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14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乾翔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182 號中華民國104 年1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348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廖乾翔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五所示之事項。 事 實 一、廖乾翔係又翔實業有限公司(現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2 樓。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均誤載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之3 。下稱又翔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101 年間,與靖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前鎮區○○○○○○區○○路0 號。下稱靖騰公司)簽訂廢食用油委託清運合約,由廖乾翔所屬之又翔公司受託清運靖騰公司所收購之廢食用油,為從事業務之人。嗣又翔公司除負責清運臺中豐原以北客戶之廢食用油外,另將臺中豐原以南(含臺東)客戶之廢食用油,轉託方青陽所屬之昶益清潔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巷0 弄00號3 樓。下稱昶益公司)清運。自101 年5 月16日起至101 年8 月31日止,又翔公司(含昶益公司)為靖騰公司載運廢食用油計224,774.983 公斤(起訴書誤載為223,581.95公斤),其中138,195.8 公斤(原審判決書載為138,946.5 公斤)由又翔公司載運,其餘則由昶益公司載運【載運情形,均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並於載運後,均依次暫存放於該2 公司所屬之儲油槽內。又上開載運期間,又翔公司就其負責載運之138,195.8 公斤廢食用油,僅自其公司儲油槽內,取出96,390公斤運至靖騰公司,且因週轉不靈,竟於101 年8 月31日後之某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儲存於該公司儲存槽之剩餘廢食用油41805.8 公斤,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1 次侵占入己,並變賣他人。後因又翔公司遲未依約將廢食用油運至靖騰公司,靖騰公司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靖騰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因檢察官、被告廖乾翔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詳本院卷第24頁倒數第9 行以下),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言詞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陳述人有受外在干擾、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亦無遭變造或偽造之情事,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廖乾翔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詳本院卷第40頁第3 行),並經證人即靖騰公司負責人紀進昌、靖騰公司財務主管張燕玲、昶益公司經理方青陽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在卷(詳原審易字卷第47頁背面以下、第53頁背面以下、第98頁以下),復有廢食用油委託清運合約書、廢食用油統計表、發貨單、磅單、秤量單在卷可參(詳他卷第6 頁以下、第14頁至第18頁、第22頁)。此外復參以: ㈠告訴人靖騰公司於101 年5 月16日起至101 年8 月31日止,向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各廠商購買廢食用油,並簽約委由又翔公司載運,數量合計共224,774.983 公斤(計算式:16,386.984+70,699.364+66,559.81 +71,128.825=224,774.983 公斤。各月份之詳細收油數量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事實,有靖騰公司廢食用油進(銷)明細在卷可憑(參證物卷一至五)。 ㈡又翔公司與靖騰公司簽立載運廢食用油合約書後,又翔公司除負責清運臺中豐原以北客戶之廢食用油外,另將臺中豐原以南(含臺東)客戶之廢食用油,轉託方青陽所屬之昶益公司清運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陳在卷(詳他卷第48頁第4 行至第6 行),核與證人方青陽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1 年5 月至8 月間,幫又翔公司代收,其收中南部到臺東,臺中豐原以南,都是伊收的,其他部分是又翔公司收的等語(詳原審易字卷第54頁第3 行以下);證人張燕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在核對過磅單時,有詢問昶益公司是誰,因為客戶資料無昶益公司,員工說又翔公司通知昶益公司載油進來,所以就在單據上備註「昶益送油」等語(詳原審易字卷第100 頁背面第14行以下)相符。