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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曾永宗陳松檀李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志祥因重利等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鄭志祥因重利等8 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關於法院定應執行之刑所必須受拘束之自由裁量內部性界限意旨,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56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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