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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惠光霞王憲義廖建瑜

原告
黃南誠
原告
周閏芳
原告
蔡仲偉
原告
葉玉蘭
原告
李雲霞
原告
黃秀珠
原告
顏秀
原告
柏玉玲
原告
吳志顯
原告
葉宏洲
原告
林田幼
原告
馮艾音
原告
羅寶荺
原告
劉素茶
原告
傅碧珠
原告
王彩琴
原告
鄭陳彩蓮
原告
陳玠甫
原告
陳玠伶
原告
王賴美玲
原告
高麗惠
原告
林素梅
原告
李金鸞
原告
陳許素
原告
簡君達
原告
陳百合
原告
尹秀芳
原告
周柯桂花
原告
林柳綠
原告
賴榮基
原告
關林綉藕
原告
關耀宗
原告
張芸瑄
原告
廖秀敏
原告
吉泰企業社
被告
陳元忠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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