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莊秋桃、黃壽燕、范惠瑩
- 被告楊禮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禮豪 黃依羢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鄭婷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鄔永強 指定辯護人 洪錫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虹億 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21號、99年度訴字第1358號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54號、98年度偵字第8924號、第8929號、第21785 號;追加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2644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s○○、m○○、甲巳○○、戌○○部分撤銷。 s○○、m○○、戌○○共同犯附表一編號4-6 、8-9 、11-14 、16、18、20-21 、23、25、27-29 、31-33 、35-36 、41、43、45-47 、49-53 、55-58 、60-63 、66-72 、74、78-80 、82-86 、88-91 、24、26、34、42、44、48、54、59、64-65 、81、87所示詐欺取財罪及共同犯附表一編號38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罪,各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編號4-6 、8-9 、11-14 、16、18、20-21 、23、25、27-29 、31-33 、35-36 、38、41、43、45-47 、49-53 、55-58 、60-63 、66-72 、74、78-80 、82-86 、88-91 部分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24、26、34、42、44、48、54、59、64-65 、81、87部分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巳○○共同犯附表一編號4-6 、8-9 、11-14 、16、18、20-21 、23、25、27-29 、31-33 、35-36 、45、47、53、24、26、34、42、44、48所示詐欺取財罪及共同犯附表一編號38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罪,各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其中附表一編號4-6 、8-9 、11-14 、16、18、20-21 、23、25、27-29 、31-33 、35-36 、38、45、47、53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24、26、34、42、44、48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s○○係宇田餐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田公司)負責人,宇田公司於民國95年間許原在高雄市○○區○○○路00號經營「麻布茶坊餐廳」,嗣於同年10月間許欲擴大營業,在同址樓上增設「上越庭餐廳」,但因欠缺資金挹注,為募集資金,透過不知情的友人姜世軒介紹認識甲巳○○,其二人 與s○○之母m○○均明知渠等係以投資人之投資款,支付前投資人紅利之詐術取得資金,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會商研擬「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由甲巳○○邀攬知 悉上情具有犯意聯絡之戌○○加入擔任總監,授與上開契約利率之計算及招攬之方式後,負責人事管理,共同應徵及培訓不知情之業務人員,以詐騙之手段,藉由網路交友網站聊天、交友之方式,招收不特定人加入成為宇田公司會員,投資上址「上越庭餐廳」。宇田公司與投資人約定,投資至少每單位新台幣(下同)10萬元,每月可獲取宇田公司定額給付2565元至3575元不等之紅利,換算年息約10.78%至46.2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若未滿1 單位者,仍按約定比例計算),契約期間為4 年或5 年,投資人所交付之投資款由s○○先扣除其中35% 供甲巳○○及招攬之業務人員報酬外,其 餘則轉交予m○○支用。「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經s○○代表宇田公司與投資人簽訂時,可依投資人之需求,同時經單文程律師見證,藉以對外彰顯上開契約之形式合法性。 二、s○○、m○○與甲巳○○、戌○○分別謀議既定,甲巳○○即 自95年12月間起陸續與戌○○親自或輾轉邀集李玟頡、歐陽至哲、劉容蓉、李依叡、侯蘊芠、陳韻婷(原名為陳玉珊)、林姵君、林子峵(原名為林英憲)、黃楷真、萬怡伶、邵讌詅等人擔任業務員,其中甲巳○○為總經理,戌○○擔任總 監,李玟頡、歐陽至哲、黃楷真職稱為經理,其餘均為業務專員(以上李玟頡等人業經判刑確定)。渠等為獲取投資人所交付投資金額35% 之佣金利益,竟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透過網路交友或其他人際網絡之方式,篩選具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及年齡相近之投資人,稱投資「上越庭餐廳」獲利甚佳,佯以自身亦有投資,欲共同投資,偽以申請貸款籌資之詐術,另與知情且欲不法獲取貸款金額3%之貸款代辦業者林濬鴻( 業經判刑確定) 於為投資人辦理貸款時,偽稱業務員亦有辦理貸款,或佯裝為業務員辦理貸款,使涉世未深之投資人誤以為投資「上越庭餐廳」可按月固定取得紅利,且餐廳營收甚佳,縱以貸款方式投資,亦可由每月固定紅利支應貸款利息之差額套利,因而陷於錯誤,紛紛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方式投資「上越庭餐廳」(各投資人姓名、時間、地點、犯罪事實、紅利計算方式及不實行銷之行為人均詳如附表一編號4 、5 、6 、8 、9 、11、12、13、14、16、18、20、21、23-29 、31-36 、38、42、44、45、47、48、53所示)。s○○明知甲巳○○係以上開詐術吸收資金,仍 與之基於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代表宇田公司與投資人簽訂「上越富膳加盟契約書」。s○○、m○○、甲巳○○、戌○ ○因此以投資之名義,向不特定之投資人取得投資款後,甲巳 ○○即先抽取各投資金額之35% 後,其餘65% 交給m○○轉交s○○支用。甲巳○○詐得投資金額35% 後,先抽取10% , 再按總監戌○○9%,經理李玟頡、歐陽至哲8%,餘招攬業務員8%之比例朋分花用;s○○取得投資款65% 後,則交予m○○供定期給付投資人充當紅利之用。 三、嗣於96年6 月20日s○○已經單文程律師以書面函件告知「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恐涉及違反銀行法29條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之規定;然因宇田公司計畫於97年2 月間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籌設「鍋園餐廳」,仍須繼續募集資金。故於96年10月間,s○○竟與其母m○○、甲巳○○、 戌○○仍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詐欺故意,先由s○○商請單文程律師擬妥「儲值卡會員契約書」,藉以取代先前之「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宇田公司並與前後加入的投資人約定,以最低每單位10萬元,每月含有3250至5687之點數,會員每月應至少前往「鍋園餐廳」消費1 次以抵用點數,未抵用消費之點數於次月1 日由宇田公司以8 折現金回收,換算會員每月約可獲取年息11.2% 至42.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之紅利,投資人所交付之投資款由s○○先扣除其中35% 供甲巳○○及招攬業務人員報酬,餘則轉交予m○○支用 。然於同年12月間,s○○與甲巳○○因抽取金額比例分配意 見相左,及懷疑甲巳○○私吞投資款項產生嫌隙,甲巳○○、歐 陽至哲、陳韻婷、林姵君、林子峵、萬怡伶即未繼續為宇田公司招募會員投資。林姵君、林子峵、邵讌詅、萬怡伶等人則分別因故離職(甲巳○○於同年12月14日離職)。s○○、 m○○、戌○○另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由s○○改將投資人交付之投資款35%供作戌○○及招攬人員之報酬,又m○○、戌○○為免契約涉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規定之疑慮,再參與先前之投資者商討原簽訂之「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變更為「儲值卡會員契約書」之換約事宜。並由戌○○繼續邀集具有詐欺犯意聯絡之李玟頡、黃楷真、李依叡、劉容蓉、侯蘊芠、蔡文聆等人擔任業務員,期間仍由戌○○擔任總監,李玟頡、黃楷真擔任經理。渠等為獲取上開投資人所交付投資金額35% 之報酬,竟與知情且欲不法獲取貸款金額3%利潤之貸款代辦業者林濬鴻藉由前揭不實之行銷手法,使涉世未深之投資人誤以為投資「鍋園餐廳」可按月固定取得紅利,且餐廳營收甚佳,縱以貸款方式投資,亦可由每月定額之報酬與貸款利息之差額獲利,因而陷於錯誤,紛紛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方式投資「鍋園餐廳」(各投資人姓名、時間、地點、犯罪事實、紅利計算方式及不實行銷之行為人均詳如附表一編號41、43、46、49至52、54至72、74、78-91 所示)。「儲值卡會員契約書」經s○○代表宇田公司與投資人簽訂時,可依投資人之需求,同時經單文程律師見證,藉以對外彰顯上開契約之形式合法性。s○○、m○○及戌○○藉此收受款項,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戌○○詐得投資金額35%後,先抽取9%,再按經理李玟頡、黃楷真14%至16% ,餘招攬業務員6%至10%之比例朋分花用;s○○取得投資款65%後,則交由m○○,同時供支應給付投資人紅利之用。 四、嗣至97年4 月間起,宇田公司即陸續無力依約正常給付報酬予投資人,投資人多次與m○○聯絡給付報酬及退款事宜未果起疑。經投資人G○○、黃○○、S○○、甲卯○○、巳○ ○、O○○、I○○、甲庚○○、宙○○、p○○、戊○○、 卯○○、甲辰○○(原名蘇民傑)、酉○○、u○○、甲癸○○ 等人報警,經警實施通訊監察,再於98年3 月17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戌○○承租位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4 樓之1 之業務辦公室,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19至38、48至55;戌○○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9 樓之2 租住處扣得附表二編號11至18;s○○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13號住處扣得附表二編號39至46、56、57所示之物、戌○○位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3 樓租住處扣得附表二編號47所示之物、宇田公司會計蔡雅慧位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5 樓住處扣得附表二編號58所示之物(於偵查中業經檢察官命令發還扣押之80萬元),始循線查獲上情。 五、案經G○○、黃○○、d○○、H○○、甲己○○、o○○、 子○○、甲丑○○、宇○○、t○○、S○○、甲卯○○、B○ ○、甲○○、甲寅○○、D○○、巳○○、O○○、I○○、 甲庚○○、宙○○、p○○、b○○、C○○、戊○○、E○ ○、亥○○、庚○○、歐玴瑋、卯○○、甲辰○○、g○○○ 、酉○○、Y○○、n○○、r○○、u○○、甲癸○○、l ○○、甲丙○○、乙○○、U○○、甲子○○、y○○、f○○ 、丑○○、c○○、甲戊○○、甲辛○○、午○○、e○○、甲丁 ○○、辰○○、Q○○、林素瑛、z○○、甲甲○○、甲乙○○ 、P○○、A○○、L○○○、N○○、天○○、h○○、曾信僑、寅○○、辛○○、彭瑞昆、X○○、丁○○、w○○、T○○、v○○、M○○、癸○○、F○○、q○○、壬○○、K○○、a○○、J○○、地○○、玄○○、R○○、V○○、Z○○、甲壬○○、W○○、申○○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移請及謝文欽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處理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款第1 項訂有明文。故公訴人自得於準備程序就所起訴之犯罪事實特定、補充、確認,以明審判之範圍。查:檢察官起訴事實認被告s○○所經營之宇田公司係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而與被告m○○等16人以約定給付顯不相當之利息紅利收受款項,另以佯稱共同投資、貸款之方式,招攬起訴書所載附表所示之投資人共91人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投資;並認各個被告所涉及之犯罪事實,均分別以附表犯罪被告欄所示為基準。惟嗣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更正起訴書所載附表犯罪被告欄,此經原審法院於100 年3 月30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與公訴人確認無誤(E1卷第224 、273 、274 頁);另公訴人於100 年5 月6 日準備程序中當庭刪除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 、22、36犯罪被告欄所載「陳怡玲」,並將編號67所示「黃依蓉」更正為「m○○」(E1卷第429 頁)。依此,本院應依前開補充理由書及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更正之犯罪事實,為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㈡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表明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並無不法之情事,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自得採為認定本案之證據。 二、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s○○、m○○、甲巳○○、戌○ ○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下列事證可佐: ㈠被告s○○、m○○、甲巳○○、戌○○於本院之自白,核與 其他共同被告及證人所述相符,本院說明如下: ⒈證人姜世軒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s○○和甲巳○○是 我介紹認識的,甲巳○○請我幫他介紹律師時,我有將信義 聯合法律事務所周德明主任的電話給他等語(原審法院卷第76頁至第77頁)。 ⒉被告s○○於偵查中陳稱:於95年9 月10日時原本在高雄市五福三路經營「麻布茶坊」餐廳,預計在同年10月增設「上越庭餐廳」的燒肉店,發生資金不足的問題,後來透過姜世軒認識甲巳○○,甲巳○○告訴我加盟都要4 、5 百萬 元,一般人比較沒有辦法負擔,如果找金額比較小的,一般人比較負擔得起。甲巳○○當時手頭上有契約範本,上越 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就是他拿給我參考其他家集資公司的契約書範本之後,我們再去參考,後來修改為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等詞(詳見C15 卷第114 頁)。 ⒊宇田公司與投資人甲己○○簽訂,由單文程律師見證之「上 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第3 條、第4 條及第6 條約定:甲己○○(即乙方)申請加入宇田公司(即甲方)餐飲事業 之加盟會員,以每十萬元為單位。甲方為保障乙方權益,應分配所經營事業之部分獲利予乙方;每單位定額為28,500元。契約有效期限以5 年為限,期間屆滿後雙方得另行約定新約(詳見E1卷第170 頁、另其他投資人之契約詳參A15卷第1053頁、C8卷第3頁)。 ⒋被告李依叡於偵查中具結稱:李玟頡給我們上課,教我們如何鼓吹客戶投資及教導以網路交友方式開發客戶,以交朋友的方式,帶客戶到宇田公司聽他們說明等詞(B3卷第172 頁、C13 卷第24頁、C15 卷第181 頁)。被告戌○○於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述:甲巳○○與s○○約定以投 資款35 %為業績獎金,甲巳○○拿10 %、我拿9%、業務員與 主任經理分配16% ;薪水是甲巳○○按照投資款25% 交給我 ,我再按照比例發給主管歐陽至哲、李玟頡、黃楷真,主管再分給業務員等語(B3卷第113頁、原審法院E3卷第155頁)。 ⒌被告s○○證陳:對外招募的錢都是由業務員先交給甲巳○ ○,我再到甲巳○○的辦公室拿,甲巳○○會先把投資款25% 至35% 拿走,其餘65% 才連同契約書拿給我,我簽完契約之後再將契約書還給他轉交給客戶;97年1 月份以後是由戌○○現場拿走35% 。我將客戶的錢拿回來之後就交給我母親即被告m○○運用,因為她負責財務之詞(C15 卷第114 頁至第116 頁)。 ⒍被告戌○○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甲巳○○離開後,我 都把錢交給s○○,後續客戶都是跟m○○聯絡。甲巳○○ 退出後,我直接與s○○接洽,我收取投資款35% 後,分配25% 至26% ,再全額授權由李玟頡分配(E3卷第158 頁及第164 頁)。被告李玟頡於警詢時陳稱:客戶如果願意投資,以投資金額35% 為業務獎金,按甲巳○○10 %、戌○ ○9%、我(經理)8%、業務員8%;甲巳○○離職後,獎金調 整為戌○○9%,我(經理)16% 、業務員10 %等語(B3卷第118 頁、C14 卷第134 頁,此部分李玟頡於警詢中之陳述,對其他被告而言,有證據能力)。 ⒎證人單文程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陳:在96年3 月份左右律師事務所法務周德明拿「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給我看,契約上蓋有我的名銜章及律師章,我認為契約第4 條清楚記載每月定額獲利,明顯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 ,周德明未經我同意蓋用我的名銜章及律師章,因此於96年6 月20日我寫了法律意見書請s○○簽收。後來的「儲值卡會員契約書」範本是由我先提供建議的重點,主要是宇田公司的客戶必須消費一定比例,剩餘儲值點數用一定折扣回收,「儲值卡會員契約書」就是為了取代「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等語,並有信義聯合法律事務所函1 份在卷可稽(參閱E3卷第122 頁至第126 頁、第384 頁)。 ⒏被告s○○於偵查中陳稱:「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是從95年12月到96年12月,「儲值卡會員契約書」是從96年10月擬定,後來有換約是在97年2 月7 日鍋園餐廳開業的前後換約等詞(B3卷第55頁,C14 卷第391 頁)。 ⒐被告戌○○於偵查中陳稱:我們後來發現對外招募的資金交給甲巳○○之後,並沒有把錢交給s○○,我們才直接與 s○○聯絡,再由我們對外招募資金,不再透過甲巳○○, 甲巳○○才離開等語(C14 卷第92、93頁)。被告s○○於 偵查中結證稱:96年12月左右,甲巳○○建議佣金比例提高 到42% ,當時我不同意等詞(C15 卷第115 頁)。復有宇田公司發送予被告甲巳○○之存證信函存卷可憑(C14 卷第 13、14頁)。 ⒑宇田公司與投資人酉○○於96年12月5 日簽訂,由單文程律師見證之「儲值卡會員契約書」第二條約定:會員酉○○(即甲方)入會資格每單位訂為10萬元,內含4479點之點數,每月可抵用4479元之消費,酉○○認購4 個單位。契約期限為4 年,酉○○每月應至少消費1 次,未消費完之點數由乙方以8 折現金回收(A1卷第77頁至第78頁)。宇田公司與投資人甲卯○○簽訂,由單文程律師見證之儲值 卡會員契約書第二條約定:會員甲卯○○(即甲方)入會資 格每單位訂為10萬元,內含4479點之點數,甲卯○○認購4 個單位,每月應領17916 點數。契約期限為4 年,甲卯○○ 每月應至少消費1 次,未消費完之點數由乙方以8 折現金回收(A13 卷第89頁至第92頁)。復有如附表一投資人即被害人亥○○、地○○、歐玴瑋於原審法院審理中;投資人即被害人Y○○、甲己○○、寅○○、L○○○、甲庚○○ 、Q○○、u○○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言;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及卷證出處欄之證詞、契約、貸款、資金往來明細等書證資料影本可佐。 ⒒綜上各情,足證被告s○○、m○○、甲巳○○、戌○○於 本院之供述核與前開證人之證述、證據資料相符,故上開事實堪予認定。又附表一編號11、編號29所示之投資人,分別投資58萬元、32萬元元,起訴書誤載渠等分別投資20萬元、30萬元,顯屬誤載,應予更正。 ⒓至附表一編號9 即證人z○○雖於警詢中證稱:是李玟頡告訴我前往修改合約等語(B5卷第833 頁,按此為彈劾證據),惟於偵查中改稱:換第二份合約時是戌○○在場等語(C15 卷第21頁),對於究竟為李玟頡或戌○○更換第二次合約,尚有可疑。惟佐以被告戌○○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坦承「該部分換第二份合約時是有在場」,故應認為係被告戌○○與證人z○○將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更換為儲值卡會員契約書,應可認定。此外復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李玟頡曾參與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換約之過程,故公訴人認被告李玟頡曾參與附表一編號9 z○○換約,應有誤會,此部分應予更正。 ⒔另附表一編號1V○○、27壬○○、29周淑婷、44 c○○、82甲寅○○之投資人,雖僅證陳其等每月可領取之現金紅 利,未提及投資之年限,且因故未能提出契約影本附卷,惟參以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提出之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儲值卡會員契約書,可知契約均為固定之格式,紅利點數換算之方式亦為相同,即投資每10萬元1 單位,以每單位紅利點數8 折現金回收,每單位紅利點數3250、3854、3667點者年限為5 年;每單位紅利點數4063、4479點者則為4 年(附表一編號28L○○○、編號38b○○除外),核與被告s○○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供陳:金額比較大者,如點數為4479、4063年限都是4 年,點數為3250、3854者則為5年等語相符(E4卷第240頁),應堪採信。故上開5 名投資人雖未能明確說明渠等投資年限,惟由渠等投資之單位、每月獲取之現金紅利,即得換算契約所約定之點數,並以被告所述點數設定投資年限之情形,即可得知渠等契約之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1 、27、29、44、82紅利計算方式欄),併此敘明。 ㈡宇田公司自97年4 月間起,即未依約正常給付報酬予投資人,投資人多次與被告m○○聯絡給付報酬及退款事宜未果啟疑。經投資人G○○、黃○○、S○○、甲卯○○、巳○○、 O○○、I○○、甲庚○○、宙○○、p○○、戊○○、卯○ ○、甲辰○○、酉○○、u○○、甲癸○○等人報警,警方先聲 請對於被告m○○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再於98年3 月17日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戌○○承租位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4 樓之1 之業務辦公室扣得附表二編號1 至10、19至38、48至55;被告戌○○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9 樓之2 租住處扣得附表二編號11至18;被告s○○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13號住處扣得附表二編號39至46、56至57所示之物、被告戌○○位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3 樓租住處扣得附表二編號47所示之物、宇田公司會計蔡雅慧位在高雄市○○區○○路00 0號5 樓住處扣得附表二編號58所示之物(於偵查中業經檢察官命令發還扣押之80萬元現款),業據證人即被害人G○○等人證陳屬實,並有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A2卷第86頁至第111 頁),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發還贓證物款通知在卷可稽(A2卷第269 至第293 頁,C10 卷第2 頁),且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扣案供佐,復為被告等人肯認上情無訛,故此部分查獲過程,亦甚明灼。 ㈢宇田公司業務人員行銷手法是否構成詐欺?被告s○○、m○○、甲巳○○、戌○○及其他共同被告李玟頡、歐陽至哲、 劉容蓉、李依叡、侯蘊芠、陳韻婷、林姵君、林子峵、黃楷真、萬怡伶、邵讌玲、蔡文聆、林濬鴻等人是否知情? ⒈宇田公司業務人員招攬之投資人屬性及傳達投資之資訊為何?業據共同被告黃楷真於原審法院審理時結證稱:透過網路交友接洽的投資人,事前會篩選工作經歷滿1 年具辦理貸款條件、有正當職業、收入穩定、不超過30歲的人,主管跟客戶遊說時會提到,公司所提供每月回饋金或儲值回收金額,扣除每月貸款利息,差額就是客戶可賺取的利潤差額,用這點來吸引客戶投資(E3卷第322 頁);共同被告邵讌詅於偵查中自承:主管戌○○定每天要上網到奇摩交友網站搜尋網友,投選對方職業合格者(以電子公司職員優先),再邀約加入會員等語(B3卷第142 至143 頁);共同被告李依叡、劉容蓉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李玟頡是我的直屬上司,教我如何推展業務,先幫我在網路上奇摩交友註冊帳號,登入虛假的職業,背熟Q&A 後,上網留言,接著要到MSN 詢問對方工作、職業、薪水、信用、年齡、電話,設定是否符合有穩定工作、薪水,固定的薪資轉帳、信用無瑕疵,或有一定的存款、現金,是否單身、有無女友等條件,年齡設定在25歲至30歲左右,再按照李玟頡給我們的簡訊範本經過1 個月簡訊寒暄培養,就是「熱絡」等語(詳見原審法院E3卷第250 至261 頁);證人王郁惠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宇田公司有規定在網路上所招攬的投資人,要挑選工作、薪資穩定的職業人士,會找年齡相近的人,我都特定找男性等語(詳見E3卷第324 至325 頁)。而前開證人或共同被告黃楷真等人之證述,核與附表一投資人編號29周淑婷證述:李玟頡跟我說投資所得紅利,扣掉我每個月信貸還可以多拿幾千元等語;編號31甲辰○○證陳:戌○○介紹說不用拿自己的錢 ,可以向銀行貸款投資宇田公司,每月賺取優厚紅利之詞;編號62n○○證稱:戌○○當時說投資每單位10萬元,5 個單位可以領回17,916元,扣除貸款每月償還11,000元,可賺取6,000 元之語相符,再佐以扣案C17 卷證物袋內之戌○○黑色筆記本內載「10萬、1 月2600、1y31200 、5y15600 、11.2」、「縮短年期+ 餐券+ 回饋+ 卡」、「銀行年利率8 %、5y60期666/月、本金+ 利息2332元、信貸抵、不用」之內容;比對被告戌○○於偵查中陳稱:這本黑色筆記本就是甲巳○○跟我討論之後,我記下來的等語 (詳見C15 卷第129 頁),整體觀察,彰顯宇田公司所屬之業務人員多係透過網路交友之方式,篩選具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及年齡相近之投資人,傳達投資「上越庭餐廳」可按月固定取得紅利,且餐廳營收甚佳,縱以貸款方式投資,亦可由每月固定紅利支應貸款利息之差額套利等訊息,吸引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加入宇田公司會員,將資金輾轉交付予被告s○○及m○○之事實。 ⒉宇田公司之業務人員招攬投資人之行銷手法為何?業據共同被告: ⑴李依叡及劉容蓉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李玟頡是我的直屬上司,教我如何推展業務,先幫我在網路上奇摩交友註冊帳號,登入虛假的職業,背熟Q&A 後,上網留言,接著要到MSN 詢問對方工作、職業、薪水、信用、年齡、電話,設定是否符合有穩定工作、薪水,固定的薪資轉帳、信用無瑕疵,或有一定的存款、現金,是否單身、有無女友等條件,年齡設定在25歲至30歲左右,再按照李玟頡給我們的簡訊範本經過1 個月簡訊寒暄培養,就是「熱絡」。「熱絡1 」是第1 次見面。「熱絡2 」是第2 次見面。「熱絡3 」是第3 次見面。「見P 」就是見主管戌○○、李玟頡、歐陽至哲。「邀約」是見完P 、要破題前邀約,就是以例如:我不小心聽到姐在開會,好像類似投資方案,還不錯,我們可以一起去聽聽看之類的範本邀約客戶投資。「破題」是由主管破題。「PUSH」破題當天狀況若不好,就要Q&A ,若客戶擔心被騙,要回答客戶問題,安撫客戶,依客戶提問回答問題,C14 卷第95頁至第99頁的簡訊照片,是我發送給投資人的簡訊,發送前主管都有看過。原則上1 單位10萬元,若客戶無資金,5 萬元也可以,最好是貸款或現金,若沒有錢就用保險解約。主管在熱絡1 、3 後,評估不穩的客戶,就跟他說要一起投資,會當著客戶的面簽假契約、假貸款資料,填寫完畢後由林濬鴻收走等語(參閱E3卷第250 頁至第261 頁),核與附表二編號51所示行程進度表揭載之內容相符。 ⑵侯蘊芠於偵查中證稱:客戶跟我辦貸款的時候,我虛偽表示要投資並且辦理貸款簽合約,實際上我沒有辦理貸款也沒有投資(C14 卷98年6 月11日偵訊筆錄)。 ⑶陳韻婷於偵查中結證陳稱:我知道戌○○是以網路交友的管道,向客戶表示有意共同投資,讓客戶到上越庭餐廳,去聽歐陽至哲、李玟頡講解,所以我們才這樣做的等詞(C15 卷第215 頁)。 ⑷邵讌詅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戌○○有跟我們上課,教我們如何認識客戶,要跟網路交友的人留言,要關心對方,解除他們的心防,約他們出來談的時候,要說餐廳是姊姊經營的,並要講自己也要投資,希望對方共同投資,並且表示自己也要貸款投資之語(C15 卷第175 頁)。 ⑸林姵君於偵查中結證稱陳稱:李玟頡教我上交友網站找客戶來源,在麻布茶坊餐廳由戌○○教我們如何說服客戶投資,例如我們也要一起投資之類,好讓客戶可以安心,誤信我有貸款投資,投資人才願意投資,但事實上我是沒辦法貸款,也沒有投資等語(B3卷第237 頁至第238 頁、C15 卷第217 頁至第218 頁)。至林姵君於原審法院審理中雖翻異前詞,改證:戌○○並無教我網路交友方式,我是進公司時,看大家上網所以就跟著做云云(E3卷第247 頁);惟復於原審法院詢問如何得知以前開假投資、假貸款之詐術致投資人誤信而投資,並由何人負責教導銷售手法時,即證稱:我沒有投資,也沒有辦理貸款,對客戶施以不實資訊是有人教我這麼做的,戌○○有在辦公室教導銷售手法,至於有無分享說服客戶投資方法,應該沒有吧,我不清楚,忘記了,印象比較深刻的是分享小故事等語(E3卷第248 反頁),已敘明「有人」教導不實行銷之方式,戌○○負責教導銷售方法,核與其於偵查中所證大致相符,並與其所自承在宇田公司同一小組之證人陳韻婷、邵讌詅前開所證係由戌○○教導上開手法之情節一致,足認其於偵查中所述應屬實在,足堪認定。是被告林姵君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以「忘記了、不清楚、應該沒有吧」加以迴避戌○○教導銷售手法之具體內容,顯為被告戌○○在庭之壓力,而為迴護被告戌○○之詞,尚難採信。 ⑹萬怡伶於警詢時自承稱:我有跟酉○○提起自己很想投資,但沒有錢,希望共同申辦貸款投資,過程中戌○○就會以總監身分出來幫忙解說,所以這些過程是預先安排好的,介紹網友入會簽約後就不見面,是公司教育我們這樣應付客人等語(B3卷第254 頁、第257 頁)。 ⑺蔡文聆於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陳稱:李玟頡教我從網路上招攬會員加入投資,並給我筆記,要我按照筆記上面做就可以,公司要求先要背熟規定的問與答,然後再上奇摩網站登入會員,再由李依叡負責篩選客戶來源,確定後傳簡訊給對方,約對方見面,第1 次先了解對方的職業及個人資料,再找機會介紹李玟頡給對方認識,告訴對方李玟頡目前在餐飲界擔任主管,投資宇田餐廳獲利頗豐,第3 次見面依照公司規定流程,順口跟客戶提起本身也非常想投資,暗示客戶一起投資,假裝跟銀行代辦配合申辦貸款,填寫申請貸款手續,其實是為了要騙取客戶相信我與他同心想共同創業,使客戶更容易如期完成簽約,賺取佣金,公司有規定不能與客戶長期聯絡,銷售手法是李依叡、李玟頡在鍋園餐廳附近的大樓三樓公司內拿東西給我背的等語(C15 卷第329 頁至第330 頁、E2卷第270 頁至第271 頁)。 ⑻劉容蓉、林子峵於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戌○○在民生路與復興路口辦公室教導推銷手法,要求我們利用網路交友認識朋友,向朋友提起大姐戌○○、二姐李玟頡在經營餐廳不錯,要共同投資,自己也想要貸款投資,是投資人誤信我有辦理貸款投資,而願意投資;李玟頡要求我們用假貸款、假投資的方式,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投資,我實際上並沒有辦理貸款投資等詞(參閱C15 卷第177 頁、第221 頁、E2卷第275 頁至第277 頁)。核與卷附簡訊內容載明:「阿賜:別擔心嘍,可以幫你橋到7-80萬左右!媽媽那裡就要多費心了。辛苦了!放心啦我會陪你渡過的!一起加油唷!等等上班騎車注意安全。」之內容(詳見C5卷第84頁)相符。並有附表二編號55黃色公文夾內確有被告劉容蓉及蔡文聆所簽訂之「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儲值卡會員契約書」各1 份、宇田公司行程進度表、行程檢視表等證扣案供佐。另附表一所示投資人除編號10、15、17、19、22、30、37、39、40、73、75、76、77之投資人外,均陳:招攬的業務員曾表示,宇田公司經營餐飲業生意不錯,投資加入公司會員可穩定獲利,自己也想共同貸款投資等語,均與前揭共同被告之陳述互核一致。宇田公司業務員戌○○等人,既無行銷時所聲稱共同投資,或共同申請貸款之事實,足證渠等確有佯稱投資宇田公司所經營之「上越庭餐廳」、「鍋園餐廳」獲利甚佳,自身亦有投資,欲共同投資及假稱申請貸款籌資之語,至為顯然。 ⒊宇田公司負責人即被告s○○與被告m○○、甲巳○○、戌 ○○以前揭方式吸金;另其他業務人員以佯稱投資宇田公司所經營之「上越庭餐廳」、「鍋園餐廳」獲利甚佳,自身亦有投資,欲共同投資及假稱申請貸款籌資之行銷方式,是否屬於詐術?足以使人陷於錯誤? ⑴參諸被告s○○於偵查中證陳:後來因為沒有辦法給付紅利,才繼續對外吸收資金來填補之前給付的紅利等語(C15 卷第120 頁);被告甲巳○○陳稱:我曾經要求s ○○、m○○提供帳冊查閱被拒絕,發現投資人資金的運用無法清楚交代等語(B3卷第84至第98頁),可見宇田公司給付投資人每月紅利之來源,係以後續加入會員之投資款項為主,並非餐廳營收可穩定達到扣除業務員35% 佣金報酬,及投資人10.78%至46.23%後,可獲取之營業淨利至明。被告s○○、m○○、甲巳○○於設計、 草擬「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儲值卡會員契約書」之初,對於給付利息之資金來源,應早已了然於胸,此觀諸被告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供陳:上越庭餐廳、鍋園餐廳每月淨利約15%至20%即40萬元至50萬元左右(E4卷第239 頁),即可知單憑餐廳利潤,實不足支應投資人約定每月之紅利。被告戌○○自95年12月起即加入宇田公司擔任總監,並由甲巳○○教授利率之計算及契約 解說等前揭履約之重要事項,並全責業務之推廣,自難諉為不知。又宇田公司自97年4 月起陸續無力支付投資人約定利息,此經證人即附表一編號25宇○○、30R○○、33N○○、34地○○、35Z○○、47h○○等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經本院認定如前,竟仍持續向附表一編號75至91所示之投資人吸收資金,益彰顯被告s○○、m○○、甲巳○○、戌○○於前開參與期間,自始即有 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吸收資金給付高額紅利之詐術,致投資人陷於錯誤,詐取投資款朋分花用之事實甚明。再者,由被告歐陽至哲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投資款一直進來卻無擴店,我會覺得奇怪等詞(E3卷第182 頁),亦可知宇田公司營收狀況並非透明,資金流向存疑。值此情形,足見宇田公司若充分揭露前揭經營資訊,投資人充分獲悉理解後,客觀上勢必影響投入自有資金或舉債投資之意願。 ⑵此外,共同被告邵讌詅於偵查中陳稱:簽約時我也知道這樣是不對的,我有向戌○○及歐陽至哲表示這樣做有問題,但他們叫我不要問這麼多等語(C15 卷第175 、176 頁);侯蘊芠於偵查中結證稱:我也曾對公司假簽約及貸款方式提出質疑,但s○○一直表示還是可以這麼做,因為以後的前景很好等詞(C14 卷第198 、199 頁),可見宇田公司業務員確實對於佯稱與投資人共同投資,一起貸款之做法,甚感不妥,益徵渠等對外以聲稱投資宇田公司所經營之「上越庭餐廳」、「鍋園餐廳」獲利甚佳,佯以自身亦有投資,欲共同投資及假稱申請貸款籌資之行銷方式,客觀上自屬詐術無疑。再參考附表一編號37證人Z○○於偵查中證陳:侯蘊芠說她要跟我對分投資,我是因為侯蘊芠一起投資,才願意投資的;編號56證人a○○、編號72證人t○○及編號90證人洪建祥於偵查中證陳:劉容蓉也告訴我一次要8 個單位,她也要貸款一起投資,當時我不疑有詐就答應投資等詞,可見宇田公司前揭行銷之詐術,已然使人陷於錯誤,至為灼然。 ⒋至於宇田公司業務人員為何會以佯稱投資宇田公司所經營之「上越庭餐廳」、「鍋園餐廳」獲利甚佳,自身亦有投資,欲共同投資及假稱申請貸款籌資之行銷方式招攬業務?業據共同被告: ⑴戌○○於警詢時陳稱:招攬會員入會過程是s○○授權決定,s○○跟我講他有辦法以餐廳經營獲利狀況達成損益平衡,以履行與投資人的契約等語(B1卷第33至42頁);於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是總經理甲巳○ ○教我透過網路,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並交代我為騙取投資人信任,謊稱業務員也有申請貸款的方式,向下屬進行教育訓練,才能創造業績(B3卷第114 頁,C14 卷第37、129 、130 頁,E3卷157 、163 頁);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扣案之行程進度表,是甲巳○○及 主管各自提供一些資訊,設計成表格。業務員招攬業務時所簽的合約並沒有實際分紅,只是為了促成成交(E3卷第162 、163 頁);於偵查中結證稱:以假冒貸款名義謊稱一同投資,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投資,甲巳○○、 歐陽至哲、黃楷真、陳韻婷、侯蘊芠、林子峵、劉容蓉、李依叡、林姵君、蔡文聆、萬怡伶、邵讌詅都知情,另於C17 卷證物袋內黑色筆記本內之記載(「10萬、1 月2600、1y31 200、5y15600 、11.2」、「縮短年期+ 餐券+ 回饋+ 卡」、「銀行年利率8 %、5y60期666/月、本金+ 利息2332元、信貸抵、不用」),就是甲巳○○ 跟我討論之後,我記下來的等語(詳見C15 卷第129 、130 頁)。 ⑵李玟頡於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述:最早的時候是甲巳 ○○教我們透過網路招募不特定人,業務員對外跟客戶表示要共同投資,一同辦理貸款,這些方式是甲巳○○教 我及戌○○,要跟這些業務員表示用這種方式去招募會員,剛開始我們也覺得怪怪的,但是後來發現餐廳營運不錯,所以才用這樣方式招募會員;甲巳○○也說歐陽至 哲以前就有在做這樣的業務,如果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去問歐陽至哲,我也是教下面的業務員用這樣的方式,比較容易招募到會員;業務員陳韻婷等人知情是假冒貸款及共同投資的名義,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業務員所簽的契約,並沒有經過s○○簽名及律師見證,那是為了促進成交才簽的等詞(C14 卷第36頁第136 頁至第137 頁、E3卷第169 頁、第178 頁至第179 頁)。⑶邵讌詅於偵查中結證陳稱:主管戌○○規定每天要上網到奇摩交友網站搜尋網友,遊說加入會員。戌○○教我們以自稱該餐廳是姐姐所經營,經營餐廳獲利頗豐,主動跟網友提起自己也很想投資,但是沒有錢,希望與網友共同申辦貸款投資,再請戌○○、李玟頡或歐陽至哲出面解說投資案的優點,這些過程都是預先安排好的,如果沒有按照這些步驟實施就會被戌○○檢討;在簽約時我也知道這樣是不對的,我有向戌○○及歐陽至哲表示這樣做有問題,但他們叫我不要問這麼多等語(C15 卷第175 、176 頁)。 ⑷李依叡於偵查中具結證陳稱:以假投資、假貸款方式使投資人陷於錯誤,是甲巳○○教我們的;假的合約書、貸 款文件如果是甲巳○○在場,就由甲巳○○收走,如果是李 玟頡在場,就由李玟頡收走等語(參閱C15 卷第181 、182 頁)。 ⑸侯蘊芠於偵查中結證陳稱:是李玟頡教我在網路上交友,找人投資,我曾經虛偽表示要投資及辦理貸款,實際上並沒有投資及辦理貸款,林濬鴻也知情,因為林濬鴻會將我及實際去投資的被害人分開,不要讓被害人發現。有一次我在吃尾牙時跟李依叡、劉容蓉、李玟頡講,被s○○打斷,s○○一直表示還是可以這樣做,因為以後的前景很好。我也曾對公司假簽約及貸款方式提出質疑,但s○○一直表示還是可以這麼做,因為以後的前景很好等語(參閱C14 卷第198 、199 頁)。 ⑹黃楷真於警詢時坦承:我實際上沒有投資,但戌○○在職前訓練前教我們向投資人表示本身也有投資,網友有些提起很想投資,我也會按照公司教育的公式,即沒有錢,希望與網友共同申辦貸款投資,我會陪同客戶一起去銀行填寫申請書,這些都是預先安排好的手段,如果沒有按照這些步驟實施就會被主管戌○○罵等語(見B3卷第216 至218 頁)。 ⑺黃楷真於偵查中及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戌○○教我利用網路上交朋友,最後再講到投資宇田公司的方案,跟投資人講說戌○○、李玟頡在經營餐廳不錯,要共同投資,我自己也有意貸款投資,使投資人誤信我也有辦理貸款投資,增加投資人投資的意願。是公司要求以假貸款、假投資的方式才可以突破投資人的心防,戌○○、李玟頡、歐陽至哲、甲巳○○都有教導銷售手法等語( 見C15 卷第224 至226 頁,E3卷第318 至322 頁)。 ⑻李依叡於偵查中具結證陳稱:我有向s○○、m○○表示過我們是以假裝與客戶共同投資,佯以辦理貸款的方式招募會員,m○○知道我們拉會員的情形等語(見C15 卷第184 、18 5頁);侯蘊芠於偵查中結證稱:s○○、m○○都知情,他是老闆,錢有給他們,他之前還有到我們辦公室開會,講接下來要做什麼,希望我們衝業績,多招募一些投資者來投資公司等語(見C14 卷第200 頁);林子峵於偵查中結證稱:s○○、m○○應該都知道我們拉會員的情形等詞(見C15 卷第222 頁)。證陳綦詳,且互核一致,佐以附表一編號23投資人巳○○於偵查中證稱:當時陳韻婷與s○○都有跟我說可以一人投資50萬元加入股份等語。足證被告甲巳○○先授 意戌○○等人以網路交友方式,再由業務員偽以佯稱共同投資、貸款之詞,強化投資者之意願,進而由知情擔任經理之李玟頡、歐陽至哲、黃楷真推介契約,並透過公司教育訓練及內部規定,要求業務人員徹底執行,被告s○○亦曾參與遊說投資人,並與被告m○○均知情,且為達吸收資金之目的,指示業務人員招攬投資人之事實甚詳。被告s○○、m○○、甲巳○○、戌○○及共 同被告李玟頡、歐陽至哲、黃楷真、劉容蓉、李依叡、侯蘊芠、陳韻婷、林姵君、林子峵、黃楷真、萬怡伶、邵讌詅、蔡文聆等人既均明知宇田公司係以不實行銷手法之詐術,使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投資,彰顯確均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已甚明灼。 ⒌共同被告林濬鴻是否知情且配合宇田公司業務人員偽以申請貸款籌資,不法獲取貸款金額3%之利益?業據共同被告: ⑴戌○○於偵查中證陳:林濬鴻知道我們行銷招攬會員的手法等語(見B3卷第113 頁)。黃楷真說林濬鴻的過件能力很強,林濬鴻說要由他處理,我們就配合他用業務員佯稱辦理貸款的方式去跟會員講,林濬鴻說用這樣的方式,會員比較會加入投資等語(C14 卷第129 頁)。⑵李玟頡於偵查中及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假的合約書都當計算紙,假的貸款文件都由林濬鴻收走,實際上沒有辦理貸款等詞(C14 卷第138 頁,E3卷第167 頁)。⑶黃楷真於偵查中結證稱:林濬鴻代辦貸款時,也會拿貸款文件給我,假裝要簽名辦理貸款,實際上這些文件都回收,並沒有交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所以林濬鴻知道幫我們業務員辦理假貸款(C15 卷第225 頁);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我有聽林濬鴻說過,他說公司會需要他幫忙寫假文件辦理貸款,公司有些主管也希望他可以,但林濬鴻有說這樣子好像不好,但林濬鴻還是有配合辦理假貸款等語(E3卷第321 頁)。 ⑷萬怡伶於警詢時證陳:戌○○指導我們一定要配合林濬鴻演戲給客戶看,林濬鴻因為長期與我們配合,都知道我們的目的,所以也會依現場情況配合我們拉客人簽下貸款,比如假裝我們也有意願辦理貸款,讓客戶以為我們也是投資人之一,事後根本沒有提出申請等詞(B3卷第255 頁);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警詢所述實在,是戌○○、黃楷真教我以假貸款的方式辦理投資,林濬鴻實際上並未幫我辦理貸款等詞(E3卷第267 、268 頁)。 ⑸蔡文聆於偵查中結證稱:林濬鴻安排貸款文件時,也會拿文件給我,叫我不用寫,只是做個樣子,我有簽假的合約書,林濬鴻知道是幫我們業務員辦理假貸款等語(見C15 卷第229頁)。 ⑹劉容蓉、林子峵於偵查中及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林濬鴻安排代辦貸款文件時,也會拿貸款文件給我,假裝也要簽名辦理貸款,實際上這些文件都是由林濬鴻回收,並沒有交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等語(見C15 卷第221 頁,E2卷第259 至261 頁、第275 至277 頁)甚詳,且核與被告林濬鴻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供陳:我當時只是單純配合介紹人的要求,講業務人員要辦貸款,這樣的話投資人貸款意願比較高,我的重點是讓投資人提高貸款意願,這樣我的貸款業績會比較好等語(原審法院審訴卷第131 頁);及附表一編號47h○○、編號59u○○、編號63e○○、編號67甲丙○○、編號69y○○、編號 71乙○○、編號80B○○、編號83o○○、編號88曾信僑、編號90洪建祥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不謀而合。被告林濬鴻既知業務人員並未實際參與投資,且無申請貸款之意願,猶為促使投資人舉債投資,配合宇田公司之業務人員,偽以業務人員同時在場申請貸款,假意填寫契約之詐術,圖謀3%之貸款佣金,足證共同被告林濬鴻辦理前揭投資人h○○等人之貸款業務時,確有參與詐欺構成要件範圍內之行為,至為顯然。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s○○、m○○、甲巳○○、 戌○○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 ㈠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參照)。被告s○○、m○○、甲巳○○、戌○○自95年12月開始推廣上越富膳加 盟會員契約書、儲值卡會員契約書即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欲藉給付高額紅利之詐術,詐取投資款;又被告甲巳○○於95 年12月起即授與戌○○教導業務員以假貸款、共同投資之詐術向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犯行部分之投資人招攬投資,以吸收資金,並為被告s○○、m○○所知悉,均如前述。故被告s○○、m○○、甲巳○○、戌○○雖未實際完全參與推介 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犯行部分投資人投資宇田公司並簽約之行為,惟渠等係透過經理及業務員即被告李玟頡、歐陽至哲、黃楷真、李依叡、侯蘊芠、陳韻婷、林姵君、萬怡伶、蔡文聆、邵讌詅、林子峵、劉容蓉向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犯行部分之投資人實施詐術之行為,具有詐欺之犯意聯絡。是參諸上揭說明,被告甲巳○○對於96年12月14日前即附表一編號 53以前詐欺取財犯行部分之投資人( 含編號53) ;被告戌○○對於附表一詐欺取財犯行部分之投資人投資受騙之行為,應與該等業務員及被告s○○、m○○於犯意聯絡之範圍內論以共犯,自不以其實際參與所推介之投資人為限,應予敘明。 ㈡另共同被告林姵君、陳韻婷、歐陽至哲就附表一編號38部分,由被告歐陽至哲介紹投資契約之內容,共同被告林姵君並與佯稱其胞姊之陳韻婷一同遊說b○○投資宇田公司,並偽稱欲共同投資,已著手詐術之實行,然因b○○與林姵君事後相處不睦,致未因前開詐術而投資,故被告s○○、m○○、甲巳○○、戌○○此部分犯罪,應尚屬未遂階段。 ㈢被告s○○為宇田公司之負責人,其與m○○、甲巳○○、戌 ○○,及共同被告李玟頡12名業務員佯以投資宇田公司獲利頗豐,又與共同被告林濬鴻配合以假貸款投資,致附表一詐欺取財犯行部分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之行為,應屬詐術無訛,如前所述。故核: ⒈被告s○○、m○○、戌○○所為: 就附表一編號4 、5 、6 、8 、9 、11、12、13、14、16、18、20、21、23-29 、31-36 、41-72 、74、78-91 所示犯罪事實欄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8所示犯罪事實欄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又被告戌○○自95年12起即加入宇田公司擔任總監,並由甲巳○○教授利率之計算 及契約解說等前揭履約之重要事項,並全責業務之推廣,知悉宇田公司無法憑藉自身營利而支付投資人每月紅利。又負責教導業務員以假貸款、共同投資之詐術向附表一詐欺取財犯行部分所示之投資人招攬投資,故其除自身親自參與招攬者外,對於業務員招攬附表一所示詐欺取財犯行部分之人所為之詐欺行為,均具有詐欺之犯意聯絡而應論以共犯,業經認定如前。依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表犯罪被告欄所載,公訴人對於被告戌○○雖僅就其曾實際參加與投資人接觸過程者作為起訴之範圍,惟其餘被告戌○○涉犯詐欺罪部分,與其他共同被告有共犯關係,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犯罪事實欄已述及,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⒉被告甲巳○○所為: 就附表一編號4 、5 、6 、8 、9 、11、12、13、14、16、18、20、21、23-29 、31-36 、42、44、45、47、48、53所示犯罪事實欄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38所示犯罪事實欄部分,係犯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第3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 ㈣被告s○○、m○○、甲巳○○、戌○○各與附表一編號4 、 5 、6 、8 、9 、11、12、13、14、16、18、20、21、23、24、25、26、27、28、29、31、32、33、34、35、36、38、42、44、45、47、48、53所示犯罪事實欄部分,所示不實行銷行為人所犯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或同條第3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間(附表一編號38);被告s○○、m○○、戌○○各與附表一編號41、43、46、49、50、51、52、54、55至72、74、78至91所示不實行銷行為人所犯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間,各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s○○、m○○、甲巳○○、戌○○利 用不知情之被告李玟頡、歐陽至哲、黃楷真、李依叡、侯蘊芠、陳韻婷、林姵君、萬怡伶、蔡文聆、邵讌詅、林子峵、劉容蓉、林濬鴻及非本案被告之王郁惠、陳怡玲、黃雅莉、陳怡君實施上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為間接正犯。又被告s○○、m○○、甲巳○○、戌○○所犯前開多次之詐欺取 財罪間(含未遂部分1 次,即附表一編號38)間,均犯意各別,時間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s○○、m○○、甲巳 ○○、戌○○就附表一編號38所示犯罪事實欄部分,雖共同被告林姵君、陳韻婷、歐陽至哲已著手詐術之實施,然因林姵君與b○○相處不睦未因此投資,犯罪尚屬未遂,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罪減輕其刑。 ㈤本案起訴書之論罪,雖僅論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然起訴事實已明白記載「s○○為宇田公司之負責人,m○○負責收取投資金,甲巳○○、戌○○、李玟 頡、歐陽至哲吸收李依叡、侯蘊芠、陳韻婷、黃楷真、林姵君、萬怡伶、蔡文聆、邵讌詅、林子峵、劉容蓉為業務員,並教導佯稱願意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或友人關係,進而告知投資宇田公司固定高額利息使他人投資簽上越富膳加盟契約書、儲值卡會員契約書,並謊稱自身亦有投資宇田餐廳,並與知情之貸款代辦人員林濬鴻配合,虛偽辦理貸款投資,並由林濬鴻向投資人告知業務員均有辦理貸款,致投資人陷於錯誤... 以此方式收受存款」,應已論及被告等人另涉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而已經起訴,故起訴書應僅為論 罪法條之漏載,本院自應一併審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41號判決參照)。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s○○、m○○、甲巳○○、戌○○均明 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款項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之犯意聯絡,由s○○與甲巳○○於民國95年底至96年 12月間,規劃設計「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以宇田公司投資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上越庭餐廳為名,招收不特定人加入成為宇田公司會員,其中契約約定投資每1 單位需新臺幣(下同)10萬元,保證每月固定給付利息紅利2600元至3575元不等(視簽約雙方當時談判情形而定),換算年息為31.2% 至42.9% ,由m○○負責收取投資金,甲巳○ ○、戌○○、李玟頡、歐陽至哲吸收知情之劉容蓉、李依叡、侯蘊芠、陳韻婷、林姵君、林英憲(林子峵)、黃楷真、萬怡伶、邵讌詅、蔡文聆等人擔任業務員,並由甲巳○○、戌 ○○、李玟頡、歐陽至哲在其公司等處教導上開擔任業務員等人,以網路交友方式認識不特定人,博取信任,進而告以投資宇田公司得固定取得高額利息誘使他人簽訂上開「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而上開業務員明知自己並未投資宇田公司,竟向投資人謊稱自身亦有貸款投資宇田餐廳等語,而慫恿投資人透過亦知情之林濬鴻向渣打、花旗、陽信、中國信託等銀行貸款投資宇田公司,林濬鴻於投資人現場辦理貸款之際,即將投資人與業務員隔開,並即由上開業務員填寫虛偽之貸款資料或根本未填寫資料,事後亦未由林濬鴻向銀行辦理貸款,亦未投資宇田公司,林濬鴻並向投資人告知業務員均有辦理貸款投資,致投資人陷於錯誤後,而由林濬鴻辦理貸款,投資宇田公司,林濬鴻另可抽取貸款金額之3%作為佣金,s○○、m○○並以收取之投資金額之35% 作為業績獎金,由甲巳○○、戌○○、李玟頡、歐陽至哲與業務員 抽取一定比例作為佣金,以此方式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紅利而收受存款。嗣於96年12月間,甲巳○○、歐陽至哲與s○○因業績獎金比例一事 存有紛爭,便離開宇田公司,s○○明知以給付高額利息紅利之優惠向不特定人招攬簽訂「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而收受投資金額,已屬違反銀行法之行為,亦明知宇田公司因支付上開利息及給付招攬之戌○○等人高達35% 之佣金後,營運上已經無法繼續支付會員高額利息紅利,為填補前面投資之高額利息,即以吸收後續之投資資金以填補前面投資利息之方式,亦向後續投資者表示仍可按月取得高額利息,致使投資者陷於錯誤再行投資,s○○等人復於96年12月間,自行規劃設計「儲值卡會員契約書」,以宇田公司投資鍋園餐廳、漢神巨蛋食堂為名,招收不特定人加入宇田公司會員,會員入會資格每單位為10萬元,發予會員卡作為會員憑證,會員卡每10萬元之會員資格,內含每月3250至4479之點數(視簽約雙方當時談判情形而定),會員每月應至少至鍋園餐廳消費1 次,以抵用點數,未消費完之點數於次月宇田公司以8 折現金回收,惟實際上會員每月未至鍋園餐廳消費,宇田公司亦以8 折現金回收點數,是換算為年息相當於31.2% 至42.9% ,並以前揭相同手法繼續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若先前已簽有「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之會員,則由戌○○、李玟頡通知原投資者重新簽約,將「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更換為「儲值卡會員契約書」,並收回「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以上開方式經營銀行業務,共計收受投資金額達4 千418 萬元(投資人、投資簽約時間、投資金額、招攬業務員、給付之紅利等詳如附表一所示)。因認被告s○○、m○○、甲巳○○、戌○○亦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云云。 ㈡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以違反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係指同法第5 條之1 所規定,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或同法第29條之1 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之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者,始足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倘行為人係以詐欺之方法取得款項,因其並無「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意思,縱佯為給付之約定,亦僅為施用詐術之手段,即非所謂「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範疇,尚難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論擬,二者規範之行為不同。本件被告s○○、m○○、甲巳○○、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3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業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被告4 人之行為尚難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罪論擬。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就此部分與詐欺取財部分以裁判上一罪關係起訴,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就被告s○○、m○○、甲巳○○、戌○○部分,據以論 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認被告4 人另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且與所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間,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依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其所持之法律見解尚有未恰,業如前述。故原判決關於被告s○○、m○○、甲巳○ ○、戌○○部分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檢察官上訴旨意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4人部分量刑過輕,雖無理由。惟被告4人上訴意旨否認違反銀行法犯行,則為有理由。準此,原判決關於被告s○○、m○○、甲巳○○、戌○○部分既有可議, 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六、本院審酌被告s○○、m○○以經營餐廳籌措資金為名,經由被告甲巳○○之建議,即與被告戌○○共同以投資發放高於 銀行利率紅利之方式,以前揭手法詐取投資人之積蓄,或向銀行舉債投資,使投資人之經濟生活受到莫大之影響,甚而背債度日,其等惡性甚重,犯後自始否認犯罪,迨至本院審理中才改變訴訟策略坦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4 人枉顧法律,浪費司法資源,難認其等犯罪後態度良好,惟念其等於法院審理中尚知勉力與大部分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和解情形詳如附表一各編號備註欄所示) ,事後仍見悔意,但被告等人均僅以少數之金額和解,並非全部,被害人受償之比例甚低,難認被害人之損害已獲得足夠之補償,被告4 人參與之程度較其他共同被告為深,被告甲巳○○參與時間 較短,被告4 人於本院審理中坦白認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詐欺取財犯行部分主文欄所示之刑,其中宣告刑有期徒刑6 月以下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一編號4 、5 、6 、8 、9 部分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減刑基準日以前(附表一編號9 犯罪時間在4 月間,因未能證明共同被告林子峵係於4 月間何日為此行為,則應對被告等4 人有利之認定,認係於減刑基準日即96年4 月24日前),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爰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與渠等所犯不能減刑之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 月以下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宣告刑逾有期徒刑6 月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查被告等人於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依修正後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 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本件被害人甚多,被告等人與被害人和解之數額比例甚低,難認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已獲得公正之彌補。故被告等人不宜獲得緩刑之寬典。惟被告等人犯後盡力與被害人和解之態度,本院已於量刑及定執行刑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七、扣案附表二編號1 至25、55所示之物為被告戌○○所有;附表編號39至46所示之物,為被告s○○所有,附表二編號26至29所示之物為共同被告劉容蓉所有;附表二編號號31至36所示之物為共同被告李依叡所有;附表二編號37、38、49至52所示之物為共同被告李玟頡所有,業據渠等供述在卷(B3卷第40、45、159 頁,B1卷第36、37頁),另有扣押筆錄附卷可佐(A3卷第167 至170 頁),惟僅具證據性質,爰不宣告沒收。至附表二編號47所示黑色背包及所含之現金693,000 元,並無證據可證明為本案犯罪所得之物,且涉及被害人是否得請求分配賠償之問題,亦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 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信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銀行法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盧姝伶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投資人│投資(換約│ 犯罪事實 │不實行銷之│投資人之證述及卷證出處 │主文(不實行銷│ 備 註 │ │號│ │)時間及地│ │行為人(詐│ │行為人詐欺部分│ │ │ │ │點 │ │欺部分) │ │) │ │ ├─┼───┼─────┼─────────┼─────┼────────────┼───────┼─────┤ │1 │V○○│95年12月間│透過姓名年籍不詳之│戌○○ │於95年9月在網路上認識陳 │無 │補充理由書│ │ │ │某日,在高│網友陳怡玲認識李虹│陳怡玲 │怡玲,介紹有大姊戌○○開│ │附表編號88│ │ │ │雄市不詳地│億,遊說貸款投資宇│ │設上越庭餐廳,希望可以一│ │ │ │ │ │點 │田公司,每月可固定│ │起投資,每月可以固定領回│ │ │ │ │ │ │領取高於銀行定存紅│ │金錢,戌○○也跟我解說他│ │ │ │ │ │ │利,陳怡玲並佯稱願│ │們公司加入後,獲利比銀行│ │ │ │ │ │ │意共同貸款投資之詐│ │定存好,存在銀行不如存在│ │ │ │ │ │ │術,致V○○陷於錯│ │他們那邊,每月還可以領回│ │ │ │ │ │ │誤,同意貸款投資,│ │錢,我投資2.3單位,每月 │ │ │ │ │ │ │在左揭時、地與李虹│ │可領回5900元,戌○○並介│ │ │ │ │ │ │億簽立上越富膳加盟│ │紹代辦人員給我貸款投資,│ │ │ │ │ │ │會員契約書,嗣與李│ │我是因為希望增加收入才被│ │ │ │ │ │ │虹億將原契約更換為│ │吸引投資,當時陳怡玲跟我│ │ │ │ │ │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說她有投資,但是我不知道│ │ │ │ │ │ │約定投資2.3單位, │ │她實際有無投資,故我於95│ │ │ │ │ │ │共23萬元,每月可領│ │年12月與戌○○簽立上越富│ │ │ │ │ │ │取紅利5900元。 │ │膳加盟會員契約書,之後再│ │ │ │ │ │ │ │ │與戌○○換約為儲值卡會員│ │ │ │ │ │ │ │ │契約書(見B5卷第858、859│ │ │ │ │ │ │ │ │頁,C15卷第325頁)。 │ │ │ ├─┼───┼─────┼─────────┼─────┼────────────┼───────┼─────┤ │2 │Y○○│96年1月13 │透過姓名年籍不詳之│戌○○ │我於95年底許,在奇摩網路│無 │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網友陳怡玲認識李虹│陳怡玲 │交友認識名叫陳怡玲之女子│ │附表編號36│ │ │ │市新興區五│億,遊說貸款投資宇│ │,雙方認識後,陳怡玲就介│ │ │ │ │ │福三路19號│田公司,每月扣除貸│ │紹我認識一名自稱在經營餐│ │ │ │ │ │上越庭餐廳│款可淨賺6000元之紅│ │飲業之宇田公司總監的乾姊│ │ │ │ │ │ │利,陳怡玲並佯稱願│ │戌○○,遊說投資餐飲獲利│ │ │ │ │ │ │意共同貸款投資40萬│ │頗豐,我可以以貸款方式借│ │ │ │ │ │ │元之詐術,致陳明 │ │貸現金加入股東,投資40萬│ │ │ │ │ │ │進陷於錯誤,同意貸│ │元,每月可領10400元,扣 │ │ │ │ │ │ │款投資,並與戌○○│ │除貸款,仍可淨賺6000元,│ │ │ │ │ │ │在左揭時、地簽立上│ │讓我十分心動,陳怡玲自稱│ │ │ │ │ │ │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 │她也願意貸款和我一起投資│ │ │ │ │ │ │書,約定投資40萬元│ │,所以鼓勵引薦我加入,並│ │ │ │ │ │ │,每月可領取紅 │ │介紹我認識老闆s○○,故│ │ │ │ │ │ │利10400元,期滿不 │ │我於96年1月間,同意貸款 │ │ │ │ │ │ │返還本金,並由鄔永│ │交付予戌○○,在上越庭餐│ │ │ │ │ │ │強帶往律師處見證。│ │廳簽立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 │ │ │ │ ├─────┼─────────┤ │約書,後甲巳○○帶我前往律│ │ │ │ │ │97年3、4月│戌○○通知須換約為│ │師處見證。(見B5卷第575 │ │ │ │ │ │間某日,在│儲值式,故於左揭時│ │、576頁,C14卷第),嗣在│ │ │ │ │ │高雄市某咖│、地依原條件(僅將│ │97 年3、4月在類似85度C的│ │ │ │ │ │啡店,嗣至│契約更改為投資4單 │ │地方將原契約收走換成儲值│ │ │ │ │ │鴻毅律師事│位,共40萬元,每單│ │卡會員契約書,並與s○○│ │ │ │ │ │務所見證 │位每月紅利點數3250│ │、m○○到律師事務所見證│ │ │ │ │ │ │點,以百分之80現金│ │(見C14卷第259、260頁) │ │ │ │ │ │ │回收,期間5 年),│ │。 │ │ │ │ │ │ │將契約更換為儲值卡│ │ │ │ │ │ │ │ │會員契約書,嗣與楊│ │ │ │ │ │ │ │ │禮豪、m○○至某律│ │ │ │ │ │ │ │ │師事務所見證。 │ │ │ │ │ ├─┼───┼─────┼─────────┼─────┼────────────┼───────┼─────┤ │3 │甲己○○│96年1月間 │於96年1月透過姓名 │戌○○ │於96年1月底許,經由網路 │無 │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年籍不詳之網友陳怡│陳怡玲 │認識一名叫「陳怡玲」網友│ │附表編號5 │ │ │ │不詳地點 │玲認識戌○○,推介│ │,經她介紹認識自稱宇田公│ │ │ │ │ │ │紹投資宇田公司,因│ │司總監之戌○○,極力引薦│ │ │ │ │ │ │陳怡玲佯稱一同入股│ │我加入宇田公司,投資110 │ │ │ │ │ │ │之詐術陷於錯誤,故│ │萬元,可有每月固定之 │ │ │ │ │ │ │答應貸款入會員,並│ │28600元之固定收入,當時 │ │ │ │ │ │ │將現金交付甲巳○○,│ │簽約前陳怡玲也謊稱他要入│ │ │ │ │ │ │與s○○於96年2月 │ │股,引誘我同意貸款,他說│ │ │ │ │ │ │11日簽立上越富膳加│ │他自己會去找代辦。我分別│ │ │ │ │ │ │盟會員契約書,嗣經│ │向渣打銀行、中國信託、花│ │ │ │ │ │ │通知將原契約換約成│ │旗銀行貸款,核貸後,渣打│ │ │ │ │ │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銀行帳戶由陳怡玲、戌○○│ │ │ │ │ │ │約定投資11單位,共│ │自存摺領出75萬元,交給鄔│ │ │ │ │ │ │110萬元,每單位每 │ │永強管理,另外剩餘款項則│ │ │ │ │ │ │月紅利點數3250元,│ │由戌○○領出,共投資110 │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收│ │萬元。(B4卷 │ │ │ │ │ │ │,每月可領回紅利 │ │493、494頁) │ │ │ │ │ │ │28600元,期間5年,│ │ │ │ │ │ │ │ │。 │ │ │ │ │ ├─┼───┼─────┼─────────┼─────┼────────────┼───────┼─────┤ │4 │S○○│96年2月9日│透過網路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在網路UT聊天室認識李玟頡│s○○、m○○│補充理由書│ │ │ │,在宇田餐│,進而認識戌○○,│戌○○ │,佯稱要跟我共同投資,介│、甲巳○○、李虹│附表編號11│ │ │ │飲股份有限│聲稱投資宇田公司,│ │紹認識宇田公司總監戌○○│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公司(起訴│每月可獲得固定紅利│ │,他向我介紹他們公司有合│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書誤載鍋園│,李玟頡佯稱要一同│ │夥加盟,投資他們的以100 │徒刑參月,如易│金額42,600│ │ │ │餐廳) │投資之詐術,致陷於│ │萬元為基本單位,又分為10│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錯誤,故同意貸款投│ │個單位,每1個單位金額10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資,嗣與s○○於96│ │萬元,而李玟頡向我表示他│日,減為有期徒│ │ │ │ │ │年2月9日簽立上越富│ │沒辦法貸到100萬元,只能 │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膳加盟會員契約書,│ │投貸到70萬元,所剩下30 │,如易科罰金,│ │ │ │ │ │約定投資30萬元,每│ │萬元,希望我合資幫他,並│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月可領取紅利9750元│ │每個月可以賺取優厚紅利 │折算壹日。 │ │ │ │ │ │。 │ │9750元現金及7500元之餐券│ │ │ │ │ ├─────┼─────────┤ │,我就相信他們的說詞,是│ │ │ │ │ │97年3月3日│戌○○聯絡後,於左│ │戌○○於96年01月中旬向我│ │ │ │ │ │,在高雄市│揭時、地將原契約書│ │收取相關資料辦理貸款,我│ │ │ │ │ │民權一路 │更改為儲值卡會員契│ │於96年2月9日至宇田公司與│ │ │ │ │ │251號13樓 │約書,約定投資3單 │ │s○○簽立上越富膳加盟會│ │ │ │ │ │之3「單文 │位共30萬元,每單位│ │員契約書(B3卷320、321頁│ │ │ │ │ │程律師事務│每月紅利點數4063點│ │);嗣於97年03月03日,李│ │ │ │ │ │所」 │,以百分之80現金回│ │虹億通知更換合約書為儲值│ │ │ │ │ │ │收,每月可領取9751│ │卡會員契約書(B3卷第321 │ │ │ │ │ │ │元,期間4年。 │ │反頁)。 │ │ │ ├─┼───┼─────┼─────────┼─────┼────────────┼───────┼─────┤ │5 │r○○│96年1月間 │透過網路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在約95年9月間,在尋夢園 │s○○、m○○│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佯稱欲投資餐廳,│戌○○ │網站認識李玟頡,大概於96│、甲巳○○、李虹│附表編號38│ │ │ │新興區五福│而引介戌○○聲稱投│ │年2月左右她叫我跟她一起 │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三路19號上│資上越庭餐廳40萬元│ │投資上越庭餐廳,她投資50│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越庭餐廳 │每月可獲得固定紅利│ │萬,我投資40萬,並就介紹│徒刑玖月,減為│金額120,78│ │ │ │ │10400元,李玟頡並 │ │她的乾姐姐李虹憶,李虹憶│有期徒刑肆月又│0元 │ │ │ │ │佯稱欲共同投資,因│ │就招攬我投資s○○所經營│拾伍日,如易科│ │ │ │ │ │而於左揭時、地與楊│ │的宇田公司所經營的上越庭│罰金,以新臺幣│ │ │ │ │ │禮豪簽立上越富膳會│ │餐廳,投資40萬元每月可領│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員加盟契約書。 │ │10400元,我同意投資後, │。 │ │ │ │ │ │ │ │於96年1月間在上越庭餐廳 │ │ │ │ │ ├─────┼─────────┤ │,與s○○簽立上越富膳加│ │ │ │ │ │97年1月30 │嗣經李玟頡、戌○○│ │盟會員契約書,當時甲巳○○│ │ │ │ │ │日 │遊說,除將原契約更│ │、m○○及李玟頡、戌○○│ │ │ │ │ │ │換為儲值卡會員契約│ │均在場。後來在97年1月30 │ │ │ │ │ │ │書,另投資50萬元簽│ │日換約為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 │ │ │ │ │立一份儲值卡會員契│ │,李玟頡跟李虹憶就叫我加│ │ │ │ │ │ │約書,故連同之前投│ │碼50萬元轉投資s○○經營│ │ │ │ │ │ │資款,共投資9單位 │ │的鍋園餐廳,如果加入的話│ │ │ │ │ │ │90萬元,每單位每月│ │,之前投資上越庭餐廳的部│ │ │ │ │ │ │紅利點數4479點,以│ │分算是多領得,因為之前已│ │ │ │ │ │ │百分之80現金回收,│ │領紅利約10萬元,所以我不│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3224│ │疑有它,另外投資50萬元,│ │ │ │ │ │ │8元。 │ │再與戌○○、李玟頡簽立一│ │ │ │ │ │ │ │ │份儲值卡會員契約書(見B4│ │ │ │ │ │ │ │ │卷第557至558頁,C14卷第 │ │ │ │ │ │ │ │ │264、265頁,A13卷第309 │ │ │ │ │ │ │ │ │頁)。 │ │ │ ├─┼───┼─────┼─────────┼─────┼────────────┼───────┼─────┤ │6 │甲壬○○│96年2月17 │透過網路認識林子峵│林子峵 │在96年1月初網路認識林子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進而認識歐陽至哲│歐陽至哲 │峵,林子峵介紹他大哥歐陽│、甲巳○○、李虹│附表編號90│ │ │ │市不詳地點│,聲稱為投資宇田公│ │至哲給我認識,說聽聞他大│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 │司,即可領取固定紅│ │哥提到合夥投資的事情,邀│財罪,各處有期│ │ │ │ │ │利,林子峵即以共同│ │請我一起去聽,歐陽至哲向│徒刑參月,如易│ │ │ │ │ │投資,虛偽簽立投資│ │我解說,加入宇田公司可以│科罰金,以新臺│ │ │ │ │ │契約之詐術,致鍾佳│ │固定收取紅利,投資20萬元│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珍陷於錯誤,同意貸│ │每月可收取5200元,歐陽至│日,減為有期徒│ │ │ │ │ │款投資,於左揭時、│ │哲說投資一次要60萬元,如│刑壹月又拾伍日│ │ │ │ │ │地與歐陽至哲簽立上│ │果太多,可以跟林子峵對分│,如易科罰金,│ │ │ │ │ │越富膳加盟契約書,│ │,林子峵當場就簽約,我因│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約定投資20萬元,│ │而貸款20萬元出來投資簽約│折算壹日。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5200│ │,與歐陽至哲簽立上越富膳│ │ │ │ │ │ │元並由甲巳○○開立收│ │加盟會員契約書,由甲巳○○│ │ │ │ │ │ │據。嗣由戌○○將原│ │開立收據,後來戌○○幫我│ │ │ │ │ │ │契約更換為儲值卡會│ │換約為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 │ │ │ │ │員契約書,約定投資│ │約定購買2單位,每單位每 │ │ │ │ │ │ │2單位共20萬元,每 │ │月有3250點數可以8折現金 │ │ │ │ │ │ │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 │回收(見B5卷第856至855頁│ │ │ │ │ │ │3250點,以百分之80│ │,C15卷第328、329頁)。 │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 │ │ │ │ │ │ │取紅利5200元,期間│ │ │ │ │ │ │ │ │5年。 │ │ │ │ │ ├─┼───┼─────┼─────────┼─────┼────────────┼───────┼─────┤ │7 │宙○○│96年4月6日│透過姓名年籍不詳之│戌○○ │95年底網路認識陳怡玲,表│無 │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網友陳怡玲認識李虹│陳怡玲 │示要跟我一起投資餐廳,1 │ │附表編號22│ │ │ │新興區五福│億,推介投資宇田公│ │人投資40萬元,經她介紹認│ │ │ │ │ │三路19號上│司,聲稱每月可領取│ │識戌○○,戌○○自稱是宇│ │ │ │ │ │越庭餐廳 │固定紅利,因陳怡玲│ │田公司財務總管,極力引薦│ │ │ │ │ │ │佯稱共同貸款投資之│ │我加入宇田公司,投資40萬│ │ │ │ │ │ │詐術陷於錯誤,故同│ │元,每月可獲得10400元之 │ │ │ │ │ │ │意貸款投資,並與李│ │紅利,約定投資年限5年, │ │ │ │ │ │ │虹億、甲巳○○、楊禮│ │期滿可領回本金。在96年4 │ │ │ │ │ │ │豪在左揭時、地簽立│ │月6日與s○○、甲巳○○、 │ │ │ │ │ │ │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 │戌○○在上越庭餐廳簽第一│ │ │ │ │ │ │約書,約定投資40萬│ │份合約,陳怡玲當時也有寫│ │ │ │ │ │ │元,每月可領取紅利│ │合約書。到97年4月份左右 │ │ │ │ │ │ │10400元,期間5年,│ │該公司匯款不正常,數次去│ │ │ │ │ │ │期滿返還本金。 │ │電催促m○○匯款,m○○│ │ │ │ │ ├─────┼─────────┤ │要我們投資人更換合約書改│ │ │ │ │ │97年4月份 │因匯款問題電詢時,│ │為儲值卡會員契約書擴大營│ │ │ │ │ │,在高雄市│m○○要求換約,故│ │業所以資金調度不足,希望│ │ │ │ │ │明華一路 │經戌○○通知,於左│ │我與公司重新修改合約,所│ │ │ │ │ │200號鍋園 │揭時、地與s○○將│ │以第二次經戌○○通知我前│ │ │ │ │ │餐廳 │原契約書換約為儲值│ │去高雄市左營區明華一路 │ │ │ │ │ │ │卡會員契約書,約定│ │200 號鍋園餐廳與s○○更│ │ │ │ │ │ │約定投資4單位共40 │ │改合約,當時第二次簽約時│ │ │ │ │ │ │萬元,每單位每月紅│ │間與第一次簽約時間並沒有│ │ │ │ │ │ │利點數3250點,以百│ │更改,宇田公司聲稱是改變│ │ │ │ │ │ │分之80現金回收,每│ │經營方式所以要換約,只是│ │ │ │ │ │ │月可領取紅利10400 │ │改為要用點數回收,固定給│ │ │ │ │ │ │元,期間5年,期滿 │ │現金(見B3卷第364、365頁│ │ │ │ │ │ │返還本金。 │ │,C14卷第156、157頁)。 │ │ │ ├─┼───┼─────┼─────────┼─────┼────────────┼───────┼─────┤ │8 │G○○│96年4月16 │網友小球(即林姵君│歐陽至哲 │我因奇摩網站交友,認識綽│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介紹歐陽至哲認識│甲巳○○ │號小球之女子林姵君,第一│、甲巳○○、李虹│附表編號1 │ │ │ │市新興區五│,惟歐陽至哲為舊識│ │次約出來吃飯,她有說到她│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福三路19號│,推介投資宇田公司│ │一位哥哥歐陽至哲對她很好│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上越庭餐廳│,因歐陽至哲佯稱已│ │,因為她哥哥我之前工作就│徒刑伍月,如易│金額31,200│ │ │ │簽約 │代墊50萬元,如仍無│ │認識了,所以第2次見面便 │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意投資須與主管鄔永│ │一同與歐陽至哲見面,歐陽│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強接洽之詐術陷於錯│ │至哲遊說我加入宇田公司會│日,減為有期徒│ │ │ │ │ │誤,經甲巳○○遊說才│ │員,可以賺取高額利息,投│刑貳月拾伍日,│ │ │ │ │ │答應投資50萬元加入│ │資50萬元,每月可領紅利 │如易科罰金,以│ │ │ │ │ │會員,並簽立上越富│ │16500元,我當場沒有答應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膳加盟會員契約書,│ │,過幾天歐陽至哲打電話給│算壹日。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1650│ │我,我原本無意加入,但是│ │ │ │ │ │ │0元。 │ │歐陽至哲表示已經幫我出錢│ │ │ │ │ ├─────┼─────────┤ │墊款50萬如果不要加入投資│ │ │ │ │ │97年5月間 │後因歐陽至哲及鄔永│ │,要找他的上司甲巳○○講,│ │ │ │ │ │,在G○○│強已離職,故由黃依│ │甲巳○○與我見面時,又一直│ │ │ │ │ │住處旁換約│羢與不詳姓名年籍資│ │遊說我,我才答應加入,並│ │ │ │ │ │ │料之女子於前開時、│ │於96年4月16日在上越庭餐 │ │ │ │ │ │ │地與G○○將原契約│ │廳簽約投資50萬元。歐陽至│ │ │ │ │ │ │書換約為儲值卡會員│ │哲跟我說,投資加入會員可│ │ │ │ │ │ │契約書,約定投資5 │ │以賺取高額紅利。嗣在97年│ │ │ │ │ │ │單位共50萬元,每單│ │5、6月時,在我附近一家路│ │ │ │ │ │ │位每月紅利點數4062│ │邊攤與m○○及一打扮中性│ │ │ │ │ │ │點,以百分之80現金│ │之女子與我換簽加入該公司│ │ │ │ │ │ │回收,每月可領取紅│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簽約日│ │ │ │ │ │ │利16248元,期間4年│ │期同樣寫第一次的簽約日期│ │ │ │ │ │ │。 │ │,內容改為每單位10萬元每│ │ │ │ │ │ │ │ │月含有4062點,點數可以8 │ │ │ │ │ │ │ │ │折現金回收。(見B3卷第 │ │ │ │ │ │ │ │ │324至326頁,C14卷第55、 │ │ │ │ │ │ │ │ │56頁) │ │ │ ├─┼───┼─────┼─────────┼─────┼────────────┼───────┼─────┤ │9 │z○○│96年4月間 │透過網路認識林子峵│林子峵 │於95年12月間在網路認識林│s○○、m○○│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進而認識歐陽至哲│歐陽至哲 │子峵,林子峵介紹他乾哥歐│、甲巳○○、李虹│附表編號59│ │ │ │新興區五福│,聲稱為經營餐廳,│ │陽至哲給我認識,說要與歐│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三路19號麻│加入投資宇田公司,│ │陽至哲合開餐廳,上有經理│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布茶坊 │即可領取固定紅利,│ │s○○,歐陽至哲極力遊說│徒刑玖月,減為│金額64,215│ │ │ │ │林子峵、歐陽至哲均│ │我投資宇田公司以經營餐廳│有期徒刑肆月拾│元 │ │ │ │ │佯稱林子峵已投資,│ │,該公司合約上是書明投資│伍日,如易科罰│ │ │ │ │ │致z○○陷於錯誤,│ │紅利回收,所以我在麻布茶│金,以新臺幣壹│ │ │ │ │ │因而於左揭時、地與│ │坊與歐陽至哲簽立第一份合│仟元折算壹日。│ │ │ │ │ │s○○、歐陽至哲簽│ │約書,投資96萬元,共9.6 │ │ │ │ │ │ │立上越富膳加盟會員│ │單位,每月可領3萬2000元 │ │ │ │ │ │ │契約書,約定投資 │ │至3萬3000元左右,當時林 │ │ │ │ │ │ │96萬元,每月可領取│ │子峵說他也要投資,簽約時│ │ │ │ │ │ │紅利32000元至33000│ │歐陽至哲說林子峵已經先簽│ │ │ │ │ │ │元間。 │ │好約了,所以我由林林濬鴻│ │ │ │ │ ├─────┼─────────┤ │辦理貸款投資,簽約時楊禮│ │ │ │ │ │97年間,在│於左揭時、地與李虹│ │豪在場。後來在97年間,與│ │ │ │ │ │高雄市明華│億、林子峵將原契約│ │戌○○及林子峵在鍋園餐廳│ │ │ │ │ │一路200號 │更換為儲值卡會員契│ │換約,將契約更換為投資鍋│ │ │ │ │ │鍋園餐廳 │約書,約定約定投資│ │園餐廳,每月可獲得4063點│ │ │ │ │ │ │9.6單位共96萬元, │ │回折算8折現金回收(見B5 │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卷第831至833頁,C15卷第 │ │ │ │ │ │ │4063點,以百分之80│ │20 、21頁)。 │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 │ │ │ │ │ │ │取紅利元,期間4年 │ │ │ │ │ │ │ │ │。 │ │ │ │ │ ├─┼───┼─────┼─────────┼─────┼────────────┼───────┼─────┤ │10│q○○│96年4月24 │透過網友邵讌詅認識│無 │於96年2月許,在奇摩交友 │無 │1. │ │ │ │日,在高雄│歐陽至哲,聲稱為宇│ │認識邵讌詅,介紹自稱他乾│ │補充理由書│ │ │ │市新興區五│田公司投資宇田公司│ │哥之歐陽至哲向我解說宇田│ │附表編號80│ │ │ │福三路19號│每月可獲得固定紅利│ │公司投資案,說投資上越庭│ │2. │ │ │ │上越庭餐廳│,決定投資後,於左│ │餐廳,獲利頗高,只要投資│ │業務員並無│ │ │ │簽約 │揭時、地與歐陽至哲│ │10 萬元,每月就可以獲利│ │使用詐欺方│ │ │ │ │、s○○簽立上越富│ │3250 元,因為我手上沒有│ │式行銷,故│ │ │ │ │膳加盟會員契約書,│ │現金,所以他幫我介紹貸款│ │無施以詐術│ │ │ │ │嗣換約為儲值卡會員│ │辦理人員,由歐陽至哲和我│ │之情事。 │ │ │ │ │契約書,約定約定投│ │解說契約內容,我是投資53│ │ │ │ │ │ │資5.3單位共53萬元 │ │萬元,共5.3單位,每月有 │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 │3250元點數可以用8折現金 │ │ │ │ │ │ │數3250點,以百分之│ │回收,第一次在上越庭餐廳│ │ │ │ │ │ │80 現金回收,每月 │ │與s○○簽約,歐陽至哲也│ │ │ │ │ │ │可領取紅利元,期間│ │在場,後來有拿到鍋園餐廳│ │ │ │ │ │ │5年。 │ │之貴賓儲值卡(見B5卷第 │ │ │ │ │ │ │ │ │814 、815頁)。 │ │ │ ├─┼───┼─────┼─────────┼─────┼────────────┼───────┼─────┤ │11│W○○│96年5月15 │透過網路認識林子峵│林子峵 │於96年3月初,在網路之奇 │s○○、m○○│補充理由書│ │ │ │間,在高雄│,進而認識歐陽至哲│歐陽至哲 │摩交友認識林子峵,林子峵│、甲巳○○、李虹│附表編號91│ │ │ │市新興區五│,聲稱加入宇田公司│ │介紹宇田公司職員歐陽至哲│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福三路19號│投資,40萬元即每月│ │給我認識,遊說我加入宇田│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上越庭餐廳│可領取固定紅利1508│ │公司,林子峵跟我說要與我│徒刑伍月,如易│金額50,000│ │ │ │ │0元,林子峵並佯稱 │ │共同投資80萬元,各出一半│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欲共同投資之詐術,│ │即40萬元,後來我實際貸款│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致W○○陷於錯誤,│ │投資58萬元,歐陽至哲向我│日。 │ │ │ │ │ │因而於左揭時、地與│ │解說契約,表示每月可領取│ │ │ │ │ │ │s○○、甲巳○○簽立│ │紅利15080元,嗣於96年5月│ │ │ │ │ │ │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 │15日與歐陽至哲、s○○、│ │ │ │ │ │ │約書,約定投資58萬│ │甲巳○○在上越庭餐廳簽立上│ │ │ │ │ │ │元,每月可領取紅利│ │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見│ │ │ │ │ │ │15080 元,期間5 年│ │B5卷第842至844頁)。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2 │ │ │ │ │ │ │ │ │單位,共20萬元) │ │ │ │ │ ├─┼───┼─────┼─────────┼─────┼────────────┼───────┼─────┤ │12│玄○○│96年5月18 │透過網友侯蘊芠,因│侯蘊芠 │96年3月初在網路上認識侯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而認識戌○○,推介│戌○○ │蘊芠,介紹戌○○認識,後│、甲巳○○、李虹│附表編號86│ │ │ │市不詳地點│宇田公司紅利高,貸│ │來渠2人聯合遊說我投資宇 │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 │款可回收現金,侯蘊│ │田公司,戌○○向我解說投│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 │芠並偽稱欲一同投資│ │資契約,可貸款回收現金,│徒刑參月,如易│金額26,200│ │ │ │ │之詐術,陷於錯誤,│ │侯蘊芠告訴我她想要投資一│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同意貸款投資,於│ │部分金額,希望我可以一起│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左揭時、地與戌○○│ │投資,我因為希望能多一筆│日。 │ │ │ │ │ │、s○○簽立上越富│ │投資收入,所以經由戌○○│ │ │ │ │ │ │膳加盟會員契約書,│ │介紹貸款代辦,投資30萬元│ │ │ │ │ │ │約定投資30萬元,每│ │,於96年5月18日與戌○○ │ │ │ │ │ │ │月領取紅利8800元;│ │、s○○簽上越富膳加盟會│ │ │ │ │ │ │嗣將原契約更換為儲│ │員契約書,投資麻布茶坊、│ │ │ │ │ │ │值卡會員契約書,約│ │上越庭餐廳,每月可領8800│ │ │ │ │ │ │定投資3單位共30萬 │ │元左右,侯蘊芠向我表示他│ │ │ │ │ │ │元,每單位每月紅利│ │也有投資。後來第2次更改 │ │ │ │ │ │ │點數3667點,以百分│ │契約為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 │ │ │ │ │之80現金回收,每月│ │投資鍋園餐廳、巨蛋食堂,│ │ │ │ │ │ │可領取紅利8800元,│ │契約內容更改為購買3單位 │ │ │ │ │ │ │期間5年。 │ │30萬元,每月每單位可獲得│ │ │ │ │ │ │ │ │3667點數回收,並可以8折 │ │ │ │ │ │ │ │ │現金回收,每月也可領取 │ │ │ │ │ │ │ │ │8800元,與第1份契約並無 │ │ │ │ │ │ │ │ │改變(見B5卷第823至825頁│ │ │ │ │ │ │ │ │,C15卷第322、323頁)。 │ │ │ ├─┼───┼─────┼─────────┼─────┼────────────┼───────┼─────┤ │13│E○○│96年6月1日│96年3月透過網友侯 │侯蘊芠 │96年3月底在網路認識匿稱 │s○○、m○○│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蘊芠認識戌○○,推│戌○○ │為維尼的侯蘊芠,經其介紹│、甲巳○○、李虹│附表編號27│ │ │ │新興區五福│介投資宇田公司,因│ │認識自稱宇田公司總管的李│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三路19號麻│侯蘊芠佯稱欲一同投│ │玫頡,在宇田公司是總管,│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布茶房餐廳│資100萬元之詐術陷 │ │所以極力引薦我加入宇田公│徒刑參月,如易│金額29,120│ │ │ │ │於錯誤,方答應加入│ │司,侯韻芠表示要共同貸款│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會員,於左揭時、地│ │投資100萬元,後來我沒有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簽立上越富膳加盟會│ │貸款,我是拿現金30萬元去│日。 │ │ │ │ │ │員契約書,約定投資│ │投資,每月可領取紅利7800│ │ │ │ │ │ │3單位30萬元,每月 │ │元。戌○○跟我解說契約,│ │ │ │ │ │ │領取紅利7800元。 │ │包含說投資多少錢,每個月│ │ │ │ │ │ │ │ │固定領回多少錢,侯蘊芠也│ │ │ │ │ │ │ │ │表示她有貸款投資,我就在│ │ │ │ │ │ │ │ │麻布茶坊,簽立投資上越庭│ │ │ │ │ │ │ │ │餐廳30萬元之合約。簽約時│ │ │ │ │ ├─────┼─────────┤ │,財務甲巳○○及戌○○、侯│ │ │ │ │ │97年1月間 │嗣於97年1月,李虹 │ │蘊芠也在場。後來於97年1 │ │ │ │ │ │,在高雄市│億表示為會員權益要│ │月,經通知表示要顧及會員│ │ │ │ │ │民族路上之│換約,故於左揭時、│ │的權利,故在高雄市民族路│ │ │ │ │ │麥當勞 │地與s○○、戌○○│ │上麥當勞與s○○、戌○○│ │ │ │ │ │ │將原契約書換約為儲│ │將原契約換約成儲值卡契約│ │ │ │ │ │ │值卡會員契約書,約│ │書,但契約書上期還是寫96│ │ │ │ │ │ │定投資3單位共30萬 │ │年6月1日。換約後所領的紅│ │ │ │ │ │ │元,每單位每月紅利│ │利還是一樣,只是要用點數│ │ │ │ │ │ │點數3250點,以百分│ │打八折換紅利。(B4卷第 │ │ │ │ │ │ │之80現金回收,每月│ │521 、522頁,C14卷第202│ │ │ │ │ │ │可領取紅利7800元,│ │、203 頁) │ │ │ │ │ │ │期間5年。 │ │ │ │ │ ├─┼───┼─────┼─────────┼─────┼────────────┼───────┼─────┤ │14│卯○○│96年6月1日│透過網路認識林子峵│林子峵 │96年3月初在奇摩網路交友 │s○○、m○○│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聲稱上越庭獲利比│歐陽至哲 │認識林子峵,經由林子峵介│、甲巳○○、李虹│附表編號32│ │ │ │新興區五福│保險高,佯稱也有投│ │紹到自稱某餐飲大哥所開立│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三路19號上│資60萬元,並介紹歐│ │之上越庭餐廳,說的天花亂│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越庭餐廳。│陽至哲告知以貸款投│ │墜,希望我也投資該宇田餐│徒刑陸月,如易│金額73,024│ │ │ │ │資每月可賺取優惠紅│ │飲管理公司,獲利比保險高│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利之詐術,致卯○○│ │,讓我十分心動,他自稱他│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陷於錯誤,因而同意│ │在宇田公司有投資60萬元,│日。 │ │ │ │ │ │貸款投資,於左揭時│ │邀我也一起投資。並介紹自│ │ │ │ │ │ │、地與歐陽至哲、楊│ │稱公司顧問之歐陽至哲認識│ │ │ │ │ │ │禮豪簽立上越富膳加│ │,歐陽至哲主導我加入公司│ │ │ │ │ │ │盟會員契約書,約定│ │每個月可以賺取優厚紅利,│ │ │ │ │ │ │投資60萬元,每月可│ │投資6單位,每月可獲取 │ │ │ │ │ │ │領取紅利15600元。 │ │15600元,林子峵並介紹代 │ │ │ │ │ ├─────┼─────────┤ │辦公司幫忙貸款,後來經歐│ │ │ │ │ │97年初某日│經戌○○通知,與李│ │陽至哲、林子峵陪同,在上│ │ │ │ │ │,在高雄市│虹億、s○○在左揭│ │越庭餐廳與s○○簽立第一│ │ │ │ │ │民權一路 │時、地將原契約更換│ │次合約。嗣於97年初,經李│ │ │ │ │ │251號13樓 │為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虹億通知至單文程律師事務│ │ │ │ │ │之3「單文 │,約定投資6單位共 │ │所,與s○○重新簽立儲值│ │ │ │ │ │程律師事務│60萬元,每單位每月│ │卡會員契約書,約定每月可│ │ │ │ │ │所」 │紅利點數3250點,以│ │領取點數19500點至餐廳消 │ │ │ │ │ │ │百分之80現金回收,│ │費,未消費完成可以8折現 │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 │ │金回收(見B3卷第296至300│ │ │ │ │ │ │15600元,期間5年。│ │頁)。 │ │ │ ├─┼───┼─────┼─────────┼─────┼────────────┼───────┼─────┤ │15│寅○○│96年6月1日│透過同學李玟頡認識│無 │因為國中同學李玟頡介紹自│無 │1. │ │ │ │,在高雄市│戌○○,聲稱為宇田│ │稱乾姊之戌○○相識,並極│ │補充理由書│ │ │ │新興區五福│公司投資宇田公司每│ │力推介我投資宇田公司,表│ │附表編號69│ │ │ │三路19號上│月可獲得固定紅利,│ │示該公司經營上越庭餐廳,│ │ │ │ │ │越庭餐廳簽│決定投資後,於左揭│ │如果我投資27萬,每月可領│ │2. │ │ │ │約簽約;在│時、地與s○○簽立│ │取8775元的紅利現金,因此│ │業務員並無│ │ │ │高雄市民權│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 │我認為獲利頗豐,故經李虹│ │使用詐欺方│ │ │ │一路251號 │約書,約定投資27萬│ │億介紹,向銀行辦理貸款投│ │式行銷,故│ │ │ │13 樓之3「│元,每月可取得紅利│ │資27萬元,在96年6月1日與│ │無施以詐術│ │ │ │單文程法律│8775元,並與戌○○│ │s○○在上越庭餐廳簽約,│ │之情事。 │ │ │ │事務所」見│前往單文程律師事務│ │與戌○○至單文程律師事務│ │ │ │ │ │證。 │所見證。 │ │所辦理見證,後來是與李虹│ │ │ │ │ ├─────┼─────────┤ │億在鍋園餐廳將第一次的契│ │ │ │ │ │96年6月1日│嗣與戌○○將原契約│ │約回收換約,改投資鍋園餐│ │ │ │ │ │後某日,在│更換為儲值卡會員契│ │廳,約定每月至鍋園餐廳消│ │ │ │ │ │高雄市明華│約書,約定投資2.7 │ │費,可獲得4063點8折現金 │ │ │ │ │ │一路200號 │單位共27萬元,每單│ │回收,但是再次簽立的契約│ │ │ │ │ │鍋園餐廳 │位每月紅利點數4063│ │書仍是寫96年6月1日(見B5│ │ │ │ │ │ │點,以百分之80現金│ │卷第819至821頁)。 │ │ │ │ │ │ │回收,每月可領取紅│ │ │ │ │ │ │ │ │利元,期間4年。 │ │ │ │ │ ├─┼───┼─────┼─────────┼─────┼────────────┼───────┼─────┤ │16│J○○│96年6月7日│透過網友林姵君認識│林姵君 │於96年6月間,在奇摩交友 │s○○、m○○│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歐陽至哲,聲稱貸款│歐陽至哲 │網站認識林姵君,她就介紹│、甲巳○○、李虹│附表編號84│ │ │ │不詳地點 │投資宇田公司每月可│ │我跟歐陽志哲認識,解說投│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 │固定領取高額紅利,│ │資宇田公司每個月可以領回│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 │林姵君則佯稱已有投│ │紅利金額,投資3單位,每 │徒刑參月,如易│金額11,000│ │ │ │ │資之詐術,致J○○│ │月可領回7000多元,林姵君│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陷於錯誤同意投資,│ │告訴我她有投資,故我同意│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與歐陽至哲、s○○│ │貸款投資30萬元,經歐陽至│日。 │ │ │ │ │ │於左揭時、地簽立上│ │哲介紹代辦人員辦理貸款,│ │ │ │ │ │ │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 │由歐陽至哲將貸款提領後,│ │ │ │ │ │ │書,約定投資30萬元│ │與s○○簽約,林姵君亦在│ │ │ │ │ │ │,每月可獲取紅利 │ │場,簽約後每月均有領到紅│ │ │ │ │ │ │7800元。嗣與戌○○│ │利7800元;第二次是與李虹│ │ │ │ │ │ │,在高雄市明華一路│ │億在鍋園餐廳修改合約,約│ │ │ │ │ │ │200號鍋園餐廳將原 │ │定購買3單位,每月須消費 │ │ │ │ │ │ │契約換約成儲值卡會│ │一次,每月可以獲得3250點│ │ │ │ │ │ │員契約書,約定投資│ │回收,合計也是獲得7800元│ │ │ │ │ │ │3單位共30萬元,每 │ │紅利(見A10卷第78至81頁 │ │ │ │ │ │ │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 │,C15卷第324至325頁)。 │ │ │ │ │ │ │3250點,以百分之80│ │ │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 │ │ │ │ │ │ │取紅利7800元,期間│ │ │ │ │ │ │ │ │5年。 │ │ │ │ │ ├─┼───┼─────┼─────────┼─────┼────────────┼───────┼─────┤ │17│X○○│96年6月25 │透過網友林姵君認識│無 │在奇摩交友認識林姵君,介│無 │1. │ │ │ │日,在高雄│自稱宇田公司主任歐│ │紹自稱宇田公司主任歐陽至│ │補充理由書│ │ │ │市新興區五│陽至哲,聲稱投資宇│ │哲,遊說我投資宇田公司,│ │附表編號72│ │ │ │福三路19號│田公司每月可獲得固│ │,決定投資80萬元後,每月│ │2. │ │ │ │上越庭餐廳│定紅利,故決定投資│ │有紅利20800元匯入,是96 │ │業務員並無│ │ │ │簽約 │,於左揭時、地與歐│ │年6 月份與歐陽至哲在上越│ │使用詐欺方│ │ │ │ │陽至哲簽立上越富膳│ │庭餐廳簽約,林姵君也在場│ │式行銷,故│ │ │ │ │加盟會員契約書,後│ │(見B5卷第766至767頁)。│ │無施以詐術│ │ │ │ │換約為儲值卡會員契│ │ │ │之情事。 │ │ │ │ │約書,約定投資8單 │ │ │ │ │ │ │ │ │位共80萬元,每單位│ │ │ │ │ │ │ │ │每月紅利點數3250點│ │ │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 │ │ │ │ │ │ │ │收,每月可領取紅利│ │ │ │ │ │ │ │ │約20800元,期間5年│ │ │ │ │ │ │ │ │。 │ │ │ │ │ ├─┼───┼─────┼─────────┼─────┼────────────┼───────┼─────┤ │18│D○○│96年6月27 │透過網友林姵君,認│林姵君 │於96年4月許,我在網路先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識歐陽至哲,聲稱投│歐陽至哲 │認識一名暱稱為小球之網友│、甲巳○○、李虹│附表編號17│ │ │ │市新興區五│資餐廳會賺錢,可領│ │林姵君,她大概住仁武附近│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福三路19號│取固定紅利,林姵君│ │,然後他再介紹一名自稱是│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上越庭餐廳│並佯稱欲一同投資致│ │她乾哥之男子歐陽至哲認識│徒刑貳月,如易│金額28,500│ │ │ │ │D○○陷於錯誤,同│ │,遊說我投資宇田公司,說│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意貸款投資,於左揭│ │會賺錢,每投資1單位10萬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時、地與歐陽至哲簽│ │元,可獲得3000多元的紅利│日。 │ │ │ │ │ │立上越富膳加盟會員│ │,故於96年6月27日與歐陽 │ │ │ │ │ │ │契約書,約定投資18│ │至哲在上越庭餐廳簽約,投│ │ │ │ │ │ │萬元,每月可取得紅│ │資18萬元,每月可得4000多│ │ │ │ │ │ │利4000餘元,後換約│ │元的紅利,林姵君有說要跟│ │ │ │ │ │ │為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我共同投資,當時簽約的內│ │ │ │ │ │ │,約定投資1.8單位 │ │容,只有告訴我是投資宇田│ │ │ │ │ │ │共18萬元,每單位每│ │公司位在五福三路19號的上│ │ │ │ │ │ │月紅利點數3250點,│ │越庭餐廳。後來有轉投資鍋│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收│ │園餐廳又修改一次合約。投│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 │ │資的錢是銀行貸款,是由歐│ │ │ │ │ │ │4680元,期間5年。 │ │陽至哲介紹林濬鴻幫我貸款│ │ │ │ │ │ │ │ │。(見B4卷第488至490頁,│ │ │ │ │ │ │ │ │C14卷第149、150頁)。 │ │ │ ├─┼───┼─────┼─────────┼─────┼────────────┼───────┼─────┤ │19│丁○○│96年6月27 │透過網友林姵君,進│無 │於96年5月底,在網路上認 │無 │1. │ │ │ │日,在高雄│而認識歐陽至哲,聲│ │識林姵君,經她介紹宇田公│ │補充理由書│ │ │ │市新興區五│稱為宇田公司投資宇│ │司主管歐陽至哲,極力引薦│ │附表編號73│ │ │ │福三路19 │田公司每月可獲得固│ │我加入宇田公司投資,表示│ │2. │ │ │ │號上越庭餐│定紅利,決定投資後│ │每月可以固定領回現金,並│ │業務員並無│ │ │ │廳(起訴書│,於左揭時、地與歐│ │主動介紹由林濬鴻幫忙辦理│ │使用詐欺方│ │ │ │誤載不詳地│陽至哲、林姵君簽立│ │貸款入股,最後我投資30萬│ │式行銷,故│ │ │ │點) │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 │元加入,每月可以領取7800│ │無施以詐術│ │ │ │ │約書,約定投資30萬│ │元,後來我和歐陽至哲在上│ │之情事。 │ │ │ │ │元,每月可取得紅利│ │越庭餐廳簽約,林姵君在場│ │ │ │ │ │ │7800元。嗣與s○○│ │,後來第二次有與m○○、│ │ │ │ │ │ │、m○○、戌○○將│ │s○○、戌○○換約,是因│ │ │ │ │ │ │原契約更換為儲值卡│ │為上越庭餐廳已經停止營業│ │ │ │ │ │ │會員契約書,約定投│ │,且律師有提到之前的合約│ │ │ │ │ │ │資3單位共30萬元, │ │違法,為了保障權利才要換│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約,但是換約後每月可以領│ │ │ │ │ │ │3250點,以百分之80│ │取的金錢是相同的(見B5卷│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第761至762頁,C15卷第64 │ │ │ │ │ │ │取紅利7800元,期間│ │、65頁)。 │ │ │ │ │ │ │5年。 │ │ │ │ │ ├─┼───┼─────┼─────────┼─────┼────────────┼───────┼─────┤ │20│亥○○│96年6月29 │透過網友李依叡認識│李依叡 │96年5月底先在網路認識李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聲稱為宇田公司總監│戌○○ │依叡(0000000000暱稱:海│、甲巳○○、李虹│附表編號29│ │ │ │市民權一路│的戌○○,告知投資│s○○ │綿寶寶),經由他介紹認識│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251號13樓 │宇田公司每月可獲得│ │宇田公司員工戌○○,李虹│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之3「單文 │固定紅利,s○○並│ │億自稱在該公司是總監,極│徒刑參月,如易│金額26,000│ │ │ │程律師事務│介紹如何貸款入股事│ │力引薦我加入宇田公司。該│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所」 │宜,李依叡則佯稱欲│ │公司負責人s○○主動介紹│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投資,並虛偽填寫貸│ │陽信銀行立文分行申請辦理│日。 │ │ │ │ │ │款申請之詐術,致李│ │貸款投資他們的公司以30 │ │ │ │ │ │ │振豪陷於錯誤,同意│ │萬元,當時簽約前李依叡也│ │ │ │ │ │ │貸款投資,並於左揭│ │謊稱他也要加入股,引誘我│ │ │ │ │ │ │時、地將貸款交付予│ │同意貸款,並在現場假裝填│ │ │ │ │ │ │戌○○、甲巳○○簽立│ │寫貸款申請。戌○○並幫忙│ │ │ │ │ │ │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 │介紹向銀行辦理貸款,核貸│ │ │ │ │ │ │約書,約定投資30萬│ │後,現金我是用存摺領出30│ │ │ │ │ │ │元,每月可取得紅利│ │萬在單文程律師事務所交給│ │ │ │ │ │ │7800元,嗣換約為儲│ │戌○○和甲巳○○簽約,之後│ │ │ │ │ │ │值卡會員契約書,約│ │每約領取紅利7800元(見B4│ │ │ │ │ │ │定投資3單位共30 萬│ │卷第503至505頁,E4卷第 │ │ │ │ │ │ │元,每單位每月紅利│ │184頁)。 │ │ │ │ │ │ │點數3250點,以百分│ │ │ │ │ │ │ │ │之80現金回收,每月│ │ │ │ │ │ │ │ │可領取紅利7800 元│ │ │ │ │ │ │ │ │,期間5年。 │ │ │ │ │ ├─┼───┼─────┼─────────┼─────┼────────────┼───────┼─────┤ │21│A○○│96年6月間 │透過網路認識侯蘊芠│侯蘊芠 │約96年4月間,我在交友網 │s○○、m○○│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進而認識戌○○,│戌○○ │站認識侯蘊芠,我帳號因為│、甲巳○○、李虹│附表編號63│ │ │ │新興區五福│推介投資宇田公司獲│ │時間過太久所以我都忘記了│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三路19號上│利甚鉅,每投資10 │ │,我們慢慢熟悉之後,大概│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越庭餐廳 │萬元,月可固定收取│ │於96年06月左右她就介紹我│徒刑參月,如易│金額41,600│ │ │ │ │高額紅利,侯蘊芠並│ │跟李虹憶見面要談投資宇田│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佯稱共同貸款投資,│ │公司的事,李虹憶大概跟我│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致A○○陷於錯誤,│ │介紹投資上越庭餐廳,每10│日。 │ │ │ │ │ │同意貸款投資,與李│ │萬元,可以固定每月領回現│ │ │ │ │ │ │虹億在左揭時、地簽│ │金,侯蘊芠就跟我說如果我│ │ │ │ │ │ │立上越富膳加盟會員│ │投資下去,她就要貸款出來│ │ │ │ │ │ │契約書,約定投資30│ │跟我一起投資。投資標的就│ │ │ │ │ │ │萬元,每月可獲得紅│ │是上越庭餐廳,結果戌○○│ │ │ │ │ │ │利7800元。 │ │介紹黃品豪給我貸款,說利│ │ │ │ │ ├─────┼─────────┤ │息會比較低。結果我就貸得│ │ │ │ │ │97年間某日│與戌○○在左揭時、│ │30萬元投資,於96年6月初 │ │ │ │ │ │,在高雄市│地將原契約更換為儲│ │在上越庭餐廳與戌○○簽立│ │ │ │ │ │明華一路 │值卡會員契約書,約│ │上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 │ │ │ │ │200 號鍋園│定投資3單位共30萬 │ │侯蘊芠也在場,每月均領取│ │ │ │ │ │餐廳 │元,每單位每月紅利│ │7800元。後來戌○○向我說│ │ │ │ │ │ │點數3250點,以百分│ │因為漢神巨蛋的店要開幕,│ │ │ │ │ │ │之80現金回收,每月│ │需要換約,就在鍋園餐廳換│ │ │ │ │ │ │可領取紅利7800元,│ │約,但沒有拿到契約(見B4│ │ │ │ │ │ │期間5年。 │ │卷第709至711頁,C15卷第 │ │ │ │ │ │ │ │ │25、26頁)。 │ │ │ ├─┼───┼─────┼─────────┼─────┼────────────┼───────┼─────┤ │22│C○○│96年7月9日│因舊識李玟頡,聲稱│無 │我以前打工認識李玟頡,後│無 │1. │ │ │ │,在高雄市│上越庭餐廳營運佳,│ │來在上越庭餐廳遇到,她說│ │補充理由書│ │ │ │新興區五福│投資宇田公司每月可│ │在幫s○○,該餐廳所屬的│ │附表編號25│ │ │ │三路19 號│領回固定紅利,並經│ │宇田公司營運很好,投資的│ │2. │ │ │ │上越庭餐廳│甲巳○○、s○○一同│ │話,投資1單位10萬元,每 │ │業務員並無│ │ │ │ │解說投資內容,故同│ │個月可回收3083元,我在96│ │使用詐欺方│ │ │ │ │意投資,與甲巳○○、│ │年7月時,是在上越庭餐廳 │ │式行銷,故│ │ │ │ │李玟頡、戌○○、楊│ │與李玟頡簽合約,當時鄔永│ │無施以詐術│ │ │ │ │禮豪簽立上越富膳加│ │強、戌○○、s○○都有在│ │之情事。 │ │ │ │ │盟會員契約書,約定│ │場跟我解說,後來第二次簽│ │ │ │ │ │ │投資10萬元,每月可│ │約,是我跟李玟頡另外在外│ │ │ │ │ │ │取得紅利3083元。 │ │面簽約,除了把舊的合約收│ │ │ │ │ ├─────┼─────────┤ │走改成折算點數回收現金的│ │ │ │ │ │97年1月31 │與李玟頡將原契約更│ │契約,但是實際回收的錢都│ │ │ │ │ │日後某日,│換為儲值卡會員契約│ │一樣,另外我又再投資10 │ │ │ │ │ │在高雄市不│書,並另增資10萬元│ │萬元,簽了另一份契約,該│ │ │ │ │ │詳地點。 │,契約內容改約定投│ │約定投資2單位(見B4卷第 │ │ │ │ │ │ │資約定投資2單位共 │ │543至545頁,C14卷第160 │ │ │ │ │ │ │20 萬元,每單位每│ │、161頁)。 │ │ │ │ │ │ │月紅利點數3854點,│ │ │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收│ │ │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 │ │ │ │ │ │ │ │ │6166元。 │ │ │ │ │ ├─┼───┼─────┼─────────┼─────┼────────────┼───────┼─────┤ │23│巳○○│96年7月間 │透過網路認識陳韻婷│陳韻婷 │96年初在網路上認識陳韻婷│s○○、m○○│補充理由書│ │ │ │某日,在高│,佯稱投資其兄歐陽│歐陽至哲 │,他佯稱他哥哥歐陽至哲的│、甲巳○○、李虹│附表編號18│ │ │ │雄市新興區│至哲宇田公司獲利,│s○○ │餐廳要投資,其有投資80萬│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五福三路19│欲共同投資之詐術,│ │元獲利,並要跟我共同投資│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號上越庭餐│引介歐陽至哲、楊禮│ │,所以推薦我加入,所以我│徒刑伍月,如易│金額65,667│ │ │ │廳 │豪以每月可領取固定│ │與歐陽至哲聯絡,歐陽至哲│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現金及餐券遊說,致│ │一直講說投資每月可固定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巳○○陷於錯誤,同│ │錢,表示最少要投資50萬元│日。 │ │ │ │ │ │意貸款投資,於左揭│ │,並可以不自備資金,向銀│ │ │ │ │ │ │時、地與歐陽至哲簽│ │行貸款投資,當時陳韻婷與│ │ │ │ │ │ │立上越富膳加盟會員│ │s○○都有跟我說可以一人│ │ │ │ │ │ │契約書,約定投資50│ │投資50萬元金額加入股份,│ │ │ │ │ │ │萬元,每月可領取紅│ │並介紹林濬鴻幫我向渣打銀│ │ │ │ │ │ │利13000元。 │ │行九如分行辦理貸款,所以│ │ │ │ │ │ │ │ │我貸款後,與林姵君、歐陽│ │ │ │ │ │ │ │ │至哲、s○○在上越庭餐廳│ │ │ │ │ ├─────┼─────────┤ │簽約投資50萬元,每月可領│ │ │ │ │ │97年4月間 │經m○○電話連絡欲│ │取紅利13000元。之後宇田 │ │ │ │ │ │某日,在高│擴大營業而換約,故│ │公司m○○主動打電話跟我│ │ │ │ │ │雄市明華一│與戌○○在左揭時、│ │說公司要更換合約書,改為│ │ │ │ │ │路200號鍋 │地將原契約換為儲值│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擴大營業│ │ │ │ │ │園餐廳 │卡會員契約書,約定│ │,所以資金調度不足,希望│ │ │ │ │ │ │投資5單位共50萬元 │ │我與公司重新修改合約,李│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 │虹億亦表示公司並無問題,│ │ │ │ │ │ │數3250點,以百分之│ │所以於97年4月份左右我依 │ │ │ │ │ │ │80 現金回收,每月│ │約前往鍋園餐廳找戌○○簽│ │ │ │ │ │ │可領取紅利13000元 │ │下第二次契約(見C1卷第10│ │ │ │ │ │ │,期間5年。 │ │頁,B3卷第336至338頁, │ │ │ │ │ │ │ │ │C14 卷第151、152頁)。 │ │ │ ├─┼───┼─────┼─────────┼─────┼────────────┼───────┼─────┤ │24│I○○│96年7月間 │投過網友陳韻婷認識│陳韻婷 │於96年6月7月時認識網友陳│s○○、m○○│書附表編號│ │ │ │某日,在高│歐陽至哲,偽稱為上│歐陽至哲 │韻婷,當時她介紹歐陽至哲│、甲巳○○、李虹│補充理由20│ │ │ │雄市新興區│越庭餐廳股東,投資│ │跟我認識,歐陽至哲說是他│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五福三路19│每月可固定有26000 │ │上越庭的股東,請我加入。│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號上越庭餐│元之紅利,陳韻婷並│ │陳韻婷說她要投資,並告訴│徒刑拾月。 │金額127,80│ │ │ │廳 │佯稱有共同投資之詐│ │我有簽約,但是我不知道她│ │8元 │ │ │ │ │術,致陷於錯誤,因│ │投資多少。當時歐陽至哲及│ │ │ │ │ │ │而與歐陽至哲在左揭│ │陳韻婷跟我說投資100萬元 │ │ │ │ │ │ │時、地簽立上越富膳│ │金額加入公司股份購買10個│ │ │ │ │ │ │加盟會員契約書,約│ │單位,每個月可以回收新台│ │ │ │ │ │ │定投資100萬元,每 │ │幣26000元紅利折現,但每 │ │ │ │ │ │ │月可獲取紅利26000 │ │月須前往消費一次,期間5 │ │ │ │ │ │ │元,期間5年。 │ │年,所以我於96年7月左右 │ │ │ │ │ ├─────┼─────────┤ │與歐陽至哲在上越庭餐廳簽│ │ │ │ │ │97年間某日│經m○○通知換約,│ │立第一份合約。後來97年間│ │ │ │ │ │,在高雄市│並與m○○、戌○○│ │m○○通之我換約,戌○○│ │ │ │ │ │不詳處所 │、s○○將原契約更│ │並向我表示因為在漢神巨蛋│ │ │ │ │ │ │改為儲值卡會員契約│ │有開新店,用這個方式可以│ │ │ │ │ │ │書,約定投資10單位│ │規避法律責任,換約時,楊│ │ │ │ │ │ │共100萬元,每單位 │ │禮豪、戌○○、m○○都在│ │ │ │ │ │ │每月紅利點數3250點│ │場(見B3卷第385至387頁,│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 │C14卷第154頁)。 │ │ │ │ │ │ │收,每月可領取紅利│ │ │ │ │ │ │ │ │26000元,期間5年。│ │ │ │ │ ├─┼───┼─────┼─────────┼─────┼────────────┼───────┼─────┤ │25│宇○○│96年7月12 │透過網友侯蘊芠,因│侯蘊芠 │我於96年5月初許,在奇摩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而認識戌○○,李虹│李玟頡 │網路交友網認識侯蘊芠,雙│、甲巳○○、李虹│附表編號9 │ │ │ │市新興區五│億並電李玟頡推介投│戌○○ │方互相交往一段時間後,經│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福三路19號│資宇田公司可獲得高│ │由侯蘊芠介紹認識自稱『宇│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上越庭餐廳│額紅利,戌○○佯稱│ │田餐飲管理公司』總監李虹│徒刑肆月,如易│金額41,600│ │ │ │簽約 │有投資30萬元,侯蘊│ │億,遊說我加入宇田公司獲│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芠同偽作欲投資30 │ │利高,讓我十分心動,她自│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萬元,並告知李玟頡│ │稱他在該公司也有投資新台│日。 │ │ │ │ │ │亦有投資10萬元之詐│ │幣30萬元,獲利頗豐,所以│ │ │ │ │ │ │術,陷於錯誤,於左│ │引薦我加入宇田餐飲管理股│ │ │ │ │ │ │揭時、地與戌○○簽│ │份有限公司並介紹我認識楊│ │ │ │ │ │ │立上越富膳加盟會員│ │禮豪,李玟頡是告訴我投資│ │ │ │ │ │ │契約書,約定投資40│ │契約內容10萬元1單位,投 │ │ │ │ │ │ │萬元,每月可取得紅│ │資40萬元則為4單位,我共 │ │ │ │ │ │ │利13000元。 │ │購買4單位,每月有4063 點│ │ │ │ │ ├─────┼─────────┤ │數可以回收,如果沒有消費│ │ │ │ │ │97年後某日│經通知前往換約為儲│ │完畢公司會以8折現金給我 │ │ │ │ │ │,在不詳地│值卡會員契約書,約│ │,每月可領13000元,侯蘊 │ │ │ │ │ │點 │定投資4單位共40萬 │ │芠向我表示一次要投資8單 │ │ │ │ │ │ │元,每單位每月紅利│ │位共80萬元,李玟頡也有投│ │ │ │ │ │ │點數4063點,以百分│ │資10萬元,並表示有簽立投│ │ │ │ │ │ │之80現金回收,每月│ │資契約書。我是在五福三路│ │ │ │ │ │ │可領取紅利13000元 │ │19號的「上越庭餐廳簽約」│ │ │ │ │ │ │,期間4年。 │ │,當時只有戌○○在場與我│ │ │ │ │ │ │ │ │簽約。之後又修改一次合約│ │ │ │ │ │ │ │ │,並說明上越庭已經結束營│ │ │ │ │ │ │ │ │業改經營鍋園餐廳。(見B4│ │ │ │ │ │ │ │ │卷第483頁,C14卷第83頁)│ │ │ ├─┼───┼─────┼─────────┼─────┼────────────┼───────┼─────┤ │26│M○○│96年7月30 │透過網路交友認識陳│陳韻婷 │97年2月初在奇摩交友網路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韻婷,因而認識歐陽│歐陽至哲 │上認識陳韻婷,介紹自稱宇│、甲巳○○、李虹│附表編號77│ │ │ │市不詳地點│至哲,聲稱經營餐廳│ │田公司主任歐陽至哲與我認│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 │生意,投資每單位10│ │識,遊說我加入宇田公司,│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 │萬元,每月可固定領│ │表示獲利很高,每投資10 │徒刑玖月。 │金額99,907│ │ │ │ │回高額紅利,陳韻婷│ │萬元,可以固定領回現金,│ │元 │ │ │ │ │並佯稱有共同貸款投│ │投資90萬元,每月可領回 │ │ │ │ │ │ │資之詐術,致陷於錯│ │23400元,陳韻婷也向我表 │ │ │ │ │ │ │誤,因而與歐陽至哲│ │示他有貸款投資,我沒有現│ │ │ │ │ │ │、s○○簽立上越富│ │金,歐陽至哲幫我找來林姓│ │ │ │ │ │ │膳加盟會員契約書,│ │代辦人幫我申請貸款後,我│ │ │ │ │ │ │約定投資90萬元,每│ │就同意投資90萬元,並於96│ │ │ │ │ │ │月可領取紅利23400 │ │年7月由歐陽至哲帶我與楊 │ │ │ │ │ │ │元。 │ │禮豪簽立上越富膳加盟契約│ │ │ │ │ ├─────┼─────────┤ │書。後來97年6月時,有將 │ │ │ │ │ │97年6月間 │於左揭時、地與楊禮│ │合約改為以紅利點數回收之│ │ │ │ │ │,在高雄市│豪、m○○將原契約│ │方式,與s○○、m○○換│ │ │ │ │ │不詳地點 │更換為儲值卡會員契│ │約為儲值卡會員契約書(見│ │ │ │ │ │ │約書,約定投資9單 │ │B5卷第772至774頁,C14卷 │ │ │ │ │ │ │位共90萬元,每單位│ │第69、70頁)。 │ │ │ │ │ │ │每月紅利點數3250點│ │ │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 │ │ │ │ │ │ │ │收,每月可領取紅利│ │ │ │ │ │ │ │ │23400元,期間5年。│ │ │ │ │ ├─┼───┼─────┼─────────┼─────┼────────────┼───────┼─────┤ │27│壬○○│96年7月間 │透過網友侯蘊芠認識│侯蘊芠 │於96年5月在網路上認識侯 │s○○、m○○│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戌○○、李玟頡,推│李玟頡 │蘊芠,介紹宇田公司員工李│、甲巳○○、李虹│附表編號81│ │ │ │新興區五福│介投資宇田公司,聲│戌○○ │虹億、李玟頡給我認識,告│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三路19號上│稱每月可獲得固定紅│ │知我投資宇田公司投資方案│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越庭餐廳簽│利,因侯蘊芠佯稱欲│ │內容,投資40萬元,每月可│徒刑肆月,如易│金額38,160│ │ │ │約 │一同貸款投資之詐術│ │領取13000元,遊說我投資 │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陷於錯誤,方答應貸│ │,侯蘊芠告訴我本身也想要│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款加入會員,於左揭│ │投資,願意與我一起貸款投│日。 │ │ │ │ │ │時、地與戌○○、李│ │資,我沒有現金,戌○○就│ │ │ │ │ │ │玟頡簽立上越富膳加│ │幫我找一位代辦人員,後來│ │ │ │ │ │ │盟會員契約書,約定│ │我投資40萬元,與戌○○、│ │ │ │ │ │ │投資40萬元,每月可│ │李玟頡在上越庭餐廳簽約後│ │ │ │ │ │ │取得紅利13000元。 │ │,每月領取紅利13000元。 │ │ │ │ │ │ │嗣經戌○○通知,與│ │後來戌○○要更換紅利發放│ │ │ │ │ │ │戌○○、李玟頡將原│ │之方式,故與我換約,我就│ │ │ │ │ │ │契約更換為儲值卡會│ │和戌○○、李玟頡重新簽約│ │ │ │ │ │ │員契約書,約定投資│ │,並有收到鍋園餐廳會員卡│ │ │ │ │ │ │4單位共40萬元,每 │ │(見B5卷第797至799頁, │ │ │ │ │ │ │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 │C15 卷第71、72頁)。 │ │ │ │ │ │ │4063 點,以百分之│ │ │ │ │ │ │ │ │80現金回收,每月可│ │ │ │ │ │ │ │ │領取紅利13000元, │ │ │ │ │ │ │ │ │期間4年。 │ │ │ │ │ ├─┼───┼─────┼─────────┼─────┼────────────┼───────┼─────┤ │28│張簡建│96年8月1日│經由網路認識邵讌詅│邵讌詅 │我是在約96年2月間,在奇 │s○○、m○○│補充理由書│ │ │祥 │,在高雄市│,介紹自稱表哥之歐│歐陽至哲 │摩交友網站認識邵讌詅,帳│、甲巳○○、李虹│附表編號64│ │ │ │新興區五福│陽至哲,聲稱投資宇│ │號因為時問過太久所以我都│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三路19號上│田公司獲利極高,每│ │忘記了,我們認識約一個多│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越庭餐廳 │10萬元1單位可於每 │ │月他就約我去他們上越庭餐│徒刑貳月,如易│金額16,500│ │ │ │ │月固定領取紅利,並│ │廳吃飯。出來想要跟他交朋│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與偽稱邵讌詅已投資│ │友。大概96年6月間,我們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20萬元,致L○○○│ │慢慢熟悉之後,她就介紹我│日。 │ │ │ │ │ │陷於錯誤,同意貸款│ │跟歐陽至哲見面要談投資宇│ │ │ │ │ │ │投資,並於左揭時、│ │田公司的事,歐陽至哲大概│ │ │ │ │ │ │地與歐陽至哲簽立上│ │跟我介紹投資上越庭餐廳的│ │ │ │ │ │ │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 │概念,投資10萬元1個單位 │ │ │ │ │ │ │書,約定投資14萬元│ │,每單位每月可領取固定紅│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 │ │利後,邵讌詅就跟我說要貸│ │ │ │ │ │ │4550元。 │ │款出來跟我一起投資。投資│ │ │ │ │ ├─────┼─────────┤ │標的就是這家上越庭餐廳,│ │ │ │ │ │97年間某日│與s○○、戌○○在│ │結果歐陽至哲跟邵讌詅就介│ │ │ │ │ │,在高雄市│左揭時、地將原契約│ │紹一個貸款代辦員給我,意│ │ │ │ │ │民權一路 │更換為儲值卡會員契│ │思是我透過他貸款比較方便│ │ │ │ │ │251號13樓 │約書,約定投資1.4 │ │,結果我就貸款新台幣15萬│ │ │ │ │ │之3「單文 │單位共14萬元,每單│ │元投資了上越庭餐廳14萬元│ │ │ │ │ │程律師事務│位每月紅利點數5687│ │,每月可領紅利4550元,是│ │ │ │ │ │所」 │點,以百分之80現金│ │歐陽至哲與我簽約,由李玟│ │ │ │ │ │ │回收,每月可領取紅│ │頡帶我去公證。後來於97年│ │ │ │ │ │ │利6369元,期間4年 │ │間s○○、戌○○與我,在│ │ │ │ │ │ │,惟實際每月領取紅│ │律師事務所將原契約收回,│ │ │ │ │ │ │利4550元。 │ │並換約公證(B4卷第719至 │ │ │ │ │ │ │ │ │720頁,C15卷第27頁)。 │ │ │ ├─┼───┼─────┼─────────┼─────┼────────────┼───────┼─────┤ │29│周淑婷│96年8月2日│透過網路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在網路奇摩交友網站認識李│s○○、m○○│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進而認識歐陽至哲│歐陽至哲 │玫頡,大約三個星期,我們│、甲巳○○、李虹│附表編號14│ │ │ │新興區五福│佯作CASA餐廳負責人│ │慢慢熟悉後,要我跟她一起│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三路19號 │,聲稱加入宇田公司│ │投資,經他介紹在宇田公司│財罪,各處有期│ │ │ │ │CASA餐廳 │會員,以貸款投資,│ │工作的歐陽至哲,他們兩人│徒刑肆月,如易│ │ │ │ │ │扣除償還部分,每月│ │就一直招攬我加入宇田餐飲│科罰金,以新臺│ │ │ │ │ │可獲得淨利數千元及│ │管理公司或投資CASA餐廳,│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餐券,李玟頡並佯稱│ │歐陽至哲並表示可以李玟頡│日。 │ │ │ │ │ │欲共同投資50萬元,│ │投資50萬元,我投資50萬元│ │ │ │ │ │ │致周淑婷陷於錯誤,│ │,李玟頡也表示她要投資50│ │ │ │ │ │ │因而與李玟頡簽立上│ │萬元,後來有接到林經理打│ │ │ │ │ │ │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 │電話來跟我表示要怎麼跟銀│ │ │ │ │ │ │書,約定投資32萬元│ │行說講,說要投資基金不要│ │ │ │ │ │ │(起訴書誤載為30萬│ │投資餐廳,李玟頡告訴我 │ │ │ │ │ │ │元),每月可取得紅│ │CASA 日本料理餐廳負責人 │ │ │ │ │ │ │利10400元。 │ │ │ │ │ │ │ ├─────┼─────────┤ │是歐陽至哲,但是沒告訴我│ │ │ │ │ │97年3月8日│經李玟頡通知將原契│ │經營方式,他們跟我說我投│ │ │ │ │ │,在不詳地│約換為儲值卡會員契│ │資所得紅利扣掉我每個月信│ │ │ │ │ │點 │約書,約定投資3.2 │ │貸還可以多拿幾千元還有公│ │ │ │ │ │ │單位共32萬元,每單│ │司餐廳餐券,我就投資32萬│ │ │ │ │ │ │位每月紅利點數4063│ │元,每個月應可獲得10400 │ │ │ │ │ │ │點,以百分之80現金│ │紅利,我於96年8月3日入股│ │ │ │ │ │ │回收,每月可領取紅│ │與李玟頡簽約。但是我從來│ │ │ │ │ │ │利10400元,期間4年│ │都沒拿到餐券,因為李玟頡│ │ │ │ │ │ │。 │ │說要替我轉賣。之後於97 │ │ │ │ │ │ │ │ │年3月8日曾換約,契約書都│ │ │ │ │ │ │ │ │被李玟頡拿走了(見B4卷第│ │ │ │ │ │ │ │ │477、478頁,C14卷第91頁 │ │ │ │ │ │ │ │ │)。 │ │ │ ├─┼───┼─────┼─────────┼─────┼────────────┼───────┼─────┤ │30│R○○│96年8月15 │透過網友李依叡認識│無 │自奇摩交友認識李依叡,介│無 │1. │ │ │ │日,在高雄│戌○○、李玟頡,聲│ │紹戌○○及李玟頡幫我解說│ │補充理由書│ │ │ │市新興區五│稱為宇田公司投資宇│ │宇田公司投資案,契約是採│ │附表編號87│ │ │ │福三路19號│田公司每月可獲得固│ │會員制,投資20萬元每月均│ │2. │ │ │ │上越庭餐廳│定紅利,決定投資後│ │可領回5200元,當時我投資│ │業務員並無│ │ │ │簽約 │,於左揭時、地與歐│ │20 萬元,是在上越庭餐廳│ │使用詐欺方│ │ │ │ │陽至哲、李依叡、李│ │與歐陽至哲、戌○○、李依│ │式行銷,無│ │ │ │ │虹億簽立上越富膳加│ │叡簽約,第二次戌○○通知│ │施以詐術之│ │ │ │ │盟會員契約書,約定│ │我到鍋園餐廳換約,並將第│ │情事。 │ │ │ │ │投資20萬元,每月可│ │一次契約收回撕毀,換約後│ │ │ │ │ │ │取得紅利5200元;嗣│ │需每月消費一次,才可以獲│ │ │ │ │ │ │經戌○○通知至鍋園│ │得3250點8至折回收,並營 │ │ │ │ │ │ │餐廳將原契約更換為│ │業項目變成為經營鍋園餐廳│ │ │ │ │ │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見B5卷第868至870頁)。│ │ │ │ │ │ │約定投資2單位共20 │ │ │ │ │ │ │ │ │萬元,每單位每月紅│ │ │ │ │ │ │ │ │利點數3250點,以百│ │ │ │ │ │ │ │ │分之80現金回收,每│ │ │ │ │ │ │ │ │月可領取紅利5200元│ │ │ │ │ │ │ │ │,期間5年。 │ │ │ │ │ ├─┼───┼─────┼─────────┼─────┼────────────┼───────┼─────┤ │31│甲辰○○│96年8月17 │透過網路認識李依叡│李依叡 │因為我在網路上認識網友李│s○○、m○○│補充理由書│ │ │(原名│日,在高雄│,引介宇田公司幹部│李玟頡 │依叡從中介紹認識宇田公司│、甲巳○○、李虹│附表編號33│ │ │蘇民傑│市新興區五│戌○○、李玟頡,李│戌○○ │幹部戌○○,表示戌○○投│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福三路19號│虹億聲稱毋須自行出│ │資餐廳賺到很多錢。後來,│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上越庭餐廳│資,僅需向銀行辦理│ │經戌○○介紹說我不用拿自│徒刑陸月,如易│金額81,482│ │ │ │ │貸款,即可每月轉取│ │己的錢可以向銀行貸款投資│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優厚紅利,李玟頡並│ │他們公司,李玟頡當天在場│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一同勸說,李依叡則│ │幫腔,並告知以80萬元為投│日。 │ │ │ │ │ │佯稱欲貸款40萬元投│ │資基本門檻,李依叡在場跟│ │ │ │ │ │ │資,致甲辰○○陷於錯│ │我說可以各貸40萬元,加入│ │ │ │ │ │ │誤,貸款投資,並由│ │該公司,每個月賺取紅利 │ │ │ │ │ │ │李依叡、戌○○、李│ │15000元,隔天又改口說他 │ │ │ │ │ │ │玟頡陪同與s○○簽│ │自己只能貸款20萬元,所以│ │ │ │ │ │ │立上越富膳加盟會員│ │要我貸款60萬。我相信他們│ │ │ │ │ │ │契約書,約定投資60│ │的說詞,經渠等介紹代辦人│ │ │ │ │ │ │萬元,每月可取得紅│ │員貸款投資60萬元,每月可│ │ │ │ │ │ │利21499元。 │ │領回21499元,並經由該3人│ │ │ │ │ ├─────┼─────────┤ │陪同與s○○在上越庭餐廳│ │ │ │ │ │97年4月間 │經戌○○、s○○通│ │簽訂第一次契約。後來於97│ │ │ │ │ │(補充理由│知於左揭時、地將原│ │年4月經戌○○、s○○接 │ │ │ │ │ │書誤載為97│契約書更換為儲值卡│ │洽表示要更改契約,故於鍋│ │ │ │ │ │年10月),│會員契約書,約定投│ │園餐廳換約,原契約並已收│ │ │ │ │ │在高雄市明│資6單位共60萬元, │ │回(見C7卷第58、59頁,B3│ │ │ │ │ │華一路200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卷第287至290頁,C14卷第 │ │ │ │ │ │號鍋園餐廳│4479點,以百分之80│ │210至212頁)。 │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 │ │ │ │ │ │ │取紅利21499元,期 │ │ │ │ │ │ │ │ │間4年。 │ │ │ │ │ ├─┼───┼─────┼─────────┼─────┼────────────┼───────┼─────┤ │32│T○○│96年8月20 │96年5月透過網友侯 │侯蘊芠 │於96年5月在網路上認識侯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蘊芠認識戌○○,推│戌○○ │蘊芠,介紹宇田公司員工李│、甲巳○○、李虹│附表編號75│ │ │ │市新興區五│介投資宇田公司,聲│ │虹億給我認識,告知我投資│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福三路19 │稱每月可獲得固定紅│ │宇田公司投資方案內容,投│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號麻布茶坊│利,因侯蘊芠佯稱欲│ │資45萬元,每月可領回 │徒刑肆月,如易│金額46,800│ │ │ │ │一同投資50萬元之詐│ │14625元紅利,遊說我投資 │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術陷於錯誤,方答應│ │,侯蘊芠告訴我本身也想要│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貸款加入會員,於左│ │投資50萬元,我沒有現金,│日。 │ │ │ │ │ │揭時、地與戌○○簽│ │戌○○就幫我找一位代辦人│ │ │ │ │ │ │立上越富膳加盟會員│ │員,後來我投資45 萬元,│ │ │ │ │ │ │契約書,約定投資45│ │與戌○○、侯蘊芠在麻布茶│ │ │ │ │ │ │萬元,每月可領取紅│ │坊簽上越富膳加盟契約書,│ │ │ │ │ │ │利14625元。嗣經李 │ │後來戌○○告訴我因為有推│ │ │ │ │ │ │虹億通知,與戌○○│ │出儲值會員卡,故要換約,│ │ │ │ │ │ │、李玟頡將原契約更│ │因換約後所領的錢並無改變│ │ │ │ │ │ │換為儲值卡會員契約│ │,所以戌○○、李玟頡換約│ │ │ │ │ │ │書,該約約定投資 │ │成投資鍋園餐廳的契約(見│ │ │ │ │ │ │4.5單位共45萬元, │ │B5卷第787至789頁,C15卷 │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第67、68頁) │ │ │ │ │ │ │4063點,以百分之80│ │ │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 │ │ │ │ │ │ │取紅利14625元,期 │ │ │ │ │ │ │ │ │間4年。 │ │ │ │ │ ├─┼───┼─────┼─────────┼─────┼────────────┼───────┼─────┤ │33│N○○│96年8月24 │透過網路交友認識陳│陳韻婷 │於96年7月初許,在網路認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韻婷,因而認識歐陽│歐陽至哲 │識陳韻婷,再經她介紹自稱│、甲巳○○、李虹│附表編號65│ │ │ │市不詳地點│至哲,聲稱經營餐廳│ │經營餐廳生意之乾哥歐陽至│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 │生意,只要投資成為│ │哲給我認識,我與陳韻婷雙│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 │會員,每月可固定領│ │方交往不久,陳韻婷就與歐│徒刑貳月,如易│金額50,000│ │ │ │ │回紅利6760元,陳韻│ │陽至哲聯合遊說希望我投資│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婷並佯稱欲一同投資│ │成為會員,加入會員就算是│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之詐術陷於錯誤,因│ │股東,可以每個月固定領回│日。 │ │ │ │ │ │而與歐陽至哲簽立上│ │紅利,因為我想多一筆收入│ │ │ │ │ │ │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 │,後來96年8 月我同意以貸│ │ │ │ │ │ │書,約定投資26萬元│ │款投資26萬,每月可領紅利│ │ │ │ │ │ │,每月可取得紅利 │ │6760元,因當時歐陽至哲告│ │ │ │ │ │ │6760元。 │ │訴我,可以向銀行貸款,陳│ │ │ │ │ ├─────┼─────────┤ │韻婷說他也想投資一部份金│ │ │ │ │ │97年4月間 │於左揭時、地與李虹│ │額,希望我跟她起投資,由│ │ │ │ │ │,在高雄市│億、m○○將原契約│ │歐陽至哲介紹代辦,並於96│ │ │ │ │ │明華一路 │更換為儲值卡會員契│ │年8月24日與歐陽至哲簽約 │ │ │ │ │ │200號鍋園 │約書,約定投資2.6 │ │。