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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中和林水城邱永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又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3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又仁因傷害等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受刑人鄭又仁因傷害等二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憑,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邱永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5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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