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95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5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志祥因重利等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鄭志祥因重利等8 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關於法院定應執行之刑所必須受拘束之自由裁量內部性界限意旨,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