且依靖騰公司所提出之過磅單、秤量單上,確分別載有「昶益收油」、「昶益高雄」、「又翔台北」等字樣(詳他卷第19頁、第21頁至第22頁)。是又翔公司既僅載運臺中豐原以北客戶所交付之廢食用油,則經核對靖騰公司廢食用油進(銷)明細,又翔公司負責載運之廢食用油總量,應為138,195.8 公斤(指臺中豐原以北部分,計算式:8,086.6 +45,629.5+42,898+41,581.7= 138,195.8 公斤。各月份之詳細收油數量詳如附表一至四所示)。 ㈢又翔公司於102 年6 月6 日、102 年7 月3 日、102 年8 月3 日、102 年8 月31日,分別運送22,980公斤、26,670公斤、23,140公斤、23,600公斤,合計共96,390公斤之廢食用油至靖騰公司等情,有靖騰公司所提出之李長榮化學工業(股)公司發貨單、過磅單(又翔台北)、秤量單(又翔台北)在卷可參(詳他卷第16頁至第17頁、第20頁、第22頁)。是又翔公司負責載運臺中豐原以北客戶之廢食用油138,195.8 公斤後,僅將其中96,390公斤之廢食用油運至靖騰公司,被告侵占靖騰公司之廢食用油數量,應為41,805.8公斤(計算式:138,195.8 -96,390=41,805.8公斤)。 ㈣被告於偵查中自承:當初載運給靖騰公司,部分退貨,靖騰公司不收,要其回去處理再載運給靖騰公司,但伊沒有載回去處理就賣給別人等語(詳他卷第47頁第4 行以下);復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全部的貨是放在油槽裡面,1 次變賣等語(詳本院卷第40頁第8 行以下)。惟觀之前開發貨單、過磅單、秤量單等單據,又翔公司向臺中豐原以北客戶收受之廢食用油,於102 年6 月6 日、102 年7 月3 日、102 年8 月3 日、102 年8 月31日,載運予靖騰公司時,並未遭註名退貨,且之後亦無退貨單據附卷可憑。則被告前開偵查中之陳述,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另因又翔公司清運靖騰公司簽約客戶之廢食用油後,係先暫存在又翔公司油槽,再定期載運給靖騰公司之事實,業據證人張燕玲於原審審理中證陳明確(詳原審易字卷第98頁第13行以下)。由於又翔公司係先將廢食用油暫置於儲油槽內,則當101 年8 月31日,最後1 次載運廢食用油予靖騰公司後,又翔公司既未再向臺中豐原以北客戶收受廢食用油,復未再將儲存於油槽內之靖騰公司所有全部廢食用油,運至靖騰公司。顯見被告於101 年8 月31日之後,即有將儲存於油槽內之靖騰公司所有全部廢食用油,1 次侵占入己,再分次變賣之意。是被告前開本院審理中之陳述,應可採信。 ㈤從而,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係於101 年8 月31日後某日,1 次侵占靖騰公司所有廢食用油,已如前述。是檢察官認被告係接續侵占靖騰公司所有之廢食用油,容有誤會。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係侵占靖騰公司廢食用油41,805.8公斤,已如前述,原審認定侵占重量為42,556.5公斤,並以此損害作為量刑之依據,致量刑過重,尚有未合。㈡又本件起訴事實係記載被告侵占廢食用油85,254.55 公斤,原審認定被告實際上係侵占廢食用油42556.5 公斤,如認定無誤(本院認定為41805.8 公斤),則關於不另為無罪判決之審理範圍,應為42,698.05 公斤(計算式:85,254.55 -42,556.5=42,698.05 公斤)。然原審就此部分之審理範圍係43,891.083公斤,超過原審認定侵占重量42,698.05 公斤部分,已有未受請求予以審判之違法。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僅因公司經營困難,竟將受託載運之廢食用油予以侵占變賣,造成靖騰公司之財產受有損害,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之動機、手段、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所侵占之廢食用油數量非低,造成靖騰公司之損害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 五、又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罪,並與告訴人靖騰公司達成和解(和解條件詳附表五)等情,有和解書在卷可參,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確實履行其賠償告訴人靖騰公司之承諾,不致因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將被告應依上開和解書履行之賠償內容,引為其應支付告訴人靖騰公司之損害賠償,命被告應履行如附表五所示之事項,資以兼顧告訴人靖騰公司之權益。再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被告如違反本院所定應履行如附表五所示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判決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自101 年5 月16日,迄101 年8 月31日止,將替告訴人靖騰公司所清運之廢食用油43448.75公斤,易持有為所有,將之侵占入己等情。