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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莊秋桃田平安黃壽燕

  • 當事人
    周明芳何文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24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明芳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文杰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47號中華民國101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1354 號、第33227 號、98年度偵字第40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何文杰與張簡昭誠均明知金融機關所發行信用卡上含有內外碼序號等徵信查核資料,可經由機器處理後顯示該電磁紀錄、符號,足以表示發卡之金融機關憑藉該序號以提供持卡人信用之用意,用作為持卡人簽帳、支付之工具,2 人遂計畫製造偽造之信用卡後,僱人持所偽造之信用卡前往不特定之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方式,詐取財物,而為下列偽造信用卡之行為: ㈠張簡昭誠乃先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之接續犯意,與他人基於持偽造信用卡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欺財物之犯意聯絡(共同正犯之範圍,詳附表二各「行為人欄」所示),在97年3 月至8 月間,先購置打印機、凸字機、燙金機、燒錄器等設備,先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6 樓,後轉往台中市○○區○○○路00○0 號9 樓之1 ,陸續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德」之男子購買「空白信用卡」(指僅印妥卡別及銀行別於偽卡卡面,惟尚未將卡號打印於偽卡上,亦未將內碼燒錄於偽卡背面電磁條碼內者),再陸續透過外國之不詳網站,自居住泰國地之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梁哲智」之臺灣籍男子處,購得由外國銀行發卡之真實信用卡內、外碼資料後,以凸字機打印卡號於偽卡卡面,再將內碼資料燒錄於偽卡背面電磁條碼上之方式,接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6 至7 所示之信用卡。 ㈡何文杰則與張簡昭誠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之接續犯意聯絡(此部分張簡昭誠之犯意承前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之接續犯意),與他人基於持偽造信用卡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欺財物之犯意聯絡(共同正犯之範圍,詳附表三、四各「行為人欄」所示),於97年4 月至8 月間,由何文杰與劉孟哲(綽號「阿哲」)多次接洽後,劉孟哲明知提供含信用卡內、外碼資料之電磁紀錄,足以供偽造信用卡集團成員偽造信用卡之用,竟仍基於意圖供偽造信用卡之用,而交付電磁紀錄之接續犯意,由何文杰以每筆信用卡內、外碼資料新臺幣(下同)8,000 元至1 萬元之代價,陸續向劉孟哲購買其自不詳處取得之由外國銀行發卡之真實信用卡內、外碼資料(每筆信用卡之卡號詳見附表一編號1 至5 之「卡號內容欄」所示),經劉孟哲告知其向雅虎網站申設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wev0000000」、密碼「vv123450」後,何文杰即以該帳號、密碼登入電子郵件信箱,劉孟哲遂以此方式接續交付該等信用卡內、外碼資料予何文杰。因何文杰缺欠獨自打印偽造信用卡之工具及能力,乃與張簡昭誠約定以每張信用卡1,500 元至2,000 元為代價,將購得之信用卡卡號交由張簡昭誠加工,由張簡昭誠負責打印卡號於信用卡卡面後,將偽造之信用卡半成品交還予何文杰,再由何文杰將上開購得之內碼資料燒錄於偽卡背面電磁條碼上,而接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信用卡。 二、張簡昭誠為持所偽造之上開信用卡前往不特定之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方式,以詐取財物,夥同其女友周明芳,再招募蘇文建、黃議慶(限於97年9 月之後,97年4 月至8 月間則擔任何文杰之車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正」、「小玲」等人為盜刷偽卡消費之車手,共同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欺財物之多次犯意聯絡(共犯人數與結構,各詳如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該等行為人以下簡稱「張簡昭誠集團」),先由一人分別在各該偽造信用卡之背面簽名欄內,偽簽各該持卡人之中文簽名1 枚,表彰係各該持卡人在該張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私文書,而偽造成可供行使之信用卡,再由張簡昭誠或周明芳開車搭載蘇文建、黃議慶、「阿正」或「小玲」,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商店,由車手蘇文建、黃議慶、「阿正」或「小玲」負責盜刷如附表二所示之偽卡,而將各該偽造信用卡交付予各商店之店員,佯稱係各該被偽造署押之本人,欲以各該信用卡付款,而行使各該偽造之信用卡及信用卡背面之前開私文書,致使各該商店店員誤以該偽造之信用卡為真正及前來消費之車手即係各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所示署押之本人,且有意支付買賣價金,而應允之,盜刷之車手並在該特約商店簽帳單上偽簽信用卡持卡人之署名,而偽造完成表彰係由該被偽造署押者消費,性質上屬於私文書之簽帳單,再將該簽帳單持交特約商店而行使,使該特約商店店員誤認係真正持卡人之刷卡消費,而交付其盜刷之物品(其中部分盜刷行為,則因偽造信用卡無法過卡,未能詐得財物,未再偽造簽帳單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被偽造署押者、各特約商店、各信用卡發卡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各次盜刷之時間、特約商店、地點、偽卡卡號、發卡銀行、消費之金額、盜刷成功與否、有無調得刷卡簽帳單及其上偽簽之署名、行為人等,均詳見附表二所示。其中附表二編號3 、4 、16、21、22、23、32、42、45、47、48、50、51、54、55、57、61、65、66、67、68、75、76、78、79、80、82、117 、118 、134 、138 、139 、141 、146 、148 、153 、154 、157 、158 、159 、162 、164 、166 、169 、171 所示之行為,各係接續為之)。蘇文建、黃議慶、「阿正」或「小玲」等車手,隨即將詐購得手之商品交予張簡昭誠或周明芳,由張簡昭誠或周明芳將所收受之各該商品,轉賣得款,並交付變現金額之10%至30%分別作為車手之報酬,其餘金額由張簡昭誠、周明芳獲得。總計周明芳、張簡昭誠以前述方式僱請車手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購商品金額共計2,217,088 元。 三、何文杰為持所偽造之上開信用卡前往不特定之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方式,以詐取財物,招募江永銘(綽號「老銘」、「銘哥」)擔任帶領旗下車手外出盜刷偽卡消費之車頭,再招募陳志榮(綽號「阿泰」)、謝志謙、江志銘(綽號「江仔」,目前經原審通緝中)、黃議慶(限於97年4 月至8 月間)、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等人為盜刷偽卡消費之車手,共同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以詐欺財物之多次犯意聯絡(其中附表三編號7 、編號81至88、編號90、編號94至95、編號97、附表四編號1 、編號5至7、編號9 所示之各次犯行,另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共犯人數與結構,各詳如附表三、四行為人欄所示,該等行為人以下簡稱「何文杰集團」),先由一人分別在各該偽造信用卡之背面簽名欄內,偽簽各該持卡人之中文簽名1 枚,表彰係各該持卡人在該張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私文書,而偽造成可供行使之信用卡,再由江永銘開車搭載陳志榮、謝志謙、江志銘、黃議慶或不詳車手,分別於附表三、四所示之時間、商店,由陳志榮、謝志謙、江志銘、黃議慶或不詳車手負責盜刷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偽卡,而將各該偽造信用卡交付予各商店之店員,佯稱係各該被偽造署押之本人,欲以各該信用卡付款,而行使各該偽造之信用卡及信用卡背面之前開私文書【其中附表三編號7 、編號81至88、編號90、編號94至95、編號97、附表四編號5 至7 、編號9 所示之犯行部分,應店員要求,出示變造之「許銘文」汽車駕駛執照以供核對身分而行使之(該駕照係陳志榮拾獲許銘文之汽車駕駛執照後,將其上之照片撕下,改換貼自己之照片於其上,並將駕駛執照上之出生日期及住址欄加以變更而變造之);至附表四編號1 所示犯行部分,應店員要求,出示變造之「張价仁」汽車駕駛執照以供核對身分而行使之(該駕照係何文杰將黃議慶之照片、不知情之張价仁之年籍及某不詳資料之真實汽車駕駛執照1 張交給綽號「阿丹」,由阿丹變造年籍資料為「張价仁」、改貼「黃議慶」之照片之汽車駕駛執照1 張,該部分已經原審判刑確定),致使各該商店店員誤以該偽造之信用卡為真正及前來消費之車手即係各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所示署押之本人,且有意支付買賣價金,而應允之,盜刷之車手並在該特約商店簽帳單上偽簽信用卡持卡人之署名,而偽造完成表彰係由該被偽造署押者消費,性質上屬於私文書之簽帳單,再將該簽帳單持交特約商店而行使,使該特約商店店員誤認係真正持卡人之刷卡消費,而交付其盜刷之物品(其中部分盜刷行為,則因偽造信用卡無法過卡,未能詐得財物,未再偽造簽帳單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被偽造署押者、各特約商店、各信用卡發卡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各次盜刷之時間、特約商店、地點、偽卡卡號、發卡銀行、消費之金額、盜刷成功與否、有無調得刷卡簽帳單及其上偽簽之署名、行為人等,均詳見附表三、四所示。其中附表三編號1 、5 、6 、9 、11、15、16、17、19、22、24、25、27、29、35、51、52、56、59、62、63、67、69、70、72、85、88、89、94所示之行為,以及附表四編號2 、8 、10、20、21、24、28、30、39、42、44、47所示之行為,各係接續為之。附表三編號97所示盜刷犯行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所述之盜刷犯行,雖推由陳志榮為盜刷行為,何文杰、江永銘之參與盜刷犯行未經檢察官起訴,惟何文杰部分因與其論罪科刑部分有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陳志榮、謝志謙、江志銘、黃議慶或不詳車手,隨即將詐購得手之商品交予何文杰,由何文杰或江永銘將所收受之各該商品,轉賣予於任職於「亞利通訊行」(址設台中市○區○○路0 段00 0○0 號)之曾凱森(因健康因素,該部分經原審裁定停止審判)而得款,並交付變現金額之20%分別作為車手陳志榮等人之報酬,交付變現金額之10%作為車頭江永銘之報酬,其餘金額由何文杰獲得。總計何文杰以前述方式僱請車頭、車手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購商品金額共計1,596,483 元。 四、嗣經員警依法實施通訊監察後,分別於: ㈠97年11月3 日14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9 樓之1 拘提張簡昭誠、周明芳到案,並持搜索票實施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五㈠編號1 至9 所示用以偽造信用卡之工具及卡片、編號12(不含SIM 卡)、13(不含SIM 卡)、14(含SIM 卡)所示用以聯繫盜刷偽卡所用之行動電話、編號24、25所示偽造之信用卡(即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 ㈡97年11月3 日14時許,在何文杰女友邱雅雯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11樓之住處拘提何文杰到案,並持搜索票實施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五㈢編號34(含SIM 卡)、36(不含SIM 卡)所示用以聯繫盜刷偽卡所用之行動電話。 ㈢97年11月3 日14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4 樓拘提莊怡君到案,並持搜索票實施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五㈣編號12所示偽造之信用卡(即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 ㈣97年11月3 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8 樓之9 拘提江永銘到案,並持搜索票實施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五㈤編號23所示偽造之信用卡(即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編號30、31所示之偽造「江瑞田」國民身分證及變造「江瑞田」全民健康保險卡。 ㈤97年11月3 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8樓拘提陳志榮到案,並持搜索票實施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五㈥編號33所示偽造之信用卡(即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編號22、23所示之偽造「陳志達」國民身分證及變造「陳志達」全民健康保險卡、編號25所示之變造「張价仁」汽車駕駛執照、編號29所示用以聯繫盜刷偽卡所用之行動電話。 ㈥97年11月3 日同日13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之「亞利通訊行」拘提曾凱森到案,並持搜索票實施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五㈧編號所示偽造之信用卡(即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編號2 所示用以偽造信用卡之信用卡片。 五、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所援引之以下各項證據(詳後述),其中屬於傳聞證據部分,因被告周明芳、何文杰、辯護人及檢察官均表示無意見、或不爭執,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且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前開說明,爰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應以書狀具體記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關係,及聲請傳喚證人之姓名、住居所、預期詰問所需時間,又聲請傳喚之證人有不能調查、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或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或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得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1 、第163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周明芳之辯護人於原審時聲請傳喚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張簡昭誠部分,因同案被告張簡昭誠尚在原審法院另案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見原審訴字卷㈤第255 頁),且本件經原審合法傳喚後,亦不到庭,業經原審拘提中,有原審拘票附卷可參,其無法傳喚到庭,依照上揭法條意旨之說明,其上開聲請傳喚自難謂為適法,且關於被告周明芳之參與犯行部分,同案被告張簡昭誠於警詢及偵查中已供陳明確,即無再行調查之必要,應予以駁回上開聲請。 乙、實體方面: 一、偽造信用卡部分(即犯罪事實一部分) ㈠被告何文杰上開向劉孟哲購得外國銀行發卡之真實信用卡內、外碼資料後,委由具共同偽造信用卡犯意聯絡之原審共同被告張簡昭誠加工、打印卡號於信用卡卡面,再自行將購得之內碼資料燒錄於偽卡背面電磁條碼上,而共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信用卡之事實,業據被告何文杰、劉孟哲於警詢、偵查、原審準備程序或審理中坦白承認(見警卷㈠第111 頁至第119 頁、偵查卷㈣第15頁至第21頁、第112 頁至第119 頁、第198 頁至第199 頁,原審訴字卷㈠第190 頁正、反面、原審審訴卷㈡第264 頁、原審訴字卷㈤第200 頁)。核與原審共同被告張簡昭誠於原審審理時供稱:何文杰委託我打印好信用卡之後,再將信用卡半成品交回給何文杰,由何文杰自己燒錄內碼等語(見原審訴字卷㈠第101 頁、第189 頁、第191 頁),以及原審共同被告江永銘於原審審理中證述:何文杰交代自張簡昭誠處取得偽造之信用卡後,由何文杰自己燒錄內碼等語(見原審訴字卷㈤第206 頁)之內容相符,足見被告何文杰之自白,足以採信。 ㈡至被告何文杰偽造信用卡之具體範圍,認定如下: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信用卡而言,該卡係被告何文杰所購買之信用卡等情,業據被告何文杰於警詢中供陳明確(見警卷㈠第113 頁),可認屬被告何文杰所有。就附表一編號2 至3 所示之信用卡而言,係分別於被告何文杰集團下之車頭江永銘、車手陳志榮(何文杰集團之車頭及車手,詳下述)處所扣得,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信用卡均為被告何文杰所交付,欲盜刷之用等情,業據原審共同被告江永銘陳述在卷(見警卷㈠第154 頁),可認屬被告何文杰所有;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信用卡,均為江永銘所交付等情,業據陳志榮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見警卷㈠第163 頁),而江永銘為被告何文杰旗下之車手,是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信用卡,亦可認屬被告何文杰所有。而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信用卡,為被告何文杰交給陳志榮,為被告何文杰所承認在卷(見偵查卷㈣第198 頁至第199 頁),且該信用卡與何文杰集團有關,業經陳志榮於原審審理中坦承在卷(見原審訴字卷㈤第237 頁背面),可認該卡為被告何文杰所有,且屬供集團盜刷之用。至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信用卡,雖於曾凱森所任職之「亞利通訊行」處所扣得,惟該等信用卡為被告何文杰集團之車手盜刷完後,放置於該處等情,業據被告何文杰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坦承明確(見偵查卷㈣第19頁,原審訴字卷㈤第219 頁、第236 頁背面),亦可認屬被告何文杰所有。而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信用卡,除已可認定為被告何文杰所有外,經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判讀後,該等信用卡之卡號並非本國銀行發卡,大部分均係荷蘭、義大利、澳洲、美國、波蘭、加拿大等外國銀行發卡,然該等信用卡經與刷卡商店確認後,刷卡人均為本國人,且同一時間,刷卡不成功後,再改以另1 張國外發卡之信用卡刷卡,故可認定該等信用卡為使用偽造外國卡號在本國進行盜刷之偽造信用卡等情,業據證人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商店管理部風險調查副科長陳韻平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警卷㈠第188 頁)。再參諸被告何文杰與劉孟哲於97年8 月12日之凌晨0 時49分、凌晨0 時55分、凌晨1 時30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何文杰要被告劉孟哲找「西班牙」、「希臘」、「英國」、「黎巴嫩」等國的料(即信用卡內、外碼資料),2 人並討論要用哪一國家之信用卡等情,有通訊監察書(見警卷㈠第277 頁至第280 頁)及該等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㈠第359 頁至第360 頁,被告何文杰坦承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其持用,經警方研判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被告劉孟哲所持用,該譯文內容可認係被告何文杰與劉孟哲間之對話)在卷可稽。輔以上開被告何文杰與劉孟哲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認證人陳韻平上開關於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信用卡卡號並非本國銀行發卡,而為外國銀行於外國發卡等證述屬實。因此,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信用卡卡號,均為被告劉孟哲自不詳處所取得之外國銀行於外國發卡之內、外碼資料,再提供交付予被告何文杰,被告何文杰再委由張簡昭誠加工、打印卡號於信用卡卡面後,自行將購得之內碼資料燒錄於偽卡背面電磁條碼上,而偽造信用卡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信用卡(於張簡昭誠處所扣得如附表一編號6 至7 所示之信用卡,亦經證人陳韻平為上開相同之證述,亦可認定為偽造之信用卡)。而該等信用卡係由張簡昭誠加工、打印卡號於信用卡卡面,其既已參與偽造信用卡之構成要件行為,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信用卡偽造犯行,自應與被告何文杰成立共同正犯。另劉孟哲之參與犯行僅係販賣外國銀行於外國發卡之信用卡內、外碼資料予被告何文杰,且被告何文杰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劉孟哲除了提供信用卡內、外碼資料外,並無參與燒錄內碼或張簡昭誠偽造卡面之過程等語(見原審訴字卷㈤第236 頁),尚難認被告劉孟哲就被告何文杰、張簡昭誠之偽造信用卡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是被告何文杰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盜刷偽造之信用卡部分(即犯罪事實二、三部分) 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周明芳對於上開事實二部分,僅就共犯蘇文建盜刷偽造信用卡之部分坦承,其餘部分則否認有共犯犯行,辯稱:蘇文建盜刷部分,張簡昭誠有叫我下車拿東西到車上去,其餘部分我沒有參與,我沒有與張簡昭誠擔任車頭,也沒有跟他分配網拍所得,因所得都在他戶頭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9頁)。然查:上開犯罪事實二、三部分之犯行,業據被告周明芳、何文杰於原審審理中均坦白承認,惟盜刷範圍均請本院依卷證認定(見原審訴字卷㈤第200 頁),且被告周明芳於97年11月4 日偵查中結證稱:張簡昭誠所偽造之信用卡交由車手到各百貨公司去盜刷,車手有「慶仔」、「阿正」、「小玲」、謝志謙,都是由我跟張簡昭誠帶他們往各百貨公司盜刷。車手盜刷後的物品全部交給我與張簡昭誠,再由我們去銷贓,但部分尚未變賣;慶仔是依變現實際所得的二成,阿正與小玲是依消費金額的一成為工資,扣除他們的部分就是我與張簡昭誠的獲利等語(見偵查卷㈣第25頁、第26頁),被告周明芳於原審99年7 月7 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就盜刷所得之財物,我有共同花用等語(見原審訴字卷㈠第191 頁背面),可見被告周明芳對於與張簡昭誠一起帶同車手盜刷信用卡及將盜刷所得物品銷贓一事,於偵查中及原審時均坦承不諱,應可認定。 ㈡本件被告多人是否均屬同一集團?或屬不同集團?起訴犯罪事實已載明:張簡昭誠、周明芳指揮蘇文建、黃議慶、「阿正」、「小玲」等車手,何文杰、江永銘則指揮謝志謙、陳志榮、江志銘、黃議慶等車手,分別進行盜刷偽造信用卡之行為。參以原審同案被告張簡昭誠於原審99年3 月17日、99年7 月7 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與何文杰是二掛人,我幫何文杰製作信用卡後,由何文杰自己燒錄內碼,之後何文杰他們如何盜刷、如何處分財物,我沒有參與,也沒有分得財物。周明芳、蘇文建、黃議慶、「阿正」、「小玲」屬於我這一掛,周明芳負責換貨及帶車手去商店。何文杰那掛之盜刷部分,我們沒有犯意聯絡等語(見原審訴字卷㈠第102 頁背面、第190 頁、第191 頁背面),且於警詢時供稱:蘇文建、黃議慶、「阿正」、「小玲」均係我雇用之盜刷信用卡車手等語(見偵查卷㈣第80頁至第81頁)。被告何文杰於警詢中供稱:陳志榮、江志銘、謝志謙、黃議慶、「阿祥」、「阿偉」(以下均簡稱不詳車手)均是我雇用盜刷信用卡的車手,江永銘則是我雇用來帶車手進行盜刷的車頭等語(見警卷㈠第117 頁至第118 頁,偵查卷㈣第115 頁);被告何文杰並於原審99年7 月7 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與張簡昭誠確實是二掛人,盜刷部分,張簡昭誠找他們自己的,我們找我們自己的,二個集團不會相互通報那邊的商店比較好過卡,都是自己找自己的等語(見原審訴字卷㈠第190 頁、第193 頁背面)。原審共同被告黃議慶於警詢時供稱:97年3 月、4 月間,我加入以何文杰為首之盜刷信用卡集團,至97年9 月間,又改加入以張簡昭誠為首之盜刷信用卡集團等語(見警卷㈡第25頁)。可認張簡昭誠盜刷信用卡集團之成員有被告周明芳、蘇文建、黃議慶、「阿正」、「小玲」等人,被告蘇文建、黃議慶、「阿正」、「小玲」等人均擔任盜刷偽造信用卡之車手;被告何文杰盜刷信用卡集團之成員有江永銘、陳志榮、江志銘、謝志謙、黃議慶、不詳車手等人,陳志榮、江志銘、謝志謙、黃議慶、不詳車手等人,均係擔任盜刷偽造信用卡之車手,江永銘係負責帶車手外出刷卡之車頭。黃議慶則是於97年3 月、4 月間起加入被告何文杰之盜刷信用卡集團,至97年9 月間,始轉往張簡昭誠之盜刷信用卡集團。至謝志謙參與何文杰集團之期間,其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雖供稱:係於97年8 月上旬開始參與盜刷,大約持續2 個禮拜等語(見原審訴字卷㈢第116 頁背面)。然參諸謝志謙與江永銘於97年9 月、10月間仍密切聯繫,於97年9 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謝志謙曾對江永銘表示:跟老闆(即被告何文杰)說一下,這幾天要休息等語;於97年9 月2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江永銘曾交代謝志謙去購買高粱幾箱等語;於97年10月4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江永銘曾交代謝志謙去購買高粱後,再到對面購買每瓶1,200 元的香檳等情,有通訊監察書(見警卷㈠第295 頁至第297 頁)及該等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㈠第437 頁至第438 頁,謝志謙坦承江永銘係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見警卷㈠第173 頁),該譯文內容可認係江永銘與謝志謙間之對話】在卷可稽。謝志謙既於97年9 月、10月間,仍與擔任車頭之江永銘密切聯繫,且曾談及盜刷何種商品之事,可見謝志謙上開於97年8 月上旬開始參與盜刷,大約持續2 個禮拜之供陳,並不足採。本院認謝志謙參與何文杰集團之時間應為97年8 月之後至97年11月3 日遭拘提為止之前。扣案如附表五㈦編號2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為謝志謙持以與車頭江永銘聯絡盜刷偽卡之用,業據其供承在卷(見警卷㈠第173 頁)。惟經該比對該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㈠第436 頁至第439 頁),被告江永銘雖曾與原審同案被告謝志謙談及要開車去接送,亦談及要買高粱、香檳、維骨力、電腦等商品,惟均談及商品之金額,然依本院篩選屬何文杰集團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盜刷筆數【詳下所述】,因起訴書附表僅記載盜刷之金額,並未載明盜刷商品為何,無法進一步確認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盜刷筆數,究竟哪一筆係原審同案被告謝志謙與集團成員盜刷,附此敘明。 ㈢關於張簡昭誠集團之盜刷信用卡詐欺運作模式,張簡昭誠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自97年3 月間起,我與周明芳帶領車手開始在高雄、台中、新竹、桃園、台北等地區盜刷商品,我與周明芳並不會親自去盜刷。盜刷商品大多以網拍方式販賣,販賣後由周明芳負責分配款項,販賣得款1 至3 成分配給車手,剩下為我與周明芳所有,頻率是每天盜刷商品後,就會分配。我每天負責通知及調度車手等語(見警卷㈠第96頁至第98頁,原審訴字卷㈠第195 頁)。被告周明芳、黃議慶於警詢中亦為相同之供述(見警卷㈠第106 頁至第107 頁,警卷㈡第26頁)。對於張簡昭誠上開供述,被告周明芳於原審99年7 月7 日準備程序時亦表示無意見(見原審訴字卷㈠第191 頁背面至第第192 頁)。是可認張簡昭誠及被告周明芳於集團內位居主導之地位,不但調度及通知車手,亦帶領車手外出盜刷,並將盜刷詐得商品之變賣所得分配1 至3 成予車手後,剩餘均屬2 人所有。至於何文杰集團之盜刷信用卡詐欺運作模式,被告何文杰於警詢及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提供偽造信用卡給車頭、車手,至台中、新竹、桃園、台北等地區進行盜刷,我沒有為盜刷行為,盜刷詐得之商品以市價之5 至7 成賣給「亞利通訊行」,所得款項由我與車頭江永銘分配,車頭抽1 成,車手抽2 成,剩餘歸我所有等語(見警卷㈠第116 頁至第119 頁)。原審共同被告江永銘、陳志榮、黃議慶於警詢中亦為相同之供述(見警卷㈠第155 頁、第163 頁,警卷㈡第26頁)。被告陳志榮於警詢中更表示:盜刷之物品均由何文杰、江永銘去銷贓,之後款項由何文杰、江永銘分配等語(見警卷㈠第164 頁)。可認被告何文杰、江永銘於集團內亦居於主導之地位,被告何文杰統籌一切,將偽造信用卡交由車頭、車手外出盜刷,詐得之商品再由被告何文杰、江永銘持向「亞利通訊行」變賣銷贓,之後仍由被告何文杰、江永銘分配贓款,由擔任車頭之江永銘分得款項1 成,車手則分得2 成,其餘均為被告何文杰所有。可見張簡昭誠集團及何文杰集團均係各自持該集團之偽造信用卡,由各集團之車手為盜刷行為,2 集團間不會互通何處商店較好盜刷通過之訊息,同一時期,2 集團旗下各有各自之車手,而無同一車手同時擔任2 集團車手之情形,且盜刷所得之商品,係由各集團變賣銷贓後,款項亦由各集團各自分配,而無2 集團共享盜刷商品變現之款項之情形。因此,張簡昭誠集團及何文杰集團乃是各自獨立運作,各自分配各集團所盜刷之利益,各集團亦僅須對集團內車手所盜刷之筆數負責,而無須對他集團之盜刷犯行負責。 ㈣起訴犯罪事實雖稱:張簡昭誠、周明芳指揮蘇文建、黃議慶、「阿正」、「小玲」等車手,何文杰、江永銘則指揮謝志謙、陳志榮、江志銘、黃議慶等車手,分別進行盜刷偽造信用卡之行為。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1420筆盜刷筆數,均未指明哪部分屬張簡昭誠集團盜刷、哪部分屬何文杰集團盜刷,與2 集團各自獨立運作、各自負責之前開認定有違。而本件盜刷偽造信用卡犯行,均為95年7 月1 日新修正刑法施行後所犯,無連續犯之適用,除可認定為接續犯之情形外,均應一行為一罰,是本院更應採取嚴謹之態度及嚴格之標準,以區分起訴書附表之盜刷筆數應為哪一盜刷集團負責,若無法區分或證據不足之部分,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首先,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各次盜刷偽卡犯行(共1420筆,本院區分為如附表二至四、六所示之犯行),係將搜索原審同案被告張簡昭誠等人之處所扣得之偽造信用卡成品、偽卡內外碼資料及IBM 筆記型電腦內「我的文件/CARD/SN」資料夾等資料,經函經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中心等11家國內收單銀行清查得知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8年6 月12日高市警偵六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審訴卷㈡第348 頁至第349 頁)。然原審同案被告張簡昭誠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扣案電腦內之卡號並不是每一張都可以做,且裡面所登錄的卡號,並不是每1 組都有拿出來製作偽卡。且我們向上游購買卡號及內碼時,上游可能同一卡號賣給不同下游,所以在我們那邊扣到的卡號及內碼,有可能不是我們這一掛刷的等語(見原審訴字卷㈠第102 頁正、反面,原審訴字卷㈢第119 頁)。鑑於信用卡製造之高度技術性、專業性,若非專業之製卡機構,一般人要偽造信用卡當有一定之困難度,不可能每筆卡號均可成功偽造出信用卡,在缺乏專業設備及技術下,偽造失敗之情形應不少,且所取得之卡號,在未扣得相同卡號偽卡之下,亦可能尚未著手製作偽卡。再者,販賣信用卡內、外碼資料本身即是違法行為,販賣之上游若為獲得鉅額之不法利益,當可能同一卡號之內、外碼資料重複販賣予不同之買家,是原審同案被告張簡昭誠上開供述,足以採信。因此,在扣得之電腦或偽卡內外碼資料等資料中留存之信用卡內、外碼資料,若無扣得偽卡或調得盜刷之資料可證,尚無法認定已用來偽造信用卡成功;即使調得偽卡盜刷資料,若未在張簡昭誠集團或何文杰集團處扣得偽卡,依上開說明,亦可能係其他犯罪集團購得同一卡號後,偽造信用卡,再持以盜刷,而與張簡昭誠集團或何文杰集團無關。在此前提下,本院認起訴書附表所載之偽卡盜刷資料1420筆,若要認定為張簡昭誠集團或何文杰集團所盜刷,除須於張簡昭誠集團或何文杰集團處扣得偽卡之內、外碼資料外,更須於張簡昭誠集團或何文杰集團處扣得以該內、外碼資料製成之偽造信用卡,以確認係哪一集團所為之盜刷犯行,再以其他如偽簽之署名或盜刷地點等資料,進一步確認係哪位車手出面盜刷。因此,本院先自扣案之偽造信用卡成品進行分析: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信用卡成品(不含附表一編號3 之14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扣得之地點均與何文杰集團有關,已可認定為被告何文杰所有,且均屬偽造之信用卡,已認定如上,是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盜刷信用卡卡號若與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不含附表一編號3 之14所示之偽造信用卡,該卡盜刷如附表六編號982 至984 所示犯行,應無罪,詳原審判決無罪部分所述)卡號相同者,則該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盜刷信用卡犯行(經本院核對整理後,即附表三、四所示之各次盜刷信用卡犯行),應足以認定為何文杰集團所為;另如附表一編號6 至7 所示之信用卡,亦可認定為偽造之信用卡,已認定如上,且係於原審同案被告張簡昭誠處所扣得,可認屬張簡昭誠集團所有之偽造信用卡,是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盜刷信用卡卡號若與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之偽造信用卡(不含附表一編號7 之48所示之偽造信用卡,該卡盜刷亦如附表六編號982 至984 所示犯行,亦應無罪,詳原審判決無罪部分所述)卡號相同者,則該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盜刷信用卡犯行(經本院核對整理後,即附表二所示之各次盜刷信用卡犯行),應足以認定為張簡昭誠集團所為。在此認定之基礎上,再分別就被告何文杰、周明芳所應負責之盜刷偽造信用卡範圍,說明如下: ⒈被告周明芳、張簡昭誠部分: 同案被告張簡昭誠及被告周明芳於集團內既位居主導之地位,除調度及通知車手外,亦帶領車手外出盜刷,並將盜刷詐得商品之變賣所得分配1 至3 成予車手後,剩餘均屬2 人所有。因此,前開認定如附表二所示屬張簡昭誠集團所為之各次盜刷信用卡犯行,雖非同案被告張簡昭誠及被告周明芳親手為盜刷偽造信用卡之行為,但2 人居於前開說明之集團內主導之地位,即使係由集團內之車手為盜刷偽造信用卡之行為,則如附表二所示推由集團內車手所為之各次盜刷行為,同案被告張簡昭誠及被告周明芳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而張簡昭誠集團之車手包含蘇文建、黃議慶(97年9 月之後)、「阿正」、「小玲」等人,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次盜刷行為,除認定為蘇文建或黃議慶下手盜刷偽卡外,其餘應係由車手「阿正」、「小玲」等2 人中之其中1 人下手為盜刷偽卡行為(張簡昭誠集團推由各車手所為之各次盜刷時間、特約商店、地點、偽卡卡號、發卡銀行、消費之金額、盜刷成功與否、有無調得刷卡簽帳單及其上偽簽之署名及行為人等,均詳見附表二所示)。 ⒉被告何文杰部分: 被告何文杰、江永銘於集團內亦居於主導之地位,被告何文杰統籌一切,將偽造信用卡交由車頭、車手外出盜刷,江永銘則擔任車頭,負責帶領旗下車手外出盜刷,詐得之商品再由被告何文杰、江永銘持向「亞利通訊行」變賣銷贓,之後仍由被告何文杰、江永銘分配贓款,由擔任車頭之江永銘分得款項1 成,車手則分得2 成,其餘均為被告何文杰所有。因此,前開認定如附表三、四所示屬何文杰集團所為之各次盜刷信用卡犯行,雖非被告何文杰、江永銘親手為盜刷偽造信用卡之行為,但2 人居於前開說明之集團內主導之地位,即使係由集團內之車手為盜刷偽造信用卡之行為,則如附表三、四所示推由集團內車手所為之各次盜刷行為,被告何文杰、江永銘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而何文杰集團之車手包含陳志榮、江志銘、謝志謙、黃議慶(97年9 月之前)及不詳車手等人,前開認定如附表三、四所示屬何文杰集團所為之各次盜刷信用卡犯行中,除下述可認定為被告陳志榮或黃議慶下手盜刷偽卡外,其餘應係由車手江志銘、謝志謙及不詳車手等3 人中之其中1 人下手為盜刷偽卡行為。惟前開認定如附表三、四所示屬何文杰集團所為之各次盜刷信用卡犯行中,若刷卡日期係97年8 月之前者,共同正犯之範圍應不包含謝志謙,因謝志謙參與何文杰集團之時間為97年8 月之後至97年11月3 日遭拘提為止前(何文杰集團推由各車手所為之各次盜刷時間、特約商店、地點、偽卡卡號、發卡銀行、消費之金額、盜刷成功與否、有無調得刷卡簽帳單及其上偽簽之署名及行為人等,均詳見附表三、四所示。惟附表三編號97所示、推由陳志榮所為之盜刷信用卡犯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所示之犯行,被告何文杰、江永銘均未經檢察官起訴,惟何文杰部分因與其論罪科刑部分有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㈤此外,起訴書附表將下列如附表二編號3 至11、14至17、20、21之2 、22之2 、31至32、35、38、42、43、45至46、48、50、54之2 、55之1 、56、59至65、67、68、76、78之3 、78之4 、79、80之2 、81、82、85、86、89、97、105 、109 、112 、113 、121 、124 、125 、128 、134 、139 、141 之2 、141 之3 、141 之4 、142 、143 、144 、148 、158 之2 、159 之3 、160 、164 、174 所示之盜刷偽卡犯行、如附表三編號1 、5 、8 、14、17、19、21、24之2 、25、27之3 、28、34、39、41、43、49、55、64、74、75、78、80所示之盜刷偽卡犯行、如附表四編號3 、10至12、15、21、26、30、32、34、35、38、39之2 、39之3 、46至48所示之盜刷偽卡犯行,均認定為盜刷成功之既遂行為,亦即均成功詐得商品,然經原審調閱刷卡簽帳單後,該等盜刷筆數均因查無清算紀錄、逾保存期限、超過調閱時效或已無留存等原因,而未調得刷卡簽帳單(各該盜刷筆數未調得刷卡簽帳單之原因及回函出處,均詳見附表二至四各該盜刷資料「有無調得刷卡簽帳單及其上偽簽之署名欄」所載)。一般刷信用卡之消費行為,若刷卡成功,商家均會出示刷卡成功之簽帳單(是否須消費者簽名,視發卡銀行設定之刷卡金額而定),然該等盜刷筆數既無簽帳單可供核對,起訴書附表卻認該等盜刷筆數屬盜刷成功之既遂行為,即難認有所依據,是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該等盜刷筆數均應認定為未盜刷成功詐得商品之未遂行為,檢察官認均屬既遂,容有誤會。反之,起訴書附表將下列附表三編號94之2 、94 之3所示之盜刷偽卡犯行,均認定為盜刷未成功之未遂行為,亦即未成功詐得商品,然經原審調閱刷卡簽帳單後,該2 筆盜刷行為均有簽帳單可供比對(參見附表三編號94之2 、94之3 所示之盜刷偽卡資料「有無調得刷卡簽帳單及其上偽簽之署名欄」所載),依前開說明,該等盜刷筆數既有簽帳單,應屬盜刷成功之既遂行為,檢察官認屬未遂,亦有誤會。 三、至被告周明芳之辯護人以附表二:㈠編號1 、2 ,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㈡編號3 至22等20件刷卡行為,接連3 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㈢編號23至27等5 次刷卡犯行,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㈣編號28至29等2 件刷卡行為,因97年6 月15日盜刷未成功,於97年6 月18日持同一張偽卡盜刷;㈤編號30至39等10件刷卡犯行,為接連4 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㈥編號41、42等2 件犯行,為接連2 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㈦編號43、44等2 件犯行,為相隔2 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㈧編號45、46等2 件犯行,為相隔2 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㈨編號47、48等4 次刷卡行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㈩編號46、48等3 次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2 張不同之信用卡,在同一家商家刷卡行為;編號51至56,持同一張偽卡,在97年10月9 日至97年10月13日二天內接續為之;編號57至58之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編號59至60之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編號62至63等2 件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在同一家商店盜刷;編號64至65之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編號66至67等4 件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在同一家商店盜刷;編號68至77等15次刷卡行為,為97年10月10日至97年10月14日,持同一張偽卡接續15次盜刷;編號78至81等12次刷卡行為,其中11次均在97年10月11日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且其中編號78至79號等6 次刷卡行為,均為同一天在同一家商店盜刷;編號82至85,為2 天內6 次刷卡行為,係在2 天內持同一張偽卡盜刷;編號88、89等2 次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編號90至102 共13次刷卡行為,日期為97年10月18日至97年10月26日,持同一張偽卡接續盜刷;編號103 至105 等3 件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編號106 至112 等3 件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編號114 至124 等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編號126 至128 等3 件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編號129 至134 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編號135 至138 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其中編號137 、138 係向同一商家盜刷; 編號139 至142 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編號143 至147 自97年10月25日至97年10月29日持同一張偽卡盜刷;編號148 至151 自97年10月25日至97年10月27日持同一張偽卡盜刷;編號155 至156 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編號157 至160 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其中編號158 、159 、160 係向同一商家盜刷;編號161 至164 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其中編號163 、164 係向同一商家盜刷;編號165 至169 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其中166 、167 、168 係向同一商家盜刷;編號170 、171 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盜刷;編號173 、174 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向同一商家盜刷;編號44、46、47、48同一天持三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44、46、48有四次係向同一商家盜刷未成功而換卡盜刷;編號50至53、57至58,均為同一天持二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50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其他信用卡盜刷;編號54至55、59至60、61、62至63、64至65、66至67、68同一天持8 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9 次係向同一商家盜刷。另編號62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64之信用卡盜刷,又編號63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65之信用卡盜刷;編號81、83、86、87同一天持4 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81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86之信用卡盜刷;編號56、69至72、84同一天持3 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56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69之信用卡盜刷;編號73至77、85同一天持二張不同信用卡盜刷;編號88至89、90至102 、103 至105 同一天持三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89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92之信用卡盜刷;編號94至95、106 至112 、113 、114 至124 同一天持四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110 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95之信用卡盜刷;又其中編號112 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113 之信用卡盜刷;編號96、126 至128 、129 至134 同一天持三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96、132 係向同一店家盜刷;編號97、135 至138 同一天持二張不同信用卡盜刷;編號98、139 至142 同一天持二張不同信用卡盜刷;編號99、100 至101 、143 、148 至149 同一天持四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100 刷卡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143 之信用卡盜刷;編號102 、144 、150 、152 至154 、155 至156 、157 至160 、161 至164 、165 至169 同一天持八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102 、144 、156 、157 、162 、169 係向同一商家盜刷,又編號152 、153 、154 、158 、159 、160 、163 、164 、166 、167 、168 係向另同一商家盜刷;另外,編號154 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158 之信用卡盜刷;編號145 至146 、151 、170 至171 同一天持三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145 、170 係向同一商家盜刷;另外,編號146 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171 之信用卡盜刷二次。等以上情形,均應分別論以接續犯,原判決卻認定應成立數罪分論併罰,尚有未恰云云。然查:㈠持同一張偽卡,在同一天,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因商家不同被侵害之法益亦不同,因此,自不得論以接續犯。如編號1 、2 是同一天,但在不同商店盜刷;編號3 至12是同一天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3 有2 次,編號4 亦有2 次,均在同一商店,原判決已分別認定為接續犯);編號13至18是同一天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16有2 次,均在同一商店,原判決已認定為接續犯);編號19至22是同一天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21有2 次,編號22亦有2 次,均分別在同一商店,原判決已分別認定為接續犯);編號23至27等5 次刷卡是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編號23有2 次刷卡均在同一商店,原判決已認定為接續犯);編號28至29等2 件刷卡行為,是同一天但在不同商店盜刷;編號30至32等刷卡犯行,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32有2 次,均在同一商店,原判決已認定為接續犯);編號33至35等刷卡犯行,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編號47、48等4 次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在不同商店(其中編號47有2 次,編號48亦有2 次,均分別在同一商店,原判決已分別認定為接續犯);編號57至58之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47有2 次,在同一商店盜刷,原判決已認定為接續犯);編號59至60之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在不同商店盜刷;編號62至63等2 件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編號64至65之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編號66至67等4 件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66有2 次,編號67亦有2 次,均分別在同一商店盜刷,原判決已分別認定為接續犯);編號68至72之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68有2 次,在同一商店盜刷,原判決已認定為接續犯);編號73至77等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75有2 次,編號76亦有2 次,均分別在同一商店,原判決已分別認定為接續犯);編號78至80等10次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78有4 次,編號79號有2 次,編號80有4 次刷卡行為,均分別在同一家商店盜刷,原判決已分別認定為接續犯);編號88、89等2 次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在不同商店盜刷;編號103 至105 等3 件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編號106 至112 等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編號114 至124 等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117 有2 次,編號118 號有2 次,均分別在同一家商店盜刷,原判決已分別認定為接續犯);編號126 至128 等3 件刷卡行為,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編號129 至134 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134 有2 次,在同一家商店盜刷,原判決已認定為接續犯);編號135 至138 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138 有2 次刷卡,係向同一商家盜刷,原判決已認定為接續犯);編號139 至142 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139 有2 次,編號141 號有4 次,均分別在同一家商店盜刷,原判決已分別認定為接續犯);編號143 至146 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146 有2 次刷卡,係向同一商家盜刷,原判決已認定為接續犯);編號148 至149 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148 有2 次刷卡,係向同一商家盜刷,原判決已認定為接續犯);編號152 至154 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153 有2 次刷卡,編號154 號有2 次,係分別向同一商家盜刷,原判決已分別認定為接續犯);編號155 至156 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編號157 至160 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157 、158 、159 雖均為新光三越百貨,但住址不同,可清楚加以區分是不同之商家,且其中編號157 有3 次刷卡,編號158 號有2 次,編號159 有3 次刷卡,係分別向同一商家盜刷,原判決已分別認定為接續犯);編號161 至164 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162 、163 、164 雖均為新光三越百貨,但住址不同,可清楚加以區分是屬不同之商家,且其中編號162 有2 次刷卡,編號164 號有2 次,係分別向同一商家盜刷,原判決已分別認定為接續犯);編號165 至169 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但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166 、167 、168 雖均為新光三越百貨,但住址不同,可清楚加以區分為不同商家,且其中編號166 有2 次刷卡,係向同一商家盜刷,原判決已認定為接續犯);編號170 、171 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在不同商店盜刷(其中編號171 有2 次刷卡,係向同一商家盜刷,原判決已認定為接續犯);編號 173 、174 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向不同商店盜刷。㈡持同一張偽卡,在不同日期盜刷,因可清楚分辨刷卡之時間,自不成立接續犯。如編號30至39等10件刷卡犯行,為接連4 天持同一張偽卡,且在不同商店盜刷;編號41、42等2 件犯行,為接連2 天持同一張偽卡,在不同商店盜刷;編號43、44等2 件犯行,為相隔2 天,持同一張偽卡,在不同商店盜刷;編號45、46等2 件犯行,為相隔2 天,持同一張偽卡,在不同商店盜刷;編號47、48等4 次刷卡行為,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在不同商店盜刷。㈢在同一天持不同偽卡,在同一商店盜刷,不論盜刷是否成功,因不同之偽卡所侵害之持卡人及發卡銀行均不同,故侵害之法益不同,自不成立接續犯。如編號44、46、47、48同一天持三張不同之偽造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44、46、48有4 次係向同一商家盜刷未成功而換卡盜刷;編號50至53、57至58,均為同一天持2 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50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其他信用卡盜刷;編號54至55、59至60、61、62至63、64至65、66至67、68同一天持8 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9 次係向同一商家盜刷。另編號62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64之信用卡盜刷,又編號63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65之信用卡盜刷;編號81、83、86、87同一天持4 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81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86之信用卡盜刷;編號56、69至72、84同一天持3 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56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69之信用卡盜刷;編號73至77、85同一天持二張不同信用卡盜刷;編號88至89、90至102 、103 至105 同一天持3 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89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92之信用卡盜刷;編號94至95、106 至112 、113 、114 至124 同一天持4 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110 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95之信用卡盜刷;又其中編號112 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113 之信用卡盜刷;編號96、126 至128 、12 9至134 同一天持三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96、132 係向同一店家盜刷;編號97、135 至138 同一天持2 張不同信用卡盜刷;編號98、139 至142 同一天持2 張不同信用卡盜刷;編號99、100 至101 、143 、148 至149 同一天持4 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100 刷卡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143 之信用卡盜刷;編號102 、144 、150 、152 至154 、155 至156 、157 至160 、161 至164 、165 至169 同一天持8 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102 、144 、156 、157 、162 、169 係向同一商家盜刷,又編號152 、153 、154 、158 、159 、160 、163 、164 、166 、167 、168 係向另同一商家盜刷;另外,編號154 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158 之信用卡盜刷;編號145 至146 、151 、170 至171 同一天持3 張不同信用卡盜刷,其中編號145 、170 係向同一商家盜刷;另外,編號146 盜刷未成功,旋即改以編號171 之信用卡盜刷2 次。故辯護人上開辯解,認被告周明芳共同盜刷偽卡之行為,應成立接續犯等情,尚不足採,本院仍認為應成立數罪併罰,併此敘明。四、綜上所述,本件上開犯罪事實已臻明確,被告周明芳於本院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周明芳、何文杰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五、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01 條之1 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故如行為人犯罪之客體為信用卡時,依前開規定,自有偽造或變造信用卡罪、行使偽造或變造信用卡罪、收受偽造或變造信用卡罪及交付偽造或變造信用卡罪之分;而本規定之所謂「交付」,依其文意,自指將自己持有之物,交與他人之謂。至其持有之原因,如係來自第三者之讓與,並非自己所偽造或變造時,固應論以交付偽造或變造信用卡罪;惟如在自己偽造或變造信用卡後,交付知情之他人時,因前開第1 項之偽造或變造信用卡罪,其法定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而同條第2 項之交付偽造或變造信用卡罪,其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前者較後者之罪刑為重,且偽造或變造信用卡之目的,原在意圖供行使之用,故其於偽造或變造後,無論直接行使或間接交付他人行使,自為偽造或變造之當然結果,該交付之輕行為應為偽造或變造之重行為所吸收,並無另論以交付偽造或變造信用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判決可參)。次按偽造信用卡當然必有偽造「VISA」及「MasterCard」等之商標之階段行為,是其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自應為刑法第201 條之1 第1 項意圖行使而偽造信用卡罪所吸收。又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419號、94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若行為人在信用卡背面偽造他人之簽名,應非單純之偽造署押,而屬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再按信用卡交易之流程,係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經持卡人在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交易之標的及金額,並由特約商店核對信用卡之有效性及持卡人之身分無訛後,將簽帳單送交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款,轉知發卡機構撥款,故簽帳單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易契約書之性質,並具有持卡人經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求發卡機構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其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姓名者,僅就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其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交付交易標的物,含有收據之性質,故行為人冒用他人名義於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應構成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而行為人在偽造簽帳單之後,持向特約商店行使,自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㈡按國民身分證係表彰持有人同一性之證明;全民健康保險卡則係持有人參與全民健康保險,得以獲取醫療服務的資格證明;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均為刑法第212 條所規定之特種文書。而刑法所謂公印,係指公署或公務員職務上所使用之印信而言;又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904號、69年台上字第693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是國民身分證上「內政部印」之印文,核屬刑法第218 條第1 項所稱之公印文甚明,本件偽造之「陳志達」國民身分證及「江瑞田」國民身分證上之「內政部印」之印文,即屬公印文,就該部分,自應成立刑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如不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者,不得謂之公印,即為普通印章;「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發之章」(鋼印),其機關全銜之下既綴有「駕駛執照製發之章」、「簽發之章」字樣,其非依印信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所製發之印信,以表示該機關之資格者甚明,自非公印(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676號判例、97年度臺非字第321 號、97年度臺非字第338 號判決參照),從而,本件變造之「張价仁」、「陳志達」汽車駕駛執照上之「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印文,並非公印文,應屬普通印文。又偽造公印文,刑法第218 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212 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同時偽造公印文者,即難置刑法第218 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2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戶籍法第75條於97年5 月28日修正公布,該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份證亦同。」該法條係針對國民身分證之偽造、變造犯行予以明文規定,相較於刑法第212 條係針對所有一般特種文書之偽造、變造犯行,乃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則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與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乃法規競合,應擇特別法即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第2 項適用。又刑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與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尚難謂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係刑法第218 條第1 項之特別法;再者,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並不當然需要偽造國民身分證上之公印文,是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自不能當然包括偽造公印文在內;而偽造公印或公印文,刑法第218 條第1 項既有獨立處罰規定,且較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規定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國民身分證同時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即難僅論以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之罪,而置刑法第218 條第1 項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先予敘明。 ㈢核被告何文杰以前開方法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信用卡後,並指揮集團內車手持所偽造之信用卡前往不特定之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方式,詐取財物之各次行為(各次盜刷之時間、特約商店、地點、偽卡卡號、發卡銀行、消費之金額、盜刷成功與否及行為人等,均詳見附表三、四所示),係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1 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簽名之偽造私文書部分,若盜刷成功,尚包含行使偽造簽帳單部分)、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即附表四編號1 所示犯行,黃議慶行使「張价仁」汽車駕駛執照部分;以及附表三編號7 、81至88、90、94、95、97、附表四編號5 至7 、9 所示之各次犯行,陳志榮行使「許銘文」汽車駕駛執照部分)、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既、未遂與否詳見附表三、四「盜刷成功與否欄」所示)。被告何文杰基於偽造信用卡之單一決意,利用密切接近之地點、手段,接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信用卡,而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予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接續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又其中附表三編號1 、5 、6 、9 、11、15、16、17、19、22、24、25、27、29、35、51、52、56、59、62、63、67、69、70、72、85、88、89、94所示之各次犯行,以及附表四編號2 、8 、10、20、21、24、28、30、39、42、44、47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係在密接之同一日,以同一卡號之偽卡,在同一特約商店(其中有百貨公司部分,因從簽帳單無法辨識是否為同一百貨公司內之同一商店,故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亦認屬同一特約商店),所為之數個盜刷行為,應成立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被告何文杰各次行使偽造信用卡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信用卡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被害人之署押,而偽造完成表彰持卡人即各該被偽造署押者在各該張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私文書,及於刷卡消費後,在簽帳單上偽造被害人之署押而偽造完成表彰係由各該被偽造署押者刷卡消費或借款如簽帳單內容之私文書,各該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各該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將各該偽造之私文書持交各商店店員而行使,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何文杰就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信用卡之犯行,與張簡昭誠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部分,與江永銘、陳志榮、黃議慶、謝志謙、江志銘、不詳車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各次成立共同正犯之範圍,詳見附表三、四「行為人欄」所示)。再就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部分,於附表四編號1 所示犯行,與黃議慶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於附表三編號7 、81至88、90、94、95、97、附表四編號5 至7 、9 所示之各次犯行,與陳志榮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何文杰偽造多張信用卡後,指揮旗下車手持以盜刷,所犯偽造信用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3 罪間(部分犯行尚包含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即「張价仁」、「許銘文」汽車駕駛執照部分),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最終意思決定而為,應包括的視為法律概念上之一行為,其間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偽造信用卡罪處斷。 ㈣核被告周明芳與張簡昭誠一同帶領集團內車手持如附表一編號6 至7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前往不特定之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方式,詐取財物之各次行為(各次盜刷之時間、特約商店、地點、偽卡卡號、發卡銀行、消費之金額、盜刷成功與否及行為人等,詳見附表二所示),均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偽造簽名之偽造私文書部分,若盜刷成功,尚包含行使偽造簽帳單部分)、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既、未遂與否詳見附表二「盜刷成功與否欄」所示)。其中附表二編號3 、4 、16、21、22、23、32、42、45、47、48、50、51、54、55、57、61、65、66、67、68、75、76、78、79、80、82、117 、118 、134 、138 、139 、141 、146 、148 、153 、154 、157 、158 、159 、162 、164 、166 、169 、171 所示之各次犯行,均係在密接之同一日,以同一卡號之偽卡,在同一特約商店(其中有百貨公司部分,因從簽帳單無法辨識是否為同一百貨公司內之同一商店,故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亦認屬同一特約商店),所為之數個盜刷行為,應成立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造被害人之署押,而偽造完成表彰持卡人即各該被偽造署押者在各該張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私文書,及於刷卡消費後,在簽帳單上偽造被害人之署押而偽造完成表彰係由各該被偽造署押者刷卡消費或借款如簽帳單內容之私文書,各該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各該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將各該偽造之私文書持交各商店店員而行使,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高度之行使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周明芳就各次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行為,與張簡昭誠、蘇文建、黃議慶、「阿正」、「小玲」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各次成立共同正犯之範圍,詳見附表二「行為人欄」所示)。被告周明芳分別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次之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處斷。且其各次行使偽造信用卡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起訴書附表將下列如附表二編號3 至11、14至17、20、21之2 、22之2 、31至32、35、38、42、43、45至46、48、50、54之2 、55之1 、56、59至65、67、68、76、78之3 、78之4 、79、80之2 、81、82、85、86、89、97、105 、109 、112 、113 、121 、124 、125 、128 、134 、139 、141 之2 、141 之3 、141 之4 、142 、143 、144 、148 、158 之2 、159 之3 、160 、164 、174 所示之盜刷偽卡犯行、如附表三編號1 、5 、8 、14、17、19 、21 、24之2 、25、27之3 、28、34、39、41、43、49、55、64、74、75、78、80所示之盜刷偽卡犯行、如附表四編號3 、10至12、15、21、26、30、32、34、35、38、39 之2、39之3 、46至48所示之盜刷偽卡犯行,均認定為盜刷成功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然本院認該等盜刷筆數為未成功盜刷詐得商品之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至起訴書附表將下列附表三編號94之2 、94之3 所示之盜刷偽卡犯行,均認定為盜刷未成功之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然本院認該等盜刷筆數為盜刷成功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既遂罪,均已說明如上,惟此係犯罪階段既、未遂之別,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 ⒈同案被告張簡昭誠及其女友即被告周明芳、何文杰及其女友莊怡君、劉孟哲等5 人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之犯意聯絡,組成偽造信用卡之盜刷詐欺集團,謀議盜刷偽造信用卡詐購財物後轉售牟利,由張簡昭誠負責製作偽卡,並與被告何文杰各自統籌集團之運作。渠等明知並無權限製作各銀行發行之信用卡,且銀行信用卡之內外碼發卡資料,係依電磁紀錄經機器處理後所顯示之符號,足以表示發卡公司依發卡序號供給信用予持卡人用意之證明,可作為簽帳、支付之工具,自97年3 月間起,由張簡昭誠購置打印機、凸字機、燙金機、燒錄器等設備,放在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9 樓之1 租屋處,並向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之男子購買俗稱「白卡」(指已印妥卡別及銀行別於偽卡卡面,惟尚未將卡號及內碼燒錄於偽卡背面電磁條碼內者)之偽卡半成品,再以每筆美金100 元至350 元之價格,自旅居泰國地區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梁哲智」之臺灣籍男子處或以網路方式購買信用卡卡號(含內碼),在上址租屋處,以凸字機打印卡號於卡面,燒錄內碼入磁條,將卡號燙金,製成可供行使之偽造信用卡後,除部分留作己用外,部分偽卡以8,000 元至1 萬5,000 元不等之代價,交付被告何文杰;或另由被告何文杰以每筆不詳之價格,向被告劉孟哲購買信用卡卡號(含內碼),經被告劉孟哲告知其向雅虎網站申設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wev0000000」、密碼「vv123450」,被告何文杰即以該帳號、密碼登入電子郵件信箱,取得信用卡卡號,惟因被告何文杰缺欠獨自承製偽造信用卡之工具及能力,乃約定以每張信用卡1,500 元至2,000 元之代價,將卡號交付同案被告張簡昭誠加工,由同案被告張簡昭誠負責打印卡號於卡面,再由被告何文杰自行燒錄內碼入磁條,而完成偽造信用卡之製作等情。 ⒉被告何文杰夥同被告莊怡君分頭各自招攬所屬旗下指揮車手盜刷之「車頭」及盜刷偽造信用卡購物之「車手」,除黃議慶(綽號「慶仔」)先後擔任被告何文杰(97年9 月前)、被告張簡昭誠(97年9 月後)之車手外,被告何文杰則召募江永銘(綽號「老銘」、「銘哥」)、陳志榮(綽號「阿泰」)、謝志謙、江志銘(綽號「江仔」)等人,一同參與該盜刷偽造信用卡以詐欺購物之詐欺計畫,渠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簽名之私文書、偽造簽帳單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97年3 月起至同年11月3 日止之期間內,由被告何文杰、江永銘則指揮謝志謙、陳志榮、江志銘、黃議慶等車手,分別至全臺各百貨公司或賣場,由各車手先在偽造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偽簽署名,假冒偽造信用卡中之持卡人,再持偽造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盜刷購物,並在特約商店簽帳單上偽簽信用卡持卡人之署名,偽造為表示刷卡消費金額之簽帳單私文書,將該簽帳單存根聯持交特約商店而行使,使該等特約商店人員誤認係真正持卡人之刷卡消費,而分別交付各該消費商品【明細詳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卡號、盜刷日期、盜刷時間、盜刷商店名稱、地址、金額(經本院分析、整理後,區分為附表二至四、六,各次盜刷之時間、特約商店、地點、偽卡卡號、發卡銀行、消費之金額、盜刷成功與否、有無調得刷卡簽帳單及其上偽簽之署名、行為人等,均詳見附表二至四、六所示)】,此間,共計盜刷1420筆(其中刷卡成功計1124筆),共同詐購價值2740萬5939元之商品,均足生損害於各特約商店、被偽造署名人、發卡銀行、信用卡之交易安全等情。 ⒊因認被告何文杰就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涉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1 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罪嫌;就附表二、六所示犯行部分,涉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何文杰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張簡昭誠、謝志謙、莊怡君、周明芳、何文杰、江永銘、陳志榮、黃議慶、蘇文建於警詢或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人員陳韻平、證人即蘇格蘭皇家銀行集團荷蘭銀行人員陳松村、證人即臺北富邦銀行人員林明經、證人即匯豐銀行人員陳平證人即環匯亞太信用卡公司人員廖德烊、證人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人員林鴻文、證人即華南銀行人員溫武平、謝建全、證人即合作金庫銀行人員王曼如、梁雪慧、證人即土地銀行人員王鉉博、證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人員趙興民、證人即萬泰國際商業銀行人員翁秀玲、證人即臺新國際商業銀行人員王思怡、證人即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陳亮凱、證人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人員曾雯雯、證人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人員陳海清、證人即花旗銀行人員方永仕、證人即聯邦商業銀行人員張峻豪、證人即臺灣銀行人員胡孝琨、證人即AIG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許翊源於警詢之陳述、通訊監察譯文、簽帳單、冒刷明細、帳單調閱明細表、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等為論據。 ㈢訊據被告何文杰固坦承偽造信用卡及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行,惟稱範圍請鈞院依卷證資料認定等語。 ㈣經查: ⒈就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偽造信用卡,被告何文杰涉犯偽造信用卡罪部分: 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信用卡卡號,均為被告劉孟哲自不詳處取得之外國銀行於外國發卡之內、外碼資料,再提供交付予被告何文杰,被告何文杰再委由同案被告張簡昭誠加工、打印卡號於信用卡卡面後,自行將購得之內碼資料燒錄於偽卡背面電磁條碼上,而偽造信用卡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信用卡,已認定同前。並有同案被告張簡昭誠於警詢中供稱:我有替何文杰代工製造偽造信用卡,他為防止我偷用他們的卡料,我只幫他們將偽卡打印好,其他燒錄信用卡內碼都是何文杰自行處理等語(見警卷㈠第94頁至第95頁),足以佐證。除了幫被告何文杰打印偽卡外,原審同案被告張簡昭誠於警詢中另供稱:我自己製作偽卡的方式及流程為,先將信用卡外碼以凸字機打在空白的信用卡上,再以燒錄器將信用卡內碼燒錄在打好卡號的信用卡磁條內,再將信用卡放在燙金機內,將卡號燙金完成。偽造信用卡的卡片是向中國大陸一名綽號「阿德」的男子購買,國外信用卡內、外碼資料是在國外專門販賣信用卡資料的網站,向居住於泰國一名臺灣籍自稱「梁哲智」之男子購買等語(見警卷㈠第94頁)。可認原審同案被告張簡昭誠亦具有自行將信用卡偽造完成之技術,亦於原審同案被告張簡昭誠處扣有如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附表五㈠編號24、25所示之偽造信用卡】,且該等偽造信用卡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盜刷紀錄,堪認如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均為張簡昭誠獨立製作,且均以該等偽卡作為旗下車手盜刷之工具。是就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偽造信用卡,被告何文杰並無參與偽造之犯行,而係由張簡昭誠獨立偽造完成,應可認定。 ⒉被告何文杰就附表二、六涉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部分: ⑴張簡昭誠集團及何文杰集團乃是各自獨立運作,各自分配各集團所盜刷之利益,各集團亦僅須對集團內車手所盜刷之筆數負責,而無須對他集團之盜刷犯行負責。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次盜刷信用卡犯行,則係屬張簡昭誠集團所為,均已證明如上。在各集團僅對其盜刷部分負責之原則下,何文杰集團之成員即被告何文杰亦無庸對張簡昭誠集團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次盜刷偽卡犯行負責。 ⑵附表六部分: 就如附表六編號982 至984 所示之盜刷偽卡犯行部分,所使用之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於陳志榮處及張簡昭誠處均扣得相同卡號之偽卡,亦即於陳志榮處扣得如附表一編號3 之14所示之0000000000000000號偽造信用卡(卡面之發卡銀行為匯豐銀行),於張簡昭誠處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7 之48所示之0000000000000000號偽造信用卡(卡面之發卡銀行為中國信託),在陳志榮處所扣得之該張偽卡可認屬何文杰集團用以盜刷,而在張簡昭誠處所扣得相同卡號之該張偽卡可認屬張簡昭誠集團所用以盜刷,在各集團僅對其盜刷部分負責之原則下,該0000000000000000號偽造信用卡所盜刷如附表六編號982 至984 所示之犯行,究屬何文杰集團或張簡昭誠集團所盜刷,即有疑義。且如附表六編號982 至984 所示之犯行,因已超過調閱期限,並無調得簽帳單,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在卷足憑(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既無調得簽帳單以供進一步比對,該等犯行係屬哪一集團所盜刷,亦無被告承認如附表六編號982 至984 所示之犯行,在證據不足以辨識之情形下,尚無法認定該等盜刷犯行為何文杰集團或張簡昭誠集團所為。此外,本院認起訴書附表所載之偽卡盜刷資料1420筆,若要認定為張簡昭誠集團或何文杰集團所盜刷,除須於張簡昭誠集團或何文杰集團處扣得偽卡之內、外碼資料外,更須於張簡昭誠集團或何文杰集團處扣得以該內、外碼資料製成之偽造信用卡,以確認係哪一集團所為之盜刷犯行,再以其他如偽簽之署名或盜刷地點等資料,進一步確認係哪位車手出面盜刷,已說明如上。附表六除編號982 至984 外所示之盜刷偽卡犯行部分,因並無於張簡昭誠集團或何文杰集團處扣得用以盜刷該部分犯行之偽卡,且本件調得之信用卡片中亦無該等盜刷筆數中之卡號(詳見附表六「偽卡卡號欄」所示),尚難認定該等盜刷偽卡犯行為張簡昭誠集團或何文杰集團所為。縱附表六編號249 、271 、285 、524 所示各次犯行之簽帳單上簽有陳志榮上開偽簽之「許銘文」署名、附表六編號690 、691 、700 、711 、713 、77 8、779 、789 至792 、807 至808 、814 、815 、817 、822 、824 、828 、840 、843 、902 、926 、969 所示各次犯行之簽帳單上簽有黃議慶上開偽簽之「陸德才」署名、陳志榮坦承附表六編號234 所示犯行之簽帳單為其所簽(其坦承原審整理之刷卡簽帳單附件29部分,即附表六編號234 所示犯行,見原審訴字卷㈣第20頁)、黃議慶坦承附表六編號290 所示犯行之簽帳單為其所簽(其坦承原審整理之刷卡簽帳單附件25部分,即附表六編號290 所示犯行,見原審訴字卷㈣第20頁),在未於張簡昭誠集團或何文杰集團處扣得用以盜刷該部分犯行之偽卡之情形下,尚難僅因簽帳單上署名或被告單方面之承認,即認定該部分之犯行。 ㈤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均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何文杰有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偽造信用卡及附表二、六所示之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遍查本件所有卷證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何文杰確有上開犯行,而被告何文杰就檢察官起訴如附表二、六所示之盜刷犯行部分及起訴如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部分,因與其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七、原判決就被告周明芳有罪及何文杰被訴偽造信用卡有罪部分,以被告周明芳、何文杰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0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216 條、第212 條、第210 條、第218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205 條、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何文杰正值壯年,竟不圖正業,好逸惡勞,先向劉孟哲購買信用卡內、外碼資料後,大量偽造信用卡,復與車頭江永銘一同指揮旗下車手陳志榮、黃議慶持向各信用卡發卡銀行之特約商店刷卡詐取財物;被告周明芳則與張簡昭誠一同指揮旗下車手蘇文建、黃議慶等人,持張簡昭誠大量偽造之信用卡向各信用卡發卡銀行之特約商店刷卡詐取財物,並均將所得財物出售兌換現金,再依前開之成數比例分得款項,所為均擾亂國家金融秩序、信用卡交易安全之正常運作,侵蝕社會大眾之經濟基礎,更有損於各該發卡銀行對信用卡之健全管理及財產權,亦將使真正卡號之信用卡持有人可能無辜承擔信用卡遭盜刷之莫名風險;又本案盜刷偽造信用卡集團偽造信用卡數量及行使偽造信用卡、偽造私文書之次數甚多、詐得財物價值不斐,造成之損害不小,另使信用卡持卡人,行使信用卡時,膽戰心驚,瞻前顧後,卻防不勝防,信用卡發卡銀行,須一再更新其防止盜刷、偽造信用卡之軟、硬體,徒增信用卡交易成本,再衡酌被告何文杰、周明芳在各自犯罪集團內主從地位與分工情形顯係居於主要之地位,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品行及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何文杰有期徒刑5 年,被告周明芳量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不等刑期,詳如附表二所示,就被告周明芳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周明芳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6 月。並敘明按刑法第41條業經立法院於98年12月15日修正,該法條第8 項將得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擴大為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執行刑逾6 月者,亦得易科罰金,並經總統於98年12月30日公布,而於99年1 月1 日起生效。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係規定於數罪併罰,其執行之刑未逾6 個月者,始得易科罰金,該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於98年6 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準此以言,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僅係將上開釋字第662 號解釋內容予以明文化,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既經上開解釋宣示「失其效力」,本次修法對於被告周明芳並無任何差異,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刑法第41條之規定。另敘明如附表三編號97所示之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所示之事實),被告何文杰雖未經檢察官起訴,然該部分與被告何文杰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至前開行使變造「張价仁」、「許銘文」汽車駕駛執照部分,亦未經檢察官起訴,惟該部分與前開已論罪科刑之變造「張价仁」、「許銘文」汽車駕駛執照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吸收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應併予審理。另說明有關沒收部分,其詳情如下: ㈠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刑法第205 條、第219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乃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如不能證明已不存在,即在必須沒收之列,不以已經扣案為必要(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06號、93年度台上字第4788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附表五㈣編號12、附表五㈤編號23、附表五㈥編號33、附表五㈧編號1 、附表五㈩編號編號2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均為被告何文杰與張簡昭誠共同偽造,自應依刑法第205 條規定,均於被告何文杰犯偽造信用卡罪項下宣告沒收;此外,若偽造之信用卡曾於本件各次行使偽造信用卡罪所用,所用以盜刷之偽造信用卡亦應於所用以盜刷之該次行使偽造信用卡罪項下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內、外碼資料,由被告劉孟哲販賣予被告何文杰之電磁紀錄,應依刑法第205 條規定,於被告劉孟哲所犯交付供偽造信用卡之電磁紀錄罪項下,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之16、5 之17、5 之18、5 之19、編號6 之1 、編號7 之55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各均屬同一卡號卻有2 張以上之偽卡(附表一編號5 之16部分,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卻有卡面為香港恆生銀行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之偽卡各1 張;附表一編號5 之17部分,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卻有卡面為中國信託銀行偽卡2 張及荷蘭銀行偽卡1 張;附表一編號5 之18部分,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卻有卡面為國泰世華銀行及渣打銀行之偽卡各1 張;附表一編號5 之19部分,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卻有卡面為萬泰銀行及匯豐銀行之偽卡各1 張;附表一編號6 之1 部分,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卻有卡面為匯豐銀行之偽卡2 張;附表一編號7 之55部分,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卻有卡面為匯豐銀行及聯邦銀行之偽卡各1 張),惟以各該卡號所盜刷之筆數,究係以同一卡號之哪一張偽卡盜刷,涉及該筆行使偽造信用卡罪項下,應就哪張偽卡宣告沒收。經原審比對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之16、5 之17、5 之18、5 之19、編號6 之1 、編號7 之55所示之偽造信用卡背後之偽簽署押(詳見附表一編號5 之16、5 之17、5 之18、5 之19、編號6 之1 、編號7 之55「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名欄」所示),以及該等偽卡卡號所盜刷筆數之簽帳單上署名後,其中部分盜刷筆數未調得簽帳單,即附表四編號41至44、46、附表二編號97、113 所示各次犯行部分,部分盜刷筆數調得簽帳單上署名與偽卡上署名不一致,即附表二編號92、93、96、98至102 所示各次犯行部分,均無法辨識、確認該等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是使用哪張偽卡,是附表四編號41至44、46、附表二編號92、93、96至102 、113 所示各次犯行部分,無庸就用以盜刷之偽造信用卡宣告沒收。惟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 之55所示之同一卡號偽卡雖有2 張,但以該卡號盜刷如附表二編號90、91、94、95所示之犯行,所調得之簽帳單上署名均為「許天德」,與卡面發卡銀行為匯豐銀行且同一卡號之偽卡背面署名「許天德」相同,可認如附表二編號90、91、94、95所示之犯行,應為該卡面為匯豐銀行之偽卡所盜刷,是該偽卡應於如附表二編號90、91、94、95所示之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除扣案如上開附表一編號5 之16、5 之17、5 之18、5 之19、編號6之1、編號7 之55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外,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其餘偽卡,均為同一卡號僅有一張偽卡,各應於各該行使偽造信用卡罪項下宣告沒收。又按簽帳單分兩聯,一聯交付予特約商店收執(即商店存根聯,其上有持卡人之簽名)而非屬被告等所有,另一聯則由被告等所有(即客戶存根聯,其上並無持卡人之簽名);本件盜刷交易成功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刷卡後由商店收執,既屬商店所有,均無庸宣告沒收,惟盜刷交易成功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之偽造署名(詳見附表二、三、四「有無調得刷卡簽帳單及其上偽簽之署名欄」所示),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各該行使偽造信用卡罪項下宣告沒收之;至客戶存根聯,雖係商店於刷卡後交由盜刷車手收執,屬被告等人所有,係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然均未扣案,爰不另宣告沒收。至於在附表二、三、四所示每張偽造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所載部分,部分偽卡背面簽名欄並無簽名或簽名無法辨識,無沒收與否之問題;部分偽卡背面簽名欄之署名與各該調得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不一致【不一致之原因,參以張簡昭誠曾於原審準備程序時稱:有可能同一張卡由不同人、以不同名字去使用,前一位車手盜刷完後,以酒精棉片將卡片上簽名擦掉,再由另一位車手簽上另一個人的名字後,持以盜刷等語(見原審訴字卷㈡第214 頁)】,因該等偽卡背面簽名欄之署名與各該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無關,是無庸諭知沒收;部分偽卡背面簽名欄之署名與各該調得簽帳單上偽造之署押相同,因各該張偽造之信用卡已宣告沒收,已及於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署押,該等署押自無庸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附表五㈠、㈡部分: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1 至9 所示之物,為張簡昭誠所有供偽造本件信用卡所用之物,業據張簡昭誠陳述明確(見警卷㈠第91頁至第93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共同正犯共同負責之法理,亦應於被告何文杰所犯偽造信用卡罪項下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五㈠編號10所示之信用卡雖為真品,惟係張簡昭誠向朋友借取,用以學習複製偽造信用卡所用,業據張簡昭誠供陳在卷(見偵查卷㈣第83頁至第84頁),並非張簡昭誠所有,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12、13、14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為張簡昭誠及被告周明芳持以聯繫集團內車手如附表二盜刷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張簡昭誠及被告周明芳供陳在卷(見警卷㈠第91頁至第93頁、第104 頁,原審審訴卷第266 頁至第267 頁),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警卷㈠第385 頁至第420 頁),且該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之申設人確為被告周明芳,是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張)可認為被告周明芳所有;惟該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之申設人為鄧桂萍,該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之申設人為彭依巍(參見門號資料查詢,聲監卷㈣第9 頁至第10頁),應非張簡昭誠所有,然該等門號之行動電話機具各1 支,應為張簡昭誠所有,業據其供承如上。因此,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12(不含SIM 卡)、13(不含SIM 卡)、14(含SIM 卡)所示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共同正犯共同負責之法理,均於附表二所示各次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按刑法上沒收因犯罪所得之物,應指因犯罪行為直接所產生或取得特定之原物,故除法律規定得追徵價額或其他特別之規定外,因變賣盜贓或侵占之物所得之價金,既非因犯罪直接所取得特定之物,自不得為沒收之對象(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556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11所示之67,000元,為盜刷之商品變賣後所得,經張簡昭誠坦承在卷(見警卷㈠第93頁),依前開說明,自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24、25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為同案被告張簡昭誠所偽造,與被告何文杰無關,無庸於被告何文杰偽造信用卡罪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15至23、26、27、28、附表五㈡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曾用於本件犯罪,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29至60所示之物,為盜刷物品,並非被告等人所有,係屬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所取得之贓物,不得予以沒收,應發還被害人,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㈢附表五㈢、㈣部分:扣案如附表五㈢編號34、36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為被告何文杰持以調度、通知集團內車手為如附表三、四盜刷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何文杰供陳在卷(見警卷㈠第119 頁),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警卷㈠第310 頁至第370 頁),且該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之申設人確為被告何文杰,是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張)可認為被告何文杰所有;惟該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之申設人為黃江川(參見門號資料查詢,原審訴字卷㈤第256 頁、第262 頁),應非被告何文杰所有,然該門號之行動電話機具1 支,應為被告何文杰所有,業據其供承如上。因此,扣案如附表五㈢編號34(含SIM 卡)、36(不含SIM 卡)所示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共同正犯共同負責之法理,均於被告何文杰犯偽造信用卡罪項下、附表三、四所示各次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五㈢編號2 、4 、6 、10至16、18、19、23、25至29、31至33、35、37至41、44、45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曾用於本件犯罪,均為證人邱雅雯或被告何文杰日常所用之物,經證人邱雅雯、被告何文杰供述在卷(見警卷㈠第112 頁至第113 頁、第133 頁至第134 頁),均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扣案如附表五㈣編號3 、4 、8 至11所示之物,均為莊怡君所有且為日常所用之物,業經其供陳在卷(見警卷㈠第142 頁至第143 頁),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扣案如附表五㈢編號1 、3 、5 、7 至9 、17、20至22、24、30、42、43、46、如附表五㈣編號1 、2 、5 至7 、13所示之物,均為盜刷物品,經被告何文杰供陳明確(見警卷㈠第111 頁至第112 頁),並非被告等人所有,係屬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所取得之贓物,不得予以沒收,應發還被害人,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至附表五㈣編號12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應予沒收之理由,已說明如上。 ㈣附表五㈤部分:扣案如附表五㈤編號30、31所示之偽造「江瑞田」國民身分證及變造「江瑞田」全民健康保險卡,均係被告江永銘夥同不詳成年男子所共同偽造、變造而所得之物,且已交付予被告江永銘而為其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而該國民身分證上偽造之「內政部印」公印文1 枚,已因沒收前開國民身分證而包括在內,自無庸另為重複沒收之諭知。至附表五㈤編號23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應予沒收之理由,已說明如上。扣案如附表五㈤編號27、29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 卡各1 張為江永銘持以聯絡共同盜刷偽卡車手之用,業據被告江永銘供陳明確(見原審訴字卷㈤第238 頁),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警卷㈠第421 頁至第435 頁),然於97年間,該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之申設人為廖中源,該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之申設人為陳志達(參見門號資料查詢,原審訴字卷㈤第258 頁至第259 頁),應非江永銘所有,故扣案如附表五㈤編號27、29所示之SIM 卡,無庸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五㈤編號14、16、24、25、32所示之物,為江永銘所有,經其於警詢中坦承明確(見警卷㈠第151 頁至第153 頁),且與本件犯罪均無直接關係;扣案如附表五㈤編號1 至13、15、17至22、26、28所示之物,均為盜刷物品,經江永銘供陳明確(見警卷㈠第151 頁至第153 頁),並非被告等人所有,係屬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所取得之贓物,不得予以沒收,應發還被害人,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㈤附表五㈥部分:扣案如附表五㈥編號29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為陳志榮持以與何文杰集團聯絡盜刷偽卡所用,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警卷㈠第440 頁至第444 頁),且該門號SIM 卡為陳志榮以「陳志達」名義申辦(申辦日期為97年9 月21日),經陳志榮坦承在卷(見偵查卷㈣第151 頁),且有門號資料查詢在卷可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259 頁至第260 頁),是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張)可認為陳志榮所有,因此,扣案如附表五㈥編號29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共同正犯共同負責之法理,均於附表四編號31、33(蓋僅此2 次犯行係於該門號97年9 月21日申辦之後所犯)所示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五㈥編號33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應予沒收之理由,已說明如上。扣案如附表五㈥編號22、23所示之偽造「陳志達」國民身分證及變造「陳志達」全民健康保險卡,均係被告陳志榮、何文杰、「阿丹」所共同偽造、變造而所得之物,且已交付予陳志榮而為其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及共同正犯共同負責之法理,予以宣告沒收;而該國民身分證上偽造之「內政部印」公印文1 枚,已因沒收前開國民身分證而包括在內,自無庸另為重複沒收之諭知。扣案如附表五㈥編號25所示之變造「張价仁」汽車駕駛執照,係被告何文杰、黃議慶、「阿丹」所共同變造而所得之物,且已交付予黃議慶行使之用,應為其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及共同正犯共同負責之法理,應於附表四編號1 所示犯行項下予以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五㈥編號14、24、26、27、28(陳志榮母親所有)、30(陳志榮朋友所有)、31、32、34、35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扣案如附表五㈥編號1 至13、15至21所示之物,為盜刷物品,經陳志榮供陳在卷(見警卷㈠第162 頁),並非被告等人所有,係屬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所取得之贓物,不得予以沒收,應發還被害人,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㈥附表五㈦、㈧部分:扣案如附表五㈦編號2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為謝志謙持以與車頭江永銘聯絡盜刷偽卡之用,業據其供承在卷(見警卷㈠第173 頁)。惟經該比對該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㈠第436 頁至第439 頁),江永銘雖曾與謝志謙談及要開車去接送,亦談及要買高粱、香檳、維骨力、電腦等商品,惟均談及商品之金額,然依原審篩選屬何文杰集團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盜刷筆數,因起訴書僅記載盜刷之金額,並未載明盜刷商品為何,無法進一步確認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盜刷筆數,究竟哪一筆係被告謝志謙與集團成員盜刷,是無法確認該行動電話曾用於哪一次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故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五㈦編號1 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不為沒收之諭知。扣案如附表五㈧編號1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應予沒收之理由,已說明如上。扣案如附表五㈧編號2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半成品,既與編號1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均為被告何文杰放置於「亞利通訊行」,應均為被告何文杰所有供偽造本件信用卡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於被告何文杰所犯偽造信用卡罪項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五㈧編號3 、6 、9 、10、16所示之物均為「亞利通訊行」負責人曾凱森之姊曾愛緣所有、編號14、15所示之行動電話均為曾凱森所有,業據曾凱森供陳在卷(見警卷㈠第178 頁至第179 頁),與編號17、18所示之物,均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不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如附表五㈧編號4 、5 、7 、8 、11至13所示之物,均為曾凱森向何文杰集團收購,業據其供陳在卷(見警卷㈠第178 頁至第179 頁),應可認均為盜刷之贓物,並非被告等人所有,不得予以沒收,應發還被害人,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㈦附表五㈨、㈩部分:扣案如附表五㈨編號1 所示之物,為被告何文杰販賣3C商品後所簽立,經證人蕭弘岳供陳在卷(見警卷㈡第60頁),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故不為沒收之諭知;扣案如附表五㈨編號2 所示之物,係向被告何文杰收購,業經證人蕭弘岳供陳在卷(見警卷㈡第62頁),應為盜刷物品,係屬犯行使偽造信用卡犯行所取得之贓物,不得予以沒收,應發還被害人,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扣案如附表五㈩編號2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放置於偵卷㈢之證物袋內),即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應予沒收。扣案如附表五㈩編號1 所示之變造「許銘文」汽車駕駛執照(放置於偵查卷㈢之證物袋內),係被告陳志榮變造而所得之物,應為其所有,且已於盜刷偽卡時,供商店核對身分之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及共同正犯共同負責之法理,應於被告何文杰偽造信用卡犯行項下、附表三編號7 、編號81至88、編號90、編號94至95、編號97、附表四編號5 至7 、編號9 所示犯行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原判決並敘明被告何文杰被訴有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偽造信用卡及附表二、六所示之行使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然經查結果,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何文杰確有該犯行,而該部分與其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所處之刑亦屬適當。被告何文杰上訴意旨,以量刑過重為由,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周明芳上訴意旨,則以量刑過重及僅承認蘇文建部分有參與,另以原判決附表二部分,同一天盜刷同一張偽卡,或連續數日,盜刷同一張偽卡,或同一天盜刷數張偽卡,或盜刷不成,換另張偽卡盜刷,均應成立接續犯,以及原判決未就盜刷金額多寡而為量刑輕重不同之審酌事項,刷卡成功一律科處有期徒刑4 月,刷卡未成功一律科處有期徒刑3 月,顯然有違刑法第57條之規定等為由,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云云。然查:被告周明芳共同盜刷偽卡之每筆金額,雖少則幾十元,多則十幾萬元之不同,但其侵害之法益重在整體商業交易之安全性,商家在消費者上門欲刷卡時,需一再確認該信用卡是真卡或偽卡,如因自己之過失導致被盜刷成功,則需負此損失之風險,因此,商業交易之順暢,則受影響甚大,本件所影響者非僅在被盜刷之商家所受之損失金額多少,因此原判決以盜刷成功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4 月,刷卡未成功一律判處有期徒刑3 月,難謂有違刑法第57條之規定。又被告周明芳之共同盜刷行為,可成立接續犯之部分,原判決均已加以認定,至於無法成立接續犯部分,如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在不同商店,因被侵害之法益不同,自無法成立接續犯;又不同一天,持同一張偽卡,接連盜刷,因日期不同,可清楚分辨,自無法成立接續犯;同一天持不同偽卡,在同一商店,因被侵害之法益不同,自無法成立接續犯等情,均詳上所述,且原判決就被告周明芳部分量刑可謂輕判,盜刷數萬元及十餘萬元成功,均僅判有期徒刑4 月,故原判決量刑並無過重之情事。