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17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石陳玉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石陳玉珠犯公然侮辱罪,共參罪,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石陳玉珠居住於高雄市○○區○○○街000號,與居住在澄仁東街148號之黃淑子係斜對面鄰居。石陳玉珠先前因設置在黃淑子住處外路燈之遷移問題,對黃淑子為恐嚇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1014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判決石陳玉珠應賠償黃淑子新臺幣(下同)4萬元。石陳玉珠因而對黃淑子心生怨懟,竟各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上開住處門口外街道之公共場所,以如附表所示之足以貶損黃淑子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語辱罵黃淑子,致生損害於黃淑子之名譽。
二、案經黃淑子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 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屬傳聞證據,倘被告否認其證據能力,如先前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方例外認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查本件被告爭執證人即告訴人黃淑子及證人張清和於檢察事務官前證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102號卷,下稱院卷㈠,第16頁、23頁),而告訴人黃淑子及證人張清和於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核與審判中之證述尚無歧異,並未具備其他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可信性),復非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必要性),從而,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認該等陳述不具傳聞例外,不得作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證據,應以渠2人於審判中所述作為證據,渠2人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應無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書其他所引用之證據(詳如後述),公訴人及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均正常,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告訴人黃淑子所提供欲證明伊有附表編號1犯行的錄音帶中,在說話的女人不是伊,而伊每天早上6點多就出門運動了,不可能在附表編號2、3所示早上7點多的時候站在馬路罵告訴人,所以告訴人所提供欲證明伊有附表編號2、3犯行的錄影帶中,在馬路上說話的女人也不是伊等語。經查:
(一)被告居住於高雄市○○區○○○街000號,告訴人居住於同街148號,2人係斜對面鄰居,被告先前因設置在告訴人住處外路燈之遷移問題,對告訴人為恐嚇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2年1月30日以101年度上易字1014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判決被告應賠償告訴人4萬元乙情,據被告自承在卷(見院卷㈠第24頁),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二)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提出之錄音帶1份、錄影光碟1片(內有2段檔案畫面),勘驗結果重點如下:
