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77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平治 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陳信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122號、101年度偵緝字第11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王平治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係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 項授權公告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非法運輸或私運進口,竟與陳海龍(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中華民國船舶「漁滿忠號」船長夏文章(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身分不詳綽號「榮仔」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未經許可駕駛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王平治(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出資,委託陳海龍(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尋找願運輸之船隻,陳海龍應允後,於民國95年5 月間詢問其友人夏文章是否願意幫忙運輸甲基安非他命,惟為夏文章所拒,然95年6 月底某日,夏文章因急於籌措修理漁船之費用,乃同意以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代價,駕船前往大陸地區接運甲基安非他命,惟言明須事先交付部分報酬作為定金,供其支付漁船修理費用,尾款則待事成後付訖,王平治乃於95年6 月底某日,先將部分報酬20萬元交由陳海龍轉交夏文章,數日後,再將記載接運地點之經緯度、接駁毒品者姓名及聯絡電話等內容之紙條,交由陳海龍轉交夏文章。 二、夏文章乃於95年7月3日中午某時許,駕駛「漁滿忠號」漁船,以申請近海捕魚之名義,自高雄市紅毛港報關出海,並僱用不知情之漁工夏德勝、陳榮柄、邱能得、張春雄及陳仁忠(均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隨船作業,王平治則於95年7月8日經由金門出境前往大陸地區(迄同月18日始經由金門入境),期間並持大陸地區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電話與陳海龍所持前揭門號0000000000 行動電話聯繫,指揮其與夏文章聯絡接運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夏文章出海後先在海上捕撈漁獲數日後,於同月16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航行至上開紙條指示之東經114 度51分、北緯22度31分,即距我國公布第一批領海基點花嶼(T11)至貓嶼(T12)段基線約251、91 浬處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布之領海基線向陸一側內水水域之大陸地區,等待接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因天候不佳,經夏文章與「榮仔」聯繫後,「榮仔」表示無法至上開地點。夏文章旋於同日18時10分許,聯絡陳海龍告知上情,經陳海龍與王平治聯絡確認接運地點後,於同日18時20分許通知夏文章改往前揭經、緯度附近無人小島海域之大陸地區接運甲基安非他命,同日20時至20時30分許,夏文章駕船至變更後之新接運地點時,「榮仔」乃搭乘大陸小艇靠近,將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丟包至「漁滿忠號」船板上,夏文章乃駕駛前揭漁船運輸、私運該批甲基安非他命返回臺灣地區。嗣夏文章於同月18日22時20分許,駕船進入高雄港中和安檢所時,為檢調人員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改制為高雄市調查站)、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改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事證說明 一、證據能力— 當事人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53頁),本院認此等傳聞證據,其筆錄之製作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等情,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二、爭點說明— (一)不爭事實: ㈠陳海龍於95年5 月間詢問夏文章是否願意幫忙運輸甲基安非他命,初為夏文章所拒,然夏文章於同年6 月底某日,因急於籌措修理漁船之費用,乃以60萬元之代價應允之,陳海龍並於同年6 月底某日,先將部分報酬20萬元交予夏文章,數日後再將記載接運地點之經緯度、接駁毒品者姓名及聯絡電話等內容之紙條交予夏文章,夏文章乃於95年7月3日中午某時許,駕駛「漁滿忠號」漁船,以申請近海捕魚之名義,自高雄市紅毛港報關出海,先在海上捕撈漁獲數日後,於同月16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航行至上開大陸地區水域等待接運甲基安非他命,惟因天候不佳,經與陳海龍等人聯絡確認後,乃改駛往前揭經、緯度附近無人小島海域之大陸地區,接運甲基安非他命,嗣夏文章取得上開毒品後,於同月18日22時20分許駕船運輸、私運該等毒品返還高雄港時,當場為檢調機關查獲等情。 ㈡以上事實,業據證人夏文章及薛國鼎證述明確(警卷第1至4頁、第121至122頁、第133至135頁及原審二卷第52至53頁),並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訊監察書(警卷第73至76頁)、附表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申登人資料(警卷第137頁)、內政部95年11月13日台內地字第0000000000 號函(警卷第68頁)、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岸巡防總隊95年12月13日南五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漁滿忠號」95年7月3日高雄市未滿百噸漁船出港申請書(警卷第88至89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15至17頁)在卷可稽。夏文章、陳海龍各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8年6月確定,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49號及原審法院98年度重訴緝字第11號判決在卷足憑。此外,復有本案所運輸進口附表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及供犯罪用之物扣案可佐,洵堪認定。 (二)辯解爭點: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及未經許可駕駛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行,辯稱:本案夏文章、陳海龍所為,均與我無關,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上標記其通話部分,皆非我本人的聲音云云。辯護意旨則謂:依附表一所列之通訊監察譯文,陳海龍稱呼該名幕後共犯,多以老大稱呼,並非「王豬哥」或「王董」,足見該名共犯並非被告云云。縱令是被告,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涉犯本件犯行,蓋證人陳海龍之證述避重就輕、前後矛盾,與事實不符且與常情有違,且卷內通訊監察譯文、出入境資料、地緣關係及證人陳呂玉汝所述,均不能作為本案之補強證據,並無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參與本件之犯行云云。據上所述,則本案共犯夏文章、陳海龍之幕後共同正犯,即綽號「王豬哥」「王董」之人是否為被告?是否有充足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參與本案?乃本件之爭點。 貳、事實認定 一、積極證據之認定與說明— (一)證人指證與佐證: ㈠證人陳海龍於原審證稱:係綽號「王董」之人拜託我去找船,並由「王董」出錢,經我轉交夏文章等語(原審一卷第106至110頁及原審二卷第122頁、第132頁),並稱:與王董相約見面都是在高雄市區,都是王董指定見面地點,因為我對市區的路不熟(原審二卷第122至124頁);有時會去市區仁愛街附近超商找王董(偵一卷第26頁)各等語。依其所述,對比其與所稱王董之通聯譯文及基地臺位置可知: ⑴陳海龍與王董見面,都是由王董決定見面地點,且會在高雄市「忠孝路」「仁愛街」附近見面。再依陳海龍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王董」相約見面之通訊監察譯文,其中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通話中,「王董」明白向陳海龍表示其在仁愛街與忠孝路中間、忠孝公園對面某大樓二樓,於其他通話中亦屢屢提及「復興路」(附表一編號4 譯文)、「忠孝路」(附表一編號14、編號27譯文)、「忠孝路與大同路」(附表一編號16譯文),陳海龍前往與「王董」見面之基地臺位置,亦有顯示在「新興區中正二路252號」(附表一編號5)、「中山一路73號」(附表一編號24)者。