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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0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翁慶珍莊飛宗李政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50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石陳玉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1177號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639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石陳玉珠居住在高雄市○○區○○○街000號,與同住在OOO街148號之黃淑子係斜對面鄰居。石陳玉珠先前因設置在黃淑子住處外路燈之遷移問題,對黃淑子為恐嚇犯行,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1014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亦經本院以101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判決石陳玉珠應賠償黃淑子新臺幣(下同)4萬元。石陳玉珠因而對黃淑子心生怨懟,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2、3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上開住處門口外街道之公共場所,以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足以貶損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語辱罵黃淑子,致生損害於黃淑子之名譽。

二、案經黃淑子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後述所引用關於傳聞證據部分(詳如後述),公訴人及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33頁、第43頁),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均屬正常,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均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上認定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石陳玉珠矢口否認有何對告訴人黃淑子公然侮辱犯行,並辯稱:伊沒有分別在檢察官起訴的時間(即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時間),3 次在黃淑子的家門口辱罵她,伊都是早上6 點就去運動,而上午8 點多才回家,所以伊沒有辱罵她,黃淑子所提之錄音帶、錄影光碟都是偽造云云(本院卷第33-34 頁)。惟查:

(一)被告石陳玉珠居住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告訴人黃淑子則居住於同街148 號,2 人係斜對面鄰居,被告先前因設置在告訴人住處外路燈之遷移問題,對告訴人為恐嚇犯行,業經本院於102 年1 月30日以101 年度上易字1014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另告訴人請求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亦經本院以101 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應賠償告訴人4 萬元確定在案等情,業據被告已供承在卷(原審一卷第24頁),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1014號、101 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判決書在卷足參,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二)經原審法院勘驗告訴人黃淑子所提出之錄音帶1 份、錄影光碟1 片(內有2 段檔案畫面),勘驗結果如下:

⑴、錄音帶部分《即102 年6 月間晚上7 時30分許》:有3 名女子在對話,其中代號「A 女」(即為被告,理由後述)女子有大聲辱罵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言語(見原審二卷第16頁)。

⑵、錄影光碟第1 段檔案畫面《即102 年7 月4 日上午7 時許》:有1 名婦人(即被告,理由後述)站在告訴人對面的馬路上,朝著正欲騎機車外出的告訴人大聲辱罵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言語(見原審二卷第16頁-17 頁)。

⑶、錄影光碟第2 段檔案畫面《即102 年7 月5 日上午7 時許》:有1 名婦人(即被告,理由後述)站在告訴人對面的馬路上,朝著正欲騎機車外出的告訴人大聲辱罵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言語(見原審二卷第17-18頁)。

(三)又上開錄音帶中辱罵如附表編號1 所示言語代號「A 女」之人,及在上開錄影光碟中站在馬路上,朝告訴人辱罵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言語之婦人均係被告,且被告對告訴人陳述前揭言語之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地點,均在被告及告訴人住處門外之街道上等情,業據告訴人兼證人黃淑子已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甚詳,並證稱:錄音帶是伊在102 年6 月間某日晚上7 點多錄的,當時伊正要出門,被告就在門口等著要罵伊,伊因長期受被告辱罵所以即有準備錄音機要錄音,準備之後,伊就出門,果然如伊所料,被告就站在伊家門口罵伊,當時被告的女兒石麗美(即錄音帶中之C女)也在場用台語對伊說「你馬上就會得到報應」之類的話,所以錄音也有錄到石麗美的聲音,伊錄到音後,就馬上跟伊的先生即張清和說被告又罵伊,伊已經錄到音,伊當時沒有立即提告的原因是想說備而不用,可是沒想到被告後來愈罵愈凶,至同年7 月份還繼續罵伊,張清和才會錄影存證,然後一併提告等語(見原審二卷第20頁),核與證人張清和於原審證述:前揭錄音帶是伊的太太(即告訴人黃淑子)錄的,她錄音後,有進屋跟伊說被告又罵她了,另前揭光碟片的2 段畫面,則是伊分別於102 年7 月4 日及7 月5 日早上大約6 點45分至7 點之間拍攝,這個時間,是告訴人正要出門去做瑜珈的時候,在錄影畫面中罵伊太太的人就是被告,被告罵完後進入的住處就是被告的住處,伊是在自宅3 樓的陽台上正對被告門口馬路拍攝等語(原審二卷第18頁反面-19 頁反面),並有上開錄音帶及錄影光碟各1 片可資佐證,故被告空言否認對黃淑子公然辱罵云云,委無足採。

