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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交聲再字第13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曾永宗任森銓李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聲再字第1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蕭聖昌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47號尚未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25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421 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以有罪之「確定判決」為限,對未確定之判決,不得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受理104年度交上易字第47號,已於104年4月13日、104年6月29日行準備程序,未辯論終結,尚在審理中,並未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查詢承辦股屬實(本院卷第7頁)。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47號「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是以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武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交聲再字第1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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