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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王光照方百正邱明弘

  • 當事人
    翁允陣郭家銘俞玉昆張精華洪坤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06號上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允陣 呂俊良 歐安賞 上 3人共同 江雍正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陶德斌律師 陳鈺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家銘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俞玉昆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精華 選任辯護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 被   告 洪坤保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22號中華民國101 年12月5 日及同年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75 號;併案審理案號:同署10 0年度偵字第74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翁允陣、郭家銘、呂俊良、歐安賞、俞玉昆、張精華部分,均撤銷。 翁允陣連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如附表一編號58至74之詐欺得利罪,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一編號75至114 之詐欺得利罪,共肆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58至114 之詐欺得利罪共伍拾柒罪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郭家銘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之詐欺得利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如附表二編號12至46之犯詐欺得利罪,共參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向國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呂俊良連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三編號6 至9 、11至13之詐欺得利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三編號14至34之詐欺得利罪,共貳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歐安賞連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四編號15至31、34、35之詐欺得利罪,共拾玖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四編號36至75、77、78之詐欺得利罪,共肆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俞玉昆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五編號3 至7 、9 、11、12、15至19之詐欺得利罪,共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五編號21、23至25、27、28、30至36、38至40 、44 至65、67至70、72至77之詐欺得利罪,共肆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俞玉昆被訴如附表五編號1 、2 、20、22、26、37、41、43、66之詐欺得利罪部分,均無罪。 張精華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10之詐欺得利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六編號11至28之詐欺得利罪,共拾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六編號29至34之詐欺得利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即洪坤保無罪部分)。 事 實 一、緣翁允陣、郭家銘、呂俊良、歐安賞、俞玉昆、張精華等6 人,分別係澎湖籍漁船「連豐茂號」(編號:CT3-3202號)、「新吉滿號」(編號:CT4-1250號)、「昇良發6 號」(編號:CT3-3202號)、「永豐祥6 號」(編號:CT4-1670號)、「新永興6 號」(編號:CT3-5929號)、「玉順滿號」(編號:CT3-3979號)船長且為實際船主,分別負責前揭漁船之所有船務運作,包括駕駛漁船、販賣魚獲及申購優惠漁船用油,且該等漁船均於民國95年12月31日前已裝設航程紀錄器(下稱VDR ),其等均明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依據漁業法第59條規定授權訂定之「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下稱優惠油價標準)」規定:㈠依法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於國內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作漁業使用,依法免徵貨物稅、營業稅,並享有優惠油價之補貼款(見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4 條);㈡裝設VDR 之漁船,按VDR 記錄之作業時數,並依據下述標準計算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量:⒈主機甲種用油(指供漁船柴油機使用之柴油)部分,以0.19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⒉副機用油部分, 有冷凍機者,以0.19公升×馬力數×作業時數;無冷凍機, 則以0.11×馬力數×作業時數(見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 準第7 條);㈢以不實證件,偽造、變造航程資料及從事非漁業行為購買優惠漁業動力用油,漁業人應繳回該違規航次漁業動力用油之貨物稅、營業稅及優惠補貼款(見優惠油價標準第13條第1 款、第4 款及第7 款)。而楊佰松(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係「冠馨企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才情(業經原審另案判處罪刑確定)係「才情國光行」實際負責人,李文中(業經原審另案判處罪刑確定)係「新進行」實際負責人,黃福盛(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係「新聯台機電有限公司」負責人,楊佰松、黃才情、李文中均係船用機械商,以漁船引擎、零件維修買賣為業。 二、翁允陣為以不實之引擎馬力匹數詐領更多漁船優惠用油,其與楊佰松均明知「連豐茂號」漁船主機引擎馬力數僅為450 (起訴書誤載為430 )匹馬力,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3年2 月18日,由楊佰松開立750 匹馬力之「船用機械證明書」及載有上開買賣新臺幣(下同)52,600元統一發票等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偽充機器來源及買賣證明,向農委會漁業署提出「連豐茂號」之「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欲將其上主機引擎換裝成750 匹馬力柴油機),以行使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嗣前揭申請案,經不知情之漁業署承辦人於93年4 月9 日函覆同意、再經不知情之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依上開不實證明及引擎外觀實施檢丈後,於93年4 月20日檢丈主機完成暨辦畢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漁政與港務機關對漁船管理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之健全。嗣翁允陣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3年4 月21日起至95年6 月24日(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57之「加油日期」欄所示時間);又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58至114 之「加油日期」欄所示之時間,駕駛「連豐茂號」向經漁業署指定之澎湖縣之漁船用油加油站申請領取核配之配油量,致加油站人員陷於錯誤,依750 匹馬力之引擎核給加油量,而分別詐得相當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4 所示金額之不法利益。自93年4 月21日迄98年6 月19日止,共計以前揭詐術合計詐得相當於8,672,144 元之不法利益(包括優惠用油補貼款2,757,946 元、免貨物稅金額5,914,198 元)。 三、郭家銘為以不實之引擎馬力匹數詐領更多漁船優惠用油,其與黃福盛均明知「新吉滿號」主機之引擎馬力數僅為450 馬力,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5年3 月17日,由黃福盛開立1,000 匹馬力之「船用機械證明書」及載有上開買賣10,000元統一發票等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偽充機器來源及買賣證明,向農委會漁業署提出「新吉滿號」之「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欲將其上主機引擎換裝成1,000 匹馬力柴油機),以行使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嗣前揭申請案,經不知情之漁業署承辦人於95年8 月21日函覆同意、再經不知情之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依上開不實證明及引擎外觀實施特別檢查,於95年8 月30日檢丈主機完成暨辦畢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漁政與港務機關對漁船管理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之健全。嗣郭家銘即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6「加油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分別以上開不實之引擎馬力匹數,駕駛「新吉滿號」向經漁業署指定之澎湖縣之漁船用油加油站申請領取核配之配油量,致加油站人員陷於錯誤,致依1,000 匹馬力之引擎核給加油量,而分別詐得相當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6所示金額之不法利益。自95年9 月1 日迄97年12月31日止,共計以前揭詐術合計詐得相當於6,557,760 元之不法利益(包括優惠用油補貼款2,431,521 元、免貨物稅金額4,126,239 元)。 四、呂俊良為以不實之引擎馬力匹數詐領更多漁船優惠用油,其與黃才情均明知「昇良發6 號」主機之引擎馬力數為570 馬力,竟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4年5 月20日,由黃才情開立760 匹馬力之「船用機械證明書」及載有上開買賣40,000元統一發票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偽充機器來源及買賣證明,向農委會漁業署提出「昇良發6 號」之「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欲將其上主機引擎換裝成760 匹馬力柴油機),以行使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嗣前揭申請案,經不知情之漁業署承辦人於94年8 月1 日函覆同意、再經不知情之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施特別檢查,於95年3 月3 日檢丈主機完成暨辦畢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漁政與港務機關對漁船管理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之健全。嗣呂俊良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5年4 月13日起至同年6 月8 日止(即附表三編號2 至5 之「加油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又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6 至9 、11至34之「加油日期」欄所示之時間,駕駛「昇良發6 號」向經漁業署指定之澎湖縣之漁船用油加油站申請領取核配之配油量,致加油站人員陷於錯誤,依760 匹馬力之引擎核給加油量,而分別詐得相當於如附表三編號2 至9 、11至34所示金額之不法利益。自95年4 月13日迄98年1 月8 日止,共計以前揭詐術合計詐得相當於2,163,45 3元之不法利益(包括優惠用油補貼款831,203 元、免貨物稅金額1,332,250 元)。 五、歐安賞為以不實之引擎馬力匹數詐領更多漁船優惠用油,明知「永豐祥6 號」漁船主機引擎馬力實際僅為450 匹馬力,而非其於受讓該漁船前所登記之900 匹,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自94年12月22日起至95年6 月26日止(即附表四編號1 至14之「加油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又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於附表四編號15 至31 、34至75、77、78之「加油日期」欄所示之時間,以不實之900 匹馬力主機引擎之方式作為詐術,向經漁業署指定之澎湖縣之漁船用油加油站申請領取核配之配油量,致加油站人員陷於錯誤,依900 匹馬力之引擎核給加油量,而分別詐得相當於如附表四編號1 至31、34至75、77、78所示金額之不法利益。自94年12月22日迄98年4 月18日止,共計以前揭詐術合計詐得相當於7, 032,331元之不法利益(包括優惠用油補貼款2,416,939 元、免貨物稅金額4,615,392 元) 。 六、俞玉昆為以不實之引擎馬力匹數詐領更多漁船優惠用油,其與李文中均明知「新永興6 號」主機之引擎馬力數僅為380 馬力,竟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5 年7月20日,由李文中開立414 匹馬力之「船用機械證明書」及載有上開買賣32,000元統一發票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偽充機器來源及買賣證明,向農委會漁業署提出「新永興6號 」之「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欲將其上主機引擎換裝成414 匹馬力柴油機),以行使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嗣前揭申請案,經不知情之漁業署承辦人於95年8 月29日函覆同意、再經不知情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施特別檢查,於95年9 月11日檢丈主機完成暨辦畢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漁政與港務機關對漁船管理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之健全。嗣俞玉昆即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按不實之引擎馬力匹數,駕駛「新永興6 號」,向經漁業署指定之澎湖縣之漁船用油加油站申請領取核配之配油量,致加油站人員陷於錯誤,依414 匹馬力之引擎核給加油量,而分別詐得相當於如附表五編號3 至7 、9 、11、12、15 至 19、21、23至25、27、28、30至36、38至40、44至65、67 至70、72至77所示金額之不法利益。95年9 月23日迄98年1 月6 日止,共計以前揭詐術合計詐得相當於406,712 元之不法利益(包括優惠用油補貼款155,959 元、免貨物稅金額250,753 元)。 七、張精華為以不實之引擎馬力匹數詐領更多漁船優惠用油,其與黃才情均明知「玉順滿號」主機之主機引擎馬力數為450 馬力,且該船並無安裝副機引擎,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4年8 月31日,由黃才情開立主機650 匹馬力、副機360 馬力之「船用機械證明書」及載有上開買賣35,000元及15,000元統一發票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以偽充機器來源及買賣證明,向農委會漁業署提出「玉順滿號」之「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欲將其上主機引擎換裝成650 匹馬力柴油機、增裝副機360 匹馬力),以行使前揭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嗣前揭申請案,經不知情之漁業署承辦人於95年1 月10日函覆同意,再經不知情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實施特別檢查,於95年7 月14日檢丈主機完成暨辦畢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漁政與港務機關對漁船管理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之健全。嗣張精華即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按不實之引擎馬力匹數,駕駛「玉順滿號」向經漁業署指定之漁船用油加油站申請領取核配之配油量,致加油站人員陷於錯誤,依主機650 匹馬力、副機360 馬力之引擎核給加油量,而分別詐得相當於如附表六編號1 至34(其為編號29至34所示之行為時,已滿80歲)所示金額之不法利益。自95年8 月2 日迄98年3 月25日止,共計以前揭詐術合計詐得相當於3,896,570 元之不法利益(包括優惠用油補貼款1,510,161 元、免貨物稅金額2,386,409 元)。 八、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部分,關於被告翁允陣之「連豐茂」漁船部分主機引擎實際馬力數記載為「435 匹」等語,惟經檢察官會同相關單位勘驗實際為450 匹,有該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調查站卷第139 頁),且經原審到庭實施公訴之檢察官認起訴書此部分記載有誤而更正起訴事實之實際馬力數應為「450 匹」(見原審卷二第215 頁);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九部分,關於被告歐安賞之「永豐祥6 號」漁船以詐術開始加油日記載為「95年8 月30日」,惟起訴書該部分之附表則記載為「94年12月22日」,而顯然有誤載,此部分經原審到庭實施公訴之檢察官認起訴書事實欄此部分記載有誤而更正為「94年12月22日」(見原審卷二第243 頁),均合先敘明。 二、再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定有明文。又裁判上一罪,實質上一罪之單一性案件,既不許為一部之起訴,當然不許為訴之一部撤回。若為一部撤回,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仍可全部予以審判,此乃因一罪一個刑罰權,訴訟上無從分割。從而,此種案件若為一部撤回,既不生撤回效力,法院就該部分仍應予審判,否則,即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再刑事訴訟法並無如民事訴訟法得「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規定。如須追加起訴或撤回起訴,自應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或第269 條之規定為之;是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案件),應依起訴之程序以言詞或書面加提獨立之新訴,不得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逕以擴張起訴犯罪事實之請求代替訴之追加;另亦不得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以言詞為減縮起訴犯罪事實之請求代替撤回起訴,否則,其擴張或減縮之請求亦不生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8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關於被告翁允陣如附表一編號115 、116 所示部分;被告郭家銘如附表二編號47、48所示部分;被告呂俊良如附表三編號10、35至39所示部分;被告歐安賞如附表四編號32、33、76所示部分;被告俞玉昆如附表五編號8 、10、13、14、29、42、71、78至90所示部分之行為,檢察官係以數罪起訴(見檢察官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部分之記載),且該等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原審認定該等被告有罪部分,亦為數罪關係,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如認為此部分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而欲撤回起訴者,應以法定撤回起訴之方式為之,而不得以減縮起訴犯罪事實之請求代替撤回起訴。