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70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敏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863 號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調偵字第401 號、102 年度調偵字第40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石敏成於民國99年7 月14日,將其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26樓之2 住處裝潢工程之系統櫃部分委託三商美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福公司)施作;照明燈具及木地板部分則透過三商美福公司之介紹而委託大其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大其公司)負責施作,上開裝潢工程並均已於100 年1 月28日竣工。嗣被告於100 年10月間某日,發現木地板有聲音及照明燈具常壞而要求大其公司維修,然被告因不滿大其公司之維修品質而於101 年3 月間某日向三商美福公司反應,雙方因後續維修事宜發生爭執,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上址住處,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連結至「Mobile 01 」網站上,以帳號「shih78」登入該網站,在上開不特定人及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網頁,接續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指摘三商美福公司、大其公司及大其公司負責人李嘉樂未盡保固責任及以系統櫃遮蔽灑水頭危害消防安全,足以毀損三商美福公司、大其公司及李嘉樂之名譽,案經三商美福公司、大其公司及李嘉樂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審諸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以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至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9 號解釋參照)。又刑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該條款所保護者為「意見或評論的陳述」。詳言之,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是於適用刑法第311 條時,自應先辨別其發表之言論究屬「陳述事實」或「發表意見」,僅後者始有適用第311 條第3 款阻卻違法之餘地。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即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石敏成涉犯上述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告訴人三商美福公司、大其公司及李嘉樂之指述、「Mobile 01 」網頁列印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石敏成固坦承利用「Mobile 01 」網站刊登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文字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犯行,並辯稱:前述文字均係依其親身經歷所寫,且係陳述事實,不是要誹謗對方,且會在網路上寫「罔顧人命、賺黑心錢」是說告訴人裝潢後,收了伊監工費,卻沒有將消防灑水頭移走,而是將灑水頭遮住,可能會造成家的消防安全問題,萬一發生事情,伊家在26樓是無處可逃的,而三商美福公司做的系統櫃當時確實有把伊家的消防灑水頭遮住,已影響到伊居住安全等語(本院卷第100 頁)。經查: (一)公訴意旨所指之附表一編號4 與附表二編號1 內容,係被告於101 年7 月24日上午10時2 分之同一篇發文內容;附表一編號5 與附表二編號2 內容,係被告於101 年7 月24日下午5 時42分之同一篇發文內容;附表一編號6 與附表二編號3 內容,係被告於101 年7 月25日晚間11時39分同一篇發文內容,合先敘明。 (二)被告於上開時地利用「Mobile 01 」網站刊登附表一、二所示批評告訴人三商美福公司、大其公司之文詞等情,業據被告已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在卷,復有三商美福公司、大其公司之公司列印被告刊登於上開網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資料(卷頁均詳附表一、二)在卷可稽,是被告在透過前述網站刊登附表一、二所示文字之事實,堪以認定。 (三)被告位在高雄市○○○路000號26樓之2之住處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因於99年7 月間裝設系統櫃等裝潢工程所需,乃以總工程款約計400 萬元之代價,委由三商美福公司裝設系爭房屋所需之系統櫃部分,並經由三商美福公司將系爭房屋其中之泥做、木做、水電、油漆、雜項、設計等工程部分,則委由大其公司承做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中陳述明確(偵二卷第10-14 頁),核與告訴人三商美福公司代理人徐仲志律師於偵訊、大其公司代表人李嘉樂於原審審理時,所述之情節相符(偵二卷第10-14 頁、63-65 頁、原審二卷155-172 頁),並有三商美福公司客戶訂購單、收款明細表、客戶完工驗收表(原審二卷第49-100、102-153 頁)及大其公司工程委任契約書、工程給付辦法、工程竣工驗收單、工程目錄、工程收款明細(偵一卷第9-13頁、原審二卷第38-46 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亦堪以認定。 (四)被告與告訴人大其公司系爭房屋施工糾葛部分: 被告之上開系爭房屋原委由三商美福公司裝潢,嗣由三商美福公司僅施作系爭房屋之系統櫃部分,而其他裝潢部分(即泥做、木做、水電、油漆、雜項、設計等部分工程)則由三商美福公司轉介其協力廠商大其公司承包,已如前述,惟上開裝潢工程於100 年1 月28日由三商美福公司表示竣工後,被告即發現屋內裝潢之照明電燈常壞、木地板亦多處會發出聲音等施工上之瑕疵,被告遂要求三商美福公司履約保固,而其中照明部分,則由大其公司高雄負責人李嘉樂囑不詳姓名之公司職員邱小姐於101 年3 月1 日傳簡訊同意由被告先自行找廠商更換,再由大其公司直接付款給廠商等情,業據大其公司代理人李嘉樂已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原審二卷第160-160 頁、169-170 頁),並有大其公司所發之簡訊在卷可按(偵三卷第57頁),然因被告自行找廠商更換照明設備後,大其公司事後則以當時僅同意被告更換電燈部分,並未同意更換燈座為由,而未同意全額支付被告所墊付該筆3 萬餘元之照明費用,且木地板部分經大其公司施工後,因仍有異音,被告又向三商美福公司客訴此情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而告訴人大其公司則以被告係於施工完成11個月以後,始反應此情(照明及木地板部分),且木地板有異音者,僅客廳之地板部分,而主臥睡眠區及書房部份則無異音,並未同意被告請求拆除全部之木地板等情,此參告訴人大其公司則透過致和法律事務所於101 年6 月10日寄發予高雄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之函文影本1 份(偵三卷第63-63 頁反面)自明,足見被告與告訴人大其公司雙方因對大其公司施工關於照明及木地板之保修範圍,及保固期間,意見上已有相當之差異。 (五)被告與告訴人三商美福公司施工糾葛部分: 被告於100 年3 月間,向告訴人三商美福公司反應大其公司施工瑕疵之照明及木地板上情後,三商美福公司遂於101 年4 月20日以email 告知被告三商美福公司將就大其公司施作之燈具、木地板事宜與大其公司協調確認等情,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並有三商美福公司與大其公司101 年4 月20日函被告關於三商美福公司與大其公司101 年4 月14日、16日、18日email 內容在卷可按(偵二卷15-18 頁)。