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7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凱疄 黃順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942 號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9778號、102 年度偵字第44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周凱疄、黃順英部分均撤銷。 周凱疄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三(一)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銷燬之;附表三(二)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之。 黃順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叁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附表三(一)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銷燬之;附表三(二)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周凱疄係本產強力食品企業社(下稱本產企業社)負責人;而黃順英則係周凱疄配偶,負責協助本產企業社之相關營運業務。渠等均明知將他人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品,予以抽換、摻雜抗生物質而成之動物用藥品,係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 條第2 款所指之動物用偽藥,不得分裝、販賣,竟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欺騙他人,而基於販賣動物用偽藥、虛偽標記商品品質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4年3 月間起至102 年1 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惟黃順英係自95年間起,始以共同之意思,參與分擔實行),接續由周凱疄購入不詳之人將公源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源公司)所製造專供禽、畜使用,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效果之動物用藥品予以抽換、摻雜之動物用偽藥,並委請不知情之興豐包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興豐公司)負責人洪春雄,將所購得之動物用藥品分裝為「強力鴿順通」、「強力球蟲專用~清蟲寶2 號」、「強力毛滴蟲專用~清蟲寶3 號」、「強力體內蟲專用~清蟲寶4 號」、「強力康寶-S」及「本產強力漲歸特效藥」等動物用偽藥(下合稱本件動物用偽藥);復委請不知情之精點企業行負責人李勝興,印製含有周凱疄經不詳方式所取得之「動物藥製字第07627 號」(原為源祥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取得)、「動物藥製字第3755號」(原為公源公司所申請取得)、「動物藥製字第6315號」(原為公源公司所轉證取得)及「動物藥製字第07699 號」(原為瑞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取得)等足以表彰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合法製造,故具有相當效能、品質之製造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號(下合稱本件製造許可證號)之外包裝貼紙(標籤),周凱疄、黃順英再黏貼該等外包裝貼紙(標籤)於裝盒(罐)之本件動物用偽藥(不含「強力康寶-S」、「本產強力漲歸特效藥」),以為施用詐術(即藉虛偽製造許可證號所表彰之功能,使消費者誤信所指向之動物用偽藥具有相應品質)之手段;其後周凱疄、黃順英則經本產企業社網站(http://www .taconet . com .tw/force622 )直接對外,或間接透過不知情之代理商轉販賣本件動物用偽藥至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內,致代理商復陷於錯誤(不含「強力康寶-S」、「本產強力漲歸特效藥」部分),向本產企業社有償購入本件動物用偽藥後,再予轉賣,另有大陸地區人士「陸世忠」同陷於錯誤,向本產企業社訂購「強力球蟲專用~清蟲寶2 號」、「強力毛滴蟲專用~清蟲寶3 號」、「強力體內蟲專用~清蟲寶4 號」,並經黃順英於96年3 月9 日、14日出貨販賣予「陸世忠」。嗣於102 年1 月15日,為警至周凱疄、黃順英位於屏東縣萬丹鄉○○路00巷000 號之住居所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而查獲全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檢察官、被告周凱疄、黃順英、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5、107 