可見陳海龍前往與「王董」見面之地點,多在高雄市「忠孝一路」與「仁愛一街」附近(原審二卷第95至97頁地圖),已可推論「王董」與該處有相當地緣關係。 ⑵被告自陳其居所為「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並稱該處係其女兒的房屋,95年間有時會到該處居住等語(原審一卷第54頁、第101頁;原審二卷第2頁、第46頁、第49頁、第153 頁)。而被告於93年間就其兒子王富雄關於毒品案件遭羈押時所提起之抗告,亦陳報其當時之居所為「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有該案93年12月30日裁定書、被告與王富雄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原審二卷第81至94頁),堪認被告於案發期間確有居住在「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之事實。而被告前揭居所,恰位於上述陳海龍與「王董」常相約見面之地點,即忠孝一路與仁愛一街附近;且與附表一編號18譯文中「王董」向陳海龍所描述之所在位置相符。稽此等間接證據,可合理推論被告應係陳海龍前揭所證請其找船運毒之「王董」。 ㈡證人陳海龍表示附表一編號36及58乃其與「王董」之通話內容(原審二卷第136至137頁、第128至129頁):「王董」於95年7月7日告知陳海龍在機場候補前往金門之班機,並於同月16日20時40分許,持用大陸地區門號與陳海龍聯絡,告知「我要坐9 點10分的,來不及,要明天了」「我明天再回去了」,陳海龍則表示「這裡風雨很大」(其基地臺位置在旗津區中洲三路482號)等情,核與被告同月8日搭乘飛機經由金門出境,並於同月18日搭乘飛機經由金門入境之入出境紀錄(原審一卷第17頁)時間相近。被告上訴後辯以:其係95年7月8日自金門出境,同月18日於金門入境,與陳海龍通話者應係7月7日出境,同月17日入境,兩者入出境時間不符云云。但「王董」於7月7日在高雄機場候補前往金門之機位,未必於當日即可候補到,或到金門後翌日再出境,則其於7 月8日自金門出境,並無齟齬之處;其雖於16日通話,當晚 已表示來不及,要明天了,預計17日返臺(金門),然當時因風雨大而遲延1日,而於7月18日於金門入境,亦未悖常情。是依上開通訊內容與被告之入出境紀錄,互相比對,被告為「王董」之可能性甚高。 ㈢證人陳海龍於偵審時均證稱:我與「王董」都是旗津人,「王董」以前是砂石船股東,我曾去其砂石船當船員等語(偵一卷第26頁;原審一卷第111頁、第117頁);另案亦供稱:「王董」好像叫王平治,他以前是我們旗津人,後來搬到高雄(98年度重訴緝字第11號卷第44頁),王平治年紀大約66歲左右,我以前在他的砂石船工作(同上卷第99頁)。證人即陳海龍之配偶陳呂玉汝亦證稱:陳海龍曾跟我說其在砂石船上工作,老闆是「王董」,外面也稱呼他「王豬哥」,我印象中他曾來過我家中找陳海龍談事情,那時我有問陳海龍他是誰,陳海龍告訴我他是他的老闆,叫「王董」等語(原審一卷第171 頁);而被告於偵審中亦自承:我認識陳海龍,陳海龍跟我一樣住在旗津,我以前是做砂石船的,陳海龍曾在我投資的砂石船上工作過,是我公司的船員,大約是20年前,當時公司叫天立船務公司等語(偵二卷第36頁;原審一卷第22頁、第57頁及原審二卷第138 至139頁、第153頁)。本院綜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呈現之地緣關係、比對被告之出入境資訊,及證人陳海龍所述與「王董」特定於被告之聯結,已足認被告乃陳海龍所指之「王董」,即本案之幕後共同正犯無訛。 (二)通訊譯文與佐證: ㈠依附表一所列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是夏文章、陳海龍與幕後共同正犯之通聯對話。證人陳海龍於原審證稱:係綽號「王董」拜託我去找船,並由王董出錢,嗣經我轉交夏文章等語,已如前述。經原審將本案通訊監察錄音光碟送鑑定結果,雖無法進行聲紋比對鑑定,有法務部調查局103年2月12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說明可參(原審一卷第65至67頁)。而聲紋比對,固屬專門知識,應由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者為之,但法務部調查局因錄音品質不佳,致聲紋共振峰圖譜特徵模糊,不符合聲紋鑑定條件,而無法進行比對鑑定(原審一卷第65頁)。然證人薛國鼎於原審證稱:王平治是渠等長期監控之對象,之前有監聽過王平治手機,所以可以確認王平治聲音,本案藉由監聽陳海龍之電話,由聲音之音質,辨識出持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陳海龍通話之對象為王平治,王平治的綽號是「王董」,因王平治不乏有女人在旁邊,所以也有人稱他「王豬哥」等語(原審二卷第53至57頁)。 ㈡證人即製作本件譯文之員警孫惠保證稱:本案譯文中所寫「王平治」「王仔」之人均是王平治,是聽通訊監察之聲音來判斷持用該電話之人為王平治,因之前就有長期間監聽過王平治,其聲音、腔調比較特別,一聽就知道是王平治的聲音等語(原審二卷第59至60頁)。證人陳海龍亦證稱:下列附表一所示編號通話,都是我與「豬哥」之通話,編號37是在講船出去的事;編號50是當時夏文章要接東西的情形;編號52是在講當時風浪比較大,與我找夏文章運毒有關;編號58是夏文章拿到毒品回來的情形等語(原審二卷第126至130頁),而證稱該些通話中持用000000000000等大陸地區門號之人為「豬哥」「王董」,通話內容亦與本案運毒有關;並證稱:附表一編號5及18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譯文中,稱 該門號持用人為「老大」,該人即是「王董」「豬哥」等語(同上卷第134至135頁);另就附表一編號27所示該通與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所為之通話,則稱我去忠孝路大部分都是去找「豬哥」等語(同上卷第136頁)。 ㈢依附表一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證人陳海龍之證述可知,陳海龍所稱呼「老大」之人,即是本案之幕後共同正犯,且該人真正綽號為「王豬哥」或「王董」。亦即持用前揭大陸地區門號與其聯繫運毒事宜之人及持用上開0000000000及0000000000臺灣地區門號之人,均係同一人,而該人即係委託其找船運毒之「王董」。雖通訊監察之錄音無法明確鑑定此情,但認定犯罪事實,並非以鑑定聲紋為必要之證明方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49號判決參考意旨),法院應依據卷內各項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之作用,予以綜合判斷。否則僅因無法明確鑑定,即得逃免應負刑責,如何彰顯正義,以發現真實。本件依證人薛國鼎、孫惠保之證述可知,陳海龍所指「王董」之人,應即是其二人長期監控之被告「王平治」。本院綜合通訊監察譯文與被告聲音、線索之判斷,譯文內容所呈現之地緣關係、比對出入境資訊,及證詞內容與「王董」特定於被告之聯結,勾稽全案卷證可以判定被告乃本件陳海龍所指之「王董」,至為明確。 二、被告辯解不採之理由— (一)不合情理之抗辯: ㈠被告上訴後辯稱:證人陳海龍自承與王董交情普通,並無深交,且無重酬答謝,其何以甘冒觸法之風險,替王董居中協調運毒事宜?其是否僅單純仲介之角色,尚非無疑云云。共同正犯陳海龍雖承認參與本件犯行,惟仍不免避重就輕,以求法院輕判,並非坦承犯行者所述,必會全盤吐實,乃實務上所常見。衡諸常情,陳海龍若無相當之利益,則其自可逕將夏文章之聯絡方式轉知被告,由被告與夏文章直接聯絡即可,何以甘冒風險而居中聯繫、代為傳話交易細節,甚至交付部分報酬及紙條?顯然非其自承無何代價可言。再觀之通訊譯文之聯繫內容,陳海龍確非幕後之主謀者,而僅係居中聯繫之中間人角色。其亦無必要另虛構一位主謀者,以推諉卸責,被告所持上述質疑,實無可採。 ㈡原審辯護人辯謂:被告既為砂石船股東,理應對船業相當熟悉,若要找船運毒,必有自己人脈管道直接找到船東,無須透過陳海龍為中間人云云。按運輸第二級毒品為重罪嚴刑,且甲基安非他命為國家嚴格查緝之毒品,藉由海運私運入境,不僅須承擔海上運輸之風險,亦須考量一旦遭緝獲,不僅高價之毒品將遭扣押沒收,自身亦須面臨刑事重罰,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供出毒品來源減刑之規定,往往使第一線遭查獲者為求減刑而供出上手或共犯,是有計劃性之毒品犯罪,莫不使用人頭門號及層層共犯結構作為「防火牆」,以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本案被告透過陳海龍為中間人尋找船東,莫不基於此(陳海龍亦證稱:「王董」未直接與夏文章聯繫,而係透過我做為中間人,以降低風險等語,原審一卷第111頁)。是此部分所辯,究非可採。 ㈢被告辯稱:其於95年間所有財產,僅有旗津老房屋一棟,實無財力購買運輸的毒品,甚至提供夏文章出船費用20萬元及後續之40萬元,均有可疑云云。查被告於95年間之財產所得,雖僅有聯錏鋅彩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50萬元及位於旗津之房屋一棟,有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原審一卷第63頁)。然國稅局的財產所得資料,僅列出經合法申報之所得及有登記之財產,尚無法作為被告當時全部財產、實際所得之憑證,況被告既有資力投資砂石船,而為砂石船股東,顯見其確有相當之財力。被告上訴後辯稱其於95年間已非砂石船公司之股東,原判決遽認被告為砂石船股東,應有相當財力,認定事實顯有違誤云云。但原判決非謂被告於95年間仍為砂石船公司之股東,而是既有資力投資砂石船,顯然有相當之財力,上揭所辯,顯有誤會。 (二)歧異未明之抗辯: ㈠被告上訴後指出:證人陳海龍關於是否告知夏文章是載運甲基安非他命,或夏文章有無與王董直接聯絡,非但前後不一,且互為矛盾,難以採信云云。按證人之證言或共犯之陳述,縱令先後兩歧或未盡相符,仍得本於審理所得心證,就其一部分認為真實予以採取。且刑事訴訟以發現真實為目的,共同被告先後之陳述,互有出入時,法院應本於職權詳為調查,斟酌各方面之情形,依自由心證判斷其孰為可信,不得因其先後陳述有所分歧,即全部予以捨棄。經查,證人陳海龍一度供稱只負責僱船,不知載運「糖果」是什麼;夏文章後來與王董聯絡,所以他是否有將東西載回來並不知道云云,顯係飾詞圖卸,企圖避重就輕,乃屬情理之常,自不能僅因上開不一其詞,即謂其所述全部不可採。 ㈡證人陳海龍雖於被告緝獲到案後,無法當面指認被告是否即其所指之「王董」,並稱:我被起訴後,透過律師閱卷,因夏文章卷證資料中有提到王平治,才知道該人叫王平治,不然我不知道「王董」叫王平治等語(偵一卷第26頁;原審一卷第115至117頁及原審二卷第131至133頁)。然陳海龍同時亦陳稱其有老花眼、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並因糖尿病導致視網膜病變,而看不清楚等語(原審一卷第111 頁)。且案發迄其於103年5月1日作證時,已相隔約8年之久,被告現今之身體狀況、聲音及長相已非昔比,此由被告於戶政系統留存之照片(他卷第15頁)與現今樣貌之落差,亦可得而知。是尚難以證人陳海龍無法明確指認被告乙節,即認被告非陳海龍前揭所述託其找船運毒之「王董」。 ㈢本件運輸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共同正犯,雖有陳海龍、夏文章、「榮仔」等人參與,但與幕後共同正犯「王董」有直接接觸者,僅陳海龍一人。其於原審固不能明確指認被告即係「王董」,並敘明事隔多年且年老多病等理由。但對檢察官詰以先前供證情形,證人陳海龍仍堅稱「以前指認王豬哥,沒有誣賴」「以前指認是正確的,那時候眼睛比較好」「以前在王董的砂石船工作過」等語明確(原審一卷第111頁) 。雖本件通訊監察之錄音無法鑑定,然依證人陳海龍前後之供述,配合被告自承以前確投資砂石船之營運,陳海龍為其員工,並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呈現之地緣關係、比對出入境資訊,再佐以證人薛國鼎、孫惠保之證述可知,被告確係前揭委託陳海龍找船運毒之「王董」乙情,洵堪認定。被告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並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貳、論罪說明— 一、新舊法比較: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業已修正,並於98年5月20日公布,同年月22日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乃提高得併科罰金之數額而規定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法律規定並無較修正前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二)懲治走私條例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於101年6月13日修正,同年7月30日施行。同條第1 項修正僅將「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修正為「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所處刑度並未修正;同條第3 項規定則由「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修正為「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仍為管制進出口物品。是該條之修正,僅屬條文用語之調整,使該條例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更明確,實質內容及處罰規定並未變動,自非法律之變更,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適用裁判時法。 二、論罪依據: (一)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且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非法持有、運輸及私運出口。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80條第1 項前段之未經許可駕駛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其運輸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與陳海龍、夏文章及「榮仔」就前揭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 1項前段之罪,係因船長身分而成立之罪,為身分犯,被告、陳海龍及「榮仔」雖不具該特定身分,然渠等既與具有船長身分之夏文章共犯本案,而未經許可駕駛船舶航行至大陸,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揭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叁、上訴說明— 一、原判決認事用法: (一)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規定,並審酌被告既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及管制進出口物品,為國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為運輸甲基安非他命來臺,竟共同未經許可駕駛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載運甲基安非他命來臺,且本案運輸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多達11包(淨重合計達7949.43 公克),數量甚鉅,倘擴散流入吸毒者之手,必使無數人受害,並審酌被告就本案犯行居於主導之角色地位,兼衡其前未有遭法院判決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十年。 (二)並敘明被告等所運輸而經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8月1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參(警卷第136 頁),包裝該等毒品之袋與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同屬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及編號9所示之物均為共犯夏文章所有,編號3至編號8所示之物於運輸過程中移轉由夏文章占有,待夏文章交由陳海龍轉予被告,因認該等物品之所有權已移轉至被告而為被告所有,且編號2至編號9所示之物均係供渠等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詳見附表二備註欄所示)等情,業據共犯夏文章供明在卷(警卷第74頁),均應依責任共同原則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沒收,並說明其餘物品不另沒收之理由。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 二、上訴意旨理由: (一)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並稱其非綽號「王董」之男子,陳海龍及陳呂玉汝之證述,難認定被告與「王董」為同一人。又通訊監察光碟無法進行聲紋比對鑑定,高雄市調查處亦無資料足以證明被告有使用卷附門號,是本案既無確切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持有該門號與陳海龍連繫毒品運送事宜,上開監聽光碟之譯文自難執為不利於被告之證據。證人薛國鼎、孫惠保係以語者之音質及個人經驗為推斷,僅係屬主觀之臆測,再衡以系爭監聽內容之錄音品質不佳,證人薛國鼎、孫惠保並非聲紋辨識之專業人員,僅以個人經驗加以推斷,難謂無誤判之可能。被告於95年間係居住於旗津,僅因看病所需,偶而會到仁愛一街地址處居住,而非定居於該址,尚難推論被告有地緣關係。衡以台灣每日入出境人數眾多,殊難以入出境時間相近,逕為推論被告即為綽號「王董」之男子云云,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 (二)本院經查: ㈠上訴意旨稱:附表一通訊譯文內容,陳海龍均稱呼對方「大仔」「老大仔」,未曾以「王董」「王豬哥」稱呼,則該譯文自不得作為補強證據云云。然對人當面或直接稱呼,與背後綽號之稱呼,多有不同,世所常見。陳海龍對他人提及被告王平治時,多以「王董」「王豬哥」稱呼,而當面僅稱老大之詞,兩者並不衝突,尤不可能對被告本人直稱「王豬哥」為然。再者,違法者大多知悉偵查機關慣以監聽電話作為偵查犯罪之手段,幕後共犯特別交代避免於電話中提及可以特定該共犯之稱呼,以免被查獲,亦非情理所鮮見。故陳海龍於監聽通話中,均稱呼「大仔」「老大仔」,不影響本院前開所指該人即係被告之認定。從而,附表一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與被告本件共同運輸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關,而採為其犯罪之佐證,於法並無不合。 ㈡上訴意旨再稱:薛國鼎、孫惠保之證詞,僅為個人經驗之推論,不免先入為主而有誤會,所述難以補強陳海龍之供述云云。按證人之個人意見,固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但如係以證人實際經歷體驗過之事實為基礎,所為之陳述,既係基於具體之實際經驗事實,而具備合理性之事物者,因有助於事實之釐清,仍許其例外具有證據適格。上開證人辦案追查被告毒品線索多年,亦長期監聽被告通聯之對話,對被告俱有豐富之了解,並親自參與追查本件犯罪,是其二人所述有關本案之聲音判別之證詞,應係基於其親自經歷或實際經驗而為之陳述,應具補強證據,且其二人咸到庭具結而為證述,足以擔保其真實性,採為本案之判決基礎,自無不合。辯護意旨又指被告聲音可能因年齡等因素而變異云云,然證人薛國鼎已敘明被告現在聲音語調與之前不同(原審二卷第56頁),益可佐明證人因長期監聽,而得以判別被告歷來音質已有改變,其二人憑通訊監察之音質判斷是被告本人,當非屬個人之臆測,上述辯詞尚非可採。 ㈢上訴意旨又稱:證人陳呂玉汝之證述內容,均經由陳海龍之轉述得知,非必要之補強證據,難以此認定陳海龍所述為真云云。惟證人所為之供述,究為傳聞或非傳聞,應求之待證事實與該一供述者之知覺間之關係如何為定,供述者所為知覺體驗之內容,以之為待證事實者,自非傳聞,若供述者僅係傳述他人,亦即與待證事實有直接知覺之人之見聞者,則為傳聞。