嗣因被告於同年4 月間,以電話聯絡大其公司負責人李嘉樂詢問如何解決,惟仍未獲回覆,並接獲三商美福公司上開轉寄該公司與大其公司負責人李嘉樂聯絡之email 告知無法聯繫大其公司負責人李嘉樂(即三商美福公司上開101 年4 月20日函),被告遂認大其公司無出面解決之誠意,並於同年4 月間,向高雄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被告與大其公司、三商美福公司3 方於同年5 月23日,在高雄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會議室協調,並由被告提出大其公司前於101 年3 月29日擬定之裝修工程協調處理項目為協調基準,大其公司則委請律師參與該次協調等情,此有高雄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01 年4 月19日101 高市府消保維字第0786號書函1 份、告訴人於101 年3 月29日擬定之裝修工程協議書影本1 份(偵三卷第57、62頁)在卷可按。然大其公司於事後則委請律師發函給高雄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並表示:木地板部分是否係施工不當所致仍有疑義,且該照明部分為耗材,被告未經大其公司與三商美福公司同意擅自雇工更換,大其公司亦無法接受被告已委其他廠商重新施作照明之部分費用等情,亦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告訴人大其公司透過致和法律事務所於101 年6 月10日寄發予高雄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之函文影本可按。而告訴人三商美福公司因見其協力廠商大其公司已無法解決與被告間之上開施工糾紛,即於101 年7 月5 日致函被告表達歉意之情,此觀諸該函內容略以:「對於我們配合裝修統包商《即大其公司》當初有服務不週之處,及疏於後續的追蹤關心向您表達由衷的歉意,請接受我們的道歉,並希望繼續為您服務與妥善解決您現在的困擾,盡力向您重申我們公司對友善的客戶服務工作的承諾。今後為了不讓同樣的事情再次發生,我們將徹底地慎選更新及嚴格要求配合裝修工程商的施工及服務品質等語。」(參原審二卷第199 頁)自明,復有三商美福公司客訴電話紀錄表(原審三卷第71-73 頁)在卷可按,足見本件因告訴人三商美福公司之協力廠商無法解決與被告上開系爭房屋工程上之糾紛,告訴人三商美福公司亦已自承難辭其咎之責,甚為顯明。 (六)三商美福公司嗣後雖出面處理被告系爭房屋木地板保固維修事宜,惟於木地板重做之過程中,因需先把木地板上面之系統櫃全數拆除,而於拆除系統櫃之過程中,卻又發現除屋內消防灑水器遭三商美福公司所裝設之系統櫃遮住外,另有一處之兩組消防灑水器,亦有遭告訴人大其公司所裝潢之天花板遮住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復參諸告訴人大其公司代表人李嘉樂於原審審理時,已供稱:伊們只是裝修一部份而已…主臥衛浴中的灑水孔在天花板裡面,那間本來不是浴室,有兩個灑水孔,後來被告改成浴室,伊沒有移走灑水孔,灑水孔在天花板裡,主臥衛浴的天花板是伊承做的,主臥更衣室原本不是更衣室,是被告要改成更衣室,其上的灑水孔被系統櫃檔掉了,但系統櫃則不是伊承做等語(原審二卷第171 頁),復有系統櫃拆後照片等資料(偵二卷第42頁)可佐,足見被告上開所辯:告訴人2 公司於施工之過程中,均曾將消防灑水器遮住,可能會造成家的消防安全問題等語,洵非無據。又三商美福公司重新施作木地板部分,其原先同意被告之系爭房屋木地板係使用「高能得思」品牌之木板,事後又以「高能得思」地板之代理廠商表示目前無法符合被告要求的連同架高腳料一併施作,就改換被告另外指定之Quick Step地板(方興建材)進行施作等情,復有三商美福公司與被告101 年7 月19日、7 月27日之email 可按(偵二卷第38-41 頁),足見告訴人三商美福公司於事後對木地板之處理,亦已有延後該項工程之進度,亦甚顯明,故被告依據上揭情節,而辯稱:伊認三商美福公司與大其公司須一同為其裝潢工程負責,因而於網站上傳述此次裝潢糾紛之過程,均為自身之經歷等語,洵非無據。 (七)公訴意旨雖另認告訴人三商美福公司、大其公司事後均有保固維修之情,並附上被告親簽之101年8月14日驗收單、101 年8 月20日維修完工驗收表、101 年12月10日系統櫃保固修護驗收單、102 年1 月10日二次維修完工驗收表為據;惟上開被告101 年8 月14日驗收單、101 年8 月20日維修完工驗收表之驗收保固日期,均在被告於上開網站上刊登附表一編號1 至11文字內容之後,而主要之系統櫃、木地板維修保固(即101 年12月10日系統櫃保固修護驗收單、102 年1 月10日二次維修完工驗收表)部分,亦在被告於上開網站上刊登附表一編號1 至12文字內容之後,是此部分,尚不能認定三商美福公司、大其公司有於被告在上開網站刊登附表一所示文字內容前,已全部完成所有相關工程瑕疵之保固維修,而作為被告不利認定之理由。 (八)綜上所述,本件告訴人三商美福公司為經營家具零售、室內設計、裝潢之公司;大其公司為經營室內設計、裝潢之公司,係以販賣家具、提供設計或裝潢服務為營業內容(有上開2 公司及其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佐),均屬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企業經營者,其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國民消費生活安全及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等公益事項,已非單純個人私生活領域或私德問題,而屬於客觀上可受公評之事項(按此部分,已關係到消費者日後所選擇廠商作為施工之對象)。況被告因告訴人三商美福公司、大其公司上開施工之瑕疵及工期之延誤,已致被告住居生活上之品質受有影響,故被告因與三商美福公司、大其公司、李嘉樂間對系爭房屋裝潢及履約保固所衍生之糾紛,而在上開網站上為如附表一、二欄所載嚴厲批評之詞,顯係依其主觀就其所認知之事實而予以評論,已與未基於事實陳述所為之空言謾罵自有不同。縱令部分用語不免以尖酸刻薄,然就其切身經歷所為之批評,參照釋字第509 號解釋理由意旨,亦屬民主多元社會應予以容許之價值判斷。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較嚴厲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仍應受憲法上言論自由之保障。查本件被告因不滿告訴人三商美福公司、大其公司對其系爭房屋裝潢之上開施工上之瑕疵,而以該項工程已嚴重影響其生活品質及住居上之消防安全事項,而就其所認知之事項,而為意見表達既屬被告依其親身見聞之事實而為之陳述及評論,並非憑空杜撰或有何故意虛構不實事項所為之惡意指摘,自難認被告對告訴人三商美福公司、大其公司、李嘉樂有加重誹謗之犯意。 (九)本件公訴意旨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以確信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加重誹謗犯行,自難對其遽以加重誹謗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加重誹謗罪,而為其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循告訴人三商美福公司、大其公司、李嘉樂具狀請求上訴意旨,認原判決未審酌被告之言論已影響告訴人公司之聲譽,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白 蘭 附表一 (三商美福公司部分) ┌──┬─────┬──────────┬──────────┐ │編號│發表時間 │指訴加重誹謗之上下文│指訴加重誹謗具體內容│ │ │ │內容 │ │ ├──┼─────┼──────────┼──────────┤ │1 │101年6月30│請大家不要再問我是三│我就是要讓大家知道進│ │ │日下午5 時│商美福哪間統包做的,│去三商美福公司消費有│ │ │10分 │我是不會說的,這間統│很大風險,然後收了錢│ │ │ │包公司全台三商美福都│之前跟收了錢之後的嘴│ │ │ │有承包工程,我就是要│臉是怎樣! │ │ │ │讓大家知道進去三商美│ │ │ │ │福公司消費有很大風險│ │ │ │ │,然後收了錢之前跟收│ │ │ │ │了錢之後的嘴臉是怎樣│ │ │ │ │! │ │ │ │ │(偵一卷第16頁) │ │ ├──┼─────┼──────────┼──────────┤ │2 │101年7月3 │木地板做了兩次都沒做│到最後就擺爛,有錢有│ │ │日晚間9 時│好,到最後就擺爛,有│時間去請律師等你去告│ │ │42分 │錢有時間去請律師等你│,沒錢沒時間幫客戶善│ │ │ │去告,沒錢沒時間幫客│後。 │ │ │ │後,T5間接照明壞了幾│ │ │ │ │十支,最後答應要退款│ │ │ │ │(有白紙黑字蓋公司章│ │ │ │ │)這樣也可以耍賴不認│ │ │ │ │帳!沒經過我同意就把│ │ │ │ │我家相片放在今年桌曆│ │ │ │ │,請他們回收也不理!│ │ │ │ │反正我也不想去告,在│ │ │ │ │網路上幫他們打廣告就│ │ │ │ │好了! │ │ │ │ │(偵一卷第16頁) │ │ ├──┼─────┼──────────┼──────────┤ │3 │101年7月3 │不過我聽說這間統包公│反正跟三商美福他們打│ │ │日晚間10時│司專門包三商美福公司│交道最好都有白紙黑字│ │ │52分 │的工程,從北到南都有│或是email 這樣才能自│ │ │ │,上次還有一對從新竹│保! │ │ │ │來我家參觀的夫婦,反│ │ │ │ │正跟三商美福他們打交│ │ │ │ │道最好都有白紙黑字或│ │ │ │ │是e-mail這樣才能自保│ │ │ │ │!