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54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和順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1163號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246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犯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妨害信用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 至19「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係高雄市茄萣大發觀光漁市內「郎富魚丸店」之員工,平日擔任叫賣工作,其明知同漁市內陳益煌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里○○路0 段000 巷00號之「陳記姑嫂魚丸店」(即陳記商行)所販售魚丸之主要成分為魚漿,並非蒜頭、麵粉,且「陳記姑嫂魚丸店」販售之魚丸亦非自中國大陸進口,竟為招攬「郎富魚丸店」之生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19號所示之時、地散布流言損害「陳記姑嫂魚丸店」之信用,及意圖散布於眾,指摘足以毀損「陳記姑嫂魚丸店」名譽之事(流言損害信用及毀損名譽內容分別如附表1 至19號所載) 。 二、案經陳記商行即陳益煌及陳益煌之妻甲○○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資料,檢察官及被告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審酌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有明顯過低之瑕疵,本院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雖供承有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行為,惟辯稱:魚丸之成分一定要有麵粉,只是加多加少之區別而已,如果麵粉比例超過魚肉之比例,就不能說是魚丸,我僅是提供意見給遊客參考,希望他們選擇好的東西買,不知道這樣會犯法云云。 二、惟查: ㈠、鄭春男所經營之「郎富魚丸店」與陳益煌所經營之「陳記姑嫂魚丸店」(即陳記商行)同位於高雄市「茄萣大發觀光漁市」內,2 店均以魚丸為販售之商品。被告為「郎富魚丸店」之員工,平日擔任叫賣工作,其為招攬顧客,曾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19所示之時間、地點,陳述如附表編號1 至19所載之言語等情,業經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記商行即陳益煌、甲○○2 人分別於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經本院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足憑,並有案發錄影光碟、光碟譯文、錄影光碟翻拍照片、陳記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等件存卷為憑,此部分均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觀諸卷內被告所提出之觀光漁市攤位分佈位置圖、現場照片(見原審卷二第41頁、第42頁)及告訴人所提出之觀光漁市攤位分佈位置圖、現場照片(見原審卷二第21頁至第23頁)可知,「茄萣大發觀光漁市」內除「陳記姑嫂魚丸店」及「郎富魚丸店」外,固尚有「曾記魚丸店」、「歐董魚丸店」、「林姊妹魚丸店」、「曾記魚丸店」等其他販售魚丸之店家,然其中僅「陳記姑嫂魚丸店」與「郎富魚丸店」二家攤位相鄰(二者以大發路相隔),其餘魚丸店與「郎富魚丸店」或「陳記姑嫂魚丸店」間均存有相當之距離或有其他多家攤位相隔。再者,本件被告散布「蒜頭麵粉丸吃不慣就過來」、「若在那邊買的,每次吃都是吃那個蒜頭麵粉丸」、「在那邊大陸丸吃不慣慢著買」、「若在那每次吃就是吃那個蒜頭麵粉,要吃旗魚的走過去那邊吃吃看」等前開言語時,皆係緊鄰站立於「陳記姑嫂魚丸店」之店家招牌旁或站立於「陳記姑嫂魚丸店」及「郎富魚丸店」間之空地,且陳述時多次以手指向「陳記姑嫂魚丸店」或朝「陳記姑嫂魚丸店」之攤位招手,此經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承無誤,並經本院勘驗當時錄影畫面屬實,並有翻拍照片足稽。