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惠光霞、李璧君、王憲義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傅績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437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3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439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徵豪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素碧 選任辯護人 黃致穎律師 梁志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敏欽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永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績欽 上列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宜靜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世清 選任辯護人 蔡坤展律師 張宗琦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穩任 選任辯護人 許明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達 選任辯護人 吳任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文井 選任辯護人 蔡坤展律師 張宗琦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庸 選任辯護人 李衣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兆君 選任辯護人 茆怡文律師 陳明賢律師 被 告 張燕合 陳盈錞 上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開卷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徵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迅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徵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波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徵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袁敏欽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富企業社 代 表 人 謝宜靜 上列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柏凱企業社 代 表 人 詹永洋 被 告 李明遠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馮子石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度訴字第280 、1336號、100 年度訴字第304 號103 年3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45 8、11459 、21042 、33876 號;移送併辦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8730號;追加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33876 號、100 年度偵字第873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魏徵豪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暨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定執行刑部分;謝宜靜附表二編號1 至5 、9 、10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暨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定執行刑部分;詹永洋(附表三編號1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迅新公司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暨定執行刑部分;宏懋公司附表二編號3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暨定執行刑部分;高波公司附表二編號1 、3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暨定執行刑部分;聯富企業社附表二編號1 至5 、9 、10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暨定執行刑部分;柏凱企業社(附表三編號1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暨張燕合、陳盈錞部分,均撤銷。 張燕合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陳盈錞犯刑法第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魏徵豪被訴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均無罪。 謝宜靜被訴附表二編號1 至5 、9 、10所示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均無罪。 詹永洋被訴附表三編號1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無罪。 迅新公司被訴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無罪。 宏懋公司被訴附表二編號3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無罪。 高波公司被訴附表二編號1 、3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無罪。 聯富企業社被訴附表二編號1 至5 、9 、10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無罪。 柏凱企業社被訴附表三編號1 所示工程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魏徵豪所犯附表甲編號1 「主文及宣告刑」欄㈢至㈨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謝宜靜所犯附表甲編號6 「主文及宣告刑」欄㈢至㈤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迅新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8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刑,定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捌拾伍萬元。 宏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10「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㈠至㈡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拾萬元。 高波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11「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拾伍萬元。 聯富企業社犯如附表甲編號12「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肆拾伍萬元。 事 實 甲、概論: 一、㈠、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吳宗達、詹永洋、傅績欽、陳素貞(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莊崇淇、鄭易地、陳奇文、江金剛、武恆榮(以上5 人所涉犯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原法院另行判決)分別為附表乙所示公司之負責人、職員(任職公司、職務、判決情形詳如附表乙);㈡、迅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迅新公司)、開卷事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開卷公司)、高波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高波公司)、宏懋有限公司(下簡稱宏懋公司,原名皇羽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6年2 月14日更名,原皇羽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魏徵豪)、聯富企業社、柏凱企業社(以上6 家公司於本件判決內論述)、錡錄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錡錄公司,非本件起訴之公司)、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生之道公司,以下7 家公司已經原法院另行判決確定)、瑞富企業社、奕來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奕來公司)、東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東林公司)、杰炤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杰炤公司,於96年7 月10日更名為均周企業有限公司)、光烺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光烺公司)、精瑞視聽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精瑞公司)等分別為如附表丙所示魏徵豪、蔡素碧等人登記經營之公司(負責人、公司地址、判決與否詳如附表丙);㈢、洪文井、盧穩任、趙世清、馮子石、李明遠為附表丁所示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吳宗達則分別與馮子石、李明遠(上列2 人無罪部分理由容下述)建築師合作,而渠等分別參與附表丁所示工程之委託設計規劃或監造(詳見附表丁參與工程);㈣、謝勝宇、吳瑞欽、張簡煥叡(原名張簡謙宇)、李麗桂、鄭吉和、徐慶勳、賴壽春、張燕合、林雪貞、林啟明、楊達成、邱春旗、吳宏明、林慶昇、陳盈錞、林志生、沈志憲、余杏純、廖昭坤、陳國庸、張兆君、黃正昆、范師旗、張其發、翁文欽、謝銀旺等人(除張燕合、陳盈錞、陳國庸、張兆君外,其餘均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則分別為附表戊所示學校之校長、總務主任、或事(庶)務組長,分別負責附表一至四所示各該學校工程經費爭取、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或驗收等相關業務,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緣魏徵豪、蔡素碧夫婦2 人在高雄地區共同經營迅新、開卷、宏懋、高波等公司,從事地坪防滑及化糞池污水處理等業務,並僱用袁敏欽、陳素貞等人在其等經營之公司工作。於95、96年間起,魏徵豪、蔡素碧夫婦為擴展上開業務而至高雄、屏東、雲林、基隆等地區之高中職及國中、小學,為如下之業務推廣、合作過程: ㈠、蔡素碧親自至附表一、四所示高屏地區之學校拜訪,表示可以協助學校爭取議員補助款經費施作附表一、四所示之工程外,另分別與人在雲林縣之謝宜靜、基隆市之傅績欽、詹永洋共同合作,推由謝宜靜拜訪附表二之雲林地區學校、推由詹永洋拜訪附表三之基隆地區之學校,除推銷防滑等產品外,亦表示可以協助各該學校爭取經費施作工程,傅績欽除允協助向附表三所示學校之主管機關即基隆市政府爭取經費,並協調處理詹永洋、蔡素碧等人間關於工程設計、產品規範、建築師、招標方式等相關工程事宜。渠等約定,若學校得以順利取得經費招標,並由魏徵豪、蔡素碧經營或合作之公司得標施作,謝宜靜則可取得該次得標工程款之30% ,詹永洋、傅績欽則可獲得該次得標工程款之35% ,並由詹永洋、傅績欽各以該得標工程款之19% 、16% 比例分配取得作為其等之報酬。 ㈡、迨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等人分別以附表己(詳見附表己之工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所式之方式拜訪學校表示可以協助爭取經費或議員補助款,經各該學校向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學校辦理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之經費後,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等人即分別以附表己所示之方式,由蔡素碧向附表一、四所示之學校承辦人員即總務主任推薦與其等合作之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可擔任各該工程之設計規劃(或監造)工作,並向附表一、四所示之學校人員介紹袁敏欽為上開建築師事務所之員工,可協助處理建築師相關業務;由謝宜靜向附表二之學校推薦當時與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合作之吳宗達;由詹永洋向附表三編號1 之學校推薦趙世清建築師,分別擔任各該學校之委託設計(監造)建築師(因各該學校委任建築師之緣起、經過不同,請詳見附表己所示)。 ㈢、附表一至四之學校或自行選任或依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等人推薦選任建築師後,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袁敏欽等人即會向學校探詢,並徵詢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等人合作之意願。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等人因附表一至四工程之委託設計規劃(或監造)費用不高,乃授權同意由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等人代為處理委託規劃設計契約簽立(詳見附表己-1所示之建築師與學校簽立之契約及委託內容)、文件傳遞、監工日誌等資料送達予學校之事宜(因各工程不同,袁敏欽等人所為建築師處理之事項亦有不同,詳細請見各工程如下所述),復因渠等對於地坪防滑及化糞池污水處理業務之專業知識、材料及施工等相關專業知識不足,於收受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等人交付而實際上均係由魏徵豪製作之預算書、圖說、及具有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附表一至四所示各工程之不當限制詳如附表庚-1所示)後,除作單價、項目等修改、調整外,即由袁敏欽將上開資料交予附表一、四之學校,由詹永洋將上開資料交予附表三之學校,而謝宜靜或吳宗達則自行將上開資料交予附表二之學校或放至承辦人員桌上。附表二至四所示之學校承辦人員即依據建築師所提供之預算書、補充須知等資料分別上網公告辦理招標,附表一之學校承辦人員即交由原高雄縣政府教育局、採購課等單位辦理上網公告及招標決標程序。 ㈣、魏徵豪為增加其所經營之公司得標施作之可能性及避免不足三家投標而導致流標,除以其實際經營之開卷、迅新、宏懋、高波等公司參與投標外,另向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謝宜靜、詹永洋、武恆榮等人借用渠等經營之聯富企業社、柏凱企業社、生之道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一至四工程之投標,以製造假性競爭之假象( 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公司詳如附表一至四所載) 。 ㈤、魏徵豪、謝宜靜、詹永洋經營之公司分別標得附表一至四工程後,除附表二之地坪防滑工程係由謝宜靜施作外,其餘均係由魏徵豪經營之公司派人施作。 ㈥、嗣於附表一至四工程施作完成後,除附表二工程係由吳宗達前往學校會同得標廠商、學校人員驗收外,其餘之附表一、三、四工程即由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會同學校及得標廠商驗收,事後並由魏徵豪本人或員工製作而未經建築師會同測試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分別交予袁敏欽、謝宜靜,再由謝宜靜轉交吳宗達、袁敏欽轉交詹永洋,復行轉交附表一至四之學校人員,以完成驗收結算程序。 乙、附表一至四所示各工程之犯罪事實: 一、附表一、四工程: ㈠、工程之緣起及委任建築師之經過: 1、魏徵豪、蔡素碧為拓展2 人所經營迅新、開卷、高波、宏懋等公司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業務,乃由蔡素碧負責前往學校拜訪接洽。95年3 月至8 、9 月間,附表四所示鳳新高中、鳳山高中、恆春工商等學校,因曾接獲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加強防滑安全措施公文,乃分別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經費補助施作,除恆春工商因未書寫詳細細目資料遭退回申請,適蔡素碧前往恆春工商拜訪總務主任謝銀旺而知悉後,表示願協助提供申請經費所需細目等概算明細,以供申請經費外,其餘鳳新高中、鳳山高中則係由學校自行申請而經核准經費補助。嗣蔡素碧得知附表四所示學校之工程經費已經核准,乃由魏徵豪告知其公司員工袁敏欽分別以盧穩任、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或自行或由蔡素碧陪同前往至附表四所示學校接洽(過程詳見附表己編號19-21 所示),表明可以擔任各該工程之設計規劃監造事宜,致使附表四編號1 、2 、3 、4 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張其發、翁文欽、謝銀旺等人誤認袁敏欽為洪文井或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員工。附表四所示學校因袁敏欽自行前往或由蔡素碧陪同前往推薦介紹下,又因該等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費用不高,均係屬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費用,即以附表己編號19( 2) -21( 2)所示簽呈經校長同意方式,而分別決定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承攬附表四編號1 鳳新高中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工程、編號2 鳳山高中之地坪防滑工程,由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承攬附表四編號3 、4 恆春工商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附表四所示之工程名稱全文請詳見附表四,以下僅以學校名稱代替工程名稱)。 2、魏徵豪、蔡素碧2 人又為擴展高雄地區業務,遂由蔡素碧以「蔡麗玲」、「蔡小姐」名義分別至附表一所示學校拜訪總務主任或校長,探詢學校是否有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相關工程之需求,當蔡素碧獲悉如附表一之原高雄縣五甲國中、忠義國小、潮寮國小、茄萣國中、路竹高中等學校有防滑或廁水污水處理工程需求,但欠缺工程經費,遂主動向上開學校校長、或總務主任表示可協助經費之申請,嗣並積極向原高雄縣議員李鋒斌(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另經原法院判決無罪,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486 號駁回上訴確定)、孫慶龍等議員爭取議員所簽發之建議書,再將該建議書交付予學校,由附表一所示學校承辦人員謝勝宇、吳瑞欽、張簡煥叡、鄭吉和、李麗桂等人將議員建議書連同申請經費所需之概算書等相關文件資料送交原高雄縣政府以爭取經費(詳見附表己編號1-6 之與學校人員接洽爭取經費經過)。俟高雄縣政府核准經費後,上開附表一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謝勝宇等5 人)即開始籌劃工程招標事宜。因附表一所示學校承辦人員係由教師兼任總務主任,對於工程設計、規劃、施工等專業事項不熟悉且非其專業,魏徵豪、蔡素碧為使其公司有承作附表一工程之機會,乃由蔡素碧推薦(即附表一編號7 )、或帶同其公司員工袁敏欽(即附表一編號1 、4 、5 、6 所示工程),或由袁敏欽親自(即附表一編號2 、3 工程),至學校向上開學校承辦人員,或介紹袁敏欽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或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或推薦上開建築師事務所可承作規劃該等工程,分別致使附表一編號1 、2 、4 、5 、6 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謝勝宇、吳瑞欽、李麗桂、鄭吉和等人誤認袁敏欽為洪文井或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員工(附表一編號3 工程〈袁敏欽僅代送建築師事務所文件並未冒充事務所人員〉,而編號附表一編號7 工程〈袁敏欽並未參與,此部分另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除外,詳見附表己編號1-6 之委任建築師經過說明)。附表一所示之學校或因蔡素碧之推薦、介紹,又因該等工程委託設計(監造)費用不高,均係屬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費用,即以附表己編號1-6 所示簽呈或會議方式,而分別決定由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承攬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之五甲國中地坪防滑工程、編號4 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承攬附表一編號2 之忠義國小、編號3 之潮寮國小、編號5 之茄萣國中地坪防滑、編號6 之茄萣國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編號7 之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附表一所示之工程名稱全文請詳見附表一,以下僅以學校名稱代替工程名稱)。 3、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知悉附表一、四所示學校係分別委託洪文井、及盧穩任建築師規劃設計(或監造),乃由其公司員工或袁敏欽分別將「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送至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蓋用大小章,除附表一編號7 之路竹高中污水工程係由蔡素碧代送文件至學校簽約外,餘則由袁敏欽將「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送至附表一、四所示學校,而完成簽約(各工程之委託契約名稱、簽約日期、委託內容請見附表己-1)。是洪文井、盧穩任分別為附表一、四所示學校提供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設計規劃(或監造)之人員,即為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設計、或監造之人員(委託內容詳見附表己-1)。 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事實: 1、洪文井、盧穩任各於附表一、四所示之「委託設計(監造)服務」標案簽約後,因其本身對於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等工程之專業知識與能力尚有不足,且因該等設計費用均屬小額,乃分別自95年8 、9 月間起,與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間討論該等工程合作之事,而決定:⑴由魏徵豪負責委託設計(監造)案內有關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等設備規格、產品規範、補充須知、預算圖說、招標文件、規範等資料之製作,⑵再由蔡素碧、袁敏欽或公司內員工將魏徵豪製作好之招標文件、預算書圖等資料送至建築師事務所蓋用大小章,⑶同意由袁敏欽代為處理與學校方面送件、或其他應與建築師接洽之事務、驗收等工作。魏徵豪、蔡素碧為使其所經營之迅新、開卷、高波、宏懋等公司,日後能參與渠等已經幫忙爭取經費或介紹建築師之附表一、四所示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即於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招標須知、產品規範、或補充須知內,分別就投標廠商資格、防滑塗料、施工方法、型錄審查、防滑測試、菌種鑑定報告等事項而為規定(詳見附表庚編號1-8 、21-24 所示),並以附表庚-1編號1-8 、21-24 所示之㈠不當限制競爭方法於各該不同類型工程之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予以規定(附表一、四各工程之不當限制競爭方式,請詳見附表庚-1編號1- 8、21-24 之( 一) 不當限制競爭所述),以排除其他廠商參與投標之機會。而其不當限制競爭之方法,基本上可分為: ⑴、A類之地坪防滑工程之招標文件、補充須知等規定: ①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投標; ②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 ③限定施工後於2至3小時內快乾及投標時需備妥產品型錄供審; ④得標者需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⑤驗收時需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等項限制材 料及工法。 ⑵、B 類之廁水污水處理工程之招標文件、補充須知等規定: ①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②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投標。 ⑶、C類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規定: ①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②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投標; ③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 ④限定施工後於2至3小時內快乾及投標時需備妥產品型錄供審; ⑤得標者需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⑥驗收時需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等6項限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 2、洪文井、盧穩任明知渠等分別受附表一、四所示學校委託提供附表己-1編號1-8 、21-24 所示委託內容之採購規劃、設計、或監造之人員,應擔任上開工程採購案之規劃設計(或監造),而於與魏徵豪、蔡素碧討論合作過程中,亦知悉魏徵豪、蔡素碧係經營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等業務,為該等材料技術廠商,且其等所經營之公司有承作此類工程之意願,竟意圖為魏徵豪、蔡素碧所經營公司之不法利益,洪文井自95年11月間起,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 ①②、4 、及附表四編號3 、4 之工程、盧穩任自95年8 、9 月間起,分別就附表一編號2 、3 、5 、6 、7 ,及附表四編號1 、2 之工程,各與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明知魏徵豪所製作提供之上開工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產品規範等資料內,就投標廠商資格、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等事項,有如附表庚-1編號1-8 、21-24 所示違反法令之不當限制,竟仍予以採用,並授權其等所任用之事務所小姐蓋用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後,交予袁敏欽或蔡素碧公司內之員工,再任由袁敏欽或蔡素碧以各該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轉交附表一、四所示學校,使附表一、四所示學校誤認為該等招標文件、規範已經建築師親自專業設計、規劃而予以採用。附表一所示學校即呈交原高雄縣政府辦理上網招標公告發包事宜、附表四所示學校即自行辦理上網招標公告發包事宜,而以此不當限制競爭方式,使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認為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投標資格嚴格,恐無法達到設計規劃之規格要求,而減低廠商參與投標之意願,以達渠等排除競爭,並增加自己得標可能性之目的。洪文井、盧穩任、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等人就上開工程標案內之技術、工法、設備等為上開違反法令之不當限制後,使得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開卷、宏懋、迅新、高波等公司得以分別標得附表一編號1 ②、附表一編號2 至7 所示、附表四之工程施作(得標廠商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 ②、2 至7 ,附表四所載) ,因而分別獲得如附表壬編號1-7 、20-23 之利益;洪文井、盧穩任未親自設計規劃,僅係於契約書、相關設計驗收文件上蓋章,亦獲得如附表壬-1編號1-7 、20-23 由委託機關核撥之報酬。 ㈢、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事實: 1、附表一部分: 魏徵豪為確保其實際負責經營之迅新公司、開卷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能分別得標承作由原高雄縣政府以「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之方式辦理如附表一所示工程之採購案,且為增加上開公司得標施作之機率,乃自96年5月間起至同 年12月間止,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並分別與蔡素碧、袁敏欽就下列工程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魏徵豪向無參與投標及競價意願之武恆榮、謝宜靜、鄭易地等人借用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瑞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而為下列行為: ⑴、魏徵豪為迅新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於附表一編號1 ①五甲國中工程所示開標期日即96年5 月25日前,向武恆榮、謝宜靜借用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名義及證件,以高於迅新公司標價而參與附表一編號1 ①五甲國中標案。惟因開標時,原高雄縣政府採購課主持人林慶堂認該標案應係財物採購標而予以廢標。 ⑵、魏徵豪為開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蔡素碧為開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2 人為期由蔡素碧為學校爭取之工程經費事後能由其等經營之公司施作,且蔡素碧亦可預見魏徵豪將以登記其名義之開卷公司參與投標,惟仍任由魏徵豪使用登記其名義之開卷公司參與投標且不違背其本意,2 人乃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魏徵豪於附表一編號1 ②五甲國中工程所示開標期日即96年7 月25日前,向武恆榮、謝宜靜借用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名義及證件,以高於開卷公司標價而參與附表一編號1 ②五甲國中標案,藉以上開方式製造開卷公司分別與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競標之假象。96年7 月25日附表一編號1 ②工程開標前,計有開卷公司、生之道公司及聯富企業社參與投標,經審標後,因生之道公司不符招標規定,而由開卷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⑶、魏徵豪為迅新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袁敏欽則為宏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袁敏欽可預見魏徵豪將以登記其名義之宏懋公司參與工程投標,惟仍任由魏徵豪使用登記其名義之宏懋公司參與投標且不違背其本意,2 人乃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魏徵豪於附表一編號2 忠義國小、編號5 茄萣國中工程所示開標期日前,分別向鄭易地、武恆榮借用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名義及證件,而以高於魏徵豪所經營之宏懋公司、迅新公司、高波公司之標價,分別參與附表一編號2 、5 工程標案,魏徵豪則復分別以宏懋公司及迅新公司、宏懋公司及高波公司名義依序分別參與附表一編號2 、5 工程之投標,藉以上開方式製造宏懋公司、迅新、高波公司等分別與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競標之假象。96年7 月27日、96年10月25日附表一編號2 、5 工程開標前,計有如附表一編號2 、5 所示之3 家廠商投標,經審標後,而由宏懋公司以最低價得標附表一編號2 、5 之忠義國小、茄萣國中地坪防滑工程。 ⑷、魏徵豪為迅新公司、高波公司(高波公司登記負責人蔡楊慈音已歿)、宏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在宏懋公司登記負責人袁敏欽(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理由後述)不知情下,自行填寫宏懋公司、迅新公司、高波公司之標單,由魏徵豪分別於96年8 、9 月間之附表一編號3 潮寮國小、編號4 路竹高中工程開標期日前,分別向武恆榮、鄭易地借用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生之道公司、瑞富企業社名義及證件,以高於魏徵豪所經營迅新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標價,而參與附表一編號3 、4 工程標案,魏徵豪則復依序分別以迅新公司及宏懋公司、高波公司及宏懋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3 、4 採購案之投標,藉以上開方式製造迅新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分別與生之道公司、瑞富企業社競標之假象。96年8 月10日、96年9 月13日附表一編號3 、4 工程開標前,計有如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之3 家廠商投標,經審標後,分別由迅新公司、高波公司以最低價得標附表一編號3 、4 之潮寮國小、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2、附表四部分: 魏徵豪為確保其實際負責經營之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皇羽公司能分別得標承作附表四所示學校分別以「公開招標」或「公開取得報價」之方式辦理如附表四編號1-4 所示工程之採購案,且為增加上開公司得標施作之機率,乃自95年10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除自行填寫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皇羽公司之標單資料外,於附表四編號1-4 所示工程開標日期即95年10月13日、10月19日、12月12日前,向無參與投標及競價意願之謝宜靜、莊崇淇(已另行判決)等人借用聯富企業社、杰炤公司、光烺公司(已另行判決)名義,分別以高於迅新公司、高波公司標價,而參與附表四編號1-4 工程標案,其則復依序分別以迅新公司及高波公司、高波公司及迅新公司、高波公司及皇羽公司、迅新公司名義參與附表四編號1-4 工程之投標,藉以上開方式製造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皇羽公司分別與聯富企業社、杰炤公司、光烺公司競標之假象。95年10月13日、19日、12月12日附表四編號1-4 工程開標時,計有如附表四編號1-4 所示之廠商投標,經審標後,分別由迅新公司以最低價得標附表四編號1 、4 工程、高波公司以最低價得標附表四編號2 、3 之工程。 ㈣、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事實: 1、附表一部分: 謝宜靜明知登記其名義且由其實際經營之聯富企業社並無參與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五甲國中所示工程投標及競價之意願,竟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與投標之犯意,於96年5 月25日、7 月25日之開標時間前,受魏徵豪邀約,自行填寫標單,而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所示五甲國中工程之投標,以製造其與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所示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司、開卷公司競爭投標之假象。惟於附表一編號1 ①開標時,原高雄縣政府採購課主持人林慶堂認該標案應係財物採購標而予以廢標,然於附表一編號1 ②開標時,則由開卷公司得標。 2、附表四部分: 謝宜靜明知登記其名義且由其實際經營之聯富企業社並無參與附表四編號1、3-4所示工程投標及競價之意願,竟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與投標之犯意,於95年10月13日、12月12日之開標時間前某日,受魏徵豪邀約,自行填寫標單,而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附表四編號1、3-4所示鳳新高中、恆春工商工程之投標,以製造其與附表四編號1、3-4所示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競爭投標之假象。嗣附表四編號1、3-4工程,分別由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司、高波公司得標施作。 ㈤、行使偽造私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之事實: 1、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實: 魏徵豪、蔡素碧於開卷公司標得如附表一編號1 ②工程後,即由魏徵豪指派上開公司員工前往學校清點交付產品、施工,而簽約受委任之建築師洪文井本人則未與學校人員聯繫。嗣該工程(係財物採購案)完工,魏徵豪、蔡素碧明知盧穩任並未擔任該工程地坪防滑之檢測,竟基於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附表辛編號1 之方式,未經盧穩任同意,由其公司員工持魏徵豪自行檢測製作好而其上記載有「檢測單位: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不實「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予不知情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蓋章,而偽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並行使提出予附表一編號1 ②之學校人員辦理驗收,致使附表一編號1 ②之五甲國中承辦人員誤信該防滑測試報告已經「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檢測,而准予驗收,足生損害於五甲國中、及公共工程驗收之正確性。 2、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事實: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3 人為承作工程,除由蔡素碧接洽業務、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外、魏徵豪則負責投標、及得標後相關之施工事宜。96年9 月13日,魏徵豪於以高波公司名義標得如附表一編號4 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後,即指派公司員工前往學校清點交付產品及施工,施工期間與該校簽約之建築師洪文井均未前往學校查看、或作任何檢測。工程完工後,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等4 人均明知洪文井於施工期間、驗收前後均未到學校做任何防滑檢測,竟基於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6年9 月29日,以附表辛-1編號3 之方式,在洪文井業務上所作成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上,虛偽登載「檢測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等不實事項,並蓋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後,由袁敏欽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提出交付予學校辦理驗收而行使之,致使路竹高中承辦人員李麗桂誤信該防滑測試報告已經「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檢測合格,而准予驗收,足生損害於路竹高中、及公共工程驗收之正確性。 二、附表二所示各工程之犯罪事實: ㈠、工程之緣起及委任建築師之經過: 1、魏徵豪、蔡素碧2 人為拓展雲林地區之業務,乃與曾以「成富行」名義在雲林地區學校從事圖書設備買賣之謝宜靜合作,由謝宜靜負責至附表二所示之學校拜訪校長或總務主任,探詢有求施作防滑、污水處理等工程之必要及經費,謝宜靜乃自95年8 月間起,分別至附表二所示之雲林縣國中、小學,而以附表己編號7-16所示之方式(每個學校爭取經費方式或有不同,詳見該附表所示),並提供實由魏徵豪製作之概算書予各該學校,而據以向雲林縣政府申請施作經費。嗣謝宜靜或由學校或由他處得知附表二所示學校之經費經縣政府核准,或至學校探詢委託何建築師設計規劃監造,或至學校介紹可以從事設計規劃監造之建築師(或設計師)。惟於95年間,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與無建築師執照而址在雲林縣之吳宗達合作,實際上由吳宗達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及大小章對外接洽業務,並從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當附表二編號1-3 所示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決定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去電聯絡後,即由吳宗達接聽接洽後續相關簽約設計等事宜;96年間,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因故無法執業,吳宗達乃與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合作,由其以該事務所設計師名義對外接洽業務,因而附表二所示學校乃分別以附表己編號7-16所示之方式,分別由吳宗達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即附表二編號1-3 工程)、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即附表二編號4-10工程)名義與各該學校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吳宗達於簽立上開契約後,不僅各該學校均認吳宗達為實際從事設計規劃監造之人,吳宗達亦實際上為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及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擔負各該工程所應規劃設計監造之相關業務,是吳宗達實為附表二所示各工程,受學校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委託內容詳見附表己-1編號9至18所載)。 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事實: 1、吳宗達於受附表二所示學校委託設計監造後,因其本身對於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等工程之專業知識與能力尚有不足;而在其接受各該學校委託設計之前,因謝宜靜曾與其接洽表示可以提供此類工程資訊、及日後會陸續向雲林縣政府爭取施作經費,並向學校介紹其為各該工程設計,2 人乃約定若有設計監造工程,由吳宗達將設計監造費之50% 給予謝宜靜。謝宜靜為附表二所示之雲林縣工程找到以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對外合作之吳宗達之後,即將此訊息告知魏徵豪、蔡素碧。魏徵豪、蔡素碧乃就附表二各工程所需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資訊及工程細節與謝宜靜討論、聯繫,並由謝宜靜擔任與吳宗達溝通、對話及提供資訊之角色。自95年11月間起,謝宜靜陸續將魏徵豪之前製作對於材料、工法、投標廠商資格等有不當限制之鳳新高中、五甲國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資料提供予吳宗達,使吳宗達能將該等具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補充須知等資料納入附表二所示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內,以使其他廠商因準備投標之相對困難性而心生退步,並增加渠等經營之公司因對投標規範等之熟悉而能得標施作之可能性。 2、又吳宗達明知其係分別受附表二所示學校委託提供附表己-1編號9-18所示委託內容之採購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應擔任上開工程採購案之規劃設計監造,而於與謝宜靜討論合作過程中,亦知悉謝宜靜為材料商、有從事地坪防滑工程之施作,且其經營之聯富企業社或合作之公司有承作此類工程之意願,竟意圖為謝宜靜及其經營之聯富企業社或合作公司即迅新、高波、開卷、生之道公司之不法利益,自95年11月間起,就附表二所示工程與謝宜靜及其合作之魏徵豪、蔡素碧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明知謝宜靜提供而實際上由魏徵豪製作之鳳新高中、五甲國中等學校之工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產品規範等資料內,就投標廠商資格、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等事項,有如附表庚-1編號9-18所示違反法令之不當限制,竟仍予以採用,並分別蓋用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後,以各該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或親自或由謝宜靜轉交附表二所示學校,使附表二所示學校誤認為該等招標文件、規範(有關附表二各該工程內補充須知、產品規範之規定,見附表庚編號9-18)已經建築師親自專業設計、規劃而予以採用,並辦理上網招標公告發包事宜,而以此不當限制競爭方式,使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認為附表二所示工程之投標資格嚴格、恐無法達到設計規劃之規格要求,而減低廠商參與投標之意願,以達渠等排除競爭,並增加自己得標可能之目的。吳宗達、謝宜靜、魏徵豪、蔡素碧等人就上開工程標案內之技術、工法、投標廠商資格等為不當之限制競爭後,使得謝宜靜經營之聯富企業社分別標得附表二編號2 、8 之雲林國小、莿桐國小;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開卷、迅新、高波等公司得以分別標得附表二編號1 、3-6 、9-10之工程施作,及借用之生之道等公司標得如附表二編號7 之工程施作,謝宜靜並於上開工程中擔任地坪防滑工程之施作,而使附表二之得標廠商分別獲得如附表壬編號8-17之利益,而吳宗達則獲得如附表壬-1編號8-17由委託機關核撥之報酬。 ㈢、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事實: 魏徵豪為確保其實際負責經營之迅新公司、開卷公司、高波公司及皇羽公司(即更名後之宏懋公司)能分別得標或實際承作附表二所示雲林縣各學校以「公開招標」之方式辦理如附表二所示工程之採購案,且為增加上開公司得標、實際施作之機率,乃自95年11月間起至96年9 月間止,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或由其本人、或分別與蔡素碧、謝宜靜就下列工程,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魏徵豪分別向無參與投標及競價意願之武恆榮、鄭易地等人借用生之道公司、瑞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或由謝宜靜分別向無參與投標及競價意願之江金剛、陳奇文等人(二人已另行判決)借用奕來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奕來公司,已另行判決)、東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東林公司,已另行判決)名義,而分別參與下列工程之投標行為: 1、魏徵豪為迅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期擴展雲林縣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業務,並由其所經營或合作之公司得標、實際施作,除自行填寫迅新公司之標單外,並於附表二編號4 所示工程之開標日期即96年6 月21日前,向武恆榮借用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生之道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二編號4 所示林頭國小工程標案投標,其則復以迅新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二編號4 標案投標,藉以上開方式製造迅新公司與聯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競標之假象。經審標後,由迅新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2、魏徵豪為迅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蔡素碧為開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2 人為期擴展雲林縣業務而由其等經營之公司施作,且蔡素碧亦可預見魏徵豪將以登記其名義之開卷公司參與投標,惟仍任由魏徵豪使用登記其名義之開卷公司參與投標且不違背其本意,2 人乃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魏徵豪於附表二編號5 、9 、10工程所示開標期日即96年6 月25日、7 月25日、9 月4 日前,由魏徵豪分別向武恆榮、鄭易地借用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生之道公司、瑞富企業社名義及證件,以高於開卷公司標價而參與上開工程標案,藉以上開方式製造開卷公司分別與生之道公司、瑞富企業社競標之假象。嗣於附表二編號5 、9 、10所示工程開標前,計有如附表二編號5 、9 、10所示之開卷公司、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瑞富企業社等公司參與投標,經審標後,而由開卷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3、魏徵豪為迅新公司、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魏徵豪唯恐附表二所示工程均係由渠等所經營之公司參與投標,乃要求謝宜靜找其認識之友人前來陪標,2 人乃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6 、7 、8 所示工程開標日即96年6 月28、29日之前,由謝宜靜出面邀約,依序分別向江金剛、陳奇文借用其等實際經營但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奕來公司、東林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二編號6 至8 所示工程標案之投標;而魏徵豪則亦向鄭易地、武恆榮邀約,依序分別借用其等經營但無競標意思之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二編號6 、7 之投標。開標前,魏徵豪亦以其經營之迅新公司、高波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二編號6 、8 標案之投標,謝宜靜則以其經營之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附表二編號6 至8 標案之投標,渠等藉以上開方式製造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等分別與奕來公司、東林公司、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競標之假象,而意圖影響採購之結果(借用或容許借用之參與投標廠商,詳見附表二編號6 至8 )。嗣於96年6 月28、29日附表二編號6-8 所示工程開標前,計有如附表二編號6 至8 所示之3 家廠商投標,經審標後,而由如附表二編號6 至8 所示之迅新公司、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以最低價分別得標,而生之道公司(已另行判決)得標後即交由魏徵豪所經營之公司施作、聯富企業社得標後,即將廁所污水工程部分交由魏徵豪經營之公司施作。 ㈣、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 魏徵豪、蔡素碧得知迅新公司、開卷公司分別標得如附表二編號4-6 、10所示林頭、林內、四湖、吳厝等國小工程後,即由謝宜靜施作上開工程之地坪防滑部分,洪文井及盧穩任非各該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建築師,亦未前往該工程擔任監工測試。魏徵豪、蔡素碧為因應各該工程中如附表庚編號12-14 、18所示之補充須知、或招標規範內關於「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 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之規定,2 人明知洪文井、盧穩任並未擔任上開工程地坪防滑之監工檢測,竟分別基於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附表辛編號2-4 、6 之方式,未經盧穩任、洪文井授權同意,由其公司員工持魏徵豪自行檢測製作好而其上分別記載有「監工測試: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監工測試: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予不知情之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蓋章,而偽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並行使提出予附表二編號4-6 、10所示之學校人員辦理驗收,致使附表二編號4-6 、10之學校承辦人員誤信該防滑測試報告已經「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檢測,而准予驗收,足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4-6 、10所示學校、及公共工程驗收之正確性。 ㈤、雲林國小校方人員圖利之事實: 1、張燕合自94年8 月1 日起任職雲林縣雲林國小校長,綜理並執行校內採購行政程序事項之簽核批准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魏徵豪、蔡素碧2 人為拓展雲林地區之業務,乃與曾以「成富行」名義在雲林地區學校從事教具買賣之謝宜靜合作,由謝宜靜於95年9 月初,前往雲林國小拜訪校長張燕合,探詢有無施作防滑、污水處理等工程之必要及經費,因雲林國小之地板及樓梯係大理石材料,學生容易滑倒,而有該經費之需求,張燕合乃同意施作,並請總務主任賴淑琴加入商討有關經費之申請問題。嗣謝宜靜即提供實由魏徵豪製作供申請經費用之概算書給張燕合,張燕合再交予賴淑琴據以向雲林縣政府提出工程經費之申請。雲林縣政府於95年10月30日,核准同意補助「雲林國小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506,500 元,賴淑琴於同年月21日簽由張燕合核准「未能取得3 家以上廠商當場改比價議價」辦理本件工程開標發包方式,張燕合並指示委由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經賴淑琴去電聯絡後,由吳宗達接聽及接洽後,由吳宗達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雲林國小簽立該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嗣謝宜靜經由張燕合處得知雲林國小已簽訂該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後,即與吳宗達接洽,由謝宜靜提供由魏徵豪所製作錄有如附表庚編號10所示內容之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等之磁碟片攜往雲林國小,將之放置於張燕合之校長室內,張燕合並將之交給總務主任賴淑琴上網公開招標,並訂於95年12月5 日開標。 2、張燕合明知謝宜靜對於本件採購之規劃、設計等工程細節內容,已於公告開決標前獲取比其他廠商更多訊息,且亦知悉謝宜靜經營之聯富企業社有從事學校採購行為,又其執行學校採購事務,明知①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②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第50條第7 款及第2 項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及③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之目的在於避免不公平競爭,詎張燕合竟違背上開法令訂立之目的與精神,基於圖利謝宜靜及其經營之聯富企業社之犯意聯絡,於95年12月5 日雲林國小該採購案開標時,明知謝宜靜曾提供概算書、參與討論工程招標方式、細節、施作地點、及代送採購規範表、設計圖等與採購案有關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竟對於其主管之採購事務,違反上開法令規定,於開標時,僅謝宜靜經營之聯富企業社與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司2 家參與投標,投標廠商不足3 家,乃以公開比價之方式決標,以低於底價且為最底標之方式宣布由聯富企業社得標,張燕合事後亦未依規定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而直接圖利於謝宜靜及其經營之聯富企業社。謝宜靜標得上開工程後,該工程由魏徵豪施作,謝宜靜、魏徵豪等人因聯富企業社得標而獲得如附表壬編號9 所示之不法利益( 其中魏徵豪得利19,320元、謝宜靜得利8,280 元) 。 ㈥、民生國小校方人員洩漏秘密之事實: 1、陳盈錞係民生國小老師,於95年8 月間起擔任總務主任,負責校內採購事項等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魏徵豪、蔡素碧2 人為拓展雲林地區之防滑、污水處理業務,乃與以「成富行」( 於95年9 月28日另成立聯富企業社) 名義在雲林地區學校從事圖書設備買賣之謝宜靜合作。嗣謝宜靜於96年4 月間,前往民生國小拜訪校長林慶昇,探詢有無施作防滑、污水處理等工程之必要及經費,林慶昇乃請總務主任陳盈錞到校長室參與討論,並介紹謝宜靜與陳盈錞認識,嗣林慶昇徵得學校行政人員意見後,認學校有施作防滑設施之必要後,謝宜靜即前往與林慶昇、陳盈錞等人共同巡視校園了解有必要施作防滑設施之處所,並由謝宜靜提供由魏徵豪製作之概算書給林慶昇供作向雲林縣政府申請經費之用,林慶昇再將之交由陳盈錞據以向雲林縣政府申請經費。嗣雲林縣政府於96年6 月初,核准同意補助「民生國小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471,300 元,陳盈錞即於96年6 月11日簽由林慶昇核准辦理本件工程公開招標發包,並由林慶昇指示委由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後,謝宜靜即帶同吳宗達與陳盈錞接洽,並由吳宗達持「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片,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民生國小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謝宜靜並提供由魏徵豪所製作之預算書及附表庚編號15所示內容之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等資料交給總務主任陳盈錞上綱公開招標,並訂於96年6 月29日開標。2、陳盈錞明知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詎竟違背上開法令訂立之目的與精神,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於民生國小該採購案開標前1 日,即於96年6 月28日上午9 時11分,明知謝宜靜曾提供概算書、參與討論工程招標方式、細節、施作地點、及代送招標規範、設計圖等與採購案有關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竟違反上開法令規定,以電話與謝宜靜聯絡,告知「因為目前為止,沒有人,你才寄2 標,你知道,明天要開標喔」等語,向謝宜靜洩漏投標廠商之家數。 三、附表三所示各工程之犯罪事實: ㈠、工程之緣起及委任建築師之經過: 1、魏徵豪、蔡素碧2 人為拓展基隆地區之業務,乃透過傅績欽介紹認識柏凱企業社負責人詹永洋,4 人遂而合作洽談推廣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事宜,而由與學校熟識之詹永洋負責至附表三所示之學校拜訪、接洽及推廣業務,探尋有無施作上開工程之需求及經費、協助丈量製作概算書提供予學校以爭取經費、及於經費核准後與學校接洽介紹並推薦建築師從事設計規劃;傅績欽則負責與基隆市政府教育局溝通聯繫爭取經費,並與蔡素碧、詹永洋接洽聯繫相關工程細節事宜;魏徵豪負責製作概算書、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總攬投標、工程施作、驗收相關事宜;蔡素碧負責協助其先生魏徵豪、公司員工袁敏欽與詹永洋間關於工程規劃、設計等相關事宜,及詹永洋與傅績欽間關於工程細節之溝通協調事宜;袁敏欽則負責與詹永洋或趙世清接洽有關工程丈量、設計、規劃、文件遞送等相關工程細節事宜。魏徵豪、蔡素碧與詹永洋、傅績欽並約定,若能順利推廣業務得標承作工作,則由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公司施作並取得該得標款項之65 %,而詹永洋、傅績欽2 人則依序分別獲得該得標款項之19% 、16% 。謀議已定,詹永洋即自96年3 、4 月間起或帶同袁敏欽,或自行前往附表三所示學校,分別以附表己編號17、18所示方式,向校長陳國庸、黃正昆推薦防滑產品、嗣並在學校丈量,交由魏徵豪製作概算書後提供予附表三所示學校之總務主任張兆君、范師旗以申請工程經費。而附表三所示之五堵國小、七堵國小於經費核准後,即以附表己編號17、18所示之方式,或由詹永洋推薦、或自行委託趙世清建築師擔任上開工程之設計規劃(監造)之工作。趙世清乃於96年6 月間,或透過詹永洋交付契約書予五堵國小之方式而與該校簽訂委託設計契約,或因七堵國小之接洽而與該校簽訂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是趙世清於簽立上開契約後,為附表三所示各工程,受學校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委託內容詳見附表己-1編號19-20 )。 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事實: 1、趙世清於受附表三所示學校委託設計(監造)前,詹永洋即自七堵國小處得知該校欲委託趙世清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乃於96年5 月間起與趙世清接洽是否願意承接五堵國小同一類型採購案之規劃設計,並表明願意代為遞送相關契約、工程設計規劃等文件。趙世清因其本身對於地坪防滑、廁所污水處理等工程之專業知識、資訊尚有不足,詹永洋乃透過魏徵豪、蔡素碧之授意,以材料廠商身分介紹袁敏欽與趙世清認識、並討論相關工程規劃、設計、採購、發包等事宜。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傅績欽等人為期順利標得附表三所示工程,乃自96年5 月間起,相互間乃以電話溝通、討論關於附表三工程之建築師設計(監造、費用)、測試、施工時間(3 小時乾、或4 小時乾)、標案(分段標或最有利標)、工程發包(工程標或設備標)、與校長碰面、採購法條文、預算書、補充須知、與建築師接洽碰面、廠商資格、營業項目(加上庭園綠化設備)等事宜,以期能用於附表三所示之工程。渠等為使上開討論結果能順利置入於建築師設計規劃未來將交予學校作為招標使用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預算書圖等文件內,乃除上述彼此電話聯繫、討論細節外,亦由魏徵豪將附表三工程所需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資料,透過詹永洋、袁敏欽與趙世清溝通、聯繫之方式,自96年5 月下旬起,陸續將魏徵豪製作內含有對於材料、工法、投標廠商資格等不當限制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資料,交予袁敏欽、或詹永洋而轉交提供予趙世清,使趙世清能將該等具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補充須知等資料納入附表三所示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內,以使其他廠商因準備投標之相對困難性而心生退步,並增加渠等經營之公司因對投標規範等之熟悉而能得標施作之可能性。2、趙世清明知其係分別受附表三所示學校委託提供附表己-1編號19-20 所示委託內容之採購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應擔任上開工程採購案之規劃設計(監造),而於與詹永洋、袁敏欽討論過程中,亦知悉詹永洋、袁敏欽為材料商、有從事地坪防滑等工程之施作,且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或與之合作之迅新公司有承作此類工程之意願,竟意圖為詹永洋及其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或合作公司即迅新公司之不法利益,自96年5 、6 月間起,就附表三所示工程,各與詹永洋、袁敏欽及其合作之魏徵豪、蔡素碧、傅績欽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明知袁敏欽、詹永洋提供而實際上由魏徵豪製作之預算書、工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產品規範等資料內,就投標廠商資格、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等事項,有如附表庚-1編號19- 20所示違反法令之不當限制,竟仍予以採用,並分別蓋用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後,以該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或親自、或由詹永洋(即五堵國小部分)轉交予附表三所示學校,使附表三所示學校誤認為該等招標文件、規範(有關附表三各該工程內補充須知、產品規範之規定,見附表庚編號19-20 )已經建築師親自專業設計、規劃而予以採用,並辦理上網招標公告發包事宜,而以此不當限制競爭方式,使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認為附表三所示工程之投標資格嚴格、恐無法達到設計規劃之規格要求,而減低廠商參與投標之意願,以達渠等排除競爭,並增加自己得標可能之目的。而詹永洋、袁敏欽、傅績欽、蔡素碧、魏徵豪等人透過分工,與趙世清就上開採購標案內之技術、工法、投標廠商資格等合作為不當之限制競爭後,使得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標得如附表三編號1 之五堵國小;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迅新公司標得附表三編號2 之七堵國小工程施作,並因而取得各該工程款。而得標廠商柏凱企業社、迅新公司取得上開工程款後,魏徵豪、詹永洋、傅績欽等人亦依事先約定而分別分別取得工程款項之65% 、19% 、16% ,扣除營業成本及稅額後渠等因而分別獲得如附表壬編號18-19 之利益。至於建築師趙世清則獲得如附表壬-1編號18-19 由委託機關核撥之報酬。 ㈢、五堵國小校方人員圖利之事實: 1、陳國庸於90年8 月1 日起至96年8 月1 日間任職基隆市五堵國小擔任校長,綜理並執行校內採購行政程序事項之簽核批准等業務;張兆君係該學校老師,於95年8 月1 日起至96年7 月31日止擔任總務主任,負責校內採購事項等職務,2 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魏徵豪、蔡素碧等人為拓展基隆地區業務,乃由傅績欽介紹而認識與學校人員熟識之詹永洋,詹永洋因與魏徵豪等人合作以期日後能標得工程施作獲利,乃於96年3 、4 月間,帶同袁敏欽前往五堵國小拜訪校長陳國庸介紹防滑產品。陳國庸與詹永洋係球友,且於95、96年間亦曾一同出國遊玩,亦知悉詹永洋經營柏凱企業社並常幫忙協助其處理校內一些採購事宜,乃接受詹永洋防滑產品之介紹說明,惟學校因無多餘經費可以施作,詹永洋乃表示可以提供估價單等資料予學校幫忙協助爭取經費,陳國庸事後即將此訊息告知擔任總務主任之張兆君。之後,張兆君見詹永洋在學校丈量,並因曾接獲校長陳國庸告知詹永洋將協助爭取防滑施作之經費並提供資料以利申請,乃依據校長陳國庸先前指示收受詹永洋丈量後交予魏徵豪製作之概算書、經費需求計劃書等資料,除更改字型、版面外,其餘則照概算書、計劃書上記載製作後,送交校長陳國庸簽章,並於96年5 月1 日發文轉送基隆市政府申請經費。基隆市政府於96年5 月9 日函文五堵國小核准概算書上申請之經費937,835 元後,張兆君乃請示校長陳國庸委託建築師協助規劃完成預算書圖後送府審核,陳國庸即授權張兆君處理,嗣張兆君透過詹永洋介紹而委任趙世清建築師,並由詹永洋將已蓋用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之委託設計契約書交予張兆君,轉呈陳國庸簽章而訂立委託設計契約。 2、張兆君、陳國庸明知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之目的在於借用建築師對於工程採購、設計、監造之長才,以彌補其等對於工程方面專業能力之不足,惟渠等非但未於簽訂委託設計契約前與趙世清商談委託、設計細節及設計費用等相關問題,亦未於簽立委託設計契約後與之討論本件工程採購之內容、設計、發包、採購方式、及其他與此工程有關之審標、驗收相關問題,反而藉由詹永洋轉交原先用以申請經費之概算書予趙世清,作為製作預算書圖、招標文件之用。委託設計期間,張兆君、陳國庸、趙世清3 人均未聯繫工程細節,亦未彼此確認有無文件之送交、往來,均由詹永洋代為收送或處理。魏徵豪、袁敏欽、蔡素碧等人因96年5 月25日在原高雄縣政府發包中心開標之五甲國中工程案,經主持人林慶堂當場將工程標改為財物採購設備標後,即與詹永洋、傅績欽、趙世清合意欲以財物採購設備標方式規劃設計本件五堵國小採購案,以保障其等利益,並推由詹永洋負責與五堵國小學校人員溝通。詹永洋乃於96年6 月8 日起至6 月25日止,分別與總務主任張兆君、校長陳國庸探詢、溝通以「設備」標方式辦理本件之採購發包。張兆君、陳國庸明知以「工程標」或「設備標」辦理採購,本應屬受委託之建築師依工程性質、內容、需要所應規劃、設計之事項,非第三人或其他廠商可參與討論之事項,竟與詹永洋討論以「設備標」發包辦理採購,嗣更以此方式上網公告招標。 3、陳國庸、張兆君均明知詹永洋對於本件採購之規劃設計等工程細節內容,已於公告開決標前獲取比其他廠商更多訊息,且亦知悉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有從事學校採購行為,又渠等承辦學校採購事務,明知①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②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第50條第7 款及第2 項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及③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之目的在於避免不公平競爭,詎違背上開法令訂立之目的與精神,基於共同圖利詹永洋及其經營之柏凱企業社之犯意聯絡,於96年7 月12日五堵國小採購案開標前,先由張兆君審查柏凱企業社及其他3 家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經審標結果認定柏凱企業社符合招標文件,而其他3 家廠商則因未附無退票證明認定不合資格,當時在場人員誤認為此種情形係屬投標廠商未達3 家應予流標之情形,乃報告主持人陳國庸,陳國庸乃宣布流標。詹永洋知悉該案遭宣布流標後,乃前往抗議,時擔任紀錄之五堵國小庶務組長楊孟儒乃去電基隆市政府採購中心詢問,得知此並不屬於投標廠商未達3 家應予流標之情形,乃告知張兆君轉知陳國庸。陳國庸、張兆君等人乃重回開標現場接續開標程序,2 人均明知詹永洋曾提供概算書、參與討論工程招標方式、細節、施作地點、及代送採購規範表、設計圖等與採購案有關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竟對於其主管之採購事務,違反上開法令規定,先由張兆君將審標時本應不予開標之柏凱企業社所投之標進入開標程序,再由陳國庸將不應決標予詹永洋所經營之柏凱企業社,以低於底價方式宣布由柏凱企業社得標,2 人事後亦未依規定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而直接圖利於詹永洋及其經營之柏凱企業社。詹永洋標得上開工程後,即交由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公司施作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日後並將工程款之65% 分予由魏徵豪、蔡素碧,其與傅績欽則各取得工程款之19% 、16% ,詹永洋、魏徵豪(及蔡素碧)、傅績欽等人因柏凱企業社得標而獲得如附表壬編號18所示之不法利益。 ㈣、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事實: 魏徵豪為確保其實際負責經營之迅新公司、高波公司能分別得標或實際承作附表三所示基隆市各學校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方式辦理如附表三所示工程之採購案,且為增加上開公司得標、實際施作之機率,乃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工程開標日即96年7 月12日、11月27日前之某日,分別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實際上無競標意思之聯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三編號1-2 所示五堵國小、七堵國小等工程採購案之投標,復自行填寫迅新公司、高波公司之標單,分別以高波公司及迅新公司、迅新公司之名義參與附表三編號1 、2 採購案之投標,藉以上開方式製造迅新公司、高波公司與聯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競標之假象(借用及容許借用之投標廠商詳附表三編號1 、2 )。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工程開標前,計有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4 家、3 家廠商投標,經審標後,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五堵國小採購案,因投標廠商高波公司、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未依規定檢附無退票證明而不合規定,經主持人陳國庸宣布廢標,惟詹永洋前往抗議,經該校庶務組長楊孟儒電詢基隆市政府採購中心後得知此不屬於投標廠商未達3 家應予流標之情形,乃告知張兆君轉知陳國庸,而接續開標程序,並由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以低於底價得標。詹永洋得標後,乃交由魏徵豪所經營之公司施作;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七堵國小則由迅新公司得標施作。 ㈤、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事實: 1、謝宜靜明知登記其名義且由其實際經營之聯富企業社並無參與附表三編號1-2 所示工程投標及競價之意願,竟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與投標之犯意,於96年7 月12日、11月27日開標日期前,受魏徵豪邀約,自行填寫標單,而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附表三編號1-2 所示五堵國小、七堵國小工程之投標,以製造其與附表三編號1-2 所示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司、高波公司競爭投標之假象。嗣附表三編號1 之五堵國小工程由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得標,而交由魏徵豪經營之公司施作;附表三編號2 之七堵國小工程則由迅新公司得標施作。 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 魏徵豪、蔡素碧得知柏凱公司標得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五堵國小工程,洪文井非該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建築師,亦未前往該工程擔任測試。魏徵豪、蔡素碧為因應該工程中如附表庚編號19內「e . 限定以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規定,2 人明知洪文井並未擔任該工程地坪防滑之測試,竟基於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以附表辛編號7 之方式,未經洪文井授權同意,由其公司員工持魏徵豪自行檢測製作好而其上記載有「測試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予不知情之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蓋章,而偽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並行使提出予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五堵國小學校人員辦理驗收,致使附表三編號1 之學校承辦人員誤信該防滑測試報告已經「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檢測,而准予驗收,足生損害於五堵國小、及公共工程驗收之正確性。丙、附表五之仁美國小、觀亭國小工程: 魏徵豪明知其實際經營之開卷公司及高波公司並無參與附表五編號1、2所示工程投標及競價之意願,竟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犯意,於94年7月1日及96年4 月23日之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開標日前,受莊崇淇出面邀約,在開卷公司及高波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蔡素碧(起訴犯附表五編號2部分,另經判決無罪確定)、蔡楊慈音(已歿)不知情之情形下,自行填寫標單,而容許借用開卷公司及高波公司名義參與附表五編號1、2所示工程之投標,並以高於杰炤公司之投標金額填寫附表五編號1 、2 工程之標價(標價詳如附表五所示),以製造其與杰炤公司競爭投標之假象。嗣上開工程決標後,由莊崇淇實際經營之杰炤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為莊奇璁,對莊崇淇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事不知情)以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標價得標。 丁、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案之通訊監察譯文部分,係經依法核發監聽書,有證據能力: 按通訊監察之譯文,係員警於審判外將監聽所得資料以現譯方式整理後予以記錄而得,而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進行通訊監察,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76號判決參照)。經查,本案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95年度雄檢博結監字第2229、2331、2538、2539、2808、2809號、96年雄檢博結監字第88、89、90、334 、-337、602-605 號等通訊監察書(見原審卷三第104-283 頁)、96年度監續字第603 、1435號、1791號監聽卷影本及電話附表影本等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七⑴卷第12-17 頁),其監聽錄音蒐證程序應屬合法,復觀諸其譯文內容,亦各標明通話雙方之電話號碼、通話日期及時間等,符合監聽之合法性及譯文之功能性。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爭執上開對話內容有何不實而須進行勘驗之情,是本院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況本院於審判程序亦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並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依據,被告陳國庸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主張監聽譯文無證據能力云云,自無足採。 二、本判決理由所援用之證據資料,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已分別於原審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終結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原審卷三十二第41-42 、72、157 頁、卷三十三⑴第44頁反面-48 頁反面、本院卷四第124 至131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就言詞陳述作成部分,相關證人均未曾陳述其等之證述有違反其等意願或受強暴、脅迫之情形,且其等係就其親身見聞與本件犯罪事實有關之事項為證述;就書面陳述部分,除原即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得為證據者外,其餘該等書面之作成,並無明顯可認製作過程為虛偽,或內容與本件犯罪事實無涉;復均無可信度明顯過低之情事。是本院認上開證據作成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適當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認均具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之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其理由: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不當限制圖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上訴人即被告盧穩任、謝宜靜、吳宗達、詹永洋、傅績欽、趙世清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違法限制圖利之犯行,上訴人即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均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均於原審辯稱詳如附件4 所載外,另於本院辯稱:㈠、被告魏徵豪辯稱:因工程之設計費用很底,我擔心無建築師要接,乃向建築師建議,由我提供有關工程之招標資料供其參考及代為跑腿,只是單純介紹案子給他們,並無金錢交易,且建築師亦不知道我要投標,我所設計之招標文件隨手可得,且都是經過建築師看過,並由建築師決定是否採用後才蓋章,建材也都可買得到,我與建築師間並無不法合作關係;又本件24個採購案,除鳳新高中預算金150 萬外,其餘均未滿100 萬以下之採購案,並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100 萬元,應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另採購金額100 萬元之工程並不需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亦可開標,且我參與上開工程投標的公司都是我自己的公司,我找來陪標之公司也都是我的經銷商或是上、下游,並無違反採購法87條第5 項借用他人名義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犯行;另因小姐( 女性職員之意) 找錯建築師蓋章,是我監督上的疏失,亦無偽造文書之故意云云。 ㈡、被告蔡素碧辯稱:上開工程之投標事宜都是我先生魏徵豪在處理,我雖是開卷公司名義負責人,但由魏徵豪控制,並處理所有招標事宜,他以何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我並不知情,我並未向他人借牌投標;另上開工程之產品規格也是我先生所設計,我並未與本案所有建築師討論,並無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犯行;又上開工程係由魏徵豪在施作,我並未去施工現場,對實際施工狀況也不清楚,但就事後學校反應,施工品質也還可以,至今為止也施作六、七年,也沒有聽到學校抱怨工程不牢固,顯然我們的施工品質很好,並無於驗收時放水之情形云云。 ㈢、被告袁敏欽辯稱:我於95年8 月間進入魏徵豪之公司前,魏徵豪已從事這種行業,且工程之招標規格、補充資料等在之前就有了,我在公司僅是員工,老闆魏徵豪請我當宏懋的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是魏徵豪,我在公司之主要工作係負責業務接洽、並依老闆的指示幫學校與建築師間收送資料,我並非公司股東,只領月薪,與魏徵豪間並無共犯關係云云。 ㈣、被告洪文井辯稱:工程金額在100 萬以下屬於小型工程,應無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適用;另我在工程之投標須知有註明每個工程一定要三家以上還要有同等品,而決標後之目錄、型錄的查驗,我適用ASM725,825 是最近才出來的標準,以前是以725 為標準。又菌總測試是指化糞池工程,化糞池工程投標前要有菌總測試報告,是依照規定辦理云云。 ㈤、被告盧穩任辯稱:與本人有關之7 件工程都很小,設計費只有1 萬元,或不到1 萬元,建築師根本不可能接,我不可能為此做綁標犯法的事,蔡素碧說學校有小型案子找不到建築師,但是校園安全環境又急需改善,他可以提供並處理與學校接洽事宜,因當時我開業不久,案子比較少,我就接了,蔡素碧提供資料給我看,因為專業領域不同,我看不懂,但有提醒她絕對不能綁標,或者如有規定廠商品牌要註明同等品,經過幾次招標都沒有問題,我就相信蔡素碧,後來只要蔡素碧告訴我設計格式跟以前差不多,我因比較忙就沒有看了,請他們找事務所員工用印,整個過程蔡素碧是否動手腳,我完全不清楚云云。 ㈥、被告謝宜靜辯稱:我與吳宗達原並不熟,而雲林溝壩國小之工程原是由學校自行找吳宗達,經學校告訴我之後,因該校工程是我第1 個案子,我才去找吳宗達,95年間吳宗達原在另1 建築師事務所,至他是建築師或是設計師我不清楚,因我是魏徵豪止滑材料之經銷商,我對此方面之專業並不懂,所以才提供魏徵豪給我之高雄縣政府防滑工程之招標規範給吳宗達作為參考,我並未參與工程之設計、規劃,他怎麼設計我不了解,亦不知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招標工程方面之限制,我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不當限制之行為云云 ㈦、被告吳宗達辯稱:我不是建築師,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蓋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印章,我承認對防滑工程確實不內行,惟雲林縣政府所轄之上開學校工程之建築師費用也只有固定的4%,費用很微薄,我並未拿到任何好處,原判決量刑顯然過重云云。 ㈧、詹永洋辯稱:我96年起才與魏徵豪合作經營銷售防滑設備,我是在基隆負責推銷防滑設備,而上開五堵及七堵國小之工程標案,本是我所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正常業務範圍,趙世清是原本七堵國小該工程自已找之建築師,我去七堵國小始認識建築師趙世清,我才問趙世清要不要一起做五堵國小上述工程,我與趙世清建築師並無犯意聯絡;因魏徵豪介紹的防滑、止滑設備確實不錯,我才與之合作,且有關之收入亦供公司開銷之用,並非供個人之使用,並無不法行為云云。 ㈨、傅績欽辯稱:原本魏徵豪希望我在北部幫他們推廣防滑、止滑設備,但我沒辦法做,才介紹詹永洋給蔡素碧、魏徵豪夫婦認識,並做他們基隆的經銷商,但只是單純經銷防滑、止滑設備。另我與當時基隆教育局長很熟,魏徵豪希望我可為他所推廣防滑設備之學校爭取經費,我僅上述行為而已,並無違法行為云云。 ㈩、被告趙世清辯稱:我與七堵國小范師旗主任看過招標文件後,依照建築師的專業,認為沒有問題才會採用,我不認識魏徵豪,蔡素碧也只見過一次,而我與詹永洋、袁敏欽亦不熟,他們也沒有給我什麼好處,且在相互防備之下,不會討論如何綁標之問題,而學校給我的設計費乃契約所載明我應得之費用,我不需為這2至3萬元之費用毀掉我建築師的名譽與事業。另我與詹永洋是在10多年前碰過一次面,七堵國小工程是學校來找我,而五堵國小工程是學校透過他來找我,我們建築師對比較新的案子,會請專業廠商提供資料給我們,廠商提供資料我們也會謹慎處理,並不是照單全收,且會上網查詢認沒有疑慮才敢使用,七堵及五堵國小之工程施作時間很接近,性質也類似,且我與七堵國小范師旗主任也有現場量測,確也符合概算書所示,才將七堵國小工程的招標規範適用到五堵國小,審查上可能不夠嚴謹,但絕無綁標之犯意云云。 、被告陳國庸辯稱:學校行政工作都是分層負責的,依照教育部86年學校行政人員分工細則,對於營繕工程這部分是由事務組長與總務主任負責,校長的部份只是負責最後的核章,我不是承辦人員,從頭到尾我也沒有向總務主任實際的承辦人員為任何違法的指示,不應將校長的職務變成兼任總務主任。另總務主任於96年6 月4 日已經決定以財務採購案來定案送給建築師,惟於同年6 月8 日至同年月25日之間之通聯,尚在討論要採何案,足認該通聯與事實完全不符,應不足採。又本件開標過程( 即附表三編號1 所示五堵國小工程) ,當天有4 家廠商投標,中間有3 家沒有附完稅證明,所以學校的審核人員認為有3 家不合格,向我報告要廢標,我當場就宣布廢標,其中有1 家廠商到總務科抗議,經總務處事務處組長打電話向基隆市府採購中心詢問,採購中心說這樣是合法的,所以我再回到開標現場繼續開標的程序,才由最低價的廠商得標,整個過程應該是合法的。且原判決並未審酌下列事證:①本標期只有4 到5 天,總務主任向我報告要將標期特別拉長為8 天,讓所有廠商有時間對案子做準備,我認為圖利的人絕對不會這樣做。②開標時得標廠商為柏凱企業社,審核人員告訴我應該要廢標( 指上述未附完稅證明情形) ,我當場宣布廢標,如果要圖利柏凱企業社就不會第1 次作廢標的宣布。③總務主任和我討論是因為建築師是新的,為了慎重起見,請上級較為專業的單位幫我們審核該案有沒有綁標的行為,如果我要圖利的話就不會上公文請上級單位審核。④整個監聽從95年到97年的監聽譯文,沒有1 通是我和他們的任何聯繫,我根本不知道到底有哪些人要來投標,我要如何圖利。⑤整個案子的規劃及尋找建築師,我都授權總務主任,開工時間我已經離開學校,我如何圖利。本案工程,已經過了7 年,都還是完好,可見工程品質是相當的好,我並無圖利廠商之行為云云。 、張兆君辯稱:我是單純的學校老師,五堵國小採購的過程從概算書到開標決標過程完全依照採購法令執行,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和廠商有不當的關連。另採購案之設計及預算書圖等,均委託趙世清建築師,也相信他的專業,為求慎重,亦請基隆市政府查詢設計的資料內容、材料、補充須知等有無綁標之虞,如果要圖利廠商就不會做諮詢,且基隆市府對於綁標部分沒有給我們任何的意見。且本件工程採公開招標方式,將所有資訊公開,並將標期由5 天延長為8 天,投標期期間沒有任何廠商對採購內容提出任何異議。又開標時共有4 家廠商投標,其中柏凱企業社參與投標,但並沒有比其他投標廠商亨有更優厚的條件和地位,所以我們認為柏凱企業社是有投標資格的,開標過程中有3 家廠商資料不齊全,剛開始我們以為這樣要流標,因為詹永洋的抗議及我們諮詢過基隆市政府採購中心後,知道這是符合程序,才接著開後續的價格標,柏凱企業社是唯一的合格廠商,他的標金接近我們的底價,依照採購法我們必須決標給他,我們沒有圖利廠商。本件於同年6 月4 日和建築師簽約,於同年6 月8 日建築師之資料就已經送回我桌上,所以也沒有必要建築師聯絡,原判決提到為何學校沒有和建築師聯繫,應屬誤會云云。 、被告高波、迅新、開卷、宏懋等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辯稱:我認為以我自己的公司及關係企業參與工程之投標,並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5條的規定,並沒有綁標之行為,而是為了自己公司利益,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問題云云。 、被告聯富企業社負責人謝宜靜辯稱:我是魏徵豪止滑工程及廁所污水處理這兩個工程的經銷商,幫他經銷止滑工程的材料還有污水處理工程,也可以參加投標云云。 、被告柏凱企業社負責人詹永洋辯稱:因為我是魏徵豪的經銷商,經銷他迅新公司的止滑設備及污水處理設備,為求保險起見,我以柏凱企業社與總公司(即迅新公司)一起參與五堵國小上開工程之投標,是我自已參與投標,而非將柏凱企業之牌照借給他人投標云云。 、被告張燕合辯稱:當時我調到雲林國小已經有一年多,之前都是用台北的建築師林木榮,因距離太遠聯繫不方便,才拜託馮子石建築師,往來都是以公文聯絡,我也不認識馮子石建築師,係吳宗達曾向我們諮詢業務,當時以為吳宗達與馮子石是合夥關係或係該事務所之員工,我在93年3 月間,即委託馮子石設計309 地震工程,公訴人認我是聽商人的建議才使用馮子石建築師,是錯誤的。另謝宜靜係送概算書來要讓我向縣政府申請經費,至由何人送供工程發包用之預算書資料我並沒看到,而僅以信封袋寫著雲林縣國小防滑等工程,我看到工程資料,並未看到內容,就以校長的身分拿給總務主任辦理發包工作,原審認吳宗達親口說是他送到學校,我絕對沒有違背法令或圖利廠商之意思,而都是為了學生的安全及學習環境著手。 、被告陳盈錞辯稱:當時我是剛從別縣市調到民生國小,並剛接任總務主任幾個月,我去上課時校長曾介紹謝宜靜,我對學校工程不熟,曾詢問他校關於建築師聘請誰後,我才發文給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結果謝宜靜和吳宗達就拿公文回函來學校,之前和我們校長一起量廁所,上網時我不知道如何操作及金額怎麼寫,才打電話問謝宜靜,謝宜靜給電話要我詢問事務所袁先生有關上網之金額,我一直以為謝宜靜是事務所的人員。且學校於7 月1 日開始要放暑假,縣政府之公文要求在8 月31日以前完成開標工作,因只有二個廠商來投標,擔心經費會被收回,且沒有人來幫我開標,所以我打電話給謝宜靜拜託他邀投標廠商云云。 惟查: 甲、附表一至四工程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不當限制部分: 一、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係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工程之委託設計建築師或設計師,為受政府機關委託提供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 ㈠、⑴被告洪文井: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分別與如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之五甲國中、編號4 路竹高中、附表四編號3 、4 之恆春工商等學校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⑵被告盧穩任: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分別與如附表一編號2 忠義國小、編號3 潮寮國小、編號7 之路竹高中、編號5 、6 之茄萣國中、附表四編號1 之鳳新高中、編號2 之鳳山高中等學校簽訂委託設計(監造)契約。⑶被告吳宗達:分別與馮子石及李明遠建築師合作,而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之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以李明遠建築師名義與附表二編號4 至10之林頭國小、林內國小、四湖國小、民生國小、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等學校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⑷被告趙世清;為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師,分別與如附表三編號1 五堵國小、編號2 七堵國小等學校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此部分情事,業據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分別於原審、及被告趙世清於原審及本院自承在卷,核與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證人謝勝宇、吳瑞欽、張簡煥睿、李麗桂等人於原審證述情節相合,並有附表己-1所示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詳細契約名稱內容請見附表己-1)等各1 份扣案可稽(見扣押證物)。 ㈡、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趙世清受委託設計(監造)之內容分別為如附表己-1所示之設計規劃、會同學校辦理工程(設備)開標、審查、工程竣工、驗收、編製工程預算書、補充說明、材料及施工、產品規範等(各工程之委託內容分別詳如附表己-1),分別有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在案可稽。雖附表二所示學校係與馮子石及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簽約,然實際上均係由被告吳宗達分別以該二家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附表二所示學校接洽聯絡,馮子石及李明遠建築師並未參與委託設計內容之規劃等情,已經被告吳宗達於調查站、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 見偵九卷39頁、原審各該學校工程卷、本院卷二第273 頁) ,核與證人馮子石、李明遠2 人於原審及本院( 見本院卷第二第272 、273 頁) 、及附表二所示學校人員即證人賴壽春、張燕合、林啟明、林雪貞等人於原審證述相合( 見各該學校工程卷) ,是被告吳宗達實際上為受附表二所示學校提供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綜上,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為受政府機關即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委託提供規劃、設計(或監造)之人員,至堪認定。 二、以洪文井、盧穩任、馮子石、李明遠及趙世清等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出具,而分別提出予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之工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產品規範等招標文件資料,其中關於廠商投標資格、技術、工法、材料、規格等有不當限制之情: ㈠、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須知、規範、補充須知、產品規範中,對於投標廠商之資格、各工程之施工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驗收、測試方法等有如「附表庚」所示之規定情事,有各該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招標公告文件、規範在卷可稽(見於扣押證物內,或影印附於原審各該工程卷之最後言詞審理期日後);而依「附表庚」內所示附表一至四工程之名稱、性質、招標規範、補充須知規定,可將附表一至四工程區分別下列類別(工程類別,請詳見附表庚):A類、地坪防滑工程有:( 1)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五甲國中、( 2)附表一編號4 路竹高中、( 3)附表一編號5 茄萣國中、( 4)附表四編號2 鳳山高中、( 5)附表一編號3 恆春工商等5 個工程。B類、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有:( 1)附表一編號2 忠義國小、( 2)附表一編號3 潮寮國小、( 3)附表一編號6 茄萣國中、( 4)附表一編號7 路竹高中、( 5)附表四編號4 恆春工商等5 個工程。C類、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有:( 1)附表二編號1-10之雲林縣溝壩、雲林、石榴、林頭、林內、四湖、民生、莿桐、吳厝等國小及石榴國中、( 2)附表三編號1- 2之五堵國小、七堵國小、( 3)附表四編號1 之鳳新高中等13個工程。D類、財物採購設備標有:附表一編號1 ②、附表一編號2-7 、附表三編號1 等工程。E類、工程採購標有:附表一編號1 ①、附表二編號1 -10 、附表三編號2 、附表四編號1-4 等工程。而「附表庚」內所示各該工程之招標須知、產品規範、補充須知等規定,是否有對於投標廠商資格、施工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等事項為違反法令之不當限制情事,已經原審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請求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簡稱工程會)鑑定,經該會於101 年3 月28日以工程鑑字第 00000000000 號函覆原審院,並有該鑑定意見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七( 2)第367-433 頁,下簡稱鑑定書( 1)),嗣原審再就鑑定意見書內相關事項函詢,經該會於102 年8 月7 日以工程鑑定第00000000000 號函及鑑定意見書回覆原法院(見原審卷七( 3)第621-652 頁,下簡稱鑑定書( 2))。茲就工程會鑑定意見簡述如下(參見鑑定書( 1)第17-81 頁、鑑定書( 2)第9-31頁): (1)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方面: 1.機關辦理採購,關於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有下列法令、函釋可資參照: ①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1 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②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 項:「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③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2 條:「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第一項第一款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⑤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3條:「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同標準第11條:「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⑥營造業法第3 條:「本法用語定義如下:一、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三、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五、土木包工業,係指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 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3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00000000號函釋:「一、機關辦理採購,如基於個案特性及實際 需要,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所提出之『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限定之營業項目,應參酌經濟部商業司所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以該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限,不得再為更細微之規定,以免造成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二、目前商業登記係採書面審核作業,尚非實質審查,且僅就新成立或申請變更營業項目登記之廠商方適用前揭代碼表。所營事業項目於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機關於審查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仍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 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4項規定,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方可參與投標,除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外,機關於審查廠商營業項目時,併應注意下列事項:(一)針對依『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訂細類代碼及業務別記載者,依前揭代碼表所列項目認定之。(二)針對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仍為文字敘述者,機關於審查該案廠商之營業項目時,尚應考量其登記業務內容與代碼表所列項目之相關性,從寬認定。…(三)針對以概括方式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認定該廠商具投標資格。三、各機關審查廠商營業項目,如仍有認定上之疑義,請逕向營業項目編訂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洽詢。」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9月26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限定由經濟部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37 條第1項之規定」。 ⑩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1 項:「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2.由上開法令規定及函釋,工程會認為: ①採購機關若認定採購標案具營繕工程性質,應依營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 ②為考慮技術專業問題,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情形,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 ③招標公告要求投標廠商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亦不宜於招標公告訂定為「或相關行業」,俾免發生難以認定之問題。 ④採購機關若認定採購標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 ⑤查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 條第3 項係於90年8 月8 日修正增訂,修正條文第3 條之說明欄已載明:「增訂第3 項。增訂機關限定投標廠商營業項目之規定,以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限,以免機關自訂營業項目之規定,限制競爭」。嗣經該會函詢經濟部,查明於各該採購案招標當時,「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買賣業」、「廢棄物處理業」、「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防治業」等是否已屬「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所列之項目,經濟部102 年6 月17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覆表示:「所詢相關業務,依來函附件所示於各該採購案之當時,依本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歸碼如下:( 1)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允屬『EZ99 990其他工程業』業務範疇。( 2)防滑塗料買賣業,允屬『F10701 0漆料、塗料批發業』、『F207010 漆料、塗料零售業』業務範疇。( 3)水污染防治業,允屬『E103101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業務範疇。( 4)廢棄物處理業,允屬『J101040 廢棄物處理業』業務範疇。( 5)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處理業,允屬『J101060 廢(污)水處理業』業務範疇」等語。 3.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須知、公告中是否有不當限制,工程會鑑定意見為: ①A類地坪防滑工程:僅有附表一編號1② 之高雄縣五甲國中「財物採購標」之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買賣業、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均可」,惟該採購標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若在招標公告要求投標廠商資格具有「丙等(級)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係違反政府採購法三十六條之限制競爭(因附表一編號1② 之高雄縣五甲國中採購案係歸類為財務採購,請詳鑑定書(1)第59頁)。 ②B類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招標公告要求投標廠商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亦不宜於招標公告訂定為「或其相關營業項目」,俾免發生難以認定之問題(見鑑定書( 1)第21、31頁,即原審卷七( 2)第378 、383 頁)。 ③C類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在「附表庚」所示附表一至四工程中屬於C類之招標公告中,對於投標廠商資格,大部分係規定:「營業項目必須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廢棄物處理業、水污染處理業、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或塗料買賣等相關行業」(詳細請見「附表庚」所示),而由於「廢棄物處理業或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防治業」與「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是不同的行業別,其招標方式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例如,招標時採允許共同投標方式(政府採購法第25條)辦理,或於招標文件中就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方式(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1條)辦理,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 條第4 項規定,以採購預算金額比率較高之廠商資格訂為主要廠商資格,採購預算金額比率較低部分則由主要廠商得標後另以分包專業廠商方式辦理(見鑑定書( 1)第38頁,即原審卷七( 2)第386 頁反面)。 ④又不論係上開A、B、或C類,工程會認為,依投標當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觀之,招標公告中所訂之投標廠商資格為「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買賣業」、「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均非「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僅「廢棄物處理業」屬「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因此,倘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之資格,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如非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而為更細微之規定者,乃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及工程會89年3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00000000號函釋,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至於招標文件之廠商資格載為「或相關營業項目」,屬更放寬之規定,然所謂相關營業項目,其範圍如何,易生難以認定之問題,惟此屬審標階段之爭議問題,與招標階段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有別。 (2)關於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1.機關辦理採購,關於產品材料之訂定,有下列法令、函釋可資參照: ①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本法第26條第3 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並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12日( 88) 工程企字第0000000 號函說明二並謂:「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惟應審酌其正當性,以免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2.根據上開法令規定、函釋及本案相關卷證資料,工程會認為: ①以民國93年至96年間之施工技術及工法而言,限定防滑塗料需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為指定特定產品規格,民國93年至96年間僅少數廠商生產,當時並非普遍使用之工法,一般招標學校不會如此要求廠商,此與政府採購法二十六條意旨有違。 ②於招標公告僅指定特定產品廠牌,未規範產品功能、效益或標準,易產生執行同等品審查時缺乏具體標準之爭議,或易導致廠商受其拘束逕為使用招標公告所載參考廠牌之產品。故雖於招標規範中加註「同等品」,然因屬特殊規格產品,亦未訂定性能效益標準,即使加註「同等品」亦難辦理同等品審查,等同限制產品規格,故與政府採購法二十六條意旨有違。 ③本件請求鑑定之工程中部分採特殊規格者,例如上揭所列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限定施工後於3 小時內快乾、限定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防滑處理完成後,以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等。因上開規定應非招標當時社會上一般專業人員均能充分瞭解及達成之特殊規格材料及特殊測試方法。 ④「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是產品名稱,查無特殊之學名。因「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是特殊產品,在95~96 年間使用在工程上並不多。本會無資訊可供查證代理或經銷之廠商為何。 ⑤對於非屬普遍使用之特殊材料、規格及設備,應非一般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或從事地坪防滑專業人員均能充分瞭解及達成該產品之內容。 3.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須知、公告中,是否有不當限制者,工程會意見為: ①A類地坪防滑工程: 於高雄縣五甲國中、高雄縣路竹高中、高雄縣茄定國中之財物採購招標公告僅指定特定產品廠牌,未規範產品功能、效益或標準,易產生執行同等品審查時缺乏具體標準之爭議,或易導致廠商受其拘束逕為使用招標公告所載參考廠牌之產品(見鑑定書(1)第24頁)。 ②B類係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故無防滑塗料等之規定。 ③C類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C類採購標案中,卷內招標文件中均未指定廠牌或同等品之規定(見鑑定書(1)第39-40)。 (3)關於限定施工後2至3小時內快乾、開標時需備妥產品型錄供審部分: 1.機關辦理採購,關於不得限制競爭部分有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可資參考。 2.關於此部分事項,工程會鑑定意見認為: ①限定防滑塗料施工後2至3小時快乾,通常多用於特殊快乾需求工程,依民國93年至96年間之施工技術及工法,此要求並非一般廠商均能達成,亦非為當時一般普遍使用之工法;除非招標機關學校地坪在施工後有立即使用需求,否則一般不會如此限定(鑑定書(1)第26頁)。 ②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多屬特殊需求之工程,在當時除了特定材料外,應無其他材料可以達成。除了少數施做過此類產品的專業人員外,一般從事此類地坪防滑工程之專業人員應非均能充分瞭解及達成此種特殊材料及施工方法(鑑定書(1)第70頁)。 ③招標文件要求開標時必須備妥型錄供審查,通常係為配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供機關審查規格之參考,並供機關瞭解規格、品質及價格是否妥適。倘招標文件要求產品型錄須為正本,係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中「三、規格限制競爭(五)」之類型;另倘招標文件要求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者,係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中「三、規格限制競爭(四)」之類型;然若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之產品型錄非屬上開錯誤行為態樣,且一般廠商普遍可取得產品型錄者,即無規格限制競爭問題。倘於招標時要求超出需求之規格,有在目的及效果上限制競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虞(見鑑定書(1)第35頁)。 3.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須知、公告中,是否有不當限制,工程會意見為: ①A類地坪防滑工程: 限定防滑塗料施工後2至3小時快乾,通常多用於特殊快乾需求工程,依民國93年至96年間之施工技術及工法,此要求並非一般廠商均能達成,亦非為當時一般普遍使用之工法(見鑑定書第26頁)。 ②B類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上述B 類標案中,國立恆春工商屬工程採購,高雄縣忠義國小、潮寮國小、茄萣國中、路竹高中屬財物採購,產品型錄提供正本或影本均可。倘採購標的之產品型錄可供一般廠商普遍取得,且非屬上開2 、③中所述之錯誤行態,即無政府採購法第26條在目的及效果上限制競爭之問題。關於上開採購案內各項產品(如生物活化劑、除臭劑等),因無93年至96年間之統計資料,無從判斷是否會有所困難(見鑑定書第35-36 頁)。 ③C類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如前①、②所述。 (4)關於限定得標者需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1.關辦理採購,關於投標、開標、決標部分,有下列法令、函釋可資參照: ①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決標或簽約 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②同法第51條規定:「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 年1 月11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釋:「一、…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 2.由上開法令規定及函釋,工程會認為: ①機關應於審標階段中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合格之廠商方得成為決標對象。 ②又「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九、(十一)指出「決標後再審查樣本規格或投標文件所載廠牌設備、材料之規格」屬決標程序錯亂之態樣。申言之,因決標時點已為雙方契約成立之時點,決標後已進入契約履約階段,倘招標文件記載「若得標廠商送交之產品不合規定或未通過實際測試,工程相關單位有權拒絕簽約或取消得標資格,並由第二順位遞補資格」,與現有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決標作業程序不符。而既已決標產生得標廠商,即採購契約已然成立,倘得標廠商送交之產品不符規定或未通過實際測試,亦難認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要件,招標機關亦無從依同條第2 項規定撤銷決標,應依契約履約管理及驗收改善方式處理。至招標機關援引之「得標廠商送交之產品不合規定或未通過實際測試」,稽其內容非不得理解為系爭契約之解除條件。 3.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須知、公告中,是否有不當限制,工程會意見為: ①A類地坪防滑工程: A類採購標案中,卷內資料查無應於開標當日現場施作之規定(見鑑定書第27-28 頁,忠義國小實係屬B類之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而非A類)。惟鳳山高中、恆春工商工程,於補充須知內,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三日內標的品名..送交..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規範,並且在建築師所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現場實際各施作..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若..不合規定,..取消得標資格..」。 ②B類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因非防滑工程,故無此規定。 ③C類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C類採購標案中,基隆市五堵國小為財物採購,並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者應於開標當日下午兩點或隔天上午十點前現場施作,雲林縣林頭國小、四湖國小、民生國小、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為工程採購,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者應於開標當日下午兩點現場施作。依「政府採購行為錯誤態樣」九、(十一)指出「決標後再審查樣本規格或投標文件所載廠牌設備、材料之規格」屬決標程序錯亂之態樣。招標機關援引之「得標廠商送交之產品不合規定或未通過實際測試」,稽其內容非不得理解為系爭契約之解除條件(見鑑定書(1)第49-50頁)。 (5)關於規定驗收時需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1.關於此部分,工程會意見為: ①測試防滑儀器除ASM825防滑計外,確實尚有其他4~5 種測試方法,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9年之研究報告(針對國內磁磚及石材所進行量測)表示:「ASM825防滑計在潮濕時,則因粘合效應,即水被擠出儀器試片與受測試體表面,而形成暫時的連結,致產生不合事實的高防滑讀數,有時甚至會比在乾燥情況下為高,所以並不適用於潮濕狀態下之試驗。」 ②觀諸上開採購標案招標文件就防滑係數之規範,皆規定以ASM 儀器測試,且皆要求於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潮濕狀態下測試驗收,惟參酌前揭研究報告,ASM825防滑計在潮濕狀態測試防滑係數,易產生不合事實的高防滑係數讀數,因此該施工規範應屬不當之規範。 ③防滑測試儀器有許多種,ASM 825防滑計為其中之一,部份專業人員應能得知ASM儀器指ASM 825防滑計。 ④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一般專業人員應非能瞭解「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所指為何,而會認為是指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所訂定之標準。ASTM之全名為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the American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 ials),為一知名國際組織。 2.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須知、公告中,是否有不當限制,工程會意見為: ①A類地坪防滑工程: A類工程中,招標文件或補充須知中有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 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等語,惟ASM825防滑計在潮濕狀態測試防滑係數,易產生不合事實的高防滑係數讀數,則招標文件何以選用此種試儀器及測試環境,應由擬定招標文件者說明原因(見鑑定書第29-30 頁)。 ②B類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此類工程,無此規定。 ③C類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如前2.①所述(見鑑定書第53頁)。 (6)關於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 1.關於此部分,有下列法令可資參照: ①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將其名稱、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毒理報告、藥效( 效力) 報告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示及樣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 2.工程會意見為: ①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製造商或輸入商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者,須提供生物性資料(包括微生物菌株之來源等)及毒性檢測報告書等資料予主管機關,經核發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加工或輸入。然該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於販售時該許可證及標示說明書並不包含上開資料在內。因此倘於採購時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所擬使用之生物製劑之每一種菌種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投標廠商須洽詢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製造商或輸入商方能取得。 ②倘該規範造成有意投標之廠商取得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有所困難,即屬在目的及效果上限制競爭。 3.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須知、公告中,是否有不當限制,工程會意見: ①A類地坪防滑工程: A類工程非屬廁所污水處理,故無此規定。 ②B類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採購時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所擬使用之生物製劑之每一種菌種鑑定報告書及毒性測試報告,倘該規範造成有意投標之廠商取得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有所困難,即屬在目的及效果上限制競爭(見鑑定書第31-34 、65頁)。 ③C類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如上開3.②說明。 (7)對於規定承包商須於簽約後3日(或5日)內,將產品送工程單位清點後方得施工,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二十六條之限制競爭部分: 高雄縣五甲國中卷內並無簽約後3 (或5 )日後將產品送工程單位清點後方得施工之規定。僅於契約產品規範備註第9 項說明:「本案為財物附帶勞務之採購案,因此得標廠商必須於交貨時先將標單內所列之全部各項產品、品名、數量及出廠證明,由學校相關單位及設計單位逐一清點及核對品名數量及功能規格完全正確後方得現場施作,若不符合更正至符合為止」。惟此乃採購標的品管要求事項,與政府採購法第26條無關(見鑑定意見書第60、63頁)。 (二)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文件、產品規範等資料,是否有對於投標廠商資格、技術、工法、材料、規格、設備等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有下列證人之證詞可資參酌: (1)限定使用特殊技術、工法、產品、材料、規格、及設備: 1.證人即參與附表一編號1 ①工程標投標之義和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義和於原審證稱:「因為我們營造廠在做,有時候我們正常都是沒有什麼規格,他們這個裡面的東西就很多,我只是懷疑是否有綁標之嫌疑」等語(見原審卷九( 2)第277 頁); 2.證人即參與附表一編號1 ①工程標投標之宏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王文仁於原審證稱:「(你有無使用過「奈米分散劑」?)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九( 2)第282 頁); 3.證人即參與附表一編號1 ①工程投標之雄勝工程行負責人黃俊雄於原審證稱:「Epoxy (環氧樹脂)這是一般的東西,我們當初看一看感覺上是沒有什麼啦,屬於一般的工程,但是它裡面的一些說明或規範,有一些我們可能比較沒有辦法處理的事情」、「因為要標這個東西,依照我們的經驗,我們一定會去問設計的人,..,但是它裡面像是三小時快乾或其它的一些規範內容我們無法去深入了解啦」、「奈米分散劑我是第一次聽說」、「(於該份產品規範中第二小點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型錄或規格書,你之前於投標政府相關單位之工程,是否亦有此要求?)要是比較特殊的東西,或是僅能找一家買的話,要三天內提出來,若對方不賣我或價格談不攏,我要怎麼提出來」、「(於該份產品規範中第二小點中有限制時間,廠商於投標時,就要檢附這些相關文件,對廠商而言,是否有能否辦得到?)那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我剛也有講過,像我有問她(指蔡素碧),她也不跟我講,我根本沒辦法準備投標,一定無法投標,而且這東西我這樣看起來,也不是我在市面上就可以買得到的東西,要是買得到它也不用要求這個項目嘛,如果這東西具有普遍化、一般性,大家都可以買得到,那寫這麼多規定也沒有用,因為我隨時都可以拿得到,就是因為這東西不具普遍性,所以它要求你於時限內提出這些東西,事實上有困難,因為就只能找這家廠商做而已嘛」、「你看那個譯文,她就是要講不講,擺明就是不讓我去投標」、「我們還是要找她( 指蔡素碧) ,她若不給我資料讓我詢價,我一定無法參與投標」、「施工是沒有什麼技術性啦,只是要提得這些證明的文件,這是一個大門檻」、「(你是否認為於地板防滑工程就竟僅係以材料為主,只要買得到材料,就一定能完成施工並符合招標規範?)對啊,但問題是他要不要賣我啊」、「五甲國中這件工程,..問題這些數據要證明,還有材料我們都拿不到」、「(《審判長提本件五甲國中「學校樓梯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程」須知補充說明》於該須知補充說明第一條中說明,本件工程所使用之材料,係一種含「合成纖維樹脂」之地坪防滑塗料,不同於含金剛砂之止滑條,亦不同於Epoxy (環氧樹脂);你是否知道本件五甲國中之工程有排除Epoxy (環氧樹脂)及金剛砂止滑條之使用?)它是這樣寫啦,因為我講過,很多東西搞不好是它自己創造出來的名詞,說實在的,一個中文名稱能代表什麼東西,它寫一大堆,也沒有英文學名,這種東西是化工產品,應該都有英文學名,所以我剛說過,這些名詞我沒有聽過」、「(你所稱「沒有聽過」的名詞,能否具體指出?)例如剛講的什麼「合成纖維樹脂」這是有聽說過,剛才我看的那個工程單價分析表,有寫一些什麼劑、什麼劑那些東西我就沒聽過,當然我沒聽過不代表沒這種東西,我是覺得說既然它有寫,表示就有這種東西嘛,但是它上面的天然潔油精,這種東西跟我們所講的,搞不好是同一種東西,只是稱呼的名詞不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它的英文學名,所以我的直覺是因為它上面有一些時間的限制跟規範,這才是重點,這個材料既然它寫得出來應該是買得到,問題是說有幾家在賣而已啦,我是不是一定要找該家廠商購買」等語(見原審卷九( 2)第296 頁至 317 頁)。 4.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該份「五甲國中學校樓梯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程」補充須知中,限定施工後二至三小時快乾之目的,是否係在於降低其他廠商之投標意願?)應該是說要對這方面比較專業的廠商才敢參與投標」、「(偵二卷第31頁96年8 月6 日10時5 分該通譯文中,你向被告魏徵豪稱:『主任剛剛說可不可以把施工時間寫半天,後面括號四小時,我們不是寫三小時可以踩嗎』,被告魏徵豪答稱:『重點四小時的話,有人敢來標啊,絕對有人敢來標,二小時跟四小時差很多,當然保險一點,三小時可以,但是真的不要半天』,該通譯文,你與被告魏徵豪是否係在討論限定施工後二至三小時快乾之問題?)是」等語(見原審卷九( 2)第220-221 頁)。 (2)產品規範或補充須知中所列之「參考廠牌」大部分係被告魏徵豪或與其有合作關係之公司,有利於被告魏徵豪之投標:「 附表庚」中所列各工程之產品規範或補充須知,就各該工程所列產品之參考廠牌分別註明為「防滑大師」、「聯富」、「高波」、「迅新」等(詳細見附表庚所示)均係被告魏徵豪所經營或合作之公司,並未生產該產品,非生產廠商情事等情,業經: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聯富企業社」有無代理何種品牌?)魏徵豪有說叫我代理他的品牌」、「有關代理產品的部分是魏徵豪才知道」(見原審卷九( 3)第343 、346 頁);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只有高波公司會使用阿波羅Apollo這個名稱,因為我有印型錄」、「防滑大師是產品的Mark圖記即廠牌,是一個產品的系列,由何公司代理我要查資料」、「(你是否將高波公司的名稱遮住後,再把這份資料附到五甲國中財物採購契約書中,供做開標的型錄影本? )是」、「我為展國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以上見原審卷九( 1)第146 、148 、150 頁)、「(你所實際經營之開卷公司、高波公司及迅新公司,本身是否有生產防滑產品?)我沒有生產,但有跟別人進產品,類似OEM 」、「聯富公司沒有生產防滑材料」、「(為何不直接使用出廠廠商之品牌?)因為我們本身也有在賣產品給一般顧客,如果我賣別人的東西,我用別人的廠牌的話,顧客知道我的產品來源,就會直接跟貨源買,不會來找我們購買,我就賺不到錢了,所以我們一般都是貼上自己公司名稱」、「(該產品規範中有一些備註,有提到參考廠牌「防滑大師」、「信安」、「聯富」或「同等品」,備註中所示之「防滑大師」係為一廠牌,或是產品名稱?《提示五甲國中改善校區樓梯及廁所地坪安全設備預算書產品規範》)應該是一個廠牌,不是產品的名稱」、「(防滑大師是否為一產品之廠牌?)對,是廠牌」、「(「防滑大師」係由何家公司所代理?)這我要查資料」「(「五甲國中改善校區樓梯及廁所地坪安全設備」工程之補充須知或規範中,所規定的產品是否皆係對自己較為有利?)是,應該是對自己比較有利的」等語(見原審卷九( 0) 000-000、148 、153 頁);此外,另有附表一至四所示各工程之產品規範、補充須知在卷可稽(見扣押證物卷及卷三十四)。足見,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文件,關於產品、材料、規格、設備、技術、工法等資訊及產品之取得,被告魏徵豪或與其合作之人或公司,相較於其他欲投標而非屬魏徵豪合作之公司或廠商係有相對之優勢,而更容易取得及準備投標相關資料。 (3)在附表一編號1 ①五甲國中案件,不當地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材料廠商身分回應欲投標廠商關於投標準備事宜之疑義,使欲投標廠商更不易取得投標文件規範中所規定之相關產品、技術等資訊: 1.被告袁敏欽、蔡素碧分別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及材料廠商身分,電話回應撥打前來詢問材料價格而欲參與投標之廠商黃俊雄之問題,已經證人即被告袁敏欽、蔡素碧分別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九( 2)第224-225 、九( 3) 419頁及反面),核與證人即參與附表一編號1 ①工程標投標之黃俊雄於原審證稱:「我記得當初我是打電話問建築師,請他提供廠商的電話讓我去詢價」、「袁敏欽有把電話給我,我才打給蔡小姐(指蔡素碧)要對這件標案的材料與工資做詢價」等語相合。而證人黃俊雄於與被告蔡素碧電話對談中,認被告蔡素碧有意拒絕提供相關材料價格資訊情事,亦經其於原審證稱:「(於該份產品規範中第二小點中有限制時間,廠商於投標時,就要檢附這些相關文件,對廠商而言,是否有能否辦得到?)那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我剛也有講過,像我有問她(指蔡素碧),她也不跟我講,我根本沒辦法準備投標,一定無法投標,而且這東西也不是我在市面上就可以買得到的東西,..這東西不具普遍性,所以它要求你於時限內提出這些東西,事實上有困難,因為就只能找這家廠商做而已嘛」、「你看那個譯文,她就是要講不講,擺明就是不讓我去投標」、「(針對96年5 月23日15時36分同一譯文)..假如她願意提供材料及工資給我的話,他們一般都會非常乾脆,直接就傳真資料給我,或直接跟我講材料及價格,因為這種東西,我要投標時,我就覺得這不是一般的東西,所以我在跟蔡素碧交談及接觸,我的感覺是她不太樂意提供資料給我,..因為我問她她都說什麼都不知道,既然是建築師給我的電話,我問她,她還什麼什麼都不知道,我就直覺認為她不太願意配合嘛」等語(見原審卷九( 2)第296 頁至317 頁)。 ⒉雖證人黃俊雄開設之公司未曾承作防滑工程,然其曾參與政府機關公共工程之投標,已經其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九( 2)第295 、303-304 頁),是其對於投標程序相關事宜自非不熟,此亦可由其前證述之建築師與材料廠商關係可得而知。再被告蔡素碧、袁敏欽均明知其任職之公司有承作防滑、廁水污水處理工程之意願,卻仍分別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材料廠商提供者身分自居欺瞞撥打電話前來詢問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其等有以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方法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之意願甚明。 ㈢、本院審酌上開工程會鑑定意見及上述證人證述,茲就起訴書所指之下列6 項不當限制,依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類別、性質、採購種類,一一敘述如下: (1)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 1.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依其採購性質及種類可分為:D類之財物採購(即設備標)、及E類之工程採購(即工程標)。而依政府採購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造、..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及第2 項規定:「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可知財物採購主要係針物品、設備等財物之採買。故於D類之財物採購案(即附表一所示工程及附表三編號1 之工程)中,因不屬於營造工程性質,若於招標公告要求投標廠商資格具有「丙等級以上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6條之限制競爭(見鑑定書( 1)第59頁)。檢察官於起訴書未分別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採購類型,而僅以招標文件中有規定「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即認為係不當限制,尚有速斷,自應就各該工程採購性質、工程內容而分別論述,以認定有無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情。茲先予敘明。 2.於「附表庚」中所列附表一至四工程之招標文件中有要求投標廠商資格需具「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者」,有: ①附表一編號1①五甲國中工程採購標: 該招標公告規定投標廠商資格:「丙等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本縣或毗鄭縣市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而此部分於公告招標時係以工程採購招標(嗣於95年5 月25日開標時經原高雄縣政府採購課課長林慶堂認依其性質應屬財物採購,而非工程採購予以廢標,此經證人林慶堂證述在卷),是於附表一編號1 ①工程採購案規定投標廠商資格為「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自無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情。 3.附表一至四工程之招標文件中,其招標種類係屬D類之財物採購,若要求投標廠商資格需具有「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是否有不當限制之情: ①依政府採購法第7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工程採購與財物採購之性質不同,故若於財物採購要求投標廠商資格需具有「營造、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則係違反同法第36條之規定。是於D類之財物採購案中,自應排除「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之廠商(參見鑑定書第21、59頁),檢察官於起訴書內,不分採購之種類(工程或財物),即遽以「招標公告內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而認為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尚有未洽,先予敘明。 ②附表一編號1②五甲國中財物採購標部分: 此標案為財物採購,於招標公告及招標須知內規定投標廠商資格為「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買賣業」,有該招標公告及招標須知在卷可稽。工程會鑑定書內,將此標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誤載為「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本縣或毗鄭縣市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見鑑定書第17頁),並因此而認為既係財物採購,復規定招標公告要求「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6條之限制競爭(見第59頁),顯係有誤認。亦併予敘明。 ③綜上所述,於D類之財物採購標案中,因其採購標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見鑑定書( 1)第21頁),是於財物採購案排除投標廠商之資格需具有「營造業、.土木包工業及相關行業」,自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參見鑑定書( 1)第59頁解釋之反面)。惟應考慮者,是在該類之投標廠商資格應如何制定才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4.附表一至四工程之招標文件中,其招標種類係屬E類之工程採購,若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營造業、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是否有不當限制之情: ①營繕工程定義為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因此,採購標案具營繕工程性質,應依營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是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限定由經濟部編訂『公司事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及第37條第1項規定。( 見鑑定書(1)第21頁,即原審卷(2)378頁)。 ②附表一至四工程中,屬於E類之工程採購有:附表一編號1 ①、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編號2 、附表四編號1-4 等工程,而其中除附表一編號1 ①之五甲國中工程採購案有「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之投標廠商規定外,其餘工程之招標文件皆排除「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業」之投標廠商資格,顯與上開「採購標案具營繕工程性質,應依營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之規定不合,是於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編號2 、附表四編號1-4 等工程之補充須知說明排除「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業」之廠商可參與投標,顯係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5.附表一至四工程之補充須知或招標公告中,對於投標廠商資格有如「附表庚」所示,除其中附表一編號1 ①外,其餘規定之投標廠商資格為:①「營業項目具有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買賣業或相關營業項目」(見A類地坪防滑工程)、②「廢棄物處理業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其相關營業項目」(以上見B類廁所污水處理)、③「營業項目必須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污水處理業、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以上見C類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此有招標公告、規範在卷可查。雖依前述(一)( 1)之相關法令規定對於廠商資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而訂定,惟仍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已如前述。是在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應以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準,不得再為更細微之規定,以免造成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參見鑑定書( 1)第19- 2 1 頁、鑑定書( 2)第12-13 頁)。惟「附表庚」內所示之附表一至四工程,除補充須知或招標公告記載投標資格「廢棄物處理業」與經濟部制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細類項目相合外,其餘工程之投標廠商資格訂為營業項目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買賣業」(以上見A類之地坪防滑工程)、「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防治業」、「污水處理業」(以上見B類廁所污水處理)即與經濟部制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中、小類或細類項目名稱不合。是在「附表庚」中規定投標廠商資格需具有如前所述之①、或②、或③之情形(不包含「廢棄物處理業」)者,顯係以更細微之分類而限制投標廠商之資格,是故有不當限制競爭投標廠商之情,應堪認定。 6.至於附表三編號1 五堵國小之補充須知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另增有「庭園綠化設備業」一項,依工程會函詢經濟部意見:「庭園綠化設備,如係指『自動灑水設備之製造、買賣』允屬『CB01990 其他機械製造業』、『F113990 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F213990 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業務範疇;如係指『園藝機械之製造、買賣』允屬『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F113010 機械批發業』、『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業務範疇。惟倘以「庭園綠化設備」作為投標廠商資格,因非屬「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且其所屬業務範疇亦將生與本採購案性質是否合理相關(見鑑定書( 2)第15-16 頁),是投標廠商資格增加「庭園綠化設備業」一項,顯係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7.綜上,附表一至四工程中,就投標廠商資格有不當限制競爭者,詳見附表庚-1。 (2)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 1.此規定係針對於地坪防滑工程(如前之A、C類)而言、對於B類之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自不適用,核先敘明,公訴人於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中未予分類,而認為附表一至四所有工程均有此不當限制規定,尚有誤認,先予敘明。 2.在A類工程中對於此產防滑塗料產品,固於產品規範中介紹「品名」、「規格說明」、及「參考廠牌」,惟觀之產品規範中所列之參考廠牌不外乎:「防滑世界」、「高波」、「聯富」、「防滑大師」。經再審查五甲國中財物採購契約書內所附得標廠商即開卷公司提出之「防滑大師防滑處理劑(該頁下方註明皇羽防滑科技有限公司)」及「防滑大師面塗保護劑」型錄影本(見扣押證物卷,另影印附於原審卷九( 1)第173-174 頁),顯與扣押物編號31中以「高波防滑科技事業有限公司」為名之型錄(見原審卷九( 1)第165-166 頁),除公司名稱不同外,其餘之內容介紹、圖片均相同。又證人即被告魏徵豪亦已於上開證述:將前開高波公司的型錄名稱遮住後,再影印附於五甲國中財物採購契約書中,開卷公司、高波公司、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沒有生產防滑產品,顧客如果知道產品來源,就會直接跟貨源買,不會來找我們購買,我就賺不到錢了等語,顯見附表一至四工程中有關「限定防滑塗料」及「參考廠牌」規定,係被告魏徵豪為排除競爭而為有利於己之限制。附表庚所示工程中,有些於參考廠牌後亦加註同等品,惟誠如前開證人黃俊雄及工程會鑑定意見所述,該指定特定廠牌未規範產品功能、效益或標準,易產生執行審查時缺乏具體標準,更何況於產品規範中所示之參考廠牌,不論是「防滑大師」、「高波」、「聯富」、「皇羽」、「展國」亦均都是被告魏徵豪經營或合作之公司,他人又如何得知該等產品之功能、效益? 又倘「皇羽公司」之防滑產品與「高波公司」之防滑產品不同,則被告魏徵豪又何須重覆用同樣之產品型錄影印複製? 由此益徵,有不當限制產品材料之情。 3.在C類工程之招標文件中,雖無指定廠牌或同等品,惟於補充須知內或有提及使用「奈米分散劑」、或「噴霧罐顆粒」防滑塗料(詳細參見附表庚所示),則因該2 種塗料非為當時普遍使用工法(鑑定書第24頁,另參見前述證人黃俊雄、洪義和、王文仁證詞),為指定產品規格,是於招標文件、補充須知內規定此2 種塗料,顯有對於產品材料不當限制競爭,是與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有違。 4.是綜上所述,於A、C類工程之補充須知或產品規範或施工有就產品材料不當限制為「奈米分散劑」、「噴霧罐顆粒」者有:附表一編號1①、1②、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3等工程(詳見附表庚-1)。 (3)限定施工後2至3小時內快乾、開標時需備妥產品型錄供審:1.關於施工後2至3小時快乾之規定,係針對於地坪防滑工程(A、C類)而言、對於B類之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自不適用。而於A、C類之補充須知內均有規定使用之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2-3小時內快乾可以讓人在上面行走,此有 附表庚及各工程之補充須知在卷可稽。此非當時一般廠商均能達成,亦非為一般普遍使用之工法,已經工程會鑑定如前,並有前開證人袁敏欽之證述可參,是此規定顯係對於工法有不當限制競爭,與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有違。 2.關於開標時需備妥產品型錄供審部分,因A、B、C類工程均有產品規定,故關於此備妥型錄供審部分,則因A、B、C類工程所需產品不同,並參酌前開工程會鑑定書( 1)第35- 36頁所述「是否一般廠商普遍可取得產品型錄」及有無「要求產品型錄須為正本」、「要求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之「規格限制競爭類型」而判斷,經查: ①本件附表庚中所示要求提出產品型錄部分,並未單純限制須提出型錄正本(即型錄正本或影本皆可),或要求蓋代理廠商之章,是並無此規格限制競爭之情。 ②至於A、C類中關於2-3小時快乾之塗料產品,依93-96年間之施工技術及工法,非一般廠商均能達成,亦非當時一般普遍使用之工法,已如前述,故於補充須知、說明內提及「限定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均係對於產品材料作不當限制,應可認定。 ③至於B、C類工程中對於「非3 小時快乾塗料產品及備妥該等產品之型錄」部分,因該產品或為生物活化劑、除臭劑、生物製劑、麥飯石培養擔體等產品,此等產品是否為當時特殊非一般廠商可普遍取得,工程會就此部分因無統計資料,未予判斷,而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是關於此產品部分之型錄提出尚難遽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3.綜上所述,附表一至四工程中,有就「施工後2至3小時內快乾及開標時需備妥產品型錄供審」為不當限制者有:附表一編號1①、1②、編號4、5、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3(內容詳見附表庚-1所示,其中附表四編號1、2部分之扣案契約書所附補充須知等文件內並無關於「投開標需備妥產品型錄供審」之規定)。 (4)得標者需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3小時快乾: 1.此規定係針對於地坪防滑工程(A、C類)而言、對於B類之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自不適用,核先敘明。 2.觀之A類之補充須知內,均未規定「得標者應於開標當日現場施作」,而C類之補充須知內,除五堵國小、林頭國小、四湖國小、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當日下午2 點,..直接在校方所指定..施作外」,其餘之鳳新高中、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林內國小、民生國小、七堵國小則亦無此規定(見鑑定書( 1)第27、43-47 頁),茲先敘明。 3.關於C類工程即五堵國小、林頭國小、四湖國小、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之補充須知說明內,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當日下午2 點,..直接在校方所指定..施作到完成三個小時內讓人員行走」等語,是否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於補充須知規定「得標者需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之規定,無非係為使欲投標者增加其投標之前置準備作業,讓其等認為投標程序繁瑣而生卻步,以減少參與投標之意願。此可由附表一至四之工程於被告魏徵豪或與其合作之公司得標後,實際上或未從事此依契約約定之測試,建築師亦未實際指定此一施測行為可知(證人證詞部分詳如下述),由此益知,補充須知為此規定,係為有利於被告魏徵豪或與其合作之公司之行為,而對於其他欲投標之廠商為不當之規格限制。是縱工程會鑑定意見認為是屬決標程序錯亂之態樣,即「決標後再審查樣本規格或投標文件所載廠牌設備、材料之規格」,而認為可理解為系爭契約之解除條件(見鑑定書( 1) 第49-50 頁),惟此規定確實可造成欲投標者心生卻步,此亦可從附表一至四工程,僅附表一編號1 ①、附表二編號9 有其他廠商參加外,其餘均係被告魏徵豪或其合作之廠商參與投標可知。是本院認為「得標者需開標當日下午施作測試..3 小時內讓人員行走」之規定,既無法使參與投標者於投標得標後有相當之時間準備材料以供測試,是此規定無非係使欲投標廠商,見此規範之嚴格而卻步不敢輕言參與投標競爭。此亦可由附表二編號9 石榴國中工程,被告蔡素碧、魏徵豪、謝宜靜於發現有另外一家尚青公司參與投標後,立即通話「我們是下午要試驗? 你就提出嘛,他若有型錄要審型錄..他的資格有限制嗎? 」、「所以你要叫主任宣布怕廠商會拿不良不合格的產品來使用,所以我們下午就要測試了,看廠商有無意見..請主任注意審查他規範的東西」、「我們不要讓人家抓包,因為有個下午測試」等語(見雲林縣譯文卷第117 、118 、120 頁),顯見上開規定係欲對參與投標之廠商為規格上之不當限制,自應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4.關於A類工程中之鳳山高中、恆春工商補充須知有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三日內將標的品名..送交..及建築師檢測,…並且在建築師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現場實際各施作,..。若..不合規定或未通過實際測試,.有權拒絕簽約」等語,及C類工程中之鳳新高中、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林內國小、民生國小之補充須知亦有如上之規定等語,是否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此部分補充須知規定,因非開標當天須立即處理測試,而有提供得標廠商準備材料時間以供測試,經本院函詢工程會「3 日內」是否係屬合理之準備期間,經該會認為尚屬合理準備期間(見鑑定書( 1)第71頁),是本件認為倘非立即要求得標廠商須立即於開標當天測試,即係給予得標廠商時日準備材料測試,即不生不當限制競爭之問題。 5.綜上所述,關於附表一至四工程中,有以「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當日下午,..直接在校方所指定..施作到完成三個小時內讓人員行走」規定而為規格不當限制競爭者有:附表二編號4 、6 、8 、9 、10、附表三編號1 等工程(詳見附表庚- 1 )。 (5)限定驗收時需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1.此規定係針對於地坪防滑工程而言、對於B類之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自不適用,核先敘明。 2.在A、C類之補充須知內大部分均有「以ASM 儀器測試,依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達到..系數0.7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之規定,有各該工程之補充須知在卷可查(詳見附表庚所示),而此非招標當時社會上一般專業人員均能充分瞭解及達成之特殊測試方法,已經工程會鑑定意見內敘述甚詳(見鑑定書第28-30、68-69頁)。況ASTM之全名為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為一知名國際組織;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一般專業人員應非能瞭解為「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所指為何,而會認為是指美國材料及試驗協會所訂之標準(見鑑定書第72頁)。惟在附表一至四工程中屬於A、C類之補充須知內均規定為「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易使人誤認為係「我國國家認定」之標準值(實際上我國並無此國家認定標準,而係上開美國材料試驗協會之認定標準),此容易使欲投標廠商產生誤導,且無從真正得知正確之訊息,以公平地參加投標。況由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於驗收時均未會同建築師以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而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好測試報告後輾轉交予學校人員(詳見下述),是該測試報告之真實性如何得知,已無從驗證。再由被告魏徵豪於附表二編號9 石榴國中案件中所述「真正來講,用鞋子來踩絕對比機器測試還準確,所以一般我們都會要求學校,如果說沒有機器測試的時候,潑水在上面,然後用腳去踩,如果達到0.7 以上,絕對不會滑,如果沒有達到0.7 ,還是會滑,所以一般是用腳踩會比儀器準確」、「機器反而還會有誤差,用腳踩還會滑的話,那就表示沒有達到0.7 以上」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九第93頁反面),其既稱用水潑後以腳踩比機器準確,則何以反而在補充須知內以一個在潮濕狀態測試防滑係數,易產生不合事實的高防滑係數讀數之機器測試(見鑑定書( 1)第30、72頁)? 況於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用腳踩測試防滑係數,則又能如何正確顯示防滑係數為0.7 、或0.8 、或0.6?。顯見此施工規範係屬不當限制之規範甚明。 3.綜上所述,附表一至四工程補充須知說明中,有此不當限制者有: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4 、5 、附表二編號1 、3-10、附表三編號1-2 、附表四編號1-3 等工程。 (6)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1.此規定係針對於廁所污水處理工程(B、C類)而言、對於A類之地坪防滑工程自不適用,核先敘明。 2.關於此部分已經工程會意見表示,倘該規範造成有意投標之廠商取得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有所困難,即屬在目的及效果上限制競爭(見鑑定書( 1)第33、65-66 頁)。經查,附表一至四工程關於B、C類之補充須知中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者有: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編號1 、2 、附表四編號1 、4 等工程。而觀之被告魏徵豪與謝宜靜於96年7 月25日10時59分之通話:「『A:沒附菌種廢標啊怎麼可以….不然我們須知是在寫啥? 』、『A:菌種我們用的,須知已經有寫,不然須知青菜寫寫( 台語指隨便寫寫) ? 要照須知啊,學校如果不照須知我要告學校喔』」等語(見雲林縣譯文卷第119 頁),顯見須知內為此規定,係有意增加其他廠商投標之困難性,為目的及效果上之不當限制競爭,否則其2 人對話也不會有「不然我們須知是在寫啥? 」、「告學校」等妄狂之語,由此益見,上開規定係屬特殊規格之不當限制。 (四)又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2 項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第3 項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 88) 工程企字第0000000 號函所訂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台幣( 以下同) 100 萬元。則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機關辦理100 萬元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至同條第2 、3 項並未規定僅適用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且該條第1 、2 、3 項均分別列出,第1 項並不包含適用於第2 、3 項,自應分別適用上開規定,則該條第1 項限於「公告金額」之採購案,應不適用於同條第2 、3 項,是以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 、3 項所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於政府機關之一般採購案,均應予以適用,並應僅限於適用100 萬元以上之採購案甚明。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認定「對於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100 萬元以上者,上開不當限制競爭之結果亦有適用」,此亦經該工程會於鑑定書( 1)第61、64-65 、68頁明確指出,是被告魏徵豪等人辯稱上開規定不適用於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100 萬元以上云云,自不足採。 (五)另被告魏徵豪、袁敏欽等人請求調取高雄市立後勁國民中學(下稱後勁國中)96年12月11日開標之「急迫性改善校區危險地面工程」案,以證明有多家廠商合於資格參加投標,並非僅被告魏徵豪與其經銷商投標,且得標廠商亦非被告魏徵豪之公司,而該案之規劃、設計之建築師亦為洪文井建築師,招標規範與本案被起訴之其他學校規格均相同,得標廠商亦取得規格內之地坪防滑產品,並施工完成請領款項結案,足證被告魏徵豪等人並無綁標之行為云云。查:證人即後勁國中承辦該工程之楊蘭慧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廠商資格是寫在投標須知內,補充說明書是當時設計人提出的說明,我們審標是以投標須知對照開標紀錄,宇笙公司是合格的,宇笙公司並符合契約如期完工等語( 見本院六卷第23頁) ;另證人即宇笙公司負責人陳忠興於本院理時亦證稱:當時看招標公告,我們認為合格就去投標,並未向魏徵豪買過材料,並如期完工,通過驗收及領到工程款,該工程之設計是學校聘請的,非由我們公司所介紹等語( 見本院六卷第26至28頁) ,由上述證人之供述,雖可認定後勁國中該工程由宇笙公司得標,而宇笙公司負責人陳忠興與被告魏徵豪等人並不認識,且宇笙公司亦非被告魏徵豪之經銷商等情,惟依證人袁敏欽於調查站訊問時供稱:「( 提示:1212/0906、0953、1004、1006、1008、1010、1112、1121監察譯文) 譯文顯示,你代表建築師洪文井回答廠商問題,並告訴對方「我要求的就是完全符合這樣的規範」,還提供魏徵豪、謝宜靜的電話做為原料廠讓該廠商詢價,結果謝宜靜假裝在大陸、魏徵豪假裝在開車,讓廠商無所適從,你有何解釋? )當時我記得是在談論關於高雄市後勁國中地板防滑工程的案子,該案是由其他廠商得標,魏徵豪不滿由其他廠商得標,故意要我假冒設計師,刁難廠商原料的詢價,但該得標廠商後來仍向他人購買原料施作。」、「( 承上,後勁國中地板防滑工程案自經費申請到招標決標如何配合? 為何任你假冒建築師回復廠商疑問?)後勁國中地板防滑工程案自經費申請到招標決標如何配合,我並不清楚。因為審標期間,魏徵豪已要我假冒設計師,所以其他廠商得標後,我還是要繼續假冒設計師回答廠商疑問,後勁國中可能誤以為我是建築師代表。」( 見偵二卷第322 頁正背面) ,核與證人楊蘭慧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指認當時負責監造該工程並非在庭上之洪文井,而是一位年青人,該年青人已無印象等語相符( 見本院六卷第25頁背面) ,又洪文井係民國33年出生;袁敏欽係民國59年出生,有渠2 人年籍在卷足考,該工程於民國96年12月公上招標,有該工程之招標公告足憑( 見本院調該工程招標資料,放卷外) ,袁敏欽於該工程招標時僅37歲,亦符合楊蘭慧證述由一年青人監造等情,再者,後勁國中該工程之承辦人楊蘭慧並非工程專業人員,依該工程之廠商投標資格及投標證件審查表所載,其審查內為:「⒈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⒉會員證。⒊納稅證明資料。⒋廠商信用證明。⒌廠商及負責人領款印章印文單。⒍投標廠商聲明書。⒎切結書。⒏電子領標憑據。⒐繳納押標金憑證。」