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林水城、任森銓、鍾宗霖
- 當事人吳民智、黃一桓、陳富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92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民智 選任辯護人 楊櫻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一桓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富順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647 號中華民國104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8165 號、103 年度偵字第2816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吳民智、黃一桓犯如附表五編號29、30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即附表五編號28至31部分),均撤銷。 吳民智、黃一桓犯如附表五編號29、30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29、30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均駁回(即吳民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72之罪及所犯如附表五編號28、31之罪;黃一桓所犯如附表五編號28、31之罪;陳富順所犯如附表五編號1 至27之罪)。 吳民智、黃一桓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如附表五編號29、30所示之刑,與駁回上訴所處如附表五編號28、31所示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事 實 一、吳民智與李官儫、曾建昌、王又民(以上3 人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 至72之詐欺犯行,已經原審以103 年度易字第515 號判處罪刑確定),及綽號「小林」、「大仔」、「小楊」等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自民國(下同)103 年2 月24日起,至同年4 月22日止,共組詐欺犯罪集團,渠等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約定由王又民負責領取內有金融帳戶提款卡與存摺之包裹,曾建昌則負責持提款卡及存摺領取詐欺所得之款項,李官儫則負責統收詐款後再交予吳民智,以上開分工模式,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72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廖孟楷等72人,以附表一編號1 至72「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詐騙手法,致上開廖孟楷等72人均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一編號1 至72所示之金額匯至渠等所指示之帳戶內,詐得各該款項,或使受騙之被害人購買遊戲點數卡後,將帳號及密碼告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而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使用點數卡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被害人、詐欺時間、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及地點、匯入之帳戶、購買之點數卡及詐得金額等各節,均詳見附表一編號1 至72所示)。其後王又民再依綽號「小楊」之指示領取包裹交予曾建昌,曾建昌則依指示提領詐款並交付予李官儫,李官儫自行取得詐款中之1 %,並扣除詐款中之0.8 %交予曾建昌作為報酬後,其餘均交付予吳民智,由吳民智交付予綽號「大仔」、「小林」等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王又民則另自綽號「小林」之詐欺集團成員處取得詐款中之0.8 %作為報酬。嗣經警循線於103 年5 月29日,在彰化縣彰化市○○路0 段000 巷00號查獲李官儫,在彰化市崙美路240 巷73弄口查獲曾建昌,在彰化市○○○路000 號查獲王又民,並執行搜索後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其中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分別為李官儫、曾建昌所有,供渠等共同為上開詐欺行為所用之物(已經原審以103 年度易字第515 號判決諭知沒收確定),而查獲上開犯行。 二、吳民智、黃一桓(以上2 人檢察官雖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載述共同涉有附表四編號1 至27之犯行,惟未於論罪欄論述此部分之論罪法條及請求裁判之具體表示,原審亦未加予裁判,此部分未據檢察官上訴,本院不得加予裁判。)、陳富順(檢察官雖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載述陳富順共同涉有附表四編號28至31之犯行,惟未於論罪欄論述此部分之論罪法條及請求裁判之具體表示,原審亦未加予裁判,此部分未據檢察官上訴,本院不得加予裁判。)與胡傳國、張凱銓等人(以上2 人所為如附表四編號1 至31之犯行,已經原審以103 年度易字第599 號判處罪刑確定),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羅密歐」之成年男子,及其他多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組詐欺犯罪集團,自103 年5 月22日起至同年6 月24日止,謀議分工方式為先由張凱銓持用所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該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聯繫,以宅急便收受內含人頭帳戶金融卡、存摺、身分證件等物之包裹轉交胡傳國,再由胡傳國以所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上開金融卡、存摺等物拍照後,傳送予前揭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財」之成年成員,再由該詐欺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以電話方式施行詐術,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渠等(吳民智、黃一桓除外)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以如附表四編號1 至27所示「詐騙方式」,使附表四編號1 至27所示「被害人」即李雅婷等27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四編號1 至27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轉帳至附表四編號1 至27所示「人頭帳戶」內,共同詐得附表四編號1 至27所示之現金,另使受騙之被害人購買遊戲點數卡後,將帳號及密碼告知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而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使用點數卡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被害人、詐欺時間、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及地點、匯入之帳戶、購買之點數卡及被害金額等各節,均詳見附表四編號1 至27所示)。㈡渠等(陳富順除外)又於103 年6 月24日,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以如附表四編號28至31所示「詐騙方式」,使附表四編號28至31所示「被害人」即高敏純等4 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編號28至31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轉帳至附表四編號28至31所示「人頭帳戶」內,共同詐得附表四編號28至31所示之現金。詐得上開財產或不法利益後,由胡傳國再依「阿財」指示,持用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凱銓持用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由胡傳國、張凱銓或黃一桓分別或共同至便利超商或金融機構內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並由胡傳國將上開款項交予「羅密歐」或黃一桓,黃一桓再交予吳民智。嗣於103 年6 月25日,經警持搜索票在張凱銓、胡傳國住處等地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 至58所示張凱銓、胡傳國等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已經原審以103 年度易字第599 號判決諭知沒收確定),及附表六編號59至63所示張凱銓、胡傳國所有非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而循線查獲吳民智、黃一桓及陳富順上開詐欺犯行。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為附表四編號1 至27之犯行部分;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所篤附表四編號28至31犯行部分,檢察官雖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之㈠、㈡載述:被告吳民智、黃一桓等共同涉有附表四編號1 至27之犯嫌;陳富順共同涉有附表四編號28至31之犯行,惟均未於起訴書論罪欄論述上開各被告各犯行之論罪法條及請求裁判之具體表示,而原審亦未均加予裁判,上開部分復均未據檢察官上訴,本院自不得加予裁判,先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吳民智之辯護人既爭執並主張證人李官儫於警詢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且證人李官儫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與其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即無「先前於警詢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情形,應認證人李官儫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屬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然若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中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此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除前揭已說明之證據外,其餘本院以下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其中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屬於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吳民智、黃一桓、陳富順等人及被告吳民智之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67 頁反面),且嗣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渠等均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然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 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供或其他不法情事,並與本案均具關聯性,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上揭說明,均應認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吳民智就前開事實欄一、二之㈡所載即附表一編號1 至72、附表四編號28至31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固曾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第165 、254 頁),惟主張原審量刑過重,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等語,吳民智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吳民智並不認識曾建昌、王又民及綽號「小林」、「大仔」、「小楊」等人,並無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吳民智雖有向李官儫收款,但並無李官儫所稱運用贓款0.4 %之情形,吳民智有向黃一桓收款,但黃一桓有無薪水,吳民智並不知道,且無參加詐欺集團之意思。原審附表二共72罪,不分情節,一律量處有期徒刑5 月,顯有不當,又定應執行6 年,雖可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之金額恐高達219 萬元,吳民智每次收款僅獲取1000元的加油費,原審量刑過重,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原審附表五編號28至31部分,吳民智只是單純向黃一桓收取款項,並未「行使詐術」,不符刑法339 之4 加重條件,請改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普通詐欺罪裁判,又此四罪,均處有期徒刑1 年,應執行刑2 年6 月,然吳民智自黃一桓處收款,並不知道該款項係來自於詐欺集團,張志強僅告知是「匯水」的錢,吳民智也不清楚「匯水」是什麼,原審量刑過重,且吳民智已在鈞院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訊據被告黃一桓對前開事實欄二之㈡所載即附表四編號28至31所示之犯罪事實,均坦白認罪(見本院卷第165 、254 頁、第298 頁反面),但主張其所涉詐騙金額各約為10萬元、3 萬元、1 萬元、25萬元,數額不高,與坊間詐騙集團騙得金額百萬、千萬相較,對社會整體侵害程度尚非鉅大,且黃一桓所能獲得報酬連所領款項百分之一都不到,犯罪所得比例很低,加上其到案後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原審量刑過重,且黃一桓於鈞院審理中,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訊據被告陳富順矢口否認有開事實欄二之㈠所載即附表四編號1 至27所示之犯行,辯稱:伊自103 年5 月18日起,已脫離該詐欺集團,並交給張凱銓1 支手機後,即未再參與該集團之詐騙工作,原審認定伊有參與附表四編號1 至27之詐騙犯行,顯有違誤,況附表四編號5 、7 、12、16、19、20、23部分即詐得遊戲點數卡部分,原審另案103 年度易字第599 號判決,已判決共同被告胡傳國、張凱銓等人無罪,另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二、經查: ㈠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1至72)之犯罪事實部分 ⒈關於被告吳民智所為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1 至72所示之犯行部分,已據附表一編號1 至72所示被害人廖孟楷等人於警詢中指訴綦詳(見附表一編號1 至72證據出處欄所載之卷宗及頁數),核與證人即共犯李官儫於本院審理中(本院卷第254-257 頁)及證人即共犯曾建昌、王又民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四卷第32-36 、41-46 、49-50 、55-59 、114-120 、130-133 、140-146 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 份、領取宅急便包裹之簽收單1 紙、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0 、0000000000等門號之通訊監聽譯文、通訊監察書(警二卷第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頁;警四卷第40、112-113 、138-139 、147 、370 頁;偵一卷第28、30頁),及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編號1 至72所示被害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資料、曾建昌提款影像畫面等附卷可資佐證,參酌被告吳民智於原審(原審卷第109120、195 頁)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就犯罪事實,曾為認罪之表示(本院卷第165 、254 頁),且其所為自白,與上揭被害人之指訴及證人即共犯之供述,大致相符,復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編號1 至72所示之其他證據可佐,被告吳民智此部分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⒉被告吳民智之辯護人雖主張吳民智不認識曾建昌、王又民及綽號「小林」、「大仔」、「小楊」等人,無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其單純向黃一桓收款,對詐欺不知情,無參加詐欺集團之意思云云,惟參酌證人即另案共同被告李官儫於本院審理中明確證稱:他們(指車手)拿錢(詐得之金錢)給我,上面的人會結算今天拿多少,然後打給我,叫我們從身上的現金拿走後,其他就由他們上面派來的人收走等語(見本院卷第257 頁),而被告吳民智已自承伊就是上面派來向證人李官儫收錢的人,且經證人李官儫於警詢指認在卷,依上開證詞觀之,詐騙集團之上游成員每日計算詐騙所得及各層級共犯如何分配比例,再派被告吳民智向下游收錢,被告吳民智豈有不知來收取之錢,係詐騙所得之理?且其受指派代表上游下來向下游收錢,再繳回更上一層之上游,則其與上下游之詐騙集團成員間,彼此間顯有意思之聯絡與共同意思之確認,難認被告吳民智無詐騙之犯意,及無與其他詐騙共犯有犯意之聯絡甚明,被告吳民智之辯護人上開主張,洵非可採。至於被告吳智民及其辯護人均主張其報酬僅有1000元,並無證人李官儫於警詢所稱運用贓款0.4 %之情形,惟證人李官儫於本院審理中經檢察官反詰問時已證稱詐得款項伊可分得每一百萬元拿一萬元(即1 %)、伊的下游即車手可分得每一百萬元拿八千元(即0.8 %),伊比伊的下游多分得0.2 %等語(見本院卷第257 頁),依上開證人李官儫之證詞觀之,詐騙集團分贓之比例,顯然係上游多於下游,而被告吳民智係代表上游下來向下游之證人李官儫收取詐得款項,則其可分得之報酬比例,自應比證人李官儫的百分之一還高,應堪認定,職是,縱證人李官儫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已忘記或不知道被告吳民智可分得多少贓款比例等語,然被告吳民智既可分得比證人李官儫更高之比例,則其與辯護人空言辯稱每次僅分得一千元云云,殊不足採。 ⒊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電話詐騙此一新型社會犯罪型態,自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查被告吳民智係自103 年2 月24日起至同年4 月22日間,參與事實欄一所示之詐騙集團,由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詐騙,再由前揭證人即共犯王又民負責領取提款卡,證人曾建昌負責提領詐款,證人李官儫則負責統收詐款後,交予被告吳民智等模式,分工合作完成詐欺取財之犯行,以上各節,已經被告吳民智及證人李官儫、曾建昌、王又民等人供承不諱,且如附表一編號1 至72所示之各次詐欺犯行,詐騙期間,均在被告吳民智參與該詐欺集團期間內,足認附表一編號1 至72所示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確均係被告吳民智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所為甚明,被告吳民智既參與該詐騙集團,並與證人即共犯李官儫,曾建昌、王又民及其他不詳姓名之詐騙集團成員等多人,分工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以遂行詐騙行為,且因此一行為分工享有利益分配,則被告吳民智顯係基於正犯之犯意,共同參與該詐騙集團之運作,而屬該集團縝密分工之一環,無論被告認識全部共犯或僅認識一部分之共犯,或其與該集團其他成員間之犯意聯絡,係直接發生或間接發生,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均應認自被告吳民智於加入上開詐騙集團期間,就附表一編號1 至72所示之各次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均各屬相互利用該集團成員之行為,以達共同詐欺之目的,而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上開被告吳民智之辯護人以被告並不認識曾建昌、王又民及綽號「小林」、「大仔」、「小楊」等人為由,而主張被告吳民智無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云云,洵非可採。 ㈡事實欄二之㈠(即附表四編號1 至27)、二之㈡(即附表四編號28至31)之犯罪事實部分 ⒈關於被告陳富順所為事實欄二之㈠即附表四編號1 至27所示之犯行部分,及吳民智、黃一桓所為事實欄二之㈡即附表四編號28至31所示之犯行部分,已分別據附表四編號1 至27所示李雅婷等27人及附表四編號28至31所示高敏純等4 人,於警詢中指訴綦詳(見附表四證據出處欄所載之卷宗及頁數),核與證人即共犯胡傳國、張凱銓等人分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悉相符合(警三卷第1-4 、23-26 、51-53 、69-74 、101-107 、119-121 、131-137 頁;偵二卷第48-50 、64-65 頁;偵三卷第9-11、13-15 、51、127-129 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4 份、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書、通訊監聽譯文(警三卷第171-175 、179-187 、193-197 、213-221 頁;警六卷第4-5 、17、26-43 頁),及如附表四「證據出處」欄編號1 至31所示之被害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資料、胡傳國、張凱銓提款影像畫面等附卷可憑,而被告吳民智、黃一桓、陳富順於原審坦承不諱(原審審訴卷第109 、120 、195-196 頁),此外,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亦認罪請求輕判(本院卷第165 、254 頁、第298 頁反面),另被告陳富順亦曾一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部分犯行認罪在卷(本院卷第165 頁、第298 頁反面),足認被告3 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陳富順所為事實欄二之㈠即附表四編號1 至27所示之犯行、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為事實欄二之㈡即附表四編號28至31所示之犯行,均堪認定。被告吳民智之辯護人主張吳民智單純自黃一桓處收款,並不知道該款項係來自於詐欺集團,與該詐欺犯罪集團無犯意聯絡云云,顯不足採。 ⒉被告陳富順雖辯稱伊自103 年5 月18日起自離開上開詐騙集團,故附表四編號1 至27之犯行,並沒有參與詐騙,與伊無關云云,既未提出事證,或聲請調查證據,以實其說,空言主張,已難採信,且上開辯解與上揭事證不符,另衡其於原審在其自由意願下,已坦承之犯行,而為不利於己之認罪陳述,上訴本院後始空言翻供,所辯要難採信。至於被告陳富順另主張附表四編號5 、7 、12、16、19、20、23部分,即詐得遊戲點數卡部分,已經原審以另案103 年度易字第599 號判決共同被告胡傳國、張凱銓等人無罪,此部分並不成立犯罪云云,惟查,原審並非認定上開詐欺犯罪集團所為附表四編號5 、7 、12、16、19、20、23部分不成立詐欺得利罪,而係因胡傳國、張凱銓等人,僅單純擔任車手,聽命行事,僅知悉及參與持提款卡前往提領詐得之現金部分之犯行(即詐欺取財之犯行)而已,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胡傳國、張凱銓2 人,就上開附表四編號5 、7 、12、16、19、20、23詐得遊戲點數卡之不法利益部分,亦知悉及參與詐欺犯行之一部分,始諭知上開二人無罪,以上有原審103 年度易字第599 號判決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被告以原審就附表四編號5 、7 、12、16、19、20、23詐得遊戲點數卡之不法利益部分,已另案判決胡傳國、張凱銓等人無罪,而據以主張檢察官對伊起訴此部分,應判決無罪云云,洵非的論,而不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民智所為附表一編號1 至72所示之共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被告陳富順所為附表四編號1 至27之共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為附表四編號28至31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吳民智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72、被告陳富順犯如附表四編號1 至27所示犯行後,刑法第339 條業經總統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另增訂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第1 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 項)。」,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並未更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又同日施行之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另增訂對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之情形,核均屬不利於行為人之修正,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被告吳民智所為附表一編號1 至72之犯行部分,被告陳富順所為附表四編號1 至27之犯行部分,均仍應適用被告吳民智、陳富順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處斷。 ㈡按刑法上所謂共同實施,並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其分擔實施一部分行為者,仍屬共同正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行為人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復以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3 人明知其所提領之款項乃係被害人遭詐騙而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匯入指定帳戶之詐欺所得,仍執意參與其等所屬詐騙集團,以上述縝密之分工模式,由詐欺機房向被害人詐得財物後,由集團成員將詐欺所得款項轉交被告吳民智、陳富順、或交給黃一桓後再轉交予吳民智,故被告3 人與其他參與犯罪者乃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被告吳民智所為事實欄一之犯行、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為事實欄二之㈡之犯行、被告陳富順所為事實欄二之㈠之犯行,與其他各該參與詐騙犯行之集團成員間,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已詳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3 人仍應分別就渠等所參與之各該詐騙集團成員所實施之全部犯行共同負責。又刑法上財產犯罪之既未遂與否,係以行為人對財產是否已取得實力上支配為判斷,查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後,該帳戶固經銀行事後攔阻提款,然另案被告胡傳國、張凱銓業已取得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等帳戶資料,對該帳戶內款項自取得實力上支配,該次詐欺犯行即屬既遂,並不因事後是否成功提領款項而有異。 ㈢再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網路遊戲點數為虛擬之物卻具一定市場價值,自屬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無訛。從而,被告吳民智所為附表一編號19、23、24、27、29、33、39、40、42至44、47至49、52、54、55、58、61、63、66、71、72有關詐騙遊戲點數卡部分,被告陳富順所為附表四編號5 、7 、12、16、19、20、23有關詐騙遊戲點數卡部分,均係詐騙集團成員係取得點數之序號及密碼,獲取得以開通該線上遊戲之利益,為取得財物以外之不法利益,故此部分之犯行,亦應同時成立詐欺得利罪。㈣罪名及罪數 ⒈被告吳民智所為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1 至72犯行部分: 核被告吳民智就附表一編號1 至72所為,就詐得被害人匯款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詐得遊戲點數卡利益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各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72「所犯罪名」欄所示)。被告吳民智與李官儫、曾建昌、王又民就渠等所犯前述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各與「大仔」、「小林」、「小楊」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其中被告吳民智所為附表一編號2 、5 、6 、8 、11、17至29、33、34、39、40、42至44、46至49、52、54、55、58至61、63、65、66、69、70至72之詐欺取財犯行,被害人陷於錯誤,雖有多次匯款之情形,惟被告係於密接之時間,先後多次對上開被害人為詐欺取財犯行,顯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及計畫而為之,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為免過度評價之不當,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僅論以一罪較為合理,故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吳民智所為附表一編號19、23、24、27、29、33、39、40、42、43、44、47、48、49、52、54、55、58、61、63、66、71、72所示之犯行,則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視其等詐欺取財所得之財物價值、與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價值何者為高,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罪處斷(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72「所犯罪名」欄所示)。 ⒉被告陳富順所為事實欄二之㈠即附表四編號1 至27犯行部分;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為事實欄二之㈡即附表四編號28至31犯行部分: ⑴核被告陳富順就附表四編號1 至27所為,就詐得被害人匯款部分,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詐得遊戲點數卡利益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各詳如附表五編號1 至27「所犯罪名」欄所示)。至起訴書對於附表五編號5 、7 、12、16、19、20、23所示漏未論及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罪嫌,然起訴書附表四之「匯款時間」欄已有載明,顯已經起訴,本院自得一併裁判,併予敘明。被告陳富順與胡傳國、張凱詮或「羅密歐」及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⑵查共犯之共同實施,並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其分擔實施一部分行為者,仍屬共同正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行為人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依上揭成立共犯之說明,自不限於三人均必須有親自下手為施用詐術、訛騙之手段行為,此觀該條立法理由,已載明「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即明。核被告吳民智、黃一桓與其他共犯,共同所為附表四編號28至31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吳民智之辯護人認必須「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始該當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而主張本件附表四編號28至31之犯行,被告吳民智、黃一桓均未親自參與打電話對被害人施詐騙手段,故僅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云云,容有誤會;另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主張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為附表四編號28至31之犯行,尚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以電子通訊犯詐欺取財罪云云,然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構成要件,除以電子通訊為詐騙工具與手段外,尚須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本案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為附表四編號28至31之犯行,每次犯行,均係對單一被害人以電話行騙,並無對不特定之公眾散布之,自不該當該條款之罪,附此敘明。被告吳民智、黃一桓、胡傳國、張凱詮或「羅密歐」及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⑶被告陳富順所為附表四編號2 、4 、6 、12至15、18、19、22、23、26等詐欺犯行;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為附表四編號28、31等詐欺犯行,雖被害人有多次匯款,然被告係於密接之時間,先後多次對被害人為詐欺取財犯行,顯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及計畫而為之,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為免過度評價之不當,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僅論以一罪較為合理,故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陳富順就附表四編號5 、7 、12、16、19、20、23所示之犯行,則分別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視其等詐欺取財所得之財物價值、與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價值何者為高,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罪處斷(詳如附表五編號1 至27「所犯罪名」欄所示)。 ⑷被告吳民智所為附表一編號1 至72之犯行,及所為附表四編號28至31之犯行;被告陳富順所為附表四編號1 至27之犯行;被告黃一桓所為附表四編號28至31之犯行,各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原審認被告吳民智所為事實欄一即附表一編號1 至72犯行部分;被告陳富順所為事實欄二之㈠即附表四編號1 至27犯行部分;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為事實欄二之㈡即附表四編號28、31犯行部分,認均罪證明確,因而分別適用刑法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等規定,並審酌「被告3 人均正值青壯年,不思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為貪圖一己之利益,竟參與詐騙集團詐取被害人之財物,非但造成被害人財產及經濟上之損失,且破壞社會交易信賴,對國家整體法律秩序及法律體系所建構之人民安定生活,均破壞甚鉅,罪責非輕,故本件所科刑度,實不宜過輕,期能使罪責相符,罰當其罪,並令被告心生警惕,以達犯罪防制之目的。惟念及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參以被告3 人於上開犯行及犯罪集團中所擔任角色及工作之重要程度、所參與時間之長短、所造成被害人之損失,暨衡以渠等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吳民智所犯附表一編號1 至72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72所示之刑;就被告陳富順所犯附表四編號1 至27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五編號1 至27所示之刑;就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犯附表四編號28、31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五編號28、31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併敘明扣案如附表三、六之物,勿庸宣告沒收之理由(詳如後述)。核原審上開部分之判決,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吳民智、黃一桓、陳富順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並提出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賠償其等損害,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於本院審理中,除與附表四編號29、30所示二位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給付約定之賠償額外(詳卷附之調解筆錄及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提出之匯款單),其餘被告三人所提出之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和解書、調解書及匯款單等,核均非本案之被害人,自不得張冠李戴,援引被告三人與他案被害人之和解資料,資為本案被告三人犯後態度良好及已賠償損害之資料,而據以減輕其刑,此部分被告三人之上訴意旨,非有理由;另被告陳富順上訴意旨否認犯罪、被告吳民智之辯護人上訴意旨,否認被告吳民智有與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云云,亦非有理由,已詳如前述;另被告吳民智之辯護人上訴意旨主張被告吳民智之犯行,情節非重,情堪憫恕,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惟被告吳民智在本案係立於詐騙集團之上游地位,基於重要角色,所為詐騙犯行之被害人眾多,犯罪時間非短,詐得款項龐大,難認有情輕法重之情事,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被告三人就上揭三部分之上訴,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至於,原審就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為事實欄二之㈡即附表四編號29、30之犯行部分,認均罪證明確,而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於本院審理中,已與附表四編號29、30所示二位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給付約定之賠償額,獲上開二位被害人原諒,以上有上揭調解筆錄、匯款單等在卷可參,原審未及審酌被告吳民智、黃一桓二人,就附表四編號29、30之犯行部分,犯後之態度及已賠償損害之事實,而據以量刑及定應執行刑,顯有未洽。被告吳民智、黃一桓上訴意旨主張此部分已和解,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判處被告吳民智、黃一桓如附表五編號29、30之罪刑暨與附表四編號28、31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玆審酌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為附表四編號29、30之犯行,其以詐欺犯罪集團之犯罪方式,集團式分工合作,以電話進行詐騙,詐得款項非少,造成被害人財產及精神上之損害非小,惟犯後坦承,已與該二位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給付約定之賠償額,獲上開二位被害人原諒及其等之年齡、職業、學歷、家庭等及其他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五編號29、30所示之刑(仍量處法定最低度刑),並與駁回上訴之附表五編號28、31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六、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分別係另案被告李官儫、曾建昌所有,均係供附表一編號1 至72所示共同詐欺犯行使用,惟業經原審於103 年度易字第515 號判決宣告沒收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爰不再重複就扣案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 至9 所示之物,或非另案被告等人所有,或雖係另案被告等人所有,惟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有關;附表三編號10至11所示之物,係另案被告曾建昌日常用品,與犯罪並無直接關係,均不予沒收。另按刑罰之執行,係對於人身及財產之侵害,應止於犯罪行為人之一身為原則,沒收為刑罰之一種,刑法上所謂屬於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之沒收物,乃指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而言,倘該物原屬被害人所有,而為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取得或變易獲得,該被害人既仍得對之為法律上權利之主張,自難認該當於沒收之要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90號判決參照),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扣案現金2700元,雖係另案被告曾建昌自領得之詐款中所分得之物,業經其於另案中供承明確,而為另案被告曾建昌共同詐欺所得之現金,但本案之被害人仍有權主張另案被告曾建昌係不法取得上開財物,而依民事訴訟途徑主張其權利,亦不予諭知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58所示之物,分別係另案被告胡傳國、張凱銓所有,均係供附表四編號1 至31所示共同詐欺犯行使用,惟已經原審於103 年度易字第599 號判決宣告沒收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考,故上開附表六編號1 至58所示之物,自亦無庸再重複於本案宣告沒收之必要。 ㈣又扣案附表六編號59至63所示之物,雖分別係另案被告張凱銓、胡傳國所有,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附表五編號28至31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其餘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馬蕙梅 附表一: ┌─┬───┬────┬──────┬─────┬─────┬────┬──────┬────────────┐ │編│被害人│詐欺時間│詐欺方式 │匯款地點 │匯款時間 │被害金額│匯入帳戶或購│證據出處 │ │號│ │ │ │ │ │ │買之點數卡 │ │ │ │ │ │ │ │ │ │ │ │ ├─┼───┼────┼──────┼─────┼─────┼────┼──────┼────────────┤ │ 1│廖孟楷│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新竹市東區│103年2月24│25,398元│000-00000000│1.證人廖孟楷於警詢之證述│ │ │ │24日17時│團成員共同基│光復路二段│日19時10分│ │14025 │ (警一卷第3至5頁) │ │ │ │30分 │於詐欺取財之│101 號 (清│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華大學裡面│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的郵局 │ │ │ │ 一卷第1至2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ATM) │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人前於佳佳唱│ │ │ │ │ 表影本一份(警一卷第6 │ │ │ │ │片拍賣網站購│ │ │ │ │ 頁) │ │ │ │ │物付款方式有│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誤,將造成重│ │ │ │ │ 60至61頁) │ │ │ │ │複扣款,要求│ │ │ │ │5.玉山銀行存匯中心 103 │ │ │ │ │至自動櫃員機│ │ │ │ │ 年 6 月 26 日玉山個( │ │ │ │ │操作取消設定│ │ │ │ │ 存)字第 0000000000 號│ │ │ │ │云云,使被害│ │ │ │ │ 函檢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人陷於錯誤,│ │ │ │ │ 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 │依指示匯款至│ │ │ │ │ 1421至1429頁) │ │ │ │ │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 │ │所指定之帳戶│ │ │ │ │ │ │ │ │ │。 │ │ │ │ │ │ ├─┼───┼────┼──────┼─────┼─────┼────┼──────┼────────────┤ │ 2│林薏茜│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新北市中和│103年2月24│29,985元│000-00000000│1.證人林薏茜於警詢之證述│ │ │ │24日20時│團成員共同基│區自立路38│日22時20分│ │070923 │ (警一卷第9至12頁) │ │ │ │30分 │於詐欺取財之│號之1(全家│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犯意聯絡,由│便利超商AT├─────┼────┼──────┤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 │ │不詳詐欺集團│M) │103年2月24│10,125元│000-0000000 │ 警一卷第7至8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日22時28分│ │0000000 │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人前於露天拍│ │ │ │提款人曾建昌│ 97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賣網路購物時│ │ │ │ │ 一份(警一卷第14頁) │ │ │ │ │因工作人員疏│ │ │ │ │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失誤設為批發│ │ │ │ │ 明細表影本一份(警一卷│ │ │ │ │商訂單,將造│ │ │ │ │ 第15頁) │ │ │ │ │成連續扣款,│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要求至自動櫃│ │ │ │ │ 62頁) │ │ │ │ │員機操作取消│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設定云云,使│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誤,依指示匯│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款至詐騙集團│ │ │ │ │ 一份(警五卷1348至1411 │ │ │ │ │成員所指定之│ │ │ │ │ 頁) │ │ │ │ │團成員帳戶。│ │ │ │ │ │ ├─┼───┼────┼──────┼─────┼─────┼────┼──────┼────────────┤ │ 3│林陳佳│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桃園市南華│103年2月24│80,000元│000-00000000│1.證人林陳佳惠於警詢之證│ │ │惠 │24日13時│團成員共同基│街78號(遠 │日 │ │14025 │ 述(警一卷第17至19頁)│ │ │ │許 │於詐欺取財之│東商業銀行│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16頁) │ │ │ │ │成員誆稱係被│ │ │ │ │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 │ │ │ │害人之朋友,│ │ │ │ │ 請書影本一份(警一卷第│ │ │ │ │有急需向其借│ │ │ │ │ 20頁) │ │ │ │ │貸云云,使被│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卷第│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60至61頁) │ │ │ │ │,匯款至詐騙│ │ │ │ │5.玉山銀行存匯中心 103 │ │ │ │ │集團所指定之│ │ │ │ │ 年 6 月 26 日玉山個( │ │ │ │ │帳戶。 │ │ │ │ │ 存)字第 0000000000 號│ │ │ │ │ │ │ │ │ │ 函檢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 │ │ │ │ │ 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 │ │ │ │ │ │ 1421至1429頁) │ ├─┼───┼────┼──────┼─────┼─────┼────┼──────┼────────────┤ │ 4│吳彥廷│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新竹市東區│103年2月25│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吳彥廷於警詢之證述│ │ │ │25日20時│團成員共同基│學府路 128│日20時55分│ │735758 │ (警一卷第23至24頁) │ │ │ │11分 │於詐欺取財之│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21至22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人前於露天拍│ │ │ │ │ 表影本一份(警一卷第25│ │ │ │ │賣網路購物付│ │ │ │ │ 頁) │ │ │ │ │款方式有誤,│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將造成連續扣│ │ │ │ │ 63頁) │ │ │ │ │款,要求至自│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取消設定云云│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使被害人陷│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於錯誤,依指│ │ │ │ │ 一份(警五卷1348至1411 │ │ │ │ │示匯款至詐騙│ │ │ │ │ 頁) │ │ │ │ │集團成員所指│ │ │ │ │ │ │ │ │ │定之帳戶。 │ │ │ │ │ │ ├─┼───┼────┼──────┼─────┼─────┼────┼──────┼────────────┤ │ 5│鐘富家│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新竹市東區│103年2月25│29,988元│000-00000000│1.證人鐘富家於警詢之證述│ │ │ │25日 │團成員共同基│光復路一段│日19時08分│ │0521 │ (警一卷第28至31頁) │ │ │ │ │於詐欺取財之│611號(第一│ │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銀行ATM)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一卷第26至27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新竹市東區│103年2月25│67,717元│000-0000000 │3.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人網路購物超│民享街57號│ 日 │ │2640 │ 421號帳戶交易明細影本 │ │ │ │ │商取貨時,因│ │ │ │提款人曾建昌│ 一份(警一卷第32頁) │ │ │ │ │店員疏失,將│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造成連續付款│ │ │ │ │ 64 頁) │ │ │ │ │,要求至自動│ │ │ │ │5.第一商業銀行竹科分行 │ │ │ │ │櫃員機操作取│ │ │ │ │ 103 年 6 月 13 日一竹 │ │ │ │ │消設定云云,│ │ │ │ │ 科字第 00090 號函檢附 │ │ │ │ │使被害人陷於│ │ │ │ │ 客戶陳俐吟帳號 │ │ │ │ │錯誤,依指示│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 │ │ │ │匯款至詐騙集│ │ │ │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一│ │ │ │ │團成員所指定│ │ │ │ │ 份(警五卷第1239至1244│ │ │ │ │之帳戶。 │ │ │ │ │ 頁) │ │ │ │ │ │ │ │ │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 │ 限公司103年6月12日中信│ │ │ │ │ │ │ │ │ │ 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函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 │ │ │ │ │ │ │ │ │ 細各一份(警五卷第1446│ │ │ │ │ │ │ │ │ │ 至1465頁) │ ├─┼───┼────┼──────┼─────┼─────┼────┼──────┼────────────┤ │ 6│羅廣 │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台北市松山│103年2月26│150,000 │000-00000000│1.證人羅廣於警詢之證述 │ │ │ │26日10時│團成員共同基│區民生東路│日11時55分│元 │30021 │ (警一卷第34至35頁) │ │ │ │許 │於詐欺取財之│五段167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犯意聯絡,由│(陽信銀行 ├─────┼────┼──────┤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 │ │不詳詐欺集團│民生分行) │103年2月6 │200,000 │000-0000000 │ 警一卷第33頁) │ │ │ │ │成員誆稱係被│ │日14時37分│元 │25544 │3.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內│ │ │ │ │害人之朋友,│ │ │(未遂)│ │ 頁交易明細影本一份、匯│ │ │ │ │有急需向其借│ │ │ │ │ 款申請書二份(警一卷第│ │ │ │ │貸云云,使被│ │ │ │ │ 36至37頁)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匯款至詐騙│ │ │ │ │ 65 頁) │ │ │ │ │集團所指定之│ │ │ │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新分│ │ │ │ │帳戶。隨後詐│ │ │ │ │ 行 103 年 6 月 18 日合│ │ │ │ │欺集團成員又│ │ │ │ │ 金板新字第 0000000000 │ │ │ │ │要求匯款 20 │ │ │ │ │ 號函檢附帳號 │ │ │ │ │萬元,銀行行│ │ │ │ │ 0000000000000 帳戶基本│ │ │ │ │員陳震弘發覺│ │ │ │ │ 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各一│ │ │ │ │有異,會同警│ │ │ │ │ 份(警五卷第1225至1227│ │ │ │ │方攔阻,被害│ │ │ │ │ 頁) │ │ │ │ │人始知受騙。│ │ │ │ │6.聯邦商業銀行 103 年 6 │ │ │ │ │ │ │ │ │ │ 月 11 日聯業管(集)字│ │ │ │ │ │ │ │ │ │ 第 00000000000 號回覆 │ │ │ │ │ │ │ │ │ │ 資料檢附 000000000000 │ │ │ │ │ │ │ │ │ │ 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 細各一份(警五卷第1412│ │ │ │ │ │ │ │ │ │ 至1414頁) │ ├─┼───┼────┼──────┼─────┼─────┼────┼──────┼────────────┤ │ 7│陳亮呈│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臺中市南屯│103年2月26│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陳亮呈於警詢之證述│ │ │ │26日19時│團成員共同基│區黎明路一│日20時30分│ │116328 │ (警一卷第40至42頁) │ │ │ │52分 │於詐欺取財之│段1033號(7│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11超商ATM│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38至39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 │ │ │ │ │人前於網路購│ │ │ │ │ 00000000000000)影本一│ │ │ │ │物超商取貨時│ │ │ │ │ 份(警一卷第43頁) │ │ │ │ │因店員疏失,│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將導致連續扣│ │ │ │ │ 66 至67頁) │ │ │ │ │款,要求至自│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103年6月12日103年6月12│ │ │ │ │取消設定云云│ │ │ │ │ 日儲字第 00000000000 │ │ │ │ │,使被害人陷│ │ │ │ │ 號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 │ │ │ │於錯誤,依指│ │ │ │ │ 交易明細各一份 (警五卷│ │ │ │ │示匯款至詐騙│ │ │ │ │ 第1348至1411頁) │ │ │ │ │集團成員所指│ │ │ │ │ │ │ │ │ │定之帳戶。 │ │ │ │ │ │ ├─┼───┼────┼──────┼─────┼─────┼────┼──────┼────────────┤ │8 │楊景男│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新北市新莊│103年2月26│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楊景男於警詢之證述│ │ │ │26日18時│團成員共同基│區後港一路│日19時29分│ │116328 │ (警一卷第46至47頁) │ │ │ │42分 │於詐欺取財之│114 號(7-1│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1新宏盛門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市ATM) │ │ │ │ 一卷第44至45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3.eATM 交易紀錄查詢資料 │ │ │ │ │人前於露天拍│新北市新莊│103年2月26│69,569元│000-0000000 │ 影本一份(警一卷第49 │ │ │ │ │賣網路購物,│區建安街9 │日20時21分│ │15036 │ 頁) │ │ │ │ │因工作人員誤│巷10號3樓 │ │ │提款人曾建昌│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認未付商品款│ │ │ │ │ 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份(警│ │ │ │ │項而重複扣款│ │ │ │ │ 一卷第50頁) │ │ │ │ │,要求至自動│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櫃員機操作取│ │ │ │ │ 68頁) │ │ │ │ │消設定云云,│ │ │ │ │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使被害人陷於│ │ │ │ │ 公司總行 103 年 6 月 │ │ │ │ │錯誤依,指示│ │ │ │ │ 20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 │ │ │ │匯款至詐騙集│ │ │ │ │ 號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 │ │ │ │ │團成員所指定│ │ │ │ │ 暨交易明細各一份(警五│ │ │ │ │之帳戶。 │ │ │ │ │ 卷第1265至1281頁) │ │ │ │ │ │ │ │ │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 │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 │ │ │ │ │ 1411頁) │ ├─┼───┼────┼──────┼─────┼─────┼────┼──────┼────────────┤ │9 │邱惠敏│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桃園縣中壢│103年2月27│29,987元│000-00000000│1.證人邱蕙敏於警詢之證述│ │ │ │27日18時│團成員共同基│市中山路19│日19時32分│ │224945 │ (警一卷第53至54頁) │ │ │ │30分 │於詐欺取財之│0號 (土地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銀行中壢分│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行) │ │ │ │ 一卷第51至52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人前於四方通│ │ │ │ │ 明細表影本一份(警一卷│ │ │ │ │行旅遊網購物│ │ │ │ │ 第55頁) │ │ │ │ │付款方式有誤│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將造成連續│ │ │ │ │ 69頁) │ │ │ │ │扣款,要求至│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作取消設定云│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云,使被害人│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陷於錯誤,依│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1411頁) │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 │ │ │ │指定之帳戶。│ │ │ │ │ │ ├─┼───┼────┼──────┼─────┼─────┼────┼──────┼────────────┤ │10│劉佳蓉│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臺中市大甲│103年2月27│17,866元│000-00000000│1.證人劉佳蓉於警詢之證述│ │ │ │27日19時│團成員共同基│區東明路27│日19時44分│ │224945 │ (警一卷第58至60頁) │ │ │ │44分 │於詐欺取財之│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56至57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被害人劉佳蓉提供之網路│ │ │ │ │人前於網路訂│ │ │ │ │ 匯款照片影本一份(警一│ │ │ │ │房時因人員疏│ │ │ │ │ 卷第61頁) │ │ │ │ │失造成訂房數│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量錯誤,要求│ │ │ │ │ 69頁) │ │ │ │ │以網路匯款操│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作取消訂購云│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云,使被害人│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陷於錯誤,依│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1411頁) │ │ │ │ │指定之帳戶。│ │ │ │ │ │ ├─┼───┼────┼──────┼─────┼─────┼────┼──────┼────────────┤ │11│劉彥廷│103年02 │與不詳詐欺集│新北市蘆州│103年2月27│29,933元│000-00000000│1.證人劉彥廷於警詢之證述│ │ │ │月27日18│團成員共同基│區民族路 │日19時47分│ │224945 │ (警一卷第64至66頁) │ │ │ │時59分 │於詐欺取財之│135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犯意聯絡,由│ ├─────┼────┼──────┤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 │ │不詳詐欺集團│ │103年2月27│8,983元 │000-0000000 │ 警一卷第62至63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日19時53分│ │0000000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人前於 UNT │ │ │ │提款人曾建昌│ 交易明細表影本二份(警│ │ │ │ │購物誤領走批│ │ │ │ │ 一卷第67頁) │ │ │ │ │發商貨物,要│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求補交該筆貨│ │ │ │ │ 69頁) │ │ │ │ │款,使被害人│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陷於錯誤,依│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指定之帳戶。│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 │ │ │ │ │ 1411頁) │ ├─┼───┼────┼──────┼─────┼─────┼────┼──────┼────────────┤ │12│林圃玄│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宜蘭縣壯圍│103年2月28│29,999元│000-00000000│1.證人林圃玄於警詢之證述│ │ │ │28日20時│團成員共同基│鄉過嶺村9 │日22時04分│ │163172 │ (警一卷第70至72頁) │ │ │ │24分 │於詐欺取財之│鄰壯濱路3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段413號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68至69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頭城區漁會自動櫃員機交│ │ │ │ │人前於露天拍│ │ │ │ │ 易明細表影本一份(警一│ │ │ │ │賣網路購物之│ │ │ │ │ 卷第73頁) │ │ │ │ │付款方式有誤│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將造成連續│ │ │ │ │ 70頁) │ │ │ │ │扣款,要求至│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作取消設定云│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云,使被害人│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陷於錯誤,依│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1411 頁) │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 │ │ │ │指定之帳戶。│ │ │ │ │ │ ├─┼───┼────┼──────┼─────┼─────┼────┼──────┼────────────┤ │13│黃天行│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臺北市南港│103年2月28│29,985元│000-00000000│1.證人黃天行於警詢之證述│ │ │ │28日 │團成員共同基│區研究院路│日21時13分│ │892440 │ (警一卷第76至77頁) │ │ │ │ │於詐欺取財之│2段108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74至75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 │ │ │ │ │人前於露天拍│ │ │ │ │ 00000000000000)封面影│ │ │ │ │賣網路購物之│ │ │ │ │ 本一份(警一卷第78頁)│ │ │ │ │付款方式有誤│ │ │ │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將造成連續│ │ │ │ │ 表影本一份(警一卷第79│ │ │ │ │扣款,要求至│ │ │ │ │ 頁) │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作取消設定云│ │ │ │ │ 71頁) │ │ │ │ │云,使被害人│ │ │ │ │6.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陷於錯誤,依│ │ │ │ │ 司 103 年 6 月 13 日元│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大銀字第 0000000000 號│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 │ │ │ │指定之帳戶。│ │ │ │ │ 易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 │ │ │ │ │ 1415至1417頁) │ ├─┼───┼────┼──────┼─────┼─────┼────┼──────┼────────────┤ │14│涂惠鈞│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臺中市北屯│103年2月28│21,317元│000-00000000│1.證人涂惠鈞於警詢之證述│ │ │ │28日21時│團成員共同基│區昌平路二│日22時17分│ │172311 │ (警一卷第82至84頁) │ │ │ │許 │於詐欺取財之│段95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80至81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人前於四方通│ │ │ │ │ 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份(警│ │ │ │ │行旅遊網購物│ │ │ │ │ 一卷第85頁) │ │ │ │ │之付款方式有│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誤,將造成連│ │ │ │ │ 72至73頁) │ │ │ │ │續扣款,要求│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至自動櫃員機│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操作取消設定│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云云,使被害│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人陷於錯誤,│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依指示匯款至│ │ │ │ │ 1411頁) │ │ │ │ │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 │ │所指定之帳戶│ │ │ │ │ │ │ │ │ │。 │ │ │ │ │ │ ├─┼───┼────┼──────┼─────┼─────┼────┼──────┼────────────┤ │15│程恬怡│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臺中市北區│103年2月28│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程恬怡於警詢之證述│ │ │ │28日22時│團成員共同基│進化路328 │日22時19分│ │163172 │ (警一卷第88至91頁) │ │ │ │1分 │於詐欺取財之│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86至87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人前於丁丁藥│ │ │ │ │ 明細表影本一份(警一卷│ │ │ │ │局網路平台購│ │ │ │ │ 第92頁) │ │ │ │ │物之付款方式│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有誤,將造成│ │ │ │ │ 70頁) │ │ │ │ │連續扣款,要│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求至自動櫃員│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機操作取消設│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定云云,使被│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1411 頁) │ │ │ │ │至詐騙集團成│ │ │ │ │ │ │ │ │ │員所指定之帳│ │ │ │ │ │ │ │ │ │戶。 │ │ │ │ │ │ ├─┼───┼────┼──────┼─────┼─────┼────┼──────┼────────────┤ │16│許凱智│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臺中市太平│103年2月28│29,987元│000-00000000│1.證人許凱智於警詢之證述│ │ │ │28日20時│團成員共同基│區長億一街│日21時48分│ │172311 │ (警一卷第95至97頁) │ │ │ │30分 │於詐欺取財之│53 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93至94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台中銀行金融卡(036221│ │ │ │ │人前於四方通│ │ │ │ │ 141065)影本一份(警一│ │ │ │ │行旅遊網購物│ │ │ │ │ 卷第98頁) │ │ │ │ │之付款方式有│ │ │ │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誤,要求至自│ │ │ │ │ 表影本一份(警一卷第99│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頁) │ │ │ │ │取消設定云云│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使被害人陷│ │ │ │ │ 72至73頁) │ │ │ │ │於錯誤,依指│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示匯款至詐騙│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集團成員所指│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定之帳戶。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 │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 │ │ │ │ │ 1411頁) │ ├─┼───┼────┼──────┼─────┼─────┼────┼──────┼────────────┤ │17│楊善文│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桃園縣中壢│103年2月28│29,987元│000-00000000│1.證人楊善文於警詢之證述│ │ │ │28日20時│團成員共同基│市延平路 │日21時48分│ │172311 │ (警一卷第102至103頁)│ │ │ │45分 │於詐欺取財之│366號1樓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犯意聯絡,由│ ├─────┼────┼──────┤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 │ │不詳詐欺集團│ │103年2月28│18,938元│000-0000000 │ 警一卷第100至101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日22時37分│ │0000000 │3.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 │ │ │ │ │人前於四方通│ │ │ │提款人曾建昌│ 機交易明細影本一份、台│ │ │ │ │行旅遊網購物│ ├─────┼────┼──────┤ 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之付款方式有│ │103年2月28│30,000元│000-0000000 │ 細影本四份(警一卷第 │ │ │ │ │誤,將造成連│ │日22時19分│ │0000000 │ 104至105頁) │ │ │ │ │續扣款,要求│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至自動櫃員機│ │103年2月28│20,000元│000-0000000 │ 72至73頁) │ │ │ │ │操作取消設定│ │日22時27分│ │0000000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云云,使被害│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人,陷於錯誤│ │103年2月28│20,000元│000-0000000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依指示匯款至│ │日22時31分│ │0000000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詐騙集團成員│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所指定之帳戶│ │ │ │ │ 1411頁) │ │ │ │ │。 │ │ │ │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3 │ │ │ │ │ │ │ │ │ │ 年 6 月 23 日台新作文 │ │ │ │ │ │ │ │ │ │ 字第 00000000 號函檢附│ │ │ │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各一份(警五卷第1430至│ │ │ │ │ │ │ │ │ │ 1445頁) │ ├─┼───┼────┼──────┼─────┼─────┼────┼──────┼────────────┤ │18│張琬芬│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基隆市安樂│103年2月28│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張琬芬於警詢之證述│ │ │ │28日19時│團成員共同基│區基金一路│日20時20分│ │8752 │ (警一卷第108-110頁) │ │ │ │21分 │於詐欺取財之│135巷42號6├─────┼────┼──────┤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樓 │103年2月28│24,003元│000-0000000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日20時39分│ │0000000 │ 一卷第106至107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3.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人前於丁丁藥│ │103年2月28│24,962元│000-0000000 │ 74 至75頁) │ │ │ │ │局網路平台購│ │日21時11分│ │0000000 │4.臺灣土地銀行圓通分行 │ │ │ │ │物之付款方式│ ├─────┼────┼──────┤ 103年6月23日圓通存字第│ │ │ │ │有誤,將造成│ │103年3月1 │29,989元│000-0000000 │ 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戶│ │ │ │ │連續扣款,要│ │日 │ │0000000 │ 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 │ │ │ │求至自動櫃員│ │ │ │提款人曾建昌│ 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 │機操作取消設│ │ │ │ │ 1198至1200頁) │ │ │ │ │定云云,使被│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至詐騙集團成│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員所指定之帳│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戶。 │ │ │ │ │ 1411頁) │ ├─┼───┼────┼──────┼─────┼─────┼────┼──────┼────────────┤ │19│趙婉淑│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臺中市西區│103年2月28│29,933元│000-00000000│1.證人趙婉淑於警詢之證述│ │ │ │28日17時│團成員共同基│台灣大道2 │日17時54分│ │821801 │ (警一卷第113至117頁)│ │ │詐欺得│3分 │於詐欺取財、│段299號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利(購│ │詐欺得利之犯│ │103年2月28│12,100元│000-00000000│ 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 │買點數│ │意聯絡,由不│ │日17時57分│ │821801 │ 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 │ │卡金額│ │詳詐欺集團成├─────┼─────┼────┼──────┤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88,000│ │員誆稱被害人│ │103年3月5 │29,865元│000-00000000│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元大於│ │前於奇摩拍賣│ │日18時48分│ │3560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 │匯款金│ │網路購物之付│ │ │ │提款人曾建昌│ 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 │ │ │額 │ │款方式有誤,├─────┼─────┼────┼──────┤ 一份(警一卷第111至 │ │ │71,898│ │將造成連續扣│ │103年2月28│合計 │購買 MyCard │ 112、118至120頁) │ │ │元) │ │款,要求至自│ │、103年3月│88,000元│遊戲點數卡 │3.MyCard 遊戲點數購買憑 │ │ │ │ │動櫃員機操作│ │5日 │ │ │ 證影本 18 份(警一卷第│ │ │ │ │取消設定云云│ │ │ │ │ 121至124頁) │ │ │ │ │,使被害人陷│ │ │ │ │4.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於錯誤,依指│ │ │ │ │ 交易明細影本二份、郵政│ │ │ │ │示匯款至詐騙│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 │ │ │ │集團成員所指│ │ │ │ │ 一份(警一卷第125至126│ │ │ │ │定之帳戶,並│ │ │ │ │ 頁) │ │ │ │ │購買遊戲點數│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卡告知帳號及│ │ │ │ │ 76至78頁) │ │ │ │ │密碼,使詐騙│ │ │ │ │6.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3 │ │ │ │ │集團成員獲得│ │ │ │ │ 年 6 月 13 日彰化管字 │ │ │ │ │使用遊戲點數│ │ │ │ │ 第 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卡之利益。 │ │ │ │ │ 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各│ │ │ │ │ │ │ │ │ │ 一份(警五卷第1282至 │ │ │ │ │ │ │ │ │ │ 1286頁) │ ├─┼───┼────┼──────┼─────┼─────┼────┼──────┼────────────┤ │20│鄧仁良│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桃園縣中壢│103年3月1 │29,987元│000-00000000│1.證人鄧仁良於警詢之證述│ │ │ │1日 │團成員共同基│市元化路2 │日18時51分│ │944 │ (警一卷第129至131頁)│ │ │ │ │於詐欺取財之│段126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犯意聯絡,由│ ├─────┼────┼──────┤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 │ │不詳詐欺集團│ │103年3月1 │16,123元│000-00000000│ 警一卷第127至128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日18時58分│ │944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人前於四方通│ │ │ │提款人曾建昌│ 、渣打銀行000000000000│ │ │ │ │行旅遊網購物│ │ │ │ │ 85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 │ │ │ │,因工作人員│ │ │ │ │ 影本各一份(警一卷第 │ │ │ │ │疏失誤植商品│ │ │ │ │ 132至134頁) │ │ │ │ │項目,要求至│ │ │ │ │4.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836 號帳戶摺封面暨內頁│ │ │ │ │作重新設定云│ │ │ │ │ 影本一份(警一卷第133 │ │ │ │ │云,使被害人│ │ │ │ │ 頁) │ │ │ │ │陷於錯誤,依│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80至81頁) │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 │指定之帳戶。│ │ │ │ │ 有限公司103年6月11日兆│ │ │ │ │ │ │ │ │ │ 銀總票據字第0000000000│ │ │ │ │ │ │ │ │ │ 號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暨│ │ │ │ │ │ │ │ │ │ 交易明細各一份(警五卷│ │ │ │ │ │ │ │ │ │ 第1322至1329頁) │ ├─┼───┼────┼──────┼─────┼─────┼────┼──────┼────────────┤ │21│吳有書│103年2月│與不詳詐欺集│桃園縣中壢│103年3月1 │22,989元│000-00000000│1.