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王光照蔡廣昇謝宏宗

  • 當事人
    黃碧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006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碧霞 選任辯護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10 號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020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碧霞自民國 91年2月20日起,即擔任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公司法第 8條第1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暨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同案被告黃濬澤(經原審通緝中,待緝獲後另行審結) 則係東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綜理東剛公司業務與財務運作。詎被告黃碧霞、黃濬澤2 人竟分別為下列逃漏稅捐、填製不實發票之行為: ㈠被告黃濬澤、黃碧霞(黃碧霞就附表一編號 4、5、6等以不實進項發票逃漏稅捐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在原起訴範圍內)均明知東剛公司並無向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實際進貨,2人竟共同基於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5年3月間起至 96年4月間止,在不詳地點,先後自如附表一所示之陞灃公司等營業人,取得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 119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億4,546萬3,450元,稅額為1,727萬3,176 元,作為東剛公司之進項憑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持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理申報東剛公司各期之營業稅,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東剛公司營業稅銷項稅額,與東剛公司開立不實銷貨發票之稅額共計1,628萬9,025元扣抵後(如附表二,說明詳後),以此不正當方法使東剛公司逃漏之營業稅共計98萬4,151元(即1,727萬3,176元減1,628萬9,025元,起訴書誤載為984萬4,151元 ),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黃碧霞係與同案被告黃濬澤共同犯 101年1月4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嫌。 ㈡被告黃濬澤、黃碧霞( 黃碧霞就附表二編號1向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虛開不實發票部分,業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在原起訴範圍內)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且明知東剛公司並無向附表二所示之僑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品公司)、潤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潤焱公司)等 2家營業人實際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自 95年8月份至 96年2月份止,於每期營業稅申報前,在不詳時地,分別為僑品公司、潤焱公司以東剛公司名義接續填製不實之銷貨事項於會計憑證即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上,並持交僑品公司及潤焱公司作為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供該公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使用(惟因僑品公司及潤焱公司未有逃漏稅捐之情,故未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因認被告黃碧霞係與同案被告黃濬澤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 二、起訴及本院審判範圍之說明: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原係將被告黃碧霞與同案被告黃濬澤 2人所涉犯行以起訴書附表一至附表四為分別記載,嗣公訴檢察官以 104年度蒞字第3415號補充理由書補充更正犯罪事實如上,經核該補充理由書所記載犯罪事實範圍與起訴書所載範圍並無出入,僅分別將附表一、三及附表二、四各合併為一附表,並補充被告黃碧霞及同案被告黃濬澤 2人就前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本院自得以前開補充理由書更正後之犯罪事實予以審究,合先敘明。 三、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黃碧霞涉犯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黃碧霞於偵查中坦承其為東剛公司負責人,以及證人即佳閤公司負責人季煦、證人即萬事達公司負責人林瀅瀅(原名林煒璇)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原審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516號、第34646號起訴書、東剛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1份、萬事達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萬事達公司95年7月至8月與東剛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各1份、佳閤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佳閤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各 1份、英瑞達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各 1份、鑫中冠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鑫中冠公司95年11月至12月與東剛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各 1份、正威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 285號判決書各 1份、京鼎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2年度偵字第 8474號起訴書各1份、豪益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豪益公司95年11月至12月與東剛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調查報告各 1份、潤焱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2年度偵緝字第343號起訴書各1份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自91年2 月20日起擔任東剛公司登記負責人一情,惟堅決否認有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辯稱:我於92年10月至95年6 月間係於「瑪麗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任職,工作地點為台北市忠孝東路,離職後,亦居住台北市,於大台北地區上班,有該公司服務證明書、健保及勞保投保資料表在卷可憑。我只是形式上東剛公司的負責人,完全未參與公司的經營,也沒有參與開立發票,一切都是我弟弟黃濬澤在處理。當時黃濬澤要創業時,因早年為朋友作保辦理貸款,而有信用之瑕疵,無法擔任東剛公司之負責人,基於姐弟之情誼,始答應擔任公司名義負責人。一開始公司也很正常營運,後來因為承包高雄捷運的關係,財務才發生問題。我弟弟後來所為不法之行為,我完全不知情,也沒有同意過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於原審104 年10月21日審理中雖曾坦承有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惟於104 年10月21日審判期日之前,被告均否認犯行,縱於104 年10月21日審判期日之初亦均否認有公訴人起訴書所指之犯行,係經審判長詢問被告時,告知實際上就此部分通常為有罪判決,方改稱『認罪』,實則被告未曾參與東剛公司經營,亦非實際參與會計帳冊、憑證之領用、填載之人,而被告於擔任東剛公司名義負責人之初,東剛公司仍係一正常營運之公司,並非徒為買賣假發票而設立之虛設公司行號,對於本件犯罪行為實無預見之可能性等語。 