頁),本院認此等傳聞證據,其筆錄之製作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等情,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周凱疄、黃順英對於上揭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核與證人洪春雄、李勝興、廖欽陶、陳柏勳、高猛男、周芸分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所證之情相符,並有本產企業社代理商列表、本產企業社出貨單(陸世忠)、本產強力系列產品廣告、豐興公司交易明細、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聲搜字第16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責付保管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2 年5 月20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載附表【警卷第81頁反面】與扣押物之比對關係詳如附表二所示)、動檢局檢驗編號與扣押物品清單對照及數量統計表、扣押物品清單、Yahoo !奇摩知識+列印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本產企業社網站列印資料、製造(輸入、製造)動物用藥品標籤仿單黏貼表(安美靈、特維靈水溶性散劑、力素水溶性散粉)、「立樂福口服液10%」標籤仿單、製造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動物藥製字第6315號、第07627 號、第3755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通話時間:102 年10月17日16時55分、17時20分)、公源公司103 年2 月26日、同年4 月18日、104 年2 月24日函各1 份(警卷第19、23、45、48至50、54至62、74至86、100 、103 至113 、117 至120 頁,原審卷一第101 頁,偵卷第156 、157 頁,原審卷一第68至86、108 、196 頁)及蒐證照片53張(警卷第87至98頁)在卷可稽,復扣案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可憑,足認被告周凱疄、黃順英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周凱疄、黃順英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周凱疄、黃順英為本件犯行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第43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分別於102 年1 月23日、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於102 年1 月25日、103 年6 月20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周凱疄、黃順英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被告周凱疄、黃順英本件犯行,自應適用渠等行為時,即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周凱疄、黃順英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被告周凱疄、黃順英分裝動物用偽藥後販賣之行為,其先前分裝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周凱疄、黃順英分別自94年3 月間、95年間起,至102 年1 月15日為警查獲止,客觀上雖有多次多次販賣動物用偽藥、虛偽標記商品品質及詐欺取財之行為舉止,然該等行為均具有時、空上之密接性,且係侵害相同法益,自應評價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之接續動作實施,始符常情,是被告周凱疄、黃順英前開所為,俱為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被告周凱疄、黃順英均係為銷售本產企業社產品即本件動物用偽藥以牟利,始接續為本件犯行,故顯俱係基於一行為決意所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皆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誤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較重,應予更正。被告周凱疄、黃順英就本件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周凱疄、黃順英所為多次分裝、販賣動物用偽藥之行為應論以集合犯;惟按刑法上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業就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預定有數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惟分裝、販賣動物用偽藥之行為,本質上非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稽諸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犯罪構成要件之文義,亦無從認定立法者已預定各該犯罪之本質,必含有數同種類行為之反覆實行,是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㈢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周凱疄、黃順英就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均係始於95年間,惟衡諸:⑴被告周凱疄於本院坦認其於94年3 月間起為本件犯行,且被告周凱疄於斯時出貨「強力鴿順通」、「強力康寶-S(含試用品)」等本件動物用偽藥予「耀慶行」之情形,亦有本產企業社出貨單1 