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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惠光霞王憲義廖建瑜

  • 當事人
    陳志人李香霖侯鳳碧張主惠謝玉員王瑋賓朱桂美一心貴族蔬食舘楊亞臻吳俊儀吳彥成呂韻如鄭許罔市鄭秋萍鄭恆毅洪旻萱胡秀英薛吉呈趙秀稊陳富美侯良政首相小吃店劉新春曾麗華黃楨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陳志人 原   告 李香霖 原   告 侯鳳碧 原   告 張主惠 原   告 謝玉員 原   告 王瑋賓 原   告 朱桂美 原   告 一心貴族蔬食舘 原   告 楊亞臻 原   告 吳俊儀 原   告 吳彥成 原   告 呂韻如 原   告 鄭許罔市 原   告 鄭秋萍 原   告 鄭恆毅 原   告 洪旻萱 原   告 胡秀英 原   告 薛吉呈 原   告 趙秀稊 原   告 陳富美 原   告 侯良政 原   告 首相小吃店 原   告 劉新春 原   告 曾麗華 原   告 黃楨茹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富美 被   告 美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昀 被   告 吳采昀 被   告 陳元忠 被   告 劉筱娟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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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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