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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405號

聲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李炫德李嘉興徐美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志賢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查本件受刑人李志賢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志賢業於民國105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徐美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405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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