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957號
- 上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中興
- 選任辯護人
- 邱麗妃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二頁倒數第三行中關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第十三頁第六行中關於「刑法第11條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11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二頁倒數第三行中關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以及第十三頁第六行中關於「刑法第11條前段」之記載,均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分別更正如主文所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5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