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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曾永宗陳松檀李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34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侯寶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25 號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103 、1036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乃國家實行刑罰權所實施之訴訟程序,係以被告為訴訟之主體,如被告一旦死亡,其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不應發生。因之,被告死亡後,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

二、經查本件被告侯寶璋業於民國94年2 月4 日死亡,此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表乙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8頁),是本件之訴訟主體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說明,訴訟程序之效力自不應發生;是檢察官對之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4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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