(四)被告雖以告訴人黃淑子所提之錄音帶、錄影光碟都是偽造前詞置辯。惟查前揭錄音帶及錄影光碟,業經原審法院勘驗錄音及錄影內容均連續一貫,並無中斷情形,且錄影畫面明顯可知拍攝角度是從高處往下拍乙節,業經原審法院勘驗屬實,亦與證人張清和上開所證:伊是在自宅3 樓陽台朝被告住處門口前的馬路拍攝等情相符。又由從該名婦女對告訴人黃淑子大聲辱罵之過程中,屢屢提及:「妳從我這邊分" 四萬" 啦」(見附表編號1 )、「妳沒本事吃下去啦,那" 四萬" 你吃不下去啦,....這些錢吃不下啦,沒道德的," 路燈" 給我咬在這啦," 路燈" 阿」(見附表編號2 )、「妳沒" 四萬" 施捨妳,施捨施捨妳的啦,施捨你去吃藥施捨你的啦," 四萬" ,妳給我分" 四萬" 。…" 路燈" 給我立在這,妳的寶貝嗎?」(見附表編號3 )等涉及路燈糾紛,及被告在前案所犯恐嚇罪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業經本院判決被告應賠償告訴人之金額4 萬元等情,已屬相符。復觀諸該婦女於附表編號2 中已表明:「我每天就不要運動每天來等妳,也沒照時間睡,都要7 點以前在這邊等」等語(見附表編號2 )之內容以觀,則與證人張清和上開所證稱:被告大約是在上午6 點45分至7 點之間,告訴人要出門去做瑜珈的時候開始罵告訴人(即附表編號2 、3 部分),然後被伊錄下來等語,其所顯示之錄影之時間,亦屬相符,足認該名在附表編號1 、2 、3 時地辱罵告訴人之婦女,應即被告無訛。另於被告之女兒即證人石麗美(與被告同住)於原審雖證稱:錄音帶中錄到的聲音均不是伊與被告的聲音,而錄影畫面中大聲陳述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言語之婦女,應該不是被告,該婦女站立處後方騎樓,有停放1 台用帆布遮蓋的汽車之住家,也應該不是伊與被告的家云云(原審二卷第21頁反面-23 頁)。惟被告於偵查中,曾提出其停放於住處騎樓之汽車遭人砸毀之照片2 張(見偵一卷第16頁),經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已提示該2 紙照片予石麗美確認該照片中拍攝的地點,則石麗美亦坦承係伊與被告的住處等語(原審二卷第23頁),而從該2 紙照片中所顯示被告住處騎樓內之汽車,亦有以帆布遮蓋,且帆布顏色亦與錄影畫面中顯示之汽車帆布同樣為灰色,另照片中可見被告住處門口左右兩側均有擺放植株盆栽,亦與錄影畫面顯示之住處門口所擺放植株盆栽之位置相同(見偵一卷第26-32頁),足見錄影畫面所拍攝到被告罵完後,所進入在騎樓前停放有以灰色帆布遮蓋之汽車之住家,應即係被告住處,故證人石麗美前揭證詞,已與事實不符,自難採信。再參以證人石麗美乃被告之同居女兒,與被告關係甚為密切,故其上開證述應係迴護被告之詞,自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委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所謂之「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再按所謂「公然」二字,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現場實際上有多少人聞見,並非所問(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語辱罵告訴人,依一般社會通念,該些言語含有重大鄙視、輕侮對方之意,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故為侮辱告訴人之言論無疑;又被告對告訴人辱罵如附表所示之言語的地點,均係被告住處外之街道,已符合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核被告於附表編號1 、2 、3言語辱罵告訴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而被告就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3 次公然侮辱犯行,乃分別數日所為,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參、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並審酌被告甫因出言恐嚇告訴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猶不知警惕,復任意以鄙視輕侮字句出言侮辱告訴人,未能尊重他人名譽,已對告訴人造成精神上之傷害,犯後猶飾詞卸責,迄今未向告訴人道歉或賠償,無絲毫悔意,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之嚴重性及造成名譽損害程度,並念及被告自陳不識字之智識程度、年逾67歲,年事已高等一切情狀,就其3 次公然公然侮辱犯行,各量處如拘役15日,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標準,復考量被告所犯之上開3 罪犯罪情狀,及其所公然侮辱言詞相似,並定其應執行拘役40日(原審判決理由欄對被告定應執行部分疏未論述,應予補正),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標準。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及所定其應執行之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其主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附表:
