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真子(已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492 號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緝字第1862號、第18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張富幃(原名張耀仁)、蘇得源、黃位山(上開3 人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在案)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記入帳冊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4年間起至95年6 月30日止,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5 千元至5 萬元不等之代價,找尋人頭擔任虛設行號之負責人,共組虛設行號集團。由張富幃透過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正」之成年男子,負責找尋被告簡真子(下稱被告)擔任民真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真公司)虛設行號之負責人,被告與張富幃等3 人承前述共同犯意之聯絡與犯行之分擔,而將身分證件及銀行開戶資金證明等資料分別交給張富幃,再由張富幃將上開資料委託不知情之自立稅務會計事務所等代理記帳業者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並由被告在委託書上簽名;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再帶被告至國稅局各稽徵所簽名、領用統一發票後,復由張富幃將統一發票透過蘇得源及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女子,轉交予黃位山開立使用。黃位山將每件虛設行號之報酬12萬元透過蘇得源轉交給張富幃,張富幃除將其中的6 萬元作為支付被告的代價外,剩下之6 萬元扣除記帳業者代辦費及辦公室租金後,剩餘之款項即為張富幃辦理每件虛設行號之報酬,或以虛設公司行號所開立統一發票數額之千分之三做為報酬。另每間虛設行號若順利領購第2 期之後的統一發票,每期(2 個月)黃位山與蘇得源另交付張富幃3 萬元之人頭負責人費用。民真公司虛設行號公司於設立後並無實際營業之事實,除彼此以循環開立發票及向上游虛設行號取得不實發票申報進項扣抵之方式逃漏營業稅外,並於公司設立後短期內,開立大量虛偽不實之銷項統一發票,並以發票票面金額1.8%至2.5%之價格出售發票,供其他營業人作為申報進項扣抵,協助逃漏稅捐,隨即以擅自歇業或他遷不明之方式結束營業,藉此逃避稅捐單位追查,並藉以獲取不法利益。總計附表一民真公司於設立期間共計開立銷項發票金額及幫助逃漏稅金額均如附表一所示。另如附表二所示民真公司與虛設行號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仍連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等不實會計憑證,交予附表二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偽作交易紀錄。另如附表三所示民真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交易,仍分別於不詳時間取得上開附表三所示之公司所開立之發票,各在不詳地點,將該等不實取得發票之事項,連續填製在轉帳傳票或現金支出傳票等會計憑證上,並登入帳簿,虛列扣抵之進項稅額,藉此方式掩飾實際上並無營業,而有異常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廢止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論處。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03 年12月11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於104 年3 月2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死亡證明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2、73頁),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之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本件原判決諭知被告罪刑,即屬無從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孫啟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吳新貞 附表一: 民真公司(負責人簡真子)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33張,合計銷貨金額共計2,351萬7,890元,幫助聯欣企業社等10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117萬5,896元 ┌──┬─────┬───┬──┬──────┬──────┐ │編號│買受人 │負責人│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 │ │姓名 │ │ │ │ ├──┼─────┼───┼──┼──────┼──────┤ │1. │聯欣企業社│吳育群│1 │ 206,040│ 10,302│ ├──┼─────┼───┼──┼──────┼──────┤ │2. │敬洋有限公│陳正芳│6 │ 5,107,200│ 255,360│ │ │司 │ │ │ │ │ ├──┼─────┼───┼──┼──────┼──────┤ │3. │駿榮工程行│張翠鳳│2 │ 3,510,000│ 175,500│ ├──┼─────┼───┼──┼──────┼──────┤ │4. │上順吉實業│梁慶家│3 │ 2,900,100│ 145,006│ │ │有限公司 │ │ │ │ │ ├──┼─────┼───┼──┼──────┼──────┤ │5. │台灣諾利股│江明宗│5 │ 2,303,900│ 115,195│ │ │份有限公司│ │ │ │ │ ├──┼─────┼───┼──┼──────┼──────┤ │6. │利鴻通開發│吳懿城│3 │ 3,951,150│ 197,558│ │ │有限公司 │ │ │ │ │ ├──┼─────┼───┼──┼──────┼──────┤ │7. │宗圍有限公│陳明進│1 │ 515,700│ 25,785│ │ │公司 │ │ │ │ │ ├──┼─────┼───┼──┼──────┼──────┤ │8. │昌伯科技有│白恒源│3 │ 1,088,800│ 54,440│ │ │限公司 │ │ │ │ │ ├──┼─────┼───┼──┼──────┼──────┤ │9. │蕾蒂揚企業│陳素貞│1 │ 39,000│ 1,950│ │ │有限公司 │ │ │ │ │ ├──┼─────┼───┼──┼──────┼──────┤ │10. │菘蕊實業有│徐榮生│8 │ 3,896,000│ 194,800│ │ │限公司 │ │ │ │ │ ├──┼─────┴───┴──┼──────┼──────┤ │ │總 計 │ 23,517,890│ 1,175,896│ └──┴────────────┴──────┴──────┘ 附表二: 民真公司(負責人簡真子)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86張,金額共2億7,580萬2,366元,予興德福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 ┌──┬─────┬───┬──┬──────┬──────┐ │編號│買受人 │負責人│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 │ │姓名 │ │ │ │ ├──┼─────┼───┼──┼──────┼──────┤ │1. │興德福有限│楊豐榮│7 │ 37,128,087│ 1,856,405│ │ │公司 │ │ │ │ │ ├──┼─────┼───┼──┼──────┼──────┤ │2. │劍奴實業有│周秀枝│4 │ 1,836,000│ 91,800│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3. │鴻璋科技有│王啟華│1 │ 5,753,600│ 287,680│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4. │十方緣不銹│李玉川│3 │ 1,342,432│ 67,122│ │ │鋼金屬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5.1 │高昇開發建│黃淑芬│6 │ 12,798,880│ 639,944│ │ │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5.2 │高昇開發建│黃淑芬│9 │ 67,241,028│ 3,362,052│ │ │設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6. │南緯興業有│劉國政│32 │ 64,135,990│ 3,206,801│ │ │限公司 │ │ │ │ │ ├──┼─────┼───┼──┼──────┼──────┤ │7. │豐合福企業│葉清福│10 │ 79,254,849│ 3,962,743│ │ │有限公司 │ │ │ │ │ ├──┼─────┼───┼──┼──────┼──────┤ │8. │沂陞有限公│鄧玉秀│7 │ 1,507,500│ 75,375│ │ │司 │ │ │ │ │ ├──┼─────┼───┼──┼──────┼──────┤ │9. │興昌發工程│王建鈞│7 │ 4,804,000│ 240,200│ │ │有限公司 │ │ │ │ │ ├──┼─────┴───┴──┼──────┼──────┤ │ │ 總計 │ 275,802,366│ 13,790,122│ └──┴────────────┴──────┴──────┘ 附表三: 民真公司(負責人簡真子)取得金得利企業有限公司等2家 公司所開立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31張,合計金額為2億9,925萬9,947元,充作進項憑證,以規避稅捐機關之查核。 ┌──┬─────┬───┬──┬──────┬──────┐ │編號│銷 售 人│負責人│張數│銷售額(元)│ 稅額(元)│ │ │ │姓名 │ │ │ │ ├──┼─────┼───┼──┼──────┼──────┤ │1.1 │金得利企業│歐祺碧│9 │ 155,075,877│ 7,753,779│ │ │有限公司 │ │ │ │ │ ├──┼─────┼───┼──┼──────┼──────┤ │1.2 │金得利企業│歐祺碧│2 │ 104,164,178│ 5,208,208│ │ │有限公司 │ │ │ │ │ ├──┼─────┼───┼──┼──────┼──────┤ │2. │寶富工程有│潘崑城│20 │ 39,819,892│ 1,990,995│ │ │限公司 │ │ │ │ │ ├──┼─────┴───┴──┼──────┼──────┤ │ │ 總 計 │ 299,259,947│ 14,952,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