則由被告之手勢及站立之地點,其係針對「陳記姑嫂魚丸店」發表前開言論,要無疑義;則途經該地之遊客或民眾亦得輕易由被告所述之前開言論內容及動作,辨悉被告前開言論中所指販售「蒜頭麵粉丸」或「大陸丸」之店家即為「陳記姑嫂魚丸店」,亦甚明確。被告前開所辯,顯無可採。 ㈢、就本案情節而論,被告於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陳記姑嫂魚丸店」招牌旁或該店附近,叫喊「蒜頭麵粉丸吃不慣就過來」、「蒜頭的吃不慣就走過來,不要被她拐去了」、「在那大陸丸吃不慣就走過來」、「每次吃都是吃那個蒜頭麵粉丸」、「大陸丸吃不慣就多試兩攤,人客啊,不要被騙了」、「蒜頭的吃不慣就走出來,走出來外面多試兩攤、多試兩攤。那跟魚丸不能比較、魚丸不能比較。在那裡面每次吃就吃那個麵粉的」等語,已具體指摘「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售之魚丸乃以蒜頭、麵粉製成及係自大陸進口等事項。衡諸臺灣現今民眾之消費認知,魚丸應以魚漿或魚肉為其主要成分,且對於大陸地區所產製之商品,普遍仍存有衛生或真偽之疑慮及品質較差之觀感,是被告所為前開言論,顯係向公眾指述「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售之魚丸乃不含魚漿成分之假魚丸,且係自大陸地區進口之劣質商品,其言論自足以貶損「陳記姑嫂魚丸店」之營業聲譽及在社會經濟方面之評價,是其所為已構成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及同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之要件。再者,「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售之魚丸乃該店以魚肉打成之魚漿、調味料及少許澱粉為材料自行製作,此經告訴人陳記商行於偵查中陳明無誤,且有錦湖產銷班銷貨單、展望產銷班銷貨單各1 紙附卷可稽(見偵查卷一第33頁、第34頁);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其無法證明「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售之商品是麵粉製成或大陸產製之商品(見偵查卷一第15頁),則被告顯無任何理由或憑據足信其誹謗「陳記姑嫂魚丸店」之前開事項為真實,亦不得執刑法第310 條第3 項作為免責之事由,要屬當然。 ㈣、被告雖又辯稱其陳述上開言論之目的主要係為「郎富魚丸店」招攬生意,其並無毀損「陳記姑嫂魚丸店」名譽之犯意云云。查「郎富魚丸店」與「陳記姑嫂魚丸店」二家因地理位置相鄰,且販售同質商品,業如前述,該2 店家間具有營業競爭關係,被告受僱於「郎富魚丸店」擔任叫賣工作,其為「郎富魚丸店」之利益招攬顧客,本屬職責所在,然招攬顧客之方式容有多端,被告自應採擇合法正當之手段為之。稽以被告前開言論之內容,鮮見被告宣傳或標榜自家「郎富魚丸店」所售商品之特色以吸引顧客,反一再於人潮眾多之觀光漁市內,以前述負面之不實事項指摘競爭對手「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售之魚丸,其主觀上有散佈損害「陳記姑嫂魚丸店」在社會經濟上之評價及貶損「陳記姑嫂魚丸店」名譽之意,至為灼然,被告辯稱其僅係單純招攬顧客云云,並無可採。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同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又刑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係損害他人之經濟信用;同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則係損害他人之品格名譽,兩者保護之法益,並不相同;被告一行為,同時損害他人之信用及名譽,應予雙重評價,論以該二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19號之犯行,各次犯罪時間並非密接,顯係基於各別犯意先後為之,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被告僅成立刑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惟被告同時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且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就被告誹謗罪部分仍應一併審酌,併此敘明。