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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曾永宗任森銓陳松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

                        第13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柯永豪
選任辯護人
黃如流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培鈞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柯小麟
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學迺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

原訴字第5 號、102 年度原訴字第8 號中華民國102 年10月9 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

27300 號、99年度偵字第17976 號、100 年度偵字第17699 號、

)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17976 號、102 年度偵字第466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柯永豪(化名「趙先生」)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3樓之2 之「永豐全方位行銷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8 月18日辦理解散登記)、「永豐行銷企業社」(下稱「永豐公司」)之負責人,經營代辦金融行庫信用貸款業務,並因此與附表所列之人,各有所示之互動或合作關係,均明知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貸款,須提出收入及在職證明,供金融機構審核、評估申辦信用貸款者個人之信用及還款能力,以核定貸款金額,倘信用不良、資力不足或還款能力不佳者,則無從或難以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申辦信用貸款、或僅能獲貸較低金額之款項。乃柯永豪竟指示如附表所示之龔O霖、陳O皇、鍾O彬,及其他「永豐公司」員工,告以渠等若招攬之客戶因個人條件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貸得所需額度者,可先告以:「永豐公司」有管道透過使用偽造或變造收入證明及在職證明之方式(行話稱「包裝」),協助貸得所需款項,惟需收取較正常案件為高之佣金等旨,並簽署專任委託代辦契約書後,再轉介予柯永豪(或所謂「趙先生」);或逕行轉介由柯永豪為之,嗣如附表編號

⒈至編號⒕、編號⒗至編號(編號⒖部分已另案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079號判決確定)所示之人韋O達等貸款人(即冒貸人,下同)共33人(除李O生不知情外),因無法順利貸得款項,及駱O娟明知其夫韋O達、李O旂明知其妹李O菁因財力不佳,無法順利申請貸款,柯永豪即分別按附表各編號所示內容,分別與各該所載之冒貸人及共犯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偽造(變造)並行使偽造(變造)之私文書、或偽造並行使偽造之公文書、或偽造公印文、或偽造並行使偽造之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柯永豪先委託在高雄市自立路與六合路附近某處營業之不知情成年刻印業者,分別偽刻如附表編號⒈至⒊、⒑至⒕、⒙至所示之公印或印章後,並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15樓之租屋處內,以電腦列印之方式,偽造各如附表(除編號⒖以外)「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欄所示在職證明書等特種文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薪資單等公文書或私文書,或將貸款人所有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內,再予更改數字以列印之方式,變造貸款人所有之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私文書後(除附表編號⒉部分之私文書為陳O仁偽造;附表編號、部分之私文書為楊O光變造,或由楊O光付費委託某不詳姓名成年女業務員偽造外) ,以虛偽表彰如附表(除編號⒖以外)所示貸款人有正當職業及還款能力良好之假象,再分以如附表(除編號⒖以外)「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工方式」欄所示之分工方式,各於附表(除編號⒖以外)所示時間,分別持向各該「貸款金融機構」欄所示金融機構據申請貸款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偽造文書之有製作權人出具其證明資料之證明力及各該金融機構登載交易資料之正確性,嗣其中除附表編號⒉、編號⒐、編號⒛至編號、編號、編號至編號所示金融機構經審核後未准予核貸,及如附表編號部分經鄭O宗即鄭O宏於銀行承辦人員徵信時自行撤件而未遂外,已有如附表編號⒈、編號⒊至編號⒏、編號⒑至編號⒚、編號至編號、編號、編號所示金融機構因而陷於錯誤而准予核貸(各次貸款人〈即冒貸人〉、貸款時間、申貸金融機構、申貸與核貸金額、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犯罪行為人、共犯及分工方式均詳如附表〔除編號⒖以外〕所示),足以生損害於各該文書名義機關或個人,及申貸金融機構之利益。

二、柯小麟就前開事實中,係與柯永豪基於前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按附表編號⒋所示時地及內容,收取有意辦理貸款之人林O華交付之身分證件、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資料,復將林O華轉介與柯永豪代辦貸款案件,繼由柯永豪等人遂行前述其他部分之犯行,足以生損害於該文書名義人及申貸金融機構之利益。

三、丁學迺就前開所示事實中,係與柯永豪基於前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被告柯永豪指示,按附表編號⒑所示時地及內容,前往位在高雄市武廟附近某處,為有意辦理貸款之同案被告鍾O彬拍照,以決定虛構何種公務員身分為鍾O彬辦理貸款案件。並轉交貸款申請書予鍾O彬練習填寫,再依柯永豪指示轉交偽造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及郵局帳戶存簿內頁交易明細予鍾O彬,繼由柯永豪等人遂行前述其他部分之犯行,足以生損害於該文書名義機關及申貸金融機構之利益。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及雲林區漁會訴由雲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後開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已經檢察官、被告柯永豪、柯小麟、丁學迺,及渠等之辯護人於審理期日同意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160 頁、第164 頁),是其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亦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以得供做法院判斷事實之依據為適當,認為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㈠被告柯永豪、柯小麟部分:訊據被告柯永豪、柯小麟於本院審理,對渠前揭個人之犯行均自白不諱,並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康O婷、鍾O彬於具備司法警察身分之調查員訊問(下併稱警訊)、偵訊及原審審理時陳明在卷(偵卷㈧第14頁至第16頁、第198 頁至第202 頁、第224 頁至第227 頁、原審卷㈤第59頁至第62頁、第127頁至第130 頁、原審卷㈦第185 頁、原審卷㈨第233 頁反面;偵卷㈢第86頁、偵卷㈤第23頁至第25頁、偵卷第166 頁至第169 頁、偵卷第176 頁至第177 頁、偵卷㈣第29頁至第32頁、偵卷㈧第188 頁至第192 頁、偵卷第182 頁至第185 頁、原審卷㈠第298 頁、原審卷㈥第145 頁、第146 頁、第147 頁、原審卷㈦第197 頁、第198 頁),並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楊O光、陳O仁、黃O香、陳O生、鄭O助即鄭O雄、劉O治、劉O菁、陳O皇、韋O達、駱O娟、林O男、涂O婷、林O文、凌O惠、許O魁、林O文、陳O成、李O旂、劉O平即劉O慶、蘇O紳、曾O香、戴O興、許O芳、黃O華、鄭O宗即鄭O宏、曾O雄、曹O中、林O祥、張O昱、鄭O華、張O樺、莊O守、蘇O勝、李O秀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暨證人即共同被告張O雲、利O妹即利O蘭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調查卷㈠第282 頁反面至第284 頁正面、第289 頁正面至第291 頁正面、第372頁反面至第374 頁反面、調查卷㈡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正面、第106 頁反面至第108 頁正面、第120 頁反面至第122 頁正面、調查卷㈢第359 頁反面至第360 頁正面、偵卷㈧第270 頁反面至第272 頁正面、第277 頁至第279 頁、第295 頁反面至第297 頁正面、第302 頁至第304 頁、偵卷㈨第14頁正面至第15頁反面、第22頁至第25頁、第143 頁反面至第146 頁正面、第155 頁至第157 頁、第258 頁反面至第260 頁正面、偵卷㈩第8 頁正面至第9 頁反面、第123 頁反面至第125 頁正面、第137 頁至第139 頁、第144 頁反面至第146頁反面、第157 頁至第160 頁、第170 頁反面至第172 頁反面、第268 頁反面至第272 頁正面、第277 頁反面至第282頁反面、第296 頁至第300 頁、第310 頁反面至第313 頁正面、第314 頁反面至第316 頁正面、第319 頁至第324 頁、第345 頁正面至第346 頁正面、偵卷第69頁反面至第72頁反面、第74頁至第77頁、第111 頁反面至第114 頁正面、第119 頁正面至第120 頁反面、第132 頁反面至第134 頁正面、第156 頁正面至第158 頁反面、第299 頁正面至第301 頁反面、第306 頁正面至第307 頁反面、第313 頁至第316 頁、第318 頁至第321 頁、第365 頁正面至第367 頁反面、偵卷㈤第87頁正面至第88頁正面、第139 頁反面至第140 頁正面、偵卷第140 頁、第141 頁、第186 頁、第187 頁、第192 頁至第195 頁、偵卷第119 頁、第120 頁、第125 頁正面、反面、偵卷第39頁反面至第40頁正面、第42頁正面至第43頁反面、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正面、第47頁正面及反面、偵卷㈥第2 頁、第5 頁反面、第7 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第17頁至第19頁、偵卷㈢第65頁至第67頁、第84頁至第87頁、原審卷㈠第298 頁、第319 頁、第320 頁、第376 頁反面、原審卷㈡第33頁、第298 頁正面及反面、第319 頁、第320 頁、原審卷㈤第119 頁反面至第124 頁反面、第128 頁正、反面、第137 頁反面、第183 頁至第186 頁、原審卷㈥第28頁、第40頁、第71頁、第72頁、第97頁、第99頁、第102 頁、第124 頁正面及反面、第162 頁、第164 頁、第165頁、第175 頁、第176 頁、第179 頁反面、第183 頁、第184 頁、第188 頁、第189 頁、第234 頁、原審卷㈦第45頁反面至第47頁反面、第48頁正面、第49頁正面至第58頁反面、第99頁反面、第110 頁反面及正面、原審卷㈨第83頁正面至第84頁反面、第92頁、第93頁、第99頁反面、第102 頁正面);並據證人即共犯龔O霖、陳O月於警詢、偵查及另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 號案件審理中、證人即共犯李O菁、戴O揚、錢O明即錢O嘉、孫O傑及證人李O生於調查及偵查中分別證述綦詳(調查卷㈠第270 頁反面至第272 頁正面、調查卷㈡第15頁反面至第16頁反面、調查卷㈢第309 頁反面至第310 頁反面、第105 頁反面至第108 頁正面、第110 頁反面至第113 頁正面、調查卷㈣第25頁正面至第26頁正面、偵卷㈨第1 頁反面至第3 頁正面、第9 頁至第11頁、第28頁反面至第30頁正面、第95頁反面至第98頁正面、偵卷第11頁、第12頁、第88頁反面至第89頁反面、第129 頁反面、第130 頁反面至第131 頁正面、警卷第3 頁反面至第4 頁反面、第5 頁反面至第6 頁正面、偵卷㈠第9 頁正面至第11頁正面、偵卷㈢第45頁、第56頁、第57頁、第59頁、偵卷㈣第18頁至第21頁、第31頁、第32頁、彰院卷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正面、第21頁反面、第38頁、第65頁反面、第77頁反面至第78頁正面),復有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98年11月25日潮放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韋O達之消費性放款申請書兼個人資料表、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偽造之韋O達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南區工程處(下稱「南工處」)96年11月15日(96)人證字第0047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韋O達之「南工處」9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變造之韋O達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澳郵局(下稱「南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偽造之轉帳明細資料查詢下載資料、偽造之「南工處」96年6 月份至同年11月份個人薪資明細表、偽造之「南工處」扣款明細資料、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帳務交易(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韋O達之9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韋O達所有「南澳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林O男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 更新00035 )、林O男指認陳O仁之照片、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99年9 月14日渣打商銀CB-OPS字第0000000000號函、99年10月7 日渣打商銀CBRisk字第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林O男之「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偽造之「新合興座墊行」96年11、12月份及97年1 月份薪資單、林O男之97至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無所得資料)、「渣打銀行」100 年12月13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林O男貸款案件徵信批示資料、涂O婷指認劉O菁及柯永豪之照片、涂O婷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970314 更新00002 )、涂O婷指認劉O菁及柯永豪之照片、涂O婷之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涂O婷之臺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葉公司」)97年3 月14日服務證明書、偽造之涂O婷之「雙葉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變造之涂O婷所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下稱「中國商銀」)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涂O婷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銀行岡山分行98年11月25日岡山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林O文97年3 月18日臺灣銀行岡山分行消費性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事項(編號:89)、林O文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雨公司」)服務證、林O文之「春雨公司」97年1 、2 月份員工薪資單、偽造之林O文「春雨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林O文之勞工保險卡、林O文97年4 月1 日簽立之放款借據(金額:30萬元)、帳號查詢單、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客戶所有存款、放款、外匯帳號查詢單、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林O文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凌O惠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 更新00016 )、偽造之凌O惠之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97年3 月27日(97)遠雄壽險證字第059 號服務證明書、變造之凌O惠所有「第一銀行」前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凌O惠指認黃O香、陳O仁及柯永豪之照片、凌O惠97年3 月31日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凌O惠所有燕巢鄉農會帳號0000000 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凌O惠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凌O惠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凌O惠之燕巢區農會交易明細表及共用查詢單、許O魁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 更新0005)、許O魁指認柯永豪之照片、燕巢鄉農會98年10月2 日燕鄉農信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之許O魁97年3月31日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許O魁97年4 月21日簽立之借據(新臺幣100 萬元)、許O魁之徵信同意書、許O魁之授信個人資料表、共用查詢單、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李長榮公司」)97年4 月2 日榮科人服字第970001號在職證明書、許O魁之勞工保險卡、偽造之許O魁之「李長榮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工保險局100 年12月12日保政二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許O魁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許O魁之96至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林O文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 更新00033 )、燕巢鄉農會98年10月2 日燕鄉農信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林O文97年4 月8 日燕巢鄉農會借款申請書、林O文97年4 月22日簽立之借據(金額:95萬元)、林O文徵信同意書、林O文授信個人資料表、共用查詢單、林O文之海軍左營港務隊97年4 月2 日97海營港證字第021 號現役軍人服役證明、變造之林O文所有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林O文之國民身分證及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100 年12月5 日雄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林O文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陳O成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970314 更新00047 )、陳O成之合作金庫銀行(下稱「合作金庫」)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合作金庫」永康分行消費者貸款申請暨批覆書、陳O成簽發之借據(日期:97年5 月23日、金額:50萬元)、個人信貸評分卡結果、陳O成之個人戶新申請/ 展期案件帳務資料查詢- 借款戶帳務資料查詢、陳O成之「合作金庫」小額貸款申請書、陳O成之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公司」)服務證明書、偽造之陳O成之「統一公司」96年度各類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變造之陳O成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中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幣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陳O成之戶籍謄本、陳O成之93至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李O菁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 更新00010 )、李O菁指認陳O生及柯永豪之照片、「合作金庫」林園分行99年12月13日合金林園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李O菁之「合作金庫」小額貸款申請書、偽造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公司」)林園分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李O菁之「元大證券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偽造之李O菁之「元大證券公司」員工薪資證明單、李O菁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無所得)、「元大證券公司」100 年12月19日元證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證人李O菁之97年3 月份至同年5 月份員工薪資明細表、鍾O彬提供之筆記本節本、雲林區漁會98年9 月22日雲漁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鄒O興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日期:97年6 月11日、金額:60萬元、編號:5335)、鄒O興簽發之借據(日期:97年6 月16日、金額:55萬元)、偽造之鄒O興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下稱「國境事務大隊」)97年6 月9 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鄒O興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徵信同意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徵信資料、共同內容認證單、授信約定書、變造之鄒O興所有中華郵政公司土城工業區郵局(下稱「土城工業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及封面、個人資料表、同一關係人資料表、鄒O興之戶籍謄本、徵信報告表、郵政存簿儲金匯款給付傳票(日期:97年7 月16日、同年8 月8日、同年月15日、同年9 月19日、金額:各11,000元)、鄒O興之「雲林區漁會」授信審議個案資料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0 年10月28日板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鄒O興所有「土城工業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李O生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97年5 月28日中油人職證字第97018 號員工在職證明書、李O生指認柯永豪照片、「雲林區漁會」100 年11月3 日雲漁信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李O生之「中油公司」97年5 月28日中油人職證字第97018號員工在職證明書、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存款存摺封面與內頁交易明細、「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編號:5565,100 萬元)、李O生簽發之借據(日期:97年6 月24日、金額:100 萬元)、個人資料表共同內容認證單、共同查詢單、無擔保放款明細分類帳卡、李O生之93、95至9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張O雲庭呈康O婷之名片、張O雲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日期:97年6 月27日、金額:80萬元、編號:5597)、張O雲簽發之借據(日期;97年7 月7 日、金額:80萬元)、張O雲簽立之授信約定書、扣款委託書、個人資料表、同一關係人資料表、授信戶同一關係人授信往來明細表、徵信同意書、偽造之張O雲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下稱「南訓所」)97年6 月24日南訓所在職證字第000000000 號員工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張O雲之「南訓所」97年6 月份員工薪資單、偽造之張O雲之「南訓所」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張O雲指認鍾O彬之照片、「南訓所」98年3 月26日南訓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偽造之劉O平即劉O慶之「國境事務大隊」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雲林區漁會」98年9 月22日雲漁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劉O平即劉奕慶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日期:97年7 月2 日、金額:80萬元、編號:5628)、劉O平即劉O慶簽發之借據(日期:97年7 月7 日、金額:80萬元)、劉O平即劉O慶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劉O平即劉O慶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6 月30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劉O平即劉O慶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7 月份職員薪資表、偽造之劉O慶「國境事務大隊」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劉O平即劉O慶簽立之授信約定書、共同內容認證單、劉O慶之徵信同意書、劉O慶之「聯徵中心」徵信資料、劉O平即劉O慶之個人資料表、同一關係人資料表、劉O平即劉O慶之戶籍謄本、劉O平即劉O慶之徵信報告書、郵政存簿儲金匯款解付傳票(日期:98年1 月7 日:金額:15,319元)、劉O平即劉O慶之「雲林區漁會」信用部授信審議個案資料表、蘇O紳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 更新00090 ,已扣案)、偽造之蘇O紳之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保保全公司」)97 年6 月3 日立保人發字第970047號職員在職證明書、大眾銀行101 年5 月24日眾個營發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蘇O紳之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蘇O紳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偽造之蘇O紳之「立保保全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蘇O紳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曾O香與「永豐公司」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 更新00007 )、大眾銀行98年10月13日(98)眾消密發字第8252號函暨所檢附曾O香之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曾O香簽發之本票、曾O香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結果、偽造之曾O香之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長老教會新樓醫院(下稱「新樓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曾O香之「新樓醫院」97年7 月19日新樓人字第97150號職員服務(離職)證明書、帳戶交易資料、個人信用貸款部南區營業核貸書(曾O香部分)、曾O香之96至100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98 年度聲搜字第313 號搜索票(受搜索人:戴O興)、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戴O興)、偽造之戴O興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局」)97年7 月22日臺鐵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戴O興之「臺鐵局」屏東管理站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偽造之戴O興之「臺鐵局」員工97年7 月份薪津明細單、戴O興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日期:97年7 月24日、金額:90萬元、編號:5691)、戴O興簽立之授信約定書、徵信報告表、委託書、戴O興簽發之借據(日期:97年7 月29日、金額:90萬元)、戴O興之個人資料表、同一關係人資料表、戴O興之戶籍謄本、戴O興之徵信同意書、戴O興之「聯徵中心」徵信資料、戴O興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臺鐵局」高雄運務段98年4 月2 日高運段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戴O興指認龔O霖之照片、雲林地院98年度聲搜字第313 號搜索票(受搜索人:許O芳)、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許O芳)、偽造之許O芳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下稱「恆春旅遊醫院」)97年7月22日恆醫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許O芳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7 月份員工薪資單、偽造許O芳之「恆春旅遊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許O芳簽發之借據(日期:97年7 月25日、金額:80萬元)、許O芳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日期:97年7 月24日、金額:80萬元、編號:5692)、扣款委託書、許O芳簽立之授信約定書、個人資料表、許O芳之國民身分證資料查詢結果、許O芳之「雲林區漁會」同一關係人資料表、授信戶同一關係人授信往來明細表(許O芳部分)、許O芳之戶籍謄本、許O芳之徵信報告、許O芳之徵信同意書、許O芳之「聯徵中心」徵信資料、許O芳提供之代辦貸款廣告、「恆春旅遊醫院」98年4 月8 日衛署恆醫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雲林地院98年度聲搜字第313 號搜索票(受搜索人:黃O華)、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黃O華)、偽造之黃O華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8 月8 日恆醫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合作金庫」枋寮分行98年1 月1 日合金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黃O華之「合作金庫」辦理「貼心相貸-公教員工專案貸款」申請書兼個人資料表、合作金庫銀行枋寮分行貸款申請暨批覆書、偽造之黃O華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8 月份員工薪資單、偽造之黃O華之「恆春旅遊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借款契約、偽造之戴O揚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下稱「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合作金庫」枋寮分行99年12月16日合金枋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偽造之戴O揚之「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27日揚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戴O揚之「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份職員薪津單、偽造之戴O揚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戴O揚之「合作金庫」辦理「貼心相貸- 公教員工專案貸款」申請書兼個人資料表(日期:97年8 月28日)、戴O揚指認柯永豪、龔O霖及鍾O彬之照片、戴O揚之戶籍謄本、戴O揚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錢O明即錢O嘉指認鍾O彬之照片、偽造之錢O明即錢O嘉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合作金庫」枋寮分行99年9 月8 日合金枋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錢O明即錢O嘉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錢O明即錢O嘉之「合作金庫」辦理「貼心相貸-公教員工專案貸款」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錢O明即錢O嘉之戶籍謄本、偽造之錢O明即錢O嘉之「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27日揚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錢O明即錢O嘉之「恆春輸電廠」97年9 月份職員薪津單、偽造之錢O明即錢O嘉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錢O明即錢O嘉之96、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無所得) 、偽造之孫O傑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合作金庫」枋寮分行98年10月1 日合金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孫O傑之「合作金庫」辦理「貼心相貸- 公教員工專案貸款」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日期:97年8 月29日)、偽造之孫O傑之「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27日揚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孫O傑之「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份職員薪津單、偽造之孫O傑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孫O傑指認鍾O彬之照片、「合作金庫」彰化分行98年9 月23日合金彰放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朝月即陳O得之「合作金庫」辦理「貼心相貸- 公教員工專案貸款」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編號:12148 ) 、偽造之陳O月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97年9 月23日府計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陳O月即陳O得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97年9 月份員工薪資單、偽造之陳O月即陳O得之「彰化縣政府」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龔O霖98年12月21日庭呈答康信用貸款廣告、全方位理財行銷社貸款廣告、鄭O宗即鄭O宏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970314 更新00124 )、鄭O宗即鄭O宏指認柯永豪之照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企銀」) 九如分行100 年12月27日(100 )九如字第0857號函暨所檢附鄭O宗即鄭O宏之「臺灣企銀」個人貸款申請書(貸款申請書上載明職業為「海巡署檢查哨長」及年收入為「110 萬元」)、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101 年1 月11日主財中心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暨所檢附鄭O宗即鄭O宏於96至98年間每月核發薪資明細表及國軍退除官兵俸金詳情表、鄭O宗即鄭O宏之98、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曾O雄之98年3 月12日花旗銀行送件登記條(送件人:楊O安即楊O光,已扣案) 、花旗銀行99年9 月10日(99)政查字第37553 號函暨所檢附曾O雄之花旗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曾O雄簽發之本票及授權書(金額:22萬元) 、撥款委託書、曾O雄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正反面及郵政存簿封面影本、曾O雄之勞工保險卡、變造之曾O雄之嶸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嶸宇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查證報告及照片、曾O雄貸款帳戶交易概要、曾O雄之93至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花旗銀行101 年5 月7 日(101 )政查字第53252 號函(曾O雄部分) 、曹O中提供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下稱「苓雅分局」)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職工服務證、戶籍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苓雅郵局(下稱「苓雅郵局」) 帳號0000000 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與內頁交易明細、曹O中之信貸診斷書、曹O中指認柯永豪之照片、「臺灣企銀」北高雄分行98年11月21日98北高字第541 號函暨所檢附曹O中之「臺灣企銀」個人貸款申請書(日期:98年4 月22日、金額:80萬元)、偽造之曹O中之「苓雅分局」98年4 月22日市警苓雅人字第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曹O中之「苓雅分局」98年2 月至同年4 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偽造之曹O中之「苓雅分局」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扣案)、曹O中之貸款帳戶交易資料、「臺灣企銀」個人帳號00000000000-00號貸款綜合契約、曹O中庭呈「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林O祥指認柯永豪之照片、偽造之林O祥之「中油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扣案) 、林O祥提供之「中油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臺灣企銀」苓雅分行98年12月15日98苓雅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林O祥之98年4 月28日「臺灣企銀」個人貸款申請書(日期:98年4 月28日、金額:80萬元)、「臺灣企銀」苓雅分行之徵信資料退件通知、張O昱98年5 月13日送件登記條(送件人:楊O安即楊O光)、張O昱指認劉O治之照片、花旗(臺灣)商業銀行100 年12月20日(100) 政查字第50368 號函暨所檢附張O昱之花旗銀行花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日期:98年6 月8 日、金額:30萬元)、張O昱之聯徵中心聯徵資料、張O昱之消費性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張O昱98年6 月8 日簽發之本票(30萬元) 、撥款委託書、張O昱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張O昱所有花旗銀行九如分行帳號052-0764號帳戶綜合儲蓄存款帳戶封面、偽造之張O昱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張O昱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張O昱之93至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鄭O華之終止委任代辦暨退件聲明書、鄭O華指認柯永豪之照片、安泰商業銀行下稱「安泰銀行」)北高雄分行98年11月27日(98)安北高字第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鄭O華之「安泰銀行」信用貸款案件審核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信用貸款負債核算表、信用貸款承作建議書、鄭O華之「安泰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徵信調查表(日期:98年8 月24日、金額:60萬元)、鄭O華之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之鄭O華之聖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聖遠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鄭O華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鄭O華之貸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貸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鄭O華之「安泰銀行」信用借款契約書(日期:98年8 月31日、金額:30萬元)、撥款代償暨扣款授權委託書、鄭O華簽發之本票(日期98年8月31日、金額:30萬元)、鄭O華之93至9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張O樺提供之勞工保險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變造之張O樺所有臺南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南企銀」) 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偽造之張O樺之串門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串門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張O樺之「串門公司」97年2 月22日員工在職證明書申請單、張O樺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偽造之利O妹即利O蘭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下稱「經建會」)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利O妹即利O蘭指認龔O霖及鍾O彬之照片、利O妹即利O蘭之個人姓名更改資料查詢結果、案外人「利O蘭」之94至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莊O守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 更新00096 、0000000 更新00084 )、莊O守之高雄市環境保護局(下稱「高雄市環保局」)98年3 月31日(98)高市環局證字第678 號在職證明書、偽造之莊O守之「高雄市環保局」98年2 月至同年4 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莊O守指認陳O仁及柯永豪之照片、偽造蘇O勝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7年5 月(下稱「臺電公司」)薪給清單、蘇O勝提供之「臺電公司」98年4 月份薪給清單、蘇O勝指認柯永豪及陳O仁之照片、蘇O勝之94至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李O秀與「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0000000 更新00089 )、李O秀之96、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渣打銀行」102 年5 月13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 號函暨所檢附「渣打銀行」授信戶貸放類資料歸戶查詢報表及李O秀之「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日期:98年4 月7 日、金額:30萬元) 、偽造之李O秀興農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農人壽」)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李O秀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渣打銀行」102 年5 月27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號函、「渣打銀行」102 年6 月26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調查卷㈠第16頁至第41頁、第45頁至第60頁、第95頁至第102 頁、第118 頁至第122 頁、第130 頁至第134 頁、第136 頁、第167 頁至第187 頁、第209 頁至第226 頁、第239 頁、第241 頁、第245 頁、第247 頁、第251 頁、第253 頁、第257 頁、第259 頁、第260 頁、第265 頁、第273 頁、第274 頁、第279 頁、第280 頁、第285 頁至第290 頁、第295 頁至第306 頁、第376 頁、第377 頁、第380 頁至第383 頁、第385 頁至第391 頁、調查卷㈡第11頁、第12頁、第24頁至第31頁、第41頁至第43頁、第50頁正面至第52頁反面、第55頁至第58頁、第109 頁至第114 頁、第128 頁至第133 頁、調查卷㈢第292 頁、第293 頁、第312頁、第313頁、第329 頁至第336 頁、第347 頁、第348 頁、第351 頁、第353 頁至第358 頁、第361 頁、第362 頁、偵卷㈧第284頁至第294 頁、第308 頁至第333 頁、偵卷㈨第4 頁至第6頁、第32頁、第33頁、第37頁至42頁、第53頁至58頁、第67頁至第71頁、第281 頁至第292 頁、偵卷㈩第10頁、第108頁至第114 頁、第135 頁、第142 頁、第143 頁、第149 頁、第150 頁、第261 頁至第265 頁、偵卷第145 頁至第149 頁、第327 頁至第348 頁、偵卷第203 頁至第208 頁、偵卷第7 頁、第49頁至第65頁、第84頁至131 頁、第133頁至第145 頁、第146 頁至第160 頁、第172 頁、偵卷第36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57頁、第81頁、第82頁、第91頁、第118 頁至第136 頁、第139 頁至第142 頁、第152 頁、第153 頁、偵卷第2 頁至第15頁、第40頁至第45頁、第49頁至第54頁、第84頁至86頁、第172 頁至第174 頁、第193頁至第198 頁、第200 頁、第205 頁至215 頁、第235 頁至244 頁、偵卷第17頁至第22頁、第61頁至第67頁、雲檢聲監字第145 號卷第34頁至第36頁、偵卷㈢第7 頁至第11頁、第70頁、第97頁至第101 頁、第115 頁至第119 頁、偵卷㈣第22頁、第23頁、第70頁、偵卷㈣第30頁、原審卷㈨第30頁至第37頁、第80頁、第87頁),並有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

