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816號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茗 李枋芷 李侑橙(原名李佲倫) 許云�� 李清快 童琇芸 羅越軍 曾韶隆 廖政忠 陳正男 曾錦綉 陳麗省 許儀靜 劉鴻毅 李虹叡(原名李宜紋) 丁庭偉 王俊傑 王昱勝 王蔡金卿 郭士榮 張簡大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 年度選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選偵字第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茗、李枋芷、李侑橙(原名李佲倫 )、許云��、李清快、童琇芸、羅越軍、曾韶隆、廖政忠、 陳正男、曾錦綉、陳麗省、許儀靜、劉鴻毅、李虹叡(原名李宜紋)、丁庭偉、王俊傑、王昱勝、王蔡金卿、郭士榮、張簡大琪等21人(下稱被告等21人),均明知其等並未以如附表「涉案戶籍」欄所示之地址為住所,竟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於附表「遷入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虛報遷出原戶籍,改遷入上開地址,使屏東縣琉球鄉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將該遷移事項登載於各該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上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 個月後取得屏東縣琉球鄉第17屆縣長、第17屆鄉長、第20屆村長、第18屆縣議員及第20屆鄉民代表選舉(下稱系爭選舉)之投票權,並編入屏東縣琉球鄉本福村、漁福村、大福村、杉福村等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嗣後除黃��茗、李枋芷、李侑橙、許云 ��、許儀靜等5 人因故未於103 年11月29日系爭選舉投票當 日前往投票外,其餘人等則均於該選舉投票日前往投票所領票,並投票選舉屏東縣縣長、琉球鄉鄉長、琉球鄉村長、琉球鄉選區之縣議員及琉球鄉鄉民代表,使系爭選舉之所得票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因認被告李清快、童琇芸、羅越軍、曾韶隆、廖政忠、陳正男、曾錦綉、陳麗省、劉鴻毅、李虹叡、丁庭偉、王俊傑、王昱勝、王蔡金卿、郭士榮、張簡大琪等人均涉犯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罪;被告黃��茗、李枋芷、李侑橙、許云��、許儀靜則均涉犯刑法第 146 條第3 項、第2 項之妨害投票正確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等21人涉犯上開妨害投票罪嫌,係以被告等21人之供述不足採信,及其等之戶籍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琉球分駐所家戶訪查通報單、屏東縣選舉委員會104 年3 月26日屏選一字第1040000671號函暨所附第17屆縣長、第17屆鄉長、第20屆村長、第18屆縣議員及第20屆鄉民代表選舉、琉球鄉選舉人名冊(本福村第584 、585 投票所、漁福村第587投票所、大福村第588投票所、杉福村第592 投票所)、通聯紀錄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等21人均堅決否認有何被訴之妨害投票正確之犯行,並分別抗辯如附表「對本案之辯解」欄所示。