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5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勝鈞
- 即被告
- 指 定
- 即被告
- 義務辯護人 呂帆風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嘉如
- 選任辯護人
- 黃俊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龍建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孫安妮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洺瑋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祥益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馮鑰仁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劉嵐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怡伶
- 選任辯護人
- 林福容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家榮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雅琦
- 選任辯護人
- 黃淑芬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君徽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蕎瑄(原名楊學文)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劉家榮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紋慧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景微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幸怡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亭萱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許雅綺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碧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巾愉(原名林碧容)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鍾義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沛彤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歆茹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慶榮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孫守濂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涂榮廷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宋珮青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凌偉婷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昕婕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家瑀(原名林麗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靖梅
-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蔡鴻杰律師
李亭萱律師
許雅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9年度訴字第1256號中華民國101 年9 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107號、98年度
偵字第12639 號、98年度偵字第15524 號、98年度偵字第22223
號、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1835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勝鈞、張嘉如、許洺瑋、王祥益、劉怡伶、林巾愉、陳昕婕、凌偉婷、林君徽、宋珮青、張靖梅、邱歆茹、林碧玟、陳紋慧、林家瑀、陳沛彤、楊蕎瑄、林雅琦、黃景微、馮鑰仁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張勝鈞、張嘉如、許洺瑋、王祥益、劉怡伶、林巾愉、陳昕婕、凌偉婷、林君徽、宋珮青、張靖梅、邱歆茹、林碧玟、陳紋慧、林家瑀、陳沛彤、楊蕎瑄、林雅琦、黃景微、馮鑰仁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張勝鈞處有期徒刑玖年;張嘉如處有期徒刑捌年;許洺瑋處有期徒刑陸年;王祥益處有期徒刑伍年,劉怡伶處有期徒刑叁年,林巾愉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陳昕婕、凌偉婷、林君徽、宋珮青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張靖梅、邱歆茹、林碧玟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陳紋慧、林家瑀、陳沛彤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楊蕎瑄、林雅琦、黃景微、馮鑰仁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事實
一、張文雄、張勝鈞於92年2 月15日成立夆彖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夆彖公司,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00 號6樓);張文雄(不起訴處分)為夆彖公司登記負責人,張勝鈞擔任協理(後並任董事)、張嘉如擔任處長,雇用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顏勝閔(未起訴)擔任經理、馮鑰仁擔任職總務,並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之用,或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等工作、李鳳如為會計、宋珮青、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原名林碧容)、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原名林麗娟)、張靖梅等女性為業務專員。嗣張勝鈞、張嘉如於94年2 月間某日起,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之2 虛設金騰資產有限公司(未經設立登記,為便於敘明,下稱金騰公司,並將夆彖公司於94年3 月4 日辦理解散登記),由張勝鈞擔任副總經理,張嘉如擔任處長,僱續雇用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擔任經理,李鳳如為會計,馮鑰仁任職總務,宋珮青、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並新聘陳紋慧、林雅琦、楊蕎瑄(原名楊學文)、許予婷、洪子晴(原名洪乙升)等女性為業務專員。
二、張勝鈞等人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係屬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2 款所定證券業務種類之一,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金騰公司並未經主管機關(當時為證券暨期貨交易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許可或發給證照,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亦均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竟自92年3 月起至98年1 月間止與附表一編號1 至128 所示之行銷人員許洺瑋、王祥益、劉怡伶、顏勝閔、宋珮青、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顏勝閔、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陳紋慧、林雅琦、楊蕎瑄(原名楊學文)、許予婷、共同基於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並與李鳳如(已判決確定)基於非證券商而經營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犯意聯絡;由張勝鈞先自不詳管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價格,買進前揭期間尚未上市上櫃之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創公司)等如附表二所示34家公司股票,即透過公司內部定期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案例分析研討及會議,教導成員事先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互換使用,由女性業務專員以假名或暱稱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與投資人接洽,篩選出具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年齡相近、具備貸款條件之男性,女性業務專員即以金騰公司預先研擬角色扮演之行銷手法經營證券買賣業務與實施證券詐欺行為。其方式係由女性業務專員擔任B 角色,主動邀約在網路上結識經篩選所謂C 角色的男性投資人聊天、用餐、共同出遊等,在互動過程中,偽以釋出好感,營造有進一步交往空間或成為男女朋友的氛圍;再以欲討論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藉機邀約前已安排妥當擔任A 角色即夆彖公司或金騰公司經理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或其他公司成員顏勝閔等,前往餐廳、飲料店、咖啡廳等會面處,佯裝扮演B 角色即女性業務專員之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對C角色之男性投資人偽稱渠等職位、經歷係財經顧問公司任職理財顧問、媒體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公司之顧問、股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職務,因而獲悉未上市櫃公司內線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或上櫃,獲利成長穩定,穩賺不賠,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可供與B 角色之女性業務專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致年輕識淺、涉世未深的C 角色男性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或產生誤信,以為可與B 角色深入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未來有機會共同生活,而A 角色與B 角色間具有信任關係,或所提供之訊息均屬正確無訛,縱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清償本息及獲利,紛紛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方式,購買未上市櫃之誠創等34家公司股票,各投資人、投資時間地點、行銷之行為人、犯罪事實均詳如附表一各欄編號所示。女性業務專員於買賣契約成交股票及股價給付完畢,旋即失聯避不見面。張勝鈞取得投資人購買股票之價金後,先依股票出售價格,約按女性業務專員10% ,經理20% ,扣除李鳳如、馮鑰仁等人薪資、公司其他人事管銷費用後,餘額再與張嘉如朋分花用。張勝鈞、張嘉如等人藉由上開方式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共計約獲取新台幣(以下同)40,232,628元(四捨五入)之不法所得,詳如附表二,犯罪所得未逾1 億元。
三、嗣經投資人簡志達、朱祐諺、朱世發、賴聖賢、陳俊次、蔡明修、張自明、吳益鋒、梁興閤、陳育宏購買股票後,發現所交付之公司股票與原欲購買之公司名稱不同、所購買之公司經營績效未佳與A 角色所述有別、B 角色女性業務專員旋即失聯或提出分手而察覺有異,報警經實施通訊監察後,於98年4 月21日持搜索票分別前往位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金騰公司之營業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 號7 樓張勝鈞住處、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張嘉如住處、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許洺瑋住處、高雄市○○區○○○路000 號18樓之2 劉怡伶住處、高雄市○○區○○○路000 號19樓之2 王祥益住處、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5 樓金騰公司倉庫,或所使用之車輛內扣得相關證物,並扣得附表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簡志達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朱祐諺、朱世發、賴聖賢、陳俊次、蔡明修、張自明、吳益鋒、梁興閤、陳育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堡崧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移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辦理。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事實更正及確定起訴範圍:按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處理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訂有明文。故公訴人自得於準備程序就所起訴之犯罪事實特定、補充、確認,以明定審判之範圍。查:
(一)起訴事實認被告張勝鈞、張嘉如、李鳳如及馮鑰仁部分,係指其四人各與附表一各欄編號所示行銷之行為人,就起訴書附表一之各個犯罪事實為共犯,並非每次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告20人均為共犯,其餘被告所涉及之犯罪事實,均分別以附表一犯罪被告欄所示為基準(D1卷第218 頁)。
(二)公訴人分別於99年6 月9 日、100 年9 月22日、101 年6月29日以99年度蒞字第5505號、100 年度蒞字第115 號、101 年度蒞字第11745 號補充理由書,更正起訴書附表所載部分購買時間地點、購買商品及犯罪被告欄(詳如C1卷第199 至210 頁,D7卷第228 至229 頁,及附表備註欄所示),另於原審更正並補充下列起訴事實(D1卷第364 、367 頁,D2卷第168 至169 頁,D3卷第86頁):
㈠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5 投資人王永源購買AIIT商品、美西人壽境外保險,應分別移列至附表二、三之起訴事實(D1卷第364 至365 頁)。又公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中言詞更正內容,經原審當庭與公訴人確認無誤(D2卷第168 頁,D4卷第59頁),依此,應依前開補充理由書及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更正之犯罪事實,為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
㈡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24、31、34推銷手法欄內均有提及「自稱張靖梅之女子假意與被害人交往及規劃未來」等情形,惟因原先製作警詢筆錄時,員警所提供之指認照片內並無被告張靖梅之照片,故上開被害人均未指認出自稱張靖梅之人。然事後經員警再次通知被害人張家豪、孫文茂、鄭高俊、蘇義翔(即附表一編號49、37、52、118 )製作筆錄,並均已明確指認出被告張靖梅,故公訴人於原審100 年2 月16日開庭時以言詞,並以補充理由書追加被告張靖梅對上開投資人涉及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證券詐偽罪嫌(D1卷第367 、421 至424 頁)。
㈢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投資人林俊宇(即附表一編號91)未陳述曾購買沒有憑證之股票1 張,純屬誤載;另所載投資大陸6 萬元部分,僅為敘述投資過程,均非起訴範圍。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4許洺瑋應更正為王祥益(即附表一編號22);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8投資人宋恆光(即附表一編號8 ),另有購買東王微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 張,亦據公訴人當庭更正及陳明在卷(D2卷第110 、168 、169頁,D4卷第59頁)。
二、缺席判決及審判範圍:
(一)按上訴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張勝鈞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1 紙、傳票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在卷可稽(見D8卷第5 頁、第8 至9 、19頁)。是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且符合就審期間之規定,竟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爰依前揭規定,不待被告之陳述,逕行判決。
(二)本件審判範圍僅限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928號判決撤銷本院102 年5 月31日101 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判決關於被告張勝鈞、張嘉如、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馮鑰仁、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楊蕎瑄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27 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8352 號移送併案意旨書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宋珮青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8 之犯罪事實等為審理。至其餘上訴部分,經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928號及本院101 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之部分,自均非本案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三、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之傳聞例外,乃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等「同意」之此一處分訴訟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為證據之傳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本乎程序之明確性,其第一項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者,當係指當事人意思表示無瑕疵可指之明示同意而言,以別於第二項之當事人等「知而不為異議」之默示擬制同意。當事人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若已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再行撤回同意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此一同意之效力,既因當事人之積極行使處分權,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撤回之情形,即告確定,即令上訴至第二審或判決經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仍不失其效力,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5897號判決要旨可為參照。次按當事人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已明示同意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其意思表示並無瑕疵,並經法院審酌該審判外之陳述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除符合下列情形:⑴尚未進行該證據之調查。⑵他造當事人未提出異議。⑶法院認為適當。得許當事人撤回其同意外,基於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自無許當事人任意撤回或變更同意之理,此有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111 號判決要旨參照。
㈠被告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凌偉婷、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林家瑀及渠等辯護人分別主張附表一編號2 證人梁國鵬、編號14證人何明原、編號44證人吳忠原、編號48證人張木俊、編號66證人余建鋐、編號72證人范正明、編號84陳育宏、證人編號88簡志達、編號116 證人吳健豪、編號121 證人蔡明修、編號124 證人陳博堯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㈡惟被告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凌偉婷、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林家瑀及其共同選任辯護人李永裕律師於原審法院100 年5 月13日行第5 次(即最後一次)準備程序時,及於101 年6 月25日、101 年7 月5 日、101 年8 月15日、101 年8 月27日審判期日,已明示對於卷內之證據資料,包括附表一編號1 至127 所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張勝鈞等人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有前開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可稽(見C7卷第170 頁、C11 卷第88至118 頁反面及第140 至344 頁反面、C12 卷第235 至275 頁、C13 卷第6 至182 頁及第192 至386 頁反面),並經原審法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作為證據。又被告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凌偉婷、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林家瑀及其共同選任辯護人李慶榮律師於本院前審101 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見D2卷第75至34-1頁)及102 年5 月10日審判期日(見D2卷第156 至331 頁)時均未對上述各被害人於警詢中之陳述與指認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並經本院於前審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作為證據。
㈢本院審酌被告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凌偉婷、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林家瑀及渠等選任辯護人李永裕律師於原審法院時已明示對於卷內之證據資料,包括附表一編號1 至127 所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張勝鈞等人審判外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已歷經原審及本院前審進行證據之調查,原審並傳喚證人簡志達、陳育宏、范正明及梁國鵬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見C8卷第94至98頁、第102 至105 頁反面、第67至71頁及C9卷第41頁反面至第50頁),揆諸上揭說明,並無許其撤回或變更上開同意情事,故附表一編號1 至127 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及共同被告張勝鈞等人,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及指認,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5 宋傳銓(結文見B2第283 頁)、編號9 吳守育(結文見B2卷第281 頁)、編號14何明原(結文見B2第271 頁)、編號16李俊毅(結文見B2第319 頁)、編號17劉健成(結文見B2第273 頁)、編號26余蔚淳(結文見B2第333 頁)、編號33李冠毅(結文見B2第319 頁)、編號35張書豪(結文見B2第307 頁)、編號44吳忠原(結文見B2第294 頁)、編號52鄭高俊(結文見B2第272 頁)、編號79梁興閤(結文見B2第384頁)、編號81吳益鋒(結文見B1第378 頁)、編號83張自明(結文見B1第395 頁)、編號84陳育宏(結文見B1第417 頁)、編號88簡志達(結文見B1第418 頁、B3卷第67頁)、編號93林家偉(結文見B2第317 頁)、編號97吳介瑋(結文見B2第282 頁)、編號98陳俊次(結文見B1第366頁)、編號104 李俊德(結文見B2第306 頁)、編號108朱世發(結文見B1第374 頁)、編號112 賴聖賢(結文見B1第414 頁)、編號113 朱祐諺(結文見B1第399 頁)、編號117 吳治成(結文見B2第308 頁)、編號121 蔡明修(結文見B1第416 頁)、編號122 曾茂瑋(結文見B2第295 頁)、編號125 陳煌祺(結文見B2第296 頁)等26人,及證人即被告張嘉如(結文見B1第93頁)、許洺瑋(結文見B1第166 頁)、宋珮青(結文見B1第181 頁)、林雅琦(結文見B1第252 頁)、楊蕎瑄(結文見B1第345 頁)等5 人,以上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證述,雖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惟其係於檢察官偵查中基於證人之身份而為陳述,且經合法具結,有證人結文在卷可稽(同前所示),而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上開證述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除前述被告宋珮青等8 人否認部分證人之警詢陳述無證據能力外;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被告張勝鈞等20人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或不爭執其證據能力,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就上開言詞及書面陳述,未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本院並審酌前開言詞及書面陳述及其餘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未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說明,認該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除被告劉怡伶認罪外其餘被告等人之答辯:
(一)被告張勝鈞等人共同上訴理由略以:㈠被告張勝鈞僱用同案被告等人,以私密方式向特定之對象遊說購買其自己所持有之特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雖係屬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但其販賣既係私密為之,且係選定向特定之對象後,對之遊說購買以為投資,並非公開方式營業,更非以公司名義為營業行為,尚難謂係從事經營有價證券自行買賣業務之證券自營商。被告等人私下轉讓股票行為係屬公司法第163 條,非證交法第44條1 項、第175 條1 項。
㈡被告等人之行為倘構成犯罪,詐欺販賣股票之多次行為,顯係基於業務上之行為反覆為之,自應論以包括一罪。
㈢被告等人遊說投資人購買股票投資之行為,係屬居間性質,原判決變更檢察官起訴意旨,改認定買賣性質,似嫌未當。㈣被告等人向投資人遊說購買股票,係以私人朋友身分為之,並未以金騰公司名義為之,原判決認定張勝鈞、張嘉如以共同虛設金騰公司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證券業務,認違反證交法第44條1 項、第175 條1 項,顯有未當。㈤被告等人向附表一投資人遊說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該等未上市公司均為合法設立存在之公司,其等所給付之股款係交易之價款,非詐術行為。投資人自應自行評估投資風險。㈥被告等人以ABC 角色扮演是向投資人遊說購買股票,純為行銷手法。㈦原審判決書附表一投資人是否因感情因素購買股票,因果關係難以認定。㈧被告多人自己均有購買股票或基金,信賴所推銷販售之商品具投資前景,主觀上無詐欺投資人之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二)被告等各別之答辯:
㈠被告張勝鈞辯稱:金騰公司沒有教育或規定推銷方式云云;被告張嘉如、許洺瑋、王祥益均辯稱:投資人都是具有行為能力之人,表姐、阿姨、叔叔都是公司內部稱呼、介紹購買的公司均實際存在,投資人可上網查詢所購買之未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並無以詐術經營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業務云云。
㈡被告馮鑰仁則以:在公司內擔任行政業務,對金騰公司業務的運作並不知情,並未與投資人接觸,起訴事實均與渠等無涉;雖提供帳號供投資人匯款用,伊確無詐騙投資人之情事;又編號114 投資人鍾文賢部分,伊僅單純去收錢,無對投資人說伊為秘書云云。
㈢被告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瑜、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均以:並沒有販賣股票,只有介紹,當初介紹時有說會有風險,風險要自己承擔,沒有說有股票內線交易、股票一年後會上市或上櫃、會大漲、會賺多少錢,基金獲利可觀,也沒有談到未來的事情云云。
㈣被告凌偉婷:未對附表一編號56李安濬、72范正明、86江嘉祥介紹未上市公司股票。
㈤被告林家瑀:附表一編號14、48即何明原、張木俊,並非被告林家瑀之客戶。何明原、張木俊於警局對被告林家瑀之指認乃屬錯誤。
㈥被告張靖梅:被告係以本名向投資人介紹未上市股票,可證被告坦盪,並無隱瞞、虛偽,被告並無對投資人等施用詐術。不認識附表一編號56李安濬、14何明源、48張木俊。
㈦被告陳紋慧:附表一編號28王志宏,指證反覆;上訴人並無附表一編號44吳忠原所述成交後即切斷聯絡情形;附表一編號116 吳健豪交付他之易連股票,有經其同意才行之:附表一編號121 蔡明修只購買3 張股票,所以才交付3張,伊無暗示與他交往;附表一編號124 陳博堯購買瑞佑公司股票,上訴人交付他彩煇公司股票,係經陳博堯同意收受。
㈧被告林雅琦:上訴人並無告訴人所稱購買商品後,就不再聯絡之情事。附表一編號66余建鋐購買天新未上市公司股票,行銷手法縱有未當,亦無提供不實資訊。
㈨被告林巾愉:否認有附表一編號88所示簡志達部分之犯行,辯稱不認識簡志達。
㈩被告邱歆茹:附表一編號4 宇晨豪所述與真相不符。附表一編號16李俊毅於94年5 月購買東王微碼股票與6 月購買典琦和新視代股票時間相近,原判決判2 次。附表一編號4 宇晨豪、編號25宋源凱、編號27劉榮楓、編號46張弼琦、編號55蕭志豪、編號65方俊欽、編號81吳益鋒、編號83張自明等人有簽立切結書,自願投資保勝公司。附表一編號83張自明稱上訴人98年8 月12日(法助註:98年係誤繕,筆錄內容記載為96年)交付他巨威生技股票,但上訴人早在96年7 月已離職。被告宋珮青:未販賣股票給附表一之編號2 梁國鵬、10吳晉榮、13吳文祥。被告林碧玟:否認販賣股票予附表一編號84陳育宏。被告陳昕婕:我不認識附表一編號84陳育宏,推銷未上市股票及境外基金等商品確係存在,被害人可自行判斷投資與否,被告未有詐欺犯行。被告黃景微:附表一編號8 宋恆光部分,並未對其提供不實資訊。被告陳沛彤:我未販賣股票給附表一編號76吳育鋕;附表一編號8 、123 被害人宋恆光、王俊智部分所購買之未上市股票,公司有規劃上市,並非不實資訊。被告楊蕎瑄:推銷未上市股票及境外基金等商品確係存在,被害人可自行判斷投資與否,被告未有詐欺犯行。被告林君徽:投資人買賣股票,自行判斷投資風險,不知販賣未上市股票係違法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張勝鈞等人在高雄市前鎮區○○○路000 號6 樓設立夆彖公司,由張文雄(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夆彖公司董事長、被告張勝鈞(自93年4 月8 日起擔任董事)擔任協理、被告張嘉如擔任處長,雇用被告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擔任經理等、李鳳如為會計、馮鑰仁任職總務、另有員工顏勝閔、及被告宋珮青、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等女性為業務專員,業據證人耿翊順、陳信豪、洪聖賢、張文雄及被告張嘉如、許洺瑋、宋珮青於調查局調查時證述明確(見併辦卷㈠),且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6 月12日保費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投保資料表19份(見D6卷第182 頁及第183 頁證物袋內)、高雄市政府104 年6 月16日高市府經商工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夆彖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案卷資料影本(見D9卷第453 至462 頁)。嗣被告張勝鈞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之2 虛設金騰公司,由被告張勝鈞擔任副總經理,被告張嘉如擔任處長,僱用被告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擔任經理,李鳳如(原審判決確定)為會計,被告馮鑰仁任職總務,被告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楊蕎瑄、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為業務專員乙節,業據上列被告等人坦承屬實。且查:
㈠夆彖公司係由耿翊順、洪聖賢(均不起訴處分確定)自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及128 所示暐翔、佳得、葛萊士及台灣微型影像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交由被告張勝鈞等人出售,業據證人耿翊順、陳信豪、洪聖賢、張文雄於調查局調查時證述明確(見併辦卷㈠);又金騰公司係由被告張勝鈞自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一編號6 至127 所示誠創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出售予不特定人;先依出售價格給付女性業務專員,經理佣金,再扣除李鳳如、馮鑰仁等人薪資、公司其他人事管銷費用後,餘額再由其與張嘉如朋分等情,業據被告張勝鈞於原審中陳明:股票是我從網路上向盤商買入後,參考網路上盤商的建議售價,再思考以多少錢賣出,我再分配等語(D2卷第169 頁,B2卷第29頁),核與被告楊蕎瑄於警詢、偵查中陳稱:副總張勝鈞是老闆,負責引進新商品讓我們推銷等語(E1卷第450 頁、B1卷第340 頁);被告張嘉如於警詢時所供:公司每月營業額扣掉給業務員的佣金及公司開銷外,由我與張勝鈞平分等語(B1卷第42頁)相符,足證金騰公司係由被告張勝鈞購入未上市公司股票,透過受渠等指揮監督之公司業務專員及經理銷售予投資人,再按事前約定的比例分配佣金,扣除購入股票成本、傭金、薪資及人事管銷費用後,再由被告張勝鈞與張嘉如朋分,應可認定。
㈡公司法第163 條規定雖保障股份自由轉讓的機制,但實務上除透過原有股東之私人轉讓外,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盤商,仍在市場的需求下,孕育而生。本件由金騰公司已先透過盤商購入未上市公司股票,再自行定價出售,並藉此差價獲利,盈虧自負之情形,顯見金騰公司所從事之業務,應係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核與民法第565 條所定居間之定義有別,公訴意旨認金騰公司係非法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業務,即有誤會。金騰公司未經主管機關依法設立登記,係屬虛設之公司,亦未經金管會申請許可、核准或申報從事有價證券業務,依證券交易法第44條規定,不得經營同法第15條第2 款所定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此有高雄市政府100 年3 月10日之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金管會100 年3 月11日之金管證券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D2卷第98至101 頁);又投資人簡志達等128 人確依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所示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未上市股票;上情業據被告等人直承非虛(C1卷第283 至第284 頁、第330 頁至第331 頁、第400 頁),故上開事實,亦堪認定。
(二)本案查獲及蒐證過程,係由投資人簡志達、朱祐諺、朱世發、賴聖賢、陳俊次、蔡明修、張自明、吳益鋒、梁興閤、陳育宏等人報案指稱在網際網路結識年齡相近的女性網友,經過幾次聯絡後,邀約在餐廳、咖啡廳等處用餐或會面,互動過程女性網友皆釋放好感,諸如牽手、希望共同購屋生活、購車共同旅遊等言語或行為。於會面期間即有自稱為叔叔等具有財經背景、經歷之長輩前往與女性網友會合,在交談中提及某檔未上市公司股票於短期內即將上市,上市後有極大的增值空間,數量有限,欲購從速,為了女性網友及前開投資人未來美好的生活,應及早進行財務規畫等語,投資人信以為真,即以自有資金或舉債投資。事後有部分投資人取得與原先所述之未上市公司股票之公司名稱不符,或經查證所購得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財務、業務狀況不佳,或依先前女姓網友所釋放之好感,欲進一步交往聯絡時,女性網友或自稱長輩之人均失聯、拒絕接聽、態度明顯改變、明白表示分手等現象,因而察覺有異,乃報警偵辦。經警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再於98年4 月21日分別前往金騰公司營業處,被告張勝鈞、張嘉如、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住居處、所使用之車輛內,扣得渠等及由被告林雅琦、林巾愉、黃景微、宋珮青、凌偉婷、林碧玟、林君徽、陳昕婕、陳紋慧、共同被告許予婷所有或持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其他被告及投資人等情,業據證人簡志達等10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及相關證物扣案佐憑,故本案查獲之過程,亦洵堪認定。
(三)至於被告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楊蕎瑄、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等女性業務專員如何與投資人接洽,如何擇定適宜的投資人進行銷售,以如何方式銷售,銷售後之態度是否始終如一等情,業經證人之證述及被告供述如下:
㈠證人即投資人屈保誠、梁國鵬、李可望、宇晨豪、宋傳銓、李承明、尤奕勝、宋恆光、吳守育、吳晉榮、黃宗亮、余茂其、吳文祥、何明原、李永隆、李俊毅、劉健成、鄭茂盛、莊居輯、蔡憲炘、游嘉寶、吳清志、周漢平、呂榮鴻、宋源凱、余蔚淳、劉榮楓、王志宏、李明宗、謝福生、吳勇達(原名吳鋒偉)、李玠展、李冠毅、顏郁峰、張書豪、王雲生、孫文茂、吳憲傑、蘇春光、廖正偉、吳俊賢、周軒逸、王長慶、吳忠原、胡文龍、張弼琦、張本宗、張木俊、張家豪、鍾權昱、吳進輝、鄭高俊、吳明輪、黃俊源、蕭志豪、李安濬、王鐘鴻、吳家榮、王輝明、宋皇儀、呂源泰、吳健泰、吳學怡、何宏彬、方俊欽、余建鋐、吳宗峰、王嘉鴻、田奇峰、呂光晏、吳家良、范正明、吳泊清、何宗諺、吳嘉祥、吳育誌(原名吳才富)、吳思毅、謝銘忠、梁興閣、吳政憲、吳益鋒、吳思樺、張自明、陳育宏(原名陳佳揚)、施凱議、江嘉祥、李成裕、簡志達、林立洋、李育樹、林俊宇、利彥君、林家偉、張俊仁、詹坤彰、王誠皓、吳介瑋、陳俊次、石聖意、王永源、曾仁峯、馬鑫宏、吳家成、李俊德、江昆峰、陳怡廷、何勝雄、朱世發、吳文慶、江正文、陳皇志、賴聖賢、朱祐諺、鍾文賢、吳聖堯、吳健豪、吳治成、蘇義翔、洪良佳、吳大州、蔡明修、曾茂瑋、王俊智、陳博堯、陳煌祺、吳嘉華、范嘉豪、李宗樺等128 人對於附表一各被告如何推銷未上市上櫃股票等情,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證述綦詳(上開證人之證詞及卷證出處,參閱附表一各欄編號所引用之卷別、頁碼)。
㈡被告張勝鈞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我訓練員工上網去找客戶,他們在網上以假名認識朋友,告訴網上的朋友有投資管道可買到有潛力的股票,我的員工就約網路上的朋友出去聊一些近況及未來,甚至表示可以成為男女朋友,當對方有興趣時,幹部就叫員工以大哥或大姐的名義出面向網路朋友介紹未上市股票,當客戶產生興趣就要他們拿錢出來買股票AIIT商品。我是從盤商那裡取得股票,因為客戶不懂,所以賣給客戶的價差,每股可賺得20至30元之淨利,AIIT銷售佣金計算為百分之40,關於股票銷售方式,我知道錯了,賣股票的部分承認有詐欺犯行等語(B1卷第103 至105 頁);及於偵查中陳稱:我們股票以每股10至20元價格買斷未上市股票,再由公司的員工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股票、AIIT商品,AIIT商品佣金是交易金額百分之40等語(B2卷第28頁)。
㈢被告張嘉如於警詢時供陳:公司每月營業額扣掉給業務員的佣金及公司開銷外,由我與張勝鈞平分;未上市公司股票應該是張勝鈞去向盤商接洽,我們會向投資人預測、預估上市櫃的時間,還有建議的原因;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及NWL 境外保險公司有舉行教育訓練,公司的專員或經理每日要填報工作日誌等語(B1卷第42至50頁);另於偵查中供稱:我只有告訴專員販售公司EPS 、財務報表,預估公司多久上市、上櫃,預估獲利多少,再請專員告訴客戶去經濟部商業司查證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公司專員每日要填載工作日誌,並交由我保管等語(B1卷第88至92頁);於原審供述:我的職務是處長,負責管控業務人員的行程(B6卷第70頁);另於偵查中陳稱:股票價格是張勝鈞決定的,張勝鈞跟我說每一檔是11萬元至19萬元,售價是進價的3 倍、4 倍,是用角色扮演的手法販售股票,承認詐欺犯行等語(B1卷第346 至349 頁)。
㈣被告許洺瑋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我是美工科畢業,並非財經專業畢業。公司的組員認識客戶,聊到覺得對方有興趣,就會請我們出去講解,申請書回來就交給會計,錢由客戶去銀行買匯票後再將匯票交給李鳳如。我向客戶介紹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資訊來源,都是由張勝鈞與張嘉如告知的。巨晰公司股票內容及營運狀況我都不清楚,股票交割都是交給處長及李鳳如處理。扣案之ST客戶成交建檔影本上所謂布局方式,指怎麼樣跟客戶見面,張嘉如會去看聯絡客戶的狀況,教幹部包含我接下來要聊什麼,破題地點就是談CASE的地方,A 角色是介紹人,B 角色是幹部,C 角色是客戶,設計ABC 角色是張嘉如跟我們講的等語(B1卷第107 至116 頁)。基金大概有個績效表可以參考,股票是預估EPS 或上櫃價,基金、股票的價格都是張嘉如給我們的等語(B1卷第352 頁)。
㈤被告劉怡伶於偵查中證稱:張嘉如、張勝鈞教我們ABC 手法,C 是客戶,B 是幹部,A 是談CASE的人,剛開始B 去跟客戶當朋友,彼此瞭解對方,B 先約C 出來,A 再出現跟C 講境外基金的事情,然後C 就會好奇,B 邀C 一起投資,C 就會去買匯票,如果C 沒有錢,B 就會告訴C 去解定存或辦貸款。我們A 是假裝B 的親戚、長輩,幹部是假裝身分,被害人不知道。因為怕手法曝光後引來調查,所以才用假的身分在網路上認識被害人。因為異性相吸,所以客戶會喜歡幹部,幹部會給客戶一種曖昧的現象,讓他們誤以為將來有機會在一起。我把匯進來的錢交給張勝鈞,境外基金會把錢匯到張勝鈞的帳戶,我的佣金是20% 等詞(B1卷第357 至360 頁);另於偵查中陳稱:金騰公司所使用的詐騙手法是透過朋友或網路交友認識客戶,瞭解客戶,與客戶聊一些金融的事情,及與客戶分享投資的經過,大概就像楊蕎瑄說的這樣等語(B2卷第5 頁)。
㈥被告王祥益於偵查中陳稱:金騰公司先由員工陳紋慧、林碧玟、陳昕婕在「愛情公寓」或奇摩交友網站認識男性網友,公司的幹部張勝鈞、張嘉如及我都要求員工在網路上均要以假名與網友交往,與網友熟悉後,網友就會約員工出來,接下來員工營造與網友交往的氣氛,但實際上員工並未真心與網友交往。接下來我們會檢視專員每天的報告,認為時機成熟,會要求員工與網友「破題」。「破題」就是員工會把網友約在咖啡店與我們專員吃飯或喝咖啡時,我打電話給專員,接下來我就出面至咖啡店找他們,我會以KEVIN 的身分到場,專員就會向被害人表示我是金融方面的顧問,並向被害人表示他自己也有向我買股票賺了很多錢,我也會與客戶閒聊,過程就會說到我在金融方面的專業以及金融的時勢,及我個人的投資經驗。說完我當場建議易勝公司的股票,如果客戶有意願,我會拿一些資料供客戶填寫,並建議辦理貸款。我的薪資是總金額5%至10% ,專員也是這樣。會以更換電話及假名方式與被害人聯絡,是怕被害人之後發現股票不值錢會告我們,所以才用同事的電話給被害人。被害人會買股票是因為專員的關係,專員在過程中會營造出與網友交往的氣氛,被害人會相信專員的話,進而向我們買股票等語(B2卷第7 至9 頁)。及於偵查中供稱:我們有以假名,並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未上市股票等詞(B2卷第69頁)。
㈦被告宋珮青於警詢、偵查中陳稱:公司向客戶推銷境外基金每月有進行一次舉行教育訓練,地點在高雄市區的咖啡廳、公司內,都由公司副總張勝鈞負責訓練。我是上網在愛情公寓網站交友與客戶取得聯繫,我有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予凌偉婷使用等語(E1卷第271 至273 頁、B1卷第177 至180 頁);於偵查中陳稱:一開始我與公司的其他專員會在愛情公寓網站及奇摩的交友網站認識男性網友,與他們聊天,他們會向我要電話,這時候我會依主管的指示留假名給他們,之後就會約對方出來吃飯或看電影,與被害人互動的過程我們會寫在一張紙上,再把紀錄下來的過程以電子郵件寄出或直接交給主管張嘉如。在前面的過程中被害人會向我告白表示喜歡我,我問他們何以會喜歡我,他們說是感覺吧,我會告訴他們我之前與我前男友的事給他們聽,我會說我的前男友不可靠不會想,希望我的下一位男友要比較會想,比較可靠,所謂會想可靠的意思就是比較會投資理財的人,張嘉如等人也會告訴我向被害人表達善意,讓被害人以為我願意與他們交往,但實際上我並沒有要交往的意思,接下來主管會看我們的報告,再決定何時「破題」。要「破題」時,我會先約被害人去咖啡店,許洺瑋在我與網友約會過程中,就會打電話給我,再來找我們。我向被害人表示許洺瑋是我舅舅、財經記者、所推銷未上市公司的財務顧問,許洺瑋當場會拿資料給我看,假裝與我交談買賣股票的事,被害人在場會聽到我們交談的過程。我會向許洺瑋假意介紹被害人是我朋友,許洺瑋就會故意開玩笑說我與網友是不是在交往,我與被害人就會否認,許洺瑋就繼續介紹他的股票,會向被害人表示我們有內線消息,看被害人有沒有心動。如果被害人有心動,我就會要求許洺瑋幫被害人買股票,許洺瑋會告訴我與被害人,為了我們的將來,要多做一點投資理財的事情。我的佣金是每賣出一張股票抽取4,000 元至5,000 元等語(B2卷第12至14頁)。
㈧被告林雅琦於警詢時供稱:林巾瑜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借給她使用的,我使用林碧玟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語(E1卷第193 至194 頁);另於偵查中結證稱:張勝鈞幫我們上課,一個月1 至2 次,經理王祥益叫我上交友網站推銷商品,拓展客源。一開始是我單獨跟別人交朋友,之後會跟客戶聊到可以提供一些投資的資訊,許洺瑋經理就會出來當我的面提供資訊給客戶;許洺瑋與我沒有親戚關係,他冒充我舅舅、大哥或親戚之詞(B1卷第247 至250 頁)。
㈨被告陳紋慧於警詢供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完後即拿給林巾瑜使用等語(E1卷第409 頁);再於偵查中供稱:我與投資人蔡明修是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該門號是林碧玟申請的。推銷股票時有跟客戶說經理是認識的大哥,我們有內線、股票有增值空間,但我們有說有風險。我賣股票是以交友的方式,向網友表示願意與他交往並要其拿錢出來買股票從中獲取利潤,股票部分承認詐欺犯行(B1卷第235 至240 頁)。
㈩被告凌偉婷於警詢時供陳:我是按件計酬,每成交一件抽傭17% ,當時公司成員有互換SIM 卡使用的風氣,所以我當時使用宋珮青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也有提供我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給宋珮青使用。我是利用網際網路在愛情公寓交友網站與民眾取得聯繫,相約見面幾次後才會伺機推銷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NWL 境外保險。是為了保護自己才使用假名,為使民眾取得信任才會用親屬或親戚的名義介紹另一位公司的搭檔。我化名為林沛儀在網路上交友網站與賴聖賢認識,假藉與其交往,並介紹假冒叔叔的許洺瑋與賴聖賢認識,佯稱巨晰光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獲利可期,使賴聖賢陷於錯誤始認購。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商品、NWL 美西人壽境外保險時,公司有舉辦教育訓練,地點在公司,師資為公司幹部,內容為財經、基金、保險等資訊。我每日工作是以工作日報表向劉怡伶經理報告,都會經副總張勝鈞看過;推銷績效不佳不順時,會向經理以上之幹部請示,副總、處長、經理會控管、檢討工作進度等語(E1卷第286 至298 頁)。復於偵查中自陳:我向賴聖賢等人表示這些股票不錯,可以賺錢,對他們的未來會比較好,要他們投資。因為怕被被害人追到,增加警方查緝的難度,所以才會用假名。過程公司會派人扮演我的長輩鼓吹被害人。我不清楚股票的底價,如果客戶回賣給我,我根本不會買,覺得賣股票給客戶的行為有詐欺犯行之詞(B1卷第281 至283 頁)。被告黃景微於警詢陳稱:於97年間我曾經至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門號提供給王祥益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申請,現在交給林巾瑜持有使用,除了王祥益與林巾瑜外,我還有申請門號供許予婷使用。另外我也向許予婷借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我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AIIT商品、NWL 境外保險可獲取銷售總額20% 的傭金,我每日工作以電子郵件向副總張勝鈞、處長張嘉如報告,並批閱我的工作報告等語(E1卷第244 至249 頁)。被告陳昕捷於偵查中直承:公司詐騙方式是角色扮演,以與被害人交往為前提,後來就會有主管出面扮演我的長輩,向被害人鼓吹買基金等詞(B1卷第269 至270 頁)。被告林碧玟於警詢時供陳:我將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借給林雅琦使用。有關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基金、NWL 境外保險,公司會由主管與經理提供教育訓練與講座之語(E1卷第314 至316 頁)。被告林巾愉於警詢時陳稱:我有告知梁興閣天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 、3 年內會上市獲利。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辦來交予邱歆茹使用之語(E1卷第216 頁、第225 頁);再於偵查供述: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基金及股票,與被害人以交往為前提,梁興閣、朱祐諺、石聖意都有暗示喜歡我,後來就會有主管出面扮演我的長輩,向被害人鼓吹買股票等語(B1卷第173 頁、第278 頁)。共同被告許予婷於警詢陳明:我使用黃景微申請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等語(E1卷第358 頁);復於偵查中坦言:今天現場查扣的筆記本6 本是我所有,內容有張勝鈞跟我們上課的資料。我不是財經相關科系畢業,財經知識是張勝鈞、張嘉如教我的,我推銷基金是用奇摩交友、愛情公寓等網站,張勝鈞建議我們用假名在網路上跟網友介紹基金,為了保護自己,與網友約出來見面後還是會沿用假名之詞(B1卷第273 至275 頁)。被告陳沛彤於警詢供稱:我曾在夆彖公司、金騰公司任職,銷售產品,健康食品、手環銷售,股票、境外基金、保險是朋友介紹。薪資計算是依產品銷售利潤比例,股票、境外基金、保險單純介紹,介紹成功會有管理服務費等語(見C6 卷221 、225 、229 頁)。被告張靖梅於警詢供稱:我在夆彖公司的主要的工作是美工,偶爾會出外推銷業務。出外推銷旅遊的優翔卡、未上市股票。公司要我們去推銷旅遊的優翔卡、未上市股票。我會先在雅虎奇摩交友認識男生,互相留言聊天,比較熟以後就會約見面,見過幾次面就會跟對象推銷優翔卡、未上市股票,有時候對象自己有興趣投資優翔卡、未上市股票,有些對象是我們約見面以後,我的主管劉怡伶會打電話給我說要過來跟我談投資優翔卡、未上市股票的事情,在當下會順便問對象有沒有興趣投資,主管也會拿出公司的資料給對象看,並且會說公司的前景看好,而且公司的未上市股票預估某時間內會上市及大約的獲利等訊息給對象,有些對象認為投資可以獲利決定購買,對象如果現金不足會去貸款,貸款的事都是與主管劉怡玲連絡,交付投資的錢有分現金還有貸款兩個部分,現金的部分有些客戶會將現金交給我,我再交給主管劉怡伶,有些是直接就交給主管劉怡伶。貸款的部分有些客戶會將存摺簿、提款卡及印鑑交給我,我再交給主管劉怡伶,有些客戶以匯款的方式匯到指定的帳戶內,而這個帳戶是主管給客戶,請客戶匯投資的金額。客戶將投資的金額交付給我或主管劉怡伶以後,一定會將客戶投資購買的未上市股票或旅遊的優翔卡交付給客戶。大部分都是由我親自交給客戶。我與主管劉怡伶向客戶推銷優翔卡及未上市股票時,A 角色就是主管、B 角色就是我、C 角色就是客戶。推銷優翔卡的時候會讓客戶知道劉怡伶是我的主管,但是推銷未上市股票的時候就不會讓客戶知道她是我的主管,只會叫她怡伶姐、表姐。推銷未上市股票,公司會不定時會在公司內部舉辦教育訓練,由協理、經理或主管會分享一些文章,還有股票的認知等課程等語明確(見A1 卷第501-507 頁)。被告楊蕎瑄於警詢證陳:副總張勝鈞是老闆,負責引進新商品讓我們推銷;處長是張嘉如負責管理公司的經理及幹部,訂績效、常常出一些主意;會計李鳳如幫忙算錢、彙整客戶資料、處理勞健保;總務馮鑰仁工作是採買、電腦維修、購買匯票、處理雜務、繕打規劃書上傳至7-11的i-Bon ,然後再告訴我們一組i-Bon 的序號,我們再到7-11列印出規劃書,讓客戶簽名。金騰公司分為ST部門,主要是賣股票,經理是許洺瑋,下有專員陳昕婕、陳紋慧、宋珮青、凌偉婷、林巾瑜;SA部門,指獨立理專,意謂可以獨立完成CASE,不怎麼需要請人幫忙,經理是劉怡伶,下有專員林巾瑜、宋珮青、凌偉婷、林君徽、黃景微;GA部門是一般理專,大部分是需要經理以上的幹部出面協助完成CASE,經理是王祥益,下有專員林雅琦、陳昕婕、陳紋慧、林碧玟、邱歆茹、還有我。我曾經在ST部門、GA部門擔任專員的職務。金騰公司並沒有固定底薪,都是靠推銷產品成功後的獎金或佣金約10% 計算。張勝鈞會公布要賣什麼商品,介紹商品後的佣金比例,張嘉如及經理會教育我們怎麼銷售這些商品。公司有舉行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境外基金、NWL 境外保險的教育訓練,都由張嘉如及經理講授如何讓客戶成交,有時候張勝鈞會出面精神講話。我一開始進公司時,公司教我可以在雅虎奇摩網站交友找客戶,因擔心客戶對我們提告,保護自己不被客戶騷擾,才使用假名向客戶推銷;為了不讓客戶容易直接找到我或是經理,才會假冒是我的親戚,避免影響公司運作。於取得客戶的即時通或MSN 聊天後,再相約見面聊天、吃飯、看電影,這個階段稱之為熱絡。我們從開始推銷就一直要跟經理回報,每天要製作書面的日報表,後來改為E-MAIL的方式填製日報表及績效報告,交給經理,經理會交給處長張嘉如,看完會寫下意見及署名,再回寄給我。熱絡到一定的程度,公司覺得OK了,就會開始破題,也就是會派一個經理或其他理專扮演A 角色到現場,假裝對財經方面很專業,向我講一些商品的事情,其實是要講給客戶聽的,經理會跟客戶說未上市公司股票一定會上市,而且一定會賺錢。然後就是推動,由我複誦經理講過的話,叫客戶規劃,例如「為未來著想」、「為未來規劃」等等,來吸引客戶投資,如果推動不成功的話,經理會教我們要怎麼跟客戶講,要我們盡可能讓客戶成交,經理也會有意無意的利用客戶喜歡我,用感情的力量,讓客戶成交,這也不只是我,公司裡面所有成交的商品,都是用這個方式行銷。客戶匯款後,經理會要求我們傳簡訊「這是我們的秘密,不可以跟別人說」、「我們要一起努力喔」等曖昧訊息給客戶,稱之為安定,經理也會管制我們是不是有安定客戶等語(E1卷第450 至460 頁)。復於偵查中結證稱:副總張勝鈞引進商品讓我們推銷、主持教育訓練、管理公司所有員工及公司決策;處長張嘉如是管理經理及專員等工作。經理劉怡伶會訓練我們上網以假名認識網友,與網友接觸之後會向他們要MSN 及即時通方便往後的聯絡,聯絡聊天時再要電話相約出遊、吃飯或逛街,等見2 、3 次面,經理認為認識到一定的程度,就要我們約客戶到一個定點,經理或同事會以長輩的角色出現,客戶此時會認為長輩是來找我說一些好康的事情,因為客戶坐在旁邊會聽到,以上過程就是所謂的「破題」。破題完,經理就會離開,我就會向客戶說投資的事,說完後會看客戶的狀況向經理回報,經理會教我們如何推動。我們會根據客戶的狀況擬定策略,大部分的狀況是客戶會喜歡我們,我會分享經理要我轉述的話,客戶就會覺得我很懂事,想很多,我就告訴客戶要為未來著想,客戶就會覺得感動,認為我也是喜歡他,但實際上我的心理並非有喜歡他的意思,那是他自己的想像。客戶如果質疑我為何對他這麼好,公司有教我們向客戶講一套曖昧的說詞,例如我會反問對方「你難道不知道我為什麼會對你這麼好嗎」之類的話,讓客戶覺得我們是有未來的,也讓客戶認為我是喜歡他,畫個夢給對方,用這個方式讓客戶心裡更安定,這樣他們才會把錢拿出來。公司教我們用感情的力量,客戶成交的機會比較大,事實上產品的價值遠比成交的價值低,公司的主管就是利用此方法在賺錢。客戶匯款後,我們會做一個「安定」的動作,就是要求客戶不要跟別人說有做這樣的投資,並告訴客戶一些激勵的話,例如「我們要一起努力」之類的,然後再看客戶的反應,回報給經理等語(B1卷第340至344 頁)。另於原審供稱:「客情(表)」就是建立客戶的基本資料,每天要提供給金騰公司主管審核,之後就與客戶「熱絡」相約出去,被告劉怡伶會指示我進一步與網友聯繫,目的就是要準備「破題」,假裝我自己有投資,然後「佈局」安排經理出來跟我談,讓對方知道我有投資,將商品曝光,我再「推動」鼓吹客戶購買商品,盡量達到成交,又怕客戶本來答應之後反悔,所以要「安定」安撫客戶的情緒,並且「盯封口」不讓客戶去問家人、朋友,受到影響,公司有教育要向投資人表示要共同規劃未來、利用客戶喜歡我來成交,當初公司有要我們於交網友時,必須是男性、有正當職業為主、年齡約20至30歲、未婚、收入穩定、能否貸款等語(D7卷第238 至242 頁)。被告邱歆茹於警詢供述:林巾愉申請的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由我使用,那時處長張嘉如及經理指示我們要互換手機門號,我承認使用假名陳雅芳與投資人張自明聯絡,由許洺瑋冒充是我舅舅和張自明談CASE。我用陳雅芳的假名在交友網站上與張自明認識,處長張嘉如叫我約張自明從台北來高雄,我們約在三皇三家吃飯,許洺瑋叫我聯絡他過來,許洺瑋自稱任職多家公司財經顧問與張自明認識,張嘉如教我們利用男女朋友關係推動CASE,用想要交往與喜歡我們的心態,佯稱即將在隔年上市,而且這是舅舅的內線消息會賺錢,讓張自明認購未上市公司股票及境外基金。處長張嘉如要我用假名與張自明認識,這樣比較不會被其他客戶強碰到,也一直跟我講張自明購買的股票隔年會上市,會賺錢。我也有用黃依珊的假名與客戶吳益鋒認識,張嘉如要我把他從台南約來高雄,再請許洺瑋去幫我洽談CASE;張嘉如也教我們利用男女朋友關係推動CASE,用想要交往與喜歡我們的心態,佯稱即將在隔年上市,而且這是舅舅的內線消息會賺錢,讓吳益鋒認購未上市公司股票。是張勝鈞、張嘉如跟我們說未上市公司股票定期會上市,而且會大漲。我每日的工作都要向張嘉如用電話或口頭報告等語(見E1卷第477 頁至第484頁)。被告馮鑰仁於警詢、偵查供稱:金騰資產公司內部組織架構,公司有副總張勝鈞、處長張嘉如、經理是許洺瑋,王祥益及劉怡伶、會計是李鳳如、總務是我本人。我負責公司的電腦維修、修理電燈、採買、偶爾購買匯票、澆花、協助經理、幹部繕打規劃書等,我向遠傳電信公司所申請的0000000000號電話交予經理許洺瑋使用,我製作規劃書,從去年7 月開始,公司的專員請我製作規劃書,公司的專員提供客戶姓名、生日等基本資料,及投資標的基金比例,我打完規劃書後我上傳至i-bon ,再由專員至7-11超商接收影印給客戶看,我已經做很多次規劃書了。公司成員的手機門號要交換使用,是怕被害人知道我們的真實姓名,也怕警察依手機的門號追查到我們公司的員工。是許洺瑋主動要我這樣做的,他怕他或他的組員被查獲,所以才使用我的電話。知道張勝鈞及其集團中利用角色扮演的方式詐欺被害人。以我名義申請的手機門號有提供給許洺瑋使用等語明確(A1卷145-146 頁,B1 卷第54-56 頁,B2 卷第2-4 頁、67頁)。被告林家瑀於警詢時陳稱:張嘉如介紹我到金騰資產公司上班。負責向客戶回覆AIIT境外基金Mail的問題。我有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給王祥益使用之詞(E1卷第490 頁)。被告林君徽警詢供稱:我於「金騰資產公司」任專員職務,公司有舉行教育訓練,我於公司之工作項目是打文書及幫客戶諮詢。我幫客戶諮詢事項是查詢基金之淨值及保單保額,客戶來源是由朋友介紹得來。我所推銷的境外基金及境外保險在台銷售都不合法,我賣基金及股票方式,是建議被害人去買基金,並提供基金顧問諮詢,再從中抽取佣金等語。被告陳昕婕於警偵供稱:我目前在「金騰資產公司」工作。金騰資產公司內部組織架構為副總1 人張勝鈞、處長張嘉如、經理3 人分別是許洛璋、王祥益及劉怡伶,理專有我、林碧容、林碧玟、林雅琦、陳紋慧、許予婷、凌偉婷、宋珮青、林君徽、黃景微、洪乙升,我申請0000000000行動電話,由邱歆茹使用,我知道基金未經金管會核准,股票我只是介紹,以基金為例,若客戶有成交基金交易。我就可以抽取5 %的獎金,以保險為例,若客戶成交保險交易,我就可以抽取10% 的獎金公司,詐騙方式是角色扮演,以與被害人交往為前提,後來就會有主管出面扮演我的長輩,向被害人鼓吹買基金等語。被告林碧玟於警詢陳稱:我從93年開始到現在於金騰資產公司工作。我有將我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請的0000000000號電話,提供予林雅琦使用,我所推銷販售的未上市股票的來源,我不曉得,我除推銷未上市股票以外,向民眾推銷藥品、食品、AIIT境外基金、NWL 境外保險,方式是諮詢,從網路奇摩交友,或朋友、家人介紹。有關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境外基金、NWL 境外保險的教育訓練都是主管經理在跟我們講的,公司會舉行教育訓練或講座等語。同案被告洪子晴於警詢陳述:金騰資產公司內部組織結構負責人是副總張勝鈞,掌理公司經營決策;處長張嘉如,負責管理公司各部門經理、職員及各項業務;經理劉怡伶、許洺瑋、王祥益負責管理各部門專員;會計李鳳如是將客戶資料、匯票寄到國外AIIT行政中心,還幫忙專員提供查詢客戶大名單的資料,掌管公司薪資發放;總務馮鑰仁的工作是採買、電腦維修、協助購買匯票、協助經理及專員繕打規劃書取得序號及雜務等。公司會安排資產管理公司或公司經理,不定時在公司舉辦有關銷售未上市股票、AIIT境外基金、NWL 境外保險教育訓練的專業課程。公司說要使用假名與投資人結識推銷境外基金及保險;為了取得投資人信任,扮演另一角色的搭擋才用親屬或親戚的名義;因為公司經理說要交換公司其他同事SIM 卡使用,所以才使用其他同事的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工具,我有申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林君徽交換使用之詞(E1卷第421 至431 頁)。同案被告洪巧倫於警詢供證:副總張勝鈞是負責人,和處長張嘉如是合夥人,張勝鈞在重大會議時會出現擔任主席,教導一些財經資訊、觀念及勉勵的話,決定公司重大決策;處長張嘉如負責管理員工情緒、士氣,要求績效目標,公司外務都由張勝鈞、張嘉如對外洽談,內部由張嘉如負責,張勝鈞負責公司願景,例如營收目標,商品銷售情形等。金騰公司分成三個組別,分別由許洺瑋、王祥益、劉怡伶擔任經理,負責領導專員,執行業務,每一個業務人員都有直接隸屬的經理。李鳳如負責會計事項、薪水預支等。馮鑰仁在公司工作是總務雜項,例如採買、維修、幫忙購買匯票,協助經理、專員繕打規劃書。公司每星期都有推銷AIIT境外基金、NWL 境外保險等教學課程,主要講師是張勝鈞及張嘉如,公司經理會帶領我們達成銷售目標。我是利用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交友、愛情公寓等網站與投資人取得聯繫,再依照公司所發的表格(客情)了解投資人上班情形、年紀、居住地、興趣、收支情形、投資經驗、投資觀念、親屬關係與經濟情況、現金使用狀況、有無負債、貸款經驗等財務狀況推薦適合的商品,會先由經由主導專員去過濾客戶資料是否有拒貸的情形,如有會先排除該客戶;若審核通過,再行基本程序,先讓對方認為正在交往熱絡後,除了自己推薦購買該基金外,或是利用搭配直屬經理以角色扮演方式將基金的訊息曝光,傳達給客戶知道(例如街頭巧遇、聊天提及、專程安排等方式)讓客戶接觸由公司直屬經理假扮基金經理人、親戚、朋友等角色,儘可能將產品推銷出去。以上述手法推銷成功後,我要將資料陳送給經理劉怡伶做彙整,處理買賣合約、貸款事宜。如果推銷績效不佳時會請示經理,也會管控並檢討狀況,開導或指導推銷技巧。我每天的工作進度會以電子郵件繕打工作狀況日報表寄給直屬經理劉怡伶,再由劉怡伶向處長張嘉如彙報,張嘉如也會非常重視的批閱等語(E1卷第434 至446 頁)。
(四)除上揭主要供述證據可資證明外,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參:
㈠被告透過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或愛情公寓網站取得投資人聯絡方式,此有愛情公寓網頁、即時通紀錄、MSN 聯絡紀錄、奇摩交友網站網頁(含留言紀錄)、影印資料在卷可參(A1卷第127 至129 、137 頁,E4卷第3067頁、E5卷第3469頁,B3卷第69至74頁、E2卷第951 至954 、1493頁,E3卷第2219至2221頁,E4卷第2896、3183,E5卷第3797、3821至3824頁,扣案物卷第277 頁)。
㈡金騰公司人員事先篩選客戶條件,聯絡情形,擬定破題安定計畫流程,逐級陳報金騰公司經理、張嘉如、張勝鈞之事實,有客戶成交建檔資料、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客戶基本資料及聯絡進度表、外出表、破題流程、行事曆、儲備主管培訓班課程筆記摘要、人才養成訓練班、主管會議報告資料、績效與檢討報告書、筆記本、績效報告、組織心法、A 角色的T-UP、SA部門報告、S1檢討報告書、GA2009部門發展投影片資料附卷可佐(B1卷第129 頁,A1卷第412 頁、第416 頁、B3卷第75頁,扣案物卷第20至464 頁)。
㈢金騰公司由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公司經理針對上開角色扮演之行銷手法,舉辦教育訓練,此有金騰公司行事曆、主管~教育課表、金騰資產第三季儲備理專養成考核暨金商培育計畫在卷可佐(扣案物卷25至30、77、95至99頁)。
㈣由女性業務專員對於男性投資人釋放好感,表示有意交往乙節,此有卡片、林雅琦發放之簡訊譯文、業務招攬注意事項(含第一次見面、聊天話題、破題前B 角色、破題時B 角色、破題後客戶並無馬上決定B 角色)內提及「淚水(男生最怕的武器)、他若喜歡妳,一切主宰權在於妳、幫他劃小小的夢,甚至聊一些你們兩個人的未來,例如兩人可以朝共同目標走未來才有交集。」、「可跟C 角色說就是覺得你不錯才介紹給我ㄉ長輩認識,例如小舅ㄉ人很好相處,希望自己未來的男朋友和老公也像小舅一樣。」、林君徽所贈送上印有「LoveDream 」之心型抱枕照片在卷可稽(B1卷第370 頁,B2卷第298 頁,A1卷第210 頁、第424 至428 頁,D7卷第281 頁)。
㈤女性業務專員於銷售股票、AIIT商品後即避不見面一情,此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持用人傳送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請人即被告凌偉婷之簡訊內容「我認真的問妳?妳有把我當朋友嗎?半年了,我沒有一天不想妳,妳知道嗎?這麼久沒見面你都不想跟我見面嗎?不要不回我訊息」;「回我簡訊好嗎?之前我都信任妳才去貸款投資,對妳做的事我都心甘情願」等內容附卷可考(A1卷第220 頁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4、15,第221 頁編號17至21)。
(五)被告張勝鈞與張嘉如既均分金騰公司業務淨利,而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係自92年3 月23日起至98年1 月間止購買股票,顯見渠等確有於上開期間,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1樓之2 虛設金騰公司從事未上市公司股票販售之事實。又金騰公司女性業務專員宋珮青等人於銷售股票完畢後,可取得之佣金比例,除據前開被告劉怡伶、宋珮青供述明確外,亦核與被告張勝鈞於偵查中供陳:我買到股票後透過員工拿給客戶,再將客戶資料交給股票券商辦理過戶。如未上市公司股票沒有券商辦理輔導,我就將客戶的資料直接寄給未上市公司等語(B1卷第104 頁,B2卷第28至29頁,B6卷第19頁)。故金騰公司係依股票銷售金額銷售成交價額,約按女性業務專員10%,經理20% 比例計算佣金乙節,即堪認定。
(六)犯罪所得之計算: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1 億元以上之加重處罰規定,有關犯罪所得之計算,參照該條之立法理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採差額說,是本案有關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自應夆彖公司、金騰公司取得未上市上櫃股票之成本及賣出股票價格之差額,扣除證券交易稅,認定犯罪所得,始符立法精神。經本院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局、台北國稅局及高雄國稅局查詢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購買附表一所列34家公司股票報繳證券交易所得稅資料及前手交易價格或同時期他股東交易價格比對,經統計彙整被告張勝鈞等人藉由前揭偽詐之方法從事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犯罪所得共計新台幣(以下同)40,232,628元(四捨五入),詳如附表二犯罪所得之計算,犯罪所得金額未達新台幣1 億元以上。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4 年10月2 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 年10月6 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 年10月7 日中區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 年10月8 日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04 年10月7 日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104 年10月12日資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附表二交易資料附卷可稽(參見D8卷第42-353頁)。
(七)綜合上述證據以觀,足證被告張勝鈞等人確係以假名或暱稱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與投資人接洽,事先篩選具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年齡相近、具備貸款條件之男性後,女性業務專員即以角色扮演之方式進行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買賣。其方式係由女性業務專員擔任B 角色,主動邀約在網路上結識經篩選所謂C 角色的投資人聊天、用餐、共同出遊等,在互動過程中,偽以釋出好感,營造有進一步交往空間或成為男女朋友的氛圍;再以欲討論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藉機邀約事先已安排妥當擔任A 角色即金騰公司經理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或其他公司成員顏勝閔等,前往餐廳、飲料店、咖啡廳等會面處,佯裝扮演B 角色即女性業務專員之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對C 角色之男性投資人偽稱渠等職位、經歷係財經顧問公司任職理財顧問、媒體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公司之顧問、股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職務,獲悉未上市公司內線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獲利甚佳;穩賺不賠、利潤甚高,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可供與B 角色之女性業務專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致年輕識淺、涉世未深的C 角色男性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或產生誤信,以為可與B 角色深入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未來有機會共同生活,而A 角色與B 角色間具有信任關係,或所提供之訊息均屬正確無訛,縱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清償本息及獲利,紛紛以自有資金或貸款方式,購買未上市之誠創等34家公司股票(各投資人、投資時間地點、行銷之行為人、犯罪事實均詳如附表一各欄編號所示)。女性業務專員於買賣契約成交股票及股價給付完畢後,旋即失聯避不見面之事實,至為明灼。
(八)起訴事實之更正與補充及併辦審理部分:
㈠本案起訴事實就被告等人所為係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起訴書誤載為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被告等業務專員係在電腦網際網路奇摩交友網站、愛情公寓或電話行銷方式與男性投資人接洽,起訴書贅載前往高雄火車站或機場前假稱製作旅遊問卷調查,並誤載為學生。附表一編號118 蘇義翔部分,起訴事實雖係記載購買未上市股票之時間,是在97年7 月間(起訴書第10頁)。惟依被告王祥益、張靖梅所記載蘇義翔客戶資料卡,內容均載明係94年7 月份(扣押物卷第245 頁背面)。又附表一編號83張自明證述欄內記載「98年8 月12日邱歆茹交付我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之日期,依證人編號83張自明警詢筆錄,應為「96」年8月12日。上開明顯誤載,應予更正。
㈡附表一編號14何明原部分,據證人何明原警詢於證稱:我與自稱「靜梅」的女子網路上認識,第一次見面吃飯席間,指認表編號21(林家瑀),自稱「靜梅」的姊姊之人,就是她們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自稱「靜梅」的女子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等語明確;因警方提供指認表上無張靖梅照片,致證人何明原於警詢時,未能指認「靜梅」是否為被告張靖梅;然被告張靖梅、劉怡伶坦承渠等附表一編號39蘇春光之銷售行為人,而證人蘇春光警詢證稱:張靖梅使用0000000000電話等語;由「靜梅」與被告張靖梅使用同一電話,足認證人何明原所稱「靜梅」女子,即被告張靖梅無訛。是附表一編號14何明原之行為人為被告張靖梅、林家瑀。
㈢附表一編號20蔡憲炘、編號48張木俊、編號56李安濬部分,證人編號20蔡憲炘於警詢時證稱: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該女子她自稱張靖梅(指認相片內我認不出來),介紹我認識自稱她表姐的1 號(劉怡伶)女子兩人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明確,該部分業經被告劉怡伶認罪。又編號48證人張木俊於警詢時證稱:是自稱張靖梅女子(指認林家瑀照片)與其表姊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下市股票等語,惟依扣案張木俊客戶資料卡記載「B:靖梅」字樣(見D7 卷第313 頁),足認編號48張木俊應為被告張靖梅客戶,是附表一編號48張木俊之行為人,係被告張靖梅與自稱張靖梅表姊之一不詳姓名成年女子,非被告林家瑀。又證人編號56李安濬雖於警詢指認被告凌偉婷、劉怡伶向其詐騙購買股票之人,惟於原審證稱:回家看電話紀錄當時詐騙購買股票之女子,自稱「張靖梅」等語,被告劉怡伶此部分坦承犯行,佐以扣案李鳳如客戶資料表上記載「安濬、S2 靖梅、成交」字樣,足認附表一編號56李安濬之行為人係被告張靖梅、劉怡伶,被告凌偉婷未參與;參以被告張靖梅自承其銷售未上市股票均本名向客戶介紹,未使用假名等情,衡之其他被告既使用假名銷售股票以避免追查,自無使用共同被告張靖梅名義之理。被告林家瑀、凌偉婷辯稱附表一編號48張木俊、56李安濬非其客戶,自堪信為真實,被告張靖梅所辯不足採信。
㈣附表一編號37孫文茂雖指認係由張靖梅及自稱表姊之張嘉如共同向其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語。然查,公訴人起訴認係被告劉怡伶、張靖梅共同向孫文茂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乙情,為被告劉怡伶、張靖梅所不否認,且依被告劉怡伶所持有之扣案物,亦包含證人孫文茂之客戶資料卡(扣案物卷第246 頁),顯見證人孫文茂係由被告劉怡伶所負責之客戶至明,故證人孫文茂於警詢中指認係受自稱表姊之被告張嘉如所推介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語,應係有所誤認。
㈤附表一編號72范正明部分,證人范正明於警詢、原審均指認自稱江姓女子凌偉婷及叔叔許洺瑋向其詐騙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此為被告凌偉婷所否認,經查扣案李鳳如客戶資料表上記載「范正明、95.12、S本歆茹」字樣,堪認編號72范正明為被告邱歆茹之客戶;雖被告邱歆茹亦否認范正明為其客戶,然證人范正明證稱當時與自稱江姓之子(名子忘記)僅見過三次面,指認難免有誤,而李鳳如擔任會計,依被告等人開發客戶行銷股票計算佣金,其記載應屬真實可信,足認附表一編號72范正明之行為人係被告邱歆茹,非被告凌偉婷。
三、對於被告之辯解不採納之理由:
(一)下列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指認被告程序於警詢,不得僅以其唯一指認被告,即認被告有推銷、買賣未上市股之情,指認程序顯有瑕疵。被告宋珮青辯稱:未販賣股票給原判決附表一之編號2 梁國鵬、13吳文祥。被告林巾愉:否認有附表一編號88簡志達部分之犯行。被告陳沛彤:我未販賣股票給附表一編號8 宋恆光、附表一編號76吳育鋕。被告林碧玟:否認販賣股票予附表一84陳育宏。被告凌偉婷辯稱:未販賣股票給附表一之編號86江嘉祥等語。
(二)惟查:被告等人(除張靖梅外)均係以假名、隱瞞身分與投資人交往,藉機銷售未上市公司股票,致投資人並無從提供相關被告之資料以供檢警單位查證。又被告等人均為金騰公司之人員,其中業務專員、經理係藉向外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AIIT商品,並由交易價格抽取一定比例之佣金作為報酬。而附表一各欄編號之投資人亦均分別透過夆彖公司、張勝鈞所虛設之金騰公司購買未上市股票,則必然推知係透過金騰公司人員即被告所購買,故指認時僅侷限以被告等人之相片作為指認之範圍,難認不符指認之程序。又部分指認照片,雖載有被告之姓名,然被告均係以假名與投資人接洽,投資人並無從因指認照片中所示之姓名,而受誘導投資人所指認之正確性。故辯護人所指指認程序有瑕疵乙節,難以憑採。
(三)被告等人既係以假名、隱瞞身分與投資人接觸,且接觸次數不多,致投資人無法得知其正確之年籍資料,已如前述,僅得依指認程序辨識各該當時之行為人,自不得以因被告等空言否認,即遽以認定渠等並未參與行銷該等投資人。
㈠被告宋珮青辯稱:未販賣股票給原判決附表一之編號2 梁國鵬、13吳文祥部分,查證人編號2 梁國鵬於警詢證稱:指認表編號第11號(宋珮青)是自稱玉琪的女子,她就是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沒有錯。而編號第12號(許洺瑋)之男子他就是自稱是玉琪的舅舅之人,還有編號第18號(張嘉如)之女子,就是他們3 人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等語明確,並於原審再度指認被告張嘉如、許洺瑋,但自稱玉琪的女子,現在無法辨認,以警詢為準;衡情證人梁國鵬於原審101 年2 月29日指認距92年購買股票時,時隔久遠,無法辨認僅見過2 次之玉琪女子,無違常情,且被告張嘉如、許洺瑋坦承該次犯行,亦未證述自稱玉琪女子另有其人,證人梁國鵬警詢證述,自堪採信。證人編號13吳文祥於警詢證述,指認照片中編號第24號她就是自稱林君徽的女子,編號第11號(宋珮青)她就是自稱為林君徽護專的學妹以及編號第8 號之男子他就是自稱為林君徽的叔叔王祥益之人,也就是他們3 人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且被告林君徽、王祥益坦承該次行為,亦未證述自稱為林君徽護專的學妹,另有其人;被告宋珮青空言否認,自無可採。
㈡被告林巾愉否認有附表一編號88簡志達犯行部分,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88簡志達於警詢依指認照片,並於原審審理中當庭指認,均明確指稱係受被告林巾愉所推介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且被告林巾愉化名李嘉瑜使用0000000000電話與被害人簡志達連繫,而該電話係被告林雅琦所申請,交由被告林巾愉使用等情,亦據證人簡志達及同案被告林雅琦警詢、偵查時證述在卷,被告林巾愉所辯自無足採。