五、經查,被告自 91年2月20日起擔任東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乙節,此據被告自承在卷(見原審審訴卷第43頁),並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表、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表各1 紙在卷可證(見資二卷第246 頁、第254 頁),堪認屬實。又查,東剛公司於被告擔任登記負責人期間,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收受如附表一所示公司所開立之發票,資為進項憑證並持以申報為東剛公司之進項稅額,東剛公司又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發票共33張予潤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情,有下列書證在卷可稽: 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7月17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補充說明書(102年度他字第6054號卷【下稱他一卷】第1至第6頁);⒉東剛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東剛公司)(BAN:00000000)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資一卷第115頁 );⒊東剛公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 資一卷第116至129頁 );⒋東剛公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資一卷第130至131頁);⒌東剛公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資一卷第132至163頁);⒍東剛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資一卷第164至245頁);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3月27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B號函等資料(萬事達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資二卷第260至277頁 );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7月13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告發書等資料(潤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資二卷第425至457頁);⒐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他一卷第163頁、第174頁 );⒑萬事達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101年度他字第1389號卷【下稱他二卷】)第190至192頁、第196至201頁)。 六、又查,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濬澤之前妻林瀅瀅於檢察事務官訊問時證稱:東剛公司實際負責營運的人是黃濬澤,在公司沒有見過黃碧霞,黃碧霞沒有在公司負責工作等語(見他二卷第72頁);證人即被告之妹妹黃瓊瑱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伊自94年到96年間任職於東剛公司,黃碧霞只是掛名東剛公司負責人,她沒有到過公司,95年間黃碧霞在臺北做調整型內衣,黃碧霞也沒有擔任過東剛公司的財務或會計,東剛公司實際上有決策權的人是黃濬澤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05 至106 頁);證人廖美玲於原審審理中則具結證稱:黃碧霞於92年10或11月進去瑪莉蓮塑身衣公司上班,她任職公司期間有正常上下班,那時候公司很忙,常常加班,一直到95年5 月或6 月離職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03 頁) ;另同案被告黃濬澤亦於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伊才是東剛公司實際負責人,伊明知東剛公司沒有實際上向起訴書附表之公司交易,取得該公司開立的不實發票,也明知沒有跟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公司交易,卻虛開發票給該公司,上述不實發票的取得及開立是伊決定,黃碧霞不知道且從頭到尾未進到公司等語(見他二卷第2 至3 頁、第60至62頁、第72頁,他一卷第206 頁、第105 頁背面,原審審訴卷第44頁)。是以,綜合上述證人陳述內容可知,被告係登記為東剛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然實際負責經營公司業務之人係同案被告黃濬澤,被告則未實際參與東剛公司之業務,亦未負責財務會計等工作。 七、公訴意旨固以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所表彰之交易實際上均不存在,而認於該段期間內擔任東剛公司登記負責人之被告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2項、第 1項第1款之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云云,惟按現行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足認依現行法規定,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而由負責人代罰時,代罰之對象已修正限縮為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亦即代罰對象應以實際負責人為限,至未參與業務經營之登記負責人,非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之轉嫁代罰對象,且該稅捐稽徵法第 2項之增訂,係相關實務見解之明文化規定,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本案被告僅係登記為東剛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未實際參與東剛公司之業務經營,業已詳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不屬於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規定逃漏稅捐之代罰對象,起訴意旨就附表一部分對被告論以101年1月4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 47條第2項、第1項第1 款之逃漏稅捐罪嫌,於法容有未合。且本案卷內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直接或間接故意,亦無從遽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八、另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為構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若為間接故意,即不能繩以該條款之罪。又共同正犯,應對其共同犯意聯絡範圍內之全部不法犯罪事實負責,而其犯意聯絡表示之方法,固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者,亦屬之。惟所謂默示之合致,係指就其舉動或其他相關情事,依社會通常觀念,得以間接推知其意思者而言;單純之沉默,尚與默示之合致有間,不可不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公司實際經營者為公司名義負責人固屬常態,利用人頭擔任公司負責人而虛設行號從事不實發票買賣者亦時有所聞,然實際經營者不以自己名義擔任負責人之原因或為逃避個人欠稅、債務或便於貸款等不一而足,該等公司行號並不必然會買賣假發票或為其他違法行為。準此,若以人頭擔任負責人之公司行號日後確實出現向他人取得假發票或開立假發票交予其他營業人等不法情事,仍應有積極證據證明擔任人頭之行為人主觀上知悉此情而仍容任實際負責人或聽從其指揮之人開立假發票交付他人,始能就該行為人論以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行,尚難僅憑「實際經營者不以自己名義出任負責人之公司必定有問題,行為人既應允擔任人頭負責人且知悉一般公司會領取統一發票供營業之用,故必然知悉該公司會開立假發票交予他人」之推論,遽認行為人亦應負相關罪責。是本件公訴人起訴認定被告與同案被告黃濬澤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其所舉證據除必須證明附表二所示發票確為不實外,尚須證明被告主觀上有明知東剛公司所開發票表彰者為虛偽之交易,仍自行、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或與有犯意聯絡之人共同開立該等發票等情,方能論以被告上開罪刑,倘缺其一,被告之犯罪即不能成立。 