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8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國慶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拾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陳國慶因竊盜、公共危險等10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公布施行,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2 條第1 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