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656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豐茂 楊安慧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631 號,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170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豐茂自民國66年7 月1 日迄今,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之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安公司)負責人,被告楊安慧則自88年2 月1 日至102 年1 月10日止,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竹寮山有限公司(下稱竹寮山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94年11月16日已變更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同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及公司法第8 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以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為渠等之附隨義務。被告楊豐茂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3年7 月起至95年6 月止,明知萬安公司與竹寮山公司及開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將公司)間,無實際交易事實,竟向該2 家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55張,銷售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706萬3091元,充作萬安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填製前述不實進項金額於萬安公司之帳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335 萬3155元;又虛偽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89張予附表二所示納稅義務人,金額總計1 億856 萬6807元,供該等義務人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該些公司逃漏營業稅共327 萬2033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額之正確稽徵及管理。被告楊安慧亦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4年7 月起至95年6 月間,明知竹寮山公司與萬安公司及竹寮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竹寮山生技公司)間,無實際交易事實,竟向該2 家公司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共47張,銷售金額合計4732萬8541元,充作竹寮山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填製前述不實進項金額於竹寮山公司之帳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236 萬6428元;又虛偽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32張予附表四所示納稅義務人,金額總計3045萬2392元,供該等義務人扣抵銷項稅額,幫助該些公司逃漏營業稅共152 萬2621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額之正確稽徵及管理。因認被告楊豐茂、楊安慧均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及記入不實罪嫌,及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原判決漏載此法條),暨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涉犯上揭罪嫌,係以:㈠被告楊豐茂於偵訊時之供述;㈡被告楊安慧於偵訊時之供述;㈢萬安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核准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委託書;㈣竹寮山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核准函、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委託書;㈤萬安公司93至95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萬安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萬安公司與開將公司93至94年度「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萬安公司與竹寮山公司94至95年度「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萬安公司與竹寮山生技公司95年度「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萬安公司93至96年度進銷交易明細表;㈥竹寮山公司94至95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竹寮山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竹寮山公司與開將公司94至95年度「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萬安公司與竹寮山公司94至95年度「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竹寮山公司與竹寮山生技公司95年度「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竹寮山公司94至95年度進銷交易明細表;㈦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及開將公司涉嫌循環對開發票抽查部分資金情形表、台灣土地銀行大樹分行97年3 月4 日大樹存字第097000594 號函及附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樹分行97年5 月23日合金大樹字第0970000090號函及附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97年3 月14日合金鳳存字第0970000915號函及附件、第一商業銀行鳳山分行97年2 月29日一鳳字第28號函及附件、第一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01 年9 月13日一鳳字第00101 號函及附件、玉山銀行後庄分行97年2 月26日玉山後庄字第08022201號函及附件、第一銀行麻豆分行101 年9 月13日一麻豆字第00181 號函及附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永康分行97年3 月6 日(九十七)合金南永營字第97036 號函及附件、第一銀行麻豆分行101 年10月22日一麻豆字第00207 號函及附件、台灣土地銀行大樹分行101 年8 月29日大樹存字第1010002209號函及附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樹分行101 年9 月12日合金大樹字第1010000140號函及附件;㈧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2 年12月27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20122191號函及附件;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 年5 月19日南區國稅佳里銷售字第1030601413號函、103 年5 月30日南區國稅佳里銷售字第1030601536號函等,為其論據。 三、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訊據被告楊豐茂、楊安慧固坦承分別於前開時期擔任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之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何被訴之犯行,被告楊豐茂辯稱:起訴書所載的統一發票都是實際買賣而開立的,所有的買賣都是真的等語;被告楊安慧辯稱:交易憑證都是真實的,竹寮山公司實際負責人是伊母親邱素娟,伊僅係公司登記負責人,並未參與公司營運等語。