是被告周明芳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被告何文杰被訴偽造公印文罪部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 月,因據被告何文杰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被告陳志榮、黃議慶、蘇文建、劉孟哲部分,經原審判處罪刑,經被告上訴後分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審共同被告江永銘經原審判處罪刑,因未據被告及檢察官上訴,亦告確定;原審共同被告莊怡君經原審判處無罪,及被告周明芳、江永銘、陳志榮、黃議慶、蘇文建其餘被訴無罪部分,因均未據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均核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黃壽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廖素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01條之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本件扣得之偽造信用卡成品】 ┌─┬─────┬────┬───────┬────────────┬────┬──┬─────────┬─────────┐ │編│物品名稱 │所有人/ │扣得之時間、地│偽卡編號及其卡號內容 │偽卡上所│數量│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 盜刷紀錄 │ │號│ │提出人 │點 │ │載之發卡│ │押 │ │ │ │ │ │ │ │銀行 │ │ │ │ ├─┼─────┼────┼───────┼────────────┼────┼──┼─────────┼─────────┤ │1│偽造信用卡│莊怡君 │97年11月3日於 │①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黃嘉偉 │計有7 筆(附表三編│ │ │成品(1 張│ │台中市西屯區梅│ │ │ │ │號70至73,即起訴書│ │ │)【即附表│ │川西路2段19之7│ │ │ │ │附表編號25至27、46│ │ │五㈣編號12│ │號4樓【於5861-│ │ │ │ │2 至465) │ │ │所示之偽造│ │LF自用小客車內│ │ │ │ │ │ │ │信用卡】 │ │所扣得】 │ │ │ │ │ │ ├─┼─────┼────┼───────┼────────────┼────┼──┼─────────┼─────────┤ │2│偽造信用卡│江永銘 │97年11月3日於 │①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吳天佑 │無盜刷紀錄 │ │ │成品(共12│ │台中市北區文心├────────────┼────┼──┼─────────┼─────────┤ │ │張)【即附│ │路4段672號8樓 │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無法辨識 │計有2 筆(附表三編│ │ │表五㈤編號│ │之9處所扣得 │ │ │ │ │號3至4,即起訴書附│ │ │23所示之偽│ │ │ │ │ │ │表編號109、532) │ │ │造信用卡】│ │ ├────────────┼────┼──┼─────────┼─────────┤ │ │ │ │ │③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無法辨識 │計有20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9 至20;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75至80、41│ │ │ │ │ │ │ │ │ │3 、581至587、1046│ │ │ │ │ │ │ │ │ │至1051) │ │ │ │ │ ├────────────┼────┼──┼─────────┼─────────┤ │ │ │ │ │④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聯邦銀行│1張 │張价仁 │計有2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1 ,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752、753) │ │ │ │ │ ├────────────┼────┼──┼─────────┼─────────┤ │ │ │ │ │⑤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聯邦銀行│1張 │杜家麟 │無盜刷紀錄 │ │ │ │ │ ├────────────┼────┼──┼─────────┼─────────┤ │ │ │ │ │⑥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1張 │杜家麟 │計1 筆(附表三編號│ │ │ │ │ │ │ │ │ │2 ,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 │ │ │號357) │ │ │ │ │ ├────────────┼────┼──┼─────────┼─────────┤ │ │ │ │ │⑦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1張 │張价仁 │無盜刷紀錄 │ │ │ │ │ ├────────────┼────┼──┼─────────┼─────────┤ │ │ │ │ │⑧ 卡號0000000000000000 │AIG銀行 │1張 │無法辨識 │計1 筆(附表三編號│ │ │ │ │ │ │ │ │ │8 ,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 │ │ │ │ │號981) │ │ │ │ │ ├────────────┼────┼──┼─────────┼─────────┤ │ │ │ │ │⑨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林建志 │計有5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26至28,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85至88、12│ │ │ │ │ │ │ │ │ │30) │ │ │ │ │ ├────────────┼────┼──┼─────────┼─────────┤ │ │ │ │ │⑩ 卡號0000000000000000 │香港恒生│1張 │許銘文 │計有5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5至7,即起訴書附│ │ │ │ │ │ │ │ │ │表編號535至537、 │ │ │ │ │ │ │ │ │ │762 至763) │ │ │ │ │ ├────────────┼────┼──┼─────────┼─────────┤ │ │ │ │ │⑪ 卡號0000000000000000 │香港恒生│1張 │李進文 │無盜刷紀錄 │ │ │ │ │ ├────────────┼────┼──┼─────────┼─────────┤ │ │ │ │ │⑫ 卡號0000000000000000 │Househol│1張 │陳守正 │計有10筆(附表三編│ │ │ │ │ │ │d bank │ │ │號22至25,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83、84、59│ │ │ │ │ │ │ │ │ │4 、1210、1212至12│ │ │ │ │ │ │ │ │ │17) │ ├─┼─────┼────┼───────┼────────────┼────┼──┼─────────┼─────────┤ │3│偽造信用卡│陳志榮 │97年11月3日於 │①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王田琳 │計有8 筆(附表三編│ │ │成品 │ │台中市西區梅川│ │ │ │ │號62至66,即起訴書│ │ │(共19張)│ │西路2段19之3號│ │ │ │ │附表編號32至36、39│ │ │【即附表五│ │18樓處所扣得 │ │ │ │ │4 、470、471) │ │ │(六)編號│ │ ├────────────┼────┼──┼─────────┼─────────┤ │ │33所示之偽│ │ │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1張 │李志忠 │計有5 筆(附表三編│ │ │造信用卡】│ │ │ │ │ │ │號67至69,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37至41) │ │ │ │ │ ├────────────┼────┼──┼─────────┼─────────┤ │ │ │ │ │③ 卡號0000000000000000 │香港恒生│1張 │李子雄 │無盜刷紀錄 │ │ │ │ │ ├────────────┼────┼──┼─────────┼─────────┤ │ │ │ │ │④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無 │計有1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61,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1358) │ │ │ │ │ ├────────────┼────┼──┼─────────┼─────────┤ │ │ │ │ │⑤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1張 │陳清文 │計有1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74,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1414) │ │ │ │ │ ├────────────┼────┼──┼─────────┼─────────┤ │ │ │ │ │⑥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荷蘭銀行│1張 │汪田琳 │計有1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76,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370) │ │ │ │ │ ├────────────┼────┼──┼─────────┼─────────┤ │ │ │ │ │⑦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無法辨識 │計有7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56至60,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42至45、47│ │ │ │ │ │ │ │ │ │4 至476) │ │ │ │ │ ├────────────┼────┼──┼─────────┼─────────┤ │ │ │ │ │⑧ 卡號0000000000000000 │遠東商銀│1張 │陳志遠 │計有2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79至80,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416、1417│ │ │ │ │ │ │ │ │ │) │ │ │ │ │ ├────────────┼────┼──┼─────────┼─────────┤ │ │ │ │ │⑨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荷蘭銀行│1張 │程志文 │計有2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77至78,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53、1418)│ │ │ │ │ ├────────────┼────┼──┼─────────┼─────────┤ │ │ │ │ │⑩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李志忠 │計有3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39至41,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263、1265│ │ │ │ │ │ │ │ │ │、1267) │ │ │ │ │ ├────────────┼────┼──┼─────────┼─────────┤ │ │ │ │ │⑪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汪兆偉 │計有1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75,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1415) │ │ │ │ │ ├────────────┼────┼──┼─────────┼─────────┤ │ │ │ │ │⑫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無法辨識 │計有1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21,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1119) │ │ │ │ │ ├────────────┼────┼──┼─────────┼─────────┤ │ │ │ │ │⑬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無 │計有2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42至43,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61、1278)│ │ │ │ │ ├────────────┼────┼──┼─────────┼─────────┤ │ │ │ │ │⑭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王天霖 │計有3 筆(附表五編│ │ │ │ │ │ │ │ │ │號982至984,即起訴│ │ │ │ │ │※於台中市西屯區國安一路│ │ │ │書附表編號12、368 │ │ │ │ │ │51之2號9樓之1處(提出人:│ │ │ │、369) │ │ │ │ │ │張簡昭誠)亦扣得相同卡號 │ │ │ │ │ │ │ │ │ │惟發卡銀行為中國信託之偽│ │ │ │ │ │ │ │ │ │卡1 張【即附表一編號7 之│ │ │ │ │ │ │ │ │ │㊽】 │ │ │ │ │ │ │ │ │ ├────────────┼────┼──┼─────────┼─────────┤ │ │ │ │ │⑮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王得財 │計有8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50至55,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69至73、 │ │ │ │ │ │ │ │ │ │566 至568) │ │ │ │ │ ├────────────┼────┼──┼─────────┼─────────┤ │ │ │ │ │⑯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1張 │許文雄 │計有5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35至38,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211至213、│ │ │ │ │ │ │ │ │ │432、433) │ │ │ │ │ ├────────────┼────┼──┼─────────┼─────────┤ │ │ │ │ │⑰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無 │計有6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44至49,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68、1273至│ │ │ │ │ │ │ │ │ │1277) │ │ │ │ │ ├────────────┼────┼──┼─────────┼─────────┤ │ │ │ │ │⑱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陳志文 │計有7 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29至34,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51、52、13│ │ │ │ │ │ │ │ │ │0 、481、482、1250│ │ │ │ │ │ │ │ │ │、1251) │ │ │ │ │ ├────────────┼────┼──┼─────────┼─────────┤ │ │ │ │ │⑲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土地銀行│1張 │王啟良 │無盜刷紀錄 │ ├─┼─────┼────┼───────┼────────────┼────┼──┼─────────┼─────────┤ │4│偽造信用卡│陳志榮 │97年7月12日於 │①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許銘文 │計有21筆(附表三編│ │ │成品 │ │台中市南屯區文│ │ │ │ │號81至97,即起訴書│ │ │(共1張) │ │心路1段437號「│※於台中市北區漢口路4段 │ │ │ │附表編號108、136、│ │ │【即附表五│ │國泰洋酒行」所│369之3號「亞利通訊」 │ │ │ │139、506至523、以 │ │ │(十)編號│ │扣得 │處(提出人:曾凱森)亦扣得 │ │ │ │及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 │2 所示之偽│ │ │相同卡號惟發卡銀行為香 │ │ │ │所示之犯行) │ │ │造信用卡】│ │ │港恒生銀行之偽卡1張 │ │ │ │ │ │ │ │ │ │【即附表一編號5之⑭】 │ │ │ │ │ ├─┼─────┼────┼───────┼────────────┼────┼──┼─────────┼─────────┤ │5│偽造信用卡│曾凱森 │97年11月3日於 │①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1張 │無法辨識 │無盜刷紀錄 │ │ │成品 │ │台中市北區漢口├────────────┼────┼──┼─────────┼─────────┤ │ │ │ │路4段369之3號 │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香港恒生│1張 │陳文財 │計有3 筆(附表四編│ │ │(共37張)│ │「亞利通訊」處│ │ │ │ │號47至48,即起訴書│ │ │ │ │所扣得 │ │ │ │ │附表編號1105、1106│ │ │【即附表五│ │ │ │ │ │ │、1120) │ │ │(八)編號│ │ ├────────────┼────┼──┼─────────┼─────────┤ │ │1 所示之偽│ │ │③ 卡號0000000000000000 │香港恒生│1張 │張价仁 │計有4 筆(附表四編│ │ │造信用卡】│ │ │ │ │ │ │號2至4,即起訴書附│ │ │ │ │ │ │ │ │ │表編號58、59、552 │ │ │※扣押物品│ │ │ │ │ │ │、553) │ │ │清單誤載為│ │ ├────────────┼────┼──┼─────────┼─────────┤ │ │54 張 ,因│ │ │④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無法辨識 │計有2 筆(附表四編│ │ │計入無法辨│ │ │ │ │ │ │號10,即起訴書附表│ │ │識卡號之信│ │ │ │ │ │ │編號789、790) │ │ │用卡及空白│ │ ├────────────┼────┼──┼─────────┼─────────┤ │ │卡等半成品│ │ │⑤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林銘彥 │計有1 筆(附表四編│ │ │ │ │ │ │ │ │ │號26,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1057) │ │ │ │ │ ├────────────┼────┼──┼─────────┼─────────┤ │ │ │ │ │⑥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陳文定 │計有12筆(附表四編│ │ │ │ │ │ │ │ │ │號16至24,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89、119、4│ │ │ │ │ │ │ │ │ │12 、565至600、940│ │ │ │ │ │ │ │ │ │至942) │ │ │ │ │ ├────────────┼────┼──┼─────────┼─────────┤ │ │ │ │ │⑦ 卡號0000000000000000 │香港恒生│1張 │無 │無盜刷紀錄 │ │ │ │ │ ├────────────┼────┼──┼─────────┼─────────┤ │ │ │ │ │⑧ 卡號0000000000000000 │香港恒生│1張 │許銘文 │計有6 筆(附表四編│ │ │ │ │ │ │ │ │ │號5至9,即起訴書附│ │ │ │ │ │ │ │ │ │表編號628至632、76│ │ │ │ │ │ │ │ │ │1 ) │ │ │ │ │ ├────────────┼────┼──┼─────────┼─────────┤ │ │ │ │ │⑨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張价仁 │無盜刷紀錄 │ │ │ │ │ ├────────────┼────┼──┼─────────┼─────────┤ │ │ │ │ │⑩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無法辨識 │計有1 筆(附表四編│ │ │ │ │ │ │ │ │ │號1,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 │編號760) │ │ │ │ │ ├────────────┼────┼──┼─────────┼─────────┤ │ │ │ │ │⑪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許銘文 │計有1 筆(附表四編│ │ │ │ │ │ │ │ │ │號11,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787) │ │ │ │ │ ├────────────┼────┼──┼─────────┼─────────┤ │ │ │ │ │⑫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黃志強 │計有1 筆(附表四編│ │ │ │ │ │ │ │ │ │號15,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896) │ │ │ │ │ ├────────────┼────┼──┼─────────┼─────────┤ │ │ │ │ │⑬ 卡號0000000000000000 │Water │1張 │李培佑 │計有3 筆(附表四編│ │ │ │ │ │ │and │ │ │號12至14,即起訴書│ │ │ │ │ │ │power │ │ │附表編號116、117、│ │ │ │ │ │ │communit│ │ │834) │ │ │ │ │ │ │Credit │ │ │ │ │ │ │ │ │ │Union │ │ │ │ │ │ │ │ ├────────────┼────┼──┼─────────┼─────────┤ │ │ │ │ │⑭ 卡號0000000000000000 │香港恒生│1張 │許銘文 │計有21筆(附表三編│ │ │ │ │ │ │ │ │ │號81至97,即起訴書│ │ │ │ │ │※於台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4│ │ │ │附表編號108、136、│ │ │ │ │ │37號「國泰洋酒行」處(提 │ │ │ │139、506至523、以 │ │ │ │ │ │出人:陳志榮)亦扣得相同卡│ │ │ │及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 │ │ │ │號惟發卡銀行為花旗銀行之│ │ │ │所示之犯行) │ │ │ │ │ │偽卡1張【即附表一編號4之│ │ │ │ │ │ │ │ │ │①】 │ │ │ │ │ │ │ │ │ ├────────────┼────┼──┼─────────┼─────────┤ │ │ │ │ │⑮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王文千 │無刷卡紀錄 │ │ │ │ │ ├────────────┼────┼──┼─────────┼─────────┤ │ │ │ │ │⑯ 卡號0000000000000000 │香港恒生│2張 │香港恆生:無法辨識│計有1 筆(附表四編│ │ │ │ │ │ │、台北國│ │台北國際商銀: │號46,即起訴書附表│ │ │ │ │ │ │際商銀 │ │陳佳宏、江志銘 │編號11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⑰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3張 │中國信託:陳佳宏、│計有2 筆(附表四編│ │ │ │ │ │ │荷蘭銀行│ │ 江志銘 │號44,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中國信託:陳佳宏、│編號170、171) │ │ │ │ │ │ │ │ │ 江志銘 │ │ │ │ │ │ │ │ │ │荷蘭銀行:李明宜 │ │ │ │ │ │ ├────────────┼────┼──┼─────────┼─────────┤ │ │ │ │ │⑱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2張 │國泰世華:無 │計有4 筆(附表四編│ │ │ │ │ │ │渣打銀行│ │渣打銀行:王中和 │號41至42,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315至318)│ │ │ │ │ ├────────────┼────┼──┼─────────┼─────────┤ │ │ │ │ │⑲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萬泰銀行│2張 │萬泰銀行:林民彥 │計有1 筆(附表四編│ │ │ │ │ │ │匯豐銀行│ │匯豐銀行:無法辨識│號43,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169) │ │ │ │ │ ├────────────┼────┼──┼─────────┼─────────┤ │ │ │ │ │⑳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荷蘭銀行│1張 │程智員 │計有4 筆(附表四編│ │ │ │ │ │ │ │ │ │號39至40,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319、1066 │ │ │ │ │ │ │ │ │ │、1068、1069) │ │ │ │ │ ├────────────┼────┼──┼─────────┼─────────┤ │ │ │ │ │㉑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趙自強 │計有3 筆(附表四編│ │ │ │ │ │ │ │ │ │號36至38,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373、1065 │ │ │ │ │ │ │ │ │ │、1067) │ │ │ │ │ ├────────────┼────┼──┼─────────┼─────────┤ │ │ │ │ │㉒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陳志遠 │計有4 筆(附表四編│ │ │ │ │ │ │ │ │ │號30至32,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058、1059│ │ │ │ │ │ │ │ │ │、1061、1063) │ │ │ │ │ ├────────────┼────┼──┼─────────┼─────────┤ │ │ │ │ │㉓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誠泰銀行│1張 │陳志遠 │計有1 筆(附表四編│ │ │ │ │ │ │ │ │ │號45,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172) │ │ │ │ │ ├────────────┼────┼──┼─────────┼─────────┤ │ │ │ │ │㉔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台北富邦│1張 │黃崇泰 │無盜刷紀錄 │ │ │ │ │ ├────────────┼────┼──┼─────────┼─────────┤ │ │ │ │ │㉕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台北富邦│1張 │陳志遠 │無盜刷紀錄 │ │ │ │ │ ├────────────┼────┼──┼─────────┼─────────┤ │ │ │ │ │㉖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新光銀行│1張 │無 │無盜刷紀錄 │ │ │ │ │ ├────────────┼────┼──┼─────────┼─────────┤ │ │ │ │ │㉗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程智員 │計有4 筆(附表四編│ │ │ │ │ │ │ │ │ │號27至29,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388至390、│ │ │ │ │ │ │ │ │ │1070) │ │ │ │ │ ├────────────┼────┼──┼─────────┼─────────┤ │ │ │ │ │㉘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1張 │陳佳宏 │無盜刷紀錄 │ │ │ │ │ ├────────────┼────┼──┼─────────┼─────────┤ │ │ │ │ │㉙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陳志遠 │計有3 筆(附表四編│ │ │ │ │ │ │ │ │ │號33至35,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060、1062│ │ │ │ │ │ │ │ │ │、1064) │ │ │ │ │ ├────────────┼────┼──┼─────────┼─────────┤ │ │ │ │ │㉚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1張 │陳志遠 │計有1 筆(附表四編│ │ │ │ │ │ │ │ │ │號25,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107) │ │ │ │ │ ├────────────┼────┼──┼─────────┼─────────┤ │ │ │ │ │㉛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華南銀行│1張 │無法辨識 │無盜刷紀錄 │ │ │ │ │ ├────────────┼────┼──┼─────────┼─────────┤ │ │ │ │ │㉜ 卡號0000000000000000 │Capital │1張 │郭峻成 │無盜刷紀錄 │ │ │ │ │ │ │One │ │ │ │ ├─┼─────┼────┼───────┼────────────┼────┼──┼─────────┼─────────┤ │6│偽造信用卡│張簡昭誠│97年11月3日於 │①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2張 │許天德、許天德 │計有1 筆(附表二編│ │ │成品 │ │台中市西屯區國│ │ │ │ │號113 ,即起訴書附│ │ │(共4張) │ │安一路51之2號9│ │ │ │ │表編號1259) │ │ │ │ │樓之1處所扣得 ├────────────┼────┼──┼─────────┼─────────┤ │ │ │ │ │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呂政杰 │計有1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72 ,即起訴書附│ │ │ │ │ │ │ │ │ │表編號82) │ │ │ │ │ ├────────────┼────┼──┼─────────┼─────────┤ │ │ │ │ │③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星展銀行│1張 │呂政杰 │無盜刷紀錄 │ ├─┼─────┼────┼───────┼────────────┼────┼──┼─────────┼─────────┤ │7│偽造信用卡│張簡昭誠│97年11月3日於 │①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陳文定 │計有3 筆(附表二編│ │ │成品 │ │台中市西屯區國│ │ │ │ │號41至42,即起訴書│ │ │(共56張)│ │安一路51之2號9│ │ │ │ │附表編號60、983、9│ │ │ │ │樓之1處所扣得 │ │ │ │ │84 ) │ │ │※扣押物品│ │ ├────────────┼────┼──┼─────────┼─────────┤ │ │清單誤載為│ │ │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陳文定 │計有11筆(附表二編│ │ │57張,因計│ │ │ │ │ │ │號30至39,即起訴書│ │ │入無法辨識│ │ │ │ │ │ │編號附表編號399、5│ │ │之信用卡半│ │ │ │ │ │ │48至551 、835 、83│ │ │成品 │ │ │ │ │ │ │6 、840 、841 、87│ │ │ │ │ │ │ │ │ │8 、881) │ │ │ │ │ ├────────────┼────┼──┼─────────┼─────────┤ │ │ │ │ │③ 卡號0000000000000000 │AIG銀行 │1張 │呂政杰 │無盜刷紀錄 │ │ │ │ │ ├────────────┼────┼──┼─────────┼─────────┤ │ │ │ │ │④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星展銀行│1張 │陸德才 │計有1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87,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1227) │ │ │ │ │ ├────────────┼────┼──┼─────────┼─────────┤ │ │ │ │ │⑤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星展銀行│1張 │許天德 │計有7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06至112,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120、604│ │ │ │ │ │ │ │ │ │至607、1258、1260 │ │ │ │ │ │ │ │ │ │) │ │ │ │ │ ├────────────┼────┼──┼─────────┼─────────┤ │ │ │ │ │⑥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星展銀行│1張 │陳志中 │無盜刷紀錄 │ │ │ │ │ ├────────────┼────┼──┼─────────┼─────────┤ │ │ │ │ │⑦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無法辨識 │計有11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78至81,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177、1181│ │ │ │ │ │ │ │ │ │、1182、1188、1190│ │ │ │ │ │ │ │ │ │、1191、1206、1208│ │ │ │ │ │ │ │ │ │、1209 、1211、122│ │ │ │ │ │ │ │ │ │1) │ │ │ │ │ ├────────────┼────┼──┼─────────┼─────────┤ │ │ │ │ │⑧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無 │無盜刷紀錄 │ │ │ │ │ ├────────────┼────┼──┼─────────┼─────────┤ │ │ │ │ │⑨ 卡號0000000000000000 │AIG銀行 │1張 │無 │計有2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50,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1130、1131) │ │ │ │ │ ├────────────┼────┼──┼─────────┼─────────┤ │ │ │ │ │⑩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星展銀行│1張 │無 │計有1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25 ,即起訴書附│ │ │ │ │ │ │ │ │ │表編號1272) │ │ │ │ │ ├────────────┼────┼──┼─────────┼─────────┤ │ │ │ │ │⑪ 卡號0000000000000000 │AIG銀行 │1張 │陸德才 │計有5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52至154,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1400、14│ │ │ │ │ │ │ │ │ │02 、1404、1407、1│ │ │ │ │ │ │ │ │ │408 ) │ │ │ │ │ ├────────────┼────┼──┼─────────┼─────────┤ │ │ │ │ │⑫ 卡號0000000000000000 │香港恒生│1張 │無法辨識 │計有2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61,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1147、1148) │ │ │ │ │ ├────────────┼────┼──┼─────────┼─────────┤ │ │ │ │ │⑬ 卡號0000000000000000 │香港恒生│1張 │無 │無盜刷紀錄 │ │ │ │ │ ├────────────┼────┼──┼─────────┼─────────┤ │ │ │ │ │⑭ 卡號0000000000000000 │AIG銀行 │1張 │劉定財 │無盜刷紀錄 │ │ │ │ │ ├────────────┼────┼──┼─────────┼─────────┤ │ │ │ │ │⑮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許文德 │計有2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55至156,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124、141│ │ │ │ │ │ │ │ │ │0 ) │ │ │ │ │ ├────────────┼────┼──┼─────────┼─────────┤ │ │ │ │ │⑯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陸德才 │計有5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48至151,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558至560│ │ │ │ │ │ │ │ │ │、1370、1371) │ │ │ │ │ ├────────────┼────┼──┼─────────┼─────────┤ │ │ │ │ │⑰ 卡號0000000000000000 │AIG銀行 │1張 │許天德 │計有6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82至85,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25、1198 │ │ │ │ │ │ │ │ │ │、1199、1207、1233│ │ │ │ │ │ │ │ │ │、1235) │ │ │ │ │ ├────────────┼────┼──┼─────────┼─────────┤ │ │ │ │ │⑱ 卡號0000000000000000 │AIG銀行 │1張 │李雯瓊 │計有14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68至77,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21、608至│ │ │ │ │ │ │ │ │ │610、1151、1152、1│ │ │ │ │ │ │ │ │ │232、1234、1237至1│ │ │ │ │ │ │ │ │ │241、1245) │ │ │ │ │ │ │ │ │ │ │ │ │ │ │ ├────────────┼────┼──┼─────────┼─────────┤ │ │ │ │ │⑲ 卡號0000000000000000 │AIG銀行 │1張 │李文雄 │計有1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86,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1222) │ │ │ │ │ ├────────────┼────┼──┼─────────┼─────────┤ │ │ │ │ │⑳ 卡號0000000000000000 │香港恒生│1張 │無法辨識 │無刷卡紀錄 │ │ │ │ │ ├────────────┼────┼──┼─────────┼─────────┤ │ │ │ │ │㉑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無 │計有3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57至58,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539至541)│ │ │ │ │ ├────────────┼────┼──┼─────────┼─────────┤ │ │ │ │ │㉒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林育帆 │計有3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45至46,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003、1004│ │ │ │ │ │ │ │ │ │、1019) │ │ │ │ │ ├────────────┼────┼──┼─────────┼─────────┤ │ │ │ │ │㉓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李雯瓊 │計有9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51至56,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132、1133│ │ │ │ │ │ │ │ │ │、1136、1137、1143│ │ │ │ │ │ │ │ │ │、1144、1155、1158│ │ │ │ │ │ │ │ │ │、1231) │ │ │ │ │ ├────────────┼────┼──┼─────────┼─────────┤ │ │ │ │ │㉔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李文雄 │計有2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62至63,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149、1157│ │ │ │ │ │ │ │ │ │) │ │ │ │ │ ├────────────┼────┼──┼─────────┼─────────┤ │ │ │ │ │㉕ 卡號0000000000000000 │花旗銀行│1張 │王明德 │計有8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39至142,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1309、13│ │ │ │ │ │ │ │ │ │11至1317) │ │ │ │ │ ├────────────┼────┼──┼─────────┼─────────┤ │ │ │ │ │㉖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陸德才 │計有4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66至67,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154、1163│ │ │ │ │ │ │ │ │ │、1165、1166) │ │ │ │ │ ├────────────┼────┼──┼─────────┼─────────┤ │ │ │ │ │㉗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1張 │李文雄 │計有3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64至65,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150、1156│ │ │ │ │ │ │ │ │ │、1160) │ │ │ │ │ ├────────────┼────┼──┼─────────┼─────────┤ │ │ │ │ │㉘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陸德才 │計有2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73至174,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1419、14│ │ │ │ │ │ │ │ │ │20) │ │ │ │ │ ├────────────┼────┼──┼─────────┼─────────┤ │ │ │ │ │㉙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李世雄 │計有7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29至134,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232、233│ │ │ │ │ │ │ │ │ │、1281、1282、1284│ │ │ │ │ │ │ │ │ │至1286) │ │ │ │ │ ├────────────┼────┼──┼─────────┼─────────┤ │ │ │ │ │㉚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吳坤龍 │計有13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14至124,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104、364│ │ │ │ │ │ │ │ │ │至367 、1261、1262│ │ │ │ │ │ │ │ │ │、1264、1266、1268│ │ │ │ │ │ │ │ │ │至1271) │ │ │ │ │ ├────────────┼────┼──┼─────────┼─────────┤ │ │ │ │ │㉛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陳啟國 │計有3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26至128,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314、127│ │ │ │ │ │ │ │ │ │9、1280) │ │ │ │ │ ├────────────┼────┼──┼─────────┼─────────┤ │ │ │ │ │㉜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陸德才 │無刷卡紀錄 │ │ │ │ │ │ │ │ │ │ │ │ │ │ │ ├────────────┼────┼──┼─────────┼─────────┤ │ │ │ │ │㉝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林鈺凡 │計有1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49,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195) │ │ │ │ │ ├────────────┼────┼──┼─────────┼─────────┤ │ │ │ │ │㉞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無法辨識 │計有2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至2,即起訴書附│ │ │ │ │ │ │ │ │ │表編號396、754) │ │ │ │ │ ├────────────┼────┼──┼─────────┼─────────┤ │ │ │ │ │㉟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1張 │陳志中 │計有2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88至89,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85、1255 │ │ │ │ │ │ │ │ │ │) │ │ │ │ │ ├────────────┼────┼──┼─────────┼─────────┤ │ │ │ │ │㊱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胡政軒 │計有1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40,即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969) │ │ │ │ │ ├────────────┼────┼──┼─────────┼─────────┤ │ │ │ │ │㊲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呂真潔 │計有2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43至44,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3、992) │ │ │ │ │ ├────────────┼────┼──┼─────────┼─────────┤ │ │ │ │ │㊳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無 │無刷卡紀錄 │ │ │ │ │ ├────────────┼────┼──┼─────────┼─────────┤ │ │ │ │ │㊴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台灣銀行│1張 │林美玲 │計有7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65至169,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181、139│ │ │ │ │ │ │ │ │ │6 、1397、1401、14│ │ │ │ │ │ │ │ │ │05、1411、1413) │ │ │ │ │ ├────────────┼────┼──┼─────────┼─────────┤ │ │ │ │ │㊵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王銘德 │計有9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57至160,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1380、13│ │ │ │ │ │ │ │ │ │82、1385、1387、13│ │ │ │ │ │ │ │ │ │93、1394、1398、14│ │ │ │ │ │ │ │ │ │03、1406) │ │ │ │ │ ├────────────┼────┼──┼─────────┼─────────┤ │ │ │ │ │㊶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林梅霖 │計有6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61至164,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180、138│ │ │ │ │ │ │ │ │ │1 、1383、1386、13│ │ │ │ │ │ │ │ │ │90、1391) │ │ │ │ │ ├────────────┼────┼──┼─────────┼─────────┤ │ │ │ │ │㊷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林美玲 │計有3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70至171,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177至179│ │ │ │ │ │ │ │ │ │) │ │ │ │ │ ├────────────┼────┼──┼─────────┼─────────┤ │ │ │ │ │㊸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1張 │無法辨識 │計有6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43至147,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173至176│ │ │ │ │ │ │ │ │ │、1354、1384) │ │ │ │ │ ├────────────┼────┼──┼─────────┼─────────┤ │ │ │ │ │㊹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胡文軒 │計有6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23至27,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65至167、│ │ │ │ │ │ │ │ │ │398、756、757) │ │ │ │ │ ├────────────┼────┼──┼─────────┼─────────┤ │ │ │ │ │㊺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呂政頡 │計有4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47至48,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234、235、│ │ │ │ │ │ │ │ │ │1014、1021) │ │ │ │ │ ├────────────┼────┼──┼─────────┼─────────┤ │ │ │ │ │㊻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土地銀行│1張 │劉正傑 │無刷卡紀錄 │ │ │ │ │ ├────────────┼────┼──┼─────────┼─────────┤ │ │ │ │ │㊼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台灣銀行│1張 │李雯瓊 │計有2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59至60,及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145、1159│ │ │ │ │ │ │ │ │ │) │ │ │ │ │ ├────────────┼────┼──┼─────────┼─────────┤ │ │ │ │ │㊽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1張 │無法辨識 │計有3 筆(附表五編│ │ │ │ │ │ │ │ │ │號982至984,即起訴│ │ │ │ │ │※於台中市西區梅川西路2 │ │ │ │書附表編號12、368 │ │ │ │ │ │段19之3號18樓處(提出人: │ │ │ │、369) │ │ │ │ │ │陳志榮)亦扣得相同卡號惟 │ │ │ │ │ │ │ │ │ │發卡銀行為匯豐銀行之偽卡│ │ │ │ │ │ │ │ │ │1張【即附表一編號3之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㊾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1張 │黃佳偉 │計有3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03至105,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1252至12│ │ │ │ │ │ │ │ │ │54 ) │ │ │ │ │ ├────────────┼────┼──┼─────────┼─────────┤ │ │ │ │ │㊿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胡文軒 │計有25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3至22,即起訴書 │ │ │ │ │ │ │ │ │ │附表編號96至97、29│ │ │ │ │ │ │ │ │ │3 至313、397、448 │ │ │ │ │ │ │ │ │ │) │ │ │ │ │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遠東商銀│1張 │劉正傑 │無刷卡紀錄 │ │ │ │ │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陳文定 │計有2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28至29,即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371、372)│ │ │ │ │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1張 │呂政雄 │計有5 筆(附表二編│ │ │ │ │ │ │ │ │ │號135至138,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1289、12│ │ │ │ │ │ │ │ │ │90、1293、1295、12│ │ │ │ │ │ │ │ │ │96) │ │ │ │ │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渣打銀行│1張 │曾佳詠 │無刷卡紀錄 │ │ │ │ │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匯豐銀行│2張 │匯豐銀行:許天德 │計有13筆(附表二編│ │ │ │ │ │ │聯邦銀行│ │聯邦銀行:無 │號90至102 ,即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483至488│ │ │ │ │ │ │ │ │ │、1256、1257、1283│ │ │ │ │ │ │ │ │ │、1303、1328、1355│ │ │ │ │ │ │ │ │ │、1412) │ └─┴─────┴────┴───────┴────────────┴────┴──┴─────────┴─────────┘ 附表二【被告張簡昭誠處扣得偽造信用卡之盜刷資料】 ┌─────────────────────────────────────────────────────────┐ │一卡號:0000000000000000(2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無法辨識】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01 │396 │97.04.30│0000000000000000│5446元 │否 │家福股│刷卡未│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份有限│完成(見│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公司- │原審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大順店│卷㈢第47│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 │ │ │ │ │ │ │3C(高│4 頁) │等二人中之│四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雄市苓│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雅區大│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順三路│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117 巷│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1 號)│ │ │均沒收之。 │ ├──┼──┼────┼────────┼────┼───┼───┼────┼─────┼─────────────┤ │002 │754 │97.04.30│0000000000000000│4876元 │是 │全家福│ˇ李文昇│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鞋業股│(見警卷│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份有限│㈡第177 │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公司明│頁) │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誠店(│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文昇」署押壹枚;│ │ │ │ │ │ │ │明誠一│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四所│ │ │ │ │ │ │ │路832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號)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附表五│ │ │ │ │ │ │ │ │ │ │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二卡號:0000000000000000(25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胡文軒】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03 │293 │97.05.24│0000000000000000│43700元 │否(原│欣亞電│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腦-高 │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雄SONY│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館(高│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為 │ │ │ │ │ │雄市三│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民區建│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國二路│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121 之│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2 號)│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均沒收之。 │ │ │294 │97.05.24│0000000000000000│43700元 │否(原│欣亞電│超過調│張簡昭誠、│ │ │ │ │ │ │ │起訴書│腦-高 │閱期限(│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雄SONY│見原審訴│由「阿正」│ │ │ │ │ │ │ │是) │館(高│字卷㈤第│及「小玲」│ │ │ │ │ │ │ │ │雄市三│43頁) │等二人中之│ │ │ │ │ │ │ │ │民區建│ │其中一人為│ │ │ │ │ │ │ │ │國二路│ │盜刷行為 │ │ │ │ │ │ │ │ │121 之│ │ │ │ │ │ │ │ │ │ │2 號)│ │ │ │ ├──┼──┼────┼────────┼────┼───┼───┼────┼─────┼─────────────┤ │004 │295 │97.05.24│0000000000000000│16800元 │否(原│誠品高│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醫店(│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高雄市│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三民區│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為 │ │ │ │ │ │十全一│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路100 │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號)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302 │97.05.24│0000000000000000│8400元 │否(原│誠品高│超過調│張簡昭誠、│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起訴書│醫店(│閱期限(│周明芳、推│均沒收之。 │ │ │ │ │ │ │認定為│高雄市│見原審訴│由「阿正」│ │ │ │ │ │ │ │是) │三民區│字卷㈤第│及「小玲」│ │ │ │ │ │ │ │ │十全一│43頁) │等二人中之│ │ │ │ │ │ │ │ │路100 │ │其中一人為│ │ │ │ │ │ │ │ │號) │ │盜刷行為 │ │ ├──┼──┼────┼────────┼────┼───┼───┼────┼─────┼─────────────┤ │005 │296 │97.05.24│0000000000000000│8400元 │否(原│弘悅眼│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鏡行( │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高雄市│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三民區│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建工路│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480 號│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006 │297 │97.05.24│0000000000000000│5600元 │否(原│文雄眼│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鏡-鼎 │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中營業│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所(高│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雄市三│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民區鼎│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中路33│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1 號)│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007 │298 │97.05.24│0000000000000000│8100元 │否(原│寶島眼│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鏡-岡 │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山(二│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分公│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司(高 │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雄縣岡│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山鎮壽│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山路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125號)│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008 │299 │97.05.24│0000000000000000│4870元 │否(原│樂客多│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企業股│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份有限│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公司岡│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山分公│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司(高│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雄縣岡│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山鎮柳│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橋西路│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2 號)│ │ │均沒收之。 │ │ │ │ │ │ │ │ │ │ │ │ ├──┼──┼────┼────────┼────┼───┼───┼────┼─────┼─────────────┤ │009 │300 │97.05.24│0000000000000000│6770元 │否(原│天德藥│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局(高│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雄縣岡│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山鎮中│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山北路│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39號)│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010 │301 │97.05.24│0000000000000000│8400元 │否(原│杏一醫│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療-高 │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榮二店│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高雄│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市左營│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區榮總│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路115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之3 號│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011 │303 │97.05.24│0000000000000000│8575元 │否(原│杏一醫│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療-高 │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雄長庚│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門市部│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高雄│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縣鳥松│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鄉大埤│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路123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號地下│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商店街│ │ │均沒收之。 │ │ │ │ │ │ │ │) │ │ │ │ ├──┼──┼────┼────────┼────┼───┼───┼────┼─────┼─────────────┤ │012 │397 │97.05.24│0000000000000000│29612元 │否 │順發3C│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量販岡│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山店(│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高雄縣│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岡山鎮│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柳橋西│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路36號│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013 │096 │97.05.25│0000000000000000│1732元 │是 │瓚邦企│ˇ胡文軒│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業有限│(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公司( │審訴卷㈢│由蘇文建為│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高雄市│第448 頁│盜刷行為 │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左營區│) │ │偽造之「胡文軒」署押壹枚;│ │ │ │ │ │ │ │翠峰路│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十所│ │ │ │ │ │ │ │42號) │ │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014 │304 │97.05.25│0000000000000000│11100元 │否(原│維康醫│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療器材│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保健用│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品中心│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家福 │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二店(│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高雄市│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三民區│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十全一│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路109 │ │ │均沒收之。 │ │ │ │ │ │ │ │號2 樓│ │ │ │ │ │ │ │ │ │ │) │ │ │ │ ├──┼──┼────┼────────┼────┼───┼───┼────┼─────┼─────────────┤ │015 │305 │97.05.25│0000000000000000│6058元 │否(原│杏一醫│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療-高 │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雄高醫│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門市部│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高雄│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市三民│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區十全│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一路95│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號)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016 │306 │97.05.25│0000000000000000│7209元 │否(原│誠品高│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醫店(│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高雄市│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三民區│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為 │ │ │ │ │ │十全一│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路100 │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號)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307 │97.05.25│0000000000000000│7115元 │否(原│誠品高│超過調│張簡昭誠、│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起訴書│醫店(│閱期限(│周明芳、推│均沒收之。 │ │ │ │ │ │ │認定為│高雄市│見原審訴│由「阿正」│ │ │ │ │ │ │ │是) │三民區│字卷㈤第│及「小玲」│ │ │ │ │ │ │ │ │十全一│43頁) │等二人中之│ │ │ │ │ │ │ │ │路100 │ │其中一人為│ │ │ │ │ │ │ │ │號) │ │盜刷行為 │ │ ├──┼──┼────┼────────┼────┼───┼───┼────┼─────┼─────────────┤ │017 │308 │97.05.25│0000000000000000│9008元 │否(原│維康醫│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療器材│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保健用│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品中心│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高雄 │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長庚二│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店(高│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雄縣鳥│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松鄉大│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埤路12│ │ │均沒收之。 │ │ │ │ │ │ │ │3 號B1│ │ │ │ │ │ │ │ │ │ │) │ │ │ │ ├──┼──┼────┼────────┼────┼───┼───┼────┼─────┼─────────────┤ │018 │448 │97.05.25│0000000000000000│2007元 │是 │小北百│ˇ胡文軒│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貨-民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生(高│審訴卷㈢│由蘇文建為│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雄市新│第609 頁│盜刷行為 │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興區民│) │ │偽造之「胡文軒」署押壹枚;│ │ │ │ │ │ │ │生一路│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十所│ │ │ │ │ │ │ │1 號)│ │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019 │097 │97.05.26│0000000000000000│3450元 │是 │璵湘企│ˇ胡文軒│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業有限│(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公司(│審訴卷㈢│由蘇文建為│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高雄市│第449 頁│盜刷行為 │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鼓山區│) │ │偽造之「胡文軒」署押壹枚;│ │ │ │ │ │ │ │裕誠路│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十所│ │ │ │ │ │ │ │008 號│ │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卡)、 │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020 │309 │97.05.26│0000000000000000│4047元 │否(原│杏一醫│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療-高 │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榮二店│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高雄│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市左營│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區榮總│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路115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之3 號│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021 │310 │97.05.26│0000000000000000│8409元 │否 │NET-高│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雄七店│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 │(高雄│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市三民│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為 │ │ │ │ │ │區明誠│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二路80│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號)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311 │97.05.26│0000000000000000│4050元 │否(原│NET-高│超過調│張簡昭誠、│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起訴書│雄七店│閱期限( │周明芳、推│均沒收之。 │ │ │ │ │ │ │認定為│(高雄 │見原審訴│由「阿正」│ │ │ │ │ │ │ │是) │市三民│字卷㈤第│及「小玲」│ │ │ │ │ │ │ │ │區明誠│43 頁) │等二人中之│ │ │ │ │ │ │ │ │二路80│ │其中一人為│ │ │ │ │ │ │ │ │號) │ │盜刷行為 │ │ ├──┼──┼────┼────────┼────┼───┼───┼────┼─────┼─────────────┤ │022 │312 │97.05.26│0000000000000000│3989元 │否 │bossin│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i 明誠│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 │407 (│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高雄市│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為 │ │ │ │ │ │三民區│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明誠路│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76號)│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卡)、 │ │ ├──┼────┼────────┼────┼───┼───┼────┼─────┤十四(含SIM卡)所示之物, │ │ │313 │97.05.26│0000000000000000│2388元 │否(原│bossin│超過調│張簡昭誠、│均沒收之。 │ │ │ │ │ │ │起訴書│i 明誠│閱期限(│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407 (│見原審訴│由「阿正」│ │ │ │ │ │ │ │是) │高雄市│字卷㈤第│及「小玲」│ │ │ │ │ │ │ │ │三民區│43頁) │等二人中之│ │ │ │ │ │ │ │ │明誠路│ │其中一人為│ │ │ │ │ │ │ │ │76號)│ │盜刷行為 │ │ ├──┴──┴────┴────────┴────┴───┴───┴────┴─────┴─────────────┤ │三 卡號:0000000000000000(6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胡文軒】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23 │165 │97.05.28│0000000000000000│57元 │否 │屈臣式│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德民 │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 │分公司│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高雄│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為 │ │ │ │ │ │市楠梓│43頁) │等二人中之│四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區德民│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路977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號)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均沒收之。 │ │ │166 │97.05.28│0000000000000000│57元 │否 │屈臣式│超過調│張簡昭誠、│ │ │ │ │ │ │ │ │-德民 │閱期限(│周明芳、推│ │ │ │ │ │ │ │ │分公司│見原審訴│由「阿正」│ │ │ │ │ │ │ │ │(高雄 │字卷㈤第│及「小玲」│ │ │ │ │ │ │ │ │市楠梓│43頁) │等二人中之│ │ │ │ │ │ │ │ │區德民│ │其中一人為│ │ │ │ │ │ │ │ │路977 │ │盜刷行為 │ │ │ │ │ │ │ │ │號) │ │ │ │ ├──┼──┼────┼────────┼────┼───┼───┼────┼─────┼─────────────┤ │024 │167 │97.05.28│0000000000000000│2525元 │否 │全海岸│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活蝦之│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家(高│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雄市左│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 │ │ │ │ │ │營區博│43頁) │等二人中之│四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愛三路│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170 號│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025 │398 │97.05.28│0000000000000000│25810元 │否 │順發3C│刷卡未│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量販- │完成(見│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右昌店│原審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高雄│卷㈢第47│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 │ │ │ │ │ │市楠梓│4 頁) │等二人中之│四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區德民│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路962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號、96│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6 號)│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026 │756 │97.05.28│0000000000000000│27999元 │是 │燦坤3C│ˇ胡文軒│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左營店│(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左營│審訴卷㈢│由蘇文建為│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大路47│第517 頁│盜刷行為 │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1 號)│) │ │偽造之「胡文軒」署押壹枚;│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四所│ │ │ │ │ │ │ │ │ │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卡)、 │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027 │757 │97.05.28│0000000000000000│41249元 │是 │燦坤3C│ˇ胡文軒│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右昌店│(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德民│審訴卷㈢│由蘇文建為│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路836 │第517 頁│盜刷行為 │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號) │) │ │偽造之「胡文軒」署押壹枚;│ │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四所│ │ │ │ │ │ │ │ │ │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四卡號:0000000000000000(2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陳文定】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28 │371 │97.06.15│0000000000000000│78500元 │否 │中友百│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貨公司│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台中│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市北區│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三民路│43頁) │等二人中之│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三段16│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1 號)│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029 │372 │97.06.18│0000000000000000│7800元 │否 │寶億眼│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鏡行(│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台中縣│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太平市│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中山路│43頁) │等二人中之│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四段30│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之1 號│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五卡號:0000000000000000(1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陳文定】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30 │399 │97.07.24│0000000000000000│9032元 │是 │鼎王麻│ˇ林自家│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辣火鍋│(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精誠│院審訴卷│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店)(│㈢第475 │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台中市│頁)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林自家」署押壹枚;│ │ │ │ │ │ │ │西屯區│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所示│ │ │ │ │ │ │ │精誠路│ │盜刷行為 │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之│ │ │ │ │ │ │ │12號1 │ │ │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五│ │ │ │ │ │ │ │樓) │ │ │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031 │548 │97.07.24│0000000000000000│1180元 │否(原│Friday│逾保存│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孝(台│期限(見│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北市忠│原審訴字│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孝東路│卷㈤第36│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 │ │ │ │ │ │四段49│頁) │等二人中之│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巷2 號│ │其中一人為│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 │ │盜刷行為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 │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 │ │ │沒收之。 │ ├──┼──┼────┼────────┼────┼───┼───┼────┼─────┼─────────────┤ │032 │835 │97.07.24│0000000000000000│95600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為 │ │ │ │ │ │司(忠│516 頁)│等二人中之│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之 │ │ │ │ │ │孝東路│ │其中一人為│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四段45│ │盜刷行為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號B1-B│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3、1-1│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3 樓)│ │ │沒收之。 │ │ ├──┼────┼────────┼────┼───┼───┼────┼─────┤ │ │ │836 │97.07.24│0000000000000000│47800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張簡昭誠、│ │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司(忠│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孝東路│ │其中一人為│ │ │ │ │ │ │ │ │四段45│ │盜刷行為 │ │ │ │ │ │ │ │ │號B1-B│ │ │ │ │ │ │ │ │ │ │3、1-1│ │ │ │ │ │ │ │ │ │ │3 樓)│ │ │ │ ├──┼──┼────┼────────┼────┼───┼───┼────┼─────┼─────────────┤ │033 │549 │97.07.25│0000000000000000│2000元 │是 │GIORDA│ˇ林志嘉│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中西屯│(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台中│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市西屯│第682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路三段│)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林志嘉」署押壹枚;│ │ │ │ │ │ │ │277 號│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所示│ │ │ │ │ │ │ │) │ │盜刷行為 │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之│ │ │ │ │ │ │ │ │ │ │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五│ │ │ │ │ │ │ │ │ │ │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034 │550 │97.07.25│0000000000000000│25800元 │是 │LV-台 │ˇ林志嘉│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北101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台北│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市市府│第683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路45號│)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林志嘉」署押壹枚沒│ │ │ │ │ │ │ │3 樓)│ │其中一人為│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 │ │ │ │ │ │ │ │盜刷行為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 │ │ │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 │ │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 │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 │ │ │沒收之。 │ ├──┼──┼────┼────────┼────┼───┼───┼────┼─────┼─────────────┤ │035 │551 │97.07.25│0000000000000000│2408元 │否(原│Friday│逾保存│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孝(台│期間(見│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北市忠│原審訴字│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孝東路│卷㈤第36│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 │ │ │ │ │ │四段49│頁) │等二人中之│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巷2 號│ │其中一人為│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 │ │盜刷行為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 │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 │ │ │沒收之。 │ ├──┼──┼────┼────────┼────┼───┼───┼────┼─────┼─────────────┤ │036 │840 │97.07.26│0000000000000000│480元 │是 │采品蔓│ˇ林志嘉│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精品行│(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精誠│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路42號│第525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1 樓)│)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林志嘉」署押壹枚;│ │ │ │ │ │ │ │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所示│ │ │ │ │ │ │ │ │ │盜刷行為 │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之│ │ │ │ │ │ │ │ │ │ │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五│ │ │ │ │ │ │ │ │ │ │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037 │841 │97.07.26│0000000000000000│1573元 │是 │頂好We│ˇ林志嘉│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come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南屯店│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南屯│第525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路二段│)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林志嘉」署押壹枚;│ │ │ │ │ │ │ │-28 號│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所示│ │ │ │ │ │ │ │) │ │盜刷行為 │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之│ │ │ │ │ │ │ │ │ │ │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五│ │ │ │ │ │ │ │ │ │ │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038 │878 │97.07.28│0000000000000000│25500元 │否(原│廣三崇│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光國際│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開發股│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份有限│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 │ │ │ │ │ │公司(│516 頁)│等二人中之│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台中市│ │其中一人為│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台中港│ │盜刷行為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路一段│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299 號│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B19 樓│ │ │沒收之。 │ │ │ │ │ │ │ │) │ │ │ │ ├──┼──┼────┼────────┼────┼───┼───┼────┼─────┼─────────────┤ │039 │881 │97.07.28│0000000000000000│168元 │是 │裕毛屋│ˇ林志嘉│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企業股│(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份有限│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公司永│第528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春東路│)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林志嘉」署押壹枚;│ │ │ │ │ │ │ │分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所示│ │ │ │ │ │ │ │(永春│ │盜刷行為 │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之│ │ │ │ │ │ │ │東路20│ │ │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五│ │ │ │ │ │ │ │8 號)│ │ │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六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胡政軒】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40 │969 │97.08.09│0000000000000000│189000元│是 │廣三崇│ˇ胡政軒│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光國際│(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開發股│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份有限│第535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公司(│)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胡政軒」署押壹枚;│ │ │ │ │ │ │ │台中市│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六所│ │ │ │ │ │ │ │台中港│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路一段│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299 號│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B19 樓│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七卡號:0000000000000000(3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陳文定】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41 │060 │97.08.13│0000000000000000│4548元 │否 │興農股│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份有限│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公司(│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台中市│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一│ │ │ │ │ │ │ │西區梅│746 頁)│等二人中之│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川西路│ │其中一人為│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一段23│ │盜刷行為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號)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 │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 │ │ │沒收之。 │ ├──┼──┼────┼────────┼────┼───┼───┼────┼─────┼─────────────┤ │042 │983 │97.08.14│0000000000000000│7146元 │否(原│松青超│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市-東 │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海店(│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新興路│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一│ │為 │ │ │ │ │ │87號)│516 頁)│等二人中之│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之 │ │ │ │ │ │ │ │其中一人為│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 │ │盜刷行為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984 │97.08.14│0000000000000000│7146元 │否(原│松青超│查無清│張簡昭誠、│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起訴書│市-東 │算紀錄(│周明芳、推│沒收之。 │ │ │ │ │ │ │認定為│海店(│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新興路│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87號)│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 │ │其中一人為│ │ │ │ │ │ │ │ │ │ │盜刷行為 │ │ ├──┴──┴────┴────────┴────┴───┴───┴────┴─────┴─────────────┤ │八卡號:000000000000000(2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呂真潔】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43 │992 │97.08.16│0000000000000000│86158元 │否(原│遠東百│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貨桃園│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分公司│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中正│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 │ │ │ │ │ │ │路20號│516 頁)│等二人中之│七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 │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044 │003 │97.08.18│0000000000000000│600元 │否 │新光三│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百貨│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 │ │ │ │ │ │ │信義分│746 頁)│等二人中之│七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公司二│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館(台│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北市信│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義區松│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高路12│ │ │均沒收之。 │ │ │ │ │ │ │ │號) │ │ │ │ ├──┴──┴────┴────────┴────┴───┴───┴────┴─────┴─────────────┤ │九卡號:0000000000000000(3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林育帆】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45 │1003│97.08.17│0000000000000000│204000元│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為 │ │ │ │ │ │信義分│516 頁)│等二人中之│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9 號)│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1004│97.08.17│0000000000000000│100000元│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均沒收之。 │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信義分│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 │ │ │ │ │ │ │ │9 號)│ │ │ │ ├──┼──┼────┼────────┼────┼───┼───┼────┼─────┼─────────────┤ │046 │1019│97.08.18│0000000000000000│85930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 │ │ │ │ │ │信義分│516 頁)│等二人中之│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松高路│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12號)│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十卡號:0000000000000000(4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呂政頡】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47 │234 │97.08.18│0000000000000000│4600元 │否 │杏一醫│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療-台 │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 │北中興│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門市部│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為 │ │ │ │ │ │(台北│43頁) │等二人中之│五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市大同│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區鄭州│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路131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號)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均沒收之。 │ │ │235 │97.08.18│0000000000000000│4600元 │否 │杏一醫│超過調│張簡昭誠、│ │ │ │ │ │ │ │ │療-台 │閱期限(│周明芳、推│ │ │ │ │ │ │ │ │北中興│見原審訴│由「阿正」│ │ │ │ │ │ │ │ │門市部│字卷㈤第│及「小玲」│ │ │ │ │ │ │ │ │(台北│43頁) │等二人中之│ │ │ │ │ │ │ │ │市大同│ │其中一人為│ │ │ │ │ │ │ │ │區鄭州│ │盜刷行為 │ │ │ │ │ │ │ │ │路131 │ │ │ │ │ │ │ │ │ │ │號) │ │ │ │ ├──┼──┼────┼────────┼────┼───┼───┼────┼─────┼─────────────┤ │048 │1014│97.08.18│0000000000000000│1980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為 │ │ │ │ │ │信義分│516 頁)│等二人中之│五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松高路│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12號)│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1021│97.08.18│0000000000000000│3960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均沒收之。 │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 │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信義分│516 頁) │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司( │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松高路│ │盜刷行為 │ │ │ │ │ │ │ │ │12號) │ │ │ │ ├──┴──┴────┴────────┴────┴───┴───┴────┴─────┴─────────────┤ │十一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林鈺凡】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49 │195 │97.09.29│0000000000000000│3795元 │否 │大漁迴│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轉壽司│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台中│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市南屯│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 │ │ │ │ │ │ │區文心│43頁) │等二人中之│三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南路57│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號) │ │盜刷行為 │附表五(一)編號十二(不含SI│ │ │ │ │ │ │ │ │ │ │M卡)、十三(不含SIM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十二卡號:0000000000000000(2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AIG】【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無】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50 │1130│97.10.09│0000000000000000│3745元 │否(原│香草集│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精誠│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路17號│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 │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九│ │為 │ │ │ │ │ │ │516 頁)│等二人中之│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之 │ │ │ │ │ │ │ │其中一人為│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 │ │盜刷行為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1131│97.10.09│0000000000000000│3745元 │否(原│香草集│查無清│張簡昭誠、│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起訴書│(精誠│算紀錄(│周明芳、推│沒收之。 │ │ │ │ │ │ │認定為│路17號│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 │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 │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 │ │其中一人為│ │ │ │ │ │ │ │ │ │ │盜刷行為 │ │ ├──┴──┴────┴────────┴────┴───┴───┴────┴─────┴─────────────┤ │十三卡號:0000000000000000(9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李雯瓊】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51 │1132│97.10.09│0000000000000000│21983元 │是 │廣三崇│ˇ李文雄│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光國際│(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開發股│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份有限│第547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公司(│)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文雄」署押共貳枚│ │之 │ │ │ │ │ │台中港│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三│ │︶ │ │ │ │ │ │路一段│ │盜刷行為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299 號│ │ │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B1-19 │ │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樓)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1133│97.10.09│0000000000000000│625元 │是 │廣三崇│ˇ李文雄│張簡昭誠、│沒收之。 │ │ │ │ │ │ │ │光國際│(見原審│周明芳、推│ │ │ │ │ │ │ │ │開發股│審訴卷㈢│由「阿正」│ │ │ │ │ │ │ │ │份有限│第547 頁│及「小玲」│ │ │ │ │ │ │ │ │公司(│) │等二人中之│ │ │ │ │ │ │ │ │台中港│ │其中一人為│ │ │ │ │ │ │ │ │路一段│ │盜刷行為 │ │ │ │ │ │ │ │ │299 號│ │ │ │ │ │ │ │ │ │ │B1-19 │ │ │ │ │ │ │ │ │ │ │樓) │ │ │ │ ├──┼──┼────┼────────┼────┼───┼───┼────┼─────┼─────────────┤ │052 │1136│97.10.09│0000000000000000│35000元 │是 │台糖量│ˇ李文雄│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販TAIS│(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屯店(│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台中港│第547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路三段│)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文雄」署押壹枚;│ │ │ │ │ │ │ │118 之│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三所│ │ │ │ │ │ │ │68號)│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053 │1137│97.10.09│0000000000000000│34899元 │是 │遠百企│ˇ李文雄│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司永福│第548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分公司│)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文雄」署押壹枚;│ │ │ │ │ │ │ │(青海│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三所│ │ │ │ │ │ │ │路三段│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174 號│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054 │1143│97.10.10│0000000000000000│1880元 │是 │遠百企│ˇ李文雄│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司新竹│第548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分公司│)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文雄」署押壹枚;│ │之 │ │ │ │ │ │(公道│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三所│ │︶ │ │ │ │ │ │五道二│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段469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號)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1144│97.10.10│0000000000000000│36399元 │否(原│遠百企│查無清│張簡昭誠、│收之。 │ │ │ │ │ │ │起訴書│業股份│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有限公│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司新竹│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分公司│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道│ │其中一人為│ │ │ │ │ │ │ │ │五道二│ │盜刷行為 │ │ │ │ │ │ │ │ │段469 │ │ │ │ │ │ │ │ │ │ │號) │ │ │ │ ├──┼──┼────┼────────┼────┼───┼───┼────┼─────┼─────────────┤ │055 │1155│97.10.10│0000000000000000│15744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司新竹│516 頁)│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文雄」署押壹枚;│ │之 │ │ │ │ │ │分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三所│ │︶ │ │ │ │ │ │(民族│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路2 號│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1158│97.10.10│0000000000000000│5744元 │是 │太平洋│ˇ李文雄│張簡昭誠、│(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崇光百│(見原審│周明芳、推│收之。 │ │ │ │ │ │ │ │貨股份│審訴卷㈢│由「阿正」│ │ │ │ │ │ │ │ │有限公│第549 頁│及「小玲」│ │ │ │ │ │ │ │ │司新竹│) │等二人中之│ │ │ │ │ │ │ │ │分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民族│ │盜刷行為 │ │ │ │ │ │ │ │ │路2 號│ │ │ │ │ │ │ │ │ │ │) │ │ │ │ ├──┼──┼────┼────────┼────┼───┼───┼────┼─────┼─────────────┤ │056 │1231│97.10.13│0000000000000000│9318元 │否(原│丁丁藥│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局-南 │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屯店(│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五權西│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 │ │ │ │ │ │路二段│516 頁)│等二人中之│三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220 號│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十四卡號:0000000000000000(3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花旗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無】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57 │539 │97.10.09│0000000000000000│15350元 │是 │中友百│ˇ陳文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貨(台│(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中市三│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民路三│第675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段161 │)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陳文德」署押共貳枚│ │之 │ │ │ │ │ │號)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一│ │︶ │ │ │ │ │ │ │ │盜刷行為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 │ │ │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 │ │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540 │97.10.09│0000000000000000│16680元 │是 │中友百│ˇ陳文德│張簡昭誠、│沒收之。 │ │ │ │ │ │ │ │貨(台│(見原審│周明芳、推│ │ │ │ │ │ │ │ │中市三│審訴卷㈢│由「阿正」│ │ │ │ │ │ │ │ │民路三│第676 頁│及「小玲」│ │ │ │ │ │ │ │ │段161 │) │等二人中之│ │ │ │ │ │ │ │ │號) │ │其中一人為│ │ │ │ │ │ │ │ │ │ │盜刷行為 │ │ ├──┼──┼────┼────────┼────┼───┼───┼────┼─────┼─────────────┤ │058 │541 │97.10.09│0000000000000000│38800元 │否 │台一皮│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件行(│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台中市│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中美街│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 │ │ │ │ │ │294 號│593 頁)│等二人中之│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 │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十五卡號:0000000000000000(2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台灣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李雯瓊】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59 │1145│97.10.10│0000000000000000│36339元 │否(原│遠百企│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業股份│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有限公│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司新竹│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 │ │ │ │ │ │分公司│516 頁)│等二人中之│七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公道│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五道二│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段469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號)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060 │1159│97.10.10│0000000000000000│10000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 │ │ │ │ │ │司新竹│516 頁)│等二人中之│七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分公司│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民族│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路2 號│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十六卡號:0000000000000000(2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香港恒生】【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無法辨識】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61 │1147│97.10.10│0000000000000000│41770元 │否(原│遠百企│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業股份│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有限公│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司新竹│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 │為 │ │ │ │ │ │分公司│516 頁)│等二人中之│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公道│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五路二│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段469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號)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 │ │ │1148│97.10.10│0000000000000000│41770元 │否(原│遠百企│查無清│張簡昭誠、│ │ │ │ │ │ │ │起訴書│業股份│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有限公│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司新竹│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分公司│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道│ │其中一人為│ │ │ │ │ │ │ │ │五路二│ │盜刷行為 │ │ │ │ │ │ │ │ │段469 │ │ │ │ │ │ │ │ │ │ │號) │ │ │ │ ├──┴──┴────┴────────┴────┴───┴───┴────┴─────┴─────────────┤ │十七卡號:0000000000000000(2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花旗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李文雄】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62 │1149│97.10.10│0000000000000000│88368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 │ │ │ │ │ │新竹分│516 頁)│等二人中之│四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中華路│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二段19│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0 號B1│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8樓)│ │ │均沒收之。 │ ├──┼──┼────┼────────┼────┼───┼───┼────┼─────┼─────────────┤ │063 │1157│97.10.10│0000000000000000│15744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 │ │ │ │ │ │司新竹│516 頁)│等二人中之│四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分公司│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民族│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路2 號│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十八卡號:0000000000000000(3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合作金庫】【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李文雄】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64 │1150│97.10.10│0000000000000000│88368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 │ │ │ │ │ │新竹分│516 頁)│等二人中之│七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中華路│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二段19│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0 號B1│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8樓)│ │ │均沒收之。 │ ├──┼──┼────┼────────┼────┼───┼───┼────┼─────┼─────────────┤ │065 │1156│97.10.10│0000000000000000│15744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為 │ │ │ │ │ │司新竹│516 頁)│等二人中之│七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分公司│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民族│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路2 號│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均沒收之。 │ │ │1160│97.10.10│0000000000000000│10000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張簡昭誠、│ │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院│由「阿正」│ │ │ │ │ │ │ │是) │有限公│審訴卷㈢│及「小玲」│ │ │ │ │ │ │ │ │司新竹│第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分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民族│ │盜刷行為 │ │ │ │ │ │ │ │ │路2 號│ │ │ │ │ │ │ │ │ │ │) │ │ │ │ ├──┴──┴────┴────────┴────┴───┴───┴────┴─────┴─────────────┤ │十九卡號:0000000000000000(4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陸德才】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66 │1154│97.10.10│0000000000000000│46676元 │是 │太平洋│ˇ陸德才│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崇光百│(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貨股份│審訴卷㈢│由黃議慶為│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有限公│第549 頁│盜刷行為 │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司新竹│) │ │偽造之「陸德才」署押共貳枚│ │之 │ │ │ │ │ │分公司│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六│ │︶ │ │ │ │ │ │(民族│ │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路2 號│ │ │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 │ │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1163│97.10.10│0000000000000000│17800元 │是 │太平洋│ˇ陸德才│張簡昭誠、│沒收之。 │ │ │ │ │ │ │ │崇光百│(見原審│周明芳、推│ │ │ │ │ │ │ │ │貨股份│審訴卷㈢│由黃議慶為│ │ │ │ │ │ │ │ │有限公│第549 頁│盜刷行為 │ │ │ │ │ │ │ │ │司新竹│) │ │ │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 │(民族│ │ │ │ │ │ │ │ │ │ │路2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67 │1165│97.10.10│0000000000000000│26900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有限公│審訴卷㈢│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為 │ │ │ │ │ │司新竹│第516 頁│等二人中之│六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分公司│)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民族│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路2 號│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卡)所示之物, │ │ ├──┼────┼────────┼────┼───┼───┼────┼─────┤均沒收之。 │ │ │1166│97.10.10│0000000000000000│26900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張簡昭誠、│ │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司新竹│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分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民族│ │盜刷行為 │ │ │ │ │ │ │ │ │路2 號│ │ │ │ │ │ │ │ │ │ │) │ │ │ │ ├──┴──┴────┴────────┴────┴───┴───┴────┴─────┴─────────────┤ │二十卡號:0000000000000000(14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AIG】【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李雯瓊】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68 │1151│97.10.10│0000000000000000│43000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 │為 │ │ │ │ │ │司新竹│516 頁)│等二人中之│八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分公司│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民族│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路2 號│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卡)所示之物, │ │ ├──┼────┼────────┼────┼───┼───┼────┼─────┤均沒收之。 │ │ │1152│97.10.10│0000000000000000│43000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張簡昭誠、│ │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司新竹│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分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民族│ │盜刷行為 │ │ │ │ │ │ │ │ │路2 號│ │ │ │ │ │ │ │ │ │ │) │ │ │ │ ├──┼──┼────┼────────┼────┼───┼───┼────┼─────┼─────────────┤ │069 │1232│97.10.13│0000000000000000│9318元 │是 │丁丁藥│ˇ李雯瓊│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局-南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屯店(│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五權西│第555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路二段│)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雯瓊」署押壹枚;│ │ │ │ │ │ │ │220 號│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八所│ │ │ │ │ │ │ │)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070 │121 │97.10.13│0000000000000000│9880元 │是 │岱妮國│ˇ李雯瓊│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際蠶絲│(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司-文 │第472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心門市│)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雯瓊」署押壹枚;│ │ │ │ │ │ │ │(台中│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八所│ │ │ │ │ │ │ │市西屯│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區大隆│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路187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號)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071 │608 │97.10.13│0000000000000000│2563元 │是 │京華煙│ˇ李雯瓊│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雲餐廳│(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台中│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市五權│第712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七街57│)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雯瓊」署押壹枚;│ │ │ │ │ │ │ │號)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八所│ │ │ │ │ │ │ │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072 │609 │97.10.13│0000000000000000│20866元 │是 │B&Q- │ˇ李雯瓊│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北屯(│(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台中市│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北屯路│第713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407-1 │)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雯瓊」署押壹枚;│ │ │ │ │ │ │ │號)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八所│ │ │ │ │ │ │ │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073 │610 │97.10.14│0000000000000000│30576元 │否 │B&Q- │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北屯(│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台中市│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北屯路│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 │ │ │ │ │ │ │407-1 │593 頁)│等二人中之│八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號) │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074 │1234│97.10.14│0000000000000000│233元 │是 │頂好We│ˇ李文雄│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come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青海店│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青海│第555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路一段│)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文雄」署押壹枚;│ │ │ │ │ │ │ │126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八所│ │ │ │ │ │ │ │128 號│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1 樓)│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075 │1237│97.10.14│0000000000000000│1174元 │是 │德安購│ˇ李雯瓊│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物中心│(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復興│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路四段│第555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186 號│)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雯瓊」署押共參枚│ │之 │ │ │ │ │ │)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八│ │︶ │ │ │ │ │ │ │ │盜刷行為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 │ │ │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 │ │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1238│97.10.14│0000000000000000│3894元 │是 │德安購│ˇ李雯瓊│張簡昭誠、│沒收之。 │ │ │ │ │ │ │ │物中心│(見原審│周明芳、推│ │ │ │ │ │ │ │ │(餐廳│審訴卷㈢│由「阿正」│ │ │ │ │ │ │ │ │)(復│第556 頁│及「小玲」│ │ │ │ │ │ │ │ │興路四│) │等二人中之│ │ │ │ │ │ │ │ │段186 │ │其中一人為│ │ │ │ │ │ │ │ │號) │ │盜刷行為 │ │ │ ├──┼────┼────────┼────┼───┼───┼────┼─────┤ │ │ │1239│97.10.14│0000000000000000│5000元 │是 │德安購│ˇ李雯瓊│張簡昭誠、│ │ │ │ │ │ │ │ │物中心│(見原審│周明芳、推│ │ │ │ │ │ │ │ │(復興│審訴卷㈢│由「阿正」│ │ │ │ │ │ │ │ │路四段│第556 頁│及「小玲」│ │ │ │ │ │ │ │ │186 號│) │等二人中之│ │ │ │ │ │ │ │ │) │ │其中一人為│ │ │ │ │ │ │ │ │ │ │盜刷行為 │ │ ├──┼──┼────┼────────┼────┼───┼───┼────┼─────┼─────────────┤ │076 │1240│97.10.14│0000000000000000│12555元 │否(原│裕毛屋│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企業股│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份有限│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 │為 │ │ │ │ │ │公益路│516 頁)│等二人中之│八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150 、│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152 號│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1241│97.10.14│0000000000000000│12555元 │否(原│裕毛屋│查無清│張簡昭誠、│均沒收之。 │ │ │ │ │ │ │起訴書│企業股│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份有限│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公益路│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150 、│ │其中一人為│ │ │ │ │ │ │ │ │152 號│ │盜刷行為 │ │ │ │ │ │ │ │ │) │ │ │ │ ├──┼──┼────┼────────┼────┼───┼───┼────┼─────┼─────────────┤ │077 │1245│97.10.14│0000000000000000│3680元 │是 │LA NEW│ˇ李雯瓊│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第017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分公司│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台中公│第556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益店(│)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雯瓊」署押壹枚;│ │ │ │ │ │ │ │公益路│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八所│ │ │ │ │ │ │ │152 之│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6號)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1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無法辨識】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78 │1177│97.10.11│0000000000000000│81190元 │是 │新光三│ˇ李文雄│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限公司│第551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信義分│)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文雄」署押共貳枚│ │之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七所│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9 號)│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1188│97.10.11│0000000000000000│21500元 │是 │新光三│ˇ李文雄│張簡昭誠、│收之。 │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 │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 │ │ │ │ │ │ │ │限公司│第552 頁│及「小玲」│ │ │ │ │ │ │ │ │信義分│) │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 │ │ │ │ │ │ │ │9 號)│ │ │ │ │ ├──┼────┼────────┼────┼───┼───┼────┼─────┤ │ │ │1190│97.10.11│0000000000000000│27800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 │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信義分│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 │ │ │ │ │ │ │ │9 號)│ │ │ │ │ ├──┼────┼────────┼────┼───┼───┼────┼─────┤ │ │ │1191│97.10.11│0000000000000000│27800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 │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信義分│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 │ │ │ │ │ │ │ │9 號)│ │ │ │ ├──┼──┼────┼────────┼────┼───┼───┼────┼─────┼─────────────┤ │079 │1181│97.10.11│0000000000000000│88331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七壹│ │續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七│ │為 │ │ │ │ │ │信義分│516 頁)│等二人中之│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之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松高路│ │盜刷行為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12號)│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1182│97.10.11│0000000000000000│88331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沒收之。 │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信義分│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松高路│ │盜刷行為 │ │ │ │ │ │ │ │ │12號)│ │ │ │ ├──┼──┼────┼────────┼────┼───┼───┼────┼─────┼─────────────┤ │080 │1206│97.10.11│0000000000000000│15560元 │是 │大葉高│ˇ李文雄│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島屋百│(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貨股份│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有限公│第554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司(忠│)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文雄」署押壹枚、│ │之 │ │ │ │ │ │誠路二│ │其中一人為│「李紋瓊」署押貳枚;扣案如│ │︶ │ │ │ │ │ │段55號│ │盜刷行為 │附表一編號七之七所示之偽造│ │ │ │ │ │ │ │) │ │ │信用卡(即左列卡號之偽造信│ │ ├──┼────┼────────┼────┼───┼───┼────┼─────┤用卡);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 │ │1208│97.10.11│0000000000000000│18180元 │否(原│大葉高│查無清│張簡昭誠、│十二(不含SIM 卡)、十三(│ │ │ │ │ │ │起訴書│島屋百│算紀錄(│周明芳、推│不含SIM 卡)、十四(含SIM │ │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由「阿正」│卡)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司(忠│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誠路二│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段55號│ │盜刷行為 │ │ │ │ │ │ │ │ │) │ │ │ │ │ ├──┼────┼────────┼────┼───┼───┼────┼─────┤ │ │ │1209│97.10.11│0000000000000000│5664元 │是 │大葉高│ˇ李紋瓊│張簡昭誠、│ │ │ │ │ │ │ │ │島屋百│(見原審│周明芳、推│ │ │ │ │ │ │ │ │貨股份│審訴卷㈢│由「阿正」│ │ │ │ │ │ │ │ │有限公│第554 頁│及「小玲」│ │ │ │ │ │ │ │ │司(忠│) │等二人中之│ │ │ │ │ │ │ │ │誠路二│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段55號│ │盜刷行為 │ │ │ │ │ │ │ │ │) │ │ │ │ │ ├──┼────┼────────┼────┼───┼───┼────┼─────┤ │ │ │1211│97.10.11│0000000000000000│864元 │是 │大葉高│ˇ李紋瓊│張簡昭誠、│ │ │ │ │ │ │ │ │島屋百│(見原審│周明芳、推│ │ │ │ │ │ │ │ │貨股份│審訴卷㈢│由「阿正」│ │ │ │ │ │ │ │ │有限公│第554 頁│及「小玲」│ │ │ │ │ │ │ │ │司(忠│) │等二人中之│ │ │ │ │ │ │ │ │誠路二│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段55號│ │盜刷行為 │ │ │ │ │ │ │ │ │) │ │ │ │ ├──┼──┼────┼────────┼────┼───┼───┼────┼─────┼─────────────┤ │081 │1221│97.10.12│0000000000000000│3885元 │否(原│新葡苑│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中山│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北路二│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段24之│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七│ │ │ │ │ │ │ │2 、24│516 頁)│等二人中之│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之3 號│ │其中一人為│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1 樓)│ │盜刷行為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 │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 │ │ │沒收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6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AIG】【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許天德】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82 │1198│97.10.11│0000000000000000│81420元 │否(原│大葉高│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島屋百│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 │為 │ │ │ │ │ │司(忠│516 頁)│等二人中之│七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誠路二│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段55號│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1199│97.10.11│0000000000000000│81420元 │否(原│大葉高│查無清│張簡昭誠、│均沒收之。 │ │ │ │ │ │ │起訴書│島屋百│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司(忠│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誠路二│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段55號│ │盜刷行為 │ │ │ │ │ │ │ │ │) │ │ │ │ │ ├──┼────┼────────┼────┼───┼───┼────┼─────┤ │ │ │1207│97.10.11│0000000000000000│18180元 │否(原│大葉高│查無清│張簡昭誠、│ │ │ │ │ │ │ │起訴書│島屋百│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司(忠│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誠路二│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段55號│ │盜刷行為 │ │ │ │ │ │ │ │ │) │ │ │ │ ├──┼──┼────┼────────┼────┼───┼───┼────┼─────┼─────────────┤ │083 │125 │97.10.12│0000000000000000│14400元 │是 │老行家│ˇ陸德才│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燕窩-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南京店│審訴卷㈢│由黃議慶為│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台北│第426 頁│盜刷行為 │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市南京│) │ │偽造之「陸德才」署押壹枚;│ │ │ │ │ │ │ │東路二│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七所│ │ │ │ │ │ │ │段28號│ │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1 樓)│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084 │1233│97.10.13│0000000000000000│8800元 │是 │丁丁藥│ˇ許天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局-北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屯店(│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北屯路│第555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292 號│)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天德」署押壹枚;│ │ │ │ │ │ │ │)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七所│ │ │ │ │ │ │ │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085 │1235│97.10.14│0000000000000000│1220元 │否(原│丁丁藥│找不到│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局-北 │簽單(見│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屯店(│原審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北屯路│卷㈢第51│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 │ │ │ │ │ │ │292 號│6 頁) │等二人中之│七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 │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AIG】【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李文雄】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86 │1222│97.10.12│0000000000000000│3885元 │否(原│新葡苑│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中山│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北路二│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段24之│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 │ │ │ │ │ │ │2 、24│516 頁)│等二人中之│九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之3 號│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1 樓)│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星展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陸德才】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87 │1227│97.10.12│0000000000000000│1444元 │是 │新光三│ˇ陸德才│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黃議慶為│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限公司│第555 頁│盜刷行為 │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南京西│) │ │偽造之「陸德才」署押壹枚;│ │ │ │ │ │ │ │路分公│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所示│ │ │ │ │ │ │ │司(南│ │ │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之│ │ │ │ │ │ │ │京西路│ │ │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五│ │ │ │ │ │ │ │12號1-│ │ │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10樓地│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下一樓│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地下│ │ │之。 │ │ │ │ │ │ │ │二樓)│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2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合作金庫】【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陳志中】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88 │185 │97.10.18│0000000000000000│1000元 │否 │中油公│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園路站│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台中│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市北區│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 │ │ │ │ │ │ │三民路│43頁) │等二人中之│五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三段50│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號)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089 │1255│97.10.18│0000000000000000│2139元 │否(原│台糖量│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販TAIS│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屯店(│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台中港│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 │ │ │ │ │ │ │路三段│516 頁)│等二人中之│五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118 之│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68號)│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13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聯邦】各1張【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匯豐銀行:許天德、│ │ 聯邦銀行:無】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090 │483 │97.10.18│0000000000000000│8120元 │是 │康達藥│ˇ許天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局-鎮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瀾(台│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中縣大│第637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甲鎮鎮│)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天德」署押壹枚;│ │ │ │ │ │ │ │瀾街19│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五所│ │ │ │ │ │ │ │1 號)│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匯豐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 │ │ │卡號之偽造匯豐信用卡);扣│ │ │ │ │ │ │ │ │ │ │案如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 │ │ │ │ │ │ │ │ │ │SIM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 │ │ │ │ │ │ │ │ │ │物,均沒收之。 │ ├──┼──┼────┼────────┼────┼───┼───┼────┼─────┼─────────────┤ │091 │484 │97.10.18│0000000000000000│12258元 │是 │康達藥│ˇ許天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局-蔣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公(台│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中縣大│第637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甲鎮蔣│)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天德」署押壹枚;│ │ │ │ │ │ │ │公路26│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五所│ │ │ │ │ │ │ │6 號)│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匯豐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 │ │ │卡號之偽造匯豐信用卡);扣│ │ │ │ │ │ │ │ │ │ │案如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 │ │ │ │ │ │ │ │ │ │SIM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 │ │ │ │ │ │ │ │ │ │物,均沒收之。 │ ├──┼──┼────┼────────┼────┼───┼───┼────┼─────┼─────────────┤ │092 │1256│97.10.18│0000000000000000│2139元 │是 │台糖量│ˇ許文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販TAIS│(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屯店(│審訴卷㈢│由黃議慶為│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台中港│第557 頁│盜刷行為 │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路三段│) │ │偽造之「許文德」署押壹枚;│ │ │ │ │ │ │ │118 之│ │ │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 │ │ │ │ │ │ │68號)│ │ │含SIM 卡)、十三(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四(含SIM 卡)所示│ │ │ │ │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093 │1257│97.10.18│0000000000000000│7000元 │是 │年青人│ˇ許文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眼鏡直│(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銷量販│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店(大│第557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甲店)│)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文德」署押壹枚;│ │ │ │ │ │ │ │(順天│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 │ │ │ │ │ │ │路187 │ │盜刷行為 │含SIM 卡)、十三(不含SIM │ │ │ │ │ │ │ │號1 樓│ │ │卡)、十四(含SIM 卡)所示│ │ │ │ │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094 │485 │97.10.19│0000000000000000│4980元 │是 │福倫藥│ˇ許天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局-中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山(台│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中市中│第638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山路48│)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天德」署押壹枚;│ │ │ │ │ │ │ │3 號)│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五所│ │ │ │ │ │ │ │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匯豐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 │ │ │卡號之偽造匯豐信用卡);扣│ │ │ │ │ │ │ │ │ │ │案如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 │ │ │ │ │ │ │ │ │ │SIM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 │ │ │ │ │ │ │ │ │ │物,均沒收之。 │ ├──┼──┼────┼────────┼────┼───┼───┼────┼─────┼─────────────┤ │095 │486 │97.10.19│0000000000000000│8486元 │是 │中友百│ˇ許天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貨(台│(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中市三│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民路三│第639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段161 │)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天德」署押壹枚;│ │ │ │ │ │ │ │號)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五所│ │ │ │ │ │ │ │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匯豐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 │ │ │卡號之偽造匯豐信用卡);扣│ │ │ │ │ │ │ │ │ │ │案如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 │ │ │ │ │ │ │ │ │ │SIM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 │ │ │ │ │ │ │ │ │ │物,均沒收之。 │ ├──┼──┼────┼────────┼────┼───┼───┼────┼─────┼─────────────┤ │096 │1283│97.10.21│0000000000000000│204元 │是 │裕毛屋│ˇ許文雄│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崇德店│(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崇德│審訴卷㈢│由黃議慶為│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路二段│第559 頁│盜刷行為 │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370 號│) │ │偽造之「許文雄」署押壹枚;│ │ │ │ │ │ │ │之1) │ │ │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 │ │ │ │ │ │ │ │ │ │含SIM 卡)、十三(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四(含SIM 卡)所示│ │ │ │ │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097 │487 │97.10.22│0000000000000000│6589元 │否(原│Friday│逾保存│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中英才│期限(見│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台中│原審訴字│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市英才│卷㈤第36│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十二│ │ │ │ │ │ │ │路421 │頁) │等二人中之│(不含SIM 卡)、十三(不含│ │ │ │ │ │ │ │號) │ │其中一人為│SIM 卡)、十四(含SIM 卡)│ │ │ │ │ │ │ │ │ │盜刷行為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098 │1303│97.10.24│0000000000000000│2910元 │是 │松青超│ˇ許文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市-青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海店(│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青海路│第562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二段22│)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文德」署押壹枚;│ │ │ │ │ │ │ │1 號)│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 │ │ │ │ │ │ │ │ │盜刷行為 │含SIM 卡)、十三(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四(含SIM 卡)所示│ │ │ │ │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099 │1328│97.10.25│0000000000000000│320元 │是 │怡客咖│ˇ許文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啡-高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鐵桃園│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店(高│第563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鐵北路│)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文德」署押壹枚;│ │ │ │ │ │ │ │一段6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 │ │ │ │ │ │ │號高鐵│ │盜刷行為 │含SIM 卡)、十三(不含SIM │ │ │ │ │ │ │ │桃園站│ │ │卡)、十四(含SIM 卡)所示│ │ │ │ │ │ │ │內) │ │ │之物,均沒收之。 │ ├──┼──┼────┼────────┼────┼───┼───┼────┼─────┼─────────────┤ │100 │1355│97.10.25│0000000000000000│913元 │是 │遠東百│ˇ許文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貨股份│(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司桃園│第564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分公司│)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文德」署押壹枚;│ │ │ │ │ │ │ │(餐廳│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 │ │ │ │ │ │ │)(中│ │盜刷行為 │含SIM 卡)、十三(不含SIM │ │ │ │ │ │ │ │正路20│ │ │卡)、十四(含SIM 卡)所示│ │ │ │ │ │ │ │號) │ │ │之物,均沒收之。 │ ├──┼──┼────┼────────┼────┼───┼───┼────┼─────┼─────────────┤ │101 │488 │97.10.25│0000000000000000│328元 │是 │RELAY-│ˇ許文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桃園店│(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桃園│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縣中壢│第640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市高鐵│)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文德」署押壹枚;│ │ │ │ │ │ │ │北路一│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 │ │ │ │ │ │ │段6 號│ │盜刷行為 │含SIM 卡)、十三(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四(含SIM 卡)所示│ │ │ │ │ │ │ │ │ │ │之物,均沒收之。 │ ├──┼──┼────┼────────┼────┼───┼───┼────┼─────┼─────────────┤ │102 │1412│97.10.26│0000000000000000│13444元 │是 │新光三│ˇ許文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股份│(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司南京│第569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西路分│)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文德」署押壹枚;│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 │ │ │ │ │ │ │南京西│ │盜刷行為 │含SIM 卡)、十三(不含SIM │ │ │ │ │ │ │ │路12號│ │ │卡)、十四(含SIM 卡)所示│ │ │ │ │ │ │ │1-10樓│ │ │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B1 │ │ │ │ │ │ │ │ │ │ │F、B│ │ │ │ │ │ │ │ │ │ │2F)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3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中國信託】【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黃佳偉】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03 │1252│97.10.18│0000000000000000│65700元 │是 │新竹FE│ˇ黃佳偉│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gA大遠│(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百(西│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大路32│第556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3 號)│)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黃佳偉」署押壹枚;│ │ │ │ │ │ │ │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九所│ │ │ │ │ │ │ │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104 │1253│97.10.18│0000000000000000│43888元 │是 │太平洋│ˇ黃佳偉│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崇光百│(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貨股份│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有限公│第556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司新竹│)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黃佳偉」署押壹枚;│ │ │ │ │ │ │ │分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九所│ │ │ │ │ │ │ │(民族│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路2 號│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105 │1254│97.10.18│0000000000000000│9278元 │否(原│康是美│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生活藥│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妝店- │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新竹門│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 │ │ │ │ │ │市(中│516 頁)│等二人中之│九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正路26│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號1 樓│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7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星展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許天德】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06 │120 │97.10.19│0000000000000000│27900元 │是 │建中通│ˇ許天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信有限│(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公司(│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台中市│第471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南屯區│)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天德」署押壹枚;│ │ │ │ │ │ │ │向上路│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所示│ │ │ │ │ │ │ │一段71│ │盜刷行為 │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之│ │ │ │ │ │ │ │6 號)│ │ │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五│ │ │ │ │ │ │ │ │ │ │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107 │604 │97.10.19│0000000000000000│24964元 │是 │B&Q- │ˇ許天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台中(│(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台中市│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復興路│第677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一段35│)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天德」署押壹枚;│ │ │ │ │ │ │ │9 號3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所示│ │ │ │ │ │ │ │樓) │ │盜刷行為 │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之│ │ │ │ │ │ │ │ │ │ │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五│ │ │ │ │ │ │ │ │ │ │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108 │605 │97.10.19│0000000000000000│26545元 │是 │台興電│ˇ許天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子-台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中英才│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台中│第711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市英才│)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天德」署押壹枚;│ │ │ │ │ │ │ │路510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所示│ │ │ │ │ │ │ │號B01 │ │盜刷行為 │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之│ │ │ │ │ │ │ │櫃) │ │ │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五│ │ │ │ │ │ │ │ │ │ │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109 │606 │97.10.19│0000000000000000│3700元 │否(原│京橋日│簽單已│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本料理│無保留(│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台中│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市大隆│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路181 │594 頁)│等二人中之│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號) │ │其中一人為│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 │ │盜刷行為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 │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 │ │ │沒收之。 │ ├──┼──┼────┼────────┼────┼───┼───┼────┼─────┼─────────────┤ │110 │607 │97.10.19│0000000000000000│8486元 │否 │中友百│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貨(台│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中市三│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民路三│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段161 │593 頁)│等二人中之│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號) │ │其中一人為│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 │ │盜刷行為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卡 │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 │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 │ │ │沒收之。 │ ├──┼──┼────┼────────┼────┼───┼───┼────┼─────┼─────────────┤ │111 │1258│97.10.19│0000000000000000│1142元 │是 │生活工│ˇ許天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廠美村│(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門市部│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美村│第557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路一段│)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天德」署押壹枚;│ │ │ │ │ │ │ │132 號│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所示│ │ │ │ │ │ │ │) │ │盜刷行為 │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之│ │ │ │ │ │ │ │ │ │ │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五│ │ │ │ │ │ │ │ │ │ │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112 │1260│97.10.19│0000000000000000│54385元 │否(原│遠百企│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業股份│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有限公│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司台中│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 │ │ │ │ │ │ │復興分│516 頁)│等二人中之│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復興路│ │盜刷行為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一段35│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9 號)│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 │ │ │沒收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銀行】★有2張卡【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許天德、許天德】│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13 │1259│97.10.19│0000000000000000│54385元 │否(原│遠百企│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業股有│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限公司│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台中復│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五㈠編號十二│ │ │ │ │ │ │ │興分公│516 頁)│等二人中之│(不含SIM 卡)、十三(不含│ │ │ │ │ │ │ │司(復│ │其中一人為│SIM 卡)、十四(含SIM 卡)│ │ │ │ │ │ │ │興路一│ │盜刷行為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 │ │段359 │ │ │ │ │ │ │ │ │ │ │號)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13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吳坤龍】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14 │104 │97.10.19│0000000000000000│2800元 │是 │愛視森│ˇ吳坤龍│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眼鏡行│(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新竹│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市中山│第456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路209 │)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吳坤龍」署押壹枚;│ │ │ │ │ │ │ │號)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十所│ │ │ │ │ │ │ │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15 │364 │97.10.19│0000000000000000│5035元 │是 │快樂連│ˇ吳坤龍│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鎖藥局│(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光華店│訴字卷㈤│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新竹│第66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市光華│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吳坤龍」署押壹枚;│ │ │ │ │ │ │ │東街69│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十所│ │ │ │ │ │ │ │號)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16 │365 │97.10.19│0000000000000000│28800元 │是 │Calvin│ˇ吳坤龍│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Klein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新竹│訴字卷㈤│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市東區│第67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復興路│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吳坤龍」署押壹枚;│ │ │ │ │ │ │ │42、44│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十所│ │ │ │ │ │ │ │號)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17 │366 │97.10.19│0000000000000000│14895元 │否 │Davids│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新竹│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 │市中正│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路47號│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 │為 │ │ │ │ │ │) │43頁) │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 │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367 │97.10.19│0000000000000000│14895元 │否 │Davids│超過調│張簡昭誠、│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新竹市│閱期限( │周明芳、推│均沒收之。 │ │ │ │ │ │ │ │中正路│見原審訴│由「阿正」│ │ │ │ │ │ │ │ │47號) │字卷㈤第│及「小玲」│ │ │ │ │ │ │ │ │ │43 頁) │等二人中之│ │ │ │ │ │ │ │ │ │ │其中一人為│ │ │ │ │ │ │ │ │ │ │盜刷行為 │ │ ├──┼──┼────┼────────┼────┼───┼───┼────┼─────┼─────────────┤ │118 │1261│97.10.19│0000000000000000│52800元 │是 │新竹 │ˇ吳坤龍│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FE21'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MegA大│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遠百(│第557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西大路│)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吳坤龍」署押共貳枚│ │之 │ │ │ │ │ │323 號│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十│ │︶ │ │ │ │ │ │) │ │盜刷行為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1266│97.10.19│0000000000000000│24295元 │是 │新竹 │ˇ吳坤龍│張簡昭誠、│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FE21' │(見原審│周明芳、推│)、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MegA大│審訴卷㈢│由「阿正」│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遠百(│第558 頁│及「小玲」│沒收之。 │ │ │ │ │ │ │ │西大路│) │等二人中之│ │ │ │ │ │ │ │ │323 號│ │其中一人為│ │ │ │ │ │ │ │ │) │ │盜刷行為 │ │ ├──┼──┼────┼────────┼────┼───┼───┼────┼─────┼─────────────┤ │119 │1262│97.10.19│0000000000000000│27400元 │是 │太平洋│ˇ吳坤龍│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崇光百│(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貨股份│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有限公│第557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司新竹│)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吳坤龍」署押壹枚;│ │ │ │ │ │ │ │分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十所│ │ │ │ │ │ │ │(民族│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之│ │ │ │ │ │ │ │路2 號│ │ │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五│ │ │ │ │ │ │ │) │ │ │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之。 │ ├──┼──┼────┼────────┼────┼───┼───┼────┼─────┼─────────────┤ │120 │1264│97.10.19│0000000000000000│24800元 │是 │新光三│ˇ吳坤龍│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限公司│第557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新竹分│)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吳坤龍」署押壹枚;│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十所│ │ │ │ │ │ │ │中華路│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二段19│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0 號B1│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8 樓│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21 │1268│97.10.19│0000000000000000│6707元 │否(原│頂好We│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come │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北大店│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北大│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 │ │ │ │ │ │ │路338 │516 頁)│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號1 樓│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122 │1269│97.10.19│0000000000000000│4520元 │是 │人體包│ˇ吳坤龍│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裝男飾│(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店(復│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興路40│第558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號) │)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吳坤龍」署押壹枚;│ │ │ │ │ │ │ │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十所│ │ │ │ │ │ │ │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23 │1270│97.10.19│0000000000000000│4724元 │是 │康是美│ˇ吳坤龍│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生活藥│(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妝店- │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竹昌門│第558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市(文│)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吳坤龍」署押壹枚;│ │ │ │ │ │ │ │昌街39│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十所│ │ │ │ │ │ │ │號1 樓│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24 │1271│97.10.19│0000000000000000│24500元 │否(原│歐美男│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士名店│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東區│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東前街│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 │ │ │ │ │ │ │44、46│516 頁)│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號) │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星展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無】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25 │1272│97.10.20│0000000000000000│4400元 │否(原│丁丁藥│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局-文 │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心店(│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文心路│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 │ │ │ │ │ │ │三段85│516 頁)│等二人中之│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號1 樓│ │其中一人為│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 │ │盜刷行為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 │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 │ │ │沒收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3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陳啟國】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26 │314 │97.10.21│0000000000000000│734元 │否 │連明加│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油站有│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限公司│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台中│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 │ │ │ │ │ │ │市北區│43頁) │等二人中之│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忠明路│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306 號│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127 │1279│97.10.21│0000000000000000│389元 │是 │康是美│ˇ陳啟國│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生活藥│(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妝店公│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益門市│第559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公益│)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陳啟國」署押壹枚;│ │ │ │ │ │ │ │路132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一所│ │ │ │ │ │ │ │號1 樓│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28 │1280│97.10.21│0000000000000000│20000元 │否(原│廣三崇│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光國際│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開發股│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份有限│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 │ │ │ │ │ │ │公司(│516 頁)│等二人中之│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台中港│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路一段│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299 號│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B19 樓│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7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李世雄】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29 │232 │97.10.21│0000000000000000│7025元 │否(原│曼都髮│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型(台│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中市西│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屯區西│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 │ │ │ │ │ │屯路二│43頁) │等二人中之│九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段284 │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號之5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130 │233 │97.10.21│0000000000000000│8600元 │是 │啄木鳥│ˇ李世雄│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藥師藥│(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局(台│訴字卷㈤│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中市北│第57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屯區崇│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世雄」署押壹枚;│ │ │ │ │ │ │ │德路二│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九所│ │ │ │ │ │ │ │段217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號)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31 │1281│97.10.21│0000000000000000│37800元 │是 │燦坤3C│ˇ李世雄│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新文心│(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店(文│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心路四│第559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段671 │)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世雄」署押壹枚;│ │ │ │ │ │ │ │號1 樓│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九所│ │ │ │ │ │ │ │、673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號B1)│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32 │1282│97.10.21│0000000000000000│4198元 │是 │裕毛屋│ˇ李世雄│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崇德店│(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崇德│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路二段│第559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370 號│)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世雄」署押壹枚;│ │ │ │ │ │ │ │之1)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九所│ │ │ │ │ │ │ │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33 │1284│97.10.21│0000000000000000│14988元 │是 │愛買吉│ˇ李世雄│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安中港│(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店(台│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中港路│第560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二段71│)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世雄」署押壹枚;│ │ │ │ │ │ │ │號)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九所│ │ │ │ │ │ │ │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34 │1285│97.10.21│0000000000000000│6150元 │否(原│弘映藥│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妝有限│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公司(│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文心路│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為 │ │ │ │ │ │三段40│516 頁)│等二人中之│九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5 號1 │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2樓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卡)、 │ │ ├──┼────┼────────┼────┼───┼───┼────┼─────┤十四(含SIM卡)所示之物, │ │ │1286│97.10.21│0000000000000000│6150元 │否(原│弘映藥│查無清│張簡昭誠、│均沒收之。 │ │ │ │ │ │ │起訴書│妝有限│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公司(│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文心路│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三段40│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5 號1 │ │其中一人為│ │ │ │ │ │ │ │ │、2樓 │ │盜刷行為 │ │ │ │ │ │ │ │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5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合作金庫】【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呂政雄】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35 │1289│97.10.22│0000000000000000│3110元 │是 │富璟文│ˇ李世雄│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化事業│(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司(文│第560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心路四│)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李世雄」署押壹枚;│ │ │ │ │ │ │ │段739 │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三所│ │ │ │ │ │ │ │號)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36 │1290│97.10.22│0000000000000000│41940元 │是 │燦坤3C│ˇ呂政雄│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文心店│(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文心│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路四段│第560頁 │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671 號│)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呂政雄」署押壹枚;│ │ │ │ │ │ │ │1 樓、│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三所│ │ │ │ │ │ │ │673 號│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B1)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13(不含SIM 卡)、十│ │ │ │ │ │ │ │ │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 │ │ │沒收之。 │ ├──┼──┼────┼────────┼────┼───┼───┼────┼─────┼─────────────┤ │137 │1293│97.10.22│0000000000000000│41926元 │是 │遠百企│ˇ呂政雄│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司永福│第560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分公司│)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呂政雄」署押壹枚;│ │ │ │ │ │ │ │(青海│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三所│ │ │ │ │ │ │ │路三段│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174 號│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38 │1295│97.10.22│0000000000000000│60090元 │是 │遠百企│ˇ呂政雄│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司台中│第561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復興分│)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呂政雄」署押共貳枚│ │之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五三│ │︶ │ │ │ │ │ │復興路│ │盜刷行為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一段35│ │ │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9 號)│ │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1296│97.10.22│0000000000000000│60090元 │是 │遠百企│ˇ呂政雄│張簡昭誠、│沒收之。 │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周明芳、推│ │ │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由「阿正」│ │ │ │ │ │ │ │ │司台中│第561 頁│及「小玲」│ │ │ │ │ │ │ │ │復興分│) │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復興路│ │盜刷行為 │ │ │ │ │ │ │ │ │一段35│ │ │ │ │ │ │ │ │ │ │9 號)│ │ │ │ │ │ │ │ │ │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8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花旗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王明德】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39 │1309│97.10.24│0000000000000000│55796元 │否(原│豐洋興│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業股份│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有限公│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司-豐 │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為 │ │ │ │ │ │原分公│516 頁)│等二人中之│五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司(復│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興路2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號)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1311│97.10.24│0000000000000000│55796元 │否(原│豐洋興│查無清│張簡昭誠、│均沒收之。 │ │ │ │ │ │ │起訴書│業股份│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有限公│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司-豐 │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原分公│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司(復│ │其中一人為│ │ │ │ │ │ │ │ │興路2 │ │盜刷行為 │ │ │ │ │ │ │ │ │號) │ │ │ │ ├──┼──┼────┼────────┼────┼───┼───┼────┼─────┼─────────────┤ │140 │1312│97.10.24│0000000000000000│4999元 │是 │康是美│ˇ王明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生活藥│(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妝店- │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豐原門│第562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市(中│)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王明德」署押壹枚;│ │ │ │ │ │ │ │正路12│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五所│ │ │ │ │ │ │ │0 號1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2 樓│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41 │1313│97.10.24│0000000000000000│3500元 │是 │漢神巨│ˇ王明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蛋購物│(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廣場(│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博愛二│第562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路767 │)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王明德」署押壹枚;│ │之 │ │ │ │ │ │號及77│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五所│ │︶ │ │ │ │ │ │7 號)│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1314│97.10.24│0000000000000000│19776元 │否(原│漢神巨│查無清│張簡昭誠、│(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起訴書│蛋購物│算紀錄(│周明芳、推│收之。 │ │ │ │ │ │ │認定為│廣場(│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高雄市│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博愛二│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路767 │ │其中一人為│ │ │ │ │ │ │ │ │號及77│ │盜刷行為 │ │ │ │ │ │ │ │ │7 號)│ │ │ │ │ ├──┼────┼────────┼────┼───┼───┼────┼─────┤ │ │ │1315│97.10.24│0000000000000000│19776元 │否(原│漢神巨│查無清│張簡昭誠、│ │ │ │ │ │ │ │起訴書│蛋購物│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廣場(│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高雄市│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博愛二│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路767 │ │其中一人為│ │ │ │ │ │ │ │ │號及77│ │盜刷行為 │ │ │ │ │ │ │ │ │7 號)│ │ │ │ │ ├──┼────┼────────┼────┼───┼───┼────┼─────┤ │ │ │1316│97.10.24│0000000000000000│1300元 │否(原│漢神巨│查無清│張簡昭誠、│ │ │ │ │ │ │ │起訴書│蛋購物│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廣場(│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高雄市│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博愛二│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路767 │ │其中一人為│ │ │ │ │ │ │ │ │號及77│ │盜刷行為 │ │ │ │ │ │ │ │ │7 號)│ │ │ │ ├──┼──┼────┼────────┼────┼───┼───┼────┼─────┼─────────────┤ │142 │1317│97.10.24│0000000000000000│10464元 │否(原│漢神名│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店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 │ │ │ │ │ │(高雄│516 頁)│等二人中之│五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市成功│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一路26│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6 之1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號B3到│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8 樓)│ │ │均沒收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6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無法辨識】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43 │1354│97.10.25│0000000000000000│913元 │否(原│遠東百│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貨股份│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有限公│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司桃園│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 │ │ │ │ │ │分公司│516 頁)│等二人中之│三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餐廳│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中│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正路20│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號)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144 │1384│97.10.26│0000000000000000│66240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 │ │ │ │ │ │南京西│516 頁)│等二人中之│三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路分公│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司(南│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京西路│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12號1-│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10樓、│ │ │均沒收之。 │ │ │ │ │ │ │ │B1F 、│ │ │ │ │ │ │ │ │ │ │B2F )│ │ │ │ ├──┼──┼────┼────────┼────┼───┼───┼────┼─────┼─────────────┤ │145 │173 │97.10.27│0000000000000000│760元 │否 │台北金│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融大樓│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股份有│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限公司│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 │ │ │ │ │ │(台北│43頁) │等二人中之│三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市信義│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區市府│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路45號│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146 │174 │97.10.27│0000000000000000│858元 │否 │中油林│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口工三│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 │站(桃│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園縣龜│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為 │ │ │ │ │ │山鄉文│43頁) │等二人中之│三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化一路│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33號)│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175 │97.10.27│0000000000000000│858元 │否 │中油林│超過調│張簡昭誠、│均沒收之。 │ │ │ │ │ │ │ │口工三│閱期限(│周明芳、推│ │ │ │ │ │ │ │ │站(桃│見原審訴│由「阿正」│ │ │ │ │ │ │ │ │園縣龜│字卷㈤第│及「小玲」│ │ │ │ │ │ │ │ │山鄉文│43頁) │等二人中之│ │ │ │ │ │ │ │ │化一路│ │其中一人為│ │ │ │ │ │ │ │ │33號)│ │盜刷行為 │ │ ├──┼──┼────┼────────┼────┼───┼───┼────┼─────┼─────────────┤ │147 │176 │97.10.29│0000000000000000│730元 │否 │漢村股│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份有限│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公司河│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南路加│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 │ │ │ │ │ │油站(│43頁) │等二人中之│三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台中市│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西屯區│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河南路│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二段34│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1 號)│ │ │均沒收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5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陸德才】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48 │1370│97.10.25│0000000000000000│33120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 │為 │ │ │ │ │ │南京西│516 頁)│等二人中之│六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路分公│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司(南│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京西路│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12號1-│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10樓、│ │ │均沒收之。 │ │ │ │ │ │ │ │B1F、B│ │ │ │ │ │ │ │ │ │ │2F) │ │ │ │ │ ├──┼────┼────────┼────┼───┼───┼────┼─────┤ │ │ │1371│97.10.25│0000000000000000│33120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 │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南京西│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路分公│ │其中一人為│ │ │ │ │ │ │ │ │司(南│ │盜刷行為 │ │ │ │ │ │ │ │ │京西路│ │ │ │ │ │ │ │ │ │ │12號1-│ │ │ │ │ │ │ │ │ │ │10樓、│ │ │ │ │ │ │ │ │ │ │B1F 、│ │ │ │ │ │ │ │ │ │ │B2F) │ │ │ │ ├──┼──┼────┼────────┼────┼───┼───┼────┼─────┼─────────────┤ │149 │558 │97.10.25│0000000000000000│4873元 │是 │吉星港│ˇ林培霖│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式飲茶│(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台北│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市南京│第686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東路一│)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林培霖」署押壹枚;│ │ │ │ │ │ │ │段92號│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六所│ │ │ │ │ │ │ │2 樓)│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50 │559 │97.10.26│0000000000000000│27600元 │是 │LV-台 │ˇ林梅霖│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北101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台北│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市市府│第687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路45號│)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林梅霖」署押壹枚;│ │ │ │ │ │ │ │3 樓)│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六所│ │ │ │ │ │ │ │ │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51 │560 │97.10.27│0000000000000000│8914元 │是 │柯達大│ˇ陸德才│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飯店-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中山(│審訴卷㈢│由黃議慶為│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台北市│第688 頁│盜刷行為 │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中山北│) │ │偽造之「陸德才」署押壹枚;│ │ │ │ │ │ │ │路二段│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六所│ │ │ │ │ │ │ │139 號│ │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5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AIG】【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陸德才】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52 │1400│97.10.26│0000000000000000│44028元 │是 │新光三│ˇ王銘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限公司│第568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信義分│)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王銘德」署押壹枚;│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一所│ │ │ │ │ │ │ │松高路│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12號)│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53 │1402│97.10.26│0000000000000000│13590元 │是 │新光三│ˇ王銘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限公司│第568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信義分│)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王銘德」署押共貳枚│ │之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一│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9 號)│ │ │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卡 │ │ │1404│97.10.26│0000000000000000│29440元 │是 │新光三│ˇ王銘德│張簡昭誠、│)、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沒收之。 │ │ │ │ │ │ │ │限公司│第568 頁│及「小玲」│ │ │ │ │ │ │ │ │信義分│) │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 │ │ │ │ │ │ │ │9 號)│ │ │ │ ├──┼──┼────┼────────┼────┼───┼───┼────┼─────┼─────────────┤ │154 │1407│97.10.26│0000000000000000│147元 │是 │新光三│ˇ王銘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限公司│第569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信義分│)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王銘德」署押共貳枚│ │之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一│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11號)│ │ │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 │ │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卡 │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1408│97.10.26│0000000000000000│8750元 │是 │新光三│ˇ王銘德│張簡昭誠、│沒收之。 │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 │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 │ │ │ │ │ │ │ │限公司│第569 頁│及「小玲」│ │ │ │ │ │ │ │ │信義分│) │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 │ │ │ │ │ │ │ │11號)│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2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許文德】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55 │124 │97.10.26│0000000000000000│21300元 │是 │老行家│ˇ許文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燕窩- │(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南京店│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台北│第426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市南京│)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文德」署押壹枚;│ │ │ │ │ │ │ │東路二│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五所│ │ │ │ │ │ │ │段28號│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1 樓)│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56 │1410│97.10.26│0000000000000000│8360元 │是 │新光三│ˇ許文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股份│(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司南京│第569頁 │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西路分│)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許文德」署押壹枚;│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十五所│ │ │ │ │ │ │ │南京西│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路12號│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1-10樓│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B1F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B2F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9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王銘德】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57 │1380│97.10.26│0000000000000000│3222元 │是 │新光三│ˇ王銘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限公司│第566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南京西│)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王銘德」署押共參枚│ │之 │ │ │ │ │ │路分公│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十│ │︶ │ │ │ │ │ │司(南│ │盜刷行為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京西路│ │ │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12號1-│ │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卡 │ │ │ │ │ │ │ │10樓、│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B1F、B│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2F) │ │ │沒收之。 │ │ ├──┼────┼────────┼────┼───┼───┼────┼─────┤ │ │ │1382│97.10.26│0000000000000000│40900元 │是 │新光三│ˇ王銘德│張簡昭誠、│ │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 │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 │ │ │ │ │ │ │ │限公司│第566 頁│及「小玲」│ │ │ │ │ │ │ │ │南京西│) │等二人中之│ │ │ │ │ │ │ │ │路分公│ │其中一人為│ │ │ │ │ │ │ │ │司(南│ │盜刷行為 │ │ │ │ │ │ │ │ │京西路│ │ │ │ │ │ │ │ │ │ │12號1-│ │ │ │ │ │ │ │ │ │ │10樓、│ │ │ │ │ │ │ │ │ │ │B1F、B│ │ │ │ │ │ │ │ │ │ │2F) │ │ │ │ │ ├──┼────┼────────┼────┼───┼───┼────┼─────┤ │ │ │1385│97.10.26│0000000000000000│2596元 │是 │新光三│ˇ王銘德│張簡昭誠、│ │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 │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 │ │ │ │ │ │ │ │限公司│第566 頁│及「小玲」│ │ │ │ │ │ │ │ │南京西│) │等二人中之│ │ │ │ │ │ │ │ │路分公│ │其中一人為│ │ │ │ │ │ │ │ │司(南│ │盜刷行為 │ │ │ │ │ │ │ │ │京西路│ │ │ │ │ │ │ │ │ │ │12號1-│ │ │ │ │ │ │ │ │ │ │10樓、│ │ │ │ │ │ │ │ │ │ │B1F、B│ │ │ │ │ │ │ │ │ │ │2F) │ │ │ │ ├──┼──┼────┼────────┼────┼───┼───┼────┼─────┼─────────────┤ │158 │1387│97.10.26│0000000000000000│44287元 │是 │新光三│ˇ王銘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限公司│第567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信義分│)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王銘德」署押壹枚;│ │之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十所│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11號)│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1406│97.10.26│0000000000000000│147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收之。 │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信義分│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 │ │ │ │ │ │ │ │11號)│ │ │ │ ├──┼──┼────┼────────┼────┼───┼───┼────┼─────┼─────────────┤ │159 │1393│97.10.26│0000000000000000│42780元 │是 │新光三│ˇ王銘德│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限公司│第567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信義分│)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王銘德」署押共貳枚│ │之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十│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9 號)│ │ │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 │ │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1394│97.10.26│0000000000000000│13900元 │是 │新光三│ˇ王銘德│張簡昭誠、│沒收之。 │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 │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 │ │ │ │ │ │ │ │限公司│第567 頁│及「小玲」│ │ │ │ │ │ │ │ │信義分│) │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 │ │ │ │ │ │ │ │9 號)│ │ │ │ │ ├──┼────┼────────┼────┼───┼───┼────┼─────┤ │ │ │1403│97.10.26│0000000000000000│29440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 │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信義分│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 │ │ │ │ │ │ │ │9 號)│ │ │ │ ├──┼──┼────┼────────┼────┼───┼───┼────┼─────┼─────────────┤ │160 │1398│97.10.26│0000000000000000│40451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 │ │ │ │ │ │信義分│516 頁)│等二人中之│十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公司A│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4 (松│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壽路11│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號4-B│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2 樓)│ │ │均沒收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6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林梅霖】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61 │180 │97.10.26│0000000000000000│27700元 │否 │台北金│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融大樓│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股份有│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限公司│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 │ │ │ │ │ │(台北│43頁) │等二人中之│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市信義│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區市府│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路45號│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162 │1381│97.10.26│0000000000000000│5170元 │是 │新光三│ˇ劉定財│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限公司│第566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南京西│)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劉定財」署押共貳枚│ │之 │ │ │ │ │ │路分公│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一│ │︶ │ │ │ │ │ │司(南│ │盜刷行為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京西路│ │ │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12號1-│ │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卡 │ │ │ │ │ │ │ │10樓、│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B1F、B│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2F) │ │ │沒收之。 │ │ ├──┼────┼────────┼────┼───┼───┼────┼─────┤ │ │ │1383│97.10.26│0000000000000000│40900元 │是 │新光三│ˇ劉定財│張簡昭誠、│ │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 │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 │ │ │ │ │ │ │ │限公司│第566 頁│及「小玲」│ │ │ │ │ │ │ │ │南京西│) │等二人中之│ │ │ │ │ │ │ │ │路分公│ │其中一人為│ │ │ │ │ │ │ │ │司(南│ │盜刷行為 │ │ │ │ │ │ │ │ │京西路│ │ │ │ │ │ │ │ │ │ │12號1-│ │ │ │ │ │ │ │ │ │ │10樓、│ │ │ │ │ │ │ │ │ │ │B1F、B│ │ │ │ │ │ │ │ │ │ │2F) │ │ │ │ ├──┼──┼────┼────────┼────┼───┼───┼────┼─────┼─────────────┤ │163 │1386│97.10.26│0000000000000000│65156元 │是 │新光三│ˇ劉定財│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限公司│第567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信義分│)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劉定財」署押壹枚;│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一所│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11號)│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64 │1390│97.10.26│0000000000000000│81800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為 │ │ │ │ │ │信義分│516 頁)│等二人中之│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9 號)│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1391│97.10.26│0000000000000000│40900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張簡昭誠、│均沒收之。 │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紀錄(│周明芳、推│ │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 │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 │ │ │ │ │ │ │ │信義分│516 頁)│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 │ │ │ │ │ │ │ │9 號)│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7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台灣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林美玲】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65 │181 │97.10.26│0000000000000000│32800元 │否 │台北金│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融大樓│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股份有│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限公司│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 │ │ │ │ │ │ │(台北│43頁) │等二人中之│九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市信義│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區市府│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路45號│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166 │1396│97.10.26│0000000000000000│59500元 │是 │新光三│ˇ林梅霖│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限公司│第567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信義分│)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林梅霖」署押共貳枚│ │之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九│ │︶ │ │ │ │ │ │松高路│ │盜刷行為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12號)│ │ │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1397│97.10.26│0000000000000000│55413元 │是 │新光三│ˇ林梅霖│張簡昭誠、│)、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沒收之。 │ │ │ │ │ │ │ │限公司│第568 頁│及「小玲」│ │ │ │ │ │ │ │ │信義分│) │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松高路│ │盜刷行為 │ │ │ │ │ │ │ │ │12號)│ │ │ │ ├──┼──┼────┼────────┼────┼───┼───┼────┼─────┼─────────────┤ │167 │1401│97.10.26│0000000000000000│40900元 │是 │新光三│ˇ林梅霖│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限公司│第568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信義分│)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林梅霖」署押壹枚;│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九所│ │ │ │ │ │ │ │松壽路│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9 號)│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68 │1405│97.10.26│0000000000000000│40451元 │是 │新光三│ˇ林梅霖│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限公司│第568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信義分│)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林梅霖」署押壹枚;│ │ │ │ │ │ │ │公司A│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九所│ │ │ │ │ │ │ │4 (松│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壽路11│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號4-B│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2 樓)│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69 │1411│97.10.26│0000000000000000│61436元 │是 │新光三│ˇ林梅霖│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越股份│(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接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司南京│第569 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為 │ │ │ │ │ │西路分│)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林梅霖」署押共貳枚│ │之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三九│ │︶ │ │ │ │ │ │南京西│ │盜刷行為 │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路12號│ │ │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1-10樓│ │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B1F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B2F │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 │ │ │沒收之。 │ │ ├──┼────┼────────┼────┼───┼───┼────┼─────┤ │ │ │1413│97.10.26│0000000000000000│29800元 │是 │新光三│ˇ林梅霖│張簡昭誠、│ │ │ │ │ │ │ │ │越股份│(見原審│周明芳、推│ │ │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由「阿正」│ │ │ │ │ │ │ │ │司南京│第569 頁│及「小玲」│ │ │ │ │ │ │ │ │西路分│) │等二人中之│ │ │ │ │ │ │ │ │公司(│ │其中一人為│ │ │ │ │ │ │ │ │南京西│ │盜刷行為 │ │ │ │ │ │ │ │ │路12號│ │ │ │ │ │ │ │ │ │ │1-10樓│ │ │ │ │ │ │ │ │ │ │、B1F │ │ │ │ │ │ │ │ │ │ │、B2F │ │ │ │ │ │ │ │ │ │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3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林美玲】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70 │177 │97.10.27│0000000000000000│108900元│是 │台北金│ˇ林梅霖│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融大樓│(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股份有│訴字卷㈤│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限公司│第43頁)│及「小玲」│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台北│ │等二人中之│偽造之「林梅霖」署押壹枚;│ │ │ │ │ │ │ │市信義│ │其中一人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二所│ │ │ │ │ │ │ │區市府│ │盜刷行為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路45號│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71 │178 │97.10.27│0000000000000000│858元 │否 │中油林│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口工三│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接 │ │ │ │ │ │站(桃│見原審訴│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續 │ │ │ │ │ │園縣龜│字卷㈤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四│ │為 │ │ │ │ │ │山鄉文│43頁) │等二人中之│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之 │ │ │ │ │ │化一路│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33號)│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179 │97.10.27│0000000000000000│858元 │否 │中油林│超過調│張簡昭誠、│均沒收之。 │ │ │ │ │ │ │ │口工三│閱期限(│周明芳、推│ │ │ │ │ │ │ │ │站(桃│見原審訴│由「阿正」│ │ │ │ │ │ │ │ │園縣龜│字卷㈤第│及「小玲」│ │ │ │ │ │ │ │ │山鄉文│43頁) │等二人中之│ │ │ │ │ │ │ │ │化一路│ │其中一人為│ │ │ │ │ │ │ │ │33號)│ │盜刷行為 │ │ │ │ │ │ │ │ │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呂政杰】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72 │082 │97.10.30│0000000000000000│247元 │否 │台灣楓│超過調│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康超市│閱期限(│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股份有│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限公司│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六之二│ │ │ │ │ │ │ │(台中│746 頁)│等二人中之│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 │ │ │ │ │ │ │市西屯│ │其中一人為│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 │ │ │ │ │ │ │區青海│ │盜刷行為 │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路二段│ │ │)、十三(不含SIM 卡)、十│ │ │ │ │ │ │ │240 之│ │ │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 │ │ │ │ │ │ │8 號)│ │ │沒收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2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陸德才】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主文 │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 │名 │ │ │ ├──┼──┼────┼────────┼────┼───┼───┼────┼─────┼─────────────┤ │173 │1419│97.11.03│0000000000000000│3534元 │是 │頂好We│ˇ陸德才│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 │e-漢口│(見原審│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店(漢│審訴卷㈢│由黃議慶為│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口路二│第570 頁│盜刷行為 │日。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 │ │ │ │ │ │ │段182-│) │ │偽造之「陸德才」署押壹枚;│ │ │ │ │ │ │ │88號)│ │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八所│ │ │ │ │ │ │ │ │ │ │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卡號│ │ │ │ │ │ │ │ │ │ │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三(不含SIM 卡)、十四│ │ │ │ │ │ │ │ │ │ │(含SIM 卡)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 │ │收之。 │ ├──┼──┼────┼────────┼────┼───┼───┼────┼─────┼─────────────┤ │174 │1420│97.11.03│0000000000000000│3978元 │否(原│頂好We│查無清│張簡昭誠、│周明芳共同犯行使偽造信用卡│ │ │ │ │ │ │起訴書│e-北平│算紀錄(│周明芳、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認定為│店(北│見原審審│由「阿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是) │平路一│訴卷㈢第│及「小玲」│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之二│ │ │ │ │ │ │ │段20號│516 頁)│等二人中之│八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即左列│ │ │ │ │ │ │ │) │ │其中一人為│卡號之偽造信用卡);扣案如│ │ │ │ │ │ │ │ │ │盜刷行為 │附表五㈠編號十二(不含SIM │ │ │ │ │ │ │ │ │ │ │卡)、十三(不含SIM 卡)、│ │ │ │ │ │ │ │ │ │ │十四(含SIM 卡)所示之物,│ │ │ │ │ │ │ │ │ │ │均沒收之。 │ └──┴──┴────┴────────┴────┴───┴───┴────┴─────┴─────────────┘ 附表三【莊怡君、江永銘、陳志榮處扣得偽造信用卡之盜刷資料】 ┌─────────────────────────────────────────┐ │一卡號:0000000000000000(2筆)【扣得處:江永銘】【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聯邦銀行 │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張价仁】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01 │752 │97.04.22│0000000000000000│2280元 │否(原│童博士│已逾保│何文杰│ │︵ │ │ │ │ │起訴書│童裝(│存期限(│、江永│ │接 │ │ │ │ │認定為│新竹市│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是) │中山路│訴卷㈢第│由江志│ │為 │ │ │ │ │ │124 號│516頁) │銘及不│ │之 │ │ │ │ │ │1 樓)│ │詳車手│ │︶ │ │ │ │ │ │ │ │等二人│ │ │ │ │ │ │ │ │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 │ │753 │97.04.22│0000000000000000│2280元 │否(原│童博士│已逾保│何文杰│ │ │ │ │ │ │起訴書│童裝( │存期限(│、江永│ │ │ │ │ │ │認定為│新竹市│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中山路│訴卷㈢第│由江志│ │ │ │ │ │ │ │124號1│516 頁)│銘及不│ │ │ │ │ │ │ │樓) │ │詳車手│ │ │ │ │ │ │ │ │ │等二人│ │ │ │ │ │ │ │ │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二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扣得處:江永銘】【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國泰世華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杜家麟】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02 │357 │97.4月28│0000000000000000│990元 │否 │統健實│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業股份│閱期限(│、江永│ │ │ │ │ │ │ │有限公│見原審訴│銘、推│ │ │ │ │ │ │ │司公益│字卷㈤第│由江志│ │ │ │ │ │ │ │門市(│43頁) │銘及不│ │ │ │ │ │ │ │台中市│ │詳車手│ │ │ │ │ │ │ │西區公│ │等二人│ │ │ │ │ │ │ │益路21│ │中之其│ │ │ │ │ │ │ │1 號)│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三卡號:0000000000000000(2筆)【扣得處:江永銘】【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花旗銀行 │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無法辨識】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03 │109 │97.06.25│0000000000000000│880元 │是 │善行園│ˇ林瑞銘│何文杰│ │ │ │ │ │ │ │有限公│(見原審│、江永│ │ │ │ │ │ │ │司(桃│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園縣桃│第461 頁│由江志│ │ │ │ │ │ │ │園市莊│) │銘及不│ │ │ │ │ │ │ │敬路一│ │詳車手│ │ │ │ │ │ │ │段136 │ │等二人│ │ │ │ │ │ │ │號) │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04 │532 │97.06.25│0000000000000000│24099元 │是 │B&Q- │ˇ林瑞銘│何文杰│ │ │ │ │ │ │ │南崁(│(見原審│、江永│ │ │ │ │ │ │ │桃園縣│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蘆竹鄉│第670 頁│由江志│ │ │ │ │ │ │ │南崁村│) │銘及不│ │ │ │ │ │ │ │中正路│ │詳車手│ │ │ │ │ │ │ │1 號)│ │等二人│ │ │ │ │ │ │ │ │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四卡號:0000000000000000(5 筆)【扣得處:江永銘】【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香港恒生│ │】 │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許銘文】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05 │762 │97.07.13│0000000000000000│48050元 │否(原│臺灣博│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柏利股│算記錄(│、江永│ │接 │ │ │ │ │認定為│份有限│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是) │公司- │訴卷㈢第│由江志│ │為 │ │ │ │ │ │麗晶門│516 頁)│銘及不│ │之 │ │ │ │ │ │市(中│ │詳車手│ │︶ │ │ │ │ │ │山北路│ │等二人│ │ │ │ │ │ │ │二段39│ │中之其│ │ │ │ │ │ │ │巷3 號│ │中一人│ │ │ │ │ │ │ │B1樓)│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 │ │763 │97.07.13│0000000000000000│48050元 │否(原│臺灣博│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柏利股│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份有限│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公司- │訴卷㈢第│由江志│ │ │ │ │ │ │ │麗晶門│516 頁)│銘及不│ │ │ │ │ │ │ │市(中│ │詳車手│ │ │ │ │ │ │ │山北路│ │等二人│ │ │ │ │ │ │ │二段39│ │中之其│ │ │ │ │ │ │ │巷3 號│ │中一人│ │ │ │ │ │ │ │B1樓)│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06 │535 │97.07.14│0000000000000000│47800元 │否 │台哥大│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 河南│算記錄(│、江永│ │接 │ │ │ │ │ │(台中│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 │市河南│訴卷㈢第│由江志│ │為 │ │ │ │ │ │路二段│593 頁)│銘及不│ │之 │ │ │ │ │ │325 號│ │詳車手│ │︶ │ │ │ │ │ │) │ │等二人│ │ │ │ │ │ │ │ │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 │ │536 │97.07.14│0000000000000000│23900元 │否 │台哥大│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 河南│算記錄(│、江永│ │ │ │ │ │ │ │(台中│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市河南│訴卷㈢第│由江志│ │ │ │ │ │ │ │路二段│593 頁)│銘及不│ │ │ │ │ │ │ │325 號│ │詳車手│ │ │ │ │ │ │ │) │ │等二人│ │ │ │ │ │ │ │ │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07 │537 │97.07.14│0000000000000000│6350元 │是 │大列車│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台中 │(見原審│、江永│ │ │ │ │ │ │ │西屯(│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台中市│第673 頁│由陳志│ │ │ │ │ │ │ │福星路│) │榮為盜│ │ │ │ │ │ │ │345 號│ │刷行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扣得處:江永銘】【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AIG】 │ │ 【偽卡背面之遭偽造之署押:無法辨識】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08 │981 │97.08.13│0000000000000000│147000元│否(原│廣三崇│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光國際│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開發股│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份有限│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公司(│516 頁)│謙與江│ │ │ │ │ │ │ │台中港│ │志銘及│ │ │ │ │ │ │ │路一段│ │不詳車│ │ │ │ │ │ │ │299 號│ │手等三│ │ │ │ │ │ │ │B樓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六卡號:0000000000000000(20筆)【扣得處:江永銘】【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花旗銀行│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無法辨識】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09 │075 │97.08.24│0000000000000000│8279元 │是 │大潤發│ˇ王宏揚│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見原審│、江永│ │接 │ │ │ │ │ │業股份│審訴卷㈢│銘、推│ │續 │ │ │ │ │ │有限公│第769 頁│由陳志│ │為 │ │ │ │ │ │司忠孝│) │榮為盜│ │之 │ │ │ │ │ │分公司│ │刷行為│ │︶ │ │ │ │ │ │(新竹│ │ │ │ │ │ │ │ │ │縣新竹│ │ │ │ │ │ │ │ │ │市忠孝│ │ │ │ │ │ │ │ │ │路300 │ │ │ │ │ │ │ │ │ │號) │ │ │ │ ├──┼────┼────────┼────┼───┼───┼────┼───┤ │ │076 │97.08.24│0000000000000000│12980元 │是 │大潤發│ˇ王宏揚│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見原審│、江永│ │ │ │ │ │ │ │業股份│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有限公│第770 頁│由陳志│ │ │ │ │ │ │ │司忠孝│) │榮為盜│ │ │ │ │ │ │ │分公司│ │刷行為│ │ │ │ │ │ │ │(新竹 │ │ │ │ │ │ │ │ │ │縣新竹│ │ │ │ │ │ │ │ │ │市忠孝│ │ │ │ │ │ │ │ │ │路300 │ │ │ │ │ │ │ │ │ │號) │ │ │ ├──┼──┼────┼────────┼────┼───┼───┼────┼───┤ │010 │077 │97.08.24│0000000000000000│12704元 │是 │潤泰創│ˇ王宏揚│何文杰│ │ │ │ │ │ │ │新國際│(見原審│、江永│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限公司│第771 頁│由陳志│ │ │ │ │ │ │ │新竹分│) │榮為盜│ │ │ │ │ │ │ │公司(│ │刷行為│ │ │ │ │ │ │ │新竹縣│ │ │ │ │ │ │ │ │ │新竹市│ │ │ │ │ │ │ │ │ │湳雅路│ │ │ │ │ │ │ │ │ │97號)│ │ │ ├──┼──┼────┼────────┼────┼───┼───┼────┼───┤ │011 │078 │97.08.24│0000000000000000│12980元 │否 │潤泰創│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新國際│閱時效(│、江永│ │接 │ │ │ │ │ │股份有│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 │限公司│訴卷㈢第│由謝志│ │為 │ │ │ │ │ │新竹分│746 頁)│謙與江│ │之 │ │ │ │ │ │公司(│ │志銘及│ │︶ │ │ │ │ │ │新竹縣│ │不詳車│ │ │ │ │ │ │ │新竹市│ │手等三│ │ │ │ │ │ │ │湳雅路│ │人中之│ │ │ │ │ │ │ │97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79 │97.08.24│0000000000000000│12980元 │否 │潤泰創│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新國際│閱時效(│、江永│ │ │ │ │ │ │ │股份有│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限公司│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新竹分│746 頁)│謙與江│ │ │ │ │ │ │ │公司(│ │志銘及│ │ │ │ │ │ │ │新竹縣│ │不詳車│ │ │ │ │ │ │ │新竹市│ │手等三│ │ │ │ │ │ │ │湳雅路│ │人中之│ │ │ │ │ │ │ │97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80 │97.08.24│0000000000000000│14729元 │否 │潤泰創│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新國際│閱時效(│、江永│ │ │ │ │ │ │ │股份有│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限公司│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新竹分│746 頁)│謙與江│ │ │ │ │ │ │ │公司(│ │志銘及│ │ │ │ │ │ │ │新竹縣│ │不詳車│ │ │ │ │ │ │ │新竹市│ │手等三│ │ │ │ │ │ │ │湳雅路│ │人中之│ │ │ │ │ │ │ │97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12 │413 │97.08.24│0000000000000000│9176元 │否 │家福股│刷卡未│何文杰│ │ │ │ │ │ │ │份有限│完成(見│、江永│ │ │ │ │ │ │ │公司- │原審審訴│銘、推│ │ │ │ │ │ │ │中壢倉│卷㈢第47│由謝志│ │ │ │ │ │ │ │庫(桃│4 頁) │謙與江│ │ │ │ │ │ │ │園縣中│ │志銘及│ │ │ │ │ │ │ │壢市中│ │不詳車│ │ │ │ │ │ │ │山東路│ │手等三│ │ │ │ │ │ │ │二段51│ │人中之│ │ │ │ │ │ │ │0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13 │581 │97.08.24│0000000000000000│6725元 │是 │宏明體│ˇ程志元│何文杰│ │ │ │ │ │ │ │育用品│(見原審│、江永│ │ │ │ │ │ │ │(台中│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市西屯│第703 頁│由陳志│ │ │ │ │ │ │ │路二段│) │榮為盜│ │ │ │ │ │ │ │32-9巷│ │刷行為│ │ │ │ │ │ │ │1 號)│ │ │ ├──┼──┼────┼────────┼────┼───┼───┼────┼───┤ │014 │582 │97.08.24│0000000000000000│260元 │否(原│Friday│逾保存│何文杰│ │ │ │ │ │ │起訴書│竹中華│期間(見│、江永│ │ │ │ │ │ │認定為│(新竹│原審訴字│銘、推│ │ │ │ │ │ │是) │市中華│卷㈤第36│由謝志│ │ │ │ │ │ │ │路二段│頁) │謙與江│ │ │ │ │ │ │ │202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15 │583 │97.08.24│0000000000000000│1239元 │否 │新東陽│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 新竹│算記錄(│、江永│ │接 │ │ │ │ │ │(新竹│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 │市中正│訴卷㈢第│由謝志│ │為 │ │ │ │ │ │路101 │593 頁)│謙與江│ │之 │ │ │ │ │ │號) │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 │ │584 │97.08.24│0000000000000000│1239元 │否 │新東陽│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 新竹│算記錄(│、江永│ │ │ │ │ │ │ │(新竹│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市中正│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路101 │593 頁)│謙與江│ │ │ │ │ │ │ │號) │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16 │585 │97.08.24│0000000000000000│2245元 │否 │GIORDA│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壢中央│算記錄(│、江永│ │接 │ │ │ │ │ │西(桃│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 │園縣中│訴卷㈢第│由謝志│ │為 │ │ │ │ │ │壢市中│593 頁)│謙與江│ │之 │ │ │ │ │ │央路一│ │志銘及│ │︶ │ │ │ │ │ │段88號│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其│ │ │ │ │ │ │ │ │ │中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 │ │ │ │ │ 一人 │ │ ├──┼────┼────────┼────┼───┼───┼────┼───┤ │ │586 │97.08.24│0000000000000000│2245元 │否 │GIORDA│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壢中央│算記錄(│、江永│ │ │ │ │ │ │ │西(桃│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園縣中│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壢市中│593 頁)│謙與江│ │ │ │ │ │ │ │央路一│ │志銘及│ │ │ │ │ │ │ │段88號│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17 │1046│97.08.24│0000000000000000│50780元 │否(原│燦坤3C│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新竹店│算記錄(│、江永│ │接 │ │ │ │ │認定為│(經國│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是) │路一段│訴卷㈢第│由謝志│ │為 │ │ │ │ │ │788 、│516 頁)│謙與江│ │之 │ │ │ │ │ │790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 │ │1047│97.08.24│0000000000000000│50780元 │否(原│燦坤3C│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新竹店│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經國│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路一段│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788 、│516 頁)│謙與江│ │ │ │ │ │ │ │790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 │ │1048│97.08.24│0000000000000000│50780元 │否(原│燦坤3C│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新竹店│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經國│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路一段│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788 、│516 頁)│謙與江│ │ │ │ │ │ │ │790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18 │1049│97.08.24│0000000000000000│4500元 │是 │康是美│ˇ王宏揚│何文杰│ │ │ │ │ │ │ │生活藥│(見原審│、江永│ │ │ │ │ │ │ │妝店- │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中壢門│第540 頁│由陳志│ │ │ │ │ │ │ │市(中│) │榮為盜│ │ │ │ │ │ │ │和路12│ │刷行為│ │ │ │ │ │ │ │2 號1 │ │ │ │ │ │ │ │ │ │樓) │ │ │ ├──┼──┼────┼────────┼────┼───┼───┼────┼───┤ │019 │1050│97.08.24│0000000000000000│4500元 │否(原│康是美│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生活藥│算記錄(│、江永│ │接 │ │ │ │ │認定為│妝店中│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是) │福門市│訴卷㈢第│由謝志│ │為 │ │ │ │ │ │部(桃│516 頁)│謙與江│ │之 │ │ │ │ │ │園縣中│ │志銘及│ │︶ │ │ │ │ │ │壢市中│ │不詳車│ │ │ │ │ │ │ │正路90│ │手等三│ │ │ │ │ │ │ │號1 樓│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1051│97.08.24│0000000000000000│4500元 │否(原│康是美│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生活藥│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妝店中│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福門市│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部(桃│516 頁)│謙與江│ │ │ │ │ │ │ │園縣中│ │志銘及│ │ │ │ │ │ │ │壢市中│ │不詳車│ │ │ │ │ │ │ │正路90│ │手等三│ │ │ │ │ │ │ │號1 樓│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20 │587 │97.08.25│0000000000000000│1200元 │否 │美雅國│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際-精 │算記錄(│、江永│ │ │ │ │ │ │ │明(台│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中市精│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明一街│593 頁)│謙與江│ │ │ │ │ │ │ │60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七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扣得處:陳志榮】【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花旗銀行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無法辨識】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21 │1119│97.10.06│0000000000000000│12300元 │否(原│遠百企│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業股份│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有限公│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司桃園│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分公司│516 頁)│謙與江│ │ │ │ │ │ │ │(中山│ │志銘及│ │ │ │ │ │ │ │路939 │ │不詳車│ │ │ │ │ │ │ │號)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八卡號:0000000000000000(10筆)【扣得處:江永銘】【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花旗銀行│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陳守正】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22 │083 │97.10.11│0000000000000000│803元 │是 │南仁湖│ˇ陳守正│何文杰│ │︵ │ │ │ │ │ │育樂股│(見原審│、江永│ │接 │ │ │ │ │ │份有限│審訴卷㈢│銘、推│ │續 │ │ │ │ │ │公司(│第773 頁│由謝志│ │為 │ │ │ │ │ │屏東縣│) │謙與江│ │之 │ │ │ │ │ │滿州鄉│ │志銘及│ │︶ │ │ │ │ │ │滿州村│ │不詳車│ │ │ │ │ │ │ │中山路│ │手等三│ │ │ │ │ │ │ │205 號│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84 │97.10.11│0000000000000000│2830元 │否 │南仁湖│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育樂股│閱時效(│、江永│ │ │ │ │ │ │ │份有限│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公司(│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屏東縣│746 頁)│謙與江│ │ │ │ │ │ │ │滿州鄉│ │志銘及│ │ │ │ │ │ │ │滿州村│ │不詳車│ │ │ │ │ │ │ │中山路│ │手等三│ │ │ │ │ │ │ │205 號│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23 │594 │97.10.11│0000000000000000│2660元 │是 │Friday│ˇ陳守正│何文杰│ │ │ │ │ │ │ │孝(台│(見原審│、江永│ │ │ │ │ │ │ │北市忠│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孝路四│第706 頁│由謝志│ │ │ │ │ │ │ │段49巷│) │謙與江│ │ │ │ │ │ │ │2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24 │1210│97.10.11│0000000000000000│30048元 │是 │太平洋│ˇ陳守正│何文杰│ │︵ │ │ │ │ │ │崇光百│(見原審│、江永│ │接 │ │ │ │ │ │貨股份│審訴卷㈢│銘、推│ │續 │ │ │ │ │ │有限公│第554 頁│由謝志│ │為 │ │ │ │ │ │司(忠│) │謙與江│ │之 │ │ │ │ │ │孝東路│ │志銘及│ │︶ │ │ │ │ │ │三段30│ │不詳車│ │ │ │ │ │ │ │0 號)│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1212│97.10.11│0000000000000000│80000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司(忠│516 頁)│謙與江│ │ │ │ │ │ │ │孝東路│ │志銘及│ │ │ │ │ │ │ │三段30│ │不詳車│ │ │ │ │ │ │ │0 號)│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1213│97.10.11│0000000000000000│58200元 │是 │太平洋│ˇ陳守正│何文杰│ │ │ │ │ │ │ │崇光百│(見原審│、江永│ │ │ │ │ │ │ │貨股份│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有限公│第554 頁│由謝志│ │ │ │ │ │ │ │司(忠│) │謙與江│ │ │ │ │ │ │ │孝東路│ │志銘及│ │ │ │ │ │ │ │三段30│ │不詳車│ │ │ │ │ │ │ │0 號)│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25 │1214│97.10.11│0000000000000000│13446元 │否(原│康是美│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生活藥│算記錄(│、江永│ │接 │ │ │ │ │認定為│妝店逸│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是) │仙門市│訴卷㈢第│由謝志│ │為 │ │ │ │ │ │(忠孝│516 頁)│謙與江│ │之 │ │ │ │ │ │東路四│ │志銘及│ │︶ │ │ │ │ │ │段502 │ │不詳車│ │ │ │ │ │ │ │號1 樓│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1215│97.10.11│0000000000000000│13446元 │否(原│康是美│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生活藥│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妝店逸│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仙門市│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忠孝│516 頁)│謙與江│ │ │ │ │ │ │ │東路四│ │志銘及│ │ │ │ │ │ │ │段502 │ │不詳車│ │ │ │ │ │ │ │號1 樓│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1216│97.10.11│0000000000000000│9106元 │否(原│康是美│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生活藥│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妝店逸│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仙門市│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忠孝│516 頁)│謙與江│ │ │ │ │ │ │ │東路四│ │志銘及│ │ │ │ │ │ │ │段502 │ │不詳車│ │ │ │ │ │ │ │號1 樓│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1217│97.10.11│0000000000000000│9106元 │否(原│康是美│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生活藥│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妝店逸│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仙門市│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忠孝│516 頁)│謙與江│ │ │ │ │ │ │ │東路四│ │志銘及│ │ │ │ │ │ │ │段502 │ │不詳車│ │ │ │ │ │ │ │號1 樓│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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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屯路37│ │人中之│ │ │ │ │ │ │ │0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87 │97.10.13│0000000000000000│11193元 │否 │大買家│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股份有│閱時效(│、江永│ │ │ │ │ │ │ │限公司│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台中北│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屯分公│746 頁)│謙與江│ │ │ │ │ │ │ │司(台│ │志銘及│ │ │ │ │ │ │ │中市北│ │不詳車│ │ │ │ │ │ │ │屯區北│ │手等三│ │ │ │ │ │ │ │屯路37│ │人中之│ │ │ │ │ │ │ │0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88 │97.10.13│0000000000000000│6045元 │否(原│大買家│超過調│何文杰│ │ │ │ │ │ │起訴書│股份有│閱時效(│、江永│ │ │ │ │ │ │認定為│限公司│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台中北│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屯分公│746 頁)│謙與江│ │ │ │ │ │ │ │司(台│ │志銘及│ │ │ │ │ │ │ │中市北│ │不詳車│ │ │ │ │ │ │ │屯區北│ │手等三│ │ │ │ │ │ │ │屯路37│ │人中之│ │ │ │ │ │ │ │0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28 │1230│97.10.13│0000000000000000│39000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台中分│516 頁)│謙與江│ │ │ │ │ │ │ │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港│ │不詳車│ │ │ │ │ │ │ │路二段│ │手等三│ │ │ │ │ │ │ │111 號│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卡號:0000000000000000(7筆)【扣得處:陳志榮】【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 │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陳志文】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29 │051 │97.10.16│0000000000000000│37520元 │否 │大潤發│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閱時效(│、江永│ │接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為 │ │ │ │ │ │司台中│746 頁)│謙與江│ │之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北區│ │手等三│ │ │ │ │ │ │ │忠明路│ │人中之│ │ │ │ │ │ │ │49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52 │97.10.16│0000000000000000│10400元 │否 │大潤發│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閱時效(│、江永│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司台中│746 頁)│謙與江│ │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北區│ │手等三│ │ │ │ │ │ │ │忠明路│ │人中之│ │ │ │ │ │ │ │49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30 │130 │97.10.16│0000000000000000│22200元 │是 │德誼數│ˇ陳慶文│何文杰│ │ │ │ │ │ │ │位-台 │(見原審│、江永│ │ │ │ │ │ │ │中逢甲│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店(台│第426 頁│由謝志│ │ │ │ │ │ │ │中市福│) │謙與江│ │ │ │ │ │ │ │星路40│ │志銘及│ │ │ │ │ │ │ │7 號1 │ │不詳車│ │ │ │ │ │ │ │樓)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31 │481 │97.10.16│0000000000000000│11000元 │是 │遠傳電│ˇ陳慶文│何文杰│ │ │ │ │ │ │ │信-台 │(見原審│、江永│ │ │ │ │ │ │ │中逢甲│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台中│第636 頁│由謝志│ │ │ │ │ │ │ │市福興│) │謙與江│ │ │ │ │ │ │ │路335 │ │志銘及│ │ │ │ │ │ │ │號)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32 │482 │97.10.16│0000000000000000│2200元 │否 │台興電│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子-台 │算記錄(│、江永│ │ │ │ │ │ │ │中英才│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台中│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市英才│593 頁)│謙與江│ │ │ │ │ │ │ │路510 │ │志銘及│ │ │ │ │ │ │ │號B01 │ │不詳車│ │ │ │ │ │ │ │櫃)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33 │1250│97.10.16│0000000000000000│30500元 │是 │新光三│ˇ陳慶文│何文杰│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江永│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限公司│第556 頁│由謝志│ │ │ │ │ │ │ │台中分│) │謙與江│ │ │ │ │ │ │ │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港│ │不詳車│ │ │ │ │ │ │ │路二段│ │手等三│ │ │ │ │ │ │ │111 號│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34 │1251│97.10.16│0000000000000000│3685元 │否(原│頂好We│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come │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漢口店│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漢口│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路二段│516 頁)│謙與江│ │ │ │ │ │ │ │88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一卡號:0000000000000000(5筆)【扣得處:陳志榮】【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中國 │ │ 信託】【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許文雄】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35 │211 │97.10.16│0000000000000000│22464元 │是 │中友百│ˇ許文雄│何文杰│ │︵ │ │ │ │ │ │貨公司│(見原審│、江永│ │接 │ │ │ │ │ │(台中│訴字卷㈤│銘、推│ │續 │ │ │ │ │ │市北區│第52頁)│由謝志│ │為 │ │ │ │ │ │三民路│ │謙與江│ │之 │ │ │ │ │ │三段16│ │志銘及│ │︶ │ │ │ │ │ │1 號)│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433 │97.10.16│0000000000000000│11318元 │是 │中友百│ˇ許文雄│何文杰│ │ │ │ │ │ │ │貨(台│(見原審│、江永│ │ │ │ │ │ │ │中市三│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民路三│第603 頁│由謝志│ │ │ │ │ │ │ │段161 │) │謙與江│ │ │ │ │ │ │ │號) │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36 │212 │97.10.16│0000000000000000│0元 │否 │廣三 │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SOGO(│閱期限(│、江永│ │ │ │ │ │ │ │台中市│見原審訴│銘、推│ │ │ │ │ │ │ │西區台│字卷㈤第│由謝志│ │ │ │ │ │ │ │中港路│43頁) │謙與江│ │ │ │ │ │ │ │一段29│ │志銘及│ │ │ │ │ │ │ │9 號)│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37 │432 │97.10.16│0000000000000000│1150元 │是 │Friday│ˇ許文雄│何文杰│ │ │ │ │ │ │ │三民店│(見原審│、江永│ │ │ │ │ │ │ │(台中│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市三民│第602 頁│由謝志│ │ │ │ │ │ │ │路三段│) │謙與江│ │ │ │ │ │ │ │148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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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民族│ │不詳車│ │ │ │ │ │ │ │路2號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40 │1265│97.10.19│0000000000000000│6600元 │是 │新光三│ˇ李志忠│何文杰│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江永│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限公司│第558 頁│由謝志│ │ │ │ │ │ │ │新竹分│) │謙與江│ │ │ │ │ │ │ │公司(│ │志銘及│ │ │ │ │ │ │ │中華路│ │不詳車│ │ │ │ │ │ │ │二段19│ │手等三│ │ │ │ │ │ │ │0 號B1│ │人中之│ │ │ │ │ │ │ │-8樓)│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41 │1267│97.10.19│0000000000000000│6707元 │否(原│頂好We│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come │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北大店│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北大│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路338 │516 頁)│謙與江│ │ │ │ │ │ │ │號1 樓│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三卡號:0000000000000000(2筆)【扣得處:陳志榮】【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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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卡號:0000000000000000(6筆)【扣得處:陳志榮】【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花旗銀 │ │ 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無】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44 │068 │97.10.20│0000000000000000│19888元 │否 │大潤發│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閱時效(│、江永│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司忠孝│746 頁)│謙與江│ │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新竹│ │不詳車│ │ │ │ │ │ │ │縣新竹│ │手等三│ │ │ │ │ │ │ │市忠孝│ │人中之│ │ │ │ │ │ │ │路300 │ │其中一│ │ │ │ │ │ │ │號)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45 │1273│97.10.20│0000000000000000│7990元 │是 │亞太電│ˇ李國良│何文杰│ │ │ │ │ │ │ │信苗栗│(見原審│、江永│ │ │ │ │ │ │ │中正加│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盟服務│第558 頁│由謝志│ │ │ │ │ │ │ │中心(│) │謙與江│ │ │ │ │ │ │ │中正路│ │志銘及│ │ │ │ │ │ │ │551 號│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46 │1274│97.10.20│0000000000000000│9000元 │是 │頂好We│ˇ李國良│何文杰│ │ │ │ │ │ │ │come │(見原審│、江永│ │ │ │ │ │ │ │苗栗店│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中正│第558 頁│由謝志│ │ │ │ │ │ │ │路482 │) │謙與江│ │ │ │ │ │ │ │號) │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47 │1275│97.10.20│0000000000000000│3388元 │是 │頂好We│ˇ李國良│何文杰│ │ │ │ │ │ │ │come │(見原審│、江永│ │ │ │ │ │ │ │新竹4 │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店(食│第559 頁│由謝志│ │ │ │ │ │ │ │品路25│) │謙與江│ │ │ │ │ │ │ │0 號1 │ │志銘及│ │ │ │ │ │ │ │樓)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48 │1276│97.10.20│0000000000000000│55000元 │是 │新竹 │ˇ李國良│何文杰│ │ │ │ │ │ │ │FE21' │(見原審│、江永│ │ │ │ │ │ │ │MegA大│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遠百(│第559 頁│由謝志│ │ │ │ │ │ │ │西大路│) │謙與江│ │ │ │ │ │ │ │323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49 │1277│97.10.20│0000000000000000│24480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司新竹│516 頁)│謙與江│ │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民族│ │不詳車│ │ │ │ │ │ │ │路2 號│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五卡號:0000000000000000(8筆)【扣得處:陳志榮】【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銀 │ │ 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王得財】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50 │069 │97.10.22│0000000000000000│6398元 │是 │大買家│ˇ王得財│何文杰│ │ │ │ │ │ │ │股份有│(見原審│、江永│ │ │ │ │ │ │ │限公司│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台中北│第766 頁│由謝志│ │ │ │ │ │ │ │屯分公│) │謙與江│ │ │ │ │ │ │ │司(台│ │志銘及│ │ │ │ │ │ │ │中市北│ │不詳車│ │ │ │ │ │ │ │屯區北│ │手等三│ │ │ │ │ │ │ │屯路37│ │人中之│ │ │ │ │ │ │ │0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51 │070 │97.10.22│0000000000000000│10527元 │是 │大潤發│ˇ王得財│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見原審│、江永│ │接 │ │ │ │ │ │業股份│審訴卷㈢│銘、推│ │續 │ │ │ │ │ │有限公│第767 頁│由謝志│ │為 │ │ │ │ │ │司台中│) │謙與江│ │之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北區│ │手等三│ │ │ │ │ │ │ │忠明路│ │人中之│ │ │ │ │ │ │ │49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71 │97.10.22│0000000000000000│5877元 │是 │大潤發│ˇ王得財│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見原審│、江永│ │ │ │ │ │ │ │業股份│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有限公│第767 頁│由謝志│ │ │ │ │ │ │ │司台中│) │謙與江│ │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北區│ │手等三│ │ │ │ │ │ │ │忠明路│ │人中之│ │ │ │ │ │ │ │49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52 │072 │97.10.22│0000000000000000│12293元 │否 │大買家│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股份有│閱時效(│、江永│ │接 │ │ │ │ │ │限公司│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 │大里國│訴卷㈢第│由謝志│ │為 │ │ │ │ │ │光分公│746 頁)│謙與江│ │之 │ │ │ │ │ │司(台│ │志銘及│ │︶ │ │ │ │ │ │中縣大│ │不詳車│ │ │ │ │ │ │ │里市國│ │手等三│ │ │ │ │ │ │ │光路二│ │人中之│ │ │ │ │ │ │ │段710 │ │其中一│ │ │ │ │ │ │ │號)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73 │97.10.22│0000000000000000│8306元 │否 │大買家│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股份有│閱時效(│、江永│ │ │ │ │ │ │ │限公司│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大里國│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光分公│746 頁)│謙與江│ │ │ │ │ │ │ │司(台│ │志銘及│ │ │ │ │ │ │ │中縣大│ │不詳車│ │ │ │ │ │ │ │里市國│ │手等三│ │ │ │ │ │ │ │光路二│ │人中之│ │ │ │ │ │ │ │段710 │ │其中一│ │ │ │ │ │ │ │號)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53 │566 │97.10.22│0000000000000000│15455元 │是 │中友百│ˇ王得財│何文杰│ │ │ │ │ │ │ │貨(台│(見原審│、江永│ │ │ │ │ │ │ │中市三│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民路三│第693 頁│由謝志│ │ │ │ │ │ │ │段161 │) │謙與江│ │ │ │ │ │ │ │號) │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54 │567 │97.10.22│0000000000000000│9260元 │是 │電腦舖│ˇ王得財│何文杰│ │ │ │ │ │ │ │- 潭子│(見原審│、江永│ │ │ │ │ │ │ │(台中│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縣潭子│第694 頁│由謝志│ │ │ │ │ │ │ │街三段│) │謙與江│ │ │ │ │ │ │ │134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55 │568 │97.10.22│0000000000000000│3984元 │否(原│麗嬰房│逾保存│何文杰│ │ │ │ │ │ │起訴書│-大里 │期間(見│、江永│ │ │ │ │ │ │認定為│中興(│原審訴字│銘、推│ │ │ │ │ │ │是) │台中縣│卷㈤第36│由謝志│ │ │ │ │ │ │ │大里是│頁) │謙與江│ │ │ │ │ │ │ │中興路│ │志銘及│ │ │ │ │ │ │ │二段39│ │不詳車│ │ │ │ │ │ │ │8 號)│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六卡號:0000000000000000(7筆)【扣得處:陳志榮】【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 │ │ 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無法辨識】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56 │044 │97.10.23│0000000000000000│9266元 │是 │潤泰創│ˇ盧得財│何文杰│ │︵ │ │ │ │ │ │新國際│(見原審│、江永│ │接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銘、推│ │續 │ │ │ │ │ │限公司│第764 頁│由謝志│ │為 │ │ │ │ │ │八德分│) │謙與江│ │之 │ │ │ │ │ │公司(│ │志銘及│ │︶ │ │ │ │ │ │桃園縣│ │不詳車│ │ │ │ │ │ │ │八德市│ │手等三│ │ │ │ │ │ │ │介壽路│ │人中之│ │ │ │ │ │ │ │二段14│ │其中一│ │ │ │ │ │ │ │8 號)│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45 │97.10.23│0000000000000000│13978元 │是 │潤泰創│ˇ盧得財│何文杰│ │ │ │ │ │ │ │新國際│(見原審│、江永│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限公司│第764 頁│由謝志│ │ │ │ │ │ │ │八德分│) │謙與江│ │ │ │ │ │ │ │公司(│ │志銘及│ │ │ │ │ │ │ │桃園縣│ │不詳車│ │ │ │ │ │ │ │八德市│ │手等三│ │ │ │ │ │ │ │介壽路│ │人中之│ │ │ │ │ │ │ │二段14│ │其中一│ │ │ │ │ │ │ │8 號)│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57 │474 │97.10.23│0000000000000000│7120元 │是 │橡木桶│ˇ盧得財│何文杰│ │ │ │ │ │ │ │- 大興│(見原審│、江永│ │ │ │ │ │ │ │(桃園│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市大興│第630 頁│由謝志│ │ │ │ │ │ │ │路一段│) │謙與江│ │ │ │ │ │ │ │182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58 │475 │97.10.23│0000000000000000│6700元 │是 │名酒林│ˇ盧得財│何文杰│ │ │ │ │ │ │ │行銷(│(見原審│、江永│ │ │ │ │ │ │ │桃園市│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大興西│第631 頁│由謝志│ │ │ │ │ │ │ │路一段│) │謙與江│ │ │ │ │ │ │ │179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59 │042 │97.10.24│0000000000000000│10648元 │否 │大潤發│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閱時效(│、江永│ │接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為 │ │ │ │ │ │司台中│746 頁)│謙與江│ │之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北區│ │手等三│ │ │ │ │ │ │ │忠明路│ │人中之│ │ │ │ │ │ │ │49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43 │97.10.24│0000000000000000│7098元 │否 │大潤發│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閱時效(│、江永│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司台中│746 頁)│謙與江│ │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北區│ │手等三│ │ │ │ │ │ │ │忠明路│ │人中之│ │ │ │ │ │ │ │49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60 │476 │97.10.24│0000000000000000│530元 │否 │Friday│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中英才│算記錄(│、江永│ │ │ │ │ │ │ │(台中│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市英才│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路421 │593 頁)│謙與江│ │ │ │ │ │ │ │號) │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七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扣得處:陳志榮】【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銀 │ │ 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無】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61 │1358│97.10.25│0000000000000000│91600元 │是 │新光三│ˇ陳德雄│何文杰│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江永│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限公司│第564 頁│由謝志│ │ │ │ │ │ │ │信義分│) │謙與江│ │ │ │ │ │ │ │公司(│ │志銘及│ │ │ │ │ │ │ │松壽路│ │不詳車│ │ │ │ │ │ │ │9 號)│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八卡號:0000000000000000(8筆)【扣得處:陳志榮】【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銀 │ │ 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王田琳】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62 │032 │97.10.28│0000000000000000│14679元 │是 │大潤發│ˇ王田霖│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見原審│、江永│ │接 │ │ │ │ │ │業股份│審訴卷㈢│銘、推│ │續 │ │ │ │ │ │有限公│第757 頁│由謝志│ │為 │ │ │ │ │ │司台中│) │謙與江│ │之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北區│ │手等三│ │ │ │ │ │ │ │忠明路│ │人中之│ │ │ │ │ │ │ │49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35 │97.10.28│0000000000000000│9278元 │否 │大潤發│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閱時效(│、江永│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司台中│746 頁)│謙與江│ │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北區│ │手等三│ │ │ │ │ │ │ │忠明路│ │人中之│ │ │ │ │ │ │ │49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36 │97.10.28│0000000000000000│9278元 │否 │大潤發│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閱時效(│、江永│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司台中│746 頁)│謙、江│ │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北區│ │手等三│ │ │ │ │ │ │ │忠明路│ │人中之│ │ │ │ │ │ │ │49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63 │033 │97.10.28│0000000000000000│8098元 │是 │大買家│ˇ王田霖│何文杰│ │︵ │ │ │ │ │ │股份有│(見原審│、江永│ │接 │ │ │ │ │ │限公司│審訴卷㈢│銘、推│ │續 │ │ │ │ │ │台中北│第758 頁│由謝志│ │為 │ │ │ │ │ │屯分公│) │謙與江│ │之 │ │ │ │ │ │司(台│ │志銘及│ │︶ │ │ │ │ │ │中市北│ │不詳車│ │ │ │ │ │ │ │屯區北│ │手等三│ │ │ │ │ │ │ │屯路37│ │人中之│ │ │ │ │ │ │ │0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34 │97.10.28│0000000000000000│8189元 │是 │大買家│ˇ王田霖│何文杰│ │ │ │ │ │ │ │股份有│(見原審│、江永│ │ │ │ │ │ │ │限公司│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台中北│第759 頁│由謝志│ │ │ │ │ │ │ │屯分公│) │謙與江│ │ │ │ │ │ │ │司(台│ │志銘及│ │ │ │ │ │ │ │中市北│ │不詳車│ │ │ │ │ │ │ │屯區北│ │手等三│ │ │ │ │ │ │ │屯路37│ │人中之│ │ │ │ │ │ │ │0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64 │394 │97.10.28│0000000000000000│985元 │否(原│菓風小│已無留│何文杰│ │ │ │ │ │ │起訴書│舖-台 │存(見原│、江永│ │ │ │ │ │ │認定為│中店(│審審訴卷│銘、推│ │ │ │ │ │ │是) │台中市│㈢第484 │由謝志│ │ │ │ │ │ │ │三民路│頁) │謙與江│ │ │ │ │ │ │ │三段12│ │志銘及│ │ │ │ │ │ │ │號)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65 │470 │97.10.28│0000000000000000│416元 │是 │郭源益│ˇ王田霖│何文杰│ │ │ │ │ │ │ │- 豐原│(見原審│、江永│ │ │ │ │ │ │ │(台中│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縣豐原│第626 頁│由謝志│ │ │ │ │ │ │ │市中正│) │謙與江│ │ │ │ │ │ │ │路113 │ │志銘及│ │ │ │ │ │ │ │之1 號│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66 │471 │97.10.28│0000000000000000│35000元 │是 │里昂國│ˇ王明彥│何文杰│ │ │ │ │ │ │ │際服飾│(見原審│、江永│ │ │ │ │ │ │ │(台中│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市西區│第627 頁│由謝志│ │ │ │ │ │ │ │精明二│) │謙與江│ │ │ │ │ │ │ │街73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九卡號:0000000000000000(5筆)【扣得處:陳志榮】【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中國信 │ │ 託】【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李志忠】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67 │037 │97.10.29│0000000000000000│13980元 │是 │大買家│ˇ陳智員│何文杰│ │︵ │ │ │ │ │ │股份有│(見原審│、江永│ │接 │ │ │ │ │ │限公司│審訴卷㈢│銘、推│ │續 │ │ │ │ │ │大里國│第760 頁│由謝志│ │為 │ │ │ │ │ │光分公│) │謙與江│ │之 │ │ │ │ │ │司(台│ │志銘及│ │︶ │ │ │ │ │ │中縣大│ │不詳車│ │ │ │ │ │ │ │里市國│ │手等三│ │ │ │ │ │ │ │光路二│ │人中之│ │ │ │ │ │ │ │段710 │ │其中一│ │ │ │ │ │ │ │號)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38 │97.10.29│0000000000000000│9598元 │是 │大買家│ˇ陳智員│何文杰│ │ │ │ │ │ │ │股份有│(見原審│、江永│ │ │ │ │ │ │ │限公司│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大里國│第761 頁│由謝志│ │ │ │ │ │ │ │光分公│) │謙與江│ │ │ │ │ │ │ │司(台│ │志銘及│ │ │ │ │ │ │ │中縣大│ │不詳車│ │ │ │ │ │ │ │里市國│ │手等三│ │ │ │ │ │ │ │光路二│ │人中之│ │ │ │ │ │ │ │段710 │ │其中一│ │ │ │ │ │ │ │號)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68 │039 │97.10.29│0000000000000000│10763元 │是 │大買家│ˇ陳智員│何文杰│ │ │ │ │ │ │ │股份有│(見原審│、江永│ │ │ │ │ │ │ │限公司│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台中北│第762 頁│由謝志│ │ │ │ │ │ │ │屯分公│) │謙與江│ │ │ │ │ │ │ │司(台│ │志銘及│ │ │ │ │ │ │ │中市北│ │不詳車│ │ │ │ │ │ │ │屯區北│ │手等三│ │ │ │ │ │ │ │屯路37│ │人中之│ │ │ │ │ │ │ │0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69 │040 │97.10.29│0000000000000000│13980元 │否 │大潤發│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閱時效(│、江永│ │接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為 │ │ │ │ │ │司台中│746 頁)│謙與江│ │之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北區│ │手等三│ │ │ │ │ │ │ │忠明路│ │人中之│ │ │ │ │ │ │ │49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41 │97.10.29│0000000000000000│13980元 │否 │大潤發│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閱時效(│、江永│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司台中│746 頁)│謙與江│ │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北區│ │手等三│ │ │ │ │ │ │ │忠明路│ │人中之│ │ │ │ │ │ │ │49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二十卡號:0000000000000000(7筆)【扣得處:莊怡君】【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銀 │ │ 行】【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黃嘉偉】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70 │025 │97.10.30│0000000000000000│11660元 │是 │大潤發│ˇ黃嘉偉│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見原審│、江永│ │接 │ │ │ │ │ │業股份│審訴卷㈢│銘、推│ │續 │ │ │ │ │ │有限公│第754 頁│由謝志│ │為 │ │ │ │ │ │司台中│) │謙與江│ │之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北區│ │手等三│ │ │ │ │ │ │ │忠明路│ │人中之│ │ │ │ │ │ │ │49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26 │97.10.30│0000000000000000│11830元 │否 │大潤發│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閱時效(│、江永│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司台中│746 頁)│謙與江│ │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北區│ │手等三│ │ │ │ │ │ │ │忠明路│ │人中之│ │ │ │ │ │ │ │49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027 │97.10.30│0000000000000000│7098元 │否 │大潤發│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閱時效(│、江永│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司台中│746 頁)│謙與江│ │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北區│ │手等三│ │ │ │ │ │ │ │忠明路│ │人中之│ │ │ │ │ │ │ │49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71 │462 │97.10.30│0000000000000000│411元 │是 │新東陽│ˇ黃嘉偉│何文杰│ │ │ │ │ │ │ │- 新竹│(見原審│、江永│ │ │ │ │ │ │ │(新竹│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市中正│第622 頁│由謝志│ │ │ │ │ │ │ │路101 │) │謙與江│ │ │ │ │ │ │ │號) │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72 │463 │97.10.30│0000000000000000│2045元 │否 │台哥大│當日辦│何文杰│ │︵ │ │ │ │ │ │-新竹 │理簽退(│、江永│ │接 │ │ │ │ │ │中正(│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 │新竹市│訴卷㈢第│由謝志│ │為 │ │ │ │ │ │中正路│593 頁)│謙與江│ │之 │ │ │ │ │ │9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464 │97.10.30│0000000000000000│15900元 │否 │台哥大│當日辦│何文杰│ │ │ │ │ │ │ │-新竹 │理簽退(│、江永│ │ │ │ │ │ │ │中正(│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新竹市│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中正路│593 頁)│謙與江│ │ │ │ │ │ │ │9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73 │465 │97.10.30│0000000000000000│2183元 │是 │大台中│ˇ黃嘉偉│何文杰│ │ │ │ │ │ │ │五金- │(見原審│、江永│ │ │ │ │ │ │ │台中中│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清(台│第623 頁│由謝志│ │ │ │ │ │ │ │中市中│) │謙與江│ │ │ │ │ │ │ │清路11│ │志銘及│ │ │ │ │ │ │ │1-3 號│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扣得處:陳志榮】【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中國信託 │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陳清文】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74 │1414│97.10.30│0000000000000000│15309元 │否(原│新竹 │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FE21' │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MegA大│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遠百(│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西大路│516 頁)│謙與江│ │ │ │ │ │ │ │323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扣得處:陳志榮】【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花旗銀行 │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汪兆偉】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75 │1415│97.10.30│0000000000000000│55000元 │否(原│新竹 │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FE21' │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MegA大│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遠百(│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西大路│516 頁)│謙與江│ │ │ │ │ │ │ │323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扣得處:陳志榮】【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荷蘭銀行 │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汪田琳】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76 │370 │97.11.01│0000000000000000│1000元 │否 │南北通│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加油站│閱期限(│、江永│ │ │ │ │ │ │ │股份有│見原審訴│銘、推│ │ │ │ │ │ │ │限公司│字卷㈤第│由謝志│ │ │ │ │ │ │ │(台中│43頁) │謙與江│ │ │ │ │ │ │ │市北屯│ │志銘及│ │ │ │ │ │ │ │區環中│ │不詳車│ │ │ │ │ │ │ │路一段│ │手等三│ │ │ │ │ │ │ │1200號│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卡號:0000000000000000(2筆)【扣得處:陳志榮】【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荷蘭銀行 │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程志文】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77 │053 │97.11.01│0000000000000000│9864元 │否 │大潤發│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流通事│閱時效(│、江永│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司忠孝│746 頁)│謙與江│ │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新竹│ │不詳車│ │ │ │ │ │ │ │縣新竹│ │手等三│ │ │ │ │ │ │ │市忠孝│ │人中之│ │ │ │ │ │ │ │路300 │ │其中一│ │ │ │ │ │ │ │號)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78 │1418│97.11.01│0000000000000000│76322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司新竹│516 頁)│謙與江│ │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民族│ │不詳車│ │ │ │ │ │ │ │路2 號│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卡號:0000000000000000(2筆)【扣得處:陳志榮】【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遠東商銀 │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陳志遠】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79 │1416│97.11.01│0000000000000000│110000元│是 │新竹 │ˇ陳志遠│何文杰│ │ │ │ │ │ │ │FE21' │(見原審│、江永│ │ │ │ │ │ │ │MegA大│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遠百(│第570 頁│由謝志│ │ │ │ │ │ │ │西大路│) │謙與江│ │ │ │ │ │ │ │323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80 │1417│97.11.01│0000000000000000│2344元 │否(原│遠傳電│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信股份│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有限公│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司-新 │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竹(民│516 頁)│謙與江│ │ │ │ │ │ │ │族路25│ │志銘及│ │ │ │ │ │ │ │號)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卡號:0000000000000000(22筆)【扣得處陳志榮】【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花旗銀行】│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許銘文】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 │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81 │108 │97.07.11│0000000000000000│1480元 │是 │先麥食│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品股份│(見原審│、江永│ │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司(台│第460 頁│由陳志│ │ │ │ │ │ │ │中市西│) │榮為盜│ │ │ │ │ │ │ │屯區中│ │刷行為│ │ │ │ │ │ │ │港路二│ │ │ │ │ │ │ │ │ │段122-│ │ │ │ │ │ │ │ │ │6 號)│ │ │ ├──┼──┼────┼────────┼────┼───┼───┼────┼───┤ │082 │136 │97.07.11│0000000000000000│8060元 │是 │摩曼頓│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台中 │(見原審│、江永│ │ │ │ │ │ │ │逢甲店│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台中│第429 頁│由陳志│ │ │ │ │ │ │ │市逢甲│) │榮為盜│ │ │ │ │ │ │ │路60號│ │刷行為│ │ │ │ │ │ │ │1 樓)│ │ │ ├──┼──┼────┼────────┼────┼───┼───┼────┼───┤ │083 │506 │97.07.11│0000000000000000│27600元 │是 │台哥大│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東榮 │(見原審│、江永│ │ │ │ │ │ │ │(台中│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縣大里│第652 頁│由陳志│ │ │ │ │ │ │ │市東榮│) │榮為盜│ │ │ │ │ │ │ │路203 │ │刷行為│ │ │ │ │ │ │ │號) │ │ │ ├──┼──┼────┼────────┼────┼───┼───┼────┼───┤ │084 │507 │97.07.11│0000000000000000│14000元 │是 │台哥大│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河南 │(見原審│、江永│ │ │ │ │ │ │ │(台中│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市河南│第653 頁│由陳志│ │ │ │ │ │ │ │路二段│) │榮為盜│ │ │ │ │ │ │ │325 號│ │刷行為│ │ │ │ │ │ │ │) │ │ │ ├──┼──┼────┼────────┼────┼───┼───┼────┼───┤ │085 │508 │97.07.11│0000000000000000│13990元 │是 │台哥大│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台中 │(見原審│、江永│ │接 │ │ │ │ │ │中港(│審訴卷㈢│銘、推│ │續 │ │ │ │ │ │台中市│第654 頁│由陳志│ │為 │ │ │ │ │ │西區中│) │榮為盜│ │之 │ │ │ │ │ │港路二│ │刷行為│ │︶ │ │ │ │ │ │段7 號│ │ │ │ │ │ │ │ │ │) │ │ │ │ ├──┼────┼────────┼────┼───┼───┼────┼───┤ │ │509 │97.07.11│0000000000000000│4282元 │是 │台哥大│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台中 │(見原審│、江永│ │ │ │ │ │ │ │中港(│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台中市│第655 頁│由陳志│ │ │ │ │ │ │ │西區中│) │榮為盜│ │ │ │ │ │ │ │港路二│ │刷行為│ │ │ │ │ │ │ │段7 號│ │ │ │ │ │ │ │ │ │) │ │ │ ├──┼──┼────┼────────┼────┼───┼───┼────┼───┤ │086 │510 │97.07.11│0000000000000000│12500元 │是 │台哥大│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西屯 │(見原審│、江永│ │ │ │ │ │ │ │福雅(│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台中市│第656 頁│由陳志│ │ │ │ │ │ │ │福雅路│) │榮為盜│ │ │ │ │ │ │ │120 號│ │刷行為│ │ │ │ │ │ │ │) │ │ │ ├──┼──┼────┼────────┼────┼───┼───┼────┼───┤ │087 │511 │97.07.11│0000000000000000│9500元 │是 │台哥大│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新興 │(見原審│、江永│ │ │ │ │ │ │ │(台中│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縣龍井│第657 頁│由陳志│ │ │ │ │ │ │ │鄉新興│) │榮為盜│ │ │ │ │ │ │ │路40-9│ │刷行為│ │ │ │ │ │ │ │號) │ │ │ ├──┼──┼────┼────────┼────┼───┼───┼────┼───┤ │088 │512 │97.07.11│0000000000000000│27420元 │是 │文心商│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行(台│(見原審│、江永│ │接 │ │ │ │ │ │中市文│審訴卷㈢│銘、推│ │續 │ │ │ │ │ │心路一│第658 頁│由陳志│ │為 │ │ │ │ │ │段437 │) │榮為盜│ │之 │ │ │ │ │ │號) │ │刷行為│ │︶ ├──┼────┼────────┼────┼───┼───┼────┼───┤ │ │515 │97.07.11│0000000000000000│45000元 │是 │文心商│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行(台│(見原審│、江永│ │ │ │ │ │ │ │中市文│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心路一│第659 頁│由陳志│ │ │ │ │ │ │ │段437 │) │榮為盜│ │ │ │ │ │ │ │號) │ │刷行為│ ├──┼──┼────┼────────┼────┼───┼───┼────┼───┤ │089 │513 │97.07.11│0000000000000000│62400元 │否 │文心商│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行(台│算記錄(│、江永│ │接 │ │ │ │ │ │中市文│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 │心路一│訴卷㈢第│由江志│ │為 │ │ │ │ │ │段437 │593 頁)│銘及不│ │之 │ │ │ │ │ │號) │ │詳車手│ │︶ │ │ │ │ │ │ │ │等二人│ │ │ │ │ │ │ │ │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 │ │514 │97.07.11│0000000000000000│62400元 │否 │文心商│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行(台│算記錄(│、江永│ │ │ │ │ │ │ │中市文│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心路一│訴卷㈢第│由江志│ │ │ │ │ │ │ │段437 │593 頁)│銘及不│ │ │ │ │ │ │ │號) │ │詳車手│ │ │ │ │ │ │ │ │ │等二人│ │ │ │ │ │ │ │ │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90 │139 │97.07.12│0000000000000000│14338元 │是 │玩具反│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斗城- │(見原審│、江永│ │ │ │ │ │ │ │文心店│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台中│第428 頁│由陳志│ │ │ │ │ │ │ │市文心│) │榮為盜│ │ │ │ │ │ │ │路三段│ │刷行為│ │ │ │ │ │ │ │85號2 │ │ │ │ │ │ │ │ │ │樓) │ │ │ ├──┼──┼────┼────────┼────┼───┼───┼────┼───┤ │091 │516 │97.07.13│0000000000000000│28400元 │是 │LV-台 │ˇ徐鳴文│何文杰│ │ │ │ │ │ │ │北101 │(見原審│、江永│ │ │ │ │ │ │ │(台北│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市市府│第660 頁│由江志│ │ │ │ │ │ │ │路45號│) │銘及不│ │ │ │ │ │ │ │3 樓)│ │詳車手│ │ │ │ │ │ │ │ │ │等二人│ │ │ │ │ │ │ │ │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92 │517 │97.07.14│0000000000000000│3356元 │是 │美雅國│ˇ徐鳴文│何文杰│ │ │ │ │ │ │ │際-福 │(見原審│、江永│ │ │ │ │ │ │ │星(台│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中市福│第661 頁│由江志│ │ │ │ │ │ │ │星路43│) │銘及不│ │ │ │ │ │ │ │4 號)│ │詳車手│ │ │ │ │ │ │ │ │ │等二人│ │ │ │ │ │ │ │ │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93 │518 │97.07.14│0000000000000000│47800元 │否 │台哥大│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河南 │算記錄(│、江永│ │ │ │ │ │ │ │(台中│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市河南│訴卷㈢第│由江志│ │ │ │ │ │ │ │路二段│593 頁)│銘及不│ │ │ │ │ │ │ │325 號│ │詳車手│ │ │ │ │ │ │ │) │ │等二人│ │ │ │ │ │ │ │ │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94 │519 │97.07.14│0000000000000000│23900元 │是 │台哥大│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河南 │(見原審│、江永│ │接 │ │ │ │ │ │(台中│審訴卷㈢│銘、推│ │續 │ │ │ │ │ │市河南│第662 頁│由陳志│ │為 │ │ │ │ │ │路二段│) │榮為盜│ │之 │ │ │ │ │ │325 號│ │刷行為│ │︶ │ │ │ │ │ │) │ │ │ │ ├──┼────┼────────┼────┼───┼───┼────┼───┤ │ │520 │97.07.14│0000000000000000│23900元 │是(原│台哥大│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起訴書│-河南 │(見原審│、江永│ │ │ │ │ │ │認定為│(台中│審訴卷㈢│銘、推│ │ │ │ │ │ │否) │市河南│第662 頁│由陳志│ │ │ │ │ │ │ │路二段│) │榮為盜│ │ │ │ │ │ │ │325 號│ │刷行為│ │ │ │ │ │ │ │) │ │ │ │ ├──┼────┼────────┼────┼───┼───┼────┼───┤ │ │521 │97.07.14│0000000000000000│23900元 │是(原│台哥大│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起訴書│-河南 │(見原審│、江永│ │ │ │ │ │ │認定為│(台中│審訴卷㈢│銘、推│ │ │ │ │ │ │否) │市河南│第662 頁│由陳志│ │ │ │ │ │ │ │路二段│) │榮為盜│ │ │ │ │ │ │ │325 號│ │刷行為│ │ │ │ │ │ │ │) │ │ │ ├──┼──┼────┼────────┼────┼───┼───┼────┼───┤ │095 │522 │97.07.14│0000000000000000│10172元 │是 │陞佑昇│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台中 │(見原審│、江永│ │ │ │ │ │ │ │東興(│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台中市│第663 頁│由陳志│ │ │ │ │ │ │ │東興路│) │榮為盜│ │ │ │ │ │ │ │三段2-│ │刷行為│ │ │ │ │ │ │ │1 號)│ │ │ ├──┼──┼────┼────────┼────┼───┼───┼────┼───┤ │096 │523 │97.07.14│0000000000000000│28086元 │否 │B&Q- │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北屯(│算記錄(│、江永│ │ │ │ │ │ │ │台中市│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北屯路│訴卷㈢第│由江志│ │ │ │ │ │ │ │407-1 │593 頁)│銘及不│ │ │ │ │ │ │ │號) │ │詳車手│ │ │ │ │ │ │ │ │ │等二人│ │ │ │ │ │ │ │ │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97 │起訴│97.07.12│0000000000000000│10000元 │否 │國泰洋│本件刷│何文杰│ │ │書犯│ │ │(商品為│ │酒行(│卡未成功│、江永│ │ │罪事│ │ │七星牌香│ │台中市│ │銘、推│ │ │實三│ │ │菸2 條、│ │文心路│ │由陳志│ │ │所示│ │ │威士忌洋│ │1 段43│ │榮為盜│ │ │之犯│ │ │酒2 瓶)│ │7 號)│ │刷行為│ │ │行 │ │ │ │ │ │ │(何文│ │ │ │ │ │ │ │ │ │杰、江│ │ │ │ │ │ │ │ │ │永銘此│ │ │ │ │ │ │ │ │ │次犯行│ │ │ │ │ │ │ │ │ │未經檢│ │ │ │ │ │ │ │ │ │察官起│ │ │ │ │ │ │ │ │ │訴,惟│ │ │ │ │ │ │ │ │ │何文杰│ │ │ │ │ │ │ │ │ │部分因│ │ │ │ │ │ │ │ │ │與其前│ │ │ │ │ │ │ │ │ │開論罪│ │ │ │ │ │ │ │ │ │科行部│ │ │ │ │ │ │ │ │ │分有一│ │ │ │ │ │ │ │ │ │罪關係│ │ │ │ │ │ │ │ │ │,應為│ │ │ │ │ │ │ │ │ │起訴效│ │ │ │ │ │ │ │ │ │力所及│ │ │ │ │ │ │ │ │ │) │ └──┴──┴────┴────────┴────┴───┴───┴────┴───┘ 附表四【被告曾凱森處扣得偽造信用卡之盜刷資料】 ┌─────────────────────────────────────────┐ │一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花旗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 │ │ 之署押:無法辨識】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01 │760 │97.06.26│0000000000000000│51150元 │是 │新光三│ˇ張价仁│何文杰│ │ │ │ │ │ │ │越百貨│(見原審│、江永│ │ │ │ │ │ │ │股份有│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限公司│第517 頁│由黃議│ │ │ │ │ │ │ │信義分│) │慶為盜│ │ │ │ │ │ │ │公司(│ │刷行為│ │ │ │ │ │ │ │松壽路│ │ │ │ │ │ │ │ │ │9 號)│ │ │ ├──┴──┴────┴────────┴────┴───┴───┴────┴───┤ │二卡號:0000000000000000(4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香港恒生】【偽卡背面遭偽造 │ │ 之署押:張价仁】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02 │058 │97.07.08│0000000000000000│1397元 │否 │滋味珍│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食品股│閱時效(│、江永│ │接 │ │ │ │ │ │份有限│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 │公司(│訴卷㈢第│由江志│ │為 │ │ │ │ │ │台南市│746 頁)│銘及不│ │之 │ │ │ │ │ │南區中│ │詳車手│ │︶ │ │ │ │ │ │華西路│ │等二人│ │ │ │ │ │ │ │一段10│ │中之其│ │ │ │ │ │ │ │3號1樓│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 │ │059 │97.07.08│0000000000000000│1397元 │否 │滋味珍│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食品股│閱時效(│、江永│ │ │ │ │ │ │ │份有限│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公司(│訴卷㈢第│由江志│ │ │ │ │ │ │ │台南市│746 頁)│銘及不│ │ │ │ │ │ │ │南區中│ │詳車手│ │ │ │ │ │ │ │華西路│ │等二人│ │ │ │ │ │ │ │一段10│ │中之其│ │ │ │ │ │ │ │3 號1 │ │中一人│ │ │ │ │ │ │ │樓)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03 │552 │97.07.08│0000000000000000│1180元 │否(原│Friday│逾保存│何文杰│ │ │ │ │ │ │起訴書│中英才│期間(見│、江永│ │ │ │ │ │ │認定為│(台中│原審訴字│銘、推│ │ │ │ │ │ │是) │市英才│卷㈤第36│由江志│ │ │ │ │ │ │ │路421 │頁) │銘及不│ │ │ │ │ │ │ │號) │ │詳車手│ │ │ │ │ │ │ │ │ │等二人│ │ │ │ │ │ │ │ │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04 │553 │97.07.08│0000000000000000│78250元 │否 │廣三 │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SOGO- │算記錄(│、江永│ │ │ │ │ │ │ │台中(│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台中市│訴卷㈢第│由江志│ │ │ │ │ │ │ │台中港│593 頁)│銘及不│ │ │ │ │ │ │ │路一段│ │詳車手│ │ │ │ │ │ │ │299號 │ │等二人│ │ │ │ │ │ │ │14樓)│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三卡號:0000000000000000(6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香港恒生】【偽卡背面遭偽造 │ │ 之署押:許銘文】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05 │628 │97.07.10│0000000000000000│25000元 │是 │連城商│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行-金 │(見原審│、江永│ │ │ │ │ │ │ │都KTV │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台中│第727 頁│由陳志│ │ │ │ │ │ │ │市崇德│) │榮為盜│ │ │ │ │ │ │ │五路35│ │刷行為│ │ │ │ │ │ │ │1 號)│ │ │ ├──┼──┼────┼────────┼────┼───┼───┼────┼───┤ │006 │629 │97.07.10│0000000000000000│3071元 │是 │GIORDA│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中大墩│(見原審│、江永│ │ │ │ │ │ │ │(台中│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市大墩│第728 頁│由陳志│ │ │ │ │ │ │ │路591 │) │榮為盜│ │ │ │ │ │ │ │號) │ │刷行為│ ├──┼──┼────┼────────┼────┼───┼───┼────┼───┤ │007 │630 │97.07.10│0000000000000000│80800元 │是 │廣三 │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SOGO- │(見原審│、江永│ │ │ │ │ │ │ │台中(│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台中市│第729 頁│由陳志│ │ │ │ │ │ │ │台中港│) │榮為盜│ │ │ │ │ │ │ │路一段│ │刷行為│ │ │ │ │ │ │ │299 號│ │ │ │ │ │ │ │ │ │14樓)│ │ │ ├──┼──┼────┼────────┼────┼───┼───┼────┼───┤ │008 │631 │97.07.10│0000000000000000│1579元 │否 │Friday│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中英才│算記錄(│、江永│ │接 │ │ │ │ │ │(台中│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 │市英才│訴卷㈢第│由江志│ │為 │ │ │ │ │ │路421 │593 頁)│銘及不│ │之 │ │ │ │ │ │號) │ │詳車手│ │︶ │ │ │ │ │ │ │ │等二人│ │ │ │ │ │ │ │ │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 │ │632 │97.07.10│0000000000000000│1579元 │否 │Friday│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中英才│算記錄(│、江永│ │ │ │ │ │ │ │(台中│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市英才│訴卷㈢第│由江志│ │ │ │ │ │ │ │路421 │593 頁)│銘及不│ │ │ │ │ │ │ │號) │ │詳車手│ │ │ │ │ │ │ │ │ │等二人│ │ │ │ │ │ │ │ │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09 │761 │97.07.10│0000000000000000│99450元 │是 │廣三崇│ˇ許銘文│何文杰│ │ │ │ │ │ │ │光國際│(見原審│、江永│ │ │ │ │ │ │ │開發股│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份有限│第517 頁│由陳志│ │ │ │ │ │ │ │公司(│) │榮為盜│ │ │ │ │ │ │ │台中港│ │刷行為│ │ │ │ │ │ │ │路一段│ │ │ │ │ │ │ │ │ │299號B│ │ │ │ │ │ │ │ │ │19樓)│ │ │ ├──┴──┴────┴────────┴────┴───┴───┴────┴───┤ │四卡號:0000000000000000(22筆),同附表三編號81至編號97所示【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 │ │ 行:香港恒生】【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許銘文】 │ ├─────────────────────────────────────────┤ │五卡號:0000000000000000(2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花旗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 │ │ 之署押:無法辨識】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10 │789 │97.07.20│0000000000000000│43194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記錄(│、江永│ │接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江志│ │為 │ │ │ │ │ │司新竹│516 頁)│銘及不│ │之 │ │ │ │ │ │分公司│ │詳車手│ │︶ │ │ │ │ │ │(民族│ │等二人│ │ │ │ │ │ │ │路2 號│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 │ │790 │97.07.20│0000000000000000│43194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江志│ │ │ │ │ │ │ │司新竹│516 頁)│銘及不│ │ │ │ │ │ │ │分公司│ │詳車手│ │ │ │ │ │ │ │(民族│ │等二人│ │ │ │ │ │ │ │路2 號│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六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花旗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 │ │ 之署押:許銘文】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號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11 │787 │97.07.20│0000000000000000│87900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由江志│ │ │ │ │ │ │ │新竹分│516 頁)│銘及不│ │ │ │ │ │ │ │公司(│ │詳車手│ │ │ │ │ │ │ │中華路│ │等二人│ │ │ │ │ │ │ │二段19│ │中之其│ │ │ │ │ │ │ │0 號B1│ │中一人│ │ │ │ │ │ │ │-8樓)│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七卡號:0000000000000000(3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Water and Power Community │ │ Credit Union】【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李培佑】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12 │834 │97.07.24│0000000000000000│46422元 │否(原│新光三│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越百貨│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股份有│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限公司│訴卷㈢第│由江志│ │ │ │ │ │ │ │信義分│516 頁)│銘及不│ │ │ │ │ │ │ │公司(│ │詳車手│ │ │ │ │ │ │ │松壽路│ │等二人│ │ │ │ │ │ │ │11號)│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13 │117 │97.07.25│0000000000000000│12564元 │是 │實惠百│ˇ李培佑│何文杰│ │ │ │ │ │ │ │貨股份│(見原審│、江永│ │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司(台│第469 頁│由江志│ │ │ │ │ │ │ │中市西│) │銘及不│ │ │ │ │ │ │ │屯區何│ │詳車手│ │ │ │ │ │ │ │明里漢│ │等二人│ │ │ │ │ │ │ │口路二│ │中之其│ │ │ │ │ │ │ │段76號│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014 │116 │97.07.26│0000000000000000│180元 │是 │糖村麵│ˇ林志嘉│何文杰│ │ │ │ │ │ │ │包蛋糕│(見原審│、江永│ │ │ │ │ │ │ │坊(台│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中市南│第468 頁│由江志│ │ │ │ │ │ │ │屯區向│) │銘及不│ │ │ │ │ │ │ │上路一│ │詳車手│ │ │ │ │ │ │ │段588 │ │等二人│ │ │ │ │ │ │ │號1 樓│ │中之其│ │ │ │ │ │ │ │) │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八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花旗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 │ │ 之署押:黃志強】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15 │896 │97.07.30│0000000000000000│28000元 │否(原│廣三崇│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光國際│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開發股│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份有限│訴卷㈢第│由江志│ │ │ │ │ │ │ │公司(│516 頁)│銘及不│ │ │ │ │ │ │ │台中港│ │詳車手│ │ │ │ │ │ │ │路一段│ │等二人│ │ │ │ │ │ │ │299號B│ │中之其│ │ │ │ │ │ │ │19樓)│ │中一人│ │ │ │ │ │ │ │ │ │為盜刷│ │ │ │ │ │ │ │ │ │行為 │ ├──┴──┴────┴────────┴────┴───┴───┴────┴───┤ │九卡號:0000000000000000(12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 │ │ 造之署押:陳文定】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16 │089 │97.08.05│0000000000000000│12300元 │是 │弘佶電│ˇ陳文定│何文杰│ │ │ │ │ │ │ │腦有限│(見原審│、江永│ │ │ │ │ │ │ │公司(│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桃園縣│第775 頁│由謝志│ │ │ │ │ │ │ │中壢市│) │謙與江│ │ │ │ │ │ │ │中正路│ │志銘及│ │ │ │ │ │ │ │389 號│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17 │412 │97.08.05│0000000000000000│11060元 │否 │順發3C│刷卡未│何文杰│ │ │ │ │ │ │ │量販桃│完成(見│、江永│ │ │ │ │ │ │ │園店(│原審審訴│銘、推│ │ │ │ │ │ │ │桃園縣│卷㈢第47│由謝志│ │ │ │ │ │ │ │桃園市│4 頁) │謙與江│ │ │ │ │ │ │ │東國街│ │志銘及│ │ │ │ │ │ │ │38號1 │ │不詳車│ │ │ │ │ │ │ │樓)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18 │595 │97.08.05│0000000000000000│5140元 │是 │名巧有│ˇ陳文定│何文杰│ │ │ │ │ │ │ │限公司│(見原審│、江永│ │ │ │ │ │ │ │(台中│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市三民│第707 頁│由謝志│ │ │ │ │ │ │ │路三段│) │謙與江│ │ │ │ │ │ │ │112-1 │ │志銘及│ │ │ │ │ │ │ │號)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19 │596 │97.08.05│0000000000000000│39600元 │是 │王品- │ˇ陳文定│何文杰│ │ │ │ │ │ │ │桃園中│(見原審│、江永│ │ │ │ │ │ │ │山(桃│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園市中│第708 頁│由謝志│ │ │ │ │ │ │ │山路54│) │謙與江│ │ │ │ │ │ │ │4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20 │597 │97.08.05│0000000000000000│18400元 │是 │台興電│ˇ陳文定│何文杰│ │︵ │ │ │ │ │ │子-桃 │(見原審│、江永│ │接 │ │ │ │ │ │園復興│審訴卷㈢│銘、推│ │續 │ │ │ │ │ │(桃園│第709 頁│由謝志│ │為 │ │ │ │ │ │市復興│) │謙與江│ │之 │ │ │ │ │ │路99號│ │志銘及│ │︶ │ │ │ │ │ │2 樓)│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598 │97.08.05│0000000000000000│12820元 │否 │台興電│當日辦│何文杰│ │ │ │ │ │ │ │子-桃 │理簽退(│、江永│ │ │ │ │ │ │ │園復興│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桃園│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市復興│593 頁)│謙與江│ │ │ │ │ │ │ │路99號│ │志銘及│ │ │ │ │ │ │ │2 樓)│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21 │940 │97.08.05│0000000000000000│125867元│否(原│遠東百│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貨桃園│算記錄(│、江永│ │接 │ │ │ │ │認定為│分公司│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是) │(中正│訴卷㈢第│由謝志│ │為 │ │ │ │ │ │路20號│516 頁)│謙與江│ │之 │ │ │ │ │ │) │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941 │97.08.05│0000000000000000│28528元 │否(原│遠東百│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貨桃園│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分公司│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中正│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路20號│516 頁)│謙與江│ │ │ │ │ │ │ │) │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22 │942 │97.08.06│0000000000000000│2200元 │是 │匯強藥│ˇ陳文定│何文杰│ │ │ │ │ │ │ │局(向│(見原審│、江永│ │ │ │ │ │ │ │上路一│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段277 │第533 頁│由謝志│ │ │ │ │ │ │ │號) │) │謙與江│ │ │ │ │ │ │ │ │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23 │119 │97.08.06│0000000000000000│2800元 │是 │大洋有│ˇ陳文定│何文杰│ │ │ │ │ │ │ │限公司│(見原審│、江永│ │ │ │ │ │ │ │台中分│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公司(│第470 頁│由謝志│ │ │ │ │ │ │ │台中市│) │謙與江│ │ │ │ │ │ │ │美村路│ │志銘及│ │ │ │ │ │ │ │一段46│ │不詳車│ │ │ │ │ │ │ │號1 樓│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24 │599 │97.08.06│0000000000000000│9710元 │否 │台興電│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子-台 │算記錄(│、江永│ │接 │ │ │ │ │ │中英才│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 │(台中│訴卷㈢第│由謝志│ │為 │ │ │ │ │ │市英才│593 頁)│謙與江│ │之 │ │ │ │ │ │路510 │ │志銘及│ │︶ │ │ │ │ │ │號B01 │ │不詳車│ │ │ │ │ │ │ │櫃)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600 │97.08.06│0000000000000000│4950元 │否 │台興電│查無清│何文杰│ │ │ │ │ │ │ │子-台 │算記錄(│、江永│ │ │ │ │ │ │ │中英才│見原審審│銘、推│ │ │ │ │ │ │ │(台中│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市英才│593 頁)│謙與江│ │ │ │ │ │ │ │路510 │ │志銘及│ │ │ │ │ │ │ │號B01 │ │不詳車│ │ │ │ │ │ │ │櫃)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華南銀行】【偽卡背面遭偽造 │ │ 之署押:陳志遠】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25 │107 │97.09.05│0000000000000000│5280元 │是 │瑋宸通│ˇ陳志遠│何文杰│ │ │ │ │ │ │ │訊商行│(見原審│、江永│ │ │ │ │ │ │ │(台中│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市南區│第459 頁│由謝志│ │ │ │ │ │ │ │美村南│) │謙與江│ │ │ │ │ │ │ │路197 │ │志銘及│ │ │ │ │ │ │ │號1 樓│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一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花旗銀行】【偽卡背面遭偽 │ │ 造之署押:林銘彥】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26 │1057│97.09.12│0000000000000000│4500元 │否(原│康品生│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活藥局│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新生│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路164 │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號1 樓│516 頁)│謙與江│ │ │ │ │ │ │ │) │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二卡號:0000000000000000(4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 │ │ 造之署押:程智員】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27 │388 │97.09.26│0000000000000000│1000元 │否 │中油- │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英才加│閱期限(│、江永│ │ │ │ │ │ │ │油站(│見原審訴│銘、推│ │ │ │ │ │ │ │台中市│字卷㈤第│由謝志│ │ │ │ │ │ │ │北區大│43頁) │謙與江│ │ │ │ │ │ │ │雅路69│ │志銘及│ │ │ │ │ │ │ │號)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28 │1070│97.09.27│0000000000000000│14194元 │是 │遠百企│ˇ程智員│何文杰│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江永│ │接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銘、推│ │續 │ │ │ │ │ │司新竹│第541 頁│由謝志│ │為 │ │ │ │ │ │分公司│) │謙與江│ │之 │ │ │ │ │ │(新竹│ │志銘及│ │︶ │ │ │ │ │ │市公道│ │不詳車│ │ │ │ │ │ │ │五路二│ │手等三│ │ │ │ │ │ │ │段469 │ │人中之│ │ │ │ │ │ │ │號)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389 │97.09.27│0000000000000000│14194元 │否 │遠百企│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業股份│閱期限(│、江永│ │ │ │ │ │ │ │有限公│見原審訴│銘、推│ │ │ │ │ │ │ │司-新 │字卷㈤第│由謝志│ │ │ │ │ │ │ │竹分公│43頁) │謙與江│ │ │ │ │ │ │ │司(新│ │志銘及│ │ │ │ │ │ │ │竹市公│ │不詳車│ │ │ │ │ │ │ │道五路│ │手等三│ │ │ │ │ │ │ │二段46│ │人中之│ │ │ │ │ │ │ │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29 │390 │97.09.28│0000000000000000│686元 │否 │中油- │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洋基加│閱期限(│、江永│ │ │ │ │ │ │ │油站(│見原審訴│銘、推│ │ │ │ │ │ │ │台中市│字卷㈤第│由謝志│ │ │ │ │ │ │ │北屯區│43頁) │謙與江│ │ │ │ │ │ │ │梅川東│ │志銘及│ │ │ │ │ │ │ │路五段│ │不詳車│ │ │ │ │ │ │ │146 號│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三卡號:0000000000000000(4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匯豐銀行】【偽卡背面遭偽 │ │ 造之署押:陳志遠】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30 │1058│97.09.26│0000000000000000│3825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記錄(│、江永│ │接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為 │ │ │ │ │ │司中壢│516 頁)│謙與江│ │之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元化│ │不詳車│ │ │ │ │ │ │ │路357 │ │手等三│ │ │ │ │ │ │ │號1-12│ │人中之│ │ │ │ │ │ │ │樓、B1│ │其中一│ │ │ │ │ │ │ │-B4 樓│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1059│97.09.26│0000000000000000│3825元 │否(原│太平洋│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崇光百│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貨股份│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有限公│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司中壢│516 頁)│謙與江│ │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元化│ │不詳車│ │ │ │ │ │ │ │路357 │ │手等三│ │ │ │ │ │ │ │號1-12│ │人中之│ │ │ │ │ │ │ │樓、B1│ │其中一│ │ │ │ │ │ │ │-B4 樓│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31 │1061│97.09.26│0000000000000000│25200元 │是 │遠百企│ˇ陳志遠│何文杰│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江永│ │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司桃園│第541 頁│由陳志│ │ │ │ │ │ │ │分公司│) │榮為盜│ │ │ │ │ │ │ │(中山│ │刷行為│ │ │ │ │ │ │ │路939 │ │ │ │ │ │ │ │ │ │號) │ │ │ ├──┼──┼────┼────────┼────┼───┼───┼────┼───┤ │032 │1063│97.09.27│0000000000000000│50元 │否(原│頂好We│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come │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青海店│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青海│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路一段│516 頁)│謙與江│ │ │ │ │ │ │ │126、 │ │志銘及│ │ │ │ │ │ │ │128號1│ │不詳車│ │ │ │ │ │ │ │樓)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四卡號:0000000000000000(3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 │ │ 造之署押:陳志遠】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33 │1060│97.09.26│0000000000000000│24028元 │是 │遠百企│ˇ陳志遠│何文杰│ │ │ │ │ │ │ │業股份│(見原審│、江永│ │ │ │ │ │ │ │有限公│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司桃園│第540 頁│由陳志│ │ │ │ │ │ │ │分公司│) │榮為盜│ │ │ │ │ │ │ │(中山│ │刷行為│ │ │ │ │ │ │ │路939 │ │ │ │ │ │ │ │ │ │號) │ │ │ ├──┼──┼────┼────────┼────┼───┼───┼────┼───┤ │034 │1062│97.09.26│0000000000000000│4500元 │否(原│康是美│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生活藥│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妝店- │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雙安門│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市(民│516 頁)│謙與江│ │ │ │ │ │ │ │生路86│ │志銘及│ │ │ │ │ │ │ │號1 樓│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35 │1064│97.09.27│0000000000000000│50元 │否(原│頂好We│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come │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青海店│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青海│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路一段│516 頁)│謙與江│ │ │ │ │ │ │ │126、1│ │志銘及│ │ │ │ │ │ │ │28號1 │ │不詳車│ │ │ │ │ │ │ │樓)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五卡號:0000000000000000(3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渣打銀行】【偽卡背面遭偽 │ │ 造之署押:趙自強】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36 │373 │97.09.27│0000000000000000│19519元 │否 │遠百企│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業股份│閱期限(│、江永│ │ │ │ │ │ │ │有限公│見原審訴│銘、推│ │ │ │ │ │ │ │司-新 │字卷㈤第│由謝志│ │ │ │ │ │ │ │竹分公│43頁) │謙與江│ │ │ │ │ │ │ │司(新│ │志銘及│ │ │ │ │ │ │ │竹市公│ │不詳車│ │ │ │ │ │ │ │道五路│ │手等三│ │ │ │ │ │ │ │二段46│ │人中之│ │ │ │ │ │ │ │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37 │1065│97.09.27│0000000000000000│55000元 │是 │新竹 │ˇ趙自強│何文杰│ │ │ │ │ │ │ │FE21' │(見原審│、江永│ │ │ │ │ │ │ │MegA大│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遠百(│第541 頁│由謝志│ │ │ │ │ │ │ │西大路│) │謙與江│ │ │ │ │ │ │ │323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38 │1067│97.09.27│0000000000000000│10400元 │否(原│悅登男│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仕名店│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西大│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路590 │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號) │516 頁)│謙與江│ │ │ │ │ │ │ │ │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六卡號:0000000000000000(4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荷蘭銀行】【偽卡背面遭偽 │ │ 造之署押:程智員】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39 │319 │97.09.27│0000000000000000│11676元 │否 │遠百企│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業股份│閱期限(│、江永│ │接 │ │ │ │ │ │有限公│見原審訴│銘、推│ │續 │ │ │ │ │ │司-新 │字卷㈤第│由謝志│ │為 │ │ │ │ │ │竹分公│43頁) │謙與江│ │之 │ │ │ │ │ │司(新│ │志銘及│ │︶ │ │ │ │ │ │竹市公│ │不詳車│ │ │ │ │ │ │ │道五路│ │手等三│ │ │ │ │ │ │ │二段46│ │人中之│ │ │ │ │ │ │ │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1068│97.09.27│0000000000000000│11676元 │否(原│遠百企│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業股份│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有限公│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司新竹│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分公司│516 頁)│謙與江│ │ │ │ │ │ │ │(新竹│ │志銘及│ │ │ │ │ │ │ │市公道│ │不詳車│ │ │ │ │ │ │ │五路二│ │手等三│ │ │ │ │ │ │ │段469 │ │人中之│ │ │ │ │ │ │ │號)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1069│97.09.27│0000000000000000│11676元 │否(原│遠百企│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業股份│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有限公│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司新竹│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分公司│516 頁)│謙與江│ │ │ │ │ │ │ │(新竹│ │志銘及│ │ │ │ │ │ │ │市公道│ │不詳車│ │ │ │ │ │ │ │五路二│ │手等三│ │ │ │ │ │ │ │段469 │ │人中之│ │ │ │ │ │ │ │號)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40 │1066│97.09.27│0000000000000000│55620元 │是 │新竹 │ˇ程智元│何文杰│ │ │ │ │ │ │ │FE21' │(見原審│、江永│ │ │ │ │ │ │ │MegA大│審訴卷㈢│銘、推│ │ │ │ │ │ │ │遠百(│第541 頁│由謝志│ │ │ │ │ │ │ │西大路│) │謙與江│ │ │ │ │ │ │ │323 號│ │志銘及│ │ │ │ │ │ │ │) │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七卡號:0000000000000000(4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國泰世華、渣打銀行各1張】│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國泰世華:無、渣打銀行:王中和】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41 │315 │97.09.27│0000000000000000│28131元 │否 │遠百企│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業股份│閱期限(│、江永│ │ │ │ │ │ │ │有限公│見原審訴│銘、推│ │ │ │ │ │ │ │司-新 │字卷㈤第│由謝志│ │ │ │ │ │ │ │竹分公│43頁) │謙與江│ │ │ │ │ │ │ │司(新│ │志銘及│ │ │ │ │ │ │ │竹市公│ │不詳車│ │ │ │ │ │ │ │道五路│ │手等三│ │ │ │ │ │ │ │二段46│ │人中之│ │ │ │ │ │ │ │9 號)│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42 │316 │97.09.28│0000000000000000│686元 │否 │中油- │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洋基加│閱期限(│、江永│ │接 │ │ │ │ │ │油站(│見原審訴│銘、推│ │續 │ │ │ │ │ │台中市│字卷㈤第│由謝志│ │為 │ │ │ │ │ │北屯區│43頁) │謙與江│ │之 │ │ │ │ │ │梅川東│ │志銘及│ │︶ │ │ │ │ │ │路五段│ │不詳車│ │ │ │ │ │ │ │146 號│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317 │97.09.28│0000000000000000│686元 │否 │中油- │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洋基加│閱期限(│、江永│ │ │ │ │ │ │ │油站(│見原審訴│銘、推│ │ │ │ │ │ │ │台中市│字卷㈤第│由謝志│ │ │ │ │ │ │ │北屯區│43頁) │謙與江│ │ │ │ │ │ │ │梅川東│ │志銘及│ │ │ │ │ │ │ │路五段│ │不詳車│ │ │ │ │ │ │ │146 號│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318 │97.09.28│0000000000000000│686元 │否 │中油- │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洋基加│閱期限(│、江永│ │ │ │ │ │ │ │油站(│見原審訴│銘、推│ │ │ │ │ │ │ │台中市│字卷㈤第│由謝志│ │ │ │ │ │ │ │北屯區│43頁) │謙與江│ │ │ │ │ │ │ │梅川東│ │志銘及│ │ │ │ │ │ │ │路五段│ │不詳車│ │ │ │ │ │ │ │146 號│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八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萬泰銀行、匯豐銀行各1張】│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萬泰銀行:林民彥、匯豐銀:無法辨識】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43 │169 │97.10.03│0000000000000000│37490元 │否 │遠百企│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業股份│閱期限(│、江永│ │ │ │ │ │ │ │有限公│見原審訴│銘、推│ │ │ │ │ │ │ │司-台 │字卷㈤第│由謝志│ │ │ │ │ │ │ │中復興│43頁) │謙與江│ │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南區│ │手等三│ │ │ │ │ │ │ │復興路│ │人中之│ │ │ │ │ │ │ │一段35│ │其中一│ │ │ │ │ │ │ │9 號)│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十九卡號:0000000000000000(2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中國信託2張、荷蘭銀行1張 │ │ 】【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中國信託(2張):陳佳宏、江志銘、荷蘭銀行:李 │ │ 明宜】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44 │170 │97.10.03│0000000000000000│17177元 │否 │遠百企│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業股份│閱期限(│、江永│ │接 │ │ │ │ │ │有限公│見原審訴│銘、推│ │續 │ │ │ │ │ │司-台 │字卷㈤第│由謝志│ │為 │ │ │ │ │ │中復興│43頁) │謙與江│ │之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南區│ │手等三│ │ │ │ │ │ │ │復興路│ │人中之│ │ │ │ │ │ │ │一段35│ │其中一│ │ │ │ │ │ │ │9 號)│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171 │97.10.03│0000000000000000│17177元 │否 │遠百企│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業股份│閱期限(│、江永│ │ │ │ │ │ │ │有限公│見原審訴│銘、推│ │ │ │ │ │ │ │司-台 │字卷㈤第│由謝志│ │ │ │ │ │ │ │中復興│43頁) │謙與江│ │ │ │ │ │ │ │分公司│ │志銘及│ │ │ │ │ │ │ │(台中│ │不詳車│ │ │ │ │ │ │ │市南區│ │手等三│ │ │ │ │ │ │ │復興路│ │人中之│ │ │ │ │ │ │ │一段35│ │其中一│ │ │ │ │ │ │ │9 號)│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二十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誠泰銀行】【偽卡背面遭偽 │ │ 造之署押:陳志遠】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45 │172 │97.10.03│0000000000000000│14976元 │否 │中友百│超過調│何文杰│ │ │ │ │ │ │ │貨公司│閱期限(│、江永│ │ │ │ │ │ │ │(台中│見原審訴│銘、推│ │ │ │ │ │ │ │市北區│字卷㈤第│由謝志│ │ │ │ │ │ │ │三民路│43頁) │謙與江│ │ │ │ │ │ │ │三段16│ │志銘及│ │ │ │ │ │ │ │1 號)│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卡號:0000000000000000(1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香港恒生、台北國際商銀各1 │ │ 張】【偽卡背面遭偽造之署押:香港恆生:無法辨識、台北國際商銀:陳佳宏、江志│ │ 銘】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46 │1104│97.10.03│0000000000000000│17177元 │否(原│遠百企│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業股份│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有限公│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司台中│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復興分│516 頁)│謙與江│ │ │ │ │ │ │ │公司(│ │志銘及│ │ │ │ │ │ │ │復興路│ │不詳車│ │ │ │ │ │ │ │一段35│ │手等三│ │ │ │ │ │ │ │9 號)│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卡號:0000000000000000(3筆)【偽卡上所載之發卡銀行:香港恒生】【偽卡背面遭偽造 │ │ 之署押:陳文財】 │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有無調得│行為人│ │ │書附│ │ │(新台幣)│否成功│商店及│刷卡簽帳│ │ │ │表編│ │ │ │ │地點 │單及其上│ │ │ │ │ │ │ │ │ │偽簽之署│ │ │ │ │ │ │ │ │ │名 │ │ ├──┼──┼────┼────────┼────┼───┼───┼────┼───┤ │047 │1105│97.10.04│0000000000000000│9000元 │否(原│康是美│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生活藥│算記錄(│、江永│ │接 │ │ │ │ │認定為│妝店七│見原審審│銘、推│ │續 │ │ │ │ │是) │張門市│訴卷㈢第│由謝志│ │為 │ │ │ │ │ │(北新│516 頁)│謙與江│ │之 │ │ │ │ │ │路二段│ │志銘及│ │︶ │ │ │ │ │ │107 號│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 │ │1106│97.10.04│0000000000000000│4500元 │否(原│康是美│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生活藥│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妝店七│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張門市│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北新│516 頁)│謙與江│ │ │ │ │ │ │ │路二段│ │志銘及│ │ │ │ │ │ │ │107 號│ │不詳車│ │ │ │ │ │ │ │)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048 │1120│97.10.06│0000000000000000│17334元 │否(原│遠百企│查無清│何文杰│ │ │ │ │ │ │起訴書│業股份│算記錄(│、江永│ │ │ │ │ │ │認定為│有限公│見原審審│銘、推│ │ │ │ │ │ │是) │司桃園│訴卷㈢第│由謝志│ │ │ │ │ │ │ │分公司│516 頁)│謙與江│ │ │ │ │ │ │ │(中山│ │志銘及│ │ │ │ │ │ │ │路939 │ │不詳車│ │ │ │ │ │ │ │號) │ │手等三│ │ │ │ │ │ │ │ │ │人中之│ │ │ │ │ │ │ │ │ │其中一│ │ │ │ │ │ │ │ │ │人為盜│ │ │ │ │ │ │ │ │ │刷行為│ └──┴──┴────┴────────┴────┴───┴───┴────┴───┘ 附表五【扣案物品】 ㈠執行時間:97年11月3日 執行處所:台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受執行人:張簡昭誠、周明芳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 │1 │凸字機貳台 │ ├──┼───────────────────────────────┤ │2 │FARGO 4250印卡機壹台 │ ├──┼───────────────────────────────┤ │3 │燙金機壹台 │ ├──┼───────────────────────────────┤ │4 │MSR206信用卡燒錄機壹台 │ ├──┼───────────────────────────────┤ │5 │製造偽卡用各類工具壹批 │ ├──┼───────────────────────────────┤ │6 │偽卡內外碼資料肆拾張 │ ├──┼───────────────────────────────┤ │7 │何文杰代工偽造信用卡半成品拾貳張 │ ├──┼───────────────────────────────┤ │8 │偽造信用卡半成品伍佰壹拾陸張(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伍佰壹拾伍張)│ ├──┼───────────────────────────────┤ │9 │燒錄信用卡用IBM筆記型電腦壹台 │ ├──┼───────────────────────────────┤ │10 │信用卡(真品)拾肆張 │ ├──┼───────────────────────────────┤ │11 │新臺幣(贓款)陸萬柒仟元 │ ├──┼───────────────────────────────┤ │12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行動電話壹支 │ ├──┼───────────────────────────────┤ │13 │門號0000000000號三星行動電話壹支 │ ├──┼───────────────────────────────┤ │14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行動電話壹支 │ ├──┼───────────────────────────────┤ │15 │無門號ALCATEL行動電話壹支 │ ├──┼───────────────────────────────┤ │16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行動電話壹支 │ ├──┼───────────────────────────────┤ │17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行動電話壹支 │ ├──┼───────────────────────────────┤ │18 │無門號三星行動電話壹支 │ ├──┼───────────────────────────────┤ │19 │門號0000000000號三星行動電話壹支 │ ├──┼───────────────────────────────┤ │20 │無門號SONY行動電話壹支 │ ├──┼───────────────────────────────┤ │21 │無門號NOKIA行動電話壹支 │ ├──┼───────────────────────────────┤ │22 │門號0000000000號QMA行動電話壹支 │ ├──┼───────────────────────────────┤ │23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行動電話壹支 │ ├──┼───────────────────────────────┤ │24 │偽造信用卡成品肆張(即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偽造信用卡) │ ├──┼───────────────────────────────┤ │25 │偽造信用卡成品伍拾陸張(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伍拾柒張,因計入無法│ │ │辨識卡號之信用卡半成品壹張,即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偽造信用卡) │ ├──┼───────────────────────────────┤ │26 │匯款資料拾貳張 │ ├──┼───────────────────────────────┤ │27 │帳冊肆本 │ ├──┼───────────────────────────────┤ │28 │名片壹盒 │ ├──┼───────────────────────────────┤ │29 │ADATA隨身碟壹支 │ ├──┼───────────────────────────────┤ │30 │MAXTOR(160GB)隨身硬碟壹個 │ ├──┼───────────────────────────────┤ │31 │VIEW SONIC(37吋)液晶電視壹台 │ ├──┼───────────────────────────────┤ │32 │大同(22吋)液晶電視壹台 │ ├──┼───────────────────────────────┤ │33 │DAIKIN空氣清靜機壹台 │ ├──┼───────────────────────────────┤ │34 │國際牌數位影音光碟機壹台 │ ├──┼───────────────────────────────┤ │35 │3M博視燈陸台 │ ├──┼───────────────────────────────┤ │36 │HP事務機壹台 │ ├──┼───────────────────────────────┤ │37 │WII遊戲機貳台 │ ├──┼───────────────────────────────┤ │38 │PSP遊戲機壹台 │ ├──┼───────────────────────────────┤ │39 │ASUS電腦主機壹台 │ ├──┼───────────────────────────────┤ │40 │GONAV(S1000)導航機壹台 │ ├──┼───────────────────────────────┤ │41 │網路寬頻分享器壹台 │ ├──┼───────────────────────────────┤ │42 │IPEVO SKYPE電話機壹台 │ ├──┼───────────────────────────────┤ │43 │LENOVO筆記型電腦壹台 │ ├──┼───────────────────────────────┤ │44 │LV女用大背包壹個 │ ├──┼───────────────────────────────┤ │45 │LV女用中背包壹個 │ ├──┼───────────────────────────────┤ │46 │LV男用中背包壹個 │ ├──┼───────────────────────────────┤ │47 │DUNHILL男用皮夾壹只 │ ├──┼───────────────────────────────┤ │48 │DUNHILL男用小皮夾壹只 │ ├──┼───────────────────────────────┤ │49 │萬寶龍女用長夾貳只 │ ├──┼───────────────────────────────┤ │50 │萬寶龍女用零錢包壹只 │ ├──┼───────────────────────────────┤ │51 │萬寶龍名皮夾壹只 │ ├──┼───────────────────────────────┤ │52 │萬寶龍男用戒指壹只 │ ├──┼───────────────────────────────┤ │53 │OMEGA男用手錶壹只 │ ├──┼───────────────────────────────┤ │54 │OMEGA男用手錶壹只 │ ├──┼───────────────────────────────┤ │55 │無門號HTC行動電話壹支 │ ├──┼───────────────────────────────┤ │56 │SONY(T77型)數位相機壹台 │ ├──┼───────────────────────────────┤ │57 │峰 香菸34條 │ ├──┼───────────────────────────────┤ │58 │點睛品金項鍊拾伍條 │ ├──┼───────────────────────────────┤ │59 │點睛品金手鍊貳條 │ ├──┼───────────────────────────────┤ │60 │點睛品 金戒指壹只 │ └──┴───────────────────────────────┘ ㈡執行時間:97年11月04日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里00鄰○○街00號 受執行人:張簡昭誠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 │1 │改造90子彈(未擊發)拾壹顆 │ ├──┼──────────────────────────────┤ │2 │改造子彈(未擊發)拾柒顆 │ ├──┼──────────────────────────────┤ │3 │已擊發子彈(改造)參拾參顆 │ └──┴──────────────────────────────┘ ㈢執行時間:97年11月3日 執行處所:台中市○○區○○路0段00號11樓 受執行人:邱雅雯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 │1 │WII壹組 │ ├──┼──────────────────────────────┤ │2 │KOHJINSHA小型電腦壹台 │ ├──┼──────────────────────────────┤ │3 │華碩牌小型電腦壹台 │ ├──┼──────────────────────────────┤ │4 │IPEVO電話機壹台 │ ├──┼──────────────────────────────┤ │5 │大同牌雙卡行動電話壹台 │ ├──┼──────────────────────────────┤ │6 │護貝機壹台 │ ├──┼──────────────────────────────┤ │7 │萬寶龍手錶壹支 │ ├──┼──────────────────────────────┤ │8 │GUCCI手錶壹支 │ ├──┼──────────────────────────────┤ │9 │GUCCI手錶壹支 │ ├──┼──────────────────────────────┤ │10 │ORIENT對錶壹對 │ ├──┼──────────────────────────────┤ │11 │卡蒂爾手錶壹支 │ ├──┼──────────────────────────────┤ │12 │SWISS手錶壹支 │ ├──┼──────────────────────────────┤ │13 │SCORPIO手錶壹支 │ ├──┼──────────────────────────────┤ │14 │OGIUAP筆(黑色)壹支 │ ├──┼──────────────────────────────┤ │15 │1881對筆壹對 │ ├──┼──────────────────────────────┤ │16 │對筆壹組 │ ├──┼──────────────────────────────┤ │17 │賓士牌眼鏡壹支 │ ├──┼──────────────────────────────┤ │18 │KOSUI鑽石項鍊壹條 │ ├──┼──────────────────────────────┤ │19 │戒子壹只 │ ├──┼──────────────────────────────┤ │20 │CROCODILE皮帶壹條 │ ├──┼──────────────────────────────┤ │21 │ROYAL ROMARNO皮帶壹條 │ ├──┼──────────────────────────────┤ │22 │DAKS皮帶壹條 │ ├──┼──────────────────────────────┤ │23 │CHIC皮帶壹條 │ ├──┼──────────────────────────────┤ │24 │PSP SONY遊戲機壹台 │ ├──┼──────────────────────────────┤ │25 │TOMMY化妝品壹盒 │ ├──┼──────────────────────────────┤ │26 │ADIDAS化妝品壹盒 │ ├──┼──────────────────────────────┤ │27 │COCO化妝品壹盒 │ ├──┼──────────────────────────────┤ │28 │COVER化妝品壹盒 │ ├──┼──────────────────────────────┤ │29 │各式品牌化妝品壹組 │ ├──┼──────────────────────────────┤ │30 │LUPODIMARE皮夾壹個 │ ├──┼──────────────────────────────┤ │31 │隨身碟壹支 │ ├──┼──────────────────────────────┤ │3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含提款卡)壹本 │ ├──┼──────────────────────────────┤ │33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壹本 │ ├──┼──────────────────────────────┤ │34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行動電話壹支 │ ├──┼──────────────────────────────┤ │35 │無門號NOKIA行動電話壹支 │ ├──┼──────────────────────────────┤ │36 │門號0000000000號SONY ERICSSON行動電話壹支 │ ├──┼──────────────────────────────┤ │37 │門號0000000000號GPLOS行動電話壹支 │ ├──┼──────────────────────────────┤ │38 │門號0000000000號ANYCALL行動電話壹支 │ ├──┼──────────────────────────────┤ │39 │無門號ANYCALL行動電話壹支 │ ├──┼──────────────────────────────┤ │40 │提款卡拾貳張 │ ├──┼──────────────────────────────┤ │41 │化妝包柒個 │ ├──┼──────────────────────────────┤ │42 │LV牌包拾個 │ ├──┼──────────────────────────────┤ │43 │BURBERRY包包貳個 │ ├──┼──────────────────────────────┤ │44 │JOJO皮包壹個 │ ├──┼──────────────────────────────┤ │45 │地圖皮包貳個 │ ├──┼──────────────────────────────┤ │46 │GUCCI皮包壹個 │ └──┴──────────────────────────────┘ ㈣執行時間:97年11月3日 執行處所: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受執行人:莊怡君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 │1 │LV皮包壹只 │ ├──┼──────────────────────────────┤ │2 │DIOR手錶壹只 │ ├──┼──────────────────────────────┤ │3 │DIOR眼鏡壹只 │ ├──┼──────────────────────────────┤ │4 │PLAYBOY眼鏡壹個 │ ├──┼──────────────────────────────┤ │5 │GFFERRE長袖T恤(紅色)壹件 │ ├──┼──────────────────────────────┤ │6 │RUKKA UOMO長袖T恤(藍色)壹件 │ ├──┼──────────────────────────────┤ │7 │J.DANIEL牛仔褲壹件 │ ├──┼──────────────────────────────┤ │8 │無門號SIEMENS行動電話壹支 │ ├──┼──────────────────────────────┤ │9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行動電話壹支 │ ├──┼──────────────────────────────┤ │10 │臺灣大哥大SIM大卡(0000000000)壹張 │ ├──┼──────────────────────────────┤ │11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行動電話壹支 │ ├──┼──────────────────────────────┤ │12 │黃嘉偉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壹張(扣自車牌號碼 │ │ │5861-LF之自用小客車內,即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偽造信用卡) │ ├──┼──────────────────────────────┤ │13 │沐蘭MOTEL貴賓券貳張(扣自車牌號碼0000-00之自用小客車內) │ └──┴──────────────────────────────┘ ㈤執行時間:97年11月3日 執行處所: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9 受執行人:江永銘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 │1 │REMY MARTIN洋酒(1500CC)壹瓶 │ ├──┼──────────────────────────────┤ │2 │PUMA球鞋壹雙 │ ├──┼──────────────────────────────┤ │3 │ADIDAS球鞋壹雙 │ ├──┼──────────────────────────────┤ │4 │HUSH PUPPIES球鞋壹雙 │ ├──┼──────────────────────────────┤ │5 │GUCCI休閒鞋壹雙 │ ├──┼──────────────────────────────┤ │6 │BURBERRY背包壹個 │ ├──┼──────────────────────────────┤ │7 │CAIVINKIEINJENS背包壹個 │ ├──┼──────────────────────────────┤ │8 │黃金耳墜(合計7.7公克)肆個 │ ├──┼──────────────────────────────┤ │9 │GIORDANO皮帶壹條 │ ├──┼──────────────────────────────┤ │10 │TWODOLABRIFORM皮帶壹條 │ ├──┼──────────────────────────────┤ │11 │ORIS手錶壹支 │ ├──┼──────────────────────────────┤ │12 │CANODI領帶(含領帶夾)壹條 │ ├──┼──────────────────────────────┤ │13 │MIKADO眼鏡壹支 │ ├──┼──────────────────────────────┤ │14 │LACOSTE眼鏡壹支 │ ├──┼──────────────────────────────┤ │15 │BOSS眼鏡壹支 │ ├──┼──────────────────────────────┤ │16 │GUCCI眼鏡壹支 │ ├──┼──────────────────────────────┤ │17 │交易明細一式二本貳本 │ ├──┼──────────────────────────────┤ │18 │威寶(威通卡)(0000000000)壹張 │ ├──┼──────────────────────────────┤ │19 │威寶(SIM卡)(000000000000000)壹張 │ ├──┼──────────────────────────────┤ │20 │和信(SIM卡)(000000000000000)壹張 │ ├──┼──────────────────────────────┤ │21 │中華(SIM卡)(21E079V510177)壹張 │ ├──┼──────────────────────────────┤ │22 │東信(SIM卡)(0000000000000000000-0)壹張 │ ├──┼──────────────────────────────┤ │23 │偽造信用卡共拾貳張(即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偽造信用卡) │ ├──┼──────────────────────────────┤ │24 │卡號記事本貳本 │ ├──┼──────────────────────────────┤ │25 │房屋租賃契約書壹本 │ ├──┼──────────────────────────────┤ │26 │無門號NOKIA行動電話壹支 │ ├──┼──────────────────────────────┤ │27 │遠傳(SIM卡)(0000000000)壹張 │ ├──┼──────────────────────────────┤ │28 │無門號SONY ERICSSON行動電話壹支 │ ├──┼──────────────────────────────┤ │29 │遠傳(SIM卡)(0000000000)壹張 │ ├──┼──────────────────────────────┤ │30 │偽造「江瑞田」國民身份證壹張 │ ├──┼──────────────────────────────┤ │31 │變造「江瑞田」全民健康保險卡壹張 │ ├──┼──────────────────────────────┤ │32 │新臺幣柒萬元 │ └──┴──────────────────────────────┘ ㈥執行時間:97年11月3日 執行處所: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8樓 受執行人:陳志榮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 │1 │JORDAN TGIM球鞋(000000-000)壹雙 │ ├──┼──────────────────────────────┤ │2 │NIKE運動鞋(000000-000)壹雙 │ ├──┼──────────────────────────────┤ │3 │CONVERSE球鞋(103771)壹雙 │ ├──┼──────────────────────────────┤ │4 │NIKE運動鞋(000000-000)壹雙 │ ├──┼──────────────────────────────┤ │5 │BOBO休閒鞋(0000-000)壹雙 │ ├──┼──────────────────────────────┤ │6 │LACOSTE休閒鞋(15SPM1611)壹雙 │ ├──┼──────────────────────────────┤ │7 │NIKE運動鞋(000000-000)壹雙 │ ├──┼──────────────────────────────┤ │8 │PUMA運動鞋(000000-00)壹雙 │ ├──┼──────────────────────────────┤ │9 │PUMA運動鞋(000000-00)壹雙 │ ├──┼──────────────────────────────┤ │10 │CAESAR高級被套壹件 │ ├──┼──────────────────────────────┤ │11 │HP筆記型電腦(CNF4520JGG)壹台 │ ├──┼──────────────────────────────┤ │12 │臺灣大哥大網卡(BGKUF3B892L00Z8)壹個 │ ├──┼──────────────────────────────┤ │13 │MILD SEVEN香菸貳盒 │ ├──┼──────────────────────────────┤ │14 │帳冊壹本 │ ├──┼──────────────────────────────┤ │15 │BURBERRY手提袋壹個 │ ├──┼──────────────────────────────┤ │16 │BURBERRY名片夾壹個 │ ├──┼──────────────────────────────┤ │17 │GUCCI眼鏡壹副 │ ├──┼──────────────────────────────┤ │18 │AMANI CODE香水貳罐 │ ├──┼──────────────────────────────┤ │19 │CHANEL香水壹罐 │ ├──┼──────────────────────────────┤ │20 │BVLGARI香水貳罐 │ ├──┼──────────────────────────────┤ │21 │HILFGER手錶壹只 │ ├──┼──────────────────────────────┤ │22 │偽造「陳志達」國民身份證壹張 │ ├──┼──────────────────────────────┤ │23 │變造「陳志達」全民健康保險卡壹張 │ ├──┼──────────────────────────────┤ │24 │「葉水添」駕照壹張 │ ├──┼──────────────────────────────┤ │25 │「張价仁」汽車駕駛執照壹張 │ ├──┼──────────────────────────────┤ │26 │永生當舖當票(NO.L00000000)壹張 │ ├──┼──────────────────────────────┤ │27 │陽信銀行存摺(000000000000、何文杰)壹本 │ ├──┼──────────────────────────────┤ │28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行動電話壹支 │ ├──┼──────────────────────────────┤ │29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行動電話壹支 │ ├──┼──────────────────────────────┤ │30 │SIM卡共伍張 │ ├──┼──────────────────────────────┤ │31 │台北國際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壹張 │ ├──┼──────────────────────────────┤ │32 │第一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壹張 │ ├──┼──────────────────────────────┤ │33 │偽造信用卡共拾玖張(即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偽造信用卡) │ ├──┼──────────────────────────────┤ │34 │安非他命(毛重0.6公克)壹包 │ ├──┼──────────────────────────────┤ │35 │吸食器壹組 │ └──┴──────────────────────────────┘ ㈦執行時間:97年11月3日 執行處所:台中縣○○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套房) 受執行人:謝志謙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 │1 │門號0000000000號BENQ行動電話壹支 │ ├──┼──────────────────────────────┤ │2 │門號0000000000號LG行動電話壹支 │ └──┴──────────────────────────────┘ ㈧執行時間:97年11月3日 執行處所: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3號「亞利通訊行」受執行人:曾凱森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 │1 │偽造之信用卡成品共參拾柒張(即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偽造信用卡)│ ├──┼──────────────────────────────┤ │2 │無法辨識卡號或卡號空白之信用卡半成品拾柒張 │ ├──┼──────────────────────────────┤ │3 │奇美液晶螢幕(22吋)壹台 │ ├──┼──────────────────────────────┤ │4 │LG液晶螢幕(22吋)壹台 │ ├──┼──────────────────────────────┤ │5 │VIEW SONIC液晶螢幕(20吋)壹台 │ ├──┼──────────────────────────────┤ │6 │高爾夫球具(14支球桿)壹套 │ ├──┼──────────────────────────────┤ │7 │ILLO自行車壹部 │ ├──┼──────────────────────────────┤ │8 │SONY數位相機(T700型)貳台 │ ├──┼──────────────────────────────┤ │9 │網拍資料筆記本參本 │ ├──┼──────────────────────────────┤ │10 │讓渡書(46張)壹本 │ ├──┼──────────────────────────────┤ │11 │SONY PSP-2007RD 貳台 │ ├──┼──────────────────────────────┤ │12 │SONY PSP-2007IS 壹台 │ ├──┼──────────────────────────────┤ │13 │SONY PSP-2007FB 壹台 │ ├──┼──────────────────────────────┤ │14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行動電話壹支 │ ├──┼──────────────────────────────┤ │15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行動電話壹支 │ ├──┼──────────────────────────────┤ │16 │電腦主機(不含螢幕)參台 │ ├──┼──────────────────────────────┤ │17 │燙金紙貳捲 │ ├──┼──────────────────────────────┤ │18 │縮小碼印紙壹包 │ └──┴──────────────────────────────┘ ㈨執行時間:97年11月3日 執行處所: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芊岳通訊行」 受執行人:蕭弘岳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 │1 │讓渡切結書肆拾陸份 │ ├──┼──────────────────────────────┤ │2 │ACER廠牌(22吋)液晶螢幕壹台 │ └──┴──────────────────────────────┘ ㈩執行時間:97年7月12日 執行處所: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洋酒行) 受執行人:陳志榮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 │1 │變造「許銘文」汽車駕駛執照壹張 │ ├──┼──────────────────────────────┤ │2 │偽造花旗信用卡壹張(即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偽造信用卡) │ └──┴──────────────────────────────┘ 附表六 ┌──┬──┬──────┬────────┬────┬───┬─────────────┬────────────────────┐ │編號│起訴│盜刷日期 │偽卡卡號 │盜刷金額│盜刷是│盜刷之商店及地點 │有無調得刷卡簽帳單及其上偽簽之署名 │ │ │書之│ │ │(新台幣)│否成功│ │ │ │ │編號│ │ │ │ │ │ │ ├──┼──┼──────┼────────┼────┼───┼─────────────┼────────────────────┤ │001 │633 │97年01月07日│0000000000000000│936元 │是 │頂好Wellcome長安店(長安街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387號1樓) │ │ ├──┼──┼──────┼────────┼────┼───┼─────────────┼────────────────────┤ │002 │634 │97年01月13日│0000000000000000│200元 │是 │PCHOME(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2│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樓) │ │ ├──┼──┼──────┼────────┼────┼───┼─────────────┼────────────────────┤ │003 │635 │97年02月06日│0000000000000000│400元 │是 │PCHOME(敦化南路二段105號12│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樓) │ │ ├──┼──┼──────┼────────┼────┼───┼─────────────┼────────────────────┤ │004 │636 │97年02月16日│0000000000000000│158元 │是 │全家福鞋業(股)林園(東林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東路35號) │ │ ├──┼──┼──────┼────────┼────┼───┼─────────────┼────────────────────┤ │005 │637 │97年02月16日│0000000000000000│45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新漢門市(│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漢口路二段142號1樓) │ │ ├──┼──┼──────┼────────┼────┼───┼─────────────┼────────────────────┤ │006 │638 │97年02月16日│0000000000000000│9384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精誠門市(│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精誠路15-1號1、2樓) │ │ ├──┼──┼──────┼────────┼────┼───┼─────────────┼────────────────────┤ │007 │639 │97年02月16日│0000000000000000│3265元 │是 │第一連鎖藥局-東興店(東興路│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二段51號1樓) │ │ ├──┼──┼──────┼────────┼────┼───┼─────────────┼────────────────────┤ │008 │640 │97年02月16日│0000000000000000│3292元 │是 │頂好Wellcome南屯店(南屯路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16-27-28號) │ │ ├──┼──┼──────┼────────┼────┼───┼─────────────┼────────────────────┤ │009 │641 │97年02月17日│0000000000000000│90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中統門市(│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建國路151號1、2樓) │ │ ├──┼──┼──────┼────────┼────┼───┼─────────────┼────────────────────┤ │010 │642 │97年02月17日│0000000000000000│3229元 │是 │頂好Wellcome北平店(北平路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一段20號) │ │ ├──┼──┼──────┼────────┼────┼───┼─────────────┼────────────────────┤ │011 │643 │97年02月17日│0000000000000000│3229元 │是 │頂好Wellcome北平店(北平路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一段20號) │ │ ├──┼──┼──────┼────────┼────┼───┼─────────────┼────────────────────┤ │012 │644 │97年02月17日│0000000000000000│90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美村門市(│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美村路一段685號1樓) │ │ ├──┼──┼──────┼────────┼────┼───┼─────────────┼────────────────────┤ │013 │645 │97年02月17日│0000000000000000│4300元 │是 │新永富藥局(美村路一段670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 │ │ ├──┼──┼──────┼────────┼────┼───┼─────────────┼────────────────────┤ │014 │646 │97年02月18日│0000000000000000│457元 │是 │頂好Wellcome北平店(北平路│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一段20號) │ │ ├──┼──┼──────┼────────┼────┼───┼─────────────┼────────────────────┤ │015 │647 │97年02月18日│0000000000000000│457元 │是 │頂好Wellcome北平店(北平路│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一段20號) │ │ ├──┼──┼──────┼────────┼────┼───┼─────────────┼────────────────────┤ │016 │648 │97年02月18日│0000000000000000│1460元 │是 │紐約眼鏡行(昌平路一段296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017 │649 │97年02月20日│0000000000000000│24250元 │是 │金美釣具行(天祥二路15)號│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018 │650 │97年02月20日│0000000000000000│24250元 │是 │金美釣具行(天祥二段15號)│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019 │651 │97年02月20日│0000000000000000│41700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到8樓) │ │ ├──┼──┼──────┼────────┼────┼───┼─────────────┼────────────────────┤ │020 │654 │97年02月22日│0000000000000000│2358元 │是 │松青超市-青海店(青海路二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221號) │ │ ├──┼──┼──────┼────────┼────┼───┼─────────────┼────────────────────┤ │021 │655 │97年02月22日│0000000000000000│3287元 │是 │松青超市-雅適店(逢甲路192│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 │ │ ├──┼──┼──────┼────────┼────┼───┼─────────────┼────────────────────┤ │022 │656 │97年02月22日│0000000000000000│3631元 │是 │松青超市-宏台店(西屯路三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157-1號) │ │ ├──┼──┼──────┼────────┼────┼───┼─────────────┼────────────────────┤ │023 │657 │97年02月22日│0000000000000000│2153元 │是 │頂好Wellcome北平店(北平路│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一段20號) │ │ ├──┼──┼──────┼────────┼────┼───┼─────────────┼────────────────────┤ │024 │661 │97年02月22日│0000000000000000│3000元 │是 │光泰鐘錶行(大雅路448-6 號│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 │ │ ├──┼──┼──────┼────────┼────┼───┼─────────────┼────────────────────┤ │025 │663 │97年02月22日│0000000000000000│2300元 │是 │神農藥局(公益路190-1號1樓│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 │ │ ├──┼──┼──────┼────────┼────┼───┼─────────────┼────────────────────┤ │026 │652 │97年02月22日│0000000000000000│2358元 │是 │松青超市-青海店(青海路二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221號) │ │ ├──┼──┼──────┼────────┼────┼───┼─────────────┼────────────────────┤ │027 │653 │97年02月22日│0000000000000000│2358元 │是 │松青超市-青海店(青海路二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221號) │ │ ├──┼──┼──────┼────────┼────┼───┼─────────────┼────────────────────┤ │028 │658 │97年02月22日│0000000000000000│24750元 │是 │巴黎銀樓(新樂街171號)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029 │659 │97年02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500元 │是 │松青超市-松竹店(松竹路172│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 │ │ ├──┼──┼──────┼────────┼────┼───┼─────────────┼────────────────────┤ │030 │660 │97年02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500元 │是 │松青超市-松竹店(松竹路172│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 │ │ ├──┼──┼──────┼────────┼────┼───┼─────────────┼────────────────────┤ │031 │662 │97年02月22日│0000000000000000│2200元 │是 │丁丁藥局-南屯店(五權西路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二段220號) │ │ ├──┼──┼──────┼────────┼────┼───┼─────────────┼────────────────────┤ │032 │664 │97年02月23日│0000000000000000│810元 │是 │頂好Wellcome南屯店(南屯路│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二段16-27-28號) │ │ ├──┼──┼──────┼────────┼────┼───┼─────────────┼────────────────────┤ │033 │665 │97年02月23日│0000000000000000│3499元 │是 │松青超市-水湳店(中清路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72-8-3號) │ │ ├──┼──┼──────┼────────┼────┼───┼─────────────┼────────────────────┤ │034 │666 │97年02月23日│0000000000000000│766元 │是 │松青超市-松竹店(松竹路172│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 │ │ ├──┼──┼──────┼────────┼────┼───┼─────────────┼────────────────────┤ │035 │667 │97年02月23日│0000000000000000│3255元 │是 │頂好Wellcome北平店(北平路│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一段20號) │ │ ├──┼──┼──────┼────────┼────┼───┼─────────────┼────────────────────┤ │036 │670 │97年02月23日│0000000000000000│8269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大雅門市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清路二段143號1、2 樓)│ │ ├──┼──┼──────┼────────┼────┼───┼─────────────┼────────────────────┤ │037 │668 │97年02月23日│0000000000000000│90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豐原門市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正路120號1、2樓) │ │ ├──┼──┼──────┼────────┼────┼───┼─────────────┼────────────────────┤ │038 │669 │97年02月23日│0000000000000000│7900元 │是 │丁丁藥局-豐原店(向陽路160│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 │ │ ├──┼──┼──────┼────────┼────┼───┼─────────────┼────────────────────┤ │039 │671 │97年02月23日│0000000000000000│4741元 │是 │丁丁藥局-大雅店(中清南路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63號) │ │ ├──┼──┼──────┼────────┼────┼───┼─────────────┼────────────────────┤ │040 │672 │97年02月24日│0000000000000000│990元 │是 │德安購物中心(復興路四段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186號) │ │ ├──┼──┼──────┼────────┼────┼───┼─────────────┼────────────────────┤ │041 │673 │97年02月24日│0000000000000000│6785元 │是 │愛買吉安中港店(台中港路二│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71號) │ │ ├──┼──┼──────┼────────┼────┼───┼─────────────┼────────────────────┤ │042 │674 │97年02月24日│0000000000000000│3176元 │是 │愛買吉安中港店(台中港路二│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71號) │ │ ├──┼──┼──────┼────────┼────┼───┼─────────────┼────────────────────┤ │043 │675 │97年02月24日│0000000000000000│4970元 │是 │愛買吉安中港店(台中港路二│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71號) │ │ ├──┼──┼──────┼────────┼────┼───┼─────────────┼────────────────────┤ │044 │676 │97年02月24日│0000000000000000│758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復│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興分公司(復興路1段539 號 │ │ │ │ │ │ │ │ │) │ │ ├──┼──┼──────┼────────┼────┼───┼─────────────┼────────────────────┤ │045 │677 │97年02月24日│0000000000000000│9058元 │是 │大潤發台中忠明店(忠明路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499號1、2、B1樓) │ │ ├──┼──┼──────┼────────┼────┼───┼─────────────┼────────────────────┤ │046 │678 │97年02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0934元 │是 │愛買吉安中港店(台中港路二│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71號) │ │ ├──┼──┼──────┼────────┼────┼───┼─────────────┼────────────────────┤ │047 │679 │97年02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0934元 │是 │愛買吉安中港店(台中港路二│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71號) │ │ ├──┼──┼──────┼────────┼────┼───┼─────────────┼────────────────────┤ │048 │680 │97年02月25日│0000000000000000│5964元 │是 │愛買吉安中港店(台中港路二│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71號) │ │ ├──┼──┼──────┼────────┼────┼───┼─────────────┼────────────────────┤ │049 │681 │97年02月25日│0000000000000000│5964元 │是 │愛買吉安中港店(台中港路二│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71號) │ │ ├──┼──┼──────┼────────┼────┼───┼─────────────┼────────────────────┤ │050 │682 │97年02月27日│0000000000000000│4300元 │是 │新永富藥局(美村路一段670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 │ │ ├──┼──┼──────┼────────┼────┼───┼─────────────┼────────────────────┤ │051 │683 │97年02月28日│0000000000000000│9700元 │是 │亞碩電腦資訊社(勝利路169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052 │684 │97年02月28日│0000000000000000│4700元 │是 │亞碩電腦資訊社(勝利路169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053 │685 │97年02月29日│0000000000000000│8400元 │是 │亞碩電腦資訊社(勝利路169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054 │686 │97年02月29日│0000000000000000│3400元 │是 │亞碩電腦資訊社(勝利路169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055 │687 │97年02月29日│0000000000000000│8400元 │是 │亞碩電腦資訊社(勝利路169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056 │688 │97年02月29日│0000000000000000│3400元 │是 │亞碩電腦資訊社(勝利路169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057 │102 │97年03月01日│0000000000000000│5280元 │是 │曼黛瑪璉(大昌店)(高雄市│ˇ李佩幼(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54頁) │ │ │ │ │ │ │ │三民區大昌二路121之12 號1 │ │ │ │ │ │ │ │ │號) │ │ ├──┼──┼──────┼────────┼────┼───┼─────────────┼────────────────────┤ │058 │330 │97年03月01日│0000000000000000│2804元 │是 │屈臣式-鳳山分公司(高雄縣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鳳山市○○路000○0號) │ │ ├──┼──┼──────┼────────┼────┼───┼─────────────┼────────────────────┤ │059 │331 │97年03月02日│0000000000000000│1400元 │是 │寶島眼鏡-陽明路分公司(高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雄市○○區○○路00○00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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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5 │103 │97年03月08日│0000000000000000│1390元 │是 │貴族世家牛排(高雄縣鳳山市│ˇ李佩幼(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55頁) │ │ │ │ │ │ │ │中山西路238號) │ │ ├──┼──┼──────┼────────┼────┼───┼─────────────┼────────────────────┤ │066 │100 │97年03月08日│0000000000000000│3533元 │是 │瓚邦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左│ˇ李佩幼(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52頁) │ │ │ │ │ │ │ │營區翠峰路42號) │ │ ├──┼──┼──────┼────────┼────┼───┼─────────────┼────────────────────┤ │067 │143 │97年03月08日│0000000000000000│4541元 │是 │玩具反斗城-鳳山店(高雄縣 │ˇ李佩幼(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28頁) │ │ │ │ │ │ │ │鳳山市○○○路000號2樓) │ │ ├──┼──┼──────┼────────┼────┼───┼─────────────┼────────────────────┤ │068 │335 │97年03月08日│0000000000000000│707元 │是 │LA MORE樂摩家居(高雄市左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營區民族一路948號2樓之 │ │ ├──┼──┼──────┼────────┼────┼───┼─────────────┼────────────────────┤ │069 │336 │97年03月08日│0000000000000000│4400元 │是 │欣瑞皮件有限公司(高雄縣鳳│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山市○○○路000號) │ │ ├──┼──┼──────┼────────┼────┼───┼─────────────┼────────────────────┤ │070 │008 │97年03月09日│0000000000000000│3281元 │是 │凱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大│ˇ李佩幼(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50頁) │ │ │ │ │ │ │ │昌專賣店(高雄市三民區寶泰│ │ │ │ │ │ │ │ │里大里二路216號) │ │ ├──┼──┼──────┼────────┼────┼───┼─────────────┼────────────────────┤ │071 │337 │97年03月09日│0000000000000000│4520元 │是 │舒適鞋坊(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路440號) │ │ ├──┼──┼──────┼────────┼────┼───┼─────────────┼────────────────────┤ │072 │338 │97年03月09日│0000000000000000│5362元 │是 │一亨運動用品-明誠(高雄市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三民區明誠二路48號) │ │ ├──┼──┼──────┼────────┼────┼───┼─────────────┼────────────────────┤ │073 │339 │97年03月09日│0000000000000000│2830元 │是 │貴族世家牛排(高雄市左營區│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博愛三路82號) │ │ ├──┼──┼──────┼────────┼────┼───┼─────────────┼────────────────────┤ │074 │340 │97年03月10日│0000000000000000│1980元 │是 │勃肯鞋專賣店(高雄市左營區│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明誠二路216號) │ │ ├──┼──┼──────┼────────┼────┼───┼─────────────┼────────────────────┤ │075 │341 │97年03月10日│0000000000000000│3912元 │是 │一亨運動用品-明誠二店(高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雄市○○區○○○路0000 號 │ │ │ │ │ │ │ │ │) │ │ ├──┼──┼──────┼────────┼────┼───┼─────────────┼────────────────────┤ │076 │342 │97年03月10日│0000000000000000│2135元 │是 │SOTO日本家庭料理-文濱店(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高雄縣鳳山市○○路000 號2 │ │ │ │ │ │ │ │ │樓) │ │ ├──┼──┼──────┼────────┼────┼───┼─────────────┼────────────────────┤ │077 │283 │97年03月10日│0000000000000000│5000元 │否 │電腦店(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722號) │ │ ├──┼──┼──────┼────────┼────┼───┼─────────────┼────────────────────┤ │078 │284 │97年03月10日│0000000000000000│10000元 │否 │電腦店(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722號) │ │ ├──┼──┼──────┼────────┼────┼───┼─────────────┼────────────────────┤ │079 │285 │97年03月10日│0000000000000000│5000元 │否 │電腦店(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722號) │ │ ├──┼──┼──────┼────────┼────┼───┼─────────────┼────────────────────┤ │080 │324 │97年03月10日│0000000000000000│5000元 │否 │電腦店(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72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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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碩電腦資訊社(勝利路169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087 │691 │97年03月10日│0000000000000000│400元 │是 │PCHOME(敦化南路二段105 號│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12樓) │ │ ├──┼──┼──────┼────────┼────┼───┼─────────────┼────────────────────┤ │088 │692 │97年03月11日│0000000000000000│770元 │是 │頂好Wellcome長安店(長安街│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387號1樓) │ │ ├──┼──┼──────┼────────┼────┼───┼─────────────┼────────────────────┤ │089 │326 │97年03月11日│0000000000000000│9700元 │是 │電腦店(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722號) │ │ ├──┼──┼──────┼────────┼────┼───┼─────────────┼────────────────────┤ │090 │286 │97年03月11日│0000000000000000│3000元 │否 │電腦店(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722號) │ │ ├──┼──┼──────┼────────┼────┼───┼─────────────┼────────────────────┤ │091 │288 │97年03月11日│0000000000000000│5000元 │否 │電腦店(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722號) │ │ ├──┼──┼──────┼────────┼────┼───┼─────────────┼────────────────────┤ │092 │001 │97年03月12日│0000000000000000│2000元 │是 │必健藥局(高雄市左營區自由│簽帳單已銷毀(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0頁) │ │ │ │ │ │ │ │二路90號) │ │ ├──┼──┼──────┼────────┼────┼───┼─────────────┼────────────────────┤ │093 │343 │97年03月12日│0000000000000000│2550元 │是 │元鐘加油站有限公司(高雄縣│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岡山鎮○○○路00號) │ │ ├──┼──┼──────┼────────┼────┼───┼─────────────┼────────────────────┤ │094 │344 │97年03月12日│0000000000000000│1900元 │是 │天德藥局(高雄縣岡山鎮中山│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北路39號) │ │ ├──┼──┼──────┼────────┼────┼───┼─────────────┼────────────────────┤ │095 │345 │97年03月12日│0000000000000000│2837元 │是 │東京藥局-明誠店(高雄市左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營區明誠二路435號) │ │ ├──┼──┼──────┼────────┼────┼───┼─────────────┼────────────────────┤ │096 │346 │97年03月12日│0000000000000000│4300元 │是 │文雄眼鏡-鼎中營業所(高雄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市○○區○○路000號) │ │ ├──┼──┼──────┼────────┼────┼───┼─────────────┼────────────────────┤ │097 │327 │97年03月12日│0000000000000000│2550元 │否 │元鐘加油站有限公司(高雄縣│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岡山鎮○○○路00號) │ │ ├──┼──┼──────┼────────┼────┼───┼─────────────┼────────────────────┤ │098 │693 │97年03月12日│0000000000000000│40800元 │是 │豔鑫釣具(新衙路240之1號)│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099 │694 │97年03月12日│0000000000000000│40800元 │是 │豔鑫釣具(新衙路240之1號)│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100 │695 │97年03月12日│0000000000000000│24000元 │是 │豔鑫釣具(新衙路240之1號)│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101 │696 │97年03月12日│0000000000000000│24400元 │是 │豔鑫釣具(新衙路240之1號)│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102 │697 │97年03月12日│0000000000000000│16400元 │是 │豔鑫釣具(新衙路240之1號)│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103 │698 │97年03月13日│0000000000000000│1552元 │是 │展研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八德路一段34號) │ │ ├──┼──┼──────┼────────┼────┼───┼─────────────┼────────────────────┤ │104 │699 │97年03月13日│0000000000000000│1552元 │是 │展研國際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八德路一段34號) │ │ ├──┼──┼──────┼────────┼────┼───┼─────────────┼────────────────────┤ │105 │700 │97年03月13日│0000000000000000│1596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高昌門市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大昌一路6號1樓) │ │ ├──┼──┼──────┼────────┼────┼───┼─────────────┼────────────────────┤ │106 │701 │97年03月13日│0000000000000000│12980元 │是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富民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店(富民路130號) │ │ ├──┼──┼──────┼────────┼────┼───┼─────────────┼────────────────────┤ │107 │702 │97年03月13日│0000000000000000│12980元 │是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富民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店(富民路130號) │ │ ├──┼──┼──────┼────────┼────┼───┼─────────────┼────────────────────┤ │108 │703 │97年03月13日│0000000000000000│12980元 │是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富民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店(富民路130號) │ │ ├──┼──┼──────┼────────┼────┼───┼─────────────┼────────────────────┤ │109 │009 │97年03月13日│0000000000000000│1855元 │是 │東坡醉月餐館(高雄市三民區│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明誠一路491號1樓) │ │ ├──┼──┼──────┼────────┼────┼───┼─────────────┼────────────────────┤ │110 │347 │97年03月13日│0000000000000000│1751元 │是 │商硯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店(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 │ ├──┼──┼──────┼────────┼────┼───┼─────────────┼────────────────────┤ │111 │348 │97年03月13日│0000000000000000│7642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分公司(高雄市三民區平等路│ │ │ │ │ │ │ │ │171號) │ │ ├──┼──┼──────┼────────┼────┼───┼─────────────┼────────────────────┤ │112 │091 │97年03月13日│0000000000000000│3321元 │是 │曼黛瑪璉(大昌店)(高雄市│ˇ夏光輝(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44頁) │ │ │ │ │ │ │ │三民區大昌二路121之12 號1 │ │ │ │ │ │ │ │ │號) │ │ ├──┼──┼──────┼────────┼────┼───┼─────────────┼────────────────────┤ │113 │098 │97年03月13日│0000000000000000│737元 │是 │雄柏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左│ˇ李霈佑(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50頁) │ │ │ │ │ │ │ │營區軍校路36號) │ │ ├──┼──┼──────┼────────┼────┼───┼─────────────┼────────────────────┤ │114 │186 │97年03月13日│0000000000000000│2161元 │是 │商硯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店(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高雄市○○區○○○路000號 │ │ │ │ │ │ │ │ │) │ │ ├──┼──┼──────┼────────┼────┼───┼─────────────┼────────────────────┤ │115 │187 │97年03月13日│0000000000000000│5398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分公司(高雄市三民區平等路│ │ │ │ │ │ │ │ │171號) │ │ ├──┼──┼──────┼────────┼────┼───┼─────────────┼────────────────────┤ │116 │201 │97年03月13日│0000000000000000│185元 │否 │大昌路加油站(高雄市三民區│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大昌二路299號) │ │ ├──┼──┼──────┼────────┼────┼───┼─────────────┼────────────────────┤ │117 │099 │97年03月14日│0000000000000000│1159元 │是 │雄柏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左│ˇ李霈佑(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51頁) │ │ │ │ │ │ │ │營區軍校路36號) │ │ ├──┼──┼──────┼────────┼────┼───┼─────────────┼────────────────────┤ │118 │704 │97年03月14日│0000000000000000│16399元 │是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鼎山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店(鼎山街300號) │ │ ├──┼──┼──────┼────────┼────┼───┼─────────────┼────────────────────┤ │119 │705 │97年03月14日│0000000000000000│16399元 │是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鼎山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店(鼎山街300號) │ │ ├──┼──┼──────┼────────┼────┼───┼─────────────┼────────────────────┤ │120 │706 │97年03月14日│0000000000000000│16399元 │是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鼎山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店(鼎山街300號) │ │ ├──┼──┼──────┼────────┼────┼───┼─────────────┼────────────────────┤ │121 │707 │97年03月14日│0000000000000000│526元 │是 │頂好Wellcome長安店(長安街│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387號1樓) │ │ ├──┼──┼──────┼────────┼────┼───┼─────────────┼────────────────────┤ │122 │708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135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彰和門市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和平路46號1、2樓) │ │ ├──┼──┼──────┼────────┼────┼───┼─────────────┼────────────────────┤ │123 │709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135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彰和門市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和平路46號1、2樓) │ │ ├──┼──┼──────┼────────┼────┼───┼─────────────┼────────────────────┤ │124 │710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90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彰和門市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和平路46號1、2樓) │ │ ├──┼──┼──────┼────────┼────┼───┼─────────────┼────────────────────┤ │125 │711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45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彰和門市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和平路46號1、2樓) │ │ ├──┼──┼──────┼────────┼────┼───┼─────────────┼────────────────────┤ │126 │712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45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彰和門市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和平路46號1、2樓) │ │ ├──┼──┼──────┼────────┼────┼───┼─────────────┼────────────────────┤ │127 │713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45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彰和門市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和平路46號1、2樓) │ │ ├──┼──┼──────┼────────┼────┼───┼─────────────┼────────────────────┤ │128 │714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135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彰和門市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和平路46號1、2樓) │ │ ├──┼──┼──────┼────────┼────┼───┼─────────────┼────────────────────┤ │129 │715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135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彰和門市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和平路46號1、2樓) │ │ ├──┼──┼──────┼────────┼────┼───┼─────────────┼────────────────────┤ │130 │188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1398元 │否 │HANG TEN台南東寧門市部(台│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南市○區○○路00號) │ │ ├──┼──┼──────┼────────┼────┼───┼─────────────┼────────────────────┤ │131 │189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1398元 │否 │HANG TEN台南東寧門市部(台│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南市○區○○路00號) │ │ ├──┼──┼──────┼────────┼────┼───┼─────────────┼────────────────────┤ │132 │196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13999元 │是 │便利汽車店(台中市西屯區環│ˇ○火輝(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9頁) │ │ │ │ │ │ │ │中路三段98之5號) │ │ ├──┼──┼──────┼────────┼────┼───┼─────────────┼────────────────────┤ │133 │197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2800元 │是 │寶島眼鏡-彰化分公司(彰化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縣彰化市○○路00號) │ │ ├──┼──┼──────┼────────┼────┼───┼─────────────┼────────────────────┤ │134 │198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2557元 │否 │彰化百貨中正店(彰化縣彰化│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市○○路○段000號) │ │ ├──┼──┼──────┼────────┼────┼───┼─────────────┼────────────────────┤ │135 │199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13999元 │否 │汽車便利店(台中市西屯區環│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中路三段98之5號) │ │ ├──┼──┼──────┼────────┼────┼───┼─────────────┼────────────────────┤ │136 │200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13999元 │否 │汽車便利店(台中市西屯區環│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中路三段98之5號) │ │ ├──┼──┼──────┼────────┼────┼───┼─────────────┼────────────────────┤ │137 │202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4460元 │否 │B2-彰化門市(彰化縣彰化市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和平路10號) │ │ ├──┼──┼──────┼────────┼────┼───┼─────────────┼────────────────────┤ │138 │349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4460元 │是 │B2-彰化門市(彰化縣彰化市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和平路10號) │ │ ├──┼──┼──────┼────────┼────┼───┼─────────────┼────────────────────┤ │139 │449 │97年03月15日│0000000000000000│1466元 │是 │小北百貨-中華東(台南市中 │ˇ李霈佑(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10頁) │ │ │ │ │ │ │ │華東路二段323號) │ │ ├──┼──┼──────┼────────┼────┼───┼─────────────┼────────────────────┤ │140 │017 │97年03月16日│0000000000000000│3100元 │否 │亞柏全方位企業社(高雄市前│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鎮區○○○路0號) │ │ ├──┼──┼──────┼────────┼────┼───┼─────────────┼────────────────────┤ │141 │064 │97年03月16日│0000000000000000│3100元 │否 │亞柏全方位企業社(高雄市前│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鎮區○○○路0號) │ │ ├──┼──┼──────┼────────┼────┼───┼─────────────┼────────────────────┤ │142 │716 │97年03月16日│0000000000000000│56700元 │是 │夢時代購物中心(中華五路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789號) │ │ ├──┼──┼──────┼────────┼────┼───┼─────────────┼────────────────────┤ │143 │717 │97年03月16日│0000000000000000│74000元 │是 │夢時代購物中心(中華五路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789號) │ │ ├──┼──┼──────┼────────┼────┼───┼─────────────┼────────────────────┤ │144 │718 │97年03月16日│0000000000000000│6880元 │是 │夢時代購物中心(中華五路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789號) │ │ ├──┼──┼──────┼────────┼────┼───┼─────────────┼────────────────────┤ │145 │719 │97年03月16日│0000000000000000│74000元 │是 │夢時代購物中心(中華五路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789號) │ │ ├──┼──┼──────┼────────┼────┼───┼─────────────┼────────────────────┤ │146 │720 │97年03月16日│0000000000000000│13311元 │是 │夢時代購物中心(中華五路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789號) │ │ ├──┼──┼──────┼────────┼────┼───┼─────────────┼────────────────────┤ │147 │721 │97年03月16日│0000000000000000│8480元 │是 │新錡企業有限公司(五福二路│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129-1號) │ │ ├──┼──┼──────┼────────┼────┼───┼─────────────┼────────────────────┤ │148 │722 │97年03月17日│0000000000000000│211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雄分公司(三多三路213 號B1│ │ │ │ │ │ │ │ │、B2、1-10樓) │ │ ├──┼──┼──────┼────────┼────┼───┼─────────────┼────────────────────┤ │149 │723 │97年03月17日│0000000000000000│586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南西門分公司(西門路一段 │ │ │ │ │ │ │ │ │658號1-12樓B2-B8樓) │ │ ├──┼──┼──────┼────────┼────┼───┼─────────────┼────────────────────┤ │150 │724 │97年03月17日│0000000000000000│586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南西門分公司(西門路一段 │ │ │ │ │ │ │ │ │658號1-12樓B2-B8樓) │ │ ├──┼──┼──────┼────────┼────┼───┼─────────────┼────────────────────┤ │151 │725 │97年03月17日│0000000000000000│238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雄分公司(三多三路213 號B1│ │ │ │ │ │ │ │ │、B2、1-10樓) │ │ ├──┼──┼──────┼────────┼────┼───┼─────────────┼────────────────────┤ │152 │005 │97年03月17日│0000000000000000│58600元 │否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南西門分公司(台南市中西區│ │ │ │ │ │ │ │ │小西里西門路一段658 號) │ │ ├──┼──┼──────┼────────┼────┼───┼─────────────┼────────────────────┤ │153 │101 │97年03月17日│0000000000000000│19250元 │是 │WHY AND 1/2台南店(台南市 │ˇ李霈佑(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53頁) │ │ │ │ │ │ │ │中區保西里西門路二段 │ │ ├──┼──┼──────┼────────┼────┼───┼─────────────┼────────────────────┤ │154 │137 │97年03月17日│0000000000000000│9149元 │是 │FILA-仁德店(台南縣仁德鄉 │ˇ李霈佑(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28頁) │ │ │ │ │ │ │ │○○路000號2樓) │ │ ├──┼──┼──────┼────────┼────┼───┼─────────────┼────────────────────┤ │155 │350 │97年03月17日│0000000000000000│3100元 │是 │聖地亞精品有限公司(台南縣│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仁德鄉○○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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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03月17日│0000000000000000│13000元 │是 │寶發世界精品(台南市西門路│ˇ洪明庭(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91頁) │ │ │ │ │ │ │ │二段90號) │ │ ├──┼──┼──────┼────────┼────┼───┼─────────────┼────────────────────┤ │162 │351 │97年03月18日│0000000000000000│1400元 │否 │寶島眼鏡-裕誠分公司(高雄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市○○區○○路000號) │ │ ├──┼──┼──────┼────────┼────┼───┼─────────────┼────────────────────┤ │163 │352 │97年03月18日│0000000000000000│1400元 │否 │寶島眼鏡-裕誠分公司(高雄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市○○區○○路000號) │ │ ├──┼──┼──────┼────────┼────┼───┼─────────────┼────────────────────┤ │164 │353 │97年03月18日│0000000000000000│1225元 │否 │一亨運動用品-左營(高雄市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左營區左營大路171之2、3號 │ │ │ │ │ │ │ │ │) │ │ ├──┼──┼──────┼────────┼────┼───┼─────────────┼────────────────────┤ │165 │726 │97年03月18日│0000000000000000│2156元 │是 │DIMMER(忠孝東路四段216 巷│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7弄9號) │ │ ├──┼──┼──────┼────────┼────┼───┼─────────────┼────────────────────┤ │166 │727 │97年03月18日│0000000000000000│2156元 │是 │DIMMER(忠孝東路四段216 巷│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7弄9號) │ │ ├──┼──┼──────┼────────┼────┼───┼─────────────┼────────────────────┤ │167 │728 │97年03月19日│0000000000000000│578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南西門分公司(西門路一段 │ │ │ │ │ │ │ │ │658號1-12樓B2-B8樓) │ │ ├──┼──┼──────┼────────┼────┼───┼─────────────┼────────────────────┤ │168 │729 │97年03月19日│0000000000000000│578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南西門分公司(西門路一段 │ │ │ │ │ │ │ │ │658號1-12樓B2-B8樓) │ │ ├──┼──┼──────┼────────┼────┼───┼─────────────┼────────────────────┤ │169 │730 │97年03月19日│0000000000000000│578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南西門分公司(西門路一段 │ │ │ │ │ │ │ │ │658號1-12樓B2-B8樓) │ │ ├──┼──┼──────┼────────┼────┼───┼─────────────┼────────────────────┤ │170 │731 │97年03月19日│0000000000000000│753元 │是 │頂好Wellcome長安店(長安街│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387號1樓) │ │ ├──┼──┼──────┼────────┼────┼───┼─────────────┼────────────────────┤ │171 │732 │97年03月19日│0000000000000000│64300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到8樓) │ │ ├──┼──┼──────┼────────┼────┼───┼─────────────┼────────────────────┤ │172 │733 │97年03月19日│0000000000000000│50000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到8樓) │ │ ├──┼──┼──────┼────────┼────┼───┼─────────────┼────────────────────┤ │173 │734 │97年03月19日│0000000000000000│40000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到8樓) │ │ ├──┼──┼──────┼────────┼────┼───┼─────────────┼────────────────────┤ │174 │735 │97年03月19日│0000000000000000│3400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到8樓) │ │ ├──┼──┼──────┼────────┼────┼───┼─────────────┼────────────────────┤ │175 │268 │97年03月19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否 │麗馳加油站(股)公司(台北│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市○○○○路○段000號) │ │ ├──┼──┼──────┼────────┼────┼───┼─────────────┼────────────────────┤ │176 │289 │97年03月19日│0000000000000000│4500元 │否 │雷克體育用品高雄澄清店(高│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雄縣鳳山市○○路00號) │ │ ├──┼──┼──────┼────────┼────┼───┼─────────────┼────────────────────┤ │177 │736 │97年03月21日│0000000000000000│1751元 │是 │超人企業社(市民大道三段8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3樓304、305室) │ │ ├──┼──┼──────┼────────┼────┼───┼─────────────┼────────────────────┤ │178 │737 │97年03月26日│0000000000000000│3250元 │是 │富鴻銀樓(林園北路9號)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179 │287 │97年03月28日│0000000000000000│1200元 │否 │電腦店(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722號) │ │ ├──┼──┼──────┼────────┼────┼───┼─────────────┼────────────────────┤ │180 │354 │97年03月28日│0000000000000000│1800元 │否 │電腦店(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722號) │ │ ├──┼──┼──────┼────────┼────┼───┼─────────────┼────────────────────┤ │181 │132 │97年03月29日│0000000000000000│3335元 │是 │上閣屋-台北旗艦店(台北市 │ˇ○○李(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31頁) │ │ │ │ │ │ │ │松壽路22號3樓) │ │ ├──┼──┼──────┼────────┼────┼───┼─────────────┼────────────────────┤ │182 │254 │97年03月29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是 │重陽橋加油站(股)公司(台│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北縣三重市○○○街000 號)│ │ ├──┼──┼──────┼────────┼────┼───┼─────────────┼────────────────────┤ │183 │738 │97年03月30日│0000000000000000│840元 │是 │紅太陽資訊(軟體王)(民權│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路88-2號4樓) │ │ ├──┼──┼──────┼────────┼────┼───┼─────────────┼────────────────────┤ │184 │739 │97年03月31日│0000000000000000│279元 │是 │頂好Wellcome長安店(長安街│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387號1樓) │ │ ├──┼──┼──────┼────────┼────┼───┼─────────────┼────────────────────┤ │185 │214 │97年04月05日│0000000000000000│8609元 │否 │啄木鳥藥師藥局(台南市東區│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勝利路30號) │ │ ├──┼──┼──────┼────────┼────┼───┼─────────────┼────────────────────┤ │186 │740 │97年04月06日│0000000000000000│400元 │是 │PCHOME(敦化南路二段105 號│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12樓) │ │ ├──┼──┼──────┼────────┼────┼───┼─────────────┼────────────────────┤ │187 │741 │97年04月07日│0000000000000000│900元 │是 │人人葯行(和緯路五段42號1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樓) │ │ ├──┼──┼──────┼────────┼────┼───┼─────────────┼────────────────────┤ │188 │742 │97年04月07日│0000000000000000│183000元│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南西門分公司(西門路一段 │ │ │ │ │ │ │ │ │658號1-12樓B2-B8樓) │ │ ├──┼──┼──────┼────────┼────┼───┼─────────────┼────────────────────┤ │189 │743 │97年04月07日│0000000000000000│183000元│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南西門分公司(西門路一段 │ │ │ │ │ │ │ │ │658號1-12樓B2-B8樓) │ │ ├──┼──┼──────┼────────┼────┼───┼─────────────┼────────────────────┤ │190 │215 │97年04月07日│0000000000000000│3360元 │否 │四季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高雄│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市○○區○○路0000號) │ │ ├──┼──┼──────┼────────┼────┼───┼─────────────┼────────────────────┤ │191 │216 │97年04月09日│0000000000000000│2005元 │否 │元鐘加油站有限公司(高雄縣│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岡山鎮○○○路00號) │ │ ├──┼──┼──────┼────────┼────┼───┼─────────────┼────────────────────┤ │192 │217 │97年04月09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否 │元鐘加油站有限公司(高雄縣│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岡山鎮○○○路00號) │ │ ├──┼──┼──────┼────────┼────┼───┼─────────────┼────────────────────┤ │193 │320 │97年04月09日│0000000000000000│2005元 │否 │元鐘加油站有限公司(高雄縣│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岡山鎮○○○路00號) │ │ ├──┼──┼──────┼────────┼────┼───┼─────────────┼────────────────────┤ │194 │744 │97年04月11日│0000000000000000│10109元 │是 │錢櫃SOGO店(忠孝東路四段22│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B1-B11樓) │ │ ├──┼──┼──────┼────────┼────┼───┼─────────────┼────────────────────┤ │195 │745 │97年04月11日│0000000000000000│10109元 │是 │錢櫃SOGO店(忠孝東路四段22│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B1-B11樓) │ │ ├──┼──┼──────┼────────┼────┼───┼─────────────┼────────────────────┤ │196 │746 │97年04月12日│0000000000000000│880元 │是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際機場免稅商店(桃園郵局第│ │ │ │ │ │ │ │ │35之6號信箱) │ │ ├──┼──┼──────┼────────┼────┼───┼─────────────┼────────────────────┤ │197 │747 │97年04月14日│0000000000000000│81692元 │是 │亞碩電腦資訊社(勝利路169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198 │748 │97年04月14日│0000000000000000│46125元 │是 │亞碩電腦資訊社(勝利路169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199 │749 │97年04月14日│0000000000000000│82000元 │是 │亞碩電腦資訊社(勝利路169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200 │236 │97年04月14日│0000000000000000│81500元 │否 │電腦店(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722號) │ │ ├──┼──┼──────┼────────┼────┼───┼─────────────┼────────────────────┤ │201 │237 │97年04月14日│0000000000000000│60525元 │否 │電腦店(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722號) │ │ ├──┼──┼──────┼────────┼────┼───┼─────────────┼────────────────────┤ │202 │238 │97年04月14日│0000000000000000│49000元 │否 │電腦店(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722號) │ │ ├──┼──┼──────┼────────┼────┼───┼─────────────┼────────────────────┤ │203 │321 │97年04月14日│0000000000000000│80520元 │否 │電腦店(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722號) │ │ ├──┼──┼──────┼────────┼────┼───┼─────────────┼────────────────────┤ │204 │322 │97年04月14日│0000000000000000│49700元 │否 │電腦店(高雄市楠梓區軍校路│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722號) │ │ ├──┼──┼──────┼────────┼────┼───┼─────────────┼────────────────────┤ │205 │750 │97年04月19日│0000000000000000│1800元 │是 │台亞湖口南下站(鳳山崎路6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之6號) │ │ ├──┼──┼──────┼────────┼────┼───┼─────────────┼────────────────────┤ │206 │751 │97年04月19日│0000000000000000│1800元 │是 │台亞湖口南下站(鳳山崎路6 │已逾保存期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之6號) │ │ ├──┼──┼──────┼────────┼────┼───┼─────────────┼────────────────────┤ │207 │006 │97年04月22日│0000000000000000│2507元 │否 │璵湘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鼓│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山區裕誠路1097號) │ │ ├──┼──┼──────┼────────┼────┼───┼─────────────┼────────────────────┤ │208 │263 │97年04月24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否 │元鐘加油站有限公司(高雄縣│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岡山鎮○○○路00號) │ │ ├──┼──┼──────┼────────┼────┼───┼─────────────┼────────────────────┤ │209 │323 │97年04月24日│0000000000000000│8164元 │否 │東京藥局-青年店(高雄縣鳳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山市○○路○段000號) │ │ ├──┼──┼──────┼────────┼────┼───┼─────────────┼────────────────────┤ │210 │265 │97年04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否 │元鐘加油站有限公司(高雄縣│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岡山鎮○○○路00號) │ │ ├──┼──┼──────┼────────┼────┼───┼─────────────┼────────────────────┤ │211 │266 │97年04月25日│0000000000000000│2100元 │否 │元鐘加油站有限公司(高雄縣│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岡山鎮○○○路00號) │ │ ├──┼──┼──────┼────────┼────┼───┼─────────────┼────────────────────┤ │212 │269 │97年04月29日│0000000000000000│500元 │是 │中油林森北路站(台北市中正│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區林森北路11號) │ │ ├──┼──┼──────┼────────┼────┼───┼─────────────┼────────────────────┤ │213 │270 │97年05月13日│0000000000000000│500元 │是 │中油福林站(台北市士林區中│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山北路五段465號) │ │ ├──┼──┼──────┼────────┼────┼───┼─────────────┼────────────────────┤ │214 │755 │97年05月15日│0000000000000000│200元 │是 │PCHOME(敦化南路2段105號12│網路購物系統(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樓) │ │ ├──┼──┼──────┼────────┼────┼───┼─────────────┼────────────────────┤ │215 │158 │97年05月22日│0000000000000000│9460元 │否 │維康醫療器材保健用品門市(│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三段 │ │ │ │ │ │ │ │ │118號) │ │ ├──┼──┼──────┼────────┼────┼───┼─────────────┼────────────────────┤ │216 │159 │97年05月23日│0000000000000000│9152元 │是 │杏一醫療-高雄大同門市(高 │ˇ林文立(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6頁) │ │ │ │ │ │ │ │雄市○○區○○路00號) │ │ ├──┼──┼──────┼────────┼────┼───┼─────────────┼────────────────────┤ │217 │160 │97年05月23日│0000000000000000│18200元 │否 │杏一醫療-阮綜合門市部(高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雄市○○區○○○路000 號)│ │ ├──┼──┼──────┼────────┼────┼───┼─────────────┼────────────────────┤ │218 │161 │97年05月23日│0000000000000000│18200元 │否 │杏一醫療-阮綜合門市部(高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雄市○○區○○○路000 號)│ │ ├──┼──┼──────┼────────┼────┼───┼─────────────┼────────────────────┤ │219 │162 │97年05月23日│0000000000000000│8400元 │是 │杏一醫療-阮綜合門市部(高 │ˇ林文立(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7頁) │ │ │ │ │ │ │ │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150 │ │ ├──┼──┼──────┼────────┼────┼───┼─────────────┼────────────────────┤ │220 │163 │97年05月23日│0000000000000000│8400元 │否 │誠品高醫店(高雄市三民區十│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全一路100號) │ │ ├──┼──┼──────┼────────┼────┼───┼─────────────┼────────────────────┤ │221 │164 │97年05月23日│0000000000000000│8400元 │否 │誠品高醫店(高雄市三民區十│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全一路100號) │ │ ├──┼──┼──────┼────────┼────┼───┼─────────────┼────────────────────┤ │222 │133 │97年05月24日│0000000000000000│11220元 │是 │大春事業有限公司(台北市松│ˇ難以辨識(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28頁) │ │ │ │ │ │ │ │壽路22號5樓 │ │ ├──┼──┼──────┼────────┼────┼───┼─────────────┼────────────────────┤ │223 │271 │97年05月27日│0000000000000000│2210元 │是 │心路加油站(台北市大安區建│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國南路一段57之1號) │ │ ├──┼──┼──────┼────────┼────┼───┼─────────────┼────────────────────┤ │224 │255 │97年06月01日│0000000000000000│18835元 │否 │誠品高醫店(高雄市三民區十│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全一路100號) │ │ ├──┼──┼──────┼────────┼────┼───┼─────────────┼────────────────────┤ │225 │256 │97年06月01日│0000000000000000│9835元 │否 │誠品高醫店(高雄市三民區十│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全一路100號) │ │ ├──┼──┼──────┼────────┼────┼───┼─────────────┼────────────────────┤ │226 │257 │97年06月01日│0000000000000000│45835元 │否 │誠品高醫店(高雄市三民區十│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全一路100號) │ │ ├──┼──┼──────┼────────┼────┼───┼─────────────┼────────────────────┤ │227 │258 │97年06月01日│0000000000000000│23335元 │否 │誠品高醫店(高雄市三民區十│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全一路100號) │ │ ├──┼──┼──────┼────────┼────┼───┼─────────────┼────────────────────┤ │228 │272 │97年06月01日│0000000000000000│46952元 │否 │誠品高醫店(高雄市三民區十│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全一路100號) │ │ ├──┼──┼──────┼────────┼────┼───┼─────────────┼────────────────────┤ │229 │273 │97年06月01日│0000000000000000│12600元 │否 │誠品高醫店(高雄市三民區十│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全一路100號) │ │ ├──┼──┼──────┼────────┼────┼───┼─────────────┼────────────────────┤ │230 │758 │97年06月10日│0000000000000000│2900元 │是 │亞碩電腦資訊社(勝利路169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231 │065 │97年06月19日│0000000000000000│6160元 │否 │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青│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年門市部(高雄市鳳山市青年│ │ │ │ │ │ │ │ │路二段306號1樓) │ │ ├──┼──┼──────┼────────┼────┼───┼─────────────┼────────────────────┤ │232 │066 │97年06月19日│0000000000000000│6160元 │否 │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青│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年門市部(高雄市鳳山市青年│ │ │ │ │ │ │ │ │路二段306號1樓) │ │ ├──┼──┼──────┼────────┼────┼───┼─────────────┼────────────────────┤ │233 │759 │97年06月23日│0000000000000000│2060元 │是 │超人企業社(市民大道三段8 │ˇ無法辨識(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7頁) │ │ │ │ │ │ │ │號3樓304、305室) │ │ ├──┼──┼──────┼────────┼────┼───┼─────────────┼────────────────────┤ │234 │110 │97年07月15日│0000000000000000│360元 │是 │先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中│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62頁) │ │ │ │ │ │ │ │市○○區○○路○段00000號 │ │ │ │ │ │ │ │ │) │ │ ├──┼──┼──────┼────────┼────┼───┼─────────────┼────────────────────┤ │235 │140 │97年07月15日│0000000000000000│9372元 │是 │玩具反斗城-文心店(台中市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30頁) │ │ │ │ │ │ │ │○○路○段00號2樓) │ │ ├──┼──┼──────┼────────┼────┼───┼─────────────┼────────────────────┤ │236 │533 │97年07月15日│0000000000000000│23900元 │是 │台哥大-河南(台中市河南路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71頁) │ │ │ │ │ │ │ │二段325號) │ │ ├──┼──┼──────┼────────┼────┼───┼─────────────┼────────────────────┤ │237 │534 │97年07月15日│0000000000000000│1990元 │是 │宏祥皮鞋(台中市大墩19街1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72頁) │ │ │ │ │ │ │ │號) │ │ ├──┼──┼──────┼────────┼────┼───┼─────────────┼────────────────────┤ │238 │764 │97年07月15日│0000000000000000│9000元 │是 │三和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大雅│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7頁) │ │ │ │ │ │ │ │路107號B1) │ │ ├──┼──┼──────┼────────┼────┼───┼─────────────┼────────────────────┤ │239 │765 │97年07月15日│0000000000000000│956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8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240 │766 │97年07月15日│0000000000000000│5488元 │是 │T2R(大隆路)(大隆路22 號│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8頁) │ │ │ │ │ │ │ │) │ │ ├──┼──┼──────┼────────┼────┼───┼─────────────┼────────────────────┤ │241 │767 │97年07月15日│0000000000000000│7500元 │是 │威翰男飾名店(大誠街76號1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8頁) │ │ │ │ │ │ │ │樓) │ │ ├──┼──┼──────┼────────┼────┼───┼─────────────┼────────────────────┤ │242 │768 │97年07月15日│0000000000000000│3279元 │是 │頂好Wellcome南屯店(南屯店│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8頁) │ │ │ │ │ │ │ │二段16-27-28號) │ │ ├──┼──┼──────┼────────┼────┼───┼─────────────┼────────────────────┤ │243 │769 │97年07月16日│0000000000000000│10977元 │是 │松青超市-青海店(青海路二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8頁) │ │ │ │ │ │ │ │段221號) │ │ ├──┼──┼──────┼────────┼────┼───┼─────────────┼────────────────────┤ │244 │770 │97年07月16日│0000000000000000│8638元 │是 │松青超市-雅適店(逢甲路192│ˇ林瑞銘(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8頁) │ │ │ │ │ │ │ │號) │ │ ├──┼──┼──────┼────────┼────┼───┼─────────────┼────────────────────┤ │245 │771 │97年07月16日│0000000000000000│2209元 │是 │頂好Wellcome北平店(北平店│ˇ林瑞銘(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9頁) │ │ │ │ │ │ │ │一段20號) │ │ ├──┼──┼──────┼────────┼────┼───┼─────────────┼────────────────────┤ │246 │772 │97年07月16日│0000000000000000│3390元 │是 │頂好Wellcome北平店(北平店│ˇ林瑞銘(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9頁) │ │ │ │ │ │ │ │一段20號) │ │ ├──┼──┼──────┼────────┼────┼───┼─────────────┼────────────────────┤ │247 │773 │97年07月16日│0000000000000000│7216元 │是 │松青超市-太原店(太原路三 │ˇ林瑞銘(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9頁) │ │ │ │ │ │ │ │段191-1號) │ │ ├──┼──┼──────┼────────┼────┼───┼─────────────┼────────────────────┤ │248 │774 │97年07月16日│0000000000000000│417元 │是 │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益路│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9頁) │ │ │ │ │ │ │ │150、152號) │ │ ├──┼──┼──────┼────────┼────┼───┼─────────────┼────────────────────┤ │249 │775 │97年07月16日│0000000000000000│126022元│是 │臺灣博柏利股份有限公司- 麗│ˇ許銘文(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9頁) │ │ │ │ │ │ │ │晶門市(中山北路二段39 巷3│ │ │ │ │ │ │ │ │號B1樓) │ │ ├──┼──┼──────┼────────┼────┼───┼─────────────┼────────────────────┤ │250 │776 │97年07月16日│0000000000000000│956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孝東路四段45號B1-B3、 │ │ │ │ │ │ │ │ │1-13樓) │ │ ├──┼──┼──────┼────────┼────┼───┼─────────────┼────────────────────┤ │251 │777 │97年07月17日│0000000000000000│5000元 │是 │台糖量販TAISUCO-西屯店(台│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9頁) │ │ │ │ │ │ │ │中港路三段118之68號) │ │ ├──┼──┼──────┼────────┼────┼───┼─────────────┼────────────────────┤ │252 │778 │97年07月17日│0000000000000000│19999元 │是 │台糖量販TAISUCO-西屯店(台│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0頁) │ │ │ │ │ │ │ │中港路三段118之68號) │ │ ├──┼──┼──────┼────────┼────┼───┼─────────────┼────────────────────┤ │253 │779 │97年07月17日│0000000000000000│6280元 │是 │台糖量販TAISUCO-西屯店(台│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0頁) │ │ │ │ │ │ │ │中港路三段118之68號) │ │ ├──┼──┼──────┼────────┼────┼───┼─────────────┼────────────────────┤ │254 │781 │97年07月17日│0000000000000000│5359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復│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0頁) │ │ │ │ │ │ │ │興分公司(復興路一段359號 │ │ │ │ │ │ │ │ │) │ │ ├──┼──┼──────┼────────┼────┼───┼─────────────┼────────────────────┤ │255 │782 │97年07月17日│0000000000000000│1198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復│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0頁) │ │ │ │ │ │ │ │興分公司(復興路一段359號 │ │ │ │ │ │ │ │ │) │ │ ├──┼──┼──────┼────────┼────┼───┼─────────────┼────────────────────┤ │256 │783 │97年07月17日│0000000000000000│400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復│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0頁) │ │ │ │ │ │ │ │興分公司(復興路一段359號 │ │ │ │ │ │ │ │ │) │ │ ├──┼──┼──────┼────────┼────┼───┼─────────────┼────────────────────┤ │257 │784 │97年07月17日│0000000000000000│8929元 │是 │松青超市-宏台店(西屯路三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0頁) │ │ │ │ │ │ │ │段157-1號) │ │ ├──┼──┼──────┼────────┼────┼───┼─────────────┼────────────────────┤ │258 │780 │97年07月17日│0000000000000000│298元 │是 │裕毛屋崇德店(崇德路二段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370號之1) │ │ ├──┼──┼──────┼────────┼────┼───┼─────────────┼────────────────────┤ │259 │538 │97年07月17日│0000000000000000│16945元 │是 │B&Q-台中(台中市復興路一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74頁) │ │ │ │ │ │ │ │段359號3樓) │ │ ├──┼──┼──────┼────────┼────┼───┼─────────────┼────────────────────┤ │260 │785 │97年07月19日│0000000000000000│12050元 │是 │欣亞電腦-台中公益店(公益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1頁) │ │ │ │ │ │ │ │路145號) │ │ ├──┼──┼──────┼────────┼────┼───┼─────────────┼────────────────────┤ │261 │786 │97年07月19日│0000000000000000│8378元 │是 │燦坤3C新文心店(文心路四段│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1頁) │ │ │ │ │ │ │ │671號1樓、673號B1) │ │ ├──┼──┼──────┼────────┼────┼───┼─────────────┼────────────────────┤ │262 │074 │97年07月19日│0000000000000000│3198元 │是 │醉鴛鴦飲食店(台中市南屯區│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68頁) │ │ │ │ │ │ │ │公益路二段266號1樓) │ │ ├──┼──┼──────┼────────┼────┼───┼─────────────┼────────────────────┤ │263 │118 │97年07月19日│0000000000000000│1732元 │是 │允聯數位科技(股)公司- 中│簽單已銷毀(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43 頁) │ │ │ │ │ │ │ │港分公司(台中市西區台中港│ │ │ │ │ │ │ │ │路一段267號) │ │ ├──┼──┼──────┼────────┼────┼───┼─────────────┼────────────────────┤ │264 │453 │97年07月19日│0000000000000000│15325元 │是 │B&Q-北屯(台中市北屯路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14頁) │ │ │ │ │ │ │ │407-1號) │ │ ├──┼──┼──────┼────────┼────┼───┼─────────────┼────────────────────┤ │265 │092 │97年07月20日│0000000000000000│290元 │是 │允聯數位科技(股)公司- 永│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45頁) │ │ │ │ │ │ │ │福分公司(台中市西屯區永福│ │ │ │ │ │ │ │ │路172號) │ │ ├──┼──┼──────┼────────┼────┼───┼─────────────┼────────────────────┤ │266 │228 │97年07月20日│0000000000000000│4500元 │是 │屈臣式-永福分公司(台中市 │ˇ陳文定(見原審訴字卷㈤第55頁) │ │ │ │ │ │ │ │西屯區永福路137號) │ │ ├──┼──┼──────┼────────┼────┼───┼─────────────┼────────────────────┤ │267 │225 │97年07月20日│0000000000000000│765元 │否 │屈臣式-崇德分公司(台中市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北屯區崇德路二段67號) │ │ ├──┼──┼──────┼────────┼────┼───┼─────────────┼────────────────────┤ │268 │226 │97年07月20日│0000000000000000│765元 │否 │屈臣式-崇德分公司(台中市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北屯區崇德路二段67號) │ │ ├──┼──┼──────┼────────┼────┼───┼─────────────┼────────────────────┤ │269 │231 │97年07月20日│0000000000000000│2736元 │是 │黛安芬專賣店-台中西屯(台 │ˇ○○○(見原審訴字卷㈤第56頁) │ │ │ │ │ │ │ │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三段153之5│ │ │ │ │ │ │ │ │號) │ │ ├──┼──┼──────┼────────┼────┼───┼─────────────┼────────────────────┤ │270 │436 │97年07月20日│0000000000000000│60540元 │否 │中友百貨(台中市三民路三段│當日辦理簽退(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161號) │ │ ├──┼──┼──────┼────────┼────┼───┼─────────────┼────────────────────┤ │271 │454 │97年07月20日│0000000000000000│10072元 │是 │紳陽服飾-新竹(新竹市中正 │ˇ許銘文(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15頁) │ │ │ │ │ │ │ │路90號) │ │ ├──┼──┼──────┼────────┼────┼───┼─────────────┼────────────────────┤ │272 │455 │97年07月20日│0000000000000000│28900元 │否 │B&Q-新竹(新竹市公道五路二│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段469 號2 樓) │ │ ├──┼──┼──────┼────────┼────┼───┼─────────────┼────────────────────┤ │273 │569 │97年07月20日│0000000000000000│1210元 │是 │黑岩鐵板燒-中科(台中市福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95頁) │ │ │ │ │ │ │ │雅路111巷2號) │ │ ├──┼──┼──────┼────────┼────┼───┼─────────────┼────────────────────┤ │274 │570 │97年07月20日│0000000000000000│4816元 │是 │中友百貨(台中市三民路三段│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96頁) │ │ │ │ │ │ │ │161號) │ │ ├──┼──┼──────┼────────┼────┼───┼─────────────┼────────────────────┤ │275 │571 │97年07月20日│0000000000000000│750元 │是 │中友百貨(台中市三民路三段│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97頁) │ │ │ │ │ │ │ │161號) │ │ ├──┼──┼──────┼────────┼────┼───┼─────────────┼────────────────────┤ │276 │788 │97年07月20日│0000000000000000│879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竹分公司(中華路二段190號 │ │ │ │ │ │ │ │ │B1-8樓) │ │ ├──┼──┼──────┼────────┼────┼───┼─────────────┼────────────────────┤ │277 │791 │97年07月20日│0000000000000000│28456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新竹分公司(○○路0號) │ │ ├──┼──┼──────┼────────┼────┼───┼─────────────┼────────────────────┤ │278 │792 │97年07月20日│0000000000000000│28456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新竹分公司(○○路0號) │ │ ├──┼──┼──────┼────────┼────┼───┼─────────────┼────────────────────┤ │279 │793 │97年07月21日│0000000000000000│5789元 │是 │新思維商行(經國路二段167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至171號) │ │ ├──┼──┼──────┼────────┼────┼───┼─────────────┼────────────────────┤ │280 │794 │97年07月21日│0000000000000000│5789元 │是 │新思維商行(經國路二段167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至171號) │ │ ├──┼──┼──────┼────────┼────┼───┼─────────────┼────────────────────┤ │281 │795 │97年07月21日│0000000000000000│11933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公道五路二段469 號)│ │ ├──┼──┼──────┼────────┼────┼───┼─────────────┼────────────────────┤ │282 │796 │97年07月21日│0000000000000000│11933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公道五路二段469 號)│ │ ├──┼──┼──────┼────────┼────┼───┼─────────────┼────────────────────┤ │283 │797 │97年07月21日│0000000000000000│5080元 │是 │第一連鎖藥局-東興店(東興 │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1頁) │ │ │ │ │ │ │ │路段51號1樓) │ │ ├──┼──┼──────┼────────┼────┼───┼─────────────┼────────────────────┤ │284 │572 │97年07月21日│0000000000000000│2507元 │是 │京華煙雲餐廳(台中市五權七│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98頁) │ │ │ │ │ │ │ │街57號) │ │ ├──┼──┼──────┼────────┼────┼───┼─────────────┼────────────────────┤ │285 │456 │97年07月21日│0000000000000000│1058元 │是 │小北百貨-新板橋(台北縣板 │ˇ許銘文(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16頁) │ │ │ │ │ │ │ │橋市○○路○段00000號) │ │ ├──┼──┼──────┼────────┼────┼───┼─────────────┼────────────────────┤ │286 │138 │97年07月21日│0000000000000000│4682元 │是 │玩具反斗城-文心店(台中市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29頁) │ │ │ │ │ │ │ │○○路○段00號2樓) │ │ ├──┼──┼──────┼────────┼────┼───┼─────────────┼────────────────────┤ │287 │229 │97年07月21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否 │中油光明站(新竹市光復路二│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段1號) │ │ ├──┼──┼──────┼────────┼────┼───┼─────────────┼────────────────────┤ │288 │230 │97年07月21日│0000000000000000│11933元 │否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分公司(新竹市公道五路二段│ │ │ │ │ │ │ │ │469號) │ │ ├──┼──┼──────┼────────┼────┼───┼─────────────┼────────────────────┤ │289 │435 │97年07月21日│0000000000000000│9026元 │是 │橡木桶-經國(新竹市經國路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05頁) │ │ │ │ │ │ │ │一段824號) │ │ ├──┼──┼──────┼────────┼────┼───┼─────────────┼────────────────────┤ │290 │106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4740元 │是 │捷登藥局(台中市西區公益路│ˇ張价明(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58頁) │ │ │ │ │ │ │ │106號) │ │ ├──┼──┼──────┼────────┼────┼───┼─────────────┼────────────────────┤ │291 │274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8000元 │是 │宏程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ˇ簡家仁(見原審訴字卷㈤第62頁)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0號)│ │ ├──┼──┼──────┼────────┼────┼───┼─────────────┼────────────────────┤ │292 │469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24869元 │是 │橡木桶-經國(新竹市經國路 │ˇ簡家仁(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25頁) │ │ │ │ │ │ │ │一段824號) │ │ ├──┼──┼──────┼────────┼────┼───┼─────────────┼────────────────────┤ │293 │573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3380元 │是 │新月梧桐餐廳(台中市五權西│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99頁) │ │ │ │ │ │ │ │三街95號) │ │ ├──┼──┼──────┼────────┼────┼───┼─────────────┼────────────────────┤ │294 │798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3863元 │是 │生活工廠美村門市店(美村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一段132號) │ │ ├──┼──┼──────┼────────┼────┼───┼─────────────┼────────────────────┤ │295 │799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3863元 │是 │生活工廠美村門市店(美村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一段132號) │ │ ├──┼──┼──────┼────────┼────┼───┼─────────────┼────────────────────┤ │296 │800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3867元 │是 │生活工廠美村門市店(美村路│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1頁) │ │ │ │ │ │ │ │一段132號) │ │ ├──┼──┼──────┼────────┼────┼───┼─────────────┼────────────────────┤ │297 │801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7988元 │是 │流通家有限公司台中第二分公│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1頁) │ │ │ │ │ │ │ │司(五權西路二段82號) │ │ ├──┼──┼──────┼────────┼────┼───┼─────────────┼────────────────────┤ │298 │802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956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新竹分公司(○○路0號) │ │ ├──┼──┼──────┼────────┼────┼───┼─────────────┼────────────────────┤ │299 │803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956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簡家仁(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1頁) │ │ │ │ │ │ │ │新竹分公司(○○路0號) │ │ ├──┼──┼──────┼────────┼────┼───┼─────────────┼────────────────────┤ │300 │804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3325元 │是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營│ˇ簡家仁(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2頁) │ │ │ │ │ │ │ │業所(東門街59號) │ │ ├──┼──┼──────┼────────┼────┼───┼─────────────┼────────────────────┤ │301 │805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55471元 │是 │新竹FE21' Meg A大遠百(西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大路323號) │ │ ├──┼──┼──────┼────────┼────┼───┼─────────────┼────────────────────┤ │302 │806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64270元 │是 │新竹FE21' Meg A大遠百(西 │ˇ簡家仁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2頁) │ │ │ │ │ │ │ │大路323號) │ │ ├──┼──┼──────┼────────┼────┼───┼─────────────┼────────────────────┤ │303 │807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2497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新│ˇ簡家仁(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2頁) │ │ │ │ │ │ │ │竹分公司(中華路二段190號 │ │ │ │ │ │ │ │ │B1-8樓) │ │ ├──┼──┼──────┼────────┼────┼───┼─────────────┼────────────────────┤ │304 │808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3315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竹分公司(中華路二段190號 │ │ │ │ │ │ │ │ │B1-8樓) │ │ ├──┼──┼──────┼────────┼────┼───┼─────────────┼────────────────────┤ │305 │809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74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新竹分公司(○○路0號) │ │ ├──┼──┼──────┼────────┼────┼───┼─────────────┼────────────────────┤ │306 │810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74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新竹分公司(○○路0號) │ │ ├──┼──┼──────┼────────┼────┼───┼─────────────┼────────────────────┤ │307 │811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7786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壢分公司(元化路357 號 │ │ │ │ │ │ │ │ │1-12樓、B1-B4樓) │ │ ├──┼──┼──────┼────────┼────┼───┼─────────────┼────────────────────┤ │308 │812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2796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簡家明(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2頁) │ │ │ │ │ │ │ │中壢分公司(元化路357 號 │ │ │ │ │ │ │ │ │1-12樓、B1-B4樓) │ │ ├──┼──┼──────┼────────┼────┼───┼─────────────┼────────────────────┤ │309 │813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2262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章价明(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2頁) │ │ │ │ │ │ │ │中壢分公司(元化路357 號 │ │ │ │ │ │ │ │ │1-12樓、B1-B4樓) │ │ ├──┼──┼──────┼────────┼────┼───┼─────────────┼────────────────────┤ │310 │814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3500元 │是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2頁) │ │ │ │ │ │ │ │分公司(復興路2號) │ │ ├──┼──┼──────┼────────┼────┼───┼─────────────┼────────────────────┤ │311 │815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97622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簡家明(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3頁) │ │ │ │ │ │ │ │中壢分公司(元化路357 號 │ │ │ │ │ │ │ │ │1-12樓、B1-B4樓) │ │ ├──┼──┼──────┼────────┼────┼───┼─────────────┼────────────────────┤ │312 │816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1424元 │是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3頁) │ │ │ │ │ │ │ │分公司(復興路2號) │ │ ├──┼──┼──────┼────────┼────┼───┼─────────────┼────────────────────┤ │313 │817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3585元 │是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 │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3頁) │ │ │ │ │ │ │ │分公司(復興路2號) │ │ ├──┼──┼──────┼────────┼────┼───┼─────────────┼────────────────────┤ │314 │818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596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簡家明(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3頁) │ │ │ │ │ │ │ │中壢分公司(元化路357 號 │ │ │ │ │ │ │ │ │1-12樓、B1-B4樓) │ │ ├──┼──┼──────┼────────┼────┼───┼─────────────┼────────────────────┤ │315 │819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01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章价明(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3頁) │ │ │ │ │ │ │ │中壢分公司(元化路357 號 │ │ │ │ │ │ │ │ │1-12樓、B1-B4樓) │ │ ├──┼──┼──────┼────────┼────┼───┼─────────────┼────────────────────┤ │316 │820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0280元 │是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分公司(復興路2號) │ │ ├──┼──┼──────┼────────┼────┼───┼─────────────┼────────────────────┤ │317 │821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0280元 │是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3頁) │ │ │ │ │ │ │ │分公司(復興路2號) │ │ ├──┼──┼──────┼────────┼────┼───┼─────────────┼────────────────────┤ │318 │822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3484元 │是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 │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4頁) │ │ │ │ │ │ │ │分公司(復興路2號) │ │ ├──┼──┼──────┼────────┼────┼───┼─────────────┼────────────────────┤ │319 │823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3160元 │是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ˇ章价明(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4頁) │ │ │ │ │ │ │ │公司(中正路61號) │ │ ├──┼──┼──────┼────────┼────┼───┼─────────────┼────────────────────┤ │320 │824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7000元 │是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ˇ簡家明(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4頁) │ │ │ │ │ │ │ │公司(中正路61號) │ │ ├──┼──┼──────┼────────┼────┼───┼─────────────┼────────────────────┤ │321 │825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87000元 │是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中正路61號) │ │ ├──┼──┼──────┼────────┼────┼───┼─────────────┼────────────────────┤ │322 │826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87000元 │是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中正路61號) │ │ ├──┼──┼──────┼────────┼────┼───┼─────────────┼────────────────────┤ │323 │827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29600元 │是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中正路61號) │ │ ├──┼──┼──────┼────────┼────┼───┼─────────────┼────────────────────┤ │324 │828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452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桃園門市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正路35號1樓) │ │ ├──┼──┼──────┼────────┼────┼───┼─────────────┼────────────────────┤ │325 │829 │97年07月22日│0000000000000000│452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桃園門市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正路35號1樓) │ │ ├──┼──┼──────┼────────┼────┼───┼─────────────┼────────────────────┤ │326 │830 │97年07月23日│0000000000000000│3415元 │是 │松青超市-宏台店(西屯路三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4頁) │ │ │ │ │ │ │ │段157-1號) │ │ ├──┼──┼──────┼────────┼────┼───┼─────────────┼────────────────────┤ │327 │831 │97年07月23日│0000000000000000│49254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4頁) │ │ │ │ │ │ │ │公司(公道五路二段469 號)│ │ ├──┼──┼──────┼────────┼────┼───┼─────────────┼────────────────────┤ │328 │832 │97年07月23日│0000000000000000│48880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4頁) │ │ │ │ │ │ │ │20號) │ │ ├──┼──┼──────┼────────┼────┼───┼─────────────┼────────────────────┤ │329 │833 │97年07月23日│0000000000000000│86000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330 │574 │97年07月23日│0000000000000000│12550元 │是 │B&Q-新竹(新竹市公道五路 │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00頁) │ │ │ │ │ │ │ │二段469號2樓) │ │ ├──┼──┼──────┼────────┼────┼───┼─────────────┼────────────────────┤ │331 │575 │97年07月23日│0000000000000000│4530元 │是 │大苗栗運動用品(苗栗市光復│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01頁) │ │ │ │ │ │ │ │路7號) │ │ ├──┼──┼──────┼────────┼────┼───┼─────────────┼────────────────────┤ │332 │473 │97年07月23日│0000000000000000│9119元 │是 │橡木桶-新莊(台北縣新莊市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29頁) │ │ │ │ │ │ │ │中正路740-5號) │ │ ├──┼──┼──────┼────────┼────┼───┼─────────────┼────────────────────┤ │333 │561 │97年07月23日│0000000000000000│990元 │是 │大苗栗運動用品(苗栗市光復│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90頁) │ │ │ │ │ │ │ │路7號) │ │ ├──┼──┼──────┼────────┼────┼───┼─────────────┼────────────────────┤ │334 │290 │97年07月24日│0000000000000000│1100元 │否 │屈臣式-中站分公司(台中市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中區中正路17號) │ │ ├──┼──┼──────┼────────┼────┼───┼─────────────┼────────────────────┤ │335 │542 │97年07月24日│0000000000000000│18667元 │是 │B&Q-台中(台中市復興路一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77頁) │ │ │ │ │ │ │ │段359號3樓) │ │ ├──┼──┼──────┼────────┼────┼───┼─────────────┼────────────────────┤ │336 │576 │97年07月24日│0000000000000000│4855元 │否 │新東陽-台中中正(台中市中 │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02頁) │ │ │ │ │ │ │ │正路10號) │ │ ├──┼──┼──────┼────────┼────┼───┼─────────────┼────────────────────┤ │337 │577 │97年07月24日│0000000000000000│18667元 │否 │B&Q-台中(台中市復興路一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段359號3樓) │ │ ├──┼──┼──────┼────────┼────┼───┼─────────────┼────────────────────┤ │338 │578 │97年07月24日│0000000000000000│18667元 │否 │B&Q-台中(台中市復興路一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段359號3樓) │ │ ├──┼──┼──────┼────────┼────┼───┼─────────────┼────────────────────┤ │339 │837 │97年07月25日│0000000000000000│956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孝東路三段300號) │ │ ├──┼──┼──────┼────────┼────┼───┼─────────────┼────────────────────┤ │340 │838 │97年07月25日│0000000000000000│956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5頁) │ │ │ │ │ │ │ │(忠孝東路三段300號) │ │ ├──┼──┼──────┼────────┼────┼───┼─────────────┼────────────────────┤ │341 │839 │97年07月25日│0000000000000000│478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孝東路三段300號) │ │ ├──┼──┼──────┼────────┼────┼───┼─────────────┼────────────────────┤ │342 │579 │97年07月25日│0000000000000000│979元 │否 │黑岩鐵板燒-中科(台中市福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雅路111巷2號) │ │ ├──┼──┼──────┼────────┼────┼───┼─────────────┼────────────────────┤ │343 │580 │97年07月25日│0000000000000000│979元 │否 │黑岩鐵板燒-中科(台中市福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雅路111巷2號) │ │ ├──┼──┼──────┼────────┼────┼───┼─────────────┼────────────────────┤ │344 │111 │97年07月25日│0000000000000000│618元 │是 │允聯數位科技(股)公司- 中│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63頁) │ │ │ │ │ │ │ │港分公司(台中市西區台中港│ │ │ │ │ │ │ │ │路一段267號) │ │ ├──┼──┼──────┼────────┼────┼───┼─────────────┼────────────────────┤ │345 │543 │97年07月25日│0000000000000000│979元 │是 │黑岩鐵板燒-中科(台中市福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78頁) │ │ │ │ │ │ │ │雅路111巷2號) │ │ ├──┼──┼──────┼────────┼────┼───┼─────────────┼────────────────────┤ │346 │524 │97年07月26日│0000000000000000│3024元 │是 │小北百貨-崇德(高雄市崇德 │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64頁) │ │ │ │ │ │ │ │路355號) │ │ ├──┼──┼──────┼────────┼────┼───┼─────────────┼────────────────────┤ │347 │544 │97年07月26日│0000000000000000│27034元 │是 │新東陽-大仁(高雄市大仁路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79頁) │ │ │ │ │ │ │ │80號) │ │ ├──┼──┼──────┼────────┼────┼───┼─────────────┼────────────────────┤ │348 │842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956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孝東路三段300號) │ │ ├──┼──┼──────┼────────┼────┼───┼─────────────┼────────────────────┤ │349 │843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4612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衡運門市 │ˇ張漢佳(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5頁) │ │ │ │ │ │ │ │(衡陽路93號1樓) │ │ ├──┼──┼──────┼────────┼────┼───┼─────────────┼────────────────────┤ │350 │844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2950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中山路939號) │ │ ├──┼──┼──────┼────────┼────┼───┼─────────────┼────────────────────┤ │351 │845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9440元 │是 │遠東百貨台北分公司-寶慶(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寶慶路32號) │ │ ├──┼──┼──────┼────────┼────┼───┼─────────────┼────────────────────┤ │352 │846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9440元 │是 │遠東百貨台北分公司-寶慶(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寶慶路32號) │ │ ├──┼──┼──────┼────────┼────┼───┼─────────────┼────────────────────┤ │353 │847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2960元 │是 │遠東百貨台北分公司-寶慶(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寶慶路32號) │ │ ├──┼──┼──────┼────────┼────┼───┼─────────────┼────────────────────┤ │354 │848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4600元 │是 │遠東百貨台北分公司-寶慶(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寶慶路32號) │ │ ├──┼──┼──────┼────────┼────┼───┼─────────────┼────────────────────┤ │355 │849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4600元 │是 │遠東百貨台北分公司-寶慶(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寶慶路32號) │ │ ├──┼──┼──────┼────────┼────┼───┼─────────────┼────────────────────┤ │356 │850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90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保平門市(│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延平北路二段198號1樓) │ │ ├──┼──┼──────┼────────┼────┼───┼─────────────┼────────────────────┤ │357 │851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90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保平門市(│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延平北路二段198號1樓) │ │ ├──┼──┼──────┼────────┼────┼───┼─────────────┼────────────────────┤ │358 │852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90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保平門市(│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延平北路二段198號1樓) │ │ ├──┼──┼──────┼────────┼────┼───┼─────────────┼────────────────────┤ │359 │853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45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保平門市(│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延平北路二段198號1樓) │ │ ├──┼──┼──────┼────────┼────┼───┼─────────────┼────────────────────┤ │360 │854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47053元 │是 │大業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誠路二段55號) │ │ ├──┼──┼──────┼────────┼────┼───┼─────────────┼────────────────────┤ │361 │855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47053元 │是 │大業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誠路二段55號) │ │ ├──┼──┼──────┼────────┼────┼───┼─────────────┼────────────────────┤ │362 │856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6470元 │是 │大業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誠路二段55號) │ │ ├──┼──┼──────┼────────┼────┼───┼─────────────┼────────────────────┤ │363 │857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6470元 │是 │大業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誠路二段55號) │ │ ├──┼──┼──────┼────────┼────┼───┼─────────────┼────────────────────┤ │364 │858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6470元 │是 │大業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誠路二段55號) │ │ ├──┼──┼──────┼────────┼────┼───┼─────────────┼────────────────────┤ │365 │223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3360元 │是 │大業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忠誠路二段55號) │ │ ├──┼──┼──────┼────────┼────┼───┼─────────────┼────────────────────┤ │366 │859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3360元 │是 │大業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誠路二段55號) │ │ ├──┼──┼──────┼────────┼────┼───┼─────────────┼────────────────────┤ │367 │224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6680元 │是 │大業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忠誠路二段55號) │ │ ├──┼──┼──────┼────────┼────┼───┼─────────────┼────────────────────┤ │368 │862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23900元 │是 │秦美誠品綠園道(公益路68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B1) │ │ ├──┼──┼──────┼────────┼────┼───┼─────────────┼────────────────────┤ │369 │863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3053元 │是 │松青超市-青海店(青海路二 │ˇ吳法雅(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5頁) │ │ │ │ │ │ │ │段221號) │ │ ├──┼──┼──────┼────────┼────┼───┼─────────────┼────────────────────┤ │370 │864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3980元 │是 │松青超市-雅適店(逢甲路192│ˇ吳法雅(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5頁) │ │ │ │ │ │ │ │號) │ │ ├──┼──┼──────┼────────┼────┼───┼─────────────┼────────────────────┤ │371 │865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4428元 │是 │松青超市-宏台店(西屯路三 │ˇ吳法雅(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6頁) │ │ │ │ │ │ │ │段157-1號) │ │ ├──┼──┼──────┼────────┼────┼───┼─────────────┼────────────────────┤ │372 │545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3680元 │是 │文心商行(台中市文心路一段│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80頁) │ │ │ │ │ │ │ │437號) │ │ ├──┼──┼──────┼────────┼────┼───┼─────────────┼────────────────────┤ │373 │147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5100元 │否 │Sony Ericsson中原營業所(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二段18│ │ │ │ │ │ │ │ │號) │ │ ├──┼──┼──────┼────────┼────┼───┼─────────────┼────────────────────┤ │374 │148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5100元 │否 │Sony Ericsson中原營業所(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二段18│ │ │ │ │ │ │ │ │號) │ │ ├──┼──┼──────┼────────┼────┼───┼─────────────┼────────────────────┤ │375 │149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是 │中油茄苳站(桃園縣八德市中│ˇ林瑞銘(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5頁) │ │ │ │ │ │ │ │華路575號) │ │ ├──┼──┼──────┼────────┼────┼───┼─────────────┼────────────────────┤ │376 │150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740元 │否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西│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屯區青海路二段240之6號) │ │ ├──┼──┼──────┼────────┼────┼───┼─────────────┼────────────────────┤ │377 │400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7970元 │是 │順發3C量販-桃園復興店(桃 │ˇ林瑞銘(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76頁) │ │ │ │ │ │ │ │園縣桃園市○○路000號1~2 │ │ │ │ │ │ │ │ │樓) │ │ ├──┼──┼──────┼────────┼────┼───┼─────────────┼────────────────────┤ │378 │401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7970元 │否 │順發3C量販桃園店(桃園縣桃│刷卡未完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74 頁) │ │ │ │ │ │ │ │園市○○街00號1樓) │ │ ├──┼──┼──────┼────────┼────┼───┼─────────────┼────────────────────┤ │379 │402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2440元 │是 │順發3C量販桃園店(桃園縣桃│ˇ林瑞銘(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77頁) │ │ │ │ │ │ │ │園市○○街00號1樓 │ │ ├──┼──┼──────┼────────┼────┼───┼─────────────┼────────────────────┤ │380 │155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6470元 │否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55│ │ │ │ │ │ │ │ │號) │ │ ├──┼──┼──────┼────────┼────┼───┼─────────────┼────────────────────┤ │381 │156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2948元 │否 │京悅有限公司(台中市北屯區│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崇德路二段20號2樓之1) │ │ ├──┼──┼──────┼────────┼────┼───┼─────────────┼────────────────────┤ │382 │157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500元 │是 │中油青島路站(台中市北屯區│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文心路四段119號) │ │ ├──┼──┼──────┼────────┼────┼───┼─────────────┼────────────────────┤ │383 │208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2948元 │否 │京悅有限公司(台中市北屯區│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崇德路二段20號2樓之1) │ │ ├──┼──┼──────┼────────┼────┼───┼─────────────┼────────────────────┤ │384 │430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979元 │是 │Friday's-忠孝(台北市忠孝 │ˇ張漢佳(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01頁) │ │ │ │ │ │ │ │東路四段49巷2號) │ │ ├──┼──┼──────┼────────┼────┼───┼─────────────┼────────────────────┤ │385 │431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8280元 │否 │台哥大-台北文林(台北市文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林路676號) │ │ ├──┼──┼──────┼────────┼────┼───┼─────────────┼────────────────────┤ │386 │860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3360元 │否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55│ │ │ │ │ │ │ │ │號) │ │ ├──┼──┼──────┼────────┼────┼───┼─────────────┼────────────────────┤ │387 │861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6680元 │否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台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55│ │ │ │ │ │ │ │ │號) │ │ ├──┼──┼──────┼────────┼────┼───┼─────────────┼────────────────────┤ │388 │227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358元 │否 │中壢玫瑰(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路106號) │ │ ├──┼──┼──────┼────────┼────┼───┼─────────────┼────────────────────┤ │389 │434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8280元 │是 │台哥大-台北文林(台北市文 │ˇ邱明宗(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04頁) │ │ │ │ │ │ │ │林路676號) │ │ ├──┼──┼──────┼────────┼────┼───┼─────────────┼────────────────────┤ │390 │525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6000元 │是 │中友百貨(台中市三民路三段│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65頁) │ │ │ │ │ │ │ │161號) │ │ ├──┼──┼──────┼────────┼────┼───┼─────────────┼────────────────────┤ │391 │526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888元 │是 │中友百貨(台中市三民路三段│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66頁) │ │ │ │ │ │ │ │161號) │ │ ├──┼──┼──────┼────────┼────┼───┼─────────────┼────────────────────┤ │392 │527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4500元 │是 │中友百貨(台中市三民路三段│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67頁) │ │ │ │ │ │ │ │161號) │ │ ├──┼──┼──────┼────────┼────┼───┼─────────────┼────────────────────┤ │393 │528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7710元 │是 │中友百貨(台中市三民路三段│ˇ陳文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68頁) │ │ │ │ │ │ │ │161號) │ │ ├──┼──┼──────┼────────┼────┼───┼─────────────┼────────────────────┤ │394 │529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8337元 │否 │中友百貨(台中市三民路三段│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161號) │ │ ├──┼──┼──────┼────────┼────┼───┼─────────────┼────────────────────┤ │395 │530 │97年07月27日│0000000000000000│8337元 │否 │中友百貨(台中市三民路三段│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161號) │ │ ├──┼──┼──────┼────────┼────┼───┼─────────────┼────────────────────┤ │396 │046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2398元 │是 │迪佳司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市│ˇ吳法雅(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63頁) │ │ │ │ │ │ │ │南屯區文心路一段536號2樓)│ │ ├──┼──┼──────┼────────┼────┼───┼─────────────┼────────────────────┤ │397 │112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4690元 │是 │振興永泰大藥局(台中市東區│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64頁) │ │ │ │ │ │ │ │東信里振興路407號) │ │ ├──┼──┼──────┼────────┼────┼───┼─────────────┼────────────────────┤ │398 │546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3831元 │是 │小北百貨-成功(台中市成功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81頁) │ │ │ │ │ │ │ │路357號) │ │ ├──┼──┼──────┼────────┼────┼───┼─────────────┼────────────────────┤ │399 │866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1720元 │是 │頂好Wellcome漢口店(漢口路│ˇ吳法雅(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6頁) │ │ │ │ │ │ │ │二段182-188號) │ │ ├──┼──┼──────┼────────┼────┼───┼─────────────┼────────────────────┤ │400 │867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1245元 │是 │頂好Wellcome北平店(北平路│ˇ吳法雅(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6頁) │ │ │ │ │ │ │ │一段20號) │ │ ├──┼──┼──────┼────────┼────┼───┼─────────────┼────────────────────┤ │401 │868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1744元 │是 │松青超市-太原店(太原路三 │ˇ吳法雅(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6頁) │ │ │ │ │ │ │ │段191-1號) │ │ ├──┼──┼──────┼────────┼────┼───┼─────────────┼────────────────────┤ │402 │869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1874元 │是 │松青超市-樂業店(樂業路401│ˇ吳法雅(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6頁) │ │ │ │ │ │ │ │號) │ │ ├──┼──┼──────┼────────┼────┼───┼─────────────┼────────────────────┤ │403 │870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13847元 │是 │裕毛屋崇德店(崇德路二段 │ˇ吳法雅(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6頁) │ │ │ │ │ │ │ │370號之1) │ │ ├──┼──┼──────┼────────┼────┼───┼─────────────┼────────────────────┤ │404 │871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6463元 │是 │裕毛屋崇德店(崇德路二段 │ˇ吳法亞(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7頁) │ │ │ │ │ │ │ │370號之2) │ │ ├──┼──┼──────┼────────┼────┼───┼─────────────┼────────────────────┤ │405 │872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225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公益門市(│ˇ吳法亞(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7頁) │ │ │ │ │ │ │ │公益路132號1樓) │ │ ├──┼──┼──────┼────────┼────┼───┼─────────────┼────────────────────┤ │406 │873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71700元 │是 │勤美誠品綠園道(公益路68 │ˇ吳法亞(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7頁) │ │ │ │ │ │ │ │號B1) │ │ ├──┼──┼──────┼────────┼────┼───┼─────────────┼────────────────────┤ │407 │874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61879元 │是 │勤美誠品綠園道(公益路68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至3樓) │ │ ├──┼──┼──────┼────────┼────┼───┼─────────────┼────────────────────┤ │408 │875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17639元 │是 │勤美誠品綠園道(公益路68 │ˇ吳法亞(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7頁) │ │ │ │ │ │ │ │號1至3樓 │ │ ├──┼──┼──────┼────────┼────┼───┼─────────────┼────────────────────┤ │409 │876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95064元 │是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司(台中港路一段299號 │ │ │ │ │ │ │ │ │B1F-19樓) │ │ ├──┼──┼──────┼────────┼────┼───┼─────────────┼────────────────────┤ │410 │877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25500元 │是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司(台中港路一段299號 │ │ │ │ │ │ │ │ │B1F-19樓) │ │ ├──┼──┼──────┼────────┼────┼───┼─────────────┼────────────────────┤ │411 │879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1352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大墩門市 │ˇ吳法亞(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7頁) │ │ │ │ │ │ │ │(大墩路827號1樓) │ │ ├──┼──┼──────┼────────┼────┼───┼─────────────┼────────────────────┤ │412 │880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45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大墩門市 │ˇ吳法亞(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7頁) │ │ │ │ │ │ │ │(大墩路827號1樓) │ │ ├──┼──┼──────┼────────┼────┼───┼─────────────┼────────────────────┤ │413 │882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9428元 │是 │愛買吉安中港店(台中港路二│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71號) │ │ ├──┼──┼──────┼────────┼────┼───┼─────────────┼────────────────────┤ │414 │883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9428元 │是 │愛買吉安中港店(台中港路二│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71號) │ │ ├──┼──┼──────┼────────┼────┼───┼─────────────┼────────────────────┤ │415 │884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135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新漢門市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漢口路二段142號1樓) │ │ ├──┼──┼──────┼────────┼────┼───┼─────────────┼────────────────────┤ │416 │885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90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新漢門市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漢口路二段142號1樓) │ │ ├──┼──┼──────┼────────┼────┼───┼─────────────┼────────────────────┤ │417 │886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45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新漢門市 │ˇ吳法亞(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8頁) │ │ │ │ │ │ │ │(漢口路二段142號1樓) │ │ ├──┼──┼──────┼────────┼────┼───┼─────────────┼────────────────────┤ │418 │887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2860元 │是 │台糖量販TAISUCO-西屯店(台│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8頁) │ │ │ │ │ │ │ │中港路三段118之68號) │ │ ├──┼──┼──────┼────────┼────┼───┼─────────────┼────────────────────┤ │419 │888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1460元 │是 │台糖量販TAISUCO-西屯店(台│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8頁) │ │ │ │ │ │ │ │中港路三段118之68號) │ │ ├──┼──┼──────┼────────┼────┼───┼─────────────┼────────────────────┤ │420 │889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7662元 │是 │台糖量販TAISUCO-西屯店(台│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8頁) │ │ │ │ │ │ │ │中港路三段118之68號) │ │ ├──┼──┼──────┼────────┼────┼───┼─────────────┼────────────────────┤ │421 │890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7534元 │是 │台糖量販TAISUCO-西屯店(台│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8頁) │ │ │ │ │ │ │ │中港路三段118之68號) │ │ ├──┼──┼──────┼────────┼────┼───┼─────────────┼────────────────────┤ │422 │891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2437元 │是 │台糖量販TAISUCO-西屯店(台│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9頁) │ │ │ │ │ │ │ │中港路三段118之68號) │ │ ├──┼──┼──────┼────────┼────┼───┼─────────────┼────────────────────┤ │423 │892 │97年07月28日│0000000000000000│5334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分│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9頁) │ │ │ │ │ │ │ │公司(青海路三段174號) │ │ ├──┼──┼──────┼────────┼────┼───┼─────────────┼────────────────────┤ │424 │893 │97年07月29日│0000000000000000│6548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青海路三段174號) │ │ ├──┼──┼──────┼────────┼────┼───┼─────────────┼────────────────────┤ │425 │894 │97年07月29日│0000000000000000│6548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分│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9頁) │ │ │ │ │ │ │ │公司(青海路三段174號) │ │ ├──┼──┼──────┼────────┼────┼───┼─────────────┼────────────────────┤ │426 │895 │97年07月29日│0000000000000000│299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青海路三段174號) │ │ ├──┼──┼──────┼────────┼────┼───┼─────────────┼────────────────────┤ │427 │547 │97年07月29日│0000000000000000│3091元 │是 │Friday's-台中三民(台中市 │逾保存期間(見原審訴字卷㈤第36頁) │ │ │ │ │ │ │ │三民路三段148號) │ │ ├──┼──┼──────┼────────┼────┼───┼─────────────┼────────────────────┤ │428 │897 │97年07月30日│0000000000000000│17639元 │是 │勤美誠品綠園道(公益路68 │ˇ吳法亞(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9頁) │ │ │ │ │ │ │ │號1至3樓) │ │ ├──┼──┼──────┼────────┼────┼───┼─────────────┼────────────────────┤ │429 │898 │97年07月30日│0000000000000000│104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公道五路二段469 號)│ │ ├──┼──┼──────┼────────┼────┼───┼─────────────┼────────────────────┤ │430 │899 │97年07月31日│0000000000000000│883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吳大為(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9頁) │ │ │ │ │ │ │ │(忠孝東路三段300號) │ │ ├──┼──┼──────┼────────┼────┼───┼─────────────┼────────────────────┤ │431 │900 │97年07月31日│0000000000000000│478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孝東路三段300號) │ │ ├──┼──┼──────┼────────┼────┼───┼─────────────┼────────────────────┤ │432 │901 │97年07月31日│0000000000000000│883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孝東路三段300號) │ │ ├──┼──┼──────┼────────┼────┼───┼─────────────┼────────────────────┤ │433 │902 │97年07月31日│0000000000000000│883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孝東路三段300號) │ │ ├──┼──┼──────┼────────┼────┼───┼─────────────┼────────────────────┤ │434 │903 │97年07月31日│0000000000000000│883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孝東路三段300號) │ │ ├──┼──┼──────┼────────┼────┼───┼─────────────┼────────────────────┤ │435 │904 │97年07月31日│0000000000000000│91800元 │是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誠路二段55號) │ │ ├──┼──┼──────┼────────┼────┼───┼─────────────┼────────────────────┤ │436 │905 │97年07月31日│0000000000000000│198000元│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天│ˇ林正志(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29頁) │ │ │ │ │ │ │ │母分公司(天母東路68號) │ │ ├──┼──┼──────┼────────┼────┼───┼─────────────┼────────────────────┤ │437 │906 │97年07月31日│0000000000000000│61000元 │是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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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路67號) │ │ ├──┼──┼──────┼────────┼────┼───┼─────────────┼────────────────────┤ │448 │499 │97年08月01日│0000000000000000│2000元 │是 │寶智-台中公益(台中市公益 │ˇ林政智(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48頁) │ │ │ │ │ │ │ │路132號) │ │ ├──┼──┼──────┼────────┼────┼───┼─────────────┼────────────────────┤ │449 │500 │97年08月01日│0000000000000000│11888元 │是 │中友百貨(台中市三民路三段│ˇ林政智(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49頁) │ │ │ │ │ │ │ │161號) │ │ ├──┼──┼──────┼────────┼────┼───┼─────────────┼────────────────────┤ │450 │408 │97年08月01日│0000000000000000│588元 │是 │順發3C量販-南投店(南投縣 │ˇ胡雯軒(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78頁) │ │ │ │ │ │ │ │南投市○○路000號) │ │ ├──┼──┼──────┼────────┼────┼───┼─────────────┼────────────────────┤ │451 │409 │97年08月01日│0000000000000000│-588元 │是 │順發3C量販-南投店(南投縣 │ˇ胡雯軒(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78頁) │ │ │ │ │ │ │ │南投市○○路000號) │ │ ├──┼──┼──────┼────────┼────┼───┼─────────────┼────────────────────┤ │452 │908 │97年08月01日│0000000000000000│26000元 │是 │佳居寢飾坊(崇德路一段529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 │ │ ├──┼──┼──────┼────────┼────┼───┼─────────────┼────────────────────┤ │453 │909 │97年08月01日│0000000000000000│37468元 │是 │燦坤3C南崗店(南崗二路464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 │ │ ├──┼──┼──────┼────────┼────┼───┼─────────────┼────────────────────┤ │454 │910 │97年08月01日│0000000000000000│37468元 │是 │燦坤3C南崗店(南崗二路464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0頁) │ │ │ │ │ │ │ │號) │ │ ├──┼──┼──────┼────────┼────┼───┼─────────────┼────────────────────┤ │455 │911 │97年08月01日│0000000000000000│34046元 │是 │燦坤3C南投店(果稟路101 號│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0頁) │ │ │ │ │ │ │ │) │ │ ├──┼──┼──────┼────────┼────┼───┼─────────────┼────────────────────┤ │456 │912 │97年08月01日│0000000000000000│2079元 │是 │新醉八仙海鮮樓餐廳(忠明路│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0頁) │ │ │ │ │ │ │ │54之1號) │ │ ├──┼──┼──────┼────────┼────┼───┼─────────────┼────────────────────┤ │457 │90 │97年08月02日│0000000000000000│6100元 │是 │惠佑藥局(雲林縣北港鎮華勝│ˇ胡雯軒(見原審審訴卷㈢第142頁) │ │ │ │ │ │ │ │里華勝路99號) │ │ ├──┼──┼──────┼────────┼────┼───┼─────────────┼────────────────────┤ │458 │556 │97年08月02日│0000000000000000│2753元 │是 │新東陽-國道西螺北(雲林縣 │ˇ胡雯軒(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79頁) │ │ │ │ │ │ │ │西龍鎮西螺休息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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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08月02日│0000000000000000│2260元 │是 │台糖量販TAISUCO-北港店(華│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1頁) │ │ │ │ │ │ │ │南路101號) │ │ ├──┼──┼──────┼────────┼────┼───┼─────────────┼────────────────────┤ │465 │917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895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孝東路三段300號) │ │ ├──┼──┼──────┼────────┼────┼───┼─────────────┼────────────────────┤ │466 │918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895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1頁) │ │ │ │ │ │ │ │(忠孝東路三段300號) │ │ ├──┼──┼──────┼────────┼────┼───┼─────────────┼────────────────────┤ │467 │919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21975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1頁) │ │ │ │ │ │ │ │(忠孝東路三段300號) │ │ ├──┼──┼──────┼────────┼────┼───┼─────────────┼────────────────────┤ │468 │920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13164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孝東路三段300號) │ │ ├──┼──┼──────┼────────┼────┼───┼─────────────┼────────────────────┤ │469 │921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13164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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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5 │927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1008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孝東路四段45號B1-B3、 │ │ │ │ │ │ │ │ │1-13樓) │ │ ├──┼──┼──────┼────────┼────┼───┼─────────────┼────────────────────┤ │476 │928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1008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胡雯軒(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1頁) │ │ │ │ │ │ │ │(忠孝東路四段45號B1-B3、 │ │ │ │ │ │ │ │ │1-13樓) │ │ ├──┼──┼──────┼────────┼────┼───┼─────────────┼────────────────────┤ │477 │929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288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孝東路四段45號B1-B3、 │ │ │ │ │ │ │ │ │1-13樓) │ │ ├──┼──┼──────┼────────┼────┼───┼─────────────┼────────────────────┤ │478 │930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37976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2頁) │ │ │ │ │ │ │ │(忠孝東路四段45號B1-B3、 │ │ │ │ │ │ │ │ │1-13樓) │ │ ├──┼──┼──────┼────────┼────┼───┼─────────────┼────────────────────┤ │479 │931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1904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2頁) │ │ │ │ │ │ │ │(忠孝東路四段45號B1-B3、 │ │ │ │ │ │ │ │ │1-13樓) │ │ ├──┼──┼──────┼────────┼────┼───┼─────────────┼────────────────────┤ │480 │932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7152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胡雯軒(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2頁) │ │ │ │ │ │ │ │(忠孝東路四段45號B1-B3、 │ │ │ │ │ │ │ │ │1-13樓) │ │ ├──┼──┼──────┼────────┼────┼───┼─────────────┼────────────────────┤ │481 │933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911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2頁) │ │ │ │ │ │ │ │(忠孝東路四段45號B1-B3、 │ │ │ │ │ │ │ │ │1-13樓) │ │ ├──┼──┼──────┼────────┼────┼───┼─────────────┼────────────────────┤ │482 │934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14484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2頁) │ │ │ │ │ │ │ │(忠孝東路四段45號B1-B3、 │ │ │ │ │ │ │ │ │1-13樓) │ │ ├──┼──┼──────┼────────┼────┼───┼─────────────┼────────────────────┤ │483 │128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39190元 │是 │SONY-台北西門(台北市峨嵋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28頁) │ │ │ │ │ │ │ │街41號1樓) │ │ ├──┼──┼──────┼────────┼────┼───┼─────────────┼────────────────────┤ │484 │563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5462元 │是 │天星餐廳(台北市南京東路三│逾保存期間(見原審訴字卷㈤第36頁) │ │ │ │ │ │ │ │段275號2樓) │ │ ├──┼──┼──────┼────────┼────┼───┼─────────────┼────────────────────┤ │485 │168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8822元 │否 │屈臣式-園區分公司(新竹市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光復路一段526號) │ │ ├──┼──┼──────┼────────┼────┼───┼─────────────┼────────────────────┤ │486 │262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4500元 │否 │屈臣式-忠IV分公司(台北市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5號) │ │ ├──┼──┼──────┼────────┼────┼───┼─────────────┼────────────────────┤ │487 │410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3938元 │是 │私房泰(台中市南屯區公益路│ˇ胡雯軒(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79頁) │ │ │ │ │ │ │ │二段36號1樓) │ │ ├──┼──┼──────┼────────┼────┼───┼─────────────┼────────────────────┤ │488 │503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7611元 │否 │凱悅視聽-台中(台中市台中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港路一段12號) │ │ ├──┼──┼──────┼────────┼────┼───┼─────────────┼────────────────────┤ │489 │504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7611元 │否 │凱悅視聽-台中(台中市台中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港路一段12號) │ │ ├──┼──┼──────┼────────┼────┼───┼─────────────┼────────────────────┤ │490 │505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7611元 │否 │凱悅視聽-台中(台中市台中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港路一段12號) │ │ ├──┼──┼──────┼────────┼────┼───┼─────────────┼────────────────────┤ │491 │601 │97年08月03日│0000000000000000│709元 │否 │LIVE ABC(台北市八德路三段│ˇ胡文旋(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10頁) │ │ │ │ │ │ │ │32號12樓) │ │ ├──┼──┼──────┼────────┼────┼───┼─────────────┼────────────────────┤ │492 │935 │97年08月04日│0000000000000000│3800元 │是 │福星隱形眼鏡行(福興路637 │ˇ胡文旋(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2頁) │ │ │ │ │ │ │ │號) │ │ ├──┼──┼──────┼────────┼────┼───┼─────────────┼────────────────────┤ │493 │602 │97年08月04日│0000000000000000│8570元 │否 │麗嬰房-高雄左營(高雄市明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誠路二段334號) │ │ ├──┼──┼──────┼────────┼────┼───┼─────────────┼────────────────────┤ │494 │603 │97年08月04日│0000000000000000│8570元 │否 │麗嬰房-高雄左營(高雄市明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誠路二段334號) │ │ ├──┼──┼──────┼────────┼────┼───┼─────────────┼────────────────────┤ │495 │411 │97年08月04日│0000000000000000│4113元 │是 │名媛嬰兒用品童裝專賣店-明 │ˇ胡文旋(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80頁) │ │ │ │ │ │ │ │誠店(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路│ │ │ │ │ │ │ │ │505之1號) │ │ ├──┼──┼──────┼────────┼────┼───┼─────────────┼────────────────────┤ │496 │439 │97年08月04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是 │GIORDANO-龍井新興(台中縣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06頁) │ │ │ │ │ │ │ │龍井鄉○○路0巷0號) │ │ ├──┼──┼──────┼────────┼────┼───┼─────────────┼────────────────────┤ │497 │564 │97年08月04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否 │GIORDANO-龍井新興(台中縣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龍井鄉○○路0巷0號) │ │ ├──┼──┼──────┼────────┼────┼───┼─────────────┼────────────────────┤ │498 │095 │97年08月05日│0000000000000000│7700元 │是 │久金本有限公司(桃園縣桃園│ˇ吳正杰(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47頁) │ │ │ │ │ │ │ │市○○路00號) │ │ ├──┼──┼──────┼────────┼────┼───┼─────────────┼────────────────────┤ │499 │292 │97年08月05日│0000000000000000│4350元 │是 │快樂連鎖藥妝-西大店(新竹 │ˇ吳正杰(見原審訴字卷㈤第64頁) │ │ │ │ │ │ │ │市○○路000號) │ │ ├──┼──┼──────┼────────┼────┼───┼─────────────┼────────────────────┤ │500 │936 │97年08月05日│0000000000000000│125867元│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501 │937 │97年08月05日│0000000000000000│125867元│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502 │938 │97年08月05日│0000000000000000│28528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503 │939 │97年08月05日│0000000000000000│28528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504 │943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24388元 │是 │愛買吉安中港店台中港路二段│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71號) │ │ ├──┼──┼──────┼────────┼────┼───┼─────────────┼────────────────────┤ │505 │944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45343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3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至8樓) │ │ ├──┼──┼──────┼────────┼────┼───┼─────────────┼────────────────────┤ │506 │945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38200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至8樓) │ │ ├──┼──┼──────┼────────┼────┼───┼─────────────┼────────────────────┤ │507 │946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38200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呂政傑(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3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至8樓) │ │ ├──┼──┼──────┼────────┼────┼───┼─────────────┼────────────────────┤ │508 │947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189000元│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至8樓) │ │ ├──┼──┼──────┼────────┼────┼───┼─────────────┼────────────────────┤ │509 │948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189000元│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至8樓) │ │ ├──┼──┼──────┼────────┼────┼───┼─────────────┼────────────────────┤ │510 │949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90000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至8樓) │ │ ├──┼──┼──────┼────────┼────┼───┼─────────────┼────────────────────┤ │511 │950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99000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至8樓) │ │ ├──┼──┼──────┼────────┼────┼───┼─────────────┼────────────────────┤ │512 │951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5999元 │是 │八百屋汽車百貨-八德店(八 │ˇ呂政傑(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3頁) │ │ │ │ │ │ │ │德一路70號) │ │ ├──┼──┼──────┼────────┼────┼───┼─────────────┼────────────────────┤ │513 │131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1947元 │是 │鬥牛士-高雄分公司(高雄市 │ˇ呂政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27頁) │ │ │ │ │ │ │ │五福三路79號地下1樓) │ │ ├──┼──┼──────┼────────┼────┼───┼─────────────┼────────────────────┤ │514 │151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680元 │否 │中油公園路站(台中市北區三│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民路三路50號) │ │ ├──┼──┼──────┼────────┼────┼───┼─────────────┼────────────────────┤ │515 │152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2275元 │否 │HANG TEN-文心門市部(台中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市○○區○○路○段000 號)│ │ ├──┼──┼──────┼────────┼────┼───┼─────────────┼────────────────────┤ │516 │153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2275元 │否 │HANG TEN-文心門市部(台中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市○○區○○路○段000 號)│ │ ├──┼──┼──────┼────────┼────┼───┼─────────────┼────────────────────┤ │517 │418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1180元 │是 │美雅國際-三民(台中市三民 │ˇ林瑞銘(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5頁) │ │ │ │ │ │ │ │路三段138號) │ │ ├──┼──┼──────┼────────┼────┼───┼─────────────┼────────────────────┤ │518 │419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13200元 │是 │王品-台中文心(台中市寧夏 │ˇ林瑞明(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6頁) │ │ │ │ │ │ │ │路233號) │ │ ├──┼──┼──────┼────────┼────┼───┼─────────────┼────────────────────┤ │519 │420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2745元 │是 │麗嬰房-台中文心(台中市文 │ˇ林瑞明(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7頁) │ │ │ │ │ │ │ │心路四段591號) │ │ ├──┼──┼──────┼────────┼────┼───┼─────────────┼────────────────────┤ │520 │421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25960元 │是 │廣三SOGO-台中(台中市台中 │ˇ林瑞明(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8頁) │ │ │ │ │ │ │ │港路一段299號14樓) │ │ ├──┼──┼──────┼────────┼────┼───┼─────────────┼────────────────────┤ │521 │422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1579元 │是 │Friday's台中英才(台中市英│ˇ林瑞明(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9頁) │ │ │ │ │ │ │ │才路421號) │ │ ├──┼──┼──────┼────────┼────┼───┼─────────────┼────────────────────┤ │522 │423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32000元 │否 │金麗都視聽(台中市河北東街│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123號) │ │ ├──┼──┼──────┼────────┼────┼───┼─────────────┼────────────────────┤ │523 │424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16000元 │否 │金麗都視聽(台中市河北東街│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123號) │ │ ├──┼──┼──────┼────────┼────┼───┼─────────────┼────────────────────┤ │524 │425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15600元 │是 │連城商行-金都KTV(台中市崇│ˇ許銘文(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00頁) │ │ │ │ │ │ │ │德五路351號) │ │ ├──┼──┼──────┼────────┼────┼───┼─────────────┼────────────────────┤ │525 │426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14380元 │否 │台哥大-台中文心(台中市文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心路四段151號) │ │ ├──┼──┼──────┼────────┼────┼───┼─────────────┼────────────────────┤ │526 │427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12000元 │否 │台哥大-台中文心(台中市文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心路四段151號) │ │ ├──┼──┼──────┼────────┼────┼───┼─────────────┼────────────────────┤ │527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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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屯區梅川東路五段146號) │ │ ├──┼──┼──────┼────────┼────┼───┼─────────────┼────────────────────┤ │533 │243 │97年08月06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否 │中油-洋基加油站(台中市北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屯區梅川東路五段146號) │ │ ├──┼──┼──────┼────────┼────┼───┼─────────────┼────────────────────┤ │534 │093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2040元 │是 │寶島青年流行館有限公司(台│簽單已銷毀(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43 頁) │ │ │ │ │ │ │ │中市○○區○○路00號1樓) │ │ ├──┼──┼──────┼────────┼────┼───┼─────────────┼────────────────────┤ │535 │154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600元 │否 │文華加油站(台中市西屯區文│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心路三段187號) │ │ ├──┼──┼──────┼────────┼────┼───┼─────────────┼────────────────────┤ │536 │190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950元 │否 │康總藥局(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路一段212之2號) │ │ ├──┼──┼──────┼────────┼────┼───┼─────────────┼────────────────────┤ │537 │191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2642元 │否 │屈臣式-崇德分公司(台中市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北屯區崇德路二段67號) │ │ ├──┼──┼──────┼────────┼────┼───┼─────────────┼────────────────────┤ │538 │192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2642元 │否 │屈臣式-崇德分公司(台中市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北屯區崇德路二段67號 │ │ ├──┼──┼──────┼────────┼────┼───┼─────────────┼────────────────────┤ │539 │193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1331元 │否 │屈臣式-崇德分公司(台中市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北屯區崇德路二段67號) │ │ ├──┼──┼──────┼────────┼────┼───┼─────────────┼────────────────────┤ │540 │203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1386元 │是 │台灣伊莎貝爾-台中三民店( │ˇ李文全(見原審訴字卷㈤第50頁) │ │ │ │ │ │ │ │台中市中區三民路二段29 之1│ │ │ │ │ │ │ │ │號) │ │ ├──┼──┼──────┼────────┼────┼───┼─────────────┼────────────────────┤ │541 │204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24600元 │否 │捷森數位精品(台中市西屯區│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精誠路48號) │ │ ├──┼──┼──────┼────────┼────┼───┼─────────────┼────────────────────┤ │542 │205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12300元 │否 │捷森數位精品(台中市西屯區│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精誠路48號) │ │ ├──┼──┼──────┼────────┼────┼───┼─────────────┼────────────────────┤ │543 │429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7800元 │是 │台哥大-北屯昌平(台中市昌 │逾保存期間(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平路一段105之7號) │ │ ├──┼──┼──────┼────────┼────┼───┼─────────────┼────────────────────┤ │544 │259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2210元 │是 │寶島眼鏡-逢甲(二)分公司 │ˇ胡雯軒(見原審訴字卷㈤第61頁)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號1│ │ │ │ │ │ │ │ │之2號) │ │ ├──┼──┼──────┼────────┼────┼───┼─────────────┼────────────────────┤ │545 │260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1670元 │是 │中油中壢服務區站(桃園縣中│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壢市下內壢85之13、15號) │ │ ├──┼──┼──────┼────────┼────┼───┼─────────────┼────────────────────┤ │546 │261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22278元 │是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台北市信義區市○路00號) │ │ ├──┼──┼──────┼────────┼────┼───┼─────────────┼────────────────────┤ │547 │440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904元 │是 │新東陽-國道中壢(桃園縣中 │ˇ胡雯軒(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07頁) │ │ │ │ │ │ │ │壢市下內壢85-13號) │ │ ├──┼──┼──────┼────────┼────┼───┼─────────────┼────────────────────┤ │548 │441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2000元 │是 │新東陽-國道中壢(桃園縣中 │ˇ胡雯軒(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07頁) │ │ │ │ │ │ │ │壢市下內壢85-13號) │ │ ├──┼──┼──────┼────────┼────┼───┼─────────────┼────────────────────┤ │549 │442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38200元 │否 │LV-台北101(台北市市府路45│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號3樓) │ │ ├──┼──┼──────┼────────┼────┼───┼─────────────┼────────────────────┤ │550 │443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38200元 │否 │LV-台北101(台北市市府路45│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號3樓) │ │ ├──┼──┼──────┼────────┼────┼───┼─────────────┼────────────────────┤ │551 │444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1936元 │否 │新東陽-國道中壢(桃園縣中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壢市下內壢85-13號) │ │ ├──┼──┼──────┼────────┼────┼───┼─────────────┼────────────────────┤ │552 │952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3120元 │是 │寶島青年流行館有限公司(寶│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島眼鏡)(西屯路三段159號 │ │ │ │ │ │ │ │ │之1) │ │ ├──┼──┼──────┼────────┼────┼───┼─────────────┼────────────────────┤ │553 │953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3120元 │是 │寶島青年流行館有限公司(寶│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島眼鏡)(西屯路三段159號 │ │ │ │ │ │ │ │ │之1) │ │ ├──┼──┼──────┼────────┼────┼───┼─────────────┼────────────────────┤ │554 │954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428元 │是 │松青超市-宏台店(西屯路三 │ˇ李文謙(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3頁) │ │ │ │ │ │ │ │段157-1號) │ │ ├──┼──┼──────┼────────┼────┼───┼─────────────┼────────────────────┤ │555 │955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30000元 │是 │JASONS MARKET PLACE(市府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路45號B1樓之1) │ │ ├──┼──┼──────┼────────┼────┼───┼─────────────┼────────────────────┤ │556 │956 │97年08月08日│0000000000000000│5500元 │是 │年輕人眼鏡直銷量販店(松山│ˇ劉俊謙(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3頁) │ │ │ │ │ │ │ │店)(八德路四段715號1樓)│ │ ├──┼──┼──────┼────────┼────┼───┼─────────────┼────────────────────┤ │557 │957 │97年08月09日│0000000000000000│1364元 │是 │生活工廠-永福店(永福路170│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4頁) │ │ │ │ │ │ │ │號) │ │ ├──┼──┼──────┼────────┼────┼───┼─────────────┼────────────────────┤ │558 │958 │97年08月09日│0000000000000000│48500元 │是 │新竹FE21' Meg A大遠百(西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大路323號) │ │ ├──┼──┼──────┼────────┼────┼───┼─────────────┼────────────────────┤ │559 │959 │97年08月09日│0000000000000000│48500元 │是 │新竹FE21' Meg A大遠百(西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大路323號) │ │ ├──┼──┼──────┼────────┼────┼───┼─────────────┼────────────────────┤ │560 │960 │97年08月09日│0000000000000000│89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員│ˇ王文中(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4頁) │ │ │ │ │ │ │ │林分公司(中正路2巷100 號 │ │ │ │ │ │ │ │ │) │ │ ├──┼──┼──────┼────────┼────┼───┼─────────────┼────────────────────┤ │561 │961 │97年08月09日│0000000000000000│95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員│ˇ劉俊謙(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4頁) │ │ │ │ │ │ │ │林分公司(中正路2巷100 號 │ │ │ │ │ │ │ │ │) │ │ ├──┼──┼──────┼────────┼────┼───┼─────────────┼────────────────────┤ │562 │962 │97年08月09日│0000000000000000│5240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員│ˇ王文中(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4頁) │ │ │ │ │ │ │ │林分公司(中正路2巷100 號 │ │ │ │ │ │ │ │ │) │ │ ├──┼──┼──────┼────────┼────┼───┼─────────────┼────────────────────┤ │563 │963 │97年08月09日│0000000000000000│2600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員│ˇ劉俊謙(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4頁) │ │ │ │ │ │ │ │林分公司(中正路2巷100 號 │ │ │ │ │ │ │ │ │) │ │ ├──┼──┼──────┼────────┼────┼───┼─────────────┼────────────────────┤ │564 │964 │97年08月09日│0000000000000000│756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劉俊謙(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4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565 │965 │97年08月09日│0000000000000000│755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566 │966 │97年08月09日│0000000000000000│755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567 │967 │97年08月09日│0000000000000000│370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568 │968 │97年08月09日│0000000000000000│147760元│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569 │206 │97年08月09日│0000000000000000│2011元 │是 │中油-洋基加油站(台中市北 │ˇ李文全(見原審訴字卷㈤第51頁) │ │ │ │ │ │ │ │屯區梅川東路五段146號) │ │ ├──┼──┼──────┼────────┼────┼───┼─────────────┼────────────────────┤ │570 │207 │97年08月09日│0000000000000000│4350元 │否 │快樂連鎖藥妝-西大店(新竹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市○○路000號) │ │ ├──┼──┼──────┼────────┼────┼───┼─────────────┼────────────────────┤ │571 │489 │97年08月10日│0000000000000000│5882元 │是 │Timberland-高雄(高雄市中 │ˇ呂政傑(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41頁) │ │ │ │ │ │ │ │華五路1111號) │ │ ├──┼──┼──────┼────────┼────┼───┼─────────────┼────────────────────┤ │572 │970 │97年08月10日│0000000000000000│349元 │是 │燦坤3C-福科店(福科路342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 │ │ ├──┼──┼──────┼────────┼────┼───┼─────────────┼────────────────────┤ │573 │971 │97年08月10日│0000000000000000│349元 │是 │燦坤3C-福科店(福科路342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 │ │ ├──┼──┼──────┼────────┼────┼───┼─────────────┼────────────────────┤ │574 │972 │97年08月10日│0000000000000000│131元 │是 │生活工廠-夢時代(中華五路 │ˇ呂政傑(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5頁) │ │ │ │ │ │ │ │789號B2樓) │ │ ├──┼──┼──────┼────────┼────┼───┼─────────────┼────────────────────┤ │575 │973 │97年08月10日│0000000000000000│560元 │是 │LA NEW第017分公司(台中公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益店公益路152之6號) │ │ ├──┼──┼──────┼────────┼────┼───┼─────────────┼────────────────────┤ │576 │974 │97年08月10日│0000000000000000│560元 │是 │LA NEW第017分公司(台中公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益店公益路152之6號) │ │ ├──┼──┼──────┼────────┼────┼───┼─────────────┼────────────────────┤ │577 │975 │97年08月10日│0000000000000000│127200元│是 │夢時代購物中心(中華五路 │ˇ呂政傑(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5頁) │ │ │ │ │ │ │ │789號) │ │ ├──┼──┼──────┼────────┼────┼───┼─────────────┼────────────────────┤ │578 │976 │97年08月10日│0000000000000000│99999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有限公司(成│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功一路266之1號B3到8樓) │ │ ├──┼──┼──────┼────────┼────┼───┼─────────────┼────────────────────┤ │579 │977 │97年08月10日│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有限公司(成│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功一路266之1號B3到8樓) │ │ ├──┼──┼──────┼────────┼────┼───┼─────────────┼────────────────────┤ │580 │978 │97年08月10日│0000000000000000│99999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有限公司(成│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功一路266之1號B3到8樓) │ │ ├──┼──┼──────┼────────┼────┼───┼─────────────┼────────────────────┤ │581 │979 │97年08月12日│0000000000000000│55000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有限公司(成│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功一路266之1號B3到8樓) │ │ ├──┼──┼──────┼────────┼────┼───┼─────────────┼────────────────────┤ │582 │980 │97年08月12日│0000000000000000│55000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有限公司(成│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功一路266之1號B3到8樓) │ │ ├──┼──┼──────┼────────┼────┼───┼─────────────┼────────────────────┤ │583 │209 │97年08月14日│0000000000000000│178元 │否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店台│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中市○○區○○路000號) │ │ ├──┼──┼──────┼────────┼────┼───┼─────────────┼────────────────────┤ │584 │210 │97年08月14日│0000000000000000│178元 │否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店台│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中市○○區○○路000號) │ │ ├──┼──┼──────┼────────┼────┼───┼─────────────┼────────────────────┤ │585 │982 │97年08月14日│0000000000000000│1100元 │是 │香草集(精誠路17號 ) │ˇ林鈺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5頁) │ ├──┼──┼──────┼────────┼────┼───┼─────────────┼────────────────────┤ │586 │985 │97年08月14日│0000000000000000│7146元 │是 │松青超市-東海店(新興路87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 │ │ ├──┼──┼──────┼────────┼────┼───┼─────────────┼────────────────────┤ │587 │986 │97年08月14日│0000000000000000│7146元 │是 │松青超市-東海店(新興路87 │ˇ林鈺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5頁) │ │ │ │ │ │ │ │號) │ │ ├──┼──┼──────┼────────┼────┼───┼─────────────┼────────────────────┤ │588 │987 │97年08月14日│0000000000000000│2781元 │是 │松青超市-雅適店(逢甲路192│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5頁) │ │ │ │ │ │ │ │號) │ │ ├──┼──┼──────┼────────┼────┼───┼─────────────┼────────────────────┤ │589 │988 │97年08月15日│0000000000000000│280元 │是 │全家福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雄大連(熱河一街400號) │ │ ├──┼──┼──────┼────────┼────┼───┼─────────────┼────────────────────┤ │590 │989 │97年08月15日│0000000000000000│280元 │是 │全家福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雄大連(熱河一街400號) │ │ ├──┼──┼──────┼────────┼────┼───┼─────────────┼────────────────────┤ │591 │105 │97年08月15日│0000000000000000│1869元 │是 │允聯數位科技(股)公司- 永│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57頁) │ │ │ │ │ │ │ │福分公司(台中市西屯區永福│ │ │ │ │ │ │ │ │路172號) │ │ ├──┼──┼──────┼────────┼────┼───┼─────────────┼────────────────────┤ │592 │182 │97年08月15日│0000000000000000│9000元 │否 │杏一醫療-高雄高醫門市部(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高雄市○○區○○○路00 號 │ │ │ │ │ │ │ │ │) │ │ ├──┼──┼──────┼────────┼────┼───┼─────────────┼────────────────────┤ │593 │183 │97年08月15日│0000000000000000│9000元 │否 │杏一醫療-高雄高醫門市部(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高雄市○○區○○○路00 號 │ │ │ │ │ │ │ │ │) │ │ ├──┼──┼──────┼────────┼────┼───┼─────────────┼────────────────────┤ │594 │134 │97年08月16日│0000000000000000│2552元 │是 │鬥牛士-福雅店(台中市福雅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27頁) │ │ │ │ │ │ │ │路103號2樓) │ │ ├──┼──┼──────┼────────┼────┼───┼─────────────┼────────────────────┤ │595 │990 │97年08月16日│0000000000000000│3346元 │是 │松青超市-東海店(新興路87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6頁) │ │ │ │ │ │ │ │號) │ │ ├──┼──┼──────┼────────┼────┼───┼─────────────┼────────────────────┤ │596 │991 │97年08月16日│0000000000000000│1751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6頁) │ │ │ │ │ │ │ │20號) │ │ ├──┼──┼──────┼────────┼────┼───┼─────────────┼────────────────────┤ │597 │993 │97年08月16日│0000000000000000│86158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ˇ呂政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6頁) │ │ │ │ │ │ │ │20號) │ │ ├──┼──┼──────┼────────┼────┼───┼─────────────┼────────────────────┤ │598 │994 │97年08月16日│0000000000000000│465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桃園門市 │ˇ呂政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6頁) │ │ │ │ │ │ │ │(中正路35號1樓) │ │ ├──┼──┼──────┼────────┼────┼───┼─────────────┼────────────────────┤ │599 │995 │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2903元 │是 │松青超市-合江店(長春路258│ˇ呂政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6頁) │ │ │ │ │ │ │ │巷6號1樓) │ │ ├──┼──┼──────┼────────┼────┼───┼─────────────┼────────────────────┤ │600 │996 │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386元 │是 │頂好Wellcome建成店(重慶北│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6頁) │ │ │ │ │ │ │ │路一段73號B1樓) │ │ ├──┼──┼──────┼────────┼────┼───┼─────────────┼────────────────────┤ │601 │997 │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1020元 │是 │頂好Wellcome建成店(重慶北│ˇ呂政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7頁) │ │ │ │ │ │ │ │路一段73號B1樓) │ │ ├──┼──┼──────┼────────┼────┼───┼─────────────┼────────────────────┤ │602 │998 │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756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ˇ呂政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7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9號) │ │ ├──┼──┼──────┼────────┼────┼───┼─────────────┼────────────────────┤ │603 │999 │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92789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9號) │ │ ├──┼──┼──────┼────────┼────┼───┼─────────────┼────────────────────┤ │604 │1000│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92789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7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9號) │ │ ├──┼──┼──────┼────────┼────┼───┼─────────────┼────────────────────┤ │605 │1001│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41912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ˇ呂政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7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11號) │ │ ├──┼──┼──────┼────────┼────┼───┼─────────────┼────────────────────┤ │606 │1002│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204000元│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9號) │ │ ├──┼──┼──────┼────────┼────┼───┼─────────────┼────────────────────┤ │607 │1005│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104000元│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9號) │ │ ├──┼──┼──────┼────────┼────┼───┼─────────────┼────────────────────┤ │608 │1006│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80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ˇ呂政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7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11號) │ │ ├──┼──┼──────┼────────┼────┼───┼─────────────┼────────────────────┤ │609 │1007│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41129元 │是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呂政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7頁) │ │ │ │ │ │ │ │(忠誠路二段55號) │ │ ├──┼──┼──────┼────────┼────┼───┼─────────────┼────────────────────┤ │610 │457 │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8442元 │是 │必爾斯藍基-信義(台北市松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17頁) │ │ │ │ │ │ │ │壽路32號) │ │ ├──┼──┼──────┼────────┼────┼───┼─────────────┼────────────────────┤ │611 │458 │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4576元 │是 │Friday's-基隆路(台北市基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18頁) │ │ │ │ │ │ │ │隆路二段7號) │ │ ├──┼──┼──────┼────────┼────┼───┼─────────────┼────────────────────┤ │612 │459 │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52740元 │是 │環亞購物廣場1、2樓(台北市│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19頁) │ │ │ │ │ │ │ │南京東路三段337號1、2 樓)│ │ ├──┼──┼──────┼────────┼────┼───┼─────────────┼────────────────────┤ │613 │460 │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5532元 │是 │環亞購物廣場(台北市南京東│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20頁) │ │ │ │ │ │ │ │路三段337號) │ │ ├──┼──┼──────┼────────┼────┼───┼─────────────┼────────────────────┤ │614 │461 │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12600元 │是 │環亞購物廣場(台北市南京東│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21頁) │ │ │ │ │ │ │ │路三段337號) │ │ ├──┼──┼──────┼────────┼────┼───┼─────────────┼────────────────────┤ │615 │081 │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3405元 │是 │吉星餐廳有限公司(台北市中│ˇ呂政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72頁) │ │ │ │ │ │ │ │山區南京東路一段92號2樓) │ │ ├──┼──┼──────┼────────┼────┼───┼─────────────┼────────────────────┤ │616 │593 │97年08月17日│0000000000000000│3717元 │是 │必爾斯藍基-信義(台北市松 │ˇ呂政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05頁) │ │ │ │ │ │ │ │壽路32號) │ │ ├──┼──┼──────┼────────┼────┼───┼─────────────┼────────────────────┤ │617 │094 │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7992元 │是 │麗黛爾有限公司-民生店(台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46頁) │ │ │ │ │ │ │ │北市○○區○○○路○段00號│ │ │ │ │ │ │ │ │) │ │ ├──┼──┼──────┼────────┼────┼───┼─────────────┼────────────────────┤ │618 │127 │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49480元 │是 │嘉裕西裝-晶華分公司(台北 │ˇ呂政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29頁) │ │ │ │ │ │ │ │市○○○路○段00○0號1樓)│ │ ├──┼──┼──────┼────────┼────┼───┼─────────────┼────────────────────┤ │619 │184 │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2167元 │否 │小肥羊餐廳(台中市西區公益│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路286號) │ │ ├──┼──┼──────┼────────┼────┼───┼─────────────┼────────────────────┤ │620 │279 │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2167元 │否 │小肥羊餐廳(台中市西區公益│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路286號) │ │ ├──┼──┼──────┼────────┼────┼───┼─────────────┼────────────────────┤ │621 │280 │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2167元 │否 │小肥羊餐廳(台中市西區公益│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路286號) │ │ ├──┼──┼──────┼────────┼────┼───┼─────────────┼────────────────────┤ │622 │281 │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4600元 │否 │杏一醫療-台北中興門市部(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台北市○○區○○路000 號)│ │ ├──┼──┼──────┼────────┼────┼───┼─────────────┼────────────────────┤ │623 │1008│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2299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呂政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8頁) │ │ │ │ │ │ │ │北站前分公司(忠孝西路一段│ │ │ │ │ │ │ │ │66號1-13樓B1、B2) │ │ ├──┼──┼──────┼────────┼────┼───┼─────────────┼────────────────────┤ │624 │1009│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6796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呂政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8頁) │ │ │ │ │ │ │ │北站前分公司(忠孝西路一段│ │ │ │ │ │ │ │ │66號1-13樓B1、B2) │ │ ├──┼──┼──────┼────────┼────┼───┼─────────────┼────────────────────┤ │625 │1010│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10498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8頁) │ │ │ │ │ │ │ │北站前分公司(忠孝西路一段│ │ │ │ │ │ │ │ │66號1-13樓B1、B2) │ │ ├──┼──┼──────┼────────┼────┼───┼─────────────┼────────────────────┤ │626 │1011│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64807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呂政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8頁) │ │ │ │ │ │ │ │北站前分公司(忠孝西路一段│ │ │ │ │ │ │ │ │66號1-13樓B1、B2) │ │ ├──┼──┼──────┼────────┼────┼───┼─────────────┼────────────────────┤ │627 │1012│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565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新東門市(│ˇ呂政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8頁) │ │ │ │ │ │ │ │民生東路五段236號) │ │ ├──┼──┼──────┼────────┼────┼───┼─────────────┼────────────────────┤ │628 │1013│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45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新東門市(│ˇ呂政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8頁) │ │ │ │ │ │ │ │民生東路五段236號) │ │ ├──┼──┼──────┼────────┼────┼───┼─────────────┼────────────────────┤ │629 │1015│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27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ˇ林育帆(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9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高路12號) │ │ ├──┼──┼──────┼────────┼────┼───┼─────────────┼────────────────────┤ │630 │1016│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8593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高路12號) │ │ ├──┼──┼──────┼────────┼────┼───┼─────────────┼────────────────────┤ │631 │1017│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8593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高路12號) │ │ ├──┼──┼──────┼────────┼────┼───┼─────────────┼────────────────────┤ │632 │1018│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42965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高路12號) │ │ ├──┼──┼──────┼────────┼────┼───┼─────────────┼────────────────────┤ │633 │1020│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396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高路12號) │ │ ├──┼──┼──────┼────────┼────┼───┼─────────────┼────────────────────┤ │634 │1022│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396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9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高路12號) │ │ ├──┼──┼──────┼────────┼────┼───┼─────────────┼────────────────────┤ │635 │1023│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42716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A4松壽路11號4-B2│ │ │ │ │ │ │ │ │樓) │ │ ├──┼──┼──────┼────────┼────┼───┼─────────────┼────────────────────┤ │636 │1024│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42716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A4松壽路11號4-B2│ │ │ │ │ │ │ │ │樓) │ │ ├──┼──┼──────┼────────┼────┼───┼─────────────┼────────────────────┤ │637 │1025│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49714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中山北路二段23巷6號 │ │ │ │ │ │ │ │ │) │ │ ├──┼──┼──────┼────────┼────┼───┼─────────────┼────────────────────┤ │638 │1026│97年08月18日│0000000000000000│49714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中山北路二段23巷6號 │ │ │ │ │ │ │ │ │) │ │ ├──┼──┼──────┼────────┼────┼───┼─────────────┼────────────────────┤ │639 │113 │97年08月19日│0000000000000000│3125元 │是 │阿秋大肥娥有限公司(台中市│ˇ呂貞潔(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65頁) │ │ │ │ │ │ │ │西屯區朝富路77號1、2樓) │ │ ├──┼──┼──────┼────────┼────┼───┼─────────────┼────────────────────┤ │640 │1027│97年08月19日│0000000000000000│5154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河南門市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河南路二段264號1樓) │ │ ├──┼──┼──────┼────────┼────┼───┼─────────────┼────────────────────┤ │641 │1028│97年08月19日│0000000000000000│8748元 │是 │弘映藥妝有限公司(文心路三│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405號1、2樓) │ │ ├──┼──┼──────┼────────┼────┼───┼─────────────┼────────────────────┤ │642 │1029│97年08月19日│0000000000000000│17200元 │是 │弘映藥局(崇德路二段467 號│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9頁) │ │ │ │ │ │ │ │1樓) │ │ ├──┼──┼──────┼────────┼────┼───┼─────────────┼────────────────────┤ │643 │1030│97年08月19日│0000000000000000│8598元 │是 │弘映藥妝有限公司(文心路三│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9頁) │ │ │ │ │ │ │ │段405號1、2樓) │ │ ├──┼──┼──────┼────────┼────┼───┼─────────────┼────────────────────┤ │644 │1031│97年08月19日│0000000000000000│5260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復│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9頁) │ │ │ │ │ │ │ │興分公司(復興路一段359號 │ │ │ │ │ │ │ │ │) │ │ ├──┼──┼──────┼────────┼────┼───┼─────────────┼────────────────────┤ │645 │1032│97年08月19日│0000000000000000│9499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宏台門市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西屯路三段157-1號1樓) │ │ ├──┼──┼──────┼────────┼────┼───┼─────────────┼────────────────────┤ │646 │1033│97年08月19日│0000000000000000│4999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宏台門市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西屯路三段157-1號1樓) │ │ ├──┼──┼──────┼────────┼────┼───┼─────────────┼────────────────────┤ │647 │1034│97年08月19日│0000000000000000│340元 │是 │松青超市-宏台店(西屯路三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157-1號) │ │ ├──┼──┼──────┼────────┼────┼───┼─────────────┼────────────────────┤ │648 │1035│97年08月20日│0000000000000000│8980元 │是 │新錡企業有限公司(五福二路│ˇ呂志杰(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39頁) │ │ │ │ │ │ │ │129-1號) │ │ ├──┼──┼──────┼────────┼────┼───┼─────────────┼────────────────────┤ │649 │1036│97年08月20日│0000000000000000│9248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夢公園門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市○○○○路000號B1樓) │ │ ├──┼──┼──────┼────────┼────┼───┼─────────────┼────────────────────┤ │650 │1037│97年08月20日│0000000000000000│9248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夢公園門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市○○○○路000號B1樓) │ │ ├──┼──┼──────┼────────┼────┼───┼─────────────┼────────────────────┤ │651 │1038│97年08月20日│0000000000000000│46000元 │是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三多│ˇ呂政傑(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0頁) │ │ │ │ │ │ │ │四路21號) │ │ ├──┼──┼──────┼────────┼────┼───┼─────────────┼────────────────────┤ │652 │024 │97年08月20日│0000000000000000│5020元 │否 │菁澕企業社(高雄市前鎮區林│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森三路189號1樓) │ │ ├──┼──┼──────┼────────┼────┼───┼─────────────┼────────────────────┤ │653 │141 │97年08月20日│0000000000000000│5626元 │是 │玩具反斗城-文心店(台中市 │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26頁) │ │ │ │ │ │ │ │○○路○段00號2樓) │ │ ├──┼──┼──────┼────────┼────┼───┼─────────────┼────────────────────┤ │654 │144 │97年08月20日│0000000000000000│2399元 │是 │智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29頁) │ │ │ │ │ │ │ │市○○路○段00號2樓) │ │ ├──┼──┼──────┼────────┼────┼───┼─────────────┼────────────────────┤ │655 │114 │97年08月21日│0000000000000000│8000元 │是 │忠明永泰大藥局(台中市北區│ˇ呂政傑(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66頁) │ │ │ │ │ │ │ │忠明路161號1樓) │ │ ├──┼──┼──────┼────────┼────┼───┼─────────────┼────────────────────┤ │656 │126 │97年08月21日│0000000000000000│1880元 │是 │老行家燕窩-台中三民店(台 │ˇ呂貞潔(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30頁) │ │ │ │ │ │ │ │中市○○路○段00號1樓) │ │ ├──┼──┼──────┼────────┼────┼───┼─────────────┼────────────────────┤ │657 │554 │97年08月21日│0000000000000000│9320元 │是 │亞帛服飾名館(台中縣龍井鄉│ˇ呂貞潔(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84頁) │ │ │ │ │ │ │ │台中港路東園巷16號) │ │ ├──┼──┼──────┼────────┼────┼───┼─────────────┼────────────────────┤ │658 │555 │97年08月21日│0000000000000000│4250元 │是 │亞帛服飾名館(台中縣龍井鄉│ˇ呂政傑(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85頁) │ │ │ │ │ │ │ │台中港路東園巷16號) │ │ ├──┼──┼──────┼────────┼────┼───┼─────────────┼────────────────────┤ │659 │246 │97年08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否 │芝瑩專賣店(台中市北屯區中│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清路13之31號) │ │ ├──┼──┼──────┼────────┼────┼───┼─────────────┼────────────────────┤ │660 │557 │97年08月22日│0000000000000000│900元 │否 │小北百貨-漢口(台中市漢口 │當日辦理簽退(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路二段106號) │ │ ├──┼──┼──────┼────────┼────┼───┼─────────────┼────────────────────┤ │661 │1039│97年08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312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竹分公司(中華路二段190號 │ │ │ │ │ │ │ │ │B1-8樓) │ │ ├──┼──┼──────┼────────┼────┼───┼─────────────┼────────────────────┤ │662 │1040│97年08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312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竹分公司(中華路二段190號 │ │ │ │ │ │ │ │ │B1-8樓) │ │ ├──┼──┼──────┼────────┼────┼───┼─────────────┼────────────────────┤ │663 │1041│97年08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312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新│ˇ陳文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0頁) │ │ │ │ │ │ │ │竹分公司(中華路二段190號 │ │ │ │ │ │ │ │ │B1-8樓) │ │ ├──┼──┼──────┼────────┼────┼───┼─────────────┼────────────────────┤ │664 │1042│97年08月22日│0000000000000000│73126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新│ˇ陳文鼎(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0頁) │ │ │ │ │ │ │ │竹分公司(中華路二段190號 │ │ │ │ │ │ │ │ │B1-8樓) │ │ ├──┼──┼──────┼────────┼────┼───┼─────────────┼────────────────────┤ │665 │1043│97年08月22日│0000000000000000│2808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竹分公司(中華路二段190號 │ │ │ │ │ │ │ │ │B1-8樓) │ │ ├──┼──┼──────┼────────┼────┼───┼─────────────┼────────────────────┤ │666 │1044│97年08月22日│0000000000000000│7695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竹分公司(中華路二段190號 │ │ │ │ │ │ │ │ │B1-8樓) │ │ ├──┼──┼──────┼────────┼────┼───┼─────────────┼────────────────────┤ │667 │1045│97年08月23日│0000000000000000│45390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李文佑(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0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到8樓) │ │ ├──┼──┼──────┼────────┼────┼───┼─────────────┼────────────────────┤ │668 │291 │97年08月23日│0000000000000000│4900元 │否 │魔法公主服飾店(台中市西屯│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區逢甲路75巷1號) │ │ ├──┼──┼──────┼────────┼────┼───┼─────────────┼────────────────────┤ │669 │591 │97年08月24日│0000000000000000│530元 │是 │RELAY-台中站(台中縣烏日鄉│ˇ陳文鼎(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04頁) │ │ │ │ │ │ │ │站區二路8號2樓) │ │ ├──┼──┼──────┼────────┼────┼───┼─────────────┼────────────────────┤ │670 │414 │97年08月27日│0000000000000000│4200元 │是 │新高橋藥局(裕誠店)(高雄│ˇ李文佑(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81頁) │ │ │ │ │ │ │ │市○○區○○路000號1樓) │ │ │ │ │ │ │ │ │ │ │ ├──┼──┼──────┼────────┼────┼───┼─────────────┼────────────────────┤ │671 │1052│97年08月27日│0000000000000000│49500元 │是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博愛二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767、777號) │ │ ├──┼──┼──────┼────────┼────┼───┼─────────────┼────────────────────┤ │672 │592 │97年08月28日│0000000000000000│2503元 │否 │京華煙雲餐廳(台中市五權七│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街57號) │ │ ├──┼──┼──────┼────────┼────┼───┼─────────────┼────────────────────┤ │673 │1053│97年08月29日│0000000000000000│1892元 │是 │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復興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營業所(復興路三段533 號)│ │ ├──┼──┼──────┼────────┼────┼───┼─────────────┼────────────────────┤ │674 │1054│97年08月29日│0000000000000000│1892元 │是 │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復興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營業所(復興路三段533 號)│ │ ├──┼──┼──────┼────────┼────┼───┼─────────────┼────────────────────┤ │675 │391 │97年08月29日│0000000000000000│0元 │否 │麻辣狀元-文心店(台中市西 │失敗交易(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84頁) │ │ │ │ │ │ │ │屯區文心路三段71號) │ │ ├──┼──┼──────┼────────┼────┼───┼─────────────┼────────────────────┤ │676 │392 │97年08月29日│0000000000000000│983元 │否 │麻辣狀元-文心店(台中市西 │失敗交易(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84頁) │ │ │ │ │ │ │ │屯區文心路三段71號) │ │ ├──┼──┼──────┼────────┼────┼───┼─────────────┼────────────────────┤ │677 │393 │97年08月29日│0000000000000000│983元 │否 │麻辣狀元-文心店(台中市西 │失敗交易(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84頁) │ │ │ │ │ │ │ │屯區文心路三段71號) │ │ ├──┼──┼──────┼────────┼────┼───┼─────────────┼────────────────────┤ │678 │472 │97年08月30日│0000000000000000│8580元 │是 │CROCS-逢甲(台中市逢甲路25│ˇ陳汶定(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28頁) │ │ │ │ │ │ │ │號) │ │ ├──┼──┼──────┼────────┼────┼───┼─────────────┼────────────────────┤ │679 │356 │97年08月31日│0000000000000000│300元 │否 │中油台中工業區站(台中市西│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屯區台中港路三段119號) │ │ ├──┼──┼──────┼────────┼────┼───┼─────────────┼────────────────────┤ │680 │437 │97年09月01日│0000000000000000│2360元 │否 │皇城泰緬餐廳(台中市崇德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二段47號) │ │ ├──┼──┼──────┼────────┼────┼───┼─────────────┼────────────────────┤ │681 │438 │97年09月01日│0000000000000000│2360元 │否 │皇城泰緬餐廳(台中市崇德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二段47號) │ │ ├──┼──┼──────┼────────┼────┼───┼─────────────┼────────────────────┤ │682 │588 │97年09月01日│0000000000000000│699元 │是 │GIORDANO-台中西屯(台中市 │逾保存期間(見原審訴字卷㈤第36頁) │ │ │ │ │ │ │ │西屯路三段277號) │ │ ├──┼──┼──────┼────────┼────┼───┼─────────────┼────────────────────┤ │683 │589 │97年09月01日│0000000000000000│2360元 │否 │皇誠泰緬餐廳(台中市崇德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二段47號) │ │ ├──┼──┼──────┼────────┼────┼───┼─────────────┼────────────────────┤ │684 │590 │97年09月01日│0000000000000000│2360元 │否 │皇誠泰緬餐廳(台中市崇德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二段47號) │ │ ├──┼──┼──────┼────────┼────┼───┼─────────────┼────────────────────┤ │685 │1055│97年09月01日│0000000000000000│706元 │是 │生活工廠-崇德店(崇德路二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63號1樓) │ │ ├──┼──┼──────┼────────┼────┼───┼─────────────┼────────────────────┤ │686 │1056│97年09月01日│0000000000000000│706元 │是 │生活工廠-崇德店(崇德路二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63號1樓) │ │ ├──┼──┼──────┼────────┼────┼───┼─────────────┼────────────────────┤ │687 │415 │97年09月07日│0000000000000000│1728元 │否 │一亨運動用品明誠二店(高雄│刷卡未完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74 頁) │ │ │ │ │ │ │ │市○○區○○○路00○0號) │ │ ├──┼──┼──────┼────────┼────┼───┼─────────────┼────────────────────┤ │688 │416 │97年09月07日│0000000000000000│1728元 │否 │一亨運動用品明誠二店(高雄│刷卡未完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74 頁) │ │ │ │ │ │ │ │市○○區○○○路00○0號) │ │ ├──┼──┼──────┼────────┼────┼───┼─────────────┼────────────────────┤ │689 │620 │97年10月01日│0000000000000000│3769元 │是 │北海岸平價海鮮(台中市崇德│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22頁) │ │ │ │ │ │ │ │路二段121號) │ │ ├──┼──┼──────┼────────┼────┼───┼─────────────┼────────────────────┤ │690 │1071│97年10月01日│0000000000000000│416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1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691 │1072│97年10月01日│0000000000000000│3664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1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692 │1073│97年10月01日│0000000000000000│3138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2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693 │1074│97年10月01日│0000000000000000│17145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694 │1075│97年10月01日│0000000000000000│17145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2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695 │1076│97年10月01日│0000000000000000│1245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696 │1077│97年10月01日│0000000000000000│1245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697 │1078│97年10月01日│0000000000000000│102980元│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2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698 │1079│97年10月01日│0000000000000000│1245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2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699 │129 │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37800元 │是 │SONY-漢神巨蛋店(高雄市博 │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28頁) │ │ │ │ │ │ │ │愛二路777號地下1樓) │ │ ├──┼──┼──────┼────────┼────┼───┼─────────────┼────────────────────┤ │700 │1080│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600元 │是 │頂好Wellcome南屯店(南屯路│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2頁) │ │ │ │ │ │ │ │二段16-27-28號) │ │ ├──┼──┼──────┼────────┼────┼───┼─────────────┼────────────────────┤ │701 │1081│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875元 │是 │頂好Wellcome北平店(北平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一段20號) │ │ ├──┼──┼──────┼────────┼────┼───┼─────────────┼────────────────────┤ │702 │1082│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875元 │是 │頂好Wellcome北平店(北平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一段20號) │ │ ├──┼──┼──────┼────────┼────┼───┼─────────────┼────────────────────┤ │703 │1083│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24680元 │是 │夢時代購物中心(中華五路 │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2頁) │ │ │ │ │ │ │ │789號) │ │ ├──┼──┼──────┼────────┼────┼───┼─────────────┼────────────────────┤ │704 │1084│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4955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夢公園門 │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3頁) │ │ │ │ │ │ │ │市○○○○路000號B1樓) │ │ ├──┼──┼──────┼────────┼────┼───┼─────────────┼────────────────────┤ │705 │1085│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20600元 │是 │統一百華股份有限公司(中華│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3頁) │ │ │ │ │ │ │ │五路789號) │ │ ├──┼──┼──────┼────────┼────┼───┼─────────────┼────────────────────┤ │706 │1086│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25200元 │是 │夢時代購物中心(中華五路 │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3頁) │ │ │ │ │ │ │ │789號) │ │ ├──┼──┼──────┼────────┼────┼───┼─────────────┼────────────────────┤ │707 │1087│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435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員│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3頁) │ │ │ │ │ │ │ │林分公(中正路2巷100號) │ │ ├──┼──┼──────┼────────┼────┼───┼─────────────┼────────────────────┤ │708 │1088│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4337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員│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3頁) │ │ │ │ │ │ │ │林分公(中正路2巷100號) │ │ ├──┼──┼──────┼────────┼────┼───┼─────────────┼────────────────────┤ │709 │1089│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76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員│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3頁) │ │ │ │ │ │ │ │林分公(中正路2巷100號) │ │ │ │ │ │ │ │ │ │ │ ├──┼──┼──────┼────────┼────┼───┼─────────────┼────────────────────┤ │710 │1090│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18888元 │是 │統一百華股份有限公司(中華│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4頁) │ │ │ │ │ │ │ │五路789號) │ │ ├──┼──┼──────┼────────┼────┼───┼─────────────┼────────────────────┤ │711 │1091│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3189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員│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4頁) │ │ │ │ │ │ │ │林分公司(中正路2巷100 號 │ │ │ │ │ │ │ │ │) │ │ ├──┼──┼──────┼────────┼────┼───┼─────────────┼────────────────────┤ │712 │1092│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11524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林分公司(中正路2巷100 號 │ │ │ │ │ │ │ │ │) │ │ ├──┼──┼──────┼────────┼────┼───┼─────────────┼────────────────────┤ │713 │1093│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4068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員│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4頁) │ │ │ │ │ │ │ │林分公司(中正路2巷100 號 │ │ │ │ │ │ │ │ │) │ │ ├──┼──┼──────┼────────┼────┼───┼─────────────┼────────────────────┤ │714 │1094│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57300元 │是 │統一百華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五路789號) │ │ ├──┼──┼──────┼────────┼────┼───┼─────────────┼────────────────────┤ │715 │1095│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600元 │是 │生活工廠-夢時代(中華五路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789號B2樓) │ │ ├──┼──┼──────┼────────┼────┼───┼─────────────┼────────────────────┤ │716 │1096│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11524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員│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4頁) │ │ │ │ │ │ │ │林分公司(中正路2巷10 號)│ │ │ │ │ │ │ │ │ │ │ ├──┼──┼──────┼────────┼────┼───┼─────────────┼────────────────────┤ │717 │1097│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37800元 │是 │燦坤3C彰化店(彰新路一段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138巷1號) │ │ ├──┼──┼──────┼────────┼────┼───┼─────────────┼────────────────────┤ │718 │1098│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37800元 │是 │燦坤3C彰化店(彰新路一段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138巷1號) │ │ ├──┼──┼──────┼────────┼────┼───┼─────────────┼────────────────────┤ │718 │1099│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4928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719 │1100│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4928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720 │1101│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4928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劉定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4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721 │1102│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5012元 │是 │頂好Wellcome安吉店(安吉街│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4頁) │ │ │ │ │ │ │ │468號) │ │ ├──┼──┼──────┼────────┼────┼───┼─────────────┼────────────────────┤ │722 │1103│97年10月02日│0000000000000000│5280元 │是 │太郎燒肉小吃店(東興路三段│ˇ劉定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5頁) │ │ │ │ │ │ │ │372號1樓) │ │ ├──┼──┼──────┼────────┼────┼───┼─────────────┼────────────────────┤ │723 │067 │97年10月04日│0000000000000000│619元 │否 │台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台中市西屯區青海路二段240 │ │ │ │ │ │ │ │ │之8號) │ │ ├──┼──┼──────┼────────┼────┼───┼─────────────┼────────────────────┤ │724 │621 │97年10月04日│0000000000000000│6700元 │是 │CROCS-太平(台中市太平路6 │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23頁) │ │ │ │ │ │ │ │號) │ │ ├──┼──┼──────┼────────┼────┼───┼─────────────┼────────────────────┤ │725 │622 │97年10月05日│0000000000000000│33260元 │是 │廣三SOGO-台中(台中市台中 │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24頁) │ │ │ │ │ │ │ │港路一段299號14樓) │ │ ├──┼──┼──────┼────────┼────┼───┼─────────────┼────────────────────┤ │726 │1107│97年10月05日│0000000000000000│4995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5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727 │1108│97年10月05日│0000000000000000│756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5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728 │1109│97年10月05日│0000000000000000│4988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5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729 │1110│97年10月05日│0000000000000000│16688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5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730 │1111│97年10月05日│0000000000000000│2745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5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731 │1112│97年10月05日│0000000000000000│1166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732 │1113│97年10月05日│0000000000000000│466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台中店(餐飲)│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6頁) │ │ │ │ │ │ │ │(台中港路二段111號) │ │ ├──┼──┼──────┼────────┼────┼───┼─────────────┼────────────────────┤ │733 │1114│97年10月05日│0000000000000000│65415元 │是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6頁) │ │ │ │ │ │ │ │司(台中港路一段299號 │ │ │ │ │ │ │ │ │B1F-19樓) │ │ ├──┼──┼──────┼────────┼────┼───┼─────────────┼────────────────────┤ │734 │1115│97年10月05日│0000000000000000│22080元 │是 │廣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6頁) │ │ │ │ │ │ │ │台中港路一段299號B1F-19樓 │ │ │ │ │ │ │ │ │) │ │ ├──┼──┼──────┼────────┼────┼───┼─────────────┼────────────────────┤ │735 │1116│97年10月05日│0000000000000000│28800元 │是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6頁) │ │ │ │ │ │ │ │司(台中港路一段299號 │ │ │ │ │ │ │ │ │B1F-19樓) │ │ ├──┼──┼──────┼────────┼────┼───┼─────────────┼────────────────────┤ │736 │1117│97年10月06日│0000000000000000│2305元 │是 │天外天(公益路二段16號) │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6頁) │ ├──┼──┼──────┼────────┼────┼───┼─────────────┼────────────────────┤ │737 │1118│97年10月06日│0000000000000000│5980元 │是 │松青超市-青海店(青海路二 │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7頁) │ │ │ │ │ │ │ │段221號) │ │ ├──┼──┼──────┼────────┼────┼───┼─────────────┼────────────────────┤ │738 │1121│97年10月06日│0000000000000000│798元 │是 │愛買吉安中港店台(中港路二│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7頁) │ │ │ │ │ │ │ │段71號) │ │ ├──┼──┼──────┼────────┼────┼───┼─────────────┼────────────────────┤ │739 │1122│97年10月06日│0000000000000000│40279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740 │1123│97年10月06日│0000000000000000│40279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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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6 │374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30000元 │否 │北極光數位影像生活館(桃園│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縣中壢市○○路000號1樓155 │ │ │ │ │ │ │ │ │室) │ │ ├──┼──┼──────┼────────┼────┼───┼─────────────┼────────────────────┤ │747 │375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593元 │否 │百事達-內壢店(桃園縣中壢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市○○路○段000號) │ │ ├──┼──┼──────┼────────┼────┼───┼─────────────┼────────────────────┤ │748 │376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否 │中油茄苳站(桃園縣八德市中│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華路575號) │ │ ├──┼──┼──────┼────────┼────┼───┼─────────────┼────────────────────┤ │749 │377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否 │中油茄苳站(桃園縣八德市中│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華路575號) │ │ ├──┼──┼──────┼────────┼────┼───┼─────────────┼────────────────────┤ │750 │014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13980元 │否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中壢分公司(桃園縣中壢市中│ │ │ │ │ │ │ │ │北路二段468號) │ │ ├──┼──┼──────┼────────┼────┼───┼─────────────┼────────────────────┤ │751 │015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13980元 │否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中壢分公司(桃園縣中壢市中│ │ │ │ │ │ │ │ │北路二段468號) │ │ ├──┼──┼──────┼────────┼────┼───┼─────────────┼────────────────────┤ │752 │378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1878元 │否 │中壢玫瑰(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路106號) │ │ ├──┼──┼──────┼────────┼────┼───┼─────────────┼────────────────────┤ │753 │379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否 │中油茄苳站(桃園縣八德市中│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華路575號) │ │ ├──┼──┼──────┼────────┼────┼───┼─────────────┼────────────────────┤ │754 │380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否 │中油茄苳站(桃園縣八德市中│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華路575號) │ │ ├──┼──┼──────┼────────┼────┼───┼─────────────┼────────────────────┤ │755 │057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50000元 │否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中壢分公司(桃園縣中壢市中│ │ │ │ │ │ │ │ │北路二段468號) │ │ ├──┼──┼──────┼────────┼────┼───┼─────────────┼────────────────────┤ │756 │490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360元 │是 │伊莎貝爾-中壢中正(桃園縣 │ˇ陳佳宏(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42頁) │ │ │ │ │ │ │ │中壢市○○路00號) │ │ ├──┼──┼──────┼────────┼────┼───┼─────────────┼────────────────────┤ │757 │491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2460元 │是 │飛鷹服飾-桃園中正(桃園市 │ˇ陳佳宏(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43頁) │ │ │ │ │ │ │ │中正路76號) │ │ ├──┼──┼──────┼────────┼────┼───┼─────────────┼────────────────────┤ │758 │275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37800元 │否 │欣亞電腦-台中SONY概念一點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台中市○區○○路000 號)│ │ ├──┼──┼──────┼────────┼────┼───┼─────────────┼────────────────────┤ │759 │276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7777元 │是 │台灣楓康超市-天津店(台中 │ˇ李文雄(見原審訴字卷㈤第63頁) │ │ │ │ │ │ │ │市○○區○○路○段0號) │ │ ├──┼──┼──────┼────────┼────┼───┼─────────────┼────────────────────┤ │760 │277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1605元 │否 │原創花雕雞(台中市西屯區市│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政北一路1號) │ │ ├──┼──┼──────┼────────┼────┼───┼─────────────┼────────────────────┤ │761 │278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1605元 │否 │原創花雕雞(台中市西屯區市│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政北一路1號) │ │ ├──┼──┼──────┼────────┼────┼───┼─────────────┼────────────────────┤ │762 │445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7700元 │是 │飛鷹服飾-桃園中正(桃園市 │ˇ王明章(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08頁) │ │ │ │ │ │ │ │中正路76號) │ │ ├──┼──┼──────┼────────┼────┼───┼─────────────┼────────────────────┤ │763 │446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4280元 │否 │國民企業-中正(桃園市中正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路578號) │ │ ├──┼──┼──────┼────────┼────┼───┼─────────────┼────────────────────┤ │764 │447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4280元 │否 │國民企業-中正(桃園市中正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路578號) │ │ ├──┼──┼──────┼────────┼────┼───┼─────────────┼────────────────────┤ │765 │565 │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28800元 │是 │台興電子-台中英才(台中市 │ˇ李文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92頁) │ │ │ │ │ │ │ │英才路510號B01櫃) │ │ ├──┼──┼──────┼────────┼────┼───┼─────────────┼────────────────────┤ │766 │1124│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8168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767 │1125│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8168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768 │1126│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8168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號 │ │ │ │ │ │ │ │ │) │ │ ├──┼──┼──────┼────────┼────┼───┼─────────────┼────────────────────┤ │769 │1127│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2490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復│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興分公司(復興路一段359號 │ │ │ │ │ │ │ │ │) │ │ ├──┼──┼──────┼────────┼────┼───┼─────────────┼────────────────────┤ │770 │1128│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26900元 │是 │愛買吉安中港店(台中港路二│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71號) │ │ ├──┼──┼──────┼────────┼────┼───┼─────────────┼────────────────────┤ │771 │1129│97年10月08日│0000000000000000│90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雙安門市 │ˇ王明章(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7頁) │ │ │ │ │ │ │ │(民生路86號1樓) │ │ ├──┼──┼──────┼────────┼────┼───┼─────────────┼────────────────────┤ │772 │492 │97年10月09日│0000000000000000│6460元 │是 │麗嬰房-台中六(台中市北屯 │逾保存期間(見原審訴字卷㈤第36頁) │ │ │ │ │ │ │ │路70-1號) │ │ ├──┼──┼──────┼────────┼────┼───┼─────────────┼────────────────────┤ │773 │493 │97年10月09日│0000000000000000│2826元 │是 │美雅國際-三民(台中市三民 │ˇ陳佳宏(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44頁) │ │ │ │ │ │ │ │路三段138號) │ │ ├──┼──┼──────┼────────┼────┼───┼─────────────┼────────────────────┤ │774 │494 │97年10月09日│0000000000000000│24579元 │否 │中友百貨(台中市三民路三段│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161號) │ │ ├──┼──┼──────┼────────┼────┼───┼─────────────┼────────────────────┤ │775 │495 │97年10月09日│0000000000000000│13905元 │是 │中友百貨(台中市三民路三段│ˇ陳佳宏(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45頁) │ │ │ │ │ │ │ │161號) │ │ ├──┼──┼──────┼────────┼────┼───┼─────────────┼────────────────────┤ │776 │1134│97年10月09日│0000000000000000│209000元│是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司(台中港路一段299號B1-19│ │ │ │ │ │ │ │ │樓) │ │ ├──┼──┼──────┼────────┼────┼───┼─────────────┼────────────────────┤ │777 │1135│97年10月09日│0000000000000000│109000元│是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司(台中港路一段299號B1-19│ │ │ │ │ │ │ │ │樓) │ │ ├──┼──┼──────┼────────┼────┼───┼─────────────┼────────────────────┤ │778 │062 │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4978元 │是 │迪佳司實業有限公司(台中市│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65頁) │ │ │ │ │ │ │ │南屯區文心路一段536號2樓)│ │ ├──┼──┼──────┼────────┼────┼───┼─────────────┼────────────────────┤ │779 │145 │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17983元 │是 │玩具反斗城-夢時代分公司( │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30頁) │ │ │ │ │ │ │ │高雄市○○○路000號5樓) │ │ ├──┼──┼──────┼────────┼────┼───┼─────────────┼────────────────────┤ │780 │247 │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9580元 │是 │杏一醫療-阮綜合門市部(高 │ˇ陳德才(見原審訴字卷㈤第58頁) │ │ │ │ │ │ │ │雄市○○區○○○路000 號)│ │ ├──┼──┼──────┼────────┼────┼───┼─────────────┼────────────────────┤ │781 │248 │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17020元 │否 │漢神百貨(高雄市前金區成功│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一路266號) │ │ ├──┼──┼──────┼────────┼────┼───┼─────────────┼────────────────────┤ │782 │249 │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17020元 │否 │漢神百貨(高雄市前金區成功│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一路266號) │ │ ├──┼──┼──────┼────────┼────┼───┼─────────────┼────────────────────┤ │783 │250 │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11230元 │是 │漢神百貨(高雄市前金區成功│ˇ陳德才(見原審訴字卷㈤第59頁) │ │ │ │ │ │ │ │一路266號) │ │ ├──┼──┼──────┼────────┼────┼───┼─────────────┼────────────────────┤ │784 │251 │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1880元 │是 │漢神百貨(高雄市前金區成功│ˇ陳德才(見原審訴字卷㈤第60頁) │ │ │ │ │ │ │ │一路266號) │ │ ├──┼──┼──────┼────────┼────┼───┼─────────────┼────────────────────┤ │785 │252 │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5299元 │否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 │ │ │ │ │ │ │ │1) │ │ ├──┼──┼──────┼────────┼────┼───┼─────────────┼────────────────────┤ │786 │253 │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否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 │ │ │ │ │ │ │ │1) │ │ ├──┼──┼──────┼────────┼────┼───┼─────────────┼────────────────────┤ │787 │1138│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45800元 │是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三多│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四路21號) │ │ ├──┼──┼──────┼────────┼────┼───┼─────────────┼────────────────────┤ │788 │1139│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45800元 │是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三多│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四路21號) │ │ ├──┼──┼──────┼────────┼────┼───┼─────────────┼────────────────────┤ │789 │1140│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24372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8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8樓) │ │ ├──┼──┼──────┼────────┼────┼───┼─────────────┼────────────────────┤ │790 │1141│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27900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8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8樓) │ │ ├──┼──┼──────┼────────┼────┼───┼─────────────┼────────────────────┤ │791 │1142│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17000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8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8樓) │ │ ├──┼──┼──────┼────────┼────┼───┼─────────────┼────────────────────┤ │792 │1146│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18000元 │是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8頁) │ │ │ │ │ │ │ │成功一路266之1號B3-8樓) │ │ ├──┼──┼──────┼────────┼────┼───┼─────────────┼────────────────────┤ │793 │1153│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430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9頁) │ │ │ │ │ │ │ │新竹分公司(○○路0號) │ │ ├──┼──┼──────┼────────┼────┼───┼─────────────┼────────────────────┤ │794 │1161│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10000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許文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9頁) │ │ │ │ │ │ │ │新竹分公司(○○路0號) │ │ ├──┼──┼──────┼────────┼────┼───┼─────────────┼────────────────────┤ │795 │1162│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81504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49頁) │ │ │ │ │ │ │ │新竹分公司(○○路0號) │ │ ├──┼──┼──────┼────────┼────┼───┼─────────────┼────────────────────┤ │796 │1164│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12544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0頁) │ │ │ │ │ │ │ │新竹分公司(○○路0號) │ │ ├──┼──┼──────┼────────┼────┼───┼─────────────┼────────────────────┤ │797 │1167│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20200元 │是 │新竹FE21' MegA大遠百(西大│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0頁) │ │ │ │ │ │ │ │路323號) │ │ ├──┼──┼──────┼────────┼────┼───┼─────────────┼────────────────────┤ │798 │1168│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24700元 │是 │新竹FE21' MegA大遠百(西大│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0頁) │ │ │ │ │ │ │ │路323號) │ │ ├──┼──┼──────┼────────┼────┼───┼─────────────┼────────────────────┤ │799 │1169│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72788元 │是 │新竹FE21' MegA大遠百(西大│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0頁) │ │ │ │ │ │ │ │路323號) │ │ ├──┼──┼──────┼────────┼────┼───┼─────────────┼────────────────────┤ │800 │1170│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70431元 │是 │新竹FE21' MegA大遠百(西大│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0頁) │ │ │ │ │ │ │ │路323號) │ │ ├──┼──┼──────┼────────┼────┼───┼─────────────┼────────────────────┤ │801 │1171│97年10月10日│0000000000000000│573元 │是 │新竹FE21' MegA大遠百(餐廳│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0頁) │ │ │ │ │ │ │ │)(西大路323號) │ │ ├──┼──┼──────┼────────┼────┼───┼─────────────┼────────────────────┤ │802 │1172│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1358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1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高路12號) │ │ ├──┼──┼──────┼────────┼────┼───┼─────────────┼────────────────────┤ │803 │1173│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17198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1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高路12號) │ │ ├──┼──┼──────┼────────┼────┼───┼─────────────┼────────────────────┤ │804 │1174│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123570元│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1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9號) │ │ ├──┼──┼──────┼────────┼────┼───┼─────────────┼────────────────────┤ │805 │1175│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8119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9號) │ │ ├──┼──┼──────┼────────┼────┼───┼─────────────┼────────────────────┤ │806 │1176│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8119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9號) │ │ ├──┼──┼──────┼────────┼────┼───┼─────────────┼────────────────────┤ │807 │1178│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1290元 │是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博愛二路│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1頁) │ │ │ │ │ │ │ │767號及777號) │ │ ├──┼──┼──────┼────────┼────┼───┼─────────────┼────────────────────┤ │808 │1179│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4579元 │是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博愛二路│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1頁) │ │ │ │ │ │ │ │767號及777號) │ │ ├──┼──┼──────┼────────┼────┼───┼─────────────┼────────────────────┤ │809 │1180│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81986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2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9號) │ │ ├──┼──┼──────┼────────┼────┼───┼─────────────┼────────────────────┤ │810 │1183│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88331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高路12號) │ │ ├──┼──┼──────┼────────┼────┼───┼─────────────┼────────────────────┤ │811 │1184│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26852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民生路46巷56號) │ │ ├──┼──┼──────┼────────┼────┼───┼─────────────┼────────────────────┤ │812 │1185│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6279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2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9號) │ │ ├──┼──┼──────┼────────┼────┼───┼─────────────┼────────────────────┤ │813 │1186│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20425元 │是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博愛二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767號及777號) │ │ ├──┼──┼──────┼────────┼────┼───┼─────────────┼────────────────────┤ │814 │1187│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4500元 │是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博愛二路│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2頁) │ │ │ │ │ │ │ │767號及777號) │ │ ├──┼──┼──────┼────────┼────┼───┼─────────────┼────────────────────┤ │815 │1189│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5130元 │是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博愛二路│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2頁) │ │ │ │ │ │ │ │767號及777號) │ │ ├──┼──┼──────┼────────┼────┼───┼─────────────┼────────────────────┤ │816 │1192│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35元 │是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博愛二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767號及777號) │ │ ├──┼──┼──────┼────────┼────┼───┼─────────────┼────────────────────┤ │817 │1193│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506元 │是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博愛二路│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2頁) │ │ │ │ │ │ │ │767號及777號) │ │ ├──┼──┼──────┼────────┼────┼───┼─────────────┼────────────────────┤ │818 │1194│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6164元 │是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博愛二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767號及777號) │ │ ├──┼──┼──────┼────────┼────┼───┼─────────────┼────────────────────┤ │819 │1195│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6164元 │是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博愛二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767號及777號) │ │ ├──┼──┼──────┼────────┼────┼───┼─────────────┼────────────────────┤ │820 │1196│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4300元 │是 │春天藥品有限公司德行營業處│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3頁) │ │ │ │ │ │ │ │(德行東路76號1樓) │ │ ├──┼──┼──────┼────────┼────┼───┼─────────────┼────────────────────┤ │821 │1197│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1600元 │是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博愛二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767號及777號) │ │ ├──┼──┼──────┼────────┼────┼───┼─────────────┼────────────────────┤ │822 │1200│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52972元 │是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3頁) │ │ │ │ │ │ │ │(忠誠路二段55號) │ │ ├──┼──┼──────┼────────┼────┼───┼─────────────┼────────────────────┤ │823 │1201│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13952元 │是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3頁) │ │ │ │ │ │ │ │(忠誠路二段55號) │ │ ├──┼──┼──────┼────────┼────┼───┼─────────────┼────────────────────┤ │824 │1202│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19800元 │是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3頁) │ │ │ │ │ │ │ │(忠誠路二段55號) │ │ ├──┼──┼──────┼────────┼────┼───┼─────────────┼────────────────────┤ │825 │1203│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19336元 │是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3頁) │ │ │ │ │ │ │ │(忠誠路二段55號) │ │ ├──┼──┼──────┼────────┼────┼───┼─────────────┼────────────────────┤ │826 │1204│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3488元 │是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3頁) │ │ │ │ │ │ │ │(忠誠路二段55號) │ │ ├──┼──┼──────┼────────┼────┼───┼─────────────┼────────────────────┤ │827 │1205│97年10月11日│0000000000000000│11560元 │是 │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忠誠路二段55號) │ │ ├──┼──┼──────┼────────┼────┼───┼─────────────┼────────────────────┤ │828 │614 │97年10月12日│0000000000000000│45451元 │是 │亞都麗緻(台北市民權東路二│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15頁) │ │ │ │ │ │ │ │段41號) │ │ ├──┼──┼──────┼────────┼────┼───┼─────────────┼────────────────────┤ │829 │611 │97年10月12日│0000000000000000│68590元 │否 │捷格企業-安何(台北市安和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路一段67號) │ │ ├──┼──┼──────┼────────┼────┼───┼─────────────┼────────────────────┤ │830 │1218│97年10月12日│0000000000000000│9465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天│特店取消交易(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母分公司(天母東路68號) │ │ ├──┼──┼──────┼────────┼────┼───┼─────────────┼────────────────────┤ │831 │1219│97年10月12日│0000000000000000│9465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天│特店取消交易(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母分公司(天母東路68號) │ │ ├──┼──┼──────┼────────┼────┼───┼─────────────┼────────────────────┤ │832 │1220│97年10月12日│0000000000000000│4088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雄分公司(三多三路213 號B1│ │ │ │ │ │ │ │ │、B2、1-10樓) │ │ ├──┼──┼──────┼────────┼────┼───┼─────────────┼────────────────────┤ │833 │1223│97年10月12日│0000000000000000│3885元 │是 │新葡苑(中山北路二段24之 │ˇ李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4頁) │ │ │ │ │ │ │ │2、24之3號1樓) │ │ ├──┼──┼──────┼────────┼────┼───┼─────────────┼────────────────────┤ │834 │1224│97年10月12日│0000000000000000│67572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南│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京西路分公司(南京西路12號│ │ │ │ │ │ │ │ │1-10樓、地下1、2樓) │ │ ├──┼──┼──────┼────────┼────┼───┼─────────────┼────────────────────┤ │835 │1225│97年10月12日│0000000000000000│67572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南│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京西路分公司(南京西路12號│ │ │ │ │ │ │ │ │1-10樓、地下1、2樓) │ │ ├──┼──┼──────┼────────┼────┼───┼─────────────┼────────────────────┤ │836 │1226│97年10月12日│0000000000000000│2061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南│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京西路分公司(南京西路12號│ │ │ │ │ │ │ │ │1-10樓、地下1、2樓 │ │ ├──┼──┼──────┼────────┼────┼───┼─────────────┼────────────────────┤ │838 │1228│97年10月12日│0000000000000000│5095元 │是 │阿瘦皮鞋-中科店(永福路155│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 │ │ ├──┼──┼──────┼────────┼────┼───┼─────────────┼────────────────────┤ │839 │1229│97年10月12日│0000000000000000│5095元 │是 │阿瘦皮鞋-中科店(永福路155│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 │ │ ├──┼──┼──────┼────────┼────┼───┼─────────────┼────────────────────┤ │840 │612 │97年10月13日│0000000000000000│28987元 │是 │B&Q-北屯(台中市北屯路 │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14頁) │ │ │ │ │ │ │ │407-1號) │ │ ├──┼──┼──────┼────────┼────┼───┼─────────────┼────────────────────┤ │841 │417 │97年10月13日│0000000000000000│3340元 │是 │魚中魚水族館(南屯店)(台│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82頁) │ │ │ │ │ │ │ │中市○○區○○○路○段00號│ │ │ │ │ │ │ │ │) │ │ ├──┼──┼──────┼────────┼────┼───┼─────────────┼────────────────────┤ │842 │613 │97年10月14日│0000000000000000│30576元 │否 │B&Q-北屯(台中市北屯路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93頁) │ │ │ │ │ │ │ │407-1號) │ │ ├──┼──┼──────┼────────┼────┼───┼─────────────┼────────────────────┤ │843 │1236│97年10月14日│0000000000000000│1250元 │是 │日成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青海│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55頁) │ │ │ │ │ │ │ │路一段151號1樓) │ │ ├──┼──┼──────┼────────┼────┼───┼─────────────┼────────────────────┤ │844 │1242│97年10月14日│0000000000000000│333元 │是 │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益路150、152號) │ │ ├──┼──┼──────┼────────┼────┼───┼─────────────┼────────────────────┤ │845 │1243│97年10月14日│0000000000000000│12555元 │是 │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益路150、152號) │ │ ├──┼──┼──────┼────────┼────┼───┼─────────────┼────────────────────┤ │846 │1244│97年10月14日│0000000000000000│12555元 │是 │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益路150、152號) │ │ ├──┼──┼──────┼────────┼────┼───┼─────────────┼────────────────────┤ │847 │218 │97年10月15日│0000000000000000│1398元 │是 │HANG TEN新竹門市部(新竹市│ˇ因國良(見原審訴字卷㈤第53頁) │ │ │ │ │ │ │ │東前街35號37號) │ │ ├──┼──┼──────┼────────┼────┼───┼─────────────┼────────────────────┤ │848 │219 │97年10月15日│0000000000000000│24586元 │否 │太平洋崇光百貨-新竹(新竹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市○○路0號) │ │ ├──┼──┼──────┼────────┼────┼───┼─────────────┼────────────────────┤ │849 │1246│97年10月15日│0000000000000000│2168元 │是 │褲子大王-新竹店(中山路121│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850 │1247│97年10月15日│0000000000000000│2168元 │是 │褲子大王-新竹店(中山路121│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851 │1248│97年10月15日│0000000000000000│2168元 │是 │褲子大王-新竹店(中山路121│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852 │1249│97年10月15日│0000000000000000│24586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新竹分公司(○○路0號) │ │ ├──┼──┼──────┼────────┼────┼───┼─────────────┼────────────────────┤ │853 │1287│97年10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999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854 │1288│97年10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999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855 │1291│97年10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1300元 │是 │裕毛屋崇德店(崇德路二段 │ˇ陸德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0頁) │ │ │ │ │ │ │ │370號之1) │ │ ├──┼──┼──────┼────────┼────┼───┼─────────────┼────────────────────┤ │856 │1292│97年10月22日│0000000000000000│2290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分│ˇ陸德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0頁) │ │ │ │ │ │ │ │公司(青海路三段174號) │ │ ├──┼──┼──────┼────────┼────┼───┼─────────────┼────────────────────┤ │857 │1294│97年10月22日│0000000000000000│4580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復│ˇ陸德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1頁) │ │ │ │ │ │ │ │興分公司(復興路一段359號 │ │ │ │ │ │ │ │ │) │ │ ├──┼──┼──────┼────────┼────┼───┼─────────────┼────────────────────┤ │858 │1297│97年10月22日│0000000000000000│137300元│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分公司(台中港路二段111 │ │ │ │ │ │ │ │ │號) │ │ ├──┼──┼──────┼────────┼────┼───┼─────────────┼────────────────────┤ │859 │1298│97年10月23日│0000000000000000│25332元 │是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ˇ林正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1頁) │ │ │ │ │ │ │ │中壢分公司(元化路357 號 │ │ │ │ │ │ │ │ │1-12樓、B1-B4樓) │ │ ├──┼──┼──────┼────────┼────┼───┼─────────────┼────────────────────┤ │860 │1299│97年10月23日│0000000000000000│7044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員林門市 │ˇ王明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1頁) │ │ │ │ │ │ │ │(民權路1號1樓) │ │ ├──┼──┼──────┼────────┼────┼───┼─────────────┼────────────────────┤ │861 │1300│97年10月23日│0000000000000000│4900元 │是 │年青人眼鏡直銷量販店(員林│ˇ王明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1頁) │ │ │ │ │ │ │ │店)(民權路10號1樓) │ │ ├──┼──┼──────┼────────┼────┼───┼─────────────┼────────────────────┤ │862 │1301│97年10月23日│0000000000000000│56868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員│ˇ王明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2頁) │ │ │ │ │ │ │ │林分公司(中正路2巷100 號 │ │ │ │ │ │ │ │ │) │ │ ├──┼──┼──────┼────────┼────┼───┼─────────────┼────────────────────┤ │863 │002 │97年10月23日│0000000000000000│3500元 │是 │超亮眼鏡行(彰化縣員林鎮中│未保留簽單(見原審訴字卷㈤卷第41頁) │ │ │ │ │ │ │ │正路487號) │ │ ├──┼──┼──────┼────────┼────┼───┼─────────────┼────────────────────┤ │864 │047 │97年10月23日│0000000000000000│9297元 │是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ˇ林世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64頁) │ │ │ │ │ │ │ │德分公司(桃園縣八德市介壽│ │ │ │ │ │ │ │ │路二段148號) │ │ ├──┼──┼──────┼────────┼────┼───┼─────────────┼────────────────────┤ │865 │048 │97年10月23日│0000000000000000│8394元 │是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ˇ林世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64頁) │ │ │ │ │ │ │ │德分公司(桃園縣八德市介壽│ │ │ │ │ │ │ │ │路二段148號) │ │ ├──┼──┼──────┼────────┼────┼───┼─────────────┼────────────────────┤ │866 │049 │97年10月23日│0000000000000000│7996元 │是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ˇ林世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64頁) │ │ │ │ │ │ │ │德分公司(桃園縣八德市介壽│ │ │ │ │ │ │ │ │路二段148號) │ │ ├──┼──┼──────┼────────┼────┼───┼─────────────┼────────────────────┤ │867 │477 │97年10月23日│0000000000000000│4176元 │是 │麗嬰房-中壢(桃園縣中壢市 │ˇ林世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32頁) │ │ │ │ │ │ │ │新生路117號) │ │ ├──┼──┼──────┼────────┼────┼───┼─────────────┼────────────────────┤ │868 │478 │97年10月23日│0000000000000000│8500元 │是 │台哥大-內壢(桃園縣中壢市 │ˇ林世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33頁) │ │ │ │ │ │ │ │忠孝路34號) │ │ ├──┼──┼──────┼────────┼────┼───┼─────────────┼────────────────────┤ │869 │479 │97年10月23日│0000000000000000│4900元 │是 │名酒林行銷(桃園市大興西路│ˇ林世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34頁) │ │ │ │ │ │ │ │一段179號) │ │ ├──┼──┼──────┼────────┼────┼───┼─────────────┼────────────────────┤ │870 │480 │97年10月23日│0000000000000000│8200元 │是 │酒世界(桃園市中正路1372 │ˇ林世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35頁) │ │ │ │ │ │ │ │號) │ │ ├──┼──┼──────┼────────┼────┼───┼─────────────┼────────────────────┤ │871 │115 │97年10月23日│0000000000000000│31700元 │是 │WHY AND 1/2員林店(彰化縣 │ˇ王明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67頁) │ │ │ │ │ │ │ │員林鎮○○路000號1樓) │ │ ├──┼──┼──────┼────────┼────┼───┼─────────────┼────────────────────┤ │872 │050 │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4019元 │否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台中分公司(台中市北區忠明│ │ │ │ │ │ │ │ │路499號) │ │ ├──┼──┼──────┼────────┼────┼───┼─────────────┼────────────────────┤ │873 │010 │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699元 │否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超過調閱時效 │ │ │ │ │ │ │ │台中分公司(台中市北區忠明 │(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路499號) │ │ ├──┼──┼──────┼────────┼────┼───┼─────────────┼────────────────────┤ │874 │016 │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6862元 │否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台中分公司(台中市北區忠明│ │ │ │ │ │ │ │ │路499號) │ │ ├──┼──┼──────┼────────┼────┼───┼─────────────┼────────────────────┤ │875 │382 │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2386元 │否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分公司(新竹市公道五路二段│ │ │ │ │ │ │ │ │469號) │ │ ├──┼──┼──────┼────────┼────┼───┼─────────────┼────────────────────┤ │876 │383 │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2886元 │否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分公司(新竹市公道五路二段│ │ │ │ │ │ │ │ │469號) │ │ ├──┼──┼──────┼────────┼────┼───┼─────────────┼────────────────────┤ │877 │054 │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7571元 │否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分公司(台中市北屯區北屯路│ │ │ │ │ │ │ │ │370號) │ │ ├──┼──┼──────┼────────┼────┼───┼─────────────┼────────────────────┤ │878 │055 │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5000元 │否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分公司(台中市北屯區北屯路│ │ │ │ │ │ │ │ │370號) │ │ ├──┼──┼──────┼────────┼────┼───┼─────────────┼────────────────────┤ │879 │056 │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2501元 │否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分公司(台中市北屯區北屯路│ │ │ │ │ │ │ │ │370號) │ │ ├──┼──┼──────┼────────┼────┼───┼─────────────┼────────────────────┤ │880 │381 │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2886元 │否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分公司(新竹市公道五路二段│ │ │ │ │ │ │ │ │469號) │ │ ├──┼──┼──────┼────────┼────┼───┼─────────────┼────────────────────┤ │881 │1302│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2910元 │是 │松青超市-青海路(青海路二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段221號) │ │ ├──┼──┼──────┼────────┼────┼───┼─────────────┼────────────────────┤ │882 │1304│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30099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公道五路二段469號) │ │ ├──┼──┼──────┼────────┼────┼───┼─────────────┼────────────────────┤ │883 │1305│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53599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公道五路二段469 號)│ │ ├──┼──┼──────┼────────┼────┼───┼─────────────┼────────────────────┤ │884 │1306│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2990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公道五路二段469 號)│ │ ├──┼──┼──────┼────────┼────┼───┼─────────────┼────────────────────┤ │885 │1307│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33220元 │是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分公司(復興路2號) │ │ ├──┼──┼──────┼────────┼────┼───┼─────────────┼────────────────────┤ │886 │1308│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1800元 │是 │3-OP皮鞋豐原中正店(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131號) │ │ ├──┼──┼──────┼────────┼────┼───┼─────────────┼────────────────────┤ │887 │1310│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1800元 │是 │3-OP皮鞋豐原中正店(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131號) │ │ ├──┼──┼──────┼────────┼────┼───┼─────────────┼────────────────────┤ │888 │1318│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175560元│是 │新竹FE21' MegA大遠百(西大│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路323號) │ │ ├──┼──┼──────┼────────┼────┼───┼─────────────┼────────────────────┤ │889 │1319│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175560元│是 │新竹FE21' MegA大遠百(西大│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路323號) │ │ ├──┼──┼──────┼────────┼────┼───┼─────────────┼────────────────────┤ │890 │1320│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175560元│是 │新竹FE21' MegA大遠百(西大│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路323號) │ │ ├──┼──┼──────┼────────┼────┼───┼─────────────┼────────────────────┤ │891 │1321│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175560元│是 │新竹FE21' MegA大遠百(西大│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路323號) │ │ ├──┼──┼──────┼────────┼────┼───┼─────────────┼────────────────────┤ │892 │1322│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87780元 │是 │新竹FE21' MegA大遠百(西大│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路323號) │ │ ├──┼──┼──────┼────────┼────┼───┼─────────────┼────────────────────┤ │893 │1323│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87780元 │是 │新竹FE21' MegA大遠百(西大│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路323號) │ │ ├──┼──┼──────┼────────┼────┼───┼─────────────┼────────────────────┤ │894 │1324│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59053元 │是 │新竹FE21' MegA大遠百(西大│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路323號) │ │ ├──┼──┼──────┼────────┼────┼───┼─────────────┼────────────────────┤ │895 │1325│97年10月24日│0000000000000000│59053元 │是 │新竹FE21' MegA大遠百(西大│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路323號) │ │ ├──┼──┼──────┼────────┼────┼───┼─────────────┼────────────────────┤ │896 │1326│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370元 │是 │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臺│ˇ王明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2頁) │ │ │ │ │ │ │ │灣分公司中壢特惠屋(中山東│ │ │ │ │ │ │ │ │路二段510號) │ │ ├──┼──┼──────┼────────┼────┼───┼─────────────┼────────────────────┤ │897 │1327│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000元 │是 │詠森服裝有限公司中壢門市(│ˇ林美玲(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2頁) │ │ │ │ │ │ │ │中山東路二段510號) │ │ ├──┼──┼──────┼────────┼────┼───┼─────────────┼────────────────────┤ │898 │1329│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6431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中山路939號) │ │ ├──┼──┼──────┼────────┼────┼───┼─────────────┼────────────────────┤ │899 │1330│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6431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ˇ林美玲(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3頁) │ │ │ │ │ │ │ │公司(中山路939號) │ │ ├──┼──┼──────┼────────┼────┼───┼─────────────┼────────────────────┤ │900 │1331│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737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ˇ王明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3頁) │ │ │ │ │ │ │ │公司(中山路939號) │ │ ├──┼──┼──────┼────────┼────┼───┼─────────────┼────────────────────┤ │901 │1332│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995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ˇ林美玲(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3頁) │ │ │ │ │ │ │ │公司(中山路939號) │ │ ├──┼──┼──────┼────────┼────┼───┼─────────────┼────────────────────┤ │902 │1333│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2690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3頁) │ │ │ │ │ │ │ │公司(中山路939號) │ │ ├──┼──┼──────┼────────┼────┼───┼─────────────┼────────────────────┤ │903 │1334│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20899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ˇ呂政杰(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3頁) │ │ │ │ │ │ │ │公司(中山路939號) │ │ ├──┼──┼──────┼────────┼────┼───┼─────────────┼────────────────────┤ │904 │1335│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88000元│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中山路939號) │ │ ├──┼──┼──────┼────────┼────┼───┼─────────────┼────────────────────┤ │905 │1336│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9400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中山路939號) │ │ ├──┼──┼──────┼────────┼────┼───┼─────────────┼────────────────────┤ │906 │1337│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94000元 │是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中山路939號) │ │ ├──┼──┼──────┼────────┼────┼───┼─────────────┼────────────────────┤ │907 │1338│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45379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ˇ林美玲(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4頁) │ │ │ │ │ │ │ │20號) │ │ ├──┼──┼──────┼────────┼────┼───┼─────────────┼────────────────────┤ │908 │1339│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4790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909 │1340│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4790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910 │1341│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4790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ˇ林美玲(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4頁) │ │ │ │ │ │ │ │20號) │ │ ├──┼──┼──────┼────────┼────┼───┼─────────────┼────────────────────┤ │911 │1342│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0368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ˇ林美玲(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4頁) │ │ │ │ │ │ │ │20號) │ │ ├──┼──┼──────┼────────┼────┼───┼─────────────┼────────────────────┤ │912 │1343│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54034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913 │1344│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54034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914 │1345│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54034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915 │1346│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54034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916 │1347│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37382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917 │1348│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7560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918 │1349│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7560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919 │1350│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7560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ˇ王明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4頁) │ │ │ │ │ │ │ │20號) │ │ ├──┼──┼──────┼────────┼────┼───┼─────────────┼────────────────────┤ │920 │1351│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54034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921 │1352│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913元 │是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餐廳)(中正路20 號 │ │ │ │ │ │ │ │ │) │ │ ├──┼──┼──────┼────────┼────┼───┼─────────────┼────────────────────┤ │922 │1353│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913元 │是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公司(餐廳)(中正路20 號 │ │ │ │ │ │ │ │ │) │ │ ├──┼──┼──────┼────────┼────┼───┼─────────────┼────────────────────┤ │923 │1356│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99800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924 │1357│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99800元 │是 │遠東百貨桃園分公司(中正路│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20號) │ │ ├──┼──┼──────┼────────┼────┼───┼─────────────┼────────────────────┤ │925 │1359│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503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9號) │ │ ├──┼──┼──────┼────────┼────┼───┼─────────────┼────────────────────┤ │926 │1360│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4635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桃園門市 │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5頁) │ │ │ │ │ │ │ │(中正路35號1樓) │ │ ├──┼──┼──────┼────────┼────┼───┼─────────────┼────────────────────┤ │927 │1361│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23999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ˇ林美玲(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5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11號) │ │ ├──┼──┼──────┼────────┼────┼───┼─────────────┼────────────────────┤ │928 │1362│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40171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11號) │ │ ├──┼──┼──────┼────────┼────┼───┼─────────────┼────────────────────┤ │929 │1363│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40171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ˇ林美玲(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5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11號) │ │ ├──┼──┼──────┼────────┼────┼───┼─────────────┼────────────────────┤ │930 │1364│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420元 │是 │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西│ˇ林美玲(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5頁) │ │ │ │ │ │ │ │路分公司(應西路12號1-10樓│ │ │ │ │ │ │ │ │、B1F、B2F) │ │ ├──┼──┼──────┼────────┼────┼───┼─────────────┼────────────────────┤ │931 │1365│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60888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9號) │ │ ├──┼──┼──────┼────────┼────┼───┼─────────────┼────────────────────┤ │932 │1366│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60888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9號) │ │ ├──┼──┼──────┼────────┼────┼───┼─────────────┼────────────────────┤ │933 │1367│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409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9號) │ │ ├──┼──┼──────┼────────┼────┼───┼─────────────┼────────────────────┤ │934 │1368│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409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9號) │ │ ├──┼──┼──────┼────────┼────┼───┼─────────────┼────────────────────┤ │935 │1369│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3312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南│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京西路分公司(南京西路12號│ │ │ │ │ │ │ │ │1-10樓、B1F、B2F) │ │ ├──┼──┼──────┼────────┼────┼───┼─────────────┼────────────────────┤ │936 │1372│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545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ˇ林培霖(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5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11號) │ │ ├──┼──┼──────┼────────┼────┼───┼─────────────┼────────────────────┤ │937 │1373│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3500元 │是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聯富門市(│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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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路一段188號 │ │ ├──┼──┼──────┼────────┼────┼───┼─────────────┼────────────────────┤ │943 │021 │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3982元 │是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ˇ王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52頁) │ │ │ │ │ │ │ │南湖分公司(台北市內湖區舊│ │ │ │ │ │ │ │ │宗路一段188號 │ │ ├──┼──┼──────┼────────┼────┼───┼─────────────┼────────────────────┤ │944 │022 │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3980元 │是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ˇ王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53頁) │ │ │ │ │ │ │ │南湖分公司(台北市內湖區舊│ │ │ │ │ │ │ │ │宗路一段188號 │ │ ├──┼──┼──────┼────────┼────┼───┼─────────────┼────────────────────┤ │945 │023 │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7500元 │否 │邁達康網路事業(股)公司台│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北建國店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 │ │ │ │ │ │ │ │29號2樓) │ │ ├──┼──┼──────┼────────┼────┼───┼─────────────┼────────────────────┤ │946 │063 │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6789元 │否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南湖分公司台北市內湖區舊宗│ │ │ │ │ │ │ │ │路一段188號) │ │ ├──┼──┼──────┼────────┼────┼───┼─────────────┼────────────────────┤ │947 │220 │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1150元 │是 │萬盛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縣中壢市○○路○段000 號)│ │ ├──┼──┼──────┼────────┼────┼───┼─────────────┼────────────────────┤ │948 │221 │97年10月25日│0000000000000000│24498元 │是 │小李輪胎-平鎮店桃園縣平鎮 │ˇ呂政杰(見原審訴字卷㈤第54頁) │ │ │ │ │ │ │ │市○○路○○○段000號) │ │ ├──┼──┼──────┼────────┼────┼───┼─────────────┼────────────────────┤ │949 │1376│97年10月26日│0000000000000000│4500元 │是 │天仁茶葉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ˇ王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5頁) │ │ │ │ │ │ │ │公司(自由路二段71號1樓) │ │ ├──┼──┼──────┼────────┼────┼───┼─────────────┼────────────────────┤ │950 │1377│97年10月26日│0000000000000000│12179元 │是 │台糖量販TAISUCO-西屯店(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港路三段118之68號) │ │ ├──┼──┼──────┼────────┼────┼───┼─────────────┼────────────────────┤ │951 │1378│97年10月26日│0000000000000000│12179元 │是 │台糖量販TAISUCO-西屯店(台│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中港路三段118之68號) │ │ ├──┼──┼──────┼────────┼────┼───┼─────────────┼────────────────────┤ │952 │1379│97年10月26日│0000000000000000│3749元 │是 │頂好Wellcome漢口店(漢口路│ˇ王文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66頁) │ │ │ │ │ │ │ │二段182-188號) │ │ ├──┼──┼──────┼────────┼────┼───┼─────────────┼────────────────────┤ │953 │1388│97年10月26日│0000000000000000│4600元 │是 │時代眼鏡行(松竹路二段122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954 │1389│97年10月26日│0000000000000000│4600元 │是 │時代眼鏡行(松竹路二段122 │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號1樓) │ │ ├──┼──┼──────┼────────┼────┼───┼─────────────┼────────────────────┤ │955 │1392│97年10月26日│0000000000000000│409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壽路9號) │ │ ├──┼──┼──────┼────────┼────┼───┼─────────────┼────────────────────┤ │956 │1395│97年10月26日│0000000000000000│54500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松高路12號) │ │ ├──┼──┼──────┼────────┼────┼───┼─────────────┼────────────────────┤ │957 │1399│97年10月26日│0000000000000000│40451元 │是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信│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義分公司A4(松壽路11 號4-│ │ │ │ │ │ │ │ │B2樓) │ │ ├──┼──┼──────┼────────┼────┼───┼─────────────┼────────────────────┤ │958 │1409│97年10月26日│0000000000000000│8360元 │是 │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西│查無清算記錄(見原審審訴卷㈢第516頁) │ │ │ │ │ │ │ │路分公司(南京西路12號1-10│ │ │ │ │ │ │ │ │樓、B1F、B2F) │ │ ├──┼──┼──────┼────────┼────┼───┼─────────────┼────────────────────┤ │959 │018 │97年10月26日│0000000000000000│8282元 │否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台中分公司(台中市北區忠明│ │ │ │ │ │ │ │ │路499號) │ │ ├──┼──┼──────┼────────┼────┼───┼─────────────┼────────────────────┤ │960 │142 │97年10月26日│0000000000000000│8989元 │是 │玩具反斗城-民族門市店(高 │ˇ呂志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30頁) │ │ │ │ │ │ │ │雄市○○○路000號2樓) │ │ ├──┼──┼──────┼────────┼────┼───┼─────────────┼────────────────────┤ │961 │146 │97年10月26日│0000000000000000│17978元 │是 │玩具反斗城-夢時代分公司( │ˇ呂志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31頁) │ │ │ │ │ │ │ │高雄市○○○路000號5樓 │ │ ├──┼──┼──────┼────────┼────┼───┼─────────────┼────────────────────┤ │962 │615 │97年10月26日│0000000000000000│89元 │是 │B&Q-高雄大順(高雄市武廟 │ˇ呂志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17頁) │ │ │ │ │ │ │ │路218號) │ │ ├──┼──┼──────┼────────┼────┼───┼─────────────┼────────────────────┤ │963 │616 │97年10月26日│0000000000000000│289元 │是 │小北百貨-裕誠(高雄市裕誠 │ˇ呂志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18頁) │ │ │ │ │ │ │ │路453號) │ │ ├──┼──┼──────┼────────┼────┼───┼─────────────┼────────────────────┤ │964 │222 │97年10月27日│0000000000000000│9324元 │否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台北市信義區市○路00號) │ │ ├──┼──┼──────┼────────┼────┼───┼─────────────┼────────────────────┤ │965 │617 │97年10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700元 │是 │小北百貨-民生(高雄市新興 │ˇ呂志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19頁) │ │ │ │ │ │ │ │區民生一路1號) │ │ ├──┼──┼──────┼────────┼────┼───┼─────────────┼────────────────────┤ │966 │618 │97年10月27日│0000000000000000│1818元 │是 │小北百貨-新富(高雄縣鳳山 │ˇ呂志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20頁) │ │ │ │ │ │ │ │市○○路000號) │ │ ├──┼──┼──────┼────────┼────┼───┼─────────────┼────────────────────┤ │967 │619 │97年10月27日│0000000000000000│2260元 │是 │小北百貨-保泰(高雄市鳳山 │ˇ呂志成(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21頁) │ │ │ │ │ │ │ │市○○路000號) │ │ ├──┼──┼──────┼────────┼────┼───┼─────────────┼────────────────────┤ │968 │623 │97年10月27日│0000000000000000│40300元 │是 │LV-台北101(台北市市府路45│ˇ林梅霖(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87頁) │ │ │ │ │ │ │ │號3樓) │ │ ├──┼──┼──────┼────────┼────┼───┼─────────────┼────────────────────┤ │969 │624 │97年10月27日│0000000000000000│3229元 │是 │北海岸平價海鮮(台中市崇德│ˇ陸德才(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42頁) │ │ │ │ │ │ │ │路二段121號) │ │ ├──┼──┼──────┼────────┼────┼───┼─────────────┼────────────────────┤ │970 │625 │97年10月27日│0000000000000000│5650元 │是 │美雅國際-館前(台北市館前 │ˇ許天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26頁) │ │ │ │ │ │ │ │路6之2號) │ │ ├──┼──┼──────┼────────┼────┼───┼─────────────┼────────────────────┤ │971 │627 │97年10月27日│0000000000000000│46500元 │是 │LV-台北101(台北市市府路45│ˇ許文德(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83頁) │ │ │ │ │ │ │ │號3樓) │ │ ├──┼──┼──────┼────────┼────┼───┼─────────────┼────────────────────┤ │972 │028 │97年10月28日│0000000000000000│3014元 │是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ˇ王天霖(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55頁) │ │ │ │ │ │ │ │台中分公司(台中市北區忠明│ │ │ │ │ │ │ │ │路499號) │ │ ├──┼──┼──────┼────────┼────┼───┼─────────────┼────────────────────┤ │973 │029 │97年10月28日│0000000000000000│13980元 │否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超過調閱時效(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46頁) │ │ │ │ │ │ │ │台中分公司(台中市北區忠明│ │ │ │ │ │ │ │ │路499號) │ │ ├──┼──┼──────┼────────┼────┼───┼─────────────┼────────────────────┤ │974 │030 │97年10月28日│0000000000000000│10636元 │是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ˇ王天霖(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55頁) │ │ │ │ │ │ │ │台中分公司(台中市北區忠明│ │ │ │ │ │ │ │ │路499號) │ │ ├──┼──┼──────┼────────┼────┼───┼─────────────┼────────────────────┤ │975 │031 │97年10月28日│0000000000000000│9193元 │是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ˇ王天霖(見原審審訴卷㈢第756頁) │ │ │ │ │ │ │ │分公司(台中市北屯區北屯路│ │ │ │ │ │ │ │ │370號) │ │ ├──┼──┼──────┼────────┼────┼───┼─────────────┼────────────────────┤ │976 │466 │97年10月28日│0000000000000000│2980元 │是 │LACOYA-豐原博愛(台中縣豐 │ˇ王天霖(見原審審訴卷㈢第624頁) │ │ │ │ │ │ │ │原市○○街00號) │ │ ├──┼──┼──────┼────────┼────┼───┼─────────────┼────────────────────┤ │977 │123 │97年10月28日│0000000000000000│470元 │是 │允聯數位科技(股)公司- 永│簽單已銷毀(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43 頁) │ │ │ │ │ │ │ │福分公司(台中市西屯區永福│ │ │ │ │ │ │ │ │路172號) │ │ ├──┼──┼──────┼────────┼────┼───┼─────────────┼────────────────────┤ │978 │135 │97年10月28日│0000000000000000│1947元 │是 │鬥牛士-福雅店(台中市福雅 │ˇ劉定財(見原審審訴卷㈢第427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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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11月10日│0000000000000000│3400元 │否 │WISH(台中市西屯區逢甲路19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巷17之8號) │ │ ├──┼──┼──────┼────────┼────┼───┼─────────────┼────────────────────┤ │995 │387 │97年11月10日│0000000000000000│3400元 │否 │WISH(台中市西屯區逢甲路19 │超過調閱期限(見原審訴字卷㈤第43頁) │ │ │ │ │ │ │ │巷17之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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