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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莊秋桃周賢銳范惠瑩
  •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 上訴人
    陳鄭垂柳陳釗叡陳釗熙陳怡君
  • 被上訴人
    林啓盛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陳鄭垂柳 上 訴 人 陳釗叡 上 訴 人 陳釗熙 上 訴 人 陳怡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啓盛 被 上訴 人 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死等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附民字第8 號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林啓盛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本院亦維持無罪之判決。而上訴人請求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茲據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於104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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