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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光照謝宏宗方百正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致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致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致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2 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4 年度聲字第237 號│├─┬───┬───┬────┬──────────┬────────────┤│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 │毒品危│有期徒│100 年1 │臺灣屏東地│100 年4 │本院100 年│100 年7 月5 ││ │害防制│刑1 年│月3 日 │方法院100 │月13日 │度上訴字第│日 ││ │條例 │ │ │年度訴字第│ │900 號 │ ││ │ │ │ │242 號 │ │ │ │├─┼───┼───┼────┼─────┼────┼─────┼──────┤│2 │同上 │有期徒│100 年5 │本院103 年│103 年12│同左 │104 年1 月13││ │ │刑7 月│月16日 │度上訴字第│月26日 │ │日 ││ │ │ │ │1115號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方百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37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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