㈢被告陳沛彤否認編號8 宋恆光、編號76吳育鋕、編號123王俊智犯行部分。查證人即附表一編號8 宋恆光於原審指認被告陳沛彤當時自稱陳珮瑜,被告黃景微自稱陳珮瑜姊姊,被告王祥益自稱陳珮瑜叔叔,三手聯手詐騙購買股票等語明確,且扣案客戶表關於客戶「宋恆光」之組別聯絡人上亦清楚載明『沛彤』並蓋上『成交』之印章(另影印附於本院卷二審判筆錄後)。足認被告陳沛彤為附表一編號8 宋恆光之行為人。附表一編號76吳育鋕於警詢指認編號第4 號之女子(陳沛彤),自稱是黃美雲; 編號第19號之女子(林巾愉),自稱是黃美雲的朋友林佳怡; 編號第12之男子(許洺瑋),自稱是編號第19號之女子林佳怡的叔叔,是他們3 個聯手詐騙我的等語明確。又證人附表一編號123 王俊智於警詢指認編號第4 號(陳沛彤),她就是我網路上認識自稱為陳O芬的女子,自稱他叔叔的(12號)男子(許洺瑋)詐騙其購買股票之人等語;並於原審再度當庭指認被告陳沛彤就是自稱「陳O芬」之人無訛。被告陳沛彤雖辯稱:96年6 月在北大電子公司上班,已離開金騰公司,不可能於97年11月間出賣股票給王俊智云云,並提出勞工投保資料表為證;惟附表一編號編號123 王俊智購買巨威公司股票時間係在94年11月間,於94年12月13日辦理該股票交割,此據證人王俊智於警詢時陳明在卷,並有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檢送交易資料附卷可按,詳見附表二犯罪所得編號11王俊智交易資料,原審附表一編號123 王俊智記載投資時間為97年11月有誤,應予更正,被告所辯自無足取。至於扣案李鳳如記載之客戶資料表有「王俊智、92.3、K本珮青、職軍」及「王俊智、91.11 、K7 珮青、職軍」字樣;惟附表一編號123 王俊智係於94年11月中旬遭自稱「陳O芬」之女子詐騙,94年12月13日交割股票,且編號123 王俊智當時任職皇亮精密公司員工,並非軍人,有證人編號123 王俊智警詢筆錄可按。與扣案客戶表所載時間、職業均有不同。足見上開客戶資料表所載「俊智」並非編號123 王俊智,亦不足為被告陳沛彤有利之認定,併予敘明。
㈣被告林碧玟否認販賣股票予附表一編號84陳育宏;被告凌偉婷否認附表一之編號86江嘉祥之犯行。查證人附表一編號84陳育宏於警詢、偵查中均指認照片中編號第17號(林碧玟)她就是自稱陳怡玲的女子,她就是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沒有錯。而編號第2 號(陳昕婕)她就是自稱陳怡玲的表姊之女子以及編號第12號(許洺瑋)之男子他就是自稱是陳怡玲表姊學長之人,也就是他們三人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於原審時再次指認被告陳昕婕、許洺瑋。雖對被告林碧玟表示不確定,大概是她,臉型、身高、身材有點像等語。另證人編號86江嘉祥於警詢時指認,指認表編號17號(林碧玟)自稱吳婷玟的女子、編號14(凌偉婷)自稱是吳婷玟表姐之女子及編號8 (王祥益)之男自稱是吳婷玟表姐的投資客戶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於原審時(當庭指認)自稱吳婷玟女子為被告林碧玟。自稱吳婷玟女子表姐投資客戶之人為被告王祥益,他說他在台積電工作。自稱吳婷玟女子表姐之人沒有印象。上開證人編號84陳育宏及編號86江嘉祥雖分別於原審表示對被告林碧玟、凌偉婷現在不能確定等語;然指認重在首次指認,逐次修正之指認,無形中累積不真實之記憶,反有誤差,難期真確。上開證人從案發至原審作證已長達5 年,相隔時間甚久,人之記憶隨時間之流逝而逐漸模糊,難以證人於法庭上未能再度指認時表示不確定,遽以推論其警詢指認不實,應以證人陳育宏、江嘉祥於警詢、偵查所為之指認較為可採。
(四)被告等以:被告為私下轉讓股票之行為,係屬公司法第163 條保障之股東自由轉讓股份原則之範疇,並非證券商始得經營之證券業務,況被告所推薦投資人購買之股票均為未上市之股票,又未曾以公司名義對外公開從事證券買賣之業務,自與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規定不合等語。辯護人李亭萱律師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而依同法第175 條處罰之對象應僅限於公司實際經營者,縱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之罪,充其量應僅屬幫助犯等語。
㈠證券交易法於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交法所規範的公司股票原以公開募集、發行者為限,89年7 月19日修正後,刪除第6 條第1 項「公開募集、發行」等語,同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因此本法所規定的「股票」,除非條文另有規定,並不以公開募集發行者為限。有關證券詐欺之民、刑事責任,原僅限於公開募集、發行的有價證券。修法之後,擴及未公開發行的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因此即使以未公開發行的證券為詐欺買賣的工具,仍受證交法的規範。本案金騰公司人員銷售之公司股票,雖非公開發行之股票,但依銷售時即89年7月19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應屬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股票」之範圍,而有同法之適用,辯護人前揭法律見解,核與現行法顯有未合,無足採信。
㈡證券交易法第9 條原規定「本法所稱買賣,謂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以競價方式買賣,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77年1 月同法修正時刪除本條之規定,理由包括:上市有價證券依第150 條規定,除在集中市場競價買賣外,如符合該條所列三款要件者,亦得於場外交易;又有價證券申請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本法並無強制必須在各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則對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如不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而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時,因本條對買賣之界定,善意之受害人,即無法適用第20條對為虛偽或使用誤信之行為者,請求賠償,顯不合理(立法院公報第76卷第96期第36頁)。金騰公司人員與附表一投資人間雖係透過面對面交易,並非藉由集中交易市場之電腦下單撮合作業系統完成交割行為,仍有同法規定之適用自明。
㈢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違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處罰。何謂經營證券業務?依同法第15條規定,證券業務包括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因此,未經許可而經營有價證券之買賣者,即為違法經營證券業務。被告張勝鈞等人自92年3 月間起即先以夆彖公司、後以虛設金騰公司之名,由被告張勝鈞自不詳管道販入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股票,再透過具有層級分工之經理或女性業務專員,長期對外販售,自屬經營證券業務。再同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受罰之適格者,依同法第175 條及第179 條之立法體例觀之,並未以具有負責人身分者為限,故實際從事證券買賣之營業員,以及知情之會計、總務人員,自得列入適用之範圍內。況就本案罪質而言,被告等人自94年2 月間某日起係藉虛設之公司經營證券買賣業務,倘若該辯護意旨可採,則類此並無公司負責人或自然人型態之證券自營商,或除負責人以外之營業人員,將無本條適用,而形成規範缺口,顯非法律所規定之意旨,故上揭規定自難認限於處罰負責人為限。是辯護意旨,尚非可採。
(五)被告等又以:被告無論係口頭或提供書面投資資料,均僅供投資人做參考而已,無論其決定投資之心理動機為何,其既可自行查證,投資盈虧之利益與風險,均應自行享有與承擔,難謂其交付股款即係陷於錯誤所致,不符投資盈虧風險自行享有與承擔之原則,不能徒以事後獲利不如預期,即謂被告詐欺。再者,被告雖以ABC 角色扮演之方法向附表之投資人遊說購買股票,此純為行銷手法而已,根本無礙於投資人自身自行評估投資風險及其本身之決定權。且投資人是否因感情因素始購買股票,因果關係本已難認定,亦屬購買股票之動機範疇,況被告及其親屬均有購買AIIT商品,足認被告亦自信所推銷販售之商品,具有投資之前景,主觀上並無詐欺投資人之意圖云云。按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之虛偽,係指陳述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行為之規定,與刑法詐欺取財罪相同,係指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欺罔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但證券詐欺罪通常發生在證券市場,投資人無從自證券紙張本身判斷證券之價值,如有藉虛偽不實之資訊買賣證券者,極易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目的,被害人動輒千萬,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為維護公益並促進市場發展,乃設重刑以遏止不法,故本罪應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由上述說明可知,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證券詐偽罪與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間,概念不同,行為態樣涵蓋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形,適用較詐欺罪廣泛;規範對象僅限於有價證券較為狹隘,法律效果較為嚴峻等情形均有別。故辯護人所謂:被告曾提供公司營業資料暨網路查詢資訊供投資人評估,客觀上即無施用詐術,主觀上無詐欺之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被害人係成年人,且經理性評估後始決定投資,並非因陷於錯誤始行投資,故不應負擔證券詐偽罪云云,顯然過於窄化該罪之適用範圍,而謂應與刑法詐欺罪等量齊觀之主張,自非的論。本案被告張勝鈞等人所為,既核與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5條第2 款、第16條第2 款所定證券自營商從事有價證券之買賣業務相契,故渠等買賣過程中有無以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事實,自須逐一按事實認定是否該當,始符合前揭避免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達到維護公益之目的,其理自明。
(六)除上開原則性之說明外,再就具體作為是否成立證券詐偽犯行,進一步分析論述如下:
㈠被告等人所屬先後為夆彖公司或虛設之金騰公司之成員,在行銷過程中,先透過被告宋珮青等女性業務人員,偽以釋出好感,營造有進一步交往空間或成為男女朋友的氛圍;再以欲討論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藉機邀約前已安排妥當擔任A 角色即金騰公司經理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或其他公司成員顏勝閔等,前往餐廳、飲料店、咖啡廳等會面處,佯裝扮演B 角色即女性業務專員之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對C 角色之男性投資人偽稱渠等職位、經歷係財經顧問公司理財顧問、媒體財經記者、銀行經理、職員、所出售未上市公司之顧問、股務經理、股市分析師、證券公司經理等職務,因而獲悉未上市公司內線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獲利甚佳;獲利成長穩定、穩賺不賠、利潤甚高,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可供與B 角色之女性業務專員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客觀上已足使時下透過交友網站平台結識異性之男性投資人(附表一除投資人編號5 宋傳銓、6 李承明、7 尤奕勝、8 宋恆光、11黃宗亮、14何明原、15李永隆、24呂榮鴻、28王志宏、34顏郁峰、36王雲生、38吳憲傑、48張木俊、49張家豪、50鍾權昱、51吳進輝、52鄭高俊、57王鐘鴻、58吳家榮、70呂光晏、76吳育誌、78謝銘忠、79梁興閣、82吳思樺、91林俊宇、94張俊仁、102 馬鑫宏、103 吳家成、108 朱世發、116 吳健豪、122 曾茂瑋、124 陳博堯、126 吳嘉華外),以為被告宋珮青等女性業務專員有意發展男女之間的感情,且有長期深入交往的空間,因而產生初步的信任關係。另一方面藉由金騰公司經理扮演A 角色之被告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等人假冒具有財經背景之長輩、親友,對投資人進行遊說,易致年輕識淺、涉世未深之男性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以為已獲長輩的認同與祝福,可與被告宋珮青等人深入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未來有機會共同生活,被告宋珮青等女性業務員與被告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等人間具有親屬間的信任關係,或所提供之訊息均屬正確無訛,始決定舉債或以自有資金購買股票。客觀上即屬以詐術之方式,使人陷於錯誤,而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與證券詐偽罪及刑法詐欺取財罪該當,自不待言。
㈡次就投資人所購買誠創公司等34家股票,上開公司「於投資人買賣時確屬存在」,此有上開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公司資料查詢、資產負債表等證在卷可稽(詳見C2卷第51至290 頁、C3卷第2 至308 頁、C4卷全卷、C5卷全卷、D1卷第294 至507 頁、D2卷第2 至38頁)。惟若以投資人所購買股票,其所屬公司均存在、股票係真正、或於若干年後確有上市云云,即得遽予推論,被告張勝鈞等人並無以虛偽或詐欺之行為從事股票買賣之事實,則嫌速斷,故辯護意旨此部分主張,尚難逕採。況公司股票之價值,不在紙張本身,也不是依面額決定,主要取決於發行公司的財務業務情況、資產負債、現金流量、發展潛力、獲利空間、股東權益、未來市場走向等攸關投資判斷的重要資料,投資人據以決定認購證券與否之參考。若從事行銷者,提供虛偽不實之資訊,使投資人產生誤信,揆諸前開說明,仍屬於證券詐欺罪之範疇。本案附表一投資人所接獲之訊息,均係源自偽冒具有財經背景之被告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等人,以其特殊背景獲悉內線消息,提供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獲利甚佳之訊息(含編號5 宋傳銓、6 李承明、7尤奕勝、8 宋恆光、11黃宗亮、14何明原、15李永隆、24呂榮鴻、28王志宏、34顏郁峰、36王雲生、38吳憲傑、48張木俊、49張家豪、50鍾權昱、51吳進輝、52鄭高俊、57王鐘鴻、58吳家榮、70呂光晏、76吳育誌、78謝銘忠、79梁興閣、82吳思樺、91林俊宇、94張俊仁、102 馬鑫宏、103 吳家成、108 朱世發、116 吳健豪、122 曾茂瑋、124 陳博堯、126 吳嘉華、128 李宗樺),甚至被告林巾愉、許洺瑋等人對於附表一投資人編號7 尤奕勝、12余茂其、72范正明、74何宗諺、97吳玠瑋、119 洪良佳等人表示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賺取之利潤扣除貸款本息尚有甚鉅之差額,已如前述。顯見金騰公司人員所提供之資訊,已使附表一所示投資人基於渠等分別具有之重要財經背景,因而獲悉之內線消息,所推介標的股票之財務、業務或其他營運概況,產生購買之標的股票短期即可上市獲利之確信,始紛紛舉債或以自有資金投資。
㈢準此,須進一步判斷者,係附表一投資人所購買之公司股票是否確有於短期內上市獲利,且可獲取數倍或得以支應本息之差額利潤之事實?查附表一投資人所購買之誠創公司(股票代號3536)於97年5 月上市,最高價38.5元,最低價4.24元;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8059)於99年3 月16日上櫃,最高價34元,最低價4.79元;卓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3629)於99年5 月27日上櫃,最高價60元,最低價10.6元;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8276)於93年1 月興櫃,最高價28元,最低價1.15元,現已撤櫃;美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9 月興櫃,最高價16.1元,最低價5.4 元,現已撤櫃;其餘公司均未上市、上櫃、興櫃等事實,此有公開資訊觀測網站公布之公司基本資料、技術分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網頁存卷可考。核與投資人所接收資訊為1 、2 年內即將上市,股票價格會增值數倍云云,相距甚遙。除前揭公司外,其餘多數公司均未上市或上櫃,尤有甚者,尚有投資人所欲購買之股票,與事後交付之股票不同之情形,業據附表一投資人編號6 李承明、7 尤奕勝、8 宋恆光、11黃宗亮、15李永隆、17劉健成、18鄭茂盛、20蔡憲炘、21游嘉寶、22吳清志、24呂榮鴻、27劉榮楓、32李玠展、33李冠毅、36王雲生、48張木俊、53吳明輪、54黃俊源、59王輝明、67吳宗峰、69田奇峰、72范正明、78謝銘忠、79梁興閤、81吳益鋒、83張自明、86江嘉祥、88簡志達、89林立洋、90李育樹、94張俊仁、95詹坤彰、97吳介瑋、98陳俊次、101 曾仁? 、102 馬鑫宏、103 吳家成、111 陳皇志、113 朱祐諺、114 鍾文賢、116 吳健豪、118 蘇義翔、122曾茂瑋、124 陳博堯、125 陳煌祺等人證述詳明(如附表一投資人證述之卷證出處),復有渠等所提供之股票、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影本附卷可佐(E2卷第609 頁以下、E3卷第1504頁以下、E4卷第2434至2692頁、E5卷第3575至4111頁、E6卷第4122至4849頁)。顯見金騰公司人員提供之資訊,確屬虛偽不實,使投資人產生誤信;或欺罔投資人因而詐取財物之手段,至為灼然。
㈣證券市場上,交易相對人是否因行為人所為之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行為而陷於錯誤,應綜合行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所認識及行為人主觀上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基礎,再本諸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而為判斷。基於資訊取得不平等之情況下,投資人顯然難以查證,而有誤信上列被告所告知不實訊息,並因各該業務專員偽以感情因素而引誘各被害人投資之動機,進而讓投資人誤信被告所推銷之未上市公司前景大好,有利益可圖,進而購買未上市股票,即得認各該投資人已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是辯護人僅以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均已成年,對於購買股票之動機本屬多元,實難因女業務員推銷言詞之單一因素,主張投資人並非基於女業務員欲與其結婚或交往的考量,陷於錯誤而遭誘騙投資,甚或以被告之行銷手法與坊間房仲業之方式無異,並非詐欺云云,自未足採。綜上以觀,被告張勝鈞等人係以前揭詐欺或使人誤信方式買賣股票,即成立犯罪,縱後來誠創公司、凱碩公司、卓韋公司目前已成為上市(櫃)公司,亦不得解免其罪責;被告張嘉如、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辯稱:投資人都是具有行為能力之人,表姐、阿姨、叔叔都是公司內部稱呼、介紹購買的公司及基金均實際存在,投資人可上網查詢所購買之未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並無以詐術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業務云云,顯與事實不符,難以憑採。
㈤辯護人另以被告等人及親屬有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顯見該商品並無虛偽,具有投資價值,難謂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云云。查被告宋珮青、凌偉婷曾購買未上公司股票,此有暐翔公司股票在卷可稽(D5卷第45至126 頁,第D6卷第7 至21頁)。惟查,被告等人向盤商以低價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後,為獲取3 、4 倍之價差之利益,以上開虛偽、欺罔投資人致投資人陷於錯誤,購買未上市股票,已如所述,已足見其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係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至明,不因被告是否自己曾購買該等商品而有所不同。且被告係由推介股票從交易金額中抽取一定比例作為報酬,故亦未能排除渠等係為求業績績效先自行購買,再待機賣出;又宋珮青、凌偉婷雖持有暐翔公司股票,惟並未提出購買之資金記錄,則渠等是否以相當於投資人購買價格買入,主觀上誤認暐翔公司將上市,縱以高於市價購入亦可獲利,顯非無疑。再者,被告楊蕎瑄、林君徽、王祥益、共同被告洪子晴均供稱:尚未因投資AIIT商品、股票獲利,也沒有定期再繳第2 年之費用等語(D7卷第243至263 頁),惟渠等於自己未能獲利,亦未繼續投資之情況下,猶以交往博取投資人之信任,以角色扮演之方式告知投資人獲利成長穩定、穩賺不賠、利潤甚高云云,益徵渠等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至為顯然。故辯護人以被告或渠等親屬有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可推認被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難謂可採。
(七)被告張嘉如之辯護人又以:被告僅負責員工之出勤狀況及上班時間之管控,公司所屬業務員之行銷方法及銷售對象,被告亦未參與及洽辦。況且凡投資必有風險,若真有錯誤認知之情形,則可循撤銷意思表示之方法為救濟,此應屬民事法律關係之範疇,應未構成詐欺行為。被害人等支付價款購買股票、AIIT保險連結基金及美西人壽保險商品,均取得各該商品之實質權利,此與詐騙錢財之狀況並不相符,應無任何詐欺罪責,更無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所規定之股票買賣詐欺罪。本件各投資人當時與被告達成合意之內容與事實,顯尚無賣方之存在,而僅有買方及買方之代理人而已。似難認為被告與投資人雙方當時之法律行為係屬「買賣」之性質云云。但查:
㈠金騰公司定期舉辦之教育訓練、會議、案例研討會,由被告張嘉如傳授行銷手法,女性業務人員須填載與男性投資人之聯絡情形、基本資料每日以紙本或電子郵件逐級陳報予經理即被告許洺瑋、王祥益、劉怡伶等人,轉呈被告張嘉如、張勝鈞批示等情,業據前揭被告許洺瑋、劉怡伶、宋珮青、凌偉婷、邱歆茹、黃景微、及同案被告洪巧倫陳述明確,且經共同被告楊蕎瑄結證屬實,參諸被告張嘉如偵查中自承:我只有告訴專員販售公司EPS 、財務報表,預估公司多久上市、上櫃,預估獲利多少,再請專員告訴客戶去經濟部商業司查證該公司是否真實存在,公司專員每日要填載工作日誌,並交由我保管等語(B1卷第88至92頁);復於偵查中供稱:我們公司都是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賣AIIT及股票,公司有提供角色扮演的訓練課程,員工會將角色扮演及工作日誌進度表以電子郵件寄到公司的電子信箱,我和張勝鈞都有帳號及密碼會進去看;張勝鈞會盯我們的業務,他會要我們多破題並且積極一點等詞(B2卷第31至32頁)。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其均有以電話對於劉怡伶指示「破題」、「熱絡」等言詞(A1卷第180 頁、第193 頁);另指示劉怡伶有關鍾秉學的案件,以和為貴,私下處理,不要走法院等詞(A1卷第196 頁);黃景微筆記本上載由處長驗收(扣案物卷第443 至444 頁);顯見其確有指示業務人員如何與客戶接洽之事實。再查,依扣案之行事曆所載,被告張嘉如擔任「客情研討及RPG 」、「基本教育~客源篇」、「基本教育~熱絡篇」、「基本教育~佈局篇」、「基本教育~破題篇」、「基本教育~推動篇」、「基本教育~拒絕問題處理篇」、「基本教育~如何收資料及安定」、「AIIT-> Case 討論」、「證券-> Case 檢討」、「Case分享與檢討」、「資深幹部教育課程」之早會主席;在教育課程表中擔任A 角色研討之講師;新生代主管研習營中擔任講師(扣案物卷第26至30、
48、95至98頁),益見其負責安排、教授經理、業務專員之教育訓練課程乙情,足堪認定。是被告張嘉如選任辯護人空言主張被告張嘉如並未指示業務員如何與客戶接觸,故無證券詐偽及詐欺之犯意聯絡云云,核與事證未符,不足採信。
㈡本案夆彖公司及金騰公司之行銷模式,係被告張勝鈞自不詳管道販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透過內部教育訓練及案例研討課程,推由被告宋珮青等女性業務員,以網路結識篩選投資人,再以角色扮演的方式,提供虛偽不實之資訊,或藉由詐欺行為,使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以高於夆彖公司及金騰公司成本價格數倍之金額,購入股票,再按銷售之金額按一定之比例、職級,分配佣金,扣除其他營運成本後,餘則由被告張勝鈞、張嘉如朋分,俱如前述。參諸前開被告許洺瑋、王祥益、宋珮青、凌偉婷、邱歆茹、楊蕎瑄、同案被告洪巧倫之自白、證述;扣案由金騰公司預先擬製之訓練課表、注意事項、客情聯絡狀況分析表、客戶狀況紀錄、破題流程等證顯示,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先後以夆彖公司及金騰公司提供之課程、會議,教導經理及業務專員瞭解產品特性、行銷手法;再透過事前擬妥之注意事項,行銷流程報表等資料,充分監督、指揮銷售狀況及進度;具體指示業務步驟、紛爭處理原則,顯見被告許洺瑋等人與被告張勝鈞與耿翊順、陳信豪、洪聖賢及張文雄經營之夆彖公司、被告張勝鈞、張嘉如所共同經營之金騰公司之間,具有人格、經濟、組織之從屬性,核與委任契約受任人或居間契約居間人具有獨立之裁量權迥然不同。從而,被告宋珮青、陳紋慧、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瑜、楊蕎瑄、陳沛彤等人均以:並沒有販賣股票或基金,只有介紹云云;其辯護人亦主張,證券詐欺罪僅以有價證券買賣之當事人為限,被告等人僅為推銷或代購股票之行為,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別,或以被告等人並無經營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業務之詞,均與前揭被告彼此間業務分工情形未符,難認有據。故本案法律關係應可認係被告張勝鈞先與耿翊順、陳信豪、洪聖賢、張文雄成立夆彖公司,後與被告張嘉如以虛設之金騰公司為名,而先後雇用被告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馮鑰仁、宋珮青、陳紋慧、林雅琦、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楊蕎瑄、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及同案被告李鳳如、許予婷等人,從事附表一所示有價證券即非興櫃之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行買賣業務,甚為明確。
(八)被告馮鑰仁及其辯護人以:被告在公司係擔任總務雜項工作,採買營業用品、維修電腦等事實,並無參與行銷之事實。被告偶爾另須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之用,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等情,難認被告當然知悉業務行銷人員於行銷期間有何詐騙投資人之情事,至於被告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此情已屬係在投資人決定投資之後之事,且係受公司之指示所為,自難認先前在行銷之際,被告有參與行騙之作為云云。惟查:
㈠被告馮鑰仁對於曾交付以其名義申請之行動電話供被告許洺瑋使用,知悉此舉目的之一在於規避查緝風險,且於任職期間知悉金騰公司係以角色扮演方式施詐之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我有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給許洺瑋使用,是許洺瑋主動要我這樣做的,他怕他的組員被查獲,所以才使用我的電話。公司成員手機門號要交換使用,是怕被害人知道我們的真實姓名,也怕警察依手機的門號追查到我們的員工。我知道集團買賣的手法是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詐騙,主管會扮演叔叔、舅舅長輩的角色,然後介紹產品給業務員的客戶,如果有成交會向客戶收取貸款資料去辦理貸款,貸款下來之後就寄一些買好的產品給客戶,我負責在電腦打賣給被害人之AIIT產品的規劃書,及買被害人要匯款的匯票。其實我是知道集團中的詐騙手段,我覺得公司與被害人的買賣手法是不對的,所以我未出去參與詐騙被害人,對於被害人我需負責任等詞(E1卷第149 頁、B2卷第2 頁至第4 頁、B2卷第67頁)綦詳,故其所辯對金騰公司業務運作並不知情,或無何參與云云,即難謂與事證相符。
㈡被告馮鑰仁確曾提供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供附表一編號14何明原匯款;另分別於97年8月間前往高雄市建工路好樂迪KTV 向陳怡廷收取600,000元購買股票之價款;及同年6 月下旬前往高雄市大順路與建國路口向投資人鍾文賢收取股票價款300,000 元等情,業據附表一編號14、106 、114 之證人何明原、陳怡廷、鍾文賢證述明確,並有匯款單影本在卷可稽(E3卷第1675頁),彰顯被告馮鑰仁辯稱,並未與投資人接觸云云,即非可採。其既明知金騰公司之行銷手法涉及欺罔不實,猶決意長期擔任總務之職,協助金騰公司其他成員採買營業用品、維修電腦等雜項及繕打AIIT商品之規劃書等事務;偶爾須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等行為觀之,足證被告馮鑰仁與被告張勝鈞等人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至為明確。
(九)被告等人復辯稱不知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應依刑法第16條,免除其刑云云。惟按國家之法律,一經公布施行,國民即有應知及遵守之義務,故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否則無知者即可隨心妄為,而知法者反處於不利之地位,豈為情法之平,苟許不知法律者免除其刑事責任,則現代法治國家之法律秩序將因之崩解而蕩然無存。故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即定有明文。又按行為人有無該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其刑者,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為前提,且其自信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亦即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9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違法性之認識,係指行為人認識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已與社會共同秩序之要求牴觸而言,但此項認識不以對其行為違反某特定法律條文,與某特定禁止規定合致為必要,蓋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專由法院判斷,法院就具體個案之法律評價尚有歧異,自不可能要求行為人有判斷特定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之能力,且所有因應社會活動所設之禁止規定均將成為具文,故行為人僅須認識或可得認識其行為與法律所要求之生活秩序違背,即屬具有不法意識。而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同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違反上開規定即依同法第171 條、第175 條處以刑事處罰,而依前所述,被告等人應均知悉此等規定,且被告等人經由內部教育訓練,以假名或隱瞞身分,角色扮演之行銷手法,由女性業務專員主動邀約男性投資人,在互動過程中,偽以釋出好感,營造成為男女朋友的氛圍;再以欲討論投資理財、進行未來共同生活之規畫為由,再由其他被告佯裝扮演女性業務專員之叔叔、舅舅、姨丈、阿姨、表姐、乾姐等具有一定親屬或信任關係的長輩、親友,佯稱獲悉未上市櫃公司內線消息,所銷售的股票即將於短期內上市或上櫃,獲利成長穩定,穩賺不賠,縱以貸款方式舉債投資,亦可於短期內獲利了結,可共同營造美好的未來生活云云,誘使投資人買入股票,已如前所述,顯見被告等人明知證券交易法上開規定,以虛偽、詐欺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方式,販賣未上市股票,經營證券業務之行為,係明知而非不知相關法律規定,更非因無法避免而有正當理由不知相關法律規定,核與刑法第16條所定得免除刑事責任之要件顯不相符。
叁、論罪及不另無罪:
一、新舊法比較:查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一)刑法部分:
㈠刑法第28條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被告等均為共同正犯,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等人較有利。
㈡罰金: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所規定之罰金刑,因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
五、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前述犯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為新臺幣1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為銀元3 元,若換算為新臺幣,最低額僅為新臺幣9 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條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條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
㈣綜前新舊法比較結果,因修正前規定均足使被告受較輕之刑罰,有利於行為人,皆應依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法。
(二)證券交易法部分:
㈠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實施中如法律有變更,其一部觸犯舊法,一部涉及新法時,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新法處斷,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須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被告張勝鈞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係自92年3 月間起至98年1 月間止(被告等此部分所為犯行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理由詳如後述),其最後犯罪時間為98年1 月間,其適用法條應以最後犯罪完成時之法律為行為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㈡被告等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44條於95年1 月11日修正公布,同法第171 條分別於93年4 月28日、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就本件而言,依被告行為時起至最後犯罪完成時修正後規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44條第1 項行為,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規定論處,修正前後均成立該條罪責,自依最後行為時之新法,即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處斷。被告等人最後行為完成後,雖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於99年6 月2 日、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同法第175 條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惟修正後第171 條第1 項法定刑「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第175 條第1 項法定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與被告等人最後行為時之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之刑罰規定相同,並無有利或不利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處斷。
二、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附表一所為;被告許洺瑋就附表一編號1 、2 、3 、7 、9 、16、17、21、24、32、36、38、42、43、46、51、53、54、55、57、58、59、
60、63、65、67、68、69、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90、91、92、93、94、
95、96、97、98、99、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7 、109 、111 、112 、113 、116 、117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所為;被告劉怡伶就附表一編號5 、10、12、15、20、23、31、34、37、39、47、49、50、53、56、61、62、64、
70、87所為;被告王祥益就附表一編號6 、8 、11、13、
18、19、22、25、26、27、28、29、33、40、41、44、61、66、71、86、103 、106 、108 、110 、114 、115 、118 所為;被告宋珮青就附表一編號2 、3 、9 、13、36、66、78、89、90、91、94、98、106 、117 、122 、126 、128 所為;被告陳紋慧就附表一編號44、116 、121、124 所為;被告林雅琦就附表一編號66所為;被告林君徽就附表一編號6 、12、13、19、22、23、30、31、33、
34、35、47、50、62、64、87、110 所為;被告凌偉婷就附表一編號24、57、58、74、86、90、92、95、96、98、100 、101 、103 、104 、105 、112 、114 所為;被告黃景微就附表一編號8 所為;被告陳昕婕就附表一編號1、32、38、42、43、51、68、69、75、84、95、97、107、109 、114 、115 、125 、127 所為;被告林碧玟就附表一編號5 、15、29、41、71、77、84、86、103 、108所為;被告林巾愉就附表一編號7 、44、54、59、60、63、67、73、76、79、80、85、88、93、99、102 、111 、113 、119 、120 所為;被告楊蕎瑄就附表一編號53、70所為;被告陳沛彤就附表一編號8 、76、123 所為;被告邱歆茹就附表一編號4 、16、25、27、46、55、65、72、
81、83、89所為;被告林家瑀就附表一編號11、14、17所為;被告張靖梅就附表一編號10、14、20、21、37、39、
45、48、49、52、56、118 所為,就有價證券之買賣,有虛偽、詐欺、隱匿而使他人誤信之行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之規定,犯罪所得未逾1 億元,應依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論處,就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 項論處。
(二)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本案被告張勝鈞、張嘉如自92年3 月間起透過夆彖公司及未登記設立金騰公司擔任協理(後並任董事)及副總經理、張嘉如擔任處長,馮鑰仁擔任職總務,李鳳如為合計會計(僅參與非法經營證券業務),雇用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擔任經理,並僱用其餘被告等人為業務員,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證券詐偽犯行。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居主導地位,並為上開犯行教育訓練,被告馮鑰仁明知上情仍提供其個人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之用,或前往向投資人收取購買股票之價金,故被告馮鑰仁雖未全程參與或實施從事證券買賣詐欺之行為,然既係透過夆彖公司及金騰公司經理即被告許洺瑋等人,女性業務專員等人從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證券詐偽犯行,參諸前開說明,於犯意聯絡之範圍內仍應論以共犯,並不以確有參與虛偽或詐欺買賣公司股票之行為為限。是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李鳳如(已判決確定)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行為人間就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行為人間就證券詐偽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再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或具有重複特質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犯罪,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屬之;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6年度臺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所謂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同法第20條第1 項所定之詐偽買賣有價證券業務等行為,本質上均具有行為反覆性,是被告等人基於一個經營業務之犯意,在密切接近時間反覆對外從事證券業務,而為本件多次交易行為,於行為概念上,性質上乃集合犯,各應包括以一罪論,此觀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2 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台幣壹億元者」加重法定刑,其犯罪所得採累計自明。是被告等人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及第175條第1 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各論以一罪。
(四)被告張勝鈞等人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第175 條第1 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處斷。
(五)又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或買賣,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因係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成立之罪,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特別規定,毋庸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名(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1127號判決要旨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並認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之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處斷,容有未洽。所犯證券詐偽罪,包含詐欺取財罪質,是詐欺取財罪已受評價,無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證券詐偽罪,就其立法文義觀之,係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並未以行為人因而獲取不法所得或投資人是否已做出錯誤之投資決定為必要。另證券詐偽罪通常發生在證券市場,投資人無從自證券紙張本身判斷證券之價值,如有藉虛偽不實之資訊買賣證券者,極易遂行詐欺取財之目的,動輒侵害萬千之被害人,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為維護公益並促進市場發展,乃設重刑以遏止不法,故應採行為犯之見解為適當。故被告許洺瑋、凌偉婷對附表一之投資人編號96王誠皓;被告王祥益、林君徽對於附表一投資人編號110 江正文,施用詐術後,投資人僅各給付定金7,000 元、10,000元,買賣股票契約業已成立,雖尚未完成股票交割,惟參諸前述證券詐偽罪應採行為犯說之見解,仍應認構成證券詐偽罪,應予敘明。
(七)被告張靖梅參與販賣未上市股票予附表一編號10吳晉榮、編號14何明原、編號20蔡憲炘、編號48張木俊、編號56李安濬部分,被告邱歆茹販賣未上市股票予附表一編號72范正明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上開部分與起訴論罪科刑部分,為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八)被告等人所犯以詐術販賣AIIT商品(即本院前審判決書附表四)詐欺取財部分,業經判決確定。其中本院前審判決書附表四編號18,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林巾愉以詐術販賣AIIT商品予吳大州,詐得美金7200元部分,犯罪時間係在97年12月30日,此有被害人吳大州台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交易憑證(見A2卷P918);而附表一編號120 吳大州部分,係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許洺瑋、林巾愉於97年8 月20日在高雄市某簡餐店,以詐偽方式販賣易連科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吳大州,並於在97年10月7 日辦理交割,此據證人吳大州陳明在卷,並有財政部財政資料中心104 年10月12日資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參見附表二編號24交割日期。二者犯罪時間相距4 個月,銷售標的不同,參與犯罪者亦有異,並非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即非想像競合犯,是本件附表一編號120 證券詐偽罪,即非本院前審判決書附表四編號18,以詐術銷售AIIT商品詐欺取財罪確定效力所及。本院前審認此部分係想像競合犯,容有誤會,附此說明。
(九)被告林巾愉、凌偉婷、陳昕婕、林君徽、宋珮青、林碧玟、張靖梅、邱歆茹、陳紋慧、陳沛彤、林家瑀、楊蕎瑄、林雅琦、黃景微均為被告張勝鈞僱用之女性業務員,被告馮鑰仁擔任總務工作,因受雇夆彖公司、金騰公司,係為謀取工作,依被告張勝鈞、張嘉如指示銷售未上市上櫃股票,並非居於犯罪主導地位,且買賣股票所得金額女性業務業務員,僅分得10% ,獲利非鉅,被告馮鑰仁僅領取固定薪資2 萬5 千元,未於本案中有收受任何佣金或獲取任何不法利益之情形,情節較輕,以其受人指示初涉此類案件,依其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典,依其犯罪時之情狀,因有前開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難認無顯堪憫恕之處,本院審酌上情,認縱宣告科以被告上開該罪最低刑度之刑猶嫌過苛,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情輕法重,顯堪憫恕,爰就被告林巾愉、凌偉婷、陳昕婕、林君徽、宋珮青、林碧玟、張靖梅、邱歆茹、陳紋慧、陳沛彤、林家瑀、楊蕎瑄、林雅琦、黃景微、馮鑰仁等人所為上開犯行,認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三、不另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等均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而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金騰公司對外訓練經理、業務專員,利用前述手法,向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致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因認:
㈠被告宋珮青對於附表一編號10吳晉榮部分,被告陳紋慧對於附表一編號28王志宏部分,被告林家瑀對於附表一編號48張木俊部分,被告凌偉婷對於附表一編號56李安濬、編號72范正明部分,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許洺瑋對於附表一編號16李俊毅、43王長慶第二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行為,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經查:
㈠公訴意旨(一)㈠部分:
1.被告宋珮青並無參與推介附表一編號10吳晉榮購買東王微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 張之事實,業據證人吳晉榮於原審當庭指認時表示:我對於於網路上與我認識,向我推介購買股票之人,我不太有印象,製作警詢筆錄時,已經隔一段時間,我憑印象指認的,該名女子有戴眼鏡等語(D2卷第351 頁),足見證人吳晉榮所憑指認該名女子之特徵為「配戴眼鏡」。觀以證人吳晉榮於警詢中之指認照片,僅有被告宋珮青戴有黑框眼鏡,其餘被告照片均無配戴眼鏡之情形,可知證人吳晉榮於警詢中係依眼鏡之特徵,而指認被告宋珮青。然證人吳晉榮於原審當庭指認宋珮青時表示:好像沒有看過宋珮青,自稱張靖梅之人有戴眼鏡,我於警詢指認應該是認錯人等語(D2卷第353 頁),益徵證人吳晉榮係單憑眼鏡之特徵辨認行銷之業務員。而眼鏡為配件之一種,可隨時配戴或拿下,以改變不同造型,故證人吳晉榮單憑眼鏡而為之指認,自難憑信。又證人吳晉榮於警詢及原審均證稱:我在奇摩交友認識自稱「張靖梅」之網友,後來在MSN 聊天,之後約出來吃飯,「張靖梅」就介紹自稱表姊的劉怡伶聊一些未上市股票的事等語(E2卷第1441頁,D2卷第351 頁),足見與向證人吳晉榮行銷之業務員,自稱「張靖梅」。又酌以扣案之吳晉榮客戶資料卡所示(扣案物卷第248 頁),『負責人:B :靖梅』;而扣案之客戶資料卡上書寫負責人為「靖梅」者,另有附表一編號37孫文茂、39蘇春光、45胡文龍、49張家豪、118 蘇義翔之投資人,且該等投資人確經由被告張靖梅所行銷而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乙節,此經被告張靖梅直陳不諱,並有上開蘇義翔等人於警詢、原審中之指認可稽(D1卷第424 至433 頁,D3卷第322 反頁,D2卷第371 頁),另參酌客戶資料卡係業務員與客戶交往之過程,係為交由主管審核,自無填寫假名之必要,足見客戶資料卡上所寫之「靖梅」確指被告張靖梅無誤。勾稽上情以觀,向證人吳晉榮行銷未上市公司股票之女子應為被告張靖梅至明,證人吳晉榮於警詢中憑照片指認為宋珮青,應屬有誤。準此,檢察官依證人吳晉榮於警詢中指認,認被告宋珮青向附表一編號10吳晉榮行銷未上市股票,容有誤會。
2.被告陳紋慧對於附表一編號28王志宏部分,被告陳紋慧堅決否認之犯行,查證人編號28王志宏於警詢指認被告邱歆茹為自稱陳怡伶女子向其詐騙,然於原審證稱:購買股票是在94年間,一位在網路認識的女子,吃飯時,一位叫偉叔的人就出現了。當庭指認偉叔為被告王祥益,該女子為被告陳紋慧。法官命被告陳紋慧、邱歆茹起立,並請證人王志宏確認,證人王志宏表示,陳紋慧身高差不多,除了臉頰,其他都不像;邱歆茹臉部特徵跟該女子接近,但身材不像,現在無法確認。法官復命被告林碧玟起立,證人王志宏表示,比陳紋慧、邱歆茹更像該女子等語。證人王志宏指認反覆不定,自難採信。且依扣案客戶表載有「王志宏、94.7.6、S1珊怡、71. 空軍」,與附表一編號28王志宏於94年6 月認識自稱陳怡伶女子,94年8 月間辦理貸款購買股票之時間接近,當時服役軍種為空軍相符,有證人編號28王志宏警詢筆錄及個人役政異動記事查詢結果在卷可按;足見詐騙附表一編號28王志宏係自稱陳怡伶之S1組之「珊怡」(未經起訴),並非檢察官起訴之被告邱歆茹,亦非原審認定之被告陳紋慧。
3.被告林家瑀對於附表一編號48張木俊部分,查證人編號48張木俊於警詢時證稱:是自稱張靖梅女子(指認林家瑀照片)與其表姊聯手詐騙我購買未下市股票等語,惟依扣案張木俊客戶資料卡記載「B:靖梅」字樣(見D7 卷第313 頁),足認編號48張木俊應為被告張靖梅客戶,是附表一編號48張木俊之行為人,係被告張靖梅與自稱張靖梅表姊之一不詳姓名成年女子,非被告林家瑀。
4.被告凌偉婷對於附表一編號56李安濬、編號72范正明部分,證人編號56李安濬雖於警詢指認被告凌偉婷、劉怡伶向其詐騙購買股票之人,惟於原審證稱:回家看電話紀錄當時詐騙購買股票之女子,自稱「張靖梅」等語,被告劉怡伶此部分坦承犯行,佐以扣案李鳳如客戶資料表上記載「安濬、S2 靖梅、成交」字樣,足認附表一編號56李安濬之行為人係被告張靖梅、劉怡伶,被告凌偉婷未參與。又附表一編號72范正明部分,證人范正明於警詢、原審均指認自稱江姓女子凌偉婷及叔叔許洺瑋向其詐騙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人,此為被告凌偉婷所否認,經查扣案李鳳如客戶資料表上記載「范正明、95.12、S本歆茹」字樣,堪認編號72范正明為被告邱歆茹之客戶;雖被告邱歆茹亦否認范正明為其客戶,然證人范正明證稱當時與自稱江姓之子(名子忘記)僅見過三次面,指認難免有誤,而李鳳如擔任會計,依被告等人開發客戶行銷股票計算佣金,其記載應屬真實可信,足認附表一編號72范正明之行為人係被告邱歆茹,非被告凌偉婷。
5.綜上,檢察官起訴被告宋珮青對於附表一編號10吳晉榮部分,被告陳紋慧對於附表一編號28王志宏部分,被告林家瑀對於附表一編號48張木俊部分,被告凌偉婷對於附表一編號56李安濬、編號72范正明部分,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此部分既不能證明上列被告涉犯該罪,本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宋珮青、陳紋慧、林家瑀、凌偉婷所犯證券詐偽罪,為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一)㈡部分:附表一編號16李俊毅、43王長慶曾分別因被告許洺瑋以詐術行銷方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惟渠等第二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係分別經邱歆茹、陳昕婕自行於相當時日後,再度行銷,始復決意購買,業據證人李俊毅、王長慶證述明確(附表一編號16、43卷證出處欄),被告許洺瑋並未參與附表一編號16李俊毅、43王長慶曾第二次買賣股票犯行,故難認被告許洺瑋與李俊毅、王長慶第二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相關,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許洺瑋涉犯該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被告許洺瑋所犯證券詐偽罪,為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檢察官起訴被告林雅琦關於附表一編號40廖正偉部分,被告王祥益關於附表一編號119 洪良佳部分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業經本院前前審判決確定,不另論列,附此說明。
四、撤銷理由:
(一)原判決以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為集合犯,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成立一罪。原判決認被告等人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依連續犯論處,修正後依數罪分論併罰,尚有未洽。
㈡被告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證券詐偽罪,其犯罪所得之計算,參照該條之立法理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採差額說,自應被告等人取得未上市上櫃股票之成本及賣出股票價格之差額,扣除證券交易稅計算,認定犯罪所得,始符立法精神。原判決以「月營運收支表均價計算」,亦有未當。
㈢被告張靖梅參與販賣未上市股票予附表一編號14何明原、編號20蔡憲炘、編號48張木俊、編號56李安濬部分,被告邱歆茹販賣未上市股票予附表一編號72范正明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併予審理,自有未合。
㈣被告宋珮青對於附表一編號10吳晉榮部分,被告陳紋慧對於附表一編號28王志宏部分,被告林家瑀對於附表一編號48張木俊部分,被告凌偉婷對於附表一編號56李安濬、編號72范正明部分,原判決認定上開被告等人參與各該犯行,亦有錯誤。
㈤附表一編號118 蘇義翔部分,依被告王祥益、張靖梅所記載蘇義翔客戶資料卡,內容均載明係94年7 月份(扣押物卷第245 頁背面)。原判決仍依起訴事實所載,而認定係發生在97年7 月間。附表一編號123 王俊智購買巨威股票係於94年11月間,原判決係97年11月中旬,均有誤載。
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8352 號移送併案意旨書被告張勝鈞、張嘉如、宋珮青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8 部分,未及併予審理。
(二)被告等人除被告劉怡伶認罪外,其餘被告等人均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檢察官上訴以原審對於被告張勝鈞、張嘉如、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量刑失之輕縱,俱指摘原判決不當。然原判決就上開論證,已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具體詳述各該犯行之論斷理由。被告等人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猶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信之同一辯解,再事爭辯,實非可採。又本院將被告等人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部分撤銷改依集合犯論處,檢察官上訴指摘被告張勝鈞、張嘉如、許洺瑋、劉怡伶、王祥益量刑失之輕縱,亦屬無據。惟原判決既有上列可議,仍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張勝鈞、張嘉如、馮鑰仁、王祥益、許洺瑋、劉怡伶、宋珮青、林君徽、凌偉婷、黃景微、陳昕婕、林碧玟、林巾愉、陳沛彤、邱歆茹、林家瑀、張靖梅、陳紋慧、林雅琦、楊蕎瑄犯犯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五、科刑部分:審酌被告張勝鈞以夆彖公司及未經登記之金騰公司,聘僱被告張嘉如擔任處長,被告馮鑰仁擔任總務,而對外招募經理、業務員,並安排教育訓練課程,訓練經理、業務員以上開虛偽不實之言語,或以偽作交往、角色扮演之欺罔手法,利用投資人對於金融及證券交易市場知識不足、與女業務員之間感情信賴關係銷售股票,藉此牟取利益,致投資人求償無門,事後又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以渠等為主謀,並以具有組織性之模式犯案,參與時間甚長,惡性最重;被告馮鑰仁雖明知非法買賣股票,仍維持公司內部之運作,製作規畫書,提供帳戶使用並參與部分收款之行為,然審酌其係領取固定之薪資,所獲得之利益非鉅,又未實際向投資人為行銷;被告許洺瑋、王祥益、劉怡伶位居經理,抽取佣金比例較高,分擔情節較重,惡性次之。其餘擔任業務專員之被告,均屬年輕識淺,未能深入探究行銷手法之適法性,為圖微利,盲從附和,分得報酬比例較低,分擔情節較輕;並參酌被告等人犯罪所得多寡及參與附表一證券詐偽被害人數,被告許洺瑋有74人次,被告王祥益有27人次,被告劉怡伶、林巾愉各有20人次,被告陳昕婕有18人次,被告凌偉婷、林君徽、宋珮青各有17人次,被告張靖梅有12人次,被告邱歆茹有11人次,被告林碧玟有10人次,被告陳紋慧有4 人次、被告陳沛彤、林家瑀各有3 人次,被告楊蕎瑄有2 人次,被告林雅琦、黃景微各有1 人次,審酌僅有被告劉怡伶坦承認罪,已分別與孫文茂、張本宗達成各2 萬元之補償,亦與余茂其無補償和解,此有和解書在卷可稽犯後態度尚可,被告凌偉婷與被害人曾仁峯達成和解25萬元,被告陳昕婕與被害人屈保誠和解賠償10萬元,分別有和解書、調解書可稽,其餘均矢口否認,犯後態度不佳;並審酌上開被告就本案參與及職務分擔之程度,被告宋珮青、林家瑀各1 育有一子,馮鑰仁罹患輕度重器障,有身心障礙手冊可按,及渠等教育、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4 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雖被告林家瑀、楊蕎瑄、林雅琦、黃景微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款之犯行,其最後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惟犯證券交易法之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上開被告之宣告刑均逾有期徒刑1 年6月,無該條例之適用,附此敘明。
六、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等人所有,業據渠等供述在卷(A2卷第2 至6 、34至38頁,B1卷第42、72至74、107 至116 、194 至198 頁,E1卷第51至54、146 、164 、165 、188 、189 、213 、239 、240 、267 、287 、311 、330 、350 、351 、382 、404 頁),並有扣押筆錄附卷可佐,均非專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僅具證據性質,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被告等人其餘犯行,業經判決確定,不另論列。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5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55條、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有違反第20條第1 項情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 項:違反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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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投資人│ 投 資 │ 犯罪事實 │犯 罪│ 投 資 人 之 證 述 │ 備 註 │起訴販│
│ │ │時間及地點│ │被 告│ ├─────┤售商品│
│ │ │ │ │ │ │ 卷證出處 │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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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屈保誠│92年3月23 │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接到陳昕婕自稱是打錯電│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日高雄市民│昕婕以化名「陳│陳昕婕│話而聊天認識,她自稱「陳│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權路某複合│慧君」佯作與屈│ │慧君」。92年3月23日陳昕 │119 │ │
│ │ │式餐廳 │保誠交往,於左│ │婕與我約在高雄市民權路某├─────┤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家複合式餐廳見面,席間自│A6卷 │ │
│ │ │ │稱舅舅許洺瑋認│ │稱是陳昕婕之舅舅許洺瑋前│第4664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來,與陳昕婕談論投資購買│第4669頁 │ │
│ │ │ │投資購買暐翔公│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許洺│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瑋分析暐翔公司的前景看好│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目前每股100元左右,一 │ │ │
│ │ │ │獲取高額利益,│ │年後上市會大漲2倍以上, │ │ │
│ │ │ │陳昕婕亦偽稱有│ │許洺瑋說陳昕婕也有購買,│ │ │
│ │ │ │購買該公司股票│ │又說因為我與陳昕婕交往,│ │ │
│ │ │ │,致屈保誠陷於│ │所以他可以給我優惠,每股│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新台幣70元,當時我表示沒│ │ │
│ │ │ │買暐翔公司股票│ │有那麼多錢,許洺瑋說可以│ │ │
│ │ │ │10張共新台幣70│ │幫我辦理貸款,許洺瑋及陳│ │ │
│ │ │ │0,000元(每張新│ │昕婕一直向我遊說且保證獲│ │ │
│ │ │ │台幣70,000元) │ │利,所以我最後還是決定購│ │ │
│ │ │ │,嗣陳昕婕交付│ │買。隔天許洺瑋帶了一位銀│ │ │
│ │ │ │上揭公司股票10│ │行行員幫我辦理對保及貸款│ │ │
│ │ │ │張予屈保誠。 │ │新台幣900,000元,購買10 │ │ │
│ │ │ │ │ │張共新台幣700,000元的暐 │ │ │
│ │ │ │ │ │翔公司未上市股票。92年6 │ │ │
│ │ │ │ │ │月16日陳昕婕將10張暐翔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交付給我。因│ │ │
│ │ │ │ │ │為我發現我帳戶遭領出新台│ │ │
│ │ │ │ │ │幣149,600元,經質問許洺 │ │ │
│ │ │ │ │ │瑋說有幫我再購買2張股票 │ │ │
│ │ │ │ │ │,但我拒絕要求退還,許洺│ │ │
│ │ │ │ │ │瑋即失去聯絡,之後我就找│ │ │
│ │ │ │ │ │不到許洺瑋及陳昕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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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梁國鵬│92年5月中 │交友網站上宋珮│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宋珮青,│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博│青以化名「玉琪│宋珮青│她自稱「玉琪」,92年5 月│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愛路三皇三│」佯作欲與梁國│ │中旬在高雄市博愛路三皇三│117 │ │
│ │ │家複合式餐│鵬交往,於左揭│ │家餐廳見面,宋珮青跟我 ├─────┤ │
│ │ │廳 │時、地介紹自稱│ │說要深入交往並規劃未來,│A6卷 │ │
│ │ │ │舅舅之許洺瑋認│ │說她有投資股票及基金,遊│第4623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說我一起投資,並打電話請│第4625頁、│ │
│ │ │ │暐翔公司未上市│ │她舅舅許洺瑋前來。許洺瑋│第4627頁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抵達餐廳後與宋珮青不斷遊│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說我購買暐翔公司股票,宋│ │ │
│ │ │ │利益,致梁國鵬│ │珮青說如果不購買就不跟我│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交往,於是我答應購買,並│ │ │
│ │ │ │資購買暐翔公司│ │與許洺瑋簽立股票轉讓購買│ │ │
│ │ │ │股票7張共新台 │ │合約,我當時先交付新台幣│ │ │
│ │ │ │幣700,000元(每│ │20,000元,剩餘部分宋珮青│ │ │
│ │ │ │張新台幣100, │ │說可以貸款購買,於是宋珮│ │ │
│ │ │ │000元),惟自購│ │打電話給高雄市第二信用合│ │ │
│ │ │ │買股票後,梁國│ │作社後,不久即抵達,並拿│ │ │
│ │ │ │鵬即聯絡不上宋│ │出貸款委託書讓我填寫,向│ │ │
│ │ │ │珮青與許洺瑋。│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貸款│ │ │
│ │ │ │ │ │新台幣1,000,000元,銀行 │ │ │
│ │ │ │ │ │核貸後我匯款新台幣 │ │ │
│ │ │ │ │ │680,000元至張嘉如帳戶內 │ │ │
│ │ │ │ │ │。之後雖然有拿到暐翔公司│ │ │
│ │ │ │ │ │未上市股票7張但已遺失, │ │ │
│ │ │ │ │ │且自購買股票後就無法聯絡│ │ │
│ │ │ │ │ │上宋珮青及許洺瑋。後經我│ │ │
│ │ │ │ │ │上網查詢發現暐翔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是毫無價值的股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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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可望│92年7月28 │宋珮青以化名「│宋珮青│我於92年6月25日與宋珮青 │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更名 │日高雄市中│宋可欣」佯作欲│許洺瑋│因打錯電話認識,當時她自│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李松霖│正路某咖啡│與李可望交往,│ │稱「宋可欣」,二人一直都│51 │ │
│ │) │廳 │於左揭時、地介│ │有保持聯絡,92年7月28日 ├─────┤ │
│ │ │ │紹自稱舅舅許洺│ │在高雄市中正路咖啡廳見面│A3卷 │ │
│ │ │ │瑋認識後,共同│ │,宋珮青說他有事要去找她│第2113頁至│ │
│ │ │ │偽稱其暐翔公司│ │舅舅許洺瑋,我跟他一起至│第2115頁、│ │
│ │ │ │、臺灣微型影像│ │舅舅那裡談投資事宜,宋珮│第2118頁 │ │
│ │ │ │公司顧問,可購│ │說她跟她舅舅購買了股票,│ │ │
│ │ │ │買該公司未上市│ │要過去舅舅那邊分紅,我看│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到宋珮青拿存摺給他舅舅,│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然後我們3人一起談投資未 │ │ │
│ │ │ │利潤,許洺瑋亦│ │上市股票相關事宜,宋珮青│ │ │
│ │ │ │偽作交付宋珮青│ │說如果要交往就要投資股票│ │ │
│ │ │ │購買股票獲得之│ │,以後生活才有規劃有保障│ │ │
│ │ │ │利益,致李可望│ │,才會幸福美滿,又說許洺│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瑋是該公司顧問,股票會於│ │ │
│ │ │ │資購買暐翔公司│ │2年內賺回來等語,極力遊 │ │ │
│ │ │ │未上市股票6張 │ │說我購買股票,並說若資金│ │ │
│ │ │ │(每張新台幣 │ │不夠可以貸款,隨即有一名│ │ │
│ │ │ │70,000元)、臺 │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 │ │
│ │ │ │灣微型影像公司│ │行專員幫我辦理貸款新臺幣│ │ │
│ │ │ │未上市股票1張(│ │750,000元,我將銀行存摺 │ │ │
│ │ │ │每張新台幣 │ │、提款卡及印章都交給宋珮│ │ │
│ │ │ │65,000元)共新 │ │青作為購買股票之用。92 │ │ │
│ │ │ │台幣698,577元(│ │年8月7日宋珮青在高雄市五│ │ │
│ │ │ │內含手續費及證│ │福路某間餐廳交付我價值 │ │ │
│ │ │ │券交易稅等規費│ │698,577元之暐翔公司未上 │ │ │
│ │ │ │),惟宋珮青交 │ │市股票6張、臺灣微型影像 │ │ │
│ │ │ │付李可望上揭公│ │公司未上市股票1張、銀行 │ │ │
│ │ │ │司股票後,隨即│ │存摺、提款卡及印章。購買│ │ │
│ │ │ │斷絕聯絡。 │ │股票後即無法聯絡上宋珮青│ │ │
│ │ │ │ │ │及許洺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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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宇晨豪│93年8月底 │於交友網站上認│顏勝閔│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邱歆茹│補充理由書│顏勝閔│
│ │ │高雄市高雄│識邱歆茹,佯作│邱歆茹│,見面幾次後邱歆茹答應要│附表一編號│(非起 │
│ │ │高商前某間│與宇晨豪交往,│ │與我交往。93年8月底我與 │112 │訴之被│
│ │ │咖啡店 │於左揭時、地介│ │邱歆茹在高雄高商前某間咖├─────┤告) │
│ │ │ │紹自稱父親友人│ │啡館用餐,席間邱歆茹父親│A6卷 │邱歆茹│
│ │ │ │顏勝閔認識後,│ │友人顏勝閔出現,與邱歆茹│第4491頁至│ │
│ │ │ │共同偽稱顏勝閔│ │介紹未上市股票的獲利豐厚│第4496頁 │ │
│ │ │ │有內線消息,可│ │,顏勝閔說這是內線消息要│ │ │
│ │ │ │購買佳得公司未│ │保密,不要跟任何人提起,│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我當時還在考慮尚未答應購│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買。當天我開車送邱歆茹回│ │ │
│ │ │ │高額利益,致宇│ │家,邱歆茹在車上遊說我購│ │ │
│ │ │ │晨豪陷於錯誤,│ │買股票,還說想不想跟她有│ │ │
│ │ │ │而出資新台幣 │ │未來,之後又一直發簡訊遊│ │ │
│ │ │ │640,288元(內含│ │說我購買,最後我答應要購│ │ │
│ │ │ │手續費及證券交│ │買,邱歆茹馬上就帶我去申│ │ │
│ │ │ │易稅等規費) 購│ │辦貸款新台幣1,000,000元 │ │ │
│ │ │ │買佳得公司未上│ │,並取走我的印章、存款簿│ │ │
│ │ │ │市股票8張(起訴│ │。過了大約10天邱歆茹通知│ │ │
│ │ │ │書誤載為9,416 │ │我說共買了8張股票共新臺 │ │ │
│ │ │ │股,每張新台幣│ │幣600,000元,7天後見面將│ │ │
│ │ │ │68,000元,起訴│ │股票及印章、存款簿還我,│ │ │
│ │ │ │書誤載77萬元) │ │還告訴我說該股票將會發放│ │ │
│ │ │ │,二人因故爭執│ │8,000元股利。7天後見面邱│ │ │
│ │ │ │後即失去聯絡。│ │歆茹就交付我佳得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10張(共9416股)及印│ │ │
│ │ │ │ │ │章、存款簿,我回家後看了│ │ │
│ │ │ │ │ │存款簿及交易明細內容,8 │ │ │
│ │ │ │ │ │張股票544,000元,另扣除 │ │ │
│ │ │ │ │ │購買股票新台幣600,000元 │ │ │
│ │ │ │ │ │、邱歆茹借款新台幣200,00│ │ │
│ │ │ │ │ │0 元外,另短少約新台幣16│ │ │
│ │ │ │ │ │0,000元左右,我馬上質問 │ │ │
│ │ │ │ │ │邱歆茹為何存簿金額短少一│ │ │
│ │ │ │ │ │事,邱歆茹不悅我們發生爭│ │ │
│ │ │ │ │ │執後她就掛我電話,之後便│ │ │
│ │ │ │ │ │與我斷絕聯絡。我共損失約│ │ │
│ │ │ │ │ │新台幣760,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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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宋傳銓│94年1月22 │交友網站上林碧│劉怡伶│我在網路即時通上認識林碧│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日高雄市三│玟化名「林嘉琪│林碧玟│玟,她自稱「林嘉琪」, │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皇三加複合│」,於左揭時、│ │94年1月22日在高雄市三皇 │38 │ │
│ │ │式餐廳 │地介紹自稱阿姨│ │三家複合式餐廳見面,見面├─────┤ │
│ │ │ │劉怡伶認識後,│ │時林碧玟一直跟我說購買未│A3卷 │ │
│ │ │ │共同偽稱阿姨是│ │上市股票會賺錢,並當場打│第1793頁至│ │
│ │ │ │理財專員,介紹│ │電話給她阿姨,不久自稱林│第1797頁、│ │
│ │ │ │葛萊士科技公司│ │碧玟阿姨的女子劉怡伶抵達│B2卷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其自稱是理財專員,向我│第279頁至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推銷未上市股票,說生化科│第280頁 │ │
│ │ │ │取利益之不實資│ │技公司是未來的趨勢,購買│ │ │
│ │ │ │訊,致宋傳銓因│ │葛萊士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一│ │ │
│ │ │ │而出資購買葛萊│ │定會大漲,我當場答應要購│ │ │
│ │ │ │士公司股票5張 │ │買5張價值新台幣340,000元│ │ │
│ │ │ │共新台幣 │ │,並請劉怡伶幫我辦理新台│ │ │
│ │ │ │340,000元(每張│ │幣450,000元的貸款。約一 │ │ │
│ │ │ │新台幣68,000 │ │個星期後,我打電話給劉怡│ │ │
│ │ │ │元),林碧玟交 │ │伶請她將股票及我的存摺、│ │ │
│ │ │ │付上揭股票予宋│ │印章寄給我,當天我就收到│ │ │
│ │ │ │傳銓後,隨即斷│ │葛萊士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 │ │ │
│ │ │ │絕聯絡。 │ │及印章,因為我沒收到存摺│ │ │
│ │ │ │ │ │又打電話給劉怡伶發現劉怡│ │ │
│ │ │ │ │ │伶、林碧玟電話皆已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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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李承明│94年2月間 │林君徽以化名「│林君徽│我於94年2月因林君徽打錯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某日在高雄│林明君」於左揭│王祥益│電話聊天而認識,她當時自│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市楠梓某間│時、地介紹自稱│ │稱「林明君」,之後兩人經│58 │ │
│ │ │飲料店 │叔叔王祥益與李│ │常電話聯絡,某日於高雄市├─────┤ │
│ │ │ │承明認識後,共│ │楠梓的某間飲料店見面,一│A3卷 │ │
│ │ │ │同偽稱叔叔為理│ │名自稱林君徽叔叔王祥益出│第2298頁至│ │
│ │ │ │財顧問,王祥益│ │現,其自稱理財顧問,跟林│第2299頁 │ │
│ │ │ │佯稱已替林君徽│ │君徽說她投資的股票獲利和│ │ │
│ │ │ │投購股票獲利,│ │該公司的營運狀況,林君徽│ │ │
│ │ │ │林君徽亦聲稱購│ │並一直遊說我投資。之後於│ │ │
│ │ │ │買未上市股票,│ │某日在高雄市五福路的簡餐│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店見面時林君徽拿東王公司│ │ │
│ │ │ │獲取高額利益等│ │相關投資資料給我看,我感│ │ │
│ │ │ │不實資訊,致李│ │覺這家公司營運狀況好像不│ │ │
│ │ │ │承明因而出資購│ │錯,且林君徽告知我該公司│ │ │
│ │ │ │買東王公司未上│ │在2年左右會上市每年會有 │ │ │
│ │ │ │市股票,惟林君│ │配額,故我決定購買。因我│ │ │
│ │ │ │徽交付李承明東│ │沒有那麼多錢,我將身分證│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印章交林君徽至臺東企銀│ │ │
│ │ │ │票12張(每張新 │ │行辦理1,000,000元信用貸 │ │ │
│ │ │ │台幣49,000元) │ │款,並由林君徽提領以便辦│ │ │
│ │ │ │、鴻益公司未上│ │理購買股票。94年3月底林 │ │ │
│ │ │ │市股票2張(每張│ │君徽郵寄給我東王公司未上│ │ │
│ │ │ │新台幣48,000 │ │市股票12張及鴻益公司未上│ │ │
│ │ │ │元),共新台幣 │ │市股票2張,價值新台幣 │ │ │
│ │ │ │684,000元,以 │ │684,000元。林君徽在我購 │ │ │
│ │ │ │後即失去聯絡。│ │買股票後態度轉淡疏離我,│ │ │
│ │ │ │ │ │後來因為聯絡不上我就沒有│ │ │
│ │ │ │ │ │聯絡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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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尤奕勝│94年2月20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日高雄市 │巾愉化名「林鈺│許洺瑋│她自稱「林鈺琦」,94年2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或車站附近│琦」,於左揭時│ │月20日在高雄市火車站附近│44 │ │
