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595號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詠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31 號中華民國103 年5 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0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黃詠晉與告訴人劉O琪(原名高O娟,下簡稱告訴人)曾為夫妻(民國98年間判決離婚),竟利用告訴人於95年間在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安養之機會,取得告訴人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申辦之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後,基於偽造文書、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自95年1 月22日起至同年6 月27日止,連續冒用告訴人之名義,持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告訴人「劉O琪」之字樣,用以表示告訴人本人以其信用卡刷卡購買上開物品或服務,致使各該特約商店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提供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2萬7,778 元之商品及服務,並使發卡銀行台新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與各該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各特約商店對顧客身分識別之正確性、台新銀行信用卡對於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台新銀行向告訴人追討債務,告訴人始悉上情。因認被告黃詠晉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而提起公訴。 二、適用法律原則部分: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以告訴人之指訴為證據方法,除其指訴須無瑕疵,且應有查與事實相符之佐證,始得資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61年臺上字第309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證據能力事項說明: 按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證據」章,係規範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證據相關應遵循要件之規定,其第一節關於「通則」部分,猶為該章各節規定所共同適用之基本原則,以其章節編排為首者,即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條文中,既開宗明義指明「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之本旨,是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該章節中關於證據採用之限制,應認為專指用以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狹義),申言之,「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時,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其證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縱屬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871號判決參照),茲本件經查既無足堪具體證明被告黃詠晉有公訴意旨指訴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可資引用(詳述如後),自無另以前述章節中,關於傳聞法則等證據法則之規定予以檢視排除之必要及實益。 四、辯論要旨部分: ㈠公訴意旨: 本件公訴意旨以被告黃詠晉涉犯前揭犯行,無非以:⑴被告黃詠晉於偵查中自承於前揭期間,持告訴人劉O琪上開信用卡刷卡加油;⑵告訴人劉O琪於偵查中之指述;⑶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月帳單;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北簡字第48309 號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 年3 月15日屏院崑民執丁字第101 司執8595號聲行命令為其論據。㈡被告辯解: 訊據被告黃詠晉固坦承使用上開告訴人之信用卡,並以告訴人名義刷卡消費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從90年就使用這張卡,如果是詐欺取財,伊可以從一開始就詐欺取財,就不用繳了。伊是後來沒有辦法才沒有繳,那張卡是告訴人拿給伊用的,因為當時她住院,伊也在花蓮到處跑。當初她受傷所有的費用都是伊在處理,伊幫她繳費。若伊沒有經過她同意,伊怎麼會去她弟弟處消費(如附表編號18所示);本件是伊消費,是因為伊經濟上沒有辦法,所以才沒有辦法去繳款,當初伊有跟她說伊工作要加油。伊之前的薪水都是直接匯到被害人的帳戶,伊上班到94年,後來出來做小包,才用被害人的信用卡,被害人開腦部後就都在椰子園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 ㈠基礎事實部分: 本件被告黃詠晉與告訴人劉O琪2 人,於98年間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前,原屬夫妻,告訴人於91年間因交通事故受傷,嗣進入屏東縣私立椰子園老人養護之家安養,其間被告黃詠晉自95年1 月22日起至同年6 月27日,曾經使用告訴人名義之台新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並以告訴人名義簽帳刷卡如附表所示,而進行共計金額12萬7,778 元之消費,嗣台新銀行因該消費款項未據依約清償而向告訴人追討債務等情,業據被告黃詠晉陳明在卷,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劉O琪於偵、審中證述綦詳,復有寶建醫院97年5 月13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6084號案卷〔下稱偵卷㈠〕第4 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偵卷㈠第4 頁反面)、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1 紙(偵卷㈠第5 頁)、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9 