本院非採用證人陳呂玉汝「我確實有聽陳海龍跟我提過是王董叫他去找船」之轉述內容,而是其確見過有人至家中與陳海龍談事情,之後陳海龍親口告知該人是他老闆,叫「王董」等語,此自非轉述傳聞之詞,而屬適格之補強證據,並可增強陳海龍供述內容之憑信性。被告其餘上訴意旨,或誤解本件非單以入出境資料即認定被告為王董,或仍持原判決已說明並捨棄不採之陳詞辯解,再憑己意爭執,或本院已論述說明於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馬蕙梅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98年5月20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違反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監聽陳海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時間 │A方 │B方 │通話內容 │基地臺│卷證│ │號│ │發話人│受話人│ │位置 │出處│ │ │ │(打出)│(打入)│ │ │ │ ├─┼───┼───┼───┼───────────────┼───┼──┤ │1 │95年5 │0929 │0925 │A:老大的,你在哪裡 │苓雅區│重訴│ │ │月2日 │369635│177056│B:剛才那一支你打的嗎 │仁義街│三卷│ │ │16時15│陳海龍│王平治│A:對,我快到了 │234號 │第8 │ │ │分 │ │(新電│B:我弄牙齒 │ │頁 │ │ │ │ │話) │A:你弄牙齒,在三多路嗎 │ │ │ │ │ │ │ │B:在忠孝路與苓雅路,快好你到 │ │ │ │ │ │ │ │ 哪裡 │ │ │ │ │ │ │ │A:我去(三張椅子)還是怎樣? │ │ │ │ │ │ │ │B:好呀! │ │ │ ├─┼───┼───┼───┼───────────────┼───┼──┤ │2 │95年5 │0927 │0929 │A:你剛才打電話嗎?你誰 │苓雅區│重訴│ │ │月2日 │059347│369635│B:你打錯了,我阿龍 │仁義街│三卷│ │ │16時16│王平治│陳海龍│A:你快到了嗎 │234號 │第8 │ │ │分 │ │ │B:對,我快到了 │ │頁 │ ├─┼───┼───┼───┼───────────────┼───┼──┤ │3 │95年6 │0929 │0933 │A:在厝嗎 │旗津區│重訴│ │ │月11日│369635│653406│B:魚行 │中洲三│三卷│ │ │10時17│陳海龍│(夏文│A:現在沒什麼雨有空,怎不下來 │路482 │第21│ │ │分 │ │章) │ 一下 │號 │頁 │ │ │ │ │ │B:好,你在厝嗎 │ │ │ │ │ │ │ │A:對 │ │ │ ├─┼───┼───┼───┼───────────────┼───┼──┤ │4 │95年6 │0929 │0927 │A:在厝 │旗津區│重訴│ │ │月11日│369635│059347│B:我在復興路,2張椅子這邊有沒│中洲三│三卷│ │ │12時13│陳海龍│王 │ 有 │路482 │第21│ │ │分 │ │ │A:在下雨,我下午一些過去找你 │號 │頁 │ ├─┼───┼───┼───┼───────────────┼───┼──┤ │5 │95年6 │0929 │0927 │A:老大仔,我在你們樓下,你到 │新興區│重訴│ │ │月11日│369635│059347│ 了嗎 │中正二│三卷│ │ │14時35│陳海龍│ │B:在我們樓下? │路252 │第21│ │ │分 │ │ │A:喔!在這裡,我在這邊,我在 │號 │頁 │ │ │ │ │ │ 這(切斷) │ │ │ ├─┼───┼───┼───┼───────────────┼───┼──┤ │6 │95年6 │0929 │0927 │A:大仔在睡了嗎 │中洲三│重訴│ │ │月12日│369635│059347│B:對 │路482 │三卷│ │ │23時43│陳海龍│ │A:沒辦法了嗎 │號 │第22│ │ │分 │ │ │B:對 │ │頁 │ │ │ │ │ │A:你那個 │ │ │ │ │ │ │ │B:…(喝醉了) │ │ │ │ │ │ │ │A:好啦!不然就明天再去找你就 │ │ │ │ │ │ │ │ 好了 │ │ │ ├─┼───┼───┼───┼───────────────┼───┼──┤ │7 │95年6 │0929 │0927 │A:在厝嗎? │(未寫)│重訴│ │ │月13日│369635│059347│B:在外面,在草衙跟人家講一些 │ │三卷│ │ │11時38│陳海龍│王仔 │ 事 │ │第22│ │ │分 │ │ │A:我下午去找你,我朋友在等我 │ │頁 │ │ │ │ │ │ 回消息 │ │ │ │ │ │ │ │B:好啦! │ │ │ ├─┼───┼───┼───┼───────────────┼───┼──┤ │8 │95年6 │0933 │0929 │B:我在半路上騎來 │五福四│重訴│ │ │月13日│653406│369635│A:到了,打給我 │路221 │三卷│ │ │18時41│(夏文│陳海龍│ │號 │第22│ │ │分 │章) │ │ │ │頁 │ ├─┼───┼───┼───┼───────────────┼───┼──┤ │9 │95年6 │0929 │0927 │B:我在復興路這邊 │新興區│重訴│ │ │月13日│369635│059347│A:你在3221,你在三元二的那裡 │中山一│三卷│ │ │19時9 │陳海龍│王仔 │B:對,他還沒有回來,還沒聯絡 │路73號│第22│ │ │分 │ │ │ 到無法談事情,他還沒回來, │ │頁 │ │ │ │ │ │ 我打打看,他回來你再回來, │ │ │ │ │ │ │ │ 不然也無法講什麼 │ │ │ │ │ │ │ │A:不然我轉過去找你一下,我去 │ │ │ │ │ │ │ │ 找人家 │ │ │ ├─┼───┼───┼───┼───────────────┼───┼──┤ │10│95年6 │0933 │0929 │A:在那裡 │苓雅區│重訴│ │ │月13日│653406│369635│B:我在市內等人,那他還在半路 │中山二│三卷│ │ │21時20│(夏文│陳海龍│ 上面,還沒回來 │路412 │第23│ │ │分 │章) │ │A:明天早上 │號 │頁 │ │ │ │ │ │B:明天早上我再跟你聯絡,你晚 │ │ │ │ │ │ │ │ 一些就睡了 │ │ │ │ │ │ │ │A:你明天早上打給我 │ │ │ ├─┼───┼───┼───┼───────────────┼───┼──┤ │11│95年6 │0929 │0927 │A:在那裡坐 │苓雅區│重訴│ │ │月13日│369635│059347│B:那個,我剛打給他,馬上到了 │中山二│三卷│ │ │22時48│陳海龍│ │ ,先講好些,再那個 │路412 │第23│ │ │分 │ │ │A:什麼 │號 │頁 │ │ │ │ │ │B:他還沒到,他還在半路,看要 │ │ │ │ │ │ │ │ 晚一點,還是明早再那個 │ │ │ │ │ │ │ │A:我那個,明早人家要那個 │ │ │ │ │ │ │ │B:你打給他一下 │ │ │ ├─┼───┼───┼───┼───────────────┼───┼──┤ │12│95年6 │0929 │0927 │A:老大仔,回來了嗎 │五福二│重訴│ │ │月13日│369635│059347│B:回來了 │路147 │三卷│ │ │23時59│陳海龍│ │A:呀!你看那個不用等了,沒辦 │號 │第23│ │ │分 │ │ │ 法,錢不夠,剛才講一下午都 │ │頁至│ │ │ │ │ │ 15萬多,要20萬才夠,我說不 │ │第24│ │ │ │ │ │ 然不要,不然晚一點 │ │頁 │ │ │ │ │ │B:好,不然就叫他先那個 │ │ │ ├─┼───┼───┼───┼───────────────┼───┼──┤ │13│95年6 │0929 │0933 │A:喂!你們先去那個,先去工作 │旗津區│重訴│ │ │月14日│369635│653406│ 好了。 │中洲三│三卷│ │ │8時36 │陳海龍│(夏文│B:什麼 │路482 │第24│ │ │分 │ │章) │A:你們先去做工作好了,(東西 │號 │頁 │ │ │ │ │ │ )準備不夠,如那個,我再跟 │ │ │ │ │ │ │ │ 你聯絡 │ │ │ │ │ │ │ │B:沒那個嗎 │ │ │ │ │ │ │ │A:對,東西說款不夠,不夠那那 │ │ │ │ │ │ │ │ 麼少 │ │ │ ├─┼───┼───┼───┼───────────────┼───┼──┤ │14│95年6 │0927 │0929 │A:怎響那麼久 │旗津區│重訴│ │ │月18日│059347│369635│B:我手機放在裡面……。 │中洲三│三卷│ │ │10時44│王 │陳海龍│A:我昨天就打給你了,我跟你講 │路482 │第25│ │ │分 │ │ │ ,那你們那個,可以,不然你 │號 │頁 │ │ │ │ │ │ 叫他過來好嗎 │ │ │ │ │ │ │ │B:何時要過去 │ │ │ │ │ │ │ │A:現在過來,你到忠孝路打給我 │ │ │ ├─┼───┼───┼───┼───────────────┼───┼──┤ │15│95年6 │0929 │0925 │A:你在哪裡? │9242 │重訴│ │ │月18日│369635│177056│B:紅茶這裡,有沒有 │ │三卷│ │ │11時39│陳海龍│王仔 │A:好好,我在裡面我轉過去 │ │第25│ │ │分 │ │ │ │ │頁 │ ├─┼───┼───┼───┼───────────────┼───┼──┤ │16│95年6 │0929 │0925 │A:你在忠孝路那裡 │高市新│重訴│ │ │月18日│369635│177056│B:你在那 │興區中│三卷│ │ │16時36│陳海龍│王仔 │A:我在忠孝路與大同路,我在咱 │山一路│第25│ │ │分 │ │ │ 們中午坐的地方那你…(切斷 │73號 │頁 │ │ │ │ │ │ ) │ │ │ ├─┼───┼───┼───┼───────────────┼───┼──┤ │17│95年6 │0929 │0927 │B:你在那 │中洲三│重訴│ │ │月19日│369635│059347│A:我在厝,本來要去找你,在下 │路482 │三卷│ │ │12時20│陳海龍│ │ 雨,乾脆晚上吃飯完還是怎樣 │號 │第26│ │ │分 │ │ │ │ │頁 │ ├─┼───┼───┼───┼───────────────┼───┼──┤ │18│95年6 │0929 │0927 │A:大仔你在那 │前金區│重訴│ │ │月19日│369635│059347│B:在仁愛街與忠孝路的中間 │中華三│三卷│ │ │12時59│陳海龍│王平治│A:叫什麼名字 │路65號│第26│ │ │分 │ │ │B:我們這裡是(女的○地)二F,│ │頁 │ │ │ │ │ │ 在忠孝公園正對面 │ │ │ ├─┼───┼───┼───┼───────────────┼───┼──┤ │19│95年6 │0933 │0929 │A:船員呀!