│ │ │ │、地介紹自稱姨│ │吃飯,席間自稱股市分析師├─────┤ │
│ │ │ │丈許洺瑋後與尤│ │之林巾愉的姨丈許洺瑋前來│A3卷 │ │
│ │ │ │奕勝,其姨丈自│ │,與林巾愉討論投資未上市│第1929頁至│ │
│ │ │ │稱是股票分析師│ │股票相關情事,我在旁邊聽│第1932頁、│ │
│ │ │ │,表示投資葛萊│ │覺得好像很好賺的樣子,有│第1934頁 │ │
│ │ │ │士公司未上市股│ │點心動。當天晚上三人相約│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吃飯,許洺瑋推薦我買葛萊│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士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並說│ │ │
│ │ │ │潤等不實資訊,│ │依其有內幕消息這家公司大│ │ │
│ │ │ │致尤奕勝因而出│ │約在今年的8月就會上市, │ │ │
│ │ │ │資購買葛萊士公│ │預計上市後會賺2倍以上, │ │ │
│ │ │ │司股票共新台幣│ │上市後把股票拿去賣,就可│ │ │
│ │ │ │1,000,000元, │ │以一次償還貸款了,要好好│ │ │
│ │ │ │林巾愉除交付尤│ │把握機會等語。我同意買後│ │ │
│ │ │ │奕勝葛萊士公司│ │,即於94年2月25日與林巾 │ │ │
│ │ │ │未上市股票7張 │ │愉到鳳山的臺東區中小企業│ │ │
│ │ │ │(每張新台幣 │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68,000元)外, │ │1,000,000元購買葛萊士公 │ │ │
│ │ │ │另交付東王公司│ │司未上市股票,並將存摺交│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付給林巾愉。94年3月左右 │ │ │
│ │ │ │每張新台幣 │ │林巾愉將存摺、印章、葛萊│ │ │
│ │ │ │49,000元)、保 │ │士公司未上市股票7張、保 │ │ │
│ │ │ │利錸公司未上市│ │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 │ │ │
│ │ │ │股票5張(每張新│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拿 │ │ │
│ │ │ │台幣48,000元) │ │給我,我詢問林巾愉什麼會│ │ │
│ │ │ │予尤奕勝後,林│ │多了2家東王、保利錸公司 │ │ │
│ │ │ │巾愉即與尤奕勝│ │股票,林巾愉跟我說這2間 │ │ │
│ │ │ │斷絕聯絡。 │ │公司營狀況不錯,所以就先│ │ │
│ │ │ │ │ │你幫買了。而後來我打電話│ │ │
│ │ │ │ │ │就聯絡不上林巾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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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宋恆光│94年3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陳│王祥益│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陳沛彤│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在高雄市中│沛彤以化名「陳│陳沛彤│,她自稱「陳珮瑜」,在94│附表一編號│陳沛彤│
│ │ │山路春水堂│珮瑜」,於左揭│黃景微│年3月初在高雄市中山路上 │78 │黃景微│
│ │ │(起訴狀誤 │時、地介紹自稱│ │春水堂見面,席間陳沛彤 ├─────┤ │
│ │ │載高雄市大│叔叔王祥益及大│ │就跟我說等一下她叔叔會過│A5卷 │(起訴 │
│ │ │遠百) │姊黃景微認識後│ │來,不久自稱陳沛彤的叔叔│第3717頁至│書原誤│
│ │ │ │,共同介紹投資│ │王祥益及自稱是陳沛彤大姐│第3721頁、│載陳沛│
│ │ │ │未上市股票,表│ │黃景微出現,一起談論投資│D3卷 │彤為陳│
│ │ │ │示將來要上市,│ │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第29頁至第│昕婕、│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許洺瑋說股票半年後會上市│301頁 │黃景微│
│ │ │ │等不實資訊,致│ │大漲,我聽了決定購買葛萊│ │為劉怡│
│ │ │ │宋恆光因而出資│ │士公司未上市股票5 張、保│ │伶,業│
│ │ │ │購買葛萊士公司│ │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 │經更正│
│ │ │ │未上市股票5張 │ │因為我沒錢,陳沛彤與許洺│ │。) │
│ │ │ │(每張新台幣 │ │瑋就帶我到銀行貸款新台幣│ │ │
│ │ │ │68,000元)、保 │ │500,000元,我將存摺簿、 │ │ │
│ │ │ │利錸公司未上市│ │印鑑交給陳沛彤與王祥益作│ │ │
│ │ │ │股票2張(每張新│ │幫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用。│ │ │
│ │ │ │台幣48,000) ,│ │94年3 月中旬我收到陳沛彤│ │ │
│ │ │ │陳昕婕除交付上│ │寄予我存摺、印鑑及葛萊士│ │ │
│ │ │ │揭公司股票外另│ │公司未上市股票5 張(每張│ │ │
│ │ │ │交付東王公司未│ │新台幣68,000元) 、保利錸│ │ │
│ │ │ │上市股票1張( │ │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每張│ │ │
│ │ │ │每張新台幣 │ │新台幣48,000元) ,另多收│ │ │
│ │ │ │49,000元)共計 │ │到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張 │ │ │
│ │ │ │新台幣485,000 │ │(新台幣49,000元),合計共│ │ │
│ │ │ │元,予宋恆光後│ │新台幣485,000元,陳沛彤 │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說購買未上市股票的事情,│ │ │
│ │ │ │。 │ │不可以跟他人說。我從警詢│ │ │
│ │ │ │ │ │中是看照片指認,但於100 │ │ │
│ │ │ │ │ │年12月21日審判程序現場看│ │ │
│ │ │ │ │ │到本人,可以確定陳沛彤即│ │ │
│ │ │ │ │ │自稱「陳珮瑜」之女子、黃│ │ │
│ │ │ │ │ │景微即為自稱「陳珮瑜」之│ │ │
│ │ │ │ │ │姊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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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吳守育│94年3月5日│於交友網站上宋│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宋珮青,│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春水│珮青化名「宋欣│宋珮青│她自稱「宋欣雅」,94 年3│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堂 │雅」,宋珮青假│ │月5日與宋珮青在高雄市春 │37 │ │
│ │ │ │藉與吳守育交往│ │水堂用餐,宋珮青說要與他├─────┤ │
│ │ │ │,於左揭時、地│ │叔叔見見面,之後宋珮青叔│A3卷 │ │
│ │ │ │介紹自稱叔叔許│ │叔許洺瑋抵達,他們二人就│第1744頁至│ │
│ │ │ │洺瑋認識後,共│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第1747頁、│ │
│ │ │ │同偽稱叔叔對投│ │事,宋珮青說其叔叔很會投│B2卷 │ │
│ │ │ │資股票很在行,│ │資非常有錢,其靠叔叔投資│第278頁至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基金賺了不少錢。次日宋珮│第279頁、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青與我到澄清湖遊玩,宋珮│D4卷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青說我應該為自己打算,不│第73頁反面│ │
│ │ │ │,致吳守育陷於│ │然當一輩的兵也不會有錢。│至第75頁反│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最後宋珮青說如果跟她一起│面 │ │
│ │ │ │買東王公司股票│ │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她就願│ │ │
│ │ │ │12張(每張新台 │ │意與我交往,於是我答應她│ │ │
│ │ │ │幣49,000元)、 │ │購買未上市股票,宋珮青隨│ │ │
│ │ │ │保利錸公司股票│ │即通知其叔叔與我們見面,│ │ │
│ │ │ │5張(每張新台幣│ │許洺瑋就說現我們所要購買│ │ │
│ │ │ │48,000元)共新 │ │的未上市股票半年內審核畢│ │ │
│ │ │ │台幣828,000 元│ │,一年內上櫃二年內上市,│ │ │
│ │ │ │,宋珮青交付吳│ │獲利會有二倍以上。當晚宋│ │ │
│ │ │ │守育上揭股票後│ │珮青的叔叔連絡銀行代辦人│ │ │
│ │ │ │,就與吳守育分│ │員幫我申請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手。 │ │1,000,000元,並將我中國 │ │ │
│ │ │ │ │ │信託銀行存摺及私章郵寄給│ │ │
│ │ │ │ │ │宋珮青以便其購買股票。94│ │ │
│ │ │ │ │ │年3月下旬宋珮青約我至高 │ │ │
│ │ │ │ │ │雄市交付我存摺、私章以及│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2張(│ │ │
│ │ │ │ │ │每張新台幣49,000元)及保 │ │ │
│ │ │ │ │ │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 │ │
│ │ │ │ │ │張新台幣48,000元),共計 │ │ │
│ │ │ │ │ │新台幣828,000元。而認識3│ │ │
│ │ │ │ │ │個月後宋珮青就跟我提分手│ │ │
│ │ │ │ │ │,再一個月後就聯絡不上宋│ │ │
│ │ │ │ │ │珮青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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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吳晉榮│94年3月中 │於交友網站認識│劉怡伶│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火│張靖梅,佯作與│張靖梅│靖梅」的女子,期間見面幾│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車站附近某│吳晉榮有交往可│ │次後,第3次約在高雄市火 │25 │ │
│ │ │簡餐店 │能,於左揭時、│ │車站附近一家簡餐店用餐,├─────┤ │
│ │ │ │地介紹自稱表姊│ │席間張靖梅接獲其表姊劉怡│A2卷 │ │
│ │ │ │劉怡伶,其表姊│ │伶來電說要前來,表姊自稱│第1440頁至│ │
│ │ │ │化名為「劉姿玲│ │「劉姿玲」,說要談論投資│第1441頁、│ │
│ │ │ │」,共同偽稱表│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其自│D2卷 │ │
│ │ │ │姊為財經公司理│ │稱為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第350頁至 │ │
│ │ │ │財顧問,介紹東│ │說依其內消息說東王公司未│第353頁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上市股票即將上市,只要一│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上市獲利可達1倍以上,要 │ │ │
│ │ │ │,可獲取利益,│ │好好把握機會,張靖梅與劉│ │ │
│ │ │ │致吳晉榮陷於錯│ │怡伶就極力遊說我購買,但│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我未同意。94年3月中旬在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高雄市火車站近的簡餐店與│ │ │
│ │ │ │股票5張共新台 │ │張靖梅見面,其表姊劉怡伶│ │ │
│ │ │ │幣255,000元(每│ │又再度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 │ │
│ │ │ │張新台幣51,000│ │票,並說要我好好規劃2人 │ │ │
│ │ │ │元),吳晉榮收 │ │的未來等語。於是我就答應│ │ │
│ │ │ │到上揭股票後,│ │購買東王未上市股票5張(每│ │ │
│ │ │ │張靖梅及劉怡伶│ │張新台幣50,000元,實際購│ │ │
│ │ │ │態度趨於冷淡。│ │買每張51000元)共計新台幣│ │ │
│ │ │ │ │ │255,000 元,並當場與劉怡│ │ │
│ │ │ │ │ │伶簽約。但因我沒有現金,│ │ │
│ │ │ │ │ │所以我於94年4月8日與張靖│ │ │
│ │ │ │ │ │梅在高雄市和銀行代辦人員│ │ │
│ │ │ │ │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300,00│ │ │
│ │ │ │ │ │0元。94年4 月中旬我接獲 │ │ │
│ │ │ │ │ │掛號信件內有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5張。而後打電話張 │ │ │
│ │ │ │ │ │靖梅與劉怡伶,她們均不大│ │ │
│ │ │ │ │ │理會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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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黃宗亮│94年3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我於93年12月在網路聊天室│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大│識林家瑀,其於│林家瑀│認識林家瑀,期間見過幾次│附表一編號│林家瑀│
│ │ │遠百附近簡│左揭時、地介紹│ │面,94年3月上旬林家瑀約 │77 │ │
│ │ │餐店(起訴 │自稱友人王祥益│ │我高雄市大遠百附近一家簡├─────┤ │
│ │ │書誤載為高│認識與黃宗亮後│ │餐店見面,席間林家瑀接獲│A5卷 │ │
│ │ │雄市火車站│,共同偽稱王祥│ │其友人來電說要拿東西給她│第3675頁至│ │
│ │ │) │益為財經公司理│ │,稍後一名自稱是林家瑀友│第3677頁、│ │
│ │ │ │財顧問,表示投│ │人王祥益前來,其自稱是財│第3680頁 │ │
│ │ │ │資東王公司未上│ │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與林家│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瑀見面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相關情事,說依其內線消息│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東王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獲│ │ │
│ │ │ │致黃宗亮因而出│ │利可達1倍以上要我好好把 │ │ │
│ │ │ │資購買東王公司│ │握機會,林家瑀與王祥益一│ │ │
│ │ │ │股票,惟自林家│ │同向我遊說,我便與王祥益│ │ │
│ │ │ │瑀交付東王公司│ │簽約購買東王公司股票,簽│ │ │
│ │ │ │未上市股票10 │ │完約林家瑀與王祥益就跟我│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說買未上市股票是內線交易│ │ │
│ │ │ │51,000元)、典 │ │,不能告訴任何人,否則會│ │ │
│ │ │ │琦公司未上市股│ │害了她們2人。另因為我沒 │ │ │
│ │ │ │票5張(每張新台│ │有現金,94年3月下旬林家 │ │ │
│ │ │ │幣48,000元)共 │ │瑀約我至臺南市火車站附近│ │ │
│ │ │ │新台幣750,000 │ │麥當勞與銀行代辦人員簽約│ │ │
│ │ │ │元,予黃宗亮後│ │向復華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即斷絕聯絡。│ │台幣650,000元,而銀行代 │ │ │
│ │ │ │ │ │辦人員早在開戶時就將我的│ │ │
│ │ │ │ │ │存摺與私章交予林家瑀讓其│ │ │
│ │ │ │ │ │購買股票。林家瑀於94年7 │ │ │
│ │ │ │ │ │月旬約我高雄市火車站前交│ │ │
│ │ │ │ │ │付我存摺、私章及東王公司│ │ │
│ │ │ │ │ │未上市股票10張(每張新臺 │ │ │
│ │ │ │ │ │幣51,000元) 外,另交付典│ │ │
│ │ │ │ │ │琦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 │ │
│ │ │ │ │ │48,000元),共計750,000元│ │ │
│ │ │ │*少給東王一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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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余茂其│94年3月底 │於交友網站上認│劉怡伶│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君徽,│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苓雅│識林君徽,林君│林君徽│94年3月底在高雄火車站見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區五福路與│徽佯作欲與余茂│ │,林君徽說要帶我去認識其│96 │ │
│ │ │中山路附近│其交往,於左揭│ │阿姨劉怡伶,我們就去五福├─────┤ │
│ │ │某餐廳 │時、地介紹自稱│ │路及中山路附近的餐廳用餐│A5卷 │ │
│ │ │ │阿姨劉怡伶認識│ │,言談之中我覺得林君徽的│第4113頁至│ │
│ │ │ │後,共同偽稱阿│ │阿姨好像認為我跟林君徽是│第4115頁 │ │
│ │ │ │姨為理財專員,│ │男女朋友,劉怡伶自稱擔任│ │ │
│ │ │ │介紹投資東王公│ │理財專員,林君徽說想要跟│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她在一起就要規劃未來,遊│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說我一起投資股票,因其阿│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姨有內幕消息,可以買到一│ │ │
│ │ │ │致余茂其陷於錯│ │定會賺錢的股票,於是我就│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答應購買,林君徽聽到我答│ │ │
│ │ │ │東王公司股票10│ │應後約劉怡伶見面,劉怡伶│ │ │
│ │ │ │張共新台幣 │ │就拿東王公司給我看,並說│ │ │
│ │ │ │490,000元(每張│ │這家公司跟中華電信合作,│ │ │
│ │ │ │新台幣49,000 │ │一定會賺錢,但是告訴我投│ │ │
│ │ │ │元,起訴書誤載│ │資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能│ │ │
│ │ │ │500,000元)惟自│ │告訴其他人。劉怡伶並要我│ │ │
│ │ │ │林君徽交付東王│ │去貸款購買股票,說上市後│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賺錢就可以將貸款繳清還有│ │ │
│ │ │ │10張後,余茂其│ │賺,劉怡伶請代辦人員幫我│ │ │
│ │ │ │即聯絡不上林君│ │向國泰銀行辦理貸款新台幣│ │ │
│ │ │ │徽。 │ │400,000元、日盛銀行貸款 │ │ │
│ │ │ │ │ │新台幣300,000元,並且把2│ │ │
│ │ │ │ │ │本存摺交付林君徽以便其購│ │ │
│ │ │ │ │ │買股票。97年4月中林君徽 │ │ │
│ │ │ │ │ │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
│ │ │ │ │ │交付給我,且跟我說「股票│ │ │
│ │ │ │ │ │費用是490,000元,加上手 │ │ │
│ │ │ │ │ │續費,一共是500,000 元」│ │ │
│ │ │ │ │ │。購買完股票之後,很難聯│ │ │
│ │ │ │ │ │絡上林君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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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吳文祥│94年4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君徽│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君徽,│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高雄市某家│君徽佯稱欲與吳│宋珮青│見面2次後,第3次於94 年4│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咖啡簡餐店│文祥交往,於左│王祥益│月初與林君徽在高雄市某家│40 │王祥益│
│ │ │ │揭時、地介紹自│ │咖啡簡餐店用餐,席間林君├─────┤ │
│ │ │ │稱其叔叔王祥益│ │徽的學妹宋珮青以及自稱其│A3卷 │ │
│ │ │ │及學妹宋珮青認│ │叔叔王祥益前來,王祥益自│第1831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稱為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第1834頁 │ │
│ │ │ │叔叔為財經公司│ │說依其內線消息說有一檔未│ │ │
│ │ │ │理財顧問,介紹│ │上市股票即將年底上市,只│ │ │
│ │ │ │可投資未上市股│ │要一上市獲利可達1.5倍, │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這機會很少要林君徽好好把│ │ │
│ │ │ │後,可獲取高額│ │握機會,並詢問我是否要購│ │ │
│ │ │ │利潤,林君徽亦│ │買,林君徽說她之前也有購│ │ │
│ │ │ │偽稱其也有購買│ │買,賺了不少錢,大力遊說│ │ │
│ │ │ │獲利,致吳文祥│ │我跟她一起購買,並向我說│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我們既然要在一起,我們就│ │ │
│ │ │ │資購買東王公司│ │一起投資一起規劃我們2人 │ │ │
│ │ │ │股票15張共新臺│ │的未來等語,於是我就答應│ │ │
│ │ │ │幣765,000元(每│ │購買,王祥益就跟我說今天│ │ │
│ │ │ │張新台幣51,000│ │簽約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要│ │ │
│ │ │ │元),惟自林君 │ │保密。94年4月中旬我向高 │ │ │
│ │ │ │徽交付我上揭公│ │雄縣鳳山市臺東中小企銀辦│ │ │
│ │ │ │司股票後,隨即│ │理信用貸款新台幣1,000,00│ │ │
│ │ │ │斷絕聯絡。 │ │0 元,銀行放款後林君徽要│ │ │
│ │ │ │ │ │我將存摺以及私章交付給她│ │ │
│ │ │ │ │ │以便購買未上市股票之用,│ │ │
│ │ │ │ │ │我當時想既然都要在一起了│ │ │
│ │ │ │ │ │就交付給她。之後我們以電│ │ │
│ │ │ │ │ │話聯繫,林君徽均敷衍我也│ │ │
│ │ │ │ │ │約不出來。經我多次,催促│ │ │
│ │ │ │ │ │林君徽方於94年11月下旬以│ │ │
│ │ │ │ │ │郵寄的方式寄予我存摺、私│ │ │
│ │ │ │ │ │章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15張(每張新台幣51,000 元│ │ │
│ │ │ │ │ │)共765,000元。後來經我核│ │ │
│ │ │ │ │ │算存款竟然短少新台幣140,│ │ │
│ │ │ │ │ │872元,我打電話詢問林君 │ │ │
│ │ │ │ │ │徽,其電話已成空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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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何明原│94年4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認│林家瑀│我於交友網站認識自稱靜梅│補充理由書│林家瑀│
│ │ │旬至5月中 │識張靖梅,於左│張靖梅│之女子(真實姓名不明),94│附表一編號│馮鑰仁│
│ │ │旬高雄市中│揭時、地介紹自│ │年4月下旬與靜梅在高雄市 │33 │不明女│
│ │ │山路與六合│稱姊姊林家瑀認│ │中山路與六合路口附近簡餐├─────┤子 │
│ │ │路口附近簡│識後,共同偽稱│ │店用餐,席間靜梅告訴我其│A3卷 │ │
│ │ │餐店 │姊姊任職理財公│ │姊姊要拿未上市股票給她,│第1648頁至│ │
│ │ │ │司秘書,介紹投│ │之後靜梅之姊姊林家瑀到達│第1650頁、│ │
│ │ │ │資東王公司未上│ │,其自稱任職理財公司秘書│B2卷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並與靜梅談論投資未上市│第268頁至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股票相關情事,說東王公司│第269頁 │ │
│ │ │ │額等不實資訊,│ │和中華電信合作,股票即將│ │ │
│ │ │ │致何明原因而出│ │上市,上市後獲利會1至2倍│ │ │
│ │ │ │資購買東王公司│ │,並提供一則該檔未上市股│ │ │
│ │ │ │股票10張(每張 │ │票的新聞給我看,林家瑀說│ │ │
│ │ │ │新台幣51,000 │ │該檔上市股票95年底會掛牌│ │ │
│ │ │ │元)共新台幣 │ │,而靜梅則在一旁遊說我購│ │ │
│ │ │ │511,000元(內含│ │買,因我無現金,靜梅說請│ │ │
│ │ │ │手續費及證券交│ │其姊姊幫忙辦理貸款,我就│ │ │
│ │ │ │易稅等規費), │ │同意購買並簽約,當場就交│ │ │
│ │ │ │並要求何明原匯│ │付新台幣52,000元定金。94│ │ │
│ │ │ │款至馮鑰仁中國│ │年5月中旬與靜梅、銀行代 │ │ │
│ │ │ │信託帳戶。事後│ │辦人員在高雄市新光路與自│ │ │
│ │ │ │張靖梅有交付上│ │強路口羅多倫咖啡店對保辦│ │ │
│ │ │ │揭公司股票予何│ │理信用貸款新台幣500,000 │ │ │
│ │ │ │明原。 │ │元,銀行放款後,我於94年│ │ │
│ │ │ │ │ │5月27匯款新台幣459,000元│ │ │
│ │ │ │ │ │至馮鑰仁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94│ │ │
│ │ │ │ │ │年6月上旬靜梅於高雄市文 │ │ │
│ │ │ │ │ │化心附近一家簡餐店交付我│ │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
├──┼───┼─────┼───────┼───┼────────────┼─────┼───┤
│ 15 │李永隆│94年4月底 │於交友網站上林│劉怡伶│我於94年4月初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新崛│碧玟化名「林佳│林碧玟│認識林碧玟,她自稱「林佳│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江附近簡餐│儀」,在左揭時│ │儀」,94年4月底林碧玟帶 │72 │ │
│ │ │店 │、地介紹自稱阿│ │我至高雄新崛江附近簡餐店├─────┤ │
│ │ │ │姨認識後,共同│ │與其阿姨劉怡伶見面,其阿│A4卷 │ │
│ │ │ │偽稱阿姨任職理│ │姨自稱為理財公司顧問,依│第2678頁至│ │
│ │ │ │財公司顧問,有│ │其內線消息有一檔股票即將│第2680頁、│ │
│ │ │ │內線消息,介紹│ │上市,獲利很可觀,經林碧│第2682頁 │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玟遊說,我便答應貸款購買│ │ │
│ │ │ │,將來要上市,│ │,並告知我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之事不可告訴他人,因為內│ │ │
│ │ │ │之不實資訊,致│ │線交易會害了其阿姨,次日│ │ │
│ │ │ │李永隆因而出資│ │林碧玟帶我代辦公司向中國│ │ │
│ │ │ │購買典琦公司股│ │信託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票4張(每張新台│ │300,000元、板信商銀貸款 │ │ │
│ │ │ │幣48,000元)、 │ │新台幣400,000元,林碧玟 │ │ │
│ │ │ │東王公司股票8 │ │要求我交付存摺以及私章以│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便其購買股票之用。94年6 │ │ │
│ │ │ │51,000元)共新 │ │月初不詳人士郵寄給我存摺│ │ │
│ │ │ │台幣600,000元 │ │、私章及典琦公司未上市股│ │ │
│ │ │ │,李永隆收受該│ │票4張(每張新台幣48,000元│ │ │
│ │ │ │公司股票後即聯│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絡不上林碧玟。│ │(每張新台幣51,000元)共計│ │ │
│ │ │ │ │ │新台幣600,000元。但自我 │ │ │
│ │ │ │ │ │購完股票後,即聯絡不上林│ │ │
│ │ │ │ │ │碧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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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李俊毅│(1) 94年5 │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邱歆茹│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月間高雄市│歆茹以化名「方│許洺瑋│,她自稱「方沛君」,期間│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春水堂 │沛君」,偽稱 │ │見過幾次面,94年5月邱歆 │68 │ │
│ │ │ │與李俊毅有交往│ │茹與我約在高雄市的春水堂├─────┤ │
│ │ │ │之可能,於左揭│ │見面,邱歆茹說等一下她叔│A4卷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叔會過來,稍後自稱邱歆茹│第2536頁、│ │
│ │ │ │叔叔許洺瑋認識│ │的叔叔許洺瑋抵達,談論投│第2539頁、│ │
│ │ │ │後,共同偽稱投│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後即│B2卷 │ │
│ │ │ │資未上市股票,│ │離去。邱歆茹說投資未上市│第312頁至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股票獲利高,遊說我購買東│第313頁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 │ │
│ │ │ │致李俊毅陷於錯│ │新台幣51,000元),一年上 │ │ │
│ │ │ │誤,出資購買東│ │櫃後就會賺錢,還說為了我│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 │們兩人的將來做打算,一定│ │ │
│ │ │ │票5張(每張新台│ │要購買,於是我同意購買,│ │ │
│ │ │ │幣51,000元)共 │ │因為我沒有錢,邱歆茹就帶│ │ │
│ │ │ │新台幣255,000 │ │我至臺新、陽信銀行辦理貸│ │ │
│ │ │ │元。 │ │款各新台幣300,000元,核 │ │ │
│ │ │ │ │ │貸後後我將存摺簿、提款卡│ │ │
│ │ │ │ │ │及印鑑交給邱歆茹以便購買│ │ │
│ │ │ │ │ │股票。 │ │ │
│ │ ├─────┼───────┼───┼────────────┼─────┤ │
│ │ │(2)94年6 │94年6月底邱歆 │邱歆茹│94 年6月底的時候,邱歆茹│A4卷 │ │
│ │ │月底某地(│茹再度遊說李俊│ │又遊說我再投資購買上市股│第2534頁至│ │
│ │ │起訴書未記│毅出資購買典琦│ │票,我又向中華商銀貸款新│第2536頁、│ │
│ │ │載) │公司未上市股票│ │台幣600,000元,購買典琦 │第2539頁、│ │
│ │ │ │10張(每張新台 │ │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每張 │B2卷 │ │
│ │ │ │幣48,000元)及 │ │新台幣48,000元)、新視代 │第312頁至 │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 │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 │第313頁 │ │
│ │ │ │市股票5張(每張│ │新台幣58,000元),我總共 │ │ │
│ │ │ │新台幣58,000 │ │花費新台幣1,025,000元購 │ │ │
│ │ │ │元)共新台幣 │ │買股票。事後我發現所購買│ │ │
│ │ │ │770,000元,惟 │ │的公司都沒有上市上櫃,且│ │ │
│ │ │ │購買股票後邱歆│ │經營不善或倒閉,而我買完│ │ │
│ │ │ │茹隨即斷絕聯絡│ │這些股票後即無法聯絡上邱│ │ │
│ │ │ │。 │ │歆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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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劉健成│94年5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家瑀,│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文│識林家瑀,佯欲│林家瑀│見過幾次面後,94年5月上 │附表一編號│林家瑀│
│ │ │化中心附近│與劉健成交往,│ │旬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簡│28 │ │
│ │ │某簡餐店 │於左揭時、地介│ │餐店用餐,席間林家瑀接獲├─────┤ │
│ │ │(起訴書記 │紹自稱父親友人│ │自稱是其父親朋友David的 │A3卷 │ │
│ │ │載94年6月 │許洺瑋認識後,│ │來電說要拿東西給她,不久│第1526頁至│ │
│ │ │上旬) │共同偽稱許洺瑋│ │其父親的朋友許洺瑋抵達後│第1528頁、│ │
│ │ │ │任職財經公司理│ │,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B2卷 │ │
│ │ │ │財顧問,介紹新│ │顧問,說有一檔未上市即新│第266頁、 │ │
│ │ │ │視代公司未上市│ │視代公司股票依內線消息即│A3卷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將上市,上市立即有2倍以 │第1531頁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上的獲利,要我們好好把握│ │ │
│ │ │ │,致劉健成陷於│ │機會,林家瑀亦遊說我購買│ │ │
│ │ │ │錯誤,出資新台│ │未上市股票,並說其父親就│ │ │
│ │ │ │幣821,000元購 │ │是由許洺瑋幫忙規劃投資未│ │ │
│ │ │ │買新視代公司股│ │上市股票獲利,所以為了我│ │ │
│ │ │ │票。惟事後林家│ │們2人的未來規劃,更應該 │ │ │
│ │ │ │瑀竟交付新視代│ │要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 │ │
│ │ │ │公司股票8張( │ │,於是我就答應購買新視代│ │ │
│ │ │ │每張58,000元) │ │公司未上市股票,當場簽約│ │ │
│ │ │ │、東王公司股票│ │並交付新台幣30,000元訂金│ │ │
│ │ │ │7張(每張 │ │給林家瑀,林家瑀與許洺瑋│ │ │
│ │ │ │51,000元)予劉 │ │說購買股票之事是內線消息│ │ │
│ │ │ │健成,態度隨即│ │所以要保密。林家瑀於94年│ │ │
│ │ │ │趨於冷淡。 │ │7月上旬帶我到高雄市板信 │ │ │
│ │ │ │ │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 │ │1,000,000元,我交付銀行 │ │ │
│ │ │ │ │ │存摺及印章予林家瑀。之後│ │ │
│ │ │ │ │ │林家瑀於臺北市永康街交付│ │ │
│ │ │ │ │ │我銀行存摺、印章及新視代│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每張新│ │ │
│ │ │ │ │ │台幣58,000元)、東王公司 │ │ │
│ │ │ │ │ │未上市股票7張(每張新台幣│ │ │
│ │ │ │ │ │5,1000元)共計新台幣821, │ │ │
│ │ │ │ │ │000元。當時我質疑不是只 │ │ │
│ │ │ │ │ │要買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嗎?林家瑀說新視代公司未 │ │ │
│ │ │ │ │ │上市股票張數不夠,就買東│ │ │
│ │ │ │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東王公│ │ │
│ │ │ │ │ │司股票也將要上市,當時我│ │ │
│ │ │ │ │ │也不疑有他就接受。而我購│ │ │
│ │ │ │ │ │買股票後,林家瑀對我就非│ │ │
│ │ │ │ │ │常冷淡並且很少接我的電話│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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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鄭茂盛│94年5月29 │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我於網路聊天室認識自稱郭│補充理由書│張勝鈞│
│ │ │日高雄市中│識某真實姓名不│、 │盈臻之女子(真實姓名不明)│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山路春水堂│詳女子化名「郭│真實姓│,見面幾次後,94年5月29 │27 │真實年│
│ │ │(起訴狀誤 │盈臻」,於左揭│名年籍│日在高雄市中山路的春水堂├─────┤籍不詳│
│ │ │載94年6月 │時、地介紹自稱│不詳之│餐飲店見面,並約其小舅王│A2卷 │之化名│
│ │ │29日) │小舅王祥益與鄭│化名「│祥益前來,王祥益自稱在投│第1494頁至│「郭盈│
│ │ │ │茂盛認識後,共│郭盈臻│顧公司上班,對投資理財相│第1498頁、│臻」成│
│ │ │ │同偽稱小舅在投│」成年│當有一套。郭盈臻與王祥益│A3卷 │年女子│
│ │ │ │顧公司上班,介│女子 │說依其內線消息,新視代公│第1501頁 │ │
│ │ │ │紹推薦東王公司│ │司及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將│ │ │
│ │ │ │、新視代公司未│ │於94年底至95年初上市,如│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上市獲利好數倍,郭盈臻又│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跟我說為了我們倆人的將來│ │ │
│ │ │ │利益,「郭盈臻│ │生活好過一點,就要一起投│ │ │
│ │ │ │」並佯以投資係│ │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等語,我│ │ │
│ │ │ │為未來將交往,│ │隨即答應購買新視代公司 │ │ │
│ │ │ │致鄭茂盛陷於錯│ │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台幣│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58,000元)及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東王公司及新視│ │市股票5張(每張新台幣 │ │ │
│ │ │ │代公司股票各5 │ │51,000元),總計新台幣 │ │ │
│ │ │ │張(每張分別為 │ │545,000元。我提款台幣 │ │ │
│ │ │ │新台幣51,000元│ │100,000元交付給郭盈臻。 │ │ │
│ │ │ │、58,000元)共 │ │餘款新台幣445,000元我就 │ │ │
│ │ │ │計新台幣 │ │向玉山銀行貸款支付,辦理│ │ │
│ │ │ │545,000元。 │ │貸款後將提款卡及提款卡交│ │ │
│ │ │ │另郭盈臻未經鄭│ │給郭盈臻。郭盈臻於94年6 │ │ │
│ │ │ │茂盛同意多購買│ │月下旬交付我新視代公司及│ │ │
│ │ │ │4張東王公司未 │ │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各5張 │ │ │
│ │ │ │上市股票並交付│ │。另郭盈臻未經我同意購買│ │ │
│ │ │ │予鄭茂盛,因鄭│ │東王公司4張股票,並將我 │ │ │
│ │ │ │茂盛發現存款新│ │存款新台幣212,000元遭提 │ │ │
│ │ │ │台幣212,000元 │ │領一空,當時找王祥益及郭│ │ │
│ │ │ │被提領一空,與│ │盈臻理論後,有一名自稱是│ │ │
│ │ │ │自稱張勝鈞之人│ │某報記者男子張勝鈞來我和│ │ │
│ │ │ │協調取回 │ │解,要我歸還4張東王公司 │ │ │
│ │ │ │140,000元,並 │ │股票並退還我新台幣 │ │ │
│ │ │ │將東王公司股票│ │140,000元及簽立和解書。 │ │ │
│ │ │ │4張退回,而鄭 │ │存簿被盜領的金額加上我購│ │ │
│ │ │ │茂盛共損失新台│ │買股票之金額總共損失新台│ │ │
│ │ │ │幣617,000元。 │ │幣617,000元。 │ │ │
│ │ │ │(補充理由書漏 │ │ │ │ │
│ │ │ │未扣除已取回之│ │ │ │ │
│ │ │ │140,000元,誤 │ │ │ │ │
│ │ │ │載新台幣757,00│ │ │ │ │
│ │ │ │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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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莊居輯│94年6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林君徽│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高│君徽以化名「小│林君徽│,她自稱「小微」,94年6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雄醫學院旁│微」,假稱投資│ │月中旬在高雄醫學院旁的一│86 │ │
│ │ │某簡餐店 │股票即可交往,│ │家簡餐店見面,林君徽說等├─────┤ │
│ │ │ │於左揭時、地介│ │一下他舅舅會來,跟我們談│A5卷 │ │
│ │ │ │紹自稱舅舅王祥│ │投資理財及購買未上市股票│第3878頁至│ │
│ │ │ │益認識後,共同│ │相關情事,之後自稱是林君│第3880頁、│ │
│ │ │ │偽稱舅舅為投資│ │徽舅舅王祥益前來,其自稱│第3882頁 │ │
│ │ │ │理財顧問,可購│ │是投資理財顧問,並拿經濟│ │ │
│ │ │ │買典琦公司未上│ │日報報導某一家科技股份有│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限公司的股票上市連翻漲停│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的消息,說可以拿到內幕消│ │ │
│ │ │ │益,致莊居輯陷│ │息及股票,並不斷遊說我要│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規劃我們的將來,要交往前│ │ │
│ │ │ │購買典琦公司股│ │要先儲蓄及投資理財等等,│ │ │
│ │ │ │票6張共288,000│ │林君微亦大力遊說我投資,│ │ │
│ │ │ │元(每張48,000 │ │我就答應購買典琦公司未上│ │ │
│ │ │ │元,補充理由書│ │市股票6張(每張新台幣 │ │ │
│ │ │ │誤載為「共 │ │48,000 元)。林君徽帶我至│ │ │
│ │ │ │331,000元」) │ │代辦貸款的公司幫我向國泰│ │ │
│ │ │ │,惟自林君徽交│ │世華銀行、臺新銀行辦理貸│ │ │
│ │ │ │付典琦公司股票│ │款新台幣430,000元,銀行 │ │ │
│ │ │ │予莊居輯後,隨│ │核貸後,林君徽拿我的存摺│ │ │
│ │ │ │即斷絕聯絡。 │ │提款購買股票價金新台幣 │ │ │
│ │ │ │ │ │331,000元(含代辦費),之 │ │ │
│ │ │ │ │ │後將股票寄給我。而購買股│ │ │
│ │ │ │ │ │票後,林君徽即斷絕與我聯│ │ │
│ │ │ │ │ │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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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蔡憲炘│94年6月份 │於交友網站上認│劉怡伶│於94年5月份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某咖│識張靖梅,張靖│張靖梅│識某真實姓名不詳女子,她│附表一編號│不詳姓│
│ │ │啡廳 │梅佯稱欲與蔡憲│ │自稱「張靖梅」,二人幾次│23 │名女子│
│ │ │ │炘交往,於左揭│ │電話聯絡後,在高雄市某間├─────┤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咖啡廳見面,席間自稱是理│A2卷 │ │
│ │ │ │表姊劉怡伶與蔡│ │財顧問的自稱張靖梅表姐劉│第1405頁至│ │
│ │ │ │憲炘認識後,共│ │怡伶出現,介紹東王公司未│第1407頁 │ │
│ │ │ │同介紹東王公司│ │上市股票,說會在1年左右 │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上市,且每年會有配額。自│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稱張靖梅女子說她之前聽表│ │ │
│ │ │ │利高,致蔡憲炘│ │姐的話投資股票賺不少錢,│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極力遊說我投資,並說如果│ │ │
│ │ │ │資購買東王公司│ │我要跟她在一起,要賺多一│ │ │
│ │ │ │股票8張共新台 │ │點錢對兩人以後生活才有保│ │ │
│ │ │ │幣408,000元(每│ │障。我感覺這家公司的營運│ │ │
│ │ │ │張新台幣51,000│ │狀況好像不錯,但我沒有錢│ │ │
│ │ │ │元,補充理由書│ │且有貸款40萬未還,於是張│ │ │
│ │ │ │誤載426, 000元│ │靖梅幫我貸款向復華銀行(│ │ │
│ │ │ │)。嗣後張靖梅 │ │現改名元大銀行)辦理信用 │ │ │
│ │ │ │僅交付東王公司│ │貸款新台幣400,0000元,銀│ │ │
│ │ │ │未上市股票6張 │ │行核貸後由張靖梅提領購買│ │ │
│ │ │ │予蔡憲炘,即斷│ │股票。94年7月張靖梅交給 │ │ │
│ │ │ │絕聯絡。 │ │我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張│ │ │
│ │ │ │ │ │靖梅跟我說要我購買8張(每│ │ │
│ │ │ │ │ │張51,000元),我交付給她 │ │ │
│ │ │ │ │ │新台幣408,000元及代辦費 │ │ │
│ │ │ │ │ │新台幣18,000元,共新台幣│ │ │
│ │ │ │ │ │426,000元,可是她只交給 │ │ │
│ │ │ │ │ │我6張股票,短少2張,我發│ │ │
│ │ │ │ │ │現後打電話給張靖梅,張靖│ │ │
│ │ │ │*少給東王2張* │ │梅電話已經停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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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游嘉寶│94年7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張│許洺瑋│我於94年5月初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文│靖梅化名「張靜│張靖梅│認識張靖梅,她自稱「張靜│附表一編號│張靖梅│
│ │ │化中心附近│梅」,於左揭時│ │梅」,94年7月初見面時張 │126 │ │
│ │ │飲料店 │、地介紹自稱表│ │靖梅問我是否有意願投資未├─────┤ │
│ │ │ │姊夫許洺瑋與游│ │上市股票。94年7月上旬張 │A6卷 │ │
│ │ │ │嘉寶認識後,共│ │靖梅約我至高雄市文化中心│第5071頁至│ │
│ │ │ │同偽稱表姊夫任│ │附近飲料店聊天,席間張靖│第5074頁、│ │
│ │ │ │職財經公司理財│ │梅說其表姊夫許洺瑋要拿東│第5076頁 │ │
│ │ │ │顧問,介紹投資│ │西給她,不久許洺瑋抵達與│ │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 │張靖梅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相關情事,其自稱是任職財│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說新視│ │ │
│ │ │ │益,張靖梅亦偽│ │代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 │ │
│ │ │ │作要購買該公司│ │,上市後其獲利會1倍以上 │ │ │
│ │ │ │股票,並欲與游│ │,當時我就看到張靜梅與其│ │ │
│ │ │ │嘉寶交往,致游│ │表姊夫簽約購買新視代公司│ │ │
│ │ │ │嘉寶陷於錯誤,│ │未上市股票。張靖梅說要規│ │ │
│ │ │ │而出資購買新視│ │劃我們2人未來打算,要懂 │ │ │
│ │ │ │代公司10張,惟│ │得投資理財,以後才有錢買│ │ │
│ │ │ │事後張靖梅收受│ │車子、房子等語。許洺瑋在│ │ │
│ │ │ │游嘉寶卻交付新│ │旁亦大力遊說,我便口頭答│ │ │
│ │ │ │視代公司未上市│ │應購買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 │ │
│ │ │ │股票6張(每張新│ │票10張。張靖梅跟我說今天│ │ │
│ │ │ │台幣58,000元) │ │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可告│ │ │
│ │ │ │、誠創公司未上│ │訴任何人,因是內線交易會│ │ │
│ │ │ │市股票9張(每張│ │害其表姊夫。94年7月中旬 │ │ │
│ │ │ │新台幣48,000 │ │張靖梅約銀行代辦人員幫我│ │ │
│ │ │ │元)及3張(每張 │ │簽約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新台幣51,000元│ │1,000,000元,我另交付存 │ │ │
│ │ │ │)予游嘉寶。 │ │摺與私章給張靖梅以便其購│ │ │
│ │ │ │ │ │買股票之用。94年8月初張 │ │ │
│ │ │ │ │ │靖梅於桃園火車交付我新視│ │ │
│ │ │ │ │ │代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張│ │ │
│ │ │ │ │ │新台幣56,000元)、誠創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2張(每張新 │ │ │
│ │ │ │ │ │台幣51,000元)。我總計損 │ │ │
│ │ │ │ │ │失新台幣948,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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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吳清志│94年7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我於94年5月在交友網站上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 │識林君徽,之後│林君徽│認林君徽,之後我們2人就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 │二人成為男女朋│ │成為男女朋友,林君徽跟我│74 │ │
│ │ │ │友,林君徽於左│ │聊及應該為未來考量,遊說├─────┤(起訴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我購買未上市股票,於94年│A5卷 │書誤載│
│ │ │ │稱叔叔王祥益認│ │7月上旬邀我與其叔叔王祥 │第3596頁至│王祥益│
│ │ │ │識後,與王祥益│ │益見面,王祥益說東王公司│第3598頁、│為許洺│
│ │ │ │共同偽稱有內線│ │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年底就要│D4卷 │瑋,業│
│ │ │ │消息,介紹投資│ │上市,有0.5倍的獲利,王 │第56頁至第│經更正│
│ │ │ │未上市股票,將│ │祥益又說既然與林君徽交往│58頁、第59│。) │
│ │ │ │來要上市,可獲│ │,就應該投資讓其姪女有保│頁 │ │
│ │ │ │取利益不實資訊│ │障,林君徽在一旁遊說我購│ │ │
│ │ │ │,致吳清志陷於│ │買,於是我同意購買東王公│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司股票10張,共新台幣 │ │ │
│ │ │ │買東王公司未上│ │510,000元,但是因為我沒 │ │ │
│ │ │ │市股票10張,共│ │有錢,94年7月上旬與林君 │ │ │
│ │ │ │新台幣510,000 │ │徽到高雄市玉山銀行辦理信│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用貸款500,000元,及屏東 │ │ │
│ │ │ │51,000元),惟 │ │市中華商銀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事後林君徽交付│ │台幣500,000元後,我將存 │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摺與提款卡交付林君徽,以│ │ │
│ │ │ │股票4張(每張新│ │便其購買股票之用。惟95年│ │ │
│ │ │ │台幣51,000元) │ │6月間林君徽交付我東王公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 │司未上市股票4張、新視代 │ │ │
│ │ │ │上市股票2張(每│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典琦 │ │ │
│ │ │ │張新台幣58,000│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我有 │ │ │
│ │ │ │元)及典琦公司 │ │向林君徽詢問過,她說要分│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散投資降低風險所以才買3 │ │ │
│ │ │ │每張新台幣 │ │種股票。另林君徽說因是內│ │ │
│ │ │ │48,000元),共 │ │線消息故不能告訴任何人購│ │ │
│ │ │ │計新台幣 │ │買未上市股票之事。 │ │ │
│ │ │ │563,000元。 │ │ │ │ │
│ │ │ │*少給東王一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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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周漢平│94年7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認│劉怡伶│我於94年4月底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旬高雄市(│識林君徽,林君│林君徽│認識林君徽,94年5月下旬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起訴書誤載│徽偽作與周漢平│ │在高雄市六合夜市見面,林│120 │ │
│ │ │94 年5月中│交往,於左揭時│ │君徽就說其乾姊劉怡伶等一├─────┤ │
│ │ │旬) │、地介紹自稱乾│ │下要過來拿東西,一會兒劉│A6卷 │ │
│ │ │ │姊劉怡伶認識後│ │怡伶抵達,林君徽就介紹我│第4696頁至│ │
│ │ │ │,共同偽稱劉怡│ │們認識,林君徽與其乾姐就│第4698頁、│ │
│ │ │ │伶有內線消息,│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第4700頁 │ │
│ │ │ │介紹投資東王公│ │事,劉怡伶說依其內線消息│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有一檔未上市股票年底就│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要上市,會有2倍的獲利, │ │ │
│ │ │ │獲取高額利益,│ │劉怡伶說我既然是林君徽的│ │ │
│ │ │ │致周漢平陷於錯│ │男朋友,更應投資讓其妹妹│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更有保障,林君徵也在一旁│ │ │
│ │ │ │東王公司股票1 │ │大力遊說我購買,當時我尚│ │ │
│ │ │ │張共新台幣 │ │未決定要購買。94年7月與 │ │ │
│ │ │ │51,000元。並於│ │林君徽在高雄市大遠百貨公│ │ │
│ │ │ │94年7月27接獲 │ │司附近餐廳吃飯,劉怡伶再│ │ │
│ │ │ │不詳人士以郵件│ │度前來,大力鼓吹我購買東│ │ │
│ │ │ │寄來東王公司未│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當時我│ │ │
│ │ │ │上市股票1張。 │ │拗不過林君徽以及林君徽乾│ │ │
│ │ │ │ │ │姊的慫恿決定購買東王公司│ │ │
│ │ │ │ │ │股票1張,當場簽約並交付 │ │ │
│ │ │ │ │ │新台幣51,000元給林君徽,│ │ │
│ │ │ │ │ │94年7月27日我接獲不詳人 │ │ │
│ │ │ │ │ │士以郵件寄來1張東王公司 │ │ │
│ │ │ │ │ │未上市股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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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呂榮鴻│94年7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凌偉婷│我於94年7月份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更名 │高雄市高雄│識凌偉婷,她化│許洺瑋│識凌偉婷,她自稱「林X儀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呂杰恩│市某早餐店│名「林X儀」, │ │」,見面2次後,第3次在高│47 │ │
│ │) │、高雄市文│於左揭時、地介│ │雄市某早餐店見面,一名自├─────┤ │
│ │ │化中心旁某│紹自稱舅舅許洺│ │稱她舅舅許洺瑋出現和凌偉│A3卷 │ │
│ │ │木瓜牛奶店│瑋與呂榮鴻認識│ │婷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第2019頁至│ │
│ │ │ │後,共同偽稱舅│ │情事。當天下午與凌偉婷在│第2021頁、│ │
│ │ │ │舅為理財公司顧│ │文化中心旁高雄木瓜牛奶,│第2023頁 │ │
│ │ │ │問,介紹投資卓│ │許洺瑋前來再度談論投資未│ │ │
│ │ │ │韋公司未上市股│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其自稱│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是理財顧問,拿卓韋公司資│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料給我看,遊說我購買,說│ │ │
│ │ │ │潤等不實資訊,│ │該公司股票2年左右會上市 │ │ │
│ │ │ │致呂榮鴻因而出│ │,且每年會有配額,要趕快│ │ │
│ │ │ │資購買卓韋公司│ │投資大賺一筆,當下覺得不│ │ │
│ │ │ │股票,惟事後凌│ │錯,但因我現金不足尚未決│ │ │
│ │ │ │偉婷交付呂榮鴻│ │定要買幾張,凌偉婷就說要│ │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 │幫我辦理貸款,我將身分證│ │ │
│ │ │ │股票4張(每張新│ │交給許洺瑋及凌偉婷幫我辦│ │ │
│ │ │ │台幣54,000元) │ │理貸款,銀行核貸後他們將│ │ │
│ │ │ │、巨威公司未上│ │錢領走,在95年1月中旬時 │ │ │
│ │ │ │市股票8張(每張│ │由凌偉婷交給我卓韋公司未│ │ │
│ │ │ │新台幣48,000 │ │上市股票4張、巨威公司未 │ │ │
│ │ │ │元)共新台幣 │ │上市股票8張,共計新台幣 │ │ │
│ │ │ │650,000元(內含│ │650,000元。凌偉婷及許洺 │ │ │
│ │ │ │手續費及證券交│ │瑋要我對購買未上市股票保│ │ │
│ │ │ │易稅等規費) 就│ │密,但購買後就聯絡不上凌│ │ │
│ │ │ │無法與凌偉婷聯│ │偉婷了。 │ │ │
│ │ │ │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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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宋源凱│94年7月中 │邱歆茹以化名「│邱歆茹│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邱歆茹,│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旬高雄市新│陳沛儀」佯作與│王祥益│她自稱「陳沛儀」,94年7 │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崛江附近簡│宋源凱交往,於│ │月中旬在高雄市新崛江附近│41 │ │
│ │ │餐店、高雄│左揭時、地介紹│ │簡餐店用餐時,席間邱歆茹├─────┤ │
│ │ │市文化中心│自稱叔叔王祥益│ │告訴我其叔叔要拿未上市股│A3卷 │ │
│ │ │附近簡餐店│認識後,共同偽│ │票給她,不久叔叔王祥益抵│第1875頁至│ │
│ │ │ │稱叔叔任職理財│ │達,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第1877頁、│ │
│ │ │ │公司顧問,介紹│ │財顧問,稱有一檔未上市股│第1879頁 │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票隔年即將上市,只要一上│ │ │
│ │ │ │,將來要上市,│ │市其獲利達1倍以上,邱歆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茹極力遊說我購買,並說我│ │ │
│ │ │ │,致宋源凱陷於│ │們既然都要在一起交往了,│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就一起好好的規劃我們2人 │ │ │
│ │ │ │買典琦公司股票│ │的未來。於是我約考慮一星│ │ │
│ │ │ │14張(每張新臺 │ │期後就答應購買。之後邱歆│ │ │
│ │ │ │幣48,000元)、 │ │茹及其叔叔與我在高雄市文│ │ │
│ │ │ │新視代公司股票│ │化中心附近簡餐店簽約購買│ │ │
│ │ │ │6張(每張新臺幣│ │典琦公司未上市股票14張(│ │ │
│ │ │ │58,000元)共計 │ │每張新台幣48,000元)、新 │ │ │
│ │ │ │新台幣 │ │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 │ │
│ │ │ │1,020,000元, │ │張新台幣58,000元),共計 │ │ │
│ │ │ │宋源凱收受上開│ │新台幣1,020,000元,當天 │ │ │
│ │ │ │股票後,即與聯│ │請銀行辦理人員幫我向臺新│ │ │
│ │ │ │絡邱歆茹、王祥│ │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益失去聯絡。 │ │800,000元及復華銀行信用 │ │ │
│ │ │ │ │ │貸款新台幣800,000元,於 │ │ │
│ │ │ │ │ │辦理貸款後將存摺、提款卡│ │ │
│ │ │ │ │ │以及密碼均交付給邱歆茹,│ │ │
│ │ │ │ │ │以便購買未上市股票。邱歆│ │ │
│ │ │ │ │ │茹於94年年9月中旬於北上 │ │ │
│ │ │ │ │ │桃園交付我典琦公司未上市│ │ │
│ │ │ │ │ │股票14張、新視代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6張、存摺及提款卡 │ │ │
│ │ │ │ │ │後離去。交付我股票之後就│ │ │
│ │ │ │ │ │聯絡不到邱歆茹及王祥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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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余蔚淳│94年8月上 │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於94年7月初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新│識某姓名不詳女│、 │識真實姓名不詳自稱「李郁│附表一編號│不明女│
│ │ │崛江附近簡│子,化名「李郁│真實姓│庭」之女子,94年8月上旬 │99 │子 │
│ │ │餐店 │庭」,李郁庭佯│名年籍│在高雄市大遠百華納威秀影├─────┤ │
│ │ │ │作與余蔚淳交往│不詳之│城看電影,李郁庭談及另一│A6卷 │ │
│ │ │ │,於左揭時、地│自稱「│半要會投資理財,其並稱小│第4211頁至│ │
│ │ │ │介紹自稱小舅王│李郁庭│舅王祥益為財經公司的理財│第4216頁、│ │
│ │ │ │祥益認識後,共│」成年│顧問,對投資理財很有一套│B2卷 │ │
│ │ │ │同偽稱王祥益為│女子 │,改天介紹給我認識。94年│第328頁 │ │
│ │ │ │財經公司理財顧│ │8月底在高雄市五福路新崛 │ │ │
│ │ │ │問,有內線消息│ │江附近簡餐店吃飯,席間李│ │ │
│ │ │ │,投資購買未上│ │郁庭就接獲其小舅的電話說│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要將其所購買的未上市股票│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給她,之後王祥益抵達餐廳│ │ │
│ │ │ │益,致余蔚淳陷│ │後,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關情事,將李郁庭購買之股│ │ │
│ │ │ │購買誠創公司股│ │票交付她,並說該檔股票將│ │ │
│ │ │ │票16張(每張新 │ │於隔年上市,上市後的獲利│ │ │
│ │ │ │台幣51,000元) │ │會1至2倍,李郁庭並大力遊│ │ │
│ │ │ │、典琦公司股票│ │說我購買,說我們交往可以│ │ │
│ │ │ │2張(每張新臺幣│ │一起討論股票,於是我同意│ │ │
│ │ │ │48,000元)共計 │ │購買誠創公司股票。李郁庭│ │ │
│ │ │ │新台幣912,000 │ │與王祥益向我說所購買未上│ │ │
│ │ │ │元,惟自余蔚淳│ │市股票因是內線交易不可向│ │ │
│ │ │ │收到上揭股票後│ │任何人提起。94年9初李郁 │ │ │
│ │ │ │,即與李郁庭及│ │庭約我與銀行代辦人員簽約│ │ │
│ │ │ │王祥益失去聯絡│ │向復華銀行貸款新台幣73萬│ │ │
│ │ │ │。 │ │元、中國信託銀行貸款新臺│ │ │
│ │ │ │ │ │幣416,940元,另簽授權書 │ │ │
│ │ │ │ │ │、交付存摺、提款卡予王祥│ │ │
│ │ │ │ │ │益以便其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94 年10底李郁庭在高雄市 │ │ │
│ │ │ │ │ │環球影城前簡餐店交付我存│ │ │
│ │ │ │ │ │摺、提款卡及誠創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16張(每張51,000元)│ │ │
│ │ │ │ │ │、典琦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 │ │
│ │ │ │ │ │每張48,000元),共計新臺 │ │ │
│ │ │ │ │ │幣912,000元。自我收到股 │ │ │
│ │ │ │ │ │票後即聯絡不上李郁庭及王│ │ │
│ │ │ │ │ │祥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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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劉榮楓│94年8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我於94年7月在交友網站上 │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高雄市某餐│歆茹化名「方怡│王祥益│識邱歆茹,她自稱「方怡雯│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廳 │雯」,佯作欲與│ │」,之後我們都一直電話聯│60 │ │
│ │ │ │劉榮楓交往,於│ │絡,言談之間邱歆茹讓我覺├─────┤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得她有意思想要跟我交往。│A3卷 │ │
│ │ │ │自稱叔叔王祥益│ │於94年8月某日於某餐廳與 │第2357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邱歆茹見面,席間自稱邱歆│第2360頁 │ │
│ │ │ │稱投資購買誠創│ │茹的叔叔王祥益前來,稱誠│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創公司預計1年後就會上市 │ │ │
│ │ │ │,將來要上市,│ │,可以獲利1倍以上,邱歆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茹也有買。我說我沒有錢,│ │ │
│ │ │ │,邱歆茹亦佯稱│ │邱歆茹建議我可以去貸款,│ │ │
│ │ │ │有購買股票,致│ │若要交往,投資股票等上市│ │ │
│ │ │ │劉榮楓陷於錯誤│ │後就會賺錢,生活也會比較│ │ │
│ │ │ │,而出資購買誠│ │好過等語,於是我就答應購│ │ │
│ │ │ │創公司股票,惟│ │買。邱歆茹就帶我去臺新銀│ │ │
│ │ │ │自邱歆茹交付誠│ │行貸款新台幣400,000元、 │ │ │
│ │ │ │創公司股票12張│ │復華銀行貸款新台幣 │ │ │
│ │ │ │(每張新台幣 │ │800,000元。銀行核貸後邱 │ │ │
│ │ │ │51,000元)、新 │ │歆茹要我把貸款匯到她指定│ │ │
│ │ │ │視代公司股票6 │ │的帳戶。94年9月中左右, │ │ │
│ │ │ │張(每張新臺幣 │ │邱歆茹到中壢找我,交付我│ │ │
│ │ │ │58,000元),共 │ │我的的身份證、印章及誠創│ │ │
│ │ │ │新台幣960,000 │ │公司未上市股票12張(每張 │ │ │
│ │ │ │元(起訴狀誤載 │ │新台幣51,000元) 、新視代│ │ │
│ │ │ │新台幣1,200,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張新│ │ │
│ │ │ │000元)後隨即斷│ │台幣58,000元) ,共計新臺│ │ │
│ │ │ │絕聯絡。 │ │幣960,000元,邱歆茹說因 │ │ │
│ │ │ │ │ │為誠創公司的股票沒那麼多│ │ │
│ │ │ │ │ │,所以其餘的錢我叔叔就幫│ │ │
│ │ │ │ │ │你買新視代公司的股票。我│ │ │
│ │ │ │ │ │拿到股票後就聯絡不到邱歆│ │ │
│ │ │ │ │ │茹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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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王志宏│94年8月中 │真實姓名年籍不│王祥益│我於94年6月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高│詳之化名「陳怡│、 │識陳紋慧,她自稱「陳怡玲│附表一編號│陳紋慧│
│ │ │雄市五福路│玲」成年女子於│真實姓│」,94年8月中旬在高雄市 │80 │ │
│ │ │文化中心附│左揭時、地介紹│名年籍│文化中心附近一家簡餐店見├─────┤(起訴 │
│ │ │近某簡餐店│自稱母親友人王│不詳之│面,稱要介紹一名母親友人│A5卷 │書原誤│
│ │ │ │祥益,化名「偉│化名「│王祥益的男子給我認識,稍│第3759頁至│載陳紋│
│ │ │ │叔」男子認識後│陳怡玲│後王祥益,他自稱「偉叔」│第3761頁、│慧為邱│
│ │ │ │,共同偽稱偉叔│」成年│抵達餐廳後,其自稱任職某│第3763頁、│歆茹,│
│ │ │ │為理財顧問,有│女子 │公司理財顧問,就開始談論│D4卷 │業經更│
│ │ │ │內線消息,介紹│ │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第98頁至第│正。)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說依其內線消息某檔股票將│102頁 │ │
│ │ │ │,將來要上市,│ │上市,只要一上市獲利非常│ │ │
│ │ │ │可獲取利益等不│ │可觀,經陳紋慧及王祥益大│ │ │
│ │ │ │實資訊,致王志│ │力遊說,我決定購買,王祥│ │ │
│ │ │ │宏因而出資購買│ │益說該股票是內線交易不能│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跟告訴任何人。94年8月下 │ │ │
│ │ │ │股票4張(每張新│ │旬王祥益打電話,要我郵寄│ │ │
│ │ │ │臺幣51,000元) │ │一些貸款資料給他。94年8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 │月底我與陳紋慧一同前往玉│ │ │
│ │ │ │上市股票4張( │ │山銀行及新竹商銀對保,並│ │ │
│ │ │ │每張新台幣 │ │將存摺、私章以及密碼交付│ │ │
│ │ │ │58,000元),共 │ │陳紋慧以便購買股票之用。│ │ │
│ │ │ │新台幣436,000 │ │當天陳紋慧就交付我存摺、│ │ │
│ │ │ │元,嗣後陳怡玲│ │私章以及誠創公司未上市股│ │ │
│ │ │ │交付上揭公司股│ │票4張(每張新台幣51,000元│ │ │
│ │ │ │票予王志宏。 │ │)及新視代未上市股票4張(│ │ │
│ │ │ │ │ │每張新台幣58,000元)共計 │ │ │
│ │ │ │ │ │新台幣436,000元。警詢中 │ │ │
│ │ │ │ │ │因時間久遠、只見過三次面│ │ │
│ │ │ │ │ │且僅有依照片指認,故將自│ │ │
│ │ │ │ │ │稱邱歆茹指認即是自稱「陳│ │ │
│ │ │ │ │ │怡玲」之女子,但於100年9│ │ │
│ │ │ │ │ │月28日審判程序中現場印象│ │ │
│ │ │ │ │ │較為深刻,始知有誤認,陳│ │ │
│ │ │ │ │ │紋慧才是自稱「陳怡玲」之│ │ │
│ │ │ │ │ │女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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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李明宗│94年8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於94年6月間經同袍介紹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文│碧玟化名「何靜│林碧玟│認識林碧玟,她自稱「何靜│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化中心 │宜」林碧玟於言│ │宜」。94年8月下旬與林碧 │93 │ │
│ │ │ │語中傳達欲與李│ │玟在高雄文化中心附近一家├─────┤ │
│ │ │ │明宗交往之意,│ │簡餐飲料店用餐,席間林碧│A5卷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玟主動邀其叔叔到飲料店要│第4044頁至│ │
│ │ │ │紹自稱叔叔王祥│ │介紹我認識,稍後自稱林碧│第4046頁、│ │
│ │ │ │益認識後,共同│ │玟叔叔王祥益抵達,與林碧│第4049頁、│ │
│ │ │ │介紹投資某檔未│ │玟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D4卷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情事,王祥益說有一檔股票│第105頁反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即將上市且將配股利,上市│面至第109 │ │
│ │ │ │利益,林碧玟亦│ │後獲利好幾倍,我看見林碧│頁 │ │
│ │ │ │偽作稱要購買,│ │玟簽約購買,林碧玟亦向我│ │ │
│ │ │ │致李明宗陷於錯│ │遊說為了我們二人的未來,│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更應該投資,於是我答應購│ │ │
│ │ │ │某檔公司股票,│ │買。王祥益又說購買這未上│ │ │
│ │ │ │惟自李明宗收受│ │市股票之事不能讓任何人知│ │ │
│ │ │ │不明人士寄來與│ │道。94年9上旬王祥益帶我 │ │ │
│ │ │ │簽約購買之股票│ │到臺南市玉山銀行臺南分行│ │ │
│ │ │ │不同之東王公司│ │辦理貸款,我將存摺、密碼│ │ │
│ │ │ │未上市股票3張 │ │、印章交給王祥益以便其購│ │ │
│ │ │ │共新台幣 │ │買股票。94年9月23日銀行 │ │ │
│ │ │ │195,000元(每張│ │放款,王祥益提領新台幣 │ │ │
│ │ │ │新台幣65,000 │ │195,000元購買股票。之後 │ │ │
│ │ │ │元)後,林碧玟 │ │我收到由不詳人士郵寄與當│ │ │
│ │ │ │與王祥益即失去│ │初約定不同之東王公司未上│ │ │
│ │ │ │聯絡。 │ │市股票3張。之後我就聯絡 │ │ │
│ │ │ │ │ │不上林碧玟與王祥益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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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謝福生│94年9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認│林君徽│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君徽,│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旬高雄市七│識林君徽,其佯│ │一直與林君徽保持聯絡,94│附表一編號│ │
│ │ │賢路附近餐│作與謝福生交往│ │年9月中旬約在高雄市七賢 │73 │ │
│ │ │廳 │,於左揭時、地│ │路附近餐廳見面時,就跟我├─────┤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開始談到要如何深入交往及│A5卷 │ │
│ │ │ │股票,可共同投│ │規劃未來,說她有經營投資│第3568頁至│ │
│ │ │ │資獲利,致謝福│ │股票,遊說我一起投資,之│第3570頁、│ │
│ │ │ │生陷於錯誤,而│ │後我決定購買,並簽立股票│第3572頁 │ │
│ │ │ │出資購買誠創公│ │轉讓購買合約。林君徽帶我│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到臺新銀行貸款390,000 元│ │ │
│ │ │ │張、東王公司未│ │及復華銀行貸款340,000 元│ │ │
│ │ │ │上市股票2張共 │ │。94年11月8日林君徽在高 │ │ │
│ │ │ │612,000元(每張│ │雄市九如附近咖啡廳交付我│ │ │
│ │ │ │新台幣51,000 │ │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 │
│ │ │ │元,起訴書誤載│ │每張新台幣51,000元)及東 │ │ │
│ │ │ │新台幣620,000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每張│ │ │
│ │ │ │元)惟自林君徽 │ │新台幣51,000元)共計新臺 │ │ │
│ │ │ │交付上揭公司股│ │幣612,000元。惟林君徽交 │ │ │
│ │ │ │票予謝福生後即│ │付我股票後電話就不通,無│ │ │
│ │ │ │斷絕聯絡。 │ │法聯絡上林君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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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吳勇達│94年9月~ │於交友網站上林│劉怡伶│於94年9月在網路聊天室認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更名 │10月間高雄│君徽佯作欲與吳│林君徽│識自稱林君徽的女子,94年│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吳鋒偉│市某間餐廳│勇達交往,於左│ │9~10月間在高雄市某餐廳 │107 │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見面,席間自稱林君徽的阿├─────┤ │
