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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中和邱永貴林水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國慶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拾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陳國慶因竊盜、公共危險等10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2 條第1 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林水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8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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