查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就上開所示部分表示:「依法減縮」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43 頁),依上開說明,既不合於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撤回起訴之方式,依上開說明,即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又該等部分原審既未判決而有漏判,又因與原審判決部分應為數罪關係,而非本案檢察官及被告等人上訴效力所及,即應認為並未上訴,故該等部分本院亦不得審理,併此敘明。 三、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被告以外之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未見有何不適當之情形,故依前開規定,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翁允陣、郭家銘、呂俊良、歐安賞、俞玉昆、張精華等6 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佰松於調詢、偵訊時陳述;證人黃福盛於原審審理時陳述;證人黃才情於調詢、偵訊時陳述,均大致相符,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 年6 月16日漁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連茂豐號)、93年4 月9 日農授魚字第0000000000號(「連茂豐號」)、95年1 月10日農授魚字第0000000000號(「玉順滿號」)、95年1 月10日農授魚字第0000000000號(「玉順滿號」)(見他字卷第11頁、調查站卷第16 頁 、第30頁、第33頁)、「連豐茂號」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新吉滿號」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昇良發6 號」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永豐祥6 號」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新永興6 號」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玉順滿號」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見調查站卷第8-10頁、第90-97 頁、第58-62 頁、第108-112 頁、第81-83 頁、第25頁、第27頁)、船用機械證明書(見調查站卷第12頁、第98頁、第55頁、114-115 頁、第79頁、第28頁、第31頁)、統一發票(見調查站卷第13頁、第99頁、第56-57 頁、第80頁、第29頁、第32頁)及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見調查站卷第15頁、第116 頁)、檢察官勘驗筆錄(見調查站卷第17頁、第54頁、第113 頁、第84頁、第26頁)各1 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 年4 月3 日農授漁字第000000000 號函(「新吉滿號」,見本院卷第25-27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 年5 月10日漁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見本院卷二第2-14頁)等在卷可稽,是上開被告翁允陣等6 人之前揭任意性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翁允陣、郭家銘、呂俊良、歐安賞、俞玉昆、張精華等6 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按「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漁業法第59條及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翁允陣等6 人以不實之加大引擎馬力匹數詐領漁船優惠用油,自不符合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之情形,是其詐取所得利益,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漁船用油補貼金額外,依上開漁業法第59條之規定,被告等尚有詐得免徵貨物稅之利益。另被告等如附表一至六各編號所示之犯行,並無證據可以證明其等之加油地點在澎湖縣以外之地區,依上開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免計營業稅,故無免營業稅之利得。另被告翁允陣、郭家銘、歐安賞等之辯護人雖提出100 年3 月29日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澎湖縣分局南區國稅澎縣○○0000000000號函文而主張被告等詐欺利得部分不包含貨物稅,惟上開函文僅述明漁船船主難認係貨物稅條例第2 條、第32條之納稅義務人,非說明被告等人詐領漁船優惠用油詐欺利得不包含貨物稅,是上開函文尚難為有利於被告等人之認定,併此敘明。 三、查被告翁允陣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該船如附表一編號1 至57之加油行為後、被告郭家銘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後、被告呂俊良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該船如附表三編號2 至5 之加油行為後、被告歐安賞就該船如附表四編號1 至14之加油行為後、被告張精華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後,刑法、刑法施行法業已於94年2 月2 日、95年6 月14日修正公佈,並均自95年7 月1 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 ㈠罰金刑部分:被告等人為前開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已修正施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 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 ㈡連續犯部分:被告等人為前開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等人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舊法較為有利於行為人。 ㈢牽連犯部分:被告等人為前開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刪除,是以具有牽連犯關係之數罪,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應從一重罪處斷,依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則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㈣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裁判要旨參照)。惟被告等人係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上述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被告等人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為論處。 ㈤依前開所述,經綜合比較之結果,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就被告翁允陣、郭家銘、呂俊良、歐安賞、張精華等人上開行為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處斷。 四、論罪: ㈠核被告翁允陣、郭家銘、呂俊良、俞玉昆、張精華等5 人如事實欄二、三、四、六、七部分之持不實之船用機械證明及統一發票向主管航政、漁政機關申辦檢查、登記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翁允陣、郭家銘、呂俊良、俞玉昆、張精華等5 人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分別被其等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翁允陣、郭家銘、呂俊良、歐安賞、俞玉昆、張精華等6 人如事實欄二、三、四、五、六、七部分之以不實引擎馬力匹數之方式,詐得如附表一至六所示之不法利益之行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 ㈢被告翁允陣與楊佰松、被告郭家銘與黃福盛、被告呂俊良與黃才情、被告俞玉昆與李文中、被告張精華與黃才情間,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翁允陣、郭家銘、呂俊良、俞玉昆、張精華等5 人利用不知情之漁業署承辦人員、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為如事實欄二、三、四、六、七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係間接正犯。 ㈣被告翁允陣如附表一編號1 至57所示部分之詐欺犯行、被告呂俊良如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部分之詐欺犯行、被告歐安賞如附表四編號1 至14所示部分之詐欺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均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為連續犯,該等被告就該等部分應分別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㈤被告翁允陣、呂俊良2 人所犯上開連續詐欺得利與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分別從一重之連續詐欺得利罪處斷。 ㈥被告翁允陣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57所示部分之連續詐欺得利犯行及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8至114 所示部分之共57次詐欺得利犯行、被告郭家銘所犯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46所示部分之共46次詐欺得利犯行、被告呂俊良所犯如附表三編號2 至5 所示部分之連續詐欺得利犯行及其所犯如附表三編號6 至9 、10至34所示部分之共28次詐欺得利犯行、被告歐安賞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14所示部分之連續詐欺得利犯行及其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5至31、34至75、77、78所示部分之共61次詐欺得利犯行、被告俞玉昆所犯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其所犯如附表五編號3 至7 、9 、11、12、15至19、21、23至25、27、28、30至36、38至40、44至65、67至70、72至77所示部分之共61次詐欺得利犯行、被告張精華所犯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及其所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34所示部分之共34次詐欺得利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分別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張精華為如附表六編號29至34之6 次犯行時,為滿80歲之人,依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18條第3 項規定,均減輕其刑。 ㈧另原審檢察官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740 號案件就被告翁允陣予以併案原審審理部分,該併案事實與本案被告翁允陣起訴之事實為同一事實,併此敘明。 五、原審因認被告翁允陣、郭家銘、呂俊良、歐安賞、俞玉昆、張精華等6 人之上開犯罪事證明確,而均予應法論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翁允陣如附表一編號115 、116 所示部分行為、被告郭家銘如附表二編號47、48所示部分行為、被告呂俊良如附表三編號10、35-39 所示部分行為、被告歐安賞如附表四編號32、33、76所示部分行為、被告俞玉昆如附表五編號8 、10、13、14、29、42、71、78-90 所示部分行為,檢察官均係以數罪起訴,已如上述,且該等部分如成立犯罪,與本院認定之該等被告上開有罪部分,亦應為數罪關係,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如認為此部分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而欲撤回起訴者,應以法定撤回起訴之方式為之,而不得以減縮起訴犯罪事實之請求代替撤回起訴,原審於審理時准檢察官以言詞「減縮」該等部分之犯罪事實(見原審卷二第243 頁),而未予審理,尚有違誤;⑵被告等人上開之詐欺得利犯行,均應免計營業稅,故無免營業稅之利得,亦如上述,原審認其等亦詐得相當於免營業稅金額之利益,亦有違誤;⑶被告翁允陣為本案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且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案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而原審未及就上開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為新舊法比較,逕依修正前之舊法就所宣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與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而有違誤;⑷被告郭家銘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原審於事實及理由欄內均已論及,唯主文欄則漏未宣告,亦有違誤;⑸被告呂俊良如附表三編號1 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則與其所犯連續詐欺得利罪部分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應不另為無罪判決諭知,原審誤准檢察官將此部分犯罪事實減縮而未審理,亦有違誤;⑹被告歐安賞並未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原審理由欄記載其犯該罪,並認與其所犯連續詐欺得利罪部分有修正前刑法牽連犯關係,亦有違誤;⑺被告俞玉昆之「新永興6 號」主機之實際引擎馬力數為380 匹,原審認為係300 匹(詳如後述),亦有違誤;⑻被告張精華犯如附表六編號29至34所示部分之6 次犯行,依刑法第18 條 第3 項規定得減輕其刑,原審未予減輕又未說明理由,亦有未恰;⑼又被告翁允陣、郭家銘、呂俊良、歐安賞、俞玉昆等5 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分別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其等詐得之優惠用油補貼款部分達成繳回款項協議,並均已依照協議內容繳款,原審量刑時,未及考慮被告翁允陣等5 人此部分之犯後態度,亦有未恰。被告翁允陣等6 人上訴,分別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而有違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被告翁允陣、郭家銘、呂俊良、歐安賞、俞玉昆、張精華等6 人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六、科刑: ㈠爰審酌被告翁允陣、郭家銘、呂俊良、歐安賞、俞玉昆、張精華等6 人,未對政府補貼漁船優惠用油之美意予以珍惜,反以不實加大引擎馬力數之不法手段趁機詐取不法利益,導至公帑損失、影響國家財政健全;又分別被告等人犯行獲利情形,及其等均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及時坦承犯行,被告翁允陣、郭家銘、呂俊良、歐安賞、俞玉昆等5 人並於本院審理中分別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處分,繳回部分優惠用補貼款,有其等繳款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02-204 頁、卷二第26-27 頁、卷一第205-207 頁、卷一第208-120 頁、卷二第166-167 頁),其等犯後應均已有悔意等,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至6 、8 項所示之刑。 ㈡又96年6 月15日訂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經總統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被告郭家銘、張精華2 人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翁允陣、呂俊良、歐安賞2 人所犯連續詐欺得利罪、被告翁允陣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8至74所示之詐欺得利罪、被告郭家銘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呂俊良所犯如附表三編號6 至9 、11至13所示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歐安賞所犯如附表四編號15至31、34、35所示之詐欺得利罪、被告俞玉昆所犯如附表五編號3 至7 、9 、11、12、15至19之所示詐欺得利罪、被告張精華所犯如附表六編號1 至10所示之詐欺得利罪等,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非屬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名,爰均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均減其刑期二分之一。 ㈢又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爰審酌被告郭家銘、呂俊良、歐安賞、俞玉昆、張精華等5 人所犯上開犯行,其等於查獲前之犯罪時間密集,犯罪手法均相同,均係利用同一機會而為多次犯罪,其等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爰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分別為主文第3 至6 、8 項所示,應較妥適,並分別諭知其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又依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倘若被告先後犯罪,均得易科罰金,應擇有利受刑人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 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5 號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郭家銘、呂俊良、歐安賞、張精華等4 人所犯上開犯行,部分係在刑法修正前,部分行為則在刑法修正後,是該等被告部分應依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以該等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即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 ㈤另被告翁允陣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分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被告翁允陣,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爰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就被告翁允陣所犯如附表編號58至114 所示部分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且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七、又被告翁允陣、郭家銘、呂俊良、歐安賞及俞玉昆等5 人,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其等素行尚佳,其因一時失罹,致罹刑章,相信經此次偵查、審判程序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等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就被告翁允陣部分,宣告緩刑5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其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就被告郭家銘部分,宣告緩刑4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其向國庫支付新臺幣8 萬元、就被告呂俊良部分,宣告緩刑3 年,就被告歐安賞部分,宣告緩刑4 年、就被告俞玉昆部分,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被告張精華部分,因其未能與行政院農會委達成繳回款項之協議,故依其情節,認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八、末以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告翁允陣等6 人詐得不法利益之計算,顯係以被告等不實登記引擎總數作為計算標準,然被告實際安裝引擎馬力數之申購優惠用油部分並不構成詐欺,其理至明,故應採馬力差額計算始為的論,是本件關於上訴部分起訴書附表所載詐欺利得,未斟酌該情,遽認如起訴書附表所載逾本院附表一至六部分所認定之詐得利益,其逾越部分之利得,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惟因此部分均與上開起訴論罪之各次詐欺得利罪有事實上一罪關係,爰分別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另被告呂俊良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部分,經重新計算結果,被告呂俊良並不構成詐欺,惟此部分與其論罪之連續詐欺得利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另被告俞玉昆之「新永興6 號」主機之實際引擎馬力數經檢察官於98年6 月14日會同相關單位聯合勘驗結果,研判約為380 匹,有該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調查站卷第219 頁),檢察官起訴認為300 匹,尚有未恰,則起訴書關於被告俞玉昆部分以引擎馬力數實際為300 匹,而分別計算之被告俞玉昆之詐欺得利數額,即有違誤,則就被告俞玉昆上訴之有罪部分,其逾本院如附表五各編號所認定之詐得利益,亦不能證明被告俞玉昆犯罪,惟因此部分均與上開起訴論罪之各次詐欺得利罪有事實上一罪關係,爰亦分別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被告俞玉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俞玉昆為以不實之引擎馬力匹數詐領更多漁船優惠用油,其明知「新永興6 號」主機之引擎馬力數僅為380 馬力,而非414 匹,仍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按不實之引擎馬力匹數,駕駛「新永興6 號」,於附表五編號1、2、20、22、26、37、41、43、66所示加油時間,向經漁業署指定之澎湖縣之漁船用油加油站申請領取核配之配油量,致加油站人員陷於錯誤,依414 匹馬力之引擎核給加油量,而分別詐得相當於各該編號所示金額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俞玉昆此等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嫌云云。 二、經查,被告俞玉昆之「新永興6 號」主機之實際引擎馬力數為380 匹,已如上述,檢察官起訴認為300 匹,尚有未恰,亦如上述,則關於被告俞玉昆如附表五編號1 、2 、20、22、26、37、41、43、66所示加油日期,即因購油量未達依實際安裝引擎之「最大核配油量」,而不予計入馬力差額計算,故此等部分尚無證據證明被告俞玉昆有施用詐術並因而得利之情。又檢察官起訴書就此等部分,均認如構成犯罪,應數罪併罰,故依上開說明,因此等部分被告俞玉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原審未察,遽對被告俞玉昆此等部分論罪科刑,容有未恰,被告俞玉昆上訴指摘原判決此等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將被告俞玉昆此等部分撤銷,並依法諭知被告俞玉昆此等部分無罪之判決。 貳、被告洪坤保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坤保自92年2 月起迄今,擔任澎湖籍、20噸以上之「昇滿興6 號」(編號:CT3-5648號)漁船之船長,負責前揭漁船之所有船務運作,包括駕駛漁船、販賣魚獲及申購優惠漁船用油。被告及吳慶隆(另由檢察官偵辦)均明知「昇滿興6 號」主機之引擎馬力數為550 匹馬力,竟由鎮一公司開立570 匹馬力之「船用機械證明書」及相關收據等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向農委會漁業署提出「昇滿興6 號」之「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欲將「昇滿興6 號」其上主機引擎換裝成570 匹馬力柴油機,以行使前揭業務上不實之文書;嗣前揭申請案,經不知情之漁業署承辦人於92年9 月15日函覆同意、再經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實施特別檢查,嗣檢丈主機完成暨辦畢變更登記,而核發記載前揭不實事項之船舶檢查證書1 紙。被告洪坤保收受前開登載不實之船舶檢查證書後,再持之向漁業署申請換發漁業執照與配油手冊。嗣被告洪坤保於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日期駕駛「昇滿興6 號」,向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漁船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動力用油,申請領取核配之配油量,致加油站人員陷於錯誤,依570 匹馬力之引擎核給加油量;自92年9 月15日迄98年8 月31日止(附表七之加油日期則記載至98年8 月20日止),共計以前揭詐術加油202 萬8,300 公升,詐得補助金額1,315 萬6,357 元,足生損害於漁政機關、港務機關相關登記之正確性及國家財政之健全,因認被告洪坤保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及第339 條第2 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詐欺得利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雖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尚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洪坤保渉此部分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詐欺得利罪嫌,無非以該漁船經勘驗後,其上安裝之主機實際上並非「野馬牌、型號6LAH-STE、570 匹馬力」之引擎,及卷附該漁船漁業執照、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表、船舶檢查紀錄簿、歷史購油紀錄等件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洪坤保堅詞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我係向鎮一公司買570 匹馬力之主機引擎,該主機引擎價格也是以570 匹馬力來計價,鎮一公司也是開立野馬牌、型號6LAH-STE、570 匹馬力之「船用機械證明書」;高雄港務局認定實際安裝引擎與登記引擎型號均相同,毋須變更漁業執照;我持向漁業署申請換發漁業執照與配油手冊,依法領取漁船優惠用油補貼款有何違法等語。經查: ㈠被告洪坤保自92年2月起迄今,擔任「昇滿興6號」漁船之船長,負責前揭漁船之所有船務運作,包括駕駛漁船、販賣魚獲及申購優惠漁船用油;被告以鎮一公司負責人吳慶隆所開立、記載被告向鎮一公司購買「野馬牌、型號6LAH-STE、570 匹馬力」之船用機器證明書及統一發票相關收據等,再向漁業署提出「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記載欲將其上主機引擎換裝成「野馬牌、型號6LAH-STE、570 匹馬力」之意旨,該申請案,經漁業署承辦人於92年9 月15日函覆同意,再經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檢丈員,以事先核定之主機實施特別檢查,嗣檢丈完成變更登記,且核發船舶檢查證書予被告,被告再持之向漁業署申請換發漁業執照與配油手冊。被告於附表七各編號「加油日期」欄所示之日期,駕駛該漁船向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漁船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動力用油等事實,有該漁船之動力漁船生命史重點管理資訊報表、機漁船進出港檢查表、補充漁船用油書、漁船歷史購油記錄、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漁船用油油價歷年彙整表、動力漁船改造改裝申請書、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船用機器證明書、統一發票等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99年2 月22日早已函覆檢察署之「昇滿興6 號」主機檢查報告結論為:「該船主機確為野馬牌6LAH系列主機,但是否為6LAH-ST 或6LAH-STE之型式主機,本處依現有資料無法確認,故難以認定該船現有主機型式與漁業執照不符」等語,有該函文附卷可稽(見偵卷第99-100頁),且以表格羅列6LAH-ST 及6LAH-S TE 兩款規格之連續馬力分別為550 匹馬力及570 匹馬力、最大馬力分別為650 匹馬力及640 匹馬力等情觀之,上開函覆資料顯示主管機關無法區別上開兩型引擎差異,據此可知,本案檢察官所指勘驗結果與船舶主管機關之專業檢查報告並不相符。衡情船舶專業主管機關既無法判斷被告所裝設引擎究為6LAH-ST (連續馬力550 匹、最大馬力650 匹)或6LAH-STE(連續馬力570 匹、最大馬力640 匹)之型式主機,則檢察官指本案被告實際安裝引擎係550 匹馬力,是否可採信,尚非無疑。㈢縱認被告洪坤保實際安裝引擎為550 匹馬力,然證人吳慶隆於98年7 月30日調詢時稱:我確實曾於92年5 月透過介紹人陳自力販賣野馬牌6LAH-STE 6缸570 匹馬力之中古引擎1 部與被告,因為陳自力與我有多年交情,且野馬牌570 匹馬力之引擎購買的人很少,因此我還有印象,交貨完畢後有依照雙方約定之買賣契約以鎮一公司名義開立570 馬力之船用機器證明書及相關收據,我販予被告該引擎確實是570 匹馬力等語(見調查站卷第159-160 頁),經核與被告於98年6 月9 日調詢問時及於99年2 月4 日偵訊時均供稱:我於92年5 月因「昇滿興6 號」漁船出海作業時引擎故障,我委請專門檢修漁船引擎之內垵村民陳自立檢視後,發現引擎完全損壞必須更換,陳自力就介紹並陪同我至高雄鎮一公司購買「野馬牌6LAH-STE型、570 匹馬力」之中古引擎,當時是由鎮一公司負責人吳慶隆親自與我接洽,吳慶隆應於引擎整修翻新完成並送至澎湖縣馬公商港交貨,並開立「船用機器證明書」給我,570 匹馬力約定支付總價款為130 萬元,吳慶隆完成交貨並將發票及570 匹馬力之船用機器證明書交付給我後,我立即委託多名專修引擎師傅幫我檢查,也確認該引擎馬力是570 匹等語(見調查站卷第35-37 頁、偵卷第65頁)互核一致,上開證人吳慶隆證稱內容與被告供述內容清楚明確顯示吳慶隆販賣予被告之引擎係以570 匹馬力作為賣賣契約之內容,堪認被告主觀上係以570 匹馬力引擎為條件與吳慶隆訂立主機引擎買賣契約無訛。則被告締約當時主觀上亦認為吳慶隆係以主機引擎係以570 匹馬力作為賣賣契約之內容,嗣吳慶隆暨鎮一公司負責人依上開買賣契約開立「野馬牌、型號6LAH-STE、570 匹馬力」引擎之「船用機械證明書」及相關收據等文書,被告並向農委會漁業署提出「昇滿興6 號」之「動力漁船改、增裝主、副機申請書」,欲將「昇滿興6 號」漁船主機引擎換裝成570 匹馬力柴油機,即屬依買賣契約所為船舶改裝暨更換主機引擎後之買方營業常規行為。則被告辯稱:我主觀上認知實際安裝主機引擎確實為「野馬牌、型號6LAH-STE、570 匹馬力等語,即非不能採信。 ㈣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5 月7 日農授漁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資料之說明欄二部分記載:「……現依據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函轉振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函,野馬牌6LAH -ST型550 馬力及6LAH-STE型570 馬力為同型主機,自無須辦理漁業執照變更事宜」等語,有該函文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86頁),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 年7 月1 日漁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資料之說明欄三、㈢部分記載:「『昇滿興6 號』漁船(CT3-5648)按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99年4 月8 日馬港航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示,其主機570 匹馬力部分無誤,故僅提供該船歷史購油記錄」等語,有該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05 頁),上開主管機關函覆資料內容均清楚而明確記載「昇滿興6 號」漁船(CT3-5648)馬力數為570 匹,且野馬牌6LAH-ST 型550 馬力及6LAH-STE型570 馬力為同型主機,自無須辦理漁業執照變更事宜,衡情從船舶主管機關以其專業能力認為「6LAH-ST 型」與「6LAH-STE型」兩者無從區別而認兩者屬於同型主機毋須辦理變更登記之角度以觀,則既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明知實際馬力數與登記馬力數不等之情形,則在被告欠缺船舶引擎專業之智識、能力、經驗之情形下,何以能期待被告僅憑相似外觀即判斷實際按裝之引擎馬力究為550 匹馬力或57 0匹馬力?益徵被告主觀認知上亦與船舶主管機關專業認定相同且不悖於常情,故被告上開所辯,確非不能採信。復以被告係與吳慶隆訂立更換主機引擎為570 匹馬力之買賣契約,鎮一公司也是開立野馬牌、型號6LAH-STE、570 匹馬力之「船用機械證明書」等情,已如前述,衡情被告並無專業知識判斷吳慶隆所實際更換之引擎是否確實為570 匹馬力,被告亦自承曾另委託多名專修引擎師傅幫忙檢查,也確認該引擎馬力是570 匹無誤,足認被告已盡檢查注意義務,綜上,堪認被告並無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之主觀犯意。 ㈤被告於附表七各編號「加油日期」欄所示之日期,駕駛「昇滿興6 號」向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漁船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動力用油,申請領取核配之配油量,係本於實際安裝引擎與登記引擎均係570 匹馬力之確信,依規定流程申請補助漁業用油,難認被告有何詐欺之主觀犯意或客觀行為。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此部分所舉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洪坤保有何起訴意旨指之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洪坤保確有檢察官所指前揭犯行,被告洪坤保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五、原審因而為被告洪坤保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仍執前詞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另被告翁允陣如附表一編號115 、116 所示部分;被告郭家銘如附表二編號47、48所示部分;被告呂俊良如附表三編號10、35至39所示部分;被告歐安賞如附表四編號32、33、76所 示部分;被告俞玉昆如附表五編號8 、10、13、14、29、42、71、78至90所示部分等,因原審漏判,且未經上訴,業如上述,本院就此等部分尚不得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2 項、第18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雅芳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主機馬力450) ┌────────────────────────────────────────────────┐ │加油日期自93/4/21-98/6/19 │ ├──┬────┬────┬────┬───────────────────────┬──────┤ │編號│ 船 名 │ 船 編 │加油日期│ 差 額 馬 力 補 貼 款 │ 備 註 │ │ │ │ │ ├────┬──┬─────┬───┬─────┼──────┤ │ │ │ │ │ 甲 油 │甲油│補助金額 │免貨物│免貨物稅金│是否符合以不│ │ │ │ │ │(公升)│補貼│(新臺幣/ │稅單價│額 │實變更引擎馬│ │ │ │ │ │ │款單│元) │(元/ │(新臺幣/ │力登記之馬力│ │ │ │ │ │ │價(│ │公升)│元) │差額申購漁船│ │ │ │ │ │ │元/ │ │ │(甲油X免 │用油及領取補│ │ │ │ │ │ │公升│ │ │貨物稅單價│貼款 │ │ │ │ │ │ │) │ │ │) │ │ ├──┼────┼────┼────┼────┼──┼─────┼───┼─────┼──────┤ │1 │連豐茂號│CT3-3202│93/04/21│12,790 │1.32│16,870 │3.99 │51,032 │是 │ ├──┼────┼────┼────┼────┼──┼─────┼───┼─────┼──────┤ │2 │連豐茂號│CT3-3202│93/05/05│16,120 │1.32│21,262 │3.99 │64,319 │是 │ ├──┼────┼────┼────┼────┼──┼─────┼───┼─────┼──────┤ │3 │連豐茂號│CT3-3202│93/05/18│16,090 │1.32│21,223 │3.99 │64,199 │是 │ ├──┼────┼────┼────┼────┼──┼─────┼───┼─────┼──────┤ │4 │連豐茂號│CT3-3202│93/06/01│16,795 │1.32│22,153 │3.99 │67,012 │是 │ ├──┼────┼────┼────┼────┼──┼─────┼───┼─────┼──────┤ │5 │連豐茂號│CT3-3202│93/06/13│15,887 │1.32│20,955 │3.99 │63,389 │是 │ ├──┼────┼────┼────┼────┼──┼─────┼───┼─────┼──────┤ │6 │連豐茂號│CT3-3202│93/06/25│16,228 │1.32│21,405 │3.99 │64,750 │是 │ ├──┼────┼────┼────┼────┼──┼─────┼───┼─────┼──────┤ │7 │連豐茂號│CT3-3202│93/07/14│16,435 │1.32│21,678 │3.99 │65,576 │是 │ ├──┼────┼────┼────┼────┼──┼─────┼───┼─────┼──────┤ │8 │連豐茂號│CT3-3202│93/07/29│16,237 │1.32│21,417 │3.99 │64,786 │是 │ ├──┼────┼────┼────┼────┼──┼─────┼───┼─────┼──────┤ │9 │連豐茂號│CT3-3202│93/08/10│16,080 │1.32│21,210 │3.99 │64,159 │是 │ ├──┼────┼────┼────┼────┼──┼─────┼───┼─────┼──────┤ │10 │連豐茂號│CT3-3202│93/08/24│16,314 │1.32│21,518 │3.99 │65,093 │是 │ ├──┼────┼────┼────┼────┼──┼─────┼───┼─────┼──────┤ │11 │連豐茂號│CT3-3202│93/09/07│15,787 │1.32│20,823 │3.99 │62,990 │是 │ ├──┼────┼────┼────┼────┼──┼─────┼───┼─────┼──────┤ │12 │連豐茂號│CT3-3202│93/09/21│14,590 │1.32│19,244 │3.99 │58,214 │是 │ ├──┼────┼────┼────┼────┼──┼─────┼───┼─────┼──────┤ │13 │連豐茂號│CT3-3202│93/10/08│14,392 │1.32│18,983 │3.99 │57,424 │是 │ ├──┼────┼────┼────┼────┼──┼─────┼───┼─────┼──────┤ │14 │連豐茂號│CT3-3202│93/11/13│15,688 │1.32│20,692 │3.99 │62,595 │是 │ ├──┼────┼────┼────┼────┼──┼─────┼───┼─────┼──────┤ │15 │連豐茂號│CT3-3202│93/11/29│15,400 │1.66│25,595 │3.99 │61,446 │是 │ ├──┼────┼────┼────┼────┼──┼─────┼───┼─────┼──────┤ │16 │連豐茂號│CT3-3202│93/12/14│15,103 │1.66│25,101 │3.99 │60,261 │是 │ ├──┼────┼────┼────┼────┼──┼─────┼───┼─────┼──────┤ │17 │連豐茂號│CT3-3202│94/01/03│16,840 │1.66│27,988 │3.99 │67,192 │是 │ ├──┼────┼────┼────┼────┼──┼─────┼───┼─────┼──────┤ │18 │連豐茂號│CT3-3202│94/01/19│15,319 │1.66│25,460 │3.99 │61,123 │是 │ ├──┼────┼────┼────┼────┼──┼─────┼───┼─────┼──────┤ │19 │連豐茂號│CT3-3202│94/02/05│9,730 │1.66│16,171 │3.99 │38,823 │是 │ ├──┼────┼────┼────┼────┼──┼─────┼───┼─────┼──────┤ │20 │連豐茂號│CT3-3202│94/02/21│16,111 │1.66│26,776 │3.99 │64,283 │是 │ ├──┼────┼────┼────┼────┼──┼─────┼───┼─────┼──────┤ │21 │連豐茂號│CT3-3202│94/03/07│14,050 │1.66│23,351 │3.99 │56,060 │是 │ ├──┼────┼────┼────┼────┼──┼─────┼───┼─────┼──────┤ │22 │連豐茂號│CT3-3202│94/03/19│16,072 │1.66│26,712 │3.99 │64,127 │是 │ ├──┼────┼────┼────┼────┼──┼─────┼───┼─────┼──────┤ │23 │連豐茂號│CT3-3202│94/03/31│16,795 │1.66│27,913 │3.99 │67,012 │是 │ ├──┼────┼────┼────┼────┼──┼─────┼───┼─────┼──────┤ │24 │連豐茂號│CT3-3202│94/04/11│14,253 │1.66│23,688 │3.99 │56,869 │是 │ ├──┼────┼────┼────┼────┼──┼─────┼───┼─────┼──────┤ │25 │連豐茂號│CT3-3202│94/04/25│13,897 │1.66│23,097 │3.99 │55,449 │是 │ ├──┼────┼────┼────┼────┼──┼─────┼───┼─────┼──────┤ │26 │連豐茂號│CT3-3202│94/05/07│16,191 │1.66│26,909 │3.99 │64,602 │是 │ ├──┼────┼────┼────┼────┼──┼─────┼───┼─────┼──────┤ │27 │連豐茂號│CT3-3202│94/05/16│11,985 │1.66│19,919 │3.99 │47,820 │是 │ ├──┼────┼────┼────┼────┼──┼─────┼───┼─────┼──────┤ │28 │連豐茂號│CT3-3202│94/06/03│15,337 │1.66│25,490 │3.99 │61,195 │是 │ ├──┼────┼────┼────┼────┼──┼─────┼───┼─────┼──────┤ │29 │連豐茂號│CT3-3202│94/06/14│14,382 │1.66│23,903 │3.99 │57,384 │是 │ ├──┼────┼────┼────┼────┼──┼─────┼───┼─────┼──────┤ │30 │連豐茂號│CT3-3202│94/06/25│14,964 │1.66│24,870 │3.99 │59,706 │是 │ ├──┼────┼────┼────┼────┼──┼─────┼───┼─────┼──────┤ │31 │連豐茂號│CT3-3202│94/06/28│3,924 │1.66│6,522 │3.99 │15,657 │是 │ ├──┼────┼────┼────┼────┼──┼─────┼───┼─────┼──────┤ │32 │連豐茂號│CT3-3202│94/07/11│16,737 │1.66│27,817 │3.99 │66,781 │是 │ ├──┼────┼────┼────┼────┼──┼─────┼───┼─────┼──────┤ │33 │連豐茂號│CT3-3202│94/07/25│16,027 │1.66│26,637 │3.99 │63,948 │是 │ ├──┼────┼────┼────┼────┼──┼─────┼───┼─────┼──────┤ │34 │連豐茂號│CT3-3202│94/08/05│14,635 │1.66│24,323 │3.99 │58,394 │是 │ ├──┼────┼────┼────┼────┼──┼─────┼───┼─────┼──────┤ │35 │連豐茂號│CT3-3202│94/08/20│16,038 │1.66│26,655 │3.99 │63,992 │是 │ ├──┼────┼────┼────┼────┼──┼─────┼───┼─────┼──────┤ │36 │連豐茂號│CT3-3202│94/08/31│14,947 │1.66│24,842 │3.99 │59,639 │是 │ ├──┼────┼────┼────┼────┼──┼─────┼───┼─────┼──────┤ │37 │連豐茂號│CT3-3202│94/09/10│11,863 │1.66│19,716 │3.99 │47,333 │是 │ ├──┼────┼────┼────┼────┼──┼─────┼───┼─────┼──────┤ │38 │連豐茂號│CT3-3202│94/09/23│16,181 │1.66│26,893 │3.99 │64,562 │是 │ ├──┼────┼────┼────┼────┼──┼─────┼───┼─────┼──────┤ │39 │連豐茂號│CT3-3202│94/10/06│14,937 │1.66│24,825 │3.99 │59,599 │是 │ ├──┼────┼────┼────┼────┼──┼─────┼───┼─────┼──────┤ │40 │連豐茂號│CT3-3202│94/10/17│14,743 │1.66│24,503 │3.99 │58,825 │是 │ ├──┼────┼────┼────┼────┼──┼─────┼───┼─────┼──────┤ │41 │連豐茂號│CT3-3202│94/10/29│16,690 │1.66│27,739 │3.99 │66,593 │是 │ ├──┼────┼────┼────┼────┼──┼─────┼───┼─────┼──────┤ │42 │連豐茂號│CT3-3202│94/11/09│15,102 │1.66│25,100 │3.99 │60,257 │是 │ ├──┼────┼────┼────┼────┼──┼─────┼───┼─────┼──────┤ │43 │連豐茂號│CT3-3202│94/11/26│16,930 │1.66│28,138 │3.99 │67,551 │是 │ ├──┼────┼────┼────┼────┼──┼─────┼───┼─────┼──────┤ │44 │連豐茂號│CT3-3202│94/12/24│13,789 │1.66│22,917 │3.99 │55,018 │是 │ ├──┼────┼────┼────┼────┼──┼─────┼───┼─────┼──────┤ │45 │連豐茂號│CT3-3202│95/01/13│16,183 │1.66│26,896 │3.99 │64,570 │是 │ ├──┼────┼────┼────┼────┼──┼─────┼───┼─────┼──────┤ │46 │連豐茂號│CT3-3202│95/02/07│12,736 │1.66│21,167 │3.99 │50,817 │是 │ ├──┼────┼────┼────┼────┼──┼─────┼───┼─────┼──────┤ │47 │連豐茂號│CT3-3202│95/02/21│14,266 │1.66│23,710 │3.99 │56,921 │是 │ ├──┼────┼────┼────┼────┼──┼─────┼───┼─────┼──────┤ │48 │連豐茂號│CT3-3202│95/03/05│15,850 │1.66│26,343 │3.99 │63,242 │是 │ ├──┼────┼────┼────┼────┼──┼─────┼───┼─────┼──────┤ │49 │連豐茂號│CT3-3202│95/03/16│14,592 │1.66│24,252 │3.99 │58,222 │是 │ ├──┼────┼────┼────┼────┼──┼─────┼───┼─────┼──────┤ │50 │連豐茂號│CT3-3202│95/03/27│14,365 │1.66│23,875 │3.99 │57,316 │是 │ ├──┼────┼────┼────┼────┼──┼─────┼───┼─────┼──────┤ │51 │連豐茂號│CT3-3202│95/04/07│15,417 │1.66│25,623 │3.99 │61,514 │是 │ ├──┼────┼────┼────┼────┼──┼─────┼───┼─────┼──────┤ │52 │連豐茂號│CT3-3202│95/04/18│16,544 │1.66│27,496 │3.99 │66,011 │是 │ ├──┼────┼────┼────┼────┼──┼─────┼───┼─────┼──────┤ │53 │連豐茂號│CT3-3202│95/05/02│15,527 │1.66│25,806 │3.99 │61,953 │是 │ ├──┼────┼────┼────┼────┼──┼─────┼───┼─────┼──────┤ │54 │連豐茂號│CT3-3202│95/05/15│16,514 │1.66│27,446 │3.99 │65,891 │是 │ ├──┼────┼────┼────┼────┼──┼─────┼───┼─────┼──────┤ │55 │連豐茂號│CT3-3202│95/05/30│15,083 │1.66│25,068 │3.99 │60,181 │是 │ ├──┼────┼────┼────┼────┼──┼─────┼───┼─────┼──────┤ │56 │連豐茂號│CT3-3202│95/06/11│15,717 │1.66│26,122 │3.99 │62,711 │是 │ ├──┼────┼────┼────┼────┼──┼─────┼───┼─────┼──────┤ │57 │連豐茂號│CT3-3202│95/06/24│16,382 │1.66│27,227 │3.99 │65,364 │是 │ ├──┼────┼────┼────┼────┼──┼─────┼───┼─────┼──────┤ │58 │連豐茂號│CT3-3202│95/07/06│15,412 │1.66│25,615 │3.99 │61,494 │是 │ ├──┼────┼────┼────┼────┼──┼─────┼───┼─────┼──────┤ │59 │連豐茂號│CT3-3202│95/07/21│15,957 │1.66│26,521 │3.99 │63,668 │是 │ ├──┼────┼────┼────┼────┼──┼─────┼───┼─────┼──────┤ │60 │連豐茂號│CT3-3202│95/08/05│16,049 │1.66│26,673 │3.99 │64,036 │是 │ ├──┼────┼────┼────┼────┼──┼─────┼───┼─────┼──────┤ │61 │連豐茂號│CT3-3202│95/08/20│14,621 │1.66│24,300 │3.99 │58,338 │是 │ ├──┼────┼────┼────┼────┼──┼─────┼───┼─────┼──────┤ │62 │連豐茂號│CT3-3202│95/09/02│15,840 │1.66│26,326 │3.99 │63,202 │是 │ ├──┼────┼────┼────┼────┼──┼─────┼───┼─────┼──────┤ │63 │連豐茂號│CT3-3202│95/09/15│16,784 │1.66│27,895 │3.99 │66,968 │是 │ ├──┼────┼────┼────┼────┼──┼─────┼───┼─────┼──────┤ │64 │連豐茂號│CT3-3202│95/09/29│15,981 │1.66│26,560 │3.99 │63,764 │是 │ ├──┼────┼────┼────┼────┼──┼─────┼───┼─────┼──────┤ │65 │連豐茂號│CT3-3202│95/10/10│14,546 │1.66│24,175 │3.99 │58,039 │是 │ ├──┼────┼────┼────┼────┼──┼─────┼───┼─────┼──────┤ │66 │連豐茂號│CT3-3202│95/10/25│14,741 │1.66│24,500 │3.99 │58,817 │是 │ ├──┼────┼────┼────┼────┼──┼─────┼───┼─────┼──────┤ │67 │連豐茂號│CT3-3202│95/11/06│15,949 │1.66│26,507 │3.99 │63,637 │是 │ ├──┼────┼────┼────┼────┼──┼─────┼───┼─────┼──────┤ │68 │連豐茂號│CT3-3202│95/11/16│12,766 │1.66│21,217 │3.99 │50,936 │是 │ ├──┼────┼────┼────┼────┼──┼─────┼───┼─────┼──────┤ │69 │連豐茂號│CT3-3202│95/12/19│13,416 │1.66│22,297 │3.99 │53,530 │是 │ ├──┼────┼────┼────┼────┼──┼─────┼───┼─────┼──────┤ │70 │連豐茂號│CT3-3202│96/1/10 │6,165 │1.66│10,246 │3.99 │24,598 │是 │ ├──┼────┼────┼────┼────┼──┼─────┼───┼─────┼──────┤ │71 │連豐茂號│CT3-3202│95/11/28│8,080 │1.66│13,429 │3.99 │32,239 │是 │ ├──┼────┼────┼────┼────┼──┼─────┼───┼─────┼──────┤ │72 │連豐茂號│CT3-3202│96/01/27│8,375 │1.66│13,919 │3.99 │33,416 │是 │ ├──┼────┼────┼────┼────┼──┼─────┼───┼─────┼──────┤ │73 │連豐茂號│CT3-3202│96/02/26│15,611 │1.66│25,945 │3.99 │62,288 │是 │ ├──┼────┼────┼────┼────┼──┼─────┼───┼─────┼──────┤ │74 │連豐茂號│CT3-3202│96/04/23│16,697 │1.66│27,750 │3.99 │66,621 │是 │ ├──┼────┼────┼────┼────┼──┼─────┼───┼─────┼──────┤ │75 │連豐茂號│CT3-3202│96/05/03│13,595 │1.66│22,595 │3.99 │54,244 │是 │ ├──┼────┼────┼────┼────┼──┼─────┼───┼─────┼──────┤ │76 │連豐茂號│CT3-3202│96/05/19│14,951 │1.66│24,849 │3.99 │59,654 │是 │ ├──┼────┼────┼────┼────┼──┼─────┼───┼─────┼──────┤ │77 │連豐茂號│CT3-3202│96/05/30│13,015 │1.66│21,631 │3.99 │51,930 │是 │ ├──┼────┼────┼────┼────┼──┼─────┼───┼─────┼──────┤ │78 │連豐茂號│CT3-3202│96/06/18│13,015 │1.66│21,631 │3.99 │51,930 │是 │ ├──┼────┼────┼────┼────┼──┼─────┼───┼─────┼──────┤ │79 │連豐茂號│CT3-3202│96/07/04│12,863 │2.53│32,582 │3.99 │51,323 │是 │ ├──┼────┼────┼────┼────┼──┼─────┼───┼─────┼──────┤ │80 │連豐茂號│CT3-3202│96/07/24│11,883 │2.53│30,100 │3.99 │47,413 │是 │ ├──┼────┼────┼────┼────┼──┼─────┼───┼─────┼──────┤ │81 │連豐茂號│CT3-3202│96/08/09│11,004 │2.53│27,873 │3.99 │43,906 │是 │ ├──┼────┼────┼────┼────┼──┼─────┼───┼─────┼──────┤ │82 │連豐茂號│CT3-3202│96/08/24│10,442 │2.53│26,450 │3.99 │41,664 │是 │ ├──┼────┼────┼────┼────┼──┼─────┼───┼─────┼──────┤ │83 │連豐茂號│CT3-3202│96/09/17│12,642 │2.53│32,022 │3.99 │50,442 │是 │ ├──┼────┼────┼────┼────┼──┼─────┼───┼─────┼──────┤ │84 │連豐茂號│CT3-3202│96/09/30│8,320 │2.53│21,075 │3.99 │33,197 │是 │ ├──┼────┼────┼────┼────┼──┼─────┼───┼─────┼──────┤ │85 │連豐茂號│CT3-3202│96/10/25│7,858 │2.53│19,904 │3.99 │31,353 │是 │ ├──┼────┼────┼────┼────┼──┼─────┼───┼─────┼──────┤ │86 │連豐茂號│CT3-3202│96/12/14│12,241 │2.53│31,006 │3.99 │48,842 │是 │ ├──┼────┼────┼────┼────┼──┼─────┼───┼─────┼──────┤ │87 │連豐茂號│CT3-3202│97/01/13│15,501 │2.53│39,264 │3.99 │61,849 │是 │ ├──┼────┼────┼────┼────┼──┼─────┼───┼─────┼──────┤ │88 │連豐茂號│CT3-3202│97/03/18│11,693 │2.53│29,618 │3.99 │46,655 │是 │ ├──┼────┼────┼────┼────┼──┼─────┼───┼─────┼──────┤ │89 │連豐茂號│CT3-3202│97/03/30│10,540 │2.53│26,698 │3.99 │42,055 │是 │ ├──┼────┼────┼────┼────┼──┼─────┼───┼─────┼──────┤ │90 │連豐茂號│CT3-3202│97/04/06│9,293 │2.53│23,539 │3.99 │37,079 │是 │ ├──┼────┼────┼────┼────┼──┼─────┼───┼─────┼──────┤ │91 │連豐茂號│CT3-3202│97/04/20│10,201 │2.53│25,839 │3.99 │40,702 │是 │ ├──┼────┼────┼────┼────┼──┼─────┼───┼─────┼──────┤ │92 │連豐茂號│CT3-3202│97/04/26│6,571 │2.53│16,644 │3.99 │26,218 │是 │ ├──┼────┼────┼────┼────┼──┼─────┼───┼─────┼──────┤ │93 │連豐茂號│CT3-3202│97/05/06│8,644 │2.53│21,895 │3.99 │34,490 │是 │ ├──┼────┼────┼────┼────┼──┼─────┼───┼─────┼──────┤ │94 │連豐茂號│CT3-3202│97/05/12│8,027 │2.53│20,332 │3.99 │32,028 │是 │ ├──┼────┼────┼────┼────┼──┼─────┼───┼─────┼──────┤ │95 │連豐茂號│CT3-3202│97/05/19│7,554 │2.53│19,134 │3.99 │30,140 │是 │ ├──┼────┼────┼────┼────┼──┼─────┼───┼─────┼──────┤ │96 │連豐茂號│CT3-3202│97/05/26│7,193 │2.53│18,220 │3.99 │18,630 │是 │ ├──┼────┼────┼────┼────┼──┼─────┼───┼─────┼──────┤ │97 │連豐茂號│CT3-3202│97/06/03│6,470 │3.46│22,367 │2.59 │16,757 │是 │ ├──┼────┼────┼────┼────┼──┼─────┼───┼─────┼──────┤ │98 │連豐茂號│CT3-3202│97/06/11│6,470 │3.46│22,367 │2.59 │16,757 │是 │ ├──┼────┼────┼────┼────┼──┼─────┼───┼─────┼──────┤ │99 │連豐茂號│CT3-3202│97/06/26│6,077 │3.46│21,008 │2.59 │15,739 │是 │ ├──┼────┼────┼────┼────┼──┼─────┼───┼─────┼──────┤ │100 │連豐茂號│CT3-3202│97/07/01│2,874 │3.46│9,935 │2.59 │7,444 │是 │ ├──┼────┼────┼────┼────┼──┼─────┼───┼─────┼──────┤ │101 │連豐茂號│CT3-3202│97/07/09│6,224 │3.68│22,911 │2.59 │16,120 │是 │ ├──┼────┼────┼────┼────┼──┼─────┼───┼─────┼──────┤ │102 │連豐茂號│CT3-3202│97/08/05│16,570 │3.68│60,994 │2.59 │42,916 │是 │ ├──┼────┼────┼────┼────┼──┼─────┼───┼─────┼──────┤ │103 │連豐茂號│CT3-3202│97/08/28│16,596 │3.21│53,190 │2.59 │42,984 │是 │ ├──┼────┼────┼────┼────┼──┼─────┼───┼─────┼──────┤ │104 │連豐茂號│CT3-3202│97/09/20│14,802 │2.69│39,773 │2.59 │38,337 │是 │ ├──┼────┼────┼────┼────┼──┼─────┼───┼─────┼──────┤ │105 │連豐茂號│CT3-3202│97/10/25│16,505 │1.9 │31,409 │2.59 │42,748 │是 │ ├──┼────┼────┼────┼────┼──┼─────┼───┼─────┼──────┤ │106 │連豐茂號│CT3-3202│97/11/17│16,947 │1.58│26,793 │2.59 │43,893 │是 │ ├──┼────┼────┼────┼────┼──┼─────┼───┼─────┼──────┤ │107 │連豐茂號│CT3-3202│97/11/29│13,646 │1.41│19,282 │2.723 │37,158 │是 │ ├──┼────┼────┼────┼────┼──┼─────┼───┼─────┼──────┤ │108 │連豐茂號│CT3-3202│97/12/10│13,519 │1.4 │18,913 │2.823 │38,164 │是 │ ├──┼────┼────┼────┼────┼──┼─────┼───┼─────┼──────┤ │109 │連豐茂號│CT3-3202│97/12/19│12,120 │1.34│16,277 │3.223 │40,275 │是 │ ├──┼────┼────┼────┼────┼──┼─────┼───┼─────┼──────┤ │110 │連豐茂號│CT3-3202│97/12/27│10,586 │1.39│14,662 │3.623 │38,353 │是 │ ├──┼────┼────┼────┼────┼──┼─────┼───┼─────┼──────┤ │111 │連豐茂號│CT3-3202│98/01/08│11,727 │1.37│16,078 │3.756 │44,047 │是 │ ├──┼────┼────┼────┼────┼──┼─────┼───┼─────┼──────┤ │112 │連豐茂號│CT3-3202│98/02/17│10,434 │1.79│18,687 │3.956 │41,277 │是 │ ├──┼────┼────┼────┼────┼──┼─────┼───┼─────┼──────┤ │113 │連豐茂號│CT3-3202│98/05/02│16,451 │2.02│33,149 │3.99 │65,639 │是 │ ├──┼────┼────┼────┼────┼──┼─────┼───┼─────┼──────┤ │114 │連豐茂號│CT3-3202│98/06/19│5,641 │2.37│13,341 │3.99 │22,508 │是 │ ├──┼────┼────┼────┼────┼──┼─────┼───┼─────┼──────┤ │115 │連豐茂號│CT3-3202│98/7/25 │-19,923 │2.49│-49,628 │3.99 │-79,493 │否 │ ├──┼────┼────┼────┼────┼──┼─────┼───┼─────┼──────┤ │116 │連豐茂號│CT3-3202│98/8/20 │-13,530 │2.59│-35,029 │3.99 │-53,985 │否 │ ├──┼────┴────┴────┴────┴──┼─────┼───┼─────┼──────┤ │總計│ │2,757,946 │ │5,914,198 │ │ ├──┴──────────────────────┼─────┴───┴─────┴──────┤ │詐得不法利益數額(補助金額+ 免貨物稅金額。