│ │ │ │稱阿姨的劉怡伶│ │姨劉怡伶前來,林君徽就介│A6卷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紹我和她阿姨認識,並開始│第4384頁至│ │
│ │ │ │稱阿姨為財經記│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第4386頁、│ │
│ │ │ │者,有內線消息│ │事,其林君徽阿姨自稱財經│第4389頁 │ │
│ │ │ │,投資購買卓韋│ │記者,說其有內線消息和股│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票的資訊。之後林君徽一直│ │ │
│ │ │ │,若上市就可獲│ │打電話極力遊說我投資購買│ │ │
│ │ │ │取高額利益,致│ │股票,要我相信其阿姨,並│ │ │
│ │ │ │吳勇達陷於錯誤│ │說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未來│ │ │
│ │ │ │,而出資向劉怡│ │1至2年內就會上市,會大賺│ │ │
│ │ │ │伶購買卓韋公司│ │,要我好好規劃我們的未來│ │ │
│ │ │ │股票8張共新台 │ │,一起投資賺錢,讓我感覺│ │ │
│ │ │ │幣432,000元(每│ │到林君徽是和我在交往的感│ │ │
│ │ │ │張新台幣54,000│ │覺,我同意購買後,林君徽│ │ │
│ │ │ │元),惟自購買 │ │拿走我的身分證和印章,交│ │ │
│ │ │ │股票後林君徽明│ │給阿姨劉怡伶幫我向玉山銀│ │ │
│ │ │ │顯疏遠吳勇達。│ │行七賢分行辦理貸款新台幣│ │ │
│ │ │ │ │ │500,000元。94年12月底銀 │ │ │
│ │ │ │ │ │行核貸後,林君徽將帳戶內│ │ │
│ │ │ │ │ │現金提領走,並於95年2月 │ │ │
│ │ │ │ │ │把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 │共計新台幣442,000元(含手│ │ │
│ │ │ │ │ │續費10,000元)交給我。而 │ │ │
│ │ │ │ │ │自購買股票後,林君徽感覺│ │ │
│ │ │ │ │ │明顯故意疏離我。 │ │ │
├──┼───┼─────┼───────┼───┼────────────┼─────┼───┤
│ 32 │李玠展│94年10月上│在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於94年1月上旬在交友網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文│昕婕化名「陳珊│陳昕婕│站認識陳昕婕,她自稱「陳│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化中心附近│玲」,於左揭時│ │珊玲」,期間陸續見面數次│75 │ │
│ │ │某間餐廳 │、地介紹自稱叔│ │。94年10月上旬我與陳昕婕├─────┤ │
│ │ │(起訴書記 │叔許洺瑋與李玠│ │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一家│A5卷 │ │
│ │ │載台南市) │展認識後,共同│ │餐廳見面,席間自稱陳昕婕│第3620頁至│ │
│ │ │ │偽稱叔叔為理財│ │叔叔許洺瑋前來拿東西給陳│第3623頁 │ │
│ │ │ │顧問,介紹投資│ │昕婕並談論投資股票相關事│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宜,許洺瑋自稱是任職南科│ │ │
│ │ │ │股票,將要來上│ │某公司的理財顧問,說有檔│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未上市股票獲利很可觀,又│ │ │
│ │ │ │,且對於未來與│ │說不要讓陳昕婕過不好的生│ │ │
│ │ │ │陳昕婕交往關係│ │活,所以一定規劃好未來,│ │ │
│ │ │ │較有幫助,致李│ │遊說我購買,當時我尚未答│ │ │
│ │ │ │玠展陷於錯誤,│ │應。94年10月中旬陳昕婕約│ │ │
│ │ │ │因而出資購買誠│ │我至臺南市,再度遊說我購│ │ │
│ │ │ │創公司股票,嗣│ │買股票我說沒有現金,陳昕│ │ │
│ │ │ │後陳昕婕卻交付│ │婕說可以向銀行貸款購買,│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我同意後,就有萬泰銀行行│ │ │
│ │ │ │股票4張(每張新│ │員幫我辦理貸款,我並將存│ │ │
│ │ │ │台幣51,000元) │ │摺、提款卡、私章以及密碼│ │ │
│ │ │ │、巨威公司未上│ │交付陳昕婕以便其購買未上│ │ │
│ │ │ │市股票8張(每張│ │市股票,陳昕婕說購買未上│ │ │
│ │ │ │新台幣48,000元│ │市股票是內線消息不能告訴│ │ │
│ │ │ │)、佳得公司未 │ │任何人。95年1月2日,許洺│ │ │
│ │ │ │上市股票3張(每│ │瑋與我簽約購買誠創公司股│ │ │
│ │ │ │張新台幣50,000│ │票。之後陳昕婕交付我巨威│ │ │
│ │ │ │元),共新台幣 │ │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誠創 │ │ │
│ │ │ │738,000元, │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佳得 │ │ │
│ │ │ │予李玠展,陳 │ │公司未上市股票3張共新臺 │ │ │
│ │ │ │昕婕即慢慢疏遠│ │幣730,000元。自我購買未 │ │ │
│ │ │ │李玠展。 │ │上市股票陳昕婕她就很少接│ │ │
│ │ │ │ │ │我的電話,慢慢疏遠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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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李冠毅│94年10月間│林君徽佯稱與李│王祥益│我於94年8月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高雄市熱河│冠毅交往,於左│林君徽│識林君徽,94年10月在高雄│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街某間咖啡│揭時、地介紹自│ │市熱河街某間咖啡廳,林君│83 │ │
│ │ │廳 │稱舅舅王祥益與│ │徽的女子說等一下他舅舅會├─────┤ │
│ │ │ │李冠毅認識後,│ │來,跟我們談投資理財及購│A5卷 │ │
│ │ │ │共同偽稱王祥益│ │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不│第3813頁至│ │
│ │ │ │為財經記者,可│ │久自稱林君徽舅舅王祥益) │第3815頁、│ │
│ │ │ │購買誠創公司、│ │前來,其自稱財經記者,拿│第3817頁 │ │
│ │ │ │東王公司未上市│ │經濟日報(94年10月11日第5│ │ │
│ │ │ │股票,未來上市│ │版) 報導誠創公司的營運狀│ │ │
│ │ │ │可獲取利息,致│ │況,並連線上網路「誠創科│ │ │
│ │ │ │李冠毅陷於錯誤│ │技」的營業和投資相關數據│ │ │
│ │ │ │,而出資購買誠│ │給我們看,說誠創公司95 │ │ │
│ │ │ │創公司未上市股│ │年6月會上市,可拿到內幕 │ │ │
│ │ │ │票2張、東王公 │ │消息及股票,又說要規劃將│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1│ │來,儲蓄結婚準備金等語,│ │ │
│ │ │ │張共新台幣 │ │我被他說服購買,林君徽便│ │ │
│ │ │ │663,000元(每張│ │與我到高雄市85樓旁的一家│ │ │
│ │ │ │51,000元),惟 │ │咖啡廳與銀行貸款代辦專員│ │ │
│ │ │ │購買股票後,林│ │辦理復華銀行(原名元大商 │ │ │
│ │ │ │君徽即疏遠李冠│ │業銀行) 及臺新銀行的信用│ │ │
│ │ │ │毅。 │ │貸款,各約40多萬元,銀行│ │ │
│ │ │ │ │ │核貸後林君徽幫我把貸款領│ │ │
│ │ │ │ │ │出購買東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2張、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 │11張,扣除代辦費用後共新│ │ │
│ │ │ │ │ │台幣663,00元。另林君徽告│ │ │
│ │ │ │ │ │訴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 │ │
│ │ │ │ │ │可告知任何人,若讓他人知│ │ │
│ │ │ │ │ │道我們就不能在一起。惟購│ │ │
│ │ │ │ │ │買股票後,林君徽明顯故意│ │ │
│ │ │ │ │ │疏離,漸漸無法與她聯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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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顏郁峰│94年10月間│在交友網站上認│林君徽│我於94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臺中市火車│識林君徽,於左│劉怡伶│識林君徽,見面幾次後,94│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站附近某間│揭時、地介紹自│ │年10月在臺中火車站附近飲│63 │ │
│ │ │飲料店 │稱小阿姨劉怡伶│ │料店,林君徽約其小阿姨劉├─────┤ │
│ │ │ │與顏郁峰認識後│ │怡伶要跟我談論未上市股票│A4卷 │ │
│ │ │ │,共同偽稱小阿│ │相關情事,林君徽說小阿姨│第2444頁至│ │
│ │ │ │姨為記者,有內│ │是記者,知道一些股票的內│第2446頁、│ │
│ │ │ │線消息,介紹投│ │線消息,劉怡伶拿一些股票│第2448頁 │ │
│ │ │ │資未上市股票,│ │剪報給我看,說誠創公司未│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上市股票很快就要上市,預│ │ │
│ │ │ │獲取高額利潤等│ │計可以淨賺2、3倍左右,遊│ │ │
│ │ │ │不實資訊,林君│ │說我購買,林君徽亦說其小│ │ │
│ │ │ │徽亦偽稱劉怡伶│ │阿姨幫她投資都有賺錢,於│ │ │
│ │ │ │有幫其投資股票│ │是我答應購買。隔了2個禮 │ │ │
│ │ │ │獲利,致顏郁峰│ │拜後,林君徽就約了員林臺│ │ │
│ │ │ │因而出資購買誠│ │新銀行辦理貸款的業務員辦│ │ │
│ │ │ │創公司股票5張 │ │理貸款新台幣300,000元, │ │ │
│ │ │ │共新台幣255, │ │林君徽要我匯款新台幣 │ │ │
│ │ │ │000元(每張新台│ │255,000元至葉美琴的帳戶 │ │ │
│ │ │ │幣51,000元), │ │裡。94年12月底,林君徽約│ │ │
│ │ │ │惟購買股票後,│ │我到臺中火車站見面,交付│ │ │
│ │ │ │顏郁峰就聯絡不│ │我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 │ │ │
│ │ │ │到林君徽。 │ │共新台幣255,000元。買完 │ │ │
│ │ │ │ │ │股票後,就聯絡不到林君徽│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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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張書豪│94年10月間│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君徽│我於94年9月在交友網站上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高雄市某快│君徽化名「張君│ │認識林君徽,她自稱「張君│附表一編號│張嘉如│
│ │ │餐店 │徽」,佯作欲與│ │徽」,見面幾次後,94年10│64 │ │
│ │ │ │張書豪交往,於│ │月在高雄市某快餐店用餐時├─────┤ │
│ │ │ │左揭時、地介紹│ │,林君徽說等一下她阿姨會│A4卷 │ │
│ │ │ │自稱阿姨張嘉如│ │來跟我們談投資理財及購買│第2463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之後│第2465頁、│ │
│ │ │ │稱阿姨在為理財│ │林君徽阿姨張嘉如抵達,其│B2卷 │ │
│ │ │ │公司財經顧問,│ │自稱為財經公司理財顧問,│第302頁至 │ │
│ │ │ │有內線消息可購│ │介紹誠創公司的營運狀況,│第303頁、 │ │
│ │ │ │買未上市股票,│ │95 年9月會上市,且每年會│D4卷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有配股的資訊,說她可以拿│第50頁反面│ │
│ │ │ │獲取高額利潤,│ │到內線消息及股票,並不斷│至第53頁 │ │
│ │ │ │致張書豪陷於錯│ │遊說我們要規劃將來,儲蓄│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結婚準備金等,之後林君徽│ │ │
│ │ │ │誠創公司股票8 │ │並帶我去看網路誠創公司的│ │ │
│ │ │ │張共新台幣 │ │營業和投資相關數據給我看│ │ │
│ │ │ │408,000(每張新│ │,不斷遊說我投資股票,說│ │ │
│ │ │ │台幣51,000元) │ │為了我們的將來,我買了之│ │ │
│ │ │ │元,惟購買股票│ │後可以賺很多錢,我們在一│ │ │
│ │ │ │後,林君徽即斷│ │起的生活可以更好,因為我│ │ │
│ │ │ │絕聯絡。 │ │想要跟林君徽交往,於是我│ │ │
│ │ │ │ │ │決定購買。我匯款新台幣 │ │ │
│ │ │ │ │ │300,000元至林君徽指定的 │ │ │
│ │ │ │ │ │帳戶,另外再交付現金新臺│ │ │
│ │ │ │ │ │幣108,000元給林君徽。我 │ │ │
│ │ │ │ │ │共支付新台幣408,000元購 │ │ │
│ │ │ │ │ │買股票後,林君徽明顯疏遠│ │ │
│ │ │ │ │ │我,之後無法聯絡上。林君│ │ │
│ │ │ │ │ │徽及其阿姨有告訴我,購買│ │ │
│ │ │ │ │ │未上市股票不可讓別人知道│ │ │
│ │ │ │ │ │。如果讓別人知道的話,我│ │ │
│ │ │ │ │ │們以後就不能在一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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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王雲生│94年10月中│於交友網站上宋│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宋珮青│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某│珮青化名「宋X │宋珮青│,她自稱「宋X婷」,在94 │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餐廳 │婷」,於左揭時│ │年10月中旬我與宋珮青約在│88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高雄市某家餐廳吃飯,席間├─────┤ │
│ │ │ │叔許洺瑋認識後│ │自稱宋珮青之叔叔許洺瑋前│A5卷 │ │
│ │ │ │,共同介紹推銷│ │來,向我推銷卓韋公司股票│第3919頁至│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 │,說這家公司1年內會上市 │第3921頁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每1年還會增加1張股票、97│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年會每股會漲至新台幣100 │ │ │
│ │ │ │利潤等不實資訊│ │元以上,考慮之後我決定購│ │ │
│ │ │ │,致王雲生出資│ │買,但是因為我沒有錢。所│ │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以我向銀行貸款新台幣 │ │ │
│ │ │ │上市股票8張, │ │450,000元,購買的卓韋公 │ │ │
│ │ │ │共新台幣 │ │司未上市股票8張(每張新臺│ │ │
│ │ │ │432,000元(含手│ │幣54,000元)共新台幣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432,000元。95年2、3月時 │ │ │
│ │ │ │稅等規費,起訴│ │宋珮青在臺北車站交給我卓│ │ │
│ │ │ │書誤載新台幣 │ │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及巨 │ │ │
│ │ │ │450,000元),嗣│ │威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我 │ │ │
│ │ │ │後宋珮青卻交付│ │當時質疑為何與約定內容不│ │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 │同,宋珮青說扣除手續費不│ │ │
│ │ │ │股票2張(每張新│ │足購買8張卓韋公司股票, │ │ │
│ │ │ │台幣54,000元) │ │於是許洺瑋主動幫我購買這│ │ │
│ │ │ │、巨威公司未上│ │6張巨威公司股票。 │ │ │
│ │ │ │市股票6張(每張│ │ │ │ │
│ │ │ │新台幣48,000 │ │ │ │ │
│ │ │ │元)予王雲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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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孫文茂│94年11月份│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於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文化│識張靖梅,其於│劉怡伶│靖梅」之女子(經指認為張 │附表一編號│張靖梅│
│ │ │中心旁簡餐│言語交談中傳達│ │靖梅),見面幾次後,94年 │24 │(起訴 │
│ │ │店 │欲與孫文茂交往│ │11月上旬我與張靖梅到高雄├─────┤書誤載│
│ │ │ │之意,並於左揭│ │市到高雄市文化中心旁某簡│D1卷 │張靖梅│
│ │ │ │時、地介紹自稱│ │餐店用餐,席間自稱是任職│第42頁、 │為不詳│
│ │ │ │表姊劉怡伶與孫│ │財經公司理財顧問的張靖梅│A2卷 │姓名女│
│ │ │ │文茂認識後,共│ │表姊劉怡伶到來,與張靖梅│第1426頁至│子,業│
│ │ │ │同偽稱表姊在財│ │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第1428頁、│經更正│
│ │ │ │經公司擔任理財│ │事,說有一檔未上市股票即│第1431頁 │) │
│ │ │ │顧問,介紹投資│ │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會2 │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倍以上。當時張靖梅表示有│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意願要購買,並極力遊說我│ │ │
│ │ │ │取利益,致孫文│ │購買,並說為了我們2人以 │ │ │
│ │ │ │茂陷於錯誤,而│ │後的未來規劃,更應該投資│ │ │
│ │ │ │出資購買誠創公│ │,我們以後才會有安穩的日│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子過等語。於是我同意購買│ │ │
│ │ │ │張(每張51,000 │ │,張靖梅又說因為是內線交│ │ │
│ │ │ │元)、新視代公 │ │易,要求我要保守秘密。當│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晚張靖梅帶我及其表姊在高│ │ │
│ │ │ │張(每張58,000 │ │雄市的某間麥當勞簽約購買│ │ │
│ │ │ │元)共364,000 │ │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每│ │ │
│ │ │ │元,嗣後張靖梅│ │張51,000元) 以及新視代公│ │ │
│ │ │ │交付上揭股票予│ │司未上市股票1張(每張新臺│ │ │
│ │ │ │孫文茂。 │ │幣58,000元) 共計新台幣│ │ │
│ │ │ │ │ │364,000元,我當場提領新 │ │ │
│ │ │ │ │ │台幣364,000元交付劉怡伶 │ │ │
│ │ │ │ │ │。94年12月上旬張靖梅在桃│ │ │
│ │ │ │ │ │園火車站附近某簡餐店張交│ │ │
│ │ │ │ │ │付我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6 │ │ │
│ │ │ │ │ │張及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1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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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吳憲傑│94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陳│陳昕婕│我於94年11月份在交友網站│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高雄市某間│昕婕化名「玟萱│許洺瑋│認識陳昕婕,她自稱「玟萱│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簡餐店 │」,於左揭時、│ │」,我們時常以電話聯絡,│49 │ │
│ │ │ │地介紹自稱叔叔│ │94年11月某日在高雄市某間├─────┤ │
│ │ │ │許洺瑋認識與吳│ │簡餐店見面,一名自稱陳昕│A3卷 │ │
│ │ │ │憲傑後,共同偽│ │婕叔叔許洺瑋出現,其自稱│第2071頁至│ │
│ │ │ │稱叔叔為理財顧│ │是理財顧問,跟陳昕婕談論│第2072頁、│ │
│ │ │ │問,介紹投資未│ │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後│第2075頁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即離開。陳昕婕跟我說她投│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資未上市股票,賺很多錢並│ │ │
│ │ │ │高額利潤,陳昕│ │一直遊說我購買,說半年會│ │ │
│ │ │ │婕亦偽稱其投資│ │上市可大賺一筆,我當時沒│ │ │
│ │ │ │未上市股票獲利│ │有那麼多錢,於是我向萬泰│ │ │
│ │ │ │之不實資訊,致│ │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 │ │
│ │ │ │吳憲傑因而出資│ │幣1,200,000元,核貸當天 │ │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陳昕婕把貸下來的錢領走一│ │ │
│ │ │ │上市股票12張( │ │部分。在95年1月中旬陳昕 │ │ │
│ │ │ │每張新台幣 │ │婕交付我卓韋公司未上市股│ │ │
│ │ │ │54,000元)共新 │ │票12張共新台幣714,000 元│ │ │
│ │ │ │台幣714,000元(│ │。自我購買股票之後,陳昕│ │ │
│ │ │ │含手續費及證券│ │婕慢慢疏遠我,之後電話停│ │ │
│ │ │ │交易稅等規費) │ │話無法聯絡。 │ │ │
│ │ │ │,惟自陳昕婕交│ │ │ │ │
│ │ │ │付股票予吳憲傑│ │ │ │ │
│ │ │ │後,隨即斷絕聯│ │ │ │ │
│ │ │ │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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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蘇春光│94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靖│補充理由書│張靖梅│
│ │ │桃園市火車│識張靖梅,於言│劉怡伶│梅的女子,見面過2次,94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站附近麥當│語中傳達欲與蘇│ │年11月中旬在桃園市火車站│29 │ │
│ │ │勞 │春光交往之意,│ │附近麥當勞,席間張靖梅的├─────┤(起訴 │
│ │ │ │於左揭時、地介│ │姊姊劉怡伶抵達,其自稱任│A3卷 │書原誤│
│ │ │ │紹自稱姊姊劉怡│ │職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與│第1566頁至│載張靖│
│ │ │ │伶認識與蘇春光│ │張靖梅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第1569頁 │梅為林│
│ │ │ │後,共同偽稱姊│ │相關情事,依其內線消息有│D3卷 │君徽、│
│ │ │ │姊任職財經公司│ │一檔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第322頁至 │劉怡伶│
│ │ │ │理財顧問,介紹│ │只要一上市就會大賺,要我│第325頁反 │為黃景│
│ │ │ │投資即將上市之│ │們把握這機會,張靖梅與其│面、第326 │微,業│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 │姊姊極力遊說我購買,張靖│頁 │經更正│
│ │ │ │股票,一旦上市│ │梅又說我們2人要好好規劃 │ │。) │
│ │ │ │可獲利,致蘇春│ │以後的未來等語,於是我決│ │ │
│ │ │ │光陷於錯誤,而│ │定購買。94年11月下旬我與│ │ │
│ │ │ │出資向劉怡伶購│ │張靖梅前往華南銀行、中國│ │ │
│ │ │ │買巨威公司股票│ │信託辦理信用貸款各新台幣│ │ │
│ │ │ │6張共新台幣 │ │200,000元後,我交付張靖 │ │ │
│ │ │ │288,000元(每張│ │梅存摺、提款卡及私章以便│ │ │
│ │ │ │新台幣48,000 │ │購買未上市股票。期間我向│ │ │
│ │ │ │元)。事後張靖 │ │張靖梅表明我不願購買,張│ │ │
│ │ │ │梅交付上揭公司│ │靖梅以訊息告知我後果自行│ │ │
│ │ │ │股票予蘇春光。│ │負責,要我自己向其姊姊說│ │ │
│ │ │ │ │ │明。95年1月中張靖梅在桃 │ │ │
│ │ │ │ │ │園市火車站附近麥當勞交付│ │ │
│ │ │ │ │ │我存摺、提款卡。私章以及│ │ │
│ │ │ │ │ │巨威公司的未上市股票6張 │ │ │
│ │ │ │ │ │共新台幣288,000元,張靖 │ │ │
│ │ │ │ │ │梅當時又向我說購買未上市│ │ │
│ │ │ │ │ │股票,因屬內線交易要保密│ │ │
│ │ │ │ │ │。我於警詢時指認林君徽即│ │ │
│ │ │ │ │ │為自稱「張靖梅」之女子,│ │ │
│ │ │ │ │ │黃景微為「張靖梅姊姊」,│ │ │
│ │ │ │ │ │因當時僅以照片指認,故以│ │ │
│ │ │ │ │ │100年12月21日審判程序現 │ │ │
│ │ │ │ │ │場指認較正確,並更正張靖│ │ │
│ │ │ │ │ │梅應為自稱「張靖梅」之女│ │ │
│ │ │ │ │ │子,劉怡伶為「張靖梅之姊│ │ │
│ │ │ │ │ │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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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廖正偉│94年11月中│於交友網站上認│王祥益│我在交友網站認識一名自稱│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桃園市某│識不詳姓名年籍│ │張靖梅之女子,期間陸續都│附表一編號│林雅琦│
│ │ │間餐廳 │自稱張靖梅之女│ │有在聯絡,94年11月中旬與│118 │ │
│ │ │ │子,其佯作欲與│ │該女子在桃園市火車站見面├─────┤ │
│ │ │ │廖正偉交往,於│ │後到餐廳吃飯,席間自稱該│A6卷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女子姊夫的男子王祥益前來│第4633頁至│ │
│ │ │ │自稱姊夫王祥益│ │,其抵達餐廳就開始與林雅│第4635頁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琦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 │ │
│ │ │ │稱為公司顧問,│ │情事,該女子說其姊夫是該│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公司顧問,遊說我投資未上│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市股票利潤高、會賺錢,該│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女子並說不要把投資股票事│ │ │
│ │ │ │,致廖正偉陷於│ │宜講出去,這樣以後交往生│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活才有保障,我心動便答應│ │ │
│ │ │ │買誠創公司股票│ │購買。之後該女子便帶我至│ │ │
│ │ │ │4張(每張新台幣│ │桃園市萬泰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51,000元)、新 │ │款新台幣600,000元,銀行 │ │ │
│ │ │ │視代公司股票6 │ │核貸後我將銀行存摺及印章│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都交給該女子以便其購買股│ │ │
│ │ │ │58,000元),共 │ │票。該女子於94年12月13日│ │ │
│ │ │ │計新台幣 │ │在桃園市火車站交付我銀行│ │ │
│ │ │ │668,000元,惟 │ │存摺、印章及誠創公司未上│ │ │
│ │ │ │自該女子交付上│ │市股票4張,另於94年12月 │ │ │
│ │ │ │揭公司股票後隨│ │22 日在桃園市火車站附近│ │ │
│ │ │ │即斷絕聯絡。 │ │餐廳交付我新視代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6張我共支付新台幣 │ │ │
│ │ │ │ │ │552,000元購買股票。惟該 │ │ │
│ │ │ │ │ │女子交付我股票後即無法聯│ │ │
│ │ │ │ │ │絡上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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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吳俊賢│(1)94年11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是94年10月中旬在交友網│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月中旬高雄│碧玟化名「林郁│林碧玟│站認識林碧玟,她稱「李郁│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市中華路與│庭」,佯作欲與│ │庭」期間見過幾次後,94年│122 │ │
│ │ │民生路口之│吳俊賢交往,於│ │11月中旬林碧玟約我到高雄├─────┤ │
│ │ │木瓜牛乳店│94 年11月中旬 │ │市西子灣附近簡餐店用餐,│A6卷 │ │
│ │ │ │介紹在高雄市中│ │介紹我投資未上市股票,問│第4736頁至│ │
│ │ │ │華路與民生路口│ │我是否有意願,當時我尚未│第4737頁、│ │
│ │ │ │之木瓜牛乳店,│ │決定購買。次日林碧玟約我│D4卷 │ │
│ │ │ │介紹自稱叔叔王│ │高雄市中華路與民生路口木│第60頁至第│ │
│ │ │ │祥益認識後,共│ │瓜牛乳見面,大力鼓吹我購│62頁反面、│ │
│ │ │ │同偽稱為財經公│ │買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席│第64頁 │ │
│ │ │ │司理財顧問,有│ │間自稱林碧玟的叔叔王祥益│ │ │
│ │ │ │內線消息,投資│ │抵達,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 │ │
│ │ │ │購買誠創公司未│ │理財顧問,王祥益說誠創公│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司未上市股票,依其內線消│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息即將上市,一上市獲利立│ │ │
│ │ │ │巨額利益,致吳│ │即有80%以上。林碧玟又說 │ │ │
│ │ │ │俊賢陷於錯誤,│ │我們2人在一起可以一起討 │ │ │
│ │ │ │而出資購買誠創│ │論如何理財,故我答應先貸│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款購買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3張,共新台幣 │ │3張共新台幣144,000元,並│ │ │
│ │ │ │153,000元(每張│ │由王祥益幫我代為辦理信用│ │ │
│ │ │ │新台幣51,000元│ │貸款新台幣15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2)94年11 │94年11月底,在│林碧玟│94年11月底時與林碧玟在高│A6卷 │ │
│ │ │月底某日在│高雄市大順三路│ │雄市大順三路環球影城見面│第4737頁、│ │
│ │ │高雄市大順│環球影城,林碧│ │,林碧玟告知幫我在中國信│D4卷 │ │
│ │ │三路環球影│玟以王祥益有巨│ │託銀行貸款新台幣400,000 │第60頁至第│ │
│ │ │城 │威公司的內線消│ │元以及復華銀行貸款新台幣│62頁反面、│ │
│ │ │ │息,即該公司即│ │350,000元,並交付我誠創 │第64頁 │ │
│ │ │ │將上市獲利可期│ │公司未上市股票3張,當時 │ │ │
│ │ │ │已先代吳俊賢購│ │我詢問林碧容為何會貸款那│ │ │
│ │ │ │買巨威公司股票│ │麼多錢,林碧玟就說其叔叔│ │ │
│ │ │ │10 張,共計新│ │又有一個內線消息,巨威公│ │ │
│ │ │ │台幣480,000元 │ │司未上市股票也即將上市,│ │ │
│ │ │ │(每張新台幣 │ │機不可失,就未經我同意再│ │ │
│ │ │ │48,000元),並 │ │購買10張巨威公司股票。94│ │ │
│ │ │ │表示會協助分擔│ │年12月下旬林碧玟交付我巨│ │ │
│ │ │ │清償貸款。惟自│ │威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共新│ │ │
│ │ │ │購買股票後,林│ │台幣480,000元,林碧玟說 │ │ │
│ │ │ │碧玟態度就趨於│ │會幫我一起負擔該二筆貸款│ │ │
│ │ │ │冷淡,最後即斷│ │,並說這2檔未上市股票是 │ │ │
│ │ │ │絕聯絡。 │ │內線消息,不可以告知任何│ │ │
│ │ │ │ │ │人否則會害了其叔叔。我總│ │ │
│ │ │ │ │ │計損失新台幣624,000元。 │ │ │
│ │ │ │ │ │但購買股票之後林碧玟態度│ │ │
│ │ │ │ │ │轉為冷淡,之後就聯絡不上│ │ │
│ │ │ │ │ │林碧玟及其叔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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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周軒逸│94年11月下│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火│昕婕化名「陳玟│陳昕婕│她自稱「陳玟薰」,94 年 │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車站附近餐│薰」,其佯作與│ │11月下旬與陳昕婕在約高雄│36 │ │
│ │ │廳(起訴狀 │周軒逸交往,於│ │市火車站附近餐廳用餐,陳├─────┤ │
│ │ │記載臺北市│左揭時、地介紹│ │昕婕就跟我談到要深入交往│A3卷 │ │
│ │ │) │自稱舅舅許洺瑋│ │及規劃未來,陳昕婕說自己│第1718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有經營投資股票,並介紹他│第1720頁、│ │
│ │ │ │稱許洺瑋為介紹│ │舅舅許洺瑋跟我認識,之後│第1723頁 │ │
│ │ │ │卓韋公司、巨威│ │自稱陳昕婕舅舅許洺瑋來到│ │ │
│ │ │ │公司顧問,介紹│ │餐廳,他自稱擔任卓韋、巨│ │ │
│ │ │ │該二間未上市股│ │威公司顧問,並遊說我購買│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未上市股票,股票會在1至2│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年內賺回來,我就答應購買│ │ │
│ │ │ │益,致周軒逸陷│ │。於94年12月底與陳昕婕在│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臺北市民權西路中國信託商│ │ │
│ │ │ │購買卓韋公司未│ │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上市股票4張( │ │400,000元,95年1月我與陳│ │ │
│ │ │ │每張54,000元) │ │昕婕在高雄市玉山銀行再貸│ │ │
│ │ │ │、巨威公司未上│ │款新台幣400,000元,我並 │ │ │
│ │ │ │市股票8張(每張│ │將存摺、印章交給陳昕婕以│ │ │
│ │ │ │48,000元)共新 │ │便購買股票相關事宜。95 │ │ │
│ │ │ │台幣600,000元 │ │年1月17日陳昕婕約我在高 │ │ │
│ │ │ │。惟自周軒逸購│ │雄市火車站交付我中國信託│ │ │
│ │ │ │買股票後就無法│ │商業銀行、玉山銀行存摺、│ │ │
│ │ │ │與陳昕婕及許洺│ │印章及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瑋聯絡。 │ │4張(每張新台幣54,000元) │ │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每張新台幣48,000元) 共新│ │ │
│ │ │ │ │ │台幣600,000元。陳昕婕說 │ │ │
│ │ │ │ │ │投資股票是秘密,不可告知│ │ │
│ │ │ │ │ │任何人。購買股票後就無法│ │ │
│ │ │ │ │ │與陳昕婕及許洺瑋連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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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王長慶│(1)93年11 │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於93年10月中旬在交友網站│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月中旬高雄│昕婕化名「陳又│陳昕婕│認識陳昕婕,她自稱「陳又│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市某咖啡廳│宣」,佯作與王│ │宣」,在網路上幾次聊天後│97 │ │
│ │ │ │長慶交往,於左│ │,陳昕婕說要與我交往。93├─────┤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年11月中旬在高雄市某一家│A6卷 │ │
│ │ │ │稱其姑丈許洺瑋│ │咖啡廳閒聊,席間陳昕婕姑│第4145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丈許洺瑋前來,許洺瑋說有│第4146頁、│ │
│ │ │ │稱投資購買未上│ │某檔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已即│第4148頁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將上市,只要一上市獲利為│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10倍左右,詢問我是否要購│ │ │
│ │ │ │額利潤,致王長│ │買,當時我尚未答應,之後│ │ │
│ │ │ │慶陷於錯誤,而│ │許洺瑋即就離開。回飯店途│ │ │
│ │ │ │出資購買保利錸│ │中陳昕婕說為了我們2人美 │ │ │
│ │ │ │公司股票2張(每│ │好的未來應該要投資購買未│ │ │
│ │ │ │張新台幣 │ │上市股票,我聽了就答應購│ │ │
│ │ │ │48,000元)、葛 │ │買保利錸公司未上市股票2 │ │ │
│ │ │ │萊士公司未上市│ │張、葛萊士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股票8張(每張新│ │8張共新台幣559,000元,次│ │ │
│ │ │ │台幣68,000元) │ │日就與陳昕婕及其姑丈簽約│ │ │
│ │ │ │,共計新台幣 │ │。93年12月上旬陳昕婕約我│ │ │
│ │ │ │640,000元。 │ │到高雄市某一家麥當勞,請│ │ │
│ │ │ │ │ │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約對保│ │ │
│ │ │ │ │ │貸款1,000,000元,陳昕婕 │ │ │
│ │ │ │ │ │對我說購買未上市股票之事│ │ │
│ │ │ │ │ │不可向任何人提起。94年1 │ │ │
│ │ │ │ │ │月下旬陳昕婕邀我南下,拿│ │ │
│ │ │ │ │ │我所購買的未上市股票給我│ │ │
│ │ │ │ │ │看,之後就說其幫我收起來│ │ │
│ │ │ │ │ │保管。 │ │ │
│ │ ├─────┼───────┼───┼────────────┼─────┤ │
│ │ │(2)94年3月│94年3月陳昕婕 │陳昕婕│94年3月陳昕婕再度遊說我 │A6卷 │ │
│ │ │份在某不詳│再度遊說王長慶│ │購買未上市股票,我想既然│第4143頁至│ │
│ │ │地點 │購買股票東王公│ │都要在一起就答應再購買東│第4146頁、│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王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鴻 │第4148頁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益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新 │ │ │
│ │ │ │49,000元)、鴻 │ │台幣559,000元,陳昕婕再 │ │ │
│ │ │ │益公司未上市股│ │約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約再│ │ │
│ │ │ │票8張(每張新台│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幣68,000元)共 │ │700,000 元、500,000元。 │ │ │
│ │ │ │20 張,共計新 │ │94年6月份陳昕婕交付中國 │ │ │
│ │ │ │台幣642,000元 │ │信託銀行、臺南中小企業銀│ │ │
│ │ │ │。 │ │行、臺東中小企業銀行的存│ │ │
│ │ │ │ │ │摺以及我94 年12月中旬及 │ │ │
│ │ │ │ │ │本次所購買的東王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2張、鴻益公司未上 │ │ │
│ │ │ │ │ │市股票8張及93年12月上旬 │ │ │
│ │ │ │ │ │我所購買的股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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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吳忠原│94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陳│陳紋慧│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紋慧,│補充理由書│陳紋慧│
│ │ │旬高雄市文│紋慧化名「陳淑│林巾愉│她自稱「陳淑珍」,見面2 │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化中心附近│珍」,表示與吳│王祥益│次後,94年12月中旬陳紋慧│17 │王祥益│
│ │ │某簡餐店 │忠原交往之意思│ │約我至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 │
│ │ │ │,於左揭時、地│ │某簡餐店聊天期間陳紋慧接│A2卷 │ │
│ │ │ │介紹自稱學姐林│ │獲其學姊林巾愉來電說要前│第1075頁至│ │
│ │ │ │巾愉及自稱小舅│ │來餐廳向陳紋慧小舅購買未│第1078頁、│ │
│ │ │ │王祥益認識後,│ │上市股票,稍後陳紋慧小舅│第1080頁,│ │
│ │ │ │共同偽稱王祥益│ │王祥益也來到餐廳,他們三│B2卷 │ │
│ │ │ │為報社財經記者│ │人就開始討論購買未上市股│第291頁至 │ │
│ │ │ │,有內線消息,│ │票情事,陳紋慧小舅自稱是│第292頁 │ │
│ │ │ │購買誠創公司未│ │報社財經記者,依其內線消│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息,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一│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上市獲利可達百分之50至百│ │ │
│ │ │ │巨額利益,致吳│ │分之100,一定大賺,林巾 │ │ │
│ │ │ │忠原陷於錯誤,│ │愉亦大力遊說我購買,陳紋│ │ │
│ │ │ │而出資購買誠創│ │慧也說要共同規劃我們以後│ │ │
│ │ │ │公司股票10張,│ │的未來等語,我聽了即答應│ │ │
│ │ │ │共計新台幣 │ │購買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10│ │ │
│ │ │ │510,000元(每張│ │張,每股新台幣51元,當場│ │ │
│ │ │ │新台幣51,000 │ │就與王祥益簽約並交付新台│ │ │
│ │ │ │元),惟自陳紋 │ │幣51,000元定金給王祥益。│ │ │
│ │ │ │慧交付誠創公司│ │94 年12月下旬王祥益帶我 │ │ │
│ │ │ │未上市股票予吳│ │至高雄市的萬泰銀行辦理信│ │ │
│ │ │ │忠原後,即失去│ │用貸款新台幣770,000元, │ │ │
│ │ │ │聯絡。 │ │核貸後我把剩下的50幾萬元│ │ │
│ │ │ │ │ │直接匯到王祥益指定的帳戶│ │ │
│ │ │ │ │ │。95 年2月下旬,陳紋慧於│ │ │
│ │ │ │ │ │臺南市車站前交付我誠創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張(每張 │ │ │
│ │ │ │ │ │51,000 元),共新台幣 │ │ │
│ │ │ │ │ │510,000元。交付股票後我 │ │ │
│ │ │ │ │ │即與陳紋慧即失去聯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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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胡文龍│94年12月底│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張靖梅,│補充理由書│張靖梅│
│ │ │高雄市某簡│識張靖梅,佯稱│、 │於94年12月底在高雄市某家│附表一編號│馮鑰仁│
│ │ │餐店 │與胡文龍交往,│真實姓│簡餐店用餐,張靖梅接獲一│30 │真實姓│
│ │ │ │於左揭時、地介│名年籍│通來電說其表姊(真實姓名 ├─────┤名年籍│
│ │ │ │紹自稱表姊( 真│不詳之│不詳)要來談論投資未上市 │A3卷 │不詳之│
│ │ │ │實姓名不詳)的 │成年女│股票相關情事,其表姊抵達│第1588頁至│成年女│
│ │ │ │女子認識後,共│子 │後,說誠創公司前景看好,│第1590頁、│子 │
│ │ │ │同介紹誠創公司│ │股票在一兩年內會上市,上│D2卷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市後會大漲,張靖梅說為了│第367頁至 │(起訴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我與她的未來做準備,投資│第371頁 │書原誤│
│ │ │ │取利益,致胡文│ │購買這家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載張靖│
│ │ │ │龍陷於錯誤,而│ │作為規劃是不錯的選擇,當│ │梅為宋│
│ │ │ │出資購買誠創公│ │時我尚未決定購買。之後張│ │珮青,│
│ │ │ │司股票8張共新 │ │靖梅不停打電話遊說我購買│ │業經更│
│ │ │ │台幣408,000元 │ │,又說購買未上市股票賺的│ │正) │
│ │ │ │(每張新台幣 │ │錢,到時候也是我們兩個人│ │ │
│ │ │ │51,000元),並 │ │在一起時可以使用,考慮幾│ │ │
│ │ │ │要求胡文龍匯款│ │天後我決定購買誠創公司股│ │ │
│ │ │ │至馮鑰仁中國信│ │票8張。因我現金不足,張 │ │ │
│ │ │ │託帳戶。自胡文│ │靖梅帶我到復華銀行臺中分│ │ │
│ │ │ │龍購買股票後,│ │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即漸漸與張靖梅│ │500,000元,核貸後95年1月│ │ │
│ │ │ │失聯。 │ │5日我匯款新台幣408,000元│ │ │
│ │ │ │ │ │至馮鑰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 │ │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 │ │ │0000000),95年1月中旬張 │ │ │
│ │ │ │ │ │靖梅約我在臺中將8張誠創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交給我,並│ │ │
│ │ │ │ │ │且告訴我購買這家公司的未│ │ │
│ │ │ │ │ │上市股票是秘密,不可告知│ │ │
│ │ │ │ │ │任何人。購買股票後我要聯│ │ │
│ │ │ │ │ │絡張靖梅出來她都藉故推託│ │ │
│ │ │ │ │ │,之後就聯絡不上了。警詢│ │ │
│ │ │ │ │ │時我印象不清楚,又僅憑照│ │ │
│ │ │ │ │ │片作特徵指認宋珮青即自稱│ │ │
│ │ │ │ │ │「張靖梅」之女子,惟於 │ │ │
│ │ │ │ │ │100年8月31日審判程序現場│ │ │
│ │ │ │ │ │指認張靖梅即自稱「張靖梅│ │ │
│ │ │ │ │ │之女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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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張弼琦│94年12月底│於交友網站上邱│許洺瑋│我於94年11月底在交友網站│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某牛│歆茹化名「張佩│邱歆茹│認識邱歆茹,她自稱「張佩│附表一編號│邱歆茹│
│ │ │乳大王商店│君」,佯欲與張│ │君」,94年12月底邱歆茹約│121 │ │
│ │ │內 │弼琦交往,於左│ │我到高雄市新崛江附近簡餐├─────┤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店用餐,席間自稱邱歆茹叔│A6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叔叔許洺瑋前來,其自稱是│第4707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任職多家公司的股務經理,│第4712頁 │ │
│ │ │ │許洺瑋為多家公│ │邱歆茹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司股務經理,有│ │相關情事,並說有一檔未上│ │ │
│ │ │ │內線消息,投資│ │市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 │市,上市後會大賺。次日邱│ │ │
│ │ │ │,將來要上市,│ │歆茹約我至高雄市海洋之星│ │ │
│ │ │ │可獲取利益,致│ │見面,並說為了我們2人的 │ │ │
│ │ │ │張弼琦陷於錯誤│ │未來,大力遊說我購買未上│ │ │
│ │ │ │,而出資購買巨│ │市股票。我同意購買後,邱│ │ │
│ │ │ │威公司未上市股│ │歆茹就約許洺瑋到高雄市的│ │ │
│ │ │ │票6張(每張新台│ │某家牛乳大王洽談購買未上│ │ │
│ │ │ │幣48,000元)、 │ │市股票事宜並簽約,邱歆茹│ │ │
│ │ │ │卓韋公司未上市│ │與許洺瑋向我說這是內線消│ │ │
│ │ │ │股票2張(每張新│ │息不可以告知任何人。我先│ │ │
│ │ │ │台幣54,000元) │ │交付新台幣40,000元定金給│ │ │
│ │ │ │,共新台幣 │ │邱茹作為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396,000元,惟 │ │邱歆茹於95年1月上旬約我 │ │ │
│ │ │ │自邱歆茹交付上│ │到臺北市長春一家麥當勞請│ │ │
│ │ │ │揭公司股票後,│ │銀行代辦人員向復華銀行辦│ │ │
│ │ │ │張弼琦即聯絡不│ │理信用貸款新台幣400,000 │ │ │
│ │ │ │上邱歆茹及許洺│ │元,並交付存摺及私章給邱│ │ │
│ │ │ │瑋。 │ │歆茹作為購買未上市股票之│ │ │
│ │ │ │ │ │用。95年1月18日銀行通知 │ │ │
│ │ │ │ │ │放款,貸款就由許洺瑋用來│ │ │
│ │ │ │ │ │處理購買未上市股票。95年│ │ │
│ │ │ │ │ │2月底邱歆茹在臺北市西門 │ │ │
│ │ │ │ │ │町交付我存摺、印章及巨威│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卓韋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共計新 │ │ │
│ │ │ │ │ │台幣396,000元。惟交付股 │ │ │
│ │ │ │ │ │票之後我即無法聯絡上邱歆│ │ │
│ │ │ │ │ │茹及許洺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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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張本宗│95年1月15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君徽│我於交友網路認識林君徽,│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日高雄市 │君徽化名「林芸│劉怡伶│她自稱「林芸榛」,95年1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某餐廳 │臻」,佯作與張│ │月15日林君徽約我到高雄市│21 │ │
│ │ │ │本宗交往,於左│ │三多路附近醫院見面,之後├─────┤ │
│ │ │ │揭時、地介紹自│ │一起至高雄市某餐廳用餐時│A2卷 │ │
│ │ │ │稱阿姨劉怡伶認│ │,席間林君徽阿姨劉怡伶到│第1360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來,與林君徽討論投資未上│第1362頁、│ │
│ │ │ │阿姨是財經記者│ │市股票相關情事,林君徽說│第1365頁 │ │
│ │ │ │,介紹投資卓韋│ │他阿姨是財經新聞記者,認│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識很多大老闆,林君徽遊說│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我投資股票,而我因林君徽│ │ │
│ │ │ │獲取利益,致張│ │說要與我交往,股票會於一│ │ │
│ │ │ │本宗陷於錯誤,│ │至三年後賺回來,投資股票│ │ │
│ │ │ │而出資購買卓韋│ │會獲利,我就答應購買卓韋│ │ │
│ │ │ │公司股票6張共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並提 │ │ │
│ │ │ │新台幣324,000 │ │款新台幣114,000元交給林 │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君徽,回臺中市後又至郵局│ │ │
│ │ │ │54,000元),惟 │ │匯新台幣210,000元至張靖 │ │ │
│ │ │ │自林君徽未把股│ │梅戶頭,我共支付新台幣 │ │ │
│ │ │ │票交付張本宗後│ │324,000元購買股票,林君 │ │ │
│ │ │ │,就斷絕聯繫。│ │徽並要我保守秘密不可將購│ │ │
│ │ │ │ │ │買股票之事告訴任何人。我│ │ │
│ │ │ │ │ │與林君徽於95年2月初約在 │ │ │
│ │ │ │ │ │臺中市精明一街夜市附近某│ │ │
│ │ │ │ │ │餐廳見面簽約,但林君徽未│ │ │
│ │ │ │ │ │把卓韋公司股票交付予我。│ │ │
│ │ │ │ │ │之後就林君徽及劉怡伶失去│ │ │
│ │ │ │*未給卓韋6張* │ │聯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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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張木俊│95年1月下 │張靖梅於左揭時│張靖梅│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家瑀,│補充理由書│林家瑀│
│ │(更名 │旬臺中市中│、地介紹自稱表│、真實│她自稱「張靖梅」,95年1 │附表一編號│不明女│
│ │張續騰│港路新光三│姊(真實姓名不 │姓名年│月中旬在臺中市港路新光三│32 │子 │
│ │ ) │越附近簡餐│詳之成年女子) │籍不詳│越百貨附近簡餐店用餐,林├─────┤ │
│ │ │店 │認識後,共同偽│之成年│家瑀說她表姊要將其投資未│A3卷 │ │
│ │ │ │稱表姊任職財經│女子 │上市股票資料拿給她,之後│第1629頁至│ │
│ │ │ │公司理財顧問,│ │其表姊(真實姓名不明)抵達│第1632頁 │ │
│ │ │ │有內線消息,卓│ │,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 │ │
│ │ │ │韋公司未上市股│ │顧問,說依其內線消息某檔│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未上市股票將上市,只要上│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市獲利可達2至3倍以上,機│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會很少要把握,林家瑀與其│ │ │
│ │ │ │致張木俊因而出│ │表姊就大力遊說我購買,當│ │ │
│ │ │ │資購買卓韋公司│ │時我聽到獲利這麼高很心動│ │ │
│ │ │ │股票6張(每張新│ │,但尚未同意購買當時看到│ │ │
│ │ │ │台幣元),共新 │ │林家瑀與自稱表姐之人簽約│ │ │
│ │ │ │台幣300,000 元│ │並交付未上市股票。95年1 │ │ │
│ │ │ │。惟自張靖梅交│ │月下旬我與林家瑀在臺中市│ │ │
│ │ │ │付張木俊卓韋公│ │中港路新光三越百貨公司附│ │ │
│ │ │ │司未上市股票2 │ │近簡餐店用餐,林家瑀再度│ │ │
│ │ │ │張( 每張新台幣│ │遊說我貸款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54, 000元)、巨│ │,最後我答應購買卓韋公司│ │ │
│ │ │ │威公司未上市股│ │未上市股票6張,林家瑀說 │ │ │
│ │ │ │票4張(每張新臺│ │因是內線交易要我保守秘密│ │ │
│ │ │ │幣48,000元)後 │ │。我向復華銀行貸款新台幣│ │ │
│ │ │ │,態度隨即趨於│ │300,000元及向花旗銀行貸 │ │ │
│ │ │ │冷淡。 │ │款新台幣200,000元。銀行 │ │ │
│ │ │ │ │ │通知放款後,我將存摺及私│ │ │
│ │ │ │ │ │章交付林家瑀,之後林家瑀│ │ │
│ │ │ │ │ │以郵寄方式寄給我存摺、私│ │ │
│ │ │ │ │ │章以及卓韋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2張(每張新台幣54,000元) │ │ │
│ │ │ │ │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 │ │
│ │ │ │ │ │每張新台幣48,000元)共計 │ │ │
│ │ │ │ │ │新台幣300,000元,我當時 │ │ │
│ │ │ │ │ │質疑為何不是約定的卓韋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張,林家瑀 │ │ │
│ │ │ │ │ │說因為要分散投資我也不疑│ │ │
│ │ │ │ │ │有他。而林家瑀在我購買後│ │ │
│ │ │ │ │ │態度轉為冷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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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張家豪│95年1月中 │在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張│補充理由書│張靖梅│
│ │ │旬~2月初 │識張靖梅,於左│劉怡伶│晴梅」之女子(經指認為張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新竹市大│揭時、地介紹表│、 │靖梅),95年1月中旬我與張│22 │不詳姓│
│ │ │茶壺餐飲店│姊劉怡伶認識後│真實姓│靖梅在新竹市區一家「大茶├─────┤名女子│
│ │ │ │,共同偽稱表姊│名年籍│壺」餐飲店用餐,用餐中張│A2卷 │ │
│ │ │ │任職財經公司理│不詳之│靖梅說其表姊會前來與他討│第1370頁至│(起訴 │
│ │ │ │財顧問,介紹巨│成年女│論有關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第1374頁 │書漏載│
│ │ │ │威公司、卓韋公│子 │情事,一會兒張靖梅的表姊│ │張靖梅│
│ │ │ │司未上市股票,│ │劉怡伶到來,其自稱是任職│ │,業經│
│ │ │ │將來要上市,可│ │財經公司的理財顧問,張靖│ │更正)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梅表姊說有一檔未上市股票│ │ │
│ │ │ │資訊,致張家豪│ │即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會│ │ │
│ │ │ │因而出資購買巨│ │2倍以上,當時張靖梅與劉 │ │ │
│ │ │ │威公司股票5張 │ │怡伶簽約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每張新台幣 │ │二人極力遊說我購買,張靖│ │ │
│ │ │ │48,000元)、卓 │ │梅並說為了以後未來規劃,│ │ │
│ │ │ │韋公司股票4張 │ │就要投資購買股票等語。我│ │ │
│ │ │ │(每張新台幣54 │ │就同意簽約購買巨威公司未│ │ │
│ │ │ │,000元)共計新 │ │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台幣 │ │ │
│ │ │ │台幣456,000元 │ │48,000元)、卓韋光電公司 │ │ │
│ │ │ │(起訴狀誤載為 │ │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台幣│ │ │
│ │ │ │466,000元), │ │54,000元)共456,000元,我│ │ │
│ │ │ │事後張靖梅交付│ │當場交付新台幣10,000元定│ │ │
│ │ │ │上揭股票予張家│ │金給張靖梅,張靖梅說因為│ │ │
│ │ │ │豪。 │ │是內線交易,要我不得將此│ │ │
│ │ │ │ │ │事告知任何人。另於95年1 │ │ │
│ │ │ │ │ │月下旬,到桃園市請銀行代│ │ │
│ │ │ │ │ │辦人員向復華銀行辦理新臺│ │ │
│ │ │ │ │ │幣500,000元信用貸款,辦 │ │ │
│ │ │ │ │ │理後我將存摺與私章交給張│ │ │
│ │ │ │ │ │靖梅,由劉怡伶購買未上市│ │ │
│ │ │ │ │ │股票。劉怡伶於95年2月底 │ │ │
│ │ │ │ │ │在新竹金山二街交付我巨威│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卓韋 │ │ │
│ │ │ │ │ │公司上市股票4張以及銀行 │ │ │
│ │ │ │ │ │存摺、私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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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鍾權昱│95年2月間 │在交友網站上林│林君徽│我於95年1月在交友網站上 │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桃園縣中壢│君徽以化名「林│劉怡伶│認識林君徽,她自稱「林筠│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市某簡餐店│筠臻」,於左揭│ │臻」,95年2月份時在中壢 │61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市某簡餐店見面,林君徽說├─────┤ │
│ │ │ │其阿姨劉怡伶與│ │其阿姨劉怡伶會過來,跟我│A3卷 │ │
│ │ │ │鍾權昱認識後,│ │們談投資理財及購買未上市│第2405頁至│ │
│ │ │ │共同偽稱阿姨為│ │股票相關情事,劉怡伶自稱│第2407頁、│ │
│ │ │ │投資理財公司顧│ │是投資理財顧問,可以拿到│第2409頁 │ │
│ │ │ │問,有內線消息│ │內線消息,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可購買未上市│ │後96年就會上市,而且每年│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會有配股的資訊,要把握機│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會趕快投資,劉怡伶不斷遊│ │ │
│ │ │ │等不實資訊,致│ │說我要規劃將來並儲蓄等,│ │ │
│ │ │ │鍾權昱出資購買│ │看了他的介紹說明以後,讓│ │ │
│ │ │ │集邦公司股票6 │ │我很心動,加上及林君徽一│ │ │
│ │ │ │張新台幣 │ │直遊說我購買,我就答應購│ │ │
│ │ │ │306,000元(每張│ │買6張集邦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新台幣51,000 │ │(每張新台幣51,000元),我│ │ │
│ │ │ │元),惟購買股 │ │匯款新台幣306,000元至劉 │ │ │
│ │ │ │票後林君徽即斷│ │怡伶指定的帳戶。購買股票│ │ │
│ │ │ │絕聯絡。 │ │後即無法聯絡上林君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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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吳進輝│95年2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陳│陳昕婕│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高雄市左營│昕婕以化名「陳│許洺瑋│她自稱「陳又萱」,於94年│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區新莊仔路│又萱」,於左揭│ │12 月底第1次見面後,95年│57 │ │
│ │ │附近餐廳 │時、地介紹自稱│ │2月初在高雄市左營區新莊 ├─────┤(起訴 │
│ │ │ │舅舅許洺瑋與吳│ │仔路附近餐廳吃飯,席間自│A3卷 │書原誤│
│ │ │ │進輝認識後,共│ │稱陳昕婕的舅舅許洺瑋出現│第2269頁至│載陳昕│
│ │ │ │同偽稱舅舅為買│ │,與陳昕婕談論投資股票相│第2271頁、│婕為陳│
│ │ │ │賣股票專家,介│ │關事宜,許洺瑋離開後,陳│D3卷 │紋慧,│
│ │ │ │紹投資巨威公司│ │昕婕開始跟我遊說股票的利│第304頁至 │業經更│
│ │ │ │未上市股票,將│ │潤,又說許洺瑋是在幫人家│第306頁反 │正。)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買賣股票,可以短時間可獲│面 │ │
│ │ │ │取利益等不實資│ │利。我同意購買後,陳昕婕│ │ │
│ │ │ │訊,致吳進輝因│ │帶我至玉山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而出資購買巨威│ │款新台幣500,000元,95年2│ │ │
│ │ │ │公司股票張10共│ │月底銀行核貸後,在高雄大│ │ │
│ │ │ │新台幣500,000 │ │統新世紀百精品店見面,陳│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昕婕交付我巨威公司股票10│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張共新台幣500,000元。之 │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後即無法與陳昕婕連絡。我│ │ │
│ │ │ │48,000元),惟 │ │於警詢時誤認陳紋慧即為「│ │ │
│ │ │ │自陳昕婕交付上│ │陳又萱」,惟於100年12月 │ │ │
│ │ │ │揭公司股票予吳│ │31日審判程序現場指認更正│ │ │
│ │ │ │進輝後隨即斷絕│ │陳昕婕始為自稱「陳又萱」│ │ │
│ │ │ │聯絡。 │ │之女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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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鄭高俊│95年2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張靖梅,│補充理由書│張靖梅│
│ │ │桃園縣或車│識張靖梅,於左│ │電話聊天幾次後,95年2月 │附表一編號│ │
│ │ │站附近泡沫│揭時、地介紹集│ │間張靖梅約我至桃園火車站│31 │(起訴 │
│ │ │紅茶店 │邦公司未上市股│ │附近的泡沫紅茶店見面,遊├─────┤書原載│
│ │ │ │票,將來要上市│ │說我集邦公司的未上市股票│A3卷 │已指認│
│ │ │ │,可獲取利益等│ │前景看好,她自己也有投資│第1598頁至│無法確│
│ │ │ │不實資訊,致鄭│ │購買並問我有無興趣購買。│第1600頁、│認,業│
│ │ │ │高俊因而出資購│ │隔幾天後張靖梅又約我在同│B2卷 │經更正│
│ │ │ │買集邦公司股票│ │地點喝飲料聊天,自稱張靖│第268頁 │。) │
│ │ │ │10張共新台幣 │ │梅表姐到來,說集邦公司的│D1卷 │ │
│ │ │ │543,500元(含手│ │股票在兩年會上市,而且會│第429頁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賺15萬元以上等等的訊息後│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我決定購買10張該公司的│ │ │
│ │ │ │新台幣51,000元│ │未上市股票。隔幾天後張靖│ │ │
│ │ │ │),自張靖梅交 │ │梅跟我到玉山銀行桃園分行│ │ │
│ │ │ │付鄭高俊上開股│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票後,態度即趨│ │550,000元,並將存摺簿及 │ │ │
│ │ │ │於冷淡。 │ │印鑑交給張靖梅。95年3月 │ │ │
│ │ │ │ │ │底張靖梅交給我集邦公司的│ │ │
│ │ │ │ │ │未上市股票10張共新台幣 │ │ │
│ │ │ │ │ │543,000元。張靖梅說購買 │ │ │
│ │ │ │ │ │未上市股票是秘密不可告知│ │ │
│ │ │ │ │ │任何人。之後要約張靖梅,│ │ │
│ │ │ │ │ │她都藉故推拖。態度冷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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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吳明輪│95年3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楊│楊蕎瑄│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楊學文( │補充理由書│楊蕎瑄│
│ │ │高雄市某複│蕎瑄化名「黃雅│劉怡伶│更名為楊蕎瑄),她自稱「 │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合式餐廳 │倫」,佯作與吳│許洺瑋│黃雅倫」,見面幾次後,95│16 │許洺瑋│
│ │ │ │明輪交往,於左│ │年3月初楊學文與我在高雄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市某家複合式餐廳用餐聊天│A2卷 │ │
│ │ │ │稱其阿姨劉怡伶│ │,楊學文突然接一通電話說│第1052頁至│ │
│ │ │ │及阿姨友人許洺│ │等一下她阿姨要過來跟她談│第1054頁、│ │
│ │ │ │瑋認識後,共同│ │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的事,│第1058頁、│ │
│ │ │ │偽稱阿姨是財經│ │沒多久自稱財經記者是阿姨│D4卷 │ │
│ │ │ │記者,可購買意│ │劉怡伶及自稱是楊學文阿姨│第78頁反面│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投資股票的朋友許洺瑋到達│至第80頁反│ │
│ │ │ │票,將來要上市│ │餐廳後,就與楊學文談論投│面 │ │
│ │ │ │,可獲取利益,│ │資購買股票的情事,許洺瑋│ │ │
│ │ │ │楊蕎瑄亦偽稱要│ │說劉怡伶是財經記者認識很│ │ │
│ │ │ │購買股票,致吳│ │多老闆,可以請劉怡伶幫忙│ │ │
│ │ │ │明倫陷於錯誤,│ │購買股票,劉怡伶說購買意│ │ │
│ │ │ │而出資購買意勝│ │勝公司未上市股票,上市後│ │ │
│ │ │ │公司股票5張共 │ │會大漲,我如果能保守秘密│ │ │
│ │ │ │新台幣240,000 │ │,她才願意幫我投資購買。│ │ │
│ │ │ │元。 │ │楊學文自己也有買,並說為│ │ │
│ │ │ │(每張新臺幣 │ │了我們兩人的將來,購買未│ │ │
│ │ │ │48,000元)惟自 │ │上市股票可作投資的規劃,│ │ │
│ │ │ │楊蕎瑄交付金棠│ │故我決定要購買。我將身分│ │ │
│ │ │ │公司股票5張後 │ │證及印章交給劉怡伶幫我辦│ │ │
│ │ │ │,楊蕎瑄即拒絕│ │理貸款新台幣400,000元, │ │ │
│ │ │ │跟吳明輪交往。│ │95年3月旬銀行核貸,繳清 │ │ │
│ │ │ │ │ │我的債務後,剩下新台幣 │ │ │
│ │ │ │ │ │260,000餘元,就請楊學文 │ │ │
│ │ │ │ │ │阿姨幫我購買意勝公司的未│ │ │
│ │ │ │ │ │上市股票。三天後楊學文卻│ │ │
│ │ │ │ │ │交付我金棠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5張共新台幣240,000元,我│ │ │
│ │ │ │ │ │有當時質疑為何不是意勝公│ │ │
│ │ │ │ │ │司股票,楊學文說因金額不│ │ │
│ │ │ │ │ │足購買意勝公司股票,故其│ │ │
│ │ │ │ │ │阿姨幫我購買都一樣會賺錢│ │ │
│ │ │ │ │ │的金棠科技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購買股票之後我聯絡不到│ │ │
│ │ │ │ │ │楊學文,她傳簡訊說不想跟│ │ │
│ │ │ │ │ │我交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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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黃俊源│95年3月16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95年2月初左右在交友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日高雄市 │巾愉化名「林昀│林巾愉│網站上認識林巾愉,她自稱│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某茶店 │軒」佯作欲與黃│ │「林昀軒」,95年3月16 日│123 │ │
│ │ │ │俊源交往,於左│ │,林巾愉約我到高雄文化中├─────┤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心,說其叔叔有門路可以買│A6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到一定會漲的未上市的股票│第4765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我們即與林巾愉叔叔許洺│第4769頁、│ │
│ │ │ │叔叔曾任新聞記│ │瑋相約到一間茶店見面,許│第4771頁 │ │
│ │ │ │者,可購買未上│ │洺瑋自稱以前是新聞記者,│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可以拿到前景看好的未上市│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生技類股票,要我把握機會│ │ │
│ │ │ │益,致黃俊源陷│ │,並說如果要與林巾愉結婚│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要有相當的財產,於是我│ │ │
│ │ │ │購買巨威公司股│ │就答應購買股票,並先交付│ │ │
│ │ │ │票,惟自林巾愉│ │100,000元現金給許洺瑋, │ │ │
│ │ │ │交付巨威公司未│ │而且當天我與林巾愉就正式│ │ │
│ │ │ │上市股票8張(每│ │交往了。95年3月中林巾愉 │ │ │
│ │ │ │張新台幣 │ │與我到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 │
│ │ │ │51,000元) │ │鳳山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臺│ │ │
│ │ │ │、太和公司未上│ │幣900,000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市股票10張(每 │ │,林巾愉就叫我將錢匯到郵│ │ │
│ │ │ │張新台幣 │ │局帳戶000-00000000 │ │ │
│ │ │ │48,000元),共 │ │858251,並且把身分證、郵│ │ │
│ │ │ │新臺幣 │ │局存簿及印章交給她以便購│ │ │
│ │ │ │1,000,000元(含│ │買股票。95年4月初,林巾 │ │ │
│ │ │ │手續費及證券交│ │愉在臺中市的衣蝶百貨公司│ │ │
│ │ │ │易稅等規費)後 │ │交付我身分證、存摺、印章│ │ │
│ │ │ │即斷絕聯絡。 │ │及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 │ │、太和公司未上市股票10張│ │ │
│ │ │ │ │ │共計新台幣1,000,000元, │ │ │
│ │ │ │ │ │我問林巾愉為何會多買太和│ │ │
│ │ │ │ │ │公司的股票,林巾愉說這支│ │ │
│ │ │ │ │ │股票後勢也是很好,所以就│ │ │
│ │ │ │ │ │主動幫我買了。之後我打電│ │ │
│ │ │ │ │ │話給林巾愉,其態度轉為冷│ │ │
│ │ │ │ │ │淡,與林巾愉聯絡其均不回│ │ │
│ │ │ │ │ │覆。而我網路上查尋巨威公│ │ │
│ │ │ │ │ │司及太和公司的股票,發現│ │ │
│ │ │ │ │ │他們賣給我比市價貴4、5倍│ │ │
│ │ │ │ │ │左右,而且這2家公司狀況 │ │ │
│ │ │ │ │ │不好,並非他們所說的後勢│ │ │
│ │ │ │ │ │很強,到現在根本沒上市過│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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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蕭志豪│95年3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邱歆茹│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更名 │在高雄市某│歆茹化名「洪怡│許洺瑋│,她自稱「洪怡芳」,我與│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蕭明原│咖啡廳 │芳」,佯作與蕭│ │邱歆茹一直有保持聯絡。95│65 │ │
│ │) │ │志豪交往,於左│ │年3月初邱歆茹帶我至一家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咖啡廳與自稱其姨丈許洺瑋│A4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見面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第2472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關情事,邱歆茹說姨丈是公│第2477頁 │ │
│ │ │ │叔叔為公司顧問│ │司顧問,說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介紹投資未上│ │會賺錢、利潤高等語,邱歆│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茹說要跟我交往,投資股票│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這樣以後交往生活才有保障│ │ │
