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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李炫德李代昌徐美麗

原告
林志忠
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
被告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毛志源
被告
張子清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交上易字第15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代昌

                   法 官 徐美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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