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侯寶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125 號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103 、1036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乃國家實行刑罰權所實施之訴訟程序,係以被告為訴訟之主體,如被告一旦死亡,其訴訟主體即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不應發生。因之,被告死亡後,他造當事人提起上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
二、經查本件被告侯寶璋業於民國94年2 月4 日死亡,此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表乙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8頁),是本件之訴訟主體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說明,訴訟程序之效力自不應發生;是檢察官對之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