│ │ │ │益,致蕭志豪陷│ │等語,於是我同意購買後,│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許洺瑋就拿股票轉讓書讓我│ │ │
│ │ │ │購買太和公司股│ │填寫資料,邱歆茹並要我不│ │ │
│ │ │ │票8張(每張新台│ │能把投資股票事情說出去。│ │ │
│ │ │ │幣48,000元)、 │ │約一個月後邱歆茹帶我至臺│ │ │
│ │ │ │巨威公司2張 │ │東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每張新台幣 │ │500,000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51,000元),共 │ │我將銀行存摺及印章都交給│ │ │
│ │ │ │新台幣412, 000│ │邱歆茹以便其購買股票。95│ │ │
│ │ │ │元 │ │年4月28日邱歆茹約我在臺 │ │ │
│ │ │ │,惟自邱歆茹交│ │南市火車站見面交付我銀行│ │ │
│ │ │ │付蕭志豪上揭公│ │存摺、印章及太和公司未上│ │ │
│ │ │ │司股票後即斷絕│ │市股票6張、巨威公司股票2│ │ │
│ │ │ │聯絡。 │ │張共計新台幣412,000 元。│ │ │
│ │ │ │ │ │購買股票後我就聯絡不上邱│ │ │
│ │ │ │ │ │歆茹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少給太和2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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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李安濬│95年3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張靖梅│我於95年3月間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新竹市某咖│識張靖梅,佯作│劉怡伶│認識凌偉婷,她自稱「張靖│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啡廳 │欲與李安濬交往│ │梅」,95年在新竹市某咖啡│46 │ │
│ │ │ │,於左揭時、地│ │廳與凌偉婷見面時,凌偉婷├─────┤ │
│ │ │ │介紹自稱姊姊劉│ │姐姐劉怡伶前來,其自稱為│A3卷 │ │
│ │ │ │怡伶認識後,共│ │理財顧問,二人開始談論投│第2006頁至│ │
│ │ │ │同偽稱姊姊擔任│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凌│第2007頁、│ │
│ │ │ │理財公司顧問,│ │偉婷向我說她投資購買股票│D2卷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賺很多錢,如果我要跟她在│第375頁至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一起,要賺多一點錢對兩人│第377頁反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以後生活才有保障等語。95│面 │ │
│ │ │ │利潤,致李安濬│ │年某日我和凌偉婷到新竹內│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灣見面,凌偉婷還是一直遊│ │ │
│ │ │ │資購買集邦公司│ │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並拿│ │ │
│ │ │ │股票3張共新台 │ │集邦公司的營業報表和相關│ │ │
│ │ │ │幣153,000元( │ │投資資料給我看,說一年左│ │ │
│ │ │ │每張新台幣 │ │右會上市上櫃,且每年會有│ │ │
│ │ │ │51,000 元), │ │配額,當下我看了以後感覺│ │ │
│ │ │ │惟自張靖梅交付│ │這家公司的營運狀況不錯,│ │ │
│ │ │ │集邦公司未上市│ │當下我決定購買3張,交給 │ │ │
│ │ │ │股票3張予李安 │ │凌偉婷10,000元訂金,並匯│ │ │
│ │ │ │濬後,隨即斷絕│ │款到她指定的華南銀行東苓│ │ │
│ │ │ │聯絡。 │ │分行帳戶(戶名曹萱婷,匯 │ │ │
│ │ │ │ │ │款新台幣143,000元),由她│ │ │
│ │ │ │ │ │提領去辦理購買股票的事宜│ │ │
│ │ │ │ │ │。在95年4月中旬時由凌偉 │ │ │
│ │ │ │ │ │婷交給我集邦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票3張共計新台幣153,000元│ │ │
│ │ │ │ │ │。購買之後凌偉婷就漸漸疏│ │ │
│ │ │ │ │ │離我,後來即聯絡不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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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王鐘鴻│95年3月22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凌偉婷,│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日高雄市五│偉婷以化名「靜│凌偉婷│她自稱「靜怡」,95年3月 │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福路麥當勞│怡」,於左揭時│ │22日與凌偉婷在高雄市五福│95 │ │
│ │ │ │、地介紹自稱舅│ │路麥當勞見面,當日凌偉婷├─────┤ │
│ │ │ │舅認識後,介紹│ │接獲電話說他舅舅許洺瑋要│A5卷 │ │
│ │ │ │投資巨威公司未│ │找她,我們三人約在咖啡店│第4084頁至│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見面,凌偉婷的舅舅說要讓│第4085頁、│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凌偉婷簽買股票免稅單後,│第4088頁 │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許洺瑋介紹巨威公司給我認│ │ │
│ │ │ │,致王鐘鴻出資│ │識,凌偉婷又帶我到網咖查│ │ │
│ │ │ │購買巨威公司公│ │巨威公司資料,我覺得獲利│ │ │
│ │ │ │司股票10張共新│ │不錯,加上凌偉婷一直遊說│ │ │
│ │ │ │台幣510,000元(│ │我一起購買,我同意購買後│ │ │
│ │ │ │每張新台幣 │ │,凌偉婷隨即約他舅舅至耕│ │ │
│ │ │ │51,000元),惟 │ │讀園見面討論購買股票事宜│ │ │
│ │ │ │自凌偉婷交付巨│ │,我即提領新台幣110,000 │ │ │
│ │ │ │威公司股票與王│ │元給凌偉婷的舅舅購買未上│ │ │
│ │ │ │鐘鴻後,即斷絕│ │市股票。95年3月26日左右 │ │ │
│ │ │ │聯絡。 │ │我將剩餘尾款新台幣 │ │ │
│ │ │ │ │ │390,000 元匯給許洺瑋,過│ │ │
│ │ │ │ │ │2星期後凌偉婷約我南下高 │ │ │
│ │ │ │ │ │雄市拿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10張共新台幣500,000元及 │ │ │
│ │ │ │ │ │切結書,之後我就無法連絡│ │ │
│ │ │ │ │ │上凌偉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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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吳家榮│95年4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許洺瑋│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凌偉婷│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鳳山│識凌偉婷,於左│凌偉婷│,95年4月左右相約在高雄 │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區某間複合│揭時、地介紹自│ │市見,見面後我與凌偉婷到│53 │ │
│ │ │式餐廳 │稱叔叔凌偉婷認│ │高雄市鳳山區某間複合式餐├─────┤ │
│ │ │ │識後,共同偽稱│ │廳與自稱她叔叔許洺瑋見面│A3卷 │ │
│ │ │ │叔叔為股票專家│ │,討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第2153頁至│ │
│ │ │ │,介紹投資未上│ │情事,凌偉婷告訴我她叔叔│第2156頁、│ │
│ │ │ │市股票,將來要│ │是買賣股票的專家,二人一│第2159頁 │ │
│ │ │ │上市,可獲高額│ │起遊說我購買股票,保證一│ │ │
│ │ │ │利潤等不實資訊│ │定會賺錢,我說我沒有錢,│ │ │
│ │ │ │,致吳家榮因而│ │許洺瑋就建議我向銀行貸款│ │ │
│ │ │ │出資購買一華公│ │,並告知我購買股票之事不│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 │ │可告訴任何人。數日後凌偉│ │ │
│ │ │ │張共新台幣 │ │婷陪同我前往臺東中小企銀│ │ │
│ │ │ │400,000元(含手│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400,000 元後,凌偉婷以要│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幫我辦理後續辦理申購股票│ │ │
│ │ │ │新台幣48,000元│ │及其他相關事項為由,取走│ │ │
│ │ │ │),惟自凌偉婷 │ │我的印章、存款簿、提款卡│ │ │
│ │ │ │交付吳家榮上揭│ │。過了大約10天與凌偉婷相│ │ │
│ │ │ │公司股票後隨即│ │約見面交付我印章、存款簿│ │ │
│ │ │ │斷絕聯絡。 │ │、提款卡,及一華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8張共計新台幣 │ │ │
│ │ │ │ │ │400,000元。之後我發現存 │ │ │
│ │ │ │ │ │簿內已無存款餘額,我要跟│ │ │
│ │ │ │ │ │凌偉婷聯絡,她就電話都不│ │ │
│ │ │ │ │ │接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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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王輝明│95年6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95年4月在交友網站上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王羿 │雄市三皇三│巾愉化名「林妤│林巾愉│認林巾愉,她自稱「林妤萱│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棠) │家餐廳 │萱」,佯作與王│ │」,見面幾次後,96年6月 │87 │ │
│ │ │ │輝明交往,於左│ │與林巾愉在三皇三家用餐,├─────┤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席間自稱林巾愉的叔叔許洺│A5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及│ │瑋前來與林巾愉談論投資未│第3887頁至│ │
│ │ │ │另名男子認識後│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林巾愉│第3890頁、│ │
│ │ │ │,共同偽稱叔叔│ │說其叔叔是巨威公司顧問,│第3893頁 │ │
│ │ │ │是公司顧問,有│ │其向叔叔投資基金賺了一筆│ │ │
│ │ │ │內線消息,介紹│ │錢,現在要向叔叔投資股票│ │ │
│ │ │ │投資巨威公司未│ │。許洺瑋說巨威公司前景看│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好,只要投資50萬,到時候│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會淨賺20至30萬,因是內幕│ │ │
│ │ │ │利益,林巾愉亦│ │消息,不可以洩露出去。林│ │ │
│ │ │ │佯稱要購買股票│ │巾愉並表示要和我交往,希│ │ │
│ │ │ │,致王輝明陷於│ │望我和她一起投資,我答應│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購買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 │ │ │
│ │ │ │買巨威公司股票│ │6,000元予林巾愉。之後林 │ │ │
│ │ │ │,惟自林巾愉交│ │巾愉帶我向高雄的萬泰銀行│ │ │
│ │ │ │付巨威公司未上│ │貸款新台幣500,000元,並 │ │ │
│ │ │ │市股票2張(每張│ │將存簿交給林巾愉以便購買│ │ │
│ │ │ │新台幣51,000元│ │股票。95年7月底左右林巾 │ │ │
│ │ │ │)、連邦公司未 │ │愉在台中交給我萬泰銀行帳│ │ │
│ │ │ │上市股票7張(每│ │簿、印章及巨威公司未上市│ │ │
│ │ │ │張新台幣48,000│ │股票2張、連邦公司未上市 │ │ │
│ │ │ │元),共計新台 │ │股票7張共新台幣489,700元│ │ │
│ │ │ │幣489,700元(含│ │,林巾愉說因巨威公司的股│ │ │
│ │ │ │手續費及證券交│ │票配額沒那麼多,而且其叔│ │ │
│ │ │ │易稅等規費)後 │ │叔也是連邦公司的顧問,這│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也是內幕消息,跟當初說好│ │ │
│ │ │ │。 │ │的利潤一樣,不用擔心。自│ │ │
│ │ │ │ │ │我拿到股票後,林巾愉對我│ │ │
│ │ │ │ │ │態度轉淡,之後都不接我的│ │ │
│ │ │ │ │ │電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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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宋皇儀│95年7月初 │林巾愉佯作與宋│許洺瑋│我於95年6月下旬在交友網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 │皇儀交往,於左│林巾愉│站認識林巾愉,林巾愉於電│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 │揭時、地介紹自│ │話中聊及投資未上市股票相│109 │ │
│ │ │ │稱舅舅許洺瑋認│ │關情事,並詢問我是否有投├─────┤ │
│ │ │ │識後,共同偽稱│ │資股票以及基金,其又說其│A6卷 │ │
│ │ │ │舅舅為理財顧問│ │舅舅許洺瑋為理財顧問,有│第4419頁至│ │
│ │ │ │,可購買未上市│ │一股票將於隔年上市,上市│第4421頁、│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後的獲利2至3倍,林巾愉說│第4423頁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我們2人都要交往了,就要 │ │ │
│ │ │ │,致宋皇儀陷於│ │一起投資、規劃我們2人未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來,我答應購買該檔未上市│ │ │
│ │ │ │買意勝公司股票│ │股票。95年7月初林巾愉約 │ │ │
│ │ │ │6張共306,000元│ │在我高雄市火車站附近簡餐│ │ │
│ │ │ │(每張新台幣 │ │店用餐,我提款新台幣 │ │ │
│ │ │ │51,000元),惟 │ │100,000元交付林巾愉以便 │ │ │
│ │ │ │自林巾愉交付意│ │其購買未上市股票。次日我│ │ │
│ │ │ │勝公司股票予宋│ │們與許洺瑋約高雄市新崛江│ │ │
│ │ │ │皇儀後隨即斷絕│ │附近簡餐店見面,許洺瑋拿│ │ │
│ │ │ │聯絡。 │ │契約書要我簽約購買未上市│ │ │
│ │ │ │ │ │股票6張。95年8月22日我匯│ │ │
│ │ │ │ │ │款新台幣206,000元至林巾 │ │ │
│ │ │ │ │ │愉指定劉怡伶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 │新興分行帳戶(帳號:19654│ │ │
│ │ │ │ │ │00 00000)。95年8月底林巾│ │ │
│ │ │ │ │ │愉在台中市SOGO內交付我意│ │ │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共新 │ │ │
│ │ │ │ │ │台幣306,000元。而林巾愉 │ │ │
│ │ │ │ │ │於95年8月底交付我股票後 │ │ │
│ │ │ │ │ │,即與我斷絕連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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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呂源泰│95年7月間 │交友網站上劉怡│劉怡伶│我在交友網認識劉怡伶,她│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瑞豐│伶化名「AnglA │王祥益│自稱「AnglA」),95年7 月│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夜市附近簡│」,於左揭時、│ │間與劉怡伶見面數次,期間│55 │ │
│ │ │餐店(起訴 │地介紹自稱叔叔│ │就一直談論她投資股票獲利├─────┤ │
│ │ │書記載95年│王祥益與呂源泰│ │相關情事,說天新公司的營│A3卷 │ │
│ │ │6月) │認識後,共同介│ │運狀況佳、有發展潛力,要│第2208頁至│ │
│ │ │ │紹投資天新公司│ │我把握機會投資,到時就可│第2210頁、│ │
│ │ │ │未上市股票,將│ │以大賺一筆。97年7月間在 │第2213頁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高雄市瑞豐夜市附近某簡餐│ │ │
│ │ │ │取高額利益,要│ │店,自稱她叔叔的王祥益出│ │ │
│ │ │ │把握機會與劉怡│ │現,遊說我要把握機會與劉│ │ │
│ │ │ │伶交往同時進行│ │怡伶交往並同時進行投資,│ │ │
│ │ │ │投資為由,致呂│ │未來生活才有保障,於是我│ │ │
│ │ │ │源泰陷於錯誤,│ │同意購買。因我沒有那麼多│ │ │
│ │ │ │而出資購買天新│ │錢,劉怡伶就說要幫我辦貸│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款,後來我將房子拿去抵押│ │ │
│ │ │ │6張共新台幣 │ │辦理貸款。劉怡伶及叔叔說│ │ │
│ │ │ │306,000元(每張│ │購買股票之事不可告知任何│ │ │
│ │ │ │新台幣51,000 │ │人。95年10月中旬劉怡伶交│ │ │
│ │ │ │元),惟自呂源 │ │給我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6 │ │ │
│ │ │ │泰購買後即漸漸│ │張共新台幣306,000元。在 │ │ │
│ │ │ │與劉怡伶失去聯│ │我購買股票之後,劉怡伶即│ │ │
│ │ │ │絡。 │ │疏遠我,之後我上網查詢天│ │ │
│ │ │ │ │ │新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狀況,│ │ │
│ │ │ │ │ │發現公司前景沒那麼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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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吳健泰│95年8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劉怡伶│於95年7月間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台南市火車│君徽化名「林美│林君徽│識林君徽,她自稱「林美如│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站麥當勞 │如」,佯作欲與│ │」,期間見面幾次後,第3 │125 │ │
│ │ │ │吳健泰交往,於│ │次95年8月間我們到台南市 ├─────┤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火車站後面一家麥當勞見面│A6卷 │ │
│ │ │ │自稱其阿姨劉怡│ │,林君徽說其阿姨要過來,│第4834頁至│ │
│ │ │ │伶認識後,共同│ │稍後林君徽說她阿姨劉怡伶│第4836頁、│ │
│ │ │ │偽稱劉怡伶在為│ │抵達後,其自稱是理財顧問│第4839頁 │ │
│ │ │ │理財顧問,有內│ │,可以獲得內線消息。林君│ │ │
│ │ │ │線消息,可購買│ │徽說劉怡伶要幫我規劃理財│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 │,問我是否願意購買股票,│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並說投資天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票未來1至2年內就會上市,│ │ │
│ │ │ │,致吳健泰陷於│ │獲利會很可觀,林君徽大力│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遊說我購買,並說要我規劃│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我們的未來,一起賺錢,當│ │ │
│ │ │ │市股票3張共新 │ │時我感覺到林君徽是要和我│ │ │
│ │ │ │台幣150,000 元│ │交往,於是我答應購買後,│ │ │
│ │ │ │(每張新台幣 │ │林君徽拿走我的身分證、印│ │ │
│ │ │ │50,000元)。惟 │ │章,並簽訂要購買股票的契│ │ │
│ │ │ │自林君徽交付上│ │約文件。第4次見面在高雄 │ │ │
│ │ │ │揭公司股票後隨│ │市京城銀行旁交付現金新台│ │ │
│ │ │ │即斷絕聯絡。 │ │幣150,000元予林君徽及劉 │ │ │
│ │ │ │ │ │怡伶以便購買天新公司股票│ │ │
│ │ │ │ │ │,林君徽及劉怡伶告訴我,│ │ │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不能讓任何│ │ │
│ │ │ │ │ │人知道。95年9月中旬林君 │ │ │
│ │ │ │ │ │徽就把天新公司股票3張交 │ │ │
│ │ │ │ │ │給我。購買股票之後,打電│ │ │
│ │ │ │ │ │話給林君徽她都很忙或都不│ │ │
│ │ │ │ │ │接,就算接通也都就一直敷│ │ │
│ │ │ │ │ │衍我,之後林君徽及劉怡伶│ │ │
│ │ │ │ │ │電話就變空號了。而我上網│ │ │
│ │ │ │ │ │查詢天新公司的營運狀況,│ │ │
│ │ │ │ │ │發現該公司並非像林君徽及│ │ │
│ │ │ │ │ │劉怡伶所說前景那麼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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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吳學怡│95年8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於95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高雄市某三│巾愉化名「林妍│許洺瑋│識林巾愉,她自稱「林妍析│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皇三家餐廳│析」,佯作與吳│ │」,之後見面幾次後,95年│56 │ │
│ │ │內 │學怡交往,於左│ │8月初與林巾愉高雄市三皇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三家吃早餐,林巾愉說要至│A3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其叔叔處談論投資股票相關│第2234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事宜,林巾愉說要跟他叔叔│第2237頁、│ │
│ │ │ │叔叔為公司顧問│ │購買股票,我看林巾愉拿存│第2240頁 │ │
│ │ │ │,介紹購買未上│ │摺給他叔叔,然後我們3人 │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一起談投資股票,林巾愉就│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開始推薦股票會賺錢,股票│ │ │
│ │ │ │額利潤,致吳學│ │的利潤高,林巾愉說他叔叔│ │ │
│ │ │ │怡陷於錯誤,而│ │是該公司顧問,可以短時間│ │ │
│ │ │ │出資購買美錡公│ │獲利。林巾愉又說要跟我交│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往,一直跟我遊說投資股票│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會獲利,以後交往生活會有│ │ │
│ │ │ │48,000元)、意 │ │保障,投資股票會於1至2年│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後賺回來,我才答應購買股│ │ │
│ │ │ │票2張(每張新台│ │票。因為我沒有錢,林巾愉│ │ │
│ │ │ │幣52,000元), │ │帶我至高雄中正分行萬泰銀│ │ │
│ │ │ │共新台幣 │ │行貸款新台幣670,000元, │ │ │
│ │ │ │612,150元(含手│ │95 年8月27日銀行核貸後,│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我將存摺、提款卡及印章交│ │ │
│ │ │ │稅等規費),惟 │ │給林巾愉,林巾愉從我存摺│ │ │
│ │ │ │自林巾愉交付上│ │提領新台幣612,150元購買 │ │ │
│ │ │ │揭公司股票後,│ │股票。95年9月中旬林巾愉 │ │ │
│ │ │ │隨即斷絕聯絡。│ │在台中市將美錡公司未上市│ │ │
│ │ │ │ │ │股票10張、意勝公司未上市│ │ │
│ │ │ │ │ │股票2張交給我,林巾愉交 │ │ │
│ │ │ │ │ │付完股票之後就法連絡上她│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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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何宏彬│95年9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林│劉怡伶│於95年8月中旬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新崛│君徽化名,「林│林君徽│認林君徽,她自稱「林美如│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江附近某間│美如」佯作與何│ │」)。95年9月第一次與林君│114 │ │
│ │ │餐店 │宏彬交往,於左│ │徽見面,我們約在高雄市新├─────┤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崛江附近簡餐店用餐,席間│A6卷 │ │
│ │ │ │稱阿姨劉怡伶認│ │自稱林君徽之阿姨劉怡伶到│第4543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場自稱是任職多間公司理財│第4547頁 │ │
│ │ │ │阿姨任職多間公│ │顧問,說依內線消息有檔未│ │ │
│ │ │ │司理財顧問,有│ │上市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 │ │
│ │ │ │內線消息可購買│ │會獲利1至2倍,詢問我是否│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要購買,我當時尚未決定購│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買,林君徽說男孩子須要有│ │ │
│ │ │ │取利益,致何宏│ │自己主見,自己要會投資理│ │ │
│ │ │ │彬陷於錯誤,而│ │財,以後才會有好日子過,│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並大力鼓吹我購買該檔未上│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 │市股票。次日林君徽再度遊│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說我購買,說買股票不僅是│ │ │
│ │ │ │51,000元)、保 │ │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家人,加│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上林君徽之前於電話中稱要│ │ │
│ │ │ │票4張(每張 │ │與我交往,於是我決定購買│ │ │
│ │ │ │48,000元)共計 │ │。次日劉怡伶便為我辦理信│ │ │
│ │ │ │新台幣396,000 │ │用貸款事宜,及簽約購買股│ │ │
│ │ │ │元,惟自林君徽│ │票相關事宜。95年10月下旬│ │ │
│ │ │ │交付上揭公司股│ │,林君徽帶我到高雄縣大社│ │ │
│ │ │ │票予何宏彬後即│ │鄉台東企銀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斷絕聯絡。 │ │台幣500,000元,當時林君 │ │ │
│ │ │ │ │ │徽要我交付提款卡,我想既│ │ │
│ │ │ │ │ │然要在一起了我就交付,並│ │ │
│ │ │ │ │ │跟我說因為是內線交易,購│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之事不可向任│ │ │
│ │ │ │ │ │何人提起。之後95年11月下│ │ │
│ │ │ │ │ │旬林君徽交付我提款卡及保│ │ │
│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 │ │
│ │ │ │ │ │新台幣48,000元)、天新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台│ │ │
│ │ │ │ │ │幣51,000元)共計新台幣 │ │ │
│ │ │ │ │ │396,000元,就聯絡不上林 │ │ │
│ │ │ │ │ │君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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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方俊欽│95年9月下 │邱歆茹以化名「│邱歆茹│我於交友網站認識邱歆茹,│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旬高雄市五│楊惠琪」佯作欲│許洺瑋│她自稱「楊惠琪」,相約見│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福路肯德基│與方俊欽交往,│ │面幾次後,95年9月份下旬 │42 │ │
│ │ │ │於左揭時、地介│ │在高雄市五福路肯德基,與├─────┤ │
│ │ │ │紹自稱叔叔許洺│ │邱歆茹的叔叔許洺瑋見面,│A3卷 │ │
│ │ │ │瑋認識後,共同│ │許洺瑋自稱為證券公司經理│第1893頁至│ │
│ │ │ │偽稱叔叔為證券│ │,說該某檔未上市股票即將│第1896頁、│ │
│ │ │ │公司經理,介紹│ │上市,隔年上市後獲利會很│第1898頁 │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 │可觀,問我是否要投資,剛│ │ │
│ │ │ │,將來要上市,│ │開始我拒絕,邱歆茹問我為│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何不投資,其叔叔不會騙我│ │ │
│ │ │ │,致方俊欽陷於│ │們,我們2人既然要在一起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就要一起出資購買未上市│ │ │
│ │ │ │買意勝公司股票│ │股票,只要隔年一上市後就│ │ │
│ │ │ │2張(每張新台幣│ │可大賺,要買車子、房子均│ │ │
│ │ │ │52,000元)、連 │ │可以,要我規劃我們2人以 │ │ │
│ │ │ │邦公司股票6張(│ │後結婚的未來,於是我答應│ │ │
│ │ │ │每張新台幣 │ │購買,邱歆茹就約其叔叔與│ │ │
│ │ │ │48,000元),共 │ │我在五福路肯德基簽約,邱│ │ │
│ │ │ │392,000元,惟 │ │歆茹並要我保密購買未上市│ │ │
│ │ │ │自邱歆茹交付上│ │股票之事。95年9月下邱歆 │ │ │
│ │ │ │揭股票予方俊欽│ │茹帶我到台南市萬泰銀行赤│ │ │
│ │ │ │後,漸漸失去聯│ │崁分行辦理貸款新台幣 │ │ │
│ │ │ │絡。 │ │300,000元、95年10月上旬 │ │ │
│ │ │ │ │ │高雄市台新銀行苓雅分行辦│ │ │
│ │ │ │ │ │理貸款新台幣200,000元, │ │ │
│ │ │ │ │ │辦完貸款後我將存摺、提款│ │ │
│ │ │ │ │ │卡、身分證、私章及密碼交│ │ │
│ │ │ │ │ │付給邱歆茹,以便購買未上│ │ │
│ │ │ │ │ │市股票之用。95年11月上旬│ │ │
│ │ │ │ │ │,邱歆茹在台南市火車站附│ │ │
│ │ │ │ │ │近簡餐店交付我存摺、提款│ │ │
│ │ │ │ │ │卡、身分證、私章以及意勝│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連邦 │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6張共計新 │ │ │
│ │ │ │ │ │台幣396,000元。自我購買 │ │ │
│ │ │ │ │ │未上市股票後邱歆茹她就很│ │ │
│ │ │ │ │ │少接我的電話,慢慢疏遠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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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余建鋐│95年10月上│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於95年9月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文│雅琦化名「陳筱│林雅琦│識林雅琦,她自稱「陳筱竹│附表一編號│林雅琦│
│ │ │化中心 │竹」,佯作與余│宋珮青│」,第1次見面是95年10月 │89 │陳紋慧│
│ │ │ │建鋐交往,於左│ │初,當時還有1名她同學陳 ├─────┤宋珮青│
│ │ │ │揭時、地介紹自│ │紋慧也在場。第2次95年10 │A5卷 │ │
│ │ │ │稱舅舅王祥益及│ │月上旬高雄市文化中心旁簡│第394頁至 │ │
│ │ │ │姊姊宋珮青認識│ │餐店與林雅琦見面,席間自│第3948頁、│ │
│ │ │ │後,共同偽稱舅│ │稱林雅琦的舅舅王祥益及其│第3951頁 │ │
│ │ │ │舅為台東企銀職│ │姊姊宋珮青前來,王祥益自│ │ │
│ │ │ │員,介紹投資公│ │稱是台東企銀職員,二人到│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來後就與林雅琦談論投資未│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說依其│ │ │
│ │ │ │獲取高額,宋珮│ │內線消息說某檔股票即將上│ │ │
│ │ │ │青偽稱已經購買│ │市,獲利就非常可觀,宋珮│ │ │
│ │ │ │且賺了不少錢,│ │青也在一旁遊說我購買,說│ │ │
│ │ │ │林雅琦亦偽稱要│ │其也有購買且賺了不少,林│ │ │
│ │ │ │購買,致余建鋐│ │雅琦亦當場與其舅舅簽約購│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買,林雅琦說既然要在一起│ │ │
│ │ │ │資購買天新公司│ │,就要投資、規劃我們的未│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來,於是我答應購買。王祥│ │ │
│ │ │ │(每張新台幣 │ │益並說這是內線交易不可告│ │ │
│ │ │ │51,000元)、元 │ │訴他人。之後林雅琦及王祥│ │ │
│ │ │ │耀公司未上市股│ │益帶我去台東中小企銀貸款│ │ │
│ │ │ │票8張(每張新 │ │新台幣700,000元,開完戶 │ │ │
│ │ │ │台幣48,000元) │ │林雅琦要我將存摺以及私章│ │ │
│ │ │ │共計新台幣 │ │交付給她以便購買股票,95│ │ │
│ │ │ │486,000元,惟 │ │年11月下旬後林雅琦及王祥│ │ │
│ │ │ │自林雅琦交付上│ │益約我高雄市文化中心旁牛│ │ │
│ │ │ │揭公司股票後,│ │乳大王見面,交付給我天新│ │ │
│ │ │ │漸漸無法聯絡上│ │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每張新│ │ │
│ │ │ │王祥益、林雅琦│ │台幣51,000元)、元耀公司 │ │ │
│ │ │ │與宋珮青。 │ │未上市股票8張(每張新台幣│ │ │
│ │ │ │ │ │48,000元)共新台幣486,000│ │ │
│ │ │ │ │ │元。而自購買股票後,我便│ │ │
│ │ │ │ │ │無法聯絡上他們三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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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吳宗峰│95年10月間│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因自稱林巾愉打錯電話聊│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高雄市某間│巾愉,化名「小│許洺瑋│天而認識,當時她自稱「小│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某間複合式│和」,表示欲與│ │和」。95年10月在高雄市與│69 │ │
│ │ │餐廳 │吳宗峰交往,於│ │林巾愉在高雄某複合式餐廳├─────┤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用餐,林巾愉接獲其叔叔電│A4卷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話說要與林巾愉見面,我與│第2586頁至│ │
│ │ │ │認識後,投資意│ │林巾愉先到冰店後,稍後自│第2588頁、│ │
│ │ │ │勝未上市股票,│ │稱林巾愉的叔叔許洺瑋即抵│第2591頁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達,許洺瑋說意勝公司的股│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票很快就會上市,賣掉後獲│ │ │
│ │ │ │林巾愉亦偽稱其│ │利高,林巾愉也說她買這家│ │ │
│ │ │ │有投資該公司獲│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賺了新台│ │ │
│ │ │ │利,致吳宗峰陷│ │幣十幾萬元,遊說我為了我│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們兩人的將來,應該要投資│ │ │
│ │ │ │購買意勝公司股│ │,於是我決定購買。林巾愉│ │ │
│ │ │ │票公司股票10張│ │帶我至我陽信銀行貸款新台│ │ │
│ │ │ │,惟自林巾愉交│ │幣350,000元、台東企銀貸 │ │ │
│ │ │ │付吳宗峰意勝公│ │款新台幣500,000元,並把 │ │ │
│ │ │ │司股票4張(每張│ │我陽信銀行存摺簿、印鑑先│ │ │
│ │ │ │新台幣52 │ │交給林巾愉以便其購買股票│ │ │
│ │ │ │,000元)、鴻 │ │。95年11月林巾愉在台中中│ │ │
│ │ │ │亞公司股票10張│ │友百貨將交付我存摺、印鑑│ │ │
│ │ │ │(每張新台幣 │ │及4張意勝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48,000元),共 │ │、10張鴻亞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新台幣736,600 │ │共新台幣736,600元。林巾 │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愉說她叔叔只能購買到4張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意勝公司股票,又覺得鴻亞│ │ │
│ │ │ │費),之後即無 │ │公司未上市股票也不錯,才│ │ │
│ │ │ │法聯絡上林巾愉│ │會主動幫我買這家公司的未│ │ │
│ │ │ │。 │ │上市股票。買完股票之後她│ │ │
│ │ │ │ │ │幾乎都不接電話,而且要約│ │ │
│ │ │ │ │ │她出來都藉故推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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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王嘉鴻│(1)95年10 │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陳昕│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月下旬高雄│昕婕,化名「陳│陳昕婕│婕,她自稱「陳瑋琳」,95│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市火車站附│瑋琳」佯作與王│ │年10月中旬第1次見面就到 │98 │ │
│ │ │近、 │嘉鴻交往,95年│ │高雄市大遠百百貨公司逛街├─────┤ │
│ │ │ │10 月下旬介紹 │ │,並談論二人要交往。95年│A6卷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10下旬與陳昕婕在高雄市火│第4197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車站附近用餐,陳昕婕就打│第4200頁 │ │
│ │ │ │稱許洺瑋為見智│ │電話約其叔叔見面,自稱陳│ │ │
│ │ │ │公司顧問,投資│ │昕婕叔叔許洺瑋到來後,許│ │ │
│ │ │ │購買見智公司未│ │洺瑋即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相關情事,陳昕婕叫我跟他│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一起投資,跟我說這樣以後│ │ │
│ │ │ │利益,致王嘉鴻│ │交往生活才有規劃、保障,│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家庭才會幸福美滿,並說她│ │ │
│ │ │ │資購買見智公司│ │他叔叔是見智公司顧問,股│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票約2年後會上市。我自己 │ │ │
│ │ │ │共計新台幣 │ │也想要投資遂同意購買,與│ │ │
│ │ │ │104,000元(每 │ │洺瑋簽約購買2張見智公司 │ │ │
│ │ │ │張新台幣52,000│ │未上市股票2張共新台幣 │ │ │
│ │ │ │元)。 │ │104,000元。96年1月12與陳│ │ │
│ │ │ │ │ │昕婕在高雄火車站見面,她│ │ │
│ │ │ │ │ │將我將見智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 │2張交給我。 │ │ │
│ │ ├─────┼───────┼───┼────────────┼─────┤ │
│ │ │(2)96年3月│96年3月2日王嘉│陳昕婕│96年3月2日陳昕婕提議要我│A6卷 │ │
│ │ │2日高雄市 │鴻再度出資購買│ │多買一些股票,我就於當日│第4198頁至│ │
│ │ │某地(起訴 │天新公司未上市│ │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1 │第4200頁 │ │
│ │ │書記載96年│股票1張新台幣 │ │張新台幣52,000元。購買股│ │ │
│ │ │1月12日高 │52,000元。購買│ │票後就聯絡不到陳昕婕與許│ │ │
│ │ │雄市) │股票後王嘉鴻即│ │洺瑋。 │ │ │
│ │ │ │聯絡不上陳昕婕│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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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田奇峯│95年11月高│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雄市、96年│昕婕化名「陳昕│陳昕婕│她自稱「陳昕雅」,期間見│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1月23日高 │雅」,佯作與田│ │面幾次後,95年11月我與陳│81 │ │
│ │ │雄市 │奇峯交往,95年│ │昕婕在高雄市見面,陳昕婕├─────┤ │
│ │ │ │11 月在高雄市 │ │說要介紹其叔叔給我認識,│A5卷 │ │
│ │ │ │介紹自稱叔叔許│ │我們就與自稱陳昕婕叔叔許│第3770頁至│ │
│ │ │ │洺瑋認識後,共│ │洺瑋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第3772頁、│ │
│ │ │ │同偽稱叔叔為見│ │關情事,陳昕婕叫我跟她一│第3774頁 │ │
│ │ │ │智公司顧問,可│ │起投資,說這樣以後交往生│ │ │
│ │ │ │購買見智公司未│ │活才有保障,並說他叔叔是│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見智公司顧問,股票約1年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後會上市,遊說我去貸款購│ │ │
│ │ │ │利益,致田奇峯│ │買,我即同意購買見智公司│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未上市股票2張新台幣 │ │ │
│ │ │ │資購買見智公司│ │38,000 元。因為我沒有現 │ │ │
│ │ │ │股票2張。96年1│ │金,陳昕婕幫我向銀行貸款│ │ │
│ │ │ │月23日陳昕婕未│ │新台幣300,000元。銀行核 │ │ │
│ │ │ │經田奇峯同意擅│ │貸後,陳昕婕通知許洺瑋在│ │ │
│ │ │ │自增加購買見智│ │高雄市美術館附近咖啡廳簽│ │ │
│ │ │ │公司股票4張, │ │約並交付訂金。96年1月23 │ │ │
│ │ │ │田奇峯共支付新│ │日跟陳昕婕約在高雄市交付│ │ │
│ │ │ │台幣312,000元 │ │股票,陳昕婕說有多幫我購│ │ │
│ │ │ │。惟自陳昕婕交│ │買4張見智公司股票新台幣 │ │ │
│ │ │ │付見智公司未上│ │262,000元,我總共支付新 │ │ │
│ │ │ │市股票6張( 每 │ │台幣300,000元購買股票。 │ │ │
│ │ │ │張新台幣 │ │事後陳昕婕將存摺跟提款卡│ │ │
│ │ │ │52,000)予田奇 │ │還我後,陳昕婕就換手機號│ │ │
│ │ │ │峯後,即斷絕聯│ │碼,我就沒有辦法跟她連絡│ │ │
│ │ │ │絡。 │ │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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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呂光晏│95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楊│劉怡伶│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楊學文( │補充理由書│劉怡伶│
│ │ │高雄市某餐│蕎瑄化名「依婷│楊蕎瑄│更名為楊蕎瑄),她自稱「 │附表一編號│楊蕎瑄│
│ │ │廳 │」,於左揭時、│ │依婷」,95年11月底與楊學│39 │ │
│ │ │ │地介紹自稱阿姨│ │文約在高雄市中正路統聯站├─────┤ │
│ │ │ │劉怡伶認識後,│ │見面,晚上相約吃飯的時候│A3卷 │ │
│ │ │ │共同偽稱阿姨為│ │楊學文說等一下他阿姨要拿│第1813頁至│ │
│ │ │ │財經新聞記者,│ │資料來給我簽,晚餐時自稱│第1815頁、│ │
│ │ │ │認識相關公司老│ │楊學文阿姨劉怡伶抵達餐廳│第1817頁 │ │
│ │ │ │闆介紹投資未上│ │,其自稱跑財經新聞的記者│ │ │
│ │ │ │市股票,可獲取│ │,認識很多大老闆,楊學文│ │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就遊說我投資股票,可是我│ │ │
│ │ │ │,致呂光晏出資│ │說我沒有錢,楊學文就叫我│ │ │
│ │ │ │購買聿新公司股│ │貸款投資,並帶我至鳳山市│ │ │
│ │ │ │票4張共新台幣 │ │渣打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 │ │
│ │ │ │200,000元(含手│ │幣200,000元,銀行核貸後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我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印│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章都交給楊學文辦理購買股│ │ │
│ │ │ │新台幣48,000元│ │票相關事宜。之後楊學文再│ │ │
│ │ │ │),嗣後楊蕎瑄 │ │約我在高雄中正路統聯站附│ │ │
│ │ │ │將上該股票交付│ │近餐廳拿股票資料給我簽約│ │ │
│ │ │ │呂光晏,隨即斷│ │。95年12月7日楊學文在台 │ │ │
│ │ │ │絕聯絡。 │ │中市逢甲夜市交付我存摺、│ │ │
│ │ │ │ │ │提款卡、私章及聿新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計新台幣 │ │ │
│ │ │ │ │ │200,000元。 │ │ │
│ │ │ │ │ │而自我拿到該未上市股票後│ │ │
│ │ │ │ │ │,就無法跟楊學文及其阿姨│ │ │
│ │ │ │ │ │聯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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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吳家良│95年11月下│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於95年11月上旬交友網站│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高│碧玟化名「林宜│林碧玟│上認識林碧玟,她自稱「林│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雄市新崛江│珊」,佯作欲與│ │宜姍」。95年11月下旬在高│110 │ │
│ │ │附近某飲料│吳家良交往,於│ │雄市新崛江附近某飲料店見├─────┤ │
│ │ │店 │左揭時、地介紹│ │面,席間林碧玟稱其叔叔要│A6卷 │ │
│ │ │ │自稱叔叔王祥益│ │前來拿東西給她,不久林碧│第4441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玟叔叔王祥益抵達,其自稱│第4444頁、│ │
│ │ │ │稱叔叔為理財公│ │為某理財公司的顧問,說依│第4446頁 │ │
│ │ │ │司顧問,其有內│ │其內線消息晶訊公司未上市│ │ │
│ │ │ │線消息,介紹投│ │股票即將上市,獲利非常可│ │ │
│ │ │ │資晶訊公司未上│ │觀,林碧玟及王祥益一直遊│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說我購買,當時我尚在考慮│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我就看到林碧玟與其叔叔│ │ │
│ │ │ │益,林碧玟亦偽│ │簽約購買,林碧玟又說既然│ │ │
│ │ │ │作要購買該公司│ │我們2人要在一起,就好好 │ │ │
│ │ │ │股票,致吳家良│ │規劃我們的未來,於是我就│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決定購買。我於次日交付新│ │ │
│ │ │ │資購買晶訊公司│ │台幣10,000元定金給林碧玟│ │ │
│ │ │ │股票9張共新台 │ │,並由林碧玟幫我辦理信用│ │ │
│ │ │ │幣432,000元( │ │貸款。95年12月7日林碧玟 │ │ │
│ │ │ │每張新台幣 │ │帶我到高雄市萬泰銀行中正│ │ │
│ │ │ │48,000元)(起 │ │分行辦理對保,下午銀行核│ │ │
│ │ │ │訴書誤載新台幣│ │貸後我將提款卡及密碼交付│ │ │
│ │ │ │492,600元),惟│ │給王祥益以便其購買股票之│ │ │
│ │ │ │自林碧玟交付晶│ │用。95年12月下旬林碧玟交│ │ │
│ │ │ │訊公司股票予吳│ │付我晶訊公司未上市股票9 │ │ │
│ │ │ │家良後即斷絕聯│ │張(每張新台幣48,000元)共│ │ │
│ │ │ │絡。 │ │新台幣432,000元,自交付 │ │ │
│ │ │ │ │ │股票之我就與林碧玟失去聯│ │ │
│ │ │ │ │ │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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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范正明│95年12月高│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我於交友網站上認識凌偉婷│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雄市三皇三│歆茹化名「慧玟│許洺瑋│,她自稱「慧玟」,於95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家複合式簡│」,偽作與范正│ │年12月中旬與凌偉婷在高雄│48 │ │
│ │ │餐店 │明交往,於左揭│ │市一間三皇三家複合式簡餐├─────┤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店用餐,席間自稱慧玟的叔│A3卷 │ │
│ │ │ │叔叔許洺瑋與范│ │叔許洺瑋到來,許洺瑋自稱│第2051頁至│ │
│ │ │ │正明認識後,共│ │為多家公司的理財顧問,並│第2054頁、│ │
│ │ │ │同偽稱叔叔為數│ │與凌偉婷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第2056頁 │ │
│ │ │ │家公司理財顧問│ │票相關情事,凌偉婷說其向│ │ │
│ │ │ │,介紹投資未上│ │許洺瑋投資股票有賺了很多│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錢,問我要不要投資,許洺│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瑋說其擔任理財顧問的某一│ │ │
│ │ │ │益,致范正明陷│ │間公司在大陸有設廠,有製│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造新元件,訂單也變多了,│ │ │
│ │ │ │購買鴻亞公司未│ │預計明年就會上市上櫃,上│ │ │
│ │ │ │上市股票6張共 │ │市後把股票賣掉獲利很可觀│ │ │
│ │ │ │新台幣300,000 │ │遊說我購買股票,我說沒有│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錢,凌偉婷就要我去貸款,│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說公司上市,把股票賣掉,│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可以淨賺1倍上並償還貸款 │ │ │
│ │ │ │47,000元),惟 │ │的錢,於是我就同意購買,│ │ │
│ │ │ │自邱歆茹交付范│ │並當場簽訂契約及交付新台│ │ │
│ │ │ │正明上揭股票後│ │幣3,000元定金,凌偉婷告 │ │ │
│ │ │ │,就與范正明分│ │知我說對購買未上市股票要│ │ │
│ │ │ │手。 │ │保密。約3、4天後,我與凌│ │ │
│ │ │ │ │ │偉婷到台中萬泰銀行辦理信│ │ │
│ │ │ │ │ │用貸款新台幣300,000元, │ │ │
│ │ │ │ │ │並將存摺及印章交給凌偉婷│ │ │
│ │ │ │ │ │作為購買股票之用。96年2 │ │ │
│ │ │ │ │ │月中左右凌偉婷將我的存摺│ │ │
│ │ │ │ │ │、印章,及鴻亞公司未上市│ │ │
│ │ │ │ │ │股票6張共新台幣300,000元│ │ │
│ │ │ │ │ │拿給我,說當時我們說好的│ │ │
│ │ │ │ │ │那間公司已經沒有股票了,│ │ │
│ │ │ │ │ │所以我叔叔就幫你買這家公│ │ │
│ │ │ │ │ │司的,但這家的前途也是一│ │ │
│ │ │ │ │ │樣看好,因為都是在做同樣│ │ │
│ │ │ │ │ │的產品。我購買股票後,凌│ │ │
│ │ │ │ │ │偉婷開始對我態度不佳,拿│ │ │
│ │ │ │ │ │到股票之後凌偉婷即說不跟│ │ │
│ │ │ │ │ │我交往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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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吳泊清│95年底在高│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95年底在交友網站認識│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雄市鳳山區│巾愉化名「林怡│林巾愉│林巾愉,她自稱「林怡婷」│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三皇三家複│婷」,於左揭時│ │,於95年與林巾愉於鳳山皇│108 │ │
│ │ │合式餐廳 │、地介紹自稱叔│ │三家餐廳用餐,席間林巾愉├─────┤ │
│ │ │ │叔許洺瑋與吳泊│ │叔叔許洺瑋前來,其自稱是│A6卷 │ │
│ │ │ │清認識後,共同│ │投資公司的顧問,與我們談│第4409頁至│ │
│ │ │ │偽稱叔叔為投資│ │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第4413頁 │ │
│ │ │ │公司顧問,有內│ │,其叔叔說可以拿到內幕消│ │ │
│ │ │ │線消息,可購買│ │息及未上市股票,而該未上│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市股票,會在97年上市,每│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年會有配股,上市之後會大│ │ │
│ │ │ │取利益,可為其│ │漲,許洺瑋不斷遊說我們要│ │ │
│ │ │ │與林巾愉將來結│ │規劃將來,儲蓄結婚準備金│ │ │
│ │ │ │婚儲備,致吳泊│ │等。我原本計畫貸款購買該│ │ │
│ │ │ │清陷於錯誤,而│ │未上市股票,但因為貸款無│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法通過,我僅購買一張股票│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並交付現金新台幣50,000│ │ │
│ │ │ │張新台幣52,000│ │元予林巾愉去購買天新公司│ │ │
│ │ │ │元。自吳泊清購│ │股票1張。自我購買股票後 │ │ │
│ │ │ │買股票後,林巾│ │,林巾愉電話都不通。 │ │ │
│ │ │ │愉即斷絕聯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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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何宗諺│96年1月20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凌偉婷,│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日高雄市中│偉婷化名「林X │凌偉婷│她自稱是「林X蓉」。96年1│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華五路某複│蓉,表示欲與何│ │月14日在高雄某家複合式餐│92 │ │
│ │ │合式餐廳 │宗諺交往,於左│ │廳與凌偉婷及自稱是凌偉婷├─────┤ │
│ │ │ │揭時、地介紹自│ │之叔叔許洺瑋見面,凌偉婷│A5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說她叔叔是英國牛津大學畢│第4031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業,處理許多未上市上櫃的│第4032頁、│ │
│ │ │ │叔叔是英國牛津│ │股票公司的事業,閒聊中許│第4036頁 │ │
│ │ │ │大學畢業,專門│ │洺瑋知道我有負債,遊說我│ │ │
│ │ │ │處理未上市上櫃│ │購買未上市股票,上市後賣│ │ │
│ │ │ │股票,介紹投資│ │掉可以賺錢還債,當時我尚│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未答應購買。在96年1月20 │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日在高雄市中華五福口的複│ │ │
│ │ │ │取利益,用以清│ │合式餐廳見面時,凌偉婷說│ │ │
│ │ │ │償貸款債務,規│ │要跟我交往,遊說我投資未│ │ │
│ │ │ │劃二人未來,致│ │上市股票可以還債,也可以│ │ │
│ │ │ │何宗諺陷於錯誤│ │規劃我們倆的未來,於是我│ │ │
│ │ │ │,而出資購買晶│ │決定購買。之後許洺瑋介紹│ │ │
│ │ │ │訊公司未上市股│ │我到花旗銀行辦理信用貸款│ │ │
│ │ │ │票5張共新台幣 │ │新台幣88,000元及中國信託│ │ │
│ │ │ │235,000元(每張│ │信用貸款新台幣150,000元 │ │ │
│ │ │ │新台幣47,000元│ │貸款。銀行核貸後我於96年│ │ │
│ │ │ │),惟自凌偉婷 │ │2月15日將身分證、存摺簿 │ │ │
│ │ │ │交付上揭股票予│ │及印鑑交給凌偉婷以便她購│ │ │
│ │ │ │何宗諺後,隨即│ │買未上市股票。於96年3月 │ │ │
│ │ │ │斷絕聯絡。 │ │份凌偉婷交付我晶訊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5張共新台幣 │ │ │
│ │ │ │ │ │233,500 元。凌偉婷和許洺│ │ │
│ │ │ │ │ │瑋都告訴我此事不能告訴任│ │ │
│ │ │ │ │ │何人。但我後來發現股票沒│ │ │
│ │ │ │ │ │有價值,詢問凌偉婷她說要│ │ │
│ │ │ │ │ │問許洺瑋,但後來就無法聯│ │ │
│ │ │ │ │ │絡了。 │ │ │
├──┼───┼─────┼───────┼───┼────────────┼─────┼───┤
│ 75 │吳嘉祥│96年2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於96年1月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高│昕婕以化名「陳│陳昕婕│識稱陳昕婕,她自稱「陳瑋│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雄市新光三│瑋玲」佯作與吳│ │玲」,96年1月陸陸續續有 │113 │ │
│ │ │越附近某間│嘉祥交往,於左│ │與陳昕婕保持聯絡,96年2 ├─────┤ │
│ │ │飲料店 │揭時、地介紹自│ │月下旬在高雄市新光三越百│A6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貨附近的飲料店與自稱陳昕│第4522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婕的叔叔許洺瑋見面,許洺│第4524頁 │ │
│ │ │ │叔叔任職公司理│ │瑋自稱任職某公司理財顧問│ │ │
│ │ │ │財顧問,介紹投│ │,說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即│ │ │
│ │ │ │資未上市股票,│ │將上市,只要上市每張獲利│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高達50%,詢問我是否要購 │ │ │
│ │ │ │獲取高額利益,│ │買,陳昕婕在旁亦大力遊我│ │ │
│ │ │ │致吳嘉祥陷於錯│ │購買,說既然我們2人都要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交往了,就要好好的一起規│ │ │
│ │ │ │聿新公司股票6 │ │劃未來等語。於是我同意購│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買並交付現金新台幣10,000│ │ │
│ │ │ │47,000元),共 │ │元給許洺瑋。96年3月陳昕 │ │ │
│ │ │ │新台幣299,500 │ │婕與我到台南市萬泰銀行赤│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崁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300,000元後,我將提款卡 │ │ │
│ │ │ │費),自吳嘉祥 │ │、存摺以及私章交付予陳昕│ │ │
│ │ │ │購買股票後,即│ │婕以便購買股票之用。96年│ │ │
│ │ │ │與陳昕婕及許洺│ │3中旬我就接獲陳昕婕所寄 │ │ │
│ │ │ │瑋失去聯絡。 │ │送之郵件,內有聿新公司未│ │ │
│ │ │ │ │ │上市股票6張及我的存摺、 │ │ │
│ │ │ │ │ │提款卡及私章。而自我購買│ │ │
│ │ │ │ │ │該未上市股票後,即與陳昕│ │ │
│ │ │ │ │ │婕及許洺瑋失去連絡。我總│ │ │
│ │ │ │ │ │計損失新台幣299,5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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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吳育鋕│(1)96年2至│交友網站上陳沛│許洺瑋│於95年底在交友網站上認識│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原名 │3月高雄市 │彤化名「黃美雲│陳沛彤│陳沛彤,她自稱「黃美雲」│附表一編號│陳沛彤│
│ │吳才富│新興區五福│」,於96年2 至│林巾愉│,於96年2、3月左右與陳沛│101 │林巾愉│
│ │、更名│路附近某餐│3月在高雄市五 │ │彤在高雄市新興區五福路附├─────┤ │
│ │吳宥駙│廳 │福路附近某餐廳│ │近一家餐廳見面,黃美雲朋│A6卷 │ │
│ │) │ │介紹陳沛彤友 │ │友林巾愉自稱「林佳怡」,│第4275頁至│ │
│ │ │ │林巾愉,化名「│ │及自稱林巾愉的叔叔許洺瑋│第4278頁、│ │
│ │ │ │林佳怡」),及 │ │亦在場,他們跟陳沛彤談起│第4280頁、│ │
│ │ │ │自稱林巾愉叔叔│ │購買天新公司未上股票的事│D3卷 │ │
│ │ │ │許洺瑋認識後,│ │,許洺瑋說這家公司上市上│第330頁至 │ │
│ │ │ │共同偽稱投資天│ │櫃後股票會大賺,陳沛彤跟│第333頁 │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我說她也有購買,遊說我一│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起購買。我貸款新台幣 │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100,000元購買價值新台幣 │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52,000元天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致吳育鋕出資購│ │票1張。約2至3個星期銀行 │ │ │
│ │ │ │買天新公司股票│ │核貸後,陳沛彤到屏東向我│ │ │
│ │ │ │1張共新台幣 │ │收取新台幣52,000元。約1 │ │ │
│ │ │ │52,000元。 │ │星期左右,陳沛彤郵寄1張 │ │ │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給我。│ │ │
│ │ │ │ │ │愉。 │ │ │
│ │ ├─────┼───────┼───┼────────────┼─────┼───┤
│ │ │(2)96年6月│96年6月在高雄 │陳沛彤│96年6月份,林巾愉及陳沛 │A6卷 │陳沛彤│
│ │ │份高雄市中│市中山大學西子│林巾愉│彤約我到高雄中山大學西子│第4275頁至│林巾愉│
│ │ │大學西子灣│灣附近,陳沛彤│ │灣見面,對我遊說購買巨威│第4278頁、│ │
│ │ │附近 │及林巾愉共同偽│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亦說這│第4280頁、│ │
│ │ │ │稱投資巨威公司│ │家公司上市上櫃後會大賺,│D3卷 │ │
│ │ │ │未上市股票,上│ │陳沛彤要我與她各買5張, │第330頁至 │ │
│ │ │ │市後會獲取高額│ │我便決定購買5張(每張新 │第333頁 │ │
│ │ │ │利益,陳沛彤偽│ │台幣52,000元)價值共新台 │ │ │
│ │ │ │稱要購買該公司│ │幣260,000元的巨威公司的 │ │ │
│ │ │ │股票,致吳育鋕│ │未上市股票,我先交付現金│ │ │
│ │ │ │出資購買巨威公│ │新台幣50,000元交給陳沛彤│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之後到萬泰銀行貸款新台│ │ │
│ │ │ │張共新台幣 │ │幣200,000元,核貸後陳沛 │ │ │
│ │ │ │260,000元(含手│ │彤提領新台幣200,000元,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我再補足現金新台幣10,000│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 │元。大約隔了2、3個禮拜陳│ │ │
│ │ │ │新台幣51,000元│ │沛彤以郵寄的方式將巨威公│ │ │
│ │ │ │),惟自陳沛彤 │ │司股票5張寄給我,之後我 │ │ │
│ │ │ │交付上開上揭公│ │就無法聯絡到陳沛彤及林巾│ │ │
│ │ │ │司股票後,吳育│ │愉。 │ │ │
│ │ │ │鋕即聯絡不上陳│ │ │ │ │
│ │ │ │沛彤、林巾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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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吳思毅│96年3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碧玟│我於96年2月中旬在交友網 │補充理由書│林碧玟│
│ │ │高雄市某餐│碧玟化名「林郁│許洺瑋│站上認識林碧玟,她自稱「│附表一編號│張勝鈞│
│ │ │廳 │倩」,佯稱欲與│ │林郁倩」,於96年3月初在 │54 │許洺瑋│
│ │ │ │吳思毅交往,於│ │高雄市某餐廳用餐,席間林├─────┤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碧玟之叔叔許洺瑋、及叔叔│A3卷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友人張勝鈞前來,許洺瑋自│第2179頁至│ │
│ │ │ │及叔叔友人張勝│ │稱為理財專員,張勝鈞自稱│第2181頁、│ │
│ │ │ │鈞認識後,共同│ │為日盛銀行財經顧問,與林│D3卷 │ │
│ │ │ │偽稱叔叔及其友│ │碧玟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第317頁至 │ │
│ │ │ │人分別為理財專│ │關情事,並說依其內線消息│第317頁反 │ │
│ │ │ │員、日盛銀行財│ │有檔未上市股票將於一年內│面 │ │
│ │ │ │經顧問,介紹投│ │上市,獲利可達60%至70%,│ │ │
│ │ │ │資未上市股票,│ │我看到林碧玟與許洺瑋簽約│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購買該檔股票,林碧玟亦大│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力遊說我購買,並說我們2 │ │ │
│ │ │ │林碧玟亦偽稱要│ │人都要在一起交往了,應該│ │ │
│ │ │ │購買股票,致吳│ │好好的規劃我們2人的未來 │ │ │
│ │ │ │思毅陷於錯誤,│ │,於是我同意購買。次日林│ │ │
│ │ │ │而出資購買金棠│ │碧玟與其叔叔約我到高雄市│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某家早餐店見面簽約。96年│ │ │
│ │ │ │8張共新台幣 │ │3月中旬林碧玟拿申請貸款 │ │ │
│ │ │ │384,000元(每 │ │文件讓我簽署對保向台北萬│ │ │
│ │ │ │張新台幣48,000│ │泰銀行辦理信用貸款,96年│ │ │
│ │ │ │元),事後林碧 │ │3月19日銀行通知放款後即 │ │ │
│ │ │ │玟交付上揭公司│ │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 │ │
│ │ │ │股票8張予吳思 │ │林碧玟以便其購買股票之用│ │ │
│ │ │ │毅。 │ │。林碧玟於96年4月中旬交 │ │ │
│ │ │ │ │ │付我存摺、印章、提款卡及│ │ │
│ │ │ │ │ │金棠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 │ │ │
│ │ │ │ │ │新台幣384,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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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謝銘忠│96年4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宋│許洺瑋│我在交友認識宋珮青,她自│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雄市某間餐│珮青化名「宋美│宋珮青│稱「宋美薇」,96年4月份 │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廳 │薇」,於左揭時│ │在高雄市某家餐廳與宋珮青│90 │ │
│ │ │ │、地介紹自稱舅│ │用餐,宋珮青接到一通電話├─────┤ │
│ │ │ │舅與謝銘忠認識│ │說等一下她舅舅要過來與她│A5卷 │ │
│ │ │ │後,共同偽稱舅│ │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第3981頁至│ │
│ │ │ │舅畢業於耶魯大│ │情事,不久後自稱宋珮青舅│第3984頁、│ │
│ │ │ │學,曾擔任財經│ │舅前來,其自稱耶魯大學畢│第3986頁 │ │
│ │ │ │記者,介紹投資│ │業,曾擔任財經記者,說意│ │ │
│ │ │ │意勝公司未上市│ │勝公司前景看好,每年會配│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股、大漲的訊息,我覺得不│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錯,宋珮青說她有購買未上│ │ │
│ │ │ │等不實資訊,宋│ │市股票賺了很多錢,加上我│ │ │
│ │ │ │珮青亦偽稱其投│ │對宋珮青有好感,故我先付│ │ │
│ │ │ │資未上市股票獲│ │新台幣5,000元訂金,決定 │ │ │
│ │ │ │利,致謝銘忠因│ │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當│ │ │
│ │ │ │而出資購買意勝│ │時宋珮青及許洺瑋說購買未│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的事不能讓家人知│ │ │
│ │ │ │5張,惟事後宋 │ │道。宋珮青當天帶我去辦理│ │ │
│ │ │ │珮青交付聿新公│ │貸款。隔幾天後宋珮青帶我│ │ │
│ │ │ │司股票5張(每張│ │到陽信銀行立文分行辦理開│ │ │
│ │ │ │新台幣48,000元│ │戶,我直接將存摺簿、提款│ │ │
│ │ │ │),共新台幣 │ │卡及印鑑交給宋珮青。之後│ │ │
│ │ │ │254,000元(含手│ │宋珮青於96年5月中旬約我 │ │ │
│ │ │ │續費及證券 │ │到高雄將5張聿新公司未上 │ │ │
│ │ │ │交易稅等規 │ │市股票、存摺簿、提款卡及│ │ │
│ │ │ │費元)。 │ │印鑑交付給我,但我質疑為│ │ │
│ │ │ │ │ │何與約定標的不同,宋珮青│ │ │
│ │ │ │ │ │說這兩家公司股票的價值都│ │ │
│ │ │ │ │ │差不多,所以許洺瑋主動幫│ │ │
│ │ │ │ │ │我購買聿新公司股票5張價 │ │ │
│ │ │ │ │ │值新台幣254,000元,我只 │ │ │
│ │ │ │ │ │好將股票收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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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梁興閤│96年4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於96年3月在交友網站上 │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旬高雄市愛│巾愉化名「黃妤│許洺瑋│認識林巾愉,她自稱「黃妤│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河旁某咖啡│慧」,於左揭時│ │慧」,林巾愉約我出去1次 │9 │ │
│ │ │廳 │、地介紹自稱舅│ │後,第2次在96年4月中旬在├─────┤ │
│ │ │ │舅許洺瑋與梁興│ │高雄市愛河旁某咖啡廳與她│A2卷 │ │
│ │ │ │閣認識後,共同│ │舅舅許洺瑋見面,林巾愉介│第778頁至 │ │
│ │ │ │偽稱舅舅為多間│ │紹她舅舅是多家公司理財顧│第780頁、 │ │
│ │ │ │公司理財顧問,│ │問,並談論買的天新公司股│B1卷 │ │
│ │ │ │推薦投資天新公│ │票即將上市,現在每股46元│第381頁至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上市後每股會漲到100元 │第383頁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以上,林巾愉大力遊說我購│ │ │
│ │ │ │獲取高額利益等│ │買,我聽到其獲利如此豐厚│ │ │
│ │ │ │不實資訊,致梁│ │便同意購買8張天新公司股 │ │ │
│ │ │ │興閣因而出資許│ │票,我馬上到附近ATM提款 │ │ │
│ │ │ │洺瑋向購買天新│ │並交定金新台幣66,000元給│ │ │
│ │ │ │公司股票8張共 │ │許洺瑋。另林巾愉告訴我購│ │ │
│ │ │ │新台幣603, 000│ │買未上市股票之事是秘密,│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因為是內線交易不可以跟家│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人以及朋友講。第3次見面 │ │ │
│ │ │ │費,每張48, │ │林巾愉就帶我向三信商銀辦│ │ │
│ │ │ │000 元)(起訴書│ │理貸款,96年5月上旬銀行 │ │ │
│ │ │ │誤載666,000元)│ │放款後林巾愉約我在桃園高│ │ │
│ │ │ │,惟林巾愉卻交│ │鐵站要我交付郵局存摺、提│ │ │
│ │ │ │付梁興閣凱碩公│ │款卡、印章以及密碼,林巾│ │ │
│ │ │ │司未上市12張後│ │愉從我帳戶領出新台幣 │ │ │
│ │ │ │,即無法聯絡林│ │537,000元購買股票。96年5│ │ │
│ │ │ │巾愉。 │ │月份中旬,林巾愉在桃園高│ │ │
│ │ │ │ │ │鐵站交付凱碩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票12張以及郵局存摺、提款│ │ │
│ │ │ │ │ │卡、印章。我總共損失新台│ │ │
│ │ │ │ │ │幣603, 000元購買股票。嗣│ │ │
│ │ │ │ │ │後我上網查詢發現該公司股│ │ │
│ │ │ │ │ │票價值僅有3元且營運不善 │ │ │
│ │ │ │ │ │,與林巾愉聯絡後,她表示│ │ │
│ │ │ │ │ │要想辦法後,隨即失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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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吳政憲│96年5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高雄市漢神│巾愉,化名「林│許洺瑋│她自稱「林婷珊」,96年5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巨蛋附近某│婷珊」,表示欲│ │月在高雄市漢神巨蛋附近早│50 │ │
│ │ │早餐店 │與吳政憲交往,│ │餐店用餐,席間林巾愉打電├─────┤ │
│ │ │ │於左揭時、地介│ │話給其叔叔,說要拿東西給│A3卷 │ │
│ │ │ │紹自稱叔叔許洺│ │他,稍後一名自稱林巾愉叔│第2082頁至│ │
│ │ │ │瑋認識後,共同│ │叔許洺瑋前來,其自稱為理│第2085頁、│ │
│ │ │ │偽稱叔叔為理財│ │財公司顧問,說有一檔未上│第2087頁 │ │
│ │ │ │公司顧問,介紹│ │市股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 │ │
│ │ │ │投資聿新公司未│ │市,一上市獲利即有1倍以 │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上,問我是否投資,林巾愉│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亦在一旁鼓吹遊說我購買,│ │ │