以下同)│8,672,144 │ ├──┬──────────────────────┴──────────────────────┤ │註 │編號115 、116 不符合以不實變更引擎馬力登記之馬力差額申購漁船用油及領取補貼款,故該部分不計│ │ │入差額馬力補貼款申購總額。此等部分亦未上訴。 │ └──┴─────────────────────────────────────────────┘ 附表二 ┌────────────────────────────────────────────────┐ │加油日期自95/9/1-97/12/31 │ ├──┬────┬────┬────┬───────────────────────┬──────┤ │編號│ 船 名 │ 船 編 │加油日期│ 差 額 馬 力 補 貼 款 │ 備 註 │ │ │ │ │ ├────┬──┬─────┬───┬─────┼──────┤ │ │ │ │ │ 甲 油 │甲油│補助金額 │免貨物│免貨物稅金│是否符合以不│ │ │ │ │ │(公升)│補貼│(新臺幣/ │稅單價│額 │實變更引擎馬│ │ │ │ │ │ │款單│元) │(元/ │(新臺幣/ │力登記之馬力│ │ │ │ │ │ │價(│ │公升)│元) │差額申購漁船│ │ │ │ │ │ │元/ │ │ │(甲油X免 │用油及領取補│ │ │ │ │ │ │公升│ │ │貨物稅單價│貼款 │ │ │ │ │ │ │) │ │ │) │ │ ├──┼────┼────┼────┼────┼──┼─────┼───┼─────┼──────┤ │1 │新吉滿號│CT4-1250│95/09/01│27,869 │1.66│46,318 │3.99 │111,197 │是 │ ├──┼────┼────┼────┼────┼──┼─────┼───┼─────┼──────┤ │2 │新吉滿號│CT4-1250│95/09/18│32,472 │1.66│53,968 │3.99 │129,563 │是 │ ├──┼────┼────┼────┼────┼──┼─────┼───┼─────┼──────┤ │3 │新吉滿號│CT4-1250│95/10/04│31,087 │1.66│51,667 │3.99 │124,037 │是 │ ├──┼────┼────┼────┼────┼──┼─────┼───┼─────┼──────┤ │4 │新吉滿號│CT4-1250│95/10/25│32,349 │1.66│53,764 │3.99 │129,073 │是 │ ├──┼────┼────┼────┼────┼──┼─────┼───┼─────┼──────┤ │5 │新吉滿號│CT4-1250│95/11/11│27,712 │1.66│46,057 │3.99 │110,571 │是 │ ├──┼────┼────┼────┼────┼──┼─────┼───┼─────┼──────┤ │6 │新吉滿號│CT4-1250│95/12/03│25,947 │1.66│43,124 │3.99 │103,529 │是 │ ├──┼────┼────┼────┼────┼──┼─────┼───┼─────┼──────┤ │7 │新吉滿號│CT4-1250│95/12/23│23,756 │1.66│39,482 │3.99 │94,786 │是 │ ├──┼────┼────┼────┼────┼──┼─────┼───┼─────┼──────┤ │8 │新吉滿號│CT4-1250│96/01/18│38,026 │1.66│63,199 │3.99 │151,724 │是 │ ├──┼────┼────┼────┼────┼──┼─────┼───┼─────┼──────┤ │9 │新吉滿號│CT4-1250│96/02/26│31,441 │1.66│52,255 │3.99 │125,450 │是 │ ├──┼────┼────┼────┼────┼──┼─────┼───┼─────┼──────┤ │10 │新吉滿號│CT4-1250│96/03/27│11,525 │1.66│19,155 │3.99 │45,985 │是 │ ├──┼────┼────┼────┼────┼──┼─────┼───┼─────┼──────┤ │11 │新吉滿號│CT4-1250│96/04/24│31,062 │1.66│51,625 │3.99 │123,937 │是 │ ├──┼────┼────┼────┼────┼──┼─────┼───┼─────┼──────┤ │12 │新吉滿號│CT4-1250│96/05/02│18,432 │1.66│30,634 │3.99 │73,544 │是 │ ├──┼────┼────┼────┼────┼──┼─────┼───┼─────┼──────┤ │13 │新吉滿號│CT4-1250│96/05/20│38,015 │1.66│63,181 │3.99 │151,680 │是 │ ├──┼────┼────┼────┼────┼──┼─────┼───┼─────┼──────┤ │14 │新吉滿號│CT4-1250│96/06/19│957 │1.66│1,591 │3.99 │3,818 │是 │ ├──┼────┼────┼────┼────┼──┼─────┼───┼─────┼──────┤ │15 │新吉滿號│CT4-1250│96/07/24│25,114 │2.53│63,614 │3.99 │100,205 │是 │ ├──┼────┼────┼────┼────┼──┼─────┼───┼─────┼──────┤ │16 │新吉滿號│CT4-1250│96/08/15│37,020 │2.53│93,772 │3.99 │147,710 │是 │ ├──┼────┼────┼────┼────┼──┼─────┼───┼─────┼──────┤ │17 │新吉滿號│CT4-1250│96/08/24│11,220 │2.53│28,420 │3.99 │44,768 │是 │ ├──┼────┼────┼────┼────┼──┼─────┼───┼─────┼──────┤ │18 │新吉滿號│CT4-1250│96/09/06│23,363 │2.53│59,178 │3.99 │93,218 │是 │ ├──┼────┼────┼────┼────┼──┼─────┼───┼─────┼──────┤ │19 │新吉滿號│CT4-1250│96/09/20│25,361 │2.53│64,239 │3.99 │101,190 │是 │ ├──┼────┼────┼────┼────┼──┼─────┼───┼─────┼──────┤ │20 │新吉滿號│CT4-1250│96/10/01│21,890 │2.53│55,447 │3.99 │87,341 │是 │ ├──┼────┼────┼────┼────┼──┼─────┼───┼─────┼──────┤ │21 │新吉滿號│CT4-1250│96/10/21│30,680 │2.53│77,712 │3.99 │122,413 │是 │ ├──┼────┼────┼────┼────┼──┼─────┼───┼─────┼──────┤ │22 │新吉滿號│CT4-1250│96/11/29│29,053 │2.53│73,591 │3.99 │115,921 │是 │ ├──┼────┼────┼────┼────┼──┼─────┼───┼─────┼──────┤ │23 │新吉滿號│CT4-1250│96/12/14│30,182 │2.53│76,451 │3.99 │120,426 │是 │ ├──┼────┼────┼────┼────┼──┼─────┼───┼─────┼──────┤ │24 │新吉滿號│CT4-1250│96/12/29│32,557 │2.53│82,467 │3.99 │129,902 │是 │ ├──┼────┼────┼────┼────┼──┼─────┼───┼─────┼──────┤ │25 │新吉滿號│CT4-1250│97/02/02│36,599 │2.53│92,705 │3.99 │146,030 │是 │ ├──┼────┼────┼────┼────┼──┼─────┼───┼─────┼──────┤ │26 │新吉滿號│CT4-1250│97/02/14│32,724 │2.53│82,890 │3.99 │130,569 │是 │ ├──┼────┼────┼────┼────┼──┼─────┼───┼─────┼──────┤ │27 │新吉滿號│CT4-1250│97/02/26│31,653 │2.53│80,177 │3.99 │126,295 │是 │ ├──┼────┼────┼────┼────┼──┼─────┼───┼─────┼──────┤ │28 │新吉滿號│CT4-1250│97/03/11│30,637 │2.53│77,604 │3.99 │122,242 │是 │ ├──┼────┼────┼────┼────┼──┼─────┼───┼─────┼──────┤ │29 │新吉滿號│CT4-1250│97/03/23│28,071 │2.53│71,104 │3.99 │112,003 │是 │ ├──┼────┼────┼────┼────┼──┼─────┼───┼─────┼──────┤ │30 │新吉滿號│CT4-1250│97/04/01│21,043 │2.53│53,302 │3.99 │83,962 │是 │ ├──┼────┼────┼────┼────┼──┼─────┼───┼─────┼──────┤ │31 │新吉滿號│CT4-1250│97/04/10│19,190 │2.53│48,608 │3.99 │76,568 │是 │ ├──┼────┼────┼────┼────┼──┼─────┼───┼─────┼──────┤ │32 │新吉滿號│CT4-1250│97/04/25│32,300 │2.53│81,816 │3.99 │128,877 │是 │ ├──┼────┼────┼────┼────┼──┼─────┼───┼─────┼──────┤ │33 │新吉滿號│CT4-1250│97/05/05│20,217 │2.53│51,210 │3.99 │80,666 │是 │ ├──┼────┼────┼────┼────┼──┼─────┼───┼─────┼──────┤ │34 │新吉滿號│CT4-1250│97/05/17│22,359 │2.53│56,635 │3.99 │89,212 │是 │ ├──┼────┼────┼────┼────┼──┼─────┼───┼─────┼──────┤ │35 │新吉滿號│CT4-1250│97/07/18│7,113 │3.68│26,183 │2.59 │18,423 │是 │ ├──┼────┼────┼────┼────┼──┼─────┼───┼─────┼──────┤ │36 │新吉滿號│CT4-1250│97/07/31│16,446 │3.68│60,538 │2.59 │42,595 │是 │ ├──┼────┼────┼────┼────┼──┼─────┼───┼─────┼──────┤ │37 │新吉滿號│CT4-1250│97/09/03│31,597 │3.28│103,480 │2.59 │81,836 │是 │ ├──┼────┼────┼────┼────┼──┼─────┼───┼─────┼──────┤ │38 │新吉滿號│CT4-1250│97/09/15│24,646 │2.94│72,435 │2.59 │63,833 │是 │ ├──┼────┼────┼────┼────┼──┼─────┼───┼─────┼──────┤ │39 │新吉滿號│CT4-1250│97/09/24│11,068 │2.69│29,740 │2.59 │28,666 │是 │ ├──┼────┼────┼────┼────┼──┼─────┼───┼─────┼──────┤ │40 │新吉滿號│CT4-1250│97/10/07│14,192 │2.77│39,326 │2.59 │36,757 │是 │ ├──┼────┼────┼────┼────┼──┼─────┼───┼─────┼──────┤ │41 │新吉滿號│CT4-1250│97/10/25│13,258 │1.9 │25,230 │2.59 │34,338 │是 │ ├──┼────┼────┼────┼────┼──┼─────┼───┼─────┼──────┤ │42 │新吉滿號│CT4-1250│97/11/04│8,502 │1.79│15,227 │2.59 │24,610 │是 │ ├──┼────┼────┼────┼────┼──┼─────┼───┼─────┼──────┤ │43 │新吉滿號│CT4-1250│97/11/18│14,627 │1.58│23,125 │2.59 │37,884 │是 │ ├──┼────┼────┼────┼────┼──┼─────┼───┼─────┼──────┤ │44 │新吉滿號│CT4-1250│97/12/08│8,859 │1.4 │12,394 │2.823 │25,009 │是 │ ├──┼────┼────┼────┼────┼──┼─────┼───┼─────┼──────┤ │45 │新吉滿號│CT4-1250│97/12/18│13,701 │1.34│18,400 │3.223 │45,528 │是 │ ├──┼────┼────┼────┼────┼──┼─────┼───┼─────┼──────┤ │46 │新吉滿號│CT4-1250│97/12/31│13,344 │1.39│18,481 │3.623 │48,345 │是 │ ├──┼────┼────┼────┼────┼──┼─────┼───┼─────┼──────┤ │47 │新吉滿號│CT4-1250│98/01/31│-20,214 │1.69│-34,222 │3.923 │-79,300 │否 │ ├──┼────┼────┼────┼────┼──┼─────┼───┼─────┼──────┤ │48 │新吉滿號│CT4-1250│98/03/23│-39,147 │1.86│-72,852 │3.99 │-156,197 │否 │ ├──┼────┴────┴────┴────┴──┼─────┼───┼─────┼──────┤ │總計│ │2,431,521 │ │4,126,239 │ │ ├──┴──────────────────────┼─────┴───┴─────┴──────┤ │詐得不法利益數額(新臺幣/元) │6,557,760 │ ├──┬──────────────────────┴──────────────────────┤ │註 │編號47至48不符合以不實變更引擎馬力登記之馬力差額申購漁船用油及領取補貼款,故該部分不計入差│ │ │額馬力補貼款申購總額。此等部分亦未上訴。 │ └──┴─────────────────────────────────────────────┘ 附表三 ┌──────────────────────────────────────────────┐ │加油日期自95/4/13-98/1/8 │ ├──┬─────┬────┬─────┬────────────────────┬─────┤ │編號│船名 │船編 │加油日期 │差額馬力補貼款 │備註 │ │ │ │ │ ├────┬───┬─────┬─────┼─────┤ │ │ │ │ │甲油(公│甲油補│補助金額(│免稅金額新│是否符合更│ │ │ │ │ │升) │貼款單│新臺幣 / │臺幣 / 元 │引擎馬馬力│ │ │ │ │ │ │價(元│元) │) │差額用油及│ │ │ │ │ │ │/ 公升│ │ │領 │ │ │ │ │ │ │) │ │ │ │ ├──┼─────┼────┼─────┼────┼───┼─────┼─────┼─────┤ │1 │昇良發6號 │CT3-5784│095/03/29 │-4,985 │1.66 │-8,285 │-19,890 │否 │ ├──┼─────┼────┼─────┼────┼───┼─────┼─────┼─────┤ │2 │昇良發6號 │CT3-5784│095/04/13 │20,613 │1.66 │34,259 │82,246 │是 │ ├──┼─────┼────┼─────┼────┼───┼─────┼─────┼─────┤ │3 │昇良發6號 │CT3-5784│095/04/27 │13,841 │1.66 │23,004 │55,226 │是 │ ├──┼─────┼────┼─────┼────┼───┼─────┼─────┼─────┤ │4 │昇良發6號 │CT3-5784│095/05/10 │7,641 │1.66 │12,699 │30,488 │是 │ ├──┼─────┼────┼─────┼────┼───┼─────┼─────┼─────┤ │5 │昇良發6號 │CT3-5784│095/06/08 │11,511 │1.66 │19,131 │45,929 │是 │ ├──┼─────┼────┼─────┼────┼───┼─────┼─────┼─────┤ │6 │昇良發6號 │CT3-5784│095/07/09 │5,446 │1.66 │9,051 │21,730 │是 │ ├──┼─────┼────┼─────┼────┼───┼─────┼─────┼─────┤ │7 │昇良發6號 │CT3-5784│095/08/05 │7,750 │1.66 │12,881 │30,923 │是 │ ├──┼─────┼────┼─────┼────┼───┼─────┼─────┼─────┤ │8 │昇良發6號 │CT3-5784│095/08/30 │8,923 │1.66 │14,830 │35,603 │是 │ ├──┼─────┼────┼─────┼────┼───┼─────┼─────┼─────┤ │9 │昇良發6號 │CT3-5784│095/10/12 │7,615 │1.66 │12,656 │30,384 │是 │ ├──┼─────┼────┼─────┼────┼───┼─────┼─────┼─────┤ │10 │昇良發6號 │CT3-5784│095/11/28 │-10,801 │1.66 │-17,951 │-43,096 │否 │ ├──┼─────┼────┼─────┼────┼───┼─────┼─────┼─────┤ │11 │昇良發6號 │CT3-5784│096/01/17 │5,578 │1.66 │9,271 │22,256 │是 │ ├──┼─────┼────┼─────┼────┼───┼─────┼─────┼─────┤ │12 │昇良發6號 │CT3-5784│096/02/23 │15,069 │1.66 │25,045 │60,125 │是 │ ├──┼─────┼────┼─────┼────┼───┼─────┼─────┼─────┤ │13 │昇良發6號 │CT3-5784│096/04/16 │12,840 │1.66 │21,340 │51,232 │是 │ ├──┼─────┼────┼─────┼────┼───┼─────┼─────┼─────┤ │14 │昇良發6號 │CT3-5784│096/05/30 │17,917 │1.66 │29,778 │71,489 │是 │ ├──┼─────┼────┼─────┼────┼───┼─────┼─────┼─────┤ │15 │昇良發6號 │CT3-5784│096/07/15 │9,204 │2.53 │23,314 │36,724 │是 │ ├──┼─────┼────┼─────┼────┼───┼─────┼─────┼─────┤ │16 │昇良發6號 │CT3-5784│096/09/13 │17,442 │2.53 │44,181 │69,594 │是 │ ├──┼─────┼────┼─────┼────┼───┼─────┼─────┼─────┤ │17 │昇良發6號 │CT3-5784│096/11/02 │7,804 │2.53 │19,768 │31,138 │是 │ ├──┼─────┼────┼─────┼────┼───┼─────┼─────┼─────┤ │18 │昇良發6號 │CT3-5784│096/12/13 │13,472 │2.53 │34,125 │53,753 │是 │ ├──┼─────┼────┼─────┼────┼───┼─────┼─────┼─────┤ │19 │昇良發6號 │CT3-5784│097/01/27 │18,198 │2.53 │46,096 │72,610 │是 │ ├──┼─────┼────┼─────┼────┼───┼─────┼─────┼─────┤ │20 │昇良發6號 │CT3-5784│097/03/24 │14,785 │2.53 │37,450 │58,992 │是 │ ├──┼─────┼────┼─────┼────┼───┼─────┼─────┼─────┤ │21 │昇良發6號 │CT3-5784│097/04/06 │10,492 │2.53 │26,576 │41,863 │是 │ ├──┼─────┼────┼─────┼────┼───┼─────┼─────┼─────┤ │22 │昇良發6號 │CT3-5784│097/04/19 │12,717 │2.53 │32,212 │50,741 │是 │ ├──┼─────┼────┼─────┼────┼───┼─────┼─────┼─────┤ │23 │昇良發6號 │CT3-5784│097/05/06 │12,325 │2.53 │31,219 │49,177 │是 │ ├──┼─────┼────┼─────┼────┼───┼─────┼─────┼─────┤ │24 │昇良發6號 │CT3-5784│097/05/18 │12,677 │2.53 │32,111 │50,581 │是 │ ├──┼─────┼────┼─────┼────┼───┼─────┼─────┼─────┤ │25 │昇良發6號 │CT3-5784│097/06/05 │10,764 │3.46 │37,211 │27,879 │是 │ ├──┼─────┼────┼─────┼────┼───┼─────┼─────┼─────┤ │26 │昇良發6號 │CT3-5784│097/06/20 │10,101 │3.46 │34,919 │26,162 │是 │ ├──┼─────┼────┼─────┼────┼───┼─────┼─────┼─────┤ │27 │昇良發6號 │CT3-5784│097/07/02 │10,101 │3.68 │37,182 │26,162 │是 │ ├──┼─────┼────┼─────┼────┼───┼─────┼─────┼─────┤ │28 │昇良發6號 │CT3-5784│097/07/16 │9,538 │3.68 │35,109 │24,703 │是 │ ├──┼─────┼────┼─────┼────┼───┼─────┼─────┼─────┤ │29 │昇良發6號 │CT3-5784│097/08/15 │16,543 │3.37 │55,800 │42,846 │是 │ ├──┼─────┼────┼─────┼────┼───┼─────┼─────┼─────┤ │30 │昇良發6號 │CT3-5784│097/09/01 │5,787 │3.28 │18,952 │14,988 │是 │ ├──┼─────┼────┼─────┼────┼───┼─────┼─────┼─────┤ │31 │昇良發6號 │CT3-5784│097/11/04 │16,121 │1.79 │28,873 │41,753 │是 │ ├──┼─────┼────┼─────┼────┼───┼─────┼─────┼─────┤ │32 │昇良發6號 │CT3-5784│097/11/29 │3,571 │1.41 │5,046 │9,724 │是 │ ├──┼─────┼────┼─────┼────┼───┼─────┼─────┼─────┤ │33 │昇良發6號 │CT3-5784│097/12/22 │12,485 │1.44 │17,991 │40,239 │是 │ ├──┼─────┼────┼─────┼────┼───┼─────┼─────┼─────┤ │34 │昇良發6號 │CT3-5784│098/01/08 │6,654 │1.37 │9,123 │24,992 │是 │ ├──┼─────┼────┼─────┼────┼───┼─────┼─────┼─────┤ │35 │昇良發6號 │CT3-5784│098/03/23 │-11,899 │1.86 │-22,144 │-47,477 │否 │ ├──┼─────┼────┼─────┼────┼───┼─────┼─────┼─────┤ │36 │昇良發6號 │CT3-5784│098/04/10 │-4,790 │1.99 │-9,517 │-19,112 │否 │ ├──┼─────┼────┼─────┼────┼───┼─────┼─────┼─────┤ │37 │昇良發6號 │CT3-5784│098/05/08 │-16,786 │2.06 │-33,823 │-66,976 │否 │ ├──┼─────┼────┼─────┼────┼───┼─────┼─────┼─────┤ │38 │昇良發6號 │CT3-5784│098/06/05 │-7,382 │2.3 │-16,941 │-29,454 │否 │ ├──┼─────┼────┼─────┼────┼───┼─────┼─────┼─────┤ │39 │昇良發6號 │CT3-5784│098/08/11 │-41,732 │2.59 │-108,044 │-166,511 │否 │ ├──┼─────┴────┴─────┼────┼───┼─────┼─────┼─────┤ │總計│ │ │ │831,203 │1,332,250 │ │ ├──┴────────────────┼────┴───┴─────┴─────┴─────┤ │詐得不法利益總額(新臺幣/元) │2,163,453 │ ├──┬────────────────┴──────────────────────────┤ │註 │編號1 、10、35至39不符合以不實變更引擎馬力登記之馬力差額申購漁船用油及領取補貼款,故該│ │ │部分不計入差額馬力補貼款申購總額。此等部分除編號1外,亦未上訴。 │ └──┴───────────────────────────────────────────┘ 附表四 ┌────────────────────────────────────────────────┐ │加油日期自94/12/22-98/4/18 │ ├──┬─────┬────┬────┬───────────────────────┬─────┤ │編號│ 船 名 │ 船 編 │加油日期│ 差 額 馬 力 補 貼 款 │ 備註 │ │ │ │ │ ├────┬──┬─────┬───┬─────┼─────┤ │ │ │ │ │ 甲油 │甲油│補助金額 │免貨物│免貨物稅金│是否符合以│ │ │ │ │ │(公升)│補貼│(新臺幣/ │稅單價│額 │不實變更引│ │ │ │ │ │ │款單│元) │(元/ │(新臺幣/ │擎馬力登記│ │ │ │ │ │ │價 │ │公升)│元) │之馬力差額│ │ │ │ │ │ │(元│ │ │(甲油X免 │申購漁船用│ │ │ │ │ │ │/公 │ │ │貨物稅單價│油及領取補│ │ │ │ │ │ │升)│ │ │) │貼款 │ ├──┼─────┼────┼────┼────┼──┼─────┼───┼─────┼─────┤ │1 │永豐祥6號 │CT4-1670│94/12/22│22,837 │1.66│37,955 │3.99 │91,120 │是 │ ├──┼─────┼────┼────┼────┼──┼─────┼───┼─────┼─────┤ │2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1/16│17,792 │1.66│29,570 │3.99 │70,990 │是 │ ├──┼─────┼────┼────┼────┼──┼─────┼───┼─────┼─────┤ │3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2/01│21,500 │1.66│35,733 │3.99 │85,785 │是 │ ├──┼─────┼────┼────┼────┼──┼─────┼───┼─────┼─────┤ │4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2/13│18,892 │1.66│31,399 │3.99 │75,379 │是 │ ├──┼─────┼────┼────┼────┼──┼─────┼───┼─────┼─────┤ │5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3/08│22,044 │1.66│36,637 │3.99 │87,956 │是 │ ├──┼─────┼────┼────┼────┼──┼─────┼───┼─────┼─────┤ │6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3/22│23,004 │1.66│38,233 │3.99 │91,786 │是 │ ├──┼─────┼────┼────┼────┼──┼─────┼───┼─────┼─────┤ │7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4/01│20,590 │1.66│34,221 │3.99 │82,154 │是 │ ├──┼─────┼────┼────┼────┼──┼─────┼───┼─────┼─────┤ │8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4/12│21,298 │1.66│35,397 │3.99 │84,979 │是 │ ├──┼─────┼────┼────┼────┼──┼─────┼───┼─────┼─────┤ │9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4/18│15,989 │1.66│26,574 │3.99 │63,796 │是 │ ├──┼─────┼────┼────┼────┼──┼─────┼───┼─────┼─────┤ │10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5/08│14,647 │1.66│24,343 │3.99 │58,442 │是 │ ├──┼─────┼────┼────┼────┼──┼─────┼───┼─────┼─────┤ │11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5/25│12,333 │1.66│20,497 │3.99 │49,209 │是 │ ├──┼─────┼────┼────┼────┼──┼─────┼───┼─────┼─────┤ │12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6/06│24,182 │1.66│40,190 │3.99 │96,486 │是 │ ├──┼─────┼────┼────┼────┼──┼─────┼───┼─────┼─────┤ │13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6/15│18,026 │1.66│29,959 │3.99 │71,924 │是 │ ├──┼─────┼────┼────┼────┼──┼─────┼───┼─────┼─────┤ │14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6/26│21,788 │1.66│36,212 │3.99 │86,934 │是 │ ├──┼─────┼────┼────┼────┼──┼─────┼───┼─────┼─────┤ │15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7/04│16,175 │1.66│26,883 │3.99 │64,538 │是 │ ├──┼─────┼────┼────┼────┼──┼─────┼───┼─────┼─────┤ │16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7/14│16,135 │1.66│26,816 │3.99 │64,379 │是 │ ├──┼─────┼────┼────┼────┼──┼─────┼───┼─────┼─────┤ │17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7/30│26,053 │1.66│43,300 │3.99 │103,951 │是 │ ├──┼─────┼────┼────┼────┼──┼─────┼───┼─────┼─────┤ │18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8/10│22,351 │1.66│37,147 │3.99 │89,180 │是 │ ├──┼─────┼────┼────┼────┼──┼─────┼───┼─────┼─────┤ │19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8/20│19,735 │1.66│32,800 │3.99 │78,743 │是 │ ├──┼─────┼────┼────┼────┼──┼─────┼───┼─────┼─────┤ │20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8/30│19,776 │1.66│32,868 │3.99 │78,906 │是 │ ├──┼─────┼────┼────┼────┼──┼─────┼───┼─────┼─────┤ │21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9/11│24,222 │1.66│40,257 │3.99 │96,646 │是 │ ├──┼─────┼────┼────┼────┼──┼─────┼───┼─────┼─────┤ │22 │永豐祥6號 │CT4-1670│95/09/20│18,227 │1.66│30,293 │3.99 │72,726 │是 │ ├──┼─────┼────┼────┼────┼──┼─────┼───┼─────┼─────┤ │23 │永豐祥6號 │CT4-1670│95/10/02│24,343 │1.66│40,458 │3.99 │97,129 │是 │ ├──┼─────┼────┼────┼────┼──┼─────┼───┼─────┼─────┤ │24 │永豐祥6號 │CT4-1670│95/10/12│20,038 │1.66│33,303 │3.99 │79,952 │是 │ ├──┼─────┼────┼────┼────┼──┼─────┼───┼─────┼─────┤ │25 │永豐祥6號 │CT4-1670│95/10/25│24,343 │1.66│40,458 │3.99 │97,129 │是 │ ├──┼─────┼────┼────┼────┼──┼─────┼───┼─────┼─────┤ │26 │永豐祥6號 │CT4-1670│95/10/31│11,669 │1.66│19,394 │3.99 │46,559 │是 │ ├──┼─────┼────┼────┼────┼──┼─────┼───┼─────┼─────┤ │27 │永豐祥6號 │CT4-1670│95/11/09│18,086 │1.66│30,059 │3.99 │72,163 │是 │ ├──┼─────┼────┼────┼────┼──┼─────┼───┼─────┼─────┤ │28 │永豐祥6號 │CT4-1670│95/11/22│24,544 │1.66│40,792 │3.99 │97,931 │是 │ ├──┼─────┼────┼────┼────┼──┼─────┼───┼─────┼─────┤ │29 │永豐祥6號 │CT4-1670│95/11/28│11,809 │1.66│19,627 │3.99 │47,118 │是 │ ├──┼─────┼────┼────┼────┼──┼─────┼───┼─────┼─────┤ │30 │永豐祥6號 │CT4-1670│95/12/25│26,356 │1.66│43,804 │3.99 │105,160 │是 │ ├──┼─────┼────┼────┼────┼──┼─────┼───┼─────┼─────┤ │31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1/30│22,685 │1.66│37,702 │3.99 │90,513 │是 │ ├──┼─────┼────┼────┼────┼──┼─────┼───┼─────┼─────┤ │32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3/21│-1,476 │1.66│-2,453 │3.99 │-5,889 │否 │ ├──┼─────┼────┼────┼────┼──┼─────┼───┼─────┼─────┤ │33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3/27│-14,876 │1.66│-24,723 │3.99 │-59,355 │否 │ ├──┼─────┼────┼────┼────┼──┼─────┼───┼─────┼─────┤ │34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4/12│639 │1.66│1,062 │3.99 │2,550 │是 │ ├──┼─────┼────┼────┼────┼──┼─────┼───┼─────┼─────┤ │35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4/20│20,239 │1.66│33,637 │3.99 │80,754 │是 │ ├──┼─────┼────┼────┼────┼──┼─────┼───┼─────┼─────┤ │36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5/01│18,830 │1.66│31,295 │3.99 │75,132 │是 │ ├──┼─────┼────┼────┼────┼──┼─────┼───┼─────┼─────┤ │37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5/09│6,178 │1.66│10,268 │3.99 │24,650 │是 │ ├──┼─────┼────┼────┼────┼──┼─────┼───┼─────┼─────┤ │38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5/18│9,556 │1.66│15,882 │3.99 │38,128 │是 │ ├──┼─────┼────┼────┼────┼──┼─────┼───┼─────┼─────┤ │39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5/26│10,964 │1.66│18,222 │3.99 │43,746 │是 │ ├──┼─────┼────┼────┼────┼──┼─────┼───┼─────┼─────┤ │40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6/06│8,188 │1.66│13,608 │3.99 │32,670 │是 │ ├──┼─────┼────┼────┼────┼──┼─────┼───┼─────┼─────┤ │41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6/18│13,660 │1.66│22,703 │3.99 │54,503 │是 │ ├──┼─────┼────┼────┼────┼──┼─────┼───┼─────┼─────┤ │42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7/03│13,467 │2.53│34,112 │3.99 │53,733 │是 │ ├──┼─────┼────┼────┼────┼──┼─────┼───┼─────┼─────┤ │43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7/14│11,930 │2.53│30,219 │3.99 │47,601 │是 │ ├──┼─────┼────┼────┼────┼──┼─────┼───┼─────┼─────┤ │44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8/07│10,623 │2.53│26,908 │3.99 │42,386 │是 │ ├──┼─────┼────┼────┼────┼──┼─────┼───┼─────┼─────┤ │45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8/15│10,623 │2.53│26,908 │3.99 │42,386 │是 │ ├──┼─────┼────┼────┼────┼──┼─────┼───┼─────┼─────┤ │46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9/06│22,673 │2.53│57,431 │3.99 │90,465 │是 │ ├──┼─────┼────┼────┼────┼──┼─────┼───┼─────┼─────┤ │47 │永豐祥6號 │CT4-1670│96/09/29│22,995 │2.53│58,246 │3.99 │91,750 │是 │ ├──┼─────┼────┼────┼────┼──┼─────┼───┼─────┼─────┤ │48 │永豐祥6號 │CT4-1670│96/12/03│20,038 │2.53│50,756 │3.99 │79,952 │是 │ ├──┼─────┼────┼────┼────┼──┼─────┼───┼─────┼─────┤ │49 │永豐祥6號 │CT4-1670│96/12/18│17,563 │2.53│44,487 │3.99 │70,076 │是 │ ├──┼─────┼────┼────┼────┼──┼─────┼───┼─────┼─────┤ │50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1/01│17,563 │2.53│44,487 │3.99 │70,076 │是 │ ├──┼─────┼────┼────┼────┼──┼─────┼───┼─────┼─────┤ │51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1/13│17,563 │2.53│44,487 │3.99 │70,076 │是 │ ├──┼─────┼────┼────┼────┼──┼─────┼───┼─────┼─────┤ │52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2/24│15,935 │2.53│40,363 │3.99 │63,581 │是 │ ├──┼─────┼────┼────┼────┼──┼─────┼───┼─────┼─────┤ │53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3/20│14,746 │2.53│37,352 │3.99 │58,837 │是 │ ├──┼─────┼────┼────┼────┼──┼─────┼───┼─────┼─────┤ │54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3/29│13,962 │2.53│35,366 │3.99 │55,708 │是 │ ├──┼─────┼────┼────┼────┼──┼─────┼───┼─────┼─────┤ │55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4/09│13,620 │2.53│34,499 │3.99 │54,344 │是 │ ├──┼─────┼────┼────┼────┼──┼─────┼───┼─────┼─────┤ │56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4/17│12,776 │2.53│32,362 │3.99 │50,976 │是 │ ├──┼─────┼────┼────┼────┼──┼─────┼───┼─────┼─────┤ │57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4/26│11,950 │2.53│30,269 │3.99 │47,681 │是 │ ├──┼─────┼────┼────┼────┼──┼─────┼───┼─────┼─────┤ │58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5/06│11,326 │2.53│28,689 │3.99 │45,191 │是 │ ├──┼─────┼────┼────┼────┼──┼─────┼───┼─────┼─────┤ │59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5/12│10,664 │2.53│27,012 │3.99 │42,549 │是 │ ├──┼─────┼────┼────┼────┼──┼─────┼───┼─────┼─────┤ │60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5/31│12,091 │3.46│41,799 │2.59 │31,316 │是 │ ├──┼─────┼────┼────┼────┼──┼─────┼───┼─────┼─────┤ │61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6/14│9,718 │3.46│33,595 │2.59 │25,170 │是 │ ├──┼─────┼────┼────┼────┼──┼─────┼───┼─────┼─────┤ │62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7/01│9,315 │3.46│32,202 │2.59 │24,126 │是 │ ├──┼─────┼────┼────┼────┼──┼─────┼───┼─────┼─────┤ │63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7/29│13,961 │3.68│51,390 │2.59 │36,159 │是 │ ├──┼─────┼────┼────┼────┼──┼─────┼───┼─────┼─────┤ │64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8/18│19,233 │3.23│62,180 │2.59 │49,813 │是 │ ├──┼─────┼────┼────┼────┼──┼─────┼───┼─────┼─────┤ │65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8/29│7,304 │3.21│23,409 │2.59 │18,917 │是 │ ├──┼─────┼────┼────┼────┼──┼─────┼───┼─────┼─────┤ │66 │永豐祥6號 │CT4-1670│97/09/26│22,150 │2.69│59,517 │2.59 │57,369 │是 │ ├──┼─────┼────┼────┼────┼──┼─────┼───┼─────┼─────┤ │67 │永豐祥6號 │CT4-1670│97/10/08│10,301 │2.77│28,544 │2.59 │26,680 │是 │ ├──┼─────┼────┼────┼────┼──┼─────┼───┼─────┼─────┤ │68 │永豐祥6號 │CT4-1670│97/10/27│18,891 │1.9 │35,950 │2.59 │48,928 │是 │ ├──┼─────┼────┼────┼────┼──┼─────┼───┼─────┼─────┤ │69 │永豐祥6號 │CT4-1670│97/11/10│15,252 │1.78│27,103 │2.59 │39,503 │是 │ ├──┼─────┼────┼────┼────┼──┼─────┼───┼─────┼─────┤ │70 │永豐祥6號 │CT4-1670│97/11/26│13,801 │1.43│19,694 │2.59 │35,745 │是 │ ├──┼─────┼────┼────┼────┼──┼─────┼───┼─────┼─────┤ │71 │永豐祥6號 │CT4-1670│97/12/06│15,149 │1.4 │21,193 │2.823 │42,766 │是 │ ├──┼─────┼────┼────┼────┼──┼─────┼───┼─────┼─────┤ │72 │永豐祥6號 │CT4-1670│97/12/15│13,138 │1.34│17,644 │3.223 │42,344 │是 │ ├──┼─────┼────┼────┼────┼──┼─────┼───┼─────┼─────┤ │73 │永豐祥6號 │CT4-1670│97/12/27│13,138 │1.39│18,196 │3.623 │47,599 │是 │ ├──┼─────┼────┼────┼────┼──┼─────┼───┼─────┼─────┤ │74 │永豐祥6號 │CT4-1670│98/01/06│11,910 │1.37│16,329 │3.756 │44,734 │是 │ ├──┼─────┼────┼────┼────┼──┼─────┼───┼─────┼─────┤ │75 │永豐祥6號 │CT4-1670│98/02/06│11,226 │1.69│19,006 │3.923 │44,040 │是 │ ├──┼─────┼────┼────┼────┼──┼─────┼───┼─────┼─────┤ │76 │永豐祥6號 │CT4-1670│98/03/14│-22,836 │1.82│-41,538 │3.99 │-91,116 │否 │ ├──┼─────┼────┼────┼────┼──┼─────┼───┼─────┼─────┤ │77 │永豐祥6號 │CT4-1670│98/03/23│9,274 │1.86│17,259 │3.99 │37,003 │是 │ ├──┼─────┼────┼────┼────┼──┼─────┼───┼─────┼─────┤ │78 │永豐祥6號 │CT4-1670│98/04/18│13,539 │2.1 │28,418 │3.99 │54,021 │是 │ ├──┼─────┴────┴────┴────┴──┼─────┼───┼─────┼─────┤ │總計│ │2,416,939 │ │4,615,392 │ │ ├──┴───────────────────────┼─────┴───┴─────┴─────┤ │詐得不法利益數額(新臺幣/元) │7,032,331 │ ├──┬───────────────────────┴─────────────────────┤ │註 │編號32、33、76不符合以不實變更引擎馬力登記之馬力差額申購漁船用油及領取補貼款,故該部分不計│ │ │入差額馬力補貼款申購總額。此等部分亦未上訴。 │ └──┴─────────────────────────────────────────────┘ 附表五(主機馬力380) ┌────────────────────────────────────────────────┐ │加油日期自95/9/23至98/1/6 │ ├──┬─────┬────┬────┬──────────────────────┬──────┤ │編號│ 船 名 │ 船 編 │加油日期│ 差 額 馬 力 補 貼 款 │ 備 註 │ │ │ │ │ ├────┬──┬────┬───┬─────┼──────┤ │ │ │ │ │ 甲油 │甲油│補助金額│免貨物│免貨物稅金│是否符合以不│ │ │ │ │ │(公升)│補貼│(新臺幣│稅單價│額 │實變更引擎馬│ │ │ │ │ │ │款單│/元) │(元/ │(新臺幣/ │力登記之馬力│ │ │ │ │ │ │價 │ │公升)│元) │差額申購漁船│ │ │ │ │ │ │(元│ │ │(甲油X免 │用油及領取補│ │ │ │ │ │ │/公 │ │ │貨物稅單價│貼款 │ │ │ │ │ │ │升)│ │ │) │ │ ├──┼─────┼────┼────┼────┼──┼────┼───┼─────┼──────┤ │1 │新永興6號 │CT3-5929│95/09/15│-1,128 │1.66│-1,875 │3.99 │-4,501 │否 │ ├──┼─────┼────┼────┼────┼──┼────┼───┼─────┼──────┤ │2 │新永興6號 │CT3-5929│95/09/20│-839 │1.66│-1,394 │3.99 │-3,348 │否 │ ├──┼─────┼────┼────┼────┼──┼────┼───┼─────┼──────┤ │3 │新永興6號 │CT3-5929│95/09/23│151 │1.66│251 │3.99 │602 │是 │ ├──┼─────┼────┼────┼────┼──┼────┼───┼─────┼──────┤ │4 │新永興6號 │CT3-5929│95/09/29│652 │1.66│1,084 │3.99 │2,601 │是 │ ├──┼─────┼────┼────┼────┼──┼────┼───┼─────┼──────┤ │5 │新永興6號 │CT3-5929│95/10/11│1,219 │1.66│2,026 │3.99 │4,864 │是 │ ├──┼─────┼────┼────┼────┼──┼────┼───┼─────┼──────┤ │6 │新永興6號 │CT3-5929│95/10/13│162 │1.66│269 │3.99 │646 │是 │ ├──┼─────┼────┼────┼────┼──┼────┼───┼─────┼──────┤ │7 │新永興6號 │CT3-5929│95/10/26│527 │1.66│876 │3.99 │2,103 │是 │ ├──┼─────┼────┼────┼────┼──┼────┼───┼─────┼──────┤ │8 │新永興6號 │CT3-5929│95/10/31│-1,388 │1.66│-2,307 │3.99 │-5,538 │否 │ ├──┼─────┼────┼────┼────┼──┼────┼───┼─────┼──────┤ │9 │新永興6號 │CT3-5929│95/11/06│526 │1.66│874 │3.99 │2,099 │是 │ ├──┼─────┼────┼────┼────┼──┼────┼───┼─────┼──────┤ │10 │新永興6號 │CT3-5929│95/11/18│-6,604 │1.66│-10,976 │3.99 │-26,350 │否 │ ├──┼─────┼────┼────┼────┼──┼────┼───┼─────┼──────┤ │11 │新永興6號 │CT3-5929│95/11/23│418 │1.66│695 │3.99 │1,668 │是 │ ├──┼─────┼────┼────┼────┼──┼────┼───┼─────┼──────┤ │12 │新永興6號 │CT3-5929│95/11/28│432 │1.66│718 │3.99 │1,724 │是 │ ├──┼─────┼────┼────┼────┼──┼────┼───┼─────┼──────┤ │13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1/02│-17,099 │1.66│-28,419 │3.99 │-68,225 │否 │ ├──┼─────┼────┼────┼────┼──┼────┼───┼─────┼──────┤ │14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2/10│-17,304 │1.66│-28,759 │3.99 │-69,043 │否 │ ├──┼─────┼────┼────┼────┼──┼────┼───┼─────┼──────┤ │15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2/26│2,018 │1.66│3,354 │3.99 │8,052 │是 │ ├──┼─────┼────┼────┼────┼──┼────┼───┼─────┼──────┤ │16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3/12│1,904 │1.66│3,164 │3.99 │7,597 │是 │ ├──┼─────┼────┼────┼────┼──┼────┼───┼─────┼──────┤ │17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3/15│678 │1.66│1,127 │3.99 │2,705 │是 │ ├──┼─────┼────┼────┼────┼──┼────┼───┼─────┼──────┤ │18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3/26│884 │1.66│1,469 │3.99 │3,527 │是 │ ├──┼─────┼────┼────┼────┼──┼────┼───┼─────┼──────┤ │19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4/17│2,578 │1.66│4,285 │3.99 │10,286 │是 │ ├──┼─────┼────┼────┼────┼──┼────┼───┼─────┼──────┤ \ │20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4/23│-351 │1.66│-583 │3.99 │-1,400 │否 │ ├──┼─────┼────┼────┼────┼──┼────┼───┼─────┼──────┤ │21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5/04│1,326 │1.66│2,204 │3.99 │5,291 │是 │ ├──┼─────┼────┼────┼────┼──┼────┼───┼─────┼──────┤ │22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5/09│-608 │1.66│-1,010 │3.99 │-2,426 │否 │ ├──┼─────┼────┼────┼────┼──┼────┼───┼─────┼──────┤ │23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5/17│1,315 │1.66│2,186 │3.99 │5,247 │是 │ ├──┼─────┼────┼────┼────┼──┼────┼───┼─────┼──────┤ │24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5/22│507 │1.66│843 │3.99 │2,023 │是 │ ├──┼─────┼────┼────┼────┼──┼────┼───┼─────┼──────┤ │25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6/05│2,107 │1.66│3,502 │3.99 │8,407 │是 │ ├──┼─────┼────┼────┼────┼──┼────┼───┼─────┼──────┤ │26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6/09│-292 │1.66│-485 │3.99 │-1,165 │否 │ ├──┼─────┼────┼────┼────┼──┼────┼───┼─────┼──────┤ │27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6/26│2,425 │1.66│4,030 │3.99 │9,676 │是 │ ├──┼─────┼────┼────┼────┼──┼────┼───┼─────┼──────┤ │28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7/03│769 │2.53│1,948 │3.99 │3,068 │是 │ ├──┼─────┼────┼────┼────┼──┼────┼───┼─────┼──────┤ │29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7/18│-7,984 │2.53│-20,223 │3.99 │-31,856 │否 │ ├──┼─────┼────┼────┼────┼──┼────┼───┼─────┼──────┤ │30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7/30│1,481 │2.53│3,751 │3.99 │5,909 │是 │ ├──┼─────┼────┼────┼────┼──┼────┼───┼─────┼──────┤ │31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8/06│555 │2.53│1,406 │3.99 │2,214 │是 │ ├──┼─────┼────┼────┼────┼──┼────┼───┼─────┼──────┤ │32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8/30│1,535 │2.53│3,888 │3.99 │6,125 │是 │ ├──┼─────┼────┼────┼────┼──┼────┼───┼─────┼──────┤ │33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9/04│637 │2.53│1,614 │3.99 │2,542 │是 │ ├──┼─────┼────┼────┼────┼──┼────┼───┼─────┼──────┤ │34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9/08│644 │2.53│1,631 │3.99 │2,570 │是 │ ├──┼─────┼────┼────┼────┼──┼────┼───┼─────┼──────┤ │35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9/12│552 │2.53│1,398 │3.99 │2,202 │是 │ ├──┼─────┼────┼────┼────┼──┼────┼───┼─────┼──────┤ │36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9/18│586 │2.53│1,484 │3.99 │2,338 │是 │ ├──┼─────┼────┼────┼────┼──┼────┼───┼─────┼──────┤ │37 │新永興6號 │CT3-5929│96/09/27│-633 │2.53│-1,603 │3.99 │-2,526 │否 │ ├──┼─────┼────┼────┼────┼──┼────┼───┼─────┼──────┤ │38 │新永興6號 │CT3-5929│96/10/23│2,332 │2.53│5,907 │3.99 │9,305 │是 │ ├──┼─────┼────┼────┼────┼──┼────┼───┼─────┼──────┤ │39 │新永興6號 │CT3-5929│96/10/30│505 │2.53│1,279 │3.99 │2,015 │是 │ ├──┼─────┼────┼────┼────┼──┼────┼───┼─────┼──────┤ │40 │新永興6號 │CT3-5929│96/11/16│322 │2.53│816 │3.99 │1,285 │是 │ ├──┼─────┼────┼────┼────┼──┼────┼───┼─────┼──────┤ │41 │新永興6號 │CT3-5929│96/11/19│-138 │2.53│-350 │3.99 │-551 │否 │ ├──┼─────┼────┼────┼────┼──┼────┼───┼─────┼──────┤ │42 │新永興6號 │CT3-5929│96/11/22│-2,146 │2.53│-5,436 │3.99 │-8,563 │否 │ ├──┼─────┼────┼────┼────┼──┼────┼───┼─────┼──────┤ │43 │新永興6號 │CT3-5929│96/12/04│-746 │2.53│-1,890 │3.99 │-2,977 │否 │ ├──┼─────┼────┼────┼────┼──┼────┼───┼─────┼──────┤ │44 │新永興6號 │CT3-5929│96/12/08│928 │2.53│2,351 │3.99 │3,703 │是 │ ├──┼─────┼────┼────┼────┼──┼────┼───┼─────┼──────┤ │45 │新永興6號 │CT3-5929│96/12/13│928 │2.53│2,351 │3.99 │3,703 │是 │ ├──┼─────┼────┼────┼────┼──┼────┼───┼─────┼──────┤ │46 │新永興6號 │CT3-5929│96/12/19│928 │2.53│2,351 │3.99 │3,703 │是 │ ├──┼─────┼────┼────┼────┼──┼────┼───┼─────┼──────┤ │47 │新永興6號 │CT3-5929│96/12/24│911 │2.53│2,308 │3.99 │3,635 │是 │ ├──┼─────┼────┼────┼────┼──┼────┼───┼─────┼──────┤ │48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1/14│2,431 │2.53│6,158 │3.99 │9,700 │是 │ ├──┼─────┼────┼────┼────┼──┼────┼───┼─────┼──────┤ │49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3/02│755 │2.53│1,912 │3.99 │3,012 │是 │ ├──┼─────┼────┼────┼────┼──┼────┼───┼─────┼──────┤ │50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3/08│1,002 │2.53│2,538 │3.99 │3,998 │是 │ ├──┼─────┼────┼────┼────┼──┼────┼───┼─────┼──────┤ │51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3/18│1,809 │2.53│4,582 │3.99 │7,218 │是 │ ├──┼─────┼────┼────┼────┼──┼────┼───┼─────┼──────┤ │52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3/24│609 │2.53│1,543 │3.99 │2,430 │是 │ ├──┼─────┼────┼────┼────┼──┼────┼───┼─────┼──────┤ │53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4/04│1,970 │2.53│4,990 │3.99 │7,860 │是 │ ├──┼─────┼────┼────┼────┼──┼────┼───┼─────┼──────┤ │54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4/08│746 │2.53│1,890 │3.99 │2,977 │是 │ ├──┼─────┼────┼────┼────┼──┼────┼───┼─────┼──────┤ │55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4/16│1,422 │2.53│3,602 │3.99 │5,674 │是 │ ├──┼─────┼────┼────┼────┼──┼────┼───┼─────┼──────┤ │56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4/22│759 │2.53│1,923 │3.99 │3,028 │是 │ ├──┼─────┼────┼────┼────┼──┼────┼───┼─────┼──────┤ │57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5/02│1,233 │2.53│3,123 │3.99 │4,920 │是 │ ├──┼─────┼────┼────┼────┼──┼────┼───┼─────┼──────┤ │58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5/06│598 │2.53│1,515 │3.99 │2,386 │是 │ ├──┼─────┼────┼────┼────┼──┼────┼───┼─────┼──────┤ │59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5/19│1,217 │2.53│3,083 │3.99 │4,856 │是 │ ├──┼─────┼────┼────┼────┼──┼────┼───┼─────┼──────┤ │60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5/24│806 │2.53│2,042 │3.99 │3,216 │是 │ ├──┼─────┼────┼────┼────┼──┼────┼───┼─────┼──────┤ │61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6/05│1,992 │3.46│6,886 │2.59 │5,159 │是 │ ├──┼─────┼────┼────┼────┼──┼────┼───┼─────┼──────┤ │62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6/10│656 │3.46│2,268 │2.59 │1,699 │是 │ ├──┼─────┼────┼────┼────┼──┼────┼───┼─────┼──────┤ │63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6/23│1,443 │3.46│4,988 │2.59 │3,737 │是 │ ├──┼─────┼────┼────┼────┼──┼────┼───┼─────┼──────┤ │64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8/14│1,924 │3.37│6,490 │2.59 │4,983 │是 │ ├──┼─────┼────┼────┼────┼──┼────┼───┼─────┼──────┤ │65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9/01│1,902 │3.28│6,229 │2.59 │4,926 │是 │ ├──┼─────┼────┼────┼────┼──┼────┼───┼─────┼──────┤ │66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9/06│-525 │3.14│-1,646 │2.59 │-1,360 │否 │ ├──┼─────┼────┼────┼────┼──┼────┼───┼─────┼──────┤ │67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9/24│1,829 │2.69│4,915 │2.59 │4,737 │是 │ ├──┼─────┼────┼────┼────┼──┼────┼───┼─────┼──────┤ │68 │新永興6號 │CT3-5929│97/09/26│518 │2.69│1,392 │2.59 │1,342 │是 │ ├──┼─────┼────┼────┼────┼──┼────┼───┼─────┼──────┤ │69 │新永興6號 │CT3-5929│97/10/06│974 │2.77│2,699 │2.59 │2,523 │是 │ ├──┼─────┼────┼────┼────┼──┼────┼───┼─────┼──────┤ │70 │新永興6號 │CT3-5929│97/10/25│1,780 │1.9 │3,387 │2.59 │4,610 │是 │ ├──┼─────┼────┼────┼────┼──┼────┼───┼─────┼──────┤ │71 │新永興6號 │CT3-5929│97/11/01│-884 │1.79│-1,583 │2.59 │-2,290 │否 │ ├──┼─────┼────┼────┼────┼──┼────┼───┼─────┼──────┤ │72 │新永興6號 │CT3-5929│97/11/17│1,891 │1.58│2,990 │2.59 │4,898 │是 │ ├──┼─────┼────┼────┼────┼──┼────┼───┼─────┼──────┤ │73 │新永興6號 │CT3-5929│97/11/24│602 │1.43│859 │2.59 │1,559 │是 │ ├──┼─────┼────┼────┼────┼──┼────┼───┼─────┼──────┤ │74 │新永興6號 │CT3-5929│97/12/10│1,326 │1.4 │1,855 │2.823 │3,743 │是 │ ├──┼─────┼────┼────┼────┼──┼────┼───┼─────┼──────┤ │75 │新永興6號 │CT3-5929│97/12/16│758 │1.34│1,018 │3.323 │2,519 │是 │ ├──┼─────┼────┼────┼────┼──┼────┼───┼─────┼──────┤ │76 │新永興6號 │CT3-5929│97/12/30│2,147 │1.39│2,974 │3.623 │7,779 │是 │ ├──┼─────┼────┼────┼────┼──┼────┼───┼─────┼──────┤ │77 │新永興6號 │CT3-5929│98/01/06│487 │1.37│668 │3.756 │1,829 │是 │ ├──┼─────┼────┼────┼────┼──┼────┼───┼─────┼──────┤ │78 │新永興6號 │CT3-5929│98/01/28│-2,234 │3.92│-3,782 │3.923 │-8,764 │否 │ ├──┼─────┼────┼────┼────┼──┼────┼───┼─────┼──────┤ │79 │新永興6號 │CT3-5929│98/02/11│-10,599 │3.96│-18,241 │3.956 │-41,930 │否 │ ├──┼─────┼────┼────┼────┼──┼────┼───┼─────┼──────┤ │80 │新永興6號 │CT3-5929│98/03/02│-10,399 │3.99│-18,188 │3.99 │-41,492 │否 │ ├──┼─────┼────┼────┼────┼──┼────┼───┼─────┼──────┤ │81 │新永興6號 │CT3-5929│98/03/23│-6,891 │3.99│-12,824 │3.99 │-27,495 │否 │ ├──┼─────┼────┼────┼────┼──┼────┼───┼─────┼──────┤ │82 │新永興6號 │CT3-5929│98/04/13│-8,322 │3.99│-17,351 │3.99 │-33,205 │否 │ ├──┼─────┼────┼────┼────┼──┼────┼───┼─────┼──────┤ │83 │新永興6號 │CT3-5929│98/05/02│-9,584 │2.02│-19,312 │3.99 │-38,240 │否 │ ├──┼─────┼────┼────┼────┼──┼────┼───┼─────┼──────┤ │84 │新永興6號 │CT3-5929│98/05/18│-7,263 │2.24│-16,262 │3.99 │-28,979 │否 │ ├──┼─────┼────┼────┼────┼──┼────┼───┼─────┼──────┤ │85 │新永興6號 │CT3-5929│98/06/04│-7,852 │2.3 │-18,020 │3.99 │-31,329 │否 │ ├──┼─────┼────┼────┼────┼──┼────┼───┼─────┼──────┤ │86 │新永興6號 │CT3-5929│98/06/20│-7,168 │2.49│-17,855 │3.99 │-28,600 │否 │ ├──┼─────┼────┼────┼────┼──┼────┼───┼─────┼──────┤ │87 │新永興6號 │CT3-5929│98/07/06│-7,437 │2.65│-19,671 │3.99 │-29,674 │否 │ ├──┼─────┼────┼────┼────┼──┼────┼───┼─────┼──────┤ │88 │新永興6號 │CT3-5929│98/07/18│-1,673 │2.39│-4,003 │3.99 │-6,675 │否 │ ├──┼─────┼────┼────┼────┼──┼────┼───┼─────┼──────┤ │89 │新永興6號 │CT3-5929│98/08/03│-7,589 │2.59│-19,648 │3.99 │-30,280 │否 │ ├──┼─────┼────┼────┼────┼──┼────┼───┼─────┼──────┤ │90 │新永興6號 │CT3-5929│98/08/24│-5,399 │2.66│-14,356 │3.99 │-21,542 │否 │ ├──┼─────┴────┴────┴────┴──┼────┼───┼─────┼──────┤ │總計│ │155,959 │ │250,753 │ │ ├──┴───────────────────────┼────┴───┴─────┴──────┤ │詐得不法利益數額(新臺幣/元) │406,712 │ ├──┬───────────────────────┴─────────────────────┤ │註 │編號1、2、8、10、13、14、20、22、26、29、37、41、42、43、66、71、78至90不符合以不實變更引 │ │ │擎馬力登記之馬力差額申購漁船用油及領取補貼款,故該部分不計入差額馬力補貼款申購總額。除編號│ │ │1、2、20、22、26、37、41、43、66等部分外,其他部分亦未上訴。 │ └──┴─────────────────────────────────────────────┘ 附表六 ┌────────────────────────────────────────────────┐ │加油日期自95/08/02-98/03/25 │ ├──┬────┬────┬────┬───────────────────────┬──────┤ │編號│ 船 名 │ 船 編 │加油日期│ 差 額 馬 力 補 貼 款 │ 備 註 │ │ │ │ │ ├────┬──┬─────┬───┬─────┼──────┤ │ │ │ │ │ 甲 油 │甲油│補助金額 │免貨物│免貨物稅金│是否符合以不│ │ │ │ │ │(公升)│補貼│(新臺幣/ │稅單價│額 │實變更引擎馬│ │ │ │ │ │ │款單│元) │(元/ │(新臺幣/ │力登記之馬力│ │ │ │ │ │ │價(│ │公升)│元) │差額申購漁船│ │ │ │ │ │ │元/ │ │ │(甲油X免 │用油及領取補│ │ │ │ │ │ │公升│ │ │貨物稅單價│貼款 │ │ │ │ │ │ │) │ │ │) │ │ ├──┼────┼────┼────┼────┼──┼─────┼───┼─────┼──────┤ │1 │玉順滿號│CT3-3979│95/08/02│15,145 │1.66│25,171 │3.99 │60,429 │是 │ ├──┼────┼────┼────┼────┼──┼─────┼───┼─────┼──────┤ │2 │玉順滿號│CT3-3979│95/08/19│24,221 │1.66│40,255 │3.99 │96,642 │是 │ ├──┼────┼────┼────┼────┼──┼─────┼───┼─────┼──────┤ │3 │玉順滿號│CT3-3979│95/09/05│23,943 │1.66│39,793 │3.99 │95,533 │是 │ ├──┼────┼────┼────┼────┼──┼─────┼───┼─────┼──────┤ │4 │玉順滿號│CT3-3979│95/09/30│20,805 │1.66│34,578 │3.99 │83,012 │是 │ ├──┼────┼────┼────┼────┼──┼─────┼───┼─────┼──────┤ │5 │玉順滿號│CT3-3979│95/10/17│24,006 │1.66│39,898 │3.99 │95,784 │是 │ ├──┼────┼────┼────┼────┼──┼─────┼───┼─────┼──────┤ │6 │玉順滿號│CT3-3979│95/11/06│22,809 │1.66│37,909 │3.99 │91,008 │是 │ ├──┼────┼────┼────┼────┼──┼─────┼───┼─────┼──────┤ │7 │玉順滿號│CT3-3979│95/11/25│24,312 │1.66│40,407 │3.99 │97,005 │是 │ ├──┼────┼────┼────┼────┼──┼─────┼───┼─────┼──────┤ │8 │玉順滿號│CT3-3979│96/01/10│22,537 │1.66│37,456 │3.99 │89,923 │是 │ ├──┼────┼────┼────┼────┼──┼─────┼───┼─────┼──────┤ │9 │玉順滿號│CT3-3979│96/03/09│1,940 │1.66│3,224 │3.99 │7,741 │是 │ ├──┼────┼────┼────┼────┼──┼─────┼───┼─────┼──────┤ │10 │玉順滿號│CT3-3979│96/04/15│27,112 │1.66│45,060 │3.99 │108,177 │是 │ ├──┼────┼────┼────┼────┼──┼─────┼───┼─────┼──────┤ │11 │玉順滿號│CT3-3979│96/06/13│17,448 │1.66│28,999 │3.99 │69,618 │是 │ ├──┼────┼────┼────┼────┼──┼─────┼───┼─────┼──────┤ │12 │玉順滿號│CT3-3979│96/07/24│20,064 │2.53│50,822 │3.99 │80,055 │是 │ ├──┼────┼────┼────┼────┼──┼─────┼───┼─────┼──────┤ │13 │玉順滿號│CT3-3979│96/12/24│21,932 │2.53│55,554 │3.99 │87,509 │是 │ ├──┼────┼────┼────┼────┼──┼─────┼───┼─────┼──────┤ │14 │玉順滿號│CT3-3979│97/01/10│17,750 │2.53│44,961 │3.99 │70,823 │是 │ ├──┼────┼────┼────┼────┼──┼─────┼───┼─────┼──────┤ │15 │玉順滿號│CT3-3979│97/03/13│25,716 │2.53│65,139 │3.99 │102,607 │是 │ ├──┼────┼────┼────┼────┼──┼─────┼───┼─────┼──────┤ │16 │玉順滿號│CT3-3979│97/03/31│21,978 │2.53│55,670 │3.99 │87,692 │是 │ ├──┼────┼────┼────┼────┼──┼─────┼───┼─────┼──────┤ │17 │玉順滿號│CT3-3979│97/04/30│23,800 │2.53│60,285 │3.99 │94,962 │是 │ ├──┼────┼────┼────┼────┼──┼─────┼───┼─────┼──────┤ │18 │玉順滿號│CT3-3979│97/05/25│27,351 │2.53│69,280 │3.99 │109,130 │是 │ ├──┼────┼────┼────┼────┼──┼─────┼───┼─────┼──────┤ │19 │玉順滿號│CT3-3979│97/06/11│22,821 │3.46│78,892 │2.59 │59,106 │是 │ ├──┼────┼────┼────┼────┼──┼─────┼───┼─────┼──────┤ │20 │玉順滿號│CT3-3979│97/06/24│22,821 │3.46│78,892 │2.59 │59,106 │是 │ ├──┼────┼────┼────┼────┼──┼─────┼───┼─────┼──────┤ │21 │玉順滿號│CT3-3979│97/07/09│20,363 │3.68│74,956 │2.59 │52,740 │是 │ ├──┼────┼────┼────┼────┼──┼─────┼───┼─────┼──────┤ │22 │玉順滿號│CT3-3979│97/08/03│28,452 │3.68│104,732 │2.59 │73,691 │是 │ ├──┼────┼────┼────┼────┼──┼─────┼───┼─────┼──────┤ │23 │玉順滿號│CT3-3979│97/09/06│28,089 │3.14│88,059 │2.59 │72,751 │是 │ ├──┼────┼────┼────┼────┼──┼─────┼───┼─────┼──────┤ │24 │玉順滿號│CT3-3979│97/10/06│26,284 │2.77│72,833 │2.59 │68,076 │是 │ ├──┼────┼────┼────┼────┼──┼─────┼───┼─────┼──────┤ │25 │玉順滿號│CT3-3979│97/10/27│27,200 │1.9 │51,762 │2.59 │70,448 │是 │ ├──┼────┼────┼────┼────┼──┼─────┼───┼─────┼──────┤ │26 │玉順滿號│CT3-3979│97/11/17│27,407 │1.58│43,330 │2.59 │70,984 │是 │ ├──┼────┼────┼────┼────┼──┼─────┼───┼─────┼──────┤ │27 │玉順滿號│CT3-3979│97/12/22│27,467 │1.44│39,580 │3.223 │88,526 │是 │ ├──┼────┼────┼────┼────┼──┼─────┼───┼─────┼──────┤ │28 │玉順滿號│CT3-3979│98/01/09│17,966 │1.37│24,631 │3.756 │67,480 │是 │ ├──┼────┼────┼────┼────┼──┼─────┼───┼─────┼──────┤ │29 │玉順滿號│CT3-3979│98/02/05│10,917 │1.69│18,482 │3.923 │42,827 │是 │ ├──┼────┼────┼────┼────┼──┼─────┼───┼─────┼──────┤ │30 │玉順滿號│CT3-3979│98/02/13│5,185 │1.72│8,923 │3.956 │20,512 │是 │ ├──┼────┼────┼────┼────┼──┼─────┼───┼─────┼──────┤ │31 │玉順滿號│CT3-3979│98/02/21│5,863 │1.75│10,254 │3.99 │23,393 │是 │ ├──┼────┼────┼────┼────┼──┼─────┼───┼─────┼──────┤ │32 │玉順滿號│CT3-3979│98/02/28│8,866 │1.75│15,507 │3.99 │35,375 │是 │ ├──┼────┼────┼────┼────┼──┼─────┼───┼─────┼──────┤ │33 │玉順滿號│CT3-3979│98/03/13│7,160 │1.83│13,124 │3.99 │28,568 │是 │ ├──┼────┼────┼────┼────┼──┼─────┼───┼─────┼──────┤ │34 │玉順滿號│CT3-3979│98/03/25│6,310 │1.86│11,743 │3.99 │25,177 │是 │ ├──┼────┴────┴────┴────┴──┼─────┼───┼─────┼──────┤ │總計│ │1,510,161 │ │2,386,409 │ │ ├──┴──────────────────────┼─────┴───┴─────┴──────┤ │詐得不法利益數額(新臺幣/元) │3,896,570 │ └─────────────────────────┴──────────────────────┘ 附表七(昇滿興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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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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