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19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順良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鄭伊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 字第686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324號、第5485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曾順良犯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偽造之面額新臺幣伍拾元硬幣共肆佰枚均沒收。 事 實 一、曾順良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7月,復經該院 以101年度聲字第6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甫於民國102年4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竟仍不知悔改,於103年6月6日前某日(不含遭公權力拘束之時間), 在不詳之地點,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不詳男子)所持有之新臺幣(下同)50元硬幣均屬偽造,仍意圖供行使之用,以不詳方式,向該男子取得400枚偽造之 50元硬幣而收集之,嗣於103年6月6日,基於行使偽造貨幣 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地點,以上開偽造之50元硬幣充作真幣而向許秀美、李芸、盧金紅、李世忠、陳育宏行使,並於購得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品後駕車離開。嗣警方於同日下午1時10分許接獲報案,在屏東縣新園 鄉○○村○○路00號前逮捕曾順良後,徵得曾順良同意,當場於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偽造 之50元硬幣89枚(至其餘311枚並未扣案),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據,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72頁反面),本院認此等傳聞證據,其筆錄之製作過程、內容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等情,其陳述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供述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 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曾順良(下稱被告)固坦承有向不詳男子取得偽造之50元硬幣400枚,並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 、地點,向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被害人行使偽幣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貨幣之犯行,辯稱:我在101年3、4月間向綽號「端仔」之客人兌換50元硬幣 400枚,之後不久即入監服刑,直到102年出獄後,經他人提醒才知道該400枚50元硬幣是偽幣,但因不甘損失,才於103年6月6日持以行使云云。經查: (一)被告有向不詳男子取得偽造之50元硬幣400枚,並於附表編 號1至5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被害人行使偽幣購買物品,嗣警方接獲報案逮捕被告後,徵得被告同意,當場於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 偽造之50元硬幣89枚乙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0頁反面),且經證人即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被害人許秀美、李芸、盧金紅、李世忠、陳育宏於警詢時證述在卷(見警卷第31至42頁),並有偵查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獲照片、被告所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等件附卷可憑(見警卷第1至14頁、第262至266頁、第283至335頁、 第341至418頁、偵一卷第37至50頁)。而上開89枚50元硬幣經送鑑定結果,認為正面國父像、背面稻穗圖紋、字紋及絲形等均較真幣模糊,幣邊滾字字形與真幣不同且偏離中線,背面隱藏字紋顯現之「50」及「五十」字跡不清,經抽樣分析結果,其材質成分與真幣不符,均屬偽幣無誤,有中央造幣廠103年7月11日台幣品字第00000000000號函存卷足稽( 見警卷第15頁),又經原審當庭勘驗結果,發現偽造之貨幣與真實貨幣大小相符,但色澤較真實貨幣暗黃,而偽造之貨幣正面,經光線折射後無法顯現鐳射之50元字樣,此亦有勘驗筆錄在卷供參(見原審卷第59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係向不詳男子以2萬元之等值紙鈔兌換400枚50元硬幣,於取得後方知均係偽造的云云,惟被告之辯解並不可信,理由如下: ㈠被告就兌換硬幣之理由供述前後不一,應不足採: 1.被告於103年6月6日偵訊時供稱:我當時有開設卡拉OK店, 是為了找客人用才兌換硬幣云云(見偵一卷第58頁),嗣於103年6月13日偵訊時改稱:因我提供場所予卡拉OK店內服務小姐及消費客人打麻將,賭博方式為底100元、1台50元,或底200元、1台50元,故需要50元硬幣云云(見偵一卷第74頁),又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再稱:兌換目的是因卡拉OK店內要找客人錢以及麻將要用的云云(見原審卷第100頁),是就 兌換硬幣目的,被告前後共有「單純找客人錢」、「單純賭博所需」以及「兼有找客人錢及賭博所需」之三種說詞,而無法遽信。 2.被告經營之卡拉OK店內有以包廂收費,2個半小時為一個單 位,大包廂1,000元,小包廂800元,也有擺設投幣式卡拉OK機,1首歌10元乙情,業經證人即被告卡拉OK店股東黃秀惠 於原審證述屬實(見原審卷第123頁),而無論係採上列何 種計費方式,均無須使用大量50元硬幣,是被告無需為卡拉OK店內設備收費所需而兌換50元硬幣之必要,故被告辯稱係為找客人錢而兌換400枚50元硬幣云云,顯屬虛妄。 3.被告另稱係因店內麻將賭博需提供硬幣,然: ⑴就店內麻將之賭博方式,被告前稱是打底100元、1台50元之「15」,或是底200元、1台50元之「25」云云(見偵一卷第74頁),嗣後又改稱店內大部分是打底200元、1台50元之「25」、底300元、1台100元之「31」或底500元、1台100元之「51」云云(見偵一卷第202頁),則被告就店內賭博方式 供述前後迥異,更與證人黃秀惠於103年7月4日偵訊時證稱 :店內只有以底100元、1台50元方式賭博等語(見偵一卷第183頁),全然不符。 ⑵且縱然被告店內確以「15」或「25」之方式進行麻將之賭博,然被告店內可供麻將賭博之位置僅有1桌,此經證人黃秀 惠於原審審理程序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24頁反面), 則每桌每次亦僅需10枚以內之50元硬幣(每人持有1或2枚50元硬幣,即可利用以該硬幣支付賭資或找錢),難認被告有何理由須一次兌換共計400枚之50元硬幣,更遑論被告嗣又 改稱店內以「25」、「31」、「51」之方式為麻將賭博(見偵一卷第202頁),就「31」(即底300元、1台100元)、「51」(底500元、1台100元)之部分完全不需使用50元硬幣 ,是被告上開所辯,即有前後矛盾且與常情不符之處。 ⑶再者,證人即被告卡拉OK店廚工陳秋碧、黃秀惠既於原審審理時一致證稱是店內小姐有空時才打麻將,且店家並沒有抽頭(見原審卷第121頁、第124至125頁),則被告顯無理由 為店內小姐閒暇娛樂,向不詳男子兌換大量之50元硬幣,是被告所辯與常理有違。 4.又若採信被告所辯,換50元硬幣係為找客人錢,然就找客人之零錢,50元硬幣之功能除可為10元硬幣所取代外,且在找錢過程中,10元硬幣之使用頻率更為50元硬幣之4 倍(若找客人10元、20元、30元至90元之零錢,且找客人10元至90元之機率相同時,僅於找零50元至90元間各需50元硬幣1 枚〈合計5 枚〉,然需10元硬幣20枚,是20÷5 =4 〈倍〉), 故被告就10元硬幣之需求顯應高於50元硬幣。然被告卻從未主張其曾向他人兌換10元硬幣,更於檢察官於103 年6 月6 日偵訊時質以卡拉OK店缺少的應為10元硬幣,為何會缺50元硬幣時,無法為合理之答覆(見偵一卷第58頁),是被告辯稱兌換50元硬幣係為找零,亦不合情理。 ㈡被告就兌換硬幣之對象、時間、歷程所述前後矛盾,顯非事實: 1.被告就向何人兌換硬幣部分,其前於103年6月6日警詢時供 稱:是1名不詳男子前來兌換,我不知道他真實姓名及年籍 資料云云(見警卷第18頁反面),嗣於同日偵訊改稱:是1 名叫「穗仔」之人前來與我更換云云(見偵一卷第57頁),再於103年6月13日偵訊時又改稱:是姓名不詳綽號「端仔」的男子拿來跟我換的云云(見偵一卷第74頁),是被告就何人前往店內與其兌換硬幣,前後供述多次更易。雖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其因為不識字,不確定兌換硬幣之男子簽的名字是「瑞」或是「端」,才會先於103年6月6日偵訊時稱是 「ㄙㄨㄟ、(台語)啊」,後於103年6月13日偵訊時改稱「ㄉㄨㄢ(台語)啊」云云(見本院卷第73頁反面),惟經本院勘驗上開偵訊筆錄結果,被告於103年6月6日係稱其不知 兌換硬幣客人之姓名,都是叫他「ㄙㄨㄟ、(台語)啊」,而於同年月13日則稱是一個叫「ㄉㄨㄢ(台語)啊」的人拿硬幣來換(見本院卷第73頁之勘驗筆錄),故被告在相距不到10日之兩次偵訊內,先稱係向「ㄙㄨㄟ、(台語)啊」兌換硬幣,後改稱是「ㄉㄨㄢ(台語)啊」,兩者讀音完全不同,且被告既不認識字,何來誤認字跡之可能?