紙(偵卷㈠第8 頁至第16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209 號案卷〔下稱偵卷㈡〕第36頁至第44頁、第105 頁至第113 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242 號民事判決(偵卷㈠第18頁、第19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 年3 月15日屏院崑民執丁字第101 司執8595號執行命令(偵卷㈠第21頁正、反面;偵卷㈡第26頁、第99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 年4 月3 日屏院崑民執丁字第101 司執9935號執行命令(偵卷㈠第22頁正、反面)、台新銀行生活信用卡申請書(偵卷㈡第22頁、第23頁、第103 頁)、戶籍謄本(偵卷㈡第24頁、第25頁、第104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北簡字第48309 號民事簡易判決(偵卷㈡第34頁、第35頁)、簽帳單影本共3 紙(偵卷㈡第45頁、第127 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4 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劉O琪自92年1 月1 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之信用卡交易明細及繳款情形(原審卷第75頁至第7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03 年4 月24日金徵(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卷第107 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 ㈡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前揭公訴意旨雖以被告黃詠晉上開持用告訴人劉O琪名義之信用卡所為刷卡及消費行為,係冒用告訴人名義而為之偽造並行使偽造文書行為云云,惟依證人即告訴人劉O琪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就上開信用卡之申請及使用情形既證稱:「這張信用卡申請書是我寫的。消費金額他(被告黃詠晉)自己支付,後來中斷就沒有繳了,之前他有繳。我於94年還沒有住安養院前,我本身也有在用(那張卡)。他都在外面,很少回到家,他消費什麼我也不知道,就直接刷卡,帳單寄到我家,被告的薪水有1 、2 萬的匯過來。我記得有一段時間,他請會計匯薪資到我帳號,但他外面的消費情形我不知道。應該是開始都是他自己在支付這些金額,後來經濟不好才沒有支付,因為剛開始我有同意他(使用),後來是他沒有繳。那張卡都是加油費用及保養汽車的費用。帳單我有看過,寄來家裡的時候,都是我去繳,在我沒有發生車禍之前,費用我知道,也是我支付。從頭到尾都是跟我先生一起使用這張卡片,我只有針對他沒有繳費的部分告他偽造文書,之前有繳納的部分,我不告」等語(原審卷第111 頁反面至第114 頁),核與被告黃詠晉所辯意旨相符,並有前引申請書在卷可按,另上開信用卡自92年1 月1 日至95年12月31日經使用之消費項目,絕大部分確用為加油或汽車保養之消費,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 年04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及所附系爭卡片之消費資料一份存卷可參(原審卷第75頁),與證人劉O琪證述情節及被告所辯各節相符,則前開被告黃詠晉辯稱其持用上開信用卡,係告訴人劉O琪所申請並同意供其使用之事實,應非子虛,被告黃詠晉經告訴人同意,按一般利用信用卡進行消費之形式,以告訴人即持卡人名義簽名並使用上開信用卡,應認為已獲告訴人授權,而與偽造文書之要件有異,公訴意旨以被告黃詠晉就此部分涉犯偽造並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即屬不能證明。 ㈢關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部分: 公訴意旨雖另就被告黃詠晉以前開信用卡進行如附表所示各筆消費後,並未依其信用卡契約約定之方式,為告訴人清償各筆所生對台新銀行之卡債等情,認為被告黃詠晉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云云,惟按刑法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之成立,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自應依行為人於行為時,有無就其行為所生債務為清償之能力及計劃等事實判斷,果因一時經濟拮据致無力清償所欠債務者,既不能證明係自始即有上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得利犯意,自無從成立該罪之要件。訊據被告黃詠晉於本院審理時,對於附表所示,於95年1 月22日至95年6 月27日之間,以上開信用卡進行之消費,均為其所為一節,固自承不諱,然否認有何詐欺之犯意,辯稱:伊係因95年1 月間發生車禍受傷無法工作,乃未依約清償等語(本院卷第61頁反面),雖未經敘明其值此經濟狀況而仍進行前開消費時,主觀上對爾後如何清償該等消費款項之來源及方式,有何具體計劃,然依附表所示各筆消費,除絕大多數均為一般日常生活必須之車輛加油、保養等費用外,既無可疑與其社經條件、身分地位及生活所需顯不相當之異常大宗開支或奢侈品消費紀錄,客觀上與一般因有心詐欺而乘勢攫取財物唯恐不多之情形已然有異,依卷附上開信用卡於該期間之繳款情形,雖未按月如數清償,然其就該數月期間累計總額127,778 元之刷卡消費款項中,為避免違約,則已分別於95年4 月3 日、95年5 月8 日、95年6 月2 日等3 日,各繳納5,000 元(共3 次),95年7 月7 日繳納6,000 元(1 次),並均逾各該期帳單所要求,依序為3,000 元、4,358 元、4,966 元、4,746 元之最低繳納金額(詳偵卷㈠第8 頁至第12頁信用卡帳單),以符合銀行約定啟動加計循環利息之條件,並據告訴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劉O琪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該等最低款項均非伊自己所繳納等語,依其情節,顯係被告黃詠晉所為等情,客觀上亦顯難認為被告黃詠晉就上開刷卡債務有刻意詐欺或終局抵賴帳款之意思,是本件除有其他積極事證可為不同之認定者外,自難僅因嗣後被告黃詠晉終未能依約清償其全部消費債務,即認其主觀上已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㈣綜上所述,本件依既有事證,尚不能證明被告黃詠晉有前開公訴意旨指訴之偽造並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犯行,應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六、上訴論斷部分: 原審因以不能證明被告黃詠晉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起訴書漏裁第2 