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7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秋霖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虹吟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陳煜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15號、99年度訴字第715 號、第1000號、第1319號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4168 號、第18722 號,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5093號、98年度偵字第23449 號、第32668 號、99年度偵字第72號、第412 號、第18552 號;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18505 號、第2989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秋霖如本判決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 ⑴、2 ⑺、3 、4 ⑴、5 ⑵、6 ⑶、7 ⑶、9 至16行使偽造私文書、附表六之㈠收受贓物、附表七編號1 、2 行使偽造私文書、附表八幫助詐欺取財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郭虹吟部分,均撤銷。 黃秋霖犯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至3 、5 、6 、10、12、15至18、25至31、43至48、52至63、68、69、82、94至118 、136 至145 、147 、148 、附表四編號1 至28、30至31、附表五編號1 ⑴、2 ⑺、3 、4 ⑴、5 ⑵、6 ⑶、7 ⑶、9 至16、附表七編號1 、2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至3 、5 、6 、10、12、15至18、25至31、43至48、52至63、68、69、82、94至118 、136 至145 、147 、148 、附表四編號1 至28、30至31、附表五編號1 ⑴、2 ⑺、3 、4 ⑴、5 ⑵、6 ⑶、7 ⑶、9 至16、附表七編號1 、2 所示之刑。 黃秋霖其他被訴如附表三編號4 、19至24、32至42、64至67、70至81、119 至121 、149 、附表四編號29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如附表六之㈠收受贓物部分,均無罪;其他被訴如附表八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免訴。 黃秋霖其他上訴駁回。 黃秋霖上開銷改判部分,與如附表五編號1 ⑵、1 ⑶、2 ⑴至⑹、2 ⑻至⑿、4 ⑵至⑶、5 ⑴、6 ⑴至⑵、7 ⑴至⑵、8 、附表六駁回上訴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至3 、5 、6 、10、12、15至18、25至31、43至48、52至63、68、69、82、94至118 、136 至145 、147 、148 、附表四編號1 至28、30至31、附表五、附表七「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如附表甲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附表丙之㈢編號3 所示之物,均沒收。 郭虹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一、二「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如附表甲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壹、黃秋霖、郭虹吟為男女朋友關係。黃秋霖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5年9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警惕,在高雄市○○○路000 號設立鄴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店名為「換G 王」,下稱鄴強公司),從事行動電話買賣、門號代辦業務,因而對行動電話門號申辦流程、開通手續、如何取得代辦門號之經銷商資格等事項知悉甚詳,竟為取得大量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SIM 卡)轉售詐騙集團圖利之目的,乃於97年、98年間出資以第三人名義設立多家商號,並以該商號名義與電信業者簽約成為代辦行動電話門號之特約經銷商,再由年籍姓名不詳綽號「王仔」之成年男子提供外籍人士資料電腦資料、或自行以徵才名義取得應徵者之證件影本、或其他不詳方式取得他人證件影本,而以偽造他人證件影本、簽名等方式冒用他人名義等方式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附表一、二(即黃秋霖、郭虹吟之「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以外籍人士申請「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部分《原審98年度訴字第1815號案》)─ ㈠黃秋霖分別於97年3 月、4 月間商請陳韋達、吳羣祥(業經原審以幫助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確定)分別擔任其出資設立之「訊興企業社」(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街00號,於97年3 月12日設立登記)「興訊企業社」(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街00號,於97年4 月25日設立登記)登記負責人,並於97年3 月25日以「訊興企業社」名義、於97年5 月5 日以「興訊企業社」名義分別與南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南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南頻電信)簽訂加盟合約書,使上開2 家商號成為代辦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之特約經銷商。 ㈡黃秋霖於上開2 家商號成為南頻電信特約經銷商後,即向南頻電信購入未開通之預付卡型晶片卡,而與郭虹吟、「王仔」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王仔」提供外籍人士資料電腦資料,黃秋霖在高雄市不詳地點,分別或接續於附表一、二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間」欄(附表一「訊興企業社」申辦時間為97年3 月28日至同年5 月8 日,附表二「興訊企業社」申辦時間為97年5 月9 日至同年月11日)前數日,以電腦軟體剪貼及修改人像、姓名、圖樣之方式,偽造如附表一所示GALSBAUN-RTAEONIIU-OANA 等、附表二所示NGUYEN-THINH-VI 等外籍人士護照(非中華民國護照)及全民健康保險卡(以下稱健保卡)之電子檔案且存入隨身碟,並在附表一、二所示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內,偽簽附表一、二所示之草寫簽名後,再將上開申請書及隨身碟交予郭虹吟,郭虹吟則在高雄市前鎮區○○街00號,列印隨身碟內之偽造證件檔案,將之黏貼在黃秋霖交付之上開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上,並依偽造證件之內容填寫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基本資料,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一「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182 份、如附表二「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8 份,並於附表一、二「行使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日期,在「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內,分別或接續傳真上開偽造之「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至南頻電信以行使,申請開通附表一、二所示行動電話門號,致南頻電信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申辦門號,而分別核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及交付該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 GALSBAUN-RTAEONIIU-OANA 、NGUYEN-THINH-VI 等人及南頻電信管理行動電話使用人資料之正確性及交易秩序。 二、附表三部分(即黃秋霖之「鄴強公司」以外籍(含中國籍)人士申請「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部分《原審98年度訴字第1815號案》)─ 黃秋霖於鄴強公司(店名為「換G 王」)成為南頻電信特約經銷商後,即向南頻電信購入未開通之預付卡型晶片卡,而與「王仔」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王仔」提供外籍人士資料電腦資料,黃秋霖在高雄市不詳地點,分別或接續於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5 、6 、10、12、15至18、25至31、43至48、52至63、68、69、82、94至118 、136 至145 、147 、148 「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間」欄(申辦時間為96年7 月16日至97年4 月16日,即扣除附表三編號4 、19至24、32至42、64至67、70至81、119 至121 、149 應為無罪諭知部分;及扣除編號7 、9 、11、13、14、49至51、83至93、122 至135 、146 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均詳如後述)前數日,以電腦軟體剪貼及修改人像、姓名、圖樣之方式,偽造如附表三所示 NGUYEN-DUC-HUNG 等外籍人士護照、船員證或健保卡之電子檔案,將之列印並黏貼在「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上,並依偽造證件之內容填寫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及在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內偽簽如附表三所示之草寫簽名,以此方式偽造「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共77份,再於如附表三上開編號「行使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日期,在鄴強公司分別或接續傳真上開偽造之申請書至南頻電信以行使,申請開通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致南頻電信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申辦門號,而分別核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及交付該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三所示 NGUYEN-DUC-HUNG 等人及南頻電信管理行動電話使用人資料之正確性及交易秩序。 三、附表四部分(即黃秋霖之「水泉商店」以外籍人士申請「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部分《院99年度訴字第715 號案》)─ 黃秋霖於97年6 月間商請郭陸泉(未據起訴)擔任其出資設立之「水泉商店」(址設:高雄市○○區○○○街000 ○0 號,於97年7 月11日為設立登記)登記負責人,並於97年7 月18日以「水泉商店」之名義與南頻電信簽訂加盟合約書,使「水泉商店」成為代辦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之特約經銷商,再向南頻電信購入未開通之預付卡型SIM 卡。後黃秋霖即以其於97年7 月至8 月間某日,向址設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之32「你好外勞商店」負責人郭文輝(經檢察官以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追加起訴,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而判決不受理確定,應另由檢察官偵辦)取得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8 至25所示PACHANA-BUNSUAN (峰松)等外籍人士在「你好外勞商店」申辦行動電話時留存之真正居留證、健保卡影本,及另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四編號7 、26至28、30至31所示NGUYEN-VAN等外籍人士之真正居留證、健保卡影本,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得附表四上開編號所示之人同意或授權,在不詳地點,將附表四上開編號所示之證件影本黏貼在「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上,並依證件之內容填寫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基本資料,及在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內偽簽如附表四上開編號所示簽名,以此方式偽造「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共30份,再於附表四「行使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日期,在不詳地點,分別或接續傳真上開偽造之「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至南頻電信以行使,申請開通附表四上開編號所示之預付卡門號,致南頻電信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如附表四所示之人申辦門號,而分別核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四所示PACHANA-BUNSUAN 等30人及南頻電信管理行動電話使用人資料之正確性及交易秩序(本院認依現存卷證資料,尚未能認定郭文輝就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8 至25部分為共犯)。 四、附表五部分(即黃秋霖之「佩衣商行」、「宜美通訊行」以本國、外籍人士申請行動電話門號部分《原審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 黃秋霖於97年7 、8 月間商請謝靜雯(經檢察官以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追加起訴,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而判決不受理確定,應另由檢察官偵辦)成立商行代辦行動電話門號,並允諾將給予500 元至3,000 元不等之報酬(視該次申辦取得財物而有不同),謝靜雯乃於97年8 月間某日,向不知情之蔡佩宜(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借用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以蔡佩宜名義成立「佩衣商行」(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街000 號3 樓,於97年9 月4 日為設立登記);而黃秋霖另於97年8 月間某日,持蔡佩宜之證件至高雄市政府建設局以蔡佩宜名義成立「宜美通訊行」(址設高雄市○○區○○○路00巷0 號,於97年10月16日為設立登記),再以「佩衣商行」、「宜美通訊行」名義與電信公司簽訂加盟合約書,使「佩衣商行」、「宜美通訊行」成為代辦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之特約商。黃秋霖即與謝靜雯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附表五編號1 ⑴部分 黃秋霖與謝靜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由黃秋霖以「宜美通訊行」名義向和信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信電信)購入附表五編號1 ⑴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型SIM 卡,再自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分別為「阿南」及「阿文」之成年男子處取得變造之「徐山峰」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本並轉交謝靜雯,謝靜雯即於98年1 月31日某時許在「宜美通行」,在「輕鬆打客戶資料申請書」上偽簽「徐山峰」署名共2 枚而偽造私文書,並連同上開變造之證件影本傳真至和信電信以行使,申請開通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致和信電信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徐山峰」之人申辦門號,而核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足以生損害於「徐山峰」及和信電信管理行動電話使用人資料之正確性及交易秩序。 ㈡附表五編號1⑵部分 黃秋霖取得附表五編號1 ⑴所示已開通和信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後,復與謝靜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詐欺得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謝靜雯於98年1 月31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台灣大哥大高雄建楠特約服務中心」,在「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號碼可攜同意書(手機專案)」上偽簽「徐山峰」署名共4 枚而偽造私文書,並連同上開黃秋霖交付之偽造「徐山峰」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向「台灣大哥大高雄建楠特約服務中心」承辦人員行使,致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徐山峰」之人申辦門號,而核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交付行動電話1 支,足以生損害於「徐山峰」及台灣大哥大電信管理行動電話使用人資料之正確性及交易秩通序,其後該門號亦因此積欠通話費939 元。 ㈢附表五編號1⑶部分 黃秋霖與謝靜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詐欺得利、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謝靜雯於98年3 月10日某時許在「宜美通訊行」,在「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申請書」、「號碼可攜/ 新申裝專案同意書(手機專案)」上偽簽「徐山峰」署名共2 枚而偽造私文書,並連同上開黃秋霖交付之偽造「徐山峰」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影本,以「宜美通訊行」之名義委託寬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業務主任陳宏益轉交台灣大哥大特約經銷商以行使,致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徐山峰」之人申辦門號,而核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交付行動電話1 支,足以生損害於「徐山峰」及台灣大哥大電信管理行動電話使用人資料之正確性及交易秩通序,其後該門號亦因此積欠通話費2,894 元。 ㈣附表五編號2⑴至2⑿部分 黃秋霖與謝靜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謝靜雯持蔡佩宜真正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分別或接續於如附表五編號2 ⑴至⑿「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時間、地點」欄時地(申辦時間為97年8 月14日至98年2 月16日,地點有「威寶電信高雄裕誠特約服務中心」等),冒用蔡佩宜名義,在附表五編號2 ⑴至⑿所示之各文件偽簽「蔡佩宜」署名,用以偽造附表五編號2 ⑴至⑿所示之私文書,並持之向附表五編號2 ⑴至⑿所示各電信公司用以申辦電話門號,使附表五編號2 ⑴至⑿所示之電信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蔡佩宜」申辦電話門號,而核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交付如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財物、通話利益(其中附表五編號2 ⑺為預付卡型門號,故無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情形;而附表五編號2 ⑶則無積欠通話費,故亦無詐欺得利情形),足以生損害於「蔡佩宜」及各電信公司管理行動電話使用人資料之正確性及交易秩通序,其後除附表五編號2 ⑶、⑺外,均有積欠通話費情形。 ㈤附表五編號3 部分 黃秋霖與謝靜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黃秋霖以「宜美通訊行」之名義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購入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易付卡型SIM 卡,及因先前附表五編號3 蘇秀朵曾至「換G 王」換行動電話之機會而取得蘇秀朵之駕駛執照影本,加以變造後交付謝靜雯,謝靜雯即於98年2 月19日某時許在「宜美通行」,在「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上偽簽「蘇秀朵」署名1 枚、銷售人員簽名欄上偽造「蔡佩宜」署名2 枚,以此方式造私文書,並連同上開變造之證件影本傳真至和遠傳電信以行使,申請開通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致遠傳信電信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蘇秀朵」之人申辦門號,而核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足以生損害於「蘇秀朵」、「蔡佩宜」及遠傳電信管理行動電話使用人資料之正確性及交易秩序。 ㈥附表五編號4至8、10至16部分 黃秋霖與謝靜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變)造特種文書、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詐欺得利或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黃秋霖於如附表五編號4 至8 、10至16所示之申請書偽簽申請人、立書人之簽名,將之連同自綽號「阿南」及「阿文」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如附表五編號4 至6 、8 、10至14,之變造證件影本,及因先前代附表五編號7 之謝佳惠代辦門號取得證件,以徵人為名取得15、16之李雅婷、呂月樺證件,均加以變造後,一併交付謝靜雯,謝靜雯再分別或接續於如附表五編號4 至8 、編號10至16所示之時、地,填寫如附表五編號4 至8 、10至16所示申請書之申請人資料(不含申請人之簽名)及偽造附表五編號4 至8 、10至16所示「蔡佩宜」署名,而偽造附表五編號4 至8 、編號10至16所示之私文書,再連同上開變造之證件影本,由謝靜雯以親自送件或傳真之方式,向附表五編號4 至8 、10至16所示電信公司行使用以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致附表五編號4 至8 、10至16所示電信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附表五編號4 至8 、10至16所示之人申辦門號,而核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交付如附表五編號4 至8 、10至16所示財物、通話利益(其中附表五編號4 ⑴、5 ⑵、6 ⑶、7 ⑶、10至16為預付卡型門號,故均無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情形;而附表五編號5 ⑴則無積欠通話費,故亦無詐欺得利情形),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五編號4 至8 、10至16所示之人及電信公司管理行動電話使用人資料之正確性及交易秩序,其後除附表五編號4 ⑴、5 ⑴、5 ⑵、6 ⑶、7 ⑶、10至16外,均有積欠通話費。 ㈦附表五編號9 部分 黃秋霖與謝靜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黃秋霖以不詳方法取得附表五編號9 所示PHAM-VAN-HAS(范文雄)名義真正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健保卡影本,且在附表五編號9 所示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上偽簽「PHAM-VAN-HAS」,連同上開證件影本交付謝靜雯,謝靜雯再於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時、地,在遠傳易付卡客戶資料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上填寫「PHAM-VAN-HAS」資料、銷售人員簽名欄上偽造「蔡佩宜」署名,以此方式造私文書,並持之向遠傳電信、和信電信行使,申請開通附表五編號9 所示預付卡門號,致遠傳信電、和信電信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PHAM-VAN-HAS」之人申辦門號,而核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足以生損害於「PHAM-VAN-HAS」、「蔡佩宜」及遠傳電信、和信電信管理行動電話使用人資料之正確性及交易秩序。 五、附表六部分(即黃秋霖將附表五編號2 ⑾、附表五編號5 ⑴所示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交予詐欺集團遂行詐欺行為部分《原審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 黃秋霖於97年11月28日後某日透過謝靜雯取得附表五編號2 ⑾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於98年1 月14日取得附表五編號5 ⑴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即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8年1 月14日至98年2 月5 日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該2 門號SIM 卡同時交付詐欺集團使用;該詐欺集團即於附表六所示時間(自98年2 月5 日至4 月29日間),以上開門號SIM 卡作為犯罪聯絡用之工具,而對附表六所示邱桂蘭等6 人為施用詐術,並因此詐得如附表六所示之財物。 六、附表七部分(即黃秋霖之「寶琳商店」以本國籍人士名義申請「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部分《原審99年度訴字第1319號案》) 黃秋霖於98年3 月間商請郭惠玲(業經原審以99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成立商行代辦行動電話門號,並允諾將每月給予3 萬元之報酬,郭惠玲乃於98年3 月間擔任黃秋霖出資設立之「寶琳商店」(址設:臺南縣永康市○○街00號1 樓,於98年3 月20日為設立登記)登記負責人,並於98年4 月20日以「寶琳商店」名義威寶公司簽訂契約,使「寶琳商店」成為申辦威寶公司行動電話預付卡之特約服務中心;而郭惠玲另介紹其同母異父之兄戴志傑(經檢察官以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追加起訴,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而判決不受理確定,應另由檢察官偵辦)與黃秋霖認識,戴志傑亦在「寶琳商店」工作。黃秋霖即為下列行為: ㈠附表七編號1 黃秋霖與戴志傑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黃秋霖以不詳方式取得陳昱安之真正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並在「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上偽簽「陳昱安」署名共3 枚而偽造私文書,再連同上開證件影本以郵寄予戴志傑,再推由戴志傑於98年6 月4 日某時許在「寶琳商店」,將上開資料傳真至威寶公司之經銷商宏遠公司以為行使,用以申辦開通附表七編號1 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嗣宏遠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再轉送至威寶公司,致威寶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陳昱安」之人申辦門號,而核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足以生損害於陳昱安及威寶公司管理行動電話使用人資料之正確性及交易秩序。 ㈡附表七編號2 黃秋霖以不詳方式取得鄭宇庭之真正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在「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上偽簽「鄭宇庭」署名共3 枚而偽造私文書,並於98年6 月4 日某時許在不詳處所,將上開資料傳真至威寶公司之經銷商盈蘊科技有限公司以為行使,用以申辦開通附表七編號2 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嗣盈蘊科技有限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再轉送至威寶公司,致威寶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鄭宇庭」之人申辦門號,而核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足以生損害於鄭宇庭及威寶公司管理行動電話使用人資料之正確性及交易秩序。 貳、嗣經警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查扣如下物品: 一、【98年度訴字第1815號案件】 員警於97年5 月12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街00號之「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甲所示之物(見警卷第49-54 頁)。 二、【99年度訴字第715號案件】 ㈠員警於97年11月19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郭陸泉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之3 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乙之㈠所示之物(見追一警四卷第 112-116 頁)。 ㈡員警於97年11月19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郭文輝址設高雄市○○區○○路0 段000 號之32號「你好外勞商店」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乙之㈡所示之物(見追一警四卷第118-122 頁)。 三、【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 ㈠由謝靜雯於98年6 月24日,提供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員警扣案如附表丙之㈠所示之物(見追二警二卷第65-70 頁)。 ㈡由林家豪於98年9 月21日,提供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員警扣案如附表丙之㈡所示之物(見追二警二卷第106- 109 頁)。 ㈢員警於98年8 月5 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黃秋霖經營址設高雄市新興區○○○路000 號「換G 王」店內扣得如附表丙之㈢所示之物(見追二警三卷第36-41 頁,追二偵三卷第58-63 頁) 参、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苓雅分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秋霖及其選任辯護人均爭執證人謝靜雯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認為,證人謝靜雯業於院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而其於警詢為陳述,與於院所證內容並無明顯不同,其警詢陳述並無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復為被告黃秋霖爭執證據能力。是應認證人謝靜雯警詢陳述不具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理由所援用之其他證據資料,上訴人即被告黃秋霖、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二卷第36-53 頁),本院並依被告黃秋霖聲請,傳(提)訊證人陳宏益、廖壽民、黃少華到庭進行交互詰問,及依職權拘提未到庭證人黃嘉生而無結果;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就言詞陳述作成部分,相關證人均未曾陳述其等之證述有違反其等意願或受強暴、脅迫之情形,且其等係就其親身見聞與本件犯罪事實有關之事項為證述;就書面陳述部分,除原即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得為證據者外,其餘該等書面之作成,並無明顯可認製作過程為虛偽,或內容與本件犯罪事實無涉;復均無可信度明顯過低之情事。是本院認上開證據作成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適當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認均具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附表一、二部分(即被告黃秋霖、郭虹吟及「王仔」以「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名義申辦南頻電信「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部分) ㈠上開犯罪事實: ⑴業據被告黃秋霖、郭虹吟於本院自白不諱(見本院一卷第 211-212 頁),並經同案被告即「訊興企業社」名義負責人陳韋達、「興訊企業社」名義負責人吳羣祥於警詢、偵訊、院供述明確(見警卷第12至14頁,偵一卷第49-55 、99-102頁,偵二卷第465-466 頁,院二卷第88頁,院三卷第21頁),及證人即南頻電信法務人員王舒亭於院證稱:「南頻電信與經銷商簽約時,都要求經銷商必需親自看到申請人本人持雙證件正本至門市辦理,因南頻電信只能審核申請書上外籍人士之證件、姓名等有無相符,無法查詢外籍人士之證號是否為真正」等語在卷(見院二卷第376 頁背面);復有「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之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南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簽立之特約服務中心加盟合約書、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等資料在卷可按(見警卷第68-69 、83-84 、98-99 頁,及如附表一、二卷存頁碼欄所載)。 ⑵如附表一所示GALSBAUN-RTAEONIIU-OANA 等、附表二所示 NGUYEN-THINH-VI 等外籍人士,均無來臺之出入境資料,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98年8 月25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在卷可憑(見偵二卷100 、109- 112 頁);且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健保卡影本,其上健保卡號碼經院函詢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有無相對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其中有部分健保卡卡號查無對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另一部分健保卡卡號查得之人已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健保卡影本上卻記載居留證號碼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0 年5 月25日健保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在卷可稽(見院二卷259-267 頁);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菲律賓國籍、越南國籍護照影本(見偵一卷155-457 頁,院二之一卷237-247 頁),亦經院函請外交部函轉馬尼拉經濟部文化辦事處、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查詢有無核發上開護照紀錄,經馬尼拉經濟部文化辦事處函覆「函詢之護照於菲律賓外交部並無該等護照之紀錄」等語、經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函覆「來函所附之護照影本不是護照上貼有照片之人申請核發」等語,有外交部100 年11月11日外條二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暨檢附之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函文、100 年7 月20日外條二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暨檢附之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函文附卷可稽(見院三卷第39-45 頁,院二卷第333 頁)。足認被告郭虹吟自被告黃秋霖交付之隨身碟列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健保卡、外國護照影本均係偽造,而由此亦可得知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上之申請人簽名亦為偽造。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其中「正楷簽名欄」之正楷英文字(即非草寫簽名部分),被告郭虹吟雖供稱為其所書寫(見院一卷第61頁),似應認係被告郭虹吟有偽造「正楷簽名欄」之簽名;然依證人王舒亭於院證稱:「有時候,外籍人士簽名過於潦草,所以有部分經銷商會在外籍人士之草寫簽名下方用正楷字去記載,南頻電信是以申請人的簽名資料為準,正楷部分並非公司辨識的重點」等語(見院二卷第375 頁背面),足認被告郭虹吟書寫之「正楷英文名字」對本件申請書行使之對象即南頻電信而言,並無代表或彰顯任何效力,則該部分之簽名,自非屬偽造之署押,附此敘明。 ⑶警方於97年5 月12日在「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執行搜索扣得之隨身碟1 支,經檢察官勘驗結果,其內有檔案:「①名稱為「功課」之資料夾,內除有許多男子之健保卡及菲律賓國籍護照之圖片檔案外,尚有名稱為「月份.JPG」之檔案,其圖片內容為各月份阿拉伯數字相對應之英文名稱、名稱為「衣領-1.JPG」之檔案,其圖片內容為名為「 MOWINEDLINMIULAR」男子之護照及健保卡,惟該男子之護照人像照片頭髮濃密,但健保卡之人像照片髮型疑似以電腦修圖之方式修為平頭、名稱為「健保卡.JPG」之檔案,其圖片內容為未貼有人像照片、無持有人姓名之空白健保卡;②名稱為「大陸- 臉」之資料夾,內含有多張華裔人士之大頭照檔案;③名稱為「工具」之資料夾,有數張「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戳章之圖檔,其中一張戳章圖檔另以箭頭標示:「以有效年區別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90 」,該資料夾內尚有大陸各地方(如上海、天津、北京等)、各姓氏(如徐、梁、林等)、各姓名(如建新、宗雄、建和等)之英文對應拼音圖檔、以及其上有4 組不同證號、5 組不同出生年月日、6 組不同編號之空白健保卡圖檔1 張;④名稱為「菲律賓- 素材」之資料夾,內有多筆護照圖檔;⑤名稱為「菲律賓- 臉」之資料夾,內有多筆男子大頭照之檔案;⑥名稱為「000001.JPG」之檔案,係2 名男子之健保卡、護照之圖檔,惟照片中之男子鼻梁、雙夾兩側均為空白等情,有該隨身碟內之檔案翻拍照片在卷可憑(見偵二卷第12-85 頁)。 ⑷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點之認定 依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申辦之過程,係由經銷商先向南頻電信購入預付卡,申請人持雙證件至經銷商處填寫申請書,經銷商再將申請人之資料、證件影本傳真至南頻電信申請開通門號,門號最晚於24小時內開通,經銷商尚須於7 日內將申請人之資料、證件影本寄回南頻電信等情,業經證人王舒亭於院證述明確(見院二卷第375-378 頁),因之,被告黃秋霖、郭虹吟本件共同行使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私文書時點,即係將申請書傳真至南頻電信之時點;惟依南頻電信100 年8 月2 日南字資第0000000000號函文所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傳真時點因年限久遠,僅能提供部分資料(見院二之一卷第1 頁)」,且依被告郭虹吟於院陳稱:「我傳真附表一、二所示申請書給南頻電信的時間,即是申請書上所寫的申請日期」等語;故本件附表一、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時點,除明確部分以南頻電信回函所示之傳真時間為準(見院二之一卷第2-8 頁),惟若無傳真時間者,則以申請書所載之申請日期為行使日期。至於如附表一編號173 、174 所示之門號申請書上所載申請日期固為97年5 月7 日,然因該門號之開通日期係97年5 月9 日(見院二之一卷第5 頁),與申請書所載之日期已相隔2 日,是此部分自應依證人王舒亭上開證述「門號於申請書傳真24小時內會開通」等語之標準作業流程,以開通日期97年5 月9 日回溯24小時內即97年5 月9 日為行使私文書之日期,附此敘明。 ⑸至於: ①被告黃秋霖曾於96年7 月6 日至7 月11日、8 月5 日至8 月10日、9 月2 日至9 月7 日、10月28日至11月2 日、12月2 日至12月7 日、96年12月30日至97年1 月4 日、97年2 月12日至2 月15日、4 月6 日至4 月11日、98年2 月25日至2 月27日、3 月30日至4 月3 日、10月11日至10月16日出入境,有被告黃秋霖入出境資料聯結作業在卷可按(見本院三卷 162-164 頁),而如附表一編號18至20犯罪時間於97年4 月9 日、11日前數日,恰在被告黃秋霖出國期間,惟既另有共犯郭虹吟實行本件犯行,自無礙於被告黃秋霖本件犯行之認定。 ②被告郭虹吟雖另在「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上承辦人簽名欄書寫「陳韋達」、「吳羣祥」簽名;惟同案被告陳韋達、吳羣祥均係自願擔任「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名義負責人,且毋需參與商號之經營,業經其等陳述明確,客觀上應可認定其等於同意擔任「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名義負責人時,即已默示同意實際經營商號之人得以其等名義為營業行為,則被告郭虹吟此部分書寫「陳韋達」、「吳羣祥」簽名之行為,自不構成偽造署押犯行,併此說明。 ㈡綜上所述,被告黃秋霖、郭虹吟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被告黃秋霖、郭虹吟此部分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健保卡、非中華民國護照)、行使偽造私文書(「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附表三編號1 至3 、5 、6 、10、12、15至18、25至31、43至48、52至63、68、69、82、94至118 、136 至145 、147 、148 部分(即被告黃秋霖及「王仔」以「鄴強公司」名義申辦南頻電信「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部分) ㈠上開事實: ⑴業據被告黃秋霖於本院自白不諱,並供稱:「這些資料,應該都是『王仔』那票人交給我的」等語(見本院一卷第212 頁)。 ⑵如附表三所示之護照經函請外交部轉送菲律賓、越南、韓國、 大陸地區查核是否為偽造,結果為: ①駐臺北韓國代表部於2011年6 月7 日以臺領字第111102號函覆:「該護照有效期限已屆滿,且無辦理延長有效期間之事實,在該護照內頁左邊為船員手冊內容,右邊為護照內頁延長效期內容,兩者屬不同,不應拼合成連續頁,似有偽造之嫌」等語(見院二卷第302-303 頁)。 ②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於2011年7 月11日以第14號函覆:「函文所檢附之護照不是護照上貼有照片之人員簽發的」等語(見院二卷第333 頁背面)。 ③大陸地區於2011年9 月29日以(2011)法助台請(調)复字第18號函覆:「提供之84本護照訊息,其中2 本護照資料頁照片及個人資料與私出入境證件簽發信息不符(即附表三編號2 、12);10本無相關簽發信息(即附表三編號106 」等語(見院三卷第33-36 頁)。 ④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於100 年5 月27日函覆:「函詢之護照均無該等護照紀錄」等語(見院三卷第39-45 頁)。 足認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5 、6 、10、12、15至18、25至31、43至48、52至63、68、69、82、94至118 、136 至145 、147 、148 之外籍(中國)護照、船員證均屬偽造。 ⑶復有如附表三1 至3 、5 、6 、10、12、15至18、25至31、43至48、52至63、68、69、82、94至118 、136 至145 、 147 、148 所示之「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在卷可憑(見上開如附表三各編號卷存頁碼欄所載)。則上開外籍(中國)護照、船員證既均屬偽造,由此足認上開「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 申請人簽名亦為偽造。 ⑷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5 、6 、10、12、15至18、25至31、43至48、52至63、68、69、82、94至118 、136 至145 、 147 、148 所示之「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其中「正楷簽名欄」之正楷英文字(即非草寫簽名部分),非屬偽造之署押;及上開「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行使時點認定之理由,均同前貳一㈠⑵⑷所載。 ⑸至於如附表三編號82、94至102 之犯罪時間於97年2 月12日、13日前數日,恰在被告黃秋霖上開97年2 月12日至2 月15日出國期間,惟本件既另有共犯「王仔」實行本件犯行,自無礙於被告黃秋霖本件犯行之認定,併此說明。 ㈡綜上所述,被告黃秋霖此部分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被告黃秋霖此部分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非中華民國護照、船員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附表四部分(即被告黃秋霖以「水泉商店」名義申辦南頻電信「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部分) ㈠訊據被告黃秋霖矢口否認有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我沒有請郭陸泉當『水泉商店』名義負責人,我與『水泉商店』沒有關係,只是我向一位綽號叫「小李」買SIM 卡時,有買到『水泉商店』印章的SIM 卡,再將經手的『水泉商店』SIM 卡賣給郭文輝號申請書以及SIM 卡,再轉賣給郭文輝,讓郭文輝在『你好外勞商店』可以從事代辦南頻電信預付卡之業務;我向郭文輝收取填寫完畢的申請書以及申請人的證件影本後,會轉交給『小李』,盜辦門號與我無關」云云。 ㈡惟查: ⑴證人即「水泉商店」登記負責人郭陸泉於警詢、偵訊、原審均證稱:「我不是『水泉商店』實際負責人,是黃秋霖於97年6 月間跟我說因他名下已經有很多間公司,不能再申請公司從事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業務,還說這個很賺錢,並給我 2,000 元,所以我就去高雄市政府辦理『水泉商店』營利事業登記,後來黃秋霖有拿『水泉商店』與南頻電信的合約叫我簽名;警方於97年11月19日在我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之3 住處查扣的便條紙18張,上面記的有門號都是黃秋霖寫的,他說因為不喜歡在店裡上網,所以才在我的住處裝網路;我還知道黃秋霖還有找過一位叫『劉富山』的人當人頭負責人」等語在卷(見追一警四卷第1-6 頁,追一偵二卷第5 頁,追一院一卷第246-247 頁);及證人即「你好外勞商店」負責人郭文輝於警詢、偵訊、原審分別證稱:「我是『你好外勞商店』負責人,從事行動電話門號買賣業務,我認識黃秋霖約2 年,黃秋霖有說過『水泉商店』是他跟朋友共同經營的,我會向黃秋霖購買蓋有『水泉商店』開通章的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以及SIM 卡;附表四 PACHANA-BUNSUAN 這些外勞,大部分都到『你好外勞商店』申辦臺灣大哥大、和信、遠傳電信等門號,97年7 月底至8 月初,我誤將那些外勞證件影本交給黃秋霖,才會發生被盜辦南頻電信門號」(追見一警四卷第16-20 、24- 26頁)、「黃秋霖對我說他是『水泉商店』的股東」(見追一偵一卷第9 頁)、「我向黃秋霖進貨時,他會給我上面蓋有『水泉商店』開通章之申請書及SIM 卡,申辦人填寫完畢後,我再把資料傳真至南頻電信申請開通,黃秋霖事後會再來收申請書的正本;有一次黃秋霖來店裡收文件時,我不小心把附表四所示之外勞申辦台灣大哥大、遠傳等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資料交給黃秋霖,黃秋霖隔1 星期後才還給我」(見追一院一卷第208 頁背面-213頁)等語。本院審酌: ①互核證人郭陸泉上開證稱「黃秋霖是『水泉商店』實際負責人」等語,恰與證人郭文輝一再證稱「黃秋霖說過『水泉商店』是他跟朋友共同經營的」、「黃秋霖對我說他是『水泉商店』的股東」等語相符;且證人即南頻電信法務人員王舒亭於警詢證稱:「南頻電信業務助理於97年8 月25日接獲『添興企業社』負責人劉富山及其朋友來電說,他只是『添興企業社』人頭負責人,希望南頻電信關閉經營權」等語(見追一警四卷第75-76 頁),及證人即元琳科技有限公司職員陳碧鳳於警詢證稱:「我任職在元琳公司,負責替南頻電信代銷門號卡以及招攬經銷商,『添興企業社』、『水泉商店』都是透過元琳公司成為南頻電信經銷商,當初是黃秋霖幫『添興企業社』向元琳公司索取加盟合約書,『水泉商店』的加盟合約書則是『添興企業社』的人打電話來幫忙索取的;我沒有見過劉富山、郭陸泉」等語(見追一警四卷第68- 69頁),復有「添興企業社」、「水泉商店」之特約中心加盟合約書、加盟特約中心基本資料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可佐(見追一警四卷第143-165 頁),亦恰與證人郭陸泉上開證稱:「我知道黃秋霖還有找過一位叫『劉富山』的人當人頭負責人」等語相符;又證人即曾至被告黃秋霖經營之「換G 王」申辦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之謝旺廷於警詢證稱:「我曾在高雄市新興區○○○路000 號『換G 王』找老闆黃秋霖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但從沒去過『添興企業社』,不知為何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書上經銷商會是『添興企業社』的印章」等語(見追一警四卷第62- 63頁),並有南頻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在卷可憑(見追一警四卷第64頁)。則由證人郭陸、郭文輝、王舒亭、陳碧鳳、謝旺廷上開證述互為勾稽,足認「水泉商店」、「添興企業社」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黃秋霖,堪予認定。 ②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8 至25所示PACHANA-BUNSUAN (峰松)等外籍人士,其等於警詢經提示以其等名義在「水泉商店」申辦之南頻電信行動電話客戶申請書後,均證稱:「南頻電信申請書上個人資料、證件都是我的資料,但簽名不是我簽的,我沒有去過『水泉商店』,也沒有申辦過南頻電信門號,只有在郭文輝的外勞商店申辦過門號」等語明確(見追一警三卷第8-157 頁,追一警二卷第22-24 頁);且被告黃秋霖於100 年8 月8 日院審理時亦不否認曾自郭陸泉處取得如表四編號1 至6 、8 至25所示之證件影本一節(見追一院一卷第212 頁),而警方於98年8 月5 日在被告黃秋霖經營之「換G 王」執行搜索扣得隨身碟1 支,其內檔案亦恰有如附表四編號1 之「PACHANA-BUNSUAN (峰松)」證件檔案(見追二警三卷第10-11 頁)。則由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8 至25所示證人PACHANA-BUNSUAN (峰松)等、郭文輝、被告黃秋霖上開證(陳)述,及被告黃秋霖隨身碟內檔案資料互為勾稽,足認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8 至25所示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均係被告黃秋霖所偽造無訛。 ③如附表四編號7 、26至28、30至31所示NGUYEN-VAN等外籍人士,就其等是否曾至郭文輝經營之「你好外勞超商」或「水泉商店」申辦如附表四編號7 、26至28、30至31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一節,於警詢經提示以其等名義在「水泉商店」申辦之南頻電信行動電話客戶申請書後,均證稱:「南頻電信申請書上的個人資料、證件都是我的,但簽名不是我簽的,我沒有去過『水泉商店』辦過門號,也沒有在郭文輝經營的商店辦過門號」等語明確(見追一警三卷第50-52 、161-163 、170-171 、174-176 、184-186 、189-190 頁,追一偵一卷第110-111 頁)。則由如附表四編號7 、26至28、30至31所示證人NGUYEN-VAN等之上開證述,及被告黃秋霖確為「水泉商店」實際負責人互為勾稽,足認如附表四編號7 、26至28、30至31所示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均係被告黃秋霖所偽造無訛。 ④至於被告黃秋霖辯稱:「我賣給郭文輝蓋有『水泉商店』開通章的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均係向綽號「小李」之男子購得,申請人填完申請書後,伊便將申請書、證件影本交給「小李」回傳給南頻電信」云云。然被告黃秋霖始終未能提供「小李」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以供法院查證;且被告黃秋霖經營之「鄴強公司」即為南頻電信之經銷商,業如前述,倘被告黃秋霖欲販售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予郭文輝,其自直接以蓋有「鄴強公司」開通章之申請書予郭文輝,何需迂迴先自不詳之「小李」處取得蓋有「水泉商店」開通章之申請書,再轉售予郭文輝之理?