由此可見被告所辯並不可信。 2.被告就何時兌換硬幣,前於103年6月6日警詢時供稱係於100年3月間兌換硬幣(見警卷第18頁反面),嗣於103年6月13 日偵訊時則改稱係在101年4月至同年5月間(見偵一卷第74 頁),前後供述亦有歧異。 3.再就兌換硬幣之過程,被告前於103年6月6日警詢及同日偵 訊時均供稱:是以20,000元50元硬幣與我更換1,000元紙鈔 20張等語(見警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偵一卷第57頁),並未提及有不同期日更換之情形,然於103年6月13日偵訊則改稱:是先以8,000元的50元硬幣來跟我換,隔天又拿 12,000元50元硬幣來跟我換,我先後共拿20,000元跟他換云云(見偵一卷第74頁),是被告供述兌換零錢之歷程前後亦有不一,難認屬實。 4.依證人黃秀惠於原審證稱:知悉被告兌換硬幣後,當下便有詢問被告:「我們不是月底就要結束營業了,為什麼要換那麼多銅板?」(見原審卷第126頁反面),證人黃秀惠上開 證詞,並為被告所不否認,足徵被告於兌換硬幣時即將結束卡拉OK店之營業,而被告於過往營業過程中既未曾兌換如此大量之硬幣,卻於決定結束營業後,反同意他人兌換大量之硬幣,亦與常理不符。 5.被告既曾供稱與該名綽號「端仔」男子不熟(見偵一卷第75頁),且認同證人黃秀惠於104年12月9日原審審理時證稱:「端仔」很主動與渠等攀談,與一般客人不同等語(見原審卷第127頁),則衡諸被告案發時正值壯年,且有經營卡拉 OK店之經驗,社會經驗應屬豐富,是被告發現「端仔」有主動、刻意接近之情事,自當小心提防,而於「端仔」表示欲兌換高達8,000元、12,000元之硬幣時,自應對於一般人何 以持有、囤積大量之50元硬幣心存疑慮(遑論「端仔」僅有50元之硬幣,而無5元、10元之硬幣),且於第一日兌換160枚硬幣後,該店股東黃秀惠已覺有異,詎被告又於翌日另行兌換240枚之硬幣,是被告所辯明顯不合情理。 ㈢依被告自稱發現兌得硬幣為偽幣後之行為模式,亦與常情有悖,不足採信: 1.被告於103年6月13日偵訊時供稱:「端仔」是同村綽號「棋仔」之男子帶來店中消費,「端仔」之電話存放於店內聯絡簿內,友人「棋仔」、「明仔」、「財仔」也認識「端仔」,可以透過上開3人與「端仔」連絡等語(見偵一卷第75至 76頁)。則被告既供稱因不甘心受有損失,故持本案之偽幣消費云云,足徵被告極為重視該筆損失,則衡情被告自應於發現損失後,立即尋找「端仔」,或經由同村之「棋仔」或「明仔」、「財仔」聯絡「端仔」,殊無可能於發現兌得之400枚50元硬幣均屬偽造後,未自行搜尋「端仔」下落,是 被告辯稱不甘損失而花用偽幣,顯與其行為模式不符,且由此可見其對於持有之400枚50元硬幣均屬偽幣,並不意外。 2.且常人若蒙受不白之冤,自當盡力證明己身清白,是縱然被告未於發現硬幣屬偽造時嘗試尋找「端仔」,則其遭查獲後,亦應積極找出「端仔」之聯絡方式,或嘗試藉由「棋仔」、「明仔」、「財仔」等人與「端仔」聯繫。然當檢察官指揮員警攜同被告前往店內尋找相關人等之聯絡方式時,被告卻未曾告知警方店內有聯絡簿可能記載「端仔」聯絡方式,且稱不知道「明仔」、「財仔」住哪裡,故無法提供予警方等情,此經證人即員警劉泳成、林奮正、張許志明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偵一卷第121至125頁),足見被告從未積極尋找「端仔」,是其行為顯與常理不合,難認其主觀上果有認為受有損失之情形。 ㈣被告雖執證人陳秋碧、黃秀惠及製冰廠送貨員楊自強之證詞為據,惟渠等之證述均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詳述如下:1.證人陳秋碧部分: ⑴證人陳秋碧雖於原審審理證稱:有名叫「端仔」之客人在 101年5、6月間,接連兩天前來換50元硬幣,第1天我有向會計黃秀惠拿8,000元,第2天老闆又要我向會計拿12,000元云云(見原審卷第117頁反面至118頁),然細譯證人陳秋碧於原審中證詞,其對於「端仔」之年紀、說國語或台語均證稱:太久了、不記得等語(見原審卷第117頁),卻對「端仔 」第一天持類似奶瓶容器、第二天以塑膠袋方式攜帶零錢等細節為明確之證述,是其證述是否果基於真實之記憶而為,顯非無疑。 ⑵退步言之,縱然證人陳秋碧於原審中證述屬實,但證人陳秋碧既無法確定被告在取得其轉交之8,000 元、12,000元後,是否全數均交付予「端仔」,亦無從確定被告是否果向「端仔」兌換400枚50元硬幣(見原審卷第122頁反面),從而證人陳秋碧於原審中證述,自無從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⑶復觀之證人陳秋碧於原審審理證稱:小姐在卡拉OK店打麻將,是自己打好玩的,與老闆沒有關係等語(見原審卷第121 頁),則被告殊無必要為店內麻將賭博而籌措大量50元硬幣,此亦與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一再主張因店內打麻將需求,而需兌換大量50元硬幣不符,足徵被告所辯不可採信。 2.證人黃秀惠部分: ⑴證人黃秀惠雖於原審證稱:被告有因「端仔」來換錢,故交付8,000元、12,000元等語,然觀證人黃秀惠就「端仔」更 換之金額,前於103年7月4日偵訊時證稱:「端仔」有拿一 個奶瓶裝的50元硬幣要跟曾順良換,但換多少錢我不清楚(見偵一卷第183頁),嗣於原審104年12月9日審理時則改稱 :第一天陳秋碧有向我拿8,000元,第二天則拿了12,000元 ,說是老闆要拿的,我之後有詢問被告要怎麼記帳,被告就說他是拿錢去換銅板云云(見原審卷第126頁),明確證稱 被告「第一天拿8,000元、第二天拿12,000元」,是證人黃 秀惠前後證述顯然不一,而非無疑。 ⑵又退步言之,縱證人黃秀惠所證屬實,然其亦無法確認被告是否將取得之20,000元均用以兌換50元硬幣,或果向「端仔」兌得400枚50元硬幣,故證人黃秀惠於偵、審中之證詞, 亦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3.證人楊自強部分: ⑴證人楊自強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知道被告有經營卡拉OK店,後來因案入監,出獄後更換地點又開了一家卡拉OK店,我於103年2月間曾送貨至被告新開的卡拉OK店內,因被告給付之50元硬幣「怪怪的」,故有提醒被告,被告並有更換另1枚50元硬幣等語(見原審卷第133頁),然依證人楊自強上開證述,尚無從逕推論被告於給付上開50元硬幣時不知其硬幣之真偽,是無法以證人楊自強之證述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⑵又證人楊自強復於原審證稱:被告有時會向我兌換500元或 1,000元之50元硬幣等語(見原審卷第134頁),然被告若認為其於101年間與「端仔」所兌換之50元硬幣為真實,則其 於出獄後再度開店時,大可逕以「端仔」之硬幣支應,又何需再向證人楊自強更換?且證人楊自強既證稱被告更換硬幣之習慣,是一次更換500元或1,000元,而無一次大量兌換上萬元鉅額硬幣之情形,則被告又何以同意不知真實姓名且非熟識之「端仔」接連2日兌換共值2萬元之400枚50元硬幣? 是被告上開所辯,與其行為或習慣均有不合,難認可採。 (三)基上事證以觀,被告雖辯稱係他人持400枚50元硬幣向其等 值兌換,其取得後才發現是偽幣云云,然被告就兌換硬幣之理由、對象、時間、歷程等關鍵事項交代不清,前後供述矛盾,且與證人陳秋碧、黃秀惠、楊自強所述亦不一致,佐以被告經原審送測謊鑑定,結果認為:「被告經以『熟悉測試法』檢測其生理圖譜反應正常,並使其熟悉測試流程及問卷內容後,再以『區域比對法』測試,所得生理圖譜經分析比對,認為被告針對『你說是以2萬元代價換得本案50元的假 硬幣400個,有沒有說謊』之問題,回答『沒有』,呈不實 反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4年7月10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之測謊鑑定書及相關資料存卷可稽(見原審卷 第71至86頁),由是益徵被告所稱係以2萬元之等值鈔票兌 換偽造50元硬幣400枚云云,純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 件被告應係於103年6月6日(即行使日期)前某日(不含公 權力拘束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一次向不詳男子取得400枚偽造之50元硬幣,方屬實情。又依被告一次 取得400枚之偽幣,數量龐大,被告對此無法交代合理來源 ,苟非為行使之用,何需取得如此大量之偽幣?又衡諸常人若有大量硬幣之需求,理應前往金融機構進行兌換,殊無向不熟識之人兌換之理,而被告既未以合理之代價,即向不詳男子憑空取得上開面額合計2萬元之50元硬幣400枚,則可見其於取得之際即已明知該400枚50元硬幣均係偽造之貨幣, 再佐以被告於103年6月6日密集持附表編號1至5所示偽造之 50元硬幣行使,可見其主觀上顯然知悉不詳男子所持有之 400枚50元硬幣並非真實,仍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予以收集取 得,並進而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地行使甚明。 (四)綜前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純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一)按「本條例所稱國幣,係指中華民國境內,由中央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1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中華民國貨幣,由中央銀行發行之; 中央銀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中央銀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中央銀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196條 第1項之行使偽造之通用貨幣罪,係以行為人明知偽造之貨 幣,故意冒充真幣而向不知情之人行使為構成要件;又按同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幣券罪,以行為人有供 行使之用之意圖為前提要件,而所謂收集,係指收藏蒐集而言,凡移歸自己持有之一切情形均屬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前段之行使偽造貨幣罪;其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幣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於行使偽造之通用貨幣以詐購物品,而詐得找取真實之通用貨幣及物品,本質上即含有詐欺之成分,自為行使偽造之通用貨幣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詐欺取財罪。 (二)按行為人反覆實行之犯罪行為茍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因法律之修正已生阻斷連續犯之法律效果,除認應合於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實質上一罪關係而以一罪論處外,基於一罪一罰之刑罰公平性,自應併合處罰。而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刑法第196條第1項前段之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罪,其「行使」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為,除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時、地予以行使者,可認為係接續犯外,不能認多次之行為係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91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關於行使偽造貨幣罪,其受損者為國家貨幣之流通性及正確性,亦即國家之法益,而被告雖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多次行使偽造貨幣行為,然其行為之動機相同,復於同一日之密接時間內多次行使,行為地點距離亦屬接近,所侵害者亦為相同之國家法益,而可認被告係基於行使偽造貨幣之犯意而接續為之,應屬接續犯之單純一罪。至公訴人雖主張被告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見原審卷第103頁 反面),惟揆諸上開說明,行使偽造貨幣既無從認定立法者預定該犯罪本質必有數各同種類型反覆實施,是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 (三)被告前有事實欄所載刑之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以前揭方式收集400 枚偽造之50元硬幣後,除有於上開即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地行使外,復接續於附表編號6至79所示之時、地,以偽造 之50元硬幣充作真幣而向附表編號6至79所示之被害人行使 ,並於購得附表編號6至79所示之物品後駕車離開,因認被 告此部分亦涉犯行使偽造貨幣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固承認有於附表編號6至79所示時地,向附表編 號6至79所示被害人購買物品,惟稱不清楚是用真幣或偽幣 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89頁),而觀諸附表編號6至78所示 之被害人警詢筆錄,渠等均稱不知被告交付之50元硬幣是否偽幣,又被告交付之50元硬幣已流入市面不可考等語(見警卷第43至261頁),至於附表編號79所示之部分則無被害人 之筆錄,是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部分亦有行使偽幣。雖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具狀陳明針對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予以限縮不再主張(見原審卷第103頁),惟此非屬 訴訟上之請求,僅係對於起訴之全部事實,促請法院注意其有無一部無罪之情形,尚不生撤回起訴與否之問題,是就該經公訴檢察官減縮之起訴事實部分,本院仍得加以審理,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認定被告此部份犯嫌所憑之證據,即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此部份行使偽幣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顯然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之犯罪事實,具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見原審卷第103頁反面),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五、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罪刑,固非無見。惟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固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另為其他適當之主張;然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乃指起訴書(或自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包括與之有連續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等具有同一案件關係之犯罪事實)而言。起訴係一種訴訟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是以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對此項行為已予以記載,即為法院應予審判之對象。審判之事實範圍,既以起訴之事實(包括擴張之事實)為範圍,如事實已經起訴而未予裁判,自屬違背法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規定自明。 訴經提起後,於符合同法第265條之規定,固許檢察官得為 訴之追加,但仍以舊訴之存在為前提;必要時,檢察官亦得依同法第269條規定,以「撤回書」敘述理由請求撤回起訴 ;惟單一案件之事實,僅就一部分事實撤回起訴,基於審判不可分之關係,並不生撤回效力,而犯罪事實之一部減縮(即起訴事實大於判決事實),應分別情形於理由內為說明,刑事訴訟法對此尚無所謂擬制撤回起訴之規定。又本法亦無如民事訴訟法設有訴之變更之規定,得許檢察官就其所起訴之被告或犯罪事實加以變更,其聲請變更,除係具有另一訴訟之情形,應分別辦理外,並不生訴訟法上之效力,法院自不受其拘束。司法審判實務中,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於其提出之「論告書」或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之主張或陳述,常有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不盡相同之情形。於此,應先究明其論告時之所述,究屬訴之追加、撤回或變更範疇,抑或原本係屬於起訴效力所及之他部事實之擴張、或起訴事實之一部減縮,而異其處理方式(如屬後者事實之擴張、減縮,應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非屬訴訟上之請求)。除撤回起訴已生效力,其訴訟關係已不存在,法院無從加以裁判外,其他各種情形,法院自不得僅就檢察官論告時所陳述或主張之事實為裁判,而置原起訴事實於不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就附表編號6至79所示部分, 以檢察官已限縮犯罪事實為由,而未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置檢察官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於不顧,自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並行使偽幣犯行,辯稱其係收受後方知偽幣始持以行使云云,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六、本院自為判決之量刑及沒收事由: (一)審酌被告因貪圖私利,意圖供行使之用自不詳男子處收集取得偽造之50元硬幣400枚,並進而向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被 害人行使,嚴重擾亂金融秩序,所為非是,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未受教育、現從事經營卡拉OK店、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以及原審公訴人具體求刑有期徒刑4年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有期徒刑4年,以資懲儆。 (二)按刑法第200條規定: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 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該沒收之規定為對於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係採必須沒收之義務沒收主義,不以其已經扣押為必要(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28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收集取得偽造之50元硬幣400枚,除為被告所不爭執,亦經本院 認定如前,現雖僅自被告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偽幣89枚,然就未扣案之偽幣311枚(400-89=311),既無證據證 明業已滅失,均應一併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警方於查獲被告時除扣得偽造之50元硬幣89枚外,尚扣得峰牌香菸76包、軟殼七星香菸11包、硬盒七星香菸80包、藍摩爾香菸49包、50元真幣6枚、行車紀錄器SD卡1張及保力達1瓶(扣押物品目錄表漏載,應予補充)等物,其中香菸及 保力達均已返還被害人(見警卷第341至418頁之贓物認領保管單),而50元真幣6枚及行車紀錄器SD卡1張則核與被告本案犯行無涉,自均不予宣告沒收;另檢察官於偵查中扣得被告之行動電話1支(見偵一卷第185頁、第188頁),因無證 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亦無庸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9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200條,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勃諺 附表 ┌──┬─────┬─────────┬────┬─────────┬───────┐ │編號│時 間│ 地 點 │被 害 人│行使方式及購得物品│被害人筆錄內容│ │ │(民國) │ │ │(新台幣) │及出處 │ ├──┼─────┼─────────┼────┼─────────┼───────┤ │01 │103.06.06 │屏東縣新園鄉仙吉村│許秀美 │以偽造之50元硬幣4 │被害人許秀美收│ │ │下午1時許 │仙吉路20號 │ │枚,購買七星牌香菸│到偽幣4枚 │ │ │ │(金品味檳榔攤) │ │(單價90元/包)及峰 │警卷: │ │ │ │ │ │牌香菸(單價110元/ │31-33頁 │ │ │ │ │ │包)各1包,共計200 │ │ │ │ │ │ │元。 │ │ ├──┼─────┼─────────┼────┼─────────┼───────┤ │02 │103.06.06 │屏東縣新園鄉仙吉村│李 芸 │同上 │被害人李芸收到│ │ │中午12時55│仙吉路2號旁 │ │ │偽幣4枚 │ │ │分許 │(小明明檳榔攤) │ │ │警卷: │ │ │ │ │ │ │34-35頁 │ ├──┼─────┼─────────┼────┼─────────┼───────┤ │03 │103.06.06 │屏東縣新園鄉仙吉村│盧金紅 │同上 │被害人盧金紅收│ │ │中午12時50│興安路316之17號 │ │ │到偽幣4枚 │ │ │分許 │(小茹檳榔攤) │ │ │警卷: │ │ │ │ │ │ │36-38頁 │ ├──┼─────┼─────────┼────┼─────────┼───────┤ │04 │103.06.06 │屏東縣新園鄉仙吉村│李世忠 │同上 │被害人李世忠收│ │ │中午12時45│興安路228之1號 │ │ │到偽幣4枚 │ │ │分許 │(阿忠檳榔攤) │ │ │警卷: │ │ │ │ │ │ │39-40頁 │ ├──┼─────┼─────────┼────┼─────────┼───────┤ │05 │103.06.06 │屏東縣新園鄉仙吉村│陳育宏 │以偽造之50元硬幣6 │被害人陳育宏收│ │ │中午12時40│興安路136之4號 │ │枚,購買七星牌香菸│到偽幣6枚,另 │ │ │分許 │(內庄檳榔攤) │ │(單價90元/包)、峰 │找零30元 │ │ │ │ │ │牌香菸(單價110元/ │警卷: │ │ │ │ │ │包)各1包及保力達( │41-42頁 │ │ │ │ │ │70元/瓶),共計270 │ │ │ │ │ │ │元。 │ │ ├──┼─────┼─────────┼────┼─────────┼───────┤ │06 │103.06.0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三│鍾沂成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鍾沂成不│ │ │上午某時許│路65之6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台灣ㄚ成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43-45頁 │ ├──┼─────┼─────────┼────┼─────────┼───────┤ │07 │103.06.0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三│洪麗梅 │同上 │被害人洪麗梅不│ │ │上午某時許│路63之1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双喬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46-48頁 │ ├──┼─────┼─────────┼────┼─────────┼───────┤ │08 │103.06.06 │高雄市林園區中門路│劉仁貞 │同上 │被害人劉仁貞不│ │ │上午某時許│333之1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阿貞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49-51頁 │ ├──┼─────┼─────────┼────┼─────────┼───────┤ │09 │103.06.06 │高雄市林園區中門路│李慧菁 │同上 │被害人李慧菁不│ │ │上午某時許│15之1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玉婷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52-54頁 │ ├──┼─────┼─────────┼────┼─────────┼───────┤ │10 │103.06.06 │高雄市林園區沿海一│邱春菊 │同上 │被害人邱春菊不│ │ │上午某時許│路135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双園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55-57頁 │ ├──┼─────┼─────────┼────┼─────────┼───────┤ │11 │103.06.06 │高雄市林園區沿海路│林文濱 │以50元硬幣8枚,購 │被害人林文濱不│ │ │上午某時許│一段107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小玟檳榔攤) │ │90元/包)、峰牌香菸│元硬幣8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8枚 │ │ │ │ │ │包及摩爾牌香菸( 70│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元/包)3包,共計410│市面。 │ │ │ │ │ │元。 │警卷: │ │ │ │ │ │ │58-60頁 │ ├──┼─────┼─────────┼────┼─────────┼───────┤ │12 │103.06.06 │高雄市林園區沿海路│黃英鳳 │同上 │被害人黃英鳳不│ │ │上午某時許│一段87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喜來旺檳榔攤) │ │ │元硬幣8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8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61-63頁 │ ├──┼─────┼─────────┼────┼─────────┼───────┤ │13 │103.06.06 │屏東縣新園鄉五房村│吳木己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吳木己不│ │ │上午某時許│龍州路33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特幼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64-66頁 │ ├──┼─────┼─────────┼────┼─────────┼───────┤ │14 │103.06.06 │屏東縣新園鄉五房村│劉柳吟 │同上 │被害人劉柳吟不│ │ │上午某時許│龍州路1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檳榔站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67-69頁 │ ├──┼─────┼─────────┼────┼─────────┼───────┤ │15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中正路│張金連 │同上 │被害人張金連不│ │ │上午某時許│二段60之1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翔順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70-72頁 │ ├──┼─────┼─────────┼────┼─────────┼───────┤ │16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中正路│張木鵬 │同上 │被害人張木鵬不│ │ │上午某時許│二段450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碧軒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73-75頁 │ ├──┼─────┼─────────┼────┼─────────┼───────┤ │17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興農路│陳杏茹 │同上 │被害人陳杏茹不│ │ │上午某時許│1之9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好味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76-78頁 │ ├──┼─────┼─────────┼────┼─────────┼───────┤ │18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興農路│王錦綉 │以50元硬幣8枚,購 │被害人王錦綉不│ │ │上午某時許│10號旁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阿芬檳榔攤) │ │90元/包)、峰牌香菸│元硬幣8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8枚 │ │ │ │ │ │包及摩爾牌香菸( 70│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元/包)3包,共計410│市面。 │ │ │ │ │ │元。 │警卷: │ │ │ │ │ │ │79-81頁 │ ├──┼─────┼─────────┼────┼─────────┼───────┤ │19 │103.06.06 │屏東縣崁頂鄉中正路│沈月娘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沈月娘不│ │ │上午某時許│32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阿城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82-84頁 │ ├──┼─────┼─────────┼────┼─────────┼───────┤ │20 │103.06.06 │屏東縣崁頂鄉中正路│郭陳秀娥│同上 │被害人郭陳秀娥│ │ │上午某時許│96號旁 │ │ │不知其所收受之│ │ │ │(阿娥檳榔攤) │ │ │50元硬幣4枚是 │ │ │ │ │ │ │否偽造的,該4 │ │ │ │ │ │ │枚硬幣已再度流│ │ │ │ │ │ │入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85-87頁 │ ├──┼─────┼─────────┼────┼─────────┼───────┤ │21 │103.06.06 │屏東縣崁頂鄉崁頂村│潘雅鈴 │同上 │被害人潘雅鈴不│ │ │上午某時許│中正路134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開口笑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88-90頁 │ ├──┼─────┼─────────┼────┼─────────┼───────┤ │22 │103.06.06 │屏東縣崁頂鄉中正路│林芳妤 │同上 │被害人林芳妤不│ │ │上午某時許│97之1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德昌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91-93頁 │ ├──┼─────┼─────────┼────┼─────────┼───────┤ │23 │103.06.06 │屏東縣崁頂鄉崁頂村│高桂蓮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高桂蓮不│ │ │上午某時許│中正路9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益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94-96頁 │ ├──┼─────┼─────────┼────┼─────────┼───────┤ │24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興農路│吳茂斌 │以50元硬幣8枚,購 │被害人吳茂斌不│ │ │上午某時許│55之1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福成檳榔攤) │ │90元/包)、峰牌香菸│元硬幣8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8枚 │ │ │ │ │ │包及摩爾牌香菸( 70│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元/包)3包,共計410│市面。 │ │ │ │ │ │元。 │警卷: │ │ │ │ │ │ │97-99頁 │ ├──┼─────┼─────────┼────┼─────────┼───────┤ │25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興農路│李語蒓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李語蒓不│ │ │上午某時許│1之7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琪琪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00-102頁 │ ├──┼─────┼─────────┼────┼─────────┼───────┤ │26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興東路│林梅蓮 │同上 │被害人林梅蓮不│ │ │上午某時許│44之6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東星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03-105頁 │ ├──┼─────┼─────────┼────┼─────────┼───────┤ │27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中正路│張玉如 │同上 │被害人張玉如不│ │ │上午某時許│二段53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鴻銘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06-108頁 │ ├──┼─────┼─────────┼────┼─────────┼───────┤ │28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中正路│郭淑珠 │同上 │被害人郭淑珠不│ │ │上午某時許│一段169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三裕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09-111頁 │ ├──┼─────┼─────────┼────┼─────────┼───────┤ │29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中正路│林洪秀麗│以50元硬幣8枚,購 │被害人林洪秀麗│ │ │上午某時許│207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不知其所收受之│ │ │ │(好紀檳榔攤) │ │90元/包)、峰牌香菸│50元硬幣8枚是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否偽造的,該8 │ │ │ │ │ │包及摩爾牌香菸( 70│枚硬幣已再度流│ │ │ │ │ │元/包)3包,共計410│入市面。 │ │ │ │ │ │元。 │警卷: │ │ │ │ │ │ │112-114頁 │ ├──┼─────┼─────────┼────┼─────────┼───────┤ │30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船頭路│潘淑惠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潘淑惠不│ │ │上午某時許│14之41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京品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15-117頁 │ ├──┼─────┼─────────┼────┼─────────┼───────┤ │31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船頭路│王亭恩 │同上 │被害人王亭恩不│ │ │上午某時許│23之1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金品味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18-120頁 │ ├──┼─────┼─────────┼────┼─────────┼───────┤ │32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沿海路│孫敏卿 │以50元硬幣8枚,購 │被害人孫敏卿不│ │ │上午某時許│24之2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99檳榔攤) │ │90元/包)、峰牌香菸│元硬幣8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8枚 │ │ │ │ │ │包及摩爾牌香菸(70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元/包)3包,共計410│市面。 │ │ │ │ │ │元。 │警卷: │ │ │ │ │ │ │121-123頁 │ ├──┼─────┼─────────┼────┼─────────┼───────┤ │33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船頭路│鄭佳玲 │以50硬幣4枚,購買 │被害人鄭佳玲不│ │ │上午某時許│25之267號 │ │七星牌香菸(單價90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好紀檳榔攤) │ │元/包)及峰牌香菸(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包│偽造的,該4枚 │ │ │ │ │ │,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24-126頁 │ ├──┼─────┼─────────┼────┼─────────┼───────┤ │34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船頭路│李亮杰 │以50元硬幣8枚,購 │被害人李亮杰不│ │ │上午某時許│26之23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加油檳榔攤) │ │90元/包)、峰牌香菸│元硬幣8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8枚 │ │ │ │ │ │包及摩爾牌香菸( 70│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元/包)3包,共計410│市面。 │ │ │ │ │ │元。 │警卷: │ │ │ │ │ │ │127-129頁 │ ├──┼─────┼─────────┼────┼─────────┼───────┤ │35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陳瑞芬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陳瑞芬不│ │ │上午某時許│40之12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一品香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30-132頁 │ ├──┼─────┼─────────┼────┼─────────┼───────┤ │36 │103.06.06 │屏東縣林邊鄉仁和村│楊麗金 │同上 │被害人楊麗金不│ │ │上午某時許│中山路401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好彩頭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33-135頁 │ ├──┼─────┼─────────┼────┼─────────┼───────┤ │37 │103.06.06 │屏東縣林邊鄉仁和村│趙淑群 │同上 │被害人趙淑群不│ │ │上午某時許│中山路371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世家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36-138頁 │ ├──┼─────┼─────────┼────┼─────────┼───────┤ │38 │103.06.06 │屏東縣林邊鄉仁和村│鄭博華 │同上 │被害人鄭博華不│ │ │上午某時許│中山路279之1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小燕子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39-141頁 │ ├──┼─────┼─────────┼────┼─────────┼───────┤ │39 │103.06.06 │屏東縣林邊鄉仁和村│尤念萍 │以50元硬幣6枚,購 │被害人尤念萍不│ │ │上午某時許│中山路199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萬甲鄉檳榔攤) │ │90元/包)1包及峰牌 │元硬幣6枚是否 │ │ │ │ │ │香菸(單價110元/包)│偽造的,該6枚 │ │ │ │ │ │2包,共計31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42-144頁 │ ├──┼─────┼─────────┼────┼─────────┼───────┤ │40 │103.06.06 │屏東縣林邊鄉光林村│吳麗玉 │以50元硬幣9枚,購 │被害人吳麗玉找│ │ │上午某時許│中山路159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零40元,且不知│ │ │ │(ㄚ麗檳榔攤) │ │90元/包)、峰牌香菸│其所收受之50元│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硬幣9枚是否偽 │ │ │ │ │ │包及摩爾牌香菸( 70│造的,該9枚硬 │ │ │ │ │ │元/包)3包,共計410│幣已再度流入市│ │ │ │ │ │元。 │面。 │ │ │ │ │ │ │警卷: │ │ │ │ │ │ │145-147頁 │ ├──┼─────┼─────────┼────┼─────────┼───────┤ │41 │103.06.06 │屏東縣林邊鄉光林村│郭云涵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郭云涵找│ │ │上午某時許│中山路71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零20元,且不知│ │ │ │(麻吉檳榔攤) │ │90元/包)2包,共計 │其所收受之50元│ │ │ │ │ │180元。 │硬幣4枚是否偽 │ │ │ │ │ │ │造的,該4枚硬 │ │ │ │ │ │ │幣已再度流入市│ │ │ │ │ │ │面。 │ │ │ │ │ │ │警卷: │ │ │ │ │ │ │148-150頁 │ ├──┼─────┼─────────┼────┼─────────┼───────┤ │42 │103.06.06 │屏東縣林邊鄉光林村│彭香美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彭香美不│ │ │上午某時許│中山路91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吉來也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51-153頁 │ ├──┼─────┼─────────┼────┼─────────┼───────┤ │43 │103.06.06 │屏東縣佳冬鄉羌園村│蔡黃桂英│同上 │被害人蔡黃桂英│ │ │上午某時許│內館路1之1號 │ │ │不知其所收受之│ │ │ │(落裡檳榔攤) │ │ │50元硬幣4枚是 │ │ │ │ │ │ │否偽造的,該4 │ │ │ │ │ │ │枚硬幣已再度流│ │ │ │ │ │ │入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54-156頁 │ ├──┼─────┼─────────┼────┼─────────┼───────┤ │44 │103.06.06 │屏東縣佳冬鄉羌園村│林俊吉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林俊吉找│ │ │上午某時許│羌光路2之29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零20元,且不知│ │ │ │(甄虹檳榔攤) │ │90元/包)2包,共計 │其所收受之50元│ │ │ │ │ │180元。 │硬幣4枚是否偽 │ │ │ │ │ │ │造的,該4枚硬 │ │ │ │ │ │ │幣已再度流入市│ │ │ │ │ │ │面。 │ │ │ │ │ │ │警卷: │ │ │ │ │ │ │157-159頁 │ ├──┼─────┼─────────┼────┼─────────┼───────┤ │45 │103.06.06 │屏東縣佳冬鄉羌園村│陳菊指 │以50元硬幣8枚,購 │被害人陳菊指不│ │ │上午某時許│羌光路3之73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順裕檳榔攤) │ │90元/包)、峰牌香菸│元硬幣8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8枚 │ │ │ │ │ │包及摩爾牌香菸( 70│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元/包)3包,共計410│市面。 │ │ │ │ │ │元。 │警卷: │ │ │ │ │ │ │160-162頁 │ ├──┼─────┼─────────┼────┼─────────┼───────┤ │46 │103.06.06 │屏東縣佳冬鄉六根村│蔡沛鏵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蔡沛鏵不│ │ │上午某時許│佳和路147之1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百花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63-165頁 │ ├──┼─────┼─────────┼────┼─────────┼───────┤ │47 │103.06.06 │屏東縣佳冬鄉六根村│阮金香 │以50元硬幣8枚,購 │被害人阮金香不│ │ │上午某時許│佳和路97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阿勇檳榔攤) │ │90元/包)、峰牌香菸│元硬幣8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8枚 │ │ │ │ │ │包及摩爾牌香菸(70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元/包)3包,共計410│市面。 │ │ │ │ │ │元。 │警卷: │ │ │ │ │ │ │166-168頁 │ ├──┼─────┼─────────┼────┼─────────┼───────┤ │48 │103.06.06 │屏東縣佳冬鄉六根村│張月霞 │同上 │被害人張月霞不│ │ │上午某時許│佳和路87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甲味檳榔攤) │ │ │元硬幣8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8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69-171頁 │ ├──┼─────┼─────────┼────┼─────────┼───────┤ │49 │103.06.06 │屏東縣佳冬鄉賴家村│陳雲光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陳雲光不│ │ │上午某時許│佳和路1之10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勝源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72-174頁 │ ├──┼─────┼─────────┼────┼─────────┼───────┤ │50 │103.06.06 │屏東縣枋寮鄉臨海路│林滿坫 │同上 │被害人林滿坫不│ │ │上午某時許│二段99之1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阿坫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75-177頁 │ ├──┼─────┼─────────┼────┼─────────┼───────┤ │51 │103.06.06 │屏東縣枋寮鄉東海村│張秀絹 │同上 │被害人張秀絹不│ │ │上午某時許│臨海路二段5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阿娟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78-180頁 │ ├──┼─────┼─────────┼────┼─────────┼───────┤ │52 │103.06.06 │屏東縣枋寮鄉人和村│黃秀真 │同上 │被害人黃秀真不│ │ │上午某時許│中山路二段387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萬甲鄉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81-183頁 │ ├──┼─────┼─────────┼────┼─────────┼───────┤ │53 │103.06.06 │屏東縣枋寮鄉臨海路│廖雅惠 │以50元硬幣(數量不 │被害人廖雅惠不│ │ │上午某時許│二段8號 │ │詳),購買七星牌香 │知其所收受之50│ │ │ │(雅惠檳榔攤) │ │菸(單價90元/包)、 │元硬幣(數量不 │ │ │ │ │ │峰牌香菸(單價110元│詳)是否偽造的 │ │ │ │ │ │/包)及摩爾牌香菸( │,其收受之硬幣│ │ │ │ │ │70元/包)(數量不詳)│已再度流入市面│ │ │ │ │ │,共計400元。 │。 │ │ │ │ │ │ │警卷: │ │ │ │ │ │ │184-186頁 │ ├──┼─────┼─────────┼────┼─────────┼───────┤ │54 │103.06.06 │屏東縣枋寮鄉臨海路│黃潘梅葉│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黃潘梅不│ │ │上午某時許│二段94之3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滿藝城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87-189頁 │ ├──┼─────┼─────────┼────┼─────────┼───────┤ │55 │103.06.06 │屏東縣佳冬鄉佳冬村│劉瓊文 │同上 │被害人劉瓊文不│ │ │上午某時許│文化三路口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尚好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90-192頁 │ ├──┼─────┼─────────┼────┼─────────┼───────┤ │56 │103.06.06 │屏東縣佳冬鄉六根村│林秋蓮 │同上 │被害人林秋蓮不│ │ │上午某時許│佳和路102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吉祥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93-195頁 │ ├──┼─────┼─────────┼────┼─────────┼───────┤ │57 │103.06.06 │屏東縣佳冬鄉六根村│左曾美華│同上 │被害人左曾美華│ │ │上午某時許│佳和路126之5號 │ │ │不知其所收受之│ │ │ │(美華檳榔攤) │ │ │50元硬幣4枚是 │ │ │ │ │ │ │否偽造的,該4 │ │ │ │ │ │ │枚硬幣已再度流│ │ │ │ │ │ │入市面。警卷:│ │ │ │ │ │ │196-198頁 │ ├──┼─────┼─────────┼────┼─────────┼───────┤ │58 │103.06.06 │屏東縣佳冬鄉六根村│劉美秀 │同上 │被害人劉美秀不│ │ │上午某時許│佳和路132之39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圓圓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199-201頁 │ ├──┼─────┼─────────┼────┼─────────┼───────┤ │59 │103.06.06 │屏東縣佳冬鄉羌園村│廖金英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廖金英不│ │ │上午某時許│羌光路2之10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阿芬檳榔攤) │ │90元/包)2包,共計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180元。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02-204頁 │ ├──┼─────┼─────────┼────┼─────────┼───────┤ │60 │103.06.06 │屏東縣林邊鄉中林村│陳慶豐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陳慶豐不│ │ │上午某時許│中山路106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重愛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05-207頁 │ ├──┼─────┼─────────┼────┼─────────┼───────┤ │61 │103.06.06 │屏東縣林邊鄉中林村│阮氏清蘭│同上 │被害人阮氏清蘭│ │ │上午某時許│中山路152號 │ │ │不知其所收受之│ │ │ │(家香味檳榔攤) │ │ │50元硬幣4枚是 │ │ │ │ │ │ │否偽造的,該4 │ │ │ │ │ │ │枚硬幣已再度流│ │ │ │ │ │ │入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08-210頁 │ ├──┼─────┼─────────┼────┼─────────┼───────┤ │62 │103.06.06 │屏東縣林邊鄉光林村│林素娟 │同上 │被害人林素娟不│ │ │上午某時許│中山路166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好紀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11-213頁 │ ├──┼─────┼─────────┼────┼─────────┼───────┤ │63 │103.06.06 │屏東縣林邊鄉永樂村│郭金菊 │同上 │被害人郭金菊不│ │ │上午某時許│中山路222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謝常停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14-216頁 │ ├──┼─────┼─────────┼────┼─────────┼───────┤ │64 │103.06.06 │屏東縣林邊鄉永樂村│蕭讓衛 │以50元硬幣8枚,購 │被害人蕭讓衛不│ │ │上午某時許│中山路322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驛站檳榔攤) │ │90元/包)、峰牌香菸│元硬幣8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8枚 │ │ │ │ │ │包及摩爾牌香菸( 70│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元/包)3包,共計410│市面。 │ │ │ │ │ │元。 │警卷: │ │ │ │ │ │ │217-219頁 │ ├──┼─────┼─────────┼────┼─────────┼───────┤ │65 │103.06.06 │屏東縣林邊鄉永樂村│徐義輝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徐義輝不│ │ │上午某時許│中山路450之8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椰子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20-222頁 │ ├──┼─────┼─────────┼────┼─────────┼───────┤ │66 │103.06.06 │屏東縣林邊鄉鎮安村│林春雀 │以50元硬幣7枚,購 │被害人林春雀不│ │ │上午某時許│中山路480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双子星檳榔攤) │ │90元/包)、峰牌香菸│元硬幣7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7枚 │ │ │ │ │ │包及摩爾牌香菸( 70│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元/包)2包,共計340│市面。 │ │ │ │ │ │元。 │警卷: │ │ │ │ │ │ │223-225頁 │ ├──┼─────┼─────────┼────┼─────────┼───────┤ │67 │103.06.06 │屏東縣林邊鄉鎮安村│阮淑華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阮淑華不│ │ │上午某時許│中山路848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沁梅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26-228頁 │ ├──┼─────┼─────────┼────┼─────────┼───────┤ │68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林春月 │以50元硬幣2枚,購 │被害人林春月不│ │ │上午某時許│台17線路段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月檳榔攤) │ │90元/包)各1包,共 │元硬幣2枚是否 │ │ │ │ │ │計90元。 │偽造的,該2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29-231頁 │ ├──┼─────┼─────────┼────┼─────────┼───────┤ │69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陳明聰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陳明聰不│ │ │上午某時許│5之1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剉冰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32-234頁 │ ├──┼─────┼─────────┼────┼─────────┼───────┤ │70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莊坤圖 │同上 │被害人莊坤圖不│ │ │上午某時許│2之36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黑美人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35-237頁 │ ├──┼─────┼─────────┼────┼─────────┼───────┤ │71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大潭路│李亞靜 │以50元硬幣8枚,購 │被害人李亞靜不│ │ │上午某時許│118之1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亞樂檳榔攤) │ │90元/包)、峰牌香菸│元硬幣8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8枚 │ │ │ │ │ │包及摩爾牌香菸( 70│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元/包)3包,共計410│市面。 │ │ │ │ │ │元。 │警卷: │ │ │ │ │ │ │238-240頁 │ ├──┼─────┼─────────┼────┼─────────┼───────┤ │72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船頭路│陳雅雪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陳雅雪不│ │ │上午某時許│77之1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阿惠檳榔攤) │ │90元/包)2包,共計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180元。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41-243頁 │ ├──┼─────┼─────────┼────┼─────────┼───────┤ │73 │103.06.06 │屏東縣東港鎮沿海路│王敏媛 │以50元硬幣8枚,購 │被害人王敏媛不│ │ │上午某時許│78號 │ │買不明廠牌香菸(數 │知其所收受之50│ │ │ │(瑪拉桑檳榔攤) │ │量不詳),共計410元│元硬幣8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8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44-246頁 │ ├──┼─────┼─────────┼────┼─────────┼───────┤ │74 │103.06.06 │屏東縣新園鄉興龍村│蘇瑞雲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蘇瑞雲不│ │ │上午某時許│南興路120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好紀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47-249頁 │ ├──┼─────┼─────────┼────┼─────────┼───────┤ │75 │103.06.06 │屏東縣新園鄉中洲村│林怡伶 │以50元硬幣2枚,購 │被害人林怡伶不│ │ │上午某時許│南興路240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大爺檳榔攤) │ │90元/包)1包,共計 │元硬幣2枚是否 │ │ │ │ │ │90元。 │偽造的,該2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50-252頁 │ ├──┼─────┼─────────┼────┼─────────┼───────┤ │76 │103.06.06 │屏東縣新園鄉烏龍村│洪玉芬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洪玉芬不│ │ │上午某時許│南興路300之3號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京品檳榔攤)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單價110元/包)各1 │偽造的,該4枚 │ │ │ │ │ │包,共計200元。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53-255頁 │ ├──┼─────┼─────────┼────┼─────────┼───────┤ │77 │103.06.06 │屏東縣新園鄉烏龍村│顏美真 │同上 │被害人顏美真不│ │ │上午某時許│南興路322號 │ │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南台灣檳榔攤) │ │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56-258頁 │ ├──┼─────┼─────────┼────┼─────────┼───────┤ │78 │103.06.06 │屏東縣新園鄉港西村│黃俊維 │以50元硬幣4枚,購 │被害人黃俊維不│ │ │上午某時許│台17線路段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知其所收受之50│ │ │ │(小美檳榔攤) │ │90元/包)2包,共計 │元硬幣4枚是否 │ │ │ │ │ │180元。 │偽造的,該4枚 │ │ │ │ │ │ │硬幣已再度流入│ │ │ │ │ │ │市面。 │ │ │ │ │ │ │警卷: │ │ │ │ │ │ │259-261頁 │ ├──┼─────┼─────────┼────┼─────────┼───────┤ │79 │103.06.06 │高雄市小港區沿海路│不詳 │以50元硬幣4枚,購 │無被害人筆錄,│ │ │上午某時許│4段(君鳳檳榔攤) │ │買七星牌香菸(單價 │無證據證明被害│ │ │ │ │ │90元/包)及峰牌香菸│人收受之50元硬│ │ │ │ │ │各1包,共計200元。│幣4枚是偽造的 │ │ │ │ │ │ │。 │ └──┴─────┴─────────┴────┴─────────┴───────┘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96條第1項 (行使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通貨、幣券罪)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