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惠光霞、王憲義、廖建瑜
- 法定代理人吳采昀
- 當事人洪滿足、陳元忠、美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 告 洪滿足 被 告 陳元忠 被 告 美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昀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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