是被告黃秋霖疑部分辯解,顯與事理有違,不足採信。 ⑵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點之認定 被告黃秋霖本件以傳真方式行使附表四編號1 至28、30至31所示之偽造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之時點,本應以傳真之時點為其行使之時點;然因有部分申請書未能顯示傳真之時間,有南頻電信101 年8 月11日南字資第0000000000號函文(見追一院一卷第217 頁),而附表四所示編號1 至8 、10至28、30至31申請書所載申請日期均與門號開通日期相同,故此部分應以申請書所載之申請日期為被告黃秋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時點;又附表四編號9 所示申請書記載之申請日期雖為97年7 月31日(見追一警三卷第66頁),然因開通日期為97年7 月30日,顯示附表四編號9 申請書所載申請日期應係誤載,自應以開通日97年7 月30日為被告黃秋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時點。 ㈢綜上所述,被告黃秋霖上開辯解,為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黃秋霖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附表五部分(即被告黃秋霖以「佩衣商行」、「宜美通訊行」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部分)─ ㈠訊據被告黃秋霖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我認識 謝靜雯,但是她自稱是蔡佩宜,宜美通訊行、佩衣商行是謝靜雯自己去辦的,不是我要她成立的,附表五編號1 至16的門號是謝靜雯持用假證件冒用他人名義去申辦,與我無關」云云。 ㈡惟查: ⑴證人謝靜雯於原審證稱:「當初是我因我賣手機給黃秋霖才認識黃秋霖,黃秋霖不知道我不是蔡佩宜,當時他在六合夜市有一個店面『換G 王』,他說要開店面讓我去顧,我負責跑腿,黃秋霖在每支門號開通後如果只有SIM 卡,他就只給我500 元或1,000 元,有時候我去門市辦行動電話有多1 台筆電,他就會給我多一點錢,500 元到3,000 元不等,我是他的員工,『宜美通訊行』、『佩衣商行』都是黃秋霖實際負責」、「申請附表五行動電話的證件,都是黃秋霖給我的,有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影本,都是黃秋霖教我怎麼填的,我就照著上面的寫,其中『蔡佩宜』的簽名是我簽的,但我沒有獲得蔡佩宜的同意,其他申請人『徐山峰』等人的簽名不是我簽的,是黃秋霖拿給我資料的時候,裡面有一些就已經填好了」、「是黃秋霖要我申請這麼多『蔡佩宜』名義的手機及市內電話,他說開店門市會需要用到」、「行動電話開通後拿到SIM 卡,我就交給黃秋霖,基本上我所拿到的東西幾乎都要拿給黃秋霖;其中江晉廷、陳佳惠、高沛嘉3 人是黃秋霖叫我去辦這3 支門號,就找謝德平業務辦理,一樣拿到SIM 卡,謝德平退佣2 萬4,000 元給我,之後我就交給黃秋霖」、「是黃秋霖要我申請這麼多『蔡佩宜』名義的手機及市內電話,他說開店門市會需要用到」等語(見追二院一卷第5-42頁)。本院審酌: ①證人謝靜雯上開證稱附表五所示門號均係其在「宜美通訊行」任職期間以自稱為「蔡佩宜」向相關電信公司所申辦等節,核與證人即寬連開發有限公司業務主任陳宏益於警詢證稱:「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即附表五編號1 ⑶)是『宜美通訊行』蔡小姐(指謝靜雯)將申請人的證件送至寬聯公司,寬聯公司再轉交給台灣大哥大特約商店申辦」等語(見追二警一卷第7 至8 頁)、及證人即台灣大哥大特約服務中心業務員黃嘉生於警詢證稱:「0000000000(即附表五編號1 ⑵)門號是『宜美通訊行』蔡小姐持門號申請書送至特約服務中心,蔡小姐就是謝靜雯」等語(見追二警一卷第9-10頁),及證人即威寶電信崇文加盟店負責人黃裕成於警詢證稱:「蔡佩宜(指謝靜雯)是我的客戶,98年1 月20日至98年1 月26日蔡佩宜持江晉廷、高嘉沛、陳佳惠的申請書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即附表編號6 ⑴、6 ⑵、7 ⑴、7 ⑵、8 ⑴、8 ⑵),我依約定每個門號給蔡佩宜4,000 元佣金,佣金係由業務員謝德平幫忙交付的」等語(見追二警二卷第185-187 頁)、證人謝德平於警詢證稱:「我有幫黃裕成拿過2 次佣金共2 萬4,000 元給蔡佩宜,蔡佩宜就是謝靜雯」等語(見追二警二卷第127- 129頁)相符,堪予採信。 ②附表五編號1 、編號4 至8 、編號10至16所示之國民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證件影本,經以證號查詢證件登記名義人之姓名,而與上開證件影本所載之姓名不同,且經警方通知證人即證號登記名義人徐祥峰(見追二警一卷第1-3 頁)、黃前鋒(見追二警二卷第217 - 219 頁)、俞樂郁(見追二警二卷第157 -160頁)、馮晉廷(見追二警二卷第161-162 頁)、陳佳惠(見追二警二卷第168 -170頁)、曾信裕(見追二警二卷第188-189 頁)、歐殷成(見追二警二卷第193-194 頁)、張家綺(見追二警二卷第197-198 頁)、呂明樺(見追二警二卷第201-202 頁)、黃致維(見追二警二卷第205-206 頁)、丁盈(見追二警二卷第209-210 頁)、李雅婷(見追二警二卷第213-214 頁)到案說明,其等於警詢均證稱:「證件影本只有證號正確,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均非正確,未曾同意他人以其名義辦理行動電話門號」等語;且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駕照影本,經告訴人徐祥峰於本院陳稱:「當時我尚未滿18歲,還不能考駕照,所以我沒有駕照,駕照上的照片也不是我」等語(見本院三卷第141 頁背面),及附表五編號3 所示之駕照影本,經蘇秀朵於警詢中證:「我沒有駕照」等語明確(見追二警四卷第5 至7 頁);又附表五編號2 所示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經證人即告訴人蔡佩宜於偵訊證稱:「謝靜雯有拿過我的身分證、健保卡證件去偷辦『宜美通訊行』營利事業登記,謝靜雯曾說黃秋霖是她的老闆;附表五編號2 所示電話門號,我從未同意謝靜雯去申辦」等語(見追二偵四卷第20-21 頁),及附表五編號9 所示居留證、健保卡影本,經證人即告訴人范文雄於警詢證稱:「申請書上之證件影本是我的,但我從沒有申辦過附表五編號9 的門號,我的證件影本會外流,有可能是因為我於97年7 月在高雄大寮鄉一間泰國外勞商店,請店家幫忙代辦行動電話時資料遭店家盜用」等語(見追二警二卷第 176-179 頁)。足認附表五編號1 、3 至8 、編號10至16所示之證件影本(除附表五編號1 、3 之駕照影本為偽造)均為變造,而附表五編號2 、9 所示之證件影本為真正,又附表五編號1 至16所示申請書則均屬偽造,均堪予認定。 ③證人即附表五編號3 告訴人蘇秀朵於警詢證稱:「我曾至『換G 王』換行動電話,店員有影印我的證件,店員就是黃秋霖(指認)」等語(見追二警四卷第5 -7、118 頁),證人即附表五編號7 告訴人陳佳惠於本院證稱:「我沒有向威寶電信、南頻電信申辦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門號,但我曾到六合路『換G王』申辦過門號,是黃秋霖幫我申辦,我對他有印象,我記得申辦當時有提供黃秋霖我的身分證,有沒有提供駕照,時間太久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三卷第140 頁背面-141頁),及證人即附表五編號15告訴人李雅婷於本院證稱: 「之前我跟朋友呂明樺(即附表五編號16告訴人)去應徵工作,黃秋霖有約我們去惠民汽車旅館,他有叫我們去影印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約1 個月後不知道怎樣就叫到法院的單子,就台中、台南、台北都去開庭;申請書上,我名字的健保卡影本上地址、出生年月日都是錯的,簽名也不是我簽的;呂明樺也有提供身分證及健保卡給黃秋霖,只是沒有我那麼嚴重」等語(見本院三卷第145 頁背面-146頁),並經本院當庭核告訴人李雅婷對身分證件結果為「身分證上出生年月日原為81年7 月3 日,經變造為71年7 月3 日;健保卡上出生年月日亦經變造為71年7 月3 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則未經變造」等,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三卷第146 頁);又證人黃少華於本院證稱:「我有看過謝靜雯,她是黃秋霖的朋友,那是有一次要跟黃秋霖買手機,黃秋霖約我在三多路與中華路口見面,我有看到黃秋霖與謝靜雯在講話;黃秋霖曾叫我拿一大袋東西去給謝靜雯,我不敢拆開看,就是輕輕的、摸起來像紙類的東西」等語(見本院三卷第144 頁背面-145頁);再者,警方於98年8 月5 日在「換G 王」店內扣得之隨身碟1 支,該隨身碟內有本案附表五編號4 ⑵所示「黃鋒前」之身分證、健保卡證件電子檔案(見追二警三卷第12頁)。則由證人蘇秀朵、陳佳惠、李雅婷上開曾與被告黃秋霖接洽,而有出示、影印證件之情形,再與證人黃少華、謝靜雯上開證述,及被告黃秋霖隨身碟內檔案資料互為勾稽,足認證人謝靜雯證稱如附表五編號1 、3 至8 、10至16之偽(變)造證件,及附表五編號9 之證件均為被告黃秋霖所交付,應屬符於事實而可信。 ④至於被告黃秋霖雖否認此部分犯罪,然其初於98年6 月29日警詢供稱:「因謝靜雯曾至我經營的『換G 王』賣行動電話,才認識謝靜雯,我沒有叫謝靜雯冒他人之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也沒有業務往來,不知為何謝靜雯會這樣說」云云(見追二警一卷第27-29 頁),而於「換G 王」內查扣之隨身碟中竟有本件遭冒名之人證件檔案時,其乃翻異前詞稱:「我曾幫謝靜雯重灌電腦,所以謝靜雯之資料才會在隨身碟裡面;我認識謝靜雯的期間,是有幫謝靜雯經手門號」云云(見追二警三卷第10、21頁),甚且於原審再改稱:「我有教謝靜雯如何取得行動電話經銷商資格,及如何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我會這樣做,都是為了要以優惠的價格向謝靜雯購買申辦門號所搭配的行動電話」云云(見追二院一卷第274 頁)。則由被告黃秋霖上開一再反覆不定之供述,及其無法提出其他有利於己之證據以實其說,其上開所辯,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黃秋霖上開辯解,為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黃秋霖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門號申請書)、行使變(偽)造特種文書(健保卡、駕駛執照)、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詐欺取財(手機、SIM 卡等)或詐欺得利(通話費)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附表六部分(即被告黃秋霖將附表五編號2 ⑾、附表五編號5 ⑴所示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交予詐欺集團遂行詐欺行為部分)─ ㈠訊據被告黃秋霖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宜美通訊行』的事情我都不知道,那是謝靜雯所處理的。當時我可能有參與成立行號或辦理門號的程序,但不能代表我有幫助他們賣卡片給詐欺集團」云云(見本院四卷122 頁)。 ㈡惟查: ⑴附表五編號2 ⑾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附表五編號5 ⑴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係謝靜雯分別於97年11月28日、98年1 月14日冒用「蔡佩宜」、「俞心郁」之名義申辦,而謝靜雯申辦該等門號係依被告黃秋霖指示,且其中「俞心郁」之變造證件,亦由被告黃秋霖所提供,業據本院論述、認定如上;且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於申辦後數日即交予被告黃秋霖、門號000000000 號SIM 卡則於申辦當日(98年1 月14日)交予被告黃秋霖等節,亦據證人謝靜雯於偵查(見追二偵四卷31-38 頁)、原審(見追二院二卷第 10-11 、18-19 頁)證述在卷;又上開門號於98年2 月5 日至98年4 月29日間,遭詐欺集團持用供為詐騙之聯絡工具,致被害人邱貴蘭、林陳秀玉、陳筱筠、林沛宸、李育萱、林欣怡等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等情,亦據上開被害人邱貴蘭等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匯款單據在卷可憑(見追二警二卷第260-280 、308-336 頁)。 ⑵本院審酌證人即同案被告郭虹吟證稱:「黃秋霖會交給我申請人的證件影本,要我去申辦行動電話,辦得的SIM 卡都是由被告黃秋霖拿走」等語(詳前卷證資料),及證人即共犯戴志傑於偵訊證稱:「我在『寶琳商店』工作期間,黃秋霖會交給我申請人的證件影本,要我去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辦得的SIM 卡都交給黃秋霖」等語(見追三偵一卷第13-14 頁),核其2 人所證與謝靜雯上開證述情節相符,顯見被告黃秋霖有以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藉此取得SIM 卡之慣行;且附表五編號2 ⑾、附表五編號5 ⑴所示門號SIM 卡既均由被告黃秋霖持有,其後卻由詐欺集團持用供為詐騙之聯絡工具,雖為證據可認被告黃秋霖為詐欺集團之一員,然上開上開所示門號SIM 卡自應係被告黃秋霖交付詐欺集團使用無訛。 ⑶至於詐欺集團施行詐騙之時間自98年2 月5 日至4 月29日間止,雖與被告黃秋霖於98年2 月25日至2 月27日、3 月30日至4 月3 日出入境有重疊,惟被告黃秋霖既已於98年1 月14日至98年2 月5 日間某日將如附表五編號2 ⑾、5 ⑴所示門號SIM 卡交予詐詐欺集團使用,自無礙被告黃秋霖此部分犯行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被告黃秋霖上開辯解,為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黃秋霖此部分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附表七部分 ㈠訊據被告黃秋霖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我只有投資『寶琳商店』,郭惠玲是負責人,都是郭惠玲自己以寶琳商店名義辦理門號,附表七編號1 、2 門號與我完全無關;後來是黃少華接手『寶琳商店』」云云。 ㈡經查: ⑴證人即共犯戴志傑於偵訊、原審分別證稱:「郭惠玲是我同母異父的妹妹,她擔任『寶琳商店』登記負責人,有請我到『寶琳商店』工作;我在『寶琳商店』工作期間,黃秋霖會寄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到店裡來,申請書上面已經有申請人簽名、證件影本,然後要我傳真到電信公司申請開通門號(見追三偵一卷第13-14 頁)、「我與郭惠玲是透過朋友認識黃秋霖,黃秋霖說要開『寶琳商店』,一個月可以給3 萬元報酬,實際設立都是黃秋霖在處理;附表七編號1 『陳昱安』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是我傳真的,但附表七編號2 『鄭宇庭』行動電話申請書不是我傳真的,因為申請書旁邊的『寶琳』文字不是我的筆跡;我與郭惠玲是98年6 月中旬才跟黃秋霖拆夥,因為黃秋霖沒有給付報酬,又在高雄開通訊行,讓我覺得很怪異;我傳真完附表七編號1 『陳昱安』申請書後約1 個禮拜內,我都還在『寶琳商店』跟黃秋霖合作工作,是之後郭惠玲才與南仔(即黃少華)開始聯絡接手『寶琳商行』的事,我才離開『寶琳商店』」(見追三院一卷第 164-166 、258 、260 頁)、「『寶琳商店』名義負責人是郭惠玲,實際負責跟出資人都是黃秋霖;附表七編號1 『陳昱安』申請書是我填寫申請人資料後再傳真到威寶電信, SIM 卡都在黃秋霖手上」(見追三院一卷第249-251 頁)等語在卷;並有「寶琳商店」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見追三偵二卷第23頁背面)、「寶琳商店」與威寶公司簽訂之契約書(見99訴1053號卷第30-32 頁)在卷可憑。 ⑵本院審酌: ①附表七編號1 、2 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均非申請書所載申請人親自申辦等情,業經證人即被害人陳昱安(見追三警一卷第6 頁背面-9頁)、鄭宇庭(見追三警二卷第1-4 頁)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上開威寶電信行動電話申請書2 份在卷可稽(見追三警一卷第15頁,追三警二卷第4 頁背面)。足認附表七編號1 、2 所示「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均屬偽造無訛。 ②證人戴志傑上開所證,核與證人郭惠玲於原審證稱:「我是於98年3 月間擔任『寶琳商店』人頭的負責人,申設地點、費用等都是黃秋霖負責尋找及出資的」、「黃秋霖會把行動電話申請書寄到『寶琳商店』,請戴志傑把申請書傳真給威寶公司,當時戴志傑有拿給我看,戴志傑也會讓我知道這樣的事情」等語相符(見追三院一卷第209-224 頁);且參酌被告黃秋霖確有以人頭擔任其出資之「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水泉商店」、「宜美通訊行」、「佩衣商行」名義名義負責人,再與電信公司簽約取得行動電話門號經銷商之資格,後再偽冒第三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卡之慣行,業經本院論述、認定如前,而本件「寶琳商店」部分如出一轍。足認證人戴志傑上開證述,應屬符於事實而可信。③至於: Ⅰ證人郭惠玲雖於原審另證稱:「我與黃秋霖合作『寶琳商行』的時間是98年3 、4 月,,之後就拆夥,98年5 、6 月間換成跟黃少華(即綽號「南仔」之人)合作」等語(見追三院一卷第214 、219 、221 頁);惟此與證人戴志傑上開證述明顯不符,而以證人戴志傑上開「我傳真完附表七編號1 『陳昱安』申請書後約1 個禮拜內,我都還在『寶琳商行』跟黃秋霖合作工作」等語,有明確之時間,自較證人郭惠玲上開「98年3 、4 月之後就拆夥」籠統證述可信;復為證人黃少華於本院否認曾與郭惠玲或戴志傑合夥從事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業務(見本院三卷第142-144 頁)。是尚難遽依證人郭惠玲上開證述,即被告黃秋霖有利之認定,併此敘明。 Ⅱ被告黃秋霖另辯稱:「我僅是借錢給郭惠玲、戴志傑開『寶琳商行』,教導戴志傑如何從事申辦門號的業務,藉以取得申辦行動電話所贈送之商品獲利,但我沒有實際參與該店之經營」云云。然其上開所辯要與證人郭惠玲、戴志傑上開證述情節未合;且被告黃秋霖自承在高雄市開設有「換G 王」通訊行,其若如欲藉由取得申辦行動電話所贈送之商品而從中獲利,自可以其經營之「換G 王」通訊行直接為申請人申辦行動電話即可,又何需借款予戴志傑開設「寶琳商店」,被告黃秋霖此部分辯解,衡與事理有違,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被告黃秋霖上開辯解,為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黃秋霖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七、新舊法比較 被告郭虹吟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5日修正施行,修正前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第1 項本文未變,惟增加但書及第2 項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依上開修法後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是否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權,賦予受刑人有決定權,如受刑人選擇不合併定應執行刑,得易科罰金之罪即有易科罰金之機會,應屬較有利於被告郭虹吟,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八、論罪、共犯、罪數、刑之加減 ㈠附表一、二部分 ⑴被告黃秋霖、郭虹吟係偽簽附表一、二所示之署名,並偽造附表一、二所示之健保卡、外國護照之特種文書檔案,復填寫附表一、二所示之申請書申請人資料,且將偽造之特種文書檔案列印後黏貼在申請書上持以向南頻電信行使,核其等此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2 人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健保卡、外國護照,及偽造「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之申請人署押以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偽造署押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上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之謂,乃處斷上之一罪(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2837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2 人就附表一、二犯行,係偽造健保卡、外國護照、「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以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各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各該偽造私文書、行使特種文書犯行,亦各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⑵被告黃秋霖、郭虹吟與綽號「王仔」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公訴人認被告黃秋霖、郭虹吟上開犯行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SIM 卡)罪嫌(見100 年蒞字第2088號補充理由書,院二卷第165 頁)。惟行動電話服務須以晶片卡(即SIM 卡)為使用介面,因此電信公司於出租行動電話門號予消費者使用時,即同時附帶提供晶片卡給消費者作為門號使用之介面,故電信公司接受消費者申辦門號並將該門號開通上線時,該晶片卡之所有權亦移轉於消費者,有南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11月28日南字資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三卷第223 頁);且如附表一、二所示門號均係以預付卡型式申辦而成,而預付卡型式之SIM 卡特點在於免月租費、免保證金、免綁約,只要在有效期間內持續以儲值卡補充儲值,即可永久使用該門號,亦即此種產品之通話費用採預付性質,故通話費用會由該門號已儲值之通話金額扣除,倘若該門號內所含儲值金額不足扣除,則會限制該門號之通話直到持有人再次儲值足夠之金額,是使用此種型式的SIM 卡,並無因欠繳通話費致電信公司受損等情,亦有上開函文可稽;是公訴人認被告黃秋霖、郭虹吟上開犯行另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自有未恰,惟公訴人認被告黃秋霖、郭虹吟此部分犯行,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至於院認為被告2 人係以設立商號成為代辦「預付卡」型門號之特約經銷商,再持偽造之證件冒用他人名義申辦「預付卡」型門號,其詐欺所得為「電信服務」,而認被告2 人此部分係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犯行;惟無論被告2 人係以特約經銷商「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或個人身分以付費方式取得本件「預付卡」型門號,其目的均在獲得南頻電信開通後之「電信服務」,其間並無二致;且被告2 人因「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與南頻電信簽有加盟合約,因該加盟合約條款所應負之契約義務或違反時之契約責任,亦非「電信服務」利益,自難認被告2 人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犯行,均併此說明。 ⑷被告黃秋霖之辯護人另以「附表一、二犯罪時間為97年3 月28日至同年5 月11日,犯罪時間緊接,並在同一地點、反覆以偽造之證件實行犯罪,於行為概念上為應為包括之一罪」等語為被告黃秋霖辯護。惟按「按刑事法上集合犯之概念,乃指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亦即就某些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所持續實行之同種類複次行為,依照社會通念,將之歸為一個行為,成為包括之一罪。是關於集合犯之判斷,除應考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反覆實行之概括犯意外,尚應斟酌客觀上之法律規範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與社會之通念等因素,並非所有反覆實行之行為皆一律認為包括一罪。」,而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中,並無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而應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自非屬集合犯;是本院認被告2 人本件犯行,以於同一日申辦(附表一編號1 至2 、3 至4 、5 至11、12至17、19至20、22至34、35至42、43至51、52至63、64至74、75至82、83至92、93至99、100 至111 、112 至 120 、121 至127 、128 至134 、135 至144 、145 至149 、150 至152 、153 至156 、157 至161 、162 至166 、 167 至172 、173 至182 ,附表二編號1 至2 、4 至8 ),其時間相同,且係於同一地點為之,顯係利用同一機會且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為之,各該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附表一、二編號所示同一日之行為,應予分論併罰(見院二卷第165 頁),尚有未合,併此說明。 ⑸被告黃秋霖、郭虹吟就附表一、二所示各不同日期所犯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⑹被告黃秋霖前於94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5年9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三卷第110-119 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此部分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附表三編號1 至3 、5 、6 、10、12、15至18、25至31、43至48、52至63、68、69、82、94至118 、136 至145 、147 、148 部分 ⑴被告黃秋霖係偽簽附表三上開各編號署名,並偽造附表三上開各編號所示之外國護照、船員證之特種文書檔案,復填寫附表三上開各編號所示之申請書申請人資料,且將偽造之特種文書檔案列印後黏貼在申請書上持以向南頻電信行使,核其此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偽造如附表三上開各編號外國護照、船員證,及偽造「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之申請人署押以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偽造署押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就附表三上開各編號犯行,係偽造外國護照、船員證、「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以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各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各該偽造私文書、行使特種文書犯行,亦各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⑵被告黃秋霖與綽號「王仔」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黃秋霖就附表三上開各編號所示各不同日期所犯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至於被告黃秋霖就附表三上開各編號於同一日所申辦《附表三編號2 至3 、、16至18、、25至31、43至48、52至53、54至63、68至69、82、94至102 、104 至105 、106 至117 、136 至145 、147 至 148 》應各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霖上開所示同一日之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合,併此說明。 ⑷公訴意旨另認被告黃秋霖就附表三編號7 、9 、11、13、14、49至51、83至93、122 至135 、146 申辦行動電話部分,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犯嫌云云。惟如附表三編號7 、9 、11、13、14、49至51、83至93、122 至135 、146 所示之護照經函請外交部轉送大陸地區查核是否為偽造,結果:大陸地區於2011年9 月29日以(2011)法助台請(調)复字第18號函覆:「提供之84本護照訊息,其中72本與私出入境證件簽發信息一致(即含附表三編號4 、7 至9 、11、13、14、19至24、32至42、49至51、64至67、70至81、83至93、119 至135 、146 、149 )」等語(見院三卷第33-36 頁),已乏事證可認上開中國護照係屬偽造;且檢察官亦未曾提出如附表三編號7 、9 、11、13、14、49至51、83至93、122 至135 、146 所示大陸人士曾指述本件申辦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為偽造之證述;是公訴人認被告黃秋霖另涉犯上開罪嫌,自有未恰,惟本院認公訴人所指被告黃秋霖此部分犯行,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即同一日所申辦),爰不另為無罪諭知,併此說明。 ⑸被告黃秋霖有如八㈠⑹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事,5 年內故意再犯此部分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⑹被告黃秋霖上開行為未涉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詐欺取財或第2 項詐欺得罪嫌、不另為無罪諭知,及非屬集合犯之理由,均詳如上開八㈠⑶⑷所載。 ㈢附表四編號1 至28、30至31部分 ⑴被告黃秋霖係偽簽附表四上開各編號署名,復填寫附表四上開各編號所示之申請書申請人資料持以向南頻電信行使,核其此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如附表四上開各編號「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之申請人署押以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偽造署押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⑵被告黃秋霖就附表四上開各編號所示各不同日期所犯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至於被告黃秋霖就附表四上開各編號於同一日所申辦《附表四編號1 至2 、5 至9 、10至12、13至14、15至18、19至20、22至25、26至28》應各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公訴意旨認被告黃秋霖上開所示同一日之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尚有未合,併此說明。 ⑶被告黃秋霖有如八㈠⑹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事,5 年內故意再犯此部分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⑷被告黃秋霖上開行為未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或第2 項詐欺得罪嫌、不另為無罪諭知,及非屬集合犯之理由,均詳如上開八㈠⑶⑷所載。 ㈣附表五部分 ⑴按「全民健康保險卡」係被保險人參與全民健康保險,得以獲取醫療保健服務之資格證明,駕駛執照則為駕駛人得以具備一定車種駕駛能力之證明,均屬刑法第212 條「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是核被告黃秋霖就: ①附表五編號1 ⑴、4 ⑴、5 ⑵、6 ⑶、7 ⑶、10至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門號申請書)、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偽)造特種文書罪(健保卡、駕駛執照)、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戶籍法雖於100 年5 月25日修正公布,惟第75條並未修正,併此說明)。 ②附表五編號1 ⑵、1 ⑶、4 ⑵、4 ⑶、6 ⑴、6 ⑵、7 ⑴、7 ⑵、8 ⑴、8 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門號申請書)、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健保卡、駕駛執照)、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手機、SIM 卡等)、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通話費用)。 ③附表五編號2 ⑴、2 ⑵、2 ⑻、2 ⑼、2 ⑽、2 ⑾、2 ⑿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門號申請書)、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手機、SIM 卡等)、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通話費用)。 ④附表五編號2 ⑶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門號申請書)、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SIM 卡等)。 ⑤附表五2 ⑷、2 ⑸、2 ⑹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門號申請書)、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通話費用)。 ⑥附表五編號2 ⑺、9 ⑴、9 ⑵、9 ⑶所為(證件為真正、預付卡型),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門號申請書)。 ⑦附表五編號3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門號申請書)、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駕駛執照)。 ⑧附表五編號5 ⑴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 條(門號申請書)、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健保卡)、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SIM 卡)。 ⑵被告黃秋霖與謝靜雯,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⑶被告黃秋霖就附表五所示各不同日期所犯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至於被告黃秋霖就附表五於同一日所申辦《附表五編號2 ⑴至⑵、2 ⑻至⑼、4 ⑵至⑶、6 ⑴至⑵、7 ⑴至⑵、8 ⑴至⑵、15至16》應各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 ⑷被告黃秋霖有如八㈠⑹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事,5 年內故意再犯此部分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⑸被告黃秋霖就附表五編號1 ⑴、2 ⑶、2 ⑺、3 、4 ⑴、5 ⑵、6 ⑶、7 ⑶、9 至16所示犯行(均為預付卡型),未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或第2 項詐欺得罪嫌、不另為無罪諭知,及附表五全部犯行非屬集合犯之理由,均詳如上開八㈠⑶⑷所載。 ⑹至於追加起訴書漏未核對附表五各編號被害人所言,遽認被告黃秋霖申辦附表五編號1 、3 至8 、10至16所示之門號所憑之證件均係偽造,並就被告黃秋霖行使偽(變)造駕照、變造健保卡或變造國民身分證部分,於論罪法條欄漏載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偽(變)造特種文書罪、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且就詐得之財物(手機、SIM 卡)、利益(通話費用),均論以詐欺取財罪,自有不當,然因起訴之基本事實同一,就其錯論部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另公訴人就違約金併加總至被告黃秋霖詐得之通話費數額內(參見附表五),認為違約金亦屬被告黃秋霖詐欺得利之範疇。惟違約金乃電信公司在門號申辦人違約後按契約列帳收取之金錢,並非被告黃秋霖自始欲詐得免繳之不正利益,自不應計入被告黃秋霖詐得之不法利益,檢察官此項認定容有誤會,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詐得財物、利益,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99年度偵字第18505 號併辦意旨與附表五編號5 ⑴所示之犯罪事實同一,自應併與審理,均附此敘明。 ㈤附表六部分 ⑴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⑵被告黃秋霖將附表五編號2 ⑾、5 ⑴所示門號SIM 卡一併交付詐欺集團供為詐欺犯罪之聯絡工具,該詐欺集團並基於詐欺取財犯意,向附表六所示被害人邱貴蘭等人施用詐術,而詐得款項遂行其詐欺取財犯行,惟本件既乏證據證明被告黃秋霖與該等詐欺集團有何具體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是核被告黃秋霖此部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於追加起訴書雖於論罪法條欄漏未記載被告黃秋霖此部分所涉罪名,然公訴檢察官業已於原審當庭補充說明(見追二院一卷第203 頁);另99年度偵字第18505 號併辦意旨與此部分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均附此說明。 ⑶被告黃秋霖有如八㈠⑹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事,5 年內故意再犯此部分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並均先加後減之。 ㈥附表七部分 ⑴被告黃秋霖係偽簽附表七編號1 、2 署名及申請書申請人資料,戴志傑或自行透過威寶公司經銷商向威寶公司行使,核其此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如附表七編號1 、2 「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之申請人署押以偽造私文書並進而行使,偽造署押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⑵被告黃秋霖與戴志傑,就附表七編號1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於99年度偵字第18552 號追加起訴書雖認被告黃秋霖係與郭惠玲、戴志傑共犯附表七編號1 、2 所示犯行;然郭惠玲僅係基於幫助之犯意擔任「寶琳商店」負責人一節,業經郭惠玲於原審99年度訴字第1053號案件中坦認不諱,並經原審以99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決「幫助犯行使私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憑(見追三院一卷第144-147 頁),追加起訴書認郭惠玲係與被告黃秋霖為共同正犯,自有誤會,然此亦經公訴檢察官以100 年度蒞字第24520 號補充理由書更正在卷(見追三院一卷第275 頁);又戴志傑僅有傳真附表七編號1 所示行動電話申請書至威寶公司一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認附表七編號2 所示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亦為戴志傑所傳真,追加起訴書認戴志傑與被告黃秋霖共同偽造附表七編號2 所示行動電話申請書,自亦有誤,均併此說明。 ⑶被告黃秋霖就附表七編號1 、2 所犯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⑷被告黃秋霖有如八㈠⑹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事,5 年內故意再犯此部分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⑸被告黃秋霖上開行為未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或第2 項詐欺得罪嫌、不另為無罪諭知,及非屬集合犯之理由,均詳如上開八㈠⑶⑷所載。 九、關於被告黃秋霖如附表五編號1 ⑵、1 ⑶、2 ⑴至⑹、2 ⑻至⑿、4 ⑵至⑶、5 ⑴、6 ⑴至⑵、7 ⑴至⑵、8 、附表六部分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黃秋霖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16 條、第212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71條第1 項、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規定;並審酌「被告黃秋霖慣以找尋需錢孔急之人擔任通訊行之名義負責人,再以偽造或變造證件之方式,冒名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將門號售予詐欺集團,核其所為,除嚴重損及各電信公司及被害人之權益外,更助長詐欺集團犯行之橫行,干擾社會正常交易,破壞人際間之互信,增加偵查機關追查犯罪之困難,且被告黃秋霖於97年5 月12日初次為警查獲後,仍不知收斂,復持續以相同手法、模式向電信公司詐得電信服務或財物,並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詐欺集團,犯後復否認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幫助詐欺等犯行,並推卸責任於各名義負責人,其犯後態度實屬惡劣,毫無悔悟之意,並考量被告黃秋霖冒名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數量甚鉅、其前有詐欺、贓物、違反商標法前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附表五編號1 ⑵、1 ⑶、2 ⑴至⑹、2 ⑻至⑿、4 ⑵至⑶、5 ⑴、6 ⑴至⑵、7 ⑴至⑵、8 、附表六之刑」;並說明「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秋霖偽造附表五所示之申請書時,雖各僅有1 次偽造簽名之行為,然因部分行動電話申請書為一式二聯、部分申請書為一式三聯,是其於該案所偽造署押之數量,詳如附表五1 ⑵、1 ⑶、2 ⑴至⑹、2 ⑻至⑿、4 ⑵至⑶、5 ⑴、6 ⑴至⑵、7 ⑴至⑵、8 ,而附表五編號1 ⑵、1 ⑶、2 ⑴至⑹、2 ⑻至⑿、4 ⑵至⑶、5 ⑴、6 ⑴至⑵、7 ⑴至⑵、8 所示之偽造偽造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附表五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附表丙之㈢編號3 所示之隨身碟1 支,被告黃秋霖供認為其所有(追二警二卷第2 頁),而該隨身碟內存有附表五編號4 ⑵至⑶所示之被害人黃前鋒之證件檔案,業如前述(見追二警三卷第10頁),係供被告黃秋霖存載附表五編號1 ⑵、1 ⑶、2 ⑴至⑹、2 ⑻至⑿、4 ⑵至⑶、5 ⑴、6 ⑴至⑵、7 ⑴至⑵、8 所示之被害人證件檔案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附表五編號1 ⑵、1 ⑶、2 ⑴至⑹、2 ⑻至⑿、4 ⑵至⑶、5 ⑴、6 ⑴至⑵、7 ⑴至⑵、8 所示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丙之㈠所示之物,係謝靜雯於98年6 月24日提供予警方查扣之物,雖陳稱為被告黃秋霖所有,然經核與被告黃秋霖本件無關,不予宣告沒收;附表丙之㈡所示之物,係林家豪於98年9 月21日提交予警方查扣之物,經核予被告黃秋霖本件犯罪無關,亦非違禁物,自不宣告沒收」。 ㈡經核原審關於被告黃秋霖此部分認事用法,核無不合。被告黃秋霖否認此部分犯罪;檢察官則以「原審未就被告黃秋霖犯行之侵害法益不同及所生損害不同詳予區分,使行為客體複數者之非難評價相同,尚有寬縱」為由,均提起上訴。惟: ⑴被告黃秋霖確犯有上開犯行,業經本院認定、論述如前,是應認被告黃秋霖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⑵按「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審業已審酌被告黃秋霖此部分所為,嚴重損各電信公司及被害人之權益,於97年5 月12日初次為警查獲後,仍不知收斂,復持續以相同手法、模式向電信公司詐得電信服務或財物,並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詐欺集團,犯後復否認犯行、推卸責任,態度惡劣、毫無悔意」,並因附表五編號1 ⑵、1 ⑶、2 ⑴至⑹、2 ⑻至⑿、4 ⑵至⑶、5 ⑴、6 ⑴至⑵、7 ⑴至⑵、8 之各罪,或冒名申辦門號數量為1 支或2 支,數量並無明顯差異,而均量處有期徒刑8 月,自無偏執一端,致有明顯失出失入情形,是應認檢察官此部分上訴,亦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十、原判決關於被告黃秋霖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至3 、5 、6 、10、12、15至18、25至31、43至48、52至63、68、69、82、94至118 、136 至145 、147 、148 、附表四1 至28、30至31、附表五編號1 ⑴、2 ⑺、3 、4 ⑴、5 ⑵、6 ⑶、7 ⑶、9 至16、附表七編號1 、2 暨定執行刑部分;關於郭虹吟部分撤銷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黃秋霖、郭虹吟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⑴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 至3 、5 、6 、10、12、15至18、25至31、43至48、52至63、68、69、82、94至118 、136 至145 、147 、148 、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 ⑴、2 ⑺、3 、4 ⑴、5 ⑵、6 ⑶、7 ⑶、9 至16、附表七編號1 、2 冒名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均屬「預付卡型」,具免月租費、免保證金、免綁約,只要在有效期間內持續以儲值卡補充儲值,即可永久使用該門號之特性,並不因被告黃秋霖、郭虹吟係以特約經銷商之身分或個人身分以付費方式取得戶而有不同,被告黃秋霖、郭虹吟就此部分犯行,自均不構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業如前述;原判決認被告黃秋霖、郭虹吟就此部分犯行尚構成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尚有未洽。 ⑵被告黃秋霖因附表五編號3 蘇秀朵曾至其「換G 王」換行動電話之機會而取得蘇秀朵之駕駛執照影本;因代附表五編號7 之謝佳惠代辦門號,而取得謝佳惠之證件;因以徵人為名取得附表五編號15、16之李雅婷、呂月樺證件,均業如前述,原判決認上開證件係被告黃秋霖自綽號「阿南」及「阿文」之成年男子處取得,亦有未洽。 ⑶被告黃秋霖、郭虹吟以原審就附表一、附表二部分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因未另構成詐欺得利罪);被告黃秋霖以原審就附表三附表三編號1 至3 、5 、6 、10、12、15至18、25至31、43至48、52至63、68、69、82、94至 118 、136 至145 、147 、148 部分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因未另構成詐欺得利罪);被告黃秋霖就附表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 ⑴、2 ⑺、3 、4 ⑴、5 ⑵、6 ⑶、7 ⑶、9 至16部分,否認此部分犯罪提起上訴,惟被告黃秋霖確犯有此部分犯行,業經本院認定、論述如前,被告黃秋霖此部分上訴則為無理由。 ⑷檢察官以「原審未就被告黃秋霖、郭虹吟犯行之侵害法益不同及所生損害不同詳予區分,使行為客體複數者之非難評價相同,尚有寬縱」為由提起上訴,然被告黃秋霖、郭虹吟所涉上開各罪,均未另構成詐欺得利罪,且原審業已就同次冒名申辦門號數量多寡,而為不同之量刑,是應認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 ㈡被告黃秋霖、郭虹吟、檢察官上開上訴,雖有有理由或無理由等事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亦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均一併撤銷改判。 、撤銷改判部分之量刑、定應執行刑、沒收: ㈠量刑 爰審酌被告黃秋霖、郭虹吟均正值青壯,均為圖一己之私利,以以變(偽)造或變造證件之方式,冒名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高達數百件、190 件,嚴重損害各電信公司及相關被害人之權益,被告黃秋霖並將其中申辦之門號提供詐欺集團使用,助長詐欺集團犯行,嚴重干擾社會正常交易,亦使民眾互為猜忌、惶惶不可終日,破壞人與人之間互信基礎,衍生社會問題,實無可取;及被告郭虹吟與被告黃秋霖為男女朋友之關係,於本件附表一、二犯行,居於輔助被告黃秋霖之地位,對犯罪支配力較被告黃秋霖為弱又被告郭虹吟於本院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被告黃秋霖則僅坦承部分犯行,未能坦然面對錯誤、真心悔悟;再者被告黃秋霖有詐欺、贓物、違反商標法等前科(構成累犯)、郭虹吟無前科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一卷第141 頁,本院三卷第110-119 頁),被告黃秋霖為高職畢業、未婚,被告郭虹吟為二技畢業、未婚等學歷及生活狀況,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被告被告黃秋霖部分,分別量處如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編號1 ⑴、2 ⑺、3 、4 ⑴、5 ⑵、6 ⑶、7 ⑶、9 至16、附表七所示之刑;就被告郭虹吟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並量處有期徒刑5 月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日之易刑標準。 ㈡定應執行刑 ⑴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從而,數罪併罰在定其應執行之刑之際,自應再為應執行之刑之決定,亦屬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其考量結果,並非單純表示一種數罪刑度之總和而已,而是再次對於同一行為人責任之檢視。申言之,定執行刑之宣告,並非僅在法定範圍之內自由裁定,仍應注意行為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考量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妥為宣告。刑法的功能中,除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外,更重要者,乃行為人再社會化及具體的社會保護作用,否則加諸過度之刑罰於被告,徒僅造成責任報應,去實現一個抽象的正義。因此,是否為被告長期性監禁宣告的同時,應一併考量被告犯案情節對社會之衝擊,並注意此舉是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之心理反應,使得被告之人格遭受完全性地抹滅。換言之,必須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儘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社會生活之刑罰方法。就人性尊嚴及人權的思想而言,加重被告的刑罰作為達到阻嚇其他人犯罪的手段,被告則已淪為教化社會大眾的工具,與我國刑事政策之立法有違。本院審酌被告黃秋霖、郭虹吟現年分別為39歲、32歲,果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效用甚低,對被告等2 人之教化效果亦不佳,尚且加重國家財政無益負擔;且被告2 人本件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係分別於97年3 月至98年6 月間、97年3 月至5 月間犯之,犯罪手法均大致相同等情,依上所述,分別定被告黃秋霖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6 月(修正後刑法第50條對被告黃秋霖無有利或不利情形,自無比較適用之必要);被告郭虹吟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均以示懲儆,並符比例原則。 ⑵至於被告郭虹吟以其已坦認犯行、並無前科為由,請求為緩刑宣告。惟本院審酌被告郭虹吟有一再為如附表一、二相同違犯法律行為之情形,且冒名申辦之門號高達190 支,所生危害重大,本院認不宜予被告郭虹吟為緩刑宣告,併此說明。 ㈢沒收 ⑴附表一、二、三編號1 至3 、5 、6 、10、12、15至18、25至31、43至48、52至63、68、69、82、94至118 、136 至 145 、147 、148 部分 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秋霖、郭虹吟共同偽造附表一至附表二所示之申請書,及被告黃秋霖偽造附表三所示之申請書時,雖各僅有1 次偽造簽名之行為,然因該「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為一式二聯,其中一聯(即白色聯)經銷商需寄回南頻電信備查,另一聯(即黃色聯)為客戶收執聯,有南頻電信提供之空白申請書在卷可憑(院二卷第77頁),是以,附表一、二、附表三上開各編號「偽造署押」欄之偽造署押數量,因複寫之故,乃各有2 枚偽造之簽名,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各於附表一、二、附表三上開各編號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②附表甲編號15、17所示筆記型電腦1 臺、隨身碟1 支,為被告郭虹吟所有,業經被告郭虹吟於警詢中供認在卷(見警卷第5 頁),而附表16、18所示之電腦主機1 臺、傳真機1 臺,因被告郭虹吟於警詢中供稱係「訊興企業社」所有等語(見警卷第5 、6 頁),堪認附表16、18所示之物,均為「訊興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黃秋霖所有;再上開附表甲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郭虹吟儲存、列印、傳真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偽造證件至南頻電信所用之工具,係供被告黃秋霖、郭虹吟犯附表一、二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用之物,爰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⑵附表四 被告黃秋霖偽造附表四編號1 至28、30至31所示之申請書時,雖各僅有1 次偽造簽名之行為,然因該「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為一式二聯,其中一聯(即白色聯)經銷商需寄回南頻電信備查,另一聯(即黃色聯)為客戶收執聯,此見附表四所示之申請書自明,是以,附表四編號1 至28、30至31「偽造署押」欄之偽造簽名數量,因複寫之故,故各有2 枚偽造之簽名,惟偽造之指印,因無法複印,故均只有一枚,而上開偽造之簽名、指印,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各於附表四編號1 至28、30至31所示之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⑶附表五1 至28、30至31、附表五編號1 ⑴、2 ⑺、3 、4 ⑴、5 ⑵、6 ⑶、7 ⑶、9 至16 ①被告黃秋霖偽造附表五上開編號所示之申請書時,雖各僅有1 次偽造簽名之行為,然因部分行動電話申請書為一式二聯、部分申請書為一式三聯,是其於該案所偽造署押之數量,詳如附表五上開編號所示,而附表五上開編號所示之偽造偽造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各於附表五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②附表丙之㈢編號3 所示隨身碟1 支,為被告黃秋霖所有,業據被告黃秋霖供認在卷(見追二警二卷第2 頁),而該隨身碟內存有附表五編號4 所示之被害人黃前鋒之證件檔案,業如前述(追二警三卷第10頁),係供被告黃秋霖存載附表五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證件檔案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附表五上開編號之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 ⑷附表七編號1、2 被告黃秋霖偽造附表七編號1 、2 所示之偽造署名,雖僅有一次偽簽署名之行為,然因該申請書為一式三份(見追三警二卷第21頁),故各次偽簽行為,均產生3 枚偽造之署名,並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各於附表七編號1 、2 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⑸不予宣告沒收之物 ①附表甲編號1 所示之申請書23張,因依南頻電信之規定,該申請書尚須寄回南頻電信備查,業經本院說明如前,並非被告黃秋霖、郭虹吟所有;附表甲編號2 至6 所示之偽造護照影本,被告黃秋霖、郭虹吟均否認為其所有,且無證據證明與被告黃秋霖、郭虹吟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各罪有何關連;附表甲編號7 、8 、9 所示之行動電話,無證據證明為被告黃秋霖、郭虹吟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②附表甲編號10所示之「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圓戳章2 個,因「訊興企業社」、「興訊企業社」係合法登記之商號,該店店章亦非專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自無沒收之必要;附表甲編號11至14所示之物,經核與本件無關,自不予宣告沒收。 ③附表乙之㈠、乙之㈡各編號所示之物,部分經核與本件犯罪無 關,部分非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④附表丙之㈠所示之物,係謝靜雯於98年6 月24日提供予警方查扣之物,雖陳稱為被告黃秋霖所有,然經核與本件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⑤附表丙之㈡所示之物,係林家豪於98年9 月21日提交予警方查扣之物,經核予本件有罪部分無關,亦非屬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 参、無罪部分(即附表三編號4 、19至24、32至42、64至67、70至81、119 至121 、149 、附表四編號29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附表六之㈠收受贓物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㈠⑴被告黃秋霖於鄴強公司(店名為「換G 王」)成為南頻電信特約經銷商後,即向南頻電信購入未開通之預付卡型晶片卡,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在高雄市不詳地點,分別或接續於如附表三編號4 、19至24、32至42、64至67、70至81、119 至121 、149 「行使偽造私文書時間」欄(申辦時間為96年9 月18日至97年3 月19日)前數日,以電腦軟體剪貼及修改人像、姓名、圖樣之方式,偽造上開編號所示中國籍人士張峻等人護照、船員證之電子檔案,將之列印並黏貼在「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上,並依偽造證件之內容填寫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及在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內偽簽如上開編號草寫簽名,以此方式偽造「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再於上開編號「行使偽造私文書」欄所示之日期,在鄴強公司分別或接續傳真上開偽造之申請書至南頻電信以行使,申請開通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致南頻電信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上開編號之人等申辦門號,而分別核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及交付該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足以生損害於如上開編號所示張峻等等人及南頻電信管理行動電話使用人資料之正確性及交易秩序。⑵被告黃秋霖為址設高雄市○○區○○○街000 ○0 號「水泉商店」實際負責人,於97年8 月間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四編號29沈佩榕之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均非偽造),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未得沈佩榕同意或授權,將上開證件影本黏貼在「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上,並依證件之內容填寫預付卡申請書申請人基本資料,及在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內偽簽沈佩榕簽名,以此方式偽造「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再於97年8 月19日在不詳地點,傳真上開偽造之「南頻電信預付卡門號申請書」至南頻電信以行使,申請開通0000000000號預付卡門號,致南頻電信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確有沈佩榕申辦門號,而核准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足以生損害於沈佩榕及南頻電信管理行動電話使用人資料之正確性及交易秩序;因認被告黃秋霖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犯嫌云云。 ㈡被告黃秋霖明知某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人士,交付之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係他人因財產犯罪所得之贓物(該行動電話係陳麗芳所有,於98年3 月11日8 時40分許在臺市○○路00號前失竊),竟於98年3 月11日至98年6 月24間之某日,在不詳時地收受之。嗣經謝靜雯於98年6 月24日自黃秋霖在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民生路路口附近承租之套房內取出交予員警查扣,因認被告黃秋霖此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收受贓物犯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黃秋霖涉有上開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第349 條第2 項收受贓物罪嫌,係以如97年度偵字第14168 號、第18722 號、98年度偵字第5093號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被害人陳麗芳、證人謝靜雯指(證)述,及手機照片等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黃秋霖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經調查,有些護照(指中國護照)是真的,只是沒有出入境紀錄;這些護照資料是我到船上去複印或拍照得來的,我們搭小船過去,賣那些晶片卡給他們,請他們在申裝書上簽名」、「沈佩榕申請手機門號與我無關」、「我不知道謝靜雯提出的手機來源,手機跟我完全沒有關係」等語。 四經查: ㈠⑴如附表三編號4 、19至24、32至42、64至67、70至81、 119 至121 、149 所示之護照經函請外交部轉送大陸地區查核是否為偽造,結果:大陸地區於2011年9 月29日以(2011)法助台請(調)复字第18號函覆:「提供之84本護照訊息,其中72本與私出入境證件簽發信息一致(即附表三編號4 、7 至9 、11、13、14、19至24、32至42、49至51、64至67、70至81、83至93、119 至135 、146 、149 )」等語(見院三卷第33-36 頁),已乏事證可認上開中國護照係屬偽 造;且檢察官亦未曾提出如附表三編號4 、19至24、32至42、64至67、70至81、119 至121 、149 所示大陸人士指述本件申辦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為偽造之證述;又我國船東以不靠岸、停泊外海方式僱用大陸漁工從事漁業活動,為近年來常見之大陸漁工僱傭模式,該等大陸漁工自無出入出境及居留或停留我國之記錄可查,則上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98年8 月25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謂「經以護照號碼查詢均無入出境及居留或停留臺灣之紀錄」等語,自無從為被告黃秋霖不利之認定。⑵依證人沈佩榕於偵訊證稱:「0000000000號南頻電信行動電話門號客戶申請書上簽名是我簽的,至於是否我申請的,年代久遠,我忘了;我的身分證及健保卡有交給一越南朋友玫瑰」等語在卷(見追一偵一卷第122 頁),則衡情,證人沈佩榕既在 0000000000號門號客戶申請書上親自簽名,自表示其同意申請該門號,其後縱因時日已久而忘記當時申辦之情形,亦難據此認係被告黃秋霖偽造上開門號申請書。 ㈡被害人陳麗芳於警詢指稱「其於98年3 月11日8 時40分許在臺市○○路00號前失竊NOKIA 廠牌行動電話手機1 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 )等語(見98偵5093號卷《下稱追一偵一卷》第55頁),惟此僅能證明被害人陳麗芳上開手機有遭竊之事實,尚無從認定與被告黃秋霖有涉,或被告黃秋霖其後有自不詳之人收受該手機;而證人謝靜雯固於98年6 月24日接受警詢時提出本件手機,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憑(見追二警二卷第65-72 頁),並於98年11月27日偵訊證稱:「陳麗芳失竊的NOKIA 行動電話我是從黃秋霖租的套房拿出來的,當時黃秋霖說" 很辣" ,叫我不要亂拿東西," 很辣" 的意思應該就是偷來的意思」等語(見偵一追一卷第48頁背面),然本件手機既非在被告黃秋霖持有中,或在與被告黃秋霖有關之處所為警發現查扣,甚且係在證人謝靜雯持有中,自難僅以證人謝靜雯單面方證述,遽認本件手機為被告黃秋霖「偷來的」或如公訴意旨所載係被告黃秋霖「於98年3 月11日至98年6 月24間之某日,在不詳時地收受之」。至於警方另於98年8 月5 日在被告黃秋霖經營之「換G 行」查扣行動電話手機18支,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見追二警三卷第41頁),該18支行動電話手機固無相關收購證明,惟亦無證據證明係屬來源不明之贓物,自難依此推論被告黃秋霖有持有來路不明之行動電話手機之習慣,進而為本件手機係被告黃秋霖「於98年3 月11日至98年6 月24間之某日,在不詳時地收受」之不利認定,併此說明。 五、綜上所述,如附表三編號4 、19至24、32至42、64至67、70至81、119 至121 、149 所示之(中國)護照並無偽造之情形,而大陸漁工以不靠岸、停泊外海方式受僱我國船東情形為近年來常見,自無出入出境及居留或停留我國之記錄可查;且如附表四編號29之0000000000號門號客戶申請書亦為證人沈佩榕親自簽名;又本件扣案手機並在被告黃秋霖持有中,或自與被告黃秋霖有關之處所查扣,自無證據可佐證人謝靜雯證述為真。此外,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亦不足以證明被告黃秋霖涉有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收受贓物罪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黃秋霖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被告黃秋霖被訴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院未詳為推求,遽為被告黃秋霖此部分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恰。 六、檢察官以被告黃秋霖所涉上開犯嫌,原審量刑過輕而有輕縱之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被告黃秋霖否認此部分犯罪聲明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並為被告黃秋霖無罪之判決。 肆、免訴部分(即附表八幫助詐欺取財部分,附表九之㈠㈡㈢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黃秋霖取得附表七所示之門號SIM 卡(2 門)後,另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8年6 月6 日至98年6 月13日間之某日,將附表七所示之SIM 卡一併交予詐欺集團,該詐欺集團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⑴98年6 月13日18時許,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相機訊息,並留下包含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內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適有高雲慶見上開訊息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前開相機,並依指示於同日下午6 時22分許,將價款1 萬4,000 元匯入陳厚宇(由檢察官另行處理)申辦之頭份上公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98年9 月27日22時許起,先後以包含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內之行動電話,與林耿賢聯絡交友事宜,並以欲確認林耿賢身分、林耿賢使銀行電腦系統產生問題為由,要求林耿賢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致林耿賢陷於錯誤,而接續於翌日(98年9 月28日)0 時32分、39分、43分、48分許,在臺北市○○○路○段00號之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匯出5,000 元、9 萬1,000 元、3,000 元、1,000 元款項(總計10萬元),至張凱閔(由檢察官另行處理)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因認被告黃秋霖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犯嫌云云(即98年度偵字第23449 號等追加起訴書犯罪事)。 ㈡被告黃秋霖於97年12月至98年2 月間,與謝靜雯(謝靜雯部分因追加起訴程序不合法,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並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均明知宜美通訊行與強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威公司)、宇迅通信有限公司(下稱宇迅公司)、揚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揚迅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竟仍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秋霖指示謝靜雯虛偽開立附表九之㈠、附表九之㈡、附表九之㈢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強威公司、宇迅公司及揚迅公司充作進項憑證,該等公司復分別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項金額,因而幫助強威公司、宇迅公司及揚迅公司逃漏如附表九之㈠至㈢所示之營業稅額共計5 萬877 元,因認被告黃秋霖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即98年度偵字第23449 號等追加起訴事實)。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所明定。而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所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即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即一事不再理),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 211 號裁判意旨參照)。再按「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又刑法對於所有犯罪行為,本應給予充分又不過度之公正評價,評價不足,難免降低刑罰之功能,影響刑罰之公平性;評價過度,將造成刑責之不當擴張,違背罪責原則,二者均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故接續犯之適用,應符合適度評價原則。有關行為人於新修正刑法施行後,多次犯行,究應如何適用法律,依刑法第56條修正理由之說明『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固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犯行,除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外,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3800號判決意旨參照)。三、附表八幫助詐欺取財部分 ㈠被告黃秋霖出資成立「寶琳商店」(登記負責人郭惠玲,址設臺南市永康區○○街00號),並將以不詳方式取得王三龍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黏貼在威寶電信公司「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及在其上偽簽王三龍之署名1 枚,後提供予郭惠玲、戴志傑,再由戴志傑填載部分內容、郭惠玲在申請書上經銷商欄位之「寶琳」旁及填載錯誤處蓋「郭惠玲」之印章,而於98年6 月5 日傳真至威寶公司,據以辦理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開通手續,並領取該門號SIM 卡;黃秋霖、戴志傑於上開門號開通後,提供予詐欺集團,供該詐欺集團於98年6 月25日、26日詐騙江芝韻、周宏信、張建智、周怡君、王柏凱、吳慈萍、強詠萍、陳展逸、廖紹琦、黃偉峰、鄭斐今等人聯繫之用,因而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35522 號提起公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於102 年1 月11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396 號判決判處被告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 月;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 月」,後被告黃秋霖提起上訴,再於102 年4 月22日撤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判決書在卷可憑(見本院三卷第110-119 頁、本院四卷第278-284 頁)。 ㈡被告黃秋霖主張本件幫助詐欺取財犯嫌應為上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見本院四卷第120 頁)。本院審酌,如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辦時間為98年6 月5 日,恰在本件附表七門號(2 門)之申辦時間98年6 月4 日、6 日之間,並恰好均相隔1 日,且均係同一特約經銷商─「寶琳商店」、同一電信公司─「南頻電信」、同一形式門號─預付卡型,又使用本件附表七編號2 門號(98年6 月6 日申辦)詐騙之時間為98年6 月13日、使用附表七編號1 門號(98年6 月4 日申辦)詐騙之時間為98年9 月27日,均恰好涵蓋使用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詐騙之時間98年6 月25日、26日,及參酌被告黃秋霖於本院稱:「我承認幫助詐欺取財部分,但不是我去賣的,我有默許過這些事情,可能在我手上會有這些人去經手或去盜辦這些門號或拿去賣給詐騙集團」等語(見本院四卷第113 、120 頁),而本件亦無證據證明上開3 門號SIM 卡非一次交付詐欺集團使用。是本院認為附表七門號(2 門)、門號0000000000號SIM ,均係於98年6 月6 日後至13日間、同時一次交付詐欺集團使用,而從被告黃秋霖有利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3449 號追加起訴被告黃秋霖涉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部分,與前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396 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行,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上開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於全部,自不得再行提起公訴。原審未詳為推求,遽為被告黃秋霖此部分論罪科刑之判決,即有未恰。被告黃秋霖依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諭知免訴判決。 四、附表九之㈠㈡㈢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㈠被告黃秋霖前於97年11月至98年2 月間,指示謝靜雯以「佩衣商行」之名義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6張,並由被告黃秋霖交付揚迅公司、宇迅公司、強威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因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923 號起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1 年2 月24日以 100 年度簡字第6860號簡易判決判處被告黃秋霖有期徒刑4 月,於101 年3 月27日確定等情(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三卷第110-119 頁,追二院一卷第279-283 頁)。 ㈡被告黃秋霖主張本件填製不實、幫助逃漏稅捐犯嫌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見本院二卷第33頁,本院四卷第120 頁背面)。本件雖係以「宜美通訊行」名義開立不實發票而幫助強威、宇訊、揚訊公司逃漏稅捐,而與前案係以「佩衣商行」之名義開立不實發票予上開3 家公司逃漏稅捐,而有不同;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所定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成立,只須具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為已足,毋庸更具虛設行號之要件。」(司法院廳刑一字第1074號函示意旨參照),則被告黃秋霖若係基於同一幫助上開3 家公司逃漏稅捐之故意為而同時為(各期)本件犯行,並不因以「宜美通訊行」或「佩衣商行」名義而有所不同;且且本院審酌,前案犯罪時間97年11月至98年2 月,與本件之犯罪時間97年12月至98年2 月重疊(實則統一發票為每2 月一期,11月、12月為同一期),且均係同一共犯─謝靜雯、同一人出資設立商號─被告黃秋霖、同一虛偽交易對象─強威公司、宇迅公司及揚迅公司,及參酌被告黃秋霖於本院稱:「我承認幫助漏稅,我是同時(指各期)交付發票」等語(見本院二卷第33頁,本院四卷第120 頁背面);又被告黃秋霖本件犯行與前案犯行間,其犯罪方法、侵害國家稅捐法益均相同,各行為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被告黃秋霖本件所為與前案確定犯行,自應屬無可分割之整體法律上一行為(各期)。 ㈢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3449 號追加起訴被告黃秋霖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與前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簡字第6860號簡易判決確定判決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於全部,自不得再就被告黃秋霖此部分犯行提起公訴。原審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就被告黃秋霖此部分犯行諭知免訴判決,自屬合法適當。檢察官仍執前詞對此部分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退併辦部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9890 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黃秋霖係高雄市新興區○○○路000 號「換G 王」之負責人,其與被告謝靜雯借用蔡佩宜之名義設立「宜美通訊行」;被告林政宏則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宇迅公司」及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0 號1 樓之「揚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黃秋霖與被告謝靜雯2 人於97年12月至98年2 月間,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被告林政宏基於逃漏稅捐之犯意,渠等均明知「宜美通訊行」與「宇迅公司」、「揚迅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被告黃秋霖仍指示被告謝靜雯虛偽開立附表十之㈠、附表十之㈡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9 張,交予被告林政宏充作宇迅公司、揚迅公司2 家營業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項金額,憑供扣抵銷項稅額,而致宇迅公司逃漏營業稅達1,265 元、揚迅公司逃漏營業稅達1 萬8,625 元,因認被告黃秋霖與同案被告謝靜雯另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同案被告林政宏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並認與上開98年度偵字第23449 號追加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然查,被告黃秋霖所涉98年度偵字第23449 號追加起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部分,業經本院為免訴判決,業如前述,則此部分移送併辦之事實,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第302 條第1 款,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2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幫助詐欺取財、收受贓物部分」,不得上訴。 其他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佳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被告黃秋霖、郭虹吟以「訊興企業社」為經銷商 之名義偽造私文書,向南頻電信申辦之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院98年度訴字第18151 號案)】 ┌──┬─────┬─────┬─────┬─────┬─────┬──────────┐ │編號│遭冒用之人│偽造之證件│偽造之署押│行使偽造私│申辦門號 │本院主文 │ │ │名 │種類及數量│( 包含因複│文書之犯罪│ │ │ │ │ │(均為影本)│寫而產生之│時間 │ │ │ │ │ │ │簽名,共均│ │ │ │ │ │ │ │2 枚) │ │ │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卷存頁碼 │ │ │ │ │ │ │之名稱 │ │ │ │ │ ├──┼─────┼─────┼─────┼─────┼─────┼──────────┤ │1 │GALSBAUN │外籍護照1 │GALSBAUN │97/3/28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RTAEONIIU │張、IC健保│RTAEONIIU │(起訴書誤│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OANA │卡1 張 │OANA │載為97/3/2│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55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2 │TLRBVLN │外籍護照1 │TLRBVLN │97/3/28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ALBNIV │張、IC健保│LOCP │(起訴書誤│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LOCP │卡1 張 │ALBNIV │載為97/3/2│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156-157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ECTA │外籍護照1 │ECTA │97/3/30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COIZA │張、IC健保│COIZA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GONING │卡1 張 │GONING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58-159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4 │BAIAG │外籍護照1 │BAIAG │97/3/30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GJUATIIO │張、IC健保│GJUATIIO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MLONN │卡1 張 │MLONN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160-161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LEGLU │外籍護照1 │LEGLU │97/3/31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GESNSIE │張、IC健保│GESNSIE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SAMANI │卡1 張 │SAMANI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62-163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6 │MATIU │外籍護照1 │MATIU │97/3/31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TROBE │張、IC健保│TROBE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CGTAGA │卡1 張 │CGTAGA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164-165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所示之物均沒收。 │ │7 │PCSAIIY │外籍護照1 │PCSAIIY │97/3/31 │0000000000│ │ │ │MCPIERC │張、IC健保│MCPIERC │ │ │ │ │ │LETLRE │卡1 張 │LETLRE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66-167 │ │ │ │ │ │ │書 │ │ │ │ │ ├──┼─────┼─────┼─────┼─────┼─────┤ │ │8 │AILBPAIL │外籍護照1 │AILBPAIL │97/3/31 │0000000000│ │ │ │PIIOPAFGD │張、IC健保│PIIOPAFGD │ │ │ │ │ │FCLIVI │卡1 張 │FCLIVI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68-169 │ │ │ │ │ │ │書 │ │ │ │ │ ├──┼─────┼─────┼─────┼─────┼─────┤ │ │9 │DLAILRMY │外籍護照1 │DLAILRMY │97/3/31 │0000000000│ │ │ │DNCMHY │張、IC健保│DNCMHY │ │ │ │ │ │EDCATI │卡1 張 │EDCATI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70-171 │ │ │ │ │ │ │書 │ │ │ │ │ ├──┼─────┼─────┼─────┼─────┼─────┤ │ │10 │ECMR │外籍護照1 │ECMR │97/3/31 │0000000000│ │ │ │AUIMR │張、IC健保│AUIMR │ │ │ │ │ │LEANC │卡1 張 │LEANC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72-173 │ │ │ │ │ │ │書 │ │ │ │ │ ├──┼─────┼─────┼─────┼─────┼─────┤ │ │11 │POUITL │外籍護照1 │POUITL │97/3/31 │0000000000│ │ │ │FRDE │張、IC健保│FRDE │ │ │ │ │ │EBR │卡1 張 │EBR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74-175 │ │ │ │ │ │ │書 │ │ │ │ │ ├──┼─────┼─────┼─────┼─────┼─────┼──────────┤ │12 │FANAL │外籍護照1 │FANAL │97/4/1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EALR │張、IC健保│EALR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FOPANL │卡1 張 │FOPANL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76-177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13 │HAYED │外籍護照1 │HAYED │97/4/1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REENOIR │張、IC健保│REENOIR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VALPEDN │卡1 張 │VALPEDN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178-179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4 │QEUZNO │外籍護照1 │QEUZNO │97/4/1 │0000000000│ │ │ │MARX │張、IC健保│MARX │ │ │ │ │ │UIAM │卡1 張 │UIAM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80-181 │ │ │ │ │ │ │書 │ │ │ │ │ ├──┼─────┼─────┼─────┼─────┼─────┤ │ │15 │RLIOAITA │外籍護照1 │RLIOAITA │97/4/1 │0000000000│ │ │ │GERUC │張、IC健保│GERUC │ │ │ │ │ │CAHOU │卡1 張 │CAHOU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82-183 │ │ │ │ │ │ │書 │ │ │ │ │ ├──┼─────┼─────┼─────┼─────┼─────┤ │ │16 │ETSMIN │外籍護照1 │ETSMIN │97/4/1 │0000000000│ │ │ │JARENC │張、IC健保│JARENC │ │ │ │ │ │EVERAR │卡1 張 │EVERAR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84-185 │ │ │ │ │ │ │書 │ │ │ │ │ ├──┼─────┼─────┼─────┼─────┼─────┤ │ │17 │JUMANNA │外籍護照1 │JUMANNA │97/4/1 │0000000000│ │ │ │SADNEY │張、IC健保│SADNEY │ │ │ │ │ │MESAD │卡1 張 │MESAD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86-187 │ │ │ │ │ │ │書 │ │ │ │ │ ├──┼─────┼─────┼─────┼─────┼─────┼──────────┤ │18 │OSMAC │外籍護照1 │OSMAC │97/4/9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ILRIE │張、IC健保│ILRIE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EMRL │卡1 張 │EMRL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88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 │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19 │RUDP │外籍護照1 │RUDP │97/4/11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SIANB │張、IC健保│SIANB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NBAAL │卡1 張 │NBAAL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89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20 │TOEL │外籍護照1 │TOEL │97/4/11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NTRN │張、IC健保│NTRN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DOMO │卡1 張 │DOMO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190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1 │DEYNH │外籍護照1 │DEYNH │97/4/13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RDEROI │張、IC健保│RDEROI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VAAP │卡1 張 │VAAP │一卷第2 頁│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91-192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 │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22 │NIELRN │外籍護照1 │NIELRN │97/4/14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OLICILA │張、IC健保│OLICILA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NICCEA │卡1 張 │NICCEA │一卷第2 頁│ │期徒刑拾壹月。左列「│ │ │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偽造署押均沒收。附表│ │ │ │號客戶申請│P193-194 │載為 │ │甲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 │ │ │書 │ │97/4/13) │ │均沒收。 │ │ │ │ │ │ │ │ │ ├──┼─────┼─────┼─────┼─────┼─────┤ │ │23 │ARLIOT │外籍護照1 │ARLIOT │97/4/14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CGERU │張、IC健保│CGERU │(院二之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UCAH │卡1 張 │UCAH │一卷第2 頁│ │捌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195-196 │載為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97/4/13) │ │ │ │ │ │ │ │ │ │ │ ├──┼─────┼─────┼─────┼─────┼─────┤ │ │24 │NSUCNIOA │外籍護照1 │NSUCNIOA │97/4/14 │0000000000│ │ │ │RFOOD │張、IC健保│RFOOD │(院二之 │ │ │ │ │DESATRO │卡1 張 │DESATRO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 │ │ │號客戶申請│P197-198 │載為 │ │ │ │ │ │書 │ │97/4/13) │ │ │ ├──┼─────┼─────┼─────┼─────┼─────┤ │ │25 │TAUIT │外籍護照1 │TAUIT │97/4/14 │0000000000│ │ │ │MROEBR │張、IC健保│MROEBR │(院二之 │ │ │ │ │CATA │卡1 張 │CATA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 │ │ │號客戶申請│P199-200 │載為 │ │ │ │ │ │書 │ │97/4/13) │ │ │ ├──┼─────┼─────┼─────┼─────┼─────┤ │ │26 │LEGUL │外籍護照1 │LEGUL │97/4/14 │0000000000│ │ │ │EGENSSI │張、IC健保│EGENSSI │(院二之 │ │ │ │ │NSAMAII │卡1 張 │NSAMAII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1 │ │ │ │ │ │ │書 │ │ │ │ │ ├──┼─────┼─────┼─────┼─────┼─────┤ │ │27 │CANEN │外籍護照1 │CANEN │97/4/14 │0000000000│ │ │ │RDNEY │張、IC健保│RDNEY │(院二之 │ │ │ │ │NIZA │卡1 張 │NIZA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2 │ │ │ │ │ │ │書 │ │ │ │ │ ├──┼─────┼─────┼─────┼─────┼─────┤ │ │28 │POUIT │外籍護照1 │POUIT │97/4/14 │0000000000│ │ │ │DLRF │張、IC健保│DLRF │(院二之 │ │ │ │ │EBAN │卡1 張 │EBAN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3 │ │ │ │ │ │ │書 │ │ │ │ │ ├──┼─────┼─────┼─────┼─────┼─────┤ │ │29 │RIDTLO │外籍護照1 │RIDTLO │97/4/14 │0000000000│ │ │ │NMORN │張、IC健保│NMORN │(院二之 │ │ │ │ │LOOM │卡1 張 │LOOM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4 │ │ │ │ │ │ │書 │ │ │ │ │ ├──┼─────┼─────┼─────┼─────┼─────┤ │ │30 │LAOR │外籍護照1 │LAOR │97/4/14 │0000000000│ │ │ │HEBRERT │張、IC健保│HEBRERT │(院二之 │ │ │ │ │CANAN │卡1 張 │CANAN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5 │ │ │ │ │ │ │書 │ │ │ │ │ ├──┼─────┼─────┼─────┼─────┼─────┤ │ │31 │JUUNOY │外籍護照1 │JUUNOY │97/4/14 │0000000000│ │ │ │CHARL │張、IC健保│CHARL │(院二之 │ │ │ │ │LGAURA │卡1 張 │LGAURA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6 │ │ │ │ │ │ │書 │ │ │ │ │ ├──┼─────┼─────┼─────┼─────┼─────┤ │ │32 │EBAN │外籍護照1 │EBAN │97/4/14 │0000000000│ │ │ │FROLCIS │張、IC健保│FROLCIS │(院二之 │ │ │ │ │DINOMGO │卡1 張 │DINOMGO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7 │ │ │ │ │ │ │書 │ │ │ │ │ ├──┼─────┼─────┼─────┼─────┼─────┤ │ │33 │BSAE │外籍護照1 │BSAE │97/4/14 │0000000000│ │ │ │HOSE │張、IC健保│HOSE │(院二之 │ │ │ │ │LAV │卡1 張 │LAV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8 │ │ │ │ │ │ │書 │ │ │ │ │ ├──┼─────┼─────┼─────┼─────┼─────┤ │ │34 │LMAIGO │外籍護照1 │LMAIGO │97/4/14 │0000000000│ │ │ │WLTOSN │張、IC健保│WLTOSN │(院二之 │ │ │ │ │DREOAN │卡1 張 │DREOAN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9 │(起訴書誤 │ │ │ │ │ │書 │ │載為 │ │ │ │ │ │ │ │97/4/15) │ │ │ ├──┼─────┼─────┼─────┼─────┼─────┼──────────┤ │35 │BARDULA │外籍護照1 │BARDULA │97/4/15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VIRONE │張、IC健保│VIRONE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MONRIJA │卡1 張 │MONRIJA │一卷第2 頁│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210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36 │DELCAZ │外籍護照1 │DELCAZ │97/4/15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JULO │張、IC健保│JULO │(院二之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PILAD │卡1 張 │PILAD │一卷第2 頁│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211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所示之物均沒收。 │ │37 │MORIECA │外籍護照1 │MORIECA │97/4/15 │0000000000│ │ │ │KICHE │張、IC健保│KICHE │(院二之 │ │ │ │ │NOLAV │卡1 張 │NOLAV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12 │ │ │ │ │ │ │書 │ │ │ │ │ ├──┼─────┼─────┼─────┼─────┼─────┤ │ │38 │AGCHIT │外籍護照1 │AGCHIT │97/4/15 │0000000000│ │ │ │VICPOR │張、IC健保│VICPOR │(院二之 │ │ │ │ │EMIN │卡1 張 │EMIN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13 │ │ │ │ │ │ │書 │ │ │ │ │ ├──┼─────┼─────┼─────┼─────┼─────┤ │ │39 │HAED │外籍護照1 │HAED │97/4/15 │0000000000│ │ │ │ORENR │張、IC健保│ORENR │(院二之 │ │ │ │ │NVALPED │卡1 張 │NVALPED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14 │ │ │ │ │ │ │書 │ │ │ │ │ ├──┼─────┼─────┼─────┼─────┼─────┤ │ │40 │LEGSU │外籍護照1 │LEGSU │97/4/15 │0000000000│ │ │ │EESNLIG │張、IC健保│EESNLIG │(院二之 │ │ │ │ │SAMNAI │卡1 張 │SAMNAI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15 │ │ │ │ │ │ │書 │ │ │ │ │ ├──┼─────┼─────┼─────┼─────┼─────┤ │ │41 │POTIU │外籍護照1 │POTIU │97/4/15 │0000000000│ │ │ │RFED │張、IC健保│RFED │(院二之 │ │ │ │ │EBRL │卡1 張 │EBRL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16 │ │ │ │ │ │ │書 │ │ │ │ │ ├──┼─────┼─────┼─────┼─────┼─────┤ │ │42 │MOWIN │外籍護照1 │MOWIN │97/4/15 │0000000000│ │ │ │EDLIN │張、IC健保│EDLIN │(院二之 │ │ │ │ │MIULAR │卡1 張 │MIULAR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17 │ │ │ │ │ │ │書 │ │ │ │ │ ├──┼─────┼─────┼─────┼─────┼─────┼──────────┤ │43 │OBIRARIN │外籍護照1 │OBIRARIN │97/4/16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RUDYO │張、IC健保│RUDYO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CAMMT │卡1 張 │CAMMT │一卷第2 頁│ │期徒刑拾壹月。左列「│ │ │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偽造署押均沒收。附表│ │ │ │號客戶申請│P218-219 │ │ │甲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 │ │ │書 │ │ │ │均沒收。 │ ├──┼─────┼─────┼─────┼─────┼─────┤ │ │44 │PANIDLG │外籍護照1 │PANIDLG │97/4/16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CHAEL │張、IC健保│CHAEL │(院二之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BINGT │卡1 張 │BINGT │一卷第2 頁│ │捌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門號│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話客戶申請│P220-221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45 │VASEG │外籍護照1 │VASEG │97/4/16 │0000000000│ │ │ │REYLARI │張、IC健保│REYLARI │(院二之 │ │ │ │ │ASAVELL │卡1 張 │ASAVELL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22-223 │ │ │ │ │ │ │書 │ │ │ │ │ ├──┼─────┼─────┼─────┼─────┼─────┤ │ │46 │GAFTNA │外籍護照1 │GAFTNA │97/4/16 │0000000000│ │ │ │ARLDIN │張、IC健保│ARLDIN │(院二之 │ │ │ │ │FANLITN │卡1 張 │FANLITN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24-225 │ │ │ │ │ │ │書 │ │ │ │ │ ├──┼─────┼─────┼─────┼─────┼─────┤ │ │47 │TLYOD │外籍護照1 │TLYOD │97/4/16 │0000000000│ │ │ │ROLANN │張、IC健保│ROLANN │(院二之 │ │ │ │ │PANROTIL │卡1 張 │PANROTIL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26-227 │ │ │ │ │ │ │書 │ │ │ │ │ ├──┼─────┼─────┼─────┼─────┼─────┤ │ │48 │JSBINLS │外籍護照1 │JSBINLS │97/4/16 │0000000000│ │ │ │GUNREA │張、IC健保│GUNREA │(院二之 │ │ │ │ │GONUAYB │卡1 張 │GONUAYB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28-229 │ │ │ │ │ │ │書 │ │ │ │ │ ├──┼─────┼─────┼─────┼─────┼─────┤ │ │49 │AGVOTI │外籍護照1 │AGVOTI │97/4/16 │0000000000│ │ │ │RPHAL │張、IC健保│RPHAL │(院二之 │ │ │ │ │OBANB │卡1 張 │OBANB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30-231 │ │ │ │ │ │ │書 │ │ │ │ │ ├──┼─────┼─────┼─────┼─────┼─────┤ │ │50 │NCILLO │外籍護照1 │NCILLO │97/4/16 │0000000000│ │ │ │MAR │張、IC健保│MAR │(院二之 │ │ │ │ │NAESA │卡1 張 │NAESA │一卷第2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32-233 │ │ │ │ │ │ │書 │ │ │ │ │ ├──┼─────┼─────┼─────┼─────┼─────┤ │ │51 │ABBR │外籍護照1 │ABBR │97/4/16 │0000000000│ │ │ │NOR │張、IC健保│NOR │(院二之 │ │ │ │ │ORLEAO │卡1 張 │ORLEAO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34-235 │ │ │ │ │ │ │書 │ │ │ │ │ ├──┼─────┼─────┼─────┼─────┼─────┼──────────┤ │52 │NELTR │外籍護照1 │NELTR │97/4/17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RLSXAUO │張、IC健保│RLSXAUO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FUEDXES │卡1 張 │FUEDXES │一卷第3 頁│ │期徒刑拾壹月。