⒕所示「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及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⒊所示之物暨如附表編號⒔、編號、編號、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至編號所示偽造之扣繳憑單、薪資單、在職證明書等物扣案可資為佐,足認被告柯永豪、康O婷、鍾O彬上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被告柯永豪、柯小麟前開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予認定。另就起訴書關於後開附表編號所示被告柯永豪偽造文書部分,認為係偽造共同被告李O秀所有「華南商業銀行高雄三民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及申請貸款時間為「98年9 月23日」部分,已經公訴人於原審審理中當庭更正為偽造共同被告李O秀之「興農人壽」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於「98年4 月7 日」申請貸款等節(原審卷㈨第92頁),附此敘明。

㈡被告丁學迺部分:訊據被告丁學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期日時,固坦承於附表編號⒑所示時地,曾受被告柯永豪之託,將牛皮紙袋交付鍾O彬,並協助拍照供辦理貸款等語,然矢口否認有公訴意旨指訴之犯行,辯稱:伊就柯永豪委託交付牛皮紙袋之目的為何並不知情,亦未參與其偽造申辦貸款之資料云云(本院卷第163 頁反面、第164 頁)。惟查,前揭證人即同案被告鍾O彬於97年6 月間,因無法順利貸得款項,經與同案被告康O婷聯繫,並經談妥抽取佣金比例而予轉介後,旋由被告柯永豪負責依前述方式偽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及「大隊長胡O富」之印章各1 枚,並用為偽造同案被告鍾O彬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6 月9 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1 份,及變造鍾O彬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新甲郵局(下稱「鳳山新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3 頁等資料,其間被告丁學迺除依被告柯永豪指示與鍾O彬聯繫,將貸款申請書交同案被告鍾O彬填寫,並為其拍照供申請貸款使用外,為確保鍾O彬以前開虛偽條件前往辦理對保時能順利矇混通過,猶參與指導鍾O彬先行練習填寫該申請書之行為,終令鍾O彬得以順利辦理貸款手續,並通過對保手續,使不知情之雲林區漁會承辦人員因陷於錯誤而准予核貸並給付50萬元等情,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鍾O彬於原審審理時具體陳稱:「最後約在武廟附近,由丁學迺幫我拍照,且拿了一些文件表格,影印了二、三十張讓我練習填寫,目的為了屆時到漁會對保時才會很順暢,表格內的內容如稱等是他們填寫了壹張表格作為範例,讓我照著抄寫練習」、「當時最早是康小姐電話聯絡,後來就由丁學迺出面幫我照相及教我怎麼寫申辦資料。」等語,並與被告柯永豪、同案被告康O婷分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就相關情節均陳述在卷(偵卷㈧第14頁、第15頁反面、第119 頁、第123 頁反面、第188 頁反面至第189 頁正面、第225 頁、原審卷㈠第253 頁反面、原審卷㈤第128 頁反面、第135 頁正面、第136 頁反面、第164 頁、原審卷㈥第145 頁至第147頁、原審卷㈦第155 頁正面、第195 頁反面至第198 頁反面、第209 頁反面至第210 頁正面),復有雲林區漁會98年9 月22日雲漁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鍾O彬之雲林區漁會借款申請書(日期:97年6 月11日、金額:100 萬元、編號:5534)、偽造之鍾O彬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6 月9 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鍾O彬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 份、變造之鍾O彬所有「鳳山新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及封面共4 頁、共同內容認證單、共同內容變更單、鍾O彬簽立之授信約定書、鍾O彬之徵信同意書、鍾O彬之「聯徵中心」聯徵資料、個人資料表、同一關係人資料表、授信戶同一關係人授信往來明細表、鍾O彬之戶籍謄本、徵信報告表、雲林區漁會信用部授信審議個案資料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100 年11月3 日鳳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鍾O彬所有「鳳山新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在卷可考(調查卷

㈠第189 頁至第208 頁、偵卷第210 頁至第214 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被告丁學迺所辯,顯係事後脫免罪責之詞,無從採信。至於被告丁學迺於本院審理時,雖空言爭執前開證人鍾O彬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並請求本院傳喚前開已據其在原審法院審理時行使詰問權之證人鍾O彬再度到庭供其對質,然經本院依其所請,於審判程序期日重複傳喚證人鍾O彬到庭時,卻因被告丁學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依法復不得據此而拘提被告或為其他強制處分以命踐行此其自己聲請之調查證據程序,則其此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即屬不能進行,就其在原審審理時已對該證人行使詰問權之事實,尤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柯永豪、柯小麟、丁學迺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本件被告犯罪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行為及事實定性:

⒈偽造及變造文書部分: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制作他人名義之文書為要件;而變造文書,係指無權製作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次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製作權者,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擅自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倘該文書之本質已有變更,或已具有創設性時,即屬偽造,而非變造(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838號判決參照)。又文書之影印本或複印本,與抄寫或打字者不同,實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且其形式、外觀、即一筆一劃,亦毫無差異,於吾人社會生活上自可取代原本,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社會機能與信用性(憑信性),故在一般情形下皆可適用,而視其為原本制作人直接表示意思之內容,成為原本制作人所作成之文書,自非不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故若將原本予以影(複)印後,將原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意思者無異(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3885號判例、91年度臺上字第75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按所謂之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係指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94條規定製發給納稅義務人,表示其在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第88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所得時,已經預先扣繳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款之證明,故係以扣繳義務人名義所製作之私文書。經查:

⑴被告柯永豪利用電腦軟體製作本件共同被告韋O達等即冒貸人等之「95、96或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員工薪資單或薪資表」等資料後,並將「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中之給付總額、扣繳稅額、給付淨額等資料或將「在職證明書」上之職位名稱、「員工薪資單」上之每月薪資所得等資料加以修改後,以印表機加以列印,乃係無製作權人製作他人名義之文書,而已屬創設另1 份造假之不實文書,即屬偽造文書之犯行。

⑵被告柯永豪將前開冒貸人即共同被告韋O達等人所有之郵局或銀行帳戶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將其中數字加以修改後予以列印,使其內容與原有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顯有差異,揆諸前開說明,係無製作權人將原本竄改,要屬變造私文書之犯行。

⒉公文書、特種文書及印文屬性部分:

⑴前揭被告柯永豪偽造之「南工處」、「潛艇修護處」、「國境事務大隊」、「臺鐵局」、「南訓所」、「恆春旅遊醫院」、「恆春輸電廠」、「彰化縣政府」、「海巡署」、「苓雅分局」、「高雄市環保局」等公務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等文件,均係用以表示該等公家機關有核發所屬公務員薪資之憑證,自屬刑法第211條所規定之公文書。

⑵按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此等文書,性質上有屬於公文書者,有屬於私文書者,其所以別為一類者,無非以其或與謀生有關,或為一時之方便,於公共信用之影響較輕,故處刑亦輕,乃關於公文書與私文書之特別規定。次按「偽造學校畢業證書或證明書,應成立刑法第220 條之罪,已見院字第2334號解釋。至偽造學校之印章,應分別成立刑法第218 條第1 項或第217 條第1 項之罪。如與偽造畢業證書或證明書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依同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偽造學校畢業證書,並偽造教育部、省教育廳或其他主管教育機關之公印。加蓋其上者,應成立刑法第212 條及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罪,並依同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司法院院字第3202號解釋意旨參照。復按偽造公印,刑法第218 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212 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212 條之文書同時偽造公印者,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218 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本院院解字第3020號第3 項解釋於立法本旨並無違背,尚無變更之必要,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2解釋意旨足參。又「刑法上所稱之公印文,係指公印所表現之印影,而所謂公印,乃指公署所用之印信。即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印信俗稱大印與小官章。至於機關長官之簽名章,僅屬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要非印信條例規定之『職章』,其所表現之印文亦非公印文」(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3771號判決參照)。經查:

①前揭被告柯永豪偽造共同被告韋O達、林O華、鍾O彬、鄒O興、張O雲、劉O平、戴O興、許O芳、黃O華、共犯戴O揚、錢O明即錢O嘉、孫O傑、陳O月即陳O得及共同被告鄭O宗、曹O中等人之「南工處」、「潛艇修護處」、「國境事務大隊」、「南訓所」、「臺鐵局」、「恆春旅遊醫院」、「恆春輸電廠」、「彰化縣政府計畫處」、「海巡署」、「苓雅分局」在職證明書,雖均為公文書,然該等公文書則係分別為證明該等共同被告或共犯即貸款人為該等公務機關所屬公務員之服務證明書,揆諸前揭說明,均為同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

②被告柯永豪偽造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上蓋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印文、偽造之「南訓所」在職證明書上蓋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之印文、偽造之「臺鐵局」在職證明書上蓋有「交通部臺鐵路管理局關防」之印文、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在職證明書上蓋有「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之印文、偽造之「恆春輸電廠」在職證明書上有「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之印文、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上蓋有「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印文,及偽造之「苓雅分局」在職證明書上蓋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之印文各1 枚等,乃表示該等公務機關之印信,自均為同法第218 條第1 項所稱之公印文無訛。

③又偽造之「南工處」在職證明書上蓋有「處長程O華」之印文、偽造之「潛艇修護處」在職證明書上有「上校處長王O星」之印文、「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上蓋有「大隊長胡O富」之印文、偽造之「南訓所」在職證明書上有「所長謝O正」之印文、「臺鐵局」在職證明書上蓋有「站長張O生」之印文、偽造之「恆春輸電廠」在職證明書上有「少校廠長王O璽」之印文,及「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上蓋有「處長劉O仁」之印文各1 枚等,均僅屬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並非屬印信條例所規定之「職章」,揆之前揭說明,其等所為之印文自均非為公印文,故公訴意旨認該等印文亦屬公印文,尚有誤會,惟該等印文既均為被告柯永豪所偽造,則仍均屬偽造之印文。

㈡被告柯永豪部分:

⒈應論以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部分:

⑴就附表編號⒈部分,核被告柯永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固以偽造之共同被告韋O達「南工處」在職證明書上所蓋「處長程O華」印文亦屬公印文,然該等印文僅係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非屬印信條例之「職章」,其所為之印文並非為公印文,業如前述,故被告柯永豪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罪,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誤會,此部分既經本院於審理時踐行相關變更法條及權利告知(本院卷第212條反面),自應於基本社會同一之範圍內,變更其起訴法條。另公訴意旨認共同被告韋O達所有「南澳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資料為偽造一節,然被告柯永豪於原審審理中既已明確供稱係將貸款人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加以修改數字後予以列印一情,亦如前述,該等行為自屬變造之行為,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又被告柯永豪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處長程O華」之印章,為間接正犯。又其偽刻「處長程O華」之印章及於上揭偽造之共同被告韋O達之「南工處」在職證明書上偽造「處長程O華」之印文之行為,均為其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先後為偽造「處長程O華」之印文以偽造共同被告韋O達之「南工處」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另偽造共同被告韋O達之「南工處」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薪資明細表、轉帳資料查詢等公文書及變造共同被告韋O達所有「南澳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私文書後,復用以行使,應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法理,分別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即可。又其明知共同被告韋O達並未任職於「交通部臺灣省國道高速公路南區工程處」,並不符合公教人員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印文、特種文書、公文書及變造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柯永豪就附表編號⒈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韋O達、駱O娟及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李先生」、「陳先生」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就附表編號⒔、⒕、⒘部分,核被告柯永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固以偽造之共同被告張O雲(通緝中)之「南訓所」在職證明書上所呈「所長謝O正」之印文、共同被告劉O平即劉O慶「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上之「大隊長胡O富」印文、共同被告戴O興「臺鐵局」在職證明書上之「站長張O生」印文均屬公印文,然該等印文均僅係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非屬印信條例規定之「職章」,均非公印文,已如前述,故被告柯永豪此部分所為,應係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罪,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誤會,此部分既經本院於審理時踐行相關變更法條及權利告知(本院卷第212 條反面),自應於基本社會同一之範圍內,變更其起訴法條。又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之公印、「所長謝O正」之印章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大隊長胡O富」之印章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關防」之公印、「站長張O生」之印章,均為間接正犯。另其偽刻「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之公印、「所長謝O正」之印章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大隊長胡O富」之印章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關防」之公印、「站長張O生」之印章,暨於上揭偽造之共同被告張O雲之「南訓所」在職證明書、共同被告劉O平即劉O慶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共同被告戴O興之「臺鐵局」在職證明書上,分別偽造「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之公印文、「所長謝O正」之印文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文、「大隊長胡O富」之印文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關防」之公印文、「站長張O生」之印文,均為其等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等先後偽造「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之公印文、「所長謝O正」之印文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文、「大隊長胡O富」之印文暨「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關防」之公印文、「站長張O生」之印文後,以偽造共同被告張O雲之「南訓所」在職證明書、共同被告劉O平即劉O慶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共同被告戴O興之「臺鐵局」在職證明書等特種文書後,分別持以行使;另偽造共同被告張O雲之「南訓所」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及偽造共同被告劉O平即劉O慶之「國境事務大隊」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職員薪資單暨偽造共同被告戴O興之「臺鐵局」96年度各類所得繳憑單、員工薪資單等公文書後,復用以行使,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及依前引司法院院字第3020號解釋及大法官會議第82號解釋意旨,應僅分別論以偽造公印文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又其明知張O雲、劉O平即劉O慶、戴O興並未分別任職於「南訓所」、「國境事務大隊」、「臺鐵局」林邊車站,均不符合公教人員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印文、印文、特種文書及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柯永豪就如附表編號⒔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張O雲、康O婷、鍾O彬間;就如附表編號⒕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劉O平即劉O慶、鍾O彬間;就如附表編號⒘所示犯行,與共犯龔O霖(已歿,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0518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共同被告戴O興、鍾O彬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⑶就附表編號⒙、⒚部分,被告柯永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之公印,為間接正犯。又其偽刻「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之公印,及在上揭偽造之共同被告許O芳、黃O華之「恆春旅遊醫院」在職證明書上,分別偽造「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公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之公印文,以偽造共同被告許O芳、黃O華之「恆春旅遊醫院」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另其偽造共同被告許O芳、黃O華之「恆春旅遊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薪資單等公文書後,復用以行使,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並依前揭司法院院字第3020號解釋及大法官會議第82號解釋意旨,應分別論以偽造公印文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又其等明知共同被告許O芳、黃O華均未任職於「恆春旅遊醫院」,並不符合公教人員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印文、特種文書及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柯永豪就附表編號⒙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鍾O彬、鄭O助、許O芳、黃O華間;就附表編號⒚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鄭O助、黃O華、鍾O彬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⑷就附表編號⒛至編號部分,核被告柯永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以偽造之共犯戴O揚、錢O明即錢O嘉、孫O傑之「恆春輸電廠」在職證明書上之「少校廠長王O璽」之印文及偽造之共犯陳O月即陳O得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上之「處長劉O仁」之印文均屬公印文一節,然該等印文僅係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非屬印信條例所規定之「職章」,其所為之印文並非公印文,業如前述,故被告柯永豪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罪,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誤會,此部分既經本院於審理時踐行相關變更法條及權利告知(本院卷第212 條反面),自應於基本社會同一之範圍內,變更其起訴法條。又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之公印、「少校廠長王O璽」之印章及「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公印、「處長劉O仁」之印章,均為間接正犯。另其偽刻「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之公印、「少校廠長王O璽」之印章及「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公印、「處長劉O仁」之印章及於上揭偽造之共犯戴O揚、錢O明即錢O嘉、孫O傑之「恆春輸電廠」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共犯陳O月即陳O得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上,分別偽造「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之公印文、「少校廠長王O璽」之印文,及「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公印文,與「處長劉O仁」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先後為偽造「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之公印文、「少校廠長王O璽」之印文及偽造「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公印文、「處長劉O仁」之印文,以偽造共犯戴O揚、錢O明即錢O嘉、孫O傑之「恆春輸電廠」在職證明書及共犯陳O月即陳O得之「彰化縣政府計劃處」在職證明書等特種文書後,分別持以行使;另其偽造共犯戴O揚、錢O明即錢O嘉、孫O傑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職員薪津單及偽造共犯陳O月即陳O得之「彰化縣政府」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等公文書後,復用以行使,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並依前引司法院院字第3020號解釋及大法官會議第82號解釋意旨,應分別論以偽造公印文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又其明知共犯戴O揚(已歿,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901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錢O明即錢O嘉、孫O傑(另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47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共犯陳O月(原名陳O得,另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4 年確定)並未任職於「恆春輸電廠」、「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均不符合公教人員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印文、印文、特種文書及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柯永豪如附表編號⒛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鍾O彬、龔O霖、共犯戴O揚間;就附表編號所示犯行,與共犯錢O明即錢O嘉、鍾O彬及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間;就附表編號所示犯行,與共犯鍾O彬、孫O傑間;就附表編號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鍾O彬、共犯龔O霖、陳O月即陳O得及共同被告陳O皇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⑸就附表編號部分,核被告柯永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固以被告柯永豪就上開犯行僅構成詐欺取財未遂罪,惟查,被告柯永豪於原審審理中既明確供承:伊已將偽造之共同被告鄭O宗之「海巡署」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交予共同被告鄭O宗持向臺灣企銀送件等語(原審卷㈨第119頁),另證人即共同被告鄭O宗於原審審理時亦供稱:伊將柯永豪轉交的資料持向銀行辦理貸款時,銀行人員詢問伊是否擔任該項職務時,伊認為該項證明文件有偽造情形,就向銀行人員表示伊要撤件等語(原審卷㈦第54頁正、反面),足徵被告柯永豪業已將上揭偽造之公文書及特種文書,持向銀行人員行使以辦理貸款事宜,所為已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是公訴意旨漏未論述被告柯永豪該部分犯行,尚有誤會。又其先後偽造共同被告鄭O宗之「海巡署」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及「海巡署」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公文書後,復用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又其明知共同被告鄭O宗並未擔任「海巡署」檢查哨長職務,並不符合銀行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文書、特種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柯永豪就附表編號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鄭O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⑹就附表編號部分,核被告柯永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之公印,為間接正犯。又其偽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之公印,及在上揭偽造之共同被告曹O中「苓雅分局」在職證明書上,偽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之公印文,均為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先後以偽造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公印文,偽造共同被告曹O中之「苓雅分局」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及其偽造共同被告曹O中之「苓雅分局」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等公文書後,復用以行使,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及依前引司法院院字第3020號解釋及大法官會議第82號解釋意旨,應僅分別論以偽造公印文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其明知共同被告曹O中並未擔任「苓雅分局」庶務組長之職務,並不符合銀行貸款之條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印文、特種文書及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柯永豪就附表編號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曹O中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⑺就附表編號、部分,核被告柯永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又其先後為偽造共同被告利O妹即利O蘭之「經建會」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偽造共同被告莊O守之「高雄市環保局」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等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明知共同被告利O妹即利O蘭並未任職於「經建會」及共同被告莊O守雖擔任於「高雄市環保局」司機一職,惟因尚有其他負債,收入不足,並不符合公務人員及銀行貸款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文書後,再持以行使而用為詐貸,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柯永豪就如附表編號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利O妹即利O蘭、共犯龔O霖(已歿)、鍾O彬間;就附表編號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莊O守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就被告柯永豪所犯此部分犯行,均僅論以偽造公文書罪,然被告柯永豪於原審審理時既供稱:伊已將偽造之共同被告莊O守之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交由共同被告莊O守持向銀行辦理貸款事宜,並已將偽造之共同被告利O妹即利O蘭(通緝中)之扣繳憑單送至銀行辦理貸款,嗣後並未准予核貸等語(原審卷㈦第217頁正面),並據共同被告莊O守於原審審理時、共同被告利O妹即利O蘭於警詢中分別供承在卷(原審卷㈦第58頁正面、調查卷㈡第9 頁) ,足徵被告柯永豪確已將其偽造之薪資證明等公文書持向金融機構行使,所為均已構成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之要件,公訴意旨漏未論述此部分之事實,然此既與前揭經認定有罪之偽造公文書罪、詐欺取財未遂罪犯行,既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其適用法條並已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告知,自應併予論究,附此敘明。

⒉應論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

⑴就附表編號⒉部分,核被告柯永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柯永豪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新合興座墊行」發票章,為間接正犯。另其偽刻「新合興座墊行」之發票章及於上揭偽造之共同被告林O男之「新合興座墊行」薪資表上偽造「新合興座墊行」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新合興座墊行」之印文以偽造共同被告林O男「新合興座墊行」薪資表之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柯永豪明知共同被告林O男時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柯永豪就此部分犯行,與共同被告陳O仁、林O男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漏為論述前揭偽造「新合興座墊行」印章及印文部分,惟依共同被告林O男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既已供陳:薪資單係由陳O仁提供空白格式填寫,其上「新合興座墊行」之印章並非公司所蓋等語(偵卷第141 頁、原審卷㈦第47頁),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疏漏,又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揭有罪之偽造私文書罪為前後階段行為之高低度吸收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依法應併予論究。

⑵就附表編號⒊、編號8 所示犯行,核被告柯永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以共同被告涂O婷所有「中國商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及共同被告陳O成所有「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部分均為偽造一節,然被告柯永豪於原審審理中業已陳明係將貸款人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加以修改數字並列印等節,已如前述,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之行為,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並論以接續犯。是被告柯永豪先後偽造共同被告涂O婷之「雙葉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共同被告陳O成之「統一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私文書及變造共同被告涂O婷所有「中國商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共同被告陳O成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私文書之各行為,其等主觀上各係基於偽造文書之單一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且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均應僅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又其偽造、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等偽造、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其明知共同被告涂O婷、陳O成當時負債甚高、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變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柯永豪就如附表編號⒊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劉O菁、涂O婷間;就附表編號⒏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康O婷、陳O成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⑶就附表編號⒌、⒎、部分,核被告柯永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分別偽造共同被告林O文之「春雨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共同被告許O魁之「李長榮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共同被告鄭O華之「聖遠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等私文書後,分別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明知許O魁、林O文、鄭O華之薪資所得不豐,並不符合銀行放貸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係以包括的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柯永豪就附表編號⒌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林O文、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男業務員間;就如附表編號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鄭O華間;就附表編號⒎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康O婷、許O魁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⑷就附表編號⒍部分,核被告柯永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項、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認共同被告凌O惠所有「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係為偽造一節,然被告柯永豪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陳明係將貸款人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加以修改數字後並列印等節,已如前述,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之行為,茲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均規定於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是被告柯永豪此部分所犯既為同一法條,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可言,附此敘明。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9年度臺上字第6596號、99年度臺上字第5417號判決要旨足資為參。是其先後為偽造共同被告凌O惠之「遠雄人壽」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憑單之私文書及變造共同被告凌O惠所有「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私文書之各行為,其主觀上基於偽造文書之單一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且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應僅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又其偽造共同被告凌O惠之「遠雄人壽」服務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偽造及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明知共同被告凌O惠負債甚高、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變造前述私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柯永豪就附表編號⒍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陳O仁、黃O香、凌O惠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⑸就附表編號⒐部分,核被告柯永豪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偽造共犯李O菁之「元大證券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員工薪資證明單」等私文書後及偽造共犯李O菁之「元大證券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在後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明知共犯李O菁任職未久、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柯永豪就附表編號

