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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莊秋桃周賢銳范惠瑩

上訴人
陳鄭垂柳
上訴人
陳釗叡
上訴人
陳釗熙
上訴人
陳怡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被上訴人
林啓盛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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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死等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度附民字第8 號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林啓盛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本院亦維持無罪之判決。而上訴人請求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茲據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於104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范惠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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