證人吳有書於警詢之證述│ │ │ │28日18時│團成員共同基│市中山路 │日20時03分│ │80074 │ (警一卷第137至138頁)│ │ │ │ 26分 │於詐欺取財之│194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犯意聯絡,由│ ├─────┼────┼──────┤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 │ │不詳詐欺集團│ │103年3月1 │29,987元│000-0000000 │ 警一卷第135至136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日20時25分│ │86209 │3.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人前於四方通│ │ │ │提款人曾建昌│ 明細影本二份(警一卷第│ │ │ │ │行旅遊網購物│ │ │ │ │ 139頁) │ │ │ │ │之付款方式有│ │ │ │ │4.中國信託銀行(帳號2045│ │ │ │ │誤,將造成連│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續扣款,要求│ │ │ │ │ )金融卡影本二份(警一│ │ │ │ │至自動櫃員機│ │ │ │ │ 卷第140頁) │ │ │ │ │操作取消設定│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云云,使被害│ │ │ │ │ 82至84頁) │ │ │ │ │人陷於錯誤,│ │ │ │ │6.臺灣銀行營業部103年6月│ │ │ │ │依指示匯款至│ │ │ │ │ 19日營存密字第00000000│ │ │ │ │詐騙集團成員│ │ │ │ │ 331 號函檢附帳戶明細一│ │ │ │ │所指定之帳戶│ │ │ │ │ 份(警五卷第1151至1166│ │ │ │ │。 │ │ │ │ │ 頁) │ │ │ │ │ │ │ │ │ │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 │ │ │ │ │ │ │ │ │ 行 103 年 6 月 18 日合│ │ │ │ │ │ │ │ │ │ 金竹北字第 1724 號函檢│ │ │ │ │ │ │ │ │ │ 附帳號號帳戶基本資料及│ │ │ │ │ │ │ │ │ │ 交易往來明細各一份(警│ │ │ │ │ │ │ │ │ │ 五卷第1211至1213頁) │ ├─┼───┼────┼──────┼─────┼─────┼────┼──────┼────────────┤ │22│郭協成│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高雄市大寮│103年3月1 │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郭協成於警詢之證述│ │ │ │1日18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鳳屏一路│日19時35分│ │80074 │ (警一卷第143至145頁)│ │ │ │55分 │於詐欺取財之│370號 (中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犯意聯絡,由│庄郵局) ├─────┼────┼──────┤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 │ │不詳詐欺集團│ │103年3月1 │29,989元│000-00000000│ 警一卷第141至142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日19時43分│ │80074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人前於露天拍│ │ │ │提款人曾建昌│ 影本二份(警一卷第 146│ │ │ │ │賣網購物之付│ │ │ │ │ 頁) │ │ │ │ │款方式有誤,│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將造成連續扣│ │ │ │ │ 82至83頁) │ │ │ │ │款,要求至自│ │ │ │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北分│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行 103 年 6 月 18 日合│ │ │ │ │取消設定云云│ │ │ │ │ 金竹北字第 1724 號函檢│ │ │ │ │,使被害人陷│ │ │ │ │ 附帳號號帳戶基本資料及│ │ │ │ │於錯誤,依指│ │ │ │ │ 交易往來明細各一份(警│ │ │ │ │示匯款至詐騙│ │ │ │ │ 五卷第1211至1213頁) │ │ │ │ │集團成員所指│ │ │ │ │ │ │ │ │ │定之帳戶。 │ │ │ │ │ │ ├─┼───┼────┼──────┼─────┼─────┼────┼──────┼────────────┤ │23│林鈺珠│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宜蘭縣羅東│103年3月2 │29,999元│000-00000000│1.證人林鈺珠於警詢之證述│ │ │ │2日15時 │團成員共同基│鎮羅東郵局│日17時33分│ │50951 │ (警一卷第149至152頁)│ │ │詐欺取│ │於詐欺取財、│ │ │ │提款人曾建昌│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財 │ │詐欺得利之犯│ ├─────┼────┼──────┤ 影本二份(警一卷第153 │ │ │(匯款│ │意聯絡,由不│ │103年3月2 │8,123元 │000-0000000 │ 頁) │ │ │金額合│ │詳詐欺集團成│ │日17時30分│ │8261 │3.MyCard遊戲點數購買憑證│ │ │計 │ │員誆稱被害人│ │ │ │提款人曾建昌│ 影本6份(警一卷第154 │ │ │38,122│ │網路購物商品├─────┼─────┼────┼──────┤ 至156頁) │ │ │元大於│ │項目設定有誤│ │103年3月2 │合計 │購買 MyCard │4.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 │ │ │購買點│ │(多買 12 筆│ │日 │28,000元│遊戲點數卡 │ 帳戶、臺灣銀行00000000│ │ │數卡金│ │),要求至自│ │ │ │ │ 6196號帳戶存摺封面暨內│ │ │額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頁影本二份(警一卷第 │ │ │28,000│ │取消交易云云│ │ │ │ │ 157至158頁) │ │ │元) │ │,使被害人陷│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於錯誤,依指│ │ │ │ │ 85至87頁) │ │ │ │ │示匯款至詐騙│ │ │ │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原分│ │ │ │ │集團成員所指│ │ │ │ │ 行103年6月19日合金豐存│ │ │ │ │定之帳戶,並│ │ │ │ │ 字第0000000000 號函檢 │ │ │ │ │購買遊戲點數│ │ │ │ │ 附帳戶交易明細表、開戶│ │ │ │ │卡告知帳號及│ │ │ │ │ 基本資料各一份(警五卷│ │ │ │ │密碼,使詐騙│ │ │ │ │ 第1201至1203頁) │ │ │ │ │集團成員獲得│ │ │ │ │7.第一商業銀行頭前分行 │ │ │ │ │使用遊戲點數│ │ │ │ │ 103 年6月13日一頭前字 │ │ │ │ │卡之利益。 │ │ │ │ │ 第00050號函檢附客戶楊 │ │ │ │ │ │ │ │ │ │ 喻甯開戶基本資料一份(│ │ │ │ │ │ │ │ │ │ 警五卷第1228至1238頁)│ ├─┼───┼────┼──────┼─────┼─────┼────┼──────┼────────────┤ │24│蔡亞玲│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高雄市路竹│103年3月2 │29,985元│000-00000000│1.證人蔡亞玲於警詢之證述│ │ │ │2日17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下坑里太│日17時19分│ │50951 │ (警一卷第161至163頁)│ │ │詐欺取│8分 │於詐欺取財、│平路 342-2│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財 │ │詐欺得利之犯│號 (7-11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匯款│ │意聯絡,由不│路圍店 ) │ │ │ │ 一卷第159至160頁) │ │ │金額合│ │詳詐欺集團成├─────┼─────┼────┼──────┤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計 │ │員誆稱被害人│ │103年3月2 │合計 │購買GASH遊戲│ 交易明細影本一份(警一│ │ │29,985│ │前於86小舖網│ │日 │29,000元│點數卡。 │ 卷第164頁) │ │ │元大於│ │路購物之付款│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購買點│ │方式有誤,將│ │ │ │ │ 85頁) │ │ │數卡金│ │造成連續扣款│ │ │ │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原分│ │ │額 │ │,要求至自動│ │ │ │ │ 行 103 年 6 月 19 日合│ │ │29,000│ │櫃員機操作取│ │ │ │ │ 金豐存字第 0000000000 │ │ │元) │ │消設定云云,│ │ │ │ │ 號函檢附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使被害人陷於│ │ │ │ │ 、開戶基本資料各一份 │ │ │ │ │錯誤,依指示│ │ │ │ │ (警五卷第1201至1203頁│ │ │ │ │匯款至詐騙集│ │ │ │ │ ) │ │ │ │ │團成員所指定│ │ │ │ │ │ │ │ │ │之帳戶,並購│ │ │ │ │ │ │ │ │ │買遊戲點數卡│ │ │ │ │ │ │ │ │ │告知帳號及密│ │ │ │ │ │ │ │ │ │碼,使詐騙集│ │ │ │ │ │ │ │ │ │團成員獲得使│ │ │ │ │ │ │ │ │ │用遊戲點數卡│ │ │ │ │ │ │ │ │ │之利益。 │ │ │ │ │ │ ├─┼───┼────┼──────┼─────┼─────┼────┼──────┼────────────┤ │25│王思晨│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新北市板橋│103年3月3 │29,123元│000-00000000│1.證人王思晨於警詢之證述│ │ │ │3日18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國慶路 │日18時52分│ │1722 │ (警一卷第167至170頁)│ │ │ │ │於詐欺取財之│132號(國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犯意聯絡,由│慶郵局 ) ├─────┼────┼──────┤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 │ │不詳詐欺集團│ │103年3月3 │999元 │000-00000000│ 警一卷第165至166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日18時55分│ │1722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人前於NBA臺 │ │ │ │提款人曾建昌│ 細影本四份(警一卷第 │ │ │ │ │灣球衣專賣店│ ├─────┼────┼──────┤ 171頁) │ │ │ │ │網路購物付款│ │103年3月3 │3,159元 │000-00000000│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方式有誤,將│ │日19時39分│ │0617 │ 88 頁) │ │ │ │ │造成連續扣款│ ├─────┼────┼──────┤5.臺灣銀行營業部103年6月│ │ │ │ │,要求至自動│ │103年3月3 │499元 │000-00000000│ 19日營存密字第00000000│ │ │ │ │櫃員機操作取│ │日19時41分│ │0617 │ 331 號函檢附帳戶明細一│ │ │ │ │消設定云云,│ │ │ │ │ 份(警五卷第1151至1166│ │ │ │ │使被害人陷於│ │ │ │ │ 頁) │ │ │ │ │錯誤,依指示│ │ │ │ │6.國泰世華銀行商業銀行股│ │ │ │ │匯款至詐騙集│ │ │ │ │ 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25 │ │ │ │ │團成員所指定│ │ │ │ │ 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3000│ │ │ │ │之帳戶。 │ │ │ │ │ 1792 號函檢附帳戶基本 │ │ │ │ │ │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各一份(│ │ │ │ │ │ │ │ │ │ 警五卷第1297至132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楊濟華│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臺中市豐原│103年3月3 │6,545元 │000-00000000│1.證人楊濟華於警詢之證述│ │ │ │3日19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市政路 1│日20時59分│ │1722 │ (警一卷第174至176頁)│ │ │ │21分 │於詐欺取財之│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犯意聯絡,由│ ├─────┼────┼──────┤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 │ │不詳詐欺集團│ │103年3月3 │7,444元 │000-00000000│ 警一卷第172至173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日21時02分│ │1722 │3.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人前於四方通│ │ │ │提款人曾建昌│ 明細影本二份(警一卷第│ │ │ │ │行旅遊網訂房│ │ │ │ │ 177頁) │ │ │ │ │時因人員疏失│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將造成連續│ │ │ │ │ 88頁) │ │ │ │ │扣款,要求至│ │ │ │ │5.國泰世華銀行商業銀行股│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25 │ │ │ │ │作取消設定云│ │ │ │ │ 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3000│ │ │ │ │云,使被害人│ │ │ │ │ 1792 號函檢附帳戶基本 │ │ │ │ │陷於錯誤,依│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各一份(│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警五卷第1297至1321頁)│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 │ │ │ │指定之帳戶。│ │ │ │ │ │ ├─┼───┼────┼──────┼─────┼─────┼────┼──────┼────────────┤ │27│陳雅琴│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臺南市永康│103年3月3 │12,057元│000-00000000│1.證人陳雅琴於警詢之證述│ │ │ │3日20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中華路 │日20時59分│ │1722 │ (警一卷第180至182頁)│ │ │詐欺取│22分 │於詐欺取財、│196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財 │ │詐欺得利之犯│ ├─────┼────┼──────┤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匯款│ │意聯絡,由不│ │103年3月3 │合計 │購買 MyCard │ 警一卷第178至179頁) │ │ │金額 │ │詳詐欺集團成│ │日 │5,000元 │遊戲點數卡 │3.MyCard 遊戲點數購買憑 │ │ │12,057│ │員誆稱被害人│ │ │ │ │ 證影本1份(警一卷第183│ │ │元大於│ │前於巴黎草莓│ │ │ │ │ 頁) │ │ │購買點│ │網路購物之付│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數卡金│ │款方式有誤,│ │ │ │ │ 88 頁) │ │ │額 │ │將造成連續扣│ │ │ │ │5.國泰世華銀行商業銀行股│ │ │5,000 │ │款,要求至自│ │ │ │ │ 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25 │ │ │元)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3000│ │ │ │ │取消設定云云│ │ │ │ │ 1792 號函檢附帳戶基本 │ │ │ │ │,使被害人陷│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各一份(│ │ │ │ │於錯誤,依指│ │ │ │ │ 警五卷第1297至1321頁)│ │ │ │ │示匯款至詐騙│ │ │ │ │ │ │ │ │ │集團成員所指│ │ │ │ │ │ │ │ │ │定之帳戶,並│ │ │ │ │ │ │ │ │ │購買遊戲點數│ │ │ │ │ │ │ │ │ │卡告知帳號及│ │ │ │ │ │ │ │ │ │密碼,使詐騙│ │ │ │ │ │ │ │ │ │集團成員獲得│ │ │ │ │ │ │ │ │ │使用遊戲點數│ │ │ │ │ │ │ │ │ │卡之利益。 │ │ │ │ │ │ ├─┼───┼────┼──────┼─────┼─────┼────┼──────┼────────────┤ │28│李秋子│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新北市蘆洲│103年3月4 │150,000 │000-00000000│1.證人李秋子於警詢之證述│ │ │ │3日 │團成員共同基│區中山一路│日 │元 │0016 │ (警一卷第186至188頁)│ │ │ │ │於詐欺取財之│211 號 (中├─────┼────┼──────┤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國信託蘆洲│103年3月4 │200,000 │000-00000000│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分行 ) │日 │元 │3560 │ 一卷第184至185頁) │ │ │ │ │成員誆稱係被│ │ │ │提款人曾建昌│3.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害人之女兒,│ ├─────┼────┼──────┤ 78至79頁) │ │ │ │ │有急需向其借│ │103年3月6 │200,000 │000-00000000│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功分│ │ │ │ │貸云云,使被│ │日 │元 │282 │ 行 103 年 6 月 17 日合│ │ │ │ │害人陷於錯誤│ ├─────┼────┼──────┤ 金成存字第 0000000000 │ │ │ │ │,匯款至詐騙│ │103年3月3 │200,000 │000-00000000│ 號函檢附帳號 │ │ │ │ │集團所指定之│ │日 │元 │9209 │ 0000000000000 開戶建檔│ │ │ │ │帳戶。 │ ├─────┼────┼──────┤ 登錄單及交易明細表各一│ │ │ │ │ │ │103年3月4 │120,000 │000-00000000│ 份(警五卷第1204至1207│ │ │ │ │ │ │日 │元 │9209 │ 頁) │ │ │ │ │ │ ├─────┼────┼──────┤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103年3月3 │180,000 │000-00000000│ 限公司103年6月12日北富│ │ │ │ │ │ │日 │元 │24120 │ 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 │ │ │ │ │ │103年3月4 │150,000 │000-00000000│ 易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 │ │日 │元 │24120 │ 1290至1298頁) │ │ │ │ │ │ │ │ │ │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 │ 限公司103年6月11日兆銀│ │ │ │ │ │ │ │ │ │ 總票據字第 0000000000 │ │ │ │ │ │ │ │ │ │ 號函檢附帳戶交易往來明│ │ │ │ │ │ │ │ │ │ 細一份(警五卷第1322至│ │ │ │ │ │ │ │ │ │ 1329頁) │ │ │ │ │ │ │ │ │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 │ 限公司103年6月12日中信│ │ │ │ │ │ │ │ │ │ 銀字第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號函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 │ │ │ │ │ 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 │ │ │ │ │ │ 1446至1465頁) │ ├─┼───┼────┼──────┼─────┼─────┼────┼──────┼────────────┤ │29│黃偉宸│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新北市瑞芳│103年3月5 │29,816元│000-00000000│1.證人黃偉宸於警詢之證述│ │ │ │5日17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大埔路 │日18時27分│ │3560 │ (警一卷第191至194頁)│ │ │詐欺取│41分 │於詐欺取財、│132-2 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財 │ │詐欺得利之犯│四腳亭郵局│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匯款│ │意聯絡,由不├─────┼─────┼────┼──────┤ 一卷第189至190頁) │ │ │金額 │ │詳詐欺集團成│ │103年3月5 │合計 │購買 MyCard │3.存摺內頁影本一份、郵政│ │ │29,816│ │員誆稱被害人│ │日 │7,000元 │遊戲點數卡。│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元大於│ │前於露天拍賣│ │ │ │ │ 本一份(警一卷第195至 │ │ │購買點│ │網路購物之付│ │ │ │ │ 196頁) │ │ │數卡金│ │款方式有誤,│ │ │ │ │4.MyCard 遊戲點數購買憑 │ │ │額 │ │將造成連續扣│ │ │ │ │ 證影本3份(警一卷第197│ │ │7,000 │ │款,要求至自│ │ │ │ │ 頁) │ │ │元) │ │動櫃員機操作│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取消設定云云│ │ │ │ │ 78至79頁) │ │ │ │ │,使被害人陷│ │ │ │ │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於錯誤,依指│ │ │ │ │ 限公司103年6月12日北富│ │ │ │ │示匯款至詐騙│ │ │ │ │ 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號│ │ │ │ │集團成員所指│ │ │ │ │ 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 │ │ │ │定之帳戶,並│ │ │ │ │ 易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購買遊戲點數│ │ │ │ │ 1290至1298頁) │ │ │ │ │卡告知帳號及│ │ │ │ │ │ │ │ │ │密碼,使詐騙│ │ │ │ │ │ │ │ │ │集團成員獲得│ │ │ │ │ │ │ │ │ │使用遊戲點數│ │ │ │ │ │ │ │ │ │卡之利益。 │ │ │ │ │ │ ├─┼───┼────┼──────┼─────┼─────┼────┼──────┼────────────┤ │30│鍾明峰│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新北市新莊│103年3月5 │19,235元│000-00000000│1.證人鍾明峰於警詢之證述│ │ │ │5日20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自強街 2│日21時11分│ │119938 │ (警一卷第200至201頁)│ │ │ │39分 │於詐欺取財之│號 (全家超│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商內 ATM)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198至199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人前於露天拍│ │ │ │ │ 交易明細影本一份(警一│ │ │ │ │賣網路購物時│ │ │ │ │ 卷第202頁) │ │ │ │ │,因取貨時作│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業人員疏失,│ │ │ │ │ 89反至90頁) │ │ │ │ │將造成連續扣│ │ │ │ │5.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款,要求至自│ │ │ │ │ 限公司 103 年 6 月 12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日渣打商銀 SCBCL 字第1│ │ │ │ │取消設定云云│ │ │ │ │ 000000000 號函檢附帳戶│ │ │ │ │,使被害人陷│ │ │ │ │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一│ │ │ │ │於錯誤,依指│ │ │ │ │ 份(警五卷第1332至1339 │ │ │ │ │示匯款至詐騙│ │ │ │ │ 頁) │ │ │ │ │集團成員所指│ │ │ │ │ │ │ │ │ │定之帳戶。 │ │ │ │ │ │ ├─┼───┼────┼──────┼─────┼─────┼────┼──────┼────────────┤ │31│羅明芳│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新北市中和│103年3月5 │29,999元│000-00000000│1.證人羅明芳於警詢之證述│ │ │ │8日18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自立路 │日19時27分│ │3560 │ (警一卷第205至208頁)│ │ │ │28分 │於詐欺取財之│147 號 (自│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立郵局 )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203至204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人前於露天拍│ │ │ │ │ 表影本一份(警一卷第 │ │ │ │ │賣網路購物之│ │ │ │ │ 209頁) │ │ │ │ │付款方式有誤│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將造成連續│ │ │ │ │ 76至78頁) │ │ │ │ │扣款,要求至│ │ │ │ │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限公司103年6月12日北富│ │ │ │ │作取消設定云│ │ │ │ │ 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號│ │ │ │ │云,使被害人│ │ │ │ │ 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 │ │ │ │陷於錯誤,依│ │ │ │ │ 易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1290至1298頁) │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 │ │ │ │指定之帳戶。│ │ │ │ │ │ ├─┼───┼────┼──────┼─────┼─────┼────┼──────┼────────────┤ │32│黃琬清│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新北市新店│103年3月5 │29,999元│000-00000000│1.證人黃琬清於警詢之證述│ │ │ │5日20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安康路 2│日21時40分│ │119938 │ (警一卷第212至214頁)│ │ │ │58分 │於詐欺取財之│段 179 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公崙郵局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ATM) │ │ │ │ 一卷第210至211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人前於露天拍│ │ │ │ │ 表影本一份(警一卷第 │ │ │ │ │賣網路購物之│ │ │ │ │ 215頁) │ │ │ │ │付款方式有誤│ │ │ │ │4.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 │ │ │ │ │,將造成連續│ │ │ │ │ 00000000000000 號)影 │ │ │ │ │扣款,要求至│ │ │ │ │ 本一份(警一卷第216頁 │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 │ │ │ │ │作取消設定云│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89│ │ │ │ │云,使被害人│ │ │ │ │ 至90頁) │ │ │ │ │陷於錯誤,依│ │ │ │ │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限公司 103 年 6 月 12 │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日渣打商銀 SCBCL 字第1│ │ │ │ │指定之帳戶。│ │ │ │ │ 000000000 號函檢附帳戶│ │ │ │ │ │ │ │ │ │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一│ │ │ │ │ │ │ │ │ │ 份(警五卷第1332至1339 │ │ │ │ │ │ │ │ │ │ 頁) │ ├─┼───┼────┼──────┼─────┼─────┼────┼──────┼────────────┤ │33│蔡欣妮│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臺中市南屯│103年3月5 │23,114元│000-00000000│1.證人蔡欣妮於警詢之證述│ │ │ │5日18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豐樂里永│日19時21分│ │3560 │ (警一卷第219至220頁)│ │ │詐欺得│30分 │於詐欺取財、│春東路860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利 │ │詐欺得利之犯│號 ( 統一 │ │ │ │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購買│ │意聯絡,由不│超商 ATM) ├─────┼────┼──────┤ 警一卷第217至218頁) │ │ │點數卡│ │詳詐欺集團成│ │103年3月5 │合計 │購買MyCard遊│3.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 │ │ │金額 │ │員誆稱係網路│ │日 │53,000元│戲點數卡 │ 00000000000000 號)封 │ │ │53,000│ │購物賣家,因│ │ │ │ │ 面暨內頁影本一份(警一│ │ │元大於│ │寄錯帳單會導│ │ │ │ │ 卷第221至222頁) │ │ │匯款金│ │致被害人遭扣│ │ │ │ │4.MyCard 遊戲點數購買憑 │ │ │額 │ │款,要求至自│ │ │ │ │ 證影本 12 份(警一卷第│ │ │23,114│ │動櫃員機操作│ │ │ │ │ 223至225頁) │ │ │元) │ │取消云云,使│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76至78頁) │ │ │ │ │誤,依指示匯│ │ │ │ │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款至詐騙集團│ │ │ │ │ 限公司103年6月12日北富│ │ │ │ │成員所指定之│ │ │ │ │ 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號│ │ │ │ │帳戶,並購買│ │ │ │ │ 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 │ │ │ │遊戲點數卡告│ │ │ │ │ 易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知帳號及密碼│ │ │ │ │ 1290至1298頁) │ │ │ │ │,使詐騙集團│ │ │ │ │ │ │ │ │ │成員獲得使用│ │ │ │ │ │ │ │ │ │遊戲點數卡之│ │ │ │ │ │ │ │ │ │利益。 │ │ │ │ │ │ ├─┼───┼────┼──────┼─────┼─────┼────┼──────┼────────────┤ │34│陳淑慧│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新北市三重│103年3月4 │100,000 │000-00000000│1.證人陳淑慧於警詢之證述│ │ │ │5日15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重新路 5│日 │元 │219 │ (警一卷第227至230頁)│ │ │ │40分 │於詐欺取財之│段609巷4號├─────┼────┼──────┤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1樓 │103年3月5 │100,000 │000-00000000│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日 │元 │5665 │ 一卷第226頁) │ │ │ │ │成員誆稱係被│ ├─────┼────┼──────┤3.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害人之妹妹,│ │103年3月5 │100,000 │000-00000000│ 91至92頁) │ │ │ │ │有急需向其借│ │日 │元 │8273 │4.臺灣銀行營業部103年6月│ │ │ │ │貸云云,使被│ │ │ │提款人曾建昌│ 19日營存密字第00000000│ │ │ │ │害人陷於錯誤│ ├─────┼────┼──────┤ 331 號函檢附帳戶明細一│ │ │ │ │,匯款至詐騙│ │103年3月3 │200,000 │000-00000000│ 份(警五卷第1151至1166│ │ │ │ │集團所指定之│ │日 │元 │19543 │ 頁) │ │ │ │ │帳戶。 │ ├─────┼────┼──────┤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基隆│ │ │ │ │ │ │103年3月4 │150,000 │000-00000000│ 分行 103 年 6 月 25 日│ │ │ │ │ │ │日 │元 │1666 │ 合金東基字第0000000000│ │ │ │ │ │ ├─────┼────┼──────┤ 號函檢附0000000000000 │ │ │ │ │ │ │103年3月3 │150,000 │000-00000000│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 │ │ │ │ │ │日 │元 │4283 │ 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 │ │ ├─────┼────┼──────┤ 1221至1224頁) │ │ │ │ │ │ │103年3月4 │150,000 │000-00000000│6.國泰世華銀行商業銀行股│ │ │ │ │ │ │日 │元 │8410 │ 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25日│ │ │ │ │ │ ├─────┼────┼──────┤ 國世銀業控字第00000000│ │ │ │ │ │ │103年3月5 │150,000 │000-00000000│ 92號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 │ │ │ │ │ │日 │元 │8410 │ 及交易明細各一份(警五│ │ │ │ │ │ ├─────┼────┼──────┤ 卷第1297至1321頁) │ │ │ │ │ │ │103年3月4 │90,000元│000-00000000│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 │日 │ │127688 │ 限公司103年6月12日北富│ │ │ │ │ │ │ │ │提款人曾建昌│ 銀集作字第0000000000號│ │ │ │ │ │ ├─────┼────┼──────┤ 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 │ │ │ │ │ │103年3月5 │50,000元│000-00000000│ 易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 │ │ │ │127688 │ 1290至1298頁) │ │ │ │ │ │ │ │ │提款人曾建昌│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 │ │ │ │ │ 一份(警五卷1348至1411 │ │ │ │ │ │ │ │ │ │ 頁) │ ├─┼───┼────┼──────┼─────┼─────┼────┼──────┼────────────┤ │35│王贊維│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新竹市東區│103年3月7 │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王贊維於警詢之證述│ │ │ │7日20時 │團成員共同基│大學路 │日21時13分│ │112235 │ (警一卷第231至233頁、│ │ │ │18分 │於詐欺取財之│1001 號 ( │ │ │提款人曾建昌│ 236至238頁) │ │ │ │ │犯意聯絡,由│交通大學內│ │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不詳詐欺集團│郵局ATM)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 一卷第234至235頁) │ │ │ │ │人前於露天拍│ │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賣網路購物之│ │ │ │ │ 表影本一份(警一卷第 │ │ │ │ │付款方式有誤│ │ │ │ │ 239頁) │ │ │ │ │,將造成連續│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扣款,要求至│ │ │ │ │ 93頁) │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作取消設定云│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云,使被害人│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陷於錯誤,依│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1411 頁) │ │ │ │ │指定之帳戶。│ │ │ │ │ │ ├─┼───┼────┼──────┼─────┼─────┼────┼──────┼────────────┤ │36│郭蕙瑢│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臺北市士林│103年3月7 │19,018元│000-00000000│1.證人郭蕙蓉於警詢之證述│ │ │ │7日21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延平北路│日21時30分│ │112235 │ (警一卷第242至245頁)│ │ │ │許 │於詐欺取財之│5段163巷54│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號5樓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240至241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 │ │ │ │ │人前於86小舖│ │ │ │ │ 0000000000? 號)影本一│ │ │ │ │網路購物付款│ │ │ │ │ 份(警一卷第246頁) │ │ │ │ │時,因員工操│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作有誤,將造│ │ │ │ │ 93頁) │ │ │ │ │成連續扣款,│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要求至自動櫃│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員機操作取消│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設定云云,使│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誤,依指示匯│ │ │ │ │ 1411 頁) │ │ │ │ │款至詐騙集團│ │ │ │ │ │ │ │ │ │成員所指定之│ │ │ │ │ │ │ │ │ │帳戶。 │ │ │ │ │ │ ├─┼───┼────┼──────┼─────┼─────┼────┼──────┼────────────┤ │37│林沛瑤│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苗栗縣頭份│103年3月7 │25,211元│000-00000000│1.證人林沛瑤於警詢之證述│ │ │ │7日18時 │團成員共同基│鎮信義路 │日22時03分│ │112235 │ (警一卷第252至255頁)│ │ │ │27分 │於詐欺取財之│685 巷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36-2 號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250至251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台灣銀行網路銀行(帳號│ │ │ │ │人前於佳佳唱│ │ │ │ │ 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 │ │ │片拍賣網站購│ │ │ │ │ 表影本一份(警一卷第 │ │ │ │ │物,因員工操│ │ │ │ │ 256至257頁) │ │ │ │ │作有誤,將造│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成重複扣款,│ │ │ │ │ 93頁) │ │ │ │ │要求至自動櫃│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員機操作取消│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設定云云,使│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誤,依指示匯│ │ │ │ │ 一份(警五卷1348至1411 │ │ │ │ │款至詐騙集團│ │ │ │ │ 頁) │ │ │ │ │成員所指定之│ │ │ │ │ │ │ │ │ │帳戶。 │ │ │ │ │ │ ├─┼───┼────┼──────┼─────┼─────┼────┼──────┼────────────┤ │38│陳桂蘭│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新北市蘆洲│103年3月 │18,988元│000-00000000│1.