嗣於97 年4月間,有在鍋│ │ │ │ │ │餐廳 │單位共26萬元,每單│ │園餐廳與戌○○、m○○換│ │ │ │ │ │ │位每月紅利點數3250│ │約(見B5 卷第755至757頁│ │ │ │ │ │ │點,以百分之80現金│ │,C15卷第27、28頁)。 │ │ │ │ │ │ │回收,每月可領取紅│ │ │ │ │ │ │ │ │利6760元,期間5年 │ │ │ │ │ │ │ │ │。 │ │ │ │ │ ├─┼───┼─────┼─────────┼─────┼────────────┼───────┼─────┤ │34│地○○│96年8月間 │透過網友林姵君認識│林姵君 │在奇摩交友網站認識暱稱為│s○○、m○○│補充理由書│ │ │ │某日,在高│歐陽至哲,聲稱貸款│歐陽至哲 │球球的林姵君,介紹我跟歐│、甲巳○○、李虹│附表編號85│ │ │ │雄市新興區│投資宇田公司每月可│ │陽至哲認識,說歐陽至哲開│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五福三路19│固定領取高額紅利,│ │設宇田公司,問我要不要投│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號上越庭餐│4年可賺取50萬元, │ │資,後來歐陽至哲跟我說解│徒刑柒月。 │金額64,139│ │ │ │廳簽約。 │林姵君並佯稱已有投│ │說投資宇田公司每個月可以│ │元 │ │ │ │ │資,致地○○陷於錯│ │領回紅利金額,投資70萬元│ │ │ │ │ │ │誤同意投資,與歐陽│ │,4年可收紅利120萬元,林│ │ │ │ │ │ │至哲、s○○於左揭│ │姵君也說她有投資,我心動│ │ │ │ │ │ │時、地簽立上越富膳│ │就投資了,經歐陽至哲介紹│ │ │ │ │ │ │加盟會員契約書,約│ │林濬鴻幫我辦理貸款,核貸│ │ │ │ │ │ │定投資70萬元,每月│ │後我將錢交給歐陽至哲,並│ │ │ │ │ │ │可領取紅利25081元 │ │收到由甲巳○○簽收的收據,│ │ │ │ │ │ │。 │ │我投資70萬元,每月收到紅│ │ │ │ │ ├─────┼─────────┤ │利25081元,先在上越庭餐 │ │ │ │ │ │96年12月5 │嗣於左揭時、地, │ │廳與歐陽至哲、s○○簽約│ │ │ │ │ │日,在高雄│再與歐陽至哲、楊禮│ │,後來因為沒有見證,聯絡│ │ │ │ │ │市民權一路│豪將原契約換約成儲│ │歐陽至哲到單文程律師事務│ │ │ │ │ │251號13樓 │值卡會員契約書,約│ │所另行簽立儲值卡會員契約│ │ │ │ │ │之3「單文 │定投資7單位70萬元 │ │書辦理見證,簽約的是楊禮│ │ │ │ │ │程法律師事│,每單位每月紅利點│ │豪(見B4卷第569至572頁頁│ │ │ │ │ │務所」換約│數4479點,以百分之│ │,C15卷第321、322頁)。 │ │ │ │ │ │ │80 現金回收,每月│ │ │ │ │ │ │ │ │可領取紅利25081元 │ │ │ │ │ │ │ │ │,期間4年。 │ │ │ │ │ ├─┼───┼─────┼─────────┼─────┼────────────┼───────┼─────┤ │35│Z○○│96年8月間 │透過網友侯蘊芠,因│侯蘊芠 │96年7月在奇摩交友認識侯 │s○○、m○○│補充理由書│ │ │ │某日,在高│而認識戌○○、李玟│李玟頡 │蘊芠,介紹自稱宇田公司總│、甲巳○○、李虹│附表編號89│ │ │ │雄市新興區│頡,推介宇田公司紅│林濬鴻 │監戌○○,遊說我加入宇田│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五福三路19│利高,可回收現金,│戌○○ │公司後,獲利高,自己也有│財罪,各處有期│ │ │ │ │號上越庭餐│戌○○並佯稱己有投│ │投資50萬元,已獲利頗豐,│徒刑伍月,如易│ │ │ │ │廳(補充理│資50萬元,侯蘊芠亦│ │後來簽約時是李玟頡跟我解│科罰金,以新臺│ │ │ │ │由書誤載為│偽稱欲共同貸款投資│ │說契約內容,侯蘊芠說他要│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鍋園餐廳)│;林濬鴻代為辦理貸│ │跟我對分投資,故我同意投│日。 │ │ │ │ │ │款時,明知侯蘊芠並│ │資45萬元,每月可回收紅利│ │ │ │ │ │ │無辦理貸款,仍偽為│ │16125元,故一同由林濬鴻 │ │ │ │ │ │ │幫侯蘊芠填寫貸款資│ │幫忙辦理貸款,侯蘊芠當時│ │ │ │ │ │ │料,致Z○○陷於錯│ │說她要辦理貸款,跟我分開│ │ │ │ │ │ │誤,同意貸款投資,│ │簽約,由林濬鴻負責幫他辦│ │ │ │ │ │ │於左揭時、地與李玟│ │理,侯蘊芠跟我表示她有投│ │ │ │ │ │ │頡、侯蘊芠簽立上越│ │資,我是因為侯蘊芠一起投│ │ │ │ │ │ │富膳加盟會員契約書│ │資,才願意投資的,我在96│ │ │ │ │ │ │,約定投資45萬元,│ │年8月間與李玟頡在上越庭 │ │ │ │ │ │ │每月可取得紅利 │ │餐廳簽立上越富膳加盟契約│ │ │ │ │ │ │16125元;嗣與李虹 │ │書,當時侯蘊芠在場。後來│ │ │ │ │ │ │億更換契約為儲值卡│ │由戌○○幫我換約為儲值卡│ │ │ │ │ │ │會員契約書,約定投│ │會員契約書(見B4卷第458 │ │ │ │ │ │ │資4.5單位共45萬元 │ │至460頁,C15卷第326頁) │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 │。 │ │ │ │ │ │ │數4479點,以百分之│ │ │ │ │ │ │ │ │80 現金回收,每月│ │ │ │ │ │ │ │ │可領取紅利16125元 │ │ │ │ │ │ │ │ │,期間4年。 │ │ │ │ │ ├─┼───┼─────┼─────────┼─────┼────────────┼───────┼─────┤ │36│庚○○│96年9月1日│透過網友李依叡認識│李依叡 │於96年7月左右,經由網路 │s○○、m○○│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戌○○、李玟頡,聲│李玟頡 │認識網友李依叡,經她介紹│、甲巳○○、李虹│附表編號30│ │ │ │新興區五福│稱投資宇田公司餐廳│戌○○ │認識自稱宇田公司總監李虹│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三路19號麻│每月可固定領回現金│ │億,極力引薦我加入負責人│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布茶坊 │紅利,李依叡並佯稱│ │為s○○之宇田公司,當時│徒刑肆月,如易│金額37,980│ │ │ │ │欲一同貸款投資40萬│ │戌○○遊說我入股會員必須│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元,致庚○○陷於錯│ │拿錢投資,所以他主動介紹│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誤,於左揭時、地與│ │代辦銀行人員,當時是李依│日。 │ │ │ │ │ │李玟頡簽訂上越富膳│ │叡、李玟頡、戌○○在場解│ │ │ │ │ │ │加盟會員契約書,約│ │說,表示每月可以固定領回│ │ │ │ │ │ │定投資40萬元,每月│ │紅利,投資40萬元每月可領│ │ │ │ │ │ │可取得紅利14332元 │ │回14332元,而貸款每月還 │ │ │ │ │ │ │。 │ │款是7500元。李依叡說她也│ │ │ │ │ ├─────┼─────────┤ │要一起貸款投資40萬元,後│ │ │ │ │ │97年2月間 │嗣經戌○○、s○○│ │來在麻布茶坊簽立第一次契│ │ │ │ │ │某日,在高│表示有法律問題,而│ │約,約定投資40萬元,李玟│ │ │ │ │ │雄市明華一│將原契約換約為儲值│ │頡在場。第二次簽約是李虹│ │ │ │ │ │路200號鍋 │卡會員契約書,約定│ │億、s○○告知因為法律的│ │ │ │ │ │園餐廳 │投資4單位共40萬元 │ │規定,要改成紅利點數去換│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 │,比較沒有問題,所以在鍋│ │ │ │ │ │ │數4479點,以百分之│ │園餐廳與s○○、戌○○換│ │ │ │ │ │ │80 現金回收,每月│ │約,約定每月單位可回收 │ │ │ │ │ │ │可領取紅利14332元 │ │4479點,以現金8折回收( │ │ │ │ │ │ │,期間4年。 │ │見B4卷第552至554頁,C14 │ │ │ │ │ │ │ │ │卷第204、205頁)。 │ │ │ ├─┼───┼─────┼─────────┼─────┼────────────┼───────┼─────┤ │37│d○○│96年9月3日│透過友人之男友林子│無 │透過朋友林美瑩之男友林子│無 │1. │ │ │ │,在台南市│峵認識歐陽至哲,與│ │峵認識歐陽至哲,剛開始歐│ │補充理由書│ │ │ │永康區大灣│李玟頡、戌○○一同│ │陽至哲是找我朋友,後來我│ │附表編號3 │ │ │ │里之85度C │聲稱貸款投資90 萬 │ │朋友沒有辦法貸款,故歐陽│ │2. │ │ │ │咖啡店 │元,每月可賺取 │ │志哲要我們2人一同投資, │ │業務員並無│ │ │ │ │32247元之固定收入 │ │當初歐陽至哲、李玟頡、李│ │使用詐欺方│ │ │ │ │,遊說投資宇田公司│ │虹億以投資可賺取高額紅利│ │式行銷,故│ │ │ │ │,故同意加入會員,│ │,每月32247元等語遊說我 │ │無施以詐術│ │ │ │ │與歐陽至哲、戌○○│ │,我才入答應投資宇田公司│ │之情事。 │ │ │ │ │、李玟頡簽立上越富│ │,並於在左揭時、地與歐陽│ │ │ │ │ │ │膳加盟會員契約書,│ │志哲、戌○○、李玟頡簽約│ │ │ │ │ │ │約定投資90萬元,每│ │。後來是戌○○於97年4月 │ │ │ │ │ │ │月可領取紅利32247 │ │份在鍋園餐廳與我換約(見│ │ │ │ │ │ │元。 │ │B4卷第508至510頁,C14卷 │ │ │ │ │ ├─────┼─────────┤ │第57、58頁) │ │ │ │ │ │97年4月間 │經戌○○通知,與李│ │ │ │ │ │ │ │某日,在高│虹億將原契約故將原│ │ │ │ │ │ │ │雄市明華一│契約換約為儲值卡會│ │ │ │ │ │ │ │路200號鍋 │員契約書,約定投資│ │ │ │ │ │ │ │園餐廳 │9單位共90萬元,每 │ │ │ │ │ │ │ │ │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 │ │ │ │ │ │ │ │4479 點,以百分之│ │ │ │ │ │ │ │ │80現金回收,每月可│ │ │ │ │ │ │ │ │領取紅利32247元, │ │ │ │ │ │ │ │ │期間4年。 │ │ │ │ │ ├─┼───┼─────┼─────────┼─────┼────────────┼───────┼─────┤ │38│b○○│96年9月7日│透過網友林姵君認識│林姵君 │在奇摩交友網站認識暱稱為│s○○、m○○│1. │ │ │ │,在高雄市│歐陽至哲,聲稱貸款│陳韻婷 │點小球之林姵君,於96 年8│、甲巳○○、李虹│補充理由書│ │ │ │新興區五福│投資可固定領回現金│歐陽至哲 │月底她叫我跟她一起投資,│億共同犯詐欺取│附表編號24│ │ │ │三路19號上│期滿可領回本金,林│ │她投資50萬,我投資45 萬│財罪,未遂,各│2. │ │ │ │越庭餐廳 │姵君並與佯稱林姵君│ │,帶我到上越庭餐廳介紹歐│處有期徒刑參月│業務員使用│ │ │ │ │胞姊之陳韻婷一同遊│ │陽至哲、陳韻婷,表示歐陽│,如易科罰金,│詐欺方式行│ │ │ │ │說,偽稱欲共同投資│ │至哲是她大哥,陳韻婷是她│以新臺幣壹仟元│銷未得逞,│ │ │ │ │,惟b○○未陷於錯│ │的姐姐。歐陽至哲跟我講說│折算壹日。 │僅止於未遂│ │ │ │ │誤,並因與林姵君與│ │投資宇田公司的事情,他說│ │階段。 │ │ │ │ │不睦,不欲投資。後│ │投資可以固定領回現金,投│ │ │ │ │ │ │因與歐陽至哲相處愉│ │資標的是日式定食及日式燒│ │已達成和解│ │ │ │ │快,方同意貸款投資│ │烤餐廳,投資內容是我出資│ │金額58,546│ │ │ │ │,與歐陽至哲於左揭│ │45萬元投資宇田公司,每每│ │元 │ │ │ │ │時、地簽立上越富膳│ │月可獲得16000多元,期滿 │ │ │ │ │ │ │加盟會員契約書,約│ │可領回本金,林姵君、陳韻│ │ │ │ │ │ │定投資45萬元,每月│ │婷負責遊說,表示人生要怎│ │ │ │ │ │ │可取得紅利16000多 │ │麼做,所以需要投資賺錢。│ │ │ │ │ │ │元,期滿可以返還本│ │後來我跟林姵君不睦,本不│ │ │ │ │ │ │金。 │ │欲投資,後因和歐陽至哲相│ │ │ │ │ ├─────┼─────────┤ │處不錯,方依歐陽至哲之遊│ │ │ │ │ │97年2月間 │戌○○通知為規避法│ │說與其在上越庭餐廳簽立第│ │ │ │ │ │,在不詳地│律責任須換約,故於│ │一次契約,投資了45萬元。│ │ │ │ │ │點。 │左揭時、地將原契約│ │第二次簽約是在97年2月或3│ │ │ │ │ │ │換為儲值卡會員契約│ │月簽的,當時是戌○○跟我│ │ │ │ │ │ │書,約定投資4.5單 │ │換約。戌○○說如果沒有去│ │ │ │ │ │ │位共45萬元,每單位│ │消費也可以領回紅利點數的│ │ │ │ │ │ │每月紅利點數4816點│ │現金,她說簽約是要規避法│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 │律責任。(見B4卷第 │ │ │ │ │ │ │收,每月可領取紅利│ │430、431頁,C14卷第159、│ │ │ │ │ │ │元,期間4年,期滿 │ │160頁) │ │ │ │ │ │ │可領回本金。 │ │ │ │ │ ├─┼───┼─────┼─────────┼─────┼────────────┼───────┼─────┤ │39│k○○│96年9月7日│於撞球場認識歐陽至│無 │我在撞球館認識歐陽至哲,│無 │1. │ │ │ │,在高雄市│哲,經歐陽至哲表示│ │與他聊天時他就說他是經營│ │補充理由書│ │ │ │新興區五福│在經營餐廳,如投資│ │餐廳,他就說可以讓人家投│ │附表編號53│ │ │ │三路19號 │每月可取得固定分紅│ │資。並分得一定比例的分紅│ │2. │ │ │ │CASA餐廳 │,故同意貸款投資,│ │每個月可以領回現金,契約│ │業務員並無│ │ │ │ │於左揭時、地與歐陽│ │是要投資CASA餐廳,所以就│ │使用詐欺方│ │ │ │ │至哲簽立上越富膳加│ │於96年6月與歐陽至哲在 │ │式行銷,故│ │ │ │ │盟會員契約書,約定│ │CASA 餐廳簽了契約,投資│ │無施以詐術│ │ │ │ │投資20萬元,每月可│ │20萬,就是2單位,以每個 │ │之情事。 │ │ │ │ │領取紅利7166元。 │ │月可以回收7166元。後來97│ │ │ │ │ │ │ │ │年8 月間m○○通知我至鍋│ │ │ │ │ ├─────┼─────────┤ │園餐廳換約,換成投資鍋園│ │ │ │ │ │97年8月間 │經m○○通知,於左│ │餐廳每單位10萬元的會員資│ │ │ │ │ │某日,在高│揭時、地將園契約更│ │格,內含4479點,可至該餐│ │ │ │ │ │雄市明華一│換為儲值卡會員契約│ │廳折抵消費4479,每月至少│ │ │ │ │ │路200號鍋 │書,約定投資2單位 │ │需至餐廳消費一次,餘點數│ │ │ │ │ │園餐廳 │共20萬元,每單位每│ │由宇田公司以8折回收發給 │ │ │ │ │ │ │月紅利點數4479點,│ │紅利,簽約4年,但我沒有 │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收│ │消費仍有領取紅利(見B4卷│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 │ │第678至680頁,C14卷第418│ │ │ │ │ │ │7166元,期間4年。 │ │、419頁)。 │ │ │ ├─┼───┼─────┼─────────┼─────┼────────────┼───────┼─────┤ │40│H○○│96年9月10 │透過友人黃楷真表示│無 │經朋友介紹認識MANDY即黃 │無 │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市│投資宇田公司,每月│ │楷真,經由她介紹投資宇田│ │附表編號4 │ │ │ │不詳地點 │可獲取點數紅利,有│ │公司23萬元,該公司合約是│ │ │ │ │ │ │7、8000元之固定收 │ │紅利回收,每月可領約7、 │ │ │ │ │ │ │入,故同意全權委由│ │8000元至我的帳戶,但是因│ │ │ │ │ │ │黃楷貞辦理貸款投資│ │為帳戶、契約均被黃楷真拿│ │ │ │ │ │ │宇田公司,約定投資│ │走,所以對於詳細投資內容│ │ │ │ │ │ │23萬元(起訴書誤載│ │不知悉,也沒有見過黃楷真│ │ │ │ │ │ │為20萬元),每月可│ │外之其他人,但投資之貸款│ │ │ │ │ │ │領取紅利7000元至 │ │20餘萬元係委由林濬鴻辦理│ │ │ │ │ │ │8000元。 │ │(見B4卷第462、463頁, │ │ │ │ │ │ │ │ │C14卷第61頁)。 │ │ │ ├─┼───┼─────┼─────────┼─────┼────────────┼───────┼─────┤ │41│U○○│96年10月,│透過網路認識侯蘊芠│侯蘊芠 │96年6月初在網路認識侯蘊 │s○○、m○○│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新│,進而認識戌○○、│李玟頡 │芠,經侯蘊芠介紹認識自稱│、戌○○共同犯│附表編號44│ │ │ │興區五福三│李玟頡,推介投資宇│戌○○ │宇田餐飲管理公司職員李虹│詐欺取財罪,各│ │ │ │ │路19號上越│田公司獲利甚鉅,每│ │億,戌○○遊說我加入宇田│處有期徒刑參月│已達成和解│ │ │ │庭餐廳 │月可固定收取高額紅│ │公司獲利高,讓我十分心動│,如易科罰金,│金額37,700│ │ │ │ │利,侯蘊芠並佯稱欲│ │。侯蘊芠自稱他在當會計,│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共同投資,致U○○│ │他在該公司業務推廣部工作│折算壹日。 │ │ │ │ │ │陷於錯誤,同意貸款│ │,本身也很想投資,所以希│ │ │ │ │ │ │投資,與李玟頡、李│ │望和我共同投資宇田公司。│ │ │ │ │ │ │虹億、s○○簽立儲│ │所以引薦我加入宇田公司,│ │ │ │ │ │ │值卡會員契約書,約│ │經李玟頡介紹我認識s○○│ │ │ │ │ │ │定投資3單位共30萬 │ │,告知投資每10萬元,可獲│ │ │ │ │ │ │元,每單位每月紅利│ │得4479點以8折回收之現金 │ │ │ │ │ │ │點數4479點,以百分│ │紅利,我認為一本萬利,故│ │ │ │ │ │ │之80現金回收,每月│ │同意投資30萬元。侯蘊芠有│ │ │ │ │ │ │可領取紅利10749元 │ │告訴我他已有簽約。我是在│ │ │ │ │ │ │,期間4年。 │ │上越庭餐廳與李玟頡簽約,│ │ │ │ │ │ │ │ │另外還有s○○、戌○○等│ │ │ │ │ │ │ │ │人(見B4卷629至631頁)。│ │ │ ├─┼───┼─────┼─────────┼─────┼────────────┼───────┼─────┤ │42│黃○○│96年10月4 │網路交友認識陳韻婷│陳韻婷 │我是在96年9月份左右,在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後,因而認識歐陽至│歐陽至哲 │奇摩網路交友認識一位名叫│、甲巳○○、李虹│附表編號2 │ │ │ │市新興區五│哲,聲稱只要加入宇│ │無糖椰果綠的女子本名叫陳│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福三路19號│田餐飲公司會員,即│ │韻婷於網路聊天認識後,相│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CASA和食屋│可領取紅利,以貸款│ │約聚餐,陳韻婷帶我到五福│徒刑捌月。 │金額123,33│ │ │ │ │投資,每月即有固定│ │三路CASA『町之』和食屋餐│ │3元 │ │ │ │ │紅利收入,陳韻婷並│ │廳介紹一位自稱歐陽至哲男│ │ │ │ │ │ │佯稱有參與投資,因│ │子,以幫我創業為由,聲稱│ │ │ │ │ │ │而與歐陽至哲簽訂上│ │只要以80萬元加入宇田餐飲│ │ │ │ │ │ │越富膳加盟會員契約│ │管理公司會員,就可以每月│ │ │ │ │ │ │書,約定投資80萬元│ │有紅利28 664元可以領取,│ │ │ │ │ │ │,每月可取得紅利 │ │但是必須先辦理銀行貸款,│ │ │ │ │ │ │28664元。 │ │陳韻婷向我口頭表示有參與│ │ │ │ │ ├─────┼─────────┤ │投資,但是我沒有看到他簽│ │ │ │ │ │97年10月間│於左揭時、地與楊禮│ │契約書。我經林濬鴻辦理貸│ │ │ │ │ │,在高雄市│豪、m○○換約為儲│ │款後,於96年10月05日在五│ │ │ │ │ │明華一路 │值卡會員契約書,約│ │福三路19號CASA『町之』和│ │ │ │ │ │200 號鍋園│定投資8單位共80萬 │ │食屋餐廳與歐陽至哲簽下第│ │ │ │ │ │餐廳 │元,每單位每月紅利│ │一次投資契約書。嗣於97年│ │ │ │ │ │ │點數4479點,以百分│ │10 月間,在○○○路000號│ │ │ │ │ │ │之80現金回收,每月│ │之鍋園餐廳與s○○、黃依│ │ │ │ │ │ │可領取紅利約28665 │ │羢換約,但之後就沒有再給│ │ │ │ │ │ │元,期間4年。 │ │付紅利(見C7卷第53、54頁│ │ │ │ │ │ │ │ │,B3卷第341、342頁,C14 │ │ │ │ │ │ │ │ │卷第65頁) │ │ │ ├─┼───┼─────┼─────────┼─────┼────────────┼───────┼─────┤ │43│陳旗乙│96年10月4 │經由網路認識邵讌詅│邵讌詅 │於96年6月初許,在奇摩網 │s○○、m○○│補充理由書│ │ │賜 │日,在高雄│,介紹自稱宇田公司│歐陽至哲 │路交友網將往認識邵讌詅 │、戌○○共同犯│附表編號34│ │ │ │市不詳地點│公關之歐陽至哲,聲│ │,並經由邵讌詅介紹認識自│詐欺取財罪,各│ │ │ │ │。 │稱投資宇田公司獲利│ │稱經營餐廳之宇田公司公關│處有期徒刑伍月│已達成和解│ │ │ │ │極高,邵讌詅亦偽稱│ │歐陽至哲,極力遊說我加入│,如易科罰金,│金額52,533│ │ │ │ │欲投資50萬元,致陳│ │宇田餐飲,並稱投資獲利高│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旗乙賜陷於錯誤,同│ │,投資1單位10萬元,每月 │折算壹日。 │ │ │ │ │ │意貸款投資,並於左│ │可領回3000元,讓我十分心│ │ │ │ │ │ │揭時、地與歐陽至哲│ │動,邵讌詅假稱自己也願意│ │ │ │ │ │ │簽立投資上越庭餐廳│ │投資新台幣50萬元,使我更│ │ │ │ │ │ │之草約,約定投資50│ │加信任該公司投資環境,獲│ │ │ │ │ │ │萬元,每月可領取紅│ │利頗豐,當時歐陽至哲一直│ │ │ │ │ │ │利17915元。 │ │引薦我加入宇田公司,每月│ │ │ │ │ ├─────┼─────────┤ │可領固定金額,會超過投資│ │ │ │ │ │96年11月間│嗣與戌○○於左揭時│ │本金,故經歐陽至哲介紹代│ │ │ │ │ │某日,在高│、地簽立儲值卡會員│ │辦貸款人員貸款於96年6、7│ │ │ │ │ │雄市不詳地│契約書,約定投資5 │ │月與歐陽至哲簽立投資上越│ │ │ │ │ │點 │單位共50萬元,每單│ │庭餐廳之草約,投資50萬元│ │ │ │ │ │ │位每月紅利點數4479│ │,每月領取紅利17915元。 │ │ │ │ │ │ │點,以百分之80現金│ │嗣於97年11月,與戌○○改│ │ │ │ │ │ │回收,每月可領取紅│ │約為儲值卡會員契約書(見│ │ │ │ │ │ │利約17916元,期間4│ │B4 卷第579、580頁,C14卷│ │ │ │ │ │ │年。 │ │第209、210頁)。 │ │ │ ├─┼───┼─────┼─────────┼─────┼────────────┼───────┼─────┤ │44│c○○│96年10月4 │透過網友林姵君認識│林姵君 │於96年9月間,在奇摩交友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歐陽至哲,聲稱貸款│歐陽至哲 │網站認識林姵君,慢慢熟悉│、甲巳○○、李虹│附表編號49│ │ │ │市新興區五│投資宇田公司每月可│ │之後,於96年10月左右她就│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福三路19號│固定領取高額紅利,│ │介紹我跟歐陽至哲見面,歐│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上越庭餐廳│林姵君則偽稱欲共同│ │陽至哲就跟林姵君鼓勵我投│徒刑捌月。 │金額92,800│ │ │ │ │投資,並虛偽簽立投│ │資上越庭餐廳,每月可固定│ │元 │ │ │ │ │資契約書,致c○○│ │領回現金,林姵君說他要投│ │ │ │ │ │ │陷於錯誤同意貸款投│ │資85萬,問我要不要跟他一│ │ │ │ │ │ │資,與歐陽至哲於左│ │起投資,投資標的就是上越│ │ │ │ │ │ │揭時、地簽立上越富│ │庭餐廳,歐陽至哲並介紹林│ │ │ │ │ │ │膳加盟契約書,約定│ │濬鴻去辦貸款用以作為投資│ │ │ │ │ │ │投資80萬元,每月可│ │款。後於96年10月4日在上 │ │ │ │ │ │ │領取紅利28664元。 │ │越庭餐廳與歐陽至哲簽約,│ │ │ │ │ ├─────┼─────────┤ │約定投資80萬元,每10萬元│ │ │ │ │ │96年10月4 │經m○○通知前往後│ │可領回3583元,每月可領取│ │ │ │ │ │日後某日,│將原契約與m○○、│ │28664元,林姵君當時也一 │ │ │ │ │ │在高雄市明│戌○○更換為儲值卡│ │同簽立投資契約。之後黃依│ │ │ │ │ │華一路200 │會員契約書,約定投│ │羢與我換約,將直接領現金│ │ │ │ │ │號鍋園餐廳│資8單位共80萬元, │ │改為紅利點數折算8折現金 │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惟領取之金額與前並無不│ │ │ │ │ │ │4479點,以百分之80│ │同,這次是在鍋園餐廳與黃│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依羢、戌○○換約(見B4卷│ │ │ │ │ │ │取紅利28664元,期 │ │第609至611頁,C14卷第389│ │ │ │ │ │ │間4年。 │ │至391頁)。 │ │ │ ├─┼───┼─────┼─────────┼─────┼────────────┼───────┼─────┤ │45│彭瑞昆│96年10月5 │透過網路交友認識陳│陳韻婷 │於96年6月初許,在網路認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韻婷,因而認識歐陽│歐陽至哲 │識陳韻婷,再經他介紹歐陽│、甲巳○○、李虹│附表編號71│ │ │ │市新興區五│至哲,聲稱經營餐廳│ │至哲給我認識,陳韻婷嗣向│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福三路19 │生意,只要貸款投資│ │我提出共同投資上越庭餐廳│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號上越庭餐│成為會員,每月可固│ │每月可有固定之紅利回收,│徒刑陸月,如易│金額76,000│ │ │ │廳 │定領回紅利,陳韻婷│ │歐陽至哲並告訴我可以用貸│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並佯稱欲一同投資之│ │款投資宇田公司,並由歐陽│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詐術陷於錯誤,因而│ │至哲介紹尤莉文小姐及林濬│日。 │ │ │ │ │ │與歐陽至哲、陳韻婷│ │鴻幫忙辦理貸款,我貸款70│ │ │ │ │ │ │簽立上越富膳加盟會│ │萬元,共投資6單位,60萬 │ │ │ │ │ │ │員契約書,約定投資│ │元,每月可領取紅利約 │ │ │ │ │ │ │60萬元,每月可獲得│ │21000元,並在上越庭餐廳 │ │ │ │ │ │ │紅利約21000元。嗣 │ │與歐陽至哲、陳韻婷簽約。│ │ │ │ │ │ │於不詳時、地與楊禮│ │嗣與s○○簽立第二次契約│ │ │ │ │ │ │豪將原契約書更換為│ │(見B5卷第740至742頁)。│ │ │ │ │ │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 │ │ │ │ │ │ │ │,約定投資6單位共 │ │ │ │ │ │ │ │ │60 萬元,每單位每│ │ │ │ │ │ │ │ │月紅利點數4479點,│ │ │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收│ │ │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 │ │ │ │ │ │ │ │ │21499元,期間4年。│ │ │ │ │ ├─┼───┼─────┼─────────┼─────┼────────────┼───────┼─────┤ │46│林素瑛│96年10月23│透過網路認識林子峵│林子峵 │於96年初在網路上認識林子│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介紹李玟頡、歐陽│李玟頡 │峵,經由他介紹歐陽至哲、│、戌○○共同犯│附表編號58│ │ │ │市不詳地點│至哲相識,聲稱為宇│歐陽至哲 │李玟頡給我認識,希望我成│詐欺取財罪,各│ │ │ │ │ │田公司投資宇田公司│ │為投資會員,後來林子峵告│處有期徒刑貳月│已達成和解│ │ │ │ │每月可獲得固定紅利│ │訴我,他也投資一部分金額│,如易科罰金,│金額17,500│ │ │ │ │,林子峵並佯稱欲共│ │,並告訴我可以貸款投資,│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同投資之詐術,致陷│ │及由李玟頡介紹林濬鴻幫忙│折算壹日。 │ │ │ │ │ │於錯誤,於左揭時、│ │辦理貸款,我後來貸款18 │ │ │ │ │ │ │地與李玟頡簽立儲值│ │萬元,扣除代辦費用,投資│ │ │ │ │ │ │卡會員契約書,約定│ │17萬元,當初我是希望增加│ │ │ │ │ │ │投資1.7單位共17萬 │ │收入才投資,是與李玟頡簽│ │ │ │ │ │ │元,每單位每月紅利│ │約,投資鍋園餐廳,林子峵│ │ │ │ │ │ │點數4479點,以百分│ │當時也在現場,約定投資 │ │ │ │ │ │ │之80現金回收,每月│ │1.7單位,可獲得4479點回 │ │ │ │ │ │ │可領取紅利6091元,│ │收,每月有6091元之紅利(│ │ │ │ │ │ │期間4年。 │ │見A4卷第150至152頁)。 │ │ │ ├─┼───┼─────┼─────────┼─────┼────────────┼───────┼─────┤ │47│h○○│96年10月30│透過網友侯蘊芠,因│侯蘊芠 │於96年8月、9月在網路上認│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而認識李玟頡、李虹│李玟頡 │識侯蘊芠,跟我說她認識壹│、甲巳○○、李虹│附表編號67│ │ │ │市新興區五│億,聲稱貸款投資宇│林濬鴻 │個大姐戌○○、李玟頡,說│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福三路19 │田公司經營餐廳,每│戌○○ │上越庭有在招募合夥加盟,│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號上越庭餐│月可有固定紅利,侯│ │他找我到上越庭去聽。當時│徒刑陸月,如易│金額69,937│ │ │ │廳簽約 │蘊芠並佯欲一同貸款│ │是戌○○、李玟頡幫我解說│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 │投資,並偽稱已簽立│ │契約。他們說很好賺,當時│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有說以單位計算,每個月可│日。 │ │ │ │ │ │貸款申請書。後李玟│ │以領回多少現金,該公司合│ │ │ │ │ │ │頡介紹林濬鴻辦理貸│ │約書上說明投資紅利回收,│ │ │ │ │ │ │款時,林濬鴻明知侯│ │李玟頡又介紹貸款之代辦人│ │ │ │ │ │ │蘊芠未實際辦理貸款│ │員,我希望可以增加收入,│ │ │ │ │ │ │,惟偽作幫侯蘊芠辦│ │所以才被吸引投資,我投資│ │ │ │ │ │ │理貸款,致h○○陷│ │6單位,共60萬元,每月可 │ │ │ │ │ │ │於錯誤,加入宇田公│ │以領21498元,簽約時侯蘊 │ │ │ │ │ │ │司會員,於左揭時、│ │芠戌○○、李玟頡在場。當│ │ │ │ │ │ │地與李玟頡、戌○○│ │初侯蘊芠表示想和我一起投│ │ │ │ │ │ │簽立上越富膳加盟契│ │資,也要投資6個單位,也 │ │ │ │ │ │ │約書,約定投資60萬│ │有和我一起寫契約,並且與│ │ │ │ │ │ │元,每月可領取紅利│ │我一同在李玟頡介紹的代辦│ │ │ │ │ │ │21498元。 │ │人員林濬鴻前寫貸款契約,│ │ │ │ │ ├─────┼─────────┤ │但是林濬鴻故意將我們分開│ │ │ │ │ │97年間某日│與戌○○、s○○將│ │,我覺得很奇怪。後來我受│ │ │ │ │ │,在高雄市│原契約更換為儲值卡│ │通知與戌○○、s○○換約│ │ │ │ │ │明華一路 │會員契約書,約定投│ │。第一次合約是拿現金,第│ │ │ │ │ │200號鍋園 │資x單位共x萬元,每│ │二次是以點數換現金,所拿│ │ │ │ │ │餐廳 │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 │的現金是相同的(見B5 卷│ │ │ │ │ │ │4479點,以百分之80│ │第751至752頁,C15卷第28 │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至30頁)。 │ │ │ │ │ │ │取紅利元,期間4年 │ │ │ │ │ │ │ │ │,約定投資6單位共 │ │ │ │ │ │ │ │ │60 萬元,每單位每│ │ │ │ │ │ │ │ │月紅利點數4479點,│ │ │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收│ │ │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 │ │ │ │ │ │ │ │ │21499元,期間4年。│ │ │ │ │ ├─┼───┼─────┼─────────┼─────┼────────────┼───────┼─────┤ │48│p○○│96年11月9 │透過佯稱景觀設計師│林子峵 │96年9月份在奇摩網路交友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後1星期 │網友林子峵,因而認│李玟頡 │認識林子峵,於認識後林子│、甲巳○○、李虹│附表編號23│ │ │ │,在高雄市│識歐陽至哲、李玟頡│歐陽至哲 │峵謊稱自己是某景觀設計師│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新興區五福│,聲稱加入宇田公司│ │,他說要介紹他的哥們給我│財罪,各處有期│ │ │ │ │三路19號 │會員,每月可固定領│ │認識,後來到上越庭餐廳,│徒刑柒月。 │ │ │ │ │CASA餐廳 │取23648元固定收入 │ │他介紹歐陽至哲、李玟頡給│ │ │ │ │ │ │,林子峵並佯稱自己│ │我認識。他說他有聽到他們│ │ │ │ │ │ │也有有投資之詐術,│ │講好消息,帶我去上越庭。│ │ │ │ │ │ │致p○○陷於錯誤,│ │李玟頡就解說向五十嵐那樣│ │ │ │ │ │ │因而與李玟頡簽立上│ │,每個月可以固定領到錢,│ │ │ │ │ │ │越富膳加盟契約書,│ │我投資6.6單位,每個月可 │ │ │ │ │ │ │約定投資66萬元,每│ │以領到23648元。林子峵他 │ │ │ │ │ │ │月可取得紅利23648 │ │說他有投資簽完了,但是我│ │ │ │ │ │ │元。 │ │沒有看到。第一次簽約、是│ │ │ │ │ ├─────┼─────────┤ │銀行11月9日放款後約一星 │ │ │ │ │ │96年12月10│經李玟頡、甲巳○○解│ │期,林子峵帶我去CASA 和 │ │ │ │ │ │日,在高雄│說,於左揭時、地將│ │食屋,由李玟頡拿合約書給│ │ │ │ │ │市民權一路│原契約換約為儲值卡│ │我簽立,由林子峵教我如何│ │ │ │ │ │251號13樓 │會員契約書,約定投│ │填寫。於96年12月10日,宇│ │ │ │ │ │之3「單文 │資6.6單位共66萬元 │ │田餐飲公司要求重新再簽下│ │ │ │ │ │程律師事務│,每單位每月紅利點│ │第2個合約,將原契約書回 │ │ │ │ │ │所」 │數4479點,以百分之│ │收作廢,並由李玟頡及鄔永│ │ │ │ │ │ │80 現金回收,每月│ │強帶我至單文程律師事務所│ │ │ │ │ │ │可領取紅利23648元 │ │簽約,由我同學許孟彤陪我│ │ │ │ │ │ │,期間4年。 │ │前往,先由李玟頡及甲巳○○│ │ │ │ │ │ │ │ │向我解說,後簽完名後單律│ │ │ │ │ │ │ │ │師才出現見證,至貸款則是│ │ │ │ │ │ │ │ │委由林濬鴻填寫文件辦理。│ │ │ │ │ │ │ │ │(見B3卷第315至317頁, │ │ │ │ │ │ │ │ │C14 卷第157、158頁) │ │ │ ├─┼───┼─────┼─────────┼─────┼────────────┼───────┼─────┤ │49│甲卯○○│96年12月5 │因網路認識侯蘊芠,│侯蘊芠 │在96年12月投資鍋園餐廳。