⒐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陳O生、李O旂及李O菁(另案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7976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⑹就附表編號⒗部分,核被告柯永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項、第212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共同被告曾O香之「新樓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私文書及共同被告曾O香之「新樓醫院」職員服務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等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明知曾O香之薪資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放貸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柯永豪就附表編號⒗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康O婷、曾O香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⑺就附表編號、所示之犯行,核被告柯永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其偽造共同被告林O祥之「中油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共同被告李O秀之「興農人壽」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等私文書後,分別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明知共同被告林O祥、李O秀負債甚高、收入不豐,不符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柯永豪就附表編號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林O祥、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間;就附表編號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李O秀、鄭O助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⑻就附表編號部分,核被告柯永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項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以本件偽造之共同被告張O昱「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係由被告柯永豪所偽造,然共同被告楊O光於原審審理時,就其另行付費委託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偽造共同被告張O昱所有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後,由共同被告張O昱持之自行傳真至「花旗銀行」申辦貸款手續,再由其轉交佣金予被告柯永豪等情既供述在卷,(原審卷㈤第189 頁、原審卷㈦第110 頁反面),則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茲公訴意旨漏未論載共同告楊O光付費委託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偽造上揭共同被告張O昱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而與該成年女業務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部分之犯罪事實,應予補充。被告柯永豪偽造共同被告張O昱「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網路申報收執聯」之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明知共同被告張O昱當時收入不豐,負債比甚高,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共同被告張O昱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收執聯」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柯永豪就附表編號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楊O光、劉O治、張O昱及上開不詳姓名成年女業務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⑼就附表編號部分,核被告柯永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項之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又其先後為偽造共同被告張O樺之「串門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私文書,及變造共同被告張O樺所有「臺南企銀」帳戶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私文書之各行為,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且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596號、99年度臺上字第5417號判決意旨參照);其偽造及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已為此後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其明知共同被告張O樺負債甚高、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變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柯永豪就附表編號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張O樺、劉O菁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認被告柯永豪就如附表編號所示犯行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並以共同被告張O樺所有「臺南企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係為偽造等情,然依被告柯永豪於原審審理時,既陳明其將貸款人所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加以更改數字並列印等情,已如前述,是該等行為應屬變造文書之行為,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然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適用之條文既為同條項,自無變更起訴法條可言,附予敘明。又被告柯永豪於原審審理中,就其將偽造之共同被告張O樺之扣繳憑單及變造之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資料送至燕巢鄉農會辨理貸款事宜,嗣後並未准予核貸等情供述在卷(原審卷㈥第160 頁),足徵被告柯永豪業已將其所偽造及變造之在職及薪資證明資料持向燕巢鄉農會行使之事實,已可認定,從而,被告柯永豪該部分犯行已達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之要件,公訴意旨漏未就此部分事實一併論述,應予補充,又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論罪部分,既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並已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告知其法條,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⑽就附表編號部分,核被告柯永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又其偽造共同被告蘇O勝之「臺電公司」薪給清單、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等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其明知共同被告蘇O勝雖任職於「臺電公司」,惟尚有其他負債、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放貸之條件,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為詐貸,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柯永豪就此部分犯行,與共同被告蘇O勝及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錢珮綾」之成年女子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公訴意旨就被告柯永豪此部分犯行,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然被告柯永豪於原審審理時既已供承:伊已將偽造之共同被告蘇O勝之薪給清單、扣繳憑單交由共同被告蘇O勝持向銀行辦理貸款,嗣後並未准予核貸等語(原審卷㈦第217 頁正面),並為共同被告蘇O勝於原審審理時所自承(原審卷㈦第58頁正面),是被告柯永豪將其所偽造之薪給清單、扣繳憑單等私文書持向金融機構行使之事實,已堪認定,是被告柯永豪該部分犯行已達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之要件,公訴意旨漏未就此部分事實一併論述,應予補充,又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論罪部分,既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並已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告知其法條,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⒊應論以共同偽造公印文罪部分:就如附表編號⒑、⒒部分,核被告柯永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以偽造之被告鍾O彬及共同被告鄒O興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上之「大隊長胡O富」之印文亦屬公印文一節,然該等印文非屬印信條例所規定之「職章」,僅係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非屬印信條例所規定之「職章」,其所為之印文並非公印文,業如前述,故被告柯永豪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章、偽造印文罪,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有誤會,又此部分既已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告知其適用法條,自應於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變更其起訴之法條,附此敘明。又公訴意旨認被告鍾O彬所有「鳳山新甲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及共同被告鄒O興(另行原審法院判決)所有「土城工業區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部分均係偽造一節,然被告柯永豪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陳明係將貸款人所有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後,加以修改數字後並列印等節,已如前述,是該等行為核屬變造之行為,故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均規定於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所犯仍為同一法條,要無變更起訴法條可言,附予敘明。被告柯永豪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及「大隊長胡O富」之印章,均為間接正犯。又其偽刻「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及「大隊長胡O富」之印章及於上揭偽造之被告鍾O彬及共同被告鄒O興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上偽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文及「大隊長胡O富」之印文之行為,均為其等偽造特種文書之階段行為;其等先後為偽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文及「大隊長胡O富」之印文,以偽造被告鍾O彬及共同被告鄒O興之「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等變造被告鍾O彬所有「鳳山新甲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共同被告鄒O興所有「土城工業區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私文書後,復用以行使,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並依前引司法院院字第3020號解釋及大法官會議第82號解釋意旨,應分別僅論以偽造公印文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又其等明知被告鍾O彬及共同被告鄒O興均未任職於「國境事務大隊」,且收入不豐,並不符合公教人員貸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公印文、印文、特種文書及變造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偽造公印文罪處斷。又被告柯永豪就附表編號⒑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鍾O彬、康O婷、丁學迺(後詳述)間;就附表編號⒒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鍾O彬、鄒O興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⒋應論以共同變造私文書罪部分:

⑴就附表編號⒓部分,核被告柯永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項、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以證人李O生所有「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為偽造,然被告柯永豪於原審審理中既已陳明係將銀行存摺內頁以電子掃描至電腦加以修改數字後並列印等節,已如前述,是該等行為乃變造之行為,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附予敘明。其利用不知情之證人李O生以遂行其偽造特種文書、變造私文書行為,為間接正犯。又其偽造證人李O生之「中油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之特種文書,及變造證人李O生所有「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之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特種文書、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其明知證人李O生負債甚高、收入不豐,並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偽造前述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原判決於附表該編號之主文欄誤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予更正)。另被告柯永豪就如附表編號⒓所示犯行,與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就附表編號部分,核被告柯永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項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固以共同被告曾O雄之「嶸宇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係為偽造,然共同被告楊O光係將冒貸人即共同被告曾O雄所有之「嶸宇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數字予以剪貼,並加以更改所得金額之數字內容,而將共同被告曾O雄之年度所得予以提高後,予以影印後傳真至「花旗銀行」申辦貸款等節,業據共同被告楊O光於原審審理時陳明在卷(原審卷㈥第137 頁反面、原審卷㈦第110 頁反面),揆諸前揭說明,乃無製作權人將原本竄改,應屬變造私文書之行為,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尚屬有誤,然行使偽造及行使變造私文書均規定於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可言,本院自得逕予審理,附予敘明。又被告柯永豪變造共同被告曾O雄之「嶸宇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等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後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明知共同被告曾O雄當時收入不豐,尚不符合銀行貸放之條件及標準,然為遂行詐貸款項之目的,先行變造共同被告曾O雄之「嶸宇公司」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之私文書後,再持以行使用以詐貸款項,係以包括之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柯永豪就附表編號所示犯行,與共同被告楊O光、曾O雄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⒌罪數部分:按刑罰法規所規定各該特定犯罪,除有原已集合多數犯行為構成要件行為態樣或其他特別規定者外,行為人主觀上僅須具備對於法條規定各該構成要件之「認識」及「意欲」(即構成要件之「知」與「欲」),其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即已該當,至其動機或在個案中誘發多次行為之共同主觀意向聯繫(如概括、整體犯意等)為何,要非所問,被告柯永豪就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⒕、編號⒗至編號所示共33件犯行,既均具備完整並可獨立區隔之主、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應各自成立並論以數罪而分論併罰之。

㈢被告柯小麟部分:

⒈罪名部分:核被告柯小麟就前開與被告柯永豪所共犯如附表編號⒋部分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1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因與共同被告柯永豪、林O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成立共同正犯,就前開被告柯永豪關於此部分之論述,而與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者(詳述如上),均負共同正犯責任,論以共同偽造公文書罪。

⒉酌減部分:按刑法第59條之得酌量減輕其刑者,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必須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或犯罪後態度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289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柯小麟因任職於其兄即被告柯永豪所經營之「永豐公司」,負責招攬貸款客戶,對於被告柯永豪之犯罪計畫及模式略有知悉,因據被告柯永豪指示,將其先前曾經服務之上開客戶轉介由被告柯永豪續為代辦貸款,嗣後並均由被告柯永豪自行與同案被告林O華接洽代辦貸款及爾後全部事務,並未實際參與包括被告柯永豪偽造被告林O華之在職及薪資證明等文件、申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對保手續等作為,亦未收取被告林O華交付之佣金等情,業據共同被告柯永豪、林O華供述在卷,猶無從證明其從中有何具體財產所得,是依其本件礙於兄弟情誼而提供自己以前經手而未獲准貸款客戶之資料予被告柯永豪,並構成共同犯罪之原因及環境,其犯罪之情節及惡性,尚屬輕微,若因成立共同正犯關係而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縱經處以最低法定本刑1 年以上有期徒刑,猶嫌過重,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尚非無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㈣被告丁學迺部分:核被告丁學迺就前開與被告柯永豪所犯如附表編號⒑部分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文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因與被告柯永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成立共同正犯,應就前開共同被告柯永豪、鍾O彬、康O婷關於此部分之論述,並與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者(詳述如上),均負共同正犯責任,論以共同偽造公印文罪。

三、上訴論斷部分:原判決因認被告柯永豪、柯小麟、丁學迺罪證明確,因而分別適用前開法條論罪,另就被告柯小麟部分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審酌被告柯永豪、柯小麟、丁學迺均正值中、青壯之年,惟竟不思正途以獲取財物,明知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貸款人等之負債比甚高、信用不佳或收入不豐,且未任職所示該等公務機關,或未未擔任該等公務機關之該等職務,均已無從或不便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業者貸得款項,竟為謀圖其等之私利,推由被告柯永豪等人偽造該等貸款人公務機關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公務機關或私人單位之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或變造該等貸款人所有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資料,以虛偽表彰不符本件貸款銀行所核貸款條件之該等貸款人之收入,進而由被告柯永豪自行或以前述其他方式,分別持前開偽造之在職證明、薪資單或變造之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財力證明等文件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該等貸款銀行申辦貸款,而分別詐得如所示之貸款款項,或因故未詐得款項,所為不僅致該等金融行庫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並損及該等遭偽造印文、公文書或私文書之各該公務機關、私人單位之權益,亦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甚鉅,況被告柯永豪身為「永豐公司」負責人、被告柯小麟擔任「永豐公司」業務員,招攬客戶代辦信用貸款,本應以合法之方式經營,及被告丁學迺明知被告柯永豪所為均係偽造方式,竟仍依被告柯永豪之指示為貸款人以偽造方式辦理貸款業務,且僅為圖營前揭私利,推由「趙先生」即共同被告柯永豪處理無從或不便循正常管道向金融機構業者辦理信用貸款之客戶案件,實使公司經營非法業務,其等所為誠可議,本不宜寬貸,然考量被告柯永豪於調查、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自始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酌以被告柯永豪、柯小麟、丁學迺等人於本案發生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無其他犯罪紀錄,素行尚可,另斟酌被告柯永豪所行使偽造或變造之公文書或私文書之種類、數量及詐得之款項,兼衡以渠等本件所犯造成損害之程度及其等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方法、手段及參與犯罪之程度,暨衡及渠等各別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經歷等一切具體情狀,就被告柯永豪上開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⒕、編號⒗至編號主文欄所示之主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 月;就被告柯小麟量處有期徒刑6 月;就被告丁學迺宣告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易刑標準,另就沒收相關事項部分,說明:㈠扣案如附表編號⒈至⒕所示「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係供被告柯永豪與後開附表各編號所示共犯之人,為本件行使偽造私文書或行使偽造公文書犯罪所用之物,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分別於被告柯永豪所犯如附表編號⒉、編號⒊、編號⒌至編號⒐、編號⒗、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㈡又:⒈未扣案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⒊、編號⒎至編號⒓、編號⒕至編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所示之偽造文件上,偽造之各該公務機關公印文,及偽造之公務機關首長印文各1 枚,分別為被告柯永豪及共同被告陳O仁(即附表編號⒊所示)所偽造之公印文或印文,是不論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被告柯永豪所犯如附表編號⒈、編號⒉、編號⒑、編號⒒、編號⒔、編號⒕、編號⒘至編號、編號所示各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及被告丁學迺所犯如附表編號⒑所示偽造公印文罪所處各該項罪刑項下(即如附表編號⒎、⒏所示),分別宣告沒收。至如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⒊、編號⒎至編號⒓、編號⒕至編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所示之偽造文書或偽造特種文書,業因被告柯永豪與各該共犯之人,分別持以申辦貸款而交付予各該金融機構行使,而由各該金融機構所持有,已均非屬被告柯永豪等人,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附予敘明。另該等偽造公印文及印文所用之偽造公印及印章(除偽造之「上校處長王O星」之印章外),均經被告柯永豪丟棄,復非屬違禁物或得義務沒收之物,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⒋、編號⒌、編號⒔、編號、編號、編號至編號、編號至編號所示偽造之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或變造之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均為被告柯永豪所有之物,且均為被告柯永豪所偽造或變造,並分別係供後開附表各編號所示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柯永豪所犯如附表編號

⒋、編號⒕、編號⒛至編號、編號至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⒋所示偽造之「潛艇修護處」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上校處長王O星」印文1 枚,及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偽造「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上,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公印文,及偽造「處長劉O仁」印文各1 枚,因該等偽造之在職證明書業已宣告沒收,故對該等偽造之公印文及印文,即無庸另為重複沒收之諭知。⒊另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⒍所示偽造之「上校處長王O星」公印1 枚,係被告柯永豪委託不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所偽造,已如前述,並係供被告柯永豪、柯小麟為附表編號⒋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是不論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分別於被告柯永豪、柯小麟所犯如附表編號⒋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㈢扣案如附表編號⒈所示光碟2 張,為被告柯永豪所有,並係供被告柯永豪偽造本件貸款人之各該公司或公務機關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所用之物,應係供被告柯永豪、柯小麟、丁學迺與後開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共犯之人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被告柯永豪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至⒐、⒔、⒕、⒗至、至、、所示之罪所處各該罪刑下,及被告柯小麟所犯如附表編號⒋所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所處罪刑項下,被告丁學迺所犯如附表編號⒑所示行使偽造公印文罪所處罪刑項下(原判決漏載,應予補充),均宣告沒收之。㈣扣案如附表編號⒉示廣告文宣6 張,亦為被告柯永豪所有,並係被告柯永豪招攬各貸款人委託代辦貸款業務所用之物,係供被告柯永豪、丁學迺各與後開附表各編號所示共犯之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分別於被告柯永豪所犯如附表編號⒈、編號⒉、編號⒎、編號⒏、編號⒑、編號⒒、編號⒔、編號⒙、編號⒚、編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各該罪刑下,暨被告丁學迺所犯如附表編號⒑所示偽造公印文罪所處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之。㈤扣案如附表編號⒊所示「永豐公司」印章1 枚,則係供被告柯永豪蓋用於各該貸款人與「永豐公司」所簽立專任委託契約書上,已有扣案之專任委託契約書在卷可佐,足徵該等物品係屬供被告柯永豪與後開附表各編號所示共犯之人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柯永豪所犯如附表編號⒉、編號⒊、編號⒌至編號⒐、編號⒗、編號⒙、編號、編號、編號、編號、編號所示之罪所處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㈥扣案如附表編號⒖至編號所示「永豐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及如附表編號⒋至編號182.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柯永豪所有,然與被告柯永豪、柯小麟、丁學迺等人為本件犯罪無涉,復均非屬違禁物或得義務沒收之物,爰不為沒收之宣告等情,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柯永豪、柯小麟以原判決量刑過重及未諭知緩刑為由而提起上訴,被告丁學迺上訴則仍空言否認犯行,請求本院撤銷原判決,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四、不予緩刑諭知之論述:被告柯小麟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雖以被告柯小麟前揭參與犯罪之情節輕微,並以其生活及家庭狀況為由,請求為緩刑之諭知,然被告柯小麟前揭所犯為最輕本刑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考量其犯罪相關原因及環境,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並處以有期徒刑6 月,苟其個人條件合於法定要件,依法並得向檢察官申請易服勞役,衡其情節,已屬從寬,茲考量刑法之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兼衡就犯罪惡性之矯正與國家刑罰應報等功能之維繫,認為尚無宣告緩刑之餘地,爰不另為緩刑之諭知,併此敘明。

