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佳芸
- 選任辯護人
- 張清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佳芸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佳芸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3 年3 月1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3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