經查: ㈠被告楊豐茂自66年7 月1 日迄今,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萬安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楊安慧則自88年2 月1 日至102 年1 月10日止,擔任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竹寮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該公司於94年11月16日已變更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等事實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1頁),並有萬安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暨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核准函暨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萬安公司股東名簿,及竹寮山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核准函暨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營利事業變更手續暨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手續委託書等在卷可稽(見財一卷第5 至60頁、第98至157 頁),是此部分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又萬安公司有自竹寮山公司、開將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萬安公司曾開立予竹寮山生技公司、竹寮山公司、開將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竹寮山公司有自竹寮山生技公司、萬安公司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竹寮山公司亦曾開立予萬安公司、開將公司如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等事實,亦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1頁),並有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均影本)附卷可佐(見財一卷第243 至247 頁、第250 至254 頁、第259 至264 頁、第267 至281 頁、第285 至300 頁、第302 至305 頁、第307 頁、第309 至315 頁、第335 至336 頁、第344 至345 頁、第347 至348 頁、第351 至361 頁、第363 至367 頁、第369 至371 頁),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楊安慧雖否認其為竹寮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曾參與公司之營運,而證人即楊安慧之母邱素娟於原審亦證稱:竹寮山公司負責業務、對外的買賣交易、會計方面均是由伊處理,跟開將公司的買賣內容是伊跟黃憲明談的等語(見原審卷五第52頁正面、第54頁反面)。然核之證人邱素娟於國稅局訪談時陳稱: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竹寮山生技公司與開將公司之間的交易,買賣雙方接洽人員及驗收人員皆為各自公司的負責人(楊豐茂、楊安鄉、楊安慧),開將也都是跟負責人黃先生接洽等語(見財一卷第207 頁);證人即開將公司負責人黃憲明於偵查時結證稱:竹寮山公司與伊接洽的人是楊安慧,伊只見過楊安慧1 次,其餘都是電話連絡等語(見他字卷第28頁),二者均明確且一致證述與開將公司接洽業務之人,確係被告楊安慧本人,是足認證人邱素娟上開於原審所述,應係事後迴護被告楊安慧之詞,無足採信。進而,被告楊安慧確為竹寮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有參與公司營運,殆可認定。雖被告楊安慧提出其入出國證明書(見本院卷第67至68頁),用以證明其自89年至93年間初有3 年多之時間在加拿大求學,並非竹寮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惟依附表四所示竹寮山開立予開將公司之統一發票日期以觀,竹寮山公司與開將公司交易時間約在94年7月3日至95年4 月22日左右,時間點上已與被告楊安慧所稱其自89年至93年間初有3 年多在加拿大求學之時間,並無重複;且與附表四所示竹寮山開立予開將公司之統一發票此段期間較近之時點,被告楊安慧僅於94年5月15日至同月21日、94年6月5日至同 月11日、94年11月29日至95年2月18日人在國外,有上開被 告楊安慧提出之入出國證明書可證,而被告楊安慧於竹寮山公司與開將公司交易之時期,既僅係短暫時間出境,自難認其有何不可與開將公司接洽業務之可能,是憑據上開入出國證明書尚無從為被告楊安慧非為竹寮山公司實際負責人之認定。 ㈣依上開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之各項營業登記資料顯示,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之營業項目均包括塑膠粒買賣業務;而開將公司之營業項目包括塑膠日用品製造、竹寮山生技公司之營業項目則包括化學製品批發,亦有開將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見財二卷第567 至573 頁),及竹寮山生技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高雄市政府101 年12月1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150460010 號函所附變更登記表(見財二卷第585 至591 頁、偵字卷第34至37頁)附卷可查。再依上開各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品名顯示,萬安公司開立予開將公司93年度統一發票27張之品名均為「塑膠粒」、開將公司開立予萬安公司93年度統一發票11張之品名均為「聚酯粒」、開將公司開立予萬安公司94年度統一發票28張之品名為「聚酯粒」及「PET 瓶」、萬安公司開立予竹寮山公司94年度統一發票33張之品名均為「塑膠粒」、萬安公司開立予開將公司94年度統一發票12張之品名均為「塑膠粒」、竹寮山公司開立予萬安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2 張之品名則為「聚酯粒」、開將公司開立予萬安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14張之品名為「聚酯粒」及「耐熱瓶」、萬安公司開立予竹寮山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9 張之品名均為「塑膠粒」、萬安公司開立予竹寮山生技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8 張之品名均為「塑膠粒」、竹寮山公司開立予開將公司94年度統一發票21張之品名均為「塑膠粒」、竹寮山公司開立予開將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9 張之品名均為「塑膠粒」、竹寮山生技公司開立予竹寮山公司95年度統一發票5 張之品名均為「塑膠粒」,是以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開將公司、竹寮山生技公司所開立上開統一發品所載品名與各該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尚無不符,而此核與證人邱素娟於原審證述:萬安公司有賣塑膠粒給竹寮山生科公司,萬安公司與竹寮山公司向開將公司買塑膠瓶即PET 瓶、塑膠粒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2頁反面至第53頁正面),互可勾稽。 ㈤公訴意旨雖依前開㈦所列之證據,主張附表一至四所示發票之匯款金額、時間並不一致,且各公司間有相互匯款之情形,因而認附表一至四所示發票為虛偽交易。然衡諸一般商業交易習慣,多有實際付款日期與發票開立日期不一,金額亦有多筆合開或一筆分別開立發票之情形,自難僅以發票所載金額與實際付款之金額、時間有所出入,即遽為該發票所交易必為虛假之認定。再者,依證人黃憲明於偵查中證稱:萬安公司及竹寮山公司都是開將公司的往來對象,開將公司有賣瓶子跟塑膠瓶原料給萬安公司,萬安公司也有賣塑膠粒也就是聚酯粒給開將公司,後來因為貨款給付的問題,萬安公司不願意再賣塑膠原料給開將公司,但有介紹我向竹寮山公司買,我向竹寮山公司及萬安公司買的塑膠原料都一樣。我與萬安公司交易時都是用匯款方式交付貨款,貨一給我就要匯錢,但有時我沒錢時會拖一下,與萬安公司的交易往來都是開發票,後來跟竹寮山公司的交易也用匯款結帳。因為萬安公司有時會要求我先匯貨款,我匯了之後,他們才會匯貨款過來給我等語(見他字卷第26至28頁),可知開將公司確有拖欠貨款,未能一次給付之情形,而與證人邱素娟於原審證稱:因用抵銷方式帳會不清楚,該付給開將公司的貨款一定付給他,該收的貨款一定要收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3頁正面),表示應收、應付帳款係以實際收付,而非抵銷方式結帳,並無齟齲,則前開銀行交易紀錄雖有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及開將公司相互匯款紀錄,亦無法遽憑之即為其等無實際交易,僅係製造假資金流程之認定。