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 告 黃南誠 原 告 周閏芳 原 告 蔡仲偉 原 告 葉玉蘭 原 告 李雲霞 原 告 黃秀珠 原 告 顏秀 原 告 柏玉玲 原 告 吳志顯 原 告 葉宏洲 原 告 林田幼 原 告 馮艾音 原 告 羅寶荺 原 告 劉素茶 原 告 傅碧珠 原 告 王彩琴 原 告 鄭陳彩蓮 原 告 陳玠甫 原 告 陳玠伶 原 告 王賴美玲 原 告 高麗惠 原 告 林素梅 原 告 李金鸞 原 告 陳許素 原 告 簡君達 原 告 陳百合 原 告 尹秀芳 原 告 周柯桂花 原 告 林柳綠 原 告 賴榮基 原 告 關林綉藕 原 告 關耀宗 原 告 張芸瑄 原 告 廖秀敏 原 告 吉泰企業社 被 告 陳元忠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