叁、被告丁學迺於本院審判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正平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 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⒈ │①冒貸人│96年11月│①臺灣土地│1.「南工處」屏東工務段稽查員。│1.柯永豪:              │
│ ︵ │:韋O達│19日    │  銀行潮州│2.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即 │(業經原│        │  分行    │①偽造之「南工處」96年11月15日│  款孔急之人。          │
│ 起 │審以102 │        │②申貸80萬│  (096)人證字第0047號在職證明 │②偽造韋O達之「南工處」│
│ 訴 │年度原訴│        │  元/核貸│  書1 份(其上蓋有偽造之「交通│  在職證明書、96年度各類│
│ 書 │字第5 號│        │  50萬元  │  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南區工程│  所得扣繳憑單、轉帳查詢│
│ 附 │判處有期│        │          │  處」之公印文及偽造之「處長程│  資料、薪資明細表及變造│
│ 表 │徒刑1 年│        │          │  經華」之印文各1 枚)。      │  韋O達所有「南澳郵局」│
│ 編 │4 月,緩│        │          │②偽造之「南工處」95年度各類所│  郵政存簿內頁交易明細後│
│ 號 │刑3 年確│        │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委託不知情之真實年籍│
│ ⒈ │定)②共│        │          │③變造之「南澳郵局」帳號011124│  姓名均不詳之某成年刻印│
│ ︶ │犯:駱O│        │          │  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  業者偽刻「交通部臺灣省│
│    │娟(業經│        │          │  內頁交易明細2 頁。          │  國道高速公路南區工程處│
│    │原審以  │        │          │④偽造之96年6 月至96年11月轉帳│  」之公印及「處長程O華│
│    │102 年度│        │          │  明細查詢資料3 頁。          │  」之印章各1 枚,並將偽│
│    │原訴字第│        │          │⑤偽造之「南工處」96年6 月至同│  造之「南工處」之公印及│
│    │5 號判處│        │          │  年11月個人薪資明細表6 份。  │  偽造之「處長程O華」印│
│    │有期徒刑│        │          │                              │  章蓋用於上揭偽造之韋O│
│    │1 年4 月│        │          │                              │  達之「南工處」在職證明│
│    │,緩刑3 │        │          │                              │  書上。                │
│    │年在案)│        │          │                              │2.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柯永豪│        │          │                              │  成年女業務員:        │
│    │、真實年│        │          │                              │①與韋O達之妻駱O娟初步│
│    │籍姓名均│        │          │                              │  接洽代辦貸款案件。    │
│    │不詳之某│        │          │                              │②指示韋O達夫婦至臺南市│
│    │成年女業│        │          │                              │  與「李先生」碰面。    │
│    │務員、真│        │          │                              │3.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
│    │實年籍姓│        │          │                              │  「李先生」之成年男子:│
│    │名均不詳│        │          │                              │①將韋O達夫婦帶至臺南市│
│    │自稱「李│        │          │                              │  某旅館,告知另名「陳先│
│    │先生」之│        │          │                              │  生」會來指導填寫貸款申│
│    │成年男子│        │          │                              │  請書。                │
│    │、真實年│        │          │                              │②載送韋O達至「臺灣土地│
│    │籍姓名均│        │          │                              │  銀行」潮州分行送交貸款│
│    │不詳自稱│        │          │                              │  文件。                │
│    │「陳先生│        │          │                              │③載送駱O娟前往「臺灣土│
│    │」之成年│        │          │                              │  地銀行」潮州分行領取核│
│    │男子    │        │          │                              │  貸款項,並收取佣金。  │
│    │        │        │          │                              │4.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
│    │        │        │          │                              │  「陳先生」之成年男子:│
│    │        │        │          │                              │①收取韋O達之身分證件與│
│    │        │        │          │                              │  郵局存摺影本。        │
│    │        │        │          │                              │②交付偽造之薪資與在職證│
│    │        │        │          │                              │  明文件。              │
│    │        │        │          │                              │③指導韋O達背誦虛偽任職│
│    │        │        │          │                              │  資料以便當場填寫貸款申│
│    │        │        │          │                              │  請書,並指示韋O達自行│
│    │        │        │          │                              │  前往銀行遞交貸款申請文│
│    │        │        │          │                              │  件。                  │
│    │        │        │          │                              │5.韋O達: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與存摺影本│
│    │        │        │          │                              │  。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連同偽│
│    │        │        │          │                              │  造之薪資及在職證明一併│
│    │        │        │          │                              │  遞交「臺灣銀行」潮州分│
│    │        │        │          │                              │  行申辦貸款。          │
│    │        │        │          │                              │6.駱O娟:              │
│    │        │        │          │                              │①與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
│    │        │        │          │                              │  某成年女業務員接洽申辦│
│    │        │        │          │                              │  貸款事宜。            │
│    │        │        │          │                              │②於「臺灣銀行」核撥貸款│
├──┼────┴────┴─────┴───────────────┤  金額後,前往領取核貸款│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如附│  項,並將佣金交予「李先│
│主文│表三編號1 、2 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生」。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⒉ │①冒貸人│97年1 月│①渣打銀行│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林O男│15日    │ 電子商務 │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即 │(業經原│        │  部      │①偽造之「新合興座墊行」96年11│  款孔急之人。          │
│ 起 │審以102 │        │②申貸10萬│  月至97年1 月薪資單共3 份(上│2.陳O仁:              │
│ 訴 │年度原訴│        │  元/未核│  有偽造之「新合興座墊行」發票│①與林O男初步接洽,告知│
│ 書 │字第5 號│        │  貸      │  章之印文共3 枚)。           │  薪資過低,需以虛增薪資│
│ 附 │判處有期│        │          │                              │  金額之方式始能貸得所需│
│ 表 │徒刑3 月│        │          │                              │  款項,並談妥抽取佣金比│
│ 編 │,緩刑2 │        │          │                              │  例後,與林O男簽立專任│
│ 號 │年確定)│        │          │                              │  委託契約書,及收取林O│
│ ⒉ │②共犯:│        │          │                              │  男之身分證件。        │
│ ︶ │陳O仁(│        │          │                              │②偽造林O男之「新合興座│
│    │業經原審│        │          │                              │  墊行」薪資單後,委託不│
│    │以102 年│        │          │                              │  知情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
│    │度原訴字│        │          │                              │  詳之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
│    │第5 號判│        │          │                              │  刻「新合興座墊行」發票│
│    │處有期徒│        │          │                              │  章1 枚,並將偽造之「新│
│    │4 月,緩│        │          │                              │  合興座墊行」發票章蓋用│
│    │刑2 年在│        │          │                              │  於上揭偽造之林O男之「│
│    │案)、柯│        │          │                              │  新合興座墊行」薪資單上│
│    │永豪    │        │          │                              │  ,連同林O男所填寫之貸│
│    │        │        │          │                              │  款申請書,一併持向「渣│
│    │        │        │          │                              │  打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    │        │        │          │                              │3.林O男:              │
├──┼────┴────┴─────┴───────────────┤①提供身分證件予陳O仁。│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②允諾於銀行承辦人員以電│
│主文│編號3 及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 、如附表四編號2 、3 所示之物均沒收│  話徵信時,配合虛偽陳述│
│    │之。                                                          │  其收入金額。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⒊ │①冒貸人│97年3 月│①燕巢鄉農│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涂O婷│17日    │  會      │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與涂O婷接洽代辦貸款事│
│ 即 │(業經原│        │②申貸55萬│①偽造之「雙葉公司」96年度各類│  宜,並談妥抽取佣金比例│
│ 起 │審以102 │        │  元/核貸│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238│  後,與涂O婷簽立專任委│
│ 訴 │年度原訴│        │  55萬元  │  7800)。                     │  託契約書。            │
│ 書 │字第5 號│        │          │②變造之「中國商銀」帳號003105│②偽造涂O婷之「雙業公司│
│ 附 │判處有期│        │          │  4117號帳戶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表 │徒4 月,│        │          │  摺內頁交易明細3 頁。        │  單及變造涂O婷所有「中│
│ 編 │緩刑2 年│        │          │                              │  國商銀」帳戶存摺內頁交│
│ 號 │確定)  │        │          │                              │  易明細。              │
│ ⒊ │②共犯:│        │          │                              │③駕車載送涂O婷前往「燕│
│ ︶ │劉O菁(│        │          │                              │  巢鄉農會」遞送偽造之薪│
│    │業經原審│        │          │                              │  資證明等貸款資料及領取│
│    │以102 年│        │          │                              │  核准貸款金額。        │
│    │度原訴字│        │          │                              │2.劉O菁:              │
│    │第5 號判│        │          │                              │①仲介涂O婷委託「永豐公│
│    │處有期徒│        │          │                              │  司」由柯永豪承辦其貸款│
│    │4 月,緩│        │          │                              │  案件。                │
│    │刑2 年在│        │          │                              │3.涂O婷:              │
│    │案)、柯│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證明│
│    │永豪    │        │          │                              │  及在職證明等物。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後,連同│
│    │        │        │          │                              │  偽造之扣繳憑單及存摺交│
│    │        │        │          │                              │  易明細內頁一併遞交「燕│
│    │        │        │          │                              │  巢鄉農會」申辦貸款。  │
├──┼────┴────┴─────┴───────────────┤③於「燕巢鄉農會」核撥貸│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主文│號2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並將佣金交付柯永豪。│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⒋ │①冒貸人│97年3 月│①燕巢鄉農│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林O華│17日    │  會      │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與林O華接洽代辦貸款事│
│ 即 │②共犯:│        │②申貸80萬│①偽造之「潛艇修護處」97年3 月│  宜及談妥抽取佣金比例,│
│ 起 │柯永豪、│        │  元/核貸│  18日潛修人字第0000000000號在│  並告知林O華須以偽造方│
│ 訴 │柯小麟  │        │  80萬元  │  職證明書1 份(其上蓋有偽造之│  式始可提高貸款額度。  │
│ 書 │        │        │          │  「上校處長王O星」印文1 枚,│②偽造林O華之「潛艇修護│
│ 附 │        │        │          │  已扣案)。                  │  處」在職證明書、「海軍│
│ 表 │        │        │          │②偽造之「美濃郵局」帳號010138│  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96│
│ 編 │        │        │          │  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
│ 號 │        │        │          │  內頁交易明細7 頁(已扣案)。│  變造林O華所有「美濃郵│
│ ⒋ │        │        │          │③偽造之「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  局」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 ︶ │        │        │          │  部」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③駕車載送林O華持前揭偽│
│    │        │        │          │  繳憑單1 份(0000000)。       │  造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
│    │        │        │          │                              │  明資料前往「燕巢鄉農會│
│    │        │        │          │                              │  」辦理貸款事宜,並收取│
│    │        │        │          │                              │  林O華支付之佣金10萬元│
│    │        │        │          │                              │  。                    │
│    │        │        │          │                              │2.柯小麟:              │
│    │        │        │          │                              │①收取林O華交付之身分證│
│    │        │        │          │                              │  件、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
│    │        │        │          │                              │  明資料。              │
│    │        │        │          │                              │②將林O華轉介與柯永豪代│
│    │        │        │          │                              │  辦貸款案件。          │
│    │        │        │          │                              │3.林O華: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證明│
│    │        │        │          │                              │  資料及在職證明書等。  │
│    │        │        │          │                              │②填寫帶貸款申請書,並持│
│    │        │        │          │                              │  前揭柯永豪所偽造之在職│
│    │        │        │          │                              │  證明書、扣繳憑單及變造│
│    │        │        │          │                              │  之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    │        │        │          │                              │  等貸款文件前往「燕巢鄉│
│    │        │        │          │                              │  農會」辦理貸款及對保事│
│    │        │        │          │                              │  宜。                  │
│    │        │        │          │                              │③於「燕巢鄉農會」核撥貸│
├──┼────┴────┴─────┴───────────────┤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如附表│  後,並將佣金交付予柯永│
│主文│三編號4 至6 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豪。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⒌ │①冒貸人│97年3 月│①臺灣銀行│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林O文│18日    │  岡山分行│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偽造林O文之「春雨公司│
│ 即 │(業經原│        │②申貸30萬│①偽造之「春雨公司」96年度各類│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起 │審以102 │        │  元/核貸│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291│  單。                  │
│ 訴 │年度原訴│        │  30萬元  │  6727)。                     │2.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書 │字第5 號│        │          │                              │  成年男業務員:        │
│ 附 │判處有期│        │          │                              │①與林O文接洽代辦貸款事│
│ 表 │徒4 月,│        │          │                              │  宜。                  │
│ 編 │緩刑2 年│        │          │                              │②駕車載送林O文前往「臺│
│ 號 │在案)  │        │          │                              │  灣銀行」岡山分行,連同│
│ ⒌ │②共犯:│        │          │                              │  偽造之薪資證明一併遞送│
│ ︶ │柯永豪、│        │          │                              │  「臺灣銀行」岡山分行辦│
│    │真實年籍│        │          │                              │  理貸款手續。          │
│    │姓名均不│        │          │                              │③於「臺灣銀行」核撥貸款│
│    │詳之某成│        │          │                              │  後,向林O文收取佣金。│
│    │年男業務│        │          │                              │3.林O文:              │
│    │員      │        │          │                              │①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薪資│
│    │        │        │          │                              │  轉帳存摺、在職證明等物│
│    │        │        │          │                              │  。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與銀行│
│    │        │        │          │                              │  承辦人員辦理對保手續。│
│    │        │        │          │                              │③於「臺灣銀行」核撥貸款│
│    │        │        │          │                              │  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並將佣金交予該名真實年│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  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業│
│主文│號3 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務員。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⒍ │①冒貸人│97年3 月│①燕巢鄉農│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凌O惠│31日    │  會      │2.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與凌O惠接洽代辦貸款事│
│ 即 │(業經原│        │②申貸65萬│①偽造之「遠雄人壽」97年3 月27│  宜,告知凌O惠所提供之│
│ 起 │審以102 │        │  元/核貸│  日(97)遠雄壽險證字059 號服務│  扣繳憑單張數過多且金額│
│ 訴 │年度原訴│        │  65萬元  │  證明書1 份。                │  不足,會幫忙「整理」(│
│ 書 │字第5 號│        │          │②偽造之「遠雄人壽」96年度各類│  即包裝),並與凌O惠簽│
│ 附 │判處有期│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立專任委託契約書。    │
│ 表 │徒4 月,│        │          │③變造之「第一銀行」前鎮分行帳│②偽造凌O惠之「遠雄人壽│
│ 編 │緩刑2 年│        │          │  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活期儲蓄│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號 │在案)  │        │          │  存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2 頁。  │  單、服務證明書及變造凌│
│ ⒍ │②共犯:│        │          │                              │  玲惠所有「第一銀行」帳│
│ ︶ │黃O香、│        │          │                              │  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
│    │陳O仁(│        │          │                              │③收取凌O惠交付之佣金。│
│    │業經原審│        │          │                              │2.黃O香:              │
│    │以102 年│        │          │                              │①仲介凌O惠委託「永豐公│
│    │度原訴字│        │          │                              │  司」由柯永豪代辦貸款事│
│    │第5 號分│        │          │                              │  宜。                  │
│    │別判處有│        │          │                              │②與凌O惠談妥抽取佣金比│
│    │期徒4 月│        │          │                              │  例。                  │
│    │、4 月,│        │          │                              │③收取凌O惠提供之身分證│
│    │均緩刑2 │        │          │                              │  件、薪資證明、在職證明│
│    │年在案)│        │          │                              │  等。                  │
│    │、柯永豪│        │          │                              │3.陳O仁:              │
│    │        │        │          │                              │①將偽造之「遠雄人壽」扣│
│    │        │        │          │                              │  繳憑單、服務證明書變造│
│    │        │        │          │                              │  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貸│
│    │        │        │          │                              │  款文件交予凌O惠,並駕│
│    │        │        │          │                              │  車載送凌O惠前往「燕巢│
│    │        │        │          │                              │  鄉農會」,連同偽造之薪│
│    │        │        │          │                              │  資及在職證明等文件一併│
│    │        │        │          │                              │  遞送「燕巢鄉農會」辦理│
│    │        │        │          │                              │  貸款、對保事宜。      │
│    │        │        │          │                              │②於「燕巢鄉農會」核撥貸│
│    │        │        │          │                              │  款後,駕車載送凌O惠前│
│    │        │        │          │                              │  往「燕巢鄉農會」領取核│
│    │        │        │          │                              │  貸款項。              │
│    │        │        │          │                              │4.凌O惠: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證明│
│    │        │        │          │                              │  、在職證明等物。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連同偽│
│    │        │        │          │                              │  造之扣繳憑單、服務證明│
│    │        │        │          │                              │  書及變造之存摺內頁交易│
│    │        │        │          │                              │  明細等物遞送「燕巢鄉農│
│    │        │        │          │                              │  會」申辦貸款,並與徵信│
│    │        │        │          │                              │  人員辦理對保手續。    │
├──┼────┴────┴─────┴───────────────┤③於「燕巢鄉農會」核撥貸│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主文│號4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並將佣金交予柯永豪。│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⒎ │①冒貸人│97年3 月│①燕巢鄉農│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許O魁│31日    │  會      │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偽造許O魁之「李長榮公│
│ 即 │(業經原│        │②申貸100 │①偽造之「李長榮公司」96年度各│  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起 │審以102 │        │  萬元/核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憑單後,交予許O魁。  │
│ 訴 │年度原訴│        │  貸100萬 │                              │②駕車載送許O魁持前揭偽│
│ 書 │字第5 號│        │  元      │                              │  造之扣繳憑單及在職證明│
│ 附 │判處有期│        │          │                              │  書等貸款文件至「燕巢鄉│
│ 表 │徒4 月,│        │          │                              │  農會」辦理貸款事宜。  │
│ 編 │緩刑2 年│        │          │                              │2.康O婷:              │
│ 號 │確定)  │        │          │                              │①發送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⒎ │②共犯:│        │          │                              │  款孔急之人。          │
│ ︶ │柯永豪、│        │          │                              │②告知許O魁負債比過高,│
│    │康O婷  │        │          │                              │  須將薪資證明「包裝」後│
│    │        │        │          │                              │  方可貸得所需額度,並與│
│    │        │        │          │                              │  許O魁談妥抽取傭金比例│
│    │        │        │          │                              │  後,與許O魁簽立專任託│
│    │        │        │          │                              │  契約書,及收取許O魁提│
│    │        │        │          │                              │  供之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與薪資證明等物。      │
│    │        │        │          │                              │3.許O魁: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及薪資證明交予康O婷。│
│    │        │        │          │                              │②持偽造之扣繳憑單及在職│
├──┼────┴────┴─────┴───────────────┤  證明等貸款文件交予「燕│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  巢鄉農會」辦理貸款事宜│
│主文│號5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康O婷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③於「燕巢鄉農會」核撥貸│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5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示之物均沒收之。                                              │  ,並將佣金交予康O婷。│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⒏ │①冒貸人│97年5 月│①合作金庫│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陳O成│23日    │  銀行永康│2.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偽造陳O成之「統一公司│
│ 即 │(業經原│        │  分行    │①偽造之「統一公司」96年度各類│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起 │審以102 │        │②申貸50萬│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單及變造陳O成之「中國│
│ 訴 │年度原訴│        │  元/核貸│②變造之「中國信託」中臺南分行│  信託」帳戶存摺內頁交易│
│ 書 │字第5 號│        │  50萬元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  明細後交予陳O成。    │
│ 附 │判處有期│        │          │  幣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4 頁。│2.康O婷:              │
│ 表 │徒3 月,│        │          │                              │①發送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編 │緩刑2 年│        │          │                              │  款孔急之人。          │
│ 號 │確定)  │        │          │                              │②告知陳O成若將薪資證明│
│ ⒐ │②共犯:│        │          │                              │  「包裝」後,可貸得所需│
│ ︶ │柯永豪、│        │          │                              │  額度,並與陳O成談妥抽│
│    │康O婷  │        │          │                              │  取傭金比例後,與陳O成│
│    │        │        │          │                              │  簽立專任委託契約書,及│
│    │        │        │          │                              │  收取陳O成提供之身分證│
│    │        │        │          │                              │  件、在職證明與薪資證明│
│    │        │        │          │                              │  等物。                │
│    │        │        │          │                              │3.陳O成: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及薪資證明交予康O婷。│
│    │        │        │          │                              │②持偽造之「統一公司」扣│
│    │        │        │          │                              │  繳憑單、變造之存摺內頁│
│    │        │        │          │                              │  交易明細及在職證明書等│
│    │        │        │          │                              │  貸款文件前往「合作金庫│
├──┼────┴────┴─────┴───────────────┤  銀行」永康分行辦理貸款│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  事宜。                │
│主文│號6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③於「合作金庫銀行」核撥│
│    │康O婷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貸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6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  項,並將佣金交予柯永豪│
│    │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⒐ │①冒貸人│97年5 月│①合作金庫│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李O菁│28      │  銀行林園│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偽造李O菁之「元大證券│
│ 即 │(業經檢│        │  分行    │①偽造之「元大證券公司」林園分│  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
│ 起 │察官以99│        │②申貸30萬│  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及員│
│ 訴 │年度偵字│        │  元/未核│  繳憑單1 份(0000000)。       │  工薪資證明書。        │
│ 書 │第17976 │        │  貸      │②偽造之「元大證券公司」97年4 │②指示李O菁填寫貸款申請│
│ 附 │號為緩起│        │          │  月16日員工在職證明書1 份。  │  書,並檢附偽造之在職證│
│ 表 │訴處分確│        │          │③偽造之「元大證券公司」97年3 │  明書、扣繳憑單及薪資證│
│ 編 │定)    │        │          │  月至同年5 月員工薪資證明單3 │  明書等貸款文件前往「合│
│ 號 │②共犯:│        │          │  份。                        │  作金庫銀行」林園分行辦│
│ ⒑ │李O旂、│        │          │                              │  理貸款事宜。          │
│ ︶ │陳O生(│        │          │                              │2.陳O生:              │
│    │業經原審│        │          │                              │①與李O菁之姐李O旂接洽│
│    │以102 年│        │          │                              │  ,告知可以虛增李O菁之│
│    │度原訴字│        │          │                              │  薪資所得金額之方式,以│
│    │第5 號分│        │          │                              │  利申辦貸款,並與李O菁│
│    │別判處有│        │          │                              │  簽立專任委託契約書。  │
│    │期徒4 月│        │          │                              │②仲介李O菁、李O旂與柯│
│    │、4 月,│        │          │                              │  永豪洽談代辦貸款事宜。│
│    │均緩刑2 │        │          │                              │3.李O旂:              │
│    │年在案)│        │          │                              │①與陳O生接洽代辦貸款事│
│    │、柯永豪│        │          │                              │  宜,並將李O菁之身分證│
│    │        │        │          │                              │  件、在職及薪資證明交予│
│    │        │        │          │                              │  陳O生。              │
│    │        │        │          │                              │②陪同李O菁前往合作「金│
│    │        │        │          │                              │  庫銀行」林園分行辦理貸│
│    │        │        │          │                              │  款手續。              │
│    │        │        │          │                              │4.李O菁: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及薪資證明交予李O旂。│
├──┼────┴────┴─────┴───────────────┤②與李O旂一起前往「合作│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  金庫銀行」林園分行辦理│
│主文│號7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貸款手續。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⒑ │①冒貸人│97年6 月│①雲林區漁│1.國境事務大隊支援分隊小隊長。│1.柯永豪:              │
│ ︵ │:鍾O彬│11日    │  會      │2.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偽造鍾O彬之「國境事務│
│ 即 │②共犯:│        │②申貸100 │①偽造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6 │  大隊」在職證明書及變造│
│ 起 │柯永豪、│        │  萬元 /核│  月9 日國境人職證字第第097000│  鍾O彬所有「鳳山新甲郵│
│ 訴 │康O婷、│        │  貸50萬元│  0407號在職證明書1 份(其上蓋│  局」帳戶存簿儲金簿內頁│
│ 書 │丁學迺  │        │          │  有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交易明細,並委託不知情│
│ 附 │        │        │          │  署國境事務大隊」公印文及偽造│  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
│ 表 │        │        │          │  之「大隊長胡O富」印文各1 枚│  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
│ 編 │        │        │          │  )。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
│ 號 │        │        │          │②變造之「鳳山新甲郵局」帳號01│  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及「│
│ ⒒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郵政存簿儲│  大隊長胡O富」之印章各│
│ ︶ │        │        │          │  金簿內頁交易明細3 頁。      │  1 枚後,持上揭偽造之「│
│    │        │        │          │                              │  國境事務大隊」之公印及│
│    │        │        │          │                              │  「大隊長胡O富」之印章│
│    │        │        │          │                              │  ,蓋用於上揭偽造之鍾O│
│    │        │        │          │                              │  彬之「國境事務大隊」在│
│    │        │        │          │                              │  職證明書上。          │
│    │        │        │          │                              │②以電話指示鍾O彬填寫貸│
│    │        │        │          │                              │  款申請書,並指示丁學迺│
│    │        │        │          │                              │  轉交偽造之「國境事務大│
│    │        │        │          │                              │  隊」在職證明及變造之郵│
│    │        │        │          │                              │  局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    │        │        │          │                              │  等文件予鍾O彬,由鍾O│
│    │        │        │          │                              │  彬送至「雲林區漁會」辦│
│    │        │        │          │                              │  理貸款事宜。          │
│    │        │        │          │                              │2.康O婷:              │
│    │        │        │          │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        │        │          │                              │  款孔急之人。          │
│    │        │        │          │                              │②與鍾O彬初步接洽,告知│
│    │        │        │          │                              │  依其條件無法貸款,但可│
│    │        │        │          │                              │  以偽造在職及薪資證明之│
│    │        │        │          │                              │  方式,以利申辦貸款,並│
│    │        │        │          │                              │  談妥收取佣金比例。    │
│    │        │        │          │                              │3.丁學迺:              │
│    │        │        │          │                              │①依柯永豪指示,前往位於│
│    │        │        │          │                              │  高雄市武廟附近某處,為│
│    │        │        │          │                              │  鍾O彬拍照,以決定虛構│
│    │        │        │          │                              │  何種公務員身分為鍾O彬│
│    │        │        │          │                              │  辦理貸款案件。        │
│    │        │        │          │                              │②轉交貸款申請書予鍾O彬│
│    │        │        │          │                              │  練習填寫,再依柯永豪指│
│    │        │        │          │                              │  示轉交前揭偽造之「國境│
│    │        │        │          │                              │  事務大隊」在職證明書及│
│    │        │        │          │                              │  郵局帳戶存簿內頁交易明│
│    │        │        │          │                              │  細予鍾O彬。          │
│    │        │        │          │                              │4.鍾O彬: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聯徵資料│
│    │        │        │          │                              │  交予康O婷。          │
│    │        │        │          │                              │②依柯永豪指示填寫貸款申│
│    │        │        │          │                              │  請書,連同柯永豪所偽造│
├──┼────┴────┴─────┴───────────────┤  之在職證明書及郵局帳戶│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  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資料│
│主文│7 、8 及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一併寄送至「雲林區漁│
│    │康O婷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會」辦理貸款事宜。    │                                  │  會」辦理貸款事宜。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7 、8 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③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③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對保手續,並於「雲林區│                                  │  對保事宜,並於「雲林區│