│ │ │ │高額利潤,致吳│ │說其以前家境不好,就是其│ │ │
│ │ │ │政憲陷於錯誤,│ │叔叔幫忙投資未上市股票,│ │ │
│ │ │ │而出資購買聿新│ │現有小賺所以也要我投資,│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其不想再過以前不好的生活│ │ │
│ │ │ │股票11張共新台│ │,要一起投資未來,許洺瑋│ │ │
│ │ │ │幣544,000元( │ │也說像我這樣的經濟狀況也│ │ │
│ │ │ │含手續費及證券│ │不懂得投資,我怎麼敢將姪│ │ │
│ │ │ │交易稅等規費,│ │女交給你等語,於是我同意│ │ │
│ │ │ │每張新台幣 │ │購買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48,000 元),惟│ │並當場交付訂金新台幣 │ │ │
│ │ │ │自林巾愉交付吳│ │16,000元給許洺瑋。他們說│ │ │
│ │ │ │政憲上揭公司股│ │因為是內線消息要我對此事│ │ │
│ │ │ │票後慢慢失去聯│ │保守秘密。96年5月上旬我 │ │ │
│ │ │ │絡。 │ │與林巾愉到台中市火車站附│ │ │
│ │ │ │ │ │近咖啡廳請銀行代辦人員幫│ │ │
│ │ │ │ │ │我向三信商銀貸款新台幣 │ │ │
│ │ │ │ │ │600,000元,並交付提款卡 │ │ │
│ │ │ │ │ │以及密碼交付林巾愉以便購│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用。之後林巾│ │ │
│ │ │ │ │ │愉在高雄市火車站前交付我│ │ │
│ │ │ │ │ │提款卡及聿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 │票11張,我共支付新台幣 │ │ │
│ │ │ │ │ │544,000元購買股票。而自 │ │ │
│ │ │ │ │ │我購買股票後林巾愉慢慢疏│ │ │
│ │ │ │ │ │遠我,到最後電話不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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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吳益鋒│96年5月中 │邱歆茹以化名「│邱歆茹│在96年5月在交友網路認識 │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旬高雄市五│黃依珊」佯作欲│許洺瑋│邱歆茹,她自稱「黃依珊」│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福路文化中│與吳益鋒交往,│ │,邱歆茹主動約我出去1 、│8 │ │
│ │ │心旁某餐廳│於左揭時、地介│ │2次,一直告訴我我們的未 ├─────┤ │
│ │ │ │紹自稱叔叔認識│ │來要一起如何如何,讓我感│A2卷 │ │
│ │ │ │後,共同偽稱叔│ │覺到想要與我交往,於第三│第760頁至 │ │
│ │ │ │叔為數家理財公│ │次96年5月中旬在高雄市五 │第761頁、 │ │
│ │ │ │司顧問,有內線│ │福路文化中旁某餐廳用餐時│第763頁、 │ │
│ │ │ │消息,意勝公司│ │,邱歆茹接獲她叔叔許洺瑋│B1卷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來電,說她叔叔要過來拿東│第375頁至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西,其叔叔到達餐廳後,邱│第377頁 │ │
│ │ │ │取利益,邱歆茹│ │歆茹介紹我與她叔叔認識,│ │ │
│ │ │ │亦偽作要購買,│ │說其叔叔為多家公司理財顧│ │ │
│ │ │ │致吳益鋒陷於錯│ │問,聊到意勝科技公司未上│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市股票,據內線消息快要上│ │ │
│ │ │ │意勝公司股票5 │ │市了,隔年上市預計漲到 │ │ │
│ │ │ │張共新台幣 │ │100以上,邱歆茹亦與其叔 │ │ │
│ │ │ │240,000元(每張│ │叔簽約購買意勝公司股票5 │ │ │
│ │ │ │新台幣48,000元│ │張,他叔叔與邱歆茹一直遊│ │ │
│ │ │ │),惟自邱歆茹 │ │說我購買股票。吃完飯後邱│ │ │
│ │ │ │卻交付保勝公司│ │歆茹又跟我說為了我們2人 │ │ │
│ │ │ │股票5張予吳益 │ │的未來且即將在一起,要我│ │ │
│ │ │ │鋒後,即斷絕聯│ │購買該檔股票,我聽了即同│ │ │
│ │ │ │絡。 │ │意購買5張意勝公司股票。 │ │ │
│ │ │ │ │ │邱歆茹隨即約他叔叔出來,│ │ │
│ │ │ │ │ │我先匯款新台幣10,000元、│ │ │
│ │ │ │ │ │40,000元,剩餘部分就向銀│ │ │
│ │ │ │ │ │行貸款支付,銀行核貸後,│ │ │
│ │ │ │ │ │我將銀行存摺、提款卡、印│ │ │
│ │ │ │ │ │章交給邱歆茹,邱歆茹將銀│ │ │
│ │ │ │ │ │行中存款新台幣145,000 元│ │ │
│ │ │ │ │ │全數提領出來購買股票,我│ │ │
│ │ │ │ │ │總共支付新台幣195,000 元│ │ │
│ │ │ │ │ │購買股票。之後邱歆茹交付│ │ │
│ │ │ │ │ │給我保勝公司未上市股票5 │ │ │
│ │ │ │ │ │張,我打電話給邱歆茹理論│ │ │
│ │ │ │ │ │時,邱歆茹即表示不要再見│ │ │
│ │ │ │ │ │面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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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吳思樺│96年5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認│許洺瑋│我於96年5月間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某間│識不詳姓名女子│、 │上認識某女子,我們經常以│附表一編號│許予婷│
│ │ │咖啡廳(起 │,於左揭時、地│真實姓│電話聯絡。97年5 月份在高│106 │ │
│ │ │訴書誤載97│介紹自稱叔叔許│名年籍│雄市某間咖啡廳見面時,一├─────┤ │
│ │ │年5月間) │洺瑋與吳思樺認│不詳之│名自稱她叔叔許洺瑋出現,│A6卷 │ │
│ │ │ │識後,共同虛稱│成年女│跟她說她買的股票獲利和該│第4364頁至│ │
│ │ │ │投資未上市股票│子 │公司的營運狀況相關數據給│第4368頁 │ │
│ │ │ │,將來要上市,│ │我們看,說完就離開。其後│ │ │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該女子極力遊說我投資購買│ │ │
│ │ │ │,許洺瑋亦偽稱│ │未上市股票,在她遊說之下│ │ │
│ │ │ │該女子購買股票│ │,我同意購買,因為我沒有│ │ │
│ │ │ │獲利等不實資訊│ │錢,於是我向萬泰商業銀行│ │ │
│ │ │ │,致吳思樺因而│ │辨貸款新台幣300,000 元,│ │ │
│ │ │ │出資購買聿新公│ │並由她將銀行核貸下來的錢│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領走。96年5 月下旬她交給│ │ │
│ │ │ │張共新台幣288,│ │我6 張聿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000 元(每張新 │ │共新台幣288,000 元。購買│ │ │
│ │ │ │台幣48,000元) │ │股票後,她明顯在疏遠我,│ │ │
│ │ │ │,惟自該女子交│ │而且我上網查詢聿新公司的│ │ │
│ │ │ │付聿新公司股票│ │營運狀況,發現該公司並非│ │ │
│ │ │ │與吳思樺後隨即│ │像她及其叔叔所說前景那麼│ │ │
│ │ │ │斷絕聯絡。 │ │好。 │ │ │
├──┼───┼─────┼───────┼───┼────────────┼─────┼───┤
│ 83 │張自明│96年5月27 │於交友網站上邱│邱歆茹│我於96年2月間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邱歆茹│
│ │ │日高雄市某│歆茹化名「陳雅│許洺瑋│認識邱歆茹,她自稱「陳雅│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咖啡廳 │芳」,言談中傳│ │芳」,出來見面約幾次後,│7 │黃景微│
│ │ │ │達欲與張自明交│ │96年5月27日我們約在高雄 ├─────┤ │
│ │ │ │往之意,於左揭│ │市某間咖啡廳見面,邱歆茹│A2卷 │ │
│ │ │ │時、地介紹自稱│ │說她舅舅要找她離開一下,│第720頁至 │ │
│ │ │ │舅舅許洺瑋與張│ │沒多久邱歆茹就帶著自稱舅│第723頁、 │ │
│ │ │ │自明認識後,共│ │舅許洺瑋到咖啡廳,她介紹│第725頁、 │ │
│ │ │ │同偽稱許洺瑋為│ │其舅舅為多家公司財經顧問│B1卷 │ │
│ │ │ │數家公司理財顧│ │,在我面前分析購買天新資│第392頁至 │ │
│ │ │ │問,介紹投資天│ │訊公司未上市股票很賺錢,│39頁、 │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一年後會上市,她自己也有│A2卷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購買,並大力遊說我購買該│第725頁 │ │
│ │ │ │,可獲取利益,│ │公司股票,且跟我說希望我│ │ │
│ │ │ │致張自明於錯誤│ │們兩人將來可以在高雄市買│ │ │
│ │ │ │,而出資購買天│ │一間房子,讓我感覺邱歆茹│ │ │
│ │ │ │新公司股票8張 │ │有與我交往的意思,故同意│ │ │
│ │ │ │共新台幣416, │ │向她舅舅購買8張股票(每張│ │ │
│ │ │ │000元(每張新 │ │新台幣52,000元)共新台幣 │ │ │
│ │ │ │台幣52,000元) │ │416,000 元,簽約並先交付│ │ │
│ │ │ │,事後邱歆茹竟│ │現金新台幣100,000元,其 │ │ │
│ │ │ │交付張自明巨威│ │餘新台幣316,000元他們提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供黃景微中國信託新興分行│ │ │
│ │ │ │8張。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讓│ │ │
│ │ │ │ │ │我於96年5月28日將餘款匯 │ │ │
│ │ │ │ │ │入。邱歆茹另告訴我購買股│ │ │
│ │ │ │ │ │票之事是祕密不要跟別人講│ │ │
│ │ │ │ │ │。96年8月12日邱歆茹交付 │ │ │
│ │ │ │ │ │我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我│ │ │
│ │ │ │ │ │質疑為何不是當初我所要購│ │ │
│ │ │ │ │ │買的天新公司股票,邱歆茹│ │ │
│ │ │ │ │ │說她舅舅天新資訊公司股票│ │ │
│ │ │ │ │ │的額度已經沒有了,且分析│ │ │
│ │ │ │ │ │巨威公司與天新公司股票等│ │ │
│ │ │ │ │ │值,所以換成等值的的巨威│ │ │
│ │ │ │ │ │生技公司股票給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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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陳育宏│96年6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碧玟│我於96年5月上旬在交友網 │補充理由書│林碧玟│
│ │(原名 │高雄市文化│碧玟化名「陳怡│陳昕婕│站上認識林碧玟,她自稱「│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陳佳揚│中心前某飲│玲」,假藉與陳│許洺瑋│陳怡玲」,見面幾次後,96│10 │許洺瑋│
│ │) │料店 │育宏交往,於左│ │年6月在高雄市文化中心前 ├─────┤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某飲料店聊天,林碧玟說有│A2卷 │ │
│ │ │ │稱表姊陳昕婕及│ │約其表姊陳昕婕及表姊學長│第788頁至 │ │
│ │ │ │表姊學長許洺瑋│ │許洺瑋談事情,兩人到來後│第791頁、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林碧玟便介紹我是她男友│B1卷 │ │
│ │ │ │稱表姊為理財專│ │,陳昕婕自稱是理財專員,│第413頁、 │ │
│ │ │ │員、表姊學長為│ │許洺瑋則自稱為日盛銀行經│D3卷 │ │
│ │ │ │日盛銀行經理,│ │理,說有內線消息天新公司│第102頁至 │ │
│ │ │ │有內線消息,介│ │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獲利│第103頁反 │ │
│ │ │ │紹投資天新公司│ │很可觀,林碧玟及許洺瑋均│面 │ │
│ │ │ │未上市股票,將│ │表示要購買,並遊說我一起│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購買,林碧玟說為了我們有│ │ │
│ │ │ │取利益,林碧玟│ │更好的未來更要購買,於是│ │ │
│ │ │ │及許洺瑋均偽稱│ │我答應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 │ │
│ │ │ │要購買,致陳育│ │股票2張(每張新台幣52,000│ │ │
│ │ │ │宏陷於錯誤,而│ │元)共計新台幣104,000元,│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我馬上至ATM提款新台幣 │ │ │
│ │ │ │司股票2張共新 │ │100,000元交給林碧玟表姊 │ │ │
│ │ │ │台幣104,000 元│ │,林碧玟向我表示購買股票│ │ │
│ │ │ │(每張新台幣 │ │是秘密,不能告知家人及朋│ │ │
│ │ │ │52,000元),惟 │ │友。之後見面時將尾款新台│ │ │
│ │ │ │陳昕婕另要求陳│ │幣4,000元交付林碧玟。我 │ │ │
│ │ │ │育宏再度購買股│ │之後有收到不詳人士郵寄來│ │ │
│ │ │ │票遭拒後,林碧│ │2張天新公司股票2張。之後│ │ │
│ │ │ │玟態度即趨於冷│ │陳昕婕打電話要我再貸款買│ │ │
│ │ │ │淡。 │ │股票遭我拒絕後,林碧玟隨│ │ │
│ │ │ │ │ │即態度冷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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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施凱議│96年6、7月│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96年6、7月份在交友網站認│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間高雄市文│巾愉化名「林佩│許洺瑋│識林巾愉,她自稱「林佩蓉│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化中心附近│蓉」,佯作欲與│ │」,96年6、7月間某日在高│52 │ │
│ │ │咖啡店 │施凱議交往,於│ │雄市早餐店見面,一名自稱├─────┤ │
│ │ │ │左揭時、地介紹│ │林巾愉舅舅許洺瑋出現,其│A3卷 │ │
│ │ │ │自稱舅舅許洺瑋│ │自稱為理財顧問,與林巾愉│第2136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談論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第2138頁、│ │
│ │ │ │稱舅舅為理財公│ │事後即離開林巾愉說她投資│第2140頁 │ │
│ │ │ │司顧問,介紹投│ │購買股票賺很多錢,如果我│ │ │
│ │ │ │資天新未上市股│ │要跟她在一起,要賺多一點│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錢對兩人以後生活才有保障│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96年6、7月間某日與林巾│ │ │
│ │ │ │潤,致施凱議陷│ │愉及許洺瑋高雄市文化中心│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附近咖啡廳見面,許洺瑋就│ │ │
│ │ │ │購買天新公司股│ │拿天新公司的投資資料給我│ │ │
│ │ │ │票4張共新台幣 │ │看,告訴我天新公司未上市│ │ │
│ │ │ │230,000元(含手│ │股票一年左右會上市,每年│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會有配額要趕快投資,當下│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我並未決定購買,而且我身│ │ │
│ │ │ │新台幣52,000元│ │上沒有那麼多錢,林巾愉就│ │ │
│ │ │ │),嗣後林巾愉 │ │一直遊說要我購買,並說可│ │ │
│ │ │ │交付上揭公司股│ │以幫我代辦信用貸款,林巾│ │ │
│ │ │ │票予施凱議。施│ │愉要幫我辦貸款,但我後來│ │ │
│ │ │ │凱議察覺被詐騙│ │跟銀行說我不要貸款了,我│ │ │
│ │ │ │後即與林巾愉斷│ │轉帳新台幣200,000元到林 │ │ │
│ │ │ │絕聯絡。 │ │巾愉指定的帳戶由她提領辦│ │ │
│ │ │ │ │ │理購買股票的事。在96年8 │ │ │
│ │ │ │ │ │月初時林巾愉郵寄給我天新│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含手續 │ │ │
│ │ │ │ │ │費共新台幣230,000元。但 │ │ │
│ │ │ │ │ │自我購買股票後,林巾愉即│ │ │
│ │ │ │ │ │疏遠我,我感覺我被騙後我│ │ │
│ │ │ │ │ │就拒絕和林巾愉聯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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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江嘉祥│96年7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碧玟,│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高雄市「小│碧玟化名「吳婷│林碧玟│她自稱「吳婷玟」。96年7 │附表一編號│林碧玟│
│ │ │時候複合式│玟」,表示欲與│凌偉婷│月初在高雄市「小時候複合│84 │凌偉婷│
│ │ │餐廳」 │江嘉祥交往之意│ │式餐廳」與林碧玟用餐,期├─────┤ │
│ │ │ │願,於左揭時、│ │間自稱林碧玟表姊凌偉婷與│A5卷 │ │
│ │ │ │地介紹自稱表姊│ │其投資客戶王祥益前來,談│第3852頁至│ │
│ │ │ │凌偉婷表姊客戶│ │論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第3851頁、│ │
│ │ │ │王祥益認識後,│ │情事,王祥益說凌偉婷很會│第3858頁 │ │
│ │ │ │共同偽稱表姊對│ │分析股票,曾經買過一張股│ │ │
│ │ │ │投資股票很拿手│ │票賺1百多萬,王祥益就跟 │ │ │
│ │ │ │,獲益豐厚,可│ │林碧玟說,可以請凌偉婷幫│ │ │
│ │ │ │介紹投資巨晰公│ │忙我買股票,林碧玟表姊表│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示風險很大,但最後同意幫│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我購買,凌偉婷並拿出購買│ │ │
│ │ │ │獲取利益,致江│ │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同意書│ │ │
│ │ │ │嘉祥陷於錯誤,│ │,但當時我沒有那麼多現金│ │ │
│ │ │ │而出資購買巨晰│ │,我回家後林碧玟傳了一則│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簡訊給我,內容大約為「為│ │ │
│ │ │ │5張,事後林碧 │ │了我們兩人的未來,可以投│ │ │
│ │ │ │玟卻交付金棠公│ │資購買巨威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 │ │做規劃,半年後賺到錢可以│ │ │
│ │ │ │張共新台幣 │ │先買一台車,載她出去玩」│ │ │
│ │ │ │200,000元(含手│ │。隔天林碧玟帶我到陽信銀│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行辦理新台幣200,000元貸 │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款、約一星期後林碧玟又帶│ │ │
│ │ │ │新台幣48,000元│ │我到大眾銀行貸款新台幣 │ │ │
│ │ │ │)。 │ │50,000元,我將存摺簿提款│ │ │
│ │ │ │ │ │卡及印鑑交給林碧玟以便購│ │ │
│ │ │ │ │ │買股票。之後林碧玟說因為│ │ │
│ │ │ │ │ │銀行核貸太慢買不到巨威公│ │ │
│ │ │ │ │ │司股票,所以凌偉婷幫我買│ │ │
│ │ │ │ │ │到金棠公司股票,隔一個星│ │ │
│ │ │ │ │ │期後林碧玟就交給我金棠公│ │ │
│ │ │ │ │ │司股票4張共新台幣200,000│ │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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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李成裕│96年7月17 │交友網站上林君│林君徽│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林君徽│補充理由書│林君徽│
│ │ │日高雄市凱│徽化名「林嘉玲│劉怡伶│,她自稱「林嘉玲」,電話│附表一編號│劉怡伶│
│ │ │旋路附近 │」偽作欲與李成│ │連絡一段時間後,96年7 月│11 │ │
│ │ │ │裕交往,於左揭│ │17日我與林君徽在高雄市凱├─────┤ │
│ │ │ │時、地介紹自稱│ │旋路附近與林君徽阿姨見面│A2卷 │ │
│ │ │ │阿姨劉怡伶認識│ │,林君徽說其阿姨(經指認 │第804頁至 │ │
│ │ │ │後,共同偽稱阿│ │為劉怡伶)為非凡的記者, │第805頁、 │ │
│ │ │ │姨為非凡新聞記│ │對理財很有規劃,林君徽阿│第810頁 │ │
│ │ │ │者,有內線消息│ │姨問林君徽我是否為她男友│ │ │
│ │ │ │,介紹投資漢光│ │,林君徽回答是。林君徽與│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阿姨聊及未上市股票的消息│ │ │
│ │ │ │,將來要上市,│ │,阿姨問我要不要投資,並│ │ │
│ │ │ │可獲取利益,林│ │告訴我因身為記者可聽到內│ │ │
│ │ │ │君徽亦偽稱有投│ │幕消息,漢光公司未上市股│ │ │
│ │ │ │資,致李成裕陷│ │票最近就會上市,可以淨賺│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1倍以上,林君徽其也有投 │ │ │
│ │ │ │購買漢光公司股│ │資,並說其所有之車輛就是│ │ │
│ │ │ │票2張(每張新台│ │用投資賺來的錢買的,並帶│ │ │
│ │ │ │幣48,000元), │ │我前往附近網咖開了該公司│ │ │
│ │ │ │共新台幣 │ │網頁給我看,說為了我們的│ │ │
│ │ │ │100,000元(含手│ │將來打算,一定要投資,我│ │ │
│ │ │ │續費及證券 │ │就同意購買漢光公司股票,│ │ │
│ │ │ │交易稅等規 │ │並交付新台幣100,000元予 │ │ │
│ │ │ │費元),自購買 │ │劉怡伶。我買完股票之後,│ │ │
│ │ │ │股票後,林君徽│ │覺得林君徽的態度變得比較│ │ │
│ │ │ │對李成裕態度就│ │冷淡了。隔了約2個星期後 │ │ │
│ │ │ │變得冷淡。 │ │,林君徽把我買的漢光公司│ │ │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交給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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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簡志達│96年7月24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在96年於網路上認識林巾│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日高雄市苓│巾愉化名「李嘉│ │愉,她自稱「李嘉瑜」,相│附表一編號│ │
│ │ │雅區廣州一│瑜」,佯作與簡│ │約出來約莫4、5次後,林巾│1 │ │
│ │ │街某商店內│志達交往,於左│ │愉並與我牽手表示要交往,├─────┤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於96年7月2日下午3時30分 │A2卷 │ │
│ │ │ │稱表姊及另名男│ │在高雄廣州喝茶,在聊天過│第593頁、 │ │
│ │ │ │子認識後,共同│ │程中,自稱林巾愉表姊之女│第605頁, │ │
│ │ │ │偽稱表姊在巨威│ │子及另一名男子到場,談論│B3卷 │ │
│ │ │ │公司上班,可購│ │投資股票相關情事,並共同│第59頁至第│ │
│ │ │ │買巨威公司未上│ │表示林巾愉表姊是在巨威公│60頁、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司任職,可購得巨威公司未│B1卷 │ │
│ │ │ │上市,可獲取利│ │上市股票賺錢,要我一起購│第411頁, │ │
│ │ │ │益,林巾愉表姊│ │買,林巾愉並表示曾向其表│D卷 │ │
│ │ │ │亦偽作交付林巾│ │姊購買股票,表姊要將購買│第94頁反面│ │
│ │ │ │瑜購買股票所得│ │股票所得交付林巾愉,讓我│至第98頁 │ │
│ │ │ │之利益致簡志達│ │覺得這家公司股票會賺錢,│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我便同意購買2張巨威公司 │ │ │
│ │ │ │購買巨威公司股│ │股票,每張新台幣52,000元│ │ │
│ │ │ │票2張共104,000│ │,後來在96年8月2日林巾愉│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交付2張天新公司股給我, │ │ │
│ │ │ │52,000元),惟 │ │告訴我說巨威公司股票已經│ │ │
│ │ │ │自林巾愉交付天│ │賣完了,表姊認為天新公司│ │ │
│ │ │ │新公司股票2張 │ │也可以賺錢,並表示已經買│ │ │
│ │ │ │予簡志達後,即│ │了,我只好收下股票,後來│ │ │
│ │ │ │避不見面。 │ │林巾愉電話都無法接通,如│ │ │
│ │ │ │ │ │果知道林巾愉非真心跟我交│ │ │
│ │ │ │ │ │往,且購買股票為天新公司│ │ │
│ │ │ │ │ │股票,買股票也不會賺錢,│ │ │
│ │ │ │ │ │就不會購買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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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林立洋│96年8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宋珮青,│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更名 │新竹市大茶│珮青化名「宋郁│邱歆茹│她自稱「宋郁婷」。96年8 │附表一編號│邱歆茹│
│ │林裕升│壺複合式餐│婷」,言詞中表│ │初在新竹市的大茶壺複合式│111 │ │
│ │) │廳 │現欲與林立洋交│ │餐廳見面時,席間自稱是宋├─────┤ │
│ │ │ │往,於左揭時、│ │珮青之表姐邱歆茹前來,其│A6卷 │ │
│ │ │ │地介紹自稱表姊│ │自稱為財經記者,說天新公│第4469頁至│ │
│ │ │ │邱歆茹認識後,│ │司股票一年後會上市,上市│第4471頁、│ │
│ │ │ │共同偽稱表姊係│ │後會上漲好幾倍,如果要與│第4474頁 │ │
│ │ │ │財經記者,介紹│ │宋珮青交往就必須要有積蓄│ │ │
│ │ │ │投資天新公司未│ │。宋珮青也說她自己投資購│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買這家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為了我跟她的將來,遊說我│ │ │
│ │ │ │高額利益,宋珮│ │跟他一起投資,我答應投資│ │ │
│ │ │ │青亦偽稱有購買│ │後,96年8月中旬與宋珮青 │ │ │
│ │ │ │天新公司股票,│ │前往陽信商業銀行左營分行│ │ │
│ │ │ │致林立洋陷於錯│ │辦理貸款新台幣300,000元 │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並將存摺簿、印鑑及提款│ │ │
│ │ │ │天新公司股票5 │ │卡交給宋珮青作為購買天新│ │ │
│ │ │ │張共新台幣 │ │公司未上市股票之用。96年│ │ │
│ │ │ │240,000元(每 │ │9月底與宋珮青在桃園火車 │ │ │
│ │ │ │張新台幣48,000│ │站附近的麥當勞見面交付我│ │ │
│ │ │ │元)(起訴書誤 │ │存摺、印鑑、提款卡及泰山│ │ │
│ │ │ │載新台幣 │ │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共新台 │ │ │
│ │ │ │300,000元),惟│ │幣240,000元,當時我問她 │ │ │
│ │ │ │自宋珮青交付泰│ │為何與約定不同,她說我的│ │ │
│ │ │ │山公司股票5張 │ │金額只夠買泰山公司未上市│ │ │
│ │ │ │後隨即,都藉故│ │股票,並說邱歆茹分析過泰│ │ │
│ │ │ │推託不見面。 │ │山電子公司股票與天新公司│ │ │
│ │ │ │ │ │股票的前景及價值差不多,│ │ │
│ │ │ │ │ │當時我也只好收下來了。之│ │ │
│ │ │ │ │ │後我要約宋珮青她都會推拖│ │ │
│ │ │ │ │ │不出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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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李育樹│96年9月初 │於交友網站上宋│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宋珮青│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某間│珮青化名「陳宣│宋珮青│,她自稱「陳宣蓉」,之後│附表一編號│宋珮青│
│ │ │複合式餐廳│蓉」,佯欲與李│凌偉婷│見過幾次面。96年9月初在 │100 │凌偉婷│
│ │ │ │育樹交往,於左│ │高雄市某家複合式餐廳用餐│ │ │
│ │ │ │揭時、地介紹其│ │,陳宣蓉接獲一通電話,說├─────┤ │
│ │ │ │朋友凌偉婷及自│ │她的朋友等一下會與她叔叔│A6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與│ │過來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票│第4258頁至│ │
│ │ │ │李育樹認識後,│ │情事,不久自稱是宋珮青朋│第4261頁、│ │
│ │ │ │共同偽稱投資購│ │友凌偉婷及宋珮青叔叔許洺│第4263頁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瑋到達餐廳,即開始談論購│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相關│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情事,許洺瑋說這家公司的│ │ │
│ │ │ │額利益不實資訊│ │股票現值每股新台幣52元,│ │ │
│ │ │ │,致李育樹陷於│ │大約1年以後會上市,至少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會漲到1倍上,宋珮青在旁 │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大力遊說我購買。但是當時│ │ │
│ │ │ │市股票2張共新 │ │我尚未決定購買。之後宋珮│ │ │
│ │ │ │台幣104,000 元│ │青不斷以電話遊說我購買,│ │ │
│ │ │ │(新台幣每張 │ │並說如果投資購買該公司未│ │ │
│ │ │ │52,000元),事 │ │上市股票,可以賺錢也可以│ │ │
│ │ │ │後宋珮青交付泰│ │以規劃我們2人的未來,於 │ │ │
│ │ │ │山公司股票2張(│ │是我考慮後同意購買。96年│ │ │
│ │ │ │每張新台幣 │ │9月中旬的時候宋珮青先幫 │ │ │
│ │ │ │48,000元)予李 │ │我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育樹。 │ │2張,總價新台幣104,000元│ │ │
│ │ │ │ │ │。我分別於96年9月23日、 │ │ │
│ │ │ │ │ │10月1日、10月2日先後付款│ │ │
│ │ │ │ │ │共新台幣104,000元至宋珮 │ │ │
│ │ │ │ │ │青指定帳戶。96年11月初宋│ │ │
│ │ │ │ │ │珮青在高雄市前鎮區三多路│ │ │
│ │ │ │ │ │附近的某家迴轉壽司將2張 │ │ │
│ │ │ │ │ │泰山公司未上市股票交給我│ │ │
│ │ │ │ │ │,當時我質疑為何非當初所│ │ │
│ │ │ │ │ │約定之天新公司股票,宋珮│ │ │
│ │ │ │ │ │青說她叔叔說2家未上市股 │ │ │
│ │ │ │ │ │票都差不多。之後我上網查│ │ │
│ │ │ │ │ │詢股價發現該公司股票價值│ │ │
│ │ │ │ │ │不高,才發現受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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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林俊宇│(1)96年10 │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於96年9月底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月間高雄市│珮青化名「張雯│許洺瑋│認識宋珮青,她自稱「張雯│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中山路及五│婷」,於96年10│ │婷」,96年10月,宋珮青約│59 │ │
│ │ │福路附近某│月在高雄市五福│ │我至高雄西子灣漁人碼頭見├─────┤ │
│ │ │咖啡店 │路及中山路附近│ │面後,跟我說她要拿東西給│A3卷 │ │
│ │ │ │某間咖啡廳介紹│ │其叔叔,之後宋珮青就我帶│第2335頁至│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到中山路與五福路附近咖啡│第2339頁 │ │
│ │ │ │與林俊宇認識後│ │店與其叔叔許洺瑋見面,其│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叔叔自稱為理財公司顧問,│ │ │
│ │ │ │為理財公司顧問│ │說其內線消息有一檔未上市│ │ │
│ │ │ │,有內線消息,│ │股票將上市,上市後獲利會│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達2倍上當時我尚未決定購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買。2天後宋珮青約我至左 │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營一間簡餐店聊天,宋珮青│ │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並│ │ │
│ │ │ │,致林俊宇因而│ │說其要交往的對象需要有經│ │ │
│ │ │ │出資購買天新公│ │濟能力,懂理財會投資。我│ │ │
│ │ │ │司未上市股票1 │ │便簽約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 │ │
│ │ │ │張新台幣52, │ │股票1張新台幣52,000元, │ │ │
│ │ │ │000元。96年11 │ │次日將新台幣52,000元交付│ │ │
│ │ │ │月中旬在高雄市│ │宋珮青。 │ │ │
│ │ │ │大順路旁交付上│ │ │ │ │
│ │ │ │揭股票予林俊宇│ │ │ │ │
│ │ │ │。 │ │ │ │ │
│ │ ├─────┼───────┼───┼────────────┼─────┤ │
│ │ │(2)96年11 │96年11月中旬在│宋珮青│96年11月下旬宋珮青在高雄│A3卷 │ │
│ │ │月下旬高雄│高雄市大順路旁│ │市大順路旁一小公園交付我│第2337頁至│ │
│ │ │市大順路旁│小公園,宋珮青│ │96年10月間購買之天新公司│第2339頁 │ │
│ │ │小公園 │交付林俊宇96年│ │未上市股票,當時宋珮青說│ │ │
│ │ │ │10 月間所購買 │ │要再幫我買5張未上市股票 │ │ │
│ │ │ │之天新公司股票│ │,我答應再購買5張,96 年│ │ │
│ │ │ │,林俊宇同意再│ │12月某日我與宋珮青約在高│ │ │
│ │ │ │出資購買保勝公│ │雄市中山路與五福路口附近│ │ │
│ │ │ │司未上市股票5 │ │咖啡店見面簽約購買保勝公│ │ │
│ │ │ │張共新台幣 │ │司未上市股票5張(每張新台│ │ │
│ │ │ │237,500元(每 │ │幣47,500元),我當場交付 │ │ │
│ │ │ │張新台幣47,500│ │新台新台幣237,500元。96 │ │ │
│ │ │ │元)。宋珮青在 │ │年12月中旬宋珮青約我至瑞│ │ │
│ │ │ │瑞豐夜市交付保│ │豐夜市見面交付我保勝公司│ │ │
│ │ │ │勝公司股票與林│ │未上市股票5張。 │ │ │
│ │ │ │俊宇。 │ │ │ │ │
├──┼───┼─────┼───────┼───┼────────────┼─────┼───┤
│ 92 │利彥君│(1)96年10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凌偉婷│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月24日高雄│偉婷化名「林沛│凌偉婷│,她自稱「林沛雯」,96 │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市漢神百貨│雯」,佯作與利│ │年10月24日在高雄市漢神百│71 │ │
│ │ │附近飲料店│彥君交往,於96│ │貨附近飲料店與凌偉婷及其├─────┤ │
│ │ │ │年10月24日在高│ │叔叔許洺瑋見面,其叔叔自│A4卷 │ │
│ │ │ │雄市漢神百貨附│ │稱任職某公司的理財顧問,│第2654頁至│ │
│ │ │ │近飲料店,介紹│ │說有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第2656頁、│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市,每張獲利達50%,許洺 │第2659頁 │ │
│ │ │ │與利彥君認識後│ │瑋及凌偉婷大力遊說我購買│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凌偉婷說我們2人如果要 │ │ │
│ │ │ │為理財顧問,介│ │交往,就要好的規劃未來。│ │ │
│ │ │ │紹投資司未上市│ │於是我同意購買股票,並交│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付提款卡給凌偉婷。之後凌│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偉婷約我至高雄市新崛江見│ │ │
│ │ │ │,致利彥君陷於│ │面將4張天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票、提款卡、身分證交給我│ │ │
│ │ │ │買天新公司未上│ │,提款卡共被領走200,000 │ │ │
│ │ │ │市公司股票4張 │ │元。 │ │ │
│ │ │ │共新台幣 │ │ │ │ │
│ │ │ │208,000元(每張│ │ │ │ │
│ │ │ │新台幣52,000元│ │ │ │ │
│ │ │ │)。嗣後凌偉婷 │ │ │ │ │
│ │ │ │在高雄市五福二│ │ │ │ │
│ │ │ │路新崛江見面將│ │ │ │ │
│ │ │ │上揭股票交付與│ │ │ │ │
│ │ │ │利彥君。 │ │ │ │ │
│ │ ├─────┼───────┼───┼────────────┼─────┤ │
│ │ │(2)96年12 │96年12月25日利│凌偉婷│凌偉婷說投資太少要我貸款│A4卷 │ │
│ │ │月25日高雄│彥君再出資向凌│ │投資,96年12月25日我與凌│第2656頁至│ │
│ │ │市某處 │偉婷購買啓成公│ │偉婷同至陽信銀行貸款新台│第2656頁、│ │
│ │ │ │司未上市股票3 │ │幣150,000元,並將該銀行 │第2659頁 │ │
│ │ │ │張,共新台幣 │ │存摺、提款卡及印章都交給│ │ │
│ │ │ │155,000元(含手│ │凌偉婷。97年2月中旬,凌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偉婷在新崛江將3張啓成公 │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司未上市股票及銀行存摺、│ │ │
│ │ │ │新台幣47,500元│ │提款及印章交給我,另要我│ │ │
│ │ │ │)。利彥君收受 │ │交付新台幣5,000元,說是 │ │ │
│ │ │ │股票後即未與凌│ │他叔叔幫代墊的款項,我總│ │ │
│ │ │ │偉婷聯絡。 │ │共損失新台幣355,000元, │ │ │
│ │ │ │ │ │之後我就沒跟凌偉婷再連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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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林家偉│(1)96年11 │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於97年7月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月高雄市三│巾愉化名「王雅│林巾愉│識林巾愉,她自稱「王雅琪│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皇三家複合│琪」,表示欲與│ │」,之後我陸續有跟林巾愉│70 │ │
│ │ │式餐廳 │林家偉交往,於│ │聊天、見面,這期間讓我覺├─────┤ │
│ │ │ │96年11月在高雄│ │得林巾愉好像有意思要跟我│A4卷 │ │
│ │ │ │市三皇三家咖啡│ │交往。96年11月間林巾愉與│第2621頁至│ │
│ │ │ │廳,林巾愉介紹│ │我高雄火車站附近三皇三家│第2625頁、│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複合式餐廳見面聊天,林巾│B2卷 │ │
│ │ │ │與林家偉認識後│ │愉說要投資股票,約她舅舅│第313頁至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過來談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第314頁 │ │
│ │ │ │為投資理財顧問│ │事宜,之後自稱林巾愉舅舅│ │ │
│ │ │ │,投資未上市股│ │許洺瑋出現,其自稱為投資│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理財顧問,說有內線消息和│ │ │
│ │ │ │,可獲取高額利│ │取得未上市股票,天新公司│ │ │
│ │ │ │益等不實資訊,│ │一年內可以上市,獲利很高│ │ │
│ │ │ │林巾愉亦偽稱要│ │,說要規劃將來、儲蓄結婚│ │ │
│ │ │ │投資股票,致林│ │準備金等,遊說我購買股票│ │ │
│ │ │ │家偉陷於錯誤,│ │,當時我沒有答應。之後林│ │ │
│ │ │ │而出資購買天新│ │巾愉不斷用電話遊說我購買│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說早點購買才能賺錢,於│ │ │
│ │ │ │4張新台幣208, │ │是我同意購買天新公司未上│ │ │
│ │ │ │000元(每張新台│ │市股票4張共新台幣204,000│ │ │
│ │ │ │幣52,000元)。 │ │元,並領出20多萬元現金交│ │ │
│ │ │ │事後林巾愉有交│ │給林巾愉,林巾愉一、二星│ │ │
│ │ │ │付上揭股票予林│ │期後交付我天新股票未上市│ │ │
│ │ │ │家偉。 │ │股票4張。 │ │ │
│ │ ├─────┼───────┼───┼────────────┼─────┤ │
│ │ │(2)96年12 │96年12月林家偉│林巾愉│96年12月間,林巾愉又再度│A4卷 │ │
│ │ │月間高雄市│再度出資向林巾│ │遊說我購買保勝公司未上市│第2623頁至│ │
│ │ │某處 │愉購買保勝公司│ │股票4張,我交付約新台幣 │第2625頁、│ │
│ │ │ │未上市股票4張 │ │200,000元給她。過二、三 │B2卷 │ │
│ │ │ │共新台幣 │ │星期林巾愉交付我保勝公司│第313頁至 │ │
│ │ │ │204,000元(含手│ │股票共新台幣204,000元。 │第314 頁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我買完股票後,林巾愉還是│ │ │
│ │ │ │稅等規費,新台│ │有跟我電話聯絡,她說不要│ │ │
│ │ │ │幣每張47,500元│ │給家人及其他人說有買股票│ │ │
│ │ │ │)。 │ │的事。 │ │ │
│ │ │ │事後林巾愉有交│ │ │ │ │
│ │ │ │付股票予林家偉│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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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張俊仁│96年11月間│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於95年10月底在交友網站│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高雄市某間│珮青化名「Angl│許洺瑋│上認識宋珮青,她自稱「 │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複合式餐廳│A」,於左揭時 │ │AnglA」,期間相約見面幾 │62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次後,96年11月中旬在高雄├─────┤ │
│ │ │ │叔許洺瑋認識後│ │市火車站附近與宋珮青見面│A3卷 │ │
│ │ │ │,共同偽稱叔叔│ │閒聊,宋珮青問我有無投資│第2426頁至│ │
│ │ │ │在理財公司顧問│ │股票意願,並說她要拿東西│第2428頁、│ │
│ │ │ │,有內線消息,│ │給她叔叔,之後宋珮青帶我│第2431頁 │ │
│ │ │ │投資購買天新公│ │到高雄市某間複合式餐廳與│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其叔叔許洺瑋見面,其叔叔│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問│ │ │
│ │ │ │獲取高額利潤,│ │,並說依其內線消息有天新│ │ │
│ │ │ │宋珮青亦偽稱其│ │公司未上市股票即將上市,│ │ │
│ │ │ │交由許洺瑋投資│ │其獲利多達2至5倍,要我把│ │ │
│ │ │ │股票,亦獲利不│ │握機會。宋珮青也一直遊說│ │ │
│ │ │ │少等不實資訊,│ │我購買,說其因叔叔規劃投│ │ │
│ │ │ │致張俊仁因而出│ │資賺了不少錢,這樣以後我│ │ │
│ │ │ │資購買天新公司│ │們2人就有共同的話題聊天 │ │ │
│ │ │ │股票4張,事後 │ │等語,於是我就同意購買。│ │ │
│ │ │ │宋珮青卻交付張│ │96 年11月下旬宋珮青約銀 │ │ │
│ │ │ │俊仁聿新公司未│ │行代辦人員到高雄市前鎮區│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 │ │布魯樂谷門口與銀行簽約向│ │ │
│ │ │ │新台幣192,000 │ │新竹商銀貸款新台幣 │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200,000元,並要求我交付 │ │ │
│ │ │ │48,000元)。 │ │提款卡以及密碼給宋珮青以│ │ │
│ │ │ │ │ │便買賣股票。96年12月上旬│ │ │
│ │ │ │ │ │宋珮青卻交付我不同的聿新│ │ │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每張新│ │ │
│ │ │ │ │ │台幣48,000元),共新台幣 │ │ │
│ │ │ │ │ │192,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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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詹坤璋│(1)96年11 │於交友網站上「│陳昕婕│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月下旬高雄│陳昕婕化名「陳│凌瑋婷│她自稱「陳瑋玲」,96 年 │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市新崛江附│偉玲」,介紹其│許洺瑋│11月下旬在高雄市新崛江附│15 │許洺瑋│
│ │ │近簡餐店 │友人凌偉婷及自│ │近簡餐店見面,陳昕婕邀約├─────┤ │
│ │ │ │稱其叔叔許洺瑋│ │朋友凌偉婷以及其叔叔許洺│A2卷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瑋前來,許洺瑋自稱為天新│第1011頁至│ │
│ │ │ │稱許洺瑋為天新│ │公司的財經顧問,稱依其內│第1014頁、│ │
│ │ │ │公司財經顧問,│ │線消息天新公司的未上市股│第1015頁、│ │
│ │ │ │可購買公司未上│ │票上市後獲利至少3倍以上 │第1019頁 │ │
│ │ │ │市股票,將來要│ │,陳昕婕與凌瑋婷在旁大力│ │ │
│ │ │ │上市,可獲取高│ │遊說我購買該未上市股票,│ │ │
│ │ │ │額利潤,陳昕婕│ │並說要我與陳昕婕2人好規 │ │ │
│ │ │ │並表示欲交往之│ │劃我們的未來等語,我就同│ │ │
│ │ │ │意,致詹坤彰陷│ │意購買天新公司的未上市股│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票8張(每張50,000元)共新 │ │ │
│ │ │ │購買天新公司股│ │台幣400,000元,我立即提 │ │ │
│ │ │ │票8張共新台幣 │ │款新台幣80,000元交付陳昕│ │ │
│ │ │ │400, 000元(每 │ │婕叔叔當定金,於交付定金│ │ │
│ │ │ │張新台幣50,000│ │予陳昕婕叔叔告知我購買股│ │ │
│ │ │ │元)。事後陳昕 │ │票的事不能告知任何人。96│ │ │
│ │ │ │婕交付詹坤彰天│ │年12月下旬陳昕婕約我到高│ │ │
│ │ │ │新公司股票1張 │ │雄市五福路的一家麥當勞,│ │ │
│ │ │ │(每張新台幣 │ │請一位銀行代辦人員前來簽│ │ │
│ │ │ │52,000元)、啓 │ │約向渣打銀行貸款新台幣 │ │ │
│ │ │ │成公司股票6張 │ │400,000元整,並於銀行放 │ │ │
│ │ │ │(每張新台幣 │ │款日陳昕婕要我交付存摺、│ │ │
│ │ │ │47,500元) 。 │ │私章以及身分證供其叔叔購│ │ │
│ │ │ │ │ │買股票用。97年1月下旬陳 │ │ │
│ │ │ │ │ │昕婕交付我天新公司股票1 │ │ │
│ │ │ │ │ │張、啓成公司股票6張。 │ │ │
│ │ ├─────┼───────┼───┼────────────┼─────┤ │
│ │ │(2)97年2月│97年2月初在斗 │許洺瑋│97年2月初許洺瑋邀我在斗 │A2卷 │ │
│ │ │初斗南交流│南交流道,許洺│ │南流道下見面,說其有一張│第1015頁、│ │
│ │ │道下 │瑋稱其有一張未│ │要上市的奇美子公司的未上│第1019頁 │ │
│ │ │ │上市股票即將上│ │市股票一張新台幣50,000元│ │ │
│ │ │ │市,詹坤彰又出│ │要賣我,當時我提領新台幣│ │ │
│ │ │ │資購買該未上市│ │50,000元給許洺瑋,許洺瑋│ │ │
│ │ │ │股票新台幣 │ │說只要一上市他就賣出去到│ │ │
│ │ │ │50,000元,許洺│ │時再交付錢給我,我共損失│ │ │
│ │ │ │瑋但未交付該公│ │新台幣450,000元。 │ │ │
│ │ │ │司股票。 │ │ │ │ │
│ │ │ │(起訴書誤載新 │ │ │ │ │
│ │ │ │台幣480,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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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王誠皓│96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凌偉婷,│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某│偉婷化名「林宣│凌偉婷│她自稱「林宣儀」。在96 │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複合式餐廳│儀」,佯作欲與│ │年12月中旬,我與凌偉婷相│102 │ │
│ │ │ │王誠皓交往,於│ │約在高雄市某複合式餐廳用├─────┤ │
│ │ │ │左揭時、地介紹│ │餐時,凌偉婷接獲一通電話│A6卷 │ │
│ │ │ │自稱小舅許洺瑋│ │,說她的小舅要過來與她談│第4297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購買未上市股票的事,不久│第4299頁、│ │
│ │ │ │稱小舅為天新公│ │自稱是林宣儀小舅男子許洺│D3卷 │ │
│ │ │ │司顧問,可購買│ │瑋前來,他化名「黃正忠」│第74頁反面│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 │,與凌偉婷談有關投資未上│至第76頁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市股票相關情事後即離去。│ │ │
│ │ │ │市,可獲取利益│ │凌偉婷說天新公司股票,一│ │ │
│ │ │ │,致王誠皓陷於│ │年半後會上市,每股40幾元│ │ │
│ │ │ │錯誤,而交付定│ │會漲到100多元,為了我們 │ │ │
│ │ │ │金新台幣7,000 │ │二人的未來,遊說我購買該│ │ │
│ │ │ │元予許洺瑋購買│ │公司的未上市股票,我當時│ │ │
│ │ │ │天新公司未上市│ │尚未決定購買。當天晚上在│ │ │
│ │ │ │股票,惟自王誠│ │高雄市的某家露天咖啡廳,│ │ │
│ │ │ │皓決定不購買上│ │許洺瑋再次前來,說他是天│ │ │
│ │ │ │揭股票後,即與│ │新公司的顧問,有內線消息│ │ │
│ │ │ │凌偉婷、許洺瑋│ │,股票會漲到100多,一年 │ │ │
│ │ │ │斷絕聯絡。 │ │半以會上市等利多消息,加│ │ │
│ │ │ │ │ │上凌偉婷遊說,於是我決定│ │ │
│ │ │ │ │ │購買6張,先交付新台幣 │ │ │
│ │ │ │ │ │7,000 訂金予許洺瑋,並簽│ │ │
│ │ │ │ │ │立委託書及認股繳款書,但│ │ │
│ │ │ │ │ │最後我決定不買就沒有再與│ │ │
│ │ │ │ │ │他們連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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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吳介瑋│96年12月中│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於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吳坤 │旬高雄市三│昕婕化名,「陳│陳昕婕│她自稱「陳瑋玲」,期間見│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翰) │民區某餐廳│瑋玲」偽作與吳│ │面數次後,陳昕婕讓我覺得│35 │ │
│ │ │ │介瑋交往,於左│ │她有意要跟我交往。96年12├─────┤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月中我與陳昕婕到高雄市三│A3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認│ │民區一間餐廳吃飯,席間陳│第1700頁至│ │
│ │ │ │識後,共同偽稱│ │昕婕的叔叔許洺瑋帶來,許│第1702頁、│ │
│ │ │ │叔叔為理財顧問│ │洺瑋看到陳昕婕後就問說「│B2卷 │ │
│ │ │ │,介紹某間生化│ │這是你的男朋友嗎」,陳昕│第277頁至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婕就笑笑的,像是默認的樣│第278頁 │ │
│ │ │ │,將來要上市,│ │子,之後就與陳昕婕開始談│ │ │
│ │ │ │可獲取利益,陳│ │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 │ │
│ │ │ │昕婕亦偽稱其叔│ │。許洺瑋介紹某間生化公司│ │ │
│ │ │ │叔幫助投資獲利│ │未上市的股票,說這股票讓│ │ │
│ │ │ │不少,致吳介瑋│ │他賺很多錢,並說他是某一│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間公司的理財顧問,陳昕婕│ │ │
│ │ │ │資購買該生化公│ │當時她也在旁邊說她叔叔幫│ │ │
│ │ │ │司股票共新台幣│ │她賺了不少錢,也說為了我│ │ │
│ │ │ │142,500元(每張│ │們的將來,要有好點的經濟│ │ │
│ │ │ │新台幣47,500元│ │,我說我沒有錢,許洺瑋說│ │ │
│ │ │ │),事後陳昕婕 │ │可以辦貸款了,而且等這間│ │ │
│ │ │ │交付啓成公司未│ │公司上市後可將股票賣掉,│ │ │
│ │ │ │上市股票3張予 │ │絕對比現在買的價錢還高,│ │ │
│ │ │ │吳介瑋。 │ │就可以把貸款還清還有賺,│ │ │
│ │ │ │ │ │於是我答應購買並辦理貸款│ │ │
│ │ │ │ │ │。我向銀行貸款並提領新台│ │ │
│ │ │ │ │ │幣140,000元交給自稱是許 │ │ │
│ │ │ │ │ │洺瑋的助理。97年1月底陳 │ │ │
│ │ │ │ │ │昕婕約我在高雄市三多路的│ │ │
│ │ │ │ │ │新光三越拿3張啓成公司未 │ │ │
│ │ │ │ │ │上市股票給我,我看到是啓│ │ │
│ │ │ │ │ │成公司的股票,我問陳昕婕│ │ │
│ │ │ │ │ │為何名稱與當初講的不一樣│ │ │
│ │ │ │ │ │,她跟我講原來的那一間沒│ │ │
│ │ │ │ │ │有了,這一間更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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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陳俊次│96年12月下│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於96年底在交友網站認識│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旬高雄市新│珮青化名「張薇│凌偉婷│宋珮青,她自稱「張薇如」│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興區新崛江│如」,佯稱欲與│許洺瑋│,出去見面2、3次後,宋珮│5 │許洺瑋│
│ │ │某咖啡廳 │陳俊次交往,於│ │青開始問我有沒有理財規劃├─────┤ │
│ │ │ │左揭時、地介紹│ │,說我人很好想要跟我交往│A2卷 │ │
│ │ │ │其友人凌偉婷及│ │。96年12月下旬我與宋珮青│第684頁至 │ │
│ │ │ │自稱舅舅許洺瑋│ │在高雄市新興區新崛江某咖│第685頁、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啡廳用餐,用餐中有一位宋│B1卷 │ │
│ │ │ │稱其舅舅許洺瑋│ │珮青的友人凌偉婷出現,說│第362頁至 │ │
│ │ │ │要幫凌偉婷男友│ │其跟宋珮青的舅舅許洺瑋約│第365頁 │ │
│ │ │ │規劃投資購買未│ │好來幫助他男朋友規劃購買│ │ │
│ │ │ │上市股票,介紹│ │未上市股票情事,宋珮青與│ │ │
│ │ │ │投資巨晰公司未│ │凌偉婷輪番遊說要我購買未│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上市股票,並說其購買未上│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市股票機會不是經常有的,│ │ │
│ │ │ │利益,致陳俊次│ │獲利很好,要我好好把握等│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語,隔沒多久宋珮青的舅舅│ │ │
│ │ │ │購買巨晰公司股│ │就出現,就向我介紹巨晰公│ │ │
│ │ │ │票7張,共新台 │ │司的未上市股票,上市、上│ │ │
│ │ │ │幣357, 000元( │ │櫃後可以賺很多錢,並說是│ │ │
│ │ │ │每張新台幣 │ │因為我是宋珮青的男友才幫│ │ │
│ │ │ │51,000元),惟 │ │我,我因為覺得宋珮青有想│ │ │
│ │ │ │自宋珮青提領43│ │要跟我在一起,我才決定購│ │ │
│ │ │ │萬元並交付保勝│ │買7張巨晰公司股票(每張新│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台幣51,000元)共新台幣 │ │ │
│ │ │ │8張(每張新台幣│ │357,000元,現場簽約交付 │ │ │
│ │ │ │47,500元)予陳 │ │定金新台幣10,000元,因為│ │ │
│ │ │ │俊次後,即斷絕│ │我沒有錢,宋珮青就帶我到│ │ │
│ │ │ │聯絡。 │ │台中市三信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 │ │款新台幣500,000元,宋珮 │ │ │
│ │ │ │ │ │青於97年1月24日銀行放款 │ │ │
│ │ │ │ │ │時要我交付存摺、提款卡以│ │ │
│ │ │ │ │ │及密碼給她,她要拿給其舅│ │ │
│ │ │ │ │ │舅處理股購買股票相關事宜│ │ │
│ │ │ │ │ │,宋珮青說所購買未上市股│ │ │
│ │ │ │ │ │票之事是我們倆個人之間的│ │ │
│ │ │ │ │ │秘密,決不可以告知任何人│ │ │
│ │ │ │ │ │。之後宋珮青約我在高雄將│ │ │
│ │ │ │ │ │保勝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拿 │ │ │
│ │ │ │ │ │給我,購買股票後即斷絕聯│ │ │
│ │ │ │ │ │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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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石聖意│(1)96年12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於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石桓 │月25日高雄│巾愉化名「李雅│許洺瑋│她自稱「李雅慧」,相約見│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顗) │市某餐廳 │慧」,認識期間│ │面數次,林巾愉早上都會叫│20 │ │
│ │ │ │林巾愉以行為使│ │我起床、寫小卡片、簡訊給├─────┤ │
│ │ │ │石聖意誤認二人│ │我,讓我覺得像是在交往。│A2卷 │ │
│ │ │ │在交往,於96年│ │96 年12月25日在高雄市某 │第1257頁至│ │
│ │ │ │12 月25日在高 │ │餐廳吃飯,席間自稱林巾愉│第1259頁、│ │
│ │ │ │雄市某餐廳介紹│ │的叔叔許洺瑋來找林巾愉談│第1264頁 │ │
│ │ │ │自稱林巾愉叔叔│ │論購買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 │ │
│ │ │ │許洺瑋認識後,│ │,林巾愉及許洺瑋極力遊說│ │ │
│ │ │ │共同稱投資未上│ │我購買且我認為可增進我與│ │ │
│ │ │ │市股票獲利高等│ │林巾愉關係,故答應購買,│ │ │
│ │ │ │訊息,致石聖意│ │我隨即將提款卡及身份證交│ │ │
│ │ │ │出資購買啓成公│ │給許洺瑋。97年1月初林巾 │ │ │
│ │ │ │司股票9張共新 │ │愉在高雄市一間麥當勞將啓│ │ │
│ │ │ │台幣427,500元(│ │成公司未上市股票9張交給 │ │ │
│ │ │ │每張新台幣 │ │我,跟我說一共新台幣 │ │ │
│ │ │ │47,500元)。 │ │38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2)97年1月│97年1月底在台 │林巾愉│97年1月底,林巾愉再度遊 │A2卷 │ │
│ │ │底台中市 │中市,石聖意因│ │說我貸款購買未上市股票,│第1259頁、│ │
│ │ │ │林巾愉再度遊說│ │我同意後便在台中市辦理貸│第1264頁 │ │
│ │ │ │,購買巨晰公司│ │款新台幣400,000元,核貸 │ │ │
│ │ │ │股票8張共新台 │ │後,我把提款卡交給林巾愉│ │ │
│ │ │ │幣408,000元(每│ │。97年2月初林巾愉在高雄 │ │ │
│ │ │ │張新台幣51,000│ │火車站把巨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元)。事後林巾 │ │票8張交給我,並且跟我說 │ │ │
│ │ │ │愉將上揭股票交│ │一共新台幣380,000元。 │ │ │
│ │ │ │付石聖意。 │ │ │ │ │
├──┼───┼─────┼───────┼───┼────────────┼─────┼───┤
│100 │王永源│(1)96年底 │凌偉婷以化名「│凌偉婷│我於96年間經由朋友王志成│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五福│林宣儀」,於96│許洺瑋│介紹認識自稱凌偉婷,她自│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路文化中心│年底高雄市文化│ │稱「林宣儀」。96年年底,│115 │ │
│ │ │旁「茶代」│中心旁「茶代」│ │我與凌偉婷高雄市五福路文├─────┤ │
│ │ │餐廳 │餐廳,介紹自稱│ │化中心旁的「茶代」用餐,│A6卷 │ │
│ │ │ │叔叔許洺瑋認識│ │席間自稱凌偉婷叔叔許洺瑋│第4571頁至│ │
│ │ │ │後,共同偽稱叔│ │前來,他自稱某銀行高階人│第4575頁、│ │
│ │ │ │叔為某銀行高階│ │員,向凌偉婷介紹投資天新│第4595頁 │ │
│ │ │ │人員,可購買天│ │公司未上市股票,說該公司│ │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股票很搶手、會賺錢,不是│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想買就有等語,凌偉婷及許│ │ │
│ │ │ │,可獲取利益,│ │洺瑋遊說我購買,但是我當│ │ │
│ │ │ │凌偉婷亦偽欲與│ │時堅決不買。之後於文化中│ │ │
│ │ │ │王永源交往,並│ │心散步時凌偉婷對我說:她│ │ │
│ │ │ │稱要購買該股票│ │都敢買了為何我不買?如果│ │ │
│ │ │ │,致王永源陷於│ │我不買就不跟我在一起等語│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於是我就答應購買2張天 │ │ │
│ │ │ │買天新公司股票│ │新公司未上市股票,並給付│ │ │
│ │ │ │2張共新台幣 │ │現金新台幣100,000元給許 │ │ │
│ │ │ │104,000元(每張│ │洺瑋。約2個月後凌偉婷將 │ │ │
│ │ │ │新台幣52,000元│ │天新公司股票拿給我。 │ │ │
│ │ │ │)。約二個月後 │ │ │ │ │
│ │ │ │凌偉婷將上揭股│ │ │ │ │
│ │ │ │票交付予王永源│ │ │ │ │
│ │ │ │。 │ │ │ │ │
│ │ ├─────┼───────┼───┼────────────┼─────┤ │
│ │ │(2)97年1月│97年1月王永源 │凌偉婷│97年1月初凌偉婷再度遊說 │A6卷 │ │
│ │ │初某不詳地│因凌偉婷遊說,│ │購買我購買啓成公司之未上│第4574頁至│ │
│ │ │點 │又出資購買啓成│ │市公司股票,我向陽信銀行│第4575頁、│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貸款新台幣300,000元,97 │第4595頁 │ │
│ │ │ │5張共新台幣 │ │年1月10日銀行核貸後,我 │ │ │
│ │ │ │280,765元(含手│ │就把存摺及提款卡交給凌偉│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婷以便其購買股票。我以新│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台幣280,765元購買啓成公 │ │ │
│ │ │ │新台幣47,500元│ │司股票5張。 │ │ │
│ │ │ │)。 │ │ │ │ │
│ │ │ │事後王永源收到│ │ │ │ │
│ │ │ │上揭公司股票。│ │ │ │ │
├──┼───┼─────┼───────┼───┼────────────┼─────┼───┤
│101 │曾仁峯│(1)97年1月│於交友網站上凌│凌偉婷│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凌偉│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初高雄市文│偉婷化名「陳偉│許洺瑋│婷,她自稱「陳偉玲」,相│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化中心附近│玲」,表示欲與│ │約見面幾次後,97年1月初 │19 │ │
│ │ │某餐廳(起 │曾仁峯交往,97│ │凌偉婷與我至高雄市文化中├─────┤ │
│ │ │訴書記載96│年1月初於高雄 │ │心附近的餐廳,找他自稱是│A2卷 │ │
│ │ │年12月底) │市文化中心附近│ │很多公司的財務顧問的叔叔│第1150頁至│ │
│ │ │ │某間餐廳介紹自│ │許洺瑋,許洺瑋說依其內線│第1152頁、│ │
│ │ │ │稱叔叔許洺瑋與│ │消息天新公司未上市股票前│第1156頁 │ │
│ │ │ │曾仁峯認識後,│ │景看好、獲利高,凌偉婷與│ │ │
│ │ │ │共同偽稱叔叔是│ │許洺瑋一直遊說我購買,並│ │ │
│ │ │ │數公司財務顧問│ │說為了我們的將來,我們要│ │ │
│ │ │ │,推薦投資天新│ │一起努力來達成人生的目標│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於是我決定購買,並將提│ │ │
│ │ │ │,將來要上市,│ │款卡交給許洺瑋由許洺瑋提│ │ │
│ │ │ │可獲取利益,致│ │款新台幣400,000元購買啓 │ │ │
│ │ │ │曾仁峯陷於錯誤│ │成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 │ │ │
│ │ │ │,而出資購買天│ │ │ │ │
│ │ │ │新公司股票8張 │ │ │ │ │
│ │ │ │,共新台幣400,│ │ │ │ │
│ │ │ │000元(含手續費│ │ │ │ │
│ │ │ │及證券交易稅等│ │ │ │ │
│ │ │ │規費,每張新台│ │ │ │ │
│ │ │ │幣47,500元)。 │ │ │ │ │
│ │ │ │惟嗣後凌偉婷交│ │ │ │ │
│ │ │ │付啓成公司股票│ │ │ │ │
│ │ │ │8張。 │ │ │ │ │
│ │ ├─────┼───────┼───┼────────────┼─────┤ │
│ │ │(2)97年1月│97年1月中旬, │凌偉婷│97年1月中旬,凌瑋婷再度 │A2卷 │ │
│ │ │中旬 │凌偉婷偽稱有內│ │以其有內線交易為由遊說我│第1152頁、│ │
│ │ │ │線交易為由,致│ │購買股票,因為我沒有錢,│第1156頁 │ │
│ │ │ │曾仁峰再度出資│ │她建議我貸款投資購買,於│ │ │
│ │ │ │向凌偉婷購買啓│ │是同意我貸款新台幣 │ │ │
│ │ │ │成公司股票12張│ │600,000元購買啓成公司未 │ │ │
│ │ │ │共新台幣 │ │上市股票12張,97年1月中 │ │ │
│ │ │ │600,000元(含手│ │旬凌偉婷到雲林交付我啓成│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 │ │ │
│ │ │ │新台幣47,500元│ │ │ │ │
│ │ │ │)。事後凌偉婷 │ │ │ │ │
│ │ │ │將上揭股票交付│ │ │ │ │
│ │ │ │曾仁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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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馬鑫宏│(1)97年1月│林巾愉化名「李│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初高雄市某│佳慧」於97年1 │林巾愉│她自稱「李佳慧」),我於 │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餐廳、97年│月初在高雄市某│ │97年1月初與林巾愉及自稱 │82 │ │
│ │ │1月14日高 │間餐廳介紹自稱│ │林巾愉叔叔許洺瑋在高雄市├─────┤ │
│ │ │雄市某處 │叔叔許洺瑋認識│ │某餐廳見面,談論投資未上│A5卷 │ │
│ │ │ │後,介紹購買天│ │市股票相關情事,談完後許│第3790頁至│ │
│ │ │ │新公司未上市股│ │洺瑋即離開。之後林巾愉就│第3793頁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跟我說購買天新公司未上市│ │ │
│ │ │ │,可獲取利益等│ │股票可以賺錢並規劃自己的│ │ │
│ │ │ │不實資訊,致馬│ │未來,經其遊說我決定購買│ │ │
│ │ │ │鑫宏,而出資向│ │。林巾愉就約許洺瑋在高雄│ │ │
│ │ │ │購買天新公司公│ │市的某家肯德基炸雞店談購│ │ │
│ │ │ │司股票6張共 │ │買天新公司股票,我決定購│ │ │
│ │ │ │312,000元(每 │ │買2張,我先交付新台幣 │ │ │
│ │ │ │張52,000元), │ │38,000元給許洺瑋,許洺瑋│ │ │
│ │ │ │惟事後林巾愉卻│ │連絡一位劉姓的男子幫我辦│ │ │
│ │ │ │交付巨晰公司未│ │理貸款新台幣400,000元。 │ │ │
│ │ │ │上市股票6張予 │ │97年1月11日我到陽信銀行 │ │ │
│ │ │ │馬鑫宏。 │ │對保,銀行核貸後,林巾愉│ │ │
│ │ │ │ │ │又我說貸這麼多錢買2張太 │ │ │
│ │ │ │ │ │少,可再多購買4張,故我 │ │ │
│ │ │ │ │ │再於97年1月14日匯款新台 │ │ │
│ │ │ │ │ │幣274,000元,加上先前支 │ │ │
│ │ │ │ │ │付之新台幣38,000元,我共│ │ │
│ │ │ │ │ │支出新台幣312,000元,購 │ │ │
│ │ │ │ │ │買6 張天新公司股票。97年│ │ │
│ │ │ │ │ │1月中旬,林巾愉在台中中 │ │ │
│ │ │ │ │ │友百貨交付我巨晰公司未上│ │ │
│ │ │ │ │ │市股票6張,我質疑何非原 │ │ │
│ │ │ │ │ │約定之天新公司股票,她說│ │ │
│ │ │ │ │ │許洺瑋因為買不到天新公司│ │ │
│ │ │ │ │ │股票,故改買巨晰公司股票│ │ │
│ │ │ │ │ │。 │ │ │
│ │ ├─────┼───────┼───┼────────────┼─────┤ │
│ │ │(2)97年1月│林巾愉於97年1 │林巾愉│97年1月底,林巾愉又跟我 │A5卷 │ │
│ │ │底某處 │月底介紹某間公│ │說有另一公司(公司名稱忘 │第3792頁至│ │
│ │ │ │司之未上市股票│ │記了)營運財務狀況不錯, │第3793頁 │ │
│ │ │ │(公司名稱不明)│ │遊說我再購買這家公司的股│ │ │
│ │ │ │,偽稱該公司營│ │票1張,我交付林巾愉新台 │ │ │
│ │ │ │運狀況佳等不實│ │幣51,000 元,但林巾愉於 │ │ │
│ │ │ │資訊,致馬鑫宏│ │97年2月初卻交付我巨晰公 │ │ │
│ │ │ │出資購買該公司│ │司股票,當時我質疑為何不│ │ │
│ │ │ │股票1張新台幣 │ │是當初約定的公司股票,又│ │ │
│ │ │ │51,000元,惟事│ │林巾愉說許洺瑋因買不到,│ │ │
│ │ │ │後林巾愉卻交付│ │所以才會改買巨晰公司股票│ │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他們有跟我說巨晰公司未│ │ │
│ │ │ │股票1張予馬鑫 │ │上市股一年後會上櫃,而且│ │ │
│ │ │ │宏。 │ │會賺錢,說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 │ │不能讓任何人知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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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吳家成│97年1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於96年12月份左右交友網│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雄市某間早│偉婷化名「林沛│王祥益│站認識凌偉婷,她自稱「林│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餐店 │儀」,於左揭時│凌偉婷│沛儀」,認識期間經常以電│104 │凌偉婷│
│ │ │ │、地介紹自稱友│林碧玟│話聯絡。97年1月在高雄市 ├─────┤林碧玟│
│ │ │ │人林碧玟及自稱│ │某家早餐店與凌偉婷見面,│A6卷 │ │
│ │ │ │叔叔許洺瑋認識│ │席間是凌偉婷朋友林碧玟及│第4317頁至│ │
│ │ │ │後,共同偽稱叔│ │自稱凌偉婷叔叔許洺瑋前來│第4321頁、│ │
│ │ │ │叔為理財顧問有│ │,與凌偉婷談論投資未上市│D3卷 │ │
│ │ │ │內線消息,投資│ │股票相關情事,許洺瑋說凌│第292頁至 │ │
│ │ │ │購買巨晰公司未│ │偉婷投資股票獲利並拿出該│第294頁反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公司的營運狀況的相關數據│面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給我看,之後三人一起遊說│ │ │
│ │ │ │利益等不實資訊│ │我購買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致吳家成因而│ │,凌偉婷說許洺瑋為理財顧│ │ │
│ │ │ │出資購買巨晰公│ │問,可以得到內線消息,又│ │ │
│ │ │ │司股票8張共計 │ │說該股票2年左右會上市, │ │ │
│ │ │ │新台幣400,000 │ │每年會有配額,要趕快投資│ │ │
│ │ │ │元,惟事後卻交│ │才能大賺一筆等語,我聽了│ │ │
│ │ │ │付啓成公司未上│ │決定購買,並當場簽立買賣│ │ │
│ │ │ │市股票8張共新 │ │契約文件,凌偉婷並將我的│ │ │
│ │ │ │台幣400,000元(│ │身分證件交給經指認為王祥│ │ │
│ │ │ │含手續費及證券│ │益之男子辦理信用貸款。在│ │ │
│ │ │ │交易稅等規費,│ │97年2月中旬凌偉婷交給我 │ │ │
│ │ │ │每張新台幣 │ │啓成公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 │ │ │
│ │ │ │47,500元),並 │ │新台幣400,000元。購買之 │ │ │
│ │ │ │由王祥益幫吳家│ │後凌偉婷非常明顯疏遠我,│ │ │
│ │ │ │成辦理信用貸款│ │之後即無法聯絡上她。 │ │ │
│ │ │ │。自購買股票後│ │ │ │ │
│ │ │ │凌偉婷態度漸漸│ │ │ │ │
│ │ │ │冷淡,最後就無│ │ │ │ │
│ │ │ │法聯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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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李俊德│97年2月間 │於交友網站上凌│凌偉婷│我於96年12月上旬在交友網│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高雄市文化│偉婷化名「林沛│許洺瑋│認識凌偉婷,她自稱「林沛│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中心附近飲│儀」,言詞間顯│ │儀」,見面幾次後,97 年2│67 │ │
│ │ │料店 │現欲與李俊德交│ │月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附近飲├─────┤ │
│ │ │ │往,並於左揭時│ │料店與凌偉婷聊天,凌偉婷│A4卷 │ │
│ │ │ │、地介紹自稱叔│ │接獲其叔叔來電說要拿東西│第2515頁至│ │
│ │ │ │叔許洺瑋認識後│ │給凌偉婷,稍後凌偉婷的叔│第2517頁、│ │
│ │ │ │,共同偽稱叔叔│ │叔許洺瑋抵達,其自稱任職│第2520頁、│ │
│ │ │ │任職理財公司顧│ │財經公司理財顧問,說依其│B2卷 │ │
│ │ │ │問,介紹投資未│ │內線消息有一檔股票即將上│第304頁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市,獲利有40%為我是否購 │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買,我當時未答應,許洺瑋│ │ │
│ │ │ │高額利潤,凌偉│ │即離去。凌偉婷說以前家境│ │ │
│ │ │ │婷亦偽稱其因許│ │不好,就是其叔叔幫忙投資│ │ │
│ │ │ │洺瑋幫忙投資基│ │購買基金與未上市股票,有│ │ │
│ │ │ │金股票獲利,致│ │獲利一些,也要我投資購買│ │ │
│ │ │ │李俊德陷於錯誤│ │未上市股票,如有賺我們2 │ │ │
│ │ │ │,而出資購買彩│ │人在一起就可以買車子房子│ │ │
│ │ │ │輝公司股票5張 │ │,不想再過不好的生活等語│ │ │
│ │ │ │共新台幣 │ │,我聽了即同意購買。因我│ │ │
│ │ │ │300,000元(含手│ │身上沒有現金,97年3月初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凌偉婷約我到高雄市請中國│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信託銀行的代辦人員來幫我│ │ │