┌─┬───────┬────────────────────────┐
│編│時間(民國)  │辱罵言語(閩南語)                              │
│號│              │                                                │
├─┼───────┼────────────────────────┤
│1 │102年6月間某日│吃不下去啦,吃不下去啦,妳沒本事吃下去啦,妳從我│
│  │晚上7點30分許 │這邊分四萬啦,愛河邊啦,妳吃不下去,妳老公說瘋子│
│  │              │,瘋子,病歷給人家看,妳老公說瘋子病歷給判官看,│
│  │              │鳳山的判官阿,說話不算話阿,女人阿,病歷給判官看│
│  │              │說瘋子。...沒效了,整個人瘋子,沒效了。...吃不下│
│  │              │去啦,變瘋了。...瘋子,瘋子。                   │
├─┼───────┼────────────────────────┤
│2 │102年7月4日上 │妳沒本事吃下去啦,那四萬你吃不下去啦,妳不道德錢│
│  │午7時許       │,吃不下去啦,甘苦啦妳整個人面黃肌瘦啦,生病很重│
│  │              │什麼病都有啦,瘋子,什麼都有啦,妳老公說瘋子,病│
│  │              │歷給判官看啦,病歷妳的病歷給判官看,沒效啦,都瘋│
│  │              │啦,妳們祖傳的妳老爸都關著啦,沒效啦,祖傳的赤山│
│  │              │人有說的啦,妳給我拿這些錢吃不下啦,沒道德的,路│
│  │              │燈給我咬在這啦,路燈阿,路燈給我咬在這妳不會那個│
│  │              │喔,妳會好給我咬在這,在給我拿錢喔,路燈給我咬在│
│  │              │這妳不用在那邊說,沒效啦,妳給我咬在這給我分錢啦│
│  │              │,妳吃不下去啦,沒道德的啦,沒道德錢啦,妳沒本事│
│  │              │吃下去啦,妳每天跑榮總、長庚啦,沒效啦,瘋子前科│
│  │              │啦,整個人面黃肌瘦,妳生病很重,什麼病都有啦,什│
│  │              │麼病都有啦,妳病很重,瘋子啦,你們祖傳的啦,妳老│
│  │              │公說祖傳的啦,瘋子,瘋到病歷給判官看啦,病歷阿,│
│  │              │我才跟判官說而已,這瘋子啦,每天都在這那個啦,告│
│  │              │有告是嗎,瘋子妳黑白告,人老要分錢要分給妳喔,妳│
│  │              │說妳老到不能賺,跟高等法院說生病四年就要來給我分│
│  │              │錢喔,沒效啦,要來分錢,分那個吃不下去啦,沒本事│
│  │              │吃下去啦,瘋都瘋到那個了還吃,妳全身面黃肌瘦,生│
│  │              │病什麼病都有啦,什麼病都有啦,沒效啦,我四萬施捨│
│  │              │妳去吃藥,四萬啦,我不願啦,妳給我分這些錢妳吃的│
│  │              │下去嗎?妳沒本事吃下去啦,吃不下去啦,妳看妳整個│
│  │              │人都面黃肌瘦的,妳什麼病都有,給高等法院說生病四│
│  │              │年,高等法院啦,生病四年了啦,老到不能賺妳就給我│
│  │              │分錢喔,妳有本事吃啦,妳的病很重啦,什麼病都有啦│
│  │              │,沒效啦,妳別想說要來跟我分啦,這這這那個啦,這│
│  │              │沒道德錢妳吃不下啦,吃不下啦,妳老公說祖傳的啦,│
│  │              │赤山人說的啦,妳老爸現在關起來了啦,祖傳的啦瘋子│
│  │              │祖傳的啦,祖傳的啦,沒效啦,妳老公說拿病歷給判官│
│  │              │看啦,瘋子,她們都是瘋子啦,說話不算話,病歷給你│
│  │              │看,每天跑榮總、長庚,每天找醫生瘋子死好,看,妳│
│  │              │病很重加倍了啦,妳在錄音做什麼,我錄影和妳那個啦│
│  │              │,妳別在那邊那個啦,告還給我分四萬,妳吃的下去喔│
│  │              │,沒道德錢吶,妳路燈給我咬在這妳吃的下去喔,人家│
│  │              │來吊,妳就罵人家騙人家,要給我弄一塊,找我們拿二│
│  │              │千,半夜12點多還給我砸車,惡行的,砸車三小,砸到│