,該投標審查並無審查投標廠商是否有上述不當限制之情形;另該工程之投標須知,亦僅規定投標所應注意之事項,亦無上述不當限制之規定條款,此有該審查表及投標須知在卷足憑( 外放) ,而該工程對於投標廠商資格限制「地坪房滑處理或防滑塗料處理或防滑塗料買賣業等相關行業」,係規定於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及招標公告內,另防滑塗料必須「快乾型」,且施作完成必須能在2 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等情,係規定於「須知說明書」內,此亦有該工程之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招標公告及須知說明書在卷足憑( 外放) ,則證人楊蘭慧依上述之審查表、投標須知審查廠商之投標資格,認參與該工程投標而與被告魏徵豪無關之宇笙公司得標,宇笙公司並依約完成該工程,即認該工程無該不當限制之約定。是證人楊蘭慧、陳忠興2 人上述證述,自不足為被告魏徵豪等人有利之認定。 (六)又證人林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自80年受僱於吳宗達迄今,吳宗達負責丈量,我劃設計圖、預算至結算及建築師的基本業務,我並未參與附表二之工程,謝宜靜曾找吳宗達接防滑工程,我提過這不是我們的專業,最好不要接,謝宜靜說他們會設計完成,所以吳宗達才接,吳宗達接這些案後,我協助核章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9至33頁),該證述僅足以證明雖分別以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附表二編號1 至10之學校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而該設計內容係由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事實,而被告吳宗達既接受謝宜靜所提供之不當限制之上述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資料後蓋上受委託之建築師事務所章後,再分別交給上述學校上網公告招標,被告吳宗達自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負其責任,證人林士該證述,亦不足採為被告謝宜靜有利之認定。 (七)至於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中指訴附表一至四工程中有上開6 種不當限制,惟上開工程因其採購性質、工程內容有分成上開A、B、C、D、E等類,是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所指之6 種不當限制並未完全適用於附表一至四之每一工程中,此已於附表庚-1「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之說明」部分一一敘明,是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有誤認。 (八)又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招標公告中,針對投標廠商資格、產品材料、施工技術、規格、工法等有不當限制者,已分別於附表庚-1內詳述,是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吳宗達、盧穩任、洪文井等人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渠等否認此部分犯行,均無足採。 三、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等對於附表一至四所示其分別受委任之工程,所為有違背相關建築法令規定及委任契約約定之行為: (一)建築師應依建築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業務,並依委託契約內容履行契約義務(以下此部分論述,參見鑑定書( 1)第80-97 頁): (1)建築師法第17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應合於建築法及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趙世清等人係建築師,分別受託提供附表一、三、四工程之設計監造工作;而被告吳宗達雖非建築師,惟與馮子石、李明遠2 位建築師合作受託從事上開附表二工程之設計,自應依「附表己-1」所示之委託內容履行其契約上之責任,且應知悉依建築師法及委託契約內容之相關規定。 (2)依相關法令及附表己-1所示委託契約內容,建築師應履行之責任: 1.關於取樣送驗部分: 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1點:「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如下:…(四)訂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 因此品管作業應由監造建築師會同學校、及施作工程之廠商採樣送驗;為免採樣有所疑義,檢驗公司不應委託施作工程之廠商單獨採樣送驗。倘由得標施作廠商單獨取樣後交予景泰公司作水質檢測,有違上述規定。 2.關於蒐集資訊、設計部分: ①依「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第2條:「建築師 …其任務為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8條:「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前項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其工作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施工說明書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等規定,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設計監造建築師、設計師(詳如附表己-1所示)應針對工程之需要自行蒐集相關資訊並設計而提供圖說、預算書、施工規範、工程須知補充說明、單價分析表、設備產品規範予委託之學校,且應辦理相關圖說及文件資料之審核及簽證。 ②依建築師法第19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第20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及上開建築師法第17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8條等規定,建築師不能逕將相關廠商提供之上開資料直接交予受委託之學校,應該作專業審查,納入設計成果內,確認資料之正確性及妥適性,並符合採購機關之需求,經繪製於設計圖說上後,始加蓋事務所執業圖記及簽署,送交委託之學校。 3.關於參考品牌或其同等品之查證部分: ①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1:「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 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建築師法第17條:「..其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得以正確估價,按照施工」、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8點載明:「機 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二)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等規定,可知所謂「廠牌」乙詞,一般係指該廠牌所生產之產品或該產品之名稱,不包含該廠牌所代理或經銷之產品。是受託設計監造之人員自應知悉廠牌之定義,並據實審查招標規範內有關產品廠牌、供應、製造過程有無違反上開規定情事。 4.關於招標、開標過程中,疑義說明、開標審查部分: 依建築師法第21條:「建築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應負法律責任」、及第26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等語,足見,若契約書明定,建築師即負有會同學校辦理開標、審標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責,亦包括回覆有意投標之廠商對招標文件內有關設計內容之疑慮等事項,且如未徵得業主同意,則不應委託其事務所人員或第三人到開標現場說明或審查及審標。 5.關於工程檢測、驗收事宜: ①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1條:「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三、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民法第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 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及上開建築師法第26條規定,建築師既受委託應由其本人或得業主同意後派員擔任協驗人員參與驗收;如未徵得業主同意,則不應委託其事務所人員或第三人到現場擔任協驗人員及簽章。 (二)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受託負責附表一、四工程部分: (1)被告洪文井均未親自參與附表一、四所示之簽約受委託工程之設計、製作、規劃、疑義說明、檢測、驗收等工作,亦未與學校接洽聯繫等情,業據被告洪文井已於原審自承:只負責文件簽章,沒有到學校進行丈量、檢測、驗收,亦未親自設計規劃、製作補充須知等招標規範、或與學校聯絡等語(見原審卷九( 2)第364-366 頁、卷十二第29頁至30頁反面、第34頁至34頁反面、卷十八第83頁至92頁),核與下列證人於原審證述相合: 1.附表一編號1①、1②五甲國中工程部分: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驗收紀錄上檢測單位蓋盧穩任之章是蓋錯,因為案子結束時要請款,設計的建築師在每張資料全部都要蓋章,.是我進行測試的」(見原審卷九(1)第130-131);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於本件五甲國中之工程中,洪文井建築師是否並未實際參與製作設計招標規範?)他沒有製作」、「(被告洪文井於本件五甲國中之工程中,有無與該校接洽過?)沒有」、「我們拿資料去,有時是謝阿貞拿給我們蓋章」、「(你是否告知謝阿貞,若有廠商來電詢問或傳真,就將其轉介給你? )有」、「(96年5 月18日9 時24分通聯記錄之內容為何?)就是說五甲國中的標案已上網公告,若有廠商有任何疑問,就由我向廠商來做解釋」、「因為謝小姐(指謝阿貞)也知道這案子是我們幫忙設計規劃的,我們對於止滑的產品比較專業、比較熟悉,所以轉給建築師,他也不見得知道實際的內容如何向廠商解釋」、「有時要簽章的時候,如果建築師不在,謝阿貞會把印章拿給我們」等語(見原審卷九( 2)第204-205 、235-236 、239-242 頁); ③證人即五甲國中負責承辦之總務主任謝勝宇於原審證稱:「丈量是袁敏欽做的」、「洪文井本人沒有來施工現場看過施工情形,都是袁敏欽來」、「是袁敏欽前來驗收」等語(見原審卷九( 0) 000-000頁)。 2.附表一編號4路竹高中工程-地坪防滑工程部分: ①證人即路竹高中承辦之總務主任李麗桂於原審證稱:「(你剛稱於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與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中,你未曾與被告盧穩任、被告洪文井接洽過,是否如此?)是」(見原審卷十二第26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被告洪文井是否未實際參與設計? )是,因為設計內容是我們提供給他的」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94頁)。 3.附表四編號3、4恆春工商工程部分: ①證人即恆春工商負責承辦之總務主任謝銀旺於原審證稱:「不認識,也沒看過洪文井」、「在開標當天,洪文井沒有到場」、「從袁敏欽及蔡素碧到恆春工商接洽,到工程完工,從來沒有看過洪文井,也沒有跟洪文井接洽」等語(見原審卷十八第132 、137 、140 頁);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妳有無看過洪文井出現在恆春工商?)沒有,我們早期跟洪文井合作的方式,..,他沒有空的話,我們公司就派人代表他去」等語(見原審卷十八第158 頁至165 頁);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有一些需要建築師製作的預算書及預算圖,是怎樣做出來的?)大部分是魏徵豪寫的,然後叫小姐打字的」、「(你有無印象洪文井有無去看你們送過去的預算書或圖?)本案因為時間比較急迫,我記得我拿過去蓋章後,我就拿回來了,並沒有給洪文井看」、「(從你跟恆春工商接洽到工程完工,洪文井本人有無親自提出任何補充說明、規劃、檢測、指定點收、監工、驗收?)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十八第229 、240 頁); ④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在恆春工商「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理工程」有給補充須知、施工規範,在恆春工商「改善校區環境衛生工程」有給補充說明書及施工規範,這些文件是誰做的?)我製作的」(見原審卷十八第252 頁); (2)被告盧穩任均未親自參與附表一、四所示之簽約受委託工程之設計、製作、規劃、疑義說明、檢測、驗收等工作,亦未與學校接洽聯繫等情,業據被告盧穩任於原審陳稱:伊沒有親自前往學校進行丈量、也沒有設計圖說、預算書、參與驗收,或與校方人員接洽,工程是蔡素碧介紹,所以與學校簽約是請蔡素碧幫忙,蔡素碧有拿設計圖、預算書、契約書、驗收紀錄等資料給事務所蓋用事務所大小章等語( 見原審卷十第112 頁反面至127 頁反面、卷十一第67頁反面至69頁反面、卷十四第13頁反面至19頁反面、卷十二第31頁反面至34頁、卷十六第83頁至87頁反面、卷十七第172 頁至180 頁),核與下列證人所述相合: 1.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部分: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被告盧穩任有無實際製作預算書、設計圖及招標相關文件? )沒有,但是我們跟盧穩任已合作多年」、「都是我製作的」、「我們與盧穩任從89年就開始合作,所以盧穩任是說就全權讓蔡素碧去處理好」、「袁敏欽代表建築師事務所的設計師與校方接洽」、「(本案七件工程,盧穩任有無親自參與? )沒有」、「(你們與盧穩任的合作模式,是否與和洪文井合作之模式類式? )對」等語(見原審卷十第71頁反至95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是我們老闆魏徵豪製作(招標規範及預算書)」、「我代表建築師的人員與學校接洽」等語。 2.附表一編號 3 潮寮國小部分: ①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有關校方所需之招標規範說明及概算書等文件,基本上係由何人提供予校方人員?)資料是我先生做的」(見原審卷十一第152頁); ②證人即潮寮國小承辦之總務主任張簡煥叡於原審證稱:「因為袁敏欽說要幫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跑腿,..他就幫忙送一些文件」、「預算書、圖說等文件都是袁敏欽送到學校」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72頁、78頁反面)。 3.附表一編號5、6茄萣國中部分: ①證人即茄萣國中承辦之總務主任鄭吉和於原審證稱:「我以上所述的建築師都是指在庭的袁敏欽」、「我印象把他當成盧穩任建築師,因為他有拿名片給我」等語(見原審卷十四第66及67頁反面、71頁); 4.附表一編號7路竹高中-廁所污水工程部分: ①證人即路竹高中承辦之總務主任李麗桂於原審證稱:「(有無見過盧穩任前往路竹高中進行監工或丈量之工作? )我沒有看到,不曉得他有沒有來」、「(你剛稱於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與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中,你未曾與被告盧穩任、被告洪文井接洽過,是否如此?)是」(見原審卷十二第15頁反面、26頁);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這件建築師的文件,有些是我遞送或者請公司小姐去遞送」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106 頁)。 5.附表四編號1鳳新高中部分: ①證人即鳳新高中承辦之庶務組長張其發於原審證稱:「(在本件標案期間直至完工,你本人有無親自跟盧穩任接洽過?)沒有」、「(本件工程,建築師盧穩任本人有無到場規劃?)沒有,我沒有看過」(見原審卷十六第65頁至65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補充須知等文件是否如你之前所述,也是由魏徵豪做好,然後讓袁敏欽拿去給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是,我們公司的事情大部分都是魏徵豪做,然後交給袁敏欽」(見原審卷十六第78頁);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本件工程的補充須知、施工規範及步驟等文件是何人做的?)是魏徵豪做的」、「(在本件標案內,你及魏徵豪、蔡素碧怎麼樣跟盧穩任接洽,如何製作預算書等資料,怎麼樣把這些資料遞送在學校及事務所之間,以及在文件上蓋盧穩任的章,此部分是否跟你就忠義國小所述的差不多,有無不同之處?)差不多,應該沒有不同之處」、「(你是否知道盧穩任有無實際參與本件設計?)因為盧穩任建築師已經跟我們合作很多年了,所以他有無詳細去看這些資料,我不敢確定,而本件測量是張其發跟我一起去的」、「(盧穩任有無出面審核資料?)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十六第101 頁至102 頁)。 6.附表四編號2鳳山高中部分: ①證人即鳳山高中承辦之庶務組長翁文欽於原審證稱:「驗收那一天盧穩任沒有來」、「(從袁敏欽到鳳山高中來跟你接洽,到這件工程完工,是否知道盧穩任有無親自提出補充說明、到場來規劃、檢測、指定、點收、監工、驗收?)因為交付的文件都是由袁敏欽代表事務所來拿給我,施做工程當中有無去,我不清楚,但我確實沒有看過盧穩任到場」等語(見原審卷十七第76頁反面至77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在這個案子裡面有給鳳山高中一些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這些東西是何人所製作?)是魏徵豪製作」、「實際規劃設計是我們老闆(指魏徵豪)做的,建築師沒有監造及驗收」等語(見原審卷十七第118 、120 頁)。 綜上所述,被告洪文井、盧穩任於上述工程均未參與委託工程之設計、規劃、監造、檢測、驗收等事項,應甚認定。 (三)被告吳宗達負責之附表二工程部分: 被告吳宗達對於被告謝宜靜交付實際上由魏徵豪製作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資料,於送交附表二所示學校前均未詳細審核,亦未依補充須知或招標規範內規定會同得標廠商測試、及以ASM儀器測試,分述如下: (1)溝壩、雲林、石榴等國小被告吳宗達係參照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原高雄縣鳳新高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做出溝壩、雲林、石榴國小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且除將保固期限由二年改為三年、價格、項次變動、外,其餘關於技術、規格、工法、材料、投標資格等內容均未更改,之後亦未依其所設計之規定會同學校人員、得標廠商做測試情事,已經其於原審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一第74頁至77頁反面、卷二十二第66-68 頁、卷二十三第94-96 頁),並經下列證人證述在卷: 1.溝壩國小部分: ①證人即溝壩國小被長徐慶勳、總務主任賴壽春2 人分別於原審證稱:驗收時現場沒有用儀器測試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37頁反面、第50頁);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我有提供高雄這邊的資料給吳宗達,我就說我們公司有從行這種工作」、「就拿一些他們在高雄做的規範及補充規範」、「是魏徵豪給我」、「沒有拿儀器測試」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100 頁及反面、107 頁反面)。 2.雲林國小 ①證人即原雲林國小總務主任賴淑琴於原審證稱:「(驗收當時有無拿什麼儀器來量?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7、22頁); ②證人即原雲林國小事務組長蕭肅騰於原審證稱:「(驗收當時有無用儀器做任何防滑測試?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34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我有跟吳宗達說我們這方面有能力做,所以我提供這些規範及材料的資料給他」、「我有提供高雄縣其他學校的合約及招標規範給吳宗達,我跟吳宗達講說高雄縣的這些工程是魏徵豪他們做的,吳宗達也知道這些文件不是我做的」、「(驗收的時候,有無做防滑測試? )沒有,因為防滑測試是魏徵豪他們要處理的」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91頁反面、94頁反面、98頁反面); ④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我們施工完以後,我會取水樣,包裝好了之後,我會請員工送去給景泰公司做測試」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09 頁)。 3.石榴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驗收的時候,有無做防滑測試? )沒有,因為防滑測試是魏徵豪他們要處理的」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三第89頁反面)。 是由上開證人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吳宗達並未依照溝壩、雲林、石榴國小工程所需而親自設計規劃,僅依據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資料予以抄錄,且事後亦未依其所提供予學校之補充須知之規定「施工前後均須會同校方人員及建築師測試防滑系數」予以執行,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林頭、林內國小 被告吳宗達係參照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設計林頭、林內國小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且對於此部分內容未曾更改,之後亦未依其所設計之規定會同學校人員、得標廠商做測試情事,已經其於原審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71 頁及反面),並經下列證人證稱: 1.證人即林頭國小總務主任王淑芬於原審證稱:「吳宗達沒有告訴我產品清點(指開標後得標廠商)」、「吳宗達沒有提到得標廠商於得標當天下午要做防滑測試」、「(吳宗達或廠商有無現場用儀器測試給你們看? )我是沒有遇到」、「不知道何人去處理水質採樣」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43、60頁及反面); 2.證人即林內國小總務主任邱春旗於原審證稱:「吳宗達沒有提到得標廠商在得標之後當天要去做測試」、「吳宗達也沒有提到於驗收前、驗收時對於防滑部分一定要用ASM 儀器去測試」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64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我沒有再到吳宗達那邊清點產品」、「我自己做防滑測試」、「(你有無通知建築師或校方人員來看《指三小時快乾防滑測試》? )95年我已經有到吳宗達那邊做過了,所以我就跟他說我直接到學校做就好了,我沒有再拿磁磚到吳宗達那邊做」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21 、122 頁); 4.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你怎麼知道謝宜靜有拿給吳宗達參考? )因為出來的東西跟我的格式是很相似」、「吳宗達設計出來的案子幾乎跟之前溝壩那些案子一樣」等 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54頁反面、155頁反面); 5.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那時候有無用儀器測試?)驗收的時候是沒有做這個動作」、「在林頭國小開完標以後,林頭國小有告訴我說是迅新公司得標,負責人是魏徵豪」、「(你接到這個訊息以後,你有無跟得標之人聯絡或得標之人有無跟你聯絡?)都沒有」、「(依照規定,本來是要作測試,那你怎麼處理?)因為在雲林國小、溝壩國小時就有做過了,工程也都是一樣,我圖個方便就沒有做」、「(就我剛才問的問題《指得標廠商之測試》,就林內國小部分是否也是同樣的答案?)是」、「(就林頭國小、林內國小的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你是否用之前謝宜靜拿給你的高雄縣鳳新高中的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等文件?)是」、「 (三小時快乾的資料是否也是根據當初謝宜靜拿給你的資料,你再放在預算書及補充須知裡面?)是」、「(就三小時快乾的部分,你有無更改過?)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93、95頁、100 頁反面)。 綜上,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3)四湖國小、民生國小 被告吳宗達係參照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鳳新高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擬定四湖國小、民生國小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且對於此部分內容未曾更改,之後亦未依其所設計之規定會同學校人員、得標廠商做測試情事,已經其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二十六第78、80、82、84頁反面、86頁反面),並經下列證人證述如下: 1.證人即四湖國小總務主任吳宏明於原審證稱:驗收當天沒有用儀器作測試,吳宗達亦未曾提到會同得標廠商以儀器作防滑測試或水質採樣,水質檢測報告及地坪防滑報告是吳宗達連同一些結算文件拿給學校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六第54頁反面-55 頁); 2.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在四湖國小的案子裡面,你還有無提供魏徵豪給你的預算書及補充說明給吳宗達? )沒有,之前在林內國小那時候就全部提供給吳宗達」、「(驗收當天有無做任何的地坪防滑測試? )沒有」、「(你在這個工程《指民生國小》是否沒有再交資料給吳宗達? )是」、「(做測試時,陳盈錞、林慶昇、吳宗達有無在場? )沒有」、「(驗收當天有無做地坪防滑測試《指民生國小》?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六第105 頁反面、106 頁反面、114 頁反面、115 頁反面-116頁)。 綜上所述,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4)莿桐國小 被告吳宗達係參照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製作莿桐國小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且對於此部分內容未曾更改,之後亦未依其所設計之規定會同學校人員、得標廠商做測試情事,已經其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二十八第38頁及反面),並經下列證人證稱: 1.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吳宗達有無再收到你的任何資料? )沒有」、「(吳宗達是依照什麼樣的資料去做設計規劃的? )他也是依據我之前提供的鳳新高中那些資料」、「(得標廠商聯富企業社在開標當天下午有無會同建築師及校方人員做三小時快乾的測試? )沒有」、「我跟吳宗達一開始從95年溝壩國小得標後,就講好說以後這種案子只要是我得標或跟我合作的廠商得標,得標廠商會自己去做這些測試」、「(驗收當天有無用ASM 儀器作測試?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八第100 頁、103 頁反面、106 頁反面); 2.證人即原莿桐國小校長張照權於原審證稱:「(驗收時有那些人參加? )主要是我、林志生、謝宜靜與吳宗達」、「(於驗收當天有無看到有用儀器做測試?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八第16頁); 3.證人即莿桐國小總務主任林志生於原審證稱:「(開標之後,當天下午或隔天,謝宜靜有無會同你去做三小時快乾的測試? )沒有」、「我在驗收當天沒看過有用儀器測試」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八第55頁及反面)。 綜上,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5)石榴國中 被告吳宗達係參照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鳳新高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制定石榴國中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且對於此部分內容未曾更改,之後亦未依其所設計之規定會同學校人員、得標廠商做測試情事,已經其於原審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九第88頁及反面、90頁),並經下列證人證稱: 1.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你是否知道吳宗達有關石榴國中這個案子的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從哪裡來的? )就是從我以前提供給他的那些資料那邊來的」、「(驗收當天有無用ASM 儀器作測試?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九第110 頁、114 頁反面); 2.證人即原石榴國中校長劉銀讚於原審證稱:「(你在驗收現場有無看到有人用儀器做測試? )沒有看到」等(見原審卷二十九第32頁反面)。 是以,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6)吳厝國小 被告吳宗達係參照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設計吳厝國小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之後亦未依其所設計之規定會同學校人員、得標廠商做測試情事,已經其於原審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三十第70頁、71頁反面、72頁反面),並經下列證人證稱: 1.證人即吳厝國小總務主任廖昭坤於原審證稱:「(吳宗達於該通電話中有無跟你提及依照補充須知規定,得標廠商於當天要做那些事情? )沒有」、「(開標當天下午,吳宗達跟開卷公司的人有無一起到學校找你說要做測試或清點產品? )沒有」、「(吳宗達於當天或隔天有無跟你提到開卷公司於開標當天下午有去學校的那個地方做測試?)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三十第47頁及反面); 2.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吳厝國小工程,我沒有再拿資料給吳宗達,吳宗達是依照我之前拿給他的高雄縣鳳新高中等學校的招標資料去做補充須知等語(見原審卷三十第91、94頁)。 是由上開證人及被告之證述,可知被告吳宗達並未依照吳厝國小工程所需而親自設計規劃,僅依據被告謝宜靜所提供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資料予以抄錄,且事後亦未依其所提供予學校之補充須知內容等規定予以執行測試,故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四)被告趙世清負責之附表三工程部分: (1)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被告趙世清未親自參與五堵國小工程之簽約、工程之丈量、預算書圖及補充須知之設計製作規劃、疑義說明、檢測、驗收等工作,亦未與學校人員接洽聯繫,而係由詹永洋提供相關資料及幫忙處理情事,已經其於原審自承在卷(見原審卷十九( 2)第316 頁反面至320 頁反面),核與下列證人於原審證述相合: 1.證人即五堵國小總務主任張兆君於原審證稱:「(趙世清在簽立委託契約書的過程當中,從簽立到付款的這段時間有無跟你聯絡?)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十九( 1)第97頁);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你們公司之前做的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無透過袁敏欽提供給詹永洋?)有,這是我們需要支援他的文件」、「(詹永洋有無跟妳講到說他會把你們的一些招標文件、設計圖書、補充規範等資料交給趙世清建築師?)有,他有說他要拿給建築師」、「就是我們給他的一些招標規格等文件」等語(見原審卷十九( 1)第203 頁至203 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原審證稱:「(委託設計合約書是怎麼交給學校? )我幫趙世清送的」、「五堵國小部分我總共幫趙世清送過二次,一次是合約、另一次就是設計書圖」、「他(指袁敏欽)有提供五堵國小的招標規範、預算書圖給建築師看」、「( 你有無安排趙建築師與張兆君碰面? ) 沒有」、「我就拿一張趙建築師的名片給張兆君」、「我沒有介紹陳國庸跟趙世清認識」、「(你有無提供預算書、設計書圖給趙世清蓋章?)我是把袁敏欽給我的資料轉給趙世清」、「(趙世清是否知道這些資料也都是從袁敏欽那邊提出來的?)是」、(你於97年5 月5 日調詢時稱張兆君、袁敏欽跟你驗收都在場,趙世清沒有到、沒有測試防滑,是否實在? )實在」等語(見原審卷十九( 2)第248 頁反面、254 頁、260 頁反面、261 頁及反面、)。 綜上,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附表三編號2七堵國小 被告趙世清經七堵國小總務主任范師旗接洽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後,雖有親自至學校丈量、驗收,惟丈量後均由詹永洋提供相關製作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疑義回覆函等資料,且於開標決標後未依規定清點核對產品,亦未於驗收時做防滑測試情事,業經其於原審陳稱:「我跟五堵國小簽約時,詹永洋就有拿規範、補充須知等資料給我,我當時也想取巧,就叫他七堵國小的部分一併提供資料給我做參考,我也將范師旗給我的七堵國小概算書交給詹永洋,叫他一起提供資料給我,所以到6 月7 日時,印出來的東西才會項目一樣,數量有點類似」、「范師旗將概算書給我的時候,我就有跟范師旗去現場看過」、「後來他們學校決定他們要用工程來做發包的動作,我才會在8 月的時候,麻煩詹永洋提供工程的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給我」、「契約是我直接拿給范師旗的」、「詹永洋提供單價分析表給我」、「(你有無去更動單價分析表? )沒有」、「回覆函(指三小時快乾的疑慮)不是我做的,是詹永洋交給我的」、「我將回覆函影印給詹永洋,由他代我處理這件事」、「范師旗有打電話給我說要清點,..我沒有去」、「我是去正式驗收,但初驗沒有去」、「(在你去正式驗收的當天,有無做防滑測試?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62頁、63頁反面、65頁反面、66頁反面、69頁反面、72頁反面-73 頁),核與下列證人於原審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范師旗於原審證稱:「..牽扯到蠻多專業部分,所以我們就委託建築師去設計、規劃、監造」、「我有跟趙世清研究,..討論應該怎麼做」、「市政府有一些疑義的部分,然後我告訴建築師,建築師就請詹永洋把這些疑義交給我」、「趙世清幫忙審規格」、「施工期間有看到趙世清」、「(初驗時趙世清有無去? )沒有」、「(在驗收當天,有用機器做防滑測試?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21、22、28頁及反面、30頁及反面、31頁);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預算圖書等文件製作是否由魏徵豪負責?)應該是那時候一起提供給詹永洋的」、「我們公司的資料有一個固定的範本,是我先生已經做好,然後再去修改位置、數量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107 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原審證稱:「趙世清是七堵國小找的,不是我推薦的」、「我們所有的文件給建築師後,當然要建築師蓋章後,建築師才會送到學校去」、「因為要將預算書拿去給趙世清審查蓋章,所以趙世清在催預算書」、「范師旗將公文傳真給趙世清看,說基隆市政府有些疑慮,要建築師來幫忙解說,..趙世清就叫我過去幫他處理一下,並把這一份公文拿給我,我就把這份公文拿了,然後傳真給袁敏欽,請他幫忙處理,袁敏欽MAIL給我後,我就去學校拿給范師旗」、「這些資料(指預算書、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等)是由我先提供給建築師,再由建築師給范師旗」、「(96年8 月7 日8 時58分譯文,你答稱是建築師在催預算書,為何建築師要催預算書? )因為之前的資料是我們提供給他參考,看有哪些要修改,就一起幫他修改」、「他(指建築師)認為我們比較熟,可以幫他修改」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131 頁反面、135 頁反面、136 頁、138 頁反面、139 頁、143 頁、147 頁反面、148 頁); 4.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詹永洋說教育局有給學校一個文,學校拿給建築師,建築師拿給詹永洋,詹永洋說他不會寫,請我幫忙」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155 頁); 5.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就七堵國小之預算書圖及招標規範的製作過程,與你就五堵國小所述是否相同?)相同,就是魏徵豪製作,然後由我交給詹永洋」、「當時相關資料都是由我們公司提供給詹永洋」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160 頁反面、171 頁反面)。 是由上開被告及證人證述可知,被告趙世清並未依據其與七堵國小簽約之內容實際從事設計規劃,而係以詹永洋提供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資料作其履行之內容,其有違反受託義務之行為甚為明確。 (五)綜上足見,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吳宗達、趙世清所為係違背上開法令規定及契約約定。 四、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建築師與廠商被告共犯合作關係分述如下: (一)廠商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相互間之合作分工關係:(1)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分別係附表丙編號1至4所示被告迅新、開卷、高波、宏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情事,已經渠等自承在卷,並有各該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七⑴第141-152 、156-169 頁);而渠等與迅新、開卷、宏懋及高波公司之關係及各人負責之業務事項-即①被告魏徵豪為迅新、開卷、宏懋、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製作概算書、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總攬投標、工程施作、驗收相關事宜;②被告蔡素碧負責業務方面工作、與學校聯絡探尋有無施作地坪防滑、廁所污水工程之需求、幫忙爭取施作經費;③被告袁敏欽則係被告魏徵豪、蔡素碧之員工,分別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身分自居,負責建築師與學校方面簽約、文件遞送、協助相關驗收等事宜,此可由下列證據得知: 1.附表一編號1①、1②五甲國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我是開卷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應該是蔡素碧透過議員向縣政府推薦爭取工程經費的」、「事後我知道好像是蔡素碧向校方推薦的洪文井建築師」、「被告蔡素碧皆係與校方何人接洽我不清楚,因為我不管業務」、「(開卷公司、高波公司及迅新公司是否皆係由你實際經營?)是」、「(本件五甲國中之工程,你們公司係由何人負責與校方接洽?)一開始是蔡素碧」、「(被告袁敏欽於本案中係居何身分?)袁敏欽是以代表建築師公司之設計師身分與學校接洽,是我叫這麼做的」、「蔡素碧會用高波公司的名義接洽業務,不是用她的本名,用她的偏名蔡麗玲」、「一般而言,遞交文件都是袁敏欽」、「(該工程由何家公司做為主標及陪標,是否仍係由你決定?)是」、「(於本件五甲國中工程中,你所負責的部分,是否係將產品規範或施工資料提供予被告袁敏欽或被告蔡素碧?)是」、「(你將資料交給被告蔡素碧及被告袁敏欽後,於施作工程的相關事宜,是否亦由你所處理的?)對,沒有錯」、「(於本件五甲國中工程,是否係由被告蔡素碧與學校方面接洽及籌措經費?)是」、「(被告袁敏欽於本件五甲國中工程,是否係負責與建築師方面之溝通與接洽?)是」、「招標文件都是由我處理」、「招標的事情我都一個人承包」、「(有關高波、開卷、皇羽等公司的大小章,係由何人保管?)都在我這裡」等語(見原審卷九⑴116-117 、123 、125 、127 、132 、134 、157 、159 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於本件五甲國中工程,我皆係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身分與學校接洽、是我們老闆魏徵豪叫我做」、「產品的推薦主要都是蔡素碧向學校介紹,我是陪在旁邊,如果學校認為有這方面的需求,我才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身分,去做現場之丈量,然後製作概算並提供給學校申請預算」、「(當時係何人介紹或帶你與五甲國中接洽? )蔡素碧,我是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師的身分與學校接洽」、「因為我是代表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所以招標規範及文件是由我拿給吳月琴組長」、「經費的部分都是蔡素碧負責的」、「產品規範設計、施工驗收都是魏徵豪負責」、「(何人決定公司是否參與投標? 何人決定以何間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老闆魏徵豪處理」等語(見原審卷九⑵第201 、209 、211-212 、217 、232-234 頁); ③證人即被告謝勝宇於原審證稱:「就是蔡麗玲來,給我一張名片,叫高波科技有限公司,她說她可以幫學校爭取經費,可能要請議員簽一張建議書,表示議員願意替學校爭取經費」、「袁敏欽好像是第二次才跟著蔡麗玲來,..,他自稱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見原審卷九⑶第348 頁反面);④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建築師方面幾乎都是袁敏欽在跑」、「產品部分我先生魏徵豪負責」、「我跑完業務後,招標的事宜幾乎都是我先生在做」、「我們想要推廣我們的產品」等語(見原審卷九⑶第414 、417 、418 頁)。2.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一開始業務上都是由蔡素碧在接洽」、「蔡素碧是以高波公司蔡麗玲名義與校方接洽」、「袁敏欽代表建築師與學校簽約」、「(你與蔡素碧、袁敏欽於本件忠義國小工程之分工模式,是否與五甲國中相同?)對」等語(見原審卷十第73、89頁);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以高波公司蔡麗玲名義與忠義國小校方接洽」、「投標的大多是由我先生處理」、「介紹盧穩任予學校」、「簽委託契約的事情,在我介紹袁敏欽之後,大多是袁敏欽在跑」、「(本件忠義國小案,你與魏徵豪、袁敏欽之分工模式,是否與五甲國中相同? )對」等語(見原審卷十第171 頁反面-172、186 頁及反面)。 3.附表一編號4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①證人即路竹高中總務主任李麗桂於原審證稱:「他(指袁敏欽)有拿名片給我,就是當初第二次或第三次蔡小姐介紹洪文井建築師的時候,..也介紹了袁敏欽」、(當初被告蔡素碧是否係向你介紹被告袁敏欽係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對,..我認為這就是建築師的人」、「印象中好像曾在驗收或施工現場有看到他(指魏徵豪)」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26頁反面、27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你、蔡素碧、袁敏欽與洪文井接洽之過程,以及往來路竹高中及其事務所間遞送資料,..是否如同五甲國中案所述? )本件路竹高中地坪防滑的案子與五甲國中的案子完全一樣」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58頁)。 4.附表一編號5茄萣國中地坪防滑、編號6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①證人即茄萣國中總務主任鄭吉和於原審證稱:「在我接任總務主任後,他們(指袁敏欽)有以建築師的身分來拜訪」、「廁所污水處理改善工程驗收時建築師沒到場,我只見到總經理魏徵豪」、「地坪安全設備工程驗收時有主驗人我、監驗人陳福生及建築師袁敏欽」等語(見原審卷十四第70頁至70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袁敏欽的名片是會印什麼樣的名片抬頭?)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袁敏欽」(見原審卷十四第77頁)。 5.附表四編號3、4恆春工商 ①證人即恆春工商總務主任謝銀旺於原審證稱:「(袁敏欽是怎樣跟你介紹他自己? )只是建築師來規劃設計」、「袁敏欽是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裡面的建築師」等語(見原審卷十八第130 、132 頁);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我曾經做過他們學校的圖書,..去拜訪學校,.我大部分都是先放開卷公司的名片比較多,因為我們公司轉型,..,現在有做止滑塗料批發」、「我介紹袁敏欽都說他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等語(見原審卷十八第153 、174 頁);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魏徵豪說學校有這筆經費,要我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的身分跟蔡素碧一起過去」、「蔡素碧就跟謝銀旺介紹說我是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我就自己介紹我姓袁」、「預算書及預算圖,大部分是魏徵豪寫的,然後叫小姐打字的」等語(見原審卷十八第226 、2 29頁); ④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恆春工商經費是學校自己申請,但被駁回,蔡素碧回來告訴我,我把已經做過的學校細目整理,蔡素碧交給恆春工商申請經費」、「張鎮路跟我說恆春工商經費下來後,我叫袁敏欽及蔡素碧去接洽恆春工商看有無需要建築師」、「補充須知、施工規範是我製作的」、「叫袁敏欽拿去給洪文井建築師蓋章」、「與蔡素碧、袁敏欽合作、分工模式跟鳳山高中沒有不同處」(見原審卷十八第250-252 、254 頁)。 (2)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除以上開方式分工合作外,亦有因之前是否曾與學校接洽、或其他因素,而依當時狀況調整改變蔡素碧、或袁敏欽身分之分工模式: 1.被告袁敏欽非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而係擔任文件送交等跑腿工作: 此情形,在附表一編號3潮寮國小工程即可見之。因被告袁 敏欽在此工程之前,曾以開卷公司之業務員身分拜訪學校,故學校知悉袁敏欽之身分,是在本件工程,被告袁敏欽自無法再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稱,此經下列證人證述在卷: ①證人即潮寮國小總務主任張簡煥叡於原審證稱:「袁敏欽係以開卷公司名義與我接洽」、「因為袁敏欽說要幫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跑腿,..他就幫忙送一些文件」、「(本件潮寮國小廁水污水處理案之經費,是否係由被告蔡素碧協助爭取?)是」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72、79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妳與被告蔡素碧、被告袁敏欽之分工模式是否與之前五甲國中、忠義國小招標案時相同?)不大一樣,因為袁敏欽不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與之前五甲國中、忠義國小招標案不同之處,是否係被告袁敏欽於本案中之角色並非擔任建築師事務所之設計師?)對,他是以開卷公司員工的身分」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129 頁反面至130 頁); ③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被告袁敏欽於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與五甲國中、忠義國小工程案中之相異之處,是否係其於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中,其係以開卷公司業務員之身分,而非建築師代表之身分與學校接洽?)是,學校知道他不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中,妳與被告魏徵豪間有關分工之部分,與五甲國中、忠義國小之案子有何特殊之處?)應該沒有了」、「袁敏欽大部分都是負責建築師的跑腿」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151 頁反面、154 頁反面); ④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在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我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之間的關係並無改變,..我之所以會與主任認識,是因為之前公司有做止滑工程,所以我是以廠商身分與校方接洽,而非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經費補助都是由蔡素碧負責」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155 頁反面)。 2.被告袁敏欽非擔任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亦未參與工程之任何事項,被告蔡素碧則幫忙建築師送交文件予學校: 附表一編號7之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係委託盧穩任 建築師事務所,而被告袁敏欽已經於前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之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故在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即不再以盧穩任事務所人員自居與學校接洽,此經下列證人證述在卷: ①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因為我已經是代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所以我不方便再以其他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身分與學校接洽,所以在這件案子我完全沒有參與」、「(你、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盧穩任接洽之過程、往來..與忠義國小、潮寮國小有何不同? )這件我沒有參與」(見原審卷十二第93、95頁); ②證人即路竹高中總務主任李麗桂於原審證稱:「經費是蔡小姐主動幫忙爭取議員建議款」、「盧穩任也是蔡小姐推薦」、「袁敏欽是在地坪防滑時曾介紹過一次,我認定他是建築師那邊的人,第二次廁所蔡小姐沒有找人來,她是直接說盧穩任建築師之前做過都很OK,她有提供樣品給我參考」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15、16頁); ③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袁敏欽都沒有出面,也沒有代表誰」、「蔡素碧是以開卷公司名義與學校接洽,….幾乎於開標前皆係由她與學校接洽」、「袁敏欽曾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李麗桂接洽,其不可能再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李麗桂接洽,這不是自己打自己嘴巴? 」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57頁反面 -59 頁反面); ④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你、魏徵豪、袁敏欽與學校之間之接洽分工模式,是否如同忠義國小? )建築師部分不一樣,..止滑工程已用了洪文井,若污水處理案要用盧穩任,袁敏欽就不適合同時代表,..所以我跟李麗桂說我可以幫她做一些跑件的工作,..這件建築師的文件,有些是我遞送」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106 頁)。 3.被告蔡素碧未出面與學校接洽、幫忙爭取經費,但介紹袁敏欽與盧穩任認識: 附表四編號1 之鳳新高中工程案件,係學校自己爭取經費後,被告袁敏欽主動前往學校自稱係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可以設計規劃工程,被告蔡素碧曾帶袁敏欽找盧穩任,介紹以後由袁敏欽代盧穩任處理建築師事務情事,業經下列證人為下列證述在卷: ①證人即鳳新高中庶務組長張其發於原審證稱:「我們於3 月份向教育部申請經費,於8 月份下來」、「袁敏欽說他是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代表,他有幫別的學校設計防滑工程,看我們學校要不要一起委託他設計」、「從經費核撥之後到完工、驗收都沒有見過蔡素碧」、「魏徵豪出面簽約」(見原審卷十六第63、64頁反面、67、69頁);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我印象中,我是有打電話問張其發鳳新高中是否有校園安全的案子需要設計?張其發告訴我有,我跟張其發說既然你需要設計,我有一些認識的建築師,是不是可以推薦給你?我也沒有告知張其發說建築師的名字」、「我是從張鎮路那邊得知鳳新高中有一校園安全工程」、「我只記得因為這個案子,當時我有跟袁敏欽一起去找盧穩任,跟他介紹說我們現在有袁敏欽可以協助做這些事情,..反正建築師那邊的事務後來都是袁敏欽在做」等語(見原審卷十六第77、78頁);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我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的身分去拜訪張其發,跟他說我們目前有幫幾所學校規劃止滑案子的經驗,所以推薦由我們幫他們做規劃設計」、「(除了剛才問你的這些之外,在本件標案裡面,你及魏徵豪、蔡素碧與學校之間的接洽、分工模式,是否跟你就五甲國中所述的差不多,有無不同之處?)應該差不多,但就我所知經費是學校自己去申請的,蔡素碧只是有先幫聯絡學校人員,他應該都是沒有出面」(見原審卷十六第100 頁至101 頁反面)。 4.被告蔡素碧係以投標廠商身分前往學校,嗣後並參與驗收:於附表四編號2 之鳳山高中工程,被告蔡素碧是以投標廠商身分前去投標,事先未與學校接洽爭取經費情事,有下列證人證述在卷: ①證人即鳳山高中庶務組長翁文欽於原審證稱:「在經費下來那時候,差不多在8 月底、9 月初,袁敏欽有來辦訪我們學校,他就帶一張名片,上面寫『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袁敏欽』」、「他應該是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代表人員」等語(見原審卷十七第67頁反面至68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本案的補充須知、施工規範或預算書等資料是何人提供給鳳山高中的?)這應該都是我先生製作的」、「(在本件標案裡面,妳跟魏徵豪、袁敏欽之間的分工模式,是否跟妳之前就忠義國小所述的差不多?)不是,因為我只有去開標而已,得標以後,學校有叫我們要做一些行政上的事情,所以學校有聯絡我,驗收也有通知我要去,我應該是去做這些事情而已」、「袁敏欽就是去做建築師的事情,而規範都是魏徵豪在製作整理」、「我有去開標(代表高波公司)」等語(見原審卷十七第85頁反面至87頁);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你如何跟翁文欽介紹你自己?)我都跟他介紹說我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在這個案子裡面有給鳳山高中一些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這些東西是何人製作?)是魏徵豪製作」、「(那實際參與設計的部分呢?)是魏徵豪實際設計的」(見原審卷十七第117 頁至119 頁); ④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在這一件鳳山高中的標案裡面,你、蔡素碧及袁敏欽跟鳳山高中接洽的分工模式,跟你之前就鳳新高中所述差不多?)不太一樣,蔡素碧在這件案子有代表廠商去投標,我沒有去開標現場,且在整個過程中,我是以高波公司的工頭的身分去施做的」、「(除了剛才所述不同之處外,其他跟你就鳳新高中所述是否相同?)袁敏欽是一樣,蔡素碧在鳳新高中完全沒出面,但在鳳山高中有出面」、「(在這件標案裡面,給鳳山高中的補充須知、施工規範步驟等文件是何人製作的?)是我製作的」等語(見原審卷十七第148 頁至149 頁)。 (二)建築師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間有合作關係: (1)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曾提及相互合作之事,且被告洪文井、盧穩任亦知悉魏徵豪、蔡素碧為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廠商,可參與並有意投標施作如附表一、四所示工程,有下列之證述可知: A、被告洪文井簽約受委託之工程(見附表丁編號1所示) 1.附表一編號1①、1②五甲國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當時我們跟洪文井與盧穩任建築師談過,因為案子的建築師設計費只有1.5%至3%,建築師說這麼少的經費他們絕對不划算,跑嘸夠工,所以當時我們跟建築師他們建議,因為袁敏欽也會畫設計圖,就由袁敏欽畫設計圖及跑腿的工作都由他來處理,建築師他們也同意,所以就說這樣子」、「(你們與洪文井建築師接洽的過程中,其是否亦同意由被告袁敏欽來處理設計圖及規劃預算等相關工作?)他有同意」、「是因為當時有跟建築師談好了,建築師認為費用太少他划不來,沒辦法接,所以我們說不然跑腿跟接洽的工作就全部由袁敏欽來處理,建築師也同意」等語(見原審卷九⑴第118、127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為何被告魏徵豪要叫你以建築師事務所員工之身分與學校接洽?)因為其實本案一開始是以工程標要辦理發包,學校要求要有建築師規劃設計,因為本案的金額不多,相對地設計費用也很少,一般根本沒有建築師願意親自參與,所以當時我們有跟建築師談好,依照現場丈量及相關規範內容,我們會幫建築師做好,經由他們同意並蓋章後,再送交予學校人員,這些公文的往返,都是由我們幫忙處理」、「(關於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公文往返等招標相關事宜皆由你們公司代為處理,是否係與建築師約定好之內容?)是」、「(除了本件五甲國中工程一案,是否往後其他的案子亦做相同模式處理?)基本上都是這樣子在做的」、「(你們公司僅係工程之承包廠商,為何要幫建築師進行丈量、設計及製作預算書?)事實上我們會願意做這樣的提供,也是希望我們公司能得標」、「(洪文井建築師是否有答應你們以其事務所名義與五甲國中接洽?)是」、「(你係如何與『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聯繫?)我主要是與謝阿貞小姐聯絡」、「(你與被告蔡素碧、被告魏徵豪從到學校介紹產品,直至與建築師聯絡之目的為何?)最主要是要承接這個工程」等語(見原審卷九⑵201-202 、218-219 、234 ); ③證人即五甲國中總務主任謝勝宇於原審證稱:「我們有跟洪文井建築師簽委託契約設計製作相關文件,是蔡麗玲介紹的」(見原審卷九⑶第349 頁); ④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原審證稱:「五甲國中工程之建築師設計費用是我領取」、「(你是否同意被告袁敏欽對外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與五甲國中接洽業務?)有提過,因為這個工程預算他做的,材料他提供的,而且我們合作好幾年,他比較內行、專業」、「(你是否有同意被告袁敏欽對外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義與五甲國中接洽業務?)有,因為這個小工程有部分要委託他去跑案件」、「授權袁敏欽從事接洽、工程疑問、現場丈量、現場監工」「袁敏欽是被告蔡素碧介紹來的」、「是蔡素碧到事務所跟我說她有一些工程,可否請我做設計的工作,..,蔡素碧就介紹袁敏欽過來,蔡素碧說圖說、數量、產品由被告袁敏欽幫我做,我說這個我們可以協調,就由袁敏欽就先把數量、預算書做好以後,再送到學校先辦預算書,再辦合約書、預算」、「(你是否曾告知謝阿貞若有廠商打電話來詢問有關材料問題或投標須知等相關事項,可以請想投標的廠商直接去問被告袁敏欽或被告蔡素碧?)有」、「(在其他案件的發包時,被告蔡素碧是否向你介紹被告魏徵豪為其丈夫並且從事防滑技術之類的工作?)是」、「產品規範備註欄中之建議參考廠牌為袁敏欽提供的」、「蔡素碧介紹工程過來給我設計或監造,我就承接這個工程,她再把預算書做完給我蓋章,蓋完章後再由她送到學校」等語(見原審卷九⑶第364 頁反面、365 、369 、370 頁反面、373 頁反面、375 、376 頁); ⑤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建築師方面幾乎都是袁敏欽在跑」、「施工、驗收、進貨都是我先生負責」、「招標規範那種東西我不會去處理」、「通常學校他們委託設計師之後就不會再找我」、「(學校委託設計師之後,是否係由被告袁敏欽與校方接洽? )是」、「(在投標時,要找其他廠商陪標係何人決定? )大部分是我先生」、「驗收前之防滑測試我先生負責」等語(見原審卷九⑶第414 、425-426 、427 頁反面)。 2.附表一編號4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原審證稱:「(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妳與被告魏徵豪、被告蔡素碧、被告袁敏欽等人之合作模式是否與五甲國中案相同?)是」(見原審卷十二第30頁反面)。 3.附表四編號3、4之恆春工商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①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原審證稱:「(關於恆春工商『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理工程』及『改善校區環境衛生工程』這二件標案,你是如何知道,是否認識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怎麼樣跟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在這二件標案中分工,是否跟你之前就五甲國中所述差不多,有無不同之處《提示並告以要旨》?)差不多,沒有不同之處」(見原審卷十八第83頁);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在恆春工商的標案中,妳跟袁敏欽、魏徵豪怎麼樣去跟洪文井接洽,如何製作補充須知等資料,然後去蓋章等事情,然後遞送於學校及事務所之間,這部分是否跟五甲國中及路竹高中很像,有無不同之處)是,應該沒有不同之處,洪文井跟我們合作那麼多案子,也都蠻順利,也不會廠商有異議,洪文井是根據我們有去請他開收據,他就知道這個案子結案了,後續我們去請他蓋章,他也從來沒有什麼不蓋章」(見原審卷十八第158 頁); ③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在這二件標案裡面,你跟蔡素碧、袁敏欽怎麼跟洪文井接洽,製作預算書等資料,往來遞送於事務所與學校間,怎麼蓋章,是否跟你就路竹高中、五甲國中所述一樣?)應該一樣」(見原審卷十八第 255 頁)。 B、被告盧穩任簽約受委託之工程 1.附表一編號2之忠義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我和蔡素碧有帶袁敏欽去見過盧穩任,..我們與盧穩任從 89 年就開始合作,所以盧穩任是說就全權讓蔡素碧去處理好」、「(本案七件工程,盧穩任有無親自參與?)沒有」、「(你們與盧穩任的合 作模式,是否與和洪文井合作之模式類式?)對」等語; ②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原審證稱:「很多材料廠商提供圖說給事務所,也是希望工程開標後他們能有機會承作該工程」、「(為何蔡素碧要提供預算書給你? )就是希望以後看案子能不能夠承作」、「(蔡素碧找你是否係為了之後能承作此工程? )不然她找我幹嘛」(見原審卷十第112 反至127 頁);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我與魏徵豪、蔡素碧有一起去拜訪盧穩任,有跟他講我們一些大概的規劃案內容,我記得也有跟他講說這些公文往返都會由我幫忙處理」等語;④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我們跑業務是希望承作程」、「其實廠商與建築師之間,..廠商想推銷他的產品,也會主動去跟建築師做一些互動」、「建築師在學校的角色,認為是一個把關,..盧穩任也知道我們公司就是做這個案子,..已經熟到幾乎合作那麼多年,就是只有做止滑跟化糞池污水」、「(本件忠義國小案,你與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合作模式,是否與五甲國中與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合作模式幾乎相同? )沒錯」等語。 2.附表一編號3之潮寮國小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原審證稱:「(你是否係經由被告蔡素碧介紹才會與潮寮國小簽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是」、「(你剛亦有向檢察官答稱被告蔡素碧係「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協力廠商,是否如此?)對,我們所有污水處理設施,包括新的案子也是要請協力廠商提供」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67頁反面至68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於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中,被告盧穩任與妳的合作關係,基本上係與忠義國小之案子相似,有無其他特殊之處?)我跟盧穩任的合作都是固定的模式,只是誰代表去學校、用什麼身分與學校接洽」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154 頁至154 反面)。 3.附表一編號5、6之茄萣國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原審證稱:「(為何你自己不跟學校接洽?)因為是蔡素碧介紹工作給我」、「(蔡素碧介紹工作給你的話,他只是中間介紹,還是要你去做啊?)她說她可以幫我送議價單及委任契約書)」等語(見原審卷十四第18頁反面)。 4.附表一編號7之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原審證稱:「(本件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之設計工作,是否係由被告蔡素碧所介紹?)是」、「(於本件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中,你與被告蔡素碧等人是否係沿用以往之模式與關係在合作?)是」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31頁反面至32頁)。 5.附表四編號1之鳳新高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原審證稱:「(在鳳新高中「校園安全設施急迫性改善工程」標案中,就你是否認識魏徵豪、蔡素碧及袁敏欽,你跟蔡素碧之間如何接洽,有無借用事務所大小章,有無同意袁敏欽用你的名義跟學校接洽。此部分跟你就忠義國小所述有無不同之處?)差不多,應該沒有不同的部分」等語(見原審卷十六第83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我印象很深,因為這是我剛到公司沒多久的第一件案子,所以剛開始我跟蔡素碧、魏徵豪有一起去拜訪過盧穩任建築師」(見原審卷十六第102 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在本件標案內,你跟蔡素碧、袁敏欽怎麼跟盧穩任去接洽、製作預算書,然後把這些資料往來遞送在學校及事務所間,及蓋盧穩任的大小章,是否跟你就忠義國小所述的差不多,有何不同之處?)差不多,但袁敏欽當時剛到公司不久,這是他第一件案子,所以當時我有特別帶他去盧穩任那邊跟盧穩任拜訪」等語(見原審卷十六第111 頁)。 6.附表四編號2之鳳山高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印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名片之用意為何?)當時我們有跟盧穩任講,如果有一些事情要建築師處理的話,我們自己也認為建築師的地位比較高」、「我們當時跟建築師講說會有一個人代理他去接觸學校跑文件的工作」等語(見原審卷十七第94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你的意思是否為會把契約書拿到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去,讓事務所裡面的人看,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如果同意跟鳳山高中簽這個約,就會蓋章?)是」等語(見原審卷十七第167 頁); ③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原審證稱:「(你剛才稱蔡素碧答應要幫你做建築師要做的事情,何謂「建築師要做的事情」?)就是他會幫我跟學校簽約,然後提供規劃設計的資料給我們,假如學校那邊需要做的事情,她會幫我處理」、「我也沒有很有把握我的專業能夠去規劃這些東西,因為事務所對很多材料及工法也沒有辦法很清楚,所以一定要透過施工廠商或材料廠商,才有辦法得到那些資訊,才有辦法做規劃設計,我曾經拒絕過她(指蔡素碧)的原因也是基於這樣子,後來她也一直拜託我,講說學校找不到建築師,請我幫他們的忙,..,我是基於這樣子才答應她這樣子做的」等語(見原審卷十七第179 頁)。 (2)被告洪文井、盧穩任明知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預算書、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招標資料: A、被告洪文井簽約受委託之工程 1.附表一編號1①、1②五甲國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五甲國中改善校區樓梯及廁所地坪安全設備』工程預算書、設計圖說及招標文件係何人提供?)是我提供的」、「五甲國中工程補充須知是我製作提供的」等語(見原審卷九⑴116 、119 、126 頁);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院證稱:「(本件五甲國中工程之設計招標規範係何人所製作?)規範內容是我們老闆魏徵豪所製作的」等語(見原審卷九⑵第204 頁); ③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原審證稱:「有看過五甲國中工程招標規範及補充說明」、「(本件五甲國中工程之招標規範是被告袁敏欽或被告魏徵豪所製作? )我是找被告魏徵豪的」等語(見原審卷九⑶第369 頁反面)。 2.附表一編號4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原審證稱:「他們(指魏徵豪、蔡素碧)的人員送資料(指產品規範等招標資料)去事務所時我不在,由小姐處理了」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34頁反面)。 3.附表四編號3、4之恆春工商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原審證稱:「(至於魏徵豪、蔡素碧或他公司的人員有無將預算書、補充須知、建造企畫書、設計圖等送到你的事務所,以及這些產品規範的材料、廠商名稱,你有無核對,或其中的材料有無不妥或可以使用,你簽約後有無提供招標資料給學校。在這二件標案是否跟你之前就路竹高中所述差不多,有無不同之處?)差不多,沒有不同之處」(見原審卷十八第83頁)。 B、被告盧穩任簽約受委託之工程 1.附表一編號2之忠義國小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預算書、設計圖及招標相關文件)都是我製作的」、「我們與盧穩任從89年就開始合作,所以盧穩任是說就全權讓蔡素碧去處理好」、「是我設計的,其實到最後都是一樣的版本」、「(盧穩任是否知道對於之後的案件,皆由你設計? )是」、「(盧穩任是否知道對於之後案件,皆由你自己設計? )是」等語(見原審卷十第73頁反面、81-82 頁); ②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原審證稱:「當初這種污水案子,大多都是蔡素碧來找我」、「因為是蔡素碧介紹的,我就跟她說簽約的部分能否麻煩她幫我去簽」、「(你是否曾親自前往…進行丈量、估計預算及畫設計圖說等工作? )沒有」、「(本件有關丈量、估計預算、畫設計圖等工作,你指請被告蔡素碧他們製作? )是」、「(該等應由建築師所出具之預算書、設計圖說,招標規範及產品規範等文件,是否需經建築師審核才能提供給校方? )是」等語(見原審卷十第112 頁反面-113頁反面、118 頁)。 2.附表一編號3之潮寮國小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原審證稱:「(本件潮寮國小廁水污水處理案之預算書、圖說及產品規範等文件,係由被告蔡素碧提供給你的?)是,沒錯,正常所有污水處理的案子都是請廠商提供」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68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之招標規範說明及概算書等文件,係由何人提供予校方人員?)資料是我先生做的」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152 頁)。 3.附表一編號5、6之茄萣國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原審證稱:「應該後來都是事務所的小姐在核對的,我都沒有親自處理。」(見原審卷十四第19頁);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一般來講,我寫完、打字完後,大部分都是由公司的小姐去給事務所的人,如果有遇到建築師,但建築師大部分都不在,大部分都是我公司的小姐跟事務所的小姐在接洽比較多」等語(見原審卷十四第91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是否也是魏徵豪製作預算書、估價單、產品規範、型錄、委託設計契約這些資料?)是魏徵豪提供的」(見原審卷十四第98頁); 4.附表一編號7之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原審證稱:「(你與被告魏徵豪、被告蔡素碧等人之合作模式均與之前忠義國小案、潮寮國小案相同,皆係由被告魏徵豪、被告蔡素碧將產品規範交予你用印後,其再以建築師名義呈送學校,是否如此?)是」、「(此份產品規範是否係你當時呈送給路竹高中之資料?)這件案子我沒有看過,這應該是事務所小姐看的」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33頁反面)。 5.附表四編號1之鳳新高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原審證稱:「我想應該是蔡小姐他們已經照之前的模式處理好了,即他們設計規劃的圖會幫我們送到學校去」、「(這個圖是否為你設計的?)也是他們提供的」、「(在本件工程裡面,要交給學校的圖,如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你有無去看過?)小姐應該有核對看跟之前的案子有無一樣,應該大同小異」等語(見原審卷十六第86頁反面至87頁)。 6.附表四編號2之鳳山高中工程: ①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原審證稱:「就是他(指蔡素碧)會幫我跟學校簽約,然後提供規劃設計的資料給我們」等語(見原審卷十七第179頁)。 (3)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對於被告魏徵豪製作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資料,於送交附表一、四所示學校前均未詳細審核,亦未參與任何工程預算書、招標文件之製作、設計規劃、及事後檢測、驗收等工作: 1.被告洪文井簽約受託之工程 被告洪文井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等有前開合作、分工關係,故未實際從事設計規劃、檢測、驗收等委託項目工作,除前開證人證述外,並有下列證人證述可知: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由我進行防滑測試」、「驗收紀錄上檢測單位蓋盧穩任之章是蓋錯,因為案子結束時要請款,設計的建築師在每張資料全部都要蓋章,.是我進行測試的」等語(見原審卷九⑴第130-131 ); ②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於本件五甲國中之工程中,洪文井建築師是否並未實際參與製作設計招標規範?)他沒有製作」、「(被告洪文井於本件五甲國中之工程中,有無與該校接洽過?)沒有」、「我們拿資料去,有時是謝阿貞拿給我們蓋章」、「(你是否告知謝阿貞,若有廠商來電詢問或傳真,就將其轉介給你? )有」、「(《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卷第7 頁,0000000000與000000000 ,96年5 月18日9 時24分通聯記錄》通聯譯文之內容為何?)就是說五甲國中的標案已上網公告,若有廠商有任何疑問,就由我向廠商來做解釋」、「(為何不直接由被告洪文井回覆廠商即可?)因為謝小姐(指謝阿貞)也知道這案子是我們幫忙設計規劃的,我們對於止滑的產品比較專業、比較熟悉,所以轉給建築師,他也不見得知道實際的內容如何向廠商解釋」、「(謝阿貞係如何得知本件五甲國中的標案,一開始係由你們幫忙規劃的?)因為我們有跟他講過啊」、「有時要簽章的時候,如果建築師不在,謝阿貞會把印章拿給我們」等語(見原審卷九⑵第204-205 、235-236 、239-242 頁); ③證人即被告謝勝宇於原審證稱:「丈量是袁敏欽做的」、「洪文井本人沒有來施工現場看過施工情形,都是袁敏欽來」、「是袁敏欽前來驗收」等語(見原審卷九⑶349-351 頁); ④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原審證稱:「我沒有到五甲國中進行丈量、沒有審標、驗收也沒有到場」、「現場驗收袁敏欽有去,我只是負責文件簽章」、「工程檢測我沒有去,魏徵豪有去」等語(見原審卷九⑶第364-366 頁)。 2.被告盧穩任受託之工程: 被告盧穩任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等有前開合作、分工關係,故未實際從事設計規劃、檢測、驗收等委託項目工作,除前開證人證述外,並有下列證人證述可知: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工程之整個接洽過程盧穩任是否有全程參與? )他從來沒有」、「(本案七件工程,盧穩任有無親自參與?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十第86頁反面、89頁); ②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原審證稱:「圖的部分,我都是請蔡素碧他們幫我看」、「(本件忠義國小之預算書、設計圖說、驗收記錄等相關文件,你是否確定有人曾拿給你看過? ). . 驗收記錄,因為我那時候也蠻忙的,應該沒有」、「產品規範應該是小姐幫我看的」等語(見原審卷十第113-128 頁); ③證人即忠義國小總務主任吳瑞欽於原審證稱:「我沒有見過盧建築師」、「代表建築師接洽的人員是袁先生」、「因為袁先生(指袁敏欽)自稱為建築師裡面的人員,所以印象中有關整個委託設計內容包括預算書及規範,我都直接聯絡袁先生」等語(見原審卷十第165-167 頁)。 (三)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對於上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內之不當限制有認知之故意,或未必故意: (1)依附表己-1學校與建築師簽立之委託設計契約,被告洪文井、盧穩任應自行規劃設計工程補充須知、預算書、招標文件等交予學校(2人所簽約受委託之學校參見附表丁編號1、2 之參與工程總覽),惟渠等並未親自設計,而係由被告魏徵豪設計規劃後,或由被告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跑腿身分,或由被告蔡素碧代為交付學校情事,除如前開證述外,另經: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五甲國中改善校區樓梯及廁所安全設備預算書是否應由建築師現場勘查後再將相關所需之物件記載後,再計算出工程所需之預算?)理論上應該是要這樣子」、「(本件五甲國中之工程洪文井建築師有無至現場勘查及丈量?)沒有」、「(本件五甲國中工程,係由袁敏欽至現場丈量」、「(是否係你們公司代建築師至現場丈量?)是」、「可能因為建築師太相信我們了,所以連看都沒看」、「(若學校方面有相關疑問時,被告袁敏欽是否可為洪文井建築師代為解答?)是」、「因為像這些規格是我們寫的,所以建築師對裡面的產品不了解,需要我們解釋,我們會請他以書面提出疑問,我們來解答」、「(你的意思是否係指建築師對於你們相關產品規範不了解?)是」、「我們會製作一些型錄,是因為我不要讓我的客戶知道我的貨源在哪裡,所以我不得不用自己公司的名字」(見原審卷九⑴第137-140 )等語; 2.證人即被告洪文井於原審證稱:「蔡素碧說圖說、數量、產品由袁敏欽幫我做」、「(被告蔡素碧是否向你介紹被告魏徵豪為其丈夫且從事防滑技術之類的工作?)是」、「我只看補充須知及預算書,只有重點閱覽」、「有看過五甲國中產品規範,但沒有看得很仔細」、「(你是否從未與招標學校人員接洽? )是」等語(見原審卷九⑶第370 頁反面、371 頁反面、375 、376 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原審證稱:我沒有與學校人員接洽過,而材料商提供圖說給事務所也是希望工程開標後他們能有機會承作該工程等語(見原審卷十第120 、125 頁反面)。 (2)被告洪文井、盧穩任明知被告蔡素碧、魏徵豪會投標參與防滑、廁所污水處理工程,而仍任由渠等製作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雖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辯稱:會看有無加註同等品字樣云云。惟加註同等品與否,僅係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中對於設備或材料不得予以限制之其中之一之規範,工程規範中尚須針對各個工程不同之特性及需要而制定不同之工法、技術、及投標資格,此即是須要專業人員設計規劃之目的,亦是為何要有專業之建築師幫忙維護工程之品質而參與設計、監造。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身為專業之建築師對於此道理自應甚明,惟其等竟任由材料施作廠商設計規劃並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名義或跑腿身分將此等資料交予學校,既未與學校人員聯絡接洽、事後亦未親自或派員參與相關工程之檢測、採樣或驗收(此部分應視委任契約內容定之),僅憑其等在相關文件上蓋章即坐收設計規劃監造費用,顯見其等有容任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等人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上對於工程所需之工法、技術、材料、設備、規格、投標資格等為不當限制之行為,且對於此不當限制之行為亦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之故意。綜上所述,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有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為不當限制以排除其他廠商競爭之共同犯意聯絡。 (四)被告袁敏欽並未參與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審標工作,起訴書(第7頁)及追加起訴書(見97偵字第33876號第8頁)記 載被告袁敏欽參與審標乙事,係有誤認: (1)附表一編號1①、1②五甲國中工程: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被告袁敏欽有無以洪文井建築師之名義在開標時於現場審標?)這個絕對沒有,因為五甲國中我有親自參加,袁敏欽絕對沒有去」、「(「五甲國中學校樓梯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程」96年5 月25日開標當日,該件工程是否並無審標工作?)對,沒有審標」、「(第二次變更為「五甲國中改善校區樓梯及廁所地坪安全設備」標案後,開標當日被告袁敏欽是否並未前往投標現場?)對,第二次袁敏欽沒有去」(見原審卷九⑴第117 、158 頁); 2.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開標時,負責設計監造之建築師是否需到場審標?)不用」、「(開標時,需由何人到場審標?)以高雄縣政府而言,他們都是由縣府人員自己開標」、「(就高雄縣而言,開標時係由何人參與審標?)由發包中心審標」、「(於本件五甲國中工程標開標當天,你有無參與審標工作?)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九⑵第203 頁)。 (2)附表一編號2之忠義國小 1.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開標時我沒有到場等語(見原審卷十第133 頁);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開標時宏懋公司就是我帶一個臨時工去等語(見原審卷十第90頁反面)。 (3)附表一編號3之潮寮國小 如前所述,被告袁敏欽在本件潮寮國小工程,並非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故未參與審標,此可由下列證述得知: 1.證人張簡煥叡於原審證稱:「(96年3 月間你與被告袁敏欽認識時,得知其為「開卷公司」之員工,是否如此?)是」(見原審卷十一第79頁反面至80頁); 2.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因為袁敏欽不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與之前五甲國中、忠義國小招標案不同之處,是否係被告袁敏欽於本案中之角色並非擔任建築師事務所之設計師?)對,他是以「開卷公司」員工的身分」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129 頁反面至130 頁);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學校知道他不是建築師事務所的人」等語(見原審卷十一第151 頁反面)。 (4)附表一編號4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依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之補充說明所稱之現場審標,是否僅有審型錄?)對,審型錄的部分縣政府一定會請學校派員參加,這是高雄縣政府的制式規定,一定要這樣做」、「(校方是否會與建築師一同到場審型錄?)沒有,建築師不用出席」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62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本件開標時我沒有在場等語(見原審卷十二第95頁反面)。 (5)附表一編號7之路竹高中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因被告袁敏欽在本件非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亦未參與審標,此可由下列證述得知: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廁所污水這一件袁敏欽完全沒有參與」(見原審卷十二第59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我已經是代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的人員,所以我不方便再以其他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身分再與學校接洽,所以在這件案子我完全沒有參與」(見原審卷十二第93頁);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於本件路竹高中「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案」中,被告袁敏欽是否亦係佯稱其為「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污水這件他沒有」(見原審卷十二第105 頁反面)。 (6)附表一編號5、6之茄萣國中工程 1.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我沒有去開標現場等語(見原審卷十四第99頁); 2.證人施連招於原審證稱:「(有無建築師陪同你們到縣政府去審核招標文件? )二件都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十四第34頁反面)。 (7)附表四編號1之鳳新高中工程 1.證人王怡齡於原審證稱:「審標是承辦人張其發在審標,審完資格後,他就把各個廠商的標價經我們看過,再給主持人黃李安公布,我們是看那個過程,如果金額是低於我們的底價,可能主持人就會宣布得標」、「(有無建築師在這一件參與審標?)沒有印象」等語(見原審卷十六第36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你有無去本件投標現場?)沒有」(見原審卷十六第103 頁); 3.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在本件標案,當天有無建築師去審標?)沒有」、「(你有無看到袁敏欽或蔡素碧在開標現場?)沒有」(見原審卷十六第111 頁至111 頁反面)。 (8)附表四編號2之鳳山高中工程 1.證人即翁文欽於原審證稱:「(你剛才講到在開標現場的時候,袁敏欽有去,你亦稱袁敏欽只是列席的身分,那他有無做審查的動作?)沒有」(見原審卷十七第83頁);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在這個案子開標時妳有在場,袁敏欽在開標的時候也有去,他在現場做什麼?)現場是一個很大的會議室,我就看到他在旁邊遠遠的而已,我是坐在廠商這一邊,他就坐在我這一邊的最尾巴。」、「(妳當天有無看到袁敏欽在幫忙審核投標廠商的文件?)沒有,因為他跟我是坐在同一排的最後面」等語(見原審卷十七第96頁)。 (9)附表四編號3、4之恆春工商工程 被告袁敏欽於此二件工程開標時雖到場參與審標,然並未排除其他廠商參與投標情事,亦經下列證人證述: 1.證人即被告謝銀旺於原審證稱:「在恆春工商「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理工程」裡面有無審標?)有」、「(審標怎麼做?)組長先審資格標,另外如果有規格,會請設計規劃的人來協助」、「是否記得袁敏欽在恆春工商「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理工程」裡面有無負責來審?)應該都有」等語(見原審卷十八第136 頁); 2.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在恆春工商「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理工程」裡面,有無做審標的動作?)一開始我以為我是要跟鳳山高中一樣是列席而已,後來是蘇慶安要我幫忙看一些型錄,我騎虎難下,就勉為其難的審核那些型錄」、「(恆春工商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理工程」高波公司文件審查表,高波公司的資格文件審查表上面有一個『規格符合洪文井』,是何人寫的?)是我寫的」、「(你是依據什麼寫這個東西?)當時是蘇慶安教我這樣寫的,他說:你看型錄如果沒有問題的話,你就寫規格符合,然後叫我簽名」、「(所以你當時在審查的時候,有無想要排除這幾家廠商來投標的意思?)沒有,其實型錄的話,會規定要有型錄最主要是希望廠商能確實有去詢價、去瞭解施工作法,不要在履約的時候有問題,因為工程類沒有詳細規範,只是有一些功能的說明,所以也沒有什麼嚴格實質審查」等語(見原審卷十八第235 頁、242 頁)。 綜上所述,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袁敏欽以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到場審標,或排除廠商參與投標云云,尚有誤認。公訴意旨認袁敏欽參與審標之行為,既認係上開工程等有罪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不當限制過程中之部分行為,就此部分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附表二所示工程,被告吳宗達與廠商被告共犯合作關係: (一)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與被告吳宗達、建築師馮子石、李明遠相互間之關係: 被告謝宜靜為附表丙編號5 之被告聯富企業社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有雲林縣政府商業登記抄本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七⑴第171-172 頁);其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及被告迅新、開卷、宏懋及高波公司之關係及各人負責之業務事項-即①被告魏徵豪為迅新、開卷、宏懋、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製作工程概算書、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總攬工程估價、投標、工程施作進度、廁所污水工程施作、水質採樣、測試、驗收等相關事宜;②被告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負責雲林縣業務方面之工作,即與學校接洽聯絡探詢有無施作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意願、與議員聯絡、幫忙學校爭取工程經費、與建築師接洽、到校查看現場、雇工施作防滑工程等工作;③被告蔡素碧於附表二所示雲林縣工程並不負責與學校方面聯絡之所謂「跑業務」工作,而係居中溝通協調被告謝宜靜、與魏徵豪就附表二所示工程概算書、預算書圖、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製作、相關事宜;④被告吳宗達則分別以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並以該二家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學校簽約、協助學校處理工程相關事宜,如至學校丈量、在預算書、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文件上蓋建築師章後,由其本人或交給謝宜靜送至學校、參與驗收、製作監工日誌;⑤被告馮子石、李明遠均未實際參與附表二工程之相關事務,而係由被告吳宗達出面處理。此可由被告吳宗達於調查時供稱:「95年間雲林縣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及96年間雲林縣林投國小、林內國小、四湖國小、莿桐國小、民生國小、石榴國中有關校園安全衛生環境改善防滑工程,均是由我與各該學校取得築師委託設計規劃監造服務合約。」、「(依你前述,既然前 述各該學校校園安全衛生環境改善防滑工程之招標規範、工程須知、補充須知等資料均係由謝宜靜提供,則馮子石或李明遠在規劃設計階段實際上到底做了哪些事?)因為我與建築師是按件計酬,所以每當我接到案件時,我都會向建築師報告接到哪些案件。而當謝宜靜將各該學校校園安全衛生環境改善防滑工程之工程預算、招標規範、工程須知、補充須知等資料拿來給我後,我會核對工程預算書上面要施作的項目、數量、單價等內容,同時看一下招標規範、工程須知、補充須知等內容是怎麼寫的,看完之後會再與建築師進行討論,如果覺得沒有綁標的嫌疑,我就會自己蓋上建築師的印章,再將這些招標所需的資料交給謝宜靜拿去給學校,有時候也會由我直接拿給學校辦理。」、「你本人是否有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之大、小章?」有。」(見偵九卷第39、42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原審判決附表記載這10件(指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都是他們(指謝宜靜)做的(指設計、規劃資料) ,做好之後,送到學校去,我只是蓋章」等語(見本院六卷第38頁) ,並由下列證據得知: (1)附表二編號1-3之溝壩、雲林、石榴國小: 1.溝壩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用馮子石建築師名義與溝壩國小簽約」、「我是代表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66、70頁); ②證人即被告馮子石於原審證稱:「跟吳宗達是合作關係」、「把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的大小章都交給吳宗達使用」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79頁反面、80頁); ③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就雲林地區,我只有剛開始幫忙看一些上網的資料」、「魏徵豪叫我們上網要看,..投標大部分都是魏徵豪在處理」、「魏徵豪有在雲林找經銷商,所以當經銷商需要支援時,他如果能支援就會去分派工作」、「有些文書的工作,我就負責去聯繫謝宜靜」、「謝宜靜是我們經銷商」、「魏徵豪有去雲林協助施工」、「高波公司主要業務負責人為魏徵豪」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82頁反面至84頁反面); ④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謝宜靜告訴我說他有認識雲林縣的議員,可以幫學校爭取經費」、「我是提供鳳新高中、鳳山高中等學校的文件給謝宜靜,因為他說建築師對這方面全部不懂,我叫謝宜靜請建築師參考這些招標規範,然後我就拿給謝宜靜」、「謝宜靜是我經銷商,.不管是他得標或我得標,我就是會請他處理」、「他的利潤是百分之三十,不管是誰得標,分配的利潤比例..幾乎都一樣」、「概算書是我提供給謝宜靜」、「沒有看過吳宗達」、「蔡素碧沒有去施工現場」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115 頁及反面、117 頁反面、120 、121 頁、); ⑤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我到學校將防滑工程有議員建議款一事介紹給學校校長,..由學校發公文跟教育處申請補助」、「魏徵豪給我一些高雄的概算書」、「經費公文下來,我到學校問他們委託誰設計,他們說委託吳宗達設計,我才去找吳宗達並提供資料給他」、「魏徵豪拿一些高雄的規範及補充規範給我」、「投標相關文件是魏徵豪提供給我」、「驗收時,我跟吳宗達及學校校長、主任及老師去每個地方,依照合約書的數量及尺寸去丈量,看是否確實符合」、「我負責請工人去做止滑工程」、「魏徵豪將防滑測試及水質檢測報告交給我,我就交給吳宗達」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98頁反面、99頁反面、100 頁及反面、103 、107 、108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判決書這10間[ 指附表二所示10學校工程] 是不是你提供的?) 因為我不會設計,魏徵豪拿資料給我,我再拿給他( 指吳宗達) 」( 見本院六卷第38頁) ; 2.雲林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我們約定謝宜靜當我在雲林縣的經銷商,學校他去找,包括議員的部分也是他去處理。而就建築師部分,也是他處理。當時我與他約定在技術上我可以支援他,..可以提供一些招標規範給他參考」、「他有30% 的經銷利潤」、「他就要幫我負責施工止滑,化糞池是我負責施工」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06 頁反面);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我負責跟學校接觸,爭取經費,..送一些高雄縣的概算資料給學校」、「我把魏徵豪提供給我的資料,如招標文件、預算書等拿給吳宗達。..魏徵豪負責污水化糞池的施工,還有防滑檢測報告」、「蔡素碧是負責一些文書方面的工作」、「防滑的工程是我請工人來做,材料是魏徵豪提供」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89頁反面-90 頁、92頁反面)。 3.石榴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在本件工程,你和魏徵豪就雲林國小、溝壩國小的合作情形是否一樣? )都一樣」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三第74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這一件石榴國小的工程案跟雲林、溝壩國小的情形是否一樣? )幾乎一樣」、「(和謝宜靜、吳宗達、蔡素碧等人分工的情形是否一樣? )吳宗達跟謝宜靜是一樣,蔡素碧在這幾個案子裡面應該是只有一些電話上聯絡,就開標以後製作合約書及向謝宜靜催款」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三第118 頁反面-119頁); ③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他們聯繫上有障礙,我請經銷商幫我們做一些協助」、「魏徵豪有時叫我打電話給謝宜靜催學校的錢,我就打電話給謝宜靜」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三第127 頁反面-128頁)。 4.此外,復有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被告謝宜靜相互間討論工程合作、爭取經費、接洽建築師、設計規劃、投標、驗收之對話,此有附表A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通訊監察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02至255頁)。 (2)附表二編號4-10之林頭、林內等學校: 1.林頭、林內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在還沒有申請經費之前,他(指謝宜靜)要幫我丈量尺寸,然後把資料給我,我做完概算書後拿給他,他就拿給學校人員。再來就是開標的時候,他要去參加開標,完了之後,像林頭國小部分,我把合約書丟給他,他幫我送到學校交給學校人員。而施工的時候,他去幫我請工人施工,止滑是他施工,化糞池是我施工。於驗收的時候,他要去看現場,如果有問題的話,他要幫我解決掉」、「(你與謝宜靜是在什麼時候有講到說謝宜靜要做這些事情?)是在溝壩國小還沒開標之前,他答應要作我的經銷商時,我們就已經談好了」、「(在雲林縣林頭國小、林內國小這兩個工程裡面,蔡素碧是負責哪些工作?)林頭國小部分我沒有印象,而林內國小部分,有時學校或謝宜靜那邊有什麼問題,我就請她幫我聯絡看要如何處理,所以她是幫忙我跟謝宜靜聯絡事情而已」、「(聯絡什麼樣的事情?)像上網開標的時候領到什麼東西或學校有什麼要改,我會交代她跟謝宜靜聯絡,聯絡完她就沒事了」、「建築師及學校是謝宜靜負責處理的部分」、「(謝宜靜在什麼時候跟你講到吳宗達的事情?)是在溝壩國小校方準備要跟建築師簽約的時候,那段時間我才知道的」、「吳宗達沒有跟我聯絡過」、「(有關雲林縣建築師或設計師的部分,是否基本上都是由謝宜靜去處理、聯絡?)是」、「若我有要提供資料,我會給謝宜靜」、「(所以你們是否有分工?)是」、「(概算書的部分是否由你製作?)是」、「(你製作完之後是否交給謝宜靜?)是」、「(概算書有無透過謝宜靜交給學校?)有」、「(在做防滑測試的時候,吳宗達有無在現場?)防滑測試我沒有去」、「(景泰公司的檢驗報告,採樣部分由何人負責?)我負責採樣」、「(吳宗達有無會同你去採樣?)沒有」、「學校及吳宗達的事情大部分是他(指謝宜靜)在負責」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59-162 頁);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你跟魏徵豪的合作模式是否如同之前雲林國小所述)是」、「(之後有關96年這七個工程裡面的防滑部分是否均由你去施工? )是」、「魏徵豪有拿設備招標資料給我,我有拿去給吳宗達」、「他(指魏徵豪)說現在我高雄這邊有新的資枓給你,你就拿給吳宗達」、「(在林頭國小,.利潤分配是否跟之前雲林國小、溝壩國小的情形一樣? )是」、「(利潤分配比例? )改成我實拿工程價額的30% ,但我要請工人、買材料,其他的就歸魏徵豪」、「(於96年5 月24日13時6 分通訊譯文中,魏徵豪說我看可能要親自送來喔,我流標你就該死喔,..是否指雲林縣工程? )應該是林內國小的公文有下來,魏徵豪要準備一些招標的規範」、「魏徵豪叫我當他的經銷商,有跟我要求一個年度要做多少金額,所以他問我接了幾間,我才跟他說我接了十幾間」、「魏徵豪不曉得建築師是誰,他的意思是要叫我繼續找建築師」、「因為還是要建築師設計規劃」、「(你有回答:『他說這兩天會講啦』,這個『他』是指誰?)是指吳宗達,應該是吳宗達會去跟李明遠講」、「(接著魏徵豪說:『他有找喔?』,是否亦指吳宗達會去找建築師?)是」、「(於96年5 月30日9 時2 分譯文中,魏徵豪說:『標單?不用就沒關係啊. . . 因為我跟你講啦. . . 你寫這個有的沒看過. . . 他會. . . 『不會出來啦』,這樣你聽懂嗎?。魏徵豪的意思是否指人家就不會出來投標了?)沒有印象」、「(為何那時候魏徵豪跟你說須知、補充說明都要換一換?)就是魏徵豪要從工程標改成設備標」、「(於96年6 月1 日11時12分譯文中,魏徵豪說:『我跟你講喔. . . 你現在那3 間要送. . . 你那個公告. . . 要記得不能用那個土木包商跟營造啦. . . 不要放那個啦. . . 這樣你知道嗎?』,你說:『. . . 不然要用什麼?』,魏徵豪說:『阿我們那個. . . 投標資格上面都寫得清清楚楚了啊. . . 就那個防滑處理業跟資材處理業、跟污水處理業那些啊. . . 。』。這是在講什麼?)他當時將學校的招標資料給我,我又拿給吳宗達,所以他跟我講投標資格的事情」、「(於96年6 月5 日9 時49分譯文中,蔡素碧說:『. . . 剛才建築師有打電話過來,說那個要跟學校交代. . . 。』,是指哪一位建築師?)我不曉得是哪一個建築師,她的意思是要硬要求我去要求學校在前一天截標,所以她的意思是建築師要求」、「(於96年6 月8 日11時42分譯文中,魏徵豪說:『你那一個要前一天截止收件ㄟ。』為何?)是指96年之後的這些工程都要前一天截止收件」、「(於96年6 月8 日17時7 分譯文中,蔡素碧說:『謝先生,建築師交代,前一天截止喔,因為這個非常重要,禮拜四截止禮拜五開這樣對的。沒錯。』..這是在講哪一間學校的工程?)我不曉得,所以我才會在譯文中問是哪一間,而且她說是建築師交代」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19 頁反面、124 頁反面、127 、129 反面、140 頁反面-144頁反面);③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林頭國小案件我應該都沒有參與,.在雲林這些學校的行政輔助事項都是謝宜靜要幫忙,小姐轉述給我以後,我就打電話給謝宜靜,請他去處理」、「我先生會叫我打電話給誰」、「叫我打給謝宜靜」、「我們公司人員領標以後,有發現領標的文件有問題,我有曾經打電話給謝宜靜,跟他回覆領標的狀況」、「是我要叫謝宜靜補給學校」、「開標的事情都是魏徵豪在負責」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63-165 、168 頁反面); 2.四湖國小、民生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在四湖國小這個案子,你與蔡素碧、魏徵豪的合作關係,是否如同你之前就雲林縣其他學校所述? )是」、「(在民生國小這個案子,你與魏徵豪、蔡素碧的合作、分工情形,是否如同你之前就雲林縣其他學校所述? )是」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03 、113 頁);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謝宜靜與妳及魏徵豪就民生國小及四湖國小工程的分工情形,是否如同你之前就溝壩、雲林、石榴國小所述? )是」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27 頁反面); ③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謝宜靜與蔡素碧及你對於四湖國小及民生國小這兩個工程的分工情形,與溝壩、雲林、石榴、林頭、林內等學校的工程有何不同? )大部分是一樣,但民生國小部分是我向武恆榮借生之道公司的牌得標,其他大部分都是我自己的牌得標」、「你們協議由謝宜靜去跑學校及負責止滑的施工等分工情況是否如你之前就雲林縣其他學校所述? )是」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30 頁)。 3.莿桐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在莿桐國小這個案子,蔡素碧、魏徵豪跟你的合作分工情形,是否如之前其他幾個雲林縣學校一樣? )是」、「我把資料(指製作概算書的資料)傳給魏徵豪、蔡素碧他們」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八第97頁及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謝宜靜、蔡素碧及你三人之間的分工情形,是否如同其他雲林縣學校工程的情形? )是」、「謝宜靜是得標廠商,所以很多東西大部分都是他在處理,我在這個案子只是負責幫他做化糞池及防滑測試」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八第130 頁); ③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魏徵豪、謝宜靜及妳之間的分工情形是否如同雲林縣其他學校案子一樣? )一樣」、「他是我們的經銷商,我們要協助他」、「(是否謝宜靜跟妳及魏徵豪間有這樣互相協助的情形,所以才會把你們公司的印章給謝宜靜,而謝宜靜才會跟妳講保險及開工〈此部分是指譯文卷第112 頁之96年7 月9 日10時44分蔡素碧與謝宜靜之對話內容〉的事情? )是」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八第137 頁、138 頁反面)。 4.石榴國中: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我有去找石榴國中校長,後來他急著想做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有介紹余杏純請其快點爭取經費,我提供概算書資料給余杏純,經費下來之後,余杏純有拜託我介紹吳宗達去學校,看吳宗達是否願意承作這個工程,我有帶吳宗達去學校簽約,在此案我沒有再交魏徵豪的資料給吳宗達,吳宗達是根據我之前提供給他的資料而製作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並交予學校,開決標期間我有打電話給蔡素碧,告訴她有另外一家尚青公司投標,蔡素碧也有告訴我要於當天下午作3 小時快乾測試、不要讓人家抓包,而魏徵豪也有叫我要叫學校審查投標須知裡面規定要附的菌種等資料,蔡素碧之前也曾跟我提到要給吳宗達的磁碟片內容修改的事,在這個案子,我與魏徵豪、蔡素碧的分工情形,跟之前都一樣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九第105 頁反面-106、108 、110 、112 頁反面、113 頁反面、115-116 頁反面、118 頁);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謝宜靜、魏徵豪與我就石榴國中工程的分工情形及角色扮演與之前雲林縣工程大致上一樣、沒有跟學校人員或吳宗達、李明遠聯絡過,而投標、驗收的事也都是我先生處理,謝宜靜有打電話給我說投標時尚青公司有去投標,我就上網查看該公司並把查看情形告訴謝宜靜,得標之後亦有與謝宜靜通話,叫謝宜靜測試時要去請學校人員到現場看,譯文中有提到「不要讓人家抓包」、「拜託學校作個樣子」、「請主任注意審查他(指尚青公司)規範的東西」等語都是我與謝宜靜的對話,而在雲林縣學校工程中只有石榴國中工程,有跟謝宜靜交代說要請學校注意審查投標廠商規範的東西,其他學校部分沒有,因為謝宜靜跟我說有一公司去投標,通常是我先生跟謝宜靜聯繫工作上的進度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九第140 頁反面-143頁); ③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證稱:謝宜靜、蔡素碧與我就石榴國中工程的分工情形與附表二編號1-7 工程大致一樣,只是在石榴國中案件我沒有參加開標,化糞池是我去施工的,簽約及驗收都是派我公司代表去,我在雲林縣工程都沒有與建築師李明遠或吳宗達接洽過,當天開標時我是在參加五甲國中的開標,蔡素碧有打電話給我說有另外一家尚青公司投標,譯文中「沒附菌種廢標啊怎麼可以,不然我們須知是在寫啥」、「菌種我們用的,須知已經有寫,不然須知青菜寫寫? 要照須知啊,學校如果不照須知,我要告學校喔,真的喔」等語是我跟謝宜靜的對話,是我跟謝宜靜說如果像這樣學校有人來標,也應該要照須知來嚴格審標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九第132 頁反面-133頁、135 、137 頁)。 5.吳厝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謝宜靜、魏徵豪與我就吳厝國小工程的合作、分工情形與之前雲林縣工程大致上一樣、沒有跟學校人員廖昭坤、或被告吳宗達、李明遠聯絡過,謝宜靜也沒有帶我和魏徵豪去拜訪廖昭坤過,而投標、驗收、施工、測試的事都是我先生處理,96年8月9日16時41分電話中與謝宜靜談到「吳厝」部分,通常都是魏徵豪交代我事情,然後我再跟謝宜靜講等語(見原審卷三十第77頁反面至78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在吳厝國小的案子裡面,蔡素碧、魏徵豪跟你的合作分工情形,是否像雲林縣其他學校一樣? )是」、「我到學校去找校長..可以幫忙他爭取經費」、「我建議廖昭坤找吳宗達」、「是依照之前我拿給他(指吳宗達)的那些鳳新高中高雄縣學校招標的資料」、「(你有無介紹魏徵豪、蔡素碧給廖昭坤認識? )沒有」、「(開卷公司有無委託聯富企業社或你去做某部分的施工? )有,就是防滑部分」等語(見原審卷三十第91、92、94、95、96頁); ③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蔡素碧、謝宜靜跟你的合作分工情形,與之前雲林縣其他學校工程是否一樣? )是」、「(是否知道本件工程爭取經費過程? )不知道」、「這部分(指建築師委任)是謝宜靜處理」、「(你、蔡素碧及謝宜靜有無跟吳宗達或李明遠碰過面? )沒有」、「(你還有無透過謝宜靜的介紹而跟廖昭坤碰面? )在化糞池施工的時候,我有看到廖昭坤在巡堂,但我沒有跟他打招呼」等語(見原審卷三十第101 頁反面-102頁反面)。 6.此外,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被告謝宜靜間相互聯絡工程、投標資格、招標、接洽建築師、學校等事宜之對話,亦有上開監聽譯文及附表A-1所示之監聽譯文在卷可稽。 (3)雖被告蔡素碧於原審審理中陳稱:比較沒有接觸雲林的事情,只知道自己聯絡的,不知道魏徵豪與謝宜靜間發生什麼事情云云(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27 頁反面),惟被告蔡素碧既與謝宜靜、魏徵豪就雲林縣工程合作、經銷、業務推廣、爭取工程經費、施作等事宜,均於合作之初即有各自應處理負責之事項,且由附表A-1之通訊監察譯文中,編號3 、7 、9 、10、13、19、22、23-26 、28、29、30、31均有被告蔡素碧因工程事宜與被告謝宜靜對話討論,而提及:「你叫你太太把..石榴、四湖、mail過來,總仔要先做」、「謝先生,..你學校那邊用得怎麼? 」、「謝先生,我們那個案喔,剛才建築師有打電話過來..」、「謝先生,..我林頭做好了,..要給你寄過去」、「A(指蔡素碧)還是要去跟學校說一下,B:好啦,會去跟四湖國小說,但莿桐說..」、「魏總說民生那件稍微..太密集啦」、「謝先生,..你太太MAIL給我的預定進度表..我都有看到,..但是其中一間學校..林內的民生國小..他們總務有改他們林內新的格式..所以民生我就用他們的」、「他若有型錄就要審型錄嘛,你若看到那支沒型錄就舉手」、「你要叫主任宣佈怕廠商會拿不良不合格的產品來使用..請主任注意審查他規範的東西」、「它(指尚青公司)沒在做防滑的..所以你要強調到時要有一些證書,..你叫總務一定要提喔」、「我叫他跟主任說在標場上公告下午要測試..他說不知道那家尚青開的怎樣」、「總仔交代說既然有人投,程序要照步來,..我們不要讓人家抓包..今天下午沒測試,你也要拜託學校明天作個樣子」、「但是其所以我現在合約要怎麼改? 」、「A(指謝宜靜):這樣,你拜三我四湖要驗,四湖都還沒做,B:就趕著做啊」、「A:蔡小姐,石榴國中水質測試好沒? ..B:這樣四湖完工日報何時」等語,顯見被告蔡素碧非完全未處理雲林縣工程事宜,且亦有與被告謝宜靜討論雲林縣工程相關事宜,故被告蔡素碧此部分所述尚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二)被告吳宗達與被告謝宜靜、魏徵豪、蔡素碧間有分工、合作關係: (1)被告謝宜靜與被告吳宗達就雲林縣工程有合作之意思,而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被告謝宜靜事先亦有合作承作工程之合意: A.被告吳宗達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簽約受委託之工程(即附表二編號1-3所示):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被告謝宜靜就雲林縣工程,有合作分工關係,已如前述。而被告吳宗達與被告謝宜靜間就雲林縣工程有合作關係,亦可由下列證據得知: 1.溝壩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公文下來,我到學校問他們委託誰設計,他們說委託吳宗達設計,我才去找吳宗達並提供資料給他」、「就拿一些他們(指魏徵豪)在高雄做的規範及補充規範」、「我就說我們公司有從事過這種工作,所以就提供這些資料給他」、「於開標完的當天下午二、三點,我有拿到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做給吳宗達看」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100、108頁);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我跟溝壩國小簽約後,謝宜靜有去問溝壩國小,賴壽春有告知他說學校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然後由我來負責,所以謝宜靜就來找我,當時他是以止滑、污水處理的材料商成富行的名義,然後說他能提供高雄縣一些招標過的資料讓我參考」、「我有將工程保固期限由二年改為三年(指補充須知)」、「(就除臭工程部分,你有無修改?)沒有」、「我僅有參照謝宜靜拿給我的高雄縣學校的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來作參考,我自己並沒有去找其他學校或公家機關的」、「(你剛才是否稱於開標當天下午一時許,謝宜靜有到你那邊去,然後告訴你說迅新公司委託他來做現場測試及施工?)是」、「(那時候謝宜靜有無拿迅新公司的授權書給你?)沒有」、「(謝宜靜告知你說是迅新公司委託他,那你有無打電話給迅新公司或其負責人來確認?)沒有」、「(對謝宜靜給你的補充須知,你就投標資格部分有無做任何修正?)沒有」、「(驗收時)現場是謝宜靜有來,迅新公司的人我不認識」、「在驗收前謝宜靜就拿給我了,因為我必須要有檢測報告證明檢測合格才能作驗收工作」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72頁-76 頁反面)。 2.雲林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在與雲林國小簽約之後,謝宜靜來找我」、「因為前一個學校是溝壩國小,他有在施作那個工程,..他就提供高雄縣某間國立高中的止滑條及廁所改善的類似工程資料給我做參考」、「他好像是拿鳳新高中」、「(你是否把謝宜靜給你的這些資料編成雲林縣政府規定以工程發包為主,然後就金額做調整? )是」、「(補充須知規定『投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三間內送交相關單位建築師做測試規範,…未通過測試』部分,有無更改? )沒有」、「(補充須知『投標廠商於標封內需檢附微生物型錄,..菌種鑑定報告、毒性測試報告…』部分有無修改? )沒有」、「謝宜靜在溝壩國小時有跟我說他有這方面資訊可以做」、「(學校有無通知你說依照補充須知要做測試,請你到現場協助測試,看得標廠商的產品有無符合規定? )..因為當時溝壩國小也是謝宜靜施作,..所以我在雲林國小就沒有再要求做」、「我知道是謝宜靜標到,標完以後才確定他是聯富企業社的負責人」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66-6 8頁、69頁反面-70 頁、71頁)。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因為我有跟吳宗達表示說我們這方面有能力做,所以我提供這些規範及材料給他」、「我有留魏徵豪的電話給吳宗達,我跟吳宗達說若有什麼招標問題,請吳宗達直接跟魏徵豪聯絡」、「經費是我爭取的,當然希望能夠做到」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91頁反面、97頁)。 3.石榴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這個資料都是魏徵豪提供,..因為每個學校的價格不一樣,所以我會另外拿石榴國小的給他」、「(你就石榴國小部分是否有另外拿魏徵豪交給你的預算書及補充須知給吳宗達? )是」、「(溝壩國小是95年11月28日開標、決標,..你代表溝壩國小得標廠商迅新公司去做測試。雲林國小是95年12月5 日開決標,當時是聯富企業社得標,聯富企業社得標之後,你還有無再去找吳宗達做測試?)沒有」、「(95年12月8日石榴國小開決標之後,吳宗達有無跟你碰面做測試? )沒有」、「(指針對95年11月27日8 時44分通訊監察譯文)因為我們有提供一些資料給吳宗達,就希望他能否少拿一點設計費」、「當時魏徵豪覺得他們高雄這邊設計費比較少,覺得我們雲林縣這邊收4%收得太高」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三第84頁及反面、87頁);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開標以後,..謝宜靜打電話給我說要來做測試,我一問就知道他以前在溝壩國小就有做過了,他是下游廠商,我想說已經有做過了,那就不用再做」、「他說高波公司委託他跟我聯絡」、「(石榴國小的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與雲林國小、溝壩國小的是否都是大同小異,都沒有什麼改變? )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都是一樣的」、「(溝壩、雲林、石榴國小工程的防滑及廁所污水測試報告是得標廠商或謝宜靜拿給你的? )都是謝宜靜拿給我的」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三第95頁及反面、87頁、101 頁); 4.此外,復有下列被告魏徵豪與被告謝宜靜關於接洽建築師之通訊監察譯文對話、及被告謝宜靜與被告吳宗達之通訊監察譯文對話附卷可知: ①95年11月3日9時48分:「A(指魏徵豪):你建築師要用你那邊還是我的?B(指謝宜靜):我有問他他說這2天看標多少,都可以啊,用這邊的也可以啊。A:若超過3%就不要,用我這邊就好」等語; ②95年11月12日9 時58分:「A(指謝宜靜):大仔,現在今天這出國去日本,給他問另外一個用建築師馮子石啦。B(指魏徵豪):建築師事務所喔?用他的可以?A:我這牌是用他的啦,我明天再問」等語; ③95年11月12日10時15分:「A(指魏徵豪):你不是找吳宗達,又找那個。B(指謝宜靜):嘸啦,就沒算兩個,那吳宗達是掛他的名啦,吳宗達就沒有建築師的牌啦。A:我哉啦你就直接找建築師就好啊。B建築師就不認識啊。A:你不是說都認識?B:馮子石就是給他掛的!馮子石給他掛的..。A:好啦好啦..。B:馮子石就沒在出面的啦」等語; ④95年11月27日8 時44分:「A(指謝宜靜):是說在你事務所我說些問題讓你知道不然..你也是要知道啊。B(指吳宗達):對啊,我跟你說,我已經私下跟他(指馮子石)說2%,你本來說1.6,我跟他說2了,當面跟你解釋。A:好。」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04頁)。 是由上開被告魏徵豪與謝宜靜之對話中,可知被告謝宜靜於95年11月初即已與被告吳宗達聯絡,否則於其自述不認識建築師之情況下,如何得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稱及被告吳宗達與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之關係? 再由被告吳宗達、謝宜靜證述及譯文可知,被告謝宜靜向被告吳宗達表明其係防滑及污水處理之材料商並提供相關資料予吳宗達參考後,被告吳宗達不僅就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關於材料、技術、工法、投標廠商資格等工程重要事項未予更動,且於雲林縣第一個工程即溝壩國小95年11月28日開決標之前,雙方即已針對設計費之事宜有所討論。另被告吳宗達由學校處得知得標廠商後,或亦未與得標廠商聯絡接洽相關工程測試、驗收事宜,或未再與得標廠商確認謝宜靜是否得其授權處理事務,事後即就工程測試、驗收等事項與謝宜靜接洽,並收受謝宜靜交付之檢試報告事宜,由此益見被告吳宗達與謝宜靜間就上開工程已有合作之意思。 B.被告吳宗達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簽約受委託之工程(即附表二編號4-10所示): 被告吳宗達與被告謝宜靜間就附表二編號4-10之雲林縣工程亦有合作關係,可由下列證據得知: 1.林頭、林內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魏徵豪後來有再拿資料給我,叫我將這些新的資料拿給吳宗達,所以我就拿給吳宗達」、「魏徵豪說現在又有新的資料」、「開完標以後,我有到吳宗達那邊,我跟他講說因為溝壩國小得標廠商同樣也是迅新公司」、「我跟吳宗達講說因為得標廠商跟溝壩國小一樣是迅新公司,還是都要找我施工,所以就沒有清點」、「(你有無通知建築師或校方的人員來看《指三小時測試》? )沒有,應該要通知建築師,但95年我已經有到吳宗達那邊做過了,所以我就跟他說我直接到學校做就好了,所以我就沒有再拿磁磚到吳宗達那邊做」、「我會提供資料給他(指吳宗達),..我說看一些資料是否由我來幫他送,像有些施工日誌、監工日誌他蓋完章後還要送到學校,..所以我就跟他講說設計費能否少拿一點」、「(從林頭國小開始,你有跟吳宗達分配設計監造費? )是」、「經費是我爭取的,.他才有辦法拿到這個經費設計,而且我會提供一些高雄縣的招標文件給他,他有那些資料要送學校,我可以幫他的就盡量幫他送」、「是在溝壩國小找吳宗達做設計規劃之後,我才去找他的」、「是在95年合作完以後,我跟他講說我96 年還會爭取一些經費」、「是林頭國小的經費下來後,我才跟吳宗達講說96年的這些經費是我去爭取的」、「(在95年的雲林、溝壩、石榴這三個學校的工程裡面,吳宗達在雲林、溝壩、石榴這三個學校裡面有無看到你在那邊?)有」、「我有印象我有跟吳宗達提到我是提供材料」、「(你那時候有無跟吳宗達講到設計監造費你要分幾 %、他要分幾%?)就說能不能算少一點」、「(吳宗達算少一點的話,是否從吳宗達那邊又撥一些到你這邊來? )是」、「(96年的工程是否都是這樣? )是」、「(於驗收的時候,你有無碰到吳宗達? )有」、「(是否從林頭、林內國小開始,你有跟吳宗達講說迅新公司及開卷公司都有委託你去施工? )是」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20-122 、131 頁反面-132、137- 138頁);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我與林內國小、林頭國小簽約完以後有接觸到謝宜靜」、「記得他是有拿設備的招標文件要讓我參考」、「我記得兩間學校(指林頭、林內國小)都電話給我,告知我一個得標廠商是迅新公司、一個得標廠商是開卷公司,並把廠商電話給我」、「(你為何沒有跟廠商聯絡,你沒有聯絡要如何去執行你的設計監造業務?)謝宜靜有講兩間學校的得標廠商都在高雄,比較遠,所以這兩間學校的材料,廠商都是向他購買,而且也請他幫忙施工,所以我就沒有再聯絡了」、「我跟林頭國小簽的委託設計規劃契約書有託謝宜靜帶過去給學校」、「(既然是工程標,為何謝宜靜要在你簽約後(指與林頭、林內國小簽約)拿設備標的招標文件給你看?)他好像是要當作設備標要來做,我跟他說我們這邊不行,一定要用工程標來招標」、「(就林頭國小、林內國小的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你是否用之前謝宜靜拿給你的高雄縣鳳新高中的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等文件來用的?)是」、「(三小時快乾的資料是否也是根據當初謝宜靜拿給你的資料,你再放在預算書及補充須知裡面的?)是」、「(當初謝宜靜給你之後,你是否後來就用在林內國小及林頭國小?)是」、「(依照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得標廠商當天下午要做防滑測試,既然得標廠商沒有跟你聯絡,你怎麼去做這個測試的部分?)測試的部分是在溝壩國小時已經做過了,因為工程的止滑條都是一樣的,我因為圖個方便就沒有做這樣的測試」、「(林內國小的得標廠商為開卷公司,在此之前,開卷公司並沒得標其他雲林縣的本案學校工程,那開卷公司有無跟你聯絡說要做測試?)記不起來」、「(開卷公司有無依照補充須知、招標規範規定,在得標當天去做測試?)沒有」、「(既然補充須知是你設計的,為何得標廠商於得標當天沒有去做測試?)因為開完標以後,主任有告訴我說是哪家廠商得標,然後謝宜靜說材料都是向其買的,我想說都是謝宜靜,他以前也做過了」、「(就林內國小部分,是否當學校主任跟你講說是開卷公司得標以後,謝宜靜還有打電話給你?)開完標以後,主任有跟我講說是哪家廠商得標,然後謝宜靜有講說兩家廠商的材料都是跟他買的」、「(在雲林國小的案子是聯富企業社得標、在石榴國小的案子是高波公司得標,之前有問過也都沒有做測試,沒有做測試的理由是否也是謝宜靜跟你講說材料都是跟他的買的?)是」、「(你有收到林內國小及林頭國小的防滑測試報告,是誰拿給你的?)謝宜靜」、「(從得標之後,一直到工程驗收,你有無跟迅新、開卷公司的老闆或員工互相聯絡?)沒有」、「(當謝宜靜跟你講到開卷公司跟迅新公司這兩家得標廠商的材料都是他提供的,你有無跟開卷公司及迅新公司的負責人或員工去接洽確認這個事情是否為真?)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93頁反面、98、100-103 頁)。 2.四湖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你有無再去找吳宗達,提供一些資料給他參考? )之前我就已經提供給吳宗達,所我就沒有就四湖國小部分特別再去找他」、「(在開標之前,有無跟吳宗達提到經費是你幫忙爭取的? )開標之前沒有,因為我在95年就跟他講過說往後我還會爭取經費,如學校有需要找建築師,我會推薦他,後來我們就沒有針對各間學校去講這件事情」、「(在四湖國小,你還有無提供魏徵豪給你的預算書及補充說明給吳宗達? )沒有,之前在林內國小那時候就全部提供給吳宗達」、「(在這件四湖國小工程中,你和吳宗達有無講好分配利潤? )我們在95年就已經講好了,沒有針對一家一家再去談」、「(你們講好的內容為何? )96年以後我會再繼續爭取止滑及廁所污水處理的經費,如果學校不認識建築師,我會幫吳宗達介紹」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04 頁及反面、109 頁);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當吳宏明通知你說迅新公司得標,你有無於當天通知迅新公司說依照補充須知的規定,得標當天下午要做測試? )我沒有當天聯絡,後來我是打電話給謝宜靜」、「(為何會打電話給謝宜靜? )因為迅新公司以前都是委託謝宜靜」、「(當初你製作四湖國小的補充須知是如何規定的? )應該是參照前面鳳新高中的資料」、「(你與謝宜靜就四湖國小工程有無講到利潤部分? )我是跟謝宜靜說好若以後由他爭取經費時,我會從我的設計費撥仲介費給他」、「(四湖國小工程由迅新公司得標後,謝宜靜有無來跟你講說四湖國小要做測試? )謝宜靜在開完標後有來跟我說要做三小時快乾的測試」、「(那有無做測試?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83頁反面、84、87頁、88頁及反面)。 3.民生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他們要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吳宗達說他對民生國小不熟,所以就找我一起去跟民生國小做委託契約的簽約」、「我跟吳宗達都有在聯繫,陳盈錞是打電話給吳宗達,吳宗達再跟我講說生之道的章沒有蓋,我就跟吳宗達說生之道這部分我會幫他寄」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12、122頁);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因為經費是他(指謝宜靜)去爭取的,他跟學校比較熟,所以我就拿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的合約書,請他跟我到學校去」、「我們就跟陳盈錞去要施作的位置丈量」、「參考以前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及鳳新高中等資料綜合來做」、「(於開標後,謝宜靜有無跟你說是由生之道公司得標? )好像有」、「只知道生之道公司是跟謝宜靜買材料」、「(生之道公司的人員有無直接跟你接洽? )沒有,都是謝宜靜跟我接洽」、「(謝宜靜在施工現場是在施工、送材料過去或監督工人? )都有」、「(本件工程由生之道公司得標,並非由謝宜靜得標,為何你不跟生之道公司講? )因為謝宜靜跟生之道公司比較熟,所以我直接跟謝宜靜講」、「(你是否都是參考謝宜靜之前給你的資料來做設計規劃? )是」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89-91 、93頁反面)。 4.莿桐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林志生( 即莿桐國小總務主任) 問我可以請那些人幫忙做設計規劃後的隔幾天,我才去找吳宗達講這件事情」、「他(指吳宗達)也是依據我之前提供的鳳新高中那些資料(設計規劃)」、「我跟吳宗達一開始從95年溝壩國小得標後,就講好說以後這種案子只要我得標或跟我合作廠商得標,得標廠商會自己去做這些測試」、「(吳宗達怎麼知道這些得標廠商是否跟你有關? )我跟吳宗達說我是材料商,我會提供這些材料給他們」、「魏徵豪他們測試完以後拿給我(指地坪防滑測試報告),我拿給吳宗達」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八第99頁反面-100頁、103 頁反面、105 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我記得前面以前幾個學校時,他(指謝宜靜)拿設備的資料給我參考」、「(莿桐國小的案子是否根據之前謝宜靜所提供這些資料來作規劃設計? )是,就是參照雲林縣的及謝宜靜以前所提供的資料」、、「這些資料上的語句是否都參照謝宜靜交給你的這些鳳新高中等學校的工程資料? )是」、「(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上面的數據是怎麼來的? )是廠商謝宜靜做了之後,送給我們的」、「(你如何得知是謝宜靜做的? )我不曉得,是他拿給我的」、「(謝宜靜有無就你的設計費要求要分多少錢? )一半,以前就有講好如果我設計的案件是他爭取到的話,就要分他一半」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八第76頁反面、78、81-83 頁)。 5.石榴國中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我有跟余杏純提到莿桐及其他雲林縣學校有找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而吳宗達是在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所以我去聯絡吳宗達,並帶吳宗達到學校去找余杏純簽立委託設計契約,在石榴國中這個案子,我沒有再交其他資料給吳宗達,他是根據我以前提供的資料而製作本件補充須知、招標規範,開標當日下午測試吳宗達並沒有在場,驗收時吳宗達有在場,但沒有用ASM儀器測試 防滑係數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九第108-110 、112 頁反面、11 4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石榴國中案件是謝宜靜介紹說有一個工程要委託設計而帶我去學校,我就提示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片及契約書予學校人員余杏純並當場簽約,我是參考謝宜靜之前拿的鳳新高中、溝壩國小的資料來做本件的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謝宜靜並沒有特別再拿資料給我,開標當天下午依規定要作測試,但我沒有去,驗收當天,也沒有會同以ASM 儀器作測試,我有在施工現場看過謝宜靜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九第83頁反面-85 頁反面、88頁及反面、90、 93頁)。 6.吳厝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我有建議廖昭坤找吳宗達,並跟他說前一些學校都是找吳宗達設計,我沒有再交其他資料給吳宗達,他是根據我以前提供鳳新高中等學校的資料而製作本件補充須知、招標規範,驗收時沒有用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等語(見原審卷三十第92、94、96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我根據謝宜靜之前拿給我的鳳新高中等資料來製作本件預算書,開決標後廖昭坤有打電話跟我說開卷公司得標並給我開卷公司電話,這家開卷公司電話應該是跟其他雲林縣工程得標之開卷公司電話一樣,但我沒有會同開卷公司或學校於開標當天下午去做測試,之前謝宜靜有跟我提到他是開卷公司的材料商,後來謝宜靜有跟我要求分配這個的利潤即仲介、介紹費等語(見原審卷三十第70、71頁及反面、72頁反面)。 7.此外,另有附表A-2之被告吳宗達與謝宜靜監聽譯文對話,記載:「B:我現在在改你的那個合約書..你要照舊的預算書的東側、西側,不然你以前附個說明..會不合.。A:學校是配合我們這個做」、「他說現在委託設計..也是要發文給你」、「謝宜靜叫建築師(此指吳宗達)到四湖國小記得去領錢」等語,及於被告謝宜靜住處查扣其上記載「96年代辦明細」,內容為關於「林頭、林內、四湖、莿桐、民生、吳厝等國小及石榴國中」等學校之退款,扣除稅金10%及建築師簽證費25%後之餘額,由吳宗達與謝宜靜平分50% 之金額分配紀錄1紙在卷可稽(見偵九卷第46頁)。 8.是由證人即被告吳宗達、謝宜靜上開證述可知,被告謝宜靜除提供資料予被告吳宗達,以供作為附表二之雲林縣工程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外,2 人間亦有設計費分配之約定。再由附表二編號1-5 之溝壩、雲林、石榴、林頭、林內國小等工程,分別係由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高波公司、開卷公司得標,而各該公司除公司名稱不同外,登記名義負責人亦不同,被告吳宗達竟於學校告知得標廠商後,均未與得標廠商接洽聯絡有關施工測試、驗收等相關事宜,反而與以得標廠商材料商身分自居之被告謝宜靜接洽聯繫工程相關事宜,益徵被告吳宗達與謝宜靜2 人間就上開工程,有互相合作、謀利之關係甚明。 9.被告吳宗達雖於四湖國小案件中於原審陳稱:沒有與謝宜靜合作、亦沒有收受謝宜靜交付之補充須知、預算書、檢測報告,且於開標之前亦都未與謝宜靜聯絡云云(見原審卷二十七第81頁及反面),惟被告吳宗達係參考被告謝宜靜之前交付之鳳新高中等資料而製作補充須知,已經其自承在卷,且被告吳宗達亦明知依補充須知內容得標廠商須於得標當天作防滑測試,惟其竟未依規定為之,竟因被告謝宜靜與之聯繫即免去此測試動作,況由事後被告謝宜靜亦電話通知被告吳宗達前去學校請領款項之舉,顯見被告吳宗達與謝宜靜早在雲林縣工程即溝壩、雲林、石榴、林頭、林內等國小之初,即已有合作、分配利益、提供資料之默契與意思合致,而不必就每一工程再一一分別去說明與討論細節。是被告吳宗達此部分陳述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2)被告吳宗達明知附表二所示工程,係由被告謝宜靜交付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招標資料而做設計規劃: A.被告吳宗達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簽約受委託之工程(見附表二編號1-3所示) 有關附表二編號1-3 之95年度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3 個工程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資料,係被告謝宜靜交付高雄縣鳳新高中等學校相關補充須知等資料予吳宗達情事,已經被告吳宗達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70 、172 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述相合(見原審卷二十一第100 頁及反面),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B.被告吳宗達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簽約受委託之工程(見附表二編號4-10所示) 1.林頭國小、林內國小部分: 有關附表二編號4-5 之林頭、林內國小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資料,係被告謝宜靜於溝壩國小工程時,提供高雄縣鳳新高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予被告吳宗達,被告吳宗達乃依據鳳新高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資料予以擬定溝壩國小、林頭、林內國小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情事,業經被告吳宗達於原審陳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70-171 頁),並經其於原審證稱:「(你設計學校的設計規劃預算,是用什麼參考設計的?)因為前面已經招標完成的有三間學校,還有高雄那些學校的資料,所以大部分都是依據這些資料去編列預算」、「(林頭國小的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於投標時要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防滑塗料要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剛才也有提到要在二至三小時內快乾。這樣的規範是你自己想的,還是怎麼來的?)我是參照雲林國小、溝壩國小及鳳新高中等先前有施作過的規範資料來編列的」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91頁反面、95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就是拿高雄這邊的資料給吳宗達」、「我跟他講說再來就是96年止滑工程的案子,我拿高雄的資料給你參考」等語相合(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24 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四湖國小、民生國小部分: 證人即被告吳宗達已於原審證稱:都是參考謝宜靜給的資料來做設計規劃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84、93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謝宜靜證稱:我之前已經提供資料給吳宗達等語相合(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04 、114 頁反面),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3.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 被告謝宜靜於溝壩國小工程時,提供高雄縣鳳新高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予被告吳宗達,被告吳宗達乃依據鳳新高中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資料予以擬定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等學校之補充須知情事,業經被告吳宗達於原審陳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八第78-79 頁、卷二十九第88頁、卷三十第70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述相合(見原審卷二十八第100 頁、卷二十九第110 頁、卷三十第94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三)被告吳宗達對於上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內之不當限制有認知之故意: (1)被告吳宗達知悉被告謝宜靜、及與其合作之得標廠商即被告魏徵豪經營之公司為材料、施作廠商,有意承攬附表二所示工程: 關於此部分事實,可由下列證據得知: 1.溝壩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我就說我們公司有從事過這種工作,所以就提供這些資料給他( 指吳宗達) 」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100 頁);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謝宜靜是以止滑、污水處理的材料商成富行的名義,然後說他能提供高雄縣一些招標過的資料讓我參考」、「他說他有止滑及污水處理的資料可以提供給我」「(那時候謝宜靜有無拿迅新公司的授權書給你?)沒有」、「(你有無打電話給迅新公司或其負責人來確認?)沒有」、「迅新公司的人我不認識」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72、73頁、74頁反面)。 2.雲林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謝宜靜在溝壩國小時有跟我說他有這方面資訊可以做」、「我知道是謝宜靜標到,標完以後才確定他是聯富企業社的負責人」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69頁反面、70頁)。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因為我有跟吳宗達表示說我們這方面有能力做,所以我提供這些規範及材料給他」、「經費是我爭取的,當然希望能夠做到」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91頁反面、98頁反面)。 3.石榴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吳宗達有無問你為何到現場? )我都說是我提供材料」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三第84頁反面、87頁); ②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開標以後,..謝宜靜打電話給我說要來做測試,我一問就知道他以前在溝壩國小就有做過了,他是下游廠商,我想說已經有做過了,那就不用再做」、「我監造時有看過他人(指謝宜靜),也有看到他送材料,這個工程是由高波公司標到」、「他說高波公司委託他跟我聯絡」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三第95頁及反面、101 頁)。 4.林頭、林內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開完標以後,主任有跟我講說是哪家廠商得標,然後謝宜靜有講說兩家廠商的材料都是跟他買的,我想說都是謝宜靜,他以前也做過」、「(你是否因此就沒有按照補充規範來做測試了?)是」、「(材 料商跟得標廠商的施作不見得是一樣,為何均由謝宜靜提供材料,就可獲得不去做測試的優惠?)我自己認為他們都是 一樣的,所以就沒有特別再要求」、「(在雲林國小的案子是聯富企業社得標、在石榴國小的案子是高波公司得標,之前有問過也都沒有做測試,沒有做測試的理由是否也是謝宜靜跟你講說材料都是跟他買的?)是」、「(既然有這麼多工程,也都是由不同的廠商得標,為何都能以謝宜靜是材料商為理由,而不依補充須知規範在得標當天測試? )應該是我自己疏忽」、「(當謝宜靜跟你講到開卷公司跟迅新公司這兩家得標廠商的材料都是他提供的,你有無跟開卷公司、迅新公司的負責人或員工接洽確認? )沒有」、「(林內國小及林頭國小的防滑測試報告,是誰拿給你? )謝宜靜」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02-104 頁);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我有跟吳宗達講說因為得標廠商(指林頭國小)跟溝壩國小一樣是迅新公司,還是都找我施工,所以就沒有在開標當天依照合約清點產品」、「在溝壩國小找吳宗達設計後,我去找他」、「(在95年的雲林、溝壩、石榴三個學校工程裡,吳宗達有無看到你在那邊? )有」、「我有印象我有跟吳宗達提到我是提供材料」、「(是否從林頭、林內國小開始,你有跟吳宗達講說迅新及開卷公司有委託你去施工? )是」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21 頁反面、137-138 頁反面)。 5.四湖、民生國小 ①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你有無於當天通知迅新公司說依照補充須知的規定,得標當天下午要做測試? )我沒有當天聯絡,後來我是打電話給謝宜靜」、「因為迅新公司以前都是委託謝宜靜,謝宜靜賣材料給迅新公司」、「我是跟謝宜靜說好,若以後由他爭取經費時,我會從我的設計費撥仲介費給他」、「(生之道公司的人員有無直接跟你接洽? )沒有,都是謝宜靜跟我接洽的」、「(謝宜靜是做哪個部分? )止滑條」、因為謝宜靜跟生之道公司比較熟,所以我直接跟謝宜靜講」、「謝宜靜跟我講說因為高雄比較遠,所以這些公司有很多事情都會委託他來做」、「好像高雄的廠商都是委託謝宜靜來施工的」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83頁反面、87、92頁及反面、95頁); ②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四湖國小開標決標後,工程是由何人施作? )止滑方面是我,污水處理是迅新」、「我跟吳宗達都有在聯繫,陳盈錞是打電話給吳宗達,吳宗達跟我講生之道的章沒有蓋,我就跟吳宗達說生之道這部分我會幫他寄」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05 頁反面、122 頁)。 6.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 ①該三所學校之開標日期分別為96年6月29日、7月25日、9月4日,得標廠商分別為聯富企業社及開卷公司,有此3 所學校之開決標紀錄附卷可稽;而雲林縣工程自95年11月28日、12月5 日、12月8 日開決標之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工程時起,至96年6 月21日、25日、28日、29日止開決標之林頭、林內、四湖、民生國小等工程,即均係由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高波公司、開卷公司、生之道公司等得標,此亦有各該工程之開決標紀錄附卷可稽。 ②由上開證人即被告謝宜靜及吳宗達證述可知,無論由最初95年11月間之溝壩國小工程,乃至96年6 月間之四湖國小工程,被告吳宗達均曾看見被告謝宜靜在非其名義得標工程之施工現場工作、嗣並於驗收時到場、更有甚者,謝宜靜亦曾以其經營之聯富企業社名義標得雲林國小工程,是以被告吳宗達擔任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內設計工作多年時間之經驗,豈有不知被告謝宜靜有與他人合作標得工程施作之情? ③況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3 工程之開標結果,分別由聯富企業社及開卷公司得標,而此2 家公司,之前亦曾得標施作雲林縣雲林國小及林內國小同一類型工程,此些工程開決標日相距最多不到7 個月時間(雲林國小及莿桐國小均由聯富企業社得標),被告吳宗達身兼該工程之設計監造驗收工作,豈有不知之理? 由此更可知,被告吳宗達早已知悉謝宜靜有與其他人或廠商共同合作標得工程施作之意願。 ④又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及吳厝國小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均係被告吳宗達參照之前謝宜靜提供之鳳新高中等學校資料補充須知而制定,已經被告吳宗達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二十八第78-79 頁、卷二十九第88頁、卷三十第70頁),而被告吳宗達亦知於補充須知內均規定開標當天下午要作測試、及驗收當天要以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惟均未為之,則其制定此規範之目地何在? 顯見無非是為使其他欲投標者見此補充須知規範之瑣細、繁雜而退步。 7.再由前開證述,及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謝宜靜有無就你的設計費要求要分多少錢? )一半,以前就有講好如果我設計的案件是他爭取到的話,就要分他一半」(見原審卷二十八第82頁反面-83 頁)、暨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我就跟吳宗達一開始從95年溝壩國小得標後,就講好說以後這種案子只要是我得標或跟我合作的廠商得標,得標廠商會自己去做這些測試」、「我跟吳宗達說我是材料商,我會提供這些材料給他們(指得標廠商)」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八第103 頁反面),更可知被告吳宗達早已知悉被告謝宜靜與得標廠商間有合作關係,且有意合作承攬本件工程施作,否則何以當學校人員告知被告吳宗達係何廠商得標時,吳宗達竟可以在未與得標廠商聯絡,或未獲得其授權、確認之情況下,單憑被告謝宜靜之一面之詞即予遽信謝宜靜已獲不同得標廠商之授權,有時甚至從謝宜靜處拿到工程所需之測試報告? 8.至於被告魏徵豪、蔡素碧雖均陳稱於雲林縣工程均未與吳宗達碰面聯繫,惟其等係透過與其合作之謝宜靜與吳宗達接洽,已如前述,是自難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均未與吳宗達接洽,即阻斷渠等間之犯意聯絡。 (2)依附表己-1所示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被告吳宗達既分別以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學校簽立契約,其本應自行規劃設計工程內容相關細節、包含補充須知、預算書、招標規範等文件交予學校,惟其並未親自針對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本身之特性及需要,探尋相關之廠商及資料,反而以被告謝宜靜交付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作為其設計規劃之依據,且未告知與其合作之被告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除前開其與被告謝宜靜合作分配利益之證述外,亦可由下列情事證明: 1.附表二所示工程,被告吳宗達以上開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提出予學校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招標文件內,確有如附表庚-1 所示之對於材料、工法、技術等不當限制之情,已如前開工程會鑑定意見及本院前開論述。 2.再由下列人證及證物,亦可得知被告吳宗達對於上開不當限制主觀上有所認識,且意欲為之; ①證人即被告李明遠於原審證稱:「在台灣的法令規定裡面,防滑並沒有整套的標準,只有針對磁磚等有一些中央標準局檢測的標準,這個資料是我去查建築研究所的一份96年的研究報告,裡面有對於這個東西去做一個敘述,我在事情發生之後去看了這個東西,所以才會講說到現在為止並沒有國家標準」、「(防滑係數要到達ASM 儀器0.7 以上,這個東西是否為國家標準?)不是我們國家的國家標準,是美國材料學會的標準」、「(〈提示林頭國小工程補充說明〉上載「六、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塗料,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的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 . . 需達到摩擦防滑係數0.7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對補充須知的這部份有何意見?)這應該是ASTM的標準,並不是國家標準,這邊寫國家認定,國家到底有無認定,我也不是很清楚,可是這是一個材料學會的認定標準」、「(你剛才是否稱三小時快乾的材料只要廠商買得到,就沒有綁標的顧慮?)是」、「(在整個工程契約書或相關招標資料及補充說明,有無告知想要投標廠商說這些三小時快乾的材料可以在哪裡買得到?)資料裡面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89-90 頁),是由證人李明遠之證述,可知上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內,除對於測試驗收標準記載「國家標準」有讓人誤認之虞外,亦對於產品資訊之提供多有隱蔽,致使欲投標競爭之廠商看見此類規範而產生卻步。 ②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95年我有提供高雄縣鳳新高中等三家學校給謝宜靜,他可能有拿給吳宗達參考」、「因為出來的東西跟我的格式很相似」、「吳宗達設計出來的案子幾乎跟之前溝壩那些案子一樣」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54 頁反面-155頁反面);是依證人魏徵豪證詞,倘被告吳宗達有親自設計、並實地探訪謝宜靜所提供資料內容是否正確、有無不當限制之情,則被告吳宗達所交付予學校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又豈會與被告魏徵豪所交付予謝宜靜之內容相似、一樣? ③又觀之附表二工程之補充須知,多有記載投標廠商應檢附「菌種鑑定報告、毒性測試報告」、及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做三小時快乾之測試否則取消得標資格等規定(詳見附表庚-1),是倘被告吳宗達於設計時,確實探尋相關資訊認為此等資格、技術對於其設計之工程有相當之重要性,則其必於設計後告知學校人員,使學校人員得以執行,然被告吳宗達對於此等規範於補充須知內攸關投標資格、能否得標之重要事項竟未告知學校人員,此經其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70 頁反面-172頁反面、卷二十六第77、85頁、卷二十八第79頁、卷二十九第87頁、卷三十第71頁),核與證人即學校人員傅淑玢、王淑芳、邱春旗、吳宏明、陳盈錞、林志生、余杏純、廖昭坤等人分別於原審證稱: 在開標之前吳宗達並未說開標時要注意什麼,也沒有說投標廠商要檢附什麼資料才算合格等語相合(見原審卷二十四第60頁、卷二十五第67、108 頁、卷二十六第51頁、卷二十七第63頁、卷二十八第54頁、卷二十九第59頁反面、卷三十第47頁及反面),則被告吳宗達對於此類設計之目的顯然已非因工程需要而為一般概括性的技術規範,反而係欲使其他原本想要投標競爭之廠商,見此類繁瑣、不確實之招標規範而心生退步,以減少並排除其他廠商投標參與競爭之可能性。再參酌前述上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係由被告謝宜靜提供、開標後被告吳宗達未與得標廠商聯絡、被告謝宜靜出現在施工現場、吳宗達未親自參與測試、檢測、事後並提供謝宜靜交付之測試報告予學校等情,顯見被告吳宗達對於附表庚-1之不當限制有所認識,且與被告謝宜靜及其合作之廠商間有以上開不當限制排除其他廠商之投標競爭。 (四)被告吳宗達並未參與附表二所示工程之審標工作,起訴書記載被告袁敏欽或吳宗達參與審標乙事,係有誤認: 被告吳宗達未參與附表二所示工程之審標工作,已經其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一第67頁反面、卷二十二第75頁反面、卷二十三第101 頁反面、卷三十第70頁反面),核與下列證人所述相合: (1)溝壩國小: 1.證人即原溝壩國小導師兼主計曾小雲於原審證稱:「主任負責開標,就是剪標封,然後審核廠商資格」、「就只有我們學校的人員審標」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14、19頁); 2.證人即被告賴壽春於原審證稱:「(開標當天,建築師事務所的人有無到場協助開標?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36頁)。 (2)雲林國小: 1.證人賴淑琴於原審證稱:「審標是由蕭肅騰處理」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21頁); 2.證人蕭肅騰於原審證稱:「(你有無去核對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大致上看過」、「(是否為你審查? )是」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26頁反面)。 (3)石榴國小: 1.證人即原石榴國小事務組長陳俊宏於原審證稱:「我負責審標工作,..然後就我跟主任一人審一支標,看看證件有無問題」、「林啟明有審查,我也有審查,我們二人是主要負責審查」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4頁反面、17頁)。 (4)林頭國小: 1.證人即原林頭國小導師兼主計吳瑞家於原審證稱:「我是在開標的時候去審標」、「(有無建築師協助妳審標?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四第20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你、李明遠或其他人,在學校開標的時候有無協助到場審標?)都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92頁)。 (5)林內國小: 1.證人林俊智於原審證稱:「是由學校(指林內國小)的事務組長高素芬及總務主任來審標」、「(有無建築師協助審標?)沒有」(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3頁); 2.證人高素芬於原審證稱:「邱春旗會拿審表查,按照上面需要具備的證件,我在旁邊幫忙剪開來,然後一起看資料是否齊全」、「(當時有無建築師協助審標?)沒有」、「(指投標廠商投標之證件資料審查)就是我拿出來,我們(指高素芬與邱春旗)一起看,看完之後有符合就打勾」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22、25頁)。 (6)四湖國小 1.證人即原四湖國小校長陳松全於原審證稱:審標時有老師兼任的主計在場,建築師沒有在場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六第19頁); 2.證人即被告吳宏明於原審證稱:只有伊一人審標,主計會在旁監標,吳宗達沒有到場審標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六第51頁)。 (7)民生國小 1.證人即當時擔任民生國小主計之葉小倩於原審證稱:我們有三位老師負責審標,..一個人審一個標,建築師沒有在現場幫忙審標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1頁); 2.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陳盈錞有無要求你於開標當天要到場幫忙審標?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91頁)。 (8)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 被告吳宗達並未參與莿桐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開標時之審標工作,已經其自承在卷,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原莿桐國小教師兼主計許淑郁於原審證稱:開標當天我是監標,主持人是林志生,建築師應該是沒有派代表到場審標,我們是依照制式審查表來審查投標廠商資料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八第21-22 頁); 2.證人即被告余杏純於原審證稱:於開標時,建築師沒有派人到場審標,一般都是我跟主任一起負責審標,但當天主任不在,由楊尹通老師代理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九第59頁); 3.證人即原吳厝國小校長洪忠正於原審證稱:開標當天是由主計呂忠賢、廖昭坤共同審查投標廠商的證件,然後有問題的勾出來,我們再跟廖昭坤商議看哪些是符合,要取消資料(見原審卷三十第16頁)。 是由上開證人證述及被告吳宗達所述,可知檢察官認被告吳宗達有參與審標,顯有誤認。公訴意旨認吳宗達參與上述等工程之審標工作,既認係被告吳宗達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不當限制之部分行為,就此部分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附表三所示工程建築師與其他廠商被告合作關係: (一)附表三所示工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與傅績欽相互間之合作關係: 被告詹永洋為附表丙編號5 之被告柏凱企業社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有基隆市政府商業登記抄本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七⑴第197-200 頁);其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傅績欽等人就附表三所示工程負責之業務事項-即①被告魏徵豪為迅新、開卷、宏懋、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製作概算書、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總攬投標、工程施作、驗收相關事宜;②被告蔡素碧負責協助袁敏欽、魏徵豪,以及擔任魏徵豪、袁敏欽、及詹永洋與傅績欽間溝通協調工程發包設計等細節事宜;③被告袁敏欽負責與詹永洋、趙世清接洽討論工程規劃細節、文件遞送、以及協助詹永洋進行學校丈量等事宜;④被告詹永洋為柏凱企業社負責人,係透過被告傅績欽介紹與魏徵豪、蔡素碧認識,而為魏徵豪於基隆地區之經銷商,負責業務方面工作,即與學校聯絡、探尋有無施作地坪防滑、廁所污水工程之需求、幫忙學校丈量提供魏徵豪製作之概算書予學校以協助爭取施作經費、介紹接洽建築師並與之聯繫工程規劃、提供魏徵豪製作工程所需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及其他文件等予建築師、介紹袁敏欽與建築師認識討論工程事宜、代建築師送交文件予五堵國小學校人員;⑤被告傅績欽則介紹詹永洋與魏徵豪、蔡素碧認識,允諾負責為詹永洋接洽之學校向與基隆市政府教育局爭取經費、並與蔡素碧、詹永洋就附表三所示工程討論如何找到合作之建築師、建築師之費用、作用、經費爭取之過程、工程操作模式、3 小時快乾之特色、如何寫進標單讓學校公告、最有利標、現場測試功能限制等有關不當限制競爭之細節事宜,此可由下列證據得知: (1)五堵國小工程 1.證人即被告陳國庸( 五堵國小校長) 於原審證稱:「詹老闆( 即詹永洋) 有一次剛好來推薦東西,..我就跟總務主任講說我們可以跟教育部申請」、「概算書一定要總務處自己做,詹永洋是有說他要一些估價單及型錄給張兆君」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64頁反面、76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張兆君( 五堵國小總務主任) 於原審證稱:「看到詹永洋來測量,我才問他說他來做什麼,他說他要做這樣的量地板尺寸並幫我們爭取經費」、「這(指經費需求書及概算書)應該是詹永洋提供給我的」、「概算書是他(指詹永洋)提出來的,剛好他有來學校,..我就問他說能否幫我們找設計師」、「這一份(指委外設計契約)應該是詹永洋送來」、「(從詹永洋與五堵國小接洽到本件工程完工,有無看過趙世清本人? )沒有」、「有無跟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聯繫過? )沒有」、「(從決標後至8 月1 日中間,你如果要跟廠商聯繫,會跟誰聯繫? )跟詹永洋聯繫」、「(測試報告及水質檢驗報告是誰拿來的? )詹永洋」、「這件案子我都是跟詹永洋接觸」、「(委託設計契約書是誰拿來給你的?)我印象中是詹永洋」、「(有關要跟趙建築師聯絡的部分,你是否都直接找詹永洋?)是」等語(見原審十九⑴卷第82頁反面、84、85頁反面至87頁、90頁反面至91頁反面、95頁、第97頁、98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在五堵國小的案子裡面,袁敏欽所負責的是哪些部分?)如果詹永洋有需要他去丈量,他要去,當然圖還是他畫,如果規格有一些不瞭解的,其實他也會幫忙解釋,因為詹永洋是傅先生介紹的,袁敏欽其實對詹先生及傅先生都不熟,所以我是輔助他,本來這些工作應該是袁敏欽一人去做,但是因為我跟傅先生熟,所以我才會被拉進來要做這些事,他就是負責要去丈量、畫圖,因為我們在做五堵國小的時候,之前已經有一些案例,所以很多其實是魏先生交辦他怎麼去處理,怎麼把那些文件整合,再拿去給詹先生」、「(魏徵豪主要負責那些部分? )施工都要他,然後去量回來的現場尺寸..要做概算書..聯絡這些規格的事,都是我再聯絡,..招標時他也是希望我們作主標,所以也是叫我去聯絡,最後的施工帶隊還是魏先生」、「(袁敏欽有無跟趙世清碰過面? )我印象他應該有,因為有一些後續的資料修正」、「(陳國庸及張兆君有無跟妳接洽過? )沒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無透過袁敏欽提供給詹永洋? )有,這是我們需要支援他的文件」、「(詹永洋有無跟妳講到他會把你的一些招標文件、設計圖書、補充規範等資料交給趙世清? )有,他有說他要拿給建築師」、「就是我們給他的一些招標規格等文件」、「建築師是詹永洋負責」、「我從傅先生得來的訊息,我都覺得是他從教育局那邊知道這個預算的情形,所應該是教育局那邊的」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202 頁反面至203 頁反面、205頁); 4.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原審證稱:「(在五堵國小這個案子裡面,蔡素碧有無跟你接洽過?)他都是一些文件的聯絡」、「(什麼樣文件的聯絡?)她跟我聯絡都是一些雜七雜八的,像是分段開標那些」、「(在本件五堵國小的案子裡面,袁敏欽跟你溝通的大概是哪些部分?)他就代表他們公司,負責協助我辦理對於止滑商品的所有支援,包括代料、代工及準備一些文件等」、「趙世清答應當五堵國小的設計師以後,他跟我講說他也是第一次做,看我能否提供資料給他參考」、「(有無安排趙建築師跟張兆君碰面? )沒有」、「(趙世清跟五堵國小的委託設計合約書是怎麼樣交給學校的?)那是我幫趙世清送的,當時趙世清問我說承辦人是誰,我就說不用麻煩,待會我要去五堵國小,我就順便幫他送過去好了」、「(你有無提供預算書、設計書圖給趙世清蓋章?)我是把袁敏欽給我的資料轉給趙世清」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59 頁至261 頁); 5.證人即被告傅績欽於原審證稱:「他們說已經找到學校有這個需求,想要跟教育局申請經費怕申請不到,希望我能夠去跟局長那邊爭取一下」、「我現在無法很精細回憶我當時跟蕭錦利講了什麼,大體上就是詹永洋希望我去跟蕭錦利局長講說現在如果有學校有止滑條需求,希望他能多支持,不要阻擋」、「96年3 、4 月間介紹他們合作」、「應該是我去跟蕭錦利局長拜託過之後,蕭錦利局長就說依法辦理」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144 頁反面-146頁); 6.