│s○○、m○○│補充理由書│ │ │ │日簽約後,│進而認識李玟頡、李│李玟頡 │網路上認識侯蘊芠,她跟我│、戌○○共同犯│附表編號12│ │ │ │在高雄市民│虹億,聲稱加入宇田│戌○○ │說她有聽到她大姐、二姐就│詐欺取財罪,各│ │ │ │ │權一路251 │公司會員可賺錢,每│ │是李玟頡、戌○○,她說他│處有期徒刑肆月│已達成和解│ │ │ │號13樓之3 │月固定14000元,侯 │ │們公司有賺錢投資的機會,│,如易科罰金,│金額51,095│ │ │ │「單文成律│蘊芠以偽稱共同投資│ │問我要不要投資,她找我聽│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師事務所」│60萬元之詐術,致蘇│ │投資方案,李玟頡當初說他│折算壹日。 │ │ │ │ │見證。 │嘉慶陷於錯誤,同意│ │們公司非常有前景,投資每│ │ │ │ │ │ │貸款投資後,於左揭│ │個月可以固定領回紅利,我│ │ │ │ │ │ │時間,在不詳地點與│ │投資40萬元一次可以領 │ │ │ │ │ │ │李玟頡、侯蘊芠簽立│ │14000 多元的紅利,聽完之│ │ │ │ │ │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後,侯蘊芠說投資這個很好│ │ │ │ │ │ │,約定約定投資4單 │ │,會賺錢,一直洗腦,她說│ │ │ │ │ │ │位共40萬元,每單位│ │他要幫助他的家庭,她的經│ │ │ │ │ │ │每月紅利點數4479點│ │濟狀況不好,投資這個可以│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 │幫助家庭,她說共同投資,│ │ │ │ │ │ │收,每月可領取紅利│ │投資這個要100萬,她投資 │ │ │ │ │ │ │14332元,期間4年,│ │60萬,我投資40萬元。可是│ │ │ │ │ │ │後與s○○、戌○○│ │我沒有當場看到她有沒有簽│ │ │ │ │ │ │見證。 │ │寫契約書。貸款是林濬鴻幫│ │ │ │ │ │ │ │ │我代辦的。簽約時李玟頡、│ │ │ │ │ │ │ │ │侯蘊芠在場,另由s○○、│ │ │ │ │ │ │ │ │戌○○去律師事務所見證。│ │ │ │ │ │ │ │ │(見B3卷第303至306頁, │ │ │ │ │ │ │ │ │C14卷第87、88頁) │ │ │ ├─┼───┼─────┼─────────┼─────┼────────────┼───────┼─────┤ │50│O○○│96年12月6 │透過網友李依叡認識│李依叡 │於96年10月底許,經由網路│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佯稱CASA餐廳店長之│李玟頡 │認識李依叡,表示其大姊李│、戌○○共同犯│附表編號19│ │ │ │市新興區五│戌○○及李玟頡,聲│戌○○ │虹億、二姊戌○○有投資機│詐欺取財罪,各│ │ │ │ │福三路19號│稱加入宇田公司會員│ │會,想要投資,找我去聽,│處有期徒刑陸月│已達成和解│ │ │ │上越庭餐廳│每月可獲得18%紅利│ │戌○○自稱CASA餐廳之店長│,如易科罰金,│金額71,803│ │ │ │ │,李依叡以佯作共同│ │,李玟頡則向我表示投資不│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投資及貸款之詐術,│ │管公司經營,固定可領取18│折算壹日。 │ │ │ │ │ │致O○○陷於錯誤,│ │%紅利,均極力引薦我加入│ │ │ │ │ │ │同意貸款投資,與李│ │宇田公司,投資六單位,每│ │ │ │ │ │ │玟頡、戌○○於左揭│ │月可領取21498元,4年共可│ │ │ │ │ │ │時、地簽立儲值卡會│ │領回80萬元左右,較貸款每│ │ │ │ │ │ │員契約書,約定投資│ │月繳納之11632元總額高, │ │ │ │ │ │ │6單位共60萬元,每 │ │李依叡向我表示要跟我一起│ │ │ │ │ │ │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 │辦理貸款投資簽約,所以我│ │ │ │ │ │ │4479 點,以百分之│ │就投資。貸款是林濬鴻幫我│ │ │ │ │ │ │80現金回收,每月可│ │辦理,他說他認識李玟頡,│ │ │ │ │ │ │領取紅利21499元, │ │他大概知道我要投資餐廳。│ │ │ │ │ │ │期間4年。 │ │他帶中國信託的行員過來他│ │ │ │ │ │ │ │ │說是他的手下,他跟我講說│ │ │ │ │ │ │ │ │跟銀行講貸款時,要講投資│ │ │ │ │ │ │ │ │基金不能講說是投資餐廳,│ │ │ │ │ │ │ │ │這樣貸款比較會過,故在上│ │ │ │ │ │ │ │ │越庭餐廳與李玟頡、戌○○│ │ │ │ │ │ │ │ │簽立契約(見B4卷第391至 │ │ │ │ │ │ │ │ │393 頁,C14卷第152、153│ │ │ │ │ │ │ │ │頁)。 │ │ │ ├─┼───┼─────┼─────────┼─────┼────────────┼───────┼─────┤ │51│酉○○│96年12月5 │透過網友萬怡伶認識│萬怡伶 │96年10月5日底在網路認識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黃楷真、戌○○,介│黃楷真 │萬怡伶,經由他介紹認識 │、戌○○共同犯│附表編號35│ │ │ │市民權一路│紹可貸款投資宇田公│戌○○ │MANDY(黃楷真)、戌○○ │詐欺取財罪,各│ │ │ │ │251號13樓 │司餐廳賺錢,投資一│ │給我認識,戌○○自稱服務│處有期徒刑肆月│已達成和解│ │ │ │之3「單文 │次40萬元,每月可有│ │於宇田餐飲管理公司,在該│,如易科罰金,│金額50,829│ │ │ │程律師事務│固定收入領14332元 │ │公司是總監,並表示公司有│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所」 │,萬怡伶、黃楷真均│ │在投資有賺錢,所以極力引│折算壹日。 │ │ │ │ │ │佯稱欲投資,致李俊│ │薦我加入宇田公司,萬怡伶│ │ │ │ │ │ │雄陷於錯誤,同意貸│ │說她投資30萬元,黃楷真投│ │ │ │ │ │ │款投資,並與s○○│ │資40萬元,戌○○並表示投│ │ │ │ │ │ │、甲巳○○、戌○○於│ │資40萬元,每月可以回收 │ │ │ │ │ │ │左揭時、地付款簽立│ │14332元,經黃楷真介紹由 │ │ │ │ │ │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林濬鴻辦理貸款,另於96年│ │ │ │ │ │ │約定投資4單位共40 │ │12月5日與s○○、戌○○ │ │ │ │ │ │ │萬元,每單位每月紅│ │、甲巳○○在單文程律師事務│ │ │ │ │ │ │利點數4479點,以百│ │所將貸款40萬元交予s○○│ │ │ │ │ │ │分之80現金回收,每│ │,簽立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 │ │ │ │ │月可領取紅利14332 │ │(見B3卷第376、378頁, │ │ │ │ │ │ │元,期間4年。 │ │C14卷第212、213頁) │ │ │ ├─┼───┼─────┼─────────┼─────┼────────────┼───────┼─────┤ │52│丑○○│96年12月8 │經由友人K○○認識│李玟頡 │經由我同學K○○,介紹認│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李玟頡,推介投資宇│ │識在宇田公司上越庭餐廳服│、戌○○共同犯│附表編號48│ │ │ │市民權一路│田公司獲利豐厚,每│ │務之李玟頡,當時她遊說我│詐欺取財罪,各│ │ │ │ │251號13樓 │月可領固定紅利回收│ │加入宇田餐飲公司以獲利優│處有期徒刑參月│已達成和解│ │ │ │之3「單文 │,並佯稱自己也有投│ │渥,並介紹每月可以點數回│,如易科罰金,│金額30,880│ │ │ │程律師事務│資,故丑○○陷於錯│ │收獲得紅利,計算方式是公│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所」 │誤,同意貸款投資,│ │司擬定,她也有投資,讓我│折算壹日。 │ │ │ │ │ │於左揭時、地與李玟│ │十分心動,當時因為我沒有│ │ │ │ │ │ │頡、s○○簽訂儲值│ │現金,由李玟頡介紹我找林│ │ │ │ │ │ │卡會員契約書,約定│ │濬鴻幫我申請中國信託銀行│ │ │ │ │ │ │投資3.2單位共32萬 │ │及新光銀行貸款,申請共35│ │ │ │ │ │ │元,每單位每月紅利│ │萬元。扣掉代辦費及銀行帳│ │ │ │ │ │ │點數4479點,以百分│ │管費,所以我投資32萬元,│ │ │ │ │ │ │之80現金回收,每月│ │每月有4479消費點數,沒有│ │ │ │ │ │ │可領取紅利11466元 │ │消費完畢,可以現金8折回 │ │ │ │ │ │ │,期間4年。 │ │收,在單文程律師事務所簽│ │ │ │ │ │ │ │ │約並見證。當時李玟頡、楊│ │ │ │ │ │ │ │ │禮豪及我朋友K○○也在場│ │ │ │ │ │ │ │ │(見A4卷第97至99頁)。 │ │ │ ├─┼───┼─────┼─────────┼─────┼────────────┼───────┼─────┤ │53│K○○│96年8月24 │經由網路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96年7月經由奇摩交友認識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前前在楊│,進而認識戌○○,│戌○○ │李玟頡,介紹認識上越庭餐│、甲巳○○、李虹│附表編號82│ │ │ │禮豪住家附│推介投資宇田公司獲│ │廳服務主管戌○○,遊說我│億共同犯詐欺取│ │ │ │ │近車上簽約│利豐厚,每月可領固│ │加入宇田餐飲公司以獲利優│財罪,各處有期│已達成和解│ │ │ │;並於96年│定紅利回收,李玟頡│ │渥,並介紹每月可以點數回│徒刑肆月,如易│金額59,280│ │ │ │12 月8日至│並佯稱自己也有有投│ │收獲得紅利,計算方式是公│科罰金,以新臺│元 │ │ │ │高雄市民權│資,致陷於錯誤,同│ │司擬定,讓我十分心動,李│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一路251號 │意貸款投資,於左揭│ │玟頡自稱從事廣告設計及網│日。 │ │ │ │ │13 樓之3「│時、地與李玟頡、楊│ │拍,說自己本身有投資,希│ │ │ │ │ │單文程律師│禮豪簽訂上越富膳加│ │望我可以跟她一起投資獲利│ │ │ │ │ │事務所」修│盟會員契約書,約定│ │,當時因為我沒有現金,由│ │ │ │ │ │改契約 │投資45萬元,每月可│ │李玟頡介紹我找林濬鴻幫我│ │ │ │ │ │ │取得紅利11700元, │ │申請中國信託銀行及新光銀│ │ │ │ │ │ │嗣於左揭時、地換約│ │行貸款48萬元,扣掉代辦費│ │ │ │ │ │ │為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及銀行帳管費,所以我投資│ │ │ │ │ │ │,約定投資4.5單位 │ │45萬元,與李玟頡、s○○│ │ │ │ │ │ │共45萬元,每單位每│ │簽約,每月可領取11700元 │ │ │ │ │ │ │月紅利點數4479點,│ │,後來在律師事務所簽訂第│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收│ │二次合約修改合約後,每改│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約│ │為購買4.5單位,每月有447│ │ │ │ │ │ │16124元,期間4年。│ │9 消費點數,如果沒有 │ │ │ │ │ │ │ │ │消費完畢,宇田公司以8折 │ │ │ │ │ │ │ │ │現金回收。(見A10卷第70 │ │ │ │ │ │ │ │ │至73頁)。 │ │ │ ├─┼───┼─────┼─────────┼─────┼────────────┼───────┼─────┤ │54│戊○○│96年12月14│透過網友林子峵,介│林子峵 │我是在約96年12月14日左右│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紹李玟頡相識,聲稱│李玟頡 │,在網路奇摩交友認識林子│、戌○○共同犯│附表編號26│ │ │ │市民權一路│貸款投資即可有每月│ │峵,介紹我認識李玟頡後,│詐欺取財罪,各│ │ │ │ │251號13樓 │固定收入,期滿可領│ │李玟頡招攬我投資他們所經│處有期徒刑拾月│已達成和解│ │ │ │之3「單文 │回本金,林子峵並佯│ │營的宇田餐飲公司,李玟頡│。 │金額135,28│ │ │ │程律師事務│稱有共同投資7、80 │ │跟我說明投資的內容不用拿│ │1元 │ │ │ │所」 │萬元,並由林濬鴻辦│ │現金投資,只要向銀行貸款│ │ │ │ │ │ │理貸款投資時,虛偽│ │並加入宇田餐飲管理公司的│ │ │ │ │ │ │簽立貸款資料,致王│ │會員,就可以得到53748 點│ │ │ │ │ │ │雅玲陷於錯誤,因而│ │數,1點等於1元,12單位每│ │ │ │ │ │ │於左揭時、地貸款與│ │月可回收42996元,投資的 │ │ │ │ │ │ │s○○、李玟頡、鄔│ │年限4年,期滿可以領回本 │ │ │ │ │ │ │永強在場簽立儲值卡│ │金,是李玟頡跟我講的,林│ │ │ │ │ │ │會員契約書,約定投│ │子峵說要跟我一起投資7、 │ │ │ │ │ │ │資12單位共120萬元 │ │80萬元,是屬於人生規劃投│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 │資,渠2人並介紹林濬鴻辦 │ │ │ │ │ │ │數4479點,以百分之│ │理銀行借貸,所以我就決定│ │ │ │ │ │ │80 現金回收,每月│ │投資120萬元。簽約地點在 │ │ │ │ │ │ │可領取紅利元,期間│ │單文程律師事務所,簽約時│ │ │ │ │ │ │4年,期滿可返還本 │ │有李玟頡、s○○、甲巳○○│ │ │ │ │ │ │金。 │ │及林子峵在場(見C7卷第43│ │ │ │ │ │ │ │ │、44頁,C14卷第161至163 │ │ │ │ │ │ │ │ │頁) │ │ │ ├─┼───┼─────┼─────────┼─────┼────────────┼───────┼─────┤ │55│天○○│96年12月27│透過網友劉容蓉認識│劉容蓉 │於96年10月在網路認識劉容│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李玟頡,聲稱投資宇│李玟頡 │蓉,經他遊說希望我投資,│、戌○○共同犯│附表編號66│ │ │ │市民權一路│田公司每10萬元每月│ │並告訴我他也想和我一起投│詐欺取財罪,各│ │ │ │ │251號13樓 │可獲得固定高額紅利│ │資,他要投資20萬元,也假│處有期徒刑貳月│已達成和解│ │ │ │之3「單文 │,劉容蓉並佯稱欲共│ │裝填寫貸款申請書。李玟頡│,如易科罰金,│金額21,000│ │ │ │程法律師事│同投資,並虛偽簽立│ │當初和我解說投資方案是買│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務所」 │貸款申請書之詐術,│ │2單位,每單位價格10萬元 │折算壹日。 │ │ │ │ │ │致天○○陷於錯誤,│ │,每月須消費一次,每月就│ │ │ │ │ │ │與李玟頡、s○○於│ │可獲得4479點8折的現金回 │ │ │ │ │ │ │左揭時、地簽立儲值│ │收,我在96年12月與李玟頡│ │ │ │ │ │ │卡會員契約書,約定│ │、s○○到單文程律師事務│ │ │ │ │ │ │約定投資2單位共20 │ │所簽約,至於投資金額是將│ │ │ │ │ │ │萬元,每單位每月紅│ │委由林濬鴻代辦之貸款20萬│ │ │ │ │ │ │利點數4479點,以百│ │元交付予劉容蓉(見B5卷第│ │ │ │ │ │ │分之80現金回收,每│ │746至748頁)。 │ │ │ │ │ │ │月可領取紅利7166元│ │ │ │ │ │ │ │ │,期間4年。 │ │ │ │ │ ├─┼───┼─────┼─────────┼─────┼────────────┼───────┼─────┤ │56│a○○│97年1月7日│透過網路認識劉容蓉│劉容蓉 │於96年11月底許,經由網路│s○○、m○○│補充理由書│ │ │ │,高雄市民│,引介認識戌○○、│李玟頡 │認識一名網友「劉容蓉」,│、戌○○共同犯│附表編號83│ │ │ │權一路251 │李玟頡,聲稱加入宇│戌○○ │經由她介紹認識宇田公司內│詐欺取財罪,各│ │ │ │ │號13樓之3 │田公司,每月可以固│ │自稱總監之女子戌○○及李│處有期徒刑肆月│已達成和解│ │ │ │「單文程律│定賺取紅利,劉容蓉│ │玟頡認識,極力引薦我加入│,如易科罰金,│金額47,900│ │ │ │師事務所」│亦偽稱欲共同投資之│ │宇田公司,劉容蓉說要跟我│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詐術,致陷於錯誤,│ │一起投資80萬元,一人40萬│折算壹日。 │ │ │ │ │ │同意貸款投資,與 │ │元,並已投資,李玟頡向我│ │ │ │ │ │ │與s○○於左揭時、│ │解說,說每個月可以固定領│ │ │ │ │ │ │地簽立儲值卡會員契│ │回點數,點數用不完可以打│ │ │ │ │ │ │約書,約定投資4單 │ │8折換現金,投資4單位40萬│ │ │ │ │ │ │位共40萬元,每單位│ │元,每月可以獲得17916點 │ │ │ │ │ │ │每月紅利點數4479點│ │,換算可回收紅利14332元 │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 │,我因為劉容蓉說要一起投│ │ │ │ │ │ │收,每月可領取紅利│ │資,所以我才願意投資。並│ │ │ │ │ │ │14332元,期間4年。│ │介紹林濬鴻幫我辦理貸款。│ │ │ │ │ │ │ │ │核貸後,將存摺交給李玟頡│ │ │ │ │ │ │ │ │提領現金投資,在97年1月 │ │ │ │ │ │ │ │ │在單文程律師事務所跟楊禮│ │ │ │ │ │ │ │ │豪簽立投資鍋園餐廳的契約│ │ │ │ │ │ │ │ │(見B5卷第861至863頁, │ │ │ │ │ │ │ │ │C15 卷第327頁)。 │ │ │ ├─┼───┼─────┼─────────┼─────┼────────────┼───────┼─────┤ │57│P○○│97年1月8日│透過網友李依叡,因│李依叡 │於96年10月初許,在網路認│s○○、m○○│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而認識李玟頡、李虹│戌○○ │識李依叡,在經他介紹認識│、戌○○共同犯│附表編號62│ │ │ │新興區五福│億,聲稱貸款投資宇│李玟頡 │李玟頡、戌○○,渠3人聯 │詐欺取財罪,各│ │ │ │ │三路19號上│田公司經營餐廳,每│林濬鴻 │合遊說希望我投資成為宇田│處有期徒刑肆月│已達成和解│ │ │ │越庭餐廳簽│月可有固定紅利,李│ │公司會員,1個單位10萬元 │,如易科罰金,│金額55,923│ │ │ │約後,至高│依叡並佯欲一同貸款│ │每月可拿取4000多元紅利,│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雄市民權一│投資,虛偽簽立貸款│ │後來97年1月我同意貸款投 │折算壹日。 │ │ │ │ │路251號13 │申請書。後李玟頡介│ │資47萬元,因當時李依叡告│ │ │ │ │ │樓之3「單 │紹林濬鴻辦理貸款時│ │訴我,他也想投資一部份金│ │ │ │ │ │文程律師事│,林濬鴻明知李依叡│ │額,和我各一半加入,我原│ │ │ │ │ │務所」見證│未實際辦理貸款,惟│ │本以為李依叡有辦投資,因│ │ │ │ │ │。 │偽作幫李依叡辦理貸│ │為寫銀行貸款的時候她也有│ │ │ │ │ │ │款,致P○○陷於錯│ │寫,我們是約在外面寫,林│ │ │ │ │ │ │誤,加入宇田公司會│ │經理幫她辦,我是另一個林│ │ │ │ │ │ │員,於左揭時、地與│ │經理帶來中國信託的人幫我│ │ │ │ │ │ │李玟頡、戌○○簽立│ │辦貸款,後來我懷疑李依叡│ │ │ │ │ │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沒有辦貸款。我是於97年1 │ │ │ │ │ │ │約定投資4.7單位共 │ │月8日核貸後就在上越庭餐 │ │ │ │ │ │ │47萬元,每單位每月│ │廳簽約,當場有戌○○、李│ │ │ │ │ │ │紅利點數4479點,以│ │玟頡、李依叡,見證時楊禮│ │ │ │ │ │ │百分之80現金回收,│ │豪有在場,投資後開始每月│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1684│ │領取紅利18640元,但是後 │ │ │ │ │ │ │0元,期間4年,並與│ │來就沒有收到了(見B5卷第│ │ │ │ │ │ │s○○辦理見證。 │ │736至738頁,C15卷第24、 │ │ │ │ │ │ │ │ │25頁)。 │ │ │ ├─┼───┼─────┼─────────┼─────┼────────────┼───────┼─────┤ │58│甲庚○○│97年1月10 │透過網路認識劉容蓉│劉容蓉 │於96年11月底許,經由網路│s○○、m○○│補充理由書│ │ │ │日,高雄市│,引介認識李玟頡及│李玟頡 │認識劉容蓉,經由她介紹認│、戌○○共同犯│附表編號21│ │ │ │民權一路 │戌○○,戌○○佯稱│戌○○ │識高雄市宇田公司內部女性│詐欺取財罪,各│ │ │ │ │251號13樓 │為CASA餐廳店長,自│ │員工戌○○及李玟頡,當時│處有期徒刑肆月│已達成和解│ │ │ │之3「單文 │身有投資,並與李玟│ │戌○○自稱是城市光廊對面│,如易科罰金,│金額59,941│ │ │ │程律師事務│頡共同推介投資,每│ │一家CASA餐廳擔任店長,她│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所」 │月可以領固定利息,│ │本身也投資,所以極力引薦│折算壹日。 │ │ │ │ │ │並可以領回本金,劉│ │我加入宇田公司,劉容蓉說│ │ │ │ │ │ │容蓉亦偽稱已簽約投│ │要跟我一起投資,並已簽立│ │ │ │ │ │ │資之詐術,致陷於錯│ │投資契約,李玟頡當時告訴│ │ │ │ │ │ │誤,同意貸款投資,│ │我投資46萬元,每月可以回│ │ │ │ │ │ │與戌○○、李玟頡、│ │收紅利16482元,期滿可領 │ │ │ │ │ │ │s○○到左揭時、地│ │回本金46萬元。李玟頡介紹│ │ │ │ │ │ │,並簽立儲值卡會員│ │林濬鴻幫我辦理貸款,後來│ │ │ │ │ │ │契約書,約定投資 │ │我於97年1月10日跟李玟頡 │ │ │ │ │ │ │4.6單位共46萬元, │ │、戌○○、s○○在律師事│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務所簽約、見證(見B4卷第│ │ │ │ │ │ │4479點,以百分之80│ │397至399頁,C14卷第155 │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156頁)。 │ │ │ │ │ │ │取紅利16482元,期 │ │ │ │ │ │ │ │ │間4年,期滿可領回 │ │ │ │ │ │ │ │ │本金。 │ │ │ │ │ ├─┼───┼─────┼─────────┼─────┼────────────┼───────┼─────┤ │59│u○○│97年1月14 │認識網友劉容蓉,以│劉容蓉 │96年11月在網路認識劉蓉容│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有投資機會介紹李玟│李玟頡 │,介紹在宇田公司所經營餐│、戌○○共同犯│附表編號39│ │ │ │市新興區五│頡、戌○○相識,李│戌○○ │廳工作之戌○○、李玟頡遊│詐欺取財罪,各│ │ │ │ │福三路19 │玟頡推介投資宇田公│林濬鴻 │說我投資,劉容蓉說只要投│處有期徒刑拾月│已達成和解│ │ │ │號CASA餐廳│司可每月獲得固定紅│ │資每一單位10萬元,至少要│。 │金額116,05│ │ │ │ │利,劉容蓉並佯將與│ │買個8單位就可獲利回收, │ │7元 │ │ │ │ │u○○交往,並偽作│ │我說我沒錢投資,她就說1 │ │ │ │ │ │ │欲一同投資貸款,嗣│ │人出40萬投資,後來我經遊│ │ │ │ │ │ │經戌○○介紹,由林│ │說投資10.3單位,之後由李│ │ │ │ │ │ │濬鴻辦理貸款時,劉│ │虹億介紹林濬鴻辦理貸款手│ │ │ │ │ │ │容蓉並表示將書寫貸│ │續,並雙方約定由李玟頡出│ │ │ │ │ │ │款資料、投資契約書│ │面、戌○○、劉容蓉陪同於│ │ │ │ │ │ │以取信於u○○;林│ │97年1月14日19時,在高雄 │ │ │ │ │ │ │濬鴻明知劉容蓉未實│ │市○○路○路00號(CASA 餐│ │ │ │ │ │ │際辦理貸款,惟向廖│ │廳) 簽約,約定每10萬元每│ │ │ │ │ │ │志彥佯稱劉容蓉確實│ │月可有4479點數,如有前往│ │ │ │ │ │ │有辦理貸款,致廖志│ │消費1次,即可以8折現金回│ │ │ │ │ │ │彥陷於錯誤,加入宇│ │收,每月換算可領取36907 │ │ │ │ │ │ │田公司會員,於左揭│ │元。劉容蓉說他已經投資了│ │ │ │ │ │ │時、地與李玟頡簽立│ │,而在寫合約書時,李玟頡│ │ │ │ │ │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說合約書帶不夠叫我先寫,│ │ │ │ │ │ │約定投資10.3單位共│ │之後再給劉容蓉寫。我不知│ │ │ │ │ │ │103萬元,每單位每 │ │道劉容蓉到底有無簽約,但│ │ │ │ │ │ │月紅利點數4479點,│ │是在寫貸款申請書時,她有│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收│ │在林經理那裡寫,事後我問│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 │ │林經理說劉容蓉有無貸款,│ │ │ │ │ │ │36907元,期間4年。│ │他說劉容蓉貸款的錢有下來│ │ │ │ │ │ │ │ │了,當時是因為劉容蓉說要│ │ │ │ │ │ │ │ │當男女朋友,所以才投資(│ │ │ │ │ │ │ │ │見B3卷第357至359頁,C14 │ │ │ │ │ │ │ │ │卷第265至267頁)。 │ │ │ ├─┼───┼─────┼─────────┼─────┼────────────┼───────┼─────┤ │60│甲癸○○│97年1月14 │透過網友侯蘊芠,認│侯蘊芠 │於96年11月網路上認識侯蘊│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識李玟頡,推介投資│李玟頡 │芠,找我去認識壹個姐姐李│、戌○○共同犯│附表編號40│ │ │ │市民權一路│宇田公司可領取紅利│ │玟頡,在宇田公司上班,很│詐欺取財罪,各│ │ │ │ │251號13樓 │,貸款投資50萬元,│ │會投資,李玟頡就講投資的│處有期徒刑伍月│已達成和解│ │ │ │之3「單文 │每月可以獲得22393 │ │東西,說投資10萬元,每月│,如易科罰金,│金額57,536│ │ │ │程律師事務│元之固定收入,侯蘊│ │可領有點數4479點,至宇田│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所」 │芠並佯稱欲共同投資│ │公司消費一次,即可以8折 │折算壹日。 │ │ │ │ │ │,致甲癸○○陷於錯誤│ │現金回收,講完之後,就說│ │ │ │ │ │ │,因而貸款,於左揭│ │要8個單位80萬,就可以固 │ │ │ │ │ │ │時、地與與戌○○、│ │定領到錢,侯蘊芠說不然一│ │ │ │ │ │ │s○○簽立儲值卡會│ │人一半40萬,我就跟侯蘊芠│ │ │ │ │ │ │員契約書,約定投資│ │要共同投資,因為我沒有這│ │ │ │ │ │ │5單位共50萬元,每 │ │麼多錢,李玟頡就介紹林濬│ │ │ │ │ │ │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 │鴻幫忙辦理貸款,我貸款共│ │ │ │ │ │ │4479 點,以百分之│ │50萬元投資,於97年1月14 │ │ │ │ │ │ │80現金回收,每月可│ │日就與s○○、戌○○在單│ │ │ │ │ │ │領取紅利17915元, │ │文程律師事務所簽立儲值卡│ │ │ │ │ │ │期間4年。 │ │會員契約書,每月可獲得 │ │ │ │ │ │ │ │ │17915元之紅利。侯蘊芠是 │ │ │ │ │ │ │ │ │告訴我他有簽約投資40萬元│ │ │ │ │ │ │ │ │,但後來又表示他退掉了(│ │ │ │ │ │ │ │ │見B3卷第310頁,C14卷第 │ │ │ │ │ │ │ │ │267 、268頁)。 │ │ │ ├─┼───┼─────┼─────────┼─────┼────────────┼───────┼─────┤ │61│w○○│97年1月28 │透過朋友認識劉容蓉│劉容蓉 │96年中旬透過朋友認識劉容│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以有投資機會介紹│李玟頡 │蓉,介紹宇田公司總監李玟│、戌○○共同犯│附表編號74│ │ │ │市不詳地點│李玟頡相識,李玟頡│ │頡給我認識,告訴我固定投│詐欺取財罪,各│ │ │ │ │ │推介貸款投資宇田公│ │資每月可回收現金,每10萬│處有期徒刑陸月│已達成和解│ │ │ │ │司可每月獲得固定紅│ │元1單位,6.8單位每月可領│,如易科罰金,│金額73,141│ │ │ │ │利,劉容蓉並佯稱已│ │20965元,劉容蓉說希望我 │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簽約投資,致陷於錯│ │跟她一起投資,她要投資80│折算壹日。 │ │ │ │ │ │誤,加入宇田公司會│ │萬元,因為我沒有現金,李│ │ │ │ │ │ │員,於左揭時、地與│ │玟頡介紹林濬鴻幫我辦理貸│ │ │ │ │ │ │李玟頡簽立儲值卡會│ │款,我簽貸款契約時,劉容│ │ │ │ │ │ │員契約書,約定投資│ │蓉表示他已經簽好了,時間│ │ │ │ │ │ │6.8單位共68萬元, │ │跟我不一樣,核貸後我將存│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摺交給李玟頡,李玟頡跟我│ │ │ │ │ │ │3854點,以百分之80│ │解說投資的內容,並於97年│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1月28日和我簽儲值卡會員 │ │ │ │ │ │ │取紅利20965元,期 │ │契約書,我共投資6.8 單位│ │ │ │ │ │ │間5年。 │ │68萬元(見B5卷第792至794│ │ │ │ │ │ │ │ │頁,C15卷第66、67頁)。 │ │ │ ├─┼───┼─────┼─────────┼─────┼────────────┼───────┼─────┤ │62│n○○│97年1月30 │透過網路認識黃楷真│黃楷真 │於96年11月網路上認識黃楷│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新堀│,佯稱欲投資宇田公│戌○○ │真,她說她想投資一家火鍋│、戌○○共同犯│附表編號37│ │ │ │江附近之咖│司餐廳50萬元,介紹│ │店,找我一起去聽,後來到│詐欺取財罪,各│ │ │ │ │啡店簽約;│戌○○說明投資內容│ │五福路上面的CASA餐廳,李│處有期徒刑伍月│已達成和解│ │ │ │97年3月4日│後,即佯以一起投資│ │虹億解釋給黃楷真聽投資事│,如易科罰金,│金額53,750│ │ │ │,在高雄市│,聲稱有高額紅利,│ │宜,聽完之後,她叫我一起│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民權一路 │扣除貸款投資利息,│ │投資,她說她要投資,但是│折算壹日。 │ │ │ │ │251號13樓 │每月仍可賺取6000 │ │錢不夠,約好我們一人各投│ │ │ │ │ │之3「單文 │元,致n○○陷於錯│ │資50萬。當時提到1個單位 │ │ │ │ │ │程律師事務│誤,同意貸款投資,│ │10萬,5個單位可以領回 │ │ │ │ │ │所」見證。│分別於左揭時、地與│ │17916元,扣除貸款每月償 │ │ │ │ │ │ │黃楷真簽立儲值卡會│ │還11000元,可賺取6000元 │ │ │ │ │ │ │員契約書後,約定約│ │,我尚在考慮時,她就找林│ │ │ │ │ │ │定投資5單位共50萬 │ │濬鴻來代辦貸款,她說名額│ │ │ │ │ │ │元,每單位每月紅利│ │有限,叫我不要跟任何人說│ │ │ │ │ │ │點數4479點,以百分│ │這件事,預計辦完貸款後2 │ │ │ │ │ │ │之80現金回收,每月│ │年後就可以回本,後來我於│ │ │ │ │ │ │可領取紅利17916元 │ │97年1月30日黃楷真以共同 │ │ │ │ │ │ │,期間4年。嗣與李 │ │投資為由拿契約書給我簽,│ │ │ │ │ │ │虹億、s○○辦理見│ │,並於97年3月4日至單文程│ │ │ │ │ │ │證。 │ │律師事務所與s○○、李虹│ │ │ │ │ │ │ │ │億見證(見B4卷第527至529│ │ │ │ │ │ │ │ │頁,C14卷第262至264頁) │ │ │ │ │ │ │ │ │。 │ │ │ ├─┼───┼─────┼─────────┼─────┼────────────┼───────┼─────┤ │63│e○○│97年2月4日│透過網友侯蘊芠,因│侯蘊芠 │於97年1月許,我在網路先 │s○○、m○○│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而認識李玟頡,李玟│李玟頡 │認識一名叫侯蘊芠,經由她│、戌○○共同犯│附表編號54│ │ │ │鼓山區85度│頡表示貸款投資宇田│林濬鴻 │介紹自稱二姐李玟頡給我認│詐欺取財罪,各│ │ │ │ │C咖啡店 │公司經營餐廳,每月│ │識,遊說我投資宇田公司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已達成和解│ │ │ │ │可有固定紅利,侯蘊│ │經營的鍋園餐廳,投資1個 │,如易科罰金,│金額22,957│ │ │ │ │芠並佯欲一同貸款投│ │單位10萬元,每月4479點,│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資,偽稱已簽立儲值│ │固定收回8成利息紅利。侯 │折算壹日。 │ │ │ │ │ │卡會員契約書、貸款│ │蘊芠向我表示投資各出一 │ │ │ │ │ │ │申請書。後李玟頡介│ │半,她也有去辦妥貸款40萬│ │ │ │ │ │ │紹林濬鴻辦理貸款時│ │元投資,已簽好投資契約,│ │ │ │ │ │ │;林濬鴻明知侯蘊芠│ │李玟頡則幫我介紹林濬鴻辦│ │ │ │ │ │ │未實際辦理貸款,竟│ │理貸款,林濬鴻也向我表示│ │ │ │ │ │ │向e○○佯稱侯蘊芠│ │侯蘊芠貸款40萬元有過,要│ │ │ │ │ │ │確實有辦理貸款,致│ │我向銀行貸款時表示我是要│ │ │ │ │ │ │e○○陷於錯誤,加│ │投資基金,後來我決定投資│ │ │ │ │ │ │入宇田公司會員,於│ │20萬元,每月可取得紅利 │ │ │ │ │ │ │左揭時、地與李玟頡│ │7166 元,和李玟頡在高雄│ │ │ │ │ │ │簽立儲值卡會員契約│ │市鼓山區85度C咖啡店簽立 │ │ │ │ │ │ │書,約定投資2單位 │ │契約(見B4卷第673至675頁│ │ │ │ │ │ │共20萬元,每單位每│ │,C14 卷第 │ │ │ │ │ │ │月紅利點數4479點,│ │417、418頁)。 │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收│ │ │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 │ │ │ │ │ │ │ │ │7166元,期間4年。 │ │ │ │ │ ├─┼───┼─────┼─────────┼─────┼────────────┼───────┼─────┤ │64│午○○│97年3月7日│透過網路認識李依叡│李依叡 │於97年1月初在網路認識李 │s○○、m○○│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明│,因而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依叡,李依叡介紹自稱是她│、戌○○共同犯│附表編號52│ │ │ │華一路200 │李玟頡表示貸款投資│戌○○ │二姐的宇田餐飲管理公司職│詐欺取財罪,各│ │ │ │ │號鍋園餐廳│宇田公司經營餐廳,│ │員李玟頡,李玟頡遊說我投│處有期徒刑柒月│已達成和解│ │ │ │簽約。 │每單位10萬元即可收│ │資宇田公司可以獲利優渥,│。 │金額101,93│ │ │ │ │取高額紅利,在鍋園│ │讓我十分心動,另外我在鍋│ │7元 │ │ │ │ │餐廳之戌○○亦推介│ │園餐廳有遇到戌○○,也有│ │ │ │ │ │ │投資事宜,李依叡並│ │談投資的事情。李依叡自稱│ │ │ │ │ │ │佯稱已共同貸款投資│ │她在從事美容,本身也很想│ │ │ │ │ │ │貸款,出示偽簽之儲│ │有投資,希望我出75萬元,│ │ │ │ │ │ │值卡會員契約書,致│ │她出25萬元共同貸款投資宇│ │ │ │ │ │ │午○○陷於錯誤,同│ │田公司,後來我實際投資 │ │ │ │ │ │ │意貸款加入宇田公司│ │7.5 個單位。當時簽約時李│ │ │ │ │ │ │會員,於左揭時、地│ │玟頡親自告訴我投資契約內│ │ │ │ │ │ │與李玟頡簽立儲值卡│ │容,我是投資75萬元,每月│ │ │ │ │ │ │會員契約書,約定投│ │可領回23122元。李玟頡介 │ │ │ │ │ │ │資7.5單位共75萬元 │ │紹林濬鴻幫忙辦理貸款。 │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 │後來我和李玟頡在鍋園餐廳│ │ │ │ │ │ │數3854點,以百分之│ │簽約時,李依叡在場也有簽│ │ │ │ │ │ │80 現金回收,每月│ │約,並拿出一份投資25萬元│ │ │ │ │ │ │可領取紅利23122元 │ │的合約給我看,至於貸款她│ │ │ │ │ │ │,期間5年。 │ │是說她自己去辦(見B4卷第│ │ │ │ │ │ │ │ │663至665頁,C14卷第416 │ │ │ │ │ │ │ │ │、417頁)。 │ │ │ ├─┼───┼─────┼─────────┼─────┼────────────┼───────┼─────┤ │65│癸○○│97年3月10 │透過網路認識真實姓│黃楷真 │97年2月初在網路上認識陳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名年籍不詳之陳怡君│陳怡君 │怡君,介紹黃楷真相識,陳│、戌○○共同犯│附表編號78│ │ │ │市不詳地點│,因而認識黃楷真,│ │怡君說他想要投資宇田公司│詐欺取財罪,各│ │ │ │ │ │聲稱貸款投資宇田公│ │,希望我可以貸款一起投資│處有期徒刑捌月│已達成和解│ │ │ │ │司,即可收取高額紅│ │,黃楷真告訴我投資鍋園餐│。 │金額102,93│ │ │ │ │利及領回現金,陳怡│ │廳每月可以分紅賺錢,固定│ │0元 │ │ │ │ │君並佯作已投資,致│ │可以拿回現金,每單位可以│ │ │ │ │ │ │癸○○陷於錯誤,同│ │拿取3854點數,以8折回收 │ │ │ │ │ │ │意貸款投資貸款與黃│ │,投資8.3單位每月可領回 │ │ │ │ │ │ │楷真簽立儲值卡會員│ │25588元,黃楷真並介紹貸 │ │ │ │ │ │ │契約書,約定投資 │ │款代辦人員林濬鴻給我,陳│ │ │ │ │ │ │8.3單位共83萬元, │ │怡君並告訴我他已經有投資│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了,所以我同意投資8.3單 │ │ │ │ │ │ │3854點,以百分之80│ │位共83萬元,與黃楷真簽立│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見B5卷│ │ │ │ │ │ │取紅利25588元,期 │ │第835、836頁,C15卷第70 │ │ │ │ │ │ │間5年。 │ │頁)。 │ │ │ ├─┼───┼─────┼─────────┼─────┼────────────┼───────┼─────┤ │66│l○○│97年3月12 │透過網路認識劉容蓉│劉容蓉 │在網路上奇摩交友認識劉容│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引介戌○○、李玟│李玟頡 │蓉,介紹她大姐戌○○及二│、戌○○共同犯│附表編號41│ │ │ │市明華一路│頡相識,聲稱投資宇│戌○○ │姐李玟頡給我認識,過不久│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田公司每月即可領取│ │劉容蓉就跟我說鍋園可以投│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餐廳簽約。│紅利,劉容蓉並佯稱│ │資,我本來不想投資,李玟│,如易科罰金,│ │ │ │ │於幾日後至│已貸款投資之詐術,│ │頡就一直向我遊說投資鍋園│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高雄市民權│陷於錯誤,因而貸款│ │有紅利可以回收,我很心動│折算壹日。 │ │ │ │ │一路251號 │於左揭時、地與楊禮│ │,且劉容蓉說她也有投資,│ │ │ │ │ │13 樓之3「│豪、李玟頡簽立儲值│ │她說她有透過林經理向花旗│ │ │ │ │ │單文程律師│卡會員契約書,約定│ │銀行及新光銀行貸款投資,│ │ │ │ │ │事務所」見│約定投資5.1單位共 │ │所以我就投資了。李玟頡有│ │ │ │ │ │證 │51 萬元,每單位每│ │介紹一位代辦員林經理幫我│ │ │ │ │ │ │月紅利點數3854點,│ │辦貸款,我見過他1次,其 │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收│ │他都是電話聯絡,他幫我介│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 │ │紹中國信託及新光銀行辦理│ │ │ │ │ │ │15723元,期間5年。│ │貸款。嗣於97年3月12日, │ │ │ │ │ │ │嗣並與戌○○、楊禮│ │在鍋園餐廳與宇田公司楊禮│ │ │ │ │ │ │豪、m○○至單文程│ │豪、李玟頡、劉容蓉等人簽│ │ │ │ │ │ │律師事務所見證。 │ │約加入會員,並於簽約後幾│ │ │ │ │ │ │ │ │日由戌○○打電話叫我去單│ │ │ │ │ │ │ │ │文程律師事務所見證,當時│ │ │ │ │ │ │ │ │有戌○○、s○○、m○○│ │ │ │ │ │ │ │ │及單律師有在場見證。當初│ │ │ │ │ │ │ │ │投資5.1單位51萬元,每月 │ │ │ │ │ │ │ │ │可獲得15723元之紅利(見 │ │ │ │ │ │ │ │ │B3 卷第596、597頁)。 │ │ │ ├─┼───┼─────┼─────────┼─────┼────────────┼───────┼─────┤ │67│甲丙○○│97年3月13 │透過網友劉容蓉,因│劉容蓉 │96年11月初網路認識劉容蓉│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而認識李玟頡,李玟│李玟頡 │,之後介紹李玟頡認識,表│、戌○○共同犯│附表編號42│ │ │ │市明華一路│頡表示貸款投資宇田│林濬鴻 │是投資餐廳可以賺錢,貸款│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公司經營餐廳,每10│ │投資每單位10萬元每月可以│處有期徒刑伍月│已達成和解│ │ │ │餐廳旁飲料│萬元可有可有淨利 │ │賺3000餘元,劉容蓉說要跟│,如易科罰金,│金額70,058│ │ │ │店 │3000餘元,劉容蓉並│ │我共同投資,希望我和他共│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佯欲一同貸款投資貸│ │同出資110萬一起投資宇田 │折算壹日。 │ │ │ │ │ │款,並虛偽簽立儲值│ │,她也出資55萬,我出資55│ │ │ │ │ │ │卡會員契約書、貸款│ │萬,劉容蓉也假裝在現場填│ │ │ │ │ │ │申請書。後李玟頡介│ │寫,由李玟頡遞給她的一份│ │ │ │ │ │ │紹林濬鴻辦理貸款時│ │申請貸款書,我也有看到劉│ │ │ │ │ │ │;林濬鴻明知劉容蓉│ │容蓉簽會員儲值卡契約書交│ │ │ │ │ │ │未實際辦理貸款,惟│ │給李玟頡,簽約地點是在鍋│ │ │ │ │ │ │向甲丙○○佯稱劉容蓉│ │園旁邊的一家飲料店。後來│ │ │ │ │ │ │確實有辦理貸款,並│ │李玟頡介紹林濬鴻幫我辦理│ │ │ │ │ │ │出示劉容蓉前虛偽填│ │貸款,當時林濬鴻有出示一│ │ │ │ │ │ │製之貸款資料,致蕭│ │份劉容蓉簽下的合約給我看│ │ │ │ │ │ │畯庭陷於錯誤,加入│ │,但是我不確定一份是不是│ │ │ │ │ │ │宇田公司會員,於左│ │偽造的契約。林濬鴻還特地│ │ │ │ │ │ │揭時、地與李玟頡簽│ │告訴我劉容蓉也是投資55萬│ │ │ │ │ │ │立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當初約定投資宇田公司55│ │ │ │ │ │ │,約定投資5.5單位 │ │萬元,每月可取得紅利1695│ │ │ │ │ │ │共55萬元,每單位每│ │6 元(見B4卷第645、646 │ │ │ │ │ │ │月紅利點數3854點,│ │頁,C14卷第381、382頁) │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收│ │。 │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 │ │ │ │ │ │ │ │ │16956元,期間5年。│ │ │ │ │ ├─┼───┼─────┼─────────┼─────┼────────────┼───────┼─────┤ │68│甲子○○│97年3月13 │透過網友侯蘊芠認識│侯蘊芠 │當時是在網路上認識侯蘊芠│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李玟頡,李玟頡表示│李玟頡 │。她說她有一個二姐李玟頡│、戌○○共同犯│附表編號45│ │ │ │市明華一路│貸款投資宇田公司經│ │要投資餐廳,她帶我去鍋園│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營餐廳,每月可固定│ │跟李玟頡認識,李玟頡就跟│處有期徒刑伍月│已達成和解│ │ │ │餐廳簽約,│收取高額紅利,侯蘊│ │我解說投資這個可以每個月│,如易科罰金,│金額66,447│ │ │ │嗣至高雄市│芠並佯已經投資簽立│ │回收利息,一個單位10萬,│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民權一路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可以回收3000多元,投資50│折算壹日。 │ │ │ │ │251 號13樓│致甲子○○陷於錯誤,│ │萬元可獲得15415元。我聽 │ │ │ │ │ │之3「單文 │貸款投資加入宇田公│ │了之後很心動,侯蘊芠說一│ │ │ │ │ │程律師事務│司會員,於左揭時、│ │個人投資一半。我投資50萬│ │ │ │ │ │所」見證 │地與李玟頡簽立儲值│ │,侯蘊芠說要投資50萬,後│ │ │ │ │ │ │卡會員契約書,約定│ │來她說她貸款只貸到30萬,│ │ │ │ │ │ │投資5單位共50萬元 │ │我不確定她有沒有貸到款,│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 │當時是李玟頡介紹林濬鴻幫│ │ │ │ │ │ │數3854點,以百分之│ │我辦理貸款,在寫貸款時,│ │ │ │ │ │ │80現金回收,每月可│ │侯蘊芠另一邊,沒有看到侯│ │ │ │ │ │ │領取紅利元,期間5 │ │蘊芠有無簽契約書,因為我│ │ │ │ │ │ │年。並與s○○至單│ │問她時,她說她已經跟她二│ │ │ │ │ │ │文程律師事務所見證│ │姐簽好了,後來我在鍋園餐│ │ │ │ │ │ │。 │ │廳簽訂投資契約50萬元,因│ │ │ │ │ │ │ │ │為依照契約內容是一本萬利│ │ │ │ │ │ │ │ │。簽約、解說是由侯韻芠、│ │ │ │ │ │ │ │ │李玟頡負責,s○○是到單│ │ │ │ │ │ │ │ │文程律師事務所簽約時認識│ │ │ │ │ │ │ │ │的(見B4 卷第640至642頁│ │ │ │ │ │ │ │ │,C14卷第384至386頁)。 │ │ │ ├─┼───┼─────┼─────────┼─────┼────────────┼───────┼─────┤ │69│y○○│97年3月14 │透過網路認識劉容蓉│劉容蓉 │97年1月初在網路認識劉容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因而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蓉,之後認識李玫頡遊說我│、戌○○共同犯│附表編號46│ │ │ │市明華一路│推介投資宇田公司可│林濬鴻 │投資並解說契約,劉容蓉說│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獲得固定紅利,劉容│ │要和我共同出資100萬投資 │處有期徒刑伍月│已達成和解│ │ │ │餐廳 │蓉佯稱欲共同貸款投│ │宇田,他出資50萬,我出資│,如易科罰金,│金額64,799│ │ │ │ │資,經李玟頡介紹,│ │50萬,並介紹林濬鴻辦理貸│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由林濬鴻辦理貸款時│ │款投資。辦理貸款時,我有│折算壹日。 │ │ │ │ │ │,劉容蓉並虛偽簽立│ │看到劉容蓉在簽貸款的申請│ │ │ │ │ │ │貸款資料以取信於蔡│ │書,林濬鴻有出示一份劉容│ │ │ │ │ │ │允文;嗣林濬鴻明知│ │蓉簽下的合約給我看,但是│ │ │ │ │ │ │劉容蓉未實際辦理貸│ │我不確定那一份是不是偽造│ │ │ │ │ │ │款,惟仍向y○○佯│ │的契約。林濬鴻還特地告訴│ │ │ │ │ │ │稱劉容蓉確實有辦理│ │我劉容蓉也是投資50萬元,│ │ │ │ │ │ │貸款之詐術,致蔡允│ │但是不知道她是否真的有申│ │ │ │ │ │ │文陷於錯誤,加入會│ │請貸款,劉容蓉有告訴我她│ │ │ │ │ │ │員,於左揭時、地與│ │已經簽過投資契約了,後來│ │ │ │ │ │ │李玟頡簽立儲值卡會│ │我就投資4.6單位跟李玟頡 │ │ │ │ │ │ │員契約書,約定投資│ │簽立儲值卡會員契約書,後│ │ │ │ │ │ │2單位共20萬元,每 │ │來又改為20萬、30萬元之2 │ │ │ │ │ │ │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 │份儲值卡會員契約書,每月│ │ │ │ │ │ │3854點,以百分之80│ │個可獲得6166元、8015元之│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紅利(見B4卷第634至636頁│ │ │ │ │ │ │取紅利6166元,期間│ │,C14卷第386、387頁)。 │ │ │ │ │ │ │5年。另投資3單位30│ │ │ │ │ │ │ │ │萬元,每月可收取紅│ │ │ │ │ │ │ │ │利8015元,期間4年 │ │ │ │ │ │ │ │ │。 │ │ │ │ │ ├─┼───┼─────┼─────────┼─────┼────────────┼───────┼─────┤ │70│甲辛○○│97年4月1日│透過網友劉容蓉,因│劉容蓉 │於97年1月初許,在奇摩網 │s○○、m○○│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而認識李玟頡,聲稱│李玟頡 │路交友認識劉容蓉,經由劉│、戌○○共同犯│附表編號51│ │ │ │明華一路 │投資宇田公司之鍋園│林濬鴻 │容蓉介紹認識自稱二姊任職│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餐廳可每月領取固定│ │於宇田公司之李玟頡,遊說│處有期徒刑肆月│已達成和解│ │ │ │餐廳 │紅利,劉容蓉並佯稱│ │我加入宇田公司,表示獲利│,如易科罰金,│金額61,616│ │ │ │ │欲共同投資,另偽簽│ │高,讓我十分心動,劉容蓉│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立貸款契約書交付知│ │說本身也很想投資,也說有│折算壹日。 │ │ │ │ │ │情之林濬鴻偽作辦理│ │辦理貸款投資50萬元,希望│ │ │ │ │ │ │,致甲辛○○陷於錯誤│ │我出資50萬元一同投資,李│ │ │ │ │ │ │,貸款後於左揭時、│ │玟頡並介紹契約內容為我投│ │ │ │ │ │ │地在劉容蓉在場下,│ │資47萬元如果每月消費,剩│ │ │ │ │ │ │與李玟頡簽立儲值卡│ │餘點數每月我可獲得宇田 │ │ │ │ │ │ │會員契約書,約定投│ │3854點乘以4.7的8折回收折│ │ │ │ │ │ │資4.7單位共47萬元 │ │現紅利14490元,所以我覺 │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 │得這種投資合約是一本萬利│ │ │ │ │ │ │數3854點,以百分之│ │,我就決定投資。經李玟頡│ │ │ │ │ │ │80 現金回收,每月│ │介紹林濬鴻幫我辦理貸款時│ │ │ │ │ │ │可領取紅利14490元 │ │,劉容蓉與我一起簽立貸款│ │ │ │ │ │ │,期間5年。 │ │契約書,並跟我說她有辦理│ │ │ │ │ │ │ │ │貸款。林濬鴻說如係要投資│ │ │ │ │ │ │ │ │餐廳,向銀行說明要比較流│ │ │ │ │ │ │ │ │利,核貸後將現金47萬元交│ │ │ │ │ │ │ │ │給李玟頡,並與李玟頡在鍋│ │ │ │ │ │ │ │ │園餐廳簽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 │ │ │ │ │ │ │。簽約時劉容蓉在場(見B4│ │ │ │ │ │ │ │ │卷第657至660頁,C14卷第 │ │ │ │ │ │ │ │ │414、415頁)。 │ │ │ ├─┼───┼─────┼─────────┼─────┼────────────┼───────┼─────┤ │71│乙○○│97年4月3日│透過網路認識李依叡│李依叡 │於97年1月初於網路認識李 │s○○、m○○│補充理由書│ │ │ │,在高雄市│,因而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依叡,李依叡介紹自稱是她│、戌○○共同犯│附表編號43│ │ │ │明華一路 │李玟頡表示貸款投資│林濬鴻 │二姐的宇田餐飲管理公司職│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宇田公司經營餐廳,│ │員李玟頡,李玟頡遊說我投│處有期徒刑肆月│已達成和解│ │ │ │餐廳簽約,│即可收取高額紅利 │ │資宇田公司可以獲利優渥,│,如易科罰金,│金額53,659│ │ │ │嗣於97年6 │,李依叡佯作欲一同│ │讓我十分心動。李依叡自稱│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月27日,在│貸款投資貸款,並虛│ │他在從事美容,本身也很想│折算壹日。 │ │ │ │ │高雄市民 │偽簽立儲值卡會員契│ │有投資,希望我和他共同出│ │ │ │ │ │權一路251 │約書、貸款申請書。│ │資80萬一起投資宇田,他也│ │ │ │ │ │號13樓之3 │後李玟頡介紹林濬鴻│ │出資40萬。我也出資40萬,│ │ │ │ │ │「單文程法│辦理貸款時;林濬鴻│ │後來我實際投資4.3個單位 │ │ │ │ │ │律師事務所│明知李依叡未實際辦│ │。當時簽約時李玟頡親自告│ │ │ │ │ │」見證。 │理貸款,惟向乙○○│ │訴我投資契約內容,我是投│ │ │ │ │ │ │佯稱李依叡確實有辦│ │資43萬元,如果以10萬元為│ │ │ │ │ │ │理貸款,致乙○○陷│ │一單位,我共購買4.3單位 │ │ │ │ │ │ │於錯誤,加入宇田公│ │,每月每單位有3854點數可│ │ │ │ │ │ │司會員,於左揭時、│ │以用8折回收,故我每月共 │ │ │ │ │ │ │地與李玟頡簽立儲值│ │可取得紅利13256元。李玟 │ │ │ │ │ │ │卡會員契約書,約定│ │頡介紹林濬鴻幫忙辦理貸款│ │ │ │ │ │ │投資4.3單位共43萬 │ │,李依叡當時有和我一起寫│ │ │ │ │ │ │元,每單位每月紅利│ │貸款契約書,但是到底有無│ │ │ │ │ │ │點數3854點,以百分│ │申辦貸款我不清楚。我有問│ │ │ │ │ │ │之80現金回收,每月│ │林經理,林經理說我這邊辦│ │ │ │ │ │ │可領取紅利13256元 │ │完,他就要過去李依叡那邊│ │ │ │ │ │ │,期間5年。嗣與楊 │ │辦理貸款。我97年4月3日在│ │ │ │ │ │ │禮豪於左揭時、地見│ │鍋園餐廳簽儲值卡會員契約│ │ │ │ │ │ │證。 │ │書時,也看到李依叡簽投資│ │ │ │ │ │ │ │ │契約書交給李玟頡。嗣於97│ │ │ │ │ │ │ │ │年6月27日經通知與s○○ │ │ │ │ │ │ │ │ │至單文程律師事務所見證(│ │ │ │ │ │ │ │ │見B4卷第618至620頁,C14 │ │ │ │ │ │ │ │ │卷第384頁)。 │ │ │ ├─┼───┼─────┼─────────┼─────┼────────────┼───────┼─────┤ │72│t○○│97年4月16 │透過網路認識劉容蓉│劉容蓉 │97年1月間網路交友認識劉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因而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容蓉(約72年次),經介紹│、戌○○共同犯│附表編號10│ │ │ │市明華一路│聲稱與劉容蓉共同加│ │自稱是二姐有一點男性化女│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入宇田公司會員,40│ │子叫李玟頡,並一直遊說我│處有期徒刑參月│已達成和解│ │ │ │餐廳 │萬元即可每月領取 │ │加入宇田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如易科罰金,│金額52,000│ │ │ │ │11407元固定收入, │ │任職,如果投資她們公司可│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劉容蓉並佯稱已投資│ │以分紅。李玟頡告訴我,如│折算壹日。 │ │ │ │ │ │,致t○○陷於錯誤│ │果我和劉容蓉共同投資40萬│ │ │ │ │ │ │,於左揭時、地與李│ │元,每月可以獲得3250點的│ │ │ │ │ │ │玟頡簽訂儲值卡會員│ │公司回收點數,這些點數公│ │ │ │ │ │ │契約書,約定投資 │ │司還可以以8折現金回收給 │ │ │ │ │ │ │3.7單位共37萬元, │ │我,等於我37萬元,共3.7 │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單位每月可以領到11407元 │ │ │ │ │ │ │3250點(起訴書誤載│ │,劉容蓉也告訴我一次要8 │ │ │ │ │ │ │為3205點),以百分│ │單位,她也有貸款一起投資│ │ │ │ │ │ │之80現金回收,惟實│ │,當時我不疑有詐就答應投│ │ │ │ │ │ │際每月領取紅利 │ │資,遂與李玟頡。簽訂儲值│ │ │ │ │ │ │11407元,期間5年。│ │卡會員契約書,並與s○○│ │ │ │ │ │ │並與s○○至單文程│ │至單文程律師事務所見證。│ │ │ │ │ │ │律師事務所見證。 │ │(見B4卷第418、420頁) │ │ │ ├─┼───┼─────┼─────────┼─────┼────────────┼───────┼─────┤ │73│甲乙○○│97年4月18 │因女友李依叡於宇田│無 │於92年因同事關係與李依叡│無 │1. │ │ │ │日,在高雄│公司工作,故同意與│ │認識,因為李依叡在宇田公│ │補充理由書│ │ │ │市不詳地點│李依叡共同投資33萬│ │司推廣行銷部招攬投資會員│ │附表編號61│ │ │ │。 │元,並於左揭時、地│ │,所以我到鍋園餐廳吃過飯│ │2. │ │ │ │ │與李玟頡簽立儲值卡│ │,並主動加入投資宇田公司│ │業務員並無│ │ │ │ │會員契約書,約定投│ │,我貸款得18萬元,李依叡│ │使用詐欺方│ │ │ │ │資3.3單位共33萬元 │ │出資15萬元共同投資,並由│ │式行銷,故│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 │由李玟頡負責與我簽約投資│ │無施以詐術│ │ │ │ │數3854點,以百分之│ │鍋園餐廳,每月可以收到紅│ │之情事。 │ │ │ │ │80 現金回收,每月│ │利10173元(見B4卷第695至│ │ │ │ │ │ │可領取紅利10173元 │ │697頁)。 │ │ │ │ │ │ │,期間5年。 │ │ │ │ │ ├─┼───┼─────┼─────────┼─────┼────────────┼───────┼─────┤ │74│甲戊○○│97年4月26 │透過網路認識李依叡│李依叡 │於97年2月初許,在奇摩網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因而相識李玟頡,│李玟頡 │路交友認識李依叡,雙方認│、戌○○共同犯│附表編號50│ │ │ │市不詳地點│聲稱加入宇田公司獲│ │識一段時問後,經由介紹認│詐欺取財罪,各│ │ │ │ │ │利高,可以領取固定│ │識自稱宇田餐飲管理公司職│處有期徒刑貳月│已達成和解│ │ │ │ │紅利,李依叡亦佯稱│ │員李玟頡,遊說我加入宇田│,如易科罰金,│金額13,600│ │ │ │ │欲共同投資,致陷於│ │獲利高,每單位10萬元,每│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錯誤,於左揭時、地│ │月可領取3083元之紅利回收│折算壹日。 │ │ │ │ │ │與李依叡、李玟頡簽│ │金,讓我十分心動,李依叡│ │ │ │ │ │ │立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自稱是在從事美容,說本身│ │ │ │ │ │ │,約定投資1單位10 │ │也很想有投資,所以希望我│ │ │ │ │ │ │萬元,每單位每月紅│ │和他共同出資50萬一起投資│ │ │ │ │ │ │利點數3854點,以百│ │宇田,但我說只能出資10 │ │ │ │ │ │ │分之80現金回收,每│ │萬,李玟頡跟跟我解說投資│ │ │ │ │ │ │月可領取紅利3083元│ │方案的內容,鼓勵我投資,│ │ │ │ │ │ │,期間5年。 │ │並與我簽約,我是將款項交│ │ │ │ │ │ │ │ │付予李依叡(見B4卷第625 │ │ │ │ │ │ │ │ │、626頁) 。 │ │ │ ├─┼───┼─────┼─────────┼─────┼────────────┼───────┼─────┤ │75│甲○○│97年5月7日│因同事李美瑩(未據│無 │於97年5月間,因同事李美 │無 │1. │ │ │ │,在高雄市│起訴)認識李玟頡,│ │瑩投資宇田公司,每月有拿│ │補充理由書│ │ │ │火車站附近│推介宇田公司投資10│ │到紅利,覺得不錯,所以介│ │附表編號15│ │ │ │飲料店。 │萬元可固定領回紅利│ │紹李玟頡認識,李玟頡有告│ │2. │ │ │ │ │,因而貸款投資,於│ │訴我投資每單位,每個月可│ │業務員並無│ │ │ │ │左揭時、地與李玟頡│ │以回收之高額紅利,並帶我│ │使用詐欺方│ │ │ │ │簽立儲值卡會員契約│ │去餐廳參觀,要我考慮投資│ │式行銷,故│ │ │ │ │書,約定投資5.5單 │ │,所以我就決定貸款投資 │ │無施以詐術│ │ │ │ │位共55萬元,每單位│ │5.5單位,共55萬元,每月 │ │之情事。 │ │ │ │ │每月紅利點數3854點│ │可獲的紅利16956元,並與 │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 │李玟頡在高雄火車站附近飲│ │ │ │ │ │ │收,每月可領取紅利│ │料店簽約投資(見B4卷第 │ │ │ │ │ │ │元,期間5年。 │ │452 至454頁,C14卷第90頁│ │ │ │ │ │ │ │ │)。 │ │ │ ├─┼───┼─────┼─────────┼─────┼────────────┼───────┼─────┤ │76│Q○○│97年5月7日│因女友劉容蓉於宇田│無 │於96年8月經朋友介紹認識 │無 │1. │ │ │ │,在高雄市│公司工作,故同意與│ │女友劉容蓉,因為他在宇田│ │補充理由書│ │ │ │不詳地點。│劉容蓉共同投資51萬│ │公司推廣行銷部招攬投資會│ │附表編號57│ │ │ │ │元,並於左揭時、地│ │員,所以經她介紹加入宇田│ │2. │ │ │ │ │與李玟頡簽立儲值卡│ │公司,我辦理貸款投資20萬│ │業務員並無│ │ │ │ │會員契約書,約定投│ │元,與劉容蓉共同投資51萬│ │使用詐欺方│ │ │ │ │資5.1單位共51萬元 │ │元,由李玟頡負責與我簽約│ │式行銷,故│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 │投資鍋園餐廳,每月可以收│ │無施以詐術│ │ │ │ │數3854點,以百分之│ │到紅利15723元(見B4卷第 │ │之情事。 │ │ │ │ │80 現金回收,每月│ │699至701頁)。 │ │ │ │ │ │ │可領取紅利15723元 │ │ │ │ │ │ │ │ │,期間5年。 │ │ │ │ │ ├─┼───┼─────┼─────────┼─────┼────────────┼───────┼─────┤ │77│辰○○│97年5月13 │透過網路認識自稱李│無 │於97年3月初許。在奇摩網 │無 │1. │ │ │ │日,在高雄│筱薰之女子,遊說加│ │路交友網將往認識一名叫李│ │補充理由書│ │ │ │市立文路某│入宇田公司獲利高,│ │筱薰(本名王郁惠)女子,│ │附表編號56│ │ │ │飲料店 │每10萬元每月可獲得│ │因我有積欠卡債,該名網友│ │2. │ │ │ │ │3083元之固定紅利收│ │又是服務於投顧公司,所以│ │業務員並無│ │ │ │ │入,因而於左揭時、│ │雙方認識一段時問後,經由│ │使用詐欺方│ │ │ │ │地簽訂儲值卡會員契│ │李筱薰遊說我投資位於高雄│ │式行銷,故│ │ │ │ │約書,約定投資1單 │ │市○○○路000號的宇田公 │ │無施以詐術│ │ │ │ │位10萬元,每單位每│ │司經營火鍋生意餐廳「鍋園│ │之情事。 │ │ │ │ │月紅利點數3854點,│ │」,表示獲利高,因為我負│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收│ │有卡債,李筱薰解說該公司│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 │ │只要投資10萬元,每月就可│ │ │ │ │ │ │3083元,期間5年。 │ │獲利3083元,可以讓我舒解│ │ │ │ │ │ │ │ │一些卡債壓力,我十分心動│ │ │ │ │ │ │ │ │,故決定投資10萬元,是與│ │ │ │ │ │ │ │ │李筱薰之上司一名李先生在│ │ │ │ │ │ │ │ │高雄市立文路某飲料店簽投│ │ │ │ │ │ │ │ │資契約(見B4卷第690至693│ │ │ │ │ │ │ │ │頁,C14卷第 │ │ │ │ │ │ │ │ │419、420頁)。 │ │ │ ├─┼───┼─────┼─────────┼─────┼────────────┼───────┼─────┤ │78│辛○○│97年5月15 │透過網路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於97年3月間,透過網路交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進而認識自稱其姊│戌○○ │友認識李玟頡,自稱從事廣│、戌○○共同犯│附表編號70│ │ │ │市明華一路│之女子戌○○,聲稱│ │告設計,並介紹其姊戌○○│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加入宇田公司會員可│ │認識,遊說我加入宇田公司│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餐廳 │每月固定獲利,李玟│ │,告訴我如果我投資46萬元│,如易科罰金,│ │ │ │ │ │頡並偽稱共同出資投│ │,李玟頡願意一同出資投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資,致辛○○陷於錯│ │至100萬元,每月均可獲利 │折算壹日。 │ │ │ │ │ │誤,在左揭時、地與│ │,故我經李玟頡陪同前往辦│ │ │ │ │ │ │李玟頡、戌○○簽立│ │理貸款,投資46萬元,並在│ │ │ │ │ │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97年5月15日到鍋園餐廳與 │ │ │ │ │ │ │約定投資4.6單位共 │ │李玟頡、戌○○簽約(見B5│ │ │ │ │ │ │46萬元,每單位每月│ │卷第811、812頁)。 │ │ │ │ │ │ │紅利點數3854點,以│ │ │ │ │ │ │ │ │百分之80現金回收,│ │ │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 │ │ │ │ │ │ │ │ │14182元,期間5年。│ │ │ │ │ ├─┼───┼─────┼─────────┼─────┼────────────┼───────┼─────┤ │79│甲丑○○│97年5月26 │透過網路認識劉容蓉│劉容蓉 │於97年2月許,我在網路先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因而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認識劉容蓉,她自稱住高雄│、戌○○共同犯│附表編號8 │ │ │ │市明華一路│聲稱加入宇田公司會│ │市建國路附近,然後他介紹│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員,投資20萬元即可│ │自稱是他二姐的李玟頡給我│處有期徒刑貳月│已達成和解│ │ │ │餐廳簽約後│每月領取6100元,劉│ │認識,並極力遊說我投資高│,如易科罰金,│金額26,800│ │ │ │,至高雄市│容蓉並佯稱共同出資│ │雄市宇田公司,他們說投資│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民權一路 │投資8個單位,致陷 │ │20萬元每個月可以收回6100│折算壹日。 │ │ │ │ │251號13樓 │於錯誤,於左揭時、│ │多元,有紅利點數可以回收│ │ │ │ │ │之3「單文 │地李玟頡簽立儲值卡│ │。劉容蓉說李玟頡是她二姐│ │ │ │ │ │程律師事務│會員契約書,約定投│ │,劉容蓉說一人一半,沒有│ │ │ │ │ │所」見證。│資2單位共20萬元, │ │說到金額,後來我去貸款21│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萬元,我投資2個單位20萬 │ │ │ │ │ │ │3854點,以百分之80│ │元。劉容蓉說一次要投資8 │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個單位,我投資2個單位, │ │ │ │ │ │ │取紅利6166元,期間│ │剩下的她要投資。李玟頡介│ │ │ │ │ │ │5年。簽約時s○○ │ │紹林濬鴻幫我貸款。先於97│ │ │ │ │ │ │及戌○○均在現場,│ │年5月26日與李玟頡在鍋園 │ │ │ │ │ │ │再至單文程律師事務│ │餐廳簽約s○○及戌○○均│ │ │ │ │ │ │所與s○○見證。 │ │在現場,再至單文程律師事│ │ │ │ │ │ │ │ │務所與s○○見證(見B4卷│ │ │ │ │ │ │ │ │第441至443頁,C14卷第81 │ │ │ │ │ │ │ │ │、82頁)。 │ │ │ ├─┼───┼─────┼─────────┼─────┼────────────┼───────┼─────┤ │80│B○○│97年5月28 │透過網路認識劉容蓉│劉容蓉 │97年3月底上奇摩交友認識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因而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劉容蓉,她介紹在宇田公司│、戌○○共同犯│附表編號13│ │ │ │市明華一路│推介投資宇田公司,│林濬鴻 │工作的二姐李玟頡認識,後│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劉容蓉佯欲一同投資│ │來李玟頡、劉容蓉就一直遊│處有期徒刑伍月│已達成和解│ │ │ │餐廳 │55萬元,嗣經李玟頡│ │說,要我貸款投資宇田公司│,如易科罰金,│金額88,331│ │ │ │ │介紹,由林濬鴻辦理│ │,當時我沒有錢,他們就說│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貸款時,劉容蓉並虛│ │可以介紹林濬鴻幫忙我貸款│折算壹日。 │ │ │ │ │ │偽簽立貸款資料以取│ │,我同意後就由林經理代理│ │ │ │ │ │ │信於B○○;嗣林濬│ │向中國信託、新光銀行貸款│ │ │ │ │ │ │鴻明知劉容蓉未實際│ │。97年5月28日中午13時許 │ │ │ │ │ │ │辦理貸款,,惟仍向│ │劉容蓉約我到「鍋園餐廳」│ │ │ │ │ │ │B○○佯稱劉容蓉確│ │(○○○路000號) 找李玟頡│ │ │ │ │ │ │實有辦理貸款,並向│ │,由李玟頡代理該公司負責│ │ │ │ │ │ │銀行需表明投資理財│ │人s○○和我簽下第一份合│ │ │ │ │ │ │之詐術,致B○○陷│ │約,但是李玟頡卻拿一份儲│ │ │ │ │ │ │於錯誤,加入會員,│ │值卡會員契約書讓我簽,入│ │ │ │ │ │ │於左揭時、地與李玟│ │股5.5股,每月領取紅利 │ │ │ │ │ │ │頡簽立儲值卡會員契│ │16956元。當初劉容蓉說她 │ │ │ │ │ │ │約書,約定投資5.5 │ │要投資55萬元,並和我一起│ │ │ │ │ │ │單位共55萬元,每單│ │去辦理貸款。我有看到她寫│ │ │ │ │ │ │位每月紅利點數3854│ │貸款的那張單子,合約書我│ │ │ │ │ │ │點,以百分之80 現│ │沒有看到她寫,她說合約書│ │ │ │ │ │ │金回收,每月可領取│ │她在前一天已經寫完了。她│ │ │ │ │ │ │紅利16956元,期間5│ │將貸款單子交給林濬鴻,在│ │ │ │ │ │ │年。 │ │核對資料時,林濬鴻說劉容│ │ │ │ │ │ │ │ │蓉已經對完,就只剩下我的│ │ │ │ │ │ │ │ │(見B4卷第446至448頁, │ │ │ │ │ │ │ │ │C14卷第88、89頁)。 │ │ │ ├─┼───┼─────┼─────────┼─────┼────────────┼───────┼─────┤ │81│歐玴瑋│97年5月28 │透過不詳姓名年籍之│李玟頡 │當初在奇摩交友認識網友「│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網友「黃雅莉」認識│林濬鴻 │小雅」女子,本名叫黃雅莉│、戌○○共同犯│附表編號31│ │ │ │市民權一路│李玟頡,李玟頡聲稱│黃雅莉 │,說他有一位鄰居姐姐李玟│詐欺取財罪,各│ │ │ │ │251號13樓 │只要投資不需管理,│ │詰在宇田公司工作,小雅就│處有期徒刑捌月│已達成和解│ │ │ │之3「單文 │每月可領取固定紅利│ │問我是否有興趣投資餐廳,│。 │金額128,51│ │ │ │程律師事務│,不會賠錢,「黃雅│ │我本來覺得有風險不想投資│ │3元 │ │ │ │所」 │莉」亦佯稱共同貸款│ │,她就約李玟頡跟我在鍋園│ │ │ │ │ │(起訴書誤│投資60萬元,並同時│ │餐廳見面,李玟頡跟我介紹│ │ │ │ │ │載為鍋園餐│簽立貸款資料以取信│ │鍋園的經營模式,我們只要│ │ │ │ │ │廳) │於歐玴瑋;嗣貸款代│ │負責投資,不須要去管理,│ │ │ │ │ │ │辦人員林濬鴻明知「│ │且黃雅莉說李玟頡能力很好│ │ │ │ │ │ │黃雅莉」未實際辦理│ │穩賺的,即使賠錢也是公司│ │ │ │ │ │ │貸款,竟向歐玴瑋佯│ │虧損,不會虧損到我們,我│ │ │ │ │ │ │稱「黃雅莉」確實有│ │就感覺福利很好,且小雅說│ │ │ │ │ │ │辦理貸款之詐術,致│ │她也要貸款投資60萬,叫我│ │ │ │ │ │ │歐玴瑋陷於錯誤,加│ │也一起投資。李玟頡介紹林│ │ │ │ │ │ │入會員,於左揭時、│ │濬鴻幫忙辦理貸款,當初我│ │ │ │ │ │ │地與戌○○、s○○│ │貸款跟林濬鴻約在麥當勞簽│ │ │ │ │ │ │簽立儲值卡會員契約│ │申請書時小雅也在場簽花旗│ │ │ │ │ │ │書,約定投資8單位 │ │銀行跟新光銀行的貸款申請│ │ │ │ │ │ │共80萬元,每單位每│ │書,林濬鴻告訴我「黃雅莉│ │ │ │ │ │ │月紅利點數3854點,│ │」僅能貸款40萬元,並要我│ │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收│ │向銀行表示欲投資基金,這│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 │ │樣貸款比較好過,簽草約、│ │ │ │ │ │ │24664元,期間5年。