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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惠光霞王憲義廖建瑜
  • 法定代理人
    吳采昀

  • 當事人
    洪滿足陳元忠美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   告 洪滿足 被   告 陳元忠 被   告 美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昀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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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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