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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周賢銳黃建榮曾逸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佳芸
選任辯護人
張清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佳芸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佳芸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3 年3 月1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3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曾逸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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