紙(編號:001805號;詳附表一編號13「帳冊資料」內,經註記為「耀慶」帳本之內頁)在卷可佐,故依既有事證,當足認被告周凱疄本件犯行之始點,應係起於94年3 月,要早於公訴意旨所指之95年間(至被告周凱疄固更早於93年起,即有出貨「強力鴿順通」予「鄭永信」之事實,有本產企業社出貨單1 紙【編號:000255號;詳附表一編號13「帳冊資料」內,記載有「郭明益0000000000{北部}】」帳本之內頁】附卷可按,然該時被告周凱疄既無向公源公司購買藥物之紀錄如前,基於事實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自難認其所販賣予「鄭永信」同名為「強力鴿順通」之貨品,與本件動物用偽藥有關,當無從認定被告周凱疄本件犯行係起自93年,附此敘明);⑵被告黃順英固曾於原審供稱:伊係96年7 月才住到周凱疄萬丹家,住在一起就有開始幫忙周凱疄;伊係於99年與周凱疄結婚後,才開始在本產企業社工作等語(原審卷一第45頁,原審卷二第100 頁),然查被告黃順英於95、96年間即與被告周凱疄相識,此同經其於原審供陳明確(原審卷一第45頁),且被告黃順英曾於95年間,協助被告周凱疄營運本產企業社之出貨事宜,亦有本產強力企業社出貨單1 紙(編號:001825號;詳附表一編號13「帳冊資料」內,經註記為「耀慶」帳本之內頁)扣案可考,故被告黃順英自95年間起,業已協助被告周凱疄並參與本件犯行之事實,同堪認定;⑶查本產企業社至遲於101 年12月16日尚有持續出貨「本產強力漲歸特效藥」之本件動物用偽藥予「麗山鴿園」之情形,有本產企業社出貨單1 紙(編號:002973號;詳附表一編號13「帳冊資料」內,經註記為「麗山」帳本之內頁)附卷可佐,是被告周凱疄、黃順英本件犯行應係至102 年1 月15日為警查獲時,始為終止乙情,亦足認與事實相合。綜上,被告周凱疄本件犯行係自94年3 月間起,持續至102 月15日為警查獲時,始為終止,暨被告黃順英係自95年間,方以共同之意思,參與分擔實行本件犯行等事實,均堪認定。被告周凱疄於95年間之前所為之犯行,雖未經檢察官併提起公訴,然此與業經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之。 ㈣至被告周凱疄、黃順英所販賣之本件動物用偽藥(不含「強力康寶-S」、「本產強力漲歸特效藥」)外包裝,固分別存有「動物藥製字第07627 號」、「動物藥製字第3755號」、「動物藥製字第6315號」「動物藥製字第07699 號」之記載,此經本院認定如前,似併涉有刑法第216 條、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然按特許證係有權機關發給特別許可之公文書,倘僅標記有特許證號,並未記載製作之有權機關或製作之公務員、製作年月日,以及特許文書之內容,從其外表觀察,應僅得認旨在表明所指示產品之合法性,而非在表彰有權製作機關、公務員特許之文書,則得否認係特許證或與其相類之文書,或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明其用意證明之準文書,而論以刑法第212 條或第220 條及第216 條之罪,自有疑義(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21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稽諸「強力鴿順通」之動物用偽藥產品外觀(警卷第98頁),尚無何其他有權製作機關、製作年月日及核准內容等事項之標註,應據以認定被告周凱疄、黃順英冒用製造動物用藥品許可證號,係為藉以彰顯本件動物用偽藥(不含「強力康寶-S」、「本產強力漲歸特效藥」)之品質,且被告周凱疄、黃順英有否行使準特種文書之犯行,本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有所論及,是渠等所販賣之本件動物用偽藥(不含「強力康寶-S」、「本產強力漲歸特效藥」),縱有製造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字號標示其上,揆諸前開說明,足否表彰原有之用意,而得認屬刑法上之文書,自有可疑,基於事實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仍應為被告周凱疄、黃順英有利之認定,即認其等委託他人印製含有本件製造許可證號之外包裝貼紙(標籤),並黏貼於本件動物用偽藥(不含「強力康寶-S」、「本產強力漲歸特效藥」)盒、罐後,予以販賣之行為,要與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有間,以上附帶說明之。 四、對原判決之上訴說明 原審據以論處被告周凱疄、黃順英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周凱疄、黃順英販賣動物用偽藥係為營利,其量刑之重點在於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是販賣所得及被害人所受損害乃其主要量刑因子。⑴原判決以被告周凱疄、黃順英犯罪期間逾7 年、販賣動物用偽藥地點遍及臺灣地區、大陸地區等節,而認渠等犯罪情節鉅大、所獲不法利益豐厚,並以之為科刑之依據。而經本院勘驗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帳冊資料,被告周凱疄、黃順英於上開犯罪時間(7 年10月),販賣動物用偽藥之總金額為約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同時間渠等合法販賣動物用藥之總金額約為1,132 萬元,亦即非法所得僅佔渠等合法所得約二成二,且換算每年度非法所得僅32萬餘元,相較合法所得而言,其非法所得未鉅,原判決未予調查,僅以被告周凱疄、黃順英犯罪時間、地區,逕認渠等獲利豐厚,並據以科刑,乃屬無據且有量刑過重之情,自非妥適;⑵被告周凱疄、黃順英上訴後,已與遭冒用許可證號之公源公司、亞洲默克動物藥品有限公司(借用源祥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瑞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有和解書可稽(本院卷第122 至124 頁),原判決就此未及斟酌,同有未合。