證人陳桂蘭於警詢之證述│ │ │ │7日18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民族路 │7日22時10 │ │112235 │ (警一卷第260至261頁)│ │ │ │59分 │於詐欺取財之│269 號 (郵│分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局 ATM)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258至259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人前於露天拍│ │ │ │ │ 表影本一份(警一卷第 │ │ │ │ │賣網路購物,│ │ │ │ │ 262頁) │ │ │ │ │因取貨時誤簽│ │ │ │ │4.提款影像四份(警三卷第│ │ │ │ │分期付款欄位│ │ │ │ │ 93頁) │ │ │ │ │將造成連續扣│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款,要求至自│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取消設定云云│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使被害人陷│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於錯誤,依指│ │ │ │ │ 1411 頁) │ │ │ │ │示匯款至詐騙│ │ │ │ │ │ │ │ │ │集團成員所指│ │ │ │ │ │ │ │ │ │定之帳戶。 │ │ │ │ │ │ ├─┼───┼────┼──────┼─────┼─────┼────┼──────┼────────────┤ │39│潘昱晨│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嘉義市東區│103年3月8 │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潘昱辰於警詢之證述│ │ │ │8日15時 │團成員共同基│林森東路 │日16時59分│ │6899 │ (警一卷第265至267頁)│ │ │詐欺取│59分 │於詐欺取財、│720號 (統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財 │ │詐欺得利之犯│一超商ATM)├─────┼────┼──────┤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匯款│ │意聯絡,由不│ │103年3月8 │合計 │購買MyCard遊│ 警一卷第263至264頁) │ │ │金額 │ │詳詐欺集團成│ │日 │3,000元 │戲卡點數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29,989│ │員誆稱被害人│ │ │ │ │ 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份( │ │ │元大於│ │前於露天拍賣│ │ │ │ │ 警一卷第268頁) │ │ │購買點│ │網路購物,因│ │ │ │ │4.MyCard 遊戲點數購買憑 │ │ │數卡金│ │取貨時誤簽分│ │ │ │ │ 證影本一份(警一卷第 │ │ │額 │ │期付款欄位,│ │ │ │ │ 269頁) │ │ │3,000 │ │將造成連續扣│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元) │ │款,要求至自│ │ │ │ │ 94頁)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6.國泰世華銀行商業銀行股│ │ │ │ │取消設定云云│ │ │ │ │ 份有限公司 103 年 6 月│ │ │ │ │,使被害人陷│ │ │ │ │ 25 日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於錯誤,依指│ │ │ │ │ 0000000000 號函檢附帳 │ │ │ │ │示匯款至詐騙│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集團成員所指│ │ │ │ │ 一份(警五卷第1297至 │ │ │ │ │定之帳戶,並│ │ │ │ │ 1321頁) │ │ │ │ │購買遊戲點數│ │ │ │ │ │ │ │ │ │卡告知帳號及│ │ │ │ │ │ │ │ │ │密碼,使詐騙│ │ │ │ │ │ │ │ │ │集團成員獲得│ │ │ │ │ │ │ │ │ │使用遊戲點數│ │ │ │ │ │ │ │ │ │卡之利益。 │ │ │ │ │ │ ├─┼───┼────┼──────┼─────┼─────┼────┼──────┼────────────┤ │40│張吉誠│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高雄市岡山│103年3月8 │29,985元│000-00000000│1.證人張吉誠於警詢之證述│ │ │ │8日16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公園東路│日17時01分│ │6899 │ (警一卷第272至273頁)│ │ │詐欺取│33分 │於詐欺取財、│154 號 (中│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財 │ │詐欺得利之犯│國信託ATM)│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匯款│ │意聯絡,由不├─────┼─────┼────┼──────┤ 一卷第270至271頁) │ │ │金額 │ │詳詐欺集團成│ │103年3月8 │合計 │購買MyCard遊│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29,985│ │員誆稱被害人│ │日 │24,000元│戲卡點數 │ 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份(警│ │ │元大於│ │前於東利書局│ │ │ │ │ 一卷第274頁) │ │ │購買點│ │購物因人員操│ │ │ │ │4.MyCard 遊戲點數購買憑 │ │ │數卡金│ │作疏失,將造│ │ │ │ │ 證影本6份(警一卷第275│ │ │額 │ │成重複扣款,│ │ │ │ │ 至276頁) │ │ │24,000│ │要求至自動櫃│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元) │ │員機操作取消│ │ │ │ │ 94頁) │ │ │ │ │設定云云,使│ │ │ │ │6.國泰世華銀行商業銀行股│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份有限公司 103 年 6 月│ │ │ │ │誤,依指示匯│ │ │ │ │ 25 日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款至詐騙集團│ │ │ │ │ 0000000000 號函檢附帳 │ │ │ │ │成員所指定之│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帳戶,並購買│ │ │ │ │ 一份(警五卷第1297至 │ │ │ │ │遊戲點數卡告│ │ │ │ │ 1321頁) │ │ │ │ │知帳號及密碼│ │ │ │ │ │ │ │ │ │,使詐騙集團│ │ │ │ │ │ │ │ │ │成員獲得使用│ │ │ │ │ │ │ │ │ │遊戲點數卡之│ │ │ │ │ │ │ │ │ │利益。 │ │ │ │ │ │ ├─┼───┼────┼──────┼─────┼─────┼────┼──────┼────────────┤ │41│郭昀婷│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新竹市民生│103年3月8 │29,999元│000-00000000│1.證人郭昀婷於警詢之證述│ │ │ │7日20時9│團成員共同基│路243號 │日17時25分│ │2376 │ (警一卷第279至281頁)│ │ │ │分 │於詐欺取財之│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277至278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人前於佳佳唱│ │ │ │ │ 表影本一份(警一卷第 │ │ │ │ │片拍賣網站之│ │ │ │ │ 282頁) │ │ │ │ │購物付款方式│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有誤,將造成│ │ │ │ │ 95至96頁) │ │ │ │ │重複扣款,要│ │ │ │ │5.臺灣銀行營業部103年6月│ │ │ │ │求至自動櫃員│ │ │ │ │ 19日營存密字第00000000│ │ │ │ │機操作取消設│ │ │ │ │ 331 號函檢附帳戶明細一│ │ │ │ │定云云,使被│ │ │ │ │ 份(警五卷第1151至1166│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頁)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 │ │ │ │至詐騙集團成│ │ │ │ │ │ │ │ │ │員所指定之帳│ │ │ │ │ │ │ │ │ │戶。 │ │ │ │ │ │ ├─┼───┼────┼──────┼─────┼─────┼────┼──────┼────────────┤ │42│林金宏│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桃園縣龜山│103年3月8 │29,999元│000-00000000│1.證人林金宏於警詢之證述│ │ │ │8日16時 │團成員共同基│鄉文化三路│日16時30分│ │899 │ (警一卷第285至287頁)│ │ │詐欺取│ │於詐欺取財、│316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財 │ │詐欺得利之犯├─────┼─────┼────┼──────┤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匯款│ │意聯絡,由不│ │103年3月8 │合計 │購買MyCard遊│ 一卷第283至284頁) │ │ │金額 │ │詳詐欺集團成│ │日 │16,000元│戲卡點數 │3.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29,999│ │員誆稱被害人│ │ │ │ │ 明細表影本一份(警一卷│ │ │元大於│ │前於露天拍賣│ │ │ │ │ 第288頁) │ │ │購買點│ │網路購物,因│ │ │ │ │4.MyCard 遊戲點數購買憑 │ │ │數卡金│ │工作人員設定│ │ │ │ │ 證影本4份(警一卷第289│ │ │額 │ │有誤,要求至│ │ │ │ │ 頁) │ │ │16,000│ │自動櫃員機操│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元) │ │作取消設定云│ │ │ │ │ 94頁) │ │ │ │ │云,使被害人│ │ │ │ │6.國泰世華銀行商業銀行股│ │ │ │ │陷於錯誤,依│ │ │ │ │ 份有限公司 103 年 6 月│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25 日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0000000000 號函檢附帳 │ │ │ │ │指定之帳戶,│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並購買遊戲點│ │ │ │ │ 一份(警五卷第1297至 │ │ │ │ │數卡告知帳號│ │ │ │ │ 1321頁) │ │ │ │ │及密碼,使詐│ │ │ │ │ │ │ │ │ │騙集團成員獲│ │ │ │ │ │ │ │ │ │得使用遊戲點│ │ │ │ │ │ │ │ │ │數卡之利益。│ │ │ │ │ │ ├─┼───┼────┼──────┼─────┼─────┼────┼──────┼────────────┤ │43│邱建彰│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臺南市永康│103年3月8 │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邱建彰於警詢之證述│ │ │ │8日16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中正北路│日18時06分│ │2376 │ (警一卷第292至295頁)│ │ │詐欺得│30分 │於詐欺取財、│1 號 A 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利(購│ │詐欺得利之犯│5 樓之2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買點數│ │意聯絡,由不├─────┼─────┼────┼──────┤ 一卷第290至291頁) │ │ │卡金額│ │詳詐欺集團成│臺南市新市│103年3月8 │16,124元│000-00000000│3.000000000000號帳戶台幣│ │ │64,000│ │員誆稱被害人│區南科三路│日 │ │14693 │ 活期存款明細影本一份、│ │ │元大於│ │前於露天拍賣│15 號 1 樓│ │ │ │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 │ │ │匯款金│ │網路購物之付│(臺灣銀行)│ │ │ │ 號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 │ │額合計│ │款方式有誤,├─────┼─────┼────┼──────┤ 一份(警一卷第296至297│ │ │46,113│ │將造成連續扣│ │103年3月8 │64,000元│購買MyCard遊│ 頁) │ │ │元) │ │款,要求至自│ │日 │ │戲卡點數 │4.MyCard 遊戲點數購買憑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 證影本23份(警一卷第 │ │ │ │ │取消設定云云│ │ │ │ │ 298至305頁) │ │ │ │ │,使被害人陷│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於錯誤,依指│ │ │ │ │ 95至96頁) │ │ │ │ │示匯款至詐騙│ │ │ │ │ │ │ │ │ │集團成員所指│ │ │ │ │6.臺灣銀行營業部103年6月│ │ │ │ │定之帳戶,並│ │ │ │ │ 19日營存密字第00000000│ │ │ │ │購買遊戲點數│ │ │ │ │ 331 號函檢附帳戶明細一│ │ │ │ │卡告知帳號及│ │ │ │ │ 份(警五卷第1151至1166│ │ │ │ │密碼,使詐騙│ │ │ │ │ 頁) │ │ │ │ │集團成員獲得│ │ │ │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使用遊戲點數│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卡之利益。 │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 │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 │ │ │ │ │ 1411 頁) │ ├─┼───┼────┼──────┼─────┼─────┼────┼──────┼────────────┤ │44│黃光良│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桃園縣龍潭│103年3月8 │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黃光良於警詢之證述│ │ │ │8日16時 │團成員共同基│鄉中正路三│日17時34分│ │2376 │ (警一卷第308至311頁)│ │ │詐欺得│38分 │於詐欺取財、│坑段 743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利(購│ │詐欺得利之犯│號 (郵局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買點數│ │意聯絡,由不│ATM) │ │ │ │ 一卷第306至307頁) │ │ │卡金額│ │詳詐欺集團成├─────┼─────┼────┼──────┤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100,00│ │員誆稱被害人│ │103年3月8 │合計 │購買MyCard遊│ 表影本一份(警一卷第 │ │ │0元大 │ │前於露天拍賣│ │日 │100,000 │戲卡點數 │ 312頁) │ │ │於匯款│ │網路購物付款│ │ │元 │ │4.MyCard 遊戲點數購買憑 │ │ │金額 │ │方式有誤,將│ │ │ │ │ 證影本20份(警一卷第 │ │ │29,989│ │造成連續扣款│ │ │ │ │ 313至317頁) │ │ │元) │ │,要求至自動│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櫃員機操作取│ │ │ │ │ 95至96頁) │ │ │ │ │消設定云云,│ │ │ │ │6.臺灣銀行營業部103年6月│ │ │ │ │使被害人陷於│ │ │ │ │ 19日營存密字第00000000│ │ │ │ │錯誤,依指示│ │ │ │ │ 331 號函檢附帳戶明細一│ │ │ │ │匯款至詐騙集│ │ │ │ │ 份(警五卷第1151至1166│ │ │ │ │團成員所指定│ │ │ │ │ 頁) │ │ │ │ │之帳戶,並購│ │ │ │ │ │ │ │ │ │買遊戲點數卡│ │ │ │ │ │ │ │ │ │告知帳號及密│ │ │ │ │ │ │ │ │ │碼,使詐騙集│ │ │ │ │ │ │ │ │ │團成員獲得使│ │ │ │ │ │ │ │ │ │用遊戲點數卡│ │ │ │ │ │ │ │ │ │之利益。 │ │ │ │ │ │ ├─┼───┼────┼──────┼─────┼─────┼────┼──────┼────────────┤ │45│邱姵嘉│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臺北市中正│103年3月9 │15,687元│000-00000000│1.證人邱姵嘉於警詢之證述│ │ │ │9日15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永功里汀│日16時18分│ │499590 │ (警一卷第320至322頁)│ │ │ │52分 │於詐欺取財之│州路 1 段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285 號1樓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318至319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人前於露天拍│ │ │ │ │ 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份(警│ │ │ │ │賣網路購物,│ │ │ │ │ 一卷第323頁) │ │ │ │ │因工作人員疏│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失誤設為批發│ │ │ │ │ 97頁) │ │ │ │ │商訂單,將造│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成連續扣款,│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要求至自動櫃│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員機操作取消│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設定云云,使│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1411頁) │ │ │ │ │誤,依指示匯│ │ │ │ │ │ │ │ │ │款至詐騙集團│ │ │ │ │ │ │ │ │ │成員所指定之│ │ │ │ │ │ │ │ │ │帳戶。 │ │ │ │ │ │ ├─┼───┼────┼──────┼─────┼─────┼────┼──────┼────────────┤ │46│陳竹軒│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高雄市左營│103年3月9 │30,000元│000-00000000│1.證人陳竹軒於警詢之證述│ │ │ │7日18時 │4 團成員共同│區明誠二路│日16時25分│ │658100 │ (警一卷第326至327頁)│ │ │ │ │基於詐欺取財│182號5樓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之犯意聯絡,│ │103年3月9 │30,000元│000-00000000│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由不詳詐欺集│ │日16時27分│ │658100 │ 一卷第324至325頁) │ │ │ │ │團成員誆稱被│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害人前於佳佳│ │103年3月9 │30,000元│000-00000000│ 表影本四份、台新銀行自│ │ │ │ │唱片拍賣網站│ │日16時29分│ │658100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購物之付款方│ ├─────┼────┼──────┤ 九份、第一銀行自動櫃員│ │ │ │ │式有誤,將造│ │103年3月9 │10,000元│000-00000000│ 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份 │ │ │ │ │成重複扣款,│ │日16時30分│ │658100 │ (警一卷第328至332頁)│ │ │ │ │要求至自動櫃│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員機操作取消│ │103年3月9 │ 6,000元│000-00000000│ 95至98頁) │ │ │ │ │設定云云,使│ │日16時10分│ │499590 │5.第一商業銀行頭前分行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提款人曾建昌│ 103 年 6 月 13 日一頭 │ │ │ │ │誤,依指示匯│ ├─────┼────┼──────┤ 前字第 00050 號函檢附 │ │ │ │ │款至詐騙集團│ │103年3月9 │30,000元│000-00000000│ 客戶楊喻甯開戶基本資料│ │ │ │ │成員所指定之│ │日16時12分│ │499590 │ 一份(警五卷第1228至 │ │ │ │ │帳戶。 │ │ │ │提款人曾建昌│ 1238頁) │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103年3月8 │29,987元│000-00000000│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 │ │日15時42分│ │714901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 │ │103年3月8 │29,987元│000-00000000│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 │ │日15時59分│ │714901 │ 1411頁) │ │ │ │ │ │ ├─────┼────┼──────┤7.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 │ │ │ │ │ │103年3月9 │30,000元│000-00000000│ 3年6月12日一員林字第00│ │ │ │ │ │ │日16時04分│ │118 │ 155號函檢附00000000000│ │ │ │ │ │ │ │ │提款人曾建昌│ 號帳戶款明細及開戶基 │ │ │ │ │ │ ├─────┼────┼──────┤ 本資料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 │ │103年3月9 │30,000元│000-00000000│ 377至389頁) │ │ │ │ │ │ │日16時06分│ │118 │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年 │ │ │ │ │ │ │ │ │提款人曾建昌│ 6月23日台新作文字第103│ │ │ │ │ │ ├─────┼────┼──────┤ 13633號函檢附帳戶基本 │ │ │ │ │ │ │103年3月9 │10,730元│000-00000000│ 資料及交易明細各一份(│ │ │ │ │ │ │日16時08分│ │118 │ 警五卷第1430至1445頁)│ │ │ │ │ │ │ │ │提款人曾建昌│ │ │ │ │ │ │ ├─────┼────┼──────┤ │ │ │ │ │ │ │103年3月9 │30,000元│000-00000000│ │ │ │ │ │ │ │日16時38分│ │118 │ │ │ │ │ │ │ │ │ │提款人曾建昌│ │ │ │ │ │ │ ├─────┼────┼──────┤ │ │ │ │ │ │ │103年3月8 │29,987元│000-00000000│ │ │ │ │ │ │ │日17時24分│ │23376 │ │ │ │ │ │ │ │ │ │提款人曾建昌│ │ │ │ │ │ │ ├─────┼────┼──────┤ │ │ │ │ │ │ │103年3月8 │29,987元│000-00000000│ │ │ │ │ │ │ │日17時26分│ │23376 │ │ │ │ │ │ │ │ │ │提款人曾建昌│ │ ├─┼───┼────┼──────┼─────┼─────┼────┼──────┼────────────┤ │47│汪瑜寧│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新北市三重│103年3月9 │21,002元│000-00000000│1.證人汪瑜寧於警詢之證述│ │ │ │9日 │團成員共同基│區尚德里仁│日16時18分│ │499590 │ (警一卷第335至337頁)│ │ │詐欺取│ │於詐欺取財、│愛街50號 │ │ │提款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財 │ │詐欺得利之犯│ ├─────┼────┼──────┤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匯款│ │意聯絡,由不│ │103年3月9 │29,999元│000-00000000│ 警一卷第333至334頁) │ │ │金額 │ │詳詐欺集團成│ │日 │ │499590 │3.MyCard遊戲點數購買憑 │ │ │81,000│ │員誆稱被害人│ │ │ │提款人曾建昌│ 證影本12份(警一卷第 │ │ │元大於│ │前於露天拍賣│ ├─────┼────┼──────┤ 338至340頁) │ │ │購買點│ │網路購物因工│ │103年3月9 │29,999元│000-00000000│4.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數卡金│ │作人員疏失誤│ │日17時23分│ │740 │ 明細表影本二份、聯邦銀│ │ │額 │ │設為批發商訂├─────┼─────┼────┼──────┤ 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56,000│ │單,將造成連│ │103年3月9 │合計 │購買 MyCard │ 、郵局000000000000號、│ │ │元) │ │續扣款,要求│ │日 │56,000元│遊戲點數卡 │ 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 │ │ │至自動櫃員機│ │ │ │ │ 內頁影本二份(警一卷第│ │ │ │ │操作取消設定│ │ │ │ │ 340至343頁) │ │ │ │ │云云,使被害│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人陷於錯誤,│ │ │ │ │ 97頁) │ │ │ │ │依指示匯款至│ │ │ │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詐騙集團成員│ │ │ │ │ 限公司 103 年 6 月 12 │ │ │ │ │所指定之帳戶│ │ │ │ │ 日中信銀字第 │ │ │ │ │,並購買遊戲│ │ │ │ │ 00000000000000 號函帳 │ │ │ │ │點數卡告知帳│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號及密碼,使│ │ │ │ │ 一份(警五卷第1446至 │ │ │ │ │詐騙集團成員│ │ │ │ │ 1454頁) │ │ │ │ │獲得使用遊戲│ │ │ │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點數卡之利益│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 │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 │ │ │ │ │ 1411頁) │ ├─┼───┼────┼──────┼─────┼─────┼────┼──────┼────────────┤ │48│蔡美惠│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新北市三重│103年3月9 │99,050元│000-00000000│1.證人蔡美惠於警詢之證述│ │ │ │8日19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中正北路│日10時46分│ │177656 │ (警一卷第346至350頁)│ │ │詐欺取│ │於詐欺取財、│554號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財 │ │詐欺得利之犯│ │103年3月10│100,100 │000-00000000│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匯款│ │意聯絡,由不│ │日10時31分│元 │177656 │ 一卷第344至345頁) │ │ │金額 │ │詳詐欺集團成│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2,559,│ │員誆稱被害人│ │103年3月9 │99,050元│000-00000000│ 交易明細影本四份、台新│ │ │000元 │ │前於露天拍賣│ │日10時49分│ │48604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大於購│ │網路購物,因│ ├─────┼────┼──────┤ 影本八份、郵政跨行匯款│ │ │買點數│ │工作人員疏失│ │103年3月10│100,100 │000-00000000│ 申請書影本三份、渣打銀│ │ │卡金額│ │誤設為批發商│ │日10時32分│元 │48604 │ 行交易傳票影本一份、郵│ │ │1,885,│ │訂單,將造成│ ├─────┼────┼──────┤ 政匯款申請書影本一份、│ │ │000元 │ │連續扣款,要│ │103年3月9 │99,050元│000-00000000│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影│ │ │) │ │求至自動櫃員│ │日10時50分│ │1943 │ 本一份、臺灣銀行匯款申│ │ │ │ │機操作取消設│ ├─────┼────┼──────┤ 請書影本一份、國泰世華│ │ │ │ │定云云,使被│ │103年3月10│150,100 │000-00000000│ 商業銀行匯款憑證影本二│ │ │ │ │害人陷於錯誤│ │日10時27分│元 │1943 │ 份、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 │ │ │ │,依指示匯款│ ├─────┼────┼──────┤ 條影本一份(警一卷第 │ │ │ │ │至詐騙集團成│ │103年3月9 │91,050元│000-00000000│ 351至361頁) │ │ │ │ │員所指定之帳│ │日10時52分│ │8510 │4.購買 MyCard 遊戲點數、│ │ │ │ │戶,並購買遊│ ├─────┼────┼──────┤ CASH 點數統計表一份暨 │ │ │ │ │戲點數卡告知│ │103年3月10│120,100 │000-00000000│ 購買憑證影本 377 份( │ │ │ │ │帳號及密碼,│ │日10時29分│元 │8510 │ 警一卷第362至387頁;警│ │ │ │ │使詐騙集團成│ ├─────┼────┼──────┤ 二卷第800至881頁) │ │ │ │ │員獲得使用遊│ │103年3月10│150,100 │000-00000000│5.合作金庫銀行東新莊分行│ │ │ │ │戲點數卡之利│ │日10時17分│元 │20841 │ 103 年 6 月 17 日合金 │ │ │ │ │益。 │ ├─────┼────┼──────┤ 東莊存字第 0000000000 │ │ │ │ │ │ │103年3月10│150,100 │000-00000000│ 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 │ │ │ │ │ │日10時19分│元 │974800 │ 841 帳戶申請人基本資料│ │ │ │ │ │ │ │ │提款人曾建昌│ 及交易往來明細各一份(│ │ │ │ │ │ │ │ │和不知情之林│ 警五卷第1208至1210頁)│ │ │ │ │ │ │ │ │佳慈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樹林分│ │ │ │ │ │ ├─────┼────┼──────┤ 行103年6月18日合金樹存│ │ │ │ │ │ │103年3月10│100,100 │000-00000000│ 字第0000000000 號函檢 │ │ │ │ │ │ │日10時21分│元 │5255 │ 附帳號0000000000 000帳│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 │ │ │ │ │ │103年3月10│100,100 │000-00000000│ 細各一份(警五卷第1214│ │ │ │ │ │ │日10時23分│元 │303179 │ 至1216頁) │ │ │ │ │ │ ├─────┼────┼──────┤7.第一商業銀行頭前分行 │ │ │ │ │ │ │103年3月10│100,100 │000-00000000│ 103 年6月13日一頭前字 │ │ │ │ │ │ │日12時37分│元 │728870 │ 第00050號函檢附客戶楊 │ │ │ │ │ │ ├─────┼────┼──────┤ 喻甯開戶基本資料一份(│ │ │ │ │ │ │103年3月10│120,100 │000-00000000│ 警四卷第317至337頁) │ │ │ │ │ │ │日12時38分│元 │715 │8.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 │ │ │ │ │ │ ├─────┼────┼──────┤ 103 年6月17日一頭份字 │ │ │ │ │ │ │103年3月10│100,000 │000-00000000│ 第00055號函檢附客戶張 │ │ │ │ │ │ │日12時39分│元 │693 │ 寒欣帳號00000000000號 │ │ │ │ │ │ ├─────┼────┼──────┤ 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 │ │103年3月11│100,000 │000-00000000│ 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 │ │ │日 │元 │7346 │ 1245頁至1250頁) │ │ │ │ │ │ ├─────┼────┼──────┤9.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 │103年3月12│180,000 │000-00000000│ 司總行103年6月20日營清│ │ │ │ │ │ │日 │元 │905898 │ 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 │ │ │ │ │ │103年3月12│100,000 │000-00000000│ 各一份(警五卷第1265至│ │ │ │ │ │ │日11時17分│元 │112755 │ 1281頁) │ │ │ │ │ │ ├─────┼────┼──────┤10.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 │ │ │ │ │ │ │103年3月12│100,000 │000-00000000│ 103 年 6 月 13 日彰化│ │ │ │ │ │ │日 │元 │3460 │ 管字第 00000000 號函 │ │ │ │ │ │ ├─────┼────┼──────┤ 檢附帳戶基本資料暨交 │ │ │ │ │ │ │103年3月12│150,000 │000-00000000│ 易明細各一份(警五卷 │ │ │ │ │ │ │日12時20分│元 │36765 │ 第1282至1286頁) │ │ │ │ │ │ ├─────┼────┼──────┤1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山 │ │ │ │ │ │ │103年3月12│150,000 │000-00000000│ 分行103年6月16日上中 │ │ │ │ │ │ │日13時08分│元 │1826 │ 山字第000000000 0號函│ │ │ │ │ │ ├─────┼────┼──────┤ 檢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 │ │ │ │ │ │ │103年3月12│100,000 │000-00000000│ 易明細各一份(警五卷 │ │ │ │ │ │ │日 │元 │265181 │ 第435 至439頁) │ │ │ │ │ ├─────┼─────┼────┼──────┤12.國泰世華銀行商業銀行 │ │ │ │ │ │ │103年3月8 │合計 │購買MyCard及│ 股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 │ │ │ │ │ │ │至11日 │1,885,00│GASH遊戲點數│ 25 日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 │ │ │元 │卡 │ 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 各一份(警五卷第1287 │ │ │ │ │ │ │ │ │ │ 1289頁) │ │ │ │ │ │ │ │ │ │1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103年6月12日 │ │ │ │ │ │ │ │ │ │ 渣打商銀SCBCL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 各一份(警五卷第1332至│ │ │ │ │ │ │ │ │ │ 1339頁) │ │ │ │ │ │ │ │ │ │1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 │ │ │ │ │ │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 │ │ │ │ │ 1411頁) │ │ │ │ │ │ │ │ │ │15.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 │ │ │ │ │ │ │ │ │ 6月26日玉山個(存)字│ │ │ │ │ │ │ │ │ │ 第0000000000函檢帳戶 │ │ │ │ │ │ │ │ │ │ 基本資料及交明細各一 │ │ │ │ │ │ │ │ │ │ 份(警五卷第1421至 │ │ │ │ │ │ │ │ │ │ 1429 頁) │ │ │ │ │ │ │ │ │ │1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103年6月12日 │ │ │ │ │ │ │ │ │ │ 中信銀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函帳 │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 各一份(警五卷第731 │ │ │ │ │ │ │ │ │ │ 至769頁) │ │ │ │ │ │ │ │ │ │17.臺灣銀行營業部103年6 │ │ │ │ │ │ │ │ │ │ 月19日營存密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 │ │ │ │ │ 戶明細一份(警五卷第 │ │ │ │ │ │ │ │ │ │ 1151至1166頁) │ │ │ │ │ │ │ │ │ │18.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 │ │ │ │ │ │ │ │ │ │ 第121至125頁) │ ├─┼───┼────┼──────┼─────┼─────┼────┼──────┼────────────┤ │49│林建安│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新竹市東區│103年3月10│12,123元│000-00000000│1.證人林建安於警詢之證述│ │ │ │10日21時│團成員共同基│金山 26 街│日 │ │1201 │ (警二卷第884至887頁)│ │ │詐欺取│ │於詐欺取財、│(網路ATM) │ │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財 │ │詐欺得利之犯├─────┼─────┼────┼──────┤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匯款│ │意聯絡,由不│新北市土城│103年3月11│99,989元│000-00000000│ 二卷第882至883頁) │ │ │金額 │ │詳詐欺集團成│區金城路 3│日 │ │1943 │3.兆豐銀行 00000000000 │ │ │1,487,│ │員誆稱被害人│段46號 │ │ │ │ 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一份│ │ │242元 │ │前於四方通行├─────┼─────┼────┼──────┤ (警二卷第888頁) │ │ │大於購│ │旅遊網購物之│合作金庫新│103年3月11│150,120 │000-00000000│4.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影本一│ │ │買點數│ │付款方式有誤│竹科學園區│日 │元 │20841 │ 份、玉山銀行匯款回條影│ │ │卡金額│ │,將造成連續│分行 ├─────┼────┼──────┤ 本一份、郵局匯款收執聯│ │ │210,00│ │扣款,要求至│ │103年3月11│214,080 │000-00000000│ 影本二份、臺灣中小企業│ │ │0元) │ │自動櫃員機操│ │日 │元 │33444 │ 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二 │ │ │ │ │作取消設定云│ │ │ │提領人曾建昌│ 份(警二卷第889至890頁│ │ │ │ │云,使被害人│ │ │ │和不知情之林│ ) │ │ │ │ │陷於錯誤, │ │ │ │佳慈 │5.遊戲點數購買憑證影本42│ │ │ │ │依指示匯款至│ ├─────┼────┼──────┤ 份(警二卷第891至910頁│ │ │ │ │詐騙集團成員│ │103年3月11│70,100元│000-00000000│ ) │ │ │ │ │所指定之帳戶│ │日 │ │181910 │6.臺灣土地銀行臺中分行10│ │ │ │ │,並購買遊戲├─────┼─────┼────┼──────┤ 3年6月20日中存字第1035│ │ │ │ │點數卡告知帳│台灣中小企│103年3月11│150,080 │000-00000000│ 002540號函檢附存戶社團│ │ │ │ │號及密碼,使│業銀行 │日 │元 │974800 │ 法人臺灣動物緊急救援推│ │ │ │ │詐騙集團成員│ │ │ │提領人曾建昌│ 廣協會帳戶基本資料暨 │ │ │ │ │獲得使用遊戲│ │ │ │和不知情之林│ 交易明細各一份(警四卷│ │ │ │ │點數卡之利益│ │ │ │佳慈 │ 第195至255頁) │ │ │ │ │。 ├─────┼─────┼────┼──────┤7.合作金庫銀行東新莊分行│ │ │ │ │ │新竹市東區│103年3月11│100,120 │000-00000000│ 103 年 6 月 17 日合金 │ │ │ │ │ │光復路一段│日 │元 │5255 │ 東莊存字第 0000000000 │ │ │ │ │ │313 號 (關├─────┼────┼──────┤ 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 │ │ │ │ │東橋郵局) │103年3月11│100,100 │000-00000000│ 841帳戶申請人基本資料│ │ │ │ │ │ │日 │元 │986514 │ 及交易往來明細各一份(│ │ │ │ │ │ ├─────┼────┼──────┤ 警五卷第1208至1210頁)│ │ │ │ │ │ │103年3月11│100,080 │000-00000000│8.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日 │元 │177656 │ 公司總行 103 年 6 月 │ │ │ │ │ │ ├─────┼────┼──────┤ 20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 │ │ │ │ │ │103年3月11│100,150 │000-00000000│ 號函檢附帳戶基本資料 │ │ │ │ │ │ │日 │元 │032838 │ 暨交易明細各一份(警五│ │ │ │ │ ├─────┼─────┼────┼──────┤ 卷第391至426頁) │ │ │ │ │ │玉山銀行竹│103年3月11│170,080 │000-0000000 │9.