四、原審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上開行為,不僅成立誹謗罪,同時成立妨害信用罪,如上所述,原判決認被告所為,僅成立誹謗罪,不另成立妨害信用罪,尚有未洽。又被告附表編號1 至19號所示所犯各次犯行,並非於同一日所為,且時間均可區隔,亦非緊密,並有獨立性,顯係基於各別犯意先後為之,應予分論併罰。原判決認被告上開犯行屬接續犯,亦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論以被告妨害信用罪,為有理由;至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為無理由。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據,惟其不思以正當合法之方式招徠顧客,在市場內多次散布不實言論,損害告訴人陳記商行之信用及名譽非輕,犯罪後復否認犯行,未能深切自我反省,且迄今未能獲取告訴人之諒解;並兼衡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10 條第1 項、第313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王憲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富美 附表 ┌─┬────────────────────────────┬───────┐ │編│ 事 實 │ 罪刑 │ │號│ │ │ │ │ │ │ ├─┼────────────────────────────┼───────┤ │1 │乙○○於民國 101 年 1 月 2 日下午 3 時 2 分至 3 時 6 分 │乙○○犯妨害信│ │ │許,站在「陳記姑嫂魚丸店」攤位前招牌旁,手指向「陳記姑嫂│用罪,處有期徒│ │ │魚丸店」攤位,以擴音麥克風對經過之遊客及民眾叫喊:「若在│刑貳月,如易科│ │ │那邊蒜頭的吃不慣,就多試兩攤,不要下去買」、「蒜頭麵粉丸│罰金,以新臺幣│ │ │若吃不慣,就給他走出去」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指摘「陳記│壹仟元折算壹日│ │ │姑嫂魚丸店」所販賣之魚丸係蒜頭、麵粉製成之假魚丸等不實訊│。 │ │ │息,足以毀損「陳記姑嫂魚丸店」之名譽及損害該店之信用。 │ │ ├─┼────────────────────────────┼───────┤ │2 │乙○○於 101 年 1 月 3 日下午 2 時 3 分許,站在「陳記姑 │乙○○犯妨害信│ │ │嫂魚丸店」與「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右手向「陳記姑嫂魚丸│用罪,處有期徒│ │ │店」之顧客招手,並對經過之遊客及民眾叫喊:「蒜頭麵粉丸吃│刑貳月,如易科│ │ │不慣就過來,多試兩攤,多試兩攤」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散│罰金,以新臺幣│ │ │布「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賣之魚丸係蒜頭、麵粉製成之假魚丸│壹仟元折算壹日│ │ │等不實訊息,足以毀損「陳記姑嫂魚丸店」之名譽及損害該店之│。 │ │ │信用。 │ │ ├─┼────────────────────────────┼───────┤ │3 │乙○○於 101 年 1 月 4 日下午 1 時 22 分至 2 時 18 分許 │乙○○犯妨害信│ │ │,站在「陳記姑嫂魚丸店」與「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右手朝│用罪,處有期徒│ │ │「陳記姑嫂魚丸店」之顧客招手,並以擴音麥克風對經過之遊客│刑貳月,如易科│ │ │及民眾叫喊:「走過來,走過來,蒜頭的吃不慣就走過來,蒜頭│罰金,以新臺幣│ │ │的吃不慣不要買、不要買,要吃旗魚的就走過來、走過來,在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邊蒜頭麵粉丸的吃不慣要吃旗魚的就走過來,不要跟她買,不要│。 │ │ │跟她買」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 │ │ │賣之魚丸係蒜頭、麵粉製成之假魚丸等不實訊息,足以毀損「陳│ │ │ │記姑嫂魚丸店」之名譽及損害該店之信用。 │ │ ├─┼────────────────────────────┼───────┤ │4 │乙○○於 101 年 2 月 15 日下午 1 時 44 分至 1 時 45 分許│乙○○犯妨害信│ │ │,站在「陳記姑嫂魚丸店」與「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手指向│用罪,處有期徒│ │ │「陳記姑嫂魚丸店」,以擴音麥克風對經過之遊客及民眾叫喊:│刑貳月,如易科│ │ │「來啦來啦,鄉親啊!蒜頭的吃不慣不要買啦,不要跟她買啦,│罰金,以新臺幣│ │ │多試兩攤,多試兩攤」、「來啦來啦,各位鄉親啊!大陸丸仔吃│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不慣就走出來、走出來啦!」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指摘「陳│。 │ │ │記姑嫂魚丸店」所販賣之魚丸係蒜頭、麵粉製成之假魚丸,及係│ │ │ │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劣質魚丸等不實事項,足以毀損「陳記姑嫂魚│ │ │ │丸店」之名譽及損害該店之信用。 │ │ ├─┼────────────────────────────┼───────┤ │5 │乙○○於 101 年 2 月 16 日下午 3 時 1 分至 3 時 2 分許,│乙○○犯妨害信│ │ │站在「陳記姑嫂魚丸店」攤位前招牌旁及「陳記姑嫂魚丸店」、│用罪,處有期徒│ │ │「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等處,以擴音麥克風對經過之遊客及民│刑貳月,如易科│ │ │眾叫喊:「魚丸好壞差很多慢著買,咱若蒜頭的吃不慣就走出來│罰金,以新臺幣│ │ │,慢著買、慢著買,不要跟人走」、「蒜頭的吃不慣就走出來啦│壹仟元折算壹日│ │ │,多試兩攤」、「魚丸好壞差很多,蒜頭麵粉丸的吃不慣就走過│。 │ │ │來,不要跟她買啦」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陳記姑嫂魚│ │ │ │丸店」所販賣之魚丸係蒜頭、麵粉製成之假魚丸等不實訊息,足│ │ │ │以毀損「陳記姑嫂魚丸店」之名譽及損害該店之信用。 │ │ ├─┼────────────────────────────┼───────┤ │6 │乙○○於 101 年 2 月 21 日下午 3 時 58 分許至 4 時 13 分│乙○○犯妨害信│ │ │許,站在「陳記姑嫂魚丸店」攤位前招牌旁及「陳記姑嫂魚丸店│用罪,處有期徒│ │ │」與「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等處,手指「陳記姑嫂魚丸店」之│刑貳月,如易科│ │ │攤位,並以擴音麥克風對經過之遊客及民眾叫喊:「蒜頭麵粉丸│罰金,以新臺幣│ │ │若吃不慣就多試兩攤」、「蒜頭的吃不慣就走過來,不要被她拐│壹仟元折算壹日│ │ │去了」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賣│。 │ │ │之魚丸係蒜頭、麵粉製成之假魚丸等不實訊息,足以毀損「陳記│ │ │ │姑嫂魚丸店」之名譽及損害該店之信用。 │ │ ├─┼────────────────────────────┼───────┤ │7 │乙○○於 101 年 2 月 24 日下午 4 時 35 分許,站在「陳記 │乙○○犯妨害信│ │ │姑嫂魚丸店」與「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手指「陳記姑嫂魚丸│用罪,處有期徒│ │ │店」之攤位,以擴音麥克風對經過之遊客及民眾叫喊:「若在那│刑貳月,如易科│ │ │邊買的,每次吃都是吃那個蒜頭麵粉丸,吃不慣就走過來啦!要│罰金,以新臺幣│ │ │吃旗魚的在這邊」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陳記姑嫂魚丸│壹仟元折算壹日│ │ │店」所販賣之魚丸係蒜頭、麵粉製成之假魚丸等不實訊息,足以│。 │ │ │毀損「陳記姑嫂魚丸店」之名譽及損害該店之信用。 │ │ ├─┼────────────────────────────┼───────┤ │8 │乙○○於 101 年 2 月 29 日下午 2 時 52 分許至 4 時 21 分│乙○○犯妨害信│ │ │許,站在「陳記姑嫂魚丸店」與「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及「陳│用罪,處有期徒│ │ │記姑嫂魚丸店」攤位前招牌旁等處,對經過之遊客及民眾叫喊:│刑貳月,如易科│ │ │「在那大陸丸吃不慣就走過來」、「蒜頭麵粉丸吃不慣就走過來│罰金,以新臺幣│ │ │啦!」