被告周凱疄、黃順英上訴意旨否認獲利豐厚,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周凱疄、黃順英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五、量刑及沒收 ㈠爰審酌被告周凱疄、黃順英販賣動物用偽藥,不單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動物用藥品管理之正確性,就加以食用動物之健康,亦生有潛在之危險,有害於我國畜牧事業之發展,且渠等以印製、黏貼製造許可證號以為詐欺之手段,俾利本產企業社販賣事業之順遂,更生被害人商譽上之損害,殊值可議;惟被告黃順英係處於協助、非具有決定性之地位,參與情節較被告周凱疄為輕;且被告周凱疄、黃順英就持續7 年餘之犯行所獲不法利益僅約250 萬元,復未有實際受害之養殖業者提告,堪認渠等犯罪所生危害非鉅;兼衡被告周凱疄、黃順英於本件犯行前,均未有任何前案記錄(惟被告周凱疄曾於100 年間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 年,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渠等素行尚佳;復考量被告周凱疄、黃順英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與遭冒用許可證號之公司和解,足認犯後態度良好;並酌以被告周凱疄、黃順英犯罪之動機、目的,及被告周凱疄、黃順英自承分別為高中、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被告周凱疄、黃順英目前均從事養殖業之工作;渠等尚須照顧父母、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按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偽藥,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於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應於個別正犯判決主文項下各別宣告沒收之。經查: ⑴附表一編號6 至10、12、14、15、17、19、26、30所示之扣案物,俱為本件所查獲被告周凱疄、黃順英據以販賣之動物用偽藥,應依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 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即附表三(一))。 ⑵附表一編號1 、4 (不含強力丸部分)、5 、20、22至24、27、28所示之扣案物,均係被告周凱疄所有,且供其預備販賣動物用偽藥所用等情,業經被告周凱疄供承在卷(警卷第2 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均宣告沒收之(即附表三(二))。 ⑶附表一編號11、16所示之扣案物,固均經檢驗係屬偽藥,然自其等外觀以查,尚難辨識品項為何,且未能檢出確切之成分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2 年5 月20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動檢局檢驗編號與扣押物品清單對照表及數量統計表各1 份在卷可參(警卷第74至83頁),故前開扣案物是否與被告周凱疄、黃順英本件犯行相關,已非無疑;且被告周凱疄本另有自行製造、販賣非屬動物用偽藥之「強力丸」情事,而該等藥品同未能檢出確切之成分,亦經前函記載明確,自難排除此部分扣案物即屬未經標明品項之「強力丸」產品之可能,本院爰無從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⑷附表一編號33、34所示之扣案物,均為供被告周凱疄自行製造「強力丸」所使用之器械設備,此經被告周凱疄於警詢時供陳明確(警卷第2 頁反面),自與被告周凱疄、黃順英本件犯行無關;又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扣案物,雖未經被告周凱疄同於警詢時陳明其用途,然本院審酌被告周凱疄既有自行製造「強力丸」情事,衡情當有使用上開扣案物之可能,復無證據證明該扣案物係供被告周凱疄、黃順英本件犯行所用,僅得認附表一編號25所示之扣案物,係供被告周凱疄製造「強力丸」所使用之器械設備,故附表一編號25、33、34所示之扣案物,本院均無從為沒收宣告之諭知。 ⑸附表一編號2 、3 、4 (強力丸部分)、18、21、29、31、32、35所示之扣案物,顯與被告周凱疄、黃順英本件犯行無關,而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扣案物,固與被告周凱疄、黃順英本件所犯相關,然稽諸所載內容,核屬事後之會計紀錄,自非係供其等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從而,本院當無從就此部分扣案物予以宣告沒收之。 