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再按業務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然仍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 ㈢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係以證人紀進昌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廢食用油委託清運合約書、侵占數量明細表、靖騰公司收購廢食用油明細表、磅單等物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之業務侵占犯行,辯稱:其將臺中豐原以南的部分,委由方青陽所屬之昶益公司運送,該部分之廢食用油應該是方青陽所侵占,與其無關等語。經查: ①又翔公司與靖騰公司簽立載運廢食用油合約書後,又翔公司除負責清運臺中豐原以北廠商之廢食用油外,另將臺中豐原以南(含臺東)廠商之廢食用油,轉託方青陽所屬之昶益公司清運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可見向臺中豐原以南廠商所收受之廢食用油,係由方青陽陽所屬之昶益公司,並非由被告直接收受而持有。則該部分之廢食用油如遭侵占,可否視為被告所為,即屬有疑。 ②再者,被告雖曾侵占靖騰公司所有之廢食用油,但被告於偵查中陳稱:其中40幾噸是昶益公司所侵占,其與昶益沒有聯絡,是各自變賣自己負責運送的廢食用油,其也是事後才知道昶益有侵占靖騰公司之廢食用油等語(詳他卷第47頁倒數第17行以下)。且證人方青陽亦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本來油還放在油槽裡面,但靖騰公司中止契約時,伊就把它賣掉,沒有跟被告講等語相符(詳原審易字第56頁倒數第11行以下、第66頁第2 行以下)。是依被告陳述及證人方青陽證詞,均無法證明被告知悉證人方青陽上開侵占行為。此外,證人方青陽上開侵占行為,被告是否事前知悉,被告與證人方青陽間是否有犯意聯絡,檢察官亦未能舉證證明之。從而,前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以外之廢食用油43448.75公斤部分,既無法證明係被告所持有,亦無證據認定被告與證人方青陽間,有何共同侵占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前開說明,本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部分,具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宇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劉鴻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民國101 年5 月16日至101 年5 月25日) │ ├──┬───────────┬──────┬────────────┤ │編號│客戶名稱 │回收總量(kg)│豐原以北/以南 │ ├──┼───────────┼──────┼────────────┤ │ 1 │壽賀喜屋 │ 681.5 │豐原以北:75.5 │ │ │ │ │豐原以南:606 │ ├──┼───────────┼──────┼────────────┤ │ 2 │彩蔬食堂 (棗子樹) │ 11 │豐原以南:11 │ ├──┼───────────┼──────┼────────────┤ │ 3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 175 │豐原以南:175 │ │ │高雄分公司 │ │ │ ├──┼───────────┼──────┼────────────┤ │ 4 │Howdy逢甲店 │ 88 │豐原以南:88 │ ├──┼───────────┼──────┼────────────┤ │ 5 │龍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433.5 │豐原以北:249.5 │ │ │ │ │豐原以南:184 │ ├──┼───────────┼──────┼────────────┤ │ 6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402 │豐原以南:402 │ ├──┼───────────┼──────┼────────────┤ │ 7 │小旺豆小吃店 │ 39.5 │豐原以北:39.5 │ ├──┼───────────┼──────┼────────────┤ │ 8 │樂子,普普風 │ 22 │豐原以南:22 │ ├──┼───────────┼──────┼────────────┤ │ 9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392 │豐原以北:241 │ │ │ │ │豐原以南:151 │ ├──┼───────────┼──────┼────────────┤ │10 │斑鳩的窩 │ 1415.2 │豐原以北:677.5 │ │ │ │ │豐原以南:737.7 │ ├──┼───────────┼──────┼────────────┤ │11 │統正股份有限公司 │ 348 │豐原以南:348 │ ├──┼───────────┼──────┼────────────┤ │12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385 │豐原以南:385 │ ├──┼───────────┼──────┼────────────┤ │13 │好樂迪 │ 4327.1 │豐原以北:2178.8 │ │ │ │ │豐原以南:2148.3 │ ├──┼───────────┼──────┼────────────┤ │14 │錢櫃 │ 2403.5 │豐原以北:1767.3 │ │ │ │ │豐原以南:636.2 │ ├──┼───────────┼──────┼────────────┤ │15 │多拿滋 │ 1484.784 │豐原以北:584 │ │ │ │ │豐原以南:900.784 │ ├──┼───────────┼──────┼────────────┤ │16 │故事食堂 │ 27 │豐原以南:27 │ ├──┼───────────┼──────┼────────────┤ │17 │繼光香香雞排 │ 3751.9 │豐原以北:2273.5 │ │ │ │ │豐原以南:1478.4 │ ├──┴───────────┼──────┼────────────┤ │ │回收總計: │豐原以北:8086.6 kg │ │ │16386.984 kg│(原審判決書載為8349.8kg│ │ │ │) │ │ │ ├────────────┤ │ │ │豐原以南:8037.184 kg │ └──────────────┴──────┴────────────┘ ┌──────────────────────────────────┐ │附表二:(民國101 年5 月26日至101 年6 月25日) │ ├──┬───────────┬──────┬────────────┤ │編號│客戶名稱 │回收總量(kg)│豐原以北/以南 │ ├──┼───────────┼──────┼────────────┤ │ 1 │彩蔬食堂 (棗子樹) │ 13 │豐原以南:13 │ ├──┼───────────┼──────┼────────────┤ │ 2 │樂子、普普風 │ 118.6 │豐原以南:118.6 │ ├──┼───────────┼──────┼────────────┤ │ 3 │建國中學合作社 │ 312.5 │豐原以北:312.5 │ ├──┼───────────┼──────┼────────────┤ │ 4 │Howdy逢甲店 │ 75 │豐原以南:75 │ ├──┼───────────┼──────┼────────────┤ │ 5 │雙吳美味料理廚房 │ 133 │豐原以南:133 │ ├──┼───────────┼──────┼────────────┤ │ 6 │小旺豆小吃店 │ 349 │豐原以北:349 │ ├──┼───────────┼──────┼────────────┤ │ 7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602.8 │豐原以南:602.8 │ ├──┼───────────┼──────┼────────────┤ │ 8 │壽賀喜屋 │ 1561.6 │豐原以北:470 │ │ │ │ │豐原以南:1091.6 │ ├──┼───────────┼──────┼────────────┤ │ 9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3120.7 │豐原以北:2454.8 │ │ │ │ │豐原以南:665.9 │ ├──┼───────────┼──────┼────────────┤ │10 │多拿滋 │ 6500.964 │豐原以北:4356.9 │ │ │ │ │豐原以南:2144.064 │ ├──┼───────────┼──────┼────────────┤ │11 │斑鳩的窩 │ 2531.1 │豐原以北:745.8 │ │ │ │ │豐原以南:1785.3 │ ├──┼───────────┼──────┼────────────┤ │12 │錢櫃 │ 12046.1 │豐原以北:10114.3 │ │ │ │ │豐原以南:1931.8 │ ├──┼───────────┼──────┼────────────┤ │13 │好樂迪 │ 24093.6 │豐原以北:17650.5 │ │ │ │ │豐原以南:6443.1 │ ├──┼───────────┼──────┼────────────┤ │14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1709 │豐原以南:1709 │ ├──┼───────────┼──────┼────────────┤ │15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高│ 802.2 │豐原以南:802.2 │ │ │雄分公司 │ │ │ ├──┼───────────┼──────┼────────────┤ │16 │六角國際 (竹北店) │ 164 │豐原以北:164 │ ├──┼───────────┼──────┼────────────┤ │17 │69華榮 │ 82 │豐原以南:82 │ ├──┼───────────┼──────┼────────────┤ │18 │Goog-day │ 28.1 │豐原以南:28.1 │ ├──┼───────────┼──────┼────────────┤ │19 │高雄空廚(台中中友) │ 168 │豐原以南:168 │ ├──┼───────────┼──────┼────────────┤ │20 │海天下(高雄林森一路) │ 145 │豐原以南:145 │ ├──┼───────────┼──────┼────────────┤ │21 │大姆哥(台中西屯區) │ 48 │豐原以南:48 │ ├──┼───────────┼──────┼────────────┤ │22 │台南會聚 │ 51 │豐原以南:51 │ ├──┼───────────┼──────┼────────────┤ │23 │義果林森 │ 47 │豐原以南:47 │ ├──┼───────────┼──────┼────────────┤ │24 │正忠排骨飯 (中央) │ 107 │豐原以北:107 │ ├──┼───────────┼──────┼────────────┤ │25 │龍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3015.7 │豐原以北:2253 │ │ │ │ │豐原以南:762.7 │ ├──┼───────────┼──────┼────────────┤ │26 │謝先生 │ 935.5 │豐原以南:935.5 │ ├──┼───────────┼──────┼────────────┤ │27 │義果中正 │ 209.3 │豐原以南:209.3 │ ├──┼───────────┼──────┼────────────┤ │28 │義塔 │ 33 │豐原以南:33 │ ├──┼───────────┼──────┼────────────┤ │29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120 │豐原以南:120 │ ├──┼───────────┼──────┼────────────┤ │30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922.1 │ 豐原以南:922.1 │ ├──┼───────────┼──────┼────────────┤ │31 │繼光香香雞排 │ 10654.5 │豐原以北:6651.7 │ │ │ │ │豐原以南:4002.8 │ ├──┴───────────┼──────┼────────────┤ │ │回收總計: │豐原以北:45629.5 kg │ │ │70699.364 kg├────────────┤ │ │ │豐原以南:25069.864 kg │ └──────────────┴──────┴────────────┘ ┌──────────────────────────────────┐ │附表三:(民國101 年6 月26日至101 年7 月25日) │ ├──┬───────────┬──────┬────────────┤ │編號│客戶名稱 │回收總量(kg)│豐原以北/以南 │ ├──┼───────────┼──────┼────────────┤ │ 1 │漢明治 │ 121 │豐原以南:121 │ ├──┼───────────┼──────┼────────────┤ │ 2 │貝果光興 │ 32 │豐原以南:32 │ ├──┼───────────┼──────┼────────────┤ │ 3 │屏東義式料理 │ 34 │豐原以南:34 │ ├──┼───────────┼──────┼────────────┤ │ 4 │高雄空廚台中門市 │ 108 │豐原以南:108 │ ├──┼───────────┼──────┼────────────┤ │ 5 │69華榮 │ 182.2 │豐原以南:182.2 │ ├──┼───────────┼──────┼────────────┤ │ 6 │斑鳩的窩 │ 3940.6 │豐原以北:871 │ │ │ │ │豐原以南:3069.6 │ ├──┼───────────┼──────┼────────────┤ │ 7 │興鶴有限公司 (珍珍珍) │ 212.3 │豐原以南:212.3 │ ├──┼───────────┼──────┼────────────┤ │ 8 │龍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4044.6 │豐原以北:3284 │ │ │ │ │豐原以南:760.6 │ ├──┼───────────┼──────┼────────────┤ │ 9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590 │豐原以南:590 │ ├──┼───────────┼──────┼────────────┤ │ 10 │樂子、普普風 │ 140.7 │豐原以南:140.7 │ ├──┼───────────┼──────┼────────────┤ │ 11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2215.78 │豐原以南:2215.78 │ ├──┼───────────┼──────┼────────────┤ │ 12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700.5 │豐原以南:700.5 │ ├──┼───────────┼──────┼────────────┤ │ 13 │好樂迪 │ 23852.5 │豐原以北:16526.9 │ │ │ │ │豐原以南:7325.6 │ ├──┼───────────┼──────┼────────────┤ │ 14 │錢櫃 │ 14279.1 │豐原以北:12409.3 │ │ │ │ │豐原以南:1869.8 │ ├──┼───────────┼──────┼────────────┤ │ 15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3332 │豐原以北:2558.4 │ │ │ │ │豐原以南:773.6 │ ├──┼───────────┼──────┼────────────┤ │ 16 │多拿滋 │ 6912.43 │豐原以北:4443.2 │ │ │ │ │豐原以南:2469.23 │ ├──┼───────────┼──────┼────────────┤ │ 17 │繼光香香雞排 │ 2527.4 │豐原以北:2093.5 │ │ │ │ │豐原以南:433.9 │ ├──┼───────────┼──────┼────────────┤ │ 18 │壽賀喜屋 │ 2369.5 │豐原以北:711.7 │ │ │ │ │豐原以南:1657.8 │ ├──┼───────────┼──────┼────────────┤ │ 19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965.2 │豐原以南:965.2 │ ├──┴───────────┼──────┼────────────┤ │ │回收總計: │豐原以北:42898 kg │ │ │66559.81 kg ├────────────┤ │ │ │豐原以南:23661.81 kg │ └──────────────┴──────┴────────────┘ ┌──────────────────────────────────┐ │附表四:(民國101 年7 月26日至101 年8 月31日) │ ├──┬───────────┬──────┬────────────┤ │編號│客戶名稱 │回收總量(kg)│豐原以北/以南 │ ├──┼───────────┼──────┼────────────┤ │ 1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1067.1 │豐原以南:1067.1 │ ├──┼───────────┼──────┼────────────┤ │ 2 │興鶴有限公司(珍珍珍) │ 220.1 │豐原以南:220.1 │ ├──┼───────────┼──────┼────────────┤ │ 3 │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 726 │豐原以南:726 │ │ │高雄分公司 │ │ │ ├──┼───────────┼──────┼────────────┤ │ 4 │樂子、普普風 │ 165 │豐原以南:165 │ ├──┼───────────┼──────┼────────────┤ │ 5 │雙吳美味料理廚房 │ 83 │豐原以南:83 │ ├──┼───────────┼──────┼────────────┤ │ 6 │好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93.5 │豐原以南:93.5 │ ├──┼───────────┼──────┼────────────┤ │ 7 │六角國際 │ 31 │豐原以北:31 │ ├──┼───────────┼──────┼────────────┤ │ 8 │小旺豆小吃店 │ 151 │豐原以北:151 │ ├──┼───────────┼──────┼────────────┤ │ 9 │原宿廚房 (新光台中) │ 32 │豐原以南:32 │ ├──┼───────────┼──────┼────────────┤ │ 10 │高雄空廚台中門市 │ 101 │豐原以南:101 │ ├──┼───────────┼──────┼────────────┤ │ 11 │義塔 │ 35.4 │豐原以南:35.4 │ ├──┼───────────┼──────┼────────────┤ │ 12 │台南會聚 │ 66 │豐原以南:66 │ ├──┼───────────┼──────┼────────────┤ │ 13 │69華榮 │ 85.4 │豐原以南:85.4 │ ├──┼───────────┼──────┼────────────┤ │ 14 │漢明治 │ 95.5 │豐原以南:95.5 │ ├──┼───────────┼──────┼────────────┤ │ 15 │義果中正 │ 97.8 │豐原以南:97.8 │ ├──┼───────────┼──────┼────────────┤ │ 16 │義果巨蛋 │ 109.1 │豐原以南:109.1 │ ├──┼───────────┼──────┼────────────┤ │ 17 │貝果光興 │ 29.1 │豐原以南:29.1 │ ├──┼───────────┼──────┼────────────┤ │ 18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060 │豐原以南:1060 │ ├──┼───────────┼──────┼────────────┤ │ 19 │班鳩的窩 │ 3370.1 │豐原以北:701.5 │ │ │ │ │豐原以南:2668.6 │ ├──┼───────────┼──────┼────────────┤ │ 20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2491.3 │豐原以北:1823 │ │ │ │ │豐原以南:668.3 │ ├──┼───────────┼──────┼────────────┤ │ 21 │錢櫃 │ 11036.7 │豐原以北:9319.5 │ │ │ │ │豐原以南:1717.2 │ ├──┼───────────┼──────┼────────────┤ │ 22 │好樂迪 │ 19634.8 │豐原以北:13641.9 │ │ │ │ │豐原以南:5992.9 │ ├──┼───────────┼──────┼────────────┤ │ 23 │壽賀喜屋 │ 2012 │豐原以北:512 (原審判決│ │ │ │ │書誤載為521) │ │ │ │ │豐原以南:1500 │ ├──┼───────────┼──────┼────────────┤ │ 24 │龍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3889.3 │豐原以北:3040 │ │ │ │ │豐原以南:849.3 │ ├──┼───────────┼──────┼────────────┤ │ 25 │多拿滋 │ 5300.87 │豐原以北:3694.8 │ │ │ │ │豐原以南:1606.07 │ ├──┼───────────┼──────┼────────────┤ │ 26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1164.5 │豐原以南:1164.5 │ ├──┼───────────┼──────┼────────────┤ │ 27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1956 │豐原以南:1956 │ ├──┼───────────┼──────┼────────────┤ │ 28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440 │豐原以南:440 │ ├──┼───────────┼──────┼────────────┤ │ 29 │多拿滋 │ 1991.975 │豐原以北:1225 │ │ │ │ │豐原以南:766.975 │ ├──┼───────────┼──────┼────────────┤ │ 30 │壽賀喜屋 │ 415.7 │豐原以北:156 │ │ │ │ │豐原以南:259.7 │ ├──┼───────────┼──────┼────────────┤ │ 31 │斑鳩的窩 │ 448.7 │豐原以北:178.5 │ │ │ │ │豐原以南:270.2 │ ├──┼───────────┼──────┼────────────┤ │ 32 │龍昇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917.5 │豐原以北:767 │ │ │ │ │豐原以南:150.5 │ ├──┼───────────┼──────┼────────────┤ │ 33 │69華榮 │ 67.4 │豐原以南:67.4 │ ├──┼───────────┼──────┼────────────┤ │ 34 │漢明治 │ 64.5 │豐原以南:64.5 │ ├──┼───────────┼──────┼────────────┤ │ 35 │興鶴有限公司(珍珍珍) │ 77.6 │豐原以南:77.6 │ ├──┼───────────┼──────┼────────────┤ │ 36 │樂子、普普風 │ 15.3 │豐原以南:15.3 │ ├──┼───────────┼──────┼────────────┤ │ 37 │高雄空廚台中門市 │ 92 │豐原以南:92 │ ├──┼───────────┼──────┼────────────┤ │ 38 │小旺豆小吃店 │ 48 │豐原以北:48 │ ├──┼───────────┼──────┼────────────┤ │ 39 │爭鮮股份有限公司 │ 460.3 │豐原以北:397 │ │ │ │ │豐原以南:63.3 │ ├──┼───────────┼──────┼────────────┤ │ 40 │好樂迪 │ 6290 │豐原以北:3302.5 │ │ │ │ │(原審判決書載為3790) │ │ │ │ │豐原以南:2987.5 │ │ │ │ │(原審判決書載為2500 ) │ │ │ │ │註:臺東店487.5kg 部分(│ │ │ │ │101 年8 月19日),應屬豐│ │ │ │ │原以南,由方青陽所屬之昶│ │ │ │ │益公司負責載運) │ ├──┼───────────┼──────┼────────────┤ │ 41 │錢櫃 │ 3163.1 │豐原以北:2593 │ │ │ │ │豐原以南:570.1 │ ├──┼───────────┼──────┼────────────┤ │ 42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568.18 │豐原以南:568.18 │ ├──┼───────────┼──────┼────────────┤ │ 43 │高雄監獄 │ 882 │豐原以南:882 │ ├──┼───────────┼──────┼────────────┤ │ 44 │好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40 │豐原以南:40 │ ├──┼───────────┼──────┼────────────┤ │ 45 │雙吳美味料理廚房 │ 43 │豐原以南:43 │ ├──┴───────────┼──────┼────────────┤ │ │回收總計: │豐原以北:41581.7 kg │ │ │71128.825 kg│(原審判決書載為42069.2 │ │ │ │kg) │ │ │ ├────────────┤ │ │ │豐原以南:29547.125 kg │ │ │ │(原審判決書載為29059.92│ │ │ │5kg) │ └──────────────┴──────┴────────────┘ ┌──────────────────────────┐│附表五(本院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履││行之事項): │├──────────────────────────┤│被告廖乾翔應給付告訴人靖騰公司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給付方式為:於104 年5 月20日給付伍拾萬元。其餘伍拾││萬元,自民國104 年6 月20日起至104 年10月20日止,分5 ││期,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拾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