經查: ㈠被告等21人分別於附表「遷入時間」欄所示時間,遷入如附表「涉案戶籍」欄所示之處,且未常住各該處所;又除被告黃��茗、李枋芷、李侑橙、許云��、許儀靜未前往投票外, 其餘被告均於103 年11月29日舉辦之屏東縣第17屆縣長、第18屆縣議員及該縣琉球鄉第17屆鄉長、第20屆村長、第20屆鄉民代表選舉前往投票之事實,有各該被告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琉球分駐所家戶訪查通報單、屏東選舉委員會104 年3 月26日屏選一字第1040000671號函檢附之琉球鄉本福村(第584 、585 投票所)、漁福村(第587 投票所)、大福村(第588 投票所)、杉福村(第592 投票所)發票用選舉人名冊,及被告等21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分別見104 年度選他字第17號卷〔下稱選他卷〕第59、62、64、66、68、70、74、78、80、84、86、88、89、91、93、95、99、101 、107 、109 、111 頁,第182 至197 頁,原審卷一第179 至207 頁、第213 至217 頁),是此部分之事實,足堪認定。 ㈡按「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 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第2 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 項)」刑法第146 條定有明文。而公職人員經由各選舉區選出,自應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實質代表性,幽靈人口為特定選舉之目的而遷移戶籍地址,取得投票權參與投票,其影響層面在於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非僅止於投票結果之正確與否而已。刑法第146 條,並非禁止人民為選舉遷徙戶籍之誡命規範,良以純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者,此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不同,並非所有籍在人不在參與投票均以刑罰相繩,故該條第2 項之罪,其構成要件應限縮在行為人遷移戶籍至特定地點時,主觀上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客觀上為虛偽遷移戶籍並因而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始足成立(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第49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⒈被告曾韶隆、廖政忠、陳正男、曾錦綉、陳麗省固有上開遷移戶籍,並於系爭選舉前往投票之行為,有如前述,然檢察官就渠等係意圖使何特定之候選人當選,並未能舉出(見附表編號8 至12所示),則渠等是否確係意圖使何特定之候選人當選始為戶籍遷移,自非無疑,尚難憑據被告曾韶隆、廖政忠、陳正男均遷入「屏東縣○○鄉○○村○○路00號」,被告曾錦綉、陳麗省均遷入「屏東縣○○鄉○○村○○路00號」此一事實,即認渠等必係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虛偽遷移至上開戶籍。況且,被告曾韶隆、廖政忠、陳正男確係琉球鄉幸山寺義工,有該廟宇提供之義工名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95頁,該份名冊將被告廖政忠之姓名誤繕為「廖正中」),而與其3 人所辯堪認並無不合之處,檢察官復就被告曾錦綉、陳麗省所辯遷移戶籍之原因,未能證明有所不實,是以公訴意旨認被告曾韶隆、廖政忠、陳正男、曾錦綉、陳麗省等人係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始虛偽遷徙戶籍以取得投票權,尚難遽信為真。 ⒉被告黃��茗、李枋芷、李侑橙、許云��、李清快、童琇芸、 羅越軍、許儀靜、劉鴻毅、李虹叡、丁庭偉、王俊傑、王昱勝、王蔡金卿、郭士榮、張簡大琪固亦有於附表編號1 至7 、13至21所示時間,遷移戶籍至琉球鄉之情事,有如上述,惟檢察官以渠等各自遷入之戶籍地人口與各類型選舉之候選人即案外人王薇茗、洪慈綪、洪良輝、洪永程、黃志明等人(各詳附表編號1 至7 、13至21「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指各該意圖使當選之候選人」欄所示)具親戚關係,即認前開16名被告係分別意圖使附表編號1 至7 、13至21所示候選人當選,始為戶籍遷移,然未提出任何具體證據方法以供查證,所為認定已乏憑據。