六、被告黃順英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係處於協助、非具有決定性之地位而參與本件犯行,犯罪情節較輕,並已與被冒用許可證號之公司和解,本院認被告黃順英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黃順英所犯本件之罪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惟為免被告黃順英因受緩刑宣告而心存僥倖,並於緩刑期間深存警惕,避免再度觸法致緩刑宣告遭撤銷,復斟酌本件之犯罪情節、案件性質及被告黃順英之經濟能力,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黃順英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又為導正其行為,並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復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命被告黃順英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 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至被告周凱疄就本件犯行處於主導之地位,難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不予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5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國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秋淑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動物用物管理法第35條第1 項: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4 條所定動物用偽藥或第5 條所定動物用禁藥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50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55 條第1 項: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重 量│所有人│備 註│ ├──┼──────────────┼─────────────┼───┼────────┤ │ 1 │強力鴿順通說明單 │1 箱 │周凱疄│ │ ├──┼──────────────┼─────────────┼───┼────────┤ │ 2 │金霸王試用品標籤紙 │1 箱 │周凱疄│ │ ├──┼──────────────┼─────────────┼───┼────────┤ │ 3 │久龍飛翔順標籤紙 │1 箱 │周凱疄│ │ ├──┼──────────────┼─────────────┼───┼────────┤ │ 4 │強力丸、強力清蟲寶2 、3 、4 │1 箱 │周凱疄│ │ │ │號標籤紙 │ │ │ │ ├──┼──────────────┼─────────────┼───┼────────┤ │ 5 │動物藥製字第07699 號標籤 │1 箱 │周凱疄│ │ ├──┼──────────────┼─────────────┼───┼────────┤ │ 6 │強力康寶-S │5 瓶,共600 公克 │周凱疄│偽藥 │ ├──┼──────────────┼─────────────┼───┼────────┤ │ 7 │強力清蟲寶2 、3 、4 號 │3,500 包,共7 公斤 │周凱疄│偽藥 │ ├──┼──────────────┼─────────────┼───┼────────┤ │ 8 │本產強力漲歸特效藥 │10盒,每盒10包,共100 包,│周凱疄│偽藥 │ │ │ │總重300 公克 │ │ │ ├──┼──────────────┼─────────────┼───┼────────┤ │ 9 │強力鴿順通 │4盒,每盒10包,總重100公克│周凱疄│偽藥 │ ├──┼──────────────┼─────────────┼───┼────────┤ │ 10 │強力康寶-S活菌試用品(粉末)│1 包,675 公克 │周凱疄│偽藥 │ ├──┼──────────────┼─────────────┼───┼────────┤ │ 11 │不明藥品 │1,125 包,每包4 公克,總重│周凱疄│偽藥 │ │ │ │4,500 公克 │ │ │ ├──┼──────────────┼─────────────┼───┼────────┤ │ 12 │強力球蟲專用-清蟲寶2 號 │125 盒,每盒30公克,總重 │周凱疄│偽藥 │ │ │ │3,750 公克 │ │ │ ├──┼──────────────┼─────────────┼───┼────────┤ │ 13 │帳冊資料 │1 箱 │周凱疄│ │ ├──┼──────────────┼─────────────┼───┼────────┤ │ 14 │強力體內蟲專用-清蟲寶4 號 │147 盒,每盒40公克,總重 │周凱疄│偽藥 │ │ │ │5,880 公克 │ │ │ ├──┼──────────────┼─────────────┼───┼────────┤ │ 15 │本產強力漲歸特效藥 │210 包,每包5 公克,總重 │周凱疄│偽藥 │ │ │ │1,050 公克 │ │ │ ├──┼──────────────┼─────────────┼───┼────────┤ │ 16 │不明藥品(未完裝成品) │650 包,每包11公克,總重 │周凱疄│偽藥 │ │ │ │7,150 公克 │ │ │ ├──┼──────────────┼─────────────┼───┼────────┤ │ 17 │強力康寶-S試用品 │50罐,每罐10公克,總重 │周凱疄│偽藥 │ │ │ │500公克 │ │ │ ├──┼──────────────┼─────────────┼───┼────────┤ │ 18 │本產強力丸空塑膠罐 │1 個 │周凱疄│ │ ├──┼──────────────┼─────────────┼───┼────────┤ │ 19 │黃色活菌膠囊(強力康寶-S內容│22包,每包650 公克,加散包│周凱疄│偽藥;與編號6 同│ │ │物) │500 公克,總重14,850公克 │ │一成分 │ ├──┼──────────────┼─────────────┼───┼────────┤ │ 20 │強力球蟲專用-清蟲寶空紙盒 │1 箱 │周凱疄│ │ ├──┼──────────────┼─────────────┼───┼────────┤ │ 21 │強力丸藥料 │1 箱,37公斤 │周凱疄│ │ ├──┼──────────────┼─────────────┼───┼────────┤ │ 22 │強力鴿順通空紙盒 │3 箱 │周凱疄│ │ ├──┼──────────────┼─────────────┼───┼────────┤ │ 23 │強力體內蟲專用-清蟲寶4 號包│2 箱 │周凱疄│ │ │ │裝紙盒 │ │ │ │ ├──┼──────────────┼─────────────┼───┼────────┤ │ 24 │強力毛滴蟲專用-清蟲寶3 號包│2 箱 │周凱疄│ │ │ │裝紙盒 │ │ │ │ ├──┼──────────────┼─────────────┼───┼────────┤ │ 25 │秤藥磅秤/ 器械設備 │1 台 │周凱疄│ │ ├──┼──────────────┼─────────────┼───┼────────┤ │ 26 │蛋黃粉(鴿藥添加物) │1 箱,5 公斤 │周凱疄│偽藥;與編號6 同│ │ │ │ │ │一成分 │ ├──┼──────────────┼─────────────┼───┼────────┤ │ 27 │強力康寶-S試用品空瓶 │23個 │周凱疄│ │ ├──┼──────────────┼─────────────┼───┼────────┤ │ 28 │本產強力漲歸特效藥空紙盒 │1 箱 │周凱疄│ │ ├──┼──────────────┼─────────────┼───┼────────┤ │ 29 │強力丸 │25瓶,每瓶225 公克,總重 │周凱疄│ │ │ │ │5,625 公克 │ │ │ ├──┼──────────────┼─────────────┼───┼────────┤ │ 30 │藥品添加物及維生素 │45包,每包320 公克,總重 │周凱疄│偽藥;與編號6 同│ │ │ │14,400公克 │ │一成分 │ ├──┼──────────────┼─────────────┼───┼────────┤ │ 31 │鴿兒樂活菌試用品 │180 罐,每罐50公克,總重 │周凱疄│ │ │ │ │9 公斤 │ │ │ ├──┼──────────────┼─────────────┼───┼────────┤ │ 32 │鴿兒樂活菌錠 │207 盒,每盒190 公克,總重│周凱疄│ │ │ │ │39,330公克 │ │ │ ├──┼──────────────┼─────────────┼───┼────────┤ │ 33 │製藥用大型烤箱/ 器械設備 │1 台 │周凱疄│責付周凱疄保管中│ ├──┼──────────────┼─────────────┼───┼────────┤ │ 34 │攪拌研磨機/ 器械設備 │2 台 │周凱疄│責付周凱疄保管中│ ├──┼──────────────┼─────────────┼───┼────────┤ │ 35 │強力丸 │240 罐,每罐225 公克,總重│周凱疄│ │ │ │ │54公斤 │ │ │ └──┴──────────────┴─────────────┴───┴────────┘ 附表二 ┌─┬───────┬───────────────┬───┬──┬───┬────┐ │編│物品名稱 │檢驗成績(成分含量) │抗生物│性質│附表 1│附表一 │ │號│ │ │質反應│ │之編號│之編號 │ ├─┼───────┼───────────────┼───┼──┼───┼────┤ │ │強力球蟲專用-│Sulfaguanidine 2.16ppm、 │陰性 │偽藥│1、10 │12 │ │ 1│清蟲寶 2 號( │Metronidazole 2.66ppm、 │ │ │ │ │ │ │盒、包) │Sulfachloropyrazine 17,206ppm │ │ │ │ │ ├─┼───────┼───────────────┼───┼──┼───┼────┤ │ │強力毛滴蟲專用│Ronidazole 32.4mg/g │陽性 │偽藥│2 │7 │ │ 2│-清蟲寶 3 號 │ │ │ │ │ │ ├─┼───────┼───────────────┼───┼──┼───┼────┤ │ │強力體內蟲專用│Piperazine dihydrochloride │陰性 │偽藥│3 │14 │ │ 3│-清蟲寶 4 號 │844.4mg/g │ │ │ │ │ ├─┼───────┼───────────────┼───┼──┼───┼────┤ │ 4│無標籤 │未檢出其確切成分 │陽性 │偽藥│4、7、│11、16 │ │ │ │ │ │ │11、12│ │ ├─┼───────┼───────────────┼───┼──┼───┼────┤ │ 5│強力康寶- S │Sulfadimethoxine 14ppm │陰性 │偽藥│5 │6 、10、│ │ │ │ │ │ │ │17、19、│ │ │ │ │ │ │ │26、30 │ ├─┼───────┼───────────────┼───┼──┼───┼────┤ │ 6│本產強力漲歸特│未檢出其確切成分 │陽性 │偽藥│6、9 │8、15 │ │ │效藥(包、盒)│ │ │ │ │ │ ├─┼───────┼───────────────┼───┼──┼───┼────┤ │ 7│強力鴿順通 │Doxycycline hyclate 7.9mg/g │陽性 │偽藥│8 │9 │ │ │ │ │ │ │ │ │ └─┴───────┴───────────────┴───┴──┴───┴────┘ 附表三 ┌────────────────────────────┐ │(一)應宣告沒收銷燬部分 │ ├────────────────────────────┤ │附表一編號6 至10、12、14、15、17、19、26、30所示之扣案物│ ├────────────────────────────┤ │(二)應宣告沒收部分 │ ├────────────────────────────┤ │附表一編號編號1 、4 (不含強力丸部分)、5 、20、22至24、│ │27、28所示之扣案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