一個,找不到,你明 │(未寫)│重訴│ │ │月27日│653406│369635│ 天先不要過去 │ │三卷│ │ │22時57│(夏文│陳海龍│B:對 │ │第30│ │ │分 │章) │ │A:先問他看怎樣 │ │頁 │ │ │ │ │ │B:我明天再打給你,我現在在高 │ │ │ │ │ │ │ │ 雄了 │ │ │ ├─┼───┼───┼───┼───────────────┼───┼──┤ │20│95年6 │0929 │0925 │A:你在那 │9242 │重訴│ │ │月29日│369635│177056│B:我在樓下 │ │三卷│ │ │20時14│陳海龍│王平治│A:我在這一邊,這裡 │ │第33│ │ │分 │ │ │ │ │頁、│ │ │ │ │ │ │ │第37│ │ │ │ │ │ │ │頁 │ ├─┼───┼───┼───┼───────────────┼───┼──┤ │21│95年6 │0929 │0933 │A:看電視? │旗津區│重訴│ │ │月29日│369635│653406│B:沒有,在漁行 │中洲三│三卷│ │ │21時30│陳海龍│船長 │A:有空嗎?轉過來厝一下 │路482 │第33│ │ │分 │ │(夏文│B:等一下 │號 │頁、│ │ │ │ │章) │ │ │第37│ │ │ │ │ │ │ │頁 │ ├─┼───┼───┼───┼───────────────┼───┼──┤ │22│95年6 │0927 │0929 │A:我跟你講,我晚上跟你講的這 │旗津區│重訴│ │ │月29日│059347│369635│ 個有沒有 │中洲三│三卷│ │ │22時12│王平治│陳海龍│B:對 │路482 │第33│ │ │分 │ │ │A:說那個有沒有,另外那個(三 │號 │頁至│ │ │ │ │ │ 斤白魚)有沒有 │ │第32│ │ │ │ │ │B:對 │ │頁、│ │ │ │ │ │A:那個 │ │第37│ │ │ │ │ │B:算是要另外加(三斤白魚)是 │ │頁至│ │ │ │ │ │ 不是 │ │第38│ │ │ │ │ │A:對呀!要加三斤,這樣才有辦 │ │頁 │ │ │ │ │ │ 法,不然加上開銷不划算 │ │ │ │ │ │ │ │B:合計12斤就是了 │ │ │ │ │ │ │ │A:對 │ │ │ │ │ │ │ │B:但是,你那個一定要喬有,我 │ │ │ │ │ │ │ │ 明天再跟你講 │ │ │ │ │ │ │ │A:他有講出來,10,我跟你講的 │ │ │ │ │ │ │ │ 這樣 │ │ │ │ │ │ │ │B:沒有,這樣子不行,那個一拿 │ │ │ │ │ │ │ │ 去就對不對(語氣支吾) │ │ │ │ │ │ │ │A:不是,本來說10對不對 │ │ │ │ │ │ │ │B:對 │ │ │ │ │ │ │ │A:你聽好,本來10做11,我就跟 │ │ │ │ │ │ │ │ 他講這樣子,如有講好,我就 │ │ │ │ │ │ │ │ 跟他說如何喬 │ │ │ │ │ │ │ │B:那我過去,我再跟你講一下 │ │ │ │ │ │ │ │A:好啦,盡量喬乎那個 │ │ │ ├─┼───┼───┼───┼───────────────┼───┼──┤ │23│95年6 │0927 │0929 │B:我明早再跟你坐一下,因為晚 │(未寫)│重訴│ │ │月29日│059347│369635│ 上我就跟我朋友,那一個朋友 │ │三卷│ │ │23時36│王 │陳海龍│ ,我和他在講那個,明早,再 │ │第32│ │ │分 │ │ │ 過去找你一下 │ │頁 │ │ │ │ │ │A:好… │ │ │ ├─┼───┼───┼───┼───────────────┼───┼──┤ │24│95年6 │0929 │0927 │A:你在樓上嗎 │中山一│重訴│ │ │月30日│369635│059347│B:樓下 │路73號│三卷│ │ │10時26│陳海龍│ │A:過來豆漿嗎 │ │第32│ │ │分 │ │ │B:好 │ │頁 │ ├─┼───┼───┼───┼───────────────┼───┼──┤ │25│95年6 │07216 │0929 │A:你在那裡 │(未寫)│重訴│ │ │月30日│0441 │369635│B:在這裡厝裡 │ │三卷│ │ │15時40│公用電│陳海龍│A:你用乎好些,我和人家講好了 │ │第39│ │ │分 │(王平│ │B:我等一下過去還是怎樣 │ │頁 │ │ │ │治) │ │A:對,等一下再過來,過來交代 │ │ │ │ │ │ │ │ 一下,細節講一講,而且拿一 │ │ │ │ │ │ │ │ 些「那個」給你,拿一些過來 │ │ │ │ │ │ │ │ 給你 │ │ │ ├─┼───┼───┼───┼───────────────┼───┼──┤ │26│95年6 │0927 │0929 │A:你在那裡 │(未寫)│重訴│ │ │月30日│059347│369635│B:我在漢神這裡……。 │ │三卷│ │ │18時55│王平治│陳海龍│A:你何時過來 │ │第39│ │ │分 │ │ │B:我等一下就過去了 │ │頁 │ │ │ │ │ │A:你就用乎好呀! │ │ │ │ │ │ │ │B:有呀!你還有什麼事情嗎 │ │ │ │ │ │ │ │A:我有跟對方聯絡,我跟你講一 │ │ │ │ │ │ │ │ 講,叫你跟那個你小弟呀講 │ │ │ │ │ │ │ │B:對呀 │ │ │ │ │ │ │ │A:大家比較好配合一些比較好 │ │ │ │ │ │ │ │B:你那個要弄乎好些,你跟朋友 │ │ │ │ │ │ │ │ 一起坐呀! │ │ │ │ │ │ │ │A:對呀!大家講的眉開眼笑 │ │ │ ├─┼───┼───┼───┼───────────────┼───┼──┤ │27│95年6 │0929 │0925 │A:你在厝嗎 │(未寫)│重訴│ │ │月30日│369635│177056│B:我在忠孝路 │ │三卷│ │ │19時8 │陳海龍│王平治│A:我要去你那裡嗎 │ │第39│ │ │分 │ │ │B:看有什麼事情嗎 │ │頁 │ │ │ │ │ │A:沒有呀!你那裡怎樣這樣 │ │ │ ├─┼───┼───┼───┼───────────────┼───┼──┤ │28│95年7 │0929 │0932 │A:你如果有要過來,那支(衛星 │(未寫)│重訴│ │ │月1日 │369635│754589│ 電話)順便拿過來,我拿給公 │ │三卷│ │ │10時5 │陳海龍│(儀器│ 司 │ │第40│ │ │分 │ │公司)│B:來呀!放在車上 │ │頁 │ │ │ │ │ │A:我拿回去給公司,不要說我騙 │ │ │ │ │ │ │ │ 不能修理 │ │ │ │ │ │ │ │B:是修理比較貴而已 │ │ │ ├─┼───┼───┼───┼───────────────┼───┼──┤ │29│95年7 │0927 │0929 │A:在做什麼 │旗津區│重訴│ │ │月1日 │059347│369635│B:我現在在叫(裝講話機)的過 │中洲三│三卷│ │ │10時38│王 │陳海龍│ 來,我在等他 │路482 │第40│ │ │分 │ │ │A:我現在在做船,要過去塑合舊 │號 │頁 │ │ │ │ │ │ 厝 │ │ │ │ │ │ │ │B:晚一點再那個 │ │ │ │ │ │ │ │A:對,晚一點再聯絡 │ │ │ ├─┼───┼───┼───┼───────────────┼───┼──┤ │30│95年7 │0929 │0933 │A:你下午,比較不會熱,你那時 │旗津區│重訴│ │ │月1日 │369635│653406│ 候有空下去開一下(大台的) │中洲三│三卷│ │ │12時47│陳海龍│船長 │B:好,我如果賭完,我再打給你 │路482 │第40│ │ │分 │ │(夏文│A:好 │號 │頁 │ │ │ │ │章) │ │ │ │ ├─┼───┼───┼───┼───────────────┼───┼──┤ │31│95年7 │0933 │0929 │A:開(話機)看看 │旗津區│重訴│ │ │月1日 │653406│369635│B:好,我在外面,我回去開一下 │中洲三│三卷│ │ │15時59│(夏文│陳海龍│ 下 │路482 │第40│ │ │分 │章) │ │A:你到厝開起來,我那馬上開馬 │號 │頁 │ │ │ │ │ │ 上有,你到打給我?? │ │ │ ├─┼───┼───┼───┼───────────────┼───┼──┤ │32│95年7 │0929 │0933 │A:你叫看看 │旗津區│重訴│ │ │月1日 │369635│653406│B:我下去船阿開,我在那個 │中洲三│三卷│ │ │16時3 │陳海龍│(夏文│ │路482 │第40│ │ │分 │ │章) │ │號 │頁 │ ├─┼───┼───┼───┼───────────────┼───┼──┤ │33│95年7 │0929 │0925 │A:在忙嗎 │旗津區│重訴│ │ │月2日 │369635│177056│B:你誰… │中洲三│三卷│ │ │17時1 │陳海龍│王平治│A:我黑龍,你在那 │路482 │第41│ │ │分 │ │ │B:我在厝 │號 │頁 │ │ │ │ │ │A:我等一下吃飽,再過去找你一 │ │ │ │ │ │ │ │ 下 │ │ │ ├─┼───┼───┼───┼───────────────┼───┼──┤ │34│95年7 │07216 │0929 │A:出來了沒有 │旗津區│重訴│ │ │月2日 │2594 │369635│B:我沖個澡 │中洲三│三卷│ │ │17時32│(公用│陳海龍│A:好 │路482 │第41│ │ │分 │電)王│ │ │號 │頁 │ │ │ │平治 │ │ │ │ │ ├─┼───┼───┼───┼───────────────┼───┼──┤ │35│95年7 │0929 │0925 │A:你在家嗎 │高市新│重訴│ │ │月2日 │369635│177056│B:對 │興區中│三卷│ │ │18時16│陳海龍│王平治│A:我在7-11這裡 │山一路│第41│ │ │分 │ │ │ │73號 │頁 │ ├─┼───┼───┼───┼───────────────┼───┼──┤ │36│95年7 │07801 │0929 │A:我(候補)到現在還沒有出去 │高市旗│重訴│ │ │月7日 │4777 │369635│B:還沒有出去,會啦!