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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619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黃壽燕曾逸誠莊珮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1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郭盈志(原名郭烈成)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矚

上重訴字第1號、第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物准予發還郭盈志。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郭盈志(原名郭烈成,下稱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惟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爰聲請准予發還被告云云。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八大隊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偵辦,並進而於民國103年9月1日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住處及工廠執行搜索,查扣附表所示之物乙節,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按。該案經原審法院審理後,認被告涉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1罪、幫助犯103年2月5日修正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6罪、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3罪,以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嗣檢方及被告均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甫於104年11月13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04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第2號案件審理中,則自應由本院裁定扣押物之發還事宜,核先敘明。

㈡本案被告遭查扣之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物,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即陳明不聲請沒收(見原審卷八第415頁),原審於判決書中亦明確記載該等扣案物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見判決書第52頁),且該等扣案物自形式上觀之,並非證明本案犯罪之證據,亦非違禁物、預備或供犯本案所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即非依法應沒收之物,復為被告所有,則被告請求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油品,雖原審於判決書中交代無庸沒收(見判決書第52頁),然檢察官於起訴書及原審審理一再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見起訴書第48頁、原審卷八第415頁),復可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茲為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本院認有繼續扣押之必要,尚難先行裁定發還,故此部分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油品              │350噸     │混油綠桶 26 桶、紅│
│    │                  │          │桶 3 桶、貝克桶 16│
│    │                  │          │桶、油存桶 8 大桶 │
├──┼─────────┼─────┼─────────┤
│  2 │磅單              │5張       │                  │
├──┼─────────┼─────┼─────────┤
│  3 │私人筆記本        │1本       │                  │
├──┼─────────┼─────┼─────────┤
│  4 │運費請款明細表    │5張       │                  │
├──┼─────────┼─────┼─────────┤
│  5 │清運記帳單(車號00│2張       │                  │
│    │-RH)             │          │                  │
├──┼─────────┼─────┼─────────┤
│  6 │清運地磅單        │32張      │                  │
├──┼─────────┼─────┼─────────┤
│  7 │代收票據及匯款單  │18張      │                  │
├──┼─────────┼─────┼─────────┤
│  8 │99 旅戰車營 97 年 │1本       │                  │
│    │廢食用油回收協議書│          │                  │
├──┼─────────┼─────┼─────────┤
│  9 │其他證件(沈永選牧│2張       │                  │
│    │場、順德企業行登記│          │                  │
│    │證)              │          │                  │
├──┼─────────┼─────┼─────────┤
│  10│郵局存簿、台灣銀行│3本       │印章 1 個、提款卡 │
│    │存摺、新光銀行、郭│          │2張(郵局、台銀) │
│    │烈成印章一個      │          │                  │
├──┼─────────┼─────┼─────────┤
│  11│借據、本票        │5件       │陳勝峰借據不含本票│
│    │                  │          │1件               │
├──┼─────────┼─────┼─────────┤
│  12│票據(台支以外)(│47張      │邱小芳借據1張     │
│    │本票)            │          │                  │
├──┼─────────┼─────┼─────────┤
│  13│信用卡(新光銀行)│1張       │                  │
├──┼─────────┼─────┼─────────┤
│  14│過磅資料          │3張       │                  │
├──┼─────────┼─────┼─────────┤
│  15│運費請款明細      │1本       │                  │
├──┼─────────┼─────┼─────────┤
│  16│名片              │5張       │                  │
├──┼─────────┼─────┼─────────┤
│  17│商業本票          │1本       │                  │
├──┼─────────┼─────┼─────────┤
│  18│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1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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