│    │鍾O彬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漁會」核撥貸款後,前往│                                  │  漁會」核撥貸款後,前往│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7 、8 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  領取核貸款項,並將佣金│                                  │  領取核貸款項,並將佣金│
│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交予柯永豪。          │                                  │  交予柯永豪。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⒒ │①冒貸人│97年6 月│①雲林區漁│1.「國境事務大隊」某職位。    │1.柯永豪:              │
│ ︵ │:鄒O興│11日    │  會      │2.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即 │(由原審│        │②申貸60萬│①偽造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6 │  錢孔急之人。          │
│ 起 │另行審結│        │  元/核貸│  月9 日國境人職證字第第097000│②與鄒O興初步接洽後,指│
│ 訴 │)      │        │  55萬元  │  0409號在職證明書1 份(其上蓋│  示鍾O彬協助辦理貸款事│
│ 書 │②共犯:│        │          │  有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宜。                  │
│ 附 │柯永豪、│        │          │  署國境事務大隊」公印文及偽造│③偽造鄒O興之「國境事務│
│ 表 │鍾O彬  │        │          │  之「大隊長胡O富」印文各1 枚│  大隊」在職證明書及變造│
│ 編 │        │        │          │  )。                        │  鄒O興所有「土城工業區│
│ 號 │        │        │          │②變造之「土城工業區郵局」帳號│  郵局」帳戶存簿儲金簿內│
│ ⒓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  頁交易明細,並持前揭偽│
│ ︶ │        │        │          │  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2 頁。    │  造之「國境事務大隊」公│
│    │        │        │          │                              │  印及偽造之「大隊長胡O│
│    │        │        │          │                              │  富」印章,蓋用於上揭偽│
│    │        │        │          │                              │  造之鄒O興之「國境事務│
│    │        │        │          │                              │  大隊」在職證明書上。  │
│    │        │        │          │                              │2.鍾O彬:              │
│    │        │        │          │                              │①依柯永豪指示,指導鄒O│
│    │        │        │          │                              │  興填寫貸款申請書及如何│
│    │        │        │          │                              │  應付對保手續。        │
│    │        │        │          │                              │②陪同鄒O興前往「雲林區│
│    │        │        │          │                              │  漁會」辦理對保事宜。  │
│    │        │        │          │                              │③除自行抽取佣金外,並將│
│    │        │        │          │                              │  鄒O興交付之佣金轉交予│
│    │        │        │          │                              │  柯永豪。              │
│    │        │        │          │                              │3.鄒O興: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與鍾O彬轉│
│    │        │        │          │                              │  交予柯永豪辦理偽造在職│
│    │        │        │          │                              │  及薪資證明文件。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柯│
├──┼────┴────┴─────┴───────────────┤  永豪指示,與鍾O彬一同│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  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主文│9 、10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對保手續。            │
│    │鍾O彬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③於「雲林區漁會」核撥貸│
│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9 、10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將佣金交予鍾O彬。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⒓ │①冒貸人│97年6 月│①雲林區漁│1.中油公司南區石焦小隊鍋爐操作│1.柯永豪:              │
│ ︵ │:不知情│19日    │  會      │  員。                        │①向不知情之李O生收取身│
│ 即 │之李O生│        │②申貸100 │2.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  分證件、「中油公司」員│
│ 起 │(業經檢│        │  萬元/核 │①偽造之「中油公司」97年5 月28│  工在職證明書及「臺灣銀│
│ 訴 │察官為不│        │  貸100萬 │  日中油人在職證字第97019 號員│  行」帳戶存摺等資料。  │
│ 書 │起訴處分│        │  元      │  工在職證明書1 份。          │②與李O生談妥抽取佣金比│
│ 附 │確定)  │        │          │②變造之「臺灣銀行」帳號020002│  例。                  │
│ 表 │②共犯:│        │          │  221775號活期存款存摺內頁交易│③偽造李O生之「中油公司│
│ 編 │柯永豪、│        │          │  明細3 頁。                  │  」員工在職證明書及變造│
│ 號 │真實年籍│        │          │                              │  李O生之「臺灣銀行」帳│
│ ⒔ │姓名均不│        │          │                              │  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資料│
│ ︶ │詳之某成│        │          │                              │  後,寄送至「雲林區漁會│
│    │年女業務│        │          │                              │  」辦理貸款手續。      │
│    │員      │        │          │                              │④指示不知情之李O生自行│
│    │        │        │          │                              │  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    │        │        │          │                              │  對保手續,並收取李O生│
│    │        │        │          │                              │  交付之佣金。          │
│    │        │        │          │                              │2.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        │        │          │                              │  成年女業務員:        │
├──┼────┴────┴─────┴───────────────┤①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需李│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原判決誤載為「│  O生,並表明即使信用狀│
│主文│偽造」私文書,應予更正)                                      │  況不佳,亦可辦理貸款。│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⒔ │①冒貸人│97年6 月│①雲林區漁│1.「南訓所」公務車保修員。    │1.柯永豪:              │
│ ︵ │:張O雲│27日    │  會      │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即 │(通緝中│        │②申貸80萬│①偽造之「南訓所」97年6 月24日│  錢孔急之人,指示鍾O彬│
│ 起 │於通緝到│        │  元/核貸│  南訓所在職證字第00000000號員│  協助辦理貸款事宜。    │
│ 訴 │案後由原│        │  80萬元  │  工在職證明書1 份(其上蓋有偽│②偽造張O雲之「南訓所」│
│ 書 │審另行審│        │          │  造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  員工在職證明書、96年度│
│ 附 │結)    │        │          │  所」公印文及偽造之「所長謝福│  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員工│
│ 表 │②共犯:│        │          │  正」印文各1 枚)。          │  薪資單,並委託不知情之│
│ 編 │柯永豪、│        │          │②偽造之「南訓所」96年各類所得│  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號 │康O婷、│        │          │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0000000│  成年刻印業者,偽刻「交│
│ ⒕ │鍾O彬  │        │          │   )。                        │  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
│ ︶ │        │        │          │③偽造之「南訓所」97年7 月份員│  」之公印及「所長謝O正│
│    │        │        │          │  工薪資單1 份。              │  」之印章各1 枚後,持偽│
│    │        │        │          │                              │  造之「南訓所」公印及「│
│    │        │        │          │                              │  所長謝O正」印章後,蓋│
│    │        │        │          │                              │  用於前揭偽造之張O雲之│
│    │        │        │          │                              │  「南訓所」在職證明書上│
│    │        │        │          │                              │  。                    │
│    │        │        │          │                              │2.康O婷:              │
│    │        │        │          │                              │①與張O雲初步接洽代辦貸│
│    │        │        │          │                              │  款事宜。              │
│    │        │        │          │                              │3.鍾O彬:              │
│    │        │        │          │                              │①依柯永豪指示,為張O雲│
│    │        │        │          │                              │  拍照,已決定虛構何種公│
│    │        │        │          │                              │  務員身分申辦貸款。    │
│    │        │        │          │                              │②將柯永豪前揭偽造之在職│
│    │        │        │          │                              │  證明書、扣繳憑單及薪資│
│    │        │        │          │                              │  單等文件交予張O雲,並│
│    │        │        │          │                              │  指導張O雲背誦虛偽資料│
│    │        │        │          │                              │  以應付對保手續。      │
│    │        │        │          │                              │③陪同張O雲前往「雲林區│
│    │        │        │          │                              │  漁會」辦理對保手續。  │
│    │        │        │          │                              │③除自行抽取佣金外,並將│
│    │        │        │          │                              │  張O雲交付之佣金轉交予│
│    │        │        │          │                              │  柯永豪。              │
│    │        │        │          │                              │4.張O雲: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戶籍謄本│
│    │        │        │          │                              │  與鍾O彬轉交予柯永豪辦│
│    │        │        │          │                              │  理偽造文件。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柯│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如附│  永豪指示,與鍾O彬一同│
│主文│表三編號11、12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    │康O婷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  對保手續。            │
│    │表三編號11、12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③於「雲林區漁會」核撥貸│
│    │鍾O彬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表三編號11、12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並將佣金交予鍾O彬。│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⒕ │①冒貸人│97年7 月│①雲林區漁│1.「國境事務大隊」驗照小組長。│1.柯永豪:              │
│ ︵ │:劉O平│2 日    │  會      │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透過不詳代辦公司轉介得│
│ 即 │即劉O慶│        │②申貸80萬│①偽造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6 │  知劉O平欲辦理貸款,即│
│ 起 │(業經原│        │  元/核貸│  月30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  指示鍾O彬與劉O平接洽│
│ 訴 │審以102 │        │  80萬元  │  99號在職證明書1 份(其上蓋有│  代辦貸款事宜。        │
│ 書 │年度原訴│        │          │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③偽造劉O平即劉O慶之「│
│ 附 │字第5 號│        │          │  國境事務大隊」公印文及偽造之│  國境事務大隊」在職證明│
│ 表 │判處有期│        │          │  「大隊長胡O富」印文各1 枚)│  書、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編 │徒1 年4 │        │          │  。                          │  憑單、職員薪資表後,並│
│ 號 │月,緩刑│        │          │②偽造之「國境事務大隊」96年度│  持前揭偽造之「國境事務│
│ ⒖ │3 年確定│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大隊」公印及偽造之「大│
│ ︶ │)      │        │          │  。                          │  隊長胡O富」印章,蓋用│
│    │②共犯:│        │          │③偽造之「國境事務大隊」97年7 │  於上揭偽造之劉O平即劉│
│    │柯永豪、│        │          │  月份職員薪資表1 份。        │  O慶「國境事務大隊」在│
│    │鍾O彬  │        │          │                              │  職證明書上。          │
│    │        │        │          │                              │2.鍾O彬:              │
│    │        │        │          │                              │①依柯永豪指示,為劉O平│
│    │        │        │          │                              │  拍照,並指導劉O平填寫│
│    │        │        │          │                              │  貸款申請書及如何應付對│
│    │        │        │          │                              │  保手續,嗣連同偽造之在│
│    │        │        │          │                              │  職證明、扣繳憑單、薪資│
│    │        │        │          │                              │  表等一併寄送至「雲林區│
│    │        │        │          │                              │  漁會」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②陪同劉O平前往「雲林區│
│    │        │        │          │                              │  漁會」辦理對保手續。  │
│    │        │        │          │                              │③除自行抽取佣金外,並將│
│    │        │        │          │                              │  劉O平交付之佣金轉交予│
│    │        │        │          │                              │  柯永豪。              │
│    │        │        │          │                              │3.劉O平: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健保卡、│
│    │        │        │          │                              │  戶籍謄本、聯徵資料予與│
│    │        │        │          │                              │  O彬轉交予柯永豪辦理偽│
├──┼────┴────┴─────┴───────────────┤  造在職及薪資證明文件。│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②填寫貸款申請書,與鍾O│
│主文│表三編號14、15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3、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  彬一同前往「雲林區漁會│
│    │沒收之。                                                      │  」辦理對保手續。      │
│    │鍾O彬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③於「雲林區漁會」核撥貸│
│    │表三編號14、15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13、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沒收之。                                                      │  ,並將佣金交予鍾O彬。│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⒖ │①冒貸人│97年7 月│①大眾銀行│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蘇O紳│10日    │  高雄分行│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偽造蘇O紳之「立保保全│
│ 即 │(業經原│        │②申貸70萬│①偽造之「立保保全公司」96年度│  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扣│
│ 起 │審以102 │        │  元/核貸│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繳憑單。              │
│ 訴 │年度原訴│        │  50萬元  │  。                          │2.康O婷:              │
│ 書 │字第5 號│        │          │                              │①發送代辦廣告招攬需錢孔│
│ 附 │判處有期│        │          │                              │  急之人。              │
│ 表 │徒4 月,│        │          │                              │②與蘇O紳談妥抽取佣金比│
│ 編 │緩刑2 年│        │          │                              │  例,並與蘇O紳簽立專任│
│ 號 │在案)  │        │          │                              │  委託契約書後,收取蘇O│
│ ⒗ │②共犯:│        │          │                              │  紳之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楊O光(│        │          │                              │  及薪資證明等文件。    │
│    │業經原審│        │          │                              │3.楊O光:              │
│    │以102 年│        │          │                              │①將偽造之扣繳憑單交予蘇│
│    │度原訴字│        │          │                              │  O紳辦理貸款手續。    │
│    │第5 號判│        │          │                              │4.蘇O紳:              │
│    │處有期徒│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3 月在案│        │          │                              │  書及薪資證明交予康O婷│
│    │)、柯永│        │          │                              │  。                    │
│    │豪(業經│        │          │                              │②持偽造之扣繳憑單前往「│
│    │原審以10│        │          │                              │  大眾銀行」高雄分行辦理│
│    │0 年度訴│        │          │                              │  對保手續。            │
│    │字第1294│        │          │                              │③於「大眾銀行」核撥貸款│
│    │號判處有│        │          │                              │  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期徒刑6 │        │          │                              │  並將佣金交予康O婷。  │
│    │月,嗣經│        │          │                              │                        │
│    │本院以10│        │          │                              │                        │
│    │1 年度上│        │          │                              │                        │
│    │訴字第10│        │          │                              │                        │
│    │79號駁回│        │          │                              │                        │
│    │其上訴而│        │          │                              │                        │
│    │確定)、│        │          │                              │                        │
│    │康O婷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審│康O婷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主文│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8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                        │
│    │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⒗ │①冒貸人│97年7 月│①大眾銀行│1.「新樓醫院」心導管室護理人員│1.柯永豪:              │
│ ︵ │:曾O香│24日    │  苓雅分行│  。                          │①告知曾O香因薪資過低,│
│ 即 │(業經原│        │②申貸100 │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  無法貸得所需額度,須以│
│ 起 │審以102 │        │  萬元/核│①偽造之「新樓醫院」96年度各類│  「包裝方式」為之,並與│
│ 訴 │年度原訴│        │  貸90萬元│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曾O香談妥抽取佣金比例│
│ 書 │字第5 號│        │          │②偽造之「新樓醫院」97年7 月19│  後,與曾O香簽立專任委│
│ 附 │判處有期│        │          │  日新樓人字第97150 號職員服務│  託契約書。            │
│ 表 │徒4 月,│        │          │  (離職)證明書1 份。        │②偽造曾O香之「新樓醫院│
│ 編 │緩刑2 年│        │          │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號 │確定)  │        │          │                              │  單及在職證明等文件。  │
│ ⒘ │②共犯:│        │          │                              │③陪同曾O香持偽造之扣繳│
│ ︶ │柯永豪、│        │          │                              │  憑單及在職證明等文件前│
│    │康O婷  │        │          │                              │  往「大眾銀行」苓雅分行│
│    │        │        │          │                              │  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2.康O婷:              │
│    │        │        │          │                              │①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需款│
│    │        │        │          │                              │  孔急之曾O香委託辦理貸│
│    │        │        │          │                              │  款事宜。              │
│    │        │        │          │                              │②收取曾O香提供之身分證│
│    │        │        │          │                              │  件、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    │        │        │          │                              │  等物。                │
│    │        │        │          │                              │3.曾O香: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及薪資單予康O婷。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        │          │                              │③與柯永豪一同持偽造之扣│
│    │        │        │          │                              │  繳憑單及在職證明等文件│
├──┼────┴────┴─────┴───────────────┤  前往「大眾銀行」苓雅分│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  行辦理貸款手續。      │
│主文│號9 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④於「大眾銀行」核撥貸款│
│    │康O婷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9及如附表四編號1、3所示 │  並將佣金交予柯永豪。  │
│    │之物均沒收之。                                                │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⒘ │①冒貸人│97年7月 │①雲林區漁│1.「臺鐵局」林邊車站修護員。  │1.柯永豪:              │
│ ︵ │:戴O興│24日    │  會      │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透過龔O霖仲介得知戴O│
│ 即 │②共犯:│        │②申貸90萬│①偽造之「臺鐵局」屏東管理站96│  興欲申請貸款,遂指示鍾│
│ 起 │龔O霖(│        │  元/核貸│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O彬與戴O興接洽代辦貸│
│ 訴 │已歿,業│        │  90萬元  │  1 份。                      │  款事宜。              │
│ 書 │經檢察官│        │          │②偽造之「臺鐵局」97年7 月員工│②偽造戴O興之「臺鐵局」│
│ 附 │以98年度│        │          │  薪津明細單1 份。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 表 │偵字第30│        │          │③偽造之「臺鐵局」97年7 月22日│  、員工薪津明細及在職證│
│ 編 │518 號為│        │          │  屏鐵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 號│  明書,並委託不知情之真│
│ 號 │不起訴處│        │          │  在職證明書(其上蓋有偽造之「│  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
│ ⒙ │分確定)│        │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關防」之│  年刻印業者,偽刻「臺鐵│
│ ︶ │、柯永豪│        │          │  公印文及偽造之「站長張O生」│  局林邊車站關防」之公印│
│    │、鍾O彬│        │          │  之印文各1 枚)。            │  及「站長張O生」之印章│
│    │        │        │          │                              │  各1 枚後,並持偽造之「│
│    │        │        │          │                              │  臺鐵局」之公印及「站長│
│    │        │        │          │                              │  張O生」之印章,蓋用於│
│    │        │        │          │                              │  上揭偽造之戴O興之「臺│
│    │        │        │          │                              │  鐵局」在職證明書上。  │
│    │        │        │          │                              │2.龔O霖:              │
│    │        │        │          │                              │①仲介戴O興委託柯永豪代│
│    │        │        │          │                              │  辦貸款事宜,並於貸得款│
│    │        │        │          │                              │  項後從中抽取佣金。    │
│    │        │        │          │                              │②穿著「臺鐵局」員工制服│
│    │        │        │          │                              │  佯裝為「臺鐵局」員工陪│
│    │        │        │          │                              │  同戴O興前往「雲林區漁│
│    │        │        │          │                              │  會」辦理對保手續。    │
│    │        │        │          │                              │3.鍾O彬:              │
│    │        │        │          │                              │①為戴O興拍照,並代戴玉│
│    │        │        │          │                              │  興申請聯徵資料。      │
│    │        │        │          │                              │②指導劉O平虛偽填載貸款│
│    │        │        │          │                              │  申請書後,連同偽造之扣│
│    │        │        │          │                              │  繳憑單、員工薪津明細及│
│    │        │        │          │                              │  在職證明書一併寄送至「│
│    │        │        │          │                              │  雲林區漁會」辦理貸款手│
│    │        │        │          │                              │  續。                  │
│    │        │        │          │                              │③與龔O霖一起陪同戴O興│
│    │        │        │          │                              │  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    │        │        │          │                              │  對保手續,並提供「臺鐵│
│    │        │        │          │                              │  局」員工制服予龔O霖、│
│    │        │        │          │                              │  戴O興。              │
│    │        │        │          │                              │④除自行抽取傭金外,並將│
│    │        │        │          │                              │  戴O興交付之佣金轉交予│
│    │        │        │          │                              │  柯永豪。              │
│    │        │        │          │                              │4.戴O興: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健保卡予│
│    │        │        │          │                              │  鍾O彬。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        │          │                              │③與龔O霖一同穿著「臺鐵│
│    │        │        │          │                              │  局」員工制服佯裝臺鐵局│
│    │        │        │          │                              │  員工前往「雲林區漁會」│
├──┼────┴────┴─────┴───────────────┤  辦理對保手續。        │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如附│④於「雲林區漁會」核撥貸│
│主文│表三編號16、17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鍾O彬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  ,並將佣金交予鍾O彬、│
│    │表三編號16、17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龔O霖。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⒙ │①冒貸人│97年7 月│①雲林區漁│1.「恆春旅遊醫院」急診室麻醉師│1.柯永豪:              │
│ ︵ │:許O芳│24日    │  會      │   。                         │①與許O芳之母黃O華談妥│
│ 即 │(業經原│        │②申貸80萬│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  抽取佣金比例後,並與許│
│ 起 │審以102 │        │  元/核貸│①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7 │  O芳簽立專任委託契約書│
│ 訴 │年度原訴│        │  80萬元  │  月員工薪資單1份。           │  ,即指派鍾O彬協助辦理│
│ 書 │字第5 號│        │          │②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6年度│  貸款事宜。            │
│ 附 │判處有期│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②偽造許O芳之「恆春旅遊│
│ 表 │徒1 年2 │        │          │  。                          │  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
│ 編 │月,緩刑│        │          │③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7 │  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及在│
│ 號 │3 年在案│        │          │  月22日恆醫人職證字第00000000│  職證明書,並委託不知情│
│ ⒚ │)      │        │          │  028 號在職證明書1 份(其上蓋│  之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
│ ︶ │②共犯:│        │          │  有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  某成年刻印業者,偽刻「│
│    │鄭O助、│        │          │  遊醫院圖記」之公印文1 枚)。│  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
│    │黃O華(│        │          │                              │  院圖記」之公印1 枚後,│
│    │業經原審│        │          │                              │  蓋用於上偽造之許O芳之│
│    │以102 年│        │          │                              │  「恆春旅遊醫院」在職證│
│    │度原訴字│        │          │                              │  明書上。              │
│    │第5 號分│        │          │                              │2.鄭O助:              │
│    │別判處有│        │          │                              │①發送代辦銀行貸款廣告招│
│    │期徒7 月│        │          │                              │  攬需款孔急之人。      │
│    │月、1 年│        │          │                              │②與許O芳初步接洽後,要│
│    │2 月,黃│        │          │                              │  求許O芳提供身分證件及│
│    │麗華緩刑│        │          │                              │  聯徵資料。            │
│    │3 年確定│        │          │                              │3.鍾O彬:              │
│    │)、鍾O│        │          │                              │①為許O芳拍照。        │
│    │彬、柯永│        │          │                              │②指導許O芳背誦虛偽薪資│
│    │豪      │        │          │                              │  及在職資料應付對保手續│
│    │        │        │          │                              │  ,與黃O華一同持偽造之│
│    │        │        │          │                              │  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在│
│    │        │        │          │                              │  職證明書一併遞送至「雲│
│    │        │        │          │                              │  林區漁會」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                    │
│    │        │        │          │                              │③與黃O華一起陪同許O芳│
│    │        │        │          │                              │  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    │        │        │          │                              │  對保手續。            │
│    │        │        │          │                              │④除自行抽取佣金外,並將│
│    │        │        │          │                              │  許O芳交付之佣金轉交予│
│    │        │        │          │                              │  柯永豪。              │
│    │        │        │          │                              │4.許O芳: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及聯徵資料│
│    │        │        │          │                              │  予鍾O彬。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        │          │                              │③與鍾O彬、黃O華一同前│
│    │        │        │          │                              │  往「雲林區漁會」辦理對│
│    │        │        │          │                              │  保手續。              │
│    │        │        │          │                              │④於「雲林區漁會」核撥貸│
│    │        │        │          │                              │  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        │        │          │                              │  ,並將佣金交予鍾O彬。│
│    │        │        │          │                              │5.黃O華:              │
│    │        │        │          │                              │①代許O芳申請戶籍謄本以│
│    │        │        │          │                              │  便辦理貸款事宜。      │
│    │        │        │          │                              │②與鍾O彬一同將偽造之扣│
│    │        │        │          │                              │  繳憑單、員工薪資表及在│
├──┼────┴────┴─────┴───────────────┤  職證明遞送「雲林區漁會│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如附│  」辦理貸款手續。      │
│主文│表三編號18、19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③與鍾O彬一起陪同許O芳│
│    │鍾O彬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  前往「雲林區漁會」辦理│
│    │表三編號18、19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對保手續。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⒚ │①冒貸人│97年8月 │②合作金庫│1.「恆春旅遊醫院」急診室麻醉師│1.柯永豪:              │
│ ︵ │:黃O華│11日    │  銀行枋寮│   。                         │①與黃O華談妥抽取佣金比│
│ 即 │(業經原│        │  分行    │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  例後,即指派鍾O彬協助│
│ 起 │審以102 │        │②申貸80萬│①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8 │  辦理貸款事宜。        │
│ 訴 │年度原訴│        │  元/核貸│  月員工薪資單1 份。          │②偽造黃O華之「恆春旅遊│
│ 書 │字第5 號│        │  80萬元  │②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6年度│  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
│ 附 │判處有期│        │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及在│
│ 表 │徒1 年4 │        │          │  。                          │  職證明書,並將前揭偽造│
│ 編 │月,緩刑│        │          │③偽造之「恆春旅遊醫院」97年8 │  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
│ 號 │3 年確定│        │          │  月8 日恆醫人職證字第00000000│  遊醫院圖記」之公印蓋用│
│ ⒛ │)      │        │          │  028 號在職證明書1 份(其上蓋│  於上揭偽造之黃O華之「│
│ ︶ │②共犯:│        │          │  有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  恆春旅遊醫院」在職證明│
│    │鄭O助(│        │          │  遊醫院圖記」之公印文1 枚)。│  書上。                │
│    │業經原審│        │          │                              │2.鄭O助:              │
│    │以102 年│        │          │                              │①發送代辦銀行貸款廣告招│
│    │度原訴字│        │          │                              │  攬需款孔急之人。      │
│    │第5 號判│        │          │                              │②與黃O華初步接洽後,要│
│    │處有期徒│        │          │                              │  求黃O華提供身分證件及│
│    │刑8 月在│        │          │                              │  聯徵資料。            │
│    │案)、鍾│        │          │                              │3.鍾O彬:              │
│    │O彬、柯│        │          │                              │①為黃O華拍照。        │
│    │永豪    │        │          │                              │②指導黃O華背誦虛偽薪資│
│    │        │        │          │                              │  及在職資料應付對保手續│
│    │        │        │          │                              │  ,與黃O華一同持偽造之│
│    │        │        │          │                              │  扣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及│
│    │        │        │          │                              │  在職證明書一併遞送至「│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枋寮分行│
│    │        │        │          │                              │  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③駕車陪同黃O華前往「合│
│    │        │        │          │                              │  作金庫銀行」枋寮分行辦│
│    │        │        │          │                              │  理對保手續。          │
│    │        │        │          │                              │④除自行抽取佣金外,並將│
│    │        │        │          │                              │  黃O華交付之佣金轉交予│
│    │        │        │          │                              │  柯永豪。              │
│    │        │        │          │                              │4.黃O華: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及聯徵資料│
│    │        │        │          │                              │  予鍾O彬。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        │          │                              │③與鍾O彬一同前往「合作│
│    │        │        │          │                              │  金庫銀行」枋寮分行辦理│
├──┼────┴────┴─────┴───────────────┤  對保手續。            │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如附│④於「合作金庫銀行」核撥│
│主文│表三編號20、21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貸款後,前往領取核貸款│
│    │鍾O彬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  項,並將佣金交予鍾O彬│
│    │表三編號20、21及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⒛ │①冒貸人│97年8月 │①合作金庫│1.「恆春輸電廠」高壓所技術員。│1.柯永豪:              │
│ ︵ │:戴O揚│28日    │  銀行枋寮│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透過龔O霖得知戴O揚欲│
│ 即 │(已歿,│        │  分行    │①偽造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  申辦貸款後,即指派鍾O│
│ 起 │業經臺灣│        │②申貸80萬│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份 。│  彬協助辦理貸款事宜。  │
│ 訴 │屏東地方│        │  元/未核│②偽造之「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②偽造戴O揚之「恆春輸電│
│ 書 │法院檢察│        │  貸      │  職員薪津單1 份。            │  廠」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附 │署檢察官│        │          │③偽造之「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  憑單、職員薪津表及在職│