項詐欺得利罪部分),而為被告黃詠晉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而請求改判,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正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惟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規定,提起上訴,上訴書狀內應具體載明本院判決有何該條文第一項各款所定事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黃瓊芳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 條、第393 條第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 ┌──┬────┬────┬──────────────┐ │編號│消費日 │交易金額│商店名稱 │ ├──┼────┼────┼──────────────┤ │ 1 │95/01/22│1,050 │明志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2 │95/01/22│1,120 │肯得力加油站-長治站 │ ├──┼────┼────┼──────────────┤ │ 3 │95/01/26│1,150 │泰山加油站 │ ├──┼────┼────┼──────────────┤ │ 4 │95/01/27│4,000 │快速保養中心社皮汽車 │ ├──┼────┼────┼──────────────┤ │ 5 │95/01/28│1,130 │台塑加油站 │ ├──┼────┼────┼──────────────┤ │ 6 │95/01/29│1,870 │豐銘服飾商行 │ ├──┼────┼────┼──────────────┤ │ 7 │95/01/31│1,136 │中國石油豐濱站 │ ├──┼────┼────┼──────────────┤ │ 8 │95/02/01│1,100 │明宜潭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9 │95/02/02│630 │肯得力加油站-長治站 │ ├──┼────┼────┼──────────────┤ │ 10 │95/02/04│670 │明志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11 │95/02/08│1,030 │明志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12 │95/02/09│1,060 │三多利加油站 │ ├──┼────┼────┼──────────────┤ │ 13 │95/02/10│900 │達興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14 │95/02/15│1,170 │台塑石油-亞太加油站 │ ├──┼────┼────┼──────────────┤ │ 15 │95/02/15│1,080 │中國石油重陽路站 │ ├──┼────┼────┼──────────────┤ │ 16 │95/02/17│772 │福懋屏東加油站 │ ├──┼────┼────┼──────────────┤ │ 17 │95/02/18│1,170 │西門加油站 │ ├──┼────┼────┼──────────────┤ │ 18 │95/02/18│8,400 │虹彩驔渡假村 │ ├──┼────┼────┼──────────────┤ │ 19 │95/02/19│1,030 │福懋屏東加油站 │ ├──┼────┼────┼──────────────┤ │ 20 │95/02/19│11,554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屏東民生│ ├──┼────┼────┼──────────────┤ │ 21 │95/02/21│1,150 │鑫德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22 │95/02/23│973 │福懋屏東加油站 │ ├──┼────┼────┼──────────────┤ │ 23 │95/02/24│96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名間│ ├──┼────┼────┼──────────────┤ │ 24 │95/02/25│1,150 │大度山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25 │95/02/26│750 │福懋屏東加油站 │ ├──┼────┼────┼──────────────┤ │ 26 │95/03/01│840 │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安定加│ ├──┼────┼────┼──────────────┤ │ 27 │95/03/01│1,090 │全國加油站-五股交流道站 │ ├──┼────┼────┼──────────────┤ │ 28 │95/03/02│780 │福懋奇美加油站 │ ├──┼────┼────┼──────────────┤ │ 29 │95/03/02│1,010 │甲東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30 │95/03/03│1,050 │東部海岸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31 │95/03/05│800 │台塑石油-亞太加油站 │ ├──┼────┼────┼──────────────┤ │ 32 │95/03/08│90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番揚站 │ ├──┼────┼────┼──────────────┤ │ 33 │95/03/10│1,000 │福懋奇美加油站 │ ├──┼────┼────┼──────────────┤ │ 34 │95/03/13│759 │福懋奇美加油站 │ ├──┼────┼────┼──────────────┤ │ 35 │95/03/15│500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大雅│ ├──┼────┼────┼──────────────┤ │ 36 │95/03/16│940 │鑫德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37 │95/03/15│1,800 │御廷汽車旅館 │ ├──┼────┼────┼──────────────┤ │ 38 │95/03/19│873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大雅│ ├──┼────┼────┼──────────────┤ │ 39 │95/03/20│1,040 │福懋奇美加油站 │ ├──┼────┼────┼──────────────┤ │ 40 │95/04/08│1,120 │福懋奇美加油站 │ ├──┼────┼────┼──────────────┤ │ 41 │95/04/09│13,150 │快速保養中心社皮汽車 │ ├──┼────┼────┼──────────────┤ │ 42 │95/04/10│1,07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同泰興 │ ├──┼────┼────┼──────────────┤ │ 43 │95/04/14│1,060 │福懋奇美加油站 │ ├──┼────┼────┼──────────────┤ │ 44 │95/04/18│930 │福懋奇美加油站 │ ├──┼────┼────┼──────────────┤ │ 45 │95/04/21│1,198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麻豆交 │ ├──┼────┼────┼──────────────┤ │ 46 │95/04/23│1,120 │福懋奇美加油站 │ ├──┼────┼────┼──────────────┤ │ 47 │95/04/26│1,090 │福懋奇美加油站 │ ├──┼────┼────┼──────────────┤ │ 48 │95/04/27│1,200 │桂格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49 │95/04/27│1,065 │鑫德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50 │95/04/28│717 │台糖油品事業部國聖加油站 │ ├──┼────┼────┼──────────────┤ │ 51 │95/04/28│2,457 │裕翔五金百貨 │ ├──┼────┼────┼──────────────┤ │ 52 │95/04/28│473 │裕翔五金百貨 │ ├──┼────┼────┼──────────────┤ │ 53 │95/04/29│1,077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安吉路 │ ├──┼────┼────┼──────────────┤ │ 54 │95/05/02│5,460 │裕翔五金百貨 │ ├──┼────┼────┼──────────────┤ │ 55 │95/05/07│1,095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安吉路 │ ├──┼────┼────┼──────────────┤ │ 56 │95/05/08│94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安吉路 │ ├──┼────┼────┼──────────────┤ │ 57 │95/05/11│600 │鑫德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58 │95/05/12│1,160 │鑫德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59 │95/05/15│1,200 │桂格加油站有限公司 │ ├──┼────┼────┼──────────────┤ │ 60 │95/05/16│1,20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百利站 │ ├──┼────┼────┼──────────────┤ │ 61 │95/05/16│4,500 │快速保養中心社皮汽車 │ ├──┼────┼────┼──────────────┤ │ 62 │95/05/18│645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吉祥加油│ ├──┼────┼────┼──────────────┤ │ 63 │95/05/20│60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安吉路 │ ├──┼────┼────┼──────────────┤ │ 64 │95/05/21│1,150 │福懋奇美加油站 │ ├──┼────┼────┼──────────────┤ │ 65 │95/05/21│1,979 │裕翔五金百貨 │ ├──┼────┼────┼──────────────┤ │ 66 │95/05/27│1,11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九如交 │ ├──┼────┼────┼──────────────┤ │ 67 │95/05/28│1,130 │福懋奇美加油站 │ ├──┼────┼────┼──────────────┤ │ 68 │95/05/30│1,05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九如交 │ ├──┼────┼────┼──────────────┤ │ 69 │95/05/31│1,10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苗栗交 │ ├──┼────┼────┼──────────────┤ │ 70 │95/06/01│1,030 │山隆通運埔心站 │ ├──┼────┼────┼──────────────┤ │ 71 │95/06/03│95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安吉路 │ ├──┼────┼────┼──────────────┤ │ 72 │95/06/05│1,06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安定站 │ ├──┼────┼────┼──────────────┤ │ 73 │95/06/09│1,000 │台塑石油-亞太加油站 │ ├──┼────┼────┼──────────────┤ │ 74 │95/06/11│1,253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鹽水站 │ ├──┼────┼────┼──────────────┤ │ 75 │95/06/13│1,201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安定站 │ ├──┼────┼────┼──────────────┤ │ 76 │95/06/15│1,26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安定站 │ ├──┼────┼────┼──────────────┤ │ 77 │95/06/16│2,650 │快速保養中心社皮汽車 │ ├──┼────┼────┼──────────────┤ │ 78 │95/06/19│1,045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安定站 │ ├──┼────┼────┼──────────────┤ │ 79 │95/06/22│1,14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安定站 │ ├──┼────┼────┼──────────────┤ │ 80 │95/06/25│1,155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安吉路 │ ├──┼────┼────┼──────────────┤ │ 81 │95/06/27│1,00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安吉路 │ └──┴────┴────┴──────────────┘ 總 計 127,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