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詹永洋是傅績欽介紹的,是我們基隆地區的經銷商,我對陳國庸及張兆君二人比較不熟」、「學校部分都是他(指詹永洋)在跟五堵國小聯繫」、「在我們公司內,我是負責與經銷商聯繫的,所以主要由我跟詹永洋聯絡,蔡素碧有時候會輔助我,而魏徵豪是老闆,主要指示我要怎麼去做」、「我沒有直接跟傅績欽聯絡,都是詹永洋輾轉告訴我說局裡有什麼事情的話,可以請傅績欽幫忙」、「我與詹永洋一起去,主要是丈量現場,..他有請我幫他去向校長介紹產品」、「他(指詹永洋)有帶我去校長室跟校長介紹我們公司產品」、「概算書是我跟詹永洋丈量現場後,我將數據帶回去給我們老闆製作,我再交給詹永洋」、「就我跟我們老闆及詹永洋三人見面」、「主要是要將這些預算資料提供給詹永洋」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37 頁反面-339頁反面)。 (2)七堵國小工程 1.證人即被告范師旗( 即七堵國小總務主任) 於原審證稱:「我只跟詹永洋說去丈量我要的地方」、「詹永洋有把這個概算書給我」、「市政府有一些疑義的部分,我有告訴建築師,建築師就請詹永洋把這些疑義交給我」、「事後我都會再跟趙建築師做確認」、「他(趙世清)有說詹永洋會把一些資料交給我」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19頁反面、20、28頁); 2.證人即被告傅績欽於原審證稱:「他(指詹永洋)希望我去跟教育局長爭取經費」、「因為他們一直就工程、設備的採購模式,一直想要用設備的部分,..他們希望我去向教育局長說以設備來准」、「(是誰跟你講說有從工程改為設備這方面的問題? )是蔡素碧跟我說的,他們從頭到尾都是為了省建築師的費用」、「我是建議蔡素碧他們如果有做過設備的案例的相關文件,就提供給人家參考」、「蔡素碧及詹永洋向我表示七堵國小想要用工程,然後他們想要用設備」、「我有跟蔡素碧碰面,也有跟她說我會打電話給黃正昆及范師旗」、「因為我要讓她感覺我有在幫她的忙」、「詹永洋願意作為魏徵豪在基隆的經銷商,詹永洋就此部分的營業,願意16% 給我,作為介紹費及以後合作的佣金」、「詹永洋他是經銷商的角色,..,他應該是為達到銷售魏徵豪他們的產品的目的,做這些服務、跑腿、聯繫等這些工作」、「(詹永洋是否會跟你講到他跟七堵國小接觸要銷售產品的過程或結果? )有提到」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96頁反面、99、100 、101 、102 頁反面、104 頁反面至105 頁); 3.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妳跟魏徵豪、袁敏欽、傅績欽、詹永洋負責什麼事情,是否與妳就五堵國小所述相同? )大概差不多,因為我都是協助袁敏欽」、「學校為了三小時快乾的問題,好像有跟詹永洋問,然後詹永洋有跟袁敏欽問,..我都會協助」、「我先生有去開標」、「(預算書圖等文件是否由魏徵豪負責? )應該是那時候一起提供給詹永洋」、「我們通常請經銷商幫忙去跑學校,他跑完以後就跟我們講他的需求,然後我們就配合他」、「(詹永洋在這個案子除了妳剛才說到的跑學校之外,他還有負責哪些事情? )跑建築師」、「(傅績欽在七堵國小的本件工程是做什麼事情? )我們就七堵國小本來是送設備(指財物採購標案),後來學校說要用工程,我們擔心類似會像五甲國中的案子,..七堵國小又要改,我們已經亂成一團,且因為國小他們都要送到教育局去複審一次,怕有問題,而我們認為傅績欽在局裡面有人脈,..就先打個電話跟他告知」、「我曾跟傅績欽講過說七堵國小要改工程,然後傅績欽說他有熟,他要去講,所以我們一直認為他對校方有熟」、「(你們就七堵國小是何時約定以什麼東西的35% 要給詹永洋? )經銷價格是我先生請詹永洋做我們基隆地區的經銷商時,就已經講好如果案子成交以後,就是依成交價給他65折的經銷價格,所以才會有35% 的經銷利潤,而七堵國小的工程是我們公司得標,領到錢以後,我們要扣掉65% 的成本,然後給詹永洋35% 」、「(其中這35% 有無又說有多少要給傅績欽? )有,我們領完錢要跟詹永洋算的時候,..詹永洋說要匯多少給傅先生,所以我才又打電話給傅先生」、「(指96年7 月13日12時3 分蔡素碧與傅績欽之通話)我們請詹永洋去學校說明五堵國小已經用設備,也建議七堵國小比照五堵國小,可是學校堅持,可能詹永洋認為他說不動學校,叫我去跟傅先生問問看有何管道可以去跟學校打個招呼」、「(是否請傅績欽去跟七堵國小的人講? )是」、「應該去跟他們的校長或總務講」、「(指96年7 月13日12時3 分蔡素碧與傅績欽之通話譯文)於譯文中,傅績欽說:『相同書類給人家參考』,他是叫你提供什麼書類? )應該是五堵國小的設備書類」、「(《指96年8 月6 日8 時5 分蔡素碧與袁敏欽之譯文》於譯文中,妳有提到傅績欽先跟妳見面,然後傅績欽叫你跟袁敏欽說要去找七堵國小之前,傅績欽會打電話給長仔跟總務,你們是在談什麼? )是詹永洋有請袁敏欽上去跟學校做一些解說」、「那時候好像是為了三小時快乾,詹永洋說學校有這個問題,我們當然就派袁敏欽上去,但因為袁敏欽對學校的人都不熟,而傅先生有來我們公司,我有跟他談到這件事情,說現在學校好像在功能上有些疑慮,希望我們去解釋,..他就說我們要去的時候,他會幫我們打電話,所以我就這樣跟袁敏欽講」、「資料一定是透過詹永洋拿給建築師」、「(為何基隆市政府於96年11月6 日給七堵國小的函文會在妳家? )應該是詹永洋傳真給我們,因為基隆市政府有疑義,要建築師解解,詹永洋就去跟建築師說他來做就好,所以就拿來傳真給我們」、「因為規格部分是我先生做的,所以詹永洋就傳給我們,叫我們幫忙解釋」、「標案大部分都是我先生在負責」、「我們自己有雇工,材料也是我們付的」、「詹永洋就是要去跑業務、聯繫業務,就是我以前在做的業務工作,如送件等,都是詹永洋要做」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107-109 、110 反面-112頁反面、114 、117 頁反面、118 頁反面、120 頁反面); 4.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原審證稱:「魏徵豪是我的上游廠商,..我去推銷,我們有約定他要提供施工的代工代料,還有一些文件的製作,包括招標規範等」、「蔡素碧是做一些文件上聯繫的工作」、「袁敏欽是屬於他們公司的業務經理,他算是來輔佐我,..當要解說商品的時候,他要來幫我負責講說,還要提供一些符合招標規定、資格的文件,如果我的客戶有問題的時候,我一樣是請他來答覆」、「預算是七堵國小自己去申請,但我是請傅績欽去教育局幫我關心一下」、「我是負責去推銷業務,他們負責代工代料,全部完成後,35% 純粹是我的業務所得」、「魏徵豪他們要對我負責,他們要負責施工」、「傅績欽先介紹我跟魏徵豪認識,..魏徵豪來我們公司跟我談經銷細節」、「只要傅績欽有去幫我關心學校或爭取經費,我就會分給他16% 」、「我推銷給學校並請學校去申請經費後,就有請傅績欽單純去教育局關心一下,看有無辦法讓經費順利下來,那時最主要的用意在此。至於事後我知道以後還一大筆的經費要下來,我就想說賺少一點,然後跟傅績欽合作」、「(當你在做概算書的時候,跟袁敏欽到學校去測量、丈量,當時袁敏欽是用什麼身分到學校去的?)沒有,我就帶他進去而已」、「這個案子從財物改為工程後,中間有很多文件要修改,我就幫忙做文件傳遞等服務工作。譬如范師旗問我三小時快乾的問題時,我就針對這個問題去找袁敏欽來幫忙做解說,這也算是一種服務的工作。像趙世清有時在忙的時候,叫我幫他把東西送到七堵國小去,我就幫他送到七堵國小去,有時范師旗有東西要送給趙世清的時候,也是叫我幫他送。」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129 頁及反面、145 頁反面至147 頁反面); 5.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招標規範、預算書圖等部分,且招標、施工是魏徵豪負責」、「她(指蔡素碧)主要協助我在業務上跟經銷商聯繫的事情」、「(詹永洋負責哪些事情? )跑學校,即與七堵國小接洽,而七堵國小本件工程的相關文件都是我交給詹永洋,然後由詹永洋轉給趙世清或七堵國小」、「我有跟詹永洋一起到七堵國小丈量現場」、「(關於你跟趙世清的接觸過程,是否類似你就五堵國小所述? )是」、「《指96年8 月1 日9 時14分譯文》(於譯文中,詹永洋說『..那個傅先生跟七堵溝通以後,還是一樣要用工程的方案..,這部分在談什麼? )詹永洋跟我講說他們溝通完之後,還是堅持要用工程招標」、「《指96年8 月6 日8 時5 分譯文》(於譯文中,蔡素碧說:『傅績欽有跟我見面,他說你要去之前他會打電話給他長仔跟總務』,這一通譯文是蔡素碧跟你說什麼? )她主要是跟我說她有跟傅績欽聯絡過了,叫我過去學校的時候就先跟傅績欽聯絡一下」、「(《指96年8 月6 日9 時20分譯文『A:傅先生我小袁,我大概在10分鐘到七堵國小,蔡小姐說.。B:你去你就..你去就說..你蔡小姐有跟你講的..你跟他說傅社長有到高雄去,有討論,說叫我說見面時當面說明..。A:來跟他說明一下,好。B:你順便校長那邊也都要去一下,校長那邊我會打給他』,此是否為你跟傅績欽的通話? )是」、「傅績欽主要就是叫我直接進去跟主任說明就可以」、「(《指96年8 月10日10時13分譯文『A:蔡小姐,那個基隆建築師那邊我有跟他聯絡了,.。B:懂。A:原則上,反正他就是叫我們資料送過去..他就蓋了啦』》這部分你在談什麼? )我們把預算書圖送過去的話,如果建築師看了沒有問題,他就會蓋章」、「當時相關資料都是由我們公司提供給詹永洋的」、「我把資料交給詹永洋,詹永洋把資料交給建築師,然後建築師再把資料交給學校」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159 頁反面-160、161 頁反面、162 頁反面、164 頁反面-165頁反面、169 、171 頁反面、177 頁及177 頁反面); 6.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在本件標案裡面,蔡素碧是做些什麼事情? )協助袁敏欽跟詹永洋、傅績欽溝通」、「經銷商如果有什麼問題的話,就是由袁敏欽他來支援」、「有需要的話,可能就由詹永洋請他(指傅績欽)在教育局方面幫忙,如爭取經費等」、「二段式開標是我私下跟蔡素碧講,蔡素碧有跟詹永洋及傅績欽討論,但最後學校也沒有採用」、「(在七堵國小的本件工程為何會找趙世清,與你就五堵國小所述是否相同? )這方面我們都是從詹永洋傳來的訊息得知」、「大部分都是袁敏欽跟趙世清聯繫」、「當時應詹永洋的需要,我們做很多次修改」、「(這些預算書圖或修正之後的預算書圖是誰製作的?)是我製作的」、「詹永洋說教育局有給學校一個文,學校拿給建築師,建築師拿給詹永洋,詹永洋說他不會寫,請我幫忙」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149 頁及反面、150 頁反面、153 頁反面、155 頁反面)。 (3)又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傅績欽等人於五堵國小、七堵國小二工程之合作情形(即自爭取經費起,至工程完工後彼此間之利益分配結算),除上開證述外,亦有如附表B一至五、八所示節錄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本案基隆部分譯文內容附卷可稽。而觀之附表B一至五、八之節錄譯文內,渠等確實有提及:「我和詹仔聯絡進度時,他已經找出那個設計」、「我那個兄弟會帶他們課長過來看」、「建築師到底是百分之幾」、「我說人家圖什麼都跟你用好了,..他就是蓋個章」、「在現場做..看3個小時能不能乾, ..如果不行就out」、「你要這樣做..這個程序.. 你要寫進去標單..讓他們去公告」、「功能做一個限制..那功能就是現場做測試,那如果功能沒達到,我就不開你的價格標」、「我們就跟建築師這樣講」、「就是你、傅先生、總仔還有我..我們四個先見面,先研究看這種模式可不可行」、「廠商資格裡面..我好像都沒有..所以我給它加一個庭園綠化設備..因為我的營業項目裡面,剛好就是有那一項」、「我懂..但是我要再整理好再寄過去..還是你那邊的檔案自己加上去」、「預算書圖要先給設計師蓋章才能送件」、「就是我們做的那份規範,全部裡面都要改,改成有設計師監造」、「趙世清他交代案子先email 給他看」、「我是準備送上去順便跟他解釋」、「我是想說當面跟他解釋,不然他看到那個規範也看不懂在寫什麼..你上次說營業項目要加上」、「跟建築師約明天禮拜四見面」、「送去教育局的時候請傅先生注意一下」、「我現在請趙先生他幫我列印..我現在才發現,你現在五堵跟七堵..內容都一模一樣」、「五堵章都蓋好了….但學校總是覺得奇怪說建築師只有設計沒有監造到時後誰要負責」、「用設備方式當然是沒有監造..沒關係,學校覺得怪怪的,但我會去溝通」、「再來變成我們跟傅仔那邊變成要用937835下去算那個」、「那時候跟傅先生談的時候是『我們』得標耶」、「傅先生是跟我們講這一次這2 個都由我們得標」、「你儘快影印一份給我..因為我到時候要再拿去學校講一下」、「我這邊作主(主標)」、「我們跟傅先生也有跟他約了」、「傅仔他是說..如果只是說這次誰要當主(主標)..那這個他知道了」、「詹仔已經有跟傅仔講完了..傅仔是說七堵馬上去送啦」、「局裡就要拜託那個傅先生..那個傅先生,..我那天已經有跟他說過了」、「我剛打電話給老大,我說你底價寫那麼多萬一標那麼近學校虧本,..因為老大不知道還有那筆費用老大氣死…你看建築師那邊沒有我再emai l」、「設計師設計費5%」、「昨天傅仔有來說和局長他們討論,..就是不能超過3%」、「建築師..看配合情形怎樣」、「我們是不是可以比照我們高雄縣的模式..就是一樣用設備的方式去發包」、「不要說上網被人家標去..這樣事情很大條」、「現在他重點..4 小時的話..有人敢來標啊..絕對有人敢來標,2小時跟4小時差很多,當然保險一點,3 小時可以,但真的不要半天啦」等語(其餘詳見附表B一至五、八及本案基隆地區譯文),是渠等於基隆地區工程案件之分工合作情形為如上所述,應堪認定。 (二)建築師被告趙世清與被告詹永洋、袁敏欽間;及被告詹永洋、袁敏欽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傅績欽間均有相互合作關係: (1)被告趙世清係受五堵國小、七堵國小之委託,從事該2 國小附表三編號1-2 所示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已經其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二十第61-62 頁),並有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函及監造計畫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十第201 -202頁),是其為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所指之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應可認定。 (2)雖被告趙世清未曾與被告魏徵豪、傅績欽直接接洽聯絡,惟有關基隆地區之工程,均係由被告詹永洋與建築師聯絡、轉交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相關招標文件,而被告詹永洋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傅績欽等人間就基隆地區工程既有如上開所述之分工情形,自難以被告趙世清未曾與被告魏徵豪、傅績欽直接接洽聯絡,即遽認其等無合作關係而阻斷其犯意聯絡,茲先敘明。 (3)附表三編號1之五堵國小、編號2之七堵國小工程均係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二件工程性質相同,金額相近,卻以不同採購方式辦理招標: 五堵國小、七堵國小工程均係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二件工程性質相同,雖二件工程之上網公告、開決標時間分別為96年7 月及11月間,有各開決標紀錄在卷可稽。惟被告趙世清係於96年5 月間分別接獲被告黃正昆及詹永洋之告知,得知五堵國小、七堵國小欲規劃設計施作上開工程,乃應允從事該2 國小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已經被告趙世清於原審陳稱:「(你是否於5 月就答應要幫七堵國小做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的設計? )是,先答應七堵國小,到了96年5 月下旬有碰到詹永洋,詹永洋跟我說五堵國小有請他找建築師,也是類似七堵國小的這種工程,問我有無要做,我想說既然是類似的工程,我就答應」、「(在做五堵及七堵國小的這二個工程部分,這二個工程的性質是否一樣? )性質其實很類似」、「(是否都是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 )是」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08頁反面、316頁),顯見被告趙世清在接獲規劃設計該2工程之時間點相近。惟: 1.五堵國小工程係以「財物採購設備案」辦理招標、七堵國小卻以「工程採購案」辦理招標;且該二件工程之補充須知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部分,五堵國小案加註「庭園綠化設備行業」,惟七堵國小工程則無此「庭園綠化設備行業」情事,有各該工程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補充須知、設備採購案規範表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5-381 頁、卷二十第184-188 頁),是此二件工程性質既然相同或相似,且均係於同一年度辦理規劃設計,則何以從事專業設計之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會規劃設計出不同之採購方案而辦理招標? 況證人即被告詹永洋亦於原審證稱:「學校在申請經費的時候,是沒有分成工程或設備」、「我記得五堵國小及七堵國小是同時接洽、同時去申請經費」、「雷同的意思是指因為都是止滑的東西,當然都一樣」、「(要錯開的原因是否因為怕內容是雷同的? )主要是因為一個送工程、另一個送設備,同時看的話會覺得很奇怪」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38 頁反面、240 頁及反面),則一位非從事專業規劃設計之廠商都能看出採購內容性質雷同,何以有專業能力之建築師都無法看出反而做出不同之設計? 2.又被告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係於五堵國小工程案得標,此有開決標紀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十九⑵379 頁);而觀之柏凱企業社之營業項目,除其中「庭園綠化設備」設計施工業務乙項,與五堵國小補充須知中投標廠商資格:「營業項目必須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廢棄物處理業、水污染處理業、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或塗料買賣業、『庭園綠化設備』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才可以」之「庭園綠化設備」相符外,其餘均不符,此有五堵國小之補充須知、柏凱企業社之基隆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各1 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十九⑵391-392 頁),是五堵國小補充須知中關於投標資格增加「庭園綠化設備」乙項之目的為何,已顯然可見。而增加此投標資格之目的,正如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原審所稱:「因為我的營業執照有庭園綠化設備,當然我有私心,我自己想標,所以我就自己追加廠商資格」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62 頁)。是倘被告即建築師趙世清確實設計規範補充須知內之相關投標廠商資格、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等事項,並提出予學校,則何以詹永洋可以自行增加投標廠商之資格為「庭園綠化設備」,並因此資格之加入而符合規定予以投標並得標? 再「庭園綠化設備」之營業項目,究竟與「地坪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之施作、採購有何關係,身為專業建築師之被告趙世清自難謂為不知,其竟於接收詹永洋交付之補充須知、預算書圖等資料後,未親自到校查看,究竟應以設備標或工程標辦理採購,即逕予援用並加入此一投標資格,由此益見,被告趙世清未盡設計規劃之責,而係為被告詹永洋及與其合作者之投標利益而為不當投標資格之限制。 3.至於七堵國小採購案,被告趙世清、詹永洋、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傅績欽等人原係以設備標即財物採購方式規劃辦理招標,因七堵國小堅持以工程採購方式辦理,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傅績欽等人除互相聯絡希求學校改變外,最後仍由被告魏徵豪製作以工程採購為主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交予詹永洋,再由詹永洋轉交建築師趙世清情事,已如前述;而本件七堵國小工程投標廠商之投標資格,於補充說明訂為「投標資格:『本環境安全衛生工程非一般營造工程,也不是一般土木工程,而是一種技術工程』,因此投標廠商營業項目必須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污水處理業、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才可以」,此有該補充說明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十第186 頁),並經被告趙世清於原審陳稱:「7 月初,我有送過一次採購資料給七堵國小,後來他們學校決定他們要用工程來做發包的動作,我才會在8 月的時候,麻煩詹永洋提供工程的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給我」、「在詹永洋後來傳來的投標廠商資格的資料裡面有多了一個提醒字眼,我看之後覺得還可以」、「多了非一般營造工程,也不是一般土木工程,而是一種技術工程這部分」、「還有庭園綠化的部分,在七堵國小7 月份原本以設備標送給我的時候,還有庭園綠化,但8 月份的時候就沒有庭園綠化」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63頁反面、78頁反面-79 頁),顯見被告趙世清並未依據其專業知識、經驗而判斷設計規劃本件受委託之七堵國小工程,而係任由他人交付之資料內容作為其設計規劃之內容,其與被告詹永洋間有互相合作、配合之共識,已可認定。 (4)被告趙世清與被告詹永洋間就附表三工程之設計規劃有合作之客觀事實及主觀之犯意聯絡,且被告趙世清亦知悉被告詹永洋、袁敏欽、蔡素碧為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之材料、施作廠商,可參與投標施作如附表三所示工程: A.五堵國小工程(財物採購設備標): 1.本件五堵國小工程建築師之委任係由被告詹永洋徵詢趙世清意見後,向五堵國小總務主任張兆君推薦介紹,之後即由詹永洋轉交已蓋好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之委託設計契約予張兆君,詹永洋再將被告魏徵豪製作完成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提供予被告趙世清,並以材料廠商身分介紹被告袁敏欽與趙世清認識、討論解說工程相關資料及發包情形,趙世清於收受詹永洋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資料後,亦未實際至五堵國小丈量、從事規劃設計,而係以詹永洋提供之補充須知等作為五堵國小工程之招標資料,其均未與學校人員聯絡情事,有下列證人證述可知: ①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96年5 月31日是否確實有跟詹永洋一起跟趙世清見面? )是」、「我首先跟建築師介紹一下我們的產品,就拿磁磚及一些資料給他看,我主要是跟他請教在基隆地區這種工程、設備開標的方式、情況」、「我有跟建築師講說這種預算書圖,我們會幫他準備,他會審查,然後去蓋章,建築師一開始也有跟我詢問這些內容」、「主要是要我去跟建築師講說在設計費希望能在3%左右」、「(魏徵豪是否叫你跟趙世清溝通說就只能3%? )是」、「(於譯文《指96年5 月31日13時12分》,你說『建築師說喔,..問我說我們要標幾折』,所以趙世清是否確實有問你們要標幾折? )是」、「我是跟詹永洋一起過去的,我跟趙世清講說我是南部的原廠供料商,所以他問我說我們在南部地區一般會標幾折,建築師最主要是想要去瞭解實際價格,他要去評估預算」、「因為東西是我們跟他介紹的,他要去評估我們實際的成本價格是多少,避免有被低價搶標情形」、「(所以你才出主意是否改成設備,因為土木包商會進來標工程? )是」、「基隆市政府不管是什麼工程案,一定都會送工務局審核,趙世清認為這樣還有很多事情,就覺得3%太少」、「我們當時找建築師,以為建築師要用工程,跟建築師溝通完後,又認為是設備,所以5 月31日我跟建築師見面時,我沒有把預算書圖等資料給建築師,我又全部拿回來,然後在6 月初我再交給詹永洋,請他交給建築師」、「(於譯文《指96年5 月31日15時07分》提及『用設備的方式,然後用設計師』..『建築師那邊的話,..他原則上他同意』,這個建築師是否為趙世清? )是」、「我有跟他解釋五甲國中的情況,他講說如果用設備,不負責監造的話,3%的設計費他可以同意」、「(《提示基隆部分譯文第32、33頁,96年5 月31日15時07分通聯譯文》於譯文中,A :「建築師那邊的話,他原則上同意。」,你剛才回答檢察官說這是指同意3 %的設計費,3 %的設計費是誰去跟趙建築師講的?)是老闆要我跟建築師要求就五堵國小的案子就拿3 %的設計費」、「(當時你們是以什麼樣的身分去跟建築師說這3 %的設計費?)我是以原料供料商的身分陪詹永洋一起去的」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43 頁反面-348頁、362 頁至362 頁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原審證稱:「先答應七堵國小(5 月),96年5 月下旬有碰到詹永洋,詹永洋跟我說五堵國小有請他找建築師,也是類似七堵國小的這種工程,問我有無要做,..我就答應他」、「(是否記得袁敏欽當初到你的事務所時,他怎麼介紹他自己? )他說他是詹永洋的材料經銷商」、「在5 月下旬詹永洋碰到我,我答應他說替五堵國小做設計的工作,我記得詹永洋跟袁敏欽到我的事務所的時候,詹永洋有交委託設計契約的範本給我看,..就麻煩他拿給學校進行二方對簽」、「簽約完以後,學校有透過詹永洋拿了一份概算書給我,概算書裡面已經將施工位置及數量寫得很清楚,..憑這個東西我就能直接設計了」、「(詹永洋提供給你什麼? )招標規範及補充說明」、「詹永洋介紹袁敏欽說是他的材料供應商」、「(為何要加這個條件《指庭園綠化設備》? )為什麼我不知道,但因為是設備採購,庭園設備跟設計這種主題是一樣的」、「詹永洋有陸續提供給我一些補充須知、規範及圖,到了6 月7 日上午..他又將合約裡面的預算書、估價單提供給我、..他就會幫我將預算書圖送過去」、「(是否記得是印些什麼資料? 《指6 月7 日詹永洋去趙世清處印資料之事》)七堵國小及五堵國小的預算書」、「(有發覺五堵國小、七堵國小的預算書圖基本上是類似? )我後來應該是有發現,因為詹永洋有拿給我看」、「(96年6 月7 日9 時37分譯文,這一通電話在講什麼? )因為五堵國小及七堵國小的委託設計規劃契約書都是詹永洋提供給我的,..我印象中七堵國小好像也是要做設計,我看了之後,我就問詹永洋說為何這跟我的想法不太一樣,詹永洋說這種事情都是袁敏欽在處理,所以才將電話轉給袁敏欽,跟他討論」、「(卷內資料顯示七堵國小是96年9 月9 日才送預算書圖,為何你於3 個多月前就簽委託設計規劃契約? )因為5 月多就已經跟我講這件事情」、「(有無去驗收? )沒有」、「陳國庸或張兆君有無跟你聯繫過? )沒有」、「(你有無動過補充說明須知?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08 頁反面-316頁); ③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原審證稱:「張兆君說要找一個建築師,我跟張兆君講說建築師已經找好」、「趙建築師說他也是第一次做防滑產品,他希望我們能否提供過去有做過的資料給他,所以我就請袁敏欽去準備這些資料」、「我跟袁敏欽去拜訪趙建築師,袁敏欽有跟趙世清談」、「我幫趙世清送(委託設計合約書)」、「五堵國小部分我總共幫趙世清送過二次,一次是合約,另一次就是設計書圖」、「(有無提供預算書、設計圖給趙世清蓋章? )我是把袁敏欽給我的資料轉給趙世清」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40-241 頁、261 頁)。 ④此外,復有如附表B三編號10、11、13、14 、33、34、40 、43、46所示袁敏欽與詹永洋間之對話譯文、附表B四編號4、5、6所示魏徵豪與袁敏欽間之對話譯文、附表B五編號6所示袁敏欽與蔡素碧間之對話譯文、附表B六編號1-3 所示袁敏欽與趙世清間之譯文附卷可稽。是由上開譯文及證人證述,可知被告趙世清與詹永洋、袁敏欽間、及被告袁敏欽與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間,均分別就建築師之委任、設計費用、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採購招標內容等事項有所討論。⑤被告趙世清為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之受託設計規劃之建築 師,有關設計費用如何,本應與委託機關洽談、討論,其竟私下與廠商討論設計費用,並向袁敏欽表示若不用監造3%亦可接受,實不知本採購案之發包方式(即「工程標」或「設備標」),是應依本採購案之性質而定。再倘如其認為本採購案不必監造,3%之設計費用亦可接受,亦應向學校人員表示,何以會私下與非學校人員之廠商討論? 其所為已明顯異於常情。 2.被告趙世清不能以詹永洋交付之概算書其上有記載施作之位置、數量,即免去其親自或派員至學校丈量、設計規劃之責任: ①被告趙世清固稱學校提供之概算書內已有位置及數量,且非常清楚,只須換算材料,再由概算書內的位置點及尺寸資料跟詹永洋配合的材料商就直接能換算出來,故不須到五堵國小現場丈量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16-317 頁),惟再經原審詢問其之前是否規劃設計其他止滑工程、有關本件概算書上之位置與現場實際狀況如何、預算書圖之狀況、安裝及塗層地點,其則答稱:「(你稱你之前曾做過止滑工程,那你如何估算要做的範圍,是會到現場看,或請人去現場丈量? )會到現場丈量」、「(所以在這之前你做這類止滑工程時,是否一定會去現場場丈量? )是」、「(你有無做過圖面的設計? )沒有」、「只有給我一個標準圖」、「(什麼樣的標準圖? )就是樓梯位置要做那裡,然後化糞池位置的標準圖」、「(那些圖面有無尺寸、長寬等東西? )裡面只是一個參考,由標到的人依現場的實物下去做」、「(你接到委託規劃設計的時候,這些圖面只是標準圖,跟學校現場的狀況是否一樣,你是否清楚? )我不清楚」、「(既然不清楚,如何去估算防滑條的數量及樓梯的階樣數等? )因為已經有概算書了,標到這個案子的廠商就會概據學校提供的這些東西,到現場直接做就好」、「(概算書、預算書及施作是三個不同階段,今天學校既然請你來做預算書的估價,就你剛剛所講的,之前在做其他工程的,之前在做其他工程的時候,你必須到現場去做丈量,瞭解現場的實際狀況,你今天沒有預算的書圖,你怎麼知道到底實際上需要做多少?)因為類型不太一樣,一般的概算書都很籠統,..,但五堵國小的概算書特別詳細,位置及數量都有,我就憑這個東西下去做設計」、「(你怎麼知道這個概算書會這麼詳細?)這我就不知道為何這麼詳細」、「(是學校的誰直接把概算書拿給你的?)我不知道,是詹永洋拿給我的」、「(詹永洋把學校申請經費的概算書拿給你,你覺得這些資料很詳細,那你在做預算之前,是如何判斷這些資料就跟現場的狀況一樣且很詳細?)這種採購案不太一樣,到時候會到現場去實做實算,裡面就有標幾公尺幾公尺,以後驗收時絕對會現場量尺寸多少,所以我覺得這應該沒問題」、「(《提示五堵國小「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備採購案」之安裝及圖層地點、規格數量,備註產品規範說明》這些東西有無變更?)我沒有看過這一張」、「(沒有看過的話,怎麼知道哪個地方要做幾個防滑條、長寬又是多少?)我倒是沒有注意到這一個」、「(有關委託規劃設計的部分,是否都是透過詹永洋來處理的?)是」、「(你自己有無打電話給張兆君或陳國庸?)沒有」、「(這一件的設計費,你如何拿到? )我麻煩詹永洋替我去申請」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15 、316 頁反面-32 1 頁反面),是在本件自簽約開始至最後之設計費請領之所有過程中,被告趙世清均未與學校人員聯絡之情況下,受委託規劃設計之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如何得知詹永洋交付之概算書即是學校申請經費之概算書? 又如何得知概算書上之改善處理地點、規格、數量(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1 頁),即與學校實際應施作設計規劃之地點、尺寸、規格及數量相符? 被告趙世清既受五堵國小委託規劃,其所應履行之契約義務如附表己-1編號19所述,自應以學校之最大利益考量,竟未就此一施作地點、規格、尺寸等客觀事實予以確認,反而一味相信學校以外之人即被告詹永洋,其如何能為委託人即五堵國小作最有利之規劃設計? 是其究係為學校利益,抑或為詹永洋及其配合廠商之利益,已昭然可知。 ②又其雖於原審陳稱:因為已經有概算書,得標廠商就會根據學校提供的資料現場施作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17 頁反面),而欲免除其現場丈量製作預算書之責任。然概算書僅係學校申請經費向基隆市政府提供之資料,預算書圖(含施作地點、規格、數量)是建築師規劃設計後,連同補充須知說明提供予委託學校,作為上網招標公告之資料,且日後該補充須知、預算書圖(含施作地點、規格、數量)亦均係作為學校與得標廠商契約之一部分,此由補充說明須知之記載可知(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85-386 頁),故日後得標廠商施作有無違約情形、可否驗收合格,均係以建築師提出之施作地點、規格、尺寸、數量及補充須知說明記載為依據,被告趙世清身為建築師對於此權利義務關係自無不明白之理。惟其竟可以第三人提出之概算書明確記載位置、數量,而未探究該概算書上之位置、數量、規格是否與學校實際狀況相符,並稱日後得標廠商可以根據學校提供之資料施作,而免除其探究真正與否之責任,此實難令人理解。況倘若此,則學校何以又須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 綜上,被告趙世清所為,顯難認為有為學校之利益而處理事務,反而係為詹永洋、袁敏欽之利益而處理事務。 ③況由本件之概算書、預算書上所載資料比對:概算書上編號1-16均係防滑改善處理地點,只有編號17記載「自然教學大樓南側化糞池污水處理系統1式、單價300,000(採用微生物污水處理系統)」;惟經以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提出予學校之採購預算書上編號1-21之項目為「曝氣機」、「生物製劑」、「生物活化劑」、「地坪防滑處理」等項,則究竟概算書上所載「自然教學大樓南側化糞池污水處理系統1 式」之實際情形如何?現場有多少化糞池需處理?面積、大小又係如何? 在概算書上均未顯見。被告趙世清既未到現場丈量查看,又如何估算實際所需之生物活化劑、曝氣機、生物營養劑等採購之數量? 由此益見,被告趙世清對於五堵國小之設計規劃內容,端賴被告詹永洋、袁敏欽等人之提供資料,而未視委託單位之實際狀況而定,其與詹永洋、袁敏欽等人合作之關係更顯而益見。 3.被告趙世清既為五堵國小委任之建築師,受託處理上開工程之規劃設計,竟從未與學校人員接洽聯繫,反而與可參與投標之材料商討論建築師設計費3%或5%、採購方式為工程標或財物設備標等事宜,且接受其所謂材料商詹永洋所提供之資料,並據以為該工程之補充須知、預算書圖及招標規範,顯見其與被告詹永洋間有共同合作之客觀事實及主觀犯意聯絡。 B.七堵國小工程(工程標): 1.本件七堵國小工程之委託規劃監造案係96年4月底、5月初,校長黃正昆洽詢正在該校從事另一工程設計規劃之建築師趙世清有無承接意願,被告趙世清乃應允承接委託規劃設計情事,已經被告趙世清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二十第61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黃正昆於原審證述相合(見原審卷二十第41頁反面),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被告趙世清收受七堵國小總務主任范師旗交付之概書算後雖有與范師旗至現場查看並抽樣丈量,惟其隨後即將范師旗交付之概算書轉交詹永洋請其提供資料,而詹永洋除與袁敏欽拜訪趙世清討論五堵、七堵國小工程事宜外,並將趙世清提供之資料轉交袁敏欽拿回製作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再由詹永洋交予趙世清提出予范師旗,以作為招標資料,而袁敏欽亦曾與蔡素碧前往拜訪趙世清情事,有下列證人證述可知: ①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原審證稱:「詹永洋在96年5 月底有跟我接洽」、「我跟五堵國小簽約時,詹永洋就有拿規範、補充須知等資料給我,我當時也想取巧,就叫他就七堵國小的部分一併提供資料給我做參考,我也將范師旗給我的七堵國小概算書交給詹永洋,叫他一起提供資料給我」、「5 月30日,他(指詹永洋)有跟袁敏欽來介紹這些東西,他說袁敏欽是他的材料供應商,..我跟他認識不深」、「我就有跟范師旗去現場看過,..抽樣丈量」、「詹永洋後來有送預算書的資料過來」、「7 月初,我有過一次採購資料給七堵國小,後來他們學校決定用工程來做發包的動作,我才會在8 月麻煩詹永洋提供工程的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給我,因為本來我認為是要用採購,後來他們說要改用工程」、「我直接拿到學校(指預算書圖、補充須知)」、「如果我沒辦法解決的話,我會請教他(指詹永洋),叫他提供資料給我」、「他實際上是材料供應商,我叫他提供資料給我」、「我是8 月多的時候才提供委託設計監造契約給范師旗,契約是我直接拿給范師旗」、「詹永洋提供資料(指單價分析表)給我」、「(你有無去更動單價分析表? )沒有」、「(詹永洋是否確實在6 月有拿一次預算書給你,在8 月也有拿一次? )是,一次是設備、一次是工程」、「(是否記得在96年8 月27日時候,袁敏欽有跟你提到說他會跟蔡素碧順便過去拜訪你? )有這件事情」、「8 月20日,預算已經送給學校,..主計好像有點疑慮,然後主任打電話給我,..我就打電話叫詹永洋去七堵國小瞭解」、「(袁敏欽於譯文《指96年8 月27日11時53分袁敏欽與趙世清對話譯文,見譯文卷第93頁》中有提及他們抓的預算有問題,為何預算要由袁敏欽這邊來抓,看起來預算就是由袁敏欽編的? )在我的認知,袁敏欽是代詹永洋在問我這件事情」、「范師旗是把有疑義的函文(指三小時快乾疑義之回覆函)傳真給我,剛好我碰到詹永洋,我就把有疑義的函文交給詹永洋,之後詹永洋就把回覆函給我」、「我就跟他說他是材料供應商,..來處理這個函」、「(後來蔡素碧有無去拜訪你? )有」、「因為袁敏欽只是一個材料商而已,所以我認為他們(指蔡素碧及袁敏欽)整個是材料商」、「在我的認知,袁敏欽跟詹永洋他們都是材料商」、「(本案有廁所污水處理及防滑的部分,在某個地方需要多少數量的污水處理用劑或防滑塗料,你這部分是怎麼評估? )這部分我沒有那麼專業,而詹永洋就五堵國小部分跟我接洽之後,我想說既然二個工程都一樣,我就請他替我評估這些東西」、「(如學生活動中心B1 至4 F的電梯警示帶、需要多少的膠帶、數量有多少,需要多少清潔劑、地坪防滑處理劑,這些數量都是誰給你的? )都是詹永洋提供我的」、「在採購預算書裡面有化糞池的微生物處理系統規格及系統圖、施工步驟圖樣說明、樓梯及階梯防滑塗層規格說明及施作位置圖、原有廁所的磁磚尺寸俯視圖,這些圖是誰畫的? )這些圖是詹永洋提供給我的,我不知道是誰畫的」、「(你剛才講到詹永洋跟袁敏欽可能有上游跟材料商的關係,為何他們會跟你聯絡並提供這些補充須知? )最主要是要推銷他的產品」、「(袁敏欽所推銷的產品,最後有無在七堵國小的案子裡面去應用到? )應該有」、「(調詢時《偵九卷第78頁》你回答『他們就是做整套的』,這句話的意思為何? )無論是採購契約或工程契約,整套都是他們在做的,在五堵國小部分,雙方簽約都是麻煩詹永洋幫我們處理」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61頁反面-70 頁、74頁反面-75 頁、76-77 頁反面、79頁及反面); ②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妳稱妳在96年8 月間有跟袁敏欽去找趙世清,那妳與袁敏欽是以何身分去找趙世清的?)我們是以止滑材料商的身分,因為詹永洋介紹袁敏欽的時候,也是說他是材料商」(見原審卷二十第121 頁);③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原審證稱:「袁敏欽要畫施工位置圖,他叫我給他一張學校的平面圖,..叫他先把單價分析表寫好,因為做好後也是要送給建築師看」、「因為要將預算書拿去給趙世清審查蓋章,所以趙世清在催預算書,而袁敏欽還沒有給我」、「范師旗將公文傳真給趙世清看,說基隆市政府有些疑慮,要建築師幫忙解說,因為我是材料商,趙世清就叫我過去幫他處理一下,並把這一份公文拿給我,我就把這份公文拿了,傳真給袁敏欽請他幫我處理」、「七堵國小這個案子從財物改為工程後,中間有很多文件要修改,我就幫忙做文件傳遞等服務工作,..像趙世清..叫我把東西送到七堵國小去,我就幫他送到七堵國小」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135 頁反面、136 頁、138 頁反面、147 頁反面); ④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於96年6 月7 日9 時37分譯文,是否為你跟趙世清的通話? )一開抬詹永洋打過來,然後轉給趙世清」、「(於譯文中,趙世清說『我的工作項目只有設計,委託項目裡面,查驗、協驗這部分是監造在做的』,你說『不然你的部分我把它刪掉』..,然後你跟他要e- mail 信箱,這部分是在講什麼事情? )當時主要在提七堵國小的合約的事情,因為我們當時要把五堵國小及七堵國小一起進行,七堵國小的話原先也想說改成設備的方式,所以合約書要去做修改」、「(於譯文38頁《即96年6 月7 日9 時43分》,詹永洋跟你通話時,他人在那裡? )應該是在趙世清那邊」、「(《譯文39頁即96年6 月7 日9 時56分譯文》,於譯文中『我現在請趙先生他幫我列印』、『你現在五堵跟七堵..內容、數量都一模一樣』、『他的2 個預算都很接近』、『我們現在又把它改成是設備財物的話』,你是把什麼東西改成設備? )當時很亂,五堵國小及七堵國小在那邊調整看是工程或設備」(以上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47 -348頁)、「七堵國小工程的相關文件都是我交給詹永洋,然後由詹永洋轉交給趙世清或七堵國小」、「(你跟趙世清接觸的過程,是否類似你就五堵國小所述? )是」、「(為何詹永洋叫你寫單價分析表,然後建築師費用寫5%? )因為如果改成工程的話,就是要有一個單項的分析表,而建築師費用因有含監造,所以是5%」、「(是否為趙世清說市政府會派人來監工有一個稽核小組? 《此係針對96年8 月1 日9 時24分譯文中之『那一天我們在建築師那裡,建築師有講到稽核小組』之事》) 是」、「(於96年8 月3 日8 時48分譯文中,你說:『我們那一天一起過去建築師那裡的時候,他有說到,如果用工程的話,他要我們要再重新畫那個平面配置圖』等語,這部分在談什麼事情? )我記得當時是要有一個施工的配置圖,我是問詹永洋說這個配置圖要怎麼樣去做」、「(是否為趙世清要求要有一個施工的配置圖? )是」、「(你跟蔡素碧一起去找趙世清的時候,在聊什麼事情? )主要就是跟他講一些我們產品的特性」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160 頁、161 頁反面、163-164 頁反面、171 頁、); ⑤此外,復有如附表B三編號10、11、13、14、33、34、40、、41、43、46所示袁敏欽與詹永洋間之對話譯文、附表B四編號4、5、6所示魏徵豪與袁敏欽間之對話譯文、附表B五 編號6所示袁敏欽與蔡素碧間之對話譯文、附表B六編號1-3所示袁敏欽與趙世清間之譯文附卷可稽。 3.是由上開譯文及證人證述,可知被告趙世清與詹永洋、袁敏欽間、及被告袁敏欽與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間,均分別就建築師之委任、設計費用、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採購招標內容等事項有所討論,而建築師趙世清更依賴詹永洋、袁敏欽提供之預算書圖、單價分析表、採購方案(設備標或工程標)作為本件工程之招標文件資料。又被告趙世清明知被告詹永洋、袁敏欽、蔡素碧為材料廠商,已如前述,有參與投標(設備採購)或與其他符合資格之廠商合作承攬工程投標之可能,竟私下與詹永洋、袁敏欽等討論以設備或工程發包採購(即3 人先討論工程以財物設備採購,後因學校要求改以工程採購,並討論工程採購所需更改之書圖、建築師監造費用等),並採用其等製作交付之預算書圖、單價分析表、補充須知等文件資料,其有與詹永洋、袁敏欽合作之客觀事實及主觀犯意,應可認定。 (三)被告趙世清對於上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內之不當限制有認知之故意: (1)依附表己-1編號19、20所示委託學校與建築師簽立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被告趙世清應規劃設計工程補充須知、預算書、規範表、安裝施作圖樣等交予學校;惟被告趙世清卻收受由他人製作之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招標資料,而於送交學校前,不僅未依其專業審核有無不當限制之情,更與詹永洋、袁敏欽等人討論其受委託規劃之內容細節,並未親自丈量(指五堵國小)、規劃設計、製作預算書圖、補充須知、或為疑義說明(指基隆市政府發函予七堵國小之疑義)、事後亦未按照補充須知內容從事以儀器檢測等工作,其所為已與委託內容有違,茲先敘明。 (2)再依基隆市政府於96年5月9日以基府教國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五堵國小呈報之「改善教學安全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概算書申請新台幣937836元補助,及以0000000000號函准予七堵國小呈報之「改善教學環境安全衛生工程」概算書申請新台幣936455元補助,分別有各該函文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3 頁、卷二十第209 頁);而各該學校收受基隆市政府補助函文後,即分別於同年5 月10日、11日於函文上批示擬依規定完成預算書圖送審,足見五堵國小、七堵國小申請補助經費、核准經費、及著手預算書圖規劃設計係於相當於同一時期。再從該二工程之預算書、單價分析表上觀之(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5 頁、卷二十184 、185 頁),可知該二學校工程基本上涵蓋地坪防滑及污水處理二部分,而此亦與被告趙世清於原審所述「二個工程都一樣」(見原審卷二十第77頁)相符。另由被告趙世清所述七堵國小校長黃正昆於96年5 月初與接洽規劃設計乙事、詹永洋在96年5 月底與其接洽五堵國小之規劃設計、及96年6 月7 日詹永洋有到其事務所列印五堵國小、七堵國小資料乙事(見原審卷二十第61頁反面)可知,雖然五堵國小、七堵國小二工程之開決標係分別於96年7 月12日、96年11月27日,此有開決標會議紀錄可稽(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9 頁、卷二十193 頁),惟該二工程之委託設計規劃既係同一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且係於同一時期96年5 月底起,則被告趙世清對於二工程之內容、性質、預算金額、採購方式自無有誤認之虞。然如前(二) 、( 3)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所述,既然二件工程性質相同,為何會有不同之採購方式、及投標廠商資格之置入? 顯見被告趙世清當初在規劃此二工程時,本身即有矛盾不合理之處。 (3)又依卷附五堵國小之概算書記載(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1 頁),其上改善處理地點、規格(長X 寬)、數量,均與被告趙世清受五堵國小委任後提出交付予學校之「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備採購案」上之「安裝及塗層地點、規格、數量相同(見同卷第387 頁),而上開概算書係被告詹永洋交付,被告趙世清既未到學校現場丈量,則顯見其未確實審核概算書上所載改善地點之長寬、數量是否有誤,而足以影響到其應實際製作之預算書之價格估算。 (4)至於2 件工程補充須知均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以ASM 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86 頁、卷二十第188 頁),惟被告趙世清已於原審自承於驗收時未以儀器當場測試(見原審卷二十第79頁反面)。況再觀之五堵國小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95 頁)係未經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測試,卻蓋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已經證人洪文井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六第45頁反面- 46頁),是倘被趙告趙世清確實審核詹永洋交付供參考之補充須知,何以連補充須知上記載須以儀器測試而分別擔任上開2 國小(七堵國小部分另有委託監造)設計規劃之建築師趙世清確未實際參與並提出異議? 而反任由詹永洋提出未實際擔任測試之蓋有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之五堵國小防滑測試報告予學校? 由此益見,被告趙世清對於詹永洋提供交付之補充須知未確實審核,而其與被告詹永洋間之合作情事更加可見。 (5)綜上,被告趙世清明知被告詹永洋、袁敏欽為材料廠商,可自行投標或與他人合作投標參與防滑、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卻仍而與詹永洋、袁敏欽討論工程內容,及與袁敏欽、蔡素碧一起碰面,尤其採購方式、預算、投標折數、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內容、工程配置圖等,此有附表B三編號43、B四編號4、5、B六編號1-3 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且更收受詹永洋交付之補充須知、圖說、單價分析表等與招標、預算、材料、技術、規格有關之資料,試問其如何能在未與五堵國小人員接洽、而僅與廠商詹永洋、袁敏欽密切接洽討論之情況下,正確製作確實之平面圖說、預算、規格,以符合學校之要求? 至於七堵國小工程,被告趙世清雖至學校丈量,惟其亦與詹永洋、袁敏欽討論該工程係用設備標或工程標方式辦理採購,已如前述,且對於詹永洋交付之補充須知、單價分析表、施工步驟說明、位置圖、預算書、疑義回函(指三小時快乾疑義)亦均予以援用交付學校,其身為建築師自可知悉預算金額、投標廠商資格、規格、技術、設備、採購方式為影響投標廠商是否願意及能否投標之重要事項;而學校人員委請建築師協助設計規劃或監造即係欲借重建築師之專業幫忙把關,已經證人即被告張兆君於原審證稱:防滑的東西太專業,不是一般當老師的可以做規劃設計畫圖,專業部分一定會找設計師來做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85、93頁),而此即是該2 工程均須要專業人員設計規劃之目的,亦是為何要有專業之建築師幫忙維護工程之品質而參與設計(或監造)。被告趙世清身為專業之建築師對於此道理自應甚明,惟其竟任由材料施作廠商設計規劃並將此等招標資料交予學校,既未與學校人員聯絡接洽(指五堵國小)、事後於七堵國小驗收時亦未依照補充須知內容親自或派員參與相關工程之檢測、採樣或驗收,僅憑其在相關文件上蓋章及詹永洋、袁敏欽提供之資料交予學校即坐收設計規劃費用(指五堵國小工程,甚至設計費之請領亦係由詹永洋為之),顯見其有容任被告詹永洋、袁敏欽等人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上對於工程所需之工法、技術、材料、設備、規格、投標廠商資格等為不當限制之行為,且對於此不當限制之行為亦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之故意。 (四)被告趙世清與其餘被告即詹永洋、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傅績欽等人間,就附表三所示工程所需之工法、技術、規格、設備、投標廠商資格等事項,有不當限制之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1)被告詹永洋、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及被告傅績欽間就附表三所示之五堵國小、七堵國小工程間,各有自己職司之分工、行為分擔,以達合作標得工程獲取利潤情事,已如前述;是尚難以自爭取經費、委任建築師、丈量、預算書圖及補充須知之製作交付討論、投標工程、施作工程至驗收完成、獲取利潤之其中某一部分之行為未予參與,即認為未參與或完成犯罪。蓋渠等之目的,無非係以與建築師合作而以不當限制工法、技術等方式獲得私人不法之利益。茲先敘明。 (2)附表三所示工程,被告魏徵豪雖未直接與被告趙世清聯繫接洽,惟其為實際上製作預算書圖、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人,已經其自承在卷;而其於製作上開具有不當限制之資料後,即透過被告詹永洋或袁敏欽與建築師趙世清聯繫、接洽、討論,而將具有不當限制之補充須知等資料交付予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再轉交學校人員作為招標文件資料,其就不當限制工法、技術、投標廠商資格等事項,顯與被告詹永洋、袁敏欽及趙世清有共同犯意聯絡。 (3)附表三所示工程,被告傅績欽雖未直接與被告趙世清聯繫接洽,惟其於五堵國小及七堵國小工程中,有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等人有如前述之分工及獲利,顯見其有與被告魏徵豪、詹永洋等人不法獲取工程利益之同一目的。再於七堵國小工程中,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趙世清等人原係規劃設計以財物採購方式辦理招標,惟因七堵國小人員堅持使用工程採購方式,被告傅績欽及與被告蔡素碧、詹永洋、袁敏欽等人討論如何與七堵國小校長黃正昆、總務主任范師旗聯絡更改為財物採購標、或與被告蔡素碧對談中提及建築師、3 小時快乾、開標操作模式等事宜,此有前開(一)之證人證述、附表B之譯文、及基隆地區之譯文1 本附卷可稽。由此可見,被告傅績欽對於被告蔡素碧、魏徵豪、詹永洋、袁敏欽等人與建築師趙世清合作,並透過製作不當限制技術、投標資格、工法、設備等補充須知等資料之方式,交予建築師,使建築師交予學校使用之事項,均甚清楚,且亦不違反其與魏徵豪等人合作獲利之本意,且事後亦自蔡素碧、詹永洋處獲得利潤,是其有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袁敏欽、趙世清等人共犯之犯意或行為分擔甚明。 (4)附表三所示工程,被告蔡素碧有與被告袁敏欽一同前往拜訪被告趙世清,而其實際上亦對於附表三所示工程之採購方式、工程操作細節與詹永洋、傅績欽、袁敏欽、魏徵豪等人溝通協調,是其對於附表三工程之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內容具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甚為明瞭,故被告蔡素碧與被告魏徵豪、袁敏欽、詹永洋、傅績欽、趙世清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5)至於被告詹永洋、袁敏欽2 人均直接與被告趙世清接洽,或討論工程預算書圖、招標方式、或解釋3 小時快乾疑義等技術細節,或交付單價分析表等文件資料,而此等資料均與工程規劃設計內容有關,且有不當限制之情,已如前述,是被告詹永洋、袁敏欽與被告蔡素碧、魏徵豪、傅績欽、趙世清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五)被告袁敏欽並未參與附表三所示工程之審標工作,起訴書記載被告袁敏欽參與審標乙事,係有誤認: (1)五堵國小: 五堵國小開標時,係由該校人員楊孟儒、張兆君、許得成負責審標,已經證人即被告張兆君證述在卷,且經證人即原五堵國小庶務組長楊孟儒於原審證稱:由主任負責審標,當時因為還有其他主任出席,因廠商家數比較多,所以會分由其他主任大家來一起審標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94頁反面、178 頁),復有開決標紀錄1 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9 頁),是起訴書記載被告袁敏欽參與審標乙事係有誤認。 (2)七堵國小: 七堵國小開標時,係由建築師趙世清在場協助審查規格,被告袁敏欽並未在開標現場情事,業經證人即被告范師旗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第28頁反面),另①證人即原七堵國小教師莊惠珍亦於原審證稱:開標時伊有在場審核標單裡面的證件有無缺少,然後在資格審查表欄上打勾,審查時在場的除伊外,另有黃正昆、范師旗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53-54 頁),及②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原審證稱:學校有通知伊於開標時審核文件,除伊在場審標外,校方人員亦有參與審標,伊未看見袁敏欽在開標室內等語(見原審卷二十第71頁及反面),復有七堵國小投標證件審查一覽表(其上於審查人員處有「趙世清」、「莊惠珍」之簽名)1 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十第194 頁),是被告袁敏欽並未參與本件之審標,應可認定。公訴人前開所認顯係有誤。 ⑶又公訴意旨認袁敏欽參與上述2 工程之審標行為,既認係被告袁敏欽上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不當限制之部分行為,就此部分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又附表三之工程,因被告趙世清、魏徵豪等人於補充須知內為不當限制競爭之規範,致詹永洋經營柏凱企業社、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司分別以附表三所示之價格標得工程,並獲得如附表壬編號18-19所示之利益(此部分利益計算容下述) ,有被告詹永洋、魏徵豪提出之計算表(見原審卷三十二⑵第201-204 、266-268 頁),而被告傅績欽、詹永洋亦均自陳取得各該工程得標款之16% 、19% (見原審卷三十三⑴第132 頁反面-133頁),是此部分應堪認定。 (七)綜上所述,上開被告魏徵豪等人辯稱無不當限制競爭云云,均不足採。又被告趙世清為受附表三所示五堵國小、七堵國小委託設計規劃監造之人,竟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傅績欽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就技術、工法、設備、投標廠商資格等為不當限制,渠等犯行應堪認定。 七、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因受委託規劃設計監造之人與其他被告共同合作不當限制競爭,得標廠商或被告魏徵豪(及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傅績欽等可圖得之利益部分: (一)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得標廠商之決標金額(詳見附表一至四),有各該工程之開決標紀錄在卷可稽。 (二)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 又上開工程,得標廠商依決標當時或施工完成當年度之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計算標準、或其他方式,可得獲得之利益,經原法院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予以鑑定,經該委員會以102 年8 月7 日工程鑑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文,回覆陳稱:「二、按一般工程預算書或契約中之詳細價目表,除臚列施工項目外,尚列有『承商利潤及管理費』、『保險費』及『營業稅』等項目,市場上『承商利潤及管理費』之編列,約為工程費用之5% -15% ,視不同工程性質或規模而有不同之約定比例。惟各採購案之利潤為多少百分比,端視廠商管理能力而定,無從以鑑定方式提供其參考標準。倘各採購契約內附有詳細價目表,且載有利潤一項者,得由其推估得標廠商可獲得之利潤」等語(見原審卷七⑶第631 頁),是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各得標廠商之獲利為何,雖無從由鑑定意見內容具體得知,惟仍非無脈絡可尋。 (三)附表一至四工程預算書或契約內,有無上開「承商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見卷三十二⑵第278-329 頁之預算書等資料): (1)附表一工程: 1.編號1五甲國中: 該採購「設備預算書」及「結算明細表」內,僅有採購物品品名、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惟於先前之工程採購案之預算書上記載「包商管理費及利潤:28,436」(見原審卷三十二⑵第278-279頁。 2.編號2忠義國小: 該工程預算書上記載「工程費:393,520」、「包商管理費 及利潤:18,888」。 3.編號3潮寮國小: 該工程「設備預算書」及「結算明細表」內,僅有採購物品品名、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4.編號4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該工程「預算書」、「結算明細表」內,僅有採購物品品名、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5.編號5茄萣國中地坪防滑工程: 該工程「預算書」、「調整後估價單」及「結算明細表」內,僅有採購物品品名、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6.編號6茄萣國中污水處理工程: 該工程「預算書」、「調整後估價單」及「結算明細表」內,僅有採購物品品名、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7.編號7路竹高中污水處理工程: 該工程「預算書」、「調整後估價單」及「結算明細表」內,僅有採購物品品名、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2)附表二工程: 1.編號1溝壩國小: 該工程「預算書」、「結算明細表」內,僅有工程項目名稱(含採購物品品名、單價、數量)、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2.編號2雲林國小: 該工程「設備預算書」及「結算明細表」內,僅有工程項目名稱(含採購物品品名、單價、數量)、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3.編號3石榴國小: 該工程「預算書」、「工程估價單」及「結算明細表」內,僅有工程項目名稱(含採購物品品名、單價、數量)、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4.編號4林頭國小: 該工程預算書上記載「工程費:426,405」,並無上開利潤 及管理費之記載。 5.編號5林內國小: 該工程預算書上記載「工程費:667,261」、「結算明細表 」上記載「工程費:659,048」,惟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 之記載。 6.編號6四湖國小: 該工程「預算書」內記載「工程費:847,125」、「結算明 細表」內記載「工程費:817,143」,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 費之記載。 7.編號7民生國小: 該工程「結算明細表」內記載「工程費:398,095」,並無 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8.編號8莿桐國小: 該工程預算書上記載「工程費:638,571」,惟並無上開利 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9.編號9石榴國中: 該工程預算書上記載「工程費:551,204」,「結算明細表 」上記載「工程費:531,429」,惟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 之記載。 10.編號10吳厝國小: 該工程預算書上記載「工程費:667,261」,「結算明細表 」上記載「工程費:531,429」,惟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 之記載。 (3)附表三工程: 1.編號1五堵國小: 該工程「採購預算書」及「結算明細表」內,僅有工程項目名稱(含採購物品品名、單價、數量)、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2.編號2七堵國小: 該工程「工程估價單」內,記載「包商利潤及管理費:52,713」。 (4)附表四工程: 1.編號1鳳新高中: 該工程「工程明細表」,僅有工程項目名稱(含採購物品品名、單價、數量)、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2.編號2鳳山高中: 該工程契約書內,僅有工程項目名稱(含採購物品品名、單價、數量)、價格,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3.編號3恆春工商地坪防滑: 該工程「預算書」內,記載「材料及施工費:864,381」, 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4.編號4恆春工商污水處理: 該工程「預算書」內,記載「材料及施工費:533,750」, 並無上開利潤及管理費之記載。 (四)本件經附表一至四所示得標廠商,提出承作各該工程後,各該年度向國稅局申報年度營業淨利資料,而列出之營業淨利計算(詳細資料見原審三十二⑵卷第201-204、263、267-268、272-274、277頁)如下: (1)附表一、四工程: 依被告魏徵豪提出其經營之公司95年間公司進貨成本約為6 折、96年間進貨成本約為5.8折,營業費用約為27%之方式計算,營業淨利=得標金額-進貨成本-營業費用。從而 1.附表一工程96年間之營業淨利為:100%-58%-27%=15% 2.附表四工程95年間之營業淨利為:100%-60%-27%=13% 3.附表一、四工程得標廠商之獲利為: ┌────┬────┬─────────┬────┐ │附表一 │得標廠商│ 獲利金額(新台幣 │決標日期│ │工程 │ │) │ │ │ │ │(決標金額x獲利率) │ │ │ │ │ │ │ ├────┼────┼─────────┼────┤ │五甲國中│開卷公司│435000x15%=65250 │96.7.25 │ ├────┼────┼─────────┼────┤ │忠義國小│宏懋公司│395000x15%=59250 │96.7.27 │ ├────┼────┼─────────┼────┤ │潮寮國小│迅新公司│409000x15%=61350 │96.8.10 │ ├────┼────┼─────────┼────┤ │路竹高中│高波公司│473000x15%=70950 │96.9.13 │ │地坪防滑│ │ │ │ ├────┼────┼─────────┼────┤ │茄萣國中│宏懋公司│400000x15%=60000 │96.10.25│ │地坪防滑│ │ │ │ ├────┼────┼─────────┼────┤ │茄萣國中│迅新公司│400000x15%=60000 │96.10.30│ │污水處理│ │ │ │ ├────┼────┼─────────┼────┤ │路竹高中│迅新公司│400000x15%=60000 │96.12.27│ │污水處理│ │ │ │ └────┴────┴─────────┴────┘ ┌────┬────┬─────────┬────┐ │附表四 │得標廠商│ 獲利金額(新台幣 │決標日期│ │工程 │ │) │ │ │ │ │(決標金額x獲利率) │ │ │ │ │ │ │ ├────┼────┼─────────┼────┤ │鳳新高中│迅新公司│0000000x13%=185,90│95.10.13│ ├────┼────┼─────────┼────┤ │鳳山高中│高波公司│940000x13%=122,200│95.10.19│ ├────┼────┼─────────┼────┤ │恆春工商│高波公司│840888x13%=109,315│95.12.12│ │地坪防滑│ │ │ │ ├────┼────┼─────────┼────┤ │恆春工商│迅新公司│518562x13%=67,413 │95.12.12│ │污水處理│ │ │ │ └────┴────┴─────────┴────┘ (2)附表二工程: 依被告魏徵豪提出其與被告謝宜靜就附表二工程二人分配得 標金額額度分別為7成、3成,再各別乘以淨利利潤為6%後( 開卷公司於林內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以8%利潤計算) ,合併計算各該工程二人可獲之利益(計算式詳見卷三十三 ⑵第277 頁)。 (3)附表三工程: 依被告詹永洋及魏徵豪分別提出柏凱企業社及迅新公司得標 施作附表三工程,渠等可獲得之利益為:決標金額x獲利率6%(見卷三十二⑵第265頁)。 (五)本院審酌前開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所述之合理利潤、被告魏徵豪、謝宜靜、詹永洋提出之計算方式、稅額申報書、渠等約定之款項分配方式、結算明細表上記載、檢察官及其餘被告所表示之意見,而認為: (1)附表一、四之被告魏徵豪經營之公司得標施作,其與蔡素碧所可獲得之利益: 檢察官就被告魏徵豪提出此部分之計算方式不爭執(見原審卷三十二⑵第370 頁),附表一、四之其餘被告(建築師、學校人員)亦具狀同意或不爭執此計算方式(見原審卷三十二⑵),復參酌①開卷、高波、宏懋等公司於95、96年度向國稅局申報之營業淨利為5.98% 、6%、8%,此有被告魏徵豪提出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6 紙附卷可稽(見卷三十二⑵第202-204 頁反面)、及②前開鑑定意見之所述之合理利潤為5% -15% 等情,本院認被告魏徵豪上開就附表一、四部分廠商得標獲利之計算方式,尚屬合理。 (2)附表二工程: 1.附表二工程,除編號2、8之雲林國小、莿桐國小係由被告謝宜靜經營之聯富企業社得標外,其餘皆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開卷、迅新、高波公司或陪標之生之道公司得標,惟被告謝宜靜皆有參與施作附表二之地坪防滑部分,已如前述。是依被告魏徵豪、謝宜靜約定各取得標款項之70%、30%、同時期其他地區同類工程估算可利之利益、上開工程會鑑定意書,及各採購案之決標金額、施作項目、檢察官提出之計算方式(見原審卷三十二⑵第370 頁及反面),本院認為附表二被告魏徵豪及謝宜靜得標施作之利益,其計算考量如下: ①附表二編號1-3工程與上開附表四工程均係於95年間施作, 惟除附表四編號1 鳳新高中工程,與附表二編號1-3 工程均有施作防滑及污水2 項外,其餘附表四編號2-4 均僅採購施作單項(即地坪、或污水);且觀之附表四工程之決標金額係自518,562 元至1,430,000 元,均高於附表二編號1-3 決標金額之378,000 、460,000 、433,000 元,是於附表二編號1-3 工程均需進貨施作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2 部分,且決標金額又相對地低於附表四工程,足見附表二編號1-3 工程相對地可獲得之利潤應比附表四工程低。況在附表二編號1-3 工程中,被告謝宜靜有施作地坪防滑部分,被告魏徵豪經營之公司則除施作廁所污水部分工程外,亦進貨提供地坪及污水產品,二人均實際上有人力成本、進貨、營業費用等之支出,況聯富企業社、迅新及高波公司於95年間亦均向國稅局申報營業淨利為6%,此除上開迅新、高波公司之申報資料外,亦有被告謝宜靜提出聯富企業社9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1 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三十二⑵第273 頁),是附表二編號1-3 工程部分利益計算方式如下:┌────┬────┬─────┬─────┬────┐ │附表二 │決標金額│魏徵豪所得│謝宜靜所得│本案工程│ │工程 │ │利益 │利益 │合計利益│ │ │ │(70%x6%)│(30%x6%)│(元) │ ├────┼────┼─────┼─────┼────┤ │溝壩國小│378000 │15876 │6804 │22680 │ ├────┼────┼─────┼─────┼────┤ │雲林國小│460000 │19320 │8280 │27600 │ ├────┼────┼─────┼─────┼────┤ │石榴國小│433000 │18186 │7794 │25980 │ └────┴────┴─────┴─────┴────┘ ②附表二編號4-10工程與上開附表一工程之施作期間均係在96年間,雖附表一每個工程之利潤以15% 計算,惟附表一工程均係被告魏徵豪進貨施作、且僅有地坪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1 項,與附表二編號4-10均施作地坪防滑及污水處理不同,是故參酌前開1 之說明,被告魏徵豪提出之利益計算方式(林內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工程部分開卷公司之利潤為8%,其餘均為6%)、及聯富企業社、迅新、開卷公司96年間申報之營業淨利等資料,本院認為此部分之利益計算方式如同前述為合理,即決標金額x70%x6% (或x8% 〈即魏徵豪部分〉)+ 決標金額x30%x6 %(即謝宜靜部分)= 各該工程合計之利益。 ┌────┬────┬─────┬─────┬────┐ │附表二 │決標金額│魏徵豪所得│謝宜靜所得│本案工程│ │工程 │ │利益 │利益 │合計利益│ │ │ │(70%x6%或│(30%x6%)│(元) │ │ │ │8%) │ │ │ ├────┼────┼─────┼─────┼────┤ │林頭國小│440000 │18480 │7920 │26400 │ ├────┼────┼─────┼─────┼────┤ │林內國小│694000 │38864 (8%)│12492 │51356 │ ├────┼────┼─────┼─────┼────┤ │四湖國小│860000 │36120 │15840 │51600 │ ├────┼────┼─────┼─────┼────┤ │民生國小│420000 │17640 │7560 │25200 │ ├────┼────┼─────┼─────┼────┤ │莿桐國小│650000 │27300 │11700 │39000 │ ├────┼────┼─────┼─────┼────┤ │石榴國中│560000 │31360 (8%)│10080 │41440 │ ├────┼────┼─────┼─────┼────┤ │吳厝國小│695000 │38920 (8%)│12510 │51430 │ └────┴────┴─────┴─────┴────┘ 2.公訴人以決標金額乘以淨利利潤6%(或8%)為魏徵豪能分配之利潤,再加上以此金額乘以3/7之謝宜靜利潤後,總合為各該工程合計利潤(見原審卷三十二⑵第370-371 頁)。惟此計算方式,忽略了被告謝宜靜、魏徵豪已各先取得決標款之30% 、70% ,且2 人均有施作、申報稅額、營業支出之事實,故其計算方式為本院所不採,併此敘明。 (3)附表三工程: 1.附表三工程,被告詹永洋、魏徵豪均以決標金額之6%計算各該工程之利潤,惟本院審酌附表三編號1、2決標金額均達86萬元以上、得標廠商、報稅、及被告魏徵豪、詹永洋、傅績欽3 人分工、有無實際施作、支出進貨、人力成本等情事,而分論各該工程之利益計算方式。 2.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部分: 此工程係由被告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得標,是柏凱企業社自應負擔相關稅額、與學校間溝通之人力成本、營業費用,而被告魏徵豪是實際上製作各該工程概算、預算書之人,是其對於工程利潤之評估、營業費用、進貨成本等自較為熟悉。而依其所提出96年間公司每個案子進貨成本約為5.8 折、營業費用約為27% (見原審卷三十二第201 頁),再參之①被告傅績欽自承獲得決標款之16% ,惟未出資購買材料、參與施作、亦未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申報該部分營收等語(見原審卷三十三⑴第132 頁及反面);②被告詹永洋自承沒有參與施作,係由魏徵豪出料、施工,伊只是監工等語(見原審卷三十三⑴第133 頁);及③被告魏徵豪自承有開發票予詹永洋等語(見上開卷第133 頁):④柏凱企業社開立予五堵國小之統一發票1 紙附卷(見原審卷三十二⑵第267 頁),是本件工程獲得利益之計算為: ┌────┬──────┬──────┬──────┐ │決標款項│傅績欽取得款│詹永洋取得 │魏徵豪取得 │ │ │項(16%) │款項(19% ) │款項(65%) │ │ │ │ │ │ │894000元│143040元 │169860元 │581100元 │ ├────┼──────┼──────┼──────┤ │支出進貨│0元 │①營業費用27│①進貨成本58│ │成本、營│ │ %(未施工 │ %; │ │業費用、│ │ 、購料,但│②營業費用27│ │營業稅 │ │ 得標監工而│ %; │ │ │ │ 支出相關營│③營業稅5%(│ │ │ │ 業費用) │ 本件因係柏│ │ │ │ ; │ 凱企業社得│ │ │ │②營業稅5%(│ 標,由詹永│ │ │ │ 決標金額之│ 洋支付上開│ │ │ │ 5%,因柏凱│ 金額予魏徵│ │ │ │ 得標出具發│ 豪購料施工│ │ │ │ 票予五堵國│ ,故魏徵豪│ │ │ │ 小) │ 之必要支出│ │ │ │ │ 為如上述)│ ├────┼──────┼──────┼──────┤ │支出費用│0元 │①169860x27%│581100x(58%+│ │合計 │ │ =45862.2 │27%+5%)=5229│ │ │ │②894000x5% │90 │ │ │ │ =44700 │ │ │ │ │ │ │ │ │ │③45862.2+44│ │ │ │ │ 700=90562.│ │ │ │ │ 2 │ │ │ │ │(四捨五入)│ │ ├────┼──────┼──────┼──────┤ │各人所得│143040元 │000000-00000│581100- │ │利益款項│ │=79298 │522990 │ │ │ │ │=58110 │ ├────┼──────┴──────┴──────┤ │合計獲利│143040+79298+58110=280448 │ └────┴────────────────────┘ 3.附表三編號2七堵國小部分: 此工程係由被告魏徵豪經營之迅新公司得標,是迅新公司自應負擔相關稅額、與施作人力成本、營業費用,而被告魏徵豪是實際上製作各該工程概算、預算書之人,是其對於工程利潤之評估、營業費用、進貨成本等自較為熟悉。而依其所提出96年間公司每個案子進貨成本約為5.8 折、營業費用約為27% (見本院卷三十二第201 頁),再參之①被告傅績欽自承獲得決標款之16% ,惟未出資購買材料、參與施作、亦未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申報該部分營收等語(見原審卷三十三⑴第132 頁及反面);②被告詹永洋自承沒有參與施作,係由魏徵豪出料、施工等語(見原審卷三十三⑴第133 頁);及③被告魏徵豪自承沒有開發票予詹永洋等語(見上開卷第133 頁);復審酌下列情況: ①被告詹永洋雖稱有去七堵國小監工,惟此案件,非柏凱企業社得標,其自無前往監工之必要;至於詹永洋雖於開標前曾前往學校接洽業務、協助製作概算書等,惟此自不能算入其應獲之利潤,蓋建築師製作預算書,係應憑經費而購入產品施作、增加施作項目,非用以酬庸幫忙爭取經費之人,否則此預算即屬浮報。故建築師依預算經費規劃設計施工項目、數量時,所需考量者為得標廠商施作工程項目、數量、產品所需支出之進貨成本、人力成本、營業費用、相關稅額、檢測費用等得標後與工程施作有關之事項。 ②被告詹永洋雖稱有幫忙范師旗、趙世清送交文件,惟本案工程既非其得標,其自願從事此等工作,自無法將此計算為其報酬,蓋此非屬其得標工程之義務及必要支出。是本件無法將詹永洋於工程期間出入學校之支出、或柏凱企業社之營業費用計算入被告詹永洋之成本內。況被告魏徵豪亦稱未開立發票予被告詹永洋,已如前述,而被告詹永洋亦未提出其於該期間受僱或受託於魏徵豪監工支出之相關費用成本,是本件自無法將被告詹永洋支出之營業費用成本予以扣除。 ③綜上,本件工程獲得利益之計算為: ┌────┬──────┬──────┬──────┐ │決標款項│傅績欽取得款│詹永洋取得 │魏徵豪取得 │ │ │項(16%) │款項(19% ) │款項(65%) │ │ │ │ │ │ │864000元│138240元 │164160元 │561600元 │ ├────┼──────┼──────┼──────┤ │支出進貨│0元 │0元 │①進貨成本58│ │成本、營│ │ │ %; │ │業費用、│ │ │②營業費用27│ │營業稅 │ │ │ %; │ │ │ │ │③營業稅5%(│ │ │ │ │ 以決標金額│ │ │ │ │ 計算,本件│ │ │ │ │ 因迅新公司│ │ │ │ │ 得標,由該│ │ │ │ │ 公司開立發│ │ │ │ │ 票) │ ├────┼──────┼──────┼──────┤ │支出費用│0元 │0元 │①561600x(58│ │合計 │ │ │ %+27%) │ │ │ │ │ =477360 │ │ │ │ │②864000x5% │ │ │ │ │ =43200 │ │ │ │ │ │ │ │ │ │③ │ │ │ │ │477360+43200│ │ │ │ │=520560 │ ├────┼──────┼──────┼──────┤ │各人所得│138240元 │164160元 │561600- │ │利益款項│ │ │520560 │ │ │ │ │=41040(元)│ ├────┼──────┴──────┴──────┤ │合計獲利│138240+164160+41040=343440 │ └────┴────────────────────┘ 4.附表三所示工程,被告魏徵豪等人因而可獲得之利益,已如前述,是被告魏徵豪、詹永洋提出之計算方式及檢察官所提之計算方式自不為本院所採。 5.雖被告蔡素碧嗣於原審陳稱:35% 是魏徵豪要給詹永洋的經銷利潤,傅績欽部分我不是那麼明確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187 頁);被告傅績欽於原審陳稱:詹永洋事後有跟伊說蔡素碧給他的代理利潤就是35% ,伊沒有與魏徵豪、蔡素碧協議拿16% 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152 頁及反面)。惟觀之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①96年7月7日13時26分(見基隆地區譯文卷第50頁): A(指魏徵豪):小袁,你五堵那個可能不行..。 B(指袁敏欽):那他不就估價單一樣那個。 A:公告預算金額就是用937啊...。 B:一個發包金額..一個設計預算啊。 A:那你現在用937835下去發包啊..這樣就造成一個困擾..標完後..設計費變成是我們要給設計師。 B:嗯.. A:再來變成『我們跟傅仔(傅績欽)那邊變成要用937835下去算那個』..算金額耶..。 ②97年1月11日10時34分(見基隆地區譯文卷第99-101頁): A(指蔡素碧):那個..2件事情..有請到了..跟你 會一下,另外我是想說要和你會..還是跟詹仔會。 B(指傅績欽):嗯。 A:因為詹仔我們上次去驗收,他就很急性子,就拿他的存摺給我們...是要和你這邊check,還是..因為. .發票是我這邊的嘛.…所以就看你的看法..我再和詹仔聯絡。 B:不然就..下去我去你們那邊。 A:對,這個..我是接你的嘛..啊你自己處理..這應該..。 A:你就帳號給我..我就跟你處理。 ③97年1月11日10時40分(見基隆地區譯文卷第101-102頁):A(指袁敏欽):那個七堵的那個款喔...我們有收到了。 B(指詹永洋):這樣子喔。 A:因為那個傅先生喔..他說他下個禮拜一或二可能會來我們公司..我們有跟他說到就是你們的部分..他是說他過來算一算..然後就跟他算就好了。 B:沒關係..那個你匯給我,我再匯給他就好了..就照之前的方式來處理就好了啦.. A:那你要不要跟他講一下..因為他是這樣子跟我們講。B:好,沒關係,那我再跟傅先生講好了。 ④97年1月11日11時30分(見基隆地區譯文卷第102頁): A(指詹永洋):我剛有跟社長(傅績欽)聯絡過了..社長說他下去是算他的部分啦..那我們的部分就分開算就是了。 B(指袁敏欽):那要怎麼算? A:那個他的部分16、我的部分19嘛。 B:好,那這樣我知道。 A:你知道嘛..因為那時候總共是講35..那他的部分16、我的部分19嘛。 是由上譯文內容可知,被告蔡素碧早已知道傅績欽與詹永洋將分配部分得標款項,否則蔡素碧何須打電話告知款項已經領到,並詢問傅績欽要如何交付其所應得之款項? 況佐以被告詹永洋與袁敏欽之對談「那時候總共是講35,那他的部分是16、我的部分是19」等語,亦可知傅績欽、詹永洋各自分配得標款之16%、19%係事先與魏徵豪、蔡素碧等人協議,被告傅績欽等人上開所辯,自不足採信。 八、至於附表一至四工程之建築師即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趙世清、被告吳宗達等人因受委託設計(監造)而可獲得之報酬則如下: (一)附表一、三、四之建築師即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趙世清:依卷附之附表一、三、四工程之結算明細表、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採購明細等資料(見原審卷三十四⑵第305-349 頁),被告洪文井、盧穩任、趙世清因承攬各該工程設計監造之報酬分別如附表壬-1編號1-7 、18-23 所示。 (二)附表二之被告吳宗達取得之報酬: (1)依卷附之附表二工程之結算明細表(見原審卷三十四⑵第322-342 頁),簽立委託設計規劃監造契約之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取得之設計監造費分別為如附表壬-1編號8-17所示。 (2)惟上開工程契約之簽立,實際上係由被告吳宗達分別以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為之;而被告吳宗達分別與馮子石約定,附表二編號1-3工程之每一工程設計費百分之30 由馮子石取得,附表二編號4-10之每一工程設計費百分之27由李明遠取得,其餘均歸吳宗達情事,已據證人即被告馮子石(見原審卷二十一第80頁反面)及被告吳宗達2 人分別於原審陳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四第84頁反面);再依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述:自林頭國小案件開始會與吳宗達分配設計監造費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四第128 頁反面),復參酌於被告謝宜靜處查扣之「96年代辦明細」1 紙(見偵九卷第46頁),可知附表二編號4-10工程之設計監造費用,被告吳宗達除須支付李明遠百分之27之設計簽證費、百分之10之稅金外,尚須將剩餘款項與被告謝宜靜平分。是故被告吳宗達於附表二工程可得之款項計算如下: 1.附表二編號1-3部分: ┌────┬────┬──────┬──────┐ │工程 │設計監造│馮子石取得 │吳宗達取得 │ │ │費 │(30%) │(70%) │ │ │ │ │(尚須負擔稅│ │ │ │(以下四捨五│金、雜支等費│ │ │ │入) │用,四捨五入│ │ │ │ │) │ ├────┼────┼──────┼──────┤ │溝壩國小│14324元 │4297元 │10027元 │ ├────┼────┼──────┼──────┤ │雲林國小│17447元 │5234元 │12213元 │ ├────┼────┼──────┼──────┤ │石榴國小│16387元 │4916元 │11471元 │ └────┴────┴──────┴──────┘ 2.附表二編號4-10部分: ┌────┬───┬───┬───┬───┬───┬─┐ │工程 │設計監│稅金 │李明遠│餘款 │吳宗達│ │ │ │造費 │(10%) │(27%) │ │(50%)│ │ │ │ │ │(四捨 │ │ │ │ │ │ │ │五入)│ │ │ │ ├────┼───┼───┼───┼───┼───┼─┤ │林頭國小│16685 │1669 │4505 │10511 │5256 │ │ ├────┼───┼───┼───┼───┼───┼─┤ │林內國小│26362 │2636 │7118 │16608 │8304 │ │ ├────┼───┼───┼───┼───┼───┼─┤ │四湖國小│32685 │3269 │8825 │20591 │10296 │ │ ├────┼───┼───┼───┼───┼───┼─┤ │民生國小│15924 │1592 │4299 │10033 │5017 │ │ ├────┼───┼───┼───┼───┼───┼─┤ │莿桐國小│24685 │2469 │6665 │15551 │7776 │ │ ├────┼───┼───┼───┼───┼───┼─┤ │石榴國中│21257 │2126 │5739 │13392 │6696 │ │ ├────┼───┼───┼───┼───┼───┼─┤ │吳厝國小│26170 │2617 │7066 │16487 │8244 │ │ └────┴───┴───┴───┴───┴───┴─┘ 九、綜上所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盧穩任、謝宜靜、吳宗達、詹永洋、傅績欽、趙世清等人,就上開附表一至四之各工程所辯無不當限制競爭行為及犯意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是以,本件事證明確,渠等此部? 分犯行,應堪認定。 乙、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學校人員所涉圖利部分: 一、被告陳國庸、張兆君係公務員: 陳國庸於90年8月1日起至96年8月1日間任職基隆市五堵國小擔任校長,綜理並執行校內採購行政程序事項之簽核批准等業務;張兆君係該學校老師,於95年8 月1日起至96年7月31日止擔任總務主任,負責校內採購事項等職務,渠等於96年5月1日起,即由被告張兆君檢具相關資料向基隆市政府申請經費、接續負責附表三編號1 五堵國小採購案之建築師委託、上網公告招標、發包、開決標、得標廠商簽約事宜,被告陳國庸為該採購案之行政決策負責人、且於上開文件上核章批准,並為開決標主持人情事,業據被告2 人分別於原審陳述在卷(見原審卷十九⑴第63頁反面-64 頁反面、68、71、75頁反面-77 頁反面、82頁及反面),核與證人即原五堵國小庶務組長楊孟儒於原審證述相合(見原審卷十九⑴第178 、180 頁及反面),復有經被告2 人核章之五堵國小經費需求計劃書、概算書、函文、採購預算書(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0- 375頁)、及被告陳國庸以五堵國小名義簽立之委託設計契約書(補偵四卷第48-50 頁)、暨被告陳國庸主持開決標之開決標紀錄(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9 頁)等各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2 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學校工程施作之緣起,及委託設計之過程: (一)本件工程之緣起,及爭取經費之經過: (1)詹永洋因與魏徵豪等人合作以期日後能標得工程施作獲利,乃於96年3、4月間,帶同袁敏欽前往五堵國小拜訪被告即校長陳國庸介紹防滑產品。被告陳國庸與詹永洋係球友,且於95、96年間亦曾一同出國遊玩,亦知悉詹永洋經營柏凱企業社並常幫忙協助其處理校內一些採購事宜,乃接受詹永洋、袁敏欽之防滑產品介紹說明,惟學校因無多餘經費可以施作,詹永洋乃表示可以提供估價單等資料予學校幫忙協助爭取經費,被告陳國庸事後即將此訊息告知被告即總務主任張兆君。之後,被告張兆君見詹永洋在學校丈量,並因曾接獲校長陳國庸告知詹永洋將協助爭取防滑施作之經費並提供資料以利申請,乃依據被告陳國庸先前指示收受詹永洋丈量後交予魏徵豪製作之概算書、經費需求計劃書等資料,除更改字型、版面外,其餘則照概算書、計劃書上記載製作後,送交校長陳國庸簽章,轉送基隆市政府核准經費情事,業經被告即證人陳國庸等人分別於原審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被告陳國庸證稱:「我告知他(指張兆君)說我們學校有這個需求,就用公文向教育部申請看看」、「詹老闆有一次剛好來推薦東西,..我覺得這個東西真的很好,..就跟總務主任講說我們可以跟教育部申請」、「印象中他那一天好像有帶一個推銷員,然後把東西拿給我看,..問學校有無這樣的需求」、「我指示他去申請」、「最後的行政責任是我要負責」、「我是最後審核蓋章」、「就是一起打球的朋友」、「「(你是否認識詹永洋很久了,是老朋友? )是」、「(經費需求計劃書及概算書,是否你蓋的? )是」、「..會有廠商提供估價單等東西,詹老闆好像也說他要去提供」、「詹永洋是有說他要一些估價單及型錄給張兆君」、「(詹永洋有無常到五堵國小裡面幫忙處理校內財物採購的問題? )不能算經常,但是有」、「(是處理那一方面的問題? )很雜,像有時候我們玻璃破一塊,要去找人修一塊玻璃,大部分都不願意來,因為我認識他,就跟他拜託一下,他就會幫忙」、「有時候事務組覺得有困難,才會找我去請詹老闆幫忙,..事務組就會問我是否能請我認識的詹永洋幫忙,我才會出面幫他」、「我有跟張兆君講說詹永洋有帶了一批止滑條過來,我也嘗試過,真的不錯,我們可以去跟上級申請經費看看,然後詹永洋就去找張兆君」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64頁反面-67 頁、68頁反面、73頁反面、76頁反面、79、80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張兆君證稱:「由我承辦」、「那天看到詹永洋來測量,..他說他要做這樣的量地板的尺寸並幫我們爭取經費」、「他(指詹永洋)之前就曾在我們學校處理一些採購的事情」、「學校需要那些東西,有時是請他幫我們處理」、「我們...需要做一些防滑設施,校長之前提過說有機會要跟上面爭取」、「(提示予你的這二份文件《指經費需求計劃書及概算書》是怎麼做出來的? )這應該是詹永洋提供給我的」、「他當初來測量以後,就要提供估價單等資料」、「我知道是他拿給我的」、「(你認知詹永洋是那一家廠商? )應該柏凱公司」、「因為以往他送來的報價單上就看到柏凱公司的用印」、「(你對於詹永洋送給你的文件內容,有無做任何更動?)除了字型、版面調整外,內容沒有更動」、「(基隆市政府是否有核准? )是」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82頁反面-85 頁); 3.證人即被告詹永洋證稱:「陳國庸及張兆君是因為我本身在基隆做學校的小額採購業務而認識,已經認識很久了」、「我的行號柏凱企業社」、「我是魏徵豪經銷商,他們要依照經銷協定來幫我做商品的解說,所以我帶袁敏欽去解說商品」、「(你們去五堵國小見到了誰? )陳國庸」、「(你帶袁敏欽去跟陳國庸見面這一次,你跟袁敏欽是以何名義去跟陳國庸接觸? )我是用我公司名義,然後我說袁敏欽是材料商」、「(張兆君在你介紹袁敏欽給陳國庸時,有無在場? )沒有」、「(於你介紹完、袁敏欽測量完之後,是誰決定要申請本件防滑及廁所的經費? )是陳校長」、「(你們有無討論到本件經費要如何申請?)當時我們去向學校介紹的時候,陳校長表示這個產品不錯,學校確實有這個需要,但陳校長擔心沒有經費,我向他建議他以學校向上級申請經費的方式去申請,我也去找民意代表來幫忙爭取一下,陳校長對於有人幫他爭取也樂觀其成,他就說哪裡是有需要的,我們就去幫他丈量」、「我跟袁敏欽去丈量之後,我依據丈量尺寸開一張估價概算給學校,讓學校去申請經費」、「(估算概算書是怎麼來的?)是袁敏欽給我的」、「(你拿了概算書交給五堵國小的誰?)我交給張兆君」、「(於第3頁 的譯文中,你說:「因為公文都是照你寫的金額」,這邊的公文是什麼公文?)應該是學校申請經費的公文,因為學校是照我的概算去申請金額」、「我跟袁敏欽丈量以後,提供估價單給學校的金額」、「(誰告訴你說這個經費沒有動? )我有去學校問過張兆君說他們申請的經費下來了沒有,他跟我講說下來」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31-234 頁)。 4.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本件96年5 月申請經費之前,你是否有去過五堵國小? )是,我與詹永洋一起去,..他有請我幫他去向校長介紹產品」、「他有帶我去校長室跟校長介紹我們公司產品」、「概算書是我跟詹永洋丈量現場後,我將數據帶回去給我們老闆製作,我再交給詹永洋」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38頁及反面)。 (2)此外,復有五堵國小概算書、經費需求計劃書、基隆市政府96年5 月9 日基府教國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其上記載申請及核准經費均為937,835 元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0-371 、373 頁),及被告陳國庸、詹永洋護照入出境資料(見原審卷十九⑴第110-111 、121-125 頁,其中2 人於陳國庸任職五堵國小期間之95年4 月23、96年1 月29日、4 月3 日、7 月20日均有出境紀錄)可稽。 (3)由上開證詞及資料可知,被告陳國庸、張兆君與詹永洋為舊識,且2 人均知悉詹永洋經營柏凱企業社,詹永洋確有為推銷防滑工程情事前往五堵國小,並在學校丈量、提供資料予張兆君向基隆市政府申請經費,嗣後基隆市政府亦根據詹永洋提出予張兆君轉載呈請市政府申請之經費資料、金額核准,且金額未予更動,而事後張兆君亦將經費核准之事告知詹永洋。故由估價單、概算書之製作與交付予張兆君、概算書上經費申請之金額及事後補助之金額相同,可知詹永洋對於工程經費之細節(即施作地點、尺寸、單價、數量)已有相當認識,而被告張兆君、陳國庸亦可認知被告詹永洋對於此工程細節如施作地點、經費之估算已有某程度之知識。 (二)委託建築師之經過: (1)有關本件五堵國小工程案建築師之委託,係經由校長即被告陳國庸授權被告張兆君處理,張兆君乃透過被告詹永洋推薦建築師趙世清,嗣並由被告詹永洋將已經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蓋用大小章之委託規劃設計契約交予張兆君轉呈陳國庸簽章訂立契約乙事,有下列證據: 1.證人即被告陳國庸於原審證稱:「有一次張兆君有跟我講說他要找建築師,然後我說好」、「我已經授權總務主任,然後他把合約書拿給我,我就蓋章」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67頁反面-68 頁); 2.證人即被告張兆君於原審證稱:「我有跟陳國庸提過需要建築師的部分,他就授權我來處理」、「(為何本件需要找設計師? )因為我不會,防滑東西太專業了,不是一般當老師的可以做規劃設計,還要畫圖」、「(是否認識趙世清? )不認識」、「(有無跟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聯繫過? )沒有」、「當初透過詹永洋推薦建築師,是請他幫我問一下建築師願不願意幫我們設計,因為當初概算表是詹永洋擬出來的,所以他比較清楚裡面的需求」、「(趙世清在簽立委託契約書的過程當中,從簽立到付款的這段時間有無跟你聯絡? )沒有」、「(委託設計契約書是誰拿來給你的? )我印象中是詹永洋」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85、87、97頁及反面); 3.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原審證稱:「他(指張兆君)希望我們找個建築師幫他設計規劃,他覺得由建築師來把關,對學校比較有保障」、「我就拿一張趙建築師的名片給張兆君」、「(趙世清跟五堵國小的委託設計合約書是怎麼樣交給學校的? )我幫趙世清送」、「五堵國小部分我總共幫趙世清送過二次,一次是合約,另一次就設計書圖」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39 、260 頁反面-261頁); 4.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原審證稱:「在5 月下旬詹永洋碰到我,我答應他說替五堵國小做設計的工作,..詹永洋有交委託設計契約的範本給我看,..就麻煩他拿給學校來進行二方對簽」、「都是詹永洋跟學校接觸的」、「跟五堵國小簽約的合約是詹永洋拿給我,合約拿給學校也是詹永洋,所以這整套的東西其實都是詹永洋在處理」、「(從你一開始接觸到本件五堵國小的案子,一直到最後驗收的時候,陳國庸及張兆君是否完全沒有跟你聯絡? )是」、「(有關委託規劃設計的部分,是否都是透過詹永洋來處理? )是」、「(你自己有無打電話給張兆君或陳國庸?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09-310 頁、320 頁反面)。 5.此外,復有委託設計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十九⑵ 第383頁)。 (2)足見本件建築師之委任係透過被告詹永洋介紹,而建築師趙世清自議價、委任簽約至工程結束均未與被告張兆君、陳國庸接洽討論,而均係由被告詹永洋代勞。 三、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被告詹永洋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趙世清、傅績欽相互間之關係: (一)學校人員不知被告詹永洋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傅績欽間之合作關係: (1)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傅績欽間就基隆市工程間之分工情事,已如前甲六(一)所述,且經證人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蔡素碧、詹永洋、傅績欽有無參與本件工程,是如何參與?)詹永洋當時是我們在基隆地區的經銷商,而經銷商此部份是我是請袁敏欽負責,但因為袁敏欽跟詹永洋、傅績欽都不熟,所以我叫蔡素碧協助,所以大部分在電話上都是他們二人跟詹永洋及傅績欽聯絡」、「詹永洋不讓我跟學校的人見面」、「他帶袁敏欽去拜訪五堵國小的校長時,他也不准袁敏欽把名片給校長」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90 頁反面、292 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陳國庸及張兆君在這個案子裡,有無跟妳接洽過或碰過面?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203 頁); 3.證人即被告傅績欽於原審證稱:「(有無跟陳國庸見過面或談過話? )沒有」、「(有關五堵國小的標案,不管是投標、採購或製作招標規範等相關過程的時候,有無跟張兆君聯繫過?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154 頁反面-155頁); 4.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原審證稱:「五堵國小申請經費的時候,..我請傅先生去幫我關心一下」、「因為傅先生跟教育局的局長有熟」、「學校是我的客戶,我是負責學校推銷的業務」、「(你有無介紹陳國庸給魏徵豪及蔡素碧認識? )沒有」、「(概算書是袁敏欽提供給你的,這件事情你有無跟被告張兆君講說概算書是誰提供的?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33 頁反面-234頁、235 頁反面、252 頁反面-25 3 頁、256 頁反面); (2)由上開證人即被告證述,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傅績欽在基隆市工程案件中,自工程爭取經費、介紹聯絡建築師、乃至開標決標前等事宜均授權由被告詹永洋與學校、建築師處理接洽,而自己則退居幕後之資訊提供者身分,且避免直接與學校接洽。是故,學校人員即被告陳國庸、張兆君自難知悉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傅績欽與被告詹永洋間自爭取經費、討論招標細節、提供工程資料、施工代工、利潤分配等之合作關係。 (二)學校人員即被告張兆君知悉或可得知悉被告詹永洋與被告趙世清間之合作關係: (1)五堵國小工程經費核准後委任建築師前,被告詹永洋曾向被告張兆君推薦被告趙世清建築師可處理此類工程,而被告張兆君係因其工程專業能力不足,無法規劃設計才請詹永洋推薦情事,業已如前述,由此可知,被告張兆君經被告陳國庸授權委託專業建築師設計規劃之目的,即是為協助學校承辦人員對於工程專業知識、內容之不清楚,而能夠隨時與建築師討論相關工程細節,以使工程能夠順利完成。 (2)惟被告張兆君、陳國庸於本件工程,無論是委託前之議價、簽立契約、施作地點之告知、工程細節規劃之討論、招標、驗收等事項,均未與學校所委任之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討論,亦未確認其所收到之預算書、招標規範等資料是否被告趙世清製作交付情事,亦經證人被告陳國庸、張兆君、趙世清證述如前。是由本件工程既要委託專業建築師協助設計處理,則何以於本工程開標前,均未就有疑義事項與委託之建築師即趙世清討論工程細節,如保固期、補充須知內容、等標期? 從而,本件以簽立契約之方式,委託被告趙世清經營之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規劃設計之目的是否單純是為請建築師幫忙協助,顯然有疑義,而非無探討之餘。 (3)被告詹永洋除於爭取經費前,曾在五堵國小丈量並提供估價單、經費需求計劃書、概算書等資料予被告張兆君參考以爭取經費、推薦趙世清為建築師外,亦曾提供被告魏徵豪製作之資料予張兆君參考,並與被告張兆君聯絡工程情事,業經證人即被告詹永洋等人分別於原審為下列證述: 1.證人即被告張兆君證稱:「預算書圖應該是建築師給我的」、「是放在我桌上」、「(是否認識趙世清?)不認識」、「(你有無聽過趙世清說他授權詹永洋幫他處理?)沒有」、「(你是要請趙世清來幫忙的,為何都沒有聯絡?)因為我們都是請詹永洋來幫忙的」、「(你們的當初原意是因為不懂專業,所以要請建築師來幫忙,既然已經找到建築師,校長也授權給你了,為何連打個電話給建築師都沒有?)因為當初我們就是請詹永洋幫我們找,有什麼事情透過他聯絡」、「(既然已經找到了,也已經簽約了,接下來就是要請趙世清發揮專業幫忙設計了,為何沒有跟趙建築師聯絡?)當初透過詹永洋推薦建築師,是請他幫我問一下建築師願不願意幫我們設計,因為當初概算表是詹永洋擬出來的,所以他比較清楚裡面的需求」、「(為何反而都是詹永洋?)因為他常常跟我們學校有業務往來,他說他願意幫我們聯絡建築師,所以很多跑腿的部分就由詹永洋代勞」、「(有關要跟趙建築師聯絡的部分,你是否都直接找詹永洋?)是」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86頁反面、96頁反面、97頁反面-98 頁反面); 2.證人即被告詹永洋證稱:「因為當時五堵國小的經費核准下來,而張兆君對於產品規格不懂,所以希望我們提供一些過去有做過學校的資料給他們參考,所以我就請魏徵豪的公司提供這些資料給我,然後我要轉給張兆君參考」、「(是否記得為何要找建築師?)因為我當時把一些招標規範及預算書圖給張兆君參考,過幾天後他跟我講說他看不懂,他希望我們找個建築師幫他設計規劃」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36 頁反面、239 頁)。 (4)本件工程委託設計後,直至開標後,被告趙世清不僅未前往五堵國小丈量、亦未與被告張兆君、陳國庸接洽告知補充說明須知內,規定得標廠商於開標當日下午應在校方指定地點作3 小時快乾測試情事(此規定見原審卷三十四第129 頁),業據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原審證稱:「(在五堵及七堵國小這二個工程的時候,你有無到現場丈量? )在做預算書圖之前,五堵國小部分沒有,因為在學校提供給我的概算書裡面,已經有位置及數量,..所以我就沒有去過五堵國小丈量」、「由概算書內的位置及尺寸資料,跟詹永洋配合的材料廠商就直接能換算出來」、「(你有無做過圖面設計? )沒有」、「(學校的誰直接把概算書拿給你的? )是詹永洋拿給的」、「(從你一開始接觸到本件五堵國小的案子,一直到最後驗收的時候,陳國庸及張兆君是否完全沒有跟你聯絡? )是」、「(有關委託規劃設計的部分,是否都是透過詹永洋來處理? )是」、「(你自己有無打電話給張兆君或陳國庸?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16 頁反面-317頁反面、320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張兆君、陳國庸所述未與趙世清接洽等語相合。是既然學校委託建築師事務所承擔此工程之設計工作,則何以承攬設計規劃之被告趙世清連到學校去查看現場要施作地點、甚至於有關審標、得標重要事項之補充須知細節均未告知學校人員即被告陳國庸、張兆君? 而承辦此業務之被告張兆君亦未詢問建築師趙世清相關工程細節,或請其到學校查看現場? (5)再觀之當初申請經費時,詹永洋所提供予張兆君之概算書上項次編號1-17之「改善處理地點」、「規格」、「數量」,與事後以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設計後提供予五堵國小而作為契約一部分之「設備採購案」上所載「安裝及塗層地點」、「規格」、「數量」均相同(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1 、387 頁),趙世清既為本件建築師,何以知悉概算書上所載資料即係正確,而不需實際丈量校對? 被告張兆君又何能如此確信概算書上所載已係完全正確,而不需與設計規劃之建築師溝通並再重新確認正確尺寸? 又觀之卷附之採購預算書(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98 頁),其項次編號1-17分別有「曝氣機」、「生物製劑」、「生物活化劑」、「綜合氨基酸」、「除臭劑」、「生物營養劑」、「廢污水清運」等有關污水處理工程所需之物品品名、單位、數量、單價之計算,惟在概算書上除項次編號17記載「自然教學大樓南側化糞池污水處理系統1式單價300,000」外,並無細目、數量、大小、尺寸等記載,建築師趙世清既未到場實地查看,則何能估算並於預算書上記載「廢污水清運須2車」、「生物製劑19桶」、「 生物活化劑6桶」等各該設備之數量及規格?顯見趙世清之資料均係由詹永洋處取得,而非透過學校。被告張兆君明知其與趙世清均未聯絡,則其對於建築師所憑藉用以製作預算書圖、招標規範之資料係由詹永洋處取得,應有所認識。故被告張兆君顯然知悉詹永洋有提供工程所需資料予趙世清,並與其有某程度之合作關係。 四、被告張兆君、陳國庸知悉詹永洋經營柏凱企業社有從事採購行為,且亦明知詹永洋對於本件採購案有比其他一般廠商更多之資訊: (一)被告張兆君、陳國庸均知悉詹永洋經營柏凱企業社,為從事採購之廠商,且曾為五堵國小處理採購事宜,已如前述。 (二)被告魏徵豪、袁敏欽、蔡素碧、詹永洋、傅績欽等人於96年5 月25日五甲國中採購案後,決意以設備標案辦理本件五堵國小工程之採購,詹永洋乃於96年6 月8 日起至25日止分別至學校向被告張兆君、陳國庸探詢並溝通以「設備標」辦理本件採購之可能性及相關工程事項: 此部分事實,有下列人證及通訊監察譯文可證: (1)人證部分: 1.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其實送概算時沒有說是工程」、「因為當時縣政府把五甲國中的標案改成設備案去辦理發包,我們才想說這應該要用設備的方式去辦理」、「(為何改設備..對你們比較有保障? )因為我想說土木包商對設備案比較不會去注意到,這樣應該對我們比較有保障」、「我有跟他(指趙世清)解釋五甲國中的情況,他講說如果用設備,不負責監造的話,3%的設計費他可以同意」、「(於96年8 月8 日13時31分譯文中,詹永洋說『教育局核准下來是用工程准的,你現在要由工程轉設備,學校怕怕的』,這是否在講五堵國小的事情? )是」、「因為基隆市政府規定,所有的招標文件、資料都要送市政府核准完後,才能辦理」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41 、342 、346 頁反面 -347、348 頁反面); 2.證人即詹永洋於原審證稱:「(於96年6 月8 日12時11分譯文中,你說『五堵章都蓋好了』,你怎麼知道五堵國小的章蓋好了? )應該是我去學校問張主任說他們預算送了沒有」、「於譯文中,你說『學校覺得怪怪的,我會去溝通』,是要去溝通什麼? )是在講說怎麼建築師只有設計,沒有監造,到時候誰要負責」、「(是誰覺得怪怪的,你要找誰溝通? )找張兆君」、「(於96年6 月26日8 時39分譯文中,袁敏欽說『卡到那個工程跟設備問題』,你說『我有問校長..他說工務局沒有意見』,你問的校長是誰? )陳國庸」、「如果是問校長的話,那就一定是陳國庸,應該是教育局還沒有核准下來的時候,袁敏欽一直在催我說那一件有無下來,所以我就去學校問陳國庸說那一件有無問題」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43 頁及反面); 3.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要從工程改成設備,因為設備的招標資料,包括格式都不一樣」、「當時袁敏欽在基隆,我說如果有問題,就請詹永洋或他自己打電話給傅績欽,看看局裡有無辦法處理,當時說要改成設備,一下子又說不行,最後又跟我講說可能不用改公文了,已經就是設備了,可能是傅績欽有打電話去局裡問」、「五甲國中也是從工程改成設備,..所以我就把五甲國中當時設備案的資料修改一下,然後就提供給詹永洋」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96頁及反面)。 (2)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部分: 1.96年5月31日13時12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31頁): A(袁敏欽):我跟詹先生有討論過..他說..五堵的話他們有把件送到教育局..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比照我們高雄縣的模式..就是一樣用設備的方式去發包。 B(魏徵豪):問題是..在他們那邊..。 A:那個我有跟那個建築師討論這個部分,他說如果是單純的設計的話,他可以接受。 2.96年5月31日13時20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32頁): B(袁敏欽):..我剛剛有跟傅先生聯絡到了..因為他說他等下有事..啊我有大概跟他講了,他說如果局裡的那部分..他下去處理,那沒問題。 A(魏徵豪):好啦..這樣改做設備啦。 3.96年5月31日15時07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32-33頁):A(袁敏欽):..是我打電話給傅先生的啦..我跟詹先生後來決定…我是認為用設備的方式,..然後用設計師..這樣子可能會對我們比較有保障。 B(蔡素碧):嗯。 A:建築師那邊的話,他原則上他同意。 A:..如果局裡面那邊的話..我有跟傅先生聯絡,..他是說,如果局裡面那邊的問題,他會去處理。 4.96年6月7日21時03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39頁): A(詹永洋):..你說高雄市那邊..這種案子..他有用那個設備去..去報哪幾個學校..你可以告訴我嗎? B(袁敏欽):用設備去辦發包的喔? 目前的話.。我們五甲國中就是了。 A:現在因為學校在講說..因為這個案子如果是用設備去包怪怪的..所以他說..到時候教育局問的話..他(學校)可以回函說那個學校也是用設備來包的這樣子。 5.96年6月8日12時11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41頁): A(袁敏欽):你跟學校談怎樣? B(詹永洋):五堵章都蓋好了,五堵先送,..但學校總是覺得奇怪說建築師只有設計沒有監造到時候誰要負責。 A:用設備方式當然是沒有監造。 B:沒關係啦,學校覺得怪怪的,但我會去溝通。 6.96年6月13日8時54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43頁): A(詹永洋):..那個五堵他已經送出去了..他禮拜二已經送出去了。 A:我跟你講喔..現在學校那個主任他是跟我講說..他比較擔心就是說.…你那個名稱喔..怕不大符合。 B(袁敏欽):就是之前用工程..然後後來用設備的.。A:對..他是說他比較擔心這個啦。 B:..局裡面就要拜託那個傅先生了啊。 A:..那個傅先生.我那天已經有跟他說過了。 7.96年6月22日11時11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44-45頁):B(傅績欽):..因為你這個一開始就用要設備..現在這2間已經進行到這個地步。 A(蔡素碧):..其實我在別的縣市..用我們用的模式下去做..他只要設計而已。 B:我朋友就說..不然就先這2間試一試..他再找那個 去看。 8.96年6月26日8時39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46頁): A(袁敏欽):..就是我們那裡卡到那個工程跟設備的問題.. 。 B(詹永洋):現在那個五堵那邊..我昨天去那個..他教育局還沒有下來啦。 A:對,我知道。 B:那個因為我有問校長..他說工務局沒有意見啦..。A:..政府採購法..後面有寫到如果沒辦法區隔設備還是工程的話..以比例佔較多的為主。 B:這個沒有錯..學校當時就是這樣跟我講..工務局沒有意見啦..。 9.96年6月26日8時46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46-47頁): A(蔡素碧):傅先生,..我蔡小姐..那個詹仔有和他請教過..那個工務那邊ok..他們學校也有去翻採購法..第7 條他們學校也有看過啦..早上我和詹仔通電話..他說有啦..學校也是有看到這條..才願意簽出去..你局裡那邊再注意一下。 B(傅績欽):我今天會去。 ⒑96年7月5日9時41分譯文(基隆地區譯文卷第47頁): A(詹永洋):袁先生,五堵那個已經上網了。 B(袁敏欽):他是今天上的嗎。 (3)雖被告張兆君、陳國庸與詹永洋之接洽經過或對談,均未在上開之對話譯文中顯見,惟觀之: 1.96年6月13日8時54分之詹永洋與袁敏欽對話,詹永洋明確於電話中告知袁敏欽「那個五堵已經送出去了」、「他『昨天』送的」、「現在學校那個主任他是跟我講..他比較擔心就是說..你那個名稱喔..怕不大符合」等語,顯與五堵國小採購案之「採購預算書」係於96年6 月11日及12日分別經承辦人張兆君、校長陳國庸蓋用職章,並於同年月12日經校長陳國庸以五堵國小名義將預算書圖發文予基隆市政府情事(見原審卷十九⑵376-377 頁)相合。倘被告張兆君未於96年6 月12日與詹永洋談話告知已將採購預算書送出去(即送市府),則何以詹永洋會知悉此有關學校內部作業之事而於次日(即13日)會明確告訴袁敏欽? 是詹永洋上述與袁敏欽之對話實屬可信。 2.96年6月26日8時39分之詹永洋與袁敏欽對話中,袁敏欽因五堵採購案「工程」標或「設備」標的問題詢問詹永洋,詹永洋於電話中明確告訴袁敏欽「現在那個五堵那邊..我『昨天』去那個..他教育局還沒有下來啦」、「那個因為『我有問校長』..他說工務局沒有意見啦」、「學校當時就是這樣跟我講的..工務局沒有意見啦」等語,可知詹永洋於96年6 月25日曾與五堵國小校長陳國庸對話,提及工程或設備標事宜,經校長陳國庸告知工務局對於設備標沒有意見。而此,亦與五堵國小於96年6 月26日始收文基隆市政府96年6 月23日基府教國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4 頁之總收文章),詹永洋於6 月26日與袁敏欽談話時提及「昨天(即25日)去那個…他教育局還沒有下來」情事相合。是由上開對話,亦確認詹永洋確實有與被告陳國庸談及工程或設備標問題,被告陳國庸始會告知「工務局沒有意見」。 (4)是由上開證述及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張兆君、陳國庸於本件開決標前確曾與詹永洋接洽溝通以「設備標」辦理採購發包事宜。 (三)再被告張兆君知悉詹永洋對於本件採購需求細節較為清楚,此經被告張兆君於原審陳稱:「(基隆市政府6 月23日說設計圖及採購規範表要請建築師簽章,你叫誰去補? )補章的部分還是請詹永洋」、「當初概算表是詹永洋擬出來的,所以他比較清楚裡面的需求」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96頁反面、97頁反面);又「採購規範表」及設計圖均涉及本件採購之品名、規格說明、數量等細節內容,此有採購規範表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十九⑵388-390 頁),被告張兆君因基隆市政府上開96年6 月23日函文中提及並要求「本案設備規範表及設計圖應請設計建築師簽章」等語,竟將此重要資料交予詹永洋轉交建築師蓋章,讓詹永洋事先知悉獲得採購規範表內所載資訊,是被告張兆君對於詹永洋知悉本件採購需求細節乙事甚為清楚。 (四)況當初概算書上申請經費金額、事後核准金額、採購預算書上之採購預算金、及事後招標公告之採購金額,均為937,835元,此有經被告張兆君、陳國庸2人核章之概算書、採購預算書、及招標公告各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1 、375 、377 、卷三十四第127 頁),是被告張兆君、陳國庸2 人對於詹永洋提出之估算金額及事後核准、採購公告之金額相同不得謂為不知。由此,更可認定被告張兆君、陳國庸2 人知悉詹永洋對於本件採購案之規劃設計及細節有比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者有更多資訊及準備。 (五)再由五堵國小採購案決標後,於詹永洋96年7月12日13時21 分電話告知袁敏欽:「我剛打電話給老大,我說你底價寫那麼多,萬一標那麼近學校虧本啊,..因為老大不知道還有那筆費用,老大氣死」等語(見基隆他區譯文卷第59-60頁),可知被告陳國庸確實與詹永洋熟識,否則何以詹永洋於得標後又會告訴袁敏欽有關去電與陳國庸論及底價訂定事宜? (六)綜上所述,被告張兆君、陳國庸2人知悉詹永洋對於本件採 購案之規劃設計等細節有比其他廠商更多之資訊。 五、被告陳國庸於開標時係擔任主持人,而被告張兆君係擔任審標人,被告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有參與投標,因參與投標之四家廠商中有三家廠商未附證明文件不合規定,主持人宣布流標,被告詹永洋乃至總務處抗議,經庶務組長楊孟儒電詢基隆市政府採購中心此種情形可否繼續開標,楊孟儒乃將結果告知被告張兆君,並由被告陳國庸接續主持完成開標程序,而由被告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以低於底價價格得標,並與學校簽約: (一)此部分事實,有下列證據可知: (1)證人即被告陳國庸於原審證稱:「我是開標的主持人」、「基隆市跟外縣市不一樣,多了一個叫完稅證明的東西,有三家廠商都少了這一張,在開標的時候他們有提出抗議,我問我們的人員,他們說基隆市的規定就是這樣,結果我就問他們說剩下一家怎麼辦,他們說廢標,我就宣布廢標。廢標完以後,好像詹老闆又跑去跟總務處抗議,然後總務處的人就有打電話去跟採購中心詢問,..,採購中心的答覆是說這樣應該算,所以他們就跟我報告,我說既然這樣算,就照這樣的程序,讓他得標」、「簽約就是最後張兆君把簽約的整本拿過來,然後我就蓋章」、「(誰有權可以決定這個案子由何廠商得標?)主持人」、「(張兆君有無告知你這個情況應該由柏凱公司得標,然後經過你的同意?)有」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71、72頁及反面、77頁反面-78頁); (2)證人即被告張兆君於原審證稱:「我印象中在開標現場沒有看到詹永洋」、「開標時有四家來投標,我們是依照基隆市政府的審標表格去勾選書面資料是否符合,有三家廠商少了一份文件,所以被列入不合格」、「當初我們對採購法不熟,我們以為剩下一家合格,其他三家不合格,誤以為是沒辦法開標,所以我們就報告校長,校長就宣布流標」、「流標之後,本來這些人應該要去領回退還押標金的支票,但後來因為詹永洋抗議,所以我們去問採購中心說我們目前碰到這種狀況,可否繼續開標」、「針對流標的問題,我沒有聽到其他人有抗議,是詹永洋提出的」、「抗議完之後,事務組長先打電話去採購中心確認可以開標,然後我們就回到開標室,繼續做後面的開標」、「(你們宣布開標的時候,陳國庸人在哪裡?)校長在會場」、「我們的程序一定要回到開標現場,後續還要開價格標,才能確定有無進底標,這個程序一定這樣做」、「(在整個開標過程當中,你稱你在場,是負責什麼樣的事務?)審標,因為開標有二部份,一個是資格標、另一個是價格標,資格標是廠商要依據我們審標的文件內容附這些資料來,我們要核對資料是否有齊全」、「(是否知道詹永洋所開設的公司為何?)知道,柏凱企業社」、「(後來宣布廢標的事情剛剛已經有講到了,那你是否知道是誰打電話去問基隆市政府?)事務組長楊孟儒」、「(回到開標現場,那時候由何人主持?)校長」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88頁反面-89 、99頁); (3)證人即原五堵國小庶務組長楊孟儒於原審證稱:「承辦人是總務主任張兆君」、「有四家廠商投標」、「由主任負責審標」、「審標結果好像有三家是不符合」、「後來好像就宣布流標」、「有一家廠商來抗議,即柏凱企業社」、「他(指詹永洋)並沒有進到會場,是在半路上說可以繼續開標,並沒有流標」、「後來去詢問市政府的採購中心,問看看這樣的情形是算流標或可繼續開標」、「是我詢問的」、「我聽到該答覆之後,我就轉告給張兆君主任」、「後來就決定重新開標」、「(由誰得標? )柏凱企業社」、「好像柏凱公司的底價低於標價,就是由陳校長宣布得標」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178-180 頁、181 頁反面); (4)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原審證稱:「因為設定我是陪標,所以我沒有進去」、「開標的時候,我不在標場」、「他們宣布流標後,我看到魏徵豪他們三人要來退押標金的時候,..我說那還有我的廠商資格是符合的,當時我就去總務處抗議」、「我在總務處很大聲地抗議,..他們就打電話去基隆市的採購中心,..後來就再去標場開標」、「(所以你再回去標場開標的時候,陳國庸及張兆君是否都有看到你? )是,都有看到我」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45 頁); (5)此外,復有開決標紀錄、柏凱企業社標單各1紙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9-380頁)。 (二)是被告張兆君於審標時即知悉被告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社有參與投標;而被告陳國庸至遲於詹永洋前往抗議時,亦知悉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有參與投標,並由其宣布由柏凱企業社得標。 六、被告陳國庸、張兆君知悉被告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投標,而仍將其所投之標予以開標、決標,並由其得標,事後亦未予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是否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而故意圖利詹永洋及其經營之柏凱企業社:(一)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又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一、..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再依同法第50條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另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亦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是由上開規定,可知其規範目的,均係要避免採購有不公平競爭、或不當之情形。故機關承辦採購人員於開標、決標時,發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時,即應停止開決標,或予廢標,以避免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發生。 (二)本件參與投標廠商計有4家,開標前投標廠商計4家,審標結果除柏凱企業社外,其餘3 家均不合規定情事,有前開決標紀錄可稽;而被告陳國庸、張兆君亦均自承知悉柏凱企業社是由被告詹永洋經營,是於此情形下,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允許柏凱企業社所投之標進入開標、決標,甚至以低於底價之方式得標,是否有影響採購公正之不當或違法行為? 此部分除前開論述外,更闡敘如下: (1)本件委託設計之建築師趙世清係由被告詹永洋推薦,惟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均未與趙世清見面議價、談論如何規劃設計、簽約,或任何工程相關細節、丈量問題,反而均係由趙世清與袁敏欽等人談論3%設計費不包含監工、及由被告詹永洋代轉文件、資料等事宜;再被告詹永洋之身分係廠商,其所經營之柏凱企業社亦曾參與學校採購案,更與被告陳國庸係舊識,被告張兆君卻任由可能參與投標採購之廠商即被告詹永洋介入學校與建築師間之事務,如簽約、採購規範表等文件,被告詹永洋既非本件之規劃設計人員,何以被告張兆君自承就工程相關細節並無專業能力,卻一反常情從頭到尾未與承攬設計之被告趙世清建築師討論,反而直接與詹永洋接洽討論? (2)被告詹永洋曾至五堵國小與校長陳國庸接洽防滑產品,並實地丈量後提供製作好之概算書、經費需求計劃書予張兆君以申請經費,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均甚為清楚;而概算書上對於施作地點、數量、單價均有所評估,此有概算書1 份附卷可查(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1 頁);又概算書上所載申請金額、市府核准經費金額、預算書上所載發包費金額,及招標公告採購金額均為937835元,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於審閱該等資料時自應知悉,是其等就詹永洋對於該工程之施作細節、預算、成本、投標標價比其他一般廠商更為清楚,且容易掌握自有相當之認知。再本件建築師趙世清並未到校實地測量,而係依據張兆君請詹永洋轉交之概算書(該概算書實際上是魏徵豪製作,係詹永洋到校丈量後將結果交予魏徵豪,待魏徵豪製作好後再交予詹永洋轉交學校)未予更動地製作預算書圖情事,亦經證人即被告趙世清於原審證述:「學校提供給我的概算書裡面,已經有位置及數量,非常清楚,因為只是採購工程,只是換算材料,所以我就沒有去過五堵國小丈量」、「跟詹永洋配合的材料商就直接能換算出來」、「詹永洋拿給我的」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16 頁反面 -317頁反面);被告張兆君亦知悉趙世清未曾與其聯絡討論工程施作地點等細節事宜,則建築師如何設計即完全依賴詹永洋之前丈量製作而交付之概算書上所載之地點、數量、長寬等資料,是可見詹永洋對於本工程細節已甚為清楚,且比其他未參與前開過程惟欲參與投標競爭之廠商有更多詳知內情之優勢,而被告張兆君、陳國庸對此情形亦知之甚明。 (3)再被告詹永洋在本件工程開決標前後,曾分別與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接洽討論採購方式(即工程標或設備標)、探詢底價、施工情事,此除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外,亦經下列證人於原審證述如下: 1.證人即被告詹永洋證稱:於28頁譯文因為當時張兆君要求由建築師設計,所以規範要增修;同頁9 時38分譯文「現在學校都講好了」,是我跟張兆君講說建築師已經找好了;41頁6月8日12時11分對話中「五堵章都蓋好了」應該是我去學校問張主任說他們的預算送了沒有,是學校張兆君覺得只有設計沒有監造怪怪的,我在譯文中是說要找張兆君溝通;譯文第46頁6月26日8時39分譯文中「我有問校長」一語,我問的是校長陳國庸;開標前我有問陳國庸底價是不是預算95折,陳國庸笑笑的沒有回答;譯文卷59到60頁7 月12日13時21分對話中所說的「老大」就是陳國庸,因為他們預算是93萬多元,萬一如果有人標92萬元多的話,那設計師的費用是要學校付、至於譯文中所提及的建築師合約是指趙世清與五堵國小的合約;譯文卷69頁7 月26日9 時19分對話中「主任」是指張兆君,那時候是袁敏欽送貨到五堵國小,我叫袁敏欽自己送貨過去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39 頁反面-240頁反面、243-244 頁、246 頁反面-247頁); 2.證人即被告袁敏欽證稱:於28頁譯文詹永洋跟我講說學校要求要有設計單位;28頁譯文中「學校都講好了..所有東西都要更改」是工程標改為設備標,要改成建築師委外設計,因為五堵國小要求設備標要找建築師;69頁譯文中「我剛才有遇到主任」是指總務主任張兆君,我跟他講說我們是原料供應商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41 、342 、354 頁反面); 3.證人即被告陳國庸證稱:「(在本件裡面,你有無發覺有人有漏算了建築師設計費的問題? )後來才知道」、「就是我們已經發包完以後,詹老闆有來跟我講說你們那個設計費是不是沒有扣掉」、「(詹永洋在開標前有無跟你碰過面並向你詢問底價? )說實話,我沒有印象,但是他已經這麼說了,我只能說我不可能會告知他」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70-71 頁); 4.證人即被告張兆君證稱:「(你有無跟趙世清聯絡? )沒有」、「(有關要跟建築師聯絡的部分,你是否都直接找詹永洋? )是」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97頁反面、98頁反面)。 5.是由上開譯文對話內容及證述,可知被告詹永洋於開標前後確曾與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接洽本件工程相關事宜。 (4)再由上開96年5月23日9時2分、9時38分、6月8日12時11分、13時31分、6月26日8時39分譯文中所提到五堵國小工程要用工程標或設備標(即財物採購標)辦理招標發包情事,亦與基隆市政府於96年5月9日函覆五堵國小核准經費所稱:「主旨:貴校函報『改善教學安全環境衛生設施工程』概算書申請新台幣937835元整補助乙案,詳如說明事項。.…說明:二、旨揭『工程』所需經費.…請於預算範圍內儘速編列預算書圖送本府審核」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3 頁),及96年6 月23日基隆市政府函覆五堵國小:「貴校函報『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備採購』預算書圖審核及動支經費..詳如說明。說明:一、復貴校96年6 月12日基五校總壹字第0000000000號函。二、本案設備採購規範表及設計圖應請設計建築師簽章.....」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4 頁)中,五堵國小所呈報使用之工程名稱不同(一為「工程」、一名「設備」相合。由此更可得知在5 月9 日至6 月12日期間,五堵國小確有思索本件工程究應以工程標發包而請建築師設計監造,抑或以財物採購標發包僅請建築師設計乙事。是被告詹永洋在開標前確有與學校人員即被告張兆君、陳國庸提及工程或設備標之問題。雖被告陳國庸否認96年6 月26日8 時39分對話譯文中詹永洋向袁敏欽稱其有去找校長乙事(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65 頁反面),惟觀之上開96年6 月23日函文上,五堵國小總收文係於「同年月26日」收受,同年月29日由張兆君在函文上簽「擬依規辦理採購」等語,此正與前開6 月26日8 時39分譯文中詹永洋提及「現在那個五堵那邊..『我昨天去那個』..他教育局還沒下來」、「那個因為我有問校長..他說工務局沒有意見啦」、「學校當時就是這樣跟我講的..現在就看教育局什麼時候批下來」等語,詹永洋於6 月25日去五堵國小而該函文尚未到達學校之情形相合。如果被告詹永洋未到五堵國小與被告陳國庸接洽,討論工程、設備標問題,則何以對話內容會與函文收受時間相應合? 而被告詹永洋又何以大膽告知袁敏欽有問校長乙事? 是被告陳國庸所辯未與詹永洋碰面云云,自不足採。 (5)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均於原審自承:不是專業不會做規劃設計、畫圖,對採購法亦不熟,或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64、66頁反面、85、100 頁反面),惟其卻未與學校委託設計之被告趙世清接洽、討論工程招標等相關疑義,反而與其所認為熱心幫忙爭取經費,且曾為學校辦理其他採購之廠商詹永洋討論。依被告張兆君、陳國庸所受之學識,其等理當知悉委任建築師設計、規劃之意義及目的,竟反其道而行,未接洽或告知委任之建築師有關經費之運用、工程施作地點、採購項目、內容,也未詢問相關招標方式、細節,而容任被告詹永洋悠遊於學校與建築師間,顯見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所為已異於常情。 (6)再比較對應五堵國小當初申請經費所依據之「概算書」,其上所載「改善處理地點、規格(長X 寬)、數量」,與柏凱企業社得標後其契約內容文件「設備採購案」上所載「安裝及塗層地點、規格(長X 寬)、數量」(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71 、387 頁),二者所列項目均有17項,除概算書上原列編號17之「自然教學大樓南側化糞池污水處理系統」,於契約內容文件採購案(本係建築師提供之預算書圖資料連同補充須知等,之後成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被編排成為第1 項外,其餘項目之排列均相同,且「安裝及塗層地點」、「規格」、「數量」等名稱亦均相同。被告張兆君、陳國庸係當初經手經費申請之人,亦為辦理招標之承辦人及行政督導人,對於概算書內容及預算書圖內之施作地點、數量、規格均不可謂為不知,竟於建築師趙世清未前往學校勘查測量之情形下,容任辦理招標文件之預算書、採購資料等與概算書相同,且未向建築師提出任何疑義,其二人用意如何頗令人匪夷。 (7)開決標當日係由被告陳國庸主持、張兆君審標,已如前述。雖被告陳國庸於有4家廠商參與投標,其中3家不合規定時宣布流標,其程序上係屬錯誤,蓋只要有3 家廠商投標即可開標。惟於其宣布流標後,經庶務組長楊孟儒向基隆市政府採購中心查詢,而再進入開標程序時,被告2 人已明確知悉當時只有柏凱企業社之投標文件符合規定,且知悉柏凱企業社之負責人詹永洋自經費申請階段即與被告陳國庸有所接洽,嗣並提供相關估價單、需求計劃書、概算書等資料,復介紹建築師、代送文件、討論採購發包、工程細節,及向被告陳國庸探詢底價事宜,且由其等經手之工程文件內容均可認知被告詹永洋介入本件工程細節甚鉅,倘若仍予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所投之標進入開標、決標、甚至得標,此對其他未參與前開過程之其他欲投標廠商而言,顯屬不當且不公平之競爭,而有採購不公正之行為。然被告張兆君、陳國庸卻未依上開規定宣布柏凱企業社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決標,甚至以低於底價之方式由柏凱企業社得標,事後亦未予以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顯見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所為有失公平競爭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且有使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得標承作該工程而得利之意圖。 七、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因被告陳國庸、張兆君上開違反法令行為而得標,並於驗收合格後取得工程款,復由詹永洋、魏徵豪、傅績欽等人依事先約定而獲得如附表壬編號18之不法利益: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除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外,尚須該公務員圖利之對象因而獲得利益,始克成立;而此所謂『利益』,依立法理由說明,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不論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者均屬之;又公務員圖利對象收回成本、稅捐及費用部分,原來即為其所支出,並非無償取得之不法利益,自不在所謂圖利範圍。從而,所得不法利益乃其可領得之工程款,於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最高法院102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一般合法之政府採購案,得標廠商於扣除材料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後,固通常會有合理之利潤,然如公務員違背正當之招標程序或法令規定,使廠商原來無法取得之標案順利得標,則上開所指合理利潤,仍屬得標廠商本不應取得,而違法取得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137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政府採購法上開規定柏凱企業社所投之標本不應予開標、決標,卻因被告2 人對於主管採購事務之違反法令行為,由柏凱企業社得標,事後並由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公司購料、施作防滑及污水處理工程,是本件自應扣除廠商材料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等與本工程採購有關支出後,而計算其不法利益。 (二)依前述魏徵豪、詹永洋、傅績欽謀議分配工程款之比例為65% 、19% 、16% ,及傅績欽於本件五堵國小工程未參與施作、購料及負擔任何稅捐,卻可分得工程款之16 %之情形,顯見此16% 部分非應用在與五堵國小工程有關事項,而係為獎勵傅績欽參與渠等合作之報酬,然卻由公庫負擔之不法利益。 (三)至於詹永洋、魏徵豪等人因該工程所獲取之不法利益,其計算方式,已如前述,是綜上所述,本件工程廠商所圖利之不法利益金額為如附表壬編18所示。 八、學校人員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實係被告魏徵豪製作,且內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故意不予審核:(另見第347 頁三) (一)學校人員不知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是由被告魏徵豪製作交予袁敏欽轉交詹永洋,再轉交趙世清蓋章: 本件附表三工程,由前開所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詹永洋、袁敏欽、傅績欽間之分工,已可明確知悉其等職司負責之區塊各不相同,是第三者能否清楚其等之關係,顯然並非易事。此可由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原審證稱:「我就把整個文件送去學校,我送去的時候剛好張主任也不在,我就放在桌上」、「(概算書是袁敏欽提供給你的,這件事情你有無跟被告張兆君講說概算書是誰提供? )沒有」、「我沒有跟陳國庸及張兆君講說這(指預算書圖、招標規範等)是袁敏欽他們做的」、「(有無做過五堵國小的防滑? )有,就是以前的防滑條」、「(你將本件五堵國小標案的概算書及預算書圖拿給張兆君時,他有無問這些東西是怎麼來的? )沒有,他只叫我提供給他而已,他沒有問我是那裡來的」、「我是把袁敏欽給我的資料轉給趙世清」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41 頁反面、256 頁反面-257頁、258 頁反面、261 頁),及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不認識陳國庸、張兆君,補充須知是我們公司給詹永洋,請詹永洋拿給趙世清,在沒有詹永洋的陪同之下,我們不能跟學校的人員或建築師見面或打電話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90 頁、296 頁反面、304 頁)可知,是在建築師趙世清未與被告張兆君、陳國庸聯繫,而被告詹永洋又未告知補充須知來源是魏徵豪之情形下,尚難期待學校人員即被告陳國庸、張兆君知悉補充須知等實際上是魏徵豪製作? 公訴人此部分論述即有誤會。 (二)學校人員不知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之情: 被告趙世清於開標前均未與學校人員張兆君、陳國庸聯繫,是被告張兆君、陳國庸自無從經由建築師之告知而特別瞭解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內容以利審標或執行。再觀之附表三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均係涉及工程技術、施作、材料、工法、產品等細節,倘非相關工程專業人員、或從事該行業之人員,甚難了解其中規範之種種細目,此可由開標當日在場紀錄之證人即楊孟儒於原審證稱:我對於補充須知裡面有寫三小時快乾且檢測、清點物點這些事項並不瞭解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181 頁反面),及證人即被告趙世清原審證稱:招標規範及補充說明是詹永洋提供給我,補充說明須知上廠商資格有「庭園綠化設備」一項我不知道為什麼要加這個條件,我沒有動過補充說明須知,在接五堵國小工程之前我做過止滑部分,是比較大面積的,五堵國小補充說明內投標資格有「庭園綠化設備」一項是我拿到的時候就已經有了,不是我加上去的,至於採購規範表上的生物製劑等是詹永洋提供的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10 頁反面-311頁反面、315 頁反面-316頁、319 頁及反面)可知。是連從事工程專業設計之建築師都未修正詹永洋交付之補充說明須知內容,則擔任教學、行政工作而非工程專業之被告張兆君、陳國庸又何以判斷知悉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具體內容有不當限制之情? 檢察官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即逕以學校人員將「魏徵豪製作交付予袁敏欽轉交詹永洋再轉交趙世清」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作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客觀事實,即遽而推定其有主觀明知之犯意,顯有速斷,且有未盡舉證之責。 九、學校人員是否知悉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圍標、陪標情事,而不予廢標:(另見第347頁三) (一)學校人員不知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情事: (1)本件工程之4家投標廠商,其中高波及迅新公司係設於高雄 地區,聯富企業社係設於雲林地區、柏凱企業社係在基隆,且負責人均不同,有該投標標封及證件審查表在卷可稽,是自難由其外觀知悉投標廠商間之關連。況由下列證人於原審證述: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證稱:「不認識陳國庸、張兆君」、「那天(指開標當天)我是帶我們公司的林尚智去,袁敏欽也有去,但是他沒有進去標場裡面,他在外面,詹永洋也沒有進標場」、「迅新公司、高波公司及聯富企業社都因為沒有銀行的無退票記錄證明,所以被取消資格」、「他(指謝宜靜)與詹永洋不認識」、「退押標金的時候,我是拿迅新公司的大小章、林尚智是拿高波公司的大小章、袁敏欽是聯富企業社的大小章」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90 、298-299 、303、304頁); 2.證人即被告蔡素碧證稱:陳國庸及張兆君均未與我接洽或碰面過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203頁); 3.證人即被告袁敏欽證稱:「五堵國小當天開標的時候,一開始我在外面處理一些事情,所以我並沒有進去開標現場,我是一直到主席宣布流標的時候,我才進去瞭解流標原因,並表示能補正資料,但學校人員不同意」、「最後魏徵豪拿高波公司的印章,請我去退押標金」、「現場先宣布流標,..在半路遇到詹永洋,他問開標情形,.…所以學校人員就有打電話去基隆市政府問..就帶回開標室去完成開標作業」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52頁及反面)。 (二)由上可知,縱使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經營之迅新、高波公司、聯富企業社有參與投標,亦因未附證明文件,為審標之被告張兆君發現,並由開標主持人即被告陳國庸宣布流標。縱事後經該校庶務組長楊孟儒電詢基隆市政府採購中心後認為仍應繼續開標,惟此係因參與開標程序之學校人員經電詢後之處理程序,尚難認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有維護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或謝宜靜等人之虞,亦難遽認被告陳國庸、張兆君知悉被告魏徵豪等人與被告詹永洋有合作關係,或知悉參與投標之公司間有陪標、圍標關係。此外,公訴人亦未具體提出證據證明被告陳國庸、張兆君知悉參與投標廠商間有合作、圍標、陪標情事,尚難僅憑臆測即遽入學校人員於不利,是此部分尚難證明。 十、學校人員於辦理驗收時,是否明知承包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 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以魏徵豪夫婦偽造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驗收合格,並登載不實:(另見第347 頁三) (一)被告陳國庸於96年8月1日即調往其他學校任職,而被告張兆君亦由原擔任之總務主任調任教務主任情事,已經其2 人分別陳述在卷(見原審卷十九⑴第63頁反面、66、90頁),是於本件工程96年8 月28日正式驗收時,2 人已非本件工程之承辦人員,此亦有該日驗收紀錄1 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97 頁),其上記載「主驗人員周文竹」、「記錄事務組長黃忠德」、「監驗人員會計主任陳重伍」等語可知。(二)雖於96年8 月20日係由當時擔任教務主任之被告張兆君,會同總務主任即會驗人員楊孟儒、事務組長黃忠德、監驗人員陳重伍辦理初次驗收,此經被告張兆君、證人楊孟儒證述在卷(見原審卷十九⑴第90頁反面、181 頁反面),並有該日驗收紀錄1 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96 頁),惟驗收時建築師未到場,驗收合格與否係由市府主驗人員周文竹決定,而非被告張兆君決定情事,有下列證據可知: (1)證人即被告張兆君於原審證稱:「設備標沒有設計師監工及驗收」、「(你在初驗的當天有無做任何測試? )沒有」、「因為他們有提供測試報告及水質檢驗報告,我們初驗的部分就是著重在清點、規格是否符合、資料是否齊全」、「(本件複驗的時候,你有無去? )沒有,我只有去初驗」 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91頁及反面); (2)證人即於96年8 月1 日之後擔任總務主任之楊孟儒於原審證稱:「我在當年度的8 月1 日接任總務主任,後續的驗收是由我來做」、「這件案子算設備的採購占比較多的部分,所以我好像沒有看到設計師」、「初驗除了點收現場實際物品外,還有些是要廠商附實驗數據」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181 頁反面-182頁、); (3)證人即原基隆市政府工務處技士周文竹於原審證稱:「(你怎麼知道工程有依照施工規定,是否要先看該工程的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 )一般我們不會去看招標資料,都是看竣工書圖,因為竣工書圖上會載有數量及長寬」、「如果只設計沒有掛監造的話,那驗收不一定會找他(指建築師)來」、「(依照五堵國小此件工程的招標文件中的補充說明須知,在驗收的時候,要提出防滑檢測報告及水質檢測報告才能驗收,為何你沒看過卻可以驗收? )我們驗收的時候,幾乎都是拿著竣工書圖及結算書來驗收,我們不可能查到發包階段的文件去,所以我並沒有特別就這一部分特別去查」、「(何人可以決定本件的驗收合格與否? )是我」、「初驗是校方驗,我這邊已經是再驗階段」、「相關的施驗報告要由監造去認定是否ok,所以我才會在記錄的備註欄這邊註明,因為設計的人才會知道怎樣才是可以通過的」、「(就五堵國小的驗收,是否你在8 月28日及9 月份都有去驗收? )是」、「(誰可以決定就是驗收有無合格通過? )就是我,主驗人」、「(在你驗收過程當中,五堵國小的校方人員,有無跟你提到有關驗收相關問題? )沒有,我去的時候,大概都會隨意翻一下,像剛才那一條,一定是我看到那個文件,我覺得這個東西應該要附上,所以我在複驗的時候才會要求這個東西」、「(在你二次去驗收的過程當中,五堵國小的校方人員有無跟你提到廠商或得標人員是他們認識的? )沒有」、「(關於驗收合格及通過,校方人員有無給你任何壓力說這一件一定要通過驗收? )我印象中應該是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⑴第37-41 頁、42頁反面-43 頁); (4)證人即被告詹永洋於原審證稱:「(96年8 月20日初驗當天是否沒有測試防滑? )是,因為他們公司有給我一張合格的防滑係數表,初驗的時候,我就有把該表拿給學校,在我的認知,這樣好像就已經有測試過了」、「在驗收前他們公司就已經寄給我了」、「(測試單位為何寫洪文井建師事務所,然後蓋事務所大小章? )這我沒有去注意看」等語(見原審卷十九⑵第248 頁反面-249頁反面); (5)此外,復有初次及正式驗收紀錄2 紙附卷,而其中初次驗收紀錄上驗收結果記載:「1.以上未抽驗及隱蔽部分由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依權責負責。2.同意准予驗收,並報請市府派員辦理正式檢收」等語。 由上可知,當時規劃設計之建築師趙世清並未參與本件驗收,亦未告知學校及基隆市政府工務處相關參與驗收人員有關補充須知說明中關於驗收之規定,顯係利用學校人員對於工程驗收專業事項之不熟悉,而刻意隱匿、迴避規定,是自難以從事教職之上開參與驗收人員未依補充須知內容以ASM 儀器測試,即遽認被告張兆君就其初次驗收部分有故意圖利得標廠商、或職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 (三)況被告張兆君於初次驗收時,亦確實清點數量、丈量,此經證人楊孟儒證述在卷,並有初次驗收紀錄可稽;再本件驗收合格與否,並非被告張兆君可獨自決定,而係基隆市政府工務處技士周文竹,已如前述。公訴人僅以被告張兆君未實際以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即予以驗收合格,並因此而認被告張兆君就此驗收部分有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登載不實行為,惟未思及被告張兆君係從事教職,對於相關工程、規範事項是否具有專業知識、訓練及認知,即單純以「補充須知」有此規定,其等應當知悉,竟未予遵從,即推論被告張兆君有主觀之不法犯意,實有速斷。綜上所述,本件驗收合格與否既非被告張兆君所能決定,且其亦不知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情事,已如前述,是自難以其於驗收紀錄上登載「驗收合格」即認其有行使故意登載不實、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至於被告陳國庸於驗收階段,不論係初驗或2 次正式驗收,均已非五堵國小之校長,而係調任他校,已如前述,是尚難認其就驗收部分有故意圖利柏凱企業社、或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公訴人就此部分未提出證據證明,是被告張兆君、陳國庸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及刑法第213 條、第216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自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所犯圖利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故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十一、綜上所述,被告陳國庸、張兆君2 人所辯無圖利犯行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共同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他人之犯行,應堪認定。 乙之一、附表二編號2雲林國小人員圖利部分: 一、被告張燕合自94年8月1日起任職雲林縣雲林國小校長,綜理並執行校內採購行政程序事項之簽核批准等業務,謝宜靜於95年9 月初,前往雲林國小拜訪校長張燕合,探詢有無施作防滑、污水處理等工程之必要及經費,因雲林國小之地板及樓梯係大理石材,學生容易滑倒張燕合乃同意施作並請總務主任賴淑琴加入商討申請經費問題,謝宜靜並提供實由魏徵豪製作之概算書給張燕合,張燕合再將之交予賴淑琴據以向雲林縣政府申請經費,嗣雲林縣政府核准同意補助「雲林國小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賴淑琴乃於95年11月21日簽由張燕合核准「未能取得3 家以上廠商當場改比價議價」辦理本件工程開標發包方式,張燕合並指示委由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經賴淑琴去電聯絡後,即由吳宗達接聽、接洽後,並由吳宗達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雲林國小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等情,業據被告張燕合分別於調查站及原審供述明確,張燕合於調查站供稱:「於94年8 月1 日起擔任雲林國小校長迄今。」、「(95年12月間你是否承辦「雲林國小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該案係由雲林國小總務主任賴淑琴負責承辦,我為校長負責行政核章。」、「(經費來源?你何時、如何得知有該筆預算?)經費係由雲林縣政府補助新台幣50萬6500元。95年11月初雲林縣政府委文核准同意補助時,承辦人賴淑琴將該公文簽呈上來,我才知道縣府已核准撥付補助。」、「(提示:95年11月21日賴淑琴於總務處之簽呈)賴淑琴於該簽呈第三項中,為何又特別簽出: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當場改比議價辦理,其經過詳情為何?)賴淑琴於該簽呈: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當場改比議價辦理是賴主動簽呈意見。至於賴淑琴會簽擬該項意見,我認為是簽呈日期已近年底,若是流標可能年度預算取消,所以才會改為比議價」、「謝宜靜是從事教具及教科書之廠商,95年9 月間,到學校拜訪我,向我推薦止滑設備,我向謝宜靜表示學校沒有經費,謝宜靜表示可向縣政府申請,所以雲林國小才向縣府提出申請。」、「雲林國小遭受災害時之零星工程,曾委託馮子石建集師負責規劃設計,因此,我才決定委託馮子石建築師負責上開標案之設計。」等語( 見補偵五卷第23至25頁) 、嗣於原審供稱:「大概是95年9 月初的時候,謝宜靜到學校來介紹防滑的工程,我看了之後覺得效果不錯、很牢靠,所以我請總務主任來商量看看要不要申請補助來做這個工程,主任就說我們就來申請看看,這樣子我們就準備要申請,大概是第二天或當天下午,謝宜靜就拿了一份某間學校的概算書交給我,但我已經忘記是哪間學校,我當時剛好在澆花,謝宜靜就說他找不到總務主任,要我把概算書資料拿給總務主任當參考,我就把概算書資料轉交給總務主任。」、「大概是在11月初的時候,公文核准下來,由總務處那邊簽名過來,我才知道錢下來了,我們就按照慣例,用公文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幫我們規劃。」等語( 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33 、134 頁) ,核與證人謝宜靜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跟議員先取得默契後,我就先去找學校,跟魏徵豪他們說有這筆款項可以做止滑工程,再叫他們來規劃,因為他們做這個比較內行」、「去學校是跟校長接洽,跟他們說我有爭取到這筆經費,如果他們有意願我就幫他們規劃,有些比較複雜的,我就叫魏徵豪來看,看完之後就請魏徵豪提出經費概算表,我再轉交給學校,由學校的承辦人員向縣府提出需求。」、「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林內國小、林頭國小、四湖國小、莿桐國小、民生國小、吳厝國小、石榴國中是否均以此模式進行?) 是。」( 見偵二卷第239 、240 頁) ;復於原審證稱:「我負責跟學校先接觸,爭取經費,我是去學校看看學校有無需要止滑工程,然後向議員爭取經費,還有送一些高雄縣的概算資料給學校參考,他們有意願後,我就去做概算表」、「95年6 月間,教育部有發一個公文要學校加強樓梯防滑的工程,他們學校有這個需要,所以我就提供這個資料給學校並做概算表,然後就跟縣政府申請經費」、「..像雲林國小的樓梯都是大理石,以前有貼3M的防滑,那時候都快掉光了,所以我就跟校長說我們有這個工程,..校長也覺得這個也很需要,他就叫我做一些概算來跟縣政府申請經費」、「概算表先拿給張燕合」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89頁反面至91、95頁);及證人即雲林國小總務主任賴淑琴於原審證稱:「我們學校自己先寫計畫及概算表向教育處申請經費」、「是我們校長張燕合拿了外校已做相同工程的公文及概算表等作為樣本給我,..然後張燕合說希望我們學校也爭取經費來做止滑工程」、「(張燕合將上開資料交予妳後,妳做了什麼事情? )去確認我們學校要做的範圍、長度後,乘上上開概算表的單價去算出我們學校的需求,做成概算表,然後寫申請經費的文給教育處」、「他(指張燕合)說有一位李議員可以幫我們爭取經費來做此工程,我記得我們的文有正、副本,正本給教育處,副本就發給該位議員」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3頁及反面),並有賴淑琴於95年11月21日之簽請「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當場改比議價辦理」之簽、該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契約書等在卷足稽( 見原審二十二卷第147 、153 頁背面) 。則由上事證,足認附表二編號2 雲林國小之工程,係由謝宜靜徵得被告張燕合同意後,再向雲林縣政府爭取經費,並交付概算書給被告張燕合,再由被告張燕合交由該校總務主任賴淑琴據以向雲林縣政府申請經費,嗣該經費核准後,被告張燕合即指定由馮子石建築師負責規劃、設計等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吳宗達於調查時供稱:「95年間雲林縣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及96年間雲林縣林投國小、林內國小、四湖國小、莿桐國小、民生國小、石榴國中有關校園安全衛生環境改善防滑工程,均是由我與各該學校取得築師委託設計規劃監造服務合約。」、「( 依你前述,既然前述各該學校校園安全衛生環境改善防滑工程之招標規範、工程須知、補充須知等資料均係由謝宜靜提供,則馮子石或李明遠在規劃設計階段實際上到底做了哪些事?)因為我與建築師是按件計酬,所以每當我接到案件時,我都會向建築師報告接到哪些案件。而當謝宜靜將各該學校校園安全衛生環境改善防滑工程之工程預算、招標規範、工程須知、補充須知等資料拿來給我後,我會核對工程預算書上面要施作的項目、數量、單價等內容,同時看一下招標規範、工程須知、補充須知等內容是怎麼寫的,看完之後會再與建築師進行討論,如果覺得沒有綁標的嫌疑,我就會自己蓋上建築師的印章,再將這些招標所需的資料交給謝宜靜拿去給學校,有時後也會由我直接拿給學校辦理。」、「你本人是否有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之大、小章?」有。」( 見偵九卷第39、42頁) ,復於原審具結證稱:張燕合任職於其他學校時即與其認識,張燕合知道我是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的設計師我們曾配合過」、「雲林國小之招標規範、工程須知及補充須知等資料是謝宜靜提供」等語( 見原審二十二卷第65、66頁) 、又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原審判決附表記載這10件( 指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 都是他們( 指謝宜靜) 做的( 指設計、規劃資料) ,做好之後,送到學校去,我只是蓋章」( 見本院六卷第38頁) ;另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 事後怎麼會知道他們( 指張燕合) 把設計監造交給馮子石?) 因為經費是我爭取的,我當然會到學校問他們是委託誰設計。」、「因為溝壩國小那時候就是吳宗達在設計規劃,所以雲林國小我也知道是吳宗達這個人在設計規劃。」、「( 你的概算表及你剛才說的高雄縣其他學校等相關文件是從何而來?) 是魏徵豪提供給我的。」、「( 魏徵豪在這件工程[ 指雲林國小] 負責什麼事情?) 他負責提供一些資料給我,像概算表是他提供給我,招標文件也是他提供給我,因為學校後來有找吳宗達設計這個案件,所以我就有把魏徵豪提供給我的資料,如招標文件、預算書等拿給吳宗達,讓他去審核。於施工當時,是魏徵豪負責污水化糞池的施工,還有防滑檢測報告。」、「(提示雲林國小「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 預算書及補充須知,魏徵豪提供給你的招標文件有無包含這些?魏徵豪提供這些招標文件資料給我,其實我也不會去看,因為我對這個也不懂,但概算書內學校的尺寸多少,我知道。」(見原審二十二卷第90至95頁背面) ,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判決書這10間[ 指附表二所示10學校工程] 是不是你提供的?) 因為我不會設計,魏徵豪拿資料給我,我再拿給他( 指吳宗達) 」( 見本院六卷第38頁) ;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 你在這個案子[ 指附表二編號2 雲林國小工程) 負責什麼事情?) 謝宜靜是我在雲林的經銷商,依照當時約定,我提供謝宜靜招標文件,包括概算書、補充說明、預算書、但是我以高雄縣的學校提供給他做參考」( 見原審二十二卷第106 頁) ;再參以謝宜靜與魏徵豪於95年11月14日19時40分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魏徵豪:「在家喔,我三間招標資料全部都用好,MAIL過去你家。」;當日20時58分36秒又通話,魏徵豪:「你看要不要下來,我叫我太太教你或你太太招標有的沒的資料要怎麼用。」,有該通聯譯文及通訊監察書在卷足憑( 見附表A 編號6 、7 所示) ,而謝宜靜於原審證:「( 魏徵豪講到[ 三間招標資料全部都用好] ,是指哪三間的招標資料?就是石榴、雲林、溝壩等三間國小。」( 見原審二十二卷第102 頁) ,核與魏徵豪、謝宜靜2 人證述雲林國小該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由魏徵豪提供交付給謝宜靜;及吳宗達證述雲林國小該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係謝宜靜所提出,由伊在其上蓋上建築師事務所之章等情,均相符合,此外,復有民生國小稽核監督應備資料檢核表、該工程之預算書、補充須知等在卷足憑( 見原審二十二卷第148 至153 頁) 。足認雲林國小該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由魏徵豪所提供交付給謝宜靜後,再由吳宗達在該招標資料上蓋上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之章等情,應可確定。 三、另被告被告謝宜靜於調查站訊問時供稱:「我會先找李建昇議員談好配合款的額度大概有多少,知道大概的金額之後,我有時候會開玩笑向魏徵豪、蔡素碧夫婦說我要到多少錢,之後我自己會再去找學校校長洽談,向校長表示我有爭取到議員配合款,打算施作有關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詢問學校有無意願,學校若有意願,我、吳宗達及魏徵豪會再到學校去看,有那些地方需要施作防滑措施,那些地方的衛生設備需要改善,之後便由吳宗達負責製作招標所需之規範預算書等資料,由於招標所需的資料繁多,我不見得都會注意到其中的內容。等所需的資料都做好之後,吳宗達及魏徵豪會再交給我,我再拿去給各學校的承辦人,也就是... 雲林國小庶務主任。」、「雲林縣95年度溝壩國小、雲林國小及石榴國小之「改善防滑措施及、環境衛生工程」,96年度林頭國小、四湖國小、莿桐國小、民生國小、林內國小及石榴國中之防滑工程,各學校辦理該些工程之預算書、採購及補充須知等相關文件,不是我製作。是由魏徵豪夫妻製作,做好後交給我,我再轉交給學校承辦人員藉以辦理等語( 見偵二卷第185頁背面、偵三卷第34頁)。則依被告謝宜靜上開供述,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之學校等工程之預算書、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等相關文件,均由魏徵豪夫妻製作好後交給謝宜靜,謝宜靜再轉交給學校承辦人員藉以辦理各該工程之公開招標等情,核與吳宗達上述證述,伊負責在工程招標資料上蓋章後,再交還給謝宜靜送給學校等情相符,是本件雲林國小工程之招標資料,即預算書、採購及補充須知等文件,係由謝宜靜送至雲林國小之事實,應可確信。 四、又被告張燕合於偵查中供稱:「(謝宜靜用何身分拿給你,你為何收下來這個磁片?)我記得有可能我在澆水時,他說他有去找主任找不到,就交給我。」、「他( 指謝宜靜) 是用什麼身分我也不知道,當時我有問他說你不是要交給總務嗎,他說他找不到人,叫我轉交。」、「我以為我有打電話給建築師叫他們趕快補資料,但我不知道他們為何找上謝宜靜來。」、「那些資料我也不知道裡面有無磁片,我只知道是預算書。預算書拿給學校總務科去上網。」、「(為何謝可以幫學校擬預算書?)我們是請建築師來設計、規劃,但建築師要謝( 指謝宜靜) 拿過來,我無法掌控。」、「我八十三年、八十四年認識他( 指謝宜靜) ,我記得他在賣學校裡的教具,他有時會來推銷,我們因此認識。」( 見補增五卷第28至32頁) ,則被告張燕合與謝宜靜於83、84年間即認識,並知悉謝宜靜係從事教具推銷之工作,而本件附表二編號2 之工程係謝宜靜徵得被合張燕合之同意後,向雲林縣政所爭取之經費,如上所述,顯然被告張燕合對於本件工程上綱公開招標所需之預算書、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等資料,係由謝宜靜所交付等情,應不致有誤認之情形發生。再者,證人賴淑琴於調查時證稱:「在公告招標前,校長張燕合即將含有上網公告資料、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資料的磁碟片交給我及事務組長蕭肅騰,要求我們立即上網招標」、「雲林國小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規劃設計、監造契約書,是校長張燕合交給我,所以我不知道合約的過程、內容。」( 見補增五卷第16頁背面) ;另證人即雲林國小事務組長蕭肅騰於調查站訊問時證稱:「預算書是校長張燕合交給我,投標須知是制式的電子檔,經過我修改開標日期後所製作。」等語( 見補增五卷第5 頁) ;復於偵查中證稱:「像這一次( 指附表二編號2 所示工程) 就是校長( 即被告張燕合) 叫我與主任過去,校長說把這個( 指招標檔案) 上傳到網路上。」、「( 你的意思是說這一次校長找你過去時,已經做好檔案?) 是。」、「這種情形除了這一次之外,是否還有發發過?) 我任內沒有。」等語( 見增偵五卷第11頁) ,核與被告張燕合上開供述,亦相符合。是附表二編號2 所示雲林國小之工程有關上綱公開招標所需之預算書、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等資料,係由謝宜靜交付給被告張燕合後,再由被告張燕合交給該校總務人員上網公告等情,應可確信。被告張燕合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翻異前供,稱:雲林國小該工程上網公告資料係由吳宗達所交付,而非謝宜靜所交付云云,及證人蕭肅騰於原審另證稱:因為校長( 指張燕合) 在走廊的時候有這樣講,後來應該是我忘記了,但主任有這樣講過云云;及證人賴淑琴於原審另證稱:我不記得是放在我桌上或是校長直接拿給我的( 指上開上網公開招標資料) 云云,均屬卸責及迴護被告張燕合之詞,均無足採。又被告吳宗達於原審亦翻異前供稱:雲林國小該工程之招標規範、產品規範等資料,我親自送去給學校,因校長打電話催案件說年度快到了,我做好後趕快送去,校長室沒人,我就直接放在校長的桌上云云,核與其上開偵查中供述伊僅在招標資料上蓋建築師章後即將招標資料交給謝宜靜送給學校等情,並不相符,是被告謝宜靜此部分供述,亦屬迴護被告張燕合之詞,不足採信。至被告張燕合之偵查筆錄錄最後手寫註記:犯罪嫌疑人簽名之後當庭腳軟、全身冒冷汗,經同行蕭肅騰聯絡家屬云云( 見偵補五卷第32頁) ,此乃被告張燕合於偵查中接受訊問時,因心理緊張所致,惟該偵查程序並未對被告張燕合施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方法,被告張燕合於偵查過程中縱有上述身體反應,其於該偵查中之供述,亦得採為證據,附此敘明。 五、附表二編號2雲林國小該工程於95年12月5日開標,由當時擔任該校校長之被告張燕合主持,開標當時謝宜靜有到場等情,業據被告張燕合於原審供述明確(見原審二十二卷第135頁背面),並有雲林國小工程採購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1份、投標廠商之標單封2 份、決標紀錄、工程契約各1 份在卷足稽(見原審二十二卷第115 至160 頁) ,而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當天參與投標到場之廠商除謝宜靜到場外,尚有魏徵豪到場,且經費是我爭取的,我當然想做,不管是魏徵豪的公司,蔡素碧登記名義的公司或我的公司得標,原則上都是我去施做,然後我就可以分得利益等語( 見原審二十二卷第92、100 頁) ;另被告魏徵豪於原審供稱:雲林國小該工程參與投標,並於開標當日到場,不管是謝宜靜或我得標,依照我們當時的約定,我給他七折的成本,他幫我施作止滑工程,我施作化糞池工程等語( 見原審二十二卷第106 頁背面) ,又本件工程之投標廠商僅有謝宜靜以聯富企業社名義及魏徵豪以迅新公司名義2 家廠商投標,而開標結果由聯富企業社以最低價得標等情,亦有上開投標廠商之標單封2 份、決標紀錄、工程契約各1 份在卷足憑( 見原審二十二卷第156 、157 頁) 。則本件工程由被告張燕合主持開標,而本件工程之標單封上除記載投廠商聯富企對社外,並記載負責人姓名謝宜靜,謝宜靜於開標日亦到場等情,被告張燕合對爭取本件工程經費之舊識謝宜靜以聯富企業社投標,當無不知之理;況謝宜靜以聯富企業社標得本件工程後,並以聯富企業社負責人名義於決標紀錄上簽名,亦有該決標紀錄足憑( 見原審二十二卷第159 頁) 。綜上事證,足認被告張燕合主持本件工程開標時,知悉謝宜靜以聯富企業社參與投標,並由聯富企業社以最低價得標及簽訂本件工程之契約書等情,亦可確定。 六、按依①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②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第50條第7款及第2項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及③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之目的在於避免不公平競爭。本件附表二編號2 所示雲林國小工程,開決標當日係由被告張燕合主持,僅有聯富企業社名義及迅新公司名義2 家廠商投標,被告張燕合明確知悉本件工程係由謝宜靜向雲林縣政府所爭取,並提供概算書供雲林國小向雲林縣政府申請經費,於經費核准後,復提供預算書、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等上網資料給被告張燕合交該校總務人員公告上綱,如上所述。然仍讓謝宜靜經營之聯富企業社所投之標進入開標、決標、甚至得標,此對其他未參與前開過程之其他欲投標廠商而言,顯有違政府採購法上述規定,而有不公平之競爭,且有採購不公正之行為。被告張燕合非但未依上開規定宣布聯富企業社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決標,甚至以低於底價之方式由聯富企業社以比價方式得標,事後亦未予以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顯見被告張燕合所為有失公平競爭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且有使謝宜靜經營之聯富企業社得標承作該工程而得利之意圖。 七、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除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外,尚須該公務員圖利之對象因而獲得利益,始克成立;而此所謂『利益』,依立法理由說明,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值之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不論有形或無形、消極或積極者均屬之;又公務員圖利對象收回成本、稅捐及費用部分,原來即為其所支出,並非無償取得之不法利益,自不在所謂圖利範圍。從而,所得不法利益乃其可領得之工程款,於扣除成本、稅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最高法院102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一般合法之政府採購案,得標廠商於扣除材料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後,固通常會有合理之利潤,然如公務員違背正當之招標程序或法令規定,使廠商原來無法取得之標案順利得標,則上開所指合理利潤,仍屬得標廠商本不應取得,而違法取得之不法利益(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上字第137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政府採購法上開規定聯富企業社所投之標本不應予開標、決標,卻因被告張燕合對於主管採購事務之違反法令行為,由聯富企業社得標,事後並由謝宜靜及魏徵豪經營之公司分別施作防滑及污水處理工程,是本件自應扣除廠商材料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等與本工程採購有關支出後,而計算其不法利益。則被告謝宜靜、魏徵豪等人因該工程所獲取之不法利益,其計算方式如甲七( 四) ⑵所示,已如前述,是綜上所述,本件工程廠商所圖利之不法利益金額為如附表壬編號9 所示。 