│ 表 │以99年度│        │          │  27日揚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  證明書,並委託不知情之│
│ 編 │偵字第90│        │          │  職證明書1 份(其上蓋有偽造之│  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號 │11號為不│        │          │  「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  成年刻印業者,偽刻「國│
│  │起訴處分│        │          │  之公印文及「少校廠長王O璽」│  防部恆能局恆春輸電廠印│
│ ︶ │確定)  │        │          │  之印文各1 枚)。            │  」之公印及「少校廠長王│
│    │②共犯:│        │          │                              │  國璽」之印章各1 枚後,│
│    │龔O霖(│        │          │                              │  持偽造之「恆春輸電廠」│
│    │已歿,業│        │          │                              │  公印及「少校廠長王O璽│
│    │經檢察官│        │          │                              │  」之印章,蓋用於上揭偽│
│    │以99年度│        │          │                              │  造之戴O揚之「恆春輸電│
│    │偵字第30│        │          │                              │  廠」在職證明書上。    │
│    │518 號為│        │          │                              │2.龔O霖:              │
│    │不起訴處│        │          │                              │①仲介戴O揚委託柯永豪代│
│    │分確定)│        │          │                              │  辦貸款事宜。          │
│    │、柯永豪│        │          │                              │3.鍾O彬:              │
│    │、鍾O彬│        │          │                              │①為戴O揚拍照,並收取戴│
│    │        │        │          │                              │  維揚提供之身分證件、聯│
├──┼────┴────┴─────┴───────────────┤  徵資料轉交予柯永豪。  │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②指導戴O揚虛偽填載貸款│
│主文│表三編號22、23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4、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  申請書。              │
│    │沒收之。                                                      │4.戴O揚:              │
│    │鍾O彬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如附表三│①提供身分證件及聯徵資料│
│    │編號22、23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4、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予鍾O彬。            │
│    │之。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 │①冒貸人│97年8 月│①合作金庫│1.「恆春輸電廠」工具所技術員。│1.柯永豪:              │
│ ︵ │:錢O明│28日    │  枋寮分行│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即 │即錢O嘉│        │②申貸80萬│①「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27日揚│  錢孔急之人,並指派鍾O│
│ 起 │(業經屏│        │  元/未核│  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  彬協助辦理貸款事宜。  │
│ 訴 │東地院以│        │  貸      │  書(其上蓋有偽造之「國防部核│②偽造錢O明即錢O嘉之「│
│ 書 │99年度簡│        │          │  能局恆春輸電廠印」公印文及偽│  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類│
│ 附 │字第2472│        │          │  造之「少校廠長王O璽」印文各│  所得扣繳憑單、職員薪津│
│ 表 │號判處有│        │          │  1 枚)。                    │  表及在職證明書,並持用│
│ 編 │期徒刑5 │        │          │②偽造之「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  上揭偽造之「國防部恆能│
│ 號 │月確定)│        │          │  份職員薪津單。              │  局恆春輸電廠印」之公印│
│  │②共犯:│        │          │③偽造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  及「少校廠長王O璽」之│
│ ︶ │柯永豪、│        │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1│  印章各1 枚,蓋用於上開│
│    │鍾O彬、│        │          │  704889)。                   │  偽造之錢O明即錢O嘉之│
│    │真實年籍│        │          │                              │  「恆春輸電廠」在職證明│
│    │姓名均不│        │          │                              │  書上,並遞送至「合作金│
│    │詳之某成│        │          │                              │  庫銀行」枋寮分行辦理貸│
│    │年女業務│        │          │                              │  款手續。              │
│    │員      │        │          │                              │2.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        │        │          │                              │  成年女業務員:        │
│    │        │        │          │                              │①與錢O嘉初步接洽代辦貸│
│    │        │        │          │                              │  款案件,並告知錢O嘉可│
│    │        │        │          │                              │  包裝其薪資財力資料,以│
│    │        │        │          │                              │  利申辦貸款,及談妥抽取│
│    │        │        │          │                              │  傭金比例。            │
│    │        │        │          │                              │3.鍾O彬:              │
│    │        │        │          │                              │①依柯永豪指示,向錢O嘉│
│    │        │        │          │                              │  收取身分證件轉交予柯永│
│    │        │        │          │                              │  豪以偽造在職及薪資證明│
│    │        │        │          │                              │  文件。                │
│    │        │        │          │                              │②與錢O明即錢O嘉簽立專│
│    │        │        │          │                              │  任委託契約書,並調閱錢│
│    │        │        │          │                              │  乃嘉之聯徵資料。      │
├──┼────┴────┴─────┴───────────────┤③依柯永豪指示指導錢O明│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  即錢O嘉虛偽填載貸款申│
│主文│表三編號26、27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5、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  請書。                │
│    │物均沒收之。                                                  │4.錢O明即錢O嘉:      │
│    │鍾O彬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如附表三│①提供身分證件及聯徵資料│
│    │編號26、27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5、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  予鍾O彬。            │
│    │沒收之。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 │①冒貸人│97年8 月│①合作金庫│1.「恆春輸電廠」運輸所駕駛員。│1.柯永豪:              │
│ ︵ │:孫O傑│29日    │  枋寮分行│2. 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指派鍾O彬協助辦理貸款│
│ 即 │(業經屏│        │②申貸80萬│①「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27日揚│  事宜。                │
│ 起 │東地院以│        │  元/未核│  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②偽造孫O傑之「恆春輸電│
│ 訴 │99年度簡│        │  貸      │  書1 份(其上蓋有偽造之「國防│  廠」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書 │字第2472│        │          │  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公印文│  憑單、職員薪津表及在職│
│ 附 │號判處有│        │          │  及偽造之「少校廠長王O璽」印│  證明書,並持用上揭偽造│
│ 表 │期徒刑5 │        │          │  文各1 枚)。                │  之「國防部恆能局恆春輸│
│ 編 │月確定)│        │          │②偽造之「恆春輸電廠」97年9 月│  電廠印」之公印及「少校│
│ 號 │②共犯:│        │          │  份職員薪津單1 份。          │  廠長王O璽」之印章各1 │
│  │柯永豪、│        │          │③偽造之「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  枚後,蓋用於上開偽造之│
│ ︶ │鍾O彬  │        │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孫O傑之「恆春輸電廠」│
│    │        │        │          │                              │  在職證明書上。        │
│    │        │        │          │                              │2.鍾O彬:              │
│    │        │        │          │                              │①依柯永豪指示與孫O傑初│
│    │        │        │          │                              │  步接洽後,談妥抽取佣金│
│    │        │        │          │                              │  比例,並向孫O傑收取身│
│    │        │        │          │                              │  分證件及聯徵資料轉交予│
│    │        │        │          │                              │  柯永豪以偽造在職及薪資│
│    │        │        │          │                              │  證明文件。            │
│    │        │        │          │                              │②依柯永豪指示,指導孫O│
│    │        │        │          │                              │  傑虛偽填載貸款申請書,│
│    │        │        │          │                              │  並將前揭偽造之「恆春輸│
│    │        │        │          │                              │  電廠」在職證明書、扣繳│
│    │        │        │          │                              │  憑單及薪津單等文件交由│
│    │        │        │          │                              │  孫O傑自行前往「合作金│
│    │        │        │          │                              │  庫銀行」枋寮分行辦理貸│
│    │        │        │          │                              │  款手續。              │
│    │        │        │          │                              │4.孫O傑: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及聯徵資料│
├──┼────┴────┴─────┴───────────────┤  予鍾O彬。            │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如附│②填寫貸款申請書。      │
│主文│表三編號29、30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8、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③持前揭偽造之「恆春輸電│
│    │沒收之。                                                      │  廠」在職證明書、扣繳憑│
│    │鍾O彬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如附表三│  單、薪津單等貸款文件送│
│    │編號29、30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28、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至「合作金庫銀行」枋寮│
│    │之。                                                          │  分行辦理貸款手續。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 │①冒貸:│97年9 月│①合作金庫│1.「彰化縣政府」計畫處管考科員│1.柯永豪:              │
│ ︵ │陳O月(│24日    │  彰化分行│  。                          │①經龔O霖仲介得知陳O得│
│ 即 │原名陳勝│        │②申貸80萬│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  (更名為「陳O月」)欲│
│ 起 │得,業經│        │  元/未核│①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97│  申請貸款後,且知悉彰化│
│ 訴 │彰化地院│        │  貸      │  年9 月23日府計人職證字第0970│  縣政府計畫處有1 名為「│
│ 書 │以98年度│        │          │  000011號在職證明書1 份(已扣│  陳O月」之員工,遂指示│
│ 附 │訴字第13│        │          │  案,其上蓋有偽造之「彰化縣政│  鍾O彬透過陳O皇要求陳│
│ 表 │9 號判處│        │          │  府計畫處印」之公印文及「處長│  勝得至戶政機關辦理更名│
│ 編 │有徒刑1 │        │          │  劉O仁」之印文各1 枚)。    │  為「陳O月」。        │
│ 號 │年2 月,│        │          │②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97│②偽造陳O月之「彰化縣政│
│  │緩刑4 年│        │          │  年7 月至同年9 月員工薪資單共│  府」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 ︶ │確定)  │        │          │  3 份(已扣案)。            │  憑單、「彰化縣政府計畫│
│    │①共犯:│        │          │③偽造之「彰化縣政府」96年度各│  處」員工薪資單及在職證│
│    │龔O霖(│        │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明書,並委託不知情之真│
│    │已歿,業│        │          │  已扣案)。                   │  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
│    │經彰化地│        │          │                              │  年刻印業者,偽刻「彰化│
│    │院以98年│        │          │                              │  縣政府計畫處印」之公印│
│    │度訴字第│        │          │                              │  及「處長劉O仁」之公印│
│    │139 號判│        │          │                              │  章各1 枚後,蓋用於上開│
│    │處有徒刑│        │          │                              │  偽造之陳O月之「彰化縣│
│    │1 年4 月│        │          │                              │  政府計畫處」在職證明書│
│    │,緩刑4 │        │          │                              │  上。                  │
│    │年確定)│        │          │                              │2.龔O霖:              │
│    │、陳O皇│        │          │                              │①透過陳O皇仲介陳O得欲│
│    │(業經原│        │          │                              │  申請貸款,再將陳O得轉│
│    │審以102 │        │          │                              │  介予柯永豪代辦貸款事宜│
│    │年度原訴│        │          │                              │  。                    │
│    │字第5 號│        │          │                              │②與陳O皇、鍾O彬一起同│
│    │判處有期│        │          │                              │  更名為「陳O月」之陳O│
│    │徒刑1 年│        │          │                              │  得前往「合作金庫彰化分│
│    │2 月,緩│        │          │                              │  行」辦理對保手續。    │
│    │刑3 年確│        │          │                              │3 鍾O彬:              │
│    │定)、柯│        │          │                              │①依受柯永豪指示,為陳勝│
│    │永豪、鍾│        │          │                              │  得拍照,並代陳O月申請│
│    │O彬    │        │          │                              │  聯徵資料轉交予柯永豪。│
│    │        │        │          │                              │②透過陳O皇指示陳O得更│
│    │        │        │          │                              │  名為「陳O月」。      │
│    │        │        │          │                              │③指導陳O得虛偽填載貸款│
│    │        │        │          │                              │  申請書,並連同偽造之扣│
│    │        │        │          │                              │  繳憑單、員工薪資單及在│
│    │        │        │          │                              │  職證明書一併寄送至合作│
│    │        │        │          │                              │  「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
│    │        │        │          │                              │  行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4.陳O皇:              │
│    │        │        │          │                              │①得知陳O得欲申請貸款後│
│    │        │        │          │                              │  ,仲介龔O霖與陳O月洽│
│    │        │        │          │                              │  談代辦貸款事宜。      │
│    │        │        │          │                              │②陪同更名為「陳O月」之│
│    │        │        │          │                              │  陳O得前往中央健康保險│
│    │        │        │          │                              │  局辦理健保卡更名。    │
│    │        │        │          │                              │③與龔O霖、鍾O彬一起陪│
│    │        │        │          │                              │  同更名為「陳O月」之陳│
│    │        │        │          │                              │  勝得前往「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彰化分行辦理對保手續│
│    │        │        │          │                              │  。                    │
│    │        │        │          │                              │5.陳O月即陳O得: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予鍾O彬。│
│    │        │        │          │                              │②依鍾O彬指示至戶政機關│
│    │        │        │          │                              │  辦理更名為「陳O月」後│
│    │        │        │          │                              │  ,再與陳O皇一同前往中│
│    │        │        │          │                              │  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健保卡│
│    │        │        │          │                              │  更名。                │
├──┼────┴────┴─────┴───────────────┤③填寫貸款申請書。      │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如附表│④與龔O霖、鍾O彬、陳O│
│主文│三編號31至33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皇一起前往「合作金庫銀│
│    │鍾O彬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三編│  行」彰化分行辦理對保手│
│    │號31至33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續。                  │
│    │                                                              │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 │①冒貸人│98年1 月│①臺灣中小│1.「海巡署」檢查哨長。        │1.柯永豪:              │
│ ︵ │:鄭O宗│17日    │  企業銀行│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與鄭O宗接洽代辦貸款事│
│ 即 │即鄭O宏│        │  九如分行│①偽造之「海巡署」在職證明書1 │  宜,告知可以偽造在職與│
│ 起 │(業經原│        │②申貸80萬│  份(並無證據證明其上有偽造之│  薪資證明之方式貸得所需│
│ 訴 │審以102 │        │  元/自行│  「海巡署」之公印文)。      │  貸款額度後,並談妥抽取│
│ 書 │年度原訴│        │  撤回申請│②偽造之「海巡署」97年度各類所│  佣金比例後,與鄭O宗簽│
│ 附 │字第5 號│        │  而未核貸│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  立專任委託契約書。    │
│ 表 │判處有期│        │          │                              │②偽造鄭O宗之「海巡署」│
│ 編 │徒刑6 月│        │          │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 號 │,緩刑2 │        │          │                              │  及在職證明書後,交予鄭│
│  │年確定)│        │          │                              │  宸宗自行持向「臺灣企銀│
│ ︶ │②共犯:│        │          │                              │  行」九如分行辦理貸款事│
│    │柯永豪  │        │          │                              │  宜。                  │
│    │        │        │          │                              │2.鄭O宗: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及健保卡影│
│    │        │        │          │                              │  本予柯永豪。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依柯永│
│    │        │        │          │                              │  豪指示持偽造之扣繳憑單│
│    │        │        │          │                              │  及在職證明書前往「臺灣│
│    │        │        │          │                              │  企銀」九如分行辦理貸款│
│    │        │        │          │                              │  手續。                │
├──┼────┴────┴─────┴───────────────┤②於銀行徵信人員電詢對保│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如附表│  手續時,當場表示撤回申│
│主文│二編號10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請貸款。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 │①冒貸人│98年3 月│①花旗銀行│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曾O雄│24日    │②申貸25萬│2.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收取楊O光轉交曾O雄所│
│ 即 │(業經原│        │  元/核貸│①變造之「嶸宇公司」97年度各類│  交付之佣金。          │
│ 起 │審以102 │        │  22萬元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2.楊O光:              │
│ 訴 │年度原訴│        │          │                              │①發送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書 │字第5 號│        │          │                              │  款孔急之人。          │
│ 附 │判處有期│        │          │                              │①與曾O雄接洽代辦貸款事│
│ 表 │徒刑4 月│        │          │                              │  宜,告知曾O雄其所得過│
│ 編 │,緩刑2 │        │          │                              │  低,須以虛增薪資方式始│
│ 號 │年在案)│        │          │                              │  能貸得所需貸款額度,並│
│  │②共犯:│        │          │                              │  與曾O雄談妥抽取佣金比│
│ ︶ │楊O光(│        │          │                              │  例。                  │
│    │業經原審│        │          │                              │②變造曾O雄所提供之「嶸│
│    │以102 年│        │          │                              │  宇公司」96年度各類所得│
│    │度原訴字│        │          │                              │  扣繳憑單後,連同曾O雄│
│    │第5 號判│        │          │                              │  所填寫之貸款申請書持向│
│    │處有期徒│        │          │                              │  「花旗銀行」申請貸款。│
│    │刑5 月在│        │          │                              │③指示曾O雄於銀行行員詢│
│    │案)、柯│        │          │                              │  問年收入時,配合虛偽陳│
│    │永豪    │        │          │                              │  述虛增收入金額。      │
│    │        │        │          │                              │④將曾O雄交付之佣金轉交│
│    │        │        │          │                              │  予柯永豪。            │
│    │        │        │          │                              │3.曾O雄: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扣繳憑單予楊O光。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楊│
│    │        │        │          │                              │  雲光指示配合虛偽陳述任│
│    │        │        │          │                              │  職及收入狀況。        │
├──┼────┴────┴─────┴───────────────┤③於「花旗銀行」核撥貸款│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  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主文│號2 所示之物沒收之。                                          │  並將佣金交予楊O光。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 │①冒貸人│98年4 月│①臺灣中小│1.「苓雅分局」庶務組組長。    │1.柯永豪:              │
│ ︵ │:曹O中│23日    │  企業銀行│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透過其他代辦貸款業者仲│
│ 即 │(業經原│        │  北高雄分│①偽造之「苓雅分局」98年4 月22│  介得知曹O中欲申請貸款│
│ 起 │審以102 │        │  行      │  日市警苓雅人證字第0000000000│  ,即告知曹O中負債比過│
│ 訴 │年度原訴│        │②申貸80萬│  5 號在職證明書1 份(其上蓋有│  高,無法貸得所需額度,│
│ 書 │字第5 號│        │  元/核貸│  偽造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  須虛增薪資收入,始得貸│
│ 附 │判處有期│        │  80萬元  │  分局印」之公印文1 枚)。    │  得所需貸款額度,並與曹│
│ 表 │徒刑4 月│        │          │②偽造之「苓雅分局」96年度各類│  建中談妥抽取佣金比例。│
│ 編 │,緩刑2 │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已│②偽造曹O中之「苓雅分局│
│ 號 │年在案)│        │          │  扣案)。                     │  」在職證明書、96年度各│
│  │②共犯:│        │          │③偽造之「苓雅分局」98年2 月至│  類所得扣繳憑單及員工薪│
│ ︶ │柯永豪  │        │          │  同年4 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共│  津給與明細表,並委託真│
│    │        │        │          │  3 份。                      │  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成│
│    │        │        │          │                              │  年刻印業者,偽刻「高雄│
│    │        │        │          │                              │  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
│    │        │        │          │                              │  」之公印1 枚,並蓋用於│
│    │        │        │          │                              │  上揭偽造之曹O中之「苓│
│    │        │        │          │                              │  雅分局」在職證明書上後│
│    │        │        │          │                              │  ,交予曹O中持向「臺灣│
│    │        │        │          │                              │  企銀」北高雄分行辦理貸│
│    │        │        │          │                              │  款手續。              │
│    │        │        │          │                              │2.曹O中: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薪資單、扣繳憑單等予│
│    │        │        │          │                              │  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        │        │          │                              │  成年女業務員。        │
│    │        │        │          │                              │②依柯永豪指示持偽造之在│
│    │        │        │          │                              │  職證明、扣繳憑單及員工│
│    │        │        │          │                              │  薪津給與明細表等前往「│
│    │        │        │          │                              │  臺灣企銀」北高雄分行辦│
├──┼────┴────┴─────┴───────────────┤  理貸款手續。          │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如附│②於「臺灣企銀」核撥貸款│
│主文│表三編號34及扣案之如附表三編號35、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  後,前往領取核貸款項,│
│    │之。                                                          │  並將佣金交予柯永豪。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 │①冒貸人│98年4 月│①臺灣中小│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林O祥│28日    │  企業銀行│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與林O祥接洽代辦貸款事│
│ 即 │(業經原│        │  苓雅分行│①偽造之「中油公司」97年度各類│  宜,要求林O祥提供身份│
│ 起 │審以102 │        │②申貸80萬│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已│  證件、在職證明與薪資證│
│ 訴 │年度原訴│        │  元/未核│  扣案)。                     │  明,告知林O祥將會「美│
│ 書 │字第5 號│        │  貸      │                              │  化資產狀況」,並談妥抽│
│ 附 │判處有期│        │          │                              │  取佣金比例。          │
│ 表 │徒刑3 月│        │          │                              │②偽造林O祥之「中油公司│
│ 編 │,緩刑2 │        │          │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號 │年在案)│        │          │                              │  單後,交予林O祥持向「│
│  │②共犯:│        │          │                              │  臺灣企銀」苓雅分行辦理│
│ ︶ │柯永豪、│        │          │                              │  貸款手續。            │
│    │真實年籍│        │          │                              │2.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姓名均不│        │          │                              │  成年女業務員:        │
│    │詳之某成│        │          │                              │①以電話簡訊招攬欲申請貸│
│    │年女業務│        │          │                              │  款之林O祥委託「永豐公│
│    │員      │        │          │                              │  司」辦理貸款。        │
│    │        │        │          │                              │3.林O祥: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薪資單、扣繳憑單等予│
│    │        │        │          │                              │  柯永豪。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柯│
│    │        │        │          │                              │  永豪指示,連同偽造之扣│
├──┼────┴────┴─────┴───────────────┤  繳憑單一併持向「臺灣企│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  銀」苓雅分行辦理貸款手│
│主文│號36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續。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 │①冒貸人│98年5 月│①花旗銀行│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張O昱│22日    │②申貸30萬│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收取楊O光所轉交張O昱│
│ 即 │(業經原│        │  元/核貸│①偽造之「張O昱」97年度綜合所│  所交付之佣金。        │
│ 起 │審以102 │        │  30萬元  │  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1 │2.劉O治:              │
│ 訴 │年度原訴│        │          │  份。                        │①與張O昱初步接洽代辦貸│
│ 書 │字第5 號│        │          │                              │  款事宜,要求提供身份證│
│ 附 │判處有期│        │          │                              │  件、在職證明與薪資證明│
│ 表 │徒刑3 月│        │          │                              │  ,並告知張O昱負債比過│
│ 編 │,緩刑2 │        │          │                              │  高,無法貸得所需額度,│
│ 號 │年在案)│        │          │                              │  須虛增薪資收入,始得貸│
│  │②共犯:│        │          │                              │  得所需貸款額度後,與張│
│ ︶ │劉O治、│        │          │                              │  政昱談妥抽取佣金比例後│
│    │楊O光(│        │          │                              │  ,並與張O昱簽立專任委│
│    │業經原審│        │          │                              │  託契約書。            │
│    │以102 年│        │          │                              │②將偽造之97年度綜合所得│
│    │度原訴字│        │          │                              │  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
│    │第5 號分│        │          │                              │  聯交予張O昱持向「花旗│
│    │別判處有│        │          │                              │  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
│    │期徒刑4 │        │          │                              │③指示張O昱於銀行承辦人│
│    │月、4 月│        │          │                              │  員徵信時,須配合虛偽陳│
│    │,劉O治│        │          │                              │  述虛增薪資收入。      │
│    │緩刑2 年│        │          │                              │3.楊O光:              │
│    │在案)、│        │          │                              │①指示劉O治告知張O昱須│
│    │柯永豪、│        │          │                              │  虛增薪資收入,始得貸得│
│    │真實年籍│        │          │                              │  所需貸款額度,並配合徵│
│    │姓名均不│        │          │                              │  信人員虛偽陳述虛增薪資│
│    │詳之某成│        │          │                              │  收入。                │
│    │年女業務│        │          │                              │②付費委託真實年籍姓名均│
│    │員      │        │          │                              │  不詳之某成年女業務員,│
│    │        │        │          │                              │  偽造張O昱之97年度綜合│
│    │        │        │          │                              │  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
│    │        │        │          │                              │  收執聯後,交由劉O治轉│
│    │        │        │          │                              │  交張O昱。            │
│    │        │        │          │                              │③收取佣金,並將佣金轉交│
│    │        │        │          │                              │  柯永豪。              │
│    │        │        │          │                              │4.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某│
│    │        │        │          │                              │  成年女業務員:        │
│    │        │        │          │                              │①偽造張O昱之97年度綜合│
│    │        │        │          │                              │  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
│    │        │        │          │                              │  收執聯交予楊O光。    │
│    │        │        │          │                              │5.張O昱: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在職證明│
│    │        │        │          │                              │  、薪資單、扣繳憑單等予│
│    │        │        │          │                              │  劉O治。              │
│    │        │        │          │                              │②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劉│
│    │        │        │          │                              │  文治指示,連同偽造之97│
│    │        │        │          │                              │  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
│    │        │        │          │                              │  網路申報單收執聯一併持│
│    │        │        │          │                              │  向「花旗銀行」辦理貸款│
│    │        │        │          │                              │  手續。                │
│    │        │        │          │                              │③於銀行承辦人員徵信時,│
│    │        │        │          │                              │  虛偽陳述不實薪資收入。│
├──┼────┴────┴─────┴───────────────┤④於「花旗銀行」核撥貸後│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四編│  ,前往提領核貸款項,並│
│主文│號2、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將佣金交予劉O治。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 │①冒貸人│98年8 月│②安泰銀行│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鄭O華│24日    │  北高雄分│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即 │(業經原│        │  行      │①偽造之「聖遠公司」97年度各類│  款孔急之人。          │
│ 起 │審以102 │        │②申貸60萬│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②告知鄭O華所得過低,無│
│ 訴 │年度原訴│        │  元/核貸│                              │  法貸得所需額度,需另「│
│ 書 │字第5 號│        │  30萬元  │                              │  想辦法」,並與鄭O華談│
│ 附 │判處有期│        │          │                              │  妥抽取佣金比例後,要求│
│ 表 │徒刑4 月│        │          │                              │  鄭O華簽立「終止委任代│
│ 編 │,緩刑2 │        │          │                              │  辦契約暨退件聲明書」。│
│ 號 │年在案)│        │          │                              │③偽造鄭O華之「聖遠公司│
│  │②共犯:│        │          │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 │柯永豪  │        │          │                              │  單交予鄭O華。        │
│    │        │        │          │                              │④駕車載送鄭O華持偽造之│
│    │        │        │          │                              │  扣繳憑單前往「安泰銀行│
│    │        │        │          │                              │  」北高雄分行辦理貸款手│
│    │        │        │          │                              │  續。                  │
│    │        │        │          │                              │2.鄭O華: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扣繳憑單等予柯永│
│    │        │        │          │                              │  豪。                  │
│    │        │        │          │                              │②伊柯永豪指示,持偽造之│
│    │        │        │          │                              │  扣繳憑單向「安泰銀行」│
│    │        │        │          │                              │  北高雄分行辦理貸款及對│
│    │        │        │          │                              │  保手續。              │
├──┼────┴────┴─────┴───────────────┤③於「安泰銀行」核撥貸後│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  ,前往提領核貸款項,並│
│主文│號37及如附表四編號1、2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將佣金交予柯永豪。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 │①冒貸人│97年初某│①燕巢鄉農│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張O樺│日      │  會      │2.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告知張O樺會虛增其薪資│
│ 即 │(業經原│        │②申貸110 │①變造之「臺南企銀」中正分行帳│  收入以其能順利申辦貸款│
│ 起 │審以102 │        │  萬元/未 │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綜合存│  ,並談妥抽取佣金比例後│
│ 訴 │年度原訴│        │  核貸    │  款存摺內頁交易明細4 頁(已扣│  ,與張O樺簽立專任委託│
│ 書 │字第5 號│        │          │  案)。                      │  契約書。              │
│ 犯 │判處有期│        │          │②偽造之「串門公司」96年度各類│②變造張O樺之「臺南企銀│
│ 罪 │徒刑3 月│        │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173│  」帳戶綜合存款存摺交易│
│ 事 │,緩刑2 │        │          │   3501,已扣案)。            │  明細內頁及偽造張O樺之│
│ 實 │年在案)│        │          │                              │  「串門公司」96年度各類│
│  │②共犯:│        │          │                              │  所得扣繳憑單後,交予張│
│ ㈠ │劉O菁(│        │          │                              │  O華持向「燕巢鄉農會」│
│ ︶ │業經原審│        │          │                              │  辦理貸款手續。        │
│    │以102 年│        │          │                              │2.劉O菁:              │
│    │度原訴字│        │          │                              │①以電話簡訊招攬欲申請貸│
│    │第5 號判│        │          │                              │  款之張O樺委託「永豐公│
│    │處有期徒│        │          │                              │  司」代辦貸款事宜。    │
│    │刑3 月,│        │          │                              │②與張O樺接洽代辦貸款事│
│    │緩刑2 年│        │          │                              │  宜,並向張O樺收取身分│