│ │ │ │新台幣47, 500 │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元),惟自凌偉 │ │300,000 元,銀行核貸後,│ │ │
│ │ │ │婷交付彩煇公司│ │97年3月14日我於台南市火 │ │ │
│ │ │ │股票後,即慢慢│ │車站前交付郵局存摺、提款│ │ │
│ │ │ │疏遠李俊德。 │ │卡以及密碼給凌偉婷以便其│ │ │
│ │ │ │ │ │購買股票。97年3月下旬於 │ │ │
│ │ │ │ │ │台南市凌偉婷交付我郵局存│ │ │
│ │ │ │ │ │摺、提款卡、以及彩煇公司│ │ │
│ │ │ │ │ │未上市股票5張共新台幣 │ │ │
│ │ │ │ │ │300,000元,並說其叔叔購 │ │ │
│ │ │ │ │ │買未上市股票是內線消息,│ │ │
│ │ │ │ │ │不能告訴任何人。而自我買│ │ │
│ │ │ │ │ │股票後凌偉婷就慢慢疏遠我│ │ │
│ │ │ │ │ │。 │ │ │
├──┼───┼─────┼───────┼───┼────────────┼─────┼───┤
│105 │江昆峰│97年2月中 │於交友網站上凌│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凌偉婷,│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火│偉婷化名「林宜│凌偉婷│她自稱「林宜雯」,97年2 │附表一編號│凌偉婷│
│ │ │車站 │雯」,佯稱欲與│ │在高雄市火車站與凌偉婷及│79 │ │
│ │ │ │江昆峰交往,於│ │自稱為凌偉婷姑丈男子許洺├─────┤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瑋那裡談投資購買未上市股│A5卷 │ │
│ │ │ │自稱姑丈許洺瑋│ │票相關事宜,凌偉婷說要跟│第3746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姑丈購買股票,並拿一袋文│第3749頁、│ │
│ │ │ │稱姑丈為瑞佑公│ │件給其姑丈,其姑丈便離開│第3751頁 │ │
│ │ │ │司顧問,可購買│ │。之後凌偉婷遊說購買股票│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說這樣以後我們交往生活│ │ │
│ │ │ │,將來要上市,│ │才有保障、有規劃,並說他│ │ │
│ │ │ │可獲取利潤,致│ │姑丈是瑞佑公司顧問,股票│ │ │
│ │ │ │江昆峰陷於錯誤│ │差不多1至2年後會上市,上│ │ │
│ │ │ │,而出資購買瑞│ │市後就可以賺錢,我跟凌偉│ │ │
│ │ │ │佑公司股票2張 │ │婷說我只買2張,就去銀行 │ │ │
│ │ │ │共新台幣116, │ │提領新台幣100,000元給凌 │ │ │
│ │ │ │000元(每張新台│ │偉婷。於97年10月7日,凌 │ │ │
│ │ │ │幣58,000元), │ │偉婷在台中市新光三越股票│ │ │
│ │ │ │惟自凌偉婷交付│ │交付我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上揭股票後,即│ │2張共新台幣100,000元。事│ │ │
│ │ │ │無法與許洺瑋、│ │後凌偉婷、許洺瑋電話就打│ │ │
│ │ │ │凌偉婷聯絡。 │ │不通,沒有再連絡了。 │ │ │
├──┼───┼─────┼───────┼───┼────────────┼─────┼───┤
│106 │陳怡廷│(1)97年3月│於路上問路認宋│宋珮青│我與宋珮青是在路上問路認│補充理由附│宋珮青│
│ │ │初高雄市五│珮青,其化名「│王祥益│識,當時她自稱「宋美雯」│表一編號14│王祥益│
│ │ │福路上三皇│宋美雯」,於97│ │,97年3月初在高雄市五福 ├─────┤馮鑰仁│
│ │ │三家簡餐店│年3月初在高雄 │ │路上三皇三家簡餐店見面時│A2卷 │ │
│ │ │ │市五福介路上三│ │,宋珮青接到一通電話說等│第955頁至 │ │
│ │ │ │皇三簡餐店介紹│ │一下她叔叔王祥益要過來跟│第957頁、 │ │
│ │ │ │其叔叔王祥益與│ │她談投資購買股票相關情事│第961頁 │ │
│ │ │ │陳怡廷認識後後│ │,宋珮青介紹她叔叔是理財│ │ │
│ │ │ │,共同偽稱王祥│ │顧問,王祥益說我未上市股│ │ │
│ │ │ │益為理財顧問,│ │票投資報酬率很高,一年後│ │ │
│ │ │ │介紹投資公司未│ │會上市,會漲2、3倍,宋珮│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青也有投資購買,並跟我說│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如果投資購買的話,會幫我│ │ │
│ │ │ │高額利益,王祥│ │在宋珮青面前講好話,讓宋│ │ │
│ │ │ │益亦偽稱若購買│ │珮青有好感與我交往,並問│ │ │
│ │ │ │股票即可與宋珮│ │我有多少錢才能決定要買哪│ │ │
│ │ │ │青交往,致陳怡│ │一家公司股票。後來隔一星│ │ │
│ │ │ │廷出資購買彩煇│ │期後宋珮青帶我到台灣土地│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銀行新市分行辦理信用貸款│ │ │
│ │ │ │6張共新台幣 │ │新台幣300,000元,我便將 │ │ │
│ │ │ │300,000元(每 │ │存簿、印鑑及提款卡交付宋│ │ │
│ │ │ │張新台幣50,000│ │珮青購買未上市股票,宋珮│ │ │
│ │ │ │元)。宋珮青97 │ │青並跟我說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年4月中旬交付 │ │是2人間的秘密,絕不能跟 │ │ │
│ │ │ │上揭股票予陳怡│ │親友說。於97年4月中旬宋 │ │ │
│ │ │ │廷(然實際證券 │ │珮青將6張彩煇公司未上市 │ │ │
│ │ │ │交易稅申報,陳│ │股票、台灣土地銀行的存摺│ │ │
│ │ │ │怡廷是購買鴻亞│ │簿及提款卡交還我。 │ │ │
│ │ │ │公司未上市公司│ │ │ │ │
│ │ │ │股票,每張新台│ │ │ │ │
│ │ │ │幣47,500元)。 │ │ │ │ │
│ │ ├─────┼───────┼───┼────────────┼─────┤ │
│ │ │(2)97年8月│復於97年8月中 │宋珮青│97年8月初宋珮青問我是否 │A2卷 │ │
│ │ │中旬高雄市│旬在高雄市,宋│ │仍有錢購買股票,她叔叔亦│第957頁至 │ │
│ │ │某不詳地點│珮青偽稱投資未│ │以幫我規劃,也告知我一年│第961頁 │ │
│ │ │ │上市股票獲利高│ │後會上市,會漲2、3倍,我│ │ │
│ │ │ │,致陳怡廷陷於│ │因為想要與宋珮青交往,交│ │ │
│ │ │ │錯誤再度出資向│ │付新台幣600,000元購買股 │ │ │
│ │ │ │宋珮青購買易連│ │票,宋珮青一樣要我保守秘│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密,97年8月中旬我與宋珮 │ │ │
│ │ │ │12張,並交付新│ │青約在高雄市建工路的好樂│ │ │
│ │ │ │台幣588,000元(│ │迪唱歌,並將新台幣 │ │ │
│ │ │ │每張新台幣 │ │600,000 元交給自稱是宋珮│ │ │
│ │ │ │49,000元)予王 │ │青叔叔的助理馮鑰仁,97年│ │ │
│ │ │ │祥益助理馮鑰仁│ │10月初宋珮青將12張易連公│ │ │
│ │ │ │。陳怡廷有收到│ │司未上市股票交給我。 │ │ │
│ │ │ │上揭股票。 │ │ │ │ │
├──┼───┼─────┼───────┼───┼────────────┼─────┼───┤
│107 │何勝雄│(1)97年4月│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稱陳昕│理由書附表│許洺瑋│
│ │(更名 │初(起訴書 │昕婕化名「陳珮│陳昕婕│婕,她自稱「陳珮琪」,97│一編號105 │陳昕婕│
│ │何明豐│記載97年3 │琪」,佯作與何│ │年4初在高雄市五福路及中 ├─────┤ │
│ │ ) │月底) 高雄│勝雄交往,於97│ │山路附近某間餐廳用餐,席│A6卷 │(起訴 │
│ │ │市五福路及│年4月初在高雄 │ │間陳昕婕的叔叔許洺瑋前來│第4343至第│書原誤│
│ │ │中山路附近│市五福路及中山│ │,問我是否為陳昕婕男友,│4363頁頁、│載陳昕│
│ │ │某間餐廳 │路附近某間餐廳│ │陳昕婕沒有否認,陳昕婕說│D2卷 │婕為宋│
│ │ │ │介紹自稱叔叔許│ │叔叔是間大公司的顧問,許│第378頁至 │珮青,│
│ │ │ │洺瑋認識後,共│ │洺瑋介紹巨晰公司有跟中華│第379頁 │業經更│
│ │ │ │同偽稱叔叔某間│ │電信合作,投資報酬率很好│ │正。) │
│ │ │ │公司顧問,傳達│ │,上市後至少可以賺一倍以│ │ │
│ │ │ │巨晰公司與中華│ │上,因為是內線消息不可以│ │ │
│ │ │ │電信公司合作之│ │告訴任何人,陳昕婕在旁遊│ │ │
│ │ │ │不實資訊,其未│ │說我購買並說其也是找他叔│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叔投資賺了不少錢,於是我│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答應先買1張巨晰公司股票 │ │ │
│ │ │ │高額利潤,致何│ │。一個星期後,我拿現金新│ │ │
│ │ │ │勝雄陷於錯誤,│ │台幣51,000元給許洺瑋,過│ │ │
│ │ │ │而出資購買巨晰│ │了幾天陳昕婕就拿巨晰公司│ │ │
│ │ │ │公司公司股票1 │ │股票1張給我 │ │ │
│ │ │ │張共新台幣 │ │ │ │ │
│ │ │ │51,000元。幾天│ │ │ │ │
│ │ │ │後即受到巨晰公│ │ │ │ │
│ │ │ │司股票 │ │ │ │ │
│ │ ├─────┼───────┼───┼────────────┼─────┤ │
│ │ │(2)97年4月│97年4月底某日 │陳昕婕│97年4月底陳昕婕再度遊說 │A6卷 │ │
│ │ │底某日在高│陳昕婕再推薦介│ │我買股票,但我說沒錢,陳│第4345頁ˋ│ │
│ │ │雄市某處85│紹稱投資巨晰公│ │昕婕表示可以先貸款,等年│D2卷 │ │
│ │ │度C咖啡店 │司股票,可獲得│ │後股票上市就可以還清貸款│第378頁至 │ │
│ │ │ │較多利潤,故何│ │,並且而且還有賺,於是我│第379頁 │ │
│ │ │ │勝雄再度出資購│ │答應再買幾張,於是陳昕婕│ │ │
│ │ │ │買巨晰公司未上│ │帶我去高雄市某間85度C咖 │ │ │
│ │ │ │市股票5張共 │ │啡店,由一位劉姓男子幫我│ │ │
│ │ │ │255,000元(每 │ │向銀行辦理貸款新台幣 │ │ │
│ │ │ │張新台幣51,000│ │300,000元。97年5月1日銀 │ │ │
│ │ │ │元),事後陳昕 │ │行核貸後,我把提款卡跟密│ │ │
│ │ │ │婕有有交付5張 │ │碼交給陳昕婕,由陳昕婕提│ │ │
│ │ │ │巨晰公司股票予│ │領新台幣255,000元購買5張│ │ │
│ │ │ │何勝雄股票。( │ │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97年5 │ │ │
│ │ │ │起訴書誤載 │ │月中旬陳昕婕交付我5張巨 │ │ │
│ │ │ │305,000元) │ │晰公司股票。我共支付新台│ │ │
│ │ │ │ │ │幣306,000元購買巨晰公司 │ │ │
│ │ │ │ │ │股票6張。我於警詢時指認 │ │ │
│ │ │ │ │ │宋珮青即為化名「陳珮琪」│ │ │
│ │ │ │ │ │之女子,惟於100年8月31日│ │ │
│ │ │ │ │ │審判程序於現場看到本人始│ │ │
│ │ │ │ │ │知警詢為誤認,並更正陳昕│ │ │
│ │ │ │ │ │婕才是自稱「陳珮琪」之女│ │ │
│ │ │ │ │ │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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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朱世發│97年4月21 │於交友網站上林│林碧玟│我是在交友網站中認識林碧│補充理由書│林碧玟│
│ │ │日高雄市小│碧玟化名「吳佩│王祥益│玟,她自稱「吳佩婷」,雙│附表一編號│王祥益│
│ │ │港機場附近│婷」,於左揭時│ │方經過幾次電話連絡,於97│3 │楊蕎瑄│
│ │ │咖啡廳(起 │、地介紹自稱叔│ │年4月21日到高雄與林碧玟 ├─────┤ │
│ │ │訴書記載 │叔王祥益與朱世│ │見面,一名自稱林碧玟叔叔│A2卷 │ │
│ │ │96年4月23 │發認識後,共同│ │王祥益前來,其自稱財經記│第651頁、 │ │
│ │ │日新竹市,│偽稱叔叔為財經│ │者,要林碧玟購買未上市的│B1卷 │ │
│ │ │不確定是 │記者,可購買意│ │股票,林碧玟就辦貸款買股│第371頁至 │ │
│ │ │96年或97年│勝公司未上市股│ │票,她叔叔就離開。後來林│第373頁、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碧玟帶我到小港機場喝咖啡│A2卷 │ │
│ │ │ │,可獲取利益等│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第653頁、 │ │
│ │ │ │不實資訊,致朱│ │我說我沒有興趣,林碧玟說│A1卷 │ │
│ │ │ │世發出資購買意│ │她叔叔會幫我,就叫我打電│第85頁反面│ │
│ │ │ │勝公司未上市股│ │話給她叔叔,之後她叔叔就│、第273頁 │ │
│ │ │ │票5張共新台幣 │ │約我去一家木瓜牛奶飲料店│反面 │ │
│ │ │ │260,000元(每 │ │,她叔叔告訴我意勝公司未│ │ │
│ │ │ │張新台幣52,000│ │上市股票不錯,過7、8 個│ │ │
│ │ │ │元)。 │ │月後會上市賺很多錢,5 張│ │ │
│ │ │ │ │ │共新台幣260,000元,我答 │ │ │
│ │ │ │ │ │應要購買,於是就提領現金│ │ │
│ │ │ │ │ │新台幣100,000元交給王祥 │ │ │
│ │ │ │ │ │益,隔日我又提領新台幣 │ │ │
│ │ │ │ │ │100,000元交給林碧玟,因 │ │ │
│ │ │ │ │ │為我購買的股票價值新台幣│ │ │
│ │ │ │ │ │260,000元,還差新台幣 │ │ │
│ │ │ │ │ │60,000元,林碧玟提供一個│ │ │
│ │ │ │ │ │上海銀行楊學文帳戶(帳號 │ │ │
│ │ │ │ │ │:000-0000 0000000000)│ │ │
│ │ │ │ │ │,我於23日將新台幣60,000│ │ │
│ │ │ │ │ │元匯入該帳號。某日我上網│ │ │
│ │ │ │ │ │查詢意勝公司發現這間公司│ │ │
│ │ │ │ │ │經營不善,才發現可能是被│ │ │
│ │ │ │ │ │詐騙了,我向王祥益要求取│ │ │
│ │ │ │ │ │消買賣,林碧玟說程序上要│ │ │
│ │ │ │ │ │五至六天的時間,並且告訴│ │ │
│ │ │ │ │ │我會盡快將股票寄給我,但│ │ │
│ │ │ │ │ │是我堅持取消交易,才到警│ │ │
│ │ │ │ │ │局報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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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吳文慶│97年5月初 │交友網站上陳昕│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大遠│婕化名「陳瑄琪│陳昕婕│她自稱「陳瑄琪」,97 年5│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百貨公司 │」,表示欲與吳│ │月初於高雄大遠百看完電影│76 │ │
│ │ │ │文慶交往,於左│ │後,自稱是陳瑄琪的叔叔許├─────┤ │
│ │ │ │揭時、地介紹自│ │洺瑋出現與陳昕婕談論投資│A5卷 │ │
│ │ │ │稱叔叔許洺瑋與│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許洺│第3659頁至│ │
│ │ │ │吳文慶認識後,│ │瑋自稱為巨晰公司股東,並│第3661頁 │ │
│ │ │ │共同偽稱叔叔為│ │說巨晰公司股票一年以後會│ │ │
│ │ │ │巨晰公司股東,│ │上市,獲利豐厚。陳昕婕說│ │ │
│ │ │ │可購買該公司未│ │自己就有5、6張股票,為了│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二人將來著想,遊說我購買│ │ │
│ │ │ │要上市,可獲得│ │巨晰公司股票作為投資,於│ │ │
│ │ │ │豐厚利潤,陳昕│ │是我決定購買,因我沒有現│ │ │
│ │ │ │婕亦偽稱自己也│ │金,陳昕婕帶我至陽信銀行│ │ │
│ │ │ │有購買,致吳文│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慶陷於錯誤,而│ │200,000元,並將銀行的存 │ │ │
│ │ │ │出資購買巨晰公│ │摺簿、提款卡、印鑑及身分│ │ │
│ │ │ │司股票3張共新 │ │證交給陳昕婕以便其購買股│ │ │
│ │ │ │台幣153,000 元│ │票。97年5月底陳昕婕交付 │ │ │
│ │ │ │(每張新台幣 │ │我存摺、提款卡、印鑑、身│ │ │
│ │ │ │51,000元),惟 │ │分證及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自陳昕婕交付巨│ │3張共計新台幣153,000元,│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陳昕婕對我說購買未上市股│ │ │
│ │ │ │票予吳文慶後,│ │票的事情是秘密,不可以告│ │ │
│ │ │ │即斷絕聯絡。 │ │訴任何人。之後我便無法聯│ │ │
│ │ │ │ │ │絡上陳昕婕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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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江正文│97年5月高 │於交友網站上林│王祥益│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君徽,│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雄市某間餐│君徽,化名「林│林君徽│她自稱「林諭琦」,97年5 │附表一編號│林君徽│
│ │ │廳 │諭琦」佯作與江│ │月,我們相約在高雄的一間│85 │ │
│ │ │ │正文交往,於左│ │餐廳,到現場時,自稱林君├─────┤ │
│ │ │ │揭時、地介紹自│ │徽的姐姐(已忘記長相)及叔│A5卷 │ │
│ │ │ │稱其姐姐(真實 │ │叔王祥益在談論資未上市股│第3870頁至│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 │票相關情事情,林君徽的叔│第3872頁、│ │
│ │ │ │成年女子)及叔 │ │叔問林君徽說「他是你的男│第3875頁 │ │
│ │ │ │叔王祥益認識後│ │朋友嗎?」,林君徽默認。 ├─────┤ │
│ │ │ │,共同介紹投資│ │王祥益說未上市股票的獲利│定金10,000│ │
│ │ │ │未上市股票,將│ │性可觀,林君徽及其姐姐在│元 │ │
│ │ │ │來要上市,可獲│ │一旁鼓吹我購買。一個星期│ │ │
│ │ │ │取利益,致江正│ │後與林君徽見面,林君徽說│ │ │
│ │ │ │文陷於錯誤,而│ │「雖然你有在經商,但不懂│ │ │
│ │ │ │支付新台幣 │ │得投資的男生,讓我覺得很│ │ │
│ │ │ │10,000 元定金 │ │失望」,聽了我就答應購買│ │ │
│ │ │ │購買未上市股票│ │。隔幾天後我跟林君徽在高│ │ │
│ │ │ │,惟嗣後江正文│ │雄市高醫附近的麥當勞見面│ │ │
│ │ │ │對購買股票之事│ │,我先繳定金10,000元予王│ │ │
│ │ │ │存有疑慮,未付│ │祥益,事後我覺得怪怪的,│ │ │
│ │ │ │款完成交易。 │ │一直試探林君徽,但林君徽│ │ │
│ │ │ │ │ │都逃避問題,我就沒有再投│ │ │
│ │ │ │ │ │資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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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陳皇志│97年5月7日│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林巾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高雄市某複│巾愉化名「黃佳│林巾愉│她自稱「黃佳燕」,97年5 │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合式餐廳 │燕」,表示欲與│、 │月7日林巾愉帶我到高雄市 │26 │不明女│
│ │ │ │陳皇志交往,於│真實姓│一家複合式餐廳用餐聊天,├─────┤子( 小│
│ │ │ │左揭時、地介紹│名年籍│席間自稱是黃佳燕的友人,│A2卷 │潔)王 │
│ │ │ │友人小潔(姓名 │不詳之│她自稱「小潔」到來,與林│第1459頁至│祥益 │
│ │ │ │不詳)及自稱叔 │自稱「│巾愉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第1461頁、│ │
│ │ │ │叔許洺瑋與陳皇│小潔」│關情事,不久一名自稱為黃│第1464頁 │ │
│ │ │ │志認識後,共同│成年女│佳燕的叔叔許洺瑋亦來到餐│ │ │
│ │ │ │偽稱叔叔為數家│子 │廳,許洺瑋自稱為多家公司│ │ │
│ │ │ │公司理財顧問,│ │的理財顧問,林巾愉及小潔│ │ │
│ │ │ │介紹投資巨晰公│ │說他們要貸款投資購買的巨│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已經買到│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了,並說依其內線消息,巨│ │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於一年內│ │ │
│ │ │ │資訊,許洺瑋亦│ │將上市,上市後獲利好高達│ │ │
│ │ │ │偽稱已購買林巾│ │好幾倍。林巾愉及小潔均極│ │ │
│ │ │ │愉及小潔投資的│ │力遊說我購買股票,小潔又│ │ │
│ │ │ │巨晰公司股票,│ │說為了我們倆更應該要好好│ │ │
│ │ │ │致陳皇志陷於錯│ │規劃未來,於是我決定購買│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並提款新台幣100,000元 │ │ │
│ │ │ │巨晰公司股票。│ │給許洺瑋當作定金,林巾愉│ │ │
│ │ │ │事後林碧容交付│ │又對我說購買股票之事要保│ │ │
│ │ │ │陳皇志巨晰公司│ │密。97年5月8日我匯款新台│ │ │
│ │ │ │股票4張(每張新│ │幣104000元至中國信託行新│ │ │
│ │ │ │台幣51,000元) │ │興分行王祥益帳戶(帳號: │ │ │
│ │ │ │、易連公司股票│ │0000000000000)。97年5月 │ │ │
│ │ │ │8張(每張新台幣│ │中旬林巾愉就帶我至台中市│ │ │
│ │ │ │47,500元),共 │ │三信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 │ │
│ │ │ │新台幣584,000 │ │新台幣450,000元,97年5月│ │ │
│ │ │ │元。購買股票後│ │28日放款我即交付存摺與提│ │ │
│ │ │ │,林巾愉態度遽│ │款卡給林巾愉作為購買股票│ │ │
│ │ │ │轉為冷淡。 │ │之用。我之後有拿到巨晰公│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4張及易連公 │ │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張,共損失 │ │ │
│ │ │ │ │ │新台幣584,000元。購買完 │ │ │
│ │ │ │ │ │股票後而林巾愉態度遽轉為│ │ │
│ │ │ │ │ │冷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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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賴聖賢│97年6月15 │凌偉婷以化名「│凌偉婷│我在網路上愛情公寓認識凌│補充理由書│凌偉婷│
│ │ │日高雄市三│林沛儀」佯作與│許洺瑋│偉婷,她自稱「林沛儀」,│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民區某咖啡│賴聖賢交往,於│ │見面幾次後,凌偉婷於97 │4 │ │
│ │ │廳 │左揭時、地介紹│ │年6月15日下午15時帶我高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雄市三民區某咖啡廳說要拿│A2卷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東西給她叔叔許洺瑋,之後│第660頁、 │ │
│ │ │ │稱其為巨晰公司│ │凌偉婷就與其叔叔聊如何投│第662頁、 │ │
│ │ │ │顧問,可購買巨│ │資未上市股票,我在旁聽到│B1卷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他們的對話,他叔叔說投資│第412頁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未上市股票獲利很可觀,並│ │ │
│ │ │ │,可獲取利益,│ │說自己是巨晰公司的顧問,│ │ │
│ │ │ │致賴聖賢陷於錯│ │股票就要上市了,上市後股│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票利潤很可觀,如果要和凌│ │ │
│ │ │ │巨晰公司股票2 │ │偉婷有好美未來一定要買,│ │ │
│ │ │ │張共104,000 ( │ │凌偉婷和她叔叔一直遊說我│ │ │
│ │ │ │含手續費及證券│ │購買,凌偉婷表示說要跟我│ │ │
│ │ │ │交易稅等規費,│ │交往,並向我表示為了我們│ │ │
│ │ │ │每張新台幣 │ │有更好的未來等語,我聽了│ │ │
│ │ │ │51,000 元,起 │ │就答應買2張股票,當場馬 │ │ │
│ │ │ │訴書誤載為 │ │上交付現金新台幣104,000 │ │ │
│ │ │ │100,400元)。 │ │元,凌偉婷跟我說購買未上│ │ │
│ │ │ │ │ │市股票市之事不可跟家人以│ │ │
│ │ │ │ │ │及朋友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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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朱祐諺│97年6 月22│於交友網站上林│林巾愉│我於96年6月在交友網站上 │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日高雄市火│巾愉化名「王佳│許洺瑋│識林巾愉,她自稱「王佳燕│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車站 │燕」,偽稱欲與│ │」,共同出去2次後,97年6│2 │ │
│ │ │ │朱祐彥交往,於│ │月22日林巾愉約我至高雄市├─────┤ │
│ │ │ │左揭時、地介紹│ │火車站附近見面時,林巾愉│A2卷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之叔叔許洺瑋打電話給她,│第627頁至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許洺瑋自稱「黃正忠」,林│第628頁、 │ │
│ │ │ │稱其叔叔是股票│ │巾愉說他叔叔是股票專家,│第631頁, │ │
│ │ │ │專家,可購買巨│ │許洺瑋一到咖啡店後就分析│B1卷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巨晰公司股票很賺錢、投資│第396頁至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報酬很高,97年12月就可以│第397頁、 │ │
│ │ │ │,可獲取利益,│ │上市、上櫃,林巾愉當場表│A1卷 │ │
│ │ │ │林巾愉亦交付證│ │示要買並交付存摺,印章等│第76頁 │ │
│ │ │ │件予許洺瑋偽作│ │證件給許洺瑋辦理貸款。後│ │ │
│ │ │ │要購買巨晰公司│ │來許洺瑋離開之後,林巾愉│ │ │
│ │ │ │股票,致朱祐諺│ │就一直遊說我買股票,說他│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叔叔有會賺錢的消息要我買│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加上許洺瑋認為我們是情│ │ │
│ │ │ │股票4張,朱祐 │ │侶,要為未來著想等語,讓│ │ │
│ │ │ │彥共支付新台幣│ │我感覺林巾愉有意思與我交│ │ │
│ │ │ │251,000元購買 │ │往,我就答應他要買4張巨 │ │ │
│ │ │ │股票(每張 │ │晰公司未上市股票,並交付│ │ │
│ │ │ │62,750元)。( │ │新台幣50,000元現金給林巾│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愉。我台中後,後來林巾愉│ │ │
│ │ │ │250,000元),惟│ │打電話給我,要我辦理貸款│ │ │
│ │ │ │自林巾愉交付易│ │新台幣200,000元,並委託 │ │ │
│ │ │ │連公司未上市股│ │一位辦理貸款的人與我聯絡│ │ │
│ │ │ │票5張(每張新台│ │。銀行核貸後,林巾愉要我│ │ │
│ │ │ │幣48,000元)予 │ │把提款卡及密碼交給她。後│ │ │
│ │ │ │朱祐諺後,即避│ │來經我多次催促林巾愉才將│ │ │
│ │ │ │不見面。 │ │股票寄給我,但是易連公司│ │ │
│ │ │ │ │ │的未上市股票5張,不是當 │ │ │
│ │ │ │ │ │初約定的巨晰公司股票,我│ │ │
│ │ │ │ │ │質問林巾愉為何不是巨晰公│ │ │
│ │ │ │ │ │司的股票,她說是許洺瑋要│ │ │
│ │ │ │ │ │幫我分散投資。後來我就再│ │ │
│ │ │ │ │ │也聯絡不到他們了,我共損│ │ │
│ │ │ │ │ │失新台幣251,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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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鍾文賢│97年6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陳│王祥益│於97年6月上旬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 │昕婕化名「陳佩│陳昕婕│識陳昕婕,她自稱「陳佩琦│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左營區明誠│琦」,佯作與鍾│凌偉婷│」。97年6月下旬高雄市左 │127 │凌偉婷│
│ │ │路與自由路│文賢與交往,於│ │營區明誠路與自由路口見面├─────┤馮鑰仁│
│ │ │口附近三皇│左揭時、地介紹│ │,當時陳昕婕帶友人凌偉婷│B5卷 │ │
│ │ │三家餐廳 │自稱陳昕婕叔叔│ │一起前來,我們到附近三皇│第30頁至第│ │
│ │ │ │王祥益及友人凌│ │三家餐飲店用餐,席間自稱│33頁、 │ │
│ │ │ │偉婷認識後,共│ │陳昕婕叔叔前來抵達後,與│B5卷 │ │
│ │ │ │同偽稱叔叔任職│ │陳昕婕、凌偉婷談論投資未│第35頁 │ │
│ │ │ │財經公司理財顧│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王祥益│ │ │
│ │ │ │問,介紹投資巨│ │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問│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說依其內線消息有檔未上│ │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市股票將上市,上市後獲利│ │ │
│ │ │ │,可獲取利益,│ │可達2倍以上。陳昕婕與凌 │ │ │
│ │ │ │陳昕婕與凌偉婷│ │偉婷2人在一旁遊說我購買 │ │ │
│ │ │ │均偽稱也有購買│ │,並稱其2人均也有購買。 │ │ │
│ │ │ │該公司股票,致│ │陳昕婕又說既然我們2人都 │ │ │
│ │ │ │鍾文賢陷於錯誤│ │要在一起交往,更應好好規│ │ │
│ │ │ │,而出資購買巨│ │劃我們2人的未來,要我好 │ │ │
│ │ │ │晰公司未上市股│ │好把握機會,當時我尚未答│ │ │
│ │ │ │票6張,並交付 │ │應購買。97年6月下旬與陳 │ │ │
│ │ │ │現金新台幣 │ │昕婕在高雄市見面,陳昕婕│ │ │
│ │ │ │300,000元(每 │ │再次遊說我購買,我便答應│ │ │
│ │ │ │張新台幣50,000│ │跟其叔叔購買巨晰公司未上│ │ │
│ │ │ │元)交付予自稱 │ │市股票6張共新台幣300,000│ │ │
│ │ │ │王祥益秘書馮鑰│ │元。次日陳昕婕約我至高雄│ │ │
│ │ │ │仁。惟嗣後陳昕│ │市大順路與建國路口見面,│ │ │
│ │ │ │婕竟交付易連公│ │王祥益派其秘書馮鑰仁前來│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收取新台幣300,000元以購 │ │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買股票及我的身分證以便買│ │ │
│ │ │ │48,000元),且 │ │賣股票之用。97年7月上旬 │ │ │
│ │ │ │自從鍾文賢購買│ │陳昕婕在高雄市民族路大統│ │ │
│ │ │ │股票後,即聯絡│ │新世紀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 │ │
│ │ │ │不上陳昕婕及王│ │市股票6張,我質疑交付給 │ │ │
│ │ │ │祥益。 │ │我的未上市股票與原約定不│ │ │
│ │ │ │ │ │同,陳昕婕說易連公司的獲│ │ │
│ │ │ │ │ │利比巨晰公司還要好,我不│ │ │
│ │ │ │ │ │疑就收下。而自我購買未上│ │ │
│ │ │ │ │ │市股票後,打電話給陳昕婕│ │ │
│ │ │ │ │ │均遭敷衍,不然就是電話有│ │ │
│ │ │ │ │ │通沒有人接。王祥益的電話│ │ │
│ │ │ │ │ │亦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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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吳聖堯│97年6月下 │於交友網站上陳│王祥益│我於97年5月中旬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旬高雄市五│昕婕化名「陳佩│陳昕婕│認陳昕婕,她自稱「陳佩琦│附表一編號│陳昕婕│
│ │ │福路新崛江│琦」,佯作與吳│ │」,97年6月下旬在高雄市 │103 │ │
│ │ │附近某簡餐│聖堯交往,於左│ │五福路新崛江附近的簡餐店├─────┤ │
│ │ │店 │揭時、地介紹自│ │用餐,席間自稱任職財經公│A6卷 │ │
│ │ │ │稱其叔叔王祥益│ │司理財顧問之陳昕婕叔叔王│第4305頁至│ │
│ │ │ │認識後,共同偽│ │祥益前來,說依其消息易連│第4306頁、│ │
│ │ │ │稱王祥益任職某│ │公司未上市股票股票將上市│第4309頁 │ │
│ │ │ │財經公司理財顧│ │,上市後會大賺,機會很少│ │ │
│ │ │ │問,可購買易連│ │要我把握投資,又說陳昕婕│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她亦由其叔叔規劃理財賺了│ │ │
│ │ │ │,將來要上市,│ │不少錢,既然既然我與陳昕│ │ │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婕已經是男女朋友了,就由│ │ │
│ │ │ │,陳昕婕亦佯稱│ │其規劃購買等語,陳昕婕亦│ │ │
│ │ │ │由許洺瑋操作股│ │在一旁遊說我購買,於是我│ │ │
│ │ │ │票獲取不少利益│ │答應購買易連公司未上市股│ │ │
│ │ │ │,致吳聖堯陷於│ │票2張共計新台幣102,000元│ │ │
│ │ │ │錯誤,而出資購│ │,我先交付新台幣30,000元│ │ │
│ │ │ │買易連公司股票│ │給陳昕婕當訂金,於97年7 │ │ │
│ │ │ │2張共新台幣 │ │月初我在台南火站附近咖啡│ │ │
│ │ │ │102,000元(含手│ │廳交付現金新台幣72,000元│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給陳昕婕,陳昕婕交付我易│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連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 │ │ │
│ │ │ │新台幣48,000元│ │ │ │ │
│ │ │ │),事後陳昕婕 │ │ │ │ │
│ │ │ │交付上揭股票予│ │ │ │ │
│ │ │ │吳聖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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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吳健豪│97年7月中 │交友網站上陳紋│許洺瑋│我是在交友網站認識陳紋慧│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在高雄市│慧化名「陳佩琪│陳紋慧│,她自稱「陳佩琪」,97年│附表一編號│陳紋慧│
│ │ │某處 │」,於左揭時、│ │7月中旬在高雄市火車站見 │124 │ │
│ │ │ │地介紹自稱叔叔│ │面,陳紋慧說要去找她叔叔├─────┤ │
│ │ │ │許洺瑋認識後,│ │許洺瑋購買股票,我看陳紋│A6卷 │ │
│ │ │ │共同偽稱投資購│ │慧拿一袋文件給她叔叔,然│第4820頁至│ │
│ │ │ │買巨晰公司未上│ │後我們3人一起談論投資未 │第4824頁 │ │
│ │ │ │市股票,將來上│ │上市股票相關情事,陳紋慧│ │ │
│ │ │ │市可獲取高額利│ │就開始說投資股票會賺錢,│ │ │
│ │ │ │潤等不實資訊,│ │,遊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 │ │
│ │ │ │致吳健豪因而出│ │我心動便同意購買,並交付│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陳紋慧新台幣96,000元以購│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買股票,陳紋慧跟許洺瑋一│ │ │
│ │ │ │共新台幣96,000│ │開始是介紹巨晰公司股票,│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之後陳紋慧約我在台南市麥│ │ │
│ │ │ │48,000元)。惟 │ │當勞見面交付的卻是易連公│ │ │
│ │ │ │自陳紋慧竟交付│ │司未上市股票2張,與原約 │ │ │
│ │ │ │易連公司股票2 │ │定之巨晰公司股票不符,經│ │ │
│ │ │ │張後,吳健豪即│ │我質疑陳紋慧說易連公司比│ │ │
│ │ │ │未與陳紋慧聯絡│ │較快上市,並拿一張切結書│ │ │
│ │ │ │。 │ │叫我簽名,說如果投資失敗│ │ │
│ │ │ │ │ │就沒有辨法將投資的金額拿│ │ │
│ │ │ │ │ │回來。事後我就沒跟陳紋慧│ │ │
│ │ │ │ │ │再連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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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吳治成│(1)97年7月│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97年6月下旬在交友網站 │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下旬高雄市│珮青化名「郭靜│許洺瑋│認識宋珮青,她自稱「郭靜│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新崛江附近│文」,偽稱欲與│ │文」,見面幾次後,我們於│66 │ │
│ │ │春水堂 │吳治成交往,97│ │97年7月高雄新崛江附近春 ├─────┤ │
│ │ │ │年7月間在高雄 │ │水堂用餐閒聊時,席間宋珮│A4卷 │ │
│ │ │ │市新崛江附近春│ │青接獲其姑丈來電,說要拿│第2499頁至│ │
│ │ │ │水堂介紹自稱姑│ │東西給宋珮青,其姑丈許洺│第2502頁、│ │
│ │ │ │丈許洺瑋認識後│ │瑋抵達後,自稱任職財經公│第2504頁、│ │
│ │ │ │,共同偽稱姑丈│ │司理財顧問,說有一檔未上│B2卷 │ │
│ │ │ │任職財經公司理│ │市股票依內線消息即將上市│第303頁 │ │
│ │ │ │財顧問,有內線│ │,立即有1倍以上的獲利, │ │ │
│ │ │ │消息,介紹投資│ │宋珮青一旁遊說我購買,說│ │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如有賺錢我們2人在一起規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劃2人未來,不想再過不好 │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的生活等語,我就答應購買│ │ │
│ │ │ │利率,致吳治成│ │巨晰公司股票2張共新台幣 │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100,000元,我當場交付定 │ │ │
│ │ │ │資購買巨晰公司│ │金新台幣30,000元給宋珮青│ │ │
│ │ │ │未上市股票2張 │ │,宋珮青跟我說購買股票之│ │ │
│ │ │ │(每張新台幣 │ │事不可以告知任何人。97年│ │ │
│ │ │ │50,000元),共 │ │7月29日我匯款新台幣 │ │ │
│ │ │ │新台幣100,000 │ │70,000元到黃景微中國信託│ │ │
│ │ │ │元。但只交付易│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 │ │ │
│ │ │ │連公司未上市股│ │2537)。97年11月1日宋珮青│ │ │
│ │ │ │票1張(每張新台│ │在高雄市另交付我易連公司│ │ │
│ │ │ │幣48,000元)。 │ │未上市股票1張。 │ │ │
│ │ ├─────┼───────┼───┼────────────┼─────┤ │
│ │ │(2)97年8月│97年8月初吳治 │宋珮青│97年8月初宋珮青再度遊說 │A4卷 │ │
│ │ │初某不詳地│成再度出資向宋│ │我購買股票,我答應購買向│第2502頁至│ │
│ │ │點 │珮青購買易連公│ │中國信託辦理貸款新台幣 │第2502頁、│ │
│ │ │ │司未上市股票10│ │500,000元,並交付提款卡 │第2504頁、│ │
│ │ │ │張(每張新台幣 │ │及密碼供宋珮青購買未上市│B2卷 │ │
│ │ │ │48,000元)共計 │ │股票之用。97年10月中旬宋│第303頁 │ │
│ │ │ │新台幣480,000 │ │青在台中市新光三越百貨公│ │ │
│ │ │ │元。事後宋珮青│ │司前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 │ │
│ │ │ │於97年10月中旬│ │股票10張共新台幣480,000 │ │ │
│ │ │ │、交付吳治成易│ │元,當時我質問為何與當初│ │ │
│ │ │ │連公司未上市股│ │說要購買的巨晰公司不一樣│ │ │
│ │ │ │票10張。 │ │,宋珮青稱說要分散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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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蘇義翔│94年7 月間│蘇義翔於交友網│王祥益│我在交友網路認識自稱張靖│補充理由書│王祥益│
│ │ │桃園縣火車│站上認識張靖梅│張靖梅│梅之女子(經指認為張靖梅)│附表一編號│張靖梅│
│ │ │站前麥當勞│,張靖梅佯稱欲│ │,期間見面2 次,94年7 月│34 │ │
│ │ │ │與蘇義翔一同規│ │中旬張靖梅約我在桃園火車├─────┤(起訴 │
│ │ │ │劃未來有交往之│ │站前麥當勞用餐,張靖梅告│D1卷 │書原誤│
│ │ │ │意思,於左揭時│ │知我其叔叔要拿東西給她,│第433頁、 │載張靖│
│ │ │ │、地介紹自稱叔│ │之後張靖梅的叔叔( 經指認│A3卷 │梅為不│
│ │ │ │叔王祥益認識後│ │為王祥益) 抵達,自稱理財│第1677頁至│詳姓名│
│ │ │ │,共同偽稱叔叔│ │顧問,並說有一檔未上市股│第1680頁、│女子,│
│ │ │ │為理財顧問,介│ │票即將上市,上市後的獲利│第1682頁 │業經更│
│ │ │ │紹投資未上市股│ │會2 倍以上,張靖梅叔叔詢│ │正。) │
│ │ │ │票,將來要上市│ │問我是否有意願投資該擋未│ │ │
│ │ │ │,可獲取利益,│ │上市股票,張靖梅在一旁遊│ │ │
│ │ │ │致蘇義翔陷於錯│ │說我購買,說為了我們2 人│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以後的未來規劃,你更應該│ │ │
│ │ │ │誠創公司未上市│ │投資,我們以後才會有安穩│ │ │
│ │ │ │股票6張(每張新│ │的日子過等語,我即同意購│ │ │
│ │ │ │台幣51,000元) │ │買,張靖梅並要我對購買未│ │ │
│ │ │ │、新視代公司未│ │上市股票守密。當晚我與張│ │ │
│ │ │ │上市股票4張(每│ │靖梅叔叔在桃園火車站附近│ │ │
│ │ │ │張新台幣 │ │一家麥當勞見面簽約。94年│ │ │
│ │ │ │58,000元)、葛 │ │7 下旬與銀行代辦人員到桃│ │ │
│ │ │ │萊士公司未上市│ │園火車站附近一家麥當勞簽│ │ │
│ │ │ │股票3張(每張新│ │約對保辦理台新銀行信用貸│ │ │
│ │ │ │台幣68.000元) │ │款新台幣450,000 元及復華│ │ │
│ │ │ │,共新台幣 │ │銀行信用貸款新台幣500, │ │ │
│ │ │ │742,000元。 │ │000 元。94年7 月底我交付│ │ │
│ │ │ │事後蘇義翔均有│ │存摺與私章給張靖梅作為購│ │ │
│ │ │ │收到上揭股票。│ │買未上市股票之用。我有拿│ │ │
│ │ │ │ │ │到誠創公司未上市股票6 張│ │ │
│ │ │ │ │ │( 每張新台幣51,000元) 、│ │ │
│ │ │ │ │ │新視代公司未上市股票4 張│ │ │
│ │ │ │ │ │( 每張新台幣58,000元) 、│ │ │
│ │ │ │ │ │及葛萊士公司未上市股票3 │ │ │
│ │ │ │ │ │張( 每張新台幣新台幣68, │ │ │
│ │ │ │ │ │000元) 共新台幣742,000 │ │ │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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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洪良佳│(1)97年8月│於交友網站上林│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林巾愉│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2日高雄市 │巾愉化名「李嘉│林巾愉│,她自稱「李嘉瑜」。97年│附表一編號│林巾愉│
│ │ │小港機場旁│瑜」偽稱欲與洪│ │8月2日在高雄市小港區機場│116 │王祥益│
│ │ │某咖啡廳 │良佳一同規劃未│ │旁的咖啡館見面,自稱林巾├─────┤ │
│ │ │ │來有交往之意思│ │愉的姑丈(經指認為許洺瑋)│A6卷 │ │
│ │ │ │,於97年8月2日│ │前來,與林巾愉談有關投資│第4599頁至│ │
│ │ │ │在高雄市小港機│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並說│第4601頁、│ │
│ │ │ │場附近餐廳介紹│ │巨晰公司前景看好,問我有│第4604頁 │ │
│ │ │ │自稱叔叔許洺瑋│ │沒有意願投資,我當時尚未│ │ │
│ │ │ │與洪良佳認識後│ │答應購買。隔天林巾愉與許│ │ │
│ │ │ │,共同偽稱投資│ │洺瑋在摩斯漢堡談論股票之│ │ │
│ │ │ │購買巨晰公司未│ │事,林巾愉一直遊說我購買│ │ │
│ │ │ │上市股票,將來│ │,許洺瑋還說可以用投資股│ │ │
│ │ │ │要上市,可獲取│ │票賺來的錢還清助學貸款,│ │ │
│ │ │ │高額利潤,林巾│ │並說林巾愉買了很多張巨晰│ │ │
│ │ │ │愉亦其偽稱已購│ │公司未上市股票,我才答應│ │ │
│ │ │ │買巨晰公司股票│ │購買價值巨晰公司未上市股│ │ │
│ │ │ │,致洪良佳於錯│ │票2張共新台幣102,000元。│ │ │
│ │ │ │誤,而出資購買│ │(每張新台幣51,000元)^我 │ │ │
│ │ │ │巨晰公司未上市│ │於97年8月4日先以ATM匯款 │ │ │
│ │ │ │股票2張共新台 │ │新台幣3萬到許洺瑋指定一 │ │ │
│ │ │ │幣102,000元(每│ │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 │ │
│ │ │ │張新台幣51,000│ │戶名:王祥益)^,97年8月5│ │ │
│ │ │ │元)。一星期後 │ │日我再匯款新台幣72,000元│ │ │
│ │ │ │洪良佳收到巨晰│ │到上述王祥益帳戶內。約一│ │ │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個星期後林巾愉將2張巨晰 │ │ │
│ │ │ │2張。 │ │公司未上市股票交給我。 │ │ │
│ │ ├─────┼───────┼───┼────────────┼─────┤ │
│ │ │(2)97年8月│97年8月某日洪 │林巾愉│97年8月某日林巾愉又說為 │A6卷 │ │
│ │ │份某日不詳│良佳應林巾愉之│ │了我們的未來,希望我能再│第4601頁至│ │
│ │ │地點 │遊說再度出資購│ │買幾張股票,於是我再去貸│第4601頁、│ │
│ │ │ │買巨晰公司股票│ │款,購買巨晰公司未上市股│第4604頁 │ │
│ │ │ │4張共新台幣 │ │票4張共新台幣192,000元( │ │ │
│ │ │ │192,000元(每 │ │每張新台幣48,000元)^,惟│ │ │
│ │ │ │張新台幣48,000│ │兩個星期後林巾愉卻交付給│ │ │
│ │ │ │元),二星期後 │ │我4張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 │林巾愉卻交付易│ │,我質問她為何非當初約定│ │ │
│ │ │ │連公司未上市股│ │的巨晰公司股票,林巾愉說│ │ │
│ │ │ │票4張。事後林 │ │許洺瑋說巨晰股東會議已經│ │ │
│ │ │ │巾愉推銷洪良佳│ │開完了,所以才會幫我挑這│ │ │
│ │ │ │購買境外基金未│ │易連公司。林巾愉及許洺瑋│ │ │
│ │ │ │果,即漸漸失去│ │告知我所購買未上市股票會│ │ │
│ │ │ │聯絡。 │ │在98年8月會上市,且每年 │ │ │
│ │ │ │ │ │會有配額。而購買股票之後│ │ │
│ │ │ │ │ │,林巾愉向我推銷境外保險│ │ │
│ │ │ │ │ │未果,即漸漸疏遠我,而我│ │ │
│ │ │ │ │ │查詢該2家未上市公司發現 │ │ │
│ │ │ │ │ │並未如林巾愉及許洺瑋所述│ │ │
│ │ │ │ │ │前景看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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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吳大州│(1)97年8月│交友網站上林巾│林巾愉│我於97年6月在交友網站認 │補充理由書│林巾愉│
│ │ │20 日高雄 │愉化名「李佳燕│許洺瑋│識林巾愉,她自稱「李佳燕│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市某簡餐店│」,佯作與吳大│ │」),見面2次後,於97年8 │13 │劉怡伶│
│ │ │ │州交往,97年8 │ │月20日在高雄市某簡餐店見├─────┤ │
│ │ │ │月20日在高雄市│ │面,林巾愉姨丈許洺瑋突然│A2卷 │(起訴 │
│ │ │ │某簡餐店介紹姨│ │來電說要過來,許洺瑋到達│第907頁至 │書原誤│
│ │ │ │丈許洺瑋與吳大│ │後就林巾愉談投資未上市股│第909頁、 │載凌偉│
│ │ │ │州認識後,許洺│ │票相關情事,並且拿出資料│第912頁 │婷,業│
│ │ │ │瑋推薦投資易連│ │說某公司很有前景,值得購│ │經更正│
│ │ │ │公司未上市股票│ │買。隔天中午與林巾愉見面│ │。) │
│ │ │ │,將來要上市,│ │時,她要求我投資購買,我│ │ │
│ │ │ │可獲取高額利益│ │當時拒絕,但是她表示她已│ │ │
│ │ │ │,致吳大州陷於│ │經跟姨丈說我答應要買,並│ │ │
│ │ │ │錯誤,出資購買│ │說兩人是情侶,為了將來她│ │ │
│ │ │ │股票易連公司未│ │姨丈才要幫我們規劃投資賺│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 │ │錢,於是我就答應購買4張 │ │ │
│ │ │ │新台幣204,000 │ │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每張新│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台幣51,000元共204,000元 │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許洺瑋給我一個劉怡伶之│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帳號,要我匯款新台幣204,│ │ │
│ │ │ │48,000元)。 │ │000元到該帳戶。 │ │ │
│ │ │ │並要求吳大州匯│ │ │ │ │
│ │ │ │款至劉怡伶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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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蔡明修│97年10月20│於交友網站上陳│陳紋慧│我在網路上「愛情公寓」認│補充理由書│陳紋慧│
│ │ │日高雄市火│紋慧化名「林嘉│許洺瑋│識自稱陳紋慧,她自稱「陳│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車站 │瑜」佯作與蔡明│ │嘉瑜」,陳紋慧有暗示我要│6 │ │
│ │ │ │修交往,於左揭│ │跟我交往。我與陳紋慧於97├─────┤ │
│ │ │ │時、地介紹自稱│ │年10月10日約在高雄火車站│A2卷 │ │
│ │ │ │姑丈許洺瑋與蔡│ │附近用餐後,就在高雄市某│第707頁至 │ │
│ │ │ │明修認識後,共│ │飲料店等她姑丈許洺瑋,陳│第708頁、 │ │
│ │ │ │同偽稱姑丈為數│ │紋慧介紹她姑丈是好幾家公│第711頁、 │ │
│ │ │ │間公司財經顧問│ │司的財經顧問,並談論投資│B1卷 │ │
│ │ │ │,有內線消息,│ │未上市股票情事,說上市後│第412頁 │ │
│ │ │ │介紹投資未上市│ │獲利至少有1倍以上,介紹 │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完成後陳紋慧便將存摺交付│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她姑丈。後來我與陳紋慧至│ │ │
│ │ │ │利益,致蔡明修│ │愛河聊天時,陳紋慧一直遊│ │ │
│ │ │ │陷於錯誤,出資│ │說我購買未上市股票,並說│ │ │
│ │ │ │購買易連公司未│ │要規劃未來讓生活過的更好│ │ │
│ │ │ │上市股票3張共 │ │等語,於是我我答應購買,│ │ │
│ │ │ │新台幣185,000 │ │之後她以電話連絡其姑丈,│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她姑丈並告訴我購買未上市│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股票是內線消息,要我不要│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隨便人跟別人說。97年10月│ │ │
│ │ │ │48,000元)。 │ │17 日,陳紋慧帶我至高雄 │ │ │
│ │ │ │ │ │市左營區陽信銀行博愛分行│ │ │
│ │ │ │ │ │辦理信用貸款新台幣 │ │ │
│ │ │ │ │ │200,000元,並要我交付銀 │ │ │
│ │ │ │ │ │行存摺、提款卡、密碼、私│ │ │
│ │ │ │ │ │章予許洺瑋。97年11月8日 │ │ │
│ │ │ │ │ │陳紋慧在高雄交還我的銀行│ │ │
│ │ │ │ │ │存摺、提款卡及私章,返家│ │ │
│ │ │ │ │ │後我看了銀行存摺只剩新台│ │ │
│ │ │ │ │ │幣500元始知道被詐騙。之 │ │ │
│ │ │ │ │ │後有收到不明人士寄來3張 │ │ │
│ │ │ │ │ │易連公司股票,我共損失新│ │ │
│ │ │ │ │ │台幣185,000元。 │ │ │
├──┼───┼─────┼───────┼───┼────────────┼─────┼───┤
│122 │曾茂瑋│(1)97年11 │交友網站上宋珮│宋珮青│我於交友網站認識宋珮青,│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月初台中市│青化名「宋慧琳│許洺瑋│她自稱「宋慧琳」,見面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新光三越附│」,於97年11月│ │次後,我與宋珮青於97 年│18 │王祥益│
│ │ │近簡餐店 │初在台中市新光│ │11月初在台中新光三越百貨├─────┤ │
│ │ │ │三越附近簡餐店│ │附近簡餐店用餐時,席間宋│A2卷 │ │
│ │ │ │介紹自稱姑丈許│ │珮青接獲其姑丈許洺瑋電話│第1089頁至│ │
│ │ │ │洺瑋認識後,共│ │,說要拿東西給她,過一會│第1091頁、│ │
│ │ │ │同偽稱姑丈為數│ │宋珮青的姑丈就抵達,其自│B2卷 │ │
│ │ │ │家公司理財顧問│ │稱任職多家上市公司理財顧│第292頁至 │ │
│ │ │ │,可購買瑞佑公│ │問,並討論未上市股票相關│第293頁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情事,說瑞佑公司未上市股│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票,依其內線消息即將上市│ │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會獲利2倍以上。許洺瑋與 │ │ │
│ │ │ │資訊,致曾茂瑋│ │宋珮青大力遊說我購買,宋│ │ │
│ │ │ │因而出資購買瑞│ │珮青又說就是其姑丈幫她規│ │ │
│ │ │ │佑公司未上市股│ │劃購買未上市股票而獲利買│ │ │
│ │ │ │票2張共新台幣 │ │車子等語,當時我聽到利潤│ │ │
│ │ │ │106,000元(含手│ │那麼高,我就同意購買瑞佑│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公司位上市股票2張共新台 │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幣106,000元(每張新台幣 │ │ │
│ │ │ │新台幣48,000元│ │53,000元),我先當場交付 │ │ │
│ │ │ │),並匯款至王 │ │新台幣16,000定金給宋珮青│ │ │
│ │ │ │祥益帳號,事後│ │的姑丈請其代為購買股票,│ │ │
│ │ │ │宋珮青卻交付曾│ │宋珮青與許洺瑋說購買股票│ │ │
│ │ │ │茂瑋2張易連公 │ │之事要保密不可告知任何人│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97年11月18日宋珮青給我│ │ │
│ │ │ │ │ │王祥益中國信託帳戶(帳號 │ │ │
│ │ │ │ │ │:000000000000) ,要我將│ │ │
│ │ │ │ │ │購買股票餘款新台幣90,000│ │ │
│ │ │ │ │ │元匯入。97年12月初宋珮青│ │ │
│ │ │ │ │ │帶我到高雄縣鳳山市渣打銀│ │ │
│ │ │ │ │ │行鳳山分行辦理信用貸款新│ │ │
│ │ │ │ │ │台幣500,000元,後其於97 │ │ │
│ │ │ │ │ │年12月下旬在台中新光三越│ │ │
│ │ │ │ │ │百貨交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 │ │
│ │ │ │ │ │股票2張。當時我質疑為何 │ │ │
│ │ │ │ │ │不是瑞佑公司股票,宋珮青│ │ │
│ │ │ │ │ │說2家公司狀況差不多。 │ │ │
│ │ ├─────┼───────┼───┼────────────┼─────┤ │
│ │ │(2)97年12 │於97年12月下旬│宋珮青│97年12月在台中市新光三越│A2卷 │ │
│ │ │月下旬台中│在台中市新光三│ │宋珮青以我先前所辦理之信│第1090頁至│ │
│ │ │新光三越 │越,曾茂瑋再度│ │用貸款既已放款,為了賺錢│第1091頁、│ │
│ │ │ │應宋珮青遊說,│ │,為何不多買為由,再度遊│B2卷 │ │
│ │ │ │出資購買易連公│ │說我購買股票,我就再追加│第292頁至 │ │
│ │ │ │司未上市股票8 │ │購買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8 │第293頁 │ │
│ │ │ │張,共新台幣 │ │張共新台幣384,000元(每 │ │ │
│ │ │ │384,000元(每 │ │張新台幣48,000元),並把 │ │ │
│ │ │ │張48,000元)。 │ │存摺、提款卡、私章交付宋│ │ │
│ │ │ │98年1月9日宋珮│ │珮青。98年1月9日宋珮青於│ │ │
│ │ │ │青交付8張易連 │ │高雄市火車站附近簡餐店交│ │ │
│ │ │ │公司股票予曾茂│ │付我易連公司未上市股票8 │ │ │
│ │ │ │瑋。 │ │張以我的存摺、提款卡、私│ │ │
│ │ │ │ │ │章。 │ │ │
├──┼───┼─────┼───────┼───┼────────────┼─────┼───┤
│123 │王俊智│94年11月中│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於94年10月間在網路聊天│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旬高雄市文│沛彤化名「陳X │陳沛彤│室認識陳沛彤,她自稱「陳│附表一編號│陳沛彤│
│ │ │化中心 │芬」,佯作欲與│ │X芬」,94年11月中旬在高 │94 │ │
│ │ │ │王俊智交往,於│ │雄市文化中心見面,陳沛彤├─────┤ │
│ │ │ │左揭時、地介紹│ │說其有購買股票獲利不錯,│A5卷 │ │
│ │ │ │叔叔許洺瑋認識│ │問我是否願聽其叔叔介紹,│第4063頁至│ │
│ │ │ │後,共同偽稱叔│ │兩個禮拜陳沛彤後約我至某│第4065頁、│ │
│ │ │ │叔為理財專員,│ │間咖啡廳,自稱陳沛彤叔叔│第4068頁、│ │
│ │ │ │介紹投資巨威公│ │許洺瑋就在裡面,許洺瑋自│D3卷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稱是理財專員,說投資巨威│第341頁反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公司股票未來1至2年內就會│面至第347 │ │
│ │ │ │獲取利益,致王│ │上市,獲利將會很可觀,陳│頁 │ │
│ │ │ │俊智陷於錯誤,│ │沛彤就遊說我購買,又說要│ │ │
│ │ │ │而出資購買巨威│ │我好好規劃我們的未來,一│ │ │
│ │ │ │公司股票6張共 │ │起投資賺錢,讓我感覺陳沛│ │ │
│ │ │ │新台幣300,000 │ │彤有意要與我交往,我便答│ │ │
│ │ │ │元(含手續費及 │ │應購買巨威公司股票。94年│ │ │
│ │ │ │證券交易稅等規│ │11月底陳沛彤帶我到高雄市│ │ │
│ │ │ │費,每張新台幣│ │同盟路復華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48,000元),陳 │ │款新台幣300,000元,銀行 │ │ │
│ │ │ │沛彤交付巨威公│ │核貸後我就提領現金交付給│ │ │
│ │ │ │司股票6張予王 │ │陳沛彤,陳沛彤在94年12月│ │ │
│ │ │ │俊智後,便逐漸│ │12日交付我巨威公司未上市│ │ │
│ │ │ │疏遠。 │ │股票6張共新台幣300,000元│ │ │
│ │ │ │ │ │,而購買股票後我感到陳沛│ │ │
│ │ │ │ │ │彤很明顯疏離我。 │ │ │
│ │ │ │ │ │ │ │ │
├──┼───┼─────┼───────┼───┼────────────┼─────┼───┤
│124 │陳博堯│(1)97年12 │於交友網站上陳│許洺瑋│我在交友網站認識自陳紋慧│補充理由書│許洺瑋│
│ │ │月上旬台南│紋慧化名「陳宇│陳紋慧│稱,她自稱「陳宇慧」。97│附表一編號│陳紋慧│
│ │ │市成功路上│慧」,於97年12│ │年12月上旬在台南市成功路│91 │ │
│ │ │摩斯漢堡 │月在台南市介紹│ │的一間摩斯漢堡店與陳紋慧├─────┤ │
│ │ │ │自稱姑丈許洺瑋│ │見面,陳紋慧接獲其姑丈來│A5卷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電說要拿東西給陳紋慧,不│第4002頁至│ │
│ │ │ │稱姑丈任職財經│ │久陳紋慧姑丈許洺瑋抵達,│第4005頁、│ │
│ │ │ │公司理財顧問,│ │其自稱任職財經公司理財顧│第4007頁 │ │
│ │ │ │介紹投資瑞佑公│ │問,並說瑞佑公司股票依其│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內線消息將於98年7月份上 │ │ │
│ │ │ │將來要上市,可│ │市,獲利立即有1倍以上, │ │ │
│ │ │ │獲取利益等不實│ │陳紋慧遊說我購買,於是我│ │ │
│ │ │ │資訊,致陳博堯│ │答應購買瑞佑公司未上市股│ │ │
│ │ │ │因而出資購買瑞│ │票4張共新台幣230,000元,│ │ │
│ │ │ │佑公司未上市股│ │並交付新台幣32,000元給許│ │ │
│ │ │ │票4張,共新台 │ │洺瑋當訂金,陳紋慧及許洺│ │ │
│ │ │ │幣232,000元( │ │瑋向我說這是內線消息不可│ │ │
│ │ │ │每張新台幣58, │ │以告知任何人。我於97年12│ │ │
│ │ │ │000元),惟嗣後│ │月18日匯款新台幣70,000元│ │ │
│ │ │ │陳紋慧卻交付陳│ │、19日匯款新台幣130,000 │ │ │
│ │ │ │博堯彩煇公司未│ │元到劉怡伶中國信託銀行帳│ │ │
│ │ │ │上市股票4張(實│ │戶(帳號:000000000000)。│ │ │
│ │ │ │際證券交易稅申│ │陳紋慧於98年1月中旬在台 │ │ │
│ │ │ │報買賣5張彩煇 │ │中市健康路附近家餐飲店就│ │ │
│ │ │ │,每張新台幣 │ │交付我彩煇公司未上市股票│ │ │
│ │ │ │48,000元) 。 │ │4張,我質疑何非當時約定 │ │ │
│ │ │ │ │ │購買之股票,陳紋慧說許洺│ │ │
│ │ │ │ │ │瑋規劃此股票比瑞佑公司股│ │ │
│ │ │ │ │ │票更好。 │ │ │
│ │ ├─────┼───────┼───┼────────────┼─────┤ │
│ │ │(2)98年1月│98 年1月中旬陳│陳紋慧│陳紋慧於98年1月中旬於台 │A5卷 │ │
│ │ │中旬台中市│博堯再度出資向│ │中市健康路附近某間餐飲電│第4005頁、│ │
│ │ │健康路附近│陳紋慧購買彩煇│ │交付我97年12月所購買之未│第4007頁 │ │
│ │ │某間餐飲店│公司股票4張共 │ │上市股票時,再度鼓吹我購│ │ │
│ │ │ │新台幣232,000 │ │買彩煇公司股票,於是我答│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應再貸款購買4張彩煇公司 │ │ │
│ │ │ │58,000元),事 │ │股票共新台幣232,000元( │ │ │
│ │ │ │後陳紋慧交付陳│ │每張新台幣58,000元)。3 │ │ │
│ │ │ │博堯5張彩煇公 │ │天後我與陳紋慧於台南市中│ │ │
│ │ │ │司未上市股票。│ │華東路中國信託銀行辦理信│ │ │
│ │ │ │ │ │用貸款新台幣300,000元, │ │ │
│ │ │ │ │ │我再匯新台幣232,000元入 │ │ │
│ │ │ │ │ │前述劉怡伶帳戶。98年2月 │ │ │
│ │ │ │ │ │中旬陳紋慧在台南市新光三│ │ │
│ │ │ │ │ │越附近餐飲店交付我5張彩 │ │ │
│ │ │ │ │ │煇公司未上市股票5張,多 │ │ │
│ │ │ │ │ │出1 張是許洺瑋多給的。 │ │ │
├──┼───┼─────┼───────┼───┼────────────┼─────┼───┤
│125 │陳煌祺│(1)97年12 │於交友網站上陳│陳昕婕│我在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月底台中市│昕婕化名「陳佩│許洺瑋│她自稱「陳佩珍」,聊天幾│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新光三越後│珍」,佯作欲與│ │次後便約出來見面,97年12│12 │王祥益│
│ │ │面餐廳 │陳煌祺交往,於│ │月底在台中市新光三越百貨├─────┤ │
│ │ │ │97年12月底在台│ │後面餐廳用餐,陳昕婕說等│A2卷 │ │
│ │ │ │中市新光三越後│ │一下她的姑丈許洺瑋會過來│第857頁至 │ │
│ │ │ │方餐廳介紹自稱│ │跟她談論投資未上市股票相│第860頁、 │ │
│ │ │ │姑丈許洺瑋與陳│ │關事情,不久許洺瑋抵達餐│第862頁、 │ │
│ │ │ │煌祺認識後,共│ │廳後,其自稱理財顧問並拿│B2卷 │ │
│ │ │ │同偽稱姑丈為財│ │出上網列印的資料,說瑞佑│第289頁至 │ │
│ │ │ │務顧問,可購買│ │公司很有前景,於98年底會│第231頁 │ │
│ │ │ │瑞佑公司未上市│ │上市上櫃且會大漲,很值得│ │ │
│ │ │ │股票,將來要上│ │投資,並問我有沒有意願,│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我聽了他的分析,加上許洺│ │ │
│ │ │ │利益,致陳煌祺│ │瑋認為我是陳昕婕男友,要│ │ │
│ │ │ │陷於錯誤,而出│ │規劃未來讓陳昕婕更有保障│ │ │
│ │ │ │資向購買瑞佑公│ │,讓我決定購買該公司6張 │ │ │
│ │ │ │司未上市股票6 │ │股票,共新台幣348,000元 │ │ │
│ │ │ │張共新台幣348,│ │,我先交付現金新台幣 │ │ │
│ │ │ │000元(含手續費│ │100,000元,其餘金額於97 │ │ │
│ │ │ │及證券交易稅等│ │年12月31日匯款至該許洺瑋│ │ │
│ │ │ │規費,實際交易│ │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戶 │ │ │
│ │ │ │為購買彩煇7張 │ │名:王祥益,帳號:0000000│ │ │
│ │ │ │,每張48,000 │ │26704)。陳昕婕還跟我說 │ │ │
│ │ │ │元)。 │ │投資購買未上市是為了規劃│ │ │
│ │ │ │ │ │我們兩人的未來。 │ │ │
│ │ ├─────┼───────┼───┼────────────┼─────┤ │
│ │ │(2)98年1月│98年1 月在高雄│許洺瑋│98年1月我與陳昕婕在高雄 │A2卷 │ │
│ │ │高雄市新崛│市新崛江附近春│ │市新堀江附近春水堂見面時│第859頁至 │ │
│ │ │江附近春水│水堂,陳煌祺應│ │,許洺瑋又到現場並表明有│第860頁、 │ │
│ │ │堂 │許洺瑋遊說,又│ │多出10張瑞佑公司之股票,│第862頁、 │ │
│ │ │ │同意出資購買瑞│ │問我要不要購買,我又同意│B2卷 │ │
│ │ │ │佑公司未上股票│ │以新台幣580,000元購買該 │第289頁至 │ │
│ │ │ │10張共新台幣 │ │公司10張股票,並於98年1 │第231頁 │ │
│ │ │ │580,000元(含手│ │月17、98年1月21日匯款至 │ │ │
│ │ │ │續費及證券交易│ │王祥益帳內。之後陳昕婕交│ │ │
│ │ │ │稅等規費每張 │ │付給我的卻是彩煇公司股票│ │ │
│ │ │ │48,000元)。 │ │共19張(包含我於97年12月 │ │ │
│ │ │ │惟事後陳昕婕卻│ │底所購買之股票),我當時 │ │ │
│ │ │ │總共交付彩煇公│ │有提出質疑,她跟我說風險│ │ │
│ │ │ │司未上市股票共│ │可以分擔掉,並說我買的這│ │ │
│ │ │ │19張予陳煌祺。│ │家更好。陳昕婕和她姑丈有│ │ │
│ │ │ │自陳煌祺購買股│ │告訴我購買股票之事不能告│ │ │
│ │ │ │票後,就找不到│ │訴任何人。購買股票後我要│ │ │
│ │ │ │陳昕婕。 │ │約陳昕婕出來,她就以各種│ │ │
│ │ │ │ │ │理由推託。 │ │ │
├──┼───┼─────┼───────┼───┼────────────┼─────┼───┤
│126 │吳嘉華│97年12月間│於交友網站上宋│宋珮青│我於奇摩交友網站認識宋珮│補充理由書│宋珮青│
│ │ │高雄市某簡│珮青化名「美雯│許洺瑋│青,她自稱「美雯」,我們│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餐店 │」,於左揭時、│ │經常以電話聯絡。97年12月│45 │ │
│ │ │ │地介紹自稱姑丈│ │間在高雄市某一家簡餐店見├─────┤ │
│ │ │ │許洺瑋與吳嘉華│ │面,席間自稱她姑丈的男子│A3卷 │ │
│ │ │ │認識後,共同偽│ │許洺瑋前來與宋珮青談論投│第1990頁至│ │
│ │ │ │介紹購買未上市│ │資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宋│第1991頁、│ │
│ │ │ │股票,將來要上│ │珮青說其投資購買未上市股│第1994頁 │ │
│ │ │ │市,可獲取高額│ │票,半年內會上市,可以賺│ │ │
│ │ │ │利潤等不實資訊│ │很多錢,並一直極力遊說我│ │ │
│ │ │ │,吳嘉華即出資│ │購買,我同意購買後,先繳│ │ │
│ │ │ │購買彩煇公司股│ │付保證金新台幣38,000元予│ │ │
│ │ │ │票4張共新台幣 │ │宋珮青,因為我沒有錢,宋│ │ │
│ │ │ │234,000元(內 │ │珮青就說要幫我辦貸款,於│ │ │
│ │ │ │含手續費及證券│ │是我向台新銀行辦理信用貸│ │ │
│ │ │ │交易稅等規費,│ │款新台幣200,000元,銀行 │ │ │
│ │ │ │每張新台幣 │ │核貸後宋珮青將提領新台幣│ │ │
│ │ │ │48,000 元), │ │196,000元以購買股票,98 │ │ │
│ │ │ │惟自購買股票後│ │年1月旬時宋珮青交給我彩 │ │ │
│ │ │ │,宋珮青就慢慢│ │煇公司未上市股票4張,我 │ │ │
│ │ │ │疏遠吳嘉華,於│ │共損失新台幣234,000元。 │ │ │
│ │ │ │交付彩煇公司股│ │宋珮青在我購買後即漸漸疏│ │ │
│ │ │ │票後,即斷絕聯│ │遠我,無法再與其聯絡。 │ │ │
│ │ │ │絡。 │ │ │ │ │
├──┼───┼─────┼───────┼───┼────────────┼─────┼───┤
│127 │范嘉豪│97年12月間│於交友網站上陳│陳昕婕│我於交友網站認識陳昕婕,│補充理由書│陳昕婕│
│ │ │間台中市 │昕婕化名「陳佩│許洺瑋│她自稱「陳佩珍」認識,97│附表一編號│許洺瑋│
│ │ │(起訴書記 │珍」,偽稱欲與│ │年12月間我與陳昕婕台中市│43 │ │
│ │ │載高雄市) │范嘉豪交往,於│ │用餐,陳昕婕說要拿東西給├─────┤(起訴 │
│ │ │ │左揭時、地介紹│ │她姑丈,我陪她一同前往餐│A3卷 │書原誤│
│ │ │ │自稱姑丈許洺瑋│ │廳與姑丈許洺瑋見面,陳昕│第192頁至 │載陳昕│
│ │ │ │認識後,介紹投│ │婕即與其姑丈談論有關投資│第1922頁、│婕為宋│
│ │ │ │資瑞佑公司未上│ │未上市股票相關情事,我聽│第1926頁、│珮青,│
│ │ │ │市股票,將來上│ │到其對話投資瑞佑公司未上│D2卷 │業經更│
│ │ │ │市可獲取高額利│ │市股票獲利很可觀,而且每│第371頁至 │正。) │
│ │ │ │潤,致范嘉豪陷│ │股配股利,陳昕婕與其姑丈│第374頁 │ │
│ │ │ │於錯誤,而出資│ │就在旁一直大力遊說要我購│ │ │
│ │ │ │購買瑞佑公司未│ │買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陳│ │ │
│ │ │ │上市股票4張共 │ │昕婕說她希望她的另一半要│ │ │
│ │ │ │新台幣240,000 │ │要懂得投資理財,要我把握│ │ │
│ │ │ │元(每張新台幣 │ │這機會跟她一起投資規劃未│ │ │
│ │ │ │60,000元),惟 │ │來,於是我就答應購買4 張│ │ │
│ │ │ │范嘉豪事後未收│ │瑞佑公司未上市股票共新台│ │ │
│ │ │ │到任何股票及憑│ │幣240,000元,先付定金新 │ │ │
│ │ │ │證(實際申報證 │ │台幣8,000元,陳昕婕要求 │ │ │
│ │ │ │券交易稅之內容│ │我對購買未上市股票保密。│ │ │
│ │ │ │為范嘉豪買入彩│ │98年1月16日上與陳昕婕至 │ │ │
│ │ │ │煇公司之股票,│ │高雄市九如一路渣打銀行辦│ │ │
│ │ │ │每張新台幣 │ │理對保,隔日銀行放款新台│ │ │
│ │ │ │48,000元),亦 │ │幣260,000元後我就我將存 │ │ │
│ │ │ │聯絡不到陳昕婕│ │摺、密碼交給陳昕婕以便做│ │ │
│ │ │ │與許洺瑋。 │ │為購買股票之用。之後經我│ │ │
│ │ │ │ │ │多次催促陳昕婕及其姑丈均│ │ │
│ │ │ │ │ │沒有任何回應,沒有拿到任│ │ │
│ │ │ │ │ │何股票與憑證。我於警詢時│ │ │
│ │ │ │ │ │憑照片指認宋珮青即為化名│ │ │
│ │ │ │ │ │「陳珮珍」之女子,但於 │ │ │
│ │ │ │ │ │100年8月31日審判程序現場│ │ │
│ │ │ │ │ │看見本人確定警詢指認為誤│ │ │
│ │ │ │ │ │認,陳昕婕才是自稱「陳珮│ │ │
│ │ │ │ │ │珍」之女子。 │ │ │
├──┼───┼─────┼───────┼───┼────────────┼─────┼───┤
│128 │李宗樺│93年8月間 │宋珮青主動去電│宋珮青│約於93年2 月間,在高雄車│併案意旨書│ │
│ │ │高雄市區 │約李宗樺吃飯,│、 │站被宋珮青拉去做問卷,問├─────┤ │
│ │ │ │二人約會2、3個│真實姓│卷內容我已忘記,但與買股│併辦卷(二)│ │
│ │ │ │月後,於左揭時│名年籍│票或理財無關,後來宋珮青│第83至85頁│ │
│ │ │ │地介紹真實姓名│不詳之│就陸續約我出去吃飯,約2 │ │ │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年男│、3 個月後,宋珮青就開始│ │ │
│ │ │ │男子與李宗樺認│子 │向我推薦買股票,我因當時│ │ │
│ │ │ │識,並一同開始│ │想要理財投資,所以也很有│ │ │
│ │ │ │向李宗樺推介購│ │興趣,後來就有一位約3、 │ │ │
│ │ │ │買股票理財,未│ │40歲的男子陪宋珮青向我介│ │ │
│ │ │ │向其說明佳得公│ │紹可購買股票投資獲利,我│ │ │
│ │ │ │司係未上市公司│ │便有意購買,但當時我沒有│ │ │
│ │ │ │,而以誇大將來│ │資金,宋珮青便帶我前往高│ │ │
│ │ │ │可獲取高額利潤│ │雄五甲路上的銀行(已忘記 │ │ │
│ │ │ │等不實資訊,致│ │是何家)辦理信用貸款,當 │ │ │
│ │ │ │李宗樺陷於錯誤│ │時銀行評估我可貸的金額是│ │ │
│ │ │ │,而出資新台幣│ │5 、60萬元左右,宋珮青就│ │ │
│ │ │ │544,000元購買 │ │直接幫我把這筆貸款款項全│ │ │
│ │ │ │佳得公司未上市│ │部拿去買股票,我並沒有經│ │ │
│ │ │ │股票8張(每張 │ │手該筆款項,然後宋珮青就│ │ │
│ │ │ │新台幣68,000元│ │把股票及證券交易稅繳款單│ │ │
│ │ │ │),惟自購買股 │ │拿給我,我拿到之後,才知│ │ │
│ │ │ │票後,宋珮青就│ │道宋珮青介紹我購買的是佳│ │ │
│ │ │ │慢慢疏遠李宗樺│ │得公司的股票,數量是8張 │ │ │
│ │ │ │,於交付佳得公│ │,購買價格是每股68元,總│ │ │
│ │ │ │司股票半年後,│ │價是544,000元購買後,還 │ │ │
│ │ │ │即斷絕聯絡。 │ │是會跟宋珮青連絡,但約半│ │ │
│ │ │ │ │ │年後,宋珮青就開始不接電│ │ │
│ │ │ │ │ │話,我才會上網查詢佳得公│ │ │
│ │ │ │ │ │司的股票市值,也才知道這│ │ │
│ │ │ │ │ │是未上市股票。 │ │ │
└──┴───┴─────┴───────┴───┴────────────┴─────┴───┘
附表三:
㈠、受執行人:許洺瑋
1、執行處所: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二路108巷6樓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印章 │14枚 │
├──┼─────────────────┼────┤
│2 │客戶基本資料 │1本 │
├──┼─────────────────┼────┤
│3 │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 │130頁 │
├──┼─────────────────┼────┤
│4 │購買股票切結書 │33頁 │
├──┼─────────────────┼────┤
│5 │股權轉讓委任書 │9頁 │
├──┼─────────────────┼────┤
│6 │股票買賣同意書 │6張 │
├──┼─────────────────┼────┤
│7 │97年行事曆 │5張 │
├──┼─────────────────┼────┤
│8 │筆記簿 │4本 │
├──┼─────────────────┼────┤
│9 │空白股權轉讓委任書(巨晰光纖股份有│2頁 │
│ │限公司) │ │
├──┼─────────────────┼────┤
│10 │空白股票買賣同意書 │25頁 │
├──┼─────────────────┼────┤
│11 │空白臺灣銀行匯款水單 │1份 │
├──┼─────────────────┼────┤
│12 │客戶名單 │6頁 │
├──┼─────────────────┼────┤
│13 │行事曆 │9頁 │
├──┼─────────────────┼────┤
│14 │baby客戶破題名單 │6頁 │
├──┼─────────────────┼────┤
│15 │工作報告 │9頁 │
├──┼─────────────────┼────┤
│16 │講義 │13頁 │
├──┼─────────────────┼────┤
│17 │SD部門成交客戶資料表 │1張 │
├──┼─────────────────┼────┤
│18 │黃弘毅雙證件影本 │1張 │
├──┼─────────────────┼────┤
│19 │客戶名單 │19頁 │
├──┼─────────────────┼────┤
│20 │生活公約 │2張 │
├──┼─────────────────┼────┤
│21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帳號:1965 │1本 │
│ │00000000,戶名:許洺瑋) │ │
├──┼─────────────────┼────┤
│22 │易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張 │
├──┼─────────────────┼────┤
│23 │海景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含財政部高雄│4張 │
│ │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 │
