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周賢銳莊珮君黃建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文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2243號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337、34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第一審判決,以實現個案之救濟,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判決如何足以撤銷之事實或法律上根據,本於訴訟資料逐一載明,必已具體指出原判決事實認定之所憑有如何之錯誤,法律之適用有如何之違誤,形式上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始屬合法。是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原判決量刑失之過重等情,而未指出具體事由時,應認其實質上並未符合具體之要件,庶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

二、本件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鍾文健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在高雄市○○區○○街0 號之1 居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再於同月16日在上開住處,施用海洛因一次。另於同年6 月11日在其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施用海洛因一次;翌日又在同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之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復有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毒品檢驗報告及查獲照片各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復審酌被告為累犯,不思戒絕其毒癮而再次違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然缺乏戒絕毒品之決心;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另酌以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七月(二罪)及一年(二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及其相關從刑之諭知。已詳述其論罪科刑之理由,核無不合。

三、被告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略稱:開庭時檢察官說被告應判二年刑期,被告誤認是有機會再協調;被告現另案執行刑期為一年五月,若本件是判一年七月,而不是二年徒刑,累進處遇分數即有不同,請審酌被告已年近60歲之人,懇請給予從輕量刑之機會等語。其上訴理由僅泛言原審量刑過重,並請斟酌刑期合計之累進處遇分數及年紀云云,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出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量刑不當,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又法院對被告之科刑,應依法益侵害之程度及行為人之責任基礎衡量評估,酌定與罪責程度相當之刑罰,使罰當其罪,始足以反映犯罪之嚴重性,並提昇法律功能及保護社會大眾安全,毋須另行考量行刑累進處遇分數。原判決量刑已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科刑,量刑之裁量允當妥適,並無過重之情。被告泛言原判決量刑過重,請給予重新出發之機會云云,並未依法敘明原判決如何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建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5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