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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翁慶珍蕭權閔李政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朝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朝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朝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編號1-2 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查本件受刑人曾朝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58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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