左列「│ │ │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偽造署押均沒收。附表│ │ │ │號客戶申請│P236-237 │ │ │甲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 │ │ │書 │ │ │ │均沒收。 │ ├──┼─────┼─────┼─────┼─────┼─────┤ │ │53 │JUMGNUR │外籍護照1 │JUMGNUR │97/4/17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CHALMAN │張、IC健保│CHALMAN │(院二之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LAGNRH │卡1 張 │LAGNRH │一卷第3 頁│ │捌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238-239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54 │DIABURS │外籍護照1 │DIABURS │97/4/17 │0000000000│ │ │ │WINER │張、IC健保│WINER │(院二之 │ │ │ │ │PABISAUE │卡1 張 │PABISAUE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40-241 │ │ │ │ │ │ │書 │ │ │ │ │ ├──┼─────┼─────┼─────┼─────┼─────┤ │ │55 │LIBOP │外籍護照1 │LIBOP │97/4/17 │0000000000│ │ │ │FOLADON │張、IC健保│FOLADON │(院二之 │ │ │ │ │YOMONT │卡1 張 │YOMONT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42-243 │ │ │ │ │ │ │書 │ │ │ │ │ ├──┼─────┼─────┼─────┼─────┼─────┤ │ │56 │LASE │外籍護照1 │LASE │97/4/17 │0000000000│ │ │ │TORILS │張、IC健保│TORILS │(院二之 │ │ │ │ │UIAQB │卡1 張 │UIAQB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44 │ │ │ │ │ │ │書 │ │ │ │ │ ├──┼─────┼─────┼─────┼─────┼─────┤ │ │57 │MIRL │外籍護照1 │MIRL │97/4/17 │0000000000│ │ │ │ALBN │張、IC健保│ALBN │(院二之 │ │ │ │ │UBPTO │卡1 張 │UBPTO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45 │ │ │ │ │ │ │書 │ │ │ │ │ ├──┼─────┼─────┼─────┼─────┼─────┤ │ │58 │NVEA │外籍護照1 │NVEA │97/4/17 │0000000000│ │ │ │GARL │張、IC健保│GARL │(院二之 │ │ │ │ │GECO │卡1 張 │GECO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46 │ │ │ │ │ │ │書 │ │ │ │ │ ├──┼─────┼─────┼─────┼─────┼─────┤ │ │59 │DELNZLR │外籍護照1 │DELNZLR │97/4/17 │0000000000│ │ │ │JMTO │張、IC健保│JMTO │(院二之 │ │ │ │ │PILDA │卡1 張 │PILDA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47 │ │ │ │ │ │ │書 │ │ │ │ │ ├──┼─────┼─────┼─────┼─────┼─────┤ │ │60 │SOTEL │外籍護照1 │SOTEL │97/4/17 │0000000000│ │ │ │EGEOR │張、IC健保│EGEOR │(院二之 │ │ │ │ │ARDE │卡1 張 │ARDE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48-249 │ │ │ │ │ │ │書 │ │ │ │ │ ├──┼─────┼─────┼─────┼─────┼─────┤ │ │61 │ABAFTL │外籍護照1 │ABAFTL │97/4/17 │0000000000│ │ │ │JOSERHY │張、IC健保│JOSERHY │(院二之 │ │ │ │ │VILRDE │卡1 張 │VILRDE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漏 │ │ │ │ │ │號客戶申請│P250-251 │載犯罪時間│ │ │ │ │ │書 │ │) │ │ │ ├──┼─────┼─────┼─────┼─────┼─────┤ │ │62 │CRUN │外籍護照1 │CRUN │97/4/17 │0000000000│ │ │ │REYNO │張、IC健保│REYNO │(院二之 │ │ │ │ │PANGI │卡1 張 │PANGI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52 │ │ │ │ │ │ │書 │ │ │ │ │ ├──┼─────┼─────┼─────┼─────┼─────┤ │ │63 │ABEO │外籍護照1 │ABEO │97/4/17 │0000000000│ │ │ │NBR │張、IC健保│NBR │(院二之 │ │ │ │ │ORAELO │卡1 張 │ORAELO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53 │ │ │ │ │ │ │書 │ │ │ │ │ ├──┼─────┼─────┼─────┼─────┼─────┼──────────┤ │64 │ENNU │外籍護照1 │ENNU │97/4/18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RAJA │張、IC健保│RAJA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YTUMI │卡1 張 │YTUMI │一卷第3 頁│ │期徒刑拾壹月。左列「│ │ │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偽造署押均沒收。附表│ │ │ │號客戶申請│P254-255 │ │ │甲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 │ │ │書 │ │ │ │均沒收。 │ ├──┼─────┼─────┼─────┼─────┼─────┤ │ │65 │LCGAHIV │外籍護照1 │LCGAHIV │97/4/18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VIUTON │張、IC健保│VIUTON │(院二之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EMPH │卡1 張 │EMPH │一卷第3 頁│ │捌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256-257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66 │LOEATOM │外籍護照1 │LOEATOM │97/4/18 │0000000000│ │ │ │EMARON │張、IC健保│EMARON │(院二之 │ │ │ │ │BAPTIN │卡1 張 │BAPTIN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58-259 │ │ │ │ │ │ │書 │ │ │ │ │ ├──┼─────┼─────┼─────┼─────┼─────┤ │ │67 │BANCA │外籍護照1 │BANCA │97/4/18 │0000000000│ │ │ │ALPSN │張、IC健保│ALPSN │(院二之 │ │ │ │ │RLCAM │卡1 張 │RLCAM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60-261 │ │ │ │ │ │ │書 │ │ │ │ │ ├──┼─────┼─────┼─────┼─────┼─────┤ │ │68 │WARON │外籍護照1 │WARON │97/4/18 │0000000000│ │ │ │LCEREN │張、IC健保│LCEREN │(院二之 │ │ │ │ │DERCA │卡1 張 │DERCA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62-263 │ │ │ │ │ │ │書 │ │ │ │ │ ├──┼─────┼─────┼─────┼─────┼─────┤ │ │69 │MIUNP │外籍護照1 │MIUNP │97/4/18 │0000000000│ │ │ │WILBIEM │張、IC健保│WILBIEM │(院二之 │ │ │ │ │ARJPCL │卡1 張 │ARJPCL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64-265 │ │ │ │ │ │ │書 │ │ │ │ │ ├──┼─────┼─────┼─────┼─────┼─────┤ │ │70 │MASON │外籍護照1 │MASON │97/4/18 │0000000000│ │ │ │JAYMT │張、IC健保│JAYMT │(院二之 │ │ │ │ │APRONG │卡1 張 │APRONG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66-267 │ │ │ │ │ │ │書 │ │ │ │ │ ├──┼─────┼─────┼─────┼─────┼─────┤ │ │71 │ABOE │外籍護照1 │ABOE │97/4/18 │0000000000│ │ │ │NLMB │張、IC健保│NLMB │(院二之 │ │ │ │ │OEAO │卡1 張 │OEAO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68-269 │ │ │ │ │ │ │書 │ │ │ │ │ ├──┼─────┼─────┼─────┼─────┼─────┤ │ │72 │MOLO │外籍護照1 │MOLO │97/4/18 │0000000000│ │ │ │LARRY │張、IC健保│LARRY │(院二之 │ │ │ │ │NFAJUR │卡1 張 │NFAJUR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70-271 │ │ │ │ │ │ │書 │ │ │ │ │ ├──┼─────┼─────┼─────┼─────┼─────┤ │ │73 │LUDR │外籍護照1 │LUDR │97/4/18 │0000000000│ │ │ │ROBSI │張、IC健保│ROBSI │(院二之 │ │ │ │ │APAON │卡1 張 │APAON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72-273 │ │ │ │ │ │ │書 │ │ │ │ │ ├──┼─────┼─────┼─────┼─────┼─────┤ │ │74 │NRUC │外籍護照1 │NRUC │97/4/18 │0000000000│ │ │ │RNYEO │張、IC健保│RNYEO │(院二之 │ │ │ │ │PAGI │卡1 張 │PAGI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74-275 │ │ │ │ │ │ │書 │ │ │ │ │ ├──┼─────┼─────┼─────┼─────┼─────┼──────────┤ │75 │LMDC │外籍護照1 │LMDC │97/4/21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ARSORO │張、IC健保│ARSORO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AMOR │卡1 張 │AMOR │一卷第3 頁│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276-277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76 │JUGDA │外籍護照1 │JUGDA │97/4/21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RNEGO │張、IC健保│RNEGO │(院二之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ONGLSA │卡1 張 │ONGLSA │一卷第3 頁│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278-279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所示之物均沒收。 │ │77 │GACIE │外籍護照1 │GACIE │97/4/21 │0000000000│ │ │ │URLUA │張、IC健保│URLUA │(院二之 │ │ │ │ │AULO │卡1 張 │AULO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80-281 │ │ │ │ │ │ │書 │ │ │ │ │ ├──┼─────┼─────┼─────┼─────┼─────┤ │ │78 │UACE │外籍護照1 │UACE │97/4/21 │0000000000│ │ │ │PRTO │張、IC健保│PRTO │(院二之 │ │ │ │ │CAE │卡1 張 │CAE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82-283 │ │ │ │ │ │ │書 │ │ │ │ │ ├──┼─────┼─────┼─────┼─────┼─────┤ │ │79 │ALNVE │外籍護照1 │ALNVE │97/4/21 │0000000000│ │ │ │RLGA │張、IC健保│RLGA │(院二之 │ │ │ │ │OGEC │卡1 張 │OGEC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84-285 │ │ │ │ │ │ │書 │ │ │ │ │ ├──┼─────┼─────┼─────┼─────┼─────┤ │ │80 │USRL │外籍護照1 │USRL │97/4/21 │0000000000│ │ │ │ODBIR │張、IC健保│ODBIR │(院二之 │ │ │ │ │AAPON │卡1 張 │AAPON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86-287 │ │ │ │ │ │ │書 │ │ │ │ │ ├──┼─────┼─────┼─────┼─────┼─────┤ │ │81 │ROSBZ │外籍護照1 │ROSBZ │97/4/21 │0000000000│ │ │ │CREZAP │張、IC健保│CREZAP │(院二之 │ │ │ │ │NADE │卡1 張 │NADE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88-289 │ │ │ │ │ │ │書 │ │ │ │ │ ├──┼─────┼─────┼─────┼─────┼─────┤ │ │82 │EVCOM │外籍護照1 │EVCOM │97/4/21 │0000000000│ │ │ │RCDITOR │張、IC健保│RCDITOR │ │ │ │ │ │MADCEL │卡1 張 │MADCEL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90-291 │ │ │ │ │ │ │書 │ │ │ │ │ ├──┼─────┼─────┼─────┼─────┼─────┼──────────┤ │83 │BGOINA │外籍護照1 │BGOINA │97/4/22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ROMFO │張、IC健保│ROMFO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SORIN │卡1 張 │SORIN │一卷第3 頁│ │期徒刑拾壹月。左列「│ │ │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偽造署押均沒收。附表│ │ │ │號客戶申請│P292-293 │載為 │ │甲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 │ │ │書 │ │97/4/21) │ │均沒收。 │ ├──┼─────┼─────┼─────┼─────┼─────┤ │ │84 │OBINSR │外籍護照1 │OBINSR │97/4/22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CUNY │張、IC健保│CUNY │(院二之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EAMUT │卡1 張 │EAMUT │一卷第3 頁│ │捌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294-295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85 │RPUD │外籍護照1 │RPUD │97/4/22 │0000000000│ │ │ │BSANOI │張、IC健保│BSANOI │(院二之 │ │ │ │ │NABA │卡1 張 │NABA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96-297 │ │ │ │ │ │ │書 │ │ │ │ │ ├──┼─────┼─────┼─────┼─────┼─────┤ │ │86 │TERLEO │外籍護照1 │TERLEO │97/4/22 │0000000000│ │ │ │NRNT │張、IC健保│NRNT │(院二之 │ │ │ │ │DOMO │卡1 張 │DOMO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98-299 │ │ │ │ │ │ │書 │ │ │ │ │ ├──┼─────┼─────┼─────┼─────┼─────┤ │ │87 │PGNAL │外籍護照1 │PGNAL │97/4/22 │0000000000│ │ │ │ALDEN │張、IC健保│ALDEN │(院二之 │ │ │ │ │PEAY │卡1 張 │PEAY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00-301 │ │ │ │ │ │ │書 │ │ │ │ │ ├──┼─────┼─────┼─────┼─────┼─────┤ │ │88 │SPAR │外籍護照1 │SPAR │97/4/22 │0000000000│ │ │ │LEIU │張、IC健保│LEIU │(院二之 │ │ │ │ │AREZ │卡1 張 │AREZ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02-303 │ │ │ │ │ │ │書 │ │ │ │ │ ├──┼─────┼─────┼─────┼─────┼─────┤ │ │89 │SLRNIS │外籍護照1 │SLRNIS │97/4/22 │0000000000│ │ │ │NOAONTE │張、IC健保│NOAONTE │(院二之 │ │ │ │ │PESOIN │卡1 張 │PESOIN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04-305 │ │ │ │ │ │ │書 │ │ │ │ │ ├──┼─────┼─────┼─────┼─────┼─────┤ │ │90 │AGUIL │外籍護照1 │AGUIL │97/4/22 │0000000000│ │ │ │CELND │張、IC健保│CELND │(院二之 │ │ │ │ │FMIRA │卡1 張 │FMIRA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06-307 │ │ │ │ │ │ │書 │ │ │ │ │ ├──┼─────┼─────┼─────┼─────┼─────┤ │ │91 │JIER │外籍護照1 │JIER │97/4/22 │0000000000│ │ │ │TGLUI │張、IC健保│TGLUI │(院二之 │ │ │ │ │OESRE │卡1 張 │OESRE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08-309 │ │ │ │ │ │ │書 │ │ │ │ │ ├──┼─────┼─────┼─────┼─────┼─────┤ │ │92 │INSGA │外籍護照1 │INSGA │97/4/22 │0000000000│ │ │ │ARYAJ │張、IC健保│ARYAJ │(院二之 │ │ │ │ │BUYA │卡1 張 │BUYA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10-311 │ │ │ │ │ │ │書 │ │ │ │ │ ├──┼─────┼─────┼─────┼─────┼─────┼──────────┤ │93 │AGUSP │外籍護照1 │AGUSP │97/4/23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RATPV │張、IC健保│RATPV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OBAE │卡1 張 │OBAE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312-313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94 │MADEO │外籍護照1 │MADEO │97/4/23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REODO │張、IC健保│REODO │(院二之一│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LAGNT │卡1 張 │LAGNT │卷第3頁)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314-315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所示之物均沒收。 │ │95 │BARNO │外籍護照1 │BARNO │97/4/23 │0000000000│ │ │ │ROFAN │張、IC健保│ROFAN │(院二之 │ │ │ │ │LAW │卡1 張 │LAW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16-317 │ │ │ │ │ │ │書 │ │ │ │ │ ├──┼─────┼─────┼─────┼─────┼─────┤ │ │96 │CEUNT │外籍護照1 │CEUNT │97/4/23 │0000000000│ │ │ │TAIRE │張、IC健保│TAIRE │(院二之 │ │ │ │ │VRAOL │卡1 張 │VRAOL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18-319 │ │ │ │ │ │ │書 │ │ │ │ │ ├──┼─────┼─────┼─────┼─────┼─────┤ │ │97 │MACUN │外籍護照1 │MACUN │97/4/23 │0000000000│ │ │ │ALMDR │張、IC健保│ALMDR │(院二之 │ │ │ │ │EMLYA │卡1 張 │EMLYA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20-321 │ │ │ │ │ │ │書 │ │ │ │ │ ├──┼─────┼─────┼─────┼─────┼─────┤ │ │98 │LANG │外籍護照1 │LANG │97/4/23 │0000000000│ │ │ │JOS │張、IC健保│JOS │(院二之 │ │ │ │ │TELIA │卡1 張 │TELIA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22-323 │ │ │ │ │ │ │書 │ │ │ │ │ ├──┼─────┼─────┼─────┼─────┼─────┤ │ │99 │BUGAY │外籍護照1 │BUGAY │97/4/23 │0000000000│ │ │ │FEDER │張、IC健保│FEDER │(原審二之│ │ │ │ │DEGUI │卡1 張 │DEGUI │一卷第3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24-325 │ │ │ │ │ │ │書 │ │ │ │ │ ├──┼─────┼─────┼─────┼─────┼─────┼──────────┤ │100 │YADEL │外籍護照1 │YADEL │97/4/24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ERALE │張、IC健保│ERALE │(原審二之│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SEFUE │卡1 張 │SEFUE │一卷第3 頁│ │期徒刑拾壹月。左列「│ │ │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偽造署押均沒收。附表│ │ │ │號客戶申請│P326-327 │載為 │ │甲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 │ │ │書 │ │97/4/23) │ │均沒收。 │ ├──┼─────┼─────┼─────┼─────┼─────┤ │ │101 │ALUIG │外籍護照1 │ALUIG │97/4/24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CEDN │張、IC健保│CEDN │(原審二之│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FRIMA │卡1 張 │FRIMA │一卷第3 頁│ │捌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328-329 │載為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97/4/23) │ │ │ ├──┼─────┼─────┼─────┼─────┼─────┤ │ │102 │OALKUI │外籍護照1 │OALKUI │97/4/24 │0000000000│ │ │ │TJUBER │張、IC健保│TJUBER │(院二之 │ │ │ │ │MARI │卡1 張 │MARI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起訴書 │ │ │ │ │ │號客戶申請│P330-331 │誤載為 │ │ │ │ │ │書 │ │97/4/23) │ │ │ ├──┼─────┼─────┼─────┼─────┼─────┤ │ │103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7/4/24 │0000000000│ │ │ │CHANH │張、IC健保│CHANH │(院二之 │ │ │ │ │LAM │卡1 張 │LAM │一卷第4 頁│ │ │ │ │(阮政藍)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 │ │ │ │號客戶申請│P332-333 │載為 │ │ │ │ │ │書 │ │97/4/23) │ │ │ ├──┼─────┼─────┼─────┼─────┼─────┤ │ │104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7/4/24 │0000000000│ │ │ │VAN │張、IC健保│VAN │ │ │ │ │ │HAN │卡1 張 │HAN │ │ │ │ │ │(阮文漢)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34-335 │ │ │ │ │ │ │書 │ │ │ │ │ ├──┼─────┼─────┼─────┼─────┼─────┤ │ │105 │UERAST │外籍護照1 │UERAST │97/4/24 │0000000000│ │ │ │ZDLAHY │張、IC健保│ZDLAHY │(院二之 │ │ │ │ │BANM │卡1 張 │BANM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36-337 │ │ │ │ │ │ │書 │ │ │ │ │ ├──┼─────┼─────┼─────┼─────┼─────┤ │ │106 │NGOE │外籍護照1 │NGOE │97/4/24 │0000000000│ │ │ │EJACTI │張、IC健保│EJACTI │(院二之 │ │ │ │ │GPAK │卡1 張 │GPAK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38-339 │ │ │ │ │ │ │書 │ │ │ │ │ ├──┼─────┼─────┼─────┼─────┼─────┤ │ │107 │GUALI │外籍護照1 │GUALI │97/4/24 │0000000000│ │ │ │EOLTA │張、IC健保│EOLTA │(院二之 │ │ │ │ │YOELA │卡1 張 │YOELA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40-341 │ │ │ │ │ │ │書 │ │ │ │ │ ├──┼─────┼─────┼─────┼─────┼─────┤ │ │108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7/4/24 │0000000000│ │ │ │VAN │張、IC健保│VAN │(院二之一│ │ │ │ │NGOC │卡1 張 │NGOC │卷第4頁)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42-343 │ │ │ │ │ │ │書 │ │ │ │ │ ├──┼─────┼─────┼─────┼─────┼─────┤ │ │109 │LAM │外籍護照1 │LAM │97/4/24 │0000000000│ │ │ │HOANH │張、IC健保│HOANH │(院二之 │ │ │ │ │TRUNG │卡1 張 │TRUNG │一卷第4 頁│ │ │ │ │(藍宏中)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44-345 │ │ │ │ │ │ │書 │ │ │ │ │ ├──┼─────┼─────┼─────┼─────┼─────┤ │ │110 │PHAM │外籍護照1 │PHAM │97/4/24 │0000000000│ │ │ │HUNG │張、IC健保│HUNG │(院二之 │ │ │ │ │KIM │卡1 張 │KIM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46-347 │ │ │ │ │ │ │書 │ │ │ │ │ ├──┼─────┼─────┼─────┼─────┼─────┤ │ │111 │TRAN │外籍護照1 │TRAN │97/4/24 │0000000000│ │ │ │MINH │張、IC健保│MINH │ │(起訴書誤│ │ │ │TRUNG │卡1 張 │TRUNG │ │載為 │ │ │ │ ├─────┼─────┤ │0000000000│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48-349 │ │ │ │ │ │ │書 │ │ │ │ │ ├──┼─────┼─────┼─────┼─────┼─────┼──────────┤ │112 │TRAN │外籍護照1 │TRAN │97/4/25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MINH │張、IC健保│MINH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CANH │卡1 張 │CANH │一卷第4 頁│ │期徒刑拾壹月。左列「│ │ │(陳明耿)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偽造署押均沒收。附表│ │ │ │號客戶申請│P350-351 │載為 │ │甲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 │ │ │書 │ │97/4/24) │ │均沒收。 │ ├──┼─────┼─────┼─────┼─────┼─────┤ │ │113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7/4/25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KIM │張、IC健保│KIM │(院二之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KHUONG │卡1 張 │KHUONG │一卷第4 頁│ │捌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352-353 │載為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97/4/24) │ │ │ ├──┼─────┼─────┼─────┼─────┼─────┤ │ │114 │MEND │外籍護照1 │MEND │97/4/25 │0000000000│ │ │ │ZARNO │張、IC健保│ZARNO │(院二之 │ │ │ │ │ALARG │卡1 張 │ALARG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54-355 │ │ │ │ │ │ │書 │ │ │ │ │ ├──┼─────┼─────┼─────┼─────┼─────┤ │ │115 │GUACN │外籍護照1 │GUACN │97/4/25 │0000000000│ │ │ │JUSIR │張、IC健保│JUSIR │(院二之 │ │ │ │ │NGUO │卡1 張 │NGUO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56-357 │ │ │ │ │ │ │書 │ │ │ │ │ ├──┼─────┼─────┼─────┼─────┼─────┤ │ │116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7/4/25 │0000000000│ │ │ │TRUNG │張、IC健保│TRUNG │(院二之 │ │ │ │ │THU │卡1 張 │THU │一卷第4 頁│ │ │ │ │(阮忠秋)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58-359 │ │ │ │ │ │ │書 │ │ │ │ │ ├──┼─────┼─────┼─────┼─────┼─────┤ │ │117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7/4/25 │0000000000│ │ │ │VAN │張、IC健保│VAN │(院二之一│ │ │ │ │NGHIEP │卡1 張 │NGHIEP │卷第4頁) │ │ │ │ │(阮文業)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60-361 │ │ │ │ │ │ │書 │ │ │ │ │ ├──┼─────┼─────┼─────┼─────┼─────┤ │ │118 │DUONG │外籍護照1 │DUONG │97/4/25 │0000000000│ │ │ │CHANH │張、IC健保│CHANH │(院二之 │ │ │ │ │VAN │卡1 張 │VAN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62-363 │ │ │ │ │ │ │書 │ │ │ │ │ ├──┼─────┼─────┼─────┼─────┼─────┤ │ │119 │PHAM │外籍護照1 │PHAM │97/4/25 │0000000000│ │ │ │KIEM │張、IC健保│KIEM │(院二之 │ │ │ │ │HUNG │卡1 張 │HUNG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64-365 │ │ │ │ │ │ │書 │ │ │ │ │ ├──┼─────┼─────┼─────┼─────┼─────┤ │ │120 │CHU │外籍護照1 │CHU │97/4/25 │0000000000│ │ │ │HAN │張、IC健保│HAN │(院二之 │ │ │ │ │TRUNG │卡1 張 │TRUNG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66-367 │ │ │ │ │ │ │書 │ │ │ │ │ ├──┼─────┼─────┼─────┼─────┼─────┼──────────┤ │121 │UGCAN │外籍護照1 │UGCAN │97/4/28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JSUIR │張、IC健保│JSUIR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NUGO │卡1 張 │NUGO │一卷第4 頁│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368 │載為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97/4/24) │ │沒收。 │ ├──┼─────┼─────┼─────┼─────┼─────┤ │ │122 │LACIU │外籍護照1 │LACIU │97/4/28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LEAGR │張、IC健保│LEAGR │(院二之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ARELO │卡1 張 │ARELO │一卷第4 頁│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369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23 │EARO │外籍護照1 │EARO │97/4/28 │0000000000│ │ │ │NIRET │張、IC健保│NIRET │(院二之 │ │ │ │ │ORENP │卡1 張 │ORENP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70 │ │ │ │ │ │ │書 │ │ │ │ │ ├──┼─────┼─────┼─────┼─────┼─────┤ │ │124 │TLUO │外籍護照1 │TLUO │97/4/28 │0000000000│ │ │ │WRID │張、IC健保│WRID │(院二之 │ │ │ │ │LTSE │卡1 張 │LTSE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71 │ │ │ │ │ │ │書 │ │ │ │ │ ├──┼─────┼─────┼─────┼─────┼─────┤ │ │125 │UTIPO │外籍護照1 │UTIPO │97/4/28 │0000000000│ │ │ │FRDE │張、IC健保│FRDE │(院二之 │ │ │ │ │LBRE │卡1 張 │LBRE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72 │ │ │ │ │ │ │書 │ │ │ │ │ ├──┼─────┼─────┼─────┼─────┼─────┤ │ │126 │LEGSL │外籍護照1 │LEGSL │97/4/28 │0000000000│ │ │ │EASGUN │張、IC健保│EASGUN │(院二之 │ │ │ │ │SANMEI │卡1 張 │SANMEI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73 │ │ │ │ │ │ │書 │ │ │ │ │ ├──┼─────┼─────┼─────┼─────┼─────┤ │ │127 │COEOER │外籍護照1 │COEOER │97/4/28 │0000000000│ │ │ │QURTR │張、IC健保│QURTR │(院二之 │ │ │ │ │NABDO │卡1 張 │NABDO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74 │ │ │ │ │ │ │書 │ │ │ │ │ ├──┼─────┼─────┼─────┼─────┼─────┼──────────┤ │128 │TRAN │外籍護照1 │TRAN │97/4/29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NHO │張、IC健保│NHO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HUU │卡1 張 │HUU │一卷第4 頁│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陳儒佑)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375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129 │CHU │外籍護照1 │CHU │97/4/29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HAN │張、IC健保│HAN │(院二之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HUAN │卡1 張 │HUAN │一卷第4 頁│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376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30 │DENM │外籍護照1 │DENM │97/4/29 │0000000000│ │ │ │ZRANO │張、IC健保│ZRANO │(院二之 │ │ │ │ │ALRAG │卡1 張 │ALRAG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 │ │ │ │號客戶申請│P377 │載為 │ │ │ │ │ │書 │ │97/4/28) │ │ │ ├──┼─────┼─────┼─────┼─────┼─────┤ │ │131 │VASER │外籍護照1 │VASER │97/4/29 │0000000000│ │ │ │RELARN │張、IC健保│RELARN │(院二之 │ │ │ │ │ELOP │卡1 張 │ELOP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78 │ │ │ │ │ │ │書 │ │ │ │ │ ├──┼─────┼─────┼─────┼─────┼─────┤ │ │132 │MOCIE │外籍護照1 │MOCIE │97/4/29 │0000000000│ │ │ │KIRHE │張、IC健保│KIRHE │(院二之 │ │ │ │ │NOLAN │卡1 張 │NOLAN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 │ │ │ │號客戶申請│P379 │載為 │ │ │ │ │ │書 │ │97/4/28) │ │ │ ├──┼─────┼─────┼─────┼─────┼─────┤ │ │133 │BEARP │外籍護照1 │BEARP │97/4/29 │0000000000│ │ │ │MRGSA │張、IC健保│MRGSA │(院二之 │ │ │ │ │RANIO │卡1 張 │RANIO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80 │ │ │ │ │ │ │書 │ │ │ │ │ ├──┼─────┼─────┼─────┼─────┼─────┤ │ │134 │DIRBUS │外籍護照1 │DIRBUS │97/4/29 │0000000000│ │ │ │MINER │張、IC健保│MINER │(院二之 │ │ │ │ │PALIS │卡1 張 │PALIS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81 │ │ │ │ │ │ │書 │ │ │ │ │ ├──┼─────┼─────┼─────┼─────┼─────┼──────────┤ │135 │ANHY │外籍護照1 │ANHY │97/4/30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JOEPO │張、IC健保│JOEPO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VRUEL │卡1 張 │VRUEL │一卷第4 頁│ │期徒刑拾壹月。左列「│ │ │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偽造署押均沒收。附表│ │ │ │號客戶申請│P382-383 │ │ │甲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 │ │ │書 │ │ │ │均沒收。 │ ├──┼─────┼─────┼─────┼─────┼─────┤ │ │136 │UTIED │外籍護照1 │UTIED │97/4/30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FRPO │張、IC健保│FRPO │(院二之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RELB │卡1 張 │RELB │一卷第4 頁│ │捌月。左列「偽造之署│ │ │ ├─────┼─────┤) │ │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均沒收。附表甲編號15│ │ │ │號客戶申請│P384 │ │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 │ │ │書 │ │ │ │ │ ├──┼─────┼─────┼─────┼─────┼─────┤ │ │137 │DEAM │外籍護照1 │DEAM │97/4/30 │0000000000│ │ │ │RZNON │張、IC健保│RZNON │(院二之 │ │ │ │ │ALRGA │卡1 張 │ALRGA │一卷第4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85 │ │ │ │ │ │ │書 │ │ │ │ │ ├──┼─────┼─────┼─────┼─────┼─────┤ │ │138 │NALG │外籍護照1 │NALG │97/4/30 │0000000000│ │ │ │FPSI │張、IC健保│FPSI │ │ │ │ │ │TELSJ │卡1 張 │TELSJ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86 │ │ │ │ │ │ │書 │ │ │ │ │ ├──┼─────┼─────┼─────┼─────┼─────┤ │ │139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7/4/30 │0000000000│ │ │ │UY │張、IC健保│UY │ │ │ │ │ │HAN │卡1 張 │HAN │ │ │ │ │ │(阮威漢)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87 │ │ │ │ │ │ │書 │ │ │ │ │ ├──┼─────┼─────┼─────┼─────┼─────┤ │ │140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7/4/30 │0000000000│ │ │ │THU │張、IC健保│THU │ │ │ │ │ │THAN │卡1 張 │THAN │ │ │ │ │ │(阮邱信)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88 │ │ │ │ │ │ │書 │ │ │ │ │ ├──┼─────┼─────┼─────┼─────┼─────┤ │ │141 │UACGN │外籍護照1 │UACGN │97/4/30 │0000000000│ │ │ │JBUIR │張、IC健保│JBUIR │ │ │ │ │ │NULN │卡1 張 │NULN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89 │ │ │ │ │ │ │書 │ │ │ │ │ ├──┼─────┼─────┼─────┼─────┼─────┤ │ │142 │ACPEL │外籍護照1 │ACPEL │97/4/30 │0000000000│ │ │ │NIFET │張、IC健保│NIFET │ │ │ │ │ │RNENO │卡1 張 │RNENO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90 │ │ │ │ │ │ │書 │ │ │ │ │ ├──┼─────┼─────┼─────┼─────┼─────┤ │ │143 │TRAN │外籍護照1 │TRAN │97/4/30 │0000000000│ │ │ │SUNG │張、IC健保│SUNG │ │ │ │ │ │DIEU │卡1 張 │DIEU │ │ │ │ │ │(陳崇耀)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91 │ │ │ │ │ │ │書 │ │ │ │ │ ├──┼─────┼─────┼─────┼─────┼─────┤ │ │144 │SEYPO │外籍護照1 │SEYPO │97/4/30 │0000000000│ │ │ │CMALR │張、IC健保│CMALR │ │ │ │ │ │ENTA │卡1 張 │ENTA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92 │ │ │ │ │ │ │書 │ │ │ │ │ ├──┼─────┼─────┼─────┼─────┼─────┼──────────┤ │145 │DSCNU │外籍護照1 │DSCNU │97/5/2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FDNRO │張、IC健保│FDNRO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AESFUN │卡1 張 │AESFUN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393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146 │INSHO │外籍護照1 │INSHO │97/5/2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DRJCA │張、IC健保│DRJCA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GANYN │卡1 張 │GANYN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394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47 │RHNOIT │外籍護照1 │RHNOIT │97/5/2 │0000000000│ │ │ │UARLI │張、IC健保│UARLI │ │ │ │ │ │CAOUP │卡1 張 │CAOUP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95 │ │ │ │ │ │ │書 │ │ │ │ │ ├──┼─────┼─────┼─────┼─────┼─────┤ │ │148 │HADEU │外籍護照1 │HADEU │97/5/2 │0000000000│ │ │ │NLEIR │張、IC健保│NLEIR │ │ │ │ │ │VAENP │卡1 張 │VAENP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96 │ │ │ │ │ │ │書 │ │ │ │ │ ├──┼─────┼─────┼─────┼─────┼─────┤ │ │149 │TEGUL │外籍護照1 │TEGUL │97/5/2 │0000000000│ │ │ │GNARY │張、IC健保│GNARY │ │ │ │ │ │WAMGF │卡1 張 │WAMGF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397 │ │ │ │ │ │ │書 │ │ │ │ │ ├──┼─────┼─────┼─────┼─────┼─────┼──────────┤ │150 │INSJA │外籍護照1 │INSJA │97/5/3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YRUOA │張、IC健保│YRUOA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HABAG │卡1 張 │HABAG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398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151 │FSUNOLR │外籍護照1 │FSUNOLR │97/5/3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DDNCIO │張、IC健保│DDNCIO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AESOTR │卡1 張 │AESOTR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399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52 │PLASABNE │外籍護照1 │PLASABNE │97/5/3 │0000000000│ │ │ │REAS │張、IC健保│REAS │ │ │ │ │ │YONOZ │卡1 張 │YONOZ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00 │ │ │ │ │ │ │書 │ │ │ │ │ ├──┼─────┼─────┼─────┼─────┼─────┼──────────┤ │153 │EAPS │外籍護照1 │EAPS │97/5/5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HUSEN │張、IC健保│HUSEN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CLAVP │卡1 張 │CLAVP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401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154 │NESIG │外籍護照1 │NESIG │97/5/5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ELPAN │張、IC健保│ELPAN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SANIL │卡1 張 │SANIL │(起訴書誤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載為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97/5/3)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402-403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55 │FNARD │外籍護照1 │FNARD │97/5/5 │0000000000│ │ │ │ARCPJN │張、IC健保│ARCPJN │ │ │ │ │ │BUEAO │卡1 張 │BUEAO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04 │ │ │ │ │ │ │書 │ │ │ │ │ ├──┼─────┼─────┼─────┼─────┼─────┤ │ │156 │RIDEC │外籍護照1 │RIDEC │97/5/5 │0000000000│ │ │ │SALRDF │張、IC健保│SALRDF │ │ │ │ │ │LMERN │卡1 張 │LMERN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05-406 │ │ │ │ │ │ │書 │ │ │ │ │ ├──┼─────┼─────┼─────┼─────┼─────┼──────────┤ │157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7/5/6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BINH │張、IC健保│BINH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HAO │卡1 張 │HAO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阮炳浩)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407-408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158 │PHAM │外籍護照1 │PHAM │97/5/6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TUYEN │張、IC健保│TUYEN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HOAT │卡1 張 │HOAT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409-410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59 │TRAN │外籍護照1 │TRAN │97/5/6 │0000000000│ │ │ │SANH │張、IC健保│SANH │ │ │ │ │ │NHAT │卡1 張 │NHAT │(起訴書誤 │ │ │ │ │(陳生壹) ├─────┼─────┤載為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97/5/5) │ │ │ │ │ │號客戶申請│P411-412 │ │ │ │ │ │ │書 │ │ │ │ │ ├──┼─────┼─────┼─────┼─────┼─────┤ │ │160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7/5/6 │0000000000│ │ │ │LO │張、IC健保│LO │ │ │ │ │ │TAN │卡1 張 │TAN │ │ │ │ │ │(阮路訊)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13-414 │ │ │ │ │ │ │書 │ │ │ │ │ ├──┼─────┼─────┼─────┼─────┼─────┤ │ │161 │LAM │外籍護照1 │LAM │97/5/6 │0000000000│ │ │ │CAN │張、IC健保│CAN │ │ │ │ │ │SAM │卡1 張 │SAM │ │ │ │ │ │(林根森)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15-416 │ │ │ │ │ │ │書 │ │ │ │ │ ├──┼─────┼─────┼─────┼─────┼─────┼──────────┤ │162 │DURES │外籍護照1 │DURES │97/5/7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WINRU │張、IC健保│WINRU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PABLNE │卡1 張 │PABLNE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417-418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163 │LEANO │外籍護照1 │LEANO │97/5/7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MRISAD │張、IC健保│MRISAD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RDKIN │卡1 張 │RDKIN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419-420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64 │NVFL │外籍護照1 │NVFL │97/5/7 │0000000000│ │ │ │GARLEU │張、IC健保│GARLEU │ │ │ │ │ │AECNB │卡1 張 │AECNB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21-422 │ │ │ │ │ │ │書 │ │ │ │ │ ├──┼─────┼─────┼─────┼─────┼─────┤ │ │165 │NBACI │外籍護照1 │NBACI │97/5/7 │0000000000│ │ │ │FNOGC │張、IC健保│FNOGC │ │ │ │ │ │DINPLGO │卡1 張 │DINPLGO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23-424 │ │ │ │ │ │ │書 │ │ │ │ │ ├──┼─────┼─────┼─────┼─────┼─────┤ │ │166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7/5/7 │0000000000│ │ │ │UY │張、IC健保│UY │ │ │ │ │ │CHANH │卡1 張 │CHANH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25-426 │ │ │ │ │ │ │書 │ │ │ │ │ ├──┼─────┼─────┼─────┼─────┼─────┼──────────┤ │167 │LUONG │外籍護照1 │LUONG │97/5/8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SUNG │張、IC健保│SUNG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HUAN │卡1 張 │HUAN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427-428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168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7/5/8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MINH │張、IC健保│MINH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HOANH │卡1 張 │HOANH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429-430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69 │TRAN │外籍護照1 │TRAN │97/5/8 │0000000000│ │ │ │NHO │張、IC健保│NHO │ │ │ │ │ │CHANH │卡1 張 │CHANH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31-432 │ │ │ │ │ │ │書 │ │ │ │ │ ├──┼─────┼─────┼─────┼─────┼─────┤ │ │170 │DSUNNOL │外籍護照1 │DSUNNOL │97/5/8 │0000000000│ │ │ │FDCIORO │張、IC健保│FDCIORO │ │ │ │ │ │ASETRO │卡1 張 │ASETRO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33-434 │ │ │ │ │ │ │書 │ │ │ │ │ ├──┼─────┼─────┼─────┼─────┼─────┤ │ │171 │TRAN │外籍護照1 │TRAN │97/5/8 │0000000000│ │ │ │TRUNG │張、IC健保│TRUNG │ │ │ │ │ │CANH │卡1 張 │CANH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35-436 │ │ │ │ │ │ │書 │ │ │ │ │ ├──┼─────┼─────┼─────┼─────┼─────┤ │ │172 │INSRJ │外籍護照1 │INSRJ │97/5/8 │0000000000│ │ │ │YUOAA │張、IC健保│YUOAA │ │ │ │ │ │HANAYBG │卡1 張 │HANAYBG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37-438 │ │ │ │ │ │ │書 │ │ │ │ │ ├──┼─────┼─────┼─────┼─────┼─────┼──────────┤ │173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7/5/9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THOI │張、IC健保│THOI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DIEU │卡1 張 │DIEU │一卷第5 頁│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439-440 │載為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97/5/7) │ │沒收。 │ ├──┼─────┼─────┼─────┼─────┼─────┤ │ │174 │DUONG │外籍護照1 │DUONG │97/5/9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CANH │張、IC健保│CANH │(院二之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KIM │卡1 張 │KIM │一卷第5 頁│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楊耿金)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起訴書誤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441-442 │載為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97/5/7)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所示之物均沒收。 │ │175 │RESLO │外籍護照1 │RESLO │97/5/9 │0000000000│ │ │ │GAREY │張、IC健保│GAREY │ │ │ │ │ │LRAM │卡1 張 │LRAM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43-444 │ │ │ │ │ │ │書 │ │ │ │ │ ├──┼─────┼─────┼─────┼─────┼─────┤ │ │176 │VEUCRO │外籍護照1 │VEUCRO │97/5/9 │0000000000│ │ │ │ARIOUR │張、IC健保│ARIOUR │ │ │ │ │ │ECVAR │卡1 張 │ECVAR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45-446 │ │ │ │ │ │ │書 │ │ │ │ │ ├──┼─────┼─────┼─────┼─────┼─────┤ │ │177 │ARNBIAE │外籍護照1 │ARNBIAE │97/5/9 │0000000000│ │ │ │IROGEL │張、IC健保│IROGEL │ │ │ │ │ │GLOYB │卡1 張 │GLOYB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47-448 │ │ │ │ │ │ │書 │ │ │ │ │ ├──┼─────┼─────┼─────┼─────┼─────┤ │ │178 │MONEN │外籍護照1 │MONEN │97/5/9 │0000000000│ │ │ │ROLEG │張、IC健保│ROLEG │ │ │ │ │ │VALENT │卡1 張 │VALENT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49-450 │ │ │ │ │ │ │書 │ │ │ │ │ ├──┼─────┼─────┼─────┼─────┼─────┤ │ │179 │AGALTI │外籍護照1 │AGALTI │97/5/9 │0000000000│ │ │ │RPHVO │張、IC健保│RPHVO │ │ │ │ │ │NBAOB │卡1 張 │NBAOB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51-452 │ │ │ │ │ │ │書 │ │ │ │ │ ├──┼─────┼─────┼─────┼─────┼─────┤ │ │180 │NCILAR │外籍護照1 │NCILAR │97/5/9 │0000000000│ │ │ │MLOG │張、IC健保│MLOG │ │ │ │ │ │NSAAE │卡1 張 │NSAAE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53-454 │ │ │ │ │ │ │書 │ │ │ │ │ ├──┼─────┼─────┼─────┼─────┼─────┤ │ │181 │RIEPO │外籍護照1 │RIEPO │97/5/9 │0000000000│ │ │ │JUANL │張、IC健保│JUANL │ │ │ │ │ │JOSE │卡1 張 │JOSE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55-456 │ │ │ │ │ │ │書 │ │ │ │ │ ├──┼─────┼─────┼─────┼─────┼─────┤ │ │182 │PERLO │外籍護照1 │PERLO │97/5/9 │0000000000│ │ │ │LAUNO │張、IC健保│LAUNO │ │ │ │ │ │EBORN │卡1 張 │EBORN │ │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偵一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457-458 │ │ │ │ │ │ │書 │ │ │ │ │ └──┴─────┴─────┴─────┴─────┴─────┴──────────┘ 附表二:【被告黃秋霖、郭虹吟以「興訊企業社」為經銷商之名義偽造私文書,向南頻電信申辦之「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院98年度訴字第1815號案】 ┌──┬─────┬─────┬─────┬─────┬─────┬──────────┐ │編號│遭冒用之人│偽造之證件│偽造之署押│行使偽造私│申辦門號 │本院主文 │ │ │名 │種類及數量│( 包含因複│文書之犯罪│ │ │ │ │ │(均為影本)│寫而產生之│時間 │ │ │ │ │ │ │簽名,共均│ │ │ │ │ │ │ │2 枚) │ │ │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卷存頁碼 │ │ │ │ │ │ │之名稱 │ │ │ │ │ ├──┼─────┼─────┼─────┼─────┼─────┼──────────┤ │1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7/5/9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THINH │張、IC健保│THINH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VI │卡1 張 │VI │一卷第5 頁│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偵四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76-77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2 │TRAN │外籍護照1 │TRAN │97/5/9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BIEN │張、IC健保│BIEN │(院二之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HONG │卡1 張 │HONG │一卷第5 頁│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偵四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74-75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3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7/5/10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HUNG │張、IC健保│HUNG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NGOC │卡1 張 │NGOC │一卷第5 頁│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資料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4-15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 │ │ │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 │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 │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4 │MCNC │外籍護照1 │MCNC │97/5/11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 │JUGEE │張、IC健保│JUGEE │(院二之 │(起訴書誤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 │MRAIR │卡1 張 │MRAIR │一卷第5 頁│載為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 │ ├─────┼─────┤) │000000000)│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 │ │行動電話門│資料卷 │ │ │造署押均沒收。附表甲│ │ │ │號客戶申請│P16 │ │ │編號15至18所示之物均│ │ │ │書 │ │ │ │沒收。 │ ├──┼─────┼─────┼─────┼─────┼─────┤ │ │5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7/5/11 │0000000000│郭虹吟共同犯行使偽造│ │ │THAO │張、IC健保│THAO │(院二之 │ │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VAN │卡1 張 │VAN │一卷第5 頁│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動電話門│資料卷 │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號客戶申請│P17 │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書 │ │ │ │收。附表甲編號15至18│ ├──┼─────┼─────┼─────┼─────┼─────┤所示之物均沒收。 │ │6 │TRAN │外籍護照1 │TRAN │97/5/11 │0000000000│ │ │ │TUAN │張、IC健保│TUAN │(院二之 │ │ │ │ │MINH │卡1 張 │MINH │一卷第5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資料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8 │ │ │ │ │ │ │書 │ │ │ │ │ ├──┼─────┼─────┼─────┼─────┼─────┤ │ │7 │UECACF │外籍護照1 │UECACF │97/5/11 │0000000000│ │ │ │RTPU │張、IC健保│RTPU │(院二之 │ │ │ │ │AUOE │卡1 張 │AUOE │一卷第5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資料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19 │ │ │ │ │ │ │書 │ │ │ │ │ ├──┼─────┼─────┼─────┼─────┼─────┤ │ │8 │BROFOG │外籍護照1 │BROFOG │97/5/11 │0000000000│ │ │ │MERA │張、IC健保│MERA │(院二之 │ │ │ │ │BESAN │卡1 張 │BESAN │一卷第5 頁│ │ │ │ │ ├─────┼─────┤) │ │ │ │ │ │行動電話門│資料卷 │ │ │ │ │ │ │號客戶申請│P20 │ │ │ │ │ │ │書 │ │ │ │ │ └──┴─────┴─────┴─────┴─────┴─────┴──────────┘ 附表三:【被告黃秋霖以「鄴強公司」為經銷商之名義偽造私文書,向南頻電信申辦之「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院98年度訴字第1815號案】 ┌──┬─────┬─────┬─────┬─────┬─────┬──────────┐ │編號│遭冒用之人│偽造之證件│偽造之署押│行使偽造私│申辦門號 │本院主文 │ │ │名 │種類及數量│( 包含因複│文書之犯罪│ │(原審主文) │ │ │ │(均為影本)│寫而產生之│時間 │ │ │ │ │ │ │簽名,共均│ │ │ │ │ │ │ │2 枚) │ │ │ │ │ │ ├─────┼─────┤ │ │ │ │ │ │偽造私文書│卷存頁碼 │ │ │ │ │ │ │之名稱 │ │ │ │ │ ├──┼─────┼─────┼─────┼─────┼─────┼──────────┤ │1 │NGUYEN │外籍護照1 │NGUYEN │96/7/16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DUC │張、外籍船│DUC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HUNG │員證1 張 │HUNG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79-381 │ │ │ │ │118)│ │書 │ │ │ │ │ ├──┼─────┼─────┼─────┼─────┼─────┼──────────┤ │2 │YANG MIAO │(偽造)中│楊苗 │96/9/13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楊苗) │國護照1 張│(簡體)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 │、中國船員│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證1 張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67) │ │號客戶申請│P269-270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PHAN VAN │外籍護照1 │PHAN VAN │96/9/13 │0000000000│ │ │(原 │HUNG │張、外籍船│HUNG │ │ │ │ │起訴│ │員證1 張 │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76-378 │ │ │ │ │117)│ │書 │ │ │ │ │ │ │ │ │ │ │ │ │ ├──┼─────┼─────┼─────┼─────┼─────┼──────────┤ │4 │ZHANG JUN │(真)中國│張峻 │96/9/18 │0000000000│黃秋霖無罪。 │ │(原 │(張峻) │護照1 張、│ │(起訴書誤 │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起訴│ │中國船員證│ │載為 │ │造私文書罪,累犯,處│ │書附│ │1 張 │ │ │ │有期徒刑捌月。左列「│ │表三│ ├─────┼─────┤96/9/19)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偽造署押均沒收。) │ │66) │ │號客戶申請│P267-268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5 │PANALIGAN │外籍護照1 │PANALIGAN │96/10/1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ALLAN │張、外籍船│ALLAN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PEREY │員證1 張 │PEREY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45-446 │ │ │ │ │142)│ │書 │ │ │ │ │ ├──┼─────┼─────┼─────┼─────┼─────┼──────────┤ │6 │SALAUM │外籍護照1 │SALAUM │96/10/10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MARLO │張、外籍船│MARLO │(起訴書誤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CURAN │員證1 張 │CURAN │載為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96/10/11)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號開通申請│P363-364 │ │ │ │ │112)│ │表 │ │ │ │ │ ├──┼─────┼─────┼─────┼─────┼─────┼──────────┤ │7 │YAN │(真)中國│嚴雄峰 │96/10/31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XIONGFENG │護照1 張、│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嚴雄峰) │中國船員證│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1 張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68) │ │號開通申請│P271-272 │ │ │備註: │ │ │ │表 │ │ │ │(編號7 部分,不另為│ │ │ │ │ │ │ │無罪諭知) │ ├──┼─────┼─────┼─────┼─────┼─────┤ │ │8 │LI │(真)中國│李秀亭 │96/10/31 │0000000000│ │ │(原 │XIUTING │護照1 張、│ │ │ │ │ │起訴│(李秀亭) │中國船員證│ │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64) │ │號開通申請│P263-264 │ │ │ │ │ │ │表 │ │ │ │ │ │ │ │ │ │ │ │ │ ├──┼─────┼─────┼─────┼─────┼─────┼──────────┤ │9 │GUO │(真)中國│郭景杰 │96/11/5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JINGJIE │護照1 張、│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郭景杰) │中國船員證│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1 張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59) │ │號客戶申請│P253-254 │ │ │備註: │ │ │ │書 │ │ │ │(編號9 部分,不另為│ │ │ │ │ │ │ │無罪諭知) │ ├──┼─────┼─────┼─────┼─────┼─────┤ │ │10 │MATEO │外籍護照1 │MATEO │96/11/5 │0000000000│ │ │(原 │TEODORO │張、外籍船│TEODORO │ │ │ │ │起訴│LAGRIMAS │員證1 張 │LAGRIMAS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開通申請│P447-448 │ │ │ │ │143)│ │表 │ │ │ │ │ ├──┼─────┼─────┼─────┼─────┼─────┼──────────┤ │11 │MA │(真)中國│馬繼慶 │96/11/6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JIGUANG │護照1 張、│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馬繼慶) │中國船員證│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1 張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60) │ │號客戶申請│P255-256 │ │ │備註: │ │ │ │書 │ │ │ │(編號11、13、14部分│ │ │ │ │ │ │ │,不另為無罪諭知) │ ├──┼─────┼─────┼─────┼─────┼─────┤ │ │12 │JIN GANG │(偽造)中│金剛 │96/11/6 │0000000000│ │ │(原 │(金剛) │國護照1 張│(簡體) │(起訴書誤 │ │ │ │起訴│ │、中國船員│ │載為 │ │ │ │書附│ │證1 張 │ │ │ │ │ │表三│ ├─────┼─────┤96/11/7)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61) │ │號客戶申請│P257-258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3 │WANG │(真)中國│王學剛 │96/11/6 │0000000000│ │ │(原 │XUEGANG │護照1 張、│(簡體) │(起訴書誤 │ │ │ │起訴│(王學剛) │中國船員證│ │載為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96/11/7)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62) │ │號客戶申請│P259-260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4 │ZOU │(真)中國│鄒慶遠 │96/11/6 │0000000000│ │ │(原 │GUANGYUAN │護照1 張、│(簡體) │(起訴書誤 │ │ │ │起訴│(鄒慶遠) │中國船員證│ │載為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96/11/7)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63) │ │號客戶申請│P261-262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15 │DE LEON │外籍護照1 │DE LEON │96/11/10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ERNESTO │張、外籍船│ERNESTO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MOREDO │員證1 張 │MOREDO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17-318 │ │ │ │ │91) │ │書 │ │ │ │ │ ├──┼─────┼─────┼─────┼─────┼─────┼──────────┤ │16 │LOVENDINO │外籍護照1 │LOVENDINO │96/11/22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JOSEPH │張、外籍船│JOSEPH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DALINO │員證1 張 │DALINO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66-367 │ │ │ │ │113)│ │書 │ │ │ │ │ ├──┼─────┼─────┼─────┼─────┼─────┤ │ │17 │BARRON │外籍護照1 │ROLANDO │96/11/22 │0000000000│ │ │(原 │ROLANDO │張、外籍船│BARRON │ │ │ │ │起訴│LAWAS │員證1 張 │LAWAS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51-452 │ │ │ │ │144)│ │書 │ │ │ │ │ ├──┼─────┼─────┼─────┼─────┼─────┤ │ │18 │MABUNAY │外籍護照1 │MABUNAY │96/11/22 │0000000000│ │ │(原 │ALMER │張、外籍船│ALMER │ │ │ │ │起訴│MUYA │員證1 張 │MUYA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53-454 │ │ │ │ │145)│ │書 │ │ │ │ │ ├──┼─────┼─────┼─────┼─────┼─────┼──────────┤ │19 │ZHANG │(真)中國│張胜海 │96/12/14 │0000000000│黃秋霖無罪。 │ │(原 │SHENGHAI │護照1 張、│(簡體) │ │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起訴│(張勝海) │中國船員證│ │ │ │造私文書罪,累犯,處│ │書附│ │1 張 │ │ │ │有期徒刑捌月。左列「│ │表三│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偽造署押均沒收。) │ │52) │ │號客戶申請│P239-240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20 │FENG │(真)中國│馮金星 │96/12/14 │0000000000│ │ │(原 │JINXING │護照1 張、│(簡體) │(起訴書誤 │ │ │ │起訴│(馮金星) │中國船員證│ │載為 │ │ │ │書附│ │1 張 │ │96/12/15)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53) │ │號客戶申請│P241-242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21 │JIANG │(真)中國│姜仁波 │96/12/14 │0000000000│ │ │(原 │RENBO │護照1 張、│ │(起訴書誤 │ │ │ │起訴│(姜仁波) │中國船員證│ │載為 │ │ │ │書附│ │1 張 │ │96/12/15)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54) │ │號客戶申請│P243-244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22 │ZHANG │(真)中國│張振君 │96/12/14 │0000000000│ │ │(原 │ZHENJUN │護照1 張、│(簡體) │(起訴書誤 │ │ │ │起訴│(張振君) │中國船員證│ │載為 │ │ │ │書附│ │1 張 │ │96/12/15)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55) │ │號客戶申請│P245-246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23 │ZHOU │(真)中國│周廣東 │96/12/14 │0000000000│ │ │(原 │GUANGDONG │護照1 張、│(簡體) │(起訴書誤 │ │ │ │起訴│(周廣東) │中國船員證│ │載為 │ │ │ │書附│ │1 張 │ │96/12/15)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56) │ │號客戶申請│P247-248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24 │WEI │(真)中國│魏延龍 │96/12/14 │0000000000│ │ │(原 │YANLONG │護照1 張、│(簡體) │(起訴書誤 │ │ │ │起訴│(魏延龍) │中國船員證│ │載為 │ │ │ │書附│ │1 張 │ │96/12/15)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65) │ │號客戶申請│P265-266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25 │GARCIA │外籍護照1 │GARCIA │96/12/26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DANILO │張、外籍船│DANILO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OTARA │員證1 張 │OTARA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57-358 │ │ │ │ │109)│ │書 │ │ │ │ │ ├──┼─────┼─────┼─────┼─────┼─────┤ │ │26 │PATROCINO │外籍護照1 │PATROCINO │96/12/26 │0000000000│ │ │(原 │ROGER │張、外籍船│ROGER │ │ │ │ │起訴│MORENO │員證1 張 │MORENO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59-360 │ │ │ │ │110)│ │書 │ │ │ │ │ ├──┼─────┼─────┼─────┼─────┼─────┤ │ │27 │MENGUILLO │外籍護照1 │MENGUILLO │96/12/26 │0000000000│ │ │(原 │SURICK │張、外籍船│SURICK │ │ │ │ │起訴│SACLOTE │員證1 張 │SACLOTE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61-362 │ │ │ │ │111)│ │書 │ │ │ │ │ ├──┼─────┼─────┼─────┼─────┼─────┤ │ │28 │CORONEL │外籍護照1 │CORONEL │96/12/26 │0000000000│ │ │(原 │ZACARIAS │張、外籍船│ZACARIAS │ │ │ │ │起訴│ROMARATE │員證1 張 │ROMARATE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86-387 │ │ │ │ │121)│ │書 │ │ │ │ │ ├──┼─────┼─────┼─────┼─────┼─────┤ │ │29 │FANTILAGA │外籍護照1 │FANTILAGA │96/12/26 │0000000000│ │ │(原 │ALDRIN │張、外籍船│ALDRIN │ │ │ │ │起訴│FANTILANAN│員證1 張 │FANTILANAN│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18-419 │ │ │ │ │133)│ │書 │ │ │ │ │ ├──┼─────┼─────┼─────┼─────┼─────┤ │ │30 │TAYOR │外籍護照1 │TAYOR │96/12/26 │0000000000│ │ │(原 │ROLAND │張、外籍船│ROLAND │ │ │ │ │起訴│PANTORILLA│員證1 張 │PANTORILLA│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20-421 │ │ │ │ │134)│ │書 │ │ │ │ │ ├──┼─────┼─────┼─────┼─────┼─────┤ │ │31 │LIBOR │外籍護照1 │LIBOR │96/12/26 │0000000000│ │ │(原 │ROLANDO │張、外籍船│ROLANDO │ │ │ │ │起訴│MONTOYA │員證1 張 │MONTOYA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24-425 │ │ │ │ │135)│ │書 │ │ │ │ │ ├──┼─────┼─────┼─────┼─────┼─────┼──────────┤ │32 │LIU GUANG │(真)中國│劉光 │96/12/27 │0000000000│黃秋霖無罪。 │ │(原 │(劉光) │護照1 張、│(簡體) │ │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起訴│ │中國船員證│ │ │ │造私文書罪,累犯,處│ │書附│ │1 張 │ │ │ │有期徒刑壹年。左列「│ │表三│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偽造署押均沒收。) │ │4) │ │號客戶申請│P137-138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33 │CHEN │(真)中國│陳龍勇 │96/12/27 │0000000000│ │ │(原 │LONGYONG │護照1 張、│(簡體) │ │ │ │ │起訴│(陳龍勇) │中國船員證│ │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5) │ │號客戶申請│P139-140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34 │CHEN │(真)中國│陳志偉 │96/12/27 │0000000000│ │ │(原 │ZHIWEI │護照1 張、│(簡體) │ │ │ │ │起訴│(陳志偉) │中國船員證│ │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6) │ │號客戶申請│P141-142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35 │LIN │(真)中國│林建華 │96/12/27 │0000000000│ │ │(原 │JIANHUA │護照1 張、│(簡體) │ │ │ │ │起訴│(林建華) │中國船員證│ │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43) │ │號客戶申請│P218-219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36 │LING │(真)中國│凌亮海 │96/12/27 │0000000000│ │ │(原 │LIANGHAI │護照1 張、│ │ │ │ │ │起訴│(凌亮海) │中國船員證│ │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44) │ │號客戶申請│P220-221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37 │YANG │(真)中國│楊清樹 │96/12/27 │0000000000│ │ │(原 │QINGSHU │護照1 張、│ │ │ │ │ │起訴│(楊清樹) │中國船員證│ │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45) │ │號客戶申請│P222-223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38 │ZHU FUHAI │(真)中國│朱福海 │96/12/27 │0000000000│ │ │(原 │(朱福海) │護照1 張、│ │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46) │ │號客戶申請│P224-225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39 │LIN │(真)中國│林朱財 │96/12/27 │0000000000│ │ │(原 │ZHUCAI │護照1 張、│ │ │ │ │ │起訴│(林朱財) │中國船員證│ │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48) │ │號客戶申請│P230-232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40 │ZHANG │(真)中國│張振熙 │96/12/27 │0000000000│ │ │(原 │ZHENXI │護照1 張、│(簡體) │ │ │ │ │起訴│(張振熙) │中國船員證│ │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49) │ │號客戶申請│P233-234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41 │ZHUANG │(真)中國│庄亞才 │96/12/27 │0000000000│ │ │(原 │YACAI │護照1 張、│(簡體) │ │ │ │ │起訴│(庄亞才) │中國船員證│ │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50) │ │號客戶申請│P235-236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42 │DUAN │(真)中國│段少春 │96/12/27 │0000000000│ │ │(原 │SHAOCHUN │護照1 張、│ │ │ │ │ │起訴│(段少春) │中國船員證│ │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51) │ │號客戶申請│P237-238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43 │CASILE │外籍護照1 │CASILE │97/1/7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DANILO │張、外籍船│DANILO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LOPEZ │員證1 張 │LOPEZ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19-320 │ │ │ │ │92) │ │書 │ │ │ │ │ ├──┼─────┼─────┼─────┼─────┼─────┤ │ │44 │PANILAGAD │外籍護照1 │PANILAGAD │97/1/7 │0000000000│ │ │(原 │MICHAEL │張、外籍船│MICHAEL │ │ │ │ │起訴│BITONG │員證1 張 │BITONG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53-354 │ │ │ │ │107)│ │書 │ │ │ │ │ ├──┼─────┼─────┼─────┼─────┼─────┤ │ │45 │GUIRA │外籍護照1 │GUIRA │97/1/7 │0000000000│ │ │(原 │OSCAR │張、外籍船│OSCAR │ │ │ │ │起訴│ALDE │員證1 張 │ALDE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55-356 │ │ │ │ │108)│ │書 │ │ │ │ │ ├──┼─────┼─────┼─────┼─────┼─────┤ │ │46 │EBOL │外籍護照1 │EBOL │97/1/7 │0000000000│ │ │(原 │FRANCISCO │張、外籍船│FRANCISCO │ │ │ │ │起訴│DOMINGO │員證1 張 │DOMINGO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08-409 │ │ │ │ │129)│ │書 │ │ │ │ │ ├──┼─────┼─────┼─────┼─────┼─────┤ │ │47 │LOBATON │外籍護照1 │LOBATON │97/1/7 │0000000000│ │ │(原 │EMMANUEL │張、外籍船│EMMANUEL │ │ │ │ │起訴│BANTILLO │員證1 張 │BANTILLP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14-415 │ │ │ │ │131)│ │書 │ │ │ │ │ ├──┼─────┼─────┼─────┼─────┼─────┤ │ │48 │DECINAL │外籍護照1 │DECINAL │97/1/7 │0000000000│ │ │(原 │NILBERT │張、外籍船│NILBERT │ │ │ │ │起訴│PARRENO │員證1 張 │PARRENO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59-460 │ │ │ │ │147)│ │書 │ │ │ │ │ ├──┼─────┼─────┼─────┼─────┼─────┼──────────┤ │49 │SU │(真)中國│蘇志廣 │97/1/15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ZHIGUANG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蘇志廣)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頁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1 張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23) │ │號客戶申請│P178-179 │ │ │備註: │ │ │ │書 │ │ │ │(編號49至51部分,不│ │ │ │ │ │ │ │另為無罪諭知) │ ├──┼─────┼─────┼─────┼─────┼─────┤ │ │50 │LI MING │(真)中國│李明 │97/1/15 │0000000000│ │ │(原 │(李明) │護照1 張、│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頁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24) │ │號客戶申請│P180-181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51 │LIU YUAN │(真)中國│劉元 │97/1/15 │0000000000│ │ │(原 │(劉元)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25) │ │號客戶申請│P182-183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52 │ROA │外籍護照1 │ROA │97/1/15 │0000000000│ │ │(原 │LEANDRO │張、外籍船│LEANDRO │(院二之 │ │ │ │起訴│COBO │員證1 張 │COBO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51-352 │ │ │ │ │106)│ │書 │ │ │ │ │ ├──┼─────┼─────┼─────┼─────┼─────┤ │ │53 │MIRA ALAN │外籍護照1 │MIRA ALAN │97/1/15 │0000000000│ │ │(原 │UBUTA │張、外籍船│UBUTA │(院二之 │ │ │ │起訴│ │員證1 張 │ │一卷第8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34-435 │ │ │ │ │139)│ │書 │ │ │ │ │ │ │ │ │ │ │ │ │ ├──┼─────┼─────┼─────┼─────┼─────┼──────────┤ │54 │SURI ARUN │外籍護照1 │SURI ARUN │97/1/21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KUNAR │張、外籍船│KUNAR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 │員證1 張 │ │ │ │期徒刑拾壹月。左列「│ │書附│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偽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129-130 │ │ │ │ │2) │ │書 │ │ │ │ │ │ │ │ │ │ │ │ │ ├──┼─────┼─────┼─────┼─────┼─────┤ │ │55 │DEL │外籍護照1 │DEL │97/1/21 │0000000000│ │ │(原 │ROSARIO │張、外籍船│ROSARIO │ │ │ │ │起訴│ROMY │員證1 張 │ROMY │ │ │ │ │書附│TORRES │ │TORRES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90) │ │號客戶申請│P315-316 │ │ │ │ │ │ │書 │ │ │ │ │ ├──┼─────┼─────┼─────┼─────┼─────┤ │ │56 │SAQUILON │外籍護照1 │SAQUILON │97/1/21 │0000000000│ │ │(原 │ABENIR │張、外籍船│ABENIR │ │ │ │ │起訴│MAGTUTUNOD│員證1 張 │MAGTUTUNOD│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39-340 │ │ │ │ │100)│ │書 │ │ │ │ │ ├──┼─────┼─────┼─────┼─────┼─────┤ │ │57 │CUBIO │外籍護照1 │CUBIO │97/1/21 │0000000000│ │ │(原 │SANDRO │張、外籍船│SANDRO │ │ │ │ │起訴│BARCENILLA│員證1 張 │BARCENILLA│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41-342 │ │ │ │ │101)│ │書 │ │ │ │ │ ├──┼─────┼─────┼─────┼─────┼─────┤ │ │58 │LAURENCIA-│外籍護照1 │LAURENCIA-│97/1/21 │0000000000│ │ │(原 │NA │張、外籍船│NA │ │ │ │ │起訴│JAIME │員證1 張 │JAIME │ │ │ │ │書附│MACARINE │ │MACARINE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102)│ │號客戶申請│P343-344 │ │ │ │ │ │ │書 │ │ │ │ │ ├──┼─────┼─────┼─────┼─────┼─────┤ │ │59 │GO JACKIE │外籍護照1 │GO JACKIE │97/1/21 │0000000000│ │ │(原 │PANAGUITON│張、外籍船│PANAGUITON│ │ │ │ │起訴│ │員證1 張 │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45-346 │ │ │ │ │103)│ │書 │ │ │ │ │ │ │ │ │ │ │ │ │ ├──┼─────┼─────┼─────┼─────┼─────┤ │ │60 │PANCITO │外籍護照1 │PANCITO │97/1/21 │0000000000│ │ │(原 │RICHARD │張、外籍船│RICHARD │ │ │ │ │起訴│BAS │員證1 張 │BAS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47-348 │ │ │ │ │104)│ │書 │ │ │ │ │ ├──┼─────┼─────┼─────┼─────┼─────┤ │ │61 │MORIN │外籍護照1 │MORIN │97/1/21 │0000000000│ │ │(原 │EDWIN │張、外籍船│EDWIN │ │ │ │ │起訴│MILLARO │員證1 張 │MILLARO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49-350 │ │ │ │ │105)│ │書 │ │ │ │ │ ├──┼─────┼─────┼─────┼─────┼─────┤ │ │62 │LAGAHIT │外籍護照1 │LAGAHIT │97/1/21 │0000000000│ │ │(原 │VICTOR │張、外籍船│VICTOR │ │ │ │ │起訴│EMIT │員證1 張 │EMIT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16-417 │ │ │ │ │132)│ │書 │ │ │ │ │ ├──┼─────┼─────┼─────┼─────┼─────┤ │ │63 │TUBOG │外籍護照1 │TUBOG │97/1/21 │0000000000│ │ │(原 │WILFREDO │張、外籍船│WILFREDO │ │ │ │ │起訴│ESTIL │員證1 張 │ESTIL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57-458 │ │ │ │ │146)│ │書 │ │ │ │ │ ├──┼─────┼─────┼─────┼─────┼─────┼──────────┤ │64 │GU │(真)中國│顧龍祥 │97/1/31 │0000000000│黃秋霖無罪。 │ │(原 │LONGXIANG │護照1 張、│(簡體) │ │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起訴│(顧龍祥) │中國船員證│ │ │ │造私文書罪,累犯,處│ │書附│ │1 張 │ │ │ │有期徒刑捌月。左列「│ │表三│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偽造署押均沒收。) │ │7) │ │號客戶申請│P143-144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65 │LEI XIONG │(真)中國│雷雄 │97/1/31 │0000000000│ │ │(原 │(雷雄) │護照1 張、│ │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8) │ │號客戶申請│P148-149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66 │YANG │(真)中國│楊志勇 │97/1/31 │0000000000│ │ │(原 │ZHIYONG │護照1 張、│(簡體) │ │ │ │ │起訴│(楊志勇) │中國船員證│ │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9) │ │號客戶申請│P150-151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67 │YIN WULONG│(真)中國│尹武龍 │97/1/31 │0000000000│ │ │(原 │(尹武龍) │護照1 張、│(簡體) │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10) │ │號客戶申請│P152-153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68 │VERGINO │外籍護照1 │VERGINO │97/2/8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CESAR │張、外籍船│CESAR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DOMINGO │員證1 張 │DOMINGO │一卷第6 頁│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起訴書誤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226-227 │載為 │ │ │ │47) │ │書 │ │97/2/9) │ │ │ ├──┼─────┼─────┼─────┼─────┼─────┤ │ │69 │CONDE │外籍護照1 │CONDE │97/2/8 │0000000000│ │ │(原 │ARMANDO │張、外籍船│ARMANDO │(院二之 │ │ │ │起訴│ARROJADO │員證1 張 │ARROJADO │一卷第8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61-462 │ │ │ │ │148)│ │書 │ │ │ │ │ ├──┼─────┼─────┼─────┼─────┼─────┼──────────┤ │70 │LIU │(真)中國│劉常平 │97/2/9 │0000000000│黃秋霖無罪。 │ │(原 │CHANGPING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起訴│(劉常平)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造私文書罪,累犯,處│ │書附│ │1 張 │ │) │ │有期徒刑捌月。左列「│ │表三│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偽造署押均沒收。) │ │31) │ │號客戶申請│P194-195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71 │GUO │(真)中國│郭興明 │97/2/9 │0000000000│ │ │(原 │XINGMING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郭興明)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32) │ │號客戶申請│P196-197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72 │ZHANG │(真)中國│張忠寶 │97/2/12 │0000000000│黃秋霖無罪。 │ │(原 │ZHONGBAO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起訴│(張忠寶)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造私文書罪,累犯,處│ │書附│ │1 張 │ │) │ │有期徒刑壹年。左列「│ │表三│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偽造署押均沒收。) │ │26) │ │號客戶申請│P184-185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73 │PENG │(真)中國│彭鴻遠 │97/2/12 │0000000000│ │ │(原 │HONGYUAN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彭鴻遠)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27) │ │號客戶申請│P186-187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74 │SONG XIN │(真)中國│宋新 │97/2/12 │0000000000│ │ │(原 │(宋新) │護照1 張、│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28) │ │號客戶申請│P188-189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75 │BAI JUNKE │(真)中國│白俊珂 │97/2/12 │0000000000│ │ │(原 │(白俊珂) │護照1 張、│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29) │ │號客戶申請│P190-191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76 │ZHANG │(真)中國│張孝云 │97/2/12 │0000000000│ │ │(原 │XIAOYUN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張孝云)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30) │ │號客戶申請│P192-193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77 │XING │(真)中國│邢廣鋒 │97/2/12 │0000000000│ │ │(原 │GUANGFENG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邢廣鋒)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38) │ │號客戶申請│P208-209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78 │ZHANG │(真)中國│張成成 │97/2/12 │0000000000│ │ │(原 │CHENGCHENG│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張成成)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39) │ │號客戶申請│P210-211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79 │TONG │(真)中國│佟寶琳 │97/2/12 │0000000000│ │ │(原 │BAOLIN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佟寶琳)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40) │ │號客戶申請│P212-213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80 │YU │(真)中國│于恒輝 │97/2/12 │0000000000│ │ │(原 │HENGHUI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于恆輝)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41) │ │號客戶申請│P214-215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81 │XIE CHAO │(真)中國│謝超 │97/2/12 │0000000000│ │ │(原 │(謝超) │護照1 張、│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42) │ │號客戶申請│P216-217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82 │JEONG │外籍護照1 │JEONG │97/2/13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PYEONG │張、外籍船│PYEONG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GAB │員證1 張 │GAB │一卷第6 頁│ │期徒刑拾月。左列「偽│ │書附│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135-136 │ │ │ │ │3) │ │書 │ │ │ │備註: │ ├──┼─────┼─────┼─────┼─────┼─────┤(編號83至93部分,不│ │83 │SUN BIHUA │(真)中國│孫必華 │97/2/13 │0000000000│另為無罪諭知) │ │(原 │(孫必華)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5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11) │ │號客戶申請│P154-155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84 │WANG │(真)中國│王寶軍 │97/2/13 │0000000000│ │ │(原 │BAOJUN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王寶軍)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5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12) │ │號客戶申請│P156-157 │ │ │ │ │ │ │書 │ │ │ │ │ ├──┼─────┼─────┼─────┼─────┼─────┤ │ │85 │CHEN │(真)中國│陳占偉 │97/2/13 │0000000000│ │ │(原 │ZHANWEI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陳占偉)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5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13) │ │號客戶申請│P158-159 │ │ │ │ │ │ │書 │ │ │ │ │ ├──┼─────┼─────┼─────┼─────┼─────┤ │ │86 │GAO SHUYI │(真)中國│高樹意 │97/2/13 │0000000000│ │ │(原 │(高樹意)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14) │ │號客戶申請│P160-161 │ │ │ │ │ │ │書 │ │ │ │ │ ├──┼─────┼─────┼─────┼─────┼─────┤ │ │87 │GONG MENG │(真)中國│龔猛 │97/2/13 │0000000000│ │ │(原 │(龔猛)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15) │ │號客戶申請│P162-163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88 │ZHANG │(真)中國│張廣源 │97/2/13 │0000000000│ │ │(原 │GUAGYUAN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張廣源)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16) │ │號客戶申請│P164-165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89 │CHEN FEIYU│(真)中國│陳飛羽 │97/2/13 │0000000000│ │ │(原 │(陳飛羽)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17) │ │號客戶申請│P166-167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90 │LIU │(真)中國│劉明輝 │97/2/13 │0000000000│ │ │(原 │MINGHUI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劉明輝)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18) │ │號客戶申請│P168-169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91 │LEI YAKE │(真)中國│雷亞可 │97/2/13 │0000000000│ │ │(原 │(雷亞可)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19) │ │號客戶申請│P170-171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92 │ZHOU YANG │(真)中國│周陽 │97/2/13 │0000000000│ │ │(原 │(周陽)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20) │ │號客戶申請│P172-173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93 │LI │(真)中國│李言松 │97/2/13 │0000000000│ │ │(原 │YANSONG │護照1 張、│ │(院二之 │ │ │ │起訴│(李言松)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22) │ │號客戶申請│P176-177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94 │CALAOR │外籍護照1 │CALAOR │97/2/13 │0000000000│ │ │(原 │HERBERT │張、外籍船│HERBERT │(院二之 │ │ │ │起訴│CADANGIN │員證1 張 │CADANGIN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21-322 │ │ │ │ │93) │ │書 │ │ │ │ │ ├──┼─────┼─────┼─────┼─────┼─────┤ │ │95 │JUMANOY │外籍護照1 │JUMANOY │97/2/13 │0000000000│ │ │(原 │CHARLEMAI-│張、外籍船│CHARLEMAI-│(院二之 │ │ │ │起訴│GN │員證1 張 │GN │一卷第7 頁│ │ │ │書附│LAGURA │ │LAGURA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94) │ │號客戶申請│P323-324 │ │ │ │ │ │ │書 │ │ │ │ │ ├──┼─────┼─────┼─────┼─────┼─────┤ │ │96 │DELA CRUZ │護照1張、 │DELA CRUZ │97/2/13 │0000000000│ │ │(原 │JULIO │船員證1張 │JULIO │(院二之 │ │ │ │起訴│PILLADO │ │PILLADO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25-326 │ │ │ │ │95) │ │書 │ │ │ │ │ ├──┼─────┼─────┼─────┼─────┼─────┤ │ │97 │MONTECLARO│外籍護照1 │MONTECLARO│97/2/13 │0000000000│ │ │(原 │KICHIE │張、外籍船│MOLAVIN │(院二之 │ │ │ │起訴│MOLAVIN │員證1 張 │KICHIE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27-328 │ │ │ │ │96) │ │書 │ │ │ │ │ ├──┼─────┼─────┼─────┼─────┼─────┤ │ │98 │BARDULLAS │外籍護照1 │BARDULLAS │97/2/13 │0000000000│ │ │(原 │JADE │張、外籍船│JADE │(院二之 │ │ │ │起訴│VIRONE │員證1 張 │VIRONE │一卷第7 頁│ │ │ │書附│MONDIJAR │ │MONDIJAR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97) │ │號客戶申請│P331-332 │ │ │ │ │ │ │書 │ │ │ │ │ ├──┼─────┼─────┼─────┼─────┼─────┤ │ │99 │BANIGOOS │外籍護照1 │BANIGOOS │97/2/13 │0000000000│ │ │(原 │BERNARDO │張、外籍船│BERNARDO │(院二之 │ │ │ │起訴│BADURIA │員證1 張 │BADURIA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33-334 │ │ │ │ │98) │ │書 │ │ │ │ │ ├──┼─────┼─────┼─────┼─────┼─────┤ │ │100 │DIAPUES │外籍護照1 │DIAPUES │97/2/13 │0000000000│ │ │(原 │ERWIN │張、外籍船│ERWIN │(院二之 │ │ │ │起訴│TABISAURA │員證1 張 │TABISAURA │一卷第8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26-427 │ │ │ │ │136)│ │書 │ │ │ │ │ ├──┼─────┼─────┼─────┼─────┼─────┤ │ │101 │DELAY │外籍護照1 │DELAY │97/2/13 │0000000000│ │ │(原 │ALEXANDER │張、外籍船│ALEXANDER │(院二之 │ │ │ │起訴│FUENTES │員證1 張 │FUENTES │一卷第8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30-431 │ │ │ │ │137)│ │書 │ │ │ │ │ ├──┼─────┼─────┼─────┼─────┼─────┤ │ │102 │ABASTILLAS│外籍護照1 │ABASTILLAS│97/2/13 │0000000000│ │ │(原 │JOSEPH │張、外籍船│JOSEPH │(院二之 │ │ │ │起訴│GODFFREY │員證1 張 │GODFFREY │一卷第8 頁│ │ │ │書附│VILLAVERDE│ │VILLAVERDE│)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138)│ │號客戶申請│P432-433 │ │ │ │ │ │ │書 │ │ │ │ │ ├──┼─────┼─────┼─────┼─────┼─────┼──────────┤ │103 │ODRON │外籍護照1 │ODRON │97/3/2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LAWRENCE │張、外籍船│LAWRENCE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DELLERA │員證1 張 │DELLERA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36-437 │ │ │ │ │140)│ │書 │ │ │ │ │ ├──┼─────┼─────┼─────┼─────┼─────┼──────────┤ │104 │ANTHKADAN │外籍護照1 │ANTHKADAN │97/3/3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POULOSE │張、外籍船│POULOSE │(起訴書誤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GEORGE │員證1 張 │GEORGE │載為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97/3/2)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127-128 │ │ │ │ │1) │ │書 │ │ │ │ │ ├──┼─────┼─────┼─────┼─────┼─────┤ │ │105 │MUNEZ │外籍護照1 │MUNEZ │97/3/3 │0000000000│ │ │(原 │NUNILON │張、外籍船│NUNILON │ │ │ │ │起訴│JR INSO │員證1 張 │JR INSO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12-413 │ │ │ │ │130)│ │書 │ │ │ │ │ ├──┼─────┼─────┼─────┼─────┼─────┼──────────┤ │106 │CUI │(偽造)中│CUI │97/3/4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HONGJUN │國護照1 張│HONGJUN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崔洪軍) │、中國船員│崔洪軍 │一卷第6 頁│ │期徒刑拾壹月。左列「│ │書附│ │證1 張 │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表三│ ├─────┼─────┤ │ │偽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33) │ │號客戶申請│P198-199 │ │ │ │ │ │ │書 │ │ │ │ │ ├──┼─────┼─────┼─────┼─────┼─────┤ │ │107 │ZHOU │(偽造)中│周从林(簡│97/3/4 │0000000000│ │ │(原 │CONGLIN │國護照1 張│體) │(院二之 │ │ │ │起訴│周从林 │、中國船員│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證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34) │ │號客戶申請│P200-201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08 │CHEN DEJUN│(偽造)中│陳德軍 │97/3/4 │0000000000│ │ │(原 │(陳德軍) │國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證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35) │ │號客戶申請│P202-203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09 │ZHANG │(偽造)中│張任傳 │97/3/4 │0000000000│ │ │(原 │RENCHUAN │國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張任傳) │、中國船員│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證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36) │ │號客戶申請│P204-205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10 │JIANG HAN │(偽造)中│蔣漢 │97/3/4 │0000000000│ │ │(原 │(蔣漢) │國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 │一卷第6 頁│ │ │ │書附│ │證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37) │ │號客戶申請│P206-207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11 │HUANG TAO │(偽造)中│黃濤 │97/3/4 │0000000000│ │ │(原 │(黃濤) │國護照1 張│(簡體) │(起訴書誤 │ │ │ │起訴│ │、中國船員│ │載為97/3/5│ │ │ │書附│ │證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57) │ │號客戶申請│P249-250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12 │MA SHUO │(偽造)中│馬碩 │97/3/4 │0000000000│ │ │(原 │(馬碩) │國護照1 張│(簡體) │(起訴書誤 │ │ │ │起訴│ │、中國船員│ │載為97/3/5│ │ │ │書附│ │證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58) │ │號客戶申請│P251-252 │ │ │ │ │ │ │書 │ │ │ │ │ ├──┼─────┼─────┼─────┼─────┼─────┤ │ │113 │HA │(偽造)中│哈朝輝 │97/3/4 │0000000000│ │ │(原 │ZHAOHUI │國護照1 張│ │ │ │ │ │起訴│(哈朝輝) │、中國船員│ │ │ │ │ │書附│ │證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72) │ │號客戶申請│P279-280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14 │SANG │(偽造)中│桑國才 │97/3/4 │0000000000│ │ │(原 │GUOCAI │國護照1 張│(簡體) │ │ │ │ │起訴│(桑國才) │、中國船員│ │ │ │ │ │書附│ │證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73) │ │號客戶申請│P281-282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15 │LI KAI │(偽造)中│李凱 │97/3/4 │0000000000│ │ │(原 │(李凱) │國護照1 張│ │ │ │ │ │起訴│ │、中國船員│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283-284 │ │ │ │ │74) │ │書 │ │ │ │ │ │ │ │ │ │ │ │ │ ├──┼─────┼─────┼─────┼─────┼─────┤ │ │116 │STAOR │外籍護照1 │STAOR │97/3/4 │0000000000│ │ │(原 │BERNARD │張、外籍船│BERNARD │ │ │ │ │起訴│RODRIGUEZ │員證1 張 │RODRIGUEZ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35 │ │ │ │ │99) │ │書 │ │ │ │ │ ├──┼─────┼─────┼─────┼─────┼─────┤ │ │117 │VALERO │外籍護照1 │VALERO │97/3/4 │0000000000│ │ │(原 │ERADITO │張、外籍船│ERADITO │ │ │ │ │起訴│MARCELO │員證1 張 │MARCELO │ │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40 │ │ │ │ │141)│ │書 │ │ │ │ │ ├──┼─────┼─────┼─────┼─────┼─────┼──────────┤ │118 │DSUNCIO │外籍護照1 │DSUNCIO │97/3/5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FDNOLRO │張、健保卡│FDNOLRO │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AESTRO │1 張 │AESTRO │ │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63 │ │ │ │ │149)│ │書 │ │ │ │ │ ├──┼─────┼─────┼─────┼─────┼─────┼──────────┤ │119 │DU │(真)中國│杜明芳 │97/3/19 │0000000000│黃秋霖無罪。 │ │(原 │MINGFANG │護照1 張、│ │ │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起訴│(杜明芳) │中國船員證│ │ │ │造私文書罪,累犯,處│ │書附│ │1 張 │ │ │ │有期徒刑捌月。左列「│ │表三│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偽造署押均沒收。) │ │69) │ │號客戶申請│P273-274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20 │LIU │(真)中國│劉胜博 │97/3/19 │0000000000│ │ │(原 │SHENGBO │護照1 張、│(簡體) │ │ │ │ │起訴│(劉胜博) │中國船員證│ │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70) │ │號客戶申請│P275-276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21 │LUO │(真)中國│羅躍文 │97/3/19 │0000000000│ │ │(原 │YUEWEN │護照1 張、│(簡體) │ │ │ │ │起訴│(羅躍文) │中國船員證│ │ │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71) │ │號客戶申請│P277-278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122 │GAN │(真)中國│干聯云 │97/4/15 │0000000000│黃秋霖黃同犯行使偽造│ │(原 │LIANYUN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干聯云)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7 頁│ │期徒刑拾月。左列「偽│ │書附│ │1 張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 │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76) │ │號客戶申請│P287-288 │ │ │備註: │ │ │ │書 │ │ │ │(編號122 至135 部分│ │ │ │ │ │ │ │,不另為無罪諭知) │ ├──┼─────┼─────┼─────┼─────┼─────┤ │ │123 │JIAN │(真)中國│簡立年 │97/4/15 │0000000000│ │ │(原 │LINIAN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簡立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77) │ │號客戶申請│P289-290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24 │0CAO │(真)中國│曹洪章 │97/4/15 │0000000000│ │ │(原 │HONGZHANG │護照1 張、│ │(院二之 │ │ │ │起訴│(曹洪章)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78) │ │號客戶申請│P291-292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25 │ZHAO JIAN │(真)中國│趙堅 │97/4/15 │0000000000│ │ │(原 │(趙堅)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79) │ │號客戶申請│P293-294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26 │QIU DEMING│(真)中國│邱德銘 │97/4/15 │0000000000│ │ │(原 │(邱德銘) │護照1 張、│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80) │ │號客戶申請│P295-296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27 │WANG │(真)中國│王鐵英 │97/4/15 │0000000000│ │ │(原 │TIEYING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王鐵英)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81) │ │號客戶申請│P297-298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28 │HUANG │(真)中國│黃和生 │97/4/15 │0000000000│ │ │(原 │HESHENG │護照1 張、│ │(院二之 │ │ │ │起訴│(黃和生)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82) │ │號客戶申請│P299-300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29 │WANG XING │(真)中國│汪興 │97/4/15 │0000000000│ │ │(原 │(汪興)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83) │ │號客戶申請│P301-302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30 │NI │(真)中國│尼青樹 │97/4/15 │0000000000│ │ │(原 │QINGSHU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尼青樹)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84) │ │號客戶申請│P303-304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31 │WANG JI │(真)中國│王記 │97/4/15 │0000000000│ │ │(原 │(王記)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85) │ │號客戶申請│P305-306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32 │GUO │(真)中國│郭景旺 │97/4/15 │0000000000│ │ │(原 │JINGWANG │護照1 張、│ │(院二之 │ │ │ │起訴│(郭景旺)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86) │ │號客戶申請│P307-308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33 │DAI BAOXIN│(真)中國│戴寶鑫 │97/4/15 │0000000000│ │ │(原 │(戴寶鑫)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87) │ │號客戶申請│P309-310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34 │WANG │(真)中國│王胜軍 │97/4/15 │0000000000│ │ │(原 │SFENGJUN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 │ │起訴│(王胜軍)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88) │ │號客戶申請│P311-312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35 │JIN │(真)中國│金永磊 │97/4/15 │0000000000│ │ │(原 │YONGLEI │護照1 張、│ │(院二之 │ │ │ │起訴│(金永磊)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1 張 │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89) │ │號客戶申請│P313-314 │ │ │ │ │ │ │書 │ │ │ │ │ │ │ │ │ │ │ │ │ ├──┼─────┼─────┼─────┼─────┼─────┤ │ │136 │ARABIANA │外籍護照1 │ARABIANA │97/4/15 │0000000000│ │ │(原 │ROGELIO │張、外籍船│ROGELIO │(院二之 │ │ │ │起訴│LOY │員證1 張 │LOY │一卷第7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70-371 │ │ │ │ │114)│ │書 │ │ │ │ │ ├──┼─────┼─────┼─────┼─────┼─────┤ │ │137 │RIEGO │外籍護照1 │RIEGO │97/4/15 │0000000000│ │ │(原 │JUANITO │張、外籍船│JUANITO │(院二之 │ │ │ │起訴│JR.DE JOSE│員證1 張 │JR.DE JOSE│一卷第8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74-375 │ │ │ │ │116)│ │書 │ │ │ │ │ ├──┼─────┼─────┼─────┼─────┼─────┤ │ │138 │REYES │外籍護照1 │REYES │97/4/15 │0000000000│ │ │(原 │MARLO │張、外籍船│MARLO │(院二之 │ │ │ │起訴│LAGDA │員證1 張 │LAGDA │一卷第8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82-383 │ │ │ │ │119)│ │書 │ │ │ │ │ ├──┼─────┼─────┼─────┼─────┼─────┤ │ │139 │GUANCO │外籍護照1 │GUANCO │97/4/15 │0000000000│ │ │(原 │JURIS │張、外籍船│JURIS │(院二之 │ │ │ │起訴│GUOTANA │員證1 張 │GUOTANA │一卷第8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84-385 │ │ │ │ │120)│ │書 │ │ │ │ │ ├──┼─────┼─────┼─────┼─────┼─────┤ │ │140 │SANTOS │外籍護照1 │SANTOS │97/4/15 │0000000000│ │ │(原 │JOEL DE │張、外籍船│JOEL DE │ │(起訴書誤│ │ │起訴│LEON │員證1 張 │LEON │ │載為 │ │ │書附│ ├─────┼─────┤ │0000000000│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90-391 │ │ │ │ │122)│ │書 │ │ │ │ │ ├──┼─────┼─────┼─────┼─────┼─────┤ │ │141 │BOHOLST │外籍護照1 │BOHOLST │97/4/15 │0000000000│ │ │(原 │HERNAN │張、外籍船│HERNAN │(院二之 │ │ │ │起訴│ACHA │員證1 張 │ACHA │一卷第8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92-393 │ │ │ │ │123)│ │書 │ │ │ │ │ ├──┼─────┼─────┼─────┼─────┼─────┤ │ │142 │BAUTISTA │外籍護照1 │BAUTISTA │97/4/15 │0000000000│ │ │(原 │QUINA │張、外籍船│QUINA │(院二之 │ │ │ │起訴│TADCAN │員證1 張 │TADCAN │一卷第8 頁│ │ │ │書附│ROGELIO │ │ROGELIO │) │ │ │ │表三│ ├─────┼─────┤ │ │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124)│ │號客戶申請│P394-395 │ │ │ │ │ │ │書 │ │ │ │ │ ├──┼─────┼─────┼─────┼─────┼─────┤ │ │143 │BAGAOISAN │外籍護照1 │BAGAOISAN │97/4/15 │0000000000│ │ │(原 │GANTTANO │張、外籍船│GANTTANO │(院二之 │ │ │ │起訴│CRESENCIO │員證1 張 │CRESENCIO │一卷第8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96-397 │ │ │ │ │125)│ │書 │ │ │ │ │ ├──┼─────┼─────┼─────┼─────┼─────┤ │ │144 │AMISTOSO │外籍護照1 │AMISTOSO │97/4/15 │0000000000│ │ │(原 │DUNGOG │張、外籍船│DUNGOG │(院二之 │ │ │ │起訴│BIENVENIDO│員證1 張 │BIENVENIDO│一卷第8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00-401 │ │ │ │ │126)│ │書 │ │ │ │ │ ├──┼─────┼─────┼─────┼─────┼─────┤ │ │145 │PANUGAN │外籍護照1 │PANUGAN │97/4/15 │0000000000│ │ │(原 │FELIPE JR.│張、外籍船│FELIPE JR.│(院二之 │ │ │ │起訴│ALVARADO │員證1 張 │ALVARADO │一卷第8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02-403 │ │ │ │ │127)│ │書 │ │ │ │ │ ├──┼─────┼─────┼─────┼─────┼─────┼──────────┤ │146 │DU XIAOJUN│(真)中國│杜曉軍 │97/4/16 │0000000000│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杜曉軍) │護照1 張、│(簡體) │(院二之 │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 │中國船員證│ │一卷第7 頁│ │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1 張 │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三│ ├─────┼─────┤( 起訴書誤│ │造署押均沒收。 │ │編號│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載為 │ │ │ │75) │ │號客戶申請│P285-286 │97/4/15) │ │備註: │ │ │ │書 │ │ │ │(編號146 部分,不另│ │ │ │ │ │ │ │為無罪諭知) │ ├──┼─────┼─────┼─────┼─────┼─────┤ │ │147 │CASINO │外籍護照1 │CASINO │97/4/16 │0000000000│ │ │(原 │URCISIANO │張、外籍船│URCISIANO │(院二之 │ │ │ │起訴│LUMAYAG │員證1 張 │LUMAYAG │一卷第8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起訴書誤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372-373 │載為 │ │ │ │115)│ │書 │ │97/4/15) │ │ │ ├──┼─────┼─────┼─────┼─────┼─────┤ │ │148 │TUMADIANG │外籍護照1 │TUMADIANG │97/4/16 │0000000000│ │ │(原 │NOEL ESICO│張、外籍船│NOEL ESICO│(院二之 │ │ │ │起訴│ │員證1 張 │ │一卷第8 頁│ │ │ │書附│ ├─────┼─────┤) │ │ │ │表三│ │行動電話門│偵二卷 │(起訴書誤 │ │ │ │編號│ │號客戶申請│P404-405 │載為 │ │ │ │128)│ │書 │ │97/4/15) │ │ │ │ │ │ │ │ │ │ │ ├──┼─────┼─────┼─────┼─────┼─────┼──────────┤ │149 │ZHOU YANG │(真)中國│周陽 │97/3/17 │0000000000│黃秋霖無罪。 │ │(原 │(周陽) │護照1 張、│(簡體) │ │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起訴│ │中國船員證│ │ │ │造私文書罪,累犯,處│ │書附│ │1 張 │ │ │ │有期徒刑捌月。左列「│ │表三│ ├─────┼─────┤ │ │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 │編號│ │行動電話門│本院四卷 │ │ │偽造署押均沒收。) │ │21) │ │號客戶申請│146-147 頁│ │ │ │ │ │ │書 │) │ │ │ │ │ │ │ │(院誤載│ │ │ │ │ │ │ │為偵二卷 │ │ │ │ │ │ │ │P174-175)│ │ │ │ │ │ │ │ │ │ │ │ └──┴─────┴─────┴─────┴─────┴─────┴──────────┘ 附表四:【即被告黃秋霖以「水泉商店」為經銷商之名義偽造私文書,向南頻電信申辦預付卡型行動電話門號(原審99年度訴字第715 號案)】 ┌──┬─────┬─────┬─────┬─────┬─────┬──────────┐ │編號│遭冒名之人│冒用之真正│偽造之署押│行使偽造私│申辦門號 │本院主文 │ │ │ │證件種類 │及數量 │文書之時間│ │(原審主文) │ │ │ ├─────┤(含複寫) │ │ │ │ │ │ │偽造私文書│ │ │ │ │ │ │ │之名稱 │ │ │ │ │ ├──┼─────┼─────┼─────┼─────┼─────┼──────────┤ │1 │PACHANA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26│南頻電信公│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BUNSUAN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峰松) │1張 │PACHANA │ │0000000000│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BUNSUAN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編│ │行動電話門│(峰松) │ │ │造署名均沒收。 │ │號1)│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4頁) │ │ │ │ ├──┼─────┼─────┼─────┼─────┼─────┤ │ │2 │NAMKAEW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26│南頻電信公│ │ │(原 │PRAKAI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巴泰) │1張 │NAMKAEM │ │0000000000│ │ │書附│ ├─────┤PRAKAI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巴泰)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23)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52頁)│ │ │ │ ├──┼─────┼─────┼─────┼─────┼─────┼──────────┤ │3 │SAENYA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27│南頻電信公│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URAI │、IC健保卡│欄: │日17時0 分│司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賽亞) │1張 │SAENYA │(院一卷 │0000000000│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URAI │第217 頁)│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編│ │行動電話門│(寶亞) │ │ │造署名均沒收。 │ │號2)│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3頁) │ │ │ │ ├──┼─────┼─────┼─────┼─────┼─────┼──────────┤ │4 │MOROS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28│南頻電信公│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MACARIO │、IC健保卡│欄: │日20時14分│司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LISAY │1張 │MOROS │(院一卷 │0000000000│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馬卡) ├─────┤MACARIO │第217 頁)│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編│ │行動電話門│LISAY │ │ │造署押均沒收。 │ │號4)│ │號客戶申請│(馬卡) │ │ │ │ │ │ │書 │署名2枚 │ │ │ │ │ │ │ │指印1枚 │ │ │ │ │ │ │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26頁) │ │ │ │ ├──┼─────┼─────┼─────┼─────┼─────┼──────────┤ │5 │CHIANMARO-│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30│南頻電信公│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ENG │、IC健保卡│欄: │日10時18分│司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NILIN │1張 │CHIANMARO-│(院一卷 │0000000000│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尼林) ├─────┤ENG │第217 頁)│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編│ │行動電話門│NILIN │ │ │造署押均沒收。 │ │號9)│ │號客戶申請│(尼林) │ │ │ │ │ │ │書 │署名2枚 │ │ │ │ │ │ │ │指印1枚 │ │ │ │ │ │ │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61頁) │ │ │ │ ├──┼─────┼─────┼─────┼─────┼─────┤ │ │6 │MAIYAWA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30│南頻電信公│ │ │(原 │CHARE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加列) │1張 │MAIYAWAN │ │0000000000│ │ │書附│ ├─────┤CHARE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加列) │ │ │ │ │號5)│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 │ │書 │指印1枚 │ │ │ │ │ │ │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32頁) │ │ │ │ ├──┼─────┼─────┼─────┼─────┼─────┤ │ │7 │NGUYEN VAN│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30│南頻電信公│ │ │(原 │CHIEN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阮文展) │1張 │NGUYEN VAN│ │0000000000│ │ │書附│ ├─────┤CHIEN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阮文展) │ │ │ │ │號8)│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54頁) │ │ │ │ ├──┼─────┼─────┼─────┼─────┼─────┤ │ │8 │ERANG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30│南頻電信公│ │ │(原 │DOMINADOR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JR │1張 │ERANG │ │0000000000│ │ │書附│SAMORTIN ├─────┤DOMINADOR │ │ │ │ │表編│(多明尼) │行動電話門│JR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SAMORTIN │ │ │ │ │22) │ │書 │(多明尼) │ │ │ │ │ │ │ │署名2枚 │ │ │ │ │ │ │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45頁)│ │ │ │ ├──┼─────┼─────┼─────┼─────┼─────┤ │ │9 │PURNAWATI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30│南頻電信公│ │ │(原 │(波那)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 │1張 │PURNAWATI │ │0000000000│ │ │書附│ ├─────┤(波那)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10) │ │書 │卷第66頁) │ │ │ │ ├──┼─────┼─────┼─────┼─────┼─────┼──────────┤ │10 │MULYANI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31│南頻電信公│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牡吉) │、IC健保卡│欄: │日9 時52分│司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 │1張 │MULYANI │ (院卷第 │0000000000│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牡吉) │218 頁)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造署押均沒收。