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巫竹英
- 訴訟代理人
- 莊安田律師
- 被上訴人
- 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吳森彬
- 被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翁源駿
呂秀齡
許巫春蓮
施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2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 年度附民字第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被上訴人(即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及陳述。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係於原法院審理該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被上訴人等違反銀行法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所提起,而該違反銀行法之案件現仍在原審法院審理中,並訂於民國(以下同) 104 年6 月29日上午9 時30分開庭審理,此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足憑。原法院竟於該刑事案件尚在審理期間,即於同年5 月22日,先行以上訴人非因本件犯罪而受直接損害之人為由,判決駁回本件上訴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聲求,依據上開規定,自有違誤。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9 條但書、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