九、查證人林瀅瀅於偵查中結證:伊是掛名萬事達公司之負責人,因為當時才跟黃濬澤結婚,黃濬澤說他要發展公司的業務,他姊姊當了東剛公司的負責人,因為伊是他的妻子應該要支持他,伊知道黃濬澤的信用有瑕疵,所以用伊的名義當負責人,才可以跟銀行借貸等語(見他一卷第97至98頁);另證人黃瓊瑱於原審審理中結證:因為黃濬澤早期做生意時,他朋友用其名義去貸款,所以黃濬澤的信用有瑕疵,不能用他的名字為負責人,因此黃碧霞就願意接受他弟弟的請求擔任東剛公司負責人,且因為伊的條件不符,需要伊先生同意,其他姊姊也信用不好,當時只有黃碧霞信用是沒有問題的,所以只找黃碧霞擔任公司負責人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二第106 頁背面至107 頁);又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濬澤於偵查中結證:因為伊大學的時候有為人作保,信用有瑕疵,黃碧霞知道伊沒辦法做負責人,所以她就答應要做登記負責人等語(見他一卷第156 頁)。足認被告之所以擔任東剛公司名義負責人,乃因其弟弟黃濬澤信用不佳,無法以自身名義擔任公司負責人,故而基於親屬情誼,乃應黃濬澤之請求而擔任東剛公司名義負責人,此情亦核與我國社會中一般家族企業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等職位概由家屬擔任之常情相符;再徵以被告自91年2 月20日起即擔任東剛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東剛公司於95年7 月間始發生虛列進銷項之情形,此由財政部國稅局移送函文可資為憑(見資一卷),而同案被告黃濬澤於偵查中供稱:(為何要開立,取得這些不實發票?)因為當時公司整個營運又要取得隔年的合約,必須有適當的營業規模,我們才有資格去標工程,有些工程會要求看公司的規模,單純就為這個原因等語(見他一卷第206 頁),且東剛公司除起訴書所列虛開以及虛進之統一發票外,於各申報期內尚有其他真實之交易憑證存在,此有財政部國稅局 104 年7 月16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東剛公司剔除不實發票後稅額分析表在卷足參(見原審訴字卷二第35至41頁),顯見被告於擔任東剛公司名義負責人之初,該公司仍係一正常營運之公司,並非徒為買賣假發票而設立之虛設公司行號,而被告並未實際參與公司業務經營及財務會計等事項,業如前述,則被告是否得以知悉同案被告黃濬澤日後為求取得標案及美化財務等目的而為虛增進銷項之行為,而與東剛公司實際負責人即同案被告黃濬澤同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即非無疑。再被告雖得預見以其擔任名義負責人之東剛公司將可能領取統一發票供營業之用,然其得預見之範圍亦僅限於正常真實交易情況下所開立之發票,難以強求其得以預見東剛公司買賣假發票此一悖離交易常情之事實,是檢察官仍應就被告對於此一例外情況有所預見一事,負積極舉證之責,方能繩以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罪名,然本案除被告同意擔任東剛公司名義負責人一情得以證實之外,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與同案被告黃濬澤就附表二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無從證明被告具有幫助他人犯該罪名之直接或間接故意存在。至於被告於原審104 年10月21日審理中,曾一度自白有幫忙商業負責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然與事實不符,自難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十、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舉事證,雖足以證明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為不實,然本案被告僅係東剛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係同案被告黃濬澤,則被告並非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規定之代罰對象,且公訴人就被告明知東剛公司虛開發票予他人乙節而與實際負責人間有明示通謀或默示合致之犯意聯絡等情,抑或其主觀上有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舉證均尚有不足,難認已至超越合理懷疑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則被告被訴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自均屬不能證明。此外,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則原審所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無不當。 十一、至辯護人雖主張被告擔任東剛公司登記負責人,涉及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原審以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下稱前案)刑事判決確定,被告並已執行完畢在案,從而,本件實已曾經判決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等語;然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固亦均應適用,但此種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全部犯罪事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亦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若在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宣示判決後,始行發生之事實,既非該法院所得審判,即為該案判決之既判力所不能及,檢察官如就此部分發生之事實依法起訴,既不在曾經確定判決之範圍以內,即係另一犯罪問題,受訴法院仍應分別為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又上開所謂「曾經判決確定」,就裁判上一罪言,乃專指有罪之判決確定,如非經有罪判決確定,即無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所規定之一部、全部之關係,既無一部、全部之關係,自亦不發生既判力所及之問題(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4084號、82年度台非字第302 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前案中被訴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部分,東剛公司涉及逃漏稅捐之發票號碼與本案中東剛公司向他公司所取得之統一發票號碼經核並不相同,則檢察官顯係就前案未經起訴之統一發票另行予以起訴,故本案被訴事實與前案並非完全相同,雖前案所涉逃漏稅捐之期間(即95年9 月間起至96年2 月間止)與本案涉案期間有所重疊(95年3 月間至96年5 月間),然被告於前案被訴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係經原審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4 號為無罪判決確定,揆諸上開裁判意旨,本案與前案即無所謂一部、全部之關係,自亦無受前案既判力所及之問題。又被告於前案中被訴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部分,前案中東剛公司開立發票之對象(僑品公司)與本案所載對象(潤焱公司)並不相同,顯係基於各別之犯意為之,則前案與本案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仍得為實體裁判,並無辯護人所稱應為免訴判決之問題,故辯護人前開主張,容有未洽,併此指明。 十二、公訴人上訴意旨,雖指稱: ㈠原審無罪理由無非以被告僅係東剛公司之形式負責人,未實際負責公司業務,依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意旨,被告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l 項第1 款(修正前第47條第1 款)之代罰對象。惟一般人頭公司所造成之詐欺、逃漏稅、地下投資等經濟犯罪危害性,在我國社會較之人頭帳戶詐欺,不遑多讓,以目前實務上對於販賣帳簿、行動電話門號予詐欺集團,構成幫助詐欺之事實認定標準,被告至少係明知擔任東剛公司形式負責人之不實事項而仍給予東剛公司幫助之行為,縱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逃漏稅罪嫌,亦構成同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罪嫌。乃原審卻未變更法條,逕予判決無罪,自有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違法。 ㈡目前虛設公司行號之目的,多係在從事不實商業交易,而於此等不實交易過程中,多會發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逃漏相關營業稅捐等不法情事,此為一般正常之人均容易體察之事。而被告於同意擔任東剛公司登記負責人之時,係一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對上情自無從諉稱不知,故被告於同意擔任東剛公司之登記人頭負責人時,對於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可能以各該公司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並交付他人供作逃漏稅捐使用一情,顯有不確定之犯罪故意甚明。