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21) │ │書 │卷第140頁)│ │ │ │ ├──┼─────┼─────┼─────┼─────┼─────┤ │ │11 │ISTIANAM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31│南頻電信公│ │ │(原 │(伊帝) │、IC健保卡│欄: │日9 時54分│司 │ │ │起訴│ │1張 │ISTIANAM │(院一卷 │0000000000│ │ │書附│ ├─────┤(伊帝) │第217 頁)│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11) │ │書 │卷第74頁) │ │ │ │ ├──┼─────┼─────┼─────┼─────┼─────┤ │ │12 │BELTRA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7 月31│南頻電信公│ │ │(原 │RICKY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CAPONPON │1張 │BELTRAN │ │0000000000│ │ │書附│(立奇) ├─────┤RICKY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CAPONPON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立奇) │ │ │ │ │24) │ │書 │署名2枚 │ │ │ │ │ │ │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56頁)│ │ │ │ ├──┼─────┼─────┼─────┼─────┼─────┼──────────┤ │13 │TUBINO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3 │南頻電信公│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ARVIN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SATRAIN │1張 │TUBINO │ │0000000000│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艾威) ├─────┤ARVIN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編│ │行動電話門│SATRAIN │ │ │造署押均沒收。 │ │號 │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20)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35頁)│ │ │ │ ├──┼─────┼─────┼─────┼─────┼─────┤ │ │14 │NINPANA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3 │南頻電信公│ │ │(原 │DARUNEE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達妮) │1張 │NINPANAN │ │0000000000│ │ │書附│ ├─────┤DARUNEE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指印1枚 │ │ │ │ │31) │ │書 │(追一警二│ │ │ │ │ │ │ │卷第26頁)│ │ │ │ ├──┼─────┼─────┼─────┼─────┼─────┼──────────┤ │15 │NGUYE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4 │南頻電信公│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THANH NAM │、IC健保卡│欄: │日19時4 分│司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阮青南) │1張 │NGUYEN │(院一卷 │0000000000│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THANH NAM │第217 頁)│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編│ │行動電話門│(阮青南) │ │ │造署押均沒收。 │ │號 │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15) │ │書 │指印1枚 │ │ │ │ │ │ │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02頁)│ │ │ │ ├──┼─────┼─────┼─────┼─────┼─────┤ │ │16 │KAEO U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4 │南頻電信公│ │ │(原 │AKKHARATH-│、IC健保卡│欄: │日19時6 分│司 │ │ │起訴│EP │1張 │KAEO UN │(院一卷 │0000000000│ │ │書附│(安卡田) ├─────┤AKKHARATH-│第218 頁)│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EP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17)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16頁)│ │ │ │ ├──┼─────┼─────┼─────┼─────┼─────┤ │ │17 │DAO DANG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4 │南頻電信公│ │ │(原 │PHUONG │、IC健保卡│欄: │日19時8 分│司 │ │ │起訴│(陶登方) │1張 │DAO DANG │(院一卷 │0000000000│ │ │書附│ ├─────┤PHUONG │第217 頁)│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14) │ │書 │卷第94頁) │ │ │ │ ├──┼─────┼─────┼─────┼─────┼─────┤ │ │18 │PHAM VA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4 │南頻電信公│ │ │(原 │HUNO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范文雄) │1張 │PHAM VAN │ │0000000000│ │ │書附│ ├─────┤HUNO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13) │ │書 │卷第87頁) │ │ │ │ ├──┼─────┼─────┼─────┼─────┼─────┼──────────┤ │19 │CHU VA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5 │南頻電信公│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HAI │、IC健保卡│欄: │日19時31分│司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朱文海) │1張 │CHU VAN │(院一卷 │0000000000│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HAI │第217 頁)│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造署押均沒收。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16) │ │書 │卷第109頁)│ │ │ │ ├──┼─────┼─────┼─────┼─────┼─────┤ │ │20 │BARLA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5 │南頻電信公│ │ │(原 │BERNADETTE│、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GARCIA │1張 │BARLAN │ │0000000000│ │ │書附│(貝娜蒂) ├─────┤BERNADETTE│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GARCIA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12)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81頁) │ │ │ │ ├──┼─────┼─────┼─────┼─────┼─────┼──────────┤ │21 │KHITDI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6 │南頻電信公│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WILA │、IC健保卡│欄: │日17時14分│司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魏拉) │1張 │KHITDI │(院一卷 │0000000000│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 ├─────┤WILA │第217 頁)│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造署押均沒收。 │ │號6)│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 │ │書 │卷第39頁) │ │ │ │ ├──┼─────┼─────┼─────┼─────┼─────┼──────────┤ │22 │SANGMONTR-│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11│南頻電信公│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造│ │(原 │EE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私文書罪,累犯,處有│ │起訴│YUSTDON │1張 │SANGMONTR-│ │0000000000│期徒刑柒月。左列「偽│ │書附│(威頓) ├─────┤EE │ │ │造之署押」欄所示之偽│ │表編│ │行動電話門│YUSTDON │ │ │造署押均沒收。 │ │號3)│ │號客戶申請│(威頓) │ │ │ │ │ │ │書 │署名2枚 │ │ │ │ │ │ │ │指印1枚 │ │ │ │ │ │ │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20頁) │ │ │ │ ├──┼─────┼─────┼─────┼─────┼─────┤ │ │23 │CHIANGSAN-│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11│南頻電信公│ │ │(原 │THIA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SAMAT │1張 │沙馬 │ │0000000000│ │ │書附│(沙馬) ├─────┤署名2枚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追一警三 │ │ │ │ │號7)│ │號客戶申請│卷第46頁) │ │ │ │ │ │ │書 │ │ │ │ │ ├──┼─────┼─────┼─────┼─────┼─────┤ │ │24 │PARTINI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11│南頻電信公│ │ │(原 │(媞妮)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 │1張 │PARTINI │ │0000000000│ │ │書附│ ├─────┤(媞妮)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18) │ │書 │卷第123頁)│ │ │ │ ├──┼─────┼─────┼─────┼─────┼─────┤ │ │25 │BUNLA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11│南頻電信公│ │ │(原 │CHAROEN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加忍) │1張 │BUNLA │ │0000000000│ │ │書附│ ├─────┤CHAROEN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加忍)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19)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28頁)│ │ │ │ ├──┼─────┼─────┼─────┼─────┼─────┼──────────┤ │26 │KLIANGKLOM│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18│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PHIPHAK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批帕) │1張 │KLIANGKLOM│ │0000000000│刑柒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PHIPHAK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押均沒收。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26) │ │書 │卷第164頁)│ │ │ │ ├──┼─────┼─────┼─────┼─────┼─────┤ │ │27 │YAKAEW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18│南頻電信公│ │ │(原 │PONG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彭居) │1張 │YAKAEW │ │0000000000│ │ │書附│ ├─────┤PONG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27) │ │書 │卷第172頁)│ │ │ │ ├──┼─────┼─────┼─────┼─────┼─────┤ │ │28 │NGUYEN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18│南頻電信公│ │ │(原 │VEN DANG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 │ │起訴│(阮文登) │1張 │NGUYEN │ │0000000000│ │ │書附│ ├─────┤VEN DANG │ │ │ │ │表編│ │行動電話門│(阮文登) │ │ │ │ │號 │ │號客戶申請│署名2枚 │ │ │ │ │29)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87頁)│ │ │ │ ├──┼─────┼─────┼─────┼─────┼─────┼──────────┤ │29 │沈佩榕 │國民身分證│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19│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無罪。 │ │(原 │ │1張、IC健 │欄: │日23時4 分│司 │(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 │起訴│ │保卡1張 │沈佩榕 │(院一卷 │0000000000│文書罪,累犯,處有期│ │書附│ ├─────┤署名2枚 │第218 頁)│ │徒刑捌月。左列「偽造│ │表編│ │行動電話門│(追一警三 │ │ │之署押」欄所示之偽造│ │號 │ │號客戶申請│卷第160頁)│ │ │署押均沒收。) │ │25) │ │書 │ │ │ │ │ ├──┼─────┼─────┼─────┼─────┼─────┼──────────┤ │30 │NGO MINH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8 月23│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SANG │、IC健保卡│欄: │日19時32分│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吳明亮) │1張 │NGO MINH │(院一卷 │0000000000│刑柒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SANG │第218 頁)│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押均沒收。 │ │號 │ │號客戶申請│(追一警三 │ │ │ │ │28) │ │書 │卷第177頁)│ │ │ │ ├──┼─────┼─────┼─────┼─────┼─────┼──────────┤ │31 │LAI HOANG │居留證1張 │申請者簽名│97年10月24│南頻電信公│黃秋霖犯行使偽造私文│ │(原 │KIEN │、IC健保卡│欄: │日某時許 │司 │書罪,累犯,處有期徒│ │起訴│(賴宏堅) │1張 │LAI HOANG │ │0000000000│刑柒月。左列「偽造之│ │書附│ ├─────┤KIEN │ │ │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 │表編│ │行動電話門│署名2枚 │ │ │押均沒收。 │ │號 │ │號客戶申請│指印1枚 │ │ │ │ │30) │ │書 │(追一警三 │ │ │ │ │ │ │ │卷第191頁)│ │ │ │ └──┴─────┴─────┴─────┴─────┴─────┴──────────┘ 附表五:【被告黃秋霖與謝靜雯以「佩衣商行」、「宜美通訊行」為經銷商之名義偽造私文書,向各電信公司申辦之門號(院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 ┌─┬──┬────┬───┬────┬─────┬────┬─────────┐ │編│冒用│行使偽造│行使變│偽造私文│偽造之署押│詐得財物│本院主文 │ │號│人名│文書之時│造特種│書之名稱│及數量(包│(證據卷 │(原審主文) │ │ │ │間、地點│文書之│ │含因含複寫│存頁碼) │ │ │ │ ├────┤種類 │ │而產生之簽│ │ │ │ │ │申辦電信│ │ │名) │ │ │ │ │ │公司之門│ │ │(證據卷存│ │ │ │ │ │號 │ │ │頁碼)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徐 │(1) │變造國│輕鬆打客│申請者姓名│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山 │98年1月 │民身分│戶資料申│及簽名欄:│ │造私文書罪,累犯,│ │ │峰 │31 日某 │證(下│請書 │徐山峰署名│ │處有期徒刑柒月。左│ │ │ │時許(起│稱身分│ │2 枚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訴書誤載│證)、│ │ │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為98年1 │偽造汽│ │銷售人員簽│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月30日)│車駕駛│ │名欄:蔡佩│ │3所示之物沒收。 │ │ │ │在高雄市│執照(│ │宜署名2 枚│ │ │ │ │ │苓雅區中│下稱駕│ │(追二警一│ │ │ │ │ │路四路29│照)影│ │卷第45頁)│ │ │ │ │ │巷3號「 │本 │ │ │ │ │ │ │ │宜美通訊│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和信電信│ │ │ │ │ │ │ │ │公司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14 │ │ │ │ │ │ │ │ ├────┼───┼────┼─────┼────┼─────────┤ │ │ │(2) │變造身│行動通信│申請人簽章│行動電話│上訴駁回。 │ │ │ │98年1月 │分證、│網路業務│欄:徐山峰│1 支、通│(黃秋霖共同犯行使│ │ │ │31 日某 │偽造駕│服務申請│署名2 枚(│話費939 │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許(起 │照影本│書 │追二警一卷│元(本次│,處有期徒刑捌月。│ │ │ │訴書誤載│ │ │第47頁) │因係自和│左列「偽造之署押」│ │ │ │為98 年1│ ├────┼─────┤信電信移│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 │ │月30 日)│ │號碼可攜│立同意書人│轉門號至│沒收。附表丙之三編│ │ │ │在高雄市│ │同意書 (│欄:徐山峰│台灣大哥│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楠梓區建│ │手機專案│署名4 枚(│大,故SI│) │ │ │ │楠路144 │ │) │追二警一卷│M 卡係由│ │ │ │ │號「台灣│ │ │第48頁) │被告黃秋│ │ │ │ │大哥大高│ ├────┼─────┤霖提供,│ │ │ │ │雄建楠特│ │號碼可攜│申請人簽章│並非詐得│ │ │ │ │約服務中│ │服務申請│欄:徐山峰│之財物,│ │ │ │ │心」 │ │書 │署名2 枚(│又起訴書│ │ │ │ ├────┤ │ │追二警一卷│誤載尚有│ │ │ │ │將093822│ │ │第49頁) │違約金 │ │ │ │ │0614門號│ │ │ │7600元)│ │ │ │ │轉至台灣│ │ │ │ │ │ │ │ │大哥大 │ │ │ │(見追二│ │ │ │ │ │ │ │ │警一卷第│ │ │ │ │ │ │ │ │1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變造身│行動通信│申請人簽章│行動電話│上訴駁回。 │ │ │ │98年3月 │分證、│網路業務│欄:徐山峰│1 支、SI│(黃秋霖共同犯行使│ │ │ │10 日某 │偽造駕│服務申請│署名2 枚(│M 卡1張 │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許在高│照影本│書 │追二警一卷│、通話費│,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雄市苓雅│ │ │第51頁) │2894元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區中華四│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 │ │路29 巷3│ │號碼可攜│立同意書人│(起訴書│沒收。附表丙之三編│ │ │ │號「宜美│ │/新申裝 │欄:徐山峰│誤載尚有│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通訊行」│ │專案同意│署名4枚 │違約金61│) │ │ │ ├────┤ │書 (手機│(追二警一 │00 元) │ │ │ │ │台灣大哥│ │專案) │卷第52頁) │ │ │ │ │ │大 │ │ │ │(見追二│ │ │ │ │00000000│ │ │ │警一卷第│ │ │ │ │44 │ │ │ │14 頁) │ │ │ │ │ │ │ │ │ │ │ ├─┼──┼────┼───┼────┼─────┼────┼─────────┤ │2 │蔡 │(1) │無 │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SIM 卡 1│上訴駁回。 │ │ │佩 │97年8月 │(真正│服務申請│欄:蔡佩宜│張、通話│(黃秋霖共同犯行使│ │ │宜 │14 日某 │國民身│書 │署名3 枚(│費1467元│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許在高│分證、│ │追二警四卷│、手機補│,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雄市鼓山│健保卡│ │第56頁) │貼款7000│左列「偽造之署押」│ │ │ │區裕誠路│影本)├────┼─────┤元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 │ │1107 號1│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 │沒收。附表丙之三編│ │ │ │樓「威寶│ │同意書 (│欄:蔡佩宜│(起訴書 │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電信高雄│ │新申裝) │署名1 枚(│誤載尚有│) │ │ │ │裕誠特約│ │ │追二警四卷│違約金 │ │ │ │ │服務中心│ │ │第57頁) │7000 元)│ │ │ │ │」 │ │ │ │ │ │ │ │ ├────┤ │ │ │(追二警 │ │ │ │ │威寶電信│ │ │ │四卷第27│ │ │ │ │00000000│ │ │ │頁) │ │ │ │ │25 │ │ │ │ │ │ │ │ ├────┼───┼────┼─────┼────┤ │ │ │ │(2) │無 │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SIM 卡 1│ │ │ │ │97年8月 │(真正│服務申請│欄:蔡佩宜│張、通話│ │ │ │ │14 日某 │國民身│書 │署名3 枚(│費2333 │ │ │ │ │時許在高│分證、│ │追二警四卷│元、手機│ │ │ │ │雄市鼓山│健保卡│ │第59頁) │補貼款 │ │ │ │ │區裕誠路│影本)├────┼─────┤7000元 │ │ │ │ │1107 號1│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 │ │ │ │ │樓「威寶│ │同意書 (│欄:蔡佩宜│(起訴書 │ │ │ │ │電信高雄│ │新申裝) │署名1 枚(│誤載尚有│ │ │ │ │裕誠特約│ │ │追二警四卷│違約金 │ │ │ │ │服務中心│ │ │第60頁) │7000元) │ │ │ │ │」 │ │ │ │ │ │ │ │ ├────┤ │ │ │(追二警 │ │ │ │ │威寶電信│ │ │ │四卷第27│ │ │ │ │00000000│ │ │ │頁) │ │ │ │ │52 │ │ │ │ │ │ │ │ ├────┼───┼────┼─────┼────┼─────────┤ │ │ │(3) │無 │行動電話│新用戶簽章│SIM卡1張│上訴駁回。 │ │ │ │97年8月 │(真正│業務申請│簽章欄:蔡│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 │ │ │22 日某 │國民身│書 │佩宜署名 2│ │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在高雄│分證、│ │枚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市六合路│健保卡│ │(追二警四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130 號「│影本)│ │卷第62-63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 │ │中華電六│ │ │頁) │ │沒收。附表丙之三編│ │ │ │合特約服│ ├────┼─────┤ │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務中心」│ │通信費優│申請人瞭解│ │) │ │ │ ├────┤ │惠方案同│及立同意書│ │ │ │ │ │中華電信│ │意書 (一│人欄:蔡佩│ │ │ │ │ │00000000│ │般門號) │宜署名2 枚│ │ │ │ │ │02 │ │ │(追二警四 │ │ │ │ │ │ │ │ │卷第64頁)│ │ │ │ │ ├────┼───┼────┼─────┼────┼─────────┤ │ │ │(4) │無 │中華電信│客戶簽章欄│通話費 │上訴駁回。 │ │ │ │97年9月 │(真正│ADSL光世│:蔡佩宜署│5739元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 │ │ │26 日某 │國民身│代+室內 │名 1 枚 │ │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在高雄│分證、│電話新租│(追二警四 │(追二警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市林森一│健保卡│用申請書│卷第72頁)│四卷第9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路230號 │影本)├────┼─────┤頁)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 │ │「中華電│ │中華電信│客戶簽章欄│ │沒收。附表丙之三編│ │ │ │信高雄營│ │ADSL租用│:蔡佩宜署│ │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業處」 │ │契約條款│名 1 枚 │ │) │ │ │ ├────┤ │書 │(追二警四 │ │ │ │ │ │中華電信│ │ │卷第73頁)│ │ │ │ │ │00-00000│ │ │ │ │ │ │ │ │41 │ │ │ │ │ │ │ │ │(98年3月│ │ │ │ │ │ │ │ │23日換號│ │ │ │ │ │ │ │ │改為07-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5) │無 │市內網路│新用戶簽章│通話費 │上訴駁回。 │ │ │ │97年10月│(真正│業務租用│欄:蔡佩宜│2553元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 │ │ │15 日某 │國民身│/異動申 │署名 2 枚 │ │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在高雄│分證、│請書 (室│(追二警四 │(追二警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市鳳山區│健保卡│內電話) │卷第75-76 │四卷第9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曹公路25│影本)│ │頁) │頁)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 │ │號「中華│ ├────┼─────┤ │沒收。附表丙之三編│ │ │ │電信鳳山│ │中華電信│客戶簽章欄│ │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營運處曹│ │HiNet寬 │:蔡佩儀署│ │) │ │ │ │公服務中│ │頻 (非固│名 1 枚 │ │ │ │ │ │心」 │ │定制)優 │(追二警四 │ │ │ │ │ ├────┤ │惠方案 │卷第77頁) │ │ │ │ │ │中華電信│ ├────┼─────┤ │ │ │ │ │00-00000│ │中華電信│客戶簽章欄│ │ │ │ │ │43 │ │ADSL租用│:蔡佩宜署│ │ │ │ │ │(98年3月│ │契約條款│名 1 枚 │ │ │ │ │ │21日換號│ │書 │(追二警四 │ │ │ │ │ │改為07- │ │ │卷第78頁) │ │ │ │ │ │0000000)│ │ │ │ │ │ │ │ ├────┼───┼────┼─────┼────┼─────────┤ │ │ │(6) │無 │市內網路│原用戶簽章│通話費 │上訴駁回。 │ │ │ │97年10月│(真正│業務租用│、新客戶簽│18906元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 │ │ │23 日某 │國民身│/異動申 │章欄:蔡佩│ │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在高雄│分證、│請書 (市│宜署名共4 │(追二警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市林森一│健保卡│內電話) │枚 │四卷第9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路230號 │影本)│ │(追二警四 │頁)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 │ │「中華電│ │ │卷第84-85 │ │沒收。附表丙之三編│ │ │ │信高雄營│ │ │頁) │ │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業處」 │ ├────┼─────┤ │) │ │ │ ├────┤ │中華電信│立契約人欄│ │ │ │ │ │中華電信│ │股份有限│:蔡佩宜署│ │ │ │ │ │00-00000│ │公司室內│名1枚 │ │ │ │ │ │81 │ │網路業務│(追二警四 │ │ │ │ │ │(98年3月│ │服務契約│卷第86頁)│ │ │ │ │ │20日換號│ ├────┼─────┤ │ │ │ │ │改為07- │ │中華電信│客戶簽章欄│ │ │ │ │ │0000000)│ │HiNet寬 │:蔡佩宜署│ │ │ │ │ │ │ │頻 (非固│名1枚:代 │ │ │ │ │ │ │ │定制)優 │理人欄:蔡│ │ │ │ │ │ │ │惠方案同│佩宜署名1 │ │ │ │ │ │ │ │意書 │枚 │ │ │ │ │ │ │ │ │(追二警四 │ │ │ │ │ │ │ │ │卷第87頁)│ │ │ │ │ │ │ ├────┼─────┤ │ │ │ │ │ │ │中華電信│申請人簽章│ │ │ │ │ │ │ │股份有限│欄:蔡佩宜│ │ │ │ │ │ │ │公司網際│署名1枚 │ │ │ │ │ │ │ │資訊網路│(追二警四 │ │ │ │ │ │ │ │業務 │卷第88頁)│ │ │ │ │ │ │ │(HiNet) │ │ │ │ │ │ │ │ │租用契約│ │ │ │ │ │ │ │ │條款 │ │ │ │ │ │ │ │ ├────┼─────┤ │ │ │ │ │ │ │中華電信│客戶名稱及│ │ │ │ │ │ │ │高雄營運│簽名欄:蔡│ │ │ │ │ │ │ │處MOD專 │佩宜署名 1│ │ │ │ │ │ │ │用申請書│枚 │ │ │ │ │ │ │ │ │(追二警四 │ │ │ │ │ │ │ │ │卷第89頁)│ │ │ │ │ ├────┼───┼────┼─────┼────┼─────────┤ │ │ │(7) │無 │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電信服務│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7年11月│(真正│預付卡服│欄:蔡佩宜│ │造私文書罪,累犯,│ │ │ │21 日某 │國民身│務申請書│署名1枚 │ │處有期徒刑柒月。左│ │ │ │時許在高│分證、│ │(追二警四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苓雅│健保卡│ │卷第95頁) │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區三多三│影本)├────┼─────┤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路246號 │ │第三代行│申請人簽章│ │3 所示之物沒收。 │ │ │ │「威寶電│ │動通信業│欄:蔡佩宜│ │ │ │ │ │信高雄三│ │務服務契│署名1枚 │ │ │ │ │ │多直營門│ │約書 │(追二警四 │ │ │ │ │ │市」 │ │ │卷第96頁) │ │ │ │ │ ├────┤ │ │ │ │ │ │ │ │威寶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85 │ │ │ │ │ │ │ │ ├────┼───┼────┼─────┼────┼─────────┤ │ │ │(8) │無 │遠傳網際│申請人簽名│SIM卡1張│上訴駁回。 │ │ │ │97年11月│(真正│網路行動│欄:蔡佩宜│、通話費│(黃秋霖共同犯行使│ │ │ │21 日某 │國民身│電話服務│署名2 枚 │3235 元 │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許在高│分證、│啟用申請│(追二警四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雄市前鎮│健保卡│書 │卷第97頁) │(起訴書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區林森三│影本)├────┼─────┤誤載尚有│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 │ │路198號1│ │遠傳電信│申請人簽章│違約金 │沒收。附表丙之三編│ │ │ │樓「遠傳│ │股份有限│欄:蔡佩宜│7000元) │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電信三多│ │公司行動│署名1枚 │ │) │ │ │ │門市」 │ │電話業務│(追二警四 │(追二警 │ │ │ │ ├────┤ │第三代行│卷第98頁) │四卷第21│ │ │ │ │遠傳電信│ │動通信業│ │頁) │ │ │ │ │00000000│ │務服務契│ │ │ │ │ │ │70 │ │約書 │ │ │ │ │ │ ├────┼───┼────┼─────┼────┤ │ │ │ │(9) │無 │遠傳網際│申請人簽名│SIM 卡 1│ │ │ │ │97年11月│(真正│網路行動│欄:蔡佩宜│張、通話│ │ │ │ │21 日某 │國民身│電話服務│署名2 枚 │費2285 │ │ │ │ │時許在高│分證、│啟用申請│(追二警四 │元 │ │ │ │ │雄市前鎮│健保卡│書 │卷第100頁)│ │ │ │ │ │區林森三│影本)├────┼─────┤(起訴書 │ │ │ │ │路198號1│ │遠傳電信│申請人簽章│誤載尚有│ │ │ │ │樓「遠傳│ │股份有限│欄:蔡佩宜│違約金 │ │ │ │ │電信三多│ │公司行動│署名1枚 │7000元) │ │ │ │ │門市」 │ │電話業務│(追二警四 │ │ │ │ │ ├────┤ │第三代行│卷第101頁)│(追二警 │ │ │ │ │遠傳電信│ │動通信業│ │四卷第21│ │ │ │ │00000000│ │務服務契│ │頁) │ │ │ │ │34 │ │約書 │ │ │ │ │ │ ├────┼───┼────┼─────┼────┼─────────┤ │ │ │⑽ │無 │行動電話│立同意書欄│SIM 卡 1│上訴駁回。 │ │ │ │97年11月│(真正│申請書 │:蔡佩宜署│張、通話│(黃秋霖共同犯行使│ │ │ │27 日某 │國民身│ │名3枚 │費5184 │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許在高│分證、│ │(追二警四 │元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雄市前鎮│健保卡│ │卷第103-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區中華五│影本)│ │104 頁) │(起訴書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 │ │路1001號│ │ │ │誤載尚有│沒收。附表丙之三編│ │ │ │「燦坤3C│ │ │ │違約金 │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流通市場│ │ │ │7100 元)│) │ │ │ │成功店」│ │ │ │ │ │ │ │ ├────┤ │ │ │(追二警 │ │ │ │ │臺灣大哥│ │ │ │四卷第16│ │ │ │ │大 │ │ │ │頁) │ │ │ │ │00000000│ │ │ │ │ │ │ │ │64 │ │ │ │ │ │ │ │ ├────┼───┼────┼─────┼────┼─────────┤ │ │ │⑾ │無 │行動電話│申請人欄:│SIM 卡 1│上訴駁回。 │ │ │ │97年11月│(真正│服務申請│蔡佩宜署名│張、通話│(黃秋霖共同犯行使│ │ │ │28 日某 │國民身│書 │3枚 │費7994 │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許在高│分證、│ │(追二警四 │元、手機│,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雄市苓雅│健保卡│ │卷第106頁)│補貼款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區三多三│影本)├────┼─────┤9000元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 │ │路246號 │ │暢遊專案│立同意書人│ │沒收。附表丙之三編│ │ │ │「威寶電│ │同意書 (│:蔡佩宜署│(起訴書 │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信高雄三│ │新申裝) │名1枚 │誤載尚有│) │ │ │ │多直營門│ │ │(追二警四 │違約金 │ │ │ │ │市」 │ │ │卷第107頁)│9000元) │ │ │ │ ├────┤ │ │ │ │ │ │ │ │威寶電信│ │ │ │(追二警 │ │ │ │ │00000000│ │ │ │四卷第27│ │ │ │ │60 │ │ │ │頁) │ │ │ │ ├────┼───┼────┼─────┼────┼─────────┤ │ │ │⑿ │無 │行動電話│原用戶欄:│SIM 卡 1│上訴駁回。 │ │ │ │98年2月 │(真正│業務申請│蔡佩宜署名│張、通話│(黃秋霖共同犯行使│ │ │ │16 日某 │國民身│書 │1枚 │費2952 │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許在高│分證、│ │(追二警四 │元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雄市林森│健保卡│ │卷第109頁)│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一路230 │影本)├────┼─────┤(追二警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 │ │號「中華│ │中華電信│乙方欄:蔡│四卷第 │沒收。附表丙之三編│ │ │ │電信高雄│ │股份有限│佩宜署名 1│9-10頁) │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營業處」│ │公司第三│枚 │ │) │ │ │ ├────┤ │代行動通│(追二警四 │ │ │ │ │ │中華電信│ │信業務服│卷第110頁)│ │ │ │ │ │00000000│ │務契約書│ │ │ │ │ │ │57 │ │ │ │ │ │ │ │ │(98年3月│ │ │ │ │ │ │ │ │19日換號│ │ │ │ │ │ │ │ │改為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63) │ │ │ │ │ │ ├─┼──┼────┼───┼────┼─────┼────┼─────────┤ │3 │蘇 │98年2月 │偽造駕│遠傳易付│申請人簽名│無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秀 │19 日某 │照影本│卡客戶資│欄:蘇秀朵│(起訴書│造私文書罪,累犯,│ │ │朵 │時許在高│ │料卡 │署名 1 枚 │誤載尚有│處有期徒刑柒月。左│ │ │ │雄市苓雅│ │ │ │通話費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區中華四│ │ │銷售人員簽│7827元)│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路 29 巷│ │ │名欄:蔡佩│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3 號「宜│ │ │宜署名2枚(│(追二警 │3 所示之物沒收。 │ │ │ │美通訊」│ │ │追二警四卷│四卷第21│ │ │ │ ├────┤ │ │第117 頁) │頁) │ │ │ │ │遠傳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0 │ │ │ │ │ │ ├─┼──┼────┼───┼────┼─────┼────┼─────────┤ │4 │黃 │(1) │變造身│行動電話│申請人欄:│無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前 │97年12月│分證、│預付卡服│黃前鋒署名│ │造私文書罪,累犯,│ │ │鋒 │31 日某 │變造健│務申請書│3枚 │ │處有期徒刑柒月。左│ │ │ │時許在高│保卡影│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中華│本 │ │承辦人員欄│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四路29巷│ │ │:蔡佩宜署│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3號「宜 │ │ │名3枚 │ │3 所示之物沒收。 │ │ │ │美通訊行│ │ │(追二警二 │ │ │ │ │ │」 │ │ │卷第224頁)│ │ │ │ │ ├────┤ │ │ │ │ │ │ │ │威寶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72 │ │ │ │ │ │ │ │ ├────┼───┼────┼─────┼────┼─────────┤ │ │ │(2) │變造身│行動電話│申請人欄:│SIM卡2張│上訴駁回。 │ │ │ │98年1月 │分證、│服務申請│黃鋒前署名│、通話費│(黃秋霖共同犯行使│ │ │ │12 日某 │變造健│書 │3枚 │1663元、│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許在高│保卡影│ │ │手機補貼│,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雄市中華│本 │ │承辦人員:│款14000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四路29巷│ │ │蔡佩宜署名│元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 │ │3號「宜 │ │ │3枚 │ │沒收。附表丙之三編│ │ │ │美通訊行│ │ │(追二警二 │(起訴書 │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 │ │ │卷第222頁)│誤載尚有│) │ │ │ ├────┤ ├────┼─────┤違約金 │ │ │ │ │威寶電信│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欄│14000元)│ │ │ │ │00000000│ │同意書 (│:黃鋒前署│ │ │ │ │ │02 │ │新申裝) │名1枚 │(追二警 │ │ │ │ │ │ │ │(追二警二 │二卷第 │ │ │ │ │ │ │ │卷第228頁)│232頁) │ │ │ │ ├────┼───┼────┼─────┤ │ │ │ │ │(3) │變造身│行動電話│申請人欄:│ │ │ │ │ │98年1月 │分證、│服務申請│黃鋒前署名│ │ │ │ │ │12 日某 │變造健│書 │3枚 │ │ │ │ │ │時許在高│保卡影│ │ │ │ │ │ │ │雄市中華│本 │ │承辦人員欄│ │ │ │ │ │四路29巷│ │ │:蔡佩宜署│ │ │ │ │ │3號「宜 │ │ │名3枚 │ │ │ │ │ │美通訊行│ │ │(追二警二 │ │ │ │ │ │」 │ │ │卷第223頁)│ │ │ │ │ ├────┤ ├────┼─────┤ │ │ │ │ │威寶電信│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 │ │ │ │ │00000000│ │同意書 (│欄:黃鋒前│ │ │ │ │ │44 │ │新申裝 )│署名1枚 │ │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 │卷第225頁)│ │ │ ├─┼──┼────┼───┼────┼─────┼────┼─────────┤ │5 │俞 │(1) │變造身│行動電話│立書人欄:│SIM卡1張│上訴駁回。 │ │ │心 │98年1月 │分證影│門號申請│俞心郁署名│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 │ │郁 │14 日某 │本、變│代辦授權│1枚 │ │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許在高│造健保│書 │(追二警二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雄市新興│卡影本│ │卷第30頁) │ │左列「偽造之署押」│ │ │ │區林森路│ ├────┼─────┤ │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 │ │與六合路│ │第三代行│申請人欄:│ │沒收。附表丙之三編│ │ │ │口之「遠│ │動通信業│俞心郁署名│ │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傳直營門│ │務服務契│1枚 │ │) │ │ │ │市」 │ │約書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31頁) │ │ │ │ │ │遠傳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44 │ │ │ │ │ │ │ │ ├────┼───┼────┼─────┼────┼─────────┤ │ │ │(2) │變造身│南頻電信│正楷簽名欄│無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8年3月7│分證、│客戶申請│:俞心郁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日某時許│變造駕│書 │名2枚 │ │處有期徒刑柒月。左│ │ │ │在高雄市│照影本│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前鎮區佛│ │ │承辦人員欄│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南街106 │ │ │:蔡佩宜署│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號「佩衣│ │ │名2枚 │ │3 所示之物沒收。 │ │ │ │商行」 │ │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154頁)│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33 │ │ │ │ │ │ ├─┼──┼────┼───┼────┼─────┼────┼─────────┤ │6 │江 │(1) │變造身│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SIM 卡 1│上訴駁回。 │ │ │晉 │98年1月 │分證、│服務申請│欄:江晉廷│張、通話│(黃秋霖共同犯行使│ │ │廷 │20 日某 │變造駕│書 │署名3枚 │費用600 │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許在高│照影本│ │ │元、威寶│,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雄市中華│ │ │承辦人員欄│電信高雄│左列「偽造之署押」│ │ │ │四路29巷│ │ │:蔡佩宜署│崇文加盟│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 │ │3號「宜 │ │ │名3枚 │店給付之│沒收。附表丙之三編│ │ │ │美通訊行│ │ │(追二警二 │佣金4000│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 │ │ │卷第358頁)│元 │) │ │ │ ├────┤ ├────┼─────┤(追二警 │ │ │ │ │威寶電信│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二卷第 │ │ │ │ │00000000│ │同意書 (│欄:江晉廷│134 頁) │ │ │ │ │44 │ │新申裝) │署名1枚 │ │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 │卷第36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變造身│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SIM 卡 1│ │ │ │ │98年1月 │分證、│服務申請│欄:江晉廷│張、通話│ │ │ │ │20 日某 │變造駕│書 │署名3枚 │費用654 │ │ │ │ │時許在高│照影本│ │ │元、威寶│ │ │ │ │雄市中華│ │ │承辦人員欄│電信高雄│ │ │ │ │四路29巷│ │ │:蔡佩宜署│崇文加盟│ │ │ │ │3號「宜 │ │ │名3枚 │店給付之│ │ │ │ │美通訊行│ │ │(追二警二 │佣金4000│ │ │ │ │」 │ │ │卷第361頁)│元 │ │ │ │ ├────┤ ├────┼─────┤ │ │ │ │ │威寶電信│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追二警 │ │ │ │ │00000000│ │同意書 (│欄:江晉廷│二卷第 │ │ │ │ │44 │ │新申裝) │署名1枚 │134頁) │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 │卷第36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變造身│南頻電信│正楷簽名欄│無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8年3月7│分證、│客戶申請│:江晉廷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日某時許│變造駕│書 │名2枚 │ │處有期徒刑柒月。左│ │ │ │在高雄市│照影本│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前鎮區佛│ │ │承辦人簽名│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南街106 │ │ │欄:蔡佩宜│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號「佩衣│ │ │署名2枚 │ │3 所示之物沒收。 │ │ │ │商行」 │ │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166頁)│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70 │ │ │ │ │ │ ├─┼──┼────┼───┼────┼─────┼────┼─────────┤ │7 │陳 │(1) │變造身│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SIM 卡 1│上訴駁回。 │ │ │佳 │98年1月 │分證、│服務申請│欄:陳佳惠│張、通話│(黃秋霖共同犯行使│ │ │惠 │25 日某 │變造駕│書 │署名3枚 │費用324 │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許在高│照影本│ │ │元、威寶│,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雄市中華│ │ │承辦人員欄│電信高雄│左列「偽造之署押」│ │ │ │四路29巷│ │ │:蔡佩宜署│崇文加盟│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 │ │3號「宜 │ │ │名3枚 │店給付之│沒收。附表丙之三編│ │ │ │美通訊行│ │ │(追二警二 │佣金4000│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 │ │ │卷第370頁)│元 │) │ │ │ ├────┤ ├────┼─────┤(追二警│ │ │ │ │威寶電信│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二卷第 │ │ │ │ │00000000│ │同意書 (│欄:陳佳惠│134 頁)│ │ │ │ │14 │ │新申裝) │署名1枚 │ │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 │卷第37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8年1│變造身│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SIM 卡 1│ │ │ │ │月25日某│分證、│服務申請│欄:陳佳惠│張、通話│ │ │ │ │時許在高│變造駕│書 │署名3枚 │費用384 │ │ │ │ │雄市中華│照影本│ │ │元、威寶│ │ │ │ │四路29 │ │ │承辦人員欄│電信高雄│ │ │ │ │巷3號「 │ │ │:蔡佩宜署│崇文加盟│ │ │ │ │宜美通訊│ │ │名3枚 │店給付之│ │ │ │ │行」 │ │ │(追二警二 │佣金4000│ │ │ │ ├────┤ │ │卷第373頁)│元 │ │ │ │ │威寶電信│ ├────┼─────┤ │ │ │ │ │00000000│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追二警│ │ │ │ │84 │ │同意書 (│欄:陳佳惠│二卷第13│ │ │ │ │ │ │新申裝) │署名1枚 │4 頁) │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 │卷第37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8年2│變造身│南頻電信│正楷簽名欄│無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月8日某 │分證、│客戶申請│:陳佳惠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許在高│變造駕│書 │名2枚 │ │處有期徒刑柒月。