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42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偉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偉龍因犯違反森林法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潘偉龍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及釋字第662 號,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森林法等2 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附卷可稽。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及所宣告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應適用裁判時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合處罰之。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