又被告於原審業已坦承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㈡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且被告前案部分業經原審判決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何以前案與本案,被告同樣身為東剛公司名義負責人,兩案判決卻為歧異之認定,原審心證實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應有不當云云。惟查: ⒈被告之胞弟黃濬澤因為人作保證,而信用不佳,被告為協助其弟創業,遂自91年起同意擔任東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又被告非東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未曾參與東剛公司實際經營。被告於92年10月至95年6 月間係於「瑪麗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任職,工作地點為台北市忠孝東路,離職後,亦居住台北市,於大台北地區上班,有該公司服務證明書、健保及勞保投保資料表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㈡第204 至207 頁),並據證人廖美玲、黃瓊瑱、林瀅瀅、黃濬澤分別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已如前述,足見被告所述其乃為東剛公司名義負責人,並未實際參與該公司經營,實無可能預見,並幫助逃漏稅捐或填製不實銷貨憑證等情,顯屬非虛。被告既非東剛公司實際負責人,自不屬於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規定逃漏稅捐之代罰對象,起訴意旨就附表一部分對被告論以101 年1 月4 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之逃漏稅捐罪嫌,於法容有未合。且本案卷內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直接或間接故意,亦無從遽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從而,本件原審判決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判決,其認事用法,即無違誤。 ⒉本件被告之所以擔任東剛名義負責人,乃因其弟弟黃濬澤信用不佳,無法以自身名義擔任公司負責人,故而基於親屬情誼,乃應黃濬澤之請求而擔任東剛公司名義負責人,此情亦核與我國社會中一般家族企業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等職位概由家屬擔任之常情相符;再徵以被告自91年2 月20日起即擔任東剛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東剛公司95年間始發生虛列進銷項之情形,有財政部國稅局函文可資為憑,足見被告於擔任東剛公司名義負責人之初,東剛公司仍係一正常營運之公司,並非徒為買賣假發票而設立之虛設公司行號,難認其於提供擔任東剛公司名義負責人之初,即有預見東剛公司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行。再被告雖得預見以其擔任名義負責人之東剛公司將可能領取統一發票供營業之用,然其得預見之範圍亦僅限於正常真實交易情況下所開立之發票,難以強求其得以預見東剛公司買賣假發票此一悖離交易常情之事實,是檢察官仍應就被告對於此一例外情況有所預見一事,負積極舉證之責,方能繩以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罪名,然本案除被告同意擔任東剛公司名義負責人一情得以證實之外,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與同案被告黃濬澤就附表二所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無從證明被告具有幫助他人犯該罪名之直接或間接故意存在。被告於原審104 年10月21日審理中,雖曾一度自白有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惟查,被告僅係東剛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其一向居住在台北市,亦一直在台北市上班。其本身未曾到東剛公司上班,未曾參與東剛公司之經營,亦非實際參與會計帳冊、憑證之領用、填載之人,並無確切證據足證被告有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從而,被告於原審之上開自白,顯與事實不符,自難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⒊被告前案部分(即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 、5 、6 等以不實進項發票逃漏稅捐部分),共3 罪,業經原審於102 年10月21日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被告於前案均堅決否認犯行,僅因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本案與被告前案間,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是本案之判決自不受前案判決之拘束,併此敍明。 公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武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 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至第379 條、第393 條第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邱麗莉 附表一: 東剛公司取得建霆公司等11家公司所開立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19張,金額共計3億4,546萬3,450元,營業稅共計1,727萬 3,176元 ┌──┬────┬────┬──────┬─────┬───────┬──────┐ │編號│申報日期│發票營業│發 票 日 期 │ 發票號碼 │進 貨 額│進 項 稅 額 │ │ │ │人 │ │ │ │ │ ├──┼────┼────┼──────┼─────┼───────┼──────┤ │ 1 │95年5月 │京鼎公司│95年3月 │LU00000000│ 338,230元│ 16,912元│ │ │16日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237,125元│ 11,856元│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14,000元│ 700元│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144,000元│ 7,200元│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20,000元│ 1,000元│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152,872元│ 7,644元│ │ │ │ ├──────┼─────┼───────┼──────┤ │ │ │ │95年3月 │LU00000000│ 107,813元│ 5,391元│ │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64,800元│ 3,240元│ │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232,590元│ 11,630元│ │ │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128,000元│ 6,400元│ ├──┴────┴────┴──────┼─────┼───────┼──────┤ │ 小 計 │ 10張│ 1,439,430元│ 71,973元│ ├──┬────┬────┬──────┼─────┼───────┼──────┤ │ 2 │95年7月 │萬事達公│95年6月 │MU00000000│ 213,373元│ 10,669元│ │ │17日 │司 ├──────┼─────┼───────┼──────┤ │ │ │ │95年6月 │MU00000000│ 306,350元│ 15,318元│ ├──┴────┴────┴──────┼─────┼───────┼──────┤ │ 小 計 │ 2張│ 519,723元│ 25,987元│ ├──┬────┬────┬──────┼─────┼───────┼──────┤ │ 3 │95年9月 │萬事達公│95年7月 │NU00000000│ 84,590元│ 4,230元│ │ │15日 │司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263,020元│ 13,151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265,388元│ 13,269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246,100元│ 12,305元│ │ │ ├────┼──────┼─────┼───────┼──────┤ │ │ │佳閤公司│95年7月 │NU00000000│ 301,250元│ 15,063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310,000元│ 15,500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285,000元│ 14,250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293,500元│ 14,675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310,000元│ 15,500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309,000元│ 15,450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285,000元│ 14,250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322,000元│ 16,100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310,000元│ 15,500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290,000元│ 14,500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320,000元│ 16,000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289,000元│ 14,450元│ │ │ ├────┼──────┼─────┼───────┼──────┤ │ │ │正威公司│95年7月 │NU00000000│ 300,950元│ 15,048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302,400元│ 15,120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331,720元│ 16,586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298,980元│ 14,949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284,326元│ 14,216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307,320元│ 15,366元│ │ │ ├────┼──────┼─────┼───────┼──────┤ │ │ │京鼎公司│95年7月 │NU00000000│ 318,000元│ 15,900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458,500元│ 22,925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176,000元│ 8,800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479,810元│ 23,990元│ │ │ │ ├──────┼─────┼───────┼──────┤ │ │ │ │95年7月 │NU00000000│ 165,524元│ 8,276元│ │ │ ├────┼──────┼─────┼───────┼──────┤ │ │ │萬事達公│95年8月 │NU00000000│ 132,767元│ 6,638元│ │ │ │司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276,028元│ 13,801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707,147元│ 35,357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199,929元│ 9,996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193,902元│ 9,695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70,208元│ 3,510元│ │ │ ├────┼──────┼─────┼───────┼──────┤ │ │ │佳閤公司│95年8月 │NU00000000│ 313,500元│ 15,675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7,500元│ 14,875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312,500元│ 15,625元│ │ │ ├────┼──────┼─────┼───────┼──────┤ │ │ │正威公司│95年8月 │NU00000000│ 281,700元│ 14,085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281,220元│ 14,061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8,350元│ 14,918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6,856元│ 14,843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276,976元│ 13,849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2,300元│ 14,615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304,275元│ 15,214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199,420元│ 9,971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191,520元│ 9,576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280,976元│ 14,049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306,515元│ 15,326元│ │ │ │ ├──────┼─────┼───────┼──────┤ │ │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9,250元│ 14,963元│ ├──┴────┴────┴──────┼─────┼───────┼──────┤ │ 小 計 │ 48張│ 13,720,217元│ 686,011元│ ├──┬────┬────┬──────┼─────┼───────┼──────┤ │ 4 │95年11月│陞灃公司│95年9月 │PU00000000│ 9,145,000元│ 457,250元│ │ │9日 │ ├──────┼─────┼───────┼──────┤ │ │ │ │95年9月 │PU00000000│ 8,436,200元│ 421,810元│ │ │ │ ├──────┼─────┼───────┼──────┤ │ │ │ │95年9月 │PU00000000│ 2,000,000元│ 100,000元│ │ │ │ ├──────┼─────┼───────┼──────┤ │ │ │ │95年9月 │PU00000000│ 450,000元│ 22,500元│ │ │ ├────┼──────┼─────┼───────┼──────┤ │ │ │凱祥公司│95年10月 │PU00000000│ 5,650,000元│ 282,500元│ │ │ │ ├──────┼─────┼───────┼──────┤ │ │ │ │95年10月 │PU00000000│ 5,111,200元│ 255,560元│ │ │ │ ├──────┼─────┼───────┼──────┤ │ │ │ │95年10月 │PU00000000│ 2,250,000元│ 112,500元│ │ │ │ ├──────┼─────┼───────┼──────┤ │ │ │ │95年10月 │PU00000000│ 1,500,000元│ 75,000元│ │ │ ├────┼──────┼─────┼───────┼──────┤ │ │ │京鼎公司│95年10月 │PU00000000│ 5,010,326元│ 250,516元│ │ │ │ ├──────┼─────┼───────┼──────┤ │ │ │ │95年10月 │PU00000000│ 2,610,044元│ 130,502元│ ├──┴────┴────┴──────┼─────┼───────┼──────┤ │ 小 計 │ 10張│ 42,162,770元│ 2,108,138元│ ├──┬────┬────┬──────┼─────┼───────┼──────┤ │ 5 │96年1月 │鑫中冠司│95年11月 │QU00000000│ 7,897,896元│ 394,895元│ │ │10日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8,252,580元│ 412,629元│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3,607,155元│ 180,358元│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955,800元│ 47,790元│ │ │ ├────┼──────┼─────┼───────┼──────┤ │ │ │英格爾公│95年11月 │QU00000000│ 15,357,330元│ 767,866元│ │ │ │司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6,019,940元│ 300,997元│ │ │ ├────┼──────┼─────┼───────┼──────┤ │ │ │凱祥公司│95年11月 │QU00000000│ 20,080,612元│ 1,004,031元│ │ │ ├────┼──────┼─────┼───────┼──────┤ │ │ │陞灃公司│95年11月 │QU00000000│ 7,272,060元│ 363,603元│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7,259,420元│ 362,971元│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10,761,755元│ 538,088元│ │ │ ├────┼──────┼─────┼───────┼──────┤ │ │ │豪益公司│95年11月 │QU00000000│ 3,189,106元│ 159,455元│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2,130,588元│ 106,529元│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3,012,293元│ 150,615元│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4,157,702元│ 207,885元│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2,785,440元│ 139,272元│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3,466,751元│ 173,338元│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3,980,247元│ 199,012元│ │ │ │ ├──────┼─────┼───────┼──────┤ │ │ │ │95年11月 │QU00000000│ 2,227,665元│ 111,383元│ │ │ ├────┼──────┼─────┼───────┼──────┤ │ │ │英瑞達公│95年12月 │QU00000000│ 10,471,755元│ 523,588元│ │ │ │司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5,236,660元│ 261,833元│ │ │ ├────┼──────┼─────┼───────┼──────┤ │ │ │鑫中冠司│95年12月 │QU00000000│ 6,371,140元│ 318,557元│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4,635,080元│ 231,754元│ │ │ ├────┼──────┼─────┼───────┼──────┤ │ │ │英格爾公│95年12月 │QU00000000│ 10,623,450元│ 531,173元│ │ │ │司 │ │ │ │ │ │ │ ├────┼──────┼─────┼───────┼──────┤ │ │ │凱祥公司│95年12月 │QU00000000│ 1,332,875元│ 66,644元│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525,900元│ 26,295元│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6,499,240元│ 324,962元│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3,370,620元│ 168,531元│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5,402,360元│ 270,118元│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4,049,160元│ 202,458元│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2,110,315元│ 105,516元│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5,690,050元│ 284,503元│ │ │ ├────┼──────┼─────┼───────┼──────┤ │ │ │京鼎公司│95年12月 │QU00000000│ 2,233,000元│ 111,650元│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2,215,000元│ 110,750元│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3,490,000元│ 174,500元│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1,257,000元│ 62,850元│ │ │ ├────┼──────┼─────┼───────┼──────┤ │ │ │陞灃公司│95年12月 │QU00000000│ 14,228,090元│ 711,405元│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3,771,480元│ 188,574元│ │ │ │ ├──────┼─────┼───────┼──────┤ │ │ │ │95年12月 │QU00000000│ 2,470,000元│ 123,500元│ │ │ │ │ │ │ │ │ ├──┴────┴────┴──────┼─────┼───────┼──────┤ │ 小 計 │ 38張│ 208,397,515元│10,419,878元│ ├──┬────┬────┬──────┼─────┼───────┼──────┤ │ 6 │96年3月 │建霆公司│96年1月 │RU00000000│ 10,672,023元│ 533,601元│ │ │15日 ├────┼──────┼─────┼───────┼──────┤ │ │ │凱祥公司│96年1月10日 │RU00000000│ 8,613,720元│ 430,686元│ │ │ │ ├──────┼─────┼───────┼──────┤ │ │ │ │96年1月13日 │RU00000000│ 12,116,146元│ 605,807元│ │ │ ├────┼──────┼─────┼───────┼──────┤ │ │ │陞灃公司│96年1月 │RU00000000│ 7,160,000元│ 358,000元│ │ │ │ │ │ │ │ │ │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5,400,000元│ 270,000元│ │ │ │ │ │ │ │ │ │ │ │ ├──────┼─────┼───────┼──────┤ │ │ │ │96年1月 │RU00000000│ 9,095,780元│ 454,789元│ │ │ │ │ │ │ │ │ │ │ ├────┼──────┼─────┼───────┼──────┤ │ │ │建霆公司│96年2月 │RU00000000│ 11,683,946元│ 584,197元│ │ │ │ ├──────┼─────┼───────┼──────┤ │ │ │ │96年2月 │RU00000000│ 2,295,000元│ 114,750元│ │ │ ├────┼──────┼─────┼───────┼──────┤ │ │ │陞灃公司│96年2月 │RU00000000│ 10,961,040元│ 548,052元│ ├──┴────┴────┴──────┼─────┼───────┼──────┤ │ 小 計 │ 9張│ 77,997,655元│ 3,899,882元│ ├──┬────┬────┬──────┼─────┼───────┼──────┤ │ 7 │96年5月 │萬事達公│96年4月 │SU00000000│ 346,140元│ 17,307元│ │ │15日 │司 ├──────┼─────┼───────┼──────┤ │ │ │ │96年4月 │SU00000000│ 880,000元│ 44,000元│ ├──┴────┴────┴──────┼─────┼───────┼──────┤ │ 小 計 │ 2張│ 1,226,140元│ 61,307元│ ├───────────────────┼─────┼───────┼──────┤ │ 合 計 │ 119張│345,463,450元 │17,273,176元│ └───────────────────┴─────┴───────┴──────┘ 附表二 東剛公司開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02張,金額共計3億2, 578萬398元予僑品公司、潤焱公司,營業稅共計1,628萬9,025元┌──┬────┬────┬────┬─────┬───────┬──────┐ │編號│買受人及│ 買受人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 貨 額│銷 項 稅 額 │ │ │統一編號│營業情形│ │ │ │ │ ├──┼────┼────┼────┼─────┼───────┼──────┤ │1-1 │僑品公司│變更負責│95年9月 │PU00000000│ 1,680,000元│ 84,000元│ ├──┤00000000│人 ├────┼─────┼───────┼──────┤ │1-2 │ │ │95年9月 │PU00000000│ 4,632,000元│ 