│ │解說是李玟頡,正式約是與│ │ │ │ │ │ │ │ │戌○○、s○○簽約,投資│ │ │ │ │ │ │ │ │80萬元,每月可獲得紅利 │ │ │ │ │ │ │ │ │24664元(見B4卷第602至 │ │ │ │ │ │ │ │ │605頁,C14卷第205至207 │ │ │ │ │ │ │ │ │頁)。 │ │ │ ├─┼───┼─────┼─────────┼─────┼────────────┼───────┼─────┤ │82│甲寅○○│97年5月29 │透過網路認識李依叡│李依叡 │97年3月許在網路認識李依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因而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叡,李依叡說要一起投資餐│、戌○○共同犯│附表編號16│ │ │ │市明華一路│推介加入宇田公司會│ │廳60萬,一人一半,他就帶│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員,聲稱每月可固定│ │我到鍋園餐廳,介紹認識宇│處有期徒刑參月│已達成和解│ │ │ │餐廳 │回收紅利,李依叡並│ │田公司內部員工李玟頡自稱│,如易科罰金,│金額56,343│ │ │ │ │佯稱共同投資,致蘇│ │是財務總管,所以極力引薦│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敏雄陷於錯誤,同意│ │我加入宇田餐飲管理股份有│折算壹日。 │ │ │ │ │ │貸款投資,於左揭時│ │限公司,說1單位可回收300│ │ │ │ │ │ │、地在鍋園餐廳與李│ │0多,我投資3.4單位,每月│ │ │ │ │ │ │玟頡簽立儲值卡會員│ │可回收紅利10482元,在鍋 │ │ │ │ │ │ │契約書,約定投資 │ │園餐廳簽約,李玫頡及李依│ │ │ │ │ │ │3.4單位共34萬元, │ │叡在場,李依叡她說她有簽│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他跟我分開簽。至於投資│ │ │ │ │ │ │3854點,以百分之80│ │金錢是銀行貸款。幫我貸款│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的是林濬鴻,李玟頡介紹的│ │ │ │ │ │ │取紅利10482元,期 │ │(B4卷第513至515頁,C14 │ │ │ │ │ │ │間5年。 │ │卷第149頁)。 │ │ │ ├─┼───┼─────┼─────────┼─────┼────────────┼───────┼─────┤ │83│o○○│97年6月16 │透過網路認識劉容蓉│劉容蓉 │我於97年5月許,經由網路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因而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認識劉容蓉,經他介紹認識│、戌○○共同犯│附表編號6 │ │ │ │市明華一路│推介投資宇田公司,│林濬鴻 │高雄市一家「宇田餐飲管理│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劉容蓉並佯與o○○│ │股份有限公司」內部一名女│處有期徒刑貳月│已達成和解│ │ │ │餐廳 │詢問李玟頡投資之情│ │性員工叫李玟頡,劉容蓉說│,如易科罰金,│金額5,000 │ │ │ │(起訴書原│形,並偽作欲一同投│ │公司要開另一家公司,投資│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載不詳地點│資貸款,嗣經李玟頡│ │利息不錯,要我問李玟頡,│折算壹日。 │ │ │ │ │) │介紹,由林濬鴻辦理│ │故與劉容蓉詢問李玟頡後,│ │ │ │ │ │ │貸款時,劉容蓉並虛│ │劉容蓉表示也要一同投資也│ │ │ │ │ │ │偽簽立貸款資料、投│ │有簽約,至於貸款係由李玟│ │ │ │ │ │ │資契約書以取信於黃│ │頡介紹林濬鴻辦理,劉容蓉│ │ │ │ │ │ │柏誠;嗣林濬鴻明知│ │當時也有寫貸款資料,我打│ │ │ │ │ │ │劉容蓉未實際辦理貸│ │電話給林濬鴻,他表示劉容│ │ │ │ │ │ │款,惟向o○○佯稱│ │蓉確實也有辦理貸款,也知│ │ │ │ │ │ │劉容蓉確實有辦理貸│ │道我辦理貸款是要投資餐廳│ │ │ │ │ │ │款之詐術,致o○○│ │,還告訴我這家公司不錯,│ │ │ │ │ │ │陷於錯誤,加入會員│ │並要我跟銀行表示我是要投│ │ │ │ │ │ │,於左揭時、地簽立│ │資基金,後於97年6月在鍋 │ │ │ │ │ │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園餐廳簽約,我投資25萬元│ │ │ │ │ │ │約定投資2.3單位共 │ │,每月可領取7090元之紅利│ │ │ │ │ │ │23萬元,每單位每月│ │,李玟頡及劉容蓉在場(見│ │ │ │ │ │ │紅利點數3854點,以│ │B4 卷第539頁,C14卷第63│ │ │ │ │ │ │百分之80現金回收,│ │頁)。 │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7090│ │ │ │ │ │ │ │ │元,期間5年。 │ │ │ │ │ ├─┼───┼─────┼─────────┼─────┼────────────┼───────┼─────┤ │84│f○○│97年6月27 │透過網路認識李依叡│李依叡 │於97年5月初,在奇摩網路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因而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交友認識李依叡,一段時間│、戌○○共同犯│附表編號47│ │ │ │市明華一路│推介投資宇田公司,│林濬鴻 │後,經由李依叡介紹認識自│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聲稱可每月固定獲│ │稱宇田公司職員李玟頡,遊│處有期徒刑肆月│已達成和解│ │ │ │餐廳 │得高額紅利,李依叡│ │說我加入宇田餐飲可以獲利│,如易科罰金,│金額73,950│ │ │ │ │並佯稱欲一同投資,│ │優渥,讓我十分心動,李依│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致f○○陷於錯誤,│ │叡自稱她從事美容,說本身│折算壹日。 │ │ │ │ │ │嗣經李玟頡介紹由林│ │也很想有投資希望我和他共│ │ │ │ │ │ │濬鴻辦理貸款投資時│ │同出資80萬一起投資宇田公│ │ │ │ │ │ │,李依叡虛偽簽立貸│ │司,她也出資40萬,我也出│ │ │ │ │ │ │款資料、投資契約以│ │資40萬,後來我由林濬鴻辦│ │ │ │ │ │ │取信於f○○,李玟│ │理貸款,實際投資4.7單位 │ │ │ │ │ │ │頡並偽稱李依叡已有│ │,約定每月可領取紅利 │ │ │ │ │ │ │投資;林濬鴻明知李│ │14094元。當時李依叡有沒 │ │ │ │ │ │ │依叡並未貸款,仍假│ │有投資我不清楚,但是她在│ │ │ │ │ │ │意辦理貸款,致陳聖│ │辦理貸款現場有簽約似申辦│ │ │ │ │ │ │財陷於錯誤,嗣於左│ │貸款,而且我在鍋園餐廳與│ │ │ │ │ │ │揭時、地簽立儲值卡│ │李玟頡簽簽訂儲值卡會員契│ │ │ │ │ │ │會員契約書,約定投│ │約書時,有看到李依叡也在│ │ │ │ │ │ │資4.7單位共47萬元 │ │簽投資契約,內容與我相同│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 │,李玟頡也告訴我李依叡為│ │ │ │ │ │ │數3854點,以百分之│ │投資人。簽約時有看到李玟│ │ │ │ │ │ │80現金回收,惟實際│ │頡將錢直接交給s○○。(│ │ │ │ │ │ │約定每月可領取紅利│ │見B4卷第651至653頁,C14 │ │ │ │ │ │ │14094元,期間5年。│ │卷第387 至389頁)。 │ │ │ ├─┼───┼─────┼─────────┼─────┼────────────┼───────┼─────┤ │85│v○○│97年7月13 │透過網路認識李依叡│李依叡 │於97年中旬,在奇摩網路交│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因而相識李玟頡,│李玟頡 │友認識李依叡,雙方認識一│、戌○○共同犯│附表編號76│ │ │ │市不詳地點│聲稱加入宇田公司獲│林濬鴻 │段時問後,經由介紹認識自│詐欺取財罪,各│ │ │ │ │ │利高,貸款投資可以│ │稱宇田餐飲管理公司總務李│處有期徒刑伍月│已達成和解│ │ │ │ │領取固定紅利,並引│ │玟頡,遊說我加入宇田公司│,如易科罰金,│金額85,722│ │ │ │ │介林濬鴻辦理貸款,│ │獲利高,每單位10萬元,每│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李依叡亦佯稱欲共同│ │月可領取3854點以8折回收 │折算壹日。 │ │ │ │ │ │投資,並偽填貸款資│ │之紅利回收金,讓我十分心│ │ │ │ │ │ │料、投資契約書以取│ │動,李依叡自稱是在從事美│ │ │ │ │ │ │信v○○;林濬鴻明│ │容,說本身也很想有投資,│ │ │ │ │ │ │知李依叡並無貸款,│ │所以希望我和他共同出資一│ │ │ │ │ │ │竟佯作勢幫李依叡辦│ │起投資宇田公司,但是我沒│ │ │ │ │ │ │理,致v○○陷於錯│ │有現金,李玟頡幫我找林濬│ │ │ │ │ │ │誤,於左揭時、地與│ │鴻幫我代辦貸款,當時李依│ │ │ │ │ │ │李玟頡簽立儲值卡會│ │叡有跟我一起寫貸款資料,│ │ │ │ │ │ │員契約書,約定投資│ │也有簽投資契約書,但是我│ │ │ │ │ │ │5.6單位共56萬元, │ │不知道她有沒有真的投資,│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我一共投資5.6單位,每月 │ │ │ │ │ │ │3854點,以百分之80│ │可收取17264元紅利,97年7│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月13日簽立儲值卡會員契約│ │ │ │ │ │ │取紅利17264元,期 │ │書,簽約時李玟頡、李依叡│ │ │ │ │ │ │間5年。 │ │在場,向我解說契約是李玟│ │ │ │ │ │ │ │ │頡(見B5卷第782至784頁,│ │ │ │ │ │ │ │ │C15卷第68頁)。 │ │ │ ├─┼───┼─────┼─────────┼─────┼────────────┼───────┼─────┤ │86│申○○│97年8月27 │認識網友蔡文聆,佯│蔡文聆 │於96年4月許,我透過網路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稱戌○○、李玟頡為│李玟頡 │認識蔡文聆,然後她向我表│、戌○○共同犯│附表編號28│ │ │ │市明華一路│其乾姐,經營餐廳,│戌○○ │示大姊戌○○、二姊李玟頡│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欲共同投資,並引介│ │在開餐廳,投資有紅利回饋│處有期徒刑肆月│已達成和解│ │ │ │餐廳 │李玟頡,聲稱投資宇│ │,在鍋園餐廳介紹李玟頡給│,如易科罰金,│金額72,000│ │ │ │ │田公司每月有固定紅│ │我認識,李玟頡說10萬元1 │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利回收,扣除貸款金│ │個單位,每個月可以回收 │折算壹日。 │ │ │ │ │ │額後,仍有獲利之詐│ │3800多點數,當時是說可以│ │ │ │ │ │ │術,同意貸款投資,│ │點數折算8折現金給我。蔡 │ │ │ │ │ │ │將貸款交付予戌○○│ │文聆當時說她要投資,一人│ │ │ │ │ │ │,並與李玟頡於左揭│ │一半,一人投資100萬,後 │ │ │ │ │ │ │時、地簽立儲值卡會│ │來因為李玟頡說去跟公司講│ │ │ │ │ │ │員契約書,約定投資│ │一下,可以只投資50萬,我│ │ │ │ │ │ │4.4單位共44萬元, │ │投資4.4單位是44萬元。經 │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由李玟頡介紹林濬鴻幫忙辦│ │ │ │ │ │ │3854點,以百分之80│ │理貸款。後來於97年9月左 │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右,我將貸款領出交給給李│ │ │ │ │ │ │取紅利13566元,期 │ │虹億,與李玟頡在鍋園餐廳│ │ │ │ │ │ │間5年。 │ │簽立儲值卡會員契約書,已│ │ │ │ │ │ │ │ │收取紅利16000多元(見B4 │ │ │ │ │ │ │ │ │卷第547至549頁,C14卷第 │ │ │ │ │ │ │ │ │203、204頁)。 │ │ │ ├─┼───┼─────┼─────────┼─────┼────────────┼───────┼─────┤ │87│甲丁○○│97年8月29 │透過網路認識蔡文聆│蔡文聆 │於97年6月初許,在奇摩網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因而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路交友認識蔡文聆,經由她│、戌○○共同犯│附表編號55│ │ │ │市明華一路│推介投資宇田公司,│林濬鴻 │紹認識自稱宇田公司職員李│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聲稱每月可以獲得│ │玟頡,遊說我加入宇田公司│處有期徒刑捌月│已達成和解│ │ │ │餐廳 │高額紅利,蔡文聆並│ │獲利高,1單位10萬元可固 │。 │金額132,89│ │ │ │ │佯稱欲一同投資,嗣│ │定領為3000多元,我十分心│ │1元 │ │ │ │ │經李玟頡介紹由林濬│ │動。蔡文聆自稱她在從事美│ │ │ │ │ │ │鴻辦理貸款投資時,│ │容。其實她是在該公司宇田│ │ │ │ │ │ │蔡文聆虛偽簽立貸款│ │餐飲業務推廣部工作,她說│ │ │ │ │ │ │資料以取信於f○○│ │本身也很想有投資。所以希│ │ │ │ │ │ │;林濬鴻明知林濬鴻│ │望我和他共同出資160萬元 │ │ │ │ │ │ │並未貸款,仍假意告│ │一起投資宇田,蔡文聆出80│ │ │ │ │ │ │知蔡文聆亦有辦理貸│ │萬元我出80萬。雙方一起共│ │ │ │ │ │ │款之詐術,致甲丁○○│ │創投資環境,李玟頡有跟我│ │ │ │ │ │ │陷於錯誤,於左揭時│ │說明投資方案的內容,鼓勵│ │ │ │ │ │ │、地與李玟頡簽立儲│ │我投資,並介紹林濬鴻幫忙│ │ │ │ │ │ │值卡會員契約書,約│ │辦理貸款,後來我貸款90萬│ │ │ │ │ │ │定投資8.5單位共85 │ │,實際投資契約簽85萬,每│ │ │ │ │ │ │萬元,每單位每月紅│ │月約定可獲取26205元之紅 │ │ │ │ │ │ │利點數3854點,以百│ │利。貸款當時蔡文聆也是佯│ │ │ │ │ │ │分之80現金回收,每│ │裝在現場申請貸款,我有看│ │ │ │ │ │ │月可領取紅利26205 │ │到她在寫,但我不確定她有│ │ │ │ │ │ │元,期間5年。 │ │沒有辦,後來林經理打電話│ │ │ │ │ │ │ │ │給我說,我的及蔡文聆的貸│ │ │ │ │ │ │ │ │款都過了。97年8月29日簽 │ │ │ │ │ │ │ │ │約時是李玟頡在鍋園餐廳告│ │ │ │ │ │ │ │ │訴我契約內容,蔡文聆也在│ │ │ │ │ │ │ │ │場。(見B4卷第684至686頁│ │ │ │ │ │ │ │ │,C14卷第420、421頁) │ │ │ ├─┼───┼─────┼─────────┼─────┼────────────┼───────┼─────┤ │88│曾信僑│97年9月8日│透過網路認識劉容蓉│劉容蓉 │於97年9月間在網路上認識 │s○○、m○○│(3854× │ │ │ │,在高雄市│,因而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劉容蓉,她說有大姊戌○○│、戌○○共同犯│0.8 ×12×│ │ │ │某咖啡屋 │推介投資宇田公司,│林濬鴻 │、二姊李玟頡在鍋園餐廳很│詐欺取財罪,各│4.7×5) │ │ │ │ │,聲稱每月可獲得固│ │不錯,加入會員投資每個月│處有期徒刑肆月│-470000 =│ │ │ │ │定紅利收入,劉容蓉│ │固定領回紅利,並介紹李玟│,如易科罰金,│399462(元│ │ │ │ │並佯稱欲一同投資,│ │頡給我認識,李玟頡自稱為│以新臺幣壹仟元│以下四捨五│ │ │ │ │,嗣經李玟頡介紹由│ │宇田公司財務總管,極力引│折算壹日。 │入) │ │ │ │ │林濬鴻辦理貸款投資│ │薦我加入宇田公司,並幫我│ │ │ │ │ │ │時,虛偽簽立貸款資│ │解說契約,嗣又幫我介紹林│ │399462÷ │ │ │ │ │料、投資契約書等以│ │濬鴻辦理貸款,當時劉容蓉│ │470000÷5 │ │ │ │ │取信於曾信僑;林濬│ │說要合夥投資,我投資4.7 │ │×100%= │ │ │ │ │鴻明知劉容蓉並未實│ │單位,她投資5單位,也有 │ │16.99 % │ │ │ │ │際辦理貸款,仍虛稱│ │一起寫貸款及合約書,林濬│ │ │ │ │ │ │已幫忙辦理貸款,致│ │鴻把她的貸款契約書收走了│ │(補充理由│ │ │ │ │曾信僑陷於錯誤,於│ │,並跟我說劉容蓉有辦貸款│ │書附表編號│ │ │ │ │左揭時、地與李玟頡│ │。我核貸後,就將存摺交給│ │68 ) │ │ │ │ │簽立儲值卡會員契約│ │李玟頡及劉容蓉幫我提領,│ │ │ │ │ │ │書,約定投資4.7單 │ │並於97年9月在高雄市某家 │ │已達成和解│ │ │ │ │位共47萬元,每單位│ │咖啡廳與李玟頡簽立儲值卡│ │金額76,739│ │ │ │ │每月紅利點數3854點│ │會員契約書,約定投資47萬│ │元 │ │ │ │ │,以百分之80現金回│ │元,每月可取得紅利14490 │ │ │ │ │ │ │收,每月可領取紅利│ │元(見B5卷第777、778頁, │ │ │ │ │ │ │14490元,期間5年。│ │C14 卷第30、31頁)。 │ │ │ ├─┼───┼─────┼─────────┼─────┼────────────┼───────┼─────┤ │89│子○○│97年9月30 │透過網路認識李依叡│李依叡 │97年7月許在網路認識李依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因而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叡暱稱海綿寶寶,經由李依│、戌○○共同犯│附表編號7 │ │ │ │市明華一路│推介投資宇田公司,│林濬鴻 │叡介紹認識李玟頡,他自稱│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每月可獲得固定紅利│ │他在該公司是財務總管,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已達成和解│ │ │ │餐廳 │收入,李依叡並佯稱│ │以極力引薦我加入宇田餐飲│,如易科罰金,│金額77,979│ │ │ │ │欲一同投資,嗣經李│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告訴我│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玟頡介紹由林濬鴻辦│ │公司為了減少廣告費用,要│折算壹日。 │ │ │ │ │ │理貸款投資時,虛偽│ │消費就可以領紅利,每月可│ │ │ │ │ │ │簽立貸款資料、投資│ │領取紅利點數3854點,以8 │ │ │ │ │ │ │契約書等以取信於吳│ │折現金回收,李依叡告訴我│ │ │ │ │ │ │文棋;林濬鴻明知李│ │說她要投資5個單位,所以 │ │ │ │ │ │ │依叡實際未貸款,仍│ │我就投資5個單位,李玟頡 │ │ │ │ │ │ │虛偽為其辦理貸款,│ │主動介紹林濬鴻幫我辦理貸│ │ │ │ │ │ │致子○○陷於錯誤,│ │款,當時李依叡也有在場簽│ │ │ │ │ │ │嗣於左揭時、地與李│ │立貸款資料,後來是在鍋園│ │ │ │ │ │ │玟頡、李依叡簽立儲│ │餐廳與李玟頡、李依叡簽立│ │ │ │ │ │ │值卡會員契約書,約│ │契約,我收到4次紅利,共 │ │ │ │ │ │ │定投資5單位共50萬 │ │43830元(見B4卷第498、49│ │ │ │ │ │ │元,每單位每月紅利│ │9頁,C14卷第61、62頁)。│ │ │ │ │ │ │點數3854點,以百分│ │ │ │ │ │ │ │ │之80現金回收,每月│ │ │ │ │ │ │ │ │可領取紅利元,期間│ │ │ │ │ │ │ │ │5年。 │ │ │ │ │ ├─┼───┼─────┼─────────┼─────┼────────────┼───────┼─────┤ │90│F○○│97年9月30 │透過網友劉容蓉,因│劉容蓉 │97年4月經由奇摩交友認識 │s○○、m○○│(3854× │ │ │ │日,在高雄│而認識李玟頡,李玟│李玟頡 │劉容蓉,並介紹我自稱其二│、戌○○共同犯│0.8 ×12×│ │ │ │市明華一路│頡表示貸款投資宇田│林濬鴻 │姊之認識宇田公司職員李玟│詐欺取財罪,各│2×5) │ │ │ │200號鍋園 │公司經營餐廳,每月│ │頡,遊說我加入宇田公司,│處有期徒刑貳月│-200000= │ │ │ │餐廳 │可領取一定現金,劉│ │獲利優渥,投資10萬元為1 │,如易科罰金,│169984 │ │ │ │ │容蓉並佯貸款投資,│ │單位,可有3854點數,沒有│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並虛偽簽立貸款申請│ │消費完畢可以現金8折回收 │折算壹日。 │169984÷ │ │ │ │ │書。嗣透過林濬鴻辦│ │,每月可領回一定現金,劉│ │200000÷5 │ │ │ │ │理貸款時,林濬鴻明│ │容蓉自稱從事美容,希望我│ │×100%= │ │ │ │ │知劉容蓉未實際辦理│ │和他一起出資投資,劉容蓉│ │16.99% │ │ │ │ │貸款,惟向F○○佯│ │並介紹林濬鴻幫我申辦貸款│ │ │ │ │ │ │稱劉容蓉確實有辦理│ │,當時辦理貸款時,劉容蓉│ │(補充理由│ │ │ │ │貸款,李玟頡亦偽稱│ │也有假裝他也辦理貸款,林│ │書附表編號│ │ │ │ │劉容蓉已投資,致洪│ │經理也有跟我說貸款辦理成│ │79) │ │ │ │ │健祥陷於錯誤,加入│ │功,李玟頡也有特地告訴我│ │ │ │ │ │ │宇田公司會員,於左│ │劉容蓉為投資人之一,我因│ │已達成和解│ │ │ │ │揭時、地與李玟頡簽│ │劉容蓉有投資,所以我才願│ │金額29,760│ │ │ │ │立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意投資的,我核貸20萬元交│ │元 │ │ │ │ │,約定投資2單位共 │ │給李玟頡,投資2單位,每 │ │ │ │ │ │ │20萬元,每單位每月│ │個月可領紅利6166元,與李│ │ │ │ │ │ │紅利點數3854點,以│ │玟頡在鍋園餐廳簽立儲值卡│ │ │ │ │ │ │百分之80現金回收,│ │會員契約書(見B5卷第805 │ │ │ │ │ │ │每月可領取紅利6166│ │至808頁,C15卷第70、71頁│ │ │ │ │ │ │元,期間5年。 │ │)。 │ │ │ ├─┼───┼─────┼─────────┼─────┼────────────┼───────┼─────┤ │91│甲甲○○│97年10月20│透過網路認識劉容蓉│劉容蓉 │於97年6月初再網路上認識 │s○○、m○○│補充理由書│ │ │ │日,在高雄│,進而認識李玟頡,│李玟頡 │劉容蓉,經她介紹李玟頡給│、戌○○共同犯│附表編號60│ │ │ │市明華一路│聲稱投資宇田公司每│ │我認識,2人遊說我投資宇 │詐欺取財罪,各│ │ │ │ │200號鍋園 │單位10萬元每月可獲│ │田公司成為會員,劉容蓉說│處有期徒刑肆月│已達成和解│ │ │ │餐廳對面茶│得固定現金紅利,劉│ │要合夥一起投資,固定每個│,如易科罰金,│金額75,967│ │ │ │坊 │容蓉並佯稱欲一同貸│ │月有紅利回饋,可拿回現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元 │ │ │ │ │款投資,致甲甲○○陷│ │,我投資4.5單位,她投資4│折算壹日。 │ │ │ │ │ │於錯誤,因而貸款投│ │單位,是李玟頡幫我解說契│ │ │ │ │ │ │資,於左揭時、地與│ │約,我於97年10月20日核貸│ │ │ │ │ │ │李玟頡簽立儲值卡會│ │後就與李玟頡在鍋園餐廳對│ │ │ │ │ │ │員契約書,約定投資│ │面茶坊簽約,我每月每單位│ │ │ │ │ │ │4.5單位共45萬元, │ │可獲得3854點紅利,可領回│ │ │ │ │ │ │每單位每月紅利點數│ │13873元之紅利,當初劉容 │ │ │ │ │ │ │3854點,以百分之80│ │蓉表示已有貸款投資(見B4│ │ │ │ │ │ │現金回收,每月可領│ │卷第703至705頁,C15卷第 │ │ │ │ │ │ │取紅利13873元,期 │ │22 頁)。 │ │ │ │ │ │ │間5年。 │ │ │ │ │ └─┴───┴─────┴─────────┴─────┴────────────┴───────┴─────┘ 附表二 ┌────┬────────────┬─────┬───┬────────────┐ │編 號 │ 物名 │數量/單位 │所有人│ 受扣押處所 │ ├────┼────────────┼─────┼───┼────────────┤ │1 │現金簿 │1本 │戌○○│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三路443 │ │ │ │ │ │號4樓之1(宇田公司業務辦│ │ │ │ │ │公處所) │ ├────┼────────────┼─────┼───┼────────────┤ │2 │黑色記事本 │1本 │戌○○│同上 │ ├────┼────────────┼─────┼───┼────────────┤ │3 │儲值會員繳款單 │1本(共61 │戌○○│同上 │ │ │ │張) │ │ │ ├────┼────────────┼─────┼───┼────────────┤ │4 │委任代領款項書 │31張 │戌○○│同上 │ ├────┼────────────┼─────┼───┼────────────┤ │5 │客戶資料表 │8張 │戌○○│同上 │ ├────┼────────────┼─────┼───┼────────────┤ │6 │股東分紅計算表 │4張 │戌○○│同上 │ ├────┼────────────┼─────┼───┼────────────┤ │7 │公司公告單 │1張 │戌○○│同上 │ ├────┼────────────┼─────┼───┼────────────┤ │8 │員工預支表 │1張 │戌○○│同上 │ ├────┼────────────┼─────┼───┼────────────┤ │9 │回饋金整理表 │3張 │戌○○│同上 │ ├────┼────────────┼─────┼───┼────────────┤ │10 │設櫃預約書 │1張 │戌○○│同上 │ ├────┼────────────┼─────┼───┼────────────┤ │11 │中國信託存摺 │1本 │戌○○│高雄市○○區○○路00號9 │ │ │帳號:00000000000 │ │ │樓之2(戌○○住處) │ │ │戶名:戌○○ │ │ │ │ ├────┼────────────┼─────┼───┼────────────┤ │12 │台灣銀行存摺 │1本 │戌○○│同上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戶名:戌○○ │ │ │ │ ├────┼────────────┼─────┼───┼────────────┤ │13 │郵局存摺 │1本 │戌○○│同上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戌○○ │ │ │ │ ├────┼────────────┼─────┼───┼────────────┤ │14 │富邦銀行存摺(含提款卡)│1本 │戌○○│同上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戌○○ │ │ │ │ ├────┼────────────┼─────┼───┼────────────┤ │15 │交通銀行存摺(含提款卡)│1本 │戌○○│同上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戶名:戌○○ │ │ │ │ ├────┼────────────┼─────┼───┼────────────┤ │16 │華僑銀行存摺 │1本 │戌○○│同上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戌○○ │ │ │ │ ├────┼────────────┼─────┼───┼────────────┤ │17 │彰化銀行存摺(含提款卡)│1本 │戌○○│同上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戌○○ │ │ │ │ ├────┼────────────┼─────┼───┼────────────┤ │18 │手機NOKIA(0000000000) │1支 │戌○○│同上 │ │ │ESN:00000000000 │ │ │ │ ├────┼────────────┼─────┼───┼────────────┤ │19 │CASE明細表 │3張 │戌○○│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三路443 │ │ │ │ │ │號4樓之1(宇田公司業務辦│ │ │ │ │ │公處所) │ ├────┼────────────┼─────┼───┼────────────┤ │20 │完款紀錄表 │3張 │戌○○│同上 │ ├────┼────────────┼─────┼───┼────────────┤ │21 │黑色文書夾 │1本 │戌○○│同上 │ ├────┼────────────┼─────┼───┼────────────┤ │22 │空白客戶完款資料表 │6張 │戌○○│同上 │ ├────┼────────────┼─────┼───┼────────────┤ │23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2份 │戌○○│同上 │ ├────┼────────────┼─────┼───┼────────────┤ │24 │戌○○名片 │3盒 │戌○○│同上 │ ├────┼────────────┼─────┼───┼────────────┤ │25 │戌○○職名章 │1枚 │戌○○│同上 │ ├────┼────────────┼─────┼───┼────────────┤ │26 │黑色記事簿 │1本 │劉容蓉│同上 │ ├────┼────────────┼─────┼───┼────────────┤ │27 │客戶資料表 │1張 │劉容蓉│同上 │ ├────┼────────────┼─────┼───┼────────────┤ │28 │2月份計畫 │1份 │劉容蓉│同上 │ ├────┼────────────┼─────┼───┼────────────┤ │29 │進度表 │5張 │劉容蓉│同上 │ ├────┼────────────┼─────┼───┼────────────┤ │30 │藍色公文夾 │1本 │劉容蓉│同上 │ ├────┼────────────┼─────┼───┼────────────┤ │31 │黑色筆記本 │1本 │李依叡│同上 │ ├────┼────────────┼─────┼───┼────────────┤ │32 │客戶資料 │23張 │李依叡│同上 │ ├────┼────────────┼─────┼───┼────────────┤ │33 │白色文件夾 │1本 │李依叡│同上 │ ├────┼────────────┼─────┼───┼────────────┤ │34 │透明文件袋 │1個 │李依叡│同上 │ ├────┼────────────┼─────┼───┼────────────┤ │35 │藍色筆記本 │1本 │李依叡│同上 │ ├────┼────────────┼─────┼───┼────────────┤ │36 │黃色筆記本 │1本 │李依叡│同上 │ ├────┼────────────┼─────┼───┼────────────┤ │37 │李玟頡名片 │4張 │李玟頡│同上 │ ├────┼────────────┼─────┼───┼────────────┤ │38 │簡報 │5張 │李玟頡│同上 │ ├─┬──┼────────────┼─────┼───┼────────────┤ │39│(1) │合作金庫存摺 │1本 │s○○│高雄市○○區○○路00號13│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樓(s○○住處) │ │ │ │戶名:s○○ │ │ │ │ │ ├──┼────────────┼─────┤ │ │ │ │(2) │合作金庫存摺 │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戶名:s○○ │ │ │ │ │ ├──┼────────────┼─────┤ │ │ │ │(3) │臺新銀行存摺 │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戶名:s○○ │ │ │ │ │ ├──┼────────────┼─────┤ │ │ │ │(4) │台新銀行存摺 │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戶名:s○○ │ │ │ │ │ ├──┼────────────┼─────┤ │ │ │ │(5) │土地銀行存摺 │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戶名:宇田餐飲管理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6) │土地銀行存摺 │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戶名:宇田餐飲管理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7) │華南銀行存摺 │1本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戶名:s○○ │ │ │ │ ├─┴──┼────────────┼─────┼───┼────────────┤ │40 │匯款單 │30張 │s○○│同上 │ ├────┼────────────┼─────┼───┼────────────┤ │41 │會員名冊壹本 │27張 │s○○│同上 │ ├─┬──┼────────────┼─────┼───┼────────────┤ │42│(1) │儲值卡會員契約書 │26份 │s○○│同上 │ │ ├──┼────────────┼─────┤ │ │ │ │(2) │分紅權利契約書 │9份 │ │ │ ├─┴──┼────────────┼─────┼───┼────────────┤ │43 │繳款單 │31張 │s○○│同上 │ ├────┼────────────┼─────┼───┼────────────┤ │44 │餐飲招待券 │24張 │s○○│同上 │ ├────┼────────────┼─────┼───┼────────────┤ │45 │股東分紅計算單 │10張 │s○○│同上 │ ├────┼────────────┼─────┼───┼────────────┤ │46 │切結書 │1冊 │s○○│同上 │ ├────┼────────────┼─────┼───┼────────────┤ │47 │黑色背包 │1個 │戌○○│高雄市○○區○○路000號3│ │ │(內含現金693,000元) │ │ │樓(郭炫佐住處) │ ├────┼────────────┼─────┼───┼────────────┤ │48 │打卡表 │4張 │李玟頡│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三路443 │ │ │ │ │ │號4樓之1(宇田公司業務辦│ │ │ │ │ │公處所) │ ├────┼────────────┼─────┼───┼────────────┤ │49 │訓練計畫表 │9張 │李玟頡│同上 │ ├────┼────────────┼─────┼───┼────────────┤ │50 │餐飲招待券 │1張 │李玟頡│同上 │ ├────┼────────────┼─────┼───┼────────────┤ │51 │行程進度表 │3張 │李玟頡│同上 │ ├────┼────────────┼─────┼───┼────────────┤ │52 │客戶完款資料 │2張 │李玟頡│同上 │ ├────┼────────────┼─────┼───┼────────────┤ │53 │彩色型錄 │1本 │李玟頡│同上 │ ├────┼────────────┼─────┼───┼────────────┤ │54 │分紅權利契約書 │2份 │李玟頡│同上 │ ├─┬──┼────────────┼─────┼───┼────────────┤ │55│(1) │劉容蓉上越富膳加盟會員申│1個 │戌○○│同上 │ │ │ │請書1份 │ │ │ │ │ ├──┼────────────┤ │ │ │ │ │(2) │蔡文聆儲值卡會員契約書2 │ │ │ │ │ │ │份 │ │ │ │ │ ├──┼────────────┤ │ │ │ │ │(3) │黃色公文夾(含空白月計劃│ │ │ │ │ │ │表1紙) │ │ │ │ ├─┴──┼────────────┼─────┼───┼────────────┤ │56 │筆記型電腦廠牌:仁寶電腦│1台 │s○○│高雄市○○區○○路00號13│ │ │ │ │ │樓(s○○住處) │ ├────┼────────────┼─────┼───┼────────────┤ │57 │筆記型電腦廠牌:HP │1台 │s○○│同上 │ ├────┼────────────┼─────┼───┼────────────┤ │58 │現金新台幣80萬元(業已發│無 │s○○│高雄市○○區○○路000號 │ │ │還) │ │ │5樓(蔡雅慧住處)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