這1-2天出│津區中│三卷│ │ │7時24 │(公用│陳海龍│ 去,那又不趕了 │洲三路│第43│ │ │分 │電)王│ │A:我在機場 │482號 │頁 │ │ │ │平治 │ │B:你在機場(候補)嗎 │ │ │ │ │ │ │ │A:9點多那一班,不知有法坐嗎?│ │ │ │ │ │ │ │B:如有出外,(阿金)←指金門 │ │ │ │ │ │ │ │ ,再打電話一下 │ │ │ │ │ │ │ │A:一點看可不可以進去……。 │ │ │ │ │ │ │ │A:我約人在那裡,在那裡傻傻的 │ │ │ │ │ │ │ │ 等不好意思 │ │ │ │ │ │ │ │B:你說這句話,對,到(金)的 │ │ │ │ │ │ │ │ 時候再打電話 │ │ │ │ │ │ │ │A:好,保持聯絡,沒什麼吧 │ │ │ │ │ │ │ │B:沒有 │ │ │ ├─┼───┼───┼───┼───────────────┼───┼──┤ │37│95年7 │867525│0929 │A:在做什麼 │旗津區│警卷│ │ │月10日│866021│369635│B:在外面這裡 │中洲三│第44│ │ │15時58│王平治│陳海龍│A:你朋友有跟你講話嗎? │路482 │頁反│ │ │分 │ │ │B:你說什麼 │號 │面 │ │ │ │ │ │A:你(小弟)啦! │ │ │ │ │ │ │ │B:我小弟就出外,那你下去(低 │ │ │ │ │ │ │ │ )的嗎 │ │ │ │ │ │ │ │A:對 │ │ │ │ │ │ │ │B:喔!他這裡有給那個的 │ │ │ │ │ │ │ │A:時間有變嗎? │ │ │ │ │ │ │ │B:沒有,如果有那個,你這裡有 │ │ │ │ │ │ │ │ 電話,我再跟你聯絡 │ │ │ │ │ │ │ │A:我們這一支,你知道嗎? │ │ │ │ │ │ │ │B:有,這一支有給號碼?有什麼 │ │ │ │ │ │ │ │ 事嗎 │ │ │ │ │ │ │ │A:沒有,我問一下 │ │ │ │ │ │ │ │B:這樣子 │ │ │ │ │ │ │ │A:差不多,這樣子嗎 │ │ │ │ │ │ │ │B:喔!感冒出外就小心一點 │ │ │ ├─┼───┼───┼───┼───────────────┼───┼──┤ │38│95年7 │861372│0929 │A:我看,你這一個朋友,盡量卡 │旗津區│警卷│ │ │月10日│414366│369635│ 早來讓我請,人家線上魚呀很 │中洲三│第44│ │ │21時36│7 │陳海龍│ 多 │路482 │頁反│ │ │分 │王平治│ │B:對啦!我如聯絡再跟他講 │號 │面至│ │ │ │ │ │A:你幾點要和他講話 │ │第45│ │ │ │ │ │B:明天 │ │頁 │ │ │ │ │ │A:明天幾點 │ │ │ │ │ │ │ │B:明天我如果聯絡,再跟你聯絡 │ │ │ │ │ │ │ │A:好,你跟他講,在這裡等他 │ │ │ │ │ │ │ │B;好 │ │ │ │ │ │ │ │A:快一點來,魚呀很多,不然後 │ │ │ │ │ │ │ │ 面一個妖怪(指颱風) │ │ │ │ │ │ │ │B:對啦! │ │ │ ├─┼───┼───┼───┼───────────────┼───┼──┤ │39│95年7 │867525│0929 │A:說要打給我,也沒有 │旗津區│警卷│ │ │月11日│866453│369635│B:他沒跟我聯絡,我就沒打給你 │中洲三│第45│ │ │15時14│王平治│陳海龍│ 了,我小的也沒跟我聯絡 │路482 │頁反│ │ │分 │ │ │A:你沒聯絡他一下 │號 │面 │ │ │ │ │ │B:我叫,也叫不到,壞天或什麼 │ │ │ │ │ │ │ │ ,沒關係,他會跟我聯絡的 │ │ │ │ │ │ │ │A:也要催一下,我在這裡等,等 │ │ │ │ │ │ │ │ 候他要來一下,這裡魚很多 │ │ │ │ │ │ │ │B:我知道 │ │ │ │ │ │ │ │A:這裡魚很多,叫他來這裡釣, │ │ │ │ │ │ │ │ 你趕快聯絡他一下,叫他趕快 │ │ │ │ │ │ │ │ 來找我一下 │ │ │ │ │ │ │ │B:好啦! │ │ │ │ │ │ │ │A:這樣子聽懂吧!兄弟,也要求 │ │ │ │ │ │ │ │ 保持聯絡 │ │ │ │ │ │ │ │B:我是想昨晚會跟我聯絡,結果 │ │ │ │ │ │ │ │ 也沒跟我聯絡 │ │ │ │ │ │ │ │A:他沒聯絡你也要聯絡一下,看 │ │ │ │ │ │ │ │ 到魚這麼多,沒釣被人釣去當 │ │ │ │ │ │ │ │ 傻瓜 │ │ │ │ │ │ │ │B:對呀!這裡風也很急 │ │ │ │ │ │ │ │A:你看怎樣,打電話給我一下, │ │ │ │ │ │ │ │ 我們在這裡那個 │ │ │ ├─┼───┼───┼───┼───────────────┼───┼──┤ │40│95年7 │868988│0929 │A:逗陣仔 │高市旗│警卷│ │ │月11日│801306│369635│B:對 │津區中│第46│ │ │17時34│0 │陳海龍│A:明天早上8:00出港 │洲三路│頁 │ │ │分 │↑0933│ │B:喔!那我跟你講,如可以,你 │482號 │ │ │ │ │653406│ │ 小弟那裡,說釣很多,看可不 │ │ │ │ │ │的聲音│ │ 可以提早 │ │ │ │ │ │(夏文│ │A:沒辦法,現在切這樣,時間差 │ │ │ │ │ │章) │ │ 不多,我現在「釣的」差不多 │ │ │ │ │ │ │ │ 啦! │ │ │ │ │ │ │ │B:這樣子,他說,看可不可時間 │ │ │ │ │ │ │ │ 切早一點,那裡說釣很多,不 │ │ │ │ │ │ │ │ 然沒關係,你如果可以切早一 │ │ │ │ │ │ │ │ 點,你再用衛星電話打給我 │ │ │ │ │ │ │ │A:好,那今天10幾 │ │ │ │ │ │ │ │B:今天11號 │ │ │ │ │ │ │ │A:14號晚上再開大台的 │ │ │ │ │ │ │ │B:大台的聯絡不到,你再用衛星 │ │ │ │ │ │ │ │ 叫我 │ │ │ │ │ │ │ │A:對啦!8點開大台的 │ │ │ │ │ │ │ │B:14號晚上,你然你再用衛星喊 │ │ │ │ │ │ │ │ 我 │ │ │ │ │ │ │ │A:好 │ │ │ ├─┼───┼───┼───┼───────────────┼───┼──┤ │41│95年7 │861372│0929 │A:黑龍仔,阿,怎樣 │高市旗│警卷│ │ │月14日│414366│369635│B:他晚上才會跟我聯絡 │津區中│第46│ │ │11時47│7王平 │陳海龍│A:這樣子 │洲三路│頁反│ │ │分 │治 │ │B:那應該,沒什麼那個 │482號 │面 │ │ │ │ │ │A:沒什麼問題 │ │ │ │ │ │ │ │B:對啦! │ │ │ │ │ │ │ │A:後天呢? │ │ │ │ │ │ │ │B:我知道啦!你惦惦,我再跟你 │ │ │ │ │ │ │ │ 那個 │ │ │ │ │ │ │ │A:好,你電話打給我一下 │ │ │ │ │ │ │ │B:好 │ │ │ │ │ │ │ │A:如果提早 │ │ │ │ │ │ │ │B:那個(黑煙密佈) │ │ │ │ │ │ │ │A:颱風 │ │ │ │ │ │ │ │B:對啦! │ │ │ │ │ │ │ │A:厝,有要緊嗎 │ │ │ │ │ │ │ │B:不太要緊,下雨 │ │ │ │ │ │ │ │A:颱風不太要緊吧! │ │ │ │ │ │ │ │B:不太要緊,颱風出去了,下雨 │ │ │ │ │ │ │ │ 會下好久 │ │ │ │ │ │ │ │A:好,要保持聯絡 │ │ │ ├─┼───┼───┼───┼───────────────┼───┼──┤ │42│95年7 │無 │0929 │A:(黑龍仔) │高市旗│警卷│ │ │月14日│船長「│369635│B:對 │津區中│第47│ │ │21時50│章仔」│陳海龍│A:剛才你有開台嗎? │洲三路│頁至│ │ │分 │(夏文│ │B:有呀!可能天氣不好,收不到 │482號 │第47│ │ │ │章) │ │ ,你呢? │ │頁反│ │ │ │ │ │A:我忘了 │ │面 │ │ │ │ │ │B:忘了沒關係,你一樣相同那個 │ │ │ │ │ │ │ │ 時間去那個(阿榮)那裡嗎? │ │ │ │ │ │ │ │A:對! │ │ │ │ │ │ │ │B:那個,那一天的中午,再開大 │ │ │ │ │ │ │ │ 台的一下,中午12點 │ │ │ │ │ │ │ │A:那個 │ │ │ │ │ │ │ │B:中午12點,你16日要去(阿榮 │ │ │ │ │ │ │ │ )那裡(散釣) │ │ │ │ │ │ │ │A:對 │ │ │ │ │ │ │ │B:你就16號中午,你再開大台的 │ │ │ │ │ │ │ │ 叫一下 │ │ │ │ │ │ │ │A:好 │ │ │ │ │ │ │ │B:你身旁有筆嗎?我唸一個,你 │ │ │ │ │ │ │ │ 如果回來我們家,你再另外打 │ │ │ │ │ │ │ │ 一支手機給我,我唸電話給你 │ │ │ │ │ │ │ │A:多少 │ │ │ │ │ │ │ │B:0000000000號,寫好了嗎 │ │ │ │ │ │ │ │A:(0000000000)號 │ │ │ │ │ │ │ │B:我講給你聽,你如果用手機跟 │ │ │ │ │ │ │ │ (阿榮)聯絡,你說你是(黑龍│ │ │ │ │ │ │ │ )不然他不理你 │ │ │ │ │ │ │ │A:好啦! │ │ │ │ │ │ │ │B:你知道吧!16號中午12點,我 │ │ │ │ │ │ │ │ 們再用大台的叫一下,我晚上 │ │ │ │ │ │ │ │ (大台)的跟手機都開著,你 │ │ │ │ │ │ │ │ 如果(魚)釣一釣你再跟我聯 │ │ │ │ │ │ │ │ 絡一下 │ │ │ │ │ │ │ │A:好 │ │ │ │ │ │ │ │B:這樣子好了,拜拜 │ │ │ ├─┼───┼───┼───┼───────────────┼───┼──┤ │43│95年7 │861372│0929 │A:時間不變嗎?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414366│369635│B:沒有變。你叫(阿榮),如早 │中洲三│第48│ │ │11時12│7王仔 │陳海龍│ 早,叫他跟(阿榮)聯絡。 │路482 │頁 │ │ │分 │ │ │A:這樣子 │號 │ │ │ │ │ │ │B:電話打給阿榮,早早聯絡的到 │ │ │ │ │ │ │ │ 就打,他們的代誌,他們自己 │ │ │ │ │ │ │ │ 去講 │ │ │ │ │ │ │ │A:對啦!