│  │              │車庫,車子都砸壞,來給我們砸車12點多,帆布也砸壞│
│  │              │,半夜來給我砸車,妳這些錢吃得下去嗎?來給我砸車│
│  │              │還給我挖錢挖四萬。.....我就說,亮亮的都有看到, │
│  │              │砸車,加倍報應啦,報應啦,妳沒得吃就要給我咬在這│
│  │              │邊分四萬,有本事吃下去,我每天就說,我說給我兒子│
│  │              │,沒關係,妳給我分得太過份,分四萬去,吃得下去?│
│  │              │好膽吃下去,加倍報應,妳真的瘋了,瘋到妓院人人騎│
│  │              │啦,瘋子,到榮總、長庚找醫生看,我一個人讓妳惹,│
│  │              │還告我,告什麼,我臭破心不像病人在哀啦,不夠錢了│
│  │              │還,半夜砸車,12點多砸車,惡行吶,分錢還砸車,天│
│  │              │地沒人了嗎,瘋子擱作怪,我每天就不要運動每天來等│
│  │              │妳,也沒照時間睡,都要七點以前在這邊等。        │
├─┼───────┼────────────────────────┤
│3 │102年7月5日上 │沒道德的啦,吃不下去啦,我等一下再看妳啦,愛河邊│
│  │午7時許       │四月份給我分那四萬,吃不下去啦,妳沒道德錢啦,妳│
│  │              │沒本事吃下去啦,病很重,什麼病都有啦,瘋子啦,妳│
│  │              │老公說瘋子,那個病歷給判官看,瘋子啦,妳們祖傳的│
│  │              │啦,赤山人說的啦,說她老爸祖傳的啦,都關起來了啦│
│  │              │,沒效啦,瘋子啦,妳給我拿那些錢沒道德,妳還想要│
│  │              │求神拜佛,沒效啦,妳那不用求神拜佛啦,妳給我半夜│
│  │              │12點多來給我砸車,砸到帆布都打壞,妳會好喔,還給│
│  │              │我分四萬,路燈立在這還給我分四萬,妳有本事吃沒道│
│  │              │德錢,沒道德的吶,路燈給我立在這,妳的寶貝嗎?妳│
│  │              │的寶貝給我分四萬喔?來給我砸車,半夜12點多來給我│
│  │              │砸車喔,12  點多來給我砸車,砸車還給我分錢喔,路│
│  │              │燈說妳的寶貝,妳的寶貝,那沒道德錢吃不下吶,沒本│
│  │              │事吃下去吶,妳老公說妳瘋子啦,病歷給判官看,瘋子│
│  │              │每天跑榮總、長庚啦,沒效,妳的病重,什麼病都有啦│
│  │              │,沒效啦,我看妳沒道德錢吃不下啦,沒道德的啦,妳│
│  │              │沒本事吃下去啦,妳沒四萬施捨妳,施捨施捨妳的啦,│
│  │              │施捨你去吃藥施捨你的啦,四萬,妳給我分四萬,愛河│
│  │              │邊妳給我分四萬啦,分四萬沒道德錢啦,妳整個人面黃│
│  │              │肌瘦,妳病很重,什麼病都有啦,妳什麼病都有啦,沒│
│  │              │效啦,妳老公說妳瘋子,拿病歷給判官看啦,她之前跟│
│  │              │妳說跑榮總瘋,瘋子那個,那個瘋子醫生科給妳看病啦│
│  │              │,沒效啦,妳病很重什麼病都有啦,跟高等法院說生病│
│  │              │四年,沒幹我沒幹給我分錢喔,妳不會好啦妳阿,妳給│
│  │              │我分這些錢妳吃的下去,不道德錢吶,我眼睛來看,像│
│  │              │這支路燈,人家如果要來吊,就罵人家惹人家,惹到擱│
│  │              │給我拿二仟,妳會好嗎,這支路燈妳給我拿四萬拿得下│
│  │              │去嗎?拿得下去嗎?妳給我咬這支路燈咬得,人家如果│
│  │              │要吊就罵人家,人家要給我拿四萬喔,的二仟喔,妳不│
│  │              │要在那邊錄,沒效啦,妳用這樣給我分錢,不可能啦,│
│  │              │要給我分什麼錢啦,妳這樣半夜砸我那台車,還在那邊│
│  │              │那個,妳這樣每樣都給我分吶厚,擱給我車砸壞,妳沒│
│  │              │效啦,不可能那個,妳明天我不能擱讓妳分啦,不可能│
│  │              │擱讓妳分啦,老了啦不會賺啦,四萬施捨妳去吃藥啦,│
│  │              │報應啦,咳,呸,報應加倍,加倍報應,眼睛沒有在看│
│  │              │,妳老公說瘋,瘋到不要騎,瘋子,瘋到不要騎,妳老│
│  │              │公說,妳老公說妳是那個阿,瘋子不能讓人家看,瘋子│
│  │              │擱,妳得到什麼,沒效啦,瘋子啦,幹,錄音了。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