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3 │ │ │ │ │ │科分行 │日 │元 │154087 │ 年 6 月 13 日彰化管字 │ │ │ │ │ │ ├─────┼────┼──────┤ 第00000000號函檢附帳戶│ │ │ │ │ │ │103年3月11│120,100 │000-00000000│ 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各一│ │ │ │ │ │ │日 │元 │689863 │ 份(警五卷第1265至1281│ │ │ │ │ ├─────┼─────┼────┼──────┤ 頁) │ │ │ │ │ │清華大學郵│103年3月11│100,100 │000-00000000│1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 │ │局 │日 │元 │986514 │ 有限公司 103 年 6 月 │ │ │ │ │ ├─────┼─────┼────┼──────┤ 11 日兆銀總票據字第 │ │ │ │ │ │ │103年3月11│合計 │購買GASH遊戲│ 0000000000 號函檢附帳│ │ │ │ │ │ │日 │210,000 │點數卡 │ 戶開戶資料、交易往來 │ │ │ │ │ │ │ │元 │ │ 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 │ │ │ │ │ │ 1322 至 1329 頁) │ │ │ │ │ │ │ │ │ │1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 103 年 6 月 │ │ │ │ │ │ │ │ │ │ 12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 各一份(警五卷第1332至│ │ │ │ │ │ │ │ │ │ 1339頁) │ │ │ │ │ │ │ │ │ │1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 │ │ │ │ │ │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 │ │ │ │ │ 1411頁) │ │ │ │ │ │ │ │ │ │13.永豐商業銀行103年6月 │ │ │ │ │ │ │ │ │ │ 11日回覆資料一份檢附 │ │ │ │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 │ │ 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 │ │ │ │ │ │ 1418至 1420 頁) │ │ │ │ │ │ │ │ │ │14.玉山銀行存匯中心 103 │ │ │ │ │ │ │ │ │ │ 年 6 月 26 日玉山個(│ │ │ │ │ │ │ │ │ │ 存)字第 0000000000 │ │ │ │ │ │ │ │ │ │ 函檢帳戶基本資料及交 │ │ │ │ │ │ │ │ │ │ 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 │ │ │ │ │ │ 685至697頁) │ │ │ │ │ │ │ │ │ │1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3 │ │ │ │ │ │ │ │ │ │ 年 6 月 23 日台新作文│ │ │ │ │ │ │ │ │ │ 字第 00000000 號函檢 │ │ │ │ │ │ │ │ │ │ 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 │ │ │ │ │ │ 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 │ │ │ │ │ │ 1430至1445頁) │ │ │ │ │ │ │ │ │ │16.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 │ │ │ │ │ │ │ │ │ │ 卷第121至125頁) │ ├─┼───┼────┼──────┼─────┼─────┼────┼──────┼────────────┤ │50│鄒昭敏│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高雄市三民│103年3月11│8,011元 │000-00000000│1.證人鄒昭敏於警詢之證述│ │ │ │11日19時│團成員共同基│區鼎強街 (│日20時15分│ │419421 │ (警二卷第913至914頁)│ │ │ │25分 │於詐欺取財之│鼎金郵局) │ │ │提領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二卷第911至912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人前於 86 小│ │ │ │ │ 表影本一份(警二卷第 │ │ │ │ │舖網路購物之│ │ │ │ │ 915頁) │ │ │ │ │付款方式有誤│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將造成連續│ │ │ │ │ 99頁) │ │ │ │ │扣款,要求至│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作取消設定云│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云,使被害人│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陷於錯誤,依│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1411 頁) │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 │ │ │ │指定之帳戶。│ │ │ │ │ │ ├─┼───┼────┼──────┼─────┼─────┼────┼──────┼────────────┤ │51│杜文婷│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臺北市中山│103年3月11│29,864元│000-00000000│1.證人杜文婷於警詢之證述│ │ │ │11日18時│團成員共同基│北路2段71 │日18時43分│ │2669 │ (警二卷第918至920頁)│ │ │ │43分 │於詐欺取財之│號 │ │ │提領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二卷第916至917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86 小舖訂單明細查詢影 │ │ │ │ │人前於 86 小│ │ │ │ │ 本一份(警二卷第921至 │ │ │ │ │舖網路購物之│ │ │ │ │ 922頁) │ │ │ │ │付款方式有誤│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將造成連續│ │ │ │ │ 100頁) │ │ │ │ │扣款,要求至│ │ │ │ │5.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公司總行 103 年 6 月 │ │ │ │ │作取消設定云│ │ │ │ │ 20 日營清字第 │ │ │ │ │云,使被害人│ │ │ │ │ 0000000000 號函檢附帳 │ │ │ │ │陷於錯誤,依│ │ │ │ │ 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 │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各一份(警五卷第1265至│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1281頁) │ │ │ │ │指定之帳戶。│ │ │ │ │ │ ├─┼───┼────┼──────┼─────┼─────┼────┼──────┼────────────┤ │52│何品翰│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臺中市東區│103年3月11│29,982元│000-00000000│1.證人何品翰於警詢之證述│ │ │ │11日 │團成員共同基│東光園路 │日19時52分│ │419421 │ (警二卷第925至926頁)│ │ │詐欺取│ │於詐欺取財、│536 號 (全│ │ │提領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財 │ │詐欺得利之犯│家超商東園│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匯款│ │意聯絡,由不│店) │ │ │ │ 二卷第923至924頁) │ │ │金額 │ │詳詐欺集團成├─────┼─────┼────┼──────┤3.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 │29,982│ │員誆稱被害人│ │103年3月11│合計 │購買MyCard遊│ 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份(警│ │ │元大於│ │前於網路購物│ │日 │23,000元│戲卡點數 │ 二卷第927頁) │ │ │購買點│ │之付款方式有│ │ │ │ │4.MyCard 遊戲點數購買憑 │ │ │數卡金│ │誤,將造成連│ │ │ │ │ 證影本5份(警二卷第928│ │ │額 │ │續扣款,要求│ │ │ │ │ 至929頁) │ │ │23,000│ │至自動櫃員機│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元) │ │操作取消設定│ │ │ │ │ 99 頁) │ │ │ │ │云云,使被害│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人陷於錯誤,│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依指示匯款至│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詐騙集團成員│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所指定之帳戶│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並購買遊戲│ │ │ │ │ 1411 頁) │ │ │ │ │點數卡告知帳│ │ │ │ │ │ │ │ │ │號及密碼,使│ │ │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 │ │獲得使用遊戲│ │ │ │ │ │ │ │ │ │點數卡之利益│ │ │ │ │ │ │ │ │ │。 │ │ │ │ │ │ ├─┼───┼────┼──────┼─────┼─────┼────┼──────┼────────────┤ │53│簡慈葳│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臺北市士城│103年3月11│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簡慈葳於警詢之證述│ │ │ │11日19時│團成員共同基│區仁愛路 │日 │ │419421 │ (警二卷第932至934頁)│ │ │ │19分 │於詐欺取財之│25 號 (全 │ │ │提領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家超商ATM)│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二卷第930至931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 │ │ │ │人前於 86 小│ │ │ │ │ 51號帳戶存摺影本一份(│ │ │ │ │舖網路購物,│ │ │ │ │ 警二卷第935至936頁) │ │ │ │ │因工作人員之│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疏失,將造成│ │ │ │ │ 99頁) │ │ │ │ │連續扣款,要│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求至自動櫃員│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機操作取消設│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定云云,使被│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1411 頁) │ │ │ │ │至詐騙集團成│ │ │ │ │ │ │ │ │ │員所指定之帳│ │ │ │ │ │ │ │ │ │戶。 │ │ │ │ │ │ ├─┼───┼────┼──────┼─────┼─────┼────┼──────┼────────────┤ │54│秦唯晏│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臺南市中西│103年3月11│29,999元│000-00000000│1.證人秦唯晏於警詢之證述│ │ │ │11日19時│團成員共同基│區健康路 │日20時26分│ │419421 │ (警二卷第939至941頁)│ │ │詐欺得│22分 │於詐欺取財、│170巷與五 │ │ │提領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利 │ │詐欺得利之犯│妃街口 (臺├─────┼────┼──────┤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購買│ │意聯絡,由不│南大學後門│103年3月11│28,012元│000-00000000│ 警二卷第937至938頁) │ │ │點數卡│ │詳詐欺集團成│提款機) │日20時27分│ │7195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23506│ │ │金額 │ │員誆稱被害人│ ├─────┼────┤ │ 035940號、郵政儲金 │ │ │100,00│ │前於網路購物│ │103年3月11│12,123元│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0 元大│ │,因店員疏失│ │日20時29分│ │ │ 金融卡影本二份(警二卷│ │ │於匯款│ │,將造成連續│ ├─────┼────┤ │ 第942頁) │ │ │金額 │ │扣款,要求至│ │103年3月11│10,102元│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80,236│ │自動櫃員機操│ │日20時31分│ │ │ 表影本四份(警二卷第 │ │ │元) │ │作取消設定云├─────┼─────┼────┼──────┤ 943至944頁) │ │ │ │ │云,使被害人│ │103年3月11│合計 │購買MyCard遊│5.統一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憑│ │ │ │ │陷於錯誤,依│ │日 │100,000 │戲卡點數 │ 證影本20份(警二卷第 │ │ │ │ │指示匯款至詐│ │ │元 │ │ 945至952頁) │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6.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指定之帳戶,│ │ │ │ │ 99 頁) │ │ │ │ │並購買遊戲點│ │ │ │ │7.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數卡告知帳號│ │ │ │ │ 公司總行 103 年 6 月 │ │ │ │ │及密碼,使詐│ │ │ │ │ 20 日營清字第 │ │ │ │ │騙集團成員獲│ │ │ │ │ 0000000000 號函檢附帳 │ │ │ │ │得使用遊戲點│ │ │ │ │ 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 │ │ │ │ │數卡之利益。│ │ │ │ │ 各一份(警五卷第391至 │ │ │ │ │ │ │ │ │ │ 426頁) │ │ │ │ │ │ │ │ │ │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 │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 │ │ │ │ │ 1411 頁) │ ├─┼───┼────┼──────┼─────┼─────┼────┼──────┼────────────┤ │55│何立鋒│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新竹市東區│103年3月11│49,999元│000-00000000│1.證人何立鋒於警詢之證述│ │ │ │11日18時│團成員共同基│學府路 128│日18時58分│ │2669 │ (警二卷第955至956頁)│ │ │詐欺取│ │於詐欺取財、│號 │ │ │提領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財(匯│ │詐欺得利之犯│ ├─────┼────┼──────┤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款金額│ │意聯絡,由不│ │103年3月11│19,999元│000-00000000│ 警二卷第953至954頁) │ │ │119,95│ │詳詐欺集團成│ │日19時01分│ │2669 │3.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 │ │ │8元大 │ │員誆稱被害人│ │ │ │提領人曾建昌│ 資料影本一份(警二卷第│ │ │於購買│ │前於網路購物│ ├─────┼────┼──────┤ 957至958頁) │ │ │點數卡│ │付款方式有誤│ │103年3月11│29,980元│000-00000000│4.購買遊戲點數憑證影本 8│ │ │金額 │ │,將造成連續│ │日18時00分│ │9237 │ 份(警二卷第959至960頁│ │ │38,000│ │扣款,要求至│ ├─────┼────┼──────┤ ) │ │ │元) │ │自動櫃員機操│ │103年3月11│19,980元│000-00000000│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作取消設定云│ │日18時09分│ │60379 │ 100頁) │ │ │ │ │云,使被害人├─────┼─────┼────┼──────┤6.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陷於錯誤,依│ │103年3月11│合計 │購買MyCard遊│ 公司總行 103 年 6 月 │ │ │ │ │指示匯款至詐│ │日 │38,000元│戲卡點數 │ 20 日營清字第 │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0000000000 號函檢附帳 │ │ │ │ │指定之帳戶,│ │ │ │ │ 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 │ │ │ │ │並購買遊戲點│ │ │ │ │ 各一份(警五卷第1265至│ │ │ │ │數卡告知帳號│ │ │ │ │ 1281頁) │ │ │ │ │及密碼,使詐│ │ │ │ │7.玉山銀行存匯中心 103 │ │ │ │ │騙集團成員獲│ │ │ │ │ 年 6 月 26 日玉山個( │ │ │ │ │得使用遊戲點│ │ │ │ │ 存)字第 0000000000 號│ │ │ │ │數卡之利益。│ │ │ │ │ 函檢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 │ │ │ │ │ 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 │ │ │ │ │ │ 1421至1429頁) │ ├─┼───┼────┼──────┼─────┼─────┼────┼──────┼────────────┤ │56│王語涵│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臺中市龍井│103年3月13│29,985元│000-00000000│1.證人王語涵於警詢之證述│ │ │ │13日19時│團成員共同基│區龍東里舊│日20時04分│ │305928 │ (警二卷第963至965頁)│ │ │ │28分 │於詐欺取財之│車路 115 │ │ │提領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號 (7-11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超商鈦譜店│ │ │ │ 二卷第961至962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人前於網路購│ │ │ │ │ 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份、郵│ │ │ │ │物之付款方式│ │ │ │ │ 局 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有誤,將造成│ │ │ │ │ 戶存摺內頁影本一份(警│ │ │ │ │連續扣款,要│ │ │ │ │ 二卷第966至967頁) │ │ │ │ │求至自動櫃員│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機操作取消設│ │ │ │ │ 101頁) │ │ │ │ │定云云,使被│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害人陷於錯誤│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依指示匯款│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至詐騙集團成│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員所指定之帳│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戶 │ │ │ │ │ 1411頁) │ ├─┼───┼────┼──────┼─────┼─────┼────┼──────┼────────────┤ │57│吳竺凡│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臺中市霧峰│103年3月13│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吳竺凡於警詢之證述│ │ │ │13日19時│團成員共同基│區中正路 │日20時31分│ │305928 │ (警二卷第970至972頁)│ │ │ │37分 │於詐欺取財之│806號 │ │ │提領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犯意聯絡,由│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一卷第968至969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人前於 86 小│ │ │ │ │ 表影本一份(警二卷第 │ │ │ │ │舖網路購物之│ │ │ │ │ 973頁) │ │ │ │ │付款方式有誤│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將造成連續│ │ │ │ │ 101頁) │ │ │ │ │扣款,要求至│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作取消設定云│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云,使被害人│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陷於錯誤,依│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1411頁) │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 │ │ │ │指定之帳戶 │ │ │ │ │ │ ├─┼───┼────┼──────┼─────┼─────┼────┼──────┼────────────┤ │58│郭姿君│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臺北市士林│103年3月13│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郭姿君於警詢之證述│ │ │ │13日19時│團成員共同基│區大南路 │日20時28分│ │305928 │ (警二卷第976至979頁)│ │ │詐欺取│33分 │於詐欺取財、│402號 (統 │ │ │提領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財 │ │詐欺得利之犯│一超商ATM)├─────┼────┼──────┤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匯款│ │意聯絡,由不│ │103年3月13│29,989元│000-00000000│ 警二卷第974至975頁) │ │ │金額 │ │詳詐欺集團成│ │日20時01分│ │483271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59,978│ │員誆稱被害人├─────┼─────┼────┼──────┤ 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中│ │ │元大於│ │前於露天拍賣│ │103年3月13│合計 │購買MyCard遊│ 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購買點│ │網路購物,因│ │日 │22,000元│戲卡點數 │ 易明細表影本二份(警二│ │ │數卡金│ │店員疏失致付│ │ │ │ │ 卷第980頁) │ │ │額 │ │款方式有誤,│ │ │ │ │4.全家便利商店購買遊戲點│ │ │22,000│ │將造成連續扣│ │ │ │ │ 數憑證影本8份(警二卷 │ │ │元) │ │款,要求至自│ │ │ │ │ 第981至982頁) │ │ │ │ │動櫃員機操作│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取消設定云云│ │ │ │ │ 101頁) │ │ │ │ │,使被害人陷│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於錯誤,依指│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示匯款至詐騙│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集團成員所指│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定之帳戶,並│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購買點數卡告│ │ │ │ │ 1411頁) │ │ │ │ │知帳號及密碼│ │ │ │ │ │ │ │ │ │,使詐騙集團│ │ │ │ │ │ │ │ │ │成員獲得使用│ │ │ │ │ │ │ │ │ │遊戲點數卡之│ │ │ │ │ │ │ │ │ │利益。 │ │ │ │ │ │ ├─┼───┼────┼──────┼─────┼─────┼────┼──────┼────────────┤ │59│黃稜晏│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苗栗縣後龍│103年3月20│24,123元│000-00000000│1.證人黃稜晏於警詢之證述│ │ │ │20日19時│團成員共同基│鎮中華路 │日19時42分│ │297534 │ (警二卷第985至988頁)│ │ │ │ │於詐欺取財之│161號 (後 │ │ │提領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犯意聯絡,由│龍郵局ATM)├─────┼────┼──────┤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 │ │與不詳詐欺集│ │103年3月20│20,101元│000-00000000│ 警二卷第983至984頁) │ │ │ │ │團成員共同基│ │日19時53分│ │5737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於詐欺取財之│ │ │ │ │ 表影本二份(警二卷第 │ │ │ │ │犯意聯絡,由│ │ │ │ │ 989頁) │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 102頁) │ │ │ │ │人前於 86 小│ │ │ │ │5.國泰世華銀行商業銀行股│ │ │ │ │舖網路購物,│ │ │ │ │ 份有限公司103年6月25日│ │ │ │ │誤設為每月連│ │ │ │ │ 國世銀業控字第00000000│ │ │ │ │續購物,將造│ │ │ │ │ 92 號函檢附帳戶基本資 │ │ │ │ │成連續扣款,│ │ │ │ │ 料及交易明細各一份(警│ │ │ │ │要求至自動櫃│ │ │ │ │ 五卷第1297至1321頁) │ │ │ │ │員機操作取消│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設定云云,使│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誤,依指示匯│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款至詐騙集團│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成員所指定之│ │ │ │ │ 1411 頁) │ │ │ │ │帳戶。 │ │ │ │ │ │ ├─┼───┼────┼──────┼─────┼─────┼────┼──────┼────────────┤ │60│許如君│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臺北市大安│103年3月20│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許如君於警詢之證述│ │ │ │20日18時│團成員共同基│區忠孝東路│日19時32分│ │297534 │ (警二卷第992至995頁)│ │ │ │24分 │於詐欺取財之│4段293號 │ │ │提領人曾建昌│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 │ │犯意聯絡,由│ ├─────┼────┼──────┤ 詢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 │ │ │ │不詳詐欺集團│ │103年3月20│14,495元│000-00000000│ 警二卷第990至991頁) │ │ │ │ │成員誆稱被害│ │日19時34分│ │297534 │3.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 │ │ │ │ │人前於培果寵│ │ │ │提領人曾建昌│ 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三份、│ │ │ │ │物精品購物網│ ├─────┼────┼──────┤ 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購物,取貨時│ │103年3月20│23,185元│000-00000000│ 明細表影本一份(警二卷│ │ │ │ │誤簽他人簽收│ │日19時37分│ │297534 │ 第996頁) │ │ │ │ │單,將造成連│ │ │ │提領人曾建昌│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續扣款,要求│ ├─────┼────┼──────┤ 102頁) │ │ │ │ │至自動櫃員機│ │103年3月20│9,177元 │000-00000000│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操作取消設定│ │日19時47分│ │297534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云云,使被害│ │ │ │提領人曾建昌│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人陷於錯誤,│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依指示匯款至│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詐騙集團成員│ │ │ │ │ 1411 頁) │ │ │ │ │所指定之帳戶│ │ │ │ │ │ │ │ │ │。 │ │ │ │ │ │ ├─┼───┼────┼──────┼─────┼─────┼────┼──────┼────────────┤ │61│郭玨吟│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新北市板橋│103年3月23│16,998元│000-00000000│1.證人郭玨吟於警詢之證述│ │ │ │23日15時│團成員共同基│區大觀路2 │日16時05分│ │115765 │ (警二卷第999至1001頁 │ │ │詐欺取│36分 │於詐欺取財、│段37巷45號│ │ │提領人曾建昌│ ) │ │ │財 │ │詐欺得利之犯│3樓 │ │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匯款│ │意聯絡,由不│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金額 │ │詳詐欺集團成├─────┼─────┼────┼──────┤ 二卷997至998頁) │ │ │16,998│ │員誆稱被害人│ │101年3月23│合計 │購買 MyCard │3.統一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憑│ │ │元大於│ │前於 PG 美人│ │日 │3,000元 │遊戲點數卡 │ 證影本一份(警二卷第 │ │ │購買點│ │網購時商品數│ │ │ │ │ 1002頁) │ │ │數卡金│ │量有誤,將造│ │ │ │ │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額 │ │成重複扣款,│ │ │ │ │ 明細表影本一份(警二卷│ │ │3,000 │ │要求至自動櫃│ │ │ │ │ 第1002頁) │ │ │元) │ │員機操作取消│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訂單云云,使│ │ │ │ │ 103頁) │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誤,依指示匯│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款至詐騙集團│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成員所指定之│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帳戶,並購買│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遊戲點數卡告│ │ │ │ │ 1411 頁) │ │ │ │ │知帳號及密碼│ │ │ │ │ │ │ │ │ │,使詐騙集團│ │ │ │ │ │ │ │ │ │成員獲得使用│ │ │ │ │ │ │ │ │ │遊戲點數卡之│ │ │ │ │ │ │ │ │ │利益。 │ │ │ │ │ │ ├─┼───┼────┼──────┼─────┼─────┼────┼──────┼────────────┤ │62│李蓓筠│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花蓮縣花蓮│103年3月23│22,122元│000-00000000│1.證人李蓓筠於警詢之證述│ │ │ │23日16時│團成員共同基│市富國路 │日16時53分│ │115765 │ (警二卷第1005至1007頁│ │ │ │6分 │於詐欺取財之│52 號 (花 │ │ │提領人曾建昌│ ) │ │ │ │ │犯意聯絡,由│蓮富國路郵│ │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不詳詐欺集團│局)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 二卷第1003至1004頁) │ │ │ │ │人前於網路購│ │ │ │ │3.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物,因工作人│ │ │ │ │ 103頁) │ │ │ │ │員操作付款方│ │ │ │ │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式有誤,將造│ │ │ │ │ 限公司業務服務部 103 │ │ │ │ │成連續扣款,│ │ │ │ │ 年 6 月 12 日( 103) │ │ │ │ │要求至自動櫃│ │ │ │ │ 新光銀業務字第 3624 號│ │ │ │ │員機操作取消│ │ │ │ │ 函檢附 0000000000000 │ │ │ │ │設定云云,使│ │ │ │ │ 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被害人陷於錯│ │ │ │ │ 細各一份(警五卷第1340│ │ │ │ │誤,依指示匯│ │ │ │ │ 至1343頁) │ │ │ │ │款至詐騙集團│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成員所指定之│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帳戶。 │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 │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 │ │ │ │ │ 1411 頁) │ ├─┼───┼────┼──────┼─────┼─────┼────┼──────┼────────────┤ │63│劉正懋│103年3月│與不詳詐欺集│新竹縣關西│103年3月23│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劉正懋於警詢之證述│ │ │ │23日 │團成員共同基│鎮正義路 │日16時54分│ │115765 │ (警二卷第1010至1013頁│ │ │詐欺得│ │於詐欺取財、│18 號 │ │ │提領人曾建昌│ ) │ │ │利 │ │詐欺得利之犯├─────┼─────┼────┼──────┤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購買│ │意聯絡,由不│ │103年3月23│合計 │購買MyCard遊│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點數卡│ │詳詐欺集團成│ │日 │100,000 │戲卡點數 │ 二卷第1008至1009頁) │ │ │金額 │ │員誆稱被害人│ │ │元 │ │3.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100,00│ │前於露天拍賣│ │ │ │ │ 明細表影本一份(警二卷│ │ │0元大 │ │網路購物誤簽│ │ │ │ │ 第1014頁) │ │ │於匯款│ │業務員訂單,│ │ │ │ │4.統一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憑│ │ │金額 │ │將造成連續扣│ │ │ │ │ 證影本20份(警二卷第 │ │ │29,989│ │款,要求至自│ │ │ │ │ 1015至1019頁) │ │ │元) │ │動櫃員機操作│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取消設定云云│ │ │ │ │ 103頁) │ │ │ │ │,使被害人陷│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於錯誤,依指│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示匯款至詐騙│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集團成員所指│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定之帳戶,並│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購買遊戲點數│ │ │ │ │ 1411 頁) │ │ │ │ │卡告知帳號及│ │ │ │ │ │ │ │ │ │密碼,使詐騙│ │ │ │ │ │ │ │ │ │集團成員獲得│ │ │ │ │ │ │ │ │ │使用遊戲點數│ │ │ │ │ │ │ │ │ │卡之利益。 │ │ │ │ │ │ ├─┼───┼────┼──────┼─────┼─────┼────┼──────┼────────────┤ │64│曾詩珊│103年4月│與不詳詐欺集│臺中市西屯│103年4月1 │9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曾詩珊於警詢之證述│ │ │ │1日20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福星路 │日20時34分│ │482811 │ (警二卷第1022至1024頁│ │ │ │許 │於詐欺取財之│654 巷 28 │ │ │提領人曾建昌│ ) │ │ │ │ │犯意聯絡,由│之 2 號 │ │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 二卷第1020至1021頁) │ │ │ │ │人前於四方通│ │ │ │ │3.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 │ │ │ │行旅遊網購物│ │ │ │ │ 號帳戶金融卡、網路 ATM│ │ │ │ │,因人員作業│ │ │ │ │ 資料影本各一份(警二卷│ │ │ │ │疏失,將造成│ │ │ │ │ 第1025至1025頁) │ │ │ │ │連續扣款,要│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求操作網路銀│ │ │ │ │ 104頁) │ │ │ │ │行取消設定云│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云,使被害人│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陷於錯誤,依│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指定之帳戶。│ │ │ │ │ 1411 頁) │ ├─┼───┼────┼──────┼─────┼─────┼────┼──────┼────────────┤ │65│曾佩箴│103年4月│與不詳詐欺集│臺南市仁德│103年4月1 │100,014 │000-00000000│1.證人曾佩箴於警詢之證述│ │ │ │1日20時 │團成員共同基│區仁義里中│日21時24分│元 │465 │ (警二卷第1029至1033頁│ │ │ │11分 │於詐欺取財之│山路 180 ├─────┼────┼──────┤ ) │ │ │ │ │犯意聯絡,由│號 1 樓 │103年4月1 │11,206元│000-000000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不詳詐欺集團│ │日21時40分│ │482811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提領人曾建昌│ 二卷第1027至1028頁) │ │ │ │ │人前於四方通│ │ │ │ │3.華南商業銀行 │ │ │ │ │行旅遊網購物│ │ │ │ │ 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 │ │ │ │ │,因人員作業│ │ │ │ │ 摺明細查詢資料、存摺影│ │ │ │ │疏失,將造成│ │ │ │ │ 本一份(警二卷第1034至│ │ │ │ │連續扣款,要│ │ │ │ │ 1035頁) │ │ │ │ │求操作網路銀│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行取消設定云│ │ │ │ │ 104頁) │ │ │ │ │云,使被害人│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陷於錯誤,依│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指定之帳戶。│ │ │ │ │ 一份(警五卷1348至1411 │ │ │ │ │ │ │ │ │ │ 頁) │ │ │ │ │ │ │ │ │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3 │ │ │ │ │ │ │ │ │ │ 年 6 月 23 日台新作文 │ │ │ │ │ │ │ │ │ │ 字第 00000000 號函檢附│ │ │ │ │ │ │ │ │ │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 │ 各一份(警五卷第1430至│ │ │ │ │ │ │ │ │ │ 1445頁) │ ├─┼───┼────┼──────┼─────┼─────┼────┼──────┼────────────┤ │66│高志甄│103年4月│與不詳詐欺集│新北市淡水│103年4月3 │29,657元│000-00000000│1.證人高志甄於警詢之證述│ │ │ │3日 │團成員共同基│區博愛街 │日 │ │206818 │ (警二卷第1038至1048頁│ │ │詐欺得│ │於詐欺取財、│23號2樓 │ │ │提領人曾建昌│ ) │ │ │利 │ │詐欺得利之犯│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購買│ │意聯絡,由不│ │ │29,657元│000-00000000│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點數卡│ │詳詐欺集團成│ │ │ │206818 │ 二卷第1036至1037頁) │ │ │金額 │ │員誆稱被害人│ │ │ │提領人曾建昌│3.上海銀行00000000000000│ │ │316,00│ │前於露天拍賣│ │ ├────┼──────┤ 號帳戶交易明細影本一份│ │ │0元大 │ │網路購物,因│ │ │29,657元│000-00000000│ (警二卷第1049頁) │ │ │於匯款│ │取貨時誤簽分│ │ │ │206818 │4.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 │ │金額 │ │期付款同意書│ │ │ │提領人曾建昌│ 1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 │ │ │148,94│ │,將造成連續│ │ ├────┼──────┤ 一份(警二卷第1050頁)│ │ │9元) │ │扣款,要求至│ │ │29,989元│000-00000000│5.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0754 │ 61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作取消設定云│ │ ├────┼──────┤ 一份(警二卷第1051頁)│ │ │ │ │云,使被害人│ │ │29,989元│000-00000000│6.