、「那蒜頭麵粉丸吃不慣就多試兩攤」、「蒜頭麵粉丸、│壹仟元折算壹日│ │ │大陸丸吃不慣就走出來」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陳記姑│。 │ │ │嫂魚丸店」所販賣之魚丸係蒜頭、麵粉製成之假魚丸,及係自中│ │ │ │國大陸進口之劣質魚丸等不實訊息,足以毀損「陳記姑嫂魚丸店│ │ │ │」之名譽及損害該店之信用。 │ │ ├─┼────────────────────────────┼───────┤ │9 │乙○○於 101 年 3 月 5 日下午 5 時 11 分至 5 時 12 分許 │乙○○犯妨害信│ │ │,站在「陳記姑嫂魚丸店」與「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對經過│用罪,處有期徒│ │ │之遊客及民眾叫喊:「蒜頭麵粉丸、大陸丸吃不慣就走出來」、│刑貳月,如易科│ │ │「每次吃就吃那個大陸丸、蒜頭麵粉丸,吃不慣就走出來」」等│罰金,以新臺幣│ │ │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賣之魚丸係│壹仟元折算壹日│ │ │蒜頭、麵粉製成之假魚丸,及係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劣質魚丸等不│。 │ │ │實訊息,足以毀損「陳記姑嫂魚丸店」之名譽及損害該店之信用│ │ │ │。 │ │ ├─┼────────────────────────────┼───────┤ │10│乙○○於 101 年 3 月 6 日下午 3 時 50 分許至 4 時 48 分 │乙○○犯妨害信│ │ │許,站在「陳記姑嫂魚丸店」與「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手指│用罪,處有期徒│ │ │「陳記姑嫂魚丸店」之攤位,對經過之遊客及民眾叫喊:「每次│刑貳月,如易科│ │ │吃都是吃那個蒜頭麵粉丸」、「在那蒜頭麵粉丸吃不慣就走過來│罰金,以新臺幣│ │ │」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賣之魚│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丸係蒜頭、麵粉製成之假魚丸等不實訊息,足以毀損「陳記姑嫂│。 │ │ │魚丸店」之名譽及損害該店之信用。 │ │ ├─┼────────────────────────────┼───────┤ │11│乙○○於 101 年 3 月 7 日下午 4 時 36 分許,站在「陳記姑│乙○○犯妨害信│ │ │嫂魚丸店」與「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對經過之遊客及民眾叫│用罪,處有期徒│ │ │喊:「別買!別買!蒜頭的吃不慣不要買,多試兩攤,大陸丸吃│刑貳月,如易科│ │ │不慣多試兩攤」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陳記姑嫂魚丸店│罰金,以新臺幣│ │ │」所販賣之魚丸係蒜頭製成之假魚丸,及係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質魚丸等不實訊息,足以毀損「陳記姑嫂魚丸店」之名譽及損害│。 │ │ │該店之信用。 │ │ ├─┼────────────────────────────┼───────┤ │12│乙○○於 101 年 3 月 8 日下午 3 時 51 分至 3 時 58 分許 │乙○○犯妨害信│ │ │,站在「陳記姑嫂魚丸店」與「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對經過│用罪,處有期徒│ │ │之遊客及民眾叫喊:「在那邊大陸丸吃不慣慢著買」、「在那每│刑貳月,如易科│ │ │次吃就吃那個蒜頭麵粉丸」、「在那邊蒜頭麵粉丸吃不慣不能買│罰金,以新臺幣│ │ │」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賣之魚│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丸係蒜頭、麵粉製成之假魚丸,及係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劣質魚丸│。 │ │ │等不實訊息,足以毀損「陳記姑嫂魚丸店」之名譽及損害該店之│ │ │ │信用。 │ │ ├─┼────────────────────────────┼───────┤ │13│乙○○於 101 年 3 月 10 日下午 1 時 13 分至 1 時 14 分許│乙○○犯妨害信│ │ │,站在「陳記姑嫂魚丸店」與「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對經過│用罪,處有期徒│ │ │之遊客及民眾叫喊:「大陸丸吃不慣走出來、走出來。少年家!│刑貳月,如易科│ │ │你若在那每次吃就是吃那個蒜頭麵粉,要吃旗魚的走過去那邊吃│罰金,以新臺幣│ │ │吃看」、「在那蒜頭麵粉丸吃不慣,走過來」、「咱溪湖的鄉親│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不用聽『大陸仔』在那誇口啦!」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散│。 │ │ │布「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賣之魚丸係蒜頭、麵粉製成之假魚丸│ │ │ │,及係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劣質魚丸等不實訊息,足以毀損「陳記│ │ │ │姑嫂魚丸店」之名譽及損害該店之信用。 │ │ ├─┼────────────────────────────┼───────┤ │14│乙○○於 101 年 3 月 12 日下午 3 時 49 分至 4 時 13 分許│乙○○犯妨害信│ │ │,站在「陳記姑嫂魚丸店」與「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對經過│用罪,處有期徒│ │ │之遊客及民眾叫喊:「每次吃都是吃那個蒜頭麵粉丸」、「大陸│刑貳月,如易科│ │ │丸吃不慣慢著買,走出來、走出來,咱這叔啊!咱這姨啊!蒜頭│罰金,以新臺幣│ │ │麵粉丸吃不慣,多試兩攤」、「蒜頭麵粉丸吃不慣多試兩攤」、│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叔啊,你來每次買都買那個麵粉的」、「大陸丸吃不慣走出來│。 │ │ │,不要每次買都買那個蒜頭麵粉的」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散│ │ │ │布「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賣之魚丸係蒜頭、麵粉製成之假魚丸│ │ │ │,及係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劣質魚丸等不實訊息,足以毀損「陳記│ │ │ │姑嫂魚丸店」之名譽及損害該店之信用。 │ │ ├─┼────────────────────────────┼───────┤ │15│乙○○於 101 年 3 月 14 日下午 3 時 14 分至 3 時 33 分許│乙○○犯妨害信│ │ │,站在「陳記姑嫂魚丸店」與「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對經過│用罪,處有期徒│ │ │之遊客及民眾叫喊:「咱這的鄉親啊!在那蒜頭麵粉丸吃不慣走│刑貳月,如易科│ │ │過來」、「大陸丸吃不慣走出來」、「咱這叔啊!伯啊!慢著買│罰金,以新臺幣│ │ │,蒜頭麵粉丸、大陸丸吃不慣走過來。」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人散布「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賣之魚丸係蒜頭、麵粉製成之假│。 │ │ │魚丸,及係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劣質魚丸等不實訊息,足以毀損「│ │ │ │陳記姑嫂魚丸店」之名譽及損害該店之信用。 │ │ ├─┼────────────────────────────┼───────┤ │16│乙○○於 101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 時 29 分至 2 時 27 分許│乙○○犯妨害信│ │ │,站在「陳記姑嫂魚丸店」與「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及「陳記│用罪,處有期徒│ │ │姑嫂魚丸店」攤位前招牌旁等處,對經過之遊客及民眾叫喊:「│刑貳月,如易科│ │ │在那大陸丸吃不慣走出來」、「在那蒜頭麵粉丸吃不慣不要買,│罰金,以新臺幣│ │ │多試兩攤。」