1、錄音帶部分:有3名女子在對話,其中代號「A女」之女子有大聲陳述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言語。(詳細對話內容詳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177號卷,下稱院卷㈡,第15頁反面至16頁正面)
2、錄影光碟第1段檔案畫面:有1名婦人站在告訴人對面的馬路上,朝著正欲騎機車外出的告訴人大聲陳述包括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言語。(詳細對話內容詳見院卷㈡第16頁正面至17頁正面)
3、錄影光碟第2段檔案畫面:有1名婦人站在告訴人對面的馬路上,朝著正欲騎機車外出的告訴人大聲陳述包括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言語。(詳細對話內容詳見院卷㈡第17頁正面至18頁正面)
(三)前揭錄音帶中陳述如附表編號1所示言語代號「A女」之人,以及在錄影光碟中站在馬路上,朝告訴人陳述如附表編號2、3所示言語之婦人均係被告,被告對告訴人陳述前揭言語之地點均係在其住處門口外之街道上,陳述時間分別如附表所示等情,業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錄音帶是伊在102年6月間的某日晚上7點多錄的,當時伊要出門,被告就在門口等著要罵伊,伊長期受罵所以有準備錄音機要錄音,準備之後伊就出門,果然如伊所料,被告就站在她家門口罵伊,當時被告的女兒即證人石麗美也在場用台語對伊說「你馬上就會得到報應」之類的話,所以錄音也有錄到石麗美的聲音,伊錄到音後就馬上跟伊的先生即證人張清和說被告又罵伊,伊已經錄到音,伊當時沒有立即提告的原因是想說備而不用,可是沒想到被告後來愈罵愈凶,到7月份還繼續罵伊,張清和才會錄影存證,就是上開經本院勘驗的光碟片畫面,然後一併提告等語(見院卷㈡第20頁正反面)綦詳,核與證人張清和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前揭錄音帶是伊的太太即告訴人錄的,她錄音後,有進屋跟伊說被告又罵她了,前揭光碟片的2段畫面是伊分別於7月4日及7月5日早上大約6點45分至7點之間拍攝,這個時間是告訴人要出門去做瑜珈的時候,在錄影畫面中罵伊太太的人就是被告,被告罵完後進入的住處就是被告的住處,伊是在自宅3樓的陽台上正對被告門口馬路拍攝等語(見院卷㈡第18頁反面至19頁反面)悉相吻合,並有上開經本院勘驗、內容詳如前述之錄音帶及錄影光碟各1 片可資佐證,足認告訴人前揭證詞具有高度可信性。
(四)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前揭錄音帶及錄影光碟經本院勘驗結果,其錄音及錄影內容均連續一貫,並無中斷情形,且錄影畫面明顯可知拍攝角度是從高處往下拍乙節,亦與證人張清和證稱:伊是在自宅3樓陽台朝被告住處門口前的馬路拍攝等語相符,又錄音帶、錄影光碟中對告訴人陳述如附表所示言語之婦人之聲音、身型,亦與在庭之被告聲音、身型相仿神似,加以從該婦女對告訴人大聲陳述之內容屢屢提及:「妳從我這邊分"四萬"啦」(見附表編號1)、「妳沒本事吃下去啦,那"四萬"你吃不下去啦,....這些錢吃不下啦,沒道德的,"路燈"給我咬在這啦,"路燈"阿」(見附表編號2)、「妳沒"四萬"施捨妳,施捨施捨妳的啦,施捨你去吃藥施捨你的啦,"四萬",妳給我分"四萬"。...."路燈"給我立在這,妳的寶貝嗎?」(見附表編號3)等涉及路燈糾紛以及被告在前揭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判決應賠償告訴人之金額4萬元事件,且從該婦女表明:「我每天就不要運動每天來等妳,也沒照時間睡,都要七點以前在這邊等。」等語(見附表編號2)觀之,核與證人張清和證稱:被告是在大約6點45分至7點之間告訴人要出門去做瑜珈的時候罵告訴人,然後被伊錄下來等語顯示之時間點相符,已足認陳述如附表所示言語之婦女,即係與告訴人存有前揭民事訴訟糾紛之被告無訛,綜上,應認告訴人前揭指訴確為真實可信,被告前揭所辯,純係臨訟卸責之詞,並無可採。至於被告之女兒即證人石麗美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錄音帶中錄到的聲音均不是伊與被告的聲音,錄影畫面中大聲陳述如附表編號2、3所示言語之婦女應該不是被告,該婦女站立處後方騎樓,有停放1 