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交聲再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聲再字第13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蕭聖昌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47號尚未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425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421 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以有罪之「確定判決」為限,對未確定之判決,不得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受理104年度交上易字第47號,已於104年4月13日、104年6月29日行準備程序,未辯論終結,尚在審理中,並未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查詢承辦股屬實(本院卷第7頁)。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47號「未」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是以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