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40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志賢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李志賢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志賢業於民國105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