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2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耿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耿展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併科罰金刑,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楊耿展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併科罰金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