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自動│ │ │ │ │陷於錯誤,依│ │ │ │0754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五│ │ │ │ │指示匯款至詐├─────┼─────┼────┼──────┤ 份(警二卷第1052至1054│ │ │ │ │騙集團成員所│ │103年4月3 │合計 │購買MyCard遊│ 頁) │ │ │ │ │指定之帳戶,│ │日至4日 │316,000 │戲卡點數 │7.購買遊戲點數憑證影本95│ │ │ │ │並購買遊戲點│ │ │元 │ │ 份(警二卷第1055至1082│ │ │ │ │數卡告知帳號│ │ │ │ │ 頁) │ │ │ │ │及密碼,使詐│ │ │ │ │8.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騙集團獲得使│ │ │ │ │ 105頁) │ │ │ │ │用遊戲點數卡│ │ │ │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之利益。 │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 │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 │ │ │ │ │ 1411 頁) │ │ │ │ │ │ │ │ │ │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3年│ │ │ │ │ │ │ │ │ │ 6月12日中信銀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函檢 │ │ │ │ │ │ │ │ │ │ 附客戶相關資料(警五 │ │ │ │ │ │ │ │ │ │ 卷第1446至1465頁) │ ├─┼───┼────┼──────┼─────┼─────┼────┼──────┼────────────┤ │67│楊甯 │103年4月│與不詳詐欺集│基隆市安樂│103年4月19│21,123元│000-00000000│1.證人楊甯於警詢之證述 │ │ │ │19日20時│團成員共同基│區安樂路二│日20時37分│ │609628 │ (警二卷第1085至1086頁│ │ │ │20分 │於詐欺取財之│段132號 │ │ │提領人曾建昌│ ) │ │ │ │ │犯意聯絡,由│ │ │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 二卷第1083至1084頁) │ │ │ │ │人前於露天拍│ │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賣網路購物之│ │ │ │ │ 表影本一份(警二卷第 │ │ │ │ │付款方式有誤│ │ │ │ │ 1087頁) │ │ │ │ │,將造成連續│ │ │ │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扣款,要求至│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作取消設定云│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云,使被害人│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陷於錯誤,依│ │ │ │ │ 1411頁) │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 127至128頁) │ │ │ │ │指定之帳戶。│ │ │ │ │ │ ├─┼───┼────┼──────┼─────┼─────┼────┼──────┼────────────┤ │68│杜映萫│103年4月│與不詳詐欺集│臺中市西區│103年4月21│10,010元│000-00000000│1.證人杜映萫於警詢之證述│ │ │ │21日19時│團成員共同基│美村路 1 │日19時01分│ │362081 │ (警二卷第1091至1093頁│ │ │ │許 │於詐欺取財之│段 271 號 │ │ │提領人曾建昌│ ) │ │ │ │ │犯意聯絡,由│(7-11ATM) │ │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不詳詐欺集團│ │ │ │ │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成員誆稱被害│ │ │ │ │ 二卷第1089至1090頁) │ │ │ │ │人前於奇摩拍│ │ │ │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賣網路購物,│ │ │ │ │ 交易明細表、0000000000│ │ │ │ │因店員設定有│ │ │ │ │ 333 號帳戶存摺內頁交易│ │ │ │ │誤,將造成連│ │ │ │ │ 明細影本各一份(警二卷│ │ │ │ │續扣款,要求│ │ │ │ │ 第1094頁) │ │ │ │ │至自動櫃員機│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操作取消設定│ │ │ │ │ 127至128頁) │ │ │ │ │云云,使被害│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人陷於錯誤,│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依指示匯款至│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詐騙集團成員│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所指定之帳戶│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 │ │ │ │ │ 1411 頁) │ ├─┼───┼────┼──────┼─────┼─────┼────┼──────┼────────────┤ │69│楊文君│103年4月│與不詳詐欺集│高雄市三民│103年4月21│29,985元│000-00000000│1.證人楊文君於警詢之證述│ │ │ │21日19時│團成員共同基│區吉林街68│日20時25分│ │6222 │ (警二卷第1097至1098頁│ │ │ │ │於詐欺取財之│號(起訴書│ │ │ │ ) │ │ │ │ │犯意聯絡,由│贅載為6868│ │ │ │ │ │ │ │ │不詳詐欺集團│號) │ │ │ │ │ │ │ │ │成員誆稱被害├─────┼─────┼────┼──────┤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人前於露天拍│高雄市三民│103年4月21│49,888元│000-00000000│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賣網路購物,│區瀋陽街 │日 │ │184517 │ 二卷第1095至1096頁) │ │ │ │ │因工作人員疏│54號 │ │ │提領人曾建昌│3.存摺內頁影本二份、中 │ │ │ │ │失誤設為團購│ ├─────┼────┼──────┤ 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訂單,要求至│ │103年4月21│49,888元│000-00000000│ 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 │ │ │ │自動櫃員機及│ │日 │ │184517 │ 機交易明細表影本二份(│ │ │ │ │網路銀行操作│ │ │ │提領人曾建昌│ 警二卷第1099至1101頁)│ │ │ │ │取消訂單云云├─────┼─────┼────┼──────┤4.臺灣銀行營業部103年6月│ │ │ │ │,使被害人陷│高雄市三民│103年4月21│ 2,004元│000-00000000│ 19日營存密字第00000000│ │ │ │ │於錯誤,依指│區九如二路│日 │ │530 │ 331 號函檢附帳戶明細一│ │ │ │ │示匯款至詐騙│後火車站( │ │ │ │ 份(警五卷第 1151 至 │ │ │ │ │集團成員所指│中國信託 │ │ │ │ 1166頁) │ │ │ │ │定之帳戶。 │ATM) │ │ │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屯分│ │ │ │ │ │ │ │ │ │ 行 103 年 6 月 11 日西│ │ │ │ │ │ │ │ │ │ 屯字第 0000000000 號函│ │ │ │ │ │ │ │ │ │ 檢附帳戶交易明細資料一│ │ │ │ │ │ │ │ │ │ 份(警五卷第1330至1331│ │ │ │ │ │ │ │ │ │ 頁) │ │ │ │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 │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 │ │ │ │ │ 1411 頁) │ │ │ │ │ │ │ │ │ │7.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 │ │ │ │ │ 129頁) │ ├─┼───┼────┼──────┼─────┼─────┼────┼──────┼────────────┤ │70│林佳玉│103年4月│與不詳詐欺集│臺南市北區│103年4月21│21,123元│000-00000000│1.證人林佳玉於警詢之證述│ │ │ │21日16時│團成員共同基│開元路 162│日18時20分│ │362081 │ (警二卷第1104至1106頁│ │ │ │46分 │於詐欺取財之│號 │ │ │提領人曾建昌│ ) │ │ │ │ │犯意聯絡,由├─────┼─────┼────┼──────┤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 │ │不詳詐欺集團│臺南市永康│103年4月21│29,987元│000-00000000│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 │ │成員誆稱被害│區中正北路│日19時14分│ │07872 │ 二卷第1102至1103頁) │ │ │ │ │人前於四方通│79 號 (郵 │ │ │ │3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行旅遊網購物│局 ATM) │ │ │ │ 表影本二份(警二卷第 │ │ │ │ │付款方式有誤│ │ │ │ │ 1107頁) │ │ │ │ │,將造成連續│ │ │ │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橋分│ │ │ │ │扣款,要求至│ │ │ │ │ 行 103 年 6 月 18 日合│ │ │ │ │自動櫃員機操│ │ │ │ │ 金大橋第 0000000000 號│ │ │ │ │作取消設定云│ │ │ │ │ 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 │ │ │ │云,使被害人│ │ │ │ │ 2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 │ │ │ │陷於錯誤,依│ │ │ │ │ 來明細各一份(警五卷第│ │ │ │ │指示匯款至詐│ │ │ │ │ 1217至1220頁) │ │ │ │ │騙集團成員所│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指定之帳戶。│ │ │ │ │ 127至128頁) │ │ │ │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 │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 │ │ │ │ │ 1411 頁) │ ├─┼───┼────┼──────┼─────┼─────┼────┼──────┼────────────┤ │71│林宇森│103年4月│與不詳詐欺集│桃園縣山鶯│103年4月21│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林宇森於警詢之證述│ │ │ │21日17時│團成員共同基│路252號 │日17時59分│ │362081 │ (警二卷第1110至1111頁│ │ │詐欺得│28分 │於詐欺取財、│ │ │ │提領人曾建昌│ ) │ │ │利 │ │詐欺得利之犯│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購買│ │意聯絡,由不│ │103年4月21│29,989元│000-00000000│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點數卡│ │詳詐欺集團成│ │日 │ │760 │ 二卷第1108至1109頁) │ │ │金額 │ │員誆稱被害人│ ├─────┼────┼──────┤3.統一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憑│ │ │178,00│ │前於露天拍賣│ │103年4月21│合計 │購買MyCard遊│ 證影本 36 份(警二卷第│ │ │0 元大│ │網路購物交易│ │日 │178,000 │戲點數卡 │ 1112至1118頁) │ │ │於匯款│ │設定有誤,將│ │ │元 │ │4.第一商業銀行頭前分行 │ │ │金額 │ │造成連續扣款│ │ │ │ │ 103 年 6 月 13 日一頭 │ │ │59,978│ │,要求至自動│ │ │ │ │ 前字第 00050 號函檢附 │ │ │元) │ │櫃員機操作取│ │ │ │ │ 客戶楊喻甯開戶基本資料│ │ │ │ │消設定云云,│ │ │ │ │ 、交易明細各一份(警五│ │ │ │ │使被害人陷於│ │ │ │ │ 卷第1228至1238頁) │ │ │ │ │錯誤,依指示│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匯款至詐騙集│ │ │ │ │ 127至128頁) │ │ │ │ │團成員所指定│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之帳戶,並購│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買遊戲點數卡│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告知帳號及密│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碼,使詐騙集│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團成員獲得使│ │ │ │ │ 1411 頁) │ │ │ │ │用遊戲點數卡│ │ │ │ │ │ │ │ │ │之利益。 │ │ │ │ │ │ ├─┼───┼────┼──────┼─────┼─────┼────┼──────┼────────────┤ │72│王泰喬│103年4月│與不詳詐欺集│臺北市信義│103年4月21│29,989元│000-00000000│1.證人王泰喬於警詢之證述│ │ │ │21日16時│團成員共同基│區後山埤捷│日18時09分│ │362081 │ (警二卷第1121至1123頁│ │ │詐欺取│50分 │於詐欺取財、│運站ATM │ │ │提領人曾建昌│ ) │ │ │財 │ │詐欺得利之犯├─────┼─────┼────┼──────┤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 │(匯款│ │意聯絡,由不│ │103年4月21│合計 │購買MyCard遊│ 專線紀錄表影本一份(警│ │ │金額 │ │詳詐欺集團成│ │日 │10,000元│戲點數卡 │ 二卷第1119至1120頁) │ │ │29,989│ │員誆稱被害人│ │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元大於│ │前於露天拍賣│ │ │ │ │ 表影本一份(警二卷第 │ │ │購買點│ │網路購物之付│ │ │ │ │ 1124頁) │ │ │數卡金│ │款方式有誤,│ │ │ │ │4.統一超商購買遊戲點數憑│ │ │額 │ │將造成連續扣│ │ │ │ │ 證影本2份(警二卷第 │ │ │10,000│ │款,要求至自│ │ │ │ │ 1124頁) │ │ │ │ │集團成員所指│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四卷第│ │ │ │ │定之帳戶;並│ │ │ │ │ 127至128頁) │ │ │ │ │購買遊戲點數│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 │ │ │卡告知帳號及│ │ │ │ │ 103年6月12日儲字第 │ │ │ │ │密碼,使詐騙│ │ │ │ │ 0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 │ │ │ │ │集團成員獲得│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 │ │ │ │使用遊戲點數│ │ │ │ │ 一份(警五卷第1348至 │ │ │ │ │卡之利益。 │ │ │ │ │ 1411 頁) │ └─┴───┴────┴──────┴─────┴─────┴────┴──────┴────────────┘ 附表二: ┌─┬───────┬────────────┬──────────────────────┐ │編│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主文 │ │號│ │ │ │ ├─┼───────┼────────────┼──────────────────────┤ │1 │如附表一編號1 │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2 │如附表一編號2 │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3 │如附表一編號3 │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4 │如附表一編號4 │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5 │如附表一編號5 │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6 │如附表一編號6 │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被告吳民智及其│ │ │ │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後續詐│ │ │ │ │取20萬元部分,雖因被害人│ │ │ │ │羅廣未匯款而未遂,惟因同│ │ │ │ │編號所示其他接續犯行均已│ │ │ │ │既遂,仍應以既遂犯論之。│ │ ├─┼───────┼────────────┼──────────────────────┤ │7 │如附表一編號7 │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8 │如附表一編號8 │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9 │如附表一編號9 │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0│如附表一編號10│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1│如附表一編號11│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2│如附表一編號12│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3│如附表一編號13│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4│如附表一編號14│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5│如附表一編號15│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6│如附表一編號16│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7│如附表一編號17│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8│如附表一編號18│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9│如附表一編號19│核被告吳民智所為,均係犯│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 │ │ │ │ │詐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得利所│ │ │ │ │得之利益價值(點數卡部分│ │ │ │ │),高於詐欺取財所得之財│ │ │ │ │物價值(匯款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 │ ├─┼───────┼────────────┼──────────────────────┤ │20│如附表一編號20│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21│如附表一編號21│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22│如附表一編號22│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23│如附表一編號23│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24│如附表一編號24│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25│如附表一編號25│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26│如附表一編號26│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27│如附表一編號27│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28│如附表一編號28│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29│如附表一編號29│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30│如附表一編號30│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31│如附表一編號31│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32│如附表一編號32│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33│如附表一編號33│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一行│ │ │ │ │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 │ │ │ │ │競合犯;且其詐欺得利所得│ │ │ │ │之利益價值(點數卡部分)│ │ │ │ │,高於詐欺取財所得之財物│ │ │ │ │價值(匯款部分),應依刑│ │ │ │ │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 │ │ │ │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 │ ├─┼───────┼────────────┼──────────────────────┤ │34│如附表一編號34│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35│如附表一編號35│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36│如附表一編號36│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37│如附表一編號37│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38│如附表一編號38│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39│如附表一編號39│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40│如附表一編號40│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41│如附表一編號41│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42│如附表一編號42│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43│如附表一編號43│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得利所│ │ │ │ │得之利益價值(點數卡部分│ │ │ │ │),高於詐欺取財所得之財│ │ │ │ │物價值(匯款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 │ ├─┼───────┼────────────┼──────────────────────┤ │44│如附表一編號44│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得利所│ │ │ │ │得之利益價值(點數卡部分│ │ │ │ │),高於詐欺取財所得之財│ │ │ │ │物價值(匯款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 │ ├─┼───────┼────────────┼──────────────────────┤ │45│如附表一編號45│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46│如附表一編號46│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47│如附表一編號47│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48│如附表一編號48│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49│如附表一編號49│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50│如附表一編號50│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51│如附表一編號51│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52│如附表一編號52│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53│如附表一編號53│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54│如附表一編號54│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得利所│ │ │ │ │得之利益價值(點數卡部分│ │ │ │ │),高於詐欺取財所得之財│ │ │ │ │物價值(匯款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 │ ├─┼───────┼────────────┼──────────────────────┤ │55│如附表一編號55│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56│如附表一編號56│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57│如附表一編號57│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58│如附表一編號58│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59│如附表一編號59│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60│如附表一編號60│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61│如附表一編號61│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62│如附表一編號62│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63│如附表一編號63│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得利所│ │ │ │ │得之利益價值(點數卡部分│ │ │ │ │),高於詐欺取財所得之財│ │ │ │ │物價值(匯款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 │ ├─┼───────┼────────────┼──────────────────────┤ │64│如附表一編號64│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65│如附表一編號65│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66│如附表一編號66│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得利所│ │ │ │ │得之利益價值(點數卡部分│ │ │ │ │),高於詐欺取財所得之財│ │ │ │ │物價值(匯款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 │ ├─┼───────┼────────────┼──────────────────────┤ │67│如附表一編號67│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68│如附表一編號68│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69│如附表一編號69│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70│如附表一編號70│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71│如附表一編號71│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得利所│ │ │ │ │得之利益價值(點數卡部分│ │ │ │ │),高於詐欺取財所得之財│ │ │ │ │物價值(匯款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 │ ├─┼───────┼────────────┼──────────────────────┤ │72│如附表一編號72│核被告吳民智所為,係犯修│吳民智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吳民智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附表三: ┌─┬────────────────┬───┐ │編│名稱 │所有人│ │號│ │ │ ├─┼────────────────┼───┤ │1 │三星牌行動電話2支 │曾建昌│ ├─┼────────────────┼───┤ │2 │三星牌行動電話(序號: │李官儫│ │ │000000000000000、含 SIM 卡 │ │ │ │0000000000000)1支 │ │ ├─┼────────────────┤ │ │3 │SIM卡(0000000000000)1張 │ │ ├─┼────────────────┤ │ │4 │SIM卡(0000000000000)1張 │ │ ├─┼────────────────┼───┤ │5 │三星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李官儫│ │ │96995) │ │ ├─┼────────────────┤ │ │6 │三星牌行動電話(內含門號: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含 │ │ │ │SIM卡) │ │ ├─┼────────────────┤ │ │7 │三星牌tab2.7.0平板(含SIM卡 │ │ │ │000000000000000)1台 │ │ ├─┼────────────────┼───┤ │8 │WIZ 牌平板手機(序號: │陳妍樺│ │ │000000000000000、含SIM卡 │ │ │ │000000000000000) │ │ ├─┼────────────────┼───┤ │9 │NOKIA 牌行動電話(內含亞太電信門│王又民│ │ │號 0000000000、含SIM卡) │ │ ├─┼────────────────┼───┤ │10│衣服(作案用)4件 │曾建昌│ ├─┼────────────────┤ │ │11│側背包(作案用)2個 │ │ ├─┼────────────────┤ │ │12│現金新台幣2700元 │ │ └─┴────────────────┴───┘ 附表四: ┌─┬─┬────┬──────────────┬──────────┬───────────┬──────────┐ │編│被│詐騙金額│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民國) │人頭帳戶 │證據出處 │ │號│害│(新臺幣│ │ │ │ │ │ │人│) │ │ │ │ │ │ │ ├────┤ ├──────────┼───────────┤ │ │ │ │詐騙類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統號姓名 │ │ │ │ │ │ ├──────────┼───────────┤ │ │ │ │ │ │匯款地點 │提款車手 │ │ ├─┼─┼────┼──────────────┼──────────┼───────────┼──────────┤ │1 │李│29,989元│被害人於103 年5 月22日16時18│103/05/22 17:43 │000-0000000000000 │1.證人李雅婷於警詢之│ │ │雅├────┤分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路0 號├──────────┼───────────┤ 證述(警三卷第791 │ │ │婷│拍賣(購│,接獲歹徒來電(+000000000)│29,989元(事後攔阻)│Z000000000徐仕俊 │ 至792頁) │ │ │ │物)詐財│謊稱被害人超商取貨時寫錯名字├──────────┼───────────┤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位置致連續扣款,並以竄改門號│桃園縣龜山鄉頂興31-1│黃一桓、張凱銓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00000000000 )方式假冒為銀│號(7-11超商) │ │ 一份(警三卷第789 │ │ │ │ │行客服人員,被害人遂受騙依其│ │ │ 至790頁) │ │ │ │ │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 │ 一份(警三卷第793 │ │ │ │ │ │ │ │ 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75至76頁) │ │ │ │ │ │ │ │5.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 │ │ │ │ │ │ │ 3年7月29日玉山個(│ │ │ │ │ │ │ │ 存)字第0000000000│ │ │ │ │ │ │ │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 │ │ │ │ │ │ │ 交易明細各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637至665頁)│ ├─┼─┼────┼──────────────┼──────────┼───────────┼──────────┤ │2 │曾│24,246元│被害人於103 年5 月22日17時30│①103/05/22 18:20 │①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曾品諺、游梓祥│ │ │品├────┤分許在中華大學學校宿舍,接獲│②103/05/22 18:48 │②000-0000000000000 │ 於警詢之證述(警三│ │ │諺│拍賣(購│歹徒來電(+0000000000 、+042├──────────┼───────────┤ 卷第797至801頁) │ │ │、│物)詐財│0000000 )假借網路書店賣家,│①3,123元 │①Z000000000○美英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游│ │誆稱被害人之前在網路買東西結│②21,123元 │②Z000000000徐仕俊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梓│ │帳時變成分期付款,被害人再接├──────────┼───────────┤ 一份(警三卷第795 │ │ │祥│ │到自稱郵局人員的電話,要求被│新竹市五福路二段707 │①不詳 │ 至796頁) │ │ │ │ │害人按其指示操作以取消分期扣│號(萊爾富超商) │②黃一桓、張凱銓 │3.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款,被害人遂受騙分別至自動櫃│ │ │ 交易明細表影本二份│ │ │ │ │員機操作匯款。 │ │ │ (警三卷第802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75至76頁) │ │ │ │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103年7月18日儲│ │ │ │ │ │ │ │ 字第000000000號函 │ │ │ │ │ │ │ │ 檢附儲金帳戶相關資│ │ │ │ │ │ │ │ 料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 539-615頁) │ │ │ │ │ │ │ │6.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 │ │ │ │ │ │ │ 3年7月29日玉山個(│ │ │ │ │ │ │ │ 存)字第0000000000│ │ │ │ │ │ │ │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 │ │ │ │ │ │ │ 交易明細各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637至665頁)│ ├─┼─┼────┼──────────────┼──────────┼───────────┼──────────┤ │3 │胡│29,987元│被害人於103 年5 月22日19時6 │103/05/22 20:04 │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胡明翔於警詢之│ │ │明├────┤分許在新北市永和區中山路一段├──────────┼───────────┤ 證述(警三卷第805 │ │ │翔│拍賣(購│271 號,接獲歹徒假冒蘋果旅社│29,987元 │Z000000000徐仕俊 │ 至806頁) │ │ │ │物)詐財│及彰化銀行來電(+00000000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0 ),謊稱被害人當初│新北市永和區中山路一│胡傳國、張凱銓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訂房簽收錯誤導致設定為分期付│段249 號(郵局) │ │ 一份(警三卷第803 │ │ │ │ │款,將會被重複扣款12期,被害│ │ │ 至804頁) │ │ │ │ │人遂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櫃員機│ │ │3.郵政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操作匯款。 │ │ │ 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份│ │ │ │ │ │ │ │ (警三卷第807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82至84頁) │ │ │ │ │ │ │ │5.彰化銀行103年7月18│ │ │ │ │ │ │ │ 日彰作管字第103271│ │ │ │ │ │ │ │ 12號函檢送開戶資料│ │ │ │ │ │ │ │ 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 │ 403至430頁) │ ├─┼─┼────┼──────────────┼──────────┼───────────┼──────────┤ │4 │許│44,246元│被害人於103 年5 月22日9 時10│①103/05/22 21:40 │①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許茜茹於警詢之│ │ │茜├────┤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178 │②103/05/22 22:05 │②000-000000000000 │ 證述(警三卷第811 │ │ │茹│拍賣(購│巷1 號,接獲歹徒假冒網路賣家├──────────┼───────────┤ 至812頁) │ │ │ │物)詐財│及華南銀行來電(+000000000、│①15,123元 │①Z000000000徐仕俊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00),謊稱被害人當初│②29,123元 │②Z000000000李羿頡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購物因業務錯誤致設定為分期付├──────────┼───────────┤ 一份(警三卷第809 │ │ │ │ │款,將會被重複扣款12期,被害│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17│①胡傳國、張凱銓 │ 至810頁) │ │ │ │ │人遂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櫃員機│8 巷2 號(7-11超商)│②不詳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操作匯款。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 │ 二份(警三卷第813 │ │ │ │ │ │ │ │ 至814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82至84頁) │ │ │ │ │ │ │ │5.彰化銀行103年7月18│ │ │ │ │ │ │ │ 日彰作管字第103271│ │ │ │ │ │ │ │ 12號函檢送開戶資料│ │ │ │ │ │ │ │ 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 │ 403至430頁) │ │ │ │ │ │ │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103年7月18日儲字│ │ │ │ │ │ │ │ 第000000000號函檢 │ │ │ │ │ │ │ │ 附儲金帳戶相關資料│ │ │ │ │ │ │ │ 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 │ 539-615頁) │ ├─┼─┼────┼──────────────┼──────────┼───────────┼──────────┤ │5 │莫│29,989元│被害人於103 年5 月22日17時45│103/05/22 某時許 │000-0000000000000 │1.證人莫翊宸於警詢之│ │ │翊├────┤分許在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四段├──────────┼───────────┤ 證述(警三卷第817 │ │ │宸│拍賣(購│109 巷23號,接獲歹徒假冒網路│29,989元 │Z000000000徐仕俊 │ 至819頁) │ │ │ │物)詐財│賣家來電(+000000000000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謊稱將被害人登記為長期會員,│註:被害人另購買MYCA│黃一桓、張凱銓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欲解約須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點│RD遊戲點數卡28,000元│ │ 一份(警三卷第815 │ │ │ │ │數卡,被害人遂受騙聽從指示匯├──────────┤ │ 至816頁) │ │ │ │ │款。 │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四│ │3.郵政儲金簿交易明細│ │ │ │ │ │段50-1號(全家超商)│ │ 影本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 820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75至76頁) │ │ │ │ │ │ │ │5.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 │ │ │ │ │ │ │ 3年7月29日玉山個(│ │ │ │ │ │ │ │ 存)字第0000000000│ │ │ │ │ │ │ │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 │ │ │ │ │ │ │ 交易明細各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637至665頁)│ ├─┼─┼────┼──────────────┼──────────┼───────────┼──────────┤ │6 │張│59,985元│被害人於103年5月22日18時30分│①103/05/22 18:57 │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張詩瑜於警詢之│ │ │詩├────┤許在新北市永和區永寧街129 巷│②103/05/22 19:10 │ │ 證述(警三卷第823 │ │ │瑜│拍賣(購│1 號,接獲歹徒假冒網路賣家來├──────────┼───────────┤ 至825頁) │ │ │ │物)詐財│電(+000000000),謊稱被害人│①29,985元 │Z000000000徐仕俊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先前訂購之物品因作業員疏失致│②30,000元 │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每月會重複扣款,接著並以竄改├──────────┼───────────┤ 一份(警三卷第821 │ │ │ │ │門號(000000000000)方式假冒│①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胡傳國、張凱銓 │ 至822頁) │ │ │ │ │為郵局客服人員,被害人遂受騙│ 154 號(郵局,起訴│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聽從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書誤載為新北市永和│ │ 明細表、彰化銀行自│ │ │ │ │。 │ 區福和路139 號)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②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 │ 影本各一份(警三卷│ │ │ │ │ │ 139 號(彰化銀行)│ │ 第826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82至84頁) │ │ │ │ │ │ │ │5.彰化銀行103年7月18│ │ │ │ │ │ │ │ 日彰作管字第103271│ │ │ │ │ │ │ │ 12號函檢送開戶資料│ │ │ │ │ │ │ │ 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 │ 403至430頁) │ ├─┼─┼────┼──────────────┼──────────┼───────────┼──────────┤ │7 │蔡│29,989元│被害人於103年5月22日18時26分│103/05/22 19:10 │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蔡欣蕙於警詢之│ │ │欣├────┤許在高雄市岡山區大仁南街173 ├──────────┼───────────┤ 證述(警三卷第829 │ │ │蕙│拍賣(購│巷24號2樓,接獲歹徒來電(+22│29,989元 │Z000000000徐仕俊 │ 至830頁) │ │ │ │物)詐財│0000000 )謊稱被害人先前網路│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購物簽名有誤須更改,接著假冒│註:被害人另購買GASH│胡傳國、張凱銓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陽信銀行(000000000 )來電,│遊戲點數33,000元 │ │ 一份(警三卷第827 │ │ │ │ │要求被害人按指示操作及購買點├──────────┤ │ 至828頁) │ │ │ │ │數卡,被害人遂受騙聽從指示至│高雄市岡山區民有路68│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號(郵局) │ │ 明細表影本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831頁) │ │ │ │ │ │ │ │4.統一超商、全家超商│ │ │ │ │ │ │ │ 購買遊戲點數憑證影│ │ │ │ │ │ │ │ 本各1份(警三卷832│ │ │ │ │ │ │ │ 至834頁) │ │ │ │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82至84頁) │ │ │ │ │ │ │ │6.彰化銀行103年7月18│ │ │ │ │ │ │ │ 日彰作管字第103271│ │ │ │ │ │ │ │ 12號函檢送開戶資料│ │ │ │ │ │ │ │ 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 │ 403至430頁) │ ├─┼─┼────┼──────────────┼──────────┼───────────┼──────────┤ │8 │李│4,012元 │被害人於103 年5 月23日17時8 │103/05/23 18:01 │000-00000000000 │1.證人李珮薰於警詢之│ │ │珮├────┤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鎮北北巷20├──────────┼───────────┤ 證述(警三卷第837 │ │ │薰│拍賣(購│之15號,接獲歹徒假冒網路賣家│4,012元 │Z000000000徐仕俊 │ 至839頁) │ │ │ │物)詐財│來電(00-00000000 ),謊稱被├──────────┼───────────┤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害人先前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失造│高雄市鳳山區中山路85│胡傳國、張凱銓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成分期付款設定,接著並接獲自│-1號(中國信託) │ │ 一份(警三卷第835 │ │ │ │ │稱中信銀行客服人員來電(04-3│ │ │ 至836頁) │ │ │ │ │0000000 ),被害人遂受騙聽從│ │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 │ 一份(警三卷第840 │ │ │ │ │ │ │ │ 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88至92頁) │ │ │ │ │ │ │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頭│ │ │ │ │ │ │ │ 份分行103年7月21日│ │ │ │ │ │ │ │ (103)頭份字第215│ │ │ │ │ │ │ │ 1號函檢送開戶資料 │ │ │ │ │ │ │ │ 及交易明細共二張(│ │ │ │ │ │ │ │ 警三卷第493至498 │ │ │ │ │ │ │ │ 頁) │ ├─┼─┼────┼──────────────┼──────────┼───────────┼──────────┤ │9 │劉│11,544元│被害人於103年5月23日17時40分│103/05/23 18時許 │000-00000000000 │1.證人劉飛宏於警詢之│ │ │飛├────┤許在臺中市大甲區日南工業區,├──────────┼───────────┤ 證述(警三卷第843 │ │ │宏│拍賣(購│接獲歹徒假冒網路賣家及第一銀│11,544元 │Z000000000徐仕俊 │ 至844頁) │ │ │ │物)詐財│行來電(+00000000 、+00000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1 )謊稱被害人購物時條碼刷錯│臺中市大甲區中山路2 │胡傳國、張凱銓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欄位致設定為分期付款,被害人│段233號(郵局) │ │ 一份(警三卷第841 │ │ │ │ │遂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 │ │ 至842頁) │ │ │ │ │作匯款。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影本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845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88至92頁) │ │ │ │ │ │ │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頭│ │ │ │ │ │ │ │ 份分行103年7月21日│ │ │ │ │ │ │ │ (103)頭份字第215│ │ │ │ │ │ │ │ 1號函檢送開戶資料 │ │ │ │ │ │ │ │ 及交易明細共二張(│ │ │ │ │ │ │ │ 警三卷第493至498頁│ │ │ │ │ │ │ │ ) │ ├─┼─┼────┼──────────────┼──────────┼───────────┼──────────┤ │10│賴│14,912元│被害人於103年5月23日17時20分│103/05/23 17:55 │000-00000000000 │1.證人賴冠宇於警詢之│ │ │冠├────┤在基隆市中正區新豐街333巷16 ├──────────┼───────────┤ 證述(警三卷第849 │ │ │宇│拍賣(購│號,接獲歹徒假冒網路賣家及郵│14,912元 │Z000000000徐仕俊 │ 至851頁) │ │ │ │物)詐財│局客服來電(+000000000、+042├──────────┼───────────┤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 ),謊稱被害人購物時│基隆市中正區新豐街48│胡傳國、張凱銓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設定錯誤會遭扣款12次,被害人│2號2樓(郵局) │ │ 一份(警三卷第847 │ │ │ │ │遂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 │ │ 至848頁) │ │ │ │ │作匯款。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影本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852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88至92頁) │ │ │ │ │ │ │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頭│ │ │ │ │ │ │ │ 份分行103年7月21日│ │ │ │ │ │ │ │ (103)頭份字2151 │ │ │ │ │ │ │ │ 號函檢送開戶料及交│ │ │ │ │ │ │ │ 易明細共二張(警三│ │ │ │ │ │ │ │ 卷第493至498頁) │ ├─┼─┼────┼──────────────┼──────────┼───────────┼──────────┤ │11│梁│5,123元 │被害人於103年5月23日18時22分│103/05/23 18:41 │000-00000000000 │1.證人梁影雪於警詢之│ │ │影├────┤許在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六段├──────────┼───────────┤ 證述(警三卷第855 │ │ │雪│拍賣(購│1018號,接獲歹徒來電(+02253│5,123元 │Z000000000徐仕俊 │ 至857頁) │ │ │ │物)詐財│51970 )謊稱被害人取貨簽收錯├──────────┼───────────┤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誤致分六期付款,接著假冒郵局│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胡傳國、張凱銓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行員來電(+0000000000000),│七段2 號(萊爾富超商│ │ 一份(警三卷第853 │ │ │ │ │被害人遂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櫃│) │ │ 至854頁) │ │ │ │ │員機操作匯款。 │ │ │3.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 │ │ 一份(警三卷第858 │ │ │ │ │ │ │ │ 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88至92頁) │ │ │ │ │ │ │ │5.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頭│ │ │ │ │ │ │ │ 份分行103年7月21日│ │ │ │ │ │ │ │ (103)頭份字第215│ │ │ │ │ │ │ │ 1號函檢送開戶資料 │ │ │ │ │ │ │ │ 及交易明細共二張(│ │ │ │ │ │ │ │ 警三卷第493至498頁│ │ │ │ │ │ │ │ ) │ ├─┼─┼────┼──────────────┼──────────┼───────────┼──────────┤ │12│林│59,978元│被害人於103年5月24日19時許在│①103/05/24 20:35 │①000-000000000000 │1.證人林怡玉於警詢之│ │ │怡│ │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一段301 巷│②103/05/24 20:04 │②000-0000000000000 │ 證述(警三卷第861 │ │ │玉├────┤62弄8 號,接獲歹徒假冒第一銀├──────────┼───────────┤ 至863頁) │ │ │ │拍賣(購│行人員來電(+00000000000、 │①29,989元 │①Z000000000謝欣蓮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物)詐財│+0000000000 ),謊稱被害人購│②29,989元 │②Z000000000鄭閔陽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物支付款有問題須取消分期付款│ ├───────────┤ 一份(警三卷第859 │ │ │ │ │,被害人遂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註:被害人另購買MYCA│胡傳國、張凱銓 │ 至860頁) │ │ │ │ │櫃員機操作匯款並購買遊戲點數│RD遊戲點數130,000 元│ │3.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交易明細表、第一銀│ │ │ │ │ │高雄市湖內區東方路 │ │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 │103-1 號(7-11超商,│ │ 細表影本各一份(警│ │ │ │ │ │起訴書誤載為高雄市湖│ │ 三卷第864頁) │ │ │ │ │ │內區中山路一段301 巷│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62弄8 號) │ │ 卷第88至92頁) │ │ │ │ │ │ │ │5.台中商業銀行銀行股│ │ │ │ │ │ │ │ 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 │ │ │ │ │ │ │ 22日中業存字第1030│ │ │ │ │ │ │ │ 012157號函檢附開戶│ │ │ │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各一│ │ │ │ │ │ │ │ 份(警三卷第515至 │ │ │ │ │ │ │ │ 519頁) │ │ │ │ │ │ │ │6.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 │ │ │ │ │ │ │ 3年7月29日玉山個(│ │ │ │ │ │ │ │ 存)字第0000000000│ │ │ │ │ │ │ │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 │ │ │ │ │ │ │ 交易明細各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637至665頁)│ ├─┼─┼────┼──────────────┼──────────┼───────────┼──────────┤ │13│何│68,998元│被害人於103年5月23日18時35分│①103/05/24 17:42 │①000-000000000000 │1.證人何雅如於警詢之│ │ │雅├────┤許在臺中市龍井區台灣大道5 段│②103/05/24 18:31 │②000-00000000000000 │ 證述(警三卷第867 │ │ │如│拍賣(購│3 巷62弄130 號,接獲歹徒假冒│③103/05/24 19:34 │③000-00000000000000 │ 至870頁) │ │ │ │物)詐財│MYDRESS 會計師及銀行客服來電│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 │ │Z000000000鍾承燁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謊稱被害人購物有問題須取├──────────┤ │ 一份(警三卷第865 │ │ │ │ │消交易,被害人遂受騙聽從指示│①16,998元 │ │ 至866頁)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②30,000元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③22,000元 │①胡傳國、張凱銓 │ 明細表影本一份、台│ │ │ │ │ ├──────────┤②不詳 │ 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 │①臺中市龍井區遊園路│③不詳 │ 易明細表二份(警三│ │ │ │ │ │ 二段65號(郵局) │ │ 卷第871頁) │ │ │ │ │ │②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二段258 號(台新銀│ │ 卷第85至87頁) │ │ │ │ │ │ 行) │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 │ │ │ │③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 │ 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 │ │ │ │ │ 二段258號(台新銀 │ │ 30日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 行) │ │ 0000000000號函檢附│ │ │ │ │ │ │ │ 之往來資料(警三卷│ │ │ │ │ │ │ │ 第445至469頁) │ │ │ │ │ │ │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 │ 103年7月18日台新作│ │ │ │ │ │ │ │ 文字第00000000號函│ │ │ │ │ │ │ │ 檢附交易明細資料一│ │ │ │ │ │ │ │ 份(警三卷第677至 │ │ │ │ │ │ │ │ 705頁) │ ├─┼─┼────┼──────────────┼──────────┼───────────┼──────────┤ │14│江│45,324元│被害人於103年5月24日16時33分│①103/05/24 17:16 │000-000000000000 │1.證人江得維於警詢之│ │ │得├────┤許在臺北市士林區龍齡街17巷33│②103/05/24 17:23 │ │ 證述(警三卷第875 │ │ │維│拍賣(購│號,接獲歹徒自稱露天拍賣客服├──────────┼───────────┤ 至877頁) │ │ │ │物)詐財│人員及郵局客服人員來電(+025│①29,912元 │Z000000000鍾承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 000000000),謊稱│②15,412元 │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被害人購物尚有一筆訂單未結清├──────────┼───────────┤ 一份(警三卷第873 │ │ │ │ │,被害人遂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臺北市士林區福港街 │胡傳國、張凱銓 │ 至874頁) │ │ │ │ │櫃員機操作匯款。 │149巷2號(郵局)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影本二份(警│ │ │ │ │ │ │ │ 三卷第85至87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66至66反頁) │ │ │ │ │ │ │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 │ │ │ │ │ │ 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 │ │ │ │ │ │ │ 30日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檢附│ │ │ │ │ │ │ │ 之往來資料(警三卷│ │ │ │ │ │ │ │ 第445至469頁) │ ├─┼─┼────┼──────────────┼──────────┼───────────┼──────────┤ │15│朱│72,022元│被害人於103年5月24日18時至19│①103/05/24 18:46 │①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朱杰菱於警詢之│ │ │杰├────┤時許在花蓮市○○○○街00號,│②103/05/24 19:08 │②000-00000000000000 │ 證述(警三卷第881 │ │ │菱│拍賣(購│接獲歹徒假冒國際明洞商品購物│③103/05/24 19:45 │③000-0000000000000 │ 至882頁) │ │ │ │物)詐財│網)業務員來電(+0000000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0000000 )謊稱被害人│①17,998元 │①Z000000000王仁志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轉帳交易設定將造成每月扣款,│②27,012元 │②Z000000000陳名廷 │ 一份(警三卷第879 │ │ │ │ │被害人遂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櫃│③27,012元 │③Z000000000鄭閔陽 │ 至880頁) │ │ │ │ │員機操作匯款。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花蓮市○○路00號(郵│①不詳 │ 明細表影本三份(警│ │ │ │ │ │局) │②不詳 │ 三卷第883至884頁)│ │ │ │ │ │ │③胡傳國、張凱銓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97至100頁) │ │ │ │ │ │ │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103年7月18日儲字│ │ │ │ │ │ │ │ 第000000000號函檢 │ │ │ │ │ │ │ │ 附儲金帳戶相關資料│ │ │ │ │ │ │ │ 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 │ 539-615頁) │ │ │ │ │ │ │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 │ 103年7月18日台新作│ │ │ │ │ │ │ │ 文字第00000000號函│ │ │ │ │ │ │ │ 檢附交易明細資料一│ │ │ │ │ │ │ │ 份(警三卷第677至 │ │ │ │ │ │ │ │ 705頁) │ │ │ │ │ │ │ │7.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 │ │ │ │ │ │ │ 3年7月29日玉山個(│ │ │ │ │ │ │ │ 存)字第0000000000│ │ │ │ │ │ │ │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 │ │ │ │ │ │ │ 交易明細各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637至665頁)│ ├─┼─┼────┼──────────────┼──────────┼───────────┼──────────┤ │16│陳│29,985元│被害人於103年5月24日16時許在│103/05/29 19:14 │00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威宏於警詢之│ │ │威│ │新北市○○區○○路000號,接 ├──────────┼───────────┤ 證述(警三卷第887 │ │ │宏├────┤獲歹徒假冒郵局人員來電(+226│29,985元 │Z000000000鄭閔陽 │ 至890頁) │ │ │ │拍賣(購│73663、+00000000000000),謊│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物)詐財│稱被害人網購付款有問題須購買│註:被害人另購買GASH│胡傳國、張凱銓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遊戲點數才能解除分期付款,被│、MYCARD遊戲點數卡13│ │ 一份(警三卷第885 │ │ │ │ │害人遂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櫃員│1,000 元 │ │ 至886頁) │ │ │ │ │機操作匯款並購買點數卡。 ├──────────┤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 │新北市深坑區埔新街 │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63號(7-11超商) │ │ 一份(警三卷第903 │ │ │ │ │ │ │ │ 頁) │ │ │ │ │ │ │ │4.全家超商、統一超商│ │ │ │ │ │ │ │ 購買遊戲點數憑證影│ │ │ │ │ │ │ │ 本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 891至902頁) │ │ │ │ │ │ │ │5.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第97至100頁) │ │ │ │ │ │ │ │6.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 │ │ │ │ │ │ │ 3年7月29日玉山個(│ │ │ │ │ │ │ │ 存)字第0000000000│ │ │ │ │ │ │ │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 │ │ │ │ │ │ │ 交易明細各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637至665頁)│ ├─┼─┼────┼──────────────┼──────────┼───────────┼──────────┤ │17│何│29,987元│被害人於103年5月24日16時許在│103/05/24 17:05 │000-000000000000 │1.證人何健誌於警詢之│ │ │健├────┤高雄市○○區○○○路000 號,├──────────┼───────────┤ 證述(警三卷第907 │ │ │誌│拍賣(購│接獲歹徒假冒旅行社服務人員及│29,987元 │Z000000000鍾承燁 │ 至908頁) │ │ │ │物)詐財│中華郵政理專來電(00000000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000 ),謊稱被害人│高雄楠梓區楠梓新路 │胡傳國、張凱銓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帳務錯誤造成每月連續扣款,被│247號(郵局) │ │ 一份(警三卷第905 │ │ │ │ │害人遂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櫃員│ │ │ 至906頁) │ │ │ │ │機操作匯款。 │ │ │3.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 │ │ │ │ │ │ │ 料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 │ 909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85至87頁) │ │ │ │ │ │ │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 │ │ │ │ │ │ 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 │ │ │ │ │ │ │ 30日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檢附│ │ │ │ │ │ │ │ 之往來資料(警三卷│ │ │ │ │ │ │ │ 第445至469頁) │ ├─┼─┼────┼──────────────┼──────────┼───────────┼──────────┤ │18│林│35,746元│被害人於103 年5 月25日21時許│①103/05/25 21:15 │①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林曉珍於警詢之│ │ │曉├────┤在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2 段43巷│②103/05/25 22:11 │②000-000000000000 │ 證述(警三卷第913 │ │ │珍│拍賣(購│11弄2 號,接獲歹徒假冒明洞國│③103/05/25 22:15 │③000-0000000000000 │ 至914頁) │ │ │ │物)詐財│際事網客服人員來電(+0000000│ (起訴書均誤載為21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433 、+00000000000),謊稱被│ :15) │①Z000000000陳仕承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害人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被害│ │②不詳 │ 一份(警三卷第911 │ │ │ │ │人遂受騙聽從指示操作匯款。 │ │③Z000000000傅紹翔 │ 至912頁) │ │ │ │ │ ├──────────┼───────────┤3.第一筆匯款資料畫面│ │ │ │ │ │①22,385元 │①不詳 │ 照片一張、國泰世華│ │ │ │ │ │②3,362元 │②不詳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③9,999元 │③胡傳國、張凱銓 │ 表影本二份(警三卷│ │ │ │ │ ├──────────┤ │ 第915至916頁) │ │ │ │ │ │①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2 段43巷11弄2 號 │ │ 卷第95至96頁) │ │ │ │ │ │②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2 段53號(萊爾富超│ │ 司103年7月18日儲字│ │ │ │ │ │ 商) │ │ 第000000000號函檢 │ │ │ │ │ │③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 │ 附儲金帳戶相關資料│ │ │ │ │ │ 2 段53號(萊爾富超│ │ 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商,起訴書均誤載為│ │ 539-615頁) │ │ │ │ │ │ 深坑區北深路2 段43│ │6.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 │ │ │ │ │ 巷11弄2 號) │ │ 3年7月29日玉山個(│ │ │ │ │ │ │ │ 存)字第0000000000│ │ │ │ │ │ │ │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 │ │ │ │ │ │ │ 交易明細各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637至665頁)│ ├─┼─┼────┼──────────────┼──────────┼───────────┼──────────┤ │19│朱│89,988元│被害人於103年5月25日17時許在│①103/05/25 18:31 │①000-000000000000 │1.證人朱文慧於警詢之│ │ │文│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416 │②103/05/25 19:31 │②000-00000000000000 │ 證述(警三卷第921 │ │ │慧├────┤巷25弄8 號,接獲歹徒假冒網購│③103/05/25 19:37 │③000-00000000000000 │ 至924頁) │ │ │ │拍賣(購│賣家及國泰世華銀行值班經理來│④103/05/26 00:21 │④000-0000000000000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物)詐財│電(+000000000000 ),謊稱將├──────────┼───────────┤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被害人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被│①29,989元 │①Z000000000黃榮志 │ 一份(警三卷第919 │ │ │ │ │害人遂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櫃員│②1,000元 │②Z000000000謝佳頤 │ 至920頁) │ │ │ │ │機操作匯款並購買點數卡。 │③29,000元 │③Z000000000謝佳頤 │3.國泰世華銀行、彰化│ │ │ │ │ │④29,999元 │④Z000000000張嘉榕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明細表影本各二份(│ │ │ │ │ │註:被害人另購買MYCA│①胡傳國 │ 警三卷第925頁) │ │ │ │ │ │RD遊戲點數卡88,000 │②不詳 │4.統一超商、全家超商│ │ │ │ │ ├──────────┤③不詳 │ 購買遊戲點數憑證影│ │ │ │ │ │①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④不詳 │ 本各1份(警三卷926│ │ │ │ │ │ 路3 段410 號( 麟光│ │ 至930頁) │ │ │ │ │ │ 捷運站) │ │5.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②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 卷第142頁) │ │ │ │ │ │ 四段31號(彰化銀行)│ │6.大眾銀行103年7月28│ │ │ │ │ │③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 │ 日眾個營密發字第10│ │ │ │ │ │ 四段31號(彰化銀行)│ │ 00000000號函檢附交│ │ │ │ │ │④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 │ 易明細資料一份(警│ │ │ │ │ │ 路3 段410 號( 麟光│ │ 三卷第707至717頁)│ │ │ │ │ │ 捷運站) │ │7.彰化銀行103年7月18│ │ │ │ │ │ │ │ 日彰作管字第103271│ │ │ │ │ │ │ │ 12號函檢送開戶資料│ │ │ │ │ │ │ │ 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 │ 403至430頁) │ │ │ │ │ │ │ │8.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 │ │ │ │ │ │ │ 3年7月29日玉山個(│ │ │ │ │ │ │ │ 存)字第0000000000│ │ │ │ │ │ │ │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 │ │ │ │ │ │ │ 交易明細各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637至665頁)│ ├─┼─┼────┼──────────────┼──────────┼───────────┼──────────┤ │20│陳│29,989元│被害人於103年5月25日16時40分│103/05/25 17:43 │0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清治於警詢之│ │ │清├────┤許在桃園縣桃園市,接獲歹徒假├──────────┼───────────┤ 證述(警三卷第933 │ │ │治│拍賣(購│冒旅遊公司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29,989元 │Z000000000黃榮志 │ 至934頁) │ │ │ │物)詐財│來電(0000000000、+000000000│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謊稱被害人購物分期付款有誤│註:被害人另購買MYCA│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被害人遂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RD遊戲點數卡69,000元│ │ 一份(警三卷第931 │ │ │ │ │櫃員機操作匯款並購買遊戲點數├──────────┼───────────┤ 至932頁) │ │ │ │ │卡。 │桃園縣桃園市桃鶯路35│胡傳國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4號(郵局) │ │ 明細表影本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935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142頁) │ │ │ │ │ │ │ │5.大眾銀行103年7月28│ │ │ │ │ │ │ │ 日眾個營密發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函檢附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707至717頁)│ ├─┼─┼────┼──────────────┼──────────┼───────────┼──────────┤ │21│陳│29,987元│被害人於103 年5 月25日20時1 │103/05/25 20:01 │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清浚於警詢之│ │ │清├────┤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永明街231 ├──────────┼───────────┤ 證述(警三卷第939 │ │ │浚│拍賣(購│巷17號,接獲歹徒來電(+22769│29,987元 │Z000000000鄧宗文 │ 至940頁) │ │ │ │物)詐財│5000、+00000000 )謊稱須被害├──────────┼───────────┤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人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被害人遂│臺南市永康區中山路78│胡傳國、張凱銓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號(郵局) │ │ 一份(警三卷第937 │ │ │ │ │匯款。 │ │ │ 至938頁) │ │ │ │ │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影本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941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77至79頁) │ │ │ │ │ │ │ │5.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 │ │ │ │ │ │ │ 行2014/08/04一建國│ │ │ │ │ │ │ │ 字第00091號函檢附 │ │ │ │ │ │ │ │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 │ 302至311頁 ) │ ├─┼─┼────┼──────────────┼──────────┼───────────┼──────────┤ │22│陳│169,901 │被害人於103年5月25日20時35分│①103/05/25 21:08 │①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宛辰於警詢之│ │ │宛│元 │許在臺南市○里區○○街00號,│②103/05/25 21:32 │②000-00000000000000 │ 證述(警三卷第945 │ │ │辰├────┤接獲歹徒來電(+000000000),│③103/05/25 21:35 │③000-00000000000000 │ 至947頁) │ │ │ │拍賣(購│稱被害人在明洞國際網站上購買│④103/05/25 21:52 │④000-0000000000000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物)詐財│保養品,貨到超商付款被工作人│⑤103/05/25 21:54 │⑤000-0000000000000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員誤植設定重複分12期扣款,接├──────────┼───────────┤ 一份(警三卷第943 │ │ │ │ │著一名自稱銀行人員來電(+227│①25,989元 │①Z000000000陳仕承 │ 至944頁) │ │ │ │ │695000),被害人遂受騙聽從指│②30,004元 │②Z000000000陳仕承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③13,908元 │③Z000000000陳仕承 │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 │ │ │ │ │④70,004元 │④Z000000000傅紹翔 │ 二份、兆豐商業銀行│ │ │ │ │ │⑤29,996元 │⑤Z000000000傅紹翔 │ 交易明細資料1份( │ │ │ │ │ ├──────────┼───────────┤ 警三卷第948至949頁│ │ │ │ │ │①臺南市佳里區佳里興│①不詳 │ ) │ │ │ │ │ │ 492 之50號(7-11超│②不詳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商,起訴書誤載為臺│③不詳 │ 卷第95至96頁) │ │ │ │ │ │ 南市佳里區建平路19│④胡傳國、張凱銓 │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5號) │⑤胡傳國、張凱銓 │ 司103年7月18日儲字│ │ │ │ │ │②臺南市佳里區建平路│ │ 第000000000號函檢 │ │ │ │ │ │ 195號(7-11超商) │ │ 附儲金帳戶相關資料│ │ │ │ │ │③臺南市佳里區建平路│ │ 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195號(7-11超商) │ │ 539-615頁) │ │ │ │ │ │④臺南市佳里區建中街│ │6.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 │ │ │ │ │ 55號 │ │ 3年7月29日玉山個(│ │ │ │ │ │⑤臺南市佳里區建中街│ │ 存)字第0000000000│ │ │ │ │ │ 55號 │ │ 號函檢附開戶資料及│ │ │ │ │ │ │ │ 交易明細各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637至665頁)│ ├─┼─┼────┼──────────────┼──────────┼───────────┼──────────┤ │23│謝│119,970 │被害人於103年5月25日17時40分│①103/05/25 17:40 │①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謝杰穎於警詢之│ │ │杰│元 │許在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樹人路│②103/05/25 17:43 │②000-000000000000 │ 證述(警三卷第953 │ │ │穎├────┤56號,接獲歹徒冒用網路賣家名│③103/05/25 18:18 │③000-000000000000 │ 至955頁) │ │ │ │拍賣(購│義來電(+00000000000000 )須│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物)詐財│解除持續扣款,被害人遂受騙聽├──────────┤①Z000000000劉詩穎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從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並│①29,985元 │②Z000000000黃榮志 │ 一份(警三卷第951 │ │ │ │ │購買遊戲點數。 │②29,985元 │③Z000000000江柏駿 │ 至952頁) │ │ │ │ │ │③60,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F0000000│3.郵政、土地銀行自動│ │ │ │ │ │ │ 92)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 │ │註:被害人另購買遊戲├───────────┤ 本各二份(警三卷第│ │ │ │ │ │點數卡94,000元 │①不詳 │ 956頁) │ │ │ │ │ ├──────────┤②胡傳國 │4.全家超商購買遊戲點│ │ │ │ │ │①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③不詳 │ 數發票影本三紙(警│ │ │ │ │ │ 樹人路56號(郵局)│ │ 三卷957頁) │ │ │ │ │ │②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 │5.