台用帆布遮蓋的汽車之住家也應該不是伊與被告的家等語(見院卷㈡第21頁反面至23頁),惟質之被告於偵查中,曾提出其停放於住處騎樓之汽車遭人砸毀之照片2張(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他字第6219號卷第16頁),經檢察官提示予證人石麗美確認:該照片中拍攝的地點確係伊與被告的住處等語(見院卷㈡第23頁)無訛,則從照片中顯示被告住處騎樓內之汽車亦有以帆布遮蓋,且帆布顏色亦與錄影畫面中顯示之汽車帆布同樣為灰色,且照片中可見被告住處門口左右兩側均有擺放植株盆栽,亦與錄影畫面顯示之住處門口所擺放植株盆栽之位置相同(見上開他字卷第26頁至32頁)等情觀之,已足認錄影畫面所拍攝被告罵完後,所進入在騎樓前停放有以灰色帆布遮蓋之汽車之住家,即係被告之住處,從而證人石麗美前揭證詞,已與事實有所出入而顯屬有疑,參以其乃被告之同居女兒,與被告關係甚為密切,其證言既已有前述不可信之因素存在,已難排除係迴護被告之詞,從而尚難以其證詞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要無可採,被告確有在其位於上開住處門口外街道之公共場所,以如附表所示之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語辱罵告訴人之犯行,洵堪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所謂之「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再按所謂「公然」二字,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現場實際上有多少人聞見,並非所問(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語辱罵告訴人,依一般社會通念,該些言語含有重大鄙視、輕侮對方之意,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故為侮辱告訴人之言論無疑;又被告對告訴人辱罵如附表所示之言語的地點均乃係被告住處外之街道,自符合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而被告就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犯行,乃分別數日所為,顯係出於個別之犯意為之,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甫因出言恐嚇告訴人經判決有罪確定,猶不知警惕,復任意以鄙視輕侮字句出言侮辱告訴人,未能尊重他人名譽,對告訴人造成精神上之傷害,犯後猶飾詞狡辯,迄今未向告訴人道歉或賠償,無絲毫悔意,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以上開言語辱罵告訴人之嚴重性及造成名譽損害程度,並念及被告自陳不識字之智識程度、年逾67歲,年事已高等一切情狀,就其各次犯行,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昌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時間(民國) │辱罵言語(閩南語) │ │號│ │ │ ├─┼───────┼────────────────────────┤ │1 │102年6月間某日│吃不下去啦,吃不下去啦,妳沒本事吃下去啦,妳從我│ │ │晚上7點30分許 │這邊分四萬啦,愛河邊啦,妳吃不下去,妳老公說瘋子│ │ │ │,瘋子,病歷給人家看,妳老公說瘋子病歷給判官看,│ │ │ │鳳山的判官阿,說話不算話阿,女人阿,病歷給判官看│ │ │ │說瘋子。...沒效了,整個人瘋子,沒效了。...吃不下│ │ │ │去啦,變瘋了。...瘋子,瘋子。 │ ├─┼───────┼────────────────────────┤ │2 │102年7月4日上 │妳沒本事吃下去啦,那四萬你吃不下去啦,妳不道德錢│ │ │午7時許 │,吃不下去啦,甘苦啦妳整個人面黃肌瘦啦,生病很重│ │ │ │什麼病都有啦,瘋子,什麼都有啦,妳老公說瘋子,病│ │ │ │歷給判官看啦,病歷妳的病歷給判官看,沒效啦,都瘋│ │ │ │啦,妳們祖傳的妳老爸都關著啦,沒效啦,祖傳的赤山│ │ │ │人有說的啦,妳給我拿這些錢吃不下啦,沒道德的,路│ │ │ │燈給我咬在這啦,路燈阿,路燈給我咬在這妳不會那個│ │ │ │喔,妳會好給我咬在這,在給我拿錢喔,路燈給我咬在│ │ │ │這妳不用在那邊說,沒效啦,妳給我咬在這給我分錢啦│ │ │ │,妳吃不下去啦,沒道德的啦,沒道德錢啦,妳沒本事│ │ │ │吃下去啦,妳每天跑榮總、長庚啦,沒效啦,瘋子前科│ │ │ │啦,整個人面黃肌瘦,妳生病很重,什麼病都有啦,什│ │ │ │麼病都有啦,妳病很重,瘋子啦,你們祖傳的啦,妳老│ │ │ │公說祖傳的啦,瘋子,瘋到病歷給判官看啦,病歷阿,│ │ │ │我才跟判官說而已,這瘋子啦,每天都在這那個啦,告│ │ │ │有告是嗎,瘋子妳黑白告,人老要分錢要分給妳喔,妳│ │ │ │說妳老到不能賺,跟高等法院說生病四年就要來給我分│ │ │ │錢喔,沒效啦,要來分錢,分那個吃不下去啦,沒本事│ │ │ │吃下去啦,瘋都瘋到那個了還吃,妳全身面黃肌瘦,生│ │ │ │病什麼病都有啦,什麼病都有啦,沒效啦,我四萬施捨│ │ │ │妳去吃藥,四萬啦,我不願啦,妳給我分這些錢妳吃的│ │ │ │下去嗎?