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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曾逸誠洪碩垣黃建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2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紀宏德
選任辯護人
林志揚律師

上列上訴人竊盜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287 號刑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承審法官欄「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審判長法官欄內所載「周賢銳」,與原判決之原本審判長法官欄內所載「曾逸誠」不符,顯屬誤載,在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前提下,應將原判決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建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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