再者,被告郭士榮、張簡大琪有於琉球鄉幸山寺擔任義工,有前開幸山寺義工名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95頁,該份名冊將被告張簡大琪姓名誤繕為「張簡大棋」);被告王蔡金卿確有積欠為數不少之銀行卡債情事,則有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105 年4 月22日金徵(業)字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信用卡資料明細存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101 至108 頁);被告李清快執有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導遊人員執業證,亦有該執業證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9 頁),由之可見被告郭士榮、張簡大琪及王昱勝、王蔡金卿、李清快所辯,並非毫無可採,而檢察官就被告黃��茗、李 枋芷、李侑橙、許云��、童琇芸、羅越軍、許儀靜、劉鴻毅 、李虹叡、丁庭偉、王俊傑所辯遷移戶籍事由,又未能舉證證明有所不實,是以公訴意旨以前揭各該被告遷入之戶籍地人口與各類型選舉之候選人具親戚關係為由,即認上揭16名被告係意圖使如附表編號1 至7 、13至21所示之各特定候選人當選,始虛偽遷徙戶籍以取得投票權,實屬遽然,難為各該被告不利之認定。 ⒊檢察官固又以依被告等人之電話通聯紀錄,可知被告等人自103 年11月29日投票日後至104 年4 月8 日此段期間,或有完全未再至琉球鄉者,或僅至琉球鄉1 、2 次者,因而認被告等21人之遷移戶籍,應屬虛偽。惟被告等21人是否有至琉球鄉,與其等是否有於琉球鄉之電話通聯紀錄,係屬二事,亦即尚不得憑據該通聯紀錄之有無,作為被告等21人是否有於前開期間至琉球鄉之唯一認定依據,此由起訴書附表明確記載被告黃��茗、李枋芷、曾錦綉並無行動電話,且就各該 被告之通聯紀錄查詢區段亦非均係自103 年11月29日至104 年4 月8 日,即得明證。況縱認被告等人自103 年11月29日投票日後確或有完全或少至琉球鄉之事實,惟觀之其等所陳,船票優惠並非其等遷移戶籍之唯一原因,或亦為工作、或亦為生活、或亦為宗教、或亦為家庭因素,其中被告曾韶隆、廖政忠、陳正男、郭士榮、張簡大琪為幸山寺之義工(鑾生),被告李清快為導覽人員,前均述及;而被告王昱勝所經營之德斯特貿易實業有限公司因琉球鄉民權路人本環境改善工程,與立富營造有限公司有各種地磚買賣交易,亦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105年2月15日南區國稅屏東銷售字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德斯特貿易實業有限公司與立富營造有限公司之交易往來憑證(統一發票、色澤訂購單、支票影本、付款牽回單、工程估驗單等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79至89頁),均為其例,是以實不得將被告等人是否於投票日後常至琉球鄉,與其等是否係虛偽遷移戶籍畫上等號,並進而為其等不利之認定。 ⒋被告許儀靜於警詢固供稱:伊將證件交給前男友(按指被告丁庭偉)時有詢問,伊前男友有告知是為了選舉的關係,所以才將戶籍遷入琉球鄉的地址等語(見選他卷第47至48頁)。然「為了選舉的關係」,並不必然即係違法之事,縱認其所陳係指違法之事,此至多亦僅為被告許儀靜之自白,本不得作為被告許儀靜或丁庭偉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參照),於無其他佐證下,更無從據之而為其與被告丁庭偉遷徙戶籍,係有意使特定候選人洪慈綪、洪良輝、洪永程等人當選之認定,併此敘明。 ⒌被告等21人遷徙戶籍之時間,各詳附表「遷入時間」欄所載,前已述及,是渠等遷移戶籍時間係於102 年12月30日至103年5月28日此段期間,乃檢察官上訴意旨統指被告等21人係於「103年2月至5月」密切接近選舉前取得選舉權之時間, 始遷徙戶籍至琉球鄉(見檢察官上訴書第3頁所載),核與 卷存證據不盡相符,因而檢察官以此而為被告等21人不利之認定,尚難遽採。 ⒍檢察官再以原審判決就共同被告王韋智、高雅萍部分,亦未認定其2 人係意圖使何特定候選人當選,仍為其2 人有罪之認定,據以論斷由被告等21人所遷移之戶籍,即可證明其等係為意圖使該村所推舉出之候選人當選。惟「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 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第2 項)」刑法第146 條第1 項、第2 項明文規定。是以行為人有無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既經法條將此主觀動機予以明文化規定,自為刑法第142 條第2 項犯罪構成要件之一,而有明確審認行為人究係基於使何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之必要。原審判決就共同被告王韋智、高雅萍部分係意圖使何特定候選人當選,未詳予明確認定,即謂其2 人犯有刑法第142 條第2 項妨害投票正確罪,該部分認事用法是否妥適,因該部分未經上訴,本院無從予以審酌,然究不得以原審判決就該部分之判定,即謂本案被告等21人將戶籍遷至琉球鄉如附表所示各該村,其等必係意圖使各該村所推舉出之候選人當選,進而為其等不利之認定,亦此敘明。 ㈢綜上,被告等21人固有前述遷徙戶籍之行為,惟檢察官既或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曾韶隆、廖政忠、陳正男、曾錦綉、陳麗省,係意圖使何特定候選人當選,或未能舉證證明被告黃�� 茗、李枋芷、李侑橙、許云��、李清快、童琇芸、羅越軍、 許儀靜、劉鴻毅、李虹叡、丁庭偉、王俊傑、王昱勝、王蔡金卿、郭士榮、張簡大琪,係分別意圖使附表編號1 至7 、13至21所示候選人當選,始遷徙戶籍;復就被告等21人均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其等確係為取得投票權始虛偽遷移戶籍,則檢察官所為舉證,實難認業足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等21人有罪之心證,揆之首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依諸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因而為被告等21人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仍執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共同被告高雅萍、王韋智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茲不再論列。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梁美姿 附表: ┌──┬───┬─────┬──────┬───────────┬──────┐ │編號│被告姓│遷入時間(│涉案戶籍 │對本案之辯解 │檢察官補充理│ │ │名 │民國) │ │ │由書所指各該│ │ │ ├─────┤ │ │意圖使當選之│ │ │ │有無投票 │ │ │候選人(見原│ │ │ │ │ │ │審卷二第127 │ │ │ │ │ │ │至131 頁) │ ├──┼───┼─────┼──────┼───────────┼──────┤ │1 │黃��茗│103 年5 月│屏東縣○○鄉│我母親許云��說要把戶籍│⒈縣議員候選│ │ │ │2 日 │○○村○○路│遷過去琉球鄉增加我的社│ 人:洪慈綪│ │ │ ├─────┤000號 │會歷練,遷移戶籍的事,│⒉鄉民代表候│ │ │ │無 │ │我並不了解,是本案發生│ 選人:洪良│ │ │ │ │ │後,我才知道戶籍已經遷│ 輝 │ │ │ │ │ │過去。 │ │ ├──┼───┼─────┼──────┼───────────┼──────┤ │2 │李枋芷│103 年5 月│屏東縣○○鄉│因阿姨陳信妃說琉球鄉當│⒈縣議員候選│ │ │ │2 日 │○○村○○路│地有旅遊業,如帶人去玩│ 人:洪慈綪│ │ │ ├─────┤000號 │,可以練習談吐,且船票│⒉鄉民代表候│ │ │ │無 │ │也有優惠,所以我才遷戶│ 選人:洪良│ │ │ │ │ │籍過去琉球鄉。 │ 輝 │ ├──┼───┼─────┼──────┼───────────┼──────┤ │3 │李侑橙│103 年5 月│屏東縣○○鄉│因阿姨陳信妃說有認識的│⒈縣議員候選│ │ │ │2 日 │○○村○○路│朋友在琉球鄉開民宿,可│ 人:洪慈綪│ │ │ ├─────┤000號 │以讓我過去學習,所以我│⒉鄉民代表候│ │ │ │無 │ │才把戶籍遷過去。 │ 選人:洪良│ │ │ │ │ │ │ 輝 │ ├──┼───┼─────┼──────┼───────────┼──────┤ │4 │許云��│103 年5 月│屏東縣○○鄉│我戶籍之所以遷到琉球鄉│⒈縣議員候選│ │ │ │2 日 │○○村○○路│,是想說可以有機會帶團│ 人:洪慈綪│ │ │ ├─────┤000號 │、省船票。 │⒉鄉民代表候│ │ │ │無 │ │ │ 選人:洪良│ │ │ │ │ │ │ 輝 │ ├──┼───┼─────┼──────┼───────────┼──────┤ │5 │李清快│103 年4 月│屏東縣○○鄉│因為我在琉球鄉擔任義務│⒈縣議員候選│ │ │ │30日 │○○村○○路│導覽,為了船票優惠,所│ 人:洪慈綪│ │ │ ├─────┤000號 │以才把戶籍遷入琉球鄉。│⒉鄉民代表候│ │ │ │有 │ │ │ 選人:洪良│ │ │ │ │ │ │ 輝 │ ├──┼───┼─────┼──────┼───────────┼──────┤ │6 │童琇芸│103 年2 月│屏東縣○○鄉│因為我有帶團去琉球鄉旅│縣議員候選人│ │ │ │21日 │○○村○○路│遊,為了船票優惠,所以│:王薇茗 │ │ │ ├─────┤000號 │才將戶籍遷入琉球鄉。 │ │ │ │ │有 │ │ │ │ ├──┼───┼─────┼──────┼───────────┼──────┤ │7 │羅越軍│103 年2 月│屏東縣○○鄉│因為我常去琉球鄉旅遊,│縣議員候選人│ │ │ │21日 │○○村○○路│且有朋友住在該處,知道│:王薇茗 │ │ │ ├─────┤000號 │戶籍在琉球鄉,船票會比│ │ │ │ │有 │ │較便宜,也希望可以在該│ │ │ │ │ │ │處有工作機會,所以才將│ │ │ │ │ │ │戶籍遷過去。 │ │ ├──┼───┼─────┼──────┼───────────┼──────┤ │8 │曾韶隆│103 年1 月│屏東縣○○鄉│因為我在琉球鄉的幸山寺│無 │ │ │ │24日 │○○村○○路│做義工,常常過去琉球鄉│ │ │ │ ├─────┤000號 │,為了船票優惠,才將戶│ │ │ │ │有 │ │籍遷過去。 │ │ ├──┼───┼─────┼──────┼───────────┼──────┤ │9 │廖政忠│103 年3 月│屏東縣○○鄉│我是琉球鄉幸山寺的鑾生│無 │ │ │ │14日 │○○村○○路│,常常過去琉球鄉,為了│ │ │ │ ├─────┤000號 │船票優惠,才將戶籍遷過│ │ │ │ │有 │ │去。 │ │ ├──┼───┼─────┼──────┼───────────┼──────┤ │10 │陳正男│103 年3 月│屏東縣○○鄉│因為我在琉球鄉的幸山寺│無 │ │ │ │14日 │○○村○○路│做義工,常常過去琉球鄉│ │ │ │ ├─────┤000號 │,為了船票優惠,才將戶│ │ │ │ │有 │ │籍遷過去。 │ │ ├──┼───┼─────┼──────┼───────────┼──────┤ │11 │曾錦綉│103 年5 月│屏東縣○○鄉│因為我想在琉球鄉購地,│無 │ │ │ │22日 │○○村○○路│我弟媳陳麗省說戶籍遷入│ │ │ │ ├─────┤000號 │該地,除了坐船比較便宜│ │ │ │ │有 │ │,也會讓琉球人覺得我是│ │ │ │ │ │ │在地人,在購買土地上,│ │ │ │ │ │ │價格會比較好談,所以才│ │ │ │ │ │ │會將戶籍遷過去。 │ │ ├──┼───┼─────┼──────┼───────────┼──────┤ │12 │陳麗省│103 年5 月│屏東縣○○鄉│因為我想投資琉球鄉的土│無 │ │ │ │22日 │○○村○○路│地買賣,而且戶籍遷過去│ │ │ │ ├─────┤000號 │船票會比較優惠,所以我│ │ │ │ │有 │ │就把戶籍遷過去。 │ │ ├──┼───┼─────┼──────┼───────────┼──────┤ │13 │許儀靜│103 年3 月│屏東縣○○鄉│我大學就讀旅遊相關科系│⒈縣議員候選│ │ │ │21日 │○○村○○路│,當時是因為要實習,所│ 人:洪慈綪│ │ │ ├─────┤000號 │以才會將戶籍遷至琉球鄉│⒉鄉民代表候│ │ │ │無 │ │。 │ 選人:洪良│ │ │ │ │ │ │ 輝 │ │ │ │ │ │ │⒊大福村村長│ │ │ │ │ │ │ 候選人:洪│ │ │ │ │ │ │ 永程 │ ├──┼───┼─────┼──────┼───────────┼──────┤ │14 │劉鴻毅│103 年2 月│屏東縣琉球鄉│因為我女朋友家住琉球鄉│鄉民代表候選│ │ │ │12日(起訴│漁福村三民路│,為了坐船方便,所以才│人:洪良輝 │ │ │ │書誤為103 │15之4 號 │將戶籍遷到該處。 │ │ │ │ │年11月11日│ │ │ │ │ │ │) │ │ │ │ │ │ ├─────┤ │ │ │ │ │ │有 │ │ │ │ ├──┼───┼─────┼──────┼───────────┼──────┤ │15 │李虹叡│103 年4 月│屏東縣○○鄉│是我舅舅蔡俊祥叫我把戶│⒈議員候選人│ │ │ │30日 │○○村○○路│籍遷到琉球鄉的,但詳情│ :洪慈綪 │ │ │ ├─────┤000號 │如何,我不清楚。 │⒉鄉民代表候│ │ │ │有 │ │ │ 選人:洪良│ │ │ │ │ │ │ 輝 │ ├──┼───┼─────┼──────┼───────────┼──────┤ │16 │丁庭偉│103 年3 月│屏東縣○○鄉│當時我大學剛畢業,為了│⒈縣議員候選│ │ │ │21日 │○○村○○路│去琉球鄉的民宿工作,所│ 人:洪慈綪│ │ │ ├─────┤000號 │以請蔡俊祥幫我遷戶籍,│⒉鄉民代表候│ │ │ │有 │ │因為這樣船票會比較便宜│ 選人:洪良│ │ │ │ │ │。 │ 輝 │ │ │ │ │ │ │⒊大福村村長│ │ │ │ │ │ │ 候選人:洪│ │ │ │ │ │ │ 永程 │ ├──┼───┼─────┼──────┼───────────┼──────┤ │17 │王俊傑│103 年4 月│屏東縣○○鄉│我哥哥王韋智拿走我身分│⒈縣議員候選│ │ │ │21日 │○○村○○路│證,後來還我時,我才發│ 人:洪慈綪│ │ │ ├─────┤000號 │現他把我的戶籍遷到琉球│⒉鄉民代表候│ │ │ │有 │ │鄉。 │ 選人:洪良│ │ │ │ │ │ │ 輝 │ │ │ │ │ │ │⒊大福村村長│ │ │ │ │ │ │ 候選人:洪│ │ │ │ │ │ │ 永程 │ ├──┼───┼─────┼──────┼───────────┼──────┤ │18 │王昱勝│103 年5 月│屏東縣○○鄉│因為我母親王蔡金卿積欠│鄉民代表候選│ │ │ │28日 │○○村○○路│很多卡債,為了躲債,所│人:洪良輝 │ │ │ ├─────┤000號 │以將她的戶籍遷到琉球鄉│ │ │ │ │有 │ │,為了怕我母親認為我不│ │ │ │ │ │ │管她的死活,所以我就把│ │ │ │ │ │ │我的戶籍也一起遷過去。│ │ ├──┼───┼─────┼──────┼───────────┼──────┤ │19 │王蔡金│103 年5 月│屏東縣○○鄉│因為我積欠很多卡債,為│鄉民代表候選│ │ │卿 │28日 │○○村○○路│了躲債,所以把戶籍遷到│人:洪良輝 │ │ │ ├─────┤000號 │琉球鄉。 │ │ │ │ │有 │ │ │ │ ├──┼───┼─────┼──────┼───────────┼──────┤ │20 │郭士榮│102 年12月│屏東縣○○鄉│因為我供奉的神明是從琉│本福村村長候│ │ │ │30日 │○○村○○路│球鄉的神明分靈出來的,│選人:黃志明│ │ │ ├─────┤000號 │每年都要去小琉球進香,│ │ │ │ │有 │ │為了省船票,所以才把戶│ │ │ │ │ │ │籍遷過去。 │ │ ├──┼───┼─────┼──────┼───────────┼──────┤ │21 │張簡大│102 年12月│屏東縣○○鄉│因為我供奉的神明是從琉│本福村村長候│ │ │琪 │30日 │○○村○○路│球鄉的神明分靈出來的,│選人:黃志明│ │ │ ├─────┤000號 │每年都要去小琉球進香,│ │ │ │ │有 │ │為了省船票,所以才把戶│ │ │ │ │ │ │籍遷過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