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惠光霞、王憲義、廖建瑜
- 當事人陳志人、李香霖、侯鳳碧、張主惠、謝玉員、王瑋賓、朱桂美、一心貴族蔬食舘、楊亞臻、吳俊儀、吳彥成、呂韻如、鄭許罔市、鄭秋萍、鄭恆毅、洪旻萱、胡秀英、薛吉呈、趙秀稊、陳富美、侯良政、首相小吃店、劉新春、曾麗華、黃楨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陳志人 原 告 李香霖 原 告 侯鳳碧 原 告 張主惠 原 告 謝玉員 原 告 王瑋賓 原 告 朱桂美 原 告 一心貴族蔬食舘 原 告 楊亞臻 原 告 吳俊儀 原 告 吳彥成 原 告 呂韻如 原 告 鄭許罔市 原 告 鄭秋萍 原 告 鄭恆毅 原 告 洪旻萱 原 告 胡秀英 原 告 薛吉呈 原 告 趙秀稊 原 告 陳富美 原 告 侯良政 原 告 首相小吃店 原 告 劉新春 原 告 曾麗華 原 告 黃楨茹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富美 被 告 美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昀 被 告 吳采昀 被 告 陳元忠 被 告 劉筱娟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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