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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

違反銀行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王光照范惠瑩蔡廣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姜志忠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伯祥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葉炳材(原名葉鼎南)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建雄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志宏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能貴
選任辯護人
鄭植元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信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家瑋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孫嘉澤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弘仁
被告
孫維隆
被告
黃竹謙
被告
孫嘉成
上5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錦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春葉
上訴人
即被告
呂秀齡
被告
張麗珍
被告
溫李秀蘭
被告
上 4人共同 林伯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沈佳儀律師
被告
朱證龍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鈞懋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姿樺律師
被告
蘇良興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麗珠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家豪律師
被告
顏素樺
被告
侯秀蓉
被告
林美足
被告
前3人共同 吳秋麗律師(法律扶助)
選任辯護人
被告
黃鏡徽
被告
羅釧木(原名羅岳文、羅元隆、羅兆豐)
被告
上2人共同 張啟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告
陳品名
被告
陳計宏
被告
葉柏辰
被告
上 3人共同 宋錦武律師(法律扶助)
選任辯護人
被告
沈鳴鳳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   告 郭德昌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巷00號
被   告 陳吳玉秋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之8
居高雄市○○區○○路00號3 樓(送達址)
被   告 王予貞(原名王楷禎)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號(送達址)
上 1 人  黃慕容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 4人共同 顏婌烊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黃甘霖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巷0 號(送達址)
被   告 方羚葳 女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上 2人共同 黃懷萱律師
指定辯護人
被   告 王采雲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 號(高雄市鳳山區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送達址)
指定辯護人 陳柏中律師(義務辯護人)
被   告 黃美秀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被   告 吳春長 男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上 2人共同 吳武軒律師(義務辯護人)
指定辯護人
參 與 人 得億智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
代 表 人 吳森彬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十五編號46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此部分業經原判決退回檢察官另行偵查(見第115-116 頁),亦不在原判決認定得億智公司非法吸收資金所憑之會計帳內,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但對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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