、「豐六叔、豐六伯啊!不要聽大陸仔在那誇口啦│壹仟元折算壹日│ │ │!」、「在那蒜頭麵粉丸、大陸丸吃不慣走過來、走過來」、「│。 │ │ │要吃旗魚的走出來,不要聽大陸仔在那邊誇口、不要聽大陸仔在│ │ │ │那邊誇口,走出來、走出來」、「蒜頭麵粉丸、大陸丸吃不慣就│ │ │ │要多試兩攤」、「伯母啊!若大陸丸吃不慣就多試兩攤,大陸丸│ │ │ │吃不慣就多試兩攤,人客啊!不要被騙了。」等語,向不特定之│ │ │ │多數人散布「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賣之魚丸係蒜頭、麵粉製成│ │ │ │之假魚丸,及係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劣質魚丸等不實訊息,足以毀│ │ │ │損「陳記姑嫂魚丸店」之名譽及損害該店之信用。 │ │ ├─┼────────────────────────────┼───────┤ │17│乙○○於 101 年 3 月 16 日下午 3 時 16 分至 3 時 52 分許│乙○○犯妨害信│ │ │,站在「陳記姑嫂魚丸店」攤位前招牌旁及「陳記姑嫂魚丸店」│用罪,處有期徒│ │ │與「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等處,對經過之遊客及民眾叫喊:「│刑貳月,如易科│ │ │咱這六甲的鄉親啊,就要多試吃兩攤,慢著買,魚丸好壞差很多│罰金,以新臺幣│ │ │,大陸丸吃不慣就走出來,咱這六甲姨啊,慢著買,若大陸丸吃│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不慣就走出來,多試兩攤,才不會買錯」、「魚丸好壞差很多,│。 │ │ │若大陸丸吃不慣就走出來,大陸丸吃不慣就走出去、走出去」、│ │ │ │「蒜頭的吃不慣就走出來,走出來外面多試兩攤、多試兩攤。那│ │ │ │跟魚丸不能比較、魚丸不能比較。在那裡面每次吃就吃那個麵粉│ │ │ │的,多試兩攤,要吃魚肉的就要多試兩攤,在那裡面的鄉親啊!│ │ │ │要吃魚肉的就要多試兩攤」、「大陸丸吃不慣不要買、大陸丸吃│ │ │ │不慣不要買。咱這屏東的鄉親啊!大陸丸吃不慣不要買啦!」、│ │ │ │「大陸丸吃不慣多試兩攤」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陳記│ │ │ │姑嫂魚丸店」所販賣之魚丸係蒜頭、麵粉製成之假魚丸,及係自│ │ │ │中國大陸進口之劣質魚丸等不實訊息,足以損害「陳記姑嫂魚丸│ │ │ │店」之名譽及損害該店之信用。 │ │ ├─┼────────────────────────────┼───────┤ │18│乙○○於 101 年 3 月 17 日中午 12 時 52 分許,站在「陳記│乙○○犯妨害信│ │ │姑嫂魚丸店」攤位前招牌旁,對經過之遊客及民眾叫喊:「麵粉│用罪,處有期徒│ │ │丸的吃不慣就走出去」、「麵粉蒜頭的吃不慣就要多試兩攤,慢│刑貳月,如易科│ │ │著買,我不會騙你們,魚丸好壞差很多,就要多試兩攤,不要聽│罰金,以新臺幣│ │ │大陸仔在那誇口,若大陸丸吃不慣就走出來不要緊。坦白跟你們│壹仟元折算壹日│ │ │說,若大陸老板做的丸子吃不慣就走出來。走出來,我報你吃旗│。 │ │ │魚的,郎富這攤,走過去郎富這攤吃旗魚的,咱們不用跟別人走│ │ │ │,錢是你們的,花得也要有價值」、「叔啊,買大陸丸嘸采你的│ │ │ │錢」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賣之│ │ │ │魚丸係蒜頭、麵粉製成之假魚丸,及係自中國大陸進口之劣質魚│ │ │ │丸等不實訊息,足以毀損「陳記姑嫂魚丸店」之名譽及損害該店│ │ │ │之信用。 │ │ ├─┼────────────────────────────┼───────┤ │19│乙○○於 101 年 3 月 20 日下午 5 時 15 分許至 5 時 18 分│乙○○犯妨害信│ │ │許,站在「陳記姑嫂魚丸店」與「郎富魚丸店」間之通道,手指│用罪,處有期徒│ │ │「陳記姑嫂魚丸店」之攤位,對經過之遊客及民眾叫喊:「在那│刑貳月,如易科│ │ │蒜頭麵粉丸吃不慣走過來這邊,蒜頭麵粉丸吃不慣走過來」、「│罰金,以新臺幣│ │ │要吃旗魚的走過來、走過來,在那蒜頭麵粉丸吃不慣要吃旗魚的│壹仟元折算壹日│ │ │走過來」、「在那蒜頭麵粉丸、在那蒜頭麵粉丸」等語,向不特│。 │ │ │定之多數人散布「陳記姑嫂魚丸店」所販賣之魚丸係蒜頭、麵粉│ │ │ │製成之假魚丸等不實訊息,足以損害「陳記姑嫂魚丸店」之名譽│ │ │ │及損害該店之信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