妳沒本事吃下去啦,吃不下去啦,妳看妳整個│ │ │ │人都面黃肌瘦的,妳什麼病都有,給高等法院說生病四│ │ │ │年,高等法院啦,生病四年了啦,老到不能賺妳就給我│ │ │ │分錢喔,妳有本事吃啦,妳的病很重啦,什麼病都有啦│ │ │ │,沒效啦,妳別想說要來跟我分啦,這這這那個啦,這│ │ │ │沒道德錢妳吃不下啦,吃不下啦,妳老公說祖傳的啦,│ │ │ │赤山人說的啦,妳老爸現在關起來了啦,祖傳的啦瘋子│ │ │ │祖傳的啦,祖傳的啦,沒效啦,妳老公說拿病歷給判官│ │ │ │看啦,瘋子,她們都是瘋子啦,說話不算話,病歷給你│ │ │ │看,每天跑榮總、長庚,每天找醫生瘋子死好,看,妳│ │ │ │病很重加倍了啦,妳在錄音做什麼,我錄影和妳那個啦│ │ │ │,妳別在那邊那個啦,告還給我分四萬,妳吃的下去喔│ │ │ │,沒道德錢吶,妳路燈給我咬在這妳吃的下去喔,人家│ │ │ │來吊,妳就罵人家騙人家,要給我弄一塊,找我們拿二│ │ │ │千,半夜12點多還給我砸車,惡行的,砸車三小,砸到│ │ │ │車庫,車子都砸壞,來給我們砸車12點多,帆布也砸壞│ │ │ │,半夜來給我砸車,妳這些錢吃得下去嗎?來給我砸車│ │ │ │還給我挖錢挖四萬。.....我就說,亮亮的都有看到, │ │ │ │砸車,加倍報應啦,報應啦,妳沒得吃就要給我咬在這│ │ │ │邊分四萬,有本事吃下去,我每天就說,我說給我兒子│ │ │ │,沒關係,妳給我分得太過份,分四萬去,吃得下去?│ │ │ │好膽吃下去,加倍報應,妳真的瘋了,瘋到妓院人人騎│ │ │ │啦,瘋子,到榮總、長庚找醫生看,我一個人讓妳惹,│ │ │ │還告我,告什麼,我臭破心不像病人在哀啦,不夠錢了│ │ │ │還,半夜砸車,12點多砸車,惡行吶,分錢還砸車,天│ │ │ │地沒人了嗎,瘋子擱作怪,我每天就不要運動每天來等│ │ │ │妳,也沒照時間睡,都要七點以前在這邊等。 │ ├─┼───────┼────────────────────────┤ │3 │102年7月5日上 │沒道德的啦,吃不下去啦,我等一下再看妳啦,愛河邊│ │ │午7時許 │四月份給我分那四萬,吃不下去啦,妳沒道德錢啦,妳│ │ │ │沒本事吃下去啦,病很重,什麼病都有啦,瘋子啦,妳│ │ │ │老公說瘋子,那個病歷給判官看,瘋子啦,妳們祖傳的│ │ │ │啦,赤山人說的啦,說她老爸祖傳的啦,都關起來了啦│ │ │ │,沒效啦,瘋子啦,妳給我拿那些錢沒道德,妳還想要│ │ │ │求神拜佛,沒效啦,妳那不用求神拜佛啦,妳給我半夜│ │ │ │12點多來給我砸車,砸到帆布都打壞,妳會好喔,還給│ │ │ │我分四萬,路燈立在這還給我分四萬,妳有本事吃沒道│ │ │ │德錢,沒道德的吶,路燈給我立在這,妳的寶貝嗎?妳│ │ │ │的寶貝給我分四萬喔?來給我砸車,半夜12點多來給我│ │ │ │砸車喔,12 點多來給我砸車,砸車還給我分錢喔,路│ │ │ │燈說妳的寶貝,妳的寶貝,那沒道德錢吃不下吶,沒本│ │ │ │事吃下去吶,妳老公說妳瘋子啦,病歷給判官看,瘋子│ │ │ │每天跑榮總、長庚啦,沒效,妳的病重,什麼病都有啦│ │ │ │,沒效啦,我看妳沒道德錢吃不下啦,沒道德的啦,妳│ │ │ │沒本事吃下去啦,妳沒四萬施捨妳,施捨施捨妳的啦,│ │ │ │施捨你去吃藥施捨你的啦,四萬,妳給我分四萬,愛河│ │ │ │邊妳給我分四萬啦,分四萬沒道德錢啦,妳整個人面黃│ │ │ │肌瘦,妳病很重,什麼病都有啦,妳什麼病都有啦,沒│ │ │ │效啦,妳老公說妳瘋子,拿病歷給判官看啦,她之前跟│ │ │ │妳說跑榮總瘋,瘋子那個,那個瘋子醫生科給妳看病啦│ │ │ │,沒效啦,妳病很重什麼病都有啦,跟高等法院說生病│ │ │ │四年,沒幹我沒幹給我分錢喔,妳不會好啦妳阿,妳給│ │ │ │我分這些錢妳吃的下去,不道德錢吶,我眼睛來看,像│ │ │ │這支路燈,人家如果要來吊,就罵人家惹人家,惹到擱│ │ │ │給我拿二仟,妳會好嗎,這支路燈妳給我拿四萬拿得下│ │ │ │去嗎?拿得下去嗎?妳給我咬這支路燈咬得,人家如果│ │ │ │要吊就罵人家,人家要給我拿四萬喔,的二仟喔,妳不│ │ │ │要在那邊錄,沒效啦,妳用這樣給我分錢,不可能啦,│ │ │ │要給我分什麼錢啦,妳這樣半夜砸我那台車,還在那邊│ │ │ │那個,妳這樣每樣都給我分吶厚,擱給我車砸壞,妳沒│ │ │ │效啦,不可能那個,妳明天我不能擱讓妳分啦,不可能│ │ │ │擱讓妳分啦,老了啦不會賺啦,四萬施捨妳去吃藥啦,│ │ │ │報應啦,咳,呸,報應加倍,加倍報應,眼睛沒有在看│ │ │ │,妳老公說瘋,瘋到不要騎,瘋子,瘋到不要騎,妳老│ │ │ │公說,妳老公說妳是那個阿,瘋子不能讓人家看,瘋子│ │ │ │擱,妳得到什麼,沒效啦,瘋子啦,幹,錄音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