(三月份有一位從三│ │ │ │ │商美福台北公司下來姓│ │ │ │ │王的營業部副理來我家│ │ │ │ │說要全部幫我解決,結│ │ │ │ │果也是聽聽就好啦) │ │ │ │ │(偵一卷第17頁) │ │ ├──┼─────┼──────────┼──────────┤ │4 │101年7月24│這間統包公司就是大其│就很奇怪三商美福公司│ │ │日上午10時│空間設計公司,負責人│明明三月份的時候就知│ │ │2分 │李嘉樂,現在正在讓公│道這間公司有問題,還│ │ │ │司裝修的業主請注意證│願意繼續讓他承包三商│ │ │ │據的保全,付錢不要付│美福的工程,這中間內│ │ │ │太快,他們公司保固內│幕重重! │ │ │ │不保固就算了,寧願花│ │ │ │ │錢請律師發一篇謊話連│ │ │ │ │篇的文給消保官,也不│ │ │ │ │願意善後,現在是三商│ │ │ │ │美福公司出來替他們擦│ │ │ │ │屁股,就很奇怪三商美│ │ │ │ │福公司明明三月份的時│ │ │ │ │候就知道這間公司有問│ │ │ │ │題,還願意繼續讓他承│ │ │ │ │包三商美福的工程,這│ │ │ │ │中間內幕重重! │ │ │ │ │(偵三卷第25頁) │ │ ├──┼─────┼──────────┼──────────┤ │5 │101年7月24│標題:三商行100%投資│標題:三商行100%投資│ │ │日下午5 時│的無良三商美福,枉顧│的無良三商美福,枉顧│ │ │42分 │人命,賺黑心錢。 │人命,賺黑心錢。內容│ │ │ │內容:因為三商美福公│:…為了賺錢這麼黑心│ │ │ │司要幫大其空間公司擦│的事也幹的出來! │ │ │ │屁股,木地板要從新做│ │ │ │ │,就把木地板上面的系│ │ │ │ │統櫃都拆掉,沒想到拆│ │ │ │ │完後發現明明天花板上│ │ │ │ │面就有消防灑水器還有│ │ │ │ │一個破洞,三商美福的│ │ │ │ │人還是硬把系統櫃裝上│ │ │ │ │去,把消防灑水器整個│ │ │ │ │遮住,還有一個破洞也│ │ │ │ │不叫人補好,也是硬把│ │ │ │ │系統櫃塞滿,還有一間│ │ │ │ │房間原來有兩組消防灑│ │ │ │ │水器的,現在去看也都│ │ │ │ │被封起來了,連噴頭都│ │ │ │ │不見了,萬一發生火災│ │ │ │ │後果不堪設想,為了賺│ │ │ │ │錢這麼黑心的事也幹的│ │ │ │ │出來! │ │ │ │ │(偵一卷第37頁,同偵│ │ │ │ │三卷第26頁反面) │ │ ├──┼─────┼──────────┼──────────┤ │6 │101年7月25│三商美福四月份就知道│三商美福四月份就知道│ │ │日晚間11時│大其空間設計公司連絡│大其空間設計公司連絡│ │ │39分 │不上了,我也打了幾通│不上了…不知道之後還│ │ │ │電話給他們負責人,也│有沒有把這間不負責的│ │ │ │都沒人聽,也沒人回,│設計公司介紹給其他不│ │ │ │不知道之後還有沒有把│知情的消費者? │ │ │ │這間不負責的設計公司│ │ │ │ │介紹給其他不知情的消│ │ │ │ │費者? │ │ │ │ │(偵三卷第25頁反面)│ │ ├──┼─────┼──────────┼──────────┤ │7 │101年7月29│如果今天沒吵的話三商│如果今天沒吵的話三商│ │ │日下午2 時│美福還是繼續裝傻而已│美福還是繼續裝傻而已│ │ │14分 │,當然知道公司不會因│…反正人不要臉,天下│ │ │ │為我而收掉(那就不要│無敵! │ │ │ │跟我求情說有人要被炒│ │ │ │ │魷魚),反正人不要臉│ │ │ │ │,天下無敵! │ │ │ │ │(偵一卷第33頁,同偵│ │ │ │ │三卷第30頁反面) │ │ ├──┼─────┼──────────┼──────────┤ │8 │101年7月29│我早就跟三商美福鬧翻│三商美福出保固就是屎│ │ │日晚間11時│了,因為私底下叫他們│屎尿尿(請用台語發音│ │ │44分 │做好卻不做,一定要把│)! │ │ │ │事情抖出來他們才要做│ │ │ │ │,是他們主動打電話跟│ │ │ │ │我聯繫說要幫我出保固│ │ │ │ │的,行事曆上的工作也│ │ │ │ │是三商美福自己安排的│ │ │ │ │,木地板要用高能得思│ │ │ │ │也是三商美福自己答應│ │ │ │ │的,現在才在反悔,拖│ │ │ │ │到工程時間,三商美福│ │ │ │ │出保固就是屎屎尿尿(│ │ │ │ │請用台語發音)! │ │ │ │ │(偵一卷第34頁,同偵│ │ │ │ │三卷第31頁) │ │ ├──┼─────┼──────────┼──────────┤ │9 │101年7月30│當初跟我接洽的業務還│因為就算你做壞事請一│ │ │日凌晨0 時│跟我說如果投訴到消保│百個律師出來也沒用…│ │ │14分 │官那邊,三商美福就不│有跟這間沒信用的公司│ │ │ │出面協調了,還常常說│談事情一定要白紙黑字│ │ │ │他們公司很多法務來嚇│或email ,很會擺爛的│ │ │ │我們,就是賭你不會因│! │ │ │ │為幾萬塊不敢去台北告│ │ │ │ │他們民事,這樣就算勝│ │ │ │ │訴了,付了律師費也划│ │ │ │ │不來,不過就算養有那│ │ │ │ │麼多的律師團還是敵不│ │ │ │ │過我一個人沒有請律師│ │ │ │ │,因為就算你做壞事請│ │ │ │ │一百個律師出來也沒用│ │ │ │ │,我自認清清白白不用│ │ │ │ │請律師只是在網路上嘴│ │ │ │ │砲一下,他們就受不了│ │ │ │ │要出來幫我保固了。這│ │ │ │ │邊呼籲之前如果有保固│ │ │ │ │問題被三商美福客服吃│ │ │ │ │案的,一起站出來!有│ │ │ │ │跟這間沒信用的公司談│ │ │ │ │事情一定要白紙黑字或│ │ │ │ │email ,很會擺爛的!│ │ │ │ │還好當初在跟他們協調│ │ │ │ │出保固時候都叫他們寫│ │ │ │ │e-mail才能保留這麼多│ │ │ │ │證據! │ │ │ │ │(偵一卷第34頁) │ │ ├──┼─────┼──────────┼──────────┤ │10 │101年8月2 │昨天查了一下當初合約│可以下一個結論就是三│ │ │日上午8 時│,天花板是三商美福配│商美福(負責人:陳翔│ │ │13分 │合的廠商作的,還有跟│玢)與大其空間設計(│ │ │ │我申請天花板的錢。可│負責人:李嘉樂)狼狽│ │ │ │以下一個結論就是三商│為奸。 │ │ │ │美福(負責人:陳翔玢│ │ │ │ │)與大其空間設計(負│ │ │ │ │責人:李嘉樂)狼狽為│ │ │ │ │奸,以為天花板破洞用│ │ │ │ │系統櫃蓋住就沒人看到│ │ │ │ │了,沒想到東窗事發。│ │ │ │ │(偵一卷第20頁) │ │ ├──┼─────┼──────────┼──────────┤ │11 │101年8月4 │三商美福跟介紹大其空│三商美福跟介紹大其空│ │ │日下午3 時│間設計公司,其中三商│間設計公司……結果卻│ │ │29分 │美福有自己的工務在監│監守自盜! │ │ │ │工,大其我有負施工監│ │ │ │ │造費,結果卻監守自盜│ │ │ │ │! │ │ │ │ │(偵一卷第44) │ │ ├──┼─────┼──────────┼──────────┤ │12 │101年11月 │寧願把錢拿去請律師告│寧願把錢拿去請律師告│ │ │15日下午6 │他的顧客,也不願意出│他的顧客,也不願意出│ │ │時47分 │來收尾(三商美福在我│來收尾,出保固也叫不│ │ │ │身上還有十萬塊的押金│來,這就是有SGS 服務│ │ │ │),出保固也叫不來,│認證的公司所做的服務│ │ │ │這就是有SGS 服務認證│內容 │ │ │ │的公司所做的服務內容│ │ │ │ │。 │ │ │ │ │(偵一卷第28頁,同偵│ │ │ │ │二卷第27頁) │ │ └──┴─────┴──────────┴──────────┘ 附表二(大其公司、李嘉樂部分) ┌──┬─────┬──────────┬──────────┐ │編號│發表時間 │指訴加重誹謗之上下文│指訴加重誹謗具體內容│ │ │ │內容 │ │ ├──┼─────┼──────────┼──────────┤ │1 │101年7月24│同附表一編號4 │這間統包公司就是大其│ │ │日上午10時│ │空間設計公司,負責人│ │ │2分 │ │李嘉樂…他們公司保固│ │ │ │ │內不保固就算了… │ ├──┼─────┼──────────┼──────────┤ │2 │101年7月24│同附表一編號5 │昨天因為三商美福公司│ │ │日下午5 時│ │要幫大其空間設計公司│ │ │42分 │ │擦屁股…為了賺錢這麼│ │ │ │ │黑心的事也幹的出來! │ ├──┼─────┼──────────┼──────────┤ │3 │101年7月25│同附表一編號6 │三商美福四月份就知道│ │ │日晚間11時│ │大其空間設計公司連絡│ │ │39分 │ │不上了……不知道之後│ │ │ │ │還有沒有把這間不負責│ │ │ │ │的設計公司介紹給其他│ │ │ │ │不知情的消費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