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壽燕莊佩君曾逸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書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書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書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劉書全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上字第3822號、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482 號、第483 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

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072號、103 年度訴字第54號案所定之應執行刑(受刑人劉書全涉犯含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4 罪,經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後經受刑

附表:受刑人劉書全應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 │起訴案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宣告刑├──────┼────┬──────┼────┬──────┤ 備 註 ││號│ │ │犯罪日期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1 │毒品│有期徒│臺灣屏東地方│臺灣高等│104 年9 月8 │最高法院│104 年12月16│ ││ │危害│刑8 年│法院檢察署 │法院高雄│日 │104 年度│日 │ ││ │防制│6 月 │102 年度偵緝│分院104 │ │臺上字第│ │ ││ │條例│ │字第375 號等│年度上訴│ │3822號 │ │ ││ │ │ │ │字第482 │ │ │ │ ││ │ │ ├──────┤號、第 │ │ │ │ ││ │ │ │102 年3 月29│483號 │ │ │ │ ││ │ │ │日22時許 │ │ │ │ │ │├─┼──┼───┼──────┼────┼──────┼────┼──────┼─────┤│2 │毒品│有期徒│臺灣屏東地方│臺灣高等│104 年9 月8 │最高法院│104 年12月16│ ││ │危害│刑8 年│法院檢察署 │法院高雄│日 │104 年度│日 │ ││ │防制│6 月 │102 年度偵緝│分院104 │ │臺上字第│ │ ││ │條例│ │字第375 號等│年度上訴│ │3822號 │ │ ││ │ │ │ │字第482 │ │ │ │ ││ │ │ │ │號、第 │ │ │ │ ││ │ │ ├──────┤483號 │ │ │ │ ││ │ │ │102 年4 月4 │ │ │ │ │ ││ │ │ │日19時許 │ │ │ │ │ │└─┴──┴───┴──────┴────┴──────┴────┴──────┴─────┘

人劉書全提起上訴,其中2 罪改判無罪確定),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莊佩君

法 官 曾逸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8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