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樹人路56號(郵局)│ │ 卷第142頁) │ │ │ │ │ │③桃園縣某土地銀行 │ │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 │ │ │ │ │ │ │ 台北分行103年7月24│ │ │ │ │ │ │ │ 日1上東台北字第103│ │ │ │ │ │ │ │ 0000000號函檢附基 │ │ │ │ │ │ │ │ 本資料及往來明細各│ │ │ │ │ │ │ │ 一份(警三卷第431 │ │ │ │ │ │ │ │ 至444頁) │ │ │ │ │ │ │ │7.大眾銀行103年7月28│ │ │ │ │ │ │ │ 日眾個營密發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函檢附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707至717頁)│ │ │ │ │ │ │ │8.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 │ │ │ │ │ │ │ 行103年7月28日桃存│ │ │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檢│ │ │ │ │ │ │ │ 附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細資料各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255至263頁) │ ├─┼─┼────┼──────────────┼──────────┼───────────┼──────────┤ │24│鄭│24,321元│被害人於103 年5 月25日20時許│103/05/25 21:45 │000-00000000000 │1.證人鄭立涵於警詢之│ │ │立├────┤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 證述(警三卷第961 │ │ │涵│拍賣(購│接獲歹徒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24,321元 │Z000000000鄧宗文 │ 至962頁) │ │ │ │物)詐財│來電(+0000000000 、+00000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 )謊稱簽收人員簽收錯│桃園縣中壢市郵局 │胡傳國、張凱銓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誤致付款方式改為12期分期付款│ │ │ 一份(警三卷第959 │ │ │ │ │,被害人遂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 │ │ 至960頁) │ │ │ │ │櫃員機操作匯款。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影本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963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77至79頁) │ │ │ │ │ │ │ │5.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 │ │ │ │ │ │ │ 行2014/08/04一建國│ │ │ │ │ │ │ │ 字第00091號函檢附 │ │ │ │ │ │ │ │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 │ 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 │ 302至311頁 ) │ ├─┼─┼────┼──────────────┼──────────┼───────────┼──────────┤ │25│蔡│29,998元│被害人於103 年5 月25日16時許│103/05/25 17:38 │000-000000000000 │1.證人蔡佳彤於警詢之│ │ │佳├────┤在新北市三重區車路頭街73巷1 ├──────────┼───────────┤ 證述(警三卷第967 │ │ │彤│拍賣(購│號,接獲歹徒來電(00-0000000│29,998元 │Z000000000黃榮志 │ 至969頁) │ │ │ │物)詐財│9、+0000000000)謊稱被害人簽├──────────┼───────────┤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錯訂購單須取消交易,被害人遂│新北市三重區忠孝路二│胡傳國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段80號(永豐銀行) │ │ 一份(警三卷第965 │ │ │ │ │匯款。 │ │ │ 至966頁) │ │ │ │ │ │ │ │3.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份│ │ │ │ │ │ │ │ (警三卷第970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142頁) │ │ │ │ │ │ │ │5.大眾銀行103年7月28│ │ │ │ │ │ │ │ 日眾個營密發字第10│ │ │ │ │ │ │ │ 00000000號函檢附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707至717頁)│ ├─┼─┼────┼──────────────┼──────────┼───────────┼──────────┤ │26│柯│196,062 │被害人於103年5月26日16時37分│103/05/26 某時許(起│①000-00000000000 │1.證人柯信甫於警詢之│ │ │信│元 │許在新北市永和區民生路47巷42│訴書誤載為103/05/25 │②000-00000000000 │ 證述(警三卷第973 │ │ │甫├────┤號,接獲歹徒自稱露天拍賣及銀│) │③000-00000000000 │ 至976頁) │ │ │ │拍賣(購│行人員來電(+000000000、+289│ │④000-00000000000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物)詐財│820000)謊稱因貨運公司疏失錯│ │⑤000000000000000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填成批購單,被害人遂受騙聽從│ │⑥000000000000000 │ 一份(警三卷第971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⑦000-00000000000000 │ 至972頁) │ │ │ │ │ │①29,989元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②29,989元 │①00000000九台花文創企│ 明細表影本一份(警│ │ │ │ │ │③29,989元 │ 業社 │ 三卷第831頁) │ │ │ │ │ │④6,106元 │②00000000九台花文創企│4.統一超商、全家超商│ │ │ │ │ │⑤6,999元 │ 業社 │ 購買遊戲點數憑證影│ │ │ │ │ │⑥63,001元 │③00000000九台花文創企│ 本各1份(警三卷832│ │ │ │ │ │⑦29,989元 │ 業社 │ 至834頁) │ │ │ │ │ ├──────────┤④00000000九台花文創企│5.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①新北市永和區得和路│ 業社 │ 卷第139至141頁) │ │ │ │ │ │ 407號(富邦銀行) │⑤Z000000000黃秋萍 │6.第一商業銀行萬隆分│ │ │ │ │ │②新北市永和區得和路│⑥Z000000000黃秋萍 │ 行2014/07/21一萬隆│ │ │ │ │ │ 407號(富邦銀行) │⑦Z000000000曾麗凰 │ 字第00098號函檢附 │ │ │ │ │ │③新北市永和區得和路│ │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407號(富邦銀行) ├───────────┤ 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④新北市永和區得和路│①胡傳國 │ 313至329頁 ) │ │ │ │ │ │ 407號(富邦銀行) │②胡傳國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 │ │ │ │⑤新北市永和區民生路│③胡傳國 │ 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 │ │ │ │ │ 47巷42號 │④胡傳國 │ 30日國世銀業控字第│ │ │ │ │ │⑥新北市永和區民生路│⑤胡傳國 │ 0000000000號函檢附│ │ │ │ │ │ 47巷42號 │⑥胡傳國 │ 之往來資料(警三卷│ │ │ │ │ │⑦新北市永和區民生路│⑦不詳 │ 第445至469頁) │ │ │ │ │ │ 47巷42號 │ │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103年7月18日儲字│ │ │ │ │ │ │ │ 第000000000號函檢 │ │ │ │ │ │ │ │ 附儲金帳戶相關資料│ │ │ │ │ │ │ │ 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 │ 539-615頁) │ ├─┼─┼────┼──────────────┼──────────┼───────────┼──────────┤ │27│魏│29,987元│被害人於103 年5 月26日16時許│103/05/26 17:40 │000-00000000000000 │1.證人魏禎谷於警詢之│ │ │禎├────┤在臺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85巷3 ├──────────┼───────────┤ 證述(警三卷第979 │ │ │谷│拍賣(購│號,接獲歹徒假冒銀行人員來電│29,987元 │Z000000000林以諾 │ 至980頁) │ │ │ │物)詐財│(0000000000、00000000)謊稱├──────────┼───────────┤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被害人帳號有問題,被害人遂受│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胡傳國、張凱銓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騙聽從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段240 號(郵局) │ │ 一份(警三卷第977 │ │ │ │ │款。 │ │ │ 至978頁) │ │ │ │ │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影本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981頁) │ │ │ │ │ │ │ │4.提款影像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80至81頁) │ │ │ │ │ │ │ │5.彰化銀行103年7月18│ │ │ │ │ │ │ │ 日彰作管字第103271│ │ │ │ │ │ │ │ 12號函檢送開戶資料│ │ │ │ │ │ │ │ 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 │ │ 403至430頁) │ ├─┼─┼────┼──────────────┼──────────┼───────────┼──────────┤ │28│高│99,890元│被害人於103年6月24日20時26分│①103/06/24 20:53 │①000-00000000000 │1.證人高敏純於警詢之│ │ │敏├────┤許在新北市蘆洲區中正路243 巷│②103/06/24 21:21 │②000-00000000000 │ 證述(警三卷第985 │ │ │純│拍賣(購│7 弄14號,接獲歹徒自稱時尚夢│③103/06/24 23:32 │③000-00000000000 │ 至989頁) │ │ │ │物)詐財│工廠及銀行客服人員來電(+022├──────────┼───────────┤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000000000000)謊稱│①29,989元 │①Z000000000侯進春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因會計小姐疏失誤設為分期轉帳│②29,927元 │②Z000000000侯進春 │ 一份(警三卷第983 │ │ │ │ │,被害人遂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③39,989元 │③Z000000000黃冠菱 │ 至984頁) │ │ │ │ │櫃員機操作匯款。 ├──────────┼───────────┤3.國泰世華自動櫃員機│ │ │ │ │ │①新北市中和區中和路│①胡傳國 │ 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份│ │ │ │ │ │ 388 號(永安市場捷│②胡傳國 │ (警三卷第990頁) │ │ │ │ │ │ 運站) │③不詳 │4.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 │ │ │ │ │②新北市中和區中和路│ │ 行103年7月22日一佳│ │ │ │ │ │ 388 號(永安市場捷│ │ 里字第00131號函檢 │ │ │ │ │ │ 運站) │ │ 附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③新北市蘆洲區中正路│ │ 細各一份(警三卷第│ │ │ │ │ │ 243 巷7 弄14號 │ │ 371至375頁) │ │ │ │ │ │ │ │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 │ │ │ │ │ │ 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 │ │ │ │ │ │ │ 17日兆銀總票據字第│ │ │ │ │ │ │ │ 0000000000號函檢附│ │ │ │ │ │ │ │ 開戶資料及往來交易│ │ │ │ │ │ │ │ 明細表各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471至483頁) │ ├─┼─┼────┼──────────────┼──────────┼───────────┼──────────┤ │29│陳│29,989元│被害人於103年6月24日19時許在│103/06/24 19:11 │000-00000000000 │1.證人陳致霖於警詢之│ │ │致├────┤雲林縣斗六市○○○路000 號,├──────────┼───────────┤ 證述(警三卷第995 │ │ │霖│拍賣(購│接獲歹徒來電(+00-00000000、│29,989元 │Z000000000洪美娟 │ 頁) │ │ │ │物)詐財│+00-00000000)謊稱被害人簽錯├──────────┼───────────┤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付款須取消分期付款,被害人遂│雲林縣斗六市大學三路│胡傳國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123號 │ │ 一份(警三卷第993 │ │ │ │ │匯款。 │ │ │ 至994頁) │ │ │ │ │ │ │ │3.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交易明細表影本一份│ │ │ │ │ │ │ │ (警三卷第996頁) │ │ │ │ │ │ │ │4.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 │ │ │ │ │ │ │ 行103年7月25日一麻│ │ │ │ │ │ │ │ 豆字第00126號函檢 │ │ │ │ │ │ │ │ 附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 │ │ │ │ 明細各一份(警三卷│ │ │ │ │ │ │ │ 第355至369頁) │ ├─┼─┼────┼──────────────┼──────────┼───────────┼──────────┤ │30│蕭│10,101元│被害人於103年6月24日20時43分│103/06/24 21:16 │000-00000000000 │1.證人蕭亮仁於警詢之│ │ │亮├────┤許在臺南市○區○○路0 號,接├──────────┼───────────┤ 證述(警三卷第999 │ │ │仁│拍賣(購│獲歹徒假冒網路賣家及郵局客服│10,101元 │Z000000000侯進春 │ 至1000頁) │ │ │ │物)詐財│人員來電(+0000000000 、+00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000)謊稱將被害人姓名│臺南市○區○○路0號 │胡傳國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誤植為批發商將遭扣款,被害人│(郵局) │ │ 一份(警三卷第997 │ │ │ │ │遂受騙聽從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 │ │ 至998頁) │ │ │ │ │作匯款。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影本一份(警│ │ │ │ │ │ │ │ 三卷第1001頁) │ │ │ │ │ │ │ │4.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 │ │ │ │ │ │ │ 行103年7月22日一佳│ │ │ │ │ │ │ │ 里字第00131號函檢 │ │ │ │ │ │ │ │ 附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 │ 細各一份(警三卷 │ │ │ │ │ │ │ │ 第371至375頁) │ ├─┼─┼────┼──────────────┼──────────┼───────────┼──────────┤ │31│葉│249,986 │被害人於103年6月24日17時許在│①103/06/24 18:24 │①000-000000000000 │1.證人葉婉婷於警詢之│ │ │婉│元 │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172巷35弄9│②103/06/24 18:54 │②000-000000000000 │ 證述(警三卷第1005│ │ │婷├────┤號,接獲歹徒自稱時尚夢工廠及│③103/06/24 19:41 │③000-00000000000 │ 至1011頁) │ │ │ │拍賣(購│銀行客服人員來電(+220000000│④103/06/24 19:55 │④000-00000000000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物)詐財│、+000000000000 )謊稱被害人│⑤103/06/24 20:20 │⑤000-00000000000 │ 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 │ │ │ │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⑥103/06/24 20:23 │⑥000-00000000000 │ 一份(警三卷第1003│ │ │ │ │扣款,被害人遂受騙聽從指示至│⑦103/06/24 22:45 │⑦000-000000000000 │ 頁)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 │⑧103/06/24 23:55 │⑧000-00000000000 │3.郵政、中國信託自動│ │ │ │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 │ │①29,989元 │①Z000000000林中一 │ 本各一份、第一銀行│ │ │ │ │ │②30,000元 │②Z000000000林中一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③30,000元 │③Z000000000洪美娟 │ 表影本四份、EATM查│ │ │ │ │ │④29,999元 │④Z000000000洪美娟 │ 詢交易資料一份(警│ │ │ │ │ │⑤29,000元 │⑤Z000000000侯進春 │ 三卷第1013至1017頁│ │ │ │ │ │⑥1,000 元 │⑥Z000000000侯進春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 │ │ │ │⑦70,009元 │⑦Z000000000黃冠菱 │ 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 │ │ │ │ │⑧29,989元 │⑧Z000000000黃冠菱 │ 17日中信銀字第1032│ │ │ │ │ ├──────────┼───────────┤ 0000000000號函檢附│ │ │ │ │ │①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①不詳 │ 相關資料一份(警一│ │ │ │ │ │ 225 號(郵局) │②不詳 │ 卷第719至732頁) │ │ │ │ │ │②新北市蘆洲區長榮路│③胡傳國 │5.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 │ │ │ │ │ 355 號(中國信託)│④胡傳國 │ 行103年7月25日一麻│ │ │ │ │ │③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⑤胡傳國 │ 豆字第00126號函檢 │ │ │ │ │ │ 一段329 號(第一銀│⑥胡傳國 │ 附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 │ │ 行) │⑦不詳 │ 明細各一份(警三卷│ │ │ │ │ │④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⑧不詳 │ 第355至369頁) │ │ │ │ │ │ 一段329 號(第一銀│ │6.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 │ │ │ │ │ 行) │ │ 行103年7月22日一佳│ │ │ │ │ │⑤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 里字第00131號函檢 │ │ │ │ │ │ 一段329 號(第一銀│ │ 附基本資料及交易 │ │ │ │ │ │ 行) │ │ 明細各一份(警三卷│ │ │ │ │ │⑥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 │ 第371至375頁) │ │ │ │ │ │ 一段329 號(第一銀│ │7.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 │ │ │ │ 行) │ │ 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 │ │ │ │ │⑦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 │ 17日兆銀總票據字第│ │ │ │ │ │ 172 巷35弄9 號 │ │ 0000000000號函檢附│ │ │ │ │ │⑧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 │ 開戶資料及往來交易│ │ │ │ │ │ 172 巷35弄9 號 │ │ 明細表各一份(警三│ │ │ │ │ │ │ │ 卷第471至483頁) │ ├─┴─┴────┴──────────────┴──────────┴───────────┴──────────┤ │註:詐騙金額總計1,736,231元(不含購買遊戲點數卡金額計573,000元) │ └─────────────────────────────────────────────────────────┘ 附表五: ┌─┬───────┬────────────┬──────────────────────┐ │編│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主文 │ │號│ │ │ │ ├─┼───────┼────────────┼──────────────────────┤ │1 │如附表四編號1 │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2 │如附表四編號2 │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3 │如附表四編號3 │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4 │如附表四編號4 │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5 │如附表四編號5 │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陳富順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6 │如附表四編號6 │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7 │如附表四編號7 │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陳富順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得利所│ │ │ │ │得之利益價值(點數卡部分│ │ │ │ │),高於詐欺取財所得之財│ │ │ │ │物價值(匯款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 │ ├─┼───────┼────────────┼──────────────────────┤ │8 │如附表四編號8 │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9 │如附表四編號9 │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0│如附表四編號10│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1│如附表四編號11│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2│如附表四編號12│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陳富順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得利所│ │ │ │ │得之利益價值(點數卡部分│ │ │ │ │),高於詐欺取財所得之財│ │ │ │ │物價值(匯款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 │ ├─┼───────┼────────────┼──────────────────────┤ │13│如附表四編號13│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4│如附表四編號14│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5│如附表四編號15│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6│如附表四編號16│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陳富順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得利所│ │ │ │ │得之利益價值(點數卡部分│ │ │ │ │),高於詐欺取財所得之財│ │ │ │ │物價值(匯款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 │ ├─┼───────┼────────────┼──────────────────────┤ │17│如附表四編號17│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8│如附表四編號18│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19│如附表四編號19│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陳富順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20│如附表四編號20│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陳富順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得利所│ │ │ │ │得之利益價值(點數卡部分│ │ │ │ │),高於詐欺取財所得之財│ │ │ │ │物價值(匯款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 │ ├─┼───────┼────────────┼──────────────────────┤ │21│如附表四編號21│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22│如附表四編號22│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23│如附表四編號23│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詐 │ │ │ │ │欺得利罪。被告陳富順以一│ │ │ │ │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 │ │ │ │像競合犯;且其詐欺取財所│ │ │ │ │得之財物價值(匯款部分)│ │ │ │ │,高於詐欺得利所得之利益│ │ │ │ │價值(點數卡部分),應依│ │ │ │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 │ │ │ │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 │ ├─┼───────┼────────────┼──────────────────────┤ │24│如附表四編號24│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25│如附表四編號25│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26│如附表四編號26│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27│如附表四編號27│核被告陳富順所為,係犯修│陳富順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所示 │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欺取財罪。 │ │ ├─┼───────┼────────────┼──────────────────────┤ │28│如附表四編號28│核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為│吳民智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所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壹年。 │ │ │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欺取財罪。 │黃一桓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 │ ├─┼───────┼────────────┼──────────────────────┤ │29│如附表四編號29│核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為│吳民智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所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壹年。 │ │ │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欺取財罪。 │黃一桓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 │ ├─┼───────┼────────────┼──────────────────────┤ │30│如附表四編號30│核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為│吳民智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所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壹年。 │ │ │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欺取財罪。 │黃一桓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 │ ├─┼───────┼────────────┼──────────────────────┤ │31│如附表四編號31│核被告吳民智、黃一桓所為│吳民智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所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壹年。 │ │ │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欺取財罪。 │黃一桓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 │ └─┴───────┴────────────┴──────────────────────┘ 附表六: ┌─┬──────────────┬──┬────┐ │編│ 物 品 名 稱 │數量│受搜索人│ │號│ │ │ │ ├─┼──────────────┼──┼────┤ │1 │吳振領身份證影本、健保卡影本│1張 │胡傳國 │ │ │、郵局存摺影本 │ │ │ ├─┼──────────────┼──┼────┤ │2 │陳又銘身份證影本、健保卡影本│2張 │胡傳國 │ ├─┼──────────────┼──┼────┤ │3 │嚴孝瑋身份證影本、健保卡影本│1張 │胡傳國 │ ├─┼──────────────┼──┼────┤ │4 │黃尚允身份證影本、機車駕照影│1張 │胡傳國 │ │ │本 │ │ │ ├─┼──────────────┼──┼────┤ │5 │巫姍諭身份證影本、健保卡影本│2張 │胡傳國 │ ├─┼──────────────┼──┼────┤ │6 │NOKIA廠牌行動電話 │1支 │胡傳國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搭│ │ │ │ │載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 │ │ ├─┼──────────────┼──┼────┤ │7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1支 │胡傳國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搭│ │ │ │ │載門號0000000000門號SIM 卡)│ │ │ ├─┼──────────────┼──┼────┤ │8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1支 │胡傳國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搭│ │ │ │ │載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 │ │ ├─┼──────────────┼──┼────┤ │9 │沈延容郵局存摺 │1本 │胡傳國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10│侯進春第一銀行存摺 │1本 │胡傳國 │ │ │(帳號:00000000000 ,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 │ │ ├─┼──────────────┼──┼────┤ │11│華南銀行金融卡 │1張 │胡傳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帳號600200│ │ │ │ │598801) │ │ │ ├─┼──────────────┼──┼────┤ │12│郵局金融卡 │1張 │胡傳國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13│玉山銀行金融卡 │1張 │胡傳國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14│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 │1張 │胡傳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 ,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帳號101502│ │ │ │ │272960) │ │ │ ├─┼──────────────┼──┼────┤ │15│第一銀行金融卡 │1張 │胡傳國 │ │ │(卡號:00000000000 ) │ │ │ ├─┼──────────────┼──┼────┤ │16│中國信託金融卡 │1張 │胡傳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帳號532540│ │ │ │ │299629) │ │ │ ├─┼──────────────┼──┼────┤ │17│京城銀行金融卡 │1張 │胡傳國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18│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1張 │胡傳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帳號185276│ │ │ │ │0000000 ) │ │ │ ├─┼──────────────┼──┼────┤ │19│郵局金融卡 │1 │胡傳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張 │ │ │ │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帳號000248│ │ │ │ │00000000】 │ │ │ ├─┼──────────────┼──┼────┤ │20│第一銀行金融卡 │1張 │胡傳國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21│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 │1張 │胡傳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帳號013506│ │ │ │ │086129) │ │ │ ├─┼──────────────┼──┼────┤ │22│第一銀行金融卡 │1張 │胡傳國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23│華南銀行金融卡 │1張 │胡傳國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帳號192200│ │ │ │ │417301) │ │ │ ├─┼──────────────┼──┼────┤ │24│土地銀行金融卡 │1張 │胡傳國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25│索尼易利信廠牌行動電話 │1支 │張凱銓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搭│ │ │ │ │載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序號誤載為354896│ │ │ │ │00000000000 ) │ │ │ ├─┼──────────────┼──┼────┤ │26│NOKIA廠牌行動電話 │1支 │張凱銓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搭│ │ │ │ │載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 │ │ ├─┼──────────────┼──┼────┤ │27│SOWA廠牌行動電話 │1支 │張凱銓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8745│ │ │ │ │00000000000號,搭載門號0976 │ │ │ │ │626876 SIM卡) │ │ │ ├─┼──────────────┼──┼────┤ │28│宅急便包裏外包裝 │1個 │張凱銓 │ │ │(編號:0000000000) │ │ │ ├─┼──────────────┼──┼────┤ │29│信封 │1個 │張凱銓 │ ├─┼──────────────┼──┼────┤ │30│孫曉美身份證影本、健保卡影本│1張 │張凱銓 │ │ │、第一銀行存摺影本 │ │ │ ├─┼──────────────┼──┼────┤ │31│孫曉美第一銀行存摺 │1本 │張凱銓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32│第一銀行金融卡 │1張 │張凱銓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33│宅急便包裏外包裝 │1個 │張凱銓 │ │ │(編號:0000000000) │ │ │ ├─┼──────────────┼──┼────┤ │34│朱美惠身份證影本、健保卡影本│1張 │張凱銓 │ │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 │ │ │ ├─┼──────────────┼──┼────┤ │35│交易明細單 │1張 │張凱銓 │ ├─┼──────────────┼──┼────┤ │36│合作金庫金融卡 │1張 │張凱銓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37│宅急便包裏外包裝 │1個 │張凱銓 │ │ │(編號:0000000000 ) │ │ │ ├─┼──────────────┼──┼────┤ │38│報紙 │1份 │張凱銓 │ ├─┼──────────────┼──┼────┤ │39│陳志偉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1本 │張凱銓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40│陳志偉印章 │1個 │張凱銓 │ ├─┼──────────────┼──┼────┤ │41│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卡號:04│1張 │張凱銓 │ │ │0000000000) │ │ │ ├─┼──────────────┼──┼────┤ │42│宅急便包裏外包裝 │1個 │張凱銓 │ │ │(編號:0000000000 ) │ │ │ ├─┼──────────────┼──┼────┤ │43│信封 │1個 │張凱銓 │ ├─┼──────────────┼──┼────┤ │44│交易明細表 │1張 │張凱銓 │ ├─┼──────────────┼──┼────┤ │45│郵局存摺影本 │2張 │張凱銓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 │46│謝志傑身份證影本、健保卡影本│2張 │張凱銓 │ ├─┼──────────────┼──┼────┤ │47│郵局金融卡 │1張 │張凱銓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48│宅急便包裏外包裝 │1個 │張凱銓 │ │ │(編號:0000000000) │ │ │ ├─┼──────────────┼──┼────┤ │49│張民宜駕照影本、郵局存摺影本│1張 │張凱銓 │ ├─┼──────────────┼──┼────┤ │50│郵局金融卡 │1張 │張凱銓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51│宅急便包裏外包裝 │1個 │張凱銓 │ │ │(編號:0000000000) │ │ │ ├─┼──────────────┼──┼────┤ │52│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1張 │張凱銓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53│臺灣銀行金融卡 │1張 │張凱銓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54│郵局金融卡 │1張 │張凱銓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55│交易明細表 │3張 │張凱銓 │ ├─┼──────────────┼──┼────┤ │56│何樂溢身份證影本、健保卡影本│1張 │張凱銓 │ ├─┼──────────────┼──┼────┤ │57│何樂溢臺灣銀行存摺影本、郵局│1張 │張凱銓 │ │ │存摺影本、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 │ │ ├─┼──────────────┼──┼────┤ │58│信封 │1個 │張凱銓 │ ├─┼──────────────┼──┼────┤ │59│領款穿著之藍色拖鞋 │1雙 │張凱銓 │ ├─┼──────────────┼──┼────┤ │60│領款穿著之黑色T恤 │1件 │張凱銓 │ ├─┼──────────────┼──┼────┤ │61│香煙盒 │1盒 │胡傳國 │ ├─┼──────────────┼──┼────┤ │62│卡片 │1張 │胡傳國 │ ├─┼──────────────┼──┼────┤ │63│愷他命 │1包 │胡傳國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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