我也在附近 │ │ │ │ │ │ │ │B:好 │ │ │ │ │ │ │ │A:還有什麼嗎 │ │ │ │ │ │ │ │B:沒有什麼事,我再打給你 │ │ │ │ │ │ │ │A:有跟他聯絡 │ │ │ │ │ │ │ │B:有 │ │ │ │ │ │ │ │A:有保持嗎 │ │ │ │ │ │ │ │B:有呀 │ │ │ ├─┼───┼───┼───┼───────────────┼───┼──┤ │44│95年7 │0933 │0929 │A:黑龍仔 │高市新│警卷│ │ │月16日│無 │369635│B:對 │興區五│第48│ │ │15時8 │(夏文│陳海龍│A:會清嗎 │福二路│頁反│ │ │分 │章) │ │B:會清 │147號 │面 │ │ │ │ │ │A:那,(榮阿)打過去,怎不接 │ │ │ │ │ │ │ │ 呢? │ │ │ │ │ │ │ │B:有啦!怎不接呢? │ │ │ │ │ │ │ │A:打2-3次 │ │ │ │ │ │ │ │B:那有可能會通不接,(榮的) │ │ │ │ │ │ │ │ 的電話你弄你的電話打的嗎? │ │ │ │ │ │ │ │A:衛星的,我用衛星的 │ │ │ │ │ │ │ │B:用衛星的,打(榮仔)的電話 │ │ │ │ │ │ │ │ 這樣子 │ │ │ │ │ │ │ │A:對,有通,但不接 │ │ │ │ │ │ │ │B:我打電話看看,你等一下再打 │ │ │ ├─┼───┼───┼───┼───────────────┼───┼──┤ │45│95年7 │0929 │861372│A:老大仔,我小弟有打電話給( │苓雅區│警卷│ │ │月16日│369635│414366│ 榮仔),用衛星打給(榮仔) │中山二│第48│ │ │15時10│陳海龍│7王 │ ,(榮仔)怎不接 │路412 │頁反│ │ │分 │ │ │B:打他的手機 │號 │面 │ │ │ │ │ │A:打他的手機,有呀!說打2-3通│ │ │ │ │ │ │ │ ,說有通但又沒人接 │ │ │ │ │ │ │ │B:幹XX,可能在賭博的樣子,我 │ │ │ │ │ │ │ │ 剛才在他這裡 │ │ │ │ │ │ │ │A:你跟他講,他打2-3通,要跟他│ │ │ │ │ │ │ │ 講個話,叫他接 │ │ │ │ │ │ │ │B:好 │ │ │ ├─┼───┼───┼───┼───────────────┼───┼──┤ │46│95年7 │861372│0929 │A:叫他現在打,他剛才在賭博沒 │高市苓│警卷│ │ │月16日│414366│369635│ 聽到 │雅區中│第49│ │ │15時14│7王仔 │陳海龍│B:我現在不能跟他聯絡,我叫他 │山二路│頁 │ │ │分 │ │ │ 等一下再打,等一下他就跟他 │412號 │ │ │ │ │ │ │ 打,叫他接就好了。 │ │ │ │ │ │ │ │A:不是啦!是說你跟你那個講一 │ │ │ │ │ │ │ │ 下 │ │ │ │ │ │ │ │B:我沒那個,我不能跟他打,因 │ │ │ │ │ │ │ │ 為我不能打他的電話,他要接 │ │ │ │ │ │ │ │ 他的電話,才有辦法看,那邊 │ │ │ │ │ │ │ │ 才釣有,沒有 │ │ │ │ │ │ │ │A:對,你跟他講一下,這個時間 │ │ │ │ │ │ │ │ 要保持聯絡 │ │ │ │ │ │ │ │B:對啦!他們2個再自己去講,接│ │ │ │ │ │ │ │ 到電話才知道怎麼講 │ │ │ │ │ │ │ │A:對啦!這個時間要保持聯絡 │ │ │ │ │ │ │ │B:對啦!你叫(榮仔)要接人家 │ │ │ │ │ │ │ │ 的電話就對了 │ │ │ ├─┼───┼───┼───┼───────────────┼───┼──┤ │47│95年7 │無 │0929 │A:怎樣 │高市苓│警卷│ │ │月16日│0933 │369635│B:有啦!你跟他打,他就接了, │雅區中│第49│ │ │15時16│(夏文│陳海龍│ 他在忙沒聽到,你跟打他,看 │山二路│頁 │ │ │分 │章) │ │ 怎樣,你打,你跟他聯絡就好 │412號 │ │ │ │ │ │ │A:雞巴,也不接,是在,那現在 │ │ │ │ │ │ │ │ 打是有要接嗎 │ │ │ │ │ │ │ │B:有啦! │ │ │ ├─┼───┼───┼───┼───────────────┼───┼──┤ │48│95年7 │862022│0929 │A:我跟你講 │高市苓│警卷│ │ │月16日│098057│369635│B:對 │雅區中│第49│ │ │16時39│王 │陳海龍│A:他們有聯絡了,他有留一支電 │山二路│頁反│ │ │分 │ │ │ 話給他 │412號 │面 │ │ │ │ │ │B:對 │ │ │ │ │ │ │ │A:那個指(榮仔)他朋友的,你 │ │ │ │ │ │ │ │ 聽懂吧! │ │ │ │ │ │ │ │B:他有留一支電話給(黑龍嗎? │ │ │ │ │ │ │ │ ) │ │ │ │ │ │ │ │A:對,他就是說如果可以約7點 │ │ │ │ │ │ │ │B:對 │ │ │ │ │ │ │ │A:如可以早一點,早一點這樣子 │ │ │ │ │ │ │ │B:喔!他如果有跟我聯絡,我跟 │ │ │ │ │ │ │ │ 他講呀!他那個太早,沒關係 │ │ │ │ │ │ │ │ ,他們如果聯絡,我會另外弄 │ │ │ │ │ │ │ │ 另外一支電話跟他朋友聯絡就 │ │ │ │ │ │ │ │ 好了 │ │ │ │ │ │ │ │A:你惦惦聽我說,我跟你講,榮 │ │ │ │ │ │ │ │ 仔,有留一支電話給他 │ │ │ │ │ │ │ │B:對 │ │ │ │ │ │ │ │A:叫他打那一支,那支榮阿,他 │ │ │ │ │ │ │ │ 朋友的 │ │ │ │ │ │ │ │B:我知道,他們就自己去聯絡就 │ │ │ │ │ │ │ │ 好了 │ │ │ │ │ │ │ │A:現在就是如果聯絡的到,叫他 │ │ │ │ │ │ │ │ 用那支跟榮仔他朋友聯絡就好 │ │ │ │ │ │ │ │ 了,這樣子就對了 │ │ │ │ │ │ │ │B:好 │ │ │ ├─┼───┼───┼───┼───────────────┼───┼──┤ │49│95年7 │867525│0929 │A:喂!說叫我們(駛)進去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866486│369635│B:要駛去,講的地方嗎? │復興巷│第52│ │ │18時10│↑0933│陳海龍│A:說要進去港內 │29號 │頁反│ │ │分 │(夏文│ │B:沒有呀! │ │面 │ │ │ │章) │ │A:沒有,那看你們怎麼講的,你 │ │ │ │ │ │ │ │ 爸當然知道壞天,對不對,這 │ │ │ │ │ │ │ │ 工作要怎麼做 │ │ │ │ │ │ │ │B:那個,去那個位置那裡,他有 │ │ │ │ │ │ │ │ 跟你說數字那裡 │ │ │ │ │ │ │ │A:剛才,我打給他,他說什麼, │ │ │ │ │ │ │ │ 壞天不敢出來,要把船開進去 │ │ │ │ │ │ │ │ ,要怎麼辦 │ │ │ │ │ │ │ │B:駛進去裡面 │ │ │ │ │ │ │ │A:對啦! │ │ │ │ │ │ │ │B:那外面是壞天嗎? │ │ │ │ │ │ │ │A:現在駛進來,這裡是好天,他 │ │ │ │ │ │ │ │ 說他們不敢船出來 │ │ │ │ │ │ │ │B:那有怎樣的,你在那裡,我打 │ │ │ │ │ │ │ │ 電話看看 │ │ │ │ │ │ │ │A:差不多多久我打給你 │ │ │ │ │ │ │ │B:差不多10分鐘 │ │ │ ├─┼───┼───┼───┼───────────────┼───┼──┤ │50│95年7 │0929 │861372│A:老大仔,榮仔,他小弟說什麼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369635│443667│ 天氣不好,叫他們進去裡面 │復興巷│第52│ │ │18時12│陳海龍│王 │B:沒關係 │29號 │頁反│ │ │分 │ │ │A:對啦!怎可以叫他進去裡面 │ │面、│ │ │ │ │ │B:沒有,在外面,怎可以進去裡 │ │第50│ │ │ │ │ │ 面 │ │頁 │ │ │ │ │ │A:對呀!你打電話跟他們講,那 │ │ │ │ │ │ │ │ 有在裡面的 │ │ │ │ │ │ │ │B:你娘XX,現在怎樣 │ │ │ │ │ │ │ │A:打電話來跟我講要在裡面,那 │ │ │ │ │ │ │ │ 有可能,你打電話,看怎樣, │ │ │ │ │ │ │ │ 打電話給我 │ │ │ │ │ │ │ │B:我手機沒電了 │ │ │ ├─┼───┼───┼───┼───────────────┼───┼──┤ │51│95年7 │861368│0929 │A:他報過來的是港內了 │(未寫)│警卷│ │ │月16日│750252│369635│B:那個,我跟你講的那個數字呢 │ │第50│ │ │18時20│7↑ │陳海龍│ ? │ │頁至│ │ │分 │0933 │ │A:不是,他現在又重改 │ │第50│ │ │ │(夏文│ │B:喔!他又重改,不會啦!那在 │ │頁反│ │ │ │章) │ │ 旁邊而已 │ │面 │ │ │ │ │ │A:我(懶教)不會,你奇怪,你 │ │ │ │ │ │ │ │ 們工作都不會,如果怎樣是, │ │ │ │ │ │ │ │ 原本怎麼說就怎樣,說什麼怕 │ │ │ │ │ │ │ │ 什麼什麼,我要靠,我不會怕 │ │ │ │ │ │ │ │ 嗎 │ │ │ │ │ │ │ │B:他剛報給你的嗎 │ │ │ │ │ │ │ │A:剛又改好的,之前我打給他, │ │ │ │ │ │ │ │ 現在又打給我 │ │ │ │ │ │ │ │B:叫你切進去一些就是了 │ │ │ │ │ │ │ │A:對啦! │ │ │ │ │ │ │ │B:你稍微切一下,叫他們稍微切 │ │ │ │ │ │ │ │ 出來這樣 │ │ │ │ │ │ │ │A:他們不要呀!難道要他們說怎 │ │ │ │ │ │ │ │ 樣我就要怎樣,口氣又不好 │ │ │ │ │ │ │ │B:我剛才有打電話,叫他們切出 │ │ │ │ │ │ │ │ 來一些 │ │ │ │ │ │ │ │A:看怎樣,看要不要開進去,不 │ │ │ │ │ │ │ │ 然我要開回頭,那有說天氣不 │ │ │ │ │ │ │ │ 好,又口氣不好 │ │ │ │ │ │ │ │B:對啦!