231,600元│ ├──┤ │ ├────┼─────┼───────┼──────┤ │1-3 │ │ │95年9月 │PU00000000│ 5,645,000元│ 282,250元│ ├──┤ │ ├────┼─────┼───────┼──────┤ │1-4 │ │ │95年9月 │PU00000000│ 2,280,000元│ 114,000元│ ├──┤ │ ├────┼─────┼───────┼──────┤ │1-5 │ │ │95年9月 │PU00000000│ 4,454,700元│ 222,735元│ ├──┤ │ ├────┼─────┼───────┼──────┤ │1-6 │ │ │95年9月 │PU00000000│ 2,512,000元│ 125,600元│ ├──┤ │ ├────┼─────┼───────┼──────┤ │1-7 │ │ │95年10月│PU00000000│ 1,261,500元│ 63,075元│ ├──┤ │ ├────┼─────┼───────┼──────┤ │1-8 │ │ │95年10月│PU00000000│ 2,225,800元│ 111,290元│ ├──┤ │ ├────┼─────┼───────┼──────┤ │1-9 │ │ │95年10月│PU00000000│ 6,108,500元│ 305,425元│ ├──┤ │ ├────┼─────┼───────┼──────┤ │1-10│ │ │95年10月│PU00000000│ 994,000元│ 49,700元│ ├──┤ │ ├────┼─────┼───────┼──────┤ │1-11│ │ │95年10月│PU00000000│ 3,482,900元│ 174,145元│ ├──┤ │ ├────┼─────┼───────┼──────┤ │1-12│ │ │95年10月│PU00000000│ 1,650,100元│ 82,505元│ ├──┤ │ ├────┼─────┼───────┼──────┤ │1-13│ │ │95年11月│QU00000000│ 3,198,690元│ 159,935元│ ├──┤ │ ├────┼─────┼───────┼──────┤ │1-14│ │ │95年11月│QU00000000│ 2,844,184元│ 142,209元│ ├──┤ │ ├────┼─────┼───────┼──────┤ │1-15│ │ │95年11月│QU00000000│ 4,170,206元│ 208,510元│ ├──┤ │ ├────┼─────┼───────┼──────┤ │1-16│ │ │95年11月│QU00000000│ 3,021,351元│ 151,068元│ ├──┤ │ ├────┼─────┼───────┼──────┤ │1-17│ │ │95年11月│QU00000000│ 7,417,530元│ 370,877元│ ├──┤ │ ├────┼─────┼───────┼──────┤ │1-18│ │ │95年11月│QU00000000│ 8,614,408元│ 430,720元│ ├──┤ │ ├────┼─────┼───────┼──────┤ │1-19│ │ │95年11月│QU00000000│ 7,404,800元│ 370,240元│ ├──┤ │ ├────┼─────┼───────┼──────┤ │1-20│ │ │95年11月│QU00000000│ 10,976,740元│ 548,837元│ ├──┤ │ ├────┼─────┼───────┼──────┤ │1-21│ │ │95年11月│QU00000000│ 11,868,570元│ 593,429元│ ├──┤ │ ├────┼─────┼───────┼──────┤ │1-22│ │ │95年11月│QU00000000│ 8,055,902元│ 402,795元│ ├──┤ │ ├────┼─────┼───────┼──────┤ │1-23│ │ │95年11月│QU00000000│ 15,664,460元│ 783,223元│ ├──┤ │ ├────┼─────┼───────┼──────┤ │1-24│ │ │95年11月│QU00000000│ 8,417,580元│ 420,879元│ ├──┤ │ ├────┼─────┼───────┼──────┤ │1-25│ │ │95年11月│QU00000000│ 6,140,410元│ 307,021元│ ├──┤ │ ├────┼─────┼───────┼──────┤ │1-26│ │ │95年11月│QU00000000│ 3,679,315元│ 183,966元│ ├──┤ │ ├────┼─────┼───────┼──────┤ │1-27│ │ │95年11月│QU00000000│ 974,900元│ 48,745元│ ├──┤ │ ├────┼─────┼───────┼──────┤ │1-28│ │ │95年12月│QU00000000│ 2,793,360元│ 139,668元│ ├──┤ │ ├────┼─────┼───────┼──────┤ │1-29│ │ │95年12月│QU00000000│ 3,479,505元│ 173,975元│ ├──┤ │ ├────┼─────┼───────┼──────┤ │1-30│ │ │95年12月│QU00000000│ 3,992,195元│ 199,610元│ ├──┤ │ ├────┼─────┼───────┼──────┤ │1-31│ │ │95年12月│QU00000000│ 2,684,355元│ 134,218元│ ├──┤ │ ├────┼─────┼───────┼──────┤ │1-32│ │ │95年12月│QU00000000│ 10,623,450元│ 531,173元│ ├──┤ │ ├────┼─────┼───────┼──────┤ │1-33│ │ │95年12月│QU00000000│ 10,681,178元│ 534,059元│ ├──┤ │ ├────┼─────┼───────┼──────┤ │1-34│ │ │95年12月│QU00000000│ 5,341,640元│ 267,082元│ ├──┤ │ ├────┼─────┼───────┼──────┤ │1-35│ │ │95年12月│QU00000000│ 5,824,200元│ 291,210元│ ├──┤ │ ├────┼─────┼───────┼──────┤ │1-36│ │ │95年12月│QU00000000│ 15,186,800元│ 759,340元│ ├──┤ │ ├────┼─────┼───────┼──────┤ │1-37│ │ │95年12月│QU00000000│ 4,727,785元│ 236,389元│ ├──┤ │ ├────┼─────┼───────┼──────┤ │1-38│ │ │95年12月│QU00000000│ 3,846,880元│ 192,344元│ ├──┤ │ ├────┼─────┼───────┼──────┤ │1-39│ │ │95年12月│QU00000000│ 536,400元│ 26,820元│ ├──┤ │ ├────┼─────┼───────┼──────┤ │1-40│ │ │95年12月│QU00000000│ 2,519,480元│ 128,974元│ ├──┤ │ ├────┼─────┼───────┼──────┤ │1-41│ │ │95年12月│QU00000000│ 5,803,900元│ 290,195元│ ├──┤ │ ├────┼─────┼───────┼──────┤ │1-42│ │ │95年12月│QU00000000│ 6,629,120元│ 331,456元│ ├──┤ │ ├────┼─────┼───────┼──────┤ │1-43│ │ │95年12月│QU00000000│ 8,979,440元│ 448,972元│ ├──┤ │ ├────┼─────┼───────┼──────┤ │1-44│ │ │95年12月│QU00000000│ 4,130,100元│ 206,505元│ ├──┤ │ ├────┼─────┼───────┼──────┤ │1-45│ │ │95年12月│QU00000000│ 2,152,540元│ 107,627元│ ├──┤ │ ├────┼─────┼───────┼──────┤ │1-46│ │ │95年12月│QU00000000│ 1,359,500元│ 67,975元│ ├──┤ │ ├────┼─────┼───────┼──────┤ │1-47│ │ │96年1月 │RU00000000│ 2,519,480元│ 125,974元│ ├──┤ │ ├────┼─────┼───────┼──────┤ │1-48│ │ │96年1月 │RU00000000│ 2,902,310元│ 145,116元│ ├──┤ │ ├────┼─────┼───────┼──────┤ │1-49│ │ │96年1月 │RU00000000│ 2,902,310元│ 145,116元│ ├──┤ │ ├────┼─────┼───────┼──────┤ │1-50│ │ │96年1月 │RU00000000│ 2,981,594元│ 149,080元│ ├──┤ │ ├────┼─────┼───────┼──────┤ │1-51│ │ │96年1月 │RU00000000│ 3,074,154元│ 153,708元│ ├──┤ │ ├────┼─────┼───────┼──────┤ │1-52│ │ │96年1月 │RU00000000│ 3,074,154元│ 153,708元│ ├──┤ │ ├────┼─────┼───────┼──────┤ │1-53│ │ │96年1月 │RU00000000│ 3,074,154元│ 153,708元│ ├──┤ │ ├────┼─────┼───────┼──────┤ │1-54│ │ │96年1月 │RU00000000│ 3,135,438元│ 156,772元│ ├──┤ │ ├────┼─────┼───────┼──────┤ │1-55│ │ │96年1月 │RU00000000│ 3,612,328元│ 180,616元│ ├──┤ │ ├────┼─────┼───────┼──────┤ │1-56│ │ │96年1月 │RU00000000│ 3,612,328元│ 180,616元│ ├──┤ │ ├────┼─────┼───────┼──────┤ │1-57│ │ │96年2月 │RU00000000│ 7,085,780元│ 354,289元│ ├──┤ │ ├────┼─────┼───────┼──────┤ │1-58│ │ │96年2月 │RU00000000│ 3,082,740元│ 154,137元│ ├──┤ │ ├────┼─────┼───────┼──────┤ │1-59│ │ │96年2月 │RU00000000│ 3,082,740元│ 154,137元│ ├──┤ │ ├────┼─────┼───────┼──────┤ │1-60│ │ │96年2月 │RU00000000│ 3,082,740元│ 154,137元│ ├──┤ │ ├────┼─────┼───────┼──────┤ │1-61│ │ │96年2月 │RU00000000│ 3,082,740元│ 154,137元│ ├──┤ │ ├────┼─────┼───────┼──────┤ │1-62│ │ │96年2月 │RU00000000│ 3,082,740元│ 154,137元│ ├──┤ │ ├────┼─────┼───────┼──────┤ │1-63│ │ │96年2月 │RU00000000│ 3,082,740元│ 154,137元│ ├──┤ │ ├────┼─────┼───────┼──────┤ │1-64│ │ │96年2月 │RU00000000│ 3,348,863元│ 167,443元│ ├──┤ │ ├────┼─────┼───────┼──────┤ │1-65│ │ │96年2月 │RU00000000│ 2,949,679元│ 147,484元│ ├──┤ │ ├────┼─────┼───────┼──────┤ │1-66│ │ │96年2月 │RU00000000│ 2,949,679元│ 147,484元│ ├──┤ │ ├────┼─────┼───────┼──────┤ │1-67│ │ │96年2月 │RU00000000│ 2,949,679元│ 147,484元│ ├──┤ │ ├────┼─────┼───────┼──────┤ │1-68│ │ │96年2月 │RU00000000│ 3,068,477元│ 153,424元│ ├──┤ │ ├────┼─────┼───────┼──────┤ │1-69│ │ │96年2月 │RU00000000│ 3,660,164元│ 183,008元│ ├──┼────┴────┴────┼─────┼───────┼──────┤ │ │小 計│ 69張│ 316,064,385元│15,803,223元│ ├──┼────┬────┬────┼─────┼───────┼──────┤ │2-1 │潤焱公司│開立不實│95年8月 │NU00000000│ 313,840元│ 15,692元│ ├──┤00000000│統一發票├────┼─────┼───────┼──────┤ │2-2 │ │營業人 │95年8月 │NU00000000│ 306,380元│ 15,319元│ ├──┤ │ ├────┼─────┼───────┼──────┤ │2-3 │ │ │95年8月 │NU00000000│ 329,500元│ 16,475元│ ├──┤ │ ├────┼─────┼───────┼──────┤ │2-4 │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1,320元│ 14,566元│ ├──┤ │ ├────┼─────┼───────┼──────┤ │2-5 │ │ │95年8月 │NU00000000│ 288,847元│ 14,442元│ ├──┤ │ ├────┼─────┼───────┼──────┤ │2-6 │ │ │95年8月 │NU00000000│ 322,460元│ 16,123元│ ├──┤ │ ├────┼─────┼───────┼──────┤ │2-7 │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8,540元│ 14,927元│ ├──┤ │ ├────┼─────┼───────┼──────┤ │2-8 │ │ │95年8月 │NU00000000│ 311,190元│ 15,560元│ ├──┤ │ ├────┼─────┼───────┼──────┤ │2-9 │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1,165元│ 14,558元│ ├──┤ │ ├────┼─────┼───────┼──────┤ │2-10│ │ │95年8月 │NU00000000│ 281,736元│ 14,087元│ ├──┤ │ ├────┼─────┼───────┼──────┤ │2-11│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6,740元│ 14,837元│ ├──┤ │ ├────┼─────┼───────┼──────┤ │2-12│ │ │95年8月 │NU00000000│ 320,760元│ 16,038元│ ├──┤ │ ├────┼─────┼───────┼──────┤ │2-13│ │ │95年8月 │NU00000000│ 281,520元│ 14,076元│ ├──┤ │ ├────┼─────┼───────┼──────┤ │2-14│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6,670元│ 14,834元│ ├──┤ │ ├────┼─────┼───────┼──────┤ │2-15│ │ │95年8月 │NU00000000│ 275,720元│ 13,786元│ ├──┤ │ ├────┼─────┼───────┼──────┤ │2-16│ │ │95年8月 │NU00000000│ 283,200元│ 14,160元│ ├──┤ │ ├────┼─────┼───────┼──────┤ │2-17│ │ │95年8月 │NU00000000│ 339,000元│ 16,950元│ ├──┤ │ ├────┼─────┼───────┼──────┤ │2-18│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4,000元│ 14,700元│ ├──┤ │ ├────┼─────┼───────┼──────┤ │2-19│ │ │95年8月 │NU00000000│ 280,500元│ 14,025元│ ├──┤ │ ├────┼─────┼───────┼──────┤ │2-20│ │ │95年8月 │NU00000000│ 264,600元│ 13,230元│ ├──┤ │ ├────┼─────┼───────┼──────┤ │2-21│ │ │95年8月 │NU00000000│ 339,450元│ 16,973元│ ├──┤ │ ├────┼─────┼───────┼──────┤ │2-22│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2,500元│ 14,625元│ ├──┤ │ ├────┼─────┼───────┼──────┤ │2-23│ │ │95年8月 │NU00000000│ 302,940元│ 15,147元│ ├──┤ │ ├────┼─────┼───────┼──────┤ │2-24│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0,640元│ 14,532元│ ├──┤ │ ├────┼─────┼───────┼──────┤ │2-25│ │ │95年8月 │NU00000000│ 316,455元│ 15,823元│ ├──┤ │ ├────┼─────┼───────┼──────┤ │2-26│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3,480元│ 14,674元│ ├──┤ │ ├────┼─────┼───────┼──────┤ │2-27│ │ │95年8月 │NU00000000│ 303,600元│ 15,180元│ ├──┤ │ ├────┼─────┼───────┼──────┤ │2-28│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6,100元│ 14,805元│ ├──┤ │ ├────┼─────┼───────┼──────┤ │2-29│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4,840元│ 14,742元│ ├──┤ │ ├────┼─────┼───────┼──────┤ │2-30│ │ │95年8月 │NU00000000│ 286,380元│ 14,319元│ ├──┤ │ ├────┼─────┼───────┼──────┤ │2-31│ │ │95年8月 │NU00000000│ 301,500元│ 15,075元│ ├──┤ │ ├────┼─────┼───────┼──────┤ │2-32│ │ │95年8月 │NU00000000│ 294,840元│ 14,742元│ ├──┤ │ ├────┼─────┼───────┼──────┤ │2-33│ │ │95年8月 │NU00000000│ 135,600元│ 6,780元│ ├──┼────┴────┴────┼─────┼───────┼──────┤ │ │小 計│ 33張│ 9,716,013元│ 485,802元│ ├──┴──────────────┼─────┼───────┼──────┤ │總 計│ 102張│ 325,780,398元│16,289,025元│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