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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黃壽燕范惠瑩周賢銳

上訴人
李 任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上訴人
佳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票
訴訟代理人
張東溫
被上訴人
張晉豪
被上訴人
王振宇

上列被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11月25日以104 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周賢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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