天氣不好配合一下 │ │ │ │ │ │ │ │A:配合一下,我那算在裡面了, │ │ │ │ │ │ │ │ 我又開第二,又進去,真的會 │ │ │ │ │ │ │ │ 破綻 │ │ │ │ │ │ │ │B:他電話打回來,我跟他講,不 │ │ │ │ │ │ │ │ 能開進他們裡面,只能在口阿 │ │ │ │ │ │ │ │ ,切一些而已,你等一下打那 │ │ │ │ │ │ │ │ 一支0913的好不好 │ │ │ │ │ │ │ │A:好 │ │ │ ├─┼───┼───┼───┼───────────────┼───┼──┤ │52│95年7 │0929 │861372│A:怎樣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369635│414366│B:我跟你講,開進去沒關係,風 │復興巷│第50│ │ │18時24│陳海龍│7王平 │ 很大,進去馬上出來,不必報 │29號 │頁反│ │ │分 │ │治 │ 關,懂不懂 │ │面 │ │ │ │ │ │A:那他們就不要 │ │ │ │ │ │ │ │B:麻煩一下,風很大就無法開出 │ │ │ │ │ │ │ │ 去,這會死人 │ │ │ │ │ │ │ │A:進去人家就不要 │ │ │ │ │ │ │ │B:沒關係,那風很大,轉進去馬 │ │ │ │ │ │ │ │ 上就出去了,聽懂嗎?我這手 │ │ │ │ │ │ │ │ 機,那個人只顧賭博,一次就 │ │ │ │ │ │ │ │ 嚇到了 │ │ │ │ │ │ │ │A:講不知道要不要 │ │ │ ├─┼───┼───┼───┼───────────────┼───┼──┤ │53│95年7 │861372│0929 │A:黑龍仔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414366│369635│B:對 │中洲三│第51│ │ │18時45│7王平 │陳海龍│A:接到了嗎? │路482 │頁 │ │ │分 │治 │ │B:我接到了,我叫他切靠近那個 │號 │ │ │ │ │ │ │A:對,我這裡風很大,咱們故鄉 │ │ │ │ │ │ │ │ 的船很多在這裡,沒關係 │ │ │ │ │ │ │ │B:對啦!切比較那個,你也叫那 │ │ │ │ │ │ │ │ 邊切出來一點,不然講不過去 │ │ │ │ │ │ │ │A:有啦! │ │ │ ├─┼───┼───┼───┼───────────────┼───┼──┤ │54│95年7 │862028│0929 │A:相接了嗎?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311471│369635│B:還沒有 │中洲三│第51│ │ │18時53│王平治│陳海龍│A:大家弄一下,到時候打給我, │路482 │頁 │ │ │分 │ │ │ 我這裡電話 │號 │ │ │ │ │ │ │B:你那裡,看怎樣,你就叫他們 │ │ │ │ │ │ │ │ 配合一下 │ │ │ │ │ │ │ │A:好啦!大家配合一下,不然讓 │ │ │ │ │ │ │ │ 他回去就昏了,他說好啦! │ │ │ ├─┼───┼───┼───┼───────────────┼───┼──┤ │55│95年7 │861372│0929 │A:接到馬上打給我,我手機沒電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414366│369635│ 在充電 │中洲三│第51│ │ │19時01│7王平 │陳海龍│B:好 │路482 │頁 │ │ │分 │治 │ │ │號 │ │ ├─┼───┼───┼───┼───────────────┼───┼──┤ │56│95年7 │862028│0929 │A:我講這樣子你聽懂嗎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311432│369635│B:這樣子有 │中洲三│第51│ │ │19時15│王平治│陳海龍│A:我告訴你,你跟你逗陣仔講 │路482 │頁反│ │ │分 │ │ │B:對 │號 │面 │ │ │ │ │ │A:沒關係,那個好朋友,裡面那 │ │ │ │ │ │ │ │ 些好朋友,大家有講 │ │ │ │ │ │ │ │B:對 │ │ │ │ │ │ │ │A:不然這個風沒辦法,大家互相 │ │ │ │ │ │ │ │ 配合一下,沒關係 │ │ │ │ │ │ │ │B:他剛才不是有直接跟他聯絡了 │ │ │ │ │ │ │ │ 嗎 │ │ │ │ │ │ │ │A:對,他在說不要那個,我說大 │ │ │ │ │ │ │ │ 家七昏八素駛回來,剛好慘 │ │ │ │ │ │ │ │B:我打電話 │ │ │ │ │ │ │ │A:跟他講,大家山上朋友,有連 │ │ │ │ │ │ │ │ 絡的 │ │ │ │ │ │ │ │B:好啦!我講講看 │ │ │ ├─┼───┼───┼───┼───────────────┼───┼──┤ │57│95年7 │862022│0929 │A:吃飽,馬上打給我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098026│369635│B:好啦! │中洲三│第51│ │ │19時31│王平治│陳海龍│A:看可不可以回去,在這裡! │路482 │頁反│ │ │分 │ │ │B:我打都打不進去,他們可能在 │號 │面 │ │ │ │ │ │ 聊天了 │ │ │ │ │ │ │ │A:○○那個打給我,我馬上回去 │ │ │ │ │ │ │ │B:忍耐一下 │ │ │ ├─┼───┼───┼───┼───────────────┼───┼──┤ │58│95年7 │0929 │861372│A:你有法度聯絡(榮仔)他們吃 │旗津區│警卷│ │ │月16日│369635│414366│ 飽了沒有 │中洲三│第52│ │ │20時40│陳海龍│7王平 │B:吃飽回去了 │路482 │頁 │ │ │分 │ │治 │A:吃飽回來了 │號 │ │ │ │ │ │ │B:對呀!我手機剛好沒電,他只 │ │ │ │ │ │ │ │ 顧著賭博,我要坐9點10分的,│ │ │ │ │ │ │ │ 來不及,要明天了 │ │ │ │ │ │ │ │A:(黑龍仔)他們吃飽了嗎? │ │ │ │ │ │ │ │B:黑龍他們吃飽回去了 │ │ │ │ │ │ │ │A:喔!全部吃幾碗 │ │ │ │ │ │ │ │B :(六)而已,你娘XX,回去再│ │ │ │ │ │ │ │ 說了 │ │ │ │ │ │ │ │A:好啦! │ │ │ │ │ │ │ │B:現在在路邊吸牙齒,那他兄顧 │ │ │ │ │ │ │ │ 賭博 │ │ │ │ │ │ │ │A:這裡風雨很大……。 │ │ │ │ │ │ │ │B:我明天再回去了 │ │ │ │ │ │ │ │A:好啦! │ │ │ ├─┼───┼───┼───┼───────────────┼───┼──┤ │59│95年7 │0933 │0913 │B:喂! │高市苓│警卷│ │ │月18日│653406│454327│A:我這裡,那一種的,人家在搜 │雅區林│第53│ │ │22時27│(夏文│陳海龍│B:呀!你那個,你進來在那裡了 │森二路│頁 │ │ │分 │章) │ │ 嗎? │80號 │ │ │ │ │ │ │A:對,第二港口這裡 │ │ │ │ │ │ │ │B:沒關係,你如果放好就好了 │ │ │ │ │ │ │ │A:怕,人家會(捉父阿)嗎 │ │ │ │ │ │ │ │B:不會 │ │ │ └─┴───┴───┴───┴───────────────┴───┴──┘ 【附表二】 ┌─┬──────────┬──┬────────────────┐ │編│扣押物品 │數量│備註 │ │號│ │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1包│本案被告與陳海龍、夏文章等人共同│ │ │命(含包裝袋共11個,│ │運輸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合計計重7949.43 公克│ │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 │ │) │ │ │ ├─┼──────────┼──┼────────────────┤ │2 │黑色行李袋 │1只 │藏裝放有甲基安非他命編號4 所示帆│ │ │ │ │布袋所用之物,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 │ │ │ │原則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 │ │ │ │項規定沒收 │ ├─┼──────────┼──┼────────────────┤ │3 │水藍色背包 │1只 │裝載本案運輸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 ├─┼──────────┼──┤物,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及毒品│ │4 │藍色格子帆布袋 │1只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沒收│ │ │ │ │ │ ├─┼──────────┼──┼────────────────┤ │5 │紙尿布 │1包 │防免運輸之甲基安非他命於運輸過程│ ├─┼──────────┼──┤中破損及避免遭海關人員識破所用,│ │6 │濕紙巾 │2包 │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沒收 │ │7 │衛生棉 │1包 │ │ ├─┼──────────┼──┤ │ │8 │Dior紙盒 │1個 │ │ ├─┼──────────┼──┼────────────────┤ │9 │G-Plus廠牌行動電話(│1支 │共犯夏文章所有,供其與陳海龍等人│ │ │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 │聯絡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依共同正│ │ │SIM 卡1 張) │ │犯責任共同原則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第19條第1 項規定沒收 │ ├─┼──────────┼──┼────────────────┤ │10│黑色手機套 │1個 │共犯夏文章所有,供其放置編號9 手│ │ │ │ │機所用之物,核與本案運輸毒品無關│ │ │ │ │,不沒收 │ ├─┼──────────┼──┼────────────────┤ │11│「漁滿忠號」漁船 │1艘 │非共犯夏文章單獨所有之物,不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