另觀之卷附94年萬安公司銷售予開將公司之銷貨明細與開將公司支付貨款明細表、94年開將公司銷售予萬安公司之銷貨明細與萬安公司支付貨款明細表、94年間竹寮山公司銷售予開將公司之銷貨明細與開將公司支付貨款明細表、竹寮山公司向萬安公司購買塑膠粒之購貨明細與支付貨款明細表、萬安公司曾向竹寮山購買塑膠粒二次之購貨明細與支付貨款明細表(見他字卷第47至56頁),各次交易貨款之給付金額、時間雖未完全與發票時間、金額一致,然各該公司終究均將貨款清償完畢,核與交易總金額及上開銀行之交易明細均相符合;參以本件所涉虛偽交易之發票時間為93至95年間,而上開銀行交易明細之調閱時間分別為97、101 年間,被告2 人實無於稅捐機關著手調查後,始匯款以符合發票內容及交易總金額之可能,由之益證該等交易明細所示貨款之真實性。 ㈥況且,依證人邱素娟所提出統一發票影本3 張、被告楊豐茂、楊安慧所提出92至94年間買入塑膠粒統一發票影本94張觀之(見原審卷二第60至62頁、第66至107 頁),其中進貨對象不乏如東雲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大廠,可見萬安公司確有合法大量之塑膠粒來源。而萬安公司既有向他公司購買塑膠粒之事實,證人邱素娟於原審證稱:萬安公司有賣塑膠粒給竹寮山生技公司、竹寮山公司、開將公司之情事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2頁反面至53頁正面),即無悖諸常理。酌以依公訴意旨所示,附表一萬安公司虛偽進項金額計為6706萬3091元,附表二萬安公司虛偽銷項金額為1 億856 萬6807元,亦即萬安公司因此賺得4150萬3716元,須就此再繳納營業稅及營業所得稅,此與營業人漏開、虛開統一發票,通常之目的在於逃漏稅捐獲取較高之營業利益之常情,顯然有違,更可佐證被告2 人辯稱萬安公司與竹寮山公司相互間,及與開將公司、竹寮山生技公司間之交易,並非虛偽等語,應非毫無可信之處。 ㈦再觀之94年萬安公司銷售予開將公司之塑膠粒銷貨明細與開將公司支付貨款明細表(見他字卷第47頁)所載,序號6 之發票日期為94年4 月5 日,此日期介於附表二萬安公司開立予開將公司統一發票日期期間,然未被列為虛偽交易;又依竹寮山公司向萬安公司購買塑膠粒之購貨明細與支付貨款明細表(見他字卷第52至55頁)所示,序號3 之發票日期為94年7 月3 日、序號36之發票日期為95年1 月25日、序號37至44之發票日期依序為95年4 月18日(4 張)、95年5 月16日(2 張)、95年5 月22日(2 張)、序號46之發票日期為95年5 月22日、序號47之發票日期為95年5 月26日,發票日期均介於附表二萬安公司開立予竹寮山公司統一發票日期期間,亦未被列為虛偽交易。而同為塑膠粒買賣,且於同段期間所開立之發票,部分經認定係虛偽交易、部分則經認非虛偽交易,則公訴意旨認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及開將公司於附表二所示期間之交易,係為虛偽交易之認定標準為何,實值存疑。再者,依萬安公司開立予竹寮山公司之統一發票所載,發票日期94年7 月3 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20L 水」(見財一卷第285 頁上方)、發票日期95年1 月25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竹寮山烏梅精430CC 」、「竹寮山烏梅精100CC 」、「竹寮山烏梅醬430CC 」(見財一卷第320 頁上方)、發票日期95年4 月18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20度台灣米酒」(見財一卷第320 頁下方)、發票日期95年4 月18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乾脆鍋粑」(見財一卷第321 頁上方)、發票日期95年4 月18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虎標王埔里米粉」、「虎標王新竹米粉」(見財一卷第321 頁下方)、發票日期95年4 月18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三合一咖啡」(見財一卷第322 頁上方)、發票日期95年5 月16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紅酒」、「200CC 五糧酒」、「紅冰酒」、「10度梅酒」、「15度梅酒」(見財一卷第322 頁下方)、發票日期95年5 月16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20度台灣米酒」、「20度料理米酒」、「40度料理米酒」、「60度料理米酒」、「600CC 高粱酒」(見財一卷第323 頁上方)、發票日期95年5 月16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500CC 日式綠茶」、「600CC 鳳梨醋」、「600C梅子醋」(見財一卷第323 頁下方)、發票日期95年5 月22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600CC 梅子綠茶」、「600CC 葡萄醋」、「600CC 蘋果醋」、「500CC 蜂蜜綠茶」(見財一卷第324 頁上方)、發票日期95年5 月25日之統一發票品名為「600CC 檸檬醋」(見財一卷第324 頁下方)。而萬安公司之營業項目包括礦泉水加工買賣、調味飲料碳酸飲料果汁飲料加工製造買賣、菸酒批發、製酒,有上開萬安公司之各項營業登記資料在卷可憑,是以此等品名非塑膠粒買賣之統一發票亦與萬安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相符,且證人邱素娟於原審亦證稱:萬安公司有賣水、酒、飲料、塑膠粒等給竹寮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竹寮山公司會賣水、酒是因為萬安公司製造的,只能向萬安公司購買等語在卷(見原審卷二第52頁反面),足見萬安公司與竹寮山公司間之交易,並不僅限於塑膠粒、聚酯粒、PET 瓶及耐熱瓶等。而公訴意旨所指虛偽交易所開立統一發票之品名為塑膠粒、聚酯粒、PET 瓶及耐熱瓶,有如上述,則公訴意旨究以何依據認定品名為塑膠粒、聚酯粒、PET 瓶及耐熱瓶之統一發票為虛偽交易,其他品名之交易即為真實交易,亦未見檢察官予以說明或舉證,由之可認檢察官此部分之舉證尚屬不足,自無從遽以認定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品名為塑膠粒、聚酯粒、PET 瓶及耐熱瓶之統一發票所示交易,均屬虛偽之認定。 ㈧雖被告2 人未能提出本案全部之交易資料或送貨單據,然本件起訴被告2 人虛偽交易之時間係93至95年間,不僅距證人邱素娟首次接受國稅局訪談之100 年4 月7 日,已約5 至7 年之久,距離被告楊豐茂、楊安慧分別於102 年6 月13日首次接受偵訊,更約7 至9 年之久,則該相關交易資料或送貨單據,因保存期限已屆至或其他因素因而滅失,並非不可想像,且證人黃憲明於國稅局訪談時陳稱:交易沒有訂合約書,統一發票及帳簿憑證等相關資科均毀於八八水災,開將公司也於99年7 月結束營業等語(見財一卷第584 頁),則被告2 人雖未能提出本案全部之交易資料或送貨單據,亦難據而為其2 人不利之認定,併此說明。 ㈨綜上,本件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既難遽為萬安公司、竹寮山公司相互間,及與開將公司、竹寮山生技有如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虛偽交易情事之認定,則檢察官所為舉證,尚難認業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2 人有何被訴之上揭犯行,其等犯罪自屬不能證明,依諸前開刑事訴訟法第301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為被告2 人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因而為被告2 人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仍執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梁美姿 附表一:萬安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公司名稱 │日期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備 註│ │ │(民國,│ │(新臺幣,單│(新臺幣,│ │ │ │下同) │ │位:元,下同│單位:元,│ │ │ │ │ │) │下同) │ │ ├──────────┼────┼─────┼──────┼─────┼────┤ │竹寮山有限公司 │95.5.11 │MU00000000│1,047,644 │52,382 │ │ ├──────────┼────┼─────┼──────┼─────┼────┤ │ │95.5.15 │MU00000000│714,302 │35,715 │ │ ├──────────┼────┼─────┼──────┼─────┼────┤ │ │ │2筆 │1,761,946 │88,097 │ │ ├──────────┼────┼─────┼──────┼─────┼────┤ │公司名稱 │日期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備 註│ ├──────────┼────┼─────┼──────┼─────┼────┤ │開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93.7.14 │AU00000000│181,050 │9,053 │ │ │司 │ │ │ │ │ │ ├──────────┼────┼─────┼──────┼─────┼────┤ │ │93.7.7 │AU00000000│428,740 │21,437 │ │ ├──────────┼────┼─────┼──────┼─────┼────┤ │ │93.11.15│CU00000000│1,384,518 │69,226 │ │ ├──────────┼────┼─────┼──────┼─────┼────┤ │ │93.11.2 │CU00000000│1,566,000 │78,300 │ │ ├──────────┼────┼─────┼──────┼─────┼────┤ │ │93.11.4 │CU00000000│1,479,000 │73,950 │ │ ├──────────┼────┼─────┼──────┼─────┼────┤ │ │93.11.9 │CU00000000│1,827,000 │91,350 │ │ ├──────────┼────┼─────┼──────┼─────┼────┤ │ │93.11.11│CU00000000│1,392,000 │69,600 │ │ │ │ │(起訴書原│ │ │ │ │ │ │誤載為CU14│ │ │ │ │ │ │806656) │ │ │ │ ├──────────┼────┼─────┼──────┼─────┼────┤ │ │93.12.3 │CU00000000│2,550,000 │127,500 │ │ ├──────────┼────┼─────┼──────┼─────┼────┤ │ │93.12.9 │CU00000000│2,465,000 │123,250 │ │ ├──────────┼────┼─────┼──────┼─────┼────┤ │ │93.12.15│CU00000000│2,805,000 │140,250 │ │ ├──────────┼────┼─────┼──────┼─────┼────┤ │ │93.12.23│CU00000000│2,450,933 │122,547 │ │ ├──────────┼────┼─────┼──────┼─────┼────┤ │ │94.3.10 │EU00000000│476,213 │23,811 │ │ ├──────────┼────┼─────┼──────┼─────┼────┤ │ │94.3.15 │EU00000000│714,298 │35,715 │ │ ├──────────┼────┼─────┼──────┼─────┼────┤ │ │94.3.22 │EU00000000│523,813 │26,191 │ │ ├──────────┼────┼─────┼──────┼─────┼────┤ │ │94.4.26 │EU00000000│949,536 │47,477 │ │ ├──────────┼────┼─────┼──────┼─────┼────┤ │ │94.4.27 │EU00000000│898,128 │44,906 │ │ ├──────────┼────┼─────┼──────┼─────┼────┤ │ │94.5.17 │FU00000000│1,428,760 │71,438 │ │ ├──────────┼────┼─────┼──────┼─────┼────┤ │ │94.5.31 │FU00000000│1,304,800 │65,240 │ │ ├──────────┼────┼─────┼──────┼─────┼────┤ │ │94.5.24 │FU00000000│952,400 │47,620 │ │ ├──────────┼────┼─────┼──────┼─────┼────┤ │ │94.6.8 │FU00000000│714,320 │35,716 │ │ ├──────────┼────┼─────┼──────┼─────┼────┤ │ │94.6.27 │FU00000000│838,120 │41,906 │ │ ├──────────┼────┼─────┼──────┼─────┼────┤ │ │94.6.21 │FU00000000│857,160 │42,858 │ │ ├──────────┼────┼─────┼──────┼─────┼────┤ │ │94.7.26 │GU00000000│1,142,876 │57,144 │ │ ├──────────┼────┼─────┼──────┼─────┼────┤ │ │94.7.22 │GU00000000│952,389 │47,619 │ │ ├──────────┼────┼─────┼──────┼─────┼────┤ │ │94.8.1 │GU00000000│1,047,654 │52,383 │ │ ├──────────┼────┼─────┼──────┼─────┼────┤ │ │94.8.17 │GU00000000│666,708 │33,335 │ │ ├──────────┼────┼─────┼──────┼─────┼────┤ │ │94.8.30 │GU00000000│428,610 │21,431 │ │ ├──────────┼────┼─────┼──────┼─────┼────┤ │ │94.9.19 │HU00000000│333,354 │16,668 │ │ ├──────────┼────┼─────┼──────┼─────┼────┤ │ │94.10.6 │HU00000000│1,666,691 │83,335 │ │ ├──────────┼────┼─────┼──────┼─────┼────┤ │ │94.10.14│HU00000000│1,628,602 │81,430 │ │ ├──────────┼────┼─────┼──────┼─────┼────┤ │ │94.10.28│HU00000000│0000000 │80002 │ │ ├──────────┼────┼─────┼──────┼─────┼────┤ │ │94.11.1 │JU00000000│58,389 │2,919 │ │ ├──────────┼────┼─────┼──────┼─────┼────┤ │ │94.11.10│JU00000000│380,982 │19,049 │ │ ├──────────┼────┼─────┼──────┼─────┼────┤ │ │94.11.16│JU00000000│1,114,320 │55,716 │ │ ├──────────┼────┼─────┼──────┼─────┼────┤ │ │94.11.18│JU00000000│1,304,800 │65,240 │ │ │ │ │(起訴書原│ │ │ │ │ │ │誤載為JU14│ │ │ │ │ │ │799157) │ │ │ │ ├──────────┼────┼─────┼──────┼─────┼────┤ │ │94.12.1 │JU00000000│2,288,034 │114,402 │ │ ├──────────┼────┼─────┼──────┼─────┼────┤ │ │94.12.7 │JU00000000│2,381,022 │119,051 │ │ ├──────────┼────┼─────┼──────┼─────┼────┤ │ │94.12.16│JU00000000│2,668,008 │133,400 │ │ ├──────────┼────┼─────┼──────┼─────┼────┤ │ │94.12.20│JU00000000│81,606 │4,080 │ │ ├──────────┼────┼─────┼──────┼─────┼────┤ │ │95.4.20 │LU00000000│1,047,624 │52,381 │ │ ├──────────┼────┼─────┼──────┼─────┼────┤ │ │95.1.16 │KU00000000│1,140,000 │57,000 │ │ ├──────────┼────┼─────┼──────┼─────┼────┤ │ │95.1.5 │KU00000000│1,140,000 │57,000 │ │ ├──────────┼────┼─────┼──────┼─────┼────┤ │ │95.1.10 │KU00000000│2,660,000 │133,000 │ │ ├──────────┼────┼─────┼──────┼─────┼────┤ │ │95.2.6 │KU00000000│1,365,000 │68,250 │ │ ├──────────┼────┼─────┼──────┼─────┼────┤ │ │95.2.10 │KU00000000│1,170,000 │58,500 │ │ ├──────────┼────┼─────┼──────┼─────┼────┤ │ │95.2.16 │KU00000000│1,950,000 │97,500 │ │ ├──────────┼────┼─────┼──────┼─────┼────┤ │ │95.2.22 │KU00000000│1,950,000 │97,500 │ │ ├──────────┼────┼─────┼──────┼─────┼────┤ │ │95.3.2 │LU00000000│60,605 │3,030 │ │ ├──────────┼────┼─────┼──────┼─────┼────┤ │ │95.3.15 │LU00000000│523,996 │26,200 │ │ ├──────────┼────┼─────┼──────┼─────┼────┤ │ │95.3.20 │LU00000000│1,000,163 │50,008 │ │ ├──────────┼────┼─────┼──────┼─────┼────┤ │ │95.4.3 │LU00000000│77,104 │3,855 │ │ ├──────────┼────┼─────┼──────┼─────┼────┤ │ │95.4.4 │LU00000000│1,666,706 │83,335 │ │ ├──────────┼────┼─────┼──────┼─────┼────┤ │ │95.4.7 │LU00000000│1,619,081 │80,954 │ │ ├──────────┼────┼─────┼──────┼─────┼────┤ │ │ │53筆 │65,301,145 │3,265,058 │ │ ├──────────┼────┼─────┼──────┼─────┼────┤ │總計2家 │ │55筆 │67,063,091 │3,353,155 │ │ └──────────┴────┴─────┴──────┴─────┴────┘ 附表二:萬安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公司名稱 │日期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備 註 │ │ │(民國,│ │(新臺幣,單│(新臺幣,│ │ │ │下同) │ │位:元,下同│單位:元,│ │ │ │ │ │) │下同) │ │ ├──────────┼────┼─────┼──────┼─────┼──────────┤ │竹寮山生物科技有限公│95.4.18 │LU00000000│1,558,000 │77,900 │96.8.31銷貨退回1,558│ │司 │ │ │ │ │,000元 │ ├──────────┼────┼─────┼──────┼─────┼──────────┤ │ │95.4.21 │LU00000000│1,435,000 │71,750 │96.11.3銷貨退回1,435│ │ │ │ │ │ │,000元 │ ├──────────┼────┼─────┼──────┼─────┼──────────┤ │ │95.4.28 │LU00000000│1,029,100 │51,455 │ │ ├──────────┼────┼─────┼──────┼─────┼──────────┤ │ │95.2.20 │KV00000000│2,665,000 │133,250 │ │ ├──────────┼────┼─────┼──────┼─────┼──────────┤ │ │95.2.15 │KV00000000│2,460,000 │123,000 │ │ ├──────────┼────┼─────┼──────┼─────┼──────────┤ │ │95.2.27 │KV00000000│2,460,000 │123,000 │ │ ├──────────┼────┼─────┼──────┼─────┼──────────┤ │ │95.2.23 │KV00000000│2,870,000 │143,500 │ │ ├──────────┼────┼─────┼──────┼─────┼──────────┤ │ │95.3.31 │LV00000000│1,558,000 │77,900 │96.11.3銷貨退回1,558│ │ │ │ │ │ │,000元 │ ├──────────┼────┼─────┼──────┼─────┼──────────┤ │ │ │8筆 │16,035,100 │574,205 │銷貨退回計4,551,000 │ │ │ │ │ │ │元 │ ├──────────┼────┼─────┼──────┼─────┼──────────┤ │公司名稱 │日期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備 註 │ ├──────────┼────┼─────┼──────┼─────┼──────────┤ │竹寮山有限公司 │94.7.2 │GU00000000│462,500 │ │ │ ├──────────┼────┼─────┼──────┼─────┼──────────┤ │ │94.7.5 │GU00000000│314,500 │ │ │ ├──────────┼────┼─────┼──────┼─────┼──────────┤ │ │94.7.22 │GU00000000│472,500 │ │ │ ├──────────┼────┼─────┼──────┼─────┼──────────┤ │ │94.7.24 │GU00000000│459,000 │ │ │ ├──────────┼────┼─────┼──────┼─────┼──────────┤ │ │94.7.26 │GU00000000│459,000 │ │ │ ├──────────┼────┼─────┼──────┼─────┼──────────┤ │ │94.7.28 │GU00000000│459,000 │ │ │ ├──────────┼────┼─────┼──────┼─────┼──────────┤ │ │94.7.30 │GU00000000│472,500 │ │ │ ├──────────┼────┼─────┼──────┼─────┼──────────┤ │ │94.8.2 │GU00000000│472,500 │ │ │ ├──────────┼────┼─────┼──────┼─────┼──────────┤ │ │94.8.10 │GU00000000│459,000 │ │ │ ├──────────┼────┼─────┼──────┼─────┼──────────┤ │ │94.8.12 │GU00000000│157,500 │ │ │ ├──────────┼────┼─────┼──────┼─────┼──────────┤ │ │94.8.15 │GU00000000│459,000 │ │ │ ├──────────┼────┼─────┼──────┼─────┼──────────┤ │ │94.8.18 │GU00000000│472,500 │ │ │ ├──────────┼────┼─────┼──────┼─────┼──────────┤ │ │94.8.19 │GU00000000│472,500 │ │ │ ├──────────┼────┼─────┼──────┼─────┼──────────┤ │ │94.8.21 │GU00000000│472,500 │ │ │ ├──────────┼────┼─────┼──────┼─────┼──────────┤ │ │94.8.23 │GU00000000│472,500 │ │ │ ├──────────┼────┼─────┼──────┼─────┼──────────┤ │ │94.8.26 │GU00000000│472,500 │ │ │ ├──────────┼────┼─────┼──────┼─────┼──────────┤ │ │94.8.29 │GU00000000│472,500 │ │ │ ├──────────┼────┼─────┼──────┼─────┼──────────┤ │ │94.8.31 │GU00000000│472,500 │ │ │ ├──────────┼────┼─────┼──────┼─────┼──────────┤ │ │94.9.9 │HU00000000│868,600 │ │ │ ├──────────┼────┼─────┼──────┼─────┼──────────┤ │ │94.9.16 │HU00000000│1,307,200 │ │ │ ├──────────┼────┼─────┼──────┼─────┼──────────┤ │ │94.9.20 │HU00000000│1,290,000 │ │ │ ├──────────┼────┼─────┼──────┼─────┼──────────┤ │ │94.9.22 │HU00000000│381,360 │ │ │ ├──────────┼────┼─────┼──────┼─────┼──────────┤ │ │94.10.15│HU00000000│580,500 │ │ │ ├──────────┼────┼─────┼──────┼─────┼──────────┤ │ │94.9.3 │HU00000000│1,298,600 │ │ │ ├──────────┼────┼─────┼──────┼─────┼──────────┤ │ │94.11.3 │JU00000000│2,321,400 │ │ │ ├──────────┼────┼─────┼──────┼─────┼──────────┤ │ │94.11.15│JU00000000│2,299,500 │ │ │ ├──────────┼────┼─────┼──────┼─────┼──────────┤ │ │94.11.20│JU00000000│2,299,500 │ │ │ ├──────────┼────┼─────┼──────┼─────┼──────────┤ │ │94.11.27│JV00000000│2,409,000 │ │ │ │ │ │ │(起訴書原誤│ │ │ │ │ │ │載為2,209,00│ │ │ │ │ │ │0) │ │ │ ├──────────┼────┼─────┼──────┼─────┼──────────┤ │ │94.8.31 │GU00000000│441,000 │ │ │ ├──────────┼────┼─────┼──────┼─────┼──────────┤ │ │94.12.30│JV00000000│2,584,200 │ │ │ ├──────────┼────┼─────┼──────┼─────┼──────────┤ │ │94.11.28│JV00000000│1,467,300 │ │ │ ├──────────┼────┼─────┼──────┼─────┼──────────┤ │ │94.12.31│JV00000000│2,595,150 │ │ │ │ │ │ │(起訴書原誤│ │ │ │ │ │ │載為2,959,15│ │ │ │ │ │ │0) │ │ │ ├──────────┼────┼─────┼──────┼─────┼──────────┤ │ │94.12.31│JV00000000│2,595,150 │ │ │ ├──────────┼────┼─────┼──────┼─────┼──────────┤ │ │95.5.27 │MV00000000│937,400 │ │ │ ├──────────┼────┼─────┼──────┼─────┼──────────┤ │ │95.5.26 │MV00000000│906,880 │ │ │ ├──────────┼────┼─────┼──────┼─────┼──────────┤ │ │95.5.24 │MV00000000│937,400 │ │ │ ├──────────┼────┼─────┼──────┼─────┼──────────┤ │ │95.5.30 │MV00000000│950,480 │ │ │ ├──────────┼────┼─────┼──────┼─────┼──────────┤ │ │95.5.30 │MV00000000│950,480 │ │ │ ├──────────┼────┼─────┼──────┼─────┼──────────┤ │ │95.5.29 │MV00000000│950,480 │ │ │ ├──────────┼────┼─────┼──────┼─────┼──────────┤ │ │95.6.8 │MV00000000│1,962,000 │ │95.12.30 銷貨退回 │ │ │ │ │ │ │1,656,800 元 │ ├──────────┼────┼─────┼──────┼─────┼──────────┤ │ │95.6.5 │MV00000000│1,922,760 │ │ │ ├──────────┼────┼─────┼──────┼─────┼──────────┤ │ │95.6.1 │MV00000000│1,308,000 │ │ │ ├──────────┼────┼─────┼──────┼─────┼──────────┤ │ │ │42筆 │43,518,840 │247,188 │銷貨退回計1,656,800 │ │ │ │ │ │ │元 │ ├──────────┼────┼─────┼──────┼─────┼──────────┤ │公司名稱 │日期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 額 │備 註 │ ├──────────┼────┼─────┼──────┼─────┼──────────┤ │開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93.9.30 │BU00000000│1,320,364 │66,018 │ │ │司 │ │ │ │ │ │ ├──────────┼────┼─────┼──────┼─────┼──────────┤ │ │93.9.30 │BU00000000│1,320,364 │66,018 │ │ ├──────────┼────┼─────┼──────┼─────┼──────────┤ │ │93.9.30 │BU00000000│1,320,364 │66,018 │ │ ├──────────┼────┼─────┼──────┼─────┼──────────┤ │ │93.11.3 │CU00000000│1,795,500 │89,775 │ │ ├──────────┼────┼─────┼──────┼─────┼──────────┤ │ │93.11.5 │CU00000000│1,216,000 │60,800 │ │ ├──────────┼────┼─────┼──────┼─────┼──────────┤ │ │93.11.7 │CU00000000│1,748,000 │87,400 │ │ ├──────────┼────┼─────┼──────┼─────┼──────────┤ │ │93.11.18│CU00000000│1,292,000 │64,600 │ │ ├──────────┼────┼─────┼──────┼─────┼──────────┤ │ │93.11.22│CU00000000│1,540,000 │77,000 │ │ ├──────────┼────┼─────┼──────┼─────┼──────────┤ │ │93.11.25│CU00000000│1,848,000 │92,400 │ │ ├──────────┼────┼─────┼──────┼─────┼──────────┤ │ │93.8.31 │AU00000000│1,004,985 │50,249 │ │ ├──────────┼────┼─────┼──────┼─────┼──────────┤ │ │93.8.31 │AU00000000│1,700,020 │85,001 │ │ ├──────────┼────┼─────┼──────┼─────┼──────────┤ │ │93.9.5 │AU00000000│1,004,985 │50,249 │ │ ├──────────┼────┼─────┼──────┼─────┼──────────┤ │ │93.9.30 │BU00000000│1,165,478 │58,274 │ │ ├──────────┼────┼─────┼──────┼─────┼──────────┤ │ │93.9.30 │BU00000000│1,048,945 │52,447 │ │ ├──────────┼────┼─────┼──────┼─────┼──────────┤ │ │93.9.30 │BU00000000│1,109,962 │55,498 │ │ ├──────────┼────┼─────┼──────┼─────┼──────────┤ │ │93.10.30│BU00000000│1,291,505 │64,575 │ │ ├──────────┼────┼─────┼──────┼─────┼──────────┤ │ │93.10.30│BU00000000│1,399,650 │69,983 │ │ ├──────────┼────┼─────┼──────┼─────┼──────────┤ │ │93.10.30│BU00000000│1,384,772 │69,239 │ │ ├──────────┼────┼─────┼──────┼─────┼──────────┤ │ │93.10.30│BU00000000│903,000 │45,150 │ │ ├──────────┼────┼─────┼──────┼─────┼──────────┤ │ │93.10.30│BU00000000│1,033,204 │51,660 │ │ ├──────────┼────┼─────┼──────┼─────┼──────────┤ │ │93.12.20│CU00000000│924,000 │46,200 │ │ ├──────────┼────┼─────┼──────┼─────┼──────────┤ │ │93.12.18│CU00000000│1,386,000 │69,300 │ │ ├──────────┼────┼─────┼──────┼─────┼──────────┤ │ │93.12.22│CU00000000│154,000 │7,700 │ │ ├──────────┼────┼─────┼──────┼─────┼──────────┤ │ │93.12.21│CU00000000│2,310,000 │115,500 │ │ ├──────────┼────┼─────┼──────┼─────┼──────────┤ │ │93.12.24│CU00000000│1,102,464 │55,123 │ │ ├──────────┼────┼─────┼──────┼─────┼──────────┤ │ │93.12.23│CU00000000│1,362,680 │68,134 │ │ ├──────────┼────┼─────┼──────┼─────┼──────────┤ │ │93.12.25│CU00000000│1,389,586 │69,479 │ │ │ │ │ │(起訴書原誤│ │ │ │ │ │ │載為1,389,58│ │ │ │ │ │ │8) │ │ │ ├──────────┼────┼─────┼──────┼─────┼──────────┤ │ │94.3.25 │EU00000000│1,305,000 │65,250 │ │ ├──────────┼────┼─────┼──────┼─────┼──────────┤ │ │94.3.30 │EU00000000│1,305,000 │65,250 │ │ ├──────────┼────┼─────┼──────┼─────┼──────────┤ │ │94.6.10 │FU00000000│952,520 │47,626 │ │ │ │ │ │ │(起訴書原│ │ │ │ │ │ │誤載為47,5│ │ │ │ │ │ │26) │ │ ├──────────┼────┼─────┼──────┼─────┼──────────┤ │ │94.6.15 │FU00000000│952,520 │47,626 │ │ ├──────────┼────┼─────┼──────┼─────┼──────────┤ │ │94.2.15 │DV00000000│1,259,982 │62,999 │ │ ├──────────┼────┼─────┼──────┼─────┼──────────┤ │ │94.2.15 │DV00000000│1,208,967 │60,448 │ │ ├──────────┼────┼─────┼──────┼─────┼──────────┤ │ │94.4.7 │EV00000000│1,522,500 │76,125 │ │ │ │ │(起訴書原│ │ │ │ │ │ │誤載為DV09│ │ │ │ │ │ │892024) │ │ │ │ ├──────────┼────┼─────┼──────┼─────┼──────────┤ │ │94.2.18 │DV00000000│1,240,020 │62,001 │ │ ├──────────┼────┼─────┼──────┼─────┼──────────┤ │ │94.6.30 │FV00000000│952,389 │47,619 │ │ ├──────────┼────┼─────┼──────┼─────┼──────────┤ │ │94.6.30 │FV00000000│1,428,584 │71,429 │ │ ├──────────┼────┼─────┼──────┼─────┼──────────┤ │ │94.6.30 │FV00000000│857,168 │42,858 │ │ ├──────────┼────┼─────┼──────┼─────┼──────────┤ │ │94.6.30 │FV00000000│952,389 │47,619 │ │ ├──────────┼────┼─────┼──────┼─────┼──────────┤ │ │ │39筆 │49,012,867 │2,450,640 │ │ ├──────────┼────┼─────┼──────┼─────┼──────────┤ │總 計3家 │ │89筆 │108,566,807 │3,272,033 │ │ └──────────┴────┴─────┴──────┴─────┴──────────┘ 附表三:竹寮山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公司名稱 │日期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備 註 │ │ │(民國,│ │(新臺幣,│(新臺幣,│ │ │ │下同) │ │單位:元,│單位:元,│ │ │ │ │ │下同) │下同) │ │ ├──────────┼────┼─────┼─────┼─────┼──────────┤ │竹寮山生物科技有限公│95.3.5 │LU00000000│761,899 │38,095 │ │ │司 │ │ │ │ │ │ │ ├────┼─────┼─────┼─────┼──────────┤ │ │95.3.21 │LU00000000│1,142,827 │57,141 │ │ │ ├────┼─────┼─────┼─────┼──────────┤ │ │95.4.7 │LU00000000│571,455 │28,573 │ │ │ ├────┼─────┼─────┼─────┼──────────┤ │ │95.4.18 │LU00000000│838,300 │41,915 │ │ │ ├────┼─────┼─────┼─────┼──────────┤ │ │95.4.29 │LU00000000│495,220 │24761 │ │ │ ├────┼─────┼─────┼─────┼──────────┤ │ │ │5筆 │3,809,701 │190,485 │ │ ├──────────┼────┼─────┼─────┼─────┼──────────┤ │公司名稱 │日期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額 │備 註 │ ├──────────┼────┼─────┼─────┼─────┼──────────┤ │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94.7.2 │GU00000000│462,500 │23,125 │ │ ├──────────┼────┼─────┼─────┼─────┼──────────┤ │ │94.7.5 │GU00000000│314,500 │15,725 │ │ ├──────────┼────┼─────┼─────┼─────┼──────────┤ │ │94.7.22 │GU00000000│472,500 │23,625 │ │ ├──────────┼────┼─────┼─────┼─────┼──────────┤ │ │94.7.24 │GU00000000│459,000 │22,950 │ │ ├──────────┼────┼─────┼─────┼─────┼──────────┤ │ │94.7.26 │GU00000000│459,000 │22,950 │ │ ├──────────┼────┼─────┼─────┼─────┼──────────┤ │ │94.7.28 │GU00000000│459,000 │22,950 │ │ ├──────────┼────┼─────┼─────┼─────┼──────────┤ │ │94.7.30 │GU00000000│472,500 │23,625 │ │ ├──────────┼────┼─────┼─────┼─────┼──────────┤ │ │94.8.2 │GU00000000│472,500 │23,625 │ │ ├──────────┼────┼─────┼─────┼─────┼──────────┤ │ │94.8.10 │GU00000000│459,000 │22,950 │ │ ├──────────┼────┼─────┼─────┼─────┼──────────┤ │ │94.8.12 │GU00000000│157,500 │7,875 │ │ ├──────────┼────┼─────┼─────┼─────┼──────────┤ │ │94.8.15 │GU00000000│459,000 │22,950 │ │ ├──────────┼────┼─────┼─────┼─────┼──────────┤ │ │94.8.18 │GU00000000│472,500 │23,625 │ │ ├──────────┼────┼─────┼─────┼─────┼──────────┤ │ │94.8.19 │GU00000000│472,500 │23,625 │ │ ├──────────┼────┼─────┼─────┼─────┼──────────┤ │ │94.8.21 │GU00000000│472,500 │23,625 │ │ ├──────────┼────┼─────┼─────┼─────┼──────────┤ │ │94.8.23 │GU00000000│472,500 │23,625 │ │ ├──────────┼────┼─────┼─────┼─────┼──────────┤ │ │94.8.26 │GU00000000│472,500 │23,625 │ │ ├──────────┼────┼─────┼─────┼─────┼──────────┤ │ │94.8.29 │GU00000000│472,500 │23,625 │ │ ├──────────┼────┼─────┼─────┼─────┼──────────┤ │ │94.8.31 │GU00000000│472,500 │23,625 │ │ ├──────────┼────┼─────┼─────┼─────┼──────────┤ │ │94.9.9 │HU00000000│868,600 │43,430 │ │ ├──────────┼────┼─────┼─────┼─────┼──────────┤ │ │94.9.16 │HU00000000│1,307,200 │65,360 │ │ ├──────────┼────┼─────┼─────┼─────┼──────────┤ │ │94.9.20 │HU00000000│1,290,000 │64,500 │ │ ├──────────┼────┼─────┼─────┼─────┼──────────┤ │ │94.9.22 │HU00000000│381,360 │19,068 │ │ ├──────────┼────┼─────┼─────┼─────┼──────────┤ │ │94.10.15│HU00000000│580,500 │29,025 │ │ ├──────────┼────┼─────┼─────┼─────┼──────────┤ │ │94.9.3 │HU00000000│1,298,600 │64,930 │ │ ├──────────┼────┼─────┼─────┼─────┼──────────┤ │ │94.11.3 │JU00000000│2,321,400 │116,070 │ │ ├──────────┼────┼─────┼─────┼─────┼──────────┤ │ │94.11.15│JU00000000│2,299,500 │114,975 │ │ ├──────────┼────┼─────┼─────┼─────┼──────────┤ │ │94.11.20│JU00000000│2,299,500 │114,975 │ │ ├──────────┼────┼─────┼─────┼─────┼──────────┤ │ │94.11.27│JV00000000│2,409,000 │120,450 │ │ ├──────────┼────┼─────┼─────┼─────┼──────────┤ │ │94.8.31 │GU00000000│441,000 │22,050 │ │ ├──────────┼────┼─────┼─────┼─────┼──────────┤ │ │94.12.30│JV00000000│2,584,200 │129,210 │ │ ├──────────┼────┼─────┼─────┼─────┼──────────┤ │ │94.11.28│JV00000000│1,467,300 │73,365 │ │ ├──────────┼────┼─────┼─────┼─────┼──────────┤ │ │94.12.31│JV00000000│2,595,150 │129,758 │ │ ├──────────┼────┼─────┼─────┼─────┼──────────┤ │ │94.12.31│JV00000000│2,595,150 │129,758 │ │ ├──────────┼────┼─────┼─────┼─────┼──────────┤ │ │95.5.27 │MV00000000│937,400 │46,870 │ │ ├──────────┼────┼─────┼─────┼─────┼──────────┤ │ │95.5.26 │MV00000000│906,880 │45,344 │ │ ├──────────┼────┼─────┼─────┼─────┼──────────┤ │ │95.5.24 │MV00000000│937,400 │46,870 │ │ ├──────────┼────┼─────┼─────┼─────┼──────────┤ │ │95.5.30 │MV00000000│950,480 │47,524 │ │ ├──────────┼────┼─────┼─────┼─────┼──────────┤ │ │95.5.30 │MV00000000│950,480 │47,524 │ │ ├──────────┼────┼─────┼─────┼─────┼──────────┤ │ │95.5.29 │MV00000000│950,480 │47,524 │ │ ├──────────┼────┼─────┼─────┼─────┼──────────┤ │ │95.6.8 │MV00000000│1,962,000 │98,100 │96.11.3進貨退出1,656│ │ │ │ │ │ │,800元 │ ├──────────┼────┼─────┼─────┼─────┼──────────┤ │ │95.6.5 │MV00000000│1,922,760 │96,138 │ │ ├──────────┼────┼─────┼─────┼─────┼──────────┤ │ │95.6.1 │MV00000000│1,308,000 │65,400 │ │ ├──────────┼────┼─────┼─────┼─────┼──────────┤ │ │ │42筆 │43,518,840│2,175,943 │進貨退出計1,656,800 │ │ │ │ │ │ │元 │ ├──────────┼────┼─────┼─────┼─────┼──────────┤ │總 計2家 │ │47筆 │47,328,541│2,366,428 │ │ └──────────┴────┴─────┴─────┴─────┴──────────┘ 附表四:竹寮山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公司名稱 │日期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 額 │備 註 │ │ │(民國)│ │(新臺幣,│(新臺幣,│ │ │ │ │ │單位:元,│單位:元,│ │ │ │ │ │下同) │下同) │ │ ├──────────┼────┼─────┼─────┼─────┼────┤ │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95.5.11 │MU00000000│1,047,644 │52,382 │ │ ├──────────┼────┼─────┼─────┼─────┼────┤ │ │95.5.15 │MU00000000│714,302 │35,715 │ │ ├──────────┼────┼─────┼─────┼─────┼────┤ │ │ │2筆 │1,761,946 │88,097 │ │ ├──────────┼────┼─────┼─────┼─────┼────┤ │公司名稱 │日期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稅 額 │備 註 │ ├──────────┼────┼─────┼─────┼─────┼────┤ │開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94.7.3 │GU00000000│475,000 │23,750 │ │ │司 │ │ │ │ │ │ ├──────────┼────┼─────┼─────┼─────┼────┤ │ │94.7.6 │GU00000000│323,000 │16,150 │ │ ├──────────┼────┼─────┼─────┼─────┼────┤ │ │94.7.23 │GU00000000│483,000 │24,150 │ │ ├──────────┼────┼─────┼─────┼─────┼────┤ │ │94.7.25 │GU00000000│469,200 │23,460 │ │ ├──────────┼────┼─────┼─────┼─────┼────┤ │ │94.7.26 │GU00000000│469,200 │23,460 │ │ ├──────────┼────┼─────┼─────┼─────┼────┤ │ │94.7.28 │GU00000000│469,200 │23,460 │ │ ├──────────┼────┼─────┼─────┼─────┼────┤ │ │94.7.30 │GU00000000│477,750 │23,888 │ │ ├──────────┼────┼─────┼─────┼─────┼────┤ │ │94.8.3 │GU00000000│483,000 │24,150 │ │ ├──────────┼────┼─────┼─────┼─────┼────┤ │ │94.8.15 │GU00000000│276,000 │13,800 │ │ ├──────────┼────┼─────┼─────┼─────┼────┤ │ │94.8.17 │GU00000000│220,800 │11,040 │ │ ├──────────┼────┼─────┼─────┼─────┼────┤ │ │94.8.17 │GU00000000│472,500 │23,625 │ │ ├──────────┼────┼─────┼─────┼─────┼────┤ │ │94.8.20 │GU00000000│428,582 │21,429 │ │ ├──────────┼────┼─────┼─────┼─────┼────┤ │ │94.9.2 │HU00000000│325,036 │16,252 │ │ ├──────────┼────┼─────┼─────┼─────┼────┤ │ │94.9.5 │HU00000000│1,426,000 │71,300 │ │ ├──────────┼────┼─────┼─────┼─────┼────┤ │ │94.9.10 │HU00000000│380,972 │19,048 │ │ ├──────────┼────┼─────┼─────┼─────┼────┤ │ │94.10.3 │HU00000000│1,426,000 │71,300 │ │ ├──────────┼────┼─────┼─────┼─────┼────┤ │ │94.10.15│HU00000000│929,200 │46,460 │ │ ├──────────┼────┼─────┼─────┼─────┼────┤ │ │94.10.19│HU00000000│1,114,120 │55,706 │ │ ├──────────┼────┼─────┼─────┼─────┼────┤ │ │94.11.25│JU00000000│1,575,000 │78,750 │ │ ├──────────┼────┼─────┼─────┼─────┼────┤ │ │94.11.27│JU00000000│1,305,000 │65,250 │ │ ├──────────┼────┼─────┼─────┼─────┼────┤ │ │94.11.30│JU00000000│1,114,290 │55,715 │ │ ├──────────┼────┼─────┼─────┼─────┼────┤ │ │95.1.20 │KU00000000│2,520,000 │126,000 │ │ ├──────────┼────┼─────┼─────┼─────┼────┤ │ │95.1.29 │KU00000000│1,890,000 │94,500 │ │ ├──────────┼────┼─────┼─────┼─────┼────┤ │ │95.2.22 │KU00000000│3,780,000 │189,000 │ │ ├──────────┼────┼─────┼─────┼─────┼────┤ │ │95.3.20 │KU00000000│491,550 │24,578 │ │ ├──────────┼────┼─────┼─────┼─────┼────┤ │ │95.3.26 │LU00000000│1,071,000 │53,550 │ │ ├──────────┼────┼─────┼─────┼─────┼────┤ │ │95.4.7 │LU00000000│987,000 │49,350 │ │ ├──────────┼────┼─────┼─────┼─────┼────┤ │ │95.4.10 │LU00000000│1,617,000 │80,850 │ │ ├──────────┼────┼─────┼─────┼─────┼────┤ │ │95.4.15 │LU00000000│756,000 │37,800 │ │ ├──────────┼────┼─────┼─────┼─────┼────┤ │ │95.4.22 │LU00000000│935,046 │46,752 │ │ ├──────────┼────┼─────┼─────┼─────┼────┤ │ │ │30筆 │28,690,446│1,434,524 │ │ ├──────────┼────┼─────┼─────┼─────┼────┤ │總 計2家 │ │32筆 │30,452,392│1,522,621 │ │ └──────────┴────┴─────┴─────┴─────┴────┘ 備註:前揭更正處及附表二「稅額」之金額,均經檢察官於原審更正、補充如上(見原審卷二第112 至113 頁、第1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