八、綜上所述,被告張燕合所辯無圖利犯行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張燕合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他人之犯行,應堪認定。 九、至追加起訴書第12-13 頁關於雲林國小部分之犯罪事實,並未起訴記載被告張燕合有明知不實之測試報告,仍予以收受而於驗收報告上登載驗收合格情事,惟於第49頁「所犯法條」記載被告張燕合犯刑法第214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因該部分既未起訴,自不在起訴範圍,是所犯法條記載核犯刑法第214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顯係誤載(原偵查檢察官對於法條及罪名之引用似乎亦未查證,因「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屬於刑法第213 條之規定,而刑法第214 條規定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併予敘明。(張燕合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詳後述,見第347 頁四) 乙之二:附表二編號7民生國小學校人員所洩漏國防以外機密部 分: 一、被告陳盈錞係民生國小老師,於95年8 月間起擔任該校總務主任,負責校內採購事項等職務,本件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工程由被告陳盈錞負責辦理等情,業據被告陳盈錞於調查站訊問及偵查中供述明確( 見補增五卷第129 、143 頁) ,而被告陳盈錞於調查時就本件工程之經費來源及辦理經過供稱:「96年某日校長林慶昇找我到校長室,他介紹一位謝先生(即謝宜靜)給我認識,校長表示謝宜靜可以幫我們學校爭取防滑工程的經費。隔幾天在教師晨會時向大家表示有人可以幫學校爭取防滑工程的經費,要老師表示意見,當時校長轉達一個公文的內容,表示學校要注意學生滑倒事件,每位教師對於校長的報告都沒有意見。之後校長林慶昇找幾位行政人員開會,詢問有無需要防滑工程,會議決議大家都覺得有需要。之後謝宜靜主動找校長,校長一樣找我到校長室,校長、我及謝宜靜一起巡視校園看哪處有需要防滑設施。因為要報計畫給縣政府,因為概算表我不會製作,所以校長就拿一份概算資料給我參考,概算表已經打上民生國小的抬頭字樣,我應該有修改概算表內容之後就將概算及計劃報縣政府。」等語( 見補增五卷第129 頁背面) ;另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林慶昇於原審證稱:96年4 月之前,我在其他教有場合看過謝宜靜,知他是「成富行」,是在做教具( 指教具買賣) ,他到學校問是否需要施作止滑工程,當時順便請陳盈錞過來向其介紹謝宜靜,經學校同意施作防滑工程後,謝宜靜亦提供概算書磁片給我,我交給總務主任陳盈錞爭取經費參考之用等語( 見原審二十七卷第26頁正背面) ;證人謝宜靜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問:你去民生國小的時候,到學校有無簽說你是什麼人或代表哪一家公司?) 沒有。」、「(問:【提示96年6 月15日民生國小校務紀錄】其上所記載的來賓『成富行』,於6 月15日當天是你或別人以成富行的身份去學校的?) 因為學校老師都認為我是成富行,所以才寫成富行。」、「( 問:是否表示你於6 月15日有到民生國小,所以才記載『成富行』?) 是。」等語( 見原審二十七卷第113 頁背面) ;並有該校務紀錄在卷足憑( 見原審二十七卷第152 頁) ,則姑不論林慶昇、謝宜靜2 人於原審均證稱:當天因陳盈錞急著上課,經介紹後陳盈錞即離去云云,是否屬實,惟被告陳盈錞既係擔任該校總務主任,而謝宜靜之前均以「成富行」名義到學校推銷教具,嗣為學校爭取本件經費經核准後,復前往學校由被告陳盈錞校長林慶昇陪同查看何處有需要施作防滑設施等情觀之,被告陳盈錞應知悉謝宜靜並非從事建築師業務甚明。 二、被告陳盈錞於調查站訊問時另供稱:「(提示:96 6.11內簽)係何人建議由蕭證文、李明遠及莊季森等3 位建築師辦理?係何人決定由李明遠承接辦理?)蕭證文是本校長期合作的建築師,又因我知道林內國小也有做,所以我問林內國小總務主任邱春旗找誰,他告訴我他們找李明遠,另莊季森是學校附近的建築師,我提議該3 位建築師,經過營繕小組會議,我向各位介紹該3 位建築師後,後來校長林慶昇就說,找有經驗的李明遠來承辦,看大家有無意見,大家都沒有意見就由李明遠承辦。」、「(在營繕會議之前,謝宜靜是否向你建議由李明遠承接規劃設計?)校長有告訴我就找李明遠,我不記得是什麼情況,應該是謝宜靜有告訴他。」等語(見補增五卷第130 頁) ,並有被告陳盈錞所簽建議設計師人選:甲. 蕭證文、乙. 李明遠、丙. 莊季森之簽及該工程營繕工程小組會議決議遴選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為本件工程之設計、規劃之會議紀錄各1 份在卷足憑( 見原審二十七卷第156 、157 頁) ,則本件工程經核准後,始由被告陳盈錞簽准遴選委任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為本件工程之設計、規劃,被告陳盈錞參與該遴選會議,應該知悉謝宜靜並非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人員,應可確定。 三、另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我邀請東林(指東林公司)來投標,當時東林老闆對這方面不熟,所以叫我帶他去領標等語(見原審二十七卷第113頁),而依雲林國小96年6月25日務紀錄,當日係被告陳盈錞值日,該紀錄「來賓」欄內記載「二位商人前來領取M960518 標件」,有該校務紀錄在卷足稽( 見原審二十七卷第150 頁) ,又「M960518 」係本件工程之案號,亦有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在卷足憑( 見原審二十七卷第161 頁) ,另本件工程投標廠商共有東林公司、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等3 家,亦有開標紀錄足考( 見原審二十七卷第171 頁) ,則由謝宜靜該供述與上開資料稽核,足認謝宜靜於96年6 月25日確實帶同東林公司人員前往民生國小,向當天值日之被告陳盈錞領取本件工程標單,且除東林公司領取1 份外,謝宜靜亦以聯富企業社名義亦領取1 份標單,顯然被告陳盈錞當時應無誤認謝宜靜為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之情形,是其所辯:誤認謝宜靜為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云云,應屬卸責飾詞,自無足採。 四、被告陳盈錞於開標前1 日即96年6 月28日早上9 時11分許,以0 00000000電話撥打謝宜靜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渠2 人對話內容:「( A 陳盈錞) :謝先生,我民生國小陳主任. . . 你. . . 你. . . 咁會. . . 。( B 謝宜靜) :我知道,我會過去。( A 陳盈錞) :不是,因為目前為止…沒有人…你才寄2 標…。( B 謝宜靜) :我知道。( A 陳盈錞) :你知道. . . 明天要開喔. . . 沒有錯誤喔. . . 你不要以為有錯誤喔. . . 。( B 謝宜靜) :我知道。」等語,此有該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在卷足憑( 見補偵五卷第134 頁背面、原審卷一242 頁背面) ,並經院方當庭播放監聽光碟勘驗屬實( 見原審二十七卷96頁) ,而本件工程係於96年6 月29日開標,投標廠商除於同年月25日謝宜靜帶同東林公司負責人及謝宜靜各領取1 份單參加投標,如上所述外,尚有第3 家廠商生之道公司參加投標,而依開標紀錄單內記載「投標廠商未達3 家,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為流標之原因,此有本件工程之開標單在卷足稽( 見原審二十七卷第171 頁) ,又本件工程生之道公司參與投標,係魏徵豪向該公司負責人武恒榮借用牌參與投標,如後所述,足認被告陳盈錞於本件工程開標前1 日,因僅有東林公司及聯富企業社投標,為符合投標廠商達3 家之規定,始以上述通聯內容告知謝宜靜,亦可確定。 五、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被告陳盈錞辦理本件工程之採購業務,應知悉上述規定,然竟於開標前向謝宜靜投標廠商之家數,其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盈錞此部分否認犯罪,顯無足採,其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告陳盈錞所辯:因誤認謝宜靜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且因將放暑假,忙流標始告知謝宜靜投標廠商家數,並無洩密之故意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盈錞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犯行,應堪認定。丙、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犯行使偽造文書等部分(如附表辛編號1-4、6-7所示)、及與被告袁敏欽、洪文井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即附表辛-1編號3): 一、行使偽造如附表辛編號1-4、6-7所示私文書(即五甲國中、林頭國小、林內國小、四湖國小、吳厝國小、五堵國小等工程): (一)附表辛編號1-4、6-7所示之防滑測試報告,其上分別記載「檢測單位(或監工測試):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檢測單位: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等文字,並蓋用上開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情事,有各該防滑測試報告扣於案卷可稽。 (二)附表辛編號1-4、6-7所示之防滑測試報告係偽造: (1)附表辛編號1 之防滑測試報告非盧穩任建築師與學校簽訂承作規劃設計之工程,附表辛編號2-4、6-7之防滑測試報告非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與學校簽訂承作規劃設計之工程,有附表己-1所示之學校與建築師簽訂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扣案可稽。又該等防滑測試報告均未經洪文井、盧穩任實施檢測、監工,亦未獲得其等同意對於非受委任之案件記載檢測、蓋章,已經下列證人證述在卷: 1.證人盧穩任於原審證稱:「(在林內國小的案子,你有無去做任何檢測或防滑測試報告測試? )沒有」、「(這上面大小章是否為你們事務所的大小章? )是」、「(當初你們有無同意去做這個測試或監工? )沒有」、「(不是我事務所的案子,應該不會蓋我事務所的章」、「(是否即使上面的大小章確實是你們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的大小章,亦沒有經過你的同意? )是」、「(是否沒有詳細告知你們說那不是你們所承作的學校? )是」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83 頁反面-185頁); 2.證人洪文井於原審證稱:伊沒有授權蔡素碧、袁敏欽、魏徵豪或其公司小姐拿四湖、林頭、五堵國小的地坪防滑測試報告至伊之事務所蓋用伊事務所大小章,因為伊未受該等學校的委任,伊是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蓋用事務所大小章於上開未受委任學校的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上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六第45頁反面-46 頁); 3.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我們派去的人測試完會拿給我,我會拿給電腦部的小姐打字,.是公司的人員去測試的..可能在她腦海裡認為公司配合的都洪文井或盧穩任,所以她(指公司小姐)就去找他們蓋章」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60 頁反面-161頁)。 顯見被告魏徵豪、或蔡素碧令其公司員工拿其等已作好之防滑測試報告至洪文井或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蓋用大小章時,並未告知洪文井或盧穩任該等防滑測試報告非其等受委託簽約之工程,其等係在不知情,亦未授權同意之情況下於附表辛編號1-4、6-7所示之防滑測試報告蓋用大小章。 (2)故附表辛編號1-4、6-7所示之防滑測試報告係屬偽造乙事,應堪認定。 (三)行使偽造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予學校,以供驗收: (1)五甲國中部分: 1.附表一編號1 ②之五甲國中工程係由開卷公司得標,而該工程之委託設計規劃建築師為洪文井,已如前述。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並未受託對於上開工程之地坪防滑施以檢測,已經證人即被告盧穩任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84 -185頁)。惟五甲國中之驗收報告內附有「檢測單位: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蓋用大小章)、檢測日期:民國96年8 月22日」之「磨擦系數檢測值測試報告」及測試地點照片各1 紙(見原審卷九⑵第246 、247 頁),而該照片及測試報告上又蓋有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足見該份不實文書係經由開卷公司提供交予不知情之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蓋用大小章,再由不知情之袁敏欽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提出行使予五甲國中以供驗收,致使五甲國中誤認該份測試報告確實已經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檢測且檢測合格,而予驗收合格,是有足生損害於五甲國中,及原高雄縣政府公共工程之驗收正確性。 2.被告蔡素碧係開卷公司負責人,而被告魏徵豪亦於原審陳稱:該項測試係在驗收前由伊進行測試等語(見原審卷九⑴第131 頁),足見2 人為完成本件採購案之驗收程序,而由魏徵豪製作該份不實文書,以行使完成開卷公司承作本採購案之驗收程序。是被告魏徵豪、蔡素碧2 人就該不實檢測報告之私文書之製作及行使,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2)林頭國小、林內國小、四湖國小、吳厝國小部分: 1.附表二編號4 、5 、6 、10之工程係由吳宗達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受託設計監造,已如前述。而洪文井及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均未監工測試或檢測上開地坪防滑係數,已經證人洪文井、盧穩任分別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五183-185 頁、卷二十六第44頁反面-45 頁),此亦與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後來這個防滑測試的報告是否為謝宜靜拿給你的?)是」、「(謝宜靜有無跟你講說他們有委託其他建築師事務所做防滑測試?)沒有」、「(驗收時有無以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是否達0.7 以上?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03 頁反面-104頁、卷二十六第78頁反面、卷二十七第93頁反面、卷二十八第81頁反面-82 頁、卷二十九第90頁、卷三十第73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驗收測試報告是魏徵豪他們做的」、「是魏徵豪他們測試完拿給我,我拿給吳宗達」、「(驗收當天有無做地坪防滑測試?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21 頁反面、卷二十六第116 頁、卷二十八第105 頁反面、卷三十第96頁反面)、及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在林頭、林內國小工程沒有委託洪文井、盧穩任測試,地坪防滑是我們派人去測試後拿給我,我會拿給公司小姐打字;在四湖國小案子也沒有會同建築師或學校人員去做測試,是我們公司自己做測試;在吳厝國小案子,驗收當天我沒有去,地坪防滑測試報告是我叫員工去測試,測試完了回來,把數據填好了,我拿給電腦部去打,電腦部的人員可能以為又是盧穩任的,就找盧穩任蓋章,蓋完章直接寄給學校,測試報告是我們公司直接寄到學校的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60 頁反面、161 頁、卷二十六第135 頁反面、卷二十八第136 頁及反面、卷三十第102 頁反面、105 頁及反面),足見上開不實文書係經由被告魏徵豪製作後提供交予不知情之謝宜靜,或再轉交予不知情之吳宗達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提出予上開學校以供驗收,致使上開學校誤認該份地坪防滑測試報告確實已經盧穩任、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檢測且檢測合格,而予驗收合格,是有足生損害於上開學校,及雲林縣政府公共工程之驗收正確性。 2.附表二編號5 、10之林頭、吳厝國小係由開卷公司得標承作,而編號4 、6 之林頭、四湖國小均由迅新公司得標承作,被告蔡素碧、魏徵豪分別為開卷、迅新公司之負責人,而該等測試報告係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之公司員工測試,亦如前述,再由2 人與謝宜靜接洽分工情形,可知渠等目的均係期求2 人所經營之公司能得標施作,是防滑測試報告之提出為完成驗收程序進而取得工程款項之程序,是2 人對於製作上開不實文書以行使完成開卷、迅新2 公司承作上開採購案之驗收程序應有認識。故被告魏徵豪、蔡素碧2 人就該不實檢測報告之私文書之製作及行使,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3)五堵國小部分: 1.附表三編號1 之五堵國小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記載「測試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並蓋有該所之大小章,有該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95 頁),惟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並未擔任該項地坪防滑之測試,已經證人洪文井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六第45頁反面- 46頁),顯見該測試報告係未經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及洪文井本人同意而製作,係為偽造。又該偽造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嗣經提出予學校,使學校誤認為測試合格而驗收紀錄上記載「防滑貼片磨擦係之檢驗報告為0.73,與圖說0.7 以上相符」,有該驗收紀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十九⑵第396 頁),足見該偽造不實之防滑測試報告,有足生損害於五堵國及基隆市公共工程驗收與否之正確性。 2.五堵國小工程雖係由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得標,惟實際上係由被告魏徵豪經營之公司施作,並由魏徵豪為上開地坪防滑之測試,已如前述;被告蔡素碧雖未為上開施工、測試,然其於五堵國小案中,係居間協調處理魏徵豪、袁敏欽、傅績欽與詹永洋等人間關於工程細節事宜,如下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 ①96年8月6日11時51分(見基隆譯文卷第81頁): A(指袁敏欽):我現在在五堵..。 B(指蔡素碧):驗收排何時。 ②96年8月7日8時54分(見基隆譯文卷第82頁): A(指袁敏欽):蔡小姐我們五堵的水質檢測有沒有寄給他了。 B(指蔡素碧):還沒。 ③96年8月20日11時11分(見基隆譯文卷第89頁): B(指蔡素碧):袁敏欽..總仔在找你。 A(指袁敏欽):我有打給他了。….我這裡自己驗收基本上是沒有問題..。 A:..但是主計那邊就要我們補那張照片。 B:馬上要嗎? A:..學校驗收完之後,就是要簽給市政府,市政府那邊會派人來驗收啊..。 是由被告魏徵豪與蔡素碧2 人分工情形及與公司員工袁敏欽對話,可知被告蔡素碧與魏徵豪均係期求上開工程能順利驗收、取得款項。又被告蔡素碧與洪文井曾洽談合作事宜,已如前述,是其等以魏徵豪自行製作其上記載「檢測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不實防滑測試報告,提示予不知情之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使該事務所人員誤認為係其合作之工程而蓋章,是被告蔡素碧、魏徵豪2 人對於製作上開不實文書以行使完成採購案之驗收程序應有認識。故被告魏徵豪、蔡素碧2 人就該不實檢測報告之私文書之製作及行使,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四)綜上所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辯稱渠等無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渠等犯行堪以認定。 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即附表辛-1編號3 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案): (一)附表辛-1編號3 所示之防滑測試報告,其上記載「檢測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檢測日期:96年9 月29日」等文字,並蓋用上開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情事,有該防滑測試報告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三十四第227頁)。 (二)附表辛-1編號3所示之防滑測試報告係不實登載: (1)附表辛-1編號3 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案,係委由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規劃,惟洪文井建築師或其事務所人員均未與學校人員接洽,亦未實際施行檢測情事,亦經證人即被告洪文井、魏徵豪、蔡素碧分別證述如前。是該報告上登載「檢測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檢測日期:96年9 月29日」等語,即有不實。又該份報告既未經建築師陪同檢測而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而該採購案又係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經營之高波公司得標施作,是該份測試報告係其等業務上所應製作提出以供驗收程序之文書。 (2)該工程係由被告蔡素碧帶同被告袁敏欽至路竹高中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該校接洽受託委任設計,已如前述;而該份測試報告亦經被告洪文井授權同意事務所內員工蓋章,由袁敏欽以該事務所名義提出行使予路竹高中,以完成驗收程序。渠等均明知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未從事該項地坪防滑檢測,卻於其業務上所掌文書登載上開不實字樣並蓋章,再行使交付予路竹高中以供驗收,致使路竹高中誤認該份地坪防滑測試報告確實已經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檢測,而予驗收合格,顯有足生損害於上開學校,及原高雄縣政府公共工程之驗收正確性。 (3)再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4 人之分工合作情形,可知渠等目的均係期求得標廠商高波公司能完成驗收程序進而取得工程款項之程序,是4 人對於其業務上登載製作不實之文書並以行使完成驗收程序應有認識。故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4 人就該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三)綜上所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辯稱渠等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及行為云云,顯係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以認定。 丁、附表一至附表五工程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借牌投標及容許借牌投標部分: 一、被告魏徵豪部分: (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部分: 被告魏徵豪係被告迅新公司、開卷公司、宏懋公司(更名前為皇羽公司)、高波公司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編號2-5 所示、附表二編號4-10、附表三編號1-2 所示、附表四編號1-4 所示工程之開標時間前,向無投標競價意思之謝宜靜、武恆榮、鄭易地、莊崇淇分別借用無競價意思之聯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瑞富企業社、杰炤公司、光烺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2-5 所示、附表二編號4-10、附表三編號1-2 所示、附表四編號1-4 所示工程之投標(借牌與容許借牌陪標之公司詳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製造有數家廠商投標競爭之假象,並藉以增加其所經營公司施作上開工程之機會情事,業據被告魏徵豪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九⑴第114 、156 頁、卷十一第116 頁及反面、126 頁反面、卷十二第60頁反面、61頁、卷十三第35頁反面至36頁反面、卷十五第51頁反面、卷三十二第43-44 頁,另見附件5 被告魏徵豪自白部分),核與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武恆榮、鄭易地、莊崇淇分別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或陳述情節相合(見原審卷九⑵第339 頁反面至342 頁、第344 頁、卷十第100 頁反面-102頁反面、卷十三第73頁反面-74 頁、卷十五第29頁反面-52 頁、第35頁反面-39 頁、46頁反面、卷十九⑵第244 、245 頁),復有附表一工程之高雄縣政府各項採購開決標紀錄表、附表二、附表三、四所示學校之開標/ 決標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稽(見卷十五第77-90 頁),是被告魏徵豪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借牌投標罪部分: 被告魏徵豪為開卷、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其所經營之開卷、高波公司無參與附表五編號1所示仁美國小、編號2所示觀亭國小工程投標競價之意,於附表五編號1、2所示工程開標時間前,受莊崇淇之邀約,分別容許借用開卷公司、高波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五編號1、2工程之投標,製造投標競爭之假象情事,亦經其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承在卷(見原審卷八第206、214-217、卷三十二第44頁),核與同案被告莊崇淇於原審所述情節相合(見原審卷八第206 頁),復有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開決標紀錄各1紙在卷可稽(見卷八第255 、257 頁),是被告魏徵豪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被告謝宜靜部分: (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借牌投標罪部分: 被告謝宜靜為被告聯富企業社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明知其所經營之聯富企業社無參與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附表附表三編號1-2 、附表四編號1 、3-4 所示工程投標競價之意,受魏徵豪之邀約,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附表三編號1-2 、附表四編號1 、3-4 所示開標時間前,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附表三編號1-2 、附表四編號1 、3-4 所示工程之投標,製造與魏徵豪經營之公司投標競爭之假象情事,業經其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承在卷(原審卷九⑵第344 頁及反面、第347 頁、卷三十二第45頁),核與證人魏徵豪於原審證述情節相合(見原審卷九⑴第114 頁),復有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附表三編號1-2 、附表四編號1 、3-4 所示工程之開決標紀錄各1 紙在卷可稽,是被告謝宜靜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三、被告魏徵豪與下列被告共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部分: (一)與被告謝宜靜共犯部分: 被告魏徵豪係被告迅新公司、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附表二編號6(四湖國小)、編號7(民生國小)、編號8( 莿桐國小)所示工程開標時間前,要求被告謝宜靜找其他無參與投標競價意思之公司來參與陪標,被告謝宜靜乃出面邀約,向無投標競價意思之江金剛、陳奇文借用其等實際經營之奕來公司、東林公司名義及證件,分別參與附表二編號6( 四湖國小)、編號7(民生國小)、編號8(莿桐國小)所示工程之投標,製造有數家廠商投標競爭之假象情事,業據被告魏徵豪、謝宜靜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自承在卷(見原審卷十五第43頁反面、46頁反面、50頁反面、51-52 頁、卷三十二第44頁),核與被告江金剛、陳奇文分別於原審審理時陳述情節相合(見原審卷五第107 、140 、165 頁、卷十五第27頁反面),復有附表二編號6-8 工程之學校開標/ 決標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十五第85-87 頁),是被告魏徵豪、謝宜靜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與被告蔡素碧共犯部分: 被告蔡素碧為開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被告魏徵豪之妻,已如前述。被告蔡素碧有容任且可得預見其夫即被告魏徵豪以登記其名義負責人之開卷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1 ②五甲國中、附表二編號5(林內國小)、編號9(石榴國中)、編號10(吳厝國小)工程投標,且開卷公司得標施作亦不違反其本意情事: ( 1) 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蔡素碧於原審具狀自承:知悉魏徵豪以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身分,以開卷公司之名義,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聯富公司、生之道公司名義投標等語在卷(見附件5 蔡素碧自白部分)。 ( 2) 證人即被告魏徵豪雖於原審證稱:「高波、開卷、皇羽等公司的大小章都在我這裡保管」、「(當初要以開卷公司名義投標時,你是否有告知被告蔡素碧?)沒有。因為招標的事情我都一個人承包,我不可能讓其他人知道,被告蔡素碧與被告袁敏欽雖然有在跑學校,但像袁敏欽從未寫過標單,我太太蔡素碧雖然偶爾會寫招標單,但寫完了我要蓋哪一張我也不會告訴她」等語(見原審卷九⑴159 頁),而被告蔡素碧亦曾辯稱:投標事宜全由其夫即被告魏徵豪處理云云。惟被告蔡素碧既為開卷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且曾因爭取業務、工程經費事務至附表一、四所示學校與校方人員接洽,並與其合作負責雲林地區業務之被告謝宜靜(即附表二)、負責基隆市業務之被告詹永洋(附表三),均因擴展業務事宜而聯繫,此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且證人即被告袁敏欽於原審證稱:「(你與被告蔡素碧、被告魏徵豪從到學校介紹產品,直至與建築師聯絡之目的為何?)最主要是要承接這個工程」等語(見原審卷九⑵第234 頁),足見被告蔡素碧對於登記其名義之開卷公司能得標承作附表一至四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是容許且為其可得預見,亦不違反其本意。是縱有如被告魏徵豪所述,未事先告訴蔡素碧以開卷公司投標之事,惟被告蔡素碧既容許被告魏徵豪保管開卷公司之大小章,且與被告魏徵豪共同分工擴展業務,是其自能預期魏徵豪將以開卷公司投標,而由開卷公司得標施作之結果亦不違反被告蔡素碧之意願,是就上開工程部分,被告蔡素碧自應與魏徵豪負共同之責任(至於其他以開卷公司名義投標未得標部分,因被告蔡素碧事先無法預期魏徵豪將以何公司參與投標,若遽以魏徵豪一人自行決定之行為,即遽推論被告蔡素碧負共同之犯意聯絡,實有過苛,故就此部分應認無罪,理由詳後述)。 (3)綜上所述,被告蔡素碧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三)與被告袁敏欽共犯部分: 被告袁敏欽為宏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即被告魏徵豪之員工,已如前述。被告袁敏欽有容任且可得預見其老闆魏徵豪以登記其為名義負責人之宏懋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編號3(潮寮國小)、編號4(路竹高中) 、編號5(茄萣國中)工程投標,且宏懋公司得標施作上開 工程亦不違反其本意情事: ( 1) 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袁敏欽於原審具狀自承:知悉魏徵豪以宏懋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身分,以宏懋公司之名義,向鄭易地、武恆榮借用瑞富企業社、生之道公司名義投標等語在卷(見附件5 袁敏欽自白部分)。 ( 2) 證人即被告魏徵豪雖於原審證稱:「招標的事情我都一個人承包,我不可能讓其他人知道,被告蔡素碧與被告袁敏欽雖然有在跑學校,但像袁敏欽從未寫過標單」(見原審卷九⑴159 頁),而被告袁敏欽亦曾辯稱:投標事宜全由被告魏徵豪處理云云。惟被告袁敏欽既為宏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且曾因工程業務事宜至學校與校方人員接洽、或應被告魏徵豪之要求以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自居參與相關工程業務,已如前述,足見其對於魏徵豪參與投標以取得工程之施作,自非全然不知。況其亦於原審陳稱:「(你與被告蔡素碧、被告魏徵豪從到學校介紹產品,直至與建築師聯絡之目的為何?)最主要是要承接這個工程」等語(見原審卷九⑵第234 頁),更可知以宏懋公司名義參與工程投標,嗣並得標承作亦不違反其本意。是縱有如被告魏徵豪所述,未事先告訴袁敏欽以宏懋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事,惟被告袁敏欽既容許被告魏徵豪保管宏懋公司之大小章,且與被告魏徵豪共同分工擴展業務,是其自能預期魏徵豪將以宏懋公司投標,而由宏懋公司得標施作之結果亦不違反被告袁敏欽之本意。 (3)綜上所述,被告袁敏欽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四、附表一至五所示工程,分別由被告魏徵豪所經營或合作之公司得標承作,有各該開決標紀錄附卷可稽;而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得標結果,被告魏徵豪等亦獲有如附表壬所示之利益,亦如前述;是無論渠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抑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顯然均係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是故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等人所犯上開犯行,罪證明確,其犯行均足以認定。 參、論罪及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一)被告魏徵豪及被告開卷公司關於附表五編號1之容許借牌投 標部分,於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是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該條之規定,為「從舊從新」之比較。又該條所稱「法律有變更」,指行為時與裁判時之刑罰法律,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特別指刑罰權形成規範、成罪規範、科刑規範)互有不同內容之規範而言,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本件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說明如下: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定有罰金刑,而罰金刑之下限,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之規定,換算為新臺幣3 元;而95年7月1日修正後同條款則規定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就罰金刑之下限有所提高,適用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魏徵豪及被告開卷公司,是以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魏徵豪及被告開卷公司。 (2)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經綜合比較上開新舊法結果,本於整體性原則,新修正之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魏徵豪,爰整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 (3)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足以影響行為之可罰性範圍及其法律效果之法律修正而言,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涉及裁量權之行使,係屬科刑規範事項,其折算標準於裁判時並應於主文內諭知,與一般純屬執行之程序有別,是如新舊法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各有不同時,自應依上開規定,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牽連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且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但此之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不包括易刑處分,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易言之,倘所處之主刑同時有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情形時,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應分別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判決參照)。是以: ①易科罰金部分:依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以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即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前段則改為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比較新舊法,亦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上揭被告;至刑法第41條雖於98年1 月21日再行修正公布,並自98年9 月1 日施行,該次修法中將刑法第41條第2 項增列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惟此係屬判決確定後如何執行之問題,而就如何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1 項並無修正,自無新舊法適用比較之問題。 ②罰金易服勞役部分:被告魏徵豪於附表五編號1 行為時,關於易服勞役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規定:「易服勞役以(銀元)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 個月」,然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 項則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於易服勞役日數未逾6 個月時,應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告魏徵豪。 (二)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張燕合部分: 上開被告行為時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嗣於98年4月22日修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限縮上開圖利罪條文中所指之「法令」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是比較新舊法結果,以98年4 月22日修正公布、同月24日生效施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較有利於上開被告。 二、罪名: (一)說明: 按政府採購法於87年5 月27日經立法院制定、總統公布,該法第1 條即明文:「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復於同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期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91年2 月6 日,政府採購法第87條又經增訂公布第5 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顯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5 項規定各有其立法當時之目的及規範對象。茲分別就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及第5 項論述如下: (1)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部分: 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細繹此條文意旨,應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為手段而使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情形,始構成此條項之犯罪,故此之「廠商」應係指其他實際上欲競標之廠商,蓋形式上參與投標之廠商若本無競標之意,對之而言亦無開標結果正確與否之問題。準此,若是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出借名義之廠商原無參與競標之意,借用人自無構成本條項犯罪之餘地。再觀該條於91年2 月6 日修正時,第1 項至4 項未修正,而新增第5 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之規定,並將原第5 項未遂犯處罰之規定移列同條第6 項。足見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行為,並非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詐術投標罪規範之對象甚明(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28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661號刑事判決)。 (2)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又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於91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增訂第5 項,對於借牌投標、陪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行為,明確規定處罰,其立法意旨在發揮防弊功能,增列禁止假性競爭行為之規定,強化對不法行為之處罰,以確保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又該條項係以「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牌投標為構成要件,故只須被告主觀上有此意圖而為此借牌或容許借牌投標之行為,即已該當此構成要作,至客觀上有無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可能或結果,即非所問,且經原審函詢政府採購法第9 條第1 項所稱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增修當時之背景、立法經過,經該會於100 年9 月7 日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覆稱:「一、依據本會90年7 月10日研擬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增訂第87條第5 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以偽造或變造文件投標、製造競標假象或擾亂採購秩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或提供偽造變造文件者,亦同。』修正說明為:『增列第五項,以處罰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以偽造變造文件投標、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製造競標假象、擾亂採購秩序之行為人。..四、嗣經行政院審議後,文字酌修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說明文字修正為:『增訂第五項,以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並送請立法院審議。五、該條文於立法院90年9 月25日一讀..照行政院草案條文無異議通過,.於91年2 月6 日公布施行。承上,增訂上開條文目的,係為處罰:⑴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行為人(不論借用者自己是否具備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及⑵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不論容許他人借用者本身有無參與投標之意願)」等語,此有該函文及檢附之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90年7 月1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會議紀錄、90年8 月2 日函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第六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91卷第10期院會紀錄、91年2 月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條文對照表等各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七⑴第260-288 頁)。是依該次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見立法院公報第90卷第49期委員會紀錄,原審卷七⑴第258 頁反面、275 頁反面)所載之修法方向「五、在防弊方面,..增列禁止假性競爭行為(例如陪標)之規定;另強化對不法行為之處罰,包括擴大處罰圍標、綁標之適用對象及適用情形;借牌投標及出借者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上開修正過程中之討論事項可知,91年2 月6 日增訂之借牌投標罪,並不以借用者本身無投標廠商之資格而向有投標資格者借用名義參與投標為限。 (3)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係「行為犯」,而非「結果犯」 ,不以該標案順利決標或確實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只要有借牌投標或容許借牌投標之行為,已造成假性競爭之情形,而得構成該罪,此可由該條項並無未遂犯之處罰可知。茲就下列工程說明之: 1.本件附表一編號1①五甲國中工程標案,於96年5月25日開標前共計有7家廠商投標,7家廠商均為合格廠商,雖於審標時,主持人認該採購案應係財物採購案而非工程採購案,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取消採購程序,此經證人林慶堂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九⑴第60、61頁),並有高雄縣政府各項採購開決標紀錄表1 紙可稽,惟不論嗣後審查之結果如何,被告魏徵豪、謝宜靜、迅新公司、聯富企業社之假性競爭投標行為已於96年5 月25日投標開標日完成,則其等犯行應以96年5 月25日論。 2.本件附表五編號2之觀亭國小工程標案,於96年4月23日開標,雖於審標過程經疑有異常關聯,移政風室調查,而調查後再於同年6月5日決標,由杰炤公司得標,是不論嗣後審查後之決標結果如何,被告魏徵豪、高波公司與莊崇淇及杰炤公司之假性競爭投標行為已於96年4 月23日投標開標日完成,則其等犯行應以96年4 月23日論,公訴人誤認為96年6 月5 日尚有未洽。 3.綜合上述,本件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就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工程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行為(各該被告借用他人名義參與投標之工程,詳見附表一至四所示);被告謝宜靜、魏徵豪就附表一至五所示工程分別容許他人借用其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各該被告容許他人借用其公司名義投標之工程,詳見附表一至五所示),已造成假性競爭之情形,損及採購工程之公平性及工程利益,此即與91年2月6日修法增訂第87條第5項之規範目的相合,自應以該條 項相繩,尚難論以同法第3項之罪刑。 (二)綜合前開所述,本件被告等就附表一至五所示工程,所犯之罪名分別如下: (1)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 1.被告洪文井就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之五甲國中、附表一編號4 、附表四編號3 、4 等4 個工程;被告盧穩任就附表一編號2 、3 、5 、6 、7 、附表四編號1 、2 等7 個工程、被告趙世清就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2 個工程,分別受各該學校之委託從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已經其等自承在卷,且有附表己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在卷可稽。其等竟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而對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上之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等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核其等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受託辦理規劃、設計(或含監造)人員意圖私利罪。 2.被告吳宗達雖非附表二所示工程簽約之建築師,惟其與被告即建築師馮子石、李明遠合作,而分別以渠等建築師事務所名義為上開附表二所示學校從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且亦親自到校參與驗收等程序,而學校人員亦認被告吳宗達為受委託從事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是被告吳宗達實際上應可認為係受附表二所示機關學校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監造之人員。其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上為不當之限制,核其就附表二編號1-10工程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受託辦理規劃、設計、監造人員意圖私利罪。 3.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傅績欽等人,雖非受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機關委託提供規劃、設計(或含監造)之人員,惟其與受學校機關即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委託之有特定關係之下列被告,共同意圖為魏徵豪所經營或合作之公司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等,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文件內容,而共同為違反法令之限制,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 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之規定,核渠等就下列工程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罪: ①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與被告洪文井就附表一編號1①、1②、編號4、附表四編號3、4等4個工程; ②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與被告盧穩任就附表一編號2、3、5、6、附表四編號1、2等工程等6個工程; ③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被告盧穩任就附表一編號7工程; ④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與被告吳宗達就附表二編號1-10等10個工程; ⑤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傅績欽與被告趙世清就附表三編號1、2等2個工程。 (2)就圖利、洩密部分: ⒈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張燕合等人就其主管採購事務,均明知違背法令,而分別為上述圖利詹永洋之圖利柏凱企業社、謝宜靜之聯富企業社之行為,將所投之標進入開標程序,嗣並分別宣布由渠等得標,未予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均係犯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⒉被告陳盈錞向謝宜靜洩漏附表二編號7 所示工程之投標廠商,係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盈錞此部分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1 項洩漏底價罪,惟依其立法理由,認「受辦理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受委託代辦採購業務之廠商,往往涉及鉅大數額之採購交易,若意圖為私人之不法利益,藉由職務之便洩漏相關訊息,不僅干擾市場交易之公平性,造成特定人士之不當利得,並使公帑蒙受損失,此種不法行為有必要明文處罰之。辦理採購之公務員若涉及洩密行為,因『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中已有規定,本法不另予規定。」,足見政府採購法第89條1 項洩漏底價罪,並不適用於辦理採購之公務員,又此部分之基本事實相同,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3)就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就附表辛編號1-4、6-7所示工程之偽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並行使部分,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4)就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等人,就附表辛-1編號3 所示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未會同建築師洪文井測試,惟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於其業務上製作之文書即防滑測試報告上,虛偽登載「檢測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不實事項,並持予被告洪文井授權蓋用其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復由被告袁敏欽提出行使交付予不知情之學校人員,核其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5)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部分: 1.核被告魏徵豪所為: ①就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2-5 、附表二編號4-10、附表三編號1-2 、附表四編號1-4 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②就附表五編號1-2部分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 2.核被告謝宜靜所為: ①就附表二編號6-8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②就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附表三編號1-2 、附表四編號1 、3-4 部分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 3.核被告蔡素碧就附表一編號1 ②、附表二編號5 、9 、10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4.核被告袁敏欽就附表一編號2、5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6)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部分: 1.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定有明文。被告魏徵豪為被告迅新公司、皇羽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並為被告開卷公司、高波公司、宏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蔡素碧為被告開卷公司登記負責人、袁敏欽為被告宏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謝宜靜為被告聯富企業社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詹永洋為被告柏凱企業社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是以: 2.魏徵豪就附表一編號1①、1②、2-5、附表二4至10、附表三、四所示工程標案、謝宜靜就附表二編號6- 8工程,因執行職務而分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罪;魏徵豪就 附表五所示工程、謝宜靜就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附表三編號1 、2 、附表四編號1 、3-4 所示等工程,均分別因執行職務而分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罪。被告迅新公司、開卷公司、高波公司、宏懋公司(即更名前之皇羽公司)、聯富企業社均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而為如下之罰金刑宣告: ①被告迅新公司:就附表一編號1①、編號2、3、附表二編號 4、6、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2、4所示等工程, 均應受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所定罰金刑之宣告。 ②被告宏懋公司(即更名前之皇羽公司): 就附表一編號2、3、4、5部分、附表四編號3等工程,均應 受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所定罰金刑之宣告。 ③被告開卷公司: 就附表一編號1 ②、附表二編號5 、9 、10等工程,均應受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所定罰金刑之宣告。就附表五編號1 部分,應受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所定罰金刑之宣告。 ④被告高波公司: 就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8、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2、3等工程,均應受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所定罰金刑之宣告;就附表五編號2部分,應受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5項後段所定罰金刑之宣告。 ⑤被告聯富企業社: 就附表二編號6-8工程部分,均應受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所定罰金刑之宣告;就附表一編號1①、1②、附表三編號1-2 、附表四編號1 、3-4 所示等工程部分,均應受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所定罰金刑之宣告。 (三)罪數: (1)實質上一罪: 1.附表一編號1①、1②五甲國中工程,係委由被告洪文井設計、附表一編號5、6之茄萣國中地坪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係委由被告盧穩任設計、附表四編號3、4之恆春工商地坪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係委由被告洪文井設計,雖附表一編號5、6工程及附表四編號3、4工程均係屬不同工程,且分別於不同時間開決標,惟由附表己編號1、5、21所載五甲國中、茄萣國中及恆春工商之接洽委任建築師設計過程,可知各該學校係分別於同一時間委請同一建築師事務所作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之規劃設計(除五甲國中係屬地坪防滑,第一次係以工程標發包,開決標時被改為設備標而仍由同一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改為設備標),而被告魏徵豪、蔡素碧亦係就同一學校要求被告袁敏欽分別以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接洽受託設計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是故雖茄萣國中及恆春工商之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各分係2 個工程,惟係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等人於一個決意下,透過與建築師被告合作而接續所為不當限制規劃設計之行為,是附表一編號5 、6 工程、及附表四編號3 、4 工程之不當限制設計部分,各應屬一決意下而接續所為之實質上一罪行為。至於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之五甲國中部分,雖有不同名稱之委託設計契約簽立,惟此乃因標案名稱之故,實際上工程只有1 個,且工程性質、內容及不當限制之決意均同一,故亦應認為只構成1 罪。 2.附表四編號3 、4 之恆春工商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均係於95年12月12日於恆春工商開標,而被告魏徵豪分別向謝宜靜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及向莊崇淇借用光烺公司名義參與該日之2 工程投標,顯見其係以一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決意而接續為此2 工程之投標,而被告謝宜靜亦係因一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之決意,而於是日參與恆春工商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投標之行為,是各應論以1 罪。公訴人認上開部分均係數罪,尚有誤認。 3.被告張兆君於審標時明知柏凱企業社所投之標不應予開標,被告張燕合明知聯富企業社所投之標不應予開標,竟均進入開標程序,而被告陳國庸於詹永洋抗議後,明知決標予對於該採購案規劃設計等細節內容清楚之詹永洋所經營之柏凱企業社,及被告張燕合明知謝宜靜所經營之聯富企業社,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竟仍分別決標予柏凱企業社、聯富企業社,渠等事後亦未依法予以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而分別圖利詹永洋經營之柏凱企業社、謝宜靜經營之聯富企業社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時地密接之圖利行為,均應屬一罪。 (2)下列被告所犯之下列數罪間,因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分論併罰: 1.被告魏徵豪: ①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1 罪)、附表一編號2-4 、附表一編號5 、6 (1 罪)、附表一編號7 、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編號1-2 、附表四編號1 、2 、及附表四編號3 、4 (1 罪)等共21個工程部分,共21罪。 ②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即附表辛編號1-4、6-7部分,共6 罪。 ③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即附表辛-1編號3部分,1罪。 ④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①、1 ②、編號2-5 、附表二編號4-10、附表三編號1-2 、附表四編號1-2 、編號3-4 (1 罪)等共18個工程採購部分,共18罪。至於被告魏徵豪於同一工程標案中以其所經營之不同公司名義參與同一標案投標(例如以其經營之宏懋公司及迅新公司參與附表一編號2 忠義國小標案之投標),則係基於一投標犯意而接續書寫不同公司標單及標金之投標行為,應僅論以一罪(其餘附表一編號3 、4 、5 、附表三編號1 、附表四編號1 、2 亦同)。又就附表二編號6 、8 之標案,被告魏徵豪除請謝宜靜邀約借用奕來公司、東林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外,亦自行分別向鄭易地、武恆榮邀約借用瑞富企業社及生之道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於同一工程中所為之邀約借用行為,係為達參與同一標案之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亦應僅論以一罪,併此敘明。再被告魏徵豪於同一工程標案中,分別向鄭易地、武恆榮、莊崇淇等人借用其等經營之瑞富企業社、聯富企業社、光烺公司名義參與同一工程標案之投標(如附表一編號1 ①有聯富企業社及生之道公司參與同一標案投標、其餘下述編號亦同:即附表一編號1 ②附表三編號2 、附表四編號4 ),亦係為達參與同一標案之目的所為之接續行為,亦應僅論以一罪。 ⑤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部分:即附表五編號1、2部分,共2罪。 ⑥被告魏徵豪所犯上開①至⑤罪名(即共48罪)間,應分論併罰。 2.被告蔡素碧: ①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 ①、1 ②(1 罪)、附表一編號2-4 、附表一編號5 、6 (1 罪)、附表一編號7 、附表二編號1-10、附表三編號1-2 、附表四編號1 、2 、及附表四編號3 、4 (1 罪)等共21個工程部分,共21罪。 ②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即附表辛編號1-4、6-7部分,共6 罪。 ③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即附表辛-1編號3部分,1罪。 ④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二編號5、9、10部分,共4罪。 ⑤被告蔡素碧所犯上開①至④罪名(即共32罪)間,應分論併罰。 3.被告袁敏欽: ①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①、1 ②(1罪)、附表一編號2-4、附表一編號5、6(1罪)、附 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2、及附表四編號3、4(1罪)等共10 個工程部分,共10罪。 ②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即附表辛-1編號3部分,1罪。 ③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5 部分,共2罪。 ④被告袁敏欽所犯上開①至③罪名(即共13罪)間,應分論併罰。 4.被告洪文井: ①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①、1 ②(1罪)、編號4、附表四編號3、4(1罪)等工程部分, 共3罪。 ②就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即附表辛-1編號3部分,1罪。 ③被告洪文井所犯上開①至②罪名(即共4 罪)間,應分論併罰。 5.被告盧穩任: 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3、 附表一編號5、6(1罪)、編號7、附表四編號1、2等工程部分,共6罪,應分論併罰。 6.被告謝宜靜: ①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10等 共10個工程部分,共10罪。 ②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部分:即附表二編號6、7、8部分,共3罪。 ③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①、1②、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及附表四編號3、4 (1罪)等共5個工程部分,共6罪。 ④被告謝宜靜所犯上開①至③罪名(即共26罪)間,應分論併罰。 7.被告吳宗達: 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10等共10個工程部分,共10罪,應分論併罰。 8.被告詹永洋: ①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2等共2 個工程部分,共2罪。 ②被告詹永洋所犯上開2罪,應分論併罰。 9.被告傅績欽: 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2等共2 個工程部分,共2罪,應分論併罰。 ⒑被告趙世清: 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即附表三編號1-2等共2 個工程部分,共2罪,應分論併罰。 ⒒被告迅新公司: 就附表一編號1 ①、編號2 、3 、附表二編號4 、6 、附表三編號1 、2 、附表四編號1 、2 、4 所示等10個工程,共10罪,應分論併罰。 ⒓被告宏懋公司即更名前之皇羽公司: 就附表一編號2、3、4、5部分、附表四編號3等5個工程,共5罪,應分論併罰。 ⒔被告開卷公司: 就附表一編號1 ②、附表二編號5 、9 、10、附表五編號1 等5 個工程,共5 罪,應分論併罰。 ⒕被告高波公司: 就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8、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2、3、附表五編號2等部分,共8罪,應分論併罰。 ⒖被告聯富企業社: 就附表一編號1①、1②、附表二編號6、7、8、附表三1-2、附表四1、3-4(1罪)所示等工程部分,共9罪,應分論併罰。 ⒗公訴人雖認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就同一工程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與第87條第5項間為法條競合之一罪關係,惟被告等於同一工程中,違犯上開二罪名之時間、方法、手段、參與之行為人均不相同,顯係基於不同犯意而為,自應論以數罪,公訴人誤認係一罪尚有未洽,併予敘明。 (3)吸收關係: 1.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犯附表辛編號1-4、6-7之偽造私文書行為,均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所犯附表辛-1編號3 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應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4)間接正犯: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2人分別就下列所犯事項,各為間接正 犯: 1.就所犯附表辛編號1 之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將不實文書提出予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蓋章,嗣並利用不知情之袁敏欽提出行使予學校之行為。 2.就所犯附表辛編號2-4、6之利用不知情之謝宜靜、或吳宗達行使提出予學校之行為。 3.就所犯附表辛編號7之利用不知情之詹永洋提出行使予學校 之行為。 (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8730號併辦意旨書內移送併辦意旨所述被告謝宜靜及聯富企業社涉犯附表一編號1 ②容許借用他人名義參與投標部分,與其起訴97年度偵字第11458、11459、20234、21042、33876號起訴書內之犯 罪事實同一,係同一案件,故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並予敘明。 (四)共犯: (1)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被告魏徵豪、蔡素碧2人,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罪部分,分別與下列之人,就下列工程事項,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第28條規定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1.與被告袁敏欽、洪文井等人,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①、1②之五甲國中工程、編號4之路竹高中防滑工程、附表四編號3、4 之恆春工商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等4個工程。 2.與被告袁敏欽、盧穩任等人,分別就附表一編號2之忠義國 小、編號3之潮寮國小、編號5、6之茄萣國中防滑及廁所污 水工程、附表四編號1之鳳新高中、編號2之鳳山高中等6個 工程。 3.與被告盧穩任,就附表一編號7之路竹高中廁所污水工程。 4.與被告謝宜靜、吳宗達等人,分別就附表二編號1-10等10個工程。 5.與被告袁敏欽、趙世清、詹永洋、傅績欽等人,分別就附表三編1之五堵國小工程、編號2之七堵國小工程。 (2)就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部分: 被告魏徵豪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罪名部分, 分別與下列之人,就下列工程事項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1.與被告謝宜靜,分別就附表二編號6、7、8之四湖國小、民 生國小、莿桐國小工程。 2.與被告蔡素碧,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二編號5、9、 10之五甲國中、林內國小、石榴國中、吳厝國小工程。 3.與被告袁敏欽,分別就附表一編號2、5之忠義國小、茄萣國中工程。 (3)就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被告魏徵豪與下列之人,就下列犯行,各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1.與被告蔡素碧2人,分別就附表辛編號1-4、6-7之五甲國中 、林頭國小、林內國小、四湖國小、吳厝國小、五堵國小等6 個工程之犯刑法第216、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 2.與被告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4人,就附表辛-1編號3之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犯刑法第216、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 (4)就圖利部分: 被告陳國庸、張兆君2 人間,就所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有共同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刑之減輕或加重事由: 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酌同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查本件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張燕合等人為學校校園安全而申請經費施作工程,僅因一時未能堅持公務員應有之立場與擔當,而附和盲從詹永洋、謝宜靜之意見,以致觸犯本件犯行,本院核之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張燕合等3人有獲得利益,而其3人所圖廠商不法利益,尚非甚鉅,渠等所觸犯之圖利罪,為法定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本院認縱使對被告陳國庸、張兆君、張燕合3 人量處法定最低刑度,猶屬情輕法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酌量減輕其刑。 三、原審因認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吳宗達、詹永洋、傅績欽、陳國庸、張兆君、盧穩任、洪文井、趙世清、高波公司、宏懋公司、迅新公司、開卷公司、聯富企業社等犯上述之罪,而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修正後)、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第88條第1 項、第9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9條、第37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第9 條、第11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之規定,並審酌:1.被告魏徵豪: 被告魏徵豪於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採購案中,係居於主導地位,負責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中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劃、同時亦主導投標、陪標廠商事宜,更與其妻、員工、及與校方熟悉之地方人士、建築師合作,利用不同角色之扮演、使學校負責承辦採購人員無從瞭解渠等合作關係,進而達到其得標施作獲利之目的,其美其名係為學校校園安全,實際上係企圖以一手遮天方式,讓應該負擔監造規劃設計責任之建築師或設計師變成橡皮圖章,而排除或減少其他競爭者,並達其所經營或合作之公司能順利得標施作獲利之目的。倘若其對於自己公司產品及技術有信心,又何必令其公司員工假冒建築師事務所人員與校方人員接洽,使學校承辦人員誤信? 其或稱不知此係違法,然最基本之誠信道德都未能遵守,尚要以此欺瞞方式欺騙學校人員,這不是違法行為之要件之一嗎? 其明知校方人員對於工程技術方面均非專業,均需仰賴建築師之專才,其竟透過與建築師合作達到欺瞞學校之目的,致使許多無辜之學校人員因此而受訟累,有些甚至罹患有憂鬱症,即使非罹病,從被檢調人員傳訊、起訴至法院訴訟過程,這期間身心之疲憊,又豈是一句道歉即可抹滅,其因一己之貪念,復又與其他廠商配合陪標、製造假性競爭之假象違反政府採購應公平競標之程序,損及政府採購招標之公正性,嗣又提供不實之防滑測試報告以欺瞞學校,使本案將近20餘所學校人員因其所為,導致訟累,期間身心所受之折磨、耗損,實難能想像,是審酌被告魏徵豪:①為獲取工程施作利益之犯罪動機、②利用與當地人員、建築師相互合作之方式、及欺瞞學校人員之手段、③獲取之本案20餘件工程施作之金額、利益、④參與政府工程採購之經常性與否、⑤主導借牌投標、製造假性競爭、⑥製作並提供含有不當限制之補充須知、不實測試之報告、⑦造成本件被起訴學校人員自調、偵訊及法院審理之訟累、⑧犯後態度仍否認部分犯行,及其他一切情狀,就魏徵豪犯如附表甲編號1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㈨所示之各罪(其中㈥有3 罪改判無罪除外),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㈨所示之刑(其中㈥有3 罪改判無罪除外)並就諭知有期徒刑6 月以下之刑,除附表五編號1 部分犯行諭知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之標準外,其餘均諭知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之標準;及就附表甲編號1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2.被告蔡素碧:為使其與其夫經營之公司能標得工程施作,竟利用附表一、四之學校人員對其之信任,令其員工袁敏欽假冒為建築師事務所人員並介紹予學校人員,復與建築師合作欺瞞附表一、四之學校人員,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賴,更使附表一、四學校人員無辜受訴訟牽累身心疲憊;而於附表二、三工程則居間協調魏徵豪、袁敏欽、與謝宜靜、或詹永洋、傅績欽間之工程細節事宜,以達其等公司能順利得標施作之目的及獲利,其角色係居於對內輔佐魏徵豪、袁敏欽、對外居於溝通協調工程規劃設計等細節等一切情狀,就被告蔡素碧犯如附表甲編號2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㈤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2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㈤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甲編號2 「主文及宣告刑」欄㈢至㈤所示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及就附表甲編號2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附表甲編號2 「主文及宣告刑」欄㈢至㈤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被告袁敏欽:係受僱於被告魏徵豪、蔡素碧,並聽命於2 人假冒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分別與附表一、四學校人員接洽,使學校人員誤信其專業;復又聽命於魏徵豪、蔡素碧2 人與詹永洋、趙世清接洽協調附表三工程之設計規劃,而其所獲得之利益僅係受僱之薪資等一切情狀,就袁敏欽犯如附表甲編號3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㈣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3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㈣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甲編號3 「主文及宣告刑」欄㈢、㈣所示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及就附表甲編號3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附表甲編號3 「主文及宣告刑」欄㈢至㈣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被告盧穩任、洪文井:明知其分別受附表一、四學校委託規劃設計,自應盡心做事,忠於職守,此乃做人做事本份,竟只知收取費用而不知前往學校瞭解受託工程規劃設計細節,更任由配合之廠商代為製作補充須知、預算書圖,而於交付予學校之文件上蓋章敷衍了事,把自己的專業變成廠商之橡皮圖章,試問其等於收受學校所撥款項時,能夠心安嗎? 附表一、四學校人員信賴其專業可給予協助,渠等竟配合廠商,殊不知工程施作經費、設計費用均是人民血汗繳交國家作為建設,其等竟可為自己及廠商私利,如此藐視自己專業、及學校寄予之信賴,惟念及其每一工程所獲取之設計費用不高即數千元至2 萬7 千餘元不等等一切情狀,就盧穩任犯如附表甲編號4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4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就洪文井犯如附表甲編號5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5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甲編號5 「主文及宣告刑」欄㈢所示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及就所處如附表甲編號5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5.被告謝宜靜:其為配合被告魏徵豪及蔡素碧推廣業務得標施作雲林縣工程,竟利用其在雲林地區與附表二學校人員相識、學校人員對其信賴,或介紹吳宗達為工程規劃設計之機會,藉由彼此合作欺瞞學校之方式,提供實由魏徵豪製作內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補充須知等資料予吳宗達,轉交予學校作為招標資料;復明知其本身無意競標,竟為被告魏徵豪之利益,容許借用其所經營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或與魏徵豪共同借用他人名義參與投標,意圖影響採購之結果,惟念及其於附表二各該工程之獲利、及陪標參與政府工程採購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就謝宜靜犯如附表甲編號6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㈤所示之各罪(其中㈣有4 罪,㈤有3 罪改判無罪除外),各處如附表甲編號6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㈤所示之刑(其中㈣有4 罪,㈤有3 罪改判無罪除外),並就如附表甲編號6 「主文及宣告刑」欄㈢至㈤所示之刑(其中㈣有4 罪,㈤有3 罪改判無罪除外),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及就附表甲編號6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6.被告吳宗達:明知其本身非建築師,竟透過與建築師事務所合作之方式,不但未將委託之工程設計內容全部交予建築師過目,更配合謝宜靜之對於工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等作不當限制,使附表二學校誤信其等工程已得專業規劃設計保障,惟念及其每一工程所獲利益不高即數千元至1萬2千餘元等一切情狀,就吳宗達犯如附表甲編號7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7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㈡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7.被告詹永洋:其為配合被告魏徵豪及蔡素碧推廣業務得標施作基隆地區工程,竟利用其與附表三之學校人員相識,或探尋欲委託設計之建築師,或介紹建築師,再私下與建築師趙世清接洽,並介紹廠商袁敏欽與之認識提供附表三工程設計規劃所需之資料,藉由彼此合作欺瞞學校之方式,提供實由魏徵豪製作內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補充須知等資料予趙世清,或自行轉交予學校作為招標資料;復明知自己無規劃設計之能力,竟為使自己經營之公司能參與投標,而私自要求加入其營業項目於投標廠商資格中,顯無視人民辛苦工作繳納稅捐予國庫之目的,及其於附表三各該工程之獲利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8.被告趙世清:其身為建築師理應親自或派人至現場查看了解實際需要再予設計規劃,竟於五堵國小工程案,未與學校人員接洽聯絡,而任由詹永洋代為送交文件;又其明知袁敏欽、詹永洋均為廠商,附表三之工程內容大致相同,竟配合詹永洋、袁敏欽提供之資料,於附表三工程中作不同之規劃設計,且任由詹永洋將其營業項目加入投標廠商資格中,實乃辜負附表三學校信賴其專業能力而委託其設計規劃之目的,惟念及其於附表三每一工程所獲之設計費用約為2萬6千餘元、3萬7千餘元等一切情狀,就趙世清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9.被告傅績欽:其為配合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推廣業務得標施作基隆地區工程,竟介紹與附表三學校人員熟識之詹永洋接洽學校人員,事後並與蔡素碧協調溝通工程規劃設計之細節以期能由魏徵豪、蔡素碧經營之公司得標施作,而其於附表三工程均未施作、購料,事後竟可分別獲得13、14萬餘元之利潤,顯把政府撥款建設應用於購料、施工之經費,透過廠商彼此合作謀利之方式而朋分款項,殊不知其獲取此款項是否安穩? 多少人民需辛苦工作才能獲得每月2 、3 萬元之薪資,而其卻不用購料、施工,只需與蔡素碧等人溝通討論工程設計規劃細節,即可獲得每一工程13萬餘元或14萬餘元之錢財,此看在每日辛苦工作之人民之眼裡,又作何感想? 是審酌其於附表三工程中所扮演之角色、所獲得之利益等一切情狀,就傅績欽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⒑被告陳國庸、張兆君:被告陳國庸、張兆君2 人為主管本件五堵國小採購案之公務員,竟不知堅守立場,隨意屈附盲從廠商詹永洋意見,不僅未與受託規劃設計之建築師接洽討論經費如何運用、工程採購細節等事項,更容任詹永洋代為送達文件、參與討論採購案之規劃內容,而圖利於詹永洋及其經營之公司,實有負國家所託,犯後復一再飾詞卸責,尤其被告陳國庸身為校長、長官,倘非詹永洋與之接洽拜訪,並由其指示張兆君有關詹永洋將提供資料協助爭取經費情事,張兆君亦不會因總務主任身分而接續後來之採購事項,惟被告陳國庸竟推卸所有責任,表示已授權張兆君處理,自己更於審理中陳稱不知道、不清楚、不用請示、不熟、完全陌生等語,實難認其有深切反省自身之非之意,惟念及2 人係為校園安全之動機、本件廠商圖得之不法利益為280,440 元,尚非甚鉅,被告2 人從事教職,前復無犯罪前科(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等一切情狀,就陳國庸、張兆君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及被告陳國庸、張兆君2 人所犯係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而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2 年。⒒迅新公司、開卷公司、宏懋公司(即更名前之皇羽公司)、高波公司、聯富企業社因其等之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分別有犯政府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罪,分別就迅新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8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各罪(其中⑵有2 罪改判無罪除外),各處如附表甲編號8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刑(其中⑵有2 罪改判無罪除外)。就開卷事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9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9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就宏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10「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㈠至㈡之各罪(其中㈡有1 罪改判無罪除外),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0「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㈠至㈡之刑(其中㈡有1 罪改判無罪除外)。就高波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11「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之各罪(其中㈡有2 罪改判無罪除外),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1「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之刑(其中㈡有2 罪改判無罪除外)。就聯富企業社犯如附表甲編號12「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之各罪(其中㈡有4 罪,㈢有3 罪改判無罪除外),各處如附表甲編號12「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之刑(其中㈡有4 罪,㈢有3 罪改判無罪除外)。並說明: 1.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吳宗達就上開附表二編號1 -3所示各工程所犯之上開各罪; 2.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盧穩任、洪文井、迅新公司、高波公司、宏懋公司(即更名前之皇羽公司)、聯富企業社等人,就上開附表四編號1-4 所示各工程所犯之上開各罪; 3.被告魏徵豪、開卷公司、高波公司等,就附表五編號1、2所示各工程所犯之上開各罪。 上開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制定公布,並於同月16日施行。上開被告等人犯罪時間,均在該條例所定96年4 月24日之期限以前(本件附表五編號2 之觀亭國小工程標案,於96年4 月23日開標,雖於審標過程經疑有異常關聯,移政風室調查,而調查後再於同年6 月5 日決標,由杰炤公司得標,是不論嗣後審查後之決標結果如何,被告魏徵豪、高波公司之假性競爭投標行為已於96年4 月23日投標開標日完成,則其等犯行應以96年4 月23日論,公訴人誤認為96年6 月5 日尚有未洽),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合於減刑要件者,爰各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規定,均各減其宣告刑如主文所示,並就上開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均諭知有期徒刑部分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就附表五編號1 之行為,如前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二編號1-3 、附表四編號1-4 、附表五編號2 之行為則應適用現行刑法規定,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謝宜靜、詹永洋等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 年1 月25日修正公布。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被告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分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被告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洪文井、謝宜靜、詹永洋等人所犯如附表甲及主文所示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上開被告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是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上開被告等人。 另:( 1)附表辛編號1-4 、6-7 所示之地坪防滑測試報告上偽造之盧穩任、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部分:因該等印章係屬真正,只是未經盧穩任、洪文井、馮子石同意或授權而蓋用上開防滑測試報告上,故非偽造之印章、印文,不予宣告沒收。( 2)附表辛編號1-4 、6-7 所示偽造之文書,因已行使交付予學校,已非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3)至扣案之證物,或非被告所有,或與本件犯行無關,自均不予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適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對上述量刑過輕,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吳宗達、詹永洋、傅績欽、陳國庸、張兆君、盧穩任、洪文井、趙世清、迅新公司、開卷公司、高波公司、宏懋公司、聯富企業社等除改判無罪部分外之上訴意旨均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就被告魏徵豪所犯附表甲編號1 「主文及宣告刑」欄㈢至㈨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被告謝宜靜所犯附表甲編號6 「主文及宣告刑」欄㈢至㈤得易科罰金部分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告迅新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8 「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㈡所示之刑,定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捌拾伍萬元。被告宏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10「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㈠至㈡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拾萬元。被告高波科技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甲編號11「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陸拾伍萬元。被告聯富企業社犯如附表甲編號12「主文及宣告刑」欄㈠至㈢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肆拾伍萬元。 四、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陳盈錞、張燕合此部分犯行,均諭知無罪之判決,尚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被告陳盈錞、張燕合2 人無罪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被告陳盈錞、張燕合2 人此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張燕合為校長、陳盈錞為教師,均為人師表,自應以身作則,為學生表帥,然均未依規定辦理工程採購業務,實屬不該,惟念被告陳盈錞甫接任總務主任不久,且被告陳盈錞、張燕合2 人本身並無獲得任何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陳盈錞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張燕合上開犯罪時間雖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惟被告張燕合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6 款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不予減刑,附此敘明。 肆無罪部分: 甲、魏徵豪借用附表二編1至7、9、10所示工程聯富企業社牌照 投標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魏徵豪係被告迅新公司、開卷公司、宏懋公司(更名前為皇羽公司)、高波公司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附表二編1至7、9、10所示工程之開標時間前,向無 投標競價意思之謝宜靜借用無競價意思之聯富企業社名義及證件,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9 、10所示,製造有數家廠商投標競爭之假象,並藉以增加其所經營公司施作上開工程之機會,因認被告魏徵豪此部分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牌投標罪嫌;另被告謝宜靜為被告聯富企業社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明知其所經營之聯富企業社無參與附表二編號1 至5 、9 、10所示工程投標競價之意,受魏徵豪之邀約,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 至5 、9 、10所示開標時間前,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及證件參與附表二編號1 至5 、9 、10所示工程之投標,製造與魏徵豪經營之公司投標競爭之假象,因認被告謝宜靜此部分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借牌投標罪嫌云云。 二、訊據被告魏徵豪、謝宜靜2 人均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均辯稱:聯富企業社確有參與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各工程之投標等語。查:被告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負責與附表二編號1 至10之學校接洽聯絡探詢有無施作防滑或廁所污水處理工程意願、與議員聯絡、幫忙學校爭取工程經費、與建築師接洽、到校查看現場等情;而被告魏徵豪為迅新、開卷、宏懋及高波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製作具有對其他廠商不當限制投標之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工程之概算書、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交由被告謝宜靜或吳宗達送至各該學校等情;附表二編號1 至10之工程得標後,由被告謝宜靜雇工施作防滑工程部分,另廁所污水工程則由被告魏徵豪施作,渠2 人並約定由魏徵豪取得得標款項之百分之70、謝宜靜取得得標款項之百分之30等情,如上所述。則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之工程,自經費之爭取,迄工程得標後之施作,被告謝宜靜均參與,並依上述約定與被告魏徵豪分得工程款等情觀之,顯然被告謝宜靜有施作附表二編號1 至10之工程之意願而參與投標,此與無施作工程之意願而將商業牌照借予他人參與投標,造成假產競爭之情形不同。再者,被告謝宜靜不僅以其經營之聯富企業社參與附表二編號1 至10工程之投標,且附表二編號1 至9 之工程程開標時,被告謝宜靜並親自到學校或參與開標,且被告謝宜靜並標得附表二編號2 、8 之雲林國小、莿桐國小工程等情,等情,不惟據被告謝宜靜於原審供述明確( 見原審二十一卷第103 頁反面、第二十二卷第91頁反面、第二十三卷第80頁反面、第二十四卷第49頁反面、第二十五卷第199 頁、第26卷第105 頁、第27卷第47頁、第二十八卷第101 頁反面、第二十九卷第112 頁) ,並有附表二編號1 至10工程各該工程之預算書、工程契約書、開標紀錄等資料在卷足憑( 見原審二十一卷第126 至144 頁、二十二卷第145 至163 頁、二十三卷第137 至156 頁、二十四卷第177 至200 頁、第二十五卷第193 至216 頁、二十六卷146 至187 頁、二十七卷第156 至185 頁、二十八卷第143 至193 頁、二十九卷第148 至197 頁、三十卷第109 至180 頁) ,是以被告謝宜靜以其經營之聯富企對社與被告魏徵豪負責之上述公司分別參加附表二編號1 至10工程之投標,而謝宜靜亦親自參加絕大多數工程之開標過程,渠2 人之目的均在取得上開工程之施作,而不論何者得標,均依上述約定分配施作之工程及得標款觀之,尚難認被告謝宜靜於表二編號1 至5 、9 、10之工程有容許借牌投標之行為,則被告謝宜靜既以欲取得上開工程之目的而以聯富企業社之名義參與投標,顯然謝宜靜以聯富企業社參附表二編號1 至5 、9 、10之工程,自有競價意思,亦難認被告魏徵豪於附表二編號1 至5 、9 、10所示之工程有借用無競價意思之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之犯行,此部分自屬不能證明被告謝宜靜、魏徵豪2 人分別有上述犯行。 乙、謝宜靜於附表二編號1至5、9、10所示工程容許借用聯富企 業社牌照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謝宜靜無投標之意願而將聯富企業社牌照借予魏徵豪參加附表二編號1 至5 、9 、10所示工程之投標,此部分聯富企業社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處罰云云 二、惟查:被告謝宜靜於附表二編號1至5、9、10所示工程,係 親自參與投標,並未將聯富企業社牌照借予被告魏徵豪參與投標,如上所述,此部分自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處罰聯富企業社。 丙、迅新公司附表二編號1、2所示工程;宏懋公司(原皇羽公司)附表二編號3部分;高波公司附表二編號1、3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魏徵豪為迅新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之負責人,於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工程以迅新公司負責人名義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於附表二編號3 部分以宏懋公司負責人名義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於附表二編號1 、3 部分工和以高波公司負責人名義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因認迅新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等公司上開部分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處罰云云 二、惟查:被告謝宜靜於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工程,係親自參與投標,並未將聯富企業社牌照借予被告魏徵豪參與投標,如上所述,此部分被告魏徵豪並無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投標之行為,是其所負責之迅新公司對附表二編號1、2所示工程部分;宏懋公司(原皇羽公司)對附表二編號3所示工程部分; 高波公司對附表二編號1、3所示工程部分,均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處罰。 丁、詹永洋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工程容許借用柏凱企業社牌照部 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詹永洋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工程無投標之意願,容許魏徵豪借用柏凱企業社牌照部參與投標,因認被告詹永洋此部分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容許借牌投標罪嫌云云。 二、查:被告詹永洋提供魏徵豪製作之概算書給五堵國小校長陳國庸據以向基隆市政府申請附表三編號1 所示工程之經費,經核准後,被告詹永洋並以柏凱企業社名義參與該工程之投標,且於該工程開標過程中,因其中3 家投標廠商未附無退票證明,經主持人陳國庸當場宣布流標時,被告詹永洋即提出抗議,嗣經該國小庶務組長詢問基隆市政府採購中心,得知此不屬於投標廠商未達3 家而應予流標之情形,即重新開標,由柏凱企業社標得該工程等情,如前所述。則被告詹永洋於本件工程開標過程中全程參與,並於開標過中發生是否符合流標之規定發生爭議時,當場提出抗議,足見被告詹永洋自始有參與本件工程投標之意願,雖被告詹永洋標得該工程後將該工程交由魏徵豪施作,而從中取得工程款之百分之35( 與傅績欽分配) ,惟此乃被告詹永洋與魏徵豪2 人就本件工程如何履約之協議及利益之分配之問題,尚難認被告詹永洋無參與本件工程投標之意願,而將柏凱企業社之牌照借予魏徵豪投標本件工程。是此部分自屬不能證明被告詹永洋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犯行。 戊、柏凱企業社附表三編號1所示工程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詹永洋無投標之意願而將柏凱企業社社牌照借予魏徵豪參加附表三編號1 所示工程之投標,此部分柏凱企業社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處罰云云 二、惟查:被告詹永洋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工程,係親自參與投標,並未將柏凱企業社牌照借予被告魏徵豪參與投標,如上所述,是其所負責之柏凱企業社此部分自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處罰。 已、此外尚乏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魏徵豪、謝宜靜、詹永洋、聯富企業社、柏凱企業社、迅新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等有上述甲、乙、丙、丁、戍等犯行,原審疏未詳察,遽予論科,尚有未洽。被告魏徵豪、謝宜靜、詹永洋、聯富企業社、柏凱企業社、迅新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等此部分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不能證明被告魏徵豪等此部分犯罪,此部分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庚、被告馮子石、李明遠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馮子石於附表二編號1 至3 之工程,被告李明遠於附表二編號4 至10所示之工程,分別與吳宗達合作,由吳宗達以渠等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學校簽訂委託規劃、設計契約,而由吳宗達提供由魏徵豪製作上述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資料,供簽約之學校上網公告招標,因認被告馮子石附表二編號1 至3 之工程;李明遠於附表二編號4 至10所示之工程,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罪嫌云云。訊據被告馮子石、李明遠2 人均矢口否認有違反政府購法第88條之犯行,被告馮子石辯稱:我沒有犯罪之動機、事實及所得,並無犯罪行為等語;被告李明遠辯稱:吳宗達是我事務之人,原則上我信任事務所的人,吳宗達案件接到時有對我說過,有些案件有過目,有些沒有,但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沒有拿給我看過,我也不知道等語。查: 二、被告馮子石部分: 被告馮子石與被告吳宗達2 人之合作關係已有十幾年,由吳宗達對外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代表之名義接洽工程之設計規劃監造,並蓋用被告馮子石交付之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一切工程之設計、施工、驗收、監造均由吳宗達負責處理情事,業經被告馮子石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一第79-81 頁),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符: (1)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溝壩國小校長徐慶勳於原審證稱: 「我們跟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碰面的人都是吳宗達」、「我是知道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的代表是吳宗達,且我們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來規劃、設計、監工也不是僅有本件工程」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52頁); (2)證人即附表二編號2所示雲林國小校長張燕合於原審證稱: 「都是由吳宗達出面的,我以為吳宗達是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的職員」、「因為總務處那邊的黑板上有寫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的電話及吳宗達的電話」、「總務主任在跟我談的時候,我就說我們就照往例委託馮子石建築事務所」、「其實在雲林縣的建築並不多,而且要做學校工程設計的建築師也沒有幾個,之前我在別的學校都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都是發公文給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38頁及反面); (3)證人即附表二編號3 所示石榴國小總務任林啟明於原審證稱:「(在這個工程前,有無看過馮子石? )有聯絡過,但沒有看過」、「我們聯絡後,吳宗達就要來學校幫忙確認工地的數量及尺寸」、「(招標文件、補充須知及設計規範等資料都是誰拿給你? )都是事務所,大部分都是吳宗達拿過來的」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三第42頁反面、54頁); (4)證人即石榴國小林雪貞校長於原審證稱:「決議裡面就有請林啟明依照我們的決議與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聯繫」、「(妳有無看過馮子石?)沒有」、「林啟明告訴我說馮子石建 築師事務所有派代表吳宗達來,我才知道認識吳宗達」、「我有看到吳宗達於驗收當天有來」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三第57頁及反面、60頁); (5)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由誰監造?)吳宗達」 、「(驗收是誰?)我跟吳宗達」、「(馮子石有無跟你聯 絡或接洽?)沒有」、「我們有提供一些資料給吳宗達」等 語(見原審卷二十三第78頁反面、83頁反面、87頁); (6)證人即被告吳宗達 1.於溝壩國小案中證稱:「(規劃設計的相關內容有無讓馮子石看過? )沒有,因為是小工程,我就直接來規劃設計」、「他有很多小工程都是相信我,因為我也是讀建築科畢業的,有很多工程經驗」、「(你與建築師是何關係? )應該是屬於長期合作關係」、「我是代表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身分去(指簽約及驗收)」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一第66頁、70頁); 2.於雲林國小案中證稱:「(你有無告知馮子石說謝宜靜有給你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 )沒有,..我覺得這是一個小工程,..我就想要獨自幫學校把這個工程完成」、「(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預算書等,你有無跟建築師馮子石講說這個東西是誰提供的? )這我有疏忽,我沒有跟他報備」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66頁反面、72頁); 3.於石榴國小案中證稱:「(你跟馮子石的合作模式在本件工程與雲林國小、溝壩國小時是否都一樣? )是」、「(這件工程是否為你設計規劃? )是」、「林啟明有帶我去現場丈量,告知我說要做那些部分」、「(驗收紀錄下面的蓋章,你是否拿馮子石及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的章去蓋的?)是」 、「驗收時我有去」、「(這件工程從頭至尾,馮子石有無參與? )因為這是小工程,他會全權交給我去處理」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三第93-94頁、95頁反面-96頁反面)。 足見被告馮子石就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工程,對於被告吳宗達如何與謝宜靜合作、如何設計規劃工程內容並不知情,且被告吳宗達亦未將補充須知等資料交予被告馮子石查看,是被告馮子石自難知悉補充須知內或招標規範內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又被告馮子石亦未經手驗收相關程序,是對於驗收紀錄內容、得標廠商提出之測試報告是否有不實或虛偽之情自無從得知,是尚難認其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或偽造私文書等犯行。縱被告馮子石容任被告吳宗達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對外接洽工程規劃設計,且與吳宗達間有利益分配,惟未實際上從事本件之設計規劃監造工作,此是否有違反其受託之義務而相當於刑法上之其他罪責,因公訴人就此部分未予論述,故不在本件起訴範圍,然亦難以此即遽認其對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不當限制已有認識,且容任其發生。 三、被告李明遠部分: (1)被告李明遠係與被告吳宗達合作,由被告吳宗達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學校簽約,惟實際上工程丈量、設計、規劃、預算書、補充須知製作,及驗收均由被告吳宗達處理情事,已經被告李明遠於原審陳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五第84-88 頁、卷二十七第77頁反面-80 頁、卷二十九第80-82 頁、卷三十第65頁反面-66 頁反面),核與下列證人證述相合: 1.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為下列證稱: ①於林頭、林內國小工程案證稱:「(你是和李明遠建築師合作,合作模式為何?)以案件數來記酬」、「(利潤怎麼分?)建築師二七、我七三,我還要繳稅金及一些雜費」、「我依學校的需求及概算書,自己去丈量才編列預算,有到學校裡面去實際丈量」、「因為當時剛開始配合,所以預算書做好之後,我會尊重他的意思、給他看一下」、「協助驗收」等語相合(見原審卷二十五第91-92頁); ②於四湖、民生國小工程案證稱:四湖國小吳宏明打電話來要找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說他們學校有一個工程要委託我們來設計,之後我就過去學校找吳宏明,吳宏明就陪我一起丈量、我親自將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及預算書送到學校交予吳宏明、驗收時我就依照數量及位置來核對丈量;民生國小工程是學校發文給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李明遠跟我說學校有這樣的工程,然後我再去學校,我製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是參考以前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及鳳新高中等資料綜合來做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81頁反面、82頁反面、85、89、90頁反面); ③於莿桐國小工程案證稱:「我是依照縣政府核准的經費來做改善教學環境的工程」、「(李明遠知道莿桐國小的工程有受學校委任之後,他有看到那些東西? )跟學校簽約以後的委託書及預算書」、「(有無拿莿桐國小的補充規範、招標規範及產品規範給李明遠看? )沒有,是我自己漏掉了」、「(李明遠有無看過此份測試報告? )我不記得,而上面的印章(指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印章)是我裡面員工蓋的」、「(你有無曾跟李明遠講到謝宜靜有得標、施作過雲林縣其他學校工程? )沒有」、「參照雲林縣及謝宜靜以前所提供的資料做設計」、「(你有無跟李明遠講何時要驗收? )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八第75-76頁反面、78頁、81頁 反面); ④於石榴國中工程案證稱:我帶委託書到學校去跟組長余杏純做確認、談規劃設計價格及簽約,當天我是拿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的名片,簽約完我有在現場丈量,後來把預算書圖、補充須知等資料送到學校,施工期間我有到現場,驗收時也有參與驗收,但我沒有跟李明遠講何時驗收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九第84-85頁反面、86頁反面、89頁反面、92頁); ⑤於吳厝國小工程案證稱:吳厝國小人員打電話到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我接電話後,我去學校找總務主任廖昭坤,廖昭坤跟我講施作地點,我就一一丈量,回來後確定承接案件才跟李明遠講受託設計之事;我沒有把廖昭坤給的概算書拿給李明遠看,但有把製作好的預算書拿給李明遠看,我沒有帶李明遠與學校人員、蔡素碧、魏徵豪或謝宜靜等人碰面,驗收當天我有去等語(見原審卷三十第68-69、70、72、73頁 反面); 2.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你們有無跟李明遠建築師有任何接觸或聯繫? )我都是跟吳宗達接觸」(原審卷二十四第120 頁)、「他(指吳宗達)有拿一張民生國小發給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之函文去」、「當天簽約後,吳宗達有再去做一次丈量」、「(吳宗達有無到場《指驗收》?)有 」、「(李明遠有無曾經跟陳盈錞接觸過?)沒有」等語( 原審卷二十七第112頁反面、116、122頁); 3.證人即附表二編號4 所示林頭國小總務主任王淑芳於原審證稱:沒有與李明遠接觸或電話聯絡,驗收時是吳宗達在場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四第41、44頁反面); 4.證人即附表二編號5 所示林內國小總務主任邱春旗於原審證稱:我打電話到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有時候吳宗達就會在那,預算書是吳宗達交給我,驗收時也是吳宗達到現場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63頁反面、65頁); 5.證人即附表二編號6 所示四湖國小總務主任吳宏明於原審證稱:吳宗達到學校來簽委任契約,並蓋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的章,李明遠本身沒有到學校來跟我接洽,都是吳宗達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六第48頁及反面); 6.證人即附表二編號7所示民生國小總務主任陳盈錞於原審證 稱:「(你有無跟李明遠碰過面?)沒有」等語(見原審卷 二十七65頁); 7.證人即附表二編號9所示石榴國中事務組長余杏純於原審證 稱:「(李明遠有無跟你或沈志憲接洽?)沒有」等語(見 原審卷二十九第62頁); 8.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0所示吳厝國小總務主任廖昭坤於原審證稱:謝宜靜有給我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電話,我打過去聯絡剛好是吳宗達接的,就問可否委託他們設計,吳宗達到學校後,我拿概算書給他參考並告訴他要施作地點,後來吳宗達就把預算書送過來學校親自拿給我,驗收當天吳宗達有到,我沒有跟李明遠接洽過等語(見原審卷三十第40頁反面-42 、48頁反面、53頁); (2)被告吳宗達未將其製作內含有不當限制工法、技術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文件交予被告李明遠審核: 此部分事實,業經被告李明遠於原審及本院陳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五第84頁反面、卷二十七第78頁反面、卷二十九第81頁、卷三十第66頁),核與證人即被告吳宗達分別於原審為下列證述相合: 1.於林頭、林內工程案證稱::「(你是和李明遠建築師合「(你有無將補充須知給李明遠看過?)我自己有疏忽而沒有將補充須知給建築師,但我有將預算書給他過目」、「(你有無跟李明遠討論到ASTM防滑系數標準?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91頁反面、100頁反面); 2.於四湖、民生國小工程案證稱:我有拿預算書給李明遠過目,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都沒有拿給他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82頁反面); 3.於莿桐國小工程案證稱:我有拿學校委託書及預算書給李明遠看,但忘了拿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給他看等語(見原審卷二十八第75頁); 4.於石榴國中工程案證稱:「有拿預算書圖給他看過,而補充須知漏了沒有拿給他(指李明遠)」、「(你稱你沒有把補充須知跟招標規範拿給李明遠,那你有無跟李明遠講到在石榴國中的廁所或地坪防滑工程,你有特別去做設計或對廠商資格有做特別規範?)沒有」等語相合(見原審卷二十九第 85頁及反面); 5.於吳厝國小工程案證稱:吳厝國小的補充須知我沒有拿給李明遠看,只有拿預算書給他看等語(見原審卷三十第70頁)。 是尚難認被告李明遠對於吳宗達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不當限制工法、技術等行為知情。從而,被告李明遠自難瞭解被告吳宗達交付予學校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有無不當限制之情。 (3)況證人即被告謝宜靜、魏徵豪亦均證稱:未與李明遠接觸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五第123頁、第153頁反面、卷二十七107 、116反面、130頁反面、卷二十八第104頁反面、137頁反面、卷二十九第114頁及反面、140頁反面、卷三十第93頁反面、102 頁),足見被告李明遠非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吳宗達合作之對象。故綜上所述,尚難認被告李明遠與被告吳宗達、魏徵豪等人有共同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以及投標廠商資格作不當限制之犯意聯絡。 四、綜上所述,被告馮子石、李明遠所辯: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犯行等語,尚堪採信。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未得使本院確信上開被告之犯罪,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2 人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犯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尚屬不能證明被告馮子石、李明遠2 人於上述工程分別有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犯行。 五、至於被告馮子石、李明遠分別為附表二所示工程之簽約設計監造人員,亦為受附表二所示學校委託處理事務之人,其等未實際參與設計規劃監造,而授權由無建築師執照之被告吳宗達為之,是否涉有刑法背信罪之罪嫌,因起訴書或追加起訴書未論及此部分犯罪事實,故自應由檢察官另行查明偵辦。併此敘明。 六、此外尚乏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馮子石、李明遠2 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馮子石、李明遠犯罪,原審因之諭知被告馮子石、李明遠2 人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諭知被告馮子石、李明遠2 人無罪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就起訴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傅績欽等人分別共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詐術投標部分(詳見附件2 所示各工程中關於此部分之起訴共犯被告): (一)公訴意旨認上開被告等人分別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工程,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知內為不當限制技術、材料及工法之方法,排除其他廠商投標,使其他欲參標廠商誤信己身不符資投標資格而無法投標(見附件6 補充理由書㈨表格內關於犯罪事實之敘述),另認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詐術投標罪云云。 (二)經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立法意旨已如前述,而其犯罪構成要件,係指行為人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為手段,而使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換言之,即係為防止他人以不法方法使「有意願投標之廠商」因該等不法方法之實施而「無法參與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本案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除被告魏徵豪、謝宜靜經營之公司及其等所邀請陪標之廠商、公司參與投標外,於附表一編號1① 五甲國中工程尚有「育沛景觀工程行、宏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雄勝工程行、義忠營造有限公司」等4 家有意願參與投標競爭之廠商參與投標、而於附表二編號9 石榴國中工程尚有「尚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參與投標競標,而該2 工程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有不當限制技術、工法、材料等情形,亦已於前述,惟上開育沛景觀工程行等5 家公司,仍自行參與投標,並無公訴人所述「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情,是公訴人僅以被告魏徵豪等人於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內對於技術工法等為不當限制,即遽以推論有使其他欲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未舉證證明「有何廠商」因該「有不當限制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導致其「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是公訴人此部分舉證尚不足以使法院得到確切有罪之心證。惟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等人確實分別有與受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委託設計規劃(監造)之人員,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文件上,對於技術、工法、材料等為不當限制,以謀得不法利益,而有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情形,已如前述。本件公訴人既認上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詹永洋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詐術投標罪部分,與其起訴而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部分有法條競合之關係(見原審卷三十二第42-43 、73頁),故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二、就被告蔡素碧、袁敏欽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 段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蔡素碧就附表一編號1①五甲國中工程、 附表一編號2-5、附表二編號1-4、6-8、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1-4等工程(即附件2編號1、3-6、9-12、14-16、19-24);被告袁敏欽就附表一編號3、4等工程(即附件2編 號4、5部分),分別與被告魏徵豪有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而向謝宜靜、鄭易地等人借用聯富企業社、瑞富企業社等名義參與投標,係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嫌等語。 (二)訊據被告蔡素碧、袁敏欽堅決否認就上開工程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妨害投標罪之犯行,均辯稱:投標之事均由魏徵豪處理等語。經查: (1)有關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投標、找人參與陪標事宜,均係由魏徵豪處理情事,已經下列證人證述在卷: 1.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是被告莊崇淇有打電話請我幫忙出個牌陪標」、「我沒有想要投標的意思」、「我有陪標(指觀亭國小)」、「莊崇淇有打電話給我」(見本院卷八第215 、216 頁)、「招標的文件都是由我處理」、「(有關高波、開卷、皇羽等公司的大小章,係由何人保管? )都在我這裡」、「招標的事情我都是一個人承包,我不可能讓其他人知道,蔡素碧與袁敏欽雖然有在跑學校,但袁敏欽從未寫過標單,我太太蔡素碧雖然偶爾會寫招標單,但寫完了我要蓋哪一張我也不會告訴她」(見原審卷九⑴第158-159 頁)、「(本件潮寮國小廁所污水處理案標單、價格、押標金、何人主標、何人陪標是否皆由你所決定? )是」、「(潮寮國小工程,宏懋公司、迅新公司及生之道公司投標之押標金是否皆由你處理? )對」(見原審卷十一第116 頁及反面、126 頁反面)、「我找鄭易地陪標」、「鄭易地知道高波公司、迅新公司、開卷公司等幾家都是我的公司,所以當時我就打電話問他可否幫我陪一支標,他說可以」(見原審卷十二第60頁反面、61頁)、「大部分由誰來得標都是我來決定」等語(見原審卷十五第51頁); 2.證人武恆榮於原審證稱:「在投標的時候魏徵豪應該有告訴我要投標這件五甲國中工程」、「(被告魏徵豪若以「生之道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投標及標單等相關事宜之處理過程為何?)這是魏徵豪全權處理」、「都是魏徵豪跟我講的」、「(參與投標學校工程,是否係以你、生之道公司與被告魏徵豪如此之合作模式?)是」等語(見原審卷九⑵第340 至342 頁); 3.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關於請你參與陪標之相關事宜,是否係由被告魏徵豪與你聯絡的?)是」、「大部分應該是魏徵豪在跟我聯絡」等語(見原審卷九⑵第347頁 ); 4.證人即被告鄭易地於原審證稱:「魏徵豪跟我聯絡說有這個標案(指忠義國小),請我陪標」(見原審卷十第67頁)、「我都是跟魏徵豪聯絡」、「(你於偵查中稱路竹高中地坪防滑係被告蔡素碧打電話要向我借牌的,你有何意見? )後來我回想起來都是魏徵豪打電話給我」、「魏徵豪打電話跟我說有這個案子,問我要不標」、「(你同意借牌予魏徵豪投標,其給予你多少好處? )沒有」(見原審卷十二第76頁及反面、78頁)、「魏徵豪有跟我講四湖國小有個標案,我就上網去看」等語(見原審卷十五第40頁反面); 5.證人即被告莊崇淇於原審證稱:「應該都是被告蔡素碧接聽電話,但接洽事務是與被告魏徵豪聯絡」、「(你係向被告魏徵豪或蔡素碧提及陪標工程一事?)被告魏徵豪」、「( (你係告知被告魏徵豪或蔡素碧關於陪標觀亭國小工程一事? )我是跟被告魏徵豪講」(見原審卷八第226 、228 頁)等語。 是由上開證人證述得知,與謝宜靜、武恆榮、鄭易地、莊崇淇等人接洽借牌陪標情事者,均係被告魏徵豪;又就投標工程標案,決定何人主標、得標者,亦係被告魏徵豪。 (2)雖被告蔡素碧、袁敏欽分別為開卷公司、宏懋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而被告蔡素碧亦與其夫即魏徵豪共同經營高波、迅新公司,惟被告蔡素碧主要係負責業務方面、袁敏欽係員工,已於前開3 人之分工情形敘述甚詳。況依被告魏徵豪上開證述,公司之招標事務、大小章均由其保管、而以何家公司投標、得標亦由其決定等語,亦與上開謝宜靜、蔡素碧2 人於96年7月25日10時29日關於石榴國中工程案件之投標資 料對話相合(見該譯文卷第118頁),是難以被告蔡素碧與 魏徵豪係共同經營公司,則遽認被告蔡素碧對於魏徵豪找何人陪標何工程,又係以其等經營之何家公司參與投標等情均推定為知悉。是縱魏徵豪有以登記被告蔡素碧名義之開卷公司、登記被告袁敏欽名義之宏懋公司參與投標,惟在開卷公司、宏懋公司實際上未得標之情形下,被告蔡素碧、袁敏欽即難事先知悉魏徵豪有以其等登記名義之開卷公司、宏懋公司參與投標。是於魏徵豪以開卷公司、宏懋公司名義參與上開工程投標,但實際上該二家公司均未得標之情形下,若倘任由被告蔡素碧、袁敏欽需對於被告魏徵豪單獨決定自主之行為負責,實屬過於嚴苛。且於本件證據法則上,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蔡素碧、袁敏欽事先即已知悉魏徵豪有以登記其名義之開卷公司、宏懋公司參與投標,且經其等同意,或告知曾向何人借牌要求陪標或參與投標之情形,故公訴人認被告蔡素碧、袁敏欽就上開工程與被告魏徵豪有共同犯意聯絡,此部分犯罪尚不能證明。惟本件公訴人既認上開被告蔡素碧、袁敏欽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罪部分,與其起訴而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部分有法條競合之關係(見原審卷三十二第42-43、73頁),故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關於學校人員張兆君、陳國庸被訴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之罪部分: 公訴人認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涉犯上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及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罪嫌部分,已經被告2人堅決否認,而關於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是否知悉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抑或是否知悉被告魏徵豪等人提供不實地坪防滑測試報告,而仍予驗收合格部分,業經本院敘述如前(見前開貳、乙、五堵國小學校人員所涉圖利部分之理由八、九、十)。公訴人就此部分未能提出具體證據以資證明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有前開明知不當限制競爭而仍予辦理採購、或明知不實而仍予以記載驗收合格之事,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被告陳國庸、張兆君所犯已經本院前開判決有罪之圖利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學校人員張燕合被訴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罪部分 :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張燕合另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罪嫌如附件1一㈣3所載。訊據被告張燕合矢口否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犯行,辯稱我不知招標資料有不當限制之內容云云。查: 1、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開標前有無見過、認識張燕合?)沒有」、「(你有無請謝宜靜將補充須知及預算 書指定要拿給誰?)沒有,我只對謝宜靜,不對吳宗達、也 不對學校」、「他(指謝宜靜)要接洽學校,他也要去找議員,建築師也都是他接洽,得標後,防滑工程就是由他負責處理施工,而防滑及化糞池的驗收也都是由他處理」、「得標後,她(指蔡素碧)要幫學校做合約書,招標後也要調整單價,再來就是開工報告、完工報告及請款的一些資料,大部分都是她請小姐在處理」、「招標文件都是我在處理」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07、109、111頁、112頁反面);. 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他(指魏徵豪)負責提供一些資料給我,像概算表是他提供給我,招標文件也是他提供給我,因為學校後來有找吳宗達設計這個案件,所以我就有把魏徵豪提供給我的資料,如招標文件、預算書等拿給吳宗達,讓他去審核。於施工當時,是魏徵豪負責污水化糞池的施工,還有防滑檢測報告」、「(蔡素碧在這件工程負責什麼事情?)她應該是負責一些文書方面的工作」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90頁);.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 「就雲林地區部分,我幾乎沒有什麼跟學校有接觸」、「我沒有負責雲林地方業務,所以包括建築師我也都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28頁反面、129頁反面)。由上證述,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在雲林縣工程案件中,自工程爭取經費、介紹聯絡建築師、乃至開標決標前等事宜均授權由被告謝宜靜與學校、建築師處理接洽,而自己則退居幕後之資訊提供者身分,且避免直接與學校、建築師、或被告吳宗達等接洽,可見被告張燕合對於被告謝宜靜與得標廠商、或蔡素碧、魏徵豪間之關係如何並不清楚,更難認定其知悉渠3人間之合作關係。 2、本件工程經費爭取時雖由被告謝宜靜提供其他學校之概算書予被告張燕合參考,事後並經被告張燕合將該概算書交予總務主張賴淑琴參考申請經費,此經被告張燕合、謝宜靜分別自承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二第90頁反面、133 頁反面)。惟總務主任收受被告張燕合交付之概算表後,仍與校長即被告張燕合確認施作位置後,親自拿尺測量並依校外之單價作成概算,其他廠商或被告吳宗達、謝宜靜均未參與丈量情事,亦經證人即總務主任賴淑琴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8頁反面-19 頁),是縱被告謝宜靜有交付概算表予被告張燕合,惟雲林國小總務主任賴淑琴及被告張燕合並未完全依照謝宜靜之概算表上單價估價而提出申請經費。再經費核准後,有關工程之委託設計規劃係由學校方面依慣例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處理,而由被告吳宗達前往與學校接洽簽約,亦經被告張燕合陳述在卷,核與證人賴淑琴、蕭肅騰上開證述相合(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38 頁、13-14 、25頁),是被告張燕合係依慣例委託馮子石建築師,已堪認定。而當時代表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之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學校人員如張燕合、總務主任有無就投標須知特別問你在開標、決標時要特別注意審查什麼? )沒有」、「你有無告知學校人員在開標、決標時要特別注意審查什麼? )沒有」、「(你有無跟張燕合或學校人員講廠商於投標時要檢附那些證件資料? )沒有」、「(你有無特別跟學校人員解釋說決標後三天內要做測試,不然是不合格..?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68頁反面-69 頁);證人即原雲林國小事務組長蕭肅騰於原審證稱:「(你有無去核對每一項投標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 )大致上有,但我對那些東西不太懂,所以就算有錯,也不會知道」、「(當你拿到預算書及補充須知時,有無發現裡面有何問題,然後打電話去問馮子石或吳宗達? )沒有印象,而且我應該也不會發現問題,因為對我來說,這些內容太難了」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26頁反面、35頁)。是依上開證人證述,自難期待平常從事教學工作之被告張燕合對於謝宜靜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內之三小時快乾測試、ASM 儀器測試系數等規範全然了解。 3、本件附表二工程,由前開所述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謝宜靜間之分工,已可明確知悉其3 人職司負責之區塊各不相同,是第三者、甚至於與謝宜靜共同合作之吳宗達能否清楚其3 人之關係,顯然並非易事,此可由上開證人即被告吳宗達證述:伊沒有與蔡素碧、魏徵豪聯絡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66頁反面、72頁),及證人即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分別於原審證稱:沒有與吳宗達見面聯絡等語得知(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11 頁反面、129 頁反面)。再被告吳宗達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謝宜靜提供補充須知等資料一事,亦經其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二第72頁),是自難期待學校人員即被告張燕合知悉被告謝宜靜所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等資料實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 4、被告吳宗達於開標前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內容以利審標或執行,已如前述。而觀之附表二所示各該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均係涉及工程技術、施作、材料、工法、產品等細節,倘非相關工程專業人員、或從事該行業之人員,甚難了解其中規範之種種細目,亦經證人即原雲林國小總務主任賴淑琴於原審證稱:「(學歷? )教育學院研究所畢業」、「在教育界目前進入23年」、「(妳不會要怎麼辦? )打電話請教外校有擔任過採購的人員」、「如不清楚下一步驟該怎麼辦,就請教人家」、「我不知道怎麼去準備招標文件」、「我跟蕭肅騰會在假日輪流去施工現場看、關心」、「(關心什麼? )其實說真的,我們也看不懂,至少知道有人做,然後做的地方對不對」、「(驗收情形? )到施作現場去看,然後有拿尺量,.我們看不懂材質對不對,只知道他做的點是不是我們要他做的地方,我當時有跟吳宗達說我們不懂到底合不合規格,請他要多費心」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2頁及反面、15頁、16頁及反面);另證人即原雲林國小事務組長蕭肅騰於原審證稱:「(你有無去核對投標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大致上看過,..而且我也沒有專業去審查那些東西,我是學教育的,並沒有那方面的專業或學識」、「(你有無去核對每一項投標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 )大致上有,但我對那些東西不太懂,所以就算有錯,也不會知道」、「(照這樣說來,你是否不懂採購法? )是有那本書可以翻,雖然條文都是中文,但每個人看的解讀不一樣,真的不會很懂,所以才會沒有人要做事務組長或總務主任等行政職位,寧願去帶班還比較單純,因為本次經過,我會這樣覺得」、「(對於補充須知的內容,有無去看到裡面有什麼技術規則需要去注意的? )我沒辦法判斷這些內容」、「(我拆開後就看《指審標時》,符合的就勾選,可是我真的沒有專業去看到這麼細」、「(當你拿到預算書及補充須知時,有無發現裡面有何問題,然後打電話去問馮子石或吳宗達? )沒有印象,而且我應該也不會發現問題,因為對我來說,這些內容太難了」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26頁反面、30頁、33頁反面、34、35頁)。是由上開證人證述可知,學校人員係從事教職,均非工程專業人員,而學校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乃是借重及信賴建築師之設計長才,本件被告張燕合雖接受被告謝宜靜提供之概算書並交由總務主任賴淑琴參考申請經費,然事後建築師委託、接洽、上網公告等相關事宜均係由總務主任或事務組長負責,已如前述。而本件工程之預算書圖及補充須知等資料雖亦由被告謝宜靜交付予被告張燕合,然被告張燕合將該資料交由總務主任、事務組長將上開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上網公告,對於補充須知內容是否有不當限制之情因非專業人員無法判斷,亦經其分別證述如前,況本件開標時之審查工作亦非由被告張燕合為之,是檢察官於起訴書遽認被告張燕合有明知不當限制之情,惟未舉證證明被告張燕合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何不當限制之客觀事實及主觀犯意,就此部分顯有速斷,且有未盡舉證之責。再觀之檢察官所提出之「95年底雲林縣標案- 溝壩國小、雲林國小、石榴國小」之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譯文內,並無被告張燕合與謝宜靜、或吳宗達、魏徵豪等人之對話內容,足以證明被告張燕合有明知補充須知等招標資料有不當限制之情,是被告張燕合於實際從事設計規劃之魏徵豪與謝宜靜合作,而謝宜靜未告知補充須知等內容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況下,自難知悉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而於主持開標時予以廢標。 5、本件工程於開標決標時,被告張燕合雖係主持開標決標程序,然有關投標資格之審查係由事務組長擔任,而非被告張燕合情事,業經被告張燕合原審陳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35 頁反面),核與證人賴淑琴於原審證稱:「審標是由蕭肅騰處理」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21頁);證人蕭肅騰於原審證稱:「(是否認識謝宜靜? )不認識」、「(是否為你審查? )是,我有看過」、「(校長張燕合有無看過? )應該沒有」、「因為是開標時才剪標的,所以他應該沒有看過」、「(我拆開後就看,符合的就勾選,可是我真的沒有專業去看到這麼細」、「(對於補充須知的內容,有無去看到裡面有什麼樣的技術規則是需要注意? )我沒辦法判斷這些內容」、「(根據招標須知需要附毒性鑑定報告,..聯富企業社在投標本件標案時沒有附上毒性鑑定報告? )不曉得」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26頁及反面、33頁反面-34 頁)。足見參與審標之事務組長蕭肅騰於審標時即已不知須檢附菌種測試及毒性鑑定報告乙事。從而,未參與審標之被告張燕合自難知悉聯富企業社於投標開標時未依規定檢附菌種測試及毒性鑑定報告情事。故檢察官認被告張燕合明知聯富企業社未檢附上開資料而未予廢標有圖利之行為,顯有誤認。另本件工程開標後係由廠商聯富企業社得標,謝宜靜乃以得標廠商身分簽名,已經被告張燕合陳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37 頁反面-138頁)。而另一投標廠商迅新公司負責人魏徵豪於開標前未曾與被告張燕合碰面,亦不認識張燕合,亦經其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07 頁),雖被告魏徵豪於聯富企業社得標後,自承參與廁所污水處理工程之施作及地坪防滑之測試(見本院卷二十二第108 頁反面),惟被告張燕合既未參與驗收,被告魏徵豪於驗收當日未到場亦未曾與被告張燕合見面,是自難認定被告張燕合知悉被告謝宜靜與魏徵豪間有圍標、陪標情事。公訴人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係「如何知悉」投標廠商間有圍標、陪標關係,尚難僅以被告魏徵豪與謝宜靜單方面間有借牌參與投標之約定,即遽以推定學校人員亦知悉投標廠商間之關係。是檢察官就此部分證據之呈現及關連上顯有不足。 6、本件工程之驗收,被告張燕合並未參與,而係由總務主任、事務組長、學務主任、主計主任會同被告吳宗達、謝宜靜到施作現場查看,丈量尺寸等情,業經被告張燕合陳述在卷,核與證人賴淑琴、蕭肅騰於原審證述情節相合(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6頁反面、28頁反面)。而於驗收時,參與驗收之人員不知補充須知內規定有測試等情事,亦經證人賴淑琴於原審證稱:「(有無就工程內容的那個部分要做測試或提出檢驗報告? )沒有,我完全不知道要做測試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21頁反面);證人蕭肅騰於原審證稱:「(是否知道在本件工程中,有編列防滑檢測費2500元? )那不是我編的,沒有特別注意」、「(此部分在預算書裡面有,吳宗達有無告知你說此部分沒有檢附防滑測試報告? )他沒有特別跟我們講」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二第34頁反面),此外,復有記載「主驗人員:喬祺、記錄:蕭肅騰、監驗人員:鄭秀真」之驗收紀錄1 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十二第161 頁),足見被告張燕合並未參與本件工程驗收,且其亦未於驗收紀錄上記載「驗收合格」乙事,應堪認定。 ㈡、綜上所述,本件工程於規劃設計監造之專業人員即被告吳宗達陪同在場驗收,卻未即時告知應如何驗收及驗收細節,並實際負起驗收監造之責任,何能期待非工程專業之教職人員即被告張燕合充分且完全瞭解補充須知及招標規範內關於驗收之相關細節規定?此外,公訴人亦未提出其他具體證據證 明被告張燕合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意圖私利之客觀行為及主觀犯意。公訴人就此部分未提出證據證明,是被告張燕合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部分自不能證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所犯圖利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見原審三十二之⑴第73頁),故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學校人員陳盈錞被訴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貪污治 罪條例第6條1項第4款等罪嫌之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本件工程由魏徵豪所借用牌照之生之道公司得標,被告陳盈錞明知本件工程之招標規範係謝宜靜所提供,而有上述不當限制之情形,竟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予廢標,以此方式使魏徵豪、謝宜靜等人獲得不法利益;另被告陳盈錞係本件工程之驗收人員,依招標文件之規定須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方式進行工 程之驗收,竟容任由吳宗達假冒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進行驗收,竟由魏徵豪製作不實之防滑測試報告作為驗收合格之報告,並於職務上製作之驗收報告登載「驗收合格」之不實事項,因認被告陳盈錞另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8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1項第4款等罪嫌。訊據被告陳盈錞矢口否認有 此部分犯行,辯稱:本件工程之作業學校有分工,開標部分,因我不會審標,有三個人負責審,我是最後的紀錄,我沒有負責審標所以沒有看到資料,退標是主計的工作也不是我負責,我不知道謝宜靜是廠商,還一直以為他是事務所的人,並無圖利廠商之意圖云云。查: ⑴本件工程選任李明遠建築師事務為委託規劃、設計之建築師,係經該校營繕工程小組會議決定,而非被告陳盈錞所決定等情,如上所述。而被告魏徵豪、謝宜靜、蔡素碧間就雲林縣工程間之分工情事,已如前述,並經證人即被告魏徵豪於原審證稱:「(謝宜靜與蔡素碧及你對於四湖及民生國小這兩個工程的分工情形,與溝壩、雲林等學校工程有何不同? )大部分是一樣」、「(你們協議由謝宜靜去跑學校及負責止滑的施工等分工情況是否如你之前就雲林縣其他學校所述?)是」、「(民生國小開標之前,謝宜靜有無跟你一起到 學校去?)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30、131頁); 證人即被告蔡素碧於原審證稱:「(謝宜靜與妳及魏徵豪就民生、四湖國小二工程分工情形是否如你之前就溝壩、雲林、石榴國小所述? )是」、「(你們有無就每個工程再去討論每個人要去分配做什麼事情? )沒有」、「(從剛開始爭取經費到開始開標之前,魏徵豪有無去學校找過陳盈錞或林慶昇? )應該不會,魏徵豪幾乎不去拜訪客戶」、「就民生國小部分,跟學校接觸的人員是否均為謝宜靜? )應該是,一開始我們跟謝宜靜討論經銷的部分時就這樣講了」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27 頁反面、128 、129 頁);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我拿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的合約書,請他(指謝宜靜)跟我到學校」、「(從丈量至開標之前,謝宜靜有無跟你講到說他有去找陳盈錞? )沒有」、「(魏徵豪、蔡素碧有無跟你接洽聯絡?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89、90、95頁反面);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在開標、決標之前,魏徵豪、蔡素碧有無跟你一起到民生國小? )沒有」、「(在民生國小這個案子,你與魏徵豪、蔡素碧的合作、分工情形,是否如同你之前就雲林縣其他學校所述? )是」、「(你跟魏徵豪有無當場跟陳盈錞講到說魏徵豪要麻煩你的事情為何? )沒有」、「(魏徵豪跟吳宗達在這個案子裡面有無接洽或聯絡? )他們從頭到尾都沒有接洽過」、「蔡素碧有無跟學校人員碰過面? )沒有」、「(你有無拿其他學校的相關資料給陳盈錞參考?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13 、115 、116 頁及反面、119 頁反面、121 頁反面)。由上開證人即被告證述,足見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在雲林縣工程案件中,自工程爭取經費、介紹聯絡建築師、乃至開標決標前等事宜均授權由被告謝宜靜與學校、建築師處理接洽,而自己則退居幕後之資訊提供者身分,且避免直接與學校、建築師、或被告吳宗達等接洽。是故,學校人員自難於開標前即知悉魏徵豪、蔡素碧與謝宜靜間之關係如何。 ⑵另證人即原民生國小教師兼主計葉小倩於原審證稱:我們有三位老師負責審標,坐在圖書室最前面一排,按照審標表格審定所有的資料是否符合、正確,校長及總務主任坐在旁邊,我有審1 家,建築師沒有到場,亦沒有提到如何審標或審標時應注意補充須知內之規定,審查符合投標資格後,我們打開標單,宣布廠商的投標金額,由校長決定最低標得標,聯富企業社的投標單審查表是我審查,審查時不會注意是哪一家廠商,只是針對廠商提供資料是否符合而審查,林慶昇或陳盈錞並沒有提到建築師與謝宜靜之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1-12 頁、14頁反面、16頁);證人即原民生國小教師兼教務主任林郁展於原審證稱:我們學校工程小組都會幫忙審標,我於開標時有在場審標,審標時並沒有請廠商提示他們的個人身分證件或一一點名,也沒有人告訴我們要審那一部分,生之道公司的審查表是我審查的,是照審查表上面記載去審查,並沒有去注意投標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招標公告、補充須知規定,主持人宣布得標後即由總務處處理後續之退還押標金及簽約事宜,我與陳盈錞於95年8 月1 日職務互換,之前擔任總務主任達7 年,陳盈錞於接任總務主任後一直到此案之前沒有承辦其他工程發包工作等語(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8-21 頁反面);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林慶昇於原審證稱:開標當天我擔任主持人,我們學校有三位審查人員,就各別審各的,等到他們說資格符合,陳盈錞就記錄、開標並寫上各是多少,最後問在場之人有無異議,沒有異議就宣布最低價得標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28頁反面-29 頁);此外,復有聯富企業社及生之道公司之投標證件審查表各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七第167 、169 頁);而觀之上開證件審查表之審查人分別記載「葉小倩」、「林郁展」,有其等之職章可稽,亦與上開證人證述相合。足見被告陳盈錞並未參與投標廠商投標證件之審查。是被告陳盈錞既不知謝宜靜與其他投標廠商魏徵豪之關係,此已如前述,亦未主持開標及實際參與本件審標之工作,公訴人於追加起訴書認被告陳盈錞未予廢標,即有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即有速斷。 ⑶被告吳宗達、謝宜靜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招標規範或補充須知內,於審標時或驗收時應特別注意之內容之事實,業經原審共同被告林慶昇、被告陳盈錞於原審分別陳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七第29、63頁),並經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你有無告知學校人員說依照招標規範、補充須知要特別注意審查哪些事項?)沒有」、「(陳盈錞或林慶昇有無問你於開標時,依照補充須知、招標規範要特別注意審查哪些事項?)沒有」、「(你有無跟學校人員講依照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哪些事項於驗收時要特別注意?)沒有」、「(學校人員有無跟你提到有一些比較專業的部分,他們比較不懂,要請你多幫忙?)好像有這樣講」等語(見原審卷 二十七第91、93頁);證人即被告謝宜靜於原審證稱:「(開標前,你有無把預算、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交給陳盈錞? )沒有」、「(你除了有去找林慶昇介紹防滑產品、爭取經費及把概算書資料交給他,之後一直到開標前,你有無到學校與林慶昇碰面?)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19頁反面、121 頁反面);證人葉小倩於原審證稱:建築師或吳宗達沒有提到補充須知裡有些規範在審標時要特別注意,驗收當天也不知道地坪防滑要用儀器測試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1頁反面、13頁反面);證人林郁展證稱:「(是否補充須知的內容是要建築師特別跟你們提起,你們才會去注意? )是」、「有些工程項目很專業,我們不容易瞭解」、「(關於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的補充須知是否很專業?)應該蠻 專業的」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24頁及反面)。綜上,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⑷被告陳盈錞不知工程之補充須知等資料是由得標廠商即被告魏徵豪製作,誠如前述,學校從事採購人員,均非工程專業,在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謝宜靜3 人不同角色之分工,第三者、甚至於與謝宜靜共同合作之吳宗達自難知悉,此可由被告吳宗達於原審陳稱:伊不知道謝宜靜拿給伊之補充須知、施工規範等是從何人處取得,謝宜靜亦未告知等語,嗣並證稱:在民生國小工程裡,沒有與魏徵豪、蔡素碧接洽聯絡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95頁反面),證人即被告魏徵豪亦於原審證稱:我從來沒有跟吳宗達見過面或打過電話等語可知(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30 頁反面)。是當被告吳宗達都不知道謝宜靜之資料係由魏徵豪處取得,則又能如何期待學校人員即被告陳盈錞知悉? 另被告吳宗達於開標前並未告知學校人員有關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之內容以利審標或執行,已如前述,而觀之附表二所示各該工程之補充須知、產品規範、預算書及施工圖說,均係涉及工程技術、施作、材料、工法、產品等細節,倘非相關工程專業人員、或從事該行業之人員,甚難了解其中規範之種種細目,此可由證人即原來擔任民生國小總務主任而96年間改擔任教務主任之林郁展前開證述可知(見原審卷二十七第23頁反面-25 頁)。本件學校人員係從事教職,被告陳盈錞為教師兼任總務主任,且是第一次擔任總務主任,未曾有辦理工程發包之經驗,已經證人林郁展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十七第21頁及反面),並非工程專業人員,而其等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乃是借重及信賴建築師之設計長才,檢察官就此未舉證證明學校人員有何「明知」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不當限制之情,即逕以學校人員將「吳宗達交付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作為系爭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之客觀事實,即遽而推定其有主觀明知之犯意,顯有速斷。 ⑸被告陳盈錞對於本件民生國小工程投標廠商之資格,係依照林內國小總務主任邱春旗之公開招標公告資料,與補充須知說明所載之投標資格不同,並未完全按照吳宗達、謝宜靜提供之補充須知說明而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此由依民生國小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及投標須知上所載「廠商資格摘要」為:「一、綜合營造業。二、環境保護工程業」,此有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61 -162頁),此與證人邱春旗於原審證述:林內國小投標廠商資格有勾選營造業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37 頁反面)相合,惟與被告吳宗達、謝宜靜、魏徵豪設計之投標廠商資格為「廢棄物處理業、化糞池清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滑處理、防滑塗料處理、買賣業」等不合,此有民生國小工程補充說明1 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63 頁),足見被告陳盈錞於原審陳稱:是看林內國小邱主任給伊之檔案而訂定投標廠商資格等語,應堪採信。再當被告魏徵豪發現民生國小上網公告之投標廠商資格與其前製訂交予謝宜靜之補充須知上之資格不同時,即曾電話聯絡謝宜靜,要求謝宜靜再與學校人員聯絡,惟被告陳盈錞並未因此而配合更改投標廠商資格情事,已經被告陳盈錞於原審自承:沒有按照謝宜靜講的水污染防制業及廢棄物清理業去更改投標廠商資格等語(見原審卷第63頁),並有上開公開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附卷,及下列通訊監察譯文可稽: ⒈96年6 月23日15時50分,謝宜靜(A)與魏徵豪(B)之對話:「..B:我跟你講,民生用這樣..你要上網去看看,廠商投標資格只有綜合營造業還有環境保護工程業可以標,其他都沒辦法標,連我們也沒辦法標..你要上網看看」(見雲林譯文卷第91頁); ⒉96年6 月23日16時19分,謝宜靜(A)與陳盈錞(B)之對話:「..A:還有妳那個營業項目喔..妳是用營造是不是? B:營造..我看那個林內也是用這樣..B:沒有啊..還有5啊,..還有那個環境處理..」(見雲林譯文 卷第92-93頁); ⒊96年6 月23日17時17分,袁敏欽(A)與謝宜靜(B)之對話:「..A:我是和總仔討論,先照這樣..因為她那個補充須知裡面有寫到了。B:那就不用改。A:我怕那個主任如果要更正的話,事情就大條了,..我有跟她解釋,..因為她不瞭解那個作業」等語(見雲林譯文卷第95頁)。綜上所述,足見被告陳盈錞確實對於招標程序、工程事項均不清楚,而被告魏徵豪、謝宜靜卻利用學校人員均係教師兼任總務主任,對於招標、工程等專業事項不清楚之際,即予以誤導,此亦可由被告謝宜靜於96年5 月15日14時33分與魏徵豪之對話中提及「就跟你說以前都設計學校」等語得知(見譯文卷第30頁),是尚難以被告陳盈錞於開標前,曾對被告謝宜靜提及投標家數,並要求幫忙邀標,即遽認被告陳盈錞係有圖利之故意。 ⑹本件工程分別於96年7 月30日及8 月3 日由原審同案被告林慶昇、被告陳盈錞、及該校主計葉小倩參與初驗及複驗,嗣經驗收合格,此有初驗紀錄、複驗紀錄、及驗收紀錄各1 紙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76-179 頁)。