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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301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蔡國卿翁慶珍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國寶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前經國防部覆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進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30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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