│ │繳款書1張) │ │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B1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基金購買申請表 │22張 │
├──┼─────────────────┼────┤
│2 │匯款單(水單) │13張 │
└──┴─────────────────┴────┘
3、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宏碁NB │1臺 │
├──┼─────────────────┼────┤
│2 │隨身硬碟 │1臺 │
├──┼─────────────────┼────┤
│3 │公司人員紀錄簿 │1本 │
├──┼─────────────────┼────┤
│4 │筆記本 │1本 │
├──┼─────────────────┼────┤
│5 │公司員工進度表 │12張 │
├──┼─────────────────┼────┤
│6 │給客戶參考資料 │1本 │
├──┼─────────────────┼────┤
│7 │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 │3張 │
├──┼─────────────────┼────┤
│8 │遠傳電信繳費單 │1張 │
├──┼─────────────────┼────┤
│9 │林珀君匯款單 │3張 │
├──┼─────────────────┼────┤
│10 │美西人壽退件保單(李博誠) │2張 │
├──┼─────────────────┼────┤
│11 │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1本 │
│ │755,戶名:許洺瑋) │ │
├──┼─────────────────┼────┤
│12 │客戶資料、雅虎帳號AIIT帳號密碼香港│共6紙 │
│ │恆生銀行匯款資料 │ │
├──┼─────────────────┼────┤
│13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1支 │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4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1支 │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5 │INNSTREAM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
│ │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㈡、受執行人:劉怡伶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8樓之2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支 │
├──┼─────────────────┼────┤
│2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支 │
├──┼─────────────────┼────┤
│3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支 │
├──┼─────────────────┼────┤
│4 │飛利浦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支 │
├──┼─────────────────┼────┤
│5 │NOKIA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支 │
├──┼─────────────────┼────┤
│6 │交通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號)│1支 │
├──┼─────────────────┼────┤
│7 │永豐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 │1支 │
│ │號) │ │
├──┼─────────────────┼────┤
│8 │誠泰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號) │1張 │
├──┼─────────────────┼────┤
│9 │日盛商業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1張 │
│ │100號) │ │
├──┼─────────────────┼────┤
│10 │中華商銀存摺及提款卡(戶名:劉怡伶│1本及1張│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11 │永豐銀行存摺(戶名:劉怡伶,帳號 │1本 │
│ │00000000000000號) │ │
├──┼─────────────────┼────┤
│12 │日盛國際商銀存摺(戶名:劉怡伶,帳│1本 │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
│13 │日盛國際商銀存摺(戶名:劉怡伶,帳│1本 │
│ │號00000000000000號) │ │
├──┼─────────────────┼────┤
│14 │永豐銀行存摺(戶名:林君徽,帳號 │1本 │
│ │00000000000000號) │ │
├──┼─────────────────┼────┤
│15 │陽信銀行存摺(戶名:林建宏,帳號 │1本 │
│ │000000000000號) │ │
├──┼─────────────────┼────┤
│16 │臺灣中小企銀存摺(戶名:劉怡伶,帳│1本 │
│ │號00000000000號) │ │
├──┼─────────────────┼────┤
│17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戶名:陳美如,帳│1本 │
│ │號00000000000號) │ │
├──┼─────────────────┼────┤
│18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劉怡伶,帳號 │1本 │
│ │000000000000號) │ │
├──┼─────────────────┼────┤
│19 │陽信銀行提款卡(帳號00000000 0000│1張 │
│ │號) │ │
├──┼─────────────────┼────┤
│20 │筆記本 │12本 │
├──┼─────────────────┼────┤
│21 │客戶資料 │1本 │
├──┼─────────────────┼────┤
│22 │用戶資料1本 │1本 │
├──┼─────────────────┼────┤
│23 │中國信託存摺簿(戶名:李承明,帳號│1本 │
│ │000000000000號,含印鑑2枚) │ │
├──┼─────────────────┼────┤
│24 │客戶資料 │1包 │
├──┼─────────────────┼────┤
│25 │洪蕙茹資料 │1疊 │
├──┼─────────────────┼────┤
│26 │客戶資料 │1疊 │
├──┼─────────────────┼────┤
│27 │客戶資料(個人) │1疊 │
├──┼─────────────────┼────┤
│28 │方銘梁等投資資料 │7張(誤 │
│ │ │載28張)│
├──┼─────────────────┼────┤
│29 │投資資料 │25張(誤│
│ │ │載29張)│
├──┼─────────────────┼────┤
│30 │馮鑰仁投資資料 │7張(誤 │
│ │ │載30張)│
├──┼─────────────────┼────┤
│31 │客戶資料 │12張 │
├──┼─────────────────┼────┤
│32 │客戶資料 │18張 │
├──┼─────────────────┼────┤
│33 │戰略會議 │13張 │
├──┼─────────────────┼────┤
│34 │公司用資料 │119 張 │
├──┼─────────────────┼────┤
│35 │客戶資料 │105張 │
├──┼─────────────────┼────┤
│36 │三洋筆電 │1臺 │
├──┼─────────────────┼────┤
│37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滑鼠) │1組 │
├──┼─────────────────┼────┤
│38 │7063-MH資料 │2張 │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客戶資料 │5本 │
├──┼─────────────────┼────┤
│2 │本票 │1本 │
├──┼─────────────────┼────┤
│3 │臺灣銀行存摺(戶名:彭游正,帳號 │1本 │
│ │000000000000號) │ │
├──┼─────────────────┼────┤
│4 │客情表等資料 │3張 │
├──┼─────────────────┼────┤
│5 │信用卡及現金卡記事本 │1本 │
├──┼─────────────────┼────┤
│6 │NOKIA手機(型號2505,含門號00000000│1支 │
│ │54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7 │NOKIA手機(型號6505,含門號00000000│1支 │
│ │79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8 │NOKIA手機(型號E65,含門號000000000│1支 │
│ │4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9 │ASUS筆記型電腦 │1部 │
└──┴─────────────────┴────┘
3、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地下室A 區編號20
停車格(2589-PZ 自小客車內)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
│1 │中國信託存摺簿(戶名:劉怡伶,帳號│2本 │
│ │:000000000000號) │ │
├──┼─────────────────┼────┤
│2 │中國信託存摺簿(戶名:劉哲宏,含印│1本 │
│ │鑑1枚,帳號:000000000 000號) │ │
├──┼─────────────────┼────┤
│3 │筆記本 │1本 │
├──┼─────────────────┼────┤
│4 │客戶資料 │1本 │
├──┼─────────────────┼────┤
│5 │客戶資料 │1本 │
├──┼─────────────────┼────┤
│6 │客戶資料 │1本 │
└──┴─────────────────┴────┘
㈢、受執行人:張勝鈞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號7樓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張勝鈞香港花旗銀行支票 │2本 │
├──┼─────────────────┼────┤
│2 │蘇櫻娜香港花旗銀行支票 │2本 │
├──┼─────────────────┼────┤
│3 │張勝鈞香港花旗銀行對帳單 │8份 │
├──┼─────────────────┼────┤
│4 │蘇櫻鄉香港花旗銀行對帳單 │8份 │
├──┼─────────────────┼────┤
│5 │花旗銀行提款單明細 │1疊 │
├──┼─────────────────┼────┤
│6 │荷盛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手冊 │3本 │
├──┼─────────────────┼────┤
│7 │員工績效清冊 │1本 │
├──┼─────────────────┼────┤
│8 │員工績效表 │1本(21 │
│ │ │張) │
├──┼─────────────────┼────┤
│9 │武漢仙島湖臺灣事業發展授權合約書 │1本 │
│ │ │ │
├──┼─────────────────┼────┤
│10 │制度、薪資表、買賣同意書 │1本 │
├──┼─────────────────┼────┤
│11 │員工報表 │5張 │
├──┼─────────────────┼────┤
│12 │員工行事曆 │1本 │
├──┼─────────────────┼────┤
│13 │員工績效表 │1本 │
├──┼─────────────────┼────┤
│14 │IT業務制度表 │5張 │
├──┼─────────────────┼────┤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戶名:黃麗│134張 │
│ │慧、帳號000000000000) │ │
├──┼─────────────────┼────┤
│16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2本 │
├──┼─────────────────┼────┤
│17 │建物所有權狀(權狀字號: 097楠建字第│1張 │
│ │009541號) │ │
├──┼─────────────────┼────┤
│18 │土地增值繳款書、房屋稅繳款書 │各1份 │
├──┼─────────────────┼────┤
│19 │訴訟相關文件 │1疊 │
├──┼─────────────────┼────┤
│20 │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1- │11張 │
│ │ND-0000000至26、91ND0000000) │ │
├──┼─────────────────┼────┤
│21 │御花園B2-7F設計施工合約書、存款條 │1本 │
│ │(戶名:吳彥寬) │ │
├──┼─────────────────┼────┤
│22 │員工訓練資料 │1袋 │
├──┼─────────────────┼────┤
│23 │IT客戶通知單 │1袋 │
├──┼─────────────────┼────┤
│24 │張庭崴郵政存簿(000-00000000000000)│3本 │
├──┼─────────────────┼────┤
│25 │蘇德輝高雄三信存摺(00000000000000)│4本 │
├──┼─────────────────┼────┤
│26 │蘇玉銖日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1本 │
├──┼─────────────────┼────┤
│27 │帳冊 │1本 │
├──┼─────────────────┼────┤
│28 │員工薪資表 │1本 │
├──┼─────────────────┼────┤
│29 │勞雇雙方誠信保密規範 │1本 │
├──┼─────────────────┼────┤
│30 │儲備主管培訓班課程筆記摘要 │1本 │
├──┼─────────────────┼────┤
│31 │人才養成訓練班 │1本 │
├──┼─────────────────┼────┤
│32 │銀行交易憑證 │1疊 │
├──┼─────────────────┼────┤
│33 │IT憑證 │1本 │
├──┼─────────────────┼────┤
│34 │AIIT 理專訓練光碟 │2張 │
├──┼─────────────────┼────┤
│35 │雜項資料 │1疊 │
├──┼─────────────────┼────┤
│36 │IT績效表 │1袋 │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
├──┼─────────────────┼────┤
│2 │張仲崴華僑銀行存摺 │1本 │
│ │(000-000-00000000) │ │
├──┼─────────────────┼────┤
│3 │黃淑芬華僑銀行存摺 │1本 │
│ │(000-000-00000000) │ │
├──┼─────────────────┼────┤
│4 │蘇玉銖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5 │張仲崴郵政存摺(000-00000000000000)│1本 │
├──┼─────────────────┼────┤
│6 │蘇玉銖日盛商銀行存摺 │1本 │
│ │(000-00-000000-000) │ │
├──┼─────────────────┼────┤
│7 │蘇德輝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8 │張庭崴華僑銀行存 │1本 │
│ │(000-000-0000000-0) │ │
├──┼─────────────────┼────┤
│9 │黃淑芬華僑銀行存 │2本 │
│ │(000-000-0000000-0) │ │
├──┼─────────────────┼────┤
│10 │張仲崴花旗銀行存摺 │2本 │
├──┼─────────────────┼────┤
│11 │張仲崴華僑銀行存摺 │1本 │
│ │(00-000-0000000-0) │ │
├──┼─────────────────┼────┤
│12 │張庭崴華僑銀行存摺 │1本 │
│ │(000-000-0000000-0) │ │
├──┼─────────────────┼────┤
│13 │員工績效薪水單 │12本 │
├──┼─────────────────┼────┤
│14 │與員工借貸明細表 │4張 │
├──┼─────────────────┼────┤
│15 │美西人壽(NWL)商品簡介 │1袋 │
├──┼─────────────────┼────┤
│16 │紀錄帳號紙條 │8張 │
├──┼─────────────────┼────┤
│17 │張仲崴花旗銀行票據代收摺 │1本 │
├──┼─────────────────┼────┤
│18 │商業本票 │1本 │
├──┼─────────────────┼────┤
│19 │員工績效薪水單 │1袋 │
│ │ │(29張)│
├──┼─────────────────┼────┤
│20 │雜記紙條 │3張 │
├──┼─────────────────┼────┤
│21 │牛樟芝商品簡介 │1本 │
├──┼─────────────────┼────┤
│22 │MACA健康食品簡介 │1本 │
├──┼─────────────────┼────┤
│23 │員工作業資料 │1本(13 │
│ │ │張) │
├──┼─────────────────┼────┤
│24 │MACA健康食品 │1盒 │
├──┼─────────────────┼────┤
│25 │張勝鈞名片 │8張 │
├──┼─────────────────┼────┤
│2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
│ │SIM卡,IMEI :000000000000000號) │ │
├──┼─────────────────┼────┤
│27 │FORTIS商品簡介(含平臺帳號申請表格)│1本 │
│ │ │ │
├──┼─────────────────┼────┤
│28 │管理公司方針 │1本 │
├──┼─────────────────┼────┤
│29 │員工行事曆、訓練資料、客戶資料 │1本 │
├──┼─────────────────┼────┤
│30 │員工點名簿 │1本 │
├──┼─────────────────┼────┤
│31 │進度管制表、員工外出表、破題注意事│22張 │
│ │項 │ │
├──┼─────────────────┼────┤
│32 │客戶聯絡狀況客情分析表 │35張 │
├──┼─────────────────┼────┤
│33 │天極能量傳真單、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7張 │
│ │請款單、和解書 │ │
├──┼─────────────────┼────┤
│34 │成交客戶名單 │1本 │
├──┼─────────────────┼────┤
│35 │Quantun硬碟30G │1顆 │
├──┼─────────────────┼────┤
│36 │MaXtor硬碟40G │1顆 │
├──┼─────────────────┼────┤
│37 │筆記本 │3本 │
├──┼─────────────────┼────┤
│38 │ATM交易明細、匯款回條匯款水單 │17張 │
├──┼─────────────────┼────┤
│39 │夢想板海報 │1張 │
├──┼─────────────────┼────┤
│40 │旅遊海報、績效表 │1張 │
├──┼─────────────────┼────┤
│41 │員工打卡卡片 │15張 │
├──┼─────────────────┼────┤
│42 │桌上型電腦 │6部 │
│至 │ │ │
│47 │ │ │
├──┼─────────────────┼────┤
│48 │IT通知書 │35張 │
├──┼─────────────────┼────┤
│49 │NEC筆記型電腦 │1部 │
└──┴─────────────────┴────┘
㈣、受執行人:張嘉如。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筆記本 │4本 │
├──┼─────────────────┼────┤
│2 │隨身硬碟 │1個 │
├──┼─────────────────┼────┤
│3 │銀行存摺 │12本 │
├──┼─────────────────┼────┤
│4 │提款卡 │9張 │
├──┼─────────────────┼────┤
│5 │名片(張家蓉) │2盒 │
├──┼─────────────────┼────┤
│6 │基金資料 │5本 │
├──┼─────────────────┼────┤
│7 │公司營收報表 │42份 │
├──┼─────────────────┼────┤
│8 │公司筆記本 │5本 │
├──┼─────────────────┼────┤
│9 │匯款資料 │64張 │
├──┼─────────────────┼────┤
│10 │匯存款單據 │9張 │
├──┼─────────────────┼────┤
│11 │支票 │1本 │
├──┼─────────────────┼────┤
│12 │公司員工績效表 │1本( │
│ │ │131張) │
├──┼─────────────────┼────┤
│13 │貸款資料 │36張 │
├──┼─────────────────┼────┤
│14 │霸王自行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35張 │
├──┼─────────────────┼────┤
│15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1支 │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1支 │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7 │三星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 │,序號Z0000000000CC4號) │ │
├──┼─────────────────┼────┤
│18 │匯票購買資料、匯款單 │6張 │
├──┼─────────────────┼────┤
│19 │IBM筆電(含電源供器、滑鼠、3G網卡 │1臺 │
│ │) │ │
├──┼─────────────────┼────┤
│20 │ACER筆電 │1臺 │
├──┼─────────────────┼────┤
│21 │MSI桌型電腦(鍵盤、滑鼠) │1臺 │
├──┼─────────────────┼────┤
│22 │金騰公司相關資料 │33張 │
├──┼─────────────────┼────┤
│23 │蔡啟仁金融卡 │1張 │
└──┴─────────────────┴────┘
㈤、受執行人:王祥益。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9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2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3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4 │復華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1本 │
├──┼─────────────────┼────┤
│5 │復華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1本 │
├──┼─────────────────┼────┤
│6 │玉山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1本 │
├──┼─────────────────┼────┤
│7 │玉山銀行存摺 (0000000000000) │1本 │
├──┼─────────────────┼────┤
│8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00000000000│1本 │
│ │45) │ │
├──┼─────────────────┼────┤
│9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存摺(00000000000│1本 │
│ │6) │ │
├──┼─────────────────┼────┤
│10 │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1 │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2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3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4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5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6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7 │高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8 │華南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19 │臺東中小企業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1本 │
│ │ ) │ │
├──┼─────────────────┼────┤
│20 │板信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
│21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22 │臺灣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23 │臺北國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24 │萬泰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25 │日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
│26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27 │安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
│28 │新竹國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29 │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30 │復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31 │中華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
│32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33 │臺東區中小企銀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34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35 │遠東國際商銀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
│36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存摺(000000000│1本 │
│ │03984) │ │
├──┼─────────────────┼────┤
│37 │中國信託商銀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38 │高雄區中小企銀存摺(00000000000000)│1本 │
├──┼─────────────────┼────┤
│39 │郵政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
│40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41 │土地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42 │臺東區中小企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1張 │
│ │856) │ │
├──┼─────────────────┼────┤
│43 │世華聯合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
├──┼─────────────────┼────┤
│44 │萬泰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
├──┼─────────────────┼────┤
│45 │彰化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
│46 │中國信託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
├──┼─────────────────┼────┤
│47 │陽信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
├──┼─────────────────┼────┤
│48 │安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 │1張 │
├──┼─────────────────┼────┤
│49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
├──┼─────────────────┼────┤
│50 │土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
├──┼─────────────────┼────┤
│51 │遠東國際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0)│1張 │
├──┼─────────────────┼────┤
│52 │中華商銀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
│53 │中國信託金融卡 (0000000000000) │1張 │
├──┼─────────────────┼────┤
│54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
├──┼─────────────────┼────┤
│55 │復華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00) │1張 │
├──┼─────────────────┼────┤
│56 │郵政儲金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
│57 │郵政儲金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
│58 │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1張 │
├──┼─────────────────┼────┤
│59 │板信商業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00)│1張 │
├──┼─────────────────┼────┤
│60 │私章 │28顆 │
├──┼─────────────────┼────┤
│61 │中國信託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62 │玉山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63 │郵政儲金存摺(00000000000000) │1本 │
├──┼─────────────────┼────┤
│64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65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66 │陽信銀行存摺(000000000000) │1本 │
├──┼─────────────────┼────┤
│67 │個人身份證件影本 │1批 │
├──┼─────────────────┼────┤
│68 │股票 (含繳稅單) │1批 │
├──┼─────────────────┼────┤
│69 │客戶相關資料 │1批 │
├──┼─────────────────┼────┤
│70 │匯款單 │1批 │
├──┼─────────────────┼────┤
│71 │薪資明細表 │1批 │
├──┼─────────────────┼────┤
│72 │公司資料(含教戰手冊) │9本 │
├──┼─────────────────┼────┤
│73 │隨身碟(1G銀色imation) │1只 │
├──┼─────────────────┼────┤
│74 │隨身碟(創見、2G、黑色) │1只 │
├──┼─────────────────┼────┤
│75 │商品資料 │1批 │
├──┼─────────────────┼────┤
│76 │客戶資料 │1批 │
├──┼─────────────────┼────┤
│77 │筆記本 │9本 │
├──┼─────────────────┼────┤
│78 │客戶資料 │11本 │
├──┼─────────────────┼────┤
│79 │桌上型電腦(含鍵盤、滑鼠、螢幕) │1組 │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宏碁電腦(手提) │1臺 │
├──┼─────────────────┼────┤
│2 │華南商業銀行東苓分行(戶名:陳紋慧│1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3 │合作金庫銀行灣內分行(戶名:林雅琦│1本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4 │硬碟 │1臺 │
├──┼─────────────────┼────┤
│5 │臺灣銀行匯出匯款賣匯水單 │10張 │
├──┼─────────────────┼────┤
│6 │售後服務表 │2張 │
├──┼─────────────────┼────┤
│7 │客戶追蹤表 │3張 │
├──┼─────────────────┼────┤
│8 │計劃書 │2張 │
├──┼─────────────────┼────┤
│9 │商業本票簿 (N0-000000-000000) │15張 │
├──┼─────────────────┼────┤
│10 │筆記本 │1本 │
├──┼─────────────────┼────┤
│11 │保單 (林坤宏) │1份 │
├──┼─────────────────┼────┤
│12 │保單 (馬錦民) │1份 │
├──┼─────────────────┼────┤
│13 │電話繳款單 │5張 │
├──┼─────────────────┼────┤
│14 │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枚 │
├──┼─────────────────┼────┤
│15 │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枚 │
├──┼─────────────────┼────┤
│16 │手機 (SAMSUNG)0000000000 │1支 │
├──┼─────────────────┼────┤
│17 │私章 (洪宗伯) │1枚 │
└──┴─────────────────┴────┘
3、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19樓之2 (5619
-XM自小客車內)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王祥益日盛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1本 │
│ │8) │ │
├──┼─────────────────┼────┤
│2 │胡錦昌郵局存摺(0000000-0000000) │2本 │
├──┼─────────────────┼────┤
│3 │傅士明陽信銀行存摺(00000-000000-0)│1本 │
├──┼─────────────────┼────┤
│4 │劉玉堂合作金庫存摺(0000000000000) │1本 │
└──┴─────────────────┴────┘
㈥、受執行人:馮鑰仁。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 │ │
├──┼─────────────────┼────┤
│2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3 │NOKIA手機(遠傳全球通00000000000,│1支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4 │隨身碟 │1只 │
├──┼─────────────────┼────┤
│5 │隨身碟 │1只 │
├──┼─────────────────┼────┤
│6 │隨身碟 │1只 │
├──┼─────────────────┼────┤
│7 │隨身碟 │1只 │
└──┴─────────────────┴────┘
㈦、受執行人:李鳳如。
1、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5樓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客戶資料表 │5本 │
├──┼─────────────────┼────┤
│2 │打卡鐘卡片 │1箱 │
├──┼─────────────────┼────┤
│3 │現金收入傳票、高雄市國稅局繳款書 │1袋 │
├──┼─────────────────┼────┤
│4 │InvestorsTrust認購合約書(牛皮紙袋 │8袋 │
│ │裝) │ │
├──┼─────────────────┼────┤
│5 │NationalWestern認證卡片 │16張 │
├──┼─────────────────┼────┤
│6 │人事資料卡及面談資料 │1袋 │
├──┼─────────────────┼────┤
│7 │買賣同意書 │1箱 │
├──┼─────────────────┼────┤
│8 │桌上型電腦(含螢幕、鍵盤、滑鼠) │1組 │
├──┼─────────────────┼────┤
│9 │客戶資料、切結書 │1箱 │
├──┼─────────────────┼────┤
│10 │員工預支薪水資料 │1本 │
└──┴─────────────────┴────┘
2、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IBM筆記型電腦 │1臺 │
├──┼─────────────────┼────┤
│2 │營收日報表 │1冊 │
├──┼─────────────────┼────┤
│3 │現金支出傳票(空白) │5冊 │
├──┼─────────────────┼────┤
│4 │公司人事資料卡(空白) │1冊 │
├──┼─────────────────┼────┤
│5 │員工上班卡(空白) │1冊 │
├──┼─────────────────┼────┤
│6 │公司支出發票 │1疊 │
├──┼─────────────────┼────┤
│7 │匯款單 │10張 │
├──┼─────────────────┼────┤
│8 │公司營收單 │4袋 │
├──┼─────────────────┼────┤
│9 │霸王號單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存款│1本 │
│ │存摺 │ │
├──┼─────────────────┼────┤
│10 │電腦(螢幕、鍵盤、主機) │1組 │
├──┼─────────────────┼────┤
│11 │基金認購申請書 │1冊 │
├──┼─────────────────┼────┤
│12 │尊榮理財管理帳戶轉匯申請書 │1冊 │
├──┼─────────────────┼────┤
│13 │保險單 │1冊 │
├──┼─────────────────┼────┤
│14 │基金中英文對照表 │1冊 │
├──┼─────────────────┼────┤
│15 │收支記事本 │3本 │
├──┼─────────────────┼────┤
│16 │匯款單 │1疊 │
├──┼─────────────────┼────┤
│17 │公司營收及支出帳冊 │1冊 │
├──┼─────────────────┼────┤
│18 │薪資發放表 │3張 │
├──┼─────────────────┼────┤
│19 │員工薪資表 │9張 │
├──┼─────────────────┼────┤
│20 │員工獎金發放表 │15張 │
├──┼─────────────────┼────┤
│21 │員工守則 │1張 │
├──┼─────────────────┼────┤
│22 │名片 │3張 │
├──┼─────────────────┼────┤
│23 │彰化銀行儲金簿(戶名:許洺瑋、林碧│5本 │
│ │容、劉怡伶、王祥益、李鳳如等) │ │
├──┼─────────────────┼────┤
│24 │李鳳如郵局儲金簿 │1本 │
├──┼─────────────────┼────┤
│25 │李鳳如華南商業銀行存摺 │1本 │
├──┼─────────────────┼────┤
│26 │李鳳如寶華銀行存摺 │1本 │
├──┼─────────────────┼────┤
│27 │林雅琦中國信託儲金簿 │1本 │
├──┼─────────────────┼────┤
│28 │薪資袋(內含現金共36629元) │6袋 │
├──┼─────────────────┼────┤
│29 │便條紙 │7張 │
├──┼─────────────────┼────┤
│30 │SONY手機0000000000 │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00號) │ │
├──┼─────────────────┼────┤
│31 │客戶名冊 │4冊 │
├──┼─────────────────┼────┤
│32 │健康食品(MACA) │141盒 │
└──┴─────────────────┴────┘
㈧、受執行人:林雅琦。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華碩筆記型電腦 │1臺 │
├──┼─────────────────┼────┤
│2 │滑鼠 │1臺 │
├──┼─────────────────┼────┤
│3 │電源線(電腦) │1條 │
├──┼─────────────────┼────┤
│4 │手機(SONY、0000000000) │1支 │
├──┼─────────────────┼────┤
│5 │手機(NOKIA、0000000000) │1支 │
├──┼─────────────────┼────┤
│6 │手機(NOKIA、0000000000) │1支 │
├──┼─────────────────┼────┤
│7 │無線上網網路卡(ASUST500) │1支 │
├──┼─────────────────┼────┤
│8 │筆記本 │3本 │
│ │(交友資料、公司資料、進修資料 ) │ │
├──┼─────────────────┼────┤
│9 │GA2009年部門發展簿 │1本 │
├──┼─────────────────┼────┤
│10 │基金淨值表 │4張 │
├──┼─────────────────┼────┤
│11 │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16張 │
├──┼─────────────────┼────┤
│12 │客戶名單 │1張 │
├──┼─────────────────┼────┤
│13 │基金基本資料 │1張 │
├──┼─────────────────┼────┤
│14 │自己注意的細項 │1張 │
├──┼─────────────────┼────┤
│15 │張長榮彩色影印身份證(正反面) │1張 │
├──┼─────────────────┼────┤
│16 │買基金帳號 │2張 │
├──┼─────────────────┼────┤
│17 │空白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15張 │
├──┼─────────────────┼────┤
│18 │相關資料 │16張 │
├──┼─────────────────┼────┤
│19 │小方章(林雅琦) │1個 │
├──┼─────────────────┼────┤
│20 │電腦提袋 │1個 │
└──┴─────────────────┴────┘
㈨、受執行人:林碧容。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NOKIA手機(0000000000) │1支 │
├──┼─────────────────┼────┤
│2 │NOKIA手機(0000000000) │1支 │
├──┼─────────────────┼────┤
│3 │土地銀行存摺,戶名:林碧容 │1本 │
├──┼─────────────────┼────┤
│4 │郵局存摺,戶名:林碧容 │1本 │
├──┼─────────────────┼────┤
│5 │郵局金融卡(00000000000000) │1張 │
├──┼─────────────────┼────┤
│6 │明信片 │2張 │
├──┼─────────────────┼────┤
│7 │手提電腦(PClOO2HA) │1臺 │
├──┼─────────────────┼────┤
│8 │客戶相關資料 │5張 │
├──┼─────────────────┼────┤
│9 │保單資料 │26頁 │
├──┼─────────────────┼────┤
│10 │旅行支票收據等資料 │26頁 │
├──┼─────────────────┼────┤
│11 │計劃認購申請書 │17頁 │
├──┼─────────────────┼────┤
│12 │筆記本(記事本) │1本 │
├──┼─────────────────┼────┤
│13 │筆記本(客戶基本資料) │1本 │
├──┼─────────────────┼────┤
│14 │郵局存摺,戶名:江智照 │1本 │
└──┴─────────────────┴────┘
㈩、受執行人:黃景微。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黃景微,帳號19│1份 │
│ │0000000000號,含金融信用卡乙張、印│ │
│ │章乙枚) │ │
├──┼─────────────────┼────┤
│2 │中國信託存摺(戶名:郭峰銘,帳號 │1份 │
│ │000000000000號,含印章乙枚) │ │
├──┼─────────────────┼────┤
│3 │NOKl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IMEI:0000000000000號) │ │
├──┼─────────────────┼────┤
│4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5 │L型資料夾 │1個(18 │
│ │ │頁) │
├──┼─────────────────┼────┤
│6 │花旗銀行客戶開戶暨匯資料空白表 │1份 │
├──┼─────────────────┼────┤
│7 │FORTIS基金簡介及申請文件表 │1份(24 │
│ │ │頁) │
├──┼─────────────────┼────┤
│8 │FORTIS投資保險書及相關基金簡介 │1份(31 │
│ │ │頁) │
├──┼─────────────────┼────┤
│9 │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費收入收據 │1份(9張│
│ │ │) │
├──┼─────────────────┼────┤
│10 │筆記本 │1本 │
├──┼─────────────────┼────┤
│11 │筆記本 │1本 │
├──┼─────────────────┼────┤
│12 │筆記本 │1本 │
├──┼─────────────────┼────┤
│13 │MSI小筆電 │1臺 │
├──┼─────────────────┼────┤
│14 │筆記本 │1本 │
├──┼─────────────────┼────┤
│15 │筆記本 │1本 │
├──┼─────────────────┼────┤
│16 │AIIT 投顧客戶認購書資料夾 │1份 │
├──┼─────────────────┼────┤
│17 │筆記本 │1本 │
├──┼─────────────────┼────┤
│18 │AIIT 投顧計劃認購申請書資料夾 │1份 │
├──┼─────────────────┼────┤
│19 │中華電信無線網卡 │1個 │
└──┴─────────────────┴────┘
、受執行人:宋珮青。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華碩小筆電 │1臺 │
├──┼─────────────────┼────┤
│2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3 │易利信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1支 │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4 │基金公司筆記 │1本 │
├──┼─────────────────┼────┤
│5 │貨幣買賣筆記 │1本 │
├──┼─────────────────┼────┤
│6 │開會行程筆記 │1本 │
├──┼─────────────────┼────┤
│7 │客戶資料筆記 │1本 │
├──┼─────────────────┼────┤
│8 │每日行程及平日筆記 │1本 │
├──┼─────────────────┼────┤
│9 │宋珮青名片 │1盒 │
├──┼─────────────────┼────┤
│10 │基金種類及公開說明書 │21頁 │
├──┼─────────────────┼────┤
│11 │基金淨值表 │3張 │
├──┼─────────────────┼────┤
│12 │投資相連投保書及臺灣銀行電匯單 │18張 │
├──┼─────────────────┼────┤
│13 │計劃認購申請書 │1張 │
├──┼─────────────────┼────┤
│14 │富通保險給客戶郭家承的計畫書及資料│4張 │
└──┴─────────────────┴────┘
、受執行人:凌偉婷。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000000000000) │1張 │
├──┼─────────────────┼────┤
│2 │行事曆 │1本 │
├──┼─────────────────┼────┤
│3 │筆記本 │1本 │
├──┼─────────────────┼────┤
│4 │筆記本 │1本 │
├──┼─────────────────┼────┤
│5 │客戶聯絡分析表 │23頁 │
├──┼─────────────────┼────┤
│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IMEI:000000000000000號) │ │
├──┼─────────────────┼────┤
│7 │基金近況表 │11張 │
├──┼─────────────────┼────┤
│8 │筆記本 │1本 │
├──┼─────────────────┼────┤
│9 │遠傳電信帳單 │2張 │
├──┼─────────────────┼────┤
│10 │名片 │2張 │
├──┼─────────────────┼────┤
│11 │花旗銀行開戶資料空表 │5頁 │
├──┼─────────────────┼────┤
│12 │凌偉婷美西人壽保單 │1本 │
├──┼─────────────────┼────┤
│13 │凌偉婷三商美邦人壽保單 │1本 │
├──┼─────────────────┼────┤
│14 │龔哲民國泰人壽保單 │1本 │
├──┼─────────────────┼────┤
│15 │筆記型電腦 │1臺 │
└──┴─────────────────┴────┘
、受執行人:林碧玟。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微星小筆電(含電源、滑鼠) │1臺 │
├──┼─────────────────┼────┤
│2 │臺灣大哥大3G無線網卡(IMEI:355359│1支 │
│ │000000000) │ │
├──┼─────────────────┼────┤
│3 │隨身碟 │1具 │
├──┼─────────────────┼────┤
│4 │亞太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
│5 │ SonyEnricsson手機(含門號000000000│1支 │
│ │ 4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00) │ │
├──┼─────────────────┼────┤
│6 │胡恭勳玉山金融帳戶存簿(帳號0000000│1組 │
│ │214552號、含印鑑、密碼 ) │ │
├──┼─────────────────┼────┤
│7 │中國信託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00│1張 │
│ │9) │ │
├──┼─────────────────┼────┤
│8 │郵局提款卡(帳戶00000000000000) │1張 │
├──┼─────────────────┼────┤
│9 │林雅琦土地銀行提款卡 │1組 │
│ │(帳戶000000000000含密碼) │ │
├──┼─────────────────┼────┤
│10 │筆記本 │1本 │
├──┼─────────────────┼────┤
│11 │筆記本 │1本 │
├──┼─────────────────┼────┤
│12 │上網資料筆記本 │1本 │
├──┼─────────────────┼────┤
│13 │上網資料筆記本 │1本 │
├──┼─────────────────┼────┤
│14 │金融指數筆記本 │1本 │
├──┼─────────────────┼────┤
│15 │保險資訊筆記本 │1本 │
├──┼─────────────────┼────┤
│16 │問與答資料筆記本 │1本 │
├──┼─────────────────┼────┤
│17 │每日工作筆記本 │1本 │
├──┼─────────────────┼────┤
│18 │金融資訊資料夾 │1本 │
├──┼─────────────────┼────┤
│19 │客戶聯絡分析表 │10頁 │
├──┼─────────────────┼────┤
│20 │資料 │5頁 │
├──┼─────────────────┼────┤
│21 │金融資料 │20頁 │
├──┼─────────────────┼────┤
│22 │客戶資料表 │20頁 │
├──┼─────────────────┼────┤
│23 │參考資料 │21頁 │
├──┼─────────────────┼────┤
│24 │理財資料 │75頁 │
└──┴─────────────────┴────┘
、受執行人:林君徽。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華碩簡易型電腦(含袋子) │1臺 │
├──┼─────────────────┼────┤
│2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ME│1支 │
│ │I:000000000000000號) │ │
├──┼─────────────────┼────┤
│3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ME│1支 │
│ │I:00000000000000000號) │ │
├──┼─────────────────┼────┤
│4 │LG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
│5 │倍興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資料 │1張 │
├──┼─────────────────┼────┤
│6 │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19張 │
├──┼─────────────────┼────┤
│7 │客戶資料表 │4張 │
├──┼─────────────────┼────┤
│8 │基金代號報表 │7張 │
├──┼─────────────────┼────┤
│9 │林君徽名片(倍興旺) │1張 │
├──┼─────────────────┼────┤
│10 │林君徽名片(NATIONALWESTERN) │1張 │
├──┼─────────────────┼────┤
│11 │恆生銀行帳戶號碼資料 │1張 │
├──┼─────────────────┼────┤
│12 │7063-MH劉怡伶汽車保險證 │1張 │
├──┼─────────────────┼────┤
│13 │劉怡伶郵政劃撥儲金持戶存款單 │1張 │
└──┴─────────────────┴────┘
、受執行人:許予婷。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
│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筆記本 │1本 │
├──┼─────────────────┼────┤
│2 │筆記本 │1本 │
├──┼─────────────────┼────┤
│3 │筆記本 │1本 │
├──┼─────────────────┼────┤
│4 │筆記本 │1本 │
├──┼─────────────────┼────┤
│5 │客戶聯絡狀況分析表 │21張 │
├──┼─────────────────┼────┤
│6 │筆記本 │1本 │
├──┼─────────────────┼────┤
│7 │筆記本 │1本 │
├──┼─────────────────┼────┤
│8 │私章(李博誠、許予婷) │2只 │
├──┼─────────────────┼────┤
│9 │郵局金融卡(000000000000000) │1張 │
├──┼─────────────────┼────┤
│10 │恆生銀行匯款帳號資料卡 │1張 │
├──┼─────────────────┼────┤
│11 │Acer筆記型電腦 │1臺 │
├──┼─────────────────┼────┤
│12 │客戶資料(徐仲宏) │28張 │
├──┼─────────────────┼────┤
│13 │客戶資料 │1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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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NOKIA手機(型號5310,含門號0000000│1支 │
│ │352號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15 │Sharp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16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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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執行人:陳昕婕。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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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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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手提電腦ACER(含電源線及滑鼠) │1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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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ONY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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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NOKIA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支 │
├──┼─────────────────┼────┤
│4 │土地銀行金融卡(000000000000)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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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寶華銀行現金卡(000000000000)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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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資金匯款銀行 (恆生銀行)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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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無線網卡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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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專有名詞筆記本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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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淨值基金資料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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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客戶分析表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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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週計劃登錄本 │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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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客戶分析表、淨值基金資料 │1本 │
├──┼─────────────────┼────┤
│13 │公司晨報筆記本 │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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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客戶資料 │2本 │
├──┼─────────────────┼────┤
│15 │中國信託存款存摺 │1本 │
└──┴─────────────────┴────┘
、受執行人:陳紋慧。
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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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單位│
├──┼─────────────────┼────┤
│1 │SonyEricsson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1支 │
│ │號SIM卡,IEMI: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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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郵局提款卡(00000000000000)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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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雅琦提供予陳紋慧使用之無線網卡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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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筆記本1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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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筆記本2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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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筆記本3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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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筆記及資料 │1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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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P電腦+滑鼠+電源線 │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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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卷宗名稱簡稱代號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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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卷 宗 名 稱 │簡稱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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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1卷 │ A1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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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2卷 │ A2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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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3卷 │ A3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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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4卷 │ A4 卷 │
├───┼────────────────────────────┼────┤
│ 5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5卷 │ A5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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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張勝鈞等23人詐騙集團案6之6卷 │ A6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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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高市警刑偵十四字第0000000000號卷 │ A7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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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被告張勝鈞等警詢筆錄資料(一) │ A8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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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被告林碧玟等警詢筆錄資料(二) │ A9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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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被告黃景微等警詢筆錄資料(三) │ A10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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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639號卷㈠ │ B1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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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639號卷㈡ │ B2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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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107號卷 │ B3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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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524號卷 │ B4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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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核交字第662號卷 │ B4-2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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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大二中隊保二⑶⑵警創│ B4-3卷 │
│ │字第0000000000號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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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223號卷 │ B5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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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羈字第337號卷 │ B6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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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㈠ │ C1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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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㈡ │ C2 卷 │
├───┼────────────────────────────┼────┤
│ 2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㈢ │ C3 卷 │
├───┼────────────────────────────┼────┤
│ 2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㈣ │ C4 卷 │
├───┼────────────────────────────┼────┤
│ 2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㈤ │ C5 卷 │
├───┼────────────────────────────┼────┤
│ 2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㈥ │ C6 卷 │
├───┼────────────────────────────┼────┤
│ 2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㈦ │ C7 卷 │
├───┼────────────────────────────┼────┤
│ 2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㈧ │ C8 卷 │
├───┼────────────────────────────┼────┤
│ 2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㈨ │ C9 卷 │
├───┼────────────────────────────┼────┤
│ 2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㈩ │ C10卷 │
├───┼────────────────────────────┼────┤
│ 2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 │ C11卷 │
├───┼────────────────────────────┼────┤
│ 3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 │ C12卷 │
├───┼────────────────────────────┼────┤
│ 3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 │ C13卷 │
├───┼────────────────────────────┼────┤
│ 3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 │ C14卷 │
├───┼────────────────────────────┼────┤
│ 33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 │ C15卷 │
├───┼────────────────────────────┼────┤
│ 3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度訴字第1256號卷 │ C16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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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第10號卷㈠ │ D1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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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第10號卷㈡ │ D2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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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第10號卷㈢ │ D3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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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金上訴第10號卷㈣ │ D4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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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8號卷 │最高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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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8352號卷 │併辦卷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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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南市機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 │併辦卷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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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㈠第5號卷㈠ │ D5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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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㈠第5號卷㈡ │ D6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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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㈠第5號卷㈢ │ D7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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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㈠第5號卷㈣ │ D8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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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㈠第5號卷㈤ │ D9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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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重金上更㈠第5號卷㈥ │ D10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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