│    │在案)、│        │          │                              │  證件、薪資帳戶存摺、扣│
│    │柯永豪  │        │          │                              │  繳憑單等物。          │
│    │        │        │          │                              │3.張O樺: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扣繳憑單等予劉O│
│    │        │        │          │                              │  菁。                  │
│    │        │        │          │                              │②依柯永豪指示,持變造之│
│    │        │        │          │                              │  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內│
├──┼────┴────┴─────┴───────────────┤  頁及偽造之扣繳憑單向「│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  燕巢鄉農會」辦理貸款手│
│主文│號11、如附表三編號38、39及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續。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 │①冒貸人│97年間某│①臺灣銀行│1.「經建會」員工。            │1.柯永豪:              │
│ ︵ │:利O妹│日      │  新園分行│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透過龔O霖得知利O蘭欲│
│ 即 │(通緝中│        │②申貸80萬│①偽造之「經建會」96年度各類所│  辦理貸款,即指示鍾O彬│
│ 起 │,於通緝│        │  元/未核│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09899│  與龔O霖聯繫協助辦理貸│
│ 訴 │到案後由│        │  貸      │  29 ,已扣案)。             │  款事宜。              │
│ 書 │原審另行│        │          │                              │②指示鍾O彬要求利O蘭前│
│ 犯 │審結)  │        │          │                              │  往戶政事務所更名為「利│
│ 罪 │②共犯:│        │          │                              │  O妹」。              │
│ 事 │龔O霖(│        │          │                              │③偽造利O妹之「經建會」│
│ 實 │已歿)、│        │          │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  │柯永豪、│        │          │                              │  後,寄交「臺灣銀行」林│
│ ㈡ │鍾O彬  │        │          │                              │  園分行辦理貸款手續。  │
│ ︶ │        │        │          │                              │2.龔O霖:              │
│    │        │        │          │                              │①仲介利O蘭予柯永豪代辦│
│    │        │        │          │                              │  貸款案件。            │
│    │        │        │          │                              │②陪同更名為「利O妹」之│
│    │        │        │          │                              │  利O蘭前往「臺灣銀行」│
│    │        │        │          │                              │  林園分行辦理對保手續。│
│    │        │        │          │                              │3.鍾O彬:              │
│    │        │        │          │                              │①依柯永豪之指示,要求利│
│    │        │        │          │                              │  秀蘭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
│    │        │        │          │                              │  更名為「利O妹」。    │
│    │        │        │          │                              │②陪同更名為「利O妹」之│
│    │        │        │          │                              │  利O蘭、龔O霖前往「臺│
│    │        │        │          │                              │  灣銀行」林園分行辦理對│
│    │        │        │          │                              │  保手續。              │
│    │        │        │          │                              │4.利O妹即利O蘭: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及健保卡予龔│
│    │        │        │          │                              │  松霖。                │
│    │        │        │          │                              │②依鍾O彬指示,前往戶政│
├──┼────┴────┴─────┴───────────────┤  事務所更名為「利O妹」│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如附表│  。                    │
│主文│三編號40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③與鍾O彬、龔O霖一同前│
│    │鍾O彬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如附表三編│  往「臺灣銀行」林園分行│
│    │號40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辦理對保手續。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 │①冒貸人│98年3 月│①臺灣銀行│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莊O守│間某日  │  苓雅分行│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即 │(業經原│        │②申貸50萬│①偽造之「高雄市環保局」98年2 │  錢孔急之人。          │
│ 起 │審以102 │        │  元/未核│  月至同年4 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②與莊O守初步接洽代辦貸│
│ 訴 │年度原訴│        │  貸      │  表共3 份(已扣案)。          │  款事宜,告知莊O守若要│
│ 書 │字第5 號│        │          │                              │  順利貸款,需虛增薪資收│
│ 犯 │判處有期│        │          │                              │  入,並談妥抽取佣金比例│
│ 罪 │徒刑6 月│        │          │                              │  後,與莊O守簽立專任委│
│ 事 │,緩刑2 │        │          │                              │  託契約書。            │
│ 實 │年在案)│        │          │                              │③偽造莊O守之「高雄市環│
│  │②共犯:│        │          │                              │  保局」員工薪津給與明細│
│ ㈢ │柯永豪  │        │          │                              │  表後,交予莊O守持向「│
│ ︶ │        │        │          │                              │  臺灣銀行」苓雅分行辦理│
│    │        │        │          │                              │  貸款手續。            │
│    │        │        │          │                              │2.莊O守: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扣繳憑單等予柯永│
│    │        │        │          │                              │  豪。                  │
├──┼────┴────┴─────┴───────────────┤②依柯永豪指示,持偽造之│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如附表│  員工薪津給與明細向「臺│
│主文│二編號12、13及如附表三編號41暨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  灣銀行」苓雅分行辦理貸│
│    │之。                                                          │  款手續。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 │①冒貸人│98年5 月│①臺灣中小│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蘇O勝│13、14日│  企業銀行│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透過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
│ 即 │(業經原│        │  前鎮分行│①偽造之「臺電公司」98年4 月薪│  之自稱「錢O綾」之成年│
│ 起 │審以102 │        │②申貸80萬│  給清單1 份(已扣案)。      │  女子仲介蘇O勝接洽代辦│
│ 訴 │年度原訴│        │  元/未核│②偽造之「臺電公司」97年度各類│  貸款事宜,即告知蘇O勝│
│ 書 │字第5 號│        │  貸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已│  若要順利貸款需虛增薪資│
│ 犯 │判處有期│        │          │  扣案)。                     │  收入,並談妥抽取佣金比│
│ 罪 │徒刑3 月│        │          │                              │  例。                  │
│ 事 │,緩刑2 │        │          │                              │②偽造蘇O勝之「臺電公司│
│ 實 │年在案)│        │          │                              │  」薪給清單、97年度各類│
│  │②共犯:│        │          │                              │  所得扣繳憑單後,交予蘇│
│ ㈣ │柯永豪、│        │          │                              │  文勝持向「臺灣企銀」前│
│ ︶ │真實年籍│        │          │                              │  鎮分行辦理貸款手續。  │
│    │姓名均不│        │          │                              │2.「錢O綾」:          │
│    │詳自稱「│        │          │                              │①仲介蘇O勝委託柯永豪代│
│    │錢O綾」│        │          │                              │  辦貸款事宜。          │
│    │之成年女│        │          │                              │3.蘇O勝:              │
│    │子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扣繳憑單等予柯永│
│    │        │        │          │                              │  豪。                  │
│    │        │        │          │                              │②依柯永豪指示,持變造之│
├──┼────┴────┴─────┴───────────────┤  偽造之薪給清單、扣繳憑│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三編│  單向「臺灣企銀」前鎮分│
│主文│號42、43及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行辦理貸款手續。      │
├──┴───────────────────────────────┴────────────┤
├──┬────┬────┬─────┬───────────────┬────────────┤
│編號│①冒貸人│貸款時間│①貸款金融│1.虛構之公務員或職業、職稱/2. │行為人(共犯)參與犯罪分│
│    │/②共犯│        │機構/②申│偽造或變造及行使之文書        │工狀況                  │
│    │(行為人│        │貸/核貸金│                              │                        │
│    │)      │        │額(新臺幣)│                              │                        │
├──┼────┼────┼─────┼───────────────┼────────────┤
│  │①冒貸人│98 年9月│①渣打銀行│1.未虛構職位名稱。            │1.柯永豪:              │
│ ︵ │:李O秀│23 日   │  臺南分行│2.偽造及行使之文書:          │①刊登代辦貸款廣告招攬需│
│ 即 │(業經原│        │②申貸30萬│①偽造之「興農人壽」96年度各類│  錢孔急之人。          │
│ 追 │審以102 │        │  元/未核│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1 份。  │②與鄭O助共同告知李O秀│
│ 加 │年度原訴│        │  貸      │                              │  依正常管道無法貸款,有│
│ 起 │字第8 號│        │          │                              │  辦法將薪資金額提高以利│
│ 訴 │判處有期│        │          │                              │  辦理貸款,並談妥抽取佣│
│ 書 │徒刑4 月│        │          │                              │  金比例。              │
│ 之 │,緩刑2 │        │          │                              │③偽造李O秀之「興農人壽│
│ 犯 │年在案)│        │          │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
│ 罪 │①共犯:│        │          │                              │  單,並檢附李O秀之勞工│
│ 事 │鄭O助(│        │          │                              │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送│
│ 實 │業經原審│        │          │                              │  至「渣打銀行」臺南分行│
│ ︶ │以102 年│        │          │                              │  辦理貸款手續。        │
│    │度原訴字│        │          │                              │2.鄭O助:              │
│    │第8 號判│        │          │                              │①與李O秀初步接洽代辦貸│
│    │處有徒刑│        │          │                              │  款事宜,告知須以虛增薪│
│    │4 月在案│        │          │                              │  資收入方式以順利貸款,│
│    │)、柯永│        │          │                              │  並與李O秀簽立專任委託│
│    │豪      │        │          │                              │  契約書。              │
│    │        │        │          │                              │②收取李O秀提供之身分證│
│    │        │        │          │                              │  件、在職證明、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等物交予柯永豪。  │
│    │        │        │          │                              │3.李O秀:              │
│    │        │        │          │                              │①提供身分證件、薪資帳戶│
│    │        │        │          │                              │  存摺、在職證明等予鄭O│
├──┼────┴────┴─────┴───────────────┤  助。                  │
│原審│柯永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如附表二編│②依柯永豪指示,配合虛偽│
│主文│號14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陳述須增薪資收入。    │
└──┴───────────────────────────────┴────────────┘
【附表】「永豐全方位公司」專任委託契約書
          (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編號│姓  名  │    契約書編號    │ 日      期 │
├──┼────┼─────────┼──────┤
│ 1  │林O男  │0000000更新00035  │空白        │
├──┼────┼─────────┼──────┤
│ 2  │涂O婷  │0000000更新00002  │97年3 月17日│
├──┼────┼─────────┼──────┤
│ 3  │林O文  │空白              │空白        │
├──┼────┼─────────┼──────┤
│ 4  │凌O惠  │0000000更新00016  │97年3 月20日│
├──┼────┼─────────┼──────┤
│ 5  │許O魁  │0000000更新00005  │97年3 月21日│
├──┼────┼─────────┼──────┤
│ 6  │陳O成  │0000000 更新00047 │97年5月31日 │
├──┼────┼─────────┼──────┤
│ 7  │李O菁  │0000000 更新00010 │空白        │
├──┼────┼─────────┼──────┤
│ 8  │蘇O紳  │0000000 更新00090 │97年6 月15日│
├──┼────┼─────────┼──────┤
│ 9  │曾O香  │0000000更新00007  │97年4 月9 日│
├──┼────┼─────────┼──────┤
│ 10 │鄭O宗  │0000000 更新00124 │97年6月10日 │
├──┼────┼─────────┼──────┤
│ 11 │張O樺  │空白              │空白        │
├──┼────┼─────────┼──────┤
│ 12 │莊O守  │0000000 更新00084 │空白        │
├──┼────┼─────────┼──────┤
│ 13 │莊O守  │0000000 更新00096 │空白        │
├──┼────┼─────────┼──────┤
│ 14 │李O秀  │0000000 更新00089 │空白        │
├──┼────┼─────────┼──────┤
│ 15 │林O文  │0000000更新00033  │97年3 月31日│
├──┼────┼─────────┼──────┤
│ 16 │邱O佑  │0000000更新00001  │97年3 月18日│
├──┼────┼─────────┼──────┤
│ 17 │張O煌  │0000000更新00003  │97年3 月17日│
├──┼────┼─────────┼──────┤
│ 18 │洪O祥  │0000000更新00004  │97年3 月19日│
├──┼────┼─────────┼──────┤
│ 19 │郭O雄  │0000000更新00008  │空白        │
├──┼────┼─────────┼──────┤
│ 20 │韓O芬  │0000000更新00009  │97年4 月9 日│
├──┼────┼─────────┼──────┤
│ 21 │蔡O芳  │0000000更新00012  │97年4 月23日│
├──┼────┼─────────┼──────┤
│ 22 │陳O鍼  │0000000更新00014  │94年3 月18日│
├──┼────┼─────────┼──────┤
│ 23 │陳O廷  │0000000更新00018  │空白        │
├──┼────┼─────────┼──────┤
│ 24 │詹O翰  │0000000更新00019  │97年3 月31日│
├──┼────┼─────────┼──────┤
│ 25 │董O坤  │0000000更新00021  │空白        │
├──┼────┼─────────┼──────┤
│ 26 │應O明  │0000000更新00022  │空白        │
├──┼────┼─────────┼──────┤
│ 27 │涂O婷  │0000000更新00024  │空白        │
├──┼────┼─────────┼──────┤
│ 28 │潘O文  │0000000更新00026  │空白        │
├──┼────┼─────────┼──────┤
│ 29 │宋O枝  │0000000更新00027  │97年3 月29日│
├──┼────┼─────────┼──────┤
│ 30 │空白    │0000000更新00030  │空白        │
├──┼────┼─────────┼──────┤
│ 31 │黃O燦  │0000000更新00031  │空白        │
├──┼────┼─────────┼──────┤
│ 32 │葉O華  │0000000更新00034  │97年4 月2日 │
├──┼────┼─────────┼──────┤
│ 33 │空白    │0000000更新00039  │空白        │
├──┼────┼─────────┼──────┤
│ 34 │空白    │0000000更新00040  │空白        │
├──┼────┼─────────┼──────┤
│ 35 │宋O枝  │0000000更新00043  │97年4 月8日 │
├──┼────┼─────────┼──────┤
│ 36 │李O足  │0000000更新00044  │97年4 月22日│
├──┼────┼─────────┼──────┤
│ 37 │劉O柱  │0000000更新00045  │97年4 月22日│
├──┼────┼─────────┼──────┤
│ 38 │莊O強  │0000000更新00046  │97年5 月9日 │
├──┼────┼─────────┼──────┤
│ 39 │張O德  │0000000           │97年3 月7日 │
├──┼────┼─────────┼──────┤
│ 40 │林O怡  │0000000更新00048  │空白        │
├──┼────┼─────────┼──────┤
│ 41 │周O彥  │0000000更新00049  │空白        │
├──┼────┼─────────┼──────┤
│ 42 │陳O汶  │0000000更新00050  │空白        │
├──┼────┼─────────┼──────┤
│ 43 │鍾O芳  │0000000更新00051  │空白        │
├──┼────┼─────────┼──────┤
│ 44 │楊O    │0000000更新00053  │97年4 月11日│
├──┼────┼─────────┼──────┤
│ 45 │陳O正  │0000000更新00055  │空白        │
├──┼────┼─────────┼──────┤
│ 46 │李O薰  │0000000更新00057  │空白        │
├──┼────┼─────────┼──────┤
│ 47 │林O花  │0000000更新00086  │97年5 月16日│
├──┼────┼─────────┼──────┤
│ 48 │許O慶  │0000000更新00058  │空白        │
├──┼────┼─────────┼──────┤
│ 49 │顏O鑌  │0000000更新00061  │空白        │
├──┼────┼─────────┼──────┤
│ 50 │吳O燁  │0000000更新00062  │97年4 月15日│
├──┼────┼─────────┼──────┤
│ 51 │康O貞  │0000000更新00065  │空白        │
├──┼────┼─────────┼──────┤
│ 52 │王O順  │0000000更新00066  │空白        │
├──┼────┼─────────┼──────┤
│ 53 │林O文  │0000000更新00067  │空白        │
├──┼────┼─────────┼──────┤
│ 54 │楊O    │0000000更新00068  │97年4 月22日│
├──┼────┼─────────┼──────┤
│ 55 │郭O昌  │0000000更新00070  │97年4 月31日│
├──┼────┼─────────┼──────┤
│ 56 │林O穎  │0000000更新00071  │空白        │
├──┼────┼─────────┼──────┤
│ 57 │陳O祥  │0000000更新00072  │97年4 月25日│
├──┼────┼─────────┼──────┤
│ 58 │蔡O達  │0000000更新00073  │空白        │
├──┼────┼─────────┼──────┤
│ 59 │鍾O芳  │0000000更新00073  │空白        │
├──┼────┼─────────┼──────┤
│ 60 │周O彥  │0000000更新00074  │97年4 月28日│
├──┼────┼─────────┼──────┤
│ 61 │陳O正  │0000000更新00075  │97年5 月28日│
├──┼────┼─────────┼──────┤
│ 62 │林O玉  │0000000更新00075  │空白        │
├──┼────┼─────────┼──────┤
│ 63 │李O鵬  │0000000更新00077  │空白        │
├──┼────┼─────────┼──────┤
│ 64 │簡O堂  │0000000更新00080  │97年5 月6日 │
├──┼────┼─────────┼──────┤
│ 65 │吳O杰  │0000000更新00082  │97年5 月7日 │
├──┼────┼─────────┼──────┤
│ 66 │陳O風  │0000000更新00083  │97年5 月7日 │
├──┼────┼─────────┼──────┤
│ 67 │何O    │0000000更新00085  │97年5 月8日 │
├──┼────┼─────────┼──────┤
│ 68 │林O花  │0000000更新00086  │97年5 月16日│
├──┼────┼─────────┼──────┤
│ 69 │陳O弘  │0000000更新00087  │空白        │
├──┼────┼─────────┼──────┤
│ 70 │空白    │0000000更新00088  │空白        │
├──┼────┼─────────┼──────┤
│ 71 │周O彥  │0000000更新00091  │97年5 月12日│
├──┼────┼─────────┼──────┤
│ 72 │林O堂  │0000000更新00094  │97年5 月15日│
├──┼────┼─────────┼──────┤
│ 73 │許O茹  │0000000更新00095  │97年5 月17日│
├──┼────┼─────────┼──────┤
│ 74 │何O    │0000000更新00099  │97年5 月19日│
├──┼────┼─────────┼──────┤
│ 75 │陳O弘  │0000000更新00100  │空白        │
├──┼────┼─────────┼──────┤
│ 76 │陳O風  │0000000更新00101  │空白        │
├──┼────┼─────────┼──────┤
│ 77 │農李OO│0000000更新00102  │97年5 月21日│
├──┼────┼─────────┼──────┤
│ 78 │陳O文  │0000000更新00109  │97年5 月29日│
├──┼────┼─────────┼──────┤
│ 79 │蕭O榮  │0000000更新00110  │97年6 月2日 │
├──┼────┼─────────┼──────┤
│ 80 │蔡O忠  │0000000更新00111  │97年6 月9日 │
├──┼────┼─────────┼──────┤
│ 81 │蔡O珍  │0000000更新00115  │97年5 月31日│
├──┼────┼─────────┼──────┤
│ 82 │曾O鈴  │0000000更新00117  │空白        │
├──┼────┼─────────┼──────┤
│ 83 │陳O柔  │0000000更新00122  │97年6 月25日│
├──┼────┼─────────┼──────┤
│ 84 │王O曄  │0000000更新00135  │97年7 月1日 │
├──┼────┼─────────┼──────┤
│ 85 │黃O芳  │空白              │97年1 月8日 │
└──┴────┴─────────┴──────┘
【附表】
┌──┬─────────────────────┬─────┐
│編號│         應沒收之物                       │ 備    註 │
├──┼─────────────────────┼─────┤
│ 1  │偽造「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南區工程處」│未扣案    │
│    │96年11月15日(096) 人證字第0047號在職證明書│          │
│    │上之偽造「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南區工程│          │
│    │處」之公印文壹枚(被告韋O達部分)        │          │
├──┼─────────────────────┼─────┤
│ 2  │偽造「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南區工程處」│未扣案    │
│    │96年11月15日(096)人證字第0047號在職證明書│          │
│    │上之偽造「處長程O華」之印文壹枚(被告韋O│          │
│    │達部分)                                  │          │
├──┼─────────────────────┼─────┤
│ 3  │偽造「新合興座墊行」96年12月、97年1 月、97│未扣案    │
│    │年2 月薪資單上之偽造「新合興座墊行」發票章│          │
│    │之印文叁枚(被告林O男部分)              │          │
├──┼─────────────────────┼─────┤
│ 4  │偽造之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潛艇修護處97年│已扣案、即│
│    │3 月18日修人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影│扣押物品清│
│    │本) 貳份(上有偽造之「上校處長王O海」之印│單編號38  │
│    │文壹枚)(被告林O華部分)                  │          │
├──┼─────────────────────┼─────┤
│ 5  │變造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濃郵局帳號    │已扣案、即│
│    │000000-0號帳戶存簿儲金簿內頁交易明細柒頁(│扣押物品清│
│    │被告林O華部分)                          │單編號38  │
├──┼─────────────────────┼─────┤
│ 6  │偽造之「上校處長王O海」之印章壹枚( 被告林│已扣案、即│
│    │O華部分)                                │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2   │
├──┼─────────────────────┼─────┤
│ 7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未扣案    │
│    │97年6 月9 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          │
│    │證明書上之偽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          │
│    │務大隊」公印文壹枚(被告鍾O彬部分)      │          │
├──┼─────────────────────┼─────┤
│ 8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未扣案    │
│    │97年6 月9 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          │
│    │證明書上之偽造「大隊長胡O富」印文壹枚(被│          │
│    │告鍾O彬部分)                            │          │
├──┼─────────────────────┼─────┤
│ 9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未扣案    │
│    │97年6 月9 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          │
│    │證明書上之偽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          │
│    │務大隊」公印文壹枚(被告鄒O興部分)      │          │
├──┼─────────────────────┼─────┤
│ 10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未扣案    │
│    │97年6 月9 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          │
│    │證明書上之偽造「大隊長胡O富」印文壹枚(被│          │
│    │告鄒O興部分)                            │          │
├──┼─────────────────────┼─────┤
│ 11 │偽造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97年6 月│未扣案    │
│    │24日南訓所在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上│          │
│    │之偽造「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公印文壹│          │
│    │枚(被告張O雲部分)                      │          │
├──┼─────────────────────┼─────┤
│ 12 │偽造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南部訓練所」97年6 月│未扣案    │
│    │24日南訓所在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上│          │
│    │之偽造「所長謝O正」印文壹枚(被告張O雲部│          │
│    │分)                                      │          │
├──┼─────────────────────┼─────┤
│ 13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已扣案、即│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憑單壹份(被│扣押物品清│
│    │告劉O平即劉O慶部分)                    │單編號24  │
├──┼─────────────────────┼─────┤
│ 14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未扣案    │
│    │97年6 月30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          │
│    │證明書上之偽造「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          │
│    │務大隊」公印文壹枚(被告劉O平即劉O慶部分│          │
│    │)                                        │          │
├──┼─────────────────────┼─────┤
│ 15 │偽造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未扣案    │
│    │97年6 月30日國境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          │
│    │證明書上之偽造「大隊長胡O富」印文壹枚(被│          │
│    │告劉O平即劉O慶部分)                    │          │
├──┼─────────────────────┼─────┤
│ 16 │偽造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未扣案    │
│    │97年7 月22日屏鐵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 號在│          │
│    │職證明書上之偽造「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林邊│          │
│    │車站關防」公印文壹枚(被告戴O興部分)    │          │
├──┼─────────────────────┼─────┤
│ 17 │偽造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未扣案    │
│    │97年7 月22日屏鐵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 號在│          │
│    │職證明書上之偽造「站長張O生」印文壹枚(被│          │
│    │告戴O興部分)                            │          │
├──┼─────────────────────┼─────┤
│ 18 │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97年7 月│未扣案    │
│    │22日恆醫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          │
│    │上之偽造「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公│          │
│    │印文壹枚(被告許O芳部分)                │          │
├──┼─────────────────────┼─────┤
│ 19 │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97年7 月│未扣案    │
│    │22日恆醫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          │
│    │上之偽造「院長吳O安」印文壹枚(被告許O芳│          │
│    │部分)                                    │          │
├──┼─────────────────────┼─────┤
│ 20 │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97年8 月│未扣案    │
│    │8 日恆醫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          │
│    │上之偽造「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圖記」公│          │
│    │印文壹枚(被告黃O華部分)                │          │
├──┼─────────────────────┼─────┤
│ 21 │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97年7 月│未扣案    │
│    │22日恆醫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          │
│    │上之偽造「(院長)吳O安」印文壹枚(被告黃│          │
│    │O華部分)                                │          │
├──┼─────────────────────┼─────┤
│ 22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27│未扣案    │
│    │日揚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          │
│    │「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公印文壹枚(戴│          │
│    │維揚部分)                                │          │
├──┼─────────────────────┼─────┤
│ 23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27│未扣案    │
│    │日揚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          │
│    │「少校廠長王O璽」印文壹枚(戴O揚部分)  │          │
├──┼─────────────────────┼─────┤
│ 24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類│已扣案、即│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戴O揚部分)    │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24  │
├──┼─────────────────────┼─────┤
│ 25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類│已扣案、即│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份(錢O明即錢O嘉部│扣押物品清│
│    │分)                                      │單編號24  │
├──┼─────────────────────┼─────┤
│ 26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27│未扣案    │
│    │日揚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          │
│    │「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公印文壹枚(錢│          │
│    │O明即錢O嘉部分)                        │          │
├──┼─────────────────────┼─────┤
│ 27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27│未扣案    │
│    │日揚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          │
│    │「少校廠長王O璽」印文壹枚(錢O明即錢O嘉│          │
│    │部分)【原判決附表誤載為「戴O揚部分」應予│          │
│    │更正】                                    │          │
├──┼─────────────────────┼─────┤
│ 28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96年度各類│已扣案、即│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份(孫O傑部分)    │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24  │
├──┼─────────────────────┼─────┤
│ 29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27│未扣案    │
│    │日揚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          │
│    │「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印」公印文壹枚(孫│          │
│    │O傑部分)                                │          │
├──┼─────────────────────┼─────┤
│ 30 │偽造之「國防部核能局恆春輸電廠」97年8 月27│未扣案    │
│    │日揚威職證字第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上之偽造│          │
│    │「少校廠長王O璽」印文壹枚(孫O傑部分)  │          │
├──┼─────────────────────┼─────┤
│ 31 │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97年9 月23日府計│已扣案    │
│    │人職證字第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上(上有│          │
│    │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印」公印文及偽造「│          │
│    │處長劉O仁」印文各壹枚)(陳O月部分)      │          │
├──┼─────────────────────┼─────┤
│ 32 │偽造之「彰化縣政府」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已扣案    │
│    │扣繳憑單壹份(陳O月部分)                │          │
│    │                                          │          │
├──┼─────────────────────┼─────┤
│ 33 │偽造之「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員工薪資單97年7 │已扣案    │
│    │月、97年8 月、97年9 月員工薪資單叁張( 陳O│          │
│    │月部分)                                   │          │
├──┼─────────────────────┼─────┤
│ 34 │偽造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98年4 月│未扣案    │
│    │22日市警苓雅人證字第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          │
│    │書上之偽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印」公│          │
│    │印文壹枚(曹O中部分)                    │          │
├──┼─────────────────────┼─────┤
│ 35 │偽造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96年度各│已扣案、即│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憑單壹張(被告曹O中部分)│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24  │
├──┼─────────────────────┼─────┤
│ 36 │偽造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已扣案、即│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份(被告林│扣押物品清│
│    │O祥部分)                                │單編號24  │
├──┼─────────────────────┼─────┤
│ 37 │鄭O華之終止委任代辦暨退件聲明書壹份      │已扣案、即│
│    │                                          │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24  │
├──┼─────────────────────┼─────┤
│ 38 │偽造之臺南企銀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已扣案、即│
│    │帳戶綜合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肆頁              │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39  │
├──┼─────────────────────┼─────┤
│ 39 │偽造之「串門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96年度各│已扣案、即│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份(被告張O樺部分│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39  │
├──┼─────────────────────┼─────┤
│ 40 │偽造之「行政院經濟部建設委員會」96年度各類│已扣案、即│
│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份(被告利O妹即利O│扣押物品清│
│    │蘭部分)                                  │單編號24  │
│    │                                          │          │
├──┼─────────────────────┼─────┤
│ 41 │偽造之「高雄市環境保護局」98年2 月、98年3 │已扣案、即│
│    │月、98年4 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叁張(莊O守│扣押物品清│
│    │部分)                                    │單編號20  │
├──┼─────────────────────┼─────┤
│ 42 │偽造之「臺灣電力公司」98年5 月薪給清單壹張│已扣案、即│
│    │ (蘇O勝)                                │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20  │
├──┼─────────────────────┼─────┤
│ 43 │偽造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已扣案、即│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憑單壹張(蘇O勝部│扣押物品清│
│    │分)                                      │單編號24  │
├──┼─────────────────────┼─────┤
│ 44 │偽造之「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專用│已扣案、即│
│    │章」印章壹枚(被告蘇O紳部分)            │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16  │
└──┴─────────────────────┴─────┘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持有人│  備  註  │
├──┼──────────────────┼───┼─────┤
│ 1  │扣免繳及股利資料(含信託)電子申報系│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統光碟(2007V95.00 版)貳張          │      │清單編號22│
├──┼──────────────────┼───┼─────┤
│ 2  │「永豐全方位行銷有限公司」廣告文宣資│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料陸張                              │      │清單編號11│
├──┼──────────────────┼───┼─────┤
│ 3  │「永豐全方位行銷有限公司」印章壹枚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16│
├──┼──────────────────┼───┼─────┤
│ 4  │「鍾O彬」印章壹枚                  │鍾O彬│          │
├──┼──────────────────┼───┼─────┤
│ 5  │「黃O華」印章壹枚                  │黃O華│          │
├──┼──────────────────┼───┼─────┤
│ 6  │「中央實業有限公司」印章、「高信財經│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行銷顧問社」印章各壹枚              │      │清單編號16│
├──┼──────────────────┼───┼─────┤
│ 7  │「高信財經送件章」、「會員委專案送件│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章」各壹枚                          │      │清單編號16│
├──┼──────────────────┼───┼─────┤
│ 8  │「中央實業有限公司」員工合約書肆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份(涂O春、柯小麟、李O龍)       │      │清單編號1 │
├──┼──────────────────┼───┼─────┤
│ 9  │「永豐行銷企業社」業務合作契約書肆份│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楊O光、劉O治、黃O香、陳O仁)  │      │清單編號1 │
├──┼──────────────────┼───┼─────┤
│ 10 │「柯小麟」及「李O龍」之國民身分證影│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本各壹張                            │      │清單編號2 │
├──┼──────────────────┼───┼─────┤
│ 11 │本票壹張(發票人:李O龍、面額: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新臺幣壹佰萬元、票號:592118)      │      │清單編號3 │
├──┼──────────────────┼───┼─────┤
│ 12 │涂O春、「鉅融實業有限公司」與「中央│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實業有限公司」信貸合作契約書各壹份(│      │清單編號4 │
│    │含特約業務人員基本資料、切結書、高雄│      │          │
│    │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 13 │涂O春及張O銘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貳張張                              │      │清單編號5 │
├──┼──────────────────┼───┼─────┤
│ 14 │本票貳張(發票人:涂O春、鉅融實業有│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限公司、面額:新臺幣貳拾萬元、票號  │      │清單編號6 │
│    │TH0000000 、TH0000000 )            │      │          │
├──┼──────────────────┼───┼─────┤
│ 15 │康O婷、柯小麟與「永豐全方位行銷有限│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公司」員工合約書各壹份(含切結書    │      │清單編號7 │
│    │㈠㈡㈢㈣、專任委託契約書)          │      │          │
├──┼──────────────────┼───┼─────┤
│ 16 │陳O仁、鄭O雄(即鄭O助)、黃O香、│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楊O光與「永豐全方位行銷有限公司」員│      │清單編號8 │
│    │工合約書各壹份(含切結書            │      │          │
│    │㈠㈡㈢㈣、專任委託契約書)          │      │          │
├──┼──────────────────┼───┼─────┤
│ 17 │謝O容、劉O菁、陳O生與「永豐全方位│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行銷有限公司」員工合約書各壹份(含切│      │清單編號9 │
│    │結書㈠㈡㈢㈣、專任委託契約書)      │      │          │
├──┼──────────────────┼───┼─────┤
│ 18 │「永豐全方位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資料叁│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張                                  │      │清單編號10│
├──┼──────────────────┼───┼─────┤
│ 19 │陳O源、楊O宗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煉製事業高雄煉油廠員工在職證明書各壹│      │清單編號12│
│    │份                                  │      │          │
├──┼──────────────────┼───┼─────┤
│ 20 │黃O源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8年4 月│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16日(98)高市環局證字第987 號在職證明│      │清單編號12│
│    │書壹份                              │      │          │
├──┼──────────────────┼───┼─────┤
│ 21 │黃O源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壹張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13│
├──┼──────────────────┼───┼─────┤
│ 22 │黃O源、蔡O慶之高雄市政府環境寶路局│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員工薪俸單各壹張                    │      │清單編號14│