左│ │ │ │雄市前鎮│照影本│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區佛南街│ │ │承辦人簽名│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106號「 │ │ │欄:蔡佩宜│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佩衣商行│ │ │署名2枚 │ │3 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174頁)│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19 │ │ │ │ │ │ ├─┼──┼────┼───┼────┼─────┼────┼─────────┤ │8 │高 │(1) │變造身│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SIM 卡 1│上訴駁回。 │ │ │嘉 │98年1月 │分證、│服務申請│欄:高嘉沛│張、通話│(黃秋霖共同犯行使│ │ │沛 │23 日某 │變造駕│書 │署名3枚 │費用1644│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時許在高│照影本│ │(追二警二 │元、威寶│,處有期徒刑捌月。│ │ │ │雄市中華│ │ │卷第364頁)│電信高雄│左列「偽造之署押」│ │ │ │四路29巷│ ├────┼─────┤崇文加盟│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 │ │ │3號「宜 │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店給付之│沒收。附表丙之三編│ │ │ │美通訊行│ │同意書 (│欄:高嘉沛│佣金4,00│號3 所示之物沒收。│ │ │ │」 │ │新申裝) │署名3枚 │0元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威寶電信│ │ │卷第366頁)│(追二警 │ │ │ │ │00000000│ │ │ │二卷第 │ │ │ │ │32 │ │ │ │13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變造身│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SIM 卡 1│ │ │ │ │98年1月 │分證、│服務申請│欄:高嘉沛│張、通話│ │ │ │ │23 日某 │變造駕│書 │署名3枚 │費用1042│ │ │ │ │時許在高│照影本│ │(追二警二 │9 元、 │ │ │ │ │雄市中華│ │ │卷第367頁)│威寶電信│ │ │ │ │四路29巷│ ├────┼─────┤高雄崇文│ │ │ │ │3號「宜 │ │暢打專線│立同意書人│電給付之│ │ │ │ │美通訊行│ │同意書 (│欄:高嘉沛│佣金4,00│ │ │ │ │」 │ │新申裝) │署名1枚 │0元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威寶電信│ │ │卷第369頁)│(追二警│ │ │ │ │00000000│ │ │ │二卷第13│ │ │ │ │19 │ │ │ │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9 │PHAM│(1) │無 │遠傳易付│申請人簽名│無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VAN │98年3月 │(真正│卡客戶資│欄:PHAM │ │造私文書罪,累犯,│ │ │HAS │16日某時│之中華│料卡 │VAN HAS │ │處有期徒刑柒月。左│ │ │ │許在高雄│民國居│ │署名2枚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范 │市中華四│留證、│ │(追二警二 │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文 │路29巷3 │健保卡│ │卷第41頁) │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雄 │號「宜美│影本)│ │ │ │3 所示之物沒收。 │ │ │ │通訊行」│ │ │ │ │ │ │ │ ├────┤ │ │ │ │ │ │ │ │遠傳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66 │ │ │ │ │ │ │ │ ├────┼───┼────┼─────┼────┼─────────┤ │ │ │(2) │無 │遠傳易付│申請人簽名│無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8年3月 │(真正│卡客戶資│欄: │ │造私文書罪,累犯,│ │ │ │19 日某 │之中華│料卡 │PHAM │ │處有期徒刑柒月。左│ │ │ │時許在高│民國居│ │VAN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中華│留證、│ │HAS │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四路29巷│健保卡│ │署名2枚 │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3號「宜 │影本)│ │ │ │3 所示之物沒收。 │ │ │ │美通訊行│ │ │銷售人員簽│ │ │ │ │ │」 │ │ │名欄:蔡佩│ │ │ │ │ ├────┤ │ │宜署名1枚 │ │ │ │ │ │遠傳電信│ │ │(追二警二 │ │ │ │ │ │00000000│ │ │卷第42頁) │ │ │ │ │ │4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無 │輕鬆打客│申請人簽名│無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 │98年3月 │(真正│戶資料卡│欄: │ │造私文書罪,累犯,│ │ │ │19 日某 │之中華│ │PHAM │ │處有期徒刑柒月。左│ │ │ │時許在高│民國居│ │VAN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雄市中華│留證、│ │HAS │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四路29巷│健保卡│ │署名2 枚 │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3號「宜 │影本)│ │ │ │3 所示之物沒收。 │ │ │ │美通訊行│ │ │銷售人員簽│ │ │ │ │ │」 │ │ │名欄:蔡佩│ │ │ │ │ ├────┤ │ │宜署名1枚 │ │ │ │ │ │和信電訊│ │ │(追二警二 │ │ │ │ │ │00000000│ │ │卷第44頁) │ │ │ │ │ │02 │ │ │ │ │ │ │ │ │ │ │ │ │ │ │ ├─┼──┼────┼───┼────┼─────┼────┼─────────┤ │10│曾 │98年2月8│變造身│客戶申請│正楷簽名欄│無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木 │日某時許│分證、│書 │:曾木裕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 │裕 │在高雄市│變造駕│ │名2枚 │ │處有期徒刑柒月。左│ │ │ │前鎮區佛│照影本│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南街106 │ │ │承辦人簽名│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號「佩衣│ │ │欄:蔡佩宜│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商行」 │ │ │署名2枚 │ │3 所示之物沒收。 │ │ │ ├────┤ │ │(追二警二 │ │ │ │ │ │南頻電信│ │ │卷第190頁)│ │ │ │ │ │00000000│ │ │ │ │ │ │ │ │91 │ │ │ │ │ │ ├─┼──┼────┼───┼────┼─────┼────┼─────────┤ │11│歐 │98年3月 │變造身│客戶申請│正楷簽名欄│無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士 │13日某時│分證、│書 │:歐士成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 │成 │許在高雄│變造駕│ │名2 枚 │ │處有期徒刑柒月。左│ │ │ │市前鎮區│照影本│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佛南街 │ │ │承辦人簽名│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106 號「│ │ │欄:蔡佩宜│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佩衣商行│ │ │署名2枚 │ │3 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195頁)│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76 │ │ │ │ │ │ ├─┼──┼────┼───┼────┼─────┼────┼─────────┤ │12│張 │98年2月 │變造身│客戶申請│正楷簽名欄│無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 │佯 │2 日某時│分證、│書 │:張佯金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 │金 │許在高雄│變造駕│ │名 2 枚 │ │處有期徒刑柒月。左│ │ │ │市前鎮區│照影本│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 │ │佛南街 │ │ │承辦人簽名│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 │ │106 號「│ │ │欄:蔡佩宜│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 │ │佩衣商行│ │ │署名2枚 │ │3 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199頁)│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62 │ │ │ │ │ │ ├─┼──┼────┼───┼────┼─────┼────┼─────────┤ │13│黃 │98 年2月│變造身│客戶申請│正楷簽名欄│無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起│致 │5 日某時│分證、│書 │:黃致元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訴│元 │許在高雄│變造駕│ │名 2 枚 │ │處有期徒刑柒月。左│ │書│ │市前鎮區│照影本│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編│ │佛南街 │ │ │承辦人簽名│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號│ │106 號「│ │ │欄:蔡佩宜│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14│ │佩衣商行│ │ │署名2枚 │ │3 所示之物沒收。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207頁)│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95 │ │ │ │ │ │ ├─┼──┼────┼───┼────┼─────┼────┼─────────┤ │14│丁 │98 年3月│變造身│客戶申請│正楷簽名欄│無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起│盈 │10 日某 │分證、│書 │:丁盈盈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訴│盈 │時許在高│變造駕│ │名 2 枚 │ │處有期徒刑柒月。左│ │書│ │雄市前鎮│照影本│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編│ │區佛南街│ │ │承辦人簽名│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號│ │106 號「│ │ │欄:蔡佩宜│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15│ │佩衣商行│ │ │署名2枚 │ │3 所示之物沒收。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211頁)│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28 │ │ │ │ │ │ ├─┼──┼────┼───┼────┼─────┼────┼─────────┤ │15│李 │98 年3月│變造身│客戶申請│正楷簽名欄│無 │黃秋霖共同犯行使偽│ │起│雅 │7 日某時│分證、│書 │:李雅婷署│ │造私文書罪,累犯,│ │訴│婷 │許在高雄│變造健│ │名 2 枚 │ │處有期徒刑柒月。左│ │書│ │市前鎮區│保卡影│ │ │ │列「偽造之署押」欄│ │編│ │佛南街 │本 │ │承辦人簽名│ │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 │號│ │106 號「│ │ │欄:蔡佩宜│ │收。附表丙之三編號│ │16│ │佩衣商行│ │ │署名2枚 │ │3 所示之物沒收。 │ │)│ │」 │ │ │(追二警二 │ │ │ │ │ ├────┤ │ │卷第215頁)│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15 │ │ │ │ │ │ ├─┼──┼────┼───┼────┼─────┼────┤ │ │16│呂 │98 年3月│變造身│客戶申請│正楷簽名欄│無 │ │ │起│月 │7 日某時│分證、│書 │:呂月樺署│ │ │ │訴│樺 │許(起訴│變造健│ │名 2 枚 │ │ │ │書│ │書誤載為│保卡影│ │ │ │ │ │編│ │98年63月│本 │ │承辦人簽名│ │ │ │號│ │7日)在 │ │ │欄:蔡佩宜│ │ │ │13│ │高雄市前│ │ │署名2枚 │ │ │ │)│ │鎮區佛南│ │ │(追二警二 │ │ │ │ │ │街106號 │ │ │卷第203頁)│ │ │ │ │ │「佩衣商│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南頻電信│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5 │ │ │ │ │ │ └─┴──┴────┴───┴────┴─────┴────┴─────────┘ 附表六:【即被告黃秋霖將附表五編號2 ⑾、附表五編號5 ⑴所示 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交予詐欺集團,詐欺集團 再分別於下列時間,對下列被害人施以詐欺行為《原審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 ┌─────┬───┬───────┬─────┬─────┬───────┐ │被告黃秋霖│遭詐欺│詐欺集團詐騙之│被害遭詐騙│匯款/轉帳/│本院主文 │ │所為之犯罪│集團詐│手法 │付款時間 │面交金額(│(原審主文) │ │行為 │騙之被│ │ │新臺幣) │ │ │ │害人 │ │ │ │ │ │ │ │ │ │ │ │ ├─────┼───┼───────┼─────┼─────┼───────┤ │提供附表五│邱桂蘭│以變造俞心郁名│98年2 月5 │面交60萬元│上訴駁回。 │ │編號2 ⑾、│ │義申辦之098148│日 │ │(黃秋霖幫助犯│ │5 ⑴所示之│ │9444門號假冒檢├─────┼─────┤詐欺取財罪,累│ │門號與詐欺│ │察官詐騙被害人│98年2 月6 │匯款55萬元│犯,處有期徒刑│ │集團,使詐│ │,要求被害人質│日 │入謝一帆台│壹年。) │ │欺集團對左│ │押保險單及福屋│ │中商銀大慶│ │ │列之人行詐│ │向銀行貸款後交│ │分行014220│ │ │欺行為 │ │付 │ │032671號帳│ │ │ │ │ │ │戶 │ │ │ │ │ ├─────┼─────┤ │ │ │ │ │98年2 月10│匯款110萬 │ │ │ │ │ │日 │元入高昆賩│ │ │ │ │ │ │國泰世華八│ │ │ │ │ │ │德分行0795│ │ │ │ │ │ │00000000號│ │ │ │ │ │ │帳戶 │ │ │ │ │ ├─────┼─────┤ │ │ │ │ │98年2 月10│匯款155萬 │ │ │ │ │ │日 │元入楊佩綺│ │ │ │ │ │ │日盛銀行北│ │ │ │ │ │ │台中分行10│ │ │ │ │ │ │0000000000│ │ │ │ │ │ │00號帳戶 │ │ │ ├───┼───────┼─────┼─────┤ │ │ │林陳秀│以變造俞心郁名│98年2 月10│100萬元 │ │ │ │玉 │義申辦之098148│日15時許 │ │ │ │ │ │9444門號假冒檢│ │ │ │ │ │ │察官詐騙被害人│ │ │ │ │ │ │,要求被害人交│ │ │ │ │ │ │付存款保管 │ │ │ │ │ │ │ │ │ │ │ │ ├───┼───────┼─────┼─────┤ │ │ │陳筱筠│詐騙集團成員撥│98年4 月17│29989元 │ │ │ │ │打電話向被害人│日15時許 │ │ │ │ │ │佯稱網路購物付│ │ │ │ │ │ │款方式發生錯誤│ │ │ │ │ │ │,使被害人陷於│ │ │ │ │ │ │錯誤,轉帳至張│ │ │ │ │ │ │伶蘭日盛銀行苓│ │ │ │ │ │ │雅分行00000000│ │ │ │ │ │ │010000號帳戶(│ │ │ │ │ │ │張伶蘭稱依報紙│ │ │ │ │ │ │上代辦銀行貸款│ │ │ │ │ │ │廣告之聯絡電話│ │ │ │ │ │ │0000000000,將│ │ │ │ │ ├───┤上開日盛銀行苓├─────┼─────┤ │ │ │林沛宸│雅分行帳戶依其│98年4 月29│29989元 │ │ │ │ │指示以交付客運│日 │ │ │ │ │ │公司空軍一號郵│ │ │ │ │ ├───┤寄方式交與不詳├─────┼─────┤ │ │ │李育萱│詐騙集團成員)│98年4 月29│20989元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林欣怡│ │98年4 月29│10999元 │ │ │ │ │ │日21時39分│ │ │ │ │ │ │ │ │ │ └─────┴───┴───────┴─────┴─────┴───────┘ 附表六之㈠: ┌──┬────────────────────────────┬─────────┐ │編號│ 犯罪事實 │本院主文原審主文 │ │ │ │ │ ├──┼────────────────────────────┼─────────┤ │ 1 │被告黃秋霖明知某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人士,交付之NOKIA │黃秋霖被訴收受贓物│ │ │廠牌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00000 )係他人因財產犯罪│部分,無罪。 │ │ │所得之贓物(該行動電話係陳麗芳所有,於98年3 月11日8 時40│(黃秋霖犯收受贓物│ │ │分許在臺市○○路00號前失竊),竟於98年3 月11日至98年6 月│罪,累犯,處有期徒│ │ │24間之某日,在不詳時地收受之。 │刑叁月。) │ │ │ │ │ └──┴────────────────────────────┴─────────┘ 附表七:【即99年度訴字第1319號案件,被告黃秋霖以「寶琳 商店」為經銷商之名義偽造私文書,向南頻電信申請 預付卡型之行動電話門號】 ┌─┬──┬────┬───┬────┬─────┬────┬───────┐ │編│冒用│行使偽造│持用之│偽造私文│偽造之署押│詐得財物│本院主文 │ │號│人名│文書之時│證件種│書之名稱│及數量(包│(證據卷 │ │ │ │ │間、地點│類(均│ │含因含複寫│存頁碼) │ │ │ │ ├────┤影本)│ │而產生之簽│ │ │ │ │ │申辦電信│ │ │名)(證據│ │ │ │ │ │公司之門│ │ │卷存頁碼)│ │ │ │ │ │號 │ │ │ │ │ │ ├─┼──┼────┼───┼────┼─────┼────┼───────┤ │1 │陳昱│98年6 月│身分證│行動電話│申請者簽名│無 │黃秋霖共同犯行│ │ │安 │4 日某時│、健保│預付卡服│欄:陳昱安│ │使偽造私文書罪│ │ │ │許在臺南│卡影本│務申請書│署名3 枚 │ │,累犯,處有期│ │ │ │縣永康市│ │ │(追三警一│ │徒刑柒月。左列│ │ │ │新民街96│ │ │卷第15頁)│ │「偽造之署押」│ │ │ │號1 樓「│ │ │ │ │欄所示之偽造署│ │ │ │寶琳商店│ │ │ │ │押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威寶電信│ │ │ │ │ │ │ │ │電信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 │ │ │ ├─┼──┼────┼───┼────┼─────┼────┼───────┤ │2 │鄭宇│98年6 月│身分證│行動電話│申請人簽章│無 │黃秋霖犯行使偽│ │ │庭 │6 日某時│、健保│預付卡服│欄:鄭宇庭│ │造私文書罪,累│ │ │ │許在不詳│卡影本│務申請書│署名3 枚(│ │犯,處有期徒刑│ │ │ │地點 │ │ │追三警二卷│ │柒月。左列「偽│ │ │ │ │ │ │第21頁) │ │造之署押」欄所│ │ │ │ │ │ │ │ │示之偽造署押均│ │ │ │ │ │ │ │ │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威寶電信│ │ │ │ │ │ │ │ │電信公司│ │ │ │ │ │ │ │ │00000000│ │ │ │ │ │ │ │ │17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八:【即99年度訴字第1319號案件,被告黃秋霖提供附表七所示門號予詐欺集團部分】 ┌──┬────────────────────────────┬────────────────┐ │編號│ 犯罪事實 │本院主文 │ │ │ │(原審主文) │ ├──┼────────────────────────────┼────────────────┤ │ 1 │被告黃秋霖取得附表七所示之門號SIM 卡後,另基於幫助他人詐│黃秋霖被訴幫助犯詐欺取財罪部分,│ │ │欺取財之犯意,於98年6 月6 日至98年6 月13日間之某日,將附│免訴。 │ │ │表七所示之SIM 卡一併交予詐欺集團,該詐欺集團即基於意圖為│(黃秋霖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⑴98年6 月13日18時許,在│ 處有期徒刑拾月。) │ │ │「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不實之販賣相機訊息,並留下包含上開│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內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絡,適有高雲慶見│ │ │ │上開訊息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前開相機,並依指示於同日下午│ │ │ │6 時22分許,將價款14000 元匯入陳厚宇(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 │ │申辦之頭份上公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98年9 │ │ │ │月27日22時許起,先後以包含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在內之│ │ │ │行動電話,與林耿賢聯絡交友事宜,並以欲確認林耿賢身分、林│ │ │ │耿賢使銀行電腦系統產生問題為由,要求林耿賢依指示操作自動│ │ │ │櫃員機,致林耿賢陷於錯誤,而接續於翌日(98年9 月28日)凌│ │ │ │晨零時32分、39分、43分、48分許,在臺北市○○○路○段00號│ │ │ │之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匯出5000元、91000 元、3000元、│ │ │ │1000元款項(總計10萬元),至張凱閔(由檢察官另行處理)申│ │ │ │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即│ │ │ │98年度偵字第23449 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 │ │ └──┴────────────────────────────┴────────────────┘ 附表九之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被告黃秋霖被訴 以「宜美通訊行」之名義開立給強威公司之不實發票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備 註 │ ├─────┼──────┼──────┼─────┼─────────┤ │ 97.12 │CU00000000 │ 85,714 │ 4,286 │ │ ├─────┼──────┼──────┼─────┼─────────┤ │ 97.12 │CU00000000 │ 26,666 │ 1,334 │ │ ├─────┼──────┼──────┼─────┼─────────┤ │ 97.12 │CU00000000 │ 25,238 │ 1,262 │ │ ├─────┼──────┼──────┼─────┼─────────┤ │ 97.12 │CU00000000 │ 10,500 │ 525 │ │ ├─────┼──────┼──────┼─────┼─────────┤ │ 97.12 │CU00000000 │ 9,700 │ 485 │ │ ├─────┼──────┼──────┼─────┼─────────┤ │ 97.12 │DU00000000 │ 110,000 │ 5,500 │原追加起訴書金額記│ │ │ │ │ │載有誤,業經公訴檢│ │ │ │ │ │察官當庭更正(追二│ │ │ │ │ │院一卷第205 頁、追│ │ │ │ │ │二院二卷第57頁) │ ├─────┼──────┼──────┼─────┼─────────┤ │ 98.02 │DU00000000 │ 190,000 │ 9,500 │原追加起訴書金額記│ │ │ │ │ │載有誤,業經公訴檢│ │ │ │ │ │察官當庭更正(追二│ │ │ │ │ │院一卷第205 頁、追│ │ │ │ │ │二院二卷第57頁) │ ├─────┼──────┼──────┼─────┼─────────┤ │ 98.02 │DU00000000 │ 315,000 │ 15,750 │原追加起訴書金額記│ │ │ │ │ │載有誤,業經公訴檢│ │ │ │ │ │察官當庭更正(追二│ │ │ │ │ │院一卷第205 頁、追│ │ │ │ │ │二院二卷第57頁) │ ├─────┴──────┴──────┴─────┴─────────┤ │合計8紙發票 │ └───────────────────────────────────┘ 附表九之㈡: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被告黃秋霖被訴 以「宜美通訊行」之名義開立給宇訊公司之不實發票 ┌─────┬──────┬──────┬─────┬─────────┐ │發票日期 │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 │備註 │ ├─────┼──────┼──────┼─────┼─────────┤ │ 97.12 │CU00000000 │ 33,333 │ 1,667 │原追加起訴書金額記│ │ │ │ │ │載有誤,業經公訴檢│ │ │ │ │ │察官當庭更正(追二│ │ │ │ │ │院二卷第57頁) │ ├─────┼──────┼──────┼─────┼─────────┤ │ 97.12 │CU00000000 │ 19,047 │ 953 │原追加起訴書金額記│ │ │ │ │ │載有誤,業經公訴檢│ │ │ │ │ │察官當庭更正(追二│ │ │ │ │ │院二卷第57頁) │ ├─────┼──────┼──────┼─────┼─────────┤ │ 97.12 │CU00000000 │ 19,047 │ 953 │原追加起訴書金額記│ │ │ │ │ │載有誤,業經公訴檢│ │ │ │ │ │察官當庭更正(追二│ │ │ │ │ │院二卷第57頁) │ ├─────┼──────┼──────┼─────┼─────────┤ │ 97.12 │CU00000000 │ 43,809 │ 2,191 │原追加起訴書金額記│ │ │ │ │ │載有誤,業經公訴檢│ │ │ │ │ │察官當庭更正(追二│ │ │ │ │ │院二卷第57頁) │ ├─────┴──────┴──────┴─────┴─────────┤ │合計4紙發票 │ └───────────────────────────────────┘ 附表九之㈢: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被告黃秋霖被訴 以「宜美通訊行」之名義開立給宇訊公司之不實發票 ┌─────┬──────┬───────┬─────┐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 │ 97.12 │CU00000000 │ 19,047 │ 953 │ ├─────┼──────┼───────┼─────┤ │ 97.12 │CU00000000 │ 26,666 │ 1,334 │ ├─────┼──────┼───────┼─────┤ │ 97.12 │CU00000000 │ 33,333 │ 1,667 │ ├─────┼──────┼───────┼─────┤ │ 97.12 │CU00000000 │ 33,333 │ 1,667 │ ├─────┴──────┼───────┼─────┤ │合計發票4紙 │ 112,379 │ 5,621 │ └────────────┴───────┴─────┘ 附表十之㈠:宜美通訊行開立給宇迅公司之不實發票(即99年 度偵字第29890號併辦意旨書,此部分退併辦)┌─────┬──────┬───────┬─────┐ │發票日期 │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 │營業稅額 │ ├─────┼──────┼───────┼─────┤ │ 97.12 │CU00000000 │ 7,400元 │ 370元 │ ├─────┼──────┼───────┼─────┤ │ 97.12 │CU00000000 │ 5,800元 │ 290元 │ ├─────┼──────┼───────┼─────┤ │ 97.12 │CU00000000 │ 6,600元 │ 330元 │ ├─────┼──────┼───────┼─────┤ │ 97.12 │CU00000000 │ 5,500元 │ 275元 │ ├─────┴──────┼───────┼─────┤ │合計4紙發票 │ 25,300元 │ 1,265元 │ └────────────┴───────┴─────┘ 附表十之㈡:宜美通訊行開立給揚迅公司之不實發票(即99年 度偵字第29890號併辦意旨書,此部分退併辦)┌─────┬──────┬───────┬─────┐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 │ 97.12 │CU00000000 │ 6,000元 │ 300元│ ├─────┼──────┼───────┼─────┤ │ 97.12 │CU00000000 │ 3,000元 │ 150元│ ├─────┼──────┼───────┼─────┤ │ 97.12 │CU00000000 │ 7,000元 │ 350元│ ├─────┼──────┼───────┼─────┤ │ 98.2 │DU00000000 │ 152,100元 │ 7,605元│ ├─────┼──────┼───────┼─────┤ │ 98.2 │DU00000000 │ 204,400元 │ 10,220元│ ├─────┴──────┼───────┼─────┤ │合計發票5紙 │ 372,500元 │ 18,625元│ └────────────┴───────┴─────┘ 附表甲(即98年度訴字第1815號案件扣得之物): 警方於97年5 月12日在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街00號之「訊興 企業社」、「興訊企業社」內扣得之物品(見警卷第49至54 頁): ┌─┬──────┬───┬───────┬────────┬───────┐ │編│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沒收/ 不沒收之理│ 沒 收 條 文 │ │號│ │ │ │由 │ │ │ │ │ │ │ │ │ ├─┼──────┼───┼───────┼────────┼───────┤ │1 │南頻電信客戶│ 23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申請書 │ │ │宣告沒收。 │ │ ├─┼──────┼───┼───────┼────────┼───────┤ │2 │偽造菲律賓船│152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員護照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3 │偽造韓國船員│ 3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護照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4 │偽造大陸船員│108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護照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5 │偽造俄羅斯船│ 3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員護照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6 │偽造印尼船員│ 5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護照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7 │SONY ERICSSO│ 1具 │郭虹吟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N行動電話手 │ │ │宣告沒收。 │ │ │ │機(序號:35│ │ │ │ │ │ │000000000000│ │ │ │ │ │ │5 、含門號09│ │ │ │ │ │ │00000000SI M│ │ │ │ │ │ │卡1 張) │ │ │ │ │ ├─┼──────┼───┼───────┼────────┼───────┤ │8 │SAMSUNG行動 │ 1具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電話手機、序│ │ │宣告沒收。 │ │ │ │號:零碼機、│ │ │ │ │ │ │型號:E608、│ │ │ │ │ │ │含0000000000│ │ │ │ │ │ │門號卡 │ │ │ │ │ ├─┼──────┼───┼───────┼────────┼───────┤ │9 │NOKIA行動電 │ 1具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話手機(序號│ │ │宣告沒收。 │ │ │ │0000000000 │ │ │ │ │ │ │85052) │ │ │ │ │ ├─┼──────┼───┼───────┼────────┼───────┤ │10│訊興企業社及│ 2個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興訊企業社圓│ │ │宣告沒收。 │ │ │ │戳章 │ │ │ │ │ ├─┼──────┼───┼───────┼────────┼───────┤ │11│遠傳電信門號│ 20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預付卡 │ │ │宣告沒收。 │ │ ├─┼──────┼───┼───────┼────────┼───────┤ │12│高雄市政府營│ 2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利事業登記證│ │ │宣告沒收。 │ │ ├─┼──────┼───┼───────┼────────┼───────┤ │13│特約服務中心│ 1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加盟合約書 │ │ │宣告沒收。 │ │ ├─┼──────┼───┼───────┼────────┼───────┤ │14│注意事項 │ 1張 │郭虹吟、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6462興訊企 │ │ │宣告沒收。 │ │ │ │業社 │ │ │ │ │ ├─┼──────┼───┼───────┼────────┼───────┤ │15│筆記型電腦(│ 1台 │郭虹吟 │供被告黃秋霖、郭│刑法第38條第1 │ │ │華碩、M5200A│ │ │虹吟犯附表一、二│項第2款 │ │ │) │ │ │所示之罪所用之物│ │ │ │ │ │ │。 │ │ ├─┼──────┼───┼───────┼────────┼───────┤ │16│電腦主機 │ 1台 │黃秋霖 │供被告黃秋霖、郭│刑法第38條第1 │ │ │ │ │ │虹吟犯附表一、二│項第2款 │ │ │ │ │ │所示之罪所用之物│ │ │ │ │ │ │。 │ │ ├─┼──────┼───┼───────┼────────┼───────┤ │17│隨身碟 │ 1支 │郭虹吟 │供被告黃秋霖、郭│刑法第38條第1 │ │ │(TRANSCEND) │ │ │虹吟犯附表一、二│項第2款 │ │ │ │ │ │所示之罪所用之物│ │ │ │ │ │ │。 │ │ ├─┼──────┼───┼───────┼────────┼───────┤ │18│傳真機 │ 1台 │黃秋霖 │供被告黃秋霖、郭│刑法第38條第1 │ │ │(PANASONIC) │ │ │虹吟犯附表一、二│項第2款 │ │ │ │ │ │所示之罪所用之物│ │ │ │ │ │ │。 │ │ ├─┼──────┼───┼───────┼────────┼───────┤ │19│外籍人士證件│ 1張 │郭虹吟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 │ │ │ │ │ └─┴──────┴───┴───────┴────────┴───────┘ 附表乙之㈠(即99年度訴字第715號案件扣得之物): 警方於97年11月19日在郭陸泉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之3 住處扣得之物(見追一警四卷第112-116頁)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沒收/ 不沒收之理由 │ 沒 收 條 文 │ ├──┼──────┼───┼───────┼──────────┼───────┤ │1 │大眾電信行動│ 1具 │郭陸泉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電話機(廠牌│ │ │宣告沒收。 │ │ │ │:phs、型式 │ │ │ │ │ │ │:j98、顏色 │ │ │ │ │ │ │:紅色、內建│ │ │ │ │ │ │門號:096661│ │ │ │ │ │ │5680號、編號│ │ │ │ │ │ │:0000000000│ │ │ │ │ │ │041號) │ │ │ │ │ ├──┼──────┼───┼───────┼──────────┼───────┤ │2 │水泉商店店印│ 2枚 │郭陸泉、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 │ │ │宣告沒收。 │ │ ├──┼──────┼───┼───────┼──────────┼───────┤ │3 │勇麥商店店印│ 1枚 │郭陸泉、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 │ │ │宣告沒收。 │ │ ├──┼──────┼───┼───────┼──────────┼───────┤ │4 │郭陸泉木質印│ 2枚 │郭陸泉、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章 │ │ │宣告沒收。 │ │ ├──┼──────┼───┼───────┼──────────┼───────┤ │5 │外籍人士證件│ 9紙 │郭陸泉、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6 │南頻電信門號│ 2紙 │郭陸泉、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申請書(09270│ │ │宣告沒收。 │ │ │ │19632、09135│ │ │ │ │ │ │49269) │ │ │ │ │ ├──┼──────┼───┼───────┼──────────┼───────┤ │7 │便條紙(內為│ 18紙 │郭陸泉、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行動電話門號│ │ │宣告沒收。 │ │ │ │) │ │ │ │ │ ├──┼──────┼───┼───────┼──────────┼───────┤ │8 │水泉商店營利│ 1紙 │郭陸泉、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事業登記證正│ │ │宣告沒收。 │ │ │ │本 │ │ │ │ │ ├──┼──────┼───┼───────┼──────────┼───────┤ │9 │勇麥商行營利│ 1紙 │郭陸泉、黃秋霖│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事業登記證正│ │ │宣告沒收。 │ │ │ │本 │ │ │ │ │ └──┴──────┴───┴───────┴──────────┴───────┘ 附表乙之㈡(即99年度訴字第715號案件扣得之物): 警方於97年11月19日在郭文輝址設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之32「你好外勞超商」內扣得之物(見追一警四卷第118-122 頁)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沒收/ 不沒收之理由 │ 沒 收 條 文 │ ├──┼──────┼───┼───────┼──────────┼───────┤ │1 │南頻電信門號│ 17張 │郭文輝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申請書 │ │ │宣告沒收。 │ │ ├──┼──────┼───┼───────┼──────────┼───────┤ │2 │國際牌傳真機│ 1台 │郭文輝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序號:8LBH│ │ │宣告沒收。 │ │ │ │A369806) │ │ │ │ │ ├──┼──────┼───┼───────┼──────────┼───────┤ │3 │國人及外籍人│ 11張 │郭文輝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士證件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附表丙之㈠(即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扣得之物): 謝靜雯於98年6 月24日提供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員警扣案之物(見追二警二卷第65-70頁)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沒收/ 不沒收之理由 │ 沒 收 條 文 │ ├──┼──────┼───┼───────┼──────────┼───────┤ │1 │行動電話門號│ 13個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開通章 │ │ │宣告沒收。 │ │ ├──┼──────┼───┼───────┼──────────┼───────┤ │2 │威寶電信門號│ 2個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卡0000000000│ │ │宣告沒收。 │ │ │ │、0000000000│ │ │ │ │ ├──┼──────┼───┼───────┼──────────┼───────┤ │3 │佩衣商行、宜│ 2張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美通訊行營利│ │ │宣告沒收。 │ │ │ │事業登記證 │ │ │ │ │ ├──┼──────┼───┼───────┼──────────┼───────┤ │4 │遠傳易付卡門│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號申請書 │ │ │宣告沒收。 │ │ ├──┼──────┼───┼───────┼──────────┼───────┤ │5 │威寶易付卡門│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號申請書 │ │ │宣告沒收。 │ │ ├──┼──────┼───┼───────┼──────────┼───────┤ │6 │威寶電信資費│ 15張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繳款存根聯 │ │ │宣告沒收。 │ │ │ │ │ │ │ │ │ ├──┼──────┼───┼───────┼──────────┼───────┤ │7 │南頻電信行動│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電話業務申請│ │ │宣告沒收。 │ │ │ │書 │ │ │ │ │ ├──┼──────┼───┼───────┼──────────┼───────┤ │8 │和信電信易付│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卡門號申請書│ │ │宣告沒收。 │ │ ├──┼──────┼───┼───────┼──────────┼───────┤ │9 │門號退佣金記│ 7張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帳表 │ │ │宣告沒收。 │ │ ├──┼──────┼───┼───────┼──────────┼───────┤ │10 │申辦門號客戶│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雙證件影本 │ │ │宣告沒收。 │ │ ├──┼──────┼───┼───────┼──────────┼───────┤ │11 │宜美通訊行租│ 1本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賃契約 │ │ │宣告沒收。 │ │ ├──┼──────┼───┼───────┼──────────┼───────┤ │12 │寬聯同行退佣│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表遠傳代辦授│ │ │宣告沒收。 │ │ │ │權書 │ │ │ │ │ ├──┼──────┼───┼───────┼──────────┼───────┤ │13 │臺灣大哥大月│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租門號申請書│ │ │宣告沒收。 │ │ ├──┼──────┼───┼───────┼──────────┼───────┤ │14 │威寶電信月租│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門號申請書 │ │ │宣告沒收。 │ │ ├──┼──────┼───┼───────┼──────────┼───────┤ │15 │亞太電信月租│ 1冊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門號申請書 │ │ │宣告沒收。 │ │ ├──┼──────┼───┼───────┼──────────┼───────┤ │16 │門號明細表 │ 2張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 │ │ │宣告沒收。 │ │ ├──┼──────┼───┼───────┼──────────┼───────┤ │17 │宜美通訊行發│ 3本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票支出證明單│ │ │宣告沒收。 │ │ ├──┼──────┼───┼───────┼──────────┼───────┤ │18 │行動電話IMEI│ 1具 │謝靜雯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0000000000│ │ │宣告沒收。 │ │ │ │56914(缺電 │ │ │ │ │ │ │池及外蓋) │ │ │ │ │ └──┴──────┴───┴───────┴──────────┴───────┘ 附表丙之㈡(即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扣得之物): 林家豪於98年9 月21日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提供予員警扣案之物(見追二警二卷第106-109 頁)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沒收/ 不沒收之理由 │ 沒 收 條 文 │ ├──┼──────┼───┼───────┼──────────┼───────┤ │1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DU00000000金│ │ │ │ │ │ │額115500元 │ │ │ │ │ ├──┼──────┼───┼───────┼──────────┼───────┤ │2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DU00000000金│ │ │ │ │ │ │額199500元 │ │ │ │ │ ├──┼──────┼───┼───────┼──────────┼───────┤ │3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CU00000000金│ │ │ │ │ │ │額10185元 │ │ │ │ │ ├──┼──────┼───┼───────┼──────────┼───────┤ │4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CU00000000金│ │ │ │ │ │ │額17850元 │ │ │ │ │ ├──┼──────┼───┼───────┼──────────┼───────┤ │5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CU00000000金│ │ │ │ │ │ │額26500元 │ │ │ │ │ ├──┼──────┼───┼───────┼──────────┼───────┤ │6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CU00000000金│ │ │ │ │ │ │額11025元 │ │ │ │ │ ├──┼──────┼───┼───────┼──────────┼───────┤ │7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CU00000000金│ │ │ │ │ │ │額90000元 │ │ │ │ │ ├──┼──────┼───┼───────┼──────────┼───────┤ │8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CU00000000金│ │ │ │ │ │ │額28000元 │ │ │ │ │ ├──┼──────┼───┼───────┼──────────┼───────┤ │9 │宜美通訊行統│ 1張 │林家豪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一發票票號 │ │ │宣告沒收。 │ │ │ │DU00000000金│ │ │ │ │ │ │額330750元 │ │ │ │ │ └──┴──────┴───┴───────┴──────────┴───────┘ 附表丙之㈢(即99年度訴字第1000號案件扣得之物): 警方於98年8 月5 日在被告黃秋霖經營址設高雄市新興區○○○路000 號「換G 王」店內扣得之物品(見追二警三卷36- 41頁,追二偵三卷第58-63頁)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沒收/ 不沒收之理由 │ 沒 收 條 文 │ ├──┼──────┼───┼───────┼──────────┼───────┤ │1 │宜美通訊行開│ 1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付強威、宇訊│ │ │宣告沒收。 │ │ │ │、揚訊通信行│ │ │ │ │ │ │發票記帳單 │ │ │ │ │ ├──┼──────┼───┼───────┼──────────┼───────┤ │2 │郭陸泉身分證│ 1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汽車駕照影│ │ │宣告沒收。 │ │ │ │本 │ │ │ │ │ ├──┼──────┼───┼───────┼──────────┼───────┤ │3 │隨身碟 │ 1支 │黃秋霖 │為被告黃秋霖所有,供│刑法第38條第1 │ │ │ │ │ │犯附表五所示之罪所用│項第2款 │ │ │ │ │ │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 ├──┼──────┼───┼───────┼──────────┼───────┤ │4 │吳坤儒、曾高│ 5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彥、簡有義、│ │ │宣告沒收。 │ │ │ │沈秉霖、方怡│ │ │ │ │ │ │婷等5人身分 │ │ │ │ │ │ │證 │ │ │ │ │ ├──┼──────┼───┼───────┼──────────┼───────┤ │5 │黃香菽、曾煥│ 2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穎駕駛執照 │ │ │宣告沒收。 │ │ ├──┼──────┼───┼───────┼──────────┼───────┤ │6 │劉曉彤健保卡│ 1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 │ │ │宣告沒收。 │ │ ├──┼──────┼───┼───────┼──────────┼───────┤ │7 │李祈欣國光中│ 1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學學生證 │ │ │宣告沒收。 │ │ ├──┼──────┼───┼───────┼──────────┼───────┤ │8 │謝旻瑾申辦行│ 4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動電話門號申│ │ │宣告沒收。 │ │ │ │請書 │ │ │ │ │ ├──┼──────┼───┼───────┼──────────┼───────┤ │9 │SIM卡 │ 14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 │(見追│ │宣告沒收。 │ │ │ │ │二偵三│ │ │ │ │ │ │卷第59│ │ │ │ │ │ │頁,原│ │ │ │ │ │ │扣押物│ │ │ │ │ │ │品清單│ │ │ │ │ │ │誤載為│ │ │ │ │ │ │12張)│ │ │ │ ├──┼──────┼───┼───────┼──────────┼───────┤ │10 │IMEI序號歸零│ 3具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手機 │ │ │宣告沒收。 │ │ ├──┼──────┼───┼───────┼──────────┼───────┤ │11 │門號00000000│ 1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88SIM 卡 │ │ │宣告沒收。 │ │ │ │ │ │ │ │ │ ├──┼──────┼───┼───────┼──────────┼───────┤ │12 │門號00000000│ 1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94SIM 卡 │ │ │宣告沒收。 │ │ ├──┼──────┼───┼───────┼──────────┼───────┤ │13 │南頻電信申請│ 2張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書0000000000│ │ │宣告沒收。 │ │ │ │、0000000000│ │ │ │ │ ├──┼──────┼───┼───────┼──────────┼───────┤ │14 │無收購證明、│ 18具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無來源證明手│ │ │宣告沒收。 │ │ │ │機 │ │ │ │ │ ├──┼──────┼───┼───────┼──────────┼───────┤ │15 │黃秋霖持用手│ 1具 │黃秋霖 │與本案無關,不予 │ │ │ │機(內含門號│ │ │宣告沒收。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 │號SIM 卡2 張│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