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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惠光霞王憲義廖建瑜

原告
邱育玲
被告
陳元忠
被告
美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昀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 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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