而驗收當日情形,亦經證人葉小倩於原審證稱:「我僅於驗收當天配合去點數量、長寬」、「(於驗收當天,建築師代表有無告知學校人員說地坪防滑要用儀器測試? )我是不知道要做這個」、「驗收時僅能就看得到的部分,其他的不知道要怎麼做」、「驗收完後,當時有些數量對,尺寸不對,我們有紀錄要讓廠商改進,然後廠商後面有陸續來施工補足」、「我們是學教育的,對於工程方面的專業不是很清楚」、「要用儀器檢測部分,這就不在我們知道的範圍」、「(林慶昇或陳盈錞有無說要放水讓他們驗收通過? )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13頁反面-14 頁反面);證人即被告吳宗達於原審證稱:「(你有無跟學校人員講到依照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有那些事項於驗收時要特別注意? )沒有」、「(於驗收時,有無再以儀器做測試? )沒有」、「學校初驗時我有去,好像有三個缺失,我們就叫廠商限期改限」、「(你於驗收時又沒有做測試,為何將此份報告交給學校? )我覺得有交給學校這樣的資料就可以了」等語(見原審卷二十七第93-94 頁反面)。由上可知,當時參與驗收之監工人員即建築師事務所代表吳宗達並未按照補充須知內相關規定辦理驗收,亦未告知學校參與驗收人員即原審同案被告林慶昇、被告陳盈錞、證人葉小倩等人相關驗收之規定,顯係利用學校人員對於工程驗收專業事項之不熟悉,而刻意隱匿、迴避規定,是自難以從事教職之上開參與驗收人員未依補充須知內容以ASM 儀器測試,而事後予以驗收合格,即遽認渠等有故意圖利得標廠商、或職務上登載不實之犯意。況被告林慶昇、陳盈錞驗收時,亦確實清點數量、丈量而發現瑕疵令廠商改善,已如前述,是被告陳盈錞並非全然放任得標廠商而不顧施作品質。公訴人以原審同案被告林慶昇與被告陳盈錞2 人未實際以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即予以驗收合格,並因此而認其有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職務上登載不實行為,惟未思及被告陳盈錞係從事教職,對於相關工程、規範事項是否具有專業知識、訓練及認知,即單純以「補充須知」有此規定,被告陳盈錞應當知悉,竟未予遵從,即推論被告陳盈錞有職務上登載不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規定及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等之不法犯意,尚有未洽。此部分自屬不能證明被告陳盈錞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盈錞此部分犯行與前開所犯洩密部分有想像競合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見原審三十二⑴卷第73頁) ,故此部分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陸、被告魏徵豪被訴如附表甲編號1 「主文及宣告刑」欄㈩部分、被告蔡素碧被訴如附表甲編號2 「主文及宣告刑」欄㈥部分、被告袁敏欽被訴如附表甲編號3 「主文及宣告刑」欄㈤部分、被告盧穩任被訴如附表甲編號4 「主文及宣告刑」欄㈢部分、均經原審判決確定,不予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修正後)、第17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第132 條第1 項、第59條、第37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王憲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魏徵豪、蔡素碧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被告袁敏欽、盧穩任、洪文井、謝宜靜、吳宗達等人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部分;陳國庸、張兆君、張燕合等人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李明遠、馮子石2 人無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 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 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其餘部分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琳群 本判決所附錄法條: 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㈡政府採購法第88條: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㈢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㈣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未遂犯罰之。 ㈤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㈥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㈦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㈧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附表甲 (刑之宣告) ┌──┬────┬──────────────┬────────────┐ │編號│被告 │主文及宣告刑 │所犯工程 │ ├──┼────┼──────────────┼────────────┤ │1 │魏徵豪 │㈠魏徵豪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㈠即附表一編號1-4、編號 │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5、6(1罪)、編號7、附│ │ │ │ 共壹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 表二編號4-10、附表三編│ │ │ │ 年肆月。 │ 號1-2等15個工程。 │ │ │ │ (上訴駁回) │ │ │ │ │㈡魏徵豪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㈡即附表二編號1-3、附表 │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四編號1、2、3-4(同時 │ │ │ │ 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且同一學校)等6個工程 │ │ │ │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㈢魏徵豪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㈢即附表辛編號1-4、6-7 │ │ │ │ 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陸│ 之五甲、林頭、林內、四│ │ │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湖、吳厝、五堵國小等6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個工程。 │ │ │ │ (上訴駁回) │ │ │ │ │㈣魏徵豪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㈣即附表辛-1編號3所示之 │ │ │ │ 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㈤魏徵豪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㈤即附表一編號1①、3、4 │ │ │ │ 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陸 │ 、附表二編號4 、附表三│ │ │ │ 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編號1-2 等6個工程。 │ │ │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㈥魏徵豪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㈥即附表四編號1-4等4個工│ │ │ │ 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參 │ 程。 │ │ │ │ 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各減│(附表二編號1-3改判無罪)│ │ │ │ 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96年4月24日以前犯罪,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刑之工程。 │ │ │ │ 。 │☆附表四編號3、4工程係同│ │ │ │ (撤銷改判) │ 一天開標。 │ │ │ │㈦魏徵豪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㈦即附表一編號1②、2、5 │ │ │ │ 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 、附表二編號5-10等9個 │ │ │ │ ,共玖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工程。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分別與蔡素碧、袁敏欽、│ │ │ │ 仟元折算壹日。 │ 謝宜靜共犯部分之工程 │ │ │ │ (上訴駁回) │ │ │ │ │㈧魏徵豪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㈧即附表五編號1之工程。 │ │ │ │ 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 │ │ │ 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 │ │ │ │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㈨魏徵豪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㈨即附表五編號2之工程。 │ │ │ │ 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 │ │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 │ │ │ │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㈩其餘被訴行使偽造文書及業務│㈩即被訴下列部分: │ │ │ │ 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均無罪│⑴附表辛編號5之行使偽造 │ │ │ │ 。 │ 莿桐國小不實測試報告私│ │ │ │ (此部分未上訴,均已確定)│ 文書、編號8之恆春工商 │ │ │ │ │ 案行使偽造錡錄公司標單│ │ │ │ │ 。 │ │ │ │ │⑵附表辛-1編號1-2、4-12 │ │ │ │ │ 所示之忠義國小、潮寮國│ │ │ │ │ 小、茄萣國中(地坪及廁│ │ │ │ │ 所污水)、路竹高中(廁│ │ │ │ │ 所污水)、溝壩國小、雲│ │ │ │ │ 林國小、石榴國小、民生│ │ │ │ │ 國小、石榴國中、七堵國│ │ │ │ │ 小等11個工程行使業務登│ │ │ │ │ 載不實文書罪部分。 │ ├──┼────┼──────────────┼────────────┤ │2 │蔡素碧 │㈠蔡素碧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㈠即附表一編號1-4、7、編│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號5、6(1罪)、附表二 │ │ │ │ 共壹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 編號4-10、附表三編號1-│ │ │ │ 年參月。 │ 2 等15個工程。 │ │ │ │ (上訴駁回) │ │ │ │ │㈡蔡素碧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㈡即附表二編號1-3、附表 │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四編號1、2、3-4(同時 │ │ │ │ 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同一學校)等6個工程。 │ │ │ │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㈢蔡素碧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㈢即附表辛編號1-4、6-7之│ │ │ │ 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 五甲、林頭、林內、四湖│ │ │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吳厝、五堵國小等6個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工程。 │ │ │ │ (上訴駁回) │ │ │ │ │㈣蔡素碧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㈣即附表辛-1編號3所示之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㈤蔡素碧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㈤即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 │ │ │ │ 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二編號5、9、10等4個工 │ │ │ │ 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程。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與魏徵豪共犯。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㈥其餘被訴行使偽造文書罪、行│㈥即被訴下列部分: │ │ │ │ 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妨害│⑴附表辛編號5、8之行使偽│ │ │ │ 投標罪部分,均無罪。 │ 造私文書部分。 │ │ │ │ (此部分未上訴,均已確定)│⑵附表辛-1編號1-2、4-12 │ │ │ │ │ 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 │ │ │ │ 。 │ │ │ │ │⑶附表五編號2之容許借用 │ │ │ │ │ 高波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罪│ │ │ │ │ 部分。 │ ├──┼────┼──────────────┼────────────┤ │3 │袁敏欽 │㈠袁敏欽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㈠即附表一編號1-4、編號5│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6(1罪)、附表三編號│ │ │ │ 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1-2 等7個工程。 │ │ │ │ 月。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㈡袁敏欽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㈡即附表四編號1、2、3-4 │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同時同一學校)等3個 │ │ │ │ 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工程。 │ │ │ │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時間均為95年間。 │ │ │ │ (上訴駁回) │ │ │ │ │㈢袁敏欽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㈢即附表辛-1編號3所示之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㈣袁敏欽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㈣即附表一編號2、5等工程│ │ │ │ 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 │ │ │ │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與魏徵豪共犯。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㈤其餘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㈤即被訴下列部分: │ │ │ │ 書罪及違法限制圖利罪部分,│⑴附表辛-1編號4-6之行使 │ │ │ │ 均無罪。 │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 │ │ (此部分未上訴,均已確定)│⑵附表一編號7路竹高中廁 │ │ │ │ │ 所污水處理工程之違反政│ │ │ │ │ 府採購法第88條等部分。│ ├──┼────┼──────────────┼────────────┤ │4 │盧穩任 │㈠盧穩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㈠即附表一編號2、3、7、 │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編號5、6(1罪)等4個工│ │ │ │ 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程。 │ │ │ │ 月。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㈡盧穩任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㈡即附表四編號1-2等2個工│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程。 │ │ │ │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均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上訴駁回) │㈢即附表辛-1編號4-6所示 │ │ │ │㈢其餘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 │ │ │ 書罪部分,均無罪。 │ 分。 │ │ │ │ (此部分未上訴,已確定) │ │ ├──┼────┼──────────────┼────────────┤ │5 │洪文井 │㈠洪文井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㈠即附表一編號1、4等工程│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 │ │ │ │ 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月。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㈡洪文井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㈡即附表四編號3-4等工程 │ │ │ │ 條之違法限制圖利罪,處有期│ (同一學校同一時間)。│ │ │ │ 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柒月。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㈢洪文井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㈢即附表辛-1編號3所示之 │ │ │ │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路竹高中地坪防滑工程。│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算壹日。 │ │ │ │ │ (上訴駁回) │ │ ├──┼────┼──────────────┼────────────┤ │6 │謝宜靜 │㈠謝宜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㈠即附表二編號4-10等7個 │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工程。 │ │ │ │ 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月。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㈡謝宜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㈡即附表二編號1-3等3個工│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程。 │ │ │ │ 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 │ │ │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㈢謝宜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㈢即附表二編號6-8等工程 │ │ │ │ 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 。 │ │ │ │ ,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與魏徵豪共犯。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㈣謝宜靜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㈣即附表一編號1①、1②、│ │ │ │ 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肆 │ 附表三編號1-2等4個工程│ │ │ │ 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附表二編號4、5、9、10│ │ │ │ 算壹日。 │ 部分,改判無罪) │ │ │ │ (撤銷改判) │ │ │ │ │㈤謝宜靜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㈤即附表四編號1、3-4(同│ │ │ │ 5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貳 │ 時同一學校)等3個工程 │ │ │ │ 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 │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附表二編號1-3部分,改 │ │ │ │ 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判無罪) │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撤銷改判) │ │ ├──┼────┼──────────────┼────────────┤ │7 │吳宗達 │㈠吳宗達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㈠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0│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等7個工程。 │ │ │ │ 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 月。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㈡吳宗達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8│㈡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 │ │ │ 條第1 項之違法限制圖利罪,│ 等3個工程。 │ │ │ │ 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犯罪時間96年4月以前。 │ │ │ │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上訴駁回) │ │ ├──┼────┼──────────────┼────────────┤ │8 │迅新科技│㈠迅新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㈠即附表一編號1①、2、3 │ │ │有限公司│ 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附表二編號4、6、附表│ │ │ │ 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三編號1-2等7個工程。 │ │ │ │ 共柒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 │ │ │ │ 萬元。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㈡迅新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㈡即附表四編號1、2、4等 │ │ │ │ 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3個工程。 │ │ │ │ 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附表二編號1-2部分,改判│ │ │ │ 共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無罪) │ │ │ │ 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犯罪時間96年4月24日之 │ │ │ │ 萬元。 │ 前。 │ │ │ │ (撤銷改判) │ │ ├──┼────┼──────────────┼────────────┤ │9 │開卷事業│㈠開卷事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㈠即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 │ │ │有限公司│ 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二編號5、9、10等4個工 │ │ │ │ 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程。 │ │ │ │ 共肆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 │ │ │ │ 萬元。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㈡開卷事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㈡即附表五編號1工程。 │ │ │ │ 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 │ │ │ │ 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 │ │ │ │ 罪,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 │ 減為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 │ │ │ │ (上訴駁回) │ │ ├──┼────┼──────────────┼────────────┤ │10 │宏懋有限│㈠宏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㈠即附表一編號2-5等4個工│ │ │公司(即│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程。 │ │ │更名後皇│ 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肆│ │ │ │羽公司)│ 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 │ │ │ 。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㈡宏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㈡即附表四編號3工程。 │ │ │ │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附表二編號3部分,改判│ │ │ │ 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罰 │ 無罪) │ │ │ │ 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減為罰金│ │ │ │ │ 新臺幣壹拾萬元。 │ │ │ │ │ (撤銷改判) │ │ ├──┼────┼──────────────┼────────────┤ │11 │高波科技│㈠高波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㈠即附表一編號4-5、附表 │ │ │有限公司│ 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二編號8、附表三編號1等│ │ │ │ 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4個工程。 │ │ │ │ 共肆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 │ │ │ │ 萬元。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㈡高波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㈡即附表四編號1-3等3個工│ │ │ │ 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程。 │ │ │ │ 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 (附表二編號1、3部分,改│ │ │ │ 共參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拾│ 判無罪) │ │ │ │ 萬元,均減為罰金新臺幣壹拾│ │ │ │ │ 萬元。 │ │ │ │ │ (撤銷改判) │ │ │ │ │㈢高波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㈢即附表五編號2之工程。 │ │ │ │ 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 │ │ │ │ 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 │ │ │ │ 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減為│ │ │ │ │ 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 │ │ │ │ (上訴駁回) │ │ ├──┼────┼──────────────┼────────────┤ │12 │聯富企業│㈠聯富企業社之代表人,因執行│㈠即附表二編號6-8等3個工│ │ │社 │ 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 程。 │ │ │ │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 │ │ │ │ ,各處罰金新臺幣壹拾陸萬元│ │ │ │ │ 。 │ │ │ │ │ (上訴駁回) │ │ │ │ │㈡聯富企業社之代表人,因執行│㈡即附表一編號1①、1② │ │ │ │ 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附表三編號1-2等4個工程。│ │ │ │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附表二編號4、5、9、10部│ │ │ │ ,各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分,改判無罪) │ │ │ │ (撤銷改判) │ │ │ │ │㈢聯富企業社之代表人,因執行│㈢即附表四編號1、3-4(同│ │ │ │ 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 時同一學校)等2個工程 │ │ │ │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 。 │ │ │ │ ,各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均│(附表二編號1-3部分,改 │ │ │ │ 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 判無罪) │ │ │ │ (撤銷改判) │ │ └──┴────┴──────────────┴────────────┘ 附表一: ┌──┬──────┬───────┬──────┬─────────┬─────┬───────┐ │編號│1.招標單位 │開標/決標日期 │1.招標方式 │參與投標廠商、標價│1.借用他人│容許借牌之被告│ │ │ ├───────┤ │(得標廠商以◎代表│ 名義投標│及公司被告 │ │ │2.標案名稱 │ 底價(新臺幣) │ │) │ 之公司被│ │ │ │ │ │2.採購種類 │ │ 告 │ │ │ │3.學校承辦人│ │ │ │ │ │ │ │ 員(被告)│ │ │ │ │(有註記 * 表示│ │ │ │ │3.工程種類 │ │2.自然人被│已經另行判決 )│ │ │4.建築師 │ │ │ │ 告 │ │ │ │ (被告) │ │ │ │ │ │ ├──┼──────┼───────┼──────┼─────────┼─────┼───────┤ │1① │1.原高雄縣政│ 96年5月25日 │1.公開取得報│1.迅新科技有限公司│1.迅新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府 │ │ 價 │ (下稱迅新公司)│ │ 謝宜靜 │ │ │ ├───────┤ │ │ │ │ │ │2.高雄縣五甲│*廢標 │ │2.生之道科技有限公│2.魏徵豪 │2.生之道公司* │ │ │ 國中「學校│ │2.工程採購 │ 司(下簡稱生之道│ │ 武恆榮* │ │ │ 樓梯及廁所│ │ │ 公司) │ │ │ │ │ 安全措施改│ │ │3.聯富企業社 │ │ │ │ │ 善工程」 │ │3.地坪防滑 │ │ │ │ │ │ │ │ │4.育沛景觀工程行 │ │ │ │ │3.總務主任:│ │ │5.宏根土木工程有限│ │ │ │ │ 謝勝宇 │ │ │ 公司 │ │ │ │ │ │ │ │6.雄勝工程行 │ │ │ │ │4.建築師: │ │ │7.義忠營造有限公司│ │ │ │ │ 洪文井 │ │ │(以上4-7為有意競 │ │ │ │ │ │ │ │標之公司) │ │ │ ├──┼──────┼───────┼──────┼─────────┼─────┼───────┤ │1② │1.原高雄縣政│ 96年7月25日 │1.公開取得報│1.開卷事業有限公司│1.開卷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府 │ │ 價單或企劃│ (435,000元)◎ │ │ 謝宜靜 │ │ │ │ │ 書 │ (下稱開卷公司)│ │ │ │ │2.高雄縣五甲├───────┤ │ │ │ │ │ │ 國中「改善│ 460,000元 │2.財物採購 │2.聯富企業社 │2.魏徵豪 │2.生之道公司* │ │ │ 校區樓梯及│ │ │ (450,000元) │ 蔡素碧 │ │ │ │ 廁所地坪安│ │ │ │ │ │ │ │ 全設備」 │ │3.地坪防滑 │3.生之道科技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3.總務主任:│ │ │ (不符招標規定) │ │ │ │ │ 謝勝宇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洪文井 │ │ │ │ │ │ ├──┼──────┼───────┼──────┼─────────┼─────┼───────┤ │ 2 │1.原高雄縣政│ 96年7月27日 │1.公開取得報│1.宏懋有限公司◎ │1.宏懋公司│1.瑞富企業社* │ │ │ 府 │ │ 價單或企劃│ (395,000元) │ 迅新公司│ 鄭易地* │ │ │ │ │ 書 │ (下稱宏懋公司)│ │ │ │ │2.高雄縣忠義├───────┤ │ │ │ │ │ │ 國小「改善│ 417,000元 │2.財物採購 │2.迅新公司 │2.魏徵豪 │ │ │ │ 教學環境及│ │ │ (403,000元) │ 袁敏欽 │ │ │ │ 設備-廁所 │ │ │ │ │ │ │ │ 污水處理案│ │3.廁所污水 │3.瑞富企業社 │ │ │ │ │ 」 │ │ │ (410,000元) │ │ │ │ │ │ │ │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吳瑞欽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盧穩任 │ │ │ │ │ │ ├──┼──────┼───────┼──────┼─────────┼─────┼───────┤ │ 3 │1.原高雄縣政│ 96年8月10日 │1.公開取得報│1.迅新公司◎ │1.迅新公司│1.生之道公司* │ │ │ 府 │ │ 價或企劃書│ (409,000元) │ 宏懋公司│ │ │ │ │ │ │ │ │ │ │ │2.高雄縣潮寮├───────┤ │ │ │ │ │ │ 國小「改善│ 410,000元 │2.財物採購 │2.宏懋公司 │2.魏徵豪 │ │ │ │ 教學環境及│ │ │ (不符招標規定) │ │ │ │ │ 設備-廁所 │ │ │ │ │ │ │ │ 污水處理案│ │3.廁所污水 │3.生之道公司 │ │ │ │ │ 」 │ │ │ (413,000元) │ │ │ │ │ │ │ │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張簡謙宇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盧穩任 │ │ │ │ │ │ ├──┼──────┼───────┼──────┼─────────┼─────┼───────┤ │ 4 │1.原高雄縣政│ 96年9月13日 │1.公開取得報│1.高波科技有限公司│1.高波公司│1.瑞富企業社* │ │ │ 府 │ │ 價或企劃書│ (473,000元)◎ │ 宏懋公司│ │ │ │ │ │ │ (下稱高波公司)│ │ │ │ │2.高雄縣路竹├───────┤2.財物採購 │2.宏懋有限公司 │2.魏徵豪 │ │ │ │ 高中「改善│ 480,000元 │ │ (484,000元) │ │ │ │ │ 校園地坪安│ │ │ │ │ │ │ │ 全設備」 │ │3.地坪防滑 │3.瑞富企業社 │ │ │ │ │ │ │ │ (480,000元)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李麗桂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洪文井 │ │ │ │ │ │ ├──┼──────┼───────┼──────┼─────────┼─────┼───────┤ │ 5 │1.原高雄縣政│ 96年10月25日 │1.公開取得報│1.宏懋公司◎ │1.宏懋公司│1.生之道公司* │ │ │ 府 │ │ 價或企劃書│ (404,000元,最低│ 高波公司│ │ │ │ │ │ │ 標減價為400,000 │ │ │ │ │2.高雄縣茄萣├───────┤ │ 元 ) │ │ │ │ │ 國中「改善│ 400,000元 │2.財物採購 │2.高波公司 │2.魏徵豪 │ │ │ │ 教學環境及│ │ │ (410,000元) │ 袁敏欽 │ │ │ │ 設備校區樓│ │ │ │ │ │ │ │ 梯地坪安全│ │3.地坪防滑 │3.生之道公司 │ │ │ │ │ 設備」 │ │ │ (415,000元) │ │ │ │ │ │ │ │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鄭吉和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盧穩任 │ │ │ │ │ │ ├──┼──────┼───────┼──────┼─────────┼─────┼───────┤ │ 6 │1.原高雄縣政│ 96年10月30日 │1.公開取得報│◎1.迅新科技有限公│ │ │ │ │ 府 │ │ 價或企劃書│ 司(410,000元,減│ │ │ │ │ │ │ │ 價為400,000元) │ │ │ │ │2.高雄縣茄萣├───────┤ │ │ │ │ │ │ 國中「改善│ 400,000元 │2.財物採購 │ │ │ │ │ │ 教學環境及│ │ │ │ │ │ │ │ 設備-廁所 │ │ │ │ │ │ │ │ 污水處理改│ │3.廁所污水 │ │ │ │ │ │ 善」 │ │ │ │ │ │ │ │ │ │ │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鄭吉和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盧穩任 │ │ │ │ │ │ ├──┼──────┼───────┼──────┼─────────┼─────┼───────┤ │ 7 │1.原高雄縣政│ 96年12月27日 │1.公開取得報│◎1.迅新科技有限公│ │ │ │ │ 府 │ │ 價或企劃書│ 司(410,000元,減│ │ │ │ │ │ │ │ 價為400,000元) │ │ │ │ │2.高雄縣路竹├───────┤ │ │ │ │ │ │ 高中「改善│ 400,000元 │2.財物採購 │ │ │ │ │ │ 教學環境及│ │ │ │ │ │ │ │ 設備-廁所 │ │ │ │ │ │ │ │ 污水處理改│ │3.廁所污水 │ │ │ │ │ │ 善」 │ │ │ │ │ │ │ │ │ │ │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李麗桂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盧穩任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1.招標單位 │開標/決標日期 │1.招標方式 │參與投標廠商、標價│1.借用他人│容許借牌之被告│ │ │2.標案名稱 ├───────┤ │(得標廠商以◎代表│ 名義投標│及公司 │ │ │3.學校承辦人│ 底價(新臺幣) │2.採購種類 │) │ 之公司 │ │ │ │ 員(被告)│ │ │ │ │(以 * 代表已 │ │ │4.建築師 │ │3.工程種類 │ │2.自然人被│經另行判決,下│ │ │ (被告) │ │ │ │ 告 │同) │ ├──┼──────┼───────┼──────┼─────────┼─────┼───────┤ │ 1 │1.雲林縣溝壩│ 95年11月28日 │1.公開招標 │1.迅新公司◎ │ │ │ │ │ 國小 │ │ │ (378,000元) │ │ │ │ │ │ │ │ │ │ │ │ │2.「改善防滑├───────┤2.工程採購 │2.高波公司 │ │ │ │ │ 措施及校區│ 394,252元 │ │ (380,000元) │ │ │ │ │ 環境衛生工│ │ │ │ │ │ │ │ 程」 │ │3.地坪防滑及│3.聯富企業社 │ │ │ │ │ │ │ 廁所污水 │ (392,000元) │ │ │ │ │3.校長: │ │ │ │ │ │ │ │ 徐慶勳 │ │ │ │ │ │ │ │ 總務主任:│ │ │ │ │ │ │ │ 賴壽春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馮子石 │ │ │ │ │ │ ├──┼──────┼───────┼──────┼─────────┼─────┼───────┤ │ 2 │1.雲林縣雲林│ 95年12月5日 │1.公開取得 │1.迅新公司 │ │ │ │ │ 國小 │ │ │ (465,000元) │ │ │ │ │ │ │ │ │ │ │ │ │2.「改善防滑├───────┤2.工程採購 │2.聯富企業社◎ │ │ │ │ │ 措施及校區│ 465,000元 │ │ (460,000元) │ │ │ │ │ 環境衛生工│ │ │ │ │ │ │ │ 程」 │ │3.地坪防滑及│ │ │ │ │ │ │ │ 廁所污水 │ │ │ │ │ │3.校長: │ │ │ │ │ │ │ │ 張燕合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馮子石 │ │ │ │ │ │ ├──┼──────┼───────┼──────┼─────────┼─────┼───────┤ │ 3 │1.雲林縣石榴│ 95年12月8日 │1.公開招標 │1.高波公司◎ │ │ │ │ │ 國小 │ │ │ (450,000元,減 │ │ │ │ │ │ │ │ 價為433,000元) │ │ │ │ │2.「改善防滑├───────┤ │ │ │ │ │ │ 措施及校區│ 436,500元 │2.工程採購 │2.皇羽實業有限公司│ │ │ │ │ 環境衛生工│ │ │ (460,000元) │ │ │ │ │ 程」 │ │ │ (下稱皇羽公司)│ │ │ │ │ │ │ │ │ │ │ │ │3.校長: │ │3.地坪防滑及│3.聯富企業社 │ │ │ │ │ 林雪貞 │ │ 廁所污水 │ (454,000元) │ │ │ │ │ 總務主任:│ │ │ │ │ │ │ │ 林啟明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馮子石 │ │ │ │ │ │ ├──┼──────┼───────┼──────┼─────────┼─────┼───────┤ │ 4 │1.雲林縣林頭│ 96年6月21日 │1.公開招標 │1.迅新公司◎ │1.迅新公司│⒈生之道公司* │ │ │ 國小 │ │ │ (440,000元) │ │ │ │ │ │ │ │ │ │ │ │ │2.「校園安全├───────┤2.工程採購 │2.生之道公司 │2.魏徵豪 │ │ │ │ 及無障礙措│ 448,000元 │ │ (446,000元) │ │ │ │ │ 施改善-防 │ │ │ │ │ │ │ │ 滑警示帶樓│ │3.地坪防滑及│3.聯富企業社 │ │ │ │ │ 梯防護緣及│ │ 廁所污水 │ (448,000元) │ │ │ │ │ 廁所化糞池│ │ │ │ │ │ │ │ 除臭工程」│ │ │ │ │ │ │ │ │ │ │ │ │ │ │ │3.校長: │ │ │ │ │ │ │ │ 傅淑玢 │ │ │ │ │ │ │ │ 總務主任:│ │ │ │ │ │ │ │ 王淑芳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李明遠 │ │ │ │ │ │ ├──┼──────┼───────┼──────┼─────────┼─────┼───────┤ │ 5 │1.雲林縣林內│ 96年6月25日 │1.公開招標 │1.開卷公司◎ │1.開卷公司│1.生之道* │ │ │ 國小 │ │ │ (694,000元) │ │ │ │ │ │ │ │ │ │ │ │ │2.「校區樓梯├───────┤2.工程採購 │2.聯富企業社 │2.魏徵豪 │ │ │ │ 及廁所安全│ 702,000元 │ │ (698,000元) │ 蔡素碧 │ │ │ │ 措施改善工│ │ │ │ │ │ │ │ 程」 │ │3.地坪防滑及│3.生之道公司 │ │ │ │ │ │ │ 廁所污水 │ (700,000元) │ │ │ │ │3.校長: │ │ │ │ │ │ │ │ 楊達成 │ │ │ │ │ │ │ │ 總務主任:│ │ │ │ │ │ │ │ 邱春旗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李明遠 │ │ │ │ │ │ ├──┼──────┼───────┼──────┼─────────┼─────┼───────┤ │ 6 │1.雲林縣四湖│ 96年6月28日 │1.公開招標 │1.迅新公司◎ │1.迅新公司│1.瑞富企業社* │ │ │ 國小 │ │ │ (860,000元) │ 聯富企業│ │ │ │ │ │ │ │ 社 │2.奕來公司* │ │ │2.「改善環境├───────┤2.工程採購 │2.聯富企業社 │ │ │ │ │ 設施-防滑 │ 891,400元 │ │ (880,900元) │2.魏徵豪 │ │ │ │ 設備工程」│ │ │ │ 謝宜靜 │ │ │ │ │ │3.地坪防滑及│3.瑞富企業社 │ │ │ │ │3.總務主任:│ │ 廁所污水 │ (885,000元) │ │ │ │ │ 吳宏明 │ │ │4.奕來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892,000元)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李明遠 │ │ │ │ │ │ ├──┼──────┼───────┼──────┼─────────┼─────┼───────┤ │ 7 │1.雲林縣民生│ 96年6月29日 │1.公開招標 │1.東林景觀工程有限│1.聯富企業│1.東林公司* │ │ │ 國小 │ │ │ 公司 │ 社 │2.生之道公司* │ │ │ │ │ │ (439,000元) │ │ │ │ │2.「環境設備├───────┤ │ │ │ │ │ │ 改善計畫- │ 440,000元 │2.工程採購 │2.生之道公司◎ │2.魏徵豪 │ │ │ │ 防滑設備工│ │ │ (420,000元) │ 謝宜靜 │ │ │ │ 程」 │ │ │ │ │ │ │ │ │ │3.地坪防滑及│3.聯富企業社 │ │ │ │ │3.校長: │ │ 廁所污水 │ (434,000元) │ │ │ │ │ 林慶昇 │ │ │ │ │ │ │ │ 總務主任:│ │ │ │ │ │ │ │ 陳盈錞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李明遠 │ │ │ │ │ │ ├──┼──────┼───────┼──────┼─────────┼─────┼───────┤ │ 8 │1.雲林縣莿桐│ 96年6月29日 │1.公開招標 │1.高波公司 │1.高波公司│1.東林公司* │ │ │ 國小 │ │ │ (658,000元) │ 聯富企業│ │ │ │ │ │ │ │ 社 │ │ │ │2.「改善教學├───────┤ │ │ │ │ │ │ 環境防滑措│ 660,000元 │2.工程採購 │2.東林景觀工程有限│2.魏徵豪 │ │ │ │ 施工程」 │ │ │ 公司 │ 謝宜靜 │ │ │ │ │ │ │ (659,600元)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林志生 │ │3.地坪防滑及│3.聯富企業社◎ │ │ │ │ │ │ │ 廁所污水 │ (650,000元)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李明遠 │ │ │ │ │ │ ├──┼──────┼───────┼──────┼─────────┼─────┼───────┤ │ 9 │1.雲林縣石榴│ 96年7月25日 │1.公開招標 │1.開卷公司◎ │1.開卷公司│1.生之道公司* │ │ │ 國中 │ │ │ (560,000元) │ │ │ │ │ │ │ │ │ │ │ │ │2.「改善教學├───────┤2.工程採購 │2.聯富企業社 │2.魏徵豪 │ │ │ │ 環境工程」│ 573,000元 │ │ (572,000元) │ 蔡素碧 │ │ │ │ │ │ │ │ │ │ │ │3.總務主任:│ │3.地坪防滑及│3.生之道公司 │ │ │ │ │ 沈志憲 │ │ 廁所污水 │ (資格不符) │ │ │ │ │ 事務組長:│ │ │4.尚青環保科技有限│ │ │ │ │ 余杏純 │ │ │ 公司 │ │ │ │ │ │ │ │ (資格不符)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李明遠 │ │ │ │ │ │ ├──┼──────┼───────┼──────┼─────────┼─────┼───────┤ │ 10 │1.雲林縣吳厝│ 96年9月4日 │1.公開招標 │1.開卷公司◎ │1.開卷公司│1.瑞富企業社* │ │ │ 國小 │ │ │ (695,000元) │ │ │ │ │ │ │ │ │ │ │ │ │2.「改善教學├───────┤2.工程採購 │2.聯富企業社 │2.魏徵豪 │ │ │ │ 環境工程- │ 702,000元 │ │ (720,000元) │ 蔡素碧 │ │ │ │ 環境衛生暨│ │ │ │ │ │ │ │ 校園樓梯走│ │3.地坪防滑及│3.瑞富企業社 │ │ │ │ │ 道安全工程│ │ 廁所污水 │ (70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廖昭坤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李明遠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1.招標單位 │開標/決標日期 │1.招標方式 │參與投標廠商、標價│1.借用他人│容許借牌之被告│ │ │2.標案名稱 ├───────┤ │(得標廠商以◎代表│ 名義投標│及公司 │ │ │3.學校承辦人│ 底價(新臺幣) │2.採購種類 │) │ 之公司 │ │ │ │ 員(被告)│ │ │ │ │ │ │ │4.建築師 │ │3.工程種類 │ │2.自然人被│ │ │ │ (被告) │ │ │ │ 告 │ │ ├──┼──────┼───────┼──────┼─────────┼─────┼───────┤ │ 1 │1.基隆市五堵│ 96年7月12日 │1.公開取得報│1.柏凱企業社◎ │1.高波公司│ │ │ │ 國小 ├───────┤ 價單或企劃│ (894,000元) │ 迅新公司│ │ │ │ │ 920,000元 │ 書 │ │ │聯富企業社 │ │ │2.「改善校園│ │ │ │ │謝宜靜 │ │ │ 環境安全衛│ │2.財物採購 │2.高波公司 │2.魏徵豪 │ │ │ │ 生設備」 │ │ │ (不合規定) │ │ │ │ │ │ │ │ │ │ │ │ │3.校長: │ │3.地坪防滑及│3.迅新公司 │ │ │ │ │ 陳國庸 │ │ 廁所污水 │ (不合規定) │ │ │ │ │ 總務主任:│ │ │ │ │ │ │ │ 張兆君 │ │ │4.聯富企業社 │ │ │ │ │ │ │ │ (不合規定) │ │ │ │ │4.建築師: │ │ │ │ │ │ │ │ 趙世清 │ │ │ │ │ │ │ │ │ │ │ │ │ │ ├──┼──────┼───────┼──────┼─────────┼─────┼───────┤ │ 2 │1.基隆市七堵│ 96年11月27日 │1.公開取得報│1.迅新公司◎ │1.迅新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國小 ├───────┤ 價單 │ (864,000元) │ │ 謝宜靜 │ │ │ │ 870,000元 │ │ │ │ │ │ │2.「教學環境│ │2.工程採購 │2.聯富企業社 │2.魏徵豪 │2.生之道* │ │ │ 安全衛生改│ │ │ (889,500元)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3.地坪防滑及│3.生之道公司 │ │ │ │ │3.校長: │ │ 廁所污水 │ (870,000元) │ │ │ │ │ 黃正昆 │ │ │ │ │ │ │ │ 總務主任:│ │ │ │ │ │ │ │ 范師旗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趙世清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1.招標單位 │開標/決標日期 │1.招標方式 │參與投標廠商、標價│1.借用他人│容許借牌之被告│ │ │2.標案名稱 ├───────┤ │(得標廠商以◎代表│ 名義投標│公司 │ │ │3.學校承辦人│ 底價(新臺幣) │2.採購種類 │) │ 之公司 │ │ │ │ 員(被告)│ │ │ │ │ │ │ │4.建築師 │ │3.工程種類 │ │2.自然人被│( * 代表已經 │ │ │ (被告) │ │ │ │ 告 │另行判決) │ ├──┼──────┼───────┼──────┼─────────┼─────┼───────┤ │ 1 │1.原高雄縣鳳│ 95年10月13日 │1.公開招標 │1.迅新公司◎ │1.迅新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新高中 ├───────┤ │ (1,430,000元) │ 高波公司│ 謝宜靜 │ │ │ │ 1,445,000元 │ │ │ │ │ │ │2.「校園安全│ │2.工程採購 │2.高波公司 │2.魏徵豪 │ │ │ │ 設施急迫性│ │ │ (1,480,000元)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3.地坪防滑及│3.聯富企業社 │ │ │ │ │3.庶務組長:│ │ 廁所污水 │ (1,497,000元) │ │ │ │ │ 張其發 │ │ │ │ │ │ │ │ │ │ │4.錡錄科技有限公司│ │ │ │ │4.建築師: │ │ │ (1,500,000元) │ │ │ │ │ 盧穩任 │ │ │ │ │ │ ├──┼──────┼───────┼──────┼─────────┼─────┼───────┤ │ 2 │1.原高雄縣鳳│ 95年10月19日 │1.公開招標 │1.高波公司◎ │1.高波公司│1.杰炤公司* │ │ │ 山高中 ├───────┤ │ (940,000元) │ 迅新公司│ 莊崇淇* │ │ │ │ 960,000元 │ │ │ │ │ │ │2.「校園安全│ │ │ │ │ │ │ │ 設施急迫性│ │2.工程採購 │2.迅新公司 │2.魏徵豪 │ │ │ │ 改善工程- │ │ │ (945,000元) │ │ │ │ │ 濕滑地坪防│ │ │ │ │ │ │ │ 滑處理」 │ │3.地坪防滑 │3.杰炤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不合規定) │ │ │ │ │3.庶務組長:│ │ │ │ │ │ │ │ 翁文欽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盧穩任 │ │ │ │ │ │ ├──┼──────┼───────┼──────┼─────────┼─────┼───────┤ │ 3 │1.屏東縣恆春│ 95年12月12日 │1.公開取得 │1.高波公司◎ │1.高波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工商 ├───────┤ │ (840,888元) │ 皇羽公司│ 謝宜靜 │ │ │ │ 850,000元 │ │ │ │ │ │ │2.「改善校園│ │2.工程採購 │2.皇羽公司 │2.魏徵豪 │ │ │ │ 安全-地坪 │ │ │ (858,500元) │ │ │ │ │ 防滑處理工│ │ │ │ │ │ │ │ 程」 │ │3.地坪防滑 │3.聯富企業社 │ │ │ │ │ │ │ │ (879,000元) │ │ │ │ │3.總務主任:│ │ │ │ │ │ │ │ 謝銀旺 │ │ │4.錡錄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874,800元)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洪文井 │ │ │ │ │ │ ├──┼──────┼───────┼──────┼─────────┼─────┼───────┤ │ 4 │1.屏東縣恆春│ 95年12月12日 │1.公開取得 │1.迅新公司◎ │1.迅新公司│1.聯富企業社 │ │ │ 工商 ├───────┤ │ (518,562元) │ │ 謝宜靜 │ │ │ │ 540,000元 │ │ │ │ │ │ │2.「改善校區│ │2.工程採購 │2.聯富企業社 │2.魏徵豪 │2.光烺公司* │ │ │ 環境衛生工│ │ │ (520,000元) │ │ │ │ │ 程」 │ │ │ │ │ │ │ │ │ │3.廁所污水 │3.光烺企業有限公司│ │ │ │ │3.總務主任:│ │ │ (538,000元) │ │ │ │ │ 謝銀旺 │ │ │ │ │ │ │ │ │ │ │ │ │ │ │ │4.建築師: │ │ │ │ │ │ │ │ 洪文井 │ │ │ │ │ │ └──┴──────┴───────┴──────┴─────────┴─────┴───────┘ 附表五 (此部分係被告魏徵豪容許借用開卷公司、高波公司名義予莊 崇淇參與投標部分) ┌──┬──────┬─────┬────┬────────┬─────┐ │編號│標案名稱 │開標/決標 │招標方式│參與投標廠商 │容許借牌投│ │ │ │日期 │ │(及標價) │標之被告及│ │ │ │----------│ │ │公司 │ │ │ │ 底價 │ │ │ │ │ │ │(新台幣)│ │ │ │ ├──┼──────┼─────┼────┼────────┼─────┤ │1 │高雄縣鳥松鄉│94年7月1日│公開招標│1、開卷事業有限 │1.魏徵豪 │ │ │仁美國民小學│ │ │ 公司 │2.開卷公司│ │ │「改善教學環│ │ │(1,399,000元) │ │ │ │境語言教室設│ │ │ │ │ │ │備」 │--------- │ │2、杰炤企業有限 │ │ │ │(下稱仁美國│1,450,000 │ │ 公司 ◎ │ │ │ │小工程) │元 │ │(1,372,000元) │*備註:補 │ │ │ │ │ │ │充理由書㈨│ │ │ │ │ │3、精瑞視聽科技 │記載被告不│ │ │ │ │ │ 有限公司 │包含蔡素碧│ │ │ │ │ │(1,373,600元) │。 │ ├──┼──────┼─────┼────┼────────┼─────┤ │2 │高雄縣內門鄉│開標日期:│公開招標│1、高波科技有限 │1.魏徵豪 │ │ │觀亭國民小學│96年4 月23│ │ 公司 │2.高波公司│ │ │「改善教學環│日 │ │(1,435,2000元)│ │ │ │境語言教室設│決標日期:│ │ │ │ │ │備」 │96年6月5日│ │2、杰炤企業有限 │ │ │ │(下稱觀亭國│(備註: │ │ 公司 │ │ │ │小工程) │本案96年4 │ │(1,418,000元) │ │ │ │ │月23日開標│ │ │ │ │ │ │,審標過程│ │3、精瑞視聽科技 │ │ │ │ │,疑有異常│ │ 有限公司 │ │ │ │ │關聯,移政│ │(1,435,000元) │ │ │ │ │風室調查,│ │ │ │ │ │ │經政風室調│ │ │ │ │ │ │查後,再於│ │ │ │ │ │ │96 年6月5 │ │ │ │ │ │ │日決標) │ │ │ │ │ │ │----------│ │ │ │ │ │ │1,500,000 │ │ │ │ │ │ │元 │ │ │ │ └──┴──────┴─────┴────┴────────┴─────┘ 附表乙 (指廠商之自然人被告) ┌──┬───┬──────────┬─────────────────┐ │編號│被告 │ 任職公司 │ 職務 │ ├──┼───┼──────────┼─────────────────┤ │1. │魏徵豪│①開卷事業有限公司 │①實際負責人 (登記負責人係蔡素碧 )│ │ │ │②迅新科技有限公司 │②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 │ │ │③高波科技有限公司 │③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係蔡揚慈音)│ │ │ │④皇羽實業有限公司 │④登記及實際負責人(於96年2月14日 │ │ │ │ │ 更名為宏懋有限公司) │ │ │ │⑤宏懋有限公司 │⑤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係袁敏欽)│ │ │ │ │ │ │ │ │ │⑥與被告蔡素碧係夫妻,二人共同經營│ │ │ │ │ 左開公司 │ ├──┼───┼──────────┼─────────────────┤ │2. │蔡素碧│①開卷事業有限公司 │①登記負責人 │ │ │ │②迅新科技有限公司 │②登記負責人係魏徵豪 │ │ │ │③高波科技有限公司 │③登記負責人係蔡揚慈音 │ │ │ │④皇羽實業有限公司 │④登記負責人係魏徵豪 │ │ │ │⑤宏懋有限公司 │⑤登記負責人係袁敏欽 │ │ │ │ │ │ │ │ │ │⑥與被告魏徵豪係夫妻,二人共同經營│ │ │ │ │ 左開公司 │ ├──┼───┼──────────┼─────────────────┤ │3. │袁敏欽│①開卷事業有限公司 │①②③④職員 │ │ │ │②宏懋有限公司 │②登記負責人 │ │ │ │③迅新科技有限公司 │ │ │ │ │④高波科技有限公司 │ │ ├──┼───┼──────────┼─────────────────┤ │4. │謝宜靜│聯富企業社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 ├──┼───┼──────────┼─────────────────┤ │5. │吳宗達│與馮子石、李明遠建築│自稱為設計師 │ │ │ │師合作分別承攬本件雲│ │ │ │ │林縣國小工程共10件 │ │ ├──┼───┼──────────┼─────────────────┤ │6. │詹永洋│柏凱企業社 │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 ├──┼───┼──────────┼─────────────────┤ │7. │陳素貞│開卷公司 │員工 │ ├──┼───┼──────────┼─────────────────┤ │8. │傅績欽│大考通訊社、漢藻文教│負責人 │ │ │ │事業有限公司、華信文│ │ │ │ │物出版社 │ │ ├──┼───┼──────────┼─────────────────┤ │9. │莊崇淇│①光烺企業有限公司 │①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 │ │ │②均周企業有限公司( │②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莊奇璁(│ │ │ │ 於96年7月10日更名 │ 即莊崇淇之子) │ │ │ │ ,更名前為杰炤企業│ │ │ │ │ 有限公司) │備註:莊崇淇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 │ │ │ │ 經原審另行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2年確定。 │ ├──┼───┼──────────┼─────────────────┤ │10. │鄭易地│瑞富企業社 │登記負責人 │ │ │ │ │備註:鄭易地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 │ │ │ │ 經原審另行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9月確定。 │ ├──┼───┼──────────┼─────────────────┤ │11. │陳奇文│東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 │ │ │ │ │備註:陳奇文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 │ │ │ │ 經原審另行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4月確定。 │ ├──┼───┼──────────┼─────────────────┤ │12. │江金剛│奕來企業有限公司 │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係江澄河) │ │ │ │ │備註:江金剛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 │ │ │ │ 經原審另行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 │ │ │ │ │ 定。 │ ├──┼───┼──────────┼─────────────────┤ │13 │武恆榮│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 │登記負責人 │ │ │ │ │備註:武恆榮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 │ │ │ │ 經原審另行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 1年2月確定。 │ └──┴───┴──────────┴─────────────────┘ 附表丙: (公司被告《指編號1-6》及與本案有關之公司) ┌──┬──────┬─────────┬──────────┬─────────┐ │編號│ 公司名稱 │負責人(登記及實際│公司地址 │ 備註 │ │ │ │負責人) │ │ │ ├──┼──────┼─────────┼──────────┼─────────┤ │ 1 │迅新科技有限│魏徵豪 │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99年3月16 日解散登│ │ │公司 │ │814巷3弄21號 │記,惟尚未為清算聲│ │ │(下簡稱迅新│ │ │請及終結。 │ │ │公司) │ │ │(原審卷七-1 P163- │ │ │ │ │ │169、226) │ ├──┼──────┼─────────┼──────────┼─────────┤ │ 2 │開卷事業有限│登記負責人:蔡素碧│高雄市三民區熱河一街│99年3月16 日解散登│ │ │公司 │ │450 巷18號5樓之2 │記,惟尚未為清算聲│ │ │(下簡稱開卷│實際負責人:魏徵豪│ │請及終結。 │ │ │公司) │ │ │(卷七-1 P141- │ │ │ │ │ │147、P225) │ ├──┼──────┼─────────┼──────────┼─────────┤ │ 3 │高波科技有限│登記負責人:蔡楊慈│高雄市三民區熱河一街│99年3月15 日解散登│ │ │公司 │ 音(已歿)│450 巷18號5樓之2 │記,惟尚未為清算聲│ │ │(下簡稱高波│實際負責人:魏徵豪│ │請及終結。 │ │ │公司) │ │ │(卷七-1 P148- │ │ │ │ │ │152、227) │ ├──┼──────┼─────────┼──────────┼─────────┤ │ 4 │宏懋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袁敏欽│高雄市苓雅區漢昌街34│99年3月8日解散登記│ │ │(下簡稱宏懋│實際負責人:魏徵豪│巷43 號1樓 │,惟尚未為清算聲請│ │ │公司) │ │ │及終結,原名皇羽實│ │ │ │ │ │業有限公司,96年2 │ │ │(原名皇羽實│ │ │月14日更名為宏懋有│ │ │業有限公司,│ │ │限公司。 │ │ │96年2月14日 │ │ │(卷七-1 P156- │ │ │更名,原皇羽│ │ │162、228) │ │ │公司之登記負│ │ │ │ │ │責人為魏徵豪│ │ │ │ │ │) │ │ │ │ ├──┼──────┼─────────┼──────────┼─────────┤ │ 5 │聯富企業社 │謝宜靜 │雲林縣斗六市中正路 │獨資。 │ │ │ │ │217巷51號1樓 │(卷七-1 P172) │ ├──┼──────┼─────────┼──────────┼─────────┤ │ 6 │柏凱企業社 │詹永洋 │基隆市七堵區明德一路│獨資,86年3 月18日│ │ │ │ │13號6樓 │核准設立,97年7月1│ │ │ │ │ │日歇業。 │ │ │ │ │ │(卷七-1 P198- 200)│ ├──┼──────┼─────────┼──────────┼─────────┤ │ 7 │錡錄科技有限│林家凱 │台北縣三重市重新路5 │(卷七-1 P72-74 ) │ │ │公司 │ │段609 巷14號7樓之6 │ │ │ │(下簡稱錡錄│ │ │ │ │ │公司) │ │ │ │ ├──┼──────┼─────────┼──────────┼─────────┤ │ 8 │生之道科技有│武恆榮 │高雄市三民區天津街75│100年3月4日解散登 │ │ │限公司 │ │巷18 號 │記,惟尚未為清算聲│ │ │(下簡稱生之│ │ │請及終結。 │ │ │道公司) │ │ │(卷七-1 P129- │ │ │ │ │ │134、卷七-2 P365) │ │ │ │ │ │ │ │ │ │ │ │備註:左列編號8-14│ │ │ │ │ │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 │ │ │ │ │購法案件,已經原法│ │ │ │ │ │院另行判決確定。 │ ├──┼──────┼─────────┼──────────┼─────────┤ │ 9 │瑞富企業社 │鄭易地 │台中市沙鹿區福田北街│獨資,96年3 月27日│ │ │ │ │24號1樓 │核准設立,97年12 │ │ │ │ │ │月18日歇業,並於同│ │ │ │ │ │年月22 日為歇業登│ │ │ │ │ │記。 │ │ │ │ │ │98年2月4日辦理清算│ │ │ │ │ │並於98年9月15日核 │ │ │ │ │ │定。 │ │ │ │ │ │(卷七-1 P194- │ │ │ │ │ │195、卷七-2 P353) │ ├──┼──────┼─────────┼──────────┼─────────┤ │ 10 │奕來企業有限│登記負責人:江澄河│嘉義市彌陀路192巷26 │未辦理歇業、清算聲│ │ │公司 │實際負責人:江金剛│弄11 號1樓 │請及終結(卷七-1 │ │ │(下簡稱奕來│ │ │P206- │ │ │公司) │ │ │211、卷七-2 P356、│ │ │ │ │ │ 364) │ ├──┼──────┼─────────┼──────────┼─────────┤ │ 11 │東林景觀工程│陳奇文 │雲林縣古坑鄉文淵路2 │未辦理歇業、清算聲│ │ │有限公司 │ │巷37 弄24號1樓 │請及終結。 │ │ │(下簡稱東林│ │ │(卷七-1 P180- │ │ │公司) │ │ │191、卷七-2 P356、│ │ │ │ │ │ 363) │ ├──┼──────┼─────────┼──────────┼─────────┤ │ 12 │杰炤企業有限│登記負責人:莊奇璁│高雄市左營區榮佑路21│96年7月10 日更名為│ │ │公司 │實際負責人:莊崇淇│號14 樓之1 │均周企業有限公司,│ │ │(下簡稱杰炤│ │ │未有清算聲請及終結│ │ │公司) │ │ │。 │ │ │ │ │ │(卷七-1 P124- │ │ │ │ │ │128、卷七-2 P293) │ ├──┼──────┼─────────┼──────────┼─────────┤ │ 13 │光烺企業有限│莊崇淇 │高雄市三民區教仁路82│98年5月5日解散登記│ │ │公司 │ │號4樓之2 │,惟尚未為清算聲請│ │ │(下簡稱光烺│ │ │及終結(卷七-1 │ │ │公司) │ │ │P153- │ │ │ │ │ │155、230) │ ├──┼──────┼─────────┼──────────┼─────────┤ │ 14 │精瑞視聽科技│余盛維 │高雄市三民區天民路 │未有清算聲請及終結│ │ │有限公司 │ │186號1樓 │。 │ │ │(下簡稱精瑞│ │ │(卷七-1 P221 、卷│ │ │公司) │ │ │七-2 P297) │ │ │ │ │ │ │ │ │ │ │ │備註:該公司違反政│ │ │ │ │ │府採購法部分,係附│ │ │ │ │ │表五之被告莊崇淇部│ │ │ │ │ │分,與本判決魏徵豪│ │ │ │ │ │等人借用他人名義投│ │ │ │ │ │標部分無涉。 │ └──┴──────┴─────────┴──────────┴─────────┘ 附表丁 (建築師) ┌──┬───┬─────────┬───────────────┬────┐ │編號│被告 │任職公司 │ 參與工程 │備註 │ ├──┼───┼─────────┼───────────────┼────┤ │ 1 │洪文井│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⑴附表一編號1①、1②之五甲國中│共參與4 │ │ │ │ │ -地坪防滑工程。 │個工程。│ │ │ │ │⑵附表一編號4之路竹高中-地坪防│ │ │ │ │ │ 滑工程。 │ │ │ │ │ │⑶附表四編號3之恆春工商-地坪防│ │ │ │ │ │ 滑、及附表四編號4之恆春工商 │ │ │ │ │ │ 廁所污水環境衛生工程。 │ │ ├──┼───┼─────────┼───────────────┼────┤ │ 2 │盧穩任│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⑴附表一編號2之忠義國小-廁所污│共參與7 │ │ │ │ │ 水處理工程。 │個工程。│ │ │ │ │⑵附表一編號3之潮寮國小-廁所污│ │ │ │ │ │ 水處理工程。 │ │ │ │ │ │⑶附表一編號5之茄萣國中-地坪防│ │ │ │ │ │ 滑、及編號6之廁所污水處理工 │ │ │ │ │ │ 程。 │ │ │ │ │ │⑷附表一編號7之廁所污水處理工 │ │ │ │ │ │ 程。 │ │ │ │ │ │⑸附表四編號1之鳳新高中-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⑹附表四編號2之鳳山高中-地坪防│ │ │ │ │ │ 滑工程。 │ │ ├──┼───┼─────────┼───────────────┼────┤ │ 3 │馮子石│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⑴附表二編號1之溝壩國小-地坪防│共參與3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個工程。│ │ │ │ │⑵附表二編號2之雲林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⑶附表二編號3之石榴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4 │李明遠│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⑴附表二編號4之林頭國小-地坪防│共參與7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個工程。│ │ │ │ │⑵附表二編號5之林內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⑶附表二編號6之四湖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⑷附表二編號7之民生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⑸附表二編號8之莿桐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⑹附表二編號9之石榴國中-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⑺附表二編號10之吳厝國小-地坪 │ │ │ │ │ │ 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5 │吳宗達│⑴以馮子石建築師事│①附表二編號1之溝壩國小-地坪防│共參與10│ │ │ │ 務所名義為右列①│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個工程。│ │ │ │ -③學校從事規劃 │②附表二編號2之雲林國小-地坪防│ │ │ │ │ 設計監造工作。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③附表二編號3之石榴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 │ │ │ │ │⑵以李明遠建築師事│①附表二編號4之林頭國小-地坪防│ │ │ │ │ 務所名義為右列①│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⑦學校從事規劃 │②附表二編號5之林內國小-地坪防│ │ │ │ │ 設計監造工作。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③附表二編號6之四湖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④附表二編號7之民生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⑤附表二編號8之莿桐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⑥附表二編號9之石榴國中-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 │⑦附表二編號10之吳厝國小-地坪 │ │ │ │ │ │ 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6 │趙世清│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⑴附表三編號1之五堵國小-地坪防│共參與2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個工程。│ │ │ │ │⑵附表三編號2之七堵國小-地坪防│ │ │ │ │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附表戊:原審校方被告(除編號8張燕合、編號17陳盈錞、編號 22陳國庸、編號23張兆君外,其餘均經原審判決無罪 確定。) ┌──┬───────┬─────────┬───────┐ │編號│ 被告 │95-96年間任職學校 │ 職務 │ │ │ │(高雄縣於99年12 │ │ │ │ │月25日改制為高雄市│ │ │ │ │,惟為便於本件工程│ │ │ │ │稱呼,仍以高雄縣稱│ │ │ │ │之) │ │ ├──┼───────┼─────────┼───────┤ │1. │ 謝勝宇 │原高雄縣五甲國中 │ 總務主任 │ ├──┼───────┼─────────┼───────┤ │2. │ 吳瑞欽 │原高雄縣忠義國小 │ 總務主任 │ ├──┼───────┼─────────┼───────┤ │3. │ 張簡煥叡 │原高雄縣潮寮國小 │ 總務主任 │ │ │(原名張簡謙宇)│ │ │ ├──┼───────┼─────────┼───────┤ │4. │ 李麗桂 │原高雄縣路竹高中 │ 總務主任 │ ├──┼───────┼─────────┼───────┤ │5. │ 鄭吉和 │原高雄縣茄萣國中 │ 總務主任 │ ├──┼───────┼─────────┼───────┤ │6. │ 徐慶勳 │雲林縣溝壩國小 │ 校長 │ ├──┼───────┼─────────┼───────┤ │7. │ 賴壽春 │雲林縣溝壩國小 │ 總務主任 │ ├──┼───────┼─────────┼───────┤ │8. │ 張燕合 │雲林縣雲林國小 │ 校長 │ ├──┼───────┼─────────┼───────┤ │9. │ 林雪貞 │雲林縣石榴國小 │ 校長 │ ├──┼───────┼─────────┼───────┤ │10. │ 林啟明 │雲林縣石榴國小 │ 總務主任 │ ├──┼───────┼─────────┼───────┤ │11. │ 傅淑玢 │雲林縣林頭國小 │ 校長 │ ├──┼───────┼─────────┼───────┤ │12. │ 王淑芳 │雲林縣林頭國小 │ 總務主任 │ ├──┼───────┼─────────┼───────┤ │13. │ 楊達成 │雲林縣林內國小 │ 校長 │ ├──┼───────┼─────────┼───────┤ │14. │ 邱春旗 │雲林縣林內國小 │ 總務主任 │ ├──┼───────┼─────────┼───────┤ │15. │ 吳宏明 │雲林縣四湖國小 │ 總務主任 │ ├──┼───────┼─────────┼───────┤ │16. │ 林慶昇 │雲林縣民生國小 │ 校長 │ ├──┼───────┼─────────┼───────┤ │17. │ 陳盈錞 │雲林縣民生國小 │ 總務主任 │ ├──┼───────┼─────────┼───────┤ │18. │ 林志生 │雲林縣莿桐國小 │ 總務主任 │ ├──┼───────┼─────────┼───────┤ │19. │ 沈志憲 │雲林縣石榴國中 │ 總務主任 │ ├──┼───────┼─────────┼───────┤ │20. │ 余杏純 │雲林縣石榴國中 │ 事務組長 │ ├──┼───────┼─────────┼───────┤ │21. │ 廖昭坤 │雲林縣吳厝國小 │ 總務主任 │ ├──┼───────┼─────────┼───────┤ │22. │ 陳國庸 │基隆市五堵國小 │ 校長 │ ├──┼───────┼─────────┼───────┤ │23. │ 張兆君 │基隆市五堵國小 │ 總務主任 │ ├──┼───────┼─────────┼───────┤ │24. │ 黃正昆 │基隆市七堵國小 │ 校長 │ ├──┼───────┼─────────┼───────┤ │25. │ 范師旗 │基隆市七堵國小 │ 總務主任 │ ├──┼───────┼─────────┼───────┤ │26. │ 張其發 │原高雄縣鳳新高中 │ 庶務組長 │ ├──┼───────┼─────────┼───────┤ │27. │ 翁文欽 │原高雄縣鳳山高中 │ 庶務組長 │ ├──┼───────┼─────────┼───────┤ │28. │ 謝銀旺 │屏東縣恆春工商 │ 總務主任 │ └──┴───────┴─────────┴───────┘ 附表己 (工程經費之爭取及委任建築師之過程) ┌──┬──────┬───────────────────┬───┐ │編號│工程 │⑴工程經費之爭取經過 │備註 │ │ │ │⑵委任建築師之過程 │ │ ├──┼──────┼───────────────────┼───┤ │1 │附表一編號1 │⑴96年3 月間,蔡素碧以高波公司蔡麗玲名│ │ │ │五甲國中 │ 義前至五甲國中拜訪總務主任謝勝宇,表│ │ │ │ │ 示其可以幫忙學校爭取經費,亦可請議員│ │ │ │ │ 簽寫經費補助建議書,適當時鄰近學校也│ │ │ │ │ 都有做過此類防滑工程,校長亦有此訊息│ │ │ │ │ ,且五甲國中學校本身亦有此需求,蔡素│ │ │ │ │ 碧乃提供申請經費時所需之概算等訊息資│ │ │ │ │ 料,謝勝宇乃據以向原高雄縣政府申請防│ │ │ │ │ 滑工程經費。 │ │ │ │ │⑵上開工程經費核准後,蔡素碧自稱係「蔡│ │ │ │ │ 麗玲」,帶同袁敏欽持印製好之名片,以│ │ │ │ │ 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拜訪五甲國│ │ │ │ │ 中總務主任謝勝宇,並向其介紹袁敏欽為│ │ │ │ │ 該事務所人員,該事務所可以設計規劃本│ │ │ │ │ 件工程,嗣謝勝宇乃請事務組長簽請校長│ │ │ │ │ 核准由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擔任本件規劃│ │ │ │ │ 設計,並由事務組長吳月琴接續處理與該│ │ │ │ │ 事務所簽約、聯絡事宜。 │ │ ├──┼──────┼───────────────────┼───┤ │2 │附表一編號2 │⑴96年間,蔡素碧以「蔡小姐」名義前至忠│ │ │ │忠義國小 │ 義國小拜訪,總務主任即被告吳瑞欽乃帶│ │ │ │ │ 同至校長室與校長邱龍妹接洽,蔡素碧詢│ │ │ │ │ 問學校有無需要施作改善教學環境項目,│ │ │ │ │ 其有議員經費可以幫助學校改善,嗣吳瑞│ │ │ │ │ 欽乃檢具蔡素碧提供之概算表、使用說明│ │ │ │ │ 、需求計劃書等文件資料向原高雄縣政府│ │ │ │ │ 申請經費補助施作。 │ │ │ │ │⑵上開工程經費核准後,袁敏欽持其印製好│ │ │ │ │ 之名片,以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名義│ │ │ │ │ ,前往忠義國小拜訪總務主任吳瑞欽表示│ │ │ │ │ 可以設計規劃該工程,嗣忠義國小乃請盧│ │ │ │ │ 穩任建築師事務所送議價單,並由校長擬│ │ │ │ │ 定底價,而於會議室開會決定由盧穩任建│ │ │ │ │ 築師事務所承攬該設計規劃案。之後,袁│ │ │ │ │ 敏欽持已蓋好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大小章│ │ │ │ │ 之契約書至忠義國小與校長簽立委託設計│ │ │ │ │ 契約。 │ │ ├──┼──────┼───────────────────┼───┤ │3 │附表一編號3 │⑴潮寮國小因有蚊蟲、廁所惡臭問題,於95│ │ │ │潮寮國小 │ 年底曾開採購會議,96年2月間,蔡素碧 │ │ │ │ │ 以開卷公司蔡麗玲名義至潮寮國小拜訪,│ │ │ │ │ 當時之總務主任張簡煥叡即將之帶至校長│ │ │ │ │ 室,蔡素碧向校長表示願意協助請議員幫│ │ │ │ │ 忙爭取經費,以改善化糞池污水工程。96│ │ │ │ │ 年3月初,蔡素碧再到潮寮國小向校長及 │ │ │ │ │ 總務主任表示李鋒斌議員願意幫忙學校改│ │ │ │ │ 善教學環境,張簡煥叡乃根據前任總務主│ │ │ │ │ 任孫志宜原於95 年度採購會議時所擬之│ │ │ │ │ 計劃、概算表送至原高雄縣政府爭取款項│ │ │ │ │ 。 │ │ │ │ │⑵上開工程經費核准後,張簡煥叡即向曹公│ │ │ │ │ 國小探詢,得知該校污水處理工程係由盧│ │ │ │ │ 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設計,適袁敏欽至該校│ │ │ │ │ 查看開卷公司前曾在該校施作之防滑工程│ │ │ │ │ ,得知潮寮國小欲委託盧穩任建築師事務│ │ │ │ │ 所,袁敏欽乃向張簡煥叡表示其認識盧穩│ │ │ │ │ 任建築師,可以幫該事務所做跑腿工作遞│ │ │ │ │ 送文件,嗣袁敏欽乃將蓋有盧穩任建築師│ │ │ │ │ 事務所大小章之委託設計契約書送至學校│ │ │ │ │ 簽約。 │ │ ├──┼──────┼───────────────────┼───┤ │4 │附表一編號4 │⑴路竹高中因曾發生學生滑倒事件,適蔡素│ │ │ │路竹高中-地 │ 碧以公司經理蔡麗玲名義到該校拜訪,表│ │ │ │坪工程 │ 示其公司有從事地坪防滑工程,乃詢問總│ │ │ │ │ 務主任李麗桂學校有無此方面需求,並表│ │ │ │ │ 示可以幫忙爭取經費。 │ │ │ │ │⑵地坪防滑工程經費核准後,蔡素碧帶同袁│ │ │ │ │ 敏欽至路竹高中向總務主任李麗桂介紹洪│ │ │ │ │ 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嗣李麗桂乃簽請與洪│ │ │ │ │ 文井建築師事務所簽約 │ │ ├──┼──────┼───────────────────┼───┤ │5 │附表一編號5 │⑴廠商蔡素碧曾前往拜訪校長及前總務主任│ │ │ │、6之茄萣國 │ 胡嘉軒表示可以幫忙爭取經費施作地坪防│ │ │ │中-地坪安全 │ 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前總務主任即檢│ │ │ │及廁所污水處│ 具相關資料申請經費。鄭吉和於96年8月1│ │ │ │理工程 │ 日接任後,原高雄縣政府來文同意補助該│ │ │ │ │ 校前於96年7月11日去函申請工程施作之 │ │ │ │ │ 經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蔡素碧帶同袁敏欽以盧穩任│ │ │ │ │ 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名義至茄萣國中,向│ │ │ │ │ 總務主任鄭吉和表示曾經做過高雄縣許多│ │ │ │ │ 學校工程,可以承攬該2工程之設計規劃 │ │ │ │ │ ,鄭吉和洽詢前任總務主任,並上網查詢│ │ │ │ │ 該事務所是否合格後,乃簽請校長同意委│ │ │ │ │ 由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之後即│ │ │ │ │ 由事務組長施連招負責處理簽約。 │ │ ├──┼──────┼───────────────────┼───┤ │6 │附表一編號7 │⑴上開編號4之地坪防滑工程施作完成後, │ │ │ │路竹高中-廁 │ 蔡素碧又至學校詢問有無施作廁所化糞池│ │ │ │所污水工程 │ 工程必要,並表示可幫忙爭取議員建議款│ │ │ │ │ 之經費情事。 │ │ │ │ │⑵蔡素碧向李麗桂推薦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 │ │ │ │ ,嗣並由蔡素碧代送建築師事務所文件與│ │ │ │ │ 學校簽約。 │ │ ├──┼──────┼───────────────────┼───┤ │7 │附表二編號1 │⑴95年5間雲林縣政府曾有公文告知各學校 │ │ │ │溝壩國小 │ 加強防滑措施,同年8月間,謝宜靜至學 │ │ │ │ │ 校校長室拜訪校長徐慶勳,告知有防滑工│ │ │ │ │ 程經費可以申請,校長徐慶勳乃請總務主│ │ │ │ │ 任賴壽春前來告知此事,因賴壽春有課未│ │ │ │ │ 能陪同查看施作位置,徐慶勳乃與謝宜靜│ │ │ │ │ 一同查看校園須施作地點,並請謝宜靜幫│ │ │ │ │ 忙製作概算書後交予賴壽春,而據以向雲│ │ │ │ │ 林縣政府申請施作經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總務主任賴壽春簽請校長徐│ │ │ │ │ 慶勳同意後,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設│ │ │ │ │ 計規劃監造,賴壽春乃電話聯絡馮子石建│ │ │ │ │ 築師事務所,經吳宗達接聽後,以馮子石│ │ │ │ │ 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洽談設計規劃事宜,並│ │ │ │ │ 簽立契約。 │ │ ├──┼──────┼───────────────────┼───┤ │8 │附表二編號2 │⑴雲林國小因地板及樓梯係大理石材,學生│ │ │ │雲林國小 │ 容易滑倒,家長也時常反應改善問題,95│ │ │ │ │ 年9月初,謝宜靜到學校向校長張燕合介 │ │ │ │ │ 紹防滑工程,張燕合乃請總務主任前來商│ │ │ │ │ 量申請經費事宜,之後謝宜靜乃持某間學│ │ │ │ │ 校之概算書予張燕合,張燕合乃將該資料│ │ │ │ │ 交給總務主任賴淑琴據以申請經費。 │ │ │ │ │⑵本件工程係由當時總務主任賴淑琴依往例│ │ │ │ │ 簽請校長張燕合同意,委託馮子石建築師│ │ │ │ │ 事務所設計規劃監造,再由賴淑琴電話聯│ │ │ │ │ 絡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經吳宗達接聽洽│ │ │ │ │ 談受託設計規劃事宜後,由吳宗達以馮子│ │ │ │ │ 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學校簽立委託設計│ │ │ │ │ 監造契約。 │ │ ├──┼──────┼───────────────────┼───┤ │9 │附表二編號3 │⑴95年間謝宜靜到石榴國小校長室拜訪校長│ │ │ │石榴國小 │ 林雪貞,提及有一議員配合款,其可以協│ │ │ │ │ 助學校去向議員爭取經費施作止滑工程,│ │ │ │ │ 校長林雪貞認學校有此需求,乃請總務主│ │ │ │ │ 任林啟明前來確認是否需要申請,之後謝│ │ │ │ │ 宜靜乃將其他學校的概算表範例交予林雪│ │ │ │ │ 貞,再由林雪貞轉交林啟明參考據以向雲│ │ │ │ │ 林縣政府申請經費。 │ │ │ │ │⑵有關本件石榴國小工程案之施作地點、建│ │ │ │ │ 築師之委託,均係經該校採購小組會議決│ │ │ │ │ 定,而選任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係由當時│ │ │ │ │ 事務組長陳俊宏提議後,經工程採購小組│ │ │ │ │ 會議討論通過後決定,非林雲貞或林啟明│ │ │ │ │ 2 人提議後決定。 │ │ ├──┼──────┼───────────────────┼───┤ │10 │附表二編號4 │⑴96年間,謝宜靜主動至林頭國小找校長傅│ │ │ │林頭國小 │ 淑玢詢問有無施作防滑工程之需求及意願│ │ │ │ │ ,校長傅淑玢因該校經常因地板濕滑導致│ │ │ │ │ 小朋友跌倒,且95年間雲林縣政府亦有函│ │ │ │ │ 文各校注意滑倒事情,認學校有此需求,│ │ │ │ │ 乃請總務主任王淑芳前來商討,因該校之│ │ │ │ │ 前曾向縣府申請經費惟均落空,乃依謝宜│ │ │ │ │ 靜建議試著申請經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總務主任王淑芬透過謝宜靜│ │ │ │ │ 介紹提供建築師事務所電話,乃去電探詢│ │ │ │ │ 規劃設計事宜,經吳宗達接聽後,表示願│ │ │ │ │ 意承作,王淑芬乃向校長傅淑芬報告、討│ │ │ │ │ 論而決定委由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 │ │ │ │ 計,吳宗達事後即以李明遠建築師名義與│ │ │ │ │ 林頭國小簽立契約。 │ │ ├──┼──────┼───────────────────┼───┤ │11 │附表二編號5 │⑴95年間雲林縣政府函文各學校加強防滑措│ │ │ │林內國小 │ 施,96年間謝宜靜至林內國小拜訪校長楊│ │ │ │ │ 達成表示可以協助爭取施作經費,校長乃│ │ │ │ │ 請總務主任邱春旗前來討論,之後邱春旗│ │ │ │ │ 即與謝宜靜至校園查看需要施作地點,嗣│ │ │ │ │ 謝宜靜將製作好之概算資料交予邱春旗據│ │ │ │ │ 以向縣政府申請經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總務主任邱春旗經由前任總│ │ │ │ │ 務主任推薦得知吳宗達之姓名、電話及其│ │ │ │ │ 任職於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後,即經由該│ │ │ │ │ 校採購小組會議決定,委請李明遠建築師│ │ │ │ │ 事務所負責本案設計規劃,並由吳宗達以│ │ │ │ │ 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與學校簽立契約│ │ │ │ │ 。 │ │ ├──┼──────┼───────────────────┼───┤ │12 │附表二編號6 │⑴95年11、12月間謝宜靜前去四湖國小拜訪│ │ │ │四湖國小 │ 校長陳松全,提及雲林縣政府有補助款可│ │ │ │ │ 以施作防滑等工程,校長陳松全因前曾接│ │ │ │ │ 獲縣府加強防滑設施公文,且校內亦經常│ │ │ │ │ 有師生摔倒,又苦於之前均未能得到縣府│ │ │ │ │ 經費補助,乃於知悉此訊息後,電請總務│ │ │ │ │ 主任吳宏明至校長室告知謝宜靜可幫忙爭│ │ │ │ │ 取經費之事,吳宏明乃與謝宜靜查看校內│ │ │ │ │ 地點,之後謝宜靜即提供施作地點尺寸、│ │ │ │ │ 報價單等資料予吳宏明,吳宏明據此製作│ │ │ │ │ 概算表等文件向縣政府申請經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該校教育經費小組即召開會│ │ │ │ │ 議決定由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該│ │ │ │ │ 工程,吳宏明即撥打電話至李明遠建築師│ │ │ │ │ 事務所斗南辦公室委請規劃設計,吳宗達│ │ │ │ │ 即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至學校接洽│ │ │ │ │ 簽約,蓋用該建築師事務大小章於委託設│ │ │ │ │ 計監造契約書,而非吳宏明1人逕行決定 │ │ │ │ │ 委託吳宗達或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 │ ├──┼──────┼───────────────────┼───┤ │13 │附表二編號7 │⑴96年4月間,謝宜靜至民生國小拜訪校長 │ │ │ │民生國小 │ 林慶昇,探詢有無施作防滑等工程之需求│ │ │ │ │ ,校長林慶昇與謝宜靜接洽後,適陳盈錞│ │ │ │ │ 經過,林慶昇乃向陳盈錞介紹「謝先生」│ │ │ │ │ ,之後陳盈錞即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工程經│ │ │ │ │ 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陳盈錞先擬定簽呈建議設計│ │ │ │ │ 師人選為蕭證文、李明遠、莊季森,再由│ │ │ │ │ 該校營繕工程小組於96年6月11日13 時30│ │ │ │ │ 分會議中討論決定遴選李明遠建築師事務│ │ │ │ │ 所為本案之設計規劃,陳盈錞乃發文予李│ │ │ │ │ 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請其規劃設計,李明遠│ │ │ │ │ 收到該函文後,即轉交吳宗達,吳宗達乃│ │ │ │ │ 由謝宜靜陪同持印有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 │ │ │ │ 之名片至學校與陳盈錞接洽,並表示願意│ │ │ │ │ 規劃設計,而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 │ │ │ │ 與學校簽約。 │ │ ├──┼──────┼───────────────────┼───┤ │14 │附表二編號8 │⑴莿桐國小校長張照權於96年2 月1日到任│ │ │ │莿桐國小 │ 後,謝宜靜於同年3月中旬前往拜訪探詢 │ │ │ │ │ 有無施作防滑工程之必要,校長因雲林縣│ │ │ │ │ 政府曾於95年5月17日函文通知莿桐國小 │ │ │ │ │ 加強防滑措施減少意外,且該校學生亦常│ │ │ │ │ 有滑倒意外,急需經費加強防滑措施,惟│ │ │ │ │ 苦於無經費,乃於謝宜靜前往拜訪表明可│ │ │ │ │ 以幫忙爭取經費時表示樂觀其成,並請總│ │ │ │ │ 務主任林志生到其辦公室一同聽取爭取防│ │ │ │ │ 滑措施經費事宜,隨後謝宜靜於總務主任│ │ │ │ │ 林志生帶領下在學校丈量,並於事後將概│ │ │ │ │ 算書、申請表送交林志生,林志生乃依據│ │ │ │ │ 謝宜靜交付概算書等資料,未經修正而送│ │ │ │ │ 交雲林縣政府申請經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該校營繕小組開會討論建築│ │ │ │ │ 師委任事宜,適吳宗達承作該校另件無障│ │ │ │ │ 礙工程,學校乃決定委由吳宗達規劃設計│ │ │ │ │ 監造,吳宗達乃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 │ │ │ │ 義與莿桐國小簽立契約。 │ │ ├──┼──────┼───────────────────┼───┤ │15 │附表二編號9 │⑴該校學校師生曾因滑倒受傷,乃召開主管│ │ │ │石榴國中 │ 會報欲解決此問題,並主動爭取經費,非│ │ │ │ │ 因謝宜靜拜訪關係始決定施作此工程。 │ │ │ │ │⑵經費核准後,事務組長余杏純先後詢問石│ │ │ │ │ 榴國小總務主任、及學校顧問謝宜靜後,│ │ │ │ │ 由謝宜靜推薦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余杏│ │ │ │ │ 純即擬定簽呈,經總務主任沈志憲、主計│ │ │ │ │ 陳玉雪、校長劉銀讚核可後,余杏純即請│ │ │ │ │ 謝宜靜幫忙聯絡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到校│ │ │ │ │ 簽訂契約,嗣吳宗達持李明遠建築師事務│ │ │ │ │ 所名片及契約書至學校簽約。 │ │ ├──┼──────┼───────────────────┼───┤ │16 │附表二編號10│⑴吳厝國小曾因積水、地板濕滑造成學生跌│ │ │ │吳厝國小 │ 倒,經向雲林縣政府申請經費5、60萬元 │ │ │ │ │ ,只補助5萬餘元施作,防滑效果有限, │ │ │ │ │ 嗣經其他學校校長與吳厝國小校長洪忠正│ │ │ │ │ 提起,而謝宜靜亦於前往學校拜訪校長表│ │ │ │ │ 示可以協助爭取經費及書寫申請企劃書之│ │ │ │ │ 情況下,校長乃當場介紹總務主任廖昭坤│ │ │ │ │ 與謝宜靜認識,並請總務主任廖昭坤書寫│ │ │ │ │ 申請書以爭取經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除謝宜靜曾向廖昭坤表示認│ │ │ │ │ 識防滑工程之建築師,並提供李明遠建築│ │ │ │ │ 師事務所之電話予廖昭坤外,吳厝國小校│ │ │ │ │ 長亦曾委請總務主任廖昭坤探尋其他曾經│ │ │ │ │ 施作過學校所委託之建築師,廖昭坤乃趁│ │ │ │ │ 研習場合探詢其他雲林縣曾經施作該工程│ │ │ │ │ 之學校,而得知該等學校均委託李明遠建│ │ │ │ │ 築師事務所之吳宗達建築師,乃簽請校長│ │ │ │ │ 核可,嗣後並去電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而│ │ │ │ │ 由吳宗達接聽回覆,並由吳宗達以李明遠│ │ │ │ │ 建築師事務所名義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 │ │ │ 。 │ │ ├──┼──────┼───────────────────┼───┤ │17 │附表三編號1 │⑴96年3、4月間,詹永洋帶同袁敏欽前往學│ │ │ │五堵國小 │ 校向校長陳國庸介紹防滑產品,陳國庸告│ │ │ │ │ 知學校無多餘經費,詹永洋乃表示可以提│ │ │ │ │ 供估價單等資料予學校並協助爭取經費,│ │ │ │ │ 陳國庸乃將此訊息告訴時任總務主任之張│ │ │ │ │ 兆君,嗣張兆君見詹永洋在校內丈量,乃│ │ │ │ │ 依據校長陳國庸先前指示收受詹永洋交付│ │ │ │ │ 之概算書、預算需求計劃書等資料,並根│ │ │ │ │ 據該等資料內容,除更改字型及版面外製│ │ │ │ │ 作概算書,送交校長陳國庸簽章,再轉送│ │ │ │ │ 基隆市政府,並經基隆市政府核准經費。│ │ │ │ │⑵嗣經校長陳國庸授權張兆君處理建築師委│ │ │ │ │ 任事宜,張兆君乃透過詹永洋推薦建築師│ │ │ │ │ 趙世清,並由詹永洋將已經趙世清建築師│ │ │ │ │ 事務所蓋用大小章之委託規劃設計計契約│ │ │ │ │ 交予張兆君轉呈陳國庸章訂立委託設計規│ │ │ │ │ 劃契約。 │ │ ├──┼──────┼───────────────────┼───┤ │18 │附表三編號2 │⑴96年3、4月間,傅績欽、詹永洋先後前去│ │ │ │七堵國小 │ 七堵國小拜訪校長黃正昆,介紹防滑產品│ │ │ │ │ 等,校長黃正昆認七堵國小有施作防滑及│ │ │ │ │ 污水處理必要,乃指示總務主任范師旗申│ │ │ │ │ 請經費,范師旗即與詹永洋查看校園內欲│ │ │ │ │ 施作地點,由並詹永洋將施作地點、尺寸│ │ │ │ │ 、規格、數量等製作成概算書後交予范師│ │ │ │ │ 旗,據以向基隆市政府申請經費。 │ │ │ │ │⑵本件工程係由黃正昆、范師旗徵詢當時亦│ │ │ │ │ 在七堵國小承作另件圖書館設計之建築師│ │ │ │ │ 趙世清意見後委任趙世清擔任本件之規劃│ │ │ │ │ 設計監造工程。 │ │ ├──┼──────┼───────────────────┼───┤ │19 │附表四編號1 │⑴95年3月間鳳新高中自行向教育部中部辦 │ │ │ │鳳新高中 │ 公室申請經費施作防滑等工程,經於同年│ │ │ │ │ 8月份核准經費。 │ │ │ │ │⑵經費核准後,於95年8、9月間,袁敏欽持│ │ │ │ │ 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名片,到鳳新高中向│ │ │ │ │ 庶務組長張其發及總務主任黃李安自稱其│ │ │ │ │ 為盧穩任建師事務所人員,可以規劃設計│ │ │ │ │ 防滑工程,張其發乃請其報價,並將該詢│ │ │ │ │ 息及價格以簽呈方式呈報總務主任、校長│ │ │ │ │ 同意後,與袁敏欽所代表之盧穩任建築師│ │ │ │ │ 事務所簽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 │ ├──┼──────┼───────────────────┼───┤ │20 │附表四編號2 │⑴95年間鳳山高中前任總務主任簡瑞仁向校│ │ │ │鳳山高中 │ 長提及校園安全問題,乃於校長廖萬成許│ │ │ │ │ 可下著手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經費施│ │ │ │ │ 作防滑等工程,經費核准後,於95年8月 │ │ │ │ │ 間周敏超接任總務主任。 │ │ │ │ │⑵於95年8、9月間,袁敏欽曾持盧穩任建築│ │ │ │ │ 師事務所名片,到鳳山高中向擔任庶務組│ │ │ │ │ 長之翁文欽自稱其為盧穩任建師事務所人│ │ │ │ │ 員,可以規劃設計防滑工程,翁文欽乃將│ │ │ │ │ 之介紹當時之總務主任周敏超,嗣翁文欽│ │ │ │ │ 乃以簽呈方式建議工程由盧穩任建築師事│ │ │ │ │ 務所規劃設計監造,並呈請總務主任、校│ │ │ │ │ 長同意,而與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人員簽│ │ │ │ │ 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 │ ├──┼──────┼───────────────────┼───┤ │21 │附表四編號3 │⑴恆春工商因曾接獲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提醒│ │ │ │恆春工商-地 │ 各校注意校園防滑安全事宜,乃應師長及│ │ │ │坪工程,及 │ 學校需求申請經費,惟因未書寫詳細細目│ │ │ │附表四編號4 │ 、單價及數量,遭退回申請,適蔡素碧於│ │ │ │恆春工商-廁 │ 95年5月間前往學校拜訪,總務主任謝銀 │ │ │ │所污水工程 │ 旺乃請蔡素碧協助幫忙申請經費所需細目│ │ │ │ │ 包含單價、規格、數量等概算明細,並將│ │ │ │ │ 此資料交給庶務組長蘇慶安申請經費。 │ │ │ │ │⑵本件工程經費核准後,於95年11月底,蔡│ │ │ │ │ 素碧帶同袁敏欽持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名│ │ │ │ │ 片,到恆春工商向總務主任謝銀旺自稱其│ │ │ │ │ 為洪文井建師事務所代表,可以規劃設計│ │ │ │ │ 防滑及廁所污水工程,謝銀旺乃簽請「因│ │ │ │ │ 時間緊迫及估算設計監造服務費未超過10│ │ │ │ │ 萬元,擬聘請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袁敏│ │ │ │ │ 欽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是否可行,請│ │ │ │ │ 鑑核」等語,請相關科室及校長批示,經│ │ │ │ │ 校長批示「如擬」,並由庶務組長蘇慶安│ │ │ │ │ 處理與洪文井建築師簽約情事。 │ │ └──┴──────┴───────────────────┴───┘ 附表己-1 (學校與建築師簽立之委託設計契約及委託內容) ┌────┬───┬────────────────────┐ │編號 │建築師│契約名稱及簽約日 │ │ │ ├────────────────────┤ │工程名稱│ │委託內容 │ ├────┼───┼────────────────────┤ │1. │洪文井│「校園樓梯及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程委託設計│ │附表一 │ │監造契約書」--96年4月19日 │ │編號1① │ ├────────────────────┤ │五甲國中│ │第七條 │ │工程標 │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工程預算金額新台幣│ │ │ │伍拾萬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事項:│ │ │ │一、會同甲方辦理工程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工品質,以符合工程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承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完工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辦理工程查驗及估驗之簽證。 │ │ │ │五、辦理工程竣工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工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 │ │七、乙方辦理監造期間:係自工程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2. │洪文井│「校區樓梯及廁所安全設備委託設計契約書」│ │附表一 │ │--96年4月(契約書未填寫日期) │ │編號1② │ ├────────────────────┤ │五甲國中│ │第七條 │ │設備標 │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設備預算金額新台幣│ │ │ │伍拾萬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事項:│ │ │ │一、會同甲方辦理設備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做品質,以符合設備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承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交貨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辦理設備查驗及估驗之簽證。 │ │ │ │五、辦理設備交貨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做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 │ │七、乙方辦理承攬期間:係自設備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交貨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3. │盧穩任│「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案委託│ │附表一 │ │設計契約書」--96年4月23日 │ │編號2 │ ├────────────────────┤ │忠義國小│ │第七條 │ │設備標 │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設備預算金額新台幣│ │ │ │肆拾伍萬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事項│ │ │ │: │ │ │ │一、會同甲方辦理設備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做品質,以符合設備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承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交貨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辦理設備查驗及估驗之簽證。 │ │ │ │五、辦理設備交貨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做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 │ │七、乙方辦理承攬期間:係自設備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交貨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4. │盧穩任│「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 │ │附表一 │ │--96年4月30日 │ │編號3 │ ├────────────────────┤ │潮寮國小│ │第七條 │ │設備標 │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工程預算金額新台幣│ │ │ │肆拾伍萬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事項│ │ │ │: │ │ │ │一、會同甲方辦理工程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工品質,以符合工程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承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完工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辦理工程查驗及估驗之簽證。 │ │ │ │五、辦理工程竣工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工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 │ │七、乙方辦理監造期間:係自工程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5. │洪文井│「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委託設計契約書」 │ │附表一 │ │--96年8月9日 │ │編號4 │ ├────────────────────┤ │路竹高中│ │第七條 │ │地坪防滑│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設備預算金額新台幣│ │設備標 │ │伍拾肆萬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事項│ │ │ │: │ │ │ │一、會同甲方辦理設備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做品質,以符合設備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承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交貨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辦理設備查驗及估驗之簽證。 │ │ │ │五、辦理設備交貨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做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 │ │七、乙方辦理承攬期間:係自設備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交貨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6. │盧穩任│「校區樓梯地坪安全設備委託設計契約書」--│ │附表一 │ │96年9月16日 │ │編號5 │ ├────────────────────┤ │茄萣國中│ │第七條 │ │地坪防滑│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設備預算金額新台幣│ │設備標 │ │肆拾伍萬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事項│ │ │ │: │ │ │ │一、會同甲方辦理設備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做品質,以符合設備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承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交貨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辦理設備查驗及估驗之簽證。 │ │ │ │五、辦理設備交貨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做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 │ │七、乙方辦理承攬期間:係自設備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交貨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7. │盧穩任│「廁所污水處理改善委託設計契約書」-- │ │附表一 │ │96年9月16日 │ │編號6 │ ├────────────────────┤ │茄萣國中│ │第七條 │ │廁所污水│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設備預算金額新台幣│ │設備標 │ │肆拾伍萬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事項│ │ │ │: │ │ │ │一、會同甲方辦理設備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做品質,以符合設備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承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交貨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辦理設備查驗及估驗之簽證。 │ │ │ │五、辦理設備交貨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做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 │ │七、乙方辦理承攬期間:係自設備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交貨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8. │盧穩任│「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委│ │附表一 │ │託設計契約書」--96年11月26日 │ │編號7 │ ├────────────────────┤ │路竹高中│ │第七條 │ │廁所污水│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設備預算金額新台幣│ │設備標 │ │肆拾伍萬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事項│ │ │ │: │ │ │ │一、會同甲方辦理設備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做品質,以符合設備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承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交貨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辦理設備查驗及估驗之簽證。 │ │ │ │五、辦理設備交貨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做之協調、監督、審查工作。│ │ │ │七、乙方辦理承攬期間:係自設備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交貨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9. │馮子石│「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委託規劃│ │附表二 │ │、設計、監造服務契約書」--95年11月10日 │ │編號1 │ ├────────────────────┤ │溝壩國小│ │第二條第四款 │ │工程標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0. │馮子石│「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委託規劃│ │附表二 │ │、設計、監造服務契約書」--95年11月10日 │ │編號2 │ ├────────────────────┤ │雲林國小│ │第二條第四款 │ │工程標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1. │馮子石│「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委託規劃│ │附表二 │ │、設計、監造服務契約書」--95年11月21日 │ │編號3 │ ├────────────────────┤ │石榴國小│ │第二條第四款 │ │工程標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2. │李明遠│「校園安全暨無障礙措施改善工程委託規劃、│ │附表二 │ │設計、監造服務契約書」--96年6月4日 │ │編號4 │ ├────────────────────┤ │林頭國小│ │第二條第四款 │ │工程標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3. │李明遠│「96年度校區樓梯及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程」│ │附表二 │ │--96年6月10日 │ │編號5 │ ├────────────────────┤ │林內國小│ │第二條第四款 │ │工程標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4. │李明遠│「改善教學環境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 │附表二 │ │務契約書」--96年5月29日 │ │編號6 │ ├────────────────────┤ │四湖國小│ │第二條第四款 │ │工程標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5. │李明遠│在證物箱內未看到資料。 │ │附表二 │ │ │ │編號7 │ │ │ │民生國小│ │ │ │工程標 │ │ │ ├────┼───┼────────────────────┤ │16. │李明遠│「96年度改善教學環境防滑措施工程委託規劃│ │附表二 │ │、設計、監造服務契約書」--96年6月(契約 │ │編號8 │ │書內未填寫日期) │ │莿桐國小│ ├────────────────────┤ │工程標 │ │第二條第四款 │ │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7. │李明遠│「改善教學環境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 │附表二 │ │務契約書」--96年6月12日 │ │編號9 │ ├────────────────────┤ │石榴國中│ │第二條第四款 │ │工程標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8. │李明遠│「96年度改善教學環境工程-環境衛生暨校園 │ │附表二 │ │樓梯走道安全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契約│ │編號10 │ │書」--96年8月20日 │ │吳厝國小│ ├────────────────────┤ │工程標 │ │第二條第四款 │ │ │ │委託工作之內容(視需要選用): │ │ │ │1.規劃: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計畫概要之研擬。 │ │ │ │ (2)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 │ │ │ (3)基地測量及周圍環境、土壤、地質、材 │ │ │ │ 料之調查分析。 │ │ │ │ (4)工程初步設計圖及概算書之擬定。 │ │ │ │2.設計: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 │ │ │ │ (1)基本設計圖。. │ │ │ │ (2)細部設計圖,包括繪製地形圖、用地地 │ │ │ │ 籍套繪圖、平面圖、配置圖、平面圖、 │ │ │ │ 剖面圖、大樣圖、水電圖、相關機電設 │ │ │ │ 備圖及附屬設施圖。 │ │ │ │ (3)編製工程預算書,包括工程預算明細表 │ │ │ │ 、單價分析表、工程數量計算表、設計 │ │ │ │ 圖、補充說明書及其他甲方要求之書、 │ │ │ │ 圖表或結構計算書等。 │ │ │ │ (4)工程材料及施工規範之編擬。 │ │ │ │ (5)工程施工進度之擬訂。 │ │ │ │ (6)招標、投標文件之編擬。 │ │ │ │ (7)正、側立面透視圖及鳥瞰圖。 │ │ │ │ (8)模型。 │ │ │ │3.協辦招標及決標: │ │ │ │ (1)擬訂本工程之招標計畫及發包策略報甲 │ │ │ │ 方審核。 │ │ │ │ (2)總擬相關招標、投標文件,並協辦各項 │ │ │ │ 招標作業審查及參與標前會議。 │ │ │ │ (3)協辦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釋疑 │ │ │ │ 、補充或修正。 │ │ │ │ (4)協辦開標、審標、評比及提供決標建議 │ │ │ │ 與爭議之處理。 │ │ │ │ (5)協辦工程契約之簽訂。 │ │ │ │4.施工監造: │ │ │ │ (1)全案相關施工、檢驗、安裝過程之整體 │ │ │ │ 監造工作並提報監造計畫書。 │ │ │ │ (2)審查工程承包商所提開工報告、施工計 │ │ │ │ 畫、品管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 │ │ │ │ 材樣品、機具設備、人力組織 (含分包 │ │ │ │ 廠商)等及其他送審資料或必備之證明文│ │ │ │ 件。 │ │ │ │ (3)施工品質管理工作,嚴予督導及辦理工 │ │ │ │ 程材料之試驗事宜(含取樣、送驗), │ │ │ │ 並提出試驗報告審查,以符合工程契約 │ │ │ │ 及設計要求。 │ │ │ │ (4)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並督導工程承 │ │ │ │ 包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 │ │ │ │ 境保護等工作。 │ │ │ │ (5)解釋圖說及施工規範並處理工程承包商 │ │ │ │ 所提之各項施工疑義及協辦履約爭議之 │ │ │ │ 處理。 │ │ │ │ (6)施工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 │ │ │ (7)查核工程承包商提報之「工程日報表」 │ │ │ │ ,並按時填報「監工日報表」及各項報 │ │ │ │ 表,定期送本府備查。 │ │ │ │ (8)核實編製並查核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協議│ │ │ │ 書、工程估驗計價表、竣工結算書圖、結│ │ │ │ 算明細表等。 │ │ │ │ (9)協辦工程驗收、移交作業。 │ │ │ │5.其他委託工作及補充事項: │ │ │ │ (1)會同甲方抽驗、查驗、督導、估驗、評鑑│ │ │ │ 、驗收本工程並說明。 │ │ │ │ (2)水電、機電、消防等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 │ │ │ 督導。 │ │ │ │ (3)代辦申請建造、拆除、雜項及使用等執照│ │ │ │ 。 │ │ │ │ (4)代辦申請水電、瓦斯及電信等主管單位之│ │ │ │ 設計送審核備工作。 │ │ │ │ (5)協助工程承包商辦理教育訓練及審定操作│ │ │ │ 、維護及運轉手冊。 │ │ │ │ (6)協助工程簡報之製作,並監督工程承包商│ │ │ │ 依契約規定拍攝施工前、中及後各項重點│ │ │ │ 施工之照片 (含隱蔽部)並錄影且應建立│ │ │ │ 電子檔提供甲方。 │ │ │ │ (7)編製擬定『營運管理維護計畫書』及提報│ │ │ │ 『工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及設置『文│ │ │ │ 化藝術』之規劃報告。 │ │ │ │ (8)本工程預算書應採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 │ │ 會PCCES,作業軟體系統編製。 │ │ │ │ (9)乙方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標準,辦理並提│ │ │ │ 供地質鑽採及結構計算書等資料。 │ ├────┼───┼────────────────────┤ │19. │趙世清│「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備採購案委託設計│ │附表三 │ │契約書」--96年6月4日(見偵九卷第120-123 │ │編號1 │ │頁) │ │五堵國小│ ├────────────────────┤ │設備標 │ │第三條 設備範圍:詳附件㈠估價單㈡規範表 │ │ │ │ ㈢補充說明須知㈣安裝施作圖樣。 │ │ │ │第七條 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設備採購預 │ │ │ │ 算金額新台幣玖拾參萬柒仟捌佰參拾 │ │ │ │ 伍元整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 │ │ │ │第八條 設備採購案圖說:所有安裝施作圖樣 │ │ │ │ 及說明,雙方應完全明瞭,不得臨時 │ │ │ │ 發生異議。... │ │ │ │第九條 設備採購案變更: │ │ │ │一、甲方除在進行確認圖說之簽認作業中,得│ │ │ │ 協同乙方辦理變更設計,甲方不得隨意要│ │ │ │ 求乙方變更任何設備採購案計畫及增減設│ │ │ │ 備採購案數量..。 │ │ │ │ │ │ │ │第十條 罰則 │ │ │ │三、乙方應依各有關法令擬定規畫設計方案,│ │ │ │ 若因規劃設計錯誤,因而造成浪費、危害│ │ │ │ 安全或違反法令影響甲方信譽,致甲方因│ │ │ │ 而蒙受損失時,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 │ │第十二條 附帶說明 │ │ │ │三、乙方對於所列之設備採購案預算書於招標│ │ │ │ 前應負保密之責任,如有洩漏者,依有關│ │ │ │ 法令處理。.. │ ├────┼───┼────────────────────┤ │20. │趙世清│「教學環境安全衛生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契約書│ │附表三 │ │」--96年11月28日(見偵九卷第125-128頁) │ │編號2 │ ├────────────────────┤ │七堵國小│ │第三條工程範圍:詳附件㈠預算書㈡施作地點│ │工程標 │ │ ㈢規格說明㈣圖說。 │ │ │ │第七條委託項目:乙方應不超過工程預算金額│ │ │ │ $904064元為原則完成規劃設計及下列 │ │ │ │ 事項。 │ │ │ │一、會同甲方辦理工程開標、審查及其他相關│ │ │ │ 事宜。 │ │ │ │二、解釋圖說及管制施作品質,以符合工程契│ │ │ │ 約及設計要求。 │ │ │ │三、查核現場材質、凡經查不合格之材質應會│ │ │ │ 同甲方人員責令廠商立即移出現場。經查│ │ │ │ 驗合格者,於未交貨前應禁止承商搬出。│ │ │ │四、協助辦理工程查驗及估驗。 │ │ │ │五、協助辦理工程交貨及驗收、決算事項。 │ │ │ │六、其他有關施作之協調、審查工作。 │ │ │ │七、乙方辦理承攬期間:係自工程完成發包之│ │ │ │ 日起至交貨驗收合格,決算完成為止。 │ │ │ │第十條 罰則 │ │ │ │三、乙方應依各有關法令擬定規畫設計及施作│ │ │ │ 計畫方案,若因規劃設計錯誤或施作不當│ │ │ │ ,因而造成浪費公帑、危害安全或違反法│ │ │ │ 令影響甲方信譽,致甲方因而蒙受損失時│ │ │ │ ,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 │ │ │第十二條 附帶說明 │ │ │ │三、乙方對於所列之工程預算書於發包前應負│ │ │ │ 保密之責任,如有洩漏者,依有關法令處│ │ │ │ 理。 │ │ │ │ │ │ │ │----------------------------------------│ │ │ │另依於案資料袋內有趙世清建築師事務所擬之│ │ │ │「監造計畫書」,而依該監造計畫書內容如下│ │ │ │: │ │ │ │㈠、第一章「監造範圍」之「一、依據:撰寫│ │ │ │ 監造計劃之依據,如服務契約、工程契約│ │ │ │ (含規範及圖說)、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 │ │ │ 證規則、技師法、營造業法、公共工程施│ │ │ │ 工綱要規範、機關及各廠商間辦理公共工│ │ │ │ 程之履約權責劃分表、監造單位內部之品│ │ │ │ 質系統作業規定等」;.. │ │ │ │㈡、第三章「監造服務範圍:一、審查承商之│ │ │ │ 施工、品管、預定進度..等計劃。..│ │ │ │ 十三、協助辦理工工地相關之會勘、勘查│ │ │ │ 等事宜。..十六督導承商辦理施工完成│ │ │ │ 後之單元試車及系統運轉工作。.…十九│ │ │ │ 、辦理工程竣工圖說、結算、驗收及決算│ │ │ │ 相關事宜。..二十二、其他有關依合約│ │ │ │ 規定之監造事項。」; │ │ │ │㈢、第四章「:一般工務作業:一、審核承商│ │ │ │ 施工計畫.….二、審核承商品管計畫.│ │ │ │ ..三、各分項工程材料、設備抽驗..│ │ │ │ 1.主要材料檢驗:由業主或本所依合約指│ │ │ │ 定之部分材料試驗或現場實地查核。2.送│ │ │ │ 驗流程:承商覓材料廠商時,應即送材料│ │ │ │ 樣品及其檢驗報告或型錄等資料,由監造│ │ │ │ 單位會同承商依合約規定辦理各種必要之│ │ │ │ 檢驗。3.檢驗機構及報告:本計畫建議檢│ │ │ │ 驗單位以學術單位或公立檢驗機構為原則│ │ │ │ ,承商應將檢驗報告影本交於本所存查。│ │ │ │ ..」。 │ ├────┼───┼────────────────────┤ │21. │盧穩任│工程會鑑定書內亦標記為卷內無資料 │ │附表四 │ │ │ │編號1 │ │ │ │鳳新高中│ │ │ │工程標 │ │ │ ├────┼───┼────────────────────┤ │22. │盧穩任│工程會鑑定書內亦標記為卷內無資料 │ │附表四 │ │ │ │編號2 │ │ │ │鳳山高中│ │ │ │工程標 │ │ │ ├────┼───┼────────────────────┤ │23. │洪文井│工程會鑑定書內亦標記為卷內無資料 │ │附表四 │ │ │ │編號3 │ │ │ │恆春工商│ │ │ │地坪防滑│ │ │ │工程標 │ │ │ ├────┼───┼────────────────────┤ │24. │洪文井│工程會鑑定書內亦標記為卷內無資料 │ │附表四 │ │ │ │編號4 │ │ │ │廁所污水│ │ │ │工程標 │ │ │ └────┴───┴────────────────────┘ 附表庚 (各工程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內之規定) 一、附表一至四工程可分為下列類別: A、指地坪防滑工程。 B、指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C、指地坪防滑及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D、指財物採購設備標。 E、指工程採購標。 二、起訴書內認為之不當限制有: a、招標公告內限制投標廠商資格:即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投標。 b、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 c、限定施工後2至3小時內快乾、開標時須備妥產品型錄供審。 d、規定得標者須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e、規定驗收時須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f、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三、以下為各工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內,針對起訴書所指上開「a-f」之具體內容規定: ┌────┬────────────────────────┐ │編號 │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規定內容 │ │工程名稱│ │ │類別: │ │ ├────┼────────────────────────┤ │1. │a.投標資格: │ │附表一 │1.招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丙等(級)以上綜合營造│ │編號1① │ 業。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 │ │五甲國中│2.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目│ │地坪工程│ 只要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 │A、E │ 防滑塗料買賣業、或丙等(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 │ │ 土木包工業均可。」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九項「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表面必須 │ │ │ 以噴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二項「承包廠商必須於簽約後三│ │ │ 日內,將工程單價分析表內所列之…面塗保護劑(噴│ │ │ 霧罐式)…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是│ │ │ 否符合規定。」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六項「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 │ │ 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工必│ │ │ 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項「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影本可),以便│ │ │ 審查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 │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四項「工程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 │ │ 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師測試│ │ │ 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 │ │ 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 │ │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 │ ├────┼────────────────────────┤ │2. │a.投標資格: │ │附表一 │ 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具│ │編號1② │ 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滑塗料│ │五甲國中│ 買賣業。」 │ │地坪設備│ │ │A、D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產品規範項次3「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參考品 │ │ │ 牌:防滑世界、高波、聯富或同等品。」 │ │ │2.產品規範項次6「塗料分散劑:主要成分為SiO2、 │ │ │ Al2O3,直徑為0.2~400微米之間。參考廠牌:防滑 │ │ │ 大師、高波、聯富或同等品。」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產品規範項次2、5「油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 │ │ 塗、面塗)/水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塗、面 │ │ │ 塗):要『快乾型』,即每條防滑塗層,從施作到完│ │ │ 成三個小時內能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參考廠牌:防滑│ │ │ 世界、聯富、防滑大師或同等品。」 │ │ │2.產品規範項次2之規格說明「※投標時廠商須檢附正 │ │ │ 本或影本型錄以示證明。」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 │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產品規範備註第10條「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防滑處理│ │ │ 完成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 │ │ │ 器測試,依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必│ │ │ 須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 │ ├────┼────────────────────────┤ │3. │a.投標資格: │ │附表一 │ 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廢│ │編號2 │ 棄物處理業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其相關│ │忠義國小│ 營業項目。」 │ │工程 │ │ │B、D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無此規定。 │ │ │ │ │ │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 │1.產品規範之注意事項第三條「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標│ │ │ 號第2(麥飯石培養擔體)、7(生物活化劑)、8( │ │ │ 生物製劑)、9(除臭劑)項之型錄(正本或影本) │ │ │ 或規格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書功能│ │ │ 需求,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之提供必須│ │ │ 由製造廠商或代理商印製(未檢附型錄者視同資格不│ │ │ 符)。」 │ │ │2.前開品項於規格說明均有提供「參考廠牌:菌博士、│ │ │ 除臭大師、迅新或同等品。」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 │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無此規定。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僅於產品規範之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得│ │ │ 標廠商簽約時須攜帶…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 │ │ 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 │ │ 人員合格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環境用藥販賣業│ │ │ 專業技術人員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等之正本證件│ │ │ ,以供查證。」 │ ├────┼────────────────────────┤ │4. │a.投標資格: │ │附表一編│ 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廢│ │號3潮寮 │ 棄物處理業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其相關│ │國小工程│ 營業項目。」 │ │B、D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無此規定。 │ │ │ │ │ │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 │1.產品規格說明之注意事項第三條「廠商於投標時應檢│ │ │ 附標號第2(麥飯石培養擔體)、7(生物活化劑)、│ │ │ 8 (生物製劑)、9(除臭劑)項之型錄(正本或影 │ │ │ 本)或規格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書│ │ │ 功能需求,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之提供│ │ │ 必須由製造廠商或代理商印製(未檢附型錄者視同資│ │ │ 格不符)。」 │ │ │2.前開品項於規格說明均有提供「參考廠牌:菌博士、│ │ │ 除臭大師、迅新或同等品。」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無此規定。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僅於產品規格說明之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 │ │ 「得標廠商簽約時須攜帶…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 │ │ 書、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環境用藥製造專業│ │ │ 技術人員合格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環境用藥販│ │ │ 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等之正本│ │ │ 證件,以供查證。」 │ ├────┼────────────────────────┤ │5. │a.投標資格: │ │附表一 │ 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具│ │編號4 │ 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滑塗料│ │路竹高中│ 買賣業或相關營業項目。」 │ │地坪防滑│ │ │A、D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說明項次3「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其防滑 │ │ │ 處理表面效果必須達到國家ASTM防滑安全標準值( │ │ │ 0.7以上)。參考品牌:防滑世界、高波、聯富或同 │ │ │ 等品。」 │ │ │2.補充說明項次6「塗料分散劑:主要成分為SiO2、 │ │ │ Al2O3,直徑為0.2~400微米之間。參考廠牌:防滑 │ │ │ 大師、高波、聯富或同等品。」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說明項次2、5「油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 │ │ 塗、面塗)/水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塗、面 │ │ │ 塗):要『快乾型』,即每條防滑塗層,從施作到完│ │ │ 成三個小時內能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參考廠牌:防滑│ │ │ 世界、聯富、防滑大師或同等品。」 │ │ │2.補充說明項次2之規格說明「※投標時廠商須檢附正 │ │ │ 本或影本型錄以示證明。」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備註第10條「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防滑處理│ │ │ 完成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 │ │ │ 器測試,依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必│ │ │ 須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 │ ├────┼────────────────────────┤ │6. │a.投標資格: │ │附表一 │ 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具│ │編號5 │ 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滑塗料│ │茄萣國中│ 買賣業或相關營業項目。」 │ │地坪防滑│ │ │A、D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產品規範項次8「塗料分散劑:主要成分為SiO2、 │ │ │ Al2O3,直徑為0.2~400微米之間。參考廠牌:防滑 │ │ │ 大師、高波、聯富或同等品。」 │ │ │2.產品規範項次9「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其防滑 │ │ │ 處理表面效果必須達到國家ASTM防滑安全標準值( │ │ │ 0.7以上)。參考品牌:防滑世界、高波、聯富或同 │ │ │ 等品。」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產品規範項次3、4「水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 │ │ 塗、面塗)/油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塗、面 │ │ │ 塗):屬『快乾型』,即每條防滑塗層,從施作到完│ │ │ 成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參考廠牌:防│ │ │ 滑世界、聯富、防滑大師或同等品。」 │ │ │2.產品規範項次3、4之規格說明「※投標時廠商須檢附│ │ │ 正本或影本型錄以示證明。」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 │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產品規範之備註第10條「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防滑處│ │ │ 理完成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 │ │ │ 儀器測試,依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必須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 │ ├────┼────────────────────────┤ │7. │a.投標資格: │ │附表一 │ 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廢│ │編號6 │ 棄物處理業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其相關│ │茄萣國中│ 營業項目。」 │ │污水處理│ │ │B、D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無此規定。 │ │ │ │ │ │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 │1.產品規範之備註第2條「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標號第2│ │ │ (麥飯石培養擔體)、7(生物活化劑)、8(生物製│ │ │ 劑)、9(除臭劑)項之型錄(正本或影本)或規格 │ │ │ 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書功能需求,│ │ │ 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之提供必須由製造│ │ │ 廠商或代理商印製(未檢附型錄者視同資格不符)。│ │ │ 」 │ │ │2.前開品項於規格說明均有提供「參考廠牌:菌博士、│ │ │ 除臭大師、迅新或同等品。」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無此規定。 │ │ │ │ │ │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無此規定。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僅於產品規範之備註第5條規定「得標廠 │ │ │ 商簽約時須攜帶…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每一│ │ │ 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 │ │ 合格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 │ │ 技術人員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等之正本證件,以│ │ │ 供查證。」 │ ├────┼────────────────────────┤ │8. │a.投標資格: │ │附表一 │ 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廢│ │編號7 │ 棄物處理業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其相關│ │路竹高中│ 營業項目。」 │ │廁所污水│ │ │B、D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無此規定。 │ │ │ │ │ │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 │1.產品規範之備註第2條「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標號第2│ │ │ (麥飯石培養擔體)、7(生物活化劑)、8(生物製│ │ │ 劑)、9(除臭劑)項之型錄(正本或影本)或規格 │ │ │ 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書功能需求,│ │ │ 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之提供必須由製造│ │ │ 廠商或代理商印製(未檢附型錄者視同資格不符)。│ │ │ 」 │ │ │2.前開品項於規格說明有提供「參考廠牌:菌博士、除│ │ │ 臭大師、迅新或同等品。」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無此規定。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僅於產品規範之備註第5條規定「得標廠 │ │ │ 商簽約時須攜帶…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每一│ │ │ 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 │ │ 合格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 │ │ 技術人員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等之正本證件,以│ │ │ 供查證。」 │ ├────┼────────────────────────┤ │9.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須知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 │編號1 │ 水污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或石材、地坪防滑處理│ │溝壩國小│ 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工程 │ │ │C、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須知說明第參條第六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需│ │ │ 添加0.2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2.補充須知說明第參條第七款「面塗後再噴以噴霧罐顆│ │ │ 粒防滑劑(深藍色)作為保護層。」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須知說明第參條第三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 │ │ 滑塗料必須是『速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 │ │ 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 │ │ 踩)。」 │ │ │2.補充須知說明第參條第八款「廠商投標時必須檢附地│ │ │ 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於標封內。」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須知說明第伍條「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貳日內│ │ │ 將標的品名第八至十二項之產品…送交使用單位及建│ │ │ 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建築師指定的場│ │ │ 地由得標廠商實際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速│ │ │ 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 │ │ 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須知說明第柒條「處理後之防滑條必須達到國家│ │ │ 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施工前後均須會│ │ │ 同校方人員及建築師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 │ │ 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 │ │ │ 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須知說明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商於標封內須檢附│ │ │ 該微生物工法之型錄,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種微生│ │ │ 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標示出之微生物菌種名稱,是屬於列管之環境用│ │ │ 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種菌種│ │ │ 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並須│ │ │ 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及│ │ │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 │ │ │⑵廠商標示出之微生物菌種,是屬於不列管之環境用藥│ │ │ 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種菌種之鑑│ │ │ 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 │ ├────┼────────────────────────┤ │10.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須知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水污│ │編號2 │ 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或石材、地坪防滑處理等相│ │雲林國小│ 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工程 │ │ │C、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在規範 │ 註.噴霧罐顆粒防滑劑僅出現在預算書。資料內亦未 │ │內容有提│ 看到施工圖說等資料。 │ │到條文是│ │ │項款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四款「並且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 │ │ 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 │ │ 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 │ │ 踩)。」 │ │ │2.補充須知第陸條「廠商投標時除了檢附第參項第一款│ │ │ 所規定之菌種型錄及證件影本外,並且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廠牌及型錄,以便審查│ │ │ 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三日│ │ │ 內將標的品名第一至五項之產品…送交工程相關單位│ │ │ 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建築師所指│ │ │ 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現場實際各施做│ │ │ …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 │ │ 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 │ │ │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無此規定。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一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 │ │ 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1.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說明書第壹條「投標資格:凡廢棄物處理業或化│ │編號3 │ 糞池清理業務或水污染防治業或水污染處理業或防滑│ │石榴國小│ 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買賣業等均可。」 │ │工程 │ │ │C、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補充說明書第參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 │ │ 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說明書第參條第四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 │ │ 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工│ │ │ 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說明書第參條第八款「廠商投標時,必須檢附地│ │ │ 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於標封內。」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說明書第參條第九款「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三│ │ │ 日內,將標的品名第八至十二項之產品…送交工程相│ │ │ 關單位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建築│ │ │ 師所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現場實際│ │ │ 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 │ │ ,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 │ │ 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書第伍條「工程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 │ │ 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施│ │ │ 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師測試防滑│ │ │ 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 │ │ 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 │ │ 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說明書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商於標封內須檢附│ │ │ 該微生物系統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之│ │ │ 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2.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水污│ │編號4 │ 染處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滑處理、防滑塗料│ │林頭國小│ 買賣或石材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工程 │ │ │C、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分散劑。」 │ │ │2.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八款「表面必須以噴以噴霧罐顆粒│ │ │ 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 │ │ 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做點從底塗到完成必│ │ │ 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九款「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材料是│ │ │ 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十款「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當日下│ │ │ 午2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 │ │ │ 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樓梯、走道、│ │ │ 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 │ │ 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三個小│ │ │ 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第陸條「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 │ │ 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處理後│ │ │ ,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 │ │ │ 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施作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 │ │ 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3.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目只要│ │編號5 │ 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廢棄物處理業或│ │林內國小│ 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 │工程 │ 買賣業均可。」 │ │C、E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五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 │ │ 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表面必 │ │ │ 須以噴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八款「承包商必須於簽約後三日│ │ │ 內將工程單價分析表內所列之…面塗保護劑(噴霧罐│ │ │ 式)…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是否符│ │ │ 合規定。」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二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 │ │ 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工│ │ │ 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六款「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 │ │ 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影本可),以│ │ │ 便審查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無此規定。 │ │ │ │ │ │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二十款「工程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 │ │ 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師測試│ │ │ 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 │ │ 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 │ │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種│ │ │ 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所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列管之│ │ │ 環境用藥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種菌│ │ │ 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並│ │ │ 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 │ 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 │ │ │⑵廠商所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管│ │ │ 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 │ │ 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 │ │ 。」 │ ├────┼────────────────────────┤ │14.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須知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水污│ │編號6 │ 染處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滑處理、防滑塗料│ │四湖國小│ 買賣或石材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工程 │ │ │C、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分散劑。」 │ │ │2.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八款「表面必須以噴以噴霧罐顆粒│ │ │ 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四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 │ │ 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做點從底塗到完工必│ │ │ 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九款「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材料是│ │ │ 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十款「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當日下│ │ │ 午2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 │ │ │ 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階梯、走道、│ │ │ 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 │ │ 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施作到完成(四層)三個小時│ │ │ 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須知第陸條「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 │ │ 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處理後│ │ │ ,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 │ │ │ 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施作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 │ │ 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需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需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5.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廢棄│ │編號7 │ 物處理業、化糞池清理業務、水污染防治業或水污染│ │民生國小│ 處理業、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 │工程 │ 防滑塗料買賣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C、E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分散劑;…表面必須以噴 │ │ │ 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補充說明第肆條「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隔天早上10點│ │ │ 將工程單價分析表內所列之…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 │ │ )…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檢測。」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 │ │ 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作點從底塗到完成必│ │ │ 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說明第伍條「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坪防滑處│ │ │ 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材料是否符合│ │ │ 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說明第肆條「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隔天早上10點│ │ │ 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驗│ │ │ 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 │ │ 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 │ │ 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三個小時內讓│ │ │ 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第捌條「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 │ │ 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處理後│ │ │ ,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 │ │ │ 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施作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 │ │ 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需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需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6.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須知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水污│ │編號8 │ 染處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滑處理、防滑塗料│ │莿桐國小│ 買賣或石材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工程 │ │ │C、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分散劑。」 │ │ │2.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八款「表面必須以噴以噴霧罐顆粒│ │ │ 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四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 │ │ 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做點從底塗到完成必│ │ │ 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九款「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材料是│ │ │ 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十款「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當日下│ │ │ 午2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 │ │ │ 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樓梯、走道、│ │ │ 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 │ │ 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三個小│ │ │ 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須知第陸條「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 │ │ 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處理後│ │ │ ,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 │ │ │ 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施作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 │ │ 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需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需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7.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補充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目只要│ │編號9 │ 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廢棄物處理業或│ │石榴國中│ 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 │工程 │ 買賣業均可。」 │ │C、E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五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 │ │ 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表面必 │ │ │ 須以噴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八款「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當日│ │ │ 下午2點將…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送交工程相 │ │ │ 關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二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 │ │ 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工│ │ │ 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六款「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 │ │ 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材料│ │ │ 是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八款「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當日│ │ │ 下午2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 │ │ │ 建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階梯、走道│ │ │ 、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 │ │ 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三個│ │ │ 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二十款「工程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 │ │ 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 │ │ 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 │ │ 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種│ │ │ 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㈠廠商所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列管之│ │ │ 環境用藥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種菌│ │ │ 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並│ │ │ 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 │ 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 │ │ │㈡廠商所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管│ │ │ 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 │ │ 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 │ │ 。」 │ ├────┼────────────────────────┤ │18. │a.投標資格: │ │附表二 │ 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 │編號10 │ 要具有水污染處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滑處理│ │吳厝國小│ 、防滑塗料買賣業或石材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 │工程 │ 可。」 │ │C、E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七款「地坪防滑塗料中│ │ │ 塗層需添加防滑塗料分散劑;…表面必須以噴以面塗│ │ │ 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施工步驟圖樣說明「噴霧罐顆粒防滑保護劑」、「地│ │ │ 坪防滑塗料中塗材料添加耐米塗料分散劑」。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款「承包商所使用之│ │ │ 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作點從底│ │ │ 塗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2.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肆條第⑴項「廠商於投標時必│ │ │ 須檢附地坪防滑處理劑之型錄(影本可)及地坪防滑│ │ │ 塗料之型錄(影本可),以便審查產品規格是否符合│ │ │ 規定(詳見圖說規格說明),投標廠商未檢附型錄或│ │ │ 不符規定者視同資格不符。」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肆條第⑵項「得標廠商必須於│ │ │ 開標當日下午2點將…第9至14項之產品…送交招標及│ │ │ 設計監造單位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學校所│ │ │ 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依施工步驟圖│ │ │ 樣說明之步驟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 │ │ 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 │ │ 二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柒條「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 │ │ 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施作前後均須會同學校相關單位人員測試防滑系數)│ │ │ ,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 │ │ 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 │ │ 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本化糞池微生物│ │ │ 污水處理工程得要求投標廠商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生│ │ │ 物污水處理系統之型錄(影本可),並檢附下列之證│ │ │ 明: │ │ │⑴廠商必須在型錄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並│ │ │ 且附公私立學術單位該系統所使用每一種菌種之鑑定│ │ │ 報告書影本以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書影本。│ │ │ 並且環保署規定,使用微生物製劑於環境工程時必須│ │ │ 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及│ │ │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投標廠│ │ │ 商若未檢附…視同資格不符。」 │ ├────┼────────────────────────┤ │19. │a.投標資格: │ │附表三 │ 於補充說明須知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 │編號1 │ 必須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廢棄物處理業、水污染處│ │五堵國小│ 理業、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或塗料買賣│ │工程 │ 業、庭園綠化設備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才可以。」│ │C、D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須知第貳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 │ │ 滑塗料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 。」 │ │ │2.於補充說明須知第貳條第八款規定:「表面必須以噴│ │ │ 以噴霧罐顆粒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須知第參條第四款規定:「..得標廠商│ │ │ 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塗│ │ │ 層點從底塗到完工必須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 │ │ 行走(可以踩)。」 │ │ │2.於設備案採購規範表項目10規定:「1.型錄必須標有│ │ │ 地坪防滑塗料....6.要『快乾型』,即每條防滑│ │ │ 塗層,從施作完成三個小時內能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 │ │ │3.於上開規範表注意事項第二條規定:「廠商於投標時│ │ │ 應檢附編號2、6、9、10、11、..之型錄(正本或 │ │ │ 影本)或規格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 │ │ 書功能需求,..型錄之提供必須由製造廠商或代理│ │ │ 商印製..否則視為不合格廠商」。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於補充說明須知第貳條第九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 │ │ 於開標當日下午2點或隔天上午10點,…直接在校方 │ │ │ 所指定的階梯、走道、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 │ │ 滑塗層條以檢測其是否符合產品規格,並且能從施作│ │ │ 到完成(四層)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 │ │ 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須知第伍條「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 │ │ 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處│ │ │ 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 │ │ │ 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 │ │ │ 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說明須知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商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污水衛生設備系統之型錄(影本可),並│ │ │ 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以│ │ │ 便審核: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 │ │ 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 │ │ 報告書。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管│ │ │ 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 │ │ 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 │ │ 。」 │ ├────┼────────────────────────┤ │20. │a.投標資格: │ │附表三 │ 補充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目必須│ │編號2 │ 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污水處理業、石材地坪防滑處│ │七堵國小│ 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才可以│ │工程 │ 。」 │ │C、E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七款「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需添加│ │ │ 防滑塗料分散劑;…表面必須噴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 │ │ 護。」 │ │ │2.施工步驟圖樣說明「噴霧罐顆粒防滑保護劑」、「地│ │ │ 坪防滑塗料中途材添加耐米塗料分散劑」。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 │ │ 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作點從底塗到完成必│ │ │ 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說明第肆條「招標單位有權要求廠商投標時必須│ │ │ 檢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影本可)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 │ │ 錄(影本可),以便審查產品項目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說明第柒條「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 │ │ 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施作前後均│ │ │ 須會同學校相關單位人員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 │ │ 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 │ │ │ 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本化糞池微生物污水處理工│ │ │ 程得要求投標廠商於標封內檢附該微生物污水處理系│ │ │ 統之型錄(影本可),並檢附下列之證明: │ │ │⑴廠商必須在型錄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並│ │ │ 且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 │ │ 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書影本。並須檢附環境用│ │ │ 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不列管菌種不用│ │ │ )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不列管│ │ │ 菌種不用),投標廠商若未檢附上述報告書影本及證│ │ │ 件影本…視同資格不符。」 │ ├────┼────────────────────────┤ │21. │a.投標資格: │ │附表四 │ 補充須知第壹條「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目須具│ │編號1 │ 有地坪、石材防滑處理業,或地坪防滑塗料買賣等相│ │鳳新高中│ 關行業。」 │ │工程 │ │ │C、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2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2.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面塗後再噴以噴霧罐顆粒防│ │ │ 滑劑(深藍色)做為保護層。」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 │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 │ │ 之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速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 │ │ 底塗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 │ │ 走(可以踩)。」 │ │ │2.於扣案契約書內並無「投開標備妥型錄供審」之規定│ │ │ 。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補充須知第伍條「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三日內將標│ │ │ 的品名第一至六項之產品…送交使用單位及建築師檢│ │ │ 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建築師所指定的場地由│ │ │ 得標廠商現場實際各施做…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 │ │ 速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 │ │ 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須知第柒條「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 │ │ 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施工前後均須會同│ │ │ 校方人員及建築師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 │ │ 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 │ │ │ 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一款「廠商投標時,必須檢附所使│ │ │ 用微生物菌種之公私立學術單位之鑑定報告書及菌種│ │ │ 之毒性測試報告書影印本各一份。」 │ ├────┼────────────────────────┤ │22. │a.投標資格: │ │附表四 │ 補充須知第壹條「投標資格:投資廠商營業項目須登│ │編號2 │ 記有EZ99990其他工程業(地坪石材防滑處理業)。 │ │鳳山高中│」 │ │工程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A、E │1.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2.施工步驟圖樣說明「噴霧罐顆粒防滑保護劑。」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 │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五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 │ │ 之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 │ │ 塗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2.於扣案契約書內並無「投開標時備妥型錄供審」之規│ │ │ 定。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無此規定。但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十款「得標廠商必須│ │ │ 於開標後三日內將標的品名第一至五項之產品…送交│ │ │ 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 │ │ 在建築師所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現│ │ │ 場實際各施做…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 │ │ 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小時內讓人員│ │ │ 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十二款「工程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 │ │ 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師測試│ │ │ 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 │ │ 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 │ │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 │ ├────┼────────────────────────┤ │23. │a.投標資格: │ │附表四 │ 補充須知第壹條「投標資格:投資廠商營業項目只要│ │編號3 │ 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滑塗│ │恆春工商│ 料代理或買賣業其中任何一種均可。」 │ │地坪防滑│ │ │A、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七款「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2.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表面必須以噴以噴霧罐顆粒│ │ │ 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四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 │ │ 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工必須│ │ │ 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2.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九款「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規格是│ │ │ 否符合規定。」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無此規定。但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十一款規定「得標廠│ │ │ 商必須於開標後隔天三日內將標的品名第一至五項之│ │ │ 產品…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 │ │ 規範。並且在建築師指定的階梯、走道,由得標廠商│ │ │ 現場實際各施做…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 │ │ 防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時內讓│ │ │ 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十三款「工程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 │ │ 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師測試│ │ │ 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 │ │ 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 │ │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無此規定。 │ ├────┼────────────────────────┤ │24. │a.投標資格: │ │附表四 │ 補充說明書第壹條第一款「投標資格:凡廢棄物處理│ │編號4 │ 業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水污染處理業均│ │恆春工商│ 可。」 │ │廁所污水│ │ │B、E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無此規定。 │ │ │ │ │ │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 │ 無此規定。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無此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無此規定。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補充須知第壹條第貳款「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附該微│ │ │ 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 │ │ 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需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附表庚-1 (不當限制競爭之方式) 本院認定各該工程採購案,於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或產品規範中所載之不當限制競爭方式,依各該工程之性質及類別,有如下述: ┌────┬────────────────────────┐ │編號 │㈠招標規範、產品規範、補充須知等規定內,對於投標│ │ │ 廠商資格、材料、技術、規格等之不當限制 │ │工程名稱│ │ │類別: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之說明 │ │ │ │ ├────┼────────────────────────┤ │1.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附表一 │a.對於投標廠商資格不當限制部分: │ │編號1① │ 於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 │五甲國中│ 目只要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 │地坪工程│ 、防滑塗料買賣業」。 │ │A、E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九項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表 │ │ │ 面必須以噴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二項規定「承包廠商必須於簽│ │ │ 約後三日內,將工程單價分析表內所列之…面塗保護│ │ │ 劑(噴霧罐式)…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測│ │ │ 試,是否符合規定」。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六項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 │ │ 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 │ │ 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 │ │ 以踩)」。 │ │ │2.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項規定「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 │ │ 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影本可)│ │ │ ,以便審查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四項規定「工程驗收時處理後│ │ │ 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 │ │ 準值(…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 │ │ 師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 │ │ 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 │ │ │ 系數0.7以上之ASTM 絕對安全值」。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部分: │ │ │1.就「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本件因係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已於1.招│ │ │ 標公告記載「廠商資格摘要:丙等(級)以上綜合營│ │ │ 造業。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相關行業」,及│ │ │ 於2. 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或丙等│ │ │ (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均可」等語, │ │ │ 即係符合營造業法第3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 │ │ │ 、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訂定之招標文件及投標廠│ │ │ 商資格,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檢察官於起訴書 │ │ │ 關於不當限制部分記載本件「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 │ │ 業者參與投標」,尚有誤認,茲予說明。 │ │ │2.就「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及「f.限制投│ │ │ 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部分,補充須知│ │ │ 等資料均無此規定,公訴人顯有誤認。 │ ├────┼────────────────────────┤ │2.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一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1②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五甲國中│ 格: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 │地坪設備│ 滑塗料買賣業」。 │ │A、D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產品規範項次3規定「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 │ │ │ 參考品牌:防滑世界、高波、聯富或同等品」。 │ │ │2.於產品規範項次6規定「塗料分散劑:主要成分為 │ │ │ SiO2 、Al2O3,直徑為0.2~400微米之間。參考廠牌│ │ │ :防滑大師、高波、聯富或同等品」。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產品規範項次2、5規定「油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 │ │ 塗、中塗、面塗)/水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 │ │ │ 塗、面塗):要『快乾型』,即每條防滑塗層,從施│ │ │ 作到完成三個小時內能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參考廠牌│ │ │ :防滑世界、聯富、防滑大師或同等品」。 │ │ │2.於產品規範項次2之規格說明規定「※投標時廠商須 │ │ │ 檢附正本或影本型錄以示證明」。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產品規範備註第10條規定「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防│ │ │ 滑處理完成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 │ │ ASM儀器測試,依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 │ │ │ 值,必須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 │ │ │ 值」。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部分: │ │ │1.針對投標廠商資格部分:因本件為財物採購標,非具│ │ │ 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時│ │ │ ,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此有公共工程│ │ │ 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及所附鑑定意見書第17-18頁可│ │ │ 稽。是本件工程係未記載「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者參│ │ │ 與」,尚難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 │ │ │2.針對起訴書所載上開「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測試施作│ │ │ 」及「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之不當限制部分,於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內均無此規│ │ │ 定記載,是公訴人所認尚有誤會。 │ ├────┼────────────────────────┤ │3.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一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2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忠義國小│ 格:..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其相關營│ │工程 │ 業項目」。 │ │B、D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 │ 格:廢棄物處理業...」,依上開公共工程委員會│ │ │ 鑑定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係屬「 │ │ │ 公司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違反經濟│ │ │ 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 │ │ 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違反「投標廠│ │ │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而 │ │ │ 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又因本件為財物採購,而非工│ │ │ 程採購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 │ │ 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 │ │ ,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及所附鑑定意 │ │ │ 見書第17-18頁可稽。是本件工程係未記載「土木包 │ │ │ 工業或營造業者參與」,尚難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 │ │ │2.至於起訴書所載上開「b.產品或材料限制」、「d.要│ │ │ 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及「e.以ASM儀器測試 │ │ │ 防滑係數」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 │ │ 件均無此規定記載,況本件係屬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非地坪防滑工程,而上開規定係針對地坪防滑工程,│ │ │ 公訴人就此部分認有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 │ │ │ │3.至於「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部分: │ │ │①產品規範之注意事項第三條固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應│ │ │ 檢附標號第2(麥飯石培養擔體)、7(生物活化劑)│ │ │ 、8(生物製劑)、9(除臭劑)項之型錄(正本或影│ │ │ 本)或規格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書│ │ │ 功能需求,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之提供│ │ │ 必須由製造廠商或代理商印製(未檢附型錄者視同資│ │ │ 格不符)」及於前開品項之規格說明均有提供「參考│ │ │ 廠牌:菌博士、除臭大師、迅新或同等品」等語。 │ │ │②惟參照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日函及所附鑑定意│ │ │ 見書第35-36頁所敘,該採購案內各項產品型錄是否 │ │ │ 為當時一般廠商普遍可取得之產品型錄,因該會無統│ │ │ 計資料,而公訴人亦未提出各該產品型錄是特殊產品│ │ │ 、非一般廠商可普遍取得型錄之證明以供本院認定;│ │ │ 再該產品規範注意事項亦未限定提出之型錄為正本,│ │ │ 或須蓋有代理廠商之章,均不符「規格限制競爭」之│ │ │ 類型;是依上開鑑定意見,若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之產│ │ │ 品型錄非屬上開錯誤行為態樣,且一般廠商普遍可取│ │ │ 得產品型錄者,即無規格限制競爭問題。公訴人並未│ │ │ 舉證證明上開產品型錄係屬特殊規格,且非一般廠商│ │ │ 所普遍可取得,自難認此部分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有誤認。 │ │ │4.至於「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部分: │ │ │①補充須知等文件並無此規定。 │ │ │②雖產品規範之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得標廠商簽約時│ │ │ 須攜帶…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每一種菌種之│ │ │ 毒性測試報告、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 │ │ (不列管菌種不用)、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 │ │ 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等之正本證件,以供查證」│ │ │ ,惟此部分係指得標後廠商簽約時提出,並非限制投│ │ │ 標時提出,是公訴人所認尚有誤會。 │ ├────┼────────────────────────┤ │4.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一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3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潮寮國小│ 格:...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其相關│ │工程 │ 營業項目」。 │ │B、D │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 │ 格:廢棄物處理業...」,依上開公共工程委員會│ │ │ 鑑定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係屬「 │ │ │ 公司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違反經濟│ │ │ 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 │ │ 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違反「投標廠│ │ │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而 │ │ │ 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又因本件為財物採購,而非工│ │ │ 程採購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 │ │ 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 │ │ ,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及所附鑑定意 │ │ │ 見書第17-18頁可稽。是本件工程係未記載「土木包 │ │ │ 工業或營造業者參與」,尚難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 │ │ │2.至於起訴書所載上開「b.產品或材料限制」、「d.要│ │ │ 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及「e.以ASM儀器測試 │ │ │ 防滑係數」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 │ │ 件均無此規定記載,況本件係屬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非地坪防滑工程,而上開規定係針對地坪防滑工程,│ │ │ 公訴人就此部分認有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 │ │ │ │3.至於「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部分: │ │ │①產品規格說明之注意事項第三條固規定「廠商於投標│ │ │ 時應檢附標號第2(麥飯石培養擔體)、7(生物活化│ │ │ 劑)、8 (生物製劑)、9(除臭劑)項之型錄(正 │ │ │ 本或影本)或規格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 │ │ 說明書功能需求,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 │ │ 之提供必須由製造廠商或代理商印製(未檢附型錄者│ │ │ 視同資格不符)」、及於前開品項之規格說明均有提│ │ │ 供「參考廠牌:菌博士、除臭大師、迅新或同等品」│ │ │ 等語。 │ │ │②惟參照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日函及所附鑑定意│ │ │ 見書第35-36頁所敘,該採購案內各項產品型錄是否 │ │ │ 為當時一般廠商普遍可取得之產品型錄,因該會無統│ │ │ 計資料,而公訴人亦未提出各該產品型錄是特殊產品│ │ │ 、非一般廠商可普遍取得型錄之證明以供本院認定;│ │ │ 再該產品規範注意事項亦未限定提出之型錄為正本,│ │ │ 或須蓋有代理廠商之章,均不符「規格限制競爭」之│ │ │ 類型;是依上開鑑定意見,若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之產│ │ │ 品型錄非屬上開錯誤行為態樣,且一般廠商普遍可取│ │ │ 得產品型錄者,即無規格限制競爭問題。公訴人並未│ │ │ 舉證證明上開產品型錄係屬特殊規格,且非一般廠商│ │ │ 所普遍可取得,自難認此部分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有誤認。 │ │ │4.至於「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部分: │ │ │①補充須知等文件並無此規定。 │ │ │②雖於產品規格說明之注意事項第四條規定「得標廠商│ │ │ 簽約時須攜帶…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每一種│ │ │ 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 │ │ 格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 │ │ 術人員證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等之正本證件,以供│ │ │ 查證」,惟此部分係指得標後廠商簽約時提出,並非│ │ │ 限制投標時提出,是公訴人所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尚有誤會。 │ ├────┼────────────────────────┤ │5.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一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4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路竹高中│ 格: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 │地坪防滑│ 滑塗料買賣業或相關營業項目」。 │ │A、D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項次3規定「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 │ │ │ 其防滑處理表面效果必須達到國家ASTM防滑安全標準│ │ │ 值(0.7以上)。參考品牌:防滑世界、高波、聯富 │ │ │ 或同等品。」 │ │ │2.於補充說明項次6規定「塗料分散劑:主要成分為SiO│ │ │ 2 、Al2O3,直徑為0.2~400微米之間。參考廠牌: │ │ │ 防滑大師、高波、聯富或同等品。」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項次2、5規定「油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 │ │ 塗、中塗、面塗)/水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 │ │ │ 塗、面塗):要『快乾型』,即每條防滑塗層,從施│ │ │ 作到完成三個小時內能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參考廠牌│ │ │ :防滑世界、聯富、防滑大師或同等品。」 │ │ │2.於補充說明項次2之規格說明規定「※投標時廠商須 │ │ │ 檢附正本或影本型錄以示證明。」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備註第10條規定「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防│ │ │ 滑處理完成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 │ │ ASM儀器測試,依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 │ │ │ 值,必須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 │ │ │ 值」。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因本件為財物採購,而非工程採購案,非具營繕工程│ │ │ 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 │ │ 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 │ │ 2年8月7日函及所附鑑定意見書第17-18頁可稽。是本│ │ │ 件工程係未記載「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者參與」,尚│ │ │ 難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 │ │ │ │ │ │2.至於起訴書所載上開「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及「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 │ │ 規定記載,況「f部分」係屬廁所污水處理工程範疇 │ │ │ ,非屬地坪防滑工程事項,公訴人於本工程認有上開│ │ │ 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 │6.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一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5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茄萣國中│ 格: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防│ │地坪防滑│ 滑塗料買賣業或相關營業項目」。 │ │A、D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產品規範項次8規定「塗料分散劑:主要成分為 │ │ │ SiO2 、Al2O3,直徑為0.2~400微米之間。參考廠牌│ │ │ :防滑大師、高波、聯富或同等品。」 │ │ │2.於產品規範項次9規定「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 │ │ │ 其防滑處理表面效果必須達到國家ASTM防滑安全標準│ │ │ 值(0.7以上)。參考品牌:防滑世界、高波、聯富 │ │ │ 或同等品。」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產品規範項次3、4規定「水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 │ │ 塗、中塗、面塗)/油性地坪防滑塗料(含底塗、中 │ │ │ 塗、面塗):屬『快乾型』,即每條防滑塗層,從施│ │ │ 作到完成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參考廠│ │ │ 牌:防滑世界、聯富、防滑大師或同等品。」 │ │ │2.於產品規範項次3、4之規格說明規定「※投標時廠商│ │ │ 須檢附正本或影本型錄以示證明。」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產品規範之備註第10條規定「驗收時處理之地坪經│ │ │ 防滑處理完成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 │ │ 以ASM儀器測試,依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 │ │ │ 準值,必須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 │ │ │ 全值」。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因本件為財物採購,而非工程採購案,非具營繕工程│ │ │ 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 │ │ 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 │ │ 2年8月7日函及所附鑑定意見書第17-18頁可稽。是本│ │ │ 件工程係未記載「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者參與」,尚│ │ │ 難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 │ │ │ │ │ │2.至於起訴書所載上開「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及「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 │ │ 規定記載,況「f部分」係屬廁所污水處理工程範疇 │ │ │ ,非屬地坪防滑工程事項,公訴人於本工程認有上開│ │ │ 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 │7.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一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6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 │茄萣國中│ ...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營業項│ │廁所污水│ 目」。 │ │處理 │----------------------------------------------- │ │B、D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 │ 格:廢棄物處理業...」,依上開公共工程委員會│ │ │ 鑑定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係屬「 │ │ │ 公司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違反經濟│ │ │ 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 │ │ 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違反「投標廠│ │ │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而 │ │ │ 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又因本件為財物採購,而非工│ │ │ 程採購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 │ │ 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 │ │ ,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及所附鑑定意 │ │ │ 見書第17-18頁可稽。是本件工程係未記載「土木包 │ │ │ 工業或營造業者參與」,尚難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 │ │ │2.至於起訴書所載上開「b.產品或材料限制」、「d.要│ │ │ 求開標當天現場施做測試」、「e.以ASM儀器測試防 │ │ │ 滑係數」、及「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 │ │ 報告書」之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 │ │ 件均無此規定記載,況本件係屬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非地坪防滑工程,而上開b、d、e規定係針對地坪防 │ │ │ 滑工程,公訴人就此部分認有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 │ │ │3.至於「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部分: │ │ │①產品規範之備註第2條固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 │ │ │ 標號第2(麥飯石培養擔體)、7(生物活化劑)、8 │ │ │ (生物製劑)、9(除臭劑)項之型錄(正本或影本 │ │ │ )或規格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書功│ │ │ 能需求,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之提供必│ │ │ 須由製造廠商或代理商印製(未檢附型錄者視同資格│ │ │ 不符)」,及於前開品項之規格說明均有提供「參考│ │ │ 廠牌:菌博士、除臭大師、迅新或同等品」等語。 │ │ │②惟參照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日函及所附鑑定意│ │ │ 見書第35-36頁所敘,該採購案內各項產品型錄是否 │ │ │ 為當時一般廠商普遍可取得之產品型錄,因該會無統│ │ │ 計資料,而公訴人亦未提出各該產品型錄是特殊產品│ │ │ 、非一般廠商可普遍取得型錄之證明以供本院認定;│ │ │ 再該產品規範注意事項亦未限定提出之型錄為正本,│ │ │ 或須蓋有代理廠商之章,均不符「規格限制競爭」之│ │ │ 類型;是依上開鑑定意見,若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之產│ │ │ 品型錄非屬上開錯誤行為態樣,且一般廠商普遍可取│ │ │ 得產品型錄者,即無規格限制競爭問題。公訴人並未│ │ │ 舉證證明上開產品型錄係屬特殊規格,且非一般廠商│ │ │ 所普遍可取得,自難認此部分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有誤認。 │ │ │4.至於「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部分: │ │ │①補充須知等文件並無此規定。 │ │ │②雖於產品規範之備註第5條規定「得標廠商簽約時須 │ │ │ 攜帶…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每一種菌種之毒│ │ │ 性測試報告、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 │ │ 不列管菌種不用)、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 │ │ 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等之正本證件,以供查證。」│ │ │ 惟此部分係指得標後廠商簽約時提出,並非限制投標│ │ │ 時提出,是公訴人所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尚有誤│ │ │ 會。 │ ├────┼────────────────────────┤ │8.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一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7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格:│ │路竹高中│ ...或化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營業│ │廁所污水│ 項目」。 │ │處理 │----------------------------------------------- │ │B、D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招標須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應備資│ │ │ 格:廢棄物處理業...」,依上開公共工程委員會│ │ │ 鑑定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係屬「 │ │ │ 公司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違反經濟│ │ │ 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 │ │ 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違反「投標廠│ │ │ 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而 │ │ │ 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又因本件為財物採購,而非工│ │ │ 程採購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中要求投│ │ │ 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廠商為限│ │ │ ,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及所附鑑定意 │ │ │ 見書第17-18頁可稽。是本件工程係未記載「土木包 │ │ │ 工業或營造業者參與」,尚難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 │ │ │2.至於起訴書所載上開「b.產品或材料限制」、「d.要│ │ │ 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e.以ASM儀器測試防 │ │ │ 滑係數」、及「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 │ │ 報告書」之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 │ │ 件均無此規定記載,況本件係屬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非地坪防滑工程,而上開b、d、e規定係針對地坪防 │ │ │ 滑工程事項,公訴人就此部分認有不當限制,尚有誤│ │ │ │ │ │3.至於「c.開標備妥型錄供審」部分: │ │ │①產品規範之備註第2條「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標號第2│ │ │ (麥飯石培養擔體)、7(生物活化劑)、8(生物製│ │ │ 劑)、9(除臭劑)項之型錄(正本或影本)或規格 │ │ │ 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書功能需求,│ │ │ 依序以色筆標出並註明出處,型錄之提供必須由製造│ │ │ 廠商或代理商印製(未檢附型錄者視同資格不符)。│ │ │ 」,及於前開品項之規格說明有提供「參考廠牌:菌│ │ │ 博士、除臭大師、迅新或同等品」等語。 │ │ │②惟參照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日函及所附鑑定意│ │ │ 見書第35-36頁所敘,該採購案內各項產品型錄是否 │ │ │ 為當時一般廠商普遍可取得之產品型錄,因該會無統│ │ │ 計資料,而公訴人亦未提出各該產品型錄是特殊產品│ │ │ 、非一般廠商可普遍取得型錄之證明以供本院認定;│ │ │ 再該產品規範注意事項亦未限定提出之型錄為正本,│ │ │ 或須蓋有代理廠商之章,均不符「規格限制競爭」之│ │ │ 類型;是依上開鑑定意見,若招標文件要求提供之產│ │ │ 品型錄非屬上開錯誤行為態樣,且一般廠商普遍可取│ │ │ 得產品型錄者,即無規格限制競爭問題。公訴人並未│ │ │ 舉證證明上開產品型錄係屬特殊規格,且非一般廠商│ │ │ 所普遍可取得,自難認此部分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公訴人就此部分尚有誤認。 │ │ │4.至於「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部分: │ │ │①補充須知等文件並無此規定。 │ │ │②雖於產品規範之備註第5條規定「得標廠商簽約時須 │ │ │ 攜帶…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每一種菌種之毒│ │ │ 性測試報告、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 │ │ 不列管菌種不用)、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 │ │ 書(不列管菌種不用)等之正本證件,以供查證。」│ │ │ 惟此部分係指得標後廠商簽約時提出,並非限制投標│ │ │ 時提出,是公訴人所認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尚有誤│ │ │ 會。 │ ├────┼────────────────────────┤ │9.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1 │1.於補充須知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 │溝壩國小│ 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或石材、地坪防│ │工程 │ 滑處理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C、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須知說明第參條第六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 │ │ 塗料需添加0.2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2.於補充須知說明第參條第七款規定「面塗後再噴以噴│ │ │ 霧罐顆粒防滑劑(深藍色)作為保護層。」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補充須知說明第參條第三款「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防│ │ │ 滑塗料必須是『速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 │ │ 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 │ │ 踩)。」 │ │ │2.補充須知說明第參條第八款「廠商投標時必須檢附地│ │ │ 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於標封內。」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須知說明第柒條規定「處理後之防滑條必須達│ │ │ 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施工前後│ │ │ 均須會同校方人員及建築師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 │ │ 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 │ │ │ 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 │ │ │ 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須知說明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於標封內│ │ │ 須檢附該微生物工法之型錄,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 │ │ 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標示出之微生物菌種名稱,是屬於列管之環境用│ │ │ 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種菌種│ │ │ 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並須│ │ │ 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及│ │ │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 │ │ │⑵廠商標示出之微生物菌種,是屬於不列管之環境用藥│ │ │ 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種菌種之鑑│ │ │ 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 │ │ │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部分: │ │ │①於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中,無此規定。 │ │ │②雖於補充須知說明第伍條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 │ │ 標後貳日』內將標的品名第八至十二項之產品…送交│ │ │ 使用單位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建│ │ │ 築師指定的場地由得標廠商實際施作…之防滑條以檢│ │ │ 測其是否為速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 │ │ 層),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等語,惟此係│ │ │ 指得標後履約問題,另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 │ │ 28 日函及鑑定意見書第71頁,認為「簽約後3日」將│ │ │ 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測試,尚屬合理準備│ │ │ 期間,本件為「開標後2日」,尚有準備期間可供得 │ │ │ 標廠商準備,是尚難認有不當限制之情。 │ │ │③公訴人認補充須知等文件有「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 │ │ 測試」之不當限制,尚有誤會。 │ ├────┼────────────────────────┤ │10.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2 │1.於補充須知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 │雲林國小│ 有水污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或石材、地坪防滑處│ │工程 │ 理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C、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在規範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內容有提│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到條文是│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項款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註.噴霧罐顆粒防滑劑僅出現在預算書。資料內亦未 │ │ │ 看到施工圖說等資料。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四款規定「並且承包商所使用之│ │ │ 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 │ │ 塗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2.補充須知第陸條「廠商投標時除了檢附第參項第一款│ │ │ 所規定之菌種型錄及證件影本外,並且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廠牌及型錄,以便審查│ │ │ 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 │ │ 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起訴書所載上開「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不 │ │ │ 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規定│ │ │ 記載,公訴人就此部分認於補充須知內有不當限制,│ │ │ 尚有誤認。 │ │ │2.關於「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部分: │ │ │①於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中,無此規定。 │ │ │②雖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 │ │ 開標後三日』內將標的品名第一至五項之產品…送交│ │ │ 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 │ │ 在建築師所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現│ │ │ 場實際各施做…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 │ │ 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時內讓人│ │ │ 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等語,惟此係指得標後履│ │ │ 約問題,另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日函及鑑│ │ │ 定意見書第71頁,認為「簽約後3日」將材料送交工 │ │ │ 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測試,尚屬合理準備期間,是尚│ │ │ 難認有不當限制之情。 │ │ │③公訴人認補充須知等文件有「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 │ │ 測試」之不當限制,尚有誤會。 │ ├────┼────────────────────────┤ │11.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3 │1.於補充說明書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凡....或│ │石榴國小│ 化糞池清理業務或水污染防治業或水污染處理業或防│ │工程 │ 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買賣業等均可」。 │ │C、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 於補充說明書第參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 │ │ 料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書第參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 │ │ 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 │ │ 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2.於補充說明書第參條第八款規定「廠商投標時,必須│ │ │ 檢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於標封內│ │ │ 。」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書第伍條規定「工程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 │ │ 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 │ │ (…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師測│ │ │ 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 │ │ 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 │ │ │ 0.7 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說明書第貳條第一款「投標廠商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系統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 │ │ 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補充說明書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凡廢棄物處理│ │ │ 業...」,依上開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意見書第 │ │ │ 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係屬「公司行業營業 │ │ │ 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違反經濟部商業司編訂│ │ │ 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 │ │ 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 │ │ 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而有不當限制競 │ │ │ 爭之虞。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2.關於「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部分: │ │ │①於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內,並無此規定。 │ │ │②雖補充說明書第參條第九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 │ │ 開標後三日』內,將標的品名第八至十二項之產品…│ │ │ 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 │ │ 並且在建築師所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 │ │ 商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 │ │ 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時內│ │ │ ,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等語,惟此係指得│ │ │ 標後履約問題,另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日│ │ │ 函及鑑定意見書第71頁,認為「簽約後3日」將材料 │ │ │ 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測試,尚屬合理準備期間│ │ │ ,是尚難認有不當限制之情。 │ │ │③公訴人認補充須知等文件有「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 │ │ 測試」之不當限制,尚有誤會。 │ ├────┼────────────────────────┤ │12.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4 │1.於補充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水│ │林頭國小│ 污染處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滑處理、防滑塗│ │工程 │ 料買賣或石材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C、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分散劑」。 │ │ │2.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八款規定「表面必須以噴以噴霧│ │ │ 罐顆粒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 │ │ 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做點從底塗到│ │ │ 完成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 │ │ 以踩)。」 │ │ │2.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九款規定「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 │ │ 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 │ │ 材料是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十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 │ │ 當日下午2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 │ │ │ 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樓梯、│ │ │ 走道、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 │ │ 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 │ │ 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第陸條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 │ │ 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 │ │ 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 │ │ │ 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 │ │ │ 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施作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 │ │ 用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3.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5 │1.於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 │林內國小│ 目只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 │工程 │ 或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 │C、E │ 料買賣業均可。」 │ │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五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 │ │ 料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 表面必須以噴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八款規定「承包商必須於簽約│ │ │ 後三日內將工程單價分析表內所列之…面塗保護劑(│ │ │ 噴霧罐式)…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 │ │ 是否符合規定」。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二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 │ │ 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 │ │ 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2.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六款規定「廠商於投標時必須│ │ │ 檢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影本可│ │ │ ),以便審查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二十款規定「工程驗收時處理後│ │ │ 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 │ │ 準值(…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 │ │ 師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 │ │ 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 │ │ │ 系數0.7以上之ASTM 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並標示出所使用之│ │ │ 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所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列管之│ │ │ 環境用藥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種菌│ │ │ 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並│ │ │ 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 │ 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 │ │ │⑵廠商所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管│ │ │ 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 │ │ 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 │ │ 。」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 │ │ 目只要具有...廢棄物處理業...」,依上開公│ │ │ 共工程委員會鑑定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 │ │ │ 理業」係屬「公司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 │ │ 並未違反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 │ │ 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 │ │ 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 │ 3條規定,而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公訴人就此部分 │ │ │ 顯有誤認。 │ │ │ │ │ │2.關於「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之不當限制部│ │ │ 分: │ │ │①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規定記載。 │ │ │②雖補充說明第十八條規定「承包商必須於『簽約後三│ │ │ 日』內,將工程單價分析表內所列天然桔油清潔劑、│ │ │ 地坪防滑處理劑、..等工程材料出廠證明,及上述│ │ │ 六種工程材料各二公升或二公斤,送交工程單位及建│ │ │ 築師驗證測試,是否符合規定..」等語,惟此係指│ │ │ 得標後履約問題,另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 │ │ 日函及鑑定意見書第71頁,認為「簽約後3日」將材 │ │ │ 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測試,尚屬合理準備期│ │ │ 間,是尚難認有不當限制之情。 │ │ │③公訴人於起訴書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不當限制,尚有誤│ │ │ 認。 │ ├────┼────────────────────────┤ │14.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6 │1.於補充須知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 │四湖國小│ 有水污染處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滑處理、防│ │工程 │ 滑塗料買賣或石材業等..中任何一種均可。」 │ │C、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分散劑」。 │ │ │2.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八款規定「表面必須以噴以噴霧│ │ │ 罐顆粒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 │ │ 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做點從底塗到│ │ │ 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 │ │ 以踩)」。 │ │ │2.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九款規定「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 │ │ 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 │ │ 材料是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做: │ │ │ 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十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 │ │ 當日下午2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 │ │ │ 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階梯、│ │ │ 走道、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 │ │ 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施作到完成(四層)三│ │ │ 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須知第陸條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 │ │ 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 │ │ 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 │ │ │ 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 │ │ │ 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施作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 │ │ 用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需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需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5.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7 │1.於補充說明第壹條「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有.│ │民生國小│ ...、化糞池清理業務、水污染防治業或水污染處│ │工程 │ 理業、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 │C、E │ 滑塗料買賣業等相關行業中任何一種均可」。 │ │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分散劑;…表面必 │ │ │ 須以噴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於補充說明第肆條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隔天早│ │ │ 上10點將工程單價分析表內所列之…面塗保護劑(噴│ │ │ 霧罐式)…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檢測。」│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 │ │ 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作點從底塗到│ │ │ 完成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 │ │ 以踩)。」 │ │ │2.於補充說明第伍條規定「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附地坪│ │ │ 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材料是│ │ │ 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第捌條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 │ │ 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 │ │ 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 │ │ │ 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 │ │ │ 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施作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 │ │ 用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需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需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 │ │ 有廢棄物處理業...」等語,依上開公共工程委員│ │ │ 會鑑定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係屬 │ │ │ 「公司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違反經│ │ │ 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 │ │ 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違反「投標│ │ │ 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 │ │ │ 而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 │ │2.關於「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之不當限制部│ │ │ 分: │ │ │①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規定記載。 │ │ │②雖於補充說明第肆條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隔天│ │ │ 早上10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 │ │ 建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樓梯、走道│ │ │ 、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 │ │ 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三個│ │ │ 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等語,惟此係│ │ │ 指得標後履約管理之問題,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101 │ │ │ 年3月28日函及鑑定意見書第49-50頁,認為「決標後│ │ │ 再審查樣本規格或投標文件所載廠牌設備、材料之規│ │ │ 格屬決標程序錯亂之態樣問題,既已決標產生之得標│ │ │ 廠商,採購契約已然成立,是縱有此規定,亦因給予│ │ │ 得標廠商時日準備並提供材料測試,非屬立即急迫,│ │ │ 是尚難認此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 │ │ │③公訴人於起訴書認就此部分有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16.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8 │1.於補充須知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 │莿桐國小│ 有水污染處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滑處理、防│ │工程 │ 滑塗料買賣或石材業等..任何一種均可」。 │ │C、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分散劑。」 │ │ │2.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八款規定「表面必須以噴以噴霧│ │ │ 罐顆粒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 │ │ 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做點從底塗到│ │ │ 完成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 │ │ 以踩)。」 │ │ │2.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九款規定「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 │ │ 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 │ │ 材料是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十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 │ │ 當日下午2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 │ │ │ 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樓梯、│ │ │ 走道、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 │ │ 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 │ │ 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須知第陸條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 │ │ 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防滑│ │ │ 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 │ │ │ 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 │ │ │ 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施作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 │ │ 用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需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需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17.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9 │1.於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 │石榴國中│ 目只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或│ │工程 │ 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防滑塗料│ │C、E │ 買賣業均可」。 │ │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五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 │ │ 料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 表面必須以噴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八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 │ │ 標當日下午2點將…面塗保護劑(噴霧罐式)…送交 │ │ │ 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二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 │ │ 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 │ │ 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2.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六款規定「廠商於投標時必須│ │ │ 檢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 │ │ 查材料是否符合不含溶劑及速乾型。」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十八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 │ │ 標當日下午2點將…等六種工程材料…送交工程相關 │ │ │ 單位及建築師驗證測試並且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階梯│ │ │ 、走道、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測其│ │ │ 是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四層│ │ │ )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制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二十款規定「工程驗收時處理後│ │ │ 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 │ │ 準值,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 │ │ 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 │ │ 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並標示出所使用之│ │ │ 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㈠廠商所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列管之│ │ │ 環境用藥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種菌│ │ │ 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並│ │ │ 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 │ 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 │ │ │㈡廠商所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管│ │ │ 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 │ │ 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 │ │ 。」 │ │ │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只要具│ │ │ 有..廢棄物處理業...」等語,依上開公共工程│ │ │ 委員會鑑定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 │ │ │ 係屬「公司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違│ │ │ 反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 │ 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違反「│ │ │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規 │ │ │ 定,而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 │ │ 認。 │ ├────┼────────────────────────┤ │18.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二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10 │1.於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 │吳厝國小│ 項目只要具有水污染處理業、水污染防治業、地坪防│ │工程 │ 滑處理、防滑塗料買賣業或石材業等..中任何一種│ │C、E │ 均可」。 │ │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七款規定「地坪防滑│ │ │ 塗料中塗層需添加防滑塗料分散劑;…表面必須以噴│ │ │ 以面塗保護劑予以保護。」 │ │ │2.於施工步驟圖樣說明規定「噴霧罐顆粒防滑保護劑」│ │ │ 、「地坪防滑塗料中塗材料添加耐米塗料分散劑」。│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 │ │ 使用之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作│ │ │ 點從底塗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 │ │ 面行走(可以踩)。」 │ │ │2.於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肆條第⑴項規定「廠商於投│ │ │ 標時必須檢附地坪防滑處理劑之型錄(影本可)及地│ │ │ 坪防滑塗料之型錄(影本可),以便審查產品規格是│ │ │ 否符合規定(詳見圖說規格說明),投標廠商未檢附│ │ │ 型錄或不符規定者視同資格不符。」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於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肆條第⑵項規定「得標廠商│ │ │ 必須於開標當日下午2點將…第9至14項之產品…送交│ │ │ 招標及設計監造單位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 │ │ 學校所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依施工│ │ │ 步驟圖樣說明之步驟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條以檢│ │ │ 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作到完成(│ │ │ 四層)二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 │ │ │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柒條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 │ │ 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 │ │ 值(…施作前後均須會同學校相關單位人員測試防滑│ │ │ 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 │ │ 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 │ │ 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注意事項及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本化糞池│ │ │ 微生物污水處理工程得要求投標廠商於標封內須檢附│ │ │ 該微生物污水處理系統之型錄(影本可),並檢附下│ │ │ 列之證明: │ │ │⑴廠商必須在型錄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並│ │ │ 且附公私立學術單位該系統所使用每一種菌種之鑑定│ │ │ 報告書影本以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書影本。│ │ │ 並且環保署規定,使用微生物製劑於環境工程時必須│ │ │ 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及│ │ │ 『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投標廠│ │ │ 商若未檢附…視同資格不符。」 │ ├────┼────────────────────────┤ │19.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三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1 │ 於補充說明須知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必│ │五堵國小│ 須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水污染處理業、石│ │工程 │ 材、地坪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或塗料買賣業、庭園│ │C、D │ 綠化設備等..行業中任何一種才可以」。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須知第貳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 │ │ 塗料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 」 │ │ │2.於補充說明須知第貳條第八款規定「表面必須以噴以│ │ │ 噴霧罐顆粒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須知第參條第四款規定:「..得標廠商│ │ │ 所使用之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塗│ │ │ 層點從底塗到完工必須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 │ │ 行走(可以踩)。」 │ │ │2.於設備案採購規範表項目10規定:「1.型錄必須標有│ │ │ 地坪防滑塗料....6.要『快乾型』,即每條防滑│ │ │ 塗層,從施作完成三個小時內能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 │ │ │3.於上開規範表注意事項第二條規定:「廠商於投標時│ │ │ 應檢附編號2、6、9、10、11、..之型錄(正本或 │ │ │ 影本)或規格書(正本或影本),並針對本規範說明│ │ │ 書功能需求,..型錄之提供必須由製造廠商或代理│ │ │ 商印製..否則視為不合格廠商」。 │ │ │ │ │ │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 於補充說明須知第貳條第九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 │ │ 開標當日下午2點..,…直接在校方所指定的階梯 │ │ │ 、走道、廁所,現場實際各施作…之防滑塗層條以檢│ │ │ 測其是否符合產品規格,並且能從施作到完成(四層│ │ │ )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須知第伍條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 │ │ 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經│ │ │ 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 │ │ │ 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 │ │ 絕對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說明須知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投標廠商於標封│ │ │ 內須檢附該微生物污水衛生設備系統之型錄(影本可│ │ │ ),並標示出所使用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 │ │ 證明以便審核: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 │ │ 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 │ │ 報告書。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管│ │ │ 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一│ │ │ 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 │ │ 。」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補充說明須知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營業項目必│ │ │ 須要具有..廢棄物處理業...」,依上開公共工│ │ │ 程委員會鑑定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 │ │ │ 」係屬「公司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 │ │ 違反經濟部商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 │ 」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並無違反│ │ │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 │ │ │ 規定,而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又因本件為財物採購│ │ │ ,而非工程採購案,非具營繕工程性質,於招標公告│ │ │ 中要求投標廠商之資格時,即不應以辦理營繕工程之│ │ │ 廠商為限,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7-18頁可稽。是本件工程係未記載 │ │ │ 「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者參與」,尚難認有不當限制│ │ │ 競爭之情。公訴人就此部分顯有誤認。 │ ├────┼────────────────────────┤ │20.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三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2 │1.於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 │七堵國小│ 目必須要具有水污染防治業、污水處理業、石材地坪│ │工程 │ 防滑處理業、防滑塗料處理業等..行業中任何一種│ │C、E │ 才可以」。 │ │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七款規定「地坪防滑塗料中塗層│ │ │ 需添加防滑塗料分散劑;…表面必須噴以面塗保護劑│ │ │ 予以保護。」 │ │ │2.於施工步驟圖樣說明規定「噴霧罐顆粒防滑保護劑」│ │ │ 、「地坪防滑塗料中途材添加耐米塗料分散劑」。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說明第參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 │ │ 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作點從底塗到│ │ │ 完成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 │ │ 以踩)。」 │ │ │2.於補充說明第肆條規定「招標單位有權要求廠商投標│ │ │ 時必須檢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影本可)及地坪防滑塗│ │ │ 料之型錄(影本可),以便審查產品項目規格是否符│ │ │ 合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說明第柒條規定「驗收時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 │ │ 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施作│ │ │ 前後均須會同學校相關單位人員測試防滑系數)經防│ │ │ 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 │ │ │ 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 │ │ │ 安全值」。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說明第貳條第一款規定「本化糞池微生物污水│ │ │ 處理工程得要求投標廠商於標封內檢附該微生物污水│ │ │ 處理系統之型錄(影本可),並檢附下列之證明: │ │ │⑴廠商必須在型錄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並│ │ │ 且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 │ │ 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書影本。並須檢附環境用│ │ │ 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影本(不列管菌種不用│ │ │ )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本(不列管│ │ │ 菌種不用),投標廠商若未檢附上述報告書影本及證│ │ │ 件影本…視同資格不符。」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起訴書所載上開「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之│ │ │ 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規│ │ │ 定記載,公訴人就此部分認有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21.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四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1 │1.於補充說明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 │鳳新高中│ 目須具有地坪、石材防滑處理業,或地坪防滑塗料買│ │工程 │ 賣等..行業」。 │ │C、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2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2.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規定「面塗後再噴以噴霧罐│ │ │ 顆粒防滑劑(深藍色)做為保護層。」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 │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 │ │ 之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速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 │ │ 底塗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 │ │ 走(可以踩)。」 │ │ │2.於扣案契約書內並無「投開標備妥型錄供審」之規定│ │ │ 。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須知第柒條規定「處理後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 │ │ 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準值(…施工前後均│ │ │ 須會同校方人員及建築師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 │ │ 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 │ │ │ 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系數0.7以上之ASTM絕對安全值 │ │ │ 。」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須知第參條第一款規定「廠商投標時,必須檢│ │ │ 附所使用微生物菌種之公私立學術單位之鑑定報告書│ │ │ 及菌種之毒性測試報告書影印本各一份。」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之不當限制部│ │ │ 分: │ │ │①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規定記載。 │ │ │②雖於補充須知第伍條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標後三│ │ │ 日內將標的品名第一至六項之產品…送交使用單位及│ │ │ 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建築師所指定│ │ │ 的場地由得標廠商現場實際各施做…之防滑條以檢測│ │ │ 其是否為速乾型之防滑塗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 │ │ )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踩)」等語,惟│ │ │ 此係指得標後履約問題,另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101 │ │ │ 年3月28日函及鑑定意見書第71頁,認為「簽約後3日│ │ │ 」將材料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測試,尚屬合理│ │ │ 準備期間,及該意見書第49-50頁之「決標後再審查 │ │ │ 樣本規格..係屬決標程序錯亂態樣問題」、「已決│ │ │ 標產生得標廠商,即採購契約已然成立」,是尚難認│ │ │ 此規定有不當限制之情。 │ │ │③公訴人於起訴書就此部分認有不當限制競爭,尚有誤│ │ │ 認。 │ ├────┼────────────────────────┤ │22.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四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2 │1.於補充須知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標廠商營業項│ │鳳山高中│ 目須登記有EZ99990其他工程業(地坪石材防滑處理 │ │工程 │ 業)」。 │ │A、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2.於施工步驟圖樣說明規定「噴霧罐顆粒防滑保護劑。│ │ │ 」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 │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五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 │ │ 之地坪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 │ │ 塗到完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 │ │ (可以踩)。」 │ │ │2.於扣案契約書內並無「投開標備妥型錄供審」之規定│ │ │ 。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十二款規定「工程驗收時處理後│ │ │ 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 │ │ 準值(…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 │ │ 師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 │ │ 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 │ │ │ 系數0.7以上之ASTM 絕對安全值。」 │ │ │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起訴書所載上開「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 │ │ 性報告書」之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 │ │ 文件均無此規定記載,且本件係屬地坪防滑工程,而│ │ │ 非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公訴人就此部分認於地坪防滑│ │ │ 工程之補充須知內有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 │2.關於「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之不當限制部│ │ │ 分: │ │ │①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規定記載。 │ │ │②雖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十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於開│ │ │ 標後三日內將標的品名第一至五項之產品…送交工程│ │ │ 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並且在建│ │ │ 築師所指定的樓梯、走道、廁所,由得標廠商現場實│ │ │ 際各施做…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 │ │ 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小時內讓人員在上│ │ │ 面行走(可以踩)」等語,惟此係指得標後履約問題│ │ │ ,另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日函及鑑定意見│ │ │ 書第71頁,認為「簽約後3日」將材料送交工程相關 │ │ │ 單位及建築師測試,尚屬合理準備期間,及該意見書│ │ │ 第49-50頁之「決標後再審查樣本規格..係屬決標 │ │ │ 程序錯亂態樣問題」、「已決標產生得標廠商,即採│ │ │ 購契約已然成立」,是尚難認此規定有不當限制之情│ │ │ 。 │ │ │③公訴人於起訴書就此部分認有不當限制競爭,尚有誤│ │ │ 認。 │ ├────┼────────────────────────┤ │23.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四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3 │1.於補充須知第壹條規定「投標資格:投資廠商營業項│ │恆春工商│ 目只要具有石材地坪防滑處理業或防滑塗料處理業或│ │地坪防滑│ 防滑塗料代理或買賣業其中任何一種均可」. │ │A、E │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b.產品或材料限制: │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七款規定「每公斤地坪防滑塗料│ │ │ 中塗層需添加0.4公斤之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 │ │ │2.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八款規定「表面必須以噴以噴霧│ │ │ 罐顆粒防滑劑予以保護。」 │ │ │ │ │ │c.限制使用「快乾型」防滑塗料及開標備妥型錄供審:│ │ │1.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四款規定「承包商所使用之地坪│ │ │ 防滑塗料必須是『快乾型』即一個施工點從底塗到完│ │ │ 工必須保證能在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上面行走(可以│ │ │ 踩)。」 │ │ │2.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九款規定「廠商於投標時必須檢│ │ │ 附地坪防滑處理劑及地坪防滑塗料之型錄,以便審查│ │ │ 規格是否符合規定。」 │ │ │ │ │ │e.限定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 │ │ 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十三款規定「工程驗收時處理後│ │ │ 之防滑地坪必須達到國家認定之ASTM地坪防滑測試標│ │ │ 準值(…施工前後均須會同工程相關單位人員及建築│ │ │ 師測試防滑系數)經防滑處理後,防滑塗層表面在附│ │ │ 著水的情況下,以ASM儀器測試後,需達到摩擦防滑 │ │ │ 系數0.7以上之ASTM 絕對安全值。」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起訴書所載上開「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 │ │ 性報告書」之不當限制部分,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 │ │ 文件均無此規定記載,且本件係屬地坪防滑工程,而│ │ │ 非廁所污水處理工程,公訴人就此部分認於地坪防滑│ │ │ 工程之補充須知內有不當限制,尚有誤認。 │ │ │2.關於「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之不當限制部│ │ │ 分: │ │ │①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規定記載。 │ │ │②雖於於補充須知第貳條第十一款規定「得標廠商必須│ │ │ 於開標後隔天三日內將標的品名第一至五項之產品…│ │ │ 送交工程相關單位及建築師檢測是否符合產品規範。│ │ │ 並且在建築師指定的階梯、走道,由得標廠商現場實│ │ │ 際各施做…之防滑條以檢測其是否為快乾型之防滑塗│ │ │ 料,能在從施工到完成(三層)三個小時內讓人員在│ │ │ 上面行走(可以踩)」等語,惟此係指得標後履約問│ │ │ 題,另參酌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3月28日函及鑑定意│ │ │ 見書第71頁,認為「簽約後3日」將材料送交工程相 │ │ │ 關單位及建築師測試,尚屬合理準備期間,及該意見│ │ │ 書第49-50頁之「決標後再審查樣本規格..係屬決 │ │ │ 標程序錯亂態樣問題」、「已決標產生得標廠商,即│ │ │ 採購契約已然成立」,是尚難認此規定有不當限制之│ │ │ 情。 │ │ │③公訴人於起訴書就此部分認有不當限制競爭,尚有誤│ │ │ 認。 │ ├────┼────────────────────────┤ │24. │㈠不當限制競爭部分,有下列: │ │附表四 │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編號4 │1.於補充說明書第壹條第一款「投標資格:凡..或化│ │恆春工商│ 糞池清理業或水污染防治業或水污染處理業均可」。│ │廁所污水│2.又本件為工程採購標,具有營繕工程性質,即應依營│ │B、E │ 造業法訂定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又營造業法第│ │ │ 3 條規定「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 │ │ 業務」,此有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7日函文及所 │ │ │ 附鑑定意見書第16-18頁可資參照,本件於補充須知 │ │ │ 、招標公告中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排除「土木包工業及│ │ │ 營造業者」參與投標,即顯有不當限制其他廠商投標│ │ │ 之情。 │ │ │ │ │ │f.限制投標時需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 │ │ │ 於補充須知第壹條第貳款規定「投標廠於標封內須檢│ │ │ 附該微生物工法之型錄(影本可),並標示出所使用│ │ │ 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及下列證明: │ │ │⑴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名稱,若是屬於│ │ │ 列管之環境用藥菌種者,廠商需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 │ │ 之每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 │ │ 試報告。並須檢附『環境用藥製造專業技術人員合格│ │ │ 證書影本』及『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書影│ │ │ 本』。」 │ │ │⑵廠商必須標示出之每一種微生物菌種,若是屬於不列│ │ │ 管之環境用藥者,廠商只須檢附公私立學術單位之每│ │ │ 一種菌種之鑑定報告書,及每一種菌種之毒性測試報│ │ │ 告。」 │ │ │----------------------------------------------- │ │ │㈡起訴書誤認有不當限制競爭部分: │ │ │1.關於「a.投標廠商資格」部分: │ │ │ 於補充說明書第壹條第一款規定「投標資格:凡廢棄│ │ │ 物處理業...」等語,依上開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 │ │ 意見書第12-13頁,該「廢棄物處理業」係屬「公司 │ │ │ 行業營業項目代碼表」細類項目,並未違反經濟部商│ │ │ 業司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 │ │ 、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是補充須知內為此記載並│ │ │ 無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 │ 第3條規定,而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公訴人就此部 │ │ │ 分顯有誤認。 │ │ │ │ │ │2.至於起訴書所載上開「b.產品或材料限制」、「c.開│ │ │ 標備妥型錄供審」、「d.要求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 │ │ 」、「e.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不當限制部分 │ │ │ ,於本件補充須知等招標文件均無此規定記載,況本│ │ │ 件係屬廁所污水處理工程,非地坪防滑工程,而上開│ │ │ b 、d、e規定係針對地坪防滑工程事項,公訴人就此│ │ │ 部分認有不當限制,尚有誤認,併此說明。 │ └────┴────────────────────────┘ 附表辛 (偽造防滑測試報告部分) ┌────┬──────┬─────┬──────────────┐ │編號 │犯罪時間 │共犯行為人│偽造之文書內容 │ ├────┼──────┼─────┼──────────────┤ │1 │96年8 月間某│魏徵豪 │未經盧穩任同意、測試,共同於│ │附表一 │日 │蔡素碧 │下列文書上為不實之偽造行為,│ │編號1② │ │ │並提出予學校人員而行使之: │ │五甲國中│ │ │ │ │地坪防滑│ │ │①由魏徵豪、蔡素碧欽共同偽造│ │ │ │ │「檢測日期為96年8月22日」及 │ │ │ │ │「檢測單位:盧穩任建築師事務│ │ │ │ │所、其上蓋用盧穩任建築師事務│ │ │ │ │所大小章(該大小章非偽造,而│ │ │ │ │係於盧穩任不知情之情況下蓋用│ │ │ │ │)」之不實防滑測試報告後,利│ │ │ │ │用不知情之公司員工,提出予不│ │ │ │ │知情之盧穩任於上開測試報告上│ │ │ │ │蓋用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 │ │ │ │章,再由不知情之袁敏欽提出行│ │ │ │ │使予學校人員。 │ ├────┼──────┼─────┼──────────────┤ │2 │96年7 月間某│魏徵豪 │未經洪文井同意、測試,共同於│ │附表二 │日 │蔡素碧 │下列文書上為不實之偽造行為,│ │編號4 │ │ │並提出予學校人員而行使之: │ │林頭國小│ │ │ │ │ │ │ │①由魏徵豪、蔡素碧共同偽造其│ │ │ │ │上記載「監工測試:洪文井建築│ │ │ │ │師事務所」之不實地坪防滑測試│ │ │ │ │報告後,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持至│ │ │ │ │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蓋用「洪│ │ │ │ │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及洪文井」大│ │ │ │ │小章於該不實之地坪防滑測試報│ │ │ │ │告後,交予不知情之謝宜靜(或│ │ │ │ │再轉交不知情吳宗達),而行使│ │ │ │ │交予不知情之學校人員。 │ ├────┼──────┼─────┼──────────────┤ │3 │96年7 月間某│魏徵豪 │未經盧穩任同意、測試,共同於│ │附表二 │日 │蔡素碧 │下列文書上為不實之偽造行為,│ │編號5 │ │ │並提出予學校人員而行使之: │ │林內國小│ │ │①由魏徵豪、蔡素碧共同偽造其│ │ │ │ │上記載「監工測試:盧穩任建築│ │ │ │ │師事務所」之不實地坪防滑測試│ │ │ │ │報告後,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持至│ │ │ │ │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蓋用「盧│ │ │ │ │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及盧穩任」大│ │ │ │ │小章於不實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後│ │ │ │ │,交予不知情之吳宗達後,再行│ │ │ │ │使交予學校人員。 │ ├────┼──────┼─────┼──────────────┤ │4 │96年7 月間某│魏徵豪 │未經洪文井同意、測試,共同於│ │附表二 │日 │蔡素碧 │下列文書上為不實之偽造行為,│ │編號6 │ │ │並提出予學校人員而行使之: │ │四湖國小│ │ │①由魏徵豪、蔡素碧共同偽造其│ │ │ │ │上記載「監工測試:洪文井建築│ │ │ │ │師事務所」之不實地坪防滑測試│ │ │ │ │報告後,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持至│ │ │ │ │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蓋用「洪│ │ │ │ │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及洪文井」大│ │ │ │ │小章於該不實之地坪防滑測試報│ │ │ │ │告後,交予不知情之謝宜靜(或│ │ │ │ │再轉交不知情吳宗達),而行使│ │ │ │ │交予不知情之學校人員。 │ ├────┼──────┼─────┼──────────────┤ │5 │ │魏徵豪 │起訴事實:未經馮子石同意、測│ │附表二 │ │蔡素碧 │試,於「地坪防滑測試報告-測 │ │編號8 │ │ │試數據」上蓋用「馮子石建築師│ │莿桐國小│ │ │事務所及馮子石」大小章共2枚 │ │ │ │ │,而共同偽造不實之地坪防滑測│ │ │ │ │試報告,嗣並提出之學校人員。│ │ │ │ │ │ │ │ │ │(此部分無罪) │ ├────┼──────┼─────┼──────────────┤ │6 │96年9月26日 │魏徵豪 │未經盧穩任同意、測試,共同於│ │附表二 │初驗前某日 │蔡素碧 │下列文書上為不實之偽造行為,│ │編號10 │ │ │並提出行使予不知情之學校人員│ │吳厝國小│ │ │: │ │ │ │ │①偽造其上記載「測試單位:盧│ │ │ │ │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不實地坪│ │ │ │ │防滑測試報告後,利用不知情之│ │ │ │ │員工持至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 │ │ │ │蓋用「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及盧│ │ │ │ │穩任」大小章共4枚於該不實之 │ │ │ │ │地坪防滑測試報告後,交予不知│ │ │ │ │情之謝宜靜(或再轉交不知情吳│ │ │ │ │宗達),而行使交予不知情之學│ │ │ │ │校人員。 │ ├────┼──────┼─────┼──────────────┤ │7 │96年8月20日 │魏徵豪 │未經洪文井同意、測試,共同於│ │附表三 │驗收前某日 │蔡素碧 │下列文書上為不實之偽造行為,│ │編號1 │ │ │並提出行使予學校人員: │ │五堵國小│ │ │①偽造其上記載「測試單位:洪│ │ │ │ │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地址:高雄│ │ │ │ │市○○區○○街000 號、電話:│ │ │ │ │(07)000000 0」之不實地坪防│ │ │ │ │滑測試報告後,利用不知情之員│ │ │ │ │工持至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蓋│ │ │ │ │用「洪文建築師事務所及洪文井│ │ │ │ │」大小章於上開地坪防滑測試報│ │ │ │ │告後,交予不知情之袁敏欽,轉│ │ │ │ │交不知情之詹永洋,再轉交不知│ │ │ │ │情之五堵國小學校人員。 │ ├────┼──────┼─────┼──────────────┤ │8 │ │魏徵豪 │起訴事實:魏徵豪、蔡素碧共同│ │附表四 │ │蔡素碧 │偽造錡錄公司大小章,而由陳素│ │編號3 │ │陳素貞 │貞假冒錡錄公司員工名義,在標│ │恆春工商│ │ │單上偽簽「錡錄公司陳素貞」參│ │ │ │ │與投標 │ │ │ │ │ │ │ │ │ │(此部分無罪) │ └────┴──────┴─────┴──────────────┘ 附表辛-1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即刑法第216條、第215條部分) ┌────┬─────────────────┬─────┬──────┐ │編號 │犯罪事實簡述 │行為人 │備註 │ ├────┼─────────────────┼─────┼──────┤ │1 │起訴事實:於96年間某日,未會同建築│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一 │師作測試,惟於防滑測試報告上為虛偽│蔡素碧 │試報告,因本│ │編號2 │不實之登載行為,並行使之。 │ │件工程係污水│ │忠義國小│ │ │處理。 │ │廁所污水│ │ │ │ ├────┼─────────────────┼─────┼──────┤ │2 │起訴事實:於96年間某日,未會同建築│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一 │師作測試,惟於防滑測試報告上為虛偽│蔡素碧 │試報告,因本│ │編號3 │不實之登載行為,並行使之。 │ │件工程係污水│ │潮寮國小│ │ │處理。 │ │廁所污水│ │ │ │ ├────┼─────────────────┼─────┼──────┤ │3 │於96年9月29日,明知未會同建築師洪 │魏徵豪 │ │ │附表一 │文井作測試,惟仍於下列業務上所製作│蔡素碧 │ │ │編號4 │之文書,共同為虛偽登載之不實行為,│袁敏欽 │ │ │路竹高中│並行使之: │洪文井 │ │ │地坪防滑│①於記載「檢測日期:96年9月29日」 │ │ │ │ │及「檢測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 │ │ │ │之「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測試報告」│ │ │ │ │上,蓋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及洪文│ │ │ │ │井」之大小章,並由袁敏欽提出予學校│ │ │ │ │人員而行使之。 │ │ │ ├────┼─────────────────┼─────┼──────┤ │4 │追加起訴事實:96年11月間某日,明知│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 │附表一 │未會同建築師盧穩任作測試、驗收,惟│蔡素碧 │ 報告。 │ │編號5 │仍於下列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上,共同│袁敏欽 │☆編號4-7部 │ │茄萣國中│為虛偽登載不實之行為,並行使之: │盧穩任 │分,見100年 │ │地坪防滑│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偵字第8730號│ │ │②驗收紀錄。 │ │追加起訴書第│ │ │ │ │6頁倒數第4-9│ │ │ │ │行之內容,嗣│ │ │ │ │公訴檢察官就│ │ │ │ │此認係業務登│ │ │ │ │不實。 │ ├────┼─────────────────┼─────┼──────┤ │5 │追加起訴事實:於96年11月間某日,未│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一 │會同建築師盧穩任作測試、驗收,惟於│蔡素碧 │試報告,因本│ │編號6 │下列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共同為虛偽│袁敏欽 │件係污水處理│ │茄萣國中│登載之不實行為,並行使之: │盧穩任 │工程。 │ │廁所污水│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②驗收紀錄。 │ │ │ ├────┼─────────────────┼─────┼──────┤ │6 │追加起訴事實:於96年11月間某日,未│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一 │會同建築師盧穩任作測試、驗收,惟於│蔡素碧 │試報告,因本│ │編號7 │下列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共同為虛偽│袁敏欽 │件係污水處理│ │路竹高中│登載之不實行為,並行使之: │盧穩任 │工程。 │ │廁所污水│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②驗收紀錄。 │ │ │ ├────┼─────────────────┼─────┼──────┤ │7 │於95年12月間某日,未會同建築師馮子│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二 │石作測試,惟於下列業務上所作成之文│蔡素碧 │試報告。 │ │編號1 │書,共同為虛偽登載之不實行為,並行│ │ │ │溝壩國小│使之: │ │ │ │地坪防滑│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及廁所污│ │ │ │ │水 │ │ │ │ ├────┼─────────────────┼─────┼──────┤ │8 │於95年12月間某日,未會同建築師馮子│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二 │石作測試,惟於下列業務上所作成之文│蔡素碧 │試報告。 │ │編號2 │書,共同為虛偽登載之不實行為,並行│ │ │ │雲林國小│使之: │ │ │ │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9 │於95年12月間某日,未會同建築師馮子│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二 │石作測試,惟於下列業務上所作成之文│蔡素碧 │試報告。 │ │編號3 │書,共同為虛偽登載之不實行為,並行│ │ │ │石榴國小│使之: │ │ │ │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10 │於96年7月間某日,未會同建築師李明 │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二 │遠作測試,惟於下列業務上所作成之文│蔡素碧 │試報告。 │ │編號7 │書,共同為虛偽登載之不實行為,並行│ │ │ │民生國小│使之: │ │ │ │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11 │於96年8月間某日,未會同建築師作測 │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二 │試,惟於下列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共│蔡素碧 │試報告。 │ │編號9 │同為虛偽登載之不實行為,並行使之:│ │ │ │石榴國中│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12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惟於下列文書上│魏徵豪 │無地坪防滑測│ │附表三 │為虛偽登載不實之行為,並行使之: │蔡素碧 │試報告。 │ │編號2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七堵國小│ │ │ │ └────┴─────────────────┴─────┴──────┘ 附表壬:附表一至四工程,被告魏徵豪等人得標獲得之不法利益 ┌──┬───────────┬──────┬─────┐ │編號│工程 │不法利益 │備註 │ │ │ │ │ │ ├──┼───────────┼──────┼─────┤ │1 │附表一編號1②之五甲國 │65,250元 │魏徵豪、蔡│ │ │中 │ │素碧獲得 │ ├──┼───────────┼──────┼─────┤ │2 │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59,250元 │同上 │ ├──┼───────────┼──────┼─────┤ │3 │附表一編號3潮寮國小 │61,350元 │同上 │ ├──┼───────────┼──────┼─────┤ │4 │附表一編號4之路竹高中-│70,950元 │同上 │ │ │地坪工程 │ │ │ ├──┼───────────┼──────┼─────┤ │5 │附表一編號5之茄萣國中 │60,000元 │同上 │ │ │地坪安全 │ │ │ ├──┼───────────┼──────┼─────┤ │6 │附表一編號6之茄萣國中 │60,000元 │同上 │ │ │廁所污水處理工程 │ │ │ ├──┼───────────┼──────┼─────┤ │7 │附表一編號7路竹高中 │60,000元 │同上 │ │ │-廁所污水工程 │ │ │ ├──┼───────────┼──────┼─────┤ │8 │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22,680元 │魏徵豪、蔡│ │ │ │ │素碧、謝宜│ │ │ │ │靜合計獲得│ │ │ │ │(以下編號│ │ │ │ │8-17同) │ ├──┼───────────┼──────┼─────┤ │9 │附表二編號2雲林國小 │27,600元 │魏徵豪、蔡│ │ │ │ │素碧獲得 │ │ │ │ │19,320元。│ │ │ │ │謝宜靜獲得│ │ │ │ │8,280元。 │ ├──┼───────────┼──────┼─────┤ │10 │附表二編號3石榴國小 │25,980元 │ │ ├──┼───────────┼──────┼─────┤ │11 │附表二編號4林頭國小 │26,400元 │ │ ├──┼───────────┼──────┼─────┤ │12 │附表二編號5林內國小 │51,356元 │ │ ├──┼───────────┼──────┼─────┤ │13 │附表二編號6四湖國小 │51,600元 │ │ ├──┼───────────┼──────┼─────┤ │14 │附表二編號7民生國小 │25,200元 │魏徵豪、蔡│ │ │ │ │素碧獲得 │ │ │ │ │38,864元。│ │ │ │謝宜靜獲得│ │ │ │12,492 ├──┼───────────┼──────┼─────┤ │15 │附表二編號8莿桐國小 │39,000元 │ │ ├──┼───────────┼──────┼─────┤ │16 │附表二編號9石榴國中 │41,440元 │ │ ├──┼───────────┼──────┼─────┤ │17 │附表二編號10 吳厝國小 │51,430元 │ │ ├──┼───────────┼──────┼─────┤ │18 │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280,448元 │魏徵豪、蔡│ │ │ │ │素碧、詹永│ │ │ │ │洋、傅績欽│ │ │ │ │合計獲得 │ ├──┼───────────┼──────┼─────┤ │19 │附表三編號2七堵國小 │343,440元 │同上 │ ├──┼───────────┼──────┼─────┤ │20 │附表四編號1鳳新高中 │185,900元 │魏徵豪、蔡│ │ │ │ │素碧獲得 │ ├──┼───────────┼──────┼─────┤ │21 │附表四編號2鳳山高中 │122,200元 │同上 │ ├──┼───────────┼──────┼─────┤ │22 │附表四編號3恆春工商 │109,315元 │同上 │ │ │-地坪工程 │ │ │ ├──┼───────────┼──────┼─────┤ │23 │附表四編號4恆春工商 │67,413元 │同上 │ │ │-廁所污水工程 │ │ │ └──┴───────────┴──────┴─────┘ 附表壬-1:建築師獲得之報酬 ┌─┬──────┬──────────┬─────────┐ │編│工程 │⑴建築師 │備註 │ │號│ │⑵報酬及獲利部分 │ │ ├─┼──────┼──────────┼─────────┤ │1 │附表一編號1 │⑴洪文井 │見委託設計契約書第│ │ │①、1②之五 │⑵13,050元(3%) │五條、結算明細表(│ │ │甲國中 │ │卷外資料) │ ├─┼──────┼──────────┼─────────┤ │2 │附表一編號2 │⑴盧穩任 │見高雄市建築師執行│ │ │忠義國小 │⑵11,850元(3%) │業務收入統一收據(│ │ │ │ │卷外資料) │ ├─┼──────┼──────────┼─────────┤ │3 │附表一編號3 │⑴盧穩任 │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 │潮寮國小 │⑵12,270元(3%) │書第五條、結算明細│ │ │ │ │表(卷外資料) │ ├─┼──────┼──────────┼─────────┤ │4 │附表一編號4 │⑴洪文井 │見高雄市建築師執行│ │ │之路竹高中- │⑵6,757元(1.5%) │業務收入統一收據(│ │ │地坪工程 │ │卷外資料) │ ├─┼──────┼──────────┼─────────┤ │5 │附表一編號5 │⑴盧穩任 │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 │之茄萣國中地│⑵5,714元(1.5%) │書第五條、結算明細│ │ │坪安全 │ │表(卷外資料) │ ├─┼──────┼──────────┼─────────┤ │6 │附表一編號6 │⑴盧穩任 │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 │之茄萣國中廁│⑵6,476元(1.7%) │書第五條、結算明細│ │ │所污水處理工│ │表(卷外資料) │ │ │程 │ │ │ ├─┼──────┼──────────┼─────────┤ │7 │附表一編號7 │⑴盧穩任 │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 │ │路竹高中-廁 │⑵6,476元(1.7%) │書第五條、結算明細│ │ │所污水工程 │ │表(卷外資料) │ ├─┼──────┼──────────┼─────────┤ │8 │附表二編號1 │⑴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三│ │ │溝壩國小 │ 14,324元(4%) │十四第247頁) │ │ │ │⑵吳宗達取得10027元 │ │ ├─┼──────┼──────────┼─────────┤ │9 │附表二編號2 │⑴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三│ │ │雲林國小 │ 17,447元(4%) │十四第251頁) │ │ │ │⑵吳宗達取得12213元 │ │ ├─┼──────┼──────────┼─────────┤ │10│附表二編號3 │⑴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見96年1月2日教育局│ │ │石榴國小 │ 16,387元 │簽呈(卷外資料) │ │ │ │⑵吳宗達取得11471元 │ │ ├─┼──────┼──────────┼─────────┤ │11│附表二編號4 │⑴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林頭國小 │ 16685元(4%) │資料) │ │ │ │⑵吳宗達取得5256元 │ │ ├─┼──────┼──────────┼─────────┤ │12│附表二編號5 │⑴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林內國小 │ 26,362元(4%) │資料) │ │ │ │⑵吳宗達取得8304元 │ │ ├─┼──────┼──────────┼─────────┤ │13│附表二編號6 │⑴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四湖國小 │ 32,685元(4%) │資料) │ │ │ │⑵吳宗達取得10296元 │ │ ├─┼──────┼──────────┼─────────┤ │14│附表二編號7 │⑴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民生國小 │ 15,924元(4%) │資料) │ │ │ │⑵吳宗達取得5017元 │ │ ├─┼──────┼──────────┼─────────┤ │15│附表二編號8 │⑴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莿桐國小 │ 24,685元(4%) │資料) │ │ │ │⑵吳宗達取得7776元 │ │ ├─┼──────┼──────────┼─────────┤ │16│附表二編號9 │⑴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石榴國中 │ 21,257元(4%) │資料) │ │ │ │⑵吳宗達取得6696元 │ │ ├─┼──────┼──────────┼─────────┤ │17│附表二編號10│⑴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吳厝國小 │ 26,170元(4%) │資料) │ │ │ │⑵吳宗達取得8244元 │ │ ├─┼──────┼──────────┼─────────┤ │18│附表三編號1 │⑴趙世清 │見補助建築(委辦)│ │ │五堵國小 │⑵26,820元 │經費採購明細表(卷│ │ │ │ │外資料) │ ├─┼──────┼──────────┼─────────┤ │19│附表三編號2 │⑴趙世清 │見設計監造估價單、│ │ │七堵國小 │⑵37,851元(4.6%) │結算明細表(卷外資│ │ │ │ │料) │ ├─┼──────┼──────────┼─────────┤ │20│附表四編號1 │⑴盧穩任 │見高雄市建築師執行│ │ │鳳新高中 │⑵27,200元(2%) │業務收入統一收據(│ │ │ │ │卷外資料) │ ├─┼──────┼──────────┼─────────┤ │21│附表四編號2 │⑴盧穩任 │見高雄市建築師執行│ │ │鳳山高中 │⑵17,845元(2%) │業務收入統一收據(│ │ │ │ │卷外資料) │ ├─┼──────┼──────────┼─────────┤ │22│附表四編號3 │⑴洪文井 │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恆春工商-地 │⑵15,977元(2%) │資料) │ │ │坪工程 │ │ │ ├─┼──────┼──────────┼─────────┤ │23│附表四編號4 │⑴洪文井 │見結算明細表(卷外│ │ │恆春工商-廁 │⑵9,837元(2%) │資料) │ │ │所污水工程 │ │ │ └─┴──────┴──────────┴─────────┘ 附表A: 魏徵豪(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蔡素碧(00000 00000、0000000000)謝宜靜(0000000000、000000000)關於雲 林縣工程通訊監察譯文通話內容節錄 ┌──┬──────┬─────────────────────┐ │編號│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節錄 │ │ │通話對象 │ │ │ │ A/B │ │ ├──┼──────┼─────────────────────┤ │1 │95/10/30 │A:你那個縣府那個怎樣? │ │ │16:30:02 │B:我今天沒問ㄟ明天問問看。 │ │ │A:魏徵豪 │ │ │ │B:謝宜靜 │ │ ├──┼──────┼─────────────────────┤ │2 │95/10/31 │A:大仔,我剛有問,說3間有「下去了」。 │ │ │16:46:33 │B:要…招標的喔? │ │ │A:謝宜靜 │A:啊過來先簽5間啦。 │ │ │B:魏徵豪 │B:好啦。 │ │ │ │A:我明天要到學校問看看… │ │ │ │B:不就還剩3間? │ │ │ │. │ │ │ │A:嘸啦,3間又5間,他說5間還會下來啦,8間 │ │ │ │ 對。8..9..10..總共幾間10間喔? │ ├──┼──────┼─────────────────────┤ │3 │95/11/03 │A:你建築師要用你那邊還是我的? │ │ │09:48:20 │B:我有問他他說這2天看樣多少..都可以啊,用│ │ │A:魏徵豪 │ 這邊的也可以啊。我問看… │ │ │B:謝宜靜 │ │ ├──┼──────┼─────────────────────┤ │4 │95/11/12 │A:大仔,現在今天這出國去日本,給他問另外 │ │ │09:58:38 │ 一個用建築師馮子石啦,兩點一個馬、孩子 │ │ │A:謝宜靜 │ 子、石頭石。 │ │ │B:魏徵豪 │ │ ├──┼──────┼─────────────────────┤ │5 │95/11/12 │A:你現在找2個人咁ㄟ合?你不是找「吳宗達」│ │ │10:15:28 │ ,又找那個… │ │ │A:魏徵豪 │B:嘸啦,就沒算那兩個,那吳宗達是掛他的名 │ │ │B:謝宜靜 │ 啦。吳宗達就沒有建築師的牌啦。 │ │ │ │A:我哉啦你就直接找建築師就好啊。 │ │ │ │B:建築師就不認識啊。 │ │ │ │A:你不是說都認識? │ │ │ │B:馮子石就是給他掛的你!馮子石給他掛的,我│ │ │ │ 們就針對一個就沒差這哪有差? │ │ │ │A:好啦好啦這樣很複雜ㄟ。 │ │ │ │B:不會啦,馮子石就沒在出面的啦。 │ ├──┼──────┼─────────────────────┤ │6 │95/11/14 │A:我3間招標資料全部用好mail過去你家,你家│ │ │19:04:53 │ 人有在叫他看看,我跟你講喔,這學校都要 │ │ │A:魏徵豪 │ 簽兩遍的所以時間很逼的。我全部用很完整 │ │ │B:謝宜靜 │ 傳過去。 │ ├──┼──────┼─────────────────────┤ │7 │95/11/14 │A:你看要不要下來我叫我太太教你或你太太, │ │ │20:58:36 │ 招標有的沒的資料要怎麼用。 │ │ │A:魏徵豪 │ │ │ │B:謝宜靜 │ │ ├──┼──────┼─────────────────────┤ │8 │95/11/20 │A:那3間何時上網? │ │ │10:18 │B:2間今天上去,1間要較慢。 │ │ │A:魏徵豪 │. │ │ │B:謝宜靜 │A:也不要都同一天,2間也不要同一天啊,差一│ │ │ │ 天啦。 │ │ │ │A:那也要建築師去啊。 │ ├──┼──────┼─────────────────────┤ │9 │95/11/21 │A:謝先生我上網沒看到可否去學校領一份? │ │ │10:44 │ │ │ │A:蔡素碧 │ │ │ │B:謝宜靜 │ │ ├──┼──────┼─────────────────────┤ │10 │95/11/21 │A:補充須知要看一下喔,看有無在裡面,若無 │ │ │12:27 │ 就整個不用玩了。 │ │ │A:魏徵豪 │B:啥補充須知? │ │ │B:謝宜靜 │. │ │ │ │A:看有無用出來,嘸就不用玩了。你領標不用 │ │ │ │ 看嘜? │ ├──┼──────┼─────────────────────┤ │11 │95/11/21 │A:你這到底有用建築師嘸? │ │ │12:29 │B:有啊。 │ │ │A:魏徵豪 │. │ │ │B:謝宜靜 │. │ │ │ │A:那沒有我跟你說絕對是不用玩了。 │ ├──┼──────┼─────────────────────┤ │12 │95/11/21 │A:謝先生,你「石榴」順便去領咁好? │ │ │13:20 │B:我跟你講,我傳給你了對不?你改一改傳過 │ │ │A:蔡素碧 │ 來,我跟他們講說用這樣照這樣就好。 │ │ │B:謝宜靜 │ │ ├──┼──────┼─────────────────────┤ │13 │95/11/24 │A:可能拜一(11.27)…要看建築師還是什麼…│ │ │09:55 │ 要教會喔,不然不行喔。 │ │ │A:魏徵豪 │B:嘎? │ │ │B:謝宜靜 │A:要教會啦,不然要審…你看誰要去的要教會 │ │ │ │ 喔,學校啊。 │ │ │ │B:建築師咁會去? │ ├──┼──────┼─────────────────────┤ │14 │95/12/12 │A:你要叫石榴(國小)契約第1、2張填單價的 │ │ │10:44 │ ,還有空白單價分析,都要給我,空白單價 │ │ │A:蔡素碧 │ 分析有2張,所以總共4、5張。契約單價表格│ │ │B:謝宜靜 │ 2張。 │ │ │ │B:項目都要嗎? │ ├──┼──────┼─────────────────────┤ │15 │95/12/25 │A:今天驗收完?有通過沒?「石榴」喔? │ │ │14:26 │B:應該有啊。 │ │ │A:魏徵豪 │A:其他都驗收過囉? │ │ │B:謝宜靜 │B:石榴、雲林一起驗。 │ ├──┼──────┼─────────────────────┤ │16 │96/01/22 │A:謝先生,我蔡小姐。你那些學校…那一間有 │ │ │15:35:42 │ 打(電話)…我想說打一間來問看看…你問 │ │ │A:蔡素碧 │ 的話是問主計還是問總務?…主計比較知道 │ │ │B:謝宜靜 │ 吧? │ │ │ │B:主計比較知道,我都還沒打 │ │ │ │A:這樣哦?那你現在…就剩「石榴」和「雲林 │ │ │ │ 」我們不用打嘛,啊其他的應該就都10萬元 │ │ │ │ 以下…是都會下來嘛。 │ ├──┼──────┼─────────────────────┤ │17 │96/01/24 │A:總仔是說「溝壩」這種比較大條的…你如果 │ │ │11:30 │ 有和校長或是誰有熟…跟他催一下… │ │ │A:蔡素碧 │ │ │ │B:謝宜靜 │ │ └──┴──────┴─────────────────────┘ 附表A-1: 魏徵豪(0000000000、000000000)、蔡素碧(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謝宜靜(0000000000、0000000000)關於雲林縣 工程通訊監察譯文通話內容節錄 ┌──┬──────┬─────────────────────┐ │編號│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節錄 │ │ │通話對象 │ │ │ │ A/B │ │ ├──┼──────┼─────────────────────┤ │1 │96/05/04 │A:有啦...有辦法啦...反正就是建築師先找出 │ │ │09:48 │ 來啦... │ │ │A:魏徵豪 │B:這樣喔...但是他那個建築師不曾在跑那個的│ │ │B:謝宜靜 │ ... │ │ │ │A:沒關係...建築師有分說什麼人可以跑機關..│ │ │ │ .什麼人不能跑的喔?就蓋印章而已啊... │ │ │ │ 也不用他出面啊...蓋章領錢而以這樣不好喔│ ├──┼──────┼─────────────────────┤ │2 │96/05/24 │A:我看可能要親自送來喔,我流標你就該死喔 │ │ │13:06 │ ,5點就截止收件啦,你現在下來可能來得及│ │ │A:魏徵豪 │ 啦...明天9點就截止收件..你莿桐要做喔? │ │ │B:謝宜靜 │ 差不多要好啦,趕不趕? │ │ │ │B:公文下來啦,不然林內先用啊,不然我叫他 │ │ │ │ 慢一點啊 │ │ │ │A:建築師要怎樣 │ │ │ │B:他說這兩天會講啦 │ │ │ │A:他有找喔? │ ├──┼──────┼─────────────────────┤ │3 │96/05/24 │A:你叫你太太把...石榴、四湖、林頭再mail過│ │ │16:32 │ 來,總仔要先做做 │ │ │A:蔡素碧 │B:你咁有用磁碟片起來 │ │ │B:謝宜靜 │ │ ├──┼──────┼─────────────────────┤ │4 │96/05/30 │A:四湖和林頭的還沒好喔? │ │ │08:37 │B:林頭的下來了? │ │ │A:謝宜靜 │A:都下來了啦。 │ │ │B:魏徵豪 │B:全部都下來了? │ │ │ │A:剩石榴還沒...石榴比較慢... │ │ │ │. │ │ │ │B:因為...不一樣的話...我格式就都不一樣了 │ │ │ │ 。 │ │ │ │A:好啦...四湖的用不一樣的好了...那個什麼 │ │ │ │ ...這次光碟是你用的還是誰用的... │ ├──┼──────┼─────────────────────┤ │5 │96/05/30 │B:標單?不用就沒關係阿...因為我跟你講啦 │ │ │09:02 │ ...你寫這個有的沒看過...他會...「不會出│ │ │A:謝宜靜 │ 來啦」,這樣你聽懂嗎? │ │ │B:魏徵豪 │ │ ├──┼──────┼─────────────────────┤ │6 │96/05/31 │A:我跟你講喔,這3間的那個須知、補充說明都│ │ │15:53 │ 換一換啦...前面那3間我改一改MAIL給你...│ │ │A:魏徵豪 │ 啊你叫學校給我...這樣比較保險啦... │ │ │B:謝宜靜 │. │ │ │ │. │ │ │ │A:你先叫學校慢一點送喔... │ ├──┼──────┼─────────────────────┤ │7 │96/06/01 │A:謝先生…你學校那邊用得怎樣? │ │ │09:39 │B:有啦…有給他那個了… │ │ │A:蔡素碧 │ │ │ │B:謝宜靜 │ │ ├──┼──────┼─────────────────────┤ │8 │96/06/01 │A:我跟你講喔…你現在那3間要送…你那個公告│ │ │11:12 │ …要記得不能用那個土木包商跟營造啦…不 │ │ │A:魏徵豪 │ 要放那個啦…知道嗎? │ │ │B:謝宜靜 │B:不然要用什麼? │ │ │ │A:啊「我們」那個…投標資格上面都寫得清清 │ │ │ │ 楚楚了啊…就那個防滑處理業跟資料處理業 │ │ │ │ 、跟污水處理業那些啊… │ │ │ │. │ │ │ │B:沒有啦…那就學校自己決定… │ │ │ │ 你就看學校…你就寫這幾樣就好了…那不用 │ │ │ │ 寫什麼土木包商業跟那個啊…你寫那個就一 │ │ │ │ 些土木的就來亂了… │ ├──┼──────┼─────────────────────┤ │9 │96/06/05 │A:謝先生,我們那個案喔…剛才建築師有打電 │ │ │09:49 │ 話過來,說那個要跟學校交代說是前一天的 │ │ │A:蔡素碧 │ 5點截止收件喔…這個很重要喔… │ │ │B:謝宜靜 │ │ ├──┼──────┼─────────────────────┤ │10 │96/06/06 │A蔡素碧:謝先生…我林頭(國小 │ │ │08:32 │ )做好了…要給你寄過去…寄電子信 │ │ │A:魏徵豪、 │ 箱喔… │ │ │ 蔡素碧 │ │ │ │B:謝宜靜 │ │ ├──┼──────┼─────────────────────┤ │11 │96/06/08 │A:你那個要前一天截止收件ㄟ。 │ │ │11:42 │. │ │ │A:謝宜靜 │. │ │ │B:魏徵豪 │A:每一間都有講? │ ├──┼──────┼─────────────────────┤ │12 │96/06/08 │A:謝先生,建築師交代,前一天截止喔,因為 │ │ │17:07 │ 這個非常重要,拜四截止拜五開這樣對的。 │ │ │A:蔡素碧 │ 沒錯。 │ │ │B:謝宜靜 │B:你魏總在講啦什麼建築師… │ │ │ │A:哪一間啦? │ │ │ │B:什麼哪間? │ ├──┼──────┼─────────────────────┤ │13 │96/06/13 │A:蔡素碧說還是要去跟學校說一下。 │ │ │18:20 │B:好啦,會去跟「四湖國小」說 │ │ │A:蔡素碧 │ ,但莿桐說(比較沒辦法)… │ │ │B:謝宜靜 │ │ ├──┼──────┼─────────────────────┤ │14 │96/06/15 │A:你林內「去了了」了… │ │ │13:35 │. │ │ │A:魏徵豪 │A:你整個檔案用錯了…你要拿新的給學校耶… │ │ │B:謝宜靜 │. │ │ │ │A:沒有啦…那個公告出來整個是舊的,大家領 │ │ │ │ 到的都是舊的啦… │ ├──┼──────┼─────────────────────┤ │15 │96/06/15 │A:你在哪裡?找個地方,我傳真…我們把這張 │ │ │13:38 │ …說多少公斤的這張估價單的內容…叫學校 │ │ │A:蔡素碧 │ 再補這張啦… │ │ │B:謝宜靜 │A:喔…啊學校有這個檔案嗎?你有給他嗎? │ │ │ │B:有啦…我有跟他說他用到舊的… │ ├──┼──────┼─────────────────────┤ │16 │96/06/15 │A:總仔還是希望你跑一趟耶…他 │ │ │13:40 │ 說這個你親自去處理,不要在電話中處理這 │ │ │A:蔡素碧 │ 個… │ │ │B:謝宜靜 │B:現在過去不知道會不會太晚… │ ├──┼──────┼─────────────────────┤ │17 │96/06/16 │A:你另外那個要幫我領喔…不然我禮拜去要拿 │ │ │07:55 │ 耶…另外2支啊… │ │ │A:魏徵豪 │B:那個…莿桐喔? │ │ │B:謝宜靜 │A:另外3間的那個啊…也是拿一支回來了。 │ │ │ │B:那林內要嗎? │ │ │ │. │ │ │ │A:你剛在講那個expocy(防滑材料)沒問題啦 │ │ │ │ …沒有人敢用那個啦…我跟你講就是…沒有 │ │ │ │ 人敢用那個做啦…那大家都標去了… │ │ │ │. │ │ │ │A:那個我還要去跟人家借咧。 │ │ │ │B:那現在怎麼辦?林頭那間要怎麼辦? │ │ │ │A:那個還好啦… │ │ │ │B:林頭那個是我本人去領,那也是要蓋? │ │ │ │A:照講是要…那個還好啦…就一間…你其他都 │ │ │ │ 一定要啦…那個不是這樣做啦…那個是會查 │ │ │ │ 耶…那個到最後都會有事情… │ ├──┼──────┼─────────────────────┤ │18 │96/06/15 │A:蔡小姐…你現在是說哪裡怎樣? │ │ │13:50 │B:首先…你都拿到舊版的給他…應該是說因為 │ │ │A:謝宜靜 │ 舊版的沒有收回來…所以他都全部都是用舊 │ │ │B:蔡素碧 │ 版的上去… │ ├──┼──────┼─────────────────────┤ │19 │96/06/20 │B:怎麼又用這支 │ │ │14:51 │A:魏總說「民生」那件稍微…太密集啦 │ │ │A:蔡素碧 │ │ │ │B:謝宜靜 │ │ ├──┼──────┼─────────────────────┤ │20 │96/06/23 │A:補充須知跟清單怎麼都無?民生(國小)啊 │ │ │15:17 │ ,都沒有,小袁電子領標都沒啊,文件只有 │ │ │A:魏徵豪 │ 他們學校的文件啊,要標什麼?「我們的」 │ │ │B:謝宜靜 │ 文件都沒上去啦 │ ├──┼──────┼─────────────────────┤ │21 │96/06/25 │A:你那個莿桐喔…我今天不是拿一支給你…你 │ │ │15:36 │ 另外那邊的再找一個(牌)啦… │ │ │A:魏徵豪 │B:喔…好啦…「江仔」就說項目不合咧… │ │ │B:謝宜靜 │ │ ├──┼──────┼─────────────────────┤ │22 │96/07/09 │A:謝先生…你太太MAIL給我的預定進度表…我 │ │ │10:44 │ 都有看到…但是其中有一間學校…林內的民 │ │ │A:蔡素碧 │ 生國小…他們總務有改他們林內新的格式… │ │ │B:謝宜靜 │ 所以民生我就用他們的…其他的我用你的舊 │ │ │ │ 版下去做…目前他們沒跟你要求用新版的嘛 │ │ │ │ … │ │ │ │B:不知道耶…妳有新版的嗎? │ ├──┼──────┼─────────────────────┤ │23 │96/07/25 │A:你跟魏總講一下說我早上石榴有人來ㄟ,一 │ │ │10:03:14 │ 個台中尚青環保科技你認識嗎?高尚尚、青 │ │ │A:謝宜靜 │ 年青。 │ │ │B:蔡素碧 │B:不認識,我上網去查看看。總仔現在開標。 │ │ │ │ 我們是下午要試驗?你就提出嘛,他若有型 │ │ │ │ 錄就要審型錄嘛,你若看到那支沒型錄就舉 │ │ │ │ 手,你就給他講阿。他的資格有限制嗎? │ ├──┼──────┼─────────────────────┤ │24 │96/07/25 │A:我查這間(尚青環保科技)曾經在彰化參加 │ │ │10:7:9 │ 一個景觀的而已,胡亂搞,把完工證明弄在 │ │ │A:蔡素碧 │ 標籤裡面,所以之前投標也不合格標,他可 │ │ │B:謝宜靜 │ 能是來探路的,所以你要叫主任宣布怕廠商 │ │ │ │ 會拿不良不合格的產品來使用,所以我們下 │ │ │ │ 午就要測試了,看廠商有無意見,然後你就 │ │ │ │ 說都沒意見,看他怎麼說。請主任注意審查 │ │ │ │ 他規範的東西,這個可能是來探路的,因為 │ │ │ │ 我看他之前投的標都是景觀類的,但是資格 │ │ │ │ 都不符,我再繼續查。有狀況會我一下。 │ ├──┼──────┼─────────────────────┤ │25 │96/07:25 │A:你很誇張耶,你開卷資料都沒放ㄟ。 │ │ │10:29 │. │ │ │A:謝宜靜 │. │ │ │B:蔡素碧 │B:那我老公用的,他都不給我檢查。我跟你說 │ │ │ │ 用你做第2標,你往前推啦。 │ │ │ │. │ │ │ │B:我有看它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它(指尚青公 │ │ │ │ 司)沒在做防滑的。它只有做水污染,所以 │ │ │ │ 你要強調到時要有一些證書,販賣證啦都要 │ │ │ │ 有喔,你叫總務一定要提喔。 │ │ │ │A:好啦好啦。 │ ├──┼──────┼─────────────────────┤ │26 │96/07/25 │B:阿靜兄那邊有問題,2件事情,第1個,有一 │ │ │10:41:32 │ 家「尚青環保」有投標,我有跟阿靜說這家 │ │ │A:魏徵豪 │ 只做廢水處理跟景觀,不曾做過什麼防滑的 │ │ │B:蔡素碧 │ 東西,我叫他跟主任說在標場上公告下午要 │ │ │ │ 測試,還要有證照,這第1。第2通電話打來 │ │ │ │ ,另一件更麻煩的是,開卷的所有證件都沒 │ │ │ │ 放,所以我說你就是第2家遞補起來,他說不│ │ │ │ 知道那家尚青開的怎樣。 │ ├──┼──────┼─────────────────────┤ │27 │96/07/25 │A:沒附菌種廢標啊怎麼可以…不然「我們」須 │ │ │10:59 │ 知是在寫啥? │ │ │A:魏徵豪 │B:你不是說工程不會。 │ │ │B:謝宜靜 │A:菌種「我們」用的,須知已經有寫,不然須 │ │ │ │ 知青菜寫寫?要照須知阿,學校如果不照須 │ │ │ │ 知我要告學校喔,真的喔。你跟學校講!絕對│ │ │ │ 告! │ ├──┼──────┼─────────────────────┤ │28 │96/07/25 │A:總仔交代說既然有人投,程序要照步來,因 │ │ │13:25 │ 為在投的人會注意,我們不要讓人家抓包, │ │ │A:蔡素碧 │ 因為有個下午要測試,今天下午沒測試,你 │ │ │B:謝宜靜 │ 也要拜託學校明天作個樣子 │ │ │ │B:用完了啦,我載阿智回來拿東西用 │ ├──┼──────┼─────────────────────┤ │29 │96/08/10 │B:所以我現在合約要怎麼改? │ │ │12:01 │A:合約我會寄過去…建築師已經打好了…那妳 │ │ │A:謝宜靜 │ 這3個都要改 │ │ │B:蔡素碧 │ │ ├──┼──────┼─────────────────────┤ │30 │96/08/24 │A:這樣…你拜三我四湖要驗,四湖(資料)都 │ │ │13:14 │ 還沒做 │ │ │A:謝宜靜 │B:就趕著做啊 │ │ │B:蔡素碧 │ │ ├──┼──────┼─────────────────────┤ │31 │96/08/24 │A:蔡小姐,石榴國中水質測試好沒?好了先寄 │ │ │13:17 │ 去,包括完工報告先寄去,他才可以排驗收 │ │ │A:謝宜靜 │B:這樣四湖完工日報何時? │ │ │B:蔡素碧 │. │ │ │ │B:四湖8月29拜三嘛 │ │ │ │A:那是複驗 │ │ │ │B:嘸啦,驗收報告記錄上面有初驗複驗日期啊 │ │ │ │ ,你也要跟我講完工施工日誌監工日誌… │ │ │ │A:要填初驗?…沒關係啦我在打電話問,你石榴│ │ │ │ 先寄,水質、完工報告 │ └──┴──────┴─────────────────────┘ 附表A-2: 謝宜靜(0000000000、0000000000)吳宗達(000000000、 000000000)通訊監察譯文通話內容節錄 ┌──┬──────┬─────────────────────┐ │編號│ 通話時間 │通話內容節錄 │ │ │ 通話對象 │ │ │ │ A/B │ │ ├──┼──────┼─────────────────────┤ │1 │96/08/09 │B:我跟你說,我現在在改你的那個合約書啦… │ │ │16:46 │ 我看你以前有那個分析…我幫你調前面那3張│ │ │A:謝宜靜 │ 給你啦…你要照舊的預算書的東側、西側… │ │ │B:建築師吳 │ 不然你以前有附個說明有沒有…那個會不合 │ │ │ 宗達 │ 喔… │ │ │ │A:那現在要怎麼… │ │ │ │. │ │ │ │. │ │ │ │. │ │ │ │A:學校是配合我們這個做就對了… │ │ │ │B:因為他們督導比我們詳細…所以他們自己寫 │ │ │ │ ,啊我們施工、監工再統一啦…啊如果說他 │ │ │ │ 們要跟著我們…要抄我們的也可以…那個有 │ │ │ │ 整本的,有制式的啊…有的是如果他們沒有 │ │ │ │ 寫,那我們的就給他們抄…這樣啦… │ ├──┼──────┼─────────────────────┤ │2 │96/08/10 │A:現在李明遠要寄斗南的住址就好了嗎? │ │ │10:55 │B:資料是不是? │ │ │A:謝宜靜 │A:他說現在委託設計…也是要發文給你啊… │ │ │B:吳宗達 │ │ ├──┼──────┼─────────────────────┤ │3 │96/12/10 │"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10F頂" │ │ │11:19 │謝宜靜叫建築師到四湖國小記得去領錢。 │ │ │A:謝宜靜 │ │ │ │B:吳宗達 │ │ └──┴──────┴─────────────────────┘ 附表B(五堵國小通訊監察譯文部分節錄) 一、蔡素碧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傅績欽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6/03/30│A:傅先生,我蔡小姐,那天我看到你打 │A:蔡素碧 │ │ │09:36 │ 給我…要打給你…一直忘記。方便講 │(0000000000)│ │ │ │ 話嗎? │B:傅績欽 │ │ │ │B:詹仔有打給妳嗎? │ │ │ │ │A:有,那個詹仔有打電話給我…我先生 │ │ │ │ │ 忘記找他… │ │ ├──┼────┼──────────────────┼──────┤ │2 │96/05/04│B:那個主要是我和詹仔在聯絡進度時… │A: 傅績欽 │ │ │15:46 │ 他已經找出那個設計的了…設計的這 │B: 蔡素碧 │ │ │ │ 個他找出來了。 │(0000000000)│ │ │ │A:我知道。 │ │ │ │ │B:現在是說他核准大概是什麼時候會核 │ │ │ │ │ 准? │ │ │ │ │A:應該是很快啦。 │ │ │ │ │B:會打折嗎? │ │ │ │ │A:不會啦。 │ │ │ │ │B:真的喔…那我就先照這樣下去設計囉 │ │ │ │ │ 。但是你下禮拜會准嗎?我的意思是 │ │ │ │ │ 想要上去找你就是說如果准了,我把 │ │ │ │ │ 東西做好…一起上去找設計的人蓋章 │ │ │ │ │ 這樣啊… │ │ │ │ │ : │ │ │ │ │A:對啦。這2間不用急啦…就是給他做到│ │ │ │ │ 好…啊我的那個「兄弟」會帶他們課 │ │ │ │ │ 長過來看…啊他後面剩下的有留給我 │ │ │ │ │ 們啦… │ │ │ │ │B:好,瞭解。 │ │ │ │ │A:他就跟我說…他會留「2000(萬)」 │ │ │ │ │ 啊。 │ │ │ │ │B:(笑)好。 │ │ │ │ │A:就來看要怎麼做啊。 │ │ ├──┼────┼──────────────────┼──────┤ │3 │96/05/11│A:傅先生,方便講話嗎? │A:蔡素碧 │ │ │11:16 │B:請講,沒關係。 │(0000000000)│ │ │ │A:那個…因為詹仔他禮拜二是要帶一些 │B:傅績欽 │ │ │ │ 「長仔」(校長)來台南看博覽會, │ │ │ │ │ 他是在說…我們會過去台南和他碰個 │ │ │ │ │ 面…現在這個已經准下來了…但是總 │ │ │ │ │ 仔是有在思考一個問題。 │ │ │ │ │B:嗯。 │ │ │ │ │A:…比如說…如果我們多拜託建築師那 │ │ │ │ │ 邊…可能…多這個部分的開銷…詹仔 │ │ │ │ │ 是有幫我們約好建築師禮拜四…總仔 │ │ │ │ │ 是有想說省這一條…他有想另外一個 │ │ │ │ │ 方案和你討論看看…因為我們不知道 │ │ │ │ │ 那邊的生態…所以我們在別的縣市曾 │ │ │ │ │ 「操作」過的生態…我想說跟你講一 │ │ │ │ │ 下…因為那個建築師份用比較高…等 │ │ │ │ │ 於說…我們在別的縣市有用過分段的 │ │ │ │ │ 。 │ │ │ │ │B:嗯。 │ │ │ │ │A:那個就不用用到建築了… │ │ │ │ │B:不是啦…我是覺得說…這部分你們比 │ │ │ │ │ 較瞭解喔… │ │ │ │ │A:對,但是也要跟你講一下。因為我是 │ │ │ │ │ 想說在電話中喔…總仔是說禮拜四先 │ │ │ │ │ 和你談一下。 │ │ │ │ │B:下禮拜四是不是? │ │ │ │ │A:對。 │ │ │ │ │B:如果說禮拜二…就貼幾片磁磚…因為 │ │ │ │ │ 大家現在不知道…啊你就要解釋說… │ │ │ │ │ 磁磚這個不是重新敲起來…重裝喔… │ │ │ │ │ 這是你們現有的磁磚的喔… │ │ │ │ │A:沒有啦…詹仔應該是沒有安排要跟他 │ │ │ │ │ 們做現場介紹… │ │ │ │ │B:都沒有? │ │ │ │ │A:我沒有聽他這樣講。 │ │ │ │ │B:你跟他問清楚…我是覺得這樣子…就 │ │ │ │ │ 是這2個地方用好…人家那個就說要帶│ │ │ │ │ 他們過去看… │ │ │ │ │A:沒有啦…我現在是說前段…這個案子 │ │ │ │ │ 的處理方式…因為我們一定…我們的 │ │ │ │ │ 模式怎樣…一個計算的方式要讓你瞭 │ │ │ │ │ 解…所以才會說要和你見面再說明一 │ │ │ │ │ 下。 │ │ │ │ │B:我聽懂…這樣禮拜四我有在台北。 │ │ │ │ │A:有在台北喔…這樣如果…禮拜四…下 │ │ │ │ │ 午時間在跟你確定一下。 │ │ │ │ │B:好,禮拜四整天都在台北。 │ │ │ │ │A:好。 │ │ ├──┼────┼──────────────────┼──────┤ │4 │96/05/11│A:蔡小姐嗎? │A:傅績欽 │ │ │16:43 │B:是。 │B:蔡素碧 │ │ │ │A:那個剛剛詹仔(詹永洋)有打給我… │(0000000000)│ │ │ │ 我是在想…我們這個問題…因為他剛 │ │ │ │ │ 也承認說…他這個…就是建築師到底 │ │ │ │ │ 是百分之幾…他還沒有… │ │ │ │ │B:對啊,總仔就是在講…有的是10幾耶 │ │ │ │ │ … │ │ │ │ │A:沒啦…我現在是這樣跟他講啦…我說 │ │ │ │ │ …他是跟我說…他有跟七堵那個講… │ │ │ │ │ 那個就是用七堵那麼嘛…她說有跟他 │ │ │ │ │ 們「頭仔」講…他們「頭仔」有沒有 │ │ │ │ │ 跟建築師講不知道啦…啊他說如果這 │ │ │ │ │ 樣…他要親自過去講啦… │ │ │ │ │B:嗯。 │ │ │ │ │A:確認…就是做什麼工作而已…我說人 │ │ │ │ │ 家圖什麼都跟你用好了…他就是蓋個 │ │ │ │ │ 章…到時開標人到而已… │ │ │ │ │B:因為詹仔是說…他怕如果分段開標不 │ │ │ │ │ 知可不可行…我說沒有關係…因為禮 │ │ │ │ │ 拜二他有下來台南喔…總仔先和他見 │ │ │ │ │ 個面…瞭解說…先跟他說明操作模式 │ │ │ │ │ 是怎樣…因為他有在學校操作過喔… │ │ │ │ │ 他會下去分析說…這樣接受度可不可 │ │ │ │ │ 行…那如果可行… │ │ │ │ │A:妳分段是說…先評審是不是? │ │ │ │ │B:他類似就是說…我們先做一個東西在 │ │ │ │ │ 那邊看…就類似比如說以前我在操作 │ │ │ │ │ 軟體的時候…在賣軟體的時候… │ │ │ │ │A:先demo。 │ │ │ │ │B:對,先demo…這種叫做分段。 │ │ │ │ │A:那要做這樣的話…妳是怎樣…就是拿 │ │ │ │ │ 一個… │ │ │ │ │B:在現場做…在現場做…看看3個小時能│ │ │ │ │ 不能乾啊…啊多久能不能乾啊…那如 │ │ │ │ │ 果不行的就out了。 │ │ │ │ │A:不錯…這樣是不錯…這樣的模式。 │ │ │ │ │B:對啊,因為我們的東西有這樣的特色 │ │ │ │ │ 啊…我們不會妨害到他們上課啊… │ │ │ │ │A:這樣妳也要有建築師啊。 │ │ │ │ │B:恩…這樣是可行…是不用… │ │ │ │ │A:這樣喔? │ │ │ │ │B:對。 │ │ │ │ │A:妳這樣講我就聽懂了…如果這樣是不 │ │ │ │ │ 錯…這樣也不是什麼分段啦…就是可 │ │ │ │ │ 能開標決標的時間比較長 │ │ │ │ │B:對,類似這樣啦…因為我們都形容說 │ │ │ │ │ 這種是分段開標啦… │ │ │ │ │A:就是算要demo…現場實做啦… │ │ │ │ │B:對,鮮豔看看你有沒有符合我這些說 │ │ │ │ │ 明,我這邊的功能你都有符合… │ │ │ │ │A:那別人的是如果乾的話…黏不住… │ │ │ │ │B:對啊,他們一般都要幾天的養護…不 │ │ │ │ │ 能下去踩…那我們的是馬上可以踩… │ │ │ │ │ 乾了就可以踩…所以我們的特色就在 │ │ │ │ │ 這邊,我們速乾型的嘛…那為什麼要 │ │ │ │ │ 這樣…就是不要影響到學校上課啊… │ │ │ │ │ 你總不能說…我全國要做的話…大家 │ │ │ │ │ 都在暑假做…不可能嘛…這種工作… │ │ │ │ │ 所以合理啦 │ │ │ │ │A:恩。 │ │ │ │ │B:對,總仔思考到另外一個問題…這是 │ │ │ │ │ 一個中長期…你總不能中長期都用這 │ │ │ │ │ 個建築師…這樣問題是不是就會出來 │ │ │ │ │ …所以其實總仔他在想事情…他想的 │ │ │ │ │ 是後面的10件、20件…我們是不是都 │ │ │ │ │ 能做得很漂亮…那我們就詳細談完… │ │ │ │ │ 就是我們在說明的機制模式是這樣… │ │ │ │ │ 因為有時候詹仔比較急性子…他會說 │ │ │ │ │ …為什麼要變來變去…我跟他說明說 │ │ │ │ │ …這是一個中長期…我們不能說現在 │ │ │ │ │ 這個案子結束後就沒事了…重點是後 │ │ │ │ │ 面我們還有很多要操作的…那我們要 │ │ │ │ │ 弄出一套模式是大家…等於後面在操 │ │ │ │ │ 作的時候…都不會有在收尾有困擾… │ │ │ │ │A:對…那如果有這個模式的時候…也不 │ │ │ │ │ 怕人家來在那邊… │ │ │ │ │B:對,我剛就在講…我們總不能10件、 │ │ │ │ │ 20件都用同一個建築師啊,這樣問題 │ │ │ │ │ 就出來了,對不對…所以我在想…那 │ │ │ │ │ 天我發現…他和建築師也不是很熟, │ │ │ │ │ 所以總仔才會考慮到這個問題…這樣 │ │ │ │ │ 對你們來講…事後我們,第一…讓人 │ │ │ │ │ 家拿出來看的時候…怎麼設計師都一 │ │ │ │ │ 樣,從頭到尾都只有這個而已… │ │ │ │ │A:恩。 │ │ │ │ │B:這樣就比較奇怪了…當然我們可以一 │ │ │ │ │ 一把那些矛盾點…一層一層把他處理 │ │ │ │ │ 掉…所以說…因為之前這些模式我們 │ │ │ │ │ 也都開過… │ │ │ │ │A:你這樣講是合理啦…就是不影響學校 │ │ │ │ │ 上課啦。 │ │ │ │ │B:對…對。對啊…你總不能說為了要做 │ │ │ │ │ 這個…我全校大家都…還包括…那有 │ │ │ │ │ 可能時間那麼剛好…尤其現在暑假有 │ │ │ │ │ 時也有開訓練課程…總不能說都不能 │ │ │ │ │ 動…也不能讓人家過…這就是算我們 │ │ │ │ │ 的功能性…我學校就是要求這種功能 │ │ │ │ │ 的東西… │ │ │ │ │A:但是如果你要這樣做喔…這個程式… │ │ │ │ │ 你要寫進去標單…讓他們去公告。 │ │ │ │ │B:有,就是會寫進去…所以現在就是說 │ │ │ │ │ …初步的東西都禮拜四上去會再拿給 │ │ │ │ │ 你們看…那細節再討論。 │ │ │ │ │A:那如果這樣…就不用了…我等下就跟 │ │ │ │ │ 詹仔說… │ │ │ │ │B:不是不用啦…也是要見面一下…因為 │ │ │ │ │ 這種工作喔…我們所有的疑慮…要把 │ │ │ │ │ 可能發生跟可以克服的沙盤推演一下 │ │ │ │ │ …因為我們不希望事情發生了…才… │ │ │ │ │ 總仔(魏徵豪)是和你的習慣…我們 │ │ │ │ │ 是可以先預防的先預防…可以討論的 │ │ │ │ │ 先討論…不是到最後才抱著頭…現在 │ │ │ │ │ 還可以討論的時候就要討論到沒什麼 │ │ │ │ │ 疑慮…讓操作都可以很順利…先沙盤 │ │ │ │ │ 推演就對了…要先提出問題,可能會 │ │ │ │ │ 怎樣怎樣…大家同不同意…把最壞的 │ │ │ │ │ 情形都拿出來討論… │ │ │ │ │A:好,沒關係。那我先跟他講。 │ │ │ │ │B:但是你看…像上次見面後…我們衝衝 │ │ │ │ │ 動動就送出去…我是覺得比較不好啦 │ │ │ │ │ …我是覺得慎重一點…因為這個東西 │ │ │ │ │ …他後續可以操作的…那個太多了… │ │ │ │ │ 那我們不要有太…就是急著要做這個 │ │ │ │ │ …然後腳步都亂了…我是覺得這樣比 │ │ │ │ │ 較不好。所以你跟詹仔說明一下…因 │ │ │ │ │ 為詹仔在說為什麼一下這樣…一下那 │ │ │ │ │ 樣…我說在定案之前…都還有討論… │ │ │ │ │ 而且取得最好的方案…我們討論事情 │ │ │ │ │ 就一定是這樣啊…不是都不能改…所 │ │ │ │ │ 以對他我是比較不好意思,改來改去 │ │ │ │ │ …你再安撫他一下… │ │ │ │ │A:好。 │ │ │ │ │B:拜託你耶,謝謝,拜拜。 │ │ ├──┼────┼──────────────────┼──────┤ │5 │96/05/11│A:魏總… │A:傅績欽 │ │ │17:15 │B:傅先生。 │B:蔡素碧 │ │ │ │A:那個…蔡小姐 │(0000000000)│ │ │ │B:傅先生。 │ │ │ │ │A:那個…我跟詹仔解釋清楚了…他這樣 │ │ │ │ │ 現在知道了…那就等於是開標時間比 │ │ │ │ │ 較長…等於性質上是最有利標了嘛, │ │ │ │ │ 對不對。 │ │ │ │ │B:類似啦…但是也不是要他們先簽最有 │ │ │ │ │ 利標的決標方式…而是說我們在寫規 │ │ │ │ │ 範的時候…就是我們先列這樣…是說 │ │ │ │ │ …我不知道他們一般…稱呼這是分段 │ │ │ │ │ 標還是最有利標。我是都稱呼這個… │ │ │ │ │A:那這個第2段就沒有價格標了嘛…直接│ │ │ │ │ 就是入選的…如果… │ │ │ │ │B:有些他如果…有些是這樣去分段…分 │ │ │ │ │ 段標還是有底價…那最有利標就沒有 │ │ │ │ │ 底價,只要在預算內就合理。 │ │ │ │ │A:對啦。 │ │ │ │ │B:所以我不知道說…我們的立足點就是 │ │ │ │ │ 說…如果叫學校簽最有利標…他們會 │ │ │ │ │ 比較困擾…有的學校不要用太多次… │ │ │ │ │ 這種東西不要用太多次,對他們不好 │ │ │ │ │ …偶爾…我曾經聽過一些學校說…你 │ │ │ │ │ 一年裡面用幾件可以…也不要所有的 │ │ │ │ │ 件都簽最有利標…所以我們應該是說 │ │ │ │ │ …我們就來測試這些功能…你如果不 │ │ │ │ │ 符合的我就不開你的底價了…就是不 │ │ │ │ │ 開你的標價啦,不是底價… │ │ │ │ │A:因為如果是最有利標…就沒有3家的限│ │ │ │ │ 制嘛。 │ │ │ │ │B:恩…因為我不曉得你們那邊的生態… │ │ │ │ │ 當然我們先把這個定位大家說明清楚 │ │ │ │ │ … │ │ │ │ │A:這樣…不然你現在這個規範…剛剛詹 │ │ │ │ │ 仔是說他這樣聽有聽懂…我是跟他解 │ │ │ │ │ 釋說…如果改… │ │ │ │ │B:我們禮拜四就把規範拿出來討論嘛… │ │ │ │ │A:不是啦…他們既然禮拜二要下來對不 │ │ │ │ │ 對,他是說看能不能先email給他… │ │ │ │ │B:沒有…因為這種東西你mail給他…他 │ │ │ │ │ 要向誰解釋…?因為這種東西外行的 │ │ │ │ │ 說明會不清楚。 │ │ │ │ │A:這樣妳們可以…禮拜二妳們方便去台 │ │ │ │ │ 南嗎? │ │ │ │ │B:但是禮拜二就是這2個長仔(校長)也│ │ │ │ │ 會去嗎? │ │ │ │ │A:都有。 │ │ │ │ │B:我是怕比較趕…因為…我先跟總仔說 │ │ │ │ │ 看看…看可不可行…來不來得及。 │ │ │ │ │A:我是說如果可以的話…因為人家程式 │ │ │ │ │ 他們在掌握…那個時程他們在掌握… │ │ │ │ │ 我現在意思是說…如果可以的話…現 │ │ │ │ │ 在到禮拜二如果趕一下…這些文書作 │ │ │ │ │ 業如果趕一下…妳去跟他們說明…大 │ │ │ │ │ 家進行的那個… │ │ │ │ │B:可行性這樣… │ │ │ │ │A:對啦…才不會對他們來講有什麼困難 │ │ │ │ │ 沒有。如果這樣時候…因為規範這個 │ │ │ │ │ 是合法的…是就功能…不是就品牌… │ │ │ │ │ 就是就功能做一個限制…那功能就是 │ │ │ │ │ 現場做測試,那如果功能沒達到,我 │ │ │ │ │ 就不開你的價格標…還是功能達到者 │ │ │ │ │ ,大家優先來議價…因為最有利標是 │ │ │ │ │ 議價嘛…那就是第2階段議價這樣嘛…│ │ │ │ │ 那我也是在預算以內,其實這個都很 │ │ │ │ │ 簡單。 │ │ │ │ │B:這個是可行啦…只是他們覺得這樣… │ │ │ │ │ 怎樣的定位方式他們比較不會困擾… │ │ │ │ │ 討論出一個共識這樣。 │ │ │ │ │A:妳這個方式是很好啦…現在是後半段 │ │ │ │ │ 要怎麼走而已,這一段時間…大家都 │ │ │ │ │ 就… │ │ │ │ │B:多多商量。 │ │ │ │ │A:現場實作我是覺得這樣最好…因為這 │ │ │ │ │ 是最沒有爭議的…等於是硬碰硬…比 │ │ │ │ │ 實力的…我覺得這個是合理啦…所以 │ │ │ │ │ 說…如果…禮拜二你們在台南會合… │ │ │ │ │ 是不是妳就光碟跟他壓一下…看有沒 │ │ │ │ │ 有問題…當場大家書面看一下…沒問 │ │ │ │ │ 題…光碟帶回去…就照那個…看他們 │ │ │ │ │ 稍微修正一下…變換一下字型還是什 │ │ │ │ │ 麼的…,就下去公告了嘛。 │ │ │ │ │B:我先問總仔看來不來得及…因為他有 │ │ │ │ │ 時候東西要出去…他都要看…喔…那 │ │ │ │ │ 個不是算次的… │ │ │ │ │A:這合理啦…本來就是這樣。 │ │ │ │ │B:其實我也覺得我們這樣做事比較能讓 │ │ │ │ │ 你放心啦… │ │ │ │ │A:我也是這樣啊… │ │ │ │ │B:ㄟ…我的書人家在催了…不能在延了 │ │ │ │ │ … │ │ │ │ │A:有,我有在用了,但是妳跟他說差不 │ │ │ │ │ 多5月底,6月初這樣。有在印了。 │ │ │ │ │B:我跟人家說月底耶,不要到6月初啦。│ │ │ │ │A:應該是不會啦…我是跟他說5月的倒數│ │ │ │ │ 第2個禮拜五一定要讓我入庫啦… │ │ │ │ │B:喔…趕一下。 │ │ │ │ │A:有啦…那個在印了,那個沒問題。 │ │ │ │ │B:好,那我研究看看再回覆你好不好? │ │ │ │ │A:我是覺得如果可以…妳跟他們2個在台│ │ │ │ │ 南先解釋一下…就程式…因為妳這樣 │ │ │ │ │ 做一個缺點…就是人家都要在那邊… │ │ │ │ │ 人家如果有要先走的…變成時間都綁 │ │ │ │ │ 死了… │ │ │ │ │B:恩? │ │ │ │ │A:啊就現場用完看要怎麼編號…不要被 │ │ │ │ │ 人家偷天換日去喔…這個一些流程… │ │ │ │ │ 是不是要吹電風扇…還是怎樣…等等 │ │ │ │ │ …你們都要先考慮清楚。 │ │ │ │ │B:我知道…就功能性要寫得很清楚…他 │ │ │ │ │ 的製作工法、功能性都要很清楚。 │ │ │ │ │A:對。就是工法和功能。 │ │ │ │ │B:我是有一個直覺感覺就是…禮拜二文 │ │ │ │ │ 件的東西如果要完整給他…應該是來 │ │ │ │ │ 不及…因為我還要畫一個施工圖…我 │ │ │ │ │ 們給他畫複雜一點…讓人家知難而退 │ │ │ │ │ …所以…既然我們沒有建築師這一關 │ │ │ │ │ 了嘛,我們這邊的操作就要更細膩… │ │ │ │ │ 所以我是禮拜二來不及…因為禮拜一 │ │ │ │ │ 他們還有排行程出去外面…所以我是 │ │ │ │ │ 想說如果有可以禮拜二我就先和詹仔 │ │ │ │ │ 見面…把初步的文件和他討論而已… │ │ │ │ │ 那細部的要完整怕來不及… │ │ │ │ │A:好,沒關係…那你們現在約在台南啦 │ │ │ │ │ …喔… │ │ │ │ │B:對。 │ │ │ │ │A:好,那就先照這個方式…那詹仔我跟 │ │ │ │ │ 他講…他也接受啦… │ │ │ │ │B:禮拜四如果有要上去,我們就在 │ │ │ │ │ recheck一次這樣。 │ │ │ │ │A:沒關係。 │ │ │ │ │B:好,謝謝。 │ │ ├──┼────┼──────────────────┼──────┤ │6 │96/06/15│A:傅先生…總仔在拜託說…你那邊要盯 │A:蔡素碧 │ │ │09:10 │ 緊一點… │(0000000000)│ │ │ │B:好,我禮拜六會和「他」見面啦… │B:傅績欽 │ │ │ │A:對,因為你知道,下屬單位如果接到 │ │ │ │ │ 「頂仔」的指示要再叫他去變動喔… │ │ │ │ │ 我看就不敢了…是怕說「頂仔」如果 │ │ │ │ │ 批下來…咬得死死的…我們就動彈不 │ │ │ │ │ 得了… │ │ │ │ │B:喔…他們現在都在議會啦…所以我有 │ │ │ │ │ 跟「他」約明天…有跟他講過,但是 │ │ │ │ │ …好啦…我就叫他盯緊一點。 │ │ ├──┼────┼──────────────────┼──────┤ │7 │96/06/22│A:那個我和總仔最近…是有在討論喔… │A:蔡素碧 │ │ │11:11 │ 我們台北那邊…現在如果說…因為現 │(0000000000)│ │ │ │ 在卡在那邊…比較難解決嘛… │B:傅績欽 │ │ │ │B:恩。 │ │ │ │ │A:那是不是有可行說…我們另外找2家喔│ │ │ │ │ …看說2間新的單位…用設備的方式先│ │ │ │ │ 請出去…譬如說…用新的案子…啊是 │ │ │ │ │ 用裝備下去申請 │ │ │ │ │B:沒有啦…沒關係…他現在他那邊有一 │ │ │ │ │ 間也是用設備啊。 │ │ │ │ │ : │ │ │ │ │B:我知道…現在就是先試啊…真的不行 │ │ │ │ │ 的話…到時…因為你這個一開就要用 │ │ │ │ │ 設備喔…可能有難度啦…現在就是這2│ │ │ │ │ 間已經進行到這個地不了…所以我就 │ │ │ │ │ 先看他這禮拜或下禮拜的狀況怎樣… │ │ │ │ │ 初步…他們比較不瞭解說假設讓建築 │ │ │ │ │ 師監造啦…如果說是7%…這樣來看的│ │ │ │ │ 話…影響不是很大…而且比較順利… │ │ │ │ │A:但是現在的問題是…他是說…如果照 │ │ │ │ │ 工程的模式喔…大家就眼睛睜很大… │ │ │ │ │ 都先用起來再說耶…我們一般是不希 │ │ │ │ │ 望事後再來解決這些事情嘛…「啊靜 │ │ │ │ │ 」(謝宜靜)那邊我也是用…等於說 │ │ │ │ │ 工程…但是看起來好像設備的部分… │ │ │ │ │ 就沒有這個困擾…但是這邊得到的… │ │ │ │ │ 他看我們的文件…他說…你如果用這 │ │ │ │ │ 樣的模式…怕設計監造的人…部會同 │ │ │ │ │ 意這樣的方式…因為他的一個方式轉 │ │ │ │ │ 不過來…變成我們也不可以勉強他啊 │ │ │ │ │ …他說他這樣會有困擾啊…所以才會 │ │ │ │ │ 說…我另外可能也會在台北那邊找看 │ │ │ │ │ 有沒有建築師…我也有這樣的想法 │ │ │ │ │ : │ │ │ │ │A:因為他對那裡的生態喔…他有壓力啦 │ │ │ │ │ …因為太久了…他都會讓舊的成規綁 │ │ │ │ │ 住…其實我在別的縣市…用我們用的 │ │ │ │ │ 模式下去做…沒有他說的困擾…但是 │ │ │ │ │ 他強調…他只要設計而已,不要監造 │ │ │ │ │ … │ │ │ │ │B:沒有啦…他主要是監造費的問題啦… │ │ │ │ │A:喔…對啦…因為費用太少的問題…他 │ │ │ │ │ 不要啦…這個也是1點啦… │ │ │ │ │B:如果說有監造…用下去…假設別人得 │ │ │ │ │ 標啦…這樣不行的時候… │ │ │ │ │A:對啊…我們也是要給他導入…當然… │ │ │ │ │ 這個是另外一個思考方案啦…假設前 │ │ │ │ │ 案卡住…先不要動…先按住…不要去 │ │ │ │ │ 討論嘛…就先按下…看是用別條路… │ │ │ │ │ 繞一個圈…用設備出來這樣子…是有 │ │ │ │ │ 這樣的提議啦…你研究看看可不可行 │ │ │ │ │ 啦… │ │ │ │ │ : │ │ │ │ │B:這可能喔…意願上比較困難的就是… │ │ │ │ │ 我朋友就說…不然就先這2間試一試…│ │ │ │ │ 他在找那個去看… │ │ ├──┼────┼──────────────────┼──────┤ │8 │96/06/26│A:傅先生…我蔡小姐…那個詹仔有和他 │A:蔡素碧 │ │ │08:46 │ 請教過…那個工務那邊ok了…現在是 │(0000000000)│ │ │ │ 要等教育那邊…啊他們學校也有去翻 │B:傅績欽 │ │ │ │ 採購法…有一條第7條…我們這個財務│ │ │ │ │ 的比例比較高…本來就可以用財物下 │ │ │ │ │ 去購買這樣…第7條他們學校也有看過│ │ │ │ │ 啦…那天我就有去一間學校跟他們請 │ │ │ │ │ 這件事情…他就說…第幾條這樣…早 │ │ │ │ │ 上我和詹仔通電話…他說有啦…學校 │ │ │ │ │ 也是有看到這條…才願意簽出去…啊 │ │ │ │ │ 工務那邊也瞭解這種狀況…所以他那 │ │ │ │ │ 邊也沒問題…詹仔是說學校是ok才簽 │ │ │ │ │ 出去啊嘛…啊工務也瞭解這種比例的 │ │ │ │ │ 問題…就是財物的比例高於那個…所 │ │ │ │ │ 以用採購法第7條就很明顯…整條的敘│ │ │ │ │ 述就很清楚了…就可以照法令用這種 │ │ │ │ │ 方式…請學校依採購法去採購這樣… │ │ │ │ │ 啊你局裡那邊在注意一下… │ │ │ │ │B:我今天會去。 │ │ │ │ │A:對,這條法令就拿出來大家翻一下… │ │ │ │ │ 就可以有一個解釋…第7條很明顯…你│ │ │ │ │ 整條看完…總則的第7條…但是第7條 │ │ │ │ │ 比較長…應該在後面…就有工程、財 │ │ │ │ │ 物、勞務2種以上的性質,難以認定其│ │ │ │ │ 歸屬者,按期性質所佔比例金額歸屬 │ │ │ │ │ 之…所以你翻這條給他們看一下…就 │ │ │ │ │ 知道怎麼處理了…那拜託你耶…如果 │ │ │ │ │ 有進度再通知一下,謝謝。 │ │ ├──┼────┼──────────────────┼──────┤ │9 │96/07/13│A:現在他總務怎麼說堅持要用「設計監 │A:蔡素碧 │ │ │12:03 │ 造」,因為這樣就回去用工程了。 │(0000000000)│ │ │ │B:我來去講。 │B:傅績欽 │ │ │ │A:之前那間就順事順事,你又讓他翻回 │ │ │ │ │ 去做工程,那之前那間(指五堵國小 │ │ │ │ │ )就有瑕疵了,既有前例了,還有採 │ │ │ │ │ 購法第七條在那邊運用,詹仔說那邊 │ │ │ │ │ 你熟,可能你要打個招呼,他早上去 │ │ │ │ │ 接(接觸)總務啦 │ │ │ │ │ : │ │ │ │ │B:為什麼你去都資格不符。 │ │ │ │ │A:沒注意要「無退票證明」,還好都順 │ │ │ │ │ 事啦,沒注意你們縣市要,我們在別 │ │ │ │ │ 縣市都不用。 │ │ ├──┼────┼──────────────────┼──────┤ │10 │97/01/11│A:那個…2件事情,那個台北那邊…有請│A:蔡素碧 │ │ │10:34 │ 到了…我想說你下禮拜如果下來,跟 │(0000000000)│ │ │ │ 你會一下…另外我是想說要和你會… │B:傅績欽 │ │ │ │ 還是跟詹仔會… │ │ │ │ │B:恩… │ │ │ │ │A:因為詹仔我們上次去驗收…他就很急 │ │ │ │ │ 性子,就拿他的存摺給我們…啊我們 │ │ │ │ │ 一直追追追…到昨天才出來嘛…我就 │ │ │ │ │ 想說你如果有要下來…是要和你這邊 │ │ │ │ │ CHECK,還是…因為…發票是開我這邊│ │ │ │ │ 的嘛…所以就沒有其他什麼後續的問 │ │ │ │ │ 題嘛…所以就看你的看法…我再和詹 │ │ │ │ │ 仔聯絡一下… │ │ │ │ │ : │ │ │ │ │A:沒有…因為你和…我沒有處理那個部 │ │ │ │ │ 分… │ │ │ │ │B:喔… │ │ │ │ │A:對,這個…我是接你的嘛…啊你自己 │ │ │ │ │ 處理…這應該… │ │ │ │ │B:這樣也是好啦… │ │ │ │ │A:另外副總他11月底有跟我借一筆15的 │ │ │ │ │ 喔…啊他有和我調10了…所以還欠5…│ │ │ │ │ 我就直接這樣扣掉…對,他有和你講 │ │ │ │ │ 這件事嗎? │ │ │ │ │ : │ │ │ │ │A:你就帳號給我…我就跟你處理啊… │ │ │ │ │B:不用啊…我人就要下去了,你還處理 │ │ │ │ │ 什麼… │ │ ├──┼────┼──────────────────┼──────┤ │11 │97/03/11│A:詹先生有給我台北那邊有一個公文函 │A:蔡素碧 │ │ │16:25 │ ,我想傳真給你,我們有開會討論這 │(0000000000)│ │ │ │ 件事,你看到那個文是不是可以思考 │B:傅績欽 │ │ │ │ 一下,今年跑的案子減量,因為好像 │ │ │ │ │ 有點在鋒頭上感覺… │ │ ├──┼────┼──────────────────┼──────┤ │12 │97/03/14│B:我可能要下禮拜…我看喔…那個文我 │A:蔡素碧 │ │ │11:10 │ 看一看…沒影響啦…那去年9月的事情│(0000000000)│ │ │ │ 啊… │B:傅績欽 │ │ │ │A:喔…他是在說如果…風頭上…那是… │ │ │ │ │ 詹仔也是這樣的考量啦…說也是有 │ │ │ │ │ 學校在這樣反應… │ │ └──┴────┴──────────────────┴──────┘ 二、蔡素碧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詹永洋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6/05/04│A:那個袁先生因為他這2天都在外面忙,│A:蔡素碧 │ │ │14:13 │ 那他剛才有打電話跟我講…說你要的 │(0000000000)│ │ │ │ 那些參考的東西…我等一下寄電子檔 │B:詹永洋 │ │ │ │ ,我剛有問你太太信箱……那你是要 │(0000000000)│ │ │ │ 和那個研究一下是不是? │ │ │ │ │B:對,對…那個建築師我已經找到了, │ │ │ │ │ 沒問題了。 │ │ │ │ │A:啊那個是先傳一些曾經做過的草稿先 │ │ │ │ │ 給你參考…你大概給他… │ │ │ │ │B:給他看一下,OK。 │ │ │ │ │A:對,先給他參考說大概的型態是這樣 │ │ │ │ │ 。 │ │ │ │ │B:OK,好。 │ │ │ │ │ : │ │ │ │ │A:我會建議喔…我們跟你一起去。 │ │ │ │ │B:對,對,對,最好是妳跟我一起去這 │ │ │ │ │ 樣子。 │ │ │ │ │A:我跟你們一起去。啊所以喔…我這樣 │ │ │ │ │ 子看待啦喔…第一:我mail給你的話 │ │ │ │ │ ,現在也是零零落落地,因為不是針 │ │ │ │ │ 對你們那裡去寫的啦,啊與其你留那 │ │ │ │ │ 麼多資料,事後也許會容易混亂。所 │ │ │ │ │ 以我是比較建議說,因為我在做別的 │ │ │ │ │ 地方,他是都正確…已經核准多少… │ │ │ │ │ 我們再依那個核准的下去變更。啊只 │ │ │ │ │ 是說…你先去跟建築師拜見,大家認 │ │ │ │ │ 識一下,就一回生…二回熟嘛,你先 │ │ │ │ │ 和他熟悉一下,啊我們上去的時候, │ │ │ │ │ 就會同你做做技術上面的說明跟討論 │ │ │ │ │ 。 │ │ │ │ │B:那個建築師我認識啦。那個都算都同 │ │ │ │ │ 掛的。 │ │ │ │ │A:喔…本來就認識了。這樣我們就不用 │ │ │ │ │ 急,但是你什麼時候會核准?啊差不 │ │ │ │ │ 多多少? │ │ │ │ │B:因為公文…都是照妳寫的金額。 │ │ │ │ │A:喔…不會打折喔,你有「勇」喔(笑 │ │ │ │ │ )。 │ │ │ │ │B:沒有,那個… │ │ │ │ │A:都有拜託的啦喔? │ │ │ │ │B:不是那不是我在「勇」,那個是有「 │ │ │ │ │ 傅先生」(傅欽績)在「勇」啦。 │ │ │ │ │A;喔,我知道,所以就照這樣下去設計 │ │ │ │ │ 啦…我們就跟建築師這樣講啦。 │ │ │ │ │B:不然等他核准以後,我們再去跟建築 │ │ │ │ │ 師去談不就好了。 │ │ │ │ │A:好啊,因為最主要我是要等他批准, │ │ │ │ │ 看有沒有變動…因為牽一髮動全身… │ │ │ │ │ 他那個最主要後面有很多細項喔…因 │ │ │ │ │ 為做工程的和做設備的不一樣…做工 │ │ │ │ │ 程的喔…會牽到…因為後面的小項目 │ │ │ │ │ 都會去更動到。這樣我們就不要急著 │ │ │ │ │ mail資料給妳。 │ │ │ │ │ : │ │ │ │ │B:一般是1個禮拜至10天左右,反正這個│ │ │ │ │ …我會請那個傅先生(傅績欽)去催 │ │ │ │ │ 比較快。 │ │ ├──┼────┼──────────────────┼──────┤ │2 │96/05/11│A:我們現在「准的」都沒有變動嘛。 │A:蔡素碧 │ │ │10:17 │B:都沒有變動…沒有錯。 │(0000000000)│ │ │ │A:那你不就禮拜一要下來…大家見個面 │B:詹永洋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B:沒啦…我是帶幾個校長下去啦。 │ │ │ │ │ : │ │ │ │ │B:不是啦…我是說看禮拜一早上…看有 │ │ │ │ │ 沒有辦法…我們先去跟建築師談嘛。 │ │ │ │ │ : │ │ │ │ │A:建築師有和你下來嗎? │ │ │ │ │B:沒有啦…我禮拜一是帶一些校長去看 │ │ │ │ │ 教育博覽會啦。 │ │ │ │ │A:不然我文件做好要上去…再和你預約 │ │ │ │ │ 一下。下禮拜文件就好,我再跟你約 │ │ │ │ │ 一下。 │ │ │ │ │ : │ │ │ │ │A:來不及啦。啊因為你禮拜一早上要帶 │ │ │ │ │ 人參觀…這樣太趕了…就我們直接上 │ │ │ │ │ 去…看禮拜幾先跟你預約…你再幫我 │ │ │ │ │ 約那個建築師…我們先見面…我們再 │ │ │ │ │ 一起去建築師那邊。 │ │ │ │ │ : │ │ │ │ │B:我本來是想說看禮拜一早上能夠處理 │ │ │ │ │ 好的話…然後禮拜二、三這2天你們整│ │ │ │ │ 理文件…禮拜四我一回馬上就幫你們 │ │ │ │ │ 送件…馬上就開標這樣子 │ │ │ │ │A:那不用先和建築師見面一下?我跟你 │ │ │ │ │ 講,詹先生…你帶校長下來那麼忙… │ │ │ │ │ 所以我們…就禮拜四…你先幫我預約 │ │ │ │ │ 建築師…禮拜四去我們再一起談。 │ │ ├──┼────┼──────────────────┼──────┤ │3 │96/05/11│A:詹先生…方便講話嗎…我蔡小姐。 │A:蔡素碧 │ │ │16:26 │B:你好,可以。 │(0000000000)│ │ │ │A:我剛剛有和傅先生(傅績欽)通過電 │B:詹永洋 │ │ │ │ 話…我是在和他研究一件事情…因為 │(0000000000)│ │ │ │ 我們禮拜四如果過去喔…我們總仔會 │ │ │ │ │ 再去學校巡一巡…因為畢竟我們這個 │ │ │ │ │ 是在做示範的案喔…傅先生也認同這 │ │ │ │ │ 樣啦…認為該慎重一點…做好一點這 │ │ │ │ │ 樣。 │ │ │ │ │B:好。 │ │ │ │ │A:尤其…因為還有一個觀點就是說…我 │ │ │ │ │ 剛剛在和傅先生說的是…我別的縣市 │ │ │ │ │ 曾經「操作」過一種就是…分段開標 │ │ │ │ │ …那傅先生說這樣的想法不錯…因為 │ │ │ │ │ 我們可以省一筆設計費的開銷… │ │ │ │ │B:反正妳和傅先生看怎樣…我都可以配 │ │ │ │ │ 合就是了。 │ │ │ │ │A:所以現在我是有和傅先生check到這一│ │ │ │ │ 點…他說那我們就先再見面…這已經 │ │ │ │ │ 要進入一些比較細節的嘛…他是說喔 │ │ │ │ │ …因為我跟他說…我跑得太快了…我 │ │ │ │ │ 先叫詹仔幫我約建築師了…他就說那 │ │ │ │ │ 就先跟建築師延一下…我們禮拜四先 │ │ │ │ │ 見個面…就是你、傅先生、總仔還有 │ │ │ │ │ 我…我們四個先見面…先研究看這種 │ │ │ │ │ 模式可不可行…因為我們後來的案子 │ │ │ │ │ 會越來越多…那我們可以能省則省… │ │ │ │ │ 我們實際把案子做好一點比較要緊啦 │ │ │ │ │B:不是…我跟你講啦…你分段開標嘛對 │ │ │ │ │ 不對…那止滑的話沒有辦法… │ │ │ │ │A:所以就是見面分析給你們聽…這就要 │ │ │ │ │ 見面談才會清楚…所以我可能要拜託 │ │ │ │ │ 你先跟建築師delay一下…我們就禮拜│ │ │ │ │ 四先見面後再研究要不要找他面談… │ │ │ │ │ 因為一定要讓傅先生瞭解這種操作模 │ │ │ │ │ 式…我們大家三方…大家判斷一下這 │ │ │ │ │ 樣可不可行…固定一個模式之後…大 │ │ │ │ │ 家就比較順嘛… │ │ │ │ │B:對,沒有錯。 │ │ │ │ │A:那這種剛起頭的案子…總仔就在說… │ │ │ │ │ 從上次見面後,都沒有再見面詳談… │ │ │ │ │ 這樣子衝衝動動就要上去…怕比較不 │ │ │ │ │ 好…我禮拜四如果過去…我就會先拿 │ │ │ │ │ 文件和你們討論…你覺得這樣好不好 │ │ │ │ │ ,這樣是不是比較慎重…比較仔細這 │ │ │ │ │ 樣。 │ │ │ │ │B:反正我沒有意見啦…我是負責學校這 │ │ │ │ │ 邊啦…你跟傅先生如果談好的話… │ │ │ │ │A:那這樣我們…我是想說先和你check一│ │ │ │ │ 下,這樣禮拜四我會先和傅先生預約 │ │ │ │ │ 看他2點…因為我有跟傅先生說這樣的│ │ │ │ │ 情形…他是叫我先和你講一下… │ │ │ │ │B:我跟妳講…我禮拜二人都在台南…吉 │ │ │ │ │ 村大飯店啦… │ │ │ │ │A:袁先生有講。 │ │ │ │ │B:我在吉村大飯店啦妳看是不是我們要 │ │ │ │ │ 談一下也沒關係啦…因為這個實際操 │ │ │ │ │ 作喔…說真的…學校的操作可能傅先 │ │ │ │ │ 生他也不太瞭解。 │ │ │ │ │A:好啊…那建築師你就先跟他延一下… │ │ │ │ │B:那是沒關係…我希望你們那邊不要滾 │ │ │ │ │ 來滾來…滾到後來我都不知道怎麼… │ │ │ │ │A:主要是跟傅先生研究的就是…我們後 │ │ │ │ │ 面陸續的案子的時候…我們就不用再 │ │ │ │ │ 多花這一筆。 │ │ │ │ │B:我知道啦…說真的…其實一般照理來 │ │ │ │ │ 講…沒有建築師也沒有關係…問題就 │ │ │ │ │ 是…妳的規格內容…妳放出去之後有 │ │ │ │ │ 沒有問題…我一直強調的就是…妳的 │ │ │ │ │ 內容東西有沒有問題…說真的…我怕 │ │ │ │ │ 的就是這個而已 │ │ │ │ │A:我知道意思…那這樣細節喔…可能我 │ │ │ │ │ 們大致上如果分段怎麼分…說明給你 │ │ │ │ │ 聽…讓你瞭解…因為你對學校的生態 │ │ │ │ │ 瞭解嘛… │ │ │ │ │B:對啦。 │ │ │ │ │A:那你就判斷說…這樣他們可不可以接 │ │ │ │ │ 受… │ │ │ │ │B:我跟你講啦…分段的話…可能沒辦法 │ │ │ │ │ 分段啦… │ │ │ │ │A:就我們先跟你說明看他的動作是怎樣 │ │ │ │ │ …那你再去判斷。 │ │ │ │ │B:不是…我跟你講…因為妳如果要分段 │ │ │ │ │ 的話…當初時妳送概算書的時候…妳 │ │ │ │ │ 就要分開送…那妳瞭解嘛? │ │ │ │ │A:我不太瞭解… │ │ │ │ │B:我跟妳講喔…妳如果要分開… │ │ │ │ │A:還是禮拜二如果有見面…再跟你瞭解 │ │ │ │ │ 清楚一點。 │ │ │ │ │B:對。因為我跟妳講喔…妳如果要分開 │ │ │ │ │ 的時候…當時妳送概算書的時候…妳 │ │ │ │ │ 就要分開了… │ │ │ │ │A:我先跟你溝通到這一段…那我先和傅 │ │ │ │ │ 先生說你的看法…禮拜二見面你再分 │ │ │ │ │ 析給他聽。 │ │ │ │ │B:對啦…因為你要以基隆的生態…你要 │ │ │ │ │ 以我們基隆市的生態… │ │ │ │ │A:我知道…所以我們要多見幾次面…弄 │ │ │ │ │ 清楚一點。 │ │ │ │ │B:好啦? │ │ │ │ │A:那再嘛煩你。 │ │ ├──┼────┼──────────────────┼──────┤ │4 │96/05/17│B:妳說的這個我都瞭解啦…我昨天有回 │A:蔡素碧 │ │ │08:04 │ 傳過去,妳看一下好不好…因為妳寫 │(0000000000)│ │ │ │ 的廠商資格裡面…我好像都沒有…所 │B:詹永洋 │ │ │ │ 以我給它加一個「庭園綠化設備」… │(0000000000)│ │ │ │ 因為我的營業項目裡面,剛好就是有 │ │ │ │ │ 那一項… │ │ │ │ │A:喔…我懂…但是我要再整理好再寄過 │ │ │ │ │ 去…還是你那邊的檔案自己加上去 │ │ ├──┼────┼──────────────────┼──────┤ │5 │96/07/09│A:我蔡小姐…那個你在和…在講的那個 │A:蔡素碧 │ │ │10:29 │ 事情…總仔是在說…因為我們是包含 │(0000000000)│ │ │ │ 稅金喔…所以不用我到時…如果你作 │B:詹永洋 │ │ │ │ 主的…變成我還要開發票給你喔…目 │(0000000000)│ │ │ │ 前還沒有那麼多件…所以還是建議說 │ │ │ │ │ …我這邊先作主(主標)… │ │ │ │ │B:好,沒關係,這個我瞭解,我知道了 │ │ │ │ │ … │ │ │ │ │A:另外就是…我們這邊要寫多少金額? │ │ ├──┼────┼──────────────────┼──────┤ │6 │96/07/13│A:現在學校擔心不是這問題,學校擔心 │A: 詹永洋 │ │ │13:24 │ 公文程序問題。 │(0000000000)│ │ │ │B:採購法第7條在那邊有什麼程序問題。│B: 蔡素碧 │ │ │ │A:現在財物採購跟工程採購問題,學校 │(0000000000)│ │ │ │ 擔心政風室會查啦,你們不是學校單 │ │ │ │ │ 位你不懂,這案子一看就是工程採購 │ │ │ │ │ 的,學校硬改成財物採購,因為學校 │ │ │ │ │ 怕上面政風室問題,他以後要怎麼解 │ │ │ │ │ 釋?這種事牽涉以後退休金… │ │ │ │ │ : │ │ │ │ │B:改成工程喔,我們可能「玩」不起來 │ │ │ │ │ … │ │ │ │ │ : │ │ │ │ │A:我不會讓他用工程啦,這樣會害到五 │ │ │ │ │ 堵。 │ │ │ │ │B:你這觀念是對的,上面准過了就這樣 │ │ │ │ │ 執行。 │ │ │ │ │A:你最好給傅先生講一下,你說七堵拜 │ │ │ │ │ 一會送,叫傅仔再去教育局跟長仔講 │ │ │ │ │ 一下,懂不懂,我讓他一樣用財物採 │ │ │ │ │ 購送,還有五堵要做的話,因為我23 │ │ │ │ │ 號回國,安排24到27做。 │ │ ├──┼────┼──────────────────┼──────┤ │7 │96/08/17│A:我們現在如果驗的時候…袁先生他是 │A:蔡素碧 │ │ │11:12 │ 代表「建築師事務所」 │(0000000000)│ │ │ │B:對。 │B:詹永洋 │ │ │ │A:啊他那天開(標)的時候有在場耶… │(0000000000)│ │ │ │B:沒關係啦,那個… │ │ │ │ │A:確定喔… │ │ │ │ │B:沒關係啦…那個無所謂… │ │ │ │ │ : │ │ │ │ │A:我知道,但是我有個建議,你要不要 │ │ │ │ │ 請趙先生(建築師)也過去…因為我 │ │ │ │ │ 們後面還有很多件嘛…我是覺得說他 │ │ │ │ │ 也瞭解一下…不要都… │ │ │ │ │B:現在問題就是…我跟妳講…那趙建築 │ │ │ │ │ 師要來的話…袁先生就可以不用來啦 │ │ │ │ │ …那現在就是… │ │ │ │ │A:因為他沒有確切地操作過一次喔…其 │ │ │ │ │ 實有的東西…這個產品他以前沒有經 │ │ │ │ │ 驗過…讓他實際操演過一次喔… │ │ └──┴────┴──────────────────┴──────┘ 三、詹永洋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袁敏欽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6/05/15│B:(魏徵豪轉給副理袁敏欽) │A:詹永洋 │ │ │10:33 │A:好…袁敏欽嗎? │B:袁敏欽 │ │ │ │B:對? │(0000000000)│ │ │ │A:你現在就是要給我一份正確的預算書 │ │ │ │ │ 、圖就是了。 │ │ │ │ │B:對,對,我知道。 │ │ │ │ │A:然後同樣的…一個是預算書、一個是 │ │ │ │ │ 估價單,空白的這樣子就好了。 │ │ │ │ │B:好。 │ │ │ │ │A:那個規格說明都要一樣就是了。 │ │ │ │ │B:對,我知道。 │ │ │ │ │A:好,拜拜。 │ │ ├──┼────┼──────────────────┼──────┤ │2 │96/05/16│B:袁先生。 │A:詹永洋 │ │ │18:03 │A:是,詹先生。 │B:袁敏欽 │ │ │ │B:我已經回到基隆了,你看那個好了沒 │ │ │ │ │ ,好了EMAIL給我。 │ │ │ │ │A:待會,我們就會把它EMAIL過去,因為│ │ │ │ │ 那個檔案比較大,我把它分做四份資 │ │ │ │ │ 料過去。 │ │ │ │ │B:沒關係,你先給我,我再幫你整理。 │ │ │ │ │A:還有一件事情想要跟你報告一下,就 │ │ │ │ │ 是說如果我們送給學校的話,兩個案 │ │ │ │ │ 子,我們是說先送一個案子,等他已 │ │ │ │ │ 經要開標了,我們再送第二個案子, │ │ │ │ │ 不要一起上。 │ │ │ │ │B:沒關係,你全部給我,我會處理。 │ │ │ │ │A:對,我們老總是要我先跟你溝通一下 │ │ │ │ │ 這個問題。 │ │ │ │ │B:這個公文下來以後,什麼時候要送上 │ │ │ │ │ 去,他有那個時效性。 │ │ │ │ │A:最起碼,我們兩個案子的時間要把它 │ │ │ │ │ 錯開啊,不然人家上去拿看的內容結 │ │ │ │ │ 果都雷同。 │ │ │ │ │B:我跟你講,這個我會幫你處理啦,你 │ │ │ │ │ 放心好了。 │ │ ├──┼────┼──────────────────┼──────┤ │3 │96/05/16│A:因為那個資料都是我們蔡小姐幫我傳 │A:袁敏欽 │ │ │19:51 │ 的啦,所以明天早上我進公司先看一 │B:詹永洋 │ │ │ │ 下,我再跟你聯絡。 │ │ ├──┼────┼──────────────────┼──────┤ │4 │96/05/18│A:那個我們老總說…案子…2所儘量把它│A:袁敏欽 │ │ │13:22 │ 時間錯開啦… │B:詹永洋 │ │ │ │B:我知道,這個我知道…我會處理。 │ │ ├──┼────┼──────────────────┼──────┤ │5 │96/05/18│A:你寄給我的光碟我看過了…你那光碟 │A:詹永洋 │ │ │21:38 │ 就跟你印給我的意思一樣嘛…這樣的 │B:袁敏欽 │ │ │ │ 話沒有用處啊… │ │ │ │ │B:因為那個是蔡小姐整理的…所以我不 │ │ │ │ │ 曉得她跟你談的意思耶… │ │ │ │ │ : │ │ │ │ │A:我跟你講喔…我要的就是你們原先寫 │ │ │ │ │ 的報告那些…這樣才好給學校…報審 │ │ │ │ │ 查嘛… │ │ │ │ │B:檢測報告? │ │ │ │ │ : │ │ │ │ │A:對嘛…我要的就是已經完工的資料… │ │ │ │ │ 我們就讓學校以這些東西來審查… │ │ │ │ │B:好,我知道,我儘快看明天再幫你補 │ │ │ │ │ 寄上去… │ │ │ │ │A:因為明天七堵國小要跟人家談啦… │ │ │ │ │ : │ │ │ │ │A:所以他們明天要跟我談這個case啊… │ │ │ │ │ 因為你寄給我的光碟,之前都email給│ │ │ │ │ 我,我也已經改好了…我要的就是那 │ │ │ │ │ 些資料… │ │ ├──┼────┼──────────────────┼──────┤ │6 │96/05/22│A:好…那那個…我也先叫學校先送審啦 │A:袁敏欽 │ │ │09:04 │ …如果送審完下來以後,就可以開標 │B:詹永洋 │ │ │ │ 了…那個我已經講好了…那個是輪替 │ │ │ │ │ 開標就是了… │ │ │ │ │B:啊這樣大概會什麼時候? │ │ ├──┼────┼──────────────────┼──────┤ │7 │96/05/23│A:詹先生現在我們回歸正常手續,因為 │A:袁敏欽 │ │ │08:50 │ 學校要設計監造單位,我們這邊步驟 │B:詹永洋 │ │ │ │ …學校看他們作業方式,有些要建築 │ │ │ │ │ 師估價單,建築師的。建築師要先跟 │ │ │ │ │ 學校有合約簽約,學校偉多建築師規 │ │ │ │ │ 劃設計案子,要嘛煩你跟總務問一下 │ │ │ │ │ ,他們有辦過應該都知道,要正式簽 │ │ │ │ │ 約才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 │ │ │ │ │B:但是…他他他是屬於超過10萬以上才 │ │ │ │ │ 要啊 │ │ │ │ │A:10萬以上是是找3家,我們這邊是直接│ │ │ │ │ 開估價單給學校再定合約,再來規劃 │ │ │ │ │ 設計內容要跟學校要一下工程管理費 │ │ │ │ │ 、空污的比例、趴數… │ │ │ │ │B:等下…我前幾天有從教育局往佔有新 │ │ │ │ │ 的趴數我看一下…(看資料)… │ │ │ │ │A:先簽約我們才送正式規劃設計內容給 │ │ │ │ │ 學校讓他簽准辦發包。這樣對我們也 │ │ │ │ │ 有保障,畢竟兩案那麼接近、內容那 │ │ │ │ │ 麼雷同,你沒用建築師下去規劃設計 │ │ │ │ │ 到時人家來查,你規範內容怎麼來的 │ │ │ │ │ ? │ │ │ │ │ : │ │ │ │ │B:這樣我是不是要跟學校拿回來再重新 │ │ │ │ │ 送。 │ │ │ │ │A:對對對…要跟學校問一下是要建築師 │ │ │ │ │ 開估價單就可以還是他們要發文給建 │ │ │ │ │ 築師,建築師就做個設計監造費用趴 │ │ │ │ │ 數,一般是3趴(%),再來就是跟學│ │ │ │ │ 校簽合約。 │ │ ├──┼────┼──────────────────┼──────┤ │8 │96/05/23│B:我剛有跟學校通過電話,學校「教銀 │A:詹永洋 │ │ │09:02 │ 」(音模糊)那部分先退回來,我們 │B:袁敏欽 │ │ │ │ 重新編概算。 │ │ │ │ │ : │ │ │ │ │B:他說那個「設計圖」(音模糊)的合 │ │ │ │ │ 約可以後補沒關係,你要先有設計師 │ │ │ │ │ 的設計圖啊。 │ │ │ │ │A:設計圖? │ │ │ │ │B:就是預算書圖要先給設計師蓋章才能 │ │ │ │ │ 送件啊。 │ │ │ │ │A:對啊。就是我們做的那份規範,全部 │ │ │ │ │ 裡面都要改,改成有設計師監造。 │ │ │ │ │B:對對對,這樣子好不好。 │ │ │ │ │A;好,他那個委外設計的部分,他說合 │ │ │ │ │ 約可以後補喔? │ │ │ │ │B:合約可以後補沒關係。 │ │ │ │ │A:當然我們可以同時作業啦,一般照程 │ │ │ │ │ 序是合約要先出來才是設計規範才對 │ │ │ │ │ 啊。 │ │ │ │ │B:那個沒關係。 │ │ │ │ │A:我們會同時作業啦。 │ │ │ │ │B:你同時作業沒關係,到時後學校那邊 │ │ │ │ │ 我負責。就是說你現在整個案件拿上 │ │ │ │ │ 來,就看跟設計師約什麼時候。 │ │ │ │ │A:好。 │ │ ├──┼────┼──────────────────┼──────┤ │9 │96/05/23│A:袁先生。現在學校都講好了。你那邊 │A:袁敏欽 │ │ │09:38 │ 就是所有東西都要更改嘛,對不對。 │B:詹永洋 │ │ │ │A:對。 │ │ │ │ │B:那這樣還要不要約建築師? │ │ │ │ │A:要。那我們東西先做好,做好就一併 │ │ │ │ │ 過去跟他談。 │ │ │ │ │B:你預定什麼時候? │ │ │ │ │A:我先安排一下好不好。因為我們這幾 │ │ │ │ │ 天比較忙一點。我要上去之前一定跟 │ │ │ │ │ 你約個時間。 │ │ │ │ │B:好,你那個廠商資格,你要照我EMAIL│ │ │ │ │ 的方式去用喔。 │ │ │ │ │A:對。 │ │ │ │ │B:因為我上面有加那個「庭園」…(音 │ │ │ │ │ 不清楚) │ │ │ │ │A:我知道啊。 │ │ ├──┼────┼──────────────────┼──────┤ │10 │96/05/29│A:袁先生,建築師資料:趙世清、 │A:詹永洋 │ │ │09:17 │ 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 │B:袁敏欽 │ │ │ │ 0000000000,趙世清他交代案子先 │ │ │ │ │ e-mail給他看。 │ │ │ │ │B:我是準備送上去順便跟他解釋。 │ │ │ │ │ : │ │ │ │ │B:不會啦,我是想說當面跟他解釋,不 │ │ │ │ │ 然他看到那個規範也看不懂在寫什麼 │ │ │ │ │ 啊…你上次說營業項目要加上? │ │ │ │ │A:我email給你你都沒看?庭園設計那些│ │ │ │ │ 嘛。加那個…那個「庭園綠化設備」 │ │ │ │ │ 啦。 │ │ ├──┼────┼──────────────────┼──────┤ │11 │96/05/30│跟建築師約明天禮拜四見面(基隆七堵)│A:袁敏欽 │ │ │12:08 │,約詹永洋與建築師10點見面,東西已經│B:詹永洋 │ │ │ │都做好,可以就順便蓋一蓋章。 │ │ ├──┼────┼──────────────────┼──────┤ │12 │96/06/04│A:詹先生,我袁先生。那個東西因為我 │A:袁敏欽 │ │ │15:26 │ 剛剛才用好,所以等下我會寄快捷給 │B:詹永洋 │ │ │ │ 你…我幾個問題先跟你請教一下…你 │ │ │ │ │ 說那個「五堵」之前有去縣府…教育 │ │ │ │ │ 局…那他們是核准下來…你們那裡是 │ │ │ │ │ 預算書還要再送回教育局審核? │ │ │ │ │B:對啊,沒有錯啊。 │ │ │ │ │A:不是核准下來…學校這邊就直接做辦 │ │ │ │ │ 理。 │ │ │ │ │B:他是核准概算後…學校就要送預算書 │ │ │ │ │ 圖到教育局送審…如果是設備就教育 │ │ │ │ │ 局審完就好…如果是工程的話,還要 │ │ │ │ │ 轉什麼工務局… │ │ │ │ │A:因為我們現在比較擔心的2點…第1個 │ │ │ │ │ …因為你說他們之前已經有用我們給 │ │ │ │ │ 他們「設備的版本」送過去,只是他 │ │ │ │ │ 沒有設計單位而已嘛… │ │ │ │ │B:對。 │ │ │ │ │A:所以才會退回來…我們現在補一個設 │ │ │ │ │ 計單位給他嘛…他不會因為有看到設 │ │ │ │ │ 計單位…就直接認定這個是以工程發 │ │ │ │ │ 包吧? │ │ │ │ │B:這個教育局的部分,就到時後請傅先 │ │ │ │ │ 生過去講嘛… │ │ │ │ │ : │ │ │ │ │B:沒關係,到時後我會請傅先生(傅績 │ │ │ │ │ 欽)先過去處理一下…懂嗎… │ │ │ │ │A:因為我們那天在那裡…你也知道…建 │ │ │ │ │ 築師這樣講…工程根本都不用講啦… │ │ │ │ │ 根本是不可能啦… │ │ │ │ │B:所以這個認定要請傅先生過去談嘛… │ │ │ │ │A:我們現在是比較擔心說…我們當然是 │ │ │ │ │ 依據「我們的」版本送上去啊…結果 │ │ │ │ │ 他看了之後用工程的方式… │ │ │ │ │B:所以就叫傅先生去處理啊,不用擔心 │ │ │ │ │ 了嘛,好不好。 │ │ │ │ │A:還有1點就是你原先希望我把資料mail│ │ │ │ │ 給建築師那邊…因為我們也不想再節 │ │ │ │ │ 外生枝啦…我是建議我把資料寄給你 │ │ │ │ │ …然後你當場拿給他…請他蓋章…他 │ │ │ │ │ 要影印當然沒有關係…不過資料不要 │ │ │ │ │ 留在他那裡… │ │ ├──┼────┼──────────────────┼──────┤ │13 │96/06/06│A:詹先生有沒有收到? │A:袁敏欽 │ │ │12:43 │B:有收到,明天幫你處理。 │B:詹永洋 │ │ │ │A:送去教育局的時候請「傅先生」(傅 │ │ │ │ │ 績欽)注意一下 │ │ │ │ │B:我會處理。會先拿給建築師看,再讓 │ │ │ │ │ 學校給局裡簽。 │ │ ├──┼────┼──────────────────┼──────┤ │14 │96/06/07│A:袁先生…你那個七堵有預算書…怎麼 │A:詹永洋 │ │ │09:43 │ 五堵沒有預算書呢? │B:袁敏欽 │ │ │ │B:有啊…我一起寄過去耶… │ │ │ │ │A:對啊,你為什麼預算書沒有?第一頁 │ │ │ │ │ 就採購規範…沒有預算書啊… │ │ │ │ │B:(翻資料)怎麼可能沒有把預算書寄 │ │ │ │ │ 過去… │ │ │ │ │A:你裡面沒有預算書…五堵第一頁開始 │ │ │ │ │ 就是補充說明… │ │ │ │ │B:你說現在五堵沒有預算書? │ │ │ │ │A:對啊,你紅色頁一打開就是補充說明 │ │ │ │ │ 啊…我想說奇怪…怎麼七堵有預算書 │ │ │ │ │ …五堵沒有預算書 │ │ │ │ │ : │ │ │ │ │B:就你現在可以的話…那個建築師那邊 │ │ │ │ │ …看可不可以跟他借一下…印那一張 │ │ │ │ │ …啊回去再拆起來…再把它裝上去… │ │ ├──┼────┼──────────────────┼──────┤ │15 │96/06/07│A:袁先生…我現在請趙先生他幫我列印 │A:詹永洋 │ │ │09:56 │ 喔…啊我現在才發現…你現在五堵跟 │B:袁敏欽 │ │ │ │ 七堵…內容都一模一樣…這樣會不會 │ │ │ │ │ …內容、數量都一模一樣耶… │ │ │ │ │B:啊因為他的金額只差幾百塊…那個 │ │ │ │ │ 1000多塊而已耶… │ │ │ │ │A:這樣子喔… │ │ │ │ │B:對啊…所以把這邊的單價、數量變動 │ │ │ │ │ 的話…那…那會有爭議耶…因為他最 │ │ │ │ │ 主要他的2個預算都很接近…啊我們現│ │ │ │ │ 在又把它改成是設備財物的話…你不 │ │ │ │ │ 可能說這個比較貴…那個比較便宜啊 │ │ │ │ │ …啊我們都是變動在下面的部分而已 │ │ │ │ │ … │ │ ├──┼────┼──────────────────┼──────┤ │16 │96/06/07│A:袁先生…你說高雄市那邊…這種案子 │A:詹永洋 │ │ │21:03 │ …他有用那個設備去…去報哪幾個學 │B:袁敏欽 │ │ │ │ 校…你可以告訴我嗎? │ │ │ │ │B:用設備去辦發包的喔?目前的話…我 │ │ │ │ │ 們五甲國中就是了啊… │ │ │ │ │ : │ │ │ │ │A:沒有…現在因為學校在講說…因為這 │ │ │ │ │ 個案子如果是用設備去包怪怪的…所 │ │ │ │ │ 以他說…到時後教育局問的話…他( │ │ │ │ │ 學校)可以回函說那個學校也是用設 │ │ │ │ │ 備來包的這樣子… │ │ ├──┼────┼──────────────────┼──────┤ │17 │96/06/08│A:你跟學校談怎樣?有沒有問題? │A:袁敏欽 │ │ │12:11 │B:「五堵」章都蓋好了,五堵先送(送 │B:詹永洋 │ │ │ │ 規劃預算申請給市府),暫時沒問題 │ │ │ │ │ ,五堵先送,下禮拜七堵再送,但學 │ │ │ │ │ 校總是覺得奇怪說建築師只有設計沒 │ │ │ │ │ 有監造到時後誰要負責? │ │ │ │ │A:嗄?用「設備」方式當然是沒有「監 │ │ │ │ │ 造」啊。 │ │ │ │ │B:沒關係啦,學校覺得怪怪的,但我會 │ │ │ │ │ 去溝通。 │ │ ├──┼────┼──────────────────┼──────┤ │18 │96/06/08│A:如果五堵這個案子用「設備」發包, │A:袁敏欽 │ │ │13:26 │ 有沒有可能完全不要有設計單位? │B:詹永洋 │ │ │ │B:因為學校首頁要有編制單位,他不敢 │ │ │ │ │ 寫。 │ │ │ │ │A:問題是用「設備」下去發包根本沒有 │ │ │ │ │ 設計的問題。 │ │ │ │ │B:回公司再打給你。 │ │ ├──┼────┼──────────────────┼──────┤ │19 │96/06/08│A:袁先生,我跟你講喔…其實喔…我們 │A:詹永洋 │ │ │13:31 │ 一開始送的概算就送錯了…因為你一 │B:袁敏欽 │ │ │ │ 開始就跟我說…是以工程的… │ │ │ │ │B:對…我知道啊。 │ │ │ │ │A:教育局核准的話…他也是以工程案核 │ │ │ │ │ 准啊。 │ │ │ │ │B:對啦…啊因為我們現在就是因為…因 │ │ │ │ │ 為之前我們不曉得你們那裡工程的一 │ │ │ │ │ 個生態啊…啊我們會做這樣的動作子 │ │ │ │ │ 是因為那個…我們那一天去建築師那 │ │ │ │ │ 裡的時候…他這樣子講…我們才發現 │ │ │ │ │ 到有這樣大的一個問題…如果說你們 │ │ │ │ │ 那裡的生態能夠像我們南部這樣子的 │ │ │ │ │ 話…當然那個就在審核這些規格的時 │ │ │ │ │ 候…就已經把它批掉了啊。 │ │ │ │ │A:沒有錯…問題就是說現在教育局核准 │ │ │ │ │ 下來的話…他是以工程來核准的啦… │ │ │ │ │ 所以你現在要由工程轉設備的話…這 │ │ │ │ │ 個喔…因為學校也怕怕的…你聽懂嗎 │ │ │ │ │ ? │ │ │ │ │ : │ │ │ │ │A:因為我看他那個採購書的話…他都有 │ │ │ │ │ 首頁嘛…首頁他都要寫那個設計單位 │ │ │ │ │ … │ │ │ │ │B:我想請問一下喔…你之前有跟我說過 │ │ │ │ │ …五堵(國小)他們已經送過一次了 │ │ │ │ │ …還是他們沒有送,他們自己講的? │ │ │ │ │A:他有送去…他被退回來…就是教育局 │ │ │ │ │ 說…設計單位你怎麼沒有蓋章這樣子 │ │ │ │ │ … │ │ │ │ │ : │ │ │ │ │B:因為我們一直比較爭議的地方就是… │ │ │ │ │ 其實如果學校簽出去…市府那邊有准 │ │ │ │ │ 的話…那就沒什麼問題…那我很怕他 │ │ │ │ │ 看到有設計單位…認為說…你這個根 │ │ │ │ │ 本就是要以工程辦理…為什麼又變成 │ │ │ │ │ 設備辦理?因為你也曉得我們用那個 │ │ │ │ │ 設備的請夠…根本沒有所謂的設計單 │ │ │ │ │ 位啊… │ │ │ │ │A:有…我跟你講,我看他那個首頁喔… │ │ │ │ │ 我早上就是拿學校的首頁去給建築師 │ │ │ │ │ 蓋章啦… │ │ │ │ │B:學校有首頁喔? │ │ │ │ │A:就是他送那個採購預算書的話…他要 │ │ │ │ │ 有個首頁… │ │ ├──┼────┼──────────────────┼──────┤ │20 │96/06/13│A:袁先生…那個五堵他已經送出去了… │A:詹永洋 │ │ │08:54 │ 他禮拜二已經送出去了… │B:袁敏欽 │ │ │ │B:禮拜二…就昨天嘛。 │ │ │ │ │ : │ │ │ │ │A:我跟你講喔…現在學校那個主任他是 │ │ │ │ │ 跟我講說…他比較擔心就是說…你那 │ │ │ │ │ 個名稱喔…怕不太符合啦… │ │ │ │ │B:就是之前用工程…然後後來用設備的 │ │ │ │ │ … │ │ │ │ │A:對…他是說他比較擔心這個啦… │ │ │ │ │B:不過也是一定要讓他們從這邊…再重 │ │ │ │ │ 簽出去…啊局裡就要拜託那個傅先生 │ │ │ │ │ (傅績欽)了啊。 │ │ │ │ │A:對啊,對啊…那個傅先生…我那天已 │ │ │ │ │ 經有跟他說過了… │ │ ├──┼────┼──────────────────┼──────┤ │21 │69/06/26│A:那個…我現在先跟你報告一下…因為 │A:袁敏欽 │ │ │08:39 │ …現在就是我們那裡卡到那個工程跟 │B:詹永洋 │ │ │ │ 設備問題… │ │ │ │ │B:我跟你講…現在那個五堵那邊…我昨 │ │ │ │ │ 天去那個…他教育局還沒有下來啦… │ │ │ │ │A:對,我知道。 │ │ │ │ │B:那個因為我有問校長…他說工務局沒 │ │ │ │ │ 有意見啦… │ │ │ │ │A:工務局沒有意見。 │ │ │ │ │ : │ │ │ │ │B:這個沒有錯…學校當時就是這樣跟我 │ │ │ │ │ 講的…工務局沒有意見啦…這個採購 │ │ │ │ │ 法我瞭解啦…現在就看教育局什麼時 │ │ │ │ │ 候批下來… │ │ │ │ │A:那這樣我知道,那我就傅先生(傅績 │ │ │ │ │ 欽)那邊瞭解一下,拜拜。 │ │ ├──┼────┼──────────────────┼──────┤ │22 │96/07/05│A:袁先生…五堵那個已經上網了…你看 │A:詹永洋 │ │ │09:41 │ 一下。 │B:袁敏欽 │ │ │ │B:他是今天上的嗎? │ │ ├──┼────┼──────────────────┼──────┤ │23 │96/07/05│A:詹先生…你那個現場領標你可不可以 │A:袁敏欽 │ │ │13:10 │ 領一支,寄過來給我… │B:詹永洋 │ │ │ │B:我已經領到了啊…那個…我跟你講… │ │ │ │ │ 他都這我們的沒有錯啦… │ │ │ │ │A:有啊,內容我有看了,那沒有問題啦 │ │ │ │ │ …我是說你現場領標領一支然後寄過 │ │ │ │ │ 來給我,我是說現場領的喔… │ │ │ │ │ : │ │ │ │ │A:那你寄過來給我…你那邊可能也準備 │ │ │ │ │ 出一支嘛,我會把資料寄過去給你… │ │ │ │ │ 資料庫型錄那些… │ │ │ │ │B:對對…好。 │ │ ├──┼────┼──────────────────┼──────┤ │24 │96/07/06│B:我跟你講…你那邊可能也要出2個…好│A:袁敏欽 │ │ │13:31 │ 不好… │B:詹永洋 │ │ │ │A:當然啊…不止…因為我們中部和南部 │ │ │ │ │ 都會有人要出啦…所以我們禮拜三會 │ │ │ │ │ 上去…那你的型錄資料我今天回去整 │ │ │ │ │ 理一下…看能不能讓你禮拜一或禮拜 │ │ │ │ │ 二收到… │ │ ├──┼────┼──────────────────┼──────┤ │25 │96/07/07│B:他的公告預算金額是寫93萬多啊…就 │A:詹永洋 │ │ │16:08 │ 連設計費在裡面了耶… │B:袁敏欽 │ │ │ │A:本來就這樣子啊,「我們」預算書就 │ │ │ │ │ 這樣子啊… │ │ │ │ │B:對啊,他的發包金額應該是要扣掉設 │ │ │ │ │ 計費啊… │ │ │ │ │ : │ │ │ │ │B:因為我們老總打電話跟我講的啦…我 │ │ │ │ │ 也還沒看到那份資料…沒關係…他說 │ │ │ │ │ 現在就是學校那邊金額就是要扣掉設 │ │ │ │ │ 計費就對了… │ │ │ │ │A:反正我跟你講…你那邊2個…一個在91│ │ │ │ │ 、一個在92… │ │ │ │ │B:那時候跟傅先生談的時候是「我們得 │ │ │ │ │ 標」耶… │ │ │ │ │ : │ │ │ │ │A:傅先生沒有講由你們得標耶… │ │ │ │ │B:傅先生是跟我們講這一次這2個都由「│ │ │ │ │ 我們」得標… │ │ ├──┼────┼──────────────────┼──────┤ │26 │96/07/07│A:我跟你講…那個傅先生我也聯絡不到 │A:詹永洋 │ │ │16:15 │ …所以誰得標的話…你再CHECK一下…│B:袁敏欽 │ │ │ │ 還有那個要審標的部分,你儘快影印 │ │ │ │ │ 一份給我…因為我到時後我要再拿去 │ │ │ │ │ 跟學校講一下… │ │ ├──┼────┼──────────────────┼──────┤ │27 │96/07/09│A:袁先生…我跟你講喔…你看是要給他 │A:詹永洋 │ │ │12:19 │ 寫超過90喔…然後減價到90就是了… │B:袁敏欽 │ │ │ │ 懂嗎? │ │ │ │ │B:好,我知道… │ │ │ │ │A:或是要低於90…就這樣 │ │ │ │ │B:好,我知道… │ │ │ │ │A:這樣瞭解喔… │ │ │ │ │B:那你的資料,待會我會把它寄出去… │ │ │ │ │ 裡面的話,我都用寫的…註明在裡面 │ │ │ │ │ …你再看一下 │ │ ├──┼────┼──────────────────┼──────┤ │28 │96/07/09│A:詹先生…不好意思,因為我們當天下 │A:袁敏欽 │ │ │14:26 │ 午有一些要測試的,因為東西比較多 │B:詹永洋 │ │ │ │ 一點…我們先用寄的寄到你公司,嘛 │ │ │ │ │ 煩你幫我代收起來…禮拜四的話就是 │ │ │ │ │ 開標的時候順便帶過去… │ │ │ │ │B:就是測試的東西?你一些資料寄給我 │ │ │ │ │ 了沒有… │ │ ├──┼────┼──────────────────┼──────┤ │29 │96/07/09│A:上面參考型錄另外的…是要給學校的 │A:詹永洋 │ │ │21:11 │ 是不是? │B:袁敏欽 │ │ │ │B:對 │ │ │ │ │A:沒有錯啦喔…那估價單那個價格是要 │ │ │ │ │ 讓我寫的還是你寫的… │ │ │ │ │B:讓你寫的… │ │ │ │ │ : │ │ │ │ │A:不要寫那麼低啦…你就給他…底(價 │ │ │ │ │ )是90嘛…給他超過沒關係啊… │ │ │ │ │ : │ │ │ │ │B:因為也說不要太接近啊…太接近也不 │ │ │ │ │ 好… │ │ │ │ │A:我是想說就給他超過…我們就照底就 │ │ │ │ │ 好啦… │ │ ├──┼────┼──────────────────┼──────┤ │30 │96/07/11│A:詹先生…那個學校那邊現在有幾個? │A:袁敏欽 │ │ │13:18 │B:你寄幾家? │B:詹永洋 │ │ │ │A:3家。 │ │ │ │ │B:那沒有錯…連我4家。 │ │ ├──┼────┼──────────────────┼──────┤ │31 │96/07/11│A:我幫你帶過去…那個我剛那份資料, │A:詹永洋 │ │ │16:13 │ 你有沒有拿走…就是人家檢舉的函… │B:袁敏欽 │ ├──┼────┼──────────────────┼──────┤ │32 │96/07/12│A:詹先生喔…你在哪? │A:袁敏欽 │ │ │11:26 │B:我在校長室… │B:詹永洋 │ ├──┼────┼──────────────────┼──────┤ │33 │96/07/12│A:袁先生我想到還有一個建築師合約 │A:詹永洋 │ │ │13:21 │B:都沒補喔? │B:袁敏欽 │ │ │ │A:合約書是不是在建築師那邊不是要改 │ │ │ │ │ 嗎? │ │ │ │ │B:那時不是有給建築師了? │ │ │ │ │ : │ │ │ │ │A:我剛打電話給「老大」,我說你底價 │ │ │ │ │ 寫那麼多,萬一標那麼近學校虧本啊 │ │ │ │ │ ,聽懂嗎?因為老大不知道還有「那 │ │ │ │ │ 筆費用」(指設計費)老大氣死~ │ │ │ │ │B:你看建築師那邊沒有我再email │ │ ├──┼────┼──────────────────┼──────┤ │34 │96/07/13│A:趙建築師那個你還沒有email,還有今│A:詹永洋 │ │ │11:50 │ 早我都在七堵國小跟他們「喬」,他 │B:袁敏欽 │ │ │ │ 後來就是設計師設計費5趴(%) │ │ │ │ │B:(沈默)…為什麼這樣子 │ │ │ │ │A:設計費改設計監造要建築師監工 │ │ │ │ │B:「設備」為何要監工 │ │ │ │ │ : │ │ │ │ │A:學校跟建築師「喬」好了瞭解嗎 │ │ │ │ │B:我討論一下 │ │ │ │ │A:我跟建築師提過了今早都在處理七堵 │ │ │ │ │ 的事,他主任一直擔心啦瞭解? │ │ │ │ │B:七堵喔?有什麼好擔心,為什麼一定 │ │ │ │ │ 要加監造? │ │ │ │ │A:學校有他程序啦,他要這樣做就用監 │ │ │ │ │ 造方式處理,加5趴對我們沒有影響啦│ │ │ │ │B:…只要傅先生同意都OK,設備東西根 │ │ │ │ │ 本沒有監造啊 │ │ │ │ │A:因為有施工,他們認為他們不懂,他 │ │ │ │ │ 願意多付2趴把責任推給建築師 │ │ ├──┼────┼──────────────────┼──────┤ │35 │96/07/16│A:我們有個問題,你可不可以拿正本回 │A:袁敏欽 │ │ │11:55 │ 來我們給他change,因為那時我們設 │B:詹永洋 │ │ │ │ 定是其他的… │ │ │ │ │B:你不早點講,他早上要給我我還說不 │ │ │ │ │ 要。我等下回學校一趟…你要換哪一 │ │ │ │ │ 張啊? │ │ │ │ │A:換另外一家啊,你拿回來我們就把整 │ │ │ │ │ 個資料change過來…我馬上準備 │ │ ├──┼────┼──────────────────┼──────┤ │36 │96/07/16│A:袁先生,正本型錄我有拿回來 │A:詹永洋 │ │ │12:54 │ : │B:袁敏欽 │ │ │ │A:這樣好嗎?你換一張人家看不出來, │ │ │ │ │ 一次換6張…這樣好嗎…你現在指止滑│ │ │ │ │ 部分是不是 │ │ │ │ │B:對啊 │ │ │ │ │A:因為你型錄人家有看過…全部換的話 │ │ │ │ │ …換一張兩張看不出來,全部換的話 │ │ │ │ │ …會出問題啊 │ │ ├──┼────┼──────────────────┼──────┤ │37 │96/07/16│B:對啊,我說他原來那噴墨正本你有沒 │A:詹永洋 │ │ │12:57 │ 有拿出來啊 │B:袁敏欽 │ │ │ │A:那屬於合約…標單裡面哪有可能拿出 │ │ │ │ │ 來拜託!你瞭解嗎…那標單都已經封 │ │ │ │ │ 鎖了哪有可能… │ │ │ │ │B:你現在要做合約是不是要附型錄上去 │ │ │ │ │ ? │ │ │ │ │A:型錄他都已經摳好啦…就是「瑞雄科 │ │ │ │ │ 技有限公司」那份型錄啊 │ │ │ │ │B:我是說原本的型錄可不可以換起來啊 │ │ │ │ │A:不可能啦,我拿回來是「展國防滑事 │ │ │ │ │ 業」的型錄啦 │ │ │ │ │B:那又沒有意義那是之前給他參考的啊 │ │ │ │ │A:你意思是要我拿標單那份型錄對不對 │ │ │ │ │ ?這樣可能有問題啦,因為他標單全 │ │ │ │ │ 部放在一起啊,他們那主計都已經有 │ │ │ │ │ 蓋章了 │ │ │ │ │B:型錄有蓋章嗎? │ │ │ │ │A:他主計監標都會看啊,因為我那份是 │ │ │ │ │ 屬於正式投標嘛,正式投標的你硬要 │ │ │ │ │ 給他換,那會出很大問題啦 │ │ │ │ │B:唉…現在有個問題啦,因為那時我們 │ │ │ │ │ 沒有設定你要得標啦,所以那份資料 │ │ │ │ │ 的話…現在如果要去拿那些東西會有 │ │ │ │ │ 很大的問題啦 │ │ │ │ │A:反正喔我跟你講啦,反正到時後驗收 │ │ │ │ │ 時,你不用管我的型錄你就照學校寫 │ │ │ │ │ 的東西去驗收就好啊 │ │ │ │ │B:我們就是怕你合約…如果定合約在裡 │ │ │ │ │ 面,他到時後要按照這樣的東西去驗 │ │ │ │ │ 我們要拿什麼給他驗…我們現在要預 │ │ │ │ │ 防會發生這樣情形,如果連你的資料 │ │ │ │ │ 全部換起來是不是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 │ ├──┼────┼──────────────────┼──────┤ │38 │96/07/16│A:詹先生我們討論後就依照你說的那種 │A:袁敏欽 │ │ │13:25 │ 情況 │B:詹永洋 │ │ │ │B:對啦,我們不能做犯法的事 │ │ │ │ │ : │ │ │ │ │A:他們若有點就點,沒點就睜一隻眼閉 │ │ │ │ │ 一隻眼反正我們會照相給他 │ │ │ │ │B:沒關係那個我會跟學校講 │ │ ├──┼────┼──────────────────┼──────┤ │39 │96/07/25│B:啊你那個禮拜五上午要一起過來點收 │A:詹永洋 │ │ │13:59 │ 喔… │B:袁敏欽 │ │ │ │A:沒有錯… │ │ ├──┼────┼──────────────────┼──────┤ │40 │96/08/01│A:袁先生…那個傅先生跟七堵溝通以後 │A:詹永洋 │ │ │09:14 │ ,還是一樣要用工程的方案來招標啦 │B:袁敏欽 │ │ │ │ … │ │ │ │ │B:嘿… │ │ │ │ │A:現在就是說他要寫那個單價分析表… │ │ │ │ │ 那這個就要嘛煩你寫一下啦…他那個 │ │ │ │ │ 建築師的費用你就給他寫5個percent │ │ │ │ │ (%)啦… │ │ │ │ │B:好…好…那我這部分的…那這樣我知 │ │ │ │ │ 道…啊還有那個…五堵的部分的話… │ │ │ │ │ 那個相片我們是都已經準備好了…我 │ │ │ │ │ 待會我會把它mail過去給你… │ │ │ │ │ : │ │ │ │ │A:ok…好…你看有沒有辦法今天先把那 │ │ │ │ │ 個七堵的case給我…我就要今天馬上 │ │ │ │ │ 送出去這樣子… │ │ │ │ │B:因為這部分的話,我可能跟蔡小姐再 │ │ │ │ │ 討論一下…看怎麼樣我馬上弄給你… │ │ │ │ │A:因為那個傅先生說用工程招標…那個 │ │ │ │ │ 沒什麼差別啦…那個反正他有底價… │ │ │ │ │ 我們就用那個底價去編那個就可以了 │ │ │ │ │ … │ │ ├──┼────┼──────────────────┼──────┤ │41 │96/08/01│A:詹先生…有幾個問題跟你溝通一下… │A:袁敏欽 │ │ │09:24 │ 你說工程管理費不用…啊那空污費、 │B:詹永洋 │ │ │ │ 其他那個費用咧? │ │ │ │ │B:那個應該都要吧? │ │ │ │ │ : │ │ │ │ │A:ok…好…那現在還有一個問題喔…你 │ │ │ │ │ 可不可以幫我跟學校瞭解一下…像我 │ │ │ │ │ 們這種案子的話…在100萬以內的話,│ │ │ │ │ 他會不會說…就是那個你們市府那邊 │ │ │ │ │ 派人來那個…所謂的那個監造? │ │ │ │ │ : │ │ │ │ │A:沒有…沒有,就那天像我們在建築師 │ │ │ │ │ 那裡…建築師有講到,說有一個稽核 │ │ │ │ │ 小組固定在那個…因為你也知道我們 │ │ │ │ │ 在施工工程的部分的項目…那個日期 │ │ │ │ │ 沒有很多… │ │ │ │ │ : │ │ │ │ │A:啊他如果說會來這樣子督導的話…會 │ │ │ │ │ 有很大的問題喔…變成… │ │ │ │ │ : │ │ │ │ │A:(笑)因為我真的很擔心…因為這個 │ │ │ │ │ 事情如果這樣下去喔…如果工期20天 │ │ │ │ │ ,我們要派20天的人在那邊耶… │ │ │ │ │B:不用啦…我跟你講,工期20天的話, │ │ │ │ │ 我們3天完工,我們一樣可以寫3天完 │ │ │ │ │ 工… │ │ │ │ │ : │ │ │ │ │A:我知道有…所以我 │ │ │ │ │B:那個…事情的話,不要複雜化…我跟 │ │ │ │ │ 你講說沒有就沒有啦…好不好…有的 │ │ │ │ │ 話我負責啦…好不好… │ │ ├──┼────┼──────────────────┼──────┤ │42 │96/08/01│A:詹先生喔…那個現在我們所有的資料 │A:袁敏欽 │ │ │09:38 │ …我會全部再重新做給你…不要(跟 │B:詹永洋 │ │ │ │ 舊的)搞在一起喔…因為那個有設備 │ │ │ │ │ 有什麼…那個不行啦,不能這樣子… │ │ │ │ │ 所以我全部我會整理新的…就是依據 │ │ │ │ │ 你剛才所講的…以工程的方式,然後 │ │ │ │ │ 工程管理費不要…然後就不要跟之前 │ │ │ │ │ 的混在一起就對了… │ │ │ │ │B:好,我知道…但是你那個要審查的, │ │ │ │ │ 你一樣給他審查沒關係… │ │ ├──┼────┼──────────────────┼──────┤ │43 │96/08/03│A:詹先生喔…不好意思,我現在有幾個 │A:袁敏欽 │ │ │08:48 │ 問題,想跟你請教一下…我們那一天 │B:詹永洋 │ │ │ │ 一起過去建築師那裡的時候…他有說 │ │ │ │ │ 到說…如果用工程的話,他要我們再 │ │ │ │ │ 重新畫那個平面配置圖… │ │ │ │ │ : │ │ │ │ │B:我跟你講…不然的話你再跟那個建築 │ │ │ │ │ 師聯絡一下…因為工程的方式…我是 │ │ │ │ │ 不大瞭解啦… │ │ │ │ │A:因為建築師他出國了啦…他出去一個 │ │ │ │ │ 禮拜啦…昨天早上出去的啦 │ │ │ │ │B:那建築師出國的話,你現在也沒有用 │ │ │ │ │ 啊…你那個也是要他蓋章啊…對不對 │ │ │ │ │ ? │ │ │ │ │ : │ │ │ │ │B:我看…你如果要這麼詳盡的話…那你 │ │ │ │ │ 就跟建築師聯絡一下好了…好不好… │ │ │ │ │ 因為說真的工程的事情我不太瞭解啦 │ │ │ │ │ … │ │ │ │ │ : │ │ │ │ │B:你現在就是先把五堵的案搞定嘛…先 │ │ │ │ │ 驗收嘛…好不好… │ │ │ │ │A:好…那資料我昨天有寄出去了啦… │ │ │ │ │B:好啦…反正那個七堵沒關係… │ │ ├──┼────┼──────────────────┼──────┤ │44 │96/08/06│A:詹先生你在哪?我要在哪跟你碰面? │A:袁敏欽 │ │ │10:16 │B:你要拿七堵的是不是? │B:詹永洋 │ │ │ │A:五堵的,七堵的也有啦,想跟你碰面 │ │ │ │ │ 講一下,因為傅先生禮拜六有去我們 │ │ │ │ │ 公司,我剛跟主任討論過,七堵主任 │ │ │ │ │ 有跟他(傅績欽)討論過想跟你碰面 │ │ │ │ │ 講一下 │ │ ├──┼────┼──────────────────┼──────┤ │45 │96/08/07│A:詹先生水質檢測資料檢測公司說拜四 │A:袁敏欽 │ │ │08:58 │ 才會給我們 │B:詹永洋 │ │ │ │B:沒關係我今天先送完工報告,沒關係 │ │ │ │ │ 檢測後給也沒關係 │ │ │ │ │A:這樣要等你回來再驗收嘛? │ │ │ │ │B:沒錯我要給校長說要等我回來再驗收 │ │ │ │ │ ,你七堵的好沒? │ │ ├──┼────┼──────────────────┼──────┤ │46 │96/08/16│A:袁先生,我現在在建築師這邊要蓋章 │A:詹永洋 │ │ │10:23 │ …你那個預算書怎麼寫組長、主任、 │B:袁敏欽 │ │ │ │ 校長,沒有主計啊? │ │ ├──┼────┼──────────────────┼──────┤ │47 │96/08/16│A:因為那個主任不是說他20號要出去了 │A:袁敏欽 │ │ │19:36 │ … │B:詹永洋 │ │ │ │ : │ │ │ │ │B:對啊,他每一頁建築師都打錯啊… │ │ ├──┼────┼──────────────────┼──────┤ │48 │96/08/17│A:詹先生,那個我有再傳過去你有看到 │A:袁敏欽 │ │ │10:35 │ 嗎? │B:詹永洋 │ │ │ │B:有…我已經傳去學校…叫那個建築師 │ │ │ │ │ 去學校蓋章了… │ │ │ │ │A:好,拜託一下。 │ │ ├──┼────┼──────────────────┼──────┤ │49 │96/08/17│A:袁先生…那個五堵那邊安排下禮拜一 │A:詹永洋 │ │ │11:05 │ 10點初驗啦…他是講說看可不可以叫 │B:袁敏欽 │ │ │ │ 設計師來一下…我看你要不要來冒充 │ │ │ │ │ 設計師? │ │ ├──┼────┼──────────────────┼──────┤ │50 │09/08/27│A:袁先生…你七堵的那個數字喔…你好 │A:詹永洋 │ │ │09:33 │ 像算錯了… │B:袁敏欽 │ │ │ │B:什麼算錯? │ │ │ │ │ : │ │ │ │ │A:就七堵國小那個止滑的啊… │ │ │ │ │ : │ │ │ │ │B:那個是你要扣掉所謂的設計監造的部 │ │ │ │ │ 分啊…還有那些什麼空污啊、品管… │ │ │ │ │ 還有那個工程管理費啊… │ │ │ │ │A:我跟你講…我現在跟主計講說,你就 │ │ │ │ │ 是設計師啦喔…金額什麼問題的話, │ │ │ │ │ 他跟你講好不好? │ │ │ │ │B:好啊… │ │ ├──┼────┼──────────────────┼──────┤ │51 │96/08/27│A:詹先生喔…我們明天是預計上午就上 │A:袁敏欽 │ │ │16:00 │ 去喔…我有跟那個建築師約…我們是 │B:詹永洋 │ │ │ │ 想說再去跟建築師聊一下,你要不要 │ │ │ │ │ 一起去? │ │ │ │ │B:我怕我明天沒有空耶… │ │ ├──┼────┼──────────────────┼──────┤ │52 │97/01/11│A:那個七堵的那個款喔…我們有收到了 │A:袁敏欽 │ │ │10:40 │ … │B:詹永洋 │ │ │ │B:這樣子喔…好… │ │ │ │ │A:因為那個傅先生喔…他說他下禮拜一 │ │ │ │ │ 或二可能會來我們公司…我們有跟他 │ │ │ │ │ 說到就是你們的部分…他是說他過來 │ │ │ │ │ 算一算…然後就跟他算就好了… │ │ │ │ │B:沒關係…那個你匯給我…我再給匯給 │ │ │ │ │ 他就好了…就照之前的方式來處理就 │ │ │ │ │ 好啦… │ │ ├──┼────┼──────────────────┼──────┤ │53 │97/01/11│A:袁先生…我剛有跟社長(傅績欽)聯 │A:詹永洋 │ │ │11:30 │ 絡過了…社長說他下去是算他的部分 │B:袁敏欽 │ │ │ │ 啦…那我們的部分就分開算就是了… │ │ │ │ │B:那要怎麼算? │ │ │ │ │A:那個他的部分16、我的部分19嘛… │ │ │ │ │B:好,那這樣我知道… │ │ │ │ │A:你知道嘛…因為那時候總共是講35… │ │ │ │ │ 那他的部分是16、我的部分是19嘛… │ │ └──┴────┴──────────────────┴──────┘ 四、魏徵豪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000000000號電話與袁敏欽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6/05/04│A:小袁喔…他那個東西…那個基隆那個 │A:魏徵豪 │ │ │13:53 │ …到底是核准了沒? │(0000000000)│ │ │ │B:還沒啊。 │B:袁敏欽 │ │ │ │A:還沒…我們是要怎麼做…你要做預算 │(0000000000)│ │ │ │ 書,他們沒核准…也沒法幫他們做啊 │ │ │ │ │ 。 │ │ │ │ │B:就是這樣子啊。所以我也不知道…他 │ │ │ │ │ … │ │ │ │ │A:你要跟他講啊…不能他講怎樣你就聽 │ │ │ │ │ 怎樣…有時你們要…不然沒有…我們 │ │ │ │ │ 做一做… │ │ │ │ │B:他是希望我們就照這樣的金額先給他 │ │ │ │ │ 。 │ │ ├──┼────┼──────────────────┼──────┤ │2 │96/05/16│魏徵豪問袁敏欽「詹仔」(基隆詹永洋)│A:魏徵豪 │ │ │17:57 │叫我們用快遞送去,現在電子檔寄去了還│(0000000000)│ │ │ │要用快遞嗎?若一定要寄明天才寄,現在│B:袁敏欽 │ │ │ │又不用建築師了,用電子檔應該可以吧。│(0000000000)│ ├──┼────┼──────────────────┼──────┤ │3 │96/05/31│A:你就看…尤其哪個3%的你看…如果有│A:魏徵豪 │ │ │08:15 │ 問題你打電話給我…昨天傅仔(傅績 │(0000000000)│ │ │ │ 欽)有來說和局長他們討論…就是不 │B:袁敏欽 │ │ │ │ 能超過3%啦…看怎樣講啦。 │(0000000000)│ │ │ │B:好。 │ │ │ │ │ : │ │ │ │ │A:看…看一些招標的細節,有需要…再 │ │ │ │ │ 來驗標…建築師…看配合情形怎樣, │ │ │ │ │ 都討論討論…討論完,後續的案子喔 │ │ │ │ │ …看要怎麼進行啦…你就也跟他講, │ │ │ │ │ 說傅仔那邊說…上面是預定20000要處│ │ │ │ │ 理嘛…喔…2000(萬)要做就對了。 │ │ │ │ │ 看差不多怎樣啦… │ │ ├──┼────┼──────────────────┼──────┤ │4 │96/05/31│A:總仔,我現在在詹先生公司這邊…我 │A:袁敏欽 │ │ │13:12 │ 剛從建築師那邊出來…現在有一個問 │(0000000000)│ │ │ │ 題…他們建築師說喔,因為他問我說 │B:魏徵豪 │ │ │ │ 我們要標幾折…我說一般都嘛95、96 │(000000000) │ │ │ │ 折…他說喔…這樣你絕對被人家標去 │ │ │ │ │ 的…他說以他們這邊的生態…有點類 │ │ │ │ │ 似我們高雄縣…他說如果工程的話… │ │ │ │ │ 都是標下去再說…啊還有那個7%的費│ │ │ │ │ 用…不對,那個3%的費用他也沒辦法│ │ │ │ │ 接受…他說他們這邊喔…他說我們這 │ │ │ │ │ 個案喔…如果從教育局的話,應該會 │ │ │ │ │ 會同他們有一個什麼…工務管理課啦 │ │ │ │ │ …啊他說那裡面都是技士…那個也都 │ │ │ │ │ 建築師的…他說我們的規範這樣寫… │ │ │ │ │ 會被人家退件… │ │ │ │ │B:恩。 │ │ │ │ │A:所以…包括說…他說他們這個工程在 │ │ │ │ │ 標…我跟他說…就像我們一般不是都 │ │ │ │ │ 可以審查一些那個…人家提供的原料 │ │ │ │ │ 什麼…他說不行…他說如果是審查的 │ │ │ │ │ 話,就變成限制性招標… │ │ │ │ │B:所以你這個問題…詹仔都有在場嗎? │ │ │ │ │A:有啊? │ │ │ │ │ : │ │ │ │ │A:沒有啦…現在就是說…剛才我跟詹先 │ │ │ │ │ 生有討論過…他說因為當初是學校… │ │ │ │ │ 五堵的話他們有把件送到教育局…然 │ │ │ │ │ 後被退回來的原因是沒有設計單位… │ │ │ │ │ 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比照我們高雄縣 │ │ │ │ │ 的模式…就是一樣用設備的方式去發 │ │ │ │ │ 包… │ │ │ │ │B:問題是…在他們那邊…你要問他們啊 │ │ │ │ │ … │ │ │ │ │ : │ │ │ │ │B:如果在你們一起在那邊講一講…不要 │ │ │ │ │ 說上網被人家標去…這樣事情很大條 │ │ │ │ │ … │ │ ├──┼────┼──────────────────┼──────┤ │5 │96/05/31│A:那你這個建築師是怎樣?他們那邊也 │A:魏徵豪 │ │ │17:34 │ 是說「審型錄」工程不行喔? │(0000000000)│ │ │ │B:對…他說沒有人會理那個啦…他說用 │B:袁敏欽 │ │ │ │ 那個…除非學校敢簽限制性招標啦… │(0000000000)│ │ │ │A:恩。 │ │ │ │ │B:他說一般學校不可能敢這樣做啦。 │ │ │ │ │A:這樣怎麼算限制性招標? │ │ │ │ │B:他說如果要用「型錄」用什麼的話… │ │ │ │ │ 在他們那邊…工程如果這樣做的話… │ │ │ │ │ 就算是用評比的方式就對了…他說這 │ │ │ │ │ 樣就不叫公開招標了。 │ │ ├──┼────┼──────────────────┼──────┤ │6 │96/06/01│A:小袁喔…你這個要招標來講喔…你五 │A:魏徵豪 │ │ │18:56 │ 堵這個喔…應該是建築師都沒必要打 │(0000000000)│ │ │ │ 出來了…你讓領標的人知道…那個設 │B:袁敏欽 │ │ │ │ 計師在幹什麼…根本沒有那個必要啊 │(0000000000)│ │ │ │ … │ │ │ │ │B:…不是啦… │ │ │ │ │A:因為怎麼講…你也不用監工什麼的… │ │ │ │ │ 那個是說委託設計是學校跟建築師的 │ │ │ │ │ 事情才對啦…沒有必要讓他知道啊… │ │ │ │ │B:這樣就是那個…空白的標單…就不用 │ │ │ │ │ …因為那份是預算書啊… │ │ │ │ │A:我知道啦…但是你現在就是說…不要 │ │ │ │ │ 用一用…學校看到到時後全部都給你 │ │ │ │ │ 用…這個要很注意…不可以…因為包 │ │ │ │ │ 括你沒有必要用建築平面圖…因為你 │ │ │ │ │ 變成不是工程了嘛。 │ │ │ │ │B:我們又沒有建築平面圖啊。 │ │ │ │ │A:沒有啦…你這張那個…化糞池這個啊 │ │ │ │ │ 。 │ │ │ │ │B:喔…你說那個建築師的名字喔… │ │ │ │ │A:對啊,你就建築築跟學校…那個也一 │ │ │ │ │ 樣…一張那個圖,你就跟那張那個示 │ │ │ │ │ 意圖…樓梯什麼的示意圖… │ │ │ │ │B:我知道你說的意思了… │ │ │ │ │A:對啦…都不可以覺得…因為怎麼講呢 │ │ │ │ │ …你先不要讓買標的人覺得說…這個 │ │ │ │ │ 東西就是設計師設計的…因為他當地 │ │ │ │ │ 會來標…一定認識…而且這個算老鳥 │ │ │ │ │ 的建築師啦…那個大家一定會打去問 │ │ │ │ │ 他的啊…啊問他不要說到時後他跟人 │ │ │ │ │ 家配合…啊那我們就真的在那邊啞巴 │ │ │ │ │ 吃黃蓮… │ │ │ │ │B:好啊… │ │ ├──┼────┼──────────────────┼──────┤ │7 │96/07/07│A:預算金額你是只有在下面寫一個設計 │A:魏徵豪 │ │ │13:26 │ 費…你在設計費上面應該要寫一個發 │(0000000000)│ │ │ │ 包金額啊…沒有寫他不知道啊…因為 │B:袁敏欽 │ │ │ │ 整個的金額910520啊…再加設計費 │(0000000000)│ │ │ │ 27315 …加起來剛好937835啊… │ │ │ │ │B:恩… │ │ │ │ │A:那你現在用937835下去發包啊…這樣 │ │ │ │ │ 就造成一個困擾…標完後…設計費變 │ │ │ │ │ 成是我們要給設計師了… │ │ │ │ │B:恩… │ │ │ │ │A:再來變成我們跟傅仔(傅績欽)那邊 │ │ │ │ │ 變成要用937835下去算那個…算金額 │ │ │ │ │ 耶…這樣啊… │ │ │ │ │B:不然禮拜一就要叫學校做更正啊… │ │ │ │ │A:你看這個情形要不要先跟詹仔講一下 │ │ │ │ │ … │ │ │ │ │B:好啊。 │ │ │ │ │A:你順便問一下如果要寫的時候…我們 │ │ │ │ │ 差不多要寫多少比較剛好…那不要講 │ │ │ │ │ 學校那個啦…因為沒有那個…我們到 │ │ │ │ │ 時也要多花不少錢…差不多4萬多元…│ │ ├──┼────┼──────────────────┼──────┤ │8 │96/07/07│A:小袁喔…這個還有另一個方法就是… │A:魏徵豪 │ │ │13:36 │ 他要寫底價喔…就低於910520,這樣 │(0000000000)│ │ │ │ 也可以啦…因為現在預算金額是 │B:袁敏欽 │ │ │ │ 937835嘛…但是實際發包照說應該是 │(0000000000)│ │ │ │ 910520就可以了… │ │ │ │ │B:那就要這個之下就對了… │ │ │ │ │A:對…910這樣就可以…但是要…因為不│ │ │ │ │ 能到最後設計費變成是廠商自己要出 │ │ │ │ │ … │ │ │ │ │B:好,我剛有打給他了…他說人在外面 │ │ │ │ │ ,要馬上再打給我 │ │ │ │ │A:你再跟他說,用這個910去打折就好了│ │ │ │ │ … │ │ │ │ │B:好,這樣我知道… │ │ ├──┼────┼──────────────────┼──────┤ │9 │96/07/25│A:剛好嘛…沒有多嘛…這樣也嘛煩…如 │A:魏徵豪 │ │ │16:52 │ 果桶子有多…你就乾脆用海菜汁液多 │(0000000000)│ │ │ │ 泡2桶就好了…啊你現在做一做…你全│B:袁敏欽 │ │ │ │ 部都要捉夠…不能有的都17點幾耶 │(0000000000)│ │ │ │B:我知道… │ │ │ │ │A:你捉一捉…看差多少…我…因為禮拜 │ │ │ │ │ 五會上去…蔡小姐他們帶上去啦…不 │ │ │ │ │ 然我們上去來不及啦… │ │ │ │ │B:好啊,沒關係… │ │ │ │ │A:所以你要趕快給我…不然他們下班了 │ │ │ │ │ 就沒得那個了… │ │ │ │ │B:我知道… │ │ ├──┼────┼──────────────────┼──────┤ │10 │96/07/25│B:這樣那2桶我就把標籤貼上去了喔… │A:魏徵豪 │ │ │17:47 │A:那個…貼在2個鐵桶上面嗎? │(0000000000)│ │ │ │ │B:袁敏欽 │ │ │ │ │(0000000000)│ ├──┼────┼──────────────────┼──────┤ │11 │96/08/06│A:總仔,我剛跟主任(七堵主任)講完 │A:袁敏欽 │ │ │10:05 │ ,他有個部分希望我們能配合他,就 │(0000000000)│ │ │ │ 是我們要求的測試的…就是施工時間 │B:魏徵豪 │ │ │ │ …他是說可不可以寫半天,後面括號4│(000000000) │ │ │ │ 小時?我們不是寫3小時要可以踩… │ │ │ │ │B:2小時啊 │ │ │ │ │A:2小時要可以踩,他說可不可以用半天│ │ │ │ │ 後面括號4小時 │ │ │ │ │B:你跟他說半天有危險性,你室外下雨 │ │ │ │ │ 就來不及啊,你說我們台中…我們可 │ │ │ │ │ 以預測2小時覺得雨要到了就不繼續做│ │ │ │ │ 啦… │ │ │ │ │A:現在他重點…4小時的話… │ │ │ │ │B:有人敢來標啊…絕對有人敢來標,2小│ │ │ │ │ 時跟4小時差很多,當然保險一點,3 │ │ │ │ │ 小時可以,但真的不要半天啦… │ │ │ │ │ : │ │ │ │ │B:既然快乾…半天哪算快乾?有些東西 │ │ │ │ │ 真的半天可以喔,你不能說不行喔現 │ │ │ │ │ 在技術有辦法喔…你3小時還好…半天│ │ │ │ │ 哪是4小時有的… │ │ │ │ │A:他規定…不是12小時叫半天啦他括號 │ │ │ │ │ … │ │ │ │ │B:我覺得…有辦法…你跟他說其實我們 │ │ │ │ │ 的東西1小時就會乾,「我們」放寬到│ │ │ │ │ 3小時…沒有必要到4小時,這是技術 │ │ │ │ │ 問題,你不能說是綁標啊…你說我們 │ │ │ │ │ 在雲林、高雄縣做沒有爭議… │ │ │ │ │ : │ │ │ │ │A:他意思變成這樣變成一個不合理限制 │ │ │ │ │ ,人家3小時乾跟4小時乾有何差別? │ │ │ │ │B:你不能這樣說,那討價還價乾脆等一 │ │ │ │ │ 天啊,定幾小時就幾小時嘛…會下雨 │ │ │ │ │ 啊… │ │ ├──┼────┼──────────────────┼──────┤ │12 │96/08/06│A:小袁,我早上有看政府採購法,你影 │A:魏徵豪 │ │ │10:12 │ 印那份是總則,在細目裡面有特殊採 │(0000000000)│ │ │ │ 購認定標準,你看總務那邊有沒有, │B:袁敏欽 │ │ │ │ 你翻投資特殊或鉅額採購認定標準第7│(0000000000)│ │ │ │ 條,我念給你聽:財物或勞務有下列 │ │ │ │ │ 情形者為特殊採購,他的第2條採購標│ │ │ │ │ 的需求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 │ │ │ │ ,我們化糞池要有證件啊,所以叫專 │ │ │ │ │ 業技術人員,這認定沒有問題,我們 │ │ │ │ │ 為特殊採購,我們可以用那條 │ │ │ │ │B:可否現在傳真過來 │ │ ├──┼────┼──────────────────┼──────┤ │13 │96/08/06│A:怎樣要不要傳?(前述所談採購法資 │A:魏徵豪 │ │ │10:21 │ 料) │(0000000000)│ │ │ │B:其實他都沒意見啦,就依據我們所講 │B:袁敏欽 │ │ │ │ 的 │(0000000000)│ │ │ │A:還是跟他講3小時啦… │ │ │ │ │B:那部分他OK,我跟他說不要寫半天啦 │ │ │ │ │ ,他說他就照我們3小時這樣啦 │ │ │ │ │A:詹仔那邊勒? │ │ │ │ │B:他說在學校我去那邊 │ │ │ │ │A:禮拜三五甲點東西你要到喔 │ │ │ │ │B:好 │ │ └──┴────┴──────────────────┴──────┘ 五、蔡素碧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00000號電話與袁敏欽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6/05/31│B:你現在的資料是有拿回來要重作…還 │A:袁敏欽 │ │ │15:07 │ 是要留那邊? │(0000000000)│ │ │ │A:沒有…我全部拿回來… │B:蔡素碧 │ │ │ │B:全部拿回來…然後…詹先生他們有跟 │(000000000) │ │ │ │ 傅先生有過互動…是不是? │ │ │ │ │A:我在那裡…是我打電話給傅先生的啦 │ │ │ │ │ …現在…應該是這麼說啦…那個現在 │ │ │ │ │ 就是…我跟詹先生後來決定…我是認 │ │ │ │ │ 為用設備的方式…然後用設計師…這 │ │ │ │ │ 樣子可能對我們比較有保障…啊我們 │ │ │ │ │ 現在是怕說在教育局那邊…會不會被 │ │ │ │ │ 退件… │ │ │ │ │ : │ │ │ │ │A:就是說不能用設備…要用工程。啊其 │ │ │ │ │ 實詹先生說五堵…已經有送過去教育 │ │ │ │ │ 局一次了…那時候教育局是要求他們 │ │ │ │ │ …因為他們設計單位沒有寫誰啊…啊 │ │ │ │ │ 他是要求要有一個設計單位…所以應 │ │ │ │ │ 該講…照現在這樣的程序…我們就是 │ │ │ │ │ 以設備的方式…然後用設計師… │ │ │ │ │B:所以當時…五堵他送件的時候…人家 │ │ │ │ │ 也並不是說要用工程…而是只是告訴 │ │ │ │ │ 他說要有設計單位… │ │ │ │ │ : │ │ │ │ │A:這個訊息我有給總仔。 │ │ │ │ │B:你有給魏總… │ │ │ │ │A:對…他那時候是考量整個工程…不要 │ │ │ │ │ 再節外生枝了… │ │ │ │ │B:所以現在一樣是設備…只是還有個設 │ │ │ │ │ 計師在那裡… │ │ │ │ │ : │ │ │ │ │A:建築師那邊的話…他原則上他同意。 │ │ │ │ │B:懂…瞭解。 │ │ │ │ │A:所以變成這樣子…啊然後如果局裡面 │ │ │ │ │ 那邊的話…我有跟傅先生聯絡…他是 │ │ │ │ │ 說,如果局裡面那邊的問題,他會去 │ │ │ │ │ 處理… │ │ ├──┼────┼──────────────────┼──────┤ │2 │96/07/10│B:我們是不是在雲林寄一件要去基隆的 │A:袁敏欽 │ │ │13:14 │ 案子…那郵局打電話來說,我們那種 │(0000000000)│ │ │ │ 郵寄的方式明天寄不到… │B:蔡素碧 │ │ │ │A:是後天耶…是禮拜四的早上9點… │(0000000000)│ ├──┼────┼──────────────────┼──────┤ │3 │96/07/25│A:這樣…總仔有一個idea喔…你看…和 │A:蔡素碧 │ │ │18:53 │ …現在是只剩總仔要帶那個標籤去貼 │(0000000000)│ │ │ │ 嘛…對不對…明天我們要帶的那個… │B:袁敏欽 │ │ │ │B:那個其實是有貼沒貼是也都還好啦… │(0000000000)│ │ │ │A:對…所以魏總是有個idea…就是說… │ │ │ │ │ 你和詹仔說一下…因為我們有提早上 │ │ │ │ │ 來…都準備好了…是想說看…清點喔 │ │ │ │ │ …清點後可以讓我們做工作…看他的 │ │ │ │ │ 意見看好不好…這樣我們明天就不用 │ │ │ │ │ 在那裡偷偷摸摸啊…對不對? │ │ ├──┼────┼──────────────────┼──────┤ │4 │96/08/06│A:袁敏欽你等下會去七堵? │A:蔡素碧 │ │ │08:05 │B:會,七堵國小。 │(0000000000)│ │ │ │A:傅先生(傅績欽)拜六有跟我見面, │B:袁敏欽 │ │ │ │ 他說你要去之前他會打電話給他「長 │(0000000000)│ │ │ │ 仔」(校長)跟「總務」(主任), │ │ │ │ │ 他是說叫你看…我們有要求的審查的 │ │ │ │ │ 部分,他說他會交代說…這是他的決 │ │ │ │ │ 定…叫學校依你的說明下去執行,所 │ │ │ │ │ 以你預計幾點要去?還是我給你傅先 │ │ │ │ │ 生手機你摳他…0000-000-000 │ │ │ │ │ : │ │ │ │ │A:你要去之前摳他,還是說你如果在學 │ │ │ │ │ 校…他是說在總務那邊說完要再到校 │ │ │ │ │ 長室打招呼,因為他總務很散…他這 │ │ │ │ │ 樣說的(笑),我跟他說可能不需要 │ │ │ │ │ 說到長仔那邊…他說… │ │ │ │ │B:這樣我現在主要還是跟總務主任講嗎 │ │ │ │ │ ,校長那邊再大概說一下嘛? │ │ │ │ │A:其實校長跟總務都一樣,就是審查部 │ │ │ │ │ 分比如證件、販賣的證件都要有,然 │ │ │ │ │ 後還有提前一天、不要當天那種也都 │ │ │ │ │ 要講,我有跟他(傅績欽)complain │ │ │ │ │ 這件事,他說好叫我們自己去跟學校 │ │ │ │ │ 講,比較仔細不會再讓詹仔這樣… │ │ │ │ │ : │ │ │ │ │A:不用不用,因為我跟他complain說詹 │ │ │ │ │ 仔有時傳遞上喔…這最重要的部分, │ │ │ │ │ 因為這樣比較知道應變嘛,有時候他 │ │ │ │ │ 反而都聽學校的最後都沒有照我們意 │ │ │ │ │ 思。 │ │ ├──┼────┼──────────────────┼──────┤ │5 │96/08/06│A:袁敏欽,那2個小時的問題,若學校又│A:蔡素碧 │ │ │10:23 │ 打給你,解釋方法這樣:若下午2點測│(0000000000)│ │ │ │ 試,6小時是晚上8點ㄟ,誰願意會同 │B:袁敏欽 │ │ │ │ 檢視測試結果?廠商就會拖到隔天8、│(0000000000)│ │ │ │ 9點測試,所以學校若有疑問再跟你討│ │ │ │ │ 論… │ │ │ │ │B:他沒有了啦,他同意我們… │ │ │ │ │ : │ │ │ │ │B:主任滿OK啦,只是討論啦,他說沒關 │ │ │ │ │ 係如果我們有堅持他就照我們意思做 │ │ │ │ │ ,那沒問題 │ │ │ │ │ : │ │ │ │ │B:文件可能要修改因為我們有的寫2小時│ │ │ │ │ 有的寫3小時,他希望我們統一,我們│ │ │ │ │ 施做寫2小時…那個寫3小時…他(七 │ │ │ │ │ 堵主任)說禮拜四他要出國ㄟ,主任 │ │ │ │ │ 啊,他要去1禮拜16號才回來,他剛當│ │ │ │ │ 場打給建築師問禮拜3有沒有回來? │ │ │ │ │A:沒有,好像沒有 │ │ │ │ │B:他說若確認拜三回來,變成我們資料 │ │ │ │ │ 拜二就交到詹先生手上叫他蓋一蓋拿 │ │ │ │ │ 給主任,若銜接不上可能就真的要等 │ │ │ │ │ 他回來了 │ │ ├──┼────┼──────────────────┼──────┤ │6 │96/08/10│A:蔡小姐,那個基隆建築師那邊我有跟 │A:袁敏欽 │ │ │10:13 │ 他聯絡了… │(0000000000)│ │ │ │B:懂… │B:蔡素碧 │ │ │ │A:原則上…反正他就是叫我們資料送過 │(000000000) │ │ │ │ 去…他就蓋了啦 │ │ │ │ │B:所以我就不mail了喔…那我就把它裝 │ │ │ │ │ 訂好,跟光碟片一起寄給「詹仔」。 │ │ ├──┼────┼──────────────────┼──────┤ │7 │96/08/20│B:袁敏欽…總仔在找你… │A:袁敏欽 │ │ │11:26 │A:我有打給他了…現在…我這裡自己驗 │(0000000000)│ │ │ │ 收基本上是沒有問題…不過…現在有 │B:蔡素碧 │ │ │ │ 一個問題…他們要我們有一張那個噴 │(000000000) │ │ │ │ 霧罐的照片 │ │ │ │ │ : │ │ │ │ │A:沒有啦…那個剪接…那個剪接…我是 │ │ │ │ │ 怕那個會有破綻啦… │ │ │ │ │B:對啊…你就跟他講啊…那個也是會有 │ │ │ │ │ 破綻啊…總是…既然就是… │ │ │ │ │A:他不是叫我剪接耶…他是叫我說…你 │ │ │ │ │ 就隨便用一張…上面給他寫OO這樣就 │ │ │ │ │ 好啦… │ │ │ │ │ : │ │ │ │ │A:好啊…啊那個七堵的部分喔…他們今 │ │ │ │ │ 天早上…那個…有送出去了… │ │ │ │ │B:送去市府… │ │ │ │ │A:對啊…就是剛才詹先生說他就是從七 │ │ │ │ │ 堵過來的…就建築師去學校那邊都蓋 │ │ │ │ │ 好了…就…他說今天早上已經送出去 │ │ │ │ │ 了… │ │ └──┴────┴──────────────────┴──────┘ 六、袁敏欽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趙世清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6/05/30│1.建築師營業地址在:基隆市仁一路133 │A:袁敏欽 │ │ │14:32 │ 號12樓。 │B:趙世清 │ │ │ │2.袁敏欽明天要把做好的資料都拿上去給│ │ │ │ │ 趙建築師看。 │ │ │ │ │3.明天10:30約在基隆七堵見面。 │ │ ├──┼────┼──────────────────┼──────┤ │2 │96/06/07│A:袁先生…趙先生有一些問題,你跟他 │A:趙世清 │ │ │09:37 │ 講一下好不好? │(0000000000)│ │ │ │A:(轉趙世清建築師)你好。 │B:袁敏欽 │ │ │ │B:你好。 │ │ │ │ │A:我跟你講喔…因為你現在我的工作項 │ │ │ │ │ 目是只有設計嘛…設計規劃… │ │ │ │ │B:對。 │ │ │ │ │A:結果你裡面這個項目喔…委託項目裡 │ │ │ │ │ 面…第1個就是查核現場材質、第2辦 │ │ │ │ │ 理設備採購案的查驗、還有一個…採 │ │ │ │ │ 購案協助驗收事項…這個部分都是監 │ │ │ │ │ 造在做的… │ │ │ │ │B:這樣…不然你的部分我們就把它刪掉 │ │ │ │ │ 好了… │ │ │ │ │A:對啊,這個就要刪掉了… │ │ │ │ │B:好啊,你變成說預算書先幫我處理… │ │ │ │ │ 我改一改再嘛煩詹先生這樣… │ │ │ │ │A:我看不然你合約書EMAIL給我好不好…│ │ │ │ │ : │ │ │ │ │A:還有就是你前面有一個付款辦法…付 │ │ │ │ │ 款辦法裡面有個第3項…它裡面寫採購│ │ │ │ │ 案服務費之百分之55計算嘛…是不是 │ │ │ │ │ …規劃設計服務費案本設備採購案服 │ │ │ │ │ 務費之百分之55計算… │ │ │ │ │B:那個我可能沒有刪到…他那個當初是 │ │ │ │ │ 那個工程的…如果設計監造的話…他 │ │ │ │ │ 是百分之55的規範…他有分做好幾段 │ │ │ │ │ 啦…啊你的部分我給他刪掉好了…就 │ │ │ │ │ 反正就是…辦理完後就一次付清…這 │ │ │ │ │ 樣子而已… │ │ │ │ │ : │ │ │ │ │B:這樣…不然我改一改我再MAIL過去給 │ │ │ │ │ 你,我就把這個契約的部分MAIL給你 │ │ │ │ │ … │ │ ├──┼────┼──────────────────┼──────┤ │3 │96/08/27│A:歹勢…我一個問題請教你一下…因為 │A:袁敏欽 │ │ │11:53 │ 現在七堵…他們說我們捉的預算有一 │B:趙世清 │ │ │ │ 點問題…我請教你一下…像我們那個 │ │ │ │ │ 發包工程費的營業稅喔,營業稅有含 │ │ │ │ │ 保險費嗎? │ │ │ │ │ : │ │ │ │ │A:對啊,我們就是分開…現在主計在說 │ │ │ │ │ …他那個5趴的營業稅不知道我們怎麼│ │ │ │ │ 算出來的…好,這樣我知道…我們明 │ │ │ │ │ 天要上去五堵驗收喔…我們經理是說 │ │ │ │ │ 順便要過去拜訪你一下…不知道你上 │ │ │ │ │ 午還是下午有空? │ │ │ │ │B:我下午4點也是一個驗收耶… │ │ │ │ │A:這樣喔…我是說因為我們五堵是明天 │ │ │ │ │ 下午2點驗收…想說不然我們早一點過│ │ │ │ │ 去…早上過去拜訪你一下… │ │ │ │ │B:可以,當然可以啊… │ │ └──┴────┴──────────────────┴──────┘ 七、魏徵豪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施靜文使用公司之 000000000號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6/07/05│A:靜文…我跟你講,你五堵有領下來了 │A:魏徵豪 │ │ │11:44 │ 嘛…補充須知有沒有… │B:施靜文 │ │ │ │B:沒有看到耶… │ │ │ │ │ : │ │ │ │ │A:有喔…那妳看規格有沒有…規範那個 │ │ │ │ │ …妳拿我桌子上那個…昨天妳印給我 │ │ │ │ │ 的那個…對看看有沒有一樣,對好了 │ │ │ │ │ 打我的大哥大。 │ │ └──┴────┴──────────────────┴──────┘ 八、魏徵豪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蔡素碧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6/07/06│A:妳基隆那個…2支標都印一印…叫淑君│A:魏徵豪 │ │ │09:29 │ 一樣用她那邊那一張…反正要2份擺在│B:蔡素碧 │ │ │ │ 我的桌上…我要帶回去處理 │ │ │ │ │B:知道…要切押標金嗎? │ │ │ │ │A:看多少金額…禮拜一或二要去雲林順 │ │ │ │ │ 便要那個…要啦…要切啦… │ │ │ │ │B:我們這邊也要嗎? │ │ │ │ │A:我這邊…我想到的是一支「迅新」啦 │ │ │ │ │ …看還要哪…一支小袁的啦… │ │ │ │ │B:好,那我會去切…我看押標金… │ │ │ │ │A:不然我看不要好了…那個…用「生之 │ │ │ │ │ 道」的…小袁可能會那個… │ │ │ │ │B:知道…好。 │ │ ├──┼────┼──────────────────┼──────┤ │2 │96/07/06│A:妳在公司嗎?押標金切好了? │A:魏徵豪 │ │ │14:15 │B:對。 │B:蔡素碧 │ │ │ │A:妳那個…那2支影印了沒? │ │ │ │ │B:我現在在印… │ │ │ │ │A:基隆那個用一用…我要帶回去…信封 │ │ │ │ │ 也幫我用好啦… │ │ │ │ │B:我知道… │ │ │ │ │A:那個詹仔的寄到了沒? │ │ │ │ │B:沒收到…目前沒有… │ │ ├──┼────┼──────────────────┼──────┤ │3 │96/07/10│A:忠義、潮寮都換好了…現在是這樣… │A:蔡素碧 │ │ │13:09 │ 傅仔他是說…如果只是說這次誰要當 │B:魏徵豪 │ │ │ │ 主(主標)…那這個他知道了…那如 │ │ │ │ │ 果是往後要談的事情…等8月他比較有│ │ │ │ │ 空了再談… │ │ │ │ │B:好啦 │ │ ├──┼────┼──────────────────┼──────┤ │4 │96/07/12│A:那那個妳媽的名字咧? │A:魏徵豪 │ │ │08:44 │B:蔡陽慈音… │B:蔡素碧 │ │ │ │A:那個范先生說他要出國…妳也要看看 │ │ │ │ │ 我們的貨喔…要訂…基隆要做的那些 │ │ │ │ │ …不要他們出國去訂不到貨…啊那個 │ │ │ │ │ 不用訂那麼多…妳先不要跟他講數量 │ │ │ │ │ …因為我有的要用「假的」下去就好 │ │ │ │ │ 了啦… │ │ ├──┼────┼──────────────────┼──────┤ │5 │96/07/12│A:沒人進去啦。(沒有其他廠商投標) │A:魏徵豪 │ │ │09:00 │B:喔(鬆口氣),恭喜! │B:蔡素碧 │ ├──┼────┼──────────────────┼──────┤ │6 │96/07/12│A:素碧喔…可能沒過…那個無退票證明 │A:魏徵豪 │ │ │10:50 │ 沒有用…妳「迅新」有用嗎? │B:蔡素碧 │ │ │ │ : │ │ │ │ │A:「高波」也都沒有喔… │ │ │ │ │B:都沒有啊…因為你沒有說到無退票… │ │ │ │ │A:這樣可能會流標…現在在喬…妳現在 │ │ │ │ │ 問銀行看可不可以馬上用啦… │ │ ├──┼────┼──────────────────┼──────┤ │7 │96/07/12│A:詹仔得標啦… │A:魏徵豪 │ │ │11:14 │B:喔…那個應該是可以後補啊…因為我 │B:蔡素碧 │ │ │ │ 現在打去稽核室問啊… │ │ └──┴────┴──────────────────┴──────┘ 九、詹永洋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范師旗持用之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時間 │譯文內容 │對象 │ ├──┼────┼──────────────────┼──────┤ │1 │97/02/01│A:那個…那個…還是要跟你講一下…那 │A:詹永洋 │ │ │21:55 │ 個帳還是要算清楚喔… │B:范師旗 │ │ │ │B:ㄟ │ │ │ │ │A:禮拜一…你那個25喔我一樣要用那個 │ │ │ │ │ 台幣把你扣掉 │ │ │ │ │B:要用什麼扣掉? │ │ │ │ │A:用台幣幫你扣掉啊… │ │ │ │ │B:用什麼扣掉…我聽不懂… │ │ │ │ │A:用那個台幣幫你扣掉啊…我要幫你換 │ │ │ │ │ 那個… │ │ │ │ │B:喔…好啦…好啦…沒關係,我跟我們 │ │ │ │ │ 長仔講… │ │ │ │ │A:這樣的話…大家都清了嘛…喔喔… │ │ └──┴────┴──────────────────┴──────┘ 附件1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夫婦為擴展地坪防滑及化糞池污水處理業務,自民國95、96年間起,⑴與被告傅績欽、謝宜靜共同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藉傅績欽、謝宜靜等人與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良好關係,爭取議員補助款等經費予指定學校辦理防滑或化糞池工程後,再由被告魏徵豪代為製作預算書、補充須知等招標規範資料交由校方辦理招標,⑵並安排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建築師被告洪文井、盧穩任、李明遠、馮子石、趙世清等人提供渠等建築師之名義供其使用,再利用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10萬元以下),得逕洽廠商採購之規定,逕以上開建築師之名義與校方簽訂規劃設計契約書,以此方式製造由建築師製作招標規範之假象,以掩飾渠等於補充須知上以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作為綁標之事實。⑶其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包括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菌種鑑定及毒性報告書、排除土木包工業及營造業者參與投標、限定防滑塗料必須有「奈米分散劑」及「噴霧罐顆粒」防滑劑、限定施工後於2至3小時內快乾、開標時備妥產品型錄供審、得標者需開標當天現場施作測試及驗收時需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等方式(下簡稱6項不當限制),使魏徵豪、蔡素碧得以在 招標文件上訂立上開不當限制之材料及工法之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⑷嗣被告魏徵豪等人再要求校方人員配合於開標前一日截標,以利渠等掌握廠商投標情形後,再安排魏徵豪所聘用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被告袁敏欽及被告吳宗達假冒建築師,於開標時以建築師之名義參與審標,並於審標時對其他投標廠商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等標期間袁敏欽更假冒建築師,故意不予說明產品及規範內容,藉以打消前來諮詢之廠商的投標意願。⑸在審標後,魏徵豪、蔡素碧並要求學校之政府採購人員將其他廠商檢舉及異議資料交給渠等經營之開卷公司人員,由魏徵豪為學校就廠商所提異議予以回應,掩飾渠等以補充須知來綁標之不法情事。⑹此外,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夫婦與被告詹永洋、傅績欽、謝宜靜及莊崇淇(已經另行判決)等人,除以自身持有之開卷公司、宏懋公司、高波公司、迅新公司、生之道公司、聯富企業社、柏凱企業社、光烺公司及杰炤公司(該二家公司已另行判決)名義參標外,另向錡錄企業公司負責人林家凱(此部分檢察官另於其後之追加起訴書認係偽造錡錄公司名義參標,前後不合,先予敘明)、及向附表一至四所示之鄭易地等人借用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瑞富企業社等公司牌照,在全台北、中、南組成圍標集團,由魏徵豪決定各標案之主、陪標廠商及標價,共同圍標前述工程標案(詳附表一、二、三、四),以此方式共標得約新台幣(下同)1398 萬9450元之工程,並因而獲取不法利益達568萬3679元。⑺當魏徵豪、 蔡素碧標得工程後,再由魏徵豪及蔡素碧夫婦支付約工程款40%回扣予謝宜靜、傅績欽、詹永洋、張鎮路等人作為報酬 。 (二)95、96年間,附表一之高雄縣五甲國中等5 所學校、附表二之雲林縣溝壩國小等10所學校、附表三之基隆市五堵國小、七堵國小等2 所學校、及附表四鳳新高中等4 所學校,分別因縣議員民意代表之配合款、基隆市教育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之核撥經費,而得以辦理附表一至四工程。詎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人員被告即謝勝宇等人於主管經辦各該校工程招標案時,明知⑴應依各該學校需求訂定工程規格,不得逕依廠商所之型錄或文件浮報,亦明知⑵採購人員應公正辦理採購,且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並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以及採購人員不得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且明知⑶學校業已聘用建築師協助學校製作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等文件;渠等更明知⑷被告謝宜靜、詹永洋所提供之招標文件及補充規範,均係由被告魏徵豪所製作,且均以上開6 項不當限制之規定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⑸竟分別與被告謝宜靜、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謝宜靜(此部分似指傅績欽,但記載謝宜靜)共同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除聘用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建築師被告盧穩任、被告洪文井(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推薦)、被告李明遠、被告馮子石(由被告謝宜靜推薦)、被告趙世清(由被告詹永洋推薦)擔任建築師,且渠等均知悉⑹被告洪文井等5 名建築師均僅係掛名,故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承辦人員被告均未要求附表一至四所示各該工程之簽約委託建築師洪文井、盧穩任、馮子石、李明遠、趙世清等人分別編制如附表一至四各該受託建築師依契約應編制之各該工程預算書、招標規範。⑺渠等均明知被告謝宜靜、詹永洋或魏徵豪、蔡素碧所提供之預算書、招標文件並非上開建築師所親自製作,而係由魏徵豪所製作,且係魏徵豪要求上開建築師洪文井等人在上開文件上蓋章,竟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詹永洋所提供之招標規範、預算書、補充規範等文件逕行充作建築師所親自製作之招標文件、補充規範及預算書,並隨即以該文件、招標規範及預算書進行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而以此方式圖利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傅績欽、謝宜靜。於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之標案審標時,附表一至四所示學校承辦人員被告即謝勝宇等人明知⑻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之被告袁敏欽係魏徵豪、蔡素碧員工,並非如附表一、三、四所示之受託建築師、而被告吳宗達並非附表二所示之建築師,且均不具建築師資格,竟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詳細查證被告袁敏欽、吳宗達之建築師資格,反而讓被告袁敏欽、吳宗達分別於附表一至四所示工程,以洪文井、盧穩任、趙世清、馮子石、李明遠建築師之名義,在上開工程開標時參與其他廠商投標資格之審核(即審標),且於審標時對其他投標廠商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並故意不向其他廠商說明產品及規範內容,藉以打消前來諮詢之廠商的投標意願。⑼被告李麗桂甚至於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招標案中,因李麗桂配合蔡素碧等人訂定不合理之「3 小時快乾」之規範,而由另一廠商李崇誠對該規範提出申訴,李麗桂明知該文件不得交予得標廠商回覆,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將該申訴文件逕交蔡素碧,而非徵詢負責設計之建築師之意見。 (三)附表一、四工程部分: 1、緣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為拓展公司業務,遂由被告蔡素碧分別拜訪附表一、四高雄縣、屏東縣境內各國中、小及高中之校長及總務主任,向渠等探詢學校是否有製作防滑相關工程之需求,當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獲悉附表一、四之高雄縣五甲國中等學校均有防滑工程需求,但欠缺工程經費後,遂主動向上開學校校長承諾願協助經費之申請,並於承諾後,積極向高雄縣議員、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爭取,使學校得順利爭取經費。 2、俟高雄縣政府、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准經費後,附表一、四之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謝勝宇等人遂分別開始籌畫工程之招標事宜。渠等均: ⑴明知採購人員應公正辦理採購,且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並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以及採購人員不得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⑵明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經營之公司將投標附表一、四所示工程; ⑶明知學校業已聘用建築師協助學校製作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等文件; ⑷明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提供予附表一、四之五甲國中等學校之招標文件及補充規範,均係以規定上開 6 項不當限 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竟分別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共同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除聘用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推薦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建築師被告洪文井、被告盧穩任分別擔任附表一、四各該工程所示之建築師外,且知悉被告洪文井、盧穩任係掛名之建築師,故均未要求建築師洪文井、盧穩任編制其簽約受託之各如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預算書、招標規範; ⑸又明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提供之預算書、招標文件並非被告洪文井或被告盧穩任所親自製作,而係被告魏徵豪所製作,並要求被告盧穩任、洪文井在上開文件上蓋章,竟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提供之招標規範、預算書、補充規範等文件逕行充作被告洪文井、盧穩任所親自製作之附表一、四所示各該工程簽約受託之招標文件、補充規範及預算書,並隨即以該文件、招標規範及預算書進行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而以此方式圖利被告魏徵豪、蔡素碧。 ⑹明知於審標時,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之被告袁敏欽並非如附表一、四所示之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而係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雇用之員工,竟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詳細查證被告袁敏欽之建築師資格,反而讓被告袁敏欽分別於附表一、四所示工程,分別以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之名義,在上開工程開標時參與其他廠商投標資格之審核(即審標),且於審標時對其他投標廠商資格進行嚴格審查,並故意不向其他廠商說明產品及規範內容,藉以打消前來諮詢之廠商的投標意願。被告李麗桂甚至於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招標案中,因李麗桂配合蔡素碧等人訂定不合理之「 3 小時快乾」之規範,而由另一廠商 李崇誠對該規範提出申訴,李麗桂明知該文件不得交予得標廠商回覆,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將該申訴文件逕交蔡素碧,而非徵詢負責設計之建築師之意見。 ⑺被告魏徵豪、蔡素碧除以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及以渠等聘用員工即被告袁敏欽假冒建築師名義審標外,為避免附表一、四所示工程因投標廠商不符規定,並製作多家廠商投標之假象,且使附表一、四所示各該工程能順利開標、決標,遂分別與宏懋公司之登記名義人即被告袁敏欽,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共同犯意聯絡(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88 條、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 各該工程之共犯,詳如附件 2 所示),於附表一、四所示 各該工程開標決標前某日,向附表一、四所示無投標真意,且具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之被告謝宜靜、被告武恆榮等人(除謝宜靜外,均已經另行判決確定)分別商借渠等所經營之聯富公司及生之道公司之公司牌照後,再連同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實際經營之開卷、迅新、高波、宏懋等公司,而分別參與附表一、四所示之各該工程之標案,並分別由附表一、四所示之開卷公司得標施作,因而獲得不法利益。 ⑻①附表一編號 1 ①五甲國中標案,於開標當日經主管機關 認為係屬於財物採購設備標,但卻以工程標名義招標乃宣佈廢標。上開工程廢標後,被告謝勝宇即又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重新更換工程名稱,並以設備標招標,而招標文件上則係直接以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先前於附表一編號 1 ①工程中所提供之招標文件、補充規範等文件作為附 表一編號 1 ②工程之招標文件重新招標,使被告魏徵豪、 蔡素碧得以順利投標、得標,而被告袁敏欽於重新招標後,再以洪文井建築師名義參與審標,被告魏徵豪乃以附表一編號 1 ②所示之公司及借用之公司參與投標而由開卷公司得 標,獲得不法獲利 174000 元。②附表一編號 2、3 之校方被告吳瑞欽、張簡煥叡均明知被告袁敏欽係高雄縣立忠義、潮寮國小就所聘用之盧穩任建築師,負責協助學校進行上開工程之招標、審標及於工程施工時,協助學校監督工程之施工、而附表一編號5 、6 之校方被告鄭吉和明知招標規範由袁敏欽製作及交付,且3 人均明知投標廠商宏懋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為被告袁敏欽,竟均仍分別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2 、3 、5 所示工程開標決標日,未予廢標,而將上開忠義、潮寮國小、茄萣國中工程決標予被告袁敏欽擔任名義上負責人之宏懋公司,使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得以宏懋公司標得該工程,並因而分別獲得不法利益。③附表一編號4 、7 之路竹高中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李麗桂、附表四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張其發、翁文欽、謝銀旺均明知前開招標規範由魏徵豪、蔡素碧製作、交付,且其等又為投標廠商高波、宏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竟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予廢標,以此方式使魏徵豪、蔡素碧獲得不法利益。 ⑼附表一、四所示工程完工時,附表一、四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謝勝宇等人均明知渠等分別係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驗收人員,應實際進行驗收,並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會同建築師以 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方式進行附表一、四所示工 程之驗收,竟基於圖利、登載不實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實際以 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方式辦理驗收,反而 由容任由被告袁敏欽分別假冒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建築師之名義進行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驗收,並於驗收時逕行收受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於不詳時、地所偽造之 ASM 儀器測 試防滑係數報告(報告上蓋有建築師盧穩任或洪文井之印章《有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之被告、共犯、犯罪事實,已經於 102 年 3 月 15 日準備程序時請公訴人當庭確認,詳如附件 2 所示》),而附表一、四 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謝勝宇等人於收受上開偽造之防滑係數報告後,明知係不實之驗收報告且並非為被告盧穩任或洪文井所製作之測試報告,竟仍同意以該不實之測試紀錄作為驗收合格之報告,並於渠等職務上所製作之驗收報告登載「驗收合格」等不實事項,且於登載後,分別撥款予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所實際經營之公司開卷公司、宏懋公司、迅新公司,使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因而獲得附表一、四圖利金額欄所示之不法利益。 3、被告洪文井、盧穩任均明知:⑴自己並未實際制訂附表一、四所示受託工程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預算書,竟分別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共同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容任被告魏徵豪、蔡素碧以自己之名義擬定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文件,再交由學校使用,並進行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招標;⑵自己未實際參與附表四編號 2、3、4工程之開標,亦未聘用被告袁敏欽以其事務所名義到場,竟分別與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共同基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容任魏徵豪、蔡素碧指派袁敏欽到場協助附表四工程之開標,袁敏欽並分別於附表四編號 2、3、4 所 示工程之開標會場簽到單上分別偽簽「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袁敏欽」、「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袁敏欽」,製作該公共工程之招標案係有建築師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監督之假象,足生損害於公共工程招標之公證性。⑶工程完工後,其自身並未實際進行附表一、四所示受託工程完工之驗收,且其亦未聘用被告袁敏欽以其事務所名義到場,均明知附表一、四所示之工程均係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指派其等聘用之被告袁敏欽以被告盧穩任或被告洪文井之名義到場進行驗收。⑷渠等竟分別均與被告袁敏欽、魏徵豪、蔡素碧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容任被告袁敏欽冒用自己之名義參與其等受託之附表一、四所示工程之驗收,製作建築師盧穩任、洪文井有實際參與驗收之假象,並容任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蓋用自己之印章在渠等所偽造之 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報告及 驗收紀錄上,並任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將此測試報告及驗收紀錄提出予附表一、四所示之學校,足生損害於公共工程驗收之正確性(有關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部分之共犯、犯罪事實詳如附件 2 所示)。 (四)附表二所示工程 被告魏徵豪、蔡泰碧為擴展中台灣業務,乃於 95 年間與被告謝宜靜配合,由謝宜靜先行接洽附表二(編號 1-5、7) 所示學校校長即被告徐慶勳、張燕合、林雪貞、傅淑玢、楊達成、林慶昇等人,迨其等同意配合後,由謝宜靜交付魏徵豪製作之概算、計畫書等資料予學校向縣府申請補助,再由謝宜靜透過雲林縣議員李建昇出面向雲林縣政府教育處為上開學校爭取經費,縣府即依據建議事項逐級陳核,並於「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處理明細表」登載建議內容,嗣經費核准後,謝宜靜即將魏徵豪製作之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轉交附表二編號所示之學校總務主任、事務組長、或校長承辦人員即被告賴壽春、林啟明等人辦理招標。被告魏徵豪為掩飾圍標、綁標不法情事,乃指示被告謝宜靜與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之被告吳宗達,借用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建築師被告馮子石及被告李明遠名義,與校方簽訂規劃設計契約書,再由被告吳宗達假冒上開建築師,以建築師名義參與審標,藉廠商資格及材料之審查,排除其他廠商得標機會。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再以附表二所示之向謝宜靜、鄭易地等人借牌圍標方式,得標施作附表二所示之工程。而附表二所示學校人員即被告賴壽春等人於附表二所示工程辦理驗收時,明知相關承商未依補充須知規定會同相關單位及建築師以ASM儀器測量防滑係數,而係事後以魏 徵豪夫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不詳時間、地點所偽製之防滑測試報告抵充,竟仍基於圖利之犯意,同意驗收並付款予魏徵豪、蔡素碧及謝宜靜所經營之公司,使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因而獲得附表二所示之不法利益(有關附表二之被告、共犯、共犯之犯罪事實或法條如附件2所載)。 3、附表二編號1-3工程部分: ⑴附表二編號 1-3 之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徐慶勳、賴壽春等 人於 95、96 年間分別為雲林縣溝壩、雲林、石榴國小之校長、總務主任。被告賴壽春依校長即被告徐慶勳指示、被告林啟明依校長即被告林雪貞指示分別提出申請經費,並辦理附表二編號 1、3 工程之招標案,而被告張燕合則接受被告謝宜靜代為提出申請經費及由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之建議後,由被告吳宗達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提供具有不當限制之招標文件交予被告張燕合,再轉交予不知情之總務主任賴淑琴辦理招標事宜。附表二編號 1 學校經被告 徐慶勳指示被告賴壽春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而附表二編號 3 學校亦委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任 ,嗣被告吳宗達以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出具招標規範及文件,再由被告謝宜靜將該實際上係由被告魏徵豪所製作且內容載有上開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提供予被告賴壽春、林啟明辦理招標事宜,被告賴壽春、林啟明明知此情形,仍逕行將該招標規範作為附表二編號1、3 所示工程之招標文件。 ⑵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除以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附表二編號 1-3 所示之工程,及以被告吳宗達(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袁敏 欽,此類誤載不可勝數)假冒建築師之名義進行審標外,為避免附表二 編號1-3所示工程因投標廠商不符規定,並製作多家廠商投標之假象,且使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工程能順 利開標、決標,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於附表二編號 1-3 所示之開標決標日前某日,由被告魏徵豪、 蔡素碧向無投標真意,且具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附表二編號 1-3 所示之謝宜靜等人借用其等經 營之聯富企業社等參與附表二編號 1-3 所示工程之投標。 附表二編號 1-3 學校人員即被告徐慶勳、賴壽春等人於當 日投標時,明知前開招標規範由被告謝宜靜交付,且謝宜靜又為投標廠商聯富公司之負責人,亦即本件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另被告張燕合於開標當日亦明知謝宜靜之聯富企業社於投標時未附菌種鑑定報告、毒性報告書,投標資格不符,附表二編號1-3 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徐慶勳、賴壽春等人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予廢標,以此方式使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等人共同獲得如附表二編號1-3 所示之圖利金額。 ⑶附表二編號 3 之被告林雪貞另在該工程開標前,明知底標 價格屬於應秘密之事項,竟基於圖利及違反採購法之犯意於開標前洩漏底價予謝宜靜,以此方式圖利謝宜靜。 ⑷上開工程招標案雖由迅新、高波公司及聯富企業社得標,惟該案仍由謝宜靜實際施作並參與驗收。附表二編號 1-3 學 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徐慶勳、賴壽春等於該工程案驗收時,明知自己係工程驗收人員,應實際進行驗收,並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會同建築師以 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方式進行工程 之驗收,竟基於圖利、登載不實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實際以 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方式辦理驗收,反而由 容任由吳宗達假冒馮子石建築師之名義進行附表二編號 1-3所示工程之驗收,而附表二編號 1-3 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 徐慶勳、賴壽春等均明知未實際驗收,竟仍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驗收報告登載「驗收合格」等不實事項,且於登載後,撥款予魏徵豪、蔡素碧所實際經營之迅新公司後,使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因而獲得不法利益。 4、附表二編號4-10所示工程 ⑴附表二編號4-10所示之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傅淑玢、王淑芳等人於 95、96 年間為附表二編號 4-10 所示學校校長、總務主任。渠等於下列情形下,均委由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 ①被告王淑芳承辦附表二編號 4 林頭國小工程招標案,經傅 淑玢同意接受謝宜靜建議後,由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 ②被告邱春旗承辦附表二編號 5 林內國小工程招標案,將該 案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 ③被告吳宏明承辦附表二編號 6 四湖國小招標案,於經費未 申請前,謝宜靜即至該校實地丈量,再依謝宜靜提供之文件申請經費,後該案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設計。 ④被告林慶昇於 96 年間將謝宜靜提供之申請經費概算文件轉交予被告陳盈錞,指示被告陳盈錞承辦附表二編號 7 民生 國小工程招標案,再裁示將該案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 ⑤被告林志生承辦附表二編號 8 工程招標案,依謝宜靜提供 之文件申請經費,並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 ⑥被告余杏純承辦附表二編號 9 石榴國中工程招標,被告沈 志憲則督導余杏純,該案先由謝宜靜代為爭取經費,余杏純則接受謝宜靜建議,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 ⑦被告廖昭坤承辦附表二編號 10 吳厝國小工程招標案,依 被告謝宜靜建議委託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擔任設計。 之後,即由吳宗達以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出具實際上由被告魏徵豪所製作內容有上開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再由被告謝宜靜將該招標案之概算書、招標規範提供予附表二編號 4-10 所示學校承辦人員王淑芳等人辦理招標事宜。附表二編號 4-10 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王淑芳等人明知此情形,仍逕行將該招標規範作為附表二編號 4-10 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及文件。 ⑧被告邱春旗另於制定工程招標截止日期,為配合謝宜靜能順利參與,而將該招標案截標日訂為開標日前一工作日17時。⑨被告吳宏明並另於開標前一日電話通知謝宜靜,要求謝宜靜尋找其他廠商參與投標。 ⑩被告陳盈錞並於開標前一日電話通知謝宜靜,告知該招標案僅 2 家廠商投標,並要求謝宜靜尋找其他廠商參與投標。 ⑵嗣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除以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附表二編號4-10所示之工程,及以吳宗達假冒建築師之名義進行審標外,為避免附表二編號4-10所示工程因投標廠商不符規定,並製作多家廠商投標之假象,且使附表二編號4-10所示之工程能順利開標、決標,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於附表二編號 4-10 所示開標前某日,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共同、或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共同向無投標真意,且具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之如附表二編號 4-10 所示之武恆榮、陳奇文等人借用其等經營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分別由渠等所經營之公司得標。附表二編號 4-10 所示之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傅淑玢、王淑芳等人於當日投標時,明知前開招標規範由謝宜靜交付,且謝宜靜又為投標廠商聯富公司之負責人,亦即本件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竟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予廢標,以此方式使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等人共同獲得不法利益。 ⑶被告魏徵豪於附表二編號 6 四湖國小開標當天,亦基於偽 造文書之犯意,偽造「武萬生」之簽名,並以該名義參與上開工程之投標,足生損害於武萬生及工程開標之正確性。 ⑷附表二編號 4-10 工程雖由迅新等公司得標,惟該招標案防滑工程部分仍由謝宜靜施作,並由謝宜靜、吳宗達參與驗收。附表二編號 4-10 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傅淑玢、王淑芳等人於該工程案驗收時,明知自己係驗收人員,應實際進行驗收,並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會同建築師以 ASM 儀器測試 防滑係數之方式進行工程之驗收,竟基於圖利、登載不實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實際以 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 之方式辦理驗收,反而由容任由吳宗達假冒李明遠建築師之名義進行附表二編號4-10所示工程之驗收,又其等亦明知未實際驗收,仍收受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於不詳時、地所偽造之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報告(報告上蓋有建築師洪文井 之印章),並於收受上開偽造之防滑係數報告後,明知係不實之驗收報告,且並非為測試報告上所載之建築師製作之測試報告,竟仍基於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同意以該不實之測試紀錄作為驗收合格之報告,且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驗收報告登載「驗收合格」等不實事項,且於登載後,撥款予魏徵豪、蔡素碧所實際經營之迅新等公司,使魏徵豪、蔡素碧、謝宜靜因而圖得不法利益。 (五)附表三所示之工程 1、96年初,被告魏徵豪夫婦透過出版業者被告傅績欽與基隆市「柏凱企業社」負責人即被告詹永洋合作拓展基隆地區校園防滑工程,渠等協議由被告傅績欽向基隆市政府教育局爭取經費,被告詹永洋負責接洽「五堵國小」校長即被告陳國庸及「七堵國小」校長即被告黃正昆配合,並安排建築師被告趙世清於綁標用補充須知上簽證,分別交付五堵國小總務主任即被告張兆君及七堵國小總務主任即被告范師旗配合辦理發包事宜,使魏徵豪夫婦以渠等在高雄、雲林地區之圍標方式得標如附表三所示之工程,傅績欽及詹永洋從中分別取得工程款之16% 及19%之不法利益計約79萬餘元。 2、被告陳國庸、張兆君為附表三編號 1 基隆市五堵國小校長 、總務主任,被告黃正昆、范師旗為附表三編號 2 七堵國 小之校長、總務主任,分別負責承辦附表三編號 1、2 工程招標案。附表三編號 1-2 工程,係由被告傅績欽向基隆市 政府教育局爭取經費,附表三編號 1 五堵國小工程經費未 核准前,被告詹永洋即至該校實地丈量,並由該校校長被告陳國庸指示被告張兆君申請經費,並承辦該招標案。附表三工程經費核准後,被告詹永洋則向附表三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張兆君等人分別推薦趙世清建築師出名,但實際上係由被告魏徵豪製作之內容含有「噴霧罐顆粒防滑劑」、「防滑塗料奈米分散劑」、「塗料 2 小時限時快乾」等特殊規範之 招標規範、預算書(在此應係指概算書,公訴人似有誤認,因為申請經費之前之數據資料稱為概算書,申請經費後由建築師製作作為招標資料者稱為預算書)等資料,再由被告詹永洋分別交付予附表三編號1之張兆君、編號2之范師旗,用以製作相關文件。被告張兆君、范師旗均未經修改即逕行陳報基隆市政府教育局,供做申請預算之用,俟基隆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該案經費後,附表三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陳國庸、黃正昆等人: ⑴均明知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亦明知應公正、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竟各與被告詹永洋,共同基於圖利被告詹永洋、魏徵豪、蔡素碧之犯意聯絡,除以詹永洋所交付、實際由蔡素碧、魏徵豪製作,並經掛名建築師即被告趙世清簽證之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作為附表三工程之招標規範及補充須知,而以該具特殊規範之招標規範用做附表三工程招標之用,藉以排除其他廠商之競標外,再由被告魏徵豪等人以附表三所示之圍標、陪標方式而標得附表三所示工程,使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獲得不法利益。 ⑵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詹永洋、傅績欽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獲取不正當利益之犯意聯絡,除以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排除其他廠商投標附表三所示之工程,及以渠等聘用員工即被告袁敏欽假冒被告趙世清建築師名義審標外,為避免附表三所示工程因投標廠商不符規定,並製作多家廠商投標之假象且使附表三所示之工程能順利開標、決標,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於附表三開標日前某日,由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向附表三所示無投標真意,且具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詹永洋、謝宜靜等商借其所經營之柏凱企業社、聯富企業社等公司參與投標,並分別由柏凱企業社、迅新公司得標,惟實際上仍由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施作上開工程。 ⑶附表三編號 1 之被告張兆君於當日投標時,明知前開招標 規範由詹永洋交付,且詹永洋又為投標廠商柏凱企業社之負責人,亦即本件投標廠商間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竟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予廢標,而由柏凱企業社得標,以此方式使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共同獲得不法利益。 ⑷附表三所示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張兆君等4人於該工程案驗 收時明知自己是工程驗收人員,應實際進行驗收,並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會同建築師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方式進行 工程之驗收,竟基於圖利、登載不實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未實際以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之方式辦理驗收,反而 基於圖利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容任由被告袁敏欽假冒趙世清(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洪文井)建築師之名義進行附表三所示工程之驗收,並於驗收時逕行收受由魏徵豪、蔡素碧於不詳時、地所偽造之ASM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報告(報告上 蓋有建築師洪文井之印章),而附表三之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張兆君等4人分別收受上開偽造之防滑係數報告後,明知 係不實之驗收報告,且並非洪文井所製作之測試報告,竟仍同意以該不實之測試紀錄作為驗收合格之報告,並於職務上所製作之驗收報告登載「驗收合格」等不實事項,且於登載後,分別撥款予柏凱企業社、迅新公司,再由詹永洋、魏徵豪分別依當時約定之比例,將所得之工程款撥付予魏徵豪、蔡素碧、或詹永洋、傅績欽,使魏徵豪、蔡素碧、詹永洋、傅績欽因而獲得不法利益,而以此方式圖利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及詹永洋。 (六)其他涉及附表四工程部分: 1、被告魏徵豪、蔡素碧明知其未經錡錄公司之授權,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偽造錡錄公司之大小章,並於於95年12月12日,在投標附表四編號3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 業學校工程時,竟要求渠等所聘用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偽造文書共同犯意聯絡之陳素貞,假冒錡錄公司員工之名義,在工程投標單上偽簽「錡錄公司陳素貞」後,再以偽蓋上開偽造之錡錄公司大、小章於投標單上之方式,偽造錡錄公司投標之標單,並由被告陳素貞行使該偽造之標單而以錡錄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足生損害於錡錄公司及公共工程投標結果之正確性。 (七)關於借牌投標部分: 1、與被告開卷公司有關部分: ⑴被告蔡素碧為開卷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與被告魏徵豪共同實際經營開卷公司。2人先提供由被告魏徵豪所設計內含 有上開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予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附表一編號1②、附表二編號5、9、10等學校承辦人 員即被告謝勝宇等,再由被告謝勝宇等人逕將該載有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作為附表一編號 1 ②、附表二編號 5、9、10之招標規範,致使其他廠商因無法達到條件,而不能參與投標。被告開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則於上開工程開標決標前,向附表一編號 1 ②、附表二編號 5 、9、10 所示之謝宜靜等人借用聯富企業社等名義參與投標,而分別於附表一編號 1 ②、附表二編號 5、9、10 工程 得標。 2、與被告迅新公司有關部分: ⑴被告迅新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為被告魏徵豪,被告魏徵豪與被告蔡素碧共同實際經營迅新公司。2 人先提供由被告魏徵豪所設計內含有上開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予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附表一編號 1 ①、編號 2、3、附表二編號 1、2、4、6、附表三編號 1、2、附表四編號 1、2 、4 等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謝勝宇等,再由被告謝勝宇等人逕將該載有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作為上開工程之招標規範,致使其他廠商因無法達到條件,而不能參與投標。被告迅新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則於上開工程開標決標前,向上開附表一編號 1 ①、編號 2、3、附表二編號 1、2、4、6、附表三編號 1、2、附表四編號 1、2、4 等所示 之謝宜靜等人借用聯富企業社等名義參與投標,而分別於各該工程得標。 3、與被告高波公司有關部分: ⑴被告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魏徵豪、及被告蔡素碧,2 人先提供由被告魏徵豪所設計內含有上開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予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 1、3、8、附表三編號 1、附表四編號 1、2 、3 等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李麗桂等人,再由被告李麗桂等人逕將該載有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作為上開工程之招標規範,致使其他廠商因無法達到條件,而不能參與投標。被告高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魏徵豪、蔡素碧則於上開工程開標決標前,向上開附表所示之謝宜靜等人借用聯富企業社等名義參與投標,而分別於上開附表所示之工程得標。 ⑵被告蔡素碧明知其經營之被告高波公司並無參與附表五編號2 高雄縣內門國小工程投標之意願,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之犯意,於附表五編號 2 所示開標決標前某日,同意將高波公司之名義借 予被告莊崇淇,容任莊崇淇以其經營之高波公司之名義參與內門國小之工程之投標。當被告蔡素碧應允後,莊崇淇則逕以高波公司之名義參與仁美國小工程之投標。 4、與被告宏懋公司有關部分: ⑴被告袁敏欽為宏懋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宏懋公司更名前為皇羽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魏徵豪。被告魏徵豪、蔡素碧為2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魏徵豪、蔡素碧 2 人先提供由被告魏徵豪所設計內含有上開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予同樣具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意聯絡之附表一編號 2、3、4、5、附 表二編號 3 (更名前之皇羽公司)、附表四編號 3 (更名前之皇羽公司)等學校承辦人員即被告吳瑞欽等人,再由被告吳瑞欽等人逕將該載有不當限制之招標規範作為上開附表所示工程之招標規範,致使其他廠商因無法達到條件,而不能參與投標。被告宏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與登記負責人袁敏欽則於上開工程開標決標前,向上開附表所示之謝宜靜等人借用聯富企業社等名義參與投標,而分別於上開附表所示工程得標。 (八)因認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學校承辦人員原審同案被告謝勝宇等人、建築師被告馮子石、李明遠、洪文井、盧穩任、借牌及容許借牌公司,及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陳素貞等人分別涉犯如附件2所示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第4款、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89條、第87條第3項、第87條第5項前段、後段、第92條、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第210條、第215條等罪嫌(各該被告所犯法條、共犯行為人、犯 罪事實略述等均詳如附件2)。 附件2 起訴共犯之犯罪事實、法條及行為人: (除被告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吳宗達、詹永洋 、傅績欽、陳國庸、張兆君、陳盈錞、張燕合、盧穩任、洪文井、趙世清、馮子石、李明遠、迅新公司、開卷公司、高波公司、宏懋公司、聯富企業社、柏凱企業社等部分外,餘均原審判決無罪) ┌────┬─────────┬─────┬──────────┐ │編號 │依起訴書及追加起訴│⑴起訴共犯│⑴備註 │ │ │書內所載犯罪事實,│ 之行為人│ │ │ │所構成之法條 │ (被告) │⑵犯罪事實簡敘 │ │ │ │ │ │ │ │ │⑵法人被告│⑶起訴之圖利金額(下│ │ │ │ │ 同) │ ├────┼─────────┼─────┼──────────┤ │1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與下列1②同一行為 │ │附表一 │ │蔡素碧 │ │ │編號1① │ │袁敏欽 │ │ │五甲國中│ │洪文井 │ │ │ │ │謝勝宇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①魏徵豪、蔡素碧為迅│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新公司實際負責人,共│ │ │ 投標罪 │蔡素碧◎ │同向生之道公司、聯富│ │ │ │ │企業社借牌參與投標。│ │ │ │ │ │ │ │ │⑵ │②公司被告部分則犯政│ │ │ │迅新公司* │府採購法第92條(下同│ │ │ │(*表示得標│) │ │ │ │公司) │ │ │ ├─────────┼─────┼──────────┤ │ │⑷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①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謝宜靜 │名義參與投標。 │ │ │ 借牌投標罪 │ │ │ │ │ │⑵ │②公司被告部分則犯政│ │ │ │聯富企業社│府採購法第92條(下同│ │ │ │ │) │ ├────┼─────────┼─────┼──────────┤ │2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同上1① │ │附表一 │ │蔡素碧 │ │ │編號1② │ │袁敏欽 │ │ │五甲國中│ │洪文井 │ │ │地坪防滑│ │謝勝宇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共同向生之道公司、聯│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富企業社借牌參與投標│ │ │ 投標罪 │蔡素碧 │,而由開卷公司得標。│ │ │ │ │ │ │ │ │⑵ │附註:補充理由書㈨補│ │ │ │開卷公司* │充不構成87條第4 項,│ │ │ │ │下同。 │ │ ├─────────┼─────┼──────────┤ │ │⑷刑法第216、210條│魏徵豪 │未經盧穩任同意、測試│ │ │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蔡素碧 │,於下列文書上為下列│ │ │ 罪 │ │不實之偽造行為: │ │ │ │ │①偽造檢測日期為「96│ │ │(公訴人於102年3月│ │年8月22日」、「檢測 │ │ │15日準備程序更正起│ │單位:盧穩任建築師事│ │ │訴法條,並於7月5日│ │務所」之防滑測試報告│ │ │準備程序確認被告範│ │。 │ │ │圍及犯罪事實,下同│ │ │ │ │) │ │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謝勝宇 │①附表一至四之校方人│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員均另被起訴刑法第│ │ │ 罪 │ │ 216、213條明知不實│ │ │ │ │ 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 │ │ │ │ 所載公文書(下同)│ │ │ │ │。 │ │ │ │ │②圖利金額:174000元│ │ │ │ │ 。 │ │ │ │ │③檢察官於102年3月15│ │ │ │ │ 日準備程序時當庭表│ │ │ │ │ 明有起訴魏徵豪、蔡│ │ │ │ │ 素碧、袁敏欽圖利,│ │ │ │ │ 惟於102年9月19日以│ │ │ │ │ 補充理由書具狀限│ │ │ │ │ 縮認起訴對主管事務│ │ │ │ │ 圖利部分,不包含魏│ │ │ │ │ 徵豪、蔡素碧、袁敏│ │ │ │ │ 欽(以下附表一至四│ │ │ │ │ 非學校人員部分,均│ │ │ │ │ 同)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 │⑴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條第5項後段之容 │謝宜靜 │義參與投標。 │ │ │ 許借牌投標罪 │ │ │ │ │ │⑵ │ │ │ │ │聯富企業社│ │ ├────┼─────────┼─────┼──────────┤ │3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一 │ │蔡素碧 │ │ │編號2 │ │袁敏欽 │ │ │忠義國小│ │盧穩任 │ │ │廁所污水│ │吳瑞欽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三人共同向鄭易地借用│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瑞富企業社借牌參與投│ │ │ 投標罪 │袁敏欽 │標,並以其等經營之宏│ │ │ │蔡素碧◎ │懋、迅新公司參與投標│ │ │ │ │而由宏懋公司得標。 │ │ │ │⑵ │ │ │ │ │宏懋公司* │(見本院卷二十五第 │ │ │ │迅新公司 │189頁反面,公訴人當 │ │ │ │ │庭更正3人共犯,而非 │ │ │ │ │如補充理由書㈨所載袁│ │ │ │ │敏欽係犯容許借用名義│ │ │ │ │投標罪)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經建築師會同檢測,│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製作不實之防滑測試報│ │ │ 不實罪 │ │告並行使之。 │ │ │ │ │ │ │ │ │ │◎惟此件工程為廁所污│ │ │ │ │ 水處理,無地坪防滑│ │ │ │ │ 測試報告,公訴人於│ │ │ │ │ 102年7月15日準備程│ │ │ │ │ 序時表明起訴事實不│ │ │ │ │ 包含「水質檢測報告│ │ │ │ │ 」。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吳瑞欽 │圖利金額:158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如上述,被告不包含│ │ │ │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 │ │ │ │欽,見補充理由書)│ ├────┼─────────┼─────┼──────────┤ │4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一 │ │蔡素碧 │ │ │編號3 │ │袁敏欽 │ │ │潮寮國小│ │盧穩任 │ │ │廁所污水│ │張簡煥叡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共同向生之道公司借牌│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參與投標,而由迅新公│ │ │ 投標罪 │蔡素碧◎ │司得標。 │ │ │ │袁敏欽◎ │ │ │ │ │ │ │ │ │ │⑵ │ │ │ │ │迅新公司* │ │ │ │ │宏懋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經建築師會同檢測,│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製作不實之防滑測試報│ │ │ 不實罪 │ │告並行使之。 │ │ │ │ │ │ │ │ │ │◎惟此件工程為廁所污│ │ │ │ │ 水處理,無地坪防滑│ │ │ │ │ 測試報告,公訴人於│ │ │ │ │ 102年7月15日準備程│ │ │ │ │ 序時表明起訴事實不│ │ │ │ │ 包含「水質檢測報告│ │ │ │ │ 」。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張簡煥叡 │圖利金額:1636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如上述,被告不包含│ │ │ │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 │ │ │ │欽,見補充理由書)│ ├────┼─────────┼─────┼──────────┤ │5 │⑴政府採購法第88 │魏徵豪 │ │ │附表一 │ 條 │蔡素碧 │ │ │編號4 │ │袁敏欽 │ │ │路竹高中│ │洪文井 │ │ │地坪防滑│ │李麗桂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欽共同向鄭易地借用瑞│ │ │ 投標罪 │蔡素碧◎ │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 │ │ │袁敏欽◎ │,並以其等經營之高波│ │ │ │ │、宏懋公司參與投標,│ │ │ │⑵ │而由高波公司得標。 │ │ │ │高波公司* │ │ │ │ │宏懋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驗收,惟於下列文書上│ │ │ 不實罪 │袁敏欽 │為虛偽不實之登載,並│ │ │ │洪文井 │行使之: │ │ │ │ │①於96年10月8日驗收 │ │ │ │ │紀錄「協驗人員」欄,│ │ │ │ │及 │ │ │ │ │②記載「檢測日期:96│ │ │ │ │年9月29日、檢測單位 │ │ │ │ │: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 │ │ │ │」之防滑測試報告上蓋│ │ │ │ │用「洪文井建築師事務│ │ │ │ │所及洪文井」之大小章│ │ │ │ │。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李麗桂 │圖利金額:1892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如上述,被告不包含│ │ │ │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 │ │ │ │欽,見補充理由書)│ ├────┼─────────┼─────┼──────────┤ │6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①魏徵豪 │ │ │附表一 │ │②蔡素碧 │ │ │編號5 │ │③袁敏欽 │ │ │茄萣國中│ │④盧穩任 │ │ │地坪防滑│ │⑤鄭吉和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①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②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③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①共同向武恆榮借用生│ │ │ 第5項前段之借 │魏徵豪 │ 之道公司名義參與投│ │ │ 牌投標罪 │蔡素碧◎ │ 標,而由宏懋公司得│ │ │ │袁敏欽 │ 標。 │ │ │ │ │ │ │ │ │⑵ │ │ │ │ │宏懋公司* │ │ │ │ │高波公司 │ │ │ │ │ │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①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②蔡素碧 │驗收,惟於下列文書上│ │ │ 不實罪 │③袁敏欽 │為虛偽不實之登載,並│ │ │ │④盧穩任 │行使之: │ │ │ │ │①96年11月20日驗收紀│ │ │ │ │錄「協驗人員」欄,及│ │ │ │ │②地坪防滑測試報告蓋│ │ │ │ │用「盧穩任建築師事務│ │ │ │ │所及盧穩任」之大小章│ │ │ │ │。 │ │ │ │ │ │ │ │ │ │☆附註: │ │ │ │ │扣案證物內無地坪防滑│ │ │ │ │測試報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鄭吉和 │圖利金額:160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如上述,被告不包含│ │ │ │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 │ │ │ │欽,見補充理由書)│ ├────┼─────────┼─────┼──────────┤ │7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一 │ │蔡素碧 │ │ │編號6 │ │袁敏欽 │ │ │茄萣國中│ │盧穩任 │ │ │廁所污水│ │鄭吉和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 │ │ │ │ │附註:補充理由書㈨認│ │ │ │ │不構成87條第5項。 │ │ ├─────────┼─────┼──────────┤ │ │⑶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驗收,惟於下列文書上│ │ │ 不實罪 │袁敏欽 │為虛偽不實之登載,並│ │ │ │盧穩任 │行使之: │ │ │ │ │①驗收紀錄「協驗人員│ │ │ │ │」欄,及②防滑測試報│ │ │ │ │告蓋用「盧穩任建築師│ │ │ │ │事務所及盧穩任」之大│ │ │ │ │小章。 │ │ │ │ │◎此件為廁所污水處理│ │ │ │ │ 工程,無地坪防滑測│ │ │ │ │ 試報告。 │ │ ├─────────┼─────┼──────────┤ │ │⑷貪污治罪條例第6 │鄭吉和 │圖利金額:160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如上述,被告不包含│ │ │ │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 │ │ │ │欽,見補充理由書)│ ├────┼─────────┼─────┼──────────┤ │8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一 │ │蔡素碧 │ │ │編號7 │ │袁敏欽 │ │ │路竹高中│ │盧穩任 │ │ │廁所污水│ │李麗桂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附註:補充理由書㈨認│ │ │ │ │不構成87條第5項。 │ │ ├─────────┼─────┼──────────┤ │ │⑶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驗收,惟於下列文書上│ │ │ 不實罪 │袁敏欽 │為虛偽不實之登載,並│ │ │ │盧穩任 │行使之: │ │ │ │ │①97年1月23日驗收紀 │ │ │ │ │錄「協驗人員」欄,及│ │ │ │ │②防滑測試報告蓋用「│ │ │ │ │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及│ │ │ │ │盧穩任」之大小章。 │ │ │ │ │ │ │ │ │ │◎本件為廁所污水處理│ │ │ │ │ 工程,無防滑測試報│ │ │ │ │ 告。 │ │ │ │ │ │ │ │ │ │☆附註:本件扣押物內│ │ │ │ │ 無景泰環保科技股份│ │ │ │ │ 有限公司之「水質檢│ │ │ │ │ 測報告」,且此亦不│ │ │ │ │ 在公訴人起訴之犯罪│ │ │ │ │ 事實範圍,見102年7│ │ │ │ │ 月5日準備程序。 │ │ ├─────────┼─────┼──────────┤ │ │⑷貪污治罪條例第6 │李麗桂 │圖利金額:160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如上述,被告不包含│ │ │ │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 │ │ │ │欽,見補充理由書)│ ├────┼─────────┼─────┼──────────┤ │9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二 │ │蔡素碧 │ │ │編號1 │ │謝宜靜 │ │ │溝壩國小│ │吳宗達 │ │ │地坪防滑│ │ │ │ │及廁所污│ │馮子石 │ │ │水 │ │徐慶勳 │ │ │ │ │賴壽春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下同)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 │⑴ │⑴共同向謝宜靜借用聯│ │ │ 條第5項之借牌投 │魏徵豪 │ 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 │ │ 標罪(前段) │蔡素碧◎ │ 標,而由迅新公司 │ │ │ │ │ 得標。 │ │ │ │ │ │ │ │ │⑵ │*法人部分另犯政府採 │ │ │ │迅新公司* │購法第92條,下同 │ │ │ │高波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惟於下列文書上為虛偽│ │ │ 不實罪 │ │不實之登載行為,並行│ │ │ │(102年3月│使之: │ │ │ │15日準備程│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序公訴人當│ │ │ │ │庭明確表示│ │ │ │ │就附表二部│☆附註: │ │ │ │分馮子石、│①扣案證物內無景泰環│ │ │ │李明遠、吳│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 │ │宗達、謝宜│「水質檢測報告」。 │ │ │ │靜於起訴書│②扣案卷內無地坪防滑│ │ │ │、追加起訴│測試報告。 │ │ │ │書內均未載│ │ │ │ │明起訴偽造│◎公訴人於102年7月5 │ │ │ │文書部分,│ 日準備程序中敘明「│ │ │ │下同) │ 起訴犯罪事實」範圍│ │ │ │ │ 「只包含偽造防滑測│ │ │ │ │ 試報告,不包含水質│ │ │ │ │ 檢測報告」,見本院│ │ │ │ │ 卷三十一第82-83頁 │ │ │ │ │ ,下同。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徐慶勳 │①附表一至四校方人員│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賴壽春 │ 另起訴刑法216、213│ │ │ 罪 │ │ 條,下同。 │ │ │ │ │②圖利金額:151200元│ │ │ │ │ 。 │ │ │ │ │③附表二工程對主管事│ │ │ │ │ 務圖利之被告不包含│ │ │ │ │ 魏徵豪、蔡素碧、謝│ │ │ │ │ 宜靜,見補充理由書│ │ │ │ │ 。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 │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條第5項後段之容 │ │義參與投標。 │ │ │ 許借牌投標罪 │聯富企業社│ │ ├────┼─────────┼─────┼──────────┤ │10 │⑴政府採購法第88 │魏徵豪 │ │ │附表二 │ 條 │蔡素碧 │ │ │編號2 │ │謝宜靜 │ │ │雲林國小│ │吳宗達 │ │ │ │ │ │ │ │ │ │馮子石 │ │ │ │ │張燕合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 │⑴ │共同向謝宜靜經營之聯│ │ │ 條第5項前段之借 │魏徵豪 │富企業社借牌參與投標│ │ │ 牌投標罪 │蔡素碧◎ │。 │ │ │ │ │ │ │ │ │⑵ │ │ │ │ │迅新公司 │此工程由聯富企業社得│ │ │ │ │標。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惟於下列文書上為虛偽│ │ │ 不實罪 │ │不實之登載行為,並行│ │ │ │(102年7月│使之: │ │ │ │5日準備程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序公訴人當│ │ │ │ │庭明確表示│ │ │ │ │) │☆附註: │ │ │ │ │① │ │ │ │ │扣案卷內無地坪防滑 │ │ │ │ │測試報告。 │ │ │ │ │②扣案證物內無景泰環│ │ │ │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 │ │ │「水質檢測報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張燕合 │①圖利金額:184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②追加起訴書第12-13 │ │ │ │ │ 頁未起訴記載被告張│ │ │ │ │ 燕合有明知不實檢測│ │ │ │ │ 報告,而予以登載、│ │ │ │ │ 驗收合格之犯罪事實│ │ │ │ │ ,是此部分應不在起│ │ │ │ │ 訴範圍。雖第49頁記│ │ │ │ │ 載所犯法條為刑法第│ │ │ │ │ 214條之公務員登載 │ │ │ │ │ 不實罪,惟犯罪事實│ │ │ │ │ 既未予記載,自不在│ │ │ │ │ 起訴範圍,併予敘明│ │ │ │ │ 。 │ │ │ │ │③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 │ │ │ │ 徵豪、蔡素碧、謝宜│ │ │ │ │ 靜,見補充理由書│ │ │ │ │ 。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謝宜靜 │義參與投標。 │ │ │ 借牌投標罪 │ │ │ │ │ │⑵ │ │ │ │ │聯富企業社│ │ ├────┼─────────┼─────┼──────────┤ │11 │⑴政府採購法第88 │魏徵豪 │ │ │附表二 │ 條 │蔡素碧 │ │ │編號3 │ │謝宜靜 │ │ │石榴國小│ │吳宗達 │ │ │ │ │ │ │ │ │ │馮子石 │ │ │ │ │林雪貞 │ │ │ │ │林啟明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⑴共同向謝宜靜借用聯│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 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 │ │ 投標罪 │蔡素碧◎ │ 標,而由高波公司得│ │ │ │ │ 標。 │ │ │ │⑵ │ │ │ │ │高波公司* │ │ │ │ │皇羽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惟於下列文書上為虛偽│ │ │ 不實罪 │ │不實之登載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 │ │ │ │☆附註: │ │ │ │ │扣案卷內缺地坪防滑測│ │ │ │ │試報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林雪貞 │圖利金額:1732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林啟明 │ │ │ │ 罪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謝宜靜,│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9條│林雪貞 │辯護人稱是否有刑法 │ │ │ 第1項(指洩漏底 │ │132 條之法條變更之情│ │ │ 價) │ │。 │ ├────┼─────────┼─────┼──────────┤ │12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二 │ │蔡素碧 │ │ │編號4 │ │謝宜靜 │ │ │林頭國小│ │吳宗達 │ │ │ │ │ │ │ │ │ │李明遠 │ │ │ │ │傅淑玢 │ │ │ │ │王淑芳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⑴共同向武恆榮借用生│ │ │ 第5項之借牌投標 │魏徵豪 │ 之道公司、向謝宜靜│ │ │ 罪(前段) │蔡素碧◎ │ 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 │ │ │ │ 借牌參與投標。 │ │ │ │⑵ │ │ │ │ │迅新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210條│魏徵豪 │未經洪文井同意、測試│ │ │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蔡素碧 │,於下列文書上為下列│ │ │ 罪 │ │不實之偽造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偽造其上記載「監工│ │ │ │ │測試:洪文井建築師事│ │ │ │ │務所」,並蓋用「洪文│ │ │ │ │井建築師事務所及洪文│ │ │ │ │井」大小章之地坪防滑│ │ │ │ │測試報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傅淑玢 │圖利金額:176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王淑芳 │ │ │ │ 罪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謝宜靜,│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 │⑴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條第5項後段之容 │ │義參與投標。 │ │ │ 許借牌投標罪 │⑵聯富企業│ │ │ │ │ 社 │ │ ├────┼─────────┼─────┼──────────┤ │13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二 │ │蔡素碧 │ │ │編號5 │ │謝宜靜 │ │ │林內國小│ │吳宗達 │ │ │ │ │ │ │ │ │ │李明遠 │ │ │ │ │楊達成 │ │ │ │ │邱春旗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⑴共同向武恆榮借用生│ │ │ 第5項之借牌投標 │魏徵豪 │ 之道公司、謝宜靜借│ │ │ 罪(前段) │蔡素碧 │ 用聯富企業社名義借│ │ │ │ │ 牌參與投標,而由開│ │ │ │⑵ │ 卷公司得標。 │ │ │ │開卷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 、210 │魏徵豪 │未經盧穩任同意、測試│ │ │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蔡素碧 │,於下列文書上為下列│ │ │ 書罪 │ │不實之偽造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偽造其上記載「監工│ │ │ │ │測試:盧穩任建築師事│ │ │ │ │務所」,並蓋用「盧穩│ │ │ │ │任建築師事務所及盧穩│ │ │ │ │任」大小章之地坪防滑│ │ │ │ │測試報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楊達成 │圖利金額:2776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邱春旗 │ │ │ │ 罪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謝宜靜,│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 │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條第5項後段之容 │ │義參與投標。 │ │ │ 許借牌投標罪 │聯富企業社│ │ ├────┼─────────┼─────┼──────────┤ │14 │⑴政府採購法第88 │魏徵豪 │ │ │附表二 │ 條 │蔡素碧 │ │ │編號6 │ │謝宜靜 │ │ │四湖國小│ │吳宗達 │ │ │ │ │ │ │ │ │ │李明遠 │ │ │ │ │吳宏明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 │⑴ │①魏徵豪、謝宜靜、蔡│ │ │ 條第5項之借牌投 │魏徵豪 │ 素碧共同由謝宜靜向│ │ │ 標罪(前段) │蔡素碧◎ │ 江金剛借用奕來公司│ │ │ │謝宜靜 │ 名義借牌投標。 │ │ │ │ │ │ │ │ │⑵ │②魏徵豪、蔡素碧共同│ │ │ │聯富企業社│ 向鄭易地借用瑞富企│ │ │ │迅新公司* │ 業社名義參與投標 │ │ ├─────────┼─────┼──────────┤ │ │⑷刑法第216、210條│魏徵豪 │未經洪文井同意、測試│ │ │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蔡素碧 │,於下列文書上為下列│ │ │ 罪 │ │不實之偽造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偽造其上記載「監工│ │ │ │ │測試:洪文井建築師事│ │ │ │ │務所」,並蓋用「洪文│ │ │ │ │建築師事務所及洪文井│ │ │ │ │」大小章之地坪防滑測│ │ │ │ │試報告。 │ │ │ │ │ │ │ │ │ │◎附註:補充理由書㈡│ │ │ │ │ 第16-17頁雖敘及魏 │ │ │ │ │ 徵豪偽造「武萬生」│ │ │ │ │ 之簽名,惟於起訴書│ │ │ │ │ 及追加起訴書均未起│ │ │ │ │ 訴該部分事實,自難│ │ │ │ │ 以補充理由書內敘及│ │ │ │ │ ,即遽認有追加此部│ │ │ │ │ 分犯罪事實。 │ │ ├─────────┼─────┼──────────┤ │ │⑹貪污治罪條例第6 │吳宏明 │圖利金額:344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謝宜靜,│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15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二 │ │蔡素碧 │ │ │編號7 │ │謝宜靜 │ │ │民生國小│ │吳宗達 │ │ │ │ │ │ │ │ │ │李明遠 │ │ │ │ │林慶昇 │ │ │ │ │陳盈錞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①魏徵豪、謝宜靜、蔡│ │ │ 第5項之借牌投標 │魏徵豪 │ 素碧共同由謝宜靜向│ │ │ 罪(前段) │謝宜靜 │ 陳奇文借用東林公司│ │ │ │蔡素碧◎ │ 名義借牌投標 │ │ │ │ │ │ │ │ │⑵ │②魏徵豪、蔡素碧共同│ │ │ │聯富企業社│ 向武恆榮借用生之道│ │ │ │ │ 公司名義參與投標,│ │ │ │ │ 而由生之道公司得標│ │ │ │ │ ,魏徵豪施作。 │ │ │ │ │ │ │ │ │ │*此工程由生之道公司 │ │ │ │ │ 得標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惟於下列文書上為虛偽│ │ │ 不實罪 │ │不實之登載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 │ │ │ │☆附註: │ │ │ │ │扣案證物卷內無地坪防│ │ │ │ │滑測試報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林慶昇 │圖利金額:168000元 │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陳盈錞 │ │ │ │ 罪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謝宜靜,│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9條│陳盈錞 │ │ │ │ 第1項(指洩漏底 │ │ │ │ │ 價) │ │ │ ├────┼─────────┼─────┼──────────┤ │16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二 │ │蔡素碧 │ │ │編號8 │ │謝宜靜 │ │ │莿桐國小│ │吳宗達 │ │ │ │ │李明遠 │ │ │ │ │林志生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⑴魏徵豪、蔡素碧共同│ │ │ 第5項之借牌投標 │魏徵豪 │ 要求謝宜靜邀請他人│ │ │ 罪(前段) │蔡素碧◎ │ 參與投標,謝宜靜乃│ │ │ │謝宜靜 │ 要求陳奇文以東林公│ │ │ │ │ 司名義借牌參與投標│ │ │ │⑵ │ ,而由聯富企業社得│ │ │ │*聯富企業 │ 標。 │ │ │ │社 │ │ │ │ │ │ │ │ │ │高波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 、210 │魏徵豪 │未經馮子石同意、測試│ │ │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蔡素碧 │,偽造蓋有馮子石建築│ │ │ 書罪 │ │師事務所及馮子石大小│ │ │ │ │章之測試報告,並行使│ │ │ │ │之。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林志生 │圖利金額:260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謝宜靜,│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17 │⑴政府採購法第88 │魏徵豪 │ │ │附表二 │ 條 │蔡素碧 │ │ │編號9 │ │謝宜靜 │ │ │石榴國中│ │吳宗達 │ │ │ │ │ │ │ │ │ │李明遠 │ │ │ │ │沈志憲 │ │ │ │ │余杏純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⑴共同向生之道公司、│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 聯富企業社借牌參與│ │ │ 投標罪 │蔡素碧 │ 投標,而由開卷公司│ │ │ │ │ 得標。 │ │ │ │⑵ │ │ │ │ │開卷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215條│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蔡素碧 │惟於下列文書上為虛偽│ │ │ 不實罪 │ │登載不實之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 │ │ │ │☆本件卷內似無地坪防│ │ │ │ │ 滑測試報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沈志憲 │圖利金額:224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余杏純 │ │ │ │ 罪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謝宜靜,│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⑥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謝宜靜 │義參與投標。 │ │ │ 借牌投標罪 │ │ │ │ │ │⑵ │ │ │ │ │聯富企業社│ │ ├────┼─────────┼─────┼──────────┤ │18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二 │ │蔡素碧 │ │ │編號10 │ │謝宜靜 │ │ │吳厝國小│ │吳宗達 │ │ │ │ │ │ │ │ │ │李明遠 │ │ │ │ │廖昭坤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謝宜靜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 │⑴ │⑴共同向鄭易地借用瑞│ │ │ 條第5項之借牌投 │魏徵豪 │ 富企業社、向謝宜靜│ │ │ 標罪(前段) │蔡素碧 │ 借用聯富企業社借牌│ │ │ │ │ 參與投標,而由開卷│ │ │ │⑵ │ 公司得標。 │ │ │ │開卷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210條│魏徵豪 │未經盧穩任同意、測試│ │ │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蔡素碧 │,於下列文書上為下列│ │ │ 罪 │ │不實之偽造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偽造其上記載「測試│ │ │ │ │單位為盧穩任建築師事│ │ │ │ │務所」,並蓋用「盧穩│ │ │ │ │任築師事務所及洪文井│ │ │ │ │」大小章之地坪防滑測│ │ │ │ │試報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廖昭坤 │圖利金額:278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謝宜靜,│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條│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 │義參與投標。 │ │ │ 借牌投標罪 │聯富企業社│ │ ├────┼─────────┼─────┼──────────┤ │19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三 │ │蔡素碧 │ │ │編號1 │ │袁敏欽 │ │ │五堵國小│ │趙世清 │ │ │ │ │詹永洋 │ │ │ │ │傅績欽 │ │ │ │ │ │ │ │ │ │陳國庸 │ │ │ │ │張兆君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詹永洋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傅績欽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⑴共同向詹永洋借用柏│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 凱企業社、向謝宜靜│ │ │ 投標罪 │蔡素碧◎ │ 借用聯富企業社名義│ │ │ │ │ 借牌參與投標,而由│ │ │ │⑵ │ 柏凱企業社得標。 │ │ │ │高波公司 │ │ │ │ │迅新公司 │Q: 補充理由書㈨第5頁│ │ │ │ │ 記載「魏徵豪向蔡 │ │ │ │ │ 素碧借用高波公司 │ │ │ │ │ 名義投標」,似與 │ │ │ │ │ 補充理由書第7-8│ │ │ │ │ 頁不合,補充更正 │ │ │ │ │ :不合之部分以補 │ │ │ │ │ 充理由書(十二) │ │ │ │ │ 為準,見補充理由 │ │ │ │ │ (十四)。 │ │ ├─────────┼─────┼──────────┤ │ │⑷刑法第216 、210 │魏徵豪 │未經洪文井同意、測試│ │ │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蔡素碧 │,於下列文書上為下列│ │ │ 書罪 │ │不實之偽造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偽造其上記載「測試│ │ │ │ │單位:洪文井建築師事│ │ │ │ │務所、地址:高雄市鼓│ │ │ │ │山區大榮街192 號、電│ │ │ │ │話:(07)000000 0」│ │ │ │ │,並蓋用「洪文建築師│ │ │ │ │事務所及洪文井」大小│ │ │ │ │章之「地坪防滑測試報│ │ │ │ │告」。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陳國庸 │圖利金額:4023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張兆君 │ │ │ │ 罪 │ │附表三起訴對主管事務│ │ │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袁敏欽、│ │ │ │ │詹永洋、傅績欽,見補│ │ │ │ │充理由書。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 │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借牌投標罪 │聯富企業社│義參與投標。 │ │ │ │ │ │ │ │ │ │ │ │ │ │⑵ │ │ │ │ │詹永洋 │容許借用柏凱企業社名│ │ │ │柏凱企業社│義參與投標,得標,由│ │ │ │ │魏徵豪施作。 │ │ │ │ │ │ │ │ │ │Q: 補充理由書㈨第5頁│ │ │ │ │ 記載「魏徵豪向蔡 │ │ │ │ │ 素碧借用高波公司 │ │ │ │ │ 名義投標」,似與 │ │ │ │ │ 補充理由書第7-8│ │ │ │ │ 頁不合,補充更正 │ │ │ │ │ :不合之部分以補 │ │ │ │ │ 充理由(十二)為 │ │ │ │ │ 準,見補充理由書 │ │ │ │ │ (十四)。 │ ├────┼─────────┼─────┼──────────┤ │20 │⑴政府採購法第88 │魏徵豪 │ │ │附表三 │ 條 │蔡素碧 │ │ │編號2 │ │袁敏欽 │ │ │七堵國小│ │趙世清 │ │ │ │ │詹永洋 │ │ │ │ │傅績欽 │ │ │ │ │ │ │ │ │ │黃正昆 │ │ │ │ │范師旗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詹永洋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傅績欽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⑴共同向謝宜靜借用聯│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 富企業社、向武恆榮│ │ │ 投標罪 │蔡素碧◎ │ 借用生之道公司名義│ │ │ │ │ 借牌參與投標。 │ │ │ │⑵ │ │ │ │ │迅新公司* │ │ │ ├─────────┼─────┼──────────┤ │ │⑷刑法第216 、215 │魏徵豪 │未會同建築師作測試,│ │ │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蔡素碧 │惟於下列文書上為虛偽│ │ │ 載不實罪 │ │不實之登載行為,並行│ │ │ │ │使之: │ │ │ │ │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 │ │ │ │ │ │ │ │ │☆附註: │ │ │ │ │①扣案證物卷內無地坪│ │ │ │ │防滑測試報告資料。 │ │ │ │ │ │ │ │ │ │②本件景泰環保科技股│ │ │ │ │份有限公司之「水質檢│ │ │ │ │測報告」上並無建築師│ │ │ │ │大小章。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黃正昆 │①圖利金額:3888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范師旗 │ 。 │ │ │ 罪 │ │②附表三起訴對主管事│ │ │ │ │ 務圖利之被告不包含│ │ │ │ │ 魏徵豪、蔡素碧、袁│ │ │ │ │ 敏欽、詹永洋、傅績│ │ │ │ │ 欽,見補充理由書│ │ │ │ │ 。 │ │ │ │ │③補充理由書第34頁記│ │ │ │ │ 載「趙世清」為圖利│ │ │ │ │ 罪之被告,惟起訴書│ │ │ │ │ 及追加起訴書並無此│ │ │ │ │ 起訴事實及法條,且│ │ │ │ │ 依補充理由書論述│ │ │ │ │ 限縮之理由,此記載│ │ │ │ │ 似有誤。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條│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 │義參與投標。 │ │ │ 借牌投標罪 │聯富企業社│ │ ├────┼─────────┼─────┼──────────┤ │21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四 │ │蔡素碧 │ │ │編號1 │ │袁敏欽 │ │ │鳳新高中│ │盧穩任 │ │ │ │ │張其發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 │⑴共同向謝宜靜借用聯│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魏徵豪 │ 富企業社名義參與投│ │ │ 投標罪 │蔡素碧◎ │ 標,而由迅新公司得│ │ │ │ │ 標。 │ │ │ │⑵ │ │ │ │ │迅新公司* │Q: 補充理由書㈨第5頁│ │ │ │高波公司 │ 記載「魏徵豪向蔡 │ │ │ │ │ 素碧借用高波公司 │ │ │ │ │ 名義投標」,似與 │ │ │ │ │ 補充理由書第7-8│ │ │ │ │ 頁不合,補充更正 │ │ │ │ │ :不合部分以補充 │ │ │ │ │ 理由書(十二)為 │ │ │ │ │ 準,見補充理由書 │ │ │ │ │ (十四)。 │ │ ├─────────┼─────┼──────────┤ │ │⑷貪污治罪條例第6 │張其發 │圖利金額:572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附表四工程對主管事務│ │ │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袁敏欽,│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⑸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 │義參與投標。 │ │ │ 借牌投標罪 │⑵ │ │ │ │ │聯富企業社│Q: 補充理由書㈨第5頁│ │ │ │ │ 記載「魏徵豪向蔡 │ │ │ │ │ 素碧借用高波公司 │ │ │ │ │ 名義投標」,而認 │ │ │ │ │ 蔡素碧另犯後段之 │ │ │ │ │ 容許借用「高波公 │ │ │ │ │ 司」部分,似與補 │ │ │ │ │ 充理由書第7-8頁│ │ │ │ │ 不合,補充更正: │ │ │ │ │ 不合之部分以補充 │ │ │ │ │ 理由書(十二)為 │ │ │ │ │ 準,見補充理由書 │ │ │ │ │ (十四)。 │ ├────┼─────────┼─────┼──────────┤ │22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四 │ │蔡素碧 │ │ │編號2 │ │袁敏欽 │ │ │鳳山高中│ │盧穩任 │ │ │ │ │翁文欽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⑴共同向莊崇琪借用杰│ │ │ 第5項前段之借牌 │蔡素碧◎ │ 炤公司名義參與投標│ │ │ 投標罪 │ │ ,而由高波公司得標│ │ │ │迅新公司 │ 。 │ │ │ │高波公司* │ │ │ │ │ │Q:補充理由書㈨第5頁│ │ │ │ │ 記載「魏徵豪向蔡 │ │ │ │ │ 素碧借用高波公司 │ │ │ │ │ 名義投標」,而蔡 │ │ │ │ │ 素碧容許借用高波 │ │ │ │ │ 公司名義,而認蔡 │ │ │ │ │ 素碧另犯同條項後 │ │ │ │ │ 段之容許借牌投標 │ │ │ │ │ 罪,似與補充理由 │ │ │ │ │ 書第7-8頁不合,│ │ │ │ │ 補充更正:不合之 │ │ │ │ │ 部分以補充理由書 │ │ │ │ │ (十二)為準,見 │ │ │ │ │ 補充理由書(十四 │ │ │ │ │ )。 │ │ ├─────────┼─────┼──────────┤ │ │⑷貪污治罪條例第6 │翁文欽 │圖利金額:376000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附表四工程對主管事務│ │ │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袁敏欽,│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23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四 │ │蔡素碧 │ │ │編號3 │ │袁敏欽 │ │ │恆春工商│ │洪文井 │ │ │ │ │謝銀旺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⑴共同向謝宜靜經營之│ │ │ 第5項之借牌投標 │蔡素碧◎ │ 聯富企業社借牌參與│ │ │ 罪(前段) │ │ 投標,而由高波公司│ │ │ │高波公司* │ 得標。 │ │ │ │皇羽公司 │Q: 補充理由書㈨第5頁│ │ │ │ │ 記載「魏徵豪向蔡 │ │ │ │ │ 素碧借用高波公司 │ │ │ │ │ 名義投標」,似與 │ │ │ │ │ 補充理由書第7-8│ │ │ │ │ 頁不合,補充更正 │ │ │ │ │ :不合之部分以補 │ │ │ │ │ 充理由書(十二) │ │ │ │ │ 為準,見補充理由 │ │ │ │ │ 書(十四)。 │ │ ├─────────┼─────┼──────────┤ │ │⑷刑法第216、210條│魏徵豪 │魏徵豪、蔡素碧共同偽│ │ │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蔡素碧 │造錡錄公司大小章,而│ │ │ 罪 │陳素貞 │由陳素貞假冒錡錄公司│ │ │ │ │員工名義,在標單上偽│ │ │ │ │簽「錡錄公司陳素貞」│ │ │ │ │參與投標。 │ │ │ │ │ │ │ │ │ │附註:起訴書及追加起│ │ │ │ │訴書認陳素貞另與魏徵│ │ │ │ │豪、蔡素碧共犯政府採│ │ │ │ │購法第87條第3 項、第│ │ │ │ │87條第5 項前段之罪嫌│ │ │ │ │。 │ │ ├─────────┼─────┼──────────┤ │ │⑸貪污治罪條例第6 │謝銀旺 │圖利金額:336355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附表四工程對主管事務│ │ │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袁敏欽,│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⑹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 │義參與投標。 │ │ │ 借牌投標罪 │⑵ │ │ │ │ │聯富企業社│Q:補充理由書㈨第7頁│ │ │ │ │ 另認蔡素碧犯同條 │ │ │ │ │ 項後段之容許借用 │ │ │ │ │ 高波公司名義投標 │ │ │ │ │ ,補充更正:以補 │ │ │ │ │ 充理由書(十二) │ │ │ │ │ 為準,見補充理由 │ │ │ │ │ 書(十四)。 │ ├────┼─────────┼─────┼──────────┤ │24 │⑴政府採購法第88條│魏徵豪 │ │ │附表四 │ │蔡素碧 │ │ │編號4 │ │袁敏欽 │ │ │恆春工商│ │洪文井 │ │ │ │ │謝銀旺 │ │ │ ├─────────┼─────┼──────────┤ │ │⑵政府採購法第87條│魏徵豪 │以於招標規範、補充須│ │ │ 第3項詐術投標罪 │蔡素碧 │知內為如起訴書所述之│ │ │ │袁敏欽 │技術、材料等不當限制│ │ │ │ │之方法,使投標廠商無│ │ │ │ │法投標 │ │ ├─────────┼─────┼──────────┤ │ │⑶政府採購法第87 │⑴ │⑴共同向莊崇淇、謝宜│ │ │ 條第5項前段之借 │魏徵豪 │ 靜借用光烺公司、聯│ │ │ 牌投標罪 │蔡素碧◎ │ 富企業社借牌參與投│ │ │ │ │ 標。 │ │ │ │⑵ │ │ │ │ │迅新公司* │ │ │ ├─────────┼─────┼──────────┤ │ │⑷貪污治罪條例第6 │謝銀旺 │圖利金額:207424元。│ │ │ 條第1項第4款圖利│ │ │ │ │ 罪 │ │附表四工程對主管事務│ │ │ │ │圖利之被告不包含魏徵│ │ │ │ │豪、蔡素碧、袁敏欽,│ │ │ │ │見補充理由書。 │ │ ├─────────┼─────┼──────────┤ │ │⑸政府採購法第87條│⑴謝宜靜 │容許借用聯富企業社名│ │ │ 第5項後段之容許 │ │義參與投標。 │ │ │ 借牌投標罪 │⑵ │ │ │ │ │聯富企業社│ │ ├────┼─────────┼─────┼──────────┤ │25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⑴魏徵豪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 │原高雄縣│5項後段之容許借牌 │ │取不當利益,容許借用│ │仁美國小│投標罪 │ │開卷公司名義及證件予│ │「改善教│ │⑵開卷公司│莊崇淇參與投標。 │ │學環境語│ │ │ │ │言教室設│ │ │*補充理由書㈨第8頁記│ │備工程」│ │ │載不包括蔡素碧。 │ ├────┼─────────┼─────┼──────────┤ │26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⑴ │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原高雄縣│5項後段之借牌投標 │魏徵豪 │或獲取不當利益,容許│ │觀亭國小│罪 │蔡素碧◎ │借用高波公司名義及證│ │「改善教│ │ │件予莊崇淇參與投標。│ │學環境語│ │⑵ │註:補充理由書(十四│ │言教室設│ │高波公司 │)涉犯法條誤載為政府│ │備」 │ │ │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 │ │ │ │段。 │ └────┴─────────┴─────┴──────────┘ 說明: 一、有關起訴「行使偽造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被告」及「標的」,已經公訴人、辯護人及本院於102年7月5日準 備程序當庭確認,除附表一編號4-7工程之被告另包含有袁 敏欽、盧穩任或洪文井外,其餘附表一、二、三工程之起訴被告則均為魏徵豪、蔡素碧;而偽造或登載不實之標的文書,則均為「防滑測試報告」,不包含水質檢測報告。惟附表一編號4-7工程部分,則因追加起訴書另有記載「偽造驗收 紀驗」,則此部分亦包含在內;至於附表四工程部分則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均未提及偽造地坪防滑測試報告,故未起訴此部分;惟於附表四編號3部分,則另起訴魏徵豪、蔡素 碧、陳素貞偽造錡錄公司標單。見本院卷三十一第71-83頁 。 二、有關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被告、共犯部分,雖公 訴人曾以補充理由書㈨、㈩予以補充,惟嗣公訴人又以補充理由予以補充更正:「蔡素碧雖為名義負責人,然其與被告魏徵豪間朝向同一目標,彼此間並無相互合致對立之意思,..應與被告魏徵豪成立共同借用牌照之行為」等語(見該理由書第6-8頁),並於102年3月15日準備程序敘明(見 本院卷二十五第189頁反面、191頁)。 附件3 檢方證據(以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補充理由書上所列) ┌──┬─────────────────────────┐ │編號│人證或共同被告陳述 │ ├──┼─────────────────────────┤ │1 │被告即證人於調詢及偵訊中之供證述: │ │ │魏徵豪、蔡素碧、袁敏欽、謝宜靜、陳國庸、陳孟顯、鄭│ │ │易地、武恆榮、張兆君、沈志憲、余杏純、林志生、廖昭│ │ │坤、林慶昇、陳盈錞、傅淑玢、王淑芳、張燕合、林啟明│ │ │、吳宏明、楊達成、邱春族旗、徐慶勳、賴壽春、翁文欽│ │ │、張其發、鄭吉和、李麗桂、謝銀旺 │ ├──┼─────────────────────────┤ │2 │被告於調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 │ │李鋒斌、詹永洋、莊崇淇、傅績欽、陳素貞、趙世清、李│ │ │明遠、盧穩任、吳宗達、洪文井、馮子石、范師旗、黃正│ │ │昆、謝勝宇、張簡謙宇、吳瑞欽、江金剛、陳奇文 │ ├──┼─────────────────────────┤ │3 │證人於調詢及偵訊中之供證述: │ │ │李建昇、吳慈慧、A 321、林育龍、楊武中、劉美青、徐│ │ │正義、宋塏俊、謝阿貞、黃慶德、廖萬成、周敏超、黃李│ │ │安、林家凱、林益全。 │ ├──┼─────────────────────────┤ │4 │證人於調詢之供證述: │ │ │劉俊蔚、林文仙、王耀裕、李崇誠、洪義和、王文仁、陳│ │ │劉月嬌、周如新、施靜文、曾子細、陳麗雯、張照權、洪│ │ │忠正、賴淑琴、蕭肅騰、方明銀、吳月琴、施連招、邱龍│ │ │妹、邱善輝、蘇慶安、林尚志、劉銀讚、賴淑琴、陳俊宏│ │ │、陳松全、李恆霖。 │ ├──┴─────────────────────────┤ │ │ ├──┬─────────────────────────┤ │編號│物證或事證 │ ├──┼─────────────────────────┤ │5 │(1)國立恆春工商職業學校「改善校園安全-地坪防滑處│ │ │ 理工程」、「改善校區環境衛生工程」合約2份。 │ │ │(2)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區公共走道防滑暨 │ │ │ 廁所防滑污處理工程」合約1份 │ │ │(3)國立鳳新高級中學「校園安全設施急迫性改善工程 │ │ │ 」合約1份 │ │ │(4)國立鳳山高級中學「校園安全設施急迫性改善工程 │ │ │ -濕滑地坪防滑處理」合約1份 │ │ │(5)高雄縣立五甲國中「學校樓梯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 │ │ │ 程96/5/25」、「改善校區樓梯及廁所地坪安全設備│ │ │ 96/7/25」合約1份 │ │ │(6)忠義國小「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案」│ │ │ 合約1份 │ │ │(7)潮寮國小「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案」│ │ │ 合約1份 │ │ │(8)路竹高中「改善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改善教學 │ │ │ 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合約1份 │ │ │(9)茄萣國中「改善教學設備環境及設備-校區樓梯地坪│ │ │ 安全設備」、「高雄縣立茄萣國中改善教學環境及 │ │ │ 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改善」合約1份 │ ├──┼─────────────────────────┤ │6 │(1)溝壩國小「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合 │ │ │ 約1份 │ │ │(2)雲林國小「雲林國小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 │ │ │ 工程」合約1份 │ │ │(3)石榴國小「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合 │ │ │ 約1份 │ │ │(4)林頭國小「96年度校園安全及無障礙錯改善-防滑警│ │ │ 示帶、樓梯防護緣及廁所化糞池除臭工程」合約1份│ │ │(5)林內國小「96年度校區樓梯及廁所安全衛生措施改 │ │ │ 善工程」合約1份 │ │ │(6)四湖國小「96年度改善環境措施-防滑設備工程」合│ │ │ 約1份 │ │ │(7)民生國小「96年度環境設備改善計畫-防滑設備 │ │ │ 工程」合約1份 │ │ │(8)莿桐國小「96年度改善教學環境防滑措施工程 │ │ │ 」合約1份 │ │ │(9)石榴國中「96年度改善教學環境工程」合約1份 │ │ │(10)吳厝國小「96年度改善教學環境工程-環境衛 │ │ │ 生暨校園樓梯走道安全」合約1份 │ ├──┼─────────────────────────┤ │7 │(1)五堵國小「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備」合約1份 │ │ │(2)七堵國小「教學環境安全衛生改善工程」合約1份 │ ├──┼─────────────────────────┤ │8 │基隆市五堵國小96年7月12日開標紀錄 │ ├──┼─────────────────────────┤ │9 │法務部調查局測謊報告書1份(調科南字第00000000000號│ │ │) │ ├──┼─────────────────────────┤ │10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年6月9日教中(政)字第0000000000號│ │ │書函 │ ├──┼─────────────────────────┤ │11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年6月16 日教中(政)字第0000000000│ │ │號書函 │ ├──┼─────────────────────────┤ │12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5年8月23 日教中(二)字第0000000000│ │ │AG號書函 │ ├──┼─────────────────────────┤ │13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5年8月23日教中(二)字第0000000000H│ │ │號書函 │ ├──┼─────────────────────────┤ │14 │雲林縣政府95、96年度對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處理│ │ │明細表 │ ├──┼─────────────────────────┤ │15 │臺灣銀行光碟櫃歷史明細查詢系統 │ ├──┼─────────────────────────┤ │16 │高雄縣政府97年3月3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17 │雲林縣斗六市溝壩國民小學「95年度溝壩國小改善防滑措│ │ │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公開招標公告、雲林縣斗六市雲│ │ │林國民小學「雲林國小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 │ │」、雲林縣斗六市石榴國民小學「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 │ │境衛生工程」公開招標公告各1份 │ ├──┼─────────────────────────┤ │18 │詹永洋記帳本1份 │ ├──┼─────────────────────────┤ │19 │吳瑞欽電子郵件列印資料1份 │ ├──┼─────────────────────────┤ │20 │統號查個人入出境資料結果1份 │ ├──┼─────────────────────────┤ │21 │答覆函、稿各1份 │ ├──┼─────────────────────────┤ │22 │高雄縣立五甲國民中學校區樓梯及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程│ │ │須知補充說明1份 │ ├──┼─────────────────────────┤ │23 │基隆市五堵國民小學改善校園環境安全衛生設備採購案委│ │ │託設計契約書、基隆市七堵國民小學教學環境安全衛生改│ │ │善工程委託設計契約書各1份 │ ├──┼─────────────────────────┤ │24 │高雄縣政府96年度對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處理明細│ │ │表、李鋒斌建議書、高雄縣政府96年4月10日府教國字第 │ │ │0000000000號函、96年4月12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 │ │ │函、96年4月17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高雄縣政 │ │ │府96年7月3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 │ │ │0000000000號函 │ ├──┼─────────────────────────┤ │25 │高雄縣湖內鄉大湖國民小學、高雄縣湖內鄉海埔國民小學│ │ │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單及利益分配計算表各1份 │ ├──┼─────────────────────────┤ │26 │魏徵豪、謝宜靜、蔡素碧、袁敏欽等人全部通話通訊監察│ │ │譯文1份 │ ├──┼─────────────────────────┤ │27 │基隆市五堵國民小學改善教學安全環境衛生設施經費需求│ │ │計畫書(含概算書) │ ├──┼─────────────────────────┤ │28 │通訊監察所得蕭證文建築師事務所致石榴國中函 │ ├──┼─────────────────────────┤ │29 │雲林縣政府致雲林國小函(要求加強防滑措施) │ ├──┼─────────────────────────┤ │30 │石榴國小95年度改善防滑措施及環境衛生工程採購小組會│ │ │議紀錄 │ ├──┼─────────────────────────┤ │31 │「改善防滑措施及校區環境衛生工程」招標案開標、驗收│ │ │紀錄 │ ├──┼─────────────────────────┤ │32 │景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境檢驗室檢驗報告 │ ├──┼─────────────────────────┤ │33 │雲林縣林內鄉林內國小採購小組會議簽到簿、採購案開標│ │ │記錄、招標案補充說明、初驗紀錄、監工輪值表 │ ├──┼─────────────────────────┤ │34 │廖昭坤96年8月21日簽呈、96年7月30日會議紀錄、該招標│ │ │案契約書、施工日報表、初驗紀錄、驗收紀錄、地坪防滑│ │ │測試報告測試數據、景泰環保科技公司檢測報告 │ ├──┼─────────────────────────┤ │35 │雲林縣政府致石榴國中函(要求加強防滑措施)、工程督導│ │ │日報表、初驗紀錄、驗收紀錄、景泰環保科技公司檢測報│ │ │告 │ ├──┼─────────────────────────┤ │36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分別補助150萬元、100萬元書函 │ ├──┼─────────────────────────┤ │37 │防滑工程補充須知 │ ├──┼─────────────────────────┤ │38 │94年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工作坊講義教材 │ ├──┼─────────────────────────┤ │39 │招標案補充須知、開標紀錄 │ ├──┼─────────────────────────┤ │40 │高雄縣政府撥款函2份、開決標紀錄表2份、保固切結書2 │ │ │份、委託盧穩任設計監造簽、洪文井完工報告書(李麗桂 │ │ │核章,該報告書收文日期為96年10月16日,但李麗桂稱於│ │ │96年8月16日即收到)、蔡素碧提供路竹國中之簽函文件 │ ├──┼─────────────────────────┤ │41 │逕行答覆其他廠商函 │ ├──┼─────────────────────────┤ │42 │盧穩任完工報告書(鄭吉和核章,該報告書收文日期為96 │ │ │年10月31日,但鄭吉和稱於96年9月16日即收到)、蔡素碧│ │ │提供路竹國中完工報告書、委請建築師設計簽、高雄縣政│ │ │府撥款函 │ ├──┼─────────────────────────┤ │43 │蔡素碧住處查扣之恆春工商致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函(含預 │ │ │算書、計畫書)、改善校區環境衛生工程第一次公開取得 │ │ │議價簽到簿 │ ├──┼─────────────────────────┤ │44 │高雄縣政府各項採購開決標紀錄表(高雄縣路竹鄉蔡文國 │ │ │小英語村裝修工程案)、高雄縣政府工程採購標單(兼切結│ │ │書)6份 │ ├──┼─────────────────────────┤ │45 │高雄縣政府各項採購開決標紀錄表(高雄縣路竹高中改善 │ │ │校園地坪安全設備案) │ ├──┼─────────────────────────┤ │46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書函 │ ├──┼─────────────────────────┤ │47 │高雄縣政府97年3月3日府教國字第00000000000號函 │ ├──┼─────────────────────────┤ │48 │高雄縣大寮鄉忠義國小95年2月9日義國總字第0000000000│ │ │號函 │ ├──┼─────────────────────────┤ │49 │忠義國小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廁所污水處理決標記錄表 │ ├──┼─────────────────────────┤ │50 │高雄縣大寮鄉潮寮國小 96年3月13日潮國小總字第 │ │ │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申請改善教學環境設備預算書 │ ├──┼─────────────────────────┤ │51 │五甲國中「校區樓梯及廁所安全措施改善工程」需知補充│ │ │說明 │ ├──┼─────────────────────────┤ │52 │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第一次公取得議價簽到簿 │ ├──┼─────────────────────────┤ │53 │鳳山高中安全設施急迫性改善工程-濕滑地坪防滑處理開 │ │ │招標廠商簽到 │ ├──┼─────────────────────────┤ │54 │雲林縣四湖國小開標記錄 │ ├──┼─────────────────────────┤ │55 │魏徵豪、蔡素碧、張鎮路通訊監察作業報告表、臺灣高雄│ │ │地方法院檢察署 96 年度監續字第 603、1435、1791 號 │ │ │監聽卷宗影本及監聽電話附表影本 │ └──┴─────────────────────────┘ 附件4 被告等原審答辯 ┌──┬──────┬───────────────────┐ │編號│被告 │答辯意旨 │ ├──┴──────┴───────────────────┤ │附表一 │ ├──┬──────┬───────────────────┤ │1 │魏徵豪 │1.圖利部分: │ │五五│ │⑴被告魏徵豪及蔡素碧並未告知校方人員其│ │甲甲│ │ 等的真正身分及關係,校方人員是在不知│ │國國│ │ 情的情形下,在整個招標程序表面上都合│ │中中│ │ 法的情形,完成本件工程。所以被告魏徵│ │︻︻│ │ 豪與校方人員確無共同圖利之事實。 │ │學改│ │⑵被告魏徵豪獲取之利益,是因施作本件工│ │校善│ │ 程而來,屬於合法正當的利益,並非不法│ │樓校│ │ 利益, │ │梯區│ │⑶校方對於本件工程之招標文件及補充須知│ │及樓│ │ 等資料,一直以為是建築師所製作。根本│ │廁梯│ │ 不知道是魏徵豪製作。 │ │所及│ │2.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 │安廁│ │⑴本件工程招標金額未達100萬元以上,所 │ │全所│ │ 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規定。 │ │措地│ │⑵被告提供的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資料,係│ │施評│ │ 本於自己的專業,由建築師審核參考,所│ │改安│ │ 以並非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 │ │善全│ │ 。 │ │工設│ │⑶被告魏徵豪並非政府採購法第88條所指規│ │程備│ │ 劃設計之人,而學校委託之建築師對被告│ │︼︼│ │ 製作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是本於自己│ │ │ │ 專業判斷,並無與被告共同違反政府採購│ │ │ │ 法第88條之犯意聯絡。 │ │ │ │⑷被告魏徵豪製作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是│ │ │ │ 應學校需求而定,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 │ │ │ 條、36條之規定,其規定之產品功效在市│ │ │ │ 面上其它廠商的產品也能達到相同功效。│ │ │ │⑸被告魏徵豪並未參與審標。而且在等標期│ │ │ │ 間也無任何廠商提出異議。 │ │ │ │3.偽造文書部分: │ │ │ │ 依系爭工程合約的約定,係指在施工前後│ │ │ │ 需做ASTM測試,測試標準需係數0.7以上 │ │ │ │ 始為合格,並提出合格證明。並非在驗收│ │ │ │ 當日做測試。被告確有在施工中逐一測試│ │ │ │ ,而水質檢測也是由被告取樣送交景泰公│ │ │ │ 司測試,由景泰公司出具測試報告,因此│ │ │ │ ,均無偽造文書犯行。 │ │ ├──────┼───────────────────┤ │ │蔡素碧 │1.圖利部分: │ │ │ │⑴同案被告謝勝宇並不知悉被告之真實身分│ │ │ │ ,而且招標程序外觀上並無不法情形,校│ │ │ │ 方無法發現投標廠商間的關係。 │ │ │ │⑵同案被告謝勝宇和被告間,並無任何金錢│ │ │ │ 往來。 │ │ │ │⑶五甲國中係依據校方與廠商間之工程契約│ │ │ │ ,支付開卷公司款項,工程款本身,屬於│ │ │ │ 施作工程的對價,並非不法利益。 │ │ │ │⑷校方人員,不知悉招標規範及預算書,由│ │ │ │ 同案被告魏徵豪製作。 │ │ │ │2.政府採購法部分: │ │ │ │⑴本件為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標案,不適用│ │ │ │ 政府採購法第第88條之規定。 │ │ │ │⑵被告並非受學校委託參與設計之人,亦未│ │ │ │ 參與審標。 │ │ │ │⑶系爭工程於等標期間,並沒有任何廠商,│ │ │ │ 針對招標規範提出異議。 │ │ │ │3.偽造文書部份 │ │ │ │⑴有關「防滑測試報告」部分,依補充須知│ │ │ │ 所載,僅需要在「施工前後」完成即可,│ │ │ │ 且本件確實有照片佐證,施工當時有進行│ │ │ │ 測試,所以沒有偽造測試報告之情形。 │ │ │ │⑵有關「水質檢測報告」部分,同案被告魏│ │ │ │ 徵豪確實有進行採樣,並交由景泰公司進│ │ │ │ 行檢測,並沒有偽造水質檢測報告之情形│ │ │ │ 。 │ │ ├──────┼───────────────────┤ │ │袁敏欽 │1.圖利部分: │ │ │ │⑴被告袁敏欽及蔡素碧並未告知校方人員其│ │ │ │ 等的真正身分及關係,校方人員是在不知│ │ │ │ 情的情形下,在整個招標程序表面上都合│ │ │ │ 法的情形,完成本件工程。所以被告袁敏│ │ │ │ 欽與校方人員確無共同圖利之事實。 │ │ │ │⑵本案工程獲取之利益,是因施作本件工程│ │ │ │ 而來,屬於合法正當的利益,並非不法利│ │ │ │ 益。 │ │ │ │⑶校方對於本件工程之招標文件及補充須知│ │ │ │ 等資料,一直以為是建築師所製作。根本│ │ │ │ 不知道是魏徵豪製作。 │ │ │ │2.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 │ │ │⑴本件工程招標金額未達100萬元以上,所 │ │ │ │ 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規定。 │ │ │ │⑵被告提供的招標規範補充須知等資料,係│ │ │ │ 本於自己的專業,由建築師審核參考,所│ │ │ │ 以並非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 │ │ │ │ 。 │ │ │ │⑶被告袁敏欽並非政府採購法第88條所指規│ │ │ │ 劃設計之人,而學校委託之建築師對被告│ │ │ │ 製作之補充須知、招標規範,是本於自己│ │ │ │ 專業判斷,並無與被告共同違反政府採購│ │ │ │ 法第88條之犯意聯絡。 │ │ │ │⑷被告魏徵豪製作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是│ │ │ │ 應學校需求而定,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 │ │ │ 條、36條之規定,其規定之產品功效在市│ │ │ │ 面上其它廠商的產品也能達到相同功效。│ │ │ │⑸被告袁敏欽並未參與審標。而且在等標期│ │ │ │ 間也無任何廠商提出異議。 │ │ ├──────┼───────────────────┤ │ │洪文井 │1.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 │ │ │⑴本件招標金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 │ │ │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 │ │ │ 故本件無違反同法第88條之問題。 │ │ │ │⑵本件招標規範,補充需知均符合政府採購│ │ │ │ 法之規定,其規定之產品功效在市面上其│ │ │ │ 它廠商的產品也能達到相同功效。 │ │ │ │⑶本案在等標期間未有任何廠商提出異議,│ │ │ │ 相類似規範於其他案件中亦未有人提出異│ │ │ │ 議。 │ │ │ │2.涉偽造文書部分 │ │ │ │⑴偽造文書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 │ │ │ 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本件相關預算書圖│ │ │ │ ,係經過過本人即被告之授權用而製作,│ │ │ │ 並不該當偽造文書犯行。 │ │ ├──────┼───────────────────┤ │ │謝宜靜 │1.被告謝宜靜承認固有同意出借其所經營之│ │ │ │ 聯富企業社牌照予魏徵豪、蔡素碧等人,│ │ │ │ 惟被告謝宜靜本身亦有參加上開二標案之│ │ │ │ 投標,故被告謝宜靜應係成立出借名義或│ │ │ │ 證件但本身亦有參與投標之「陪標」 │ │ │ │ 行為,乃依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805號 │ │ │ │ 、95年上訴字第1648號判決意旨,認被告│ │ │ │ 謝宜靜自不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 │ │ │ 後段之罪。 │ │ │ │2.又,被告謝宜靜固承認其不具有投標之真│ │ │ │ 意,容許將其所經營之聯富企社牌照出借│ │ │ │ 予魏徵豪、蔡素碧,惟該行為依最高法院│ │ │ │ 96年度台上字第1818號、97年度台上字第│ │ │ │ 6855號刑事判決意旨,與同法第87條第3 │ │ │ │ 項所稱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概│ │ │ │ 括處罰規定無涉,故被告謝宜靜亦不涉犯│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 │ │ ├──────┼───────────────────┤ │ │謝勝宇 │1.共同被告蔡素碧係以假名蔡麗玲名義 │ │ │ │ (高波公司)與五 │ │ │ │ 甲國中接觸。被告於偵查中(調查站),│ │ │ │ 始知蔡麗玲為蔡素碧。 │ │ │ │2.被告與蔡素碧、魏徵豪非親非故且素昧平│ │ │ │ 生,更沒拿其等任何好處,絕無圖利廠商│ │ │ │ 之任何動機或對價關係。 │ │ │ │3.被告不知蔡素碧登記為負責人之開卷公司│ │ │ │ ,有投標系爭工程。 │ │ │ │4.蔡麗玲雖有提供系爭工程之「經費概算表│ │ │ │ 」,然「經費概算表」僅係詢價及申請縣│ │ │ │ 府工程經費之用,並非招標文件。 │ │ │ │5.系爭工程係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並由校│ │ │ │ 長與建築師事務所簽訂委託設計規劃監造│ │ │ │ 合約,系爭工程之招標文件 │ │ │ │ (招標規範、預算書等文件)即由洪文井 │ │ │ │ 建築師製作。 │ │ │ │ 至於建築師與廠商之間的行為,被告並不│ │ │ │ 知情。 │ │ │ │6.袁敏欽自稱為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人員(│ │ │ │ 且出示名片),被告亦曾上網查證確實有│ │ │ │ 洪文井建築師事務所,且招標文件(招標│ │ │ │ 規範、預算書等文件)確有洪文井建築師│ │ │ │ 核章用印,實不知招標文件並非洪文井建│ │ │ │ 築師親自製作。 │ │ │ │7.系爭工程由工程類改為設備類招標,係依│ │ │ │ 據高雄縣政府公函辦理(96年7 月3日府 │ │ │ │ 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被告毫無權限│ │ │ │ 與主導權。 │ │ │ │8.系爭工程係經五甲國中校長核可(發函給│ │ │ │ 縣府),經縣府國教科技士專業審查後,│ │ │ │ 由縣府函五甲國中核准辦理採購,並經縣│ │ │ │ 府招標、底價訂定。換言之,系爭工程之│ │ │ │ 招標、審標、開標、決標均由高雄縣政府│ │ │ │ 發包中心(含採購課及國教課)人員負責│ │ │ │ ,並非五甲國中或被告所能左右或影響。│ │ │ │9.驗收當日會同廠商及建築師,雖由被告主│ │ │ │ 驗、會計主任監驗,惟被告並不知防滑測│ │ │ │ 試報告不實,且不知該測試報告並非洪文│ │ │ │ 井建築師所製作。 │ ├──┼──────┼───────────────────┤ │2 │魏徵豪 │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忠 ├──────┼───────────────────┤ │義 │蔡素碧 │1.圖利部分: │ │國 │ │⑴校方人員並不知悉被告之真實身分,而且│ │小 │ │ 招標程序外觀上並無不法情形,校方無法│ │︻ │ │ 發現投標廠商間的關係。 │ │改 │ │⑵校方人員和被告間,並無任何金錢往來。│ │善 │ │⑶忠義國小係依據校方與廠商間之工程契約│ │教 │ │ ,屬於施作工程的對價,並非不法利益。│ │學 │ │⑷校方人員,不知悉招標規範及預算書,由│ │環 │ │ 同案被告魏徵豪製作 │ │境 │ │2.政府採購法部分: │ │及 │ │⑴本件為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標案,不適用│ │設 │ │ 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規定。 │ │備 │ │⑵被告並非受學校委託參與設計之人,亦未│ │| │ │ 參與審標。 │ │廁 │ │⑶系爭工程於等標期間,並沒有任何廠商,│ │所 │ │ 針對招標規範提出異議。 │ │污 │ │⑷建築師係本於專業判斷,決定招標規範及│ │水 │ │ 補充需知的內容,並無意圖為私人不法利│ │處 │ │ 益,就設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 │理 │ │ 查。 │ │案 │ │3.偽造文書部份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所 │ │︼ │ │ 述。 │ │ ├──────┼───────────────────┤ │ │袁敏欽 │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 ├──────┼───────────────────┤ │ │盧穩任 │1.左列七件標案(忠義國小案、潮寮國小案│ │ │ │ 、茄萣國中地坪案、茄萣國中污水案、路│ │ │ │ 竹高中污水案、路竹高中地坪案、鳳山高│ │ │ │ 中地坪案),均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 │ │ │ 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 │ │ 辦法」,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 │ │ │ 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 │ │ │ 價」 │ │ │ │ 為採購方式,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6條│ │ │ │ 之規定,自無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綁│ │ │ │ 標罪」之餘地。 │ │ │ │2.況,如公訴意旨所指:被告盧穩任「將其│ │ │ │ 建築師事務所之印鑑章、負責人印章,借│ │ │ │ 予被告蔡素碧,用以承做上開學校之工程│ │ │ │ 規劃,由蔡素碧製作規畫預算書、圖說,│ │ │ │ 並蓋用盧穩任建築師事務所之大、小章,│ │ │ │ 而被告盧穩任未對技術、工法、材料、設│ │ │ │ 備或規格實質審查」,僅為「掛名建築師│ │ │ │ 」而已,何來構成上述之「綁標罪」? │ │ │ │3.關於涉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部分: │ │ │ │ 按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 │ │ │ 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 │ │ │ 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製作│ │ │ │ 權,縱令其製作之內容虛偽,尚難論以偽│ │ │ │ 造私文書罪。查,公訴意旨指建築師之被│ │ │ │ 告盧穩任「明知」其並未參與「驗收」竟│ │ │ │ 容任袁敏欽冒用其自己建築師之名義,在│ │ │ │ 「驗收」欄上蓋用自己之印章云云,縱屬│ │ │ │ 實在亦與刑法上之偽造私文書罪構成要件│ │ │ │ 有間,況,被告盧穩任自始至終均未參與│ │ │ │ 上述「採購」過程,如何「明知」其「不│ │ │ │ 認識」之袁敏欽冒其名? │ ├──┼──────┼───────────────────┤ │3 │魏徵豪、 │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潮 │袁敏欽 │ │ │寮 ├──────┼───────────────────┤ │國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小 │盧穩任 │ │ │︻ ├──────┼───────────────────┤ │改 │ │ │ │善 │ │ │ │教 │ │ │ │學 │ │ │ │環 │ │ │ │境 │ │ │ │及 │ │ │ │設 │ │ │ │備 │ │ │ │| │ │ │ │廁 │ │ │ │所 │ │ │ │污 │ │ │ │水 │ │ │ │處 │ │ │ │理 │ │ │ │案 │ │ │ │︼ │ │ │ │ ├──────┼───────────────────┤ │ │宏懋有限公司│宏懋公司與迅新公司實際負責人均為魏徵豪│ │ │ │,所以不生借牌或被借牌的關係。 │ ├──┼──────┼───────────────────┤ │4 │魏徵豪、袁敏│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 │欽、洪文井 │ │ │路 ├──────┼───────────────────┤ │竹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高 ├──────┼───────────────────┤ │中 │ │ │ │︻ │ │ │ │改 │ │ │ │善 │ │ │ │校 │ │ │ │園 │ │ │ │地 │ │ │ │坪 │ │ │ │安 │ │ │ │全 │ │ │ │設 │ │ │ │備 │ │ │ │︼ │ │ │ │ ├──────┼───────────────────┤ │ │宏懋有限公司│宏懋公司與迅新公司實際負責人均為魏徵豪│ │ │ │,所以不生借牌或被借牌的關係。 │ ├──┼──────┼───────────────────┤ │5 │魏徵豪、袁敏│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 │欽 │ │ │茄 ├──────┼───────────────────┤ │萣 │蔡素碧、盧穩│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國 │任 │ │ │中 ├──────┼───────────────────┤ │︻ │ │ │ │改 │ │ │ │善 │ │ │ │教 │ │ │ │學 │ │ │ │環 │ │ │ │境 │ │ │ │及 │ │ │ │設 │ │ │ │備 │ │ │ │校 │ │ │ │區 │ │ │ │樓 │ │ │ │梯 │ │ │ │地 │ │ │ │坪 │ │ │ │安 │ │ │ │全 │ │ │ │設 │ │ │ │備 │ │ │ │︼ │ │ │ ├──┼──────┼───────────────────┤ │6 │魏徵豪、袁敏│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茄萣│欽 │ │ │國中├──────┼───────────────────┤ │廁所│蔡素碧、盧穩│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污水│任 │ │ │案 │ │ │ ├──┼──────┼───────────────────┤ │7 │魏徵豪、袁敏│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 │欽 │ │ │路 ├──────┼───────────────────┤ │竹 │蔡素碧、盧穩│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高 │任 │ │ │中 ├──────┼───────────────────┤ │︻ │ │ │ │改 │ │ │ │善 │ │ │ │教 │ │ │ │學 │ │ │ │環 │ │ │ │境 │ │ │ │及 │ │ │ │設 │ │ │ │備 │ │ │ │| │ │ │ │廁 │ │ │ │所 │ │ │ │污 │ │ │ │水 │ │ │ │處 │ │ │ │理 │ │ │ │案 │ │ │ │︼ │ │ │ ├──┴──────┴───────────────────┤ │附表二 │ ├──┬──────┬───────────────────┤ │1 │魏徵豪 │1.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相同以外,另外 │ │溝 │ │ 本件工程被告與校方人員並無任何接觸,│ │壩 │ │ 被告只是提供文件支援,給雲林經銷商謝│ │國 │ │ 宜靜,至於謝宜靜與校方人員如何接觸,│ │小 │ │ 情形並不了解,也未涉入。 │ │︻ │ │2.招標文件等資料雖是被告透過謝宜靜交給│ │改 │ │ 吳宗達參考,而吳宗達仍是本於自己專業│ │善 │ │ 判斷採用與否,而且也有修改,所以吳宗│ │防 │ │ 達與被告並無任何犯意聯絡。 │ │滑 ├──────┼───────────────────┤ │措 │蔡素碧 │1.就圖利部分: │ │施 │ │⑴被告並未與校方人員聯絡,亦不知悉同案│ │及 │ │ 被告魏徵豪、謝宜靜間的談話內容。 │ │校 │ │⑵雲林縣工程部分,被告未和吳宗達或學校│ │區 │ │ 委託之建築師連絡。 │ │環 │ │2.就政府採購法部分: │ │境 │ │⑴被告並未製作提供給同案被告謝宜靜之參│ │衛 │ │ 考文件,亦未製作高波公司之投標文件,│ │生 │ │ 從而被告並無政府採購法第88條之行為。│ │工 │ │⑵開卷公司並未參與 │ │程 │ │ 本件標案,亦未向他人借牌,自無政府採│ │︼ │ │ 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借牌行為。 │ │ │ │⑶建築師係本於專業判斷,決定招標規範及│ │ │ │ 補充需知的內容,並無意圖為私人不法利│ │ │ │ 益,就設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 │ │ │ 查。 │ │ │ │3.偽造文書部份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所 │ │ │ │ 述。 │ │ ├──────┼───────────────────┤ │ │馮子石 │無公訴人起訴之犯意及行為。 │ │ ├──────┼───────────────────┤ │ │謝宜靜 │1.被告謝宜靜固有借牌予魏徵豪之行為,然│ │ │ │ 認其因有實際參加投標而為「陪標」行為│ │ │ │ ,認其所為,依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 │ │ │ │ 805 號、95年上訴字第1648號判決意旨,│ │ │ │ 並不成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 │ │ │ │ 罪。 │ │ │ │2.被告謝宜靜否認有與魏徵豪、蔡素碧等人│ │ │ │ 共同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採購結果或為獲│ │ │ │ 取不正當利益之犯意聯絡,以其所有廠商│ │ │ │ 名義,就該工程不為價格之競爭。 │ │ │ │3.被告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之負責人,並非│ │ │ │ 公務人員,且本案其他被告亦未有主管或│ │ │ │ 監督工程事務,自與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 │ │ │ 之行為主體須公務員或與公務人員共同正│ │ │ │ 犯之法定要件相違。又,依法院90年台上│ │ │ │ 字第604號、91年台上字第6759號判決意 │ │ │ │ 旨可知,圖利罪之法律性質為對向犯,被│ │ │ │ 告謝宜靜迄今尚查無與其他被告間有何合│ │ │ │ 謀勾串之情形,故認被告謝宜靜不該當本│ │ │ │ 案之圖利罪。 │ │ │ │4.被告謝宜靜確有提供由魏徵豪所制作,由│ │ │ │ 盧穩任、洪文井、李明遠、趙世清、馮子│ │ │ │ 石等人擔任製作名義人之預算書、招標文│ │ │ │ 件予招標機關,惟該補充規範、招標規範│ │ │ │ 係魏徵豪參考他學校資料所製作,再提供│ │ │ │ 予不知情之被告謝宜靜,被告謝宜靜於不│ │ │ │ 知情之情況下再拿給學校使用,故被告謝│ │ │ │ 宜靜於提供之時,並不知情該預算書究係│ │ │ │ 何人所製作,故認縱該預算書、招標文件│ │ │ │ 確係偽造,惟被告謝宜靜於行使時並不知│ │ │ │ 悉而非屬故意之行為,應不成立本法第 │ │ │ │ 210條、第216條偽造文書之罪。 │ │ │ │5.被告謝宜靜提供之補充規範、招標規範係│ │ │ │ 應學校所需,且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 │ │ │ 36條之規定,其規定之功效在市面上其它│ │ │ │ 廠商的產品也能達到相同功效,故並無藉│ │ │ │ 此排除其他廠商之投標而無規格綁標之犯│ │ │ │ 行。 │ │ │ │6.本件工程承辦之公務員並不知悉謝宜靜等│ │ │ │ 人有借牌投標之情事。 │ │ │ │7.本件工程確實由魏徵豪於施工前、後,以│ │ │ │ ASM儀器測防滑系數,並加以記錄、驗收 │ │ │ │ ,故無偽造文書之犯行。 │ │ │ │8.被告因不具有公務員身分,且與圖利之公│ │ │ │ 務員處於對向關係,依最高法院88年台上│ │ │ │ 字第5471 號裁判意旨,並不該當圖利罪 │ │ │ │ 之共犯。 │ │ ├──────┼───────────────────┤ │ │吳宗達 │被告與馮子石建築師合作多年,馮子石授權│ │ │ │被告使用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承攬本件│ │ │ │工程之設計監造,有關設計之內容參考謝宜│ │ │ │靜提供高雄縣某三個學校之相關招標文件及│ │ │ │規範,被告並依雲林縣之規定加以部分調整│ │ │ │,雖未詳細研究補充須知,但相信謝宜靜提│ │ │ │供之文件業經公開招標完成,應無綁標之嫌│ │ │ │,且不知謝宜靜、魏徵豪、蔡素碧等人有借│ │ │ │牌或容許借牌之行為且無犯意之聯絡,縱使│ │ │ │有綁標之行為,政府採購法88條未處罰過失│ │ │ │犯,被告並未參與審標,故無刻意排除他廠│ │ │ │商投標,故無政府採購法87條第3項之不法 │ │ │ │行為。本設計監造案並無投標行為,縱使被│ │ │ │告有借牌行為,與政府採購法87 條第5項之│ │ │ │構成要件不符。被告有參與驗收,並無驗收│ │ │ │不實,故亦無刑法216、210 偽造行使私文 │ │ │ │書之不法行為。 │ ├──┼──────┼───────────────────┤ │2 │魏徵豪、蔡素│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雲 │碧、馮子石、│ │ │林 │謝宜靜、吳宗│ │ │國 │達 │ │ │小 ├──────┼───────────────────┤ │ │張燕合 │1.被告早在斗南國小時,就都將國小工程委│ │改 │ │ 託馮子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調職到雲林│ │善 │ │ 國小後,仍是如此。本件委託馮子石規劃│ │防 │ │ 設計,是依循往例,與謝宜靜無關。 │ │滑 │ │2.馮子石受委託後,向來交由吳宗達承辦,│ │措 │ │ 所以被告一直以為吳宗達是馮子石的職員│ │施 │ │ 。 │ │及 │ │3.被告不知馮子石或吳宗達與謝宜靜是否有│ │校 │ │ 往來。 │ │區 │ │4.被告是校長,在招標程序中只負責訂定底│ │環 │ │ 價及宣布決標,不負責審查建築師提供的│ │境 │ │ 招標文件或審標,實在無從知悉招標文件│ │衛 │ │ 是否有限制競爭情事,也無從特別注意個│ │生 │ │ 別廠商是否合格。 │ │工 │ │5.被告是在開標後請得標廠商簽名,才知道│ │程 │ │ 謝宜靜是聯富企業社的負責人。 │ ├──┼──────┼───────────────────┤ │3 │魏徵豪、蔡素│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石 │碧、馮子石、│ │ │榴 │謝宜靜、吳宗│ │ │國 │達 │ │ │小 ├──────┼───────────────────┤ │︻ │ │ │ │改 │ │ │ │善 │ │ │ │防 │ │ │ │滑 │ │ │ │措 │ │ │ │施 │ │ │ │及 │ │ │ │校 │ │ │ │區 │ │ │ │環 │ │ │ │境 │ │ │ │衛 │ │ │ │生 │ │ │ │工 ├──────┼───────────────────┤ │程 │ │ │ │︼ │ │ │ ├──┼──────┼───────────────────┤ │4 │魏徵豪、蔡素│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林 │碧、謝宜靜 │ │ │頭 ├──────┼───────────────────┤ │國 │李明遠 │被告與吳宗達於95年下半年開始合作,吳宗│ │小 │ │達代表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承攬本件工程之│ │ │ │設計監造,相關設計之預算書、圖皆須經被│ │ │ │告審查後由被告親自用印,吳宗達未提供補│ │ │ │充須知給被告,被告不知有補充須知所載之│ │ │ │六項限制,案發後詳查相關規定,起訴書所│ │ │ │稱六項綁標之限制,並無不當,並無綁標之│ │ │ │情形,被告不知謝宜靜、魏徵豪、蔡素碧等│ │ │ │人有借牌或容許借牌之行為且無犯意之聯絡│ │ │ │,縱使有綁標之行為,政府採購法88條未處│ │ │ │罰過失犯,本設計監造案並無投標行為,縱│ │ │ │使被告有借牌行為,與政府採購法87 條第5│ │ │ │項之構成要件不符。被告並未參與驗收,並│ │ │ │無驗收不實,故亦無刑法216、210偽造行使│ │ │ │私文書之不法行為。 │ │ ├──────┼───────────────────┤ │ │吳宗達 │被告與李明遠建築師於95年下半年開始合作│ │ │ │,被告代表李明遠建築師事務所承攬本件工│ │ │ │程之設計監造,相關設計之預算書、圖皆須│ │ │ │經李明遠審查後由李明遠用印,有關設計之│ │ │ │內容參考謝宜靜提供高雄縣某三個學校之相│ │ │ │關招標文件及規範,被告並依雲林縣之規定│ │ │ │加以部分調整,雖未詳細研究補充須知,但│ │ │ │相信謝宜靜提供之文件業經公開招標完成,│ │ │ │應無綁標之嫌,且不知謝宜靜、魏徵豪、蔡│ │ │ │素碧等人有借牌或容許借牌之行為且無犯意│ │ │ │之聯絡,縱使有綁標之行為,政府採購法88│ │ │ │條未處罰過失犯,被告並未參與審標,故無│ │ │ │刻意排除他廠商投標,故無政府採購法87條│ │ │ │第3項之不法行為。本設計監造案並無投標 │ │ │ │行為,縱使被告有借牌行為,與政府採購法│ │ │ │87條第5項之構成要件不符。被告有參與驗 │ │ │ │收,並無驗收不實,故亦無刑法216、210偽│ │ │ │造行使私文書之不法行為。 │ ├──┼──────┼───────────────────┤ │5 │魏徵豪、謝宜│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 │靜 │ │ │林 ├──────┼───────────────────┤ │內 │蔡素碧 │1.就圖利部分: │ │國 │ │⑴被告並未與校方人員聯絡,亦不知悉同案│ │小 │ │ 被告魏徵豪、謝宜靜間的談話內容。 │ │ │ │⑵雲林縣工程部分,被告未和吳宗達或學校│ │ │ │ 委託之建築師連絡。 │ │ │ │2.就政府採購法部分: │ │ │ │⑴同案被告謝宜靜提供給建築師參考的資料│ │ │ │ ,並非被告製作。 │ │ │ │⑵被告並未製作廠商投標文件。 │ │ │ │⑶本件為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標案,不適用│ │ │ │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5項、同法第88條│ │ │ │ 之規定。 │ │ │ │3.偽造文書部份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所 │ │ │ │ 述。 │ │ ├──────┼───────────────────┤ │ │李明遠、吳宗│同附表二編號4林頭國小。 │ │ │達 │ │ ├──┼──────┼───────────────────┤ │6 │魏徵豪 │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另外簽署武萬生 │ │四 │ │之名義參與開標,武萬生係被告當時的別稱│ │湖 │ │。 │ │國 ├──────┼───────────────────┤ │小 │蔡素碧、謝宜│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 │靜 │ │ │ ├──────┼───────────────────┤ │ │李明遠、吳宗│同附表二編號4林頭國小。 │ │ │達 │ │ ├──┼──────┼───────────────────┤ │7 │魏徵豪、蔡素│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民 │碧、謝宜靜 │ │ │生 ├──────┼───────────────────┤ │國 │李明遠、吳宗│同附表二編號4林頭國小。 │ │小 │達 │ │ │ ├──────┼───────────────────┤ │ │陳盈錞 │被告為教育專業人員,並非工程及辦理採購│ │ │ │之專業人員,有關招標文件等委託李明遠建│ │ │ │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被告依規定辦理公開│ │ │ │招標,是否綁標被告不清楚且信賴建築師專│ │ │ │業,故未詳閱招標文件內容,投標廠商是否│ │ │ │借牌或容許借牌,被告不清楚,因擔心流標│ │ │ │而請謝宜靜多找一些廠商投標。被告不知道│ │ │ │謝宜靜為聯富企業社負責人且參與投標,縱│ │ │ │使知悉,亦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0條不予決│ │ │ │標或廢標之規定,被告確實驗收,但對於隱│ │ │ │蔽部分(如防滑及水質測試)尊重建築師專│ │ │ │業。綜上所述,被告無起訴書所載『明知』│ │ │ │各項違法行為,未收受廠商任何好處,與廠│ │ │ │商間無犯意聯絡,故為無罪答辯。 │ ├──┼──────┼───────────────────┤ │8 │魏徵豪、蔡素│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莿 │碧、謝宜靜 │ │ │桐 ├──────┼───────────────────┤ │國 │李明遠、吳宗│同附表二編號4林頭國小。 │ │小 │達 │ │ │︻ ├──────┼───────────────────┤ │改 │ │ │ │善 │ │ │ │教 │ │ │ │學 │ │ │ │環 │ │ │ │境 │ │ │ │防 │ │ │ │滑 │ │ │ │措 │ │ │ │施 │ │ │ │工 │ │ │ │程 │ │ │ │︼ │ │ │ ├──┼──────┼───────────────────┤ │9 │魏徵豪、謝宜│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石 │靜 │ │ │榴 ├──────┼───────────────────┤ │國 │李明遠、吳宗│同附表二編號4林頭國小。 │ │中 │達 │ │ ├──┼──────┼───────────────────┤ │10 │魏徵豪、謝宜│同附表二編號1溝壩國小。 │ │ │靜 │ │ │吳 ├──────┼───────────────────┤ │厝 │蔡素碧 │同附表二編號5林內國小。 │ │國 ├──────┼───────────────────┤ │小 │李明遠、吳宗│同附表二編號4林頭國小。 │ │ │達 │ │ ├──┴──────┴───────────────────┤ │附表三 │ ├──┬──────┬───────────────────┤ │1 │魏徵豪 │1.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同以外,另外本 │ │五 │ │ 件工程被告與校方人員並無接觸,被告只│ │堵 │ │ 是提供所需文件支援,給基隆經銷商詹永│ │國 │ │ 洋,對詹永洋與校方人員的接觸情形並不│ │小 │ │ 了解,也未涉入。 │ │︻ │ │2.本件工程並無洩露底價的情事。 │ │改 │ │3.招標文件等資料雖是被告透過詹永洋交給│ │善 │ │ 建築師參考,而建築師仍是本於自己專業│ │校 │ │ 判斷採用與否,而且也有修改。所以建築│ │園 │ │ 師與被告並無任何犯意聯絡。 │ │環 ├──────┼───────────────────┤ │境 │蔡素碧 │1.圖利部分: │ │安 │ │⑴校方人員,不知悉招標規範及預算書,由│ │全 │ │ 同案被告魏徵豪製作。 │ │衛 │ │⑵校方人員並未與被告有任何接觸。 │ │生 │ │2.政府採購法部分: │ │設 │ │⑴被告並非受學校委託參與設計之人,亦未│ │備 │ │ 參與審標。 │ │︼ │ │⑵建築師係本於專業判斷,決定招標規範及│ │ │ │ 補充需知的內容,並無意圖為私人不法利│ │ │ │ 益,就設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 │ │ │ 查。 │ │ │ │⑶開卷公司並未參與 │ │ │ │ 本件工程投標,被告亦不知悉投標廠商間│ │ │ │ 的借牌行為。 │ │ │ │3.偽造文書部份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所 │ │ │ │ 述。 │ │ ├──────┼───────────────────┤ │ │袁敏欽 │1.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同以外,另外本 │ │ │ │ 件工程被告與校方人員並無接觸,被告只│ │ │ │ 是提供所需文件支援,給基隆經銷商詹永│ │ │ │ 洋,對詹永洋與校方人員的接觸情形並不│ │ │ │ 了解,也未涉入。 │ │ │ │2.本件工程並無洩露底價的情事。 │ │ │ │3.招標文件等資料雖是被告透過詹永洋交給│ │ │ │ 建築師參考,而建築師仍是本於自己專業│ │ │ │ 判斷採用與否,而且也有修改。所以建築│ │ │ │ 師與被告並無任何犯意聯絡。 │ │ ├──────┼───────────────────┤ │ │趙世清 │1.本件被告確均依法,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履│ │ │ │ 行本件審核及規劃之義務,並非單純「掛│ │ │ │ 名」,亦絕無以工法或材料上之不當限制│ │ │ │ 而圖利廠商之意思。 │ │ │ │2.被告於本案以前,與魏徵豪、蔡素碧、袁│ │ │ │ 敏欽及傅績欽等人均不相識;與詹永洋於│ │ │ │ 十幾年前見過並不認識。相關譯文中,亦│ │ │ │ 顯示袁敏欽對被告防備再三,雙方確無任│ │ │ │ 何勾串之情形。 │ │ │ │3.就詹永洋提供之招標規範、補充須知,被│ │ │ │ 告均認該內容為其他學校辦理類似工程所│ │ │ │ 制定,應無不法。並經被告查閱相關資料│ │ │ │ 審查後,認其所規定之產品及功效在市面│ │ │ │ 上其它廠商也能取得或達到相同的產品及│ │ │ │ 功效。上開招標規範又經過公告程式,未│ │ │ │ 有任何申訴及異議之爭議。 │ │ │ │4.五堵國小之工程被告所作的工作僅為設計│ │ │ │ 。 │ │ ├──────┼───────────────────┤ │ │謝宜靜 │被告謝宜靜承認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 │ │ │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惟認被告謝宜靜本身│ │ │ │亦有參加該標案之投標,故被告謝宜靜上開│ │ │ │行為應屬出借名義或證件但本身亦有參與投│ │ │ │標之「陪標」行為,並不成立政府採購法第│ │ │ │87條第5項後段之罪。 │ │ ├──────┼───────────────────┤ │ │詹永洋 │1.圖利部分:於投標過程中,被告代表柏凱│ │ │ │ 企業社,與校方人員居於彼此相互對立之│ │ │ │ 對向關係,非平行一致性關係,彼此間無│ │ │ │ 所謂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難以圖利罪之│ │ │ │ 共同正犯論處。 │ │ │ │2.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招標規範內容限定│ │ │ │ 施工後2至3小時內快乾,屬改善環境安全│ │ │ │ 衛生之普遍要求,且建築師趙世清亦有上│ │ │ │ 網查詢,確定其他廠商同有類似功能,又│ │ │ │ 等標期間內並無廠商提出異議,則被告顯│ │ │ │ 無以「不當限制材料及工法」之方式排除│ │ │ │ 其他廠商投標,遑論使其他欲參標廠商誤│ │ │ │ 信己身不符投標資格而無法投標,自不成│ │ │ │ 立政府採購法第88 條第1項、第87條第3 │ │ │ │ 項之罪。 │ │ │ │3.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本件確有在施工中│ │ │ │ 逐一測試,驗收時並有出具測試(合格)報│ │ │ │ 告,絕無偽造文書情事。 │ │ ├──────┼───────────────────┤ │ │傅績欽 │1.圖利部份 │ │ │ │⑴被告僅於96年初介紹詹永洋成為魏徵豪在│ │ │ │ 基隆地區之經銷商,並未參與討論如何推│ │ │ │ 銷產品,亦未參與本件標案進行之分工,│ │ │ │ 與五堵國小校長、總務主任皆不認識,故│ │ │ │ 無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 │ │ │ │⑵至於被告與蔡素碧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 │ ,旨在為詹永洋敦促蔡素碧如期赴約,所│ │ │ │ 談及「二階段招標」及三小時快乾,以免│ │ │ │ 妨礙學校上課之「功能」皆係政府採購法│ │ │ │ 第42條及第26條第一項規定之討論,魏徵│ │ │ │ 豪提供予詹永洋之光碟,僅係與本案無關│ │ │ │ 之參考案例(鳳山高中工程案),本案工│ │ │ │ 程相關招標文件皆須送基隆市政府實質審│ │ │ │ 查、學校並無依廠商提供之文件逕行公告│ │ │ │ 之可能。 │ │ │ │⑶詹永洋所取得工程款35%,係基於經銷代 │ │ │ │ 理關係及本件工程承攬合約之合法所得,│ │ │ │ 其贈予被告其中之16%,則係基於感謝被 │ │ │ │ 告介紹其為魏某之經銷商、被告曾受其請│ │ │ │ 託向教育局長表示勿刁難學校之經費申請│ │ │ │ 及預設來年有更大商機可擴大合作等動機│ │ │ │ 而為,與 │ │ │ │ 本件工程標案進行之分工,並無對價關係│ │ │ │ 。 │ │ │ │⑷其他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本案與其他被告│ │ │ │ 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之分擔。 │ │ │ │⑸詳如102年1月日所提辯護意旨狀。 │ │ │ │2.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 │ │ │⑴詐術圍標部份:公訴人並未就該條項犯罪│ │ │ │ 構成要件之事實指訴明確,且未提出被告│ │ │ │ 參與使用詐術之證據。 │ │ │ │⑵借牌投標部份:被告並未參與謀議協調或│ │ │ │ 投標。至其他被告彼此間之爭取當主標,│ │ │ │ 抬出被告來壓對方,但被告並不知情。 │ │ │ │⑶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部份:公訴人並未│ │ │ │ 指訴被告之犯罪事實為何?亦未舉證證明│ │ │ │ 被告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 │ │ │ │⑷詳如102年1月日之辯護意旨狀。 │ │ ├──────┼───────────────────┤ │ │陳國庸 │1.係爭衛生設備標案預算來源係由五堵國小│ │ │ │ 以簽呈方式向基隆市政府爭取並經核准給│ │ │ │ 予補助,非由傅績欽所爭取。 │ │ │ │2.依據教育部頒訂國民小學分層負責作業行│ │ │ │ 政慣例,關於營繕工程相關事宜係由總務│ │ │ │ 主任擬辦,校長僅負責形式上之最後核定│ │ │ │ ,是被告陳國庸主觀上僅知悉本案概算書│ │ │ │ 、經費需求計畫書係由總務主任張兆君提│ │ │ │ 供,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圖利自己│ │ │ │ 或其他私人之直接故意。 │ │ │ │3.被告陳國庸授權總務主任張兆君尋找建築│ │ │ │ 師辦理委託設計係爭衛生設備標案之預算│ │ │ │ 書圖及招標規範等,嗣張兆君接受詹永洋│ │ │ │ 之建議委託趙世清建築師承包規劃設計部│ │ │ │ 份,至於趙世清與詹永洋、袁敏欽、魏徵│ │ │ │ 豪、蔡素碧等人之關係為何,被告並不知│ │ │ │ 情。 │ │ │ │4.被告並未於開標前洩漏底價予任何人。本│ │ │ │ 件財物採購案於開標時,因投標廠商有三│ │ │ │ 家未提供無退票證明,被告陳國庸當場宣│ │ │ │ 佈流標,嗣經證人楊孟儒詢問基隆市政府│ │ │ │ 採購中心法律意見後,即續行決標。 │ │ │ │ 從事件歷程觀之,被告絕無配合詹永洋而│ │ │ │ 為特定人圖取不法利益之直接故意,更無│ │ │ │ 任何違背法令之行為。 │ │ │ │5.被告自96年8月1日因職務調動至信義國小│ │ │ │ 擔任校長,並未參與係爭衛生設備標案後│ │ │ │ 續驗收程式及相關作業,起訴書謂被告陳│ │ │ │ 國庸基於圖利之故意同意驗收並在職務上│ │ │ │ 所製作之驗收報告上載明驗收及格等不實│ │ │ │ 事項云云,顯與客觀事實不符。 │ │ │ │6.被告陳國庸雖曾與同案被告詹永洋共同出│ │ │ │ 國,然每次出國所需之費用均由被告自行│ │ │ │ 負擔,絕無接受廠商之不法利益招待;且│ │ │ │ 出國之目的係單純旅遊或探親,與本案無│ │ │ │ 涉。 │ │ ├──────┼───────────────────┤ │ │張兆君 │1.被告並無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主觀│ │ │ │ 上亦無明知違背前開法規之直接故意:查│ │ │ │ 被告並不認識共同被告魏徵豪等人,且被│ │ │ │ 告亦非招標會議之主持人,自無有何違背│ │ │ │ 政府採購法之法令而決標藉以圖利共同被│ │ │ │ 告詹永洋之可能。又被告另請證人楊孟儒│ │ │ │ 就本採購案是否可決標等情事先電詢基隆│ │ │ │ 市政府並經回覆後,方由會議主持人決標│ │ │ │ 予「柏凱企業社」 │ │ │ │ ,益證被告絕無圖利共同被告魏徵豪等人│ │ │ │ 之主觀犯意。 │ │ │ │2.被告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查被告│ │ │ │ 僅為學校採購案人員,是其對本案工程相│ │ │ │ 關之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並│ │ │ │ 無專業判斷之能力,進而為違反法令之限│ │ │ │ 制或審查,自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 │ │ │3.被告並無登載不實之行為:查被告對於五│ │ │ │ 堵國小之ASM 儀器測試防滑係數報告信任│ │ │ │ 係經過實際測試,此從證人詹永洋、袁敏│ │ │ │ 欽、魏徵豪到庭證稱之證詞可證係爭工程│ │ │ │ 實際有通過防滑測試之事實,是被告自無│ │ │ │ 登載不實之行為。 │ ├──┼──────┼───────────────────┤ │2 │魏徵豪 │同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 │七 ├──────┼───────────────────┤ │堵 │蔡素碧 │1.圖利部分: │ │國 │ │⑴校方人員,不知悉招標規範及預算書,由│ │小 │ │ 同案被告魏徵豪製作。 │ │︻ │ │⑵校方人員並未與被告有任何接觸。 │ │教 │ │2.政府採購法部分: │ │學 │ │⑴被告並非受學校委託參與設計之人,亦未│ │環 │ │ 參與審標。 │ │境 │ │⑵迅新公司投標事宜,被告是事後知悉,事│ │安 │ │ 前亦未參與。 │ │全 │ │3.偽造文書部份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所 │ │衛 │ │ 述。 │ │生 ├──────┼───────────────────┤ │改 │袁敏欽 │同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 │善 ├──────┼───────────────────┤ │工 │趙世清 │1.除與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相同外, │ │程 │ │ 本件被告係由七堵校方人員黃正昆、范師│ │︼ │ │ 旗所直接邀請聘用,於本案獲教育局補助│ │ │ │ 經費後,另曾與范師旗聯絡,由范師旗提│ │ │ │ 供申請概算資料,與范師旗至七堵國小現│ │ │ │ 場進行抽樣丈量,亦曾就本案預算及圖說│ │ │ │ 標誌部分加以修正。 │ │ │ │2.被告於本案開標時,有親自出面審核,施│ │ │ │ 作過程亦多次至現場進行監造,複驗時亦│ │ │ │ 親自出席,絕無所謂單純掛名,暨與廠商│ │ │ │ 勾串配合之情形。 │ │ ├──────┼───────────────────┤ │ │謝宜靜 │同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 │ ├──────┼───────────────────┤ │ │詹永洋 │1.圖利部分:與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同。 │ │ │ │2.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除政府採購法第87│ │ │ │ 條第5項後段外,餘與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 │ │ │ 小同。 │ │ │ │3.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與附表三編號1五 │ │ │ │ 堵國小同。 │ │ ├──────┼───────────────────┤ │ │傅績欽 │1.圖利部份 │ │ │ │⑴被告雖認識七堵國小校長黃正昆,並曾於│ │ │ │ 介紹詹、魏等人認識之前,向黃正昆推介│ │ │ │ 產品,但因對產品不熟,不會介紹而遭拒│ │ │ │ 絕,事後才介紹詹、魏二人認識。 │ │ │ │⑵此後,被告即未再去七堵國小,或與七堵│ │ │ │ 國小人員聯絡,亦未與其他被告就本件工│ │ │ │ 程之進行有何謀議或分工。 │ │ │ │⑶其餘答辯同前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並 │ │ │ │ 詳如102年1月日所提辯護意旨狀。 │ │ │ │2.違反政府採購法部份 │ │ │ │⑴要旨同前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 │ │ │⑵詳如102年1月日之辯護意旨狀。 │ ├──┴──────┴───────────────────┤ │附表四 │ ├──┬──────┬───────────────────┤ │1 │魏徵豪 │除有關違反政府採購法被告辯稱因招標金額│ │鳳 │ │未達100萬元,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8 條以│ │新 │ │外,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同。但就偽造 │ │高 │ │錡錄公司標單乙事,是事先獲得錡錄公司林│ │中 │ │義全同意。 │ │︻ ├──────┼───────────────────┤ │校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園 ├──────┼───────────────────┤ │安 │袁敏欽 │除有關違反政府採購法被告辯稱因招標金額│ │全 │ │未達100萬元,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88 條以│ │設 │ │外,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同。但就偽造 │ │施 │ │錡錄公司標單乙事,是事先獲得錡錄公司林│ │急 │ │義全同意。 │ │迫 ├──────┼───────────────────┤ │性 │盧穩任 │1.如公訴意旨所指: │ │改 │ │ 被告盧穩任「將其建築師事務所之印鑑章│ │善 │ │ 、負責人印章,借予被告蔡素碧,用以承│ │工 │ │ 做上開學校之工程規劃,由蔡素碧製作規│ │程 │ │ 畫預算書、圖說,並蓋用盧穩任建築師事│ │︼ │ │ 務所之大、小章,而被告盧穩任未對技術│ │ │ │ 、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實質審查」,│ │ │ │ 僅為「掛名建築師」而已,何來構成上述│ │ │ │ 之「綁標罪」? │ │ │ │2.關於涉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部分: │ │ │ │ 按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 │ │ │ 製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該文書為構│ │ │ │ 成要件,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製作│ │ │ │ 權,縱令其製作之內容虛偽,尚難論以偽│ │ │ │ 造私文書罪。查,公訴意旨指建築師之被│ │ │ │ 告盧穩任「明知」其並未參與「驗收」竟│ │ │ │ 容任袁敏欽冒用其自己建築師之名義,在│ │ │ │ 「驗收」欄上蓋用自己之印章云云,縱屬│ │ │ │ 實在亦與刑法上之偽造私文書罪構成要件│ │ │ │ 有間,況,被告盧穩任自始至終均未參與│ │ │ │ 上述「採購」過程,如何「明知」其「不│ │ │ │ 認識」之袁敏欽冒其名? │ │ ├──────┼───────────────────┤ │ │謝宜靜 │同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 ├──┼──────┼───────────────────┤ │2 │魏徵豪、袁敏│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鳳 │欽 │ │ │山 ├──────┼───────────────────┤ │高 │蔡素碧、盧穩│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中 │任 │ │ ├──┼──────┼───────────────────┤ │3 │魏徵豪 │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同以外,袁敏欽雖 │ │恆 │ │有列席但事先不知要審標,而且本案投標的│ │春 │ │四家公司都是由魏徵豪控制,因此沒有藉嚴│ │工 │ │格審標來排除其它廠商投標的意思。 │ │商 ├──────┼───────────────────┤ │︻ │蔡素碧 │1.就圖利罪、政府採購法部分:同附表一編│ │改 │ │ 號2忠義國小所述。 │ │善 │ │2.就偽造文書部份: │ │校 │ │ 除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所述外,另補 │ │園 │ │ 充說明有關錡錄公司投標單部份,係經過│ │安 │ │ 錡錄公司同意後製作,並無偽造情形。 │ │全 ├──────┼───────────────────┤ │| │袁敏欽 │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同以外,袁敏欽欽 │ │地 │ │雖有列席但事先不知要審標,而且本案投標│ │坪 │ │的四家公司都是由魏徵豪控制,因此沒有藉│ │防 │ │嚴格審標來排除其它廠商投標的意思。 │ │滑 ├──────┼───────────────────┤ │處 │洪文井 │ │ │理 ├──────┼───────────────────┤ │工 │謝宜靜 │同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 │程 ├──────┼───────────────────┤ │︼ │ │ │ ├──┼──────┼───────────────────┤ │4 │魏徵豪 │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同以外,袁敏欽雖 │ │恆 │ │有列席但事先不知要審標,而且本案投標的│ │春 │ │四家公司都是由魏徵豪控制,因此沒有藉嚴│ │工 │ │格審標來排除其它廠商投標的意思。 │ │商 ├──────┼───────────────────┤ │︻ │蔡素碧 │1.就圖利罪、政府採購法部分:同附表一編│ │改 │ │ 號2忠義國小所述。 │ │善 │ │2.就偽造文書部份: │ │校 │ │ 除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所述外,另補 │ │區 │ │ 充說明有關錡錄公司投標單部份,係經過│ │環 │ │ 錡錄公司同意後製作,並無偽造情形。 │ │境 ├──────┼───────────────────┤ │衛 │袁敏欽 │與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同以外,袁敏欽欽 │ │生 │ │雖有列席但事先不知要審標,而且本案投標│ │工 │ │的四家公司都是由魏徵豪控制,因此沒有藉│ │程 │ │嚴格審標來排除其它廠商投標的意思。 │ │︼ ├──────┼───────────────────┤ │ │洪文井 │同附表一編號1五甲國中。 │ │ ├──────┼───────────────────┤ │ │謝宜靜 │同附表三編號1五堵國小。 │ └──┴──────┴───────────────────┘ 附件5 被告於原審之自白部分 ┌──┬──────┬───────────────────┐ │編號│被告 │自白之事實 │ ├──┴──────┴───────────────────┤ │附表一 │ ├──┬──────┬───────────────────┤ │1 │魏徵豪 │魏徵豪是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確有以開卷公│ │五 │ │司名義向武恆榮、謝宜靜借用生之道科技有│ │甲 │ │限公司、聯富企業社投標。 │ │國 ├──────┼───────────────────┤ │中 │蔡素碧 │1.被告以高波公司業務身分,與校方人員接│ │ │ │ 觸。 │ │ │ │2.被告曾向同案被告洪文井詢問,是否得由│ │ │ │ 同案被告袁敏欽,代同案被告洪文井遞送│ │ │ │ 文件予學校。 │ │ │ │3.同案被告魏徵豪,為開卷公司之實際負責│ │ │ │ 人。 │ │ │ │4.被告知悉魏徵豪曾以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 │ │ │ 之身分,以開卷公司之名義,向聯富公司│ │ │ │ 、生之道公司借牌。 │ │ ├──────┼───────────────────┤ │ │開卷事業有限│開卷事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開卷公司名義向武恆榮、謝宜靜借用生之道│ │ │ │科技有限公司、聯富企業社投標。 │ ├──┼──────┼───────────────────┤ │2 │魏徵豪 │宏懋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宏懋公司│ │忠 │ │名義向鄭易地借用瑞富企業社投標。 │ │義 ├──────┼───────────────────┤ │國 │蔡素碧 │同案被告魏徵豪,是宏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小 │ │。 │ │ ├──────┼───────────────────┤ │ │袁敏欽 │被告對宏懋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向鄭│ │ │ │易地借用瑞富企業社投標乙事知情。 │ │ ├──────┼───────────────────┤ │ │宏懋有限公司│宏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宏懋│ │ │ │有限公司名義向鄭易地借用瑞富企業社投標│ │ │ │。 │ ├──┼──────┼───────────────────┤ │3 │魏徵豪 │迅新公司負責人魏徵豪確有向武恆榮借用生│ │潮 │ │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寮 ├──────┼───────────────────┤ │國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小 ├──────┼───────────────────┤ │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向武恆│ │ │公司 │榮借用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 │4 │魏徵豪 │高波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高波公司│ │路 │ │名義向鄭易地借用瑞富企業社投標。 │ │竹 ├──────┼───────────────────┤ │高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中 ├──────┼───────────────────┤ │ │高波科技有限│高波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高波公司名義向鄭易地借用瑞富企業社投標│ │ │ │。 │ ├──┼──────┼───────────────────┤ │5 │魏徵豪 │宏懋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宏懋公司│ │茄 │ │名義向武恆榮借用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萣 │ │。 │ │國 ├──────┼───────────────────┤ │中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 ├──────┼───────────────────┤ │ │袁敏欽 │被告對宏懋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向武│ │ │ │恆榮借用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乙事知情│ │ │ │。 │ │ ├──────┼───────────────────┤ │ │宏懋有限公司│宏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宏懋│ │ │ │公司名義向武恆榮借用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 │ │ │投標。 │ ├──┴──────┴───────────────────┤ │附表二 │ ├──┬──────┬───────────────────┤ │1 │魏徵豪 │迅新公司魏徵豪確實向謝宜靜借用聯富企業│ │溝 │ │社投標。 │ │壩 ├──────┼───────────────────┤ │國 │謝宜靜 │被告謝宜靜有出借牌照予魏徵豪。 │ │小 ├──────┼───────────────────┤ │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向謝宜│ │ │公司 │靜借用聯富企業社投標。 │ │ ├──────┼───────────────────┤ │ │高波科技有限│高波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高波公司名義向謝宜靜借用聯富企業社投標│ │ │ │。 │ ├──┼──────┼───────────────────┤ │2 │魏徵豪 │迅新公司魏徵豪確實向謝宜靜借用聯富企業│ │雲 │ │社投標。 │ │林 ├──────┼───────────────────┤ │國 │謝宜靜 │被告謝宜靜有出借牌照予魏徵豪。 │ │小 ├──────┼───────────────────┤ │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向謝宜│ │ │公司 │靜借用聯富企業社投標。 │ ├──┼──────┼───────────────────┤ │3 │魏徵豪 │高波公司魏徵豪確實以高波公司名義向謝宜│ │石 │ │靜借用聯富企業社投標。 │ │榴 ├──────┼───────────────────┤ │國 │高波科技有限│高波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小 │公司 │高波公司名義向謝宜靜借用聯富企業社投標│ │ │ │。 │ │ ├──────┼───────────────────┤ │ │皇羽實業有限│皇羽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即更名│向皇羽公司名義向謝宜靜、林義全借用聯富│ │ │後宏懋有限公│企業社、錡錄公司投標。 │ │ │司) │ │ ├──┼──────┼───────────────────┤ │4 │魏徵豪 │迅新公司魏徵豪確實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 │林 │ │聯富企業社、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頭 ├──────┼───────────────────┤ │國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向謝宜│ │小 │公司 │靜、武恆榮借用聯富企業社、生之道科技有│ │ │ │限公司投標。 │ ├──┼──────┼───────────────────┤ │5 │魏徵豪 │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以開卷公司│ │林 │ │名義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聯富企業社、生│ │內 │ │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國 ├──────┼───────────────────┤ │小 │蔡素碧 │被告知悉魏徵豪曾以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之│ │ │ │身分,以開卷公司之名義,向聯富公司、生│ │ │ │之道公司借牌。 │ │ ├──────┼───────────────────┤ │ │開卷事業有限│開卷事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開卷公司名義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聯富企│ │ │ │業社、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 │6 │魏徵豪 │迅新公司魏徵豪確實向謝宜靜、鄭易地借用│ │四 │ │聯富企業社、瑞富企業社,及透過謝宜靜向│ │湖 │ │江澄河借用奕來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義投標。│ │國 ├──────┼───────────────────┤ │小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向謝宜│ │ │公司 │靜、鄭易地、江澄河借用聯富企業社、瑞富│ │ │ │企業社、奕來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義投標。 │ ├──┼──────┼───────────────────┤ │7 │魏徵豪 │魏徵豪確實向謝宜靜、陳奇文、武恆榮借用│ │民 │ │聯富企業社、東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生之│ │生 │ │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國 │ │ │ │小 │ │ │ ├──┼──────┼───────────────────┤ │8 │魏徵豪 │高波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以高波公司│ │莿 │ │名義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聯富企業社、生│ │桐 │ │之道科技有限公司及透過謝宜靜借用東林景│ │國 │ │觀工程有限公司投標。 │ │小 ├──────┼───────────────────┤ │ │高波科技有限│高波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高波公司名義向謝宜靜、陳奇文、武恆榮借│ │ │ │用聯富企業社、東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生│ │ │ │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 │9 │魏徵豪 │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以開卷公司│ │石 │ │名義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聯富企業社、生│ │榴 │ │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國 ├──────┼───────────────────┤ │中 │蔡素碧 │被告知悉魏徵豪曾以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之│ │ │ │身分,以開卷公司之名義,向聯富公司、生│ │ │ │之道公司借牌。 │ │ ├──────┼───────────────────┤ │ │開卷事業有限│開卷事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開卷公司名義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聯富企│ │ │ │業社、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 │10 │魏徵豪 │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以開卷公司│ │吳 │ │名義向謝宜靜、鄭易地借用聯富企業社、瑞│ │厝 │ │富企業社投標。 │ │國 ├──────┼───────────────────┤ │小 │蔡素碧 │被告知悉魏徵豪曾以開卷公司實際負責人之│ │ │ │身分,以開卷公司之名義,向聯富公司、瑞│ │ │ │富公司借牌。 │ │ ├──────┼───────────────────┤ │ │開卷事業有限│開卷事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開卷公司名義實向謝宜靜、鄭易地借用聯富│ │ │ │企業社、瑞富企業社投標。 │ ├──┴──────┴───────────────────┤ │附表三 │ ├──┬──────┬───────────────────┤ │1 │魏徵豪 │迅新公司魏徵豪確實向詹永洋、謝宜靜借用│ │五 │ │柏凱企業社、聯富企業社投標。 │ │堵 ├──────┼───────────────────┤ │國 │詹永洋 │被告容許魏徵豪借用柏凱企業社投標。 │ │小 ├──────┼───────────────────┤ │ │柏凱企業社 │柏凱企業社代表人詹永洋確有容許魏徵豪借│ │ │ │用柏凱企業社投標。 │ │ ├──────┼───────────────────┤ │ │高波科技有限│高波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高波公司名義向詹永洋、謝宜靜借用柏凱企│ │ │ │業社、聯富企業社投標。 │ │ ├──────┼───────────────────┤ │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以迅新│ │ │公司 │公司名義向詹永洋、謝宜靜借用柏凱企業社│ │ │ │、聯富企業社投標。 │ ├──┼──────┼───────────────────┤ │2 │魏徵豪 │迅新公司魏徵豪確實向謝宜靜、武恆榮借用│ │七 │ │聯富企業社、生之道科技有限公司投標。 │ │堵 ├──────┼───────────────────┤ │國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實向謝宜│ │小 │公司 │靜、武恆榮借用聯富企業社、生之道科技有│ │ │ │限公司投標。 │ ├──┴──────┴───────────────────┤ │附表四 │ ├──┬──────┬───────────────────┤ │1 │魏徵豪 │迅新公司負責人魏徵豪確有向謝宜靜、林義│ │鳳 │ │全借用聯富企業社、錡錄公司投標。 │ │新 ├──────┼───────────────────┤ │高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中 ├──────┼───────────────────┤ │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向謝宜│ │ │公司 │靜、林義全借用聯富企業社、錡錄公司投標│ │ │ │。 │ ├──┼──────┼───────────────────┤ │2 │魏徵豪 │高波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高波公司│ │鳳 │ │名義向莊崇淇借用杰炤企業有限公司投標。│ │山 ├──────┼───────────────────┤ │高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中 ├──────┼───────────────────┤ │ │高波科技有限│高波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高波公司名義向莊崇淇借用杰炤企業有限公│ │ │ │司投標。 │ ├──┼──────┼───────────────────┤ │3 │魏徵豪 │高波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高波公司│ │恆 │ │名義向謝宜靜、林義全借用聯富企業社、錡│ │春 │ │錄公司投標。 │ │工 ├──────┼───────────────────┤ │商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 ├──────┼───────────────────┤ │ │高波科技有限│高波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 │高波公司名義向謝宜靜、林義全借用聯富企│ │ │ │業社、錡錄公司投標。 │ │ ├──────┼───────────────────┤ │ │皇羽實業有限│皇羽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以│ │ │公司(即更名│向皇羽公司名義謝宜靜、林義全借用聯富企│ │ │後宏懋有限公│業社、錡錄公司投標。 │ │ │司) │ │ ├──┼──────┼───────────────────┤ │4 │魏徵豪 │迅新公司負責人魏徵豪確有向謝宜靜、莊崇│ │恆 │ │淇借用聯富企業社、光烺企業有限公司投標│ │春 │ │。 │ │工 ├──────┼───────────────────┤ │商 │蔡素碧 │同附表一編號2忠義國小。 │ │ ├──────┼───────────────────┤ │ │迅新科技有限│迅新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魏徵豪確有向謝宜│ │ │公司 │靜、莊崇淇借用聯富企業社、光烺企業有限│ │ │ │公司投標。 │ └──┴──────┴───────────────────┘ 附件6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補充理由書(九): 附表一(註:下列各附表內之涉犯法條欄均係政府採購法條文)┌──┬────┬────┬───┬──────┬──────┬─────┬──────────────┐ │編號│標案名稱│標案內容│自然人│犯罪事實 │涉犯法條 │法人被告 │備註 │ │ │ │ │被告 │ │ ├─────┤ │ │ │ │ │ │ │ │涉犯法條 │ │ ├──┼────┼────┼───┼──────┼──────┼─────┼──────────────┤ │1-1 │原高雄縣│詳起訴書│魏徵豪│不當限制材料│第87條第3項 │迅新公司 │1.此部未涉及第87條第4項之罪 │ │ │五甲國中│附表一編│蔡素碧│及工法之方式│ │聯富企業社│ 嫌 │ │ │「學校樓│號1.1 │ │排除其他廠商│ │ │2.袁敏欽此部與魏徵豪等共同涉│ │ │梯及廁所│ │ │投標,使其他│ │ │ 犯第87條第3項,及貪污治罪 │ │ │安全措施│ │ │欲參標廠商誤│ │ │ 條例第3條、第6條第1項第4款│ │ │改善工程│ │ │信己身不符投│ │ │ 之圖利罪嫌 │ │ │」 │ │ │標資格而無法│ │ │ │ │ │ │ │ │投標,及由袁│ │ │ │ │ │ │ │ │敏欽偽冒建築│ │ │ │ │ │ │ │ │師回答廠商疑│ │ │ │ │ │ │ │ │義 │ │ │ │ │ │ │ │ ├──────┼──────┤ │ │ │ │ │ │ │共同意圖影響│第87條第5項 │ │ │ │ │ │ │ │採購結果或獲│前段 │ │ │ │ │ │ │ │取不當利益,│ │ │ │ │ │ │ │ │借用生之道公│ │ │ │ │ │ │ │ │司、聯富企業│ │ │ │ │ │ │ │ │社名義及證件│ │ │ │ │ │ │ │ │參與投標 │ │ │ │ │ │ │ ├───┼──────┼──────┼─────┤ │ │ │ │ │謝宜靜│意圖影響採購│第87條第5項 │第92條 │ │ │ │ │ │ │結果或獲取不│後段 │ │ │ │ │ │ │ │當利益,容許│ │ │ │ │ │ │ │ │借用聯富企業│ │ │ │ │ │ │ │ │社名義及證件│ │ │ │ │ │ │ │ │參與投標 │ │ │ │ │ │ │ │ │ │ │ │ │ ├──┼────┼────┼───┼──────┼──────┼─────┤ │ │1-2 │原高雄縣│詳起訴書│魏徵豪│不當限制材料│第87條第3項 │開卷公司 │ │ │ │五甲國中│附表一編│蔡素碧│及工法之方式│ │聯富企業社│ │ │ │「改善校│號1.2 │ │排除其他廠商│ │ │ │ │ │區樓梯及│ │ │投標,使其他│ │ │ │ │ │廁所地坪│ │ │欲參標廠商誤│ │ │ │ │ │安全設備│ │ │信己身不符投│ │ │ │ │ │」 │ │ │標資格而無法│ │ │ │ │ │ │ │ │投標,及由袁│ │ │ │ │ │ │ │ │敏欽偽冒建築│ │ │ │ │ │ │ │ │師回答廠商疑│ │ │ │ │ │ │ │ │義 │ │ │ │ │ │ │ │ ├──────┼──────┤ │ │ │ │ │ │ │共同意圖影響│第87條第5項 │ │ │ │ │ │ │ │採購結果或獲│前段 │ │ │ │ │ │ │ │取不當利益,│ │ │ │ │ │ │ │ │借用生之道公│ │ │ │ │ │ │ │ │司、聯富企業│ │ │ │ │ │ │ │ │社名義及證件│ │ │ │ │ │ │ │ │參與投標 │ │ │ │ │ │ │ ├───┼──────┼──────┼─────┤ │ │ │ │ │謝宜靜│意圖影響採購│第87條第5項 │第92條 │ │ │ │ │ │ │結果或獲取不│後段 │ │ │ │ │ │ │ │當利益,容許│ │ │ │ │ │ │ │ │借用聯富企業│ │ │ │ │ │ │ │ │社名義及證件│ │ │ │ │ │ │ │ │參與投標 │ │ │ │ ├──┼────┼────┼───┼──────┼──────┼─────┼──────────────┤ │ 2 │原高雄縣│詳起訴書│魏徵豪│不當限制材料│第87條第3項 │迅新公司 │1.此部未涉及第87條第4項之罪 │ │ │忠義國小│附表一編│蔡素碧│及工法之方式│ │宏懋公司 │ 嫌 │ │ │「改善教│號2 │ │排除其他廠商│ │ │2.袁敏欽此部均有與魏徵豪等共│ │ │學環境及│ │ │投標,使其他│ │ │ 犯第87條第3項,及貪污治罪 │ │ │設備-廁 │ │ │欲參標廠商誤│ │ │ 條例第3條、第6條第1項第4款│ │ │所污水處│ │ │信己身不符投│ │ │ 之圖利罪嫌 │ │ │理案」 │ │ │標資格而無法│ │ │ │ │ │ │ │ │投標,及由袁│ │ │ │ │ │ │ │ │敏欽偽冒建築│ │ │ │ │ │ │ │ │師師審標 │ │ │ │ │ │ │ │ ├──────┼──────┤ │ │ │ │ │ │ │共同意圖影響│第87條第5項 │ │ │ │ │ │ │ │採購結果或獲│前段 │ │ │ │ │ │ │ │取不當利益,│ │ │ │ │ │ │ │ │借用宏懋公司│ │ │ │ │ │ │ │ │、瑞富企業社│ │ │ │ │ │ │ │ │名義及證件參│ │ │ │ │ │ │ │ │與投標 │ │ │ │ │ │ │ ├───┼──────┼──────┼─────┤ │ │ │ │ │袁敏欽│意圖影響採購│第87條第5項 │第92條 │ │ │ │ │ │ │結果或獲取不│後段 │ │ │ │ │ │ │ │當利益,容許│ │ │ │ │ │ │ │ │借用宏懋公司│ │ │ │ │ │ │ │ │名義及證件參│ │ │ │ │ │ │ │ │與投標 │ │ │ │ ├──┼────┼────┼───┼──────┼──────┼─────┤ │ │ 3 │原高雄縣│詳起訴書│魏徵豪│不當限制材料│第87條第3項 │迅新公司 │ │ │ │潮寮國小│附表一編│蔡素碧│及工法之方式│ │宏懋公司 │ │ │ │「改善教│號3 │ │排除其他廠商│ │ │ │ │ │學環境及│ │ │投標,使其他│ │ │ │ │ │設備-廁 │ │ │欲參標廠商誤│ │ │ │ │ │所污水處│ │ │信己身不符投│ │ │ │ │ │理案」 │ │ │標資格而無法│ │ │ │ │ │ │ │ │投標 │ │ │ │ │ │ │ │ ├──────┼──────┤ │ │ │ │ │ │ │共同意圖影響│第87條第5項 │ │ │ │ │ │ │ │採購結果或獲│前段 │ │ │ │ │ │ │ │取不當利益,│ │ │ │ │ │ │ │ │借用宏懋公司│ │ │ │ │ │ │ │ │、生之道公司│ │ │ │ │ │ │ │ │名義及證件參│ │ │ │ │ │ │ │ │與投標 │ │ │ │ │ │ │ ├───┼──────┼──────┼─────┤ │ │ │ │ │袁敏欽│意圖影響採購│第87條第5項 │第92條 │ │ │ │ │ │ │結果或獲取不│後段 │ │ │ │ │ │ │ │當利益,容許│ │ │ │ │ │ │ │ │借用宏懋公司│ │ │ │ │ │ │ │ │名義及證件參│ │ │ │ │ │ │ │ │與投標 │ │ │ │ ├──┼────┼────┼───┼──────┼──────┼─────┤ │ │ 4 │原高雄縣│詳起訴書│魏徵豪│不當限制材料│第87條第3項 │迅新公司 │ │ │ │路竹高中│附表一編│蔡素碧│及工法之方式│ │宏懋公司 │ │ │ │「改善校│號4 │ │排除其他廠商│ │ │ │ │ │園地坪安│ │ │投標,使其他│ │ │ │ │ │全設備」│ │ │欲參標廠商誤│ │ │ │ │ │ │ │ │信己身不符投│ │ │ │ │ │ │ │ │標資格而無法│ │ │ │ │ │ │ │ │投標 │ │ │ │ │ │ │ │ ├──────┼──────┤ │ │ │ │ │ │ │共同意圖影響│第87條第5項 │ │ │ │ │ │ │ │採購結果或獲│前段 │ │ │ │ │ │ │ │取不當利益,│ │ │ │ │ │ │ │ │借用宏懋公司│ │ │ │ │ │ │ │ │、瑞富企業社│ │ │ │ │ │ │ │ │名義及證件參│ │ │ │ │ │ │ │ │與投標 │ │ │ │ │ │ │ ├───┼──────┼──────┼─────┤ │ │ │ │ │袁敏欽│意圖影響採購│第87條第5項 │第92條 │ │ │ │ │ │ │結果或獲取不│後段 │ │ │ │ │ │ │ │當利益,容許│ │ │ │ │ │ │ │ │借用宏懋公司│ │ │ │ │ │ │ │ │名義及證件參│ │ │ │ │ │ │ │ │與投標 │ │ │ │ ├──┼────┼────┼───┼──────┼──────┼─────┤ │ │ 5 │原高雄縣│詳起訴書│魏徵豪│不當限制材料│第87條第3項 │高波公司 │ │ │ │茄萣國中│附表一編│蔡素碧│及工法之方式│ │宏懋公司 │ │ │ │「改善教│號5 │ │排除其他廠商│ │ │ │ │ │學環境及│ │ │投標,使其他│ │ │ │ │ │設備校區│ │ │欲參標廠商誤│ │ │ │ │ │樓梯地坪│ │ │信己身不符投│ │ │ │ │ │安全設備│ │ │標資格而無法│ │ │ │ │ │」 │ │ │投標 │ │ │ │ │ │ │ │ ├──────┼──────┤ │ │ │ │ │ │ │共同意圖影響│第87條第5項 │ │ │ │ │ │ │ │採購結果或獲│前段 │ │ │ │ │ │ │ │取不當利益,│ │ │ │ │ │ │ │ │借用宏懋公司│ │ │ │ │ │ │ │ │、生之道公司│ │ │ │ │ │ │ │ │高波公司(魏│ │ │ │ │ │ │ │ │徵豪個人所為│ │ │ │ │ │ │ │ │)名義及證件│ │ │ │ │ │ │ │ │參與投標 │ │ │ │ │ │ │ ├───┼──────┼──────┼─────┤ │ │ │ │ │蔡素碧│意圖影響採購│第87條第5項 │第92條 │ │ │ │ │ │袁敏欽│結果或獲取不│後段 │ │ │ │ │ │ │ │當利益,容許│ │ │ │ │ │ │ │ │借用高波公司│ │ │ │ │ │ │ │ │(蔡素碧所為│ │ │ │ │ │ │ │ │)、宏懋公司│ │ │ │ │ │ │ │ │(袁敏欽所為│ │ │ │ │ │ │ │ │)名義及證件│ │ │ │ │ │ │ │ │參與投標 │ │ │ │ ├──┼────┼────┼───┴──────┴──────┴─────┴──────────────┤ │ 6 │原高雄縣│詳起訴書│此部並無自然人被告涉犯第87條罪嫌,亦無法人被告涉犯第92條罪嫌 │ │ │茄萣國中│附表一編│ │ │ │「改善教│號6 │ │ │ │學環境及│ │ │ │ │設備-廁 │ │ │ │ │所污水處│ │ │ │ │理改善」│ │ │ ├──┼────┼────┤ │ │ 7 │原高雄縣│詳起訴書│ │ │ │路竹高中│附表一編│ │ │ │「改善教│號7 │ │ │ │學環境及│ │ │ │ │設備-廁 │ │ │ │ │所污水處│ │ │ │ │理改善」│ │ │ └──┴────┴────┴──────────────────────────────────────┘ 附表二 ┌──┬────┬────┬───┬──────┬──────┬──────┬─────────────┐ │編號│標案名稱│標案內容│自然人│犯罪事實 │涉犯法條 │法人被告 │備註 │ │ │ │ │被告 │ │ ├──────┤ │ │ │ │ │ │ │ │涉犯法條 │ │ ├──┼────┼────┼───┼──────┼──────┼──────┼─────────────┤ │ 1 │基隆市五│詳起訴書│魏徵豪│不當限制材料│第87條第3項 │迅新公司 │1.綜合整理犯罪事實卷第57頁│ │ │堵國小「│附表三編│蔡素碧│及工法之方式│ │高波公司 │ 、59頁均無偽造他人名義情│ │ │改善校園│號1 │ │排除其他廠商│ │柏凱企業社 │ 事 │ │ │環境安全│ │ │投標,使其他│ │聯富企業社 │2.袁敏欽、傅績欽此部均有與│ │ │衛生設備│ │ │欲參標廠商誤│ │ │ 魏徵豪等共犯第87條第3項 │ │ │」 │ │ │信己身不符投│ │ │ 罪嫌 │ │ │ │ │ │標資格而無法│ │ │3.謝宜靜與聯富企業社均在起│ │ │ │ │ │投標 │ │ │ 訴被告之列 │ │ │ │ │ ├──────┼──────┤ │4.綜合整理犯罪事實卷第58頁│ │ │ │ │ │共同意圖影響│第87條第5項 │ │ 第3小段應為「容任袁敏欽 │ │ │ │ │ │採購結果或獲│前段 │ │ 偽冒趙世清建築師,並提出│ │ │ │ │ │取不當利益,│ │ │ 虛捏之洪文井建築師簽具之│ │ │ │ │ │借用聯富企業│ │ │ 防滑測試報告」 │ │ │ │ │ │社、柏凱企業│ │ │5.綜合整理犯罪事實卷第60頁│ │ │ │ │ │社、高波公司│ │ │ 謝宜靜有違反第87條第5項 │ │ │ │ │ │(魏徵豪個人│ │ │ 後段罪嫌,但並無與魏徵豪│ │ │ │ │ │所為)名義及│ │ │ 等共犯第87條第3項罪嫌 │ │ │ │ │ │證件參與投標│ │ │6.張兆君並無涉犯政府採購法│ │ │ │ ├───┼──────┼──────┼──────┤ 罪嫌 │ │ │ │ │蔡素碧│意圖影響採購│第87條第5項 │第92條 │ │ │ │ │ │詹永洋│結果或獲取不│後段 │ │ │ │ │ │ │謝宜靜│當利益,容許│ │ │ │ │ │ │ │ │借用高波公司│ │ │ │ │ │ │ │ │(蔡素碧所為│ │ │ │ │ │ │ │ │)、柏凱企業│ │ │ │ │ │ │ │ │社(詹永洋所│ │ │ │ │ │ │ │ │為)、聯富企│ │ │ │ │ │ │ │ │業社(謝宜靜│ │ │ │ │ │ │ │ │所為)名義及│ │ │ │ │ │ │ │ │證件參與投標│ │ │ │ ├──┼────┼────┼───┼──────┼──────┼──────┼─────────────┤ │ 2 │基隆市七│詳起訴書│魏徵豪│不當限制材料│第87條第3項 │迅新公司 │袁敏欽、傅績欽此部均有與魏│ │ │堵國小「│附表三編│蔡素碧│及工法之方式│ │聯富企業社 │徵豪等共犯第87條第3項罪嫌 │ │ │教學環境│號2 │ │排除其他廠商│ │ │ │ │ │安全衛生│ │ │投標,使其他│ │ │ │ │ │改善工程│ │ │欲參標廠商誤│ │ │ │ │ │」 │ │ │信己身不符投│ │ │ │ │ │ │ │ │標資格而無法│ │ │ │ │ │ │ │ │投標 │ │ │ │ │ │ │ │ ├──────┼──────┤ │ │ │ │ │ │ │共同意圖影響│第87條第5項 │ │ │ │ │ │ │ │採購結果或獲│前段 │ │ │ │ │ │ │ │取不當利益,│ │ │ │ │ │ │ │ │借用生之道公│ │ │ │ │ │ │ │ │司、聯富企業│ │ │ │ │ │ │ │ │社名義及證件│ │ │ │ │ │ │ │ │參與投標 │ │ │ │ │ │ │ ├───┼──────┼──────┼──────┤ │ │ │ │ │謝宜靜│意圖影響採購│第87條第5項 │第92條 │ │ │ │ │ │ │結果或獲取不│後段 │ │ │ │ │ │ │ │當利益,容許│ │ │ │ │ │ │ │ │借用聯富企業│ │ │ │ │ │ │ │ │社名義及證件│ │ │ │ │ │ │ │ │參與投標 │ │ │ │ └──┴────┴────┴───┴──────┴──────┴──────┴─────────────┘ 附表三 ┌──┬────┬────┬───┬──────┬──────┬──────┬─────────────┐ │編號│標案名稱│標案內容│自然人│犯罪事實 │涉犯法條 │法人被告 │備註 │ │ │ │ │被告 │ │ ├──────┤ │ │ │ │ │ │ │ │涉犯法條 │ │ ├──┼────┼────┼───┼──────┼──────┼──────┼─────────────┤ │ 1 │原高雄縣│詳起訴書│魏徵豪│不當限制材料│第87條第3項 │迅新公司 │袁敏欽此部均有與魏徵豪等共│ │ │鳳新高中│附表四編│蔡素碧│及工法之方式│ │高波公司 │犯第87條第3項罪嫌 │ │ │「校園安│號1 │ │排除其他廠商│ │聯富企業社 │ │ │ │全設施急│ │ │投標,使其他│ │ │ │ │ │迫性改善│ │ │欲參標廠商誤│ │ │ │ │ │工程」 │ │ │信己身不符投│ │ │ │ │ │ │ │ │標資格而無法│ │ │ │ │ │ │ │ │投標 │ │ │ │ │ │ │ │ ├──────┼──────┤ │ │ │ │ │ │ │共同意圖影響│第87條第5項 │ │ │ │ │ │ │ │採購結果或獲│前段 │ │ │ │ │ │ │ │取不當利益,│ │ │ │ │ │ │ │ │借用聯富企業│ │ │ │ │ │ │ │ │社、高波公司│ │ │ │ │ │ │ │ │(魏徵豪個人│ │ │ │ │ │ │ │ │所為)名義及│ │ │ │ │ │ │ │ │證件參與投標│ │ │ │ │ │ │ ├───┼──────┼──────┼──────┤ │ │ │ │ │蔡素碧│意圖影響採購│第87條第5項 │第92條 │ │ │ │ │ │謝宜靜│結果或獲取不│後段 │ │ │ │ │ │ │ │當利益,容許│ │ │ │ │ │ │ │ │借用高波公司│ │ │ │ │ │ │ │ │(蔡素碧所為│ │ │ │ │ │ │ │ │)、聯富企業│ │ │ │ │ │ │ │ │社(謝宜靜所│ │ │ │ │ │ │ │ │為)名義及證│ │ │ │ │ │ │ │ │件參與投標 │ │ │ │ ├──┼────┼────┼───┼──────┼──────┼──────┤ │ │ 2 │原高雄縣│詳起訴書│魏徵豪│不當限制材料│第87條第3項 │迅新公司 │ │ │ │鳳山高中│附表四編│蔡素碧│及工法之方式│ │高波公司 │ │ │ │「校園安│號2 │ │排除其他廠商│ │ │ │ │ │全設施急│ │ │投標,使其他│ │ │ │ │ │迫性改善│ │ │欲參標廠商誤│ │ │ │ │ │工程-濕 │ │ │信己身不符投│ │ │ │ │ │滑地坪防│ │ │標資格而無法│ │ │ │ │ │滑處理」│ │ │投標,另由袁│ │ │ │ │ │ │ │ │敏欽偽冒建築│ │ │ │ │ │ │ │ │師審標 │ │ │ │ │ │ │ │ ├──────┼──────┤ │ │ │ │ │ │ │共同意圖影響│第87條第5項 │ │ │ │ │ │ │ │採購結果或獲│前段 │ │ │ │ │ │ │ │取不當利益,│ │ │ │ │ │ │ │ │借用杰炤公司│ │ │ │ │ │ │ │ │、高波公司(│ │ │ │ │ │ │ │ │魏徵豪個人所│ │ │ │ │ │ │ │ │為)名義及證│ │ │ │ │ │ │ │ │件參與投標 │ │ │ │ │ │ │ ├───┼──────┼──────┼──────┤ │ │ │ │ │蔡素碧│意圖影響採購│第87條第5項 │第92條 │ │ │ │ │ │ │結果或獲取不│後段 │ │ │ │ │ │ │ │當利益,容許│ │ │ │ │ │ │ │ │借用高波公司│ │ │ │ │ │ │ │ │名義及證件參│ │ │ │ │ │ │ │ │與投標 │ │ │ │ ├──┼────┼────┼───┼──────┼──────┼──────┼─────────────┤ │ 3 │屏東縣恆│詳起訴書│魏徵豪│不當限制材料│第87條第3項 │高波公司 │1.袁敏欽此部有與魏徵豪等共│ │ │春工商「│附表四編│蔡素碧│及工法之方式│ │皇羽公司 │ 犯第87條第3項罪嫌 │ │ │改善校園│號3 │ │排除其他廠商│ │聯富企業社 │2.陳素貞此部並無涉犯政府採│ │ │安全-地 │ │ │投標,使其他│ │ │ 購法罪嫌 │ │ │坪防滑處│ │ │欲參標廠商誤│ │ │ │ │ │理工程」│ │ │信己身不符投│ │ │ │ │ │ │ │ │標資格而無法│ │ │ │ │ │ │ │ │投標,另由袁│ │ │ │ │ │ │ │ │敏欽偽冒建築│ │ │ │ │ │ │ │ │師審標 │ │ │ │ │ │ │ │ ├──────┼──────┤ │ │ │ │ │ │ │共同意圖影響│第87條第5項 │ │ │ │ │ │ │ │採購結果或獲│前段 │ │ │ │ │ │ │ │取不當利益,│ │ │ │ │ │ │ │ │借用聯富企業│ │ │ │ │ │ │ │ │社、高波公司│ │ │ │ │ │ │ │ │(魏徵豪個人│ │ │ │ │ │ │ │ │所為)名義及│ │ │ │ │ │ │ │ │證件參與投標│ │ │ │ │ │ │ ├───┼──────┼──────┼──────┤ │ │ │ │ │蔡素碧│意圖影響採購│第87條第5項 │第92條 │ │ │ │ │ │謝宜靜│結果或獲取不│後段 │ │ │ │ │ │ │ │當利益,容許│ │ │ │ │ │ │ │ │借用高波公司│ │ │ │ │ │ │ │ │(蔡素碧所為│ │ │ │ │ │ │ │ │)、聯富企業│ │ │ │ │ │ │ │ │社(謝宜靜所│ │ │ │ │ │ │ │ │為)名義及證│ │ │ │ │ │ │ │ │件參與投標 │ │ │ │ ├──┼────┼────┼───┼──────┼──────┼──────┼─────────────┤ │ 4 │屏東縣恆│詳起訴書│魏徵豪│不當限制材料│第87條第3項 │迅新公司 │袁敏欽此部有與魏徵豪等共犯│ │ │春工商「│附表四編│蔡素碧│及工法之方式│ │聯富企業社 │第87條第3項罪嫌 │ │ │改善校區│號4 │ │排除其他廠商│ │ │ │ │ │環境衛生│ │ │投標,使其他│ │ │ │ │ │工程」 │ │ │欲參標廠商誤│ │ │ │ │ │ │ │ │信己身不符投│ │ │ │ │ │ │ │ │標資格而無法│ │ │ │ │ │ │ │ │投標 │ │ │ │ │ │ │ │ ├──────┼──────┤ │ │ │ │ │ │ │共同意圖影響│第87條第5項 │ │ │ │ │ │ │ │採購結果或獲│前段 │ │ │ │ │ │ │ │取不當利益,│ │ │ │ │ │ │ │ │借用光烺公司│ │ │ │ │ │ │ │ │、聯富企業社│ │ │ │ │ │ │ │ │名義及證件參│ │ │ │ │ │ │ │ │與投標 │ │ │ │ │ │ │ ├───┼──────┼──────┼──────┤ │ │ │ │ │謝宜靜│意圖影響採購│第87條第5項 │第92條 │ │ │ │ │ │ │結果或獲取不│後段 │ │ │ │ │ │ │ │當利益,容許│ │ │ │ │ │ │ │ │借用聯富企業│ │ │ │ │ │ │ │ │社名義及證件│ │ │ │ │ │ │ │ │參與投標 │ │ │ │ └──┴────┴────┴───┴──────┴──────┴──────┴─────────────┘ 附表四 ┌──┬────┬────┬───┬──────┬──────┬──────┬────┐ │編號│標案名稱│標案內容│自然人│犯罪事實 │涉犯法條 │法人被告 │涉犯法條│ │ │ │ │被告 │ │ │ │ │ ├──┼────┼────┼───┼──────┼──────┼──────┼────┤ │ 1 │原高雄縣│詳臺灣高│魏徵豪│意圖影響採購│第87條第5項 │開卷公司 │第92條 │ │ │仁美國小│雄地方法│(不包│結果或獲取不│後段 │ │ │ │ │「改善教│院99年度│括蔡素│當利益,容許│ │ │ │ │ │學環境語│280、136│碧) │借用開卷公司│ │ │ │ │ │言教室設│6號判決 │ │名義及證件參│ │ │ │ │ │備」 │附表二編│ │與投標 │ │ │ │ │ │ │號2 │ │ │ │ │ │ ├──┼────┼────┼───┼──────┼──────┼──────┼────┤ │ 2 │原高雄縣│詳臺灣高│魏徵豪│共同意圖影響│第87條第5項 │高波公司 │第92條 │ │ │觀亭國小│雄地方法│蔡素碧│採購結果或獲│後段 │ │ │ │ │「改善教│院99年度│ │取不當利益,│ │ │ │ │ │學環境語│280、136│ │容許借用高波│ │ │ │ │ │言教室設│6號判決 │ │公司名義及證│ │ │ │ │ │備」 │附表二 │ │件參與投標 │ │ │ │ │ │ │編號3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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