├──┼──────────────────┼───┼─────┤
│ 23 │侯O郎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96年│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貳張      │      │清單編號14│
├──┼──────────────────┼───┼─────┤
│ 24 │朱O任之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暨附設高級職業進修學校聘書壹張(影本│      │清單編號14│
│    │、96年6 月15日高市雄商人空字第096001│      │          │
│    │號)                                │      │          │
├──┼──────────────────┼───┼─────┤
│ 25 │張O升之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影本、93年│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7 月13日小字第0000000 號)壹張      │      │清單編號14│
├──┼──────────────────┼───┼─────┤
│ 26 │林O宗之經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96年2 月│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薪資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14│
├──┼──────────────────┼───┼─────┤
│ 27 │梁O南之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96年2 月│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96年3 月個人明細表貳張            │      │清單編號14│
├──┼──────────────────┼───┼─────┤
│ 28 │梁O南之高雄市立英明國民中學96年2 月│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5 日(96)高市英中人字0003號在職證明書│      │清單編號14│
│    │壹份                                │      │          │
├──┼──────────────────┼───┼─────┤
│ 29 │陳O璋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98年3 月26日│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經加高人字第0000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      │清單編號17│
│    │壹張                                │      │          │
├──┼──────────────────┼───┼─────┤
│ 30 │邱O昌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98年6 月│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17日高機人證字第098032號在職證明書( │      │清單編號17│
│    │影本) 壹張                          │      │          │
├──┼──────────────────┼───┼─────┤
│ 31 │朱O任之高雄市裡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附設│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進修學校98年7 月1 日高市雄商人室字第│      │清單編號17│
│    │98044 號在職證明書(影本) 壹張      │      │          │
├──┼──────────────────┼───┼─────┤
│ 32 │陳O文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工務│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段98年5 月7 日(98)高工人證字第028 號│      │清單編號17│
│    │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          │
├──┼──────────────────┼───┼─────┤
│ 33 │謝O亮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7年1 月2 日│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97年高市消防人證字第001 號在職證明書│      │清單編號17│
│    │(影本) 壹張                        │      │          │
├──┼──────────────────┼───┼─────┤
│ 34 │陳O娥之臺北市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影本│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壹張(73 年北市教國登字第73130 號)│      │清單編號17│
├──┼──────────────────┼───┼─────┤
│ 35 │黃O錄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8年4 月24日│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在職證明書( 影本) 壹張              │      │清單編號17│
├──┼──────────────────┼───┼─────┤
│ 36 │劉O吉之高雄關稅局98年10月份員工薪資│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單壹張                              │      │清單編號17│
├──┼──────────────────┼───┼─────┤
│ 37 │陳O文之臺灣鐵路管理局98年6 月員工薪│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津明細單( 影本) 壹張                │      │清單編號17│
├──┼──────────────────┼───┼─────┤
│ 38 │賴O水之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管理處89年7 月14日台水七人證字第59號│      │清單編號17│
│    │在職證明書( 影本) 壹張              │      │          │
├──┼──────────────────┼───┼─────┤
│ 39 │張O甄之內政部新竹縣服務站98年3 月17│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日員工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18│
├──┼──────────────────┼───┼─────┤
│ 40 │蘇O勝之臺灣電力公司南區施工處98年5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月15日(656)證字第0000000 號在職證明│      │清單編號19│
│    │書壹張                              │      │          │
├──┼──────────────────┼───┼─────┤
│ 41 │莊O守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護局98年3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月31日(98 )高市環保證字第078 號在職│      │清單編號19│
│    │證明書( 影本) 壹張                  │      │          │
├──┼──────────────────┼───┼─────┤
│ 42 │鍾O明之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203 廠97年1 月11日備二三工字第      │      │清單編號19│
│    │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          │
├──┼──────────────────┼───┼─────┤
│ 43 │莊O守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資料正本及影本共貳張                │      │清單編號20│
│    │                                    │      │、24      │
├──┼──────────────────┼───┼─────┤
│ 44 │王O燕之臺北縣政府己察局94年2 月份薪│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資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45 │張O鈞之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運務段七堵│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站91年11月薪津明細單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46 │賴O水之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94年│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1 月薪津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47 │曾O恩之臺灣塑膠公司93年3 月份所得明│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細表( 影本) 貳張                    │      │清單編號20│
├──┼──────────────────┼───┼─────┤
│ 48 │劉O美之臺灣電力公司股份有限公司94年│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7 月29日(94)南人證字第010 號在職證明│      │清單編號02│
│    │書( 影本) 壹張                      │      │          │
├──┼──────────────────┼───┼─────┤
│ 49 │李O欽之戒護科94年6 月份薪資條壹張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20│
├──┼──────────────────┼───┼─────┤
│ 50 │張O甄之新竹縣服務站98年11月薪俸明細│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表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51 │蔡O儒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4年6 月份薪│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資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52 │池O安之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94年6 月份│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薪俸清單( 影本) 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53 │韓O昌之94年8 月份薪清單(影本)壹張│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20│
├──┼──────────────────┼───┼─────┤
│ 54 │徐O源之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94年│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11月份個人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55 │鄭O興之統一企業92年11月薪資表壹張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20│
├──┼──────────────────┼───┼─────┤
│ 56 │柯O丞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98年│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7 月、8 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 影本) │      │清單編號20│
│    │肆張                                │      │          │
├──┼──────────────────┼───┼─────┤
│ 57 │柯O宏之銓敘部93年5 月3 日部特三字第│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0000000000號函( 影本) 壹張          │      │清單編號20│
├──┼──────────────────┼───┼─────┤
│ 58 │賴O隆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及財產歸屬資料(影本)貳張          │      │清單編號20│
├──┼──────────────────┼───┼─────┤
│ 59 │賴O隆之臺灣電力公司98年5 月至98年7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月薪給清單( 影本) 叁份              │      │清單編號20│
├──┼──────────────────┼───┼─────┤
│ 60 │柯O迅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壹張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21│
├──┼──────────────────┼───┼─────┤
│ 61 │柯O丞之警察服務證影本壹張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21│
├──┼──────────────────┼───┼─────┤
│ 62 │臺灣地區工商名錄光碟肆片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22│
├──┼──────────────────┼───┼─────┤
│ 63 │「永豐全方位公司」客戶名冊共肆拾壹張│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23│
├──┼──────────────────┼───┼─────┤
│ 64 │簡O發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65 │金長榮國際實業故份有限公司96年各類所│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郭峰男部分)│      │清單編號24│
├──┼──────────────────┼───┼─────┤
│ 66 │林O祥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各│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67 │巫O仁之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酒廠│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68 │曹O中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98年│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4 月員工薪津給與明細表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69 │詹O俊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6年度各│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0 │詹O俊之98年1 月郵政員工薪津清單(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考成獎金) 貳張                     │      │清單編號24│
├──┼──────────────────┼───┼─────┤
│ 71 │黃O樑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8年4 月員工│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薪津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2 │黃O樑之高雄市政府消防局97年度各類所│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3 │劉O吉之財政部高雄關稅局94年度各類所│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得扣繳暨免扣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4 │偽造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工務段│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清單編號24│
│    │陳O文部分)                        │      │          │
├──┼──────────────────┼───┼─────┤
│ 75 │黃O文之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各│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6 │朱O任之國立中山大學97年度各類所得扣│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7 │陳O璋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處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貳張│      │清單編號24│
├──┼──────────────────┼───┼─────┤
│ 78 │吳O山之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6年度各│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79 │張O水之臺東縣警察局96年度各類所得扣│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80 │楊O宗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各│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81 │羅O光之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95年度│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肆張        │      │清單編號24│
├──┼──────────────────┼───┼─────┤
│ 82 │古O貴之海洋巡防總局第五海巡隊96年度│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83 │黃O源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7年度各│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84 │陳O源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各│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24│
├──┼──────────────────┼───┼─────┤
│ 85 │陳O嘉、胡O勳之「永豐全方位公司」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送件登記資料貳張                    │      │清單編號25│
├──┼──────────────────┼───┼─────┤
│ 86 │陳O嘉、何O宗、許O青、周O儒、胡O│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勳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伍份        │      │清單編號26│
├──┼──────────────────┼───┼─────┤
│ 87 │陳O嘉、何O宗、許O青、周O儒之中國│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民國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伍份        │      │清單編號27│
├──┼──────────────────┼───┼─────┤
│ 88 │陳O嘉、何O宗、許O青、周O儒之健保│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卡正反面影本伍份                    │      │清單編號28│
├──┼──────────────────┼───┼─────┤
│ 89 │陳O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清單編號29│
│    │伍張                                │      │          │
├──┼──────────────────┼───┼─────┤
│ 90 │何O明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 號│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清單編號29│
│    │肆張                                │      │          │
├──┼──────────────────┼───┼─────┤
│ 91 │許O青之土地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330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00000000號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清單編號29│
│    │肆張                                │      │          │
├──┼──────────────────┼───┼─────┤
│ 92 │周O儒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清單編號29│
│    │陸張                                │      │          │
├──┼──────────────────┼───┼─────┤
│ 93 │陳O嘉之98年2 月國軍人員薪餉冊影本壹│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份                                  │      │清單編號25│
├──┼──────────────────┼───┼─────┤
│ 94 │何O宗之98年7 月國軍人員薪餉冊影本壹│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份                                  │      │清單編號25│
├──┼──────────────────┼───┼─────┤
│ 95 │許O青之98年2 月國軍人員薪餉冊影本壹│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份                                  │      │清單編號25│
├──┼──────────────────┼───┼─────┤
│ 96 │陳O嘉之海軍陸戰指揮部98年1 月7 日海│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陸人行字第0000000000號令(影本) 壹份│      │清單編號25│
├──┼──────────────────┼───┼─────┤
│ 97 │何O宗之海軍艦隊部98年2 月24日海艦人│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事字第0000000000號令(影本)壹份    │      │清單編號25│
│    │                                    │      │          │
├──┼──────────────────┼───┼─────┤
│ 98 │許O青之畢業證書及國防部任命令資料影│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本壹份                              │      │清單編號25│
├──┼──────────────────┼───┼─────┤
│ 99 │周O儒之92年8 月5 日國防部任命令影本│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壹份                                │      │清單編號25│
├──┼──────────────────┼───┼─────┤
│ 100│胡O勳之海軍專科學校高中部學生94年8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月27日(94)車專字第650791號畢業證書影│      │清單編號25│
│    │本貳份                              │      │          │
├──┼──────────────────┼───┼─────┤
│ 101│胡O勳之國立陸軍高級中學校長94年6 月│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30日(94)陸高畢字第651293號畢業證書影│      │清單編號25│
│    │本壹份                              │      │          │
├──┼──────────────────┼───┼─────┤
│ 102│陳O嘉、何O宗、許O青、周O儒之戶籍│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謄本伍份                            │      │清單編號30│
├──┼──────────────────┼───┼─────┤
│ 103│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頁交易明│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細資料肆張                          │      │清單編號29│
├──┼──────────────────┼───┼─────┤
│ 104│「永豐全方位公司」陸軍專校13中隊人員│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名冊及通訊錄共陸張                  │      │清單編號31│
├──┼──────────────────┼───┼─────┤
│ 105│臺北市政府公務員訓練處研習名冊及單位│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人員名冊共捌拾捌張                  │      │清單編號33│
├──┼──────────────────┼───┼─────┤
│ 106│陳O中、周O維、朱O斌、劉O柱、曾O│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香之戶口名簿( 影本) 伍張            │      │清單編號34│
├──┼──────────────────┼───┼─────┤
│ 107│郵局及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共壹佰零玖張(陳O源、潘O柱、陳O中│      │清單編號35│
│    │、徐O欣、林O進、陳O廷、卓O志、朱│      │          │
│    │O斌、李O足、劉O柱、周O維、劉O璽│      │          │
│    │、蔡O芳、涂O婷、張O樺、許O魁)  │      │          │
├──┼──────────────────┼───┼─────┤
│ 108│戶籍謄本(潘O柱、洪O祥、涂O婷、劉│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O璽、蔡O芳) 共拾壹張              │      │清單編號36│
├──┼──────────────────┼───┼─────┤
│ 109│洪O祥所有土地及建物之所有動產權狀及│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共捌張    │      │清單編號37│
├──┼──────────────────┼───┼─────┤
│ 110│林O銘所有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影本)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壹張                                │      │清單編號37│
├──┼──────────────────┼───┼─────┤
│ 112│李O慧所有建物之所有權狀影本壹張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37│
├──┼──────────────────┼───┼─────┤
│ 113│潘O柱之臺灣電力公司97年4 月23日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109 )證字第0000000 號在職證明書(│      │清單編號38│
│    │ 影本) 壹張                         │      │          │
├──┼──────────────────┼───┼─────┤
│ 114│曾O香之新樓醫院97年4 月10日新樓人字│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第97041 號職員服務(離職)證明書( 影│      │清單編號38│
│    │本) 壹張                            │      │          │
├──┼──────────────────┼───┼─────┤
│ 115│卓O志之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97年3 月│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26日服證字第4168號員工服務證明書(影│      │清單編號38│
│    │本)貳張                            │      │          │
├──┼──────────────────┼───┼─────┤
│ 116│張O樺之串門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97年│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2 月22日員工在職證證明書申請單( 影本│      │清單編號38│
│    │)壹張                              │      │          │
├──┼──────────────────┼───┼─────┤
│ 117│徐O欣之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校96年11月20日(96)成功人聘字第0365號│      │清單編號38│
│    │聘書(影本) 壹張                    │      │          │
├──┼──────────────────┼───┼─────┤
│ 118│林O進之文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7年1 月│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10日在職證明書(影本) 壹張          │      │清單編號38│
├──┼──────────────────┼───┼─────┤
│ 119│涂O婷之臺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7年│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3 月14日服務證明書(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38│
├──┼──────────────────┼───┼─────┤
│ 120│陳O源之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97年4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月3 日永餘紙久證字第97026 號員工在職│      │清單編號38│
│    │證明書(影本)壹張                  │      │          │
├──┼──────────────────┼───┼─────┤
│ 121│顏O一之戶口名簿影本壹張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38│
├──┼──────────────────┼───┼─────┤
│ 122│朱O斌之陸軍砲兵第五八指揮部防空一營│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第四連97年4 月8 日啟和字第0000000000│      │清單編號38│
│    │號在營證明(影本)壹張              │      │          │
├──┼──────────────────┼───┼─────┤
│ 123│劉O璽之新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97年3 月│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12日員工在職證明書(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38│
├──┼──────────────────┼───┼─────┤
│ 124│劉O柱之海軍陸龍軍艦97年4 月18日在職│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證明書(影本)貳張                  │      │清單編號38│
├──┼──────────────────┼───┼─────┤
│ 125│柯O國、陳O廷、曾O良、洪O祥、周O│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彥、鍾O明、羅O南、顏O一、朱O斌、│      │清單編號39│
│    │劉O璽、許O魁、曾O香、之專任委託契│      │          │
│    │約書影本(編號0000000 更新00023 、  │      │          │
│    │0000000 、960001、0000000 更新00004 │      │          │
│    │、00000000、0000000 、960002、097031│      │          │
│    │4 更新00041 、000042、00063 、00005 │      │          │
│    │、00007)拾貳張                      │      │          │
├──┼──────────────────┼───┼─────┤
│ 126│陳O源之專任委託契約書(編號: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0970314 更新00037 、作廢)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39│
├──┼──────────────────┼───┼─────┤
│ 127│洪O俊、陳O中、郭O昇、徐O欣、張O│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原、郭O達、楊O媚之專任委託代售契約│      │清單編號39│
│    │書影本柒張                          │      │          │
├──┼──────────────────┼───┼─────┤
│ 128│蔡O芳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貳張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39│
├──┼──────────────────┼───┼─────┤
│ 129│蔡O芳之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6年度各│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39│
├──┼──────────────────┼───┼─────┤
│ 130│陳O中之個人貸款申請書影本壹張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39│
├──┼──────────────────┼───┼─────┤
│ 131│陳O中之96年10月至96年12月國軍人員薪│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餉冊影本叁份                        │      │清單編號39│
├──┼──────────────────┼───┼─────┤
│ 132│郭O昇之96年10月至96年12月國軍人員薪│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餉冊影本叁份                        │      │清單編號39│
├──┼──────────────────┼───┼─────┤
│ 133│陳O廷之臺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96年9 月至97年2 月薪資表影本陸份    │      │清單編號39│
├──┼──────────────────┼───┼─────┤
│ 134│陳O廷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清單壹份                            │      │清單編號39│
├──┼──────────────────┼───┼─────┤
│ 135│陳O廷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壹張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39│
├──┼──────────────────┼───┼─────┤
│ 137│涂O婷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貳張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39│
├──┼──────────────────┼───┼─────┤
│ 138│涂O婷之萬泰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97年3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月24日清償證明書壹份                │      │清單編號39│
├──┼──────────────────┼───┼─────┤
│ 139│涂O婷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北高雄分行97年3 月24日銷戶(結清)證│      │清單編號39│
│    │明書壹份                            │      │          │
├──┼──────────────────┼───┼─────┤
│ 140│涂O婷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集中平台97年│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3 月24日編號000000000000號放款結清證│      │清單編號39│
│    │明書壹份                            │      │          │
├──┼──────────────────┼───┼─────┤
│ 141│周O彥之98年2 月國軍人員薪餉冊影本壹│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份                                  │      │清單編號39│
├──┼──────────────────┼───┼─────┤
│ 142│昇標營造有限公司之委辦貸款契約書影本│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壹張                                │      │清單編號39│
├──┼──────────────────┼───┼─────┤
│ 143│徐O欣之渣打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本壹份                              │      │清單編號39│
├──┼──────────────────┼───┼─────┤
│ 144│徐O欣之中教育部96年6 月14日中等字第│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0000000 號中等學校教師證書影本壹份  │      │清單編號39│
├──┼──────────────────┼───┼─────┤
│ 145│林O進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個人小額信貸│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連結信貸申請書影本壹份              │      │清單編號39│
├──┼──────────────────┼───┼─────┤
│ 146│凌O惠、劉O璽、陳O源、曾O香、張O│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樺之勞工保險卡影本伍張              │      │清單編號39│
├──┼──────────────────┼───┼─────┤
│ 147│曾O香之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醫院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      │清單編號39│
│    │本壹張                              │      │          │
├──┼──────────────────┼───┼─────┤
│ 148│陳O源之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96年度│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39│
├──┼──────────────────┼───┼─────┤
│ 149│陳O源、林O華、許O魁、曾O香、蔡O│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芳、洪O祥、周O彥、洪O俊、陳O中、│      │清單編號40│
│    │張O樺、郭O昇、徐O欣、林O進、陳O│      │          │
│    │廷、涂O婷、卓O志、顏O一、劉O璽、│      │          │
│    │李O足、劉O柱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健保│      │          │
│    │卡、軍人身分證、工作或在職證件影本共│      │          │
│    │貳拾玖張                            │      │          │
├──┼──────────────────┼───┼─────┤
│ 150│顏O一之97年2 月國軍人員薪餉冊影本貳│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份                                  │      │清單編號40│
├──┼──────────────────┼───┼─────┤
│ 151│雲林區漁會貸款應備證件(含借款申請書│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同意書、個人資料表、同一關係人資料│      │清單編號41│
│    │表、林淑群之雲林區漁會名片) 壹份    │      │          │
├──┼──────────────────┼───┼─────┤
│ 152│惠文堂印鋪刻印收據叁張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42│
├──┼──────────────────┼───┼─────┤
│ 153│陳O昇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交通部公│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證件影本壹張  │      │清單編號43│
├──┼──────────────────┼───┼─────┤
│ 154│陳O昇之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處98年3 月10(098)人証字第0000000000│      │清單編號43│
│    │號在職證明書                        │      │          │
├──┼──────────────────┼───┼─────┤
│ 155│陳O昇之大眾銀行信用貸款交易明細表及│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客戶資料共陸張                      │      │清單編號46│
├──┼──────────────────┼───┼─────┤
│ 156│陳O昇之戶籍謄本貳張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44│
├──┼──────────────────┼───┼─────┤
│ 157│陳O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 號│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清單編號45│
│    │影本共捌張                          │      │          │
├──┼──────────────────┼───┼─────┤
│ 158│陳O昇之臺灣企銀個人貸款申請書影本壹│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張                                  │      │清單編號46│
├──┼──────────────────┼───┼─────┤
│ 159│陳O國之客戶資料壹張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47│
├──┼──────────────────┼───┼─────┤
│ 160│陳O國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組隊│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97年12月至98年2 月員工薪津發放單叁張│      │清單編號47│
├──┼──────────────────┼───┼─────┤
│ 161│李(陳)O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金│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融管理處信用金融運籌部97年3 月20日中│      │清單編號47│
│    │信銀清償證明第00000000000 號清償證明│      │          │
│    │書壹份                              │      │          │
├──┼──────────────────┼───┼─────┤
│ 162│陳O國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9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壹│      │清單編號47│
│    │張                                  │      │          │
├──┼──────────────────┼───┼─────┤
│ 163│陳O國之國民身分證及警察服務證正反面│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影本各壹份                          │      │清單編號48│
├──┼──────────────────┼───┼─────┤
│ 164│陳O國之花蓮國安郵局帳號00000000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105539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      │清單編號49│
│    │交易明細拾叁張                      │      │          │
├──┼──────────────────┼───┼─────┤
│ 165│陳O國之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壹份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50│
│    │                                    │      │、51      │
├──┼──────────────────┼───┼─────┤
│ 166│陳O國之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三大隊98年│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2 月23日在職證明書影本壹份          │      │清單編號52│
├──┼──────────────────┼───┼─────┤
│ 167│陳O賓之客戶資料壹張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53│
├──┼──────────────────┼───┼─────┤
│ 168│陳O賓之臺北縣新莊市公所98年2 月員工│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個人薪津表壹份                      │      │清單編號53│
├──┼──────────────────┼───┼─────┤
│ 169│陳O賓之臺北縣新莊市公所97年度各類所│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壹張              │      │清單編號53│
├──┼──────────────────┼───┼─────┤
│ 170│陳O賓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壹份              │      │清單編號53│
├──┼──────────────────┼───┼─────┤
│ 171│陳O賓之戶口名簿影本壹張            │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                                    │      │清單編號53│
├──┼──────────────────┼───┼─────┤
│ 172│陳O賓之汽車駕照、國民身分證及新莊市│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公所工務課證件影本壹份              │      │清單編號54│
│    │                                    │      │、55      │
├──┼──────────────────┼───┼─────┤
│ 173│陳O賓之新莊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號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      │清單編號56│
│    │明細叁張                            │      │          │
├──┼──────────────────┼───┼─────┤
│ 174│陳O賓之臺北縣新莊市公所98年3 月11日│柯永豪│即扣押物品│
│    │北縣莊人字第0000000000號在職證明書壹│      │清單編號57│
│    │張                                  │      │          │
├──┼──────────────────┼───┼─────┤
│ 175│陳O月之合作金庫銀行辦理「貼心相貸- │陳O月│          │
│    │公教員工專案貸款」申請書暨個人資料表│      │          │
│    │壹張                                │      │          │
├──┼──────────────────┼───┼─────┤
│ 176│陳O月之戶籍謄本壹張                │陳O月│          │
├──┼──────────────────┼───┼─────┤
│ 177│陳O月之信封袋壹個                  │陳O月│          │
├──┼──────────────────┼───┼─────┤
│ 178│許O芳之雲林區漁會存摺壹本          │許O芳│          │
├──┼──────────────────┼───┼─────┤
│ 179│鍾O彬之雲林區漁會存摺壹本          │鍾O彬│          │
├──┼──────────────────┼───┼─────┤
│ 180│黃O華之合作金庫銀行枋寮分行存摺壹本│黃O華│          │
│    │                                    │      │          │
├──┼──────────────────┼───┼─────┤
│ 181│戴O興之雲林區漁會存摺壹本          │戴O興│          │
├──┼──────────────────┼───┼─────┤
│ 182│戴O興之印章壹枚                    │戴O興│          │
└──┴──────────────────┴───┴─────┘
【附表】
┌───────────────────────────────┐
│柯小麟(化名「柯翔麟」,為柯永豪之胞弟)、楊O光(化名「楊O安│
│」;另案判決確定)、陳O仁(化名「陳安可」                    │
│;另案判決確定)、康O婷(同案原審判決確定)均擔任該公司經理,│
│黃O香(同案原審判決確定)擔任副理;陳O生(化名「陳艾倫」;另│
│案判決確定)擔任襄理,鄭O助(化名「鄭宇志」;另案判決確定)、│
│劉O治(化名「劉一帆」                                        │
│;另案判決確定)、劉O菁(另案判決確定)均係業務員,均負責招攬│
│貸款客戶。另陳O皇(化名「陳咸佐」;另案判決確定)、龔O霖(已│
│歿;所並均已經另案判決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與柯永豪間有貸款業務配│
│合之關係,負責仲介貸款客戶給柯永豪;鍾O彬(原審判決確定)則係│
│以論件計酬之方式受雇於柯永豪,負責協助借款人辦理貸款。        │
└───────────────────────────────┘
【卷證索引】
┌───────────────────────────────┐
│調查卷㈠: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卷宗                    │
│調查卷㈡: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卷宗                    │
│調查卷㈢: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卷宗                    │
│調查卷㈣: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卷宗                    │
│調查卷㈤: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調查卷宗                    │
│警卷: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聲監卷㈠:98年度聲監字第77號                                  │
│聲監卷㈡:98年度聲監字第145號                                 │
│聲監卷㈢:98年度聲監字第228號                                 │
│偵卷㈠:彰檢97年度偵字9507號卷                                │
│偵卷㈡: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583號卷一                        │
│偵卷㈢: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583號卷二                        │
│偵卷㈣: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583號卷三                        │
│偵卷㈤: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3745號卷                          │
│偵卷㈥: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939號卷                           │
│偵卷㈦: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7698號卷                        │
│偵卷㈧: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27300號卷一                       │
│偵卷㈨: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27300號卷二                       │
│偵卷㈩: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27300號卷三                       │
│偵卷: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27300號卷四                       │
│偵卷:高雄地檢98年度偵字第27300號卷五                       │
│偵卷: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976號卷一                       │
│偵卷: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976號卷二                       │
│偵卷: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976號卷三                       │
│偵卷: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976號卷四                       │
│偵卷:高雄地檢99年度偵字第17976號卷五                       │
│彰院卷:彰化地院98年度訴字第139號                             │
│原審卷㈠:高雄地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493號卷一                   │
│原審卷㈡:高雄地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493號卷二                   │
│回証卷㈠:高雄地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493號卷三                   │
│回証卷㈡:高雄地院102年度原訴字第5號回証卷                    │
│原審卷㈢:高雄地院102年度審原訴卷第9號                        │
│原審卷㈣:高雄地院102年度原訴卷第5號卷一                      │
│原審卷㈤:高雄地院102年度原訴卷第5號卷二                      │
│原審卷㈥:高雄地院102年度原訴卷第5號卷三                      │
│原審卷㈦:高雄地院102年度原訴卷第5號卷四                      │